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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風險性監管外資銀行
風險性監管(Risk-basedSupervision)是西方發達國家自70年代以來普遍運用的用以管理銀行金融風險的科學而系統的管理方法。美國著名學者威廉姆斯(C.ArthurWilliamsJr)和漢斯(RichartclM.Heins)在《風險監管與保險》一書中對風險性監管作了如下定義:風險監管是通過對風險的識別、衡量與控制,以最少的成本將風險導致的各種不利后果減少到最低限度的科學管理方法。其主要通過風險識別(riskidentification)、風險衡量(riskevaluation)、風險控制(riskcontrol)和風險決策(riskdecision)四個階段來達到“以盡量小的機會成本保證處于足夠安全的狀態”的目標。
一、巴塞爾協議體系對銀行風險監管的基本規定
專門針對跨國銀行監管問題而成立的巴塞爾委員會,于1988年7月頒布的《關于統一國際銀行資本衡量和資本標準的協議》(即通常所說的“巴塞爾協議”)和于1997年9月頒布的《有效銀行監管的核心原則》共同構成對外資銀行風險性監管的基本規定。
《有效銀行監管的核心原則》①指出銀行業的風險包括信用風險、國家和轉移風險、市場風險、利率風險、流動性風險、操作風險、法律風險、聲譽風險等。針對銀行業的這些風險,監管者應當制定和利用審慎性法規的要求來控制風險,其中包括資本充足率、貸款損失準備金、資產集中、流動性、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等。
(一)資本充足率
資本充足率是指資本對加權風險資產的比例,是評價銀行自擔風險和自我發展能力的一個重要標志。《核心原則》第6條指出,“監管者要規定能反映所有銀行風險程度的適當的審慎最低資本充足率要求。此類要求應反映出銀行所承擔的風險,并必須根據它們承受損失的能力確定資本的構成。至少對于活躍的國際性銀行而言,上述標準不應低于巴塞爾資本協議的規定及其補充規定”。根據1988年的“資本協議”,銀行的資本應分為核心資本和附屬資本,核心資本應不低于總資本的50%,附屬資本不能超過核心資本。此外,通過設定風險權數來測定銀行資本和表外業務的信用風險以評估銀行資本所應具有的適當規模,即將資本與資產負債表上的不同種類的資產以及表外項目所產生的風險掛鉤,依其風險大小劃分為0%,10%,20%,50%和100%五個風險權數,對于活躍的國際性銀行規定了4%的一級資本和8%的總資本的最低資本比率要求。
(二)信貸風險管理
對于銀行的信貸業務風險,《核心原則》做出了五個方面的規定:第一,信用審批標準和信用監測程序。“獨立評估銀行貸款發放、投資以及貸款和投資組合持續管理的政策和程序是監管制度的一個必要組成部分。”②第二,對資產質量和貸款損失準備金充足性的評估。“銀行監管者應確保銀行建立評估銀行資產質量和貸款損失儲備及貸款損失準備充足性的政策、做法和程序。”③第三,風險集中和大額暴露。“銀行監管者應確保銀行的管理信息系統能使管理者有能力識別其資產的風險集中程度;銀行監管者必須制定審慎限額以限制銀行對單一借款人或相關借款人群體的風險暴露。”④第四,關聯貸款。“為防止關聯貸款帶來的問題,銀行監管者應確保銀行僅在商業基礎上向相關企業和個人提供貸款,并且發放的這部分信貸必須得到有效的監測,必須采取合適的步驟控制或化解這種風險。”⑤第五,國家風險或轉移風險。“銀行監管者應確保銀行制定出各項完善的政策與程序,以便在國際信貸和投資活動中識別、監測和控制國家風險及轉移風險并保持適當的風險準備。”⑥
(三)市場風險管理
《核心原則》第12條規定,“銀行監管者必須要求銀行建立準確計量并充分控制市場風險的體系;監管者有權在必要時針對市場風險暴露制定出具體的限額和具體的資本金要求。”市場風險管理的主要手段有:要求對產生于交易業務活動的價格風險提供明確的資本金準備、對與市場風險有關的風險管理程序設置系統的定量和定性標準、保證銀行管理層實施了充分的內部控制等。(四)其他風險管理
其他風險管理包括利率風險管理、流動性管理以及操作風險管理等。根據《核心原則》第13項的要求,銀行監管者必須要求銀行建立全面的風險管理程序(包括董事和高級管理層的適當監督)以識別、計量、監測和控制各項重大的風險并在適當時為此設立資本金。
(五)內部控制
內部控制包括:組織結構(職責的界定、貸款審批的權限分離和決策程序)、會計規則(對帳、控制單、定期試算等)、“雙人原則”(不同職責的分離、交叉核對、資產雙重控制和雙人簽字等)、對資產和投資的實際控制。內部控制的目的是確保銀行業務能根據銀行董事會制定的政策以謹慎的方式經營。而“銀行監管者必須確定銀行是否具備與其業務性質及規模相適應的完善的內部控制制度”。
二、英美國家在外資銀行風險管理方面的相關經驗
(一)英國的“比率風險監管體系(theRATEframework)”⑦
1997年,英國銀行在1987年的《銀行法案》授權下制定出“比率和比例風險監管體系(RATEandSCALEframeworks)”,所謂的RATE風險監管體系是風險測評(RiskAssessment)、監管措施(ToolsofSupervision)、價值評估(Evaluation)的縮寫,它是由英國金融服務權力機構(FinancialServicesAuthority簡稱FSA)對銀行業務、風險紀錄、宏觀經濟環境做出綜合性評估,以制定有效的監管計劃和使用恰當的監管措施。
第一,風險測評。風險測評的目的在于系統地識別銀行業務的固有風險,評估其風險控制的充足性和有效性,明確其組織結構與管理體制,初步建立對這些銀行的監管體系。風險測評分為八個步驟:1.確認風險評估的重點方向,2.取得事前信息(包括與跨國銀行的母國監管者聯絡),3.做出初步的風險測評,4.現場檢查,5.做出最終的風險測評,6.建立初步監管體系,7.保持監管的一致性(包括建立RATE專題小組和質量保證會),8.向銀行反饋信息。其初步風險測評主要參照九個方面的因素:CAMELB指標(主要用于分析商業風險)和COM指標(主要用于分析控制風險)。CAMELB指標包括資本(Capital)、資產(Assets)、市場風險(Marketrisks)、盈利(Earnings)、債務(Liabilities)、業務(Business)六個方面;COM指標包括控制(Control)、組織(Organization)、管理(Management)三個方面。通過對銀行商業風險和控制風險的評估,將銀行分為四個等級(QuadrantABCD),對A、B等級的銀行只需要對其風險控制做出適當的監測,對C、D等級的銀行則需要采取監管措施。
第二,監管措施。FSA可以對C、D等級的銀行采取如下監管措施:1.要求銀行提供全面的會計師報告(ReportingAccountantsReport),2.FSA的專家小組對銀行財政領域進行檢查(TradedMarketsTeamVisit),3.FSA的專家小組對銀行信用領域進行檢查(CreditReviewVisit),4.向跨國銀行的母國監管者收集相關信息(Liaisonwithoverseasregulators),5.與銀行高級管理層進行審慎性會晤(Prudentialmeetings),6.特別性會議討論銀行未來發展計劃(Adhocmeetings)。
第三,價值評估。在下一次風險測評之前,FSA每年會對風險測評、監管體系、監管措施的使用做一次價值評估,以保證銀行已完成必要的整改工作、FSA已完成監管體系中所預定的工作和監管措施被正確的執行。此外,FSA還對其監管階段工作的有效性做出評估和復查所有銀行是否仍然符合立法的最低標準。
(二)美國在外資銀行風險管理方面的先進經驗
作為擁有悠久管理外資銀行歷史和豐富經驗的大國,美國在外資銀行風險管理體制上有其獨特之處,其中包括“ROCA”等級評估制和VAR風險測定方法。
第一,雙重評估體系。世界上大多數國家在對外資銀行的評估體系上多半采用單一制,即外資銀行與國內銀行適用同一種評估體系,例如英國國內銀行和外資銀行都適用CAMELB&COM指標。而美國對其國內銀行適用的是國際通行的“駱駝評級體系(CAMEL)”,即對銀行的資本充足率(capitaladequacy)、資產質量(assetquality)、管理水平(managementability)、盈利狀況(earningperformance)和流動性(liquidity)五個方面進行評估。對外資銀行,則考慮到外資銀行的分行和行不是獨立的法人,許多因素(如資本調控或資產流通等)都受制于總行,采取的是“ROCA”等級評估制,即對外資銀行的風險管理(riskmanagement)、作業調控(operationalcontrols)、遵守法規(compliance)、資產質量(assetquality)四個方面進行評估,將重點放在風險評估、風險跟蹤、風險控制上。第二,VAR風險測定方法。80年代末90年代初,美國銀行業遭受到重大的商業風險,壞帳逐年增加,許多銀行認為,單純運用巴塞爾協議的公式會扭曲貸款和投資決策,因而1995年12月美國金融機構正式將JP摩根公司發明的VAR風險測定方法作為銀行風險測定和管理的工具使用。VAR(ValueatRisk,風險值)是指在某一特定的時期內,在一定的置信度下,給定的資產組合可能遭受的最大損失值。與巴塞爾協議資本充足率的計算方法相比,VAR方法主要用以測定市場風險,其步驟為:首先,選定一組影響交易組合價值的市場因素變量,比如利率、匯率,以及商品價格等;其次,假定這些變量所遵循的取值分布或隨機過程,比如正態過程;然后,將交易組合的市場價值表示成上述市場因素變量及其相關系數的函數;最后,選擇某種方法來預測市場因素的變化,從而得到交易組合市場價值的改變量,這就是風險值(VAR)。
三、對我國外資銀行風險監管的思考
2002年以前我國對外資銀行的監管還停留在是否合規性的事后檢查階段,缺乏以預防為主的風險性監管。2002年2月1日新出臺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初步確立了我國外資銀行風險監管的指標體系,如要求外國銀行分行、中外合資銀行或合資財務公司,外國出資者須達到資本充足率8%的標準;外資金融機構人民幣業務適用資本充足率的要求,即外資金融機構資本或營運資金加準備金等之和中的人民幣份額與其風險資產中的人民幣份額的比例不得低于8%;明確“流動性資產余額與流動性負債余額的比例不得低于25%”的流動性比例要求等⑧。然而,與風險監管發達的美、英、日、法等國相比,我國的風險監管體制還顯得極不健全,有待進一步完善。
第一,制定風險監管方面的規范性文件和建立風險監管的專門機構。由于我國在外資銀行監管方面的立法層次比較低,在風險監管方面并沒有出臺相關的專門性規范,只在修改后的《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中略有涉及。而美國除了在1978年的《國際銀行法》中對外資銀行的風險性監管做出總體性規定,還有1978聯邦儲備局制定的《統一鑒別法》中的“風險評估法”以及1991年的《外資銀行監督改善法》等法規加以補充。法國則在法蘭西銀行之外,另設有銀行法規委員會(TheCommitteeonBankRegulation),專門負責制定監管法規和風險性量化指標。而英國不僅設有專門的監管機構——FSA(金融服務權力機構),還在風險性監管方面出臺專門性法規——“比率和比例風險監管體系(RATEandSCALEframeworks)”。由于我國外資銀行的數量隨著我國加入WTO而將迅猛增長,我國應制定出風險監管的總體政策和量化指標,設立專門的類似于英國FSA一樣的監管機構來執行這些法規。
關鍵詞:資本與流動性雙重約束;銀行行為;巴塞爾協議
中圖分類號:F83
文獻標識碼:A
1研究的緣起
為了應對全球金融危機引致的經濟衰退,各國貨幣政策當局竭盡所能尋求各種手段,在維持超低利率的同時不斷創新貨幣政策工具和操作方式。但傳統貨幣政策傳導理論對宏觀調控的指導力卻越來越弱。從機理源頭分析可知,影響貨幣政策傳導效果的因素很多,在所有因素中銀行體系的行為模式改變對貨幣政策傳導的沖擊無疑是最大的。要更好的推行貨幣政策必須考慮監管約束下傳統銀行行為模式。在巴塞爾協議Ⅰ和Ⅱ中,資本監管規則得以確立,監管資本套利帶來了銀行體系“杠桿化”和在金融危機中即選擇“去杠桿化”正是次貸危機爆發和危機深化的重要原因,另一方面貨幣政策的信貸傳導會因資本約束給銀行帶來的風險偏好調整而變得復雜和呈現非對稱性。眾多研究得出結論,認為銀行資本約束事實上已經成為貨幣政策的一個重要的傳導渠道;反思危機,監管部門出臺了巴塞爾協議Ⅲ,將銀行業監管推向了新的層面,是因為該協議不但完善了協議Ⅰ、協議Ⅱ的資本監管指標,而且通過設定流動性監管指標,推出了流動性監管要求。
2巴塞爾協議監管下的銀行行為
2.1資本約束下的銀行行為及其影響研究
資本約束是指銀行的風險覆蓋能力、資產質量以及發展規模要與其資本金的規模相匹配受其約束。隨著1988年巴塞爾協議Ⅰ的出臺,理論界開始關注資本約束對銀行的影響。
巴塞爾協議Ⅰ監管邏輯在于將資本充足性與銀行資產的風險敏感度掛鉤,通過內置一個成本機制激發銀行從內部管理風險。由于銀行行為模式更多的顯示出資本約束的影響,學術界在探究貨幣政策時更多的開始關注資本約束的影響。Kopecky和VanHoose(2004)從利率或準備金的操作目標入手,分析了傳導機制如何因為資本約束發生變化。VandenHeuvel(2008)首次從銀行資產負債角度,論證了銀行資金來源對貨幣政策的影響。
國內銀行成為國際銀行業的重要組成部分,巴塞爾協議被用于國內銀行監管標準,由此國內關于資本約束對銀行行為影響的研究也不斷豐富。黃憲、馬理、代軍勛、海米提?瓦哈甫等(2005;2008;2012;2014)先后從理論和實證角度探究了資本約束下的銀行信貸模式的變化以及在宏觀層面對經濟產生的影響,結果發現在資本約束下不同資本特質銀行的風險偏好和信貸行為存在較大差異,也就是說資本約束會對國內銀行的信貸、選擇資金來源等偏好產生影響并且通過貨幣政策渠道傳導到宏觀經濟層面。劉斌(2005)運用我國16家股份制商業銀行研究了中國國民的貸款是如何受到資本充足率的影響,得出結論,對貸款波動影響大的是資本的約束。戴金平等(2008)對1998-2005近20年的實際數據的深入研究,結果顯對于這19家商業銀行,監管當局以提高資本充足率為核心的監管行為有效地影響了商業銀行的貸款行為。徐明東和陳學彬(2012)同樣用中國銀行數據進行實證檢驗,實證結果顯示國家出臺的貨幣政策往往不容易對資金充裕的大型銀行產生較大影響。余雪飛(2013)通過構建包含銀行部門的DSGE模型從信J供給的角度分析基于銀行資本渠道的金融加速器效應。
綜合而言,資本約束基于資金成本渠道以及風險偏好渠道,對銀行行為的影響主要體現在兩方面:風險偏好的改變和信貸行為的調整。
2.2流動性約束下的銀行行為及其影響研究
隨著巴塞爾協議Ⅲ所倡導的流動性監管制度的出臺,流動性約束對銀行行為的影響需要社會關注。Beck和Keister(2012)認為銀行資本對外負債的不同將直接受到流動性約束的影響,同樣,銀行流動性需求也是一樣,進而對央行貨幣政策的公開市場基礎產生影響。同時,也有部分研究考察商業銀行流動對宏觀經濟會產生怎樣的影響。比如,Antonio Scalia等(2013)利用歐洲地區的經驗數據分析了凈穩定資金比率(NSFR)對貨幣政策操作的影響,實證了NSFR對銀行貸款的影響,指出貨幣政策的操作必須考慮流動性約束的影響。
與國外不同觀點是國內對流動性約束下的銀行行為的研究目前還主要側重于定性研究。萬志宏和曾剛(2012)分析了美國銀行體系的流動性囤積,指出銀行體系的流動性囤積中央銀行貨幣政策的傳導會產生阻礙影響。巴曙松等(2012)分析了流動性風險監管新規所引發的銀行資產負債表替代效應,并進一步從金融穩定、宏觀經濟及道德風險等方面分析了流動性風險的監管新規可能帶來的影響。
流動性約束目的主要是通過建立激勵機制,讓銀行更加關注資產的流動性風險,選擇更穩健的融資渠道以應對流動性風險。
2.3資本和流動性雙重約束下的銀行行為及其影響研究
由于巴塞爾協議Ⅲ出臺時間較晚,國際上對資本和流動性雙重約束下的銀行行為及其影響的研究還只是處在起步階段。國外的研究要先一步,BIS(2010)基于DSGE模型對巴塞爾協議Ⅲ的宏觀經濟影響進行了評估。Michael(2010)曾提出了一種模型,該模型以資本和流動性為變量,來估計銀行信用價差的改變方式。另外,還有學者從信貸市場的摩擦的角度,利用DSGE模型基于雙重約束,對中期宏觀經濟的因素進行分析,得出結論:貨幣政策的不同和特定限制的時間將會決定前者。
國內,代軍勛、王璐露(2011)研究了在不同類型的商業銀行中,不對稱的創新能力在有資本約束下的表現,并基于中國數據進行了實證。代軍勛和陶春喜(2016)采用聯立方程模型分析了資本和流動性雙重約束下國內商業銀行的風險承擔行為。并且部分學者開始嘗試建立國內銀行在雙重約束下行為模式的仿真方法。
3評論與展望
國內外學者對于巴塞爾協議監管對銀行行為影響的研究得出的結論有不小差異,這主要是因為學者們的切入角度、研究方法和采用的實證數據各不相同,不過研究的全面性有助于我們對資本約束和流動性約束下銀行行為機理及其宏微觀影響的認識的深入,同時也能夠推動銀行監管和貨幣政策傳導理論和實踐的完善。然而必須承認的是,隨著新的巴塞爾協議出臺,這些研究也存在一些缺陷:(1)最重要的一點是,上述研究一般從獨立的約束條件出發,只考慮資本約束或只分析流動性約束,展開對銀行行為機理的研究,這種研究基礎,忽視了資本約束和流動性約束的交互影響和合成效應。然而現實中資本約束和流動性約束同時存在,由于兩者的監管方向并不一致,兩者對銀行資產配置和信貸行為的影響也不盡相同,這種兩種約束可能帶來影響的消弭或者其他影響的強化,致使資本和流動性雙重約束下的銀行行為機理必然有別于資本和流動性單一約束下的行為機理。(2)對資本和流動性雙重約束下銀行行為特征的描述不一定會很適合發展中國家(包括中國)的情況,因為他們的參照數據和模型(DSGE)都是以西方國家為標準的,而且西方國家的市場相比于我國更加成熟,且趨于穩定。
由于之前的研究或多或少存在上述不足,我們將來的研究更多的把資本的約束和流動性的約束綜合在一起,充分考慮兩種約束產生的交差作用以更好的考量銀行資產配置和信貸行為的動態調整規律;在實證領域考慮發展中國家設定參數進行仿真推演,以解決實證數據缺失問題;在國際比較領域側重于考察資本和流動性雙重約束下我國銀行行為調整及其影響的特殊性。從而完善銀行監管理論和貨幣政策傳導理論,為我國銀行監管實踐和貨幣政策操作提供指導。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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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萬志宏,曾剛.后危機時代美國銀行體系的流動性囤積與貨幣政策傳導[J].國際金融研究,2012,(10).
關鍵詞:金融創新;銀行監管;穩定;一體化
中圖分類號:F831.0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3―4161(2009)03―0072―04
1.金融創新所帶來的挑戰
20世紀70年代以來,世界經濟一體化趨勢不斷加強,金融一體化和金融國際化不斷發展,國際收支經常項目變化,金融國際化更會帶來信息不對稱與透明度問題,通貨膨脹加劇,匯率、利率不斷動蕩,這一切都給銀行業的經營帶來了巨大風險,在傳統的信用風險之外,各類市場風險和操作風險也日益突出。與此同時,國際性債務危機的發展及國際儲蓄和投資流向地理位置的轉移,也嚴重沖擊著銀行業資產的安全性和流動性,增加了金融中介的敞口風險,迫使銀行業在內的金融行業在金融業務上展開激烈的競爭,不斷創新經營方式、金融產品和金融工具以滿足保值增值的需要和應付不穩定帶來的風險,在避免資產風險性的同時,確保銀行的安全性和盈利性。
從全球范圍來看,銀行業開展金融創新正是其實現盈利性、流動性和安全性相統一最終經營目標的具體體現,具體表現在:金融業務融合、金融混業、金融系統趨同化及國際金融的集成化等。到了20世紀80年代,金融創新的外部環境更加寬松,金融自由化浪潮不斷涌現;同時,電子計算機技術和通訊新技術在金融領域的廣泛運用也為金融創新提供了良好的軟硬件基礎并大大推動了金融創新進程,并且刺激了金融創新和結構調整。
20世紀90年代中期以后,發達國家的金融系統更是呈現出趨同化的跡象。Claudia Dziobek和John K.Garrett(1998)認為,金融系統似乎要趨向于一種共同的中間模式;與此同時,各國國內的金融市場與國際金融市場之間的聯系更加緊密,相互間的影響日益增大,形成金融的國際集成化。
美國經濟學家W?西爾伯的金融創新誘致假說認為,金融創新是微觀金融組織為了尋求利潤最大化,減輕外部對其造成的金融壓制而采取的自衛行為。銀行只有成為追求利潤最大化的主體才能成為參與金融市場創新的前提。
金融創新的總趨勢是證券化和金融市場全球一體化,即將信貸流量從銀行放款轉為可上市買賣的債務證券。金融市場全球一體化是宏觀經濟發展、金融管制放松、金融技術進步和金融工具創新共同作用的結果。
隨著金融創新的增強,信息技術的迅速進步,金融自由化程度的增大,以及經濟全球化的發展,資本在國際金融市場中的流動速度越來越快,流量也越來越大,從而使得金融市場全球一體化的趨勢越來越強。金融市場全球一體化主要表現在:①銀行業務全球一體化;②機構性投資與國際多樣化;③證券股票市場國際化;④放松資本的國際流動產生了更多的稅收套利機會;⑤非美元貨幣的廣泛使用(金融創新溯源于美元市場,很大程度上反映了其規模和深度,外匯管制放松有利于金融創新向其他貨幣擴展)。
2.銀行監管保障金融創新的發展
金融創新是金融市場發展的動力,但金融創新的健康發展離不開有效的銀行監管。
銀行監管是金融管制在銀行業的具體體現。作為重要的經濟性規制形式,金融監管是政府或作為其機構的監管當局基于金融市場的自然壟斷特征、信息不對稱、公共產品特性、危機傳染性等原因,而對金融機構、金融市場、金融業務進行的限制、管理和監督及相應制度的總和,包括了對金融機構市場準入、業務范圍、市場退出等方面的限制性規定,對金融機構內部組織結構、風險管理和控制等方面的合規性、達標性的要求,以及一系列相關的立法和執法體系過程。
從規制經濟學的角度來看,銀行監管放松的主要原因不外乎以下幾點:①經濟全球化發展及建立“小政府”的要求,要求政府或作為其機構的監管當局放松對物質資本、人力資本、技術和信息等國際流動的規制;②科技進步和專業化分工的發展要求是具有自然壟斷特征的銀行業放松規制的重要推動力量;③作為傳統微觀經濟規制在銀行業的具體體現,銀行監管固有的內在問題如信息不對稱,規制官員的非專業性,規制法規的僵硬性、滯后性,以及規制過度等方面要求銀行監管當局放松規制。
在世界范圍內,放松管制成為一個大趨勢,放松管制和金融創新,促使了“關系”銀行業向“價格”銀行業的轉變。放松管制首先是再分配的過程,大部分的管制條例均是為了公眾的利益而制定的。管制條例在促進穩定的同時也降低了效率,同時條例對于外部不斷變化的環境反映太慢,靈活性很差。當管制條例阻礙了銀行獲利的時候,銀行家就施展出他們的聰明才智去規避管制。銀行管制放松的效果主要體現在金融創新層出不窮,金融服務質量提高和金融服務多元化;在提高銀行業效率的同時,促使銀行業更加富有活力;在宏觀層面上,促進了經濟增長,增進了社會福利,減輕了消費者的負擔,進而帶動了投資和金融需求的擴大。
隨著金融管制的放松,高科技金融產品的不斷創新和廣泛應用,金融行業越來越向混業經營發展,金融一體化進程不斷加快,金融國際化和金融集團化趨勢進一步加強,資產負債表外的證券和衍生工具的業務比重也越來越大,金融風險蔓延的可能性和破壞性大大加強。特別是在新興市場國家,由于金融監管水平和監管資源普遍比較有限,而離岸金融交易和金融衍生產品等金融創新產品又大都游離于銀行監管當局的監管之外,因而形成了潛在的風險。
研究表明,金融創新的動力主要來自于政府各方面的管制和稅收政策的變化,其中稅率結構的改變是決定并推動“成功的”金融創新的一個主要因素。任何一次成功的創新都會以節稅的方式給其使用者帶來直接的好處,如歐洲美元市場就是起源于美國一項奇怪的管制――Q項條例。金融創新還是一種社會效應,它既是金融市場劇烈競爭壓力的產物,同時也促進了這種競爭的壓力。
近年來,為提高市場競爭力和實現可持續發展,銀行業金融機構越來越重視金融創新,并已在金融制度、金融業務品種和金融工具等方面取得了可喜的進展,銀行業務活動日益國際化和復雜化,推動銀行業金融系統結構發展轉型的條件已經逐步具備,銀行業金融機構將具有更為廣闊的金融創新和發展空間,并將創造出更加符合市場需求的金融產品,廣大金融消費者和投資者也將享受到更多高質量的現代金融服務。各種工具和產品的出現,使原本傳統業務中的波動性與復雜性更為透明,風險更為分散,風險定價也更為合理。整個銀行業的穩健度隨之而增加,服務各種客戶需求的質效也隨之提高。
然而,從實際情況看,我國當前的金融創新多為規避管制型創新,技術型金融創新是我國金融創新的薄弱環節,由于金融機構的科技水平有限,直接限制了金融產品的創新能力。金融創新存在的主要問題有:由于擔心別的銀行機構“搭便車”,金融創新的內在動力不足,自主創新的品種少,模仿痕跡較重;創新層次較低,大多數創新產品的技術含量不高,市場效益一般,負債業務創新多,資產業務創新少等等。
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調查結果顯示,目前制約金融創新發展的主要原因有:金融創新方面存在制度障礙,對于金融創新的監管方式過于僵化。當前國際上金融市場創新的趨勢主要表現在分業管理制度的改變、金融工具的創新和金融衍生工具的創新,大致遵循兩個方向:一是為實質經濟發展服務,二是要追趕國際領先水平。
以金融自由化、金融國際化相結合形成的金融創新浪潮,在給全球金融消費者和投資者帶來更好的現代金融服務的同時,也產生了嚴重的金融穩定問題、金融市場動蕩問題和貨幣政策傳導與有效性問題等,突出表現為金融風險的“核裂變”效應及突發性、擴散性、恐慌性和政治滲透性的顯著特征。金融風險一旦爆發,它的擴散和沖擊力呈幾何級數擴大,甚至危及國家的經濟安全、政治安全和維護。
金融業是高度復雜的行業,是一個動態的領域,變化速度之快,令金融市場本身的信息不充分、信息不對稱情況更加嚴重的市場,其中尤以金融創新所引發的信息難題最為突出,法規在刺激競爭和增長所需的自由與防止欺詐和不穩定所需的控制之間達成完美的平衡。相對于大量的小銀行會增加監管難度和監管成本,作為金融混業和金融業務融合的典型組織形式,金融服務集團具有節約儲備成本、分散風險以及監管成本的優勢(這也成為銀行金融服務集團在過去幾十年中迅速膨脹的重要外在管理制度原因之一),出于規避管制和避稅等利益方面的考慮,經常會隱瞞或虛報信息資料,更不會將真實、詳細的內部交易信息公布于眾,從而引發銀行監管的信息不對稱等信息難題。
銀行業是脆弱的,增強銀行業的穩定性就成了銀行監管的核心。在金融市場上,監管者常常處于被動的地位,被監管者從自身的利益出發,常常尋找監管中的各種漏洞和不完善的地方,有時甚至違反監管的各種規定以達到有益于自身的目的。也有的借助于經濟的發展,金融環境的變化,運用科學技術發展的新成果,創新金融工具、金融業務,而現行的法規對其又無法約束,監管者只能隨其后而完善監管法規。
銀行業是重要的社會機構,操縱著整個經濟的支付傳送系統。由于這種特殊性,銀行業受到的管制比其他產業要多得多;同時,銀行業管制失靈成本巨大,會直接導致金融發展水平低、金融市場發展畸形、銀行經營績效不高、銀行業危機增加,最終產生資本配置效率降低,社會生產力下降以及經濟增長減慢等。銀行監管正是在金融內外矛盾發展不可調和情況下采取的制度安排,其主要依據是金融系統中存在著由外部因素、市場力量以及信息問題所引發的市場失靈;其目標仍是一般公共政策目標的一部分即經濟運行效率和公平問題。
如果我們把銀行監管理論和經濟管制理論進行對比分析,可以看出,對銀行監管的必要性研究,基本上是把經濟管制理論直接移植過來。也許是由于銀行業本身的特殊性,上述銀行業監管理論雖然在某一方面說明對銀行業進行監管的原因,但是還遠遠沒有達到完備的程度。當然,人們一直在努力從規范的經濟學分析角度尋找銀行業監管的理由。戴蒙德和戴維格(Diamond&Dyvbig)銀行擠提模型就是在現代經濟學分析基礎上,運用不對稱信息和博弈論分析范式,研究銀行不穩定的內在原因,得出了政府干預銀行經營活動必要性的結論。因此可以說,只有戴蒙德和戴維格的分析才可以稱得上是現代的銀行監管理論。
銀行監管的理由大致如下:一是防范銀行業系統風險,保持銀行(金融)體系穩定和有效率;二是保持廣大中小儲戶(往往也是知情較少者)利益不受侵害。卡瑞肯(Kareken,1986)給出的銀行監管理由是:給銀行提供“安全網”以保護存款者免遭其銀行倒閉的風險,因為銀行業的高杠桿率決定了其負外部性效應要大得多。
美國經濟學家愛德華?凱恩(1977,1981)把管制的公共選擇理論應用于銀行監管領域,并提出新的分析框架一管制“辯證法”,即:在特定條件下受到許多旨在限制獲利機會的管制金融體系,當經濟壓力使這些管制措施具有約束力時,市場會設法逃避管制以獲得利潤,從而引發市場與管制的沖突并促成金融創新和將其用于為追求利潤機會而形成的市場改革…’。由此,金融創新使得以傳統業務為基礎的銀行服務體系逐步邁向以市場為基礎的更紛繁復雜的服務體系。
3.金融創新與銀行監管的辯證統一關系
從某種角度來看,金融創新在一定程度上是銀行監管放松的標志,銀行監管還通過其對競爭行為、金融創新以及交易費用的作用影響金融機構的效率。在實踐中,隨著銀行管制的放松,在金融創新獲得繁榮的同時也發生了更多的金融危機,因而又要加強銀行監管。這種逃避管制和再管制不斷循環的過程,使得金融創新和銀行監管的靜態平衡根本不可能實現。事實上,銀行監管不是靜態行為,而是一個動態過程,銀行監管制度的設計必須根據不斷變化的社會經濟環境而相應改變,更確切地說,銀行監管要隨著金融創新的改變而改變。
金融創新、銀行監管和風險管理三者相輔相成,風險管理是金融創新的內在要求,銀行業必須提高風險管控能力,而不僅僅是單純依賴于銀行監管。金融創新力度越大,由金融創新所帶來的各種風險就越大。金融創新的步伐越快,監管者就越難以跟上其步伐,越難以弄清如何監管這些創新產品,所有這些都形成了新的潛在風險。當金融機構進入一個新市場開拓業務時,尚沒有足夠的風險管理程序來控制風險,這時銀行監管者面臨的威脅最大;而日趨激烈的競爭又刺激銀行冒更大的風險甚至產生道德風險,甚至導致銀行不聽從監管機構的指令,甘愿選擇更大的經營風險而最終可能導致整個金融系統陷入困境或者崩潰。
隨著金融創新的不斷發展、銀行經營的日趨復雜化和國際化,監管者要持續跟蹤單個銀行機構的風險變得日益困難,迫使監管者不得不將更多精力放在監管銀行的內控制度及其執行情況上,因而,銀行監管重點應集中于公共信息披露、市場紀律的力量和公司治理上,也就是說,圍繞金融創新,銀行監管不僅僅是政府及監管當局的事,也是銀行客戶(其他金融機構、公司和私人消費者)和股東的事。
金融創新是中國金融業的生命,是中國金融業在競爭中求得生存和發展的必由之路,它的成長需要銀行、投資者和監管機構的共同推動。銀行是金融創新的主體,對創新活動及其風險承擔第一責任,還要建立良好的客戶關系,包括建立爭議處理的解決機制。監管機構要履行服務于公共利益的職責,督促銀行充分披露信息,揭示風險,建立公平的市場交易規則,完善法
律法規,創造有利于創新發展的法制環境,規范金融市場行為
在經濟全球化,國際政治多極化、金融自由化和金融業務信息化的大環境下,我國銀行業已面臨著來自內部和外部的巨大沖擊和挑戰,主要包括:技術沖擊、產品沖擊、利潤生成和盈利模式沖擊、體制沖擊、機構沖擊、觀念沖擊以及監管體制和監管思路的沖擊等。要應對這些沖擊和挑戰,要求我國銀行業必須積極面對和適應。因此,金融創新在當前和今后是大勢所趨,是不以人的主觀意志為轉移的。不創新就要落后,不創新就要被淘汰。
面對金融創新,銀行監管政策的制定需要順應銀行業務日益復雜化,以及具有更高的風險敏感度的特點;同時,James R.Banh等人的研究也表明,嚴格的金融管制與銀行業本身的經營收益和成本之間存在一定的正相關性。銀行監管的目標是能有效地調動資源,盡量減少資源配置錯誤,抑制欺詐,制止不穩定轉變為危機。
4.結論
通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要正確處理金融創新與銀行監管的關系,不斷提高監管效率,促進金融創新,實現“風險可控,成本可算和信息充分披露”的針對金融創新的銀行監管目標,就需要注重包括加強市場紀律,縮小安全網范圍和規模,加強信息披露等在內的途徑實現對金融創新的有效監管。金融監管制度安排的出發和立足點要服從和服務于金融創新,提高金融效率、維護金融安全。一個有效率的金融監管制度應該符合原則,正確處理好金融監管中的各種關系。在不阻礙發展的同時,維護金融體系的穩定,不把有效的風險防范與消除風險兩者混同,監管不能抑制金融創新,而應當確保監管手段、監管政策與金融產品的發展齊頭并進,以實現有效監管;同時,合理有效的銀行監管結構應該具有前瞻性、低成本性和必要的彈性,監管結構的設計必須具備穩定性、有效性和適應性的特征。
金融創新是中國銀行業發展的重要動力,也是適應市場發展,滿足市場需求的重要手段,與之相應的是銀行監管體系也要順應未來金融創新發展的趨勢,逐步建立起符合未來銀行業創新經營的監管體系;金融創新更是當今中國銀行業改革發展的客觀要求,是銀行業規避風險,有效提高國際競爭力,促進銀行業科學發展的必然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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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適應全球化的需要,創新的能力和步伐不斷加快,金融風險不斷聚集,各國金融監管當局對金融監管的力度也越來越大。我國加入WT0后,金融市場的國際化發展趨勢日趨明顯,加強金融監管、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成為金融工作的重中之重,對監管當局的監管要求無論是、手段、體制,還是法律法規的完善都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在這樣一個大背景下,如何提高我國銀行監管綜合效能既是一個理論問題,也是一個非常現實的問題。本文旨在進一步探求提高銀行監管綜合效能的途徑。
一、監管當局的執法水平和力度是有效監管的基礎
隨著世界經濟全球化步伐的加快,金融創新的步伐也越來越快,而金融風險聚集的速度也越來越快,稍有不慎就有可能引發金融危機。因此,各國監管當局都把加強金融監管放在了重要位置,不斷完善監管的內容,提出新的監管要求,并在實際工作中認真落實。近幾年我國一直將加強金融監管作為金融工作的重中之重,加大了現場檢查和非現場檢查的力度,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從監管的目標要求來看,仍有較大差距,商業銀行分支機構違規經營現象時有發生。究其原因就是監管當局的執法力度不夠,處罰不到位。隨著我國加入世貿組織承諾的逐步兌現,在華的外資銀行將陸續開辦人民幣業務,對監管當局提出了一個非常現實的問題,就是監管的公平性。在這種情況下,監管當局的監管尺度如何把握是無法回避的。因此,監管當局要提高監管效能,首要的是監管力度的加強和執法水平的提高,對內外銀行一視同仁。
二、監管法律法規體系的不斷完善是有效監管的保證
由于金融的特點和本質決定了金融是風險最大的行業,沒有金融的安全,就沒有經濟的安全和國家的安全。金融安全是國家安全的核心。而實現金融的安全靠的是什么呢?我們認為,要保證我國金融安全運行,在相當程度上需要金融法律法規的健全和完善。我國成為WT0成員國后,金融監管主體面臨的金融市場主體更為復雜,因此,加快我國銀行業金融法律法規建設,形成與國際慣例接軌的金融監管法律體系是至關重要的。隨著世界金融體系國際化的不斷發展,具有全球的金融監管合作機構——巴塞爾委員會所出臺的有關銀行監管的文件,在國際形成了重大的影響,其中許多原則和監管規則得到了很多國家的立法和監管當局的認可及采納。接納具有國際影響的監管制度,是我國監管制度發展的必然。
三、加快銀行產權制度改革、完善公司治理結構是有效監管的先決條件
由于銀行國有股東缺位,國有股東的決策權和監督權無法充分行使,內部人控制現象嚴重,形成了人風險。因此,我國要真正解決銀行國有股東缺位問題,必須加快銀行產權制度改革步伐,對國有銀行進行股份制改造,吸收民間資本注入國有銀行,并逐步降低國有股份比例,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結構,通過建立股東會、董事會和監事會,增強自我約束能力。
四、促進商業銀行高級管理人員依法合規經營理念的樹立是有效監管的前提
銀行監管當局對每一家商業銀行機構的監管,實際上是對人的監管。如果商業銀行每一位從業人員都能夠做到依法合規辦每一筆業務,那么除去天災和戰亂等不可抗拒的因素外,金融風險就能夠有效控制。這是監管當局降低監管成本,提高監管效能的根本愿望所在。
我們認為,必須對商業銀行高管人員實行有效的管理。一是試行高管人員資格證管理制度,以不斷提高高管人員從業水平。隨著我國加入WT0后時間的推移,中資銀行與外資銀行將在眾多業務領域展開激烈競爭。在這種情況下,中資銀行要生存和發展,很大程度上取決于高管人員的從業能力和水平。試行高管人員從業資格證管理,可以最大限度地提高高管人員的業務水平、能力和依法經營的理念,減少因自身失誤而造成的金融風險。高管人員資格證應通過相關取得,期限根據所負責任不同而不同。一般可定為2—3年。凡是經監管當局核準的高管人員都應參加考試。考試內容也應根據所負責任不同而不同,但法律法規應是必考的。這樣既可以不斷更新高管人員知識,提高其從業水平,又能夠把所有高管人員的管理置于監管當局的監管視線之內,防止出現監管真空。二是在機構準入管理上堅持高級管理人員先行準人的原則。高級管理人員的水平和能力如何,始終是商業銀行能否穩健發展的決定性因素,因此在商業銀行準人時(包括機構增設和升格),首要原則就是必須要有監管當局認為合格的高管人員。這種合格的高管人員除監管當局規定的硬條件外,更重要的是要考察其在所經辦的業務過程中有無違規記錄,而這種記錄靠的是監管當局日常的檢查記錄的積累。三是堅持監管與服務相結合,寓監管于服務之中。由我國銀行發展的所決定,要求所有的從業人員在短時間內達到從業所要求具備的金融知識、法律知識是有難度的。因此監管當局在堅持依法監管的同時,應加強對商業銀行的服務,要重視對高管人員和一般從業人員的各種培訓,培訓的重點是有關法律法規、新業務、金融風險限制及防范等等,通過培訓,促進商業銀行高管人員和從業人員增強依法合規經營意識,提高防范風險的能力。經過不懈努力,商業銀行就能夠保持健康發展,金融風險就能夠得到有效控制,監管當局對銀行業的有效監管將達到理想的境界。
五、提高商業銀行經營管理的透明度是加強銀行監管的有效途徑
市場約束是保障體系安全的重要手段。隨著全民金融意識的不斷提高,公眾對金融運行結果越來越重視,對金融風險的程度越來越關注。結果是這種市場約束的效果要比監管者的作用有效的多,與監管當局監管相比具有更強的主動性。市場約束發揮作用的前提條件是銀行經營的透明度,為此,中央銀行于2002年向全社會了《商業銀行信息披露暫行辦法》,規范了商業銀行信息披露的原則、標準、和方式。但看商業銀行信息披露除上市公司按法定程序向社會公眾披露外,就是幾家國有商業銀行按時對社會公眾的信息披露。眾多的中小銀行機構的信息仍游離于社會公眾監督之外。這種情況應盡快加以改正,凡是法人金融機構都應按規定定期向社會公眾披露有關信息。這樣做可以最大限度發揮社會公眾的監督作用,這也是提高銀行監管效能的最為有效的途徑之一。
六、充分發揮銀行同業的自律作用是提高銀行有效監管的重要補充
隨著各國金融監管當局的監管日益加強,商業銀行要生存和,必然會加快金融創新的步伐,以規避監管當局的監管。而監管當局不可能將所有的業務都納入自己的監管視線,因為只有新的業務出現并發展了,監管當局才能發現其風險點在什么地方。在這種情況下,銀行同業公會的自律作用發揮的如何就顯得十分重要了。這也是國際銀行業務所采用的慣例。在對我國銀行業監管過程中,應充分發揮銀行同業公會這一自律組織的作用,對一些監管當局暫時涉及不到的金融新業務或一些涉及行業利益而監管當局無法進行統一規定的(如利率浮動的幅度、某些中間業務的收費標準等),由銀行同業公會組織會員根據自身發展的需要來制定有關辦法,大家統一遵守。如有銀行機構不遵守協議,由銀行同業公會在行業內予以譴責。這樣既能夠保證同業的利益,又能夠消除因競爭帶來的負面,在一定程度上使監管當局的監管目的得到落實。
關鍵詞:影子銀行;隱蔽性;對策
一、中國式影子銀行的含義
影子銀行已有幾十年的發展歷史,但是被廣泛關注卻在美國“次貸危機”爆發后。
由于中國金融市場發展較晚、資產證券化程度不高、金融產品類別相對有限,因此,關于我國是否存在影子銀行仍沒有達成共識。但從是否承擔正規金融功能來看,我國確實存在影子銀行,比如民間借貸、委托貸款等。本文將具有銀行之實無銀行之名、行使與傳統銀行類似功能、會在一定程度引發金融危機的金融機構定義為中國式影子銀行。除此之外,將有上述特點的非金融機構也歸入其中。
二、中國式影子銀行的發展及系統構成
從2010年開始,我國影子銀行體系開始呈現爆發式發展,根據社會科學院報告指出,2014年中國影子銀行業已有27萬億人民幣的價值。本文結合國內外相關文獻,按照各類影子銀行的發展規模,將我國影子銀行分類如下。
1.銀行理財產品
銀行理財產品是銀行為追求更高的利潤回報、提高行業競爭力而發行的金融產品,屬于表外業務,在通貨膨脹持續上漲,銀行存款實際負利率的今天,對于投資者來說是可觀的投資渠道。自2004年9月光大銀行推出“陽光理財B計劃”后,銀行界刮起一股開發理財產品的旋風,理財市場迅速發展起來。
根據中國社科院資料整理,銀行理財產品的發行數量由2005年的598只到2013年的44492只,增長了近75倍,募集資金規模由2000億元增長到288000億元,其驚人的增長速度,標志著我國影子銀行規模的迅速壯大,銀行理財產品無疑成為其核心內容。然而快速增長的背后,金融風險也逐漸凸顯。
2.信托
1979年中國國際信托投資公司的成立標志著我國信托業的誕生。信托的發展伴隨著法律的一步步規范。當前,商業銀行為規避貸款管制等問題開始和信托投資機構合作。截止2014年6月30日,我國信托資產規模為12.95萬億元。
資料來源:根據用益信托工作室相關數據整理得出
從上表中可以看出無論是銀信合作產品的數量還是規模都有巨大地增長,銀信合作已經成為我國影子銀行的重要組成部分。其高于同期銀行活期存款利率的收益率,使投資者趨之若鶩,拓寬了投資者的投資渠道。但是在法律體系、監管制度不完善及信用資質不健全的當下,銀信合作蘊含著巨大的潛在風險。
3.民間金融
民間金融是由于利率管制、信貸配給不足而產生的,與正規金融相對。民間金融具有兩個顯著特征:一是其內生性,不由政府主導建立;二是處于監管陰影區。
招商證券研究報告稱2013年底影子銀行的規模約為32.7萬億元,其中民間借貸7.4萬億元,占其規模的22.7%。毫無疑問,民間金融已是中國影子銀行的主要組成部分。民間金融不僅發展了民間經濟,而且優化了資源利用。但由于缺乏金融監管、與社會接觸面廣,一旦出現問題,其風險將會傳至正規金融機構,引發整個金融系統的風險。
三、推動中國式影子銀行發展的對策建議
相對于國外成熟的影子銀行體系,我國金融衍生品不多、資產證券化程度不高、市場的系統性風險不是很大,但這并不代表我國可以放松對影子銀行的監管。
1.健全金融立法、維護市場秩序
健全的法律體系是保證影子銀行能夠平穩發展的重要外部保障,只有將影子銀行納入整個法律法規體系范圍內,才能保證對其監管有章可循。
2.構建科學有效的監測評估體系,提高信息透明度
因其特有的隱蔽性,對于影子銀行的真實狀況,監管當局和市場參與者無法及時全面地掌握。因此,為防范金融風險,重中之重是要構建科學有效的監測評估體系,以提高信息透明度。
3.推進利率市場化
影子銀行出現的重要原因是由于沒有完全放開市場利率,因此要想從根本上瓦解影子銀行風險存在的基礎、杜絕監管套利,只有加快利率市場化進程,逐步取消銀行信貸管制和存款利率上限,讓資產價格能夠完全代表市場的供求。
4.加強與國際金融監管的合作
金融全球化的快速發展、金融風險的驚人傳播速度及多樣的傳播途徑等原因,使一國金融的穩定,不僅要依靠本國政府,還需要加強與國際金融監管機構的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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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貨幣政策;銀行監管;協調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的成立以及相應地將銀行監管職能從中國人民銀行分立出來,客觀上提出了貨幣政策與銀行監管進行有效協調的問題。目前看來,在貨幣政策職能與銀行監管職能分離后,二者之間的協調是否有效,需要我們深入地探討二者的互動關系,進而在此基礎上分析二者協調的主要途徑。
1從宏觀角度進行規范分析
1.1貨幣政策與銀行監管于經濟周期而言具有不同作用
無論是貨幣政策,還是銀行監管,都是在同一宏觀經濟環境下進行的。從宏觀層面考察二者之間的互動關系,最為突出的就是貨幣政策與銀行監管對于經濟周期的不同作用機理。貨幣政策對經濟的調控通常是逆經濟周期的,而銀行監管通常是順經濟周期的,這兩種矛盾的特性在銀行體系自然會產生不同的影響,例如,下調利率能夠降低銀行的籌資成本,增強流動性,但是會加大通貨膨脹的壓力。在經濟高漲時期,銀行經營效益好,風險低,銀行監管對銀行經營的風險約束相對來說較松,銀行本身經營的難度也低,此時貨幣政策則需要注重預警性地進行適度反向操作,如提高利率水平、控制貨幣供應量、對特定部門進行信貸控制等,這顯然會加大銀行經營的成本;在經濟衰退時期,銀行業務拓展困難,銀行監管對銀行經營的風險約束較緊,對于銀行新增的不良貸款也更為關注,銀行的貸款投放當然也就更為謹慎,此時貨幣政策可能采取的擴張性政策難以在銀行系統得以傳導。因此,貨幣政策與銀行監管的合作,首先應當是在宏觀層面的合作,在于對經濟周期的判斷取得共識之后,分別在各自的領域采取相應的、并且不直接沖突和抵銷的政策措施。
1.2銀行體系風險特征決定了銀行監管與貨幣政策必須進行良性互動
銀行體系與證券、保險體系存在很大的差別,銀行的資產和負債在流動性方面具有不對稱性,通常具有錯配的缺口,銀行部門十分容易遭受擠兌的沖擊而傳染到整個金融體系乃至經濟體系,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說,銀行因為其強烈的公共性和外部性而具有公眾公司的許多特征。因此,銀行體系風險具有宏觀性、系統性的特征,其風險主要集中于宏觀層面,且一旦發生對經濟的沖擊面非常大,而證券和保險的風險主要是微觀性的、是與投資者相關程度較高的風險。正因為銀行監管和銀行體系的穩健程度與宏觀經濟形勢密切相關,因此,僅僅從銀行體系風險的宏觀性和系統性來說,央行與銀行監管部門的協調的重要性,將遠遠超過央行與證券和保險領域的監管機構進行協調的重要性。
1.3市場環境的發育程度也決定了宏觀層面的貨幣政策和銀行監管的有效協調
對于貨幣政策和銀行監管的分工而言,一般的認識是,貨幣政策著眼于宏觀層面,銀行監管著眼于微觀層面。這實際上是一個似是而非的劃分。從貨幣政策運作的環境看,沒有商業銀行微觀行為的市場化改進,貨幣政策的實施在目前的環境下往往也是難以著手的。在較為成熟的金融市場環境下,商業銀行作為理性的市場主體,能夠基本有效地對貨幣政策的宏觀信號作出反應,此時貨幣政策當然無需強調對商業銀行的直接信貸控制,而更多地依托市場化的間接調控手段,銀行的監管實際上也是采取激勵相容的市場化手段。但是,在商業銀行體系市場化程度有限、商業銀行主體的自我約束能力不足的階段,貨幣政策如果不能介入商業銀行的信貸運作行為,就難以有效地傳導到經濟運行環節,此時必然需要商業銀行和監管部門的積極合作。
2對運作層面的實際考察
2.1貨幣政策和銀行監管分立后應防范可能出現的決策效率降低
如果說將銀行監管與貨幣政策獨立,是為了防止原來在央行內部可能存在的角色沖突的話,那么,二者的分立從運作層面也提出了一個決策效率的問題。在呼吁貨幣政策和銀行監管職能分立眾多理由中,懷疑央行因角色沖突而對金融監管難以中立是一個重要的原因。但是,在實際運作中,這可能是一個“偽問題”,因為在央行缺乏足夠的獨立性的前提下,如果央行與銀行監管部門、或者其他宏觀部門就宏觀政策動向、金融風險和金融穩定應采取的措施產生分歧并爭執不下時,最終可能還是會集中到國務院層面進行統一決策。從這個意義上說,央行和銀監會的分立,實際上只是把原來在央行內部可能存在的角色沖突更多地轉移到國務院層面,而這一轉移必然會導致決策效率的一定程度的降低,這顯然對于貨幣政策的實施、或者金融風險的防范都有不利的影響。這種決策效率可能出現的降低,最為集中地體現在央行的“最后貸款人”角色的行使上。實際上,如果央行身兼二任,則無論貨幣政策的基調是緊縮還是擴張,保持銀行體系的穩定也是一個重要的參考目標。但是,在銀監會作為單純的銀行監管機構獨立承擔機構監管職能之后,因為銀監會并不能為陷入困境的銀行提供流動性;而央行要妥當運用“最后貸款人”職能,必須充分了解具體銀行的經營狀況,貨幣政策與銀行監管職能的分立使得央行行使最后貸款人職能時將更多地依賴銀監會對銀行困境的判斷而不是自身的判斷,其中顯然存在實施效果下降、運用過濫、過嚴、過遲等,或者在央行與銀行監管部門難以形成共識時需要國務院層面的決策,從而可能錯過防范銀行危機的最佳時機。
因此,在貨幣政策與銀行監管分立的條件下,貨幣政策與銀行監管之間的組織協調機制相當關鍵,否則只能是決策效率的迅速下降。在此基礎上,貨幣政策的獨立性也值得關注。
2.2貨幣政策與銀行監管的信息共享應當成為二者協調的基本前提
一般而言,貨幣政策與銀行監管在兩個機構之間協調,協調關系較弱,協調成本較高,但有利于強化貨幣政策的獨立性,防止相互干擾。目前,德國、英國、日本和韓國等國家都實行外部協調的方式。然而無論是貨幣政策決策,還是銀行監管決策,都是基于對銀行體系大量信息的分析之上的。中央銀行的貨幣政策操作都是以一定的銀行體系的傳導機制為前提,可以說幾乎所有的貨幣政策操作,例如利率調整、公開市場操作,都必須立足于對金融機構的經營狀況的深入掌握。更為重要的是,銀行監管信息也是中央銀行及時高效地行使“最后貸款人”職責的基礎。與此同時,貨幣政策操作必然會對銀行體系的經營形成多方面的影響,也需要銀行監管部門及時把握、進而采取相應的對策來指導金融機構的經營行為。
3建立貨幣政策與銀行監管內部聯動的協調機制的探索
探索建立貨幣政策與銀行監管內部聯動的協調機制,是為了增強貨幣政策與銀行監管的合力作用。貨幣政策與銀行監管的有效協調必須以一定的制度形式為保障,建立貨幣政策與銀行監管內部協調的制度安排包括以下幾方面的內容:
(1)建立貨幣政策與銀行監管之間有效的組織協調機制。在當前人民銀行內部兩大體系獨立運行的情況下,為了加強兩大體系間的聯系和溝通,需要建立由貨幣政策部門和銀行監管部門參加的聯席會議,定期通報貨幣政策運行與銀行監管的情況和存在問題,相互介紹貨幣政策或銀行監管的政策要求,共同研究兩大體系需要協調解決的問題;并制定相應的政策措施,使貨幣政策與銀行監管更好地發揮合力作用,促進金融機構合法、健康運行。
(2)建立貨幣政策與銀行監管有效的信息共享和溝通機制。針對當前非現場監管與金融統計彼此獨立從而不能相互利用的問題,加強貨幣政策與銀行監管的協調性,必須建立貨幣政策與銀行監管共享的金融數據庫。要在進一步完善“全科目上報制度”和現有統計網絡的同時,依據貨幣政策與銀行監管的要求,對現有的金融統計數據庫結構進行改造,建立可以自動生成統計指標與監管數據指標的金融數據庫。條件成熟后,連通中央銀行金融數據庫與金融機構業務經營數據庫,使中央銀行能夠調閱金融機構主要業務數據,從而進一步發揮統計網絡對提高非現場監管水平的支持和服務作用。同時,要強化對金融機構數據真實性的監管,嚴格責任追究,從而確保信息質量。在建立兩大部門共享數據庫的基礎上,為了加強貨幣政策與銀行監管的信息溝通,進一步增強合力,還可以建立貨幣政策部門與銀行監管部門之間的信息傳遞機制,以加強兩個部門的協調。
(3)建立貨幣政策與銀行監管之間的人員流動機制。為了增強貨幣政策與銀行監管兩大職能的融合,要大力加強貨幣政策部門與銀行監管部門之間人員的交流,建立起合理的人員流動機制,從而使貨幣政策部門人員能夠更加熟悉監管要求,使銀行監管部門能夠更加了解貨幣政策意圖,為貨幣政策與銀行監管的有效協調奠定基礎。
(4)建立貨幣政策與銀行監管在執行手段上的協調機制。針對當前貨幣政策窗口指導作用較弱的問題,要把中央銀行窗口指導的意圖納入監管的內容、通過采取有效的監管措施如機構審批、高級管理人員考核評價等,確保貨幣政策意圖得到有效落實,從而進一步強化人民銀行內部貨幣政策部門與銀行監管部門之間的橫向協調機制。
實際上,無論是貨幣政策和銀行監管職能統一在一個機構之內,還是相互分立,在全球范圍內都可以找到大量的范例,這是由不同國家和地區的金融法制環境和市場發育程度以及金融體系的演變軌跡等多種因素所決定的,并不存在一個統一的范式。但是,在選擇了銀行監管和貨幣政策分立的體制之后,我們必須更為強調二者之間的協調與合作,如何借鑒國際上的經驗為我所用,并結合我們的國情進行制度上的創新,是當前我國金融理論與實踐所應共同關注和探討的重大課題。
參考文獻
[1]陳春光.金融一體化條件下銀行業監管研究[M].北京: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2004.
【關鍵詞】外資銀行 銀行監管 對策
一、對外資銀行實施監管的意義
銀行監管,是經濟金融監管的一個分支,是由中央銀行、銀行監督委員會或其他金融監管當局、有關機構,代表社會公眾對銀行經營管理的各個方面實施監督管理的行為。
銀行作為一國金融體系中最重要的組成部分之一,擔負著重大的社會責任。其能否穩健運行關系該國的經濟、政治的穩定,具有極其重要的社會意義。因此,銀行監管受到了各國金融監管當局的普遍重視。各國金融監管當局紛紛根據本國銀行業運行的實際情況對本國范圍內的銀行實行嚴格的監管。這里當然也包括該國境內的外資銀行。隨著經濟的全球化,金融市場的界限越見模糊,外資銀行大量存在于各國金融領域,它的高速發展給該國經濟穩定和金融安全帶來了多方面的影響。各國不得不加強對它的監管置于重要位置。但截至目前,理論界尚未形成完備的外資銀行監管理論體系。各國的外資銀行監管實踐仍依靠原有監管理論體系的指導。對此,作者認為,外資銀行本是銀行,對其監管的區別主要來自各國實際情況的不同,而監管理論對它是完全適用的,也是十分必要的。中國尚屬發展中國家,對發展迅速、影響日益擴大的外資銀行實行審慎的監管,能維護國家經濟穩定,保證國家金融安全,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二、外資銀行在我國的發展現狀和特點
(一)外資銀行在我國的發展現狀
截至2007年10月,我國已有外資獨資銀行20家;中外合資銀行3家;另有72家外國銀行設立了130家分行,191家外國銀行設立了241家代表處。截至2007年底,我國共批準匯豐、渣打、花旗等21家外資銀行將在華分行改制為法人銀行。(注:法人銀行在業務范圍、稅收等方面享有優惠。外資銀行隨時可轉為法人銀行。)外資銀行在我國發展十分迅速,現已具有相當規模。
(二)外資銀行的發展特點
1.外資銀行經營范圍、業務范圍不斷擴大。2006年12月11日,我國對外資銀行實行全面的國民待遇,外資銀行不再受到行業和地域限制。外資銀行發展進入加速階段。依托成熟的市場營銷策略,外資銀行經營范圍和業務范圍不斷擴大,對我國經濟的影響力逐步加強。
2.外資銀行資產質量、盈利能力逐年提高。隨著外資銀行逐步熟悉我國市場規則,其經營狀況日趨穩定,市場份額逐步恢復,盈利能力穩步提高,資產總額持續增加,僅2002年至2004年就從3330.5億元增至5159.95億元,占我國銀行業資產的1.8%。
3.參股中資銀行速度加快。在《境外金融機構投資入股中資金融機構管理辦法》的指引下,外資參股中資銀行的速度不斷加快。外資銀行參股中資銀行,一是出于對長期經營戰略的思考;二是希望借中資銀行不受政策限制和網點設置完善之利,繞開各類限制,快速進入零售市場。如花旗銀行和浦發行聯手推出的花旗參與管理和技術合作的雙幣種信用卡就是這方面的典型。
論文出處(作者):
三、我國外資銀行監管中的問題
(一)監管法規不健全
監管的有效性依賴于監管的法制化,而我國的金融立法嚴重滯后。引進外資銀行已近20年,卻無一部約束外資銀行的專門法律。這使外資銀行有機會利用法律漏洞規避監管,嚴重影響了對外資銀行的監管效力。2006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和《外資銀行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彌補了這些漏洞,但相關法規的健全工作遠未完成。
(二)監管方式單一
目前,我國外資銀行監管還停留在傳統“經驗式”管理階段。主要實行報送稽核。監管部門對各外資銀行報送的報表、材料進行全面分析,以確認其經營的合規性。而對于外資銀行運營的風險性監管上處于空白狀態。
(三)監管資源嚴重不足
由于外資銀行的開放性比較強,對其的監管需要高質量的資源。目前,我國外資銀行的監管在資源方面相對缺乏。包括監管人員、信息系統等方面的不足。在監管人員方面,表現為量不足、質不高。尚未建立完善的認證制度和后續教育系統。在信息系統建設方面,缺乏靈敏、準確、高效的監管信息系統。在監管信息流程上,表現為低效率性。金融監管當局與相關機構缺乏信息交流。
(四)缺乏與外資銀行母國監管者的合作
當今世界金融體系間的跨國聯系不斷加大,僅在某一國范圍內考察金融監管問題已不能滿足金融監管的需要。政府和金融監管當局要加強與各外資銀行母國監管者的合作,以協調監管措施,降低共同面臨風險。而我國金融監管當局再這一方面尚處于十分被動的境地。
四、對改進我國外資銀行監管的建議
(一)健全監管法制
要加強外資銀行監管,我國就必須結合本國實際,參照國際公認的準則(如巴塞爾協議),借鑒西方發達國家監管法律,制定適合我國國情的外資銀行法。從法制角度,規范外資銀行的行為,授予監管機構足夠的權利,為監管工作提供基礎條件。
(二)多元化監管方法和手段
當前我國對外資銀行監管的手段單一,落后,主要是現場與非現場監管,而且兩者缺乏銜接。因此,必須使監管手段多元化,由行政監管手段向經濟性、法律性監管手段轉變,充分實施現場與非現場監管、外部審計、審慎監管會議、三方會議等多樣化監管手段。
(三)健全風險監管體系
目前我國對外資銀行的監管多停留在合規性監管層面,而忽視了風險性監管。我國應根據巴塞爾協議的有關標準,制定嚴格、周密的風險監管體系,將外資銀行的經營風險納入監管,保證全面、客觀、合理的實施監管。
(四)建立監管人才培養和認證機制
加強我國外資銀行監管要依賴大量專門人才,監管當局應主導建立完善的人才培養和認證體系。可邀請高校等研究機構參與其中,確保培養認證機制的專業性。
(五)加強信息交流,與各國監管機構堅強合作
為了應對各國金融體系相互聯系不斷加強的現狀,我國監管當局應主動同各國監管機構建立長期、高效的信息交流和合作機制。以協調各國監管手段,降低共同面臨的風險。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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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鄧靜.如何加強對外資銀行的監管[j].決策與信息(財經觀察),2006,(10).
關鍵詞:監管指標;銀行信貸;經濟增長
金融危機爆發以來,全球主要經濟體對金融監管框架提出修改方案,以巴塞爾協議Ⅲ為代表的監管新規將逐步在各國得到實施,同時,加強宏觀審慎監管也成為各監管部門的共識。隨著國際監管新規的不斷推進,我國銀行業的監管不斷跟上國際步伐,但在制定和實施具體監管標準之前,需要對我國銀行業監管的主要指標與銀行信貸規模、經濟增長之間的關系進行深入研究,充分衡量監管政策的沖擊性和效用性,以更有效地推行監管新規。
一、文獻回顧
銀行業監管指標與銀行信貸規模關系方面,國內外學者進行了較為豐富的研究。如Bernanke、Lown(1991)、Peek、Rosengren(1995)、Hancock (1995)研究表明美國銀行資本監管在 20 世紀 80 年代末到 90 年代初出現過信貸緊縮效應[1-3]。Thakor(1996)研究表明擴張的貨幣政策既可能增加信貸也可能減少信貸[4]。Chiuri (2002)認為資本充足率監管的實施明顯地削弱了銀行的信貸供給能力,且信貸緊縮效應在新興國家的表現比在十國集團更為明顯[5]。國內方面,劉斌(2005)指出當實際資本充足率低于監管最低要求時,貨幣政策不能達到預期效果,將會出現信貸緊縮現象[6]。王勝邦(2007)、王勝邦、陳穎(2009)發現由于我國商業銀行主要通過增加監管資本的方式提高資本充足率,嚴格的資本約束并未導致嚴重的信貸緊縮[7-8]。郭偉(2010)認為我國的資本軟約束現象得到改善[9]。杜榮耀、胡海鷗(2011)引入了銀行資產負債表模型證明資本充足率對貸款規模的控制作用加強[10]。產出方面,Paolo Angelini、Laurent Clerc等(2011)認為巴塞爾Ⅲ的實施將減少經濟的產出水平,但可降低產出的波動性[11]。Eric Wong、Tom Fong、Ka-fai Li、Henry Choi(2012)認為新監管改革對香港經濟產生正面的長期影響,但此影響較小[12]。本文通過建立貸款增長率的動態面板模型和VAR回歸模型,對銀行主要監管指標與銀行的信貸規模的關聯關系以及信貸規模對經濟增長的影響展開研究。
二、銀行監管指標與信貸總量及經濟增長關系的實證分析
(一)主要監管指標與信貸總量的關系
1.變量的確定
三、結論與建議
(一)主要結論
1.面板數據分析表明,2004—2011年間我國主要上市銀行的資本充足率水平、撥備率水平、杠桿率水平等主要監管指標數據與貸款增速水平的關系不顯著,且影響較小。預計實施依據巴塞爾協議Ⅲ設定的新監管標準,對我國商業銀行的貸款規模影響較小。
2.通過對2004—2011年間的貸款規模、GDP及CPI季度數據的VAR方法分析表明,貸款規模、GDP及CPI三者在長期具有比較穩定的均衡關系。貸款規模增長1%時,GDP增長0.44%;而cpi增長1%時,GDP下降0.75%。同時脈沖響應分析表明,貸款規模對GDP的沖擊影響是持久正向的,而cpi的沖擊使得GDP做出負向響應。
(二)政策建議
第一,加強人民銀行和銀行業監管部門的合作,以構建逆周期的宏觀審慎管理框架為契機,保障經濟金融的平穩發展。第二,各商業銀行應拓展商業銀行資本金的補充渠道,調險資產結構,優化信貸結構,拓展金融業務和產品。第三,改進商業銀行的經營模式,如發展財務顧問、信托理財、直接融資等中間業務和零售業務,提高盈利能力減少對資本金的依賴。第四,繼續開拓融資渠道,構建多層次的資本市場,降低銀行信貸在融資中的占比,減弱監管新規對經濟增長的負面影響。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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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Chiuri, M,Ferri, G,Majnoni,G.The Macroeconomic
Impact of Bank Capital Requirements in Emerging Economies: Past Evidence to Assess the Future[J].Journal of Banking and Finance,2002(26):881-904.
[6]劉斌.資本充足率對我國貸款和經濟影響的實證研究[J].金融研究.2005(1):18-30.
[7]王勝邦.資本約束對信貸擴張及經濟增長的影響:分析框架和典型案例[J].產業經濟研究,2007(4):44-52.
[8]王勝邦,陳穎.中國商業銀行資本監管、制度變遷和效果評價[J].國際金融研究,2009(5):78-86.
[9]郭偉.資產價格波動與銀行信貸:基于資本約束視角的理論與經驗分析[J].國際金融研究,2010(4).
[10]杜榮耀,胡海鷗.準備金率和資本充足率影響商業銀行貸款規模的機制分析[J].上海金融,2011(1).
關鍵詞:新形勢;外資銀行;有效監管
中圖分類號:F832.39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3-9031(2007)11-0066-04
一、銀行業開放后我國外資銀行的發展現狀
我國在加入WTO之前,對外資銀行業務限制比較嚴格,比如只能對在華外資企業、規模較大的“三資”企業和非居民提供外匯貸款、中間業務。在加入WTO后,也是選取特定城市來開放人民幣業務,如2001年初12月,首批開放了深圳、上海、大連、天津4個城市的人民幣業務;到2005年底,向外資金融機構開放人民幣業務的城市擴大到25個。但自2006年12月11日起,我國正式向外資銀行開放境內公民的人民幣業務,并取消外資銀行開展業務的地域限制以及其他非審慎性限制,在承諾基礎上對外資銀行實行國民待遇。截至2006年12月底,共有22個國家和地區的74家外資銀行在我國25個城市設立了200家分行和79家支行;外資銀行經營的業務品種超過100種,其中115家外資銀行機構獲準經營人民幣業務。此外,在華外資銀行本外幣資產總額1033億美元,占我國銀行業金融機構總資產的1.8%,存款總額397億美元,貸款余額616億美元。[1]
外資銀行的全面進入對我國金融業的發展將起到積極的推動作用。它不僅會引入先進的經營和管理理念、改善公司治理結構,而且在促進國內銀行技術創新和業務創新方面發揮其特有的作用。但外資銀行的全面進入,對我國銀行業的沖擊在所難免,而銀行業本身的特殊性使得其作為國家的經濟命脈與國家金融安全密不可分。因此,全面把握金融業開放帶來的機遇與挑戰,完善外資銀行監管體系,創造穩定、安全的金融環境,是我們當前亟待解決的現實問題。
二、我國對外資銀行監管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2006年以來,我國對外資銀行的監管進入了審慎性運營階段,即基本取消限制性運營監管,實行以資本充足率為核心的審慎性監管。同時從2006年5月份起,在華的所有外資銀行逐漸被納入銀監會推動的銀行業金融機構監管信息系統。這種專業化的監管有利于提高我國銀行業監管效率,實現金融業的高效、安全、穩定,并最終促使宏觀經濟的健康發展。但由于我國目前實行分業監管體制,而外資銀行大多實行混業經營,因此增加了監管的難度和成本。
(一)市場準入方面
1.在準入條件上。2006年11月15日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銀行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規定:擬設中外合資銀行的外方股東及中方惟一或者主要股東應當為金融機構,且外方惟一或者主要股東應當為商業銀行,且在我國境內已經設立代表處,提出設立申請前一年年末總資產不少于100億美元;擬設分行的境外銀行提出設立申請前一年年末總資產不少于200億美元,初次設立分行的,在我國境內已設立代表處兩年以上。[2]這種限制股東身份、規定高額的總資產的要求,使得很多外資銀行對進入我國市場望而卻步。同時也表明我國監管部門在外資銀行準入環節上將重點放在資產總額這樣的硬件上,忽視內控機制、資本充足率、管理素質等軟件因素。而事實上這些因素對于風險的防范起著第一位的作用。政府的外部監管有效與否很大程度上也取決于這些因素。
2.在外資銀行開設機構的組織形式上。根據《條例》規定,有以下四種形式:外資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外資銀行分行和外資銀行代表處。除此之外,外資銀行還有一種比較特殊的進入方式:參股或并購中資銀行。這種方式不同于中外合資銀行,外資銀行以參股或并購方式進入我國市場不僅可以規避既有的外資銀行新設機構審批機制,繞過一些業務限制,而且可以充分利用中資銀行的網點和資源,進行業務拓展,分享我國銀行業發展的豐厚收益,這也是外資并購國內銀行蔚為風潮的原因。為此,我國《境外金融機構投資入股中資金融機構管理辦法》中規定:將單個外資金融機構參股比例達到或超過20%的被投資中資銀行、多個外資金融機構合計持有股權比例達到或超過25%的被投資非上市中資銀行,將按照中外合資銀行實施監督管理。[3]
不同的組織形式意味著不同的風險系數。從監管的角度看,外國資本滲入最安全的形式是代表處,最危險的則是參股與并購的形式。由于我國對外資銀行的監管能力比較薄弱,如果采取設立分行的形式,依據《巴塞爾協議》所確定的跨國銀行監管的母國并表監管原則,分行的生存能力很大程度上取決于母國的有效監管。當外資銀行通過分行經營時,東道國更多的依賴于外資銀行的母國的監控水平,分行只是外資銀行在東道國的延伸,它可以要求母行承擔主要的監管責任,并可以要求母行提供擔保。[4]這樣在一定程度上彌補了我國對其監管的不足。而如果通過參股或并購的方式,由于并購進入方式相對于傳統的“商業存在”進入方式有著本質的區別,因此不可能簡單地套用現行關于合資銀行設立的法律加以規范,即按照中外合資銀行實施監管的外資金融機構參股的中資銀行,其在具體監管措施上區別于外資銀行和純粹的中外合資銀行。這對監管者提出了一個嶄新的問題,需要監管部門引起足夠的重視來完善這一監管盲點。
(二)市場運行方面
1.外資銀行在稅負中享受的超國民待遇。目前,我國對外資銀行給予了很多優惠條件,尤其在稅負上。按照目前對外資金融機構的稅率優惠政策,設立在經濟特區內的外資銀行,其來源于特區內的營業收入,從注冊之日起5年免稅;在經濟特區和國務院批準的其他地區設立的外資銀行,外國投資者投入資本或分行由總行撥入營運資金超過1000萬美元、經營期在10年以上的,其經營業務所得按15%的稅率征收所得稅,從獲利年度起,享受“一免兩減半”的所得稅優惠。而中資銀行一律適用33%的企業所得稅率。[5]此外,從流轉稅看,按照現行的《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表面上看,內外資銀行的政策是一致的,對一般性貸款按利息收入全額征稅,對外匯轉貸款按利差征稅。但實際上,由于內資與外資銀行的收入結構存在明顯差異,內資銀行的收入主要來自于存款利息,中間業務收入只占5%;而外資銀行的中間業務收入要占全部收入的50%,而且大多是外匯貸款,因此,中資銀行的營業稅負擔要遠高于外資銀行。
2.資本充足率管理。根據中國銀監會在2007年7月3日公布的《關于修改〈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管理辦法〉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我國外資銀行資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核心資本充足率不得低于4%。[6]雖然這一資本充足率達到了巴塞爾協議的要求,但相對其他大多數國家而言,卻仍然偏低。一些國家從謹慎角度出發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英國要求外資銀行核心資本的充足率最低達到6%,大多數情況下為8%左右,對總資本要求一般達到12%―15%。[7]另外,《決定》沒有規定外資銀行的資本界定和風險資產的計算。
(三)市場退出方面
作為對外資銀行監管的最后一個環節,市場退出絕不僅僅是消極被動的事后處理過程,而要積極發揮相應措施對陷入危機的銀行進行補救。積極有效的補救措施可以起到穩定公眾對銀行業的信心,減少擠兌的可能性,保護金融體系的安全。而目前我國無論從法律法規還是從市場化操作看,對外資銀行退出方面的監管幾乎是一片空白,既無存款保險制度,也無最后貸款人制度,同時也缺乏金融危機應急措施。2004年,我國有20多家外資銀行不良資產情況并不低于甚至高于中資銀行平均水平。面對日益激烈的競爭,外資銀行并不都是也并不總是市場上的贏家,經營不善的外資銀行也存在被市場淘汰的可能。所以,監管部門應該對外資銀行的市場退出情況盡早拿出應對方案。
三、完善我國外資銀行監管的對策建議
(一)調整市場準入策略,適應經濟發展需求
作為對外資銀行進行監管的第一道屏障,市場準入監管對我國金融發展策略的順利實施具有重大意義。在當今世界各國將限制性監管向審慎性監管轉變的過程中,我們應該看到,限制性準入監管已不適應我國經濟、金融的發展需要,因此監管部門要轉變監管理念,以審慎性準入原則為基礎,結合我國具體國情,進一步完善我國外資銀行準入條例。
1.合理調整外資銀行的準入條件。近幾年來,我國金融持續高速地發展極大地推動了社會經濟的進步,且可以預計的是在相當長的時間內這種情況還將持續。而我國對外資銀行進入設立高標準的資本金和總資產的要求,不利于引入擁有大量優質資金的外資銀行,因此,筆者建議應適當降低資本金要求,同時增加對影響銀行風險程度的其他因素的考核。如內控機制、經理人素質、資產規模、母行所在國的監管制度及對其監管狀況、是否享受母國的存款保險制度等因素。
2.進一步完善對外資銀行準入形式的監管。雖然我國《境外金融機構投資入股中資金融機構管理辦法》規定:單個外資金融機構參股比例達到或超過20%的被投資中資銀行、多個外資金融機構合計持有股權比例達到或超過25%的被投資非上市中資銀行,將按照中外合資銀行實施監督管理。但其對參股比例沒有設定上限,使得外資銀行以參股或并購方式進入我國境內存在潛在的金融危機,國內銀行易被外資銀行滲透。因此,有學者提出,單個外資銀行參股比例應限制在10%以下,外資在一家本國銀行參股總額的比例維持在33%以內,可以保障外資參股不會對我國的金融業帶來實質性威脅(陳已昕,2001)。除此之外,筆者認為還有必要根據參股或控股對象的不同以及時期的長短做進一步的分析。比如對于四大國有商業銀行只允許參股,不允許相對控股;對于一些地方性股份制銀行和其他中小銀行允許相對控股等。
(二)市場運行方面實行合規性監管和風險性監管并重的政策
1.取消“超國民待遇”政策,建立公平的競爭環境。自2006年12月11日正式向外資銀行開放境內公民的人民幣業務,并取消外資銀行開展業務的地域限制以及其他非審慎性限制后,我國已無必要對外資銀行繼續采取各種稅收優惠政策。否則,將會使中資銀行陷于不公平的競爭環境中,導致國內銀行業處于更為不利的地位。有學者認為,可以逐步取消外資銀行的稅收優惠政策:一是取消外資銀行從注冊之日起可享受免稅5年的優惠,可考慮減少為2年,后3年收取營業稅;二是兩年后,取消外資銀行從獲利年度起享受“一免兩減”優惠,征收營業稅;三是五年后,完全取消外資銀行的稅收優惠,征收和國內銀行同等的稅賦。這樣可以提升國內銀行的競爭力,實現真正意義上的國民待遇原則。[8]另一方面,筆者認為,鑒于我國金融業已正式對外開放,政府應該考慮修改《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中涉及外資銀行稅收的部分,從而為中、外資銀行的競爭提供一個公平的環境。
2.適當提高資本充足率。盡管目前我國有對外資金融機構8%的最低資本充足率要求,但這主要是針對外資金融機構設立時的審查,缺乏平時經常性地對外資銀行的資本充足率加以監控。此外,8%的資本充足率規定雖然已經達到了新巴塞爾資本協議的要求,但從實際情況來看,在華外資銀行的資本充足率都超過了10%,因此資本充足率8%的要求對于大部分外資銀行而言形同虛設,筆者認為應該適當提高資本充足比率,使這一指標真正起到“防火墻”的作用。另一方面,對資本充足率的量化指標固然重要,但還需考察外資銀行的經營管理能力、盈利能力、市場風險等諸多因素,以對銀行經營狀況、資本素質做出總體衡量評價。同時,我國法規僅涉及利用資本充足率、風險加權來控制信用風險,而忽略了《有效銀行監管的核心原則》中所提到的其他風險的控制,因而還應采用資金差額管理法、VAR方法等方法對利率風險、市場風險、匯率風險、操作風險等加以控制。
此外,還應該完善資產風險權數的規定。現有規定按資產風險程度設定的風險權數為五類,但僅考慮了對表內資產的計算,對銀行表外項目的監管則未涉及。而業務表外化使外資銀行在不增加資本的情況下擴大經營規模,潛伏著一定的經營風險,因而可以借鑒巴塞爾協議體系的做法,運用信用換算系數對不同類型的表外業務項目和交易的信用風險進行分析,把表外業務也納入監管,堵塞表外業務風險膨脹的漏洞。
(三)加強和完善市場退出監管,強化危機補救能力
1.健全外資銀行監管的法律體系,完善緊急援助措施。目前我國要健全完善外資銀行監管法律制度,使得監管部門的行為有法可依,并為外資銀行自身提供風險參考,同時可以賦予監管當局做外資銀行破產申請人資格。另外,由中央銀行作為最后貸款者,對陷入危機的銀行進行財務援助和實施搶救行動,被認為是一國金融體系的最后一道安全防線。所以我國可以采用的緊急援助措施有:一是由中國人民銀行組織外資銀行所在國共同進行援助;二是由中國人民銀行擔保,組織大銀行進行兼并或者接管。
2.加強外資銀行監管的國際合作與協調。根據巴塞爾委員會對跨國銀行加強合作的要求,母國銀行監管當局是第一監管人,對跨國銀行承擔首要的監管責任,所在國監管當局應配合協助監管,雙方應充分協作。據此,我國要加強與外資銀行母行、外資銀行母國監管當局的監管信息交流,力爭實現跨境監管,即將一家銀行的境內外機構、境內外業務進行并表監管,雙方并對有關問題進行定期協商交流。同時,為了提高監管效率和效果,對外資銀行融合銀行、保險、證券的業務實施有效監管,防止出現監管真空,為維護金融的穩定起到重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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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初銘鵬. 國外經驗對我國外資銀行監管的啟示[DB/OL].人民網.2007,04.
Research on Problem of China's Supervision of Foreign Banks after Opening up of Banking Industry
MA Xu-dan
(Zhejiang University of Financial and EconomicsFinancial College,Hangzhou 310018,Chin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