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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監管評級的意義優選九篇

時間:2023-07-06 16:1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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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監管評級的意義

第1篇

《規范》是我國第一個關于信用評級的行業標準,該文件包括(《信用評級主體規范))、(《信用評級業務規范、《信用評級業務管理規范》三個部分,分別就與信用評級主體、信用評級業務與信用評級管理有關的主要問題進行了明確界定。它的頒布,將有利于社會各界對評級機構的監督,同時對規范信用評級機構的行為,提高信用評級機構的評級質量和公信力都將起到積極的作用。

一、《規范》是我國第一個關于信用評級的行業標準,它的頒布順應了“信用債券”市場發展的需求,具有里程碑式的重要意義

我國信用評級活動開始于20世紀80年代末,至今經歷了大約20年的時間。其間大體可劃分為以下四個階段:初創階段(1987~1992年)。主要標志是獨立于銀行系統之外的專業信用評級機構產生。1987年國務院企業債券管理暫行條例,同年人民銀行總行開始下達全國發行債券計劃額度。

這一階段人民銀行系統組建了20多家評級機構,但由于當時企業債券的發行額度較小,評級機構大都側重在對各類企業的信用評級上。考慮到債券市場需統一規范發展的特點和要求,人民銀行和國家體改委提出組建信用評級機構的設想。l992年經中國人民銀行總行批準,第一家全國性的信用評級機構一一中國誠信證券評估公司成立。信用評級行業逐步走向規范化和制度化,同時形成了一個初具規模、相對完整的信用評級指標體系。

初級發展階段(1992~2000年)。這一階段的主要標志為經過調整整頓,形成了具有一定規模、運作比較規范、具有發展前途的幾家評級機構。l992年底,國務院下發了《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證券市場宏觀管理的通知》,明確了債券信譽評級工作應作為債券發行審批的一個程序。1993年國務院企業債券管理條例,明確企業發行債券必須進行信用評級。1997年l2月16日人總行認可了9家有企業債券評級資格的評級機構。

醞釀發展階段(2001~2004年)。主要標志是債券市場的發展和監管要求促進了評級市場的發展。2003年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頒布了《保險公司投資企業債券的暫行管理辦法,在保險公司投資企業債券中,引進認可信用評級機構評級結果的機制。這是監管部門首次在監管中利用評級結果。2003年底中國人民銀行成立征信管理局,明確對信貸市場和銀行間市場信用評級機構的監管職責。

發展階段(2005~至今)。主要標志是結構融資產品的出現和短期融資券市場的發展,標志著我國信用債券市場獲得初步發展。自2005年央行《短期融資券管理辦法》頒布實施之后,我國開始真正進入“信用債券時代”。同時,國家開發銀行、中國建設銀行的信貸資產證券化進入試點,信用債券品種逐漸增加。信用債券的出現,為信用評級行業的發展帶來了新的契機,也對信用評級機構提出了更高的要求。2005年也因此被業界人士稱為“信用評級元年”。

從我國信用評級行業的發展歷程中可以看出,在2005年以前,債券市場上的品種主要是由銀行提供擔保的企業債券。國有銀行的政府信用背景使得這些債券可以獲得最高的信用等級。

信用評級結果的定價作用無法顯現,信用評級機構的市場檢驗也難以進行。在這一背景下,信用評級行業缺乏應有的行業法律地位和行業監管也必然導致一些評級機構行為不規范,存在不正當競爭的現象。隨著“信用債券時代”和“信用評級元年”的到來,信用評級對發行人、投資人、債券市場和監管部門的作用日益顯現,規范信用評級機構的行為,提高其評級質量和公信力,就成為一個亟待解決的重大問題。正是在這一背景下,人民銀行繼《信用評級管理指導意見、《關于加強銀行間債券信用評級管理的通知》之后,又頒布了《規范》,并將其定位為信用評級行業標準,充分體現了監管部門對信用評級行業的重視和促進信用評級行業規范發展的決心。同時,《規范》的頒布也順應了“信用債券”市場發展的需求,在我國信用評級行業和債券市場的發展歷史上具有里程碑式的重要意義

二.對解決我國信用評級行業當前存在的一些突出問題具有重要的指導意義

由于發展歷史較短、債券市場規模較小、信用債券出現時間較短等原因,我國信用評級行業發展緩慢,部分信用評級機構存在操作不規范、內部制度不健全、評級質量較低、評級程序缺乏透明度等問題。同時趨于狹小的市場規模使得評級機構之間的價格競爭激烈,導致一些評級機構缺乏基本的社會公信力。規范的,對解決行業中存在的這些突出問題具有重要的指導意義。

在規范操作流程方面,《規范》強調了評級機構應嚴格依據信用評級方法和程序,獨立地開展信用評級工作,保證評級的公正性、一致性、完整性,信用評級結果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的影響,并從評級準備、實地調查、初評、評定等級、結果反饋與復評、結果、文件存檔、跟蹤評級等8個方面對信用評級程序做出明確規定,并詳細確定了各個流程的主要工作內容。

在內部制度建設方面,《規范》從回避制度、檔案管理制度、數據庫管理制度和評級信息管理制度等方面對信用評級機構提出了具體要求。這些制度是保障評級機構提高公信力和競爭能力的關鍵。國外著名信用評級機構非常重視這些制度的建設和完善,而目前國內評級機構在這些方面還比較薄弱。規范》的上述要求符合國際信用評級機構的發展歷史和發展方向,對國內評級行業的健康發展具有重要的指導意義。

在信用評級質量控制方面,《規范》規定評級機構應建立完善的評級報告質量控制制度、實地調查制度、評審委員會制度,這些制度有利于評級機構從自身的角度提高評級質量。同時《規范》還規定了對信用評級機構的檢驗制度和質量檢查制度,并明確提出建立以違約率為核心指標的檢驗制度,并要求評級機構加強對二級市場的利差研究,這將從市場和監管兩個方面促進評級機構提高信用評級質量。

在提高信用評級透明度方面,規范提出了一致性原則,指出評級過程中所采用程序和方法應與機構公開的程序和方法一致。同時要求評級機構在其網站上公布其專業分析人員的專業資格和相關職業經歷。

為解決目前由于惡性競爭導致的部分評級機構公信力較低的狀況,規范將評級機構簽訂評級合同與支付評估費放在實地調查階段之前,并要求評級機構在簽訂評級合同之后、進場評估之前向主管部門提交評級協議復印件、信用評級收費標準(包括費用總額、支付方式、支付一次性全額支付的支付憑證復印件)等備案材料,這些規定有助于減少評級機構之間的惡性競爭和將評級結果與評級費用掛鉤的現象。

三、對促進信貸市場和債券市場健康發展具有積極作用

長期以來,我國信貸市場的市場化程度較低,債券市場規模很小且市場成熟度較低,這些因素導致對信用評級的市場需求不足。信用評級對這兩個市場的促進作用也難以體現。隨著銀行市場化進程加快和債券市場成熟度的不斷提高,信用評級行業規范化必然對促進這兩個市場的健康發展起到積極作用。

首先,從信貸市場來看,新巴塞爾協議已確認銀行可采用標準法來確定其風險資產權重,外部評級對商業銀行的重要性不斷加大。在國際上,監管部門和商業銀行自身利用外部評級結果已成為慣例,這種做法必然成為我國未來金融監管的發展趨勢。信用評級行業標準的以及信用評級的規范發展,不僅為商業銀行的內部評級提供了制度基礎和技術標準,也為商業銀行利用外部評級結果創造了有利條件。

其次,債券市場的持續健康發展也有賴于信用評級行業的規范發展。隨著“信用債券時代”的來臨,我國債券市場也正面臨著前所未有的發展機遇。從國際市場發展規律看,發達、成熟的債券市場背后必然有著權威和有公信力的信用評級機構存在。評級機構的評級結果是債券市場定價的重要依據。對于發行人來說,它直接影響發行成本。對于投資人來說,信用評級結果是其投資決策的重要參考。對于監管當局來說,信用評級結果是其用來檢驗評級質量和監管金融風險的重要工具。此外,市場上權威和有公信力的評級機構的存在,可以為市場提供相對準確的信用風險信息,而這種信息的缺乏,也是我國目前間接融資比例較高、債券市場規模較小的重要原因。我國信用評級行業尚處于發展中的初級階段,對信用評級基本概念理解上的不一致、程序的不合理、制度建設的不完備、人員素質的參差不齊等等都阻礙了我國信貸市場和債券市場的發展。這兩個市場發展緩慢也嚴重限制了信用評級行業的發展。因此,作為《信用評級行業標準的規范》的,無疑將對促進信貸市場和債券市場健康發展具有積極作用。

四、為信用評級主管部門確立了政府監管與市場檢驗相結合的監管方式,對信用評級行業的未來發展具有深遠影響

監管對評級機構的意義在于它決定了后者的發展模式。如缺乏監管或監管不力,評級機構會采取先市場后質量的發展模式,即先盡一切力量搶占市場份額,待市場優勢確立之后,再提高對質量的要求。而如果監管有效,評級機構則更傾向于提高評級質量。很顯然,對于投資者而言,前一種模式更為有利。從安然事件后美國SEC對評級機構的監管動向來看,在國外債券市場規模巨大、市場化程度相當高的情況下,監管依然發揮著重要的作用。如果要求評級機構重視質量、品牌、技術和數據等長期利益,那么就必需建立有力的監管機制,否則將會造成追求長期利益的機構被淘汰出局,劣幣驅逐良幣的現象。

如果說監管對信用評級行業的規范發展很重要,那么合理有效的監管方式就是關系到信用評級行業未來發展的重中之重。國外監管機構一般不對信用評級機構的評級方法與評級技術進行干預,而是將合理的評級程序、嚴密的防火墻制度、避免利益沖突制度及信息披露制度作為認可評級機構的必要條件。這種方式在安然事件之后得到了進一步的加強。在政府監管的同時,美國等發達國家的債券市場成熟度較高,信用評級機構的公信力較強,數據積累情況也較好,因此市場也是檢驗信用評級質量的重要方式。

第2篇

關鍵詞:金融危機 銀行業 信用評級

信用評級作為一種信息服務產品,是市場經濟條件下信用關系的產物,在國際上已有100多年的發展歷史,現已成為發達國家現代市場經濟體系不可或缺的組成部分。對于經營貨幣和為社會公眾提供金融產品與服務的銀行而言,信用評級顯得尤為重要。銀行信用評級正在成為從事金融活動的主要決策依據。

與國際銀行信用評級的發展歷史相比。我國銀行信用評級行業起步較晚。始于1987年,最初主要是中國人民銀行內部設立的一些評估部門。隨著我國市場化進程的不斷加快和金融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化,我國資信評估行業也有了很大的發展:資信評估機構紛紛成立,如中國誠信證券評估公司、上海遠東資信評估公司、大公國際資信評估公司等。中國銀監會成立后,在借鑒國際通行的“駱駝”評級體系的基礎,結合我國銀行業經營發展實際,主要對銀行在資本充足狀況、資產安全狀況、管理狀況、盈利狀況、流動性狀況和市場風險敏感性狀況進行評價以及在此基礎上對銀行進行總體評價。

一、科學認識銀行信用評級

1、銀行信用評級的界定

銀行信用評級是對一家銀行當前償付其金融債務的總體金融能力的評價,它對于存款人和投資者評估風險報酬、優化投資結構、回避投資風險,對商業銀行拓寬籌資渠道、穩定資金來源、降低籌資費用,對監管當局提高監管效率,減弱金融市場上的信息不對稱,降低市場運行的波動性,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

2、銀行信用評級的三種形式

銀行信用評級包含以下三個方面的業務:信用評級機構對銀行的信用評級、銀行內部評級和銀行對客戶(銀行對借款人)的信用評級。

(1)信用評級機構對銀行的信用評級是信用評級機構以第三方的立場,根據獨立、客觀、公正的原則及規范的評級指標體系和標準,履行必要的信息征集和評級程序,運用科學的評級方法,對經濟主體、金融工具和其它社會組織的信用記錄、內在素質、管理能力、經營水平、外部環境、財務狀況、發展前景等要素對信用品質的影響進行全面分析研究和綜合集成后,就其在未來一段時間履行承諾的意愿及能力的可信任程度給予的判斷。并以一定的符號表示其可靠性,同時向市場公開,達到為受評者和社會公眾服務目的的一種社會管理活動。

(2)銀行內部評級(intemal ratings-based approaches,簡稱IRB)是指商業銀行在滿足監管當局規定的一系列監管標準的前提下,利用銀行內部信用評級體系確定信用風險最低資本要求的方法。內部評級法根據復雜程度可分為基礎內部評級法和高級內部評級法。前者須由銀行自行估算違約概率(PD),監管當局提供違約損失率(LGD)和風險暴露(EAD);后者要求銀行在積累數據的基礎上。自行計算違約概率、違約損失率和風險暴露。IRB法要求銀行積累至少5~7年的歷史數據。通過數理統計分析,計算出反映客戶和債項風險大小的量化指標,并以此為基礎,全面開展信用風險管理。

(3)銀行對客戶的信用評級是銀行內部評級、進行內部風險管理需要考慮的因素之一,不只是銀行。任何一家企業都需要對自身客戶進行信用評級,評級的唯一目的是加強自身的風險管理,評級的結果只能供內部使用,不具有第三方信用的特征。因此,有關法規政策規定:銀行對客戶評級不得向社會公布、不得收取評級費用,只供內部使用。

二,信用評級的作用及意義所在

1、信用評級對銀行的作用

金融是經濟的核心。而銀行業又是我國金融體系的主體。其資產已超過60萬個億,占整個金融資產的比重超過95%。在成熟的經濟體中,評級業已經成為銀行業良性發展不可或缺的一環,也是銀行業風險控制系統中最基礎、最關鍵的一環。

吸取席卷全球的金融風暴教訓,也給世界信用行業以體制化的風險控制手段。在經濟全球化未來的浪潮中無疑將成為銀行業這所巨輪乘風破浪的定海神針。縱觀美國評級行業的發展,我們發現,評級業對于銀行業乃至國民經濟來講,是一柄雙刃劍,三大國際評級機構的百年興衰史,對于正處于起步階段的中國的評級業來說,無疑是一本值得參考的歷史教科書。

信用評級是金融市場交易者拓寬融資渠道、降低融資費用不可缺少的手段和工具,是推動金融市場不斷發展的重要力量。隨著我國金融市場的不斷發展,建立獨立、有效、公正的信用評級機構顯得日趨重要。信用評級對我國銀行業發展的主要作用體現在三個方面,一是提高銀行業監管的有效性;二是提升我國商業銀行的管理水平;三是加快我國商業銀行國際化步伐。

信用評級不僅是衡量一家商業銀行好壞、核心競爭力的高低強弱的重要標志,也是政府監管有效發揮作用的重要輔助工具。一是根據信用級別限制受監管機構的投資范圍;二是根據信用評級制定金融機構的資本充足率;三是對發債機構的信息披露和最低評級的要求。

2、銀行信用評級的意義

大力培育和發展銀行信用評級對我國銀行經營及金融監管具有重要的現實作用。一方面,對于商業銀行經營而言,銀行信用評級好比是對商業銀行進行全面體檢,給商業銀行提供了一次全面審視自我的機會。具體而言,銀行信用評級對銀行經營發展的推動作用主要體現在:第一,有利于優化銀行資本結構,提升資本充足水平。第二,有利于加強銀行內控建設,提升風險管理水平,促進銀行走理性經營發展的道路。第三,有利于資產結構優化,提升資產質量。第四,有利于加快銀行與國際接軌的速度,促進銀行按照國際銀行信用評級標準,加大對組織結構改造、業務流程再造、人力資源管理的力度,不斷提高核心競爭力,推進銀行經營的國際化進程。第五,有利于形成良好的外部環境,促進銀行公平有序競爭。

信用評級業健康發展與國家經濟可持續發展、國際金融穩定發展的關聯:

三、金融危機下的銀行信用評級情況

目前國際上對商業銀行的評級主要分為三個層次:一是商業銀行內部的信用評級,主要是各商業銀行出于加強內控的目的,由專門的部門實施的評級,銀行可以根據結果進行內部整改:二是國內外一些專門的評級機構提供的評級,這些權威性的評級報告能夠對銀行的經營管理起到約束作用;三是銀行監管機構處于監管的目的對銀行進行的分類評級。

在這三種評級中,銀行自身的評級最為重要。因為內部評級能全面的了解銀行各方面的情況,對于評級結果中指出的問題,銀行也會出于改善銀行經營管理的目的去努力改善,具有很強的激勵效應。因此在改革過程中,各家銀行應逐步建立起內部信用

評級機制,切實提高內部控制水平,促進銀行抗風險能力的增強和各項業務的順利開展。

1、金融危機對各銀行信用評級的影響

日前,相關機構利用可獲得的外部信息和銀行公布的公開信息,在基于銀行自身財務實力和獲得外部支持可能性的綜合分析和判斷的基礎上,對中國20家主要銀行信用狀況進行深度分析、研究和信用跟蹤評級,了一份《中國銀行業2008年信用風險指引》報告,對國內主要銀行信用風險狀況進行最新評價。信用評級排名結果依次為工商銀行、農業銀行、建設銀行、中國銀行、國開行、交通銀行、招商銀行、中信銀行、民生銀行、浦發銀行、興業銀行、華夏銀行、光大銀行、廣發銀行、深發展、浙商銀行、北京銀行、上海銀行、南京銀行、寧波銀行。

其中,與上年相比。光大銀行、廣發銀行、深發展、北京銀行、華夏銀行的主體信用評級調升,農業銀行評級展望由“穩健”調整為“正面”,寧波銀行由“穩定”調整為“負面”。此外,個體財務實力調升的銀行包括:工商銀行、農業銀行、華夏銀行、光大銀行、廣發銀行、深發展、北京銀行。

可見,總體來講,銀行業的發展呈現先揚后抑態勢。整體可持續盈利能力不強。

2、如何在金融危機前提下保持銀行信用狀況

銀行自身評級,重點是要規范評級機構、信用登記機構等,規范各方面的權利、業務、責任,共同來促進信用評級業的發展。針對信用評級機構如何保持公信力,邵伏軍表示應該強化信用評級機構內部管理,加強信用評級機構的人才建設和職業操守建設。如信用評級機構應根據經濟形勢變化,不斷修正評級模型,更新評級理論,加強評級數據庫的管理。

這次金融危機,給了全世界一個重新思考。如何建立一個公平合理的國際金融秩序的良好契機。總書記在11月份出席20國集團首腦峰會時,全面闡述了中國的看法,就是要以全面性、均衡性、漸進性和實效性的原則進行國際金融體系的改革,其核心精神是要逐步改革國際貨幣體系,打破美元一鈔獨霸的格局,形成多種主要國際貨幣共同支撐國際貨幣體系穩定的局面,為達到這個目標,首先要完善國際金融監管體系,打破美國信用評級機構的壟斷地位,建立評級機構行為準則。而中國只有自身的金融實力增強了,才能獲得世界金融話語權,才能在重構的國際金融體系中爭得一席之地。

在此背景下,銀行提升信用狀況將主要依賴于其借助國家政策和經濟結構調整的機會,實現業務模式的轉型和業務能力的提升,改善管理水平并提高風險控制能力。

總之,受金融危機和經濟下行影響,2008年我國銀行業在很大范圍內受外部宏觀環境變化的影響,某種程度上呈消極發展態勢。為此,在銀行業建立并完善信用評級制度顯得尤為重要。一方面,各商業銀行應持積極的態度及早應對,另一方面,主管部門需從體制上完善信用評級體制,盡快建立起標準的評級公司。此舉有利于提高銀行經營的透明度,完善銀行監管體系,促進銀行業的穩涯、規范經營,使我國銀行業能更快地參與國際競爭。

參考文獻:

[1],《資信評估與信貸管理》蔡瑩上海金融,2001(增刊)

[2]《商業銀行信用風險管理》[M]章彰2002年版,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

第3篇

一、新巴塞爾資本協議的主要內容

銀行業是一個高風險的行業。20世紀80年代由于債務危機的影響,信用風險給國際銀行業帶來了相當大的損失,銀行普遍開始注重對信用風險的防范管理。巴塞爾委員會建立了一套國際通用的以加權方式衡量表內與表外風險的資本充足率標準,極大地影響了國際銀行監管與風險管理工作的進程。在近十幾年中,隨著巴塞爾委員會根據形勢變化推出相關標準,資本與風險緊密聯系的原則已成為具有廣泛影響力的國際監管原則之一。正是在這一原則指導下,巴塞爾委員會建立了更加具有風險敏感性的新資本協議。新協議將風險擴大到信用風險、市場風險、操作風險和利率風險,并提出“三個支柱”(最低資本規定、監管當局的監督檢查和市場紀律)要求資本監管更為準確的反映銀行經營的風險狀況,進一步提高金融體系的安全性和穩健性。

1、第一支柱——最低資本規定

新協議在第一支柱中考慮了信用風險、市場風險和操作風險,1并為計量風險提供了幾種備選方案。關于信用風險的計量。新協議提出了兩種基本方法。第一種是標準法,第二種是內部評級法。內部評級法又分為初級法和高級法。對于風險管理水平較低一些的銀行,新協議建議其采用標準法來計量風險,計算銀行資本充足率。根據標準法的要求,銀行將采用外部信用評級機構的評級結果來確定各項資產的信用風險權利。當銀行的內部風險管理系統和信息披露達到一系列嚴格的標準后,銀行可采用內部評級法。內部評級法允許銀行使用自己測算的風險要素計算法定資本要求。其中,初級法僅允許銀行測算與每個借款人相關的違約概率,其他數值由監管部門提供,高級法則允許銀行測算其他必須的數值。類似的,在計量市場風險和操作風險方面,委員會也提供了不同層次的方案以備選擇。

2、第二支柱——監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委員會認為,監管當局的監督檢查是最低資本規定和市場紀律的重要補充。具體包括:(1)監管當局監督檢查的四大原則。原則一:銀行應具備與其風險狀況相適應的評估總量資本的一整套程序,以及維持資本水平的戰略。原則二:監管當局應檢查和評價銀行內部資本充足率的評估情況及其戰略,以及銀行監測和確保滿足監管資本比率的能力。若對最終結果不滿足,監管當局應采取適當的監管措施。原則三:監管當局應希望銀行的資本高于最低監管資本比率,并應有能力要求銀行持有高于最低標準的資本。原則四:監管當局應爭取及早干預從而避免銀行的資本低于抵御風險所需的最低水平,如果資本得不到保護或恢復,則需迅速采取補救措施。(2)監管當局檢查各項最低標準的遵守情況。銀行要披露計算信用及操作風險最低資本的內部方法的特點。作為監管當局檢查內容之一,監管當局必須確保上述條件自始至終得以滿足。委員會認為,對最低標準和資格條件的檢查是第二支柱下監管檢查的有機組成部分。(3)監管當局監督檢查的其它內容包括監督檢查的透明度以及對換銀行帳薄利率風險的處理。

3、第三支柱——市場紀律

委員會強調,市場紀律具有強化資本監管,幫助監管當局提高金融體系安全、穩健的潛在作用。新協議在適用范圍、資本構成、風險暴露的評估和管理程序以及資本充足率四個領域制定了更為具體的定量及定性的信息披露內容。監管當局應評價銀行的披露體系并采取適當的措施。新協議還將披露劃分為核心披露與補充披露。委員會建議,復雜的國際活躍銀行要全面公開披露核心及補充信息。關于披露頻率,委員會認為最好每半年一次,對于過時失去意義的披露信息,如風險暴露,最好每季度一次。不經常披露信息的銀行要公開解釋其政策。委員會鼓勵利用電子等手段提供的機會,多渠道的披露信息。

二、新巴塞爾資本協議對銀行風險監管的法律影響

1、第一支柱對銀行風險監管的法律影響

(1)外部信用評級機構評級問題。第一支柱提出的風險計算量方法中標準法最簡單。但是標準法的實施依賴于外部評級機構的評級。每個信用評級機構都有盡量提高評級對象信用等級的內在沖動,畢竟客戶可以自由選擇聘請評級機構,支付評級費用,但是這種扭曲評級結果的沖動,通常會因為評級機構需要保持自己在市場及投資者中的威望而有所收斂,畢竟投資者會間接推動客戶對于信用評級機構的選擇。然而,這種非市場化的監管需求推動的評級卻可能會加大客戶對信用評級結束果進行隨意挑揀的沖動,降低能對信用評級機構的盈利能力起決定作用的市場威望的重要性。為了限制這種對評級結果進行隨意挑揀的行為,監管當局應該在使用評級結果時,確保信用評級機構仍然會將自己的市場威望視若生命。在這個意義上,監管當局應該全面考慮對特定評級對象的各類評級結果,當評級結果不一致時,應當對最低結果給予更多的重視。

(2)監管方式轉變問題。相對標準法而言,內部評級法對監管能力的要求高得多,它要求監管當局有能力評估和監督這些復雜的風險管理系統。這要求監管者對各種方法的先進性和合理與否有明確的判斷。如果監管機構不能給先進的風險管理技術創造空間,就會阻礙銀行管理水平的提高,將不利于本國銀行競爭力的提高。反之,如果新的方法在不合理的情況下被使用,可能導致在一定范圍內風險失控。內部評價法的運用實質上是銀行監管方式的重大轉變,標志著監管方式由“靜態”合規性監管向“動態”審慎性監管轉變。過去,銀行監管局限于資產負債情況,監測由其反映的風險水平,衡量資本充足率和各類資產負債比率是否符合量化的標準,實質上是一種靜態的風險監管。現在,監管領域的發展轉向了審查銀行的風險管理體系,包括風險模型是否合理,完善和有效,是否建立了完善的風險管理政策和程序,是否對風險進行了及時、準確的度量,監測和控制,是否有充足的資本金抵御銀行面臨的風險等。這種基于風險的審慎監管關注的是銀行如何度量和管理風險及其管理能力。就像醫生,給病人開藥方,讓病人把藥拿回家去吃。新協議通過從標準法,初級內部評級法和高級內部評級法這一循序漸進的資本計算方法,力求建立良好的激勵機制,鼓勵銀行不斷改進和完善風險管理系統,從而能更精確地度量風險。相應的,監管當局的監管重點應從原來的單一最低資本充足水平轉向銀行內部的風險評估體系的建設狀況上來。

2、第二支柱對銀行風險監管的法律影響

引入第二支柱對完善整個監管框架具有重要意義,它不僅引入了監管當局的檢查,而且有助于鼓勵銀行保持事前和事中的謹慎操作,但是,第二支柱的實施也向監管當局提出了一些挑戰。首先,改進監管程序的緊迫性尤為明顯,在發生銀行危機的國家,銀行資本充足水平的計算之所以不真實,就是由于監管法規不可靠和公共部門有意寬容。眾所周知,銀行管理部門對銀行面臨的風險最了解,并對管理風險負最終責任。監管當局的監督檢查并不是要取代銀行管理部門的判斷和經驗,更不是要把保持資本充足的責任轉移到自己身上。因此,監管部門應在程序上下功夫通過程序正義創造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保持銀行業整體的穩定,而不是某家銀行的安全。其次,由于監管當局的責任增大,自擴大,相應有必要提高對監管部門自身的約束要求,我們要清醒的認識到監管不是萬能的,監管當局與一般市場主體(銀行)一樣,具有內在的利益沖動。隨著監管當局的權力增加,其“設租”動力也在相應增強。不受約束的權力必然導致腐敗,因此,為防止監管當局濫用其監管權力,監管當局應采取措施不斷增強自身免疫力,另一方面應從外部加強對監管當局的監督檢查。

3、第三支柱對銀行風險監管的法律影響

有效的市場紀律需要可靠而及時的信息,以使其交易對手進行完善的風險評估。新協議將信息披露作為銀行資本充足率的一個內在要求,代表了國際金融業和國際監管的新的發展方向。詳言之,信息披露對強化監管的作用在于:(1)信息披露制度直接作用于風險行為產生的根源體現了委托人對內部信息要求的意志和權力,削弱了人的信息優勢,使監管者處于更有利地位;對風險行為的控制不應只注重行為本身,強調信息披露的約束機制比管制可能更有效。(2)信息披露有利于打開銀行內部“黑匣”,披露制度的存在對人起到威懾作用,使其衡量到風險行為的成本過大而放棄冒險。懲罰不是約束的目的,更多的信息披露構成對人的警示作用更符合約束的本質要求,使監管從事后性快向事前性轉變,最終達到盡可能減少風險的目的。(3)信息披露制度是其他一切約束機制實施的前提和基礎。約束機制總是由一定的信息觸動之后產生反應,信息披露的質量制約各種約束制度的有效性。(4)信息披露制度提供了一種靈活的約束手段,可在保證安全性的前提下賦予經營者更大的活動空間和操作權限,這符合金融業靈活、迅速的經營特色,保證在激烈的競爭環境中占據優勢。(5)由信息披露所構成的社會公共輿論監督是有效監管體系中重要的一環,有助于減少監管中的道德風險。強調信息披露監管制度的適當構造也必然能夠構造公眾監督機制,監管者的行為將受到關注,不符合監管宗旨的行為將得到糾正。從而可以降低監管組織的交易成本,提高組織效率。2

三、我國商業銀行存在的問題及改進建議

1、現在監管理念是風險查處占上風,為什么大家都說人民銀行是消除隊,是警察?主要是因為人民銀行在查處風險。在風險查處理念下始終走不出防范風險、查處風險、處置風險的怪圈,現在要轉移到風險監管上來。首要改變的是觀念,要向風險評價轉變,分析評價商業銀行自身的控險能力、化險能力、排險能力,對商業銀行的健全性、系統的安全性等做出一個綜合性的評價,指出其存在的風險隱患和管理漏洞,并責令其組織實施和改正。在風險評價的理念下,監管者以第三者身份出現,就不會疲于奔命,干些建臺帳,跟蹤檢查等工作。監管當局要站在客觀的角度,對銀行運行的整個系統進行評價,看整個系統的風險程度有多大。

第4篇

一、巴塞爾資本協議及其演變

巴塞爾委員會1988年的《關于統一國際銀行資本衡量和資本標準的報告》中關于銀行的資本與加權風險資產余額的比例不得低于8%的資本充足率要求,是衡量單個銀行乃至整個銀行體系穩健性之最重要的指標。作為銀行監管上一個重要的里程碑,它為各國銀行監管當局提供了統一的資本監管框架,對國際業產生了巨大的,使全球資本監管總體上趨于一致。有一百多個國家以不同的立法形式實施了巴塞爾資本協議。

隨著金融環境的變化和金融創新的發展,以8%的資本充足率為主要的1988年巴塞爾協議已明顯滿足不了金融監管的需要,它主要反映銀行信用風險的資本要求,且對風險的分類較粗。如統一規定公司貸款的風險權重為100%,對于貸款對象是AAA級的或BB級的企業,銀行所需的監管資本都是貸款金額的8%。這就是說,監管資本與銀行根據內部信用風險模型測算的資本(銀行相信他們需要的資本)之間,存在很大的差距。很多銀行還利用1988年巴塞爾協議在表外業務風險監管方面的不足,進行了大量的表外業務創新,以減少監管資本要求。實踐中暴露出來的使各國監管當局逐漸認識到,監管的目標主要是幫助銀行進行風險管理,這樣,巴塞爾委員會在1996年對資本協議進行了修改,將市場風險納入到資本監管中,2004年6月又公布了將于2006年底實施的新資本協議。

新資本協議引入了改進資本充足率計量標準、發展監管評價程序和強化市場約束的三個支柱。新協議對資本充足率進行了兩項重大創新:一是在第一支柱資本充足率的公式中全面反映了信用風險、市場風險、操作風險的資本要求。二是引入了計量信用風險的內部評級法。內部評級法在信貸政策體系中的作用十分顯著,能夠對全部信用風險進行多維度計量,再線性最優化模型,制定出完整的信貸政策組合,確定一段時期內重點支持和退出的業務領域。銀行既可以采用外部評級公司的評級結果確定風險權重,也可以用各種內部風險計量模型計算資本要求。由43個國家的365家銀行參加的新協議第三次定量影響測算結果顯示,新協議要求的監管資本與1988年巴塞爾協議下的監管資本基本持平。其中,對于使用高級內部評級法的美國、歐盟的大銀行來說,信用風險資本要求下降了17%,操作風險資本要求增加了11%,二者相抵,資本要求下降了6%。這一結果實現了巴塞爾委員會提出的新資本協議要提高資本的風險敏感度和激勵商業銀行不斷提高風險管理水平兩大目標。當前,作為新資本協議核心內容的內部評級系統及配套制度,正在成為全球銀行業開展風險管理的主流模式。

二、我國的監管水平與巴塞爾新資本協議的差距

我國的《商業銀行法》引進了巴塞爾協議,規定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人民銀行分別于1994年和1996年下發了對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的要求。但在以后相當長的一段時間內,我國對資本不足的商業銀行沒有明確的監管措施,在資本充足率計算上也放寬了標準,缺乏對貸款進行符合實際的分類方法,并按分類提取充足的風險準備金,在此基礎上計算資本難以反映銀行的真實風險狀況,難以有效控制商業銀行資產的快速擴張,導致監管不力,資本充足率明顯偏低。銀監會成立后,于2004年2月23日公布了《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管理辦法》,一是重新定義了資本范圍,二是規定了0、20%、50%、100%的資產風險權重系數,取消了10%和70%的資產風險權重系數;三是將信用風險和市場風險納入資本約束范圍;四是信用風險和市場風險權重使用標準法,經銀監會批準,商業銀行可以使用內部模型法計算市場風險資本。五是規定了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的監管和信息披露制度,并要求商業銀行最遲要在2007年1月1日達到最低資本要求。以上情況來看,《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管理辦法》基本內容符合1988年巴塞爾協議要求,同時吸收了新資本協議的有關監管和信息披露的規定。但與新資本協議相比有二點不足:一是沒有將操作風險納入資本約束范圍,二是信用風險不能使用內部評級法。

中國銀監會主席劉明康2003年7月31日致信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主席卡如納先生,表示至少在十國集團2006年實施新巴塞爾協議的幾年后,中國仍將繼續執行1988年的老協議。我認為,實施新資本協議,一方面要增加操作風險的資本配置,另一方面我國商業銀行在數據整理、IT系統建設、人員培訓等方面,沒有相應的基礎條件和管理水平,不具備實施內部評級法的條件,不能降低監管資本,這將大大增加我們的資本配置。從意義上說,巴塞爾協議具有習慣國際經濟法的法律特性,中國當然有權可以不遵循。但是,當中國的銀行進入國際市場開拓業務時,這種法律特征將會使中國商業銀行在競爭中處于不利的地位。所以,從發展角度看,實施新資本協議是一個不可逆轉的趨勢,任何一個致力于國際化發展的銀行都無法擺脫它的約束。因此,國內積極尋求國際化發展的銀行應對自己提高要求,積極主動地創造條件,以適應新協議的要求。

三、我國銀行業應對巴塞爾新資本協議的幾點對策

第一、要從戰略高度出發,鼓勵商業銀行、開發和內部評級體系,逐步向實施新資本協議和內部評級法邁進。盡管內部評級法只是新資本協議提出的一種資本監管方式,但它源于西方銀行長期的經驗,凝聚了大量先進的管理理念、和技術,對于這些年來一直在風險管理改革方面進行探索的四大國有商業銀行來說,借鑒新協議可以極大地縮短我國商業銀行風險管理改革的進程。為此,政府應鼓勵國內商業銀行,特別是大型先進銀行在技術選擇上應以建立內部評級法為目標。內部評級在銀行風險管理中的應用包括客戶評級和債項評級兩個方面,它能夠提供客戶違約概率、違約損失率、預期損失率、非預期損失率、違約敞口等關鍵指標,一是可以在信貸審批環節對信貸決策提供技術支持;二是可以作為貸款定價的基礎;三是為風險限額管理提供技術支持;四是提高風險預警和風險預控能力;五是可以用于計提損失準備金,補償或消化銀行所承擔的預期損失和非預期損失,維持銀行穩健運營;六是作為資本分配的關鍵步驟。

第二、要建立全面、及時、統一的數據倉庫。這也是我國銀行業應對新資本協議的“瓶頸”。在新資本協議有關違約概率、違約損失率和違約敞口的文件中,都明確提出了對于數據庫和相關業務系統的要求。內部評級法建立在精確計量的基礎上,對數據的質量和數量都提出了很高要求。巴塞爾協議要求使用基本內部評級法的銀行,具備5年以上的數據來估計并驗證違約概率;要求使用高級內部評級法的銀行,必須有7年以上的歷史數據來估計違約損失率。內部評級法對于基礎數據的要求高,同時還要求銀行評級的歷史數據必須加以保留,作為系統完善和檢驗的基礎和依據。國際經驗表明,大多數銀行在內部評級系統建立中,將主要精力花費在數據清洗和數據整合上。我國商業銀行的數據儲備嚴重不足,且數據缺乏規范性、數據質量不高,這些如不及早解決,將嚴重制約內部評級系統的應用。夯實內部評級的數據是基礎,沒有強大的數據支持,再先進的評級系統也將成為無源之水、無本之木。為此,商業銀行要加快數據清洗和補錄工作,建立并實行完整、嚴格、一致的數據標準,制定數據質量管理規章,確保數據的及時性、準確性和全面性。

第三、建立適合銀行業特點的內部評級模型。目前,國外許多優秀的數學模型,如ALTMAN、KMV、穆迪RISKCAL及標普MEU等,在全球銀行業受到廣泛認同。模型計算效果很大程度上依賴基礎信息的真實性和完整性。這樣,對于每一等級客戶,都要單獨測算其基本風險指標,使銀行更準確地測算所要承擔的風險和所需配置的資本,并使同一銀行內部不同的分析評估人員對同一組客戶做出一致性分析,這樣將激勵商業銀行提高風險管理水平。但這些模型大都偏重財務分析,有的大量引入利率、匯率、股價等市場價格變量,這對西方銀行可能比較適用,而我國銀行在內部評級時,既要借鑒國外模型的、方法和設計思路,又必須結合本國實際,要充分考慮諸如利率市場化進程、財務欺詐現象、數據積累量不足、市場發展不充分、區域風險差別顯著、道德風險偏高等國內特有現象,研究開發自己的模型框架和參數體系。要堅持技術創新與制度創新并重,推進內部評級配套制度的研究和建設。新資本協議所要求的內部評級法不是簡單地開發一套評級系統,而要將內部評級方法和系統工具切實運用到業務流程中去,使之發揮決策支持作用,所以內部評級法實施過程中應堅持制度與系統同步推進、配套建設的原則。商業銀行應根據業務發展需要,組織協調相關的業務管理部門,研究制定內部評級在信貸政策、產品定價、限額管理、準備金計提、經濟資本分配、績效考核、資本充足率測算等方面應用與管理制度,逐步建立與內部評級系統相配套的管理制度體系,為實施內部評級法創造條件。

第四、要合理把握新協議蘊含的全面風險管理理念推進全面風險管理。我國銀行業目前進行的風險管理僅僅局限在信用風險上,對市場風險的計量剛剛起步。根據新資本協議,風險管理還要覆蓋操作風險,而新資本協議對采用內部評級法的銀行還提出了必須達到的10個方面的最低要求,這些規定和要求蘊含著關于銀行全面風險管理的新理念。銀行要建立各種風險識別、風險計量和風險控制的模型和工具,開發相應的風險管理數據庫和風險管理信息系統,建立相應的風險管理組織、業務流程等制度平臺,改進資本管理信息系統。為了滿足資本管理的要求,我國商業銀行至少要建立信用風險評級系統、市場風險計量系統、資金轉移定價系統、利潤報告系統、資產負債管理系統和資本管理信息系統等等,還要花費時間積累原始數據,改善內部評級或計量模型,以逐步達到巴塞爾新協議的基本要求,為商業銀行國際化發展奠定堅實的技術基礎。

第5篇

主題詞:銀行監管;市場約束;借鑒與啟示

中圖分類號:F831.1 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7-4392(2007)02-00062-03

20世紀90年代早期,經歷了十幾年的高通貨膨脹和金融衰退,阿根廷開始進行經濟和銀行監管改革。銀行監管政策鼓勵金融私有化和自由化,在自由化進程中創立了銀行監管與市場約束戲劇性結合的BASIC銀行監管體系。BASIC銀行監管體系提高了阿根廷銀行業抵御風險的能力,幫助阿根廷經受了亞洲、俄羅斯、和巴西金融危機的考驗。阿根廷現行的銀行監管體系被認為是新興市場經濟國家中兩到三個最成功的案例之一。1998年世界銀行對發展中國家銀行監管質量的比較中,阿根廷與香港評級(21分)并列第二名,略次于新加坡。阿根廷的銀行監管改革經驗對于我國改革銀行監管體系、提高監管有效性具有重要的借鑒意義。

一、阿根廷BASIC銀行監管體系

阿根廷BASIC銀行監管體系是債券(B-BOnds)、審計(A-AudiTing)、監管(S-Supervi-siOn)、信息(I-InFOrmaTiOn)和信用評級(C-Cred-iTRaTing)五個要素的縮寫。五個要素之間的關系如下圖所示:

信息(I)是實施有效市場約束和銀行監管的前提條件。為提高銀行信息的透明度,阿根廷監管機構不僅公開披露匯總的銀行資產負債表、監管比率、業績比率,同時還公開披露各行的不良貸款和撥備的詳細情況。征信系統中包含所有50美元以上的每筆貸款的詳細情況,如借款人名稱及其唯一的身份編號、貸款銀行名稱、貸款額、貸款分類結果(阿根廷也實行貸款五級分類)、擔保的詳細情況。任何人都可以通過中央銀行網站免費查詢到每一借款人的信息。

審計(A)指的是會計師事務所對公開披露信息的審計。信息的效用不僅取決于信息的數量和可獲得性,還取決于信息的質量。為確保銀行業公開披露信息的真實準確性,中央銀行經審查確定了有資格對銀行業進行審計的會計師事務所的清單。同時,為保證審計質量,法律規定審計機構必須購買一定數量的金融債券,如果出現審計質量問題,這些債券將被沒收,同時被取消金融審計資格。此外,中央銀行對最低審計要求制訂了嚴格的指引,還對審計過程實施監管,這些措施都有利于提高公開披露的信息質量,是實施有效市場約束的前提條件。

監管(S)是指監管者對銀行實行CAMELS評級的過程。評級結果與很多監管措施掛鉤。如評級結果要與銀行的資本充足率要求掛鉤,評級結果越差,資本充足率的要求越高。

債券(B)是指法律規定,阿根廷的銀行每年必須發行相當于存款總額2%的次級債。采取這種監管措施主要基于三個方面的考慮:一是銀行如果被迫到市場上發行次級債、吸引機構投資者參加,在這個過程中必須向債券持有人和監管者披露信息,可以提高信息透明度;二是次級債公開交易的二級市場價格可以即時反映銀行的風險程度,為銀行監管和市場約束提供市場信息;三是持有次級債的高級投資者對銀行的索取權僅優于股東,銀行如果出現償付危機時,他們將會遭受很大損失,這將會激勵機構投資者對銀行實施有效市場約束。

信用評級(C)是指中央銀行要求銀行必須獲得國際上活躍的四大評級機構之一出具的評級結果。信貸評級的要求可以使得廣大公眾在不了解復雜的銀行業務的情況下,通過簡單的銀行評級結果對銀行的風險程度做出判斷,并據此通過存款轉移、要求較高存款利率的方式對銀行實施市場約束。

此外,為了強化市場紀律,阿根廷還采取了以下措施:一,嚴格的有限的安全網。阿根廷的有限存款保險體系完全是由私人投資的、有限的存款保險,同時對中央銀行實施最后貸款人的權利進行限制,這些都使得存款人面臨存款損失的風險,從而有利于激勵存款人對銀行實施市場約束;二,中央政府鼓勵省級政府控股的銀行的私有化;三,銀行必須滿足嚴格的流動性和資本充足率要求,且這些要求與銀行的評級結果、是否符合監管要求等掛鉤,評級結果和監管評價要高,則流動性和資本充足率要求越低;四,阿根廷允許外資銀行自由進入本國金融市場與本國銀行進行競爭。充分的市場競爭一方面有利于促進銀行管理水平的提高,另一方面也提高了存款人實施市場約束的能力。

二、對我國的啟示和借鑒意義

(一)市場約束有效發揮作用的前提條件是提高信息透明度

市場約束發揮作用的前提條件是要提高銀行業信息的透明度,解決銀行和存款人之間信息不對稱的問題。阿根廷BASIC銀行監管體系的5個要素都是為了提高信息透明度、信息的可獲得性、信息的可用性。

而我國在這方面仍存在很大差距。主要表現為:一是信息(I)的透明度不高。盡管我國已建立了企業和個人的征信系統,但這一系統目前只對商業銀行開放,而不能對所有公眾開放。公眾無法通過這一系統了解每家銀行的風險程度。系統中的貸款分類信息并沒有經過外部審計師的強制審計,因此,信息的真實準確性不能得到保證。二是審計(A)的有效性有待提高。盡管大多數銀行的年度報表都經過會計師事務所的審計,但我國尚未對會計師事務所的資質進行準入管理,審計質量存在一定差別;三是監管(S)信息不透明。我國已經開始實行對股份制商業銀行的CAMELS評級,對其他類金融機構尚未實施監管評級。但評級結果并不對公眾公開,不利于公眾利用評級結果對銀行的綜合經營狀況作出判斷;四是次級債(B)的發行尚未成為市場約束的一種手段。我國很多家銀行都已經發行了次級債,但我國次級債僅是資本補充的一種手段,由各家銀行相互持有。由于各行都預期政府會對銀行承擔隱性擔保,因此,各行發行次級債的利率、發行量并不能反映銀行的風險程度,機構投資者并不能通過這一手段約束銀行,次級債的發行不能起到揭示銀行風險信息的作用;五是信貸評級(C)制度尚未實施。我國大多數銀行沒有取得并公布國際活躍評級機構的評級結果,不利于包括存款人在內的廣大公眾利用國際評級結果對銀行的經營狀況作出判斷。以上各方面都反映了我國對銀行業實施有效市場約束所需要的信息仍然很不充分,存款人與銀行之間的信息不對稱現象仍很嚴重。

(二)建立適當的制度安排,提高存款人實施市場約束的激勵

充足的信息僅是實施有效市場約束的必要條件,但并不是充分條件。市場約束發揮效用的另外一個必要條件就是必須建立相應的激勵制度為包括存款人在內的廣大公眾提供對銀行實施市場約束的激勵。如,阿根廷實施的有限存款保險制度,存款人在銀行倒閉時,只能得到有限的補償。而且,阿根廷存款保險公司完全是利用私人資本建立起來的,私人公司經營的目標必然是收益最大化、成本最小化,存款保險公司完全按照法律和商業原則操作,而不是如我國或其他國家一樣為存款提供完全的隱性或顯性存款保險。由于銀行破產將會給存款人帶來損失,這就會激勵廣大存款人對風險程度較高的銀行要求較高的存款利率或通過將存款轉移到較為安全的銀行的方式實施市場約束。而我國雖然尚未建立完全的存款保險制度,但政府處置破產金融機構時,對存款人往往提供完全的補償,存款人不必擔心存款資金的安全,存款放在任何一家銀行都是安全的,這種制度安排使得存款人喪失了對銀行實施市場約束的動機。

(三)充分的市場競爭可以提高存款人實施市場約束的能力

為促進市場競爭,阿根廷允許外資銀行自由進入,充分的市場競爭提高了存款人可以選擇的銀行范圍,提高了存款人實施市場約束的能力。我國自2006年12月11日后,將對外資銀行全面開放國內市場,中國居民可以選擇的金融機構和金融產品范圍加大,金融市場競爭激烈程度加大,這將有利于提高我國存款人對銀行實施市場約束的能力。

(四)實施市場約束需要一定的政治環境的配合

阿根廷BASIC銀行監管體系可以作為任何一個希望培育銀行監管的市場約束機制的國家的榜樣。但這些制度的實施需要一定的政治環境的支持。很多國家,如1982年的智利、1984年的美國、1991年的委內瑞拉,盡管缺少法律支持,但這些國家仍為存款人提供了完全的存款保險。而阿根廷在1995年的金融危機中,政府選擇了關閉破產銀行,允許這些銀行的存款者損失了他們的絕大部分存款。政府承諾實施低通貨膨脹政策、治力于銀行系統的改革,限制大規模的對銀行實施救助行為的支出和對銀行實施的其他干預。阿根廷的監管體系在其他國家的成功運用也需要政府真正支持金融改革、限制對破產銀行的救助行為的政治環境。因此,發展中國家要實施有效的銀行監管,一方面是要吸收引進先進的監管技術和方法,但更重要的、也是更困難的是創造一個使得有效銀行監管體系發揮作用的良好政治環境。由于我國尚未建立對存款人的基本存款保險制度,為維護社會穩定,政府不得不承擔對破產機構的救助責任和對存款人的完全的隱性存款保險,我國尚不完全具備對銀行業實施有效市場約束的政治環境。

(五)有效發揮市場約束作用,提高我國銀行監管的有效性

我國目前的銀行監管體系仍是以政府監管為主導的、市場約束發揮的作用很小,而政府監管由于受到資源、技術、人力、信息等方面的限制,監管的有效性仍然不高。因此,為提高我國銀行監管的有效性,有必要借鑒阿根廷的經驗,有效發揮市場約束機制的作用。為此,一是要提高信息的透明度,在符合保密原則的前提下,盡可能地公開各方面的信息,包括信貸質量信息、風險程度、監管評級、國際評級機構信用評級結果等各方面的信息,同時要加強對信息披露的審計工作,確保信息的準確性;二是要建立適當的制度,為存款人實施市場約束提供激勵。這就要求我國逐步取消完全的隱性存款保險制度,取消對破產機構的無條件的救助制度,建立有限的存款保險制度,只對存款提供部分保險,允許清償力不足的銀行破產,存款人要為不審慎地選擇存款機構承擔損失,這樣就會激勵廣大存款人實施對銀行的市場約束;三是要提高市場競爭程度,為存款人實施市場約束提供空間。一方面要允許更多的外資機構進入,另一方面要逐步放開存款利率,使得存款利率能夠反映銀行的風險程度;四是要培育實施有效市場約束的政治環境。政府要承諾不對問題機構提供完全救助政策,不再干預銀行的日常經營行為,維持低通貨膨脹率的穩定的市場環境,提高貨幣、監管政策的一致性和可信度。

參考文獻:

[1]Charles W.CalOmiris and AndreW POWell,“Can emerg-ing markeT bank regulaTOrs esTablish credible discipline?”,NBER WOrking paper 7715,May 2005

第6篇

關鍵詞:監管當局新巴塞爾資本協議新資本協議風險模型巴塞爾委員會銀行風險銀行監管外部評級合規性監管違約概率

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于1988年公布的資本協議,曾被認為是國際銀行業風險管理的“神圣條約。”然而在過去十幾年中,銀行防范風險的能力,監管部門的監管方法和金融市場的運作方式發生了巨大的變化。該協議對發達國家已越來越不適用。1996年巴塞爾委員會提出了粗線條的新資本協議草案,2001年1月公布了詳細的新協議草案,各國商業銀行和監管當局對新協議草案提出許多的意見和建議,經過一年半時間研究,終于在2002年7月10日就許多重要問題達成一致意見,委員會計劃于2003年第四季度確定新資本協議以便各國于2006年底實施新協議。在2003年至2006年間,銀行和監管當局將根據新協議的各項標準,建立和調整各項體系和程序。新協議一旦問世,國際金融市場的參與者及有關國際金融組織會把新協議視為新的銀行監管國際標準。從這個意義上說,發展中國家必須認真研究新協議的影響。另一方面,借鑒國際上先進的金融經驗加強金融監管是我國金融業面臨的一個重大問題,在目前形勢下,我國需要切實更新監管理念強化資本監管。本文擬通過對新資本協議的介紹從法律角度來初步探討其對我國銀行風險監管的影響。

一、新巴塞爾資本協議的主要內容

銀行業是一個高風險的行業。20世紀80年代由于債務危機的影響,信用風險給國際銀行業帶來了相當大的損失,銀行普遍開始注重對信用風險的防范管理。巴塞爾委員會建立了一套國際通用的以加權方式衡量表內與表外風險的資本充足率標準,極大地影響了國際銀行監管與風險管理工作的進程。在近十幾年中,隨著巴塞爾委員會根據形勢變化推出相關標準,資本與風險緊密聯系的原則已成為具有廣泛影響力的國際監管原則之一。正是在這一原則指導下,巴塞爾委員會建立了更加具有風險敏感性的新資本協議。新協議將風險擴大到信用風險、市場風險、操作風險和利率風險,并提出“三個支柱”(最低資本規定、監管當局的監督檢查和市場紀律)要求資本監管更為準確的反映銀行經營的風險狀況,進一步提高金融體系的安全性和穩健性。

1、第一支柱——最低資本規定

新協議在第一支柱中考慮了信用風險、市場風險和操作風險,1并為計量風險提供了幾種備選方案。關于信用風險的計量。新協議提出了兩種基本方法。第一種是標準法,第二種是內部評級法。內部評級法又分為初級法和高級法。對于風險管理水平較低一些的銀行,新協議建議其采用標準法來計量風險,計算銀行資本充足率。根據標準法的要求,銀行將采用外部信用評級機構的評級結果來確定各項資產的信用風險權利。當銀行的內部風險管理系統和信息披露達到一系列嚴格的標準后,銀行可采用內部評級法。內部評級法允許銀行使用自己測算的風險要素計算法定資本要求。其中,初級法僅允許銀行測算與每個借款人相關的違約概率,其他數值由監管部門提供,高級法則允許銀行測算其他必須的數值。類似的,在計量市場風險和操作風險方面,委員會也提供了不同層次的方案以備選擇。

2、第二支柱——監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委員會認為,監管當局的監督檢查是最低資本規定和市場紀律的重要補充。具體包括:(1)監管當局監督檢查的四大原則。原則一:銀行應具備與其風險狀況相適應的評估總量資本的一整套程序,以及維持資本水平的戰略。原則二:監管當局應檢查和評價銀行內部資本充足率的評估情況及其戰略,以及銀行監測和確保滿足監管資本比率的能力。若對最終結果不滿足,監管當局應采取適當的監管措施。原則三:監管當局應希望銀行的資本高于最低監管資本比率,并應有能力要求銀行持有高于最低標準的資本。原則四:監管當局應爭取及早干預從而避免銀行的資本低于抵御風險所需的最低水平,如果資本得不到保護或恢復,則需迅速采取補救措施。(2)監管當局檢查各項最低標準的遵守情況。銀行要披露計算信用及操作風險最低資本的內部方法的特點。作為監管當局檢查內容之一,監管當局必須確保上述條件自始至終得以滿足。委員會認為,對最低標準和資格條件的檢查是第二支柱下監管檢查的有機組成部分。(3)監管當局監督檢查的其它內容包括監督檢查的透明度以及對換銀行帳薄利率風險的處理。

3、第三支柱——市場紀律

委員會強調,市場紀律具有強化資本監管,幫助監管當局提高金融體系安全、穩健的潛在作用。新協議在適用范圍、資本構成、風險暴露的評估和管理程序以及資本充足率四個領域制定了更為具體的定量及定性的信息披露內容。監管當局應評價銀行的披露體系并采取適當的措施。新協議還將披露劃分為核心披露與補充披露。委員會建議,復雜的國際活躍銀行要全面公開披露核心及補充信息。關于披露頻率,委員會認為最好每半年一次,對于過時失去意義的披露信息,如風險暴露,最好每季度一次。不經常披露信息的銀行要公開解釋其政策。委員會鼓勵利用電子等手段提供的機會,多渠道的披露信息。

二、新巴塞爾資本協議對銀行風險監管的法律影響

1、第一支柱對銀行風險監管的法律影響

(1)外部信用評級機構評級問題。第一支柱提出的風險計算量方法中標準法最簡單。但是標準法的實施依賴于外部評級機構的評級。每個信用評級機構都有盡量提高評級對象信用等級的內在沖動,畢竟客戶可以自由選擇聘請評級機構,支付評級費用,但是這種扭曲評級結果的沖動,通常會因為評級機構需要保持自己在市場及投資者中的威望而有所收斂,畢竟投資者會間接推動客戶對于信用評級機構的選擇。然而,這種非市場化的監管需求推動的評級卻可能會加大客戶對信用評級結束果進行隨意挑揀的沖動,降低能對信用評級機構的盈利能力起決定作用的市場威望的重要性。為了限制這種對評級結果進行隨意挑揀的行為,監管當局應該在使用評級結果時,確保信用評級機構仍然會將自己的市場威望視若生命。在這個意義上,監管當局應該全面考慮對特定評級對象的各類評級結果,當評級結果不一致時,應當對最低結果給予更多的重視。(2)監管方式轉變問題。相對標準法而言,內部評級法對監管能力的要求高得多,它要求監管當局有能力評估和監督這些復雜的風險管理系統。這要求監管者對各種方法的先進性和合理與否有明確的判斷。如果監管機構不能給先進的風險管理技術創造空間,就會阻礙銀行管理水平的提高,將不利于本國銀行競爭力的提高。反之,如果新的方法在不合理的情況下被使用,可能導致在一定范圍內風險失控。內部評價法的運用實質上是銀行監管方式的重大轉變,標志著監管方式由“靜態”合規性監管向“動態”審慎性監管轉變。過去,銀行監管局限于資產負債情況,監測由其反映的風險水平,衡量資本充足率和各類資產負債比率是否符合量化的標準,實質上是一種靜態的風險監管。現在,監管領域的發展轉向了審查銀行的風險管理體系,包括風險模型是否合理,完善和有效,是否建立了完善的風險管理政策和程序,是否對風險進行了及時、準確的度量,監測和控制,是否有充足的資本金抵御銀行面臨的風險等。這種基于風險的審慎監管關注的是銀行如何度量和管理風險及其管理能力。就像醫生,給病人開藥方,讓病人把藥拿回家去吃。新協議通過從標準法,初級內部評級法和高級內部評級法這一循序漸進的資本計算方法,力求建立良好的激勵機制,鼓勵銀行不斷改進和完善風險管理系統,從而能更精確地度量風險。相應的,監管當局的監管重點應從原來的單一最低資本充足水平轉向銀行內部的風險評估體系的建設狀況上來。

2、第二支柱對銀行風險監管的法律影響

引入第二支柱對完善整個監管框架具有重要意義,它不僅引入了監管當局的檢查,而且有助于鼓勵銀行保持事前和事中的謹慎操作,但是,第二支柱的實施也向監管當局提出了一些挑戰。首先,改進監管程序的緊迫性尤為明顯,在發生銀行危機的國家,銀行資本充足水平的計算之所以不真實,就是由于監管法規不可靠和公共部門有意寬容。眾所周知,銀行管理部門對銀行面臨的風險最了解,并對管理風險負最終責任。監管當局的監督檢查并不是要取代銀行管理部門的判斷和經驗,更不是要把保持資本充足的責任轉移到自己身上。因此,監管部門應在程序上下功夫通過程序正義創造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保持銀行業整體的穩定,而不是某家銀行的安全。其次,由于監管當局的責任增大,自擴大,相應有必要提高對監管部門自身的約束要求,我們要清醒的認識到監管不是萬能的,監管當局與一般市場主體(銀行)一樣,具有內在的利益沖動。隨著監管當局的權力增加,其“設租”動力也在相應增強。不受約束的權力必然導致腐敗,因此,為防止監管當局濫用其監管權力,監管當局應采取措施不斷增強自身免疫力,另一方面應從外部加強對監管當局的監督檢查。

3、第三支柱對銀行風險監管的法律影響

有效的市場紀律需要可靠而及時的信息,以使其交易對手進行完善的風險評估。新協議將信息披露作為銀行資本充足率的一個內在要求,代表了國際金融業和國際監管的新的發展方向。詳言之,信息披露對強化監管的作用在于:(1)信息披露制度直接作用于風險行為產生的根源體現了委托人對內部信息要求的意志和權力,削弱了人的信息優勢,使監管者處于更有利地位;對風險行為的控制不應只注重行為本身,強調信息披露的約束機制比管制可能更有效。(2)信息披露有利于打開銀行內部“黑匣”,披露制度的存在對人起到威懾作用,使其衡量到風險行為的成本過大而放棄冒險。懲罰不是約束的目的,更多的信息披露構成對人的警示作用更符合約束的本質要求,使監管從事后性快向事前性轉變,最終達到盡可能減少風險的目的。(3)信息披露制度是其他一切約束機制實施的前提和基礎。約束機制總是由一定的信息觸動之后產生反應,信息披露的質量制約各種約束制度的有效性。(4)信息披露制度提供了一種靈活的約束手段,可在保證安全性的前提下賦予經營者更大的活動空間和操作權限,這符合金融業靈活、迅速的經營特色,保證在激烈的競爭環境中占據優勢。(5)由信息披露所構成的社會公共輿論監督是有效監管體系中重要的一環,有助于減少監管中的道德風險。強調信息披露監管制度的適當構造也必然能夠構造公眾監督機制,監管者的行為將受到關注,不符合監管宗旨的行為將得到糾正。從而可以降低監管組織的交易成本,提高組織效率。2

三、我國商業銀行存在的問題及改進建議

1、現在監管理念是風險查處占上風,為什么大家都說人民銀行是消除隊,是警察?主要是因為人民銀行在查處風險。在風險查處理念下始終走不出防范風險、查處風險、處置風險的怪圈,現在要轉移到風險監管上來。首要改變的是觀念,要向風險評價轉變,分析評價商業銀行自身的控險能力、化險能力、排險能力,對商業銀行的健全性、系統的安全性等做出一個綜合性的評價,指出其存在的風險隱患和管理漏洞,并責令其組織實施和改正。在風險評價的理念下,監管者以第三者身份出現,就不會疲于奔命,干些建臺帳,跟蹤檢查等工作。監管當局要站在客觀的角度,對銀行運行的整個系統進行評價,看整個系統的風險程度有多大。

2、作為發展中國家,我國銀行業發展水平和監管能力都很低。我國目前仍存在使用“一逾兩呆”的貸款分類法,貸款五級分類才剛剛試行,而對十國集團國家一些大銀行的調查表明銀行內部評級法中僅是營運貸款就平均分為10級。我國短期內仍需采用標準法,但我國缺乏外部評級機構,而外部信用評級機構的建立和發展需要花費較長時間。另一方面,數年之后,眾多國際大銀行紛紛采用內部評級法,若我國跟不上,將在國際競爭中咱于不利地位。因此,我國應從現在起就著手開發內部評級法,建立風險內部評級體系是商業銀行風險管理的起點和基礎。目前,信用模型尚不成熟,普遍適用的內部評級標準尚未建立,我國監管當局應指導商業銀行在考慮自身的資本狀況、經營規模、風險程度等因素的情形下建立各自的評價體系,盡可能使其能全面,靈敏地揭示和控制風險。監管當局也可根據本國普遍情況提出一個示范模型,但重點應放在對商業銀行的內部評級模型進行有效的評估和指引。

3、由于會計信息不完備,真實性有待提高等因素,我國銀行業在信息披露的質量和數量方面,都遠遠不能適應市場的要求,市場也缺乏足夠的動力和資料深入分析銀行的風險狀況。目前商業銀行信息披露的法規律規范體現在各項法律規章制度中如《金融企業會計制度》、《金融保險企業財務制度》、《會計法》、《企業會計準則》、《商業銀行法》、《股份有限公司會計制度》、《公開發行證券公司披露編報規則第2號》等,上述法律規范除了證監會編報規則第2號處,其他法律規范對商業銀行信息披露的要求都是原則性的,沒有具體要求。因此,我們應在信息披露的標準、內容、方式、手段等方面制定具體的可操作的規范,把對信息披露的監管納入到監管當局日常的監管程序之中,對不能遵守的銀行,應根據不披露的性質、影響的時間長短做出反應,輕則對銀行進行建議、批評,重則罰款、停業整頓。

參考文獻:

1、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新馬塞爾資本協議概述》2001年1月,中國人民銀行監管一司譯。

2、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新的資本協議征求意見稿》1999年6月,朱平譯。

3、羅平、孟長安《國際金融組織對新資本協議的反應》,《金融時報》2001、11、10。

4、李文泓:《國際金融監管理念與監管方式的轉變及其對我國的啟示》,載《國際金融研究》2001、6。

5、陳衛東:《新馬塞爾資本協議評析》,載《國際金融研究》2001、3。

6、毛曉威,巴曙松:《巴塞爾委員會資本協議的演變與國際銀行業風險管理的新進展》,載《國際金融研究》2001、4。

第7篇

關鍵詞:商業銀行 流動性 風險管理 債券市場 信用評級

為加強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管理,維護銀行體系安全穩健運行,中國銀監會于今年1月17日公布了《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并于3月1日起施行。本文旨在對《辦法》出臺的背景、主要變化和關注點,及其對商業銀行、債券市場和評級行業的影響做出解讀。

《辦法》出臺的背景

我國在1995年出臺《商業銀行法》和1996年出臺《商業銀行資產負債比例管理監控、監測指標和考核辦法》時,對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的規定都參考了1988年的巴塞爾協議Ⅰ。自此之后,從實際情況來看,我國銀行業監管框架和政策體系都是以巴塞爾協議為基石和參考方向。

2008年國際金融危機爆發后,巴塞爾委員會在2008年和2010年相繼出臺了《穩健的流動性風險管理與監管原則》和《第三版巴塞爾協議:流動性風險計量、標準和監測的國際框架》,構建了銀行流動性風險管理和監管的全面框架,在進一步完善流動性風險管理定性要求的同時,首次提出了全球統一的流動性風險定量監管標準。2013年1月,巴塞爾委員會公布《第三版巴塞爾協議:流動性覆蓋率和流動性風險監測標準》,對2010年公布的流動性覆蓋率標準進行了修訂完善。

2009年,我國銀監會出臺了《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管理指引》(以下簡稱《指引》),并從2011年開始著手制定《辦法》,于2011年10月向社會公開征求了意見。在2013年1月巴塞爾委員會公布新的流動性覆蓋率標準后,銀監會對《辦法》進行了修訂,并于2013年10月再次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可見,銀監會出臺《辦法》的背景之一是巴塞爾協議對流動性風險管理監管標準和技術的完善。

近年來,隨著銀行業經營環境、業務模式、資金來源的變化,我國部分商業銀行出現資金來源穩定性下降、資產流動性降低、資產負債期限錯配加大等問題,流動性風險管理和監管面臨的壓力不斷上升。2013年6月和12月,我國銀行間市場曾出現短期流動性異常緊張的現象,暴露了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管理存在的問題。因此,《辦法》出臺的另外一個背景是應對商業銀行資產負債期限錯配加大、流動性風險管理壓力上升的局面。

總的來看,銀監會出臺《辦法》既是滿足國際銀行業監管趨勢的外在要求,也是應對國內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壓力上升,加強和提升國內銀行監管水平的內在要求。

《辦法》的主要變化及對商業銀行的影響

本文將《辦法》與《指引》及商業銀行流動性管理的其他規定進行比較,總結《辦法》的主要變化和關注點,解讀其對商業銀行業務經營、風險管理及其他方面的影響。

(一)完善流動性風險定義

《辦法》所稱流動性風險,是指商業銀行無法以合理成本及時獲得充足資金,用于償付到期債務、履行其他支付義務和滿足正常業務開展的其他資金需求的風險。相比《指引》中對流動性風險的定義,刪去了“有清償能力”的前提,刪去了“應對資產增長”的目的,《辦法》對流動性風險的定義更為嚴謹。

(二)引入“流動性風險偏好”提法

《辦法》要求商業銀行應當根據其經營戰略、業務特點、財務實力、融資能力、總體風險偏好及市場影響力等因素確定流動性風險偏好,明確其在正常和壓力情景下愿意并能夠承受的流動性風險水平。

“流動性風險偏好”的表述,一方面表明銀監會將流動性管理的責任下放到商業銀行,明確商業銀行管理層的流動性風險管理責任,這將提高商業銀行管理層控制流動性風險的主動性;另一方面,實際上賦予銀行更大的流動性管理空間,銀行可以根據自身的特點、戰略規劃等選擇不同的流動性風險偏好,但前提是必須滿足最低的流動性監管要求。

(三)強化流動性風險成本考核

《辦法》要求商業銀行在內部定價及考核激勵等相關制度中充分考慮流動性風險因素,在考核分支機構或主要業務條線經風險調整的收益時,應當納入流動性風險成本,防止因過度追求業務擴張和短期利潤而放松流動性風險管理。目前,許多商業銀行已經采用經風險調整的資本收益率(RAROC)指標,實現將風險納入收益考核,流動性風險納入考核的原理應該與其一致。

在流動性風險考核體系建立之后,商業銀行對長期貸款和債券、低信用等級債券及信托等資產的配置將承擔更高的流動性成本,這將對商業銀行的業務結構和資產配置產生較大的影響。

(四)更新流動性風險情景或事件范圍

壓力情景或事件是風險管理中非常重要的部分,全面、準確地情景或事件設定,對提高風險壓力測試的有效性和風險管理的預見性具有重大意義。《辦法》共列出了15條商業銀行可參考的流動性風險情景或事件,其中9條是新增內容,是銀監會對銀行業現狀的總結和未來可能發生的風險預測作出的更新調整。本次新增的情景或事件,包括負債波動性增加、負債集中度上升、負債期限下降、期限的錯配程度增加、盈利水平下降及財務狀況惡化等。說明銀監會關注到利率市場化進程加快、銀行業務復雜性上升等因素,帶來負債結構變化、期限錯配上升等問題對流動性風險帶來的壓力。

(五)提高融資管理要求

《辦法》要求商業銀行提高融資來源的多元化和穩定性,關注金融市場波動對融資的影響,加強融資抵(質)押品的管理。從近年來商業銀行的負債結構來看,同業負債占比上升明顯,商業銀行融資來源對同業資金市場的依賴度提高。由于同業資金市場資金價格市場化程度較高,價格波動較大,且主要以短期融資為主,因此,負債結構的變化對商業銀行融資管理提出更高的要求。在此背景下,銀監會提高融資管理的要求,有助于約束商業銀行過度依賴同業資金市場融資,防范出現系統性風險。

(六)引入“潛在流動性需求”概念

《辦法》引入“潛在流動性需求”這一新概念,要求商業銀行合理評估銀行承兌匯票等表外業務、為防范聲譽風險而承擔超出合同的義務及客戶的信用水平變化等所帶來的潛在流動性需求。近年來,商業銀行出現通過表內業務轉表外的方式,規避貸款額度、存貸比及資本充足率等方面的限制,表外業務規模明顯增長,這導致商業銀行的隱性風險上升。因此,對商業銀行提出潛在流動性需求的監管要求,表明監管關注表外業務存在的風險,如承銷債券中發行失敗需提供的信用便利、出于聲譽風險考慮對理財產品承擔剛性兌付等方面引發的流動性需求。

(七)新增流動性覆蓋率、同業市場負債比例指標

《辦法》新增流動性覆蓋率作為三大流動性風險監管指標之一(另兩個為存貸比和流動性比例),新增了同業市場負債比例作為流動性風險監測參考指標。由于巴塞爾委員會正在修訂凈穩定資金比例相關標準,因此《辦法》暫時未引入凈穩定資金比例。同業市場負債比例是指從同業融入資金占總負債的比重。近年來商業銀行同業負債占比明顯上升,期限錯配程度增加,銀監會引入該指標意在監控同業負債占比上升對商業銀行負債穩定性的影響。

流動性覆蓋率的引入是《辦法》的重點之一,流動性覆蓋率達到100%時,表明在一定的壓力水平下,商業銀行30天內可快速變現的資產能滿足未來30天現金凈流出的需求。此時,基本可以認為,商業銀行擁有足夠的流動性資產應付短期流動性危機,或者能夠爭取足夠的時間處理流動性危機。流動性覆蓋率的計算方法可以簡單從以下三方面理解:

1. 合格優質資產的計算

合格優質資產包含一級資產、二級A類資產和二級B類資產。一級資產主要指現金和擁有高等級國家信用的債券;二級A類資產主要指30天內變現的損失不超過10%的資產,如商業銀行資本監管規定中風險權重為20%的證券、外部信用等級在AA-級及以上的債券等;二級B類資產主要指30天內變現的損失不超過20%的資產,如外部信用等級在BBB-至A+級的債券等。在計算合計合格優質資產時,除了對二級資產進行一定的折扣外,還需要考慮對用于抵(質)押融資的二級資產扣減二級資產調整項。

2. 現金流出的計算

對于零售存款和無抵(質)押批發融資業務,《辦法》主要根據這些負債的穩定性等條件設定不同的流出率或提取率;對于抵(質)押融資業務,根據抵(質)押品的變現能力(參照合格優質資產的分類)設定不同的流失率或提取率。此外,還需將表內外業務導致的貸款承諾和現金流出納入計算口徑中。

3. 現金流入的計算

對于抵(質)押借貸,即未來30天將到期的含抵(質)押品的資產業務,《辦法》根據抵(質)押品的變現能力設定不同的流入率。此外,《辦法》還將未來到期的證券、存放同業等業務帶來的現金流入納入計算口徑。

總體看,《辦法》中流動性覆蓋率指標是要求商業銀行在保持正常流動性水平下,還需滿足在壓力情形下的流動性需求;流動性覆蓋率的計算公式比較精細,考慮因素比較全面,對合格優質資產、現金流入和現金流出考慮項的折算率設定較為苛刻,因此該指標的引入對監控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是非常好的量化補充;此外,流動性覆蓋率計算方法相對比較復雜,較為苛刻的指標設計對商業銀行的達標帶來一定的壓力。

《辦法》對債券市場和評級行業的影響

《辦法》中存在多條涉及持有債券的信用評級和商業銀行主體信用評級的規定,對債券市場和評級行業都將產生一定的影響。主要分為以下三種情況:

1.把商業銀行主體信用等級下調作為流動性風險情景或事件之一

商業銀行是類公眾公司,是重要的信用機構,因此其風險和信用狀況受到廣泛關注。評級機構一方面要積極為商業銀行提供評級服務,另一方面也要采取謹慎的態度對待商業銀行的評級活動,關注評級變化對金融市場的影響。

2.在計算合規優質資產時,按照所持債券信用評級的高低區別設定折算率

3.當債券作為融資和借貸業務的抵(質)押品時,按照債券的信用等級區別設定現金流預測的折算率

按照所持債券信用評級的高低區別設定合格優質資產折算率和現金流預測的折算率,符合基本的市場規律,同時也是對評級機構信用評級的考驗,評級機構應堅持自身的獨立、客觀、公正的原則,為監管提供更好的評級支持。根據《辦法》,持有高信用等級的債券不僅有助于提高商業銀行合格優質資產規模,還有助于降低現金流凈流出的預測規模。因此,隨著流動性覆蓋率指標的執行,商業銀行對債券品種的投資偏好將有所改變,利率債券或高信用等級債券將更受青睞,而低信用等級債券的需求有可能下降,或要求更高的流動性溢價。

結語

目前,利率市場化進程的加快、互聯網金融的發展、外匯占款貨幣投放的下降及央行對流動性調節態度的收緊等因素,將對商業銀行體系流動性帶來長期、顯著的影響。商業銀行體系流動性水平將長期承壓,流動性風險管理重要性提高。《辦法》不僅引進了巴塞爾協議關于流動性風險管理的最新理念和量化指標,還針對我國商業銀行存在的期限錯配擴大、對同業資金市場依賴度上升等現狀,提出了具體的監管規定。總體看,《辦法》的實施對商業銀行管理和控制流動性風險具有較好的指導意義,有助于在新形勢下強化銀行業流動性風險管理,提升商業銀行流動性水平,降低流動性危機的發生概率,保障銀行業穩健發展。

第8篇

關鍵詞:信用評級;監管;風險

一、信用評級理論及美國銀行信用評級實踐

信用評級又稱資信評級、信用評估,是一種社會中介服務,為社會提供資信信息,或為單位自身提供決策參考,始于20世紀初期的美國。

(一)關于銀行信用評級的基礎理論

1、信息非對稱性理論。資信評級的產生源自信息非對稱性。所謂信息非對稱性是指交易雙方所掌握的信息不一樣,企業的內部人所掌握的企業自身信息總比外部人多。在銀行信貸市場和其他商業交易領域,也同樣存在廣泛的信息非對稱性。要提高交易行為的透明度,必須有專業化的信息機構為人們提供有關企業和個人行為的信息。資信評級作為專業信用服務機構之一,在降低信息不對稱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

2、交易成本理論。交易成本理論認為,交易成本是企業賴以生存的經濟原因。在交易過程中,交易雙方都需要了解交易對手的信用狀況,都必須付出一定的交易成本(包括人力、時間和經濟代價)。在資本市場上,由于每個投資者要對債券等金融工具進行信用風險分析,其成本是很高的,因此需要有機構代表廣大投資者開展這項工作,這就是資信評級機構存在的原因。從交易成本理論看,專業信用服務機構的出現是社會分工的必然。

(二)美國的銀行信用評級實踐

美國是資信評級的發源地,其三大專業評級機構穆迪、標準普爾、惠譽控制了95%左右的國際市場份額,獲得了資本市場“看門人”的美譽,并日益成為國家和世界金融體系的主宰。三大評級機構普遍采用駱駝體系進行信用評級。

1、駱駝體系。“駱駝”評級體系是美國金融管理當局20世紀80年代對商業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的業務經營、信用狀況等進行的一整套規范化、制度化和指標化的綜合等級評定制度。因其五項考核指標,即資本充足性(Capital Adequacy)、資產質量(Asset Quality)、管理水平(Management)、盈利水平(Earnings)和流動性(Liquidity),其英文第一個字母組合在一起為“CAMEL”,正好與“駱駝”的英文名字相同而得名。駱駝評級體系的特點是單項評分與整體評分相結金、定性分析與定量分析相結合,以評級風險管理能力為導向,充分考慮到銀行的規模、復雜程度和風險層次,是分析銀行運作是否健康的最有效的基礎分析模型,駱駝評級標準在許多國家得到推廣和效仿。

2、駱駝體系的修訂。從1991年開始,美國聯邦儲備委員會及其他監管部門對駱駝評級體系進行了重新修訂,增加了第六個評估內容,即市場風險敏感度,用于強調金融機構監控和管理市場風險的能力及其對有關市場風險監管做出反應的能力,該市場風險主要反映其利率變化的風險缺口,主要考察利率、匯率、商品價格及股票價格的變化,對金融機構的收益或資本可能產生不良影響的程度。市場風險敏感度(Sensitivity 0f Market Risk),以S為代表。增加第六個評估內容以后的新體系為Camels Rating System。

3、銀行信用評級的主要作用。銀行信用評級可以簡單而客觀的提供銀行所面臨的風險情況,保護銀行股東和存款人由于信息不足而蒙受的損失,降低銀行股東和存款人尋求銀行風險情況的信息成本,為銀行股東和存款人的交易決策提供參考;同時,可以為銀行提供客觀公正的資信等級證明,從而拓展其業務渠道,擴大投資者基礎,降低交易成本,提高市場競爭力,加強自身的風險管理。以Kansas 州商業銀行為例,1986年,該州境內有商業銀行444 家,對其進行駱駝評級,其中1級銀行為65家,占14.6%,而有問題銀行(評級為3、4、5 級)為166家,占37.4%。1998 年該州銀行總數下降為281家,其中1 級銀行和有問題銀行分別為167 家和4 家,所占比例為分別為59.4%、1.4%。可見駱駝評級法有助于銀行業的良性發展并促成優勝劣汰。級別低的銀行在市場競爭中落敗,通過被級別高的銀行兼并或者破產而退出舞臺,能夠在市場競爭中發展壯大的銀行必然是那些資產質量優良、評級級別高的銀行,這從1級銀行所占比例大幅上升中可以看出。

二、后危機時代美國對銀行信用評級機構的主要監管措施

美國一直對銀行信用評級機構實施嚴格的準入制度。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于1975年通過“無異議函”的形式指定標準普爾、穆迪、惠譽國際3家評級機構作為首批全國認定的評級組織(NRSRO)。至次貸危機爆發前,NRSRO的數量并沒有實質性增加。近年來,美國對銀行信用評級機構的監管實施了改革。

(一)強化政府監管權。

評級機構盡管在金融市場中處于中立地位,但其同時也是“經濟人”,具有實現自身利益的最大化的本性,這是市場機制運行的必然結果。“市場的失效,往往需要政府干預或管制。”美國國會于2010年通過了《 多德一弗蘭克華爾街改革與消費者保護法》(以下稱《金融監管改革法》)強化了SEC 對評級機構的監管權,賦予了SEC包括取消評級機構NRSRO資質在內的多項權力。

(二)強化聲譽機制和內部約束。

一是促進行業競爭,增強市場多樣性和評級可比性。SEC分別于2007年和2008年新批準了7家評級機構獲得NRSROS資格,打破了數十年來美國評級市場由穆迪、標準普爾和惠譽三大寡頭“三分天下”的格局。二是加強評級機構治理結構和內控機制建設。《金融監管改革法》規定,每個評級機構必須設立董事會,且半數以上(不少于2人)的董事應該是獨立董事,并設立專職合規主管且建立機制保證合規主管獨立性,專職合規主管每年必須向公司和SEC呈交合規年報;要求NRSRO評級機構設立內部防火墻,防止市場推廣和銷售影響評級,向SEC上報與被評級機構間的人員流動,并對加入此機構的雇員進行利益沖突審查和防范;要求NRSRO評級機構設立有效內部控制架構,保證其規章、流程、方法貫徹到評級中,并向SEC呈交內部控制年報。三是加強信息披露,提高評級活動透明度。

(三)建立評級機構問責機制。

美國《金融監管改革法》除明確SEC 有權對評級機構的不當行為進行定性并作出相關處罰外,還廢除了美國證券條例第436(g)條款賦予評級機構的法律豁免權,要求評級機構承擔“專家”責任并允許投資者以評級機構對其決定信用評級風險的方法所依賴的重要事實沒有進行合理的調查等“故意或草率”的行為為名,向評級機構提起民事訴訟。

(四)降低金融體系對信用評級的依賴。

SEC在2009年頒布《NRSRO評級指引》,取消了部分參考NRSRO評級結論的監管要求。《金融監管改革法》要求政府監管機構檢查各類金融監管條例,廢除其中“信用評級參考”條款。作為貫徹該法的第一步措施,SEC 于2011年2月9日向美國國會提交議案,不再把信用評級機構所做的評級結論納入證券產品的監管規則。

三、對我國銀行信用評級行業發展的啟示

(一)完善信用評級法律法規體系。

盡快建立統一的信用評級機構監管標準和法律規范,明確信用評級法律關系主體的權利義務、信用評級機構監管部門的監管范圍和職責、信用評級機構的資格認定標準和程序、信用評級機構信息披露的范圍、信用評級機構因評級失誤應承擔的法律責任以及責任追究的程序等,尤其是要增強信用評級機構透明度,強化投資者權益保護,建立信用評級機構重大評級失誤的懲戒機制,消除信用評級中的權利義務不對等,為評級機構的依法成立、合法經營、有序競爭提供法律依據。同時,確立依法監管、適度監管、有效監管的原則。

(二)確立統一監管、分工配合的信用評級監管體系。

目前,國際上以間接融資為主的國家,傾向于由銀行監管機構負責對信用評級機構的監管。2011年12月,國務院批準央行作為信用評級行業的主管部門,因此我國應當以人民銀行作為監管核心,會同其他監管主體制定監管標準,對評級機構實施集中統一監管。人民銀行要牽頭積極推動社會信用評級法制建設,制定信用評級管理規定及實施細則,統一對信用評級行業的監管標準,完善對資信評級行業行為的強制性措施,填補監管空白點,形成既分工又合作的統一監管體系,有效防范評級機構的不規范運營和機構間的惡性競爭。

(三)建立完善的準入和退出機制。

在機構準入上,可以借鑒美國的NRSRO制度。資質認證考核由信用評級機構監管部門定期舉行,通過考核具備認證資格的機構,國家予以頒布認證證書,其評級結果受監管部門的認可。在退出機制上,對資質認證設立一個有效期。同時,為有效監督信用評級機構,應建立對評級結果的復審、評價等制度。如果信用評級機構在獲得相關資格后,由于人員變動、內部治理結構不完善等原因不能滿足相關的監管要求,監管機構有權以適當的形式,限制評級機構的經營活動,在某些情況下,甚至有權取消評級機構的注冊。

(四)加強評級機構的內部治理。

首先,強化董事會的職能和責任,引入獨立董事制度,確保評級機構權力配置平衡、高效和安全;其次,建立內部審查稽核機制,增設專門的合規審查部門,在負責監督檢查評級機構的合法、合規情況的同時,還負責定期審查評級假設、模型、方法的重大改變及改變后用于評估新型金融工具的適用性;再次,禁止評級機構同時提供信用評級和咨詢服務,隔離業務承接和級別評定,建立防火墻制度和回避制度,確保評級過程的獨立性;第四,對評級分析員實行資格準人和后續考核,并實行定期輪換制度,保證評級結果的客觀公正性;第五,逐步完善評級方法和評級體系,注重數據累積和相關經驗總結,提高信用評級質量;第六,建立和完善信用評級信息披露制度,按照及時披露和公正透明原則明確信用評級機構信息披露的原則、時間、內容方式以及調整信用等級信息披露的適時性等;第七,建立評級跟蹤機制,動態調整評級級別,及時揭示潛在風險。

(五)推進信用評級行業協會建設。

可以選擇信用評級市場發展較為成熟的大城市進行試點,組織、指導成立信用評級行業協會,建立信用評級機構間信息共享機制和交流平臺,制定行業規則,培訓從業人員,培育行業品牌,逐步提高第三方評級的社會認可度。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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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篇

現實中,許多人經常把商業銀行內部使用的貸款分類(或債項分類)與監管當局規定的貸款分類等同起來。這可能是因為長期以來我國商業銀行沒有建立自己的貸款分類體系,一直采用財政部門和監管部門規定的貸款分類進行貸款管理。1998年以前,我國商業銀行一直按照財政部1988年保險財務制度的要求,把貸款劃分為正常、逾期、呆滯、呆賬,后三類,即“一逾兩呆”合稱為不良貸款。1998年5月,商業銀行開始試行人民銀行制定的貸款風險分類指導原則,并于2002年1月開始全面實施,該指導原則將貸款風險分為五類,即正常、關注、次級、可疑和損失,簡稱為五級分類。

實際上,世界各國的監管當局還沒有對是否有必要以及如何制定監管當局的貸款分類標準達成共識。在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成員國中,只有美國還包括德國在一定程度上,明確要求商業銀行根據監管當局的標準對貸款進行分類。其他國家的監管當局,如英國、荷蘭和法國,對貸款如何分類則沒有任何具體規定,僅是要求商業銀行建立完善的風險管理制度,其中包括對貸款進行審慎計值,并要求商業銀行制定出有關貸款分類的內部規章制度。相比之下,為了鼓勵商業銀行審慎經營,眾多中國家的監管當局則對商業銀行的貸款分類做了明確規定。其中,一些國家的監管當局效仿了美國的作法,制定了貸款五級分類標準,前二類為正常貸款,后三類為不良貸款,并據此計提貸款準備。

監管當局規定的貸款五級分類簡單,易于操作,能夠滿足監管當局了解商業銀行貸款質量基本情況的需要。然而,將貸款五級分類同時用作商業銀行內部的風險管理體系,卻遠不是最佳做法。我國貸款分類原則也明確指出,貸款五級分類是對貸款分類的最低要求。商業銀行自己的貸款分類應該比監管部門規定的五級分類標準復雜得多。普遍采用的五級分類并不能充分滿足商業銀行有效進行信貸管理的需要。一是五級分類本質上是依賴專家主觀判斷的分類體系,缺乏必要的定量,沒有做到與貸款實際的損失情況掛鉤。至此,在很大的程度上,不同銀行的分類結果不具備可比性,不同行業的分類結果也不具可比性。當然,在貸款分類中,主觀判斷是必要的。借款人還款意愿(對不想還款的借款人根本就不考慮該貸)、管理水平、競爭能力等,離不開信貸人員的主觀判斷。但是,在完善的貸款分類體系中,主觀判斷的比重相對要小,定量分析所占的比重相對要大。應該說定量分析的多少決定貸款分類體系的先進性;二是貸款五級分類重在貸款事后檢查,如對借款人的合同執行情況、經營情況進行跟蹤調查,提醒借款人及時籌備資金按時還本付息,對逾期貸款本息進行催收工作,但對貸款發放的事前管理很難發揮什么作用。商業銀行無法利用五級分類決定是否發放貸款、貸款限額有多大、貸款的利息水平及對抵押擔保的要求等;三是貸款五級分類是粗線條分類。在通常情況下,商業銀行的正常貸款占比很高。一旦正常貸款達到90%以上或更高的水平,五級分類區分貸款風險程度的能力就很低。然而,正常貸款之間的風險大小并不一樣。完善的貸款分類體系應該對五級分類進一步細化,正常貸款至少分為5-7類,并從風險管理的角度采取不同管理方法;四是利用貸款五級分類計提貸款準備也缺乏準確性。在很大程度上,五級分類涵蓋的僅是貸款的余額,不是商業銀行整個的信貸風險暴露或敞口(loan exposure)。所謂信貸風險暴露或敞口不僅包括已借款人已提取的貸款,還應包括部分未提取的貸款。而且,對于如何表外項目下的或有負債,也沒有明確規定,難以保證據此計算出的準備金具有可比性;五是五級分類綜合考慮借款人及貸款的風險要素,即所謂的一元評級法,實際上沒有認真區分借款人與貸款這兩類不同性質的風險以及這兩類風險的重要因素,在一定程度上既不是借款人評級,也不是貸款評級,從這一點上看也影響了銀行有效地管理兩類不同性質的風險。

對于我國商業銀行來說,如何建立和完善銀行自己的貸款評級體系或債項分類體系是一項十分重要的工作。將于2006年正式實施的新巴塞爾資本協議,為各國商業銀行建立和完善內部評級體系指明了方向。新協議的核心是內部評級法(IRB法),允許管理水平高的銀行采用IRB法資本充足率,從而將資本充足率與銀行信用風險的大小緊密結合起來。可以說,滿足資本監管的IRB法代表了巴塞爾委員會認可的并希望商業銀行,特別是大銀行今后廣泛采用的內部評級體系。IRB法代表了信用風險管理技術的大方向。在新協議的推動下,許多國家的銀行都在積極開發IRB法,力爭在2006年達標。

滿足資本監管的IRB法是商業銀行高標準的內部評級體系,它主要針對貸款,同時也考慮銀行同業拆借、項目融資和零售業務等。IRB法是一個兩元的體系,包括借款人評級和債項評級。在商業銀行發放貸款時,要同時考慮兩方面評級的結果。在建立貸款關系之前,商業銀行就已經確定特定借款人和貸款的評級。借款人評級是根據商業銀行自定標準將借款人劃分不同檔次,如AAA,BBB,CCC(許多銀行都采用這類標準普爾的評級符號),并計算出可比性的風險計量指標:違約概率(PD)。債項評級至少將正常貸款分7級,不良貸款分1級,并考慮到抵押品、還款優先程度、清收結果和時間后,計算出發生違約時的損失率(LGD)。最后,通過計算PD和LGD,計算出貸款的預期損失(EL)及非預期損失(UL)。預期損失(EL)用準備金來抵補,非預期損失(UL)則用資本來抵補。從計算資本充足率角度看,商業銀行可根據風險管理水平選擇采用略為簡單的初級IRB法或高級IRB法。

IRB法是銀行資產質量管理體系的有機組成部分,主要用途包括:(1)監測信用風險的構成,確定并監測各檔評級的總體風險水平和信貸限額;(2)監測借款人評級結果的變化情況;(3)確定貸款準備金規模、貸款定價及利潤水平;(4)分配資本;(5)作為貸款組合風險模型的主要組成部分。與以主觀判斷為特征的貸款五級分類所不同的是,IRB法以多年的數據為基礎,通過數理統計分析等,分別計算出表示貸款人和債項風險大小的絕對數量指標,并以此為基礎全面開展信用風險管理。特別要指出,IRB法與五級分類一大區別就在于,IRB法把借款人風險和債項風險分開來考慮,從而避免借款人和債項分類結果的風險要素交叉發生作用。相比之下,五級分類在考慮到借款人還款能力時,還同時考慮債款的抵押和擔保,難以保證更加準確地反應兩類不同方面的風險。

根據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的調查,10國集團國家的大銀行已經基本建立起IRB法,但在一些方面仍需要進一步完善。需要解決的主要有:一是各行的計算方法不統一。在確定損失率時,銀行所用的技術和數據來源不同,可能導致計算結果的不一致,甚至計算錯誤;二是可供銀行用來評估損失特征的數據相當有限,例如借款人違約的可能性,可能發生的經濟損失和借款者違約風險暴露水平(EAD)的相關系數等。此外,這些數據源的統計口徑很不一致。在收集違約率和違約損失率的原始數據時,各行對“違約”和“損失”的定義不同;三是計算違約損失率(LGD)要比計算違約率(PD)要難。只有很少銀行建立了比較完善的債項評級指標;四是雖然一些銀行已具備了較強的風險計算能力,但來自銀行評估系統的信息是否真正與此時銀行的風險管理情況相一致,這一點在某些情況下難以確定。

相比之下,非十國集團國家的商業銀行差距更大。同時各國商業銀行的管理水平參差不齊。個別銀行的內部評級體系比較先進,而大多數銀行還是停留在起步階段。同的情況一樣,許多發展中國家商業銀行的貸款評級體系,僅是套用了監管當局規定的貸款五級分類,或者是在此基礎上簡單做了一些細化。這樣的評級系統遠不能用來評估違約概率和違約損失率,對信用風險量化的精確度和準確性遠不能達到新資本協議規定的標準。總的看來,發展中國家的銀行要實施IRB法,難度較大。為了改進評級體系以達到采用IRB法標準法的要求,發展中國家銀行要面臨的挑戰是收集數據、建立必備的內部控制系統、強化信息技術支持和員工培訓。

為了推動商業銀行逐步向IRB法過渡,香港金管局建議修訂現有的貸款五級分類制度,以滿足巴塞爾委員會對內部評級制度的要求。并推動銀行改進信用風險管理,提供關于行業資產質量趨勢的更多、有用的、具有前瞻性的信息,提供銀行業匯集違約數據的基準,增強對銀行機構資產質量的監控。新的分類同樣將銀行的各類資產分為六大類,即公司貸款、銀行同業、國家貸款、零售貸款、項目融資和股本投資,分類的重點放在信用風險暴露(exposure)上,從而使監管當局要求的貸款分類盡量接近銀行內部自己的信用風險管理方式。新的分類方法將貸款分為11級,主要變化之一是把正常貸款細化為7級,不良貸款分為4級(在此包括特別關注類貸款)。每一級別與標準普爾的評級體系相對應,如AAA,BBB等,并與違約概率(PD)掛鉤。能夠違約概率(PD)的銀行,采用自己的計算指標。不能計算違約概率(PD)的銀行,則采用監管當局確定的指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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