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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幾種常見的騙局如:1、以高薪做誘餌,騙取報名費、服裝費、培訓費等各種費用;2、“中介”與用工單位相互勾結詐騙;3、招聘收款后攜款逃匿;4、利用暑期工熱潮牟利。那么,為什么會出現這么多針對大學生暑假打工的騙局,其背后的深層次原因是什么呢?以及我們應該怎么解決這個問題呢?
大學生的社會經驗較少,法律合同意識薄弱
大學生在尋找暑期實踐時,過于輕信路邊的小廣告,信賴所謂的招聘,應該去比較知名的網站去看相應的招聘信息,或者到正規的中介結構去尋找兼職機會。大學生到中介公司找兼職工作時,應該檢查中介公司的營業執照和職業介紹許可證是否齊全,是否公示詳細的收費標準和監督電話,介紹工作時應和中介公司簽訂《職業介紹協議書》,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交費別忘索要發票。大學生需要注意的是:一是按有關法規,用人單位不能以任何理由收取應聘者押金;二是面對易于賺錢,薪酬超出勞動付出的工作要小心,很有可能是陷阱。在調查中發現,超過七成的大學生在暑期實習時都是通過招聘來尋求工作,幾乎沒有簽訂職業介紹協議書的,這樣當大學生的權益受到損害時,這些卻早已不知所蹤,大學生只能獨自承擔。
大學生維權意識的淡薄
一些大學生不了解勞動法、合同法,又好面子,即使受騙了也不敢給家人、親戚、朋友說,自己安慰自己,上當受騙,權當交了學費,吃一塹長一智,買點社會經驗,一些騙子就是利用大學生的這種心理來欺騙他們。 正是他們的縱容才讓不法分子更加變本加厲,所以大學生在實習就業時,一方面要找正規機構,簽訂協議,另一方面也要注意保留工資卡、上崗卡、收據等相關證據,一旦受騙,要通過正常的渠道舉證、,維護自己的權益。
學校方面的教育失位
1、學校忽視了大學生法律教育及相關的實踐活動。調查表明,我國大學生的法律知識水平不高,學校大都重視專業課的教育,而對法律基礎課不予以重視。高校應該在這個時間段對大學生進行法律知識和法制觀念教育,可以組織大學生看一些著名案例的錄像,請著名的法學專家或者有關的辦案人員進行法律知識方面的講座,或者組織學生旁聽法院庭審等。2、學校缺乏對大學生暑期實習的有效支持力度。社會的不斷發展,就業壓力的加大,使得大學生不愿一直待在象牙塔里,做溫室里的花朵,利用暑假這兩個月的空閑時間,他們也渴望參加社會實踐,積累經驗。學校應該是大力提倡,積極引導的而且要為他們創造機會與條件,并致力保障他們的正當權益,而不是任其隨意發展,不聞不問。
學校應該嘗試與大型優秀企業建立實習基地的合作模式,通過實習基地也給實習的學生提供一定數額的經濟補貼,由于針對實習期尚無明文的法律規定,勞動部門和教育部門應當聯合規范大學生就業市場可制定強制性的行政規章和規范來規定學校和學生及企業簽訂實習保障協議,簽訂實習保障協議時避免大學生遇到權益糾紛無人問津的根本途徑;另一方面,學校可以對相關用人單位對于大學生的實習情況建立聲譽評價制度。在單位的招聘過程中,大學生與企業還不存在勞動關系,雙方只是一種民事關系,根據民法上要求的誠實信用的原則,聲譽評價制度是對單位招聘過程中信用的反映。
大學生暑期工這一概念在我國相關立法中定位模糊
原勞動部頒發的《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中第12條規定:“在校生利用業余時間勤工助學,不視為就業,未建立勞動關系,可以不簽訂勞動合同。”所以在校生兼職,不屬于勞動法的調整范圍,用人單位不必與其簽訂勞動合同,也不必為其購買社保,其兼職工作不能劃入非全日制職工范疇,不受非全日制最低工資標準制約。有關法律界人士認為,從嚴格意義上講,大學生校外工作不叫“打工”,只能叫“勤工儉學。這種規定違反《勞動法》第46條“工資分配應當遵循按勞分配原則,實行同工同酬”的原則,應該修改。當務之急是對現行《勞動法》進行適當修改,把在校學生包括進調整范圍,切實降低學生的維權成本。從法律層面上為大學生暑期實習提供一道防火墻。
結語
關鍵詞:人權; 殘疾大學生; 體育權利
中圖分類號:G807.4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6-3315(2014)01-139-001
殘疾人體育權利是公民體育權利重要的組成部分,殘疾大學生同樣也享有這一項基本人權,我國相關法律法規中也有明確規定。
一、殘疾大學生體育權利概念的界定
體育權利是一項基本權利,屬于社會學范疇。[1]目前還是一項推定概念,尚未在學界統一。張振龍等學者認為:體育權利就是有法律確認的人在接受體育教育和從事體育運動過程中所享有的自由和利益。從此基礎上,特別強調體育權利是人生來就有的,而不是法律賦予的。[2]于善旭教授認為:公民的體育權利就是公民為維護和追求與體育相關的各種利益,因社會承認為正當而受社會承認和保護的行為選擇的自由和資格。[3]通過綜合多位專家對體育權利給出的概念,筆者總結認為體育權利主要內容就是體育教育權和體育運動的權利。
二、我國殘疾大學生體育權利實現的前提條件
1.雄厚的經濟實力是殘疾大學生體育權利實現的物質基礎
物質基礎決定上層建筑,雄厚的經濟基礎是人類生存和發展的前提條件。只有生產力條件不斷提升,才能帶動財富增長,從而促進法的發展。任何權利的誕生都是依靠強大的生產力發展為基礎。
2.健全的法律制度是殘疾大學生體育權利實現的政治基礎
體育權利是憲法、體育法等相關法規明確規定的人的一項基本權利。[8]體育權利是接受體育教育和體育運動的權利。殘疾人這一特殊群體在體育權利諸多方面的實現上都處在劣勢。監督殘疾大學生在體育權利實現過程中可能出現的不作為、弄虛作假、歧視殘疾人等現象。
3.維權意識的提高是殘疾大學生體育權利實現的有效措施
維護自身權益是保障體育權利實現的重要方面,而維護權益的前提是了解所享受的權利。殘疾大學生對體育權利的認知直接影響體育權利的實現,通過對殘疾大學生的采訪,了解到殘疾大學生體育法律意識不強,體育法制觀念淡薄,體育課上長期作為旁觀者出現。只有從思想上根本轉變,才能使殘疾大學生真正了解體育權利的概念,依法維護自己的體育參與權益,通過有效的體育鍛煉,促進身體和心理健康水平的提高。
三、我國殘疾大學生體育權利實現現狀
1.殘疾大學生相關法律規定不夠完善
權利只有訴諸法律的形式才能得到實現,為保護殘疾人這一特殊群體的體育權利,我國出臺的多部法律中都有對殘疾人體育權利的規定。例如《體育法》《殘疾人保障法》《全民健身計劃綱要》中規定了要為殘疾人提供幫助和便利,對特殊群體的學生開設以康復、保健為主的體育課程,這些條款都為殘疾人體育權利實現提供了法律依據。然而這些規定并未明確提出殘疾大學生體育權利的內容和具體的保護措施,從而導致執法監督上出現了脫節現象,出現殘疾人體育權利受到侵犯后無處解決的情況。
2.殘疾大學生維權意識淡薄
長期以來,由于傳統觀念的束縛,殘疾人體育權利一直位于尷尬處境。社會對殘疾人體育參與相對淡漠,認為殘疾人受身體活動能力限制,其體育權利難以實現。高校體育教學中往往出現殘疾大學生作為體育活動的旁觀者,忽視對殘疾人的體育權利保護。除了社會上的一些偏見,還有殘疾人自身由于身體原因出現權利意識缺位。平等觀念的缺失是導致殘疾大學生體育權利得不到實現的重要原因。法制宣傳教育是讓學生直觀學習法律知識的有效途徑,相關部門和學校對殘疾大學生體育權利的宣傳教育甚少,造成殘疾大學生對自己享有的體育權利了解不足,法律意識淡薄,權利受到侵害后不清楚采取措施保護權益。
四、殘疾大學生享有的教學資源和教學模式受限
我國學校體育設施基本上能保證學生體育課和體育活動的需要,可是在體育場館的建設中卻很少考慮到通道的無障礙化和殘疾學生專門的鍛煉、訓練器材與設施等問題。在高校體育教學中只考慮到正常大學生的體育教學,未曾認真考慮殘疾大學生這一特殊人群的體育教育。
1.完善殘疾大學生體育權利法律法規
殘疾大學生的體育權利實現首先要依賴法律才能實現,我國現有法律對殘疾人體育權利做出了相關規定,但實施殘疾大學生體育權利的現狀不容樂觀,究其原因主要是殘疾人體育權利保護的相關法律法規可操作性不強。所以應制定針對殘疾大學生體育權利保護制度并具有較強的操作性。完善監督管理機制,加強對殘疾大學生體育權利的監督。
2.加大宣傳力度,轉變殘疾大學生體育權利意識
在相關的媒體上加強對殘疾大學生體育權利的宣傳力度,營造一個良好的氛圍,從而提高殘疾大學生體育權利意識,當權利受到侵害時知道如何保護。樹立正確的體育參與意識,明確自身的體育權利,并能開心的參與體育活動。社會予以積極關注,發揚人本精神,幫助殘疾大學生維護體育權利,能讓殘疾大學生切身的感受到社會的溫暖,敞開心扉參與到體育活動中去。
3.增設適合殘疾大學生的體育教學資源
高校體育教學不能只局限于普通教學設計的教學內容,應該充分考慮殘疾大學生的身體特殊性,制定適合他們的教學內容和教學模式,并配備適合殘疾大學生的教師隊伍。外部教學環境也要充分考慮殘疾大學生的需求,在建設體育場館方面要與殘疾大學生設計出能共享的體育場地。體育器材購置上也要充分考慮殘疾大學生的身體特征,選配不同的體育器械,為殘疾大學生實現體育權利提供充足的物質基礎。
參考文獻:
[1]賈文彤,郝軍龍.體育權利若干思考[J]河北體育學院學報,2012,26(4):6-10
[2]張振龍,于善旭.體育權利的基本問題[J]體育社會科學,2008,15(2):20-23
關鍵詞:高職;頂崗實習;權益;研究
在就業形勢壓力之下,各高校都會讓在校生進行社會實踐,以增加就業機會。特別是對于高職院校,教育部文件中明確規定“高等職業院校要保證在校生至少有半年時間到企業中去,將書本知識運用到實踐中,以熟悉社會和工作環境”。頂崗實習是強化高職學生應用能力和實踐技能的重要途徑。然而近幾年在頂崗實習期間學生權益受到侵害的報道層出不窮,保護在校生頂崗實習期間的合法權益已成為急需解決的一個問題。
一、頂崗實習的含義
頂崗實習就是《國務院關于大力發展職業教育的決定》中關于職業院校的“2+l”教育模式。“2+l”教育模式指的是學生在校學習兩年,最后一年要到專業對口的企業等用人單位在在一定工作崗位上拿取單位的相應勞動報酬的實習,然后由學校統一組織畢業考核、就業指導等。頂崗實習強調的是在完成兩年的理論課程、實驗課程、校內基本技能強化訓練的基礎上,學生以企業準員工的身份,在具體的職業崗位上進行的實際操作。
二、頂崗實習學生權益保障的現狀分析
學生在頂崗實習期間最需要的是勞動部門和社會的保障但我國現有勞動立法和社會保障制度的保障對象并沒有將頂崗實習學生納入其中。法律的基本原則是“有權利必有救濟”,由于頂崗實習學生的權益保護缺乏相應的規定,所以才會出現當頂崗實習的學生的權益遭到侵害時,缺少保護或者保護不當。就職業傷害而言,頂崗實習的學生在工作內容、崗位要求、所處的工作環境等與相關法律條款中規定的勞動者是一樣的。因此頂崗實習學生受到職業傷害時理應享受完整的工傷保險待遇,但就我國司法而言,現有的五種處理方式都不能保證受到職業傷害的學生獲得最大程度的權益保護。
院校和用人單位管理工作的失位導致頂崗實習學生權益得不到保障。“校企合作,工學結合”是目前高職院校的辦學理念和人才培養模式,各高職院校想法設法拓寬學生實習渠道加強與各企業的合作。“校企合作,互惠雙贏”日益彰顯出其特殊育人的成效。但現實中,職業院校將學生送到用人單位后雖然各高職院校的相關文件都明確規定“加強和企業在頂崗實習、教學方案設計與實施、指導教師配備、協同管理等方面的合作,保證學生身心健康”等。但在調查中發現,很多高職院校都存在對于頂崗實習學生的教育管理工作跟不上或者說有的院校根本就沒有相應的專門針對頂崗實習學生制定的管理方案和措施,大部分院校都是回訪。而用人單位卻認為教育是學校的事,缺乏對學生進行應有的勞動安全保護教育和管理。導致學生缺乏勞動安全意識和自我保護意識,一旦出現安全問題,很多企業就會鉆法律空子,學生權益得不到保護。這也是一旦頂崗實習學生出現安全事故問題學校和企業互相推諉的重要原因。
三、構建高職學生頂崗實習安全保障機制的思考
根據目前高職學生在頂崗實習期間出現的問題分析,構建高職學生頂崗實習安全保障機制是有利于學生、學校、企業并對社會和諧發展有積極促進作用的事請。應該從以下四個方面構建高職學生頂崗實習安全保障機制。
(1)加強國家相關立法的具體實施。針對目前高職生在頂崗實習期間合法權益得不到保護,2012年11月國家教育部正式了《職業學校學生頂崗實習管理規定》。在該規定中,從組織與計劃、過程管理、考核與獎懲、安全與保障等四個方面對于學生在頂崗實習期間的權益保障進行了明確規定。這也從根本上解決了高職學生頂崗實習期間合法權益得不到根本保障無法可依局面。這一新規定雖然已經出臺,但是大部分學校和企業對于該規定還處在最低層次的探索階段,各企業院校應該盡快的構建出新的以該規定為基礎的學生頂崗實習制度。
(2)加強監管。規定學校、學生與企業簽訂實習保障協議。簽訂實習保障協議是避免出現糾紛無人問津而導致大學生權益受損的根本途徑。高校管理者應有針對性地制定一些實習規范性文件,并盡可能和實習單位達成一致。同時,地方政府應該加大監管力度,把簽訂實習保障協議納入實習生進入市場實習的規則之中,根據各地具體情況制定詳細的就業市場準入規則。
(3)加強大學生相關法律法規教育。提高大學生的自我維權意識。政府和學校應該大力宣傳相關法律法規,號召全社會積極關注大學生實習期間合法權益保障,形成良好的社會氛圍。學校應加強在校生對相關法律法規的學習,除了在校期間的相關法律課程之外還應專門為畢業生開設《勞動法》、《合同法》《職業學校學生頂崗實習管理規定》等法律教育課程。增強學生在實習期間依法維護自身權益的意識,讓學生盡可能了解市場的運作規則明晰《勞動法》、《職業學校學生頂崗實習管理規定》等相關的法律條文的規定。
(4)校內專門設置頂崗實習管理部門。目前,雖然各高職院校都積極推廣頂崗實習,但是大部分高職院校中根本就沒有專門的部門來管理學生的頂崗實習工作,大部分都是依托其校內的就業處或者就業指導中心。隨著頂崗實習制度的進一步推廣,設立專門的頂崗實習管理部門顯得尤為重要。各高職院校應該根據其具體情況設立學生頂崗實習專門管理機構,并制定高效務實的適合本校發展的管理運行機制。頂崗實習管理部門可通過建立頂崗實習學生信息庫制度,定期檢查實習指導老師是否指導到位,是否指導學生如實填寫實習報告;定期召開頂崗實習工作專題分析會等方式來逐步構建頂崗實習制度。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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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李劍平.誰來保障職業院校學生實習安全.北京:中國青年報,2011-3-21
關鍵詞:大學生;培養法律意識;課外學習
中圖分類號:G642.0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4-9324(2015)28-0044-02
法律意識表現在人們對自己權利與義務的認知,對法律法規的知曉度,以及理解和運用的程度,還有對待法律的態度。大學是一個微型的社會,是大學生接觸社會的一種過渡期。大學生是社會未來的主人,是未來的希望,大學生的法律意識直接關系到我國公民法律素質和我們構建法制國家的重要條件。
一、高校大學生提高法律意識的重要意義
由青年向成年的過渡階段是高校大學生時期,他們的意識存在著不確定性和獨特性,同樣,法律意識也會隨之改變。由于不同的歷史、家庭環境,以及大學生所處的周邊環境、伙伴圈子等都對他們的身心發展起到一定的影響和制約。部分學生的法律意識和行為存在著錯誤現象,不符合社會的要求。所以,了解和掌握高校大學生的法律意識,并且加以引導,幫助他們身心健康發展顯得異常關鍵。這是依法治國的重要條件,是建立健全社會法治的重要保障,是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需要,也是實行依法治國的需要。
二、分析高校大學生的法律意識現狀
據有關研究表明,目前高等院校呈現出逐年上升的違法犯罪現象,占社會刑事犯罪的比例持續上升。近幾年,青少年群體犯罪占社會刑事犯罪的70%~80%,其中高校大學生犯罪約占比例為17%。綜上所述,各高校大學生存在法律意識淡薄、缺少人文素養等現象,顯然,高校的“象牙塔”不再平靜,高校大學生的法律意識和行為存在問題。
1.大學生對依法治國的基本精神缺乏較為準確的理解和把握。依法治國就是依照體現人民意志和社會發展規律的法律治理國家。在研究調查中顯示高校大學生對法律的民主基礎還沒有十分明確的認識,只是將“法律”作為一種實現統治的工具,比如,部分人支持“法治”,抵觸“人治”,但受到傳統人治觀念和現實中某些“權大于法”現象的影響,往往認為法律只具有工具價值而非目的價值。
2.大學生有感性的法律意識,缺乏理性的法律意識。法律學具有較強的學理性,要求學生具備相應的理論基礎,理論基礎掌握得越好,處理和面對生活中的法律問題才能更好地理解和找到解決方法。就像,大部分學生都知道憲法是我國的根本大法,但是什么是憲法,憲法的具體精神和內容卻知之甚少,在討論憲法內容時就流于表面的文字內容,而無法想到作為一名公民的權利及公民權利與國家權力的關系等諸如此類的關鍵問題。
3.大學生有被動的法律意識,欠缺主動的法律意識。某些高校校園內的法制宣傳內容多數是以描述違法犯罪的案例及其處罰為主,從而使得大學生認為只要自己不違法,就無需學法的錯誤結論,甚至有些大學生在權利受到侵害時選擇了沉默。守法教育固然是法制教育的重要內容之一,但還應加強提高大學生的法律意識和自我權利的積極行使,這樣才能提高法律教育的針對性,才能使他們自覺遵守法律,主動利用法律賦予的權利,對立法、執法和司法進行有效的監督,促進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目標的早日實現。
三、高校大學生法律意識的課外培養
目前,我國高校大學生對法律基礎課不太予以重視,雖然高校本科均開設了《思想道德與法律基礎》課程,但課時數較為有限,短時間內要想大幅度地提高大學生的法律知識水平及法律意識是較為困難的,因此開展大學生法律意識的課外培養是十分必要和有意義的。
(一)注重法律信息引導,積極開展法制課外實踐活動,使高校大學生形成良好的法律心理
高校可以通過思想政治教師聯系二級學院的方式,針對大學生比較感興趣的社會法律熱點問題開展講座或者班級討論,學生們可以搜集和參考相關資料,了解時事熱點,通過對時事政治的關注了解了相關法律信息,而且逆反感較少出現。通過這種方式,大學生可以自己去辨析判斷法律的實質,法律是否無用,現行相關的法律法規有沒有缺陷等問題,分析判斷的整個過程,將有利于塑造高校大學生良好的法律心理。高校在采集法律事件的相關信息過程中,應挖掘隱藏在那些反面信息背后的內容,做出有利于形成大學生良好法律心理的法律信息引導。
高校也應積極開展法制課外實踐活動,例如聽法律專家講座進行普法教育,開展明確主題的法制討論會、演講、“模擬法庭”、專題論壇等活動,以及旁聽一些典型案件的庭審,讓學生在主動參與和耳濡目染中得到教育,提高法律意識,形成良好的法律心理。
(二)課外多渠道地傳播法律觀點,全面提高高校大學生群體的法律意識。
1.從校紀校規方面傳播法律觀點。(1)民主地制定高校校紀校規。要建立健全大學生品德教育和法律教育相關的管理體系,并且讓制度得到落實,更好地服務高校教育,提高高校大學生思想道德水平。在現代信息多元化的時代,在制定與大學生切身利益相關的校紀校規時,有必要聽取各方的意見,特別是大學生的建議,同時還應組織他們參與相關的制定過程,這是依法治校的需要,也是高校管理民主化的體現。(2)審查高校校紀校規內容上的合法性和正當性。高校教育的宗旨是把大學生培養成全面發展的高素質創造性人才,在制定校紀校規時,應該從大學生的整體利益出發,平衡大學生個體利益和學校利益之間的矛盾。而制定好的高校校紀校規應該通過校方、專家、教師和大學生等各方人士審查,審查校紀校規內容上的合法性和正當性,并對錯誤的地方予以糾正,這樣才能使依法治校真正成為可能。
2.利用高校大學生相關法律社團來傳播法律觀點。高校的教育質量是與大學生課外實踐活動的參與程度成正比的。很多國內的高校都設立了相關的大學生法律社團,由于受法律信息來源及大學生對法律信息理解程度等因素影響,法律社團傳播法律觀點時容易出現信息偏差,各院系應組織社科部、團委、學生處等積極的響應,并及時給予指導和資金、行政等支持。另外,高校還可以引導大學生法律社團組織開展相關的法律實踐活動,例如組織大學生參與社區志愿者服務工作、旁聽公開審判、參觀監獄等活動,或者組織大學生利用假期開展社會實踐調研活動,包括社會治安問題、物業管理糾紛問題、家庭關系糾紛問題等,讓大學生通過參加校外法律實踐活動,實實在在地樹立起法律至上、依法治國的法律觀點。
3.完善高校學生申訴處理環節中的法律觀念傳播工作。2005年,我國制定的《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中有關學生申訴處理涉及5條內容,表達比較簡單,可操作性有限,對此許多高校都自行制定了有關學生申訴處理的實施細則。這些實施細則制定的公正與否,對申訴事件的大學生及參與人員今后的行為態度將起到一定的暗示效應,他們相信在公正的規章制度做出的結論也應該是公正的,這種信念上的暗示作用有利于形成大學生平等、正當、適用的法律觀念。如果做到高校申訴處理制度的更好完善,需要注意以下三點:(1)設立具有代表性和客觀性的高校學生申述處理委員會。該申述處理委員會應獨立于高校的行政管理機關,組成成員應具備良好的法律素養和中立公正的態度,較強的邏輯推理能力,能客觀地對待情感情等。申訴處理委員會成員應由法律專業人士,校內外知名專家學者、法律教授代表、相關領域家長代表、學生代表等按比例組成,但學校主要負責人、涉案相關部門負責人不得參與。(2)校內申訴程序公開化。學生申述處理委員會在審理各事件過程中,應該公開、公平、公正地對審理信息進行公開,做到不暗地操控。同時,處理事件的時候要注意聽證和規避制度,并做到公開審查結果。(3)明確學生申述處理委員會的權力。賦予學生申述處理委員會一定的變更學校原處分決定的權力,其復查決定才更具權威性,這也是依法治校精神的必要體現。
(三)高校有關部門積極利用新媒體有選擇地做好法律理論信息的傳播工作
在現代信息化社會,資源繁雜眾多,信息共享已是趨勢,高校大學生對各類信息絕對擁有自己的選擇權,學校已經不可能直接以單渠道傳播法律理論和觀點,而是可以通過媒體、網絡等高校大學生易于接受的方式,將新法律、法規傳遞給他們,幫助他們了解和認知法律,側面、間接地培養他們的法律意識。目前,高校相關部門和各院系領導、指導老師等可以通過建立“高校大學生法律信息網站”、微博、微信、空間等宣傳法律知識,網站可以設立社會版、就業版等,由學生干部實行分版塊責任制度,具體內容包括:提供法律基礎知識,法律相關信息,開展互動問題交流,社會熱點案例分析,組織開展法律相關活動等工作,高校可以指派相關法律專業教師進行指導、咨詢并把關。設立“大學生法律信息網站”的目地是為大學生提供一個法律相關問題的互動平臺,使其在獲得一定法律信息和基礎知識的同時,參與了問題的探討,加強了大學生之間的思想交流,有利于法律基礎理論的傳播,有利于加強大學生的自我保護意識,有利于學校在一定程度上了解學生的思想變化和想法,從而采取一定的相應措施。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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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女大學生 就業問題 對策分析
一、女大學生就業現狀
隨著社會總體就業形勢的改變,女大學生就業難問題變得更為突出。近幾年,各級各類媒體關于女大學生就業難的報道屢見不鮮,性別歧視成了職場焦點之一。
1 就業率
我國2005年的高等院校畢業生達到338萬人,其中女大學生占到44%。超過100多萬人不能及時就業,女大學生占大多數。而2007年的就業率統計顯示,男生就業率為83.0%,女生就業率為79.5%。一項專題調查則顯示,大部分學生投入找工作的時間為正常學習時間的30%~70%,女生高于男生8.6個百分點,但結果卻是男生就業率是女生的2倍。從部分地區的就業情況來看,也反映出女大學生就業率比男大學生明顯偏低。如杭州市婦聯針對去年應屆畢業的女大學本科生的就業情況,進行了一次調查。數據顯示,在同等條件下,女生就業的機會,只有男生的87.7%,女生的初次就業率也比男生低近9%。
2 就業渠道不完善
根據女大學生擇業的行為模式和男學生相比,女大學生很少會選擇直接去就業單位拜訪,更多會選擇家人、朋友介紹。在遭遇求職失敗后,大部分的女大學生在短期內會表現出消極心態,同時女大學生求職失敗的比例比男生多才多21%。從心理特點的角度分析,女性相對男性而言比較纖弱,心理上依賴思想較重、承受壓力的能力較差。在求職過程中,女大學生的心理承受能力更差,更易退縮焦慮、自卑自閉、不切實際,導致女大學生的就業變得更加艱難。另外,女大學生擇業選擇的面較窄,大多數女大學生在選擇工作時受傳統就業思想的影響較大,更多關注的是一些輕松、穩定、壓力小的行業,如國家機關、醫院、學校、等就業單位。
3 遭受性別歧視嚴重
很多參加了求職的女大學生紛紛表示“求職過程中性別歧視太正常了,沒有辦法”,相當一部分女生一方面對此憤憤不平,另一方面又不得不接受這樣的現實。近日,國內大學生就業第三方獨立調查機構麥可思研究院完成了一項針對女大學生就業的專項調查,該調查顯示,2010屆女大學生就業簽約率為21%,明顯低于男大學生的29.5%。很多用人單位在招聘的崗位上明確表示“只招男生”或者是在最后錄取的時候拒簽女生。另外,在全國婦聯的“女大學生就業創業狀況調查”中顯示,女大學生平均投出9份簡歷,才有可能得到一次面試或筆試機會;平均投出44份簡歷,才有可能得到一個意向協議;90%以上的女大學生感受到用人單位的性別偏見;56.7%的女大學生在求職過程中感到“女生機會更少”,特別是理工科女大學生“經常”感受歧視的比例最高。另外,在工資待遇方面,女大學生更是遭受到了不平等的對待,由于女性特有的生理周期、生育期、哺乳期等會對工作造成一定的影響,因此同等條件下在薪酬方面也只有男生的80%~90%左右。隨著工作年限的增長,女大學生晉升的機會也比男生也要小。
二、女大學生就業問題對策分析
1 加強法律支持與保障,切實維護女性公平就業的合法權益
我國的《勞法》和《婦女權益保障法》等法律對就業性別歧視早已作出禁止性規定,但由于條文過于抽象,缺乏應有的可操作性規定以及制度化的配套措施,無法在現實操作中消除就業性別歧視。因此,政府應加大這方面的工作力度,通過制定保障女大學生就業的相關法律,以法律手段規定各行業或企業接受女大學生就業的比例,將女大學生就業弱勢限定在一定的程度內。在這一問題上,我們可以借鑒西方發達國家的做法,即通過立法對女性從業者達到一定比例的企業在稅收上予以一定的優惠,從而鼓勵企業吸納女大學生就業,保障女大學生平等就業權,有利于整個社會秩序的和諧。
2 完善學校課程,提高女大學生的就業競爭力
青年歌唱家譚晶在今年的兩會上提出“建議高校設立有利于女大學生就業的技能課程,盡早安排學生接觸社會”。大學生從學校走上社會,職業生涯規劃發展是非常重要的一個環節。特別是針對女大學生的身心特點,通過拓展訓練,組織培訓,積極參與實踐等多種方式提高她們的手能力、科研能力、適應能力等。高校還應加強針對個別女大學生就業的輔導,幫助女大學生樹立正確的擇業觀、就業觀,同時通過開展就業技巧、求職心理健康、求職相關法律法規等內容的講座,增強女大學生的求職信心。
3 女大學生轉變就業觀念,加強自身綜合能力的培養
女大學生要努力提高提高自身的思想素質、業務素質、身體素質和心理素質;加強競爭意識、市場意識和主就業意識,努力把自己培養成文理兼通、視野開闊、富有創造力的人才。同時又要樹立自主創業的擇業觀,化消極被地等待用人單位的招聘為積極主地自我創造就業機會。在自主就業方面起到示范和先導的作用。所在學校、各級政府和整個社會都應該對女大學生的自主創業給予鼓勵和扶持。
4 就業政策上,加強扶持力度,創造對女大學生就業有利的社會環境
在社會和諧發展的大前提下,各級政府應高度重視女大學生的就業的情況,應制訂與市場經濟相協調的女大學生就業干預機制:修正和完善原有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完善保障平等就業的法律體系;深入開展男女平等基本國策的宣傳教育,形成支持女大學生創業的輿論環境,為女大學生提供有效的職業指導、創業咨詢,增強女大學生自我就業、創業的能力。
后宏斌(1992―),男,漢族,甘肅省定西市人,蘭州商學院隴橋學院2012級法學系本科生。
吳倩(1995―),女,漢族,甘肅省武威市人,蘭州商學院隴橋學院2013級法學系本科生。
摘 要:進入21世紀以來,隨著改革開放力度的加深,經濟、政治一體化的推進,高等教育招生規模不斷擴大,在校女大學生校外實踐期間權益保障的問題日益突出。導致此種問題出現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在于對在校學生的勞動保障身份確立的偏差上,造成了法律上的空白,滯后于社會經濟發展。本文試從勞動法角度對女大學生這一特殊群體校外實踐期間法律保護相關問題進行探析。
關鍵詞:女大學生;校外實踐;法律保護
一、女大學生校外實踐的內涵
校外實踐即把學校課堂中所學的理論知識,運用到實際工作中并加以檢驗,以鍛煉工作能力。由此我們可以得出,女大學生校外實踐就是在學習了所學的專業知識后,為了理論聯系實際,將知識運用到具體實踐過程中,鍛煉自己的動手能力、管理能力等實際操作能力的一種稱謂,以應對未來全社會女性整體就業形勢不容樂觀的壓力。
女大學生校外實踐具有三個突出的特點:其一,實踐目的的單純性。參與校外實踐的女大學生或是為了完成教學任務,或是為了提升個人綜合素質能力,獲取良好的就業渠道。其二,法律關系性質的差異性。校外實踐期間,學生和用人單位之間可能存在教育行政管理關系,也可能存在短期勞務關系。其三,權益易受侵害性。當前,在校女大學生為了賺取生活費用或者工作經驗,利用課余時間、假期到用人單位進行校外實踐的現象較為普遍。具體的勞動中,初出茅廬、涉世未深的女大學生權益受到侵害的情形時有發生,例如女大學生被單位同事性騷擾、勞動報酬被扣發、押金被騙走卻沒有找到工作等現象。究其原因,一方面國家沒有針對女大學生這一弱勢群體進行專門立法,與之相關的法律法規亦不完善,遇到相關勞動爭議難以得到傾斜性保護;另一方面,對在校大學生的勞動法律地位,學界存在爭議,女大學生勞動權益的保障缺乏理論的有力支持。
二、女大學生校外實踐期間勞動權益保護現狀及不足
――李某某勞務合同糾紛案之反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十二條之規定,在校生利用業余時間的勤工儉學行為,不應該視為就業,未建立勞動關系的情況下,可以不締結勞動合同。根據本條可以得出,在校女大學生并非合格的勞動法律關系主體,其本身有其獨特的身份特征,對校外實踐的目的進行分析,其在校期間參加校外實踐是其檢驗自己學習成果、獲取工作經驗的過程,并不是為用工單位創造價值的過程,不能認定為正式的參加勞動。從另一個角度考慮,在校女大學生的學籍信息、檔案信息均歸屬于學校,具有完整的組織人事關系,如果再存在一份勞動人事關系,則不利于國家對人才的培養和管理。以下以“女大學生李某某訴某繪畫工作室勞務合同糾紛案”具體分析。
2013年4月,某高校女大學生李某某到張某在張店的繪畫工作室工作,最終被錄用合格到山東陽信工作,任輔導教師主要負責高考美術培訓工作。任職期間從2013年4月10日至2015年3月18日,基本工資2900元,每月核發獎勵2100元(每月實發1950元),雙方約定,如果工作業績好,年終獎勵3~6萬元。工作前幾個月,張某一直按時給被告核發工資和獎勵,后幾個月一直存在拖欠情況,為使學生學習得到連續,李某并未給學生停課,仍然繼續上課到約定的工作期間,結束后,繪畫工作室共計拖欠工資及獎勵19000元,繪畫工作室出具欠條。李某申請仲裁,要求支付拖欠工資、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補償金,兌現年終獎金等。
筆者認為,申請人為在校女大學生,其與被申請人之間建立的勞動關系因缺乏主體要件故不應認定為雙方形成勞動關系。另據當事人陳述以及欠條、前期報酬發放情況,張某給被申請人提供勞務以及被申請人接受勞務均為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并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應予認可。故本案宜按照勞務合同處理,由被申請人支付欠條約定的勞務費以及獎勵款。我國司法實踐中對于該問題完全按照司法解釋的規定采取“一刀切”的方式,拒絕承認在校學生實習期間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同時,在校學生不符合勞動合同主體資格,雖然符合現行法律的規定和實踐的需要,但從國家保護勞動者的角度出發,從國家檔案管理制度出發,在校學生雖然不符合勞動主體資格,但是從在校大學生校外實習期間的具體情況分析,其符合勞動合同關系當事人的特征,采取“一刀切”的方式將其排出在外似乎對在校學生的勞動權利的保護有失偏頗。鑒于以上客觀事實,在校女大學生校外實踐期間,應該享有除計算工齡、社會保險之外的其他勞動權利,這樣將有利于保護在校女大學生校外實踐期間的合法勞動權益。
此外,女大學生校外實踐期間,用人單位扣押身份證件、學生證件,部分用人單位強制要求女大學生繳納“押金”現象普遍存在。同時,用人單位違反工時制度,侵害女大學生工資、經濟補償金,違反勞動安全衛生法,侵犯女大學生人身權利的行為時有發生。
三、女大學生校外實踐期間勞動權益保障之提升
女大學生是未來勞動力市場的不可或缺的一員,是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重要力量,是祖國的未來,針對當前女大學生校外實踐期間相關權益受到侵害的現狀,筆者認為各方應該從以下幾方面做出改變和努力。
首先,提高女大學生自身素養。女大學生在校外尋求校外實踐時應提高警惕,學會識別單位的性質及人員的真實性,以免受騙。當前女大學對于勞動法律未有接觸,對侵權行為的內容及申訴方式較為陌生。當具體的侵權行為發生后,女大學生因生理和心理方面的特殊性處于弱勢地位,無法通過合法途徑和渠道維護自己的合法利益,多數女大學生采取妥協與放棄的態度。另外,有少部分的學生受到侵害后付諸于法律,但因舉證原因或沒有足夠經濟實力等原因而放棄。作為女大學生個體,要端正校外實踐態度,轉變實踐觀念,加強相關法律法規的學習,提高自我維權的意識和能力,遇到侵權行為的發生,能夠勇敢地利用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其次,明確實踐接收單位責任。鑒于女大學生校外實踐時間短、具體實務操作能力差、占用用工單位資源以及安全顧慮等諸多因素,當前許多企業和單位不愿意給女大學生提供校外實踐的機會。作為用工單位,要勇于承擔責任,不斷提高單位形象,健全相關的管理制度,探索合理地激勵和約束機制,給參與實踐的女大學生提供和諧的用工環境。
再次,加強高校校外實踐工作管理。當前高校人才培養時間周期長,與市場需求脫鉤現象普遍,作為高校要嚴格校外實踐管理,注重管理,加強監督,成立女大學生校外實踐權益維護中心,建立非誠信實踐單位資料庫。學校可以在就業指導部門增設一個相應的維權部門,對于女大學生在校外實踐期間出現的權益受損現象給予幫助。
最后,完善國家相關法規、政策。立法上出臺針對于女大學生這一特殊群體的保護法規,明確校外實踐期間女大學生的身份;制定相應的政策,鼓勵相關用工單位接受女大學生進行校外實踐活動;構建和完善合理的女大學生權益司法保障和救濟體系。
(作者單位:蘭州商學院隴橋學院)
本文課題為蘭州商學院隴橋學院大學生科技創新項目。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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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大學生就業 法制化 現狀 對策
[作者簡介]李斌(1978- ),男,江蘇連云港人,江蘇理工學院,講師,研究方向為思想政治教育;束建華(1983- ),女,江蘇鎮江人,江蘇理工學院,講師,研究方向為思想政治教育。(江蘇 常州 213001)
[中圖分類號]G647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4-3985(2014)27-0117-02
隨著高等教育的大眾化,大學生就業方式也發生了根本性的變化,從傳統政府分配逐漸轉向市場中的雙向選擇。市場經濟的迅速發展和社會競爭的日益加劇,已給大學生就業帶來了一系列新問題,基于此,我國十分重視大學生就業問題,頒布了一系列政策法規,來維護大學生就業合法權益。然而,現實中大學生就業合法權益受到一定損害,大學生就業法制化情況不容樂觀。因此,加強和完善大學生就業法律保障,實現大學生就業全過程法制化尤為重要。
一、大學生就業法制化現狀
(一)高校在大學生就業工作中法制化缺失
1.學校就業工作目標與大學生就業目標存在一定的偏差。隨著國家將高校招生規模與大學生就業率相掛鉤,大學生就業率成了考核高校領導的重要內容,高校主管就業部門也將就業率各項考核指標分解到一線部門,完成就業率是目前高校的重要任務。如何讓學生找到一份工作,完成一份就業協議,成了高校就業的主要內容。大學生就業目標,是通過幾年大學專業學習,能夠找到一份收入高、工作壓小、社會地位高、福利待遇好的“好工作”,大部分大學生圍繞著增加自身專業技能,不斷提高就業砝碼,找一份適合自身而穩定有發展空間的工作,不想在初次就業中遷就自己。大學生對畢業后第一份工作十分重視,他們渴望有充分的就業機會、公平的就業環境、合理的就業結構、和諧的勞動關系。可見大學生就業目標的滿足是多方面的,這與高校就業工作目標存在著一定的偏差。大學生就業目標需要法制化的保障。
2.缺乏對大學生就業的法制化教育。在高校就業目標偏向追求大學生就業率的情況下,高校在就業指導中缺乏對大學生就業法規知識的普及,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1)高校對國家相關法規不重視。(2)高校自身就業法規缺乏。(3)對學生相關法規普及缺乏。
3.缺乏健全專業機構和人員配備。近幾年大學生就業中,時常出現就業法律方面的問題,給大學生的就業帶來了不利影響。在調查中,大部分大學生不知道自己在發生就業糾紛時,該怎樣去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作為大學生的母校,此時應該為其提供強有力的保障,維護大學生就業合法權益。然而許多高校沒有設立大學生就業法制化的專兼職機構,人員配備更無從談起,大學生就業法制化還處在比較混沌的狀態,即使有也形同虛設。高校大學生就業法律幫扶機構和人員配備的缺失,嚴重制約了就業法制的指導效果,不利于大學生就業的法制化的落實。
(二)用人單位聘用畢業生法制化工作缺失
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社會各單位的發展水平也參差不齊,在用人的觀念和法律意識上,也存在很大的差別,有的用人單位想方設法侵占大學生利益,以謀求自身的利益,這嚴重損害了大學生的合法權益,主要表現在以下三個方面:(1)勞動合同的不平等。通過簽訂不平等的勞動合同,以所謂合法的方式來約束大學生畢業生為其獲取更大的利益,無視法律的公平。(2)通過設置各種陷阱侵害大學畢業生的合法權益。通過華麗的口頭承諾、延長試用期、扣押各種證件和收取各種培訓費用等方式,侵害大學生就業合法權益。(3)隨意調動或開除大學生畢業生。有些單位隨意以單位的名義,強行安排大學畢業生加班,在不征求大學畢業生個人意見的情況下,隨意調換勞動崗位甚至將其開除。用人單位聘用畢業生法制化工作缺失,在中、小、微企業表現得尤為突出。
(三)人才市場在大學生就業法制化工作中存在缺失
改革開放以來,特別是20世紀90年代以來,我國人才事業得到了長足的發展,人才市場也顯現出向非公有制單位發展的現象,人才市場在大學生就業法制化工作中存在缺失,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1)法制宣傳不到位。人才市場作為基層組織,存在法制宣傳形式單調、積極性和主動性差、缺乏長效機制等問題。就業法制宣傳仍停留在宣傳欄、標語等宣傳形式,存在缺少創新而呈現滑坡、減弱甚至沒有的狀況。(2)程序不規范。主要表現在對用人單位審核把關不嚴,導致了很多用人單位虛假宣傳,甚至讓一些騙子公司“冠冕堂皇”進行招聘,嚴重影響了大學生的就業。(3)對人才市場監管不到位。雖然國家和各地對人才市場都有相關的制度進行約束,但在實際中“馬路邊”的人才市場亂象叢生,拉拽哄騙招聘現象依然存在。
(四)大學生自身法制意識淡薄影響了就業法制化
1.主觀方面。大學生往往都處在心理的發育期,特別是“90后”的大學生,常常表現得以自我為中心,不喜歡別人干涉和約束,特別對法律方面的問題,內心關注度很低。同時,大學生的世界觀、人生觀尚未完全確立,對大學生就業工作還缺乏一定的認識,導致了大學生對就業方面的法律知識,沒能引起足夠的重視,許多大學生對就業等相關法規政策知之甚少,內心深處并不愿意去關注和重視。高校畢業生法律意識的淡薄,使其忽略了在就業過程中自身合法權益的維護。
2.客觀方面。社會上一些腐朽思想和不良風氣,正在潛移默化地影響著大學生的價值觀。分配不公、貧富分化、拉關系走后門等現象,時刻在刺激著大學生的神經,極易使大學生價值觀出現個人化傾向化,也使大學生對法律公平性產生懷疑。這些因素嚴重影響了大學生對就業法規的學習和落實。再加上高校對就業法律認識不到位,法律教育薄弱,導致了大學生對就業法制教育逆反心理的產生,嚴重影響了大學生就業法制化的落實。
二、加強大學生就業法制化的對策
(一)高校的對策
1.學校應轉變就業觀念,在法制化的基礎上追求高質量就業。黨的“十”報告中提出“要推動實現更高質量的就業”,這是經濟發展的趨勢,也是社會發展的要求。從原來人們關心的就業數量(就業率),轉變到對就業質量的要求。大學生高質量的就業離不開法制化的保障,只有在法治化體系內進行的就業,才有可能是高質量的就業。因此,高校應該認真地看待大學生在就業過程中出現的法律問題,將大學生法律意識和法制觀念的培養放在重要位置。對大學生就業中出現的法律問題,及時處理并加以研究分析,工作中堅持以學生為本,轉變就業指導觀念,加強對大學生法律意識的培養和教育,讓即將走上工作崗位的每位大學畢業生,知法、懂法、守法、依法、用法,在法制化的基礎上追求就業率、追求高質量就業,實現就業質的提升。
2.建立大學生就業法律援助機構。大學畢業生在就業初期,因自身社會經驗少,在出現就業糾紛時,往往很難處理好,使大學生處于被動處境,這時他們最需提供法律援助,對他們而言最好的法律援助方就是自己的母校,原因有以下三點:一是畢業生信任自己的母校,有利于問題的解決;二是母校了解自己的畢業生,有利于問題的解決;三是高校是用人單位和畢業生的中間人,有利于問題的解決。因此,高校應及時建立大學生就業法律援助機構,為學生主持公道,伸張正義,維護畢業生就業的合法權益。高校在建立大學生就業法律援助機構時,應充分利用學校和社會資源,吸納校內外法律從業人員和相關專業學生,成立就業法律咨詢援助機構,加大對相關人員的培訓,通過場所咨詢、網站咨詢、電話咨詢、電子郵箱、QQ 群、微信等途徑,為畢業生提供法律援助。
3.加大對大學生就業法律素質的培養。高校就業指導部門要充分意識到在依法治國背景下,法律素養和法律觀念是當代大學生就業必備的素質,也是高校教育的重要內容之一。首先,重視大學生就業指導中法律師資隊伍建設,建立一支既精通就業政策又熟悉學生情況的師資隊伍,提升就業指導的實效性,通過送出去和請進來的方式,加強對就業指導教師就業法律知識和技能的培訓,提高師資隊伍的專業水平。其次,制訂科學合理的大學生就業法律培養計劃,將就業法律教育作為重要的就業指導課內容,在學生中進行教授,不斷灌輸大學生的維權意識、契約意識、合同意識、司法意識、從思想上引導大學生就業法律意識的形成。再次,加大對大學生就業法律素質的培養,是大學生自我保護和避免違法的重要保障。通過到法院參加觀摩旁聽,開展教學模擬法庭,對學生就業中遇到的案例進行分析,舉辦各類講座、競賽、主題班會和模擬招聘等形式,讓學生通過實踐,不斷接受和提升就業法律方面的知識,因人而異地進行個別咨詢、輔導和幫扶,達到就業法律幫扶的實效。最后,加強就業法制化方面工作的研究,不斷鞏固和提高學校就業法制化的水平。積極推動就業法制化方面的理論研究和實踐探索,開展就業法制化建設,對就業殊群體幫扶等多方面的問題,進行專題研究,逐步提升就業法制化的水平。
(二)政府有關部門的對策
1.規范用人單位人事制度。規范用人單位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法規,加大勞動工資和人事管理制度的落實。用人單位對聘用大學生實行合同化管理,所有聘用人員都必須與用人單位簽訂聘(雇)用合同。大學畢業生的人事檔案和聘(雇)用合同,必須交有管理資質的檔案管理部門統一管理;加大對用人單位人事部門的就業法規政策的宣傳與培訓,灌輸依法用人合法管人的法制化思想。
2.嚴厲監督、打擊用人單位招聘和用工的違法行為。各級勞動保障監察機構,要不定期對用人單位存在違法招聘和使用大學生畢業生的情況進行抽查回訪,對違法現象嚴厲打擊,讓用人單位的領導干部和決策層,認識到違法用人成本的昂貴。同時,勞動保障監察機構應加強對聘用人員的宣傳,讓其對用人單位的違法行為,早舉報、早制止,服務前移暢通投訴渠道。
3.部門聯動,完善對用人單位的綜合考評。勞動保障監察機構應會同工商、稅務等部門,對用人單位進行多角度綜合評價,從不同的角度,對企業生產經營和人事聘用等方面進行考核、評價、比較,掌握用人單位全面生產經營狀況和人事管理情況。建立誠信檔案,及時向社會公開,使大學畢業生對應聘的單位有一個清晰而全面的認識,維護大學生畢業生就業的合法權益。
(三)大學生應主動學法、懂法、用法,維護自身就業合法權益
首先,大學生是就業法制化中的主要因子,大學生自身更應樹立法律意識,自覺學習法律,認識法律的權威性,依法辦事。其次,熟知就業法規中的各項條款和內容,是維護自身就業合法權利的保障。只有對相關法律條款的知曉,才能發現就業中的違法行為,利用法律武器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再次,樹立權利和義務相一致的觀念。法律是一把“雙刃劍”,它保障的是雙方或多方的公平,大學生應自覺約束自己的就業行為,就業中相關合同或協議的簽訂,既是對自身權利的保護,也是對自身義務履行的約束,得到法律保護的前提必須守法。最后,充分利校內外各種學習資源,不斷彌補自身法律知識的欠缺,加強大學生就業中各種法規學習,認真分析研究各種案例,增強發現問題處理問題的能力。
[參考文獻]
[關鍵詞]大學生;法律素養
中圖分類號:D64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6-0278(2014)01-203-02
一、開展大學生法律素養研究的背景及研究方法
(一)研究必要性及意義
1.“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治國方略的確立和實施,客觀上要求高校培養的人才必須具備較高的法律素質。
2.從當前大學環境來看,大學生群體中諸如馬加爵、藥家鑫等嚴重犯罪案件的發生,引發高校法治教育在學生德育工作中的思考。
(二)基于實證調研方法的我校大學生法律素養研究
本課題的研究,以實證調研的方法為主要研究方法,結合文獻分析方法和訪談的調研方式,從大學生對法律的總體關注程度、法律信仰、法律監督、法律的作用、影響我國法律執行的原因、大學生的規則意識、對待自我利益受損和他人利益受損的態度、以及具體到我校大學生對法律類課程的態度等多方面進行調研。
二、我校大學生法律素養情況分析
共發放問卷90份,回收88份。調研對象為除法學外的會計、審計、國際商務、人力資源管理、企業管理、旅游管理、工商管理、統計、信息管理與信息系統、經濟學、國貿、物流管理等十多個專業的我校大學生,從范圍上保證了調研的科學性與普遍性。從結果來分析,呈現以下特點:
(一)對法律的總體關注度很低
以新聞報道、網絡信息等電子媒體了解法律為主要途徑,通過法律課程、講座、課外閱讀相對較少。當問到“您是否關注國家的立法活動或法律報告”時,65.91%的同學選擇了“偶爾關注”,選擇“經常關注”的只有9%,另外有21.59%的同學選擇“幾乎不”,3.4%的選擇“從不”;當問及“您一般從哪些方面了解法律”時,選擇比例最高的是“新聞報道”,占34%,其次為“網絡信息”,比例占19.8%,而“社會宣傳”和“報刊書冊”的比例分別為15.74%和12.18%,值得一提的是,選擇“課堂學習”的比例占10.6%,有7.6%的學生選擇了“校園講座”。
(二)對法律的權威性信仰的占59%,法律至上的觀念較弱
27%的同學選擇了“無特別法律信仰”。還有11.36%的同學認為“法律是當權者的玩具”,有2.27%的同學認為“法律與我無關”。
(三)普遍對我國目前法律的有效性持較悲觀態度
認為沒有充分保護勞動人民的利益;而對于法律的監督有著正確的認識。有70.45%的同學認為我國目前的法律“略有不平等,并且沒有充分保護底層勞動人民的利益”,有19.32%的同學認為我國目前的法律“對所有公民是平等的”,7.95%的同學表示“不知道或不關心”。當問及“您認為對法律的執行哪些監督是有效的”,選項“群眾、司法機關、行政機關、新聞媒體和網絡,分別占20%、23%、21%、22%和13.7%”。
(四)對法律的作用具有正確合理的認識
大部分學生認識到了阻礙法律執行的原因,但一些學生過分夸大了法制建設的困難和法律本身不健全的一面,少數司法不公正、司法腐敗被放大。對于法律作用的認識方面,普遍認為法律在“保護公民利益”和“處罰違法犯罪”方面的作用。只有3.6%的同學選擇了“不清楚”,從整體看,我校大學生對于法律的作用有著正確認知。而當被問及“您認為影響我國法律執行的主要原因”時,25.85%的同學認為“法制不健全”,16.1%同學選擇“法律沒有足夠多的權威”,23.9%的同學選擇“執法不嚴”,28.78%的同學選擇“存在一些司法腐敗”。
(五)對大學生犯罪問題的態度上
我校大學生持消極和放任的態度,只有少數同學認為大學生受過較高教育,不應該犯罪。由于處于社會轉型期的特殊時期,大學生價值觀、法治意識淡薄、社會大環境影響成為主要原因。當問及“您對大學生犯罪怎樣認識”時,有54.55%的同學認為“很正常,大學生也是社會成員的一份子”,而只有20.45%的同學認為“不可理解,畢竟大學生都受過較高教育”,剩下的25%的同學選擇了“不好說,反正自己不會犯罪”。而對于“導致大學生犯罪的主要原因”,33%的同學認為是“個別學生的人生觀,價值觀出現了問題”,20.5%的同學認為是“法治意識淡薄,抱僥幸心理”,12.5%的同學認為是“家庭畸形教育”的結果,有17.5%的同學選擇了“社會大環境”的影響,另外有10%的同學選擇“客觀現實所迫”,還有5%的同學選擇“學校法制教育的力度不夠”。
(六)對法律的掌握和理解還停留在感性層面,而對于與自己切身相關的法律知識缺乏理性的、系統的掌握
如,關于盜竊罪的理解。當問到“偷拿被人300元占為己有,是否構成犯罪”和“偷拿別人一部手機”時,有將近90%和97%的同學確定“已經構成犯罪”。但當問到“你知道偷盜價值多少金額的的東西會構成犯罪”時,只有23.86%的同學選擇了正確答案“300-500元”,37.5%的同學選擇了“1000元以上”,不到5%的同學選擇了“3000元以上”,34%的人選擇“不知道”。在對“《勞動法》里規定的試用期最長時限”進行的調研顯示,40.91%的同學選擇了正確答案“六個月”,剩余同學均未選對。
(七)普遍具有較強的規則意識
在“對于公路上闖紅燈的行為”進行調研顯示,只有8%的同學認為“不必大驚小怪,很常見的現象”,剩余將近92%的同學均認為對于這種行為“應嚴格禁止和加以處罰”和“應該加強宣傳教育”。
(八)總體法律素養不高
法律意識相對淡薄,法制觀念不強。有相當多的同學“迫不及待”地想加緊學習法律知識。在“您認為當前大學生群體的的法律素養總體怎么樣”進行選擇時,有63.6%的同學認為“一般”,有將近16%的同學甚至“表示憂慮”,只有19.3%的同學選擇“還不錯”,1%的人認為“很好”。對于“您覺得應該加緊學習法律知識嗎”的調研顯示,有達44.3%的同學選擇“迫不及待”,39.7%的同學認為“目前涉及不多,可以先緩緩”,有15.9%的同學選擇“現在掌握的法律知識足以應付可能發生的涉法問題了”。
三、針對我校大學生法律素養所存在問題之有效對策
(一)引導大學生樹立正確的法制觀念,建立起法律信仰
要正確看待當前社會中存在的某些司法腐敗、執法不力和徇私枉法等現象,主流還是有法必依、違法必究。另外,引導學生要從嚴格遵守校紀校規做起,建立起強烈的誠信意識(如考試誠信,杜絕作弊),強化規則意識。
(二)進一步提升大學生對于法律的認知和關注度;拓寬法律學習途徑
鼓勵他們通過各種途徑多關注國家立法、法律頒布、修正案等活動,多看《今日說法》等各類普法節目。除傳統新聞媒體、報刊雜志等之外,可以廣泛開展法律實踐活動;運用校園文化載體多渠道多形式加大法制宣傳力度;發揮課堂教學的主渠道作用;多舉辦法律類講座;開展形式多樣的案例討論(對非法學專業)等。
(三)更加重視進行大學生人生觀、價值觀教育,始終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體系作為思想政治工作的指導原則
尤其要加強針對個體的教育引導,及時發現問題。如針對個別偷竊(工作中常遇到)、心理問題可能導致的極端行為等具體情況,采取有效教育引導、法律知識普及等方式方法,將可能的違法犯罪隱患扼殺在搖籃中。
關鍵詞:高校; 學生團體; 法律風險; 應對措施
中圖分類號: G471 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672-9749(2010)04-0132-03
“學生團體”是指在校在讀并有正式學籍的學生自愿組成,為實現會員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開展活動的非盈利性的學生組織。[1]高校學生團體是大學生自我發展、接觸社會實踐的重要平臺,也是高校開展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載體。近些年來,高校學生團體發展迅猛,活動空間不斷擴大。與此同時,隨著我國法治建設持續深入,大學生法律意識不斷增強,相比之下,高校管理部門的法律意識和對學生團體的管理水平卻顯得落后,給高校的穩定和發展帶來了法律風險。對這些法律風險的成因予以分析并提出改進建議,對推進高校學生團體管理,提高高校的法律風險防范意識和能力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一、高校學生團體管理中的法律風險
高校學生團體管理中的法律風險,是指高校在管理學生團體的過程中,因未能適應外部法律環境的變化或者因管理制度和行為不合法或不規范導致負面法律后果發生的可能性。當前,我國高校學生團體管理中存在的法律風險主要有以下幾方面:
1.高校對學生團體的管理未能適應外部法律環境的變化而產生的風險
隨著我國法治建設的深入,教育法律法規不斷出臺和完善,依法治校和依法管理的要求也越來越高。高校管理部門未能及時了解相關法律規范的變化和要求并自覺對自身的管理制度進行修正和完善,導致管理制度不合法或不規范。如現在許多高校在其管理文件中仍將“學生團體”稱為“學生社團”,但“學生社團”是1990年原國家教委頒布的《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所采用的舊稱謂。我國《高等教育法》在1998年即已采用“學生團體”的稱謂,教育部2005新頒布的《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再次確認使用“學生團體”這一稱謂,且在之后教育部高校學生司組織編寫的《解讀》(簡稱解讀)一書,專門對這“一字之差”稱謂變化的意義做了詳盡說明。[2]而許多高校顯然是沒有留意到法規的變化,或未能及時跟進對本校管理文件做修改,甚至在近期仍有高校出臺類似“××大學學生社團管理規定”的文件,文件中也繼續使用“學生社團”的稱謂,這類文件的合法性和規范性顯然是有問題的。
2.高校管理學生團體的行為違反相關法律規范產生的風險
我國的教育法律法規對學生團體的設立及活動一方面給予充分的支持和保障,另一方面也有相應的規范和限制。但在實踐中,長期以來各高校對學生團體管理的隨意性較大,一方面存在任意限制學生團體成立和活動的現象。隨著大學生法治意識不斷增強,許多學生開始有意識地依據相關法律質疑高校管理學生團體的合法性:即高校究竟有無權力限制學生組織、參加學生團體及其活動,如果有,其權力邊界在哪里,是否符合有關管理程序。甚至有學者指出:“教育行政部門和一些高校對社團實行的嚴格的管理措施,其合法性值得懷疑”[3]。另一方面,跨校成立學生團體、組織學生活動,利用學生團體進行盈利性活動和宗教活動的情況時有發生,高校有關管理部門缺乏監管,甚至大開綠燈,這也顯然不符合法規的要求。
3.高校因學生團體活動所造成的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而承擔法律風險
如果學生團體在校內外活動過程中出現學生人身或財產損失,或者造成他人人身或財產損失,那么對學生團體負有監管責任的高校很有可能會面臨法律糾紛,甚至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賠償責任。第一,人身傷害賠償責任風險。現在高校的學生團體活動形式多樣,范圍廣泛,但活動也常存在安全隱患,活動中出現學生傷亡事故的情況時有發生,如果高校監管不到位,學生團體在組織活動過程中因法律上可歸責的事由而造成團體成員或第三方人身傷害時,高校就面臨著學生家長或該第三方要求學校承擔人身傷害賠償責任的風險。第二,財產損失賠償責任風險。學生團體在組織活動過程中經常會涉及與高校外其他個人、組織之間的經濟往來,甚至簽訂各種民事協議,如各種形式的拉贊助,合作舉辦活動等,這些活動也會產生相關的法律糾紛。當學生團體在組織活動過程中對第三方造成侵權或違約時,高校監管中如果存在過失,也有可能因此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二、高校學生團體管理中法律風險的成因
1.高校管理部門的法律意識淡薄,對法律上的權利義務認識不清
首先,高校管理部門依法管理和風險防范意識比較薄弱。在制定相關規章制度和對學生團體進行管理的過程中,往往不注意去了解和研究相關法律法規,也不重視按照法律法規的要求規范自己的管理行為,習慣了以行政手段來管理學生,更意識不到學生團體會給學校帶來法律風險。其次,高校管理學生團體的相關部門和老師普遍缺乏相關法律知識和法律適用技能,對學生團體管理過程中相關的法律權利義務認識不清。一方面不了解自己管理的權力邊界在哪里,管理正當程序是什么;另一方面,對學生團體與高校之間的法律關系及學生團體與高校外其他個人、組織之間的法律關系認識不清,沒有意識到當學生團體其與高校外其他個人、組織發生糾紛時,高校也有可能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2.高校對學生團體的管理存在較多漏洞和不足
近些年來,高校學生團體發展迅猛,學生團體數量急劇增加,學生團體的類型及活動范圍也大大擴展;與此同時,學生權利意識和法律意識逐漸增強。相比之下,高校的管理有些跟不上形勢的發展,存在不少缺陷。
首先,管理主體不明確。學校一些部門出于行使部門職能便利的考慮往往自行指導、組織學生團體。政出多門,各自管理職權不清晰,出現有些學生團體多個機構管理,學生團體無所適從而一些學生團體則無人管理的情況,一些學生團體不注冊即開展活動,出現侵害會員權益的情況也無人過問。其次,管理制度混亂。與管理主體不明確相對應,許多高校在學生團體管理上也往往缺乏明確和便于操作的管理制度和管理機制,管理的隨意性比較明顯。對學生團體的成立、注銷、活動開展、工作考核、評優獎先、財務管理和監督、隊伍建設等方面規范不夠完善,不能對學生團體發展中常見的問題進行全面合理的規范。有些情形下對學生團體管理過嚴,事無巨細均予以過問,從而使學生團體成為事實上學校職能部門的延伸;有些情形下則對學生團體放任自流,不予過問,沒有盡到監管責任。第三,學生團體運作規范缺失。主要表現在:學生團體沒有自己的章程,或是章程過于簡單,學生團體成員的責任和義務不明確;學生團體的內部組織不健全,學生干部缺乏制度意識,不按照學校和組織本身的制度活動,學生活動有序性和規范性不強;學生團體的內部財務管理和檔案管理混亂,有些團體出現亂收會費、經費使用混亂、私刻印章、章程落實不力等問題。這些管理上的問題增加了學生團體引發法律糾紛的可能性,使高校管理工作面臨法律風險。
3.高校未建立起有效的法律風險監控制度
首先,許多高校缺乏專門的法律監控部門和人員。目前,有的高校設置了專門的法律機構(如政策法規處),配備了主管依法治校工作的學校領導,但許多高校沒有設立和配備,甚至也沒有專職人員負責法律監控方面的事宜,即使是前者,法律監控方面的職責也非常單一,較多的只是提供咨詢和參謀。這樣的人員安排不可能起到有效防范法律風險的作用。兼職法律顧問很難深入高校管理的方方面面,很難協調校內外方方面面的關系。其次,在法律風險評估方面,高校一般只注重對事后補救措施(如訴訟)的法律風險分析,缺乏對事前、事中法律風險的關注;注重對個案法律風險的分析,缺乏對法律風險的整體評估。[4]
三、高校的應對措施
1.高校應進一步樹立依法管理的觀念,培養法律風險防范意識
必須對學生團體管理部門人員進行法律培訓,幫助他們熟悉與高校學生團體相關的法律法規,幫助他們掌握在管理中適用法律的方法和技巧。尤其是要讓管理人員樹立行使權力的正當程序觀念和尊重、保護學生權利的觀念;要加強對老師和學生團體干部的法律風險意識教育。盡量結合相關案例,讓師生了解學生團體活動中可能產生的法律風險及對學校的危害,讓他們掌握一些防范風險的方法和技巧。而且,相關的法律學習和培訓應該是定期的和經常性的,對管理學生團體的老師和學生團體干部的培訓內容也應各有側重。
2.高校要厘清對學生團體所涉及法律關系的認識,明確在管理學生團體中法律上的權利義務
首先,要厘清學生團體與高校之間的法律關系。一方面,學生團體相對獨立于高校行政管理機構。學生團體不是高校管理機構的延伸,而是學生自發、自愿組織、參與的群眾性組織,具有獨立性;另一方面,學生團體應在法律、法規規定的范圍內活動,服從學校的領導和管理。高校保障學生團體依法組織、正常運作的權利。學生與高校之間,實際存在權利與約束力之間的一種張力。學生在高校管理框架內有權利組織、參與學生團體。同時,高校基于且僅能基于實施高等教育的目的,對大學生具體組織、參與什么學生團體,如何組織、參與學生團體作出限制,但高校應該就這種限制作出合目的性解釋。其次,要厘清學生團體與高校外的個人、組織和機構之間的法律關系。尤其是當學生團體與校外個人和組織發生民事法律糾紛時,高校在法律上會有怎樣的權利義務?筆者認為,學生團體在民事法律關系上屬于一種民法上的“個人合伙”,團體的組織機構代表全體成員在支付開展活動必需費用及接受捐贈方面實施民事法律行為,形成各種民事法律關系。在民事訴訟中,全體成員作為共同訴訟當事人參加訴訟。同時,我們必須承認學生團體的獨立性也是“相對的”,因為我國高校對于學生團體活動有很大的支配權限。所以,一旦發生民事法律糾紛,應視學生團體在該活動中行為的獨立程度而作出不同判斷。如某些學生團體(諸如廣播臺)由高校直接領導,其活動場所、活動設備、運作經費也直接或間接源于高校,而在某些情形下,有些學生團體雖然獨立運作,但在民事活動中高校作出了某種強制性的指示,或者在財產方面有所混同,這兩種情形下學生團體應視為代表高校從事民事活動,其民事權利和義務及產生的民事責任應直接歸于高校。
3.高校要提高監管水平,實現學生團體管理的規范化
首先,應制定、完善校內的學生團體管理相關規定。主要包括組織規范、運作規范、責任規范等。對學生團體的管理部門、設立條件、申請程序、運作規則、財務管理、責任追究等作出明確規定,避免學生團體管理的隨意性,提高其形式上的合理性。其次,應明確領導、管理、指導學生團體的主體。學生團體的管理一般分為三個層次:高校黨委是學生團體管理工作的領導部門,高校團委是學生團體的具體管理部門,而學生團體的指導工作,可由高校宣傳、學生管理、教務、科研等部門負責,同時應為其選派指導教師。應該在學生團體管理制度中將領導、管理、指導行為加以區分,交由上述部門分別行使,才能實現各個部門間相互配合、相互補充的統一管理架構。這樣,一方面使得管理的規范化得以實現,提高管理實效,另一方面也從制度上杜絕了“重復管理”及“管理空白”的局面。第三,應加大監管力度,督促學生團體實現組織、運作的規范化。要加強指導教師、指導部處、院系的作用,敦促其完善學生團體內部章程,細化運作規則、財務制度等,以實現其組織、運作上的規范化;應完善對學生團體及其干部的考核、激勵機制,并對學生團體干部進行定期培訓,促進學生團體內部自我管理和約束。
4.要建立對法律風險的整體評估制度
首先,要結合與學生團體相關法律法規的發展變化狀況,對高校的相關規章制度進行清理和排查,務必要使高校的管理制度跟進法律規范的變化和發展。其次,要利用扎實的職業素養,采用風險分布圖的形式對法律風險進行準確識別。再次,要結合法律風險的種類、發生概率、持續時間、發生頻率、關聯性、解決成本以及可能造成的損害程度等因素,對法律風險進行定性、定量分析和分級。通過對法律風險的整體評估,有利于明確法律風險的分布狀況和嚴重程度,有利于明確防范的重點和措施,有利于對法律風險的事前防范和事中監督。四是要建立完善的法律風險管理流程。在流程中明確易產生法律風險的關鍵環節,圍繞關鍵環節,進一步明確行為人行為的方式、形式、時效等。同時,我們建議高校設置法律風險防范的專門機構或配備專職人員,這對高校加強風險防范能力大有幫助。[5]
參考文獻
[1][2]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解讀[M].北京:旅游教育出版社,2005:86,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