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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社會保險管理體制的現狀及存在問題
1998年政府機構改革時確立了我國社會保險管理體制的基本框架: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是社會保險的行政管理機構,主要負責制定全國的保險規劃及其有關方案和政策,制訂社會保險有關法律、法規,領導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做好社會保險管理工作;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屬事業單位性質,主要負責社會保險費的核定、征集、記錄和社會保險待遇的審核、支付以及社會保險個人賬戶的登記、管理等具體的社會保險業務;財政部門參與研究社會保險政策的制訂、基金監管等。總體來看,現行社會保險管理體制的設計與原來分散的管理體制相比,有了很大進步,但在實際運行中,還存在一些問題。
1.社會保險費征繳主體不統一。《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規定,社會保險費的征收機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可以由稅務機構征收,也可以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征收。這樣的規定使得多數地區實際上有兩個社會保險費征繳主體,企業繳納稅費要面對兩個部門,增加了企業繳費的負擔,兩個征收機構并存,無形中增加了征收成本,也使社保與稅務部門之間的關系難以理順,不利于社會保險費的征收。另外,隨著社會保險覆蓋面的不斷擴大,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征收社會保險費也不利于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中心工作的開展。
2.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名目繁多、機構重疊。現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有的按險種命名,如醫療保險管理處、工傷保險管理處、養老保險管理中心等,有的稱社會保險公司、社會保險管理處、社會保險管理局等,甚至有些地區五大險種由多個部門分頭管理,有的城鎮、農村養老保險機構分設,造成機構重疊,重復投資,大大增加了社會保險制度的運行成本。同時,名目繁多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還造成一些參保人員無所適從,不知往哪個單位領取社會保險待遇。
3.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主體不明確。自1998年社會保險基金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規定以后,多數地區社會保險費改由稅務機關征收,社會保險基金全部納入社會保險基金財政專戶管理,對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主體是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還是財政部門,機關法律法規沒有明確,以致在實際操作過程中,造成多頭管理。
4.社會保險基金監管乏力。按照現行社會保險基金監管體制,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集社會保險資金行政主管與投資運營于一體,對社會保險基金的使用,則由下屬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監管,兩者的行政隸屬是上下級關系,因而無法實現有效監督。而財政部門和審計部門依法對社會保險基金實施監督也顯得力不從心,有些地區雖然設立了社會保險基金監督委員會,實際上也只是有其名而無其實,沒有真正實施監督作用。
二、完善社會保險管理體制的現實意義
1.完善社會保險管理體制,有利于加快完善社會保障體系。社會保障是和諧社會建設的重要制度保證和基礎工程,社會保險是社會保障制度的核心內容。我國的社會保險主要由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和生育保險5個險種組成。由于社會保險涉及的對象范圍廣泛、人數眾多、資金量大、利益關系復雜、資金分配剛性特點突出,使得社會保險管理十分復雜。截止2005年底,全國養老、醫療、失業、工傷和生育保險的覆蓋人數分別達到17487萬人、13783萬人、10648萬人、8478萬人和5408萬人。2005年五項社會保險基金總收入6968億元,支出5401億元,累計積累6066億元。很顯然,如此龐大的社會保險系統工程必須要有一個完善的社會保險管理體制作支撐。
2.完善社會保險管理體制,有利于提高公共財政資金的使用效益和效率。社會保險管理體制決定著社會保險制度的運行效率,社會保險的本質是一種財政分配關系。雖然我國社會保險主要依靠企業和個人繳費,但是社會保險繳費作為成本列支,實際上抵減了國家的利稅,政府為了保證社會和諧穩定,在社會保險基金出現缺口時,政府將成為社會保險基金的最終承擔者。因此,完善社會保險管理體制,確保社會保險制度的良好運行,有利于提高公共財政資金的使用效益和效率。
3.完善社會保險管理體制,有利于推進政府收支分類改革。改革后的政府收支分類,不僅涵蓋了原政府預算收支科目中的一般預算、基金預算和債務預算收支,而且還納入了社會保險基金收支和財政專戶管理的預算外收支,從而形成了完整的政府收支概念。理順社會保險管理體制,建立一對一的部門預算管理,實現一個部門一本預算,對確保社會保險基金收支分類能夠全面、正確、及時地反映政府收支活動,顯得十分必要,有利于推進政府收支分類改革。
三、若干政策建議
當前,要按照完善社會保險制度、保證社會保險基金保值增值的要求,建立新型社會保險管理體制,實行由政府統管、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管政策、財政部門管社保基金、稅務部門負責社會保險費征收、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社會保險業務辦理、基層平臺負責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的新型社會保險管理體制。各部門之間有嚴密的制約措施,嚴格按照各自的職責進行管理,實現數據共享。各級政府應加強對社會保險基金的監管和領導,切實擔負起管理和服務的職能。
1.建立統一的社會保險費征收體系,實現社會保險費全部由稅務部門征收。規范社會保險費征收管理,實行五費合征,在全國范圍內統一由稅務機關征收社會保險費,為穩步推進社會保險費改稅作準備。五費合征后,社會保險費的欠費管理也由稅務部門負責。幾年來的實踐證明,稅務機關征收社會保險費優勢明顯,成效顯著。稅務機關是專門組織財政收入的執法部門,熟悉企業情況,執法手段強,征收力度大,由稅務機關征收社會保險費,可有效擴大社會保險覆蓋面,提高征繳率,減少征收成本。
2.建立統一的社會保險業務管理體系,整合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整合精簡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五大險種統一合并成一個機構,統一名稱(如社會保險事業管理中心),人員嚴格定員定編,實行參照公務員管理,財政部門在整合硬件資源的基礎上,要加大對社會保險信息管理系統工程的投入,確保整合精簡后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能夠高效運行,使各類保險管理工作基礎數據實現資源共享。
3.明確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主體。社會保險基金嚴格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實現“稅務機構征收、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發放、財政部門管理”的三位一體管理模式,三者之間相互制約、相互監督,明確財政部門的基金管理主體地位,確保社會保險基金的安全完整與保值增值。在此基礎上,探索實行養老金社會化發放等大額資金實行財政集中支付。
4.建立健全社會保險基金預算管理。社會保險基金預算制約著社會保險管理體制,關系著社會保險資金的安全,最終決定著社會保險的制度建設和事業發展,逐步將社會保險基金納入預算管理,納入國家財力的統一規劃當中,以便及時對社會保險基金盈虧撥補進行統盤安排。
按照美國管理預算局的《聯邦信息資源管理》規章(OMB,CircularA-130,ManagementofFederalInformationResourcesof1996)第6條的解釋,信息(information)是指“對事實、數據或觀點等的知識的傳遞或描述,這些知識可以存在任何媒體或形式之中,包括文本、數字、圖表、圖形、敘述或視聽形式。”按照我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2條的定義,“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機關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制作或者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從外觀物質形式上看,“政府信息”表現為行政機關所持有或保管的文書、圖片、記錄、照片、攝影、錄音、微縮片、計算機處理數據等可供聽、讀或理解的文書或物品。從實質內容上看,以文書或物品形式表現的“政府信息”包括客觀事實和意見兩方面內容。
政府對信息的收集、處理能力隨著政府職能變遷和社會發展呈現出擴張趨勢,尤其是進入福利社會和管制國家之后,政府對信息的控制力更是發展到極致,政府的信息形成權之合法基礎探討也隨之成為一個極其重要的法理問題。概括地說,政府的信息形成權的合法性基礎體現在五個方面:
(一)正確決策的需要
認為“沒有調查,沒有發言權。”“一切結論產生于調查情況的末尾,而不是在它的先頭。”{1}(P109-110)信息形成權是政府作出正確決策的基礎,因為取得信息是進行行政活動的第一步,“行政機關如果不掌握必要的信息就不能進行任何有效果的活動,特別是在高度工業化和信息化的現代社會中,行政效率在很大程度上依賴于迅速和準確的調查。”{2}(P327)“情報是燃料,沒有它行政機器就無法發動。知識就是力量的格言對行政法很適合。行政機關要機智地行使其制定規章權和裁決權(實體法上的權力),就必須知曉委托它管理的那些領域里的實際情況。”{3}(P82)行政機關依靠信息運轉,“沒有信息,行政機關便不能從事管理工業、保護環境、欺詐行為、征收稅款或授予撥款等活動。適當的決定要求精確的資料數據……。”{4}(P77)勿需贅言,準確、及時和充足的信息可以提高行政決策的質量,而信息匱乏或不準確則將扭曲或者抵消行政決策制定的智識能力。{5}(P434)行政機關通過統計普查、行政檢查、行政調查等手段獲得信息或要求當事人保留和披露信息,目的之一就是為了做出正確行政決策。
(二)信用社會的建立
阿克洛夫教授認為,非對稱信息(asymmetricalinformation)導致了交易市場中大量“不誠實成本”(thecostsofdishonesty)出現,“在不發達國家,商業中的不誠實是一個嚴重問題”。{6}(P495)顯而易見,不誠實的、沒有信用的社會注定是一個沒有公正和效率的社會,社會越復雜越需要信用來維系,越需要通過法律制度來保證信息資源的真實性、準確性,通過立法來建立個人和企業的信用史。中國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重任迫在眉睫,《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一個五年規劃綱要》的規劃目標中就要求“以完善信貸、納稅、合同履約、產品質量的信用記錄為重點,加快建設社會信用體系,健全失信懲戒制度。”目前,我國最大的信用問題是政府收集和公開的信息的準確性和及時性問題,因為“信息不完全比沒有信息更糟糕”{7}(P7)
(三)政府管制權的衍生品
政府享有“警察權”(policepower),是指與自然權利相對的、政府對城市或鄉村的管制或者治理,是政府基于保護目的而對個人施加的“管制權”(regulatoryPower)。[8](P272)政府的信息形成權是一種派生權,是政府享有的警察權力的衍生品,其基礎是政府對社會生活和私人自由和權利的管制權。也就是說,信息形成權是政府管制權的衍生品,凡一個政府具有對社會的合法統治權,也就自然地擁有對社會的信息形成權和控制權,“行政機關要求私人按照一定方式和內容制作文件、記錄和提供報告,屬于行政機關正常的管理權。”{2}(P331)政府運用信息形成權,一是滿足了國家安全對信息的需要,二是滿足了社會良性發展對信息的需要。例如,《艾滋病防治條例》規定艾滋病監測和信息分析、處理是衛生行政機關工作的一部分。
(四)直接保護私人權利和利益
在現代社會,“信息是支配性資源”。{9}(P790)但是,信息匱乏和不對稱問題直接威脅著普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利和利益。為解決信息不對稱問題,政府采取措施限制信息優勢一方的權利,采取強制信息披露方式來保護公眾的個人權利和利益。例如,有關食品藥品的法律要求披露食品藥品所含的危險物質、營養成分并進行風險警告;《醫療機構病歷管理規定》強制建立和保存患者病歷,發生醫療事故爭議時,被封存的病歷、死亡病例討論記錄、疑難病例討論記錄、上級醫師查房記錄、會診意見、病程記錄等信息載體具有特殊的證據效力;商務部在《關于網上交易的指導意見(暫行)》中規定網上交易參與各方應保存各類交易記錄,旨在保障網上交易安全。
(五)為公共利益而有效執法
在信息時代,政府越來越依賴于信息來完成自己最基本的功能,信息是政府為公眾提供必要且有效服務的關鍵。在今天復雜的、迅猛發展的全球化世界里,政府依賴于準確而及時的信息,政府處理和應用信息的能力比以前更加具有危急性,對信息的成功管理是政府實現自己使命的基礎。以我國臺灣省為例,為了保障“行政執行法”上公法金錢債務的強制執行,“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建制了各項網絡聯機數據查詢系統,包括金融賬戶開戶查詢系統、稅務電子閘門應用系統、全民健康保險投保記錄查詢系統、勞保投保記錄查詢系統、戶役政查詢系統、車籍數據查詢系統等。我國《反洗錢法》要求在境內設立的金融機構和特定的非金融機構依法建立健全客戶身份識別制度、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制度、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制度,履行反洗錢義務。
二、政府的信息形成權的權力形態
政府“信息形成權”的權力形態表現為何種方式,不同的學者有不同的概括。伯納德·施瓦茨教授認為,在信息形成中,行政機關擁有三種權力:(1)命令制作記錄和檔案之權;(2)檢查帳簿和檔案之權;(3)用傳票傳喚證人、索取文件之權。{3}(P82)王名揚先生進一步解釋說,行政機關強制取得信息的方式有三種:(1)要求被調查者按照規定的格式或內容制作文件或檔案,或者提交報告;(2)檢查被調查者使用的建筑物、文件和檔案;(3)發出傳票,要求被調查者出席作證,或提供帳簿、文件和檔案。{2}(P330)湯德宗教授認為,政府獲得信息的途徑有職權調查、行政檢查、強制申報和聽證。{10}(P1045)
“政府信息”通常包括兩大部分:(1)政府自身對信息的生成、收集、處理和配置;(2)由政府以外當事人披露給政府的信息。也就是說,政府信息既包括政府自身在履行職能時所生成、收集、處理、傳播或配置的信息,也包括政府在履行職能時需要政府系統之外的其他個人、組織、社團、社區等生成、收集、處理、傳播或配置的信息。{11}(P58)政府的“信息形成權”是政府對信息進行自主支配和自主形成的一種權力形態,它是一組權力,包括政府對信息的自主形成權、信息申報請求權、信息強制保留請求權、信息強制披露請求權、信息調查權、檔案形成權和保持權、信息技術使用權、獲得預算支持權和制裁權等九個類型。
(一)自主形成信息權
首先,行政過程中可能自動生成、記錄和儲存有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信息,在多數情況下,“政府管理即信息”。{12}(P605)例如,在行政許可過程中,申請人為了獲得權利和利益可能主動或被動地向行政機關提供各種信息,政府因此自然而然地形成了有關私人和政府自身的信息資料。其次,政府可以文件和會議形式來形成信息,開會既是從上到下傳播和配置政府信息的行政手段,也是政府有目的性地生成信息的一種行政手段。再次,政府通過撰寫分析報告來收集和處理信息。一方面,行政機關有義務撰寫年度的或者階段性的或者專門性質的信息報告或者工作報告,如《財政檢查工作辦法》要求財政檢查組在檢查結束的10個工作日內向財政部門提交書面財政檢查報告。另一方面,政府對收集到的信息要進行分類、鑒別、總結、分析和評估,撰寫總結分析材料和評估報告并將電子數據送交有關部門,如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2004年撰寫的《全國國有煤礦安全保障能力調研報告》、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撰寫的《2006年電力安全監管報告》,都具有代表性。
(二)信息申報請求權
政府進行信息收集可以采取自愿和強制兩種方式。政府的信息申報請求權,是指政府強制要求私人提供信息,即政府強制有關當事人主動申報特定信息或者被動提供特定信息。典型的信息申報請求包括納稅申報、社會保障補助申請、財政貸款申請、就業申請表填報等,這些信息請求直接或者間接地提交給行政機關,目的是實現行政使命,也因此把收集信息的義務強加給當事人。{13}(P119)
政府的信息請求目的是多樣性的,我國很多法律法規和規章都規定了政府信息申報請求權。例如,《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辦法(試行)》規定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納稅人,在納稅年度終了后,應當填寫和報送《個人所得稅納稅申報表》及有關證件和材料;《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繳費單位應當在每月5日前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繳費申報,報送社會保險費申報表、代扣代繳明細表以及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規定的其他資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規定:申請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戶主向戶籍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或者鎮人民政府提出書面申請并出具有關證明材料,填寫《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審批表》。
(三)信息強制保留請求權
信息強制保留請求權,是指政府強迫私人按照特定行政目的和特定形式的要求保存信息記錄或者記載信息的文件,以便行政決策和執法使用。從我國信息強制保留的實際狀況出發,私人的信息保留形式包括:制作和保存符合要求的文件、保留特定形式的信息記錄。
第一類是強制制作特定文書,主要體現在會計、審計、稅收、娛樂業、醫患關系和金融業等領域。具體形式包括:(1)帳(賬)簿,如《會計法》規定各單位必須依法設置會計帳簿并保證其真實、完整。(2)名簿,如《娛樂場所管理條例》規定娛樂場所應當建立從業人員名簿,包括從業人員的真實姓名、居民身份證復印件、外國人就業許可證復印件等內容。(3)日志,如《娛樂場所管理條例》規定娛樂場所應當建立營業日志,記載營業期間從業人員的工作職責、工作時間、工作地點,并不得刪改,留存60日備查。我國對航海日志、輪機日志和車鐘記錄簿實行國家強制標準,強制按照法定形式和格式制作、記載和保存日志。(4)病歷和處方,如《醫療機構病歷管理規定》規定醫療機構應建立病歷管理制度,并設置專門部門或者配備專(兼)職人員來保存與管理。《處方管理辦法》規定:處方由調劑處方藥品的醫療機構妥善保存,普通處方、急診處方、兒科處方、醫療用毒性藥品和第二類處方、品和第一類處方,它們的保存法定期限各不相同。(5)票據,如《發票管理辦法》和《票據法》中的發票、匯票、本票和支票。
第二類是強制保留特定記錄,無論在傳統的秩序行政還是在給付行政和環境行政中,都可能存在要求當事人保存必要信息記錄的請求。例如,《民用航空法》規定從事飛行的民用航空器應攜帶民用航空器航行記錄簿;《娛樂場所管理條例》規定娛樂場所應建立“違法行為警示記錄系統”;《金融機構客戶身份識別和客戶身份資料及交易記錄保存管理辦法》要求金融機構妥善保存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確保能足以重現每項交易,以提供識別客戶身份、監測分析交易情況、調查可疑交易活動和查處洗錢案件所需的信息;《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規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建立和保存繳費記錄;《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條例》規定油類作業船舶應將油類作業情況準確地記人《油類記錄簿》、裝運有毒害或含腐蝕性貨物的船舶應將洗艙水排放情況記人《航海日志》。
(四)信息強制披露請求權
信息強制披露(mandatorydisclosure)已經成為信息管制的最重要工具。[14](P619)政府要求當事人披露私人擁有的信息,包括食品營養標簽、藥品標簽、服裝標簽、環境信息、雇主向雇工披露危險物、允許附近居民知道危險、市場交易信用信息、安全事故信息等。概括地說,政府的信息強制披露請求權表現為強制安全信息公示、強制交易信用信息披露和強制安全信息報告三種主要形式。
1.強制安全信息公示,主要是指對涉及消費者、勞動者和普通公眾利益的必要信息通過一定形式進行公開披露,如《食品衛生法》規定食品和食品添加劑必須在包裝標識或者產品說明書上標出法律法規規定的信息;《藥品說明書和標簽管理規定》強制藥品說明書和藥品的標簽標明和公示有關信息;《職業病防治法》要求依法設置和公告職業病危害的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
2.強制交易信息披露。現代商事活動不同于傳統民事活動,它更具有流動性、易變性、技術性和壟斷性,強制交易信息披露主要是指在商事交易中,消費者、小企業、小股東處于信息不對稱的不利地位,強制要求處于信息壟斷地位的商事主體公開自己的活動。例如,《保險法》規定保險監督管理機關有權要求保險公司提供業務狀況、財務狀況、資金運營狀況等有關的書面報告和資料;《證券法》規定了證券交易持續信息公開規則,發行人、上市公司公告的招股說明書、公司債券募集辦法、財務會計報告、上市報告文件、年度報告、中期報告、臨時報告、重大事項以及其他信息披露資料,都必須定期或者按照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的要求予以公開。
3.強制安全信息報告,主要是指對涉及事故、公共健康和秩序、環境和財經安全等公共事件的信息,以一定的形式向有關行政機關及時準確地報告、補報、續報和通報,例如,《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食品衛生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和規章都要求進行事故報告;《傳染病防治法》規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和采供血機構及其執行職務的人員發現法定的傳染病疫情或者發現其他傳染病暴發、流行以及突發原因不明的傳染病時,應遵循疫情報告屬地管理原則,按法定內容、程序、方式和時限報告;《藥品不良反應報告和監測管理辦法》規定藥品生產和經營企業、醫療衛生機構應按規定報告所發現的藥品不良反應;《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條例》規定從事動物隔離、疫情監測、疫病研究與診療、檢驗檢疫以及動物飼養、屠宰加工、運輸、經營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發現動物出現群體發病或者死亡的,應立即向所在地的縣(市)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報告;《審計法》和《會計法》分別規定了審計結果報告制度和財務會計報告制度;《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條例》規定應向港務監督提交索取清除污染費用報告書;《電子銀行業務管理辦法》規定金融機構應建立電子銀行入侵偵測與入侵保護系統,建立對非法入侵的甄別、處理和報告機制;《電信條例》規定電信業務經營者發現電信網絡中傳輸的信息明顯屬于違法的,應立即停止傳輸,保存有關記錄并向國家有關機關報告。
(五)信息調查權
“行政機關做出某種決定時,需要一定的情報,而該情報又需要通過一定的方法來收集。也就是說,調查是必要的。”{15}(P183)信息調查權是政府的一項固有權力,根據政府信息收集的目的可以將其區分為兩種類型,第一種是以預先形成信息為目的的調查和檢查,主要是指統計調查和執法檢查;第二種是以事后形成信息文件為目的的調查,主要是指行政行為決定做成前的行政調查。
1.統計調查。以統計為目的的信息調查也是一種政府信息請求。按《統計法》和《統計法實施條例》,統計指運用各種統計方法對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情況進行統計調查、統計分析,提供統計資料和統計咨詢意見,實行統計監督等活動的總稱。統計機構和統計人員享有統計調查權,有權進行調查、搜集有關資料,召開有關調查會議,檢查與統計資料有關的原始記錄和憑證。在我國,由政府進行的統計調查活動非常頻繁,如已經或正在進行的大規模的國家性普查活動有人口普查、經濟普查、農業普查、工業普查、資源普查、土地普查(調查)、全國基本單位普查、文物普查、污染源普查等等。
2.行政檢查。行政檢查是指行政機關為了達成特定行政目的,對特定行政客體所進行的察查、搜集資料的活動,或者指行政主體以搜集、驗證相關事實與資料為目的就個別具體事件、針對特定公民行使公權力之事實行為。{10}(P907)“行政檢查”與行政調查存在著混同現象,在一般意義上,可以把“行政檢查”等同于“行政執法檢查”,是行政機關通過直接觀察、調查、檢驗甚至采用搜查手段取得信息和證據的常規技術,以防止和矯正違法情形發生。我國很多法律將行政檢查作為一種特殊的收集信息方式,如《稅收征收管理法》、《審計法》、《社會保險費征繳監督檢查辦法》、《控制對企業進行經濟檢查的規定》、《民用航空行政檢查工作規則》、《財政檢查工作辦法》、《電力監管機構現場檢查規定》、《基金會年度檢查辦法》等,分別規定了專門領域的行政檢查及信息收集權力。
3.行政調查。“在現代行政中,行政調查作為行政機關獲取信息、取得作出行政決定證據的基本手段,構成了幾乎所有行政決定的必經程序和處置前提。”{16}(P129)行政調查通常是指對涉嫌違法行為的立案調查、對有關事實或者行為的核查以及事故的調查,是行政機關主動運用的職權調查,包括傳訊、鑒定與勘驗等方式。{10}(P1046)例如,《稅收征收管理法》規定稅務機關調查稅務違法案件時,對與案件有關的情況和資料,可以記錄、錄音、錄像、照相和復制;《反洗錢法》規定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省一級派出機構發現可疑交易活動,需要調查核實的,可以向金融機構進行調查。
(六)檔案形成權和保持權
“政府信息的最終命運是檔案。”{17}(P53)檔案的實質內容是行政機關進行調查所收集的和保留的各種信息。{2}(P343)檔案保存是一種信息記錄的保存,從主體上看有單位檔案和國家檔案。從形式上看有紙質檔案和電子文件檔案,《電子公文歸檔管理暫行辦法》和《電子文件歸檔與管理規范》國家強制標準(GB/T18894-2002)規定了在公務活動中產生的具有保存價值的電子文件的形成、積累、歸檔、保管、利用、統計的一般方法。從內容和功能上,檔案主要有以下幾類:(1)個人身份檔案,如《職業病防治法》規定的勞動者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婚姻登記條例》規定的婚姻登記檔案、《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規定的公務員任免和處分檔案、教育部規定的普通高等學校檔案和“農村留守兒童檔案”等;(2)福利檔案,是給付行政賴于進行的最重要的信息依據,包括勞動就業檔案、社會保險檔案、社會救助檔案、低保檔案;(3)行政執法檔案,國務院2004年的《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要求健全行政執法案卷評查和行政執法案卷制度。
(七)信息技術的使用權
信息的一般特征是:擴張性、非耗竭性、替代性、傳遞性、散布性和共享性。{18}(P186)信息的這些特征決定了政府在信息形成過程中必須依賴信息技術作為載體,“信息技術”包括計算機、輔助設備、軟件、硬件、服務(包括支撐服務)以及相關資源等。在現代社會,政府任何一項信息活動都涉及到信息技術和形式的選擇和運用,如納稅申報可以采取電子申報方式、行政調查中可以使用先進的電子監測技術。信息技術使用的目的是:(1)提高政府記錄保持的效率;(2)提高對欺騙、浪費、濫用信息的發現和預防;(3)提高法律實施調查。對于政府之外的當事人而言,政府經常使用的計算機技術有計算機匹配、計算機輔助事先核準、計算機歸檔。{19}(P630)
各國法律都對信息技術使用作了規定,一方面為了保障信息工具記錄的真實性和準確性,如國家強制標準《電測量指示和記錄儀表及其附件的安全要求》(GB6738-86)對各種儀表的技術標準作了強制規定。另一方面,信息技術手段的使用會侵犯當事人權益,因此信息技術工具的使用需要得到行政許可,如《娛樂場所管理條例》規定歌舞娛樂場所應按照國務院公安部門的規定在營業場所的出入口、主要通道安裝閉路電視監控設備,并應保證閉路電視監控設備在營業期間正常運行,不得中斷。歌舞娛樂場所應當將閉路電視監控錄像資料留存30日備查,不得刪改或者挪作他用。
在我國,使用最廣泛的信息技術工具是稅控收款機和公共安全圖像信息電子系統。對于前者的使用幾乎沒有爭議,而對于后者的爭議卻非常之大。例如,交通執法中未經法定強制檢測的“電子眼”所記錄的車速結論缺乏準確性,不應作為行政處罰的證據。{20}我國對信息技術工具的使用采取法律授權原則,并且規定了相應的國家強制標準和生產企業資質條件。例如,《稅收征收管理法》、《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規定國家有計劃地推廣使用稅控裝置,依據《稅控收款機生產企業資質管理辦法》,稅控收款機產品生產企業資質的申請、受理、認定和監督管理都受到法律控制。稅控收款機(fiscalcashregister)的國家強制標準包括機器規范、稅控IC卡規范、稅控器規范、銀行卡受理設備規范、稅控打印機規范、設備編碼規范等六個部分。公共安全圖像信息系統的使用也受到法律限制,如《北京市公共安全圖像信息系統管理辦法》(2006年)、《重慶市社會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管理辦法》(2006年)、《成都市公共視頻圖像信息系統管理辦法》(2007年)、《廣州市公共安全視頻系統管理規定》(2007年)、《遼寧省公共安全圖像信息系統管理辦法》(2007年)等地方政府規章,授權縣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區、縣人民政府負責公共安全圖像信息系統的建設、使用、維護和監督管理,且不得侵犯和泄露公民個人隱私、國家秘密和商業秘密。
(八)獲得預算支持權
政府在信息形成過程中需要耗費大量的財力、物力和人力,主要是設備和軟件的購買、服務和輔助服務、職員、跨政府信息收集的付費等,如我國國家稅務總局1993年開始推進“金稅工程”,三期立項投資達50億元。美國管理預算局負責行政機關的信息收集預算審批,信息與管制事務辦公室具有預算撥款權,每個欲進行信息收集的行政機關的首席財務官必須與管理預算局合作,規劃出一個完整的、準確的信息技術花費、相關費用支出和結果的核算說明。美國信息技術預算不斷增長,1986年是143億美元,1993年是249.7億美元,1998年是289.7億美元,每年大約以2.47%的速度遞增,大約有77%的信息預算消耗在國防部、交通部、國防部航空局、商業部、能源部、農業部、教育部等七大部門。{21}2007年管理預算局對13個重要統計機構[1]的統計調查預算作出了評估:2006年為21.89億美元,2007年為21.9億美元,2008年為27.52億美元。美國統計機關有80多個,按照《2007年度美國政府統計規劃報告》的評估,其全部統計工作的預算是54.02億美元。{22}(P1)
目前,我國政府對信息收集和處理的預算來源和支配還缺乏系統的、細致的法律界定,只有國務院組織進行的全國性統計調查的經費有明確的法律規定,如《全國農業普查條例》規定農業普查所需經費由中央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共同負擔,并列入相應年度的財政預算,按時撥付,確保足額到位。國務院在《關于開展第二次全國土地調查的通知》和《關于開展第三次全國文物普查的通知》中,分別就土地調查經費和文物普查經費作出了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共同分擔的決定。
(九)制裁權
政府對于未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的信息收集和處理行為有權進行制裁,制裁手段具有多樣性。在美國文書工作中,制裁手段包括:(1)行政機關的強制或者法院罰金或其他處罰;(2)金錢賠償或者公平救濟判決;(3)對許可證、特權、權利、補貼或利益的撤銷、中止、削減、否決等。
在我國,違反信息管制的制裁手段包括行政制裁、經濟制裁和刑事制裁。行政制裁手段主要有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處分措施,如《娛樂場所管理條例》規定娛樂場所未依法安裝閉路電視監控設備或者中斷使用的,或者未依法留存監控錄像資料或者刪改監控錄像資料的,縣級公安部門責令其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責令其停業整頓1個月至3個月。經濟制裁是指行政機關對于違反信息收集和處理規定的當事人的一種經濟利益的不利處分,該種違反信息義務的懲罰措施直接剝奪了當事人的經濟利益或者受益機遇,如《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繳費單位不按規定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可暫按該單位上月繳費數額的110%確定應繳數額;《行政許可法》規定行政許可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行政許可,涉及直接關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事項的,申請人在一年或三年之內不得再次申請該行政許可。《刑法修正案(六)》(2006年)規定“在安全事故發生后,負有報告職責的人員不報或者謊報事故情況,貽誤事故搶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當事人的信息義務和負擔
信息是政府作出行政決策和行政行為決定的基礎,通常情況下,“必不可少的信息只能從那些不愿意把信息透露給政府的、受調控的工業或其他方式那里獲得”。{4}(P76)并且,當事人對提供的信息經常存在隱匿、捏造、歪曲的現象,因此及時、準確地提供信息、協助政府收集和處理信息就被設定為當事人的一項法律義務,違法者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一)協助義務
按照法治行政原則,行政相對人對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執行公務的行為,有予以協助的義務;{23}(P166)當行政機關履行職責過程中遇到自身無法克服的障礙時可以向與其無隸屬關系的其他國家機關提出協助請求,被請求機關應當依法提供職務上的幫助。{24}(P45)政府在行使信息形成權的過程中產生兩種協助義務,一是作為行政相對人的協助義務,如《稅收征收管理法》規定稅務機關依法查詢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開立賬戶的情況時,有關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應當予以協助;一種是作為國家機關的協助義務,如《稅收征收管理法》規定各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支持、協助稅務機關依法執行職務。目前,我國立法分別從積極和消極兩個角度界定當事人的信息協助義務,前者是指當事人需要積極行動來配合政府收集和處理信息,如《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規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稅務機關調查社會保險費征繳違法案件時,有關部門、單位應當給予支持、協助;后者是指當事人除非法律規定外不享有拒絕權、抵抗權,如《統計法實施細則》將拒絕提供統計情況、使用暴力或者威脅的方法阻撓、抗拒統計檢查的行為,界定為“情節較重的違法行為”。
(二)提供真實信息義務
向行政機關提供真實信息是行政相對人的一種義務。{23}(P167)當事人無論是在自己受益的行政行為還是在不利行政行為中,或者在純粹的信息普查、檢查、調查的事實行政行為中,都有義務真實地披露相關信息。例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規定管理審批機關為審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需要,可以通過人戶調查、鄰里訪問以及信函索證等方式對申請人的家庭經濟狀況和實際生活水平進行調查核實。申請人及有關單位、組織或者個人應當接受調查,如實提供有關情況。《政府采購法》規定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對政府采購項目的采購活動進行檢查時,政府采購當事人應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材料。《全國農業普查條例》規定農業普查對象應當如實回答普查人員的詢問,按時填報農業普查表,不得虛報、瞞報、拒報和遲報。
(三)忍耐經濟負擔的義務
“信息在政府善治中扮演著重要角色,同時它也強加成本于公眾。給政府提供信息需要花費時間。”{25}(P1)政府要求當事人報告信息,增加了他們的信息收集預算。{21}大量的表格閱讀、理解、填寫、送達、修正補充,耗費了當事人相當多的時間、人力和物質消耗。美國管理預算局在評估文書工作成本時,通常將文書工作的“負擔”以時間單位來換算,例如,管理預算局1997年《信息收集預算》評估報告認為,受到獨立管制機構影響的文書工作的公眾負擔時間大約是3億9千萬小時,用每小時26.5美元來評估,大約是100億美元成本。{26}(P368)作為計算單位的“時數”(hours),是指為了公眾評論而進行的信息收集、管理預算局的信息審查、行政機關對信息的評估所消耗的時間,包括閱讀和理解信息收集本身和其他指令的時間花費,也包括編輯、記錄、復審和發送這些信息的時間花費。除了以“時數”(hours)作為計算信息成本負擔的計量單位之外,美國還使用“信息收集成本”(InformationCollectionCosts)這一術語,是指除了“時數”(hours)之外,行政機關要求公眾提供信息所負擔的其他成本,這些成本包括郵寄表格的成本、收集或者發送所要求信息的必要的計算機系統的成本,以及與表格相應的必需的其他費用(thefees)。{25}(P79)根據信息與管制事務辦公室(OIRA)1999-2007年間連續的年度《政府信息收集預算》(InformationCollectionBudgetoftheUnitedStatesGovernment,縮寫為ICB)報告,整理出的美國27個行政機關的“信息收集公眾負擔時數”情況是:1997約為6,998,690,000小時,1998年約為6,951,140,000小時,1999年約為7,183,820,000小時,2000年約為7,361,720,000小時,2001年約為7,631,740,000小時,2002年約為8,223,170,000小時,2003年約為8,098,790,000小時,2004年約為7,971,176,000,2005年約為8,240,510,000小時,2006年約為8,923,500,000小時,2007年約為9,165,180,000小時。美國27個行政機關的“信息收集公眾總成本評估”情況是:1998年約為51,924,100,000美元,1999年約為78,839,400,000美元,2000年約為88,545,000,000美元,2001年約為62,766,300,000美元,2002年約為59,063,300,000美元,2003年約為54,416,300,000美元,2004年約為70,158,239,190美元,2005年約為94,990,710,000美元,2006年約為62,375,800,000美元,2007年約為63,411,170,000美元。從上述數字中可以看出,政府信息形成權的運用已經給公眾帶來了沉重的經濟負擔,但這些負擔又需要公眾來忍耐。
四、政府的信息形成權與當事人義務的平衡
(一)平衡的考量因素
經濟管制、社會管制和文書工作管制是政府管制的三大類型。{27}(P110)“在20世紀60-70年代,信息強制披露是權利革命的重要內容,在80-90年代,信息披露更具有突出地位,目前信息披露在很大程度上已經成為命令一控制管制的替代品。”{14}(P169)從世界范圍看,各國都有很多法律和規章進行信息管制,政府在運用信息形成權保護私人權益和公共利益的同時,也給當事人附加了義務和負擔,因此有必要協調政府的信息形成權與當事人義務之間的平衡關系。
1.信息必要性的判斷
在美國,管理預算局具有信息管理職能:(1)參與政府信息和統計政策的實施和發展;(2)中央統計機關預算的安排;(3)批準信息收集過程;(4)控制信息收集預算。{5}(P434)在批準信息擬議收集方案之前,管理預算局局長應該判斷行政機關的信息收集對于正當履行行政職能是否是必要的,包括該信息是否有實際效用。在做出判斷之前,管理預算局局長可以給行政機關和其他利害人一個聽證的機會,或者發表書面聲明的機會。如果管理預算局局長斷定行政機關的信息收集沒有任何必要的理由,行政機關就不能進行信息收集。只有為完成行政使命所必需的信息,才可能被允許收集。行政調查權是獲取信息的主要手段,抑制行政調查權的濫用也成為行政法治的一項基本任務,例如《聯邦行政程序法》第555條(c)項規定:“沒有法律授權不得發出傳票,要求提供報告,進行檢查,或強制執行其他調查行為和要求。”{2}(P328)
我國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也規定行政機關進行信息收集應進行必要性判斷,如《統計法實施細則》規定:嚴格審查和批準統計機構送審的統計調查計劃和統計調查方案的必要性、可行性、科學性;不得重復調查;抽樣調查、重點調查或者行政記錄可以滿足需要的,不得制發全面統計調查表;一次性統計調查可以滿足需要的,不得進行經常性統計調查;按年統計調查可以滿足需要的,不得按季統計調查;按季統計調查可以滿足需要的,不得按月統計調查;月以下的進度統計調查必須從嚴控制;編制新的統計調查方案,必須事先試點或者征求有關地方、部門和基層單位的意見,進行可行性論證,保證切實可行,注重調查效益。
2.人權重要性的考量
政府在信息公開中會涉及人權問題,政府在進行信息收集和處理時也會限制或者侵犯人權,尤其是政府信息記錄系統計算機化之后,個人信息中的隱私和政府信息收集、信息使用之間越發存在緊張關系,需要不斷地平衡政府對個人信息的使用和個人隱私的保護。{19}(P630)政府強制當事人信息披露可能與憲法上規定的言論自由和沉默權相抵觸,一切觸犯人權的信息收集都不能被允許。以隱私權為例,在電子時代對隱私保護越來越困難,公共安全圖像信息系統的使用最可能侵犯公民個人隱私。{28}在行政調查中,相互之間存在特殊信任關系的夫妻、牧師與懺悔者、醫生與患者、律師與委托人,應該具有不予作證和提供信息的法定豁免權。{29}(P99)
(二)平衡的技術手段
1.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的衡量
在美國,“獲取情報是有效執行任何管理法的不可缺少的條件。為公共利益而獲取情報的重要性超過了為了私人利益而拒絕公開情報的重要性。”對公民住宅的不可侵犯權必須從屬于本地區的公共衛生和安全的需要;為了公共利益,對企業宅地的檢查和家庭福利調查也是行政管理權的組成部分。{3}(P87-91)很顯然,信息形成權作為政府管制權的一部分,為了公共利益而有效執法是其當然使命,在不剝奪私人法定權利的前提下,政府可以限制私人權利和利益。
2.政府的信息形成權的法律保留
政府的信息形成權必須有法律根據,不是所有的行政機關都有信息形成權,有權力的行政機關也不是在任何時間、場合和事項上都有信息形成權,必須通過法治手段來抑制政府的信息形成權的濫用。目前,我國只有國務院組織實施的全國性統計普查有明確的、嚴格的、高位階的法律規定,而國務院各部門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的統計調查基本上是由行政規章、規范性文件或者同級統計機構來規范或批準的。并且,我國現行的《統計法》和國家統計機構只負責部分信息收集和處理工作,信息社會所出現和需要的大量信息收集和處理問題并不在我國統計法律制度的全部調整范圍之內,這導致大量的政府信息形成權的行使缺乏法律根據,或者所依據的授權法律規范的位階很低。例如,《電力監管機構現場檢查規定》、《財政檢查工作辦法》、《民用航空行政檢查工作規則》、《基金會年度檢查辦法》、《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暫行辦法》、《個體工商戶建賬管理暫行辦法》、《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辦法(試行)》、《金融機構客戶身份識別和客戶身份資料及交易記錄保存》、《北京市公共安全圖像信息系統管理辦法》等,都是部門規章或者地方政府規章。由行政規章來界定或者限制基本權利和利益,這本身就已經違反或弱化了法治原則。
3.政府信息形成權運用的法律程序
政府具有信息形成權,但其運用時仍然需要得到有關機關的批準,政府的信息形成權的運用一定要符合正當法律程序。在美國,管理預算局負責各個行政機關的信息收集審批工作,未經批準的信息收集都是違法的,管理預算局每年都要在年度《信息收集預算》報告中通報這樣的違法收集活動。{25}(P110-128)美國政府的信息收集包括內部和外部兩道審批程序。第一道程序是擬議收集信息的行政機關的自審程序,要求行政機關設立一名首席信息官(ChiefInformationOfficer),由其直接向行政機關首長匯報信息收集情況。行政機關需要編制信息收集計劃、說明信息資源管理的目的和規劃程序。信息收集計劃在呈送管理預算局局長審查之前,首席信息官辦公室必須審查和評估信息收集的必要性、描述所收集信息的功能、收集計劃、公眾負擔評估等,還要詳細列出信息收集目錄、可控數量和最后日期,并且必須告知接受信息收集的當事人之所以被收集信息集的理由、信息被使用方式、信息負擔評估和信息反饋方式等。第二道程序是管理預算局局長對行政機關信息收集計劃的審查和批準程序,主要審查擬議信息收集的必要性、實際效用、對公眾的負擔,并且行政機關的信息收集計劃須在《聯邦登記》上公告,請求公眾評論。行政機關的信息收集計劃有兩種形式,一種是獨立提出的,一種是包含在擬議制訂規章中的,對于獨立的擬議信息收集,公告和公眾評論期不少于30天;對于包含在擬議制訂規章中的擬議信息收集,公告和公眾評論期與行政規章的評論期限一致。在《聯邦登記》公告擬議信息收集60天后,管理預算局局長須做出是否準許收集信息的通知。
在我國,統計系統的信息收集已經形成了一套法律程序。按照《統計法》和《統計法實施細則》,統計調查需要編制調查計劃和調查方案,并經主管機關逐級審批,統計調查計劃應當列明:項目名稱、調查機關、調查目的、調查范圍、調查對象、調查方式、調查時間、調查的主要內容;統計調查方案應當包括:供統計調查對象填報用的統計調查表和說明書;供整理上報用的統計綜合表和說明書;統計調查需要的人員和經費及其來源。
我國的行政檢查程序多由國務院各部門自行制定行政規章,雖然法律位階很低,但是也逐漸建立起了一套比較有益的行政程序。例如,《電力監管機構現場檢查規定》和《財政檢查工作辦法》規定了相似的行政檢查信息收集程序:進行現場檢查應事先擬定現場檢查方案并經負責人審核批準后制作現場檢查通知書;現場檢查方案應包括檢查依據、檢查時間、檢查對象、檢查事項等內容;現場檢查通知書應包括檢查依據、檢查時間安排、檢查事項、檢查人員名單、被檢查單位配合和協助的事項等內容;應事先將現場檢查通知書的內容告知被檢查單位;必要時,可以持現場檢查通知書直接進行現場檢查;進行現場檢查時,應當出具現場檢查通知書。
4.成本一收益分析方法的運用
在政府信息收集和處理領域中運用成本一收益分析方法,主要考慮三方面問題:一是信息收集和處理給政府自身帶來的負擔和收益,二是給公眾帶來的收益和直接經濟負擔,三是強制信息披露給廠商造成的利益損失。美國國會于1995年修訂了《文書工作減負法》(PaperworkReducationAct),其目的是限制聯邦政府以任意形式向公眾收集信息,該法為信息與管制事務辦公室設置了特別職責:(1)保證在政府之間進行有效信息資源管理活動;(2)保證政府施加給公眾的文書工作負擔最小化;(3)保證從公眾獲取的信息的收集、使用和配置的公共利益最大化。{21}
(1)政府自身的信息成本和收益
在信息管制中,信息可能非常昂貴,有時所花費的超過了所得到的;信息管制有時是沒有效率的,甚至達不到預期目標。{14}(P626)2000年,美國聯邦政府支出的文書工作成本是2360億美元。{30}(P354)以信息披露立法而言,食品藥品管理局(FDA)年度信息成本約為20億美元,職業安全和健康管理局(OSHA)的危險信息政策每年可能挽救200條生命,但是每年耗費的成本大約是3600萬美元,平均每挽救一條生命花費約180萬美元。{14}(P626)所以,政府對信息收集和處理活動也有必要進行成本一收益核算。
(2)公眾的負擔、損害和收益
1995年美國《文書工作減負法》確立了減輕信息收集公眾負擔的年度政府目標,1996和1997每個財政年度預計降低10%,1998、1999、2000和2001每個財政年度預計降低5%.但是,根據信息與管制事務辦公室1999-2007年連續公布的《美國政府信息收集預算財政年度報告》,可知這個目標并沒有實現。2007年財政年度,公眾的負擔預計達到92億小時,比2006年度增長了2.7%,但在局部上確實降低了公眾負擔。{22}(P4)
信息管制的直接目的之一是為了公眾的利益,但是,政府信息披露管制可能使人們知情更少,因為多余的信息會造成消費者理解混亂。{31}(P380)我國的政府信息收集和處理很混亂,有些措施根本不能給公眾帶來利益而只是負擔,如《戶口登記條例》(1958年)確立的旅店暫住人口登記和報告制度,實際執行成本很高,也無必要;居民身份證的頻繁升級換代給公民帶來了很重的經濟負擔;使用電子技術閱讀和反饋信息已經給公眾和消費者帶來一個新的問題—電子產品污染問題。
(3)廠商信息披露的損害
“信息披露的規定可能給企業造成兩方面的結果,有些信息擴大了市場的需求,有些信息抑制了市場需求。信息披露可能給企業帶來很高的收益,也可能帶來很高的成本,甚至導致企業的停業和破產。”{27}(P100)法經濟學家探討了信息披露的“警告責任經濟學”問題,認為產品生產者的警告義務是消費者獲得產品危險性信息來源之一,這種警告義務將影響消費者購買力,產品危險事故警告與消費者購買力成反比例關系,產品事故安全警告強度越弱,產品事故成本越高,強烈的警告雖然會避免較大的事故成本,卻降低了消費者的購買欲望。{32}(P601-602)要求廠商披露完全精確的信息可能導致他們不愿意提供信息。
5.當事人抵抗權的保留
“從行政法層面看,抵抗權主要被表述為個體對基于公權力而作出的行政決定所設置之義務進行抵制和不服的行為。”{33}(P16)例如,《行政處罰法》第49條規定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當場收繳罰款的,必須向當事人出具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罰款收據,不出具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罰款收據的,當事人有權拒絕繳納罰款;《行政許可法》第31條規定行政機關不得要求申請人提交與其申請的行政許可事項無關的技術資料和其他材料。這些法律規定,意味著行政相對人有針對行政機關的抵抗權或者對抗權。在政府信息收集和處理過程中,以公民權利抵制行政權力也是公民自我救濟的一部分,如《統計法》第12條規定對違反本法和國家規定編制的統計調查表,有關統計調查對象有權拒絕填報;《稅收征收管理法》第59條規定稅務機關派出的人員進行稅務檢查時,未出示稅務檢查證和稅務檢查通知書的,被檢查人有權拒絕檢查。
五、結語
本文通過美國和中國兩方面的資料和立法情況,分析了政府的信息形成權及其衍生問題。這里需要特別指出的是,信息管制(文書工作)在美國也是一個特殊問題,在研究政府管制成本收益時一般只計算經濟管制和社會管制的成本和收益,信息與管制事務辦公室1997年給國會的第一份《聯邦管制成本一收益報告》(ReporttoCongressontheCostsandBenefitsofFederalRegulations)中將“稅典的文書工作成本”從“管制總成本”評估中剔出,{26}(P374)2007年給國會的第10份報告《聯邦管成本一收益報告草案》(Draft2007ReportToCongressontheCostsandBenefitsofFederalRegula-tions)中仍然沒有討論和評估信息管制(文書工作)成本和收益問題。美國通過獨立的文書工作評估報告來研究信息管制問題,但是,這種做法還是遭到了學者們的批評。{7}(P13)而中國幾乎很少有人注意到文書工作和信息管制的權力合法性和成本一收益問題。我們必須知道,現代社會是一個信息社會,也是一個管制社會,信息管制成為當代行政國家和福利國家的一種重要工具。政府在運用信息形成權時既給公眾和消費者帶來了利益,也帶了負擔和損害。當我們呼吁重視政府信息公開時,一定不要忘記政府正在進行的信息收集和處理行為,對于國家、社會、公眾而言仍然是利弊并存的。
【注釋】
[1]它們是:商務部的經濟分析局(BEA)、司法部的司法統計局(BJS)、勞動部的勞動統計局(BLS)、運輸部的運輸統計局(BTS)、商務部的人口普查局(Census)、能源部的能源信息管理局(EIA)、農業部的經濟調查服務局(ERS)、農業部的國家農業統計服務局(NASS)、教育部的教育統計國家中心(NCES)、健康和人力部的健康統計國家中心(NCHS)、社會安全管理局的研究評估統計辦公室(ORES)、財政部的收入統計和國內稅收服務局(SOI)、國家科學基金委員會的科學資源統計事務部(S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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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情況和目的意義
經對全市“三高兩低”企業、落后產能的排查摸底,目前我市存在的落后產能主要集中在小化工、小塑料建材、小冶煉(鑄造)、小印染、小電鍍、小帶鋼、小造紙、小水泥等八個行業。這八個行業中規模以下的企業多數屬于占用資源大、消耗排放高、產出效益低、稅收貢獻少、產品檔次低、生產工藝落后、多數不在工業集中區的企業。據調查匯總,這類企業有650余家,占全市工業企業總數的8%;職工人數14890余人,占全市的2.5%;占用土地4500余畝,占全市的2.3%;2010年銷售收入36億元,占全市的0.67%,稅收1.5億元,占全市的0.9%,畝均銷售83萬元,畝均稅收2.99萬元,僅為全市平均水平的四分之一。(各鎮街道落后產能初步統計情況見附表2)
加快淘汰這些能耗高、污染大、效益低的落后產能,對我市工業經濟的健康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必將為我市新興產業提供廣闊發展空間;有效緩解我市資源、環境的瓶頸制約,加快產業發展從外延擴張、粗放經營向內涵提升、集約集聚轉變;推動我市加快確立淘汰落后產能的長效機制;確保我市全面完成國家、省、市明令規定的落后產能淘汰任務。
二、目標任務
至十二五期末,八個行業規模以下的落后產能、“三高兩低”企業關停并轉基本到位,從而達到顯著提高產業層次,優化全市工業經濟結構;有效降低全市能源消耗及污染物排放,明顯改善生態環境;盤活存量工業用地4500畝,為全市新興產業騰出發展空間。2012年計劃關停50家以上“八類小企業”。
三、關停依據
根據《國家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淘汰落后產能的通知》、《江蘇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條例》等法律法規,凡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企業列入關停并轉淘汰的重點。
1.使用國家產業政策明令淘汰裝備和生產國家禁止使用的產品的企業。
2.不符合環保、安全、質量、衛生、防護等要求的企業。
3.沒有合法用地審批手續的企業。
4.萬元產值能耗(等價法)超過1噸標煤的高耗能企業。
5.未取得工商登記注冊或未經有關前置許可辦理工商登記的企業。
6.周邊群眾反響大、投訴多的不達標企業。
7.影響區域規劃發展和集鎮規劃的企業。
四、范圍對象
主要是資源消耗量大、污染排放高、產出少效益低、裝備差技術落后、群眾反映強烈的八類小企業:
1.小化工。生產設備及工藝落后,污染安全問題突出,群眾投訴多,不在化工集中區和工業集中區企業。對這類企業以關閉、轉產為主。
2.小塑料建材。無證無照經營、生產劣質產品,年銷售額500萬元以下的企業。對這類企業以取締無證無照和整治提高為主。
3.小冶煉(鑄造)。年銷售額2000萬元以下的,工藝水平低、能耗高、產品質量差、生產設備落后的不銹鋼冶煉、鑄件企業。對這類企業以關閉、轉產為主。
4.小印染。污染大、能耗不達標,年銷售額1000萬元以下企業和純加工印染企業。對這類企業以關閉、轉產為主。
5.小電鍍。專門從事對外加工,污染周邊環境、不在集中區的年銷售額500萬元以下的企業。對這類企業以關閉、集中為主。
6.小帶鋼。生產設備陳舊、產品質量差、能耗高、污染嚴重,寬帶600mm以下、年銷售額2000萬元以下的企業。對這類企業以關閉、轉產為主。
7.小造紙。按國家產業政策,對年產5.1萬噸以下化學木漿生產線,3.4萬噸以下非木漿生產線,1萬噸以下的廢紙為原料的制漿生產線進行淘汰。
8.小水泥。按照國家產業政策,2012年3米以下的裝置全部淘汰。保留規模年產量100萬噸以上的企業,淘汰小規模企業三家。
五、實施步驟
1.制定方案。各鎮(街道)、高新區、臨港新城及市相關職能部門要根據市整治工作目標,廣泛宣傳發動、對照相關依據、全面深入排查、及時發現問題、鎖定關停對象,在2月底前制訂出具體的行動方案。落實工作人員、明確工作職責、細化時間節點、強化工作措施,做到有組織有計劃地實施整治。
2.落實整治。對列入2012年關停轉產目標的企業,6月底前全部停產到位,10月底前完成設備拆除,辦理工商注銷、吊銷或變更手續。對轉產類企業,要按規定辦理新上項目的審批手續。
3.檢查驗收。市“三高兩低”企業整治辦會相關職能部門于11月組織對關停企業進行檢查驗收。
六、工作措施
1.加強組織領導。淘汰落后產能工作是一項艱巨而復雜的任務,政策性強、涉及面廣、矛盾多。市“三高兩低”企業治理整頓工作領導小組全面負責組織、協調、督促、檢查和指導全市的淘汰落后產能和關停“三高兩低”企業的工作。市“三高兩低”企業整治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具體負責做好企業關停并轉任務的分解、匯總、驗收、統計等日常管理工作。市經信、人社、公安、監察、國土、環保、安監、國地稅、工商、質監、供電供水等相關部門要根據自身工作職能,進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全力配合各板塊完成落后產能的淘汰任務。
2.明確工作職責。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各鎮(街道)、高新區、臨港新城是淘汰落后產能、關停并轉“三高兩低”企業的主體,要切實擔負起工作責任,市相關部門要根據部門自身職責,大力配合各鎮(街道)、高新區、臨港新城,協同推進淘汰落后產能工作,具體分工如下:
(1)各鎮(街道)、高新區、臨港新城要成立以鎮長(主任)、管委會分管負責人為組長的淘汰落后產能工作領導小組,切實加強領導,根據本單位的落后產能情況,結合濱江花園城市建設工程要求,制訂出本單位的關停淘汰計劃和工作方案,并將計劃分解落實到每個責任人。各單位要適度安排企業關停補償資金,并列入年度財政預算,確保此項工作的有力推進。要認真做好關停企業職工安置、設備設施安全處置和社會穩定工作,同時應加強與外地開發區、工業集中區的區域合作,力爭在外地建立工業園區,積極為騰籠換鳳尋找企業出路,加快低端產業向外地轉移。對關停企業置換出的土地,應根據全市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及工業布局的總體要求,優先用于新興產業的項目建設用地。
(2)市經信委是全市工業轉型升級的扎口部門,要根據上級要求及相關政策,制定我市的產業發展目標,嚴格項目準入。同時提出我市淘汰落后產能實現騰籠換鳳的整體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積極協同各板塊及企業向上級申報淘汰落后產能的獎勵資金。
(3)市人社局。依據《勞動合同法》和《社會保險法》等相關法律法規,指導幫助各責任主體,對關停企業的職工依法做好分流補償等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工作。
(4)市公安局。要及時掌握企業關停過程中可能出現的各類社會矛盾,確保社會穩定,對個別蓄意滋事的不法分子依法從嚴打擊。
(5)市監察局。要加強對各職能部門、各鎮(街道)、高新區、臨港新城淘汰落后產能工作的督促檢查,做好年度考核工作。
(6)市國土局。依據土地管理相關法律法規進一步加大對違法用地、閑置土地、低效用地的查處和處置力度,依法強制收回土地使用權,強力征收土地閑置費,對列入淘汰關停或整改名單的企業,停止辦理集體土地征收,國有劃撥土地補辦出讓,土地使用權轉讓、抵押登記等手續。
(7)市環保局。依據《環境保護法》、《環境影響評價法》、《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大氣污染防治法》、《噪聲污染防治法》、《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江蘇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條例》提出環保違法違規企業名單,并依法采取措施,配合企業區域主管部門做好淘汰關停或整改工作。
(8)市安監局。依據《安全生產法》,提出使用國家明令淘汰,使用危及安全生產的工藝、設備的企業名單,并責成關停整頓,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關責任。
(9)市國地稅局。依據《稅收征收管理法》,提出長期偷稅、漏稅、生產總量與納稅不符的低貢獻企業名單,作為淘汰關停的首選對象。
(10)市工商局。依據《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提出并取締沒有依法辦理工商注冊登記的無照經營企業,對沒有合法用地審批手續的企業不予辦理工商登記。
(11)市質監局。依據《國家產品質量法》,對生產假冒偽劣商品的企業依法實施關停,特別是對區域性小塑鋼、小塑料管材行業中多次抽檢不合格,嚴重影響我市工業產品質量聲譽的生產企業實行關停整改,配合企業區域主管部門做好關停整改工作。
(12)市供電供水部門。對已列入關停范圍拒不執行相關政策的企業、沒有合法用地審批手續的企業,依法實施停電停水。
3.嚴格關停標準。對每個關停(轉產)企業,要確保停產到位、設備拆除到位、工商營業執照注、吊銷或變更手續到位,對設備拆除前后須進行拍照或攝像,保留影像資料,由各鎮(街道)、高新區、臨港新城組織填寫《市關閉(變更)“三高兩低”生產企業檔案》,報市“三高兩低”企業整治辦,申請相關部門予以現場審核驗收。
4.確保社會穩定。工作中要根據企業實際細化方案,落實工作措施,妥善處理淘汰落后產能工作產生的各種矛盾。要認真完善和落實企業職工安置政策,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和規定妥善安置職工,做好職工社會保險關系轉移與連接工作。要強化輿論導向,營造輿論氛圍,運用各種媒體正面宣傳此項工作的重要意義,爭取得到廣大企業和人民群眾的理解和支持,確保社會的穩定有序。
關鍵詞:企業年金 人力資源 養老保險
中圖分類號:F24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4-4914(2011)04-213-02
2004年5月1日我國開始實施的《企業年金試行辦法》等制度,宏觀上界定了企業年金為我國的一種補充養老制度,其作為我國社會保障體系的一部分,受到社會各界人士和專家學者的關注。企業年金實際上是對職工工資收入的一種延期支付,是市場體制下企業薪酬福利結構的一部分,同時也是企業穩定人才、吸引人才和激勵人才的重要手段,對增加企業職工凝聚力,促進企業穩定發展有著深遠的影響。
目前,學術界關于企業年金的討論主要集中在企業年金對員工福利的保障作用和如何實施企業年金等方面,而忽略了企業年金對人力資源管理的影響。事實上,企業年金不僅是保障企業職工福利的一種措施,更是為企業帶來效益的新型人力資源管理工具。那么如何利用企業年金的管理功能,便是實施年金企業的一個重要的課題。有鑒于此,本文擬對這一問題進行深入的探討,以促進我國企業年金與人力資源管理的可持續發展。
一、企業年金的概念及在人力資源管理中的作用
我國的《企業年金試行辦法》中對企業年金作了明確的定義:企業年金又稱職工補充養老保險,是企業和員工在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基礎上,在國家的指導和鼓勵下,根據本企業經濟狀況自愿為員工建立的一種以彌補基本養老保險替代率不足、提高員工退休生活保障水平為目的的補充養老保險計劃。
企業年金作為一種更好的福利計劃,它在提高員工福利的同時,為企業解決福利中的難題提供了有效的管理工具,真正起到了增加企業凝聚力、吸引力的作用。首先,企業年金計劃有利于幫助企業樹立良好的形象,通過年金計劃中“權益歸屬”的設定,利用福利沉淀實現有效激勵,提高員工對企業的忠誠度,吸引和留住優秀人才。其次,企業年金計劃有利于形成公平合理的分配制度,充分發揮員工的潛能。第三,企業年金計劃在提高員工福利的同時,利用國家有關稅收政策,為企業和個人合理節稅。
二、企業年金發展現狀及不足
1、發展現狀。自1991年國務院頒布《關于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第一次明確鼓勵企業為職工建立補充養老保險,至2004年初,勞動保障部頒布《企業年金試行辦法》和《企業年金管理試行辦法》,企業年金制度在我國已經走過了20年的歷程。這期間企業年金取得了長足的發展,也遇到了亟待解決的問題,加快推進企業年金的改革已經成為完善我國社會保障制度的重要議題。
現在,我國的企業年金制度正處在成長和起步階段,在降低基本養老保險替代率方面的作用還沒有完全發揮出來,還不能完全擔當起養老保障第二支柱的重要角色。但是在政府的積極推動下,已經有越來越多的企業逐步建立起企業年金計劃,并呈現出從國有大型企業向中小型企業、三資企業、民營企業拓展的良好發展趨勢。
我國企業年金制度發展至今,年金基金規模呈現出不斷增長的趨勢,尤其是進入21世紀以來,截至2010年上半年,企業年金總規模已達2600億元,自2000年起的10年內,年均增速超過30%。不僅僅是基金規模的擴大,企業年金的覆蓋企業和覆蓋人數也在不斷增長中,2006年至2009年末,企業年金覆蓋人數由964萬人增加至1179萬人,增長了約10%,覆蓋企業數由2.4萬戶增加至3.35萬戶,增長了40%(見圖1和圖2)。
2、企業年金在發展中存在的問題。
(1)企業年金的社會認知度偏低。市場需求力度不大。企業年金在我國的發展已有20年之久,近幾年,我國企業年金出現了快速發展勢頭,享受這項待遇的職工不斷增加,但占城鎮單位就業人員的比例不到10%,覆蓋面偏低。據勞動保障部的調查顯示,企業經營者中知道企業年金的只有40%多,其中真正有所了解的占30%,有1/3的企業主認為企業沒有這個責任。我國近年來企業員工參加社會養老保險的人數以每年平均8%的速度增長,雖然參加企業年金的人數增長速度也很快(10%左右),但是由于兩者參加人員數量差別太大(見圖3),所以今后很長一段時間內,社會養老保險仍是企業職工退休后的主要生活經濟來源。這也就意味著我國的企業年金需求不足,我國基本養老保險的平均替代率過高,我國企業職工沒有認識到企業年金的重要性,廣大職工要求改進現實經濟狀況的愿望高于未來預期,再加上我國各地區和行業的經濟發展不均衡,導致企業年金計劃在全國范圍內無法得到均衡發展。
(2)缺乏強有力的法律規范,在投資、監管上有不少漏洞。雖然我國企業年金基金治理模式是信托型,信托法也成為規范我國企業年金管理,明晰企業年金管理中相關角色定位及職權范圍的基本法律之一。但是我國現行《信托法》在有關企業年金信托方面存在許多缺陷,如,沒有對托管合同作出具體規定,托管分類和在委托的權利義務不夠清晰。《信托法》第46條規定:“受益人可以放棄信托受益權。”而企業年金信托不允許受益人放棄受益權。此外,隨著《企業年金試行辦法》和《企業年金基金管理試行辦法》的頒布。我國企業年金的信托型管理模式正式確立,明確了企業年金的治理結構和管理模式。但是,由于企業年金有別于社保基金和一般性的商業投資基金,企業年金的基金監管技術系統目前還不夠成熟,缺乏管制的企業年金基金投資必將面臨較大的投資風險和管理風險。
(3)缺乏統一、完整的稅收優惠政策。國家要發展企業年金,必須要給企業提供稅收“扶持”,稅收的優惠政策應始終貫穿在企業年金的征集、運營和福利分配的整個過程當中。2009年12月Lee,《企業年金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694號)出臺后,事實上明確了企業年金對于個人沒有稅收優惠,對職工為未來養老而繳納的企業年金須稅后支付,且明確要求對過往未扣繳的個人所得稅必須補繳。目前,企業年金僅繳費階段有一定的稅收優惠,而在積累、領取這兩個階段都沒有優惠,這不像我國的住房公積金那樣,個人在領(支)取階段也是免征個人所得稅的。在很大程度上抑制了企業和職工參與企業年金的積極性,這就造成各方參與年金計劃的動力不足。
(4)標準金額太低,沒有足夠吸引力。按照《企業年金試行辦法》的有關規定,企業繳費每年不超過本企業上年度職工工資總額的1/12,即企業繳納的企業年金相當于員工一個月的工資,按此計算企業年金僅為職工貢獻8.33%計量收入,對員工沒有足夠的吸引力。此外,2010年國家稅務總局了《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年金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694號),讓員工享受的未歸屬權益也要先付稅,更加挫傷了員工參與的積極性。目前,企業繳費在工資總額5%以內的部分可以享受稅收優惠,而員工個人在繳費、投資環節都不享受稅
收優惠,多數員工認為,這樣很不劃算,再加上高通脹預期,員工認為把錢拿到手,自己理財更放心。我國在補充養老方面的企業參與率僅為1%。就業人口參與率僅為1.3%;企業年金資產占CDP的比重不到O.6%,在退休收入中的替代率不到1%。企業年金發展的滯后,使基本養老獨立支撐整個社會的養老風險,不利于建立老百姓的消費信心和擴大內需。
(5)企業年金提取困難,變現能力差。根據勞動部20號令的規定,只有三種情況下可以實現領取:身故、出境定居和法定退休,除此以外沒有辦法拿出來。即便個人退出了年金計劃,原來的企業年金管理方會將退出的賬戶做“保留賬戶”操作,一直等到個人有了新的年金計劃時再轉到新的計劃中,或者滿足領取條件后才會拿到。對職工而言,企業替個人繳納的年金相當于把現在應得的收入定期存入企業,進行集中投資。在對普通職工的調查中我們發現,由于領取困難,不能隨時變現,普通職工對企業年金投資并不信任,多數員工認為企業替個人繳納年金不如直接發給個人,用于歸還住房貸款、股票投資、或者存定期養老。再有就是在領取條件的設置上缺乏人性化,當今勞動力市場流動性比較高,在我國企業年金覆蓋率較低的現實情況下,如果員工離職,其年金的接續和會出現斷接情況,如由原賬戶管理人代管,一旦管理期限過長,這部分金額就會有被賬戶管理費侵蝕的可能,這明顯有悖于國家建立企業年金的初衷。
三、如何發揮企業年金在人力資源管理中的作用
1、健全企業年金法律制度,加強年金可操作性設計。我國目前出臺的《企業年金試行辦法》和《企業年金基金管理辦法》只是我國企業年金運營的基本準則,隨著企業年金業務在企業中廣泛開展,需要更多的,操作性強的法規條例,特別是企業年金業務開展的實施細則和具體的管理條例,來解決企業在年金運營中遇到的諸多問題,如怎樣加強對年金各個管理人行為的有效監管和量化考核;員工因離職而新單位沒有設立年金計劃時出現個人賬戶的管理、收益分配和銜接等;年金在具體的投資運營和管理中沒有具體的法律法規加以標準和規范等問題。通過健全我國企業年金相關法律制度,為我國將來形成一個成熟健康的企業年金市場奠定堅實的基礎。
2、加大企業年金社會宣傳力度,解決企業和職工參與意識不強的問題。企業年金計劃作為我國養老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其預期目標替代率約在30%,主要用來保障居民較寬裕的生活,讓企業經營者明確責任和企業年金政策,從而理解和支持企業年金工作;讓員工充分了解企業年金的價值,了解企業年金與工資及其他福利組成的薪酬體系,從而使職工維護自己的利益,推動企業實行企業年金。
3、更加重視企業年金在人力資源管理工作中度激勵作用。企業年金的形成與西方經濟學中的“父愛主義理論”緊密聯系。最初,企業家自主在本企業建立企業年金計劃,其目的是在越來越激烈的市場競爭條件下,為緩和緊張的勞資關系,增加員工的勞動積極性和創造性,從而提高員工的勞動生產率,進一步增強企業的市場競爭力。在現代人力資源管理中,員工已經擺脫低層次的需求,轉而對個人尊嚴和自我實現有強烈的欲望。企業年金計劃設計中考慮根據員工的資歷和地位來決定其企業年金受益額的多少,這會產生榮譽感和成就感。同時,我國企業年金繳費水平應進一步提高,繳費比例越高,員工的離職成本也就越高,對人才的吸引程度也越強,這樣對人才的去留形成強有力的吸引和制約機制。此外,通過對單位繳費部分進行科學設計,在分配原則方面與員工的工作業績和忠誠感等因素相結合,通過在企業年金待遇方面對表現優秀的員工加大傾斜力度,可以有效激發員工的奉獻精神和忠誠度。
4、合理設計企業年金的繳費模式。企業年金作為職工工資的一種延期支付,其實質應是企業員工薪酬體系的一部分,年金繳費的設計應與員工薪酬設計緊密聯系。企業的人員構成、發展階段、工資水平等因素直接影響到企業年金方案設計的繳費模式,在年金繳費設計中通過對員工新、中、老特殊性的充分考慮,結合人員構成、職位、工齡等因素,使得員工賬戶的年金積累額能夠充分反映各因素所占的權重,這樣通過企業年金繳費的透明化,使企業員工能夠得到公平和公正的待遇,從而平衡企業內部各方的利益。同時,這也能增大員工工作積極性,提高勞動生產率,提升員工對企業的忠誠度,從而使人力資源管理工作更好地開展并促進企業競爭力的提高。
5、根據企業自身發展階段和發展戰略,來考慮年金方案的成本收益。作為企業年金方案的制定者和實施者,從人力資源的維護與成本核算角度看,企業不僅要考慮到員工福利和工作積極性,同時也要為企業當前和今后的經濟收益著想,以避免“小馬拉大車”的現象發生。企業在設計年金方案時最重要的前提就是要注意到成本收益的對比分析,這樣,使年金既能在企業自身能力可行的條件下,發揮其在人力資源管理中的作用,同時也能讓企業有足夠的資金推動其正常的經濟業務開展。今后隨著企業經營規模和利潤的擴大,企業可以適時調整年金方案,從而在年金收益和企業經營發展兩方面找到恰當的組合,達到帕累托最優。
6、根據企業年金基金投資主體偏好,提供豐富、安全的投資渠道。通俗意義上講,企業年金是員工的第二份養老保險,所以,企業年金的保值增值就顯得尤為重要。但是由于企業性質和員工構成等因素的影響,企業年金基金的投資偏好和投資策略也不盡相同。一般情況下,國有企業風險承受力弱,側重于穩健性的投資,而民營企業員工構成年輕化,風險承受力強,風險性的投資策略較常見。因此,我們要豐富和優化企業年金基金的投資品種,為具有不同投資風險偏好的企業年金投資主體提供合適的投資渠道,實現企業年金基金的安全、保值增值。
7、適當調整企業年金發放的靈活度,加強勞動力的社會流動性。目前,企業年金的領取條件大“死”,作為養老保障的一種輔助保障項目,其保障效率應該得到有效釋放。我們可以把企業年金計劃適當地從“養老”中解放出來,比如,可以規定有10年以上工齡的員工就可以從個人賬戶中提取年金來解其燃眉之急。同時我們知道,勞動力的自由流動可以促進企業的市場競爭和提高市場經濟運行的活力,但由于企業年金市場覆蓋面仍然偏小等實際,勞動力流動很可能遇到年金賬戶無法接續又無法領取的情況。這就要求企業必須具有更加靈活的年金政策和管理制度,才能吸引更有競爭力的人才。
注釋:
①林義.社會保險[M].中國金融出版社,2003
②2006―2009年度勞動和社會保障事業統計公報
③鄧大松,劉昌平.中國企業年金制度研究[M].人民出版社,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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