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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監管的意義優選九篇

時間:2023-08-15 17: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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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監管的意義

第1篇

關鍵詞:巴塞爾新資本協議;法律風險;風險監管

中圖分類號:F832.0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7-4392(2008)05-0007-04

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Basel Committee on Banking Supervision,以下簡稱巴塞爾委員會)在2004年6月公布的《統一資本計量和資本標準的國際協議:修訂框架》(InternationalConvergence of Capital Measurement and Capital Standards:ARevised Framework,以下簡稱《新資本協議》)①中,首次將法律風險納入了國際銀行資本充足率監管框架,要求國際活躍銀行采用規定的方法計量法律風險,并以此為基礎確定其資本標準。該協議對商業銀行全面風險管理體系的建立以及各國銀行資本監管制度的完善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并將于2006年底開始在十國集團國家實施。因此,解讀《新資本協議》和其他有關巴塞爾文件的規定②,闡明“什么是法律風險”、“由誰來管理法律風險”和“如何管理法律風險”等問題,將有助于推動我國銀行監管制度與國際銀行監管慣例接軌,優化銀行公司治理結構,提高銀行業的風險管理水平和綜合經營能力。

一、法律風險的概念及類型

法律風險是銀行業務中的固有風險。然而,對“什么是法律風險”,各國監管當局的理解并不一致。例如,英國金融服務局(FSA)側重于從制度層面上來理解法律風險,認為這種風險是因“法律的效力未能認識到”、“對法律效力的認識存在偏差”或者“在法律效力不確定的情況下開展經營活動”而使“金融機構的利益或者目標與法律規定不一致而產生的風險”。美國聯邦儲備委員會(FRB)則側重于從交易層面上來認識法律風險,認為訴訟、客戶基于規避法律或者避稅的目的而與銀行進行的交易,以及客戶實施的其他違法或者不當行為都可能給銀行帶來法律風險。芝加哥儲備銀行(Federal Reserve Bank of Chicago)也認為:“法律風險是不可執行的合同、訴訟或者不利判決等使銀行的營業中斷或者對銀行的業務活動或者經營條件產生不利影響的可能性。”

就“什么是法律風險”形成共識,無疑是建立統一的商業銀行法律風險監管制度和管理體系的基礎。為此,在1997年公布的《有效銀行監管核心原則》(以下簡稱《核心原則(1997)》)中,巴塞爾委員會首次以列舉的方式對法律風險做了定義。《核心原則(1997)》指出,法律風險主要表現為因下列情形而引發的風險:(1)不完善或者不正確的法律意見或者業務文件;(2)現有法律可能無法解決與銀行有關的法律問題;(3)法院針對特定銀行作出的判決;(4)影響銀行利其他商業機構的法律可能發生變化;(5)開拓新業務且交易對手的法律權利不明確。為使各商業銀行在建立和實施法律風險管理體系方面保有一定的主動性利靈活性,《新資本協議》在前述定義的基礎上又作了概括性的說明,即“法律風險包括但不限于因監管措施和解決民商事爭議而支付的罰款、罰金或者懲罰性賠償所導致的風險敞口(risk exposure)”,并明確要求國際活躍銀行采用規定的方法計量法律風險并為之配置相應的資本。

進一步分析,法律風險又分為運營法律風險(operationallegalrisk)和環境法律風險(enviro-nmental legalrisk)兩種類型。所謂運營法律風險,是指因銀行自身的操作風險控制體系不充分或者無效,未能對法律問題作出反應而產生的風險。這種類型的法律風險與特定的銀行相聯。

所謂環境法律風險,是指法律本身導致意外的、不利的后果的風險。其主要表現為可能對所有商業銀行的風險敞口產生不利影響的外部法律事件,即法律的變化。與前述運營法律風險相比,環境法律風險不僅有著不同的風險來源和風險事件類型,而且還屬于不可控風險,單個銀行無法采取有效的措施阻止特定風險事件的發生。盡管如此,銀行仍然可以運用風險緩釋技術把環境法律風險的不利影響降低到可以接受的水平。因此,環境法律風險管理也是商業銀行法律風險管理體系不可或缺的組成部分。

二、法律風險的特征

首先,法律風險是一種特殊類型的操作風險。根據《新資本協議》的規定,操作風險(operational risk)是指“由不完善或者失效的內部程序、人員和系統或者外部事件造成損失的風險。本定義包含法律風險,但不包含戰略風險(strategic risk)和聲譽風險(reputational risk)”。從上述定義來分析,操作風險不僅包括一般性操作風險(general operational risk),也涵蓋了運營法律風險。歸納起來,操作風險事件主要有以下七種類型:(1)內部欺詐;(2)外部欺詐;(3)雇傭政策和工作場所安全;(4)客戶、產品和業務操作;(5)實物資產的毀損;(6)業務中斷和系統失靈;(7)執行、傳遞和業務流程管理。通常,前兩種風險事件(內部欺詐和外部欺詐)不可能屬于法律風險事件,盡管銀行在這些風險事件中可能遭受損失,但這些損失與法律責任無關;后五種操作風險事件則都有可能引發法律風險。由此可見,法律風險并不是操作風險的一種獨立風險來源和風險事件類型,而是一種因內部程序、人員和系統或者外部事件造成的,具有一定法律特征并需要由法律人員(內部律師或者外聘律師)運用專業判斷才能夠有效地管理的操作風險。

其次,法律風險區別于信用風險和市場風險的一個重要特征,在于它與“法律”的緊密聯系,且普遍地存在于商業銀行業務活動和管理控制的各個方面。研究表明,信用風險是指“銀行的借款人或者交易對手不能按照事先達成的協議履行義務的可能性”,它與特定的某個或者多個交易對手相聯系;市場風險是指“因市場價格變動而導致銀行表內外頭寸遭受損失的風險”,它與特定的產品、資產組合或者資產類別相聯系;而法律風險則是指銀行因經營活動不符合法律規定或者外部法律事件導致風險敞口的可能性,它與特定的內部程序、人員、系統或者外部法律事件相聯系,其信息來源異常分散。正是因為如此,對信用風險和市場風險的管理強調統一和集中,風險管理活動主要由相應的風險管理部門來進行,而對法律風險的管理則強調分散化。除了法律風險管理部門,所有的業務部門以及與管理和控制有關的部門(如操作風險管理部門)都在法律風險管理程序中承擔相應的責任。因此,法律風險管理體系應當獨立于信用風險和市場風險管理體系,其管理程序和主要方法也不同于管理信用風險和市場風險的程序和方法。

再次,法律風險也不同于合規風險,因為商業銀行需要為之配置充足的資本。所謂合規風險(compliance risk),是指“銀行因未能遵守法律、監管規定、規則、自律性組織制定的有關準則,以及適用于銀行自身業務活動的行為準則而可能受到法律制裁或者監管處罰、重大財務損失或者聲譽損失的風險。……合規所涉及的法律、規則和準則不僅包括那些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文件,還包括更廣泛意義上的誠實守信和道德行為準則”。顯然,合規風險廣泛涵蓋了一般性操作風險、運營法律風險和聲譽風險,但不包括環境法律風險和其他的外部事件風險。雖然巴塞爾委員會一直強調商業銀行應當有效地管理各種風險,但是《新資本協議》只對信用風險、市場風險和操作風險提出了資本要求。合規風險管理主要是針對內部控制體系的建立和實施情況,其目的在于確保銀行遵循有效的合規政策和程序,并采取適當的措施糾正違規行為,計量風險并不是合規風險管理程序的重點。因此,對于屬于合規風險但不屬于操作風險和法律風險的聲譽風險,商業銀行只須審慎地管理而不必為之配置資本。但是,對于法律風險,商業銀行不僅要采取措施予以控制,而且還應當為抵御這類風險而維持充足的資本。這是法律風險區別于合規風險的重要特征。

三、法律風險的管理程序

(一)法律風險的識別

法律風險的識別(identification)是運用法律風險的定義對各種風險事件的法律性質進行分析判斷的過程。商業銀行應當能夠識別所有重要的產品、活動、程序和系統中固有的法律風險,這是整個法律風險管理程序的基礎性工作。為此,法律風險管理部門應當根據銀行在提供有關金融產品和服務方面積累的經驗等主觀標準以及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等客觀標準,對業務活動中使用的各種文件的合法性、導致風險敞口的潛在法律責任的性質以及立法、司法和行政執法實踐對風險敞口的影響等因索進行全面的分析判斷。這種分析判斷應針對具體的金融產品和服務及其風險狀況來進行,在已經或者準備跨境提品和服務的情況下,還應建立在國別的基礎之上。

(二)法律風險的評估

法律風險的評估 (assessment)是對已經識別出的法律風險進行量化的過程。根據量化結果,銀行能夠確定可接受的和不可接受的法律風險敞口,并對后者采取適當的風險緩釋措施。按照《新資本協議》的有關規定,商業銀行可以根據業務性質、規模和復雜程度以及法律風險管理水平選取基本指標法 (Basic Indicator Approach)、標準法 (Standardised Approach)或者高級計量法 (Advanced Measurment Approach)來計提法律風險資本。其中,高級計量法要求商業銀行依據風險敞口指標 (exposureindicator)、風險事件發生的概率(probability)和風險事件損失(loss given event)等三個方面的數據來計算各業務線(business line)的預計損失量(expected loss amount),并以此為基礎匯總確定其法律風險資本標準。為此,商業銀行必須建立并實施獨立的法律風險評估程序。基本指標法和標準法則對法律風險沒有敏感性,不考慮不同商業銀行在法律風險管理水平方面的差異,只要求商業銀行根據年度業務總收入或者各業務線年度業務收入的一定比例來計提法律風險資本。在這種情況下,獨立的法律風險評估程序并不是法律風險管理的必經階段。盡管如此,對法律風險進行有效的評估也會使商業銀行更準確地掌握自身的風險狀況。

巴塞爾委員會指出,對內部損失事件數據的跟蹤記錄是開發使用可靠的法律風險評估體系的前提。因此,損失數據的獲取是法律風險評估程序的重點和難點。按照《新資本協議》的有關規定,在采用高級計量法計提法律風險資本時,應當以至少五年的損失數據為基礎計算確定法律風險事件發生的概率及法律風險事件損失。為此,法律風險管理部門應當注意收集本行的法律風險損失數據,并按業務線、法律風險事件類型和法律責任的性質分類進行統計;如果內部損失數據不充分,或者商業銀行的法律風險管理水平較高,沒有發生“足夠”的損失事件,就必須考慮利用相關的外部數據,即同業數據。這些數據可以是公開的數據,也可以是行業集合數據。

(三)法律風險的監測

法律風險的監測(monitoring)是及時地對已經識別出的法律風險進行重要性(significance)方面的判斷和評價,并向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報告重要的法律風險信息的過程。巴塞爾委員會指出,商業銀行應當建立一系列程序來定期監測法律風險狀況和重大的法律風險事件。有效的法律風險監測程序對充分管理法律風險而言至關重要。定期監測行為有助于迅速發現并糾正法律風險管理政策、程序中的缺陷,從而大大降低法律風險事件發生的頻率和重要性水平。

法律風險監測的對象是可能造成損失的法律風險事件。但是,這并不意味著法律風險管理部門的監測活動僅僅局限于那些已經發生的風險事件。除了監測法律風險事件,商業銀行還應當明確適當的法律風險指標(legal risk indicators)及其臨界值(threshold)并持續地對之進行監測,以便為法律風險事件的發生提供早期預警。這樣的指標應該具有前瞻性,并能夠反映法律風險的來源。根據法律風險工作組的建議,比較常見的法律風險指標包括:(1)法律的立、改、廢;(2)市場慣例和標準合同文本等的重大變化;(3)關鍵人員的變化:(4)推出新的金融產品或者進入新的市場;(5)跨行業提品或者服務:(6)主管當局針對其他銀行的監管行為或者其他法律制裁;(7)在重大問題上,外聘律師意見的重大變化:(8)聘任不熟悉的法律顧問;(9)正式法律意見別的條件或者假設等。需要說明的是,法律風險在不同的商業銀行、同一商業銀行的不同業務線中的表現形式不可能完全相同。因此,窮盡地列舉適用于所有銀行的法律風險指標是不可能的。商業銀行應當根據業務性質、規模和復雜程度建立自身的法律風險指標體系。隨著法律風險管理水平的提高,法律風險指標體系也將不斷地發展和完善。

(四)法律風險的控制和緩釋

法律風險的控制和緩釋(control and mitiga-tion)是通過有效的授權審批和監督機制來防范法律風險并采取適當的措施降低重大法律風險的過程。如前所述,運營法律風險屬于既可以控制也可以緩釋的風險,而環境法律風險則屬于不能控制但可以緩釋的風險。巴塞爾委員會強調,商業銀行應當制定控制或者緩釋重大法律風險的政策、程序和步驟。為了控制運營法律風險,法律風險管理部門應當對業務活動中使用的文件進行全面的審查,井根據法律和交易慣例的發展和變化,定期更新標準合同文本等法律文件;法律風險管理部門還應當配備足夠的應訴或者參與行政程序的法律專業人員,并對法律風險事件可能造成的財務影響進行分析。

對于上述可以控制的運營法律風險,商業銀行可以通過加強法律風險培訓、改進產品設計、完善信息披露、明確劃分客戶群體和投保商業性責任保險等方式進行緩釋。對于無法控制的環境法律風險,商業銀行可以根據風險評估結果決定是否接受。如果特定環境法律風險的重要性水平難以接受,法律風險管理部門應當建議董事會或者高級管理層及時調整經營戰略,包括縮減業務范圍、停止某些業務活動或者裁撤某些海外分支機構。

四、完善我國商業銀行法律風險監管制度的幾點建議

(一)進一步細化法律風險的表現形式

明確法律風險的表現形式是提高我國商業銀行法律風險管理水平、構建有效的法律風險監管體系的前提。根據《新資本協議》和其他有關巴塞爾文件以及我國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我國商業銀行可能承擔的運營法律風險主要表現為:1 合同可能依法撤銷或者確認無效;2 合同可能被依法變更,且變更的結果不利于銀行;3 因違約、侵權或者其他事由被提訟或者申請仲裁,依法可能承擔賠償責任;4 知識產權受到侵犯;5 業務活動違反法律、法規等的規定,依法可能承擔行政責任或者刑事責任。我國商業銀行可能承擔的環境法律風險主要表現為下列可能對銀行的業務活動產生不利影響的外部法律事件:1 有關法律、法規等的制定、修改或者廢止;2 有關國家機關依法作出的法律解釋;3 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③4 海外分支機構所在的國家或者地區法律制度不完善。

(二)引導商業銀行完善管理法律風險的組織結構

由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法律風險管理部門以及向董事會負責的內部審計部門共同組成的組織結構是法律風險管理體系有效運作的基礎,這種組織環境能夠保證商業銀行有關的管理部門和業務部正確理解并有效執行法律風險管理戰略、政策和程序。與上述要求相比,我國商業銀行管理法律風險的組織結構是有其“形”而無其“實”。目前,我國四大股份制商業銀行普遍設立了獨立于合規風險管理部門的法律事務部門,其他全國性的股份制商業銀行也大都在法律與合規部內設立了負責法律事務的處(室),其主要職責是出具法律咨詢意見、參與法律文件起草和談判簽約以及管理法律訴訟等。雖然這些職責都與法律風險管理有關,但并未全面覆蓋法律風險管理程序的各個方面,法律事務部門系統地開展識別、評估、監測以及控制和緩釋等法律風險管理工作還缺乏應有的組織保障。此外,內部審計部門的獨立性不強也是制約法律風險管理體系建立和有效實施的重要因素。目前,我國商業銀行的內部審計部門與操作風險管理部門和合規風險管理部門還沒有完全分開,既負責管理操作風險和合規風險,又負責監督內部控制體系和各種風險管理程序的實施,既是“運動員”也是“裁判員”。并且,雖然《商業銀行操作風險管理指引》要求內部審計部門獨立評估并向董事會報告操作風險管理體系的運行效果,但在更多的情況下,內部審計部門并不是直接向董事會負責,其地位與一般的管理部門并無二致,事實上也無法對其他風險管理部門實施有效的監督。因此,引導商業銀行重新定位法律事務部門的職責、提高內部審計部門的獨立性應當成為法律風險監管制度的重要內容。

第2篇

一、我國影子銀行的界定

影子銀行的全名為影子銀行系統(The Shadow Banking System),又稱平行銀行系統(The Parallel Banking System)。這一概念最早由美國太平洋投資管理公司執行董事保羅?麥考利(Paul McCulley)于2007年提出。影子銀行是游離于傳統商業銀行體系之外的“類銀行”金融活動,即從儲蓄人或投資者手中獲取資金并最終向借款方融資,其中大多數金融活動不受監管或僅受輕度監管。美聯儲將影子銀行定義為:從事期限、信用和流動性轉換業務,但無法享受中央銀行流動性支持或公眾信用擔保機制的中介機構。

以上定義主要強調影子銀行的“類銀行”性和監管缺失的特點。這也是該類金融主體或活動被冠以“影子”的真正原因。另外,以美國影子銀行為代表的主體主要以投行為主,其依靠強大的金融創新能力規避監管,且采用高杠桿經營策略,并利用復雜的金融衍生品,風險較大。但是,由于我國金融市場與國外、尤其是發達金融市場的發展水平和金融創新能力存在較大差距,且我國影子銀行活動以商業銀行為主導,因此這一定義不能準確地界定我國的影子銀行體系。

在界定中國影子銀行之前,首先必須明確“銀行”的概念。這里的銀行是指從事吸收存款、發放貸款業務的傳統商業銀行,并可引申為進行資金的流動性、期限、信用轉換的金融中介。“影子銀行”至少具有兩個重要的特征,首先是“銀行”,其次是“影子”。

影子銀行的“銀行”性質要求影子銀行作為金融中介從事的是吸收存款、發放貸款的類銀行業務,即間接融資行為。這一特征直接排出了企業債券、股票等直接融資方式。鑒于目前影子銀行多使用復雜的金融工具和結構設計,以間接融資的形式掩蓋直接融資的實質,因此不能簡單地以是否從事吸收存款、發放貸款這一標準界定我國的影子銀行。影子銀行的“影子”性質是“銀行”性質的有效拓展,強調影子銀行業務與傳統的銀行信貸業務的區別,強調其不受或較少受到監管約束的特性。

綜上,影子銀行是一個中性名詞,與任何金融業務一樣都具有風險性,因而與其他金融業務一樣需要引起監管方和市場的重視。本文認為,我國影子銀行主要包括銀行理財產品、信托貸款(包括銀信合作、政信合作類信托產品)、券商資管、委托貸款、地方融資平臺、民間借貸、地下錢莊等。

二、不完全信息動態監管博弈模型及其均衡分析

我國的影子銀行業務是金融市場發展和金融創新的產物,是傳統融資方式的有力補充,對各類企業的發展及社會資金融通產生的促進作用也同樣不容忽視。因此,針對不同風險程度的影子銀行業務,應有針對性地采取不同監管措施,在加強監管的同時細化、量化監管指標,而不應因噎廢食,采取全面禁止的做法。另外,過分嚴格的監管也將造成資源的浪費。因此,在合理控制市場風險的基礎上適度放松監管,有利于效率的提升。然而,在實務中,由于信息不完全和信息不對稱,監管方無法了解金融機構的真實風險,因此,需要通過建立不完全信息動態博弈模型,探求符合理論設計的監管方式。

(一)模型的基本假設

1.博弈參與者:影子銀行金融機構(I)、監管方(R)。博弈雙方都是理性經濟人,雙方博弈的潛在動力都是實現自身利益的最大化。

2.虛擬變量“自然”(N)將影子銀行金融機構分為高風險影子銀行金融機構(H)和低風險影子銀行金融機構(L)。高風險影子銀行金融機構的風險控制水平相對較差,且抗風險能力較低,業務創新靈活,但存在監管套利行為。而低風險影子銀行金融機構的業務流程規范,注重風險控制和內部監控。低風險影子銀行金融機構(L)在所有影子銀行金融機構中所占比重為p,高風險影子銀行金融機構所占比重為1-p,即:

P(L)=p ;P(H)=1-p (0≤x≤1)

3.兩類影子銀行金融機構都有兩種策略:從事影子銀行業務(D)和不從事影子銀行業務(D)。低風險影子銀行金融機構從事影子銀行業務獲得的收益均為BI1,高風險影子銀行金融機構從事該項業務的收益為BI2。

鑒于風險與收益往往呈正比,因此0≤BI1≤BI2。

4.監管當局有兩種策略:加強監管(R)、放松監管(R),且

P(R)=r,P(R)=1-r

當當局采取加強監管策略時,監管當局所耗費的監管成本為CR1,金融機構為應對監管而耗費的內控成本為CI1。一旦監管當局采取嚴格的監管策略,高風險影子銀行金融機構的業務將受到影響,其利益損失為CI2。而監管當局則獲得監管有效的正向激勵BR2。當監管當局采取放松監管策略時,高風險影子銀行金融機構開展業務將給市場帶來負面影響,從而給監管當局帶來危機處置成本CR2。且危機處置成本大于放松監管的收益(BR1),即0≤BR1≤CR2。

5.博弈雙方都是有效率的:監管當局的監管是正當的,且影子銀行金融機構不會單純因懼怕監管而停止開展業務。

(二)均衡分析

以上不完全信息動態博弈樹表明博弈雙方不同策略選擇的收益。在未對影子銀行金融機構及其業務進行詳盡調查之前,監管當局無法準確判斷其風險類型,即監管當局對金融機構的所屬類型所具備的信息是不完全的。金融監管當局只能根據影子銀行的行動判斷其所屬類型。在現實中,可能會出現以下兩種均衡。

1.混同均衡

以上博弈模型的混同均衡是指,高風險影子銀行金融機構和低風險影子銀行金融機構均選擇開展影子銀行業務,監管當局采取放松監管策略。混同均衡的條件是監管當局采取放松監管策略的收益大于嚴格監管策略。

當觀察到金融機構開展影子銀行業務時,監管方對影子銀行金融機構風險類型的判斷依照以下后驗概率:

P(L|D)=q P(H|D)=1-q

監管當局不同策略的期望收益如下:

E(R)> E(R),求得q>

當監管當局選擇放松監管的策略時,由可知,低風險影子銀行金融機構將選擇開展影子銀行業務;同理,高風險影子銀行金融機構也將選擇開展業務。

綜上,當q>時,博弈最終得到混同均衡,即無論是低風險還是高風險的影子銀行金融機構,均選擇開展業務,而監管當局則采取放松監管策略。

2.準分離均衡

影子銀行監管博弈模型的準分離均衡是指,低風險影子銀行金融機構采取純策略,即以1的概率選擇開展影子銀行業務;高風險影子銀行金融機構采取混合策略,即以一定的概率選擇開展影子銀行業務;而監管當局也選擇混合策略,即以一定的概率決定采取加強監管策略或放松監管策略。

金融監管當局對影子銀行風險程度的判斷:

P(D|L)=1,P(D|H)=s

按照貝葉斯法則修正監管當局對影子銀行金融機構風險程度的判斷:

P(L|D)=[]

P(H|D)=[]

要實現準分離均衡,需要滿足以下條件:

首先,低風險影子銀行金融機構采取純策略――開展影子銀行業務,而高風險影子銀行采取混合策略,需滿足條件:

E(D)=E(D),即(1-r)?BI2+r?(BI2-CI2)=0,求得,r=

同時,監管當局采取也采取混合策略,即E(R)=E()

P(L|D)?BR1+ P(H|D)?(-CR2)= P(L|D)(-CR1)+ P(H|D)?(BR2-CR1),解得

S=

綜上,低風險影子銀行金融機構采取純策略――開展影子銀行業務,而高風險影子銀行金融機構以S=的概率開展影子銀行業務,監管當局以r=的概率加強監管。

三、模型分析及政策建議

(一)影響博弈行為的因素分析

1.混同均衡

在混同均衡中,高風險影子銀行金融機構和低風險影子銀行金融機構均開展影子銀行業務。q越趨近于1,開展影子銀行業務的機構是低風險影子銀行的可能性就越大,監管當局采取放松監管策略就越有效。由混同均衡條件q>可知,其越小,q越趨近于1。因此,當低風險影子銀行金融機構內控成本較低時,如果監管當局采取放松監管策略,此時,開展影子銀行業務的金融機構中低風險影子銀行金融機構占比較高,對市場而言無疑有著極大的積極意義。

2.準分離均衡

在準分離均衡中,監管機構采取嚴格監管策略的概率r=,即高風險影子銀行金融機構開展業務的收益B12越高,高風險影子銀行金融機構開展業務受到的負面影響越大,監管當局采取嚴格監管策略的概率越大。而在此條件下,高風險影子銀行冒險開展業務的激勵也越小。因此,在此情況下,金融監管當局的監管效率較高。

第3篇

巴塞爾協議作為現代銀行業監管的“圣經”,它從誕生之初的巴塞爾協議I到現在的巴塞爾協議III,整個巴塞爾協議的發展與成熟見證了金融監管的發展與改革。巴塞爾協議對銀行業,尤其是商業銀行有著非同一般的意義。無論是銀行自身的行為,還是作為銀行業監管者的政府部分的行為都受到了巴塞爾協議的影響。本文以巴塞爾協議的發展過程著筆,從銀行自身角度以內部視角來探討巴塞爾協議對銀行業經營行為的影響。從而探尋銀行業監管的可靠路徑,降低金融危機從銀行業爆發的可能性。

【關鍵詞】

巴塞爾協議;銀行監管;金融危機

一、引言

伴隨著世界經濟的一體化速度的提升,各個國家的金融市場之間的聯系也越發的緊密,由此使得世界上各個金融市場的之間的相互影響程度也越來越大。隨著而來的是金融危機的不斷爆發。伴隨著這些緊密的世界金融聯系,金融危機的破壞力不在局限于單個金融市場或者小范圍的地域,危機已經開始突破地域的限制,并在世界范圍內傳播起來,其影響程度已經遠遠高于過去。

自上個世紀80年代以來,不斷發生的金融危機讓經濟學家們認識到的金融體系的不穩定性與脆弱性。國際貨幣基金通過對世界范圍金融市場的監控與研究,得到的數據讓人們瞠目結舌,在1980~1996年間,僅僅16年的時間里,僅僅只是在發達國家范圍內,就有超過有17%的金融市場蒙受過金融危機帶來的損失,其中52%的國家遭受過嚴重的金融危機。而在發展中國家內的金融市場,有23%曾經遭受過金融危機,并造成嚴重的損失,并且在其中的59%的國家內爆發的金融危機的等級屬于嚴重金融危機。

追溯到1997年,當金融危機首次席卷整個亞洲。從此以后金融危機在世界范圍內便時常出現。在亞洲金融危機結束后不久,又在俄羅斯、拉美國家的金融市場內刮起了一整劇烈的金融風暴,最后這場開始于局部金融市場的金融危機向著全世界的金融市場蔓延,最終結果是誘發了世界范圍內的金融動蕩,其破壞性甚至動搖了世界實體經濟的發展。此后2008的由美國次貸危機誘發的全球經濟蕭條,以及歐洲的債務危機,又一次的影響了世界宏觀經濟的良性發展。

另一方面,銀行作為整個金融市場的核心機構,多數金融危機的發源點都是銀行,由此對銀行業的金融監管也顯得尤其的重要。金融危機在世界范圍內愈演越劣,引發人們對金融風險的憂慮,如何能提前規避掉金融風險對世界宏觀經濟影響,加強金融體系的穩定性,受到國際上越來越多專家學者以及政府金融監管部門的重視。

二、巴塞爾協議的誕生與發展

為了應對波及范圍越來越廣、影響程度越來越深的世界性金融危機,在整個世界范圍內,各個國家的金融監管部門以及國際大型金融組織開始思考,如何構建出一個完整的世界金融監管體系,用以穩定整個宏觀世界金融市場,減緩甚至消除金融危機爆發的。

面對兩個國際性大銀行,前聯邦德國Herstatt銀行以及美國富蘭克林國民銀行(Franklin National Bank)的轟然倒塌,金融行業尤其是銀行業開始反思銀行監管在金融監管中的重要性,成為巴塞爾協議誕生的一個契機。這兩家舉世聞名的國際性大銀行,在金融危機面前變得如此的不堪一擊,各國金融監管機構在感嘆以及驚愕之余,開始認識到了對這些銀行,尤其這些擁有巨大的國際市場、廣泛的國際業務以及復雜的金融聯系的國際性大銀行進行監管的必要性與重要性。

1974年,十國集團中央銀行行長提出建立巴塞爾委員會以便對全球銀行業的監管,委員會的成員包括十國集團中央銀行以及十國的銀行監管部門,這十個國家分別是日本,美國,比利時,荷蘭,加拿大,瑞典,瑞士,法國,德國,英國以及意大利。并且國際清算銀行(BIS)、歐盟執行委員會、IMF、及經濟合作發展組織為巴塞爾委員會的各項活動以及各項協議的制定提供指導。

1988年,巴塞爾委員會針對十國集團中央銀行和國內的跨國銀行,第一次實施巴塞爾協議。雖然,巴塞爾協議的中的所有規定都不具備法律層面的約束能力,但十國集團的金融監管部門一致同意在協議的規定時間內參照協議的相關規定進行監管。經過多年的檢驗,巴塞爾協議的優點受到全世界的認可,尤其是其科學合理的特性以及良好的可操作性。巴塞爾協議開始受到許多非十國集團監管部門的推崇與信奉,巴塞爾協議開始成為了世界范圍內銀行業監管的“圣經”,這些非十國集團的成員的國家也開始自覺自愿地遵守了巴塞爾協定和資本協議中的相關要求與規定,尤其是許多的在國際金融市場內有著極高參與度的國家。

從誕生之初至今,銀行業實施巴塞爾協議的歷史已超過了十年,在實施的過程中,伴隨著金融市場的成熟以及世界經濟發展,巴塞爾委員會也曾對整個巴塞爾協議進行了多次的修改與完善。比如,在1996年,巴塞爾協議將市場風險的管理加入到了資本充足性管理的條例之中。又如,在2001年,委員會重新制定并公布了新巴塞爾協議,以公布將取代在1998年公布的協議。在這十多年來中,對巴塞爾協議的不斷修訂與更正,并付諸于實踐,在整個金融監管的領域取得了顯著的成果,尤其是銀行業的經營行為伴隨著巴塞爾協議的修正與完善而不斷的變化。

三、巴塞爾協議對銀行經營行為的影響

首先是對銀行的資本充足率的影響在巴塞爾協議中,對銀行的資本金有著詳細的規定。伴隨著巴塞爾協議在世界范圍內的推行,世界各國的銀行業有了一套統一的資本金比比率標準。由于在實施巴塞爾協議之前,各國金融市場的完善程度不同,風險系數也不盡相同,從而使得各種國家的金融監管機構對銀行資本金的要求也就不同了。在協議開始實施以后,各個國家的銀行為了能貫徹巴塞爾協議的精神,滿足巴塞爾協議的相關要求,實現協議中的監管目標,勢必會以協議內容為導向,并依照自身的實際情況進行相應的調整。

而不同銀行所受到的影響也是不同的,具有高資本金比率的銀行與資本金比率較低的銀行之間,他們所做出的調整很難達到一致性。例如瑞士,在過去未實施協議時,瑞士銀行業具有較高的資本充足率的特點。在瑞士的大銀行平均值為13.8%,遠遠超出十國集團資本充足率平均值的2.5%。所以,在協議實施至今,瑞士銀行業所面臨的資本充足率壓力相對來說較小。而相比之下,自1988年協議開始在各國廣泛實施以來,在工業化進程較快的發展中國家里,商業銀行的資本金比率有了明顯的變化。在1988年時,資本金比率的平均值為僅為9.3%,而到了1996年后,資本金比率的平均值上升到了11.2%,其余大國中的銀行業也對協議做出了明顯的反映,資本金比率有了顯著的提高。在我國,銀行業主要是以政府信用為擔保依據,所以商業銀行一般有著較低的資本充足率。而在近幾年,為了實現本土銀行的國際化戰略,應對外來銀行的競爭壓力,我國傳統商業銀行業不得不向巴塞爾協議靠攏,提升自身的資本充足率。

其次,對銀行的風險行為有著顯著的影響。簡單的來說,銀行的風險衡量的計算式是用風險加權資產除以銀行的總資產。銀行資產中風險加權資產所占有的比率越高,則銀行的風險也就越大;相反,銀行資產中,風險加權資產所占的比率較小,則整個銀行所面臨的風險就越小。而銀行為了實現利潤的最大化,會進行資本套利活動,即在同一類的風險加權資產中,將小風險的資產向大風險資產中轉移,導致使得銀行所面臨的風險更大。

四、對我國商業銀行的啟示

從短期效應來看,巴塞爾協議對商業銀行的的確經營帶來了諸多嚴厲的限制,對整個銀行業的利潤也造成了一定的影響。但是,從長遠的目光來看,雖然在短期對銀行業的業務有了嚴苛的要求,尤其是將銀行行為限制在必須要滿足巴塞爾協議對資本質量要求前提之下。這些限制也為銀行業提供了不可多得的機遇,如果銀行能在限制中實現新的突破并在長期內保持穩健的發展,必定能實現新的利潤增長。因此在現階段下,我國銀行業要想實現與世界金融市場接軌,并創造新的金融奇跡就必須有所作為。

首先一點,我國銀行業應該重新調整產品結構,將新的利潤點放在表外業務之上。并在保持傳統業務質量不變的前提之下,有效發展表外業務,有效的優化產品的定價,創新產品種類與設計,才能真正地提高長期的盈利能力增加銀行的內源資本。所謂的內源資本是指銀行的盈余以及留存盈余,主要來源于派息后的留存。在優序融資理論的核心思想中,銀行業的內部融資的優先度應該顯著的高于外部融資。在商業銀行進一步擴充自己的留存利益而不對自身股價造成顯著影響的前提下,其第一選擇只有內源資本。具體而言,首先銀行應將視角放在表外業務之上,并有效的降低這些業務成本,并減少其對銀行的自有資本耗費。從目前來看,我國的商業銀行都有一個通病,即自身的業務結構非常的單一,產品的種類貧乏,產生更新速度緩慢。目前銀行的核心業務是傳統的信貸業務,以存款與貸款利息差為主要的利潤點。而信貸業務本身就是一個需要很高的監管成本的業務。而通過重構銀行業務的結構,并且優化銀行資產狀況,將業務的發展重心,從過去傳統存款,貸款業務轉移到表外業務之上,尤其是應該的大力地發展那些節省,甚至完全不需要利用商業銀行自身資本金的表外業務,是實現內源性資本擴張,重構銀行資本與產品結構的重要路徑。

其次,我國的銀行業應該優化產品的定價策略,從而改善盈利水平。銀行業中尤其是在中國商業銀行的中,貸款業務的占整個盈利的比重非常大,但是這些業務定價的方式卻非常死板。改革的趨勢應該是以風險量為定價的依據,再進一步的將銀行的自有資本、流動性以及整個項目運營所需要的總的成本納入定價的決定因素中來。然后進一步做到以客戶為導向定價,將客戶精細化管理并分類,進而以類定價,完成傳統的粗放式管理模式向現代精細化管理模式的過度。

因此,我們可以說,巴塞爾協議并沒有抑制銀行業的發展,而是為銀行業未來的發展指明了方向,并將風險控制在了最小的范圍。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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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黃儒靖.從《巴塞爾協議Ⅲ》看國際銀行業監管強化的新趨向――對銀行監管博弈的思考[J].經濟問題探索.2010(12)

[3]張煒.《商業銀行資本管理辦法》對我國商業銀行的影響[D].西南財經大學,2013

第4篇

一、我國網絡銀行的監管

正是由于網絡銀行的特性及其不同于傳統銀行的運行機制和運行方式,使其風險種類和性質都較傳統銀行有所不同,而目前。我國對網絡銀行的監管仍以原有的監管機構和監管范圍為主。網絡銀行在相關法規幾乎空白的情況下迅速出現并不斷演進,必然導致我國網絡銀行監管中一些問題的出現:

1、對網絡銀行監管意識上的滯后性

在傳統的金融范疇中由于計劃體制的改革和金融開放的階段性,我們銀行監管本身就存在著滯后性,主要以事后調節為主,計劃性、強制性的指導為主,真正帶有前瞻性的宏觀調控不是很強,特別是面臨網絡化發展的時期,其監管意識還是相對滯后。網絡的發展可以使一些監管人員足不出戶,但這絕不意味著監管工作的簡單化,相反。新時期的監管將是一種全方位、靈活性、高技術條件下的復雜化監管。如果主觀上沒有重視,沒有在發展的初期形成有效的監管機制,將使我們的銀行進入一個混亂無序的網絡競爭時代。同時,在發展過程中,意識的僵化將使一些監管措施不但難以保障網絡銀行安全運行,反而會束縛和妨礙網上銀行的發展。

2、網絡銀行的安全問題

網絡銀行推出的同時,也將銀行信息幾乎全部跑路在網上。網上銀行所面對的客戶也有“黑客”。因此,網絡銀行在其經營過程中存在著技術、信用、法律、利率等多方面的風險。網絡安全問題成為網絡銀行發展的瓶頸。

技術風險源于系統的可靠性或完整性嚴重不足而引發的潛在的損失,銀行對安全性的考慮是首要的。

3、利用網絡洗錢的問題

網絡冼錢成為可能是由因特網的特點所決定的:人們可以通過因特網輕松地進入網上銀行;客戶和金融機構之間實現了無人他、無紙化交易;電子交易非常迅捷;在因特網上可以跨越國境獲取金融服務。因特網的這些特點顯然可以提高金融服務的效率,降低成本和擴展業務范圍,但同時網絡的容易接近、隱匿性、高速度以及跨國性這些特點也有可能使其成為洗錢者的天堂。因為網絡銀行的出現使金融機構辨別客戶的身份、匯報可疑交易和對賬戶及交易進行日常監督等變得非常困難。

4、網絡銀行監管體制問題

網絡銀行的發展導致金融業務綜合化發展趨勢不斷加強,金融業從強調“專業化”向推崇“綜合化”轉變。而當前我國實行的是“分業經營,分業管理”的金融監管制度,這一體制在網絡時代也將受到嚴峻的挑戰。

5、監管部門自身技術和業務素質的滯后性

只有在擁有高技術軟硬件配備的條件下,才能對金融機構進行有效的監管;同時,如果缺乏一支高素質的監管隊伍,在監管網絡銀行時就會面臨重重困難。當網絡銀行開發出一些新的金融品種、科技含量高的金融商品時,監管部門如果沒有一批高素質、高科技水平的監管隊伍,對它的監管就會顯得力不從心。

二、完善我國網絡銀行監管的建議

1、加強監管體制改革,走協同監管的道路

一方面要加快混業監管體制改革的步伐,強化網上業務創新的管理力度。對于網絡銀行的監管,應充分認識到業務交叉的特性,在鼓勵創新的同時,要注意加快混業監管體制改革的步伐,以滿足對網絡銀行的監管。另一方面要逐步建立功能監管型的監管體制,杜絕監管的重疊與空白。網絡銀行的發展打破了傳統的金融區域界限和行業界限,使得金融業務綜合化發展的趨勢不斷加強,金融產品和服務的延伸使金融業從“專業化”向“綜合化”過渡,以往按業務標準將金融業劃分為銀行業、證券業、信托業和保險業的做法已失去現實意義。因此,傳統的“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的模式將被“全能經營、統一監管”模式替代,相應金融監管體制將由“機構監管型”體制轉向“功能監管型”體制。

2、建立專門的網絡銀行準入制度

網絡銀行的準入要在注冊制度、安全工作、地域界定方面從嚴,而在準入標準、業務范圍等方面從寬,建立一套適合我國國情的準入制度。我國網絡銀行的市場準入應重在鼓勵中國的網絡銀行抓準機遇,盡快搶占市場,使監管既可以控制整個行業的系統性風險,又可提高本國銀行業的總體競爭力。

3、加強網絡銀行的信息披露制度

從國際銀行監管的趨勢來看,建立、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已成為加強監管的一個重要原則。網絡銀行諸多特性(包括網絡銀行無紙化操作的特性以及網絡交易記錄可以不留任何痕跡地加以修改的客觀情況等)加大了監管當局稽核審查的難度,并會導致監管數據不能準確地反映銀行的實際經營情況。為了保護銀行客戶利益,約束和規范網絡銀行的行為,建立強制性信息披露制度尤其重要。對網絡銀行應該制訂比傳統銀行更為嚴格的信息披露規則,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定期向社會經注冊會計師審計過的經營活動和財務狀況信息,不斷提高信息披露的質量。

4、加強網絡銀行相關立法建設

一是政府有關部門應就網上銀行的通訊安全、控制權的法制責任、存款保險、保護措施和爭端的適應條文等問題加以立法。二是制定有關數字化,電子貨幣的發行、支付與管理的制度以及網上銀行業務結算、電子設備使用等標準。為給網絡銀行發展一個規范、明確的法律環境,立法機關要密切關注網絡銀行的最新發展和科技創新,集中力量研究、制定與完善有關的法律法規,比如數字簽名法、加密法、電子證據法等。

5、建立一流的監管技術裝備和高素質人才庫

只有在擁有高技術軟硬件配備的條件下,才能談得上對金融機構有效的監管;同時,如果沒有一支高素質的隊伍,在監管現代化程度高、傳統金融業務比重較小的網絡銀行時就會出現各種困難。這一方面要求監管當局加快自身電子化建設步伐,依托先進的科技手段,實施非現場監測,以不斷適應金融監管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必須裝備先進的計算機監管系統,這套系統必須有很好的兼容性和拓展性,以適應網絡銀行的業務不斷創新和系統的不斷升級,同時該系統還應有超前性。

6、積極參與國際合作

第5篇

[關鍵詞]舊巴塞爾協議;巴塞爾報告;新巴塞爾協議;三個支柱

一、新巴塞爾協議與舊巴塞爾協議的由來

當今社會,本國銀行跨境經營業務早已得到了前所未有的迅速發展,外國銀行機構在境內也大量涌現,其所帶來得監管困難已非任何一國能夠獨自解決,某一銀行的倒閉很可能引發“多米諾骨牌效應”。由此,十國集團國家于1975年2月在巴塞爾成立了“銀行規則與監管實踐委員會”,后更名為“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巴塞爾體制就是在巴塞爾委員會這二十多年來頒布的一系列有關銀行監管的原則、規則、標準和建議的巴塞爾文件中確立形成的,它主要由1983年的《巴塞爾協定》、1988年《巴塞爾資本協議》、1997年《巴塞爾核心原則》及其系列文件組成。其中,監管的核心內容是對國際銀行的資本充足的有效監管。最著名的當屬1988年頒布的《統一國際銀行資本衡量和資本標準》(又稱“巴塞爾報告”或“巴塞爾資本協議”)。隨后,巴塞爾委員會又對“巴塞爾報告”作了諸多補充規定和修正。2001年6月25曰,巴塞爾委員會發表了經過兩度修正的《新巴塞爾資本協議》第三個征求意見稿,決定將征求意見的截止日期推遲到2002年初,并于2004年底對《新巴塞爾資本協議》進行了定稿。從1975年9月第一個巴塞爾協議到1999年6月《新巴塞爾資本協議》(人稱“新巴塞爾協議”)第一個征求意見稿的出臺,再到2006年底新協議的正式實施,時間跨度長達30年。筆者在本文中以《新巴塞爾資本協議》征求意見稿(第一稿)為分水嶺,此前的所謂舊巴塞爾協議實際上包括1988年的《巴塞爾報告》及其后的補充規定和核心原則,而新巴塞爾協議則統指2001年6月截止的三個征求意見稿。

2006年底,中國金融業全面開放,標志著我國商業銀行將完全按照國際慣例運作,在服從國際“游戲規則”的前提下應對國際化競爭。中國銀監會在2007年下發的指導意見中就指出:對于大型商業銀行來說,實施新資本協議不僅有助于提高國際競爭力,符合長遠發展目標,而且在技術上具備現實可行性,在經濟上也符合成本效益的原則。

二、舊巴塞爾協議的核心內容――《巴塞爾報告》

雖然在舊巴塞爾協議中,1997年頒布的《有效監管銀行的核心原則》是巴塞爾委員會多年工作成果的匯集,它分別在7個方面系統闡述了有效銀行監管必備的25項基本原則,但從根本上看,《核心原則》正是在《巴塞爾報告》的基礎上凝結、發展而來的。《巴塞爾報告》在協議中的地位由此可見。《巴塞爾報告》首次對資本進行分類,并提出了“資本充足率”的概念,因此也有人將其稱之為資本充足率報告。

《巴塞爾報告》同時也反映出報告制定者監管思想的根本轉變,它的特點主要體現在:首先是監管視角從銀行體外轉向銀行體內。其次,監管重心從母國與東道國監管責權的分配轉移。從資本標準及資產風險兩個方面對銀行提出明確要求。再次,報告開始注重資本金監管機制的建設。最后,報告規定了過渡期及各國當局自由度的安排。 《巴塞爾報告》的推出意味著銀行資產負債管理時代向風險管理時代過渡。此后圍繞銀行監管產生的核心原則或補充規定等,都是在報告總體框架下對報告的補充和完善。

三、“三大支柱”確立新巴塞爾協議的精髓

1997年7月全面爆發的東南亞金融風暴引發了巴塞爾委員會對金融風險的全面而深入的思考。由此,誕生了1999年6月《新巴塞爾資本協議》(又稱“新巴塞爾協議”)。被譽為新巴塞爾協議的三大支柱的分別是:最低資本要求、監督檢查原則、市場紀律規則。

支柱一:最低資本要求

從新協議的名稱《新巴塞爾資本協議》可以看出,巴塞爾委員會繼承了舊巴塞爾協議以資本充足率為核心的監管思路,資本占風險總資產的比重仍然保持在8%,仍將資本金要求視為最重要的支柱。然而,新協議的資本要求已經發生了極為重大的變化,將銀行所面臨的主要風險從原先的信用風險拓展到信用風險、市場風險和操作風險。這一變化表明,巴塞爾委員會已充分認識到隨著各國際銀行金融衍生工具的急劇增長,市場風險和操作風險已成為了僅次于信用風險,威脅銀行發展甚至走向破產末路的“殺手”。新協議在銀行最低資本要求的公式中,分母由原來單純反映信用風險的加權資本加上了反映市場風險和操作風險的內容,即信用風險的加權資產與市場風險和操作風險所需資本的各12.5倍之和作為分母。

新協議規定的“最低資本要求”克服了舊協議存在的一些弊病。首先,OECD成員國的標準地位退居次要位置,將主要按外部信用評級的高低進行風險權重的計量,即使要對資產進行風險評定,也要求銀行依靠自身的風險評估或是根據一些國際性評級機構的評定結果而定。其次是增加了風險級次,在原有四個風險權重的基礎上,增加了風險權重。最后,新協議所考慮的最低資本要求不僅取決于某一種資產單一風險的特性,還考慮各種資產風險的相互關系。銀行風險若集中于單一借款者或與某一借款者高度相關的借款者,則其風險變動極易擴大化。因此,新協議建議各銀行在采取內部評級方法時要考慮到這一情況。可見,新協議在細化銀行資產風險的基礎上,更考慮了各風險的相互作用給銀行資產穩定性帶來的影響,這是舊協議中單一的信用風險所無法比及的。

支柱二:監督檢查原則

從新巴塞爾協議可以看出,巴塞爾委員會強化了各國金融監管當局的職責,提出了較為詳盡的配套措施。監管當局的具體監管職責包括:

(1)監管當局監督檢查的四大原則。原則一:銀行應具備與其風險狀況相適應的評估總量資本的一整套程序,以及維持資本水平的戰略。原則二:監管當局應檢查和評價銀行內部資本充足率的評估情況及其戰略,以及銀行監測和確保滿足監管資本比率的能力。若對最終結果不滿足,監管當局應采取適當的監管措施。原則三:監管當局應希望銀行的資本高于最低監管資本比率,并應有能力要求銀行持有高于最低標準的資本。原則四:監管當局應爭取及早干預從而避免銀行的資本低于抵御風險所需的最低水平,如果資本得不到保護或恢復,則需迅速采取補救措施。

(2)監管當局檢查各項最低標準的遵守情況。銀行要披露計算信用及操作風險最低資本的內部方法的特點。作為監管當局檢查內容之一,監管當局必須確保上述條件自始至終得以滿足。委員會認為,對最低標準和資格條件的檢查是第二支柱

下監管檢查的有機組成部分。

(3)監管當局監督檢查的其它內容包括監督檢查的透明度以及對換銀行帳薄利率風險的處理。

從銀行角度看,新協議明顯要求各銀行加快制度化進程。新協議特別要求,商業銀行除了按照新巴塞爾協議的規定行事之外,還必須向監管當局提交完備的資產分類制度安排、內部風險評估制度安排等,從而使得與新形勢相適應的新方法得到有力的制度保證。對監管方法,新協議仍然強調現場檢查和非現場檢查二者并用的主張。

支柱三:市場紀律規則

在舊協議中,巴塞爾委員會更多采納的是銀行信息不宜公開的觀點。這些觀點大多認為:銀行業務具有與其他行業明顯不同的特殊性,無論是吸收存款還是發放貸款,都涉及到客戶的商業秘密。因為銀行作為一個高負債經營的特殊行業,信息公開就會影響到銀行乃至整個銀行業的安全與穩定。公眾也普遍對銀行懷有“不會破產”的概念,將銀行與國家機關相類似,對銀行資本營運狀況漠不關心,從而加大了道德風險的發生。但新協議采取的“市場紀律規則”顯然摒棄了這些觀點,試圖以推進信息披露來確保市場對銀行的約束效果,從而將市場對銀行的有效監督納入了巴塞爾體系中。巴塞爾委員會第一次提出“全面信息披露”的理念,認為不僅要披露風險和資本充足狀況的信息,而且要披露風險評估和管理過程、資本結構以及風險與資本匹配狀況的信息。此外,委員會還對所披露信息的定性和定量要求也作了規定。核心信息和附加信息也要有區別的進行披露。同時,新協議對信息披露本身也要求監管機構加強監管,并要求對銀行的信息披露體系進行評估。

由此可看出,新協議更傾向于將銀行作為公眾公司來看待,強調以市場的力量來約束銀行,認為市場是一股強大的推動銀行合理、有效配置資源并全面控制經營風險的外在力量,具有內部改善經營、外部加強監管所無法替代的重要作用。作為公眾公司的銀行只有像其它公眾公司一樣建立了現代公司治理結構、理順了委托關系、確立了內部制衡和約束機制,才能真正建立風險資產與資本的良性匹配關系,從而在接受市場約束的同時贏得市場。資本充足狀況和風險控制能力及控制記錄良好的銀行能以更優惠的價格和條件從市場上獲取資源,而風險程度偏高的銀行則往往要支付更高的風險溢價、提供額外的擔保或采取其他保全措施。同時,信息披露所構成的社會公共輿論監督也是有效監管體系中重要的一環,有助于減少監管中的道德風險。

四、新巴塞爾協議的監管特點

新協議考慮到了銀行業近年來的發展變革,特別是考慮到銀行混業經營、資產證券化等新業務、新產品發展所產生的作用影響,具有一定的涵蓋性。新協議體現了以下幾個主要特點:

(一)加強了對混業經營銀行的監管,突破了對傳統銀行監管的“頸瓶”。新協議充分認識到眾多銀行混業經營的現實狀況,在產品方面,涵蓋了證券化資產和銀行持有證券的資本要求。

(二)提高了銀行的風險敏感度。新巴塞爾協議在舊協議的基礎上,增加了對“市場風險”和“操作風險”的監管和風險權重的級次。通過對這兩者的評估,可在一定程度上增強銀行的抗風險能力,提高風險預警的敏銳性。

(三)制定了更靈活和動態化的監管規則。巴塞爾委員會在新協議修改稿中更主張有條件的大銀行提升自己的風險評估水平,打造更精細的風險評估體系,并創造性地提出了一整套精致的基于內部信用評級的資本金計算方法。新協議允許銀行實行的內部評級方法,使新的監管規則程顯出一定的靈活性。而在市場風險評估方面,新協議引入了市場定價的概念(marked―to―market),使確立資本標準具有動態化的意義。

(四)重視定性和定量的結合,定量方面的要求更加精細化。新協議以三大支柱構建新的政策架構,并強調三大支柱的協調發展的必要性,本身是定量(資本計算)和定性(對監管過程、銀行管理體制的要求和利用市場約束規則)方面的結合。新規則對信息披露也同時強調定量和定性的要求。

(五)銀行運營狀況更透明化。新協議將“市場約束規則”作為銀行業務監管的一項重要內容,實質是將銀行更真實地展露在市場中,受市場約束、監督、激勵。信息披露的要求有利于打開銀行內部的“黑匣子”,使銀行資本運作趨向公開、透明。

新巴塞爾協議的誕生無疑是對舊巴塞爾協議的一次具有創新意義的揚棄。雖然新協議在風險方面、總體風險的協力控制方面、風險權重選擇的客觀、公正方面還存在一定障礙,但新協議無論從可選擇的計量風險模式、動態化的風險監管機制,還是從定性、定量的監管標準和透明的信息披露制度,都對國際銀行業務的監管起到了巨大的推動作用,為國際銀行監管思想的發展注入了一股全新的力量。

第6篇

文章編號:1005-913X(2015)08-0193-02

現金管理是我國的重要財經制度,也是重要的金融管理制度,不僅是央行貨幣政策中的重要組成,同時也是商行柜臺工作的基礎制度,所以加強對現金的管理就顯得非常較重要。近些年我國對現金管理的重視度不斷加強,對現金管理的監管力度也有了很大程度上的加大,針對一些現金違規的案件得到了嚴肅處理,從各方面來看都有著一定程度上的進步。處在當前的重要發展階段,加強銀行的現金管理是促進現金正常流通的基礎,銀行作為現金管理的主要機關,更應當在現金管理層面做好帶頭作用。

一、現金管理現狀及問題成因

(一)現階段我國金融機構的現金管理現狀分析

第一,我國的金融機構在現金管理方面的狀況還不容樂觀,尤其是處在當前經濟改革的重要時期,由于多方面的影響因素使得現金管理的諸多弊端都紛紛體現出來。其中的現金管理相關法律的不完善及滯后問題就較為顯著,在約束力方面還比較缺乏,我國當前的現金管理辦法和實際的現金管理需求的契合度還不是很好,已經不能適應市場經濟下的現金管理需求,主要的問題就是現金管理的對象及基本賬戶和現金的結算起點等規定滯后于經濟發展。

第二,一些金融機構在現金管理的重視度方面還有待進一步加強,實際的管理功能相對較弱,主要體現在受到利益的驅使,以及對現金管理工作的不夠重視和沒有嚴格執行大額現金的支付報備制度,在業務的審批方面沒有嚴格的對待,所以就存在著漏報以及漏批的情況發生。而在管理上沒有得到重視主要是由于對現金管理的認識存在著片面性,沒有充分發揮一線監管作用,還有是受到了利益的驅使,對違規的行為沒有進行嚴格的制止和處罰。

第三,“黑戶”支現現象相對比較嚴重,也就是金融機構私自為客戶開立沒有經過人民銀行賬戶管理部門進行審批備案的單位銀行賬戶,和過期沒有經過審核的單位賬戶。這一現象在各大商業銀行及農村信用社等領域都存在,雖然人民銀行對此進行了相應的處理,但在實際的收效方面并不是很理想。

第四,基本賬戶庫存現金限額核定進展有著諸多難處,以及超范圍和超限額使用現金的情況屢屢發生。由于經濟環境的變化,使得庫存現金限額核定的合理性標準不能得到準確有效的把握,而對于開戶的單位配合也缺乏積極性,這些方面都造成了核定工作受到阻礙。實際的調研過程中能夠發現,金融機構對開戶單位有著超范圍及超限額使用現金的情況發生,而對于不符合規定用途的現金支取有著很大的困難。

(二)金融機構現金管理的問題成因分析

造成以上的種種問題,其原因是多方面的,現金管理的法規落后是一個重要的原因,新的現金管理法規沒有及時的滿足當前先進管理的需要,所以使得銀行的現金管理在法律依據上相對比較缺乏,管理也缺乏權威性。還有就是先進管理的工作沒有一個較好的社會氛圍,我國當前正處于經濟體制的不斷完善時期,部分公眾對市場經濟體制下現金管理的加強監管不能得到全面的理解,認為現金管理和存款自愿及取款自由原則是相違背的,公眾認識上的不足也使得金融機構的現金管理在社會基礎上較缺乏。

由于制度的執行環境有了很大的變化,是現金管理問題出現的重要原因,庫存現金限額核定有著很強的政策性,在業務量上也相對比較大,所以在制度的實際落實上要滿足諸多的要求。其中明確的執法落實實體及開戶單位的現金收支活動的規范,開戶單位的所有賬戶現金支取的有效控制,對違規行為的嚴肅處理辦法等諸多要求都要具備。但實際情況卻并非如此,有著這些方面的缺陷或者是缺失使得基本賬戶庫存現金限額核定工作的難度加大。

另外,就是在現金管理的思想上沒有認識到位,銀行的領導對現金管理工作的重要性沒有得到很好的認識,使得現金管理的功能就愈來愈弱化。從而就出現了公款私存的現象發生,金融機構的作用沒有得到充分的發揮,在開戶銀行及人民銀行自身,其是現金流通的重要環節,開戶銀行也更是貨幣流通的一個中心環節,現金都是從開戶銀行流入人民銀行發行庫的。實際情況卻與此不相協調,人民銀行的現金管理及管理措施和布置檢查等方面都比較嚴格,但一些商業銀行以及其他的非銀行機構在這些方面較為松弛,這些方面使得現金管理工作的落實就存在著很大的難度。

二、現金管理工作問題的應對策略探究

(一)強化金融機構現金管理的法律完善程度

一切管理都需要制度和法律作為依托,針對現金管理工作的問題首先要在法律的制定上進行完善。要盡快的將能夠適合市場經濟發展的現金管理條例進行頒布,并要對現金的使用范圍及結算起點進行合理化的調整。還有就是要完善大額現金提取的相關規定,把現金管理工作和賬戶管理等工作相接軌,對大額現金管理要進行登記報備的手續,對監管的效能進行有效的提高,與此同時還要對現行現金統計制度加以修改,要能夠涵蓋所有經濟活動。

(二)將管理及服務加強完善,提高管理人員素質

要積極的宣傳采取新型的信用工具,減少現金的流通,另外,要加強現金管理人員的培訓工作。經濟金融的飛速發展也對現金管理的工作帶來了新職能以及新業務和新情況,面對諸多的變化,現金管理人員也要能夠適應這一變化,所以要加強這一領域的變化,采取培訓、制定計劃、落實措施等步驟進行實施。可通過考試及辦培訓班的形式對現金管理人員加強相關的培訓,盡快的構建一個素質高、專業技術強的隊伍,這樣才能做好現金管理工作。

(三)不斷探索現金管理的新思路

當前的經濟環境比較不穩定,所以對銀行的現金管理也要和市場的發展緊密的結合,銀行要從實際情況出發,與時俱進開拓創新,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完善,對現金管理的目標及內容方式等也都要進行相應的調整。現階段銀行現金管理的主要任務就是要對人民幣的流通規律加強研究,從而對現金的投放回籠變化趨勢進行準確的掌握。還要根據相關的法律及規章制度等對現金管理的檢查進行組織實施,對現金的收支行為加強規范化,控制不合理的現金支出。

(四)充實管理隊伍加大現金專項檢查力度

第7篇

隨著我國改革開放的深入,我國以中央銀行為領導、國有商業銀行為主體、多種金融機構并存的現代化金融體制日益形成。近年來,金融體制對外開放的步伐不斷加快,外資金融機構數量增加較快,這些發展都向保持我國金融體制穩定和國內資金安全提出了新的挑戰,要求我們要盡快健全和完善對各種金融機構的管理和監督。根據我國的具體情況,%中國人民銀行法&明文規定中國人民銀行為我國金融機構的主管部門,為統一管理我國各種金融機構打下了基礎。但目前,在人民銀行內對金融機構的監管工作存在著審批與檢查相脫節的現象,參與金融機構審批的部門有銀行司、非銀行司、保險司、外資金融機構管理司,而對金融機構的檢查工作由稽核局承擔,這導致了多頭管理、相互扯皮、人浮于事等不正常現象。從美國近年來的經驗看,對金融機構的管理日益向集中統一方向發展,即使是多層次的監管體制,也要加強高層次的政策協調和集中。由此建議中國人民銀行對金融機構實行審批與檢查一體化的政策。具體辦法是將目前的稽核局支解,將其相應的職能分解到相應的銀行司、非銀行司、保險司、外資司等,這樣有利于提高監管工作的效益。

二、突出監管工作的重點,充分發揮現有監管力量的作用

目前,我國對金融機構的監管工作基本上仍處于’合規性檢查(的階段,而且目前的現場檢查)國內稱’稽核。隨意性較強,缺乏系統性和規范化,這些現象當然與我國金融法規不健全,銀行機構剛剛開始向商業銀行轉換機制等多種原因分不開,但與我們的監管隊伍的數量不夠,業務素質較低有著更直接的關系。為充分發揮現有監管力量的作用,應突出監管重點。例如,考慮到我國地域廣闊的特點,在建立統一集中的監管體制的同時,監管人員的配置應相對分散,特別是現場檢查人員可主要放在省級分行+在經濟活動頻繁、金融機構較集中的市、地區分行設置較強的檢查處室,但這些分行的監管機構應有相對的獨立性,其業務受總行監管部門和分行的雙重領導。在此基礎上,建議建立合規性檢查與風險性監管相結合,并以風險性監管為主的新監管體系。

三、建立日常報表分析、非實地檢查、實地檢查等多種監管手段相結合的監管體系

目前我國對銀行的監管主要還停留在日常報表分析上,雖然人民銀行也曾對幾家銀行進行過實地檢查,但檢查的深度不夠,而且也缺乏經常性和程序性。今后要繼續推廣計算機并要求當地人民銀行對每一家銀行落實專門的人員進行日常報表分析,對發現的問題,根據需要,及時安排非實地檢查或有側重點的實地檢查。此外,還要使非實地檢查正常化,比如規定人民銀行每年對所有的銀行進行一次全面的非實地檢查,若發現有需要進一步調查的,即可進行有側重點的實地檢查。

四、充實監管隊伍,提高監管人員的素質

借目前中央銀行職能轉換時機,讓原來從事計劃、外管的部分人員經過考核、培訓后,轉到金融機構的監管部門+同時提高監管人員的素質,建議建立適合我國國情的類似于職稱的監管人員等級制度。如設立助理檢查員、檢查員和監督檢查員三級,對每個級別的檢查員的職責和能力都作明確的規定,并在總行研究生部和一些院校建立檢查員進修培訓基地。各級檢查員一般每年要在各培訓基地參加三周左右的培訓課程。同時,建立正常晉升制度,新招聘的人員一般經過二至五年的助理檢查員工作,經考核合格者可升為檢查員,檢查員一般要求有金融、經濟或會計大學本科的學歷并且要能夠獨立負責對一家銀行的檢查工作,大約再經過,-.年的工作經考核合格后可升為監督檢查員。監督檢查員除獨立擔任檢查工作外,還要有組織和安排對較大銀行進行檢查的能力。

五、樹立監管工作的權威性

在我國,金融監管歸中央銀行領導,因此,樹立監管工作的權威性,也即是樹立中央銀行的權威性。建議中央銀行分支機構僅受總行或上級分行領導,擺脫地方政府的干預。其次增加中央銀行的財務獨立性。中央銀行的經費獨立于財政,可以搞自收自支,中央銀行分支機構的活動經費和工資費用可以由向轄區內商業銀行征收檢查費來解決、借鑒美國貨幣監管局的經驗,評估費的征收以銀行資產為基準,制定百分比,按照各銀行資產的大小,百分比逐漸遞增、在香港,韓國,日本等國家和地區,中央銀行職員的整個福利待遇比商業銀行同類職員的待遇一般都要高,而在我國則正好相反,造成人行人才的大量流失、目前,人民銀行系統除總行外都已實行。行員制%,事實證明其效果是較好的、建議總行也實行。行員制、因為人民銀行作為我國的中央銀行不同于一般的政府部門,其工作性質技術性強,不宜僅按行政級別來劃分等級,而應主要按業務技能,職稱,學歷等標準來制定行員的級別,以吸引大量的優秀人才,改變目前人民銀行總行大量人才流失的局面。

六,完善監管程序,建立上訴制度

被監管銀行若對各級監管機構的處理不服可以逐級上訴&若他們對中國人民銀行總行的裁定不服,則可以向有關法院上訴、這樣一方面從外部監督我國銀行監管人員公平執法,認真工作另一方面又可樹立我國良好的國際形象。

七,改善監管的硬件設備

建議借鑒美國貨幣監理局的。電子通信系統%,大量推廣計算機,建立。中國人民銀行電子監管系統,并給外出檢查人員配備可隨時使用的手提微機,可通過普通電話線與人民銀行的。電子監管系統%聯網、這樣可大大提高監管的效率。

八、加強對引進外資銀行的監管

一(堅持引進外資銀行有利于我國的經濟建設和外向型經濟發展的需要、我國目前正集中精力抓經濟建設,所需的資金是大量的,應通過引進外資銀行,拓寬引進外資的渠道,并吸引外國公司到我國進行投資和經濟活動,同時也支持我國公司進行跨國經營活動,加速我國外向型經濟的發展。

第8篇

    「關鍵詞國際金融一體化、金融自由化、跨國銀行、監管

    國際金融一體化(International Financial Integration)和金融自由化(deregulation)是當今國際金融領域最引人矚目的兩大成就。盡管在亞洲金融危機中曾受到一些非議,但二者作為國際金融領域今后的主流發展趨勢,是得到大多數金融監管當局、銀行從業者和經濟學家認同的。在國際金融一體化和金融自由化浪潮中,跨國銀行 扮演了極為重要的角色,同時金融一體化、金融自由化也給跨國銀行提供了前所未有的發展機遇。金融自由化放寬限制競爭的規則,充分發揮跨國銀行的“覓利”功能;金融一體化則擴大了跨國銀行的經營空間,使其能在全球范圍內調度資金,經營各種業務,不受國界的限制。但金融一體化、自由化是一柄“雙刃劍”,在使跨國銀行獲得上述好處的同時,它也破壞了既有金融體系的穩定性,增加了跨國銀行的經營風險,給目前的跨國銀行監管體制造成了前所未有的沖擊。

    一、 全球金融一體化和金融自由化浪潮對跨國銀行業的“雙刃劍”效應

    跨國銀行無疑是國際金融一體化與自由化浪潮的積極推動者和最大受益者。二十世紀八九十年代所蓬勃興起的金融一體化和金融自由化浪潮,很大程度歸因于跨國銀行業的不懈努力和強大壓力。政治學家一再宣稱,銀行監管機構已形同虛設,淪為銀行業的代言人;許多經濟學家以所謂的“需求理論”來分析跨國銀行監管的意義,他們認為銀行監管作為制度供給方,是銀行業發展需求的產物,因而銀行業不斷向全球各地擴展業務的需求將決定銀行監管的弱化和放寬。2世貿組織烏拉圭回合談判中達成的《服務貿易總協議》(GATS)和1997年達成的《金融服務貿易協議》均加劇了這一趨勢。跨國銀行因此贏得了良好的發展氛圍和發展機遇,獲得了巨額的利潤,但在跨國銀行業空前繁榮的“泡沫”下,充滿危機的暗流正在悄悄地醞釀,并和諸多因素結合在一起,最終導致了世紀末的一場金融災難——亞洲金融危機。因此在全球經濟一體化和金融自由化浪潮洶涌的背景下,跨國銀行業機遇與挑戰并存,利潤與風險同在,具體而言,這種“雙刃劍”效應主要體現在如下五大方面:

    (一)金融管制的放松在一定程度上導致了跨國銀行利率風險的增加。利率風險是因市場利率劇烈波動而使銀行遭受損失的風險。在金融自由化盛行之前,利率風險的發生機率極小,這是因為金融監管當局幾乎對所有的金融業務實行分業經營并對存款利率設置上限(ceiling),這在很大程度上扼制了利率的上漲,減少了利率風險。但進入二十世紀六十年代以來,金融領域放寬管制的呼聲日益高漲,大多數金融監管當局不得不取消了存款利率的封頂制度,同時金融分業經營的界限也被突破,銀行跨營證券、保險等行業的情形比比皆是,金融領域內的競爭日趨白熱化。3其結果是:利率封頂藩籬的撤除和金融分業經營管制的放松,使各銀行間形成利率競爭,競相以高利率吸收社會閑散資金,而為了支付高利息成本并獲得高利潤,銀行往往將資金投入高收益的金融創新項目,但隨即而來的往往是高風險,如此便形成了高成本——高收益——高風險的惡性循環。4

    (二)金融管制自由化使各國尤其是發展中國家放寬了外資金融機構的準入條件,減少了對外資銀行的經營限制,固然有利于資金資源的國際配置,發展中國家金融服務水平的提高,但也使發展中國家的金融安全受到潛在的威脅。跨國銀行對外擴張的動因追逐高額利潤,與發展中國家引入外資提高本國金融服務水平的目標并不總是一致的。為了謀取更高的利潤,跨國銀行往往憑借其資金、技術、人才、信息等方面的優勢,設法逃避東道國的監管,發展法律所未規范的業務。而東道國監管當局由于監管技術落后,監管信息閉塞,難以對跨國銀行實行有效監管,因而出現所謂“監管落空”的局面,這樣就使發展中國家的金融安全出現了隱患,而在一定條件下,這種隱患與其他因素結合在一起,就會爆發嚴重的金融危機。二十世紀九十年代以來,拉美及東南亞等處爆發的金融危機均與跨國銀行的規避活動有著密切的關系。

    (三)跨國銀行的金融創新活動使銀行“表外業務”5劇增,增加了跨國銀行的衍生性金融風險。表外業務劇增的原因主要有兩個:一是銀行為了滿足監管部門的資本充足率要求,必須拓展額外的財源;二是由于大量的非銀行金融機構經營傳統的銀行業務,是金融業競爭激烈,跨國銀行利潤率下降。于是跨國銀行為了維持其股本與資產的報酬率,必須發掘資產負債表以外的新業務,這樣既可以避免資本要求,又能獲得豐厚的傭金收入。目前較為普遍的表外業務有貸款承諾、商業信用證、備用信用證和衍生性金融商品等,其中尤以衍生性金融商品的發展最為迅猛。截止1994年底,跨國銀行在全世界的OTC衍生交易(場外交易)余額已高達12萬億美元。由于衍生性金融商品具有“以小博大”的杠桿作用,即交納少額保證金即可以從事數倍于保證金數額的業務操作,收益高風險亦大,若操作不當極有可能釀成無法挽回的后果。近幾年震驚世界的幾起金融破產、虧損案件,如1994年加州橘郡基金破產、1995年巴林銀行倒閉、大和銀行虧損事件等,均因從事衍生性金融交易所致。

    (四)國際金融一體化和金融管制自由化掀起了跨國銀行的并購浪潮,對傳統的銀行監管方式提出了新的挑戰。首先,銀行業的兼并加強了跨國銀行業的集中程度,銀行業的集中固然一方面可以從規模和總量上提高銀行的抗風險能力,但另一方面這種超級銀行也容易因風險管理不當而積重難返,因為這些超級銀行涉及國民經濟的方方面面,一旦釀成風波,對金融體系乃至整個經濟體系都將造成破壞性的影響,這就是銀行業所說的“太大了以至不能破產”(too big to fail );其次,跨國銀行業的兼并浪潮是全球金融競爭進入了壟斷競爭階段,經過并購后重新組合的大型銀行擁有壟斷優勢,但其面臨的來自其它大銀行的競爭會更加激烈,與此同時,在大銀行夾縫中求生存的中小跨國銀行將面臨著嚴重的生存危機;再次,跨國銀行業的兼并在推動銀行規模擴大的同時,也逐漸淡化了銀行業與證券、保險等行業的界限,跨國銀行兼營證券、保險業,固然有利于銀行實施全能化和多樣化經營,實現所謂“金融超市”(financial supermarket)的藍圖,但同時也使跨國銀行的風險來源增多,風險的預測力和評估效果下降,風險的破壞力劇增,此外,由于銀行業與證券、保險等行業存在著利益沖突,跨國銀行跨營他業實際上也打破了證券、保險業固有的競爭秩序。

    (五)國際金融一體化將全球各地的金融市場連為一體,為跨國銀行節省了交易成本,加之銀行業務電子化、網絡化以及現代通訊手段在銀行業務中的應用,使跨國銀行的經營效率大大提高,但各國金融市場的聯系越密切,它們相互依賴的程度也就越深,在全球支付與清算系統中,一旦某家銀行出現問題不能及時清算,必然會造成“多米諾骨牌式”的連鎖反應,理論界有學者將這種波及效應稱為“系統性風險”。近年來,美國大陸伊利諾斯銀行、英國巴林銀行、日本大和銀行的危機都曾造成類似的鏈式反應,引起跨國銀行界的極大恐慌。

    二、 傳統跨國銀行監管方式的缺失

    上述“雙刃劍”效應只是折射出跨國銀行業的“市場失靈”現象,如果金融監管當局能因應全球金融一體化和自由化的浪潮,及時改弦更張,更新監管措施,以“看得見的手”調控失靈的金融市場,仍然可以實現跨國銀行業的安全、穩健、高效運營。但是,由于金融監管總是滯后于被監管者的金融創新,加上金融監管當局創新監管的意識淡薄,導致對跨國銀行的監管頻頻出現“落空”局面。一般認為,對跨國銀行的監管依其監管的范圍和方式可大別為三類:國別監管、國際監管和銀行內部監管。筆者便從三種監管模式著手,研判傳統跨國銀行監管方式的缺陋。

    (一)國別監管的“各自為政”難以應對跨國銀行的擴張潛力和規避能力。國別監管系指在一國范圍內對跨國銀行的監管,主要體現為一國監管當局對外資銀行的監管。在金融國際化趨勢產生之前,國別監管曾是對跨國銀行唯一的監管方式,在國際金融一體化浪潮高漲的今天,國別監管仍是許多國家對跨國銀行實施監管的主要方式。根據鄧寧的國際生產綜合理論,跨國銀行的發展得益于其擁有的三大優勢,即所有權優勢、內部化優勢和區位優勢。6所有權優勢主要以無形資產的形式出現,包括對經營技術的壟斷、產業組織的規模效應、豐富的人才資源、以優惠條件獲取資金來源的渠道等,所有權優勢可以降低銀行的融資成本,使銀行獲得可靠的資金來源,并形成規模經濟。市場內部化優勢是指跨國銀行可通過其控制的內部市場(海外分支機構)獲得資金、技術、信息、管理方式和經驗等,以降低交易成本,獲得競爭優勢。區位優勢因素不僅包括要素稟賦,而且還包括文化、法律、政策及制度環境等多種因素,跨國銀行可通過區位條件優越的國家經營業務而獲得利益。跨國銀行的三大優勢使其擁有得天獨厚的擴張潛力和規避能力,給單一國家的金融監管增加了難度。二十世紀八九十年代國際銀行業的動蕩不安說明了單一的國別監管以難以應對國際金融一體化和金融自由化浪潮的沖擊。

    (二)跨國銀行的監管方興未艾,仍有許多問題有待完善。1974年西德赫斯塔特銀行與美國富蘭克林銀行相繼倒閉所引發的國際性震動是發起跨國銀行監管的肇因。1975年2月,在國際清算銀行(BIS)的主持下,以十國集團為核心的央行行長成立了“銀行業監管實施委員會”(The Committee on Banking Regulations and Supervisory Practices),即所謂的巴塞爾委員會。該委員會于1975年2月了《對國外銀行機構監督的原則》,簡稱《巴塞爾協議》。該協議的宗旨是制定國際合作監督的原則,按照股權原則確立分行、多數股子銀行、少數股子銀行的定義監督銀行的流動性、清償性、外匯活動及其儲備。《巴塞爾協議》的誕生,被理論界認為具有劃時代的意義,因為它標志著一種全新的監管方式——跨國銀行國際監管的產生。7

    但經過幾年的實踐,匆忙出臺的《巴塞爾協議》逐漸暴露出一些重大缺陷,集中體現在跨國銀行的監管缺乏統一標準,各監管當局的責任分工不明確上。以1982年意大利安布魯西亞銀行破產為契機,巴塞爾委員會于1983年對原《巴塞爾協議》作了修訂,在繼續強調任何海外銀行都不能逃避監管的基礎上,創設了“并表監督法”,強調各國監管當局之間應進行積極的合作,并對母國和東道國監管的權責作了較為詳盡的劃分集中體現在對分行、子行、合資行的清償能力、流動性和外匯頭寸方面進行合作監管和合理分工。8但修訂后的《巴塞爾協議》在實施過程中也出現了一些問題,主要體現在以下三方面:第一,《協議》回避了最后貸款人問題,監管責任與最后貸款人責任是否應當保持同一,在《協議》中未有體現,各國分歧很大;第二,國際監管并無可供實際操作的標準,《協議》只是提出抽象的監督原則和職責分配,而對監管的主要內容如流動性、清償能力、外匯活動與頭寸等,都沒有提出具體可行的監管標準,使國際監管形同虛設;第三,并表監督法本身存在著嚴重的缺陷,該方法要求母國和總行對海外機構的一切風險承擔責任,因而實際上鼓勵了東道國為吸引外資而放松對跨國銀行的管制,此外,跨國銀行只要在自己的全球網絡內部巧妙調撥和運用資金,即可規避并表監管,從事投機活動,使并表監管的目的完全落空。

    (三)傳統的跨國銀行監管方式對銀行內部監管并不重視,各跨國銀行對內控機制的建設各行其是,缺乏科學、統一的風險測量標準。傳統的跨國銀行監管方式立足于運用法令、政策或慣例的力量,從外部劃定整齊劃一的監管措施來防范和控制銀行體系的風險。其風險防范的重點是信用風險,并主要通過資本充足率的要求來達到這一目的。但隨著以金融衍生品為代表的表外業務的迅猛發展,銀行所面臨的主要風險也發生了變化。由于銀行持有衍生商品頭寸的期限較短,因此由利率、匯率或其它價格發生不利變化所引起的市場風險要比信用風險更為突出。而防范市場風險的最佳途徑就是在銀行內部設立第一道屏障——內部風險預防和控制機制(以下簡稱內控機制)

    在傳統銀行監管方式下,各跨國銀行對內控機制的認識尚處于自發階段,由于缺乏權威部門頒發的統一風險評估標準,各銀行或是無所適從,或是各行其是,風險監控不利導致表外業務風險擴張的案例不勝枚舉。1995年2月,著名的巴林銀行(Barlings PLC)由于交易員超過授權額度,蓄意隱匿交易,造成日經225指數期貨虧損10億美圓,巴林銀行資不抵債,被迫清盤。有些專家指出,像此類風險,從外部監管角度是難以查知和實施有效監管的,若有一個較為完善的內控機制,巴林銀行是完全可以糾正交易員的違規行為,抑制風險的蔓延的。但是巴林銀行的內控機制流于形式,其交易員身兼交易與稽核二職,根本不能有效實施監督稽核職能,最終造成了無可挽回的后果。9因此,內控機制的建設須與外部監管并舉,在某些領域甚至可以發揮外部監管所無法達到的效果。但銀行監管當局長期存在的“以我為主”的監管作風,無疑阻礙了跨國銀行內控系統的建立和完善。

    三、 跨國銀行監管的發展趨勢

    二十世紀九十年代國際銀行業的動蕩不安使各國監管當局深刻認識到更新跨國銀行監管措施對穩定國際金融市場的重要作用,于是主要國家金融監管機構采取了一系列舉措,試圖改變各自為政的監管方式,探求對跨國銀行實施綜合性監管的新思路。

    (一)跨國銀行市場準入條件的趨同。

    發展中國家在跨國銀行準入條件問題上,一直存在著涇渭分歧,這種分歧,實際上是資本輸出國與資本輸入國在根本利益上的沖突。發達國家強調競爭機會均等,即應保證跨國銀行和東道國銀行獲得均等的競爭機會,并以嚴格的互惠標準(鏡像互惠)為籌碼,要求發展中國家大幅降低準入條件。發展中國家出于保護本國金融業的目的,對準入問題采取審慎的態度,以“最惠國待遇”為準入的基本原則,規定嚴格的準入條件,迫使跨國銀行知難而返。

    進入二十世紀九十年代后,全球經濟一體化的趨勢有力地推動了金融自由化的進程。一方面,跨國銀行在發展中國家新興市場的發展潛力和盈利機會的吸引下,紛紛向這些國家拓展業務,甚至通過“院外集團”(Lobbying Group)游說本國政府,向發展中國家施壓迫使其開放金融市場;另一方面,發展中國家國民經濟高速增長與金融體制相對滯后的矛盾愈來愈突出,也迫切需要加快金融體制改革的步伐,加上來自發達國家的壓力,開放金融市場的問題終于擺上了發展中國家的議事日程。

    經過長期的談判與磋商,烏拉圭回合達成了《服務貿易總協議》發達國家認可了銀行準入在多邊體制中適用最惠國待遇的原則,發展中國家亦同意按照談判所確定的具體承諾,給予外資金融機構國民待遇。GATS作為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各自主張的折衷,反映了國際上對跨國銀行準入條件趨同的傾向,即無論是發達國家還是發展中國家,都認識到應考慮不同的經濟發展水平和逐步自由化的原則,有選擇有步驟地放寬跨國銀行的準入條件。

    (二)普遍重視對跨國銀行的合并監管。

    長期以來,跨國銀行為開拓市場而進行的金融創新和監管者為防范風險而進行的監管活動,形成了國際金融市場不斷演進的博弈過程。跨國銀行為逃避各國金融法規的管制,規避利率、匯率風險,大規模地開展金融創新尤其是表外業務。與此同時,跨國銀行為實現其全球戰略,不斷地掀起銀行業的兼并浪潮。銀行業的兼并在推動銀行規模擴大的同時,也逐漸淡化了銀行業與保險、證券等行業的界限。跨國銀行的上述活動加大了單一國家監管的難度,造成了“監管落空”的局面,對國際金融業的安全與穩定造成了威脅。

    由于《巴塞爾協議》的執行問題重重,為統一金融監管當局對合并監管問題的認識,1992年7月巴塞爾委員會頒布了《關于監管國際性銀行集團及其跨國分支機構最低標準的建議》(以下簡稱《巴塞爾建議》),其主要內容包括:跨國銀行應處于各國金融監管當局的合并監管之下;跨國銀行設立分支機構應征得母國及東道國監管當局的雙重認可;母國監管當局有獲取跨國分支機構信息的權利;如果東道國監管當局認為上述條件未被滿足,則可嚴格控制或禁止這類銀行設立分支機構。1997年初,巴塞爾委員會又了《有效銀行監管的核心原則》(以下簡稱《核心原則》),其中23條到25條專門強調對跨國銀行的合并監管。《核心原則》確定母國監管者的責任是必須實施全球性并表監管,對銀行在世界各地的所有業務進行充分的監測,并要求其遵守審慎經營的各項原則。東道國監管當局的責任是必須要求外國銀行按照東道國國內機構同樣遵循的高標準從事當地業務,即對跨國銀行實行國民待遇。此外,《核心原則》還強調母國和東道國監管者必須建立聯系,共享信息,以杜絕跨國銀行的內部交易。

    (三)由單一的信用風險監管走向全面性風險管理,市場風險正逐步引起各國監管當局的重視。

    信用風險(Credit Risk)是指交易對象未能履行債務的風險,早期曾是銀行業的主要風險。但是隨著銀行國際化的增強和國際金融業務的不斷拓展,尤其是以衍生性金融商品為代表的表外業務蓬勃興起,單一信用風險的監督機制開始顯得捉襟見肘,對信用風險、市場風險、流動性風險、國家風險、操作風險、法律風險、系統性風險等各種風險實行全面管理,已成為國際銀行業監管的一個重要趨勢。其中,對信用風險的監管已成為國際銀行業風險監控的重點。

    1996年1月,巴塞爾委員會在認真聽取了市場參與者和成員國央行的意見后,正式公布了《測定市場風險的巴塞爾補充協議》,《補充協議》對市場風險作了明確的界定:市場風險即由于金融商品價格的變化而引起的對持有這些金融商品敞口頭寸的銀行或其他金融構可能造成損失的風險。《補充協議》還制定了全球統一的估測跨國銀行市場風險的定量標準,即“風險額”概念(Risk Value)。風險額是一個統計學上的概念,是指在一定的可信度內,在未來某個時間段由于所持有的金融商品市場價格的潛在變化所可能引起損失的最大值。《補充協議》還根據不同的金融市場交易規定不同的風險權數或資本要求比例,以引導跨國銀行從事低風險的金融交易,從而達到降低市場風險的目的。總體而言,《補充協議》對跨國銀行市場風險的監管給予了充分的重視,特別是引入了“風險額”作為銀行使用內部模型計算市場風險的直接工具,進一步促進了國際金融風險管理技術的發展,這對于防范金融風險尤其是跨國銀行表外業務的市場風險具有重要意義。

    (四)在監管方式上,強調對跨國銀行的持續性監管。

    為了實施“有效的銀行監管”,《核心原則》對傳統的金融監管方式作了進一步改進和規范,明確提出對跨國銀行的持續性監管安排。《核心原則》指出,持續性監管手段應包括某種形式的現場和非現場稽核,監管者必須具備在單一和并表基礎上收集、審查和分析各家銀行的審計報告和統計報告的能力。《核心原則》對傳統的以非現場稽核為主的跨國銀行監管方式提出了質疑,認為單純依靠非現場檢查難以反映銀行的真實經營狀況,應將監管人員關注而報表反映不出的問題付諸及時的現場檢查或利用外部審計對監管信息進行核實。為充分實施對跨國銀行的持續性監管,銀行監管者(包括母國和東道國監管者)必須與銀行管理層保持經常性的接觸,全面了解該機構的經營狀況。

    (五)重視跨國銀行的自我約束,完善銀行風險的內控機制。

第9篇

【關鍵詞】影子銀行;金融創新;金融監管

一、影子銀行體系的概念、表現形式及其本質

2007年美國次貸危機以來,“影子銀行體系”(shadow banking system)這一概念逐漸被全球金融界熱議。美國太平洋投資管理公司的執行董事保羅·麥考利(Paul McCulley)最早使用這個詞來概括那些有銀行之實卻無銀行之名、游離于央行監管體系之外的各種非銀行金融機構。2008年,時任紐約聯邦儲備銀行行長的蓋特納在美國參院為紐約聯儲的救市活動作證時,分析了那些通過“非銀行”的融資安排,他把那些利用短期融資資金大量購買高風險、低流動性的長期資產的機構稱為“平行銀行系統(parallel banking system)。IMF的《全球金融穩定報告(2008年)》論及相似的金融機構和金融活動時,使用的則是“準銀行”(near-bank)概念。從2009年開始,影子銀行體系就被正式且大規模地在各類學術會議上討論,并且成為貨幣當局和金融監管當局文件中的正式概念。

按照英格蘭銀行金融穩定部副總裁保羅·塔克(Paul Tucker)的定義,影子銀行指的是:向企業、居民和其他金融機構提供流動性、期限配合和提高杠桿率等服務,從而在不同程度上替代商業銀行核心功能的那些工具、結構、企業或市場。

2011年4月,金融穩定理事會(FSB)從廣義角度提出,影子銀行體系是指游離于傳統銀行體系之外的信用中介實體與信用中介活動。監測對象包括直接充當信用中介、作為信用中介鏈一部分,或者推動信用交易的所有機構和業務活動。

以上兩個定義充分揭示出了影子銀行體系的復雜性:它不只涵蓋那些與傳統銀行相競爭的“機構”,而且廣泛涉及一切可以發揮金融功能的市場、工具和方法。

從影子銀行的機構表現形式來看,根據Pozsar、Adrian 等學者的相關研究結果,影子銀行可被劃分為三類,分別是政府支持型、“內部型”以及“外部型”影子銀行體系。其中,政府支持型影子銀行體系主要包括美國聯邦住房貸款系統、房利美(Fannie Mac)和房地美(Fredi Mac);“內部型”影子銀行體系主要指與銀行在同一金融控股公司框架下,能間接獲取銀行機構資金支持的各種弱監管類非銀行信用中介及相關活動;而“外部型”影子銀行體系則是指完全獨立于商業銀行的、專業化的弱監管類非銀行信用中介及相關活動。

因此,影子銀行體系包括了幾乎全部市場型信用機構(market-based credit institutions)。例如,在各種類型的證券化安排中發揮著重要作用的投資銀行,市場型金融公司(finance company)如貨幣市場共同基金(money market mutual funds,MMMFs)、對沖基金(hedge funds)、私募股權基金 (private equity funds)、獨立金融公司、各類私人信用貸款機構等;結構化投資實體、房地產投資信托、資產支持商業票據管道等,它們多由商業銀行或金融控股公司發起并構成這些機構不可或缺的組成部分;經紀人和做市商所從事的融資、融券活動,以及第三方支付的隔夜回購等;銀行之外的各類支付、結算和清算便利,等等。總之,影子銀行體系已經內化為美國金融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滲透到其金融體系的方方面面。

從金融工具的層面上看,影子銀行體系主要是建立在衍生品、證券化及再證券化工具的基礎上,由此自下而上地形成了產品線、業務部門、機構等產業組織。這些金融工具可以被不同的金融機構所運用,并在彼此之間形成了復雜的對手方交易網絡。

從功能的角度來看,影子銀行體系與商業銀行體系一樣,將全社會的儲蓄者和借款人聯系起來,但其方式不同于商業銀行的吸收存款發放貸款機制,影子銀行體系走的是金融市場交易的路子。影子銀行的貨幣創造機制主要是通過影響金融市場流動性的途徑,是以市場為基礎的信用創造,這與傳統的以銀行中介為基礎的信用創造互為映照。它們借助各種融資性金融工具,逐步替代商業銀行的信貸市場,或依托銀行信貸進行自我創造。信貸資產證券化就是其最典型的運作模式。此外,它們通過為商業銀行提供信用風險對沖工具,如CDS,成為商業銀行信用管理的一個環節和交易對手方,從而融入銀行的信用創造過程。從總體來看,它們在貨幣銀行信用的基礎上進行證券信用的創造,最終又放大了整個金融體系對于貨幣銀行信用的創造。

不同類型的影子銀行機構與活動實質上形成了巨大的金融網絡,通過專業化分工,將傳統銀行吸收存款、發放貸款并持有到期的簡單過程,分解加工成了包括一系列影子銀行參與,依靠批發融資,以資產證券化為核心的非常復雜的信貸流程。在這個信用創造過程中,高風險、長期限的貸款(如次級抵押貸款)被轉化成表面上信用風險極小、期限較短的具有貨幣性質的金融工具。某一個影子銀行機構從事其中的一種或幾種活動,同時在其活動過程中充分利用了監管真空或空白,以降低經營成本。

總之,影子銀行體系從事的也是信用中介活動,這一點與傳統的商業銀行并無本質上的不同。與傳統銀行不同的是,影子銀行的信用中介活動是通過一系列垂直分布的非銀行金融中介機構,將傳統銀行的信用中介活動進行垂直切塊,包括:貸款發起;貸款貯藏;發行資產抵押證券;貯藏資產抵押證券;發行以資產抵押證券為基礎的抵押債務工具;資產支持證券中介活動;批發融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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