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月激情开心网,五月天激情社区,国产a级域名,婷婷激情综合,深爱五月激情网,第四色网址

空氣污染的論點優選九篇

時間:2023-08-31 16:30:36

引言:易發表網憑借豐富的文秘實踐,為您精心挑選了九篇空氣污染的論點范例。如需獲取更多原創內容,可隨時聯系我們的客服老師。

第1篇

【關鍵詞】空氣污染;污染治理;環境監測;可持續發展;布設

空氣污染監測點的選擇是污染治理中的重要工作,它布設的合理與否直接關系到監測結果的準確性和精確度,是制定空氣污染治理策略的重要依據,也是實現可持續發展戰略的重要組成。但是受到各種因素的影響,空氣污染監測點的布設中還存在著一定的問題,需要我們工作中努力的探討和總結。

1、空氣污染監測點的布設原則

在空氣污染點布設工作中,整個布設工作的開展是根據所在區域實際污染情況進行的,是將城市空氣污染分為低、中、高三個等級進行布置,其布設按照具體規劃和要求進行的。通常在布局的時候需要嚴格按照風向和地域條件設置。在下風向和上風向兩個不同的部位設置的空氣污染監測點數量和類型也不盡相同,一般來說在工作中都將工作重點置放在下風向空氣污染監測點的布置上,以這兩個監測點的數據進行對比,從而得出最佳的監測數據。根據城市人口目的進行布置,在不同人口密度條件下適當的進行調整,從而為保證采樣準確性提供支持。同時在布置點設計上,需要選擇合理的設置地帶,尤其是寬廣的地域范圍,但是盡可能的避免監測點周圍出現大范圍的森林和草地,因為一旦出現大規模的綠化帶、植被,其必然無法滿足設計標準和要求。

2、空氣污染監測點布設的相關問題

空氣環境污染監測中,監測點的布設問題十分復雜,但是總結起來具體表現在以下的幾個方面。

首先,監測目的。在空氣污染監測體系中,不管是城市環境空氣質量的監測還是鄉村環境空氣質量的監測都是十分重要的,它都和整個城市污染有著密切的關系。但是一般來說,工作人員普遍將工作重點置放在城市空氣污染監測方面,對于鄉村空氣污染監測沒有給與過多的關注。城市環境質量的監測主要是為了調查城市空氣質量和空氣中污染物的分布狀況,使得空氣中一些敏感性的污染物能夠暴露出來,進而為城市環境保護工作的開展提供參考和借鑒。在目前的工作中,為了掌握污染源的變化趨勢以及排放污染物消長規律,前者都是在不點方法上采用多種網格法和功能區域劃分的方法,而后面則是利用扇形、圓形的布點方法進行監測點的布設。

其次,污染源的狀況。在空氣污染監測點的布設工作中,必須要提前調查區域以及鄰近區域的污染源的分布、構成以及跑儲量,這些問題都是影響空氣污染的主要原因所在,例如對污染源分布較為均勻的區域,應當采用規格網格法進行分布,同時還要分析污染源產生和形成規律。

再次、地理條件。地形、地貌、風場情況、壓力特性等自然因素是影響環境空氣監測點布設的主要原因之一,在選擇的過程中必須要高度重視這方面的內容,在選擇的時候不同的地貌和地理條件要采用不同的布設方法。

3、采樣站數量的確定

在環境監測工作中,對于采樣站點的設計和布設應當嚴格按照國家規定進行,且根據城市實際情況進行采樣和布設。如果不能按照當地污染源狀況、地理條件、人員密集程度確定分布點設置數量和方式,同時這種設計方法在應用中數據的差異性必然十分明顯,我們在這個過程中無法采用科學的管理數據和策略進行分析。在目前的工作中,我們可言采用環境保護為原理來進行分析,以避免因為采樣站數量確定而引發不必要的環境污染和影響。在目前的環境監測點設置工作中,常見的數量確定方法主要包含了人口數量、人口密集度、建筑物密度以及制備密度開展的。近年來,隨著科學技術的飛速發展,已自動監測為主、人工連續采樣為輔的采樣站建設逐漸被人們重視,成為空氣污染監測點布設的主要內容之一。

4、采樣站的布設方法

按照上述種種技術手段進行分析,在采樣站不設的時候需要嚴格按照當今科學技術策略進行,一般的設計方法包含了統計法、模擬法以及常見的經驗斷定法,這些方法的應用都有著獨自的優劣勢,因此根據不同的地理特征和地理條件選擇不同的管理控制策略。尤其是在那些監測點設置條件較為惡劣的地區,由于交通條件和地形的限制,在工作中我們很難采用統計、模擬等方法來布局,因而經驗法的應用優勢就顯得十分的突出。

3.1功能區布點法

功能區布點法在目前的社會發展中應用較為普遍,尤其是在一些常規的環境監測工作中,更是有利于社會經濟的發展,它的應用有效的實現了應用經濟性、綜合性,為實現多種不同污染同步監測做出了重大貢獻。這種方法在目前的應用中主要是以區域為標準進行劃分,然后根據實際檢測條件來進行科學布局,在具體設計的過程中通過上述原則來設置采樣站的數量和布設規律。

3.2網格布點法

網格布點法的應用在我國的環境監測工作中同樣較為常見。這種布點法是將監測區域地面劃分成若干均勻網狀方格,采樣點設在兩條直線的焦點處的方格中心來完成整體的布設。一般情況下,測控點在下風向應稍多一些,同時在上風向設置少量監測點,以方便作對比。當然,網格的大小對于這一方法的實際應用效果有著重要的意義,所以在具體的應用過程中,必須從城市的具體數據出發,合理規劃網格的大小。

3.3扇形布點法

扇形布點法在目前被廣泛的應用在那些偏僻、孤立的地區,其主要是以高架點源為主的,其對于主導風向的控制和應用十分的明顯。在以往所在的位置構成中,是將主導風向作為主要的軸線點,然后在下風向設置一個扇形的地區作為布點范圍,在這個范圍中以45°角進行空氣監測點設置,這就要求我們在實際布設的過程中嚴格按照國家制定標準進行,最大限度的保證監測效果的發揮。在該布點法的應用過程中,必須對高架點源排放污染物在。從客觀上來說,由于實際應用過程中不可能出現如此理想化的應用環境,因此我們應該對多種布局方法加以綜合思考,從而提升其整體的監測能力,為空氣污染的數據收集和整理提供扎實的理論基礎。

第2篇

文題是概括文章性質和內容的重要標志,是最先提供給讀者的直接信息。

文題與內容要相符,應能概括論文的主要內容,讀者常是以文題為主要依據來判斷論文的閱讀價值,故文題要概括、簡練、準確、新穎:

1.概括:即用簡短的文字囊括全文內容,體現全文精髓,使人一看就能對全文的含義有一個明確的概念,引人入勝,便于記憶。

2.簡練:就是要簡短、精練,一般以不超過20個字宜,切忌冗長繁雜,用詞要字斟句酌,可用可不用的字應盡量免用。如"妥拉蘇林局部皮下浸潤注射消除輸液引起的局部腫脹的觀察",共26個字,改為"妥拉蘇林局部注射消除輸液外滲腫脹的觀察",19個字已可表達文章主題。

題目的文字一般不用簡稱或外文縮寫,必須用時也只能選用公認和常用名稱。文題盡量不用標點符號,如有必要設副標題,可用破折號與正題分開,如"急性心肌梗死患者的護理-----附150例病例分析"。

3.準確:就是要用詞準確,正確反映論文的主題與內容,避免出現文題不符的情況。如"臨床輸注過程中的空氣污染及其對策",作為文題不準確。因為1)"空氣污染"并非輸注過程中的";2)"對策"應該是防止或減少污染的對策,其中"及其"欠妥。如改為"靜脈輸注環境的空氣污染即及其預防"則能正確反映論文的主題。

4.新穎:題目要有特色和新意,不落俗套,避免與已有文獻的題目雷同。

二、作者署名和單位

題目下面要寫上作者姓名和工作單位,以便于編輯、讀者于作者聯系或咨詢,也是對文章內容負責的表現。

1.署名作者的條件:一般包括下列人員:

1)課題的提出者及設計者;

2)課題研究的主要執行者;

3)進行資料收集及統計處理的人員;

4)論文的主要撰寫和修改者;

5)對論文主要內容能承擔全部責任,并能給予全面解釋和答辯的人員。

2.署名注意事項:

1)署名順序按參加研究工作的多少和實際貢獻大小排列,而不能以職務高低、資歷長短排列。第一作者應是研究工作的構思、設計、執行和論文主要撰寫者。

2)每位作者姓名之間要空一格,但不需加任何標點符號。

3)署名必須用真名,不得用化名、筆名和假名。

4)前,若參加研究者已調往其他單位,可在署名末尾右上角加注符號,在頁腳注中說明。

三、摘要

即文章的內容提要,是用最扼要的文字概括說明本研究的目的、步驟與方法、主要發現及結論,著重說明研究工作的創新和發現,使讀者概略了解全文內容,以決定是否有閱讀全文的必要。。摘要不列圖或表,不引用文獻,一般在正文之前,大約200-300字為宜。摘要一般在署名之下,正文之前,書寫時"摘要"二子頂格寫,空兩格后接摘要內容。

四、關鍵詞

是最能反映文章主要內容的單詞、詞組或短語,目的是便于讀者了解論文的主題,利于人們在檢索中迅速查到文獻。每篇文章可選3-5個關鍵詞,可從文題、摘要、正文別是文中小標題中選擇,也可參照美國"IndexMedicus"及1984年中國醫學科學院情報研究所翻譯的"醫學主題詞注解字順表"和中國科技情報所及北京圖書館主編的"漢語主題詞表"。關鍵詞一般不用縮寫詞,在提要之下,頂格寫"關鍵詞",空兩格后依次列出,之間可用分號隔開,最末一詞不加標點。

五、正文

正文是文章的主題部分,一般分為前言、材料與方法、結果和討論4個部分。

(一)前言

又稱導言、引言或序言,主要介紹該課題的研究背景及依據、研究目的及意義等。前言不宜過長,避免作自我評價和過多引用文獻,點明主題即可。

(二)材料與方法

臨床研究的論文可用"臨床資料"、"對象與方法"、"病例資料"等。應詳細說明研究對象和采用的方法,內容包括:研究對象的條件、來源及數量、抽樣方法、研究步驟、觀察指標、選用的儀器或研究工具、資料整理與統計學處理方法等,都要交代清楚。目的是使讀者了解研究的具體內容,便于對研究進行評價和驗證。

(三)結果

結果是論文的關鍵部分,是作者論述本研究的價值和討論觀點的依據。包括觀察到的現象和收集的數據,經過科學的整理歸納和精確的統計學處理后,按照邏輯順序,用文字、統計圖或表格的形式報告出來,圖和表不宜過多,能用文字表達清楚的就不必用圖表,圖或表能更清楚表達者,則應壓縮文字。必須注意研究結果的真實性和科學性,遵循實事求是的態度,既要詳細敘述新的發現和正面的、陽性的結果,也要如實敘述反面的、陰的結果,作出客觀的分析與報道。

(四)討論

討論是論文的精華部分,在一定程度上決定了論文的學術水平和價值。討論是結果的邏輯延伸,對結果進行闡釋、分析、論證和評價,從感性認識上上升到理性認識,得出令人信服的結論。

討論部分的寫法不一,一般內容可包括:本研究的原理和概念;所的結果的分析和評價;結果的含義和事物的內在聯系;從結果因出的推理和結論;指出結果和結論的理論意義,對實踐的指導作用和應用價值;今后要解決的問題與展望及該項研究的不足之處或出現的誤差等問題。討論部分注意與本文的結果緊密聯系,同時分析過程最好多結合理論。還可把研究結果與有關文獻報道的異同處進行比較,從不同角度分析,提出新的觀點和概念,以充實作者的論點。

六、參考文獻

第3篇

一、文題

文題是概括文章性質和內容的重要標志,是最先提供給讀者的直接信息。

文題與內容要相符,應能概括論文的主要內容,讀者常是以文題為主要依據來判斷論文的閱讀價值,故文題要概括、簡練、準確、新穎:

1.概括:即用簡短的文字囊括全文內容,體現全文精髓,使人一看就能對全文的含義有一個明確的概念,引人入勝,便于記憶。

2.簡練:就是要簡短、精練,一般以不超過20個字宜,切忌冗長繁雜,用詞要字斟句酌,可用可不用的字應盡量免用。如"妥拉蘇林局部皮下浸潤注射消除輸液引起的局部腫脹的觀察",共26個字,改為"妥拉蘇林局部注射消除輸液外滲腫脹的觀察",19個字已可表達文章主題。

題目的文字一般不用簡稱或外文縮寫,必須用時也只能選用公認和常用名稱。文題盡量不用標點符號,如有必要設副標題,可用破折號與正題分開,如"急性心肌梗死患者的護理-----附150例病例分析"。

3.準確:就是要用詞準確,正確反映論文的主題與內容,避免出現文題不符的情況。如"臨床輸注過程中的空氣污染及其對策",作為文題不準確。因為1)"空氣污染"并非輸注過程中的";2)"對策"應該是防止或減少污染的對策,其中"及其"欠妥。如改為"靜脈輸注環境的空氣 污染 即及其預"則能正確反映論文的主題。

4.新穎:題目要有特色和新意,不落俗套,避免與已有文獻的題目雷同。

二、作者署名和單位

題目下面要寫上作者姓名和工作單位,以便于編輯、讀者于作者聯系或咨詢,也是對文章內容負責的表現。

1.署名作者的條件:一般包括下列人員:

1)課題的提出者及設計者;

2)課題研究的主要執行者;

3)進行資料收集及統計處理的人員;

4)論文的主要撰寫和修改者;

5)對論文主要內容能承擔全部責任,并能給予全面解釋和答辯的人員。

2.署名注意事項:

1)署名順序按參加研究工作的多少和實際貢獻大小排列,而不能以職務高低、資歷長短排列。第一作者應是研究工作的構思、設計、執行和論文主要撰寫者。

2)每位作者姓名之間要空一格,但不需加任何標點符號。

3)署名必須用真名,不得用化名、筆名和假名。

4)前,若參加研究者已調往其他單位,可在署名末尾右上角加注符號,在頁腳注中說明。

三、摘要

即文章的內容提要,是用最扼要的文字概括說明本研究的目的、步驟與方法、主要發現及結論,著重說明研究工作的創新和發現,使讀者概略了解全文內容,以決定是否有閱讀全文的必要。。摘要不列圖或表,不引用文獻,一般在正文之前,大約200-300字為宜。摘要一般在署名之下,正文之前,書寫時"摘要"二子頂格寫,空兩格后接摘要內容。

四、關鍵詞

是最能反映文章主要內容的單詞、詞組或短語,目的是便于讀者了解論文的主題,利于人們在檢索中迅速查到文獻。每篇文章可選3-5個關鍵詞,可從文題、摘要、正文別是文中小標題中選擇,也可參照美國"Index Medicus"及1984年中國醫學科學院情報研究所翻譯的"醫學主題詞注解字順表"和中國科技情報所及北京圖書館主編的"漢語主題詞表"。關鍵詞一般不用縮寫詞,在提要之下,頂格寫"關鍵詞",空兩格后依次列出,之間可用分號隔開,最末一詞不加標點。

五、正文

正文是文章的主題部分,一般分為前言、材料與方法、結果和討論4個部分。

(一)前言

又稱導言、引言或序言,主要介紹該課題的研究背景及依據、研究目的及意義等。前言不宜過長,避免作自我評價和過多引用文獻,點明主題即可。

(二)材料與方法

臨床研究的論文可用"臨床資料"、"對象與方法"、"病例資料"等。應詳細說明研究對象和采用的方法,內容包括:研究對象的條件、來源及數量、抽樣方法、研究步驟、觀察指標、選用的儀器或研究工具、資料整理與統計學處理方法等,都要交代清楚。目的是使讀者了解研究的具體內容,便于對研究進行評價和驗證。

(三)結果

結果是論文的關鍵部分,是作者論述本研究的價值和討論觀點的依據。包括觀察到的現象和收集的數據,經過科學的整理歸納和精確的統計學處理后,按照邏輯順序,用文字、統計圖或表格的形式報告出來,圖和表不宜過多,能用文字表達清楚的就不必用圖表,圖或表能更清楚表達者,則應壓縮文字。必須注意研究結果的真實性和科學性,遵循實事求是的態度,既要詳細敘述新的發現和正面的、陽性的結果,也要如實敘述反面的、陰的結果,作出客觀的分析與報道。

(四)討論

討論是論文的精華部分,在一定程度上決定了論文的學術水平和價值。討論是結果的邏輯延伸,對結果進行闡釋、分析、論證和評價,從感性認識上上升到理性認識,得出令人信服的結論。

討論部分的寫法不一,一般內容可包括:本研究的原理和概念;所的結果的分析和評價;結果的含義和事物的內在聯系;從結果因出的推理和結論;指出結果和結論的理論意義,對實踐的指導作用和應用價值;今后要解決的問題與展望及該項研究的不足之處或出現的誤差等問題。討論部分注意與本文的結果緊密聯系,同時分析過程最好多結合理論。還可把研究結果與有關文獻報道的異同處進行比較,從不同角度分析,提出新的觀點和概念,以充實作者的論點。

六、參考文獻

參考文獻是科研論文中不可缺少的部分。在論文最后列出本次研究工作所參考過的主要文獻目錄,目的在于表明論文的科學依據與歷史背景;反映出作者對他人成果的尊重;為讀者進一步查閱和探索有關問題,了解文獻的詳細內容提供線索。

第4篇

1國外學者相關研究綜述

一國的生態環境隨著經濟的不斷發展呈現出先惡化、后改善的規律。美國學者Grossman和Krue-ger[1]對66個國家的不同地區內14種空氣污染和水污染物質12年的變動情況進行實證研究,發現環境質量隨人均收入出現先增長后下降的情況,其變動趨勢呈現倒“U”型關系,這個假說被稱為環境庫茲涅茨曲線(EnvironmentalKuznetsCurve,EKC)假說,詮釋了國際貿易中環境污染路徑形成問題。他們認為一個國家經濟發展早期階段,自由貿易將會導致一國經濟結構向著污染加重的方向轉移,但隨著經濟的快速發展,經濟發展水平逐漸提高,經濟結構作用的效果是使得污染呈現先上升后下降的趨勢,環境質量也呈現出“先惡化,再改善”的情況。自由貿易很可能會改變生產技術,從而改變單位產出的環境損害。

Copeland、Taylor[2]利用南北貿易模型對國際貿易的環境效應進行了比較深入的理論分析,發現貿易自由化雖然減輕了發達國家的環境污染,但是加劇了發展中國家的環境污染。隨后又對南北貿易模型進行了修正與擴展,研究結果是貿易自由化使發達國家環境得以改善的程度遠遠小于使發展中國家環境污染加劇的程度,國際貿易總體上會對環境產生負面影響。并由此提出了“污染避難所效應”和“污染避難所假說”。該假說認為在自由貿易情況下,商品價格和產地是獨立的,雖然存在著貿易壁壘和運輸成本,但是貿易自由化仍會使產品價格趨于一致,當產品價格一致時,工業區選址的決定因素是成本。如果各國除環境標準外,其他的條件都一樣,那么那些環境標準低的國家和地區就成為了污染避難所。

EstyandGeradin等人研究認為,作為全球貿易自由化的結果,各國會競相降低各自國家的環境質量標準,來維持或增強本國產業國際競爭力,從而出現底線賽跑或環境標準競次下降的現象。[3]“環境標準競次”假說也稱為“向環境標準底線賽跑”假說,該假說是基于“囚徒困境”博弈的原理,認為不同國家或地區對待環境政策強度和實施環境標準的行為類似于“公地悲哀”的發生過程,他們認為因為自由貿易使得每個國家都擔心他國采取比本國更低的環境標準而使本國失去競爭優勢,為避免損失產生,各國競相采取比他國次優的環境政策,從而造成了全球范圍內的環境標準下降,出現環境標準“競次”現象。

Barrett研究認為,當環境政策規定的環境邊際損害很低時,生態傾銷可能會產生。Ropker提出,貿易自由化所引致的“環境標準競次假說”會令某些國家的環境標準崩潰,因為污染者有可能會將其生產設備轉移到發展中國家的“污染天堂”,所以從環境保護的角度來說,發展中國家的貿易收益是值得懷疑的。

ElisteandFredriksson等學者研究認為,“環境標準競次”的論點缺乏足夠證據的。ElisteandFredriks-son研究了出口競爭國家的貿易自由化和戰略性貿易政策對環境管制標準的影響。在對農業部門的分析中,沒有發現充分證據可以支持“環境標準競次”的結論。Wheeler研究中那幾個吸收了世界對外直接投資最多的國家(如巴西、墨西哥和中國)的城市空氣污染水平都呈現出下降趨勢,并沒有準確反映出發展中國家污染控制的狀況。

關于環境“向底線賽跑”假說,前提假設是資本可以自由流動,并且較低的環境標準是資金流出的主要原因,但是這一假定卻不一定成立。另外,關于“向底線賽跑”假說的經驗研究大部分是在一個大的背景下完成的:世界上大部分國家的環境規制都在加強,在現實中很難找到該假說確定的證據。因此,“向底線賽跑”假說由于缺乏足夠的證據,在國際上沒有形成比較統一的看法。

2國內學者相關研究綜述

第5篇

【關鍵詞】:地膜 ;防治;農業;必要

1、地膜的增產原理

我國是一個農業耕地面積廣大,農產品消耗量也特別巨大的發展中國家。自1979年地膜覆蓋栽培技術試驗應用并逐步推廣以來,已成為干旱、半干旱、高寒、冷涼地區解決春寒、春旱、有效積溫不足的特有技術之一。由于該技術具有”蓄住天上水,保住地里墑,用好、用活自然見降水“的作用,全國17省市40多種農作物種植上得到應用推廣。曾經給農業增產、農民增收帶來好處,被譽為農業技術史上的“白色革命”。

然而,地膜起源地歐洲、西方發達國家,均未走這條道路,為什么?原來,環保專家及其工作者不認可。認為制造地膜之材質在土壤中徹底分化需要400年之久。分化不了的殘膜,必將給環境和農業生產帶來了一系列問題。

2、管窺土壤覆蓋地膜栽培――殘膜污染問題

土壤污染泛指土壤這個受體可能遭受到來源于其外部有害物質(包括有害液體、固態物、單體元素等)污染危害或實際污染危害。現代社會人類生產、生活中產生的污染物(也包括有害液體、固態物、單體元素等)進入土壤,使得土壤環境質量發生或可能發生惡化,對生物、水體、空氣,或和人體健康產生不良情況或可能有危害,造成土壤中生長的生物――動植物直接帶毒、生命現象不正常,例如早衰、減產等的現象。由于不同場地的污染源,土壤受體的差別性,因而土壤污染危害具有顯著的場地差別性。與其他環境介質相比較,土壤污染的場地差別性,是遠遠地超過大氣或水體的。

在我國局部地區地膜殘留已給農業生產和生態環境造成了嚴重的不良影響。據農業部20世紀90年代初對全國17個省市調查結果表明,所有農用地膜覆蓋過的農田土壤均有不同程度的農膜殘留,殘留量平均為60kg/hm2,最高達135kg/hm2。而且隨著覆膜年限越長,污染越嚴重。

許多類似我縣一樣的較早推廣地膜覆蓋地區,農民們只知道使用地膜可增產,卻不去徹底清理殘膜。土壤中殘膜年年在積累著,從上世紀90年代末至今又有近20年過去了,從各級對殘膜的處理情況看,并沒有太多改變。

2016年第5期《當代農機》學術交流欄目中蘭正武、米克進撰寫的《彭陽縣殘膜積累影響土壤和作物產量實驗研究》例子以佐證本文論點。(彭陽縣為寧夏回族自治區一個縣)文章內容較廣泛,只選取其中幾項相關數據摘錄如下:實驗選點1城陽鄉長城村,種植作物為玉米,覆蓋年限5年,樣品質量(0-15厘米殘膜)分別為6.4、1.3、2.3g/m?);樣品質量(15-40厘米分別為2.1、0.8、0.8g/m?);殘膜殘留量85.5、30.90、21.00kg/hm?,殘膜殘留率18.9%、4.6%、6.9%;理論株數68595株/hm?,實際株數各處理分別是56196株/hm2、57681株/hm2、56644.5株/hm?,理論產量應是11845.65kg/hm2、13661.85kg/hm2、12811.95kg/hm?,實際產量分別為:9703.20kg/hm2、11486.55kg/hm2、10931.10kg/hm?。

實驗選點2古城鎮任河襯,種植作物同樣是玉米,覆膜年限為七年,樣品質量(0-15厘米)2.3g/m2、1.9g/m2、4.0g/m?,樣品質量(15-40厘米)1.0g/m2、0.9g/m2、0.7g/m?,殘膜殘留量33.00kg/hm2、28.05kg/hm2、46.95kg/hm?殘膜殘留率7.3%、6.2%、10.4%理論株數68595株/hm?,實際株數59701.5株、59043株、63255株,理產量12268.65kg/hm2 、12639.90kg/hm2、11038.35kg/hm?,實際產量1676.55kg/hm2、10878.30kg/hm2、10173.60kg/hm?。

此一連串數據說明了個問題:1、殘膜分布于0-15厘米的數量高于15-40厘米的數量;2、由于殘膜影響,田間實際株數全部低于理論計算株數。高的18%,低的減13%;理論產量相差-8~-18%。

2015年《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明確指出:殘膜為土壤面源污染物。是土壤環境污染的固態危險物質。地膜覆蓋帶來的――白色污染不容忽視。

由于制造地膜材質不易分解特性,造成殘膜的累積性污染特點。即:應用越久污染越重(在根本不清理殘膜、或無有效高質量回收機械情況下),殘膜在土壤分布具有層次性。殘留在土壤中的地膜主要頒在耕作層,殘膜在土壤中的分布數量與各自所應用的耕作措施有關,一般耕作措施不同,分布也有所不同。

據相關研究資料資料顯示:土壤中殘膜集中分布在0―10cm,一般要占殘留地膜的2/3左右,其余分布在10―30cm,再往下基本沒有分布,或極少分布。

實施地膜覆蓋技術實質就是用高投入+白色污染換回了看似較高產出,它與農耕文化中的“月御欲尚儉節用觀”是相悖的。特別是與農村生態文明建設的貢獻率抵觸的。農業部2015年1號文件中,強調農業要注重可持續發展,意味著要加重農業生態治理。現實中,盡管糧食產量取得一“十一連增”的成績,但也付出了巨大的代價:我國單位面積的化肥用量是世界平均水平的四倍以上,造成土壤和水體污染加劇;每年農藥用量約為180萬噸,利用率卻不到30%;每年使用的240萬噸地膜中,能回收的不到六成。不難看出,地膜對土壤的污染已相當嚴重,必須引起各級、各個部門的足夠重視。

3、地膜覆蓋殘留污染的主要危害表現

地膜不易分解的特性,直接導致殘膜會對土壤產生一系列不利影響。主要有:阻礙土壤毛細管水和自然水的滲透與上升,使其移動速度減慢,或根本阻滯;水分滲透量減少,影響土壤水的傳導與吸濕性。土壤中殘膜還能降低土壤的通透性,影響土壤微生物活動和土壤肥力水平,嚴重的可能造成土壤次生鹽堿化等。造成土壤板結和地力下降;影響作物正常吸收水分和養分,影響種子發芽,導致作物根系生長發育困難。

研究表明:土壤中殘膜會造農作物出苗慢,缺苗斷壟等現象嚴重,研究顯示:殘膜會影響到作物根系生長,使根系不正常向下生長,而是橫向生長,導致作物抗倒伏能力差。

除上述情形外,殘膜還有如下表現:

3.1 破壞土壤結構,降低耕地質量

由于土壤中大量殘膜的存在,導致了土壤物理結構層次的改變,使土壤水分、養分向四周運移受到阻礙,土壤孔隙度、通透性降低,不利于土壤的空氣循環和氣體交換,最終造成耕地質量下降。

3.2影響作物生長發育,導致作物減產

殘膜對作物生長的危害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由于殘膜改變了土壤正常的結構層次,造成水分、養分的運送被阻斷,從而導致作物營養不良,大幅減產;第二就是由于土壤殘膜存在導致作物在生長的時候,經常使幼小的根系被農膜纏繞,導致水分和養分的吸收被阻斷,造成作物死苗。殘留地膜對玉米、茄子、白菜和花生根系的生長具有明顯的抑制作用。

3、地膜污染的其它危害

土壤殘膜污染除導致土壤質量下降及作物減產外,還會引起其他一系列危害,主要表現在:第一影響農事操作。大量殘膜存在,在進行耕地、整地、播種等機械操作時,殘膜經常會纏繞農機具或堵塞播種機,從而影響農事操作和機械作業質量。第二殘膜存在+品種選擇不當,造成作物易早衰。第三由于地膜殘留土壤中,或丟棄在田間地頭,常引起視覺污染,破壞了環境景觀。對正在興起的鄉村消閑、采摘游有負面效應。第四由于地膜殘留經常會隨作物秸稈被牛、羊等家畜誤食,導致牲畜中毒死亡,第五由于撿拾回收功效不高,(只能撿拾掉土表肉眼看锝到的)農民經常會在田間、地頭焚燒殘膜,殘膜燃燒會產生氯化氫、二惡英等多種有害氣體,造成空氣污染(次生災害)。

國務院國發[2016]31號《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劃》中提到:2017年底之前農用地、建設用地土壤環境質量標準:完成土壤監測、調查評估、風險管控、治理與修復等技術規范以及h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制修訂工作;修訂肥料、飼料、灌溉用水中有毒有害物質限量和農用污泥中污染物控制等標準;進一步嚴格污染物控制要求;修訂農膜標準,提高厚度要求,研究制定可降解農膜標準;修訂農藥包裝標準,增加防止農藥包裝廢棄物污染土壤的要求。適時修訂污染物排放標準,進一步明確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要求。完善土壤中污染物分析測試方法,研制土壤環境標準樣品。

第6篇

甲:去年每行駛一億英里,在高速公路上發生的死亡率大概比十年前降低了三分之一。這一下降主要歸功于司機更多地使用安全帶和少喝酒,但去年的經濟衰退也有影響,它減少了行駛的里程。

乙:經濟狀況不會是一個因素,因為即使當行駛里程降低后死亡人數也有降低,但你所討論的數字是“每行駛一億英里”,這個數字是不會僅由于行駛里程降低而下降的。

乙的反駁基于:

(A)指出甲混淆了起因和結果。

(B)把事故發生的總數和事故發生率區分來看。

(C)提出用一種替代性的方式來解釋提供的數據。

(D)指出如果挑選一些數據來證明一個觀點,那么統計數據可能會有誤導的效果。

(E)指出缺乏準確性造成了相關的模糊性。

02.

那些企圖重復被一群有經驗的科學家報道的某些有爭議的實驗結果的科學家沒有得到與那些報道相一致的結果。進行重復試驗的科學家由得出結論認為起初報道的結果是由于錯誤的測量引起的。

進行重復試驗的科學家的論述假設認為……

(A)最初的實驗被描述得不夠詳盡,使得完全重復這樣的試驗變得不大可能。

(B)最初報道的實驗結果引起了爭議的事實使得這些結果很有可能是錯的。

(C)受最初報道的試驗結果質疑的理論原則本身就基于不充分的證據。

(D)那些重復實驗不可能像原始實驗那樣被錯誤的測量所損害。

(E)那些最初報道有爭議的結果的研究者們自己也僅觀察到這些結果一次。

03.

因為爵帛市市長通常都會盡快地償還她在政治上的債務,所以她一定會委任李先生為藝術委員會的新領導。李先生很長一段時間以來都想得到那個工作,并且爵帛市因在上次選舉中得到了李先生的的支持而欠他很多。下面哪一項是上面論述依賴的一個假設?

(A)爵帛市市長沒有比欠李先生的時間更長,并且比委任李先生作為藝術委員會的領導更合適的方式償還政治上的債務。

(B)爵帛市市長在上次選舉中因得到別人的支持而欠的債中,欠李先生的債最多。

(C)李先生是僅有的一個爵帛市市長欠他政治債的人,并且他愿意接受爵帛市市長委任他為藝術委員會的新領導。

(D)李先生是否有資格領導藝術委員會與爵帛市市長的決定無關。

(E)爵帛市市長能充分地償還她欠李先生的政治債的惟一辦法是委任他領導藝術委員會。

04.

在20世紀80年代期間,海洛因服用者就診醫院急診室的次數的增加比率超過了25%。因此很明顯,在那個10年中海洛因的服用在增加。

如果假設下面哪一項,作者的結論可被合理地推出?

(A)那些因服用海洛因而尋求醫學治療的人通常在上癮的后期階段接受治療。

(B)許多海洛因服用者經常就診醫院急診室。

(C)海洛因服用者就診醫院急診室的次數與海洛因被吸食的發生率成比例。

(D)自從1980年,服用海洛因的方法已經改變,新的方法降低了服用海洛因的危險性。

(E)當海洛因服用者到醫院急診室就診時,他們承認自己是因服海洛因而到急診室來的。

05.

當頒發向河道內排放化學物質的許可證時,它們是以每天可向河道中排放多少磅每種化學物質的形式來頒發的。通過對每種化學物質單獨計算來頒發許可證,這些許可證所需的數據是基于對流過河道的水量對排放到河道內的化學物質的稀釋效果的估計。因此河道在許可證的保護之下,可以免受排放到它里面的化學物質對它產生不良的影響。

上面論述依賴的假設是……

(A)相對無害的化學物質在水中不相互反應形成有害的化合物。

(B)河道內的水流動得很快,能確保排放到河道的化學物質被快速地散開。

(C)沒有完全禁止向河道內排放化學物質。

(D)那些持有許可證的人通常不會向河道內排放達到許可證所允許的最大量的化學物質。

(E)化學物質對河道污染所帶來的危險只應用它是否危及人類健康的觀點來評價,而不應以它是否危及人類和野生動植物的觀點來評價。

06.

甲:水災保險單對投保人是不利的。典型的投保人支付的保險費通常比他或她通過保險單收到的償付款要高。

乙:是的,但是投保人認為持有一張保險單對他們有好處還是有道理的。通過持有一張保險單而得到的心境平和是投保人得到的主要好處。

乙通過什么來回應甲的論述?

(A)對甲真實信息的來源提出質疑。

(B)引入甲的論述所忽略的一種想法。

(C)指出甲的論述以它將人證明的東西作為假設前提。

(D)對甲的論述中提出的證據的真實性表示懷疑。

(E)指出甲的證據和他推出的結論無關。

07.

在國,10年前放松了對銷售拆鎖設備的法律限制后,盜竊案發生率急劇上升。因為合法購置的拆鎖設備被用于大多數盜竊案,所以重新引入對銷售該設備的嚴格限制將有助于減少L國的盜竊發生率。

下面哪一項,如果正確,最有力地支持了以上論述?

(A)L國的總體犯罪率在過去10年中急劇增加了。

(B)對于重新引入對拆鎖設備銷售的嚴格限制,在L國得到了廣泛的支持。

(C)在L國重新引入對拆鎖設備的嚴格限制不會阻礙警察和其他公共安全機構對這種設備的合法使用。

(D)在L國使用的大多數拆鎖設備是易壞的,并且通常會在購買幾年后損壞而無法修好。

(E)5年前引進的對被控盜竊的人更嚴厲的懲罰對L國的盜竊率沒有什么影響。

08.

許多種蜘蛛都會隨著它們所附在花的顏色而改變顏色。不像人類,被那些蜘蛛捕食的昆蟲擁有敏銳的顏色鑒別能力,可以辨別出這種偽裝。那么,顯然,蜘蛛顏色改變對它們本身的用處在于躲避自己的天敵。

下列哪一項,如果正確,最能支持以上論述?

(A)捕食改變顏色的蜘蛛的動物是某些種類的蝙蝠,它們通過聲波的回聲捕食它們的獵物。

(B)某些捕食改變顏色蜘蛛的動物所以謹慎地這樣做僅僅是為了避免消化有毒的蜘蛛毒液。

(C)改變顏色的蜘蛛擁有的辨色力比不能變色的蜘蛛更敏銳。

(D)變色蜘蛛織的網易被那些蜘蛛的捕食者看到。

(E)有些以變色蜘蛛為食的鳥類的辨色力不如人類敏銳。

09.

中亞地區V形墻的結構被史前獵人用于將有蹄動物驅趕進入V形頂點的圍墻內。建造這些結構的中亞人可能是從西南亞的入侵者那里學來的這種捕獵技術,因為長久使用相似結構的西南亞某地入侵者的入侵時間與中亞地區這種結構最早出現的時間幾乎相同。

下列哪一個,假如正確,最支持以上論述?

(A)在中亞地區的發掘沒有指出來自西南亞洲的定居者是否永久定居于中亞。

(B)中亞地區的V形結構約70米長,然而在西南亞相似結構超過300米長。

(C)中亞地區的墻形結構由泥土造成,而西南亞地區的墻形結構則是由巖石造成。

(D)中亞最早的V形墻結構的樣本是一種改良設計。

(E)一些西南亞地區用于狩獵的墻形結構正好在中亞最早的這類結構被建造之后建成。

10.

甲:處死殘忍的殺人犯是容許的甚至是明智的。畢竟公開處決可以起到遏制殘酷的犯罪并減少長期中遭受的痛苦。死刑是一種社會的自我防范。

乙:你忽視了一個應該優先考慮的問題,即一個國家或社會是否有權力剝奪任何一個人的生命。如果沒有這樣的權力,那么死刑是否能遏制犯罪這一問題就不那么重要。

如果可以確定死刑不能遏制犯罪,則甲和乙的立場以下列哪種方式受到影響?

(A)甲和乙的立場都不會受到影響。

(B)甲和乙的立場會受到削弱。

(C)乙的立場得到了加強,而甲的立場沒有受到影響。

(D)甲的立場受到削弱,乙的立場不受影響。

(E)甲的立場受到削弱,乙的立場得到了加強。

11.

聚集在一家大公司附近鵝群對使用公司直升機——著陸點距池塘40英尺遠——的行政人員們造成了威脅。為了解決這個問題,公司計劃進口一大群獵狗來把鵝群趕離直升機。

下面哪個,如果具有現實可能性,對公司計劃成功的前途提出了質疑?

(A)狗會形成一個難以控制的狗群。

(B)狗需要經過培訓來學習趕鵝。

(C)狗需要經過培訓來學習趕鵝。

(D)有必要在進口后對狗進行30天的檢疫。

(E)為了避免被狗趕,一些鵝會遷往另一家公司的池塘。

12.

在過去的10年中建造的住房被發現含有比老房子中平均來講程度高得多的室內空氣污染。新房子中空氣污染程度較高的原因在于,這些房子被建在舊垃圾場或汽車排放物嚴重的地區附近。

下面哪個,如果正確,對以上的解釋提出了質疑?

(A)許多新房子建造時帶有空氣過濾系統,可以把室內產生的房屋污染物去掉。

(B)對煙囪排放物的標準的放松導致了家中空氣污染水平的上升。

(C)建造在僻靜的鄉村地區的新房子受空氣污染物影響相對較少。

(D)溫暖的氣候環境會減慢空氣流動,從而使污染聚集在其源頭。

(E)壓制板——一種新的現在常用于建造房子的便宜的膠合板替代物——把污染性的甲醛放射到屋子里。

13.

在一項顏色對生產率作用的研究中,讓100位工廠工人中的50位從其土褐色的工作間移到一間顏色明亮的工作間。這些工人和剩下在土褐色工作間的工人都增進了其生產率,可能是因為研究人員們在研究中同時對兩個群體的工作都很感興趣。

下面哪個,如果正確,會對上面提供的對研究結果的解釋提出最多的質疑?

(A)50位移到顏色明亮的工作間的工人和留在土褐色工作間的工人執行的是完全一樣的制造任務。

(B)土褐色的工作間被設計用來最多為65名工人提供足夠的空間。

(C)50位移到顏色明亮的工作間的工人與50位留在土褐色工作間的工人在年齡和培訓水平上被盡量接近地進行匹配。

(D)兩個群體中幾乎所有的工人都志愿移到顏色明亮的工作間。

(E)許多移到顏色明亮的工作間里的工人報道說,他們比喜歡顏色明亮的工作間同樣或更多地喜歡土褐色的工作間。

14.

公共教育正在遭受社會管理過度這種疾病的侵襲。這種疾病剝奪了許多家長對孩子接受教育類型的控制權。父母們曾經擁有的這種權利被轉移到專職教育人員那里了。而且這種病癥隨著學校集權化和官僚化而變得日趨嚴重。

下面哪個,如果正確,會削弱以上關于家長對孩子教育控制減弱這種觀點?

(A)由于社會壓力,越來越多的學校管理者聽從了家長提出的建議。

(B)盡管過去十年里學生的數目減少了,但是專職教育人員的數目卻大大增加了。

(C)游說更改學校課程設置的家長組織通常是白費力氣。

(D)大多數學校理事會的成員是由學校管理者任命的,而不是公眾選舉的。

(E)在過去20年里,州范圍內統一使用的課程方案增加了。

15.

一位研究嗜毒者的研究人員發現,平均而言嗜毒者傾向于操縱其他人的程度比不嗜毒者高出很多。該研究人員得出結論認為,經常操縱別人的人容易吸毒上癮。

下面哪個,如果正確,最嚴重地削弱了這位研究人員的結論?

(A)在對吸毒上癮之后,嗜毒者學會以操縱別人作為取得的一種方法。

(B)當被關入監獄時,嗜毒者經常運用他們操縱別人的能力來獲得更好的生活條件。

(C)一些不嗜毒者比一些嗜毒者更多地操縱別人。

(D)可能成為嗜毒者的人除了經常操縱別人外,還表現出不正常的行為模式。

(E)研究人員研究的嗜毒者在操縱別人時通常不能成功地獲得他們所想要的

16.

哺乳動物的上顎使其在進食時能夠呼吸。很明顯,在進食時呼吸對保持哺乳動物的高速新陳代謝是必要的。

如發現了以下哪種哺乳動物,則作者的斷言將得到最大的削弱?

(A)新陳代謝快,能夠在進食的時候呼吸。

(B)新陳代謝慢,能夠在進食的時候呼吸。

(C)新陳代謝快,不能夠在進食的時候呼吸。

(D)新陳代謝快,沒有上顎。

(E)新陳代謝慢,沒有上顎。

17.

大城市的公共交通部門正在赤字中掙扎。乘客總抱怨汽車晚點和運輸工具出毛病,服務種類的減少,以及票價高于他們過去習慣于支付的水平。由于上述所有原因,以及汽油的價格并未高至令人不敢問津的水平,所以公共交通車的乘客有所減少,更進一步增加了赤字。

下面哪一項關于公交乘客數量與汽油價格的關系的陳述最為上面文字所支持?

(A)隨著汽油價格的上升,公交乘客數也上升。

(B)即使汽油價格上升,公交乘客數仍繼續下降。

(C)如果汽油價格升至令人不敢問津的水平,公交乘客數將上升。

(D)大多數公交乘客不用汽油,因此,汽油價格波動不太可能影響公交乘客。

(E)汽油的價格總是足夠低,這使得私人交通比公共交通便宜,因此,汽油價格的波動不太可能影響公交乘客數。

18.

一個包裹,除非其大小在規定的尺寸之內,否則投遞服務公司不會接受。所有被接受投遞的包裹都有退回地址。

如果上面陳述是正確的,下面哪一項也一定是正確的?

(A)投遞服務對重包裹的收費高于對輕包裹的收費。

(B)投遞服務總是接受大小在規定限度內的包裹的投遞。

(C)如果一個包裹大小在規定的限度之內,并有回郵地址,則無論它多重,都會被接受投遞。

(D)一個大小不在規定限度之內但是卻有回郵地址的包裹,決不會被投遞服務接受投遞的。

(E)投遞服務對必須返回寄件人的包裹不收取費用。

19.

如果石油供應出現波動導致國際油價上漲,在開放市場國家,如美國,國內油價也會上升,不管這些國家的石油是全部進口還是完全不進口。

以上論述最能支持以下哪一個結論?

(A)當國際石油供應發生波動時,開放市場國家的國內石油生產商被排除在國際石油市場之外。

(B)只要一個開放市場國家的國內石油供應能滿足國內需求,國際石油供應的波動對國內石油價格即使有影響,也是很小的。

(C)開放市場國家里的石油市場實際上是國際石油市場的一部分,即使該國國內生產的石油絕大部分賣給了國界之內的消費者。

(D)很少出口或不出口石油的開放市場國家可以維持穩定的國內石油價格,即使在國際石油價格急劇上升的情況下。

(E)如果國際石油價格上升,開放市場國家的國內石油分銷商會開始進口比出口更多的石油。

20.

在相同的收入水平上,鄉村家庭比城市或城市效區的家庭有更大的購買力,因為城市或城市效區家庭中用在食物或住所的一部分收入可以被鄉村家庭用在其他的需要上。

以上論述最支持以下哪一個推斷?

(A)平均來說鄉村家庭比城市或城市效區的家庭包含有更多的人數。

(B)鄉村家庭在食物和住房上的開支比城市或城市效區家庭的開支少。

(C)城市效區家庭通常比鄉村或城市家庭有更大的購買力。

(D)城市和城市效區家庭的中等收入通常比鄉村家庭的中等收入高。

(E)所有三種類型的家庭在飲食和住房上花費的收入比在其他所有商品上的花費多。

21.

工業發達國家用來改善其栽培作物的許多植物種類來自于欠發達國家。發達國家并未支付任何補償,理由是這些植物是被作為“人類的共同遺產”而使用的。但是,這種邏輯是有缺陷的,不管怎么說,沒有人提出煤、石油和礦石可以不付費地進行開采。

下面哪個最好地描述了作者在以上的論證中使用的方法的一個方面?

(A)作者從很多具體觀察前進到一個假定的概括。

(B)作者把假定在相關方面類似的現象事實應用到正在討論的情況中。

(C)通過表明一種立場的對立面會有邏輯中可笑的結果,來加強這種立場的說服力。

(D)以某一推理過程混淆了因果關系中的原因和結果為理由,可以對這一推理過程提出質疑。

(E)一個論點可以通過個人價值判斷形成的分散的表述來進行分析。

22.

最近的稽核顯示出B貸款服務在計算向其客戶收取利息時出現了錯誤。但是B貸款服務的總會計師解釋說,在修改了其客戶的貸款賬戶以改正原先的賬務錯誤以后,公司列示的利潤會保持不受影響,因為被索價過高的客戶和被索價過低的客戶一樣多。

該會計師在得出結論認為客戶賬戶的改正不會影響B貸款服務的利潤的過程中,犯了下面哪個推理錯誤?

(A)相信在這次錯誤廣為人知以后,B貸款服務作為值得信賴的貸款服務的名聲可以維持住公司的客戶。

(B)未能確定B貸款服務向所有客戶收取了相同的利率。

(C)忽視了B貸款服務客戶被索價過高的數額可能高于被索價過低的數額。

(D)假定被B貸款服務索價過高的客戶沒有注意到他們貸款賬單中出現的錯誤。

(E)預先假定賬務錯誤使每個B貸款服務的客戶要么被索價過高,要么被索價過低。

23.

木材商:由于伐木公司長期以來在伐木之后都會重新種上樹,現在銷售的熱帶硬木幾乎一半都來自這些可再生資源。

環境保護主義者:相反,所銷售的熱帶硬木只有1%是從可再生資源中得到的,因為幾乎所有的砍伐活動都會對動物棲息地造成破壞,而這是不能由重新種樹所恢復的。

環境保護主義者對木材商的反應是基于對下列哪一個詞的重新解釋?

(A)可再生資源

(B)熱帶的

(C)重新植樹

(D)出售的硬木

(E)開采

24.

對測謊儀的有用性無論怎樣地過高估計都不為過。盡管沒有100%準確的雇員審查程序,但是測謊儀對雇主和雇員來說都是一個非常有用的工具。最近,測謊議的有用性被一名牌大學進行的一次調查報告充分地證實。在這個調查報告中,申請某一大公司內新設立的一個職位的職員被問及他們是否曾在甲項目上工作過。被調查的申請者中,有超過三分之一的人撒了謊,他們說他們曾在那個項目上工作過,而這個項目是根本不存在的。

下面哪一項能最好地指出作者關于測謊儀的有用性的論述中的一個錯誤?

(A)上述的論述依賴于這樣的假設,對雇主有益的事情對雇員也有益。

(B)因為眾所周知,測謊儀的準確率不到100%,所以測試將傾向于僅幫助那些有一些東西要隱瞞的人。

(C)通過提及一名牌大學,作者是在訴諸權威而不是在訴諸證據。

(D)那個研究僅表明有些人會撒謊,而沒說明測謊儀能探測到他們在撒謊。

(E)作者沒有提及這個問題,即使用測謊儀可能不能防止貪污。

25.

一大群行為亢進的,且日常飲食中包括大量含有添加劑的食物的兒童被研究者觀測用以評價他們是否存在行為問題。然后讓這些兒童吃幾個星期的含較少添加劑的食物,接下來再對他們進行觀測。起初有接近60%的兒童有行為問題:改變了他們的飲食后,僅有30%的兒童有行為問題。基于這些數據,我們可以推出食物添加劑有助于引起行為亢進的兒童行為問題。

上面引用的證據不能證明上面的結論,因為。

(A)沒有證據顯示行為問題的減少與食物添加劑攝入量的減小成比例。

(B)因為僅對那些改變食物含較少添加劑食物的兒童進行了研究,所以我們無法知道若不改變飲食會出現什么樣的變化。

(C)因為被研究的群體的大小沒有精確地給出,所以改變飲食后,我們無法確定究竟有多少個兒童有行為問題。

(D)沒有出示有些兒童的行為不受添加劑影響的證據。

(E)文中的證據與有些兒童在食用含較少添加劑的飲食后比他們起初表現出更加瀕繁的行為問題的聲明相一致。

參考答案

01.(B)02.(D)03.(A)04.(C)05.(A)

06.(B)07.(D)08.(E)09.(D)10.(D)

11.(A)12.(E)13.(B)14.(A)15.(A)

第7篇

[關鍵詞]:木屋 建筑 可持續性 發展

中圖分類號:TE08文獻標識碼:A

我國木結構房屋建筑歷史悠久,但在現代化建設過程中,人們過分依賴鋼筋水泥混凝土,近年來,生活在混凝土叢林中的公眾和政府越來越多地關注綠色節能環保的新型建筑,隨著對新型居住環境的渴望,現代木屋建筑作為綠色建筑的發展首選,正在走進公眾的視野。

1.1綠色建筑的概念及內涵

綠色建筑,這是一個風行當今世界的概念,所謂“綠色建筑”的“綠色”,并不是指一般意義的栽花種草、屋頂綠化、園林景觀,而是一種概念或技術手段的組合,指建筑對環境無害,能充分利用環境自然資源,并且在不破壞環境基本生態平衡條件下建造的一種建筑,我國《綠色建筑評價標準》(GBT50378-2006)對綠色建筑的定義為: 在建筑的全壽命周期內,最大限度地節約資源(節能、節地、節水、節材)、保護環境和減少污染,為人們提供健康、適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間,與自然和諧共生的建筑。綠色建筑又可稱為可持續發展建筑、生態建筑、回歸大自然建筑、節能環保建筑等。

綠色建筑的基本內涵可歸納為:減輕建筑對環境的負荷,充分利用陽光,節省能源及資源;提供安全、健康、舒適性良好的生活空間,為居住者創造一種接近自然的感覺;以人、建筑和自然環境的協調發展為目標,盡可能地控制和減少對自然環境的使用和破壞,與自然環境親和,充分體現向大自然的索取和回報之間的平衡。綠色建筑做到人及建筑與環境的和諧共處、永續發展。

1.2木屋建筑

木屋建筑是一種環保健康的綠色建筑。首先木屋建筑全部采用實木木材建造,木材是一種天然、健康的材料,因此木屋也被稱為“會呼吸的房子”,木屋室內空氣中含有大量的芬多精和負離子被稱為空氣維生素。能有效殺死空氣中的細菌、遏止疾病、增強免疫力,對保持大腦清醒、提高注意力、降低血壓、安定神經等有明顯功效。木材本身的隔音、保溫效果明顯,對能耗、空氣污染和水污染以及溫室氣體排放等因素的相對影響極小。

現代木屋建筑設計理念先進,結構穩固。在北歐和北美,多數房屋使用壽命80年以上。木屋建筑還有結構輕,抗沉降、抗老化,又完全接受地球磁場等優點。在使用和維護得當的前提下,木結構中的木材是穩定、耐久性強的主結構材料。木結構建筑在綠色環保、保溫節能、安全、抗震、耐久、舒適、節約成本等方面所具有的優勢不但經過了歷史的檢驗,而且國內外現代木結構建筑的實踐也充分證明這些優點,像大家熟知的北京故宮等傳統皇家木結構建筑,經歷數百年之久,可以說木屋建筑是最可持續建筑之一。

1.3木屋建筑的綠色回歸

中國是世界上第一能耗大國,發展綠色建筑是大勢所趨,有專家指出,將木材與鋼材、鋁材等建筑材料相比,雖然這些材料都可循環使用,但是鋼材、鋁材在生產過程中消耗的能源要遠遠高于木材。在建筑中使用木材,不但可減少建筑使用過程中二氧化碳的排放,而且也可降低建筑材料生產過程的碳排放,真正實現建筑物全壽命周期的綠色節能。此外,木材隔熱性能十分好,其熱阻值是鋼材的400倍、混凝土或磚的10倍,這意味著鋼材、混凝土或磚石結構建筑如要達到與木結構相同水平的節能性能,必須使用更多的保溫材料或加厚墻體,意味著木結構建筑比其它結構建筑可多出2%――5%的使用面積。

清華大學和北京工業大學曾共同對同一棟建筑分別使用木材、鋼材和混凝土在50年使用壽命內的生命周期進行了比較。結果顯示,木結構建筑在整個生命周期內比鋼或混凝土結構建筑節能約25%。

綠色建筑的技術手段很多,大體上有以下幾個方面“中水利用及雨水回收”、“室內空氣質量”、“通風、空調、蓄能技術”、“太陽能與建筑一體化”、“圍護結構保溫技術”、“建筑采光與節能”、“綠色建材”、“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應用”等。隨著社會的發展進步和人們生活水平的提高,尤其是近年來隨著公眾和政府對于環境可持續發展以及綠色建筑的持續關注,木結構建筑重新回到人們的視野,并受到廣泛關注。而木屋建筑是以天然木材為結構材料的建筑,親和自然,是最適合人類居住的建筑,輔以上述的技術手段和措施必將成為最佳的綠色建筑。

2.1西柏坡木屋群

西柏坡木屋群由3棟單體建筑面積為1156.70平方米木屋公寓、1棟單體建筑面積為2179.60平方米合院木屋公寓組成,每個單體都設起居室、接待室、會客廳、餐廳、健身房等配套用房;木屋的一層前部是大堂空間,在一層設有大會議廳、小會議廳、辦公室、展示廳、會客室等。主要用于展示、會議、辦公。二層主要為健身、休息用房,在木屋毗鄰湖岸地帶建設修養主體休閑園,彌漫生態和書香氣氛。木屋建造經過原木(進口樟子松)采集,鋸材加工、干燥,根據不同建筑造型生產加工成不同的墻體型材,最后到施工現場組裝,再經過防火、防腐處理等工序,全部部件均在車間內加工完成。除主體建筑外,電氣裝配、給排水、通風、采暖空調、衛生洗浴、裝飾裝修也隨之配套完成。

2.2木屋建造過程中采用的綠色技術

項目從選址、規劃、設計、施工到運營管理處處貫穿“綠色、低碳、環保”的理念。從最初方案構思到最終建筑落成,設計不斷優化,著重深入表現內部木結構之美。利用木材這種可持續的建材,極大降低了對環境的影響成本,中央智能供熱系統,實現了點對點的供熱;變頻空調系統,節省了電力能源;除塵、排風系統降低了室內粉塵凈化了空氣;同時通過太陽能、地熱能的使用,降低了建筑的總能耗;中水處理系統、雨水回收系統,非傳統水源利用率大大提高,充分體現了綠色建筑節能、節水、節材、減少二氧化碳排放、保護環境的理念。

3.1國內外對于木屋的研究

3.1.1耗能分析

木結構住宅在生產和使用中的能耗表現優于輕鋼結構和混凝土結構。據清華大學建筑環境與設備工程研究所研究得出:

在建造階段,

1、比輕鋼結構可少消耗27.75%的能源和39.2%的水;

2、比混凝土結構少消耗45.24%的能源和46.17%的水;

3、比輕鋼結構耗電量節能9.43%;

4、比混凝土結構耗電量節能10.92%;

5、對人體無毒、無害、無任何化學污染。

在使用階段

1、木結構建筑比輕鋼結構建筑節能5.3%;

2、比混凝土結構建筑節能8.1%;

3、在建筑壽命周期內,較普通混凝土屋頂可節約運行費用約6%;

4、輕型木結構建筑在住宅單元的使用壽命內具有大大降低采暖和制冷費用的潛力。

3.1.2木屋建筑的特質

1、木屋建筑具有絕對的強度,具有耐久性,抗震性強;

2、在任何氣候條件下具有高能源效率,節能、環保性能好;

3、建造具高適應性,建造周期短,便于改造和擴建,有極強的藝術表現力;

4,經過特殊處理的木材具有阻燃、防蟲蛀等特性,結實耐久、耐用。

3.1.3健康因素

我國95國家級重點教材《木材保護學》一書也明確闡述了居住木屋能多活9-11年的論點(見《木材保護學》第16頁第12行)。今天的人們不但要求健康的體魄,而且要求健康的生活空間。木屋將滿足追逐高質量生活、追逐健康長壽的人群。

由于木質材料形成的環境可以調節動物的生存狀態,國外一家專門從事人體自然科學的研究機構對些進行了調查研究。在被調查的30例長期居住在木造住宅與30例長期居住在鋼筋混凝土造住宅的人群中,前者平場壽命要比后者高出9-11歲!究其原因如下:

1、木質房屋內存在的芬多精與負離子(空氣維他命)較鋼筋混凝土房屋高出幾十倍至幾百倍。芬多清與負離子是現代森林浴者倍加推寵的物質,能夠殺死空氣中的細菌,遏制人類疾病,增強免疫力。對人體恢復清醒,提高注意力、降低血壓、安定人體自神經從而使人心情付舒爽等有明顯功效。新建的木結構住宅可以聞到木材的香氣,其揮發成分是精油。精油可以增強人的免疫力,精油具有除臭、防螨和殺蟲、殺菌作用,可使室內空氣清馨,使人感到舒服,還可以抑制由于精神壓力造成的緊張,并使人的脈數穩定和減輕疲勞等。

2、純木制環境與混凝土下環境下的同一生物相比,二者在免疫、、生殖等方面相差約42%。前者是現代人類的最佳生存空間。

3、木材可以吸收陽光中的紫外線,減少紫外線對人體的傷害,同時又能反射紅外線。木材是多孔性材料,表面會形成小的凹凸,在光線的照射下,會呈漫反身現象或吸收部分光線。所以會使令人眩暈的光線變得柔和。因此,木制房屋對人的視覺神經刺激最小。

4、木材是一種多孔性材料,導熱系數較小,是熱的不良導體。對居室的溫室起一定的調節作用。在寒冷的冬秀可以給人們帶來溫曖的感覺,這是其它建筑材料所無法相比的。木材的調濕特性是木材所具備的獨特性能之一,木材自身的吸濕和解吸作用直接緩和室內濕度變化。通過混凝土造房與木屋的對比研究表明,木屋的年平均濕度比混凝土造房屋低8-10%,變化范圍保持在60-80%左右,這與最佳居住環境相對濕度60%左右的指標最為接近。

4.1木屋建筑可持續發展的技術支持

為了推動現代木結構建筑在中國的發展,近年來,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不但制定和完善了相關規范和標準,而且與歐洲、加拿大等國家展開了一系列緊密合作。

從2003年制定的《木結構設計規范》(GB50005),到《建設設計防火規范》、《膠合木結構技術規范》、《輕型木桁架技術規范》、《木骨架組合墻體技術規范》、《綠色建筑評價標準》、《綠色建筑評價技術細則(試行)》、《建筑工程綠色施工評價標準》(2011年)等一系列國家和行業規范和標準的制定、修編,使中國木結構建筑、綠色建筑規范和標準得到不斷更新和完善,為木結構建筑新技術在中國的發展奠定了基礎。

在木結構典型構件耐火驗證試驗研究、木屋建筑足尺模型模擬地震振動臺試驗、目測分級規格材強度測試研究、中國木結構建筑耐久性研究等課題中,我國與加拿大、歐洲和其他多個國家的有關科研機構和專家進行了多項聯合研究,不但為中國木結構規范的制定提供了科學依據,而且對于加快木結構建筑在中國成本的下降將起到推動作用。

在汶川地震后,木結構建筑顯示出的抗震性能,使中國政府與支持重建的加拿大和歐洲專家緊密合作,在部分房屋、學校等的重建中采用木結構。中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與加拿大聯邦政府自然資源部共同簽署了為期5年的《關于生態城市建設技術的合作諒解備忘錄》。據了解,本諒解備忘錄的合作領域包括在中國北方城市開展雙方共同感興趣的合作,如木結構技術和體系在多層建筑中的應用,綠色建筑評價體系和技術標準規范,節能建筑系統和材料的應用等

加拿大的木結構建筑技術在河北省也不斷得到推廣和應用,河北省政府與加拿大卑詩省林業廳合作的項目河北省建筑科技研發中心已建成使用。這些交流和活動將有力地推動木屋建筑在中國的發展提供必要的技術支持。

4.2、木屋建筑可持續發展的模式

有人說,我國是一個少林國家,木材不夠用,就是要抑制木材消費。這一認識是片面的、靜止的,它只看到了我國森林少,沒有看到我國的林地多和森林差。要刺激森林質量的提升和鼓勵造林,木材消費是最基本的拉動力。我國目前對森林資源的保護和發展,主要是靠嚴格的采伐控制和大量的投資造林,而沒有用刺激木材消費的辦法來解決資源建設,是一種“堵”而不是“疏”。國內人工速生林的廣泛種植,北美的云杉、松木、冷杉(SPF)和俄羅斯的落葉松、樟子松等豐富的資源作補充,為木結構建筑提供了木材的來源保證。積極建立起“育林―木材―建筑”一體化的產業鏈發展模式來保證木屋建筑的可持續發展。此外,我國還有豐富竹材資源,農作物桔桿制板技術資源,為木結構建筑用材開辟了新的途徑。隨著對人工林的高效加工利用,大量新型結構材料的開發與研制,為木結構建筑提供了物質基礎,使得“育林―木材―建筑”一體化的產業鏈形成良性循環,從而實現森林資源保護和建筑業的和諧持續發展。

第8篇

公法、民法與刑法鼎足而立的三分之勢,已是當今我國法學公認的現實。由于這三大實定法領域各自都有其目標、架構、基本原則、評價標準、制裁手段與救濟途徑,所以如何盡可能清楚地劃分公、私法的界限,一直是學界奮力不懈的一個議題。然三大法領域在各自獨立、區分的前提下,仍有相互連結、交織現象。這種相互連結、交織現象是多面向的:民法與刑法可能對公法產生規范效應,公法也反過來可能對民、刑法產生規范效應。

本文關注重點限于行政法對民、刑法的規范效應。到底甚么是行政法對民、刑法的規范效應?簡言之,指行政對社會生活事實的規制,也拘束民事法與刑事法領域的決定,也就是說,行政就社會生活事實所為之規制,民事法院與刑事法院只能把它當作一個既成事實,承認其存在,不得作出與其相抵觸的決定。在此理解下,難怪德國學說也往往把行政法對民、刑法的規范效應,又稱之為行政法對民、刑法的「預先決定效應(Vorgabewirkung) 。一般而言,如行政法規作為民法的構成要件要素(民法第一八四條第二項)、規制私法的行政處分影響私法法律關系的產生、變更與消滅(如公平法第十一條許可事業結合)、行政法規作為刑法構成要件要素(如常見的空白刑法法規)、行政法義務之違反作為刑法構成要件要素(如公平法第三十六條)等等,都是行政法對民、刑法產生規范效應的適例。

基本上,從法秩序一致性原則(Grundsatz der Widerspruchsfreiheit der Rechtsordnung)、體系正義,乃至信賴保護、權力分立等憲法原則出發,都可以證立行政法對民、刑法之規范效應的正當性。但從另一個角度來看,每一個法秩序的部分領域均分擔不同的規范任務,各自追求不同的目的,所以當他們各自的行為指示彼此之間產生不一致,也就不僅不是不能想象而已,甚至還有其存在正當性 。在此不同觀點的相互激蕩下,難免就導致比方說行政法所明白允許的行為是否也會構成民事與刑事的不法(如排放廢氣未違反法定排放標準,仍造成鄰人損害,應否負民法損害賠償責任?),或單純不服從行政處分作為刑事制裁的構成要件,該行政處分對法官是否有何種程度的拘束力(如審理違反水污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經主管機關命停工而不停止之刑事案件,法官可否審查命停工之行政處分的適法性?)等之問題,就顯得棘手,在許多情形甚至還成為行政法學者與民、刑法學者壁壘分明的爭執焦點所在。在我國,由于公、私法如何區分,向來是行政法學傳統研究重點,相對的,公、私法相互交織與連結的相關問題,則較少受到學界青睞,以致前揭問題在我國長期以來一直未獲厘清,對法安定性造成重大危害。本文之作,期待能增加大家對此問題領域的了解,也期待能拋磚引玉,引發更多人對此問題的關注與研究。由于行政法對民、刑法的規范效應所衍生的問題頗為復雜,所以本文的討論志不在對問題的全面搜索,只能選擇性地針對幾個較常碰到的爭點提出探討,在此核先敘明。

貳、行政法對民法的規范效應

一、規范效應類型

1.法規命令作為民事法律關系的構成要件

民法第一八四條第二項規定,「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于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法條所稱「保護他人之法律,幾乎都是公法規范,且其范圍非僅止于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的法律而已,甚至還包括法規命令 。例如最高法院66年度臺上字第1015號判例就指出,交通部會同內政部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九十二條所訂定之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一款及第一百二十八條分別規定:「腳踏車載物寬度,不得超過把手,「慢車(包括腳踏車)在夜間行車,應燃亮燈光,倘行為人夜間乘腳踏車未燃亮燈光,而其后載竹簍復超過規定寬度,即系違反前述保護他人之法律 。此外,民法第七十一規定,「法律行為,違反強制或禁止之規定者,無效。法條所稱強制或禁止之規定亦多屬公法規范,據實務看法,該「強制或禁止之規定除指法律以外,也包括法規命令在內 ,「民法第七一條因而成為連系私法與公法的管道,具有使公法進入私法領域的功能 。

2.行政處分影響民事法律關系的發生、變更或消滅

這種規范效應類型,學說多稱之為規制私法的行政處分或形成私法的行政處分。這類行政處分,其目的有在促成私法關系之產生者(如許可、核準或認可某私法契約),也有在變更私法關系之內容者(如強制減定房租),甚至也有在消滅私法關系者(如注銷耕地租約、撤銷人民團體決議) 。此外,德國法尚有一種以行政處分之作成排除民法特定請求權之行使的類型,例如聯邦防止有害物質侵入法(Bundesimmissiossschutzgesetz)第十四條規定,放射性設施營運許可執照的核發,可以排除鄰人根據民法的妨害防止與除去請求權之行使 。德國原子能法第七條第六項與航空法第十一條也有類似規定。另一適例則是德國聯邦行政程序法第七十五條第二項,據其規定,一旦確定計畫之裁決告確定,第三人就不能再根據民法請求中止計畫之執行,或請求廢棄或變更設施,或請求停止使用設施 。我國似還沒有這種排除民法請求權之行使的規定。

3.行政法作為民法規范的解釋準據

還有一種規范效應類型,即援引行政法的規定作為民事法概括條款的解釋準據。例如民法第七百九十三條,「土地所有人,于他人之土地有煤氣、蒸汽、臭氣、煙氣、熱氣、灰屑、喧囂、振動、及其它與此相類者侵入時,得禁止之。但其侵入輕微,或按土地形狀、地方習慣,認為相當者,不在此限。認定氣響侵入屬「輕微或「嚴重,或是否「按地方習慣認為相當者,一般認為可以以空氣污染防制法與噪音管制法授權主管機關所定管制標準作為解釋這些概括條款的參考 。此外,行政法規賦予人民的公法上權利,例如水權與采礦權等,也可以用來詮釋民法第一八四條第一項的「權利。最后,由于基本權對包括民法在內的一切下位階法規的放射作用,所以民事法院解釋例如民法第七十二條的公序良俗與第一八四條第一項的善良風俗等概括條款時,也應參酌憲法基本權的規定作解釋。這種現象我們稱之為憲法對民法的規范效應,算是廣義的公法對民法的規范效應。不過本文關注焦點還只是在于行政法對民法的規范效應。

二、爭點

1.行政處分作為私法關系的構成要件,法院可否審查?

當行政處分依法作為私法關系的構成要件時,解決私權爭端之民事法院應否受該行政處分所拘束?對此問題,在涉及自耕能力之認定,我國最高法院采的似乎是否定說:按,根據舊土地法第三十條之規定,私有農地所有權之移轉,其承受人以能自耕者為限。而地政機關受理農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申請,依舊土地登記規則第八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前段之規定,系憑申請人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市、區)公所核發自耕能力證明書為認定承受人具有自耕能力之依據。總之,承受人有無自耕能力,系由核發自耕能力證明書之鄉(鎮、市、區)公所負責認定。且核發之自耕能力證明書,其法律性質屬行政處分。則在涉及私有農地所有權移轉之私權爭執,民事法院須否受該自耕能力證明書之拘束?最高法院分別在86年度臺上字第1315號判決與87年度臺上字第910號判決明白表示,關于自耕能力之證明,系屬事實認定問題,其立證方法,非以鄉、鎮、市、區公所核發之自耕能力證明書為唯一之證據。即令已取得自耕能力證明書,法院仍應就各具體個案,斟酌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之結果,就其是否具有自耕能力為實體之認定。

法院究竟應否受行政處分之拘束,所涉及的其實即是行政法學上所稱的行政處分的構成要件效力(Tatbestandswirkung)。所謂行政處分的構成要件效力,指除非該行政處分有明顯、重大的違法瑕疵,否則民事法院必須受該行政處分的拘束,不得自行審查其適法性,換言之,民事法院必須把行政處分當作一個既成事實,承認其存在,并納為自身判決的一個基礎構成要件事實 。行政處分之所以對民事法院亦擁有拘束力,乃是根據權力分立原則的要求而來。因民事法院既專職私權紛爭之解決,而不在行政處分適法性之審查,則除非憲法或相關法律例外明文賦予民事法院對行政處分有審查之權限,否則倘徑允許民事法院得自行對行政處分的適法性作實質審查,自難以在權力分立面前站得住腳 。何況對行政處分有不服者,法律原訂有訴愿與行政訴訟制度供救濟用,是倘允許民事法院得自行審查行政處分的適法性,則既有司法二元制度豈不形同具文?總之,從行政處分的構成要件效力觀之,前揭最高法院判決對一個不具明顯重大瑕疵的行政處分,仍作實質的適法性審查,實難謂妥當。

不過學說也有支持前揭最高法院之見解者,理由在于,鄉(鎮、市、區)公所核發自耕能力證明,所依據的只是一紙內政部所頒的「自耕能力證明書之申請及核發注意事項,其性質僅屬行政規則,并無法律依據,因而鄉(鎮、市、區)公所核發自耕能力證明,并非其法定專屬管轄,也因而不能拘束其它機關,特別是普通法院或行政法院 。這種看法不能說沒有說服力。不過前揭最高法院判決,明顯不是以鄉(鎮、市、區)公所的認定欠缺法律依據為由,才對該行政處分的適法性作實質審查的。且釋字第379號解釋也間接肯定鄉(鎮、市、區)公所核發的自耕能力證明,對另一行政機關---地政機關擁有拘束力 ,至于鄉(鎮、市、區)公所對自耕能力之認定是否獲有法律之授權,并不在大法官考量范圍之內。但無論如何至少可以確定的一點是,隨著法治的日趨進步,以行政規則作為行政處分的「法源依據的情形,幾乎不再會有出現之可能。則以欠缺法律依據來證成行政處分不能拘束普通與行政法院的論點,將漸失現實意義。

2.官署的許可,是否排除民法請求權之行使?

在這里我們要問的問題是,獲得行政官署許可的行為,民事上是否仍可能被認定為違法?例如依法獲有建筑許可執照之行為,鄰人是否仍可能根據民法第一八四條或第七百九十三條主張損害賠償請求權或氣響侵入禁止請求權?如果法律明文規定官署的許可可以排除特定私法請求權之行使,如前述德國聯邦防止有害物質侵入法第十四條、原子能法第七條第六項、航空法第十一條與聯邦行政程序法第七十五條第二項的情形,答案固清楚不過 ,未明文排除的情形,如我國目前情形是,才是問題焦點所在。

在未有明文排除之情形,德國學說有主張亦可排除者,例如Rüdiger Breuer就認為只要行政處分一日存續,它就具有形式上的形成效力,可以排除或限制私法請求權之行使 。實務則率皆認為,除非法律有明文規定官署的許可可以排除特定私法請求權之行使,否則私法請求權之行使不受影響 。我國最高法院86年臺上字第766號判決謂:「水利法第七十二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設置穿越水道或水利設施底部之建造物,應申請主管機關核準,并接受施工指導。系指穿越水道或水利設施底部之建造物,應申請主管機關核準,然不排除土地所有人依民法第七百八十七條前段規定主張袋地通行權。其雖未詳述理由,但顯然也是采否定說。

基于下列理由,本文認為,除非法律明定官署的許可可以排除第三人特定民事請求權之行使,否則行政處分的作成(例如建筑許可執照的發給),并不影響第三人,乃至行政處分相對人自己的民事法上權利的主張:(1)主管機關決定發給執照與否,基于管轄權之分配,根本就不許,也沒有能力審查民法的情況,所作決定也當然就影響不了民事法律關系 。(2)如果我們概括地認定官署的許可會影響第三人私法請求權的行使,可能會有違憲的顧慮。因在法律明定官署的許可可以排除第三人特定民事請求權之行使的情形,立法者都有補償第三人的配套措施 ,現如果我們欠缺法律明文,依然認定第三人的請求權也受到影響,不啻意謂第三人的請求權可以未經任何補償地遭到犧牲 。

但在所謂派生的私法(derivatives Privatrecht),也就是行政法規之違反可以導出私法效果的情形,就不一樣。例如建筑法關于建筑物與建筑物間的間隔規定,性質上屬民法第一八四條第二項所稱之「保護他人之法律,故一般而言,興建建筑物逾越法定間隔,構成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倘致生損害于他人,應負賠償責任。但如果主管機關于特定例外情形許可起造人得免除間隔規定之限制,該許可就有排除民法第一八四條第二項損害賠償請求權之行使的效力,換言之,此時民事法院就必須受該許可的拘束,不能自行否定該許可的效力,再以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為理由而承認他人的損害賠償請求權,因為該「保護他人之法律在該具體個案已因官署的許可而失效,而該他人的損害賠償請求權也因失去附麗而連帶消滅 。

3.符合公法規定之行為,是否仍可能負民法上損害賠償責任?

另一個類似的問題,符合公法規定之行為,是否仍可能負民法上損害賠償責任?例如工廠排放空氣污染物,符合環保署依空氣污染防制法公告之排放標準,但如果仍造成鄰人損害,鄰人對其是否仍能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

排放標準屬民法第一八四條第二項所稱保護他人之法律,一般并無異議 ,故遵守排放標準,至少可以確定不構成第一八四條第二項的侵權行為責任 。但是否仍能免除同條第一項前段之責任?在纏訟經年的鶯歌鎮陶瓷廠空氣污染糾紛中,各審法院見解不一,第二次更審判決(高等法院74年上更(二)字第229號判決)認為,被告工廠既已遵守環保標準,并無故意過失,自不負損害賠償責任。然最高法院75年度臺上字第588號判決認為,排放之污染物未超過政府公告之標準,仍無法排除其有損害農作物之可能,在此情形下,被告工廠未設置回收設備,怠于防范,能否認其無故意過失,亦非無疑。但第四次更審判決(高等法院76年重上更(四)字第27號判決)仍堅持認為,被告工廠所排放廢氣既合乎法令規定,即難指其無回收設備即有過失,且未逾法定標準,自屬輕微,依據民法第793條但書規定,氣響侵入輕微,或按土地形狀、地方習慣,認定相當者,土地所有人不得禁止他人為之,因此本案尚難推定為有過失。最高法院83年臺上字第2197號判例則明確表示,「空氣污染防制法系行政法,其立法目的,僅在維護國民健康、生活環境,以提高生活品質,此觀該法第一條之規定自明。故工廠排放空氣污染物雖未超過主管機關依空氣污染防制法公告之排放標準,如造成鄰地農作物發生損害,仍不阻卻其違法。

本文認為,符合排放標準之行為,并不當然能免除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因像排放標準之類的行政安全管制標準即便屬保護他人之法律,所能做到的仍只是一般性控制,它并不試圖,也無法一一掌握、斟酌未來每一侵權個案所涉各個情況因素,所以對個案正義的型塑它是無能為力的;反之,民法侵權責任制度機制,特別是其過失責任標準,特色正在于斟酌具體個案情況,發揮「微調功能,型塑出個案正義,透過賠償責任的追究,以嚇阻未來侵害之發生。兩種制度功能,前者重在一般性嚇阻,后者則在以「經濟誘因方式,促使行為人考慮個案因素,以避免侵害之發生。既然控制功能、效果都不相同,就不能互為取代 。故如果認為合乎行政法上的安全管制標準,在民法上就當然阻卻違法,或完全不考慮具體事實,放棄斟酌具體情況,依個案去認定行為人是否盡了善良管理人責任 ,就徑行免除行為人的民事侵權賠償責任,顯系誤解、混淆兩種不同制度功能所致 。德國聯邦普通法院在一項判決中指出,遵守飛航噪音管制法的管制標準,在民事上仍可能構成不法,因為飛航噪音管制法的立法目的在于經由限建措施以避免未來發生重大的利益沖突,至于其它較小利益沖突的防免,則不在該法的考量 。顯然地,聯邦普通法院也是認為行政法的管制標準與民法侵權行為的制度功能有別,才得出符合行政法規定之行為仍可能構成民事不法的結論。綜此,本文認為符合公法規定之行為,并不當然免除民法侵權責任,因此,前揭最高法院83年臺上字第2197號判例所持立場,至少從結論言,是可以支持的 。

以上論點,在其它類似安全管制標準的判斷上,基本上也應可以適用。如一九九九年增訂規定商品制造人責任之民法第一九一條之一,立法理由就明白指出,「至于商品之經過品質管制或已送政府機關檢驗合格,則不能謂為當然已盡防止損害發生之注意,商品制造人均不得以此免責。德國聯邦普通法院在多項判決也認為,法律與法規命令所定的危險商品注意義務,并不是一種窮盡、列舉的規定,故遵守法定注意義務并不代表已經盡了防止損害發生之注意義務云云 ,均其適例。

參、行政法對刑法的規范效應

一、規范效應態樣

行政法對刑法的規范效應態樣也很多樣化,像行政法規作為刑法構成要件要素,或行政法義務之違反作為刑法構成要件要素等都是。行政法對刑法的規范效應,學說上多又稱為刑法的行政從屬性(Verwaltungsakzessoriet?t des Strafrechts),甚至進一步區分為行政法從屬性(Verwaltungsrechtsakzessoriet?t)與行政處分從屬性(Verwaltungsaktsakzessoriet?t):前者用來說明刑法對行政法規范的依賴性,后者則說明刑法對行政個案決定的依賴性。總的來說,所謂刑法的行政從屬性這個概念的提出,主要目的在強調一個事實:即刑法接收行政法的概念,以行政法規范或行政處分作為刑法的構成要件要素 。在此理解下,本文并不贊成使用這個移植自德國的概念,姑且不論行政從屬性這個概念從不見于民法領域的適用,至少這個概念強烈暗示刑事法院對行政決定與涉及行政決定的事實,自始就不能擁有獨立的判斷權限,單就此點來論,即令結果證實刑事法院的確不能審查行政決定的正確性,但一開始就透過概念預設一個結果,終究是不妥當的 。

1.行政法規范作為刑法構成要件要素

最為一般人所熟悉的規范效應態樣,當屬以行政法規范作為刑法的構成要件要素。在此,刑法扮演的是輔的制裁法功能,亦即透過刑法的制裁以確保行政法規范之獲得遵行。須注意的是,作為刑法構成要件要素的行政法規范,除了可能是法律外,也有可能是法規命令。在法學上較有探討實益的,都是法律授權行政機關以法規命令建構刑法構成要件要素之情形,例如懲治走私條例第二條,「私運管制物品進口、出口逾公告數額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第一項所稱管制物品及其數額,由行政院公告之。或水污染防制法第三四條,「事業無排放許可證,且其排放廢水所含之有害健康物質超過放流水標準者,處負責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前項有害健康物質之種類,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就都是以法規命令作為刑罰構成要件要素之適例。

此外,雖未經法律明白授權,但有舉發不法之職責的行政機關為執行法律之便,也有可能自訂屬內規性質的行政規則。該行政規則縱不屬嚴格意義的行政法規范,但對刑法構成要件該當與否的判斷也發揮很大的影響作用,例如刑法第一八五條之三,「服用、麻醉藥品、酒類或其它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檢警機關為執行該法,遂由法務部于八十八年五月十日邀集司法院刑事廳、交通部、衛生署、高等法院檢察署、警政署與中央警察大學等相關單位研商,決議「以呼氣后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點五五毫克,即認為已達不能安全駕駛之標準,至于標準以下之行為,如輔以其它客觀事實得作為不能安全駕駛之判斷時,亦應依刑法第一八五條之三規定移送法辦處以刑罰。并通函各機關辦理。該點五五毫克標準的法律性質應屬行政程序法第一五九條所稱之行政規則,且是屬認定事實的解釋性行政規則,其對刑事法院的認事用法有影響力自不待言。

2.個別具體行政法義務之違反,作為刑法構成要件要素

以行政處分課予相對人的作為或不作為義務,作為刑法構成要件要素,也是常見的規范效應類型。在此,刑法扮演的同樣也是輔的制裁法功能,亦即透過刑法的制裁以確保個別具體行政法義務之獲得遵行。像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六條第一項,「事業不遵行主管機關依本法所為停工或停業之命令者,處負責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四五條第一項,「公私場所不遵行主管機關依本法所為停工或停業之命令者,處負責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金。公平交易法第三五、三六條,「違反第條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依條規定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采取必要更正措施,而逾期未停止、改正其行為或為采取必要更正措施,或停止后再為相同或類似違反行為者,處行為人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新臺幣罰金。集會游行法第二九條,「集會游行經該管主管機關命令解散而不解散,仍繼續舉行,經制止而不遵從,首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等,都是此規范效應類型的適例。

3. 許可作為處罰的消極構成要件或阻卻違法要件

最后還有一種行政法對刑法的規范效應類型,即以許可作為處罰的消極構成要件或阻卻違法要件,例如水污法第三五條,「違反第三十條第一項未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許可,將含有害健康物質之廢(污)水注入于地下水體或排放于土壤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反面解釋,取得主管機關的許可,犯罪構成要件即不該當。

二、爭點

1. 法規命令作為刑法構成要件要素,法院可否審查法規命令的適法性?

當法規命令作為刑法構成要件要素時,刑事法院可否審查該法規命令的適法性,并于認定不適法時,徑行排斥不適用而認定系爭案件不構成犯罪?我國學說幾乎一面倒地采肯定說,認為法院有命令違法審查權 。至于實務看法,大法官在早期的釋字第38號解釋指出,「憲法第八十條之規定,旨在保障法官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所謂依據法律者,系以法律為審判之主要依據,并非除法律以外,與憲法或法律不相抵觸之有效規章,均行排斥而不用。似亦間接承認法官對與法律相抵觸之「有效規章得徑行排斥不用。目前行政法院審理行政訴訟,于判斷行政處分是否違法時,審查所依據之法規命令是否違法的例子也確實已所在多有。而普通法院是否也有審查法規命令的適法性?至少可以確定的是,民事法院曾有審查法規命令,于認定其違法時徑行予以排斥不適用的例子 。

至于刑事法院是否亦曾審查法規命令的適法性,就資料搜尋所及,筆者并不是那么有把握。因學者所舉刑事法院曾就法規命令之適法性亦進行審查的實例,究其實是行政規則(即所謂有關法規釋示之行政命令)而非法規命令 。且釋字第38號解釋所稱「有效規章是否包括法規命令,仍未可知,因早期實務并未嚴格區分外部法的法規命令與內部法的行政規則。釋字第137號解釋固承認法官「對于各機關就其職掌所作有關法規釋示之行政命令有審查權,但所稱「法規釋示之行政命令明顯只是行政規則,尚非法規命令。且依筆者檢索最近幾年判決,如彰化地院86簡103號判決、86易245號判決、桃園地院85易1085號判決審理違反水污法案件,法院對環保署所公布放流水標準的形式與實質適法性俱不作審查。有關違反懲治走私條例案件,對行政院所公告的管制物品,法院亦未曾作任何形式或實質審查。

究竟刑事法院是否有權審查法規命令之適法性,并于認定違法時,徑行排斥不予適用?主張肯定說者者,似都以普通法院法官為法律專家作為理由。但基于下面兩點理由,本文對肯定說稍持保留態度:一,從刑法扮演的是輔的制裁法功能,主要目的只是用來確保行政法義務之獲得遵行等觀點出發,職司刑法制裁的刑事司法實不宜擅自將自己從配角晉升為主角地位;其二,從機關功能最適觀點出發,刑事法院對具有專業知識與配備之行政機關依法律授權所訂定法規命令,是否符合授權目的,有無逾越授權范圍等等問題,亦難以做更「正確的判斷。例如放流水標準與進出口管制物品的公告,涉及強烈專業性格,筆者就很難理解普通法院的法官可以審查其適法性。綜上,本文認為刑事法院應受法規命令之拘束,不應擁有命令違法審查權。不過,更精確的應該是說,本文不贊成刑事法院對法規命令的適法性擁有實質審查權,至若以法規命令有無法律授權、有無履踐法定的命令訂定程序等事項作為審查標的的形式審查權,則無疑刑事法院仍應擁有之。如果通說仍愿繼續承認法院擁有實質審查權,本文認為法院在此也只宜采最寬松的明顯性審查標準。至于民事法院,由于民法功能在衡平私人利益之沖突,不像刑法般扮演輔制裁法的角色,所以筆者傾向承認民事法院適用法律,有權審查法規命令的適法性,并不受其拘束 。但無論如何,不管是刑事法院或民事法院,倘確認系爭命令違憲,其有權停止審判,聲請大法官解釋,自不待言。

2. 對于解釋刑法規范的行政規則,法院是否受其拘束?

前文提到,為執行刑法第一八五之三條「服用、麻醉藥品、酒類或其它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之規定,檢警機關曾訂有以點五五毫克作為判斷標準的行政規則。該行政規則對刑事法院有影響作用固不待言,問題是,刑事法院是否受其拘束,而不能作相異之認定?

臺北地方法院88年度北簡字第1484號判決主張法院審理時不受該標準拘束,認為不能單以酒精濃度逾每公升點五五毫克,就認定被告已達不能安全駕駛的地步,毋寧,是否不能安全駕駛,仍應依被告行為當時之主觀精神狀態及客觀駕駛狀態認定之。本判決認為檢警機關點五五毫克的標準對法院沒有拘束力,其結論是可以贊同的,因行政規則只用來拘束下級機關,法院本就不受拘束,且大法官不僅在早期的釋字第137號解釋就已表示,「法官于審判案件時,對于各機關就其職掌所作有關法規釋示之行政命令(作者按:實即行政規則),固未可徑行排斥而不用,但仍得依據法律表示其合法適當之見解。即近期的釋字第407號解釋也明確表達,「至于個別案件是否已達猥褻程度,法官于審判時應就具體案情,依其獨立確信之判斷,認定事實,適用法律,不受行政機關函釋之拘束。故刑事法院之不受行政規則拘束,應無疑義。總之,作為行政規則,點五五毫克標準在效力上充其量只能視為是一種鑒定,其固然可供法官作證據認定上之參考,但對法官無法拘束力。然法院于本判決援引罪行法定主義,并主張是否不能安全駕駛,只能以個案具體認定之,而不能出自于一個一般的抽象標準云云,其論點忽略了本條是抽象危險犯的事實 ,就明顯是記刺偏了的矛頭 。

3.以不服從官署的行政處分作為處罰要件,法院可否審查行政處分的適法性?

如前述,以不服從官署的行政處分作為處罰要件的例子相當多,但也因此衍生一個問題:刑事法院可否審查行政處分的適法性?例如根據水污法第三六 條,事業不遵行主管機關依本法所為停工或停業之命令者,處以一定之刑罰,則刑事法院可否審查環境主管機關所為停工、停業令的適法性?或例如根據集會游行法第二九條,集會游行經主管機關命令解散而不解散,仍繼續舉行,經制止而不遵從,首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則刑事法院可否審查警察機關命解散處分之適法性?

我們先看看實務是如何看待這個問題。有關違反集會游行法案件,刑事法院充其量只審查警方有無依法三次舉牌命令群眾解散(臺中地院85易2222號判決),至于命解散處分本身的適法性,則不審查(例如屏東地院84易緝83號判決),甚至有的判決還明文表示:「警方舉牌表示及相距時間是否妥適,系屬行政權范圍,非本院所得審酌(臺灣高等法院83上易5278號判決)。有關違反水污法案件,法院同樣也都不審查環保機關的停工或停業令的適法性(例如高雄地院85易490號判決、云林地院84易977號判決)。至于違反前專利法第107條案件,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83上易1194號判決雖主張在理論上,普通法院不欲承認行政處分之拘束效果,而頃向由地院自行審查行政處分之有效與否。但緊接著又指出,尤其行政處分有特別重大之瑕疵,并依一切可供斟酌之情形加以合理判斷,其瑕疵足可認為公然明顯者,其行政處分無效。最后并以該案中標局之行政處分具重大明顯瑕疵為由,而認定其無效。整體而言,其實也都未逸脫出傳統行政處分構成要件效力的理論范疇。換言之,承認行政處分除非因具重大明顯瑕疵而導致無效,否則刑事法院即受其拘束,不能作再進一步的適法性審查。

比較特殊的是違反都市計畫法案件。根據都市計畫法第80條,不遵地方政府依第七九條規定命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之命令者,除依法予以行政強制執行,并得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三千元以下罰金。士林地院85易1928號判決則實體審查該命回復原狀之行政處分的適法性,在認定該行政處分于法有違后,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 。

對此問題,行政法學通常援引從權力分立原則衍生而來的行政處分的「構成要件效力,主張行政處分縱令有違法的瑕疵,但只要瑕疵不到重大明顯而導致無效地步,對刑事法院仍有拘束力,也就是說,法院無權審查行政處分的適法性 。據此,則即便該違法行政處分事后遭撤銷,刑事法院還是受其拘束 。

但這種看法遭致刑法學陣營嚴厲批評,因單純形式秩序的維護尚不足以構成可罰性的基礎 ,「國家權威必須具有正當性,服從本身并不值得保護 。學者乃試圖對行政法的通說作進一步修正,主張是否處罰,視行政機關有無經有權機關廢棄而定,質言之,其認為行政處分事后的廢棄,不僅在行政法上,即刑法上也應同樣具有溯及效力,廢棄既然有溯及效果,當然會影響刑罰構成要件該當與否的判斷 。此說固非無道理,惟要求人民必須自己提起行政救濟,始得冀求免罰,而無須國家證明自己行為的合法,似又與無罪推定原則不符 。最后,學說上也有人干脆主張由刑事法院徑行依循行政法的適法性判斷標準審查行政處分的適法性 。此說不啻全面否定行政處分的構成要件效力,其表面上似對人權保障更有利,但在權力分立面前則難站得住腳,何況由專業知識、配備均難與行政機關匹敵的刑事法院審查行政處分的適法性,果真對人權保障較有利,也不盡然。

其實,經驗顯示,為能有效保護某些脆弱的、不具可回復性的法益,例如交通秩序與環境法益等,要求人民須無條件實時遵守、服從官署的決定,往往是唯一的可能選擇。所以立法者倘若準此考慮,設計成抽象危險犯的處罰要件,也就是直接以對官署決定的不服從作為處罰要件,而不問該決定的合法或非法,事后有無被廢棄,就非不能想象 。在此情形,刑事法院須受該行政處分的拘束,不得審查其適法性,自屬當然。這種刑罰類型因只問官署決定有無被遵守,而不問決定本身的適法與否,表面上看來雖然好象目的只在單純維護國家權威與形式秩序,其實目的還是在維護背后的實質法益,所以學說有關承認行政處分的構成要件效力不啻以形式秩序與國家權威的維護作為可罰性基礎的批評,其實并不中肯 。

如果以刑罰規定的目的是否在于保護脆弱、不具可回復性的法益,或者說,是否直接以對官署決定的不服從作為處罰要件,作為是否允許刑事法院審查行政處分適法性的判準,我們進一步面臨的問題是,如何辨識是否屬此情形?如果刑法條文明定以抗拒合法的官署行為作為處罰要件,既然官署行為的適法性屬刑罰構成要件之一,法院當然就可以,甚至有義務審查行政處分的適法性。就像妨害公務罪,立法者就是認為對非依法執行的公務加以抗拒,并不適合繩之以妨害公務罪,才于法文明定「依法執行公務作為犯罪構成要件 。但更多情形法條并未明定以合法的官署行為作為處罰要件,例如水污法、空污法、都計法,此時是否就表示立法者有意直接以對官署決定的不服從作為處罰要件,而不問決定本身的適法與否?筆者過去曾撰文認為遇此情形仍應透過法律解釋探求處罰意旨而定 。不過為了法明確性,以及為尊重立法者的立法裁量,本文認為只要法條未明定以合法的官署行為作為處罰要件,刑事法院就不得審查官署行為的適法性,因法益是否脆弱、不具可回復性,是否要直接以對官署決定的不服從作為處罰要件,其判斷本身其實帶有濃厚政策考量色彩,并不宜由司法者徑行作判斷。所以最后還是要看立法者的決定,總之,如果立法者不以行政處分的生效為滿足,就須明白要求合法性,如果立法者不明白要求合法性,刑事法院就不得審查行政處分的適法性。

雖然本文主張在立法者不明白要求行政處分之適法性的情形下,刑事法院不得審查行政處分的適法性,但仍有兩點須作補充說明:其一,倘該行政處分具重大、明顯瑕疵,則刑事法院不受其拘束。其次一點,行政處分縱不具重大、明顯瑕疵,倘日后仍遭訴愿審議機關或行政法院等有權機關撤銷,行為人的行為即不具可罰性,如堅持行政處分的撤銷不影響可罰性的認定,顯系抵觸刑罰目的,也使刑罰制裁難以在比例原則面前站得住腳。總之,行政處分撤銷時,倘刑事程序仍在進行中,法院即應以犯罪構成要件不該當為由判決無罪;倘已判決確定,仍應準以再審救濟之。

回到前面舉的幾個案例。違反集游法與水污法案件,法院不審查行政處分的適法性洵屬正確,因交通與環境法益確具脆弱、不可回復性之特性,要求人民須無條件實時遵守、服從官署的決定,而不問官署決定是否適法,誠有必要,且法文也的確不以行政處分的適法性作為處罰要件。至于專利法與都技法案件,這兩種法律所保護法益是否具脆弱、不可回復性特色,委實說,正反兩種意見都可舉出一番道理來,在兩說相持不下的情況,尊重立法者決定應是權力分立要求下不得不然的選擇。故既然這兩種法律都未明白要求行政處分以合法者為限,則法院當然也就不應徑自審查行政處分的適法性。前揭專利法案件,法院固聲稱其不欲受行政處分的拘束,但所審查者也僅止于行政處分是否有重大、明顯瑕疵而導致無效而已,基本上還是謹守行政處分構成要件效力的約束,所以結論是可贊同的。至于違反都計法案件,法院幾乎可說已對一個不具重大、明顯瑕疵之行政處分的適法性,作了最強烈、徹底的強烈內容審查,其是否在權力分立面前站得住腳,就很值懷疑了。

四、以行政處分作為消極處罰要件,法院可否審查行政處分的適法性?

根據水污法第三五條之規定,未經主管機關許可,將含有害健康物質之廢(污)水注入于地下水體或排放于土壤者,構成犯罪。本條規定是以取得許可作為免罰要件的范例。在此值得討論的問題是,倘是違法取得許可,刑事法院可否審查許可的適法性?許多刑法學者主張該許可必須具備實質合法性,才可獲致免罰,尤其是基于詐欺、脅迫與賄賂而來的許可,構成權利之濫用,不能主張信賴保護,所以法院應有權審查許可的適法性,不受該許可的拘束 。行政法學者如Ossenbühl 則力主刑事法院對許可的適法性不能審查,認為倘允許刑事法院審查許可的適法性,勢必傷及信賴保護,并且也侵犯行政權與行政法院權 。刑法學界在此嘗試要擺脫環境刑法的行政從屬性是完全可以理解的,蓋倘一方面明知系以詐欺、脅迫或賄賂手段取得許可,他方面為尊重行政權而只能對此違法獲得的許可處分無可奈何,以致不能對行為人繩之以法,確是與一般人法感不符的。然問題是,立法者在制定行政程序法時,并未將以詐欺、脅迫或賄賂手段取得許可列為無效理由,而只是得由行政機關或行政法院撤銷之,則在法律未有明白相反規定的情形下,刑事法院實很難主張其有權略過行政機關與行政法院,而自行審查該許可處分的適法性。何況刑法學者在此主張行為人不享有信賴保護,也未必中肯,蓋誠如學者所指出 ,即使該行為人是一「惡意的市民,但至少他也可以主張信賴行政程序法,主張其可能涉及抵觸刑法規范之行為在未經行政機關或行政法院予以撤銷前皆繼續有效。

肆、結論

綜上研究,不難發現,有關行政法對民、刑法的規范效應所衍生的各項爭點,其實都是行政法、民法與刑法各自制度功能的辨識,以及根據功能最適觀點下的權力分立原則,如何妥適劃分行政、民事法院與刑事法院各自功能領域的問題。就本文之研究,約可整理出如下幾點重要發現:

1. 行政處分作為私法關系的構成要件,根據從權力分立衍生而來的行政處分構成要件效力,法院應受行政處分的拘束,不得加以審查。惟本文發現在許多案件即便行政處分不具重大明顯瑕疵,民事法院皆仍對之進行實質審查。似乎在行政法學的應然與民事法院的認知間,仍存有極大落差。

2. 除非法有明文,否則行政機關的許可,并不影響第三人民事法上權利的主張。因主管機關決定核發許可與否,根本就不許,也沒有能力審查民法的情況,所作決定也當然就影響不了民事法律關系。且如果概括認定官署的許可會影響第三人私法請求權的行使,可能會有違憲的顧慮。因在法律明定官署的許可可以排除第三人特定民事請求權之行使的情形,立法者通常都有補償第三人的配套措施,現如果欠缺法律明文,就遽然排除第三人請求權之行使,不啻意謂第三人的請求權可以未經任何補償地遭到犧牲。

3. 符合公法規定之行為,仍可能負民法上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因公法規定的行政安全管制標準只是一般性控制,它并不試圖,也無法一一掌握、斟酌未來每一侵權個案所涉各個情況因素,所以對個案正義的型塑它是無能為力的;反之,民法侵權責任制度機制,特別是其過失責任標準,特色正在于斟酌具體個案情況,發揮「微調功能,型塑出個案正義,透過賠償責任的追究,以嚇阻未來侵害之發生。兩種制度功能,前者重在一般性嚇阻,后者則在以「經濟誘因方式,促使行為人考慮個案因素,以避免侵害之發生。既然控制功能、效果都不相同,就不能互為取代。就此問題,我國學說與實務基本上是持相同立場的。

4. 法規命令作為刑法構成要件要素時,根據刑法的輔制裁法功能與功能最適的權力分立觀點,刑事法院應不得審查法規命令的適法性。這個看法與一般性地主張法官擁有命令違法審查權的通說有別。另方面,由于民法功能在衡平私人利益之沖突,不像刑法般扮演輔助行政任務之達成的角色,所以本文傾向承認民事法院適用法律,有權審查法規命令的適法性,不受其拘束。這部分倒是與通說主張者一致。

5. 解釋刑法規范的行政規則,只具行政內部拘束效力,故法院不受其拘束,這一點實務與學說立場尚稱一致。

6. 以不服從官署的行政處分作為處罰要件,行政法學通說根據行政處分的構成要件效力,主張除非行政處分具重大明顯瑕疵,否則法院應受其拘束,不得審查行政處分的適法性。本文認為通說的主張是可以維持的,因法益是否脆弱、不具可回復性,是否要直接以對官署決定的不服從作為處罰要件,而不問官署決定的適法性,其判斷本身帶有濃厚政策考量色彩,所以應交由有直接民意基礎的立法者決定,并不適合由司法者徑自判斷。總之,如果立法者不以行政處分的生效為滿足,就須明白要求合法性,如果立法者不明白要求合法性,刑事法院就不得審查行政處分的適法性。

7. 以行政處分作為消極處罰要件,法院亦不得審查行政處分的適法性,即便明知行為人是基于詐欺、脅迫、賄賂等不正當手段而取得許可處分,因行政程序法未將此列為行政處分無效事由,而只是得撤銷,且撤銷與否,權屬行政機關與行政法院,刑事法院尚無權置喙。 Meinhard Schr?der, Verwaltungsrecht als Vorgabe für Zivil- und Strafrecht, VVDStRL(50), 1991, S.196ff.; Hans D. Jarass, Verwaltungsrecht als Vorgabe für Zivil- und Strafrecht, VVDStRL(50), 1991, S.238ff.; Fritz Ossenbühl, Verwaltungsrecht als Vorgabe für Zivil- und Strafrecht, DVBl.1990; S.968.

H.Vogel, Wertungspergenzen zwischen Steuerrecht, Zivilrecht und Strafrecht, NJW 1986, S.2986; H. Maurer, Allgemeines Verwaltungsrecht, §3 Rdn.13:「民法與行政法有其根本上不同的目的與功能。

德國民事裁判實務甚至也有將行政處分當作「保護他人之法律的例子,例如附加于某一許可處分的附款,只要該附款之目的在于保護范圍可得確定之私人之利益,就足以當之。參照OLG Hamm, JZ 1981, S.277

另請參閱王澤鑒,侵權行為法,第一冊,《基本理論一般侵權行為》,頁349以下。

司法院81.6.1(81)廳民一字第O五二九號函復臺高院,合作社法施行細則系依據合作社法第七十六條之規定所制定,故為中央所頒布之委任命令,且該施行細則第三條屬強制規定,是某甲之入社認股行為應認為系違反法律強制之規定而無效。另,根據最高法院53年臺上字第2429號民事判例,依臺灣省放領公有耕地扶植自耕農實施辦法第十三條之規定,承領之公地除合法繼承外,原承領人非經呈準,不得移轉,如買受人請求原承領人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非基于約定俟原承領人取得所有權后再為移轉(參照同辦法第十二條),而系基于違反強制規定之買賣關系,自屬不應準許。

王澤鑒,《民法總則》,增訂版,二OOO年九月,頁297。

許宗力,(論規制私法的行政處分),《憲法與法治國行政》,頁315以下。

不過損害賠償請求權的行使并不受影響。

Dazu vgl. H.D. Jarass,(見注1), S.244 m.w.N.

例如高等法院76年重上更(四)字第27號判決提到,被告工廠所排放廢氣「未逾法定標準,自屬輕微,依據民法第793條但書規定,氣響侵入輕微,或按土地形狀、地方習慣,認定相當者,土地所有人不得禁止他人為之,因此本案尚難推定為有過失云云,顯是根據法定管制標準來解釋「氣響侵入輕微的概念。

有關行政處分的構成要件效力,詳請參照許宗力,(行政處分),翁岳生編《行政法》,頁586以下。

類似見解,吳庚,《行政法之理論與實用》,增訂五版,頁347。

李惠宗,《行政法要義》,頁337。

參見翁岳生,(我國行政法之現狀與課題),收錄于《法律與當代社會》,馬漢寶教授七秩榮慶論文集,1996年,頁26以下。

惟排除私法請求權之行使,因涉及財產權之限制,仍須通過合憲性之認定,自不待言。有關合憲性之討論,可參閱 Gerhard Wagner, ?ffentlich-rechtliche Genehmigung und zivilrechtliche Rechtswidrigkeit, K?ln, Berlin u.a., 1989, passim.

Breuer, in: v.Münch (Hrsg.), Besonderes Verwaltungsrecht, 8.Aufl.,1988, S.649ff; Gaentzsch, NVwZ 1986, S.605.

BGH, NJW 1959, S.2014; BGHZ 69, 118,124; BGH, NJW 1959, S.2014; BGHZ 88, 34,40f.

Ossenbühl, DVBl.1990; S.968.

德國法明文承認官署的許可可以消滅第三人民事請求權,其要件非常嚴格,除要有補償的配套措施外,有些法律甚至規定唯有經公眾參與程序的許可才能排除第三人的請求權。

Hans D. Jarass,(見注1), S.263f.

Vgl. auch Ossenbühl, DVBl.1990, S.968; Jarass,(見注1), S.267.

王澤鑒,前揭書(見注4),頁352;顧立雄、孫乃翊,《從鶯歌鎮陶瓷廠空氣污染糾紛談我國公害民事救濟關于因果關系與違反性之認定》,月旦法學雜志,第8期,1995/12,頁98;最高法院72年度臺上字第5141號判決。

在此系以第184條第2項構成獨立侵權行為請求權基礎為立論基礎。參王澤鑒,前揭書(見注4),頁341以下。

侵權責任制度與行政安全管制規定兩者不同的嚇阻功能,主要參照張英磊,《由嚇阻功能與損害分散談損害填補機制之配置》,臺大法研所碩士論文,1998年,頁35以下。

如前揭鶯歌陶瓷廠空氣污染糾紛案件,高等法院第二次與第四次更審判決所持見解般。

合乎法定安全管制標準,并不當然阻卻違法,就此點而論,我國民法學者也都采相同看法,認為經行政機關許可之行為固具有適法性,但行政機關之許可并非認許對第三人之權利亦得侵害。故即使在許可范圍內之行為,亦應斟酌具體事實,判斷該個別利益的侵害,是否為社會一般觀念所允許,不得以已得行政機關的許可,即認為該行為合法而阻卻違法。參見史尚寬,《債法總論》,頁122;同氏著,《物權法論》,頁81以下;孫森焱,《民法債偏總論》,頁157以下;丘聰智,(公害民事救濟法),收錄于氏著,《公害法原理》,頁240。

BGHZ 69,105,144ff.

惟本判例認為廢氣排放標準的目的,僅在于維護國民健康等公益目的,而不及第三人之保護,即非無商榷余地。

BGH, NJW 1987, S.372; 1987, S.1011.

許玉秀,(水污染防治法的制裁構造---環境犯罪構成要件的評析),收錄于同氏著,《主觀與客觀之間》,頁483以下;Schall, Umweltschutz durch Strafrecht: Anspruch und Wirklichkeit, NJW 1990, S.1265; Schr?der, (見注1), S.202.

Schr?der, (見注1), S.201f. 即強烈認為使用行政法對刑法的預先決定效力(Vorgabewirkung)此一概念遠比刑法的行政從屬性更為恰當。

翁岳生,(論命令之違法審查),《行政法與現代法治國家》,頁109以下;陳敏,《行政法總論》,頁90以下;吳庚,《行政法之理論與實用》,頁70。德國學者亦同,例如Ossenbühl(Rechtsverordnung, in Isensee/Kirchhof, Handbuch des Staatsrechts, Bd.III, §64 Rn.78)就斬釘截鐵表示說,「每一個法官在適用法律時,都有權獨立判斷一個法規命令究竟是有效,抑或無效,進而徑行予以排斥不適用。

例如最高法院62年臺上字第76號判決:損害賠償之責,不外基于侵權行為,債務違反,法律之直接規定,及由于契約等四種情形,本件上訴人桃園市公所既非依據上述四種情形之任何一種,訴請被上訴人賠償損害,自不能基于行政命令而主張有私法上之損害賠償債權存在。本判決因而拒絕適用臺灣省各機關學校經管公有財務人員保證辦法第12條之規定,課予機關首長、人事主管及有關主管人員之民事損害賠償責任。參照翁岳生,前揭文,(見注32),頁121。

例如臺灣高等法院52年財抗字569刑事裁定所審查的臺灣省財政廳51年11月20日財六字71392號令第二段第二點,以及同院62年上易字1326號刑事判決所審查的經濟部62年國營字03069號函,其實都是解釋法律的行政規則,并非法規命令。

除前引最高法院62年臺上字第76號判決外,最高法院87年臺上字第2823號民事判決亦透露出類似訊息:「勞動基準法第二條第三款則規定:工資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它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依該款規定,工資系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且屬經常性之給與。至于同法施行細則第十條雖規定:本法第二條第三款所稱之其它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系指左列各款以外之給與:『二、獎金:指年終獎金、競賽獎金、研究發明獎金、特殊功績獎金、久任獎金、節約燃料物料獎金及其它非經常性獎金。三、春節、端午節、中秋節給與之節金。九、差旅費、差旅津貼、交際費、夜點費及誤餐費。惟其給付究屬工資抑系該條所定之給與,仍應具體認定,不因形式上所用名稱為何而受影響。

張麗卿,《酗酒駕車在交通往來中的抽象危險---評臺北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北簡字第一四八四號等判決》,月旦法學雜志,54期,1999/11,頁173以下。

在德國,一般也認為刑事法院不受行政規則拘束。不過環境法領域涉及環境安全管制標準的所謂「規范具體化的行政規則(normkonkretisierende Verwaltungsvorschriften),行政法學者Ossenbühl認為對刑事法院也有拘束力(Ossenbühl,DVBl.1990, S.972.),刑法學者例如Tiedemann等則堅持刑事法院僅受以法律或法規命令形式表現的環境管制標準拘束,行政規則則沒有拘束力(Tiedemann/Kindhaeuser, NStZ 1988, S.344.)。由于德國基本法第80條明定法規命令必須有法律授權,所以德國法在不得已情況下才發展出這種有外部效力的「規范具體化的行政規則乃至所謂「代替法律的行政規則,我國情形則未必如此,所以德國行政法學界縱有主張環境法領域的行政規則對刑事法院有拘束力者,也難以在我國適用。

本件事實略以,被告葉某等四人未經許可,即在其所有座落于重劃區內之土地濫墾,改變地貌,經臺北市政府派員查獲,并命限期回復原狀,因屆期未回復原狀,經檢察官以違反都市計畫法第80條罪嫌提起公訴。法院實體審查臺北市政府該命回復原狀之行政處分的適法性,除傳喚本案建設局查報員李某到庭作證外,還履勘現場,最后認為,本件被告等人違法整地事實雖有巡山查報員李某記載之查報表及現場照片三張在卷可佐,惟據查報員李某到院結證,違規面積是依目測而得,按地形套繪地籍圖而知地號,現場并無查到行為人,照片系其所拍攝的,查獲地之原貌為何,其并不知道,查獲前未曾去過該土地,之所以認定是整地,系因前揭土地上有碎石頭,根據地形圖和原來面貌不一樣等語,由此可知,查報員李某并無任何證據證明在前揭土地上鋪碎磚石之行為,系被告等人所為,且被告等人并未居住于上址或附近,殊難僅因鋪碎磚石之行為系在該地號土地上即當然認定系該土地所有人所為。最后判決被告等人無罪開釋。

Breuer, NJW 1979, S.1862,1870;Ecckhard Horn, Bindung des Strafrechts an Entscheidungen der Atombeh?rde? NJW 1981, S.1,2; Schr?der, (見注1), S.221ff.; Ossenbühl, DVBl 1990, S.971ff.

德國法院曾采此見解,參見OLG Hamburg MDR 1968, S.1027; OLG Karlsruhe NJW 1978,S.116.

Heribert Ostendorf, Die strafrechtliche Rechtm??igkeit rechtswidrigen hoheitlichen Handelns, JZ 1981, S.170; Wolfgang Gerhards, Die Strafbarkeit des Ungehorsams gegen Verwaltungsakte, NJW 1978, S.86,88.

Ostendorf, ebenda.

Janicki, JZ 1968, S.95.

進一步批評,詳見Ostendorf, JZ 1991, S.171.

Kurt Mohrbotter, Bindung des Strafrichters an das Handeln der Verwaltung?JZ 1971, S.213.

許宗力,(行政處分),翁岳生編,《行政法》,2000,頁589;Ostendorf, JZ 1991, S.174.

Vgl. Schr?der, (見注1), S.223f.; Breuer, Konflikte zwischen Verwaltung und Strafverfolgung, D?V 1987, S.181; Rengier, Die ?ffentliche rechtliche Genehmigung im Strafrecht, ZStW 1989, S.881.

至于公務執行的適法性該如何判斷,刑法學界仍存有許多爭論,然這個問題已不在本文所能討論的范圍。

許宗力,(行政處分),翁岳生編,《行政法》,頁589。

Rudolphi, NStZ 1984, S.197; D?lling, JZ 1985, S.469; Bloy, ZStW 900(1988); 許玉秀,前揭文,(見注30),頁490以下。

第9篇

【關鍵詞】STS教育 高中物理教學 滲入 實踐

【中圖分類號】G633.7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2095-3089(2014)01-0182-02

目前,高中物理課程理念強調物理教學應“加強與學生生活、現代社會及科技發展的聯系,反映當代科學技術發展的重要成果和新的科學思想,關注物理學的技術應用所帶來的社會問題,培養學生的社會參與意識和對社會負責任的態度。”因此,筆者以此為理念嘗試高中物理教學滲入STS教育的實踐。

1.STS和STS教育概念

STS是指科學、技術、社會,是英文Science、Technology、Society的首字母縮寫,是一門探究科學、技術和社會之間相互關系規律及其應用的新興學科。STS具有橫跨多學科、多領域的特點,突破了學科間的隔閡,強調教育教學的開放性、社會性和現代性。而STS教育從屬于STS大領域,是指在日常的教育教學活動中將科學、技術與生活有機的結合起來,讓科學知識在生活背景下有效傳遞給學生,注重學生在學習和生活過程中發現問題、解決問題能力的培養。

然而就高中物理學科而言,學科知識本身就與自然、科學、技術、社會、生活有著緊密的聯系,將STS教育與物理學科知識相結合,對于中學物理教學來說是很必要的,讓物理學科教學注重與社會需求、科學技術緊密聯系也將是物理教學發展的趨勢。

2.高中物理教學滲入STS 教育的實踐

2.1 聯系生活經驗開展教學

我們在平時的教學中不難發現教材中的學科知識本身就有許多聯系科學、技術、社會和生活的內容,只要善于分析重組這些易于滲入STS教育的學科知識,并將其轉換成學生感興趣的、有一定生活背景的內容呈現出來,再在教學過程中把相應所要傳遞的物理學科知識與這些問題結合起來,這不僅能提高和激發學生的學習興趣,更能培養了學生正確的科學價值觀。

只有將課堂所授知識延伸至生活,提供學生探究身邊的相關“科學、技術、社會”問題的機會,這些問題包括社會所關注的科學技術熱點問題,我們身邊的物理問題或現象等,而并不是真正科學定義的物理學難題,或是對物理教育工作者來說的物理學難題,教學中要在引導學生進行研究性學習的過程中適當滲透 STS 教育。比如,課堂上講授“平拋運動”知識點時,可以聯系越野車飛躍溝壑卻不掉進溝里的現象并當場用模型演示平拋運動實驗;要涉及“向心力和圓周運動”知識點時,可以聯系過山車的運動原理,引導學生思考為什么不會掉下來;涉及“超重和失重”知識點時,將人在電梯中的感受作為討論點展開,并用實驗裝置進行演示。總之,通過滲入STS教育,能有效培養學生“生活物理化,物理生活化”的意識,最終達成學生的終身發展。

2.2突破學科間的隔閡

STS 教育還善于將物理學科與其他學科結合起來。我們在平時的教學中就需要關注物理學科知識與其他學科之間的聯系,積極促成學生站在更高的高度,擁有更寬闊的眼界來發現問題、解決問題,培養學生能夠運用多學科知識綜合而全面解決問題的能力。

比如,“電磁感應的應用”一課中,我們可以通過設計相關實驗來促進學生理解科學與社會、技術之間的聯系。課前需準備好一把小提琴琴弓,提前將鋼絲繩繃緊并固定在一個鐵支架上,然后在底座鋼絲繩附近擺上磁鐵,并用揚聲器連接到鋼絲繩的兩端備用。在實驗課堂上教師將小提琴的琴弓輕輕地從鋼絲繩上劃過,電路自然由于鋼絲繩的振動而切割了磁感線而產生了感應電流,顯然接下來只要用手控制鋼絲繩振動的長度,由于電流的變化,揚聲器將會發出讓學生感到新奇的“音樂”,最后再根據小提琴的構造將鋼絲繩加長彎曲其并以四股排列,加上琴弓,我們的裝置變成了名副其實的“電提琴”。此時,科學、技術、人文、藝術得到了有機結合,學生一看就能發現是“電磁感應”這一科學原理在技術上的應用,這種教育教學就能很好的讓學生理解科學與技術之間的聯系,讓物理學科和本來毫不沾邊的音樂學科之間架起了溝通的橋梁。

2.3積極開展相關社會實踐

鼓勵學生積極參與學校或社區組織的相關社會實踐活動,參與關注當地環境保護、臺風災害、河道污染、空氣污染、海洋污染等問題,在實踐過程中發現問題、反思問題,再用所學的物理學科知識嘗試解決這些實際問題。這樣不僅有利于學生加深對物理科學知識的理解,同時還增強了學生運用知識的靈活性,讓科學知識服務于社會生活,是STS 教育滲透到高中物理教學的有效手段。

比如,在學習完“交流電”的學科知識后,可以組織學生參與社區環保活動,要求學生調查社區部分居民的用電習慣,去尋找和發現存在問題的用電方式,預計和假設可能會發生的意外事件和造成的后果,并嘗試設計解決的方案,再將成果提供給社區居民,宣傳安全用電的知識。這樣不僅讓學生有機會運用所學的物理學科知識與技能在現實生活中,同時又鞏固了知識并能增強學生的社會責任感。

3.結語

其實,“物理”就在我們身邊,作為教師,我們必須把物理教學和生活緊密結合,使學生能把所學的學科知識與生活、生產、科技聯系起來,做到學以致用。總之,將STS教育滲入高中物理教學中去已經成為一種趨勢,因此,一線的高中物理教師應當重視STS 教育給物理教學帶來的教育契機,通過反思和實踐積極加強 STS教育的滲透,積極促進中學物理教育的發展。

參考文獻:

[1]趙學漱.STS 教育的理論和實踐[M].杭州:浙江教育出版社,2002

[2]雷劍. STS 教育在高中物理教學中的應用[J].湖南農機,2010,第37卷第4期(206)

[3]張涌.高中物理教學中的 STS 教育[J].物理教學,2004,(11)

相關文章
相關期刊
主站蜘蛛池模板: 你懂的手机在线视频 | 婷婷四房 | 网曝门精品国产事件在线观看 | 免费免播放器在线视频观看 | 成人9久久国产精品品 | 久久久久久99 | 欧美日韩中文字幕 | 九九精品久久久久久噜噜中文 | 日韩欧美在线视频观看 | 日韩不卡在线 | 一级毛片国产 | 日韩国产精品99久久久久久 | 泡泡影视伦理片 | 久久久久久夜精品精品免费啦 | 99国产精品视频免费观看 | 人人爽人人看 | 四虎四虎| 国产二区精品视频 | 国产精品久久人人做人人爽 | 久久综合精品视频 | 国产69精品久久久久99不卡 | 高清视频一区二区 | 欧美日韩久久 | 国产成人精品在线 | 九九热精品国产 | 伊人无码高清 | 久久大香伊蕉在人线观看热2 | 婷婷在线免费观看 | 精品一区二区三 | 国产精品福利午夜在线观看 | 国产一区二区三区精品视频 | 国产成人在线精品 | 99精品高清不卡在线观看 | 美女国产精品 | 免费观看黄色小视频 | 精品久久中文字幕 | 国产精品美女 | 久草资源视频 | 色视频综合 | 美日韩在线视频 | 六月激情婷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