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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林業法律法規課程開設的現狀
(一)林業法律法規在法學類專業中的開設情況
根據教育部高校法學學科教學指導委員2007年3月11日通過的決定,我國普通高校法學專業在原來14門核心課程的基礎上,又增加了2門,其中一門為環境法與資源法,此后,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律方面的教材倍出。森林、林木、野生動植物物種是重要的自然資源,調整和保護自然資源的森林法律制度、野生動植物物種保護法律制度的內容自然被包含在各類環境法與資源法教材中。由于這類教材內容涉及而廣、綜合性強,林業法律法規內容只占其中很少的部分,一般也都是概括性介紹,如《環境保護法教程》,在30萬字的教材內容中,林業法律法規內容僅1萬字,這部分內容雖然也介紹了森林法的立法歷史和現狀,并敘述了森林法關于森林保護、森林防火、植樹造林和森林采伐等重點內容,但是,該類教材對森林法的介紹是綱領性的,沒有涉及具體的林業管理問題,更重要的是,法學類教材中沒有關于林業執法特別是刑事執法的內容。林業法律法規作為選修課的講授內容或作為法學專業的輔助教材獨立存在圈。
(二)林業法律法規在非法學類專業中的開設情況
根據學校的性質和地位,目前開設林業法律法規課程的非法學類院校大體分為3類。一是各類林業大學(包括林學院),二是各類林業職業學校,三是專門培養林業執法人員的森林警察學院。林業大學中的涉林類專業培養的對象是林業管理人員和林業科技人員,是為了適應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的管理需要,林業法律法規課程內容除了帶有明顯的法學學科特征外,行政法的主導地位也非常明顯,在講授完各項林業管理制度之后,教師通常還會羅列行政處罰與行政復議等一般性的行政法律法規,代表性的教材如《林業法學》。各類林業職業學校主要培養一線林業技術人員和林業經濟實體的生產經營人員,培養對象一般不直接參與執法活動,因而林業法律法規課程的內容多為概論,政策導向性明顯,講授內容主要是針對林業生產經營管理人員所需的一般林業管理規定,此外還較為詳盡地介紹了林木種子管理的法律法規等生產經營規定,教材一般選用的是《林業政策法規》。
林業法律法規是森林公安院校最具特色的課程之一,該課程內容的設置不能等同于一般的涉林類院校。
二、森林公安院校開設林業法律法規課程的目的
(一)為破壞森林資源違法犯罪個案的定性提供依據
破壞森林資源犯罪的認定需要雙重的違法性評價,即首先要判斷行為是否具有林業法律法規方面的違法性,其次再判斷是否具有刑事上的違法性。也就是說,行為人的行為沒有違反林業法律法規就不會構成犯罪。以《刑法》第345條規定的盜伐林木罪為例,假設某甲砍伐了林木,對于某甲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僅僅依據刑法的規定是無法確定的。森林公安機關需要查明:某甲砍伐的林木是否屬于未經許可禁止采伐的林木?林木的權屬是什么?是否具有采伐許可證?是否按采伐許可證規定的方式采伐?采伐的數量是否達到數額較大?這些問題涉及到的內容,如森林林木森林資源林木采伐許可證等概念所包含的內涵,就是林業法律法規的主要內容。
上述問題,需要從林業法律法規的規定中發現和尋找直接的法律依據,也可以從《森林法》等法律的原則中發現和尋找分析解釋法律規定的依據和方法。
(二)為破壞森林資源違法犯罪案件的偵查指明方向
查明案情、收集證據,是違法犯罪案件偵查(調查)的重要內容,偵查(調查)內容主要圍繞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展開。行為人的行為是否構成違法犯罪,其前提在于是否違反了林業法律法規的禁止性規定。例如,某乙未經批準擅自在林區建房修路,森林公安機關依據《森林法》禁止擅自改變林地用途的相關條款對該行為進行處理時,需要依次查明林地的性質、林地的毀壞程度、林地的毀壞數量等情節。同時,在明確了前述取證思路的前提下,林業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還可以為進一步的調查提供依據。例如,用什么證據證明被毀壞的土地屬于林地等等。因此,林業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在一定程度上指示證據收集的方向。
(三)協助森林公安機關打造和構建平安和諧的林區
林區的建設和發展、林農的生活都離不開森林、林木及其營造的生態環境。一方面,林業法律法規是林業行政處罰和刑事追訴的依據;另一方面,林業法律法規也承擔著林業管理、宏觀調控及促進和規范林區經濟發展的任務。近年來,重心下移、管理前移己成為社會各個行業構建和諧社會的一個重要理念。森林公安機關擔負著保護森林資源、構建和諧林區的重任。管理前移意味著防范破壞森林資源和其他違法犯罪行為的發生要從源頭抓起,山情、林情、社情是落實管理前移的基礎,林業法律法規是了解山情、林情的前提,也是指導林農正確行使合法權利的重要依據。
三、森林公安院校林業法律法規課程教學內容的構建
(一)國家對林業生產干預和管理的公法性質決定了課程內容的基礎
按照我國目前的部門法劃分標準,《森林法》屬于環境資源法的范疇。國家對森林資源的管理屬于行政管理范疇,是一種公權力。現代法學認為,凡涉及公共權力、公共關系、管理關系、強制關系的法,即為公法。因此林業法律法規具有公法性質。但是林業行政管理的性質不能完全等同《治安管理處罰法》等純粹意義的行政法,因為《森林法》兼具確認林權、保護林農物權的合法權益、促進林業經濟發展等功能,又具有私法內容。森林公安院校培養的是執法人員,從林業管理和森林公安執法為出發點,林業法律法規課程內容應以行政管理的公法規定為基礎。
(二)森林公安機關作為法律適用主體決定了課程內容的重點
以《森林法》為核心的林業法律法規,其功能和作用主要體現在國家機關的管理方面,林業行政管理的內容是廣泛的,根據管理事項可以分為內部(固有的)和外部(衍生的)兩大類。內部管理具有很強的行業特點,如各種林業技術、工程措施、各種林業行政許可和各種林業技術規程制定、操作等等;外部管理主要體現在執法方面,是對違反林業技術規程和管理規范行為人的制裁。各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代表國家行使林業行政管理權,因而林業法律法規的適用主體主要是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森林公安雖然隸屬林業體制,但是不具有林業行業的內部管理權限,即不具有各種林業行政許可權。因《森林法》的授權,森林公安獲得部分林業行政處罰權。以森林公安執法權限為基點,林業法律法規課程的重點內容應以《森林法》的禁止性規定為基本范疇。
(三)林業生產建設的統一法典決定了課程內容的核心
我國林業法制體系由統一法典和其他非林業法律規范中附帶的林業法規范構成,前者是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沙治沙法》為主體,相關法律法規和部門規章為配套的規范體系;后者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中林木種子的管理、《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林權的確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破壞森林資源犯罪規定等等。
森林公安執法的終極目標和林業管理目標是一致的,是促進林業經濟的繁榮和資源增長。但是,森林公安的職責主要是執法,執法內容和方式與一般的林業管理有著很大的區別,因而森林公安院校林業法律法規課程內容需要重點體現與執法權限有關的林業管理規范,特別是涉及林業生產經營行為的禁止性規范和由其產生的法律責任的規定。
四、森林公安院校林業法律法規課程教學內容的特點
(一)突出林業行業法學知識體系,滿足森林公安執法的需要
森林公安院校培養的是森林公安執法人員,林業法律法規課程教學從林業行政違法性方面直接為森林公安執法奠定基礎。一般林業院校的林學類專業不再開設其他法學課程,其林業法律法規課程內容獨立、自成體系,因而綜合性強,內容包括所有與林業行業相關的民事法學、行政法學等等,具有法學概論特征。法律適用過程是綜合性的,在林業案件處理過程中會涉及其他法學,如民法關于林木所有權的界定,直接影響林業案件定性從而決定行為人應承擔的法律責任的方式。即使這樣,也不一定要將民法學和行政法學的相關內容納入林業法律法規課程之中,因為森林公安院校獨立設置了民法學行政法學課程,林業法律法規課程只需要將知識體系與其他部門法學適當銜接即可,不必再作大篇贅述。
森林公安院校林業法律法規課程側重和強化林業部門法學的知識體系,有利于從林業專業方向對案件作出準確的定性。同時在辦理林業案件過程中,還能及時發現和反思林業管理制度存在的不足,對法律的完善和健全起著積極的促進作用。
(二)突出行政違法性,與刑法學緊密銜接
我國刑法規定的破壞森林資源犯罪個罪的犯罪構成,是以行政違法性作為犯罪構成的必備要件,即違反了森林法和野生動物保護法強制性規定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行為。因而,僅僅從刑法層而是無法確定行為人的行為是否構成破壞森林資源犯罪,森林法和野生動物保護法的行政管理規范和技術規范是區別罪與非罪的重要標準。
《刑法》分則第六章第六節中破壞森林資源犯罪的個罪,由森林公安機關依法管轄,所以直接成為林業法律法規課程的構成內容。這種內容編排具有客觀性和科學性,能滿足森林公安林業行政執法和刑事執法活動中對法律適用的需要。
(三)教學內容向細節化拓展
法學類專業和林學類專業不是直接培養林業執法人員,因而較少關注林業法律法規中的細節問題,而是以宏觀、抽象的理論研究為主導。然而,執法實踐活動是具體的,法律適用過程是詳盡細致的,因而林業法律法規一些重要的細節問題在教學內容中不容忽略。
首先是法律規范形式的細節化。一些部門規章和規定,像《林業部關于在野生動物案件中如何確定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產品價值標準的通知》等形式的林業管理規范,在其他林業法律教學中很少涉及,而森林公安辦理林業案件中,這類形式的法律規定往往就是定罪量刑的依據之一。
關鍵詞:金融中心;形成和發展;內在規律
從經濟體系空間結構看,由于自然資源分布、經濟發展水平和社會分工在地域上具有明顯的非均衡性,尤其是地域遼闊的大國,其經濟運行和發展往往呈現出較強的區域性特點。作為國民經濟體系重要組成部分的金融系統,也必然會呈現出明顯的區域性。在金融發展過程中,金融資源及由其驅動的各要素向經濟中心城市聚集,促其功能升級發展成為金融中心。反過來,金融中心能夠對金融活動產生積極的組織作用,實現金融資源的優化配置,進而通過金融核心作用的發揮促進經濟增長,形成經濟增長與金融發展共生互長的良性循環。
近年來,伴隨經濟持續快速增長和經濟金融體制改革的深化,我國各地政府對金融業和金融中心在促進經濟持續增長方面的作用有了全面深刻的認識,許多城市都提出了建設金融中心的目標,在全國范圍內掀起了掙建金融中心的熱潮。但由于對金融中心形成和發展的內在規律認識不足,目前國內城市掙建金融中心所形成的競爭態勢是一種無序競爭,引發了許多問題,既影響了金融中心的建設速度和發展質量,又造成了資源的浪費。因此,有必要就金融中心形成和發展的內在規律進行分析,為國內城市建設金融中心提供借鑒和指導。
一、金融中心的一般理論闡析
(一)金融中心的概念界定
國內外不同學者對金融中心的定義不同。美國金融學家Kinderberg(1974年)從金融中心的功能角度給出的定義是:金融中心聚集著銀行、證券發行者和交易商,是承擔資金交易中介和跨地區價值貯藏功能的中心區。它不僅對個人和企業的儲蓄及投資進行跨時結算,將資金從儲蓄者手中轉移到投資者手中,還會影響不同地區間的資金交付和轉移。我國臺灣學者李芝蘭指出:所謂金融中心,系指全球許多國際金融機構借款者及投資者聚集并進行國際資金借貸的城市或地區。很明顯,她所給的定義強調了金融中心的國際金融交易集中地的特點,但這一定義顯然不適用于某一國的全國金融中心和國內的地區金融中心。我國香港學者饒余慶(1997年)對金融中心的定義是:金融中心是銀行與其他金融機構高度集中,各類金融市場能夠自由生存和發展,金融活動與交易較其他地方更有效率地進行的都市。我國內地學者劉文朝認為:金融組織、金融市場集中,在金融的籌集、分配、流動方面起著樞紐作用的中心城市稱為金融中心[1]。
借鑒前人研究成果,筆者認為,所謂金融中心,是指市場經濟相當發達的城市聚集了為數眾多的金融企業和金融機構及大量的資金,金融業高度發達,具有較強的資金吸引和輻射功能,成為資金融通和資金集散的樞紐,金融影響遍及某一地區、某一國度甚至全世界[2][3]。
(二)金融中心的內涵
從金融中心的定義可以看出,金融中心通常是以某一個經濟發達的中心城市為依托建立起來的金融影響面較大的融資樞紐,該城市的金融機構集中、金融市場發達、金融信息靈敏、金融設施先進、金融服務高效[4]。金融中心一般包含三層含義:金融產品交易和資金集散中心、金融產品定價中心和金融信息中心[5][6]。金融中心首先應該有大量資金在此集散,金融產品交易額巨大,這是金融中心形成的基礎。一個金融中心的重要性,可以從它的資金流量來簡單判斷,但資金的進出不只是資金簡單的走賬,而必須存在金融產品的交易,通過交易聯接資金的一進一出,實現資金的再配置。有影響力的金融中心一般會產生對所在區域、國家甚至全球經濟和金融活動有重要影響的金融價格。金融中心是金融信息生產、分配和消費的地方。無論哪個金融中心,都匯集著大量的金融信息,包括資金流動所代表的個體供需要求,也包括以市場價格為代表的總體均衡水平等信息。
金融中心能夠驅使大量金融資本和由其驅動的各類生產要素集中于金融中心所在城市及周邊地區,極大地帶動該城市并輻射周邊地區經濟和金融的發展。所以,凡市場經濟有相當發展的國家和地區,無不努力把某一中心城市培育成金融中心。在一國范圍內,全國性金融中心可以不止一個,但數量不能太多,否則就無法形成規模經濟。在一個區域內,一般只有一個金融中心,但介于區域范圍的不同,有時也可以有不止一個金融中心,但是一國或區域范圍內金融中心過多也有不經濟的問題[7]。
根據金融中心影響力的不同,可以將其分為國際金融中心、全國金融中心和區域金融中心三類,其影響力由大到小,作用范圍由廣至窄。根據金融業務輻射的范圍不同,國際金融中心又可以分為全球性國際金融中心和區域性國際金融中心。前者的金融業務福射全球,目前只有倫敦和紐約是公認的全球性國際金融中心;后者的金融業務輻射洲際地區,如東京、香港、巴黎、法蘭克福、新加坡等。全國金融中心是一國金融市場的樞紐,其交易活動覆蓋全國,與各個地區金融市場有經常性密切的業務往來,如我國的北京、上海。區域金融中心則是在國內一定區域發揮金融輻射作用的金融中心,這個區域可以是一國之內跨省或省內跨地區,目前我國許多城市所提出的金融中心建設,就是屬于這種類型。
二、金融中心形成和發展的內在規律
通過對目前公認的兩個全球性國際金融中心倫敦和紐約以及新加坡和香港兩個區域性國際金融中心形成和發展歷程的考察,筆者認為金融中心的形成和發展具有內在的客觀規律,對我國各城市金融中心建設具有重要的啟示價值。
(一)金融中心形成和發展的基本模式
目前世界上現有的各類金融中心,無論是國際性金融中心、全國性金融中心還是區域性金融中心,其形成和發展都可以歸納為自然漸進模式和政府推進模式。
1.自然漸進模式
該模式也稱市場主導模式或經濟主導模式,是指金融中心的形成和發展取決于經濟的發展,伴隨著經濟的發展而逐漸形成和發展的。隨著一國或地區經濟的發展,產生了對金融服務的需求,并且這種需求不斷增加,于是產生了各種金融機構,并不斷創造更多的金融產品,提供更多的金融服務,金融市場不斷擴張,金融制度和法規也隨之完善。同時,該地區的經濟則借助于金融的發展,得到進一步的發展,反過來又對金融服務提出更高的要求,形成良性促動,最終導致金融中心的形成。
這種模式下,經濟發展、金融體系發展與金融中心的形成和發展之間是一種互相促進的關系,見圖1。
以自然漸進模式形成和發展的金融中心,是市場經濟長期自由發展的結果,是伴隨著經濟的發展而形成發展的,其形成和發展的源動力來自于經濟的發展,通常以所在城市發展成強大的經濟貿易中心作為前提和基礎的。這種模式下金融中心的形成需要相當長的發展時間,其發展過程充滿曲折性和不確定性,因此這種發展模式缺乏時間效率。自然漸進模式一般產生于發達的資本主義國家,典型的如倫敦和紐約、法蘭克福、多倫多等,20世紀70年代之前產生的金融中心都屬于這種模式。
2.政府推進模式
該模式也稱政府主導模式,是指金融中心的形成和發展是在政府有意扶持下進行的。在一個國家或地區的經濟發展尚未達到較高水平,其中心城市還沒有達到能夠自然形成金融中心的條件時,政府抓住國內外金融市場發展調整的某一契機,利用相應城市或地區在地理區位、資源稟賦和經濟環境等方面的某些優勢,在較短時間內通過政府部門的人為設計、強力支持,實行各種優惠政策,由政府主導、推動金融體系和經濟發展,在較短時間內實現超常規發展而形成了金融中心。超前形成和發展的金融中心對經濟發展起到先導作用,為本地經濟創造了良好的金融環境,刺激了所在城市及當地甚至全國的經濟發展和金融體系的進一步完善。
這種模式下,政府、經濟發展、金融體系發展與金融中心的形成和發展四者之間的關系,見圖2。
以政府推進模式形成和發展的金融中心,是國家或地區有意而為的結果,經濟發展并不是主要動力,其形成和發展的主要動力來自于政府的政策推動。通過這種模式形成和發展的金融中心多產生于二戰后新興的工業化國家或地區,典型的如新加坡、巴拿馬、巴林等,20世紀70年代之后產生的金融中心大都屬于這種模式。在這些國家或地區經濟發展處于起步階段、金融體系尚不完備的情況下,面對全球經濟發展的競爭,亟需發展金融業以促進本國或地區經濟的跨越式發展。政府著眼于金融中心的建設以帶動經濟發展,是政府推進模式產生的根本原因。這種模式形成和發展的金融中心是一國或地區有意識建設的結果,是突變式產生的,具有時間效率,對于相對落后的國家或地區在較短時間內發展和繁榮本國或地區的金融、經濟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3.兩種模式的比較
自然漸進形成和發展的金融中心與政府推進形成和發展的金融中心在發展動力、發展時間、政策取向上和作用發揮方面都有區別(見表1).
無論是自然漸進形成和發展的金融中心,還是政府推進形成和發展的金融中心,在其形成和發展過程中,經濟發展是重要的基礎性力量,只不過經濟發展對于前者的重要性遠大于后者。同樣,兩種模式所發展的金融中心都需要政府的參與,只不過政府的積極作為對后者顯得尤為重要,但在兩者的后期發展過程中,都離不開政府的積極參與,離不開政府的政策扶持和政府監管,如政府的支持政策和監管制度等對金融中心的形成和發展發揮著重要的推動作用。
(二)金融中心形成和發展的演進過程
無論是通過哪種模式形成和發展的金融中心,其演進的一般過程是:先是國內某個地區的地區性金融中心,影響范圍僅限于直接腹地;繼續發展成為部分地區的區域金融中心,影響范圍擴展到直接腹地之外的區域;然后發展成全國性金融中心,影響范圍擴大到整個國家或國家的絕大部分地區;繼續發展為區域性國際金融中心,影響范圍跨越國界,到達鄰國和政治屬地;最后發展成全球性的國際金融中心,影響范圍為全世界。這一過程可以用圖3來形象地表現。需要說明的是,并不是所有的金融中心都一步一步地經歷了上述金融中心形成和發展的所有階段(目前只有倫敦和紐約經歷了所有階段),絕大多數金融中心只經歷了前兩個或前三個階段。
(三)金融中心形成和發展的基本條件
一個城市能否成為金融中心,關鍵是要看其是否具備建立金融中心的一系列軟、硬條件,只有基本條件具備了,才有實現的可能。通過對倫敦、紐約、新加坡和香港等國際金融中心形成和發展的歷史考察,可以看出金融中心形成和發展所離不開的主客觀條件可以分為兩大類:總體環境因素和金融因素,見圖4。
1.總體環境因素
一是優越的區位條件,主要指地理優勢和時區優勢。一個城市如果處在交通樞紐位置并且有廣闊的腹地和適宜的氣候,就具備了發展成金融中心的自然基礎。如果該城市處在合適的時區(能保證其金融市場在世界其他主要金融市場關閉后繼續交易)以及國際交通樞紐,那么它就具備進一步發展成國際金融中心的區位優勢。二是良好的基礎設施,主要指發達的交通通訊設施和城市建設。電訊、網絡等通訊設施和機場、鐵路、高速公路等交通設施的發達,有利于金融機構快捷地開展業務;城市完善的設施和合理的規劃,能降低金融機構的營運成本。三是穩定的政治環境,主要指社會的安定和政府的合理作為。政府要確保自身的廉潔高效,及時化解矛盾,維護社會穩定。政府應提供充分的優惠政策和得力的措施,吸引金融機構進駐,促進金融業發展。政府還應提供金融市場運行的基本環境,包括較完整與有力的法律制度,簡明、合理、高效及透明的監管體系。四是持續增長的經濟。經濟持續增長能夠促進本地經濟的繁榮,本地經濟的繁榮能夠保證腹地對金融中心形成巨大的資金需求和供給。同時,經濟的持續增長會產生對金融產品的巨額需求,促進金融市場的發展。五是開放的經濟體系,主要是指經濟市場化和國際化程度高,生產要素和產品流動自由,外匯管制寬松,商務活動公平等。六是充裕的金融人才。一個城市要發展成為金融中心,在金融業務勞力供應上應具有良好的條件(包括質量、數量與價格)或有很好的開拓潛力(包括國外專業熟練勞力進入的可能性),同時還要有大量的高級金融人才。
2.金融因素
一是金融機構云集,主要指數量眾多的多元化金融機構的存在。多元化金融機構的存在既指金融機構的種類和數量多,擁有各類銀行、保險、證券、財務公司等金融機構,還指金融機構來源廣泛,不僅有國內金融機構還有國外金融機構。多元化的金融機構能夠促進競爭和金融創新,改進服務,提高效率,充分發揮金融中心的集聚效應。同時,金融機構云集可以擴大金融行業的規模,產生外部經濟,為金融機構實現利益最大化創造條件[8]。二是完善的規模化的金融市場,主要指金融市場體系完善(包括貨幣市場、資本市場、外匯市場、保險市場、票據市場、期貨市場、黃金市場和衍生金融工具市場等),交易量大,交易價格對其他地區的金融市場有影響等。三是健全的金融法規,主要指涉及金融交易、監管、司法以及信息流通的規范體系得到確立,金融管理制度和法規完備,能夠保障金融市場與金融機構有序發展和商業金融活動的正常進行。四是高效的金融監管,主要指系統、嚴明、高效、完備并符合國際慣例的監管制度和體系得以建立,能夠有效的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五是金融自由化和國際化程度高,主要指金融中心所在城市或國家采取開放式發展戰略,政府對經濟和金融的干預適度,金融交易自由、資本進出自由,對金融市場的限制少。
(四)金融中心形成和發展的地理位置傾向
從世界范圍來看,一國的首都和沿海港口城市更容易發展成為金融中心。首都作為金融中心的條件比其它城市更優越,首都的政治基礎更穩定,對經濟的控制力更強,憑借其在國家內的特殊政治地位,能集聚起大量資本,成為一國工商業最為發達的地區,從而可以支撐起一大批金融中介機構在此集聚。中央銀行制度的形成更是強化了首都在全國的經濟地位,特別是其金融地位,各金融中介機構為了獲得中央銀行在資金、政策方面的支持,往往將其全國性總部布局在中央銀行周圍,進一步加強了首都的金融集聚力。沿海港口城市在發展金融中心方面較內陸城市具有優勢,沿海城市的交通更便利,與國外的聯系更密切、更快捷,經濟外向度高。發達的經濟和快捷的交通,使沿海港口城市對國內外金融機構和金融資源具有較強的吸引力,易于發展成為金融中心。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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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道路綠地、規劃、設計、內容、形式、方法
中圖分類號: U41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近幾年來,隨著行唐縣經濟建設和改革開放的迅速發展進程,行唐縣先后獲得“衛生城市”、“園林城市”等榮譽。以美化家園、改善城市形象、優化生態環境為目的的城市園林事業蓬勃發展,作為城市綠地重要組成部分的道路綠地以獨特的魅力展現在我們面前。街道是城市環境的骨架,它是城市活力的所在。法國建筑師簡••••雅各布說:“當我們想到城市時,首先出現在腦海的是街道和廣場。街道有生氣,城市也有生氣;街道沉悶,城市也沉悶。”川流不息的車輛、鱗次櫛比的店鋪、迎風招展的行道樹、平展如茵的草坪……街景元素間對比、變化、形成動態協調,賦予街道勃勃生機和強烈個性。道路綠地作為街道景觀的一個要素,在日益注重綠色空間和環境質量的今天,有著舉足輕重的作用。
1.道路綠地的含義和在城市中的作用
1.1道路綠地的含義
道路綠地最初是以行道樹種植的形式出現的。當前,由于行道樹內涵的發展,多用“街道綠化”一詞來代替“行道樹”,甚至推廣為“道路綠地”。在近代我國把城市中“在道路用地中列植喬木”稱作“行道樹”。1986年出版的《中國大百科全書(建筑、園林、城市規劃卷)》列有“街道綠化”條目,并解釋為:“在城市的道路用地上采取栽樹、鋪草和種花措施,以改善市區的小氣候,降低車輛和人流的噪聲,凈化空氣,劃分交通路線,防火和美化城市。”由于在道路用地中不僅是“列植喬木”,其內容有了新的變化,所用的名詞也有了新的發展。
1.2道路綠化在城市中的作用
1.2.1 分隔交通
近年來行唐縣城規模發展迅速,城市交通運輸量逐年增加。如何處理好街道綠化與城市交通的關系,發揮綠化對于組織交通的作用已日益成為一個重要的課題。在城市道路規劃中,常用綠化隔離帶將快車與慢車道分隔開,稱為“兩塊板”。在人行道與車行道之間又有行道樹及人行道綠化帶將行人與車輛分開。在街道上的這些不同的綠化都可以起到組織城市交通,保證行車速度和交通安全作用。為了減少行人任意橫穿馬路,常在人行道和車行道之間種植較密的綠籬,代替金屬的護欄,既有利于交通,又美化了街道。
1.2.2 美化城市
街道綠化是城市環境中不可缺少的組成部分。它是以組織植物來美化街道,而達到改善城市環境的目的。城市街道綠化的好壞,直接影響到一個城市的面貌和環境質量。很難設想一個沒有街道綠化的城市將是什么情景。沒有街道綠化的城市,不是完美的城市。因為植物具有各種不同的形狀、色彩和姿態,具有多種多樣的觀賞特性,所以成為美化城市、點綴街景的良好手段。綠化對于城市的美化作用,猶如建筑師在設計圖上點綴樹木花草一樣。沒有綠化的城市如同沒有植物襯托的建筑一樣枯燥無味。這讓我們在進行設計時也應考慮到綠化在城市環境中的作用,在不同的地方采取相適應的綠化手段,使街道市容整潔美麗。
2.城市道路綠地的基本形式
2.1一板兩帶式
這是一種最常見的綠化形式,中間是車行道,在車行道兩側的人行道上種植行道樹。在絕大多數城市 均選用此種道路模式。一般次干道、支線道路在10——40米寬的尺寸下,都采用一板兩帶式,道路橫向距離近、障礙少,及經濟又實用,管理也便利。
2.2 兩板三帶式
道路在中間一條綠帶隔離下分成單向行駛的2條車行道和兩條行道樹。一般城市主、次干道在40米以上尺寸,為了分離不同車輛混流、車流,提高交通效率,均采用此種模式。
2.3. 三板四帶式
用兩條分隔帶把車行道分成3塊,中間為機動車道、兩側為非機動車道,連同車道兩側的行道樹共為4條綠帶,故稱為三板四帶式。
2.4. 四板五帶式
利用3條分隔帶將車道分成4條。
2.5. 其他形式
因地制宜地設置綠帶,如山坡道、水道的綠化設計。
3. 道路綠地的設計方法
道路綠地的目的是為了美化街道環境,同時在盛夏能為步行者遮蔭。道路綠地最主要的還是人行道綠地、分車帶綠地兩種形式以及街道行道樹的選擇種植。
3.1 街道行道樹的選擇與種植
行道樹是街道綠地最基本的組成部分,沿道路種植一行或幾行喬木,是街道綠地最普遍的形式。同一地區不同街道的行道樹可以不同,這樣可以作為一種道路特征,與其他道路區分開來。一條路應有一種主要樹種作行道樹,以突出它的特色,但也應輔以其他樹種或綠化植物,以豐富街道景觀。
行道樹樹種選擇的一般標準是:(1)樹冠冠幅大、枝葉密;(2)抗性強,耐瘠薄土壤、耐寒、耐旱;(3)壽命長;(4)深根性;(5)病蟲害少;(6)耐修剪;(7)發芽早,落葉晚。為了保證樹木正常生長的最低條件,在道路設計時應留出1.5m以上的種植帶。種植池可做成條形或方形,池邊平于地面或高出人行道地面10~15cm。行道樹間距從用路者對街景觀賞要求角度看不宜過小,否則視線遮擋過多,同時從對建筑觀賞來講,樹木也不宜過高。行道樹往往與架空線產生矛盾,以致經常被修剪,一般可選沒有主尖的樹種,同時樹木要耐修剪易整形,以便修剪成各種形狀,控制其高度。
3.2 人行道綠地的設計
論文關鍵詞 法律法規 消防法律法規體系 公安消防機關
作為我國法律體系的有機組成,消防法律法規體系的建立和完善,對于我國公安消防機關依法履行職責,避免發生重大火災事故,維護社會公共秩序,保護廣大人民群眾的生命和財產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但是,和西方先進國家的消防法律法規體系相比較,我國消防法律法規體系建設起步較晚。同時,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場經濟體制的確立和發展,社會經濟水平和文明程度不斷提高,現行消防法律法規體系越來越不適應時代的發展。在這種情況下,為了促進我國消防法律法規體系建設,有必要對我國消防法律法規體系中存在的問題進行深入細致地探討,并在發現問題的基礎上尋找對策,從而不斷促進我國消防法律法規體系的完善。
一、當前我國消防法律法規體系存在的問題
(一)我國消防法律法規體系在我國法律體系中處于弱勢地位
在我國憲法中明確規定,我國行政機關行使職權必須嚴格依據我國國家機關組織法。消防法律法規體系作為我國公安消防特別行政法,對國務院、國家各級政府機關、各級行政主管部門等國家機關在消防行為上進行了明確的規定。但是,目前在我國國家機關組織法中,根本沒有對國家機關的消防行為做出明確規定的組織法。這樣,在執行消防法的過程中,許多國家機關會借口國家機關組織法中沒有消防法的內容而拒絕執行,在這樣的情況下,消防法對于國家機關來講就是一紙空文。
(二)我國消防法律法規體系嚴重滯后于社會經濟的發展
和西方先進國家適時進行法律修改不同,我國法律法規修改嚴重滯后于社會經濟的發展。其主要原因是,我國法律法規的立法程序相當復雜,無論是制定法律法規,還是對法律法規的修改,都相當困難,制定法律法規往往要經過繁瑣的手續,持續數年才能制定完成,對于法律法規的修改同樣如此。并且制定好的法律法規頒布后一旦開始實施,在相當長的時間內便不再發生變化,這樣一來,就會導致我國的法律法規嚴重滯后于社會經濟的發展。作為我國法律法規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消防法律法規體系的制定、頒布和實施的過程同樣如此。
例如:隨著社會經濟和建筑技術的快速發展,現代高層建筑已經成為城市建筑的主力軍。但是,在我國消防法律法規體系中,涉及到現代高層建筑消防設計以及施工要求的內容尚不健全,導致現代高層建筑消防設計與施工無法可依,同時又和原來的消防法律法規相沖突的現象。
(三)我國消防法律法規體系的執行力不足
在我國,由于受到傳統思想的影響,人大于法的現象仍然存在,在消防法律法規體系執行的過程中,常常出現由于主要領導的干涉而無法執行的現象。同時,由于我國消防法律法規體系監督的是國家機關、團體以及各種類別的企事業單位,這樣也導致了我國消防法律法規在執行上存在著一定的難度。通常情況下,不能按照消防法律法規體系規定執行的國家機關、團體以及企事業單位,如果不能進行限期整改,通常只是對主要領導或者相關責任人進行處分,并且大部分時候處罰力度也相當低。特別是在一些機關單位中,相關責任人一般不是單位的主要領導或者法定代表人,這樣就出現了法律責任和消防責任相互脫節的現象,對消防法律法規的嚴肅程度帶來了一定的沖擊。
二、我國消防法律法規體系存在問題的對策
(一)改變我國消防法律法規體系在我國法律體系中的弱勢地位
正是因為我跟國家行政機關在行使職權時主要依據我國國家機關組織法。因此,為了保證我國消防法律法規體系對國家機關的約束力,避免國家機關和消防法律法規體系發生不必要的沖突,確保我國消防法律法規的順利執行,必須切實改變我國消防法律法規體系在我國法律體系中的弱勢地位,按照我國實際狀況以及消防工作的特征,制定對國家機關具有約束作用的消防組織法。在消防組織法,必須明確各級黨政國家機關和公安消防機構之間的關系,通過法律的手段實現對國家機關違反消防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限制和約束。
(二)大力加強消防法律法規體系建設
大力加強消防法律法規體系建設,是建設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需要,全面加強消防法律法規建設的需要,同時還是保障全體公民生命和安全的需要。加強消防法律法規體系建設,第一,必須大力加強消防法律法規體系的立法進度,不斷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系以及社會經濟的發展,制定消防法律法規體系的立法規劃,促進消防法律法規體系的立法進程,保證消防法律法規體系建設和我國的社會制度以及社會經濟發展相適應,保證消防法律法規體系建設和消防隊伍建設相適應;第二,要大力加強消防立法機制建設,按照民主以及公開立法的原則和方法,建立專家消防立法機制,公開征求廣大人民群眾的意見和建議,爭取反映他們最根本的利益。第三,要努力完善當前實施的消防法律法規體系。在現行消防法律法規體系的基礎上,認真分析當前社會發展的需求,在不違背廣大人民群眾最根本利益的基礎上,制定和完善和現行消防法律法規相配套的法律法規體系,同時確保消防法律法規體系內部互相協調,互相統一。第四,要認真分析當前消防方面出現的新矛盾、新問題,特別是外資企業進入中國,必然帶來設計理念、建筑風格以及消防安全技術的變化,特別是在高層建筑以及現代化工廠消防方面,更是面臨著前所未有的難題。在這種情況下,要想保證消防法律法規的與時俱進,保證消防法律法規能夠符合經濟發展的形勢,參考西方先進國家在消防法律法規建設上的經驗很有必要。
(三)努力提高我國消防法律法規體系的執行力
在我國,要想提高我國消防法律法規體系的執行力。主管領導首先必須大力加強自身的政治思想修養,充分認識到消防法律法規的重要性,嚴格按照法律法規程序辦事,決不可凌駕于消防法律法規之上。在國家機關、團體以及企事業單位中,消防安全的責任人,必須是其法定代表或者主要責任人,從而確保法律責任設定和職責設定相一致,保證在發生違反消防法律法規時責任追求的嚴肅性。
努力提高我國消防法律法規體系的執行力,還要努力提高公安消防機構的執法力度,大力加強防火設計的審核和驗收工作,加強對各單位在建、新建或者已經投入使用的建筑的消防檢查,避免出現在消防工作上的政企不分、滅火救援體系相對混亂的現象。
關鍵詞 物流法律法規 第一堂課 教學構思
中圖分類號:G424 文獻標識碼:A DOI:10.16400/ki.kjdks.2016.11.062
Abstract The course of Logistics laws and regulations is one of professional logistics management professional basic course. In the course of the first class, whether teachers can successfully guide students in an introductory, and let the students generate interest and a sense of identity is the key to ensure the good teaching effect in the future. In this paper, we introduce the significance of the first class of Logistics laws and regulations, conceive of teaching and how to teach the first lesson.
Keywords logistics laws and regulations; the first class; teaching conception
“物流法律法規”是湖南環境生物職業技術學院商學院物流管理專業的一門專業基礎課,共50學時(分為40個理論學時40,10個實訓學時),2.5個學分,該課程的教學目的在于培養物流專業的職業綜合技能,熟悉物流領域的法律法規知識,掌握基本的法律技能,在發生物流糾紛后能合理解決問題,當然更重要的是懂法、用好法,做到防患于未然,避免法律糾紛的產生。筆者結合自身講授該門課程的實際情況,簡要談談如何講好“物流法律法規”的第一堂課。
1 講好“物流法律法規”第一堂課的意義
從目前的就業形勢來看,高職物流管理專業學生的主要就業去向是企業,尤以物流企業居多。在目前物流法律法規尚且不健全的市場環境下,物流企業所面臨的法律風險是花樣繁多,企業在管理上一有疏忽就可能導致虧損甚至破產,因此學好“物流法律法規”這門課,對學生日后的就業以及個人法律風險的規避都具有重要的意義。
我校的“物流法律法規”課程時在大學第一個學期開設,學生對物流管理的專業知識還處于零基礎,對專業課程的學習方法也沒有一個系統的概念。以筆者的教學經歷來看,“物流法律法規”的第一堂課猶如為學生走向物流專業領域的第一道門,在這一堂課上,教師就必須深入淺出地為學生大致描繪物流領域的基本常識,讓學生了解“物流法律法規”課程的性質和特征、方向及其對他們未來就業的影響,充分調動學生想更多地了解物流專業知識的積極性與主動性。
2 “物流法律法規”第一堂課教學構思
2.1 課程介紹
“物流法律法規”課程涉及的內容既有體法內容,也有程序法內容,知識點多,且實踐性較強,在教學目標上應側重于學生對物流法律法規的理解和應用的把握上,特別是法律風險的識別和防范技巧上。
在第一堂課上,向學生介紹“物流法律法規”課程的性質和特點、課時安排、課程的教學主要內容(包括理論學習和實訓學習內容)、課程學習的重點和難點、考試考核標準和要求、課程學習的方法以及學習該課程的意義和重要性。
2.2 第一堂課的課程教學內容的設計
自開設“物流法律法規”課程,考慮到我校物流管理專業培養方案以及學生課堂表現特點,我們選用了湖南師范大學出版社出版,陳石清主編的校企合作教材《物流法律法規》。同時,在借鑒有關本科教材和其他高職教材的基礎上,對本課程的第一堂課的教學內容做如下設計。
2.2.1 物流法的定義
目前我國還沒有一部統一規范物流活動的物流法,調整各類物流活動的規范主要散見于各種法律法規中,因此,物流法指的是國家制定的用來調整在物流活動中產生的以及與物流活動有關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在該部分的教學上補充講述一些基本的法律常識,比如法的效力層次,法的制定機關,規范物流活動的法律法規有哪些。
2.2.2 物流法的特征
物流法不同于其他法律,它自身具有很強的特殊性。這種特殊性主要源于以下兩個原因:一是其他部門法律法規大多是從宗教、道德等方面演變而來,而物流法律是源自物流業務活動中,尤其在當今物流行業已廣泛成為企業的第三利潤源的情勢下,物流業務發展非常快,但物流業專門的法律法規的建設明顯滯后;二是物流行業是一個綜合性的行業,涉及的環節非常廣泛,一般包括運輸、倉儲、包裝、配送、搬運、流通加工和物流信息等諸多環節,這些活動都是技術含量較高的活動,每個物流環節的特點不一,每個環節都需要法律規范對其進行規范和約束。而物流活動的參與主體之間既有橫向的法律關系,又有縱向的法律關系,如有政府、行業協會、物流企業等等。隨著國際物流的發展,物流活動跨越國界,尤其跨國公司的,物流供應鏈覆蓋到多個國家,在物流活動中必然產生不同國家物流法律規范的適用問題。
鑒于物流活動的以上特點,物流法與其他法律規范比較,具有廣泛性、技術性、國際性、綜合性等特點。特別要說明的是其廣泛性,由于物流活動的參與者涉及不同行業及部門,如倉儲業主、物流包裝服務提供商、各類運輸方式承運人、裝卸業者、承攬加工業者、配送企業、物流信息運營商等。所以物流法在規范的內容上和表現形式上都具有多樣性。
2.2.3 物流法的調整對象
法律規范的調整對象是指某一法律部門所調整的特定的社會關系,物流法的調整對象是物流相關作業的法律規范所調整的社會關系(稱為物流法律關系),包括物流作業過程中發生的法律關系和行政層面的物流管理法律關系。物流作業法律關系主要是體現民商事物流法律關系,主要是物流關系中的平等主體通過簽訂民商事合同的方式進行交易活動。物流管理法律關系主要體現為行政物流法律關系,是物流活動中關于物流企業設立、物流活動監督管理而發生的法律關系。主要是國家機關在對物流企業的設立、運營進行管理過程中所形成的法律關系。①
2.2.4 我國物流法的現狀
雖然物流業的發展如日中天,但迄今為止規范我國物流行業的物流法還沒出臺,現有的有關物流方面的法律性規范文件分散于海陸空運輸、裝卸、倉儲、信息處理等方面的法律以及各部委分別制定的有關規章、管理辦法以及實施細則、國際條約、國際慣例及各種技術規范、技術法規中。規范物流領域的基本法有《合同法》、《海商法》等,行政法規有《海港管理暫行條例》、《航道管理條例》等,中央各部委頒布的規章有《關于商品包裝的暫行規定》、《鐵路貨物運輸規程》等。此外,還有一些國際條約、國際慣例、地方性法規以及物流技術規范等形式。
再有,由于物流業涉及的環節和領域較多,規范這種活動的法律規范又多分散于不同的不同的政府行政部門根據各自的行業特殊情況和部門利益制定和頒布的部門法規,這些部門在制定法律規范事協調不充分,基本是各自為政,因而導致這些法律規范之間缺乏統一性、總有不協調甚至存在沖突。
我國現在的物流業早已不是傳統的倉儲運輸業當道的原始物流業,針對現代物流的新業務、新問題,我國目前甚至還沒有法律法規加以調整及規范,存在不少的“法律真空”。這些問題的存在,將直接影響到物流業的健康發展。
3 如何講好“物流法律法規”第一堂課
3.1 在教學中融入法律風險教育,增強課程的實用性
在物流法律法規的第一堂課教學中,重點不在于開展課程教學內容的詳細講述,更重于將法律風險教育融入到課程中,使學生養成敏銳的法律風險意識,更好地適應風險日趨升高的社會環境,應對當前及今后所面臨的法律風險。②在課程的教學內容的設計上,教師不只是要講解教材中的概念和各種理論知識,更要結合市場風險種類,從頭至尾都強調“法律風險”這四個字。
3.2 培養學生的學習興趣,營造良好的教學氛圍
第一堂課上教師給學生的第一印象非常重要,會對今后的教學產生極大影響。學生接受一門新的專業課程,就像面對一個新事物,總是充滿好奇心的。因此教師如果能精心設計這一次課,以自己的風采感染學生,讓學生從心理上接受這門課,喜歡這門課。在課堂上教師加強和學生之間的溝通和交流,拉近教師與學生之間的距離,樹立學生主動學習的積極性。
3.3 精心設計課程內容,定位教學培養目標
高職物流專業“物流法律法規”教學內容既要o貼物流行業特點,又要反映社會經濟發展形勢。因現代社會已然是一個風險社會,法律風險發生的概率相比以前有了很大增長。而物流活動涉及的法律關系錯綜復雜,既有橫向的,也有縱向的法律關系,物流市場環境的完善程度與物流業務的增長程度不成正比,在諸多方面存在法律真空地帶,發生法律風險的機率較大。
從課程的內容上說,主要要講述的包括以下幾個方面:調整物流主體的法律制度、調整物流作業的法律制度、物流合同法律制度、解決物流爭議的仲裁和訴訟法律制度。
在這一個教學內容上,教師除了給學生介紹物流法的現狀,更重要的是引導和啟發學生做課后的知識搜索和思考。讓學生了解一些有影響力的物流法律案例,在案例中發現存在哪些法律風險、法律糾紛,再帶著問題去思索物流法的建立和完善要從哪些方面考慮。
在“物流法律法規”的第一堂課上,教師須對教學的目標精準定位,強調學生樹立法律意識,學習該課程的目標是做到能充分利用所學法律知識對當前及今后所面臨的法律風險有防范意識,具備基本的處理能力。這一堂課的教學宜深入淺出,其授課效果與學生后續對課程的興趣度和關注度有很大關系。
3.4 創新教學方法,采用多樣化教學方式
多媒體教學等現代化信息技術已被大多數高校廣泛采用,它一改傳統教學的枯燥與死板的教學模式,教師可以利用圖片、音頻、視頻等各種功能,刺激學生的感官神經,將一些比較枯燥的專業課知識,以讓學生感興趣的形式表達出來,從而讓死板、枯燥的專業課課堂變得豐富生動起來,最大限度地激發學生的學習熱忱。③另外,在“物流法律法規”的第一堂課上,可以引用一些當前比較熱的物流熱點問題或案件糾紛,鼓勵學生展開討論,進行演練推理,營造出濃烈的求知氛圍。
注釋
① 陳石清.物流法律法規[M].長沙:湖南師范大學出版社.
依法行政是行政執法的核心。要真正做到這一點,行政執法人員必須熟悉自身所從事的行政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規,了解行政相對人的行為是否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但行政管理法律法規涉及面廣,僅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規就有282部,其中法律60部、行政法規82部、部門規章86部、地方性法規23部、政府規章31部。所涉及規定的具體行政行為891項,其中,行政處罰761項,行政審批53項(包括行政許可37項)。行政強制40項,行政征收5項。行政執法人員要將如此之多的法律法規和法律法規所規范的具體行政行為都逐一記住幾乎是不可能的。因此掌握較好的學習方法,熟悉法規所規范的行為,是行政執法人員做好行政管理工作的有力保障。
熟悉法律法規的方法很多,看似復雜,其實也很簡單。法律法規的內容和規范的行為雖然多,但是作為行政執法人員所從事的行政管理工作的內容也是具體的。對于從事行政許可方面的管理人員應當將市場主體的組織形式所涉及的法律法規熟悉并掌握。對于負責日常巡查工作的行政執法人員應當熟悉并掌握法律法規對市場主體進行市場活動所禁止的行為,以及對違反法律法規行為的處罰幅度。以《公司法》為例,《公司法》共有十三章219條,而禁止類規定是第十二章“法律責任”部分只有18條,所規范的行為只有32種。負責日常巡查工作的管理人員主要將所應用的法律法規通讀,將法律法規中的“法律責任”部分熟悉并掌握即可。這樣既了解了相關的法律法規又能將自身工作所需要熟悉的法律法規掌握好,為做好本職工作打好基礎。
另外,了解市場運行規律有助于法律法規的理解和運用。對于違法商品,執法人員不能只是將所查扣到的違法商品沒收,對經營該商品的市場主體進行了處罰就認為案件已經辦理完畢了。如果了解市場運行規律,就知道商品進入到流通領域是要通過原材料的購進、生產加工、運輸、倉儲、銷售等多個環節才能完成。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所接觸到的違法商品,大部分是在銷售環節中查出來的,那么這個商品所經過的所有環節就都存在著違法情節。行政執法人員在辦理行政執法案件查處違法行為和違法商品時,不能就事論事,應當將違法商品所經過的所有環節的經營者經營該違法商品的行為作為違法行為一并查處。對于超出辦案部門管轄的違法行為,辦案部門應當及時將案件線索移轉至有管轄權的部門進行處理。
關鍵詞:消防;消防法;法律;法律體系
Abstract: This paper introduces the fire laws and regulations system of our country, points out the practical problems existing in the current fire laws and regulations system, in order to make our current system of fire laws and regulations to meet the needs of the market economic system, from the proposed several suggestions to reform the fire laws and regulations system in china.
Keywords: fire; fire protection; law; legal system
中圖分類號:D922.14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2095-2104(2013)
一、我國的消防法律法規體系概述
追溯到幾千年前我國消防工作就已經開始實行了,相應的消防法律法規體系也就隨之形成。在1998 年 4 月 29 日建立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這也是我國消防的基本大法,為后面我國消防法律法規體系的建立提供了有利的基礎法律保障。到后來建立了《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2009年有對現行《消防法》和公安部令規章進行了修改,又從消防工作全局和行政監督管理者的角度來規范了開展消防工作的具體法則。下到各地方的消防法規和規章,上到國務院的行政法規的形成,共同組成了我國當前的消防法律法規體系。可是隨著社會經濟的不斷發展和執法的層層深入,使得消防法律法規在具體的執法過程中突顯出了許多問題,因此,健全和完善目前的消防法律法規體系,構建良好有效的消防環境,預防各種火災及火災隱患的發生已成為我國社會快速發展的有利保障。
二、目前消防法律法規體系中存在的實際問題
1、我國消防法在國家法律體系中不被重視。
消防法只是各部門中規定的特別行政法,主要是對國務院及各地方人民政府,教育、建設、勞動等行政主管部門所進行的消防行為進行規范,在我國暫時還沒有一部可以規定國家機關消防行為的組織法,因此,在具體實施消防法規時很難進行,容易出現國家機關的行政部門違反了消防法而得不到相應法治的難堪局面。
2、我國消防法體系設置的內容不廣泛。
我國消防法律法規體系的內容涉及面不全,現行《消防法》和行政法規所規定的消防法律責任主體主要有機關、企業、團體、事業等單位及具有一定規模的個體工商戶和公民,對于目前火災隱患比較突出的“九小”場所則缺乏有效的法律義務和責任。
3、我國目前消防法律法規操作性不強。
具體表現在以下幾點,首先是某些法律法規規定的條款太抽象,太過于籠統,真正實施起來相當困難。其次是消防行政處罰的罰款數額規定不科學,沒有綜合考慮各地經濟主體的實際差異。再就是消防法中對各職能部門的消防履職沒有相應的懲罰措施,如在對公共消防安全的建設、管理及維護上都沒有提供可靠法律保障。
三、建立和完善消防法律法規體系的具體對策
1、重視消防法在我國法律體系中的地位
根據我國憲法中確定的民主和法制的原則,對任何行政機關在行使行政職權時,都一定要有法可依。所以,可以結合我國實際國情和消防工作的特點,并參照國外或臺灣等地區的做法,加快制定相關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組織法》出臺。要明確各行政機關和消防機構之間的職責和聯系,要重視消防法在我國憲法中的重要地位,要制定出相關的公安消防機構管理體制來適應行政機構改革的需要和社會主義發展的需要。
2、進一步增加我國消防法體系設置的內容
從目前的消防法中得出,各行政單位內部也應該建立完整的消防安全責任機制,要進一步增加我國消防法體系設置的內容,尤其是在消防行政中相對人的職責要加強加大,建立一個完整的社會消防安全管理責任機制。就目前我國消防法律體系不健全,總體的消防安全意識不強,不管是各行政單位還是個人對消防安全不太重視,在履行消防執法時沒有足夠的安全職責,一旦出現消防安全隱患,單位進行行政追責的不多,再說一般要進行行政處分還得等消防部門查出相關的消防問題才能加以追究,這樣就很難落實消防安全管理人和責任人的職責。因此,要加大我國各行業消防安全管理標準的立法,提高全社會的消防意識,并把消防教育也歸于國民教育中去,要求各單位和個人能應付消防監管的工作,保證消防安全。同時按照違法必究的憲法要求,限制重大火災隱患單位整改不力被處罰救濟的時間、途徑,制定國家行政機關違反消防組織法行為的法律責任等等。
3、進一步加強監督執法規章,提高監督執法水準
要想完善我國消防法律法規體系,就要提高消防監督執法人員自身的素質。可是由于各種原因,導致消防監督人員流動性大,穩定性差,在執法過程中監督執法水平參差不齊。因此,在實際執法工作中,對于重大火災隱患及大型工程建設等就很難開展,因為這需要一批較高專業素質的執法人員去進行,萬一監督執法人員業務水平和素質不高,就很容易造成業務中斷,發生不必要的矛盾。為了滿足國家法制化進程的需要,因此,對消防執法人員的綜合業務素質要求也就越高,要不斷完善監督執法的規章制度,還應提高執法監督的水平,來確保執法工作順利有序的進行。
4、不斷提高消防技術標準
按照行政立法實用化要求,在我國消防法律法規體系中就要針對每一消防行為,確立每一行為的模式和消防技術標準,要出臺相應的高性能化的防火規范,要使消防技術標準能適應社會經濟發展的需要,盡可能的與國際消防技術標準靠攏,以此增強法律的針對性和實用性。
5、建立相關的消防評估的法律文件
在我國消防法律法規體系中除了要建立相關的法律,還應建立一定的評估法律文件。評估的技術方法和手段很多,要根據不同的評估對象來選擇不同的評估方法,來為消防實踐服務。一般的評估方法有:預先危險分析法、事故樹分析法、事故類型和影響分析法等等。
總之,我國要建立健全的消防法律體系是一件十分復雜的工程,要一步一步來進行、來實施,只有這樣才能使我國的消防法律法規為我國社會主義發展服務。
參考文獻
[1] 聶傳紅, 關于我國消防法規體系立、改、廢的思考[J]攀枝花學院學報 2004.12.:27- 29.
[2] 孫輝, 韓杰, 關于消防執法幾個問題的探討 [J] 武警學院學報2004.10:23- 25.
關鍵詞:經濟發展;法律法規;四大關系
一、經濟發展與法律法規的相互作用
我國的改革開放提出了兩條主線:一條是法律建設,另一條是經濟發展,近年來,社會的經濟逐漸向著市場經濟發展,而法律的建設也逐漸應用法治的內容,在此基礎之上,經濟的發展與法律法規之間的關系也逐漸被更多人重視。經濟發展與法律法規的相互作用主要可以分為以下兩個方面:(1)經濟發展是法律法規得以完善的基礎。在20個世紀七八十年代,國家對于經濟方面的法律法規幾乎沒有,甚至沒有可以滿足市場經濟需要的法律制度。但是,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我國的法律法規逐步完善;(2)法律法規促進經濟發展。健全的法律法規可以保障經濟的快速發展,隨著我國法律制度的完善,經濟也處在飛速發展的過程。
二、前后關系與保護關系
前后關系指的是在經濟先行的基礎上法律實施跟上,這體現出的是一種很明顯的前后關系,這種前后關系應該是步步為營,不能離得很遠,前后關系的實質是經濟的發展與法律法規兩者各自處的位置,屬于時間與理論關系的一種。前后關系中一定是經濟發展在前,法律法規在后,從經濟發展的角度看,其最大的特點就是實踐性強,法律法規的特點是理論性強。因此,也可以將法律法規看成是經濟發展的總結。經濟的發展至少具備三個特性:(1)經濟發展具有階段性,主要有低級階段、中級階段以及高階階段,還會有一定的平穩期以及動蕩階段等。所以,在經濟的低級階段只適用于低級階段的法律實施,不能將高級階段的法律應用于低級階段發展的經濟;(2)經濟發展具有周期性,經濟的周期性發展需要有彈性的法律實施;(3)經濟的發展具有特殊性,需要法律適應經濟的變化。從法律的角度來看,法律法規最主要的實施手段就是立法與執法,兩者的對象都是經濟,立法是以經濟為基礎的總結,規范相應的經濟行為,主要的目的是維護經濟的發展,執法是在法律的基礎之上具體實施的經濟發展管理,實現立法的目的,由此可以看出,法律的發展是伴隨著經濟的發展逐漸完善的。保護關系又稱為服務關系,保護主要是指服務經濟的發展,促進經濟的發展,也為經濟行為畫出來框架。法律的實施是保證經濟發展的核心功能,對經濟的發展中起到一定的保護作用。保護關系體現的是主次關系,這里的主角是經濟發展,法律法規主要是為了適應經濟發展的需要,屬于配角,這也證明法律法規的實施應該從經濟發展的角度出發,服務于經濟發展。保護關系有三點需要注意:一是法律法規設立了經濟發展的底線,在經濟發展的過程中,法律法規的底線不可越過,但經濟政策可以隨時更改和突破,法律的實施保證了經濟發展中的權利和利益,設置了一定的利益邊界,保證了自身的權力和利益不會隨意被他方占借,保障了基本的權力和利益;二是經濟發展中的規范是靠法律法規完成的。在經濟的發展過程中,大部分的經濟行為和經濟活動都是依靠法律來濟你想那個調節、規范以及維護的。因此,法律法規的建立和實施是為了更好的建設經濟秩序;三是法律法規可以糾正在經濟發展中出現的錯誤問題,并及時處理矛盾和糾紛,為經濟發展掃清障礙。
三、間聯關系與反作用關系
間聯關系是指經濟政策、法律法規、行政法規是通過間接地關系產生相應的聯系,可以看成是間接關系,過于重視兩者的直接關系而忽視間接關系是百害而無一利的,法律法規的實施也不能達到理想的效果,更談不上經濟法制。因此,認清經濟發展與法律法規之間的間接關系,并處理好這一間接關系,是衡量法律法規實施與經濟發展水平的重要標志之一。從經濟政策方面來看,我國的經濟正處在改革的過程,經濟政策對于經濟的發展有一定的促進和調節作用,除此之外,經濟政策還有一定的約束力。因此,經濟政策也可以看成是在履行法律法規中的一些內容。從行政法規的角度看,中國的行政法規是法律實施的基礎。從法律法規的角度看,法律法規的實施是經濟政策與行政法規的最高階段,具有使用周期長的特點,對經濟的發展有很大的促進作用。反作用關系就是在經濟發展中起到的負面作用,就是阻礙經濟發展的作用,當負面作用達到一定程度時將會對正作用造成很大的傷害,嚴重者會抵消正作用。反作用主要表現在以下三個方面:(1)過于滯后的法律法規。不及時立法就會造成經濟野蠻增長的狀態,致使經濟混亂無序;(2)沒有及時的修改或者更新法律法規。法律法規過于之后會嚴重影響經濟的發展,新變化以及新事物的出現會導致原有的法律法規不適用于新的經濟形式,沒有對法律進行及時的修改會在很大程度上限制經濟的發展;(3)在執行法律的過程中執行力度不夠。對于違法人員沒有嚴格執行應有的懲戒,就會導致在某種程度上的法律失效,逐漸法律就會形同虛設,法律的執行力度不到位,在很大程度上影響對經濟產生的正向作用。在經濟發展的過程中,必須清楚地認識法律法規對經濟發展的反作用,才能保證法治經濟的順利實施。
綜上所述,正確認識經濟發展與法律法規之間的關系,保證在經濟發展的過程中完善法律法規,建立并執行法律法規從而促進經濟發展。解決好反作用關系中存在的問題,加強經濟管理部門與法律部門的合作,為更好地實現法治經濟建設奠定基礎。
作者:劉冰 單位:白城市商務綜合執法支隊
參考文獻:
[1]何輝.周口市規劃局認真學習與經濟社會發展和民生相關的法律法規[J].中州建設,2016,12(16):35-35.
【關鍵詞】核特色;安全工程;安全法律法規;教學改革
一、課程的性質、任務及特點
《安全法規》是安全工程專業本科生的一門重要專業基礎平臺課程。通過教學使學生了解法的基礎知識,了解安全生產立法的重要意義及必要性、安全生產執法的原則;熟悉我國安全生產法律法規體系;掌握安全生產主要法律、法規和規章、標準的主要內容及基本要求,并能綜合運用于對安全實際問題的分析,培養學生運用安全法律法規知識來解決安全工程實際問題的能力。南華大學安全工程本科專業自2004年創辦以來,建設過程中一直以“核”為特色,培養熟悉輻射防護與核安全相關知識,具備安全工程扎實專業知識的安全技術與管理專業人才[1],主要為核工業企業及核電建設企業等輸送人才。《安全法規》課程既涉及法理學的知識,又涉及安全生產的相關內容,具有多學科交叉性、綜合性和較強的工程應用性等特點。為提高該課程的教學質量,結合專業方向和辦學特色,按照我國工程教育專業認證標準要求以及注冊安全工程師的培養目標,以學生畢業能力達成為核心任務,聚焦學生解決復雜工程問題能力的培養,教學過程中從教學內容的把握、教學方法及考核方式的優化等方面進行了改革探索與實踐。
二、課程教學改革實踐
(一)精心組織、及時更新教學內容,增設核特色教學內容模塊。課程教學要達到培養目標要求,首先必須選擇合適的教材,對教學內容進行精選,科學合理組織教學內容。目前南華大學安全工程專業采用的《安全法規》課程教材《安全生產法及相關法律知識》(2011版)是由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出版的注冊安全工程師考試教材,其中部分內容已經陳舊,部分法律、法規和標準是需要更新的。因此,在教學過程當中,必須利用好網絡資源對教學內容更新。該教材教學信息量大,且與《安全管理學》《職業衛生與防護》《建筑安全工程》等課程教材存在內容交叉和重復。全書共七章內容,而教學課時有限(24學時),因此必須依據專業的培養計劃和目標科學合理組織教學內容,及時更新相關內容,并通過系室教研活動與相關課程進行銜接,避免內容的重復,同時結合專業方向和辦學特色加以補充完善。課程講授的主要內容包括:第一章安全生產法律基礎知識,主要介紹法的概念、特征、分類和基本內容、安全生產立法的必要性及其重要意義、我國安全生產法律法規體系的基本框架等;第二章《安全生產法》,主要介紹安全生產法立法的必要性、立法的宗旨、貫徹實施《安全生產法》的意義、安全生產法的基本框架以及重要條款內容等;第三章安全生產單行法律,主要介紹《礦山安全法》和《消防法》;第四章安全生產相關法律,重點介紹《刑法》中有關安全生產方面的法律責任以及《職業病防治法》;第五章安全生產相關行政法規,主要介紹《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六章安全生產相關部門規章和第七章安全生產標準體系以及第一至第五章未在在課堂上講授的內容要求學生自學。在介紹完上述內容后,根據學校安全工程專業的專業方向和辦學特色增設核特色教學內容模塊,即增加一章內容:第八章核安全法律法規體系,講授的內容主要包括:國際主要核能源國家的核安全法律法規體系;我國現行的核安全法律法規體系的發展歷程、國家核安全局歷史沿革和職責;我國核安全法律法規體系的構架、范圍;我國目前有關核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規和導則以及核安全與輻射安全監督管理依據的主要法律和法規;核安全國際公約及有關文件;核與輻射安全有關的重要國際組織等,重點介紹《核安全法》和《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二)精選事故案例,采用案例討論式教學法。傳統的教學方法是“滿堂灌”,教師講、學生聽,聽沒聽、聽懂多少要到最后的測試時才能見分曉,學生學習的積極性和主動性較差。在人們生產、生活及生存的空間領域中,生產經營單位的生產經營活動的各個環節都能體現安全法律法規和標準的內容。大量的事故案例統計分析表明:事故原因大多都是“三違”所引起的,其中很重要的一個原因就是沒有按照法律法規和標準的要求去做。《安全法規》課堂理論教學都是單純的法律條文,如單純采用“說教”式的教學方法,學生學習起來比較枯燥,易產生疲勞心理,教學效果難以保證。教學中如果把法律條文與具體案例結合起來,則學生對法律條文就會有更深刻的認識和理解,才更能調動學生學習的積極性。案例討論式教學法是在該課程教學中采用的很重要的一種教學方法。教學過程中先由主講教師講授具體的法律法規條款,然后通過精選國內外典型案例,并以課堂討論的形式來展開,加深學生對知識點的理解。選擇案例時注重案例的真實性、典型性和價值性,可選擇中華人民共和國應急管理部網站上通報的安全生產事故案例,這樣學生查找起來也比較方便。如介紹《安全生產法》時,對一些重要條款則結合具體案例來學習,并配以適量課堂練習題,由學生討論后回答,邊學習邊消化,加深了學生對法律條文的理解與記憶,教學效果較好;介紹《消防法》時,精選《天津港“812”瑞海公司危險品倉庫特別重大火災爆炸事故》案例[2],運用安全管理學的原理、方法和手段,分析事故產生的原因,并對照《安全生產法》《消防法》指出違法之處,即分析討論各方責任主體,包括事故直接責任方瑞海公司、相關政府監管部門及相關中介服務機構———如安全評價公司等,具體違反了《安全生產法》和《消防法》哪些條款?應承擔哪些法律責任?介紹《職業病防治法》時,通過精選國內典型塵肺職業病危害事故案例,如“張海超開胸驗肺塵肺事件”、“深圳塵肺門事件”等,讓學生依據安全管理學的知識來分析其事故產生的原因,并對照《職業病防治法》指出違法之處,提出預防控制措施。加深學生對《職業病防治法》的認識和理解,從而重視對職業病危害的防治,并增強對職業病危害防治的能力。又如介紹《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時,教學過程中結合身邊發生的事故案例———“湖南衡陽特大建筑火災事故”,分析事故產生的原因、相關責任方的違法之處及應承擔的法律責任。采用案例討論式教學法時,教師提前一周將案例布置給學生,讓學生先就案例進行消化,要求學生查閱相關法律法規及文獻資料,加深對理論知識的理解,然后采用課堂討論的形式,由教師進行啟發式提問,引導學生對事故產生的原因及存在的違法問題進行思考,緊接著由學生發言,分析其事故產生的直接原因和間接原因,分清事故責任,指出事故各方責任主體有哪些違法之處?即具體違反了哪些法律、法規的哪些條款?并提出預防對策及措施,最后由教師進行點評和總結,加深了學生對相關法律法規內容的理解。通過對案例教學法和討論式教學法的有機融合,增強了學生學習的積極性和主動性,教學效果明顯提高。
(三)運用視頻、圖片資料,寓實踐教學于理論教學中。《安全法規》課程內容多為枯燥的文字條款,純理論教學不能使學生充分掌握這門課程的精髓,容易造成學生課堂注意力不集中,教學質量和效果欠佳。在教學實踐中,根據教學內容精選一些視頻和圖片資料,理論聯系實際,生動形象地反映相關法律法規的內容,便于學生理解和掌握。如介紹《安全生產法》時,對一些重要的條款配以圖片或視頻,簡單直觀、通俗易懂,教學效果好;又如在介紹《消防法》時,課堂上組織學生觀看《湖南衡陽特大建筑火災事故的剖析》典型案例視頻資料,并結合《天津港“812”瑞海公司危險品倉庫特別重大火災爆炸事故》圖片資料,使學生認識到火災的嚴重性和危害性以及學習《消防法》的重要性,增強其安全責任感。此外,還利用課間組織學生觀看消防安全系列片《火場逃生與自救》,使學生感受火災現場的緊張氣氛,并學習一些火場逃生的知識,使學生終生受益[3]。通過相關視頻影像及圖片資料的展示,讓學生輕松自如地學習,很好地掌握相關法律法規的內容,并在以后的工作中付諸于實踐。
(四)采用多樣化考核方式,以案例分析為主要考核內容。《安全法規》課程是一門應用性較強的課程。因此對該課程成績的考核,主要依據我國工程教育專業認證標準要求以及注冊安全工程師的培養目標,以學生畢業能力達成為落著點,聚焦對學生解決復雜安全工程問題能力的培養。即既要考核學生對相關安全法律法規條文的理解和掌握程度,又要考核他們初步運用安全法律法規知識來解決安全工程實際問題的能力。為此采用綜合考評的方式,進行多樣化的考核,即將到課考勤、課堂表現、平時作業、課堂討論與期末考試結合起來進行綜合考評。其中將到課考勤、課堂表現、平時作業、課堂討論四個方面作為平時成績占40%;期末考試采用開卷方式占60%,精選二至三道案例分析題,對于每道案例分析題均提出兩個問題:第一,要求學生依據相關安全法律法規指出相關責任方的違法之處,并說明理由;第二,要求學生依據相關專業課程(如安全管理學等)知識提出預防控制措施。這樣既考核了學生對相關安全法律法規條文的理解、掌握程度以及初步應用的能力,同時通過對相關專業課程知識的滲透,培養學生綜合運用相關知識來解決安全工程實際問題的能力。實踐證明,采用多樣化的考核方式,提升了教學效果。
三、結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