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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企業所得稅法解讀優選九篇

時間:2023-09-06 16:5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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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企業所得稅法解讀

第1篇

【關鍵詞】 新企業所得稅法; 電力企業; 稅收優惠; 扣除

新《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已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這是中國新一輪稅制改革的“先鋒之作”,是中國“十一五”稅收立法的“重頭戲”。新企業所得稅法較舊的企業所得稅法有了較大變化,它的實行將對我國社會經濟各領域、各部門產生不同程度的影響。電力作為國家重要的基礎能源部門,是國家重點扶持的項目,新企業所得稅法的實施將會對電力企業的所得稅產生比較大的影響。電力企業應認真研究新企業所得稅法對電力企業產生的影響,充分認識到最大限度地節約納稅成本對企業生產經營和投資決策的影響,合理、正確地運用新企業所得稅法所規定的各項政策,增加企業經濟效益,這對電力企業來說是非常必要且不無裨益。新所得稅法對電力企業的影響是全方位的,具體包括所得稅稅率、稅基、優惠政策以及扣除辦法,對于稅率和稅基帶來的影響一目了然。本文主要探討扣除辦法和優惠政策對電力企業產生的影響。

一、新稅法規定的成本費用扣除對電力企業的影響

(一)工資、福利費用等的扣除

新稅法第八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主要內容包括:取消內資企業實行的計稅工資制度,對企業真實合理的工資支出實行據實扣除;適當提高內資企業公益捐贈扣除比例;企業研發費用實行加計扣除;合理確定企業廣告費扣除比例。新稅法的規定擴大了稅前扣除標準,縮小了稅基,新稅法實施后,企業的實際稅負將明顯低于名義稅率。

職工工資在電力企業運行成本中占有較大比例,以兩大電網公司為例,國家電網有在職員工150萬人,離退休人員將近29萬人;南方電網有職工16萬人。僅職工工資也是一筆不小的成本費用。實行新稅法后,電力企業將沒有稅前扣除工資的限額,可以據實扣除。這里的工資薪金,是指企業每一納稅年度支付給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雇的員工的所有現金形式或者非現金形式的勞動報酬,包括基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年終加薪、加班工資,以及與員工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支出。對合理的判斷,主要是從雇員實際提供的服務與報酬總額在數量上是否配比合理進行,凡是符合企業生產經營活動常規而發生的工資薪金支出都可以在稅前據實扣除。與舊法中的企業工資限額扣除政策相比,新企業所得稅法使企業工資支出得到足額補償,可以進一步降低電力企業的稅負水平。

(二)固定資產修理與改良支出

新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三條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發生的下列支出作為長期待攤費用,按照規定攤銷的,準予扣除:已足額提取折舊的固定資產的改建支出;租入固定資產的改建支出;固定資產的大修理支出;其他應當作為長期待攤費用的支出。這與舊法有較大差異。《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十八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三條第(一)項和第(二)項所稱固定資產的改建支出,是指改變房屋或者建筑物結構、延長使用年限等發生的支出。第六十九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三條第(三)項所稱固定資產的大修理支出,是指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支出:(一)修理支出達到取得固定資產時的計稅基礎(即賬面價值)50%以上;(二)修理后固定資產的使用年限延長2年以上。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支出,按照固定資產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攤銷。

從固定資產的整個使用期分析,將固定資產的修理費用計入改良支出予以資本化還是計入當期費用,其結果是相同的,但抵減應納稅所得額的時間不同,享受貨幣時間價值的稅收優惠不同。如何劃分固定資產修理支出和改良支出,以享受時間價值的稅收優惠,成為電力企業需要考慮的一個比較重要的問題。企業固定資產修理支出能否稅前扣除,在滿足修理后固定資產的使用年限延長2年以上要求的同時,關鍵看發生的修理支出是否達到固定資產計稅基礎的50%以上。因此,為了在當期作為稅前扣除,電力企業在進行固定資產修理時,要注意修理工程支出的預算,盡量不要超過固定資產計稅基礎的50%。

二、稅法優惠政策對電力企業的影響

(一)固定資產折舊方法的選擇

固定資產折舊是成本的重要組成部分,運用不同的折舊方法計算出的折舊額在量上不一致,分攤到各期的固定資產成本也存在差異。因此,折舊的計算和提取必然關系到成本的大小,直接影響企業的利潤水平,最終影響企業的稅負。

新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一條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按照規定計算的固定資產折舊,準予扣除。同時第三十二條規定,企業的固定資產由于技術進步等原因,確需加速折舊的,可以縮短折舊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八條做了詳細說明: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二條所稱可以采取縮短折舊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的固定資產,包括:(一)由于技術進步,產品更新換代較快的固定資產;(二)常年處于強震動、高腐蝕狀態的固定資產。采取縮短折舊年限方法的,最低折舊年限不得低于本條例第六十條規定折舊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舊方法的,可以采取雙倍余額遞減法或者年數總和法。

電力企業的固定資產具有以下特點:資產分類復雜繁多、覆蓋面大,資產分布地域范圍廣、區域地形復雜,維護管理難度大;涉及專業管理部門多、交叉點多,數量多且類別繁多,主要電力資產價值大、修理改造后續支出頻繁、異動頻率高。例如,大型發電機組常年處于高強度運轉狀態,維護費用支出較多。目前,大多數電力企業對固定資產的折舊采取直線法進行計提,而且折舊的計提帶有一定的隨意性。鑒于電力企業以上的特點,電力企業選擇折舊方法時,應在法律法規允許的范圍內適當選擇加速固定資產折舊方法,同時考慮資金時間價值因素對固定資產折舊方法選擇的影響。從表面上看,在固定資產價值固定的情況下,無論企業采用什么折舊方法,也無論折舊年限多長,計算提取的折舊總額都是一致的。但是,由于資金時間價值因素的影響,使不同時點上的同一單位資金的價值含量不等值。所以,企業在比較各種不同的折舊方法帶來的稅收收益時,必須先將企業在折舊年限內計提的折舊按當時的資本市場利率進行貼現后,計算出各種折舊方法下在規定折舊年限內計算提取的折舊費的現值總和及稅收擋避額現值總和,再比較各種折舊方法下的折舊現值總和及折舊稅收擋避額現值總和,并在不違背法律規定的前提下,選擇能給企業帶來最大稅收規避額現值的折舊方法計算提取固定資產折舊。

另外,固定資產折舊方法的選擇需要考慮折舊年限的影響。現行財務制度和稅法對固定資產折舊年限均給予企業一定的選擇空間。這樣,企業便可根據具體情況,選擇對企業有利的固定資產折舊年限。

(二)節能減排項目

新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規定,企業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從事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投資經營的所得;從事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的所得。

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是指《公共基礎設施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內的港口碼頭、機場、鐵路、公路、電力、水利等項目;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包括公共污水處理、公共垃圾處理、沼氣綜合開發利用、節能減排技術改造、海水淡化等。

電力是全國節能減排的主戰場,政府、行業和企業應高度重視。據有關數據表明,在全國排放量中,電力二氧化硫排放占51%,電力二氧化硫控制在全國減排目標中占據舉足輕重的地位。長期以來,在國家各項政策基礎上,電力行業建立了較為系統的規范、標準和管理體系,并把節能減排作為規劃、建設、生產和經營的重點工作之一。通過調整和優化電力產業結構、加強技術改造以及節能降耗、污染處理、無滲漏企業、上星級、達標、創一流、行業對標等與效益目標相結合的管理,不斷加大基礎性管理和設備治理力度,確保節能減排項目的順利開展。在近期燃煤漲價、排污費加大的形勢下,開展節能減排項目可以極大地節約企業成本。同時,還可以享受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減免優惠政策。

(三)研發費用的優惠政策

新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條規定,企業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加計扣除: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

此規定在一定程度上擴大了企業費用的扣除范圍。電力企業對設備和技術,特別是高新技術的依賴性比較大。例如,現在國家電網極力支持的特高壓建設,需要大量的技術支持,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進行新技術的研發。但我國電力企業在自主研發能力上,與發達國家相比還有一定的差距,這不僅包括科研投入,還包括科研實力、人才儲備、技術設備和管理水平等方面。近年來,電力行業加大了科研投入,促進科研成果向生產力的轉化。國家電網公司實施“SG186工程”,構筑一體化企業級信息系統,實現信息縱向貫通、橫向集成,支撐集團化運作,共享數據資源,促進集約化發展;優化業務流程,實現精細化管理,需要大量的開發費用。在新企業所得稅法下,電力企業進行高新技術研究和開發的費用可從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減輕企業的稅負。因此,電力企業應當充分利用技術研發費加計扣除的優惠政策,繼續加大技術研發費投入,提高企業技術研發水平;更為重要的是,可以提升企業品質,提高電力企業的科技競爭力,促進其參與全球市場的競爭。

(四)技術改造利用專用設備

新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四條規定,企業購置用于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的投資額,可以按一定比例實行稅額抵免。

長期以來,電力行業一直把環保、節能、安全生產作為企業基礎管理工作來抓。電力是裝備性行業,設計一旦完成,其耗能、排放水平基本確定。因此,根據技術和管理水平的進步,應及時修訂設計標準,優化設計,打好節約的基礎。技術改造是節約現實措施,電力存量資產能效提高,重點為在役燃煤火電機組的改造,通過提高機組安全性和可靠性、開展清潔生產、完善自動化及信息化手段,實現對早期20-30萬千瓦機組重點系統和設備技術升級,5-10萬千瓦純凝汽式機組進行“上大壓小”、熱電聯產和綜合利用改造。

根據《當前國家重點鼓勵發展的產業、產品和技術目錄》,涉及電力項目的共有17項。其中發電項目有:水力發電,單機60萬千瓦及以上超臨界、超臨界機組電站建設,采用30萬千瓦及以上集中供熱機組的熱電聯產以及熱、電、冷多聯產,缺水地區單機60萬千瓦及以上大型空冷機組電站建設,風力發電及太陽能、地熱能、海洋能、生物質能等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燃氣蒸汽聯合循環發電,30萬千瓦及以上循環流化床、增壓流化床、整體煤氣化聯合循環發電等潔凈煤發電,單機20萬千瓦及以上采用流化床鍋爐并利用煤矸石或劣質煤發電,500千伏及以上交、直流輸變電,投運發電機組脫硫改造。電網建設項目有:城鄉電網改造及建設,繼電保護技術、電網運行安全監控信息技術開發,大型電站及大電網變電站集約化設計和自動化技術開發,跨區電網互聯工程技術開發,輸變電新技術推廣應用,降低輸、變、配電損耗技術開發及應用,分散供電技術開發及應用。隨著電力企業經濟效益的提高,應當加強對這一政策的研究,充分利用使用國產設備投資抵免所得稅的政策,積極進行技術改造,引進節能、節水、環保的國產設備,享受抵免所得稅的優惠政策。

【參考文獻】

[1] 席月民.新《企業所得稅法》解讀.中國社會科學院院報,2007.5.

[2] 孫云領.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后的所得稅籌劃.稅收籌劃,2007.

[3] 高英.新企業所得稅法解讀.會計之友,2007.9.

[4] 米建華.電力行業:節能減排在行動.中國電力企業管理,2007.8.

[5] 2007-2008年中國風力發電行業分析及投資咨詢報告,2007.8.

[6] 吳小軍.也談加強電力企業固定資產管理.科技創業月刊,2006.1.

第2篇

    為鼓勵企業自主創新,國家在稅收方面特別是企業所得稅方面出臺了相關的優惠政策。為方便納稅人了解相關優惠稅收政策,本報特邀深圳市地方稅務局有關業務負責人進行解讀,敬請關注。

    (一)高新技術產業主體

    政策規定: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

    解讀:新企業所得稅法的稅收優惠特點是從過去的區域優惠為主的格局轉變為以產業優惠為主、區域優惠為輔的格局。《企業所得稅法》對高新技術企業統一實行15%稅收優惠稅率,并將該優惠從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擴大到全國范圍,體現出國家對高新技術企業的扶持力度。

    (二)高新技術產業研究與利用

    政策規定:

    1.企業為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照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研究開發費用的50%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攤銷。(《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五條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扣除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8116號))

    2.企業的固定資產由于技術進步等原因,確需加速折舊的,可以縮短折舊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二條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所得稅處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981號))

    解讀:費用加計扣除和加速折舊均屬于事前鼓勵性的制度規定,它不同于減免稅等稅收優惠政策,它不以企業承擔納稅義務為前提。

    企業享受費用加計扣除政策時,即便企業虧損,企業也能夠從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該項費用,能夠使企業真正的提高其稅后利益。

    企業享受加速折舊政策時,實際上是推遲了繳納稅款的時間,等于政府向納稅人提供了一筆無息貸款,給企業帶來財務上的利益,同時也提高了企業積累資金再投資的能力。

    (三)高新技術產業風險投資

    政策規定:創業投資企業采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資額的70%在股權持有滿2年的當年抵扣該創業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抵扣。(《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七條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創業投資企業所得稅優惠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987號))

    解讀:高新技術產業既是高收益行業也是高風險行業。制定創業投資抵免政策的目的是調動和聚集企業外部的資本力量投入到科技創新的活動中來,緩解單純依靠企業自身投入的資金與動力的不足,增加了科技創新活動的參與主體。

    (四)高新技術產業轉讓收益

    政策規定: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是指一個納稅年度內,居民企業技術轉讓所得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免征企業所得稅;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條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技術轉讓所得減免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212號))

    解讀:技術轉讓是實現科技成果轉讓的重要方式,對促進企業的科技創新具有重要的意義。對技術轉讓所得給予減免稅優惠,屬于稅基式減免,是鼓勵企業、科研機構、高等學校研究開發高新技術、轉化技術成果的重要措施。

    (五)高新技術產業股息分紅

第3篇

關鍵詞:新企業所得稅法 舊企業所得稅法 優惠政策

一、稅收優惠的含義

稅收優惠是指政府在征收稅收時,給部分納稅人給予的稅收的照顧和鼓勵。稅收優惠政策一般是與國家的政治、經濟政策有直接關系,通過稅收優惠政策可以充分發揮政府的宏觀調控職能,促進經濟的協調發展。

我國的稅收優惠政策表現形式各不相同,主要有稅收減免、稅收豁免、稅項扣除、稅收抵免、優惠稅率等幾種方式。且我國的稅收優惠政策主要是集中在企業所得稅中。為了促進我國的改革開放,舊企業所得稅法中對于內外資企業的稅收有不同的征收水平,在稅收優惠政策上存在一定的疏漏和不公平現象,新企業所得稅法針對舊企業所得稅法中的不足,借鑒國際企業所得稅的優惠政策標準進行了適當的調整,重點突出促進企業技術創新、科技進步,鼓勵國家農業發展,鼓勵環境保護、節約能源,照顧弱勢群體等原則。

二、 新舊企業所得稅法的稅收優惠政策之間的比較

隨著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原有的企業所得稅法已經不能很好的滿足企業和社會發展的需要,為了為企業發展創造一個公平、公開的競爭環境,2008年我國開始實行新企業所得稅法,新舊企業所得稅法中對于企業所得稅的優惠政策有了較大的區別,整體來說,稅收政策的變化主要體現在:一是優惠對象發生了改變。舊企業所得稅法中主要的優惠對象是企業,如高新技術企業、基礎設施建設企業、農業發展企業等。在新企業所得稅法中不僅強調企業更強調企業從事的項目。二是優惠的形式更加多元化。舊企業所得稅法中稅收優惠的形式主要是稅收減免,在新企業所得稅法中的稅收減免變為替代性的優惠政策,如減計收入、投資抵免等多種形式。三是新企業所得稅法中第一次界定了“免稅收入”和“不征稅收入”的概念。免稅收入是政府暫時放棄征稅的權利,在以后的發展中會根據需要進行征收;不征稅收入在從稅收原理上是指不應列入企業所得稅征稅范圍的收入。四是內外資企業享受同樣的稅收優惠政策。舊企業所得稅法中對于內資企業和外資企業實行不同的優惠政策,在新企業所得稅法中進行了統一。

結合以上新舊企業所得稅法的變化分析,根據目前我國經濟發展的重點,稅收優惠政策的區別主要體現在:

第一,針對科學技術的稅收優惠政策:在不少行業內,我國的科技發展水平都遠遠低于發展國家,不少關鍵技術都需要依靠發達國家,企業創新能力較低,為了促進企業科技水平的提高,新企業所得稅采用了多種優惠政策來促進技術進步和科技創新。一方面針對技術轉讓所得優惠依然保留舊企業所得稅法中的減免稅收政策,促進企業較快將科技成果轉化成實際生產力。另一方面對于高新技術企業重點采取稅率優惠的方式,擴大了稅率優惠的對象范圍,舊企業所得稅法中僅對于高新技術開發區的高新技術企業給予優惠,新企業所得稅中則是開發區內外統一享受15%的稅率優惠。同時對于企業的研發費用也給予一定的優惠,對于沒有形成無形資產的研發費用計入當期損益,形成無形資產的研發費用可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倍進行攤銷,進入可以增加企業稅前扣除的成本,能夠有效的降低企業稅負,從而促進企業加大科技研發力度。

第二,針對農業問題的稅收優惠政策:鼓勵農業發展是我國政策支持的重點,在新企業所得稅法中也有很好的體現,對于從事蔬菜、谷物、薯類、油料、豆類、棉花、麻類、糖料、水果、堅果的種植,農作物新品種的選育,中藥材的種植,林木的培育和種植,牲畜、家禽的飼養,林產品的采集,灌溉、農產品初加工、獸醫、農技推廣、農機作業和維修等農、林、牧、漁服務業項目及遠洋捕撈等與人民生活必需品直接相關的所得均列入免稅范圍。同時對于從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飲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種植,海水養殖、內陸養殖等非生活必需品的企業所得也實行減半征收的優惠政策。

第三,針對環境保護,節約能源的稅收優惠政策:舊企業所得稅法中對企業資源的綜合利用所得免征五年所得稅,新企業所得稅法中則是允許按90%計入收入總額,不限制優惠年限。同時,新企業所得稅法中增加了節能減排的優惠政策:對從事公共污水處理、公共垃圾處理、沼氣綜合開發利用、節能減排技術改造、海水淡化等項目的,從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均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同時,新企業所得稅法中對于弱勢群體也給予了重點照顧。舊企業所得稅法中只對特定的福利企業減免稅收,新企業所得稅中則是規定:對于企業安置的殘疾人員工資可進行100%的加計扣除,使得鼓勵安置殘疾人的優惠政策更具有針對性,也更加符合現實。

參考文獻:

[1]曾莉.新企業所得稅的稅收優惠政策解讀.上海國資,2008(01)

第4篇

關鍵詞:新企業所得稅;特別納稅;調整對策

中圖分類號:F810.4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4)06-0-01

近些年來,我國的國際稅收領域中對避稅和反避稅的較量更加激烈。在新的企業所得稅法和實施條例中有關特別納稅調整的規定,為我國稅務機關的管理增加了勝算。特別納稅的調整主要是,引入了獨立交易原則、借鑒了國際經驗和增加了對避稅行為的加息條款。這些是新企業所得稅法中對特別納稅進行調整的主要內容,本文對這些內容進行逐一的分析。

一、特別納稅法中的企業所得稅

(一)簡述企業所得稅

企業所得稅主要是指我國政府針對企業征收的一種稅,主要的對象是我國的內資企業和經營單位。簡而言之,企業所得稅就是政府根據企業所得和其它所得征收的一種稅。企業所得是指企業所獲取的經濟利潤,包括貨物銷售所得、財產轉讓所得、租金所得、提供勞務所得、股息紅利所得和租金所等等等。企業在繳納所得稅之前,有一項重要的工作就是稅前扣除。我國頒布的新企業所得稅法中,明確的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它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企業所得稅的稅前扣除,必須保證合理性、與取得收入有關,這讓很多企業都不能準確的界定,引發了一定的爭議。

(二)稅前扣除堅持的原則

針對新企業所得稅中對稅前扣除規定引發的爭議,我國在2012年的時候,頒布了《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企業在新的法律、法規中,應該采取有效的措施,對企業的管理進行有效的調整,保證按照法律法規實施納稅義務。例如,企業在計算所納稅額的時候,進行稅前扣除,一定要堅持稅法優先的原則。比如,企業中實施的職工福利范圍,在我國的財務部和國稅函都設置了相關的規定,而且還存在一定的差異。針對這一點,國家稅務總局給出了明確的回答,企業在計算所得稅的時候,應該按照國稅函的文件進行計算和處理;企業的會計在進行處理的過程中,應該按照我國財政部財通的文件實施。如果不一致,就按照稅法的標準進行處理。企業在進行稅前扣除的時候,一定要主要保證稅前扣除工作的備案制、合理性、時效性、可追性和一直性。例如,企業在年度資產負債表日到財務報告批準報出日這段時間內所發生的涉及到稅前扣除的調整事項,包括會計政策、差錯和匯率變更等,都要保持一致。

二、特別納稅法中的獨立交易原則

(一)獨立交易原則

在轉讓定價稅制中,獨立交易原則具有核心地位,被世界各國普遍接受。新企業所得稅法中也把企業關聯方之間的業務往來對獨立交易原則的履行程度作為我國稅務機關調整稅收的一項標尺,并且在新企業所得稅的實施條例中,針對獨立交易原則作出了新的解釋:“獨立交易原則,是指沒有關聯關系的交易各方,按照公平成交價格和營業常規進行業務往來遵循的原則。”這一解釋,對獨立交易原則作出了更加準確的表述,相對來說比較全面和簡潔。

(二)獨立交易中的調整對策

一般情況下,納稅人避稅的客觀驅動主要是因為世界各國企業所得稅的制度存在一定的差異。因為各國對稅務計算的方法和依據都不相同,所以納稅人很有可能會按照企業所需要的利益,在缺乏充分競爭的情況下,自行制定企業產品的價格,實現對產品利潤的轉移,逃避應納的企業所得稅額。企業堅持獨立交易原則的原理主要是,將企業關聯交易所獲取的收入或者利潤水平,在可以進行比較的情況下,與沒有關聯關系的企業交易所產生的收入或者利潤水平進行對比。如果對比之后,兩者之間存在一定的差異,就說明因為存在一定的關聯關系,致使企業不能按照正常的市場交易和營業常規獲取應得的經濟收入或者利益,導致企業或者關聯方應繳納的稅收減少。針對這種情況,我國的稅務機關才有權對獨立交易原則進行合理的調整。在稅務管理中,以獨立交易原則作為基礎,不斷的研究和發展出不同的轉讓定價調整方法和一些其它的、有效的反避稅措施,才能解決我國企業在繳納所得稅中出現的問題,保證我國稅務管理工作的順利實施。稅務管理部門在調整稅務的過程中,應該堅持一定的前提條件,包括企業的經營管理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和造成了一定的稅收后果。

三、轉讓定價調整的合理方法

稅務機關在確定企業的關聯方開展的關聯貿易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之后,應該采取有效的措施,應用合理的方法進行及時的調整。為了保證我國稅務管理的科學性和合理性,我國在新企業所得稅法中的實施條例中,列舉出了很多符合獨立交易原則的方法,并且對每一種方法的定義都作出了具體的解釋。例如,在新企業所得稅法的實施條例中規定,符合獨立交易原則的方法有可比非受控價格法、成本加成法、利潤分割法、再銷售價格法和交易凈利潤法等。在新企業所得稅法中對轉讓定價調整方法進行了新的規定,規范了傳統的轉讓定價調整方法,增加了新的利潤交易調整方法,在一定程度上體現了“最優法”的原則;針對不同的交易類型,設置了不同的定價轉讓調整方法。例如,再銷售價格法主要適用于企業的分銷商不會加工增值再銷售商品或者產品增加價值比較小的情況。

四、總結

我國是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在日常生活中為了維持秩序,制定了各種不同的法制法規。在新的社會經濟發展過程中,出臺新企業所得稅法是根據我國企業的發展實情,結合我國綜合發展的需要,按照一定的科學原則制定的,需要企業認真的理解,根據新的法規,作出相應的調整,才能適應新的稅法要求。

參考文獻:

[1]俞紅梅.淺析新所得稅法下特別納稅事項的調整[J].合作經濟與科技,2008,28(05):68-70.

第5篇

[關鍵詞]新企業所得稅法 兩法合并 納稅籌劃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新企業所得稅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結束了我國長達20多年的內資、外資企業所得稅稅負不等的“分稅制”時代,標志著內資、外資企業所得稅的統一,是我國稅制改革的里程碑。無論是內資企業還是外資企業都應充分了解新稅法的主要內容,科學做好所得稅籌劃,以達到增加企業稅后利潤,提高企業競爭力的目的。

一、新企業所得稅法的主要變化

新企業所得稅法的主要變化可以概括為“四個統一”。這“四個統一”包括:

(一)統一納稅義務人的納稅義務

新的企業所得稅法對現行內資、外資稅法差異進行了整合。新稅法施行后,中國不同性質、不同類別的企業,包括國有企業、集體企業、民營企業、合資企業和外資企業,均適用新的企業所得稅法。新企業所得稅法不再按照以往內資企業所得稅以獨立核算為條件判定納稅人標準的做法,而以是否具有法人資格作為企業所得稅納稅人的認定標準,使內資企業和外資企業的納稅人認定標準完全統一。

(二)統一稅率為25%

改變了內資企業和外資企業所得稅法定稅率均為33%,同時對一些特殊區域的外資企業實行24%、15%的優惠稅率政策。而將企業所得稅稅率統一為25%,確保了內外資企業納稅人在同一起跑線上公平競爭。不僅保持了我國稅制的競爭力。同時,也進一步促進和吸引外商投資。

(三)統一和規范稅前扣除辦法和標準

新舊企業所得稅在稅前扣除標準主要變化如下表所示:

(四)統一稅收優惠政策

根據我國國民經濟發展的需要,新的企業所得稅法對現行稅收優惠政策進行了適當調整,將區域優惠為主的格局,調整為以產業優惠為主、區域優惠為輔的新的稅收優惠格局。

二、新企業所得稅法下企業納稅籌劃

新企業所得稅法的實施對企業稅收環境有著深遠的影響,也對企業以往慣用的納稅籌劃手段提出了挑戰。根據對新企業所得稅法的研究,本人認為,企業執行新企業所得稅法時可行的納稅籌劃手段如下:

(一)企業成立前

1.企業組織形式選擇的籌劃

這是針對新企業所得稅法適用范圍、稅款繳納方式變化的相應調整。新稅法將納稅人以“獨立核算”的經濟組織改為法人組織,合伙企業和個人獨資企業只繳納個人所得稅,公司制企業與合伙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在稅負上實行差別稅制。

2.注冊地選擇的籌劃

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外資企業的股息、利息等收入適用于20%的預提稅率,而過去稅法中外資的這部分紅利收入是免稅的。按照新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外國企業分紅收入均應就其收入全額征收預提所得稅。因此,企業可以通過變更控股公司的注冊地以節約預提所得稅。

(二)企業經營過程中

1.納稅人認定上的稅收籌劃

新企業所得稅法實行法人稅制,即企業納稅人身份的確定為“在中國境內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或組織”。實施法人稅制后,企業統一實行總、分機構匯總納稅。于是,企業集團中如果存在虧損的子公司,可以通過工商變更,將子公司變更為分公司,匯總繳納所得稅,從而可以互相抵減,降低所得稅稅負。

2.充分利用好五年“過渡期”

新企業所得稅法第10章附則中明確:“本法公布前已經批準設立的企業,依照當時的稅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享受低稅率優惠的,在本法實施后五年內逐步過渡到本法規定的稅率。享受定期減免稅優惠的,本法實施后可繼續享受到期滿為止,但因未獲利而尚未享受優惠的優惠期從本法實施年度起計算。”由此,企業可利用利潤再投資,充分利用好五年的過渡期獲取稅收優惠。

3.最大限度地享受稅額抵免政策

稅收優惠政策是指稅法對某些納稅人和征稅對象給予鼓勵和照顧的一種特殊規定,具有很強的政策導向作用。利用稅法中規定的優惠政策進行稅務籌劃,是最常規也是最合法的籌劃方法,具有很大的籌劃空間。因此,納稅人應認真研究企業所得稅的各種優惠政策,以達到最大的節稅收益。

(1)積極進行創業投資企業或國家重點扶持高新技術企業的認定,享受稅收優惠照顧

新稅法不僅增加了創業投資企業從事國家需要重點扶持和鼓勵的創業投資,可按投資額的一定比例抵扣應納稅所得額的規定,還對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給予15%的低優惠稅率,并且擴大到全國范圍內。因此,企業應充分把握新稅法實施細則中對創業投資企業或國家重點扶持高新技術企業的認定條件,及時進行相關調整,從而享受稅收優惠照顧,實現納稅籌劃。

(2)合理安排用于環保節能的專用設備購置時間

例如,新稅法規定,企業購置用于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的投資額,可按一定比例抵免稅額。假如設備投資的抵免辦法不變,每年度投資抵免的企業所得稅稅額,可從該企業當年比設備購置前一年新增的企業所得稅稅額中抵免,當年新增的企業所得稅稅額不足抵免時,未予抵免的投資額,可用以后年度企業比設備購置前一年新增的企業所得稅稅額延續抵免(但抵免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五年)。從而合理安排企業納稅額和納稅時間。

4.稅收基礎的籌劃

新稅法在稅前扣除政策上,取消了計稅工資、工資附加費、利息、業務招待費等扣除標準,改按實際發生額稅前扣除,并提高了捐贈、研發費用及廣告費稅前扣除標準,企業實際發生的技術開發費用當年抵扣不足部分,可按稅法規定在5年內結轉抵扣。因此企業可在新稅法限額內采用“就高不就低”原則,在規定范圍內充分列支工資、捐贈、研發費用及廣告費等;此外,新稅法把捐贈扣除的計算基數由原來的應納稅所得額改為利潤總額,鑒于利潤屬于會計概念,企業可在不違規的前提下充分擴大利潤總額,從而使扣除數額增大。

總之,新企業所得稅法為企業自身帶來了新的挑戰和機遇,企業只有吃透新的稅法,充分利用新稅法的各種優惠政策,合理進行納稅籌劃,最大化節稅收益,才能提高企業的競爭力。

參考文獻:

[1]史耀斌.新稅法解讀.財務與會計(理財版),2007,(5).

[2]趙治綱.新稅法對內、外資企業影響.新理財,2007,(5).

第6篇

關鍵詞: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籌劃

一、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籌劃的必要性

企業所得稅籌劃,是指企業通過合理規劃涉稅的經營活動,如投融資、生產銷售、會計核算等等,達到為企業節稅、減輕稅負的目的,最終實現企業自身價值最大化的理財活動[1]。企業進行所得稅籌劃具有現實必要性[2]:

1.1 降低成本的需要

企業的稅負是企業的一項外部成本。由于稅收具有無償性,從企業的角度來說,稅負是一項凈流出,對企業凈收益的影響是負的。而所有企業都是追求利潤最大化的,因此,減少稅負支出從而降低總成本是必然的選擇,稅收籌劃可以滿足高新技術企業降低稅負成本的要求。

1.2 降低風險的需要

減少稅負的方式有合法與非法之分,通過偷稅、逃稅、漏稅的手段來達到降低稅負的目的,不僅會給企業帶來較高的的法律風險,同樣會影響企業的信譽和形象,從而使企業付出沉重的代價,并沒有達到降低成本的目的。所以,對于高新技術企業來說,進行合法、合理的稅收籌劃,利用優惠政策、籌劃技巧進行法律允許范圍內的節稅,是既能降低成本又能降低風險的最優選擇。

1.3 財務管理的需要

稅收籌劃是一項復雜的理財活動,從廣義的角度說,稅收籌劃是企業財務管理的一部分。企業財務人員進行稅收籌劃的過程,不僅是研究稅法的相關優惠政策的過程,更多的是通過合理安排企業的投資、籌資、經營以及會計核算活動來節稅的過程,因此,這就要求企業財務人員具備較高的專業素質,也就是說,稅收籌劃有利于提高企業的財務管理水平。

二、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籌劃原則

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籌劃要遵循一定的原則,主要有[3]:

2.1 合法性原則

稅收籌劃需要遵循的首要原則即為合法,如果籌劃行為超出了法律允許的范圍,即構成偷稅、漏稅等違法行為,要受到法律的制裁。稅法的規定不僅包含了納稅人的各項權利,也包含了納稅人需要承擔的各項義務,通過權利義務的對等保障了我國稅收活動的正常秩序,也保障了國家財政收入的穩定性。因此,作為納稅人的高新技術企業,在進行所得稅籌劃時應遵守稅法的各項規定。

2.2 全局性原則

企業的納稅行為是企業經營活動的一部分,企業的所得稅是企業眾多應納稅種中的一種,在進行所得稅籌劃時,如果不綜合考慮企業的其他經濟活動,不平衡企業所得稅與其他應納稅種之間的關系,就可能出現顧此失彼的問題。企業的發展需要長期目標和短期目標共同指導,這就要求所得稅籌劃要兼顧企業的長短期目標,不能僅考慮企業眼前的效益而犧牲長遠的發展,也不能一味地追求遙遠的長期目標而不切實際,要進行全面的、綜合的、協調的籌劃,使所得稅籌劃與企業的利益最大化目標相一致。在所得稅籌劃過程中,企業是以如何使所得稅稅負最低為出發點的,這就有可能出現在所得稅降低后其他稅種稅負增加的情形,因此,企業在進行所得稅籌劃時應將所有稅種作為整體予以考量,以企業整體稅負降低為最終目標。綜合來說,全局性原則要求企業以全局性的視角開展籌劃活動,使企業兼顧長期和短期利益、兼顧所得稅和其他稅種的負擔。

2.3 風險性原則

相比普通企業,高新技術企業面臨的風險更大,產品市場的不確定性更高。由于高新技術企業通常需要較大規模的投入,因此,當企業經營風險較高時,企業有可能獲得較高的回報,但也有可能使企業陷入更嚴峻的困境。在這樣的內外部環境中,所得稅籌劃也相應的具備一定的風險性,如果企業在高風險下獲得了高收益,那么籌劃的重要性也隨之提高;如果企業在高風險下陷入了虧損的泥潭,那么籌劃是否得當極有可能影響到企業是否能繼續生存。因此,企業經營風險帶給所得稅籌劃的風險,要求企業在進行籌劃時應適應企業的內外部環境,通過科學、合理的所得稅籌劃降低企業的整體風險。

三、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籌劃策略

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籌劃在遵循上述基本原則的前提下,可采用以下具體的策略來進行[4]。

3.1 身份認定

我國稅法對高新技術企業的納稅規定了許多優惠條款,2008年1月1日起實施的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至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這條優惠政策的實施是建立在企業的身份認定基礎上的,只有符合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標準的,才能享受15%的低稅率優惠。我國稅法對于享受低稅率優惠政策的高新技術企業的認定,提出了六個不同方面的條件,包括自主知識產權的占有、產品服務的范圍、技術人才的比例、研發費用的規模、高新技術產品收入的比例以及企業經營管理的相關指標。企業在進行所得稅籌劃時,應首先對照以上六項標準,調整企業的各項指標,使其符合高新技術企業的身份,具備享受優惠的資格。

3.2 政策解讀

高新技術企業進行稅收籌劃的另一重要方法是通過解讀相關政策,開展優惠政策所涵蓋的經濟活動,以此來享受納稅優惠。高新技術企業屬于國家重點扶持的對象,國家頒布了許多相關的稅收優惠政策,企業在進行所得稅籌劃時可以充分利用這些優惠政策:

對在特定地區設立的高新技術企業,國家給與了相應的優惠。對經濟特區和上海浦東新區內在2008年1月1日(含)之后完成登記注冊的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在經濟特區和上海浦東新區內取得的所得,自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為了鼓勵企業從事某些經濟活動,國家對企業的某些特定經濟行為給與了一定的稅收優惠。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三條,企業綜合利用資源,生產符合國家產業政策規定的產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減計收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九條,企業以《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資源作為主要原材料,生產國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國家和行業相關標準的產品取得的收入,減按90%計入收入總額。又如,企業自2008年1月1日起購置并實際使用《環境保護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節能節水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和《安全生產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的,該專用設備的投資額的10%可以從企業當年的應納稅額中抵免;當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個納稅年度結轉抵免。

3.3 收入籌劃

收入籌劃的關鍵在于收入的確認時間,企業所得稅的計稅基礎是應納稅所得,而收入是構成應納稅所得的主要部分。如果收入于當期全部實現,就于當期計入應納稅所得,征收所得稅;如果收入無法于當期全部實現,或者收入于以后期間實現,那么對于當期應納稅所得來說,相對地減少了當期應納稅額。因此,企業可以采用不同的結算方式,來實現不同期間的納稅需要。

3.4 成本費用籌劃

企業的成本費用對于企業應納稅所得是抵減效應,因此,企業在進行所得稅籌劃時,應盡可能地提高可抵扣的成本費用支出,或者通過成本費用的不同攤銷方法來達到期望的納稅安排。高新技術企業的研發費用在其成本中占有較大比例,因此,可以利用這一特點,根據新《企業所得稅法》第30 條規定,企業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加計扣除。未形成無形資產的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照規定實行100% 扣除的基礎上,按照研究開發費的50% 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 攤銷。稅收籌劃可以充分利用這一政策,進一步加大研發費用的投入。此外,企業還可以利用特定人員的工資薪金進行加計扣除,稅法規定企業安置殘疾人員的,在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據實扣除的基礎上,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的100%加計扣除,高新技術企業可以利用這條規定,在同等條件下多聘用殘疾人員,可以達到一定的節稅目的。除了上述兩種成本費用籌劃方法,企業還可以利用借款費用、存貨計價方法、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捐贈支出等手段來進行費用籌劃。[5]

3.5 遞延技術

在企業所得稅的計算中,遞延所得稅對于所得稅額的影響也不能忽視,利用遞延技術進行納稅籌劃也是非常重要的一種手段。常用的方法是利用資產的不同折舊和攤銷方法,調節不同期間的應納稅所得,結合貨幣的時間價值,最終影響企業稅負的大小。利用合理的會計政策,能達到稅收遞延效果,獲取資金時間價值,主要通過折舊和攤銷政策的選擇進行。

四、結束語

高新技術企業對于現代經濟的重要性越來越明顯,在國家對轉變經濟發展方式的倡導中,可以預測出國家對高新技術企業的扶持力度將會越來越大。作為高新技術企業,應通過多種合法、科學、合理的方式實現效益最大化,為經濟發展作出更大的貢獻。(作者單位:湖南華南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參考文獻:

[1] 隋玉明.我國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納稅籌劃研究[J].中國管理信息化.2009(08)

[2] 陳蘭.納稅籌劃與現代企業財務管理[J].致富時代:下半月,2012(2)

[3] 楊宏.新企業所得稅法背景下企業所得稅納稅籌劃的思考[J].湖南財經高等專科學校學報.2007(5):96- 97.

第7篇

關鍵詞:新企業所得稅法;高校后勤企業;納稅籌劃

中圖分類號:F812.42文獻標志碼:A文章編號:1673-291X(2008)14-0043-02

2008 年實施的新企業所得稅法對原有企業所得稅制度和相關政策進行了重大調整。新稅法的出臺,為企業提供了新的籌劃空間。納稅籌劃是成熟的市場經濟中的市場主體行為, 是企業理財活動的一個重要內容。企業應該充分利用新稅法中給予的稅收優惠政策,進行準確合理的納稅籌劃,以獲得更大的經濟利益。那么,新所得稅法將給高校后勤企業的納稅籌劃帶來怎樣重要的影響,筆者結合后勤企業的經營特點,從以下三方面進行具體分析。

一、對組織形式進行納稅籌劃

新所得稅法規定,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營業機構或分支機構應當匯總繳納企業所得稅,而設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子公司,則以法人為單位分別繳納企業所得稅。根據這一規定,高校后勤實體可根據自身的實際情況進行納稅籌劃。假設某高校后勤集團的下屬公司同時存在盈虧兩種情況,則可考慮通過工商登記,注銷原有子公司,再新設分公司,匯總計算繳納所得稅,在這種情況下具有抵稅作用,匯總納稅比分開納稅更能節省稅金, 但分支機構若是獨立法人的子公司, 則不能匯總計算納稅, 所交企業所得稅將會更多。

例:假定高校后勤集團公司下設餐飲公司、住宿公司、物業管理公司、建筑安裝公司、醫院等下一級公司,假如在經營中,這些公司有幾家盈利總額2 000 萬元,另外幾家虧損總額 1 200 萬元。如果將其均設立為獨立法人,則按新所得稅法規定不可匯總納稅,幾家盈利公司的所得必須繳納企業所得稅 500 萬元,另外幾家公司的虧損只能用其以后所得彌補。如果將其設立為分公司,則可依法匯總納稅,實現盈虧互抵,匯總后的應納稅所得額為800萬元,應納企業所得稅200萬元,減輕了即期稅負300萬元。

二、對收入進行納稅籌劃

對營業收入的納稅籌劃,其重點顯然是推遲收入的實現,從而延遲繳納企業所得稅,使企業資金的周轉更加靈活。高校后勤企業涉及多個行業,我們可以根據不同行業的特點,對收入的確認時間進行適當選擇。比如,其下的建筑安裝公司從事的建筑安裝業務,持續時間往往超過12個月,應按照納稅年度內完工進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確認收入的實現。企業分期確認收入,同樣可以延遲繳納企業所得稅,增加企業資金周轉的空間。又如其下的住宿公司有其特殊性,每年學生的入學都在下半年,那么大量的收費集中在9―10月份,這樣全年收入確認就自然后移,即應納稅額后移,從而延緩了納稅。

三、對稅前扣除項目進行納稅籌劃

稅前扣除主要是指成本、費用的扣除。新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 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高校后勤企業在進行納稅籌劃時,要結合自身的特點,充分考慮這些因素,尤其是要注意新稅法與舊稅法相比有重大變化的部分。

(一)工資薪金稅前全額扣除

新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準予扣除”。此項規定宣告實行多年的內資企業計稅工資辦法成為歷史,這對企業是一個非常有利的因素。高校后勤社會化改革對正式在編人員實行“老人老辦法”的人事政策,相對來說,“老人”的工資薪金遠遠超過原所得稅法的計稅工資的1 600元/月的標準。在新條例中規定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準予稅前全額扣除,這對高校后勤企業是一重大利好,也在客觀上為企業增加工資薪金支出,減少利潤分配進而減低綜合稅收成本留下一定的空間。另外, 企業在依照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范圍和標準為職工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基本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 也可以全額扣除。

(二)具體規定了三項經費的稅前扣除標準

在關于職工福利費、工會經費、職工教育經費“三項經費”的稅前扣除方面,條例中分別規定了14%、2%、2.5% 的限制比例,且規定職工教育經費超過規定比例的部分可結轉以后年度扣除。而且“三項經費”的計提依據由原先的計稅工資調整為工資薪金總額,“三項經費”的稅前扣除額增加。高校后勤企業可根據新稅法的這項變化,用足“三項經費”,特別可加大對職工教育經費的投入。由于高校后勤企業是由原高校后勤管理部門剝離出來而成立的,而且涉及到餐飲、住宿、綠化、維修、醫務等諸多方面,屬典型的多元化經營,而相對來說專業人才缺乏,需加強對職工的教育培訓的投入。高校后勤實體可在符合稅法規定的范圍內,根據實際情況,用好用活政策,降低綜合稅收成本。

(三)固定資產扣除的變化

新稅法第三十二條規定,“企業的固定資產由于技術進步等原因,確需加速折舊的,可以縮短折舊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該條例中放寬了諸多限制條件和標準,在固定資產折舊方面,將飛機、火車、輪船以外的運輸工具最短折舊年限改為4年,將電子設備的最短折舊年限改為3年。同時,在新所得稅條例中又取消了對固定資產凈殘值率的統一規定,企業可根據固定資產的性質和使用情況,合理確定預計凈殘值,這就為納稅人的稅收籌劃打開了更大的空間。

對高校后勤企業固定資產折舊的納稅籌劃,可從以下幾個方面考慮。(1)在享受減免所得稅期間,不宜采用加速折舊法,而應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延長折舊期限,將計提的折舊遞延到減免稅期滿后計入成本,從而實現將前期費用后移,這樣將有利于后勤企業充分享受稅收優惠政策。(2)在不享受所得稅減免政策期間,盈利企業宜采取加速折舊法,使折舊費用前移,應納稅額后移,增加納稅人前期的現金流量,相當于從國家取得了一筆無息貸款。如果企業虧損,則不宜采取加速折舊法,否則只會加大每年虧損的數額,而該虧損額只可用今后5個連續納稅年度的稅前利潤來彌補,導致以前年度的虧損不能全部彌補或最大限度的彌補, 從而給后勤企業帶來不利后果。

(四)對安置特定人員工資加計扣除的納稅籌劃

新所得稅法規定,企業在安置殘疾人員及國家鼓勵安置的其他就業人員所支付的工資,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加計扣除。該政策由原只有民政福利企業才能享受,放寬到只要具有規定行為的所有企業都可享受。

高校后勤企業可合理配置下崗失業人員,享受加計扣除稅收優惠。在后勤企業存在大量下崗人員可以勝任的崗位,比如衛生保潔、餐飲服務、維修等,而且錄用這些人員與錄用一般人員在工資薪酬成本上差別不大。若錄用50名上述人員,年工資性支出預計為100萬元,如果稅法中明確企業可按支付上述人員工資總額的50% 加計扣除,公司可加計扣除50 萬元,降低的稅收成本即減少的現金流出為50×25%=12.5(萬元)。

總之,我們一定要認真解讀新稅法,把握其要點,分析、比較新舊所得稅法之間的異同,并結合高校后勤企業的實際情況,有針對性地調整和籌劃各種涉稅行為,降低高校后勤企業的納稅成本。

參考文獻:

[1]高允斌.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解讀[J].財務與會計,2008,(2):30.

[2]董再平.新企業所得稅實施條例焦點解析[J].會計之友,2008,(2):65.

Logistic Enterprise in High-education School Ratepaying Design:

Taking the New Enterprise Income Tax Law as Basis

LONG Ling-yun

*Plan and Finance Department, Taizhou College, Linghai 317000, China)

第8篇

關鍵詞:新企業所得稅法;內外資企業;差異;影響

中圖分類號:F81文獻標識碼:A

新《企業所得稅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新稅法增加了許多新內容,與原內、外資稅法有較大差異,對內資和外資企業的影響也很大。該法的頒布與實施給各類企業創造了公平的稅收環境,為內、外資企業的平等稅收負擔以及引導資金的流向、調整產業結構和實現區域均衡發展方面產生重要的影響。

一、新舊企業所得稅法的主要差異

(一)首次引入“居民企業”和“非居民企業”的概念。新稅法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企業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為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體現了以“法人組織為納稅人”的做法,摒棄了以獨立核算的三個條件來判定納稅義務人標準的做法。同時,新稅法將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區分為居民企業和非居民企業,體現了根據屬人主義原則作為國家行使稅收管轄權的指導原則。首先,明確居民的概念,可以區別不同類型的納稅義務人,明確稅收管轄權范圍。其次,采用居民與非民居概念,可以避免行使居民征稅權的國家之間對同一所得的雙重或多重征稅。再次,界定本國稅法上居民的范圍,劃清居民與非居民的界限,對于談判、締結和執行避免國際雙重征稅協定有重大的實踐意義,有利于維護國家的征稅權。

(二)新企業所得稅法在“稅率”方面的差異。現行內資企業和外資企業所得稅稅率均為33%。同時,對一些特殊領域的外資企業實行24%、15%的優惠稅率,對內資微利企業分別實行27%、18%的二檔照顧稅率等。稅率檔次多,使不同類型企業名義稅率和實際稅負差距較大,不利于企業的公平競爭,也容易帶來稅收漏洞,增加稅收征管上的難度。因此,結合我國財政承受能力、企業負擔水平,考慮世界上其他國家和地區特別是周邊地區的實際稅率水平等因素,新的企業所得稅法將企業所得稅稅率確定為25%。這一稅率在國際上屬于適中偏低的水平,從而有利于繼續保持我國稅制的競爭力,進一步促進和吸引外商投資。

(三)新企業所得稅法對“稅前扣除”方面的調整。目前,內資、外資企業所得稅在成本、費用等稅前扣除方面規定不盡一致,如內資企業所得稅實行計稅工資限額扣除制度,而外資企業所得稅對工資支出實行全額據實扣除等。新企業所得稅法對企業實際發生的各項支出扣除將做出統一規范。主要內容包括:取消內資企業實行的計稅工資制度,對企業真實合理的工資支出實行據實扣除;適當提高內資企業公益捐贈扣除比例;企業研發費用實行加計扣除;合理確定內外資企業廣告費扣除比例。

(四)稅收優惠。新企業所得稅法對現行內、外資稅法中的稅收優惠政策進行了整合。按照國家產業政策要求,實行“產業優惠為主,區域優惠為輔”,其主旨是促進技術創新和進步,鼓勵農業、基礎設施、環境保護、節能及安全生產等方面的投資,同時兼顧微利小型企業、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福利企業、少數民族地區企業等。對從事農林牧漁業、基礎設施投資、環保節能所得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對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按20%的稅率計征,國家重點扶持企業實行15%的稅率;民族自治地方的企業應納所得稅中屬于地方分享的部分減征或免征等。

(五)收入總額范圍有變化。舊企業所得稅法對收入總額的規定是納稅人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取得的各項收入,包括生產、轉讓收入、利息收入、特許權使用費收入、股息收入和其他收入,采用的是列舉法。而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作為收入總額,企業取得收入的貨幣形式,包括現金、存款、應收款項、應收票據、準備持有到期的債券投資,以及債務的豁免等;企業取得收入的非貨幣形式,包括固定資產、生物資產、股權投資、無形資產、存貨、不準備持有到期的債券投資、勞務,以及有關權益等。企業以非貨幣形式取得的收入,以公允價值確定收入額。新企業所得稅法的收入總額口徑比原來要大,雖然實際計算結果沒有太大的差異,但新規定有利于稅務部門掌握企業的收入來源,從而避免企業漏計收入。

二、新稅法實施對不同企業的影響

(一)對內資企業的稅負影響

1、大中型內資企業。對于大中型內資企業而言,新稅法最直觀的影響是,一方面降低了內資企業的所得稅率(由33%降為25%),同時減小了內資企業所得稅稅基,兩個變量的減少會降低企業的應納所得稅額。有關專家測算,若不考慮稅收優惠因素影響,內資企業所得稅稅率下降將使企業稅后凈利潤提高11%。

2、小型微利企業。稅法規定,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按20%稅率征收。這里的條件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并符合下列條件:第一,工業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萬元;第二,其他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對認定小型微利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標準大大提高,多數企業稅負會有所下降。

(二)對外資企業的稅負影響

1、非生產性外資企業。按原企業所得稅法,非生產性外資企業,如服務業、餐飲業等與內資企業同按33%稅率執行的。內外資企業統一為25%后,稅率減少了8%,稅收負擔也會大幅度降低。

2、生產性外資企業。對于生產性外資企業,我國長期以來都給予扶持,享受各種優惠后,一般平均稅率僅為12%左右;新稅法將內外資企業統一稅率后,生產性外資企業增加了13%的稅率,稅負會大大增加。

(三)對不同行業的稅負影響。有關部門報告顯示,兩稅合并將對不同行業產生不同的影響。電力、有色金屬、造紙、紡織服裝、交通運輸等行業在2006年以前實際稅負并不高,2006年以后由于稅收優惠期滿,實際稅負大大增加。所以,兩稅合并仍然可以受益。汽車、家電、機械設備、電子元器件等行業實際所得稅稅負低于25%,因此行業整體并不能享受到兩稅合并的好處。食品飲料、銀行、通信運營、煤炭、鋼鐵、石油化工等行業的實際稅負均高于25%。截至2007年,銀行業、飲料業和通信運營業稅負分別為35.59%、31.06%和31.51%,分列國內行業稅負前三名。因此,稅制改革后這些行業有可能成為主要獲益者。

(四)對不同區域企業的影響。改革開放以來,由于東部和南部沿海地區得天獨厚的區位優勢,加上原稅法的區域優惠政策導向,使東南沿海地區吸引了絕大部分外資,率先得到了快速發展。與東南沿海地區快速發展相比,內陸地區特別是西部地區投資環境相對較差,在吸引外資方面的競爭力明顯不足,經濟發展嚴重滯后。東中西部經濟發展水平的差距日益擴大,不僅會帶來一系列社會問題、經濟問題,也不利于東南沿海地區和整個國民經濟的可持續發展。因此,適當削減東部區域優惠、增加西部地區的優惠是新形勢的要求。

總之,新稅法頒布后,有利于我國稅制改革的進一步發展。對內資企業而言,消除了稅收歧視,使之與外資企業享有相同的稅收政策,減輕了稅收負擔,有利于其公平地參與市場競爭。對外資企業而言,新法規定的25%的稅率,在國際上仍是適中偏低的水平,有助于國家吸引外資并有效利用外資。同時,以產業優惠為主、區域優惠為輔的稅收優惠體系,有利于國家清理假外資,推動經濟的持續發展。所以,長遠來看,新稅法的實施不會對我國吸引外資產生重大影響。

(作者單位:新疆伊寧市供電公司)

參考文獻:

第9篇

關鍵詞:新企業所得稅法;納稅籌劃;影響

新的《企業所得稅法》于2008年1月1日開始實施,這是我國稅制改革中的一件大事,標志著我國統一企業所得稅制度的建立,其必將對企業納稅籌劃產生重大影響。此次企業所得稅改革最大的特點體現為“四個統一,一個過渡”,即內資、外資企業適用統一的企業所得稅法,并將企業所得稅率統一降低為25%;統一稅前扣除辦法和標準;統一稅收優惠政策,實行“產業優惠為主、區域優惠為輔”的新稅收優惠體系。因此,企業應充分了解新所得稅法的主要變化,及對其納稅籌劃的影響,做好籌劃工作。

一、新企業所得稅法對企業納稅籌劃的影響

(一)對納稅人利用外商身份籌劃的影響

在原內、外資企業所得稅法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能享受到稅收政策上的超國民待遇,內外資稅收待遇的巨大差異迫使不少內資企業“變性”:內資企業在國際避稅地注冊一家公司(該公司實際是空殼公司,沒有人員常駐),通過這個空殼公司將資金投回國內,從而享受外商待遇,因此產生很多“假外資”。這就是所謂的利用避稅地、避稅港避稅。根據商務部的統計,2006年我國實際使用外資金額694.68億美元,對華投資前10位國家、地區實際投入外資金額占同期非銀行、保險、證券領域實際使用外資金額的83.86%.在前10位國家、地區中,香港、英屬維爾京群島排在前2位,開曼群島排在第8位,薩摩亞排在第10位,而這些地區都是出名的避稅地。

在新《企業所得稅法》下,實現了并行的內、外資企業所得稅法的統一,即統一了納稅人身份,兩者的稅收待遇也得到了統一。這一變革將使以往常見的內資企業通過資本旅游至國際避稅地注冊企業再返回國內投資、或者直接借用外籍或港澳臺人士身份等方式成立虛假外商投資企業的納稅籌劃途徑失去意義。

(二)對轉移定價和資本弱化方式籌劃的影響

1.對轉移定價方式籌劃的影響

利用轉讓定價避稅是許多企業慣用的一種避稅手段。轉讓定價是指存在關聯關系的企業之間,為了實現企業集團利益最大化,或者是為了減輕企業稅負,在商品買賣、提供服務等交易時,高定或低定價格,把利潤轉移到某一個企業的行為。轉移定價行為的表現形式主要有:融通資金、提供勞務、提供有形財產的使用權及無形資產的轉讓。由于我國的所有制結構復雜,企業產權關系不明晰,在引進外資過程中重引資的數量,而且未對外資進行合理的管理,導致企業與投資者,企業與企業,企業與金融機構之間股權、債權和其他權益等關聯關系錯綜復雜,關聯交易多而隱蔽。這些為跨國公司實施轉移定價提供了便利。不少外國投資者往往利用國內合作企業和主管稅務部門對國際市場行情不熟悉的特點,配合在英屬維爾京群島、開曼群島等著名國際避稅地設立的關聯企業進行轉移定價操作,而僅僅把國內企業當作廉價的加工廠。實際上,轉移定價是一種稅率差異技術,即讓所得或財產在兩個或更多個納稅人之間進行分割而直接節減稅收的技術。

2.對資本弱化方式籌劃的影響

資本弱化又稱資本隱藏、股份隱藏或收益抽取,是指跨國公司為了減少稅額,采用貸款方式替代股權投資方式進行的投資或者融資。即投資人與被投資企業為謀求貸款融資的稅收待遇,將本應以股權方式投資的資金改以貸款方式融資,以致被投資企業形成負債遠高于資本的不合理現象。資本弱化避稅的特點是通過關聯企業之間的資金融通轉移利潤。主要的形式是企業將資金無償借給關聯企業使用。在國內,許多外資企業(特別是跨國公司)普遍使用資本弱化方式減輕企業的稅負。最好的案例是2003年寶潔公司發生一起很轟動的疑似“資本弱化避稅”的案例。通過資本弱化,投資人通過收取貸款本息獲得投資收益,從而增加利息支出減少應稅所得。資本弱化避稅的手法,其實質是納稅人有意識地利用借款、債券利息可以在稅前扣除的稅收屏蔽作用,合理利用財務杠桿作用,提高自有資金利潤率。

新的《企業所得稅法》完善轉讓定價稅制:一是引入了“獨立交易原則”,即關聯方之間的交易,應當符合獨立方在類似情況下從事類似交易時可能建立的商業和財務關系;二是引入了預約定價機制,規定企業可以向稅務機關提出與其關聯方之間業務往來的定價原則和計算方法,稅務機關與企業協商、確認后,達成預約定價安排。建立預約定價稅制的目的,是為企業關聯交易營造一個相對穩定、可以預見的稅收環境,減輕轉讓定價調查的成本;三是第一次引入了“成本分攤原則”,規定企業與其關聯方共同開發、受讓無形資產,或者共同提供、接受勞務發生的成本,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應當按照獨立交易原則進行分攤,從而為關聯企業間發生的共同成本費用分攤提供了法律依據。

在反資本弱化方面,新的《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從其關聯方接受的債權性投資與權益性投資的比例超過規定標準而發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此條規定以法律的形式將反資本弱化稅制引入,使反資本弱化避稅有法可依。

這些措施將有效地強化反避稅措施,使得反避稅規范形成體系化,有利于防范和制止避稅行為,維護國家利益。

(三)對納稅人認定標準的影響

新《企業所得稅法》首次引入居民企業和非居民企業概念,對納稅人加以區分。新《企業所得稅法》第2條規定,居民企業是指依法在中國境內成立,或者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但實際管理機構在中國境內的企業;非居民企業是指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且實際管理機構不在中國境內,但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但有來源于中國境內所得的企業。居民企業要承擔全面納稅義務,就其來源于境內外的全部所得納稅,而非居民企業承擔有限納稅義務,只就其來源于境內的所得納稅。這一概念最重要的意義在于我國稅務機關可以運用國際稅收實踐中廣泛運用的“管理和控制”測試來決定公司的稅收居民地。今后凡在我國境外注冊成立,但其實際管理和控制在我國境內的企業,將被認定為中國稅收居民,并被要求就其來源于全球范圍的所得在我國交納所得稅。

新《企業所得稅法》這一規定對內資企業和外商投資企業都將產生重大影響。就內資企業而言,如果中國股東想在境外注冊公司進行經營,就要充分考慮中國和公司注冊地兩方面對稅收居民判定的規定。這就意味著將通過在海外避稅港設立公司運作國內業務,從而將境內所得轉移到境外的稅收規劃行為納入監管。這對在香港上市但主要在大陸經營的紅籌股公司以及其他類似的海外上市公司將產生不小的影響。對外資企業來說,特別是已經或準備將亞太地區管理機構設在中國的跨國公司必須關注中國稅法的稅收居民判定規則,及時檢查自身的經營情況,考慮投資決策是否在中國構成居民企業以及相應可能的納稅義務。

(四)對稅收優惠政策有改變的影響

新稅法統一了原內、外資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保留了對中西部地區的稅收優惠,并將稅收優惠原則由以區域優惠為主的格局,轉為以產業優惠為主、區域優惠為輔、兼顧社會進步的新的稅收優惠格局,同時將稅收優惠政策與具體項目掛鉤,將優惠政策落到實處。具體而言:第一,新稅法放寬了地域限制,同時嚴格了高新技術企業的認定標準;還擴大了對環保的優惠政策和對創業投資企業的優惠力。第二,新稅法用替代性優惠政策代替直接減免稅優惠政策;第三,取消了對經濟特區、上海浦東新區和經濟技術開發區以及產品出口外商企業、生產性外資企業,免征、減半征收或定期減免所得稅的稅收優惠政策,同時清理取消了地方性的所得稅稅收優惠政策;第四,為了減少新稅法的沖擊,實現平穩過渡,對按照現行稅法享受低稅率和定期減免稅優惠政策的老企業,給予5年的過渡期,逐步過渡到新稅率。新的稅收優惠政策,將引導企業增加對基礎設施和高新技術產業的投入,加大技術創新和工藝改造,廣泛采用先進適用技術;也將促進企業建立、形成有利于節約資源、減少污染、提高質量、增加效益的企業經營機制。二、企業納稅籌劃可能的對策

(一)對企業形式的利用

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在我國境內設立不具備法人資格營業機構的居民企業,可以匯總繳納所得稅。而設立獨立法人的子公司,則要分別納稅。那么已經設立在經濟特區、上海浦東新區、經濟技術開發區并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企業,或設立在中西部地區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企業以及享受低稅率的其他企業,可在其他地區設置分支機構(而不是設立獨立核算的子公司)。因為,新企業所得稅法給予這類企業5年的過渡期,企業可以充分利用這項規定,先將適用高稅率的分支機構并入適用低稅率的總機構納稅。再由總分支機構匯總納稅,不僅可以互相彌補虧損,而且可以減輕企業的稅收負擔。

對存在虧損子公司的企業集團,可考慮通過工商變更的形式,將子公司變更為分公司,匯總繳納所得稅,從而可以互相抵減,降低所得稅稅負。值得一提的是企業在設置非獨立法人的分支機構時,應充分考慮當地政府的態度。另外,在匯總納稅時,還應予注意新所得稅法的其他規定。例如:企業境外營業機構的虧損不得抵減境內營業機構的盈利。

(二)對國際稅收協定的利用

一直以來我國對外資企業的股息免征所得稅,而對股息征稅是很多國家的普遍做法。因此導致日益嚴重的“假外資”現象及稅源大量流失。新《企業所得稅法》對非居民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開征所得稅,稅率為20%,這對部分借國外低稅區來華投資的企業有較大影響。所以,納稅人可考慮采用適當的避稅方法。常用的一種避稅方法是:非居民納稅人可以利用我國和其他國家或地區的稅收協定合理避稅。如我國香港、毛里求斯、巴巴多斯等國家和地區,與我國的稅收協定均約定對股息適用不超過5%的預提所得稅稅率,美國、加拿大等國與我國簽訂的稅收協議對股息適用不超過10%的預提所得稅稅率。非居民企業可以將公司注冊地遷往上述國家或地區,從而規避部分稅收。

(三)對稅收優惠政策的利用

雖然新《企業所得稅法》的稅收優惠政策將轉向產業性優惠為主,但某些區域性的稅收優惠政策仍將在一定時期、一定區域內對特定的企業繼續存在,如對五個經濟特區和上海浦東新區內新設立的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兩免三減半”優惠,以及執行西部大開發地區鼓勵類企業的所得稅優惠。所以,在五個經濟特區和上海浦東新區內新設國家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以及在西部地區設立國家鼓勵類企業仍將享受一定的稅收優惠,如低稅率和定期減免稅。這些特定地區與全國大多數地區存在的稅收差異,將為企業繼續利用稅收政策的差異技術進行納稅籌劃留下一定的空間。

【參考文獻】

[1]財政部稅政司所得稅處.新企業所得稅法知識問答[M].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2007.

[2]劉劍文.新企業所得稅法十八講[M].中國法制出版社,2007.

[3]張斌,楊志勇.新企業所得稅法解讀:新舊對比與條文解釋[M].機械工業出版社,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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