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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管的理論優選九篇

時間:2023-09-06 16:5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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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管的理論

第1篇

【關鍵詞】金融危機 金融監管 理論綜述

本文通過對都當前金融危機后金融監管局對金融監管的改革性文件進行研究,在寫作的過程中,針對目前金融危機發生的現狀進行分析,揭示出對金融監管的改革仍要繼續,特別是對此國內外的文獻研究較少,監管當局還沒有完全認識到金融監管改革的重要性,由于各國利益立場的不一致,目前一些正在實施的比較激進的金融改革方案已經被擱置,要想提出一個被各國都接受的折中的方案,就必須就改革方案的設計言之有理,并且具有一定的研究價值,本文從六部分來討論金融危機后有關金融監管的改革,進一步強調了金融監管當局對金融改革的必要性。

一、金融危機后金融監管中的宏觀審慎監管

宏觀審慎監管在國內僅有李妍與李文泓兩個人研究過,它與微觀審慎監管相對應,現如今對于單個金融主體的穩健與安全的監管并不足以完全保證整個金融體系的穩定,主要包括兩方面因素:一是從微觀審慎監管的層面來看,在金融機構的一致行為之下,微觀審慎監管更能保證金融系統的穩定,但是相比之下,宏觀審慎監管則影響著金融系統的穩定,金融機構的經營模式有兩種即分業經營模式與混業經營模式,其中分業經營模式是把各金融機構按照某一特定的行業與領域進行業務經營,而混業經營就是把各金融機構監管不同的地域、不同的行業進行分散金融風險,第一種模式的系統風險性較大,且相互之間的關聯性非常的小,第二種模式可以理性的分散金融的風險,但是很多金融機構同時采用這種經營模式,則會導致整個金融的系統性風險。二是對于整個金融系統來說,其內部的關聯性在不斷的加強,這樣導致的結果就是使風險進一步加大。針對宏觀審慎監管的內容主要包括五個方面,即第一是整個金融系統對實體經濟的信貸定價以及信貸供給,這使借貸雙方都承擔著一定的風險;二是期限產生以及轉化的形式的流行性風險較大,比如銀行對批發型融資越來越依賴;三是信用證與股票等在市場上的資金價格與長期均衡水平之間存在一定的聯系;四是金融系統中杠桿率的水平變動;五是對于并未進行審慎的金融監管局的系統性風險具有一定的影響,這些因素在金融監管的宏觀層面上對貨幣以及財政政策都有一定的影響。

二、金融系統中順周期性的主要內容、表現及改革的方向

金融系統的順周期性主要包括三方面內容,即順周期性的資本充足率、順周期性的貸款損失撥備以及順周期性的公允價值會計這三個方面,其中順周期的資本充足率主要體現為對資本在經濟上是否充足的要求,在經濟滑落時要收緊,由于此時銀行并不能獲取股權融資,所以不得不收緊資產,進而減少信貸造成的信用萎縮,在經濟上升時,資產的風險不高,波動的不是很明顯,從而對資本的要求并不高。對于順周期的貸款損失撥備來說主要表現為會計在確認貸款計時撥備是應該以事實為依據,進行綜合性的判斷,在經濟上升時,貸款的信用風險并未完全體現,所以產生的撥備計提就少,在經濟滑落時,貸款的信用風險就成分表現出來,這時撥備的計提就多,對銀行的資本要求就高,銀行需要為提高撥備留出更多的空間。對于順周期性的公允價值來說,主要表現為在進行金融的公平交易的過程中,要求交易雙方對交易的規模與過程中的數量進行清算,如果交易雙方在交易的過程中并沒有縮減經營的規模,則不利于交易的順利進行,公允交易的順周期性主要體現在當資產上升時,公允價值有助于資產的上漲,當公允價值下跌時,導致公允價值資產的減少。對于金融資產的順周期性的改革方向主要為:第一,建立逆周期性的資本機制。第二,建立具有前瞻性的貸款損失撥備。第三,不斷改革公允價值的會計使用。

三、金融系統中的激勵機制

在金融危機之前,主要的觀點認為,薪酬激勵機制應該屬于微觀主體的行為,并且應該由市場進行決擇,監管部門不應進行干涉,因為過度的干涉可能會對市場造成扭曲。金融危機發生之后,大家才認識到,如果激勵機制設計的不恰當,會增加金融機構的風險承擔,造成金融動蕩。因此現在薪酬問題已經成為金融監管討論的主要問題。通過金融危機的經驗,我們必須對薪酬激勵機制進行改革,理由有以下三點。第一,薪酬機制如果對短期財務業績過度重視,會導致高管過度投機。第二、激勵機制與股價掛鉤,容易導致金融機構更注重市值最大化,對金融體系的安全造成嚴重威脅。第三,目前的激勵機制由于金融機構利潤的滯后性,不能做到收益與風險相互匹配。解決薪酬激勵機制問題,可能出現以下幾點。第一,市場的流動性導致人才流失。第二如果各個機構在限制薪酬的行動上步調不一致,,先進行改革的機構可能會處于劣勢。第三,人才的能力是很難評估的,所以確定最佳的薪酬方案也很難。因此,薪酬激勵機制要改革的方向主要有兩個,一是薪酬決定機制,二是薪酬結構。薪酬決定機制方面,對于高管的薪酬應增加股東大會的發言權,一般職工的薪酬由薪酬委員會制定,委員會應有其獨立性。薪酬結構方面應該在三個方面進行改革。第一,對于職工的業績評估應該分為財務和非財務兩個指標。第二,監獄金融行業的管理風險可能會經過較長時間才能體現,所以獎金應合理的延遲發放,并制定追回機制。第三,業績獎金可以采取股票或者和股票掛鉤的形式發放。

四、金融安全機構的處理措施

政府對金融機構出現的問題,進行處理的手段在這次金融危機中得到了充分的體現,金融機構在處理金融危機時采取的措施主要包括三個方面,即資產方采取分擔金融機構資產損失的措施、負債方采取對存款保險金及金融機構的發債進行擔保、股本權益方面對優先股和認股權證以及普通股等進行國有的轉化,國有化的過程是政府求助大型銀行的殺手锏,國有化的過程不僅僅具有產權的意義,同時還具有重要的金融監管手段,在此次危機中,發達國家的安全網措施發揮的淋漓盡致,措施也具有一定的創意,但是政府在進行使用安全措施時,并沒有統一的救助對象,在這次危機中政府所產生的問題尤為突出,由于政府的監管機制與處理機制不完善,造成監管當局在不清楚資本有多大缺口的情況下,就對資本進行補充,這是美國進行測試的主要目的,又由于跨國公司的處理機制不足,導致了對母國以外存款者的保護力度不夠,所以應對跨國機構的處理機制上加以完善和改革,主要從兩個方面進行改革,一是完善各國之間的金融監管局的合作,二是接受本國的金融監管。對于完善金融監管機構的處理機制主要有以下三點好處,一是可以緩解金融機構與監管當局的信息不對稱,二是可以緩解金融機構與存款人的信息不對稱,三是可以緩解金融機構中政府的動態的不一致。完善此處理機制不僅可以降低金融機構的破產率,也可以降低處置的成本與難度,有助于緩解金融機構之間的動態不一致等問題。但是如果政府不去救助這些金融機構,這些機構在破產之后則對政府的監管與社會經濟的穩定產生很大的危害,所以政府應該對這些金融機構存在的風險進行分拆,這樣才能保證社會的穩定,降低金融風險。

五、金融系統中的信用評級機構

在這次金融危機發生之后,評級機構起到的作用被廣為之策,主要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第一,利益上的沖突。評級機構在對信用評級時,會收取被評級單位的費用,有的還會想被評級單位提供咨詢,告知其如何提高其本身的評級。第二,信用評級對證券化的產品評級有缺陷,容易形成誤導。例如,有些產品在剛剛發行的時候具有AAA評級,但是在金融危機后,該信用證券產品被降級到了不建議投資級,而這種下調的評級情況對公司或者國家為信用主體的時候卻很少出現。第三,當有些監管部門和金融機構對于信用評級過于依賴,當評級機構對某個信用主體或者某債券評級進行下調時,容易造成其參與者的統一行動,這樣就會造成某些系統性風險。針對以上出現的問題,評級機構亟待進行改革,其需要改革的方向有以下四個。第一,需要加強對評級機構的管理,就是加強其監管力度,保證評級機構具有安全的政策和措施用來管理和披露這些利益沖突。第二,要把信用證券產品同其他以國家為信用主體或以公司為信用主體的評級分離開來。第三,要加強對評級方法、對評級模型和評級涉及的基本假設等相關事項的披露要求。第四,對于某些監管機構以及某些金融機構來說,需要對這類信用評級減少依賴。針對評級機構還有兩個問題是需要我們思考的。第一,該類信用評級做出后,在其使用方法上就會出現排他性還有非競爭性,從而使其具有公共產品的一些特征和特性。通常來說的公共產品,例如國防、公共交通、治安等,其生產成本由消費者共同承擔,但是信用評級的成本卻不能由信用評級的對象來負擔。所以,信用評級雖然是公共產品,但是卻有其特殊性,這就使評級機構有了自己特殊的商業運營模式。第二,雖然信用評級的及時性還有準確性一直受到外界的一些質疑,但是評級機構在市場上還是有其非常特殊的地位。特別是標普等大牌機構,其意見還是有相當的權威性,對評級的上調或者下調都會對市場的運行產生快速的影響。有時候由于信息的不對稱,監管部門和投資部門很難自己對信用主題進行評估其信用狀況,而不得已把一些評估工作交給評級機構來委托其進行,但是在同樣信息不對稱的市場即股票市場上,把經濟分析師和股票分析師等職業卻達不到評級機構的地位。

六、金融監管的理論綜述

此次金融危機之前討論監管理念的主流理論是以新古典經濟學為基礎的,其核心假設是“經濟人假設”,經濟人要做的選擇是效用最大化。經濟人有其偏好,首先是公理化體系,其具備傳遞性和完全性;其次,選擇還有不確定性,核心是期望效應函數。把假設具體化到市場上極為有效市場假說。即資本市場反應了證券的價格和相關的信息。該假說對金融監管的意義在于,市場的參與者是具有理性,并且所在市場是有效的,監管的目標是排除掉市場的非有效的因素,讓市場的機制得以發揮作用,少監管或者不監管。通過對金融危機的觀察,有幾點新古典經濟學中的假設和其理論并不相符。第一,個體經濟人的行為有可能不是理性的。第二,就算個體理性,集體不一定理性,例如混業經營的例子。第三,市場紀律在一定程度上不能夠控制風險的承擔行為。第四,有些又大又混業的金融問題不能通過市場的而放心的進行解決。第五,金融的創新不僅能創造價值,也會存在缺陷。第六,金融消費中會存在欺詐行為和非理,消費者購買的商品可能自己根本就不了解。要解決以上問題,需要借助行為金融學的相關理論,論證即個體行為有時并不滿足經濟人,有效市場的假說也不一定能夠成立。行為金融學給監管帶來的啟示是,自由放任的監管理念應當被改正。具體體現為一下幾方面:第一、抑制過度投機。第二、限制市場準入制度。第三、對金融創新應加強監管。第四、增強對消費者的保護。第五,對投資人進行適應性監管。

綜上所述,由于金融危機發生后不管是對發達國家還是發展中國家來說,不僅僅是挑戰,也是促使本國與跨國機構的監管機制不斷發展與進步推動力量,本文主要從金融危機后金融監管中的宏觀審慎監管、金融系統中順周期性的主要內容、表現及改革的方向、金融系統中的激勵機制、金融安全機構的處理措施、金融系統中的信用評級機構以及對金融監管進行的理論綜述這幾個方面來探討有關金融監管的改革,從而進一步揭示出對金融監管機制改革的必要性,在金融危機發生之后,我們不難發現金融監管仍然存在著很多的問題,所以為了防止下一次金融危機造成更大的損壞,進行對金融監管機制的改革與完善成為當前迫在眉睫的根本任務。

參考文獻:

[1]王冠.試論全球金融監管的改革趨勢[J].現代營銷(學苑版),2011(04).

[2]童陽,曾勛.美國金融監管改革及其啟示[J].東方企業文,2011,(10).

[3]楊亮芳.英國金融監管創新的啟示[J].石家莊經濟學院學報,2003,(05).

第2篇

    第一,我國金融體系中存在的諸多問題,從根本上來看都需要運用金融創新的手段加以解決,金融創新是一個長期的連續過程。從我國金融業的發展來看,豐富金融產品,提高金融機構的綜合經營能力和盈利能力,是提高我國金融業的國際競爭能力、保障金融業健康發展的基礎。我國目前實行的仍然是分業經營和分業監管的金融管理體制,取消分業經營限制尚需時日,在既定法律制度和管理體制約束下,提高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的多樣化經營水平和盈利能力,只有也只能依賴金融創新。從我國金融業的穩定來看,金融體系中大量不良資產的形成,既有政策性、經營性方面的原因,也是在特定的制度背景下,各方利益博奕產生的一個必然結果,由于形成機制、存續時間等方面的中國特色,很難采用國外那種集中化、一次性的方式加以解決。同樣,由于經營者(人)政治激勵與約束的力量在相當長的時期中仍然會大于市場激勵與約束,在公司治理、內控制度建設、風險管理約束、市場退出等方面,簡單引入國外的做法很難起到實際效果。只有在客觀分析認識我國金融問題形成的基礎和深層機制的基礎上,積極借鑒國外經驗,依靠金融創新才能“有的放矢”。

    第二,金融創新的重要作用,以我國金融創新的持續性、連續性和特色性,要求我國金融監管體制的演進應當鼓勵而不是限制金融創新,放松而不是加強管制。應當盡快放棄以片面加強監管為主旨的監管體制改革思路,明確金融監管的目的和范圍,充分發揮通過金融創新和風險配置所形成的風險市場化管理手段的作用。由于歷史和文化的影響,在我國目前特定的社會制度背景下,片面地強調加強監管,依然堅持嚴格的分業經營與分業監管,簡單地擴充行政監管力量,可能并不會真正提高我國金融體系的實際風險管理水平,反而可能會由于部門利益的影響,在監管權力細分并強化后,導致監管協調成本快速上升,社會的綜合監管效率與效益下降。同時,在任何社會,金融監管的權力都與金融尋租行為和金融管理的隨意性正相關,無論是政治尋租行為或是經濟尋租行為,一旦受到偶發因素的激勵,就會形成金融管理體系“重局部、輕全局”,“重短期影響、輕基礎體系建設”,“重審批、輕管理”的現象。如果這種現象成為現實,金融體系仍然會保持發展,但這種發展會成為一種“累退式”改進,最終可能導致中國金融業與國際發展水平的差距逐漸拉大,甚至衰敗。

    相反,按照現代金融創新理論以及金融創新與金融監管關系的重新界定,通過金融工具、金融交易方式等創新,積極培育國內風險配置市場,一是有利于行政化的監管方式轉變為外部監管與市場約束相結合,利用市場的力量補充和完善現有監管體系的不足,逐步構造可長期依賴的監管體制基礎;二是有利于商業銀行改善其產品結構,豐富社會金融投資工具,逐步改變我國長期以來存貸款業務畸形擴張的局面。

    第三,金融監管與金融創新互為補充,規范的監管是創新的制度保障,富有生機的創新是節約監管資源、提高監管效率的重要途徑。要利用市場化的手段管理風險和配置風險,提高監管水平,在監管制度與政策方面,需要解決好交易工具、交易市場和交易主體的規范問題。一是要嚴格規范金融創新的程序和制度管理,金融創新產品的研發、設計、性質與法律關系的界定、營銷、投資管理、統計報告等,都應遵循科學規范的管理規定;應放寬對金融創新業務品種的直接限制,盡可能豐富金融創新產品;二是盡快建立可供金融創新產品交易和發展的國內市場,解決諸如利率衍生產品、資產支持債券、次級債券、結構性存款等金融工具的交易規模和流動性;三是逐步放松參與金融創新產品交易的主體限制,提高風險配置的效率。

第3篇

論文關鍵詞:行為金融學,金融危機,金融監管

自1980年代以來.隨著金融市場的發展和研究的深入,人們發現金融市場中存在很多不能用傳統金融學解釋的“謎題”,如股權溢價之謎、反應過度和羊群效應等等,這些現違背有效市場假說。人們開始重新審視傳統金融學理論,其內容將人看作是理性人,即人們在從事經濟活動時總是理性的,追求收益最大化和成本最小化。但理性人的假設與現實中人的決策行為有一定差異,這種差異主要體現在了個人的認知程度上,所以人們開始關注人類行為及心理在決策中的作用。運用心理學的研究方法來研究金融問題,行為金融學應運而生。從而金融學的部分研究開始從“市場”轉向“人類行為”研究。

行為金融學的出現迅速在國內很多領域展開了應用,在證券股票方面,陳偉(1999)研究得出,在股利政策宣布日前后均會出現異常報酬率;宋軍(2001)表示,基金有一定的羊群效應;陳驥(2003)認為我國的大多數投資者有認知偏差,是不理性的等。在銀行方面,彭惠(2000)研究了不對稱信息下的羊群效應,無論是國有商業銀行還是中小銀行貸款都集中投向大企業,中小企業卻無人問津,反映出不對稱信息下的羊群行為等。在國外,部分學者應用行為金融學理論對金融危機的成因進行了分析,如Paul R. Krugman(2009)運用行為金融學的理論對金融危機的產生及潛伏時間進行了分析,得到了金融危機仍然影響著人們的經濟生活的觀點;Hirshleifer(2009)從心理導向角度對金融監管理論進行了剖析,解釋了“有效規則和無效使用者”及“無效規則”兩種方式下的金融監管情況。但從國內來看,利用行為金融學的理論對金融危機的成因及金融監管的研究不多,僅有肖琦(2011)、葛永波(2010)等少數學者對此問題進行了探究,因此,本文企圖通過行為金融理論對金融危機及金融監管問題進行研究,以期從新的視角審視危機及監管疏忽問題產生的根源,從而為抑制及應對危機提供可參考依據。

二、行為金融學的主要理論

行為金融學是一門將個人行為與金融市場上的投資決策相關聯的一種研究方法,認為人的決策受到個人認知、心理、經驗、能力各方因素的影響,最終反映到決策行為上,從而違背了傳統金融學中“理性人”假設的學科,是現代金融學的重要組成部分,其理論可從以下幾個方面解讀。

1、認知偏差致投資者產生錯誤判斷

按照認知心理學的實驗解析,個體的信息加工能力具有局限性,個體的判斷和決策因此都會產生偏差,用一種依賴有限理性的決策方式來替性決策過程的思維主體,并據此來節約思維成本。因此,人們習慣性產生思維定勢或者經驗至上的問題,從而容易以樣本完全替代事物出現的概率,以經驗作為判斷的重要組成,金融類論文產生錯誤的決策。

2、過度自信使投資者無法把握事物發生概率

“過度自信”源于認知心理學的研究成果,它是指人們過高估計了自身能力和私人信息的準確性。認知心理學研究表明,人容易對不切實際的正面評價進行認同,產生自我膨脹。因而“過度自信”在行為金融學中被用來解釋各種投資者的行為及現象。過度自信有兩種表現形式:一是人們估計的置信區間太小。二是人們估計事件發生的概率不準。

3、反應不足或過度致投資者信息處理不當

投資者在事情發生之前,通常不對信息作出反應,當趨勢十分明顯時又會以累積的方式對所以前的信息作出過度的反應,從而產生錯誤判斷的情況。

4、從眾心理產生效仿效應,影響投資者判斷

從眾心理一種典型的心理學在行為上的反映,投資者在自己決策的時候很大部分上會受到同類人的影響,從而進行效仿或者攀比,影響了自我的判斷。在行為金融學領域也被稱作羊群效應。

5、好益厭損使投資者有失客觀

投資者在面對收益和損失同樣的情況下,往往會覺得損失比收益更難以接受。在同一風險下,人們更愿意追求收益時的風險而厭惡損失的風險。

三、行為金融學對金融危機及金融監管的解釋

近年來,伴隨全球一體化的發展加快,全球性的金融危機也頻繁爆發,不同的學者對金融危機的產生持有不同態度。Wolf(2008)認為是金融具有脆弱性導致危機產生,Krugman(2007)則認為是金融過度創新,金融市場無法承擔而使危機爆發,Henderson(2008)則認為,政府金融監管不足,需為危機承擔責任,Astley etal(2009)認為全球經濟失衡等等,本文將通過行為金融學對危機的原因進行探究,不妨以2007年美國爆發的次貸危機為例。

1、認知偏差使投資者及監管方對風險認識不足

投資者在金融市場上,存在明顯的認知偏差。首先,其青睞于低利率的環境,高估了房地產價格的走勢,低估了存在的泡沫危害,甚至將房價飆高看作必然事件。其次,投資者對金融創新性產品的風險及收益認識不足。投資銀行將資產證券化,以債券形式在次級市場出售,購買者只關注于這種產品的高收益率卻忽視了其極低的違約率。再次,證券市場上的產品越來越復雜,投資者無法完全確定這些信用產品的風險,但仍然在追逐收益的驅使下購買。

監管部門認知嚴重偏差,對系統性風險認識不足。第一,監管機構采取“單體審慎監管”,確保單個 金融機構審慎經營。但近年來,單個金融機構危機爆發,蔓延整個金融體系的危機時有發生。其金融危機均源于信貸和資產價格狂飆的影響下,金融失衡,系統風險不斷擴大。因此,采取“單體審慎監管”不足以防范系統性的金融危機。第二,監管部門過分強調了金融體系的順周期特征。這種對制度及周期的追逐,導致金融同質化趨勢增強,強化經濟主體的順周期行為,不斷推動了金融失衡。第三,監管機構在監管過程中,常出現“舍小求大”的內化目標,從而導致監管過度或監管不足。

2、過度自信使投資者和監管方處于非理性氛圍

從投資者來看,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第一,過度自信的認為流動性的市場可以永久的持續下去。美聯儲為了刺激經濟,在很短的時間內將利率調至1%,這種歷史最低的利率促成了美國房地產市場的繁榮。但這種持續的增長在4年內漲幅達到了50%,已經處于一種瘋狂的狀態,投資者也越來越不理性。第二,抵押貸款發現機構對利率及房價的增長趨勢過于自信。對購房者的能力評估減弱,并出現大量無抵押大款。第三,投資銀行過度自信地低估了金融衍生品的風險。銀行在出售金融衍生品時高估了自身的承受能力,而購買者也過度相信銀行,配置這種高風險產品,導致這種經濟的“定時炸彈”不斷傳遞。

從金融監管機構來看,其和投資者一樣,容易產生過度自信。危機爆發前的經濟上升期,企業和金融機構均有相當好的業績,不僅能滿足監管機構的要求,還能為宏觀經濟增長貢獻出力量,這使監管機構對政策有效性產生了盲目的自信,放松監管。同時,在金融衍生品方面,他們過度的忠于“市場自然淘汰”的規律,沒有及時的轉移和控制風險。

3、損失厭惡使系統風險擴散加劇

危機爆發后,損失厭惡心理使整個金融市場崩潰。投資者由于損失影響,停止交易,市場流動性缺乏,信用產品定價更加困難。定價困難致使交易困難,市場交易量下降,整個金融體系收縮。金融機構及個別投資人均收回流動資金,金融體系中的流動性驟降,市場流動性嚴重不足,使系統風險逐步擴大。對于監管當局,首先,由于其自身對損失的厭惡,危機過后監管過緊,使危機不能被市場有效調節,導致危機惡化。其次,其“舍小求大”的目標驅使,對于小的金融機構的救助不足或不及時,進一步增加了系統風險。、

4、從眾心理致使危機影響翻倍

危機發生后,恐慌情緒在不同投資人之間互相傳遞和影響,使個體之間相互刺激,情緒承螺旋式擴張,從而由由情緒引發的行為也不斷升級,使危機的影響翻倍擴散。

四、結論及建議

第4篇

一、相關理論概述

(一)金融創新與金融監管

金融創新既是經濟發展的產物,又是金融業內部創造性活動的結果,是一種變革和進步。金融創新沖破與現代經濟發展要求不相適應的管制,運用現代先進技術,創造出許多新的金融工具和交易手段,增強了金融對經濟的滲透力和推動力。金融創新包括金融工具創新,金融機構創新,金融市場創新以及金融管理與技術的創新等[1]。

金融監管是國家根據維持經濟金融體系穩定、有效運行的客觀需要通過金融主管部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對金融體系中各金融主體和金融市場進行稽核、檢查、組織與協調,對金融創新進行監督、審查,以維持金融體系穩定發展。

表面上,金融創新與金融監管是一對矛盾體。金融創新是一種商業決策行為,其動機是利潤最大化,當金融環境發生變化時,金融機構就要設法突破原有限制,打破原有均衡狀態,以追求最大利潤;金融監管是一種政府行為,其主要責任是控制金融創新所帶來的金融風險,抑制金融創新的泛濫,將其限定于可控范圍內,維持金融體系的平衡穩定發展。而本質上,金融創新與金融監管是相輔相成的。金融監管是金融創新的阻礙,也是金融創新的誘因,而金融創新的不斷發展又使金融監管不斷完善。二者存在一定的均衡關系,它們在矛盾中相互促進,在“創新-監管-再創新-再監管”的動態博弈過程中不斷地促進者金融發展水平的提高,推動著金融業的變革和進步。

根據金融創新與金融監管二者動態博弈關系,抽象得到金融發展水平在金融創新與監管的動態博弈下不斷提高過程圖如圖1示。

圖1

圖1顯示:隨著時間的推移,金融創新不斷發展,金融發展水平不斷提高,但金融風險伴隨金融創新而產生并不斷擴大,金融監管開始出臺應對金融風險的相關措施,金融創新受到抑制。在監管的抑制作用下,金融機構利益下降,曲線變的平緩,為獲取最大利潤,突破當前的金融監管,開始新的金融創新,曲線又繼續上升。金融創新與金融監管在這樣動態博弈中,共同推進著金融發展水平的不斷提高。

(二)產品生命周期理論

產品生命周期理論(product life cycle),簡稱PLC,是由美國哈佛大學教授雷蒙德.弗農(Raymond Vernon)于1966年在其《產品周期中的國際投資與貿易》一文中首次提出的。弗農認為:產品生命是指市上的營銷生命,產品和人的生命一樣,要經歷形成、成長、成熟、衰退這樣的周期。

產品生命周期模型是在政治,經濟生活中比較常見的,具有普遍適用性的方法,其將產品的整個生命周期劃分為導入、成長、成熟、衰退四個周期,比較直觀地將一般事物的整個生命周期表現出來(圖2示),為企業/行業日常生產管理活動提供了很大便利。

圖2

如圖2示:導入期涵蓋產品從設計投產直到投入市場進入測試階段,此時產品剛研發并投入市場,消費者對產品不甚了解,除少量追求新奇的消費者需求外,大眾需求未大幅度增長,產品的銷售增長率處于較低水平,在曲線上表現為:曲線平緩上升;在成長期,經過導入期一段時間的銷售,產品效果評價很好,消費者逐漸接受并購買產品,需求量和銷售額迅速上升,在曲線上表現為:曲線陡峭上升;經過成長期之后,隨著購買產品的人數增多,市場需求趨于飽和,產品銷量水平處于穩定狀態,在曲線上表現為:曲線在較長一段時間內維持平穩狀態。隨著科技的發展及消費習慣的改變,市場環境也發生變化,產品不能適應市場需求,產品的銷售量和利潤持續下降,產品進入衰退期,在曲線上表現為:曲線向下,銷售水平很快降低直至為零。

二、產品生命周期理論引入金融體系

(一)金融創新與金融監管周期

金融創新一般表現為:金融金融業務創新,金融工具創新,金融市場以及管理與技術創新等,以余額寶、p2p貸款為代表的互聯網金融,股票市場上的傘形信托、HOMS系統等都是典型的金融創新的代表。金融監管一般表現為:以應對金融創新風險,維持金融市場為目的的相關政策、法規、管理條例等,央行的《非銀行支付機構網絡支付業務管理辦法》、銀監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銀行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等是金融監管的具體體現。

產品生產都有一個產生、發展和衰退的過程,其生命周期一般可以劃分為,導入期、成長期、成熟期、和衰退期四個階段。由于金融創新和金融監管是以其具有代表性的金融工具,政策法規等為基礎的,而金融工具與政策法規同產品一樣,具有研發,投入市場等特點,其從產生到發展也經歷了很長的市場過程。因此,我們可以將產品生命周期理論應用到金融系統中,將金融創新和金融監管的生命周期劃分為,導入期、成長期、成熟期和衰退期四個階段。

將產品生命周期理論引入金融系統中,構建出金融創新與金融監管的生命周期模型如圖3示:

圖3

由金融監管與金融創新對立統一關系可見,金融創新是金融機構因現有監管政策無法使其實現利潤最大化,而利用現有的技術條件,開發新的金融產品或工具等,以突破現有的金融監管,實現其利潤目標而進行的一次創新活動。而金融監管是為控制金融創新產生的風險而采取恰當的措施,出臺相應的政策法規以抑制金融創新的發展。由此可以看出,金融監管滯后于金融創新,二者之間的周期關系存在著期限錯配的關系。

當金融創新進入成熟期之后,金融風險逐漸暴露,金融監管機構為控制風險便開始金融相關措施的研發,即金融創新的成熟期應對著金融監管的導入期。而當金融監管通過一段時間的導入,成長,正式相關監管條例、政策法規(進入成熟期)時,金融環境發生了改變,金融創新由于受到抑制進入衰退期。金融創新的成熟期的開始,與金融監管的導入期同步;金融監管的成熟期的開始,也標志著金融創新成熟期的結束。

產品生命周期理論在金融創新與金融監管中的應用與產品中應用不同的是,在金融監管部門出臺相關監管措施并逐步完善(進入成熟期)后,當前金融環境改變,金融創新所帶來的風險降低,金融系統的穩定性提高,金融創新產品在管制下,利潤下降,金融機構在利益驅動下,會開始新的創新嘗試,金融創新進入下周期。故此時,金融創新的衰退期與金融監管的成熟期、衰退期即不再考慮(圖中虛線表示)。

(二)金融體系整體周期

從圖3中的分析中我們可以得到,當金融監管出臺并完善相關政策措施抑制金融創新,控制金融風險在合理范圍內時,金融環境發生改變,金融機構在當前監管的控制下無法達到利潤最大化,金融機構設法進行新的金融創新,以突破當前監管,實現利潤最大化,在現有的金融水平條件下,新的金融創新周期開始。金融創新與金融監管不斷地進行著“創新-監管-再創新-在監管”的博弈,在博弈中,促進著金融發展水平不斷提高,二者所有周期的連續,構成了金融體系發展的整體輪廓,將圖3與圖1 結合,得到金融體系整體周期模型如圖4示:

圖4

三、金融監管滯后性分析

從圖4中我們直觀地看到,金融監管與金融監管在博弈中促進著金融發展水平的不斷提高,但二者之間存在著周期性差異。金融創新的成熟期往往維持較長一段時間,在金融監管進入成熟期之前,金融創新所帶來的高風險一直存在,金融監管的滯后性成為金融發展進程中的大問題。

從圖4中取出金融創新和金融監管的兩個周期,對二者之間周期性差異及金融監管的滯后性問題作具體分析如圖5示:

圖5

在金融創新周期中,用T表示整個周期,由圖可以看出T=t1+t2。t1=AB是金融創新的導入期和成長期,在此階段是金融機構開發新的金融產品并將產品初步投入市場的過程,t2=BC是金融創新的成熟期,此階段新的金融產品經過成長期的發展,已被市場廣泛接受,利潤達到最大化,標志著金融創新進入成熟期。

在金融監管周期中,用R表示整個周期,R=r1+r2。在r1=AB階段,由于金融創新處于導入期與成長期,創新產品或工具還未取得較高市場地位,風險系數較低,金融監管機構未采取相關措施,將這一時期稱為金融監管未知期;r2=BC表示金融監管導入期和成長期,在此階段,由于金融創新進入成熟期,其市場份額擴大,風險系數上升,金融監管部門開始研發并出臺相關的監管措施,由于導入期與成長期是監管措施起草并出臺的過程,為便于分析,將導入期和成長期合稱為金融監管研發期。

圖中直觀顯示,在BC段,金融監管尚未發展成熟,相關監管措施并未完善,仍處于研發階段,而金融創新已進入成熟期,金融創新產品已被市場廣泛接受。而此時監管缺失,金融創新產品、工具等均在高風險下進行推廣,金融系統極具不穩定性,監管處于真空狀態。在AB段,金融創新已經開始,而金融監管由于風險未知,未采取相關行動,監管處于未知狀態。AB與BC段便是監管滯后性的具體體現。

從圖形幾何關系上,金融監管與金融創新的周期對應關系為:

t1=r1,即金融創新導入期+成長期=金融監管無知期。

t2=r2,即金融創新成熟期=金融監管研發期。

金融監管滯后期=t1+t2=r1+r2

以上分析結果表明,金融監管的滯后性主要體現在以下兩點:

第一,在金融創新產品、工具剛剛開始導入市場時,由于其剛研發,投入市場,還未被市場廣泛接受,其風險具有的隱蔽性。金融監管無法嗅到金融創新帶來的金融風險,且因金融創新產品的市場份額較低,相關監管部門并未足夠重視,未采取相關措施,造成了金融監管的反應滯后;

第二,在金融創新產品被市場廣泛接受后,監管部門意識到其風險,著手相關政策的制定、相關措施的出臺、相關法案的起草,修訂,但針對此創新產品、工具有效的監管體系的形成,是一個逐步完善的過程,需耗費較長時間。由于準備時間的存在,造成金融監管的行動滯后。

四、政策建議

研究發現,金融監管的滯后性主要體現在反應滯后與行動滯后。由于金融創新產品、工具剛投入市場,風險隱蔽,監管部門對風險未知或風險誤判,從而造成反應滯后;金融監管監管措施的研發,各部門的協調需要較長的準備時間,形成行動的滯后。減弱甚至消除監管的滯后性,控制金融創新在合理范圍內,保證金融系統的穩定,應分別從反應滯后、行動滯后兩個方面著手。

(一)反應滯后應對策略

首先,監管部門應系統認識金融系統的周期性發展規律,掌握金融創新與金融監管的周期性差異,了解金融監管的滯后性的根源。改變過去的事后監管思維,逐步完善事前防范機制,建立金融機構信息披露制度,對金融機構的創新情況及進程有實時準確的掌握。充分利用互聯網技術,充分發揮大數據時代的優勢進行金融監管模式的創新,實現大量信息資源的整合與利用,實現與金融機構的技術同步,避免因技術差異引起的監管的滯后.

其次,隨著信息技術的發展,金融創新產品的交叉性越來越強,分業監管模式下的各監管機構間的職責模糊,監管部門間應加強溝通,對各行業的創新情況進行系統分析,明確各責任機構職責以減弱監管的反應滯后性。

最后,盡管過于嚴厲的金融監管會抑制金融創新的進行,阻礙金融市場的發展,但金融監管并非嚴厲管制,金融監管的主要目的是監督與管理,在處理金融創新與風險的問題上,金融監管部門應當多發揮監督,監測的職能,以達到在不阻礙金融創新的同時,了解金融創新的實時動向,以縮短反應時間,減少金融監管的反應滯后。

(二)行動滯后應對策略

首先,金融監管部門應當對當前金融市場現狀,市場信息進行細致分析,對其潛在風險進行評估,對外實行信息公布,對反饋信息進行及時整理總結,以準確掌握當前金融市場情況。

第5篇

 

一、引言

 

20世紀90年代以后,以資本市場自由化、金融創新加速化和金融機構集聚化為序曲的金融全球化樂章快速奏響。這一時期的理論則更加注重金融監管的實踐性與可操作性研究。在20世紀90年代以前的金融監管理論研究中,事后研究在其中占主導地位。然而,20世紀90年代以后的金融監管理論更側重于在全球化的時代背景下金融體系的未來安全保障問題,這是一個巨大的進步和超越。此外,相比以前的理論,這個階段通過強調“政府”與“市場”各自的優點,進而尋求政府與市場的優勢互補,完善金融體系監管,這是在傳統理論基礎上的一個重大突破。

 

二、公共利益理論

 

1.負外部性規制理論

 

負外部性規制理論源于金融監管的負外部效應而形成的。其核心內容是:當金融成為經濟發展的重要支撐因素時,依賴自律管理的金融機構在自由競爭環境下存在負外部效應,因此,政府采取措施,克服外部效應相對應的監管和稅收制度等是必不可少的。換句話說,導致金融市場失靈,主要是由于金融體系的負外部性,解決這個問題的關鍵在于實施恰當金融監管控制負外部效應。拉爾夫·喬治·霍特里,引起經濟波動的其他原因是次要的,可以利用貨幣手段控制其波動。中央銀行應使用信貸管理,控制信貸動蕩促進經濟穩定,并提出了一些補救手段,如央行的貼現率和公開市場操作手段。約翰·梅納德·凱恩斯認為資本的邊際效率循環變化導致是導致經濟周期的主要原因。一個典型危機,加息可能只是誘因,而資本的邊際效率的突然下降才是主因。危機不僅僅是過度投資以及投資環境不穩定的問題,因此,對于市場失靈,政府的宏觀調控可以彌補其失靈帶來的不足,這種政府干預在金融領域表現為對金融活動的規制。同時,加爾布雷思進一步指出,自由放任的政策是不合時宜的,這個時代最需要的是調節和規制。

 

2.公共產品規制理論

 

公共產品擁有的兩大特征是非競爭性和非排他性,而金融體系提供的穩定、公平和有效的金融產品,在一定意義上,屬于公共產品的范疇。“搭便車”是公共產品面對的主要問題。個體理性和集體的非理性會導致“擠提”的傳染性,金融機構追求利益最大化而違背審慎經營原則,會導致金融系統蘊藏過高風險。金融體系的這種獨特性質,需要一個擁有超然利益、獨立和權威的宏觀管理者對各個金融機構及其關聯系統實行規制,保持穩定的金融產品供應。公共產品規制理論強調,對市場約束條件下金融系統,政府應對金融機構的個體風險,運用各種規制手段進行約束,規避金融系統的集體非理性,以確保相關金融產品的穩健,從而維護消費者權益以及確保經濟的穩定發展。因此,通過金融規制實現金融產品良性供給和金融系統穩定是非常重要的。

 

三、金融脆弱性理論

 

1.金融不穩定假說

 

該假說認為,由于信用創造機構和借款人本身特征,導致金融體系產生了天然的內在不穩定性,這種不穩定是現代金融體系的基本特征。Minskey認為金融危機在很大程度上歸因于經濟的周期性波動,金融自身內在特征與金融危機的爆發是密切相關,從而金融自身的內在不穩定性成為導致危機發生的一個重要因素。Minskey承認銀行危機和經濟運行周期變化的內生性,并且該周期變化受到市場自我調節的約束,政府干預并不能從根本上消除銀行的脆弱性和危機發生。

 

2.銀行擠提理論

 

擠提也被稱為銀行擠兌,儲戶集中大量提取存款,并隨之產生一種突然、集中和災難性的危機。消費者對銀行的支付能力失去信心,大量從銀行提取現金,往往以銀行不能取款等謠言為誘因,使銀行儲戶產生恐慌,并恐慌性取款蔓延成“銀行擠提”。銀行是經營信用的,不會保持所有的現金在手,只保留一定比例現金,所以出現銀行擠提,銀行會有相繼倒閉的危險。同時,金融系統本身和擠提具有高度傳染性,一旦發生“銀行擠提”,如果不采取及時措施,往往會導致更大的擠提,甚至可能導致金融風暴。戴蒙德等在分析了商業存在的內在不穩定后,提出了銀行的D-D模型,用以研究金融市場有可能存在的多重均衡。D-D模型得出了信息不對稱是銀行遭遇擠提的主要原因這一結論,并進而認為商業銀行遭遇擠提會對實體經濟帶來嚴重影響。他們據此認為,對脆弱的金融體系進行監管非常主要。而監管的重點則是加強對信息的管理,即增加信息的透明度與對稱性,以使全社會對經濟和金融體系更具信心。

 

四、金融監管失靈理論

 

1.管制供求理論

 

管制供求理論是施蒂格勒提出的,他繼承了集團利益理論的核心內容,他贊同政府金融監管以自己以及利益集團利益為重心而不是公共利益的觀點,然后利用供求關系理論來研究了金融監管效率的問題,從而形成了管制供求理論。他認為,政府可以通過其擁有的各種監管資源調整各方利益從而可以實現對一個行業調控,主要監管手段包括:新競爭者進入的控制、配套產品生產干預(比如替代品和補充品)、價格管制與貨幣補貼等。對于金融行業來說,這些因素主要是市場對于業務活動的限制、利率的上限規定以及市場準入管制等因素。首先,供給方面,由于利益集團的存在,因此,政府部門在進行監管時通常不是首先考慮社會利益,而是使利益集團以及自身利益最大化。這種情況下,政府部門在執行工作時就會為了自身利益選擇產品供給,因此,就會使得金融監管效率低下。另外,波斯納曾指出,在政府相關部門進行行業監管時,他們是建立在被監管集團的利益基礎之上的,這樣必然會損害消費者的利益,也就是公共利益會遭受損害。但是,事物都具有兩面性,監管不僅可以為被監管者帶來利益,還需要消耗一定的監管成本。隨著理論的發展,由于缺少明確的監管方式界定以及評判標準,管制供求理論的發展受到了限制。

 

2.管制尋租理論

 

管制尋租理論是對金融監管范圍內尋租行為的一種解釋。尋租理論是由克魯格提出來的,他認為政府部門通過利用政治工具,利用政治特權,獲得了資源的擁有權,在損害了他人利益的前提下,使自己的收益大于租金。尋租行為對于社會是一種有害行為,其不僅不能增加社會財富,而且還會使社會資源減少,進而造成整個社會福利降低。不論在其他行業還是金融監管行業,政府部門的尋租行為都是存在的,因此,政府尋租行為也必然會影響金融監管的效率。管制尋租理論認為,政府部門對于金融監管的管制,不但沒能更好的對金融行業進行監管,反而創造了更多的尋租機會,因此,市場的競爭機制更加不完全,有失公正。所以,在尋租行為盛行的環境下,企圖利用政府來對金融行業進行監管是不現實的,反而會使得金融行業市場秩序混亂,導致更多的不公正現象發生。因此,在該理論框架下,政府部門應該對金融行業放松監管,從而避免大量的尋租現象。

 

以上理論說明監管存在與市場調節同樣的失靈性,所以不能有效地解決市場失靈問題。并且與公眾利益的維護相比,金融監管更在乎自身利益的最大化。

 

3.功能監管理論

 

功能監管理論認為應當根據金融體系的功能來設計不同金融監管體制,它要求對從事同種金融活動的中介使用同種法規。莫頓(Merton)、鮑迪(Bodie)等指出,相對于金融機構組織結構,金融功能更穩定。金融機構組織形式與功能變化相適應,金融機構之間的創新和競爭將最終會提高金融體系的效率和功能。基于對金融中介功能概念的深入理解,他們認為基于功能監管的金融體系要比基于機構監管的金融體系更有利于政府監管。功能監管強調以功能來架設組織結構,功能的穩定性和相似性,特別是金融體系在本質上其基本功能具備同一性,從而政府在應對機構變化設計政策和監管制度時,更有針對性和靈活性,可以更好應對國內與國際金融變化。相對于金融服務可隨競爭形式而發生相應變化,金融功能的變化卻是相對穩定的。因此,根據功能而制定和實施的監管法規更穩定與高效,并且可以降低機構“監管套利”的可能性。

 

五、總結

 

金融監管的效用存在階段性特征,對應著特定時期的金融發展需求。金融監管在不同的時期有不同的表現形式,根據不同時期的金融發展,要適時調整金融監管力度。比如,在經濟過熱時,強化型監管比較有效;在經濟低迷時,效用較低,甚至是負效用。行為金融學、信息經濟學和復雜學科的金融監管理論都是在不確定性的條件下發展起來的。這些理論突破了傳統經濟學中關于信息充分和理性經濟人等假設前提,從而更加符合當前實際運行中的宏觀經濟,同時通過制度設計和流程再造來解決金融監管過程中存在的各種信息不對稱問題,更加符合金融監管改革發展的方向。

第6篇

關鍵詞:離岸金融市場;金融自由化;風險監管

中圖分類號:F832.5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4392(2008)10-0041-04

一、離岸金融市場面臨的主要風險

風險防范是金融業永恒的主題,離岸金融市場國際化程度較高,在其運作過程中往往面臨著諸多種類的風險,對它的監管過程相對復雜,操作難度很大,各國政府、金融組織對此一直非常謹慎。

(一)信用風險

長期以來,信用風險是離岸金融市場最主要的風險形式之一。由于離岸金融市場是為“非居民”性質的個人或機構服務,所處宏觀經濟環境復雜多樣,其主體廣泛的外延性使得銀行更是難以深入、全面、迅速、準確地把握服務對象的信用表現及所屬產業的資信狀況,征信過程涉及不同的國情民風,既增添了經濟主體收集信息、整理信息的工作量,也增大了收集信息、整理信息的難度;既增大了預測工作的成本,又增大了計劃工作的難度,更增大了經濟主體的決策風險。總之,信用風險增大了離岸金融市場經營監管的成本。

同時,信用風險也會降低離岸金融業務的預期收益。因為信用風險越大,則風險溢價相應越大,于是,調整后的收益折扣率也越大。對于這一點,我們可以從投資的凈現值公式看出:

Ct、rt、Pt分別代表離岸金融資產在期限t的收益、收益折扣率和風險溢價,Co為離岸資金投資額。顯然,Pt越大,調整后的收益折扣率rt+Pt就越大,NPV就越小,在等確定性的凈現金收入就越小;反之,則相反。

(二)市場風險

根據巴塞爾委員會頒布的《修正案》,市場風險是指因市場價格(利率、匯率、股票價格和商品價格)的不利變動而使銀行表內和表外業務發生損失的風險,市場風險存在于銀行的一切交易和非交易業務中。離岸金融作為金融創新方式,是一種以全球為市場,自由化程度很高的業務,其具有的市場風險更加明顯,尤其加大了金融體系的系統性風險。

離岸金融市場放松管制和金融創新的加速,金融脫媒和混業經營的趨勢的加強,商業銀行的經營行為和方式發生了很大的變化,離岸金融業務的產生與發展,使銀行面臨的金融市場風險不斷累積,日益復雜,市場風險逐漸成為銀行業面臨的最重要的風險之一。

(三)資本外流風險

離岸金融業務有可能推動資本外逃規模的進一步膨脹,進而對人民幣匯率的安排和貨幣政策的運作產生重大壓力。外逃資本是國際游資的重要組成部分和來源,2002年下半年以來,國際游資大規模內流對人民幣匯率施加了沉重的升值壓力,并嚴重干擾了人民銀行遏制信貸規模增長失控的貨幣政策。雖然我國采用離岸賬戶與在岸賬戶嚴格分開的謹慎做法,但金融經濟內在的關聯性和可融性,有可能導致離岸市場資金的流向不定,既可流入國內又可從國內流出。國內貨幣供應量在離岸市場的資金流入國內時增多,在從國內向國外時減少,進而產生信用擴張或信用收縮效應,會引發一定的通貨膨脹或通貨緊縮。

此外,在當前經濟全球化、資本流動國際化的情況下,離岸金融市場在某種意義上使得洗錢活動愈演愈烈。

(四)監管法律風險

離岸投資者的投資目的雖然有個體差別,但其根本原因是一致的,即利用存在于世界各國稅收、管制等金融制度上的差異去維護個人財產的保值與增值。

離岸金融市場與母國及東道國的法律和監管架構產生矛盾,離岸資本流動把各個國家都聯系在一起,但是很多國家的金融制度和法律框架尚缺乏與國際金融市場平穩對接的機制,有可能使國際資本流動與本國經濟政策和規章制度處于摩擦狀態。大量資本市場離岸交易和網絡交易與國際監督和風險防范措施的不力產生矛盾,金融產品的離岸交易增加,再加上衍生工具迅速膨脹,使得習慣于集中管理的監管當局和監管制度更難以實施。隨著網絡化交易的迅速發展,金融危機的爆發更具突然性,也更容易跨地區傳導,使得監督當局在突發事件面前往往措手不及。

(五)操作風險

離岸金融市場隨著其自身及整體金融環境的發展,進一步加速了全球經濟一體化,金融管制的日益放松、金融技術的日新月異,使當今離岸金融機構處于更加錯綜復雜、快速變化的經營環境中,來自人員、自動化技術、電子商務以及支付清算軟件等方面的不確定因素,也會給其穩健經營帶來潛在風險,業界將這些風險歸結為“操作風險”。

二、中國離岸金融市場監管體系的建立

(一)中國離岸金融市場的監管原則

1.適度性原則。適度監管原則要求監管機構應當遵循離岸金融業發展特有的經濟規律,其監管行為盡量不要干涉離岸金融機構的經營決策權和自,而要通過制度和規則使跨境金融業務得以穩健經營,以在經濟全球化的大環境中獲得良性發展。只有當離岸金融機構出現信用危機等嚴重問題時,才能對其采取某些強制措施,金融監管不能取代市場作用。適度監管原則含依法監管和合理監管之意:依法監管是指離岸金融監管機構必須依據法律法規行使監督管理權,合理監管就是指要合理運用金融監管中的這種自由裁量權。

2.宏觀與微觀相結合的審慎性原則。以離岸銀行業的監管為例,從宏觀審慎監管的角度來看,正確的離岸銀行業監管應該著眼于度量整個中國銀行體系中的離岸金融業務風險頭寸,并進而決定銀行體系離岸賬戶的總最優風險頭寸。而從微觀審慎監管的角度來看,每家銀行都處于安全狀態才是整個銀行體系保持穩定的充分必要條件。離岸金融監管應以宏觀與微觀相結合的審慎性原則出發,進行監管,離岸銀行業宏觀審慎監管和微觀審慎監管的具體內容如下表所示:

3.效率性原則。從廣義的角度看,離岸金融監管的效率原則一方面包括離岸金融監管的經濟效率,即離岸金融監管應通過鼓勵、引導、規范和監督管理來提高離岸金融業務的整體效率,而不應導致離岸金融業務效率的喪失,不應壓制自由離岸金融業務間的正當競爭。另一方面也包括離岸金融監管的行政效率,即中國金融監管當局應以盡可能少的成本支出達到離岸金融業務監管的目標。相反,若監管成本超過從安全保障模式中所獲取的收益,限制了離岸金融業務收益的實現,那么監管行為就成為行業競爭的障礙,可能會使離岸金融業趨于萎縮。因此,離岸金融監管者實施監管時,必須進行成本、效率分析,只有降低離岸金融監管的成本,提高效率,才能更理想地達到離岸金融市場監管。

(二)中國離岸金融市場具體監管模式

1.監管主體方面。離岸金融市場要同時接受貨幣發行母國與市場所在東道國的雙重監管,由于研究角度的不同,下面我們僅就中國自身應承擔的監管責任談起。我國離岸金融市場的監管需要我國政府、中央銀行及外管局等監管機構、商業銀行三方共同進行,以有效控制離岸金融市場的風險。第一方,我國政府在離岸金融市場中是不可或缺的宏觀調控角色,既規范又寬松的政策環境是發展良好離岸市場的根本動力之一。中國政府應充分運用法律這個“有形的手段”,對離岸金融市場業務嚴格規范,使之在健全的司法環境下健康有序發展,在穩定和繁榮的宏觀政治經濟環境下,提高離岸投資者的信心,進而促進我國離岸金融市場的不斷前進;第二方,我國的中央銀行及外匯管理局等機構在恢復離岸金融業務后,要嚴格規范銀行從事離岸業務的批準事項,注意風險分散,分別在多個城市中建立離岸銀行,摒棄十多年前把五家離岸銀行全部安排在深圳的做法。人民幣離岸交易中心勢必會建立發展起來,著手加強境外人民幣的管理迫在眉睫,央行要規定離岸銀行的最低資本金和資本充足比率及其資產負債比率的限定,協調不同城市間的離岸金融銀行的發展,共同促進全國離岸金融市場的繁榮與穩定;第三方,我國商業銀行在離岸金融業務中應該遵循“穩健經營,逐步放開”的方針,在資金賬戶、金融品種、服務對象、核定手續等方面嚴格管理,在岸與離岸業務實行分離類別管理,早日完善商業銀行內部風險控制系統,對離岸業務謹慎而行,制定“共同業務守則”,加強離岸金融市場行業自律管理。

2.監管內容方面。作為離岸金融市場所在國,對它的監管應主要集中在兩方面,一是對準入的監管,二是對經營的監管。

我國在市場準入方面,應建立離岸金融機構的設立和審批制度,加強市場主體的規范,有關管理當局應對申請開辦離岸業務和設立離岸銀行的中外資銀行履行一定的審批手續。一是要將所有開展非居民業務的金融機構一并納入監管范圍,嚴格把握對象的“非居民”性,具體是指境外(含臺、港、澳地區)的自然人、法人(含在境外注冊的中國境外投資企業)、政府機構、國際組織及其他經濟組織,包括中資金融機構的海外分支機構,但不包括境內機構的境外代表機構和辦事機構。在為客戶開戶時,要求客戶提供身份證、合同契約等相關的有效法律文件原件及復印件,并要求其證明資金來源,在貸款時同樣要求出示抵押和擔保,防止信用不道德行為的發生。二是把從事離岸金融業務的機構進行嚴格分類,發給不同性質的營業執照,明確規定各自的營業范圍。三是在政策執行方面,不能讓內控不健全、規模擴張沖動明顯的經營機構進入,規定辦理離岸金融業務的機構償債能力必須以其總行償債能力為后盾,包括外資在內的總行機構不能逃避其設在離岸市場的分行離岸賬戶一切可能破產的風險。

我國要使離岸金融市場能長期健康發展必須重視對離岸經營活動的監管:一是加強對離岸賬戶與在岸賬戶的管理,現階段離岸金融的監管和法制尚未健全的前提下,我國主張“內外分離型”賬戶管理是正確的,應嚴格區分離岸賬戶與在岸賬戶,分賬管理,單獨核算,一套記載國內金融交易,另一套記載離岸金融交易,要盡可能避免或降低離岸業務向在岸業務的滲透和沖擊國內經濟的金融風險;考慮到國內利用離岸資金的需要與可能,可以建立離岸資金轉化為在岸資金的機制,可在離岸與非離岸賬戶之間設立一個單向的過渡科目,作為離岸資金流入的必經賬目,人民銀行和外管局要逐一審批該科目的設立,并切實加強管理。二是要主動使利率和匯率逐步向彈性化方向發展,縮小離岸與在岸市場上該兩種變量的差距,從而避免離岸市場上這二者的變化對在岸同類變量產生影響,危機國內金融穩定與宏觀調控能力。三是減少從離岸賬戶流向在岸賬戶的資金進入證券市場或房地產市場,以免金融資產價格過分膨脹,產生泡沫經濟。四是實施離岸金融業務及其日常業務的風險管理,根據新巴塞爾協議監管原則,對離岸金融市場的信用風險、市場風險、利率風險、流動性風險、操作風險、法律風險等各種風險實施全面風險管理,尤其要重視流動性要求和資本充足率要求。五是在完善離岸金融市場內部風險控制制度的基礎上,通過對離岸金融機構定期報送的各種報表及其它資料加以分析,或通過監管人員的實地調查,采用系列量化指標考核離岸銀行的資產負債管理與風險資產管理,提高全面風險的識別與控制能力;六是制定打擊國際金融犯罪的法律規章。離岸金融的國際性、資金的頻繁流動和對客戶信息的高度保護為國際金融犯罪提供了溫床。因此,目前國際組織在打擊金融犯罪領域正積極合作,尤其是在反洗錢領域和避免偷稅漏稅領域制訂了較為完善的指導建議。我國也應該參照有關國際組織制定的指導意見和行動守則制定相應的法律,積極參與打擊國際金融犯罪的國際合作。

3.監管方式方面。我國金融監管當局應從傳統的基本規則的監管逐步朝面向過程的監管轉變,從事后的靜態風險管理轉向事前的動態風險管理。監管機構應定期對離岸銀行及其它金融機構進行信用評估,不定期地檢查離岸銀行等的賬戶及各項統計數據,切實起到對于離岸業務的全面及時的審查稽核作用,加強對離岸金融市場各項風險的提前識別與預防能力。

4.監管依據方面。進一步完善有關離岸金融業務的法律框架。截止到目前我國專門針對離岸金融業務的法規還只有中國人民銀行1997年的《離岸銀行業務管理辦法》及1998年制定的《離岸銀行業務管理辦法實施細則》,該法規是針對國內中資銀行及其分支行從事離岸金融業務制定的規范性條文。有關外資金融機構在經營離岸金融業務時應受哪些限制,僅在1994年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中有一些粗略規定。離岸金融業務法律框架的完善和細化,是未來發展離岸金融市場的一個重要方面,同時,還應加強對國際慣例的研究和學習,適當將國際慣例轉化為國內立法。國內監管人員和離岸從業人員都應掌握境外相關法律知識,或適當引入境外專業律師、會計等中介機構,將法律審查手續外包。

離岸金融市場相對在岸市場有它特殊的風險因素,我國應充分利用政府的政策法規支持、在中央銀行的有效監管下,三方積極努力發展我國的離岸金融并使之走向成熟。遵循“穩健經營,逐步放開”的方針,在資金賬戶、金融品種、服務對象、核定手續等方面嚴格管理,謹慎風險。

參考文獻:

[1]連平,《離岸金融研究》[M],中國金融出版社,2002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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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篇

一、現行金融監管的“查處合一”制度利弊的實務

金融監管的查處分離制度的必要性,首先存在于現行金融監管的“查處合一”制度運行的矛盾和弊端之中。在現行監管體制下,各類各級金融監管主體是以設立一定數量的兼具行政檢查(包括調查)和行政處罰職能的執法職能部門來履行其監管職能的。

就其優點而言,一是執法職能部門具有檢查職能,經常接觸監管對象的人員和資料,對監管對象的實際情況較為熟悉,由其直接建議給予行政處罰、給予怎樣的行政處罰或不給予行政處罰,具有符合實際情況、節省工作量的特點;二是工作流程只涉及執法職能部門、法律事務部門和金融監管主體主管負責人三方或執法職能部門和金融監管主體主管負責人兩方,金融監管主體內部監管工作流程環節少,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三是有法律事務部門審核或咨詢參與,有利于維護行政處罰的合法性和適當性,提高行政處罰的質量;四是有金融監管主體的主管負責人或集體決策機構的最后決定權起把關或保證作用。

就其缺點或矛盾而言,一是具有檢查職能的執法職能部門接觸監管對象和熟悉監管對象情況的優點,在行政處罰職能的依法行使中使執法職能部門直接面臨來自監管對象的人情壓力,處于人情和依法行使行政處罰建議權矛盾之中。要在該矛盾所包含的多種選擇中作出合法與適當的選擇,防止執法監管道德風險的發生或縮小道德風險的空間,對執法職能部門負責人及其工作人員的工作責任心和個人品質有很高的要求;二是在是否提出行政處罰建議方面存在沒有必要的審核或制約,缺乏對行政處罰隨意性的制度性控制等制度性漏洞;三是各執法職能部門在行使行政處罰職能時各自為政,對同樣形態的金融違法行為缺乏統一的處罰尺度,既影響金融監管主體對轄區內不同的處罰對象處罰的公平性,又損害金融監管主體的監管權威性;四是金融監管的“查處合一”,使執法職能部門一身二任,在兩大職能之間來回“變臉”,不利于行政檢查業務和行政處罰業務各自的專業化,從而影響金融監管水平的提高;五是金融監管的“查處合一”在使執法職能部門處于上述矛盾狀態從而難以完全擺脫監管道德風險襲擊的同時,因在執法職能部門和金融監管主體主管負責人之間缺乏功能完善的“防火墻”,就不適當地加重了金融監管主體主管負責人審簽日常監管決定等執法文書的負擔,從而不但加重了金融監管主體主管負責人的監管責任,而且也會對其從宏觀上駕馭主管事務的能力造成損害。

最后,在金融監管的“查處合一”存在上述優點的條件下,在金融業務特別是在存貸款、結算和賬戶管理等領域中,金融違法行為并不少見,其中相當部分屬屢查屢犯,但相應的行政處罰文書不多,且在行政處罰中還存在處罰種類偏輕,處罰金額偏低,執法有效性不足(特別是行政處罰的預防違法功能未能充分發揮)等突出問題。

二、建立金融監管的“查處分離”制度,符合新時期金融業和金融監管健康發展的需要

金融監管既肩負著培育和維護上述金融市場環境的重任,又是金融市場環境的重要組成部分。金融監管要不辱使命,就必須在內外管理兩方面都按辦事,體現化和規范化的要求。金融監管主體有效實施科學監管和依法監管的前提,是其自身構造和運轉的科學化和規范化。行政法制的發展表明:不受制約的權力會被濫用,偏離為公共利益服務的軌道,甚至產生腐敗。而在權力配置和權力行使上實行分權、權力制衡和正當程序,則是制約和控制權力濫用的良方。在金融監管主體內部將行政檢查職能和行政處罰職能分離,在職能行使上以適當程序使其相互制約和配合,則將為監管職能忠實、穩定和有效地服務于監管的法定目標創造必要的前提。

三、金融監管的“查處分離”制度構想

金融監管的“查處分離”制度設計的指導思想是在金融監管法定目標的統帥下充分發揮行政檢查職能和行政處罰職能各自的功能作用,穩定有序運行,相互配合,相互制約。其包括行政檢查職能、行政處罰職能的分離和職能運行的適當程序兩個方面。

行政檢查職能和行政處罰職能都是行政管理職能(行政執法職能)。行政管理職能的穩定有序行使則需要有相應的常設職能機構。因此,與行政檢查職能和行政處罰職能相對應,監管主體應設立行政檢查職能部門和行政處罰職能部門兩類機構。因為行政檢查職能的行使既有對監管報表資料的非現場檢查,也有對金融機構的包括資產質量、貸款風險、經營管理水平、日常業務操作和內部控制等在內的經營情況的全面現場檢查,還有對非現場檢查業務報表、資料過程中發現的和線索的專項重點現場檢查。檢查對象和檢查相對較多,檢查頻率又不宜過低,工作量相對較大,因而宜設置一個或多個行政檢查職能部門。而行政處罰職能的行使則不同,只需要對行政檢查職能部門通過檢查形成的檢查報告、取證記錄和其他相關證據材料進行書面審查,識別是否存在金融違法行為。對存在金融違法行為的,則視情況認定應給予行政處罰還是不予行政處罰。對應予行政處罰的,則依法提出相應的處罰建議。其工作量相對較小,且為了便于行政處罰保持統一尺度,因而只宜設置一個行政處罰職能部門。

第8篇

摘要:金融危機的現實破壞力及銀行監管的成本收益問題迫使人們對監管有效性問題進行思考。本文通過對現代銀行監管理論的一個概括性評述,得出了監管理論對我國實踐的啟示,并歸納總結了金融創新對我國監管實踐提出的新挑戰,為探索有效銀行監管的路徑提供邏輯及理論上的鋪墊,進而從成本收益的視角對金融創新條件下有效監管邊界進行了分析,研究了“監管敏感區”,探析了金融創新條件下實施有效監管的路徑。

關鍵詞:金融創新;銀行監管;監管成本;監管收益;有效性

中圖分類號:F830.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3-9031(2006)12-0004-05

一、監管有效性問題的提出

Mathias Dewatripont和Jean Tirole在《銀行監管》中認為,“銀行監管就是力爭在鼓勵銀行提高服務質量,激發競爭活力與維持該行業的清償力與穩定性之間尋求一種最優的權衡。”金融自由化、全球化,以及金融創新(制度及技術),使金融體系顯得更加脆弱,特別是20世紀90以來的金融危機,其巨大現實破壞力和多發性使人們進一步認識到銀行監管的重要性。國內外學者研究認為,政府實施金融監管是為了社會公眾利益而對市場過程不適合或低效率的一種反應,是糾正金融市場壟斷性、外部性、傳染性、脆弱性等所引起的市場失靈的制度安排。

然而,當進一步考察監管的有效性問題時,筆者發現,銀行監管有成本,也會發生監管失靈。一方面,有效的銀行監管可以降低整個金融體系的風險,維護經濟金融的穩定。另一方面,如果監管缺位、錯位或越位,可能導致如下幾種情況的發生:(1)由于金融風險的高傳染性及擴散的乘數效應,發生“多米諾骨牌效應”,局部金融風險演變為全局金融動蕩(J.Stiglitz,1993)。(2)增加銀行運營成本,即被監管者由于對監管者的行為不甚了解,不得不為了應付監管而作出許多不關乎“效益性”的工作,增加額外成本。(3)抑制金融創新。金融監管政策是為防范風險而制定的,具有穩定性,也因此具有被動性,這就使得監管可能成為創新的障礙。(4)監管部門作為監管制度的供給者,缺乏市場約束和競爭,可能導致監管的低效或過度。在金融創新條件下,監管邊界被模糊,監管是否有效、是否實現了帕累托優化、是否促進(而不是抑制)了金融創新,變成了解決監管必要性之后一個迫切的現實問題。而我國銀行監管有效性受多方面因素的制約,與《有效銀行監管核心原則》要求相比存在較大差異。也就是說,監管當局需要走出監管悖論的兩難困境,在維護公平、安全和提高監管成效之間找到一個均衡點,從而達到銀行監管的帕累托最優。

二、現代監管理論的概括性評述及對我國實踐的啟示

(一)現代監管理論概述

金融脆弱說是基于“金融不穩定假說”(Minsky,1982)提出的,認為銀行由于短借長貸和部分準備金制度導致了內在的非流動性,在資產負債中,資產主要表現為金融資產而不是實物資產,負債主要表現為金融負債而不是負債凈值,使銀行間依賴性強,導致銀行業比其他行業更加脆弱,更易被傳染。一旦金融恐慌(哪怕是由假信息引發的恐慌)引發擠兌,很容易引發連鎖的“技術性破產”(Diamond and Dybvigr,1983)。公共利益說則認為,金融市場由于自然壟斷、外部效應和信息不對稱等存在失靈,從而導致金融資源的配置不能達到“帕累托最優”(Stiglitz,1993;Spiering,1990)。因此,需要政府為了金融市場的穩定和安全這一公共利益而實施監管。這兩大理論具有較大影響力,都是構建在新古典經濟學基礎上的,從實踐上看,其缺陷在于,由于監管過程存在直接及間接的監管成本,以監管代替市場其效率并不見得高,監管常會擾亂金融機構正常的效率函數,扭曲正常的市場信號,從而增加金融機構的系統性風險。

監管經濟理論認為,行業的監管并沒有建立在公共利益基礎之上,而是建立在被監管集團的利益和損害消費者利益上。監管產生了被監管行業的租金,這些租金由消費者支付,政治家可以從中獲利。由于給監管成本給予了充分的補償,政府樂于提供監管。監管辯證論則以動態的角度解釋了監管過程中政府力量與經濟力量相互作用的機制,認為監管是由利益集團自己要求的,需求的存在產生了政府對監管的供給(Kane,1983)。上述兩個現論中,前者的主要缺陷表現為缺乏對一個行業的監管方式及其預測能力的評判標準,而后者則沒能全面解釋和預測監管效應,且“被監管者要求監管”的假設也值得懷疑。

20世紀80年代,由于嚴重的監管失靈(Schwartz,1988;Thosmson,1990),西方發達國家開始意識到資本監管的有效性及加強市場紀律對提高監管效率的重要作用。也正是在此背景下,《巴塞爾新資本協議》于2005年在十國集團開始實施。新協議的創新之一就是確認了三大支柱(Three Pillars)――最低資本充足率(MininumCapital Requirement)、監管部門的監督檢查(SupervisoryReview Process)和市場紀律(Market Discipline)。這一理念正在被各國實踐。但該理論也存在不足:當一個銀行的經營風險反應到資本的時候,整個監管的信息傳導和監管行為(校正過程)已經滯后了,在一定程度上有秋后算賬之感。

(二)現代監管理論對我國實踐的啟示

縱觀銀行監管理論的演變及其優缺點,為我國銀行監管提供了有益的啟示。

第一,無論是哪一種學說,由于受自身假設前提的限制,都只是部分地解釋了銀行監管的必要性及方法,金融創新不斷地對銀行監管的理論和實踐提出了新沖擊、新挑戰。就我國實際而言,金融業的改革正在向縱深方向發展,各種舊體制下的問題進一步顯現,金融創新的影響日益明顯,監管政策的最優導向應是借鑒最新監管理論及統一規則(如巴塞爾新協議)的基礎上,結合我國經濟金融發展的實際來制定。

第二,銀行監管理論的演變,經歷了從為什么監管(傳統監管理論)向如何監管、監管什么(新資本協議)的方向發展,為現代監管實踐提供了指導。我國銀行業應采用明確的監管指標,如流動性、資本充足率、資產質量等,來更準確地度量目前我國銀行業整體風險。

第三,監管政策的制定應兼顧穩定、效率與公平三者的平衡,在不同時期,應有不同側重,但對三者輕重權衡的標準應該是如何更有利于發揮銀行體系的作用,有利于促進創新,有利于推動經濟的長期發展。

第四,在“嚴格的金融管制放松管制再管制再放松管制”的監管發展歷程中,試圖通過政府監管完全替代市場紀律來糾正市場失靈的努力,并不能保證金

融的穩定;同樣,完全依靠市場放任自由的約束力來實現這一目標也不現實。我國監管應該是兩者的有效配合,實現政府監管與市場行為的“雙贏”:通過市場力量,建立激勵機制,通過政府力量,引導經營行為,提高監管成效。

第五,要達到有效監管的目的,政府力量與市場力量并不會自然融合,只有通過建立和完善法律體系,以合理的制定安排,規范市場參與主體、市場秩序以及完善信息披露制度,才能逐步培育起市場約束力,從而為兩者的融合提供必要的前提。

第六,監管確實是必要的,但是要以監管的有效性為基礎前提,其中,監管理念、政策、方式、手段、工具是主要的決定因素。

第七,要不斷提高對我國轉型時期銀行監管理論的研究水平,加大專家在政策制定中的作用,盡可能減少不必要的效率損失。

三、金融創新對我國監管實踐提出的新挑戰

如前面理論論述,監管的有效性是一個動態平衡,相對于金融深化、金融創新,監管具有被動性。金融創新在推動金融發展、提高金融運行效率的同時,持續不斷地對現存的金融秩序尤其是監管制度造成沖擊,為金融體系帶來了不確定因素,甚至破壞金融安全。就我國實際情況而言,目前銀行監管與金融創新還不和諧,兩者之間還未形成正和博弈的良性互動,創新活動給我國監管工作帶來了現實挑戰。

(一)金融創新進一步擴大了外部性效應,強化了風險的傳染性

金融創新大多是以表外業務的形式出現并迅速擴展的。各種衍生工具,如可轉讓存款單(CPS)、自動轉賬系統(ATS)、可轉讓支付命令(NOW)、貨幣市場存款賬戶(MMDA)以及外匯保單貸款、承諾、銀證通等,具有自由度大、透明度差、技術性強、滲透性強的特點,它極大地改變了傳統金融市場結構,能打破行業界限,增強金融市場的流動性,轉移信用風險,規避政府監管。但在促進金融市場快速發展的同時,如一把“雙刃劍”,一旦某一銀行的衍生交易發生巨額虧損,導致支付困難或破產,就會可能影響整個市場的波動,迅速傳到世界其它市場,形成“多米諾骨牌效應”,這種負外部性以強烈的傳染性破壞區域甚至全球金融體系的安全。

(二)金融創新強化了信息不對稱,使監管部門處于信息的劣勢

主要表現在,一是監管部門的信息獲取渠道并未隨金融創新而擴大,信息量來源單一,明顯不足,縱向信息溝通不暢,橫向與商業銀行協調不力,商業銀行為規避監管,有時會有意強化“單向信息”,監管者占有的信息不能滿足金融監管的需求。二是由于現代金融創新衍生品技術性強、杠桿效應大、風險(或贏利)變化頻率快,使監管者對信息的掌握不完全、不充分,增加了識別、度量及化解風險的難度,一旦某一交易主體資金鏈條斷裂,將可能導致銀行虧損乃至引發支付風險,使監管當局措手不及。

(三)金融創新使一國金融體系暴露在全球金融風險之下,增加了監管難度

金融創新使銀行的經營超越國界的限制,經營全球化趨勢明顯,使國內不成熟的金融市場與發達國家成熟的金融市場被強行置于同一時空,國內外的金融市場相互融合、相互影響,改變了金融機構的經營機制和經營方式,國際資本流動更加難以監控,一個環節的問題很容易傳導到其他環節上,一國的金融風險很容易波及他國。1998年東南亞金融危機在破壞亞洲后又蔓延到俄羅斯,并波及拉美、美歐,造成全球金融市場動蕩,就是明顯一例。

(四)金融創新使金融風險表現得更加隱蔽,增加了監管部門準確監測風險的難度

金融創新的一個特點就是通過不同衍生工具的使用(或組合使用),將全部風險(或部分風險)轉移給愿意承擔的一方,在追求盈利性的驅使下,金融機構會愿意在更大的范圍內承擔風險,可怕的是這種風險是隱蔽的、潛在的風險,是通過資產價格、利率、匯率及其他衍生工具反復變化而來的,而且一些新產品的場外交易趨勢在加強,風險更易被隱蔽,風險的技術性、復雜性不斷增加,風險更不易被監測。

(五)金融創新會導致監管主體缺位,造成監管的“真空帶”

金融創新打破了銀行、證券、保險相互分離的狀況,銀行與非銀行金融機構之間的職能分工界限越來越不明顯,每個機構都在以不同方式使用類同的金融工具,金融業務在向多樣化、綜合化、趨近化的方向發展。目前,在我國分業經營已破土、分業監管依舊的情況下,一些處于不同金融機構邊界的業務帶有明顯的邊緣性、交叉性,很可能造成監管的盲區,形成“真空帶”,為風險的形成、擴大及擴散提供了滋生地。

(六)金融創新使衍生工具的復雜性在不斷增加,對監管人員的技能提出了現實挑戰

金融創新是將諸多產品(工具)以不同的方式組合(或再組合)的產物,這種再組合包裝后的產物本身的復雜性在不斷增加。由于大多數監管人員并沒有商業銀行的實踐工作經驗,對掌握一些較為簡單的金融衍生工具尚可,但對一些復雜性、交叉性較高的衍生工具不能透徹掌握或掌握的人并不多,加之受技術條件限制,電子化、自動化程度不高,使監管人員本身的技能不能滿足于金融創新工具快速發展的需要。

四、金融創新條件下的有效監管:以成本收益分析為視角

監管實踐表明,實施銀行監管需要耗費資源,也就是要付出監管成本(直接成本和間接成本)。如果銀行監管成本大于監管收益,銀行監管就不合算,這就要對監管有效性進行經濟學分析,尋求監管邊界,找到監管的邊際收益等于邊際成本的邊際點。

監管成本是由監管行為的實施造成的,是可度量的。從產生的方式看,監管成本可分為直接成本(DirectCost)與間接成本(Indirect Cost)。直接成本是監管當局制定并執行監管工作所需投入的人力、物力、財力及組織運行、人才培訓,以及被監管對象因遵守監管法規而需建立新的制度、提供信息等配合監管當局活動所花費的資源。有研究表明,在20世紀70年代的美國監管機構的運行成本一直呈上升趨勢,1971―1979年,美國57個監管機構的行政費用由12億美元上升到30億美元,人員增加到87500人,增加了三倍。同期,英國的監管運行費用也在9億英傍以上。間接成本表現為整個社會福利由監管失效而引起的下降,即由于監管行為干擾了市場機制對資源的基礎性配置作用,限制了充分競爭,抑制了金融創新,從而造成的間接效率損失。

監管收益是指當局因實施一系列監管措施是而帶來的利益,它是一個整體的、社會性的利益。可以大致從如下幾個方面理解:其一,由于監管及時干預金融壟斷的形成,防止了金融效率損失行為的發生,維護了公眾利益。其二,通過銀行監管,解決金融交易中的外部性問題,減少“搭便車”行為,鼓勵了金融創新。其三,監管當局通過科學的評級方法,對銀行進行風險評級,并向全社會公布,讓處于信息劣勢的社會公眾對銀行的經營狀

況有所認識,從市場紀律方向督促銀行安全穩健運行。

由此可以看出,監管有效性受到社會環境、政治穩定、經濟體制及監管理念、方法、方式、技術水平等的影響。它作為一個監管效率問題,就是要用最低成本實現監管收益的最大化,有效性的高低取決于影響成本及收益各種因素,是對多因素組成復合函數的綜合求解。

設定F(X)代表監管凈收益,R(x)代表監管收益,C(x)代表監管成本,即有F(x)=R(x)-C(x)。要使監管有效性最大,F(x)取極值,即要F’(x)=R’(x)-C’(x)=0,得到極值的這一點為x=t。此時銀行監管的凈收益達到最大,達到了最優監管邊際,監管效率最大,有效性最高。如圖1所示:

A、B兩點都是極值。A點表示在自由放任的、無監管的市場中(自由主義),監管收益為零。因為這樣的市場無秩序,不管從銀行自身,還是宏觀經濟角度,都談不上監管收益(假設在市場經濟體制下)。在B點,雖取得了監管收益,但由于監管過細、過嚴,監管過度,付出的監管成本也很高,從而導致R(x)=C(x),使f(x)=0。因此,有效的監管行為應處于A、B之間,t為監管最佳點。

當x處于t的右邊時,即0A階段(C區域)時,說明監管還有潛力可控,應進一步提高監管能力,以獲取更大的收益。在t的右邊(D區域),表明監管成本上升過快,超過了監管能力提高帶來的監管收益,使監管凈收益下降,也未達到監管效益的最佳。提高監管有效性就是不管出于C區域還是D區域,都努力向x=t的方向靠近,在這樣一個動態過程中尋求帕累托優化。

筆者在此引出x=t,是為了討論在金融創新條件下,如何確定t值(或t值的區域)。金融創新使銀行本身的經營范圍、規模、能力、品種、方式、結構都發生了很大的變化,從而改變了監管的t值。如圖2:

t值可能處于t1位置(t的左邊),也可能處于t2位置(t的右邊)。出于t1位置時,說明金融創新使某些監管思路、手段、方式已過時,如果按傳統思路去試圖接近t值時,就會造成監管過度(監管過度區),造成金融抑制,不利于金融發展。理性的監管漸近線應由m線向m1線逼迫。當處于t2位置時,說明金融創新導致了監管不到位,需要監管手段、工具、方法進一步改進,如果只按傳統監管思路去試圖接近t值,就會造成監管空白(監管盲區)。此時,理性的監管漸近線應由m線向m2線逼迫。t1到t2的監管過渡區與監管盲區可稱為金融創新導致的“監管敏感性”。這一敏感區實際是一個動態區,它會隨金融創新工具的種類、數量、性質以及金融市場結構的變化而變化。

基于以上分析,筆者認為,監管作為一種政府力量,會產生監管成本、監管失靈,金融創新在增強金融活力的同時,產生了監管敏感區。在金融創新條件下實施有效監管,就是要科學把握監管的度,監管政策的制定要具有一定的靈活性,即采取有彈性的監管策略,按照金融環境、經濟發展階段,在動態變化中既要防止放松監管帶來的可能風險,又要避免在“監管敏感區”超越帕累托最優點的監管過度,以持續提高銀行監管的有效性。

五、有效監管路徑選擇:基于金融創新條件下的分析

根據以上有效性理論分析,在金融創新條件下,實施有效銀行監管的路徑,就是要實施有彈性的監管政策,尤其是在“監管敏感區”,既要克服“市場失效”,又要防止“監管失靈”,在金融創新的動態平衡中相機決策,恰當地以某種方式共同發揮“政府”與“市場”力量,達到“協同”效果,使監管發揮對創新的推動作用。

(一)以風險評估與度量為切入點,實施積極的銀行監管政策

金融創新使銀行的信用風險、流動風險、市場風險表現得更加隱蔽、更難測算,而且這些風險還常常交織在一起。監管當局應借助于現代金融計量分析方法及工具,對每一個、每一類金融創新產品進行評估與度量,正確評估和度量風險,建立對風險的測評、預警機制,并以此為切入點,實施積極的銀行監管政策,體現前瞻性、動態性,在“監管敏感區”內有較大彈性,以適應創新,使監管為金融創新“保駕守航”。

(二)加快金融創新監管的法制建設,在風險可控下力促創新

要根據各類金融創新產品的性質、功能、范圍和風險防范措施,加快針對衍生品法律、法規、制度的建設,對創新活動加以引導和規范。要增強法規的執行力,對創新中違法、違規行為要嚴加處罰。同時,要科學認識監管與創新的關系,既不能無視創新風險的存在,也不能將創新視為洪水猛獸、采取高壓措施。正確的導向是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為創新創造寬松的環境,鼓勵創新活動的進行。

(三)健全銀行監管體系,重視市場力量在監管中的作用

《巴塞爾新資本協議》的重大創新之一就是將市場紀律作為第三大支柱,反映了市場力量在監管中的重要性。《有效銀行監管核心原則》指出,“有效的市場秩序取決于向市場參與者提供信息的充分性,……及向投資者和債權人提供準確、及時且具有透明度的信息。”就目前我國現實,要注重建立并規范銀行信息披露制度。通過制定詳細的法規,對信息披露的原則、標準、內容和方式作出規定,強制銀行及時、準確、公開向公眾披露信息。通過市場的作用,使市場機制從另一個層面介入監管活動,使之形成千千萬萬個編外監管者,為銀行業的安全高效運行提供保障。

(四)適應于經營多樣化,逐漸從機構監管向功能監管過渡

按照金融機構的類型來設立不同監管部門的機構監管方法,適應于各類金融機構經營的獨立性、業務不存在交叉的情況,各監管部門之間無權管制其他部門的活動。功能監管是一個給定的金融活動由同一監管者進行監管,而不管從事這個活動的主體是誰,目的是提高監管的秩序和效率。目前,在金融創新的浪潮下,我國雖實行“分業經營”,但不同金融機構經營的交叉業務越來越多,邊界越來越模糊,逐漸向功能監管過渡具有必然性,可以避免監管職能的沖突、交叉或盲區。在從機構監管向功能監管的過渡過程中,要進一步完善目前我國“一行三會”的金融聯席會議制度,切實發揮它目前在分業監管中“拾遺補缺”的作用。

(五)學習借鑒國際先進監管方法,加強銀行監管的國際交流合作

西方發達國家應對金融創新條件下的監管已積累、總結了許多好的方法、制度,尚處于起步階段的我國應充分學習、吸收先進監管理念、方法、工具,充分吸收《巴塞爾新資本協議》的核心內容,結合我國實際,加以消化后,為我所用。同時,要加強銀行監管的國際交流合作。通過合作,確立有關金融衍生品的會計標準,促進衍生品交易風險管理的規范化,使監管政策、手段與國際先進水平靠攏。

(六)建立監管人員績效評價機制,努力提高監管人員的工作技能

第9篇

 

關鍵詞:供應鏈金融 信用問題 管理體系

近年來,我國金融界興起的供應鏈金融業務屬于金融創新業務。隨著現代物流業發展對金融服務創新需求的日益增太,服務于生產、流通和銷售的供應鏈金融服務創新業務實踐越來越多,信用管理體系建設的問題成為供應鏈金融業務創新發展的瓶頸問題。

一、供應鏈金融的創新業務實踐

在我國,對供應鏈金融創新業務的探索,大致經過了三個階段:第一個階段,從“物流銀行”的設想到“融通倉”概念的提出;第二個階段,從“倉單質押”業務的嘗試到“物流銀行”業務的開展;第三個階段,從“物流銀行”業務的開展到供應鏈金融戰略的提出與實施。…在供應鏈金融創新的實踐發展上,我國形成了兩條業務發展的主線模式:

其一是基于傳統的商業銀行貿易融資,結合生產貿易企業的業務特點和實際需求,由商業銀行創新業務而提供的結構性貿易融資業務模式。該業務模式通過貨權質押、信托收據、保險及公證、貨物監管、提貨通知、貨物回購、資金專戶管理、期貨保值等一系列結構化設計來掌握貨權、監控資金,為提供集物流、信息流、資金流為一體的個性化的組合貿易融資方式。

其二是基于供應鏈管理模式,通過第三方物流企業(3PL),創新出來的應收賬款、應付賬款和融通倉等供應鏈融資模式。這種業務融資模式比結構性貿易融資模式更創新了一步,它是基于供應鏈金融的思想,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從專注于對企業本身信用風險的評估,轉變為對整個供應鏈及其交易的評估,這樣既真正評估了業務的真實風險,同時也使更多的企業能夠進入銀行的服務范圍。

二、供應鏈金融的信用管理問題

目前國內外關于供應鏈金融領域的研究和實踐都比較活躍,特別是在國內,供應鏈金融創新實踐在不斷進行嘗試。隨著業務的發展,在發展過程中的信用問題凸顯出來,信用管理問題阻礙著供應鏈金融的創新發展,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信用替代的局限。目前以銀行為主的供應鏈金融業務是基于所謂的核心大企業的信用替代而成立的,這在中小企業的融資中表現得很突出。即需要銀行融資的中小企業必須和一家值得銀行信賴的大企業發生業務往來,從而得到“某種資格的認定”或者借用大企業的信用,使其達到銀行認可的資信水平。實際上是中小企業利用大企業的良好信譽與實力以及和銀行穩固的信貸關系來為其提供間接的信用擔保,從而獲得銀行的融資支持。雖然在發展中,通過供應鏈管理建立了諸如“1+N”或者“N+1+N”這樣的業務關系,然而這種融資組織管理方式的效果是使更多的金融資源向那些核心集團性企業歸集,通常會將核心企業的信用放大,用以對供應鏈上的企業進行更大的授信來支持該業務的創新開發,這樣,信貸風險的聚集擴散效應往往會擴大。因此,僅僅依靠這種信用替代來發展供應鏈金融是有很大局限性的,也會招致更大的風險,最終阻礙了供應鏈金融創新的健康發展。

第二,信用管理的局限。在我國,供應鏈金融創新模式主要是基于傳統商業銀行業務創新的結構性貿易融資業務模式和基于供應鏈管理中銀行通過與第三方物流企業(3PL)合作的供應鏈融資模式。雖然這兩種創新模式解決了供應鏈金融業務發展中的許多問題,但目前也顯現出發展創新動力不足的態勢。在目前的融資模式中,銀行為了控制風險,就需要了解企業抵、質押物的規格、型號、質量、原價和凈值、銷售市場和銷售對象以及承銷商的情況等,還要查看各種權利憑證的原件、辨別真偽。這些工作不僅費時費力,而且大大超出了銀行的日常業務與專業范疇。另外,目前供應鏈金融創新業務模式的最高收益往往還超過不了傳統銀行業務模式的收益。因此,以銀行為核心的供應鏈金融創新模式是動力不足的,很難成為銀行的主流業務。

第三,技術手段的局限。目前供應鏈金融僅僅停留在銀行和企業的層面上,供應鏈管理所依賴的網絡信息技術目前在銀行和企業中很難同步發展,網絡信息技術的落后會造成信息不完整準確、業務銜接不順利流暢,往往還會引致風險的發生,供應鏈金融信息技術基礎的創新問題亟待得到解決。由于供應鏈管理數據庫對于整個供應鏈上的企業和產、供、存、銷、資金具有實時監控的功能,需要具備處理意外事件的能力和滿足多方面查詢的要求。因此,技術創新問題的解決是供應鏈金融創新得以順利發展的關鍵,而目前的技術手段的局限性是很大的。

第四,信用組織的局限。目前的供應鏈融資僅僅局限在作為銀行對傳統業務的一種創新與補充。實踐證明,在供應鏈金融組織中,銀行為主體的融資組織形式是有極大局限性的。供應鏈融資往往會比傳統的貿易融資具有更大的風險,傳統的貿易融資強調的往往只是特定交易環節供需雙方企業的信用狀況和貿易的真實背景,而供應鏈融資不但要強調這一點,而且更加強調整個供應鏈風險的監控與防范,對供應鏈各個環節潛在的風險都要加以識別與控制,這就大大增加了管理成本。并且,從目前的供應鏈金融業務模式來看,供應鏈融資中的存貨大部分是中間產品,具有很強的專用性,不易通過市場來評估其價值,也不易在市場上變現。因此,供應鏈金融的風險控制更加復雜、所需要的措施也更加全面,而目前的信用組織形式很難滿足供應鏈金融發展的需求。

三、供應鏈金融的信用管理建設

目前建設好信用管理體系是促進供應鏈金融創新業務健康發展的一項重要工作,可以從以下三個方面來進行供應鏈金融信用管理體系的建設。

(一)必須加快供應鏈金融管理環節中的信用制度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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