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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能源管理(Energy Performance Contracting, EPC)目前國內興起的一項新業務。合同能源管理是發達國家普遍推行的、運用市場手段促進節能的一種商業模式,它不是推銷產品或技術,而是推銷一種減少能源成本的財務管理方法,具體是指節能服務公司(Energy Management Company,EMCo)與客戶以契約的形式,對節能項目約定節能目標和商業動作模式,并主要通過以節省能源費用或節能量,并通過分享節能效益方式回收投資和獲得合理利潤。客戶根據使用該節能設備后產生的節能收益按約定比例支付給EMCo,EMCo在合同期內享有節能設備所有權,合同期滿后設備則無償交付客戶所有。在此商業模式下,風險不再由項目企業獨自承擔,而是在項目產生節能效益后,由EMCo與客戶一起分享項目節能收益,能有效地刺激企業節能減排的動力。
一般而言,合同能源管理項目根據具體協議可分為多種類型,成熟的模式主要有節能量保證型、能源費用托管型與節能效益分享型。《關于促進節能服務產業發展增值稅、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0]110號)“節能服務公司與用能企業簽訂《節能效益分享型》合同,其合同格式和內容,符合《合同法》和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和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術通則》(GB/T24915-2010)等規定。”,《合同能源管理財政獎勵資金管理暫行辦法》也規定“本辦法支持的主要是節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可見,在政策層面,國家支持的主要是節能效益分享型。節能效益分享型,在項目期內客戶和EMCo雙方分享節能效益。節能改造工程的投入和風險由EMCo承擔,項目建設施工完成后,經雙方共同確認節能率后,節能效益首先保證EMCo收回投資成本,然后雙方按比例分享節能效益。項目合同結束后,節能設備無償移交給客戶使用,以后所產生的節能收益全歸客戶享受。實務中也以節能效益分享型的合同能源管理最為普遍。
作為一項新興商業模式,我國的企業會計制度與企業會計準則均尚未對該項業務的會計核算方法作出明確的規范,會計理論界對此研究亦相對十分匱乏,導致各企業對合同能源管理進行會計處理中比較混亂。筆者針對以節能效益分享型為主的合同能源管理的會計核算方法提出自己的見解,希望能引起大家的思考和討論。
二、合同能源管理會計核算方法的辨析
合同能源管理的會計核算方法,目前唯一能參照的是《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進節能服務產業發展意見的通知》([2010]25號)。文件規定:“各級政府機構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實施節能改造,按照合同支付給節能服務公司的支出視同能源費用進行列支。事業單位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實施節能改造,按照合同支付給節能服務公司的支出計入相關支出。企業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實施節能改造,如購建資產和接受服務能夠合理區分且單獨計量的,應當分別予以核算,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準則制度處理;如不能合理區分或雖能區分但不能單獨計量的,企業實際支付給節能服務公司的支出作為費用列支,能源管理合同期滿,用能單位取得相關資產作為接受捐贈處理,節能服務公司作為贈與處理。”
但該文對合同能源管理項目過程中具體會計核算方法仍不夠清晰明確,實務操作中主要存在兩種觀點:一是采用BOT處理方法;二是適用租賃準則。
第一種觀點認為,合同能源管理有著明顯的建造-經營-轉移這一過程,與《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2號》,以及《國際財務報表準則解釋公告第12號―服務特許權協議》(IFRIC 12)規定的BOT模式相一致,故可以參照BOT模式進行會計處理。
第二種觀點則認為,根據《企業會計準則講解2008》以及《國際財務報告準則解釋公告第4―判斷一項交易安排是否包含租賃》(IFRIC4),在確定某項交易是否屬于或者包括租賃業務應考慮兩個因素:一是履行該協議是否依賴某特定資產,二是協議是否轉移了資產的使用權。在合同能源管理業務中,能源管理合同的履行需依賴特定資產(即公司負責建造安裝的環保設備),而該設備雖然形式上是由EMCo使用管理,但是這種使用管理是受到客戶限制的,客戶根據合同,對EMCo在運用設備期間的服務類型、服務對象、服務價格進行限定,因此設備的使用權在客戶,即設備的使用權發生了轉移,故應按租賃處理。
筆者認為,對合同能源管理的會計處理需根據合同的具體條款,節能效益分享型的合同能源管理更多地符合租賃交易的特征,而不是BOT模式。
《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2號》規定的BOT模式是適用于企業參與公共基礎設施建設,IFRIC 12則明確這是一種“公共-私營”服務特許協議。BOT交易的特征是:資產的日常運作由運營方負責,但與基礎設施相關的重大權益性風險和報酬由授予人(政府部門)保留。而合同能源管理交易中,資產由客戶(而不是EMCo)使用,同時由于未來節能收益的不確定性,與資產所有權相關的風險和報酬可能在相當大程度上還是由EMCo享有或承擔,并且該業務顯然是一種“私營-私營”協議,不屬于《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2號》規范的范圍。
如果參照BOT處理,那么EMCo需要確認一項無形資產―特許權,意味著客戶就要確認一項固定資產,但是客戶確認的這項固定資產未必符合固定資產的定義,與資產相關的主要風險報酬是否已經轉移這一點非常值得商榷。
合同能源管理具有所有權與使用權相分離、融資與融物相統一等特點,與租賃模式有很大的趨同性。參照IFRIC 4判斷一項交易安排是否包含租賃中規定的兩項條件:該項交易必須以特定的資產使用權作為載體;該項交易安排授予了交易對方使用該資產的權利。節能效益分享型的合同能源管理符合上述條件,可定性為租賃。判斷屬于融資租賃還是經營租賃則因根據合同具體加以判斷,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21號―租賃》的規定,融資租賃是把標的資產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實質上轉移給承租人的租賃;除此以外的都是經營租賃。在此框架下,EMCo應當根據過去的經驗和本案例的具體情況,確定于租賃開始日,其本身從該項業務中可獲取的收益是否基本上可以確定金額。如果是,則按融資租賃中出租方的會計處理要求執行;反之作為經營租賃處理。如果在就合同條款達成協議之日,公司可以對該項目未來的收益金額作出可靠估計的。比如合同規定“節能效果在20%以上,即視為具有節能價值,雙方開展合作”,表明公司已經把標的資產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了,應作為融資租賃處理。
若按融資租賃確認,EMCo與客戶參照比照融資租賃處理,詳見下文案例。
若按經營租賃確認,EMCo按收到的節能分配收益確認為當期的收入,對節能資產視同固定資產,在合同期分攤節能資產及節能服務初始投資額。合同期發生的維修服務性支出計入當期損益。客戶按節能收益分成支出計入當期的成本費用,項目資產不視同固定資產入賬,用備查簿作備查登記,同時應在財務報告中披露。
三、應用案例
案例:2010年10月1日,某EMCo與A公司簽訂節能服務合同:EMCo提供項目資金300萬元;提供項目設計、設備選型購買、安裝調試、維修保養等一攬子服務,累計需耗資60萬元,節能工程當年完工交付使用。確保每月節約電費10萬元,EMCo從節電效益中獲取回報,其分成比例為5∶5,節能服務合同內含利率設定為5.46%。合同開始日為2011年1月1日,期限3年,項目保證金為10萬元。節能設備的使用年限為10年。
根據協議,判斷形成融資租賃業務,EMCo會計處理方法如下:
1.提供項目資產及初始直接服務,形成應收款。
最低服務收款的現值=100×PA(3,5.46%)=270(萬元)
未實現節能項目融資收益=300-270=30(萬元)
借:長期應收款―A節能項目 360
貸:節能項目資產270
未實現節能項目融資收益 30
銀行存款60
2.分期收到節能服務費(未實現節能項目融資收益各期分攤計算參照融資租賃,此處從略,以下分錄為第一年分錄,其余兩年類似)。
借:銀行存款 160
貸:長期應收款―A節能項目
100
主營業務收入―節能收益分成收入60(10×12×50%)
借:未實現節能項目融資收益 14.74
貸:主營業務收入―實現的融資收益
14.74
3.每期分配節能收益時,應分攤初始直接費用,計當期損益。
借:主營業務收入―節能收益分成收入 20
貸:長期應收款―A節能項目20
4.如節能項目使用費逾期未能收回,可先用保證金抵付節能項目費用中所含的投資成本。
借:其他應付款―保證金10
貸:長期應收款―A節能項目10
5.節能項目使用費逾期未能收回時,EMCo應停止確認節能合同費用中所含的節能服務收入,并將以前期確認的項目服務收入予以沖回,直到使節能設備投資成本全部收回為止。
6.能源管理合同期滿,EMCo作為贈與資產進行賬務處理。
【關鍵詞】合同能源管理 會計處理 節能服務
一、合同能源管理概述
EMC指用能單位以契約形式約定節能項目的節能目標,節能服務公司為實現節能目標向用能單位提供必要的服務,用能單位以節能效益支付節能服務公司的投入及其合理利潤的節能服務機制。
合同能源管理是上世紀70年代在西方發達國家開始發展起來的一種基于市場運作的全新的節能新機制。1997年,隨著國家的發展合同能源管理進入中國。但我國會計準則一直未明確規定如何對能源合同進行會計處理,使得實務中會計處理方式一直存在較大差異。
二、業界主要觀點
(一)國家政策引導
國家目前對如何進行會計處理的規定卻很少,主要是2010年4月,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進節能服務產業發展意見》([2010]25號)(以下簡稱《25號》)的通知中,對完善會計制度提出了相關規定:各級政府機構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實施節能改造,按照合同支付給節能服務公司的支出視同能源費用進行列支。事業單位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實施節能改造,按照合同支付給節能服務公司的支出計入相關支出。企業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實施節能改造,如購建資產和接受服務能夠合理區分且單獨計量的,應當分別核算,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準則制度處理;如不能合理區分或雖能區分但不能單獨計量的,企業實際支付給節能服務公司的支出作為費用列支,能源管理合同期滿,用能單位取得相關資產作為接受捐贈處理,節能服務公司作為贈與處理。
但由于該規定不是以我國企業會計準則的形式頒布的法律法規,沒有強制性。且我國能源服務企業在簽訂能源合同時形式各異,該規定難以符合所有企業的經營實質,實務中仍然差異較大。
(二)業內學者觀點
(1)作為存貨處理。持這種觀點的學者們認為,節能服務公司將其提供的節能設備按《企業會計準則第1號――存貨》的規定進行核算。將其在合同期內從用能單位收到的收入按《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中規定的分期收款發出商品收入確認的方法進行會計核算。用能單位將該節能設備按《企業會計準則第4號――固定資產》的相關規定,視同購進固定資產進行會計處理。
(2)作為BOT項目處理。由于能源管理業務與我國《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2號》及《國際財務報表準則解釋公告第12號――服務特許權協議》中規定的BOT模式基本一致。故有學者認為對能源合同的會計處理應該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15號――建造合同》和《企業會計準則第6號――無形資產》進行處理。即主張能源服務企業將其獲得的未來節能收益的權利確認為無形資產或金融資產。
(3)作為長期攤銷的費用處理。一些學者認為,由于未來的節能收益不能準確確定,每期的節能收益都不相同,如果節能設備作為固定資產核算,則按合同期平均計提的折舊與每期的節能收益不配比。因此,這些企業在合同期間將節能設備的投資作為長期待攤費用,在合同期限內按與確認收入相同的基礎進行分攤。
(4)作為經營租賃處理。在合同能源管理中,用能單位依賴能源服務單位提供的節能設備節能,同時在合同期內,節能設備的所有權屬于能源服務企業,符合《企業會計準則講解2008》中指出的“確定一項協議是否屬于或包括租賃業務,應重點考慮兩個因素:一是履行該協議是否依賴某特定資產,二是協議是否轉移了資產的使用權。”這一規定。
(5)作為融資租賃處理。該觀點認為:能源合同具備了《企業會計準則第21號――租賃》中對融資租賃歸納的以下3個特點:①在租賃期屆滿時,租賃資產的所有權轉移給承租人。②承租人有購買租賃資產的選擇權,所訂立的購買價預計將遠低于行使選擇權時租賃資產的公允價值,因而在租賃開始日就可以合理確定承租人將會行使這種選擇權。③租賃資產性質特殊,如果不作較大改造,只有承租人才能使用。
三、不同觀點存在的弊端
毫無疑問,業界不同學者的這些觀點都是在現有會計準則基礎之上探討得出的結果,但是我們不難發現他們其實各有利弊。
(一)作為存貨處理
將能源合同作為存貨處理,要求能源服務企業和用能單位能做到以下幾點:①確定與節能服務相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節能服務公司;②能源服務企業提供節能服務中已發生和將發生的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③能源服務企業可以區分并可靠計量合同期內收到的收入中屬于銷售節能設備成本的部分和屬于提供節能服務的部分。用能單位可以區分并可靠計量合同期內支付的屬于購買節能設備成本的部分和屬于接受節能服務的部分。在實務中,企業往往很難做到這些。其次,按照存貨會計處理的方式下,在合同期內,由于企業仍然保留有節能設備的所有權,企業應將存貨計入“發出商品”賬戶,但合同期內節能設備已經開始使用,由此產生的損耗卻不能合理計提折舊,這也存在弊端。此外,作為存貨處理是否符合“實質重于形式”這一會計原則,也值得商榷。
(二)作為BOT項目處理
合同能源管理按BOT模式進行會計處理的不妥之處在于:若將能源合同按照《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2號》及《國際財務報表準則解釋公告第12號――服務特許權協議》的原則中對BOT的會計核算方式處理,則要求能源服務企業確認一項無形資產(特許經營權),而根據合同能源管理的實質,能源服務企業在整個經營過程中,并不存在特許經營權,也就無法確認無形資產。同時,這中處理方式也違背了合同能源管理要求合同期內節能設備的所有權及其主要風險與報酬歸能源服務企業的定義實質。
(三)作為長期攤銷的費用處理
首先,企業若將構建節能設備的成本按照長期待攤費用處理,則當該節能設備發生減值時,無法對其計提減值準備。其次,確定每期費用的攤銷比例有難度。我們之所以采用長期待攤費用來處理,是為了避免按節能設備的預計使用年限處理造成收入與費用不配比的情況。這就要求用能單位每期支付的費用是可以預先計量的。在實務中,有的企業實施起來也比較困難。
(四)作為經營租賃處理
采用經營租賃的會計處理方式也有弊端,因為對于用能單位來講,會導致用能單位收入和成本不配比的情況產生。在合同期內,用能單位支付給能有服務企業的節能效益分享額實質上是包含構建資產部分與接受服務部分這兩個部分。但在經營租賃會計處理方式下,用能單位通常把所有支出都在當期攤銷掉。但這部分支出中由很大一部分其實是應當與合同期滿后用能單位繼續獲得的節能收益相配比的。導致其會計處理方式與“權責發生制”這一會計準則矛盾。
(五)作為融資租賃處理
雖然能源合同符合企業會計準則中對融資租賃歸納的3個特點,但它與合租賃期占租賃資產使用壽命的大部分,以及承租人在租賃開始日的最低租賃付款額現值計入資產這兩個特點有時會產生矛盾。
此外,合同能源管理業務中節能設備在合同期內的風險報酬并未轉至用能企業,而是風險由能源服務公司全部承擔,報酬由能源服務企業和用能單位共同享有,這也與融資租賃實質不符。
四、影響企業選擇會計處理方法的因素
從企業技術能力與抗風險能力的角度出發:能源服務企業要想收益,前提是能夠幫助用能單位節能,這就要求能源服務企業必須有一定的技術保障。對于不同企業擁有技術的優劣不同,他們能夠接受的成本收益風險也就不同,導致最后的賬務處理方式可能也就有所差異。
從合同的內容出發:合同的內容決定了合同的類型,不同類型的合同往往會適用不同的會計處理方法。其次,合同內容決定了雙方企業的性質。一般的能源服務企業會面向政府、事業單位、企業單位這三種類型的單位提供設備或服務,不同的對象往往也會產生不同的會計處理方式。
從企業的核算能力的角度出發:企業核算能力的好壞也會對企業采取何種會計處理方式產生一定的影響。能源服務企業和用能單位的會計核算能力如果較強,則將節能設備按照混合銷售處理也是可行的。
從企業信譽的角度出發:對于信譽不好的能源服務企業,能源服務企業到期后違反合同,那么,用能單位在根據其信譽評估很可能得不到節能設備的情況時,采取經營租賃的方式而不是銷售或融資租賃方式更為合理,若節能設備到期后獲得的,按捐贈處理,若沒有獲得,則不再進行會計處理。
從納稅籌劃的角度出發:企業選擇不同的會計處理核算方式,使得收入與費用的確認時點與確認方式產生不同,必然就會在合同期內對企業每期的利潤造成一定影響。所以企業也會根據自身利益來選擇。
關鍵字:合同能源管理;節能;利益分配;納什談判解
中圖分類號:F274
一、引言
能源緊缺是影響全國乃至全球發展的重要瓶頸,中國已成為全球第一能源消費國,而根據“十二五”規劃,到2015年我國一次能源消費總量必須控制在42億噸標準煤以內,這意味著未來幾年內我國節能降耗的任務將十分艱巨,但同時也意味著未來我國節能市場潛力非常巨大。
合同能源管理是國際上20世紀70年代逐步發展起來的一種全新的節能機制。在世界銀行(WB)的幫助下,合同能源管理于1998年引入中國,并迅速發展起來。其實質就是用客戶未來減少的能源費來支付節能項目的全部投資并分享其節能效益的商業模式。節能效益分享型是合同能源管理的三大運營模式之一。在這種模式下,用能企業和節能服務公司簽訂節能服務合同,并約定合同期內的效益分配比例。用能企業不需要支付任何改造和服務費用,而由節能服務公司對項目進行融資,提供資金和服務,并在客戶配合下實施節能項目。合同期滿后,項目節能效益和節能項目所有權歸用能企業所有。
合同能源管理要發展,成功的關鍵是節能服務公司和用能企業雙方都能夠受益,達到合作雙贏的良好愿望,而雙方都能夠分享節能效益的前提是制定合理的效益分享原則。但目前,合同能源管理在我國尚處于發展初期,節能效益分配還沒有科學合理的方法和原則,因而在很大程度上制約和阻礙了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在中國的發展。本文運用合作博弈理論,將用能企業和節能服務公司作為參與雙方,構建了二人合作博弈模型,應用納什談判解很好的解決了節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中的利益分享問題。
二、納什談判公理:一個分析框架
合作博弈是研究人們達成合作時如何分配合作所得到的利益,即利益分配問題。在20世紀50年代,納什創造性的發展了合作博弈理論,并用公理化的方法構建了二人討價還價模型。合作解完整、公正,體現了美感,彌補了在非合作博弈中,納什均衡對效率考慮的缺失。如何使局中人能得到的收益達到公平合理,納什給出了納什談判公理,并推導出納什談判解的結果。
合作博弈必須遵守如下假設:
第一,合作博弈允許兩位局中人在博弈前進行協商。
第二,合作博弈中局中人一旦達成協議,則協議即產生了強制約束力,雙方必須遵守。
納什方法的基本思想是,如果局中人同意把這幾條公理作為一般原則,那么他們自己就可以在任何情況下應用符合這些公理的仲裁程序而不必求助于實際的仲裁人。納什公理體系如下:
公理1(個體合理性) (F,U)≥U,即 (F,U)優超于U;
這一原則表明,用能企業和節能服務公司在通過合同能源管理合作后,其收益要比不合作時多。合作不能損害雙方利益,否則局中人會退出合作。
公理2(可行性)(F,U)∈F;
公理2表明,雙方的談判解是可行的。
公理3 (帕累托最優性) 若 (F,U)∈F,且對F中任何一x,若x≥ (F,U),則x= (F,U);
這一公理表明,博弈的局中人只關心帕累托最優贏得,實施合同能源管理后,其最終的節能效益分配方案是最優的,優超于其他分配方案,更確切的說,這至少使其中一方得到的效益更多。
公理4(無關方案的獨立性) 若有任意凸集G,若,且(F,U)∈G,則(G,U)=(F,U);
這一公理表明,在雙方談判過程中,擴充的方案仍在原方案范圍中,那么增加的談判方案不會影響原來的談判結果。
公理5表明,節能效益分配方案與其結果有線性關系,使得局中人的收益可以用效益函數來表示。
公理6表明雙方的地位是平等的,且當雙方談判的基點相等時,他們的收益是相等的。
滿足上述6條定理的節能效益分配方案,以談判雙方的利益為出發點,又體現了個體的理性。不僅符合公平公正的原則,又考慮到了效率問題。這種分配方案的合理性會被雙方接受,從而保持合作。
在上述公理體系基礎上,納什證明了納什談判解的存在及合理性。在用能企業和節能服務公司的合作博弈過程中,存在唯一的解(F,U),且這個解滿足公理1:
三、應用算例
應用算例包含模型假設和應用兩個部分。
(一)模型假設
節能服務公司和用能企業之間的合作就是一種合作博弈的關系。對于雙方而言,合作所創造的利益至少不低于不合作時所創造的利益,否則他們不會達成一致。
根據利益分配協商的納什談判解,我們可以構建用能企業與節能服務公司之間二人合作的節能利益分享模型。設P為實施合同能源管理后總的節能收益, 為第Ui(i=1,2)個效用函數,雙方談判的起點為向量U=(U1,U2),它表示在合同能源管理過程中,用能企業與節能服務公司各自愿意接受的節能利益分配的下限值。則二者的利益分配向量為X=約束條件(1)說明:二者分配的利益之和即為實施合同能源管理后總的節能效益
約束條件(2)說明:實施合同能源管理后分配的利益不小于非合作狀態下各自的收益。
根據前文公式1,我們可以推導出用能企業和節能服務公司利益分配模型的解。通過對公式 (F,U)進行一階求導,又知 X1+X2 =P,我們可以求得:
(二)模型應用
遼寧省某供暖中心的供熱對象大多是20世紀80年代初期的建筑,且原來的設備比較落后,耗煤量很大,存在較大的能源浪費現象。對此,該供暖中心引進了合同能源管理項目,并約定采用節能效益分享型的合作模式。簽訂能源服務合同后,節能服務公司投資200萬元(從銀行貸款)從技術、設備、管理等方面實施了全方位節能項目改造工程。合作后總的節能收益為180萬元/年;若不合作,那么該供暖中心節能收益僅為5萬元(只能通過減少浪費和不必要的能源損耗等簡單方式來進行節能),節能服務公司收益為零。雙方簽訂了合作協議:第一年,節能服務公司獲得全部收益,第二年、第三年、第四年節能服務公司與供暖中心按比例分享節能收益,第四年以后,節能收益全部歸遼寧省某
即得納什談判解為(92.5,87.5),那么,第一年總節能收益為180萬元,節能服務公司得到全部收益;第二年、第三年和第四年每年總節能收益均為180萬元,其中供暖中心分配92.5萬元,節能服務公司得到87.5萬元。第四年以后,供暖中心獲得全部節能收益。
我們將合同期內(前四年)雙方的節能收益水平進行統計,如表3-1所示,
將供暖中心和節能服務公司合作前后收益水平變化情況進行比較,如表3-2所示:
由表3-2可以看出,供暖中心和節能服務公司的收益均有不同程度的上漲,并且供暖中心的收益增長增加稍多,而且從第四年以后,供暖中心會獲得全部節能收益。這對于用能企業本身來說,沒有承擔任何風險,便能取得逐年遞增的節能效益;對節能服務公司來說,完全取得了“借雞下蛋”的收益效果。這樣更有利于調動用能企業進行節能改造的積極性,同時也讓節能服務公司得以生存、發展和壯大。
四、結論及引申
本文運用合作博弈理論,將用能企業和節能服務公司作為參與雙方,構建了二人合作博弈模型,應用納什談判解很好的解決了節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中的利益分配問題。通過以上研究可得如下啟示:
第一,通過合同能源管理節能模式在企業中的應用,不僅大大減少了資源浪費,還增加了用能企業的額外收益,調動了企業節能減排的積極性,也讓節能服務公司得以生存發展。
第二,節能收益的分配方案,即納什談判解的基礎是以公平公正為原則,所以博弈雙方易于接受,從而達成合作。
第三,納什談判解計算較為簡便,避免了合作雙方無休止的討價還價過程和繁瑣的計算程序,因而節省了時間成本和機會成本,使雙方盡快達成一致。
第四,基于納什談判公理6,不難發現,我們研究的是在談判主體雙方地位平等情況下的合作,因此,若一方處于壟斷地位,則不適合應用本方法。值得注意的是,合作博弈考慮了更多的道德因素,但是在現實社會中,人們為了追求經濟利益的最大化,往往忽略了道德因素,因此,納什談判解或許更適合商業道德和素質較高的企業間的合作。此外,納什談判解傾向于平均主義,需要進一步引進市場競爭因素來規范合同能源管理節能效益的分配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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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節能服務商; 合同能源管理; 應收賬款; 報表優化
中圖分類號:F231.5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4-5937(2014)16-0057-03一、合同能源管理商業模式與會計反映
(一)合同能源管理的商業模式
合同能源管理起源于美國20世紀70年代,主要為節能服務公司與用能單位簽訂節能服務合同,為客戶提供整套的節能服務,并從客戶進行節能改造后獲得的節能效益中收回投資和取得利潤的一種商業運作模式。在這種背景下,一種具有綜合性且專業的節能服務商(ESCO)應運而生。
在這種商業模式下,節能服務商往往是設備制造商或者主要經銷商,通過這種業務模式可以帶動核心設備(或部件)的銷售,還可以通過搭配技術輸出,帶來顧問咨詢業務的額外收入,通過能分享大部分的節能收益來獲得除了設備銷售與技術型勞務輸出外的額外收益,該收益來自用能方節約的能源費用分享。
作為交易對手,用能單位運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能在不增加企業支出的情況下實現節能改造,免費完成國家節能減排任務;同時,用能單位還不需承擔項目資金投入和實施技術風險,可安享節能收益,獲得無風險回報;在雙方約定的分享期結束后,還可以獲得節能服務商實施改造時安裝的節能設備,免費獨享設備余值及其隨后帶來的全部節能收益。
(二)節能服務商的會計核算方法
合同能源管理商務模式給節能市場注入了新的活力,但會計核算的發展相對滯后。現行會計準則是2007年開始執行的會計準則體系,包括一個基本準則與38項具體準則,但其中沒有一個準則適用于合同能源管理這種業務模式。大部分節能服務公司是小微企業,較多采用更早的會計準則或者小企業會計制度,這些制度和準則也沒有對此作出規范。因此,近年合同能源管理業務蓬勃發展起來后,節能服務公司的會計處理各行其是,缺乏橫向可比性。據不完全調查,在銀行申請融資的大部分節能服務公司中,主要的核算方法有根據各年應分享的節能收益逐年確認收入和項目竣工驗收后一次性確認全部應分享的節能收益兩種。它們帶來的結果就是,節能服務商財務報表上反映出大量的應收賬款和固定資產,而其他流動資產與貨幣資金較為匱乏。
根據各年應分享的節能收益逐年確認收入的節能服務公司同時處于節能收益分享期的項目往往多達數十個,每年初賬面應收賬款余額少則數千萬元,多則上億元。出于所得稅納稅的考慮,他們在提供節能改造時投入的設備等所有初始投資應視作其固定資產,后續各年初將當年按合同約定應分享到的節能收益作為營業收入,同時借記應收賬款,而每月或者每季度實際收到節能收益款時,再減記應收賬款,同時增加銀行存款。這就形成年初應收賬款增加,而年末隨著收款逐步實現后應收賬款減少至接近零余額的情形,在接近年初與接近年末之間形成較大的余額反差。每年平均數千萬至上億元的應收賬款余額常常表現為公司賬面金額最大的資產項目。
按照項目竣工驗收后一次性確認全部應分享的節能收益的節能服務公司,通常節能收益分享期在3至5年左右,且單個項目各年分享的收益總數額不大,一次確認收入省去了逐個項目逐年確認的繁瑣,同時還可以通過這種方式盡早實現大額的賬面營業收入,也可將公司總資產規模盡早做大,在形式上優化公司短期償債能力指標。當每個項目被提前至項目竣工驗收時確認了全部合同期內應分享的節能收益時,單個項目的合同金額可高達千萬元或數千萬元,而一個實力尚可的節能服務商,每年可完成的合同能源管理項目約數十個,同樣會形成賬面數千萬元或者數億元的營業收入和應收賬款,而且這些應收賬款的賬期與合同能源管理合同約定的收益期限一致,長達3至5年,形成實際上流動性較低但數額龐大的賬面資產。
二、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對節能服務商的影響
節能服務商在投資合同能源管理項目時,往往需要在改造或新建項目建設期資金先行墊付,在隨后的節能效益分享期逐步收回,顯示出前期投資大、建設周期較短、節能收益分享周期長、應收賬款在總資產中比重較大等特點。這些資產通常金額占比較大,會導致降低整體流動性和資產質量下滑的不利后果,也不利于公司盤活資產開拓新的融資渠道。
(一)項目前期投資需大量資金而自身造血能力不足
節能服務商在投資合同能源管理項目竣工前,其投資額主要以基建與設備購置的形式計入財務報表“在建工程”項目,竣工后即轉入“固定資產”項目并存續至項目分享期末(一般5至10年),同時節能服務商開始節能收益的分享,產生合同能源管理收入。節能服務商投資多個合同能源管理項目后,公司賬面貨幣資金等流動性較強的資產大量變成固定資產、在建工程等流動性較差的資產,大幅降低公司的流動性。
(二)應收賬款占資產比重大而回款緩慢
合同能源管理項目竣工進入收益分享期后,節能服務商在各會計年度內按節能收益分享周期分別確認營業收入,但付款很可能約定在年末;部分節能保證型合同約定了固定金額的每期應分享節能收益,這些收益在年初即可一次性確認為當年營業收入,同時記入應收賬款,分享期內各年均如此。如果節能服務商投資的項目較多,其賬面積累的應收賬款金額較大,收款期往往靠近年末;隨著年度推移,節能服務商新投資竣工的項目更多,其賬面每年的應收賬款隨之快速增長,影響了公司資產的變現能力,給報表使用者帶來公司應收款管理清收不力的錯覺。
節能服務商購置設備等原因導致資金大量占用可以通過租賃或者按揭等方式解決,不是本文探討的重點,但其不斷竣工的合同能源管理項目應分享收益在賬面形成的應收賬款會像滾雪球一樣迅速膨脹,導致財務報表的資產質量變差的錯覺。因此,改善節能服務商報表結構,應收賬款出表成為較優的選擇之一。
三、報表優化的應收賬款轉移
通過應收賬款轉移出表,可實現節能收益分享期節能收益的提前實現,顯著提高經營業績,可以在分析相關會計制度或會計準則約束的基礎上,探討節能服務商合同能源管理項目未來應收款出表的可行途徑。
(一)相關會計準則的約束
新準則下,應收賬款屬于金融資產。因而,所有企業的應收賬款都應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準則的有關規定來核算。合同能源管理業務中的節能服務商去應收賬款,使其出表,主要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23號――金融資產轉移》及其有關規定。
1.金融資產轉移的實質依據
節能服務商已將應收賬款所有權上幾乎所有的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轉入方的,應當終止確認該應收賬款;保留了應收賬款所有權上幾乎所有的風險和報酬的,不應當終止確認該應收賬款。(終止確認,是指將應收賬款或金融負債從節能服務商的賬戶和資產負債表內予以轉銷)
節能服務商在判斷是否已將應收賬款所有權上幾乎所有的風險和報酬轉移給了轉入方時,應當比較轉移前后該應收賬款未來現金流量凈現值及時間分布的波動使其面臨的風險:(1)節能服務商面臨的風險因應收賬款轉移發生實質性改變的,表明該節能服務商已將應收賬款所有權上幾乎所有的風險和報酬轉移給了轉入方,如不附任何保證條款的應收賬款出售等;(2)節能服務商面臨的風險沒有因應收賬款轉移發生實質性改變的,表明該節能服務商仍保留了應收賬款所有權上幾乎所有的風險和報酬,如承擔全額補償責任等。
節能服務商既沒有轉移也沒有保留應收賬款所有權上幾乎所有的風險和報酬的,應當分別是否放棄了對該應收賬款控制區別處理。節能服務商在判斷是否已放棄對所轉移應收賬款的控制時,應當注重轉入方出售該應收賬款的實際能力。轉入方能夠單獨將轉入的應收賬款整體出售給與其不存在關聯方關系的第三方,且沒有額外條件對此項出售加以限制的,表明節能服務商已放棄對該應收賬款的控制,節能服務商放棄了對該應收賬款控制的,應當終止確認該應收賬款;節能服務商未放棄對該應收賬款控制的,應當按照其繼續涉入所轉移應收賬款的程度確認有關應收賬款,并相應確認有關負債。
2.金融資產轉移的主要形式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金融資產轉移主要包括兩種情形:一種是節能服務商將收取相關應收賬款現金流量的權利轉讓,由受讓方自行收取;另一種是節能服務商雖然轉讓了相關應收賬款,但具有代受讓方收取該應收賬款現金流量的義務。
3.金融資產部分轉移的確定
節能服務商應收賬款部分轉移出表時,尚未明確可以將該應收賬款在時間序列上分割分段轉移出表,目前僅允許三種情形:(1)將應收賬款所產生現金流量定、可辨認部分轉移,如節能服務商將一組類似貸款的應收利息轉移等;(2)將應收賬款所產生全部現金流量的一定比例轉移,如節能服務商將一組類似貸款的本金和應收利息合計的一定比例轉移等;(3)將應收賬款所產生現金流量定、可辨認部分的一定比例轉移,如節能服務商將一組類似貸款的應收利息的一定比例轉移等。
(二)節能服務商應收賬款轉移的建議
1.應收賬款轉移的利用平臺
由于節能服務商提供合同能源管理服務的毛利水平通常較高,可以容忍相對較高的融資和應收賬款轉移出表成本。理論上,愿意受讓應收賬款的商業銀行、租賃公司、信托計劃、資產管理計劃、投資基金等都是可行的交易平臺。然而,從目前的情況來看,即便是央企旗下的節能服務商,大多注冊資本與資產規模也偏小,單筆合同能源管理項目金額也不大,合同能源管理市場尚未充分壯大。目前僅有租賃公司與部分投資性保理商參與受讓節能服務商的合同能源管理項目應收賬款,創新超前的商業銀行當前也僅停留在運用該應收賬款質押為節能服務商提供信貸融資,信托計劃、資產管理計劃與投資基金也僅有類似的零星融資支持,尚未有創新產品受讓節能服務商合同能源管理項目應收賬款,使其轉移出表。
2.應收賬款轉讓方式的選擇
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和第23號已分別就節能服務商應收賬款賬面確認、計量與轉移進行了約束,在應收賬款轉移判斷依據、主要類型與部分轉移等方面進行了較細致的規定,既有終止確認與不終止確認的情形,也有需要進一步計算確定的較模糊情形。
根據現有會計準則的要求,以下兩種方式可以明確地作為節能服務商進行合同能源管理項目應收賬款轉移出表的路徑:(1)賣斷式出表。節能服務商幾乎完全放棄(95%以上)對相關合同能源管理項目全部分享期內的應收賬款控制權并在轉移出表期間不承擔任何信用損失賠償責任;(2)約定以公允價值回購式出表,節能服務商在應收賬款轉移后只保留了優先按照公允價值回購該應收賬款的權利的(在轉入方出售該應收賬款的情況下),也可實現所轉移的應收賬款出表。在轉入方到期有以公允價值出售意愿的前提下,為了控制節能服務商到期不回購出現潛在道德風險等,可以將節能服務商出表時的出表對價充分降低,保證其未來回購動力。
除此以外,根據準則的要求,還可創新地提出更有利于轉入方權益的出表方式,即保證轉入方出售該應收賬款的能力方式出表。此時,節能服務商采用代收款方式轉移應收賬款,保證受讓方具有出售該應收賬款的能力(但不一定是全部控制權),同時與節能服務商簽訂一份財務顧問協議,該協議基于受讓應收賬款項目對應的合同能源管理合同發生履約風險時,該財務顧問協議生效,協議規定節能服務商先行墊付應收到的現金流,待合同履約正常后返還,受讓方同時支付相應利息。
3.與節能服務商審計師充分溝通的重要性
節能服務商上述應收賬款轉移的建議是基于相關會計準則提出的,該準則是整個準則體系中較難把握的部分之一,理論的運用還可能遇到現實的困難,需要充分溝通。畢竟該類準則的運用,不如極端情況下容易辨認,需要增加審計師對應收賬款轉移時的判斷依據、主要類型與部分轉移等方面面臨的模糊地帶進行額外分析和處理。
例如,在采用保留次級權益或提供信用擔保等進行信用增級的應收賬款轉移中,節能服務商只保留了所轉移應收賬款所有權上的部分(非幾乎所有)風險和報酬但不能控制所轉移金融資產的是否應該可以出表及計量方法的確定等在準則中沒有明確規定,需要審計師具體分析和判斷。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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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能源管理(EnergyPerformanceContracting,簡稱EPC):節能服務公司與用能單位以簽訂合同的方式確定項目的節能目標,節能服務公司為了實現這個節能目標向用能單位提供他們所需要的服務,用能單位用節能所獲得的效益支付節能服務公司的投資和其要求的利潤的一種節能服務機制。其實質就是用減少的能源費用來承擔節能項目全部成本的節能業務方式。采用這種方式可以允許客戶利用節能帶來的收益來升級工廠和設備,從而降低運行成本。2010年4月2日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了發改委等部門《關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進節能服務產業發展意見的通知》、財政部出臺了《關于印發合同能源管理財政獎勵資金管理暫行辦法》,從政策上、資金上給予大力支持,促進節能服務產業的健康快速發展。合同能源管理公司由2000年的3家,發展到2013年通過國家發改委備案的有3210家,其中含第一批第二批取消的32家。到2015年,建立比較完善的節能服務體系,專業化節能服務公司進一步壯大,服務能力進一步增強,服務領域進一步拓寬,合同能源管理成為用能單位實施節能改造的主要方式之一這一發展目標。
二、合同能源管理的類型
合同能源管理在我國的發展呈現以下五種不同的類型:
1.節能效益分享型
用戶和節能服務公司在合同期內分享節能項目帶來的收益的合同能源管理類型。在這種類型中,節能項目所需的投入按照雙方的約定,由節能服務公司單獨承擔,或者雙方共同來承擔。待節能項目完工后,進行節能監測,確認達到了節能的目標,按照合同約定的比例,由節能服務公司和用戶分享節能帶來的效益。當然,合同執行結束,設備無償轉讓給用戶,節能服務公司只負責分享以后的節能收益。在我國,政府大力扶持的合同能源管理類型就是這種節能效益分享型。
2.能源費用托管型
用戶將前期節能設備和系統的改造和運營管理全權委托給節能服務公司,然后以節能獲得的收益支付給節能服務公司,等到合同期滿,經過節能服務公司改造過的節能設備的所有權歸用戶所有,以后所產生的節能收益也全部屬于用戶。對于那些缺乏資金,對于改造設備無能無力的小型公司來說,能源費用托管型是一個不錯的選擇。
3.節能量保證型
有節能需要的用戶進行初始投資,包括設備和節能系統的建設、改造支出,而節能服務公司負責提供服務,并保證節能項目的目標達成。待項目實施以后,進行節能監測,確認達到了節能的目標,根據合同的約定,由用戶一次或分期支付節能服務公司的費用,若達不到雙方約定的目標,為完成的部分的差額由節能服務公司負責支付。合同完成后,設備的所有權轉移給用戶,從此以后所產生的節能收益就全部歸用戶所有了。在這種類型中,有節能需求的用戶需支付高額的節能項目的資金,所以需要用戶資金足夠,同時,改造完成后,達不到目標還可以獲得節能服務公司的差額補償,所以在我國目前開展的合同能源管理中,這種類型所占的比例最高。
4.融資租賃型
融資租賃型與其他類型的不同點在于,節能設備既不是節能服務公司投資建造或購買,也不是用戶自己出資購買,而是由融資公司負責提供,融資公司以租賃的方式向用戶提供所需的節能設備和服務,客戶根據租賃協議,定期繳納租賃費用。為了達到用戶的節能要求,由節能服務公司對設備進行改造,并確保在合同期內對設備達到節能目標。合同期滿,節能設備的所有權歸用戶所有,以后所產生的節能收益全歸用戶。
5.混合型
混合型就是由以上4種類型組合而成的合同能源管理的類型。組合方式因公司而異。
三、合同能源管理會計核算的觀點
目前國內對于合同能源管理業務如何進行會計核算各持己見,存在以下幾種觀點:觀點一、按商品銷售進行處理這種觀點認為,合同能源管理實質上是節能服務公司的一項混合銷售,即銷售節能設備和提供節能后續服務。根據這種觀點,節能服務公司在發出商品時根據規定的分期收款發出商品收入確認方法進行核算,按存貨對提供能源管理所需的節能設備進行核算,而用能單位則視節能設備為自有固定資產按固定資產進行核算。觀點二、按照BOT合同進行處理BOT即建設—經營—轉讓,是指政府對公用基礎設施的一種經營模式,在這種模式中,政府授權某家私營企業一定的特許經營權,允許其投資建設經營某種特定的公用基礎設施,并允許其向用戶收取費用或者以銷售商品的方式來歸還貸款,收回初試投資以及獲取利潤。政府賦予的權限期滿后,私營企業需將此項公共設施的所有權轉移給政府。某些合同能源管理的類型有著明顯的建設—經營—轉讓的過程,因此,可參照其進行會計處理。觀點三、按照租賃業務進行處理由于租賃又分融資租賃和經營租賃,因此合同能源管理應歸類融資租賃還是經營租賃,也有不同觀點。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21號———租賃》規定,符合下列一項或數項標準的,應當認定為融資租賃,融資租賃以外的為經營租賃:(1)在租賃期屆滿時,租賃資產的所有權轉移給承租人。(2)承租人有購買租賃資產的選擇權,所訂立的購買價預計將遠低于行使選擇權時租賃資產的公允價值,因而在租賃開始日就可以合理確定承租人將會行使這種選擇權。(3)租賃期占租賃資產使用壽命的大部分。(4)承租人在租賃開始日的最低租賃付款額現值,幾乎相當于租賃開始日租賃資產的公允價值;出租人在租賃開始日的最低收款額現值,幾乎相當于租賃開始日租賃資產公允價值。(5)租賃資產性質特殊,如果不作較大改造,只有承租人才能使用。按照前述分析,合同能源管理至少具備了融資租賃的第1、2、5項特點,應視為融資租賃的一種特殊形式。
四、總結
關鍵詞:煤炭企業 合同能源管理
一、合同能源管理的概念
合同能源管理(Energy Performance Contracting,簡稱EPC),是上世紀70年代在西方發達國家開始發展起來的一種行之有效的市場化節能機制。合同能源管理的類型分為效益分享型、節能保證型、合作承包運營型。合同能源管理機制的實質是:一種以減少的能源費用來支付節能項目全部成本的節能投資方式。這種節能投資方式允許用戶使用未來的節能收益為用能單位和能耗設備升級,以及降低目前的運行成本。節能服務合同在實施節能項目的企業(用戶)與專門的盈利性能源管理公司之間簽訂,它有助于推動節能項目的開展。
二、我國合同能源管理的發展歷程
1997年,我國首次引進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由原國家經貿委其它國際組織成立了“世行/全球環境基金中國節能促進項目”,該項目一期在北京、遼寧、山東三地成立了示范性的能源管理公司。2003年,項目二期啟動。由中國投資擔保有限公司成立世行項目部,解決中小企業解決貸款擔保的難題,并成立了中國節能協會節能服務產業委員會(EMCA),促進節能服務產業健康發展。近年來,合同能源管理服務行業蓬勃發展,截止到2011年底,從事節能服務業務的企業數量將近3900家,其中備案節能服務企業1719家,實施過合同能源管理項目的節能服務企業1472家,行業從業人員達到37.8萬人。
合同能源管理機制被引進國內以后大大促進了國內節能企業的發展,很多節能企業由單純的制造節能設備轉變為節能投資,這在促進節能減排發展的同時也加快了節能企業本身的快速成長,更有很多企業將企業的重點發展放在了合同能源管理上,使得合同能源管理在引入中國后逐漸地適應了中國的能源環境,在運營上一步步地走向完善和合理,市場模式下發展起來的一批專業的節能服務公司在運用合同能源管理上趨于成熟。
三、我國煤炭企業的合同能源管理發展現狀
(一)煤炭企業和節能服務公司的合作規模不大,較早引入合同能源管理的煤炭企業已開始獲得收益
在國內較早引入合同能源管理的兗礦集團,在2007年就開始嘗試這種節能機制。兗礦集團物業公司泵房和華聚能源公司濟二電廠的輸煤皮帶改造,每年節電10萬千瓦時,且仍在運行;科澳鋁業公司的濟三電廠、南屯電廠、電解鋁廠的變頻改造等項目也采用了合同能源管理機制;濟三電廠,單臺一次風機變頻改造,節電率達36%,全年節電收益為121萬元。近年來,兗礦集團一直借助合同能源管理模式推進節能減排,效果明顯。2009年,兗礦集團原煤生產綜合能耗達到每噸3.90千克標準煤,低于山東省能耗限額標準23.52%,位居全國同行業先進水平。
2009年,河北冀中能源集團在東龐礦運行合同能源管理機制。該礦矸石熱電廠1號爐二次風機進行變頻改造,年節電量達48萬千瓦時,年節約電費30余萬元。這標志著合同能源管理首次進入河北省。
(二)相當煤炭企業對推廣合同能源管理模式不積極,更傾向于自己組建節能服務部門
首先,在財務政策上,在合同期內,設備的所有權屬于節能公司,客戶只有使用權。合同期滿后,設備才能成為企業的固定資產,這樣,財務支出就遇到了難題。例如兗礦的合同能源管理經費最終以設備維檢費來實現。其次,大多數的大型國有企業不缺少節能技改的資金,且并不相信節能公司是否擁有先進的技術,更傾向于自己組建節能服務部門。例如,神華集團組建節能環保專業化技術服務公司,開展技術咨詢與服務。第三,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的節能項目,一般需要節能服務公司提前墊付資金,但節能服務公司大多是中小企業,處于成長期,融資難。而節能服務公司一般都面臨著項目開發周期長、短期獲利能力差、負債率高、項目融資難等困難,他們認為客戶能否真正按合同分享節能效益是一個很大的風險。這造成了擁有先進節能技術的大型節能公司不希望與信譽差的小型煤炭企業合作,而資金充裕、信譽良好的大型煤炭企業更傾向于用自有資金進行節能改造,合同能源管理只能作為一種輔助的方式。
四、我國煤炭企業的合同能源管理發展前景
(一)國內外節能減排潮流不可逆轉
2009年12月7日至18日在哥本哈根舉行的全球氣候大會上,來自全球190多個國家和地區的代表達成了《哥本哈根協議》,共同致力于全球的節能減排工作。國務院總理出席會議并發表了題為《凝聚共識、加強合作,推進應對氣候變化歷史進程》的重要講話,講話中提出,中國是最早制定實施《應對氣候變化國家方案》的發展中國家,是近年來節能減排力度最大的國家。2009年11月國務院常務會議做出到2020年我國單位國內生產總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05年下降40―45%的決定。
(二)國家規范政策法規促進合同能源管理產業發展
2010年4月2日,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了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等部門聯合制定的《關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進節能服務產業發展的意見》,其中就規定在稅收上給予能源合同管理產業發展的支持,在加強稅收征管的前提下,對節能服務產業采取適當的稅收扶持政策。一是對節能服務公司實施合同能源管理項目,取得的營業稅應稅收入,暫免征收營業稅,對其無償轉讓給用能單位的因實施合同能源管理項目形成的資產,免征增值稅。二是節能服務公司實施合同能源管理項目,符合稅法有關規定的,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三是用能企業按照能源管理合同實際支付給節能服務公司的合理支出,均可以在計算當期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區分服務費用和資產價款進行稅務處理。四是能源管理合同期滿后,節能服務公司轉讓給用能企業的因實施合同能源管理項目形成的資產,按折舊或攤銷期滿的資產進行稅務處理。節能服務公司與用能企業辦理上述資產的權屬轉移時,也不再另行計入節能服務公司的收入。上述稅收政策的具體實施辦法由財政部、稅務總局會同發展改革委等部門另行制定。
(三)節能減排指標促使煤炭企業與節能服務公司加強合作
在2011年召開的兩會上,國家“十二五”的節能目標確定,單位國內生產總值能耗和二氧化碳排放分別降低16%和17%,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減少8―10%。煤炭行業作為高能耗行業首當其沖,節能減排壓力很大,而在近年來煤炭企業與節能服務公司合作的先行者,例如兗礦集團、焦煤集團、冀中能源集團等在合同能源管理項目中的收益體現,將吸引更多的煤炭企業與節能服務企業加強緊密合作,以完成“十二五”節能減排任務。
五、結論
合同能源管理以其節能效率高、客戶零風險、節能有保證、投資回收短、并有助于客戶改善現金流、提高競爭力等諸多優勢在世界范圍已得到了認可和推崇,但如何將合同能源管理逐步引進并運用在我國的煤炭行業,是一個長期的課題,雖然現階段有著很多困難,但從長遠看,合同能源管理在煤炭行業的應用是勢在必行的,也是有著光明的前景的。
參考文獻:
①孫友霞. 煤炭企業過程控制管理模式的研究[D]. 山東科技大學,2004
【關鍵詞】 合同能源管理; 會計核算; 經營租賃
【中圖分類號】 F206;F275.2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004-5937(2016)21-0112-02
合同能源管理是一種全新的商業運作模式,這一模式下節能服務公司與用能單位以合同形式約定項目的節能目標,節能服務公司為客戶提供節能改造等相關服務,用能單位利用獲得的節能效益支付節能服務公司的全部項目成本及合理收益。這種模式降低了用能單位節能改造的資金壓力和技術風險,充分調動了其進行節能改造的積極性,對推動節能減排具有積極作用。
近年來,國內“霧霾”頻現,民眾的環保意識日益增強,促進節能減排,推進生態文明建設,實現經濟社會可持續健康發展已成為廣泛共識。為順應國家推行合同能源管理、發展節能服務產業的新趨勢,電網企業發揮專業特長,整合優勢資源,組建了電力節能服務公司,立足電網、面向社會,堅持市場化運作、專業化管理,致力于發展電力節能服務和新型能源服務業務,經過幾年的發展壯大,已經成為國內節能服務業的中堅力量。
一、電力合同能源管理會計核算現狀分析
電力合同能源管理作為一項新的商業運作模式,現行會計準則尚未對其核算方法予以明確,會計理論界的相關研究成果也不夠豐富,導致實務中不同企業的核算模式不盡相同。
(一)參照BOT業務進行處理
該觀點認為,電力合同能源管理的“建造―經營―轉移”過程,具有顯著的BOT特征,節能服務公司首先按照節能改造項目合同購置或建造節能資產,提供給客戶使用,并負責項目合同期內資產的運行維護,合同期滿后將資產無償移交給客戶,符合《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2號》和《國際財務報告準則解釋公告第12號――服務特許協議》的相關規定。
筆者認為,電力合同能源管理參照BOT業務進行處理存在一個問題,即按照《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2號》規定,節能服務公司如采用該模式應確認一項無形資產,但實質上按合同規定,與節能資產相關的風險和收益仍保留在節能服務公司,節能服務公司應將節能資產確認為固定資產,而非無形資產,導致會計核算確認的資產屬性不正確。
(二)參照融資租賃進行處理
該觀點認為,項目合同期內節能服務公司雖擁有節能資產的所有權,但卻將資產的使用權讓渡給了客戶,且節能資產一般都屬于專屬設備,是為客戶“量身打造”的,合同期滿后節能服務公司通常會將節能資產無償移交給客戶,滿足了融資租賃的諸多條件。
筆者認為,電力合同能源管理業務與融資租賃業務有著本質差別:一是標的物不同,融資租賃的標的物僅限于設備,而合同能源管理的標的物不僅有設備,還包括服務,實質是整個項目;二是風險未完全轉移,合同能源管理業務中節能服務公司分享的收益與實現的節能量掛鉤,具有不確定性,這與融資租賃“實質上轉移了與資產所有權有關的全部風險和報酬”的規定不一致,故電力合同能源管理業務參照融資租賃進行處理具有一定的局限性。
(三)參照分期收款銷售商品進行處理
該觀點認為,電力合同能源管理業務中節能服務公司分期取得節能服務收入,合同期滿后又將節能資產無償移交給客戶,對客戶而言實質上是享受了一種融資服務,具有分期收款銷售商品的部分特征。
筆者認為,電力合同能源管理參照分期收款銷售商品進行處理在理論上存在以下問題:一是資產轉移收入確認有待商榷,分期收款銷售商品需要確認商品銷售收入,但電力合同能源管理業務中,節能資產的所有權仍歸節能服務公司所有,與之相關的風險與收益也未發生轉移,不符合銷售商品收入確認條件;二是收入確認類別有待商榷,電力合同能源管理業務中節能服務公司實質上提供的是一項服務,應確認為服務收入,而非銷售商品收入。
二、電力合同能源管理會計核算建議
從經濟實質上講,在電力合同能源管理業務中,節能資產的所有權仍歸屬于節能服務公司,與節能資產相關的全部風險與報酬也未轉移至客戶,節能服務公司依然承擔了與節能資產有關的全部風險。首先,節能服務公司仍承擔著節能資產構建失敗的風險,當購建的資產不能滿足節能項目合同約定的相關參數,不能達到既定的節能目標時,節能服務公司將承擔全部損失;其次,節能服務公司收入具有不確定性,在節能效益分享期間,節能服務公司的收益與節能量直接掛鉤,節能資產的使用效率、磨損老化等因素,都直接影響到節能量,進而影響到節能收入,使得節能收入具有較大的不確定性;此外,節能服務公司承擔了節能資產運營的風險,節能資產的維修改造費用由節能服務公司承擔,節能資產運行情況、操作人員的技術水平等諸多因素可能都會影響到節能資產的運維費用,具有一定的不確定性。因此,筆者認為電力合同能源管理在經濟實質上應屬于經營租賃,節能服務公司和客戶應參照經營租賃進行相應的會計處理。
三、應用案例
A企業為電解鋁生產企業,電費在其生產成本中所占比重較大,2013年實際用電量為2億千瓦時,發生電費1億元。為節約成本費用,提高經濟效益,2014年1月1日,A企業與B電力節能服務公司簽訂了節能服務合同,開展電力合同能源管理業務,合同期為4年。合同約定由B電力節能服務公司投資2 400萬元,為A企業提供項目設計、設備選型、安裝調試、維修保養、人員培訓等一攬子服務,確保A企業每月節約電費200萬元,B節能服務公司從節能效益中分得70%的收益。項目于2014年7月1日投入運行,節能資產的使用壽命為10年,假設B節能服務公司每月支付運維費、技術咨詢等20萬元,該合同能源管理項目符合增值稅免稅條件。
(一)A企業會計處理
1.按合同約定支付節能收益分享額。
借:生產成本 140萬
貸:銀行存款 140萬
2.項目期結束,收到無償轉移的節能資產,按零值入賬。
借:固定資產 2 400萬
貸:累計折舊 2 400萬
(二)B節能服務公司會計處理
1.購入需安裝設備。
借:在建工程――其他工程支出(節能項目) 2 400萬
貸:銀行存款 2 400萬
2.節能項目驗收合格交付使用。
借:固定資產 2 400萬
貸:在建工程――其他工程支出(節能項目) 2 400萬
3.按月計提節能資產折舊,按合同能源項目期限計算折舊額,預計殘值為零。
借:生產成本――其他成本――折舊費 50萬
貸:累計折舊 50萬
4.發生運維費、技術咨詢等后續費用。
借:生產成本――其他成本――修理費(或中介費)
20萬
貸:銀行存款 20萬
5.按合同約定分享節能收益。
借:銀行存款 140萬
貸:主營業務收入――節能服務收入 140萬
6.項目期結束,節能服務公司將資產無償轉移給客戶,依據《關于促進節能服務業發展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0〕110號)規定,“能源管理合同期滿后,節能服務公司轉讓給用能企業的因實施合同能源管理項目形成的資產,按折舊或攤銷期滿的資產進行稅務處理”。
借:累計折舊 2 400萬
貸:固定資產 2 400萬
電力合同能源管理已經成為推進節能減排工作的“綠色加速器”,會計核算不明晰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企業的決策行為,制約了電力合同能源管理業務的發展,建議相關部門盡快出臺相關規定,規范電力合同能源管理業務的會計核算和信息披露,促進其健康發展。
【參考文獻】
[1] 何召濱.合同能源管理業務的會計核算解析[J].財務與會計,2014(11):32-34.
[2] 尹桂鳳.合同能源管理模式下的節能效益分享型企業會計核算[J].商場現代化,2008(12):341-342.
楊丹卉(1990—),女,漢族,湖南長沙人,會計學碩士,單位:中央財經大學會計學院會計專業,研究方向:會計理論。
摘 要:合同能源管理是一種新型的節能管理模式,伴隨著我國節能減排的急切需求,這種模式會日益得到廣泛的認可和推廣,但是在這種新型的能源管理模式如何進行會計核算,至今尚無定論。本文旨在對合同能源管理模式進行概述和分類的基礎上,總結了業內對合同能源管理的會計處理的幾種觀點,希望能夠對這個問題的解決有所裨益。
關鍵詞:合同能源管理;節能效益;會計處理
一、合同能源管理的基本概念及現狀
合同能源管理(Energy Performance Contracting,簡稱EPC):節能服務公司與用能單位以簽訂合同的方式確定項目的節能目標,節能服務公司為了實現這個節能目標向用能單位提供他們所需要的服務,用能單位用節能所獲得的效益支付節能服務公司的投資和其要求的利潤的一種節能服務機制。其實質就是用減少的能源費用來承擔節能項目全部成本的節能業務方式。采用這種方式可以允許客戶利用節能帶來的收益來升級工廠和設備,從而降低運行成本。
2010年4月2日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了發改委等部門《關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進節能服務產業發展意見的通知》、財政部出臺了《關于印發合同能源管理財政獎勵資金管理暫行辦法》,從政策上、資金上給予大力支持,促進節能服務產業的健康快速發展。合同能源管理公司由2000年的3家,發展到2013年通過國家發改委備案的有3210家,其中含第一批第二批取消的32家。到2015年,建立比較完善的節能服務體系,專業化節能服務公司進一步壯大,服務能力進一步增強,服務領域進一步拓寬,合同能源管理成為用能單位實施節能改造的主要方式之一這一發展目標。
二、合同能源管理的類型
合同能源管理在我國的發展呈現以下五種不同的類型:
1.節能效益分享型
用戶和節能服務公司在合同期內分享節能項目帶來的收益的合同能源管理類型。在這種類型中,節能項目所需的投入按照雙方的約定,由節能服務公司單獨承擔,或者雙方共同來承擔。待節能項目完工后,進行節能監測,確認達到了節能的目標,按照合同約定的比例,由節能服務公司和用戶分享節能帶來的效益。當然,合同執行結束,設備無償轉讓給用戶,節能服務公司只負責分享以后的節能收益。在我國,政府大力扶持的合同能源管理類型就是這種節能效益分享型。
2.能源費用托管型
用戶將前期節能設備和系統的改造和運營管理全權委托給節能服務公司,然后以節能獲得的收益支付給節能服務公司,等到合同期滿,經過節能服務公司改造過的節能設備的所有權歸用戶所有,以后所產生的節能收益也全部屬于用戶。對于那些缺乏資金,對于改造設備無能無力的小型公司來說,能源費用托管型是一個不錯的選擇。
3.節能量保證型
有節能需要的用戶進行初始投資,包括設備和節能系統的建設、改造支出,而節能服務公司負責提供服務,并保證節能項目的目標達成。待項目實施以后,進行節能監測,確認達到了節能的目標,根據合同的約定,由用戶一次或分期支付節能服務公司的費用,若達不到雙方約定的目標,為完成的部分的差額由節能服務公司負責支付。合同完成后,設備的所有權轉移給用戶,從此以后所產生的節能收益就全部歸用戶所有了。在這種類型中,有節能需求的用戶需支付高額的節能項目的資金,所以需要用戶資金足夠,同時,改造完成后,達不到目標還可以獲得節能服務公司的差額補償,所以在我國目前開展的合同能源管理中,這種類型所占的比例最高。
4. 融資租賃型
融資租賃型與其他類型的不同點在于,節能設備既不是節能服務公司投資建造或購買,也不是用戶自己出資購買,而是由融資公司負責提供,融資公司以租賃的方式向用戶提供所需的節能設備和服務,客戶根據租賃協議,定期繳納租賃費用。為了達到用戶的節能要求,由節能服務公司對設備進行改造,并確保在合同期內對設備達到節能目標。合同期滿,節能設備的所有權歸用戶所有,以后所產生的節能收益全歸用戶。
5.混合型
混合型就是由以上4種類型組合而成的合同能源管理的類型。組合方式因公司而異。
三、合同能源管理會計核算的觀點
目前國內對于合同能源管理業務如何進行會計核算各持己見,存在以下幾種觀點:
觀點一、按商品銷售進行處理
這種觀點認為,合同能源管理實質上是節能服務公司的一項混合銷售,即銷售節能設備和提供節能后續服務。根據這種觀點,節能服務公司在發出商品時根據規定的分期收款發出商品收入確認方法進行核算,按存貨對提供能源管理所需的節能設備進行核算,而用能單位則視節能設備為自有固定資產按固定資產進行核算。
觀點二、按照BOT合同進行處理
BOT即建設—經營—轉讓,是指政府對公用基礎設施的一種經營模式,在這種模式中,政府授權某家私營企業一定的特許經營權,允許其投資建設經營某種特定的公用基礎設施,并允許其向用戶收取費用或者以銷售商品的方式來歸還貸款,收回初試投資以及獲取利潤。政府賦予的權限期滿后,私營企業需將此項公共設施的所有權轉移給政府。某些合同能源管理的類型有著明顯的建設—經營—轉讓的過程,因此,可參照其進行會計處理。
觀點三、按照租賃業務進行處理
由于租賃又分融資租賃和經營租賃,因此合同能源管理應歸類融資租賃還是經營租賃,也有不同觀點。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21號——租賃》規定,符合下列一項或數項標準的,應當認定為融資租賃,融資租賃以外的為經營租賃:
(1)在租賃期屆滿時,租賃資產的所有權轉移給承租人。
(2)承租人有購買租賃資產的選擇權,所訂立的購買價預計將遠低于行使選擇權時租賃資產的公允價值,因而在租賃開始日就可以合理確定承租人將會行使這種選擇權。
(3)租賃期占租賃資產使用壽命的大部分。
(4)承租人在租賃開始日的最低租賃付款額現值,幾乎相當于租賃開始日租賃資產的公允價值;出租人在租賃開始日的最低收款額現值,幾乎相當于租賃開始日租賃資產公允價值。
(5)租賃資產性質特殊,如果不作較大改造,只有承租人才能使用。
按照前述分析,合同能源管理至少具備了融資租賃的第1、2、5項特點,應視為融資租賃的一種特殊形式。
四、總結
國內外的實踐證明,合同能源管理作為一種新型的經濟行為,是行之有效的節能措施。通過完善和規范企業合同能源管理的會計核算方法,對促進我國合同能源管理的發展和節能減排工作都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參考文獻:
[1] 《企業會計準則》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令第33號2006年2月15日
【摘要】我國北方地區是冬季集中供暖是能耗大戶,特別是西安市,有86所高校,在校大學生有100多萬人,冬季采暖供熱的燃氣費已成為高校沉重的包袱,若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初步估計每年可為西安市高校節約燃氣消耗量1667萬立方米,燃氣費可節約3000萬元,這不僅可以幫助學校降低辦學成本,提高能源利用率,還可以推動我國高校向.綠色校園發展。
合同能源管理(EPC)是節能服務公司通過與客戶簽訂能源管理合同,為客戶提供包括:節能診斷、項目設計、項目融資、設備采購、工程施工、設備安裝調試、人員培訓、節能量確認和保證等一整套的節能服務,并通過分享節能效益方式回收投資和獲得利潤的一種商業運作模式。1998年,在世界銀行、全球環境基金的支持下,我們實施了.中國節能促進項目,分別在北京、山東、遼寧成立了三個示范性的節能服務公司,將合同能源管理機制引入我國。2000年6月,原國家經貿委發出了.關于進一步推廣合同能源管理機制的通告%,2010年4月2日,國務院了.關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進節能服務產業發展的意見,為合同能源管理解決了一些財務、稅收等問題,為在我國高校推廣合同能源管理節能新機制創造了良好氛圍。
一、存在問題分析
我國有1983所高校,近幾年來,隨著高校的不斷發展,校園規模不斷擴大,師生數量急劇增加,高校能耗也持續劇增,能耗費用已成為許多高校沉重的負擔,由此一些高校引入了合同能源管理節能新機制來減少能耗支出,但在實際操作過程中遇到了不少問題。1.缺乏激勵措施和政策扶持。我國大部分高校通常是收取一定的水電費,對水電的使用量不做要求,大部分學生已經習慣于無償使用這些資源,宿舍和教室常常出現.水長流和.長明燈等現象,能源浪費現象非常嚴重;雖然一些地區已將.節能減排工作納入了學校年度考核中,但由于缺乏相關硬性節能指標和測量標準,可操作性不強。我國還沒有對高校采用合同能源管理設立專門的引導資金和扶持政策,高校采用這一節能新機制的積極性不強,致使許多好的節能項目無法實施。2.融資困難。節能服務公司在為高校實施節能技改項目時,往往需要先墊資,我國現有的大部分節能服務公司是中小企業,經濟實力較弱,往往由于缺乏抵押物而得不到銀行貸款,隨著實施項目的增多,再加上投資回收周期又比較長,資金壓力不斷加大,嚴重影響節能服務公司為更多高校提供服務。3.技術問題。一些節能服務公司向高校提供的不是自己的專利技術,而是社會上集成的技術,對節能量不能做出很好的預測,項目實施后實際節能量比預期的要低得多,致使許多高校對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的節能效果產生了懷疑,從而不愿意采用這一模式。還有一些節能服務公司向高校推薦自己產品和項目時,一味強調產品和項目的節能效果,而這些數據都是理論值,在項目實際運行的時候,節能效果未必顯著,給行業造成了一定的負面影響,從而阻礙著.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在我國高校間推廣。4.節能效果認定問題。節能服務公司為高校完成節能項目改造后,如何評價該項目是否達到了節能標準;技改項目在實際運行的時候,節能量是無法完全測量的,并且節能量也不是持續不變的,它會隨著氣候、設備負荷和設備壽命等因素而不斷變化,再加上我國還沒有建立的節能量測定和評估標準體系,高校和節能服務公司往往會在節能量測算上出現分歧,進而影響.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在高校的推廣和使用。
二、鼓勵高校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的對策研究
1.加大對高校采用合同能源管理的激勵措施和扶持政策。(1)國家相關部門應制定相關強制性的節能指標,完善對高校相關領導的考核制度,使高校產生壓力,形成動力,主動與節能服務公司合作,從而改變高校能耗費用持續劇增局面,來幫助學校降低能耗費用支出,提高資源利用率。(2)我國合同能源管理產業還處于起步階段,高校對合同能源管理產業還不是很了解,對它的節能效果還心存疑慮,政府應為高校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提供更多扶持政策,如為高校節能技改項目提供財政補貼,同時為相應的節能服務公司提供優惠的稅收政策,并對年度節能效果好的高校和對應的節能服務公司提供獎勵措施,迅速培養一批典型工程,使各高校充分了解到它的節能效果,為.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在高校間推廣做好鋪墊,推動我國高校向.綠色校園發展。2.為高校節能項目提供多元化的融資渠道。(1)國家有關部門應建立一個針對合同能源管理產業的誠信網絡服務平臺,把高校節能項目的合同能源管理協議納入誠信系統,建立節能服務公司的信用等級制度,對于不同信譽等級的節能服務公司,政府和銀行可制定不同的稅收政策和貸款利率,來促進高校節能項目進入良性的激勵循環。(2)政府應出臺相關傾斜政策,為金融機構和風險投資機構進入高校節能服務領域提供優惠稅收政策,給節能服務公司提供一個廣闊的融資服務平臺。(3)政府相關部門可設立節能減排專項基金,拿出一部分資金為節能服務公司提供擔保,這樣節能服務公司就能得到銀行貸款,用小額資金來撬動大額資金,這將會使這筆基金讓更多的節能服務公司和高校受益。(4)政府還可考慮發行.節能國債來支持合同能源管理產業化發展,對于一些特定項目,還可引入保險公司和擔保公司,來擔保由于節能技改項目失敗給高校帶來的損失,從而分擔節能服務公司的風險。3.提高我國節能服務公司的技術水平。(1)我國大部分節能服務公司是中小企業,技術水平不高,此時可為外資企業來華投資合同能源管理產業提供優惠政策,吸引國外優秀的節能服務公司進入高校技改項目,這樣可以帶來先進的節能技術和管理經驗,讓國內節能服務公司來.消化和.吸收,減少學習成本,進而提高國內節能服務公司的技術水平。(2)政府除了鼓勵具有節能技術的高校和科研機構與節能服務公司合作外,還應鼓勵現有的節能服務公司進行強強聯合,優勢互補,大力培育有一批實力較強的節能服務公司,來提高行業技術水平。4.完善節能效果檢測體系。我國幅員遼闊,各地區的氣候條件和經濟發展水平差異性較大,建筑能耗具有很強的區域特性,應根據地區特點,建立區域性的節能量測定和評估標準體系,并制定出區域性節能領域的.能耗量計價規則和.能耗量定額,來統一計算方法和測算內容,以此減少雙方的分歧;對于檢測機構,雙方可在合同中詳細說明;這對判斷高校是否為綠色校園,以及推動高校節能改造項目向招投標程序發展具有重要意義。地方政府應設立一個權威的節能量認證機構,在高校與節能服務公司就節能量計算出現分歧的時候,高校和節能服務公司可以向該認證機構申請仲裁,以此來保護雙方的利益,推動高校節能技改項目快速發展。
三、實證分析:北京某高校采暖供熱系統節能改造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