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9-10 14:47: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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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借貸未出具借條的糾紛。此類借貸一般是熟人之間的借貸,且借貸的數額一般都不會很大,個人之間的借款通常都不會簽訂專門的借款合同。
2.房產證抵押的借貸糾紛。借款人為了取得別人的信任,能夠順利獲得他人的借款,往往會提出以自己的房產作為抵押并將房產證交給出借人。但實際上,以房產證作為抵押,但未到房地產管理機構辦理抵押登記的在法律上沒有任何效力,因此出借人的借款同樣不能得到任何保障。
3.還款后沒有及時收回、銷毀借條的糾紛。
4.借條非借款人本人書寫的糾紛。向他人借款時,根據出借人的要求,借款人會出具親筆書寫的借條,或者在他人已結寫好的借條上親筆簽名、蓋章(摁手印),表明借款事實。
5.訴訟時效的糾紛。自然人之間借款時,一般會口頭約定還款的期限,在出具借條時,有時會將還款期限寫明,有時則不會寫明具體的還款期限。
6.借款利息的糾紛。我國《合同法》第211條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約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限制借款利率的規定。
二、民間借貸糾紛中有關訴訟時效的基本問題
1.訴訟時效的概念
訴訟時效是指,權利人在法定期間內不行使權利,義務人便享有抗辯權,從而導致權利人無法勝訴的法律制度。《民法通則》第135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民法通則》第137條規定:“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在借貸糾紛中,如果雙方當事人約定了還款期限的,一般應以期限屆滿之日的第二天開始起算。
2.債權人一方應該注意的訴訟時效問題
訴訟時效直接關乎債權人能否順利實現債權,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但是實際生活中,債權人往往因為忘記訴訟時效,沒有在法定期限內起訴導致自身喪失了勝訴權,原本受法律保護的債權債務法律關系淪為不受法律保護的自然債務。還有些債權人在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后也行使了催告權,但是由于人民法院在訴訟時效問題上實行舉證責任倒置,在審判實踐中,關于欠款案件經常發現這樣的情況:債權人明明經常找債務人討帳,就因為沒有催收的書面憑據,起訴到法院后,債務人就說人家從來沒找他要帳,已超了訴訟時效。于是,賴帳者趾高氣揚,債權人垂頭喪氣。
3.債務人一方應該注意的訴訟時效問題
債務人因債僅過了訴訟時效,從而獲得了時效抗辯權,即債務人有權以債權過了訴訟時效為由不同意履行,對抗債權人請求履行債務之請求權。需要指出的是,在司法實踐中,法院一般遵循當事人主義之原則,當事人在訴訟中如果不提出時效抗辯,法院不依職權主動審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第3條:“當事人未提出訴訟時效抗辯,人民法院不應對訴訟時效問題進行釋明及主動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進行裁判。”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第4條:“當事人在一審期間未提出訴訟時效抗辯,在二審期間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證據能夠證明對方當事人的請求權已過訴訟時效期間除外。當事人未按照前款規定提出訴訟時效抗辯,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為由申請再審或者提出再審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由上述法律規定可知,債務人一方若想以訴訟時效抗辯,則需要主動提出。
三、司法實踐中民間借貸糾紛的幾種訴訟時效問題
1.欠條上未寫明還款期限的情形。
案例:劉某和張某于2000年5月3日書面約定由劉某向張某提供一批雞蛋,供貨時間為2000年7月8日,貨物價值20000元,貨到立即付款。劉某于2000年7月8日向張某提供了約定數額的雞蛋。然張某收貨后因資金短缺無法立即付款, 2000年10月10日,經雙方同意張某寫了一張欠條,內容為:張某于2000年7月8日欠劉某雞蛋貨款20000元整,特立此據。立據時間 2000年10月10日。事后,劉某曾多次口頭向張某索要貨款,但劉某以各種理由推脫。到2002年8月,劉某再次向張某索要貨款時,張某以劉某債權已過訴訟時效為由抗辯,并跟張某說:“你懂不懂法?你去法院告我吧,你告不贏的!” 。
分析: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債務人在約定的期限屆滿后未履行債務而出具沒有還款日期的欠款條訴訟時效期間應從何時開始計算問題的批復 1994年3月26日法復 3號》對于張某出具欠款條的行為,應當認定為訴訟時效的中斷,訴訟時效的時間應從2000年10月10日開始計算。而本案中張某認為訴訟時效應該從2000年7月8日開始計算的想法是錯誤的。因此,對于供貨人劉某依然可以去法院起訴,主張自己的權利,其并不喪失勝訴權。
2.借條上未寫明還款日期的情形。
出借人與借款人未約定明確的還款日期,即借據上只注明借款金額和日期,而沒有寫明還款日期的問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規定,作為債權人的出借人,有權隨時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歸還借款。出借人在沒有行使催告權之前,不知道也不應當知道其權利可能被侵害的事實。只有在出借人行使催告權以后,借款人在被催告的合理期間內沒有履行或者不適當履行義務時,出借人才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自己的權利可能受到了侵害,此時才具備適用訴訟時效期間的前提條件。
案例:2007年1月,盧某以做生意急需資金為由,向好友張某借了5,0000元。,張某和盧某一向關系挺好的,張某說就不用打什么條了,可是盧某卻說,親兄弟明算帳,于是盧某當即立下一張借條,借條上寫了借款金額、借款日期和兩人簽字,但卻沒有寫上還款日期。時隔兩年,張某因急需用錢便找到盧某讓其還錢,但多次催還盧某都以現在沒錢為由,拒絕還錢。
分析: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六條規定:“未約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的規定,可以確定履行期限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不能確定履行期限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債權人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但債務人在債權人第一次向其主張權利之時明確表示不履行義務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債務人明確表示不履行義務之日起計算。” 筆者認為,對于在借條上未寫明還款日期的情形,屬于未定履行期限的合同,在不能確定履行期限的情況下,債權人可以隨時向債務人主張債權,訴訟時效一般應從債權人向債務人主張債權之日起計算,但是最長不得超過最長保護期20年。
3.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債權人能否繼續主張債權的情形。
關鍵詞:《消費信貸法》;民間借貸;經驗
中圖分類號:F830 文獻標識碼:B 文章編號:1007-4392(2011)09-0044-04
民間借貸是客觀存在的經濟現象,其流動可以表現為非法民間借貸(高利貸)和合法民間借貸兩種狀況。“高利貸”具有危害實體經濟,導致實體經濟空心化,違背公平合理原則等問題,應該予以堅決打擊;合法民間借貸具有合理配置金融資源,促進實體經濟發展的積極意義,是資金所有人財產權的具體方式。《憲法》第21條規定“鼓勵、支持和引導非公有經濟的發展,并依法對非公有經濟依法實行監督和管理”。《十二五規劃》、《民間資本三十六條》明確提出促進和鼓勵民間資本進入金融領域的方針,為民間借貸的法律地位提供了更加直接的政策和依據。
《憲法》同時要求對非公有經濟進行監督和管理,所以必須堅決禁止和打擊民間借貸中的高利貸行為。相關部門制定和頒布《刑法》、《商業銀行法》、《關于懲治破壞金融秩序犯罪的決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加強對高利貸等違法行為的調整,維護信貸市場穩定。
顯然、我黨和政府一直致力于維護民間資本的良性發展,堅決打擊高利貸,合理引導合法民間借貸發展。不過,關于高利貸的本質和規范措施一直存在模糊認識,以下詳細分析英國的信貸制度,為中國制度發展提供借鑒。
一、英國《消費信貸法》的基本特征
英國《消費信貸法》于1974年頒布,該法規直接替代小額貸款、典當貸款、租賃信貸的相關立法和規定,形成統一的信貸消費立法。該法規經過多次修訂最終形成《消費信貸法》(2006),截至2009年10月,消費信貸的監管部門又制定了多個單項立法,不斷完備和充實《消費信貸法》的法律體系。
英國《消費信貸法》以保護消費者,建立新的制度體系,維護公開、公平、充分競爭的市場為立法目的。《消費信貸法》共190條,分為12部分,涉及到消費信貸審批和執照、信貸合同、商業推廣、擔保、司法管轄等多個方面。總體來看,英國《消費信貸法》表現出以下基本特征:
(一)寬松的市場準入審批制度
英國的公平交易局(Office of Fair Trading)是信貸市場的審批和監管機構,該機構是英國的消費者保護和市場管理機構。公平交易局通過審批制度管轄消費信貸的市場準入,《消費信貸法》針對申請人確定了抽象的“適合”性標準(Fitness standard),牌照應該授予“適合”消費信貸經營的申請人。《消費信貸法》確定的相關因素包括申請人及其相關人員的具體環境;主體是否涉及到欺詐、欺騙或者暴力犯罪;是否違反《消費信貸法》的任何條款,或者其他任何與調整個人或者個人交易相關信貸條款的條款;是否導致基于性別、膚色、種族、民族、國籍的歧視;以及申請人是否存在其它不正當或者不合適的行為(無論是否非法)。顯然,《消費信貸法》確定的市場準入標準寬松且抽象,并且對于資本要求沒有設立任何的“門檻性”要求。公平貿易局于2008年1月頒布的單項《消費信貸審批法》沒有增加申請標準難度,但對“適合”標準確定了更加具體的指標。
(二)嚴格的信息披露制度
《消費信貸法》規定的信息披露制度要求貸款人在商業廣告、締約前談判、合同的成立和履行等不同階段承擔嚴格的信息披露義務,否則需要承當相應的法律后果。
《消費信貸法》針對商業推廣階段的廣告確定了專門的信息披露要求,立法部門有權針對廣告的形式和內容制定獨立的標準,《消費信貸法》第48―51條規定的條款確定了違反信息披露規定導致的各種犯罪類型。
談判締約階段的信息披露區分為兩種類型:其一:對于面對面的談判締約方式,借款人需要按照《信貸消費信息披露規則》(2004)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其二:對于遠程談判締約方式,借款人有義務遵守《遠程金融市場規則》(2004)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兩類信息披露規則規定的信息披露范圍、方式和程序不完全相同。
《消費信貸法》(1974)要求合同成立和履行階段應該披露往來賬戶的定期報表、協議變更的通知、違約通知、合同執行和終止通知、依據要求的信息披露。《消費信貸法信息披露要求》(2007)(2008)進一步修正了信息披露要求,其范圍擴大到定額信貸年報、往來賬戶報表的其它信息、欠款總量、違約款項總量、違約通知的其它信息、事后利率(post-judge interest)等。
公平貿易局有義務制定信息披露表格(Information sheet),協助和規范貸款人的信息披露義務。貸款人一旦違反信息披露義務除了承擔上述刑事責任外,還可能導致民事責任。例如:在締約談判階段如果貸款人沒有充分的披露信息,借款人有權利撤銷合同;如果貸款人在確定的期限內沒有披露借款人的欠款情況,那么借款人沒有義務支付借款人應該披露而沒有披露期限內的借款利息。另外貸款人對于違約、違約數量、合同內容等事項都具有充分披露的義務。
(三)完備的追債制度
貸款人對借款人的追債是消費信貸中的核心問題之一。公平貿易局2003年頒布《追債指導――不公平商業行為的最終指導》(Debt Collection Guidance-Final guidance on unfair business practices)。該指導在2006年12月被修訂,公平貿易局于同年12月還頒布了《追債合規性審查指南》(Debt Collection Guidance Compliance Review)。這些法規將追債行為區分為公平的商務行為和不公平的商務行為,并區別對待。
《追債指導――不公平商業行為的最終指導》確定的不公平商務行為包括:不公平的信息傳播、不當表述、生理或者心理侵害、欺詐或者不公平的方法、不公平的追債成本、不公平的追債走訪。
《追債合規性審查指南》則對于不公平商業行為合規審查的申請、審查標準、審查角度、審查程序做了更詳細的規定。
(四)成熟的負債管理服務
公平貿易局制定《負債管理指導》于2008年12月頒布,該《指導》適用于消費信貸牌照的申請人和持有人,主要調整牌照持有人和申請人如何提供負債管理服務。英國的負債管理服務發達,在頒布本《指導》之前,存在大量的非收益性機構提供該類服務,例如公民咨詢處(Citizens Advice Bureau)、消費信貸咨詢服務機構(Consumer Credit Counselling Service)、國家理債專線(National Debtline)等。上世紀90年代以后,大量營利性負債管理公司得到發展。《負債管理指導》主要涵蓋債務重組、債務償還、提前償債、代表債務人和債權人協商債務問題、審查債務人的經濟情況、提供咨詢意見等。
英國已經形成了完備的債務管理咨詢服務體系,并且咨詢服務體系的內容由立法嚴格規定和調整,保證了服務的全面和質量。對于借款人如何管理自己的債務具有積極的價值。
(五)高度權威的司法救濟制度和措施
公平貿易局有權運用行政手段對交易中的不公平行為實施行政裁定。《消費信貸法》還設計了司法救濟制度,強化司法機關在消費信貸中的地位和作用。司法機關有權對是否存在“不公平行為”作出判決,并可以進一步判決相應信貸交易的法律效力。其司法救濟的特點如下:
其一,司法救濟程序的申請人范圍廣泛。借貸合同中的借款人或者保證人是合法申請人;借款人或者保證人處于任何訴訟程序中并是該訴訟程序的當事人,該程序將執行該借貸協議或者相關協議,那么訴訟中的借款人和保證人有權利成為申請人;借款人或者貸款人處于其他訴訟程序中,依據該協議或者相關協議為一定數量的支付或者可為一定數量的支付,那么訴訟中的借款人和保證人有權利成為申請人。
其二,確定舉證責任倒置原則。《消費信貸法》在證明是否存在“不公平關系”這一實事時規定了被申請人“自證無辜”的舉證責任倒置原則。在任何的訴訟程序中,借款人和保證人主張借款人和貸款人之間存在針對借款人的不公平關系,貸款人有義務作出相反的證明,否則法院將認定存在不公平關系。
其三,司法裁判命令手段多樣。針對信貸協議中的不公平關系,法院有權利做出以下判決:要求貸款人、相關人或者前相關人整體或者部分返還任何借款人或者保證人根據協議或者相關協議的支付,不考慮該是否直接支付給貸款人、相關人或者前相關人;根據協議或者相關協議,要求貸款人、相關人或者前相關人實施、中止或者不實施特定行為;減少或者免除借款人或者保證人根據協議或者相關協議的支付;根據擔保的目的,要求返還保證人提供的任何財產;撤消協議或者相關協議中借款人或者保證人的任何義務;變更協議或者相關協議的條款。
二、英國《消費信貸法》的主要經驗和評價
英國的《消費信貸法》獲得了很高的評價,在實施中實現了較好的社會效益。從其立法本身分析,英國《消費信貸法》下列層面的經驗值得我們借鑒:
(一)英國已經實現統一的消費信貸立法
英國制定統一的《消費信貸法》之前分別制定了單項法律調整小額信貸、消費信貸、典當信貸和租賃信貸等信貸方式。經過多年立法實踐,立法機關于1974年制定統一的《消費信貸法》。統一立法的價值消除了制度間的沖突和不統一,提高了立法和執法的協調性。英國小額信貸、消費信貸、典當信貸和租賃信貸市場的充分發展和相關立法經驗的積累是英國統一立法的基礎。
(二)消費信貸市場由商業行政機構審批和監管,一定程度脫離金融監管
消費信貸行為本身資本化和證券化程度不高,并和真實交易相聯系,因此英國將其納入消費市場而不是金融市場。英國消費信貸市場的審批和監管機構是公平交易局,該機構是英國的消費市場和公平競爭的行政管理機構,而不是金融監管機構。金融監管機構FAS的監管范圍也沒有直接納入消費信貸市場。
(三)消費信貸交易制度不斷完備
英國《消費信貸法》確定了嚴格的準入制度,同時也確定了豐富、系統的消費信貸交易制度,這些制度對于業務推廣、合同訂立、合同的履行和終止、債務管理、債務追償、行政裁決、司法介入等各個方面。
(四)借款人保護制度逐步完善
《消費信貸法》在立法目的和宗旨部分明確規定其立法目的在于保護借款人的權利。法規具體制度的安排表現出這種立法目的。具體包括以下兩個方面:
一是嚴格的信息披露制度。《消費信貸法》規定了嚴格的信息披露制度以保護借款人的權利,這些披露義務涵蓋了締約前至締約后的所有階段,制度的設計本身表現出對于借款人的極大保護。二是授予借款人特定的合同撤消權。
三、完善我國信貸立法的若干建議
(一)科學區分合法民間借貸和非法民間借貸(高利貸),增強制度執行效率
調查顯示,幾乎沒有一個國家將“高利貸”直接確定為獨立罪名,而借助一定的罪名體系共同調整。例如,針對吸存行為確定非法吸存罪;針對吸存中的詐騙行為確定集資詐騙罪;針對暴力討債行為確定人身傷害罪。可以認為,現有的罪名體系比較完備,重點應集中在增加操作性,增強執法可行性和提高執法效率。例如,非法吸存是高利貸中的主要犯罪形式,但判斷標準一直存在爭議,執法效率不高。近年查處的“萬里大造林案”、“億霖木業案”、“中科案”都和非法吸存密切相關,必須堅決予以打擊。最高法2011年1月4日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從立法目的、適用范圍、認定標準、定罪、量刑等方面進行了全面而系統的規定,是重大的制度發展成果,明確了非法吸存的判斷標準,為打擊民間借貸中的犯罪行為確定了有效的法律依據。
(二)理性看待利率上限,綜合運用市場和管理手段限制高利率
民間借貸中高利率的合法性一直存在爭議。現有立法規定借貸利率不得超過同期同類基準利率的四倍,超過部分不予保護,立法沒有規定超過四倍屬于非法。從實踐考察,英美等發達國家采取完全放松管制的態度,取消了利率上限;香港地區繼承英美模式放松上限管制,僅僅針對放債人和自然人規定了利率上限,不過其上限達到基準利率的20倍。顯然、大部分國家不將利率作為判斷合法與非法的標準,香港地區設定了上限標準,不過適用范圍狹窄,并且20倍的上限遠遠大于我國的4倍。
英國等發達國家取消利率上限的同時確定了信息披露制度限制高利率。具體來說:信貸交易中的借貸人具體嚴格的披露義務:事前披露、充分披露和嚴格究責制度。貸款人在簽約前有充分披露利率、本金、期限等重要信息的義務,并且必須在合同中寫明這些信息,否則可能導致合同無效,或者授予借款人撤消權,虛假信息則可能構成欺詐。英美不直接限制高利率,而要求貸款人充分披露信息。實踐表明、信息披露制度能夠比較有效的控制“高利貸”、“高額服務費”、“利息計入本金”等現象,并充分發揮了市場的作用,維護利率穩定、抑制欺詐風險。
從長遠看,利率上限放松管制是多層次信貸市場發展的總體趨勢。從現有狀況看,不適宜完全放開利率上限管制,對于高利貸中的不法行為可以通過市場和制度相結合的手段予以調整。
(三)完善法治建設,規范民間借貸發展
民間資本流通的確可能導致不法、甚至犯罪現象,英國的立法經驗值得借鑒。高利貸包含如下基本風險:高利率、欺詐、暴力追債、爭議發生后借款人處于司法弱勢地位。針對這些風險,英美通過如下制度建設保護借款人利益。
1.完善信息披露制度抑制高利率、欺詐風險。英美國家通過信息披露制度解決民間借貸中的高利率,并已經取得較好的效果。
2.完善體制和機構建設,抑制杜絕暴力追債。追債是民間借貸滋生違法、犯罪行為最多的領域。英國的立法值得借鑒。英國公平貿易局頒布《追債指導――不公平商業行為的最終指導》、《追債合規性審查指南》、《追債指導―不公平商業行為的最終指導》、《追債合規性審查指南》則對于不公平商業行為(暴力追債)合規審查的申請、審查標準、審查角度、審查程序做了更詳細的規定。英國公平貿易局對于不公平商業行為采取嚴格處分和處罰的態度,確定了司法權威,有效抑制了非法追債。
我國可以考慮在相關部委下設立金融消費者保護機構,杜絕暴力追討等問題,保證民間借貸的公平和穩定。
3.確定舉證責任倒置原則、保護借款人司法利益。民間借貸一旦發生糾紛,借款人必然處于弱勢地位,無法提供充分證據,證明不公平關系,導致訴訟失敗。英美法確定了貸款人“自證無辜”的舉證責任倒置原則,保護借款人利益。例如,借款人主張存在不公平關系,要求解除借貸合同。按照一般舉證規則,借款人必須證明存在不公平關系,但其處于弱勢地位,舉證困難。不過,英美法的舉證責任倒置原則,將證明責任歸于貸款人,其有義務證明沒有不公平關系,否則法院將認定存在不公平關系,否定借貸關系,保護借款人利益。
一、民間借貸中存在的風險
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及其相互之間進行資金融通的行為。民間借貸中,因額度不大,老百姓都比較喜歡現金交易,不愿意走銀行轉賬,又沒有債之擔保,大多數老百姓只能拿出一張不是很規范的欠條,在發生不能正常還款的情況時,有些事實根本就說不清楚,查證也很難,甚至訴到法院,給法院審理案件時也帶去很大的麻煩,據法院不完全統計,90%的民g借貸案件都是這個情況,沒有擔保,證據單一,不容易查實。
隨著《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查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的通過,一些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它們相互之間為生產、經營需要訂立的民間借貸合同被允許,當然不能以此為營利手段,確實是基于生產經營需要來融資,才認定為有效。這里如何判定兩公司之間的借貸是否出于生產經營的需要,這個度的把握就很重要,同時要把握出借人資金來源的合法性,如果是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又高利轉貸的,抑或向本單位職工集資不是用于生產經營,而是轉貸牟利的,這些都會造成合同的無效。
二、賦予民間借貸合同強制執行效力公證的理論與條件
現在社會人們遇到糾紛時,多數人會采取訴訟、仲裁、協商調解等手段來解決,雖然這能很大程度上起到保護自身合法權益的作用,但卻需要耗費較多的人力、物力、財力和時間才能達到目的,而且它們是在糾紛發生之后才啟動的程序,事實上,許多糾紛完全可以消滅在萌芽階段,公證恰恰有這種作用。
公證是公證機構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依照法定程序對民事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的真實性、合法性予以證明的活動。《公證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對經公證的以給付為內容并載明債務人愿意接受強制執行承諾的債權文書,債務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適當的,債權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規定“對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兩部法律的兩條規定,是公證強制執行的法律依據,另外,司法部的《公證程序規則》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關于公證機關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執行有關問題的聯合通知》以及中國公證協會的《辦理具有強制執行效力債權文書公證及出具執行證書的指導意見》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都對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公證的條件做了規范。
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公證的條件為:1.債權文書以給付貨幣、物品或者有價證券為內容;2.債權債務關系明確,債權人和債務人對債權文書有關給付內容無疑義;3.債權文書中載明當債務人不履行或不適當履行義務時,債務人愿意接受強制執行的承諾;4.《公證法》規定的其他條件。
三、賦予民間借貸合同強制執行公證的作用及程序
當前,對于經過公證的民間借貸合同賦予強制執行的效力,在當事人申請時,就已明確各自的權利和義務,并對違約的后果即強制執行做出了承諾,這樣一旦債務人不履行債務,債權人可持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向公證機構申請出具執行證書,然后憑原公證書及執行證書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無須再經過訴訟或者仲裁程序,達到與訴訟相同的法律效果,對當事人來說也比較便捷,節省了時間和財力,有利于糾紛的及時了斷。同時,債權文書經過公證后,債務人更加明確了不履行債務會給自己帶來的不利因素,從而加強履約的責任心,有助于防止糾紛的發生。
在實際操作中,辦理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公證主要分兩個步驟:
1.當事人申請辦理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公證,應當由債權人和債務人共同向公證機構提出申請,涉及第三人擔保的債權文書,擔保人承諾愿意接受強制執行的,擔保人也應向公證機構提出申請,公證員對各方當事人的資格、債權文書的內容、債務人是否愿意接受強制執行進行審查,符合條件者,為其出具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公證書。
2.當債務人不履行或不適當履行公證機關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的,債權人可以向原公證機關申請執行證書。公證員對債權人履行合同義務的事實、對債務人不履行或不適當履行義務的事實以及債務人對債權文書規定的履行義務有無疑義等情況進行審查核實,符合條件者,為其出具執行證書。
四、賦予民間借貸合同強制執行效力公證中應注意的問題
賦予民間借貸合同強制執行效力公證,在實際操作中還是存在一些問題,如果不能將問題及時解決,會導致執行證書的使用效力,也會影響公證的公信力。
1.對借貸雙方身份及履約能力的審查。在辦理公證過程中,應審查放貸資金來源是否合法。對借款方的還款能力,抵押的財產,擔保的措施等進行審查,確保一旦借款人無法順利履約時,有可執行的財產,能夠順利收回出借的資金。
2.對借貸合同的審查。借貸合同要采用書面的形式,明確債權債務關系,債務人(擔保人)要明確承諾不履行、不完全履行合同義務時,愿意接受依法強制執行,自愿放棄抗辯權。合同內容要合法,謹防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又高利轉貸給借款人,謹防向其他企業借貸或者向本單位職工集資取得資金又轉貸給借款人牟利,謹防借款人借款用于賭博、詐騙、販毒、吸毒等違法犯罪活動。
3.利率的問題。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六條的相關規定,民間借貸年利率24%以內的受法律保護,超過年利率36%以上的借貸合同為無效,對于年利率24%到36%之間的部分屬于自然之債。
4.債權轉讓的問題。債權人將經公證的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合同的債權依法轉讓給第三人的,受讓人持原公證書、債權轉讓協議以及債權人同意轉讓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權利的證明材料,可以向公證處申請出具執行證書。如有必要,可以在合同中加以明確。
5.出具執行證書前的核實問題。借貸雙方應在合同中約定對債務人不履行或不適當履行合同義務時的核實方式及舉證期限,如果核實地址發生變更,需在一定時間內以書面的形式告知公證處及另一方,以便公證處核實雙方的合同履行情況,如被核實方沒有在約定期限內回復,或者提出異議沒有提供充足的證據,則視其同意債權人向公證處提出的債權人已完全履行合同的證據和債務人違約的主張。對于核實方式,建議采用信函核實與電話核實兩種方式相結合,信函核實的宜采用國家郵政機構寄送的方式;電話核實宜以錄像、錄音的方式對核實過程予以保全。
五、賦予民間借貸合同強制執行效力公證的價值及建議
關鍵詞:民間借貸;法律規制;訴訟時效
中圖分類號:D9文獻標識碼:A
收錄日期:2012年4月16日
民間借貸是一種古老的融資方式,但法學界對民間借貸的研究比較少,有關民間借貸的法律法規以及規章也比較零散、粗淺、總體上缺乏對其的正確引導。在我國市場經濟的條件下,民間借貸的融資方式更靈活,有利于緩解國家資金不足的問題,有利于促進經濟的發展,因此國家應當引導、鼓勵、規范民間借貸關系的發展,而不應給予過多的限制,應當在依法保護雙方當事人的利益前提下著重保護債權人的利益。
一、民間借貸的涵義
(一)民間借貸的概念。民間借貸是指公民之間、公民與法人之間、公民與其他組織之間借貸。民間借貸是民間資本的一種投資渠道,是民間金融的一種形式。相對于銀行借貸而言屬于直接融資,只要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即可認定有效,同時,因借貸產生的抵押有效,但利率不得超過人民銀行規定的相關利率。根據《合同法》第211條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約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限制借款利率的規定”。同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的有關規定:“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于銀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
民間借貸在性質上是一種法律行為,在內容上只能是借用金錢,在主體上也只能是自然人和企業。此外,由于民間借貸本身具有自由性、廣泛性的特征,所以弄清楚民間借貸的種類有助于在司法實踐中更好地認定民間借貸的法律效力,便于相關機構解決此類糾紛問題。
(二)民間借貸的種類。民間借貸根據主體的不同可以分為三大類,即自然人之間的借貸、自然人與企業之間的借貸、企業之間的借貸。
1、自然人之間的借貸。自然人之間的借貸即民間個人借貸活動,是自然人之間遵循自愿互助、誠實信用原則通過自愿協商,由貸款人向借款人提供資金,借款人在約定或者法定的期限內歸還借款的法律行為。雙方當事人都應嚴格遵守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有關規定,出借人的資金必須是屬于其合法收入的自有資金,禁止吸收他人資金轉手放貸。且借貸利率由借貸雙方協商確定,但雙方協商的利率不得超過國家規定,超過部分法律不予支持。自然人之間的借貸合同禁止復利,即“驢打滾”。
自然人之間的借貸產生的社會基礎關系復雜多樣,有的基于親情關系,有的基于合作關系等,自然人之間的借貸是一種互通有無的互助行為,是符合民法要求的,是城鄉居民解決生產、生活資金需求的一種行之有效的行為。自然人之間的借貸通常具有以下特點:
第一,手續不規范。民間借貸中用來約束借貸雙方的主要是口頭協議和便條借據,很少簽訂具有法律效力的書面合同,極易出現矛盾糾紛。
第二,感性因素濃厚。民間借貸依附親情體系,借貸分散,隨意性大,且有很強的隱蔽性。通常出借人與借款人之間有較強的信任基礎,在請求支付等訴訟時效中斷問題上有其特殊性。在還款時間以及利息的約定上也經常具有不確定性。這一切因素在發生糾紛訴至法院時,會帶來舉證困難,事實難以認定等局面。
第三,發生頻率高。在日常生產和生活中,自然人之間經常發生短期或者長期的借款現象,實現著民間借貸互助。但是,由于我國大多數人法律意識較為薄弱,我國法律規定的不完善,民間借貸的糾紛也有不斷增多的趨勢。
2、自然人與企業(單位)之間的借貸。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如何確認公民與企業之間借貸行為效力問題的批復》規定,公民與非金融企業(以下簡稱企業)之間的借貸屬于民間借貸。與自然人之間的借款一樣,自然人與企業之間的借貸是出借人與借款人在遵守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有關規定的前提下雙方意思表示真實即可認定有效。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無效:企業以借貸名義向職工非法集資;企業以借貸名義非法向社會集資;企業以借貸名義向社會公眾發放貸款;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行為。
自然人與企業之間的借貸往往涉及面較廣,處置不當會使法律問題演變成社會問題。如現階段房地產開發企業與自然人之間借貸案件的處理其涉及國家利益、銀行債權、購房者、股東、其他債權人利益,處理不當將引發一系列的問題。又如在有限公司特別是股份有限公司中,大多數股東并不直接參加經營并及時知曉經營信息和狀況,控制公司的只是少數大股東,如果公司虛構債務,一旦執行后就會減少公司利潤或者增加公司虧損,從而直接損害其他股東利益。與此相關,國家稅務機關針對公司、企業利潤所征收的企業所得稅必然減少,這將直接損害國家利益。由此可以看出,以企業的名義與自然人之間達成借款協議,雖然在一定程度上能解決企業資金周轉等問題,但是也引發了逃避債務、抽逃資金等一系列的問題。
3、企業之間的借貸。企業之間的借貸是違法借貸。企業借貸出去的資金實際是銀行貸款。1996年下發的《貸款通則》第六十一條明確規定“企業之間不得違反國家規定辦理借貸或者變相借貸融資業務”。從這條規定可以看出,企業之間不僅不得辦理借貸,而且連“變相”借貸融資都不被允許。故這類借貸不能形成一種獨立的類型。
二、民間借貸法律規制現狀及完善建議
民間借貸作為債權債務關系的一種,民法中的債權理論與合同法同樣也適用。但民間借貸也有其自身的特殊性,也有必要對其進行更為詳細的規定。在現行法中搜索,就民間借貸的法律規制問題,較為明確的規定主要體現在《合同法》與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中。本文將從以下幾個方面來分析民間借貸法律制度的現狀及不足:
(一)民間借貸案件真實性的確定問題。由于民間借貸的手續簡單,當事人之間往往不簽訂正式借款合同,而是以借條或者欠條、收條等來代替,或者只是達成口頭協議。欠條和借條都是債權債務關系的證明,而收條則不僅僅證明債權債務關系的存在,還能夠作為股權關系或合同履行的證明。前者如公司收到股東出資時出具的憑證;后者如賣方收到貨款時出具的憑證。在這兩種情形中,持有收條的一方是無權要求對方清償收條項下的款項的。持有收條的一方要求出具收條的一方清償收條項下的款項,就必須證明,其所持有的收條是債權關系,而并非股權關系或合同履行的證明。而要做到這一點,僅僅靠出示一張收條通常是不夠的。收條的持有者在不能出具其他證據時,便不可避免地面臨著敗訴的風險。
在民間借貸出現糾紛時,雙方當事人可以選擇多種途徑來解決。隨著法制觀念的普及,越來越多的民間借貸糾紛已訴至法院。這類案件中,可能出現以下幾種情形:
其一,出借人作為原告需要就借款事實提供證據,借款人如果否認借款事實,同樣也需要對其陳述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這種情形根據我國現行的《合同法》及《民事訴訟法》等相關規定已足以解決糾紛。
其二,在原告的主要證據就是被告出具的一張借條,且當事人雙方均對債務無異議。法院是否應對借貸事實本身的真實性進行審查以及如何進行審查,在司法實踐中存在不同的認識和處理方式,而這涉及對《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第十三條的理解和日常經驗法則的運用。
一般認為,由于現行民事訴訟模式更強調法官的中立地位和當事人的主導作用,強調“以證據認定的事實”,通常只有當事人才能夠將爭議的事項導入程序,對當事人自認的事實,除涉及身份關系外,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審查。訴訟中,當事人往往將不利于雙方的事實通過自認來達到規避法律的目的,由于訴訟的公法性質,司法機關在處理民事糾紛的過程中應當顧及當事人個人利益與社會公共利益的相互協調和平衡,因此,《規定》第十三條明確規定:“對雙方當事人無爭議但涉及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其他人合法權益的事實,人民法院可以責令當事人提供有關證據。”
民間借貸具有當事人較少、法律關系簡單、證據單一、法律關系中一般不涉及第三人等特點,其主要證據就是借據。一般情況下,有借據且對方無異議時可以認定借貸關系的證據充分并可直接作出裁判或進行調解,法院一般也不再要求當事人提供其他證據。正因如此,實踐中通過虛構債務經訴訟程序達到規避法律、逃避債務目的從而損害國家、集體以及其他人合法權益的情況時有發生。為了避免上述現象的蔓延,有必要放寬對法院責令當事人提供相關證據的標準,使得案件的事實基礎更為可信,且更能有效地保護第三人及社會公共利益。
(二)訴訟時效的適用問題。時效期間是法律對民事權利提供保護的期限。在此限期內,權利人行使請求權,即可得到國家強制力的保護,超過訴訟時效期間,權利人不能再依訴訟程序獲得救濟。民間借貸作為民事主體進行的民事活動之一且并非法律特別規定的情形,因此,同樣適用我國《民法通則》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的規定,即民間借貸的訴訟時效為兩年,從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計算。
傳統意義上的民間借貸即自然人之間互的生活方面的借貸有其特殊性,不應當適用普通的訴訟時效。民間借貸依附親情體系,是一種互通有無的互助行為,在城鄉居民解決生產、生活資金需求上起到了很重要的作用。民間借貸在出借人與借款人之間在較強的信任基礎,在請求支付等訴訟時效中斷問題上有其特殊性。為了幫助朋友、親人,在其自身遇到困難時也不愿意向朋友、親人討回借款或者基于雙方合作信任關系,對于彼此之間的欠款等不直接主張權利的現象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時常見到,這不能說明這些當事人法律意識淡薄,我們更應當看到的是一種互助和誠信精神。在當今這個信用有所缺失的年代,立法的目的不僅需要有效的保護當事人的權利,督促其行使權力,同樣也需要將我們的優良傳統和民間善良風俗傳承下去,民間借貸的訴訟時效應當適當延長,不應當適用過短的兩年時效,具體時效的確定需要調查考量社會成本、司法成本及民俗習慣等來予以確定。
當然,2008年8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在時效中斷等方面做出了較為具體的規定,完善了《民法通則》的原則性規定,這對我們的司法實踐有重大的指導作用。但是針對民間借貸自身的功能和特殊性,我們有必要專門制定一項關于民間借貸的法規。
(三)民間借貸糾紛中的利息和違約金問題。民間借款是自然人之間在自愿協商的基礎上,由出借人向借款人提供資金,借款人在約定期限內歸還借款的民事法律行為。民間借款的利率由當事人約定產生,因此,民間借貸的利率實質上是確定自然人之間因借款合同關系成立后而孳生的債,法律性質上屬合同之債,是按合同約定在當事人之間產生的特定權利義務關系。由于民間借貸合同關系是在當事人自由自愿協商的基礎上形成,具有自由性、廣泛性的特征,因此法律法規對于民間借貸的規定并不嚴格,而給當事人較多的自利。《民法通則》第九十條規定“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這一條文確定了只要出借人與借款人在實施訂立、變更和終止借貸行為時,在形式和內容上符合法律規定,國家就對債權人的合法權益予以法律保護。最高人民法院于1991年8月頒布的《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的第6條規定:“民間借貸的利息可適當高于銀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過同期銀行貸款利率的4倍,超出部分的利息法律不予保護。”首次以司法解釋的形式,允許民間借貸的有償性,借貸利率可以高于國家銀行利率,突破了以往民間有息借貸的。《合同法》第211條:“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約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限制借款利率的規定”。從以上法律和司法解釋可以看出,對自然人之間的借款,立法精神是以自愿為原則,充分體現合同意思自治原則。但是,對高利率沒有明確的解釋,對什么屬于高利率等也沒有具體明確的規定,在司法實踐中,對利息糾紛的處理各地法院理解和認識并不統一,適用法律、保護的程度也不同,影響了司法的權威性和法治的統一性。在借款合同糾紛中,雙方既約定了利息,又約定了違約金,且利息和違約金的總和超出了同期銀行貸款利息的4倍,具體如何去計算利息和違約金成了目前爭議最突出的問題。
關于借款合同糾紛中的利息和違約金問題,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在《關于民間借貸糾紛中利息、違約金等問題的解答》中明確提到:“當事人約定違約金高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4倍,并不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應尊重當事人的約定。若當事人以約定違約金過高為由請求調整的,法院可以參照同類貸款利率的4倍進行調整。”這個解答開了關于借款合同利息和違約金糾紛問題的地方法院作出司法解釋的先河,不失為利息和違約金過高而產生爭議的較好的解決方法,能夠有效地平衡借貸雙方利益,建議最高人民法院參考該解答作出相應的司法解釋,以解決利息和違約金問題各地法院司法混亂的不統一的局面。
綜上所述,只有完善民間借貸的相關法律法規,才能使民間借貸這種行為走上法制的軌道,也才能從根本上防范民間借貸活動中的風險,減少民間借貸糾紛,從而確保民間融資市場的有序發展。
主要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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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民間借貸;利息 ;違約金;訴訟時效
中圖分類號:DF3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3-291X(2013)26-0275-02
引言
民間借貸以其手續簡便、時效性強、能較好滿足市場對資金的需求等特點,成為市場不可忽視的一種融資渠道。但從法院每年統計顯示,民間借貸糾紛勢頭卻有著越演越烈之態勢。根據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2011年底統計顯示,2008—2011年,浙江法院受理的民間借貸案件數量總體呈上升趨勢:從國際金融危機爆發期間的2008年起,民間借貸案件的數量便急驟上升,收案72 332件,較2007年增幅高達60.56%;2009年收案88 925 件,增幅有所趨緩;2010 年收案87 741 件,同比甚至略有下降;2011年為 93 067件,比 2011年增長了6.07%。在司法實踐中,由于法律適用不一致對于利息、違約金等問題出現不同地區同案不同判現象。本文就針對上述情況采取實證分析,得出結論,以拋磚引玉之形式規范民間借貸市場持續、健康、有序地發展。
一、民間借貸合法性認定問題
1.合法性。因為民間借貸合同屬于實踐性合同,嚴防“手拉手”式調解,杜絕虛假訴訟案件的發生。借款合同是事實存在的和給付事實已發生是民間借貸關系成立并生效必具備的條件。因此在案件的審理中,法官應嚴格審查交付時間、地點、借款目的及用途、交付憑證、履行能力等證據材料,如債務人對借據內容的筆跡和簽章的真實性提出異議的,可參考司法鑒定結論等形式來認定。不能僅限出借人與借款人對借貸關系承認與否,應從各證據與案件事實的關聯度、證據間的相互印證對借款事實進行綜合認定。嚴防僅憑出借人出具的一份借條不做深層次地挖掘就草率地適用證據規則,從某種意義上充當了非法借貸的“幫兇”。特別是對于公告送達的案件,由于被告缺席,法官更應注重厘清細節,從而有效甄別借貸事實,對于難以查明借貸關系的,應裁定駁回,嚴厲打擊虛假訴訟。
2.舉證責任的分配。原告首先應當出具借條、匯款憑證或收條來證明借貸關系成立,使法官產生臨時的心證。由于借條、匯款憑證等書證具有較強的證明力,此時證明責任轉移到了被告身上,如果被告無法或者動搖法官的這一心證,將承擔敗訴的不利后果。被告如能進一步提供證據成功地動搖法院關于借貸關系存在的心證,至少使法院認為借貸關系存在的事實是真偽不明的,故而證明責任再次轉移至原告處。原告沒有能夠進一步的提供證據,如證明資金的來源、借貸關系成立時的情形等,無法完成說服法官的任務,應承擔不利后果。
二、主體認定
民間借貸行為人雙方通過簽訂書面借貸協議或者達成口頭協議,形成特定的債權債務關系,而產生相應的權利義務。借據中明確的出借人為債權人,沒有明確出借人的,持有借據等債權憑證的當事人推定為債權人,具有原告主體資格。借據上署名的借款人推定為債務人,具有被告主體資格。在審理過程中,發現有行為人虛構借款人或者已注銷的法人作為被告的,應告知當事人主體不適格變更被告,原告拒不變更或無法變更的,可以裁定駁回。對于以下兩類借貸關系主體應仔細甄別:
1.“私借公用”借貸糾紛案件主體的確定。對此問題司法實務中有兩種意見:其一,對認定私人企業法定代表人以個人名義借款屬于公司借款還是個人借款,應根據借據的內容、借款用途和實際支付借款來確定。借款用于單位的,由單位償還;借款用于個人的,由個人償還。其二,單位負責人以個人名義借款,無論是否用于生產經營,都應當判決單位負責人償還。筆者較傾向于第二種觀點,如果法定代表人以個人名義借款,該法定代表人即為借款人,借貸關系存在于出借人與法定代表人之間,出借人與法定代表人所在單位之間并不存在借貸關系;如果單位法定代表人借款用于該單位生產經營,則該法定代表人與所在單位則形成另一種法律關系。因此,無論法定代表人借款是否用于該單位生產經營,都將承擔此筆借款的還款責任。
2.夫妻債務的認定。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向他人借款,債權人未將配偶列為共同被告的,法院不宜主動通知借款人的配偶參加訴訟,但配偶申請參加訴訟或者案件涉嫌虛假訴訟的除外。如婚姻存續期間的借款,當債權人時,債務人已離婚,原告也可以追加其配偶為共同被告。對于離婚案件中涉及的借款關系,法院應當慎重處理,嚴格審查,排除夫妻一方通過訴訟形式隱匿財產、逃避債務,故意與親屬串通的假借貸。法院應著重以下幾個方面審查是否屬于夫妻共同債務:(1)審查夫妻雙方是否有共同借款的合意;(2)審查該債務是否用于家庭日常生活或生產經營;(3)借款關系是否明確。如果經審查能夠確認是夫妻共同合意形成并且確定用于共同生產、生活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反之,則為個人債務。
三、訴訟時效
時效的起算點有兩種:一是從借款合同規定的償還本金及利息的期限起算;另一種是沒有約定清償債務期限的,實踐中有兩種觀點:一種觀點認為,未約定履行期限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主張權利,從主張權利之日開始起算訴訟時效,不再考慮債權人催告后的合理期限屆滿次日起算以及即時拒絕履行債務的情形;另一種觀點認為,在未約定還款期限的情況下,一般應自債權人催告后的合理期限屆滿次日起算,至借款人清償完畢之日止。筆者較同意第二種觀點,民間借貸在未約定還款期限的情況下,當事人可以隨時主張權利,不受兩年訴訟時效限制。從主張權利之日,起算訴訟時效。對于不能確定履行期限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六條規定:不能確定履行期限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債權人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但債務人在債權人第一次向其主張權利之時明確表示不履行義務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債務人明確表示不履行義務之日起計算。對于寬限期的長短,可根據借款金額明確合理期限,一般掌握不超過3 個月為宜,對于債務人即時表示不履行債務的,應當從其拒絕履行債務之日起算訴訟時效。實踐中還存在權利人主張權利時,義務人既不明確表明其不履行義務也不明確表明其履行義務要求給予寬限期,據此在該情形下,如果義務人未明確拒絕履行義務,可推定其同意履行義務,所以債權人再次要求其履行義務的,應視為寬限期屆滿,訴訟時效期間應從債權人再次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之日起算。下列情況下應認定訴訟時效期間未超過:(1)借款人在借款已過時效后,通過書面等形式重新認可借款的情況,如債務人在催款通知書上簽字或者蓋章,可以視為借款人自愿放棄訴訟時效利益,對償還原債務的一種認可;(2)在當事人約定分期履行債務的情況下,訴訟時效應當從最后一筆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次日起開始計算。
四、利息的認定問題
民問借款中可以計息也可以不計息,可以口頭約定,也可以書面協議,利息表現形式主要為借期利息和逾期利息兩個方面。借款期間內對于沒有利息約定或約定不明的視為無息借款,借款人逾期未歸還借款,出借人對于逾期利息參照銀行同類貸款利率計息的,法院應予以支持。對于未約定還款期限的,出借人可隨時主張債權,寬限期屆滿次日參照銀行同類貸款利率計息的,法院可支持。借款合同約定應當支付利息,未約定利率或約定不明的,有無法證明利率的,按照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計算利息。對于有利息約定的,借款本金所有的借期收益和逾期收益均應當以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4倍為限,不予保護。但借款人自愿給付出借人四倍利率以上利息,且不損害國家、社會共同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法院可不予干預。如果僅約定借期利率未約定逾期利率的,債權人參照約定利率或根據人民銀行關于罰息利率的規定,以約定利率上浮30%—50%的利率,主張逾期還款利息的,可以支持,但均以不超出4倍利率為限。
有證據證明債權人出示的借據系雙方對前期借款本金及利息進行滾動結算后重新出具的,計算復利的,折算后的實際利率沒有超出4倍利率的,予以支持,超出部分折抵本金。
民間借貸中的違約金作為當事人救濟的一種手段,法院不宜主動干預。借款合同中既約定逾期利率又約定違約金條款,債權人可選擇主張逾期利率或者違約金條款,但均不得超過四倍利率為限。債權人在4倍利率的范圍內可以同時主張,均可以支持。
結語
民間借貸作為社會生活中廣泛存在的一種民事法律行為,其作用不顯自彰。當下,由于專門調整民間借貸法律關系的法律,筆者只能根據司法實務中爭議較多的問題進行一些初略探討,以求民間借貸能更好發揮其作用,規避風險的產生,使實體權利人權利得到真實有效保障。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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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借貸 概念 特點 優點 弊端 原因 問題 對策 結語
[摘要]
民間借貸,是指公民與公民之間、公民與法人之間、公民與其他組織之間的借貸,它有別于金融部門與法人之間、金融部門與其他組織之間所形成的金融借貸,也有別于法人與法人之間、法人與其他組織之間所形成的法人借貸,它是商品經濟的產物,隨著商品經濟的出現而出現,也將隨著商品經濟的消亡而消亡。民間借貸包括"錢"的借貸和"物"的借貸,但我們平時所講的借貸主要是指"錢"的借貸,筆者本文所談的借貸主要指"錢"的借貸。
我國正處在并將長期處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民間借貸這一社會現象將長期存在并影響我國。民間借貸對于緩解國家借貸資金不足的矛盾,促進社會經濟的發展起到了一定作用,但是,由于諸多原因,有的民間借貸成為民事糾紛,也有的甚至發展成為治安案件、刑事案件,給社會增添了不和諧、不穩定因素。因此,筆者結合司法審判實踐把法院審理民間借貸案件所遇到的一些基本情況進行歸納,從而試較為系統地探析民間借貸相關問題。
一、民間借貸的概念
民間借貸是指公民與公民之間、公民與法人之間、公民與其它組織之間借貸。在雙方當事人意見表示真實的情況下即可認定借貸關系有效,因借貸產生的抵押相應有效(但利率不得超過人民銀行規定的相關利率)。民間借貸是一種直接融資渠道,銀行借貸則是一種間接融資渠道。民間借貸是民間資本的一種投資渠道,是民間金融的一種形式。
二、民間借貸的特點
近年來,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建立和個體、私營經濟的迅速發展,社會貧富差距的不斷加大,民間自由借貸日趨活躍。當前民間借貸呈現出新特點:
(一)借貸數額逐漸增大。
過去民間借款多用于生活消費,數額一般較小。現在借款多用于投資辦企業,數額少則幾萬元、幾十萬元,多則幾百萬元,甚至上千萬元。
(二)借貸主體多元化。
過去民間借貸多發生在親屬、鄰居、朋友之間。現在民間借貸主體復雜,不只包羅農戶、城鎮居民、個體工商戶、公務員,并且涉及企事業單位。中小私營企業已成為民間借貸的主角。
(三)借貸用途越來越廣。
過去借貸主要用于婚喪嫁娶、治病建房等。現在借貸多用于企業擴大經營規模。甚至還有些用于炒地、炒房、炒股票等活動。
(四)借貸利率居高不下。
過去親戚朋友之間借貸利息一般較低。現在借貸早已跳出親戚朋友的圈子,城鎮借貸年利率有的在20%~30%之間,鄉村借貸年利率有的在15%~20%之間。
(五)借貸糾紛日漸增多。
一些人以高額利率為誘餌,大量借用民間閑散資金,由于手續不健全,賴債、躲債案件日漸增多。
(六)借貸范圍擴大。
過去借貸一般只限于左鄰右舍或親朋好友之間,現在發展到跨村、跨鄉、跨縣甚至跨地區。
三、民間借貸的優點和弊端
(一)民間借貸的優點
民間借貸與銀行貸款相比,民間借貸具有以下優點:
1、手續簡便。
民間融資不像銀行貸款需要提供營業執照、代碼證書、會計報表、購銷合同、負責人身份證件、驗資報告等一大堆材料,也不用經過簽訂合同、辦理公證等程序,一般只需考察房產證明及還貸能力等并簽訂合同即可。
2、資金隨需隨借。
按銀行的正常貸款程序,企業從向銀行申請貸款到獲得貸款,期間大約需要一個月,即使是長期合作客戶,最快也需要10天左右;而民間借貸一般僅需要3~5天甚至更短的時間即可獲得所需資金。
3、獲取資金條件相對較低。
中小企業貸款風險大、需求額度小、管理成本高,銀行在發放貸款時普遍要求中小企業提供足夠的抵押擔保物;而民間借貸普遍門檻低,顯然更加適合于小企業。
4、資金使用效率較高。
銀行貸款期限一般以定期形式出現,而民間借貸可以即借即還,適合小企業使用頻率高的特點。
5、節省費用。
由于民間借貸省去了公證、鑒定、驗資、抵(質)押登記等手續,也就節省了不菲的中介費用。民間借貸融資正是具備了這些比較優勢,才使得民間融資市場日趨活躍起來。
(二) 民間借貸的弊端
民間借貸方便快捷,給企業和老百姓帶來了一定實惠。但因其不規范,顯現出諸多弊端:
1、影響了正常的金融秩序。
民間借貸的高利率吸引了大批投資者,致使社會一部分資金被高利貸所分流,影響了正常的金融秩序。國家實施適度從緊的貨幣政策,一些中小企業很難得到銀行信貸支持,只好采取支付高額利息的方法直接從社會融資。使相當數量的社會資金失去控制,不利于經濟結構的調整和健康有序發展,影響了銀行的籌集資金能力,對金融系統宏觀調控帶來不利。
2、干擾了國家的利率政策。
正規金融機構借貸利率由國家確定,民間借貸利率受市場供求關系影響,由借貸雙方自發確定。兩種定價方法存在矛盾,影響到國家利率政策的貫徹實施。
3、給社會安定帶來不利影響。
民間借貸引發的糾紛矛盾時有發生,有的發生口角導致斗毆,有的放貸陷入高息陷阱而血本無歸。 根源是民間借貸手續簡單、缺乏必要的管理和適用的法律法規支持,具有盲目性、不規范性。違約事件時常發生,不利于社會的和諧穩定。
四、民間借貸活躍的原因
民間借貸市場如此活躍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幾種:
(一)因為生產缺少資金不得已而進行借貸。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民間借貸已經不再純粹是非生產性的,很多借貸者是為了解決企業資金困難。當生產陷入困境急需資金而一時又無法獲得銀行貸款時,不得已借用高息借貸以解燃眉之急。
(二)有的人看別人買股票、買彩票中獎發財,而自己又沒有資金投入,為了實現發財夢而借用高額利息資金貸購買股票、彩票。
(三)拆東墻補西墻,償還舊債。
一部分債務人由于沒有償債能力,只有通過借新債還舊債的方法,借取高息借貸用于還舊債。
(四)因治療疾病不得不進行借貸。
由于醫療費的突飛猛漲,貧困者一旦患上重病或意外受傷,為了救命,不得已借用高息借貸。
(五)即便是婚喪嫁娶,因攀比心理但缺乏實際經濟能力而借貸。
受傳統觀念的影響,在婚喪禮儀方面,貧困家庭也想體體面面,現在婚喪禮儀的花費又很高,但為了面子好看,只有借用高息借貸。
(六)城鄉貧困家庭為了子女上學和前途,不惜借高息借貸為子女交納學費。
(七)因天災人禍使生活陷入困境,為了生存而借貸。
(八)有的人通過高息借貸從事賭博、償還賭債、購買等非法活動。
五、民間借貸存在的問題
民間借貸活動,由于無章可循,沒有固定的格式,大家各司各法,參差不齊,難免存在這樣或那樣的問題。從平時民間借貸案件的審理情況來看,民間借貸存在的問題主要是:
(一)沒有手續
1、不續。
相當部份民間借貸是在親朋好友間發生的,有些出借人阻于面子,把錢借出時,不叫借款方書寫"借條",一旦出現糾紛,借款人不承認,又無法舉證,只好啞巴吃黃蓮,有苦訴不出,承擔舉證不能的責任。
2、還款不要回手續。
有的民間借貸借款時立有"借條",借款方還了錢,出借人所持的借款手續卻不見了,或者雖然手續還見,但由于借款方疏忽忘記要手續回,同時也不叫出借方寫收條,又沒有其他人見證已還款,一旦出借人對該還款不予承認,借款方口講無憑。
(二)制作手續的工具不符合要求
書寫"借條"所用的筆、墨、紙不規范。有的民間借貸"借條"用圓珠筆書寫,不利于保存;或者雖然用鋼筆書寫,但所用的墨水不符合要求,以至隨著歲月的推移比較容易褪色;或者所用的紙張比較容易褪色,造成"借條"上所寫的字變黃、變淡甚至消失;或者所用的紙張比較硬,不容易折疊,以至長時間的折疊,很容易造成"借條"沿著折疊的線條斷開成若干小塊。
(三)手續內容書寫有問題
1、所寫的手續不是"借條"。
有的出借方懂得要寫借款手續才保險,但不知如何寫;或者是知道如何寫,但由于疏忽大意,以至書寫時不規范,把"借條"寫成"收條"或"欠條",把"借條"的內容寫成"收條"、"欠條"的內容,而"借條"與"收條"、"欠條"是有區別的,僅有"收條"、"欠條"還需要有其他證據才能證明是民間借貸,不及直接寫"借條"有證明力。
2、手續對借貸幣種不明確。
民間借貸盡管續,但對出借的幣種沒有明確,是人民幣還是美元、英磅或者是其他,不得而知。出現爭議,難以界定。
3、手續沒有落款日期。
有的民間借貸寫有"今借到……",但疏忽了落款日期,以至該款的"今"是何時,該筆借款是何時借的,不得而知,日后有扯皮,難以確定。
4、借款方沒有簽名。
有的民間借貸大家疏忽大意,寫了"借條",但忘記寫借款方的姓名,借款方不承認,無法認定。
5、借款方的名字不是其本人所簽。
盡管借款有手續,但有時借款方以去找筆為由,背著出借人去叫別人"借條"、簽名,雖然借款方的名字簽對了,但不是借款方親筆所簽,借款方賴賬,沒有法律效力。
6、借款方簽了假名。
借款方的簽名是假名,與其身份證的真實姓名不一致,或者用了別名、奶名、綽號等,發生糾紛,無法認定。
7、大小寫不一致。
民間借貸手續的大小寫不一致,有的大寫金額多,有的小寫金額多,大小寫不吻合,無法如實反映出借貸雙方本來面目。
8、約定的還款日期不明確。
由于漢語言文字功底不扎實,有的民間借貸在還款日期的約定方面規定得不明確,如約定在一年"后"還清,"后"到什么程度呢?表達不清楚,發生糾紛,互相扯皮。
9、部份還款沒有記清楚。
有的民間借貸借款方部份還款,但阻于情面,或一時忙不過來,不另立"借條",雙方也不對還款部份記清楚,以為心記就得了,但若干日月后,雙方淡忘了,引起是非。
10、借條不緊湊。
有的民間借貸立有"借條",但"借條"不緊湊,"借條"上字與字之間間隙大,交到出借方手上,出借方大有文章可做,特別是在大寫金額前,不緊挨前面的字,讓別人能其他字;小寫金額前不緊挨人民幣符號"¥",讓別人能其他阿拉伯數字;"借條"的結尾不收筆,讓他人有可乘之機。
11、先還利息還是先還本金手續不明。
有的民間借貸雙方講定是先還本金再還利息,但在手續上沒有把這一內容寫上去,一旦到法院,按先還本金再還利息的方法支付,吃虧的是借款方。
(四)借條保管問題
不注意對"借條"的保管。有的出借人在收到借款方書寫的"借條"后不及時注意保存,長年累月隨身攜帶,也很容易遺失或者造成借條沿著折疊的線條斷開;有的放在衣服里,換衣服時忘記取出,到了洗衣服時長時間放在水里浸泡,把"借條"浸溶浸爛,或把字跡浸淡;有的雖然放在家里,但并不鎖好,容易被老鼠咬爛,或被小孩玩弄丟失,以及其他原因造成"借條"遺失,借款方不承認,又沒有其他證據可以證明民間借貸的存在,難以勝訴。
(五)對債務償還問題
1、父債子還思想。
有的出借人錯誤地認為,盡管借款方沒有錢,但其兒子很有錢,有父債子還的思想。而這與法律上的規定是不一致的,法律規定,繼承人只在繼承被繼承人財產的部份對被繼承人的債務承擔償還義務。
2、家庭還債的思想。
有的出借人錯誤地認為,無論是夫借還是妻借,只要借款方夫妻家庭很有錢,就不用擔心,有家庭還債的思想。而法律上的規定是無論是夫借還是妻借,只有在借款用于家庭生產、生活或作為家庭共同開支且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無約定歸各自所有的,或雖然有約定,但債權人不知道該約定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才以家庭共有財產予以償還。
(六)利息問題
1、利率過高。
法律規定,民間借貸利率可以適當高于銀行貸款利率,但最高不能高于銀行貸款利率的四倍,對超過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四倍的部份法律不予保護。很多當事人發放借貸貪圖高息,利率過高違反法律規定也不知道。
2、計算復息超過規定。
有的民間借貸出借人在計算利息時收取復息超過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四倍,違反法律關于民間借貸利率不得超過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四倍的規定。
3、預扣利息。
出借人在出借款項時,提前先扣一 定期間的利息,致使借款方實際借到手的本金少于雙方約定的借款本金,而到還款時卻要按雙方約定的借款本金予以償還,違反法律對預扣利息的禁止性規定。
4、對利息利率認識不清。
有的借貸雙方對借款的利息利率認識不清,如本來要寫月利率1分,但寫到月利息1分。利息等于利率乘以本金,利息與利率是兩個截然不同的概念,有的借貸雙方并不知曉,有的借款方明知區別很大,卻利用出借人的無知,也為了自己的利益,故意將利率寫成利息。一旦對簿公堂,白紙黑字,借款方又不承認,無法弄清。
(七)訴訟時效問題
沒有正確理解訴訟時效期間。訴訟時效期間是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保護自己合法權益的時間,它是當事人勝訴的前提和基礎。民間借貸的訴訟時效期間是二年,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自己合法權益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很多當事人不知道有訴訟時效期間的規定,以為借款人欠我的錢,實體權利任何時候都存在,我什么時候都行,哪有時間的限制。以至有的出借方不知道在二年訴訟時效的規定,不知道在兩年期間內去行使自己的訴訟權利,不知道在借款方履行期限屆滿前叫借款人另寫還款日期,或者不知道叫借款人簽續證明自己已經主張權利,訴訟時效已經中斷。以至過了訴訟時效期間才,得不到法律的保護。擔保物權所擔保的債權的訴訟時效結束后,擔保權人在訴訟時效結束后的2年內未行使擔保物權的,不受法律保護,使擔保失去意義。
(八)民間借貸效力問題
1、借款用于非法用途。
有的當事人知道用于非法用途的借款法律不予保護,在明知借款是用于非法活動時,阻于情面,同時也相信借款人有能力償還,仍把錢借出;或者不知道法律對用于非法活動的借貸不予保護,在知道借款是用于非法活動時,仍把錢借出。因為用于非法活動的借貸法律不保護,到頭來吃虧的是出借方。
2、乘人之危。
有的出借人把錢借給借款方,是乘借款方危難之制,違背借款方的真實意思,獅子大開口,要高息,這樣的民間借貸協議是無效的。
3、出借人不知道公民與非金融企業之間的如下借貸無效,從而不能達出借的目的:
(1)企業以借貸名義向職工非法集資;
(2)企業以借貸名義非法向社會集資;
(3)企業以借貸名義向社會公眾發放貸款;
(4)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行為
(九)擔保問題
1、不辦理擔保。
有的出借方在把錢借出時不考慮借款方的履約能力,對于那些沒有償還能力的沒有要求借款方提供擔保,缺乏相應的保障機制。一旦借款方還不起錢,出借方只能眼巴巴望著自己的權益得不到保護。
2、對抵押物沒有進行抵押登記。
有的出借方知道要借款方提供抵押擔保,但對出借方提供的抵押物審查不實,有的抵押人對抵押物根本沒有處分權仍然提供抵押,而出借方也沒有要求進行登記,擔而不保。
3、抵押行為無效。
抵押人用法律禁止抵押的財產進行抵押,損害出借人的利益。
4、債務轉讓沒有取得保證人的書面同意。
在保證期間,債權人許可債務人轉讓債務,僅取得保證人的口頭同意,沒有取得保證人的書面同意。保證人對未經其書面同意轉讓的債務,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5、出借人未在約定或規定的保證期間內行使權利。
一般保證合同的債權人未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或者未約定保證期間的未在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満之日起六個月內,對債務人提訟或者申請仲裁的,致使保證人的保證責任予以免除;連帶責任保證合同的債權人未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或者未約定保證期間的未在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満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致使保證人的保證責任予以免除。
6、對聯系人、介紹人的責任認識不清。
出借人對在民間借貸活動中僅起聯系人、介紹人作用的,對其責任認識不清,誤認為應承擔保證責任,而法律規定聯系人、介紹人是不負保證責任的。
(十)危害性問題
1、擾亂金融秩序。
國家金融機構靠吸收存款,發放貸款,利用貸款和存款的利率差來生存。允許民間借貸的大量存在,擾亂了金融部門的正常秩序,使得金融部門的業務處于不穩定狀態。
2、國家稅收漏失。
如果出借人的錢存到銀行所得的利息是要交20%利息稅的,但由于民間借貸的存在,使得這部份利息稅得以消遙法外,國家稅收漏失嚴重。
3、訴諸暴力解決。
有的民間借貸,出借人由于各方面欠缺,無法通過法律手段得到正當解決,只能訴諸暴力,靠暴力手段,武力解決,引發治安案件,有的甚至發展為刑事案件。
(十一)出借人的違約問題
對出借人的違約認識不夠。民間借貸的協議簽訂后,出借人由于種種原因,沒有把錢借出,或者沒有在規定的時間內把錢借出,構成違約。但雙方對此認識不夠,認為合同沒有生效,對雙方沒有任何約束,從而滋長了出借人對履行合同的隨意性,使合同處于不穩定狀態。
六、民間借貸存在問題的對策
現階段,要杜絕民間借貸的存在的不可能的,那么,針對民間借貸存在的如上問題,該怎樣辦呢?本人認為既要把"錢"借出,又要不吃虧、不上當,除了國家在民間借貸的方面加大立法力度外,關健是出借人還要看得"準"、"穩",要從民間借貸手續、擔保手續等方面多下功夫,要把民間借貸的風險降低到最低限度,甚至接近到無風險的狀態。為此,特提出如下對策:
(一)盡快出善民間借貸的相關法律法規。
盡管民間借貸由來己久,但國家在這方面的立法還欠缺,差不多是一片空白,現在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印發的通知》等若干法律法規,這些法律法規涉及面較窄,還不夠具體,還必須要制訂相關法律法規對當前民間借貸予以規范,通過法律法規引導、限制民間借貸的發展,使民間借貸走上良性發展的軌道,減少負面效應。如可以規定民間借貸要交納利息稅,借貸本金最高額一次性不超過100萬元等。
(二)多舉辦一些民間借貸的培訓班。
相關部門要在社會上多舉辦一些民間借貸的培訓班,從而全面提高全體公民的民間借貸法律意識,懂得民間借貸的基本法律常識,懂得如何保護自己,如何應對各種可能出現的錯綜復雜的借貸糾紛。
(三)用各種媒體廣為宣傳。
通過電視、電影、廣播、報紙、雜志及墻報等各種媒體對民間借貸的知識廣為宣傳,做到家喻戶曉。
(四)發揮庭審作用。
民 間借貸案件的庭審活動是一門比較生動的法制教育課,我們要充分發揮法院的庭審活動,對民間借貸案件按照法律的規定進行開庭公告,讓公民對這類庭審公開案件的開庭情況有更多的了解,自覺參加到法院的庭審活動中來,列席旁聽,接受法制教育,發揮以案說法的作用,讓更多的公民從庭審活動中學習更多的法律知識,了解更多的民間借貸知識,做守法公民,抵制各種違法行為。
(五)相關部門上街宣傳。
司法、法院等部門上街發放民間借貸宣傳資料,開展法律咨詢,解答百姓的疑難問題,使大家對民間借貸的基本知識有所了解。
通過以上方式方法,使大家自覺在民間借貸活動中做到:
1、交錢要有手續
(1)借款時要續。
無論在多么親的人中間發生借貸,都要續,除非你有借款方不還錢也無所謂的打算,否則一定要寫好手續。不要給借款方留有空子可鉆,要從最壞處著想,先當小人后當君子,不要埋下隱患。
(2)還款要手續回
當你還了錢,無論如何都要出借人歸還"借條",絕不能大意,要有"借條"就是"錢"的思想。如果出借人講"借條"不見了,則不管怎樣都要叫出借人寫"收條",以此作為還款的依據。
2、制作手續的工具要有利于該手續的保存。
書寫"借條"所用的筆、墨、紙要規范。民間借貸的"借條"要用吸碳素墨水的鋼筆書寫,碳素墨水所寫的字不易消失,鋼筆書寫的字跡便于保存,且最好用不易褪色又比較柔軟易于折疊的紙張,以利于手續的保存,絕不能用圓珠筆書寫,因圓珠筆書寫的內容不能長期保存。
3、手續內容書寫要規范
(1)所寫的手續要寫成"借條"。
所寫的手續是"借條",不能寫成"收條"或"欠條","借條"與"收條"、"欠條"的內容是有區別的,僅有"收條"、"欠條"還未能證明該債權債務的性質,只有"借條"才反映借貸關系的存在。
(2)要寫好手續。
要寫好民間借貸的"借條",要寫清楚是什么時候借到款項,借到誰的款項,是什么幣種,共多少,定于什么時候還,利率如何計算,利息如何支付,大小寫要相互吻合。字與字之間要緊湊,不要留有間隙。落款要寫日期,借款方的簽名要真實,最好與其身份證相符。"借條"由借款方當面書寫,以防止背面叫人搞小動作。"借條"上字與字之間不要留有可手插入字的間隙,尤其是在大寫金額前,更要緊挨前面的字,不要讓別人能其他字;小寫金額前要緊挨人民幣符號"¥",不讓別人能其他阿拉伯數字;"借條"的結尾要收筆,不讓他人有可乘之機。
(3)寫好是先還本金還是先還利息。
對先還本金再還利息的,一定要在手續上通過文字反映出來,否則視作按通常習慣,先還利息再還本金。
4、注意對"借條"的保管。
寫好的"借條"要及時放好上鎖,放到老鼠咬不到,小孩拿不到,又不容易潮濕的地方,避免對"借條"保存的隨意性而造成"借條"遺失。
5、正確理解非借款方對債務償還問題。
(1)對父母的債務僅在繼承遺產范圍內予以償還。對父母的債務子女并無義務幫其歸還,子女只有在繼承父母的遺產部份對父母的債務承擔償還義務。
(2)正確認識家庭還債。只有在借款用于家庭生產、生活或作為家庭共同開支且沒有書面約定夫妻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或者即使有書面約定,但出借人并不知情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才由家庭共同財產予以償還。
6、利息問題
(1)利率符合規定。利率不得高于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四倍。
(2)不得計算復息超過規定。認識到國家法律對有關復息的規定,在民間借貸活動中不得把利息放入本金收取超過銀行同期款利率四倍的利息。
(3)不預扣利息。出借人不提前扣今后一定期間的利息,確保借款方實際借到手的本金等于雙方約定的借款本金。
(4)正確認識利息利率。利息就是利息,利率就是利率,利息等于利率乘以本金,不能把兩者相混淆,張冠李戴。
7、訴訟時效問題
正確理解訴訟時效期間。在還款期限屆滿后兩年內要催借款方還款,讓借款方簽字承認你得追過,從而適用訴訟時效中斷,時效從新計算的知識,但無論如何中斷也僅在二十年內中斷,不得超過二十年,如果超過二十年的不受法律保護;或者借款方不還款的,叫其另立手續,另行約定還款時間,另確立新的債權債務關系。如果借款方既不肯簽字承認你得追過,也不肯另立手續,那么,最好的辦法就是,即使借款方當時并無財產,但要把這一民間借貸關系從法律上尋求保護,唯一的辦法也只能是這樣。
擔保物權所擔保的債權的訴訟時效結束后,擔保權人要在訴訟時效結束后的2年內行使擔保物權的,才不至于使擔保物權訴訟時效喪失。
8、民間借貸要合法有效
(1)弄清楚借款用途。要弄清楚借款的用途,不要確得難意,不好意思問,只有用于合法用途的借款才受法律保護。
(2)借貸雙方意思表示真實。民間借貸要反映借貸雙方當時真實的意思表示,且這些意思表示是雙方完全出于自愿,這樣的民間借貸才合法有效。
(3)非金融企業以借貸名義向職工非法集資、向社會非法集資、向社會公眾發放貸款以及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行為都是無效的民事法律行為,這樣的借貸是無效的。
9、完善擔保
(1)辦理擔保。出借方在把錢借出時要考慮借款方的履約能力,可以要求借款方提供保證、抵押、質押等擔保,對抵押等還要進行財產評估、抵押登記,避免用法律禁止抵押的財產進行抵押,損害出借人的利益。
(2)債務轉讓要取得保證人的書面同意。在保證期間,債權人許可債務人轉讓債務,一定要取得保證人的書面同意,只有這樣才確保保證合同的繼續合法有效。
(3)出借人要在約定或規定的保證期間內行使權利。一般保證合同的債權人要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或者未約定保證期間的要在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満之日起六個月內,對債務人提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才繼續承擔保證責任;連帶責任保證合同的債權人要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或者未約定保證期間的要在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満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保證人才繼續承擔保證責任。
(4)對聯系人、介紹人的責任認識要清楚。對在民間借貸活動中僅起聯系人、介紹人作用的,不承擔保證責任。
10、增強出借人的守約意識
使出借人認識到出借人不守約,沒有在規定的時間內把錢借出,也是一種違約,也會對借款方造成損失。從而增強出借人的守約意識,按時把款借出。
民間借貸活動是公民的一項基本活動,公民只有正確認識民間借貸活動存在的主要問題,從最壞處著想,在發生民間借貸活動時,多點心眼,注意尋找對策,進行自我合法權益的保護,民間借貸履約率必定會提高,違約的也有救濟途徑,做到穩操勝券,有有恃無恐,只有這樣才能正確發揮民間借貸為經濟為社會服務的作用,使民間借貸走上良性循環的軌道。
1、對于定期還款的民間借貸,訴訟時效為還款期限屆滿之日起2年,逾期則喪失請求人民法院保護的權利。
2、對于定期還款的民間借貸,債務人在約定期限屆滿后未履行債務而出具沒有還款日期的欠款條,應當認定訴訟時效中斷,從收到欠款條的第二天開始重新計算訴訟時效(2年)。
3、對于不定期還款的民間借貸,也就是沒有寫明還款日期的民間借貸,不受訴訟時效規定的限制,但是受最長20年保護期的限制。
【法律依據】
一、民間借貸的訴訟時效是怎樣規定的?
(一)從訴訟時效的角度看,如果借條注明了還款日期,那么訴訟時效就從還款日期的次日起計算兩年。
(二)如果沒有注明還款日期,則表明該合同系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合同,債權人有權隨時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但須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在此情形下,確定訴訟時效期間的起算點,實際上存在以下幾種類型:
1、債權人催告當時債務人就表示立即履行,實際上卻未履行的,訴訟時效應自催告次日起計算。債權人何時催告并沒有時間上的限制。
2、如果當事人協商一致,確定了一個明確的履行期限,實際上,雙方當事人變更了合同內容,將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變成了履行期限明確的債務,那么,債務人于該期限屆滿未履行債務的,訴訟時效自該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計算。
3、債權人向債務人主張一次權利,債務人明確表示拒絕履行,并有否定債權存在的意思表示,那么,訴訟時效應從該拒絕之日的次日起計算,而不論債權人是否規定有寬限期限及該期限是否屆滿。
4、在債權人向債務人主張履行債務,債務人未明確拒絕的情況下,雙方約定有履行債務的寬限期,在該期限屆滿時,無論債務人是否明確拒絕履行債務,只要在客觀上債務人不履行,訴訟時效應自該寬限期屆滿的次日起計算。
二、借條的有效期是多久?
(一)借條的有效期是指借條的訴訟時效,借條的訴訟時效不影響借條本身的效力。只要是合法簽訂的真實有效的借條無論多久,借條本身都是有效的。時間只是確保是否超過了訴訟時效,是否會得到法律的保護問題。
關于借條的訴訟時效,與民間借貸的訴訟時效一樣要看是否約定了還款時間,如果寫明了還款日期,那么訴訟時效就從還款日期的次日起計算兩年。如果沒有約定歸還時間,則最長訴訟時效為20年。
(二)如果超出了借條的訴訟時效該怎么辦?
關鍵詞:民間借貸;規范;監管
中圖分類號:F83文獻標識碼:A
農村民間借貸是農村中廣泛存在的一種民間金融形式。農村民間借貸是指在農村公民之間、公民與法人之間、公民與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而又沒有官方監管、控制的民間金融活動。
一、農村借貸現狀
(一)農村借貸規模逐步擴大,借貸方式多樣化。隨著新農村金融體制改革的進行,國有商業銀行逐漸退出農村金融市場,而農村信用社遠遠不能滿足日益增長的農村經濟對資金的需求,導致農村民間借貸活動日趨活躍。農村民間借貸方式也呈現多樣化發展,有口頭約定型、簡單履約型、高利貸型等。
(二)農村民間借貸服務對象復雜。農村民間借貸服務的對象除包括自然人外,還包括個體工商戶、私營業主。由于商業銀行對個體工商業者的貸款審批非常嚴格,而農村信用社又以農戶小額貸款為主,導致個體工商戶和私營業主基本上成為信貸支持的盲區,只有從民間尋求支持。
(三)農村民間借貸資金用途以生產經營為主。原來因缺衣少食、用于生活消費的民間借款已經很少,現階段民間融資的范圍和用途發生了根本性改變,主要用于解決企業、各種農村專業戶、個體工商戶等生產經營資金的不足。
(四)農村民間借貸高利貸現象突出。民間借貸利率由借貸雙方自行協商確定,一般根據借款的主體、借款的用途、借款的緩急程度、借款的時間長短而定。民間借貸除了親戚、朋友之間不計算利息或者極少部分參照銀行的貸款利率外,利率一般隨行就市,比一般商業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要高出很多。
二、農村民間借貸存在的問題
(一)民間借貸對農村金融秩序具有一定的沖擊。民間借貸是一種民間自發的金融行為,經營活動相當隨意,管理部門監督和約束又缺位,使得民間借貸利率普遍不受約束。資本的天生逐利性使得許多資金富裕戶不愿將資金存入銀行,而甘愿冒險借貸出去,這對當地的金融業是一個不小的沖擊,不可避免地侵占農村中小金融機構的信貸及資金市場,導致中小金融機構的經營壓力增大。
(二)風險大,極易引起債務糾紛。農村借貸是一種自發、盲目、分散的信用活動,缺乏制約監督機制,更無跟蹤監控機制,容易孳生矛盾糾紛。農村借貸的債權人缺乏對借款對象的審查和對借款用途的有效監督。借款人由于急需用錢,往往不考慮償還能力,只要能把錢借到手,利率再高也在所不惜。結果往往是債權人不能按期收回資金或根本無法收回,債務人不能按時歸還借款,從而引發債權、債務糾紛。
(三)農村借貸給國家宏觀調控帶來困難。目前,由于對民間借貸活動的監管措施極其缺乏,一方面導致部分民間借貸演變為非法集資活動,給廣大村民造成了不可挽回的損失,給社會安定帶來不穩定因素;另一方面民間借貸在金融機構之外進行,造成大量資金體制外循環,給國家貨幣政策的執行造成巨大沖擊。
三、農村民間借貸的規范措施
(一)完善相關立法,將農村民間借貸納入法制軌道。盡管我國已經相繼頒布了《金融違法行為處罰辦法》、《最高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關于調整放寬農村地區銀行業金融機構準入政策的若干意見》等法律法規,可以作為規范農村民間借貸方面的法律依據,但是現有的立法缺乏針對性,法律效力低,不能有效地規范農村民間借貸。國家應盡快制定并頒布實施相關法律,對民間借貸的性質、對象、原則、運作方式等用法律條文規定下來,使民間借貸有法可依。
(二)管理部門應加強對農村民間借貸的規范。地方政府要積極引導農民的借貸行為,使農民能夠使用規范的手續開展農村民間借貸活動。農民在借貸時,自覺做到有合同、進行公證、設立必要的擔保,將借貸風險降到最低。地方政府還要加強對農村民間借貸的監督管理,嚴厲打擊非法集資和高利貸活動,讓農民識別非法集資和農村民間借貸的區別,防止陷入非法融資陷阱。
(三)加強農村金融產品創新,引導個人投資。農村金融產品發展滯后,個人資金難尋出路是個人資金成為民間借貸重要資金來源的原因。在引導個人消費的同時,金融政策要鼓勵農村金融產品創新,推出更多的、更適合大眾化的理財品種,拓寬個人的投資渠道,避免資金流動的盲目性,為個人資金的流通需找突破口。同時,要建立符合農村特點的金融機構,鼓勵建立小型農村金融組織和合作金融組織,鼓勵個人投資參股正規小型金融組織,通過正確引導,把個人富余資金納入正規的金融軌道,使其更好地為當地經濟發展服務。
(四)農村民間借貸的自我規范
1、規范農村借貸合同的簽訂環節。日常生活中,人們習慣于打欠條、寫收據等,這些字據相當于一紙合同,不能不慎重對待,它們是日后要求、主張權利和利益的憑證,為防引發事后糾紛,必須真實地記載當事雙方的真實身份以及具體事項,如借款的欠條應具體、清晰地寫明金額、用途、利息、借款時間和還款時間等,雙方應約定合理利息。很多時候,農村民間借貸雙方可能會處于情面上的考慮不明確約定借款利息,這極易導致糾紛的發生。因此,借貸雙方應約定利息,且應依照相關法律約定合理的利息及利息期限。
2、重視借款合同的擔保。為了保證債權的實現,減少借款的風險,民間借貸要重視擔保的作用。根據《擔保法》的規定,在借款合同中貸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采取以下擔保方式:保證、抵押、質押等。農村借貸中也應通過訂立借款合同擔保的形式來減少借款風險。農村民間借貸關系主要使用保證和抵押。應注意的是,無論抵押或保證,都需要簽訂書面擔保協議。
3、合同履行及糾紛處理注意事項。農村借貸發生糾紛后,證據最重要,法庭審理最重證據,因此在借貸合同簽訂后,借貸雙方都要保存好借據,為將來還款和維權保留證據。根據《民法通則》規定,一旦發生糾紛,到期債權不能實現,債權人的訴訟時效期間為2年,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起計算。也就是說,借款到期后的兩年內,債權人不向債務人要求歸還的,超過兩年則不受法律保護。因此,借貸關系中的出借人不要礙于情面一再拖延催款時間,從而導致訴訟時效期間的錯過。
4、其他相關部門的支持。工商、銀行、審計、稅務等部門,要對農村借貸組織的經營范圍、方向、利率水平、納稅等情況進行規范,要明確農村資金運營市場,使其在國家疏通的渠道內流通。尤其是農村正規金融機構,如農村銀行和信用社要充分利用自身“儲蓄風險小,借款利率低”的優勢,與民間借貸開展市場競爭。農村金融組織要能貼近民眾,要考慮民眾利益,兼顧自身的利益,搞活其自身的農村借貸,促使民間金融進一步規范化。
(作者單位:河北金融學院)
主要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