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9-12 17:04:25
引言:易發表網憑借豐富的文秘實踐,為您精心挑選了九篇互聯網金融監管范例。如需獲取更多原創內容,可隨時聯系我們的客服老師。
[DOI]10.13939/ki.zgsc.2016.05.094
互聯網金融在當前的經濟形勢下,迅速地改變著傳統的金融業。互聯網金融在當前競爭激烈的市場經濟環境下,面臨著極大的挑戰和機遇,要想更好地抓住機遇,迎接挑戰,就需要加大創新,加強互聯網金融的監管,確保監管到位,只有這樣,才能夠不斷地促進互聯網金融的發展。因此,要加大對于互聯網金融方面的研究,特別是要研究如何確保互聯網金融的監管,力爭為互聯網金融的發展提供一定的借鑒作用。
1 互聯網金融監管現狀
互聯網金融的快速發展,有力地促進了我國經濟的蓬勃發展,同時也推動了我國傳統金融業的改革。但是互聯網金融的發展也不是一帆風順的,同樣面臨著復雜的環境和風險,從而給監管提出了更多和更高的要求。互聯網金融往往涉及面廣,監管主體包含眾多,如公安部、中國人民銀行和證監會等,文章從監管的主體方面分析了我國互聯網金融目前的監管現狀。
(1)網上銀行。在2001年,中國人民銀行并實施了網上銀行業務管理暫行辦法,其目的是為了規范我國網上銀行業務的發展,同時防范金融風險,保護客戶的合法利益。在此辦法中,對于風險管理、法律責任等作出了明確的規定,為網上銀行業務的健康向上發展提供了依據,但是此辦法也存在著一定的缺陷,如原則性的規定太多,操作性較差,因此,在2007年被廢止。在2005年,我國銀監會在總結和借鑒成功經驗的基礎上,制定了電子銀行業務管理辦法,進一步明確了電子銀行業務的風險管理、業務辦理、法律責任和監督管理等,并在2006年全面實施,推動了網上銀行的發展。
(2)網上證券。在證券方面,我國是不允許在網上直接發行證券的。在2012年,證監會通過了證券發行與承銷商管理辦法,并對其中的一些規定進行了相應的修改,從而允許在網下配售和網上發行,并且可以根據申購的實際情況,來調整網上和線下的比例。
(3)網上保險。在2011年,為了進一步促進互聯網保險業務的規范、健康、有序發展和防范網絡欺詐風險等,保監會起草了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規定的征求意見稿,針對網絡保險業務的經營資質、監督管理和法律責任等方面做出了較為詳細具體的規定。在2011年,保監會還針對互聯網保險的銷售門檻、信息披露和經營的規則做出了相應的規定,并在2012年開始實施。
(4)網絡支付。為了規范我國的電子支付業務、防范風險和確保資金安全等,在2005年,中國人民銀行明確地將電子支付業務納入監督管理的范圍之內。在2010年,中國人民銀行了相應的監督管理辦法和實施細則,同時根據辦法和細則向符合條件的非金融機構發放相應的支付許可證,同時向其行為進行管理和監督。
(5)網絡借貸。在當前的情況下,進行網絡借貸,需要獲得營業執照、經營許可證和備案經營范圍等。我國針對民間借貸的問題,還沒有相應的法律法規進行監督管理。在2011年,銀監會了相應的風險提示通知,警示銀行防止借貸風險向銀行體系大幅度蔓延。
(6)網上PTP理財屬于一種民間借貸理財模式,指個人與個人之間的借貸,而PTP理財是指以公司為中介機構,把這借貸雙方對接起來實現各自的借貸需求。借款方可以是無抵押貸款或是有抵押貸款。而中介一般是以收取雙方或單方的手續費為贏利目的或者是掙取一定息差為贏利目的的新型理財模式。目前市場上有很多類似的公司和不同的產品,收益率也不一樣,建議消費者謹慎地選擇一款適合自己的產品。
(7)互聯網眾籌。互聯網眾籌是基于“互聯網+金融”所創新的一種模式。互聯網眾籌有效地解決了很多公司資金問題,也給普通大眾提供了一個投資好項目的機會。但是眾籌后資金怎么監管是一個問題,經常出現眾籌后,使用資金方消失,或者提供劣質服務,欺騙大眾。
2 互聯網金融監管的原則
針對我國的互聯網金融監督管理的原則,要在總體上體現出包容性、開放性和適應性,要給創新留有一定的發展空間。同時,還要按照一定的規范來開展互聯網金融業務,要維護好競爭秩序,公平經營的環境,構建良好的金融監督管理環境和體系。總之,互聯網金融要在風險和創新之間達到一個平衡,在創新和發展的同時,要按照總體要求進行探索和完善監督管理。
(1)為實體經濟服務。互聯網金融要為實體經濟服務,通過市場導向,來提供服務的效率和能力,在監管上要加強引導和糾正,確保互聯網金融不會脫離監管。如P2P要充分發揮好籌資平臺,切忌以互聯網的名義進行非法集資或者非法吸收存款等違法活動,互聯網金融監管要體現出一定的約束性和引導性,從而為實體經濟更好的服務。
(2)利于宏觀調控。通過對互聯網金融的監管,利于對金融的宏觀調控。在出臺相應的監督管理政策時,要充分考慮互聯網金融所造成的影響,如資金流動性的影響、P2P網貸的發展會對信貸規模產生何種影響等,這些
都是需要監督管理政策充分考慮的因素。
(3)防范系統性金融風險。互聯網金融可能會通過相應的科技手段或者渠道來放大金融的系統性風險。互聯網金融存在著很多的科技信息風險,如在二維碼中植入病毒或者木馬,導致資金損失和信息泄密等,互聯網金融所存在的風險也有可能引發傳統的金融機構風險。互聯網金融的監管任重道遠,在很多領域都存在著漏洞,因此要高度關注和防范這些風險隱患,確保不會發生系統性的金融風險。
(4)維護客戶合法權益。維護客戶的合法權益,也是金融監管的內容和重點。要制定相應的管理辦法和法律法規保護制度,要將互聯網金融的客戶合法權益納入,重點加強客戶的信息保密、充分維護好客戶的信息安全,確保客戶的合法權益能夠得到有效的保障,要依法嚴厲的打擊各種損害客戶合法權益的行為。
3 加強互聯網金融監管的對策
(1)國家出臺互聯網金融監管指導意見。要充分發揮出中國人民銀行的協調作用,要同證監會、保監會和銀監會等部門制定出關于互聯網金融監管的意見,同時要上報給國務院,批準后方可實施。針對互聯網支付、P2P、互聯網理財和保險等業務,也做出了相應的原則性規定,明確了監管的要求。國務院出臺了相應的監管指導意見,將互聯網金融業統一起來,體現了互聯網金融的統一性和整體性,也能夠有效地避免監督缺乏和監督重復等的問題產生,在一定程度上利于互聯網金融的監管和發展。
(2)監管部門出臺實施的細則。在監管的過程中,要明確監管主體,要按照誰批準誰監管的原則,同時結合相關業務來出臺具體的監管辦法和指導意見,針對互聯網支付,要嚴格按照第三方支付的規章進行監管,還要及時地進行創新,預防可能出現的各種問題;針對P2P網貸,由銀監會進行監管和出臺管理辦法,如果單純作為信息中介,不予發放牌照,如果是信貸中介,可以考慮發放牌照。
(3)加強對互聯網金融監管方面的協調。互聯網金融業務有著跨行經營的特點,要加強監管部門間的配合和協調溝通,建立監管協調制度。在具體的監督過程中,還需要加強同工信部、公安部等各個部門之間的溝通協調,要建立信息共享機制,完善互聯網金融監管體系。通過建立監測和分析制度,加強互聯網金融的經營和安全監測。
(4)充分發揮行業自律管理的作用。行業自律在互聯網金融中,往往會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通過行業自律,能夠規范行業發展,我國要通過互聯網金融的行業自律作用,力爭形成統一的行業標準和行業協會,不斷引導互聯網金融規范發展。
(5)各部門協調,避免各自為政。作為一個新生事物,需要各部門協調配合,才能適應新形勢。
4 結 論
總之,在當前錯綜復雜的環境中,要想做好互聯網金融監管,就需要不斷解放思想,開拓創新,建立和健全相應的規章制度和法律規范,采用先進的科技手段,協同多個部門共同監管,力爭實現我國的互聯網金融走向健康發展之路。
參考文獻:
互聯網金融的興起,顛覆了我國乃至全世界的金融業傳統業務的格局,同時也帶了不確定性和不可控性的風險因素。論文在互聯網金融的概念和特征及其在制度、法律、技術和操作上的風險因素等方面探討了國際上解決此類問題的方法,同時也將這些成功經驗進行分析,引發對我國互聯網金融監管的探討。
關鍵詞:
互聯網金融;管理;風險;國際經驗
互聯網金融是融合了信息技術、移動支付和云數據計算等高科技手段和傳統金融系統的新時代產物。她的出現推動了世界金融業的新一輪飛速發展,加快了貨幣在全球范圍內的周轉速度和刺激了世界經濟總量的增長,同時也為顧客群體的日常生活中免去了許多麻煩。但由于“互聯網”和“金融”的雙重特性,決定了她的風險在制度、法律、技術和操作上要比傳統風險復雜得多,并更難防范。
一、我國互聯網金融目前存在的風險因素
(一)制度和法律上的風險因素由于我國的互聯網金融市場近年來發展過于迅速,國家層面還沒有對此市場和體制過于細化地規范,并出臺全面的法律法規來加以約束。這導致一些不法分子鉆法律的漏洞,侵入法律灰色地帶,侵害普通消費者的權益。互聯網金融機構和消費者一旦發生矛盾,必定會引起社會輿論導向,給互聯網金融產生深遠的負面影響,進而阻礙了這個新興產業的發展。
(二)技術層面上的風險因素互聯網金融,顧名思義,互聯網技術的成熟發展是互聯網金融成功的先決條件,互聯網金融對信息技術的依賴程度非常大。但系統設計的主觀性、框架的不合理性和一些特發事件都會給她帶來技術安全風險和經濟上損失的可能性。常見的技術風險有:黑客入侵系統,數據丟失,惡意病毒木馬和編程BUG等。
(三)人為操作上的風險因素該類風險因素是我國目前所面臨的最大風險因素,主要來源于管理系統缺陷、操作方法陳舊、內部員工欺詐和客戶群體相關知識普及不夠等。它具有極強的關聯性、涉及業務廣和可掌控能力弱的特點。在互聯網金融上,人為的一點點差錯都有可能帶來無法挽回的損失。
二、國際上互聯網金融監管的成熟經驗
相對于中國而言,國際上有部分國家憑借著信息技術起步較早,互聯網金融市場也相對我國較為成熟。同時,西方先進企業管理制度非常注重風險管理,因此在互聯網金融監管方面有著許多成熟經驗可供借鑒。
(一)P2P線上借貸市場監管1.英國。線上P2P借貸最早誕生于英國,英國對此監管主要有兩種做法:一是由金融服務管理局(FSA)負責管理借貸過程中的資金安全和公平貿易管理局(OFT)把控中介平臺的市場準入,兩部門共同負責對P2P線上借貸市場的管理;二是將P2P線上借貸定義為一種消費型借貸,再根據《消費者信用貸款法》對其進行監管。2.美國。美國同中國一樣,并沒有具體針對P2P線上借貸的法律法規,而是通過參考與之相關的條款來進行管制的。除了州政府和聯邦政府的雙重管制外,美國P2P線上借貸還受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和消費者保護局(CFPB)通過反詐騙、強制信息披露等手段來進行監督。
(二)第三方中介支付機構監管1.歐盟。第三方中介支付機構要想在歐盟成員國設立業務機構,必須申請到電子貨幣公司或者銀行業經營執照。二者擇一都必須同時滿足以下三個條件:一是除了擁有一百萬歐元的初始資本外還必須擁有自有資金;二是在經營過程中產生的資金必須列入資產負債表中的負債業務;三是必須有科學的、合理的內部控制機制,慎重的、高效的行政管理習慣和統一的、標準的會計核結算系統和財務管理系統。2.美國。在美國,第三方中介機構被歸類于貨幣服務機構,并且對這類機構頒發營業執照時就明確規定好了其投資范圍、初始準備金和自有流動資金。這類平臺把所積累的資金存放在聯邦保險公司監管,屬于負債業務。除此之外,在正式運營前,第三方中介機構還需要在金融犯罪執行網上完成注冊,接受聯邦政府和州政府的雙重管制。
(三)眾籌市場的監管1.歐盟。意大利、英國和德國等國家承認眾籌市場的合法地位,并對其實施政府監管。對于眾籌市場的規定是,資本數量在500萬以下(德國是10萬以下)、期限在一年內的產品不用公開募資說明書。其中英國還明確要求,必須得到金融行為監管局的授權后,眾籌的股權和借貸模式才能進行運營活動。2.美國。2012年,美國正式對眾籌做出相關規定:第一,符合條件的眾籌平臺不再需要聯邦證券交易委員會注冊;第二,同意一個項目有多個投資人,但對每個投資人的出資設置一個上限;第三,眾籌平臺上最多只能籌集100萬資金。
三、我國互聯網金融監管新的探討
(一)健全監管體制首先,努力學習西方國家的先進思想和成熟經驗,創建一個互聯網金融國際治理組織,讓地區和國家的局限不再成為互聯網金融風險處理與控制的障礙,來縮小與西方國家互聯網金融的差距;其次,聯合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和“三會一行”,組建一個以中央銀行和銀、證、保監會為主,工商總局、商務部和工信部為輔的互聯網金融的全面監控的網絡;再次,建立互聯網金融市場分級預警機制,用現代數字化管理促進互聯網金融市場的整體發展,從而提升國內監管的及時性和有效性;接著,為了避免內部員工的人為操作失誤和蓄意盜取他人隱私信息等現象產生,必須構建一個高效的內部控制及審查體系,由內置外得做到公平及安全;最后,組建一個征信整理部門或者一個高效率的征信團隊,確保互聯網金融征信系統的及時性和準確性。
(二)完善監管法律法規首先,在宏觀角度下,根據實際情況,規劃出符合我國國情的互聯網金融發展藍圖,并且著重解決這些難題:1.互聯網金融的準入標準具體有哪些?經營范圍有多大?和發展底線是什么?2.國內尚缺乏一套官方的行業引導規范和國家標準。3.監督體系不完善,缺乏行業自律協會。最后,目前國內市場由于缺少針對互聯網金融的專門法律法規,形成消費者不敢放心投資,企業也不能百分百融資的局面。為此,出臺專門的法律法規迫在眉睫,以線上P2P借貸市場為例,一是明確P2P借貸公司的準入標準,中西結合,外為內用,建立一套稽查與準入方法;二是參照央行所頒布的《備付金頒發》和《支付辦法》中有關條例,確保沉淀資金的安全管理;三是盡早對線上P2P借貸公司的內部風險管理和外部監督等關鍵性問題形成文書規定。
(三)發展監管信息技術首先,優化互聯網金融用戶及公司雙邊信息的認證體系。可以借鑒當前銀行系統使用的網絡信息識別與認證程序,建立一個更安全更可靠的線上體系;接著,不斷更新技術設備和升級病毒庫、防火墻等安保軟件,提高自身的安全防御性能,來抵御外來黑客入侵和保護客戶和資金和私人信息的安全;其次,主動去創新和優化安全控件和監控方式、引入指紋識別和簽名技術等高科技防偽技術,來確保互聯網金融中各方信息的可靠性和中介平臺的穩定性;再次,監管部門還需要構建檢測系統,引導線上線下積極合作,構建一個高效率的反欺詐聯動體系;最后,要有意識的側重風險評估和風險管理兩方面的建設,在核心技術環節要安裝具有自主性、靈活性和可控性的信息安全軟硬件設備。
(四)普及互聯網金融知識和建立消費者維權機構第一,在輿論導向層面,采取有獎問答、有償征文、宣傳報道等交互方式把互聯網金融知識在消費者群體中傳播,使得消費者養成辨別能力、理財觀念及自我保護意識,減少金融詐騙的事件發生;第二,在市場層面,相關部門要力爭維持市場信息對稱化和公開化,杜絕虛假信息,使得互聯網金融產品信息透明,讓消費者群體更容易、更便捷、更正確得了解產品的信息。除此之外,互聯網金融公司也應該以可視化的圖表代替枯燥的文字,以清晰明朗、通俗簡約的風格來描述投向市場的產品的回報和風險;第三,在政府層面,應當建立一個給消費者群體提供專門維權服務的機構。消費者權益保護機構既能有效地幫消費者解決矛盾糾紛問題,使得消費者行駛正當的權益,同時又能在消費者群體中起到一個普及互聯網金融知識的官方機構的作用。
參考文獻:
[1]張芬,吳江.國外互聯網金融的監管經驗及對我國的啟示[J].金融與經濟,2013,(11):53-56.
[2]陳勝,方婧姝.互聯網金融監管尋路[N].金融時報,2013-11-11(012).
[3]陳正祥.美國互聯網金融的監管經驗及借鑒[J].現代經濟信息,2014,(8):108-109.
[4]宋思穎.互聯網金融發展與金融監管創新[N].上海證券報,2014-09-05(A05).
目前,我國互聯網金融近年來在中國發展規模急速膨脹,但金融風險的潛滋暗長始終都是中國互聯網金融人繞不開的一道難題,在此期間,監管的缺失和競爭的無序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互聯網金融項目的穩定發展,國家為了實現對互聯網金融的有效監督,先后出臺了多項監管措施,通過深化金融改革,促進金融創新發展,擴大金融業對內對外開放,構建多層次金融體系,實現對互聯網金融環境的維護。
二、互聯網金融風險影響因素分析
1.互聯網的高技術性帶來的系統風險。傳統的金融行業通常具有一定的風險,隨著互聯網的快速發展,互聯網也影藏著風險,互聯網與金融的結合自然而然將會給用戶帶來更多的風險,如,通過互聯網泄漏了金融業務的客戶數據,不僅對于客戶的資金安全情況造成影響,同時由于互聯網具有聯動效應,隨著互聯網風險的發生將進一步促使了互聯網金融機構的信用產生影響,導致互聯網金融風險的影響范圍最終擴展至整個行業內,嚴重時甚至影響到整個金融體系。
2.市場選擇風險。選擇互聯網金融市場風險是由于信息不對稱導致從事互聯網金融服務機構面臨逆向選擇和所造成的商業道德風險的風險。在一方面,由于互聯網和金融服務的結合使得其服務具有虛擬性,通常非法分子通過虛擬的服務將會采取各種犯罪手段,最終造成客戶的隱私遭到泄漏,造成金融機構的信用評價比較差等多方面的負面形象的產生。除此,客戶也可以采用不真實的信息進行金融業務的辦理,最終將不利于互聯網金融服務的良性發展。另一方面,金融市場的信息風險將會使得互聯網金融市場成為“檸檬市場”。由于互聯網金融服務是種虛擬性的服務模式,同時由于中國互聯網發展比較晚,那些客戶量比較小的金融服務業務,會使得互聯網金融提供商降低自己的服務水平,維持較低的成本以提供具有競爭力的市場價格。但金融服務相對較差的網絡質量不能被客戶接受,高品質的互聯網金融服務供應商的服務供應商又會受到市場擠壓,根據“劣幣驅逐良幣”的格雷欣法則,如果未來仍無監管互聯網金融將成為次品市場。
3.互聯網金融立法的滯后。通常互聯網金融相關的法律風險包含兩種,內在風險和外在風險。其中,內在風險是指互聯網金融的主體,如金融機構和互聯網企業不遵守現有法律規定的義務,如銀行內部人員泄露客戶有價值信息,互聯網企業故意隱瞞理財產品的高風險等行為,這類風險類似于傳統金融業務。外在風險是指我國仍處于互聯網金融法律的相對空白區,有關網絡借貸、安全支付的法律與現實金融環境相比嚴重滯后。盡管我國相繼出臺《電子簽名法》、《網上銀行業務管理暫行辦法》、《網上證券委托管理暫行辦法》、《證券賬戶非現場開戶實施暫行辦法》等法律法規,但并不能只用于日新月異的互聯網金融。另外,關于互聯網金融的準入門檻、支付安全認證、用戶信息安全等方面的法律法規仍然缺位。
三、完善互聯網金融監管的優化措施
1.完善市場準入機制。完善市場準入機制應該處理好產品創新與市場監管之間的關系。通常互聯網金融的準入條件可以從以下四個方面考慮:一是要具備能夠為用戶提供穩定、安全、便捷服務的互聯網設備;二是要把控互聯網金融的技術關鍵,尋求其不確定的風險,進行風險控制;三是具備安全的互聯網金融體系,確保客戶資料的安全;四是具備完善合法安全的交易流程,符合行業操作的規范性要求。
【關鍵詞】互聯網金融 監管 意見建議
截至2013年9月底,中國網民數量達到6.08億,互聯網普及率為45.4%。互聯網與金融“雙向融合”而成的互聯網金融,作為一種新的金融業態,將沖擊現行金融體系,深化金融行業變革,促進傳統金融向信息化金融快步邁進。互聯網金融的快速發展也給監管帶來了新的挑戰,如何建立健全適應互聯網金融特點的監管體系,是當前面臨的一個重大課題。
一、國際互聯網金融發展現狀
(一)美國互聯網金融發展及監管
美國的互聯網金融起步較早,目前已形成了涵蓋互聯網銀行(SFNB)、互聯網保險(INSWEB)、互聯網基金(Pay-pal)、電子券商(E-TRADE)和網絡貸款公司(包括P2P、眾籌)等類別齊全且成熟的網絡金融體系,并且形成了比較系統和完善的互聯網金融監管制度。1995年,全球第一家無任何分支機構的純網絡銀行在美國誕生,開啟了網絡金融時代。截至目前,成立于2007年的P2P借貸機構Lending Club擁有投資者4.5萬名,美國P2P借貸規模2013年預計將達到50億美元;eBay旗下公司PayPal已成為全球最大的網上支付公司;嘉信理財(Charles Schwab)活躍賬戶總數超過700萬,管理資產總額超過10000億美元;最大的眾籌公司Kickstarter已為超過10萬個項目成功融資5億多美元。美國對互聯網金融采取了謹慎寬松的政策,發展初期不過分干預,只是通過補充新法律法規,與傳統的監管規則結合,對互聯網金融業進行必要的法律約束,以保證其安全穩健發展。同時,數量龐大的以營利為目的、市場化運作、第三方獨立運行的征信機構為美國互聯網金融的發展提供了良好的信用基礎。美國金融監管機構在傳統監管法律制度的基礎上,制定了一系列具體的專門針對網絡金融業務及其風險的管制規則,逐步建立起以立法為核心的監管模式。美國互聯網金融監管機構包括貨幣監理署、聯邦儲備局、聯邦保險公司、互濟貸款監管署、國民信貸聯盟協會及聯邦金融機構檢查委員會等,這些部門單獨或聯合頒布的互聯網金融監管文件制度共同構成了美國互聯網金融監管法律框架,美國聯邦監管法案劃定各自的職責分工。
(二)歐洲互聯網金融發展及監管
歐洲監管當局則致力于提供一個清晰、透明的法律環境,堅持適度審慎和金融消費權益的保護。歐盟各成員國采取一致性的監管原則,建立“起始國”規則,加強聯合監管和合作,提高監管效率。以德國為例,其對互聯網金融監管主要依賴于既有的法律法規,同時實行適應互聯網金融業務之特別風險的審慎監管戰略,設立最低準入標準。德國對互聯網金融的監管主要集中在四個方面:一是跨境交易,二是安全問題,三是服務技術能力,四是信譽和法律風險。對于第三方支付服務商,歐盟曾將其定位為“電子貨幣機構”,歐盟各成員國也可以自主向其頒發銀行牌照。從2011年4月30日起,歐盟將網上第三方支付服務認定為“信貸機構”,按信貸準入監管標準進行管理。
(三)英國互聯網金融發展及監管
英國互聯網金融最典型的就是P2P模式,全球第一家P2P網貸公司Zopa即誕生于倫敦。英國對互聯網金融采取“行業自律先行、監管隨后跟進”的方針。一是成立行業協會加強自律。2011年成立了全球首個人人貸行業自律協會,2012年成立了眾籌協會,設定融資平臺最低資本額、IT信息安全管理、信用評級、反洗錢和反欺詐措施等,有效促進了整個行業的規范運營、良性競爭和消費者權益保護。二是監管政策比較寬泛,許多監管措施剛起步。初期階段暫未設立專門政府監管機構或出臺適用法律,而是以行業自律規則為基礎進行管理。但隨著互聯網金融行業快速發展,監管也被提上議事日程。三是政府介入扶持。英國商業、創新和技能部聯合出臺政策,推動互聯網金融創新,并提供一定的資金支持和稅收減免。四是征信體系齊備。建立起了比較完備的互聯網金融圈征信體系,完全市場化運作,其數據系統龐大、可靠、專業,互聯網金融公司可以較低成本購買客戶信用信息,有效防范了商業欺詐等風險。針對以P2P行業為代表的互聯網金融的快速發展和監管粗放的現象,英國金融服務管理局計劃于明年4月起將P2P納入政府監管。
(四)澳洲互聯網金融發展及監管
澳大利亞擁有目前世界上比較成功的純網絡銀行UBank和高度發達的網上第三方支付體系。早在2000年互聯網支付剛剛起步的時候,澳大利亞就開始關注網上第三方支付服務的監管問題,目前已形成了較成熟的監管體系。澳大利亞將第三方支付服務商視為“授權存款機構”或“金融服務機構”,分別由審慎監管局和證券與投資委員會頒發牌照,例如PayPal獲得了澳大利亞監管部門頒發的“授權存款機構牌照”和“金融服務機構牌照”。除機構準入和日常監管外,澳大利亞還借助政府監管和行業自律相結合的方式最大限度保護客戶資金安全、維護客戶權益,對各類互聯網金融企業行為進行不斷的規范。
(五)日本互聯網金融發展及監管
在金融混業監管和金融自由化模式下,日本互聯網金融得以快速發展。樂天公司是日本第一大電商,也是比較典型和成功的互聯網金融企業。2003年樂天收購了一家證券公司,2005年開始重點打造金融業務,目前其金融服務已涵蓋證券、信用卡、銀行、保險、預付卡等眾多領域。日本另一家互聯網金融綜合集團是SBI,其依托互聯網打造了證券、銀行、保險、外匯交易、盤后交易等多個平臺,形成了獨有的互聯網金融生態圈,實現了通過互聯網提供全方位的金融服務。早在2008年,日本金融廳就著手研究出臺電子貨幣支付和代收代付等互聯網金融監管,出臺了專門法律進行規范,保護消費者利益。此外,日本還出臺了信用管理和互聯網監管的相關法律法規,為互聯網金融發展保駕護航。
通過比較上述發達國家互聯網金融的發展及監管可以發現幾個共同特點:一是政府監管當局對互聯網金融發展初期給予相對寬松,積極扶持的政策,但隨著業務壯大,風險聚集,監管當局加大了監管力度,拓展監管手段,逐漸將監管的重點轉移到與傳統業務不同的具有互聯網特性的主要服務產品和服務形式上來。二是監管當局將互聯網金融定性為金融業務,對申請開辦此項業務的機構實行準入許可證管理。并制定設立互聯網金融機構的準入條件和標準,明確了對互聯網金融的監管要求和監管規則。三是建立了規范、完備的社會征信體系,發揮中介機構的積極作用,推進良好的社會信用環境建設,防控互聯網金融機構的經營風險。四是高度重視互聯網金融的技術風險管理,實時出臺專項技術風險管控的文件和法規,加強多部門多層次的合作,消除互聯網開放性、虛擬性對金融業務的負面影響。五是監管當局以維護投資者和消費者權益為立足點,規范互聯網金融機構的運行和發展,對提供的金融產品和服務要求透明、公平、規范,并充分發揮行業自律組織的積極作用。
二、互聯網金融在我國的實踐
目前,我國的互聯網金融從大概念上講可以分為兩大類。第一類是正規金融機構通過互聯網技術開展的新型業務,實質上應為金融電子化業務,包括網上銀行、手機銀行、超級網銀等傳統銀行業務在互聯網上的延伸,以及證券、保險、基金等金融機構開設的網上銷售及服務平臺。另外,隨著電子商務影響力日益擴大,各家銀行也紛紛“觸電”,發起設立電子商務金融服務平臺,例如工商銀行的“金融超市”、建設銀行的“善融商務”、交通銀行的“交博匯”和平安銀行的“網上商城”等,雖然規模都不大,但也已成為一種趨勢。第二類是實際意義上的互聯網金融,即互聯網企業介入金融業務。目前主要有三種模式:一是支付結算業務類,包括“支付寶”、“財付通”依托自有網上購物網站發展起來的綜合性支付平臺和“快錢”、“拉卡拉”等獨立的第三方支付平臺。2012年全年,我國第三方支付機構共處理互聯網支付業務104億筆,交易金額達6.9萬億元,互聯網支付企業的支付量約占整個支付總量的0.5%,雖然從金額上看占比很小,但是從交易筆數上看,互聯網支付的交易指令已經占到整體的40%,互聯網支付表現出單筆量很小,但海量長尾的特征明顯,未來發展空間巨大。二是融資業務類,主要包括P2P人人貸、網絡小額貸款公司和新出現的眾籌網。P2P人人貸目前主要有單純中介的無擔保線上型和“網絡中介+擔保人+聯合追款人”的有擔保線上型兩種,同時也存在一些債權轉讓和民間借貸性質的融資平臺。截至目前,我國P2P網貸企業已經超過500家(11月初),而2010年全國總共只有10家,在不到3年時間內,數量增長了50倍左右,貸款總額超過600億元。目前,我國的網絡小額貸款公司數目眾多,比較混亂,比較有影響力的有阿里小貸等。據統計,2012年我國約有150家在線眾籌金融公司,年交易額約為50億元人民幣,規模還不大,但大都存在經營不規范的問題。三是投資理財及保險類,典型代表為金融產品與互聯網特點相結合而形成的投資理財產品或保險產品。2013年支付寶推出的“余額寶”貨幣基金短短四個月開戶數超過2900萬戶,銷售額突破1000億;“百度理財”也以其低門檻、高收益吸引了大量投資者;“中安在線”等網絡保險公司也發展較快。
互聯網金融在我國異軍突起,已成為金融創新和未來發展的趨勢,對推進我國的金融改革,提升金融服務,起到了非常積極的作用。主要體現在幾個方面:一是提高了社會資金運用和配置效率。互聯網金融帶來了全新的投融資模式,能夠按照市場化規則,更快速、更準確地引導資金投向,實現資金需求和供給之間的有效匹配,一定程度上提高了金融資源運用效率,促進了經濟結構的調整。二是提升了金融服務水平。互聯網金融充分體現了不同于傳統金融的信息透明、低成本、跨區域、高效率和充分個性化的特征優勢,規避了金融機構實體網絡柜臺服務偏弱和經營時間錯位的弊端,讓消費者享受到互聯網金融更加便捷、更加豐富、更加人性的金融服務,同時也贏得更多的客戶。三是開辟了融資新通道,成為現有金融體系融資的有益補充。互聯網金融以信息數據為基礎,以網絡系統為平臺,以客戶需求為目標,以資金配置為手段,利用互聯網技術不斷助推金融創新,徹底擺脫傳統的以“三查制度”“抵押擔保”為基礎的借貸模式,順應金融發展的需要,實現自身的快速發展和金融體系的完善。四是推動了普惠金融的發展。互聯網金融打破了地域限制,降低了運行成本,解決了門檻低的問題,能夠覆蓋和服務于偏遠地區和低收入人群,同時也較好地填補小微企業融資“缺口”,成為解決小微企業融資難問題的一種有益探索。
三、我國互聯網金融存在的問題
盡管我國互聯網金融業務已獲得蓬勃發展,但仍屬于初級階段,在業務規模、業務種類、用戶數量等方面與發達國家相比都還有一定的差距。總體而言,我國的互聯網金融還處于粗放式發展和野蠻生長的狀態,隨著業務規模和影響力不斷擴大,也暴露出許多問題和風險隱患,在一定程度上制約了互聯網金融行業的健康發展。我國的互聯網金融主要存在五個方面的風險隱患。
一是外部監管及法律規范缺失,行業自律不完善。目前,我國的互聯網金融沒有形成體系,其金融主體的資格和經營范圍都不明確,整個行業缺乏有效的內外部約束。第三方支付法律地位雖得到一定程度的認可,基本形成了由央行支付司監管和中國支付清算協會進行行業自律的格局,但依然存在監管失之于寬、失之于松的問題,尤其是針對第三方支付衍生的各種金融業務,沒有形成完備的準則和有效的監管。對于發展較快的P2P貸款平臺和各類網絡貸款公司,由于歸類為網上民間借貸中介而未納入監管體系,沒有明確的準入和運營規則,整個行業自由發展、極度混亂,一些P2P機構已經嚴重偏離了金融中介的定位,實際上已經轉化成線下違規甚至非法集資的網上版本,這些所謂的民間融資最終風險將由政府來兜底。以承諾高回報而推出的理財產品,由于互聯網公司與基金公司產品發行主體不明,風險責任不清,缺乏制度和監管,存在較大安全隱患。另外,國內現有的銀行、保險、證券等方面的法律法規都是基于傳統金融企業的監管要求,準備金、存貨比、備付率等乃至巴塞爾協議Ⅲ關于資本充足率、杠桿率的規定對互聯網金融適用性較弱甚至根本無用。法律缺失和監管空白也導致一些發展較好的互聯網金融企業難以做大作強,不利于我國互聯網金融的長遠健康發展。
二是資金安全問題較為突出。目前,我國互聯網金融的資金使用缺乏有效的監管。第三方網絡平臺在金融互聯網中起著資金周轉的作用,大量支付清算資金會形成一定比例的資金沉淀。這些沉淀資金會滯留一段時間,由于缺乏有效的規則和監管,會被互聯網企業挪用,甚至開發衍生金融產品,如有問題,必將引發流動性不足,導致支付風險。網絡信貸平臺公司通過非標準化或標準化的金融產品來歸集并使用資金,由于缺乏銀行同業往來和央行最終貸款人的支持,不可避免地會出現資金借貸雙方較為嚴重的期限錯配。例如我國大部分P2P機構都是通過“拆標”方式將來自不同投資者不同期限的資金集中借給融資者,一旦融資者違約,造成資金鏈條斷裂,便會引發信用風險。另外,網絡借貸門欄低,利率高,有的利率超過同期銀行貸款利率的4倍。網絡融資公司在信貸資金管理上缺乏有效的監控機制,導致信貸違約風險增加。近年來,P2P網貸案件頻發,倒閉不斷,給資金安全和社會穩定帶來了較大的影響。以“余額寶”貨幣基金和“百度理財”等形式的互聯網理財產品籌集的大量資金,存在著用高額回報誘導客戶之嫌。在目前我國實體經濟效益不佳,股市疲軟,債市下跌的情況下,理財資金的投向、回報有著諸多不確定性,特別是有游離于規范和監管之外,產生系統性風險的可能極高。
三是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嚴重不到位。目前互聯網金融跨區域,虛擬化交易行為,使得交易主體無法到現場確認交易各方合法身份。交易信息又通過互聯網傳輸,有可能被非法盜取或篡改,在社會信用環境缺失,無有效監管的情況下,由信息安全引發的消費者權益損失將時有發生。在互聯網金融運行中,消費者在權益分配方面處于弱勢地位,面對我國征信體系尚不完善,信用信息交換困難,交易違約成本低,且缺乏法治環境情況下,一旦出現風險,消費者將率先成為互聯網金融風險的承擔者。在我國經濟結構調整,經濟增速放緩的當下,互聯網金融產品高調推出,有的年化收益率超過20%甚至達到50%,這種擊鼓傳花式資金募集的最后風險一定程度上也都由消費者來埋單。此外,網絡安全漏洞、個人隱私泄漏等等事關消費者權益的問題也大量存在,且日趨嚴重。
四是同質化嚴重,尚未形成差異化的競爭格局。目前我國互聯網金融發展較快,互聯網企業在介入金融途徑多走規避金融準入高門檻、嚴監管之路,以非金融做金融,模糊金融機構和非金融機構之間的界限;選擇綜合金融業務發展,尋求最大邊際效應,使得現行監管體系無法對互聯網金融混業經營實施有效監管;在金融產品和金融服務的研發,推介和提供以及經營管理模式等方面趨于雷同。關鍵環節同質化嚴重,惡意競爭較突出,未能依托自身特點、市場需求和客戶偏好開發出具有較強功能的特有產品和服務,實現差異化發展,形成差異化競爭格局。長此以往,既不利于互聯網金融發展,也容易導致全局性風險。
五是影響金融調控政策的實施效果。目前我國互聯網金融處于無序發展、體外發展階段。由于發展較快,資金量大,已對央行貨幣政策實施、宏觀調控帶來了一定的影響。如第三方支付平臺具有較高流動性的巨量網絡貨幣,有著類似商業銀行的貨幣創造能力,在一定程度上會改變貨幣乘數和貨幣流通速度,從而有可能對金融調控政策的傳導和結果產生影響。P2P網絡借貸多依賴于客戶的信用數據,行為數據和經營數據等信用狀況,在經濟繁榮時,客戶經營狀況良好,信用狀況較為樂觀,融資相對容易,所獲得資金有可能投向國家限制的“三高一剩企業”或夕陽行業,勢必增大央行宏觀調控的難度。另外,互聯網金融通過網絡完成支付交易,資金流動大多難以監控,為洗錢活動提供了可乘之機。一些交易雙方繞過監督,通過第三方支付平臺,注冊虛擬賬戶,實施虛假交易,將非法資金合法轉移,加大了國家反洗錢工作的難度。
四、對我國互聯網金融監管的意見建議
我國互聯網金融還剛剛起步,因此應堅持原則性監管,協調好規范發展與支持創新之間的關系。要從防范風險過度聚集、保護消費者權益的角度出發,既著手完善相關法律法規和行業自律,謹防重大風險,又要掌握好監管尺度和重點,避免行政管控過急、過嚴,制約互聯網金融的發展。借鑒美國等發達國家互聯網金融的經驗及我國互聯網金融實踐,對互聯網金融的監管應重點抓好五個方面。
(一)盡快出臺相關法律法規,建立有效的監管體系
一是完善現有金融法律法規,加強適應互聯網金融發展的立法工作。要加快對現有《商業銀行法》《證券法》《保險法》《票據法》等金融法律法規的修訂,以適用互聯網金融發展的需要,要借鑒美國等發達國家互聯網金融發展的經驗,不失時機地出臺諸如《放貸人條例》,《電子資金劃撥條例》,《網絡理財條例》等保障互聯網金融發展的相關法規,進一步明確互聯網金融涉及各方的權利和義務,賦予相應合法地位,有效控制風險。二是協調相關部委加快互聯網金融技術部門規章和國家標準的制定,出臺和優化類似個人信息保護、信用體系、電子簽名以及支付客戶識別、身份驗證等方面的具體準則和要求,構建高效的防火墻,提升互聯網金融的技術防控風險能力。三是根據互聯網金融所涉及的范圍,建立既有專業分工,又統一協調的互聯網金融監管體系。即建立以“一行三會”監管部門為主,商務部、科技部、工信部、法制辦、稅務總局等部門為輔的互聯網金融監管體系實施監管,在互聯網金融發展初期,就能達到規范在前、有效監控、規避風險的效果。
(二)明確金融主體,加強互聯網金融的準入監管
依據國外的經驗和我國的實踐,互聯網金融應屬金融業務,從事互聯網金融的機構即為金融機構,應納入金融體系管理。而我國經過多年的發展和積累,銀行、保險、證券等傳統金融行業建立起了一套較為規范的監管準入制度。對于新興的互聯網金融,要借鑒傳統金融準入制度,結合其特殊性,建立相應的準入規則,加強監管工作。一是加強機構準入監管。要根據不同類型的互聯網金融企業特點,進行分類管理,明確發起設立的標準和條件,可以允許互聯網企業,金融機構和一般企業采取獨資、合資、共同組建等形式設立互聯網金融機構。在互聯網金融發展初期,為鼓勵創新設定的標準和條件不宜過高。二是加強業務準入的監管。實施有限牌照制度,按照風險承擔能力限制經營業務種類,嚴格新業務開展報備和資格準入審查。對于互聯網金融產品要進行登記備案,同時對其銷售和后期資金運作進行規范,防止隱瞞產品風險、過度夸大受益、改變資金用途等欺騙消費者行為。目前業務準入應以備案制為主,審批制為輔,但要實行負面清單管理。三是加強平臺準入的監管。互聯網金融依托互聯網開展相關業務,因此必須明確平臺的安全標準,要針對互聯網金融當前開展的網貸、第三方支付和基金理財等三大業務的風險權重,制定相應的互聯網金融平臺管理標準和技術規范,有效設置安全防火墻,確保平臺運行安全。四是加強資格準入的監管。互聯網金融作為金融業務,其從業者要有資格要求,尤其是高級管理人員要實行資格準入管理。可借鑒傳統金融高管人員資格準入管理的有關規定,結合互聯網行業要求,制定互聯網金融高級管理人員資格管理辦法,加強高管人員任職資格準入的管理,推行市場化原則,試行公開招聘制度,建立高管人員黑名單數據庫,防范互聯網金融高管人員的道德風險。
(三)分合有序,建立全覆蓋常態化的監管機制
加強互聯網金融的日常監管對防控風險意義重大。因此,一是要按照職能監管的原則,明確監管的主體。針對互聯網金融跨度大、范圍廣、涉及部門多的特點,建立以監管部門為主,相關科技、信息、商務、法律以及有關金融機構為輔的監管體系,明確相應職責,梳理監管范圍,建立運行機制,落實問責制度,實施有效監管。同時充分發揮各方面的積極性,探索建立和完善以互聯網金融機構自身風險管理、互聯網金融行業自律組織的行業準則、行為約束以及監管部門日常監管的互聯網金融風險防控“三道防線”。二是在傳統金融監管架構內實施延伸監管。對于銀行、證券、保險等金融機構,借助互聯網或與互聯網企業合作而運作的各項金融產品和金融服務,“一行三會”監管部門應在堅持分類監管的總體原則下,通過建立和完善相應的制度法規實施監管,并責成相關金融機構作為風險防控的第一責任人和風險損失的主要承擔者。三是協調銀證保監管合作,實現對互聯網金融的綜合監管。對于以第三方平臺為主的網絡支付,人民銀行作為支付系統的主要建設者、行業標準的制定者和管理部門,應承擔第三方網絡支付的主要監管責任,而從網絡支付機構衍生出來的保險、理財、基金等金融產品和服務的監管以人行為主,證監、保監甚至銀監共同履行監管職能。對于P2P網絡借貸和眾籌融資等互聯網金融業務,由于具有跨地區、信息模糊、風險隱蔽等特征,有的甚至可能涉及非法集資等行為,應以銀監部門牽頭監管為主,借助人行的支付清算、賬戶管理和征信系統等方面的信息優勢配合。眾籌融資從實質上看應歸于股權融資,可由證監部門牽頭監管,銀監等部門配合。
(四)探索補償渠道,嚴防互聯網金融系統性風險
為最大限度保護投資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支持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有必要建立風險補償的途徑和制度。一是規范互聯網金融經營行為,建立制度保障和補償渠道。要借鑒傳統金融制約金融機構粗放擴張、投資沖動的監管要求和監管標準,加強互聯網金融的流動性管理,制定相應的流動性比率、存貸比、核心負債依存度、流動性缺口率等管理比例和指標。實施風險預警和風險提示制度,強化互聯網金融機構風險意識和日常風險管理。二是計提相關保障資金,建立資金補償機制。要按金融機構要求,制定互聯網金融企業財務規則,建立存款準備金制度,接受央行準備金的管理和調控。從事第三方支付業務的互聯網金融機構要在央行開戶,并交納一定比例的結算備付金。P2P網貸等業務要按比例提取呆賬準備,實行資本充足率管理。如國家實施存款保險制度,互聯網金融機構還須按要求購置存款保險。要建立針對互聯網金融的人民銀行再貸款制度,暢通互聯網金融機構風險補償的資金渠道。三是多途徑籌資,建立風險補償基金。由互聯網金融機構、股東、財政部門、第三方擔保機構聯合出資設立風險補償基金。互聯網金融機構可按比例在營業收入中提取補償基金;互聯網金融機構股東可在年度股金分紅中按一定比例扣劃補償基金;財政部門可在互聯網金融企業上繳稅收中按比例返回補償基金;第三方擔保機構則可在保費收入中支出一定比例的補償基金。通過多方籌集補償基金,提高互聯網金融機構的風險承受能力,防控系統風險。另外,還可以建立互聯網金融機構破產程序和賠償機制,最大限度地減少投資者和消費者的權益損失。
(五)加強信用體系的建設,增大政府扶持力度
一是加快社會信用體系和央行征信系統建設,降低互聯網金融開放性虛擬性帶來的風險。要大力發展信用中介機構,完善企業和個人信用記錄和基本資料的收集、整理和規范工作。建立起按市場化運作的信用數據平臺,有償開展信用報告、網絡查詢等服務。加強信用等級評估、信用咨信認證和信用咨詢服務等方面的工作,支持互聯網金融健康快速發展。二是針對互聯網金融普惠性特點,財政部門應予積極支持。對互聯網金融的營業稅和所得稅在傳統金融機構征收的基礎上給予較大幅度的減免和優惠。對小微企業和三農的貸款給予一定比例的財政補貼,以此引導互聯網金融企業大力發展草根金融和普惠金融。三是政府應積極支持互聯網金融發展。要針對互聯網金融創新發展較快,風險大于傳統金融等實際,進一步引導輿論宣傳,加強金融市場環境和金融生態環境的建設工作,為互聯網金融發展提供良好的外部環境和輿論氛圍。要加強金融法制和金融知識的宣傳和教育,進一步提高全民的金融風險意識和風險識別能力。
參考文獻
[1]楊群華.我國互聯網金融的特殊風險及防范研究,金融科技時代,2013(07).
[2]李博,董亮.互聯網金融的模式與發展.中國金融,2013 (10).
[3]何虹.互聯網金融發展面臨的風險隱患應予以重視,華北金融,2013(08).
[4]鄭重.互聯網金融的風險管理與協調.金融時報,2012年10月22日.
[5]由曦,劉文君,趙婧婷.逐浪互聯網金融.財經,2013(373).
[6]陳勝,方婧姝.互聯網金融監管尋路.金融時報,2013年11月11日.
[7]楊凱生.關于互聯網金融的幾點看法.陸家嘴雜志,2013(10).
[8]張洪偉,楊運燕.國外互聯網第三方支付的監管比較,實務·支付清算,2013(6).
[9]劉俊奇,陳冉.歐美網絡金融監管模式的借鑒與啟示,社會科學,2008(1).
[10]謝平,鄒傳偉.互聯網金融模式研究.金融研究,2012(12).
(一)網絡信息技術的引入和網絡金融業務自身特性
導致網絡金融風險類型具有多樣性。互聯網金融的風險包括來自網絡技術安全和技術選擇的技術風險以及網絡金融業務自身存在的業務風險。互聯網金融業務和風險控制主要依托電腦程序和軟件系統來實現,技術本身的安全性和穩定性成為制約網絡金融運行的最為重要的技術風險,一旦存在風險隱患,容易受到來自網絡外部的黑客攻擊或者病毒破壞,互聯網金融中的安全風險是一種系統性風險,其影響普及范圍最廣。同時,在互聯網金融發展初期,網絡技術標準尚未建立,在網絡技術的選擇上存在風險,如果投入運營當中的技術本身存在選擇失誤,將對整個網絡金融系統造成巨大經濟損失。互聯網金融的業務風險包括信用風險、流動性風險、支付與清算風險、法律風險以及其他風險等,這些風險在傳統金融業務中也存在,但由于互聯網具有充分開放、管理松散和不設防護等特點,使得互聯網金融在延續融合傳統金融風險的同時,放大了網絡金融業務風險。依托互聯網平臺和移動終端技術開展的網絡金融業務,涉及到的參與主體存在差異,且通過接入網絡,任何人都有進入網絡金融系統的可能性,存在著潛在的網絡安全風險。
(二)互聯網金融外部效應的放大提高了網絡金融風險識別與預警難度
不確定性程度高。金融系統自身具有公共品的外部性,而網絡信息技術的引入使得網絡金融的外部性比傳統金融更為嚴重,這種外部性一方面能通過網絡結構的放大降低網絡金融的邊際成本,使網絡金融具有邊際收益遞增的效果,另一方面網絡平臺使各個主體之間的聯系更為緊密,一旦發生風險,風險也將通過網絡平臺而無限放大。網絡的外部性使得網絡金融風險的識別與預警難度加大,并且由于互聯網金融的創新程度高,業務鏈條較為復雜,虛擬化程度高,使得網絡金融的風險具有隱蔽性和擴散性。網絡本身具有一定的脆弱性,對網絡關鍵節點的依賴性較強,一旦關鍵網絡節點發生風險,容易引發網絡金融系統的崩潰。如以P2P網貸平臺為核心的網絡金融業務鏈條上,網絡平臺公司是整個業務鏈條的中心,一旦網絡平臺公司出現經營困難、信用危機等問題,將波及到整個借貸鏈條,投資人利益無法保障。網絡金融風險的成因較為復雜,金融風險在何時、何地發生,風險程度和影響范圍難以進行事前估計,具有較大的不確定性。
(三)網絡的虛擬化與快捷化使網絡金融風險程度提高
波及范圍更廣,復雜性提高。互聯網金融的虛擬性使網絡金融的交易能夠突破空間限制,成為一種全球性的金融活動,網絡金融活動的運營依賴于遠程通訊實現,網絡金融活動的參與者不需要通過面對面的接觸,這為識別參與者的真實身份與信用情況、分辨客戶的善意等問題難以進行準備評估,使網絡金融機構承擔更大的信用風險。網絡的快捷性對投資者而言,可以在全球范圍內選擇資金滿意的網絡金融機構,并且隨時可以在不同的金融機構之間進行轉移;對網絡金融機構而言,金融機構能夠通過持續的金融產品和服務創新吸引更多的客戶,強化了金融機構之間的競爭,使得金融機構為了維持穩定的客戶群要付出較高的成本,且客戶的流動性增大將導致金融機構資產負債情況的大幅度變化,這為金融機構自身經營狀況評估帶來困難,容易發生流動性風險。同時網絡的實時結算要求金融機構保證足夠的資金儲備以應對客戶的兌付,否則容易導致擠提風險,其擴散程度更廣,危害更大。網絡的虛擬化、快捷化和信息化等特性,使得網絡金融風險具有特殊性,多種風險交織在一起,提高了其復雜程度和監管難度。
二、互聯網金融監管框架的構建
(一)互聯網金融發展初期金融監管要把握適度原則
我國網絡金融處于初期快速發展階段,對網絡金融的監管要在兼顧網絡金融風險防范的同時兼顧網絡金融的創新發展。由于網絡金融發展初期的監管相對滯后,市場準入門檻較低,互聯網企業、電子商務公司、傳統金融機構及其他主體對于加入到網絡金融行業具有較強的積極性,且網絡金融產品和服務的創新不斷涌現,這對于激發參與主體的創新活力,通過市場機制營造競爭氛圍,促進整個網絡金融業態的發展具有重要意義,因此,對網絡金融的監管不能過于過度,否則容易扼殺市場主體的積極性,限制了參與主體的準入,不利于網絡金融創新,限制網絡金融行業的發展。這一時期的監管,要同時兼顧風險防范與創新發展,要把握好監管的“度”,監管的藝術在于既不限制市場的創造力,又能敏銳地嗅到新的市場風險而防患于未然。
(二)網絡化和虛擬化特征使得監管內容具有復雜性
由于網絡金融的虛擬易,網絡金融機構主要通過無紙化操作進行交易,使得整個交易無憑證可查,監管當局難以收集到相關資料做進一步的JRYJJ稽核審查。同時網絡金融交易的電子記錄可以隨意進行修改,難以對交易真實性進行有效確認以保障網絡交易的安全性。這些因素導致監管部門對金融機構所從事的網絡金融業務無法核查,監管數據無法真實、準確反映金融機構的實際運行情況。網絡金融系統的安全性成為網絡金融監管的重要內容之一。同時,由于網絡化對于金融創新的影響較大,當前互聯網金融模式花樣繁多,主流機構包括第三方支付、P2P貸款平臺和網絡信貸機構,網絡金融模式的多樣性也導致了監管內容具有復雜性。
(三)互聯網金融監管的主體具有多元性和協同性
網絡化促進了金融業的混業經營趨勢,網絡金融產品創新上也更加注重不同金融產品之間的融合,這就要求網絡金融監管向著全面性的綜合化監管轉變。但由于當前我國仍采用分業經營的監管體制,綜合化的統一監管難以在短期內實現,對于網絡金融的監管應在監管主體多元性的前提下,更加注重監管主體之間的協同性。此外,由于網絡金融涉及到參與主體眾多、金融領域和產品范圍較為廣泛,且是虛擬化的運營方式,難以由單一外部監管主體實現對某一網絡金融機構的全面監管,因此,在具體監管過程中應調動網絡金融運營機構的積極性,將其納入到監管主體的范疇,作為金融機構內部監管的重要內容,充分依賴金融企業和市場的自我管理與規范,構建內部監管與外部監管相結合監管體系。監管部門要承擔起網絡金融發展合作者、促進者和協調者的角色,加強基礎設施建設、金融信息溝通、提供積極的服務,才能在這一過程中實現其管理的職能。
(四)注重風險識別、防控與事后處理的全程監管
由于網絡金融風險的多樣性、不確定性和復雜性,網絡金融風險一旦發生,通過網絡的擴散效應,風險的波及范圍和影響程度將難以預測,將會對整個經濟社會體系造成不良影響。因此,網絡金融監管不同于傳統的監管,重在事后處罰,處罰本身不是監管的目的,對于網絡金融監管來說,事前的風險識別、防控和監測更為重要。當然,監管部門不但要提高識別和發現金融風險的能力,還應當提高金融風險處置能力和風險發生后的救濟能力,使網絡金融監管目的、監管手段、監管效果相互一致,最終實現維護金融秩序,維護社會公眾利益,促進金融創新和經濟平穩健康發展的有機統一。
(五)互聯網金融監管創新向自由化和國際化方向發展
隨著網絡信息技術的應用不斷普及,金融產品的延伸、金融服務信息化和多元化以及各種新金融產品銷售渠道的建立,使網絡金融業務將不斷向著綜合化、混業經營的趨勢發展,且跨國化的網絡金融交易規模也將不斷擴大,這將導致網絡金融監管呈現自由化和國際合作兩方面的特點。一方面,傳統金融監管中的分業經營模式和防止金融壟斷的監管政策將會被網絡化背景下的開放、融合、自由的綜合化監管模式所替代。另一方面,隨著網絡化和全球化趨勢的不斷深化,互聯網將極大地縮短空間距離,使得跨國的網絡金融交易成為可能,且交易量將呈現不斷上升的趨勢,這種背景下,跨國的全球范圍網絡金融監管的合作與聯動成為必要,監管政策的制定上要兼顧不同國家和地區政策的一致性與協調性,構建跨區域的網絡金融風險防范體系。
(六)構建完善互聯網金融監管的制度體系和政策體系
網絡金融的健康發展依賴于良好的制度環境,要建立健全各種相關的網絡金融法律和措施并確保其能夠有效實施。其一,建立嚴格市場準入機制,金融業是一個高風險的行業且具有強外部性,各國金融監管機構對金融業的市場準入均有嚴格控制,由于網絡金融的業務手段、運行方式的擴展,使得網絡金融的市場準入問題應更加嚴格,否則,容易引發網絡金融風險。其二,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當前我國社會征信體系建設滯后,對網絡金融業態的發展和監管造成困難。構建引導互聯網金融業健康發展的社會信用體系,保護金融消費者的信息安全,為金融體系創新以及金融支持實體經濟發展創造良好的市場環境。其三,積極完善關于網絡金融的法律法規,為了使網絡金融迅速順利發展,必須加快關于網絡金融的法律制度建設,有利于使當地的虛擬金融服務市場得到一個被法律有效保護的發展空間。其四,制定相應的行業性激勵機制,促使網絡金融正常運作。相關經驗表明,僅僅依靠法律和法規難以有效地對網絡金融進行監管。因為網絡金融是虛擬的金融活動,這使傳統的金融監管方式如現場稽核的方式不再適用,增加了金融監管當局進行監管的難度。因此,制定相應的行業性激勵機制是維護金融秩序的好方法。
三、結束語
[關鍵詞]互聯網金融;風險;監管層面
[中圖分類號]F832[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3-0461(2014)08-0035-04
互聯網金融監管之棋局
李丹
(西南政法大學,重慶401120)
[摘要]大數據時代背景下,互聯網技術的突飛猛進、金融壟斷的困境以及民間借貸政策的寬松為互聯網金融在中國興起提供了合適的“土壤”,作為有別于傳統金融的新模式,其在中國的出現形成了一場新的棋局。在此新局中,互聯網金融有不同于傳統經濟的風險類型――數據獲取、技術缺陷、迷信速度、網絡安全和權力異化,風險特征也異于傳統金融――擴散快、主體脆弱、易交叉傳染,而給“當局者迷”帶來了困惑,因此破解此迷局時,要結合其風險從交易技術、交易結構、權力契約三個層面理清互聯網金融的監管體系,破解這一“迷局”促進互聯網金融的進一步健康發展。
[關鍵詞]互聯網金融;風險;監管層面
[中圖分類號]F832[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3-0461(2014)08-0035-04
[參考文獻][1] 齊愛民,陳文成.網絡金融法[M].湖南:湖南大學出版社,2002:1.
[2] 姚文平.互聯網金融[M].北京:中信出版社,2014:20.
[3] 宮曉林.互聯網金融模式及對傳統銀行業的影響[J].南方金融,2013(5):88.
[4] 韓壯飛.互聯網金融發展研究[D].開封:河南大學碩士論文,2013:21.
[5] 姚文平.互聯網金融[M].北京:中信出版社,2014:9.
[6] 黃健青,陳進.網絡金融[M].北京:電子工業出版社,2011:188.
[7] 李耀東,李鈞.互聯網金融框架與實踐[M].北京:電子工業出版社,2014:458.
【關鍵詞】互聯網金融;監管體系;金融風險
近年來,在互聯網技術飛速發展的推動下,我國互聯網金融行業也得到了迅速的發展。第三方支付、P2P借貸平臺等都屬于互聯網金融模式,這些模式推動互聯網金融行業成為人們最為關注的焦點,促使互聯網金融資產規模更加龐大。電商、門戶網站以及搜索網站爭先恐后成為互聯網金融的主力軍。互聯網金融與傳統的金融相比較,具有更多的優勢,比如說:互聯網金融的成本更低,流動性更高、所跨的地域更加廣泛等特性,給傳統金融的發展造成了巨大的壓力。但是互聯網金融也存在著巨大的風險,比如說:具有虛擬性、隱蔽性等特點。互聯網金融的風險也給互聯網監管帶來了巨大的挑戰,這就需要不斷采取相應的措施,充分發揮互聯網金融的優勢,規避其劣勢,從而更好地推動互聯網金融的發展。
一、互聯網金融監管中的問題
(一)互聯網金融監管法律法規不健全。目前互聯網金融監管環境的不完善已經成為互聯網金融發展中最嚴峻的問題,而互聯網金融環境的不完善主要是由于互聯網金融監管相關法律法規不完善造成的。互聯網金融作為新興行業,專門針對互聯網金融的法律法規還沒有及時跟進。即便互聯網金融法律監管不完善問題已經引起國家相關執法部門的關注,但是出臺一部規范、統一的法律法規,還需各相關部門在加強互相聯系的情況下,從立法、經費、人員等方面做好必要的準備工作。互聯網金融立法監管法律法規的不完善,更加大了互聯網金融行業的風險。同時,由于立法不健全,即使投資者的合法利益在互聯網金融活動中受到侵害,投資者也難以運用相關法律進行維權,致使不法分子的犯罪行為更加猖獗,給互聯網金融的監管造成更大的困難。
(二)互聯網金融的虛擬環境給監管帶來困擾。互聯網金融活動主要是以互聯網為媒介,然而互聯網技術本身存在一些弊端,為互聯網金融虛擬環境的監管工作帶來了一定的困擾。例如,上網注冊等可以采用匿名,還可以設置虛擬賬戶等,互聯網金融在這種虛擬的環境下進行交易,很有可能不留下對方的簽名或者是影像等相關證據的記錄。在網上進行交易一般都是通過密匙、證書數字簽名等一些虛擬認證方式來確定交易雙方的身份。這樣的交易存在著隱蔽性,金融機構識別客戶也主要憑借這些電子方式,很容易被不法分子所利用。不法分子通過非法手段獲取客戶的身份驗證信息,輕易就能獲取巨額的資金。從以上分析我們可以看出互聯網金融活動自身存在的隱蔽性,給其監管工作帶來了很大的困難。
(三)互聯網金融存在監管空白。隨著互聯網金融業務的發展,第三方支付企業已經獲得了法律認可。人民銀行于2010年出臺的《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中規范了第三方支付的行為,也完善了第三支付的監管環境,防范了支付清算中存在的風險。但是隨著互聯網金融業務的發展,P2P平臺悄然崛起,而P2P貸款平臺由于監管的主體不明確,仍舊被排除在監管之外。銀監會在2011年出臺《人人貸有關風險提示通知》,人民銀行也曾在2013年出臺了《支付風險業務提示》,但是這些只能對投資者起到風險提示的作用,沒有實質性的采取防范風險的措施。很多P2P借貸平臺的資質參次不齊,不法分子也利用金融創新的名義開始實施非法集資活動,這給監管帶來更大的困擾。
二、規范互聯網金融監管的措施
(一)健全互聯網金融監管體系。一是確定互聯網金融監管的主體。互聯網金融監管主體朝著地方化發展,金融監管的整體發展趨勢是把互聯網金融監管納入金融監管體系。目前互聯網金融中除了第三方支付已經被納入了監管體系,其他互聯網金融平臺仍舊游離在監管之外,比如說P2P借貸平臺與眾籌融資平臺等。P2P借貸平臺與眾籌融資平臺起源于民間,在地方呈現出了多元化的發展方向。互聯網金融與傳統的金融活動存在著本質的區別,傳統金融機構集權式監管方式不適合新興的互聯網金融,為了促進互聯網金融的發展,互聯網金融監管可以采取因地制宜的方式,逐步把監管的權限下放給地方政府,并不斷強化地方政府防范中小金融機構發生風險的責任。同時政府相關監管部門,也要承擔起監管指導與統籌的責任;二是加強互聯網金融監管部門之間的聯系。構建互聯網金融相關部門聯系會議制度,比如說:一行三會、工商、司法等部門。規定期限舉行例會并交流互聯網金融的相關情況,并加強監測與預警,控制互聯網虛擬性風險向著實體金融蔓延;三是積極促使互聯網金融行業發揮自律作用。只有加強行業間的自律才能有效防范風險的發生。為了更好地推動行業間的自律,可以成立互聯網行業自律組織,制定相關的規章制度,加強信息披露機制建設,更好地維護互聯網金融行業市場的活動秩序,維護行業會員的合法權益;四是完善互聯網金融風險預警機制。加強對互聯網金融的監測,并制定出風險發生以后的應急處理方案,及時監測并防控風險,維護互聯網金融正常活動秩序。五是加強與其他國家金融監管部門的合作。對于跨國際性的互聯網金融交易行為,需要與其他國家的金融監管部門加強聯系與合作,共同實施監管,才能夠更好地維護互聯網金融活動秩序。
(二)采取原則導向式監管方式。目前互聯網金融處于發展初期階段,不管是在發展方向還是發展模式方面都還未定型,金融監管部門在對互聯網金融活動實施監管時,處理一些出現的問題時應該保持一定的彈性。采取原則導向式的監管,就需要監管部門不斷吸收新興金融行業初期發展階段的監管經驗和教訓,防范出現死管亂管的現象。另外,在金融風險安全的基礎上,支持金融監管創新,從而促使互聯金融的快速穩定發展。
(三)健全互聯網金融監管法律體系建設。一是完善金融法律法規建設,不斷完善與修訂我國現有的金融法律制度,并根據互聯網金融活動的特殊性以及其中的風險特點,制定新的監管規則。通過立法形式明確互聯網金融機構經營范圍以及性質,對互聯網金融機構的組織形式、資格條件以及風險的防范與監督管理等作出明確的規定,進而把網絡信貸以及眾籌融資等新興的互聯網金融模式盡快納入監管的范圍之內;二是完善互聯網金融配套體系,健全個人信息保護制度體系以及互聯網安全等與互聯網金融相關的配套法律體系建設。涉及到互聯網金融發展相關內容要進行明細劃分。并要盡快系統化構建與互聯網金融相聯系的配套法律法規制度;三是制定與互聯網金融監管部門相關的規章制度,明確監管部門的職責范圍,并要求監管部門為互聯網金融平臺、出借人以及借款人等提供規范化的指引。
三、結語
隨著網絡科技的不斷進步與發展,互聯網金融這一新興行業,在互聯網發展的影響下,必然會面臨更多的風險。為了有效防范風險的發生,就需要合理制定監管機制,不斷汲取國內外互聯網金融行業經驗并與實際的國情相結合,尋找出適合互聯網金融發展的新出路,并隨著時代的發展進步,不斷改革創新,推動互聯網金融行業更加快速地發展。
【參考文獻】
[1]胡劍波,丁子格.互聯網金融監管的國際經驗及啟示[J].經濟縱橫,2014,8
[2]李有星,陳飛,金幼芳.互聯網金融監管的探析[J].浙江大學學報(人文社會科學版),2014,4
關鍵詞:互聯網金融;監管;優化策略
中圖分類號:F832.1 文獻識別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6)012-000-01
引言
互聯網技術的應用在金融領域中發揮著重要作用,但當前互聯網金融的發展伴隨著諸多不容小覷的安全隱患。因此,互聯網金融的順利發展必須依托監管工作的合作,充分重視和加強其監管工作有利于互聯網金融的進一步優化升級。
一、互聯網金融的發展形式和監管的重要性分析
1.互聯網金融的發展形式分析
互聯網金融的發展形式呈現多樣化,但總體而言就是將信息技術作為重要的應用手段,對傳統業務處理方法進行替代。我國互聯網金融的業務發展主要是針對這一技術的應用,使得工作效率產生較大提升。并且互聯網金融化的形式在發展模式上進行了諸多改革,其中應用范圍較廣的有互聯網貸款以及互聯網股權籌資,還有互聯網支付以及金融產品的銷售等方面[1]。
2.互聯網金融監管的重要性分析
在當今網絡發展的時代背景下,互聯網金融在便捷性這一特點上發揮著明顯優勢,但便捷性又可以理解為是給網絡安全設置了一個較低的門檻。在網絡安全風險的不斷升級下,只有充分完成監管工作的有效落實,才能保證互聯網金融的安全性。由于將高風險性的資金融通和開放性的互聯網環境進行結合,涉眾性的風險會因此增多,互聯網的風險傳染性也會更大。這就需要對網絡金融的監管層面進行加強,從而保障互聯網金融的有效發展[2]。
二、互聯網金融監管的主要問題和優化策略探究
1.互聯網金融監管的主要問題分析
從當前我國的互聯網金融監管現狀來看,諸多問題正有待解決。這些問題主要體現在以下方面:互聯網金融機構的合法性不能得到明確界定,使得投資者的權益無法得到有效保證;一些互聯網金融機構以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以及小額貸款公司等形式存在,就會存在著相應風險;并且互聯網金融在法律方面的規范存在漏洞,其制度的約束力較弱,在行業自律方面也存在著相對缺失的情況。
互聯網金融的風險潛伏性相對較大,在技術層面的操作隱患也是如此。互聯網金融的信用信息審核以及風險管理都是通過網絡平臺進行操作支持,這就與正規的金融機構相比存在更大的技術性風險。如果信息安全隱患較大,一旦受到了黑客的攻擊,就會造成互聯網系統癱瘓,竊取資金的風險也隨之加大[3]。
另外,互聯網金融在實際發展過程中也會面臨著洗錢的風險。由于互聯網金融交易是通過虛擬平臺進行操作的,在虛擬環境中交易可以不留下痕跡,這樣就對金融機構的客戶辨識工作造成某種程度上的阻礙,因此一些非法網絡交易問題較為突出。再加上目前監管方面力度薄弱,一些監管的法規建設沒有及時跟進,如果這些漏洞隱患沒有得到及時填補,互聯網金融將會在接下來的發展過程中逐漸喪失合理的秩序,后果堪憂。
2.互聯網金融監管的優化策略探究
加強互聯網金融監管的策略實施需要從多方面考慮。首先要對互聯網金融監管的體系建設進行完善,將互聯網金融的監管主體、對象以及范圍等方面進行明確。然后再對互聯網金融企業的業務范圍加以系統梳理,有針對性地制定相應的管理辦法,在業務上加強監管力度。同時還要充分發揮互聯網金融的行業自律作用,在信息的披露以及市場秩序的有效維護等方面進行深化,從而實施統一性監管。
再者,信用體系建設工作的完善十分關鍵,這就需要在創新和監管中間尋找平衡點,即既能對互聯網金融行業的發展進行鼓勵,允許其試錯性;又要在對其監管的力度上進行加強,發現違規違法的行為要能進行制止并按照規定加以處理,使互聯網金融的創新和監管同時得到重視[4]。
另外,監管部門間的聯系應得到有效加強。相互協調能力是部門合作效率的基本保障,也是對虛擬平臺交易風險進行多方位最大化防治的先決條件。并且政府和金融機構的監管合作需要在互聯網金融風險監測以及預警機制的建立層面進行加強,還應充分發揮國際監管的協調作用。
同時,對互聯網金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要結合實際情況進行加強,需構建互聯網消費者權益保護的相關機制,對其網絡交易權益進行有效保證。維權的渠道應以多樣化形式呈現,讓消費者的自身權益得到高效維護,使互聯網金融服務的投訴以及糾紛的處理效率得到不斷提升。只有令這些方面得到充分有效的落實,才能真正保證互聯網金融步入良性發展軌道。
三、結語
總而言之,面對當今互聯網金融高速發展所伴隨著的諸多不穩定因素,有關部門應從多方面加強重視,并結合實際情況制定有針對性的高效監管策略。此次主要從互聯網金融監管的重要性和主要問題進行分析,并就此提出幾點優化策略,希望能對實際工作的開展起到一定啟示作用。
參考文獻:
[1]張芬,吳江.國外互聯網金融的監管經驗及對我國的啟示[J].金融與經濟.2013(11).
[2]周華.互聯網金融對傳統金融業的影響[J].南方金融.2013(11).
[3]陳林.互聯網金融發展與監管研究[J].南方金融.2013(11).
關鍵詞:互聯網金融監管模式;差異;國內外比較;對策與建議
一、引言
在網上支付發展的帶動下,我國互聯網金融服務在網絡應用上越來越重要,互聯網理財產品也日益受到人們關注,余額寶等理財產品漸漸融入人們的生活。互聯網金融由傳統的金融業和互聯網共同組成。作為一種創新金融,存在著互聯網融資平臺、第三方支付、網絡信貸等新型模式,這些模式對聯網監管及傳統金融行業產生了重要影響。本文比較了國內外互聯網金融的監管模式,并且試圖找到異同點,希望能不斷完善我國的互聯網金融監管模式。
二、國內外互聯網金融監管模式的分析
1.國內互聯網金融監管模式的案例分析
隨著互聯網金融的快速發展,銀監會、證監會、工信部等相關部門頻頻頒布相關法律法規。對于我國的第三方支付平臺,人民銀行是其主要的監管機構,總體看來,我國的第三方支付已經形成較為系統的監管體系。我國對P2P網絡借貸的監管模式還處于真空狀態,有很多方面需要健全,應對單筆融資額度、債權轉讓的范圍等方面進行規范,另外P2P行業協會也將在銀監會相關指導下開展自律管理工作。中國證券業協會對投資者的范圍進行了嚴格限定,規定合格投資者是凈資產不得低于1000萬人民幣,金融資產不得低于三百萬人民幣,最近三年個人平均收入不低于五十萬等。但是嚴格滿足這一規定的人是少數的,對于一些網絡銀行、網絡保險等網絡平臺,我國的監管也在加強,逐步推出一些輔助服務。
2.國外互聯網金融監管模式的案例分析
美國互聯網金融監管基本上較為寬松,主要是在原有法律框架的基礎上,補充新的法律法規,使原來的監管法律體系能夠對新的網絡電子環境適用,表明了現有的法律體系對互聯網金融的適用性。國外互聯網金融監管實行注冊登記制,多個監管主體對互聯網金融實施監管。美國并沒有單獨的設立互聯網金融監管機構,而是由已有的金融監管機構根據法律規定的職責各自開展監管,規范信息的披露,對業務中存在的風險進行警示,對消費者權益進行有效的保護等。英國互聯網信貸的規模和發展速度都較弱于美國,但其行業的自律性卻遠遠強于美國。英國政府實行較為寬松的監管政策。對于網絡信貸業務的準入方面,在英國建立P2P網貸公司需要遞交申請,并須要取得P2P網絡信貸的營業牌照,但沒有規定和限制最低資本金。英國法律制定了嚴格的信息披露的體系,要求借貸雙方都需要在借貸過程中明確利率、期限等重要的要素,并且對相關合同的簽訂、履行和終止以及債務追償、行政制裁、司法介入等各個方面做出了細致的規范。在日本,政府對互聯網金融實行嚴格的監管體制,互聯網金融監管的法律法規體系則是由日本政府直接負責構建,并且在特殊情況下會采用行政干預手段。在互聯網金融監管法律建設方面,自網絡銀行出現在日本,日本政府就開始制定一系列的針對網絡銀行監管的法律法規,同時將網絡銀行逐步納入到金融監管法律體系之中。這些法律法規不只是維護了網絡交易的安全性,而且有效的懲戒了欺詐,逃稅,洗錢等各類危害金融消費者權益的行為。日本嚴格的互聯網金融監管從互聯網金融的信息安全、行業規劃、風險管理、法律法規建設等方面,多層面的推動互聯網金融產業的健康發展。
三、國內外互聯網金融監管的比較
在P2P網絡借貸門檻上,美國規定首先借貸平臺需注冊為證券經紀商;其次,在監管主體上,美國將P2P借貸實行二級監管,界定為證券交易,而中國沒有明確的監管主體,僅進行合規性監管;再次,在P2P網絡借貸監管目標上,歐盟、美國、英國注重消費者的權益,均將消費者權益保護視為最重要的目標,采取各種措施保護消費者的權益。在眾籌融資監管措施上,美國的眾籌融資平臺需在證券交易委員會與行業自律組織注冊,美國規定籌資人需充分披露信息、需充分揭示風險;歐盟在眾籌監管中,根據現有法律條文進行監管,不斷防范各種風險;中國證監會沒有出臺監管措施,只能依照現有相關法律進行金融管理。在監管主體上,美國實行二級監管,由聯邦和州共同進行管理;中國準備將眾籌劃歸為證監會監管。在網絡平臺在監管主體上,中國對網絡平臺牌照的監管由銀監會負責,小額信貸的監管由人民銀行和金融辦公室負責,美國對網絡平臺監管主體包括美聯儲、貨幣監管局、儲蓄機構監管局、聯邦存款保險公司。在監管原則上,歐盟采用機構監管原則,美國采取審慎監管原則來促進網絡平臺的發展。這是對網絡平臺的監管差異分析。
四、國內互聯網金融監管存在的問題
隨著互聯網的快速發展,金融業也受到了巨大的影響,互聯網金融的出現使金融業注入新鮮的血液,但是,金融監管的考驗也日益加劇。目前,就我國互聯網金融的發展來看,主要存在以下一些問題:
1.缺乏明確的監管機構
我國的金融監管體制采用的仍然是分業經營監管的模式。對于混業經營模式,我國缺乏明確具體的監管機構,這樣就造成在監管過程中的監管信息比較分散,各監管機構的監管范圍比較模糊,易出現監管盲區。
2.缺乏制度監管
目前我國的監管體制仍然只是傳統的監管體制模式,缺乏法律法規制度的約束,我國現有金融業的法律法規針對互聯網金融主要體現在以下方面:一是與互聯網金融基礎設施建設相關的法律法規;二是為鼓勵扶持互聯網金融發展而制訂的規范;三是保護互聯網金融消費者權益的相關法律法規。在互聯網金融業監管方面,我國仍然沒有專門的法律法規進行明確監管。沒有專門的法律法規,監管執法中就會缺少合法的依據,就不能進行有效的監管。
3.缺乏有效的監管手段
我國針對互聯網金融業采取的監管手段不能滿足監管要求,采用的手段和組織形式有待進一步完善。互聯網金融業的創新發展比較迅速,屬技術密集性行業,因此我國對互聯網金融監管人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來適應金融監管模式,以提高監管效率。
五、國外互聯網金融監管經驗對我國的啟示
1.加快完善我國互聯網金融監管相關法律體系的建設
對于國內互聯網金融法律法規的建設,首先可以進行互聯網金融法律立法,其次可以進一步完善和修正互聯網金融配套的法律體系。這加快了互聯網金融監管發展的框架性和原則性內容進行細化立法,能夠系統地建立起與互聯網金融監管更為適宜的法律制度。最后,制定相關的部門規章和國家統一標準,互聯網金融行為指引以及標準。
2.完善征信體系
應著力建立由政府主導的社會征信體系,并且向全社會開放,保證征信體系的權威性和完備性。權威的社會征信體系的建立有助于構筑一個誠實守信的經濟社會環境,為相關協會發揮對互聯網金融的規范和自律作用提供了保障。建設征信體系可以實現信用監管,通過加強風險分析,促進互聯網金融體系的穩定,提高金融監管的效率,通過提高透明度和效率,從而促使經濟穩定增長。因此,完善征信體系有助于防范風險以及提高監管效率。
3.建立動態的、全面的監管機制
作為一個新型的業態,對互聯網金融固定化的監管模式不能夠長久地保證互聯網金融的健康發展,只有建立其動態的全面的監管機制,才能夠保證互聯網金融長久且穩健的發展。動態的監管機制應該定期以補充更新的形式將新產生的互聯網金融業務歸納入已有的互聯網金融監管框架之下,明確監管責任,保持監管的完整性。相關的監管機構要隨時關注互聯網金融的發展動態,了解最新的互聯網金融行業行情,及時的發現和識別其中存在的問題和風險,做好問題解決的預案和風險的預警,如定期將互聯網金融機構的信用評價予以公布,時時確保其行為的安全合法。
4.完善互聯網金融信息披露
監管機構應對互聯網金融機構的業務開展和交易過程,進行長期的監督管理和不定期的審查,應要求互聯網金融機構加強信息披露和相關風險的提示。同時可借助權威的信用評級機構,定期對互聯網金融機構的信用等級進行披露,可以要求信貸業務提供者公開信息,使得消費者可在不同平臺和機構的相似的信貸條款中做出選擇。由于投資者的金融知識和辨別風險的能力與專業機構相差較大,造成金融投資者在金融消費中處于弱勢地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在互聯網金融中就顯得尤為重要。在相關的法規中增加互聯網金融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規,對損害消費者權益的行為制定處罰措施,制定互聯網金融行為過程中對于消費者個人信息安全的法律法規,對互聯網金融中投資者的資金托管進行實時保護,確保投資者的資金安全。
5.推動建設互聯網金融行業自律機制
市場作用在互聯網金融的形成和發展過程中起到重要作用,推動行業自律監管,迫使政府直接的監管方式更加靈活,效果更為明顯,自覺性更強。在市場的作用下,國家應該擬定行業標準,規定行業行為準則,引導行業發展、規范行業發展;同時需要積極地推動行業的同業監督,使各類互聯網金融行業自律監管機構得到發展。因此行政化的監管應該僅僅在互聯網金融形成的初期適用,是臨時性的措施,當互聯網金融的發展成型后,就應該退出,讓權于互聯網金融行業自律組織。
作者:胡靜 單位:河南財經政法大學
參考文獻:
[1]陳敏軒,李均.美國P2P行業的發展和新監管挑戰[J].金融發展評論,2013(3).
[2]鄧舒仁.互聯網金融發展與監管的文獻研究[J].金融縱橫,2014(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