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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法設立資產證券化特殊目的實體(SPV)
一個國家開展資產證券化初期,常常由政府設立SPV,因為政府設立的SPV享有許多便利條件,歷史上第一項資產證券化業務就是由美國的GNNA(政府國民抵押協會)完成的;我國香港特別政區的香港按揭公司(HKNC)也得到了政府的大力支持,這在中國內地也完全可以借鑒。但是,這類機構具有階段性,隨著各國證券化立法和市場環境的改善,商業性不良資產證券化必須成為市場主體。
(二)構建健全的法律法規,為不良金融資產證券化提供法律規范
世界上一些資產證券化推進較為順利的國家和地區都有專門的資產證券化立法,如美國國會根據1989年通過的《金融機構改革復興和實施方案》,專門成立RTC并賦予其從事資產證券化的職能,并通過《破產法》、《證券法》、《證券交易法》、《投資公司法》等一系列法律對RTC的運作進行嚴格規范。意大利1999年通過的《證券化法》,韓國1998年7月通過了《資產證券化法案》,法國1988年進行了證券化專門立法,日本證券化進程中頒布了《特定目的公司法》。波蘭制定的《銀行與企業重組法》賦予了債權銀行“準司法權力”,大大地提高了銀行在處理不良資產時的主動性。我國臺灣地區在2000年6月20日通過了《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
(三)建立資產證券化破產隔離機制
證券化的資產必須實現真實銷售。界定資產轉移是真實銷售還是擔保融資,由于各國的法律傳統不同,采取措施的側重點也就有所不同。《新巴塞爾資本協定》明確要求,被證券化的資產必須在法律上和經濟上真實出售,轉出人對轉出資產不存在事實上或者間接的控制權。
(四)加強信用增級、信用評級方面的立法
不良資產大多是流動性差、信用等級低的資產,所以在證券化過程中對其進行信用增級就顯得極為重要。因為信用增級不僅可以提高證券的信用等級以吸引更多的投資者,還可以降低融資成本。信用增級后要聘請權威的專業評級機構進行信用評級。
二、我國商業銀行不良資產證券化中遇到的法律問題
現階段,我國的金融法律框架由《公司法》、《證券法》、《證券投資基金法》、《信托法》、《會計法》等構成,雖然為資產證券化證券的發行、交易、破產隔離技術、特別目的信托的設立以及資產的保管等方面提供子法律依據,但還沒有不良資產證券化的專門立法,從而影響了我國商業銀行不良資產證券化的操作性與規范性。
(一)相關法律法規中缺少對資產證券化“證券”形式的法律認定
明確資產證券化產品的“證券”性質是至關重要的。從資產證券化的基本特性來說,它是建立在特定資產未來現金流償付基礎上的融資,與發行人的主體信用無關,因此,資產支持證券并不是以發行企業自身的整體信用為支付保證,而是以特定的資產為支撐。但是,我國現行《證券法》調整的證券范圍是以發行證券企業自身的整體信用為支付保證,證券持有人的投資收益多寡與企業的經營業績好壞相聯系。所以,資產支持證券的調整規范應著重于金融資產的轉讓、融資結構的設計和擔保等方面,而《證券法》更傾向對發行企業經營情況的信息公開和有關部門對之進行的監管。如果資產證券經國務院認定適用《證券法》,那么《證券法》將對資產證券所包含的特殊法律關系和法律主體鞭長莫及。對于資產支持證券時沒有相應的法律法規可循。
目前,國內包括不良金融資產證券化的證券化實踐中,一般采用信托方式,相應的信托受益憑證不需要公開發行,因而資產支持證券的定位問題并未凸顯,如果將來隨著證券化市場的發展,需要跳出信托形式采用公開發行方式的話,資產支持證券的法律界定將會成為極大的法律障礙。
(二)SPV設立目的與目前法律相沖突
SPV作為證券化交易的中介,是資產證券化的特別之處。SPV業務單一,無需經營場所,也不需要較大的資金投入(為了降低資產支持證券的發行成本,也要求盡可能少投入),它只需要一個法律上的名稱,因此,它實質上是一個“空殼公司”。對這種特殊的實體,我國法律還沒有專門的規定。根據現行的《公司法》,它屬于被限制的對象,因為《公司法》明確規定公司設立的必要條件之一是“有固定的經營場所和必要的生產經營條件”。在運作上,SPV是作為資產支持證券的發行主體,而《公司法》規定,發行公司債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凈資產額不得低于人民幣3000萬元,有限責任公司的凈資產額不得低于人民幣6000萬元。并且,累計發行債券的總面額不得超過該公司的凈資產額的40%,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潤足以支付公司債券的利息。然而,設立5PV不可能也不需要投入大量的資產,并在發行資產支持證券前三年就設立。這些都給5叫的運作造成法律上的障礙。
(三)實現風險隔離方面存在法律障礙
資產證券化結構的主要目的之一就是隔離發起人的破產風險,使SPV遠離破產,保護資產支撐證券的持有人得到及時償付,免受破產的影響。目前,我國在破產隔離機制方面雖有一些法規涉及到,但還沒有進行專門立法。
基礎資產作為債權的抵押物可分為兩部分:一是與擔保債務數額相等的資產;二是超出所擔保債務數額的超額抵押資產。但在目前的法律制度下,這兩部分資產不能有效被破產隔離,只有第一部分才能保證5PV具有優先受償權。《企業破產法》第28條規定,已經作為擔保物的財產不屬于破產財產,擔保物的價款超過其所擔保的債務數額的超過部分屬于破產財產。因此,5PV不能實現與原始權益人的破產風險隔離,證券化風險最終轉嫁給眾多投資者,致使資產信用來源受損,進而可能影響到整個證券化的成功。此外,商業銀行運作不良資產時,往往會以較大的折扣出售給5PV,使得不良資產本身的收益與5PV的融資成本之間存在差價,這個差價能否繼續作為資產證券提供支撐,則值得探討。《破產法》第35條規定在破產程序開始前的若干時間里發生的非正常交易無效,因此,當銀行以折扣方式出售其資產時,法院勢必依法認定該交易無效。
(四)信用增級的法律規定的缺失
由于我國對商業銀行不良資產的證券化操作處于起步階段,國家法律法規并未對信用增級問題加以規定,這影響了信用增級的規范性與操作效果。根據《金融機構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監督管理辦法》第29條規定,信用增級是指在信貸資產證券化交易結構中通過合同安排所提供的信用保護。信用增級機構是根據在相關法律文件中所承諾的義務和責任,向信貸資產證券化交易的其他參與機構提供一定程度的信用保護,并為此承擔信貸資產證券化業務活動中的相應風險。因此,必須加強相關立法,規范信用增級的流程。
三、優化我國商業銀行不良資產證券化法律環境的對策
(一)進一步完善我國不良資產證券化的相關法律規定和制度
對資產證券化的市場準入、市場退出、經營范圍、業務品種、市場行為規則、服務對象、財務監管、風險控制、監管主體的職責權利等,必須要有明確的法律規范。對于契約變更的確認問題、證券化后的追索權問題、特定目的載體的身份問題等要有明確的法律界定。在法律建設方面,應該根據法律變動的難易程度,由易到難地逐步推進。對于有些次一級的法律和部門法規,可以先行調整;而對于一些重要的基本的法律則置后調整。就短期而言,可以對信托公募適度放開,并擴大信托籌資規模和份數,從而便利特設信托(SPT)這種目前不良金融資產證券化的主體方式;同時對企業債券的籌資資格適度放寬,允許特設信托以資產為依托發行債券。就中長期而言,需要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關于公司資格和對外投資的相關規定,以保證公司性質的特別目的載體能夠合法誕生。同時,針對相關法律法規之間的矛盾與沖突,立法機關應進行協調,修訂已有相關立法的部分內容,消除對不良資產證券化的阻礙。
(二)建立有關不良金融資產證券化的會計、稅收制度及法規
實際操作中,對一部分不良金融資產進行出售、拍賣或破產處理必然會發生折扣損失,它涉及到國有資產是否流失的判斷和銀行賬務處理問題。在不良金融資產證券化的會計方面,有兩個基本的同時也是關鍵的問題需要有相應的制度來確定:其一是被證券化的資產和相關債務是否應被分離出資產負債表,在什么樣的前提下才能被分離;其二是特定目的的載體是否需要和原始權益人合并財務報表。同時,在稅務方面,由于證券化結構中易于發生雙重稅收,因此,需要本著稅收中性化的原則,在稅務機構和繳納者都能夠接受的基礎上,制定相關的稅收制度。
參考文獻:
關鍵詞:商業銀行 不良資產 證券化
在世界主要經濟體的商業銀行中,資產證券化已經成為了一項非常完善的商業銀行管理工具。中國銀行業貸款結構已經發生顯著變化,存短貸長的矛盾凸顯,客戶集中度和行業集中度維持在較高水平,這一方面需要新增貸款調結構,更重要的是存量貸款的調結構。而開展資產證券化,不僅有利于我國商業銀行達到監管要求,也有利于防范和分散銀行風險。
一、我國商業銀行不良資產的現狀及產生的原因
1.我國商業銀行不良資產的現狀
根據我國銀監會年報的顯示,2016年,國有大行年末不良率為1.68%,國有大行年末不良貸款余額7761億元,環比增加103億元;股份制銀行年末確認不良較多,不良貸款余額3407億元,環比增加237億元,是商業銀行不良增加的主要來源。
2.我國商業銀行不良資產產生的原因
在金融系統中不良資產的產生有很多種原因,我把它們大致的分為宏觀和微觀兩個方面。宏觀上講不良資產是這樣產生的:
(1)國有商業銀行在經營管理上認識不足。長期以來商業銀行沒有樹立起風險和效益意識,沒有把銀行看作自負盈虧的實體。對已經形成的不良資產認識不足,對一些負債累累的國有企業仍然給予貸款支持。對于某些企業利用改制、改組等機會逃廢銀行債務,沒有依法保護自己的權益,有效地阻止不良資產的發生。
(2)國有商業銀行的貸款管理制度不健全。國有商業銀行信貸經營管理體制不盡合理,資金與規模脫節,信貸人員素質低,不利于風險防范。國有商業銀行的管理體制中缺乏一套有效的風險預警系統,短期貸款的長期化,增加了銀行貸款回收的風險。
(3)法律制度的不健全。法律制度的不健全也是不良資產形成的重要原因。它主要體現在:法律不健全,使得作為社會經濟活動重要組成部分的銀行業務活動缺乏必要的法律依據:“宜粗不宜細”的立法指導思想,使得已有的法律規定無法具體實施;銀行與企業問的大量業務活動依照政策辦事,而政策與法律相矛盾,損害了法律的權威,為不良資產的形成埋下伏筆。
(4)制度原因。政府部門違背經濟規律,直接干預銀行和國有企業的經營活動,這些正式的和非正式的經濟制度,對于銀行不良資產的產生和積累起到了推波助瀾的作用。國家政策的變動加大了投資的風險,經濟體制改革不到位,經濟運行忽冷忽熱,投資決策隨意性大,投資結構難以改善,投資效益低下,最終導致銀行資產的損失。
二、不良資產證券化必要性分析
1.在2007年美國發生次級房貸危機后,2008年國際金融危機又爆發了,接連的危機使全球經濟持續走低,我國的經濟情況也并不明朗,在國際經濟下行的壓力之下,我國商業銀行的不良資產率和不良資產余額雙雙走高。不良資產的囤積數量龐大,處理這些資產已經是刻不容緩了,再加上外資銀行的入住,給國內的銀行帶來了極大的壓力,而不良資產正是阻塞銀行發展的重要原因之一,于是,利用證券化快速、批量的解決數額龐大的不良資產的需求變得巨大。
2.我國資本市場的發展一定要經歷證券化。不良資產證券化是40多年來國際金融上極具價值的創新,它實現了銀行等金融機構高效處理不良資產的愿望,而在我國推行證券化是在為投融資尋求新的出路,進一步促進我國資本市場的發展與成熟。
3.不良資產的證券化能夠幫助我國改革商業銀行的資本結構,從而提高銀行資本的充足率。以往我國的商業銀行不是很重視資本的充足率,多數業務都存在于表內,導致資本結構比較混亂,而證券化是一項表外業務,靠表外融資進行,于是優化了商業銀行的資產結構,減小了資產基數,從而提高了資本充足率。
三、對不良資產證券化的發展與完善的建議
1.加強相關法律法規建設。法律制定者必須對現行的關于資產證券化的法律制度認真研究,找到其中需要修改和補充的地方,有沖突和不適應的地方要盡快修改。沒有法律制度的保障,任何一項金融創新都不可能走上規范之路。另外,由于國外資產證券化的經驗比較豐富,我們要大膽引進國外的成功經驗、成熟做法和相對穩定的制度,制定出與我國資產證券化相適應的法律法規。
【關鍵詞】不良資產;證券化;信用增級
銀行不良資產已經成為懸在中國經濟頭上的達摩克利斯之劍,嚴重威脅著國家的金融安全和經濟安全。銀行不良資產所形成的隱患引起了銀行、政府、經濟學家和其他各界人士的關注,他們也設計出了很多解決銀行不良資產問題的方案,包括“債轉股”、資本重置、企業破產清償、不良資產出售等。銀行不良資產問題的解決必須在減少不良資產存量的同時,能夠生成防止不良資產再次增加的、能自我實施和自我強化的機制。上述方案的最大缺點在于僅僅著眼于不良資產數量的減少,而監督企業和銀行的機制并沒有形成,防止不良資產再生缺乏制度保障。這些方案雖然可以暫時降低不良資產的數量或比例,但不良資產產生的根源沒有消除,生成的動力沒有減弱,傳遞的渠道也沒有切斷,不良資產問題并沒有從根本上解決。當國有企業和銀行將其看作“救命的稻草”時,后果將是不言而喻的。
一、不良資產證券化是解決商業銀行不良資產問題的有效途徑
(一)我國商業銀行不良資產的特點及產生原因
中國國有商業銀行的資產質量不高,這是國內外人所共知的事實。由于我國銀行所處環境和背景的特殊,我國不良資產也有其自身的特殊性,這種特殊性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是不良資產數額巨大,不良貸款比重相對較高。二是產生不良資產的原因復雜,既有歷史的因素,也有體制的因素,還有政策和法律變化的影響等。三是利益關系特殊。在國外,企業和銀行都是獨立的市場經濟主體,銀企關系比較清楚,而在我國,由于國有商業銀行和國有企業都是國有的,國有商業銀行的不良債權和國有企業的債務是同一問題的兩個方面。四是不良資產類型特殊。在國外,銀行不良債權主要是房地產貸款等資產,本身具有較高的價值和流動性。而我國銀行的不良貸款則主要是信用貸款,且是向虧損企業的貸款;此外,這些企業貸款中許多記錄不全,資產界定不明,估值困難。
從歷史上來看,產生這些不良貸款的原因也是非常復雜的。宏觀層面上,計劃體制遺留下的政策性貸款是最重要的因素。1978年經濟體制改革以來,我國國民收入發生了深刻變化,財政收入占國民收入的比重大幅度下降,銀行的負債由過去的依靠財政轉變為主要依靠城鄉居民個人儲蓄存款,居民儲蓄取代政府儲蓄、企業儲蓄成為支持積累的主要資金來源。國家在1983年實行了撥改貸,國有銀行承擔了大量的政策性貸款,銀行有償信貸取代財政無償撥款成為生產和投資資金的主渠道,由于企業經營機制沒有轉變,銀行向國有企業發放的貸款因投資決策失誤和缺乏約束機制等原因,導致貸款效益低下,形成銀行的不良債權。微觀層面上,主要源于銀行和企業自身。企業將銀行貸款視作財政資金,作為流動資金長期占用,償還能力極低,企業還款意識薄弱,嚴重影響了銀行信貸資產的安全性、流動性、盈利性。不僅如此,一些企業以破產、兼并、收購等為借口,懸空、逃避銀行債權,又造成大量銀行不良債權。銀行內部沒有健全的治理結構和嚴格的貸款管理制度,使貸款周轉緩慢,回收困難,風險加大。
(二)解決該問題的有效途徑:不良資產證券化
改革開放20年以來,我國商業銀行取得了長足發展,同時也產生了許多深層次問題:如創新能力差、資本充足率不足、不良資產增多等。加入WT0后,我國銀行業將面臨著越來越嚴峻的考驗,外資銀行的進入,將分流一部分國內居民存款;而中國銀行業必須同世貿制度框架全面接軌,按巴塞爾協議的規定辦事。所以銀行業必須進行金融創新,雖然銀行目前沒有將優良資產證券化的動力,但從長遠發展的觀點看,資產證券化是銀行業發展的一種趨勢。資產證券化能夠將銀行資產負債表上的信貸資產由表內移出表外,把長期的貸款資產變現成具有高度流動性的現金資產,使銀行流動性風險減少,盈利性提高。
有人認為不良資產不能用于資產證券化。這種觀點認為,銀行不良資產未來現金流的不可預測性與不穩定性、銀行不良貸款組合的異質性以及銀行不良貸款的無擔保性,決定了不良資產不適宜作為證券化的對象。但這種觀點是從孤立、靜止的角度來看不良資產的,如果從資產組合和動態的角度來研判不良資產,會得出不同的結論。
首先,不良資產并不等于不可回收資產。根據貸款五級分類標準,不良資產由次級、可疑與損失類貸款組成。除了損失類貸款收回的可能性比較小之外,次級類與可疑類貸款中尚有部分資金可以收回。并且,不良資產的回收率并不是一個不可變量,它是催交拖欠款努力程度的函數,隨著不良資產向投資者轉移,催交拖欠款努力程度也會隨之增加,不良資產的回收率也會有所提高。另外,有些不良資產是由于經濟衰退和企業臨時性經營困難或財務危機造成的,當經濟復蘇或企業度過暫時的困難之后,企業的還款能力會得到提高,不良資產的回收率也會隨之提高。
其次,單項不良資產的未來現金流量可能會具有不穩定性、不可預測性和異質性,但將不良資產經過匯集、包裝、分類、標準化并達到一定規模之后,不良資產組合的結構和現金流的特征與組合前單項資產的特征相比將具有較大差別。根據資產組合理論,資產組合的現金流和風險水平更具穩定性和可預測性,同時,資產的收益率或風險水平會有所降低。
二、商業銀行不良資產證券化的理論基礎及實施的關鍵
(一)不良資產證券化的理論基礎
單個貸款,其現金流是不確定的,但一組貸款由于大數定律的作用,其現金流往往能呈現出一定的規律性。根據這個原理,只要資產池中的資產數目足夠大,就能保證資產池有穩定的可預見的現金流。根據馬克維茲的投資組合理論,資產的多元化是分散風險的一種有效辦法,將不同地區不同風險的資產放在一個資產池中,讓不同地區的風險對沖,這樣非系統風險就被沖減了,從而降低資產證券的整體風險。
資產證券化,就是指將缺乏流動性,但預期現金流相對穩定的資產,或由其他資產來保證按期向證券持有者分配收益的資產,匯集形成資產池,再通過結構性重組,轉換成在金融市場可以出售和流通的有價證券的行為,其實質是未來現金流收益權的轉讓依據被證券化的資產的屬性可分為良性資產證券化和不良資產證券化。
(二)信用增級:商業銀行不良資產證券化的關鍵
所謂信用增級,是指在進行適當的風險分析后,對一定的證券化資產集合進行風險結構重組,并通過額外的現金流來源對可預見的損失進行彌補,以降低可預見的風險。信用增級是不良資產證券化過程中一個非常重要的環節,其目的在于彌補不良貸款初始組合時的信用等級與投資者所要求的信用等級之間的差距,從而增加對投資者的吸引力。
一般而言,其方式可分為內部信用增級和外部信用增級。前者主要有直接追索、高級/從屬參與結構、超額擔保、現金和其他準備金擔保等。后者指第三方(主要是金融機構)為ABS提供擔保,從而增加ABS的信用等級。
在一項不良資產的證券化案例中,其信用增級往往須經如下三步:資產池設計、高級/從屬參與結構和金融擔保。前兩者為內部信用增級,后一項為外部信用增級。外部信用增級又稱第三方信用擔保,由于我國目前外部信用增級機制尚不健全,同時考慮到我國國有商業銀行不良資產的實際情況,可由國有商業銀行或政府成立的專業擔保公司提供全額或部分擔保。本文著重討論內部信用增級。
1.資產池的設計
資產池的設計包括挑選適當的資產組成資產池,設SpecialPurposeVehicle(SPV)以及采用超額擔保等方式進行內部增級等內容。挑選資產時最重要的原則是分散風險,以避免資產過分集中導致風險。
發行人將資產包出售給SPV的方式主要有轉讓和債務更新。無論采用何種方式,將資產真實地由發起人轉移到SPV,這意味著該資產或權利義務要從發起人的資產負債表上消除。當發起人破產清算時,該資產或權益將不進入破產清算程序。這樣SPV就與發起人的破產風險完全分離了。對應地,SPV一般也不能因資產或權益的意外變動而對發起人進行追償,從而發起人也將不承擔該資產的各種風險。在不良資產的證券化中,真實出售將較高信用的資產和發起人的信用相分離,為信用增級創造了基礎。
超額擔保是資產池設計中的一個重要特征。它為ABS的投資者提供了額外的保護,使其免受資產池中個別資產因市場價格下降或其它原因導致處置失利,無法按預期收回現金的影響。另外,由于處置資產收回現金在支付ABS投資人的本息后,剩余部分屬于發行人,發行人一般也愿意提供超額擔保。
2.高級/從屬參與結構
高級/從屬參與結構在全世界的不良資產證券化過程中已經成為增強信用的最重要方法。它是指在一個資產池中同時開展兩類或兩類以上ABS的交易,其中從屬或低級債券(“B”)被設計用于在高級債券(“A”)之前承擔風險,因此,A通過B被信用增級。
優質信貸資產的證券化,通常不必設計級別很低的次級證券以保證優先證券的信用級別,即使有時也采用一部分級別很低的次級證券,比例也非常低,如還須提高信用級別,可以采用金融擔保等形式。不良資產則不同,由于證券償付主要來源于資產的變現,在預計資產變現的時間及其變現價值時,肯定會持十分保守的態度。這種態度勢必造成高級別的證券價值會較大比例地低于資產的可變現價值。從而,次級證券的安排通常不可避免,而且比例較高。
可以用一個例子來說明。假設有一組不良資產賬面價值是100萬元,這些不良資產全部無法回收,那么它們當然是一文不值,也不可進行證券化。現在假設這些不良資產尚有一半的價值,也就是50萬元。倘若持有人直接發行一類ABS,就會產生很大的問題。因為發起人當然希望能取得50萬元。但是,投資者在考慮購買時,對于這些不良資產是否價值50萬元,是完全沒有把握的。因此,雙方很難達成交易。現在作如下調整,發起人不是只發行一類債券,而是發行A,B兩類債券,其中A為優先順位,價值為30萬元,B為次順位證券,價值為20萬元。清理資產收回的現金優先支付A的本金和利息。如此安排后A可以獲得十分優良的評級。除非當初對這些不良資產價值發生嚴重的錯估,使不良資產的回收不到30萬元,否則A總是安全的。另外,B則必須在市場上以較低價格出售給較大風險偏好的投資者;但若證券化的發起人對價格不滿意,他可以自己持有這些證券,以免低價出售所造成的嚴重損失。
在這個階段,發起人必須規劃各類債券的發行額與利息。這可以說是不良資產證券化過程中最重要也是最復雜的步驟。若發行量太大,造成利息負擔過重,使債券的信用評級受到負面影響;若發行量太小,固然可以輕松拿到較好的評級,但是所能募集的資金就減少。從根本上講,不良資產處理問題實際上是一個價格問題。不良資產證券化為不良資產定價提供了一個市場環境,其中,各方參與者最終會找到一個均衡合理的價格。
三、營造良好信用增級環境的建議
國外已經有利用資產證券化處理不良資產的例子,還有一些國家也正嘗試著利用這一方法解決不良資產問題。例如,20世紀80年代末,為了解決儲蓄與貸款協會破產造成的不良資產,以維護金融體系的穩定,美國政府專門成立了處理不良資產的重組信托公司,其中處理不良資產一個很重要的方式就是利用資產證券化。日本政府也嘗試通過引入資產證券化技術來處理由于“泡沫經濟”破滅所遺留下來的累累壞賬。雖然我國的情況和國外有所不同,但這些先例畢竟可以給我國提供很多寶貴的經驗。
(一)創造良好的市場外部條件
資產支持證券的順利發行,需要一個健康規范的金融市場,我國雖然已建立了包括資本市場和貨幣市場在內的金融市場體系,但應該看到我國的金融市場還很不完善,市場規模小、地區分割、條塊分割的現象還很嚴重,市場運行的法規還有待進一步完善,市場的公平競爭還需進一步健全,企業和市場的關系還需進一步理順。
(二)循序漸進、防范風險
與優質或正常的可證券化資產相比,不良資產畢竟具有未來現金流較難預測、缺少穩定的本利分期償付、為解決不良資產的清收而進行的重組可能導致還款條件和還款期限的變化等特點,這就要求在設計證券化的框架時,需針對不良資產的特點,在還款方式的設計,交易結構的設計,信用增級的支持等方面,安排特殊的方案。ABS能夠順利發行,將極大地增強AMC手中不良資產的流動性,迅速提升資產處置的效率,繞開傳統處置的諸多問題,完成資產處置的風險轉移,為完成資產管理公司的歷史使命發揮重要的作用.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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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何德旭.銀行不良資產證券化:若干判斷與分析[J].財貿經濟,2000(8).
一、銀行不良資產證券化的概念
所謂資產證券化,通常是指以證券進行融資,包括債務融資證券化和資產證券化,其實質是金融資產以證券形式轉讓的過程。銀行不良資產證券化就是將處于非良好狀態的,不能及時給銀行帶來正常利息收入甚至難以收回本金的銀行資產以證券形式轉讓的過程。
二、我國銀行推行不良資產證券化的現實意義
從商業銀行角度看,實施資產證券化的意義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有利于我國銀行適應現代金融業發展趨勢。借助資產證券化,國際先進商業銀行有效解決了借短貸長的資產負債期限錯配問題,大大增強了資產負債管理的主動性和靈活性,抗風險能力顯著增強。資產證券化的實施,無疑為我國商業銀行適應現代金融業的發展和經營管理模式的轉變奠定了基礎。
(二)有利于我國銀行綜合經營發展。資產證券化在我國的實施,開辟了貨幣市場和資本市場鏈接與融合的新通道。它的發展,不僅增加了新的市場工具,健全了市場定價機制,拓寬了投資者的投資渠道,而且也為商業銀行主動創新求變,積極開展綜合經營,努力實現經營戰略轉型奠定了基礎。
(三)有利于我國銀行增強風險管理能力。從我國現實情況看,資本約束、利率市場化和匯率形成機制改革,已經從如何有效配置風險層面對銀行風險管理提出了要求。但是,商業銀行還缺乏有效的、主動的風險管理手段和風險管理工具。鑒于資產證券化是一種將銀行靜態的、難以分割交易的資產,以標準化合約的方式,分散成小額的可交易資產,然后打包在金融市場上發售的活動,它為我國商業銀行有效解決信貸資產的流動性、收益性和安全性,增強風險管理能力提供了一條新的途徑。
三、我國實行銀行不良資產證券化需要注意的問題
(一)增強風險觀念,健全風險管理模式。目前,對于風險的認識,國內各家銀行是比較到位的。但是,風險管理的制度體系和技術體系還不能適應風險管理的要求。國內商業銀行現有的組織架構、管理流程、管理政策基本上是以“業務管理”而不是以“風險”為基點的,風險管理文化還很不扎實。從技術體系看,國內商業銀行盡管都在積極引進和開發各種先進的風險管理系統,但實踐中信息系統在風險管理中的“話語權”依然比較低。為了確保資產證券化的健康發展,商業銀行應加快風險管理模式的轉變,不斷提高風險管理能力。
(二)開發人力資源,大力營造良好的外部環境。目前,商業銀行急需培養既掌握法律、信用評級、會計、稅收方面知識,又熟悉資產證券化運作的復合型人才。風險始終與金融創新相伴相隨,隨著試點的擴大,資產證券化本身的風險也可能會有所暴露。為此,政府和監管部門要加強對試點工作的監管;繼續完善有關法律、稅務、會計制度法規,不斷提高銀行監管水平,減少各環節的道德風險;增強銀行信息披露的范圍和透明度,降低資產交易風險;以資本、外匯市場發展帶動資產證券化發展,以減少交易結構風險;大力發展相關中介機構,盡快建立客觀公正的市場中介服務體系。
(三)積極引進外資,完善相關環境。分別與國際資產管理公司合作、打包賣給跨國投資銀行和公開拍賣。需要完善的環境包括:健全法制制度,即法律法規的健全和完善以及加強執法力度;完善處置環境,包括建立權威的中介機構和不良資產公開拍賣;完善外資投資環境,包含簡化外資的市場準入、提供公平的稅收待遇和放寬外匯管制。
(四)調整資產結構,加快金融創新。加快經營戰略轉型,對我國商業銀行實現可持續發展是不容置疑的。但是,在現有的融資制度和社會融資需求條件下,在商業銀行傳統的業務領域,仍存在大量獲利機會。信貸資產證券化出現以后,商業銀行需要重新思考資產結構的調整策略和資本配置策略。最理想的狀態是,在轉型過程中,既大力發展零售業務和中間業務,又不放松許多傳統業務的發展機遇,在更高層次上,充分實現資本充足率、業務發展、風險和盈利之間的綜合平衡。
(五)鼓勵創新,推動資產證券化品種的多樣性。資產證券化的發展與產品的多樣性不無關系,產品的多樣性增加了市場的廣度和深度。在我國,對于資產證券化產品有巨大的需求和供給潛力。鼓勵創新,推動各項資產證券化,增加市場上資產證券化的品種,有利于資產證券化發展。因此,我國應鼓勵創新,增加資產證券化產品的品種。
不良資產證券化是將能夠在未來取得現金流的不良資產打包重組形成資產池,并且以資產池所產生的資金流為基礎發行證券,然后以未來的現金流來償付證券。
不良資產證券化的作用體現在三個方面:
(1)將流動性低的不良資產證券化獲得融資,增加流動性。
(2)將資產負債表上的不良資產從表內移至表外,降低風險水平,提高資本充足率。
(3)剝離不良資產,避免不良債權的再生。
二、我國商業銀行不良資產證券化中所存在的風險
商業銀行不良資產證券化風險是指在不良資產證券化交易中,各種不確定因素給各交易主體帶來損失或無收益以及喪失取得額外收益機會的可能性。證券化雖然能夠轉移、分散商業銀行的信用風險,提高資產的流動性,但也帶來了其他新風險,主要表現在以下四個方面:
(一)定價風險
由于不良資產證券化是以發行證券的方式出售不良資產,并主要以資產未來的收益支付證券的本息;因此,不良資產支持證券的價格主要受資產未來收益的影響。而不良資產能否以證券化方式交易的關鍵,在于資產賣方是否滿意以證券化方式出售不良資產所取得的收入或回報率,投資者是否愿意在承擔一定風險的情況下為獲得既定的收益而購買證券。如果證券定價過低,銀行資產流失嚴重,有可能造成銀行得不償失,同時,低價帶來相對較低的收益會減弱其對投資者的吸引力,導致證券無法足額認購;但定價過高,又意味著大量風險的累積,過高的風險超過了部分投資者所能承受的上限,同樣可能導致證券無法足額認購。
因此,為證券制定一個能使賣方和投資者雙方利益達到平衡的價格,是不良資產證券化的前提。
(二)流動性風險
這是指商業銀行無力為負債的減少或資產的增加提供融資而造成損失或破產的風險。雖然,證券化能通過將流動性較差的資產變現來增加流動性,但也會帶來一些新的流動性風險:
(1)當預期的現金流入沒有發生,證券化資產池出現現金流缺口,銀行可能無法按時支付到期證券的本息。
(2)多個證券的到期日的集中,將增加銀行的流動性需求。
(3)銀行過度依賴于使用證券化增加流動性,并用于進一步放貸,過度擴大貸款規模。
銀行進行不良資產證券化,將流動性較差的不良資產變現來增加流動性,并進一步放貸,使銀行只需有限資本,通過利用證券化杠桿,就能“撬動”不斷擴大并證券化的資產。一旦銀行無法再通過證券化獲得融資而不得不持有這些資產,就將面臨資本金不足和流動性風險,甚至信用風險。
(三)信用風險
這類風險是指在商業銀行不良資產證券化業務中,由于各參與者的信用評級變動和履約能力變化而引起損失的可能性。根據證券化過程中的參與者,可將信用風險分為借款人信用風險、發起行信用風險和第三方信用風險三類。借款人信用風險是指借款人因履約能力變化而引起損失的可能性,這可能是由于借款人財務狀況惡化導致。發起行信用風險是指出售資產的商業銀行因其信用評級變動,而導致證券化失敗的可能性。作為發起方,商業銀行可能故意隱瞞資產的真實狀況,以次充好,使資產池整體質量下降,導致證券化失敗。第三方信用風險是指除借款人和發起行以外的參與者因其信用評級變動,而引起損失的可能性。第三方主要包括信用評級機構、信用增級機構、特設載體(SPV)、服務人、其他中介機構等。由于缺乏對基礎資產的了解,投資者需要根據發起行和借款人的信用評級及資產質量的鑒定結果對證券的收益與風險進行判斷,一旦任意一個機構對評鑒結果作假都將引發信用風險。
(四)管理風險
這類風險的產生主要是受表外業務監管不力、銀行對其內在資產的管理不到位等因素影響,其與基礎資產本身和證券化的合理性并沒有直接聯系。由于表外業務缺乏監管,表內業務不斷地進入表外,次級貸款被不斷賣出、拆分、重組成不同的金融衍生產品,多次加工后其所含有的信用風險和流動性風險被隱藏起來,為08年的金融危機埋下伏筆。
而由于資產證券化具有轉移風險、增加流動性的作用,因此,銀行可能過度使用證券化,不斷進行放貸——證券化——再放貸的過程,進而降低了借款人的信用門檻,放松了對不良資產質量的監管,放任其規模過度擴大,導致證券化資產池整體質量下降。
此外,不良資產證券化中還存在諸如政策風險、信譽風險、交易風險等其他風險。
三、總結
不良資產證券化雖然可以轉移、分散風險,但由于不良資產始終存在,其所帶來的風險也就不可能消失,盡管使用證券化將風險轉移了,但是從整個經濟體系來看,風險仍舊存在。通過對證券化中的風險分析得出,商業銀行在進行不良資產證券化時,應綜合考慮定價、流動性、信用、信譽和管理等多方面風險,加強銀行資本管理和風險控制,以提高不良資產整體質量、增強不良資產流動性、降低流動性風險和降低信用風險,同時,完善銀行內部管理制度,以提高管理效率和服務質量;最終,提升銀行整體信譽度,提高銀行業整體水平。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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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不良資產; 證券化; 信用增級
銀行不良資產已經成為懸在中國經濟頭上的達摩克利斯之劍,嚴重威脅著國家的金融安全和經濟安全。銀行不良資產所形成的隱患引起了銀行、政府、經濟學家和其他各界人士的關注,他們也設計出了很多解決銀行不良資產問題的方案,包括“債轉股”、資本重置、企業破產清償、不良資產出售等。銀行不良資產問題的解決必須在減少不良資產存量的同時,能夠生成防止不良資產再次增加的、能自我實施和自我強化的機制。上述方案的最大缺點在于僅僅著眼于不良資產數量的減少,而監督企業和銀行的機制并沒有形成,防止不良資產再生缺乏制度保障。這些方案雖然可以暫時降低不良資產的數量或比例,但不良資產產生的根源沒有消除,生成的動力沒有減弱,傳遞的渠道也沒有切斷,不良資產問題并沒有從根本上解決。當國有企業和銀行將其看作“救命的稻草”時,后果將是不言而喻的。
一、不良資產證券化是解決商業銀行不良資產問題的有效途徑
(一)我國商業銀行不良資產的特點及產生原因
中國國有商業銀行的資產質量不高,這是國內外人所共知的事實。由于我國銀行所處環境和背景的特殊,我國不良資產也有其自身的特殊性,這種特殊性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是不良資產數額巨大,不良貸款比重相對較高。二是產生不良資產的原因復雜,既有歷史的因素,也有體制的因素,還有政策和法律變化的影響等。三是利益關系特殊。在國外,企業和銀行都是獨立的市場經濟主體,銀企關系比較清楚,而在我國,由于國有商業銀行和國有企業都是國有的,國有商業銀行的不良債權和國有企業的債務是同一問題的兩個方面。四是不良資產類型特殊。在國外,銀行不良債權主要是房地產貸款等資產,本身具有較高的價值和流動性。而我國銀行的不良貸款則主要是信用貸款,且是向虧損企業的貸款;此外,這些企業貸款中許多記錄不全,資產界定不明,估值困難。
從歷史上來看,產生這些不良貸款的原因也是非常復雜的。宏觀層面上,計劃體制遺留下的政策性貸款是最重要的因素。1978年經濟體制改革以來,我國國民收入發生了深刻變化,財政收入占國民收入的比重大幅度下降,銀行的負債由過去的依靠財政轉變為主要依靠城鄉居民個人儲蓄存款,居民儲蓄取代政府儲蓄、企業儲蓄成為支持積累的主要資金來源。國家在1983年實行了撥改貸,國有銀行承擔了大量的政策性貸款,銀行有償信貸取代財政無償撥款成為生產和投資資金的主渠道,由于企業經營機制沒有轉變,銀行向國有企業發放的貸款因投資決策失誤和缺乏約束機制等原因,導致貸款效益低下,形成銀行的不良債權。微觀層面上,主要源于銀行和企業自身。企業將銀行貸款視作財政資金,作為流動資金長期占用,償還能力極低,企業還款意識薄弱,嚴重影響了銀行信貸資產的安全性、流動性、盈利性。不僅如此,一些企業以破產、兼并、收購等為借口,懸空、逃避銀行債權,又造成大量銀行不良債權。銀行內部沒有健全的治理結構和嚴格的貸款管理制度,使貸款周轉緩慢,回收困難,風險加大。
(二)解決該問題的有效途徑:不良資產證券化
改革開放20年以來,我國商業銀行取得了長足發展,同時也產生了許多深層次問題:如創新能力差、資本充足率不足、不良資產增多等。加入WT0后,我國銀行業將面臨著越來越嚴峻的考驗,外資銀行的進入,將分流一部分國內居民存款;而中國銀行業必須同世貿制度框架全面接軌,按巴塞爾協議的規定辦事。所以銀行業必須進行金融創新,雖然銀行目前沒有將優良資產證券化的動力,但從長遠發展的觀點看,資產證券化是銀行業發展的一種趨勢。資產證券化能夠將銀行資產負債表上的信貸資產由表內移出表外,把長期的貸款資產變現成具有高度流動性的現金資產,使銀行流動性風險減少,盈利性提高。
有人認為不良資產不能用于資產證券化。這種觀點認為,銀行不良資產未來現金流的不可預測性與不穩定性、銀行不良貸款組合的異質性以及銀行不良貸款的無擔保性,決定了不良資產不適宜作為證券化的對象。但這種觀點是從孤立、靜止的角度來看不良資產的,如果從資產組合和動態的角度來研判不良資產,會得出不同的結論。
首先,不良資產并不等于不可回收資產。根據貸款五級分類標準,不良資產由次級、可疑與損失類貸款組成。除了損失類貸款收回的可能性比較小之外,次級類與可疑類貸款中尚有部分資金可以收回。并且,不良資產的回收率并不是一個不可變量,它是催交拖欠款努力程度的函數,隨著不良資產向投資者轉移,催交拖欠款努力程度也會隨之增加,不良資產的回收率也會有所提高。另外,有些不良資產是由于經濟衰退和企業臨時性經營困難或財務危機造成的,當經濟復蘇或企業度過暫時的困難之后,企業的還款能力會得到提高,不良資產的回收率也會隨之提高。
其次,單項不良資產的未來現金流量可能會具有不穩定性、不可預測性和異質性,但將不良資產經過匯集、包裝、分類、標準化并達到一定規模之后,不良資產組合的結構和現金流的特征與組合前單項資產的特征相比將具有較大差別。根據資產組合理論,資產組合的現金流和風險水平更具穩定性和可預測性,同時,資產的收益率或風險水平會有所降低。
二、商業銀行不良資產證券化的理論基礎及實施的關鍵
(一)不良資產證券化的理論基礎
單個貸款,其現金流是不確定的,但一組貸款由于大數定律的作用,其現金流往往能呈現出一定的規律性。根據這個原理,只要資產池中的資產數目足夠大,就能保證資產池有穩定的可預見的現金流。根據馬克維茲的投資組合理論,資產的多元化是分散風險的一種有效辦法,將不同地區不同風險的資產放在一個資產池中,讓不同地區的風險對沖,這樣非系統風險就被沖減了,從而降低資產證券的整體風險。
資產證券化,就是指將缺乏流動性,但預期現金流相對穩定的資產,或由其他資產來保證按期向證券持有者分配收益的資產,匯集形成資產池,再通過結構性重組,轉換成在金融市場可以出售和流通的有價證券的行為,其實質是未來現金流收益權的轉讓依據被證券化的資產的屬性可分為良性資產證券化和不良資產證券化。
(二)信用增級:商業銀行不良資產證券化的關鍵
所謂信用增級,是指在進行適當的風險分析后,對一定的證券化資產集合進行風險結構重組,并通過額外的現金流來源對可預見的損失進行彌補,以降低可預見的風險。信用增級是不良資產證券化過程中一個非常重要的環節,其目的在于彌補不良貸款初始組合時的信用等級與投資者所要求的信用等級之間的差距,從而增加對投資者的吸引力。
一般而言,其方式可分為內部信用增級和外部信用增級。前者主要有直接追索、高級/從屬參與結構、超額擔保、現金和其他準備金擔保等。后者指第三方(主要是金融機構)為ABS提供擔保,從而增加ABS的信用等級。
在一項不良資產的證券化案例中,其信用增級往往須經如下三步:資產池設計、高級/從屬參與結構和金融擔保。前兩者為內部信用增級,后一項為外部信用增級。外部信用增級又稱第三方信用擔保,由于我國目前外部信用增級機制尚不健全,同時考慮到我國國有商業銀行不良資產的實際情況,可由國有商業銀行或政府成立的專業擔保公司提供全額或部分擔保。本文著重討論內部信用增級。
1.資產池的設計
資產池的設計包括挑選適當的資產組成資產池,設Special Purpose Vehicle(SPV)以及采用超額擔保等方式進行內部增級等內容。挑選資產時最重要的原則是分散風險,以避免資產過分集中導致風險。
發行人將資產包出售給SPV的方式主要有轉讓和債務更新。無論采用何種方式,將資產真實地由發起人轉移到SPV,這意味著該資產或權利義務要從發起人的資產負債表上消除。當發起人破產清算時,該資產或權益將不進入破產清算程序。這樣SPV就與發起人的破產風險完全分離了。對應地,SPV一般也不能因資產或權益的意外變動而對發起人進行追償,從而發起人也將不承擔該資產的各種風險。在不良資產的證券化中,真實出售將較高信用的資產和發起人的信用相分離,為信用增級創造了基礎。
超額擔保是資產池設計中的一個重要特征。它為ABS的投資者提供了額外的保護,使其免受資產池中個別資產因市場價格下降或其它原因導致處置失利,無法按預期收回現金的影響。另外,由于處置資產收回現金在支付ABS投資人的本息后,剩余部分屬于發行人,發行人一般也愿意提供超額擔保。
2.高級/從屬參與結構
高級/從屬參與結構在全世界的不良資產證券化過程中已經成為增強信用的最重要方法。它是指在一個資產池中同時開展兩類或兩類以上ABS的交易,其中從屬或低級債券(“B”)被設計用于在高級債券(“A”)之前承擔風險,因此,A通過B被信用增級。
優質信貸資產的證券化,通常不必設計級別很低的次級證券以保證優先證券的信用級別,即使有時也采用一部分級別很低的次級證券,比例也非常低,如還須提高信用級別,可以采用金融擔保等形式。不良資產則不同,由于證券償付主要來源于資產的變現,在預計資產變現的時間及其變現價值時,肯定會持十分保守的態度。這種態度勢必造成高級別的證券價值會較大比例地低于資產的可變現價值。從而,次級證券的安排通常不可避免,而且比例較高。
可以用一個例子來說明。假設有一組不良資產賬面價值是100萬元,這些不良資產全部無法回收,那么它們當然是一文不值,也不可進行證券化。現在假設這些不良資產尚有一半的價值,也就是50萬元。倘若持有人直接發行一類ABS,就會產生很大的問題。因為發起人當然希望能取得50萬元。但是,投資者在考慮購買時,對于這些不良資產是否價值50萬元,是完全沒有把握的。因此,雙方很難達成交易。現在作如下調整,發起人不是只發行一類債券,而是發行A,B兩類債券,其中A為優先順位,價值為30萬元,B為次順位證券,價值為20萬元。清理資產收回的現金優先支付A的本金和利息。如此安排后A可以獲得十分優良的評級。除非當初對這些不良資產價值發生嚴重的錯估,使不良資產的回收不到30萬元,否則A總是安全的。另外,B則必須在市場上以較低價格出售給較大風險偏好的投資者;但若證券化的發起人對價格不滿意,他可以自己持有這些證券,以免低價出售所造成的嚴重損失。
在這個階段,發起人必須規劃各類債券的發行額與利息。這可以說是不良資產證券化過程中最重要也是最復雜的步驟。若發行量太大,造成利息負擔過重,使債券的信用評級受到負面影響;若發行量太小,固然可以輕松拿到較好的評級,但是所能募集的資金就減少。從根本上講,不良資產處理問題實際上是一個價格問題。不良資產證券化為不良資產定價提供了一個市場環境,其中,各方參與者最終會找到一個均衡合理的價格。
三、營造良好信用增級環境的建議
國外已經有利用資產證券化處理不良資產的例子,還有一些國家也正嘗試著利用這一方法解決不良資產問題。例如,20世紀80年代末,為了解決儲蓄與貸款協會破產造成的不良資產,以維護金融體系的穩定,美國政府專門成立了處理不良資產的重組信托公司,其中處理不良資產一個很重要的方式就是利用資產證券化。日本政府也嘗試通過引入資產證券化技術來處理由于“泡沫經濟”破滅所遺留下來的累累壞賬。雖然我國的情況和國外有所不同,但這些先例畢竟可以給我國提供很多寶貴的經驗。
(一)創造良好的市場外部條件
資產支持證券的順利發行,需要一個健康規范的金融市場,我國雖然已建立了包括資本市場和貨幣市場在內的金融市場體系,但應該看到我國的金融市場還很不完善,市場規模小、地區分割、條塊分割的現象還很嚴重,市場運行的法規還有待進一步完善,市場的公平競爭還需進一步健全,企業和市場的關系還需進一步理順。
(二)循序漸進、防范風險
與優質或正常的可證券化資產相比,不良資產畢竟具有未來現金流較難預測、缺少穩定的本利分期償付、為解決不良資產的清收而進行的重組可能導致還款條件和還款期限的變化等特點,這就要求在設計證券化的框架時,需針對不良資產的特點,在還款方式的設計,交易結構的設計,信用增級的支持等方面,安排特殊的方案。ABS能夠順利發行,將極大地增強AMC手中不良資產的流動性,迅速提升資產處置的效率,繞開傳統處置的諸多問題,完成資產處置的風險轉移,為完成資產管理公司的歷史使命發揮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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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不良資產 證券化 金融市場
一、不良資產證券化發展背景簡述
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商業銀行也在不斷發展,并且在國民經濟建設中發揮著更大的作用。但是,在發展過程中出現了很多的問題,尤其是不良資產問題日益嚴重,不僅對銀行系統的正常運營和發展產生嚴重威脅,同時也提高了銀行系統的風險指數。為了保證我國銀行系統的穩定發展,加大對不良資產的管理力度,利用商業銀行不良資產證券化發展的相關成果,完善對商業銀行不良資產管理,是我國發展過程中必須走好的重要一步。對于金融業的展而言,我國與國際水平依然存在很大差距,對于商業銀行的證券化發展依然有待完善,因而發展過程中存在很大的風險。
二、我國商業銀行不良資產證券化發展的風險
銀行資產的證券化發展有助于銀行融資方式的變革、創新,進一步提升銀行金融系統的工作效率,增強抵抗金融危機的能力。作為一種新型的銀行融資方式,對銀行的發展起到重要的推動作用,但是由于相關規定以及準則有待完善,其發展過程中存在很多風險。
商業銀行的不良資產主要是指銀行在運營發展中流動性較差的資產,而商業銀行資產證券化發展,就是通過一定的技術手段將這些資產轉變為證券的方式進行流通,從而促進銀行的發展。對于不良資產證券化而言,發展過程中存在的很多不確定因素,這些不確定因素可能會對交易主體帶來一定的經濟損失,因而不良資產的證券化發展存在一定風險。通過對商業銀行現有的不良資產證券化進行分析,我們可以將其存在的風險分為四類:信用風險、技術風險以及環境風險,還有操作風險。信用風險以及技術和操作風險伴隨著不良資產證券化的發展而一直存在,我們對不良資產證券化中的環境風險進行分析,希望通過完善現有的法律制度,強化風險管理,提升金融系統的穩定系數,促進銀行穩定發展。
法律環境風險,主要是指由于法律制度的缺失以及不完善對交易主體帶來經濟損失的不確定因素。商業銀行的發展是建立在復雜的業務之上的,不良資產的證券化涉及到證券、擔保以及非銀行業務等多個方面。要保證資產證券化的正常發展,降低發展過程中的風險,就要不斷完善我國現有的經濟體系以及法律規定,針對不良資產的證券化建立專門的法律對其進行保護。此外,資產證券化發展的過程涉及到多個行業,不同行業之間的責任以及義務沒有統一的標準進行規定,當前法律制度的缺失以及不健全對不良資產證券化的發展帶來一定風險。
不良資產的證券化作為銀行資產證券化體系中的一部分,在對資產證券化發展的研究中,對相關法律制度、會計制度以及稅務制度進行深入研究,是我國完善經濟體系,健全相關法律制度的必要條件。對于國外的經濟體系以及相關法律制度而言,在不良資產證券化發展中已經形成了較為完善的法律體系。健全的證券化發展法律體系,是銀行業穩定發展的重要條件,也是不良資產證券化發展的重要制度保障。隨著世界經濟的發展以及融資方式的變革發展,相繼成立了針對于不良資產證券化研究的部門,促進了不良資產證券化的發展以及制度完善。
隨著世界經濟一體化發展,我國的不良資產的證券化發展逐步深入,但是現有的公司法以及會計法依然不能保障證券化投資的穩定健康發展,要想解決商業銀行現有的問題,就要加快完善現有的法律制度。現階段,出現很多實際中違規操作規程沒有法律的約束,信貸項目鉆法律的空子,而很有有利的信貸措施又無法獲得法律的保護,使之在商業銀行中的不良資產進一步轉變為不良的證券業務,同時,在我國現行的一些法律規定與我國現階段的資產證券化也是相互矛盾的
三、我國商業銀行不良資產證券化的風險規避
銀行不良資產證券化產品的順利運作離不開外部保障制度體系,良好的法律環境對銀行不良資產證券化的順利運作非常重要。以上從法律環境方面對我國商業銀行不良資產證券化風險進行了粗略的分析,盡管這些問題是客觀存在甚至無法避免的,但是這些風險又是可以控制可以削弱甚至可以轉移的。
首先,不斷完善資產證券化的法律制度。不良資產證券化作為一個新興事物,在我國,尚處于起步階段,越是這種不成熟的階段,就越需要完善的法律保障,銀行不良資產證券化的本質是為了實現利益的最大化,這一目標的確立本身就是對法律的一種挑戰,而我國各方面的法律相對都比較滯后,而法律保障應該作為不良資產證券化保障的外部首要條件而存在。
再次,必須按照市場機制的要求建立 SPV。建立符合市場機制運作的 SPV,明確相關法律的管轄范圍,建立資產支持證券的注冊、審批及信息披露制度,明確和簡化特殊目的公司發行證券的審批程序,規范資產支持證券私募發行的條件和方式。
最后,完善資產證券化過程中的信用評級體系。不良資產的證券投資也一樣,信用等級高、保障性優良的證券才能夠贏得眾人的關注和投資,但是在我國一直缺乏這樣能夠進行規范化評估、科學衡量信用度的專業機構,尤其是信用評估的量化標準、科學的評級體系基本屬于零狀態,這是一個很大的缺口。在我們沒有經驗的前提下,借鑒國外的經驗,直接引進國外的成熟的信用評級體系都是解決這一問題的好辦法,只有擁有專業機的評估和保障,人們才能夠放心購買資產證券,這樣才能夠提高資產的運作速度,保障不良資產證券化的快速轉變。
四、總結
我國商業銀行不良資產證券化還存在諸多風險,特別是在當前金融危機的形勢下,這種風險更應該引起我們的注意和重視,我們只有不斷的完善法律法規制度,科學的把握證券化方向,培養相應的專業人員,不斷的滿足客戶需求,并同時提高信貸利益,才能夠保障信貸經濟的可持續發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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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的定義,資產證券化定義為:通過把缺乏流動性但是具有穩定現金流的資金匯集,形成資產池,再經過重組,轉變為可流通證券的融資性過程。
2002年,中國人民銀行公布《貸款風險分類指導原則》,按照風險的大小,將銀行貸款分別以下五類:正常、關注、次級、可疑和損失貸款,其中后三項構成我國的商業銀行的不良資產。
我國目前商業銀行資產證券化尚處于試點階段,發展程度相對較低。根據Wind數據統計,自2004年到2014年,我國資產證券化總計2500億元;相比較美國市場,差距十分明顯。
二、我國商業銀行不良資產證券化的不足及相關建議
1.技術體系方面
商業銀行不良資產證券化由于其特殊性質,使得其業務具有高度技術化,與其他金融創新相比,專業化更強,所以在進行證券化操作時,需要強有力的技術保障體系。所以說,技術支撐體系方面的建立和完善能夠有效地推動我國商業銀行不良資產證券化的發展。但是,我國現今在技術體系方面的建設很薄弱,沒有建立完整的體系且存在層層阻礙,要想發展證券化首先需要解決技術體系的不足。
(1)資產重組。在我國,相比其他金融創新,投資者對商業銀行不良資產證券化的熱情不高,對其認知需要一定的過程。所以說,在組建資產池時,需要放入有一定內資價值且產生一定現金流的資產作為保障,必要時需要將一定的優質資產放入進行捆綁,以此來吸引國內投資者。并且在構建資產池時,選擇的資產證券化品種應該以相對簡單且具有相對較高的保障的品種,因為風險系數較高且結構復雜的品種對投資者的吸引力相對較小支持。此外,在設計證券化時,應該根據投資者的相應偏好情況相機設計。
(2)破產隔離。破產隔離對證券化極其重要,決定了證券化的成敗。設立法人SPV,然后發行資產支持證券是實現破產隔離的一個關鍵方法,SPV的設立與發起人是相互獨立的,不具有產權聯系。SPV所包含的資產以及由資產產生的現金流一定要保證有效性,SPV對要進行證券化資產必須能夠完全控制。除此之外,SPV并不進行其他經濟活動,不得利用發起人的資產進行抵押擔保、兼并重組等一系列重大經濟活動。我國目前注冊的資產管理公司大部分都不是嚴格意義上的SPV,要想實現真正意義上的商業銀不良資產證券化,就應該按照市場機制在建立SPV時,完全按照一定條件進行。
2.法律制度體系方面
資產證券化是一項非常復雜的過程,設計領域非常廣,包括擔保、證券、破產等多方面,并且交易結構必須保持嚴謹、有效,相應的需要一系列的法律法規進行保障;此外,市場上各部分參與者之間的權利與義務的劃分也需要法律來進行規范。在此,本文建議:
(1)設立適合的特殊目的載體SPV。在國外,SPV是風險獨立的,并且受到法律的嚴格限制,它的唯一目的僅限于商業銀行不良資產證券化,進而達到實現標的資產的“真實出售”的最終目的。SPV的組織架構中應該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條款:①SPV業務單一,僅進行特定的資產證券化交易和與此相關的其他業務。②SPV僅發行資產支持證券,并無其他負債。③一般情況下,SPV不能與其他實體合并或兼并,除非合并之后的實體也同樣符合遠離破產的要求。④SPV設立獨立董事,獨立董事具有否決權,SPV申請破產清算必須獲得獨立董事的贊成。
(2)完善金融法規、發展多層次的金融市場。①大力培育機構投資者,擴大市場需求。商業銀行證券化資產進入市場會遇到各種各樣的問題,要想保證他順利進入市場就必須有一個發育健全的二級市場來保證其流動性和變現能力。西方發達資本主義國家資本市場相對較為完善,機構投資者是資產證券化最重要的投資者。但是,我國資產市場相對比較落后,所以在我國資產證券化投資上,個人投資者占據半壁江山,結構上與西方發達國家差距很大。所以說,在我國需要有序地放寬機構投資者的準入條件,一方面引導投資基金,使其在我國證券市場上活躍起來;另一方面應繼續放開保險資金的融資渠道,允許該部分資金對證券市場進行投資,大力培育和發展保險公司、投資公司、證券投資基金、養老基金和合格的境外投資者等機構投資者,政府在必要的時候可以給予機構投資者一定的資金支持,使機構投資者逐漸成為不良資產證券化的需求主體。②建立健全擔保制度。研究得出,商業銀行不良資產證券化能夠在美國等西方主要資本主義國家取得巨大成功,最主要的原因是政府在財政方面給予極大地支持,以及在信用建設方面的支持。在美國,又相對完善的三大抵押貸款公司和資金清算公司為資產證券化過程提供較為完善的服務。但是,由于體制原因,金融改革和國企改革并不順利,市場上的投資者對不良債權往往望風而逃,結果造成市場需求嚴重不足。所以,在我國應該建立“還款儲備”,由國家作為出資方對債券還款提供準備,出資作為對債券還款的準備,財政部門可以通過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提供一定比例的注冊資本作為還款儲備,進而來提高商業銀行的信用。
3.信用體系方面
信用環境對資產證券化影響很大,信用環境的好壞可以直接影響著證券化進程是否能夠順利的進行,所以必須要盡快建立良好的信用環境。為了適應資產證券化運作的要求,需整頓信用秩序,實施信用工程,完善信用制度,培養社會化信用體系,引導個人和企業加強信用管理。為此本文提供以下幾個方面參考:
(1)完善個人信用體系。考慮到我國當前的市場情況,歐洲一些國家的個人信用管理模式在我國相對來說比較適合,建立一個以中央信貸登記機構為主體的國家信用管理體系,該體系的建立首先由中央銀行進行帶頭,進而通過銀行間市場、地區間、行業間的關系網建立一套國家系統進行個人信息的登記、查詢等。由市場上,具有合格資格的參與者以付費的形式獲得相關信息,各參與者必須建立風險隔離的內部機構負責系統數據的搜集、查詢等,必須保障信息的保密性。另外,國家還應該建立相應的制度,加大執法力度,增加失信者的失信成本。
(2)完善信用評價指標體系。資產證券化交易的過程是十分復雜的,在一項較為復雜的交易中,通常會涉及到十幾家中介機構,其中資信評級機構、會計事務所和資產評估機構是最重要的中介機構,必須包括在內。在這三者中,會計業相對比較規范,在一定程度上能夠基本滿足現今資產證券化的需要;但是,現階段我國的資產評估行業和資信評級行業仍然存在一些不足的地方。資產評估業的主要問題是:資產評估機構過多過亂,評估標準不一,行業內存在不正當競爭等。種種跡象表明,若不對資產評估行業進行規范,資產證券化就會在我國難以正常推行且風險較大。
關鍵詞:商業銀行 不良資產 證券化
資產證券化資產證券化(Asset Securitization)是將缺乏流動性但能夠產生穩定、可預見的現金流的資產,轉換成在金融市場上可以出售和流通的證券的行為。資產證券化將相對不流動的資產轉換成市場可售證券,提高了資產流動性,提供了新的融資來源。它最早產生于美國,后來在歐洲、日本等國得到很快發展,并且正以其旺盛的生命力在全世界范圍內被推廣。但是資產證券化的結構比較復雜、專業性強,因此,及時總結不良資產證券化在我國的發展情況,對于化解金融風險、解決我國商業銀行的不良資產問題、促進經濟和社會的發展具有重要的理論意義和現實意義。
一、資產證券化與不良資產
1、資產證券化的實質
資產證券化就是把缺乏流動性、但具有預期未來穩定現金流的資產集中起來,形成一個資產池,通過結構性重組,將其轉變為可以在金融市場上出售和流通的證券并據以融資的過程。在銀行財務管理中,資產證券化是銀行貸款業務適應市場發展而自發產生的新的銀行業務,是對傳統商業銀行業務一持有貸款到期、坐等利差實現的革命性變革,屬于金融業務的一種創新。資產證券化不僅使銀行突破了金融管制體系下分業、分地區經營的限制,更重要的是提高了銀行資金的流動性,分散了信用風險,增強了銀行對利率變動的敏感性,更使商業銀行開發新貸款品種的積極性也大為提高。隨著金融工程技術的日益提高,資產證券化的品種會日益增多,交易結構會日益復雜。資產證券化既是全球金融業務創新的產物。又反過來促進了全球的金融業務創新向更高層次推進。
2,不良資產產的含義
銀行不良資產是指處于不良狀態的銀行資產。所謂不良狀態就是在現實條件下不能給銀行帶來預期收益的資產狀況。就銀行信貸資產而言,是指貸款利息不能按時足額回收,甚至本金都難以回收或無法回收的狀況。我們知道,銀行資產是指銀行擁有或控制的以價值形態存在的資產。銀行不良資產主要是針對第三類資產,即通過銀行信貸形成的資產,這部分資產也是商業銀行最大的資產項目。
二、商業銀行不良資產證券化的可行性
在我國當前經濟體制改革不斷深化、市場經濟蓬勃發展的時候。我國已經初步具備了實行資產證券化的條件。
1,供給條件
資產證券化的基礎資產是一個資產池。即由一組資產匯集而成的資產集合體。雖然單筆資產的質量是整個資產池質量的基礎,但是整個資產池的質量不是單個資產質量的簡單相加。單筆不良資產不滿足資產證券化的要求,并不意味著不良資產與證券化無緣。可以通過對單筆貸款進行分析、審核、預測回收率和回收期限。然后根據回收率對資產進行折扣,把打折后的、具有相近的回收期限的貸款匯集在一起形成資產池,資產池的價值和回收期限也就相對確定。此外,社會資金的充裕和銀行自身對不良資產證券化的迫切要求,都為商業銀行不良資產證券化提供了供給條件。
2,需求條件
商業銀行不良資產支持證券有著潛在的市場需求。在市場經濟條件下,需求決定著一種產品的生命力。不良資產支持證券作為一種全新的投資品種,只要設計合理,其信用度、收益率、安全性、流動性均較好,應該有著比較大的市場需求潛力。而目前在美國,證券化產品已經超過企業債券,且是國債的兩倍以上。這正說明了市場對證券化產品的需求,我國未來的證券化產品也會在這樣的趨勢下逐步發展,就長期而言,這是市場規律在起作用。
三、商業銀行不良資產證券化的對策
商業銀行不良資產證券化作為一種金融業務創新對于提高銀行資產的流動性、分散風險、優化資源配置有著積極的作用。我國也確實需要通過這種方式解決國有商業銀行的不良資產問題。但是,在當前諸多因素的約束下,國內大規模開展不良資產證券化尚需進一步優化、完善經濟環境和制度建設。
1、技術對策
1)資產重組
目前我國的投資者對商業銀行不良資產證券化還十分陌生。對不良資產證券化的認識與接受需要有一個過程。因此,金融機構出售給發行人、用于組成資產池的應是有一定內在價值的、在證券化后能產生一定的現金凈流入的不良資產,必要時可以考慮用優良資產捆綁部分不良資產組成資產池。不良資產證券化品種應以高保障、交易結構較簡單為宜,高風險和交易結構復雜的證券化產品將缺乏投資者的支持。同時,不良資產證券化的品種設計還應考慮個人投資者與機構投資者對金融產品的不同偏好與需求。品種設計必須多樣化,才能在利率水平、利率方式及期限等方面適應不同投資者的投資需要。從而達到不良資產迅速變現的目的。
2)破產隔離
破產隔離是商業銀行不良資產證券化交易成功的重要因素,要實現破產隔離,重要的手段是設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SPV并發行資產支持證券,使SPV(Speeial Purpose Vehicle)與發起人在產權上沒有任何的聯系。出售給SPV的資產以及由其產生的現金流必須有效。SPV對證券化資產必須能夠完全控制。除此之外,SPV一般應完全禁止進行其他活動,不得用發起人的資產設立抵押,不得發生兼并重組等。我國目前的資產管理公司遠非SPV。要實現真正意義上的商業銀行不良資產證券化,就必須按照市場機制的要求建立SPV。
2、法律制度對策
1)營造成熟的資本運作機制
商業銀行不良資產證券化融資需要一套完整嚴謹的資本運作機制,降低資本市場總體交易成本。首先,制定、完善相關會計準則。在制定會計準則時要明確劃分“真實出售”和“抵押融資”的標準。規定出售性質的交易進行表外處理、融資性質的交易進行表內處理,對SPV是否需要和發起人合并財務報表以及證券化資產的定價、資產證券發行的會計處理方法和程序作出明確規定。其次,修改《破產法》,對只要是公正的“真實出售”,即使事后發起人破產,破產清算人也不得對基礎資產享有追索權。最后,在稅收方面,豁免“真實出售”過程中的營業稅和印花稅,并將發起人在轉移資產時的收益和損失作為計稅依據。
2)積極培育機構投資者
要使商業銀行證券化資產順利進入市場,就必須有一個發育健全的二級市場來保證其流動性和變現能力。在發達國家,其資本市場相當完善,機構投資者構成資產證券化最主要的投資者。它們的發展有力地促進了不良資產證券化的發展,優化了不良資產證券化的產品設計,大大降低了不良資產證券化的成本:而不良資產證券化又為機構投資者的發展創造了更充分的條件。而我國資本證券投資在很大程度上由個人投資者支撐,導致市場投資者結構與市場的要求相去甚遠。這就要求我國應有序地放寬機構投資者的準入范圍,積極培育和發展保險公司、證券投資基金、投資公司等機構投資者,必要時政府給予機構投資者一定的資金支持。使其成為不良資產證券化的需求主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