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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技術轉讓;所得稅;營業稅;節稅籌劃
doi : 10 . 3969 / j . issn . 1673 - 0194 . 2012 . 08. 023
[中圖分類號] F810.41 42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673 - 0194(2012)08- 0033- 03
1 引 言
技術轉讓是指轉讓者將其擁有的專利和非專利技術的所有權或使用權有償轉讓他人的行為。專利是經過審查批準的新穎性、創造性水平比較高的先進技術;非專利技術又稱專有技術,是指未經公開也未申請專利,但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已采用了的、不享有法律保護,但為發明人所壟斷,具有實用價值的各種技術和經驗。專利和非專利技術都屬于無形資產,企業會計準則規定,轉讓無形資產需要交納營業稅、所得稅等,在具體的核算過程中又會涉及到技術范圍的認定、額度的計算、資料的報送等免稅行為。稅收籌劃就是企業在不違背相關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合理安排對納稅人的投資、籌資等各種理財活動,達到節稅或避免稅收損失的一系列行為。企業的稅收籌劃是企業財務管理的一部分,最近幾年來,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快速發展,我國的稅收制度法規也在不斷修訂完善,有關所得稅、營業稅的相關法律陸續頒布實施,對企業稅收籌劃帶來了一些新的變化和挑戰。本文旨在將具體業務與國家稅收政策相結合,從技術轉讓涉及的技術轉讓范圍的認定、賬務處理、營業額及所得額的核算、減免稅備案等免稅行為來闡述技術轉讓收入的財稅處理及節稅籌劃。
2 所得稅的財稅處理
2.1 免稅范圍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條的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第(四)項所稱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是指一個納稅年度內,居民企業技術轉讓所得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免征企業所得稅;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2009年及2010年國家財政及稅務機關又先后出臺了居民企業技術轉讓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明確了技術轉讓所得免稅范圍、免稅所得額的確定、免稅辦理程序。
財稅[2010]111號規定,技術轉讓的范圍,包括居民企業轉讓專利技術、計算機軟件著作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權、植物新品種、生物醫藥新品種,以及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確定的其他技術。其中:專利技術,是指法律授予獨占權的發明、實用新型和非簡單改變產品圖案的外觀設計。技術轉讓,是指居民企業轉讓其擁有的所有權或5年以上(含5年)全球獨占許可使用權的行為。但企業取得禁止出口和限制出口技術轉讓所得,不享受技術轉讓減免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居民企業從直接或間接持有股權之和達到100%的關聯方取得的技術轉讓所得,不享受技術轉讓減免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2.2 免稅所得
國稅函[2009]212號規定:技術轉讓所得=技術轉讓收入-技術轉讓成本-相關稅費。技術轉讓收入是指當事人履行技術轉讓合同后獲得的價款,不包括銷售或轉讓設備、儀器、零部件、原材料等非技術性收入。不屬于與技術轉讓項目密不可分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技術培訓等收入,不得計入技術轉讓收入。技術轉讓成本是指轉讓的無形資產的凈值,即該無形資產的計稅基礎減除在資產使用期間按照規定計算的攤銷扣除額后的余額。相關稅費是指技術轉讓過程中實際發生的有關稅費,包括除企業所得稅和允許抵扣的增值稅以外的各項稅金及其附加、合同簽訂費用、律師費等相關費用及其他支出。享受優惠的企業要單獨計算技術轉讓所得,并合理分攤實際發生的期間費用;沒有單獨計算的,不得享受技術轉讓所得企業所得稅優惠。
2.3 備案程序和申報資料
國稅函[2009]212號的規定,企業發生技術轉讓,應在納稅年度終了后至報送年度納稅申報表以前,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減免稅備案手續。企業發生境內技術轉讓,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時應報送的資料:技術轉讓合同(副本)、省級以上科技部門出具的技術合同登記證明、技術轉讓所得歸集、分攤、計算的相關資料、實際繳納相關稅費的證明資料、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企業向境外轉讓技術,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時應報送的資料:技術出口合同(副本)、省級以上商務部門出具的技術出口合同登記證書或技術出口許可證、技術出口合同數據表、技術轉讓所得歸集、分攤、計算的相關資料、實際繳納相關稅費的證明資料、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依據上述規定,企業在發生技術轉讓業務時應簽訂技術轉讓合同,并且合同中要明確與該技術轉讓密不可分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技術培訓合同金額,因轉讓技術而銷售的設備、儀器等應單獨簽約合同。已簽約的技術轉讓合同應及時到省級科技部門進行認定登記,若是境外技術轉讓合同還應到省級商務部門進行認定登記。單獨核算技術轉讓收入及技術咨詢、服務、培訓收入,單獨核算與技術轉讓相關的稅費支出,可按照技術轉讓收入占總收入的比例分攤管理費用。在企業所得稅年度匯算清繳前按照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要求申請備案。
3 營業稅的財稅處理
3.1 減免范圍和免稅營業額
[1994]財稅字第10號規定:為了鼓勵技術引進和推廣,對科研單位取得的技術轉讓收入免征營業稅。這里所說的技術轉讓,是指有償轉讓專利和非專利技術的所有權或使用權的行為。財稅字[1999]273號規定:“對單位和個人(包括外商投資企業、外商投資設立的研究開發中心、外國企業和外籍個人)從事技術轉讓、技術開發業務和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業務取得的收入,免征營業稅。與技術轉讓、技術開發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業務是指轉讓方(或受托方)根據技術轉讓或開發合同的規定,為幫助受讓方(或委托方)掌握所轉讓(或委托開發)的技術,而提供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業務。且這部分技術咨詢、服務的價款與技術轉讓(或開發)的價款是開在同一張發票上的。免稅營業額為向對方收取的技術轉讓、技術開發及其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業務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
依據上述規定,免征營業稅的收入僅限于技術轉讓、技術開發業務和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業務取得的收入,不包括為提供技術載體所收取的樣品、樣機、設備、批量銷售的植物品種及微生物菌種價款,該載體價款應繳納增值稅。企事業單位和個人為能在技術轉讓業務中最大限度地享受該項稅收優惠政策,首先應將技術轉讓、技術開發業務和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業務簽約在同一個合同之內,且同時結算同時收取應得的各項費用收入,各項價款開在同一張發票上。貨物銷售價款單獨開具增值稅發票,會計核算上分別核算技術轉讓、開發收入和貨物銷售收入。
國稅發[2000]166號規定:免征營業稅的技術轉讓收入是指轉讓者將其擁有的專利和非專利技術的所有權或使用權有償轉讓他人及提供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等所取得的收入。采取按產品銷售比例提取收入等形式取得的“入門費”、“提成費”等作價方式取得的與技術轉讓有關的收入,均屬于免征營業稅的技術轉讓收入范圍。技術轉讓合同中的商標使用費或類似性質的收入,不屬于免征營業稅的范圍。因此,納稅人應正確合理地劃分出合同中商標使用費等不予免稅的收入。如不能準確合理劃分,稅務機關可按照不高于合同總價款50%的金額確定免征營業稅的技術轉讓收入額。
3.2 免稅辦理程序
根據國稅函[2004]825號和國稅發[2004]80號兩個文件的規定,取消了技術轉讓減免營業稅的審批規定,全部改為備案制度。企事業單位和個人發生技術轉讓、技術開發業務時,技術轉讓合同應到省級科技主管部門進行認定,并將認定后的合同及有關證明材料文件報主管地方稅務局備查。
不同的地方免稅辦理的具體操作程序不完全相同。安徽省免稅辦理的具體操作程序是要上報備案材料一套(其中備案申請兩份),具體內容有:技術開發或技術轉讓免稅備案申請、技術開發或技術轉讓合同清單、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復印件、技術轉讓或技術開發合同復印件、科技部門的認定證明。稅務機關將不定期地對納稅人申報享受減免稅的技術轉讓、技術開發合同進行檢查,對不符合減免稅條件的單位和個人要取消稅收優惠政策,同時追繳其所減免的稅款,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廣東省規定凡持有技術性收入免征營業稅資格證書的科研單位取得技術轉讓收入的,可憑技術性收入認定登記證明、技術合同書和資格證書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提出免稅申請,經市地方稅務局審核批準后,可享受免征營業稅照顧。沒有取得技術性收入免征營業稅資格證書的單位和個人取得技術轉讓收入申請免征營業稅的,須持技術轉讓、開發的書面合同,到納稅人所在地省級科技主管部門進行認定,再持有關的書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門審核意見證明向當地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提出申請,經審核無誤后,層報省地方稅務局審批;單位和個人從事技術開發業務取得的收入,須向當地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提出申請,經審核無誤后,層報省地方稅務局審批;外國企業和外籍個人從境外向中國境內轉讓技術需要免征營業稅的,需提供技術轉讓或技術開發書面合同、納稅人或其授權人書面申請以及技術受讓方所在地的省級科技主管部門審核意見證明,向當地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提出申請,經審核無誤后,層報省地方稅務局復核,上報國家稅務總局批準。
應當注意的是在科技和稅務部門審核批準以前,納稅人應先按有關規定繳納營業稅,待科技、稅務部門審核后,納稅人再向負責征收的稅務機關申請辦理退稅。由于各地具體操作程序不完全相同,建議企事業單位和個人在發生技術轉讓業務時,首先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咨詢,然后再按其要求辦理免稅事項。
4 稅收籌劃案例
華陽公司系一家綜合甲級建設工程勘察設計院,擁有多項技術專利,2011年3月將其一項專利技術以獨占許可的形式給楊灣公司使用,使用期限為5年,專利使用費1 000萬元,技術服務及培訓費200萬元,隨同該項專利銷售的設備及其管理服務費20 000萬元。該項專利成本300萬元,設備采購成本17 600萬元(假設不考慮銷售費用、管理費用等期間費用,采購的設備全部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對于該項業務采用不同的處理方式其納稅額將有較大的區別。
方案一:華陽公司和楊灣公司簽訂了兩份合同,一份技術轉讓合同,其中技術轉讓費930萬元,技術服務培訓費70萬元;一份設備銷售合同,其中設備銷售費18 500萬元,管理服務費500萬元。華陽公司給楊灣公司開具了1 170萬元的技術轉讓及服務費發票,開具了20 000萬元增值稅專用發票,確認技術轉讓收入1 000萬元,設備銷售收入20 000萬元。
由于技術轉讓及服務收入免征營業稅,所以,華陽公司應繳納的營業稅及附加為零。
華陽公司應繳納的增值稅為: 20 000×0.17-17 600×0.17=408萬元。
華陽公司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為:(1 000-300-500+20 000-17 600)×0.25=650萬元。
華陽公司繳納稅金合計為1 058萬元。
方案二:華陽公司和楊灣公司簽約了一份采購服務總包合同,合同總額24 600萬元,其中,技術轉讓費930萬元,技術服務費70萬元,設備銷售費18 500萬元,管理服務費500萬元。華陽公司給楊灣公司開具了21 000萬元增值稅專用發票,確認銷售收入21 000萬元。
由于該銷售行為屬于混合銷售行為,所以應當全部繳納增值稅,華陽公司應繳納的增值稅為:21 000×0.17-17 600×0.17=578萬元。
華陽公司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為:(21 000-300-17 600)×0.25=775萬元
華陽公司繳納稅金合計為1 353萬元。
比較以上兩個方案,可以看出方案一比方案二節約了稅金295萬元。
一、稅收籌劃概述
稅收籌劃是指在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的前提下,通過利用各種有利的稅收政策對企業的經營管理、投資、籌資等涉稅事項做出適當的安排,以達到少納稅、遞延納稅等稅后利潤最大化目標的一系列謀劃活動。其特點是在合法的前提下,通過運作和籌劃,從而使國家和企業利益得到保障。
二、稅收籌劃在財務管理中的運用
稅收籌劃主要被運用在以下幾個層面,即產前投資籌劃、經營活動、分配等方面。
(一)投資的稅收籌劃
企業在進行投資決策時,可以運用稅收籌劃方式,來達到節稅增收的目的。
1.合理選擇公司注冊地從國際上看,選擇國際避稅地,在那里注冊離岸公司(即注冊地與經營地相分離的公司),當地政府允許國際人士在其領土上設立國際貿易業務公司,對資本流動幾乎沒有限制,對不是在注冊地進行的經營活動幾乎不征收任何稅,只收取少量的年度管理費,國際大銀行幾乎都承認這類公司的存在,為其設立銀行賬號及財務運作提供方便。從國內來看,選擇注冊在稅負較輕的地區如國務院批準的高新開發區,經濟特區,中西部地區,老、少、邊、窮等地區,國家對這些地區在稅收上給予了優惠,稅率要低于這些地區以外的地區。從分支機構的選擇上,若選擇具備法人資格的子公司,一般是獨立核算,單獨計算繳納稅款,這樣就有利于企業通過轉讓定價來進行稅收籌劃。而分公司及辦事處不具有法人資格,可以選擇單獨繳納或者匯總繳納,企業一般在設立之初出現虧損的可能性較大,因此,分公司選擇匯總繳納可以抵減總公司的利潤,進而減少公司的應納所得稅額。
2.利用稅收優惠政策選購設備國家為鼓勵企業加大投資力度,支持企業技術改造,促進產品結構調整和經濟穩定發展,對在我國境內投資于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技術改造項目的企業,其項目所需國產設備投資的40%可以從企業技術改造項目設備購置當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業所得稅中抵免。實行投資抵免的國產設備,企業仍可按設備原價計提折舊,并按有關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同時又規定,企業每一年度投資抵免的企業所得稅稅額不得超過該企業當年比設備購置前一年新增的企業所得稅稅額,如果當年新增的企業所得稅稅額不足抵免時,未予抵免的部分,可用以后年度企業比設備購置前一年新增的企業所得稅額延續抵免,但抵免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5年。企業將已經享受投資抵免的國產設備在購置之日起5年內出租、轉讓的,應在出租、轉讓時補繳設備已抵免的企業所得稅稅款。因此,企業在選購設備時,在其性能、功能同等條件下,應盡可能選購國產設備。將使用周期定為5年以上,即使在5年內出租、轉讓,需補繳已抵免的所得稅稅款,也將該項支出的時間推遲了,享受了遞延納稅的好處。
(二)在經營活動中的稅收籌劃,直接關系到企業最終價值的實現
1.規范賬務處理,提高財務人員的職業判斷能力新稅法依然強調《稅法》高于財務準則,凡是財務制度與稅法有沖突的地方必須按稅法執行。這就要求企業財務人員不斷努力學習,避免明顯的賬務處理錯誤導致不必要的罰款或其他損失,樹立正確的納稅調整理念,提高職業判斷能力。比如娛樂業的營業稅是20%,而餐飲住宿的營業稅是5%,如果酒店不嚴格分開核算,就必須完全按20%交納營業稅。另外對房屋改按改擴建、裝修、修繕的房產稅處理上,必須明確房屋改建、擴建支出和新建房屋初次裝修費用應計入房產原值征收房產稅,而舊房重新裝修、修繕不必計入固定資產賬面價值,應確認為當期費用,自然也不用繳納房產稅。
2.加強基礎財務制度的建設,防范納稅風險在基礎財務制度的建設上,財務人員應重點加強涉及稅收爭議問題的財務制度建設,主要包括固定資產分類標準的確定、存貨合理損失的界定、通訊及交通補助標準、差旅費補助標準等方面。對于固定資產的定義,會計與所得稅法強調使用時間超過一年以上,同時必須用于生產經營、管理、出租等,但對于一些修理用的工具、備件,雖然具有固定資產的某些特征,為了簡化核算,也應該作為低值易耗品。低值易耗品和固定資產在所得稅上的稅收待遇不同,低值易耗品可以一次性計入當期費用,固定資產必須通過折舊分次計入當期費用。對于存貨的損失,增值稅法規定,由于管理不善造成存貨丟失、被盜、霉爛變質的損失需要轉出進項稅額。所得稅法規定,存貨經營中的正常損失可以只進行清單申報,而不需要進行專項申報。對于交通、通訊補助,企業所得稅法上只要是合理的標準都允許扣除,在個人所得稅法上,允許扣除一定的公務費用標準,標準之外的應并入工資總額中繳納個人所得稅。差旅費補助在企業所得稅法中允許扣除,在個人所得稅法中是免稅收入。以上標準在稅務部門沒有明確界定時,企業財務人員應根據實際情況制定合理標準,用制度防范風險,并闡述制度的合理性。財務人員需要把稅收成本考慮到合同的制定中,合同的制定不同,企業的納稅義務就不同。例如,企業收到銷貨款但并沒有繳納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就必須有相應的合同證明企業的納稅義務并沒有產生,因為在預收貨款方式下,企業發出貨物時才產生相應的納稅義務,預收貨款合同成為企業納稅風險防范的重要依據。企業發出貨物但并沒有繳納增值稅,就必須有相應的賒銷合同作為依據,因為在賒銷合同規定的發貨時間不產生納稅義務,而在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產生納稅義務。
3.用好用足國家以及地方政府的各項優惠政策國家和地方政府為了促進就業,扶持第三產業的發展,出臺了許多優惠政策,企業財務管理人員應該特別予以關注。根據國發(2005)36號《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就業再就業工作》的通知精神,對商貿企業、服務型企業(除廣告業、房屋中介、典當、桑拿、按摩、酒吧外)在新增崗位中,當年新招用持《再就業優惠證》人員,與其簽訂一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且依法繳納社會保險的,按實際招用人數予以定額依次扣減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企業所得稅優惠。定額標準為每人每年4000元,可上下浮動20%。另外新《稅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那么符合條件的企業應該主動積極申請這一優惠政策。
三、稅收籌劃的可借鑒經驗
(一)樹立稅收籌劃意識沒有稅收籌劃意識,也不可能有稅務籌劃行為。企業決策者不僅要做到稅收政策法規的學習,樹立依法納稅、合法節稅的理財觀,而且要積極關注企業稅務籌劃,從組織、人員及經費上為企業開展稅務籌劃提供支持。稅收籌劃涉及到企業內部的投資、籌資、經營、分配等各項經濟活動,因此需要企業股東、經營者、財務人員及相關業務部門的配合。
(二)重視稅收籌劃的風險性首先是正確認識稅收籌劃,牢固樹立風險意識,建立風險控制機制。其次是及時掌握稅收法律變化,正確理解稅收政策精神。納稅人進行稅收籌劃以合法為前提,必須具備必要的法律知識和財務知識,了解并掌握稅收法規規定。最后是實施有效稅收籌劃,控制與消除風險隱患,盡可能地避免納稅籌劃帶來的潛在成本風險。
(三)稅收籌劃進行成本收益分析稅收籌劃的根本目標就是為了取得效益。但是任何一項籌劃方案都有其兩面性,隨著某一項籌劃方案的實施,納稅人在取得部分稅收利益的同時,必然會為該籌劃方案的實施付出額外的費用,即所謂稅收短長籌劃的成本,以及因為選擇該籌劃方案而放棄其他方案所損失的相應機會收益。企業的任何經濟活動都要求收益大于成本,稅收籌劃活動也不例外,企業只有在收益大于成本時才會進行稅收籌劃。
關鍵詞:稅收籌劃;企業經營;局限性
稅收籌劃是企業一項重要管理的行為,通過籌劃達到節稅目的,保證企業合法經營,促使企業價值最大化。企業納稅籌劃的目的在于“節稅”,“節稅”不同于“偷稅”、“漏稅”,節稅是企業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進行的納稅操縱。當前企業在稅收籌劃時,存在一些局限性,限制了稅收籌劃發揮作用,加大了企業稅收籌劃的風險。
一、納稅籌劃在企業發展中的作用
(一)企業納稅籌劃的含義
企業納稅籌劃是指通過對企業涉稅業務進行策劃,制定一套完整的納稅操作方案,從而達到節稅的目的。由于企業是經濟實體,企業經營的目的在于實現企業價值最大化,而納稅籌劃能夠使得企業少繳稅,稅收對于企業來說是一項支出,應當越少越好,稅收的支出表明企業經濟利益的流失,因此,企業追求稅收負擔輕,納稅額最小,而這種追求是在合法的范圍之內,這也是企業納稅籌劃存在生存空間的原因所在。另外,由于課稅對象及金額的可調整性、稅率的差別性及全額累進臨界點的突變性致使企業可以對稅收進行籌劃。
(二)企業納稅籌劃的重要意義
1.納稅籌劃影響企業的生產經營和投資決策
稅收是影響生產經營、投資決策的一個重要因素,稅收政策的制定,體現了國家對產業政策的導向。在進行投資之前,企業在幾個可行性方案選擇時,應當考慮稅收對投資效益的影響,以企業效益最大化為標準進行納稅籌劃,選擇適當的投融資方案。納稅人必須進行細致合理的稅收籌劃,只有這樣才能有利于投資者制定真正正確的投資決策,形成完善的投資方案,進而形成科學的納稅評估,確定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投資項目,以確保生產、經營和納稅活動的良性循環。
2.有利于增加利潤,促使企業價值最大化,提高企業競爭實力
經營者通過合理的稅收籌劃,充分利用稅收優惠政策,可以在投資規模、項目一定的情況下,減輕稅負,實現利潤最大化,增強企業競爭能力。從納稅人角度而言,企業的稅收支出是企業的一項現金流出,降低未來企業現金凈流入量,若企業通過稅收籌劃降低企業稅收支出,會相對的增加企業現金凈流入量,從而提高企業價值。納稅籌劃通過不同選擇方案的比較,選擇納稅較輕的方案,減少了納稅人本期的現金流出,或者未來期間的現金流出,增加企業的凈利潤及凈現金流量,促進企業價值最大化,提高企業的時差競爭力。
二、當前企業納稅籌劃存在的局限性
(一)將“節稅”等同于“偷稅”、“漏稅”,曲解稅收籌劃含義
企業納稅籌劃是在不違法的前提下,通過一系列經營安排、投資安排、籌資安排,達到減輕企業稅收的目的。企業稅收籌劃目的在于節稅,是在法律法規規范的范圍內減輕企業稅收負擔,而偷稅漏稅是違法行為,會遭受法律的制裁,當前有一部分企業將“節稅”等同于“偷稅”、“漏稅”,曲解稅收籌劃的含義,一味地追求降低稅收負擔,違背稅收相關法律法規精神,甚至觸犯相關法律法規。我們通過納稅籌劃的定義可以看出,企業納稅籌劃的目的在于“節稅”,“節稅”不同于“偷稅”、“漏稅”,節稅是合法的,是企業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進行的納稅操縱,而偷稅漏稅是不合法行為。企業將“節稅”等同于“偷稅”、“漏稅”,曲解稅收籌劃的真正含義,這種曲解行為不僅造成企業不能降低相關稅收,而且會遭受到違法處罰,增加企業現金流出,降低企業價值。
(二)對稅收籌劃重視不夠,未設置相關稅務會計崗
當前大部分的企業輕視稅收籌劃在企業經營決策、投資決策及籌資決策中重要作用,或者在決策中根本不考慮稅收負擔,未認識到稅收籌劃對于促進企業價值最大化的重要意義,沒有設置相關的稅務會計崗位,或者沒有充分利用稅務機構的專業化知識。企業在經營中只知道合法經營,認為避稅就是違法行為,或者沒有避稅行為,這樣導致企業稅收支出增加,提高企業現金流出量,降低企業價值。稅收籌劃的目的是為企業整體價值最大化服務,是企業經營管理的一種手段,稅收籌劃不是企業經營的目的,企業經營的目的是企業價值最大化,企業所有的管理決策活動都是為企業價值最大化服務,因此稅收籌劃是一項長期決策,而不是只考慮當期,若企業對稅收籌劃不夠重視,未設置相關的稅務會計崗位,或者不能充分利用稅務機構的專業化知識,則企業就不可能真正發揮稅收籌劃這個手段的重要作用。
(三)納稅籌劃時不能充分考慮企業全局利益
企業經營的目的在于企業價值最大化,企業的經營活動、投資活動、籌資活動等決策都應當以企業價值最大化為目的,同樣的企業的稅收籌劃也應當以企業價值最大化為導向。而當前較多的企業在納稅籌劃時,僅僅考慮稅收負擔最輕而不考慮其他方面,這樣企業可能從稅收角度局部的增加企業利益,而不能從全局出發以企業價值最大化為目的做出相關稅務籌劃決策,這種行為不僅不能達到稅收籌劃的目的,可能最終會影響企業經營效益。比如,企業對于高新技術行業的優惠,若企業僅僅從稅收籌劃的角度考慮進行高新技術行業的投資,而不具備相關的技術、人員及資源,則不僅不能從多元化經營的方式上獲取收益,可能因為投資失誤影響企業集團的整體經營業績,因此,企業決策應當是一個權衡性的決策,應當綜合考慮企業各個方面的因素,而不能從局部出發忽略企業整體利益。
一、企業財務管理與稅收籌劃的關系
稅收籌劃作為企業財務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在企業的生存和發展中日益受到重視。企業財務管理與稅收籌劃是相互聯系、相互影響的。
首先,財務管理中的各種決策都是同稅收問題密切相關的,通過稅收籌劃可以使企業合法節約稅款支出,為企業獲得財務效益,提高資金利潤率,使整個企業的經營、投資行為合理、合法、經營活動良性循環,從而提高經營管理水平和企業經濟效益。
其次,稅收籌劃的任何一種應用,都是同企業的財務管理密切相關的,通過財務策劃,可以充分進行稅收籌劃的可行性分析、收益預測以及成本認定。稅收籌劃方案的認定是以企業的財務管理為基礎的,通過財務管理手段,才能預計不同的納稅方案,如果運用手段不當,那么就可能會導致稅收籌劃方案的失敗。而且,稅收籌劃方案單單做出來是不行的,還需要有效的執行,這就需要財務控制,如果納稅人的生產經營情況發生變化或者稅收政策出現調整,企業都必須運用財務手段對稅收籌劃方案做出調整。因此,稅收籌劃方案的有效執行是離不開企業的財務管理的。
二、企業財務管理進行稅收籌劃需注意的問題
(一)投資、籌資、利潤分配稅收籌劃需注意的問題
財務管理包括財務活動涉及的一切可以用貨幣表現的事項,主要包括投資決策、籌資決策以及利潤分配決策。另外,企業在出售資產時也可以利用稅收籌劃,減少稅收,這也是企業財務管理中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
1.投資稅收籌劃應該注意的問題
投資稅收籌劃是指納稅人利用稅法中對投資規定的有關減免稅政策以及優惠政策,設計多種投資方案,實現為企業節稅的目的。在稅收籌劃過程中要考慮公司的創立形式以及附屬公司是分公司還是子公司,或者是否將公司設立在稅收優惠地區,這些都是要考慮的。這都是為了節省稅收,但是企業投資稅收籌劃要注意一些問題,這樣才能真正實現企業節稅的目標。首先,企業在進行投資稅收籌劃時要考慮成本效益原則,稅收籌劃不僅僅是為企業節省稅收,同樣進行稅收籌劃也要企業支付相關費用,不能僅僅使稅收籌劃方案在理論上可行,更要符合成本效益原則,在稅收籌劃時,不能單純的只考慮節稅帶來的現金流量,要考慮增量現金流量。企業往往為了達到節稅的目的,選擇對企業并不是最有利的投資方案,這對于企業的發展并不會非常有利,也就不能真正實現企業財務管理的目標。其次,企業在進行投資時,稅收籌劃自身是存在風險的。企業能否把握好國家相關的稅收優惠政策,是否按照國家稅法的規定對投資進行納稅,如果不能深刻理解國家相關法律政策,整個稅收籌劃方案很可能是失敗的。因此,企業在進行投資稅收籌劃的同時也要注意防范稅收籌劃的風險,不要讓企業陷入兩難境地。
2.籌資稅收籌劃應該注意的問題
企業籌資稅收籌劃,即企業采用稅收籌劃方法為企業減少籌資成本的方法。企業籌資的渠道包括兩大方面,一個是權益融資,一個是負債籌資,無論哪一方面,都要付出一定的資金成本。企業籌資稅收籌劃的過程中,不能片面的考慮成本的節約,負債籌資資金成本可以抵稅,但是也要考慮對其它因素的影響,只有稅收籌劃方案帶來的收益大于費用支出時,稅收籌劃方案才是可行的。對于籌資利息支出,在稅收籌劃的過程中也要密切注意國家的相關規定。對于租賃問題,經營租賃以及融資租賃二者之間要進行權衡,對于企業不同的角色即出租人或者承租人考慮不同的節稅方法,這樣才能達到有效減稅的目的。因此,在企業籌資決策中,不僅要考慮企業的資金需要量,而且必須考慮企業的籌資成本,在企業資本結構的基礎上進行籌資,選擇最佳資本結構方案。
3.企業收益分配納稅籌劃應該注意的問題
企業在進行收益分配的過程中,對企業自身是沒有太大的影響的,關鍵是要注意對投資者的影響,不同稅率地區對投資者利潤分配的形式要加以區分,為投資者創造利潤,減少稅收負擔。另一方面,股利發放形式也影響著股東的收益,發放現金股利,需要繳納所得稅,發放股票股利,投資者可以獲得增值收益。因此,在收益分配的過程中也要注意各種形式的選擇,為投資者減少稅負,確保企業財務管理目標的實現。
(二)資本運營稅收籌劃需要注意的問題
關鍵詞: 稅收籌劃;避稅;節稅;偷逃稅
稅收是國家財政收入的主要來源。依法治稅是依法治國的主要內容之一。由于稅收具有無償性、固定性和強制性三個主要特點,所以納稅人往往會采用各種手段來減輕自己的稅負,實現自身利益的最大化,這些手段包括:避稅、節稅、偷逃稅等。納稅人之所以可以采用各種手段來減輕自己的稅收負擔其原因主要在于,一是納稅人利用稅法間的差異在稅法規定的范圍內,對某一稅種的應納稅款往往有一個以上納稅方案備選,這就為納稅籌劃提供了條件;二是利用國家規定的各種稅收優惠政策為納稅籌劃提供了前提條件;三是利用了稅法的不完善等??傊{稅人可以通過稅收籌劃行為來降低稅收負擔。但是在稅收負擔最小化的概念中,除了偷逃稅有明確的法律界定外,稅法學界對稅收籌劃、避稅、節稅的法律界定眾說紛紜,造成實踐中的障礙,期待盡快解決這一問題。
一、概念辨析:避稅、節稅、偷逃稅與稅收籌劃
理論界將稅收籌劃與避稅或節稅混同使用或是將其視為是避稅的子概念。一種觀點認為①,廣義上的避稅分為“正當避稅”和“不當避稅”,“節稅”、“稅收籌劃”就是所謂的“正當避稅”, 狹義上的避稅專指“不當避稅”;第二種觀點認為②,稅收籌劃就是節稅,一般指納稅人采用合法的手段達到不交稅或少交稅的目的。由此看來稅收籌劃與避稅(包括不當避稅)、節稅、偷逃稅之間的關系與法律界定是本文的主要命題。
(一) 避稅與稅收籌劃
筆者認為稅收籌劃是指納稅人為了獲得更多的經濟利益,在稅法允許的范圍內,事先對經營、投資、理財等活動進行的籌劃與安排。稅收籌劃具有合法性、事先籌劃性、目的性三個基本特征。與之相對應的稅收籌劃權是納稅人享有的基本權利之一。一般來講,納稅人充分利用稅法提供的各種優惠政策、差別和稅法的不完善,以減輕稅收負擔,獲得自身利益最大化是合法的。稅收籌劃行為既體現了國家的政策導向和意圖,也符合納稅人市場競爭的需要,國家應該給予支持和鼓勵。但是法律規范從被制定后一般都具有的滯后性和不完善性,決定了任何一部法律(包括稅法)都存在著許多漏洞。如果從是否符合公共利益的角度來看納稅人的稅收籌劃行為,可以將其可分為避稅和節稅。避稅事實上也就是納稅人利用稅法存在的漏洞和不完善,采用隱蔽的手段事先作出各種規避稅收的行為。避稅行為人往往打稅法的“球”,并不會直接觸犯法律規范。我們認為引起避稅的原因和其所具有的法律特征都包含在稅收籌劃行為之中,它是稅收籌劃的子行為。而相關學者所說的不當避稅是指偷逃稅這一違法行為,它既不屬于避稅概念的范疇,也不屬于稅收籌劃的范疇。國家為了避免避稅行為的發生,只能通過不斷修改和完善稅法和其他有關法律。
(二) 節稅與避稅
節稅和避稅屬稅收籌劃的子行為。節稅是指納稅人充分利用稅法的優惠政策和差別待遇,采取法律許可的正當手段減輕稅式支出的行為。避稅與節稅最主要的區別在于,節稅行為符合國家的立法意圖和政策導向,各國政府都持有支持的態度,而避稅卻恰好相反。避稅只是納稅人利用稅法上存在的漏洞,鉆法律的空子,通過巧妙的隱蔽的行為安排其經濟活動,雖可暫時獲得一定的經濟利益,但不利于長期經營和發展。因為漏洞一旦被堵上,納稅人將無能從此獲利。因此,節稅才是納稅人的首選。避稅和節稅作為稅收籌劃的兩方面,同樣也具有合法性、事先籌劃性、目的性這三個基本特征。不同的是,避稅是在納稅義務發生時或之前納稅人通過尋找法律漏洞的手段達到規避稅收的目的,而節稅是納稅人利用了法律許可或鼓勵的方式達到減少稅式支出的目的。
(三) 偷逃稅與稅收籌劃
關于偷逃稅,各國稅法都有明確的規定并給予嚴厲的懲罰。我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明確規定“納稅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帳簿、記帳憑證或者在帳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叫偷稅”;逃稅是指 “納稅人欠繳應納稅款,采用轉移或者隱匿財產的手段,防礙稅務機關追繳稅款的行為”。從上述定義可以看出,偷逃稅的基本特征有三個:一是非法性,即偷逃稅是一種違法行為;二是欺詐性,也就是說,偷逃稅的手段往往是不正當的。三是“事后補救性”, 這與稅收籌劃的事前籌劃性不同,偷逃稅是在納稅義務已經發生并且能夠確定的情況下,采取各種非法的手段來進行所謂的“補救”和“彌補”,安排而推遲或逃避納稅義務。這種“補救”既包括積極的作為又包括消極的不作為。偷逃稅直接觸犯稅法的規定,導致政府當期預算收入的減少,有礙政府職能的實現。偷逃稅與稅收籌劃都有減輕納稅人稅收負擔的特點,但是偷逃稅是違法行為,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二、稅收籌劃的法律分析
(一)稅收籌劃的理論依據
長期以來國家與納稅人之間的地位是不平等的。國家總是處于主動、支配的地位,而納稅人則處于被動服從的地位,國家憑借政治權力無償征收稅款,稅款征收多少都由國家說了算,納稅人根本談不上稅收籌劃,表現在稅收法律上納稅人的權利匱乏,這是稅收權力關系思想在稅收實務中的反映,但隨著社會的進步、市民意識的覺醒,這一狀況逐漸有了改變,為稅收債權債務關系所替代。20世紀初以德國法學家阿爾巴特•亨塞(Albert Hensel)為代表提出稅收債權債務關系說,認為稅收法律關系是國家對納稅人請求履行稅收債務的關系,即在法律面前,把國家和納稅人定性為債權債務關系,權力在該關系中居于次要地位,納稅義務依法在課稅要素滿足時成立。該說對認識稅收法律關系的性質提供了全新的視野,納稅人與國家是平等的關系,而不是服從與命令的關系,這實質上是“社會契約精神和平等原則”、國家與納稅人之間是“合作與服務”關系等思想在稅收關系中的體現,也正是這些思想為納稅人開展稅收籌劃提供了思維意識的理論前提。在稅收債權債務關系思維的支配下,納稅人依照稅法繳納稅款,無需超額承擔不屬于自己的義務,并且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納稅人有權選擇對自己更為有利的行為,選擇對自己最輕的稅負,這即納稅人的稅負從輕權或稅收籌劃權。我們認為將稅收籌劃權上升為納稅人的法定權利,是今后我國稅法修改和完善的一個重點。
(二) 稅收籌劃的法律特征
⒈ 合法性。如果說稅收債權債務關系是稅收籌劃的思維意識的理論前提,那么稅收法定原則則是稅收籌劃進行實踐的理論基礎。稅收法定原則與罪刑法定原則在近代資產階級反對封建階級的斗爭中分別擔負起了維護公民財產權利和人身權利的重任。稅收法定原則的內容包括③:課稅要素法定原則、課稅要素明確原則、課稅程序合法原則。課稅要素法定原則是指有關納稅人的納稅權利義務的構成要件必須要由國家的立法機關以法律形式來制定,沒有法律的規定,任何機關和個人都不得開征,任何人也不能被要求承擔任何稅收義務,違反法律的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與行政規章等不具有法律效力。課稅要素明確原則要求稅法中有關課稅要素的規定都應該是確定的和明確的,不應出現含混或有歧義的規定,導致稅收機關濫用稅法解釋權而造成對納稅人利益的損害。課稅程序合法原則是指稅收權力的行使必須按一定的程序來進行,稅收糾紛也必須通過公正的程序來解決。由于稅收法定原則要求征稅法律根據的明確性和無法律根據政府不得向任何組織和個人征稅,這就決定了法律應該保護納稅人利用稅法所規定的優惠等措施等進行的稅收籌劃。納稅人只根據法律明確規定的要求承擔稅收義務。法律沒有規定或者規定不明確的都應該屬于義務排除的范圍。對于法律規定的解釋權要做嚴格的限制,不得任意擴大和類推。這一點不僅是為防止法律解釋權的濫用,也是保護納稅人的合法財產權。不能通過擴大解釋的方式使納稅人發生新的稅收義務。法律的漏洞在沒有被堵上之前,由此產生的一切不利后果都應當由國家來承擔,而不應該讓納稅人承擔。也就是說,當出現“有利國家推定”和“有利納稅人推定”兩種解釋時,應采用“有利納稅人推定”。因此,筆者認為稅收籌劃(包括避稅)具有合法性。
⒉ 事先籌劃性。稅收籌劃是納稅義務形成以前進行規劃、設計和安排的意思。稅收籌劃是通過延遲應稅行為的發生或事前以輕稅行為代替重稅行為,以達到減少稅款支出或綜合凈收益最大化,具有前瞻性。如果經營活動已經發生,應稅行為已經能夠確定,納稅義務已經產生而去采取人為的規避、逃避應納稅款,則是偷逃稅而非稅收籌劃。
⒊ 目的性。企業進行稅收籌劃的目的,就是要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最大限度的減輕稅收負擔,降低稅務成本,從而增加資本總體收益。
三、稅收籌劃中的避稅問題
稅收籌劃中的避稅雖然是不違法的經濟行為,但它也給國際市場和各國經濟穩定發展帶來了頗為不利的影響。一方面,避稅直接造成國家稅收收入的流失,弱化了財政功能,有礙國家對社會管理和公共福利職能的實現。另一方面,避稅者利用這種方式競爭,會擾亂了正常的市場經濟秩序。避稅產生的客觀原因在于稅制本身的缺陷,要想盡可能的減少納稅人的避稅行為就必須完善稅法,做到稅法條文的完整,措辭嚴謹,使稅制的內在機制具有科學性和系統性。世界上許多發達國家在反避稅立法上都較先進。如最早實行轉讓定價稅制的美國,《國內稅收法典》、《美國稅收法案》、《稅收改革法令》等不斷出臺,完善的法規囊括了所要規范的內容。我國應在借鑒國際反避稅法規的基礎上,結合我國的實際情況,在稅收中單獨制定反避稅條款,形成一套較為完整的稅法專門法規。針對經濟全球化對跨國公司的管理要求,補充、修訂轉讓定價調整方法及其使用條件。從長遠角度來看,適當取消部分優惠措施,會避免濫用優惠現象的發生。此外加強稅務行政管理,如嚴格實行稅務申報制度,加強稅務調查制度,強化會計審查制度,實行所得評估征稅制度等有效措施也可控制避稅行為泛濫。對跨國避稅行為我們應加強情報的搜集和交流,建立涉外稅收信息庫,并在征稅方面相互協助,加強國際合作,加快國際稅法的研究適應經濟全球化的發展。
市場經濟是納稅人進行稅收籌劃的經濟條件,在市場經濟中其競爭規則是以法律規范的形式表現出來的。稅法規范國家與納稅人之間的稅收關系,且對雙方具有同等的約束力。隨著我國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國家與納稅人的利益分配關系規范化,稅收秩序正常化,稅收法定原則被加以確定,國家便不能隨意侵占納稅人利益,征稅機關要依法行政,依法征稅;而納稅人的納稅意識提高一定階段后,減輕稅負不再過多依靠偷、逃、欠、騙稅等手段和方法,納稅人實現稅收利益最大化通過稅收籌劃來實現。
參考文獻
[01] 應飛虎,趙東濟. 稅收籌劃的法律認定[J]. 法學,2005,(8)
[02] 陶其高. 從法理上對稅收負擔最小化手段的再界定--稅收籌劃概念的內涵和外延[J]. 浙江師大學報,2001,(5)
[03] 劉隆亨. 依法治稅的目標、理論和途徑[J]. 中國法學,2002,(1)
稅收籌劃與相關概念的異同在與稅收籌劃相關的概念中,常見的有避稅、節稅、稅負轉嫁、偷稅。
(一)稅收籌劃與偷稅的區別
1、概念不同。偷稅是指納稅人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或拒不申報,或者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少列收入,變造、隱匿、擅自銷毀賬簿、記賬憑證等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行為,具有非法性。
2、法律后果不同。稅收籌劃則是各國政府都是默許,甚至是鼓勵的,它是為減少納稅人的稅收負擔,而進行的某種合法的行為,是符合稅法規定的經濟行形式和事實。而偷稅行為一旦被稅務機關查明屬實,納稅人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并為此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因為對于隱瞞納稅事實的偷逃稅行為世界上各國稅法都有處罰的規定,偷稅在我國稅法上也是明確禁止的行為。
3、性質與手段不同。稅收籌劃是利用現有稅收法律的優惠規定,在結合納稅人的具體經營情況和尊重稅法規定的前提下,制訂最有利的涉稅方案。合法性是稅收籌劃的性質中的首要一條。而偷稅是與稅法相對抗的行為,是一種公然違反稅法規定。偷稅的主要手段表現為納稅人為了達到少繳或不繳稅款的目的,主動隱匿有關納稅情況和事實,其行為具有明顯的欺騙性質。
4、社會影響不同。稅收籌劃的成功則需要納稅人及籌劃人掌握必要的籌劃技術同時熟悉稅法條文,充分理解稅法精神。而偷稅因此,偷逃稅是納稅人一種藐視法律的行為,是公然違反稅法、利用虛假的申報減少納稅,各地稅務機關均應進一步地加強稅收征管,嚴格執法,防止納稅人的偷漏稅,。
(二)稅收籌劃與避稅的區別
世界各國對于“偷稅”認識比較一致,而對于區別“避稅”和“稅收籌劃”難度較大,兩者在概念和定義上各國法律界存在較大分歧。有的國家則規定、防范避稅的條款較多,對避稅比較嚴厲。有的國家認為只要合法行為一概是允許的,不談鉆不鉆稅法空子,也不必劃避稅和稅收籌劃。還有的國家主張把避稅劃分為“正當避稅”和“不正當避稅”,把“稅收籌劃”或“節稅”稱為正當的避稅,在法律上不予反對,或者分為廣義與狹義避稅,廣義避稅包含稅收籌劃。避稅是指納稅人鉆稅法漏洞,通過人為安排以改變應稅事實而達到少繳或者免繳稅款的行為。雖然它沒有違反法律,具有一定的合法性和非違法性,但是卻有悖于政府的立法意圖,它利用立法的不足或欠缺,是政府所不愿意看到的。比如在我國新的企業所得稅法實施前,規定對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不少于10年的,“兩免三減半”的稅收優惠從開始獲利年度起開始享受。當時,有許多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通過人為安排,在第10年且優惠措施結束后,注銷原企業,重新登記,重新享受優惠措施,即屬于典型的“避稅”手段。顯然,這種避稅行為是不符合政府稅收政策導向的,違背了稅法優惠政策制定的精神和意圖,也必然得不到法律的保護。“避稅”與“稅收籌劃”的主要區別是:稅收籌劃是稅收政策予以引導和鼓勵的完全合法的行為,而避稅屬于鉆稅法的空子,雖然不違法,但有悖于國家的稅收政策導向。
(三)稅收籌劃與節稅
節稅是指在遵守稅法的前提下,為達到少繳或不繳稅的目的,通過對籌資、投資以及經營活動的巧妙安排,充分利用稅法中固有的起征點、減免稅等一系列優惠政策而實施的行為。節稅能夠合理性體現在其行為符合稅收優惠政策的制定精神,是合法而且合理的行為。對于節稅國家是持完全持鼓勵、支持的態度。因為節稅行為經常體現的是體現的是為國分憂和實實在在的強國富民,一般都是與擴大產品出口創匯、環境保護、高科技、引進國外資金投入及引進先進技術、下崗再就業等我國政府鼓勵的項目相聯系的。節稅行為也完全體現了國家、集體和個人三者稅收利益的最佳結合。準確地判定“避稅”和“節稅”對于立法者或政府稅務部門是非常有必要的,因為防范避稅關系到法律漏洞的堵塞和稅制的完善以及維護國家稅收利益,執法部門對待這兩種行為的態度是不同的;另一方面,政府通過“節稅”這個重要的利益驅動器,能夠運用稅收杠桿對宏觀調控進行有效的調控。而作為一個納稅人只要關注是否可以達到減輕稅負的目的,采用的手段不違反稅法的規定就行了,并不需要對“避稅”、“節稅”、和“稅收籌劃”進行清楚地辨別。
所謂稅收籌劃,又稱納稅籌劃,是指在國家稅收法規、政策允許的范圍內,通過對經營、投資、理財活動進行的前期籌劃,盡可能地減輕稅收負擔,以獲取稅收利益。簡單地說,如果將個人或企業增加收入、利潤等稱作“開源”,那么稅收籌劃就是進行“節流”。由于稅收籌劃所取得的是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所以它是納稅人的一項基本權利。
稅收籌劃,獲取“節稅”收益
稅收籌劃由于其目的和結果就是獲取“節稅”收益,因此,我們通常也把稅收籌劃稱為節稅,基本內容是依據綜合、經濟、守法等原則,在經營決策中運用會計核算、融資方式、機構設置形式、優惠待遇法等一系列方法,使企業稅負得以延緩或減輕,從而提高企業經濟效益。
稅收籌劃在國際上已十分普遍,并日趨專業化,更多的納稅人、投資者會選擇中介機構的稅務進行這項工作。因為面對復雜的稅法,納稅人經常有多種方案需要選擇,而因方案的不同,稅負輕重會相去甚遠,僅靠自身能力是遠遠不夠的。正如專家所說:“現在幾乎所有公司都聘用專家,研究稅收對企業主要經營決策的影響,為合理地減少納稅制定計劃。”換句話說,好的稅收籌劃,是實現理想的經營、投資、理財決策的前提。正是這種廣泛的社會需求,使稅收籌劃在個人納稅層面,逐步向企業稅收管理、區域性合作、跨國公司戰略性投資等領域拓展。
我國稅收籌劃具有以下幾個特點:一是不違反稅收政策法規。節稅是在合法的條件下進行的,是以國家政府制定的稅法為研究對象,對不同的納稅方案進行精心比較后作出的納稅優化選擇。節稅是一種普遍存在的經濟現象。對世界各國的稅收制度進行比較分析,可以看出各個國家的稅收制度都有很大的差異。各國為促進經濟發展制定了不同的稅收傾斜政策,為納稅人節稅活動提供了空間;同時,各國稅收政策的差異性為節稅創造了條件。二是符合政府的政策導向。從政策工具上看,稅收是政府調節經濟產業和生產經營者及消費者行為的一種有效經濟杠桿。政府可以根據企業經營者和消費者追求最大利潤的動機,以稅收優惠政策加以引導。刺激投資者和消費者采取符合政策導向的行為,從而實現政府要達到的經濟和社會目的。三是節稅形式的多樣性。由于各個國家的稅法不同,會計制度也有一定差異。一定國情下產生的節稅行為就會區別于其他國家。從世界范圍看,節稅行為呈多樣化。同時,一個國家的稅收政策在不同產業、地區間也存在差別,總的來說,一個國家的稅收政策在地區之間的行業之間的差別越大,節稅的形式就越多。
稅收籌劃,降低納稅成本有效途徑
稅收籌劃的本質是獲得節稅收益,因此,凡是能夠合法地降低納稅的辦法都屬稅收籌劃范疇。按照這個思路,我們不妨從影響納稅額幾個因素作為進行稅收籌劃的突破口。
一是稅收政策方面籌劃。我們知道,影響應納稅額的因素通常有2個,即計稅依據和稅率。計稅依據越小,稅率越低,應納稅額也越小,因此,做稅收籌劃,無非是從這2個因素入手,找到合理、合法的辦法來降低應納稅額。例如,企業所得稅種,計稅依據就是應納稅所得額,稅率有3檔,即:應納稅所得額3萬元以下,稅率18%;應納稅所得額在3-10萬元,稅率為27%;應納稅所得額在10萬元以上的,稅率為33%。在進行該稅種稅收籌劃時,如果現在僅從稅率因素考慮,那么就有稅收籌劃的空間。
例如,假定企業12月30號測算的應納稅所得額為10.01萬元,該企業不進行稅收籌劃則企業所得稅的應納稅額=100100×33%=33033元。假設該企業進行了稅收籌劃,12月31日,支付稅務咨詢費100元,則該企業應納稅所得額=100100-100=10萬元,則應納稅額=100000×27%=27000元,通過比較我們發現通過稅收籌劃,支付費用成本僅為100元,卻獲得節稅收益為=33033-27000=6033元。顯然,稅收籌劃空間是相當大的。
二是辦稅費用籌劃。辦稅費用包括辦稅人員費用、資料費用、差旅費用、郵寄費用、利息等。盡管辦稅費用在納稅成本中占的份額不大,但仍有籌劃必要。比如對企業財會人員進行合理分工,由財會人員兼任辦稅員;通過網上申報降低資料費用等等。對于利息費用的降低途徑可以采取遞延納稅的辦法。
三是稅收滯納金、罰款籌劃。納稅人未按照稅法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金。滯納金比銀行貸款利率的高。因此,辦理納稅申報,特別是采取遞延納稅方式降低利息費用時,應當關注各個稅種的納稅期限。與此相關的還有一項規定,即納稅人因有特殊困難,不能按期繳納稅款的,經省級稅務局批準,可以延期繳納稅款 ,在批準的延長期限內,不加收滯納金。稅法對納稅人的下列行為規定了一定的罰款處理:未按規定辦理稅務登記的,未按規定設立賬冊的,未按規定報送有關備案資料的,未按規定履行納稅申報的,違反發票使用規定的,以及偷稅、欠稅、抗稅等違法行為。納稅人如果被稅務機關處以罰款,除了經濟上蒙受巨大損失外,還會給企業聲譽造成不良影響。如果納稅人按照稅法規定履行各項義務,不但可以避免罰款支出,相反還會給企業的生產經營創造一個良好的社會環境。
四是額外稅收負擔籌劃。額外稅收負擔,是指按照稅法規定應當予以征稅,但卻完全可以避免的稅收負擔。如:1、與會計核算有關的非正常稅收負擔。稅法規定,納稅人兼營增值稅(或營業稅)應稅項目適用不同稅率的,應當單獨核算其銷售額,未單獨核算的,一律從高適用稅率;納稅人兼營免稅、減稅項目的,應當單獨核算免稅、減稅銷售額,未單獨核算銷售額的,不得免稅、減稅;對納稅人賬目混亂或者成本資料、收入憑證、費用憑證殘缺不全,難以查賬的,稅務機關有權核定其應納稅額。如果核算不實,稅務機關核定的稅款往往要比實際應納的稅款高出很多。例如,《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暫行辦法》對核定的應稅所得率按照不同的行業確定在7%-40%的幅度內,事實上企業的平均利潤率遠沒有這么高。因此,納稅人應當加強財務核算,主動爭取實行查賬征收方式,免除這份不公正"待遇"。2、與納稅申報有關的非正常稅收負擔。與納稅申報有關的額外稅收負擔主要包括:納稅人納稅年度內應計未計扣除項目,包括各類應計未計費用,應提未提折舊等作為權益放棄,不得轉移以后年度補扣;稅務機關查增的應納稅所得額,不得作為公益捐贈扣除的基數;稅務機關查增的所得稅,不得作為投資抵免的稅款,但要作為計算抵免的基數;企業實際發生的財產損失,未報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的,不得稅前扣除;對符合條件的減免稅要在規定的期限內報批,逾期申請,視同權益放棄,稅務機關不再受理等。對于額外稅收負擔,納稅人可以通過加強財務核算,按規定履行各項報批手續,履行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義務,認真作好納稅調整等方法來解決。
稅收籌劃必須遵循成本效益原則
一、正確認識企業稅收籌劃,明確避稅與節稅之間的區別
初談稅收籌劃時,許多人單純的認為僅僅是少交稅,也就是怎么去避稅。而必須明確的是:這種誤解的稅收籌劃即避稅與本文所探析的企業稅收籌劃即真正意義上的節稅之間是有明確的區分的。
首先,從法律的角度看,避稅和節稅雖然都是合法行為,但避稅是納稅人利用稅法上的漏洞,鉆取稅法的空子,通過其經濟行為的巧妙安排,來牟取不正當的稅收利益;節稅則是依照國家稅法和政府的稅收政策意圖,在納稅義務確立之前所作的對投資、經營、財務活動的事先籌劃和安排。
其次,從行為過程的內容看,避稅、節稅的區別在于:避稅是納稅人對已經發生或將要發生的“模糊行為”,即介于應稅行為和非應稅行為之間的,依照現行稅法難以做出明確判斷的經濟行為進行一系列人為安排,使之被確認為非應稅行為;節稅是通過避免應稅行為的發生或事前以輕稅行為來替代重稅行為以達到減少稅款支出或綜合凈收益最大化的目的。
最后,從行為后果同國家財政(稅收)收入的關系上看,避稅、節稅的區別在于:避稅直接導致政府當期稅收收入的減少,而且無助于財政收入的長期增長,國家當然不愿看到這種情況的發生;而節稅一般不會導致政府當期預算收入的減少,而且通過對國家宏觀經濟結構的合理調整,有利于國家財政收入的長期、穩定增長。
二、企業稅收籌劃的具體應用
(一)企業組建過程中的稅收籌劃。企業在組建過程中,可選擇恰當的組建形式來進行稅收籌劃:
1、公司制企業與合伙制企業的選擇。公司的營業利潤在企業環節課征公司稅,稅后利潤作為股息分配給投資者,投資者還要繳納一次個人所得稅。而合伙企業營業利潤不繳公司稅,只課征各個合伙人分得收益的個人所得稅。
2、分公司與子公司的選擇。一般來說,當外地的經營活動處于初始階段時,公司可在外地設立一個分支機構,使外地的開業虧損額能在匯總納稅時,以保證享受外地利潤時減少總公司應納的稅額。當外地的營業活動開始盈利時,為保證享受外地利潤可繳納低于公司所在地的稅款,就有必要在外地建立一個子公司。
(二)企業投資決策中的稅收籌劃
1、投資地點的選擇。企業設立地點的確立對企業稅收有較大影響。一方面,對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而言,國家為了鼓勵外商來華投資,對在經濟特區、經濟技術開發區和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均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設立在沿海開放城市的外商投資企業,適用24%的企業所得稅稅率;設在其他地區的外商投資企業則適用33%的企業所得稅稅率。另一方面,對內資企業而言,國家為縮小區域經濟差異,促進國民經濟的健康發展,對在國家確定的革命老根據地、少數民族地區、邊遠地區、貧困地區新辦的企業,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后,可減征或者免征所得稅3年。
2、投資行業的選擇。為了配合經濟政策的貫徹落實,優化我國的產業結構,國家對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高新技術企業、產品出口企業、舉辦知識密集型項目及基礎設施的企業給予稅收優惠。因此,對那些資金雄厚、技術尖端的外商,若投資于上述企業就可享受到更優惠的政策。投資者應該在綜合考慮目標投資項目的各種稅收待遇的基礎上,進行項目評估和選擇,以獲得最大的稅后投資收益。
3、投資方式的選擇。直接投資考慮的稅制因素比間接投資要多,由于直接投資者通常對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進行直接的管理和控制,這就涉及到公司企業所面臨的各種流轉稅、所得稅、財產稅和行為稅等。而間接投資的一般僅涉及收取股息或利息的所得稅以及買賣證券征收的印花稅。
(三)企業籌資過程中的稅收籌劃。一般情況下,企業籌資的稅收籌劃需要考慮以下兩個方面的問題:一是籌資結構的變動對企業經營績效與整體稅負的影響;二是企業應如何合理調整籌資結構,以同時實現節稅與所有者總體收益最大化的雙重目標。
企業籌資方式主要有:向銀行借款、向非金融機構或企業借款、企業內部籌資、企業自我積累、向社會發行債券或股票、租賃等。通常情況下,企業內部籌資和企業之間拆借資金方式效果最好,向金融機構借款次之,自我積累最差。這可以從空間與時間兩個層面加以分析。從空間上看,通過企業內部融資和企業之間拆借資金,涉及的人員、機構較多,這就為企業尋求降低融資成本和實現稅收籌劃提供了較為廣闊的運作空間;而向金融機構借款的效果雖然不如前兩種方式,但企業仍舊可以利用與金融機構的長期業務往來關系,尋求一定規模的稅負減輕;企業自我積累方式由于資金擁有與使用者融為一體,稅收負擔難以轉嫁與分攤,因而往往難以實現稅收籌劃。從時間上看,稅收籌劃的長期性決定了其與企業的生產經營周期緊密結合,最終籌劃效果需要在一個生產經營周期結束之后才能體現出來。企業的自我積累資金是其長期經營活動的成果,籌集過程非常漫長,而這些資金一旦再投入到經營過程之中,產生的稅負則由企業自身負擔;而負債籌資卻與之不同,其籌資周期較短,并且投資收益可以在企業和出資者之間進行分攤,債權人也要承擔一定的稅負,由于利息費用可以在稅前扣除,企業償還利息后,應稅所得會有所降低。
(四)企業生產經營過程中的稅收籌劃。對于享受限期減免所得稅優惠的新辦企業,獲利年度的確定也應作為企業稅收籌劃的一項內容。由于新辦企業產品初創,市場占有率相對較低,獲利初期的利潤水平也較低,因此,減免所得稅給企業帶來的利益也相對較小。為了充分享受所得稅限期減免的優惠,企業可通過適當控制投產初期產量及增大廣告費用等方式,一方面推遲獲利年度,另一方面通過提高產品知名度,充分挖掘其潛在的市場占有率,提高獲利初期的利潤水平,從而在獲得更大的節稅利益的同時,也相應在遠期的發展壯大過程中,給國家多上繳稅收。
(五)企業財務會計核算和財務成果分配過程中的稅收籌劃
1、折舊方面的稅收籌劃。企業固定資產折舊的計提范圍應執行財務制度的規定,但不同的折舊方法表現為在固定資產的使用年限內,計入各會計期或納稅期的折舊額會有差異,這個差異使企業財務進行稅收籌劃顯得非常必要。
2、存貨計價方面的稅收籌劃。存貨是企業為了出售、提供勞務或制造產品而儲備的材料或貨物。計算確定存貨成本的發生額和結余額,是為了確定銷貨成本,進而確定企業的凈收益。銷貨成本=期初存貨+本期進貨-期末存貨。從這一公式得知,期末存貨金額越大,銷貨成本越小,銷貨毛利隨之加大,應交所得稅也隨之增加,對企業不利;反之,對企業有利。對存貨合理決策,可減輕企業所得稅稅負。
3、利潤決策中的稅收籌劃。主要表現在以下兩方面:(1)股利分配方法。其方式主要有兩種:現金股利和股票股利。我國現行稅法規定,個人股東獲得現金股利,按規定的20%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而取得股票股利卻不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因此,企業應籌劃好發放多少現金股利。(2)留利決策。一般情況下,股東往往為了避稅而要求企業不發或少發現金股利。在某些西方國家有規定,當企業留利超過一定限度時也須納稅,目前我國尚無此項規定。
三、稅收籌劃應注意的幾個問題
進行稅收籌劃不能盲目,否則,將事與愿違。要有效地進行稅收籌劃,達到節稅的目標,需要認真考慮以下幾個問題。
(一)稅收籌劃必須遵循成本――效益原則。稅收籌劃是企業財務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它涉及籌資、投資、生產經營等過程。它應該服從財務管理的目標,即利潤(稅后利潤)最大化。但是在實際運作中往往達不到預期的效果,其中方案不符合成本-效益的原則是籌劃失敗的重要原因。也就是說,在籌劃稅收方案時,過分地強調稅收成本的降低,而忽略了因方案的實施會帶來其他費用的增加或收益的減少,使納稅人的絕對收益減少。
關鍵詞:稅收籌劃;類型;策略;分析
中圖分類號:F810.4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2)02-0-01
稅收籌劃是現代企業進行財務管理的一項重要內容,對企業的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怎樣依法納稅并有效地利用稅收這一經濟杠桿來為企業謀取最大限度的經濟效益,這是每一個企業在經營過程中都十分關心并潛心研究的一項重要課題。首先,我們對稅收籌劃的含義做一個簡單了解:企業稅收籌劃是納稅人遵守現行國家稅法及其它法規的前提下,在稅收法律許可范圍內,利用稅法所提供的優惠,通過對經營及經濟活動事先籌劃,對多種納稅方案優化選擇,從而取得節約稅收成本,實現企業價值或股東財富最大化的活動。稅收籌劃其實質上是經濟市場條件下的一種企業行為。下面我們對企業的稅收籌劃展開進一步的分析和探討:
一、首先對稅收籌劃的意義進行分析
在全面稅收約束的市場環境中,企業進行財務管理的目標不僅是追求其股東權益最大化,還包括稅后股東權益的最大化。企業能否實現其稅后權益的最大化受到納稅成本的制約,企業的經營管理者必須充分考慮到納稅成本和企業收益的配比,所以稅收籌劃對企業財務管理的重要意義是顯而易見的,它依托稅收法規的導向,通過對企業投資、籌資和收益分配等一系列經濟活動進行調節,來促使企業的收益和稅收負擔的形成良好的配比,來實現稅后企業收益的最大化,從而達到企業價值的最大化。所以,我們對現代企業的稅收籌劃的分析,具有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
二、以下對稅收籌劃的類型進行分析
一般來說,企業的稅收籌劃類型分為兩種,即:優惠型稅收籌劃和節約型稅收籌劃。這兩種稅收籌劃的目的和結果都是稅金支出的節約,但是從實現節稅的原理和途徑來看,這兩種類型有截然不同的區別,我們以下做比較分析:
首先來看優惠型稅收籌劃,其重點在于利用、選擇稅收的優惠政策,依據這些優惠政策來進行企業經營活動的布置和安排,這類型的節稅由國家稅收的優惠政策來作保障。
再從節約型稅收籌劃來看,其節稅是通過對企業的經營活動來做研究分析,而并不是依靠國家稅收的優惠政策來體現,它是從節稅的角度對企業的運營和運作方式進行調整,將不產生效益的經營方式取消,在生產及企業運營的各個環節避免并盡量減少稅金支出產生的浪費,已實現企業效益和利益最大化的經營目標。節約型稅收籌劃著重從避免并盡力減少稅金支出的浪費入手,對發現在生產及經營的任何環節中產生浪費的經營行為和方法及時調整,減小經濟損失。
我們應全面認識稅收籌劃,將其與非法避稅做區別認識,并對這兩種稅收籌劃類型進行細致的了解和科學區分,能夠合理利用,為企業稅收籌劃明確方向,提供企業運用的方法和思路,確立正確的財務管理工作的出發點,以更好地保護并發展稅收籌劃,為企業服務。
三、談現代的企業稅收籌劃的節稅策略和方法
1.對企業運營的成本進行合理的調整來抵減其經營收益,減少企業的應稅所得額以降低企業稅務負擔,這就是調整成本法。這一概念中的成本調整,應針對現行的財會制度和要求來處理,而不是胡亂地攤銷成本、亂計費用。進行調整成本的方法有幾種,分為存貨計價法、折舊計算和費用列支法。通過減縮課稅基礎能夠直接減少應繳稅,同時還可適用較低的稅率,從而實現企業雙重減稅的目的。
2.對收入進行合理控制來減少所得,減輕納稅責任來降低企業的稅負,這一方法稱為收入控制法。收入控制按照財會的規定進行科學的財務技術手法的處理,其實現途徑主要有幾點,如下:
(1)可以利用稅收優惠來控制所得實現的時間。科學地進行所得年度的歸屬安排,通過收入及成本費用等一系列財務名目的增減或分攤進行實現,但需要對產品銷售及其他各項費用出入進行合理準確的預測,了解市場情形并采取合理的手段措施,使企業享受最大利益。
(2)根據接收款的方式銷貨收入的認定,以實際收到貨款時為準,可對取得貨款的時間加以限制,取得影響收益的效果。這便是利用公允的會計方法或準則設定收入時點。分期付款銷貨收入,按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作為收入的實現,也可以略作適當的控制。
(3)對應稅所得額進行控制以降低累進稅率條件下的企業應納稅額。可以通過實現稅收籌劃來控制收入,以預防因為企業所得忽然提高所帶來的稅負方面驟然提升。
3.運用低稅環境或適用較低稅率來進行企業稅收籌劃:低稅區稅惠政策減少了企業納稅環節,降低稅率,創建了優化的稅收大環境,這給企業創造了良好的稅收條件,也為稅收籌劃提供了方便;另外,各國的稅法均有不同的稅率,適用較低稅率直接能夠達到減少應納稅額這一目的。
四、進行企業稅收籌劃時須注意的事項
1.企業必須將稅收籌劃限定在法律許可的范圍。如果有出現違反稅收法律條款規定的行為,逃稅、偷漏稅等現象,我們應改堅決予以制止,維護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稅收籌劃應該在法律、法規許可的條件下和范圍內來實現,所有提供虛假會計信息的行為都必將受到嚴厲的制裁。
2.稅收籌劃不能僅以稅負高低作為選擇納稅方案的杠桿,應圍繞企業財務管理的目標來進行,綜合考慮實行的方案能否帶來絕對收益。
3.企業做稅收籌劃須關注稅收法律法規的變更,并依照新的法律法規及時調整自己的財稅管理方法,以法律規范和政策為導向,合理企業自身的規避稅收籌劃行為。
4.籌劃應考慮到對其他成本的影響,將經濟市場大環境、企業的發展前景等一些綜合因素納入考慮范圍,進行全面綜合分析,制定籌劃措施。
5.先對稅收籌劃風險進行識別后再進行決策。稅收籌劃受市場、經濟政策和國際環境變化的影響,使得稅收籌劃帶有很多不確定性的因素,由此產生一定的風險,因此對稅收籌劃風險要做好充分的認識后再做決策。
總之,企業應結合自身經營活動的特點尋找合適的稅收籌劃方法,從企業整體利益出發進行節稅目標的實現,最大限度地實現企業的經營目標。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