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月激情开心网,五月天激情社区,国产a级域名,婷婷激情综合,深爱五月激情网,第四色网址

殘疾人相關法律法規優選九篇

時間:2023-10-05 10:39:31

引言:易發表網憑借豐富的文秘實踐,為您精心挑選了九篇殘疾人相關法律法規范例。如需獲取更多原創內容,可隨時聯系我們的客服老師。

第1篇

關鍵詞:殘疾人;就業權;就業保障;日本殘疾人

勞動就業權是殘疾人擁有的一項最基本人權,我國政府對殘疾人就業問題一直保持高度關注。目前,我國殘疾人就業服務項目少且簡單,主要是進行殘疾人勞動力資源登記、用人單位需求統計、就業培訓,為殘疾人推薦就業崗位等。由于職業能力測評、職業康復、職業培訓等方面的專業技術落后、專業人才匱乏,使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為殘疾人提供的就業崗位無論在數量還是質量上都不能充分滿足殘疾人的就業需求。本課題結合中國殘疾人聯合會統計公報所公布的最新數據,對我國城鎮、農村殘疾人近幾年的就業狀況、受教育情況、職業培訓基地建設情況等進行詳細的對比分析,在研究日本殘疾人就業立法、就業服務的同時,結合當前的新形勢和殘疾人就業的發展實際,對殘疾人就業問題在理論和實踐雙方面進行積極的探索,并提出幾點建設性意見。

1殘疾人就業狀況分析

1.1城鎮殘疾人就業狀況。1.1.1城鎮新增殘疾人就業人數。2014—2017年間,我國城鎮、農村殘疾人新增就業人數在保持穩定的基礎上穩步上漲。1.1.2城鎮殘疾人就業形式。目前,我國城鎮殘疾人就業形式主要有5種,從中殘聯公布的近5年的數據可以看出,新增殘疾人就業的主要形式是個體就業及其他形式靈活就業,其次是集中就業和按比例安排就業,最后是公益性崗位就業和輔就業[1]。1.1.3城鎮殘疾人登記失業人數。從2011到2014年,我國城鎮殘疾人新登記失業人數呈現上下波動趨勢,依次分別為54037人、45146人、50237人、48925人。然而,實際失業人數不止如此,依然有大批殘疾人處于待就業狀態。1.2農村殘疾人就業狀況。1.2.1農村殘疾人就業總體情況。對比近幾年的數據可以發現,農村殘疾人就業形勢嚴峻,從2011年的1748.8萬到2012年達到峰值的1770.3萬,2013、2014、2015年分別為1757.2萬、1723.6萬、1678.0萬,呈現逐年下降的趨勢。1.2.2農村殘疾人就業形式。在我國農村,殘疾人以務農為主。從2011年到2015年,我國農村殘疾人從事農業生產勞動的人數分別為1367.7萬、1389.9萬、1385.4萬、1360.4萬、1323.2萬。這些數據表明農村殘疾人的經濟來源主要依靠土地,實際上農村殘疾人大部分處于隱性失業狀態。1.3殘疾人受教育狀況。在我國,殘疾人接受學校教育一般有以下幾種形式:義務教育、特色教育普通高中班(部)、殘疾人中等專業學校(班)、普通高等院校、高等特殊教育學院。其中,全國被普通高等院校錄取的殘疾人人數,2014年有7864人,2015年有8508人,2016年有9592人,2017年有10818人,這些數據表明有更多的殘疾人能夠平等地享受高等教育。1.4殘疾人職業培訓基地建設狀況。截至2014年,全國殘疾人職業培訓基地多達6154個,其中殘疾人聯合會興辦2211個,依托社會機構興辦3943個,38.2萬人次城鎮殘疾人接受了職業培訓。從近幾年的發展來看,由殘疾人聯合會興辦的殘疾人職業培訓基地的總數變動不大,依托社會機構興辦的殘疾人職業培訓基地卻增長迅速,這說明為殘疾人提供的就業服務越來越貼近殘疾人的現實需求。

2促進殘疾人就業的經驗借鑒

日本是亞洲福利模式的模范國家,尊重殘疾人就業權,致力于完善殘疾人就業保障,獲得了良好的社會效果。2.1立法保障在日本,涉及殘疾人就業的法律法規有數十部,最主要的法律有兩部,分別是于1960年頒布、先后修訂多達25次的《殘疾人雇用促進法》和1994年頒布的《殘疾人基本法》。《殘疾人雇用促進法》規定所有企業都要按比例雇傭殘疾人,這是一項法律義務。公共就業保障辦公室會依據企業每年遞交的工作報告,對超比例雇傭殘疾人的企業實施獎勵,這些獎金將主要用于補助企業為雇用殘疾人在工作設備、工作環境、福利設施等方面額外產生的成本,從而減輕企業負擔,這有利于促進企業建立持續雇用殘疾人的長效機制。而《殘疾人基本法》更多地強調國家、社會公共團體有責任和義務為殘疾人提供就業指導、就業培訓、職業介紹、心理支持、促進就業等方面的服務。2.2就業服務日本政府設立了殘疾人職業綜合服務中心和公共職業安定所,以促進殘疾人就業。殘疾人職業綜合服務中心,主要負責調查研究職業康復的相關事宜,并就相關的技術性事務,為地方的殘疾人職業中心以及其他相關機構提供建議、指導、幫助。目前已經形成了社區殘疾人職業中心、地方殘疾人職業中心、殘疾人職業綜合中心三級網絡,在殘疾人勞動就業過程中發揮了至關重要的作用[2]。公共職業安定所,對勞動力市場進行宏觀調控,主要負責為殘疾人提供就業前的職業指導、職業介紹、從業適應性訓練以及就業后的調查跟蹤輔導等。具體內容包含:(1)把有求職意向的殘疾人的求職信息推薦到相關對口企業,拓寬其工作應聘渠道;(2)對殘疾人進行適應能力檢查,然后針對其特點進行特殊的求職指導和職業培訓,以保證其找到合適的工作;(3)對已經雇用和有意愿雇用殘疾人的企業提供必要的指導或者建議,為殘疾人就業創造一個更好的工作環境。2.3取得效果從2013年4月起,日本政府將企業雇傭殘疾人比例從“1.8%以上”調至“2%以上”[3]。日本厚生勞動省公布的一項調查報告顯示,截至2013年6月,日本殘疾人就業人數首次超過30萬,呈現逐年穩步增長的趨勢。

3促進殘疾人就業的政策建議

第2篇

(1)發展殘疾人職業教育的重要性

首先,發展殘疾人職業教育有助于幫助殘疾人實現就業。據中國殘疾人聯合會的統計數據顯示,2013年全國城鎮新就業的殘疾人數量達到了36.9萬,這與殘疾人職業教育的普及是分不開的。殘疾人職業教育直接為社會和企業培養一線的技能人才,可以幫助殘疾人適應現代企業發展的要求,更好地適應工作崗位要求。其次,發展殘疾人職業教育有利于實現殘疾人平等參與社會生活。通過職業教育,使殘疾人獲得職業技能,能夠幫助殘疾人擺脫社會歧視,重新樹立信心,增強為社會服務的勇氣和能力,實現其社會價值。

(2)發展殘疾人職業教育的必要性

首先,發展殘疾人職業教育是殘疾人教育事業的重要組成部分。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將大力發展殘疾人教育事業列為了重點的工作內容,高度重視其發展。殘疾人職業教育是解決殘疾人問題的重要媒介。殘疾人職業教育的發展同樣能促進社會經濟的發展。第二,發展殘疾人職業教育是實現教育公平的重要體現。教育公平是社會公平的重要組成部分,21世紀以來,我國殘疾人的教育需求在不斷增長,其相信教育可以改變命運,殘疾人接受高層次、多樣化、高質量教育的需求在持續增長。殘疾人職業教育的發展,能夠切實保障殘疾人平等接受教育的權益。

2殘疾人職業教育發展現狀

(1)殘疾人職業教育發展迅速

近年來,在黨和國家的高度重視、社會各界的大力支持與教育部門的積極努力下,我國殘疾人職業教育事業的發展十分迅速。首先,殘疾人職業教育已經初具規模,體系基本形成。據《2011年中國殘疾人事業發展統計公報》的數據顯示,2010年,全國有特殊教育學校1706所,在校學生42.5萬人;有殘疾人中等職業教育機構147個,在校生11506人。2011年,全國有7150名殘疾人被普通高等院校錄取,877名殘疾人進入特殊教育學院學習。其次,殘疾人職業教育辦學層次有了明顯的提高。現在,已經有越來越多的專科層次和本科層次普通高等院校招收殘疾學生入學,更好地滿足了殘疾人對接受更高層次教育的需求。第三,殘疾人職業教育辦學條件有了明顯改善。各級政府不斷加大對殘疾人教育政策與資金上的扶持力度,大幅度地提高了辦學的硬件水平,改善了殘疾人職業院校的辦學條件。

(2)殘疾人職業教育的發展還存在著問題

第一,我國殘疾人職業教育區域發展不平衡。我國是一個人口大國,地區經濟、社會環境存在差異,人口分布不均衡。殘疾人職業教育的資金投入呈現出總體不足,地區不平衡的狀態。從地理位置看,在東部沿海城市及發達的大中城市中,殘疾人職業教育機構分布比較集中,而在中西部及偏遠地區,殘疾人職業教育發展還比較薄弱。從城鄉發展看,城市中的殘疾人職業教育發展比較正規,已初具規模,而在農村還很少開展殘疾人的職業教育。第二,殘疾人職業教育辦學規模不足,專業設置單一。據第二次全國殘疾人抽樣調查數據顯示,我國0-14歲的殘疾人口為387萬人,15-59歲的人口為3493萬人,而截至2010年,全國共有的特殊教育學校和殘疾人職業學校不足2000所,在校的殘疾學生數量不足45萬人。還不能滿足殘疾人接受教育的需求,殘疾人職業教育呈現出辦學規模不足的狀況。從專業設置情況看,我國殘疾人職業教育的專業設置主要集中在對聽力、視力、語言及肢體殘疾等人群。例如單從盲人招生的專業來說,一般限于針灸、推拿、按摩和鋼琴調律等專業;針對聾人的專業,一般包括服裝設計、計算機應用、藝術設計等專業。總體來看,殘疾人職業教育的專業設置還相對較窄。此外,殘疾人職業教育還存在師資缺乏、設備緊缺、實訓基地嚴重不足等問題。第三,政府宏觀支持力度還有待進一步加強。我國盡管已經出臺了一些與殘疾人職業教育相關的政策法規,但是還需要進一步完善。盡管我國在1994年的《殘疾人教育條例》、1996年的《職業教育法》以及2007年的《“十一五”期間中西部地區特殊教育學校建設規劃2008—2010》等法律法規和相關文件中,都對殘疾人教育的發展給予了政策支持。但目前在立法方面還存在缺陷與不足的地方,保護殘疾人受教育的法律體系還需要進一步健全和完善。

3發展殘疾人職業教育的對策

(1)政府方面

第一,完善殘疾人職業教育相關法律法規體系。由于存在殘疾人職業教育立法上的缺陷,阻礙了我國殘疾人職業教育的發展,因此我們必須借鑒發達國家先進經驗,進一步健全殘疾人職業教育法律體系。在殘疾人職業教育的發展過程中,要堅持人權保障原則、特別保護原則、適當教育原則、優先發展這四項原則;應完善殘疾人相關立法結構,增強法律的可操作性。同時,學校在錄取新生的時候,應根據殘疾人的身心特點,放寬對殘疾新生報考的資格要求,采取多樣的考試方式。尤其要注意的是,在錄取規則上不要只看考試成績,而要依據殘疾人的特點、能力與興趣,選擇適應的專業學習。第二,出臺相關政策,支持殘疾人職業教育。國家應從多角度出臺相關政策,支持發展殘疾人職業教育。比如通過對企業減免稅收等優惠政策,吸引與鼓勵企業為殘疾人職業教育提供實訓基地和實習場所,扶助殘疾人就業。此外,還應該建立多種籌資渠道,如向企業、組織、機構與個人等籌措資金,加大社會力量的參與,政府與社會各界共同努力,為殘疾人職業教育發展提供強有力的后盾。第三,平衡地區間的殘疾人職業教育發展差異。首先是要保證經濟欠發達地區的殘疾人有機會接受到職業教育,掌握職業技能。其次,要保證不同地區間殘疾人職業教育的平衡發展,國家應根據殘疾人的地區分布情況,按照實際需求來建立殘疾人職業教育學校。對于殘疾人人口分布較少的地區可以成立殘疾人培訓中心等小型的職業教育機構。同時,還要配備相應的專業教師及專業設備等。

(2)學校方面

第一,擴大殘疾人職業教育辦學規模,提高辦學層次。目前,我國殘疾人職業教育的辦學規模總體上不足,還需要進一步擴大辦學規模,提高辦學層次,滿足更多的殘疾人接受高水平教育的需求。同時,還要加強師資隊伍的建設,提升學校的內涵,提高殘疾人職業教育的質量。第二,科學設置專業。殘疾人職業教育的專業設置要在普通教育的基礎上,結合殘疾學生的自身特點、興趣及愛好,科學設置專業。要適應市場的需求,努力在學生的特殊性與市場需求之間找到平衡點。學校還應加強與企業之間的合作,采取“工學結合”的教學模式,發揮出每一名殘疾學生的特長,保證殘疾學生畢業后能夠盡快適應工作崗位需求,自食其力。第三,完善殘疾人職業教育體系。要在建立現代職業教育體系的框架內,完善殘疾人職業教育體系。滿足廣大殘疾人的不同教育需求,幫助其實現自身價值。

4結術語

第3篇

【關鍵詞】殘疾人;社會保障;權利

殘疾人作為特殊的社會弱勢群體,他們的生存和發展日益受到政府和社會的關注,不論在理論研究還是制度建設上,殘疾人的社會保障都取得了長足的進步。但我們對殘疾人社會保障的研究成果進行梳理后發現,學界對此問題的研究目前存在明顯不足,主要表現在偏重現狀分析和對策研究,忽視對基本理論的研究。尤其是過于關注殘疾人社會保障的制度構建,如保障體系的重構、保障模式的選擇、針對具體保障內容的對策分析等,而對支撐制度的相關理論問題涉獵較少。在這里,我們認為將殘疾人的社會保障納入權利視野,重視殘疾人社會保障權,是實現好、維護好、發展好殘疾人各項權益的現實路徑。

一、殘疾人社會保障的權利維度

殘疾人社會保障,是指國家給予殘疾人特別扶助,以保障他們的基本生活權益的一種制度安排,它是一國整個社會保障體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組成部分。而從世界范圍來看,現代意義上的社會保障是現代國家為解除或預防貧困以及某些經濟和社會災害對社會成員造成的威脅,維護人格尊嚴,通過立法和一系列措施,為社會成員基本生活的安全提供保護。從表面看,現代社會保障制度是解決一定社會問題的一種手段,實質上,我們認為現代社會保障制度的建立是對公民社會保障權的確認,是為保障社會成員的生存和發展創造條件。因此,國家有責任、有義務去建立完善各項社會保障制度,確保公民社會保障權的實現。社會保障制度實施的理論基礎是公民社會保障權的存在。社會保障權是指國家立法強制規定的,由國家和社會出面舉辦,對公民在年老、疾病、傷殘、失業、生育、家人死亡、遭遇災害、面臨生活困難等情形下給予物質幫助,旨在保障公民個人和家庭基本生活需要并提高生活水平、實現社會公平和社會進步的制度。主要包括社會救濟、社會保險、社會福利和社會優撫四個方面的內容。[1]從這一定義可以看出,社會保障權的權利主體當然地包括殘疾人群體,而且殘疾人生存和發展的困境完全是因為其生理或心理上的缺陷造成的,因此與健全人相比,他們更需要國家的幫助和扶持。但這種幫扶并不是國家出于同情和憐憫給予殘疾人的簡單施舍,而是國家基于殘疾人對基本生存的需要所作的制度性安排,是殘疾人作為社會一員與其他社會成員平等共享經濟社會發展成果的權利要求的體現。因此,殘疾人社會保障制度作為整個社會保障體系的一部分,其構建和運行必須以尊重和保障殘疾人社會保障權為主線。但殘疾人社會保障權并不是簡單的特殊主體的社會保障權,它既有一般意義的社會保障權的共性的方面,又有其作為特殊主體權利的個性的方面。

二、殘疾人社會保障權的含義和性質

殘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體結構上,某種組織、功能喪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喪失以正常方式從事某種活動能力的人。殘疾人包括視力殘疾、聽力殘疾、言語殘疾、肢體殘疾、智力殘疾、精神殘疾和多重殘疾。殘疾人社會保障權是殘疾人作為權利主體的社會保障權。作為一類特殊而困難的權利主體,殘疾人因其在生理、心理或感官等方面的缺陷,無法與其他健全人在同等基礎上參與社會生活。因此其生存和發展狀況落后于社會平均水平,存在大量亟待解決的問題。因此,殘疾人有權利在社會保險、社會救濟、社會福利以及社會優撫等方面得到國家提供的幫助,相應的,國家也有義務采取必要的措施,為殘疾人平等地參與社會生活提供便利的條件。

殘疾人社會保障權作為特殊主體的社會保障權,它與一般意義上社會保障權在權利屬性上有共性的一面。首先,它屬于基本人權,它所關心的是殘疾人人的最基本的需求,蘊涵了深刻的人性關懷,因此,社會保障權的性質首先是基本人權。其次,它屬于憲法權利。作為基本人權的社會保障權,如果僅僅停留在道德權利的層面而沒有上升到法定權利層面,那么殘疾人的社會保障權就不可能得到有力的保障。正因為如此,現代國家都以根本大法的形式將殘疾人社會保障權由人權上升為公民的基本權利。再次,它屬于社會權。社會權是基于福利國家和社會國家的理念,為使任何人都可以獲得合乎人性尊嚴的生存而予以保障的所有權利的總稱。它要求國家積極地干預社會經濟生活,保護和幫助弱者。而殘疾人社會保障權體現了國家對殘疾人這一弱勢群體的幫扶,屬于典型的社會權。除此之外,殘疾人社會保障權還具有其特殊的屬性。即以殘疾人的生存和發展為其基本權能,并以實現殘疾人經濟、政治、社會、文化等諸方面全面、可持續發展為根本價值訴求。生存和發展是人類面臨的兩大主題,也是人權的根本所在。人的生存和發展在理論上被概括為生存權和發展權。“生存權是人按其本質在一個社會和國家中享有的維持自己生命的最起碼的權利。”[2]生存權在實質上是滿足人類最低限度生存需要的權利,是要求國家積極履行保障義務的權利。發展權是一種新型的人權,“即所謂發展權是人的個體和人的集體參與、促進并享受其在不同時空限度內得以協調、均衡、持續地發展的一項基本權利。”[3]殘疾人社會保障權存在和行使的首要目標就是要滿足殘疾人的基本物質生活需要,使殘疾人不至于因殘疾導致的勞動能力和勞動手段的欠缺而陷入缺衣少食、流離失所的悲慘境地。隨著經濟的發展和社會文明程度的提高,滿足殘疾人的基本生存需要的權利得以逐步實現,殘疾人群體已經開始作為一個有獨立人格和社會價值的公民群體生活在社會上,他們的需求層次也已出現較大變化,由渴求溫飽向多層次的發展需求轉變。求發展,像健全人一樣到社會中去實現自身的價值,這是他們更高層次上的一種生存需要,即對提高生存質量和實現個人發展的需要。對此國家和社會應設法予以保障。因此,殘疾人社會保障權第二層級的目標是滿足殘疾為實現政治、經濟、文化諸方面發展而提出的特殊要求,如就業培訓、扶貧開發、文化設施建設等。

三、殘疾人社會保障權的特點

殘疾人社會保障權和一般意義上的社會保障權一樣,具有平等性、法定性、義務主體的特定性、實現方式的多樣性等權利特征,但其具體內涵有其特殊之處。

(一)平等性。社會保障權是每一個公民的基本權利,無論公民的身份、性別、等級、民族、語言、財產、出身等,都享有該權利。即只要是該國公民,只要其處于需要社會保障的條件和狀態下,就可以要求和獲得國家的幫助,這就是所謂的社會保障面前人人平等。殘疾人作為一類特殊人群,雖然在生理或心理方面有缺陷,但他們仍然是普通公民的一員,同樣享有憲法賦予的基本權利。因此,他們獲取國家的援助時,不能因其殘疾而得到區別對待,這樣有違社會公正原則,也不符合社會文明的發展潮流。社會保障是針對所有需要得到幫助的弱勢公民,殘疾人與其他公民一樣,平等的享有和行使社會保障權。

(二)法定性。殘疾人做為特殊的弱勢群體,其社會保障權在各國憲法和法律中都有明確體現,其實現范圍、方式、程度等也都由法律規定。如絕大多數國家的憲法也都對殘疾人的社會保障權予以了規定。如1874年瑞士聯邦憲法第34條第4項第1、2款規定:“聯邦可采取措施設立充分的老年、死亡和殘廢救濟基金。該項基金來源于聯邦保險費、職業保險費和個人保險費。”《希臘共和國憲法》第21條規定:“國家關心公民的身體健康,并采取特別措施保護青年、老年人、失去勞動能力的人,并救濟窮人。”我國《憲法》第四十五條第一款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的情況下,有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國家發展公民享受這些權利所需要的社會保險、社會救濟和醫療衛生事業。”第3款規定:“國家和社會幫助安排盲、聾、啞和其他有殘疾的公民的勞動、生活和教育。”在法律層面上,1601年,英國在伊麗莎白女王時代頒布了《濟貧法》,這一法令的出臺標志著國家對弱勢群體的制度回應。1883年,德國頒布了世界上首部《疾病保險法》,成為現代社會保障制度誕生的標志,這其中就包括了殘疾人保障的規定。我國有關殘疾人社會保障的專門規定主要集中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第六章,該章是“社會保障”專題。因此,殘疾人的社會保障權作為殘疾人的基本權利,它的享有和行使它不僅停留在道德層面,而且是有憲法和法律的規范依據的。

(三)義務主體的特定性。如前文所述,社會保障權的實現需要國家提供幫助,它屬于公民的受益權,因此殘疾人社會保障權的義務主體單一的屬于國家。從其內涵可以看出,殘疾在享有社會保障權時,其處于生活陷入困境或生活質量降低的情形下,它內在地包含著殘疾人已經經過自己的行為或努力仍然沒有擺脫這種困境。因此,其社會保障權的實現是不能僅靠殘疾人自己的。單純從擺脫生活困境并保證生存安全的角度出發,殘疾人存在獲得他人或社會組織幫助的可能性,但從現實性來看,并不是十分樂觀。因為社會的幫扶存在覆蓋面窄,幫扶形式的單一以及獲得幫扶的不確定性等問題,讓他人或社會組織承載這種功能事實上功效甚微。此外,對照社會保障權的概念可以發現,他人的參與或協助這一途徑與社會保障權并不符合。因此,殘疾人社會保障權的實現根本上講要依靠國家權力的幫助。這不僅是國家權力,更是國家義務,即當符合條件的殘疾人提出幫助請求時,國家應當以積極作為的方式予以滿足。

(四)實現方式的多樣性。雖然殘疾人社會保障權的義務主體是國家,但是基于國家能力和資源的有限性,為了充分的實現殘疾人的權利要求,國家將采用各種方式和手段滿足殘疾人的利益需求。首先國家在促進殘疾人社會保障權實現中承擔主導責任。政府責任體現在政策、財政、法律等多方面。如我國為貧困殘疾人提供的最低生活保障費、殘疾專項補貼,福利性收養機構將殘疾人作為主要的收養對象,城市各公共服務機構為殘疾人提供優先服務和輔助等。其次,在國家政策和法律引導下拓展社會責任,因為社會對于殘疾人具有無可選擇的接納義務與保障責任,它對于殘疾人的保障責任應該是在國家之下的有力支撐。企業、事業單位、各社會組織、民間團體、中介組織向殘疾人提供各種輔的服務,以彌補政府幫扶的不足。如我國正大力提倡以社區為依托的護理、照料等殘疾人服務,讓家庭支持、社區支持和非政府支持共同起作用。這樣,通過多方式、多渠道的資金和服務支持,以彌補因單純依靠政府力量實施保障所產生的不足,使得殘疾人社會保障權得以真正實現。

四、殘疾人社會保障權的基本要素

(一)殘疾人社會保障權的主體。在法律關系中,殘疾人社會保障權的主體包括權利主體和義務主體。權利主體為殘疾人群體,義務主體是國家。因此,在這里我們分別對權利主體和義務主體進行探討。

1、權利主體。殘疾人社會保障權的權利主體當然是殘疾人群體,如前文所述,社會保障權是基本人權,而且被各國憲法所確認。因此,所有公民都應普遍、平等地享有社會保障權。然而并非所有的公民就因此可以直接主張該權利。相反只有在一定條件下才能運用社會保障權,即因為年老、疾病、傷殘、失業、生育、死亡、遭遇災害、面臨生活困難等因素,暫時或永久性地失去工作能力或工作機會,以至收入不能維持正常的生活水平或相當生活水準時,方可向義務主體國家主張該權利。也就是說,社會保障權的實際主體只是那些社會的弱者,是那些由于各種原因連最基本的生活水準都無法保持的弱勢群體。而殘疾人就屬于這類群體。殘疾人由于殘疾的影響,特別是外界的障礙而使他們在社會生活中處于不利的地位,使得他們權利的實現和能力的發揮受到很大的限制。殘疾問題并非僅限于殘疾預防和康復,更重要的是消除社會對殘疾人的歧視和殘疾人與社會的嚴重隔離,使殘疾人回歸社會,共享社會發展的文明成果。因此,需要國家為殘疾人提供特定的幫助和服務,以便使他們充分參與社會生活,共享社會物質文化成果,實現事實上的平等。

2、義務主體。殘疾人社會保障權的義務主體是國家。國家產生于人類的社會契約產生于人類自身局限性的克服。為了保護生命、自由和財產,人類成立了國家,所以國家的基本義務就是維護人類的權利和利益。現代國家政治、經濟和社會狀況的復雜性使得權利和自由不再是公民個人的事,完全排除國家干預的權利是根本無法實現的。殘疾人社會保障權正是充分體現了這種國家參與性,殘疾人群體要實現基本生存和進一步發展,單純依靠他們自身的努力有很大困難,如果不對他們施以援手,將變成嚴重的社會問題,影響社會的安定和秩序。而對他們予以援助的主體就是國家,只有國家才有法定義務,才有能力對他們的生存和發展予以持續、穩定、有效的援助,其他任何個人和組織的幫助都沒有這種實效性,而且也不具有法定的義務。但國家只是個抽象概念,具體到履行對殘疾人實施幫助義務的主體,主要包括立法、行政、司法三類國家機關。立法機關的義務主要在于:通過憲法確認殘疾人的社會保障權;制定有關殘疾人社會保障的單行法律,如專門的殘疾人保障法;在其他部門法中增添有關殘疾人權益保障的條款,如就業法、教育法等。行政機關的義務在于:作為殘疾人保障措施的具體實施機關,嚴格執行有關殘疾人社會保障的法律法規,對殘疾人提出的援助請求要及時答復,認真、有效的作出處理,對與殘疾人社會保障有關的政策和法規的實施進行監督,對違反殘疾人保障法規的行為和個人要依法進行處罰。司法機關的義務在于:殘疾人的社會保障權受到單位和他人侵犯,或者相關政府部門不履行保障義務時,殘疾人有權通過民事或行政訴訟的途徑進行救濟,法院有義務受理相關案件。

(二)殘疾人社會保障權的客體。 即殘疾人社會保障權指向的對象,也就是相關國家機關和殘疾人社會保障服務機構提供的,能夠滿足殘疾人某些方面需要的特定利益。由于殘疾人社會保障權的內容豐富,形式各異,但按照法學的一般理論,殘疾人社會保障權所體現的利益在于國家的物質幫助,這種幫助大體上可分為三類。一是貨幣形式的利益,如對殘疾人發放的救濟金,最低生活保障費,國家補貼的社會保障基金費用等。二是實物形式的利益。如提供免費的殘疾康復用具,對殘疾人的住房保障制度。三是國家和有關殘疾人保障機構向殘疾人提供的特定項目的服務,如醫療康復服務、就業培訓服務、城市無障礙設施的建設等。

(三)殘疾人社會保障權的內容。

基于社會保障權的內容大致為社會救濟權,社會福利權,社會保險權和社會優撫權四個方面,我們結合國內外殘疾人社會保障權的保障現狀,將殘疾人社會保障權的內容分為以下四個方面。

轉貼于

1、殘疾人社會救助權。公民獲得政府救濟的前提是,依靠自己的力量無法獲得最基本的生活費用,而且從其他途徑也無法獲得救濟。但殘疾人獲得社會救助的情況更特殊,殘疾人不同于簡單的貧困人群,他們可能在經濟困難、基本生存受到威脅的同時,還存在身體或心理的殘疾,他們獲得經濟來源的能力比健全貧困人群更差。因此,對于這類既殘且貧的群體,以及有殘疾人的家庭,他們享有的權利就不僅僅是簡單的金錢上的受益權,而且需要國家在為他們提供相關的幫扶。如德國聯邦救濟法規定,政府救濟機構的任務是,“在沒有其他康復機構承擔康復義務和殘疾人的配偶、子女或者父母沒有經濟收入的情況下,向殘疾人提供參與救濟和生活費救濟”。我國的相關法律法規也規定了符合條件的貧困殘疾人可以申領最低生活保障費,要將住房困難的低收入殘疾人家庭納入城市住房保障和城鄉住房救濟制度,對生活無著的殘疾人實施供養和托養,殘疾人子女入學享受減免學費待遇等等。

2、殘疾人社會保險權。社會保險權是指勞動者由于年老、疾病、失業、傷殘、生育等原因失去勞動能力或勞動機會因而沒有正常的勞動收入來源時,通過國家社會保險制度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社會保險的項目大致包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西方發達國家一般都建立了比較完善的社會保險制度,我國的社會保險制度也日趨完善。當殘疾人失去勞動能力或勞動機會,沒有正常收入來源時,當然的享有社會保險權。但殘疾人的社會保險權的內容相比健全人,更為豐富。除了可以參與養老保險、醫療保險等傳統保險項目,還應當將殘疾人的康復、重度殘疾人的護理等項目納入社會保險的支付范圍。因為殘疾人如果要參與正常的社會生活,必須盡快恢復生理或心理的健康,生活不能自理的重度殘疾人要維持基本生存必須要有常年的護理,這些都需要資金的支持。而絕大部分的殘疾人的經濟狀況堪憂,無法支付大筆的康復治療或護理費用,這就需要國家的物質幫助,通過將殘疾人的康復治療和護理費用納入社會保險體系,由國家進行補貼,這樣才能起到最大限度的幫扶作用。如德國的《護理保險法》第一次把需要護理風險作為社會保險新項目——社會護理保險加以確立。它的任務是,對嚴重護理需要者按照共同承擔援助義務的規定,提供需要護理救濟。

3、殘疾人社會福利權。社會福利是指國家和社會通過各種福利政策和設施,使一般社會成員、特定社會成員及特定社會領域的生活狀況不斷得到改善和提高的總稱。社會福利包括公共福利、職業福利和特殊福利等形式。公共福利享受的主體是全體社會成員,職業福利享受的主體是本單位的職工及其家屬。特殊福利則是國家和社會為殘疾人和無勞動能力的人專門舉辦的福利事業,包括殘疾人福利、兒童福利、老年人福利等。[4]因此,在這里,殘疾人的社會福利權是一種特殊的社會福利權,是殘疾人群體享受特殊福利以提高自身生活質量、發展自我的權利。這種特殊福利權包括幾個方面的內容。

一是醫療福利權。主要包括醫療保健和醫療康復兩個方面。殘疾人因身體存在缺陷,疾病對他們的威脅也就更大,他們對醫療保健的需要比身體健全者更為迫切。殘疾人醫療康復則是指通過醫療裝配假肢和心理疏導等手段,使殘疾人身體某方面的功能獲得恢復。這都需要國家的政策引導和資金支持。如在美國,各州設立健康護理住所,由州政府健康服務部門核發牌照,這些護理住所設有身體治療、職能治療、語言、康復娛樂治療等方面的顧問,同時也備有心理醫生、藥劑師及醫生等專職醫務人員。且由政府提供資金支持。[5]

二是就業福利權。殘疾人參加生產勞動是改善其自身社會地位、生活狀況和充分參與社會生活的基礎,也是殘疾人實現人生價值和權利的關鍵。而由于殘疾人生理缺陷的影響,以及社會對殘疾人的歧視因素的存在,單憑殘疾人個人找到合適的工作比較困難,這時就需要政府幫助殘疾人就業。如提供職業培訓、建立殘疾人福利企業等。在我國,通過政府制定相關法規,強制要求機關、團體和企事業單位按比例安置殘疾人就業,已成為解決殘疾人就業的主要渠道和根本措施。在德國,聯邦勞動局下設了勞動促進機構。通過職業促進措施達到使殘疾人不依靠別人幫助能獨立勞動的目的。[6]

三是教育福利權。提高殘疾人受教育水平是殘疾人全面實現自身價值的基本條件,也是其平等參與社會生活的必要前提。國家應該在義務教育、高等教育、職業教育、特殊教育等各方面提供制度保障和資金保障。如在我國,由政府出資為盲、聾、智殘少年兒童興辦特殊教育學校,在義務教育普通學校附設特教班,設立特殊教育普通高中和殘疾人中等職業教育機構。在美國,1975年制定的《所有殘疾兒童教育法》規定,必須向所有兒童,無論其殘疾程度如何(“零拒絕”原則),提供一種無需其父母或監護人支付費用的、適合他們特別需要的教育。并為各州提供財政獎勵以促使其為學前殘疾兒童提供教育及相關服務。[7]

4、殘疾人特殊扶助權。殘疾人不同于健全人,在與其他生理、心理健全的普通公民享受一樣的社會救助權、社會保險權等權利的同時,還需要政府采取一些措施來滿足殘疾人的特殊需求,為其生活提供便利,以提高其生活質量。我們稱之為殘疾人的特殊扶助權。這項權利的內容主要包括:其一,設立專項補助項目解決特定殘疾對象的生活、就業、子女入學、配用輔助用具等困難。在我國,許多地方政府出臺了針對重病、大病、慢性病殘疾人提供醫療救助金的政策。在德國,法律規定重度殘疾人可以享受除額外年假和免費交通之外的重度殘疾人保障待遇。[8]其二,城市各公共服務機構為殘疾人提供優先服務和輔助,如優先購票或免費搭乘與寄遞等(盲人)。如德國法律規定殘疾人可以享受稅收優惠、免費的公共交通、減額的車輛使用稅、特殊的停車設施,以及電視和廣播許可費免除等。其三,無障礙壞境的建設。由國家制定無障礙法規,規定城市道路、建筑物、文化體育場所、住宅社區和公共交通等,均建立無障礙設施;辦公設備、電子產品和通訊工具等,均采用無障礙技術,并由政府監督實施。英國的反殘疾人歧視法規定,所有提供服務的服務商依照法律務必對出人場地進行調整,撤出或改變阻礙殘疾人出人的任何固體障礙,以及妨礙殘疾人使用服務設施及建筑結構。[9]

【注釋】

[1]林嘉.社會保障法的理念、實踐與創新[M].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2:8.

[2]徐建一主編.中國人權狀況(白皮書)問題解答[M].北京:中國青年出版社,1992:23.

[3]汪習根.法治社會的基本人權—發展權法律制度研究[M].北京:中國公安大學出版社,2002:60.

[4]李樂平.論社會保障權的權項、權限和價值[J].樂山師范學院學報,2006(7).

[5]上海市民政系統赴美考察團.美國殘疾人社會福利考察[J].上海外事,2000(1).

[6]劉翠霄,玫思娜.德國殘疾人社會保障法[J].外國法評議,1996(5).

[7]楊柳.美國殘疾人教育法探析[J].比較教育研究,2008(6).

第4篇

【關鍵詞】 殘疾大學生;就業;存在問題;就業指導;融合教育

近年來,越來越多的殘疾人通過高考邁入了大學的校門。他們畢業后與健全人一樣有了平等參與社會競爭,為社會服務、實現自我價值的機會。同時,國家也對殘疾大學生群體的學習生活給予了高度重視,制定多項支持性政策,幫助殘疾大學生實現就業。但是,殘疾大學生的就業與健全大學生相比仍然十分困難,他們的就業率、就業質量都遠不及于同類和同專業的健全大學生,即使就業也大多學非所用。

影響殘疾大學生就業的因素有很多,而高校的就業指導工作的落實直接影響到殘疾大學生的就業,因此完善高校對殘疾大學生的就業指導工作,有利于從根本上解決殘疾大學生就業難的問題。本文作者對武漢理工大學殘聯相關老師進行走訪,以武漢理工大學為例,對高校殘疾大學生就業指導的現狀、問題以及如何在融合教育的背景下推進殘疾大學生就業指導進行分析。

一、現狀

殘疾人就業是全世界的一個焦點問題,我國也不例外。據了解,目前在普通高校和特殊教育學院的殘疾大學生不足2萬人,僅占我國殘疾人群體的約0.2%[1]。目前,舉辦殘疾人高等教育的形式有:(一)普通高等學校建立特殊教育學院或開設系,采取單獨考試錄取的方式,主要招收盲、聾生;(二)普通高校招收殘疾青年,與健全學生共同學習;(三)一些獨立設置的殘疾人中等職業學校采取與成人高校合作辦學的方式,舉辦一些殘疾青年大專班;(四)通過自學考試、電視大學、網絡等渠道進行[2]。具體狀況如下:

1、沒有針對殘疾學生本身特點設定個別的培養計劃

由于普通高等院校錄取的殘疾大學生數量比較少,采取隨班就讀的融合教育模式,并沒有針對殘疾學生本身特點設定個別的培養計劃。殘疾學生的就業指導工作由學校殘聯和就業指導中心負責。部分殘疾學生畢業后進入政府政策支持的福利性企業工作。

以武漢理工大學為例,該校在2010、2011、2012年分別招收12、11、10名殘疾大學生。殘疾種類有聽障、視障、肢殘、腭裂幾種。這些殘疾大學生畢業后有三分之一就職于福利性企業,例如湖南精城特種陶瓷有限公司等。學校對殘疾大學生采取隨班就讀,未針對殘疾大學生自身狀況制定“個別培養計劃”。學校每年都會由殘聯和教就處定期開辦就業指導,包括講座、培訓等形式,內容包括法律維權意識,就業相關法律法規政策宣傳、心理輔導等。學校目前還沒有為殘疾大學生專門設置就業信息渠道,沒有進行過殘疾大學生創業指導。現有的就業指導服務工作的實效性有待加強,需進一步加大創業指導工作的力度。

2、多數殘疾大學畢業生面臨著畢業即失業的尷尬局面

雖然我國勞動福利型殘疾人事業不斷發展,殘疾人就業由計劃向市場導向機制轉軌,就業方式從集中就業為主向多樣化發展,但殘疾大學生就業仍然面臨困境。以殘疾人高等教育為例,據2006年的統計,全國有4148名殘疾人被普通高等院校錄取,986名殘疾人進入特殊教育學院學習;2009年,全國有6586名殘疾人被普通高等院校錄取,1196名殘疾人進入特殊教育學院學習[3]。在越來越多的殘疾兒童接受到教育的同時,就業的壓力也不可避免。多年以來,殘疾人就業率一直徘徊在一個較低的水平上。入學率不斷攀升并沒有帶動其就業率的攀升,多數殘疾大學畢業生面臨著畢業即失業的尷尬局面。

二、問題

1、就業率不高

雖然調查對象武漢理工大學的殘疾大學生就業率達到百分百,但這只是個別現象。大多數高校的殘疾大學生就業率只達到近70%左右,這一數字比普通大學生就業率的80%以上要低10多個百分點[4]。

2、用人單位歧視

社會扶助殘疾人就業的政策效應明顯,但是不少殘疾人大學生就業仍充滿曲折。國家實施分散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的政策,規定用人單位有義務按一定比例接納殘疾人就業,達不到比例的要交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這一政策調動了用人單位的積極性。但仍有不少單位寧可交費也不愿意安排殘疾人,更多的地方執行這一政策力度不夠,用人單位既不安排人就業,也不交納保障金。

3、待遇較差,同工不同酬

除工資低于同等學歷的普通畢業生外,往往還附加一些普通大學畢業生沒有的條件,如不準考研等。殘疾人群體無法獲得獨立的工作空間,他們就業后和普通人群融合在一起。而與普通人相比,他們之間的勞動報酬存在較大的差距。

4、不同專業學生的就業情況差距較大,專業不對口率大大高于普通大學畢業生

例如,盲人針灸推拿專業就業率為100%,相比之下計算機科學與技術專業的畢業生專業對口率較低。因為對聽力的要求不高,聾人大學生入學時選擇比例較高的是計算機專業,然而畢業后能夠如愿從事計算機文字處理,編程和游戲開發的人并不多,很多計算機專業畢業的殘疾人大學生,為了生存,不得不放棄所學專業,投入到印刷廠的生產線上從事簡單重復的機械勞作,或者從事服務工作[5]。

5、用人單位的需求和殘疾畢業生實際情況之間的矛盾

殘疾大學生是否掌握了崗位的核心技能是用人單位錄用人才的重要指標。以上海為例,從上海市2007年“助殘成才就業”調研的結果來看,IT、多媒體等行業殘疾大學生的崗位主要有動畫設計、電腦上色,模型設計等等,各企業對員工的崗位核心技能要求各有側重[6]。因此,殘疾大學生提高自身綜合素質和專業能力十分迫切。

6、高校教學形式與效果和就業指導不到位

在調查中發現,雖然高校有專門的就教處和殘聯來負責殘疾人的就業指導工作,但是仍然有不夠完善之處。如是否符合學生的需求;高校教學方式與學習效果是否達到了最佳優化配置。有的高校對殘疾大學生采取隨班就讀教育的方式,卻沒有為他們提供“個別培養計劃”。有的高校在教學內容上重理論教學,輕實驗實習;重學科知識傳授,輕應用能力培養。這些高校主要采取課堂教學組織形式,殘疾大學生在校期間,很少有機會走向社會。

總的來說,殘疾大學生的就業之路十分坎坷,面臨許多困境。社會、用人單位、高校和殘疾大學生自身四個維度都影響著殘疾大學生的就業。要想改變目前的種種現狀,高校作為培養輸送殘疾大學生進入社會各個崗位的基地起著直接并且十分關鍵的作用。而高校對殘疾大學生開展合理有效的就業指導工作對于殘疾大學生提高就業能力順利就業就更為重要。

三、如何在融合教育下推進殘疾大學生就業指導工作

融合教育是基于滿足所有學生的多樣需要的信念,在具有接納、歸屬和社區感文化氛圍的鄰近學校內的高質量、年齡適合的班級里為特殊兒童提供平等接受高效的教育與相關服務的機會。目前普通高校對所招收的殘疾大學生都是采取融合教育下的隨班就讀形式,隨班就讀讓殘疾大學生可以和普通大學生在同等的環境下接受同質量的專業知識的學習,有利于殘疾大學生專業水平的提高。但是殘疾大學生畢竟有其特殊性,和普通大學生完全一樣的教育形式和就業指導不能很恰當的滿足殘疾大學生的需要,就業指導工作也因根據殘疾大學生的特點有別于一般形式。這就需要普通高校在融合教育的前提下根據殘疾大學生就業所處的困境制定特殊的就業指導方案。

1、高校就業指導中心針對殘疾大學生特點制定“個別就業計劃”

針對殘疾大學生的就業指導不應只是一些零散的講座、培訓,應該對殘疾大學生系統的制定不同的就業計劃。通過了解他們具體的殘障狀況制定最適合他們的就業規劃,為殘疾大學生畢業后立即融入社會,成為適應社會發展需求的復合型、應用技能型人才做準備。

2、高校為殘疾大學生設置專門的就業信息渠道

在當今高速發展的信息化時代,就業信息的流通渠道是否暢通頗為重要。單獨的就業信息渠道可以及時的把相關就業信息傳達給殘疾大學生。另外,單獨的就業渠道可以更好的把更全面的就業信息集中在一起,既節省了時間也提高了效率,讓殘疾大學生有更多選擇的機會,對當下社會招聘信息有更全面的了解。

3、高校就業指導中心幫助殘疾大學生尋找實習機會

實習機會對殘疾大學生未來的職業發展意義尤其重大,能有效地幫助殘疾學生將所學的知識運用于實踐。高校應該為殘疾學生提供單獨服務,幫助他們尋找合適的實習機會。高校可以派專人與實習單位取得溝通,幫助學生尋找適合個人特點的實習機會;在實習初期積極與實習單位溝通,獲取殘疾學生工作表現的反饋,以幫助學生克服困難。高校就業指導工作應加強殘疾學生職業決策能力的培養,并專門幫助殘疾學生制定個人職業規劃[7]。

4、高校加強對殘疾大學生的創業指導工作

當今社會重視個體的自我發展及其內在價值與社會價值的體現,大學生創業者正不斷涌現出來。殘疾大學生在身體條件、經濟條件具備的情況下,也可把創業作為就業的途徑之一。由于殘疾大學生創業比普通大學生需要更多的指導和幫助,高校的創業指導工作也就顯得更加重要。學校可以從一年級起對殘疾學生開展職業生涯規劃設計和指導,對他們進行創業教育。另外,高校還可以邀請歷屆有過創業經歷的殘疾畢業生回母校與在校的殘疾生分享經驗和教訓。學校應真正的將創業深入到殘疾大學生的內心,幫助他們樹立信心,根據自己的情況選擇合適的就業方式。

【注 釋】

[1] 王婭萍.探析殘疾大學生就業之困境與對策[J].法制與社會,2008.7.

[2] 劉志敏.殘疾人大學生就業的問題與對策[J].中國殘疾人,2005.5.

[3] 許敏.殘疾大學生就業創業存在的問題與解決對策及措施[J].白城師范學院學報,2012.6.

[4] 慶祖杰,周春梅.聾人大學生就業現狀、影響因素及對策[J].中國特殊教育,2002.6.

[5] 慶祖杰.殘疾人大學生就業問題及對策研究[D].南京師范大學2011年碩士論文.

[6] 上海市殘疾人職業技能培訓中心.高科技行業中可以容納殘疾人就業的崗位現狀及崗位技能要求調查報告.2007年“助殘成才就業”暑期調研社會實踐活動報告集,2007.8.

[7] 閆晶晶.影響殘疾大學生就業的因素研究—以上海市三所高校為例[D].華東師范大學,2008年碩士論文.

【參考文獻】

[1] 李陽.西方宗教教育對我國思想政治教育的啟示[J].經濟視角,2011.10.

第5篇

關鍵詞 美國 殘疾人 支持性就業 啟示

分類號 G769

1 引言

殘疾人就業受到國際社會的普遍關注,殘疾人只有通過就業才能擺脫貧困,改善生活質量,才能以平等的姿態真正參與社會生活,提高社會地位。然而長期以來殘疾人被認為勞動能力低下甚至喪失勞動能力,他們只能依靠國家、社會的救助來生活,即使有部分殘疾人就業,也是被安置在隔離的、庇護式的就業環境中,他們無法獲得與其他普通員工同等的工作待遇,無法真正融入社會。支持性就業(Supported Employment,簡稱SE)就是針對這些問題而提出的一種就業模式,倡導社會融合,符合社會模式的殘疾觀,肯定了殘疾人的潛能,主張為殘疾人提供融合的安置環境以及更豐富的就業機會,幫助殘疾人自立。經過近30年的發展,支持性就業已經成為美國殘疾人就業的主流模式,支持性就業在美國以及歐洲已經形成了許多比較成熟的實踐經驗和理念,但同時也存在許多問題和不足。

2 美國殘疾人支持性就業的發展

支持性就業起源一個哲學認同,認為應該為殘疾人提供一個融合的就業環境,殘疾人在融合的環境中自由地選擇一份符合自己能力、興趣的工作。20世紀80年代早期,美國聯邦政府特殊教育和康復服務辦公室(Office of Special Education and Rehabilitative Services,簡稱OSERS)的研究顯示,許多殘疾人在離開學校后沒有得到使他們實現成功就業所需的服務,結果他們無法順利地從學校轉銜到工作,這使得他們感到沮喪甚至絕望。1984年,美國聯邦政府特殊教育和康復服務辦公室提出三種使殘疾人從學校到工作的轉銜服務方式:無輔助的轉銜服務、有限時間的轉銜服務、持續支持的轉銜服務。在持續支持的轉銜服務的基礎上進一步提出支持性就業模式。為了使殘疾人順利實現就業,特殊教育和康復服務辦公室開始制定政策鼓勵州立機構將他們的工作重心從日間照料(clay centers)、庇護工場(sheltered workshops)轉移到支持性就業上,實現了殘疾人就業從傳統的“訓練一安置”(train―place)模式轉向了“安置一訓練一維持”(place―train―main-tain)模式的支持性就業。

1984年美國聯邦政府在《發展障礙殘疾人援助和權利法案》(the Developmental Disability Assistance and Bill of Rights Act of 1984)首次確認支持性就業為殘疾人就業的一種新形式。1986年聯邦政府在修改《康復法案》時確定為支持性就業提供專項資金支持,這次修改第一次確定支持性就業為職業康復的組成部分,并確定各州職業康復機構應該為殘疾人提供支持性就業服務。根據1987年美國聯邦政府法規,支持性就業包括三個要素:競爭性工作(competitive employment)、融合性工作環境(integrated work setting)與提供持續的支持(the provision of ongoing support services)。

經過30多年的發展,支持性就業形成了模式化的服務流程,它主要由以下幾個不同的階段組成:評估、工作搜尋、工作分析、工作匹配、工作設計、工作準備、在工作現場外的支持以及持續的支持。與此同時,美國支持性就業經過多年的發展,已明確了基本原則:(1)零拒絕原則(Zero Exclusion),(2)職業康復、精神疾病治療同時進行(Integration of Vocational Rehabilitation and Mental Health),(3)競爭性就業(Competitive Employ―ment),(4)快速搜尋工作(Rapid Job Search),(5)持續的支持服務(Time―unlimited Support),(6)尊重殘疾人意愿(Attention to Consumer Preferences)等。

隨著殘疾人就業數量的增加,殘疾人對就業質量的要求也不斷提高。自我就業(self―employment)逐漸受到殘疾人的青睞。自我就業是指殘疾人不再成為別人的雇員,而是通過一定的支持服務來自己經營自己的企業。美國政府高度認可自我就業對殘疾人實現就業的有效性,《1998年職業康復法案修正案》從法律上確定自我就業為殘疾人職業康復的形式,與此同時許多州開始調整自己的政策以促進自我就業的發展,同時為了幫助殘疾人實現自我就業,政府提供大量的支持服務。隨著自我就業的發展,自我就業的殘疾人數量不斷增加,研究顯示在美國選擇自我就業的殘疾人是非殘疾人的兩倍,大約有20%的殘疾人把自我就業作為他們就業目標。同時由于鄉村地區企業少,殘疾人很難找到工作,所以鄉村地區殘疾人自我就業的發展要好于城市地區。自我就業的發展除了與殘疾人的要求有關外,還與以下因素有關:(1)美國經濟由工業制造業向高科技、信息化和服務業方向發展,這為殘疾人實現自我就業提供了現實的可能性;(2)尊重殘疾人選擇和自我決定運動的發展使殘疾人有機會根據自己的喜好做出決定;(3)高科技的發展,如元障礙設施設備、無線通信技術、電子商務以及計算機的普及一方面減少了殘疾所帶來不利影響,另一方面為殘疾人實現自我就業提供了便利條件;(4)與其他就業形式相比,自我就業受到的歧視更少,同時自我就業的發展也與美國人的“美國夢”――擁有自己的企業密切相關。

3 美國殘疾人支持性就業取得的成績

自1984年聯邦方案正式提出之后,殘疾人就業形式有了非常顯著的變化。支持性就業迅速成為主流就業安置模式,在美國支持性就業使成千上萬的殘疾人實現了就業。

3.1支持性就業規模不斷擴大

1986年,美國確定支持性就業為職業康復的組成部分并為支持性就業提供資金支持,到1988年僅僅兩年時間參加支持性就業的人數翻了3倍,到1995年美國參加支持性就業的殘疾人由1986年的不足10003人增加到1995年的140000人,十年間支持性就業的人數增加了14倍。

到2002年不包括其他地方就業,只安置在社區就業的殘疾人達11800人,與1993年相比就增加了64%。同時期提供支持性就業服務的機構也在大量增加,1986年美國共有支持性就業機構324家,到1988年僅僅兩年時間增加到1877家,當然其中許多機構是隔離式就業機構轉變為提供支持性就業服務,到2006年美國50多個州共有4000家機構為殘疾人提供支持性就業服務。與此同時,支持性就業服務的殘疾類別也不斷擴大,支持性就業在最初提出的時候主要針對中重度智力障礙殘疾人,但隨著支持性就業的發展,其服務的殘疾人種類也越來越多,一項對2005年到2010年參加支持性就業的44272殘疾人的調查顯示,參加支持性就業的殘疾人主要包括:智力落后、精神疾病、視力障礙、聽力障礙、肢體障礙以及學習障礙人士等,這基本包括了主要的殘疾類別,在所有的參加支持性就業的殘疾人中精神疾病人士所占比例最多(44.38%),其次是智力落后人士(32.64%)。

3.2殘疾人的生活質量逐漸提高

支持性就業有力地促進了美國各類殘疾人就業,到2009年美國殘疾人的就業率達到64.5%,其中80%屬于全職工作,參加支持性就業的殘疾人中智力障礙占70%,精神疾病患者占20%,其他的還有感官障礙(主要是視覺障礙)、腦損傷、身體殘疾以及其他殘疾類別。

支持性就業大大地增加了殘疾人的經濟收入,調查顯示與其他隔離式就業相比,參加支持性就業的殘疾人收入能夠增加500%,他們的平均工資也高于同時期美國最低工資水平,同時參加支持性就業的殘疾人每周工作時長與隔離式就業相比有了大幅增加。2011年,研究者分別對美國5000名參加隔離式就業的殘疾人和5000名參加支持性就業的殘疾人士進行對比,發現不管是工資還是工作時間,支持性就業明顯優于隔離式就業。在工資方面,參加隔離式就業的殘疾人周薪為118.55美元,而參加支持性就業的殘疾人周薪比隔離式高近20美元達137.2美元。在工作時間方面隔離式就業殘疾人每周工作22.44小時而參加支掙性就業的殘疾人每周工作24.78小時。同時,2012年的一項研究也顯示參加支持性就業的殘疾人即使失業之后他們再就業的可能性也遠遠高于那些參加隔離式就業的殘疾人。此外,支持性就業將殘疾人安置在融合的環境中,殘疾人通過勞動為社會做出自己的貢獻,提高了他們的自尊心、自信心,改善了他們的社會關系,使他們積極融入社會回歸主流。

3.3就業安置經濟效益顯著

許多人都擔心支持性就業的花費會比隔離式就業花費高,其收益會比隔離式就業低。事實上隨著殘疾人在工作崗位上逐漸穩定,支持性就業花費越來越少,最后當殘疾人完全可以獨立工作的時候,支持性就業的花費就接近為零,而隔離式的就業費用會一直維持最初水平不會減少。對于中重度殘疾人來說支持性就業的花費要比其他職業康復模式花費少。調查顯示美國其他職業康復項目的殘疾人平均花費是4000美元而支持性就業殘疾人的花費不足3000美元。同樣,支持性就業的費用是其他庇護工場或者活動中心費用的40%到80%。Cimera(2011)對2002年到2007年104213名參加支持性就業的殘疾人的經濟效益進行調查,調查結果顯示支持性就業的成本收益率為4.20和月凈收益為475.35美元。這要高于隔離式就業的收益率。2011年Cimera對參加支持性就業的自閉癥人士進行了調查,發現其收益率為5.28,月平均凈收益為643.2美元。這些都表明從投入一收益來看,支持性就業模式經濟效益顯著。

3.4政府實現了節約開支

支持性就業降低了殘疾人對聯邦援助以及社會保障的依賴程度。康復服務管理局(the Rehabilitation Services Administration,簡稱RSA)的數據顯示在參加支持性就業前至少有3/4的殘疾人領取聯邦殘疾保障金,例如:安全補助金(Supplement Security Income,簡稱SSI)以及社會安全殘障保險(Social Security Disability In-surance,簡稱SSDI),其中61%的殘疾人是SSI的受益人,超過四分之一的人是SSDI的受益人。而在參加一段時間支持性就業之后依賴聯邦補助的人數減少到30%,接近23%的殘疾人可以完全依靠自己的收入維持生活而不需要國家補助。由此可見,支持性就業明顯地降低了殘疾人對SSI和SSDI的依賴程度。同時,支持性就業對當地社區的經濟貢獻巨大,美國支持性就業殘疾人每年向聯邦、州和地方繳納超過1億5千萬美元稅收。同時,在安排殘疾人就業所需花費中,支持性就業的花費要少于其他形式的就業,這會為政府節約大量的資金。2011年調查顯示,每安排一名殘疾人參加支持性就業所需花費為4542美元,而安排一名殘疾人參加隔離式就業所需花費比安排支持性就業花費高3352美元達7894美元,這就意味著安排一名殘疾人參加隔離式就業所需的費用差不多可以安排2人參加支持性就業。此外,其他調查也顯示參加支持性就業的多重障礙殘疾人的花費與只有一種障礙的殘疾人所需花費差不多。

3.5企業不斷認同殘疾人就業

支持性就業是殘疾人融入社會的里程碑,當殘疾人參加工作后,人們更多的是關注其生產效率而不是他們的身體缺陷。殘疾人參加勞動后成為勞動大軍中的一員,他們不僅能為企業提供勞動力,而且對于企業其他方面的發展有很大的好處。雇主普遍反映,通過支持性就業參加工作的殘疾人雇員,其勞動能力和忠誠度超出了他們的預期,殘疾雇員與其他雇員相比更能勝任長時間的重復性勞動,他們的缺勤率、事故率更低。同時他們工作比較穩定不會輕易更換工作。再者,殘疾人參與工作,對于企業文化的建設有非常重要的意義,殘疾雇員堅忍不拔的意志對于其他雇員有很好的激勵作用。此外,通過與殘疾人相處,健全雇員會更加傾向于接納殘疾人,幫助殘疾人,這對于融合社會環境的建立有重要意義。

3.6自我就業頗受青睞

與其他就業形式相比,殘疾人可以從自我就業中獲得許多好處,所以自我就業越來越受到殘疾人的青睞。首先,通過自我就業殘疾人可以獲得經濟利益,他們不但可以實現自身經濟獨立,同時可以為家庭提供經濟支持。例如在2007年美國自我就業的殘疾人平均周薪是396美元,自我就業的薪酬明顯高于其他形式就業的薪酬。其次,自我就業能夠提高殘疾人的自尊心和自信心。隨著收入的增加,殘疾人逐漸減少對政府的依賴,有的甚至可以成為納稅人,他們為可以成為對社會有貢獻的一員而感到高興。再次,自我就業可以使殘疾人享受工作的樂趣。與其他就業相比,自我就業的殘疾人更能根據自己的喜好選擇自己從事的工作,同時在工作的過程中殘疾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控制自己的工作量和工作時間,他們也有時間從事自己喜歡的娛樂活動。最后,自我就業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改變社會對殘疾人的偏見,當社會大眾購買殘疾人的產品或者接受殘疾人的服務之后,他們會改變殘疾人只能依賴社會救助的觀點。

4 美國殘疾人支持性就業存在的問題

支持性就業在實施的過程中取得了不錯的成績,以至于支持性就業模式已經成為美國殘疾人就業的主流模式,但在發展的過程中美國支持性就業也出現不少問題。過去幾十年,美國殘疾人的就業呈下降趨勢。據統計,1987年男性和女性殘疾人的就業率分別為44%和37.5%,而到1997年這個比例下降到35.5%和31.9%。與此同時,支持性就業的增長趨勢也因政策的調整、資金的縮減、經濟的下滑而減緩。庇護工場和其他隔離式就業重新發展起來。

4.1就業質量不高

支持性就業與庇護工場以及其他隔離式就業相比,顯示出很大的優勢。但是其就業質量仍然存在許多問題。首先,殘疾人所獲得的工資與社會生活水平相比還是很低,絕大多數參加支持性就業的殘疾人仍處于貧困線下。例如,一項對2005年到2010年支持性就業殘疾人工資的調查顯示,支持性就業殘疾人的工資大約為每小時7美元;而2008年聯邦最低工資標準是6.55美元,這說明支持性就業殘疾人的工資只能保障其基本生活。其次,工作職位低,絕大多數殘疾人仍然從事著一些簡單的、重復性的勞動,他們的工資提高的較慢,職位很少會提升。Zafar(2012)調查顯示支持性就業中從事簡單生產的殘疾人約占49.79%,而從事相對專業工作的殘疾人只占6.99%。再次,融合問題,支持性就業使殘疾人更加融入社區、社會。但是許多研究顯示,這種融合只是工作環境的融合,而不是社會的融合。殘疾人雖然能夠與非殘疾人一起工作,但是他們之間的社會交流、互動仍然很少。最后,支持性就業殘疾人維持工作時間短,大約2/3的智障人士能維持工作6個月左右,1/2的人能維持一年,大約1/3的人能夠維持2年。同時,參加支持性就業的殘疾人每周工作時間仍然較短。此外,即使就業的殘疾人也很少有機會與雇主簽訂勞動合同。

4.2就業機會不足

支持性就業的初衷是為重度、極重度殘疾人服務,但是實際情況并非如此。隨著支持性就業的發展,對支持性就業需求的殘疾人數量不斷增加,但是由于資金以及其他原因支持性就業的門檻不但沒有降低反而越來越高。重度、極重度殘疾人參加支持性就業的機會很少。在過去的幾十年里重度、極重度殘疾人的就業率也沒有實質性的提高。支持性就業并不能滿足所有智障人士的需要,許多成年智障人士希望在融合的環境中得到工作機會,但不得不等待數月甚至數年。一項調查顯示,參加支持性就業的殘疾人中重度智障人士不足10%。據估計,至20世紀末,全美大約有7.5萬至10萬智障人士在等待就業機會。2009年重度精神疾病的就業率不足20%。受經濟衰退的不利影響,約三分之一的美國殘疾人失業或就業不足。

4.3法律政策沖突

盡管1990年《美國殘疾人法案》、1992年《康復法案修正案》以及《發展障礙援助和權利法案》規定給予社區基礎上的融合的、真正的工作是美國的聯邦政策,然而庇護式就業仍然受到聯邦及各州法律和資金的支持。政府對支持性就業和隔離式就業都提供資金,甚至有的州對隔離式就業的投資多于對支持性就業的投資。政府在強調支持性就業重要性的同時也為隔離式就業提供大量資金和政策支持。沖突的政策使得隔離式就業和支持性就業都在爭取資金,結果支持性就業的資金更少。同時資金和政策的支持使得隔離式就業方式安于現狀,不再尋求向支持性就業轉變。所以,支持性就業的發展速度、規模以及質量都大打折扣。早期支持性就業的“領頭羊”康涅狄格州、威斯康星州和科羅拉多州等都紛紛從就業轉向替代服務(al-ternative service),而且殘疾人事業的滑坡不僅僅表現在支持性就業上。

4.4各種資源利用有限

與傳統的就業方式相比,支持性就業強調雇主的作用,為雇主提供資金支持、技術支持、服務支持。此外,在支持性就業的過程中強調殘疾人參與的主動性和積極性。強調制定以殘疾人為中心的個別化服務計劃。但是在實際實施的過程中對與殘疾人就業相關的資源利用不足,首先表現在過分依賴于工作教練以及其他服務人員,對雇主及社區資源的利用相對較少。在就業過程中,缺乏與雇主及社區管理人員的充分溝通,結果許多社區資源沒有得到很好的利用,這無疑會影響殘疾人的就業。其次,對殘疾人自身資源利用不足,由于受觀念的影響,人們都認為殘疾人無法做出決定,無法獨立就業,所以在支持性就業實際實施的過程中殘疾人往往沒有機會根據自己的喜好、長處自己做出決定,他們往往遵從工作教練或者雇主的決定,結果,對殘疾人的安置不符合其能力和愛好,支持性就業的結果并不理想。殘疾人就業首先是自己的事情,然后才是工作教練的責任,所以在實際就業的過程中,首先需要充分利用殘疾人自身資源,只有利用好了這個資源,支持性就業的質量才有可能提高。

4.5自我就業阻力重重

雖然自我就業取得了很好的成績,但是在發展中也出現了許多問題。首先,是資金問題,一方面殘疾人自我就業的資金一般來源于家庭以及朋友的支持,但在許多情況下殘疾人家庭并不富裕,因此來自親人朋友的資金支持有限;另一方面,對于非殘疾人來說他們可以通過商業銀行獲得資金,但是對于殘疾人來說銀行很少會為他們提供貸款支持,結果許多殘疾人只能依賴于一些機構,如社區小企業發展組織、殘疾人職業康復服務組織等提供的資金來發展,但是這些資金既不充足也不穩定,故很難滿足自我就業的需求。其次,自我就業會為殘疾人帶來經濟收益,但這些收益從目前的政策來看可能會帶來負面影響。殘疾人在獲得收益之后,政府的補貼以及醫療服務會減少甚至會沒有,而自我就業的收益有時并不穩定,殘疾人會擔心自己的收入低于政府補貼而難以維持生活,因而對自我就業持猶豫態度。再次,社會對殘疾人的消極態度阻礙自我就業發展。大多數情況下當殘疾人提出自我就業的時候,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殘疾人家庭都會持懷疑態度,他們可能認為殘疾人根本不可能實現自我就業,結果在別人的質疑聲中,殘疾人放棄了自我就業的想法。同時,即使殘疾人成功實現自我就業后社會偏見也不會消除,例如,當殘疾人努力工作時,別人會認為這是殘疾人在掩蓋自身的殘疾而不是喜歡這份工作。這無形中會打消殘疾人自我就業的積極性。最后,對殘疾人自我支持就業不足。一方面在學校教育中教師可能認為殘疾人無法自我就業,所以會缺乏相關的教育指導,另一方面,許多就業指導員缺乏自我就業的知識,他們可能無法為殘疾人提供更多的支持服務。

5 美國支持性就業對我國的啟示

支持性就業在國外已經有30多年的歷史,而在我國支持性就業只有10多年的歷史。盡管支持性就業理念引入我國時間較短,但是支持性就業在我國的發展為我國殘疾人就業注入了新的活力。當前我國支持性就業的發展呈現出以下特點:第一,提供支持性就業的機構,參加支持性就業的殘疾人越來越多。例如,到目前為止廣州市約有2.9萬名殘疾人通過勞動力市場實現就業,約5500名殘疾人實現支持性就業或庇護性就業;第二,支持性就業由各地自主實踐走向國家統一協調。2013年4月中國殘疾人聯合會《關于征集智障人士支持性就業實踐經驗和理論研究成果的通知》。要求全國各級殘聯總結自身在開展支持性就業的過程中的實踐經驗和理論成果,這對于我國下一步在全國范圍內開展殘疾人支持性就業提供了理論和實踐指導。第三,支持性就業模式逐漸創新,網絡就業成為一種新的模式。例如,深圳市民愛殘疾人綜合服務中心在深圳市殘聯指導下建立的“民愛商城”()。“民愛商城”是一個殘疾人創業、就業平臺,殘疾人作品、產品展銷平臺,民愛商城展銷的商品均為殘疾人自己生產的產品、創作的作品,所有銷售收入均為殘疾人團體或個人所有。第四,支持性就業受到重視。2012年10月18日上午,殘疾人支持性就業服務產品推介會暨湖南師大慈善公益研究中心科研成果轉化基地揭牌儀式在長沙市開福區博愛鳳亭家園舉辦。推介會是2012年湖南省殘聯延伸服務活動之一,旨在探索成年智障人士職業能力康復和支持性就業。2012年12月28日,湖南省殘疾人聯合會召開座談會探討開發殘疾人支持性就業項目。盡管我國支持性就業取得了一定的成績,但仍需要根據美國支持性就業的經驗與教訓采取有效的措施結合我國的國情來促進支持性就業的健康發展。

5.1利用各種途徑推廣支持性就業

2007年2月14日,國務院通過了《殘疾人就業條例》,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也頒布了《關于積極扶持殘疾人個人或自愿組織起來從事個體經營的通知》、《關于進一步做好殘疾人勞動就業工作若干意見的通知》等文件,同時為了促進殘疾人就業,我國實行集中就業與分散就業相結合的方針,采取優惠政策和扶持保護措施,通過多渠道、多層次、多種形式促進殘疾人就業,殘疾人的就業率有了顯著提高,但實現就業是殘疾人就業的首要目標并不是終極目標,殘疾人就業的深層次目標應該是使殘疾人能夠完全融入社會生活,實現回歸主流。支持性就業要求為殘疾人提供融合的工作環境,這不僅能夠提高各類殘疾人的就業率而且能夠使他們走出隔離走向融合。經過30多年的發展,支持性就業已經成為美國以及西方國家殘疾人主流就業安置模式。由于受各種因素的影響我國支持性就業起步晚、發展慢,無法滿足日益增加的殘疾人融合就業需求,所以我國需要加大對支持性就業的支持力度,積極推廣支持性就業,促進殘疾人就業方式的多樣化和融合化。

5.2通過立法明確支持性就業發展方向

近年來,美國采取了各種各樣的方式使殘疾人能夠完全融入社會,隨著支持性就業的發展,支持或允許隔離就業的政策越來越不合理。政策方向決定資金方向,資金方向指導就業服務方向。現行的并行政策體系――支持融合就業同時也支持隔離就業――只會維持現狀并不會使支持性就業服務得到擴展。如果想讓重度、極重度殘疾人能夠獲得很好的就業安置,那么停止為他們提供隔離的就業選擇是一個不錯的方式。在美國一些州已經做出承諾,以減少選擇隔離就業的機會,從而增加殘疾人在社區公開就業的機會。另外一些州設置了減少隔離就業的目標。我國也急需出臺相關法律法規,一方面逐漸減少安置在隔離環境中的殘疾人數量,不斷提高他們的就業質量,另一方面大力支持鼓勵融合的就業安置,增加參與支持性就業的殘疾人數量,使支持性就業成為殘疾人就業方式的優先選擇。

5.3建立以殘疾人為中心的支持服務網絡

隨著支持性就業的實施,人們逐漸認識到就業選擇以及資源的控制必須由資金提供者和服務者的手中轉移到殘疾人自己手中。控制權的轉變會發生很大的效果,首先,服務提供者必須尊重殘疾人的意見;其次,支持性就業服務提供者必須創新服務體系,使殘疾人的職業發展更為有利;再次,對資源的控制以及對決定的控制,意味著選擇會反映殘疾人的意愿。這會使服務提供者以及康復工作能夠真正代表殘疾人的利益。機構以及支持性就業服務者必須盡全力使每一個殘疾人都有融入社會的機會。此外,雇主必須支持殘疾雇員與非殘疾雇員一起工作、交流。監督者以及殘疾人同事應該鼓勵和支持殘疾人積極融合。同時應該根據殘疾人的意愿建立個別化服務計劃,使每個殘疾人都能得到自己最適合的支持服務。

5.4做好殘疾人的就業轉銜服務

支持性就業服務應該與特殊教育成為一個整體,殘疾人在離開學校進入社會時做好就業轉銜服務。這就需要學校與支持性就業機構密切配合。學校應該注重對殘疾人心理及人際交往的指導和支持,通過就業前的實習輔導,及時解決殘疾人在以后工作中可能遇到的問題。為了滿足殘疾人工作生活的需要,加強學校和工作單位的緊密聯系,建立合理有效的學習――就業計劃。殘疾人就業前的個別化教學計劃應該由學校、家庭、工作單位共同制定,提前為殘疾人進入社會做準備。同時在就業轉銜的過程中加大對殘疾人的工作能力和獨立生活能力的宣傳,以獲得同事的支持。

5.5制定靈活的殘疾人福利和保障體系

社會保障體系和社會福利體系是保障殘疾人生活的重要體系,使殘疾人可以獲得最低生活保障。但是建立在殘疾醫學模式基礎上的社會福利和社會保障體系,只保障那些無工作能力的殘疾人,這對于支持性就業來說并不適合。事實上,傳統的社會保障體系不僅不能促進殘疾人參與支持性就業,反而有可能阻礙他們進入勞動力市場。在有些國家,殘疾人一旦就業就可能失去社會保障和社會福利。結果,殘疾人由于擔心就業之后工資所得無法維持生活,而又沒有社會保障,他們有時即使能夠公開就業也會選擇繼續待在隔離式的就業環境中。我國應該吸取其他國家在發展支持性就業中的經驗教訓,積極尋求制定靈活的福利和保障體系,一方面使殘疾人能夠積極主動參與支持性就業,另一方面使他們通過支持性就業能夠增加收入,提高生活質量。

第6篇

1.保護被監護人利益原則。監護制度設立的目的在于保護被監護人的利益,體現的是國家對弱勢群體的保護。因此,在被監護人與監護人或其他人利益發生沖突時,應當優先考慮保護被監護人的利益。

2.國家干預原則。從監護制度的本質來看,監護是對無自我保護能力人設置的一種保護制度。隨著社會的發展,傳統國家向現代福利國家的轉變,殘疾人群、老人等弱勢群體無法通過自身的力量獲得生存利益,必須由國家形成社會保障與救濟機制。

3.必要性原則。盡可能的減少對于當事人自由范疇的干預。必要性原則是成年人監護制度的主要原則,它的提出在于保障身心障礙者的自我決定權。

4.補充性原則。指當被監護人有親朋好友或被監護人自己選任了監護人,而且能夠達到監護的目的時,法院應尊重被監護人的決定,不得強行為其選任監護人。該原則體現的是公權力對個人意愿的補充。由此看出,成年人監護是以充分尊重當事人自主選擇權,只在有必要的情況下為其設置監護人以補充其行為能力的不足為指導思想。而反觀我國現行的成年人監護,其僅由《民法通則》中的幾個條文規定,而且基本沒有對其內涵做過變動,在實踐中也沒有重視以上的原則。

二、國外成年人監護制度的立法新動向

(一)德國成年人監護制度改革

1.廢止禁治產宣告,更新了“監護”的基本概念。多年實踐證明,禁治產宣告制度并沒有達到維護精神病患者利益的初衷,相反其限制了本人的自我決定權,對本人尚存的意思能力不重視,這樣就不可能保障本人的最大利益。

2.設立被保護者的保護支援機構。允許多個照護機關的存在而不是僅限于一人。獎勵社會為此多設立一些慈善性的機構,法人也能因為監護法院的選任而成為照護人。

3.相關程序法上的修改。對照管人的選任應聽取本人意見,尊重被照管人的意思。同時也整理并修改了民事訴訟法及非訟事件程序法部分內容,以統一的非訟事件程序法來取代。

(二)日本對成年人監護制度的修改

1.在法定監護制度中,保護因精神障礙經常處于欠缺認識能力狀態的人的“監護制度”、對行為能力顯然不足的人的“保佐制度”和對行為能力不足的人的“輔助制度”代替“禁治產”、“準禁治產”。

2.本人的獨立自主決定權得到重視。監護人主要是對本人進行日常生活的監護,即對本人的看護、生活、監護以及財產管理的“事務”,本人對自己日常生活所作的決定受到重視,并規定不得取消訛譹。

三、我國的成年人監護制度

(一)我國現行成年人監護制度狀況

我國對成年人監護的規定來源于1986年頒布的《民法通則》,具體體現在第16-19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意見(試行)》的相關條文中,但僅僅是對監護制度的比較原則性的規定,其內容包括了對監護人的順序和范圍的規定、監護人的職責、被監護人的范圍等。

(二)我國現行成年人監護制度之不足

1.對“成年人”的界定狹窄。《民法通則》中成年人的監護主要是針對成年精神病患者,但除精神病患者之外存在著許多需要被監護的弱勢群體。我國目前面臨著嚴峻的老年化問題,隨著年齡的增加,老人的意思能力會逐漸降低,嚴重的甚至可能喪失意志而成為事實上的無行為能力者。面對老年化問題,國家不得不出臺相關法律法規對其人身和財產進行監護。除開老年人,智力障礙者、身體嚴重殘疾者也同樣沒有包括在需要被監護的成年人中。

2.缺少任意監護制度。世界上大多數國家的監護制度都比較豐富,不僅包括法定監護、指定監護、遺囑監護,還包括意定監護和選任監護。而我國的監護制度只包括了法定監護和指定監護,其中以法定監護為主,在人權盛行的今天顯然不能達到“對成年受保護人自我決定的尊重”的要求。任意監護制度的引入有助于豐富和完善我國監護制度的種類。

3.成年人監護和未成年人監護未做區分。我國《民法通則》對監護制度的規定主要體現在第16-19條,規定過于籠統,成年人的監護和未成年人的監護并沒有具體區分,更談不上單獨的成年人監護制度的立法。

四、我國成年人監護制度之完善

監護制度在立法技術上應該盡可能的科學,內容上盡可能的與國際接軌。所以,我國的監護制度在立法技術上應采用成年人監護和未成年人監護分別規定的立法體例。鑒于成年人監護與未成年人監護在指導思想、監護開始時間以及監護內容上都有著明顯的不同之處,分別立法將是必然的選擇。筆者在分析我國現行監護制度之基礎上,并借鑒國外相關立法體例,對我國成年人監護制度的完善有以下思考:

(一)更新理念,引入先進的觀念

引進維持身心障礙者生活的“正常化”以及“尊重自我決定權”的新理念。這些新理念在國外發達國家充分體現在法律條文中。民法作為私法,堪稱人的權利宣言,是人權的保障書。意思自治原則是民法的基本原則之一,也是民法追求的最高價值目標之一。成年人監護制度作為民法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應以保護被監護人利益為核心,尊重其意思自治,讓其能平等地參與到社會生活中,不可因身心障礙而完全將其排除在民事活動之外,剝奪其參與社會活動的權利。

(二)拓寬成年人監護制度的適用范圍

1.可以用“精神障礙者”取代我國法律上規定的“精神病人及癡呆癥患者”,在稱謂上避免歧視的嫌疑,充分尊重每一個公民的人格。

2.擴大被監護人范圍。目前,許多西方國家都已經擴大了成年人的監護范圍。我國也應該在現有制度基礎上擴大被監護人的范圍,使更多需要被監護的成年人的利益得到保障。因此,除了精神病人外還應該包括有精神障礙者、精神耗弱者(包括老年人)、吸毒用毒成病者、智力障礙著、酗酒成病者、生活放蕩人、揮霍浪費人以及嗜賭成性的人,根據適用人員的不同身心情況采取不同的監護措施。

(三)增加監護的種類,引入任意監護制度

根據現實社會的立法需求,我國成年人監護制度應由過去的法定監護為主變為法定監護與任意監護并存。高齡者完全可以在自己意志清晰的時候未雨綢繆,為自己選擇值得信賴的監護人,主動保護自身的權益。

(四)修改監護人相關制度

1.明確監護人的資格及選任條件。在選定監護人時不僅僅只是考慮監護人的身體健康狀況、經濟情況、與被監護人生活上的聯系情況,還應考慮監護人的人格因素,如人格品行、文化水平和生活習慣等。

2.設立臨時監護人和臨時監護制度。在以下幾種情況下,法院或者監護監督人可指定或選任臨時監護人,采取臨時的監護措施:監護人因特殊事由而發生行使監護職責障礙;在成年人監護宣告之前,或者發生監護異議等訛譺。在所有的事由消失后,正常的監護制度的運作便可以得到恢復。

3.設置監護人的報酬權、任期及辭職權。目前我國對監護人報酬采用的無償原則無法調動監護人的積極性,因此可以賦予監護人領取報酬的權利。同時應該規定監護的任期時限,如果監護人自愿則可以同意其連任。考慮到監護人的實際情況,若監護人有正當的理由則可以賦予監護人拒任的權利。

五、結語

相關文章
相關期刊
主站蜘蛛池模板: 国产精品视频一区二区三区w | 丁香激情综合色伊人久久 | 国产精品99久久免费观看 | 国产精品永久免费视频 | 国产伦码精品一区二区三区 | 电影院爱爱 | 国产综合第一页 | 五月天久久久 | 欧美日韩一区二区中文字幕视频 | 五月花综合网 | 中文字幕天天躁夜夜狠狠综合 | 久久精品亚洲精品国产欧美 | 97在线观看免费观看高清 | 草久伊人| 久久99精品国产麻豆 | 999国产精品亚洲77777 | 久久99国产精品成人欧美 | 国产精品永久免费自在线观看 | 日韩视频www | 国产成人一区二区三区 | 毛片在线观看地址 | 激情五月播播 | 青青青草视频 | 精品久久综合一区二区 | a级毛片在线免费观看 | 国产精品高清在线观看地址 | 大伊人青草狠狠久久 | 久久精品欧美日韩精品 | 欧美激情片网站 | 国产成人在线视频播放 | 国产精品1区2区3区 国产精品1区2区 | 福利视频欧美一区二区三区 | 欧美在线综合视频 | www.米奇777.com | 欧美日韩另类视频 | 欧美性视频网站 | 国产黄色自拍视频 | 国产视频你懂得 | 久久这里只有精品免费视频 | 国产成人精品久久免费动漫 | 四虎成人免费电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