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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污染的概念優選九篇

時間:2023-10-10 15:5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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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污染的概念

第1篇

隨著社會經濟的不斷進步,環境污染問題也成為了公眾所普遍關注的問題。由于我國很多城市關于環境問題的法律法規的完善和應用現狀,不是十分理想。因此司法資源開展環境保護工作的難度也相對較大。開展環境污染公益訴訟法問題研究,探究我國的環境污染公益訴訟法的問題,從而全面進行我國環境問題的思考。

關鍵詞:

環境污染;公益訴訟;法律問題研究

一、引言

開展我國的環境污染公益訴訟法律問題研究,解決我國的環境污染問題,首先應當完善我國的法律法規,從而使得我國的司法資源開展環境保護工作的過程中,也能夠真正的做到有據可依。健全我國的環境污染公益訴訟制度,對于我國的環境問題給予足夠的重視,進而促使我國在發展經濟的同時,能夠給予環境足夠的保護,從而實現長久的、可持續的發展。

二、環境污染公益訴訟法律問題研究的重要性

由于在發展經濟的過程中,部分城市在利用自然資源時,沒有做到資源的合理運用,因此各種環境問題也隨之產生[1]。環境污染現象的出現,嚴重的干擾到了人們的生產生活順利開展,甚至威脅到了人們的健康。因此進行國家和城市的可持續發展,需要給予環境問題以足夠的重視,從而有效的保障社會和群眾的公益。由此可知環境污染公益訴訟法律問題研究的重要性不容忽視。

三、環境污染公益訴訟法律問題研究

具體內容研究公益訴訟的概念是相比較私益訴訟的概念提出的,公益訴訟所訴訟的現象,主要是危害社會公共利益的現象。公益訴訟的概念存在著廣義公益訴訟概念和狹義公益訴訟兩個概念。其中廣義公益訴訟的概念指的是為了保證公共利益的完善性和有效性,國家機關以國家的名義,或者是個人以自身的名義提出的訴訟。而狹義的公益訴訟的概念僅僅是指國家機關以國家的名義開展訴訟,進行公共利益的保護和完善工作。環境污染公益訴訟的內容相對復雜,相對于其他的公益訴訟的內容,環境公益訴訟的內容還需要增添除了訴訟要求、訴訟對象、破壞的行為以及破壞行為所產生的后果之外的各項地域因素、人文因素以及地理因素等等。因此開展環境污染公益訴訟的工作難度相對更高。

四、環境污染公益訴訟法律的實施問題研究

開展環境污染公益訴訟法律的實施問題研究,根據環境污染公益訴訟的基本法律規章探究環境污染公益訴訟法律的具體實施方式,主要分為以下的幾個方面:

(一)拓展公民行使環境污染公益訴訟權的空間

拓展公民行使環境污染公益訴訟權的空間[2]。由于環境污染公益訴訟法律的執行的根本目的,是保障公民所共同具有的權益。因此應當規定除去法律特殊的規定外,任何公民都具備有效的行使環境污染訴訟的法律權益。

(二)擴大環境污染公益訴訟的涵蓋范圍

擴大環境污染公益訴訟的涵蓋范圍,隨著社會的不斷進步和經濟的不斷發展,公民實行環境訴訟內容也越來越廣泛。因此需要開展環境污染公益訴訟涵蓋問題的擴張工作,從而保證任何的人為的、污染環境的行為,都能夠通過環境污染公益訴訟被給予及時的制止。從而應當擴大環境污染公益訴訟的涵蓋范圍,規定具有任何破壞環境行為的個人或者是集體,公民都可以對其進行訴訟,并且要求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三)完善和應用環境污染公益訴訟法律的內容

我國關于環境問題的法律法規的完善和應用的缺失,也是導致我國的環境問題較為嚴峻的主要因素之一。因此開展環境污染公益訴訟法律問題的研究,首先需要完善環境污染公益訴訟法律的內容[3]。開展憲法、環境保護法、水污染法等法律的應用和完善。并且制定專門的環境保護部門,對于地區進行定期的,環境污染問題核查。對于存在著破壞環境的個人或者企業,具有直接行使對其進行環境污染公益訴訟的權利。從而可以有效的保證環境污染公益訴訟法律的順利實施。

五、結語

開展環境污染公益訴訟法律問題研究,首先應當明確環境污染公益訴訟法律問題研究的重要性,進而開展環境污染公益訴訟法律問題研究具體內容研究。探究環境污染公益訴訟法律的實施問題:拓展公民行使環境污染公益訴訟權的空間和擴大環境污染公益訴訟的涵蓋范圍以及完善和應用環境污染公益訴訟法律的內容。開展環境污染公益訴訟法律問題研究,給予我國環境保護問題以足夠的重視,是我國進行可持續高速發展的關鍵所在。

參考文獻:

[1]張方.公益訴訟原告資格研究[D].河南大學,2013.

[2]李靜.論我國民事公益訴訟之適格原告[D].華東政法大學,2013.

第2篇

 

由于我國在過去較長一段時間內實行的是粗放型的經濟發展模式,因此,在經濟高速發展的同時,環境問題也日益顯現。并且,隨著工業化及城鎮化進程的加快,環境污染已不再是傳統的區域性污染,而是轉向以“區域性+復合型”為特征的新型環境污染。近年來頻發的灰霾污染即是其典型代表。這種復雜的環境污染比之由單一污染因子造成的傳統環境污染,無論在損害程度上還是在損害范圍上,都有更強的破壞力。然而,從我國目前已公開的研究文獻來看,學界的關注點大多都放在了對“區域性環境污染防治”的研究以及對 “復合性環境污染防治”的研究上,尚未聚焦在“區域性復合環境污染”這一新型且突出的環境污染上。①從當前的環境污染防治形勢來看,加強對區域性復合環境污染防治法律對策的研究是我國污染防治工作的重中之重。

 

一、區域性復合環境污染的概念、成因及特征

 

“區域性復合環境污染”是一個較新的環境法學及環境科學概念,也是我國由傳統環境污染向新型環境污染過渡過程中的典型代表。欲研究其防治的法律對策則必須首先對這一概念的內涵進行明確界定,并剖析其有別于傳統環境污染的主要特征及成因。這樣,才能對區域性復合環境污染防治的法律對策進行更加有針對性的研究。

 

(一)區域性復合環境污染的概念

 

“區域性復合環境污染”這一概念可以解析為三個語素:通過“區域性”和“復合”兩個詞匯對“環境污染”進行限定。從字面意義講,區域性是指地區范圍,[1]復合是指結合起來。[2]具體到環境污染領域,有關“區域性環境污染”的理解大致有兩種:其一,涵蓋了一定地域面積的環境污染,污染物通常覆蓋了兩個以上的行政區域;[3]其二,一個行政區域內發生的污染物擴散到其他行政區域,從而造成了多個行政區域的環境污染。[4]比較上述兩種理解可知,第一種理解側重于對區域性環境污染的現象描述,比較淺顯;第二種理解雖然指明了區域性環境污染的形成原因,但并未對行政區域做出一個明確的限定。而目前“復合環境污染”的概念多由環境科學研究者予以界定,從已有研究文獻中對其內涵的闡釋來看,大多圍繞兩個問題:多樣的污染因子及污染因子間發生相互作用。[5]

 

綜合上述分析并以環境污染的一般概念為基準,“區域性復合環境污染”則可以定義為:由于兩個以上平級行政區劃內的人類活動直接或間接地向環境排入了多種污染因子,這些污染因子之間在各行政區劃間流動而發生相互作用,使得該區域范圍內的環境質量降低,以至影響人類及其它生物正常生長和發展的現象。其典型樣本已廣泛存在于氣、土、水三大類型污染中,如二氧化硫、氮氧化合物及細顆粒物等污染因子形成的霾污染,重金屬、多環芳烴等污染因子形成的土壤污染,病原體、耗氧污染物等污染因子形成的流域污染。

 

(二)區域性復合環境污染的特征

 

剖析上述定義可知,區域性復合環境污染大致具有以下特征:首先,區域性復合環境污染具有區域性。這種區域性是指污染涉及兩個以上的平級行政區域,按照我國當前行政區劃的三級劃分體制,其既可以是小范圍的鄉鎮級行政區劃之間,也可以是較大范圍的縣市行政區劃之間或者是更大范圍的省級行政區劃之間。與這一特征相對應,區域性復合環境污染涉及的污染面積廣、利益主體多,因而對各行政區劃內的政府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間的溝通與協調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其次,區域性復合環境污染具有復合性。這種污染是由來自不同行政區劃的多種污染因子疊加而成,即在不同行政區劃內(通常是相鄰行政區劃內)的污染源所產生的不同污染物對環境污染均有“貢獻”,因而區域性復合環境污染對污染監測、責任認定等事項提出了更大挑戰。需要指出的是,在同一行政區劃內多種污染因子間相互作用而生發的污染也是復合環境污染,然而其不具有區域性的特征,因而并非本文所要探討的區域性復合環境污染。再次,區域性復合環境污染的作用方式具有復雜性。各種污染因子之間多樣的作用機制對同一環境要素造成的后果難以估量。根據學界從不同角度對復合環境污染效應的歸納,其基本可分為三種模式:簡單相似作用、獨立聯合作用和交互作用。(如圖)[6]其中,簡單相似作用、獨立聯合作用與傳統的環境污染區別不大,各污染因子間并不產生相互作用,聯合毒性等于濃度加和,而交互作用更為復雜、也更具普遍性,其聯合毒性等于效應加和。[7]最后,區域性復合環境污染具有更強的危害性。區域性復合環境污染往往會造成跨行政區劃的大范圍環境污染,受到損害的主體也難以計數。具有諷刺意味的是,如此大規模的環境污染所造成的損害卻難以確定特定的環境侵害責任人,因而受害者一般不能得到應有的補償,所以難免會產生不滿情緒甚至引發群體性事件,影響社會和諧穩定。此外,區域性復合環境污染由多種污染因子疊加而成并且作用方式十分復雜,它不僅對公眾健康、交通安全等構成了威脅,同時也加大了環境污染防治的難度,浪費了社會資源。例如:我們對灰霾污染中細顆粒物的粒徑、組成和濃度的時空分布特性的長期系統監測等技術還未完全掌握,[8]還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財力來予以研究。

 

區域性復合環境污染的形成機制

 

需要說明的是,區域性和復合性雖然是區域性復合環境污染的兩大主要特征,然而二者是不能明確割裂開來的。復合環境污染的形成過程往往就是污染物在不同行政區域間相互流動輸送的過程,是各種污染物質在時空上的相互疊加。也正因如此,區域性環境污染和復合環境污染是一個相伴相生的過程,并且復合性是區域性復合環境污染的核心特征,是區別于傳統區域性環境污染的關鍵所在。基于二者間的上述關系,在對區域性環境污染防治法律對策予以構建的同時還必須緊緊圍繞復合環境污染予以制度設計,并且復合環境污染防治的法律對策應當是區域性環境污染防治法律對策的進一步細化。

 

(三)區域性復合環境污染的成因

 

區域性復合環境污染是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逐漸形成并顯現出來的,其成因來源于很多方面。首先,我國在較長一段時間內實行的粗放型經濟發展模式為區域性復合環境污染的發生埋下了隱患。雖然我國在1995年制訂“九五規劃”時就提出要轉變經濟增長方式,然而這種轉變并不到位,甚至在2005年制訂“十一五規劃”時發現“十五規劃”期間經濟增長方式的轉變不但沒有進步,反而倒退了。[9]這種粗放型經濟發展模式使得以燃煤為代表的能源消耗量劇增,各種污染物的排放量也隨之增加。其次,部分環境要素自身具有流動性的特征。傳統的點源污染已經不再局限于給較小地域范圍帶來污染,而是多種污染因子排放到生態環境后隨著流動的環境要素進入相鄰或更大區域并發生復雜作用,從而造成更大面積的污染。這種不遵循行政區劃界限的污染突破了我國當前環境監管體制所能應對的監管范圍。再次,我國區域性復合環境污染防治的相關立法及實踐依舊存在諸多不足,不能適應新型環境污染所帶來的各種挑戰,從某種程度上為區域性復合環境污染的形成敞開了大門。

 

總之,筆者認為,區域性復合環境污染是為了對傳統環境污染進行再研究而在區域性環境污染概念的基礎上提出的更為精細化的概念,其具有區域性、復合性以及作用方式的復雜性和更大的危害性四大特征,這種新型環境污染主要是由落后的經濟發展模式、環境要素的流動性、相關立法不健全等多種原因造成的。與之相適應,無論從污染面積、社會影響還是對污染防治的要求來看,區域性復合環境污染的危害都遠勝于一般的環境污染,因而研究其防治的法律對策也頗具緊迫性。

 

二、我國區域性復合環境污染防治

 

法律制度存在的不足

 

在保護環境的呼聲日益高漲的現代社會,我國已建立了防治環境污染的法律體系:在國家立法層面,我國既有作為環境保護基本法的《環境保護法》,又有《大氣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等五部相關法律,還有《節約能源法》《循環經濟促進法》等與環境保護相關的法律;在地方立法層面,各地也制定并出臺了一些污染防治條例,如《北京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天津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等。然而,在對我國當前污染防治立法及其實踐予以重新審視后不難發現:區域性復合環境污染已經對我國傳統污染防治法律對策提出了新的挑戰。這種挑戰主要源自區域性復合環境污染兼具區域性和復合性兩大特征,我國已有的污染防治法律對策尚不能很好地應對區域性環境污染,更不能以此來應對更為復雜的區域性復合環境污染。

 

(一)區域聯防聯控機制不健全

 

京津冀、長三角、珠三角等地區均進行過有關灰霾污染的區域聯防聯控機制的有益探索,《環境保護法》也對區域聯防聯控機制作出了規定,然而其制度構建依然不夠完善。首先,區域性復合環境污染通常是跨行政區劃的。以京津冀霾污染為例,其關涉到三個省級行政單位,而三者之間并不存在隸屬關系。因此,構建區域聯防聯控機制的關鍵是在各行政區劃間建立起一種長期、有效的協調機制。然而,我國《環境保護法》只有在規劃、監測等幾個方面籠統地強調統一采取措施。具體到區域性復合環境污染的復合性,各行政區劃間對于可能產生交互作用的污染因子并沒有列出一個明確的污染源清單,并不知道哪種污染因子之間會產生反應、需要防治,在尚未摸清防治對象的情況下談區域性復合環境污染實際上等同于構建“空中樓閣”。而我國《環境保護法》中恰恰缺乏有關區域聯防聯控機制法律責任的規定。[10]該法第六章并未對有悖于區域聯防聯控機制的有關部門的責任進行明確規定,各行政區劃之間本身就是平權型關系,其難免會出現協調不周的情況,這種情形下如果再沒有法律責任的約束,無疑會使區域聯防聯控機制的實際運作效果大打折扣。其次,區域聯防聯控機制的相關配套機制缺失。區域性復合環境污染涉及到不同行政區劃間多種污染因子的排放,為了防止這些污染因子跨區域發生作用,需要遏制某一區域內某種污染因子的排放,有關污染因子排放種類及排放數量的限制必然需要各行政區劃間的相互協調,各方有所退讓。①然而正如有學者指出的那樣:“地球表層存在著明顯的地域差異,不同的地域,其人口、資源、環境和發展的內涵也不同。”[11]即區域發展存在異質性,因而各行政區劃間的協調過程實際上也是一個利益博弈的過程,在這個過程中,必然有一些地區要為解決區域性環境問題做出讓步。若不能建立起一種合理的補償機制,則一方面有違公平之法理,另一方面也難免使得區域聯防聯控機制的實施面臨重重阻力。

 

(二)區域性開發政策環評程序缺失

 

區域性復合環境污染本身就是跨行政區劃的大面積復雜環境污染。以灰霾污染為例,由于大氣本身具有很強的流動性,各行政區劃內排放的污染物會跨區域運動并發生相互作用,因而也形成了“一霾俱霾、一損俱損”的連帶關系,且難以尋覓污染源頭。此外,區域內的工業布局、污染物排放種類以及排污總量等因素對多種環境污染因子能否發揮復合作用以及發揮怎樣的復合作用都有影響。眾所周知,戰略通常表現為三種形式:政策、規劃和計劃。其中,政策無疑是層次最高、最具宏觀性的戰略。[12]區域性開發政策涉及的范圍十分廣泛,事項非常繁雜,如果僅對項目和規劃在較小范圍內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則會疏漏其與鄰近區域內的排放物通過作用產生環境污染的情況。因此,與規劃環評、項目環評相比,政策環評更符合新型環境污染區域性、復合性特征對法律制度的要求。然而,我國《環境影響評價法》將環境影響評價的對象限于規劃和建設項目,而未將政策列入其中。2014年我國新修訂的《環境保護法》第十四條規定:“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組織制定經濟、技術政策,應當充分考慮對環境的影響,聽取有關方面和專家的意見”。從字面上看,該法條似乎彌補了我國《環境影響評價法》將政策環評排除在外的遺漏,然而,其僅要求政府“考慮”政策對環境的影響,這樣的表述不僅約束力不足,也很難與《環境影響評價法》準確銜接。從長遠來看,區域性開發政策的環評程序缺失很有可能為某一地區的區域性復合環境污染埋下隱患。

 

三、我國區域性復合環境污染

 

防治法律制度的完善

 

區域性、復合性是區域性復合環境污染區別于傳統污染的重要標志,也是法律防治的重點和難點所在。因此,防治新型環境污染的法律應格外注重其區域性、復合性的特點,唯有如此才能切實增強其針對性和實效性。在對國外有關區域性復合環境污染防治的法律經驗予以借鑒的同時,我們亦應該對我國已有的法律制度進行完善和適度創新,從而真正構建起區域性復合環境污染的防治法網。

 

需要說明的是,筆者所談及的復合環境污染本身就是一種區域性環境污染,有關復合環境污染的防治對策研究須建立在區域性環境污染防治法律對策的基礎之上,是區域性環境污染防治對策的具體化。因而區域性復合環境污染防治法律對策的構建應堅持兼顧環境整體性與污染因子多樣性的原則和靜態管理與動態管理相結合原則。具體說來,一方面,通過健全區域聯防聯控機制等宏觀制度來適應環境的整體性;另一方面,通過建立污染物清單等微觀制度來應對污染因子的多樣性。既通過靜態的環境質量標準等制度來衡量區域性復合環境污染的狀況,又通過動態的環境監測等制度來預防區域性復合環境污染的發生。

 

(一)完善區域性復合環境污染監測制度

 

區域性復合環境污染是由多種污染因子混合而成的跨區域環境污染,污染源分布廣泛、污染因子多樣,并且各種污染因子之間的作用方式十分復雜。因而有必要建立更加完備、科學的環境監測制度和更加透明、及時的環境信息公開制度。對于區域性復合環境污染來說,全面掌握前體污染物的排放狀況是預防區域性復合環境污染的重要條件。這里的“全面性”,一是指對區域內的所有污染源進行無死角的全面監測;二是指對所有的污染因子進行無遺漏的全面監測。在強制區域內,不僅重點排污單位要安裝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而且應要求全部排污單位都要逐步安裝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并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準確掌握企業的排污信息,這樣,既可以為預測區域性復合環境污染的發生提供詳實、可靠的信息,也可以為分析其成因提供參考資料。此外,為監測復合環境污染中多種污染因子相互作用而轉化成二次污染物,應該建立一種動態監測機制,突破傳統的對單一污染源的靜態監測,實時追蹤、監測各種污染因子的時空變化。因而需要在運用傳統監測方式的同時注重采用生物監測、遙感監測等多種監測手段,科學追蹤各類污染因子發生相互作用的情況,為實時監測區域性復合環境污染提供工具上的支持。

 

(二)建立精細化的流量管控制度

 

處理具有復合性特征的區域性復合環境污染是解決這類新型環境污染問題的關鍵,因而在環境監測的基礎上需要構建更加精細化的管理制度。根據生態基本規律中的負載有額定律,環境所能承納的污染物總量是限于一定數額范圍之內的,超越了這個數額生態環境系統就可能會被污染。[30]因而一定時期內污染物的排放總量不得大于該時期內的環境容量,不能超過其自凈能力,這也是總量控制制度最基本的內核。然而,總量控制制度往往以年度為單位,時效性不強。各地區、各企業在符合年度排污總量的前提下,對每日、每月的排污量可以自由安排。若某一時段內各地區、各企業都不約而同地大量排污,則難免造成環境污染。因而在總量控制制度的基礎上必須引入更加精細化、時效性更強的流量管控制度,即對每一地理單元、每一時間點的排污速率進行管控,以此來保證環境質量。“如果用數學來闡述,流量是總量對時間變量的一階導數,總量是流量的積分,流量又是總量的微分,就是具體地點一段時間內的容量”。[31]流量管控制度的適用對象不僅包括主要污染物,還應擴展至所有污染物,在動態監測的基礎上使某一具體時間、地域內各種污染因子在達標排放的同時保持合理的數量及比例,防止其通過復合作用生成二次污染物。最終以精細化的管理制度協調好區域間的污染物排放,降低不同污染因子之間發生作用的幾率。與之相適應的是以環境質量目標作為防治區域性復合環境污染所直接關注的對象,由傳統的污染物排放標準轉向環境質量標準來評價企業排污行為及政府管控行為。

 

(三)在立法中突出科技的作用

 

在預防區域性復合環境污染方面,無論是構建完善的環境監測制度抑或是建立更加精細化的流量管控制度,都需要先進的科學技術作支撐,特別是需要“大數據”的支持。在國家大力倡導制定“互聯網+”行動計劃的宏觀背景下,應將以“互聯網+”思維為主要標志的產業變革引入到區域性復合環境污染的防治過程中。“互聯網+”的本質是傳統產業的在線化、數據化,以此為標本將環境監測、環境預警、流量管控等信息及時遷移到互聯網上,從而實現其“在線化”,形成“活的”數據,保證能夠隨時被調用和挖掘。[32]這樣,不僅有利于環境保護職能部門準確掌握區域內多種污染因子的實時信息,也能使復雜的區域性復合環境污染模型化、簡單化。國家應對新興環保產業在資金、政策等方面給予支持,以此來推動區域性復合環境污染走向市場化、科技化。在推動環保產業發展的同時,政府自身也應該加大對防治區域性復合環境污染的基礎科學研究的力度,建設更多的重點實驗室,為環境管理與決策提供技術支撐。這也與國際上在探討區域性復合環境污染防治的國家保障責任時所持有的態度相一致。例如:美國政府通過的《清潔空氣法》時就明確要求聯邦政府積極開展各項大氣污染防治的科學研究。[33]

 

(四)健全區域性復合環境污染防治的政府負責制

 

政府是環境保護領域多元共治中的重要力量,在環境執法方面擁有責令改正、罰款等多項職權,根據行政法學中的權責統一原則,政府也必將承擔更多的責任。在構建起常設區域協調機構的前提下,在防治區域性復合環境污染時,地方政府不僅要對當地的環境質量負責,同時也要對其所轄區域內的污染源造成的其它地區的環境污染負責。特別是大氣、流水等具有流動性特征的環境要素,其構成了一個不可分割的生態環境整體,某一行政區劃內排放的污染因子往往會與其他行政區域內排放的污染因子相互作用而產生復合環境污染,影響到周圍其他地區的生態環境,因而應該在各個政府之間建立一種連帶責任機制,以此來督促政府協同防治區域性復合環境污染。在認定政府是否要對非所轄區域的環境污染負責時,應將是否超越了總量控制制度所應控制的污染物排放總量以及是否達到了政府所制定的環境保護目標作為評價標準。此外,細化政府負責制的重要機制亦在于完善環境保護考核評價制度,明確并提高環境保護考核評價在政府負責人的政績考核中所占的比重,以此來促使政府處理好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之間的關系,避免環境保護考核評價制度的無價值化。為了防止政府在環境保護方面的懈怠和短視,避免發生“政治公地悲劇”,[34]應該建立一種長期的追責機制,即離任后也要對其在任期間內所做的有關環境保護決策、規劃等負責。此外,政府應主導構建網絡治理模式,以此來適應區域性復合環境污染對公眾參與的需求。逐漸確立各種信息強制披露機制、公眾參與機制、政策評估機制,打造政府縱向政策反饋和橫向合作交流的平臺、政府與企業的治理技術交流平臺、政府與公眾或NGO的平等對話平臺,使全社會產生良性互動。[35]

 

總之,防治區域性復合環境污染,應以其區域性、復合性及作用方式的復雜性為突破點,綜合采取各種法律對策。一方面,對我國已有的相關法律制度進行細化和完善;另一方面,應引入新的防治對策,特別是科學化、精細化防治是當前防治區域性復合環境污染的必經之路。因而我國相關立法應對此及時做出回應,在以科技手段完善環境監測制度的基礎上構建起流量管控制度,并通過落實政府負責制及公眾參與機制來推動各種制度的實施。

 

四、結語

 

區域性復合環境污染是隨著我國工業化、城鎮化進程的不斷推進而出現的一種新型環境污染,其所具有的區域性、復合性及作用方式的復雜性特征對傳統的環境污染防治法律制度提出了新的挑戰。“十報告中設單篇、用7個自然段、1361個字論述生態文明”。[36]可見,生態環境保護在中華民族偉大復興歷程中具有重要的地位。而區域性復合環境污染已經成為我國當前建設生態文明的障礙。因此,在對我國現有法律制度進行細化的同時也要注意引入新的法律制度,以開放的視野學習國外在區域性復合環境污染防治方面的相關經驗。唯有如此,才能構建起嚴密的法律制度體系,為依法防治區域性復合環境污染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撐。

第3篇

    【關鍵詞】環境;救濟;民事侵權;構成要件

    一、前言

    隨著我國工業化和城市化的大規模的迅速發展,由于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所造成的環境侵權現象也越來也多。環境侵權是一種新型侵權行為,也是一種特殊侵權行為。本文主要針對環境侵權行為的概念與特征;環境侵權民事責任的構成要件;以及環境侵權的民事救濟三個方面發表一些自己對環境侵權的認識。

    二、環境侵權行為概述

    (一)環境侵權行為的概念

    侵權行為是指行為人侵害他人的財產或者人身權益,依法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行為,以及依照法律特別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其他致人損害的行為。侵權行為作為一種行為包括作為和不作為。侵權行為一般是行為人自己實施的行為,行為人只對自己的行為負責,不為行為人之外的人或者物造成的損害負責,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如動物致人損害的,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侵權行為是指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行為。根據《侵權責任法》第2條的規定,民事權益包括:生命權、健康權、姓名權、名譽權、榮譽權、肖像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監護權、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著作權、專利權、商標專用權、發現權、股權、繼承權等人身、財產權益。

    隨著全球經濟的日益發展,全球的環境問題也隨著經濟的發展日益嚴重,各國對環境問題也越來越重視,關于環境保護的立法和關于環境立法的研究越來越受重視。環境權就是在這樣一個環境下應運而生的。環境權是指特定的主體對環境資源所享有的法定權利。對公民個人和企業來說,就是享有在安全和舒適的環境中生存和發展的權利,主要包括環境資源的利用權、環境狀況的知情權和環境侵害的請求權。對國家來說,環境權就是國家環境資源管理權,是國家作為環境資源的所有人,為了社會的公共利益,而利用各種行政、經濟、法律等手段對環境資源進行管理和保護,從而促進社會、經濟和自然的和諧發展。

    當環境權作為一項基本人權被世界各國接受和承認以后,環境侵權行為也隨之成為一個獨立的法律概念。環境侵權這一概念最早是由英美法學者提出并使用的,但他們并未對之進行嚴格的界定,而國內對這一概念的定義則是眾說紛紜。曹明德先生認為:“環境侵權是由于人為活動導致環境污染、生態破壞,從而造成他人的財產或身體健康方面的損害的一種特殊侵權行為。”[1]陳泉生先生認為:“環境侵權是因為人為活動只是生活環境和生態環境遭受破壞或污染而侵害相當地區多數居民生活權益或其他權益的事實”[2]。呂忠梅先生將其表述為:“環境侵權行為是由于人類活動所造成的環境污染和破壞,以至于危害居民的環境權益或危及人類生存和發展的行為。”[3]宋宗宇先生將其理解為:“環境侵權行為是指因行為人排放污染物或者從事其他開發利用環境的活動,造成了環境污染或破壞,導致相當地區多數人財產和人身損害,或危及人類生存和發展的事實,并依法應承擔民事責任的一種特殊侵權行為。”[4]我認為環境侵權行為是指污染者違反環境保護和防治污染的法律規定,污染或破壞環境,造成他人合法環境權益損害的行為。環境侵權行為作為一種特殊的侵權行為首先是一種法律事實——一種由于人類行為造成環境污染或破壞的法律事實。所謂法律事實是指由法律規定的能夠引起法律關系產生、變更或者消滅的客觀情況或者現象。而環境侵權并非由于自然原因造成的,而是污染者違反環境保護和防治污染的法律規定,污染或破壞環境的活動所導致的。

    (二)環境侵權行為的特征

    與一般侵權行為相比,環境侵權行為有以下幾個特征:

    1、主體不平等性、不可互換性和不特定性

    自20世紀以來,隨著科技與工商業的發達,企業在規模上逐漸大型化甚至巨型化,在工藝技術上逐漸高科技化。為此,企業運作的風險與危險性大大增強,并造成許多事故,如20世紀中葉發生在西方的著名的“公害事件”。在這些事故當中,加害人都為經國家注冊許可的具有特殊經濟、科技、信息實力和法律地位的公司、企業集團乃至跨國公司,而受害人則多為欠缺規避能力和抵抗能力的普通的農民、漁民與市民。現代環境侵權不光是特定的人或特定的企業的所謂違法、犯罪行為造成的,有不少是由不特定的多數人的無可非難的日常行為蓄積造成的,如在由汽車排放尾氣造成的光化學污染事件及其他復合侵權事件中,要尋找加害人是極為困難的。而就受害者而言,就更加難以確定。

    2、對象廣泛性與客體多樣性

    在環境侵權中,加害人的行為通常并不直接作用于受害人,而往往是通過一系列中間環節的作用才致人與物損害的。這一復雜的過程可以概括為這樣的一個系列程序:污染源產生污染物排放污染物污染物進入環境媒介(水、土壤、空氣等)進入受害人領域造成損害。在這一系列過程中,如果缺少了其中某一環節,就不可能發生最后的損害結果。顯然,環境侵權總體上屬于特殊的、間接的侵權行為。其危害地域往往相當廣闊,如海洋污染甚至會涉及到世界上幾個不同的國家;危害人數往往眾多,且不僅局限于當代人,有時還會損及后代人。

    3、價值雙重對立性

    在環境侵權行為中,損害乃是伴隨人類生產、生活、開發建設等活動的產物。在價值判斷上,環境侵權的原因行為具有價值的雙重對立性。一方面,其污染環境,損害了人們的人身、財產與環境權益,應當受到社會的譴責;另一方面,它又為人類生存、發展所必需,具有相當的價值正當性與社會有用性。況且,自然界具有一定的自凈和自我恢復能力,在不超越其凈化和恢復能力的限度內,各種排污活動和開發建設活動并不會造成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對權益造成損害。只是當原因行為對環境的影響超過了環境的自凈能力與生態系統的承載能力而產生環境污染或生態破壞時,才往往造成侵權現象。因此,對環境侵權的原因行為,既不能完全禁止,也不能完全放任自流,而應權衡經濟、社會、環境等各種利益對環境侵權的原因加以適度的調控與限制。

    三、環境侵權民事責任的構成要件

    (一)兩要件說

    對環境侵權民事責任構成要件到底包括哪些,學界的觀點不一而足。有學者認為,環境民事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有二:“第一,須有污染危害環境造成的損害事實;第二,須有損害事實與環境污染之間的因果關系”[5]。有些學者認為環境侵權民事責任的構成要件應采用二要件說。首先,根據《侵權責任法》第七條規定:行為人損害他人民事權益,不論行為人有無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依照其規定。可見,過錯已不是環境侵權民事責任的構成要件。根據我國民法理論,環境污染致害、醫療事故、產品責任、高度危險活動、交通事故等屬于特殊侵權民事行為,在其構成要件上均不適用過錯主義歸責原則,而代之以無過錯主義責任原則或公平責任原則;同時,在環境侵權法領域,采用無過錯責任主義歸責原則也已是世界各國法律上的通制。因此,過錯已不成為環境侵權民事責任的構成要件。其次,行為的違法性也不應是環境侵權民事責任的構成要件。無論是合法行為還是違法行為,只要其造成環境污染或破壞,從而具有了危害性,即可成為環境侵權民事責任的構成要件之一。例如,某一區域的所有工廠都符合污染物排放標準(濃度標準或總量標準),即都合法地排放污染物,但當排污總量超過區域環境容量而造成或可能造成污染損害時,則各工廠的排污行為就構成共同環境侵權行為,應當承擔排除危害或賠償損失等責任。即在有些情況下,即使有關單位并未超過國家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仍應承擔環境侵權民事責任。由此來看,環境侵權民事責任是有兩個要件構成的,即污染危害環境造成的損害事實和損害事實與環境污染之間的因果關系。除了兩要件說之外,關于環境侵權民事責任的構成要件學界還存在另外一種觀點,即三要件說。

    (二)三要件說

    張梓太先生認為環境侵權民事責任的構成要件有三:“第一,加害行為;第二,損害事實;第三;加害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須有因果關系”[8]。除此之外還有兩種不同內容的三要件說,一是主張環境侵權民事責任的構成要件是:“第一,須有違反環境保護法律的污染環境的行為;第二,須有污染環境造成的損害事實;第三污染環境侵權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須有因果關系”[7]。二是另一些學者認為侵權民事責任的構成是下列三部分:“第一,污染環境的行為須具違法性;第二,須有污染環境造成的損害事實;第三,須有污染環境侵權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的因果關系”[8]。我這里采用的是張梓太先生的三要件說。

    1、污染環境的行為即加害行為。

    污染環境的行為具有復雜性、漸進性、多樣性的特點。在“污染環境的行為”要件中,如前所述違法性從總體上講不是污染賠償的必要條件,但這一因素將影響賠償數額的認定。作為環境污染損害賠償的污染環境行為如上文所述應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由于環境污染損害賠償采用無過錯責任原則,所以在其民事責任構成要件中只提“污染環境的行為”,而未提及“過錯”,這點應與普遍侵權相區別。

    2、損害事實

    環境污染中的損害,是指受害人因接觸或暴露于被污染的環境而受到的人身傷害、死亡以及財產損失等后果。環境污染致人損害,其損害的后果既有與其他侵權行為所造成的損害相同的共性,也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共性表現為,它是侵害合法民事權益的后果,具有客觀真實性、確定性和法律上的補救性。損害的特殊性包括:第一、潛伏性,多數侵權行為所造成的損害后果,都在損害發生時或者發生后不久即顯現出來,但環境污染致人損害則不盡然。只有部分環境污染致人損害的后果較快顯現,而大多數環境污染致人損害的后果,尤其是損害他人健康的后果要經過較長的潛伏期才顯現出來。第二、廣泛性。多數環境污染致人損害的案件,其損害都具有廣泛性的特征,表現為受污染地域、受害對象、受害的民事權益十分廣泛。關于損害事實的認定及賠償,從審判實踐看,環境污染致人損害,既有財產損害,也有人身損害。因此,因環境侵權產生的損害賠償,無論在范圍、內容和金額方面,都將有明顯擴大的趨勢。

第4篇

關鍵詞:環境保險;風險社會;校正正義。

2010年12月底,安徽省懷寧縣高河鎮有100多名兒童被檢查出血鉛超標。這些血鉛異常的兒童的家附近有兩家電源廠,經懷寧縣政府2011年1月6日通報,初步認定博瑞電源有限公司未通過環保“三同時”驗收,超時違規試生產,是造成此次血鉛超標的主要原因。論者查知,血鉛是指鉛中毒,主要影響兒童的智能行為和體格生長,而且鉛毒性作用待發現時已經難以逆轉,其隱匿漸進的病理特點使其對兒童健康的危害性更大。一鎮之中如此多的兒童被檢查出血鉛超標,將對孩子的身體及其家庭造成極大的痛苦和損失,這引起了論者對環境污染造成的危害后果的彌補或預防的法律措施的思考,危害既已發生,社會對受害人能做的就只有想辦法救濟,使損害降到可能的最低,論者擬就建構我國環境保險制度再做思考。

環境保險制度對于目前環境法學界的人士來說并非新鮮的概念,國內也有不少學者就相關問題進行了探討。自2005年松花江水污染事件引起的全國各界對環境污染損害賠償制度的討論后,雖有一些單行法規、地方性法規及政策對環境污染損害補償進行規定,并部分地區也開始環境保險制度的試點工作。但是,歷經數年我國仍沒有形成一個完整的環境污染保險制度,基于此種情形,論者試圖從該制度的法理理論根據出發闡述該制度建構的必要性,并就環境保險制度建構的若干理論和現實問題提出拙見。

1 環境保險制度的概念。

首先應該明確什么是“環境保險”。關于環境保險的概念,有學者認為,環境責任保險(environmental liabilityinsurance)是指以被保險人因污染環境而應當承擔的環境賠償或治理責任為標的的責任保險。它由公眾責任保險(comprehensive general liability,CGL)發展而來[1]。環境責任保險又稱“綠色保險”,在各國的名稱不一,但總的說來,是指以被保險人因玷污或污染水、土地或空氣,依法應當承擔的賠償責任為保險對象的保險。其實,具體的定義對于制度的建構來說并非決定性的因素,關鍵是要充分認識到制度建構的深層次原因。既然是保險,那環境保險也要符合投保的一般條件,需要具有可保性、保險利益且是因意外污染事故造成的賠償責任,因為非意外的事故責任將被視為除外責任,而不具有可保性。

了解了環境保險的概念,環境保險制度的概念就不難理解了。有學者認為: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實質上是一種賠償污染損害的財務保障機制。通過眾多排污單位分別繳納的污染責任保險費,積少成多,用以補償個別企業因為污染事故給少數人造成的損害,既可以使環境污染責任分散化,還可以使政府和社會的責任有所減輕,從而有利于促進我國經濟、社會和環境的協調發展[2]。依論者淺見,環境保險制度是一套關于環境保險的設置、運作和落實的整體機制,它以環境保險這一險種的設置為前提,目的是要很好地使環境保險充分發揮其設計初衷,有效地激勵或敦促被保險人預防或減少環境污染事故,在污染發生之后為受害人提供適當及時的救濟,將環境污染事故的危害降到最低。

2 環境保險制度的理論基礎。

對環境保險制度的倫理基礎、經濟基礎的論述已經很多,論者嘗試從法律理論的角度思考這一問題,這或許能對我國環境保險制度試點過程中出現的問題有所啟發。

2.1 風險社會理論。

“風險社會”理論或許能為我們應對環境污染問題的解決和態度的轉變有所啟示。貝克認為,風險社會的風險是一種現代化的風險,“風險是個指明自然終結和傳統終結的概念;或者換句話說,在自然和傳統失去它們的無限效力并依賴于人的決定的地方,才談得上風險”[3]。貝克認為的“環境風險”是在工業社會系統地伴隨著財富的社會生產而必然產生的,它在本質上與財富不同,是指完全脫離人類感知能力的放射性、空氣、水和食物中的毒素與污染物,以及相伴隨的短期和長期的對植物、動物和人的影響,引致系統地、常常是不可逆的傷害,而且這些傷害一般是不可見的[4]。可見,現代社會的風險是一種人類自負的結果,環境污染問題就是人類開始受到來自環境的無聲但激烈的反抗,此時人類才開始思考自己對環境的破壞或過度影響。

在現代社會,環境風險還具有“飛去來器效應”,它以一種整體的、平等的方式損害著每一個人。我們所關注的往往是一個個觸目驚心的環境污染事故,誠然,這些事故把環境的惡化或者其隱患以鮮活的生命作為代價展現在我們面前,是值得關注和解決的,但是,我們還應該有憂患意識并發現其中深層的危機。一個個事故的點狀的發生,就可能是環境問題成面、成片發生的前奏,別國的危機同時也會以某種方式影響到我們自己的國家。在環境風險面前,沒有貧富,沒有老幼,沒有先進或落后,從全球的視野看,所有國家和地區,所有的人最終都將感知環境風險,都將成為受害者,無一例外。所以,環境風險是人類共同面對的問題,沒有任何人能被“豁免”,每一個地球人都應該有環境保護的意識,更應該有應對環境風險的意識。他人深受環境污染所害之時,也應有危機意識和同理之心,共同為人為的環境災難的損害的減小而努力。這一點可以成為環境保險制度的社會理論基礎,因為環境保險制度的設計目的就是集眾家之力,解一家之危,這正是現代社會環境風險的“飛去來器效應”所要求的。

另外,從個人的角度考慮環境風險的“飛去來器效應”,我們還可以得出個人的環境義務的問題。每一個人都可能成為環境風險的制造者,同時又將會是環境風險的承受者,所以,每個人都有義務保護環境、預防環境風險的發生,在環境風險發生后有所作為。也就是要有“責任感”,這也可以成為環境保險制度的倫理基礎。

2.2 校正正義。

實現正義是立法和制度設計中所要考慮的最根本的問題,也是評判一項立法或一個制度的合理與否的根本標準。古希臘哲學家亞里士多德將正義分為分配正義和校正正義兩種。其中分配正義所強調的是不同情況不同對待,相同情況相同對待,其理論基礎是建立在不平等的基礎之上的;而校正正義則是一種基于平等的正義,在處理環境風險的問題上,造成污染的一方與受到環境污染損害的一方之間雖然在經濟或政治地位上有所差異,但是,在環境保險制度的設計中應該將雙方視為是平等的,因而適用校正正義的原理。在污然損害的補償上,誰造成了污染的損害就應對受害一方支付相應的補償,承擔投保的義務,這才是正義的。

將校正正義作為環境保險制度的理論基礎,是制度設計的正義性和合理性的要求。正如有學者所說:環境法律制度的有兩條利益和意志主線,一是社會整體利益和國家意志;二是社會成員的個體利益和當事人意志。一個理性和健全的環境法律制度,應該是這兩條主線的結合[5]。在環境保險制度的設計中需要處理好社會整體與國家,社會成員與當事人之間的利益沖突問題,這實際上就需要運用校正正義的理論作為支撐。

3 環境保險制度的現實基礎。

環境保險制度的理論基礎是建立在其現實需要的基礎之上的,我們目前的環境污染問題應對措施的貧乏和環境污染損害補償機制的缺陷是建構一套完整的環境保險制度的現實基礎。

3.1 我國環境問題現狀。

人類環境法的發展歷史主要經歷了18世紀資本主義工業革命之前的古代環境法時期,18世紀工業革命至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的近代環境法時期和20世紀50年代至今的現代環境法時期[6]。人類對于環境風險的應對措施也由把污染治理與環境保護分離轉變為將兩者結合綜合預防和治理環境污染問題。據我國第一份經環境污染調整的GDP核算研究報告顯示,2004年全國因環境污染造成的經濟損失為5 118億元,相當于當年GDP的3.05%;2006年和2007年,全國總共發生嚴重環境污染事故269起,平均每兩天一起;2007年、2008年突發環境污染事件分別達到462起和474起,平均每天1.3起[7]。隨著經濟和科技的發展,我國對化石燃料等能源的使用進一步增多,重大的環境污染事故頻發,這表明我國已經開始進入環境風險的高發期。控制環境污染,構建合理的環境污染損害補償機制,已經成為我國走新興工業化道路實現可持續發展,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客觀需要,其中,構建我國的環境保險制度是題中應有之義。

3.2 我國環境污染損害補償機制的缺陷。

認識到目前我國對環境污染損害的補償機制存在的問題才能更好地對其進行補足或改善。我國現有的環境糾紛主要是通過民事訴訟和行政調解的方式解決的,但是,民事訴訟需要支付高額的訴訟費用等,這對于已經受到環境污染損害的受害者來說無疑雪上加霜,加之受害者多為普通民眾財力精力有限,所以民事訴訟的救濟途徑往往無法落實。據權威部門估算,我國由于環境污染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每年以數以千億計,而賠償數額卻少得可憐[1]。進一步考慮,受害者不能得到及時合理的救濟,就會引發社會矛盾,非但不利于問題的解決反而會加重危害后果。論者將從造成污染的企業或政府部門的角度和環境污染受害者的角度分別探討我國現行環境污染損害補償機制的缺陷,以論證構建我國環境保險制度的必要性。

(1)環境污染制造者的補償動力不足。

首先,從總體上看,目前我國環保法律法規不夠健全,尤其缺少污染損害賠償方面的法律規定,再加上執法不嚴,對排污者客觀上形不成壓力。在執法過程中污染賠償的責任絕大部分往往由國家和社會承擔,企業壓力不夠大,缺乏參加環境責任保險的動力。我國《保險法》第42條第2款規定:“保險事故發生后,被保險人為防止或者減少保險標的的損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該法第49條規定:“保險人、被保險人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和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該法第51條還規定:“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因給第三者造成損害的保險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訴訟的,除合同另有約定外,由被保險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訴訟費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從我國現行保險法的規定來看,責任保險的責任風險最終會通過保險制度由各個投保的企業所投的保險費經保險公司以保險金的名義對受害者進行補償。這種將風險分化的方式是符合風險社會理論的。

其次,從企業的逐利本質考察,企業現在不購買環境責任保險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幾點:法律規定的缺漏,很多環境責任沒有被納入強制保險范圍之內;保險費率高,加上存在僥幸心理,于是存在道德風險問題;目前保險費率的厘定是否合理,也對企業投保的積極性存在影響;除投保外,是否還存在其他責任承擔形式?那些責任較投保更嚴厲,也會產生道德風險問題;企業的社會責任感與企業對自身利益的考量對比的結果,同樣是道德風險問題。所以,沒有建構出健全的環境責任保險制度對企業的利益進行科學合理的考量之前,環境污染損害補償機制將會面臨巨大的道德風險而舉步維艱。

最后,從保險人的利益考量看,承前文,我國目前每年因環境污染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數以千億計,而環境污染責任保險費率雖然較一般的責任保險已經很高,即按行業劃分,最低的費率為2.2%,最高的為8%,但是相對于巨額的保險金來說還是杯水車薪。另外,企業投保的積極性不高,所以,保險人承保環境污染保險需要面對巨大的經濟壓力和風險。因而,在構建完善的保險機制之前,保險人的積極性必然不高。如何協調企業、保險公司、社會利益之間的矛盾,實現對環境污染受害者的及時有效的補償,實現社會穩定和諧是一個值得關注的問題,而這也正是環境保險制度所要解決的問題。

(2)環境污染受害者的追償實力欠缺。

面對現代化的副產品——環境污染問題,人類全體都有責任和義務,但是,對環境污染事故負有直接責任的企業或政府部門應該為受害者提供足夠的救濟。因為就社會經濟、政治地位和雙方占有的社會資源來說,受害者往往處于劣勢。我國現有的救濟途徑主要是民事訴訟和行政調解,而這兩種途徑都是需要高額的費用支出的,受害者本已受到物質和精神上的重創,往往無力支付相應的費用而失去追償能力。另外,我國現行的環境責任保險以自愿性的保險為主,大多數企業因抱著僥幸心理沒有參加該保險,使無辜受害人得不到公平賠償的現象普遍存在。基于我國環境問題的現狀,可以借鑒其他國家的模式,實行政府強制與政府引導相結合的制度。

4 我國建構環境保險制度的若干建議。

前文中論者就我國構建環境保險機制的理論和現實基礎進行了論述,并且提出我國現有的環境污染損害補償機制存在的若干缺陷,在這一部分中,論者將結合國內外的理論和實踐經驗對我國建構環境保險制度提出若干建議。

在提出建議之前,首先來分析我國環境污染損害補償中存在的利益沖突以便為環境保險制度設計、運行和落實提供必要的前提。承前文,我國環境保險制度的設計需要處理好三對關系:社會整體利益與個體利益(企業、個人、部門等的利益);污染責任主體的利益與污染受害者的利益;污染責任主體的利益與保險人的利益。這三對利益的沖突與矛盾正是我國環境保險制度試行過程中存在的問題的癥結所在,它們涉及到我國環境保險的性質、環境保險的承保范圍等問題。其中,對于環境保險制度的運行和落實有決定意義的是污染責任主體與保險人之間利益的均衡,這主要涉及到的一點便是在任何保險制度的設計中都需要著重考慮的道德風險問題,論者將在接下來的論述中將對道德風險問題進行分析。

4.1 我國環境保險的性質。

我國環境保險的性質問題正是解決環境保險制度設計中社會整體利益與個體利益相互矛盾的問題。美國的環境責任保險是由公共保險發展而來的,環境保險并非一般的商業保險,由于環境污染造成的損害具有社會性、不特定性、潛在性等特點,這決定了它不可能也不應該僅僅作為商業保險而存在。論者認為,中國的環境責任保險應該區別于一般的商業保險,而具有政策保險的性質。國家應該建立或者規定由特定的機構專司環境污染責任的判定、賠償數額的確定以及保險費率的厘定等事務,其中要正確處理商業保險公司與政府干預之間的關系。誠然,環境責任保險的具體運作可以交給商業保險公司,但是由于環境保險涉及的利益重大,所以,政府對其進行適當的干預是正當的。“我國可以借鑒其他國家的模式,實行政府強制與政府引導相結合的制度。在產生環境污染和危害嚴重的行業實行強制責任保險。”“而在其他污染相對較輕非行業,政府則給予積極引導,仿效日本提出一些有益的‘行政建議’利用政府的威信使企業自愿購買環境責任保險。”[1]

4.2 我國環境保險的承保范圍。

環境保險的承保范圍要根據對可保風險的劃分界定。根據“可保風險以風險發生的可能性、偶然性和不確定性為其根本特征”的定義,我們一般將污染劃分為突發性環境污染和漸進性環境污染兩類,突發性環境污染當然具有可保風險的三個特征,無疑屬于環境保險的承保范圍。至于漸進性污染,由于其污染的發生及其危害性是逐漸被發覺的,所以,其可保性曾受到一定的質疑。但是,論者認為,雖然漸進性環境污染的危害是逐漸被發現的,但是其危害一旦發生也和突發性污染一樣具有不可逆性,所以應該被納入承保范圍。

4.3 我國環境保險中的道德風險規避問題。

在環境保險中,道德風險可以說是環境污染責任主體功利的利益考量之后可能導致的必然結果,這是企業的逐利本質所決定的。有學者認為,“最理想的道德危險控制模型是給予被保險人的生態環境危害行為以與其未獲得保險時相當的激勵和威懾。但這種最理想的狀態是很難達到的,只能通過必要的制度設計以盡可能趨近這一目標。從理論上分析,大致有兩條途徑:其一,運用保險費率制度有效地激勵被保險人的行為;其二,使被保險人部分地暴露于環境侵權損害賠償責任中,保留責任制度的一定威懾力。”[8]因而,我們在環境保險制度設計過程中對道德風險的估算和預測,以厘定合理的得以規避道德風險的保險費率自然成為重頭戲。另外,根據風險社會理論,讓環境污染責任主體充分認識到自己的倫理和社會責任,認識到自己可能會給社會及他人帶來的深重災難最終會波及自身的生存,使他們具有環境危機感和社會責任感,以主動承擔起繳納環境保險的義務。

5 結論。

論者從環境污染責任者的社會和倫理責任的角度分析了我國建構環境保險制度的理論基礎,并就其現實基礎加以闡述,目的在于喚起社會整體對于環境風險的充分認識,環境保險制度只是一個補償機制,最根本的是要預防環境污染的慘劇頻繁發生,因為,人類共同生活在一個地球上,對地球每一處的環境災難,全人類的每一個人最終都不可能置身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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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德]烏爾里希 貝克。 風險社會[M]. 何博聞,譯。 南京:譯林出版社,20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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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杜萌。 中國水污染事件頻發,刑事立法缺陷致制裁難[N]. 法制日報,2009-6-11.

第5篇

    【關鍵詞】:環境污染 公益訴訟 訴訟主體

    一、環境污染概述

    (一)環境污染概念和特征。

    環境污染(environment pollution)是指人類直接或間接地向環境排放超過其自凈能力的物質或能量,從而使環境的質量降低,對人類的生存與發展、生態系統和財產造成不利影響的現象。具體包括:水污染、大氣污染、噪聲污染、放射性污染等。環境污染主要是從油船與油井漏出來的原油,農田用的殺蟲劑和化肥,工廠排出的污水,礦場流出的酸性溶液;工廠、汽車、發電廠等放出的一氧化碳和硫化氫等空氣污染,而主要的污染源來自工廠。

    (二)環境污染的特征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環境污染空間分布復雜。污染物和污染因素進入環境后,隨著水和空氣的流動而被稀釋擴散。不同污染物的穩定性和擴散速度與污染性質有關,因此,不同空間位置上污染物的濃度和強度分布是不同的。

    第二,環境污染危害大。直接危及成百上千人的生活甚至生命,例如,2003年12月23日,重慶開縣發生特大井噴事故,導致243人因硫化氫中毒死亡、2142人中毒住院治療、65000人被緊急疏散安置,直接經濟損失達6432.31萬元的嚴重后果。此次事故使得離氣井較近的開縣高橋鎮、麻柳鄉、正壩鎮、天和鄉4個鄉鎮9.3萬人受災。此外,還造成嚴重的房屋倒塌、牲畜死亡和環境污染。實際上,環境污染有時還會造成持續性的間接危害,這種間接的環境效應的危害往往比當時造成的直接危害更大,也更難消除。

    第三,環境污染造成的損失進行評估和測算專業性強,間接地污染隱蔽性強,要求專業技術較高的人才能準確的給與評估和檢測,其所要費用也較高,大多情形并不是普通民眾可以接受的。這就需要有關機關、社會團體給以幫助。

    第四,與造成污染的主體相比,普通公民處于弱勢,在受到環境污染損害后難以取證,其提起環境侵權訴訟很難獲得勝訴。

    二、環境公益訴訟概述

    (一)環境公益訴訟概念

    環境公益訴訟是為了保護社會公共的環境權利和其他相關權利而進行的訴訟活動,是針對保護個體環境權利及相關權利的“環境私益訴訟”而言的。指社會成員,包括公民、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依據法律的特別規定,在環境受到或可能受到污染和破壞的情形下,為維護環境公共利益不受損害,針對有關民事主體或行政機關而向法院提起訴訟的制度。

    (二)環境公益訴訟具有如下特征

    第一,環境公益訴訟利益歸屬于社會,訴訟成本應當由社會承擔,當然在實際操作中原告起訴時可緩繳訴訟費,若判決原告敗訴,則應免交訴訟費,若判決被告敗訴,則應判決由被告承擔。

    第二,環境公益提起訴訟的主體不一定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人,如公民、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

    第三,環境公益訴訟的賠償請求并不是其主要目的,維護環境公共利益、保障社會可持續發展才是根本所在,其功能主要在于預防環境污染的發生。

    三、環境污染公益訴訟必要性

    第一,環境以其自身的特點,決定了它只能屬于人類的公共資源,而不是私人財產。全體社會成員都享有在健康、安全和舒適的環境中生活和工作的權利,包括生命健康權、財產安全權、生活和工作環境舒適權,以及與之相關的參與環境管理的權利。我國《憲法》第26條規定:“國家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和生態環境,防治環境污染和其他公害”。因此,建立環境污染公益訴訟制度是與憲法精神一致的。

    第二,環境污染侵權致使受害人數多,作為原告方的公民人數將會很龐大,很難達成一致的訴訟意見,而各自起訴將對司法資源的浪費。雖然我國已確立代表人訴訟制度,但由于環境污染侵權具有很強的專業性,而我國普通公民環境保護知識匱乏且差距較大,環境保護公眾參與意識淡薄,代表人訴訟很難操作。

    第三,環境污染公益訴訟需要專業的評估、鑒定,所需訴訟費用較高,普通民眾往往難以承受,特別是只有部分權利人提起訴訟時更是如此,此時,提起訴訟者會權衡得到的賠償是否小于訴訟成本。隨著科學技術的發展,環境保護的標準逐漸發展,公民獲取這些信息非常困難,甚至,一些生產企業并不愿意完全公開其環境處理的情況,從而加大了原告的舉證難度,導致普通公民提起訴訟困難加大。

    第四,一些機關、社會團體(如專門的環境保護組織、律師事務所、人民檢察院)有比普通民眾更多的資源,由這些機關團體作為原告,能夠更好地保護受害人的合法利益。

    四、環境污染公益訴訟制度之完善

    公益訴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中已被提出,修正案“八、增加一條,作為第五十五條,‘對污染環境、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有關機關、社會團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但是明顯不夠完善。

    第一,有關機關、社會團體難以界定。建議“有關”二字做擴大解釋,范圍放寬,如人民檢察院、環保部門、相關行政部門、企業等都可作為原告。

    第二,公益訴訟訴訟費用的收取應和其他訴訟有所區別。由于環境訴訟費用高昂,收取比例可適度降低,并作出有利于原告的規定,在一些意義重大的環境污染訴訟中可以免交,并由國家財政承擔。

    第三,應當規定專門的環境污染鑒定機構和評估。目前,針對環境污染的鑒定機構層次不一,鑒定程序不規范,申請鑒定的主體也不明確,其鑒定結論證據能力不足。因而,為有效實施環境污染公益訴訟制度,在規定訴訟主體資格時,對其配套資格作出相應的規定,以期對環境保護做出應有的貢獻。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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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鄧世豹、馬佳娜,“論環境公益訴訟中的特殊證據規則”,法治論壇,2010年02期。

第6篇

關鍵詞:房地產價值;受污染房地產;價值減損;預警

環境污染對房地產價值有著很大的影響。以美國為代表的北美地區,對此有過非常深入的研究,其研究成果與受污染房地產的評估實踐經驗都非常豐富。但是就目前而言,國內關于此方面的研究很少,理論還很缺乏。我國房地產及其相關行業也應該及時預見和把握這種趨勢,重視環境污染對房地產價值的影響,構建相關估價與法律法規體系,以便與國際房地產估價行業的發展接軌。

一、環境污染對房地產價值的影響因素

(一)環境污染威脅公眾健康

環境污染在各國污染土地問題引起各級政府和社會各界廣泛關注的首要原因是公眾的健康問題,即土壤和地下水中所含有的污染成分對人類、生態系統和城市建設的潛在危害。若居住用的房地產周邊環境不利于居民公共健康向有益的方向發展,該房產價值顯然會受到影響。

(二)環境污染減損房地產價值

房地產經濟價值的形成原因是房地產的有用性、房地產的相對稀缺性及對房地產的有效需求三者相互作用的結果。由于工業化和城市化的快速發展,城市和城市周圍的生態環境遭到了很大的破壞,城市居住和工作環境變差了很多,人們也更關注居住環境的健康舒適和安全。處于惡劣環境中的房地產與處于優美環境中的房地產價值不等同,即使它們的建筑標準、建筑質量、建筑材料等條件是一樣的。

(三)環境污染造成長期的社會資源成本

環境污染會使許多重要資源如土地、森林、淡水資源及能源等出現短缺,為此,要投入巨額資金開發新的資源或者提高現有資源的利用效率,環境污染造成資源破壞,使許多重要資源成本的浪費,同時也影響經濟發展與人民生活。由于房地產具有投資價值巨大、使用時間長久、一旦建成便不可改變等特點,如果開發之前沒有進行

充分的環境評估,將會給消費者或社會造成巨大的改動成本。

二、環境污染對房地產價值產生影響的主要形式

環境污染在房地產中的表現形式有很多種,Jackson(2002)將它們歸納為碳氫化合物、石棉、溶劑、放射性物質、金屬、生物制劑六類。約瑟夫?E.高特爾斯(2005)把房地產中的環境問題總結為石棉、氡、鉛、有毒廢物、濕地、瀕危物種、病態建筑綜合癥、地下儲藏罐、電磁場9類。本文將環境污染分為以下五類:

(一)水污染

對于居民來說,生活用水必不可少,雖然平時人們可能并不在意生活用水的問題,但是若是由于周圍環境條件的惡劣,連為居民提供良好的生活用水這種必要措施都無法達到,可想而知該房地產價值必定會受到嚴重影響。

(二)室內空氣污染

由于室內引入能釋放有害物質的污染源或室內環境通風不佳,導致室內空氣中有害物質無論數量上還是種類不斷增加,并引起人的一系列不適癥狀的現象,即為室內空氣受到了污染。世界銀行的研究資料表明,我國目前每年由于室內空氣污染造成的損失約為106億美元。室內空氣污染危害人們身體健康和生態平衡,當然會對房地產價值產生一定的減損。

(三)噪音

隨著人們居住質量的提高,“聲環境”引起了越來越多人的重視,購房者也逐漸熟悉了這個和自己每天生活息息相關的陌生名詞。當消費者在買房時,開始鄭重地考慮周圍噪音的影響時,“聲環境”正逐漸成為城市居民購房的新焦點。交通噪聲對住戶的干擾居首位。

(四)土壤污染問題

我國土壤受污染的程度趨勢加劇,據調查,目前全國受污染耕地約有1.5億畝,污水灌溉污染耕地3250萬畝,固體廢棄物堆存占地和毀田200萬畝,合計約占耕地總面積的1/10以上。土壤污染能夠造成有害物質在農作物中積累,并通過食物鏈進入人體,引發各種疾病,最終危害人體健康。由于土壤污染對于購房者有著潛在危險,因此這也是影響房地產價值減損的重要原因。

(五)電磁場污染

隨著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以及社會的發展和科技的進步,各類家用電器、辦公自動化設備、移動通訊設備等迅速進入辦公與家庭環境,提高了人們的工作效率、豐富了人們的精神和物質生活。可是,隨之而來的是這些高科技的電器產品,在使用過程中會不同程度地產生電磁輻射,從而造成“電磁輻射污染”。

三、北美地區對受環境污染房地產價值減損的評估及處理

美國的環境保護法體系龐雜,執法嚴厲,其中尤以國會1980年通過并于1986年和1996年分別做了重要修訂的《美國綜合環境處理、賠償和責任法》(Comprehensive Environmental Response, Compensation and Liability Act,CERCLA)為最,由于其獨特的嚴格、無限連帶責任制度以及此種制度的追溯既往的法律效力,因此在美國該法與受污染房地產的價值休戚相關。

環境污染對房地產價值的影響主要體現在對房地產價值的減損的方面。在Patchin(1988)的理論體系中,他將房地產價值的減損分為三個方面:污染物清除成本(Costs of cleanup);對受污染損害的公眾承擔的補償義務(Liability to the public);污染物清除后的污名損失(Stigma after cleanup)。本文將結合我國具體情況加以說明。

(一)污染物清除成本(Costs of cleanup)所帶來的房地產減值

《美國綜合環境處理、賠償和責任法》,俗稱“超級基金”(Superfund),主要用于治理全國范圍內的閑置不用或被拋棄的危險廢物處理場,即所謂的“棕色地塊”,并對危險物品泄漏做出緊急反應。該法案授權美國環保局(EPA)敦促“有關責任方”予以清理,即應當對清除該污染承擔連帶嚴格責任,當事人不管有無過錯,任何一方均有承擔全部清理費用的義務。

(二)環境損害賠償以及環境保險制度對房地產價值的影響

1、環境損害賠償。以環境管理法規方式全面體現環境補償的典型法律是美國國會1980年頒布的CERCLA。該法律授權環境保護署(the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gency,EPA)建立一個托管基金(a trust fund)負責調查和治理遭受危險物質污染的場所。根據CERCLA中相關條款,EPA列出了危險物質目錄。無論何時,只要有理由確定包含在該目錄上的污染物危害已發生或可能發生,CERCLA的官員就有權開始調查,并實施有效措施強制要求當事人負擔治理費用,包括賠償/補償費用。違反CERCLA的責任方式不僅包括強制清除污染,或賠償所有清污費用,還包括對環境損失的賠償費。

2、環境責任保險制度。環境責任保險是指投保人向保險人支付一定數額的保險費,當被保險人因從事保險合同約定的業務活動造成環境污染而應當承擔環境賠償或治理責任時,由保險人在約定的責任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的保險。這種制度的建立與完善非常有利于分散企業環境風險、保護第三人環境利益和減少政府環境壓力,同時強化了保險公司對企業保護環境、預防環境損害的監督管理。

(三)污名(stigma)

污名的概念國內尚沒有完全發展成體系,本文在這里簡要介紹一下美國此概念的發展歷程。污名的概念最早是由Patchin(1988)提出來的。他認為,污名是指受污染房地產的污染物被清除后存在的“名譽”上的損失,這種損失會繼續帶來房地產價值的減少。緊接著,Mundy (1992)揭示了污名的本質,即污名產生于人們對環境污染問題的認知水平及由此帶來的不確定性和風險。Roddewig(1996)區分了房地產中的環境風險(environmental risk)和污名,他認為,房地產中的污名是環境污染治理成本之外的附加價值影響。值得一提的是,Bell(1998)提出了一種與污名類似的概念,即市場抵抗(market resistance),并且把這種市場抵抗歸結為對未來責任或潛在治理成本的擔憂等許多因素。

四、構建我國環境污染減損房地產價值的預警機制

(一)完善環保法律法規體系,明確權利責任

法律法規對投資者的導向,應該有更加明確積極的態度,明確責任關系與賠償制度,既可以從源頭上,也可以對現有的受污染的房地產的投資渠道起到積極的作用。

1、應建立健全的環境污染補償制度。首先,提高政府補償效率,發揮政府補償機制的功能。可以考慮建立全國和區域統一的環境補償管理機制,提高環境補償的實效。同時,還需要完善政府補償的監督機制和政府績效評價機制。其次,充分發揮市場補償機制的功能。引導社會各方參與環境保護和生態建設,培育資源市場,使資源資本化、生態資本化,引導鼓勵生態環境保護者和受益者之間通過協商實現合理的環境補償。再次,建立健全環境補償融資體制,拓寬生態建設和環境保護資金籌措渠道。既要堅持政府主導,又要積極引導社會各方參與,形成政府引導、市場推進、社會參與的環境補償和生態建設融資機制。最后,環境補償的有效運作需要以法律作保障。為此,要完善生態環境資源法律法規體系,使生態環境保護和自然資源利用相統一;要制定專門的環境補償法和區域性的環境補償法規,為環境補償機制的規范化運作提供法律依據。

2、應建立健全的環境責任保險制度。環境責任保險在我國開展僅限于少數幾個城市,投保企業較少。20世紀90年代初,保險公司和當地環保部門合作推出了污染責任保險,1991年大連最早開展此項業務,后來沈陽、長春、吉林等城市也相繼開展。總體上看,由于我國的環保法律法規不夠健全,尤其缺少污染賠償方面的法律規定,再加上執法不嚴,因此對排污者客觀上形不成壓力。

3、應注意環境污染損害賠償基金與環境責任保險的相結合。在建立健全的環境污染損害賠償制度與環境責任保險制度的過程中,應注意環境污染損害賠償基金與環境責任保險的相結合。環境侵害往往損失巨大,很可能導致企業一次賠償就告破產,不利于保險市場的健康發展。環境賠償基金是一種建立于保險之上的救濟方式,一旦發生環境污染事件,產生侵權損失,首先由基金撥款賠付,不足部分再由保險人承擔,這樣,就減輕了保險人的保險負擔,也給保險賠償提供了兩條有力的途徑。

(二)相關職能部門應該對受污染房地產價值減損進行考慮

1、執行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過程中應該對受污染房地產價值減損進行考慮。我國在環境保護方面已經通過了一些關于水、雜訊、固體廢物等法律和條例,但是,這些法律法規的執行目標,僅在預防環境污染的出現,或是在出現環境污染后,采取措施以保證環境條件恢復到未受污染時的狀況,相關部門沒有考慮環境污染造成的對周圍房地產價值減損,進而通過修復或補償的方式,保證受污染房地產的價值恢復到未受污染時的狀況,以保護房地產權利人的利益。

2、相關評估機構應在消費者買房時提供相應的環境評估報告。由于工業化和城市化的快速發展,居民的居住周圍的生態環境遭到了很大的破壞,人們更注重居住環境的舒適與健康。環境污染早已對房地產價值造成了很大影響,普通居民由于缺乏專業知識往往不能預先得知,就需要相關部門做出明確的居住環境調查報告讓居民參考。

3、銀行在發放房地產抵押貸款時應該對受污染房地產價值減損進行考慮。目前,我國銀行在發放房地產抵押貸款時,缺乏必要的環境污染損失風險評估,一般很少考慮房地產中的環境污染問題,更不會因為存在環境污染而適當減少貸款數量;也不會考慮當貸款者不能按時償還抵押貸款時,銀行可能得到的是受環境污染造成房地產價值損失的抵押物。

(三)企業應加強對環境風險的控制和管理

企業環境風險是指企業的生產經營行為所造成的環境影響使企業自身遭受經濟和形象損失的可能性。企業應樹立環境意識,平衡好自身利益與社會責任之間的關系,實現企業增效與減低環境風險的雙贏目標,走可持續發展的道路。雖然企業面臨的環境風險不可避免,但是通過以下三個方面還是能夠降低環境風險的。

1、建立行之有效的環境管理體系,對重大環境因素和危險源實施控制。主要做法包括:識別環境因素,掌握、評價企業環境狀況,獲取適用的法律法規;實行清潔生產,節能降耗,減少污染物排放;在生產、物質管理和處理程序上,建立一套完善的環境管理系統,以防止發生化學物質泄漏等環境污染事故,或在發生事故的情況下可以將污染所造成的損害控制在最小范圍內,降低企業的環境風險和須承擔的環境責任。

2、創新環保技術,開發環保產品。這是不少成功企業降低環境風險,增強市場競爭力的有力武器。一個典型的例子是海爾冰箱在進軍歐洲市場前,對歐洲市場的環保標準進行了詳細的了解,采用創新節能技術,開發出符合歐盟標準的產品,不但打破了“綠色壁壘”,而且成為歐洲環保協會的推薦產品,享受歐盟特別環保補貼,在消費者中樹立了良好的環保形象,成功地打入了歐洲市場。

3、開展環境風險培訓,提高員工的環保意識和技能。如通過結合生產實際舉辦講座、學習班、知識競賽和開展崗位練兵活動,教育、引導、鼓勵員工把企業的發展與生態環境保護及全社會的共同發展相協調,使所有員工明確環境管理的重要性,增強環保意識。只有當員工在思想意識上理解和接受了這些管理模式后,才能自覺提高技能、自我規范行為,使制度得到落實。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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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篇

[關鍵詞]突發環境污染 應急管理

突發環境事件尤其是突發環境污染事件是當今世界各國都面臨的一個重大環境問題,已經引起了世界各國的高度重視。其中的環境污染突發事件不但包括常規性環境污染,也包括由于重大化學品、危險品的生產、運輸、使用和消亡過程中污染導致的環境污染突發事件。

一、突發環境污染事件的分類

突發環境污染事件不同于一般的環境污染,具有發生突然、擴散迅速、危害嚴重、污染物不明及處理的艱巨性等特點。突發環境污染事件包括重點流域、敏感水域水環境污染事件;重點城市光化學煙霧污染事件;危險化學品、廢棄化學品污染事件;海上石油勘探開發溢油事件;突發船舶污染事件等。輻射環境污染事件包括放射性同位素、放射源、輻射裝置、放射性廢物輻射污染事件。

根據污染物的性質及通常發生方式,突發性環境污染事故可分為:(1)有毒有害物質污染事故:指在生產、生活過程中因生產、使用、貯存、運輸、排放不當導致有毒有害化學品泄漏或非正常排放所引發的污染事故。(2)毒氣污染事故:實際是上面事故的一種,由于毒氣污染事故最常見,所以另列,主要有毒有害氣體有:一氧化碳、硫化氫、氯氣、氨氣等。(3)爆炸事故:易燃、易爆物質所引起的爆炸、火災事故。(4)農藥污染事故:劇毒農藥在生產、貯存、運輸過程中、因意外、使用不當所引起的泄漏所導致的污染事故。(5)放射性污染事故:生產、使用、貯存、運輸放射性物質過程中不當而造成核輻射危害的污染事故。(6)油污染事故:原油、燃料油以及各種油制品在生產、貯存、運輸和使用過程中因意外或不當而造成泄漏的污染事故。(7)廢水非正常排放污染事故:因不當或事故使大量高濃度水突然排入地表水體,致使水質突然惡化。

二、突發環境事件的預警分類

按照突發事件的嚴重性和緊迫性程度,《國家突發環境污染事件總體預案》突發環境污染事件分為四級:Ⅰ級(用紅色表示)為特別重大環境污染事件,Ⅱ級(用橙色表示)為重大環境污染事件,Ⅲ級(用黃色表示)為較大環境污染事件,Ⅳ級(用藍色表示)為一般環境污染事件。

三、突發環境污染的危害

1.污染和破壞生態環境。突發環境污染事件在瞬間排放出的大量具有危害性的物質,會對周圍的生態環境造成破壞和污染。

2.威脅生命和人健康。突發環境污染事件所排放出來的有害有毒物質,特別是易燃易爆的有害物質,將直接嚴重威脅生命和人體的健康。

3.造成嚴重經濟損失。突發環境污染事件由于其高危性的特點,一般均會造成嚴重的經濟損失。

4.危機城市生命線。突發環境污染事件的危害一般相當嚴重,可能危及城市的生命線。

四、應急管理的相關理論

1.應急管理的概念。應急管理是針對特重大事故災害的危險問題提出的。應急管理是指政府及其他公共機構在突發事件的事前預防、事發應對、事中處置和善后管理過程中,通過建立必要的應對機制,采取一系列必要措施,保障公眾生命財產安全;促進社會和諧健康發展的有關活動。危險包括人的危險、物的危險和責任危險三大類。首先,人的危險可分為生命危險和健康危險;物的危險指威脅財產和火災、雷電、臺風、洪水等事故;責任危險是產生于法律上的損害賠償責任,一般又稱為第三者責任險。其中,危險是由意外事故、意外事故發生的可能性及蘊藏意外事故發生可能性的危險狀態構成。

2.應急管理的指導原則。在應急管理中,人們通過實踐總結出一些原則,并依據這些原則來進行應急管理的決策和處置。

第8篇

環境損失計量是企業根據環境污染狀態進行環境損失的實物量化與貨幣化,并對貨幣化的環境損失按照會計的要求進行確認與記錄的過程。

環境損失計量應以環保部門公布的環境監測數據和企業從環境交易或事項中取得的環境狀態數據為基礎,其概念構架包括四類變量:環境污染狀態、環境污染導致的實物型損失、實物型損失的貨幣化、實物型損失的確認與計量。以這四類變量為基礎,逐漸形成三個計算過程:①根據環境污染狀態計算環境污染導致的實物型損失;②將實物型損失貨幣化;③對貨幣化損失進行確認與計量。需要指出的是,這四個變量和三個計算過程均具有時變性,即:環境損失的發生時間及其計量過程具有時序性與動態性特征,發生空間、表現形式與計量方法具有多樣性與變化性特征。

二、環境污染計量的四類變量

1.環境污染狀態。①以污染物排放量形式表現的變量,如廠區的二氧化硫和其他有害氣體的濃度、污染物產生速度等;②企業權責范圍內的污染物排放量,如“三廢”的排放量等;③企業權責范圍邊界的污染物流出量與流入量,如環境責任主體因污染破壞造成的影響程度。污染狀態變量決定了企業因為環境污染導致的實物型損失變量的大小與權責份額,是環境損失計量的起點。

2.環境污染導致的實物型損失。①急性實物型損失,如有毒液體的排放導致的森林樹木毀壞、有毒氣體的排放導致的人員傷亡和野生動物滅絕等;②慢性實物型損失,如濃度較低的有害氣體和液體,由于長時間的排放導致的水土流失、氣候惡化、土質改變等;③尚未完全確認的實物型損失,如地表下陷、氣候惡化等導致歷史文物的毀損和風景資源的破壞等。其中①、②類大多是具有可視性或者是可測性的顯形損失,能夠而且必須計量;③類是可視性和可測性較低或很低的隱性損失,不容易準確計量。

3.實物型損失的貨幣化。其在內容上包括傷害型損失、防御型損失等;在價值構成上包括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在計算方法上可以采用現實市場價格法;在計量模式上可選用名義貨幣或一般購買力計量單位,選用歷史成本、現行成本、現行市價、可變現凈值與未來現金流量現值等計量屬性。

4.實物型損失的確認與計量。實物型損失的確認:要求在企業的環境責任與經濟效益范圍的基礎上,按照權責發生制原則以及可定義性、可計量性、可靠性與相關性等標準進行初始確認與再確認。實物型損失的計量:要求在對其確認的基礎上,選擇合理的計量方法與計量模式,按照可定義性、可計量性、準確性、一致性、有用性、可靠性與效益性等標準對引起環境損失的交易或事項進行貨幣化與分配,它具有間接性、異質性、模糊性、差異性和可驗證性的特點。

三、環境污染計量的三個計算過程

1.根據環境污染狀態計算實物型損失。污染破壞程度一般是用污染物濃度來反映的。該計算過程的關鍵是建立污染物濃度與導致各種實物型損失之間的函數關系。這些函數關系的類型取決于環境污染的三種主要形式:①扇式影響,即一種環境污染產生多種影響,使函數表現為疊加型;②鏈式影響,即一種環境污染產生的影響沿其因果鏈依次傳遞,使函數表現為關聯型;③網式影響,是扇式影響與鏈式影響的綜合,使函數表現為關聯疊加。

2.實物型損失的貨幣化。實物型損失的合理貨幣化是保證環境會計信息可靠的又一重要環節。該計算過程應重點考慮污染可能造成的價值損失,如水污染會造成農田污染損失,農田污染又會加劇水污染的損失。實物型損失的貨幣化函數應用十分廣泛。

3.貨幣化損失的確認與計量。企業應按照權責發生制原則、劃分資本性支出和收益性支出等原則的要求對貨幣化損失進行確認與計量。其日常賬務可用待攤方法和預提方法進行處理:①待攤方法。在企業發生污染損失金額較大且受害期較長時,按總損失扣除殘料價值、可收回的賠償款后的金額,借記“待攤費用”或“長期待攤費用”科目,貸記“銀行存款”、“應付環保賠償款”、“應交環保稅”等科目;分期攤銷時,借記“環境損失-污染損失”科目,貸記“待攤費用”或“長期待攤費用”科目。②預提方法。逐期預提環境損失支出時,借記“環境損失-污染損失”科目,貸記“預提費用”科目;實際支付時,借記“預提費用”、“應付環保賠償款”、“原材料”等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企業還應在期末或至少每年年終,對環境污染造成的生態資源、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存貨等減值計提準備。

四、環境污染計量模型

1.環境污染治理模型——外部負效應分析。從經濟學的角度來說,外部負效應是指一個經濟主體在經濟活動過程中對另一個經濟主體造成了額外的成本。換句話說,如果行為的實施者造成了額外成本,由此產生的就是外部負效應。

假定某社區有一大型重工業企業,在生產過程中產生了大氣污染和水污染,造成該社區居民健康受到損害,醫藥費用開支增加,如果將這種費用開支的外部負效應計入企業的總成本,它的生產量就會減少,同時污染也會減少。外部負效應產生一個外部邊際成本,產品產量越大,造成的污染越嚴重,外部成本也越大。這時,整個社會為生產該產品所花費的社會邊際成本應等于該企業的邊際成本與外部邊際成本之和。因此,該產品的有效率的均衡產量和均衡價格應由社會邊際成本與市場需求狀況決定。顯然,企業不計算外部負效應時將過度生產,從而造成嚴重的污染。

2.限制污染排放模型——最優排放量分析。環境污染并不是工業化、城市化的必然結果。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就是為了保持城市的環境目標值,將排入城市環境的主要污染物控制在環境容量所能允許的范圍之內。

我們可以用邊際分析法來確定污染物的最優排放量。一般來說,各種污染產生的邊際損害是遞增的,即污染越多,其邊際損害也越大,而社會的邊際收益則因污染的排放而遞減。污染的最優排放量由其邊際損害和邊際收益變化曲線的交點所確定。當污染排放量低于最優排放量時,社會的邊際收益超過邊際損害,污染排放就是符合標準的;當污染排放量高于最優排放量時,污染的邊際損害大于其邊際收益,污染排放則是有害的。

3.環境綠化管理模型——外部正效應分析。從經濟學的角度來說,外部正效應就是指一個經濟主體在經濟活動中對另一個經濟主體造成了額外的收益或好處。換句話說,如果行為的實施者造成了額外的收益,使得其他經濟主體(廠商或個人)無償地獲得額外的好處,由此產生的就是外部正效應。

第9篇

環境損失計量是企業根據環境污染狀態進行環境損失的實物量化與貨幣化,并對貨幣化的環境損失按照會計的要求進行確認與記錄的過程。

環境損失計量應以環保部門公布的環境監測數據和企業從環境交易或事項中取得的環境狀態數據為基礎,其概念構架包括四類變量:環境污染狀態、環境污染導致的實物型損失、實物型損失的貨幣化、實物型損失的確認與計量。以這四類變量為基礎,逐漸形成三個計算過程:①根據環境污染狀態計算環境污染導致的實物型損失;②將實物型損失貨幣化;③對貨幣化損失進行確認與計量。需要指出的是,這四個變量和三個計算過程均具有時變性,即:環境損失的發生時間及其計量過程具有時序性與動態性特征,發生空間、表現形式與計量方法具有多樣性與變化性特征。

二、環境污染計量的四類變量

1.環境污染狀態。①以污染物排放量形式表現的變量,如廠區的二氧化硫和其他有害氣體的濃度、污染物產生速度等;②企業權責范圍內的污染物排放量,如“三廢”的排放量等;③企業權責范圍邊界的污染物流出量與流入量,如環境責任主體因污染破壞造成的影響程度。污染狀態變量決定了企業因為環境污染導致的實物型損失變量的大小與權責份額,是環境損失計量的起點。

2.環境污染導致的實物型損失。①急性實物型損失,如有毒液體的排放導致的森林樹木毀壞、有毒氣體的排放導致的人員傷亡和野生動物滅絕等;②慢性實物型損失,如濃度較低的有害氣體和液體,由于長時間的排放導致的水土流失、氣候惡化、土質改變等;③尚未完全確認的實物型損失,如地表下陷、氣候惡化等導致歷史文物的毀損和風景資源的破壞等。其中①、②類大多是具有可視性或者是可測性的顯形損失,能夠而且必須計量;③類是可視性和可測性較低或很低的隱性損失,不容易準確計量。

3.實物型損失的貨幣化。其在內容上包括傷害型損失、防御型損失等;在價值構成上包括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在計算方法上可以采用現實市場價格法;在計量模式上可選用名義貨幣或一般購買力計量單位,選用歷史成本、現行成本、現行市價、可變現凈值與未來現金流量現值等計量屬性。

4.實物型損失的確認與計量。實物型損失的確認:要求在企業的環境責任與經濟效益范圍的基礎上,按照權責發生制原則以及可定義性、可計量性、可靠性與相關性等標準進行初始確認與再確認。實物型損失的計量:要求在對其確認的基礎上,選擇合理的計量方法與計量模式,按照可定義性、可計量性、準確性、一致性、有用性、可靠性與效益性等標準對引起環境損失的交易或事項進行貨幣化與分配,它具有間接性、異質性、模糊性、差異性和可驗證性的特點。

三、環境污染計量的三個計算過程

1.根據環境污染狀態計算實物型損失。污染破壞程度一般是用污染物濃度來反映的。該計算過程的關鍵是建立污染物濃度與導致各種實物型損失之間的函數關系。這些函數關系的類型取決于環境污染的三種主要形式:①扇式影響,即一種環境污染產生多種影響,使函數表現為疊加型;②鏈式影響,即一種環境污染產生的影響沿其因果鏈依次傳遞,使函數表現為關聯型;③網式影響,是扇式影響與鏈式影響的綜合,使函數表現為關聯疊加。

2.實物型損失的貨幣化。實物型損失的合理貨幣化是保證環境會計信息可靠的又一重要環節。該計算過程應重點考慮污染可能造成的價值損失,如水污染會造成農田污染損失,農田污染又會加劇水污染的損失。實物型損失的貨幣化函數應用十分廣泛。

3.貨幣化損失的確認與計量。企業應按照權責發生制原則、劃分資本性支出和收益性支出等原則的要求對貨幣化損失進行確認與計量。其日常賬務可用待攤方法和預提方法進行處理:①待攤方法。在企業發生污染損失金額較大且受害期較長時,按總損失扣除殘料價值、可收回的賠償款后的金額,借記“待攤費用”或“長期待攤費用”科目,貸記“銀行存款”、“應付環保賠償款”、“應交環保稅”等科目;分期攤銷時,借記“環境損失-污染損失”科目,貸記“待攤費用”或“長期待攤費用”科目。②預提方法。逐期預提環境損失支出時,借記“環境損失-污染損失”科目,貸記“預提費用”科目;實際支付時,借記“預提費用”、“應付環保賠償款”、“原材料”等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企業還應在期末或至少每年年終,對環境污染造成的生態資源、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存貨等減值計提準備。

四、環境污染計量模型

1.環境污染治理模型——外部負效應分析。從經濟學的角度來說,外部負效應是指一個經濟主體在經濟活動過程中對另一個經濟主體造成了額外的成本。換句話說,如果行為的實施者造成了額外成本,由此產生的就是外部負效應。

假定某社區有一大型重工業企業,在生產過程中產生了大氣污染和水污染,造成該社區居民健康受到損害,醫藥費用開支增加,如果將這種費用開支的外部負效應計入企業的總成本,它的生產量就會減少,同時污染也會減少。外部負效應產生一個外部邊際成本,產品產量越大,造成的污染越嚴重,外部成本也越大。這時,整個社會為生產該產品所花費的社會邊際成本應等于該企業的邊際成本與外部邊際成本之和。因此,該產品的有效率的均衡產量和均衡價格應由社會邊際成本與市場需求狀況決定。顯然,企業不計算外部負效應時將過度生產,從而造成嚴重的污染。

2.限制污染排放模型——最優排放量分析。環境污染并不是工業化、城市化的必然結果。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就是為了保持城市的環境目標值,將排入城市環境的主要污染物控制在環境容量所能允許的范圍之內。

我們可以用邊際分析法來確定污染物的最優排放量。一般來說,各種污染產生的邊際損害是遞增的,即污染越多,其邊際損害也越大,而社會的邊際收益則因污染的排放而遞減。污染的最優排放量由其邊際損害和邊際收益變化曲線的交點所確定。當污染排放量低于最優排放量時,社會的邊際收益超過邊際損害,污染排放就是符合標準的;當污染排放量高于最優排放量時,污染的邊際損害大于其邊際收益,污染排放則是有害的。

3.環境綠化管理模型——外部正效應分析。從經濟學的角度來說,外部正效應就是指一個經濟主體在經濟活動中對另一個經濟主體造成了額外的收益或好處。換句話說,如果行為的實施者造成了額外的收益,使得其他經濟主體(廠商或個人)無償地獲得額外的好處,由此產生的就是外部正效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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