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月激情开心网,五月天激情社区,国产a级域名,婷婷激情综合,深爱五月激情网,第四色网址

法律思維及其內涵優選九篇

時間:2023-10-12 09:36:44

引言:易發表網憑借豐富的文秘實踐,為您精心挑選了九篇法律思維及其內涵范例。如需獲取更多原創內容,可隨時聯系我們的客服老師。

法律思維及其內涵

第1篇

關鍵詞:海事法律;模塊化教學;高效海事法律

中圖分類號:G642.0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4-9324(2015)48-0159-02

模塊化教學(Modules of Employable Skills,MES)在對學生實踐能力的培養方面具有明顯成效,目前已被我國應用技術型高校普遍采用,但在海事法律課程中應用的較少。而海事法律是一門應用型較強的法律學科,應用模塊化教學模式對于培養學生法律實踐能力具有重要意義,對此有必要首先厘清相關理論問題。

一、高校海事法律課程模塊化教學的內涵

目前,國內學界對于模塊化教學的內涵尚無統一性的界定。該教學模式是一種以知識模塊為表現形式、以實踐教學為主要教學內容和手段、以培養學生實踐能力為核心教學目的的應用型教學模式。對此我們可以將高校海事法律課程模塊化教學的內涵界定為一種以培養海事法律思維、職業素質與應用能力為目的,以相關知識模塊和實踐教學為教學形式、內容與手段的應用型法律教學模式。

二、高校海事法律課程模塊化教學的實施價值

從高校海事法律課程模塊化教學的內涵、特征及其實施效果來看,該教學模式具有以下兩方面主要的實施價值。

1.有利于對學生海事法律應用能力與綜合素質的培養。高校海事法律課程模塊化教學相比較傳統的教學模式,它是一種動態化和互動式的應用型教學模式。在這種教學模式下,通過情景教學法、任務教學法、案例教學法、EPO教學法等多種教學手段的綜合運用,教師將海事法律理論教學與實踐技能訓練二者融為一體,充分實現了課堂教學與現實情景的相互融合,使得學生在接近現實的教學情境下切身感受和深刻理解海事法律理論知識的精髓和真諦,切實地將抽象的海事法律知識與相關規范同海事司法實踐結合起來,從而真正掌握將所學的理論知識靈活運用到解決法律實際問題的基本能力、基本技巧與方法,充分鍛煉其實踐能力,實現學以致用的應用型人才培養目標。

2.有利于完善和優化課程教學評價體系。與傳統的課程教學評價體系相比,高校海事法律課程模塊化教學的教學評價體系具有如下幾方面的顯著優勢:其一,評價標準更加全面。在海事法律課程模塊化教學模式下,學生的海事法律專業知識與能力都被列入課程教學評價標準之中,從而促使學生全面發展。其二,評價標準更加明確。海事法律課程的模塊化教學按照培養目標將相關海事法律專業知識有機分解為各知識模塊,并為各知識模塊設定不同的教學目標、任務與相應的課程評價標準,這樣可以隨時發現和解決教學中存在的具體問題,促進教學質量的不斷改善和提高。

據此,海事法律課程的模塊化教學則將評價主體擴大到了學生與海事法律實務部門,從而實現教學相長的良性互動,縮小海事法律課程模塊化教學與海事法律實務部門所需實際職業能力之間的差距,更好地促進教學效果的有效提升與應用型人才培養目標的實現。

三、高校海事法律課程模塊化教學的實施原則

根據海事法律課程模塊化教學的人才培養目標及其內在規律,筆者認為高校實施該教學模式應當遵循如下幾點基本原則。

1.前瞻性原則。前瞻性原則要求我們在高校實施海事法律課程模塊化教學的過程中,應當注意在幾方面具有前瞻性。一是相關海事法律教材編寫應當具有前瞻性。優秀的教材是教學成功的重要前提。這要求相關教材的編寫者在編纂教材時要著眼于學生未來的職業走向,融入具有前瞻性的教學內容。二是相關海事法律課程教學計劃應當具有前瞻性,即應當注意緊密結合航運發展趨勢與相關職業發展前景來設計相關教學目標、教學內容與教學環節,為其未來發展打下堅實基礎。為此筆者建議:其一,注重及時更新和完善教學計劃,尤其是根據海運業的發展變化和人才需求的變化,及時調整教學目標與能力培養目標。其二,注重及時更新教學內容,及時將國內與國際新近出臺的各類重要的海事法律法規補充到教學內容當中,并根據教學內容的變化及時更新和完善相應教學環節的設計。其三,注重教學手段的不斷更新,鼓勵教師積極采用EPO、微課、慕課等卓有成效的新型教學方法和手段,以此不斷提高教學水平與教學效果。

2.動態性原則。所謂動態性原則就是我們在高校實施海事法律課程模塊化教學過程中,應當注意與時俱進,根據我國及國際海事法律發展變化的情況,及時更新和完善我們的教學計劃、教學手段與教學理念,以此培養出具有較強實踐能力與適應能力、能夠滿足未來海運發展需要的高素質海事法律人才。

3.實踐性原則。美國著名教育家杜威曾說:“最好的教學,就是牢牢記住學校教育和實際經驗二者相互聯系的必要性,使學生養成一種態度,習慣于尋找這兩方面的接觸點和相互聯系。”據此,實踐性原則要求我們在實施海事法律課程模塊化教學過程中,首先要注重實踐教學,即在海事法律課程模塊化教學中,我們應當充分鼓勵教師積極采用案例教學法、任務型教學法、情境教學法等多種行之有效的實踐教學手段,努力培訓學生的海事法律知識的實踐能力與法律思維,并通過開展各種實踐教學活動引導學生發展和鍛煉相應實踐能力與思維。

4.針對性原則。針對性原則要求我們首先應努力遵循“因材施教”的教學原則與理念,根據不同專業背景、不同層次水平的學生,以及其專業特點與職業走向來設計能夠切實提高其實踐能力與職業素養的海事法律教學內容、方法與能力培養目標。其次,針對不同專業背景與層次水平的學生,制訂靈活多樣的考核方式,以此激發和保護學生的學習積極性與主動性,并對學生的實踐能力做出科學、準確與客觀的分析,從而實現積極鼓勵、正確引導與客觀判斷方面的考核作用,達到以評促教的積極效果。

四、高校海事法律課程模塊化教學的基本內容

根據海事法律課程模塊化教學的基本內涵與人才培養目標,筆者認為可以將該教學模式的基本內容劃分為以下三個基本模塊。

1.基礎性模塊。這一模塊旨在通過將海事法律基本理論的傳授與相關實踐教學相結合,培養學生運用海事法律基礎知識發現問題、分析問題、解決問題的基本能力,具體內容主要涉及三個方面:一是關于航海業務方面的法律教學內容,重點內容包括《海牙規則》、《漢堡規則》等海上貨物運輸國際公約以及我國《海商法》中涉及航海業務的法律內容。二是有關航海安全方面的法律教學內容,內容包括《1992年國際油污損害責任民事公約》等國際公約以及我國《海商法》、《海上交通安全法》中有關海難救助、船舶污染損害賠償等涉及航海安全的重要內容。三是有關船員權益與職責方面的法律教學內容,內容包括《STCW78/2010公約》等國際公約以及我國《海商法》、《船員條例》中有關船員勞動權益保護與工作職責等基本教學內容。筆者認為應當積極鼓勵開展模塊化教學的教師有效利用案例教學法、EPO教學法等多種教學手段,圍繞上述基本教學內容展開相關實踐性教學,切實提高學生的基本應用能力。

2.提高性模塊。這一模塊旨在通過具有探索性與創新性的實踐教學設計來引導、培養和提升學生的創造能力與創新思維,同時激發其求知欲望與學習海事法律的主動性。為此,這一模塊的教學內容主要是教師利用任務型教學法為學生設計實踐項目,讓其結合所學的海事法律基礎知識,積極運用發散性思維與創造性思維完成解釋或解決海事司法實踐中出現的疑難問題的任務。例如,教師可選取實務中存在較大法律爭議或面臨法律調整空白的海事法律糾紛案件作為教學任務,讓學生們通過合作探究與自主探究相結合的方式,積極發揮主動性和創造性來尋求解決之道,并針對現有海事立法存在的空白與缺陷提出完善建議甚至是立法建議,以此更進一步地培養其創造性思維與創新能力,為其今后的可持續學習與發展奠定堅實的能力與思維基礎。

3.職業性模塊。這一模塊旨在通過基本海事法律職業技能訓練來培養學生的相關職業能力、職業思維與職業素養,為其今后從事海事法律及相關職業提供充分的知識與能力儲備,因而這一模塊對于今后立志從事相關專業的學生至關重要。為此,筆者建議在此模塊中,任課教師可以通過情境教學法為學生模擬出接近海事法律糾紛實際的逼真情境,并讓學生模擬航運公司的法律顧問、船長、輪機長、大副、大管輪、船員等角色,根據自身職業要求與特點,尋求運用海事法律知識解決與其職務相關的各類海事法律糾紛的途徑,從而掌握利用法律武器化解航海過程中的權益糾紛的實踐能力,以此將學生培養成為自覺依法航海的、具有較強海事法律職業能力、職業思維與較高職業素養的復合型航海人才。

五、結語

本文對于高校海事法律課程模塊化教學的相關基本問題所作的研究尚屬于探索階段,今后還將繼續努力對其持續探究,并愿就相關問題廣泛求教于學界同仁。

參考文獻:

[1]趙忠江.對外漢語模塊化教學設計研究[J].渤海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10,(2).

第2篇

【關鍵詞】 領導干部 法治內涵 法治思維

【中圖分類號】 C933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2095-5103(2013)08-0038-02

提高各級領導干部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的能力和水平,對于貫徹依法治國基本方略、在全社會樹立社會主義法治理念、保持國家長治久安和繁榮穩定有著重要的意義。

一、法治思維的內涵及基本要求

(一)法治思維的內涵

法治是相對人治而言,是指法的統治,或者說法的規則。法治強調依據法律治理國家和社會,或者說,用法的精神治理國家。法治是衡量一個國家文明進步的重要參數。法治思維是相對于人治思維、權力思維來講的,是指思考問題要有法律意識、規則意識,強調用法律的手段解決問題。法治思維是建立在法治理念的基礎上,是運用法律規范、法律原則、法律精神對所遇到或所要處理的問題進行分析、判斷并作出結論的過程。法治思維有豐富的內涵,主要包含四個方面的內容,即合法性思維、權利義務思維、公平正義思維、責任后果思維等。提高各級領導干部的法治思維能力和水平是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必然要求。

(二)法治思維的基本要求

提高領導干部法治思維能力,是我們黨在全面推進依法治國新形勢下,對領導干部提出的一項新要求。法治思維要求領導干部想問題、作決策、辦事情都必須遵循法治原則,以法為據,以法為尺。領導干部在行使國家公權力或實施社會管理乃至單位內部管理時,無論是決策,還是執行,或者是解決社會矛盾、爭議,基于法治思維,應遵循以下五個方面的基本要求:一是目的合法。領導干部行使公權力,作決策,應符合法律、法規的目的和宗旨。二是權限合法。即職權法定,越權無效。這一原則要求領導干部必須依據法律法規的授權行使權力,作出決策,實施行為。做到法無授權不得行使公權力,否則行為無效。三是內容合法。領導干部作決策,實施某一行為,其內容必須符合法律法規。四是手段合法。領導干部行使公權力,作出決策,實施某一行為,其運用的方式方法、采取的措施應符合法律法規。五是程序合法。正義不僅要實現,而且要以看得見的方式實現。程序正義是看得見的正義,也是實現實體正義的根本保障。程序合法、正當,要求領導干部行使權力,作決策,實施某一行為,其過程、步驟、方式以及時限等應符合法定的程序。程序合法要求遵循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要求公權力的行使者對相對人做出不利行為應說明理由、聽取申辯,不得自己做自己案件的法官等。對于程序合法、正當的要求,一些領導干部往往不夠重視,不按法定的程序辦事,結果導致許多違法決策、違法行為的出現,給國家、社會的公共利益以及公民合法權益造成了損害。總之,領導干部在行使公權力時,無論是決策,還是執行,或者是解決社會矛盾、糾紛,都應不斷審視其行為目的的合法性、權限的合法性、內容的合法性、手段的合法性以及程序的合法性。若在行為過程中發現有違反法律法規的地方,應及時主動糾偏。

二、提高領導干部法治思維能力的路徑

(一)加強法治教育培訓

法治理念是法治思維的基礎,而法治思維又是自覺、主動和善于運用法律手段的前提。因此,要加強法治教育培訓,增強國家公職人員,尤其是領導干部的社會主義法治理念,不斷提高國家公職人員,特別是領導干部運用法治思維和法律手段治國理政的能力。近年來,隨著六五普法活動的開展,法治教育培訓已經在國家機關逐步走向制度化。但是,很多普法限于基層和執法機關,還沒有擴展到所有黨政機關,尤其是主要領導干部。當前加強領導干部的法治教育培訓應從二方面努力:一是加強憲法和法律知識的學習,不斷提高領導干部的法治意識,增強領導干部依法治國、依法執政、依法行政、依法履行職責等法治觀念,使領導干部牢固樹立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的內涵,主要包括五個方面,即依法治國、執法為民、公平正義、服務大局、黨的領導。五個方面相輔相成,體現了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和依法治國的有機統一。二是積極參與法治實踐活動,不斷強化領導干部的法治意識和法治觀念。領導干部要積極參與法治實踐活動,如出庭應訴、主持復議案件審理、旁聽法院庭審、調查研究分析案例、談判等實踐活動。通過參與法治實踐活動,使他們樹立平等、自由、民主、法治等理念,培養公平、公正意識,使法律知識、法治意識、法治精神融入腦海,內化為領導干部的自覺意識和精神素養,外化為領導干部依法辦事的能力。通過法治教育培訓,增強領導干部的法治意識和法治觀念,不斷提高領導干部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推動經濟社會的發展和化解社會矛盾的能力。

(二)納入考核用人機制

把領導干部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推動經濟社會發展和解決社會矛盾糾紛的能力納入考核機制,作為領導干部業績考核的重要指標之一,為推動我國法治建設提供制度保障。一是在領導干部的考評中設立依法執政、依法行政的等相關法治指標,用法治的標準來規范領導干部的的執政行為。二是大力選拔任用有法律背景的人擔任領導干部,充分發揮具有法治思維能力的領導干部的作用,形成正向激勵引導機制。同時,對于堅持人治思維,在決策、執法以及其他行使公權力過程中有法不依、、違法執政,違法行政等,給國家、社會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權益造成重大損害和損失的,要依法問責、依法追責。堅持給人治亮“紅燈”,給法治開“綠燈”,促使國家公職人員,尤其是領導干部自覺培養法治思維習慣,不斷提高運用法治思維和法律手段治國理政的能力。

(三)改善法治環境

法治環境與法治思維以及法律手段的運用是辯證、互動的關系。一方面法治思維增強了,會促進法律手段的運用,而法律手段運用多了和運用有效了,會改善法治環境;另一面法治環境改善了,又會反過來影響和促進領導干部的法治思維。這是法治的良性循環。當前改善法治環境,應從以下二方面努力:一是要注重制度建設。首先要進一步推進科學立法、民主立法,尤其是要加快程序方面的立法,完善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同時要建立健全保障法律執行、運作、實施的各項具體制度。二是加強社會主義法治文化建設。要大力開展社會主義法治文化建設,增強公民的法治意識和法治觀念,培育公民的法治信仰,在全社會形成學法、尊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法治氛圍,為領導干部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治國理政營造良好的法治環境。

(四)強化社會監督

當前對領導干部行使公權力行為的監督,除了要加強黨內監督、法律監督、民主監督外,尤其要強化群眾監督和輿論媒體的監督,促使領導干部養成法治思維習慣,學會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治國理政,化解社會矛盾,解決社會糾紛。

領導干部的法治思維習慣的養成和法治思維能力水平的提高,有助于在全社會樹立法治的權威,有助于增強公眾的法治觀念和法治信仰。因此,建設法治政府、法治國家、法治社會,關鍵在于領導干部要尊崇法治,自覺維護憲法和法律權威,善于運用法治思維治國理政,進而帶動廣大群眾去信法、尊法、守法、用法,最終法治中國的夢想才能實現。

參考文獻:

[1] 十報告輔導讀本[C].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

第3篇

社會建構主義范式有著多種不同的定義與內涵,這里我們專指法社會學角度下建構主義范式的內涵。它是指以法律效力和法律意義并非是人們行為實踐的工具產物,而是在實踐過程中不斷建構起來的,從而以此為基本假設,主張人們的實踐過程。既是制定、實施和綜合法律的過程,同時又是法律定義建構的過程。

一般意義上,人們認為法律效力和法律意義,是在法律行為實施后所產生的某種法律狀態,這樣的法律后果會產生相對的法律責任或法律規制內容的狀態的改變。所以是屬于相對分離來認識的,而建構主義范式給我們提供了一種不同的認識,它是讓我們在法律狀態發生變化的整個狀態中來把握法律效力和法律意義,是一種動態而非靜態的認識,這樣,以一種相對可靠的猜想,形成假設,來完成法律活動并同時影響著法律效力和法律意義的方方面面,使我們處于一個相對連貫的時間里來認識整體性的法律活動。

二、人民調解的現狀

人民調解作為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的重要組成部分之一,是爭議各方最容易接觸并實施的解決爭議的方式。現階段的人民調解已成為全社會各方關注的焦點,相比仲裁與訴訟,這種解決糾紛的方式省時省力,有利于使糾紛以最快速的方式處理完成。

因為便于實現,所以往往采用這種方式解決糾紛的人民群眾就很多。如此在解決糾紛的過程中就會產生這樣的問題。雖然是解決了糾紛,但爭議各方并不是十分滿意,沒有真正意義上化解糾紛,爭議各方還存在多多少少的不滿與分歧,而之后也有可能使雙方再次產生矛盾,從而變成不徹底的處理,甚至會發生更大的問題。

比如說對爭議標的的確定,一方主張是某個固定數額,而另一方主張的是另外一個固定數額,雙方互不讓步,調解糾紛的一方就有可能按照案件中雙方的固定數額來進行衡量,對數額選取一個相對中間的量,使得雙方各讓出一部分,從而達到化解的作用。這樣很可能是解決了糾紛,但不一定是最佳的解決方式,因為調解糾紛的一方并沒有去了解各方所出固定數額的原因,調解方也沒有充分考慮怎樣的調解后果會使雙方的信服度高以及更有利于雙方今后的生活及關系。

三、社會建構主義范式對人民調解的指導

社會建構主義的創新在于關注點已經不是法律系統和法律制度及其內部的組織結構,而是把這些系統和制度當做社會情景,從人們的具體實踐過程來理解和領悟法律在社會生活中的意義。

(一)從靜態轉變為動態的認識思維

社會建構主義范式是一種新的認識論思想,與傳統的反映論的認識論立場不同,它的基本觀點是認識活動不是主體對客體的反映,而是與實踐活動融合為一體的過程,強調認識即過程,而不是主客體反映的結果。所以,對于人民調解,實現要從思想上進行轉變。我們需要轉換固定的以某一結論或狀態來推出解決的方法靜態思維模式,不要試圖用一種直接就能反映的態度去解決問題,而是去觀察、研究、討論整體過程的各種情況,要以一種連貫過程的動態思維方式來進行思考。

(二)情景與過程的雙思考并重

社會建構主義范式在方法論上注重情景和過程的分析,關注實踐以及在實踐過程中人們所建構的意義世界。這就是要求在人民調解的過程中,不僅僅是對相關法律行為或法律活動的過程進行思考分析,還要注重是發生在怎樣的背景下,如對于爭議各方是在農村還是在城市,是有預謀的還是臨時決定的,是善意的還是惡意的,是可以避免的還是不得不做的等等特殊情況。這些特殊情況就會產生一定意義上的作用,這些作用是否就是構成某一爭議的法律效力與法律意義的影響因素,都是我們應該考慮的。

除了對爭議各方不同情境的考慮,還要注重對調解方的情形做出正確的分析及把握。如果人民調解委員會派出的調解人員家里剛剛發生盜竊事件,其心情一定煩悶,在這種消極情緒的影響下,就很難做出正確的分析判斷,勢必會對糾紛地處理產生一定的影響,若情況嚴重可能導致爭議雙方對調解失去信心而放棄調解。

(三)單一化解糾紛不是目標

第4篇

 

一、法律價值的內涵

 

法的價值是以法與人的關系作為基礎的,法對于人所具有的意義,也是人關于法的絕對超越指向,同時,法律價值既是是人的需要的滿足,又是人的需要的法律化。法律價值不僅取決于它本身所具有的性能,更取決于人們對它的需要及需要的程度。法所追求的社會目標是多元的,因而法律價值也不是唯一的,法律價值的區分有多個維度,但是,從法的實體價值來看,一般可以把法的價值歸納為正義、秩序、自由、安全、平等、效率等。這些不同的價值在法的運行中各自發揮了獨特的、不可替代的作用。

 

二、法律概念的定義

 

(一)法律概念的定義

 

對于法律概念的定義,中外學者有不同的見解。美國法理學家霍爾爾德認為:“法律概念指的僅僅是法學領域中基本范疇。”英國法學家哈特則是從“法律是什么”意義上使用“法律概念”的。我國有些學者認為“法律概念僅僅是指刑法規范中的罪名概念。”上述觀點的缺陷是比較明顯的。筆者認為,所謂法律概念,是指所有在法律規范中出現的、用以指稱那些應由法津規范調整的事件或行為的特有屬性的思維方式。

 

(二)法律概念的本質

 

對“法律概念”一詞的含義,不同的法學著述和法律邏輯學著述中有不同的見解和看法。有人認為,法律概念僅僅指法學理論中的基本范疇,如美國法理學家霍菲爾德就認為,法律概念指的就是“權利”、“義務”、“責任”、“權力”等。有人認為,“法律概念是法律思維的基本方式,它是通過對各種法律現象、法律事實進行描述和概括,以窮盡列舉所囊括對象特征的方式而形成的一般意義或抽象意義的概念。”還有人認為,“法律概念是對各種有關法律的事物、狀態、行為進行概括而形成的術語。”我國著名學者雍琦教授認為,法律概念“是指法律規范中出現的、用以指那些屬于法律規范調整的事件或行為的概念,亦稱‘法律專門術語’。”

 

綜上,筆者認為,法律概念指的就是在法律規范中出現的、用來反映法律規范所調整的事件或行為的特有屬性的概念。由法律概念的定義可知,法律概念是對其所反映的具有法律意義的人、事、物及其行為或關系本身所具有的法律性質的抽象和概括,但其形成并不是一個純粹簡單的反映過程,而是包含了立法者的主觀創擬性。法律概念產生于多種途徑。

 

法律是靠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而任何一部法律都是由法律概念組成的規范體系,作為構成法律規范基本要素的法律概念,其內涵和外延都是經過明確規定的,在司法適用中要求必須以法律規定的含義為標準,任何人不得隨意改變或歪曲解釋,從而充分體現了法律概念的權威性。由法律概念自身的特有屬性所決定,法律概念具有其他概念所不具有的一些特點,而這些特點實則是一對一對的辯證統一體。

 

(三)研究法律概念的重要性

 

法律概念是法律邏輯研究的重要內容。它是法律規范中出現和使用的具有特定法律涵義的概念,在法律體系中占據著不可或缺的重要地位,對于立法、司法和理解解釋法律都具有至關重要的意義。任何一門科學都是由概念構建起來的理論大廈。沒有概念,就不能形成判斷和推理,也就談不上思維。從這種意義上說,法律概念既是人們認識成果的總結,又是人們進行理論研究和實踐的出發點。

 

正如美國法理學家博登海默所指出的那樣:“概念乃是解決問題所必須的,必不可少的工具。沒有限定的專門概念,我們便不能清楚地、理智地思考法律問題沒有概念我們便無法將我們對法律的思考轉變為語言,也無法以一種易懂明了的方式把這些思考傳給他人,如果我們試圖完全摒棄概念,那么整個法律大廈就將化為灰燼。”法律概念作為法律的基本構成要素,是法律的“磚石”。從法律適用的角度來看,法律概念又是對具體案件進行司法歸類并在此基礎上適用法律規定、進而通過法律推理得出裁決、判決的支柱。可是,與其它學科相比較,我國的法學從法理學到部門法學,對法律概念的研究卻顯得相對薄弱。然而要正確運用法律推理,就必須首先研究法律概念。因此,對法律概念的研究就顯得十分必要。

 

三、法治建設下解決法律價值沖突的建議

 

立足于現實,以法律價值在生活中的實際排序為基礎,并且兼顧滿足價值要求的現實條件來大致安排價值的位階。

 

在日常生活中人們通常有著各種各樣的價值需求,但在一定的條件和發展階段下,人們的各種生活要求是有先后和輕重緩急的,由此帶來的價值需求也有一定的序列,比如在動亂社會,秩序是首要的,在發展經濟的時候,效率又是不可忽視的,因而,法所確認的價值必須有鮮明的民族和時代特色,它所提提倡的法律價值,必須與它所存在的那個社會環境和歷史環境相呼應。同時在不同社會條件下實現價值目標的能力也有所差異,因此法所進行的價值選擇必須從實際出發,來兼顧理想和現實的差距,才能更好地避免法律價值實現過程中所發生的摩擦和沖突。

 

雖然法律價值的種類繁多,難以窮盡,但是總有一部分法律價值,在人類的歷史長河中,經久不衰,成為了法律價值這座金子塔的基座。這就是那些涉及普遍人性和需要的價值目標,諸如生命、自由、正義、秩序、安全、個人尊嚴等,因為不管社會如何發展和變化,人的生存和自由是所有歷史活動中最基本的事實,因此必須把這些目標在法律上優先考慮。而在當代我國社會提倡”以人為本”的背景下,就更應看著法律價值中對人生命、尊嚴、正義方面的看重。盡管秩序也是基本價值中一種,但是秩序價值目標的實現就是為了更好地維護正義,保護人類利益,因此,當目的和手段產生沖突,我們要選擇的當然是目的價值,而并非是正義價值追求下的手段價值。因此在”孫中界釣魚執法”一案中,盡管行政部門本意是為了更好的維持社會秩序,打擊違法現象,但是,在盲目追求秩序這一價值過程中,無形之中損害了法律的最高價值正義,它采用設圈套的”釣魚式執法”,引誘普通公民違法,是極其不公正的。因此法律在運行過程中的價值選擇必須牢牢立足于以人為本這一基點,不背離法律中的一些基石地位的價值。

第5篇

隨著我國實行體制改革和對外開放政策的不斷深入,對經濟法學的越發顯得重要,作為一門新興的學科,它是集經濟、和管理于一身的邊緣科學,也具有強烈的性。針對經濟法學存在的許多,例如:以固有的思維模式和傳統觀念看待新事物、新問題,因而產生許多困惑,又很難自圓其說。許多人被局限于傳統部門體系已有的思維模式,無法從新的視角審視經濟法特有的內涵及其價值。探討經濟法的研究,其意義在于重視方法對學科建設與的作用。經濟法學的研究方法并非是可有可無的東西,方法是否得當,直接關系到研究者是否能得到正確的結論,關系到經濟法學科的建設。方法不是目的,也不是萬能的,但方法可以揭示理論,使理論內涵從不同的角度、方面展現出來,使理論體系化、明晰化、科學化、促進理論的完善。

本文主要通過闡述經濟法學研究方法的本質、功能、方法的層次,探討方法在濟法學中的重要作用,以及經濟法學研究所的方法體系,希望能因此引起經濟法理論工作者對方法論的重視。自覺進行方法訓練,運用科學的思維模式和方法工具來揭示經濟法律現象的內在本質,推動經濟法學的發展。一、認識經濟法學研究方法的本質主要把握以下幾個方面特征:1、經濟法學的研究方法具有客觀性,客觀性在于它的源泉是客觀的。2、經濟法學的研究方法受各個時代實踐活動方式的約束,并且隨實踐活動方式發展而演化。3、經濟領域問題的多樣性和復雜性,以及經濟法律實踐活動的多樣性和深化,決定了經濟法學研究方法具有的層次性、多樣性。4、研究方法具有主觀性。二、方法作為認識工具是主體對客體的反映,是構建和創造觀念產品的工具和手段,認識經濟法研究方法的基本功能,我們應該把握以下幾個方面:1、方法規范著人們的思維運行的方向和側重點。2、運用方法進行科學研究,實質就是信息加工、處理、轉換的過程。3、不同方法決定著人們認識活動的成果,決定主體能否正確認識和把握客觀。三、經濟法學的研究方法體系基本有3個層次:1、抽象思維方法:2、經濟法學科研究方法;3、借鑒其它學科的研究方法。近年來,系統工程的方法也在法學研究中廣泛應用,極大地豐富了經濟法學的研究方法。有了新穎的研究方法或原有研究方法的新組合,新觀點、新滾滾而來,正所謂得“魚”不若得“漁”。

關鍵詞:方法 本質 功能 體系 探討

,經濟法學研究存在著許許多多的問題。如以固有的思維模式看待新事物,新問題,因而產生許多困惑又很難自圓其說。許多人被局限于傳統部門法體系已有的思維模式,無法從新的視角審視經濟法特有的理論內涵及其價值。另外,經濟法研究還需要在方法工具上進行創新,建立符合經濟法學科的方法體系。經濟法學的研究方法并非是可有可無的東西,方法是否得當,直接關系到研究者是否能得到正確的結論,也關系到經濟法學科的建設。經濟學是研究有關國家權力介入為特征的經濟領域問題的法學學科,有其突出的廣博性和復雜性。作為一門新興的學科,又具有強烈的時代性。經濟法研究除了傳統的方法以外,應借鑒其它學科的方法和科學的方法,從不同的角度、從同層面來透析經濟法律現象及其。經濟法學的研究方法是有關經濟法的方法論問題,從本質來看是認識經濟法法律現象及其規律的基本方式,從功能來看是認識和揭示經濟法本質,構建和創造經濟法觀念產品的手段或工具。

探討經濟法學的研究方法,其意義在于重視方法對學科建設與發展的作用。方法不是目的,也不是萬能的,但方法可以提示理論,使理論內涵從不同的角度,方面展現出來,使理論體系化、明晰化、科學化,促進理論的完善。本文主要通過闡述經濟法研究方法的本質、功能、方法的層次,探討方法在經濟學中的重要作用,以及經濟法學研究所應有的方法體系,希望能因此引起經濟法理論工作者對方法論的重視。自覺進行方法訓練,運用科學的思維模式和方法工具來揭示經濟法律現象內在本質,推動經濟法學的發展。

一、認識經濟法學的研究方法本質主要把握以下幾個方面的特征:

1、經濟法學的研究方法具有客觀性,客觀性在于它的源泉是客觀的。方法與一般的知識有所不同,人們可以在客觀世界中找到與知識相對應的物質實體,卻找不到諸如綜合、等方法的實體。方法的源泉是事物之間的相互關系與發展變化的客觀規律。例如,事物的多樣性與統一性是比較法源泉,一般與個別的關系是歸納法、演繹法的源泉。經濟法學研究方法也有其客觀的源泉,即經濟法律現象及其內在的發展規律。方法不能決定、創造經濟法律現象及經濟法學理論,但能夠通過不同的角度、層次認識經濟法律現象并將經濟法理論展現出來,使人們對經濟法的認識深刻全面和有條理,也促進了經濟法學的發展與完善。例如,比較法用于對與西方經濟法律現象、現代與古代經濟法律現象進行比較分析,在這種橫向、縱向比較中,同中求異,異中求同,鑒別分析,揚長避短使我們能夠洋為中用、古為今用、整合開新。還可以追蹤經濟法更新和變革的軌跡,為經濟法學研究提供歷史借鑒。比較法能很好體現經濟法的時代性、科學性、經濟性、歷史性,為經濟法的繼承、引進、吸收、變革和現代化提供堅實的基礎。

2、經濟法學研究方法受各個時代實踐活動方式的約束,并且隨實踐活動方式發展而演化。經濟法學研究方法是人們在經濟法的實踐中學到的。任何經濟法學研究方法放到這種社會實踐中都能得到正確的解釋。改革開放初期,我國仍實行計劃經濟模式,思想不夠解放,中外學術交流閉塞,這時期的經濟法學研究就反映這種實踐方式。突出自我縱向比較法,忽視中外橫向比較法;突出綜合法,忽視分析法;重視階級本質分析法,忽視社會本質分析法;重視邏輯分析法,忽視價值分析法。隨著我國經濟改革的步步深入,特別是黨的十四大召開,確定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加快了經濟法立法,我國經濟法的社會實踐活動逐步擴大,實踐水平日益提高。中國經濟法學研究領域更加廣闊、深入,各種研究方法的運用,初步形成了一個經濟法學現代方法體系。如:哲學方法、法學方法、經濟方法、社會學方法、史學方法和自然科學方法等。一些新方法工具,如成本收益分析法、價值分析法、范疇分析法等方法的使用引人矚目。成本收益分析法用來解釋經濟法的產生機制。經濟法是國家向社會提供“公平”、“效益”、“秩序”等公共產品的重要途徑。經濟法比 私法更能有效地、經濟地滿足社會對社會公平、效益、經濟秩序的需要。價值分析法主要是通過對經濟法價值目標的分析,即經濟法對人的效用分析來認識經濟法的宗旨與任務,揭示經濟法的本質。范疇分析法是通過研究經濟法最基本概念范疇在經濟法體系構成中的地位、作用,探討經濟法深層本質,把握經濟法的體系構架和內容。

3、經濟領域問題的多樣性和復雜性,以及經濟法律實踐活動的多樣性和深化,決定了經濟法學研究方法具有的層次性、多樣性。經濟法學內容非常復雜和多層次,研究領域廣泛。它不僅要研究經濟法概念、調整對象、經濟法律關系、法律行為和法律責任,還要研究經濟法與相鄰法律部門的關系;既要研究國內經濟法,還要研究國外經濟法;既要研究經濟法的歷史發展,又要研究當今經濟法對歷史和繼承關系及發展趨勢;既要研究經濟法領域的問題,又要研究與經濟法密切相關的國家政權、經濟體制、經濟改革等其它社會現象對經濟法的;既要研究經濟法的現象、規律、本質及功能的相互關系,又要研究經濟法現象與理論之間的互動關系;既要探討經濟法的必然性(規律)、應然性(價值)、實然性(運行),又要探討經濟法經濟性、社會性、科學性、時代性;既要研究經濟法最基本、最一般的原理,又要研究經濟法的各專門法律規范、制度和子部門構成,如市場規制法、宏觀調控法等。經濟法龐博的體系、多部門的構成以及復雜的關系決定了經濟法學研究方法的層次性和多樣性。我們需要運用哲學方法抽象提高,把握方向;運用歷史方法尋根逐源、梳理演化,運用比較方法去粗取精、修正錯誤;運用價值分析方法分析現象、探尋本質;運用經濟學方法揭示經濟法產生的社會經濟原因。分析方法可以各個深化,綜合方法又能整體創新。無論哪種方法,都能從不同方面展現經濟法的理論內涵。其中,哲學方法是基礎和前提,法學方法是主體,其它學科方法是發展和深化。

4、研究方法具有主觀性。客觀世界事物及相互關系只是方法的根據,非方法本身,實踐規律和活動只有內化于人的頭腦轉化為人的思維活動的規則,通過主觀的邏輯形式與人的精神活動才能產生科學方法。經濟法學的研究方法是經濟法學者和概括出的思考問題的規則,是主觀性的東西。我們知道,人們所處的客觀環境不同,稟賦、生活經歷、所受存在差別,因而在研究方法上各有區別。掌握科學的研究方法,除了知道的積累外,還應該有意識地進行方法訓練。只憑樸素的理解與直觀的認識,固然能獲得一些方法,但是要洞察一些復雜的學術問題,或力求在理論上有所創新,這些是遠遠不夠的。方法的獲得需要長期的、有意識的訓練,尤其是哲學、邏輯學、思維科學等方面的知識。提高研究方法水平,構建方法體系,開擴視野,對于科學研究活動大有裨益。古人對方法早有深刻見解,如“取法其上,得于其中,取法其中,得于其下”。

二、作為認識工具是主體對客體的反映,是構建和創造觀念產品的工具和手段,認識法方法的基本功能,我們應該把握以下幾個方面:

1、方法規范著人們的思維運行的方向和側重點。這就可以回答為什么不同學科在研究方法上表現出一定的特殊性。如經濟學重視量化法,而法學重視定性分析法。方法不同反映人們思維運行方向與側重點也會不同。經濟法學的復雜性、多層次性,要求研究方法豐富多彩、全面立體。不同的方法可以從不同的視角觀察事物,我們可以將視線凝聚在某個特定的方面、層次,以特定的思路貫穿整個經濟法學。另一方面,因為方法有特定的方向與側重點,一定的方法也限制了人們認識的領域,這就是單一方法的局限性。如實證方法只注重經濟法(實在法)的邏輯分析和內容的解釋(回答事物應該是什么樣的),而不能兼顧經濟法的理性分析及價值評判(回答事物應該是什么樣的)。又如分析方法只能通過考察經濟法歷史變革中的軌跡,從經濟法的本源來認識經濟法,為經濟法提供歷史借鑒,但歷史分析方法卻不能分析解釋現代經濟法的諸多。因此,經濟法學研究應該建立一個的方法體系,不能方法單一。從經濟法整體研究看,研究方法具有多樣性、科學性、現代性,就能使經濟法研究從應有的各個角度、層次深入分析,綜合提高,使經濟法健康發展。

2、運用方法進行科學研究,實質就是信息加工、處理、轉換的過程。思維動作中的信息選擇受主體思維結構、思維定勢、價值取向,以及情感、意志、興趣等諸多因素的,所以不同主體對信息的選擇取舍不同,認識結果不同,因此,經濟法學研究在尊重和運用客觀前提下,正確發揮思維機制的選擇處理功能,正確反映經濟法客觀現象,否則會導致主體認識謬誤。

3、不同方法決定著人們認識活動的成果,決定主體能否正確認識和把握客觀。經濟現象是復雜的,沒有科學的方法體系,很難認識這個復雜客體。科學的思維方式就是主體以科學的態度對待經濟法學研究,不封閉自己的視界,善于從經濟法律現象及其發展變化規律、相互關系出發,不捏造事實,不掩蓋真理,使經濟法學內涵以不同的方式全面展現出來。相反,思維僵化、方法簡單,只見樹木、不見森林,或掛一漏萬,或用老眼光看新問題,也只能認識事物的局部,甚至還會得出錯誤的結論。在經濟法學研究中存在以經驗性方法研究問題,用過去的經驗框框來研究現在,認為現存的即是合理的,缺乏批判精神,裹足不前。例如,80年代的經濟法學研究幾乎是民商法學的翻版,理論上無新的突破,就有方法論因素的影響。現在法學界仍存在受傳統法學理論束縛,而不能用新的發展的眼光看待經濟法現象的問題。

近些年來,經濟法的研究方法迭出,推動了經濟法學的發展。特別值得一提的是價值分析法,從根本上分析了經濟法對的效用價值。社會公平、效益和社會利益,是經濟法追求的價值目標,經濟法能很好實現人們所企望的這個目標。價值分析法在經濟法學研究中的,奠定了經濟法的地位,使經濟法學理論有了突破。如果沒有引入價值分析方法,經濟法學是蒼白的,缺少應有的理論支持。

縱觀歷史,人類對客觀世界的認識不斷深入,不可避免地伴隨著方法的多樣化和深層化。新的方法使人們形成新的認識領域、新角度和新層次。科學方法體系的運用能使人們在經濟法學研究中擴展思維空間,形成對經濟法的多角度、多層次的認識,也使這種認識更全面、更深刻、更清晰。當然強調經濟法學研究方法的重要性并不是僅僅靠科學的方法就可以在研究中取得成就,這往往還要受客觀現象的制約。但我們確信,能熟練運用科學的方法如同掌握開啟科學大門的鑰匙,能見別人之未見,化平常為神奇,挖掘個人的真知灼見。

三、經濟法學的研究方法體系基本有三個層次:1、抽象思維方法;2、經濟法學科研究方法;3、借鑒其它學科的研究方法。

經濟法學作為法學的一個分支,在研究中遵循法學特有方法:實證分析法、價值分析法。對于經濟法律現象的研究必須建立在實證分析的基礎之上,才具有說服力。實質性分析,就是要重視對現有經濟法律規范進行分析研究,運用邏輯分析方法,概括現實經濟法的概念、特征和原則。事實上講,經濟法學研究不可能脫離對實在法的研究。否則,經濟法學研究是“無本之源”,毫無意義。價值分析法是移植哲學方法形成的法學研究方法,是經濟法學研究的重要方法。就是運用價值判斷來評價法律現象,以社會對經濟法的需求為出發點,研究經濟法如何更好地滿足人們的需要。運用價值分析法探索經濟法的實質,使經濟法建設能從我國經濟發展的實際需要出發,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服務。

經濟法學研究應該注意借鑒其他學科研究方法以及現代科學方法,創立新的研究方法,拓展經濟法研究的視野,深化和提高經濟法學的理論水平。已有人在這方面作了有益的嘗試。如前所述,用經濟學成本收益分析法分析經濟法律現象。還有人運用力學中的均衡關系分析經濟法律現象。運用社會學方法對法律現象的研究產生于20世紀初期,主要源于法律社會化傾向,還產生于法社會學與社會法學派。經濟法是“社會法”的重要組成部分。在研究中,社會學方法是重要的方法之一。主要研究如經濟法與社會關系的相互制約等。經濟法在社會生活中的實施運行,各種經濟法律行為如何受到社會事實的制約等。近年來,系統工程的方法也在法學研究中廣泛應用。系統工程 方法是法律與經濟政策和經濟規律緊密結合,并采用現代技術,進行定量的系統分析,從而選擇最佳決策。法理在發展,經濟法學的研究方法,也必須在繼承中改革和發展。在我國,經濟法的適用,最根本的檢驗標準是“三個有利于”即:有利于發展生產力;有利于發展綜合國力;有利于提高人民生活水平。①在20世紀最后20年,經濟法學的興起和繁榮,無論就其發展之規模和速度,還是就其影響之范圍和程度而言,都無愧為我國法學諸學科中的首位,社會主義的市場經濟,逐漸成為法學界的熱點之一。②如今,可持續發展思想,可持續發展戰略的誕生與實施,還將引起經濟法價值觀的深刻變革。

我們認為,經濟法學以往的成就、突破、紛爭和遺憾,都可在研究方法的得失上覓求原因。經濟法學未來的發展,關鍵也在于如何選擇和運用科學的研究方法。有了新穎的研究方法或原有研究方法的新組合,新觀點、新內容會滾滾而來,正所謂得“魚”不若得“漁”。

①趙雄:《經濟法學面向21世紀回顧與展望》、《法學評論》1999年第1期

②張曉君:《經濟法理論研究的成就、缺陷與展望》、《現代法學》1999年第3期

參 考 文 獻 資 料

王傳麗主編《國際經濟法》中央廣播電視大學出版社 2003年6月出版

楊紫恒 徐杰主編《經濟法學》北京大學出版社

1994年10月出版

《法學詞典》上海辭書出版社

1984年出版

陶和謙主編《經濟法基礎理論》法律出版社出版

1992年出版

康莉瑩 劉勝利主編《經濟法教程》中國社會出版社 2003年8月出版

理論評論部主辦《經濟日報》理論周刊

2004年5月?

第6篇

歷史回顧是特定學科在體系自洽性以外理解其當下處境及現實基礎的主要途徑。其同樣適用于法律,故法律史地位看似不言而喻。但在目前,這種地位似乎并無泰山之固,至少在法學界,部分觀點總會或明或暗地質疑法史對當代部門法研究的意義。盡管從法史長期存在的事實及國內外法學都存在這一學科建制的角度看,其不免多疑而狹隘。但從功利角度看,又不無道理,難以否認目前具體研究部門法很難從法史研究中,直接提取對于理解當代法學命題具有直接幫助的知識。因此,異議對于法史學科存在的合理性,確實能夠產生損害。至少在當前多少注重事功的氣氛下,學科若無法展現對其現實影響,單純依靠強調其遠景,無益處于學術資源獲取。

尷尬的起因似乎很多。較為宏觀的原因可以追溯到當代中國法學從70年代末期開始至今不足30年的短暫歷史。這意味著法史學科自始,就面臨其所面直接作用的目標——現代法律,本身因缺乏歷史,而無須專門分支從歷時角度提供反思的尷尬。反之,這一分支亦由于對象的短暫歷史,而無法從中提取研究對象。因為范疇本身就還在形成,作用虛化恰恰起因于對象本身在形成階段的空洞。

鑒于現代中國法學已存在近30年,此論僅適用于法史學科成立之初。但初始問題的派生結果對當下處境存在影響。對象的空導致現代中國法制史自始,就必須充實學術對象以維持學科存在。由于當代中國法律本身并無明顯的直接歷史傳承,過往歷史中中斷的法律似乎由此必然成為替代研究對象。但其本身多因中斷而失去與當代法學的共同基礎,無法向后者直接提供關聯知識。而研究的取向一旦形成,法史研究就必須在很長一段時間里承受為構建其合法性所付出的代價。對象與當代法律的斷裂構成了法史知識與當代法律知識功能關系的斷裂。

當然,功能聯系并不限于學科分支能否為理解當下問題直接提供幫助。也可以表現為提供理解后者所必須的方法。如盡管不能肯定兩個時期的物權制度就同一問題的答案具有承繼性,因而使前期解決方案構成了解后期知識的前提。但基本分類等方法論卻可能通用,這些知識仍可輔助現有研究。盡管1949年前后法律存在斷裂,但始于20世紀70年代的法律建設卻通過對臺灣法律與法學的參考與始于20世紀初的法律改革恢復歷史聯系,從而使70年代后的法律與法學建設雖未明確承認與前者的關系,卻與前者存在共同的知識基礎。

但攫取這類知識有賴于研究者的現代法律知識素養。而當代中國法學起步時目標、人才均未完備的背景不僅導致研究目標存在空白,初期研究者同樣有待其他學科的人力支持,就此可從早期法學教研人員明顯的政、史學科背景得到暗示。但這一背景使與對象的時間維度乃至政經聯系具有更深淵源的法史成為具有相關知識背景的研究者的集中領域。派生問題在于,知識背景決定研究取向,學者選擇研究對象,必然考慮知識背景對研究的支持。建國以來民國歷史研究的薄弱和古代歷史研究的相對發達,導致當這些分流到法史領域的學者選擇研究對象時不免會自然地傾向將對法的關注集中于以律例為代表的古代中華法系。于是,由于民國法律無法獲得深入研究,法制史中唯一能夠與當代中國法律建立知識關聯的領域,也就在一段時間內無法扮演其角色,致法史知識邊緣化加深。然而,即使重視這一與當代法律具有相當聯系的領域,目前具有強烈政治、社會學背景的研究進路能否幫助研究者攫取有助于當代法律的知識?現有的政治、社會或者經濟史研究中,不難發現大量對特定歷史時期法律的描述。因此,在其他學科同樣能夠基于自身的需要,勾勒特定時期法律狀況時,是否還需專設法史?

問題在于法史研究的獨特性何在?作為一門學科,其基礎為法律,盡管可以在其關聯領域中進行無限的發揮,但終無法脫離法學的研究中心——條文。較諸其他學科可見,若去除條文,法學即毫無個性,可被劃入民俗等任何學科。故條文內涵及流變同樣構成法史核心。當然,條文同樣能夠在其他史學范疇討論其特定對象時,進行同步描述。更為精確的解釋在于,盡管法律作為上層建筑的觀點仍難以動搖,但馬克思同樣承認,法律同樣能夠反作用于其他因素。該論斷的技術形態如何,有待反思條文的工作原理。進入法律體系的生活因素必須直接由相關條文進行評價。此時,條文不完全根據事實本身的理性工作。基于對條文穩定性的預期,這些事實必須受制于條文工作原理,如條文所處體系原則的制約等。條文既吸收事實本身,又須表達自有理性,二者未必一致,結果往往是二者平衡,或者其一的勝利。這種具有內在獨特性的思維方式,使條文不僅具有系統展現特定時期制度全貌的文本價值,同時也使之超越靜態,而成為某種思維范疇的中心因素。法學核心正是以條文為基礎,就其動靜所進行的思維規范討論。法史在展現以制度及以制度為前提的思維組成的法學時,勢必以展現這種法學內涵為己任,方具備獨立價值。因此,對象的法學屬性,也導致法史討論,應以法學知識及思維規范為基礎,窮盡以條文為核心的現象后,才進而展現法學內在系統與特定歷史時期其他因素的聯系。而前論顯示,問題在于現代中國法學發展的狀態使法史分支的常規法學知識積累先天不足,從而無法輕易以之為基礎,完成法律與其他社會因素關系的構建。法史學研究中,對于其他史學分支領域的知識雖有利于對法學所處外部環境的認識,但無益于法史學自身獨立。

當然,目標的建立并不等于獲取達致的手段。現代法學知識在常規部門法操作中,核心在于協調以條文為基礎爬升的文義理解乃至價值判斷矛盾,以獲取其內部因素達到體系互適的知識范疇。盡管體系性認識是法律及其附屬思維的前提,但并非法史的全部目的。在完成對特定制度的系統認識時,法史尚須展現這種體系在時間維度中的動態,即條文產生后,在現實的擠壓下,進行的調整過程。因而產生純粹法學知識與動態的過程如何結合,以達到展示效果的問題。

總之,不論問題如何,突破法史困境的關鍵無疑在于建立起法學的分析手段,而如何在法史所面對的復雜對象中,獲取為法學提供知識的清晰表述,則是解決問題的起點。答案有賴分析具體論述領域。民初合伙制度發展的特征,將為初步探詢此類論述可能遭遇的技術問題,提供具體視角。

二、民初合伙問題的歷史特點

合伙一般情況下指代由不特定多數人合作經營,分配利潤,并以各自的全部財產,對由此產生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經營模式。法律意義上的合伙具有文本的理想形態,包括分配方式以及以強制或選擇適用規范建構的組織、責任以及債務承擔方式,從而使合伙脫離習慣或事實的恣意狀態,成為具有指導及支配地位的規整。總之,現代合伙超越經驗范疇,既反映實況,也為之預設理想狀態,非與現實簡單妥協。具備合伙特征的經營活動事實古已有之。明確的合伙記載見于唐初張建的《算經》。清代,具備現代合伙特征的經營方式極為普遍。對此,有合資、合股、合本、連財等說法。但如前所述,現代合伙作為制度的基礎,不僅在于相應事實,也源于制度概括,其存在的另一要件在于立法介入。故現代合伙是事實與理念設計的融合。故在法律意義上,經濟史中的合伙只是具備基本特征的事實。在我國,現代意義上的合伙,則來自于法律對這種久已存在于民間的事實所做的抽象與提升。由于1911年《大清民律草案》(下稱“民草”)公布以前,律例中未見合伙制度,因此,現代普通合伙的制度起源,當以1911年民草為起點。合伙自此成為確定的制度范疇——其作為制度的固定稱謂,經立法確定。因司法運用而通行,取代各種習慣稱謂。其次,合伙開始與特定操作技術,如決策、執行、損益分配以及債務承擔方式結合,成為內涵確定的制度范疇。

但首次確立的合伙制度因政體更替,致其載體民草未能生效,因而只能作為法理。1911至1925年,合伙問題始終由大理院判例規范,這些判例繼承,但也修改了民草。其結果直接波及1925年民律第二次草案(下稱“二五民草”)。該稿成為1931年民國民法的基礎。此前,1911-1925年構成現代合伙制度的早期階段,經歷從文本繼受到司法實踐,又復歸立法的過程。期間,因缺少生效民法作為規范基礎,而使判例及司法解釋成為實踐依據,但因民法草案在判例和學說形成過程中具有指導作用,于是,形成三者之間的復雜關系,以實證形態反映現代法律形成初期的現象及思維。于是,也使探詢清晰展示這種關系方法具有現實意義。由于材料存在來源龐雜,因此,依據各種材料來源,形成界限清晰的類型,顯然是獲取分析方法的先決問題。

三、材料狀況綜述

從民草至“二五民草”,合伙糾紛眾多。草案、判例、司法解釋散見于各種文獻,此外,尚有部分學術討論。其中,立法文本、判例與司法解釋構成原始材料部分,也是了解是當時合伙制度的核心。但這些材料并未被系統整合,并給予集中描述。其問題又可細化為法律草案、案例,司法解釋以及由三者并列產生的彼此關系問題四部分:

(一)草案

1911及1925兩次立法,揭示了上述歷史時期的合伙制度文本樣態。制度的基本環節均得以通過條文展現,但孤立的條文本身無法揭示司法實踐遭遇的挑戰及對此應變。同時,除立法草案全集外,并無展現兩次立法的專門討論。由此導致立法草案雖然能夠展現條文本身,但其內涵、參引結構以及條文含義不足等則非羅列條文可以揭示。其次,單純的立法草案無法顯示法案的承襲關系。此外,近現代民法中的合伙制度源于繼受,條文亦無法直接反映繼受來源及條文究竟以何種方式再現繼受母體等問題。

(二)大理院文件

基于上述歷史原因,20世紀30年代以前,解決合伙糾紛以大理院判例為依據。由此構成判例來源。目前可見的該時期判例以《大理院判決例全書》中的合伙判例要旨為主。其揭示了當時合伙制度的實際狀況。但由于判例按照編年排列,而從法學角度看,合伙制度是各種專項問題的綜合。根據法學研究的需要,這些特定問題的解決方式在以特定法律關系為歸類標準的排列方式下,方能呈現體系特征。因此,編年體判例要旨,尚須根據所針對的法律關系重組,再依編年順序觀察,以攫取專項問題發展脈絡。其次,司法并非教學,制度預設問題在現實生活中不可能以均等數量顯于判決,故判例僅能部分反映合伙各項問題,部分問題反映充足,而其他言之寥寥。現有材料顯示,判決要旨多集中于合伙中的與債務兩部分,合伙制度各項問題未必均能詳細反映。

另就判例如【3年上字第766號】①這一涉及合伙合同中的行為能力的判例可見,盡管民初雖未形成以民法典為表現形態的立法指引,但判例中業已存在以外在規范體系為基礎,方能形成的針對特定制度問題的體系解決方案。因此,實踐中可能存在觀念上的民法規范,或法理。就合伙制度而言,這套規范體系的具體來源,在探討合伙問題時頗值斟酌。盡管根據1912年3月10日總統令,②《大清現行刑律》“民事有效部分”可適用于民事案件。但在其中并無合伙制度。因此,合伙規范來源,亦非羅列判決要旨可得。

(三)立法與判例的關系

由此產生的技術問題在于。根據【3年上字第678號】,③民草雖未生效,但其條理效力已為判例承認。因此,民草合伙部分于合伙判決中的作用,無法單純借獨立列舉條文和判例要旨加以判斷。由此產生的問題在于,若民草確實對判例要旨的形成存在影響,也就意味著其中已存在立法與司法在事實上的指導關系。當立法指導審判實踐時,同時也開始接受實踐基于現實考慮對條文內涵所進行的修改,從而產生二者對流,為新的文本提供基礎。上舉材料顯示,存在前后兩部文本。就現有判決例要旨觀之,其形成時間大部分恰好位于兩部文本之間。因此,需要回答的問題在于,時間順序是否表明內容形成上遞進。在民草與“二五民草”可能存在承繼關系的前提下,問題可進而表述為,兩部民草的遞進過程中,判例承擔何種媒介作用。此亦無法純循排列上述兩次立法與判例加以揭示。此為現存判例與立法資料不足所在。

(四)學術作品

學術作品構成理解特定制度問題的另一層面。與立法、判例及司法解釋所構成的原始層面相比,學術作品作為理解特定制度的途徑,更為系統協調。相對于立法,學說能夠更為充分發掘、揭示立法限于篇幅,不能充分展現的制度來源、內涵等因素。即便條文可借立法解釋擴張內涵,但仍無法抵消學說的優勢。后者在任何時候均以其多源創作主體,在分析條文不同層面時,對立法解釋具有數量優勢。其次,立法作為創制主體的利益表達,無論條文和立法解釋均可能只反映某種立法者試圖在特定階段突出的觀點,無法全面解釋條文其他思考角度。獨立于立法的學術判斷卻能補充這些無法展示的內涵。再就條文內涵展示的技術角度考慮,條文以及立法理由仍有局限。如民草第803條①,其賦予所有經營合伙人以異議權,旨在以此明確制約其他經營合伙人的不當決策。但條文未指出,若后者無視異議,應就由此導致的事實承擔何種法律后果,就此,此條文為不完全條款。但其立法理顯示賠償責任已由立法理由揭示。②卻因條文與立法理由各自列舉,難以迅速形成全面認識。此時尚應考慮,條文與立法理由并非隨時并列。因此,如何在描述條文時,揭示因篇幅體例制約,無法經由條文顯示的立法意旨,就有待學說指引。

再就學說與司法的關系而言,前者無疑是揭示后者推理的要途。后者在以解決問題為導向的司法活動中未能充分展示,須待前者分析。其次,司法活動意味著以條文涵攝實際情況,以獲取解決方案。如問題較為復雜,結果往往有二:或遵條文所定方案,或以否定或補充方法,偏離預定方案,從而形成學術加工的素材——預設規范與實際解決方案的關系,學術將為此提供相應的價值判斷。這一判斷同樣無法逕由判詞展現。大理院判例即有此現象。【2年上字第238號】顯示③,前期判例因無法律規定,就法人內容為依事實具體認定。此原則既而由【3年上字第901號】④承襲。從1913-1914年,除1914年《公司條例》(下稱“條例”)具體規定商法人外,非商事法人并無正式立法。但在審判實踐中將根據具體情況,承認具備法人實質的主體。其認定技術標準根據【2年上字第238號】為“事實上別于個人,有應獨立享權利、負義務之能力之人類集合體,或財產固定體。”⑤其微妙在于未對確定的主體范圍作出限制,由于民初未有正式民法,導致除公司外,不存在法人的一般制度,給法人資格的司法確認造成規范基礎方面的困難,導致大理院須以判例創制規范基礎。根據這一歷史背景,【2年上字第238號】判例實際上構成司法確認法人資格的基礎。但【3年上字第901號】顯示,司法承認的法人主體范圍已限于特種法人。各自內容顯示,司法承認法人主體資格的范圍縮小,起因在于“公法方面及商事公司”法律出現,即條例,故無須以判例代行商法人資格確認之責。該變化無法經由羅列判例加以明確觀察,此為判例內涵有待學說揭示的著例。

此外,因無民法典作為規范基礎,民初判例多基于法理作出。法理的取材范圍,既有習慣,也有民草。【3年上字第678號】①表明后者實際支配著法官的涵攝思維。但因不具備直接適用效力,故法官無法引用條文作為具體案件的的適用規范,因而無法逕由判例精確判斷條文運用于案件的情況,例如,是否于所有環節,均間接適用民草有關條文,抑或由于其僅具有非強制的條理效力,而受到法官個人的左右。故判例與民草的關系有待借助其他途徑,如學說加以揭示。

同時,立法與司法,在總體上構成實證意義上的法律。該范疇的目的旨在為生活中的特定問題提出具體的解決方案,立法為解決問題提供基本指引,司法則以之為基礎,依具體情況進行微調,以保障個別正義。但二者都存在獨立性。就立法而言,盡管在特定條文制定當時,應考慮受眾對于內容的觀點。但社會發展使條文從確定依始,逐漸脫離現實,而成為在某種程度上獨立于現實的存在。該狀況在關于合同成立的“要約—承諾”模式中業已得到證明。現實生活中,由于連續交易等問題,導致出于降低成本考慮,從事交易的主體并不會嚴守合同法對于合同成立的規定。“要約-承諾”的理想模式因此只在有限范圍內有效。其表明,觀察條文本身,無法充分了解其作用對象對條文的態度。相對于司法于立法,立法以具體的生活事實為工作對象,因而貼近生活。但非謂立法問題將由司法永遠解決。理論雖認為司法中存在法官基于個案正義,續造法律的現象。但僅為可能之一。其尚受制于穩定、可預測性,以及政府體制對于司法權的制衡給法官自由裁量預設的限制。法官受良心引導,自由探索的論述更像追求絕對正義的夢囈,支配其中的是對于絕對真理的渴望。實況多為法官在條文預設的理解范圍內帶著鎖鏈跳舞。這種現象在民初司法中極為明顯。因無正式民法,除清律中的部分既有規定外。多數問題均無答案,只能以判例征引法理暫時解決。制度空白及派生的自由裁量可能并未導致此時的法官瀟灑運用法理或良心審案。以財團法人為例,因無明確規范指引,盡管廟產的財產獨立性、管理人獨立決策一再為判例承認,但就廟產法律地位的定義,判例始終拒絕直接陳述。【4年上字第1372號】②雖曾就其性質明確定為財團法人。但此后判例如【5年上字第255號】③等,雖描述上趨近于財團法人,但未再直呼財團法人。反之,在民初兩項廟產法規,《寺廟管理暫行規定》第2條④和《管理寺廟條例》第10條⑤有明確規定的主持對廟產的管理權部分,判決如【3年上字第33號】極為清晰。⑥綜上所述,雖可遵循體系理解,從獨立于捐助人的主持對廟產的獨立管理能力間接推論,廟產基于其管理機關,因而已具有獨立于捐助人的實質,可確定為財團法人。但上開分別涉及廟產主體地位和主持對廟產處分的判例顯示,民初法官對法律空白,依法理或其他生活原則進行發揮,較為謹慎。支配判例的仍然是明顯的嚴法態度。因此,僅就大理院判例而言,判決并非打通條文與其所作用之社會的當然渠道。故而,綜上所述,在認識法律與其所作用的社會之間的互動關系上,學術作品將突破條文與案例的局限。但此時期鮮有關合伙的學術作品。現存材料明確以民國合伙制度為對象者僅有土肥武雄《合伙股東責任之研究》一書。其側重于合伙責任中的股東責任分擔,從技術層面分析了幾種股東責任形式在可能遭遇的現實問題。同時錄有部分民國時期對合伙責任的民間觀點,以金融業對于無限連帶責任的態度為重點,并闡明實施無限連帶責任的困境,尤其是有限責任公司制度缺位在困境中的背景作用。其弱點有二:首先,其對象限于無限責任問題,故無助于了解其他層面。其次,本書意在研究抗戰前的中國商業法律狀況,故討論時雖觸及民初合伙無限責任狀況,但所定歷史階段——20世紀30年代,使之只能從輔助理解30年代民國民法制定后的合伙責任問題的角度運用大理院判例。

(五)小結

綜上,民初合伙當前處于材料林立,但缺少有機組合,以達致系統認識的零碎狀態。具體表現為立法文本承繼關系模糊;以及立法文本與判例關系的模糊。此外,尚包含判例內各種問題與民法其他制度間體系關系的模糊狀態。

四、研究方法

當然,對象確定不等于自然出現相應論述方式。首先要問題在于,應如何敘述這一階段的合伙。合伙作為法律現象的重心無疑在于,該生活事實中的權利義務問題。一切有助于從制度角度理解這一現象的法律素材——條文、案例以及學說都應成為描述合伙制度的重點。但這些對象只能展示靜態制度。于靜態范疇內,只能就條文語意和邏輯關系進行梳理。由此將獲得合伙制度體系。就理解法律基本面貌而言,明確其各種環節及彼此的邏輯關系,換言之,對法律進行共時敘述即為已足。但共時角度無法展現法律的歷史特征,例如其產生的現實理性及流變,即歷時屬性。法律為歷史環境的產物,作為完整理解法律內涵的關鍵,歷時性知識的地位取決于物質世界決定意識的簡單理論。其深層原因在于法律制定后,多因歷史階段改變而失去其語言含義的物質內涵,而以單純的觀念形態影響此后的社會。僅通過平面展示合伙制度的各個環節不足以達到認識目的,其歷時屬性必須同時得到敘述。

由此形成1911-1925年我國合伙制度發展的共時和歷時層面。對于前者,可就各種文本內容進行專門描述。而后,以其所反映出的內容特點,再分析彼此獨立的文本間的承繼關系。但仍無法就此認為已經充分獲得描述文本所定范疇的基本手段。常規下,似乎可以根據時間列出“民草-理院判例-二五民草”的討論順序。但材料表明,其缺少可行性。現有判例,最晚者為1926年【15年上字第1460號】,時間后于“二五民草”。因此,判例并未與立法草案呈現完美時序關系。如將歷次判例按時間順序拆開,分置于兩次民草前后,將出現技術瓶頸在于,描述特定條文在何時,因何種特定原因而成形,極端考驗材料保存細節。若無記錄明示,難以確認兩段相似的文字,具有真實聯系。輕易以時間作為排列標準,未必符合史實。其次,鑒于認識完整,亦有不便。判例一方面具有歷史性,但其內容,使之又在時間特征之外根據所針對的法律構成規整。若僅從時間角度考慮其與草案間的聯系勢必完全打破這些以調整對象為準構建的規整,致無法展現判例規則體系本身。

其次,以立法、司法的階段順序為依歸,將給展現立法文本間的聯系造成困難。民初的兩部文本表明,二者關系不僅在于以判例修改為媒介的實體部分。文本本身也存在著非實體內容演變。以抵銷為例,內容分為要件、效力、行使及例外四類。前三項屬基本問題,基于大陸法系一般到具體的分類,在條文順序上,會被集中安排。但民草顯示,在第465條談罷抵銷要件后,①插入第466條異地履行之債這一特殊問題,②而第467條關于債權性質是否能夠適用抵銷的一般規定卻被置于其后。③此后,再次進入故意侵權之債等同樣涉及具體債權性質的討論,從而構成從特殊到一般再到特殊的排列。更明顯的體例瑕疵表現為方式及效力兩處在該制度中具有總則性質的條款,在民草中與同樣具有總則作用的要件規定分設,前二者分列于第473、④474條。⑤

而后者則為第465條,中隔7條均為特殊規定,待看到473條和474條時,不免越陌度阡之感。就體例從一般到特殊,以利于把握制度要點看,民草分類異常。此后二五民草抵銷部分對此作出糾正,其體例開始根據規定的普遍或特殊性,依總則至分則、同類問題集中編排的概念法學體系編排條款。除關于抵銷的基本定義,兩部民草均置于篇首外,對比顯示,二五民草將抵銷生效時間、效力范圍、行使方式三項普遍性規范提前,連續排列。三者在二五民草中統歸381條,⑥而在民草中,同一內容卻置于474條,與規定抵銷一般概念的第465條相隔9個條文;第382條則規定抵銷權的行使方式,⑦同一內容見于民草位于抵銷一節末尾的第473條,與第465條相隔8條。將總則性條文后置的做法從把握法律的角度看,無益于在面對特殊問題時貫徹基本原則。文本表明,二五民草顯然進行了修正。另就民草第466條的處理表明,二五民草也注意到問題相同的條款之間應有的連續性。該條肯定異地履行之債的抵銷適格,但與此有關的異地履行特約卻被編為第468條⑧。中間插入規定意思表示限制的第467條⑨,二五民草對此進行合并處理,將民草第466、468條并入第383條第1、2款。⑩以上情況表明,立法文本之間的體例演變,需要求助于單獨比對文本。故在無法精確展現立法文本與判例內容在歷時狀態下的承繼關系的情況下,鑒于展現判例要旨體系與文本體例演變關系所需,似應對文本發展與判例要旨分別處理。就文本部分,依時間順序分別討論前后兩部立法文本的內容及體例。對判例部分,依其內容分類后,就合伙分支制度的發展,作體系展示。進而在綜合兩部分內容基礎上,以概述方式展現1911至1925年間的合伙制度立法及司法狀況為宜。至于在當前材料中,未能以系統、完整形態出現的學說,則應將其現有討論部分,并入對相應條文及判例的分析。

第7篇

[關鍵詞] 價值理念 價值內涵 隱私權

2013年1月1日起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條明確寫入“尊重和保障人權”的內容。這也是中國憲法確立的一項重要原則。它充分體現了社會主義制度的本質要求,反映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社會以人為本的價值理念。2010年7月1日起已施行的中國《侵權責任法》,在民事訴訟法領域首次并直接確立了隱私權的法律地位,將公民受保護的隱私利益上升為獨立的法律權利。二者相得益彰,互為促進,表明中國法律從宏觀到微觀領域對人權的尊重和保障比以往任何時候都更加重視和完善。這既有利于充分地體現中國司法制度與時俱進的社會主義性質,也有利于司法機關在刑事與民事訴訟程序中更好地實施這一憲法原則。做到有法可依,于法有據,切實保護公民的基本權利,開創了中國法律對人權尊重和保障的新時代。

一、隱私權價值的理念

理論上探討隱私權價值對于司法實踐中確立隱私權法律制度是一種邏輯上的先導,立法賦予公民權利的前提是因為社會有呼吁權利的必要。若社會呼吁沒有充分的理由,則隱私權保護在立法上的腳步勢必滯后。社會的超前性與法律的滯后性是一對與生俱來的矛盾。法律是死的,而法理是活的,唯有用活的法理去解釋死的法律,才能使相對滯后的法律與變化發展的社會同進步、相協調,這是社會賦予法律人的使命。因此,探求隱私權價值的理念,對進一步完善中國隱私權法律制度顯得尤為必要,必將成為隱私權立法前瞻性的綢繆工作。

當前,隱私權利之所以越發凸顯,是因為社會進步和人權發展賦予公民個人隱私已經成為現代社會一種新的權利,如此,文明社會關注并保護公民隱私權利就應當有一種與時俱進的價值理念。

美國社會對隱私權的基本價值理念建立在自由之上。美國人保護個人隱私的目的是為了保護人的自由。從沃倫和布蘭戴斯論獨處權時起,強調要以自由作為隱私的基礎。歐洲國家則是以保護人格尊嚴為隱私權價值理念基礎的。歐洲人之所以要保護公民的人格尊嚴,是因為二戰時期,歐洲各國公民的人格尊嚴遭受了德國法西斯的嚴重摧殘。雖然同是西方社會,但由于兩種價值理念的不同,因而產生了美國與歐洲關于隱私權在價值內涵上有很大的區別。誠然,不同國家、不同時空條件下對隱私權的價值理念及其內涵要求是不同的,是有其本土化和傳統文化傳承及其特定歷史原因的。隱私能夠發展成為現代社會一種新的權利,究其內核,有哪些價值理念應當予以尊重,有哪些價值內涵應當予以確立呢?中國社會隱私權價值理念及其內涵又該如何構建呢?在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國家進程中,如果一項權利能夠具有促進關乎人的獨立、尊嚴、自由、民主和秩序等人權內涵豐富和發展的價值理念,那么它必定是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必定是保障公民權利的一把利劍,必定是維護社會和諧的一劑良方,就應當在立法制度上予以確立、尊重和保障。

二、隱私權價值的內涵

隱私權的價值當指隱私權所體現的社會功能和作用。目的在于強調公民個人內在的自主地位,在于促使其他更高價值的達成。隱私權同人的其他權利一樣,是人類文明進程的產物,是社會進步的標志。今日之世界,隱私權作為一種獨立的人格權利已被法治國家廣泛承認與接受。一方面,隱私權具有彰顯獨立價值,即獨立、自主地思考是公民意志自覺、人性自由的反映;體現尊嚴價值,即通過個人自由意志的實現,保障人格尊嚴和人格利益;保障自由價值,即個人活動空間的自由和對隱私控制的自由。另一方面,隱私權具有實現民主價值,即隱私的實現是保證民主多樣化的體現,是個人實現民主自治的先決條件;維護秩序價值,即隱私權的實現是私人領域與公共領域實現平衡的結果,是倫理道德和行為規則的反映。可見,隱私權承載的法律價值、蘊涵的法律理念極其豐富。

1.隱私權能夠彰顯獨立的價值。隱私權的價值在于個人擁有自由和尊嚴,體現于個人獨立自主,不受他人的操縱及支配。換言之,若一個人可以被任意監視、竊聽或干涉,則他將無法對自己的事務擁有最終決定的權利,勢必聽命于他人,不再是自己的主宰,喪失其作為獨立個體的地位。[1]一旦大多數人被剝奪獨立思考及判斷的權利能力,則勢必人云亦云,趨炎附勢,隨主流將成為社會風氣。獨立的真義就在于它能使個人獲得若干思想、判斷和偏好,完全歸屬于自己,不受他人擺布,不能被強迫與他人分享,即使是最親密或信賴的朋友也不例外。隱私具有極其特別的獨立性,以確保私的領域之自利,必要時得以對抗現代社會各種壓力。社會的任一個體都有獨立思考和評價社會的權利,而隱私權正是實現個人獨立思維的基本前提,因為個體的思考永遠無法被社會化,它需要在個體的獨立生活中得到提煉、升華。隱私權是私人生活的防火墻,是個人得以藏身、靜心的場所,是個人參與公共事務之前得以靜思、著述的城堡。雖然必須承認,再自由的社會,也離不開公權對私權的介入,不能一味強調私權神圣而毀棄公權,否則“世有私法,而無以之為基礎的公法,私法內容,難以推行,私法精神,亦難以擴展”[2]。但是這種公權力的介入必須合理地限制在一定范圍內而不能恣意妄為。隱私權天生地承載著私權與公權如何協調、共處的重任,然而,行走在權力刀尖上的隱私權是最脆弱的權利。因此,隱私權是最易遭受公權力踐踏的、首當其沖被犧牲掉的私權。法治國度確認隱私權并進行獨立保護,就是使人們在與公權逾矩對抗時于法有據,以保障公民的私權利益不受公權非法侵害。隱私權圈定出的這塊專屬于公民個人的“領地”,使得個體在公權日趨擴張而個人處于弱勢的現代強權社會中,依然能夠保持獨立性,并且在某種程度上,能夠獨立思考、自由發聲,以督促公權運行的程序化、規范化。

事實上,獨立的人應當是有隱私的人,能夠保留有自己的想法和判斷,而不會感到且也不懼有外力去強迫他與別人分享每件有價值的事情。如果沒有隱私,就完全沒有了個體獨立性,也就喪失了自我,那么人便成為一個無意義的空殼。“沒有了隱私,便沒有了個性。如果他從來沒有機會獨自面對自己的思想和感受,誰也不知道他在想些什么、他的感受是什么?”[3](P53)而且,個人隱私的實現,對于個人不受干擾的選擇是非常重要的。失去隱私的保護,一個沒有任何隱私的透明人,既不是一個獨立的主體,也無力對抗強大公權力的整體化、支配擾。

可見,保護個人隱私,是為隱私的獨立性構筑起一道以維護公民人格尊嚴為目的的鋼鐵長城,使個人隱私得以有所保留,從而對抗外力干預,實現隱私權人成為“人”所應該享有的權利。

2.隱私權能夠體現尊嚴的價值。隱私權屬于一種具體人格權,所謂人格權是指權利人以自己的人格利益為標的的權利。而人格尊嚴是人格權客體即人格利益的基礎。利益是一種觀念性的要求,是一個人對自身主體性的認知。如果這種主體性能夠得到自身之外的他人與集體的認可,也就成為了權利。隱私權是法律賦予隱私主體的一種用以享有或維護隱私利益的力量,并且因為權利的確定性而具有排他性。因此隱私權自然體現出人的尊嚴,保護隱私權即保護人的尊嚴。“人格尊嚴是一個極抽象的概念,是指作為一個‘人’所應有的最起碼的社會地位,及應受到社會和他人最起碼的尊重。換言之,所謂人格尊嚴,即把人真正當作‘人’。”[4](P133)隱私權是人格尊嚴在個人領域的體現,是人格尊嚴不可缺少的基礎。在隱私權被提出之初,沃倫和布蘭戴斯還僅僅將隱私權定義為“不受侵擾的權利”,主張為不受曝光而享受安寧生活的權利,這僅是人格尊嚴中很小的一部分。隨著社會不斷地進步發展,隱私權漸漸地演變成個人事務自決的權利,保持獨立、差異性與個性的權利,進而向人格尊嚴的內核逐漸邁進。可以說,隱私權確認、擴展和完善的歷史正是不斷實現人格尊嚴、賦予其積極價值內涵的歷史。

尊嚴總是與個性相聯系的。作為主體的人應該“怎樣被對待”的先在性選擇是立法的前置性工作。現代民法坦率地承認了體現人的尊嚴的差異性,而要求國家保護和尊重個人差異性與個性的制度設計就是隱私權。現代民事主體制度下的隱私權人,因其不是抽象的而是具體的、有差別的,因而使人“成為一個人”,享有依據個體意思自治確定屬于個人隱私的權利。表現在主體間的關系中,即是要求所有人“尊敬他人為人”的尊嚴,接受隱私差異性、多樣化和個性存在的正當性。

隱私權體現人格尊嚴的價值是多方面的:首先,人雖具社會性,但并不意味著人該毫無保留地獻身于社會,人只有在一定的保留基礎上才可能有奉獻。假若人始終處于一種緊張而戒備的狀態中,那么人非但不能自在自為地生活,而且對于社會恐怕也是不利的。因此,隱私權內在體現著現代社會文明的一種生存藝術,與此相聯系,隱私權必然意味著對他人的一種權利尊重。若法律不保護某些屬于個人領域的利益,則人格尊嚴必將蕩然無存。其次,隱私權的客體是穩私,是由隱與私兩部分組成。所謂私,就是純屬于個人的,與集體利益、公共利益無關的事,這是隱私之本質所在;所謂隱,其基本涵義是指當事人不愿或不便他人知曉或干涉的私事,或者當事人不愿或不便他人侵入的領域。最后,現代社會是公民社會,作為現代社會中一項非常重要的人格權――隱私權,要求社會越來越重視保護公民的這種權利,從而使得個人能夠有尊嚴地生活和工作,社會能夠和諧有序地發展。

看來,在現代法治社會中,隱私權是一種已經深入到民事主體日常生活的具體細節和內心世界中保護公民人格尊嚴的一種高層次權利。

3.隱私權具有保障自由的價值。法律的社會功能在于把自由化為公民從事自身活動對他人沒有侵害的權利,授予權利就意味著權利人可以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自由行事。同理,賦予隱私權即意味著隱私權人可以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獨自處理私事。“自由意味著始終存在著一個人按其自己的決定和計劃行事的可能性。”[5](P4)隱私權旨在保障個人私生活自由,體現他人無權干涉自由的價值。“在一個正義的法律制度所必須予以充分考慮的人的需要中,自由占有一個顯要的位置,要求自由的欲望乃是人類根深蒂固的一種欲望。”[6](P278)密爾認為:“自由是社會所能合法施用于個人的權力的性質和限度。”[7](P1)就是說法不禁止便是自由。“唯一實稱其名的自由,乃是按照我們自己的道路去追求我們自己的好處的自由。”[7](P13)表明享有這種自由之價值是權利主體有權依法獨自利用其隱私,坦露個人的真實想法、宣泄個體的自由意志,促進公民間的自由交流,以滿足其從事各種自主活動的需要。

隱私權是自由的前提,消滅自由最有效的方式就是對公民個體隱私權的剝奪。在文明社會中隱私權本身內含個人選擇的自由,并且負有對自由之行動、言論、思想等的有力保障。自由的人應當是有隱私的人,應該有自己的思想和判斷,其自主性不應被公權力所吞噬。在沒有隱私的社會里,個人的私密和情感被無情剝奪,個體的行動和言論被無辜限制,公民成了任人擺布的傀儡而失去自由。公民一旦喪失了隱私權利,就不可能享有實際的自由權利,也就不可能獲得真正的自由;公共領域諸如言論、思想、信仰等各種自由都將成為空中樓閣,如同海市蜃樓,可望不可及。

隱私權本質上屬于私權,私權具有自主性,它與公權的支配性之間的沖突在所難免。2000多年的皇權統治,中國社會一直以來就存在:權力的發達與權利的萎縮并存,權力對權利的踐踏與權利對權力的依附并存,民眾對權力的膜拜與對權利的漠視并存。常常造成私權成為公權行使下的殉葬品,而公民的隱私權更是首當其沖。現實中,公民隱私權遭受公權侵害的案件時有發生:如延安“黃碟案”、銀行客戶信息外泄等等,已經嚴重地侵害了公民的隱私權。誠然,隱私權的確立是民主法治國家為公民個人的自由成長圈定的一塊不受任何侵害的領地,如同“最貧窮的人在他的茅屋里也可以對抗國王。茅屋可能是搖搖欲墜的,它的屋頂可能會晃動,風可能會進來,雨也會進來,但英國國王卻不能進來,國王的所有權力也不能跨過這破屋的門檻”[8](P27)一樣。隱私權就是這道門檻:有了這道門檻,人們可以在不同的領域自由發聲,以謀求分歧沖突的和平解決與公共事務的民主協商;有了這道門檻,專家學者可以百家爭鳴、探求真理,理論學術可以百花齊放、千紫萬紅;有了這道門檻,個人的自由和權利可以倍受尊重,能夠最大限度地避免公權力的踐踏。一旦逾越了這道門檻,公權對私權的侵害不可避免:獨立的領地會被侵犯,自由的真義要被,個人的隱私權利也就蕩然無存。因此,保障以隱私權為基礎的自由對于構建和諧社會非常重要。

當然,法律把自由確認為權利的同時,也就確定了各種自由權利的范圍。因此,保障隱私權的自由同樣不得違反憲法、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即遵守自由不得濫用原則和不得違反公序良俗原則。

4.隱私權具有實現民主的價值。隱私權是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它的產生和發展,體現了人類社會的民主進步,體現了人類對自身價值認識的逐步完善。對隱私權予以法律保護,有利于維護公民對于社會管理的民利,有助于保護個人對于公共事務的平等參與。現代法治國家賦予公民個人隱私利益的保護,確為個人隱私權利的保障構筑起了一道不可違抗的道德倫理屏障,這是人類社會歷史發展和文明進步的體現,也是個人實現民主的先決條件。因此,實行民主,必須以尊重和保護個人隱私為前提。

首先,保護個人隱私,可以保證民主的多樣性。民主社會的多數決定必須建立在可以而且必然產生不同見解的基礎之上,一種聲音、一種意見本身將使民主失去意義,這是民主的真義所在,也是其個中應有之義。因而,要保護和實現民主的多樣性,尊重和保障個人隱私是一個必不可少的條件。

其次,保護個人隱私,可以為民主的社會塑造出鮮活的具有自治能力和管理水平的個性公民。構建保障個人隱私不受外界恣意干涉的領域,將為公民發展個人秉性和發揮各自才能創造良好的社會人文環境,進而可以幫助公民鍛煉自決能力、豐富個人才干以及享有參政議政的、平等的民利。

最后,保護個人隱私,可以使公民社會各種觀點都能得到平等的對待。民主機制的合理性在于無價值高貴低賤和區別對待的成見,能綜合龐雜的民意,對各種社會意見都予以同樣且平等的尊重。可見,意見的多樣性是文明社會民主的多樣性保持活力的重要保障。英國政治哲學家密爾指出:多樣化是進步的佐料,充分的個性發展是社會發展的前提條件。因此,個人隱私保護是現代社會和諧發展和民主多樣化的體現。

5.隱私權具有維護秩序的價值。隱私權旨在合理劃分公域與私域,保障公民私生活安定,以維護社會秩序,這是健康和諧的多元社會的根基所在。信息化時代,人的自由、尊嚴正遭受高技術的侵犯,先進便捷的工具為不法者刺探他人隱私欲望提供了方便。如果任其肆虐,人的自由、尊嚴便無從談起,社會秩序將無以為繼。人類對隱私權保護的渴望反映出人們對公序良俗社會氛圍的追求和向往,因此,對隱私權的保護就是對社會秩序的維護。秩序意味著一定程度上關系的穩定性、行為的規則性以及人身財產的安全性。隱私權的確立、保護和完善,保證了人際關系的相對穩定性、人類行為的普遍規則性和人身財產的有效安全性,實現了私人領域與公共領域的相對平衡,維護了社會秩序的穩定和諧。表現在:

第一,為社會成員規定明確的權利和義務。區分權利的界限――“私人領域”和義務的邊際――“公共領域”,是為了保護人們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保證人際交往的穩定性和規則性。權利制度的功能在于定紛止爭,明確的權利義務權屬是隱私權人享有利益的正當理由和國家對該正當利益實施保護的依據。可見,區分權利義務歸屬對于安邦治國是至關重要的。如前所述,人類欲望在當下往往輕而易舉地變成現實,個人隱私似乎無藏身之地,“欲望”與“隱私”間的矛盾日益突出。法律正是通過設立隱私權,合理分配權利和義務,平衡知情權與隱私權的沖突,以維護社會秩序的正常運轉。

第二,為個人行為制定行為規則。個人自由應當以法律為前提,在法律范圍內的自由應該是人人都平等而充分地享有的。法律與自由的統一是人類理性的體現。理性使人類了解了自然法并以此制定出現實中的社會法,同時理性也使人們知道對自己的自由意志聽任到什么程度。若人們拋開法律一味地追求所謂無限制的自由,則只會使人類社會變得混亂、野蠻并毀滅。因此,對約定俗成的公序良俗的維護是促進人類社會文明進步與和諧發展的需要和必然。

第三,為人身財產提供安全保障。合法的私有財產神圣不可侵犯,私有財產有了保障,社會成員不至于整天提心吊膽、把精力消耗在人身財產安全的防衛上。隱私權的立法及其嚴格實施,不僅可以維護個人的安全感,實現個人與社會的基本和諧,達成整個社會安定有序的目的,而且能夠保障人們有更多的時間和精力去工作學習,更好地享受生活并貢獻智慧造福人類社會。如此,世界各國在人類和諧有序的氛圍中得以持續且科學發展,公序良俗在個體自覺自為的狀態中得以維系并垂之久遠。

三、結語

我們有理由相信,隱私權在現代法治社會中的地位應該而且必然得到確立、完善和保護。因為“個人隱私要想得到法律的承認而成為一種法律權利,就必須不但獲得某種程度上的確切定義,而且還要進行仔細的研究,認定它所具有的特定的固有價值,而不僅僅為了某種其他法律目的才偶爾被利用一下”[9](P268)。事實上,隱私權所負載的價值內涵極為豐富,是一個多層次、多面向和多維度的體系,源于對隱私利益的維護,能夠為現有的隱私利益尋找到權利家園。所以,隱私權最終指向可以實現個人自由、尊嚴、秩序、獨立及民主等具有人性要求的價值理念及其內涵。中國立法制度確認隱私權,不僅是法律體系自身建設方面的題中之義,更是滿足社會現實需要和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的大勢所趨。因為,法治的基礎在人,個人隱私觀念是其基本信條,私人生活優于公共生活,于是自由、尊嚴、秩序、獨立及民主等理念對于體現人權的價值的優先性便是個中應有之義和自明之理。所以,法治當然要求所有的社會活動主體都要高度重視和珍視自己的權利,同時要求對他人的權利也都要給予同樣的尊重與珍視,即自尊與相互尊重。唯如此,人類社會才能消除對立沖突、友好共處;才能擁抱秩序和諧、建設美好家園;才能保持久遠的良性發展。這些既是隱私權價值的基本內涵,也是隱私權價值的基本精神。

參考文獻:

[1]參見王澤鑒.人格權的具體化及其保護范圍?隱私權篇(上)[J].比較法學,2008,(6).

[2]王雅娜.私權所在,公權所止[J].法制與社會,2009,(6).

[3](美)阿麗塔?L?艾倫,理查德?C?托克音頓.美國隱私權:學說、判例和立法[M].馮建妹譯.北京:中國民主法制出版社,2004.

[4]梁慧星.民法總論[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

[5][英]弗?馮?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M].鄧正來譯.北京:生活?讀書?新知三聯書店,1997.

[6][美]博登海默.法理學:法律哲學與法律方法[M].鄧正來譯.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9.

[7][英]約翰?密爾.論自由[M].程崇華譯.北京:商務印書館,1959.

第8篇

關鍵詞:唯物辯證法法律文化方法

        關于法律文化,還有一個值得關注,但卻多半被忽略了的視角,即作為方法的法律文化。

        法律文化作為整體性的思維方法,包含兩個層面的含義:①法律現象是社會現象的一部分,并且在事實上是不可分割開來的,因此要在社會的背景里看法律:在社會現象中看法律現象,在文化中看法律文化;②法律現象是一整體,由這一整體構成了法律文化,而法律文化也因此是對法律現象整體的觀照。這一觀照指出了法律現象間是相互聯系著的,決非零散的、彼此不相關聯的存在。

        法律文化作為思考法律問題、解釋法律現象的方法,從本質上來說是唯物辯證法的、系統論的方法。法律文化概念的提出,在理論上,顯然是基于這樣的認識:事物是普遍聯系的,也就是,是普遍地相互作用、影響、制約的,而系統,作為聯系的一個特定的情況,是事物、現象間的內在的、本質的、必然的聯系(各要素的相互匹配)(從內容上看,系統論是辯證法的具體化、細化。系統內各要素的聯系,是辯證法所說聯系的具體分類中的一個特別的類,特指事物間、事物內部諸要素之間的內在的、必然的聯系)。因此,作為思想方式、方法的法律文化,從邏輯關系上看,是辯證法、系統論思想方式、方法的演繹,一個特例,故而在本質上也是整體性的思維方法。

        從實踐的角度,同樣可以看到辯證法與法律文化之間的關系。事實上,如果我們試圖用唯物辯證法的方法去分析、理解、解釋法律研究和法律實踐中的問題,比如法律制度的有效運行問題,會相當自然地得出法律文化的概念:當我們試圖了解法律制度的有效運行問題的時候,以法的產生和運行的過程為線索,逐一考察法律制度、法的概念解釋及法律實現的過程和法律的調整機制,結果會發現,幾乎所有的法律現象都會對法律制度的有效運行發生影響。法律制度,即使是良好的制度,也只是制度有效運行的必要條件,而非充分條件。制度的有效運行還取決于其它種種因素,包括:人們對法律的態度、信念、價值評價;人們是否了解法律、尊重并且愿意遵守法律;執行法律的人的素質,包括是否熟知法律、理解法的本質與精神、高尚的道德;一個國家的法律傳統造成的思維模式、和行為模式;但是同時,每一個因素又都不足以單獨決定法律制度之能否有效運行。它們各有其功能和作用,又不是各自為政、互不相干。它們有機地結合在一起,共同地發揮作用,決定了法律制度能否有效地運行。對這一關系和現象,或者說,這一有機體加以描述和解釋的,正是法律文化概念。這就是前面所說的,用唯物辯證法分析具體的法律問題會自然地到達法律文化的概念。如果有興趣,可以找一些通行的法律文化概念解釋看一下。

        辯證法已經是歷史悠久而成熟的理論,經過了許多大哲學家的探索、豐富與闡發,有著豐厚的內容與成就,作為成熟的理論,對法律文化研究可以起到指南的作用,提供分析與思考方法。辯證法、系統論的諸多原理,比如:聯系的觀點;系統內各要素有機聯系的觀點(不僅是相互作用,還有相互匹配);主要矛盾和次要矛盾的觀點,對于了解法律文化,對于法學研究,法律實踐的是很有助益的。了解了法律文化與辯證法的關系有助于提高法律文化研究的自覺性、目標的明確性:從宏觀上看清楚法律文化研究的目的、作用、意義,更好地解釋法律現象,解決法律問題。同時,有助于加深我們對作為方法的法律文化的認識,豐富其內容。

  我們為什么可以以法律文化的名義,或者說,在法律文化的標題下談法律傳統、法律意識等等所有的法律問題,客觀地說,就是因為諸種法律現象是一個相互聯系著的,這個事實,是我們論述法律文化及其方法論作用的客觀基礎,由于這一基礎的存在,才使得我們可以在整體中去討論其中的各要素,使得我們可以構建起一個思想的背景,將具體的法律現象、法律問題,包括法律傳統、法律意識、法律制度等等置于這一背景中加以考察,既看到其特殊的地位,又看到它們彼此之間、各自與其他要素之間的關系,避免出現只見樹木,不見森林,沉浸在具體細節中而忘記了整體,甚至模糊了目標的問題。換一種說法,法律文化作為思想方法就好象提供了一張法律現象之網,將所有的法律現象整合在了這面網上,使我們直觀到、意識到法律現象的整體。法律文化概念有助于我們自覺審視法律的全貌。也有助于引導我們去探索法律現象是如何組織在一起的。從認識的過程看,首先呈現在我們面前的是法律現象,將法律現象加以區分,逐一認識清楚,在認識到它們之間的內在的有機的相互聯系之后,得出法律文化概念。這正是一個從具體到抽象再到具體的辨證的認識過程。也是從實際出發,實事求是的過程。

        了解了法律文化作為思考的方式方法的含義、性質,了解了作為方法的法律文化與唯物辯證法的關系,我們可以清楚地看到它的方法論意義:

        法律文化首先是思想的方法。這一方法要求我們在試圖理解、解釋具體的法律問題、法律現象,比如法律制度的有效運行時,不能僅就制度言制度,或者,只是東鱗西爪地抓住某些要素,即使是非常重要、關鍵的要素,做出我們的解釋、尋找解決問題的對策。而是必須要將所有圍繞法律制度的產生、運行的各要素既看作各有其獨立作用與功能,又相互關聯、影響、作用、制約的有機整體,進而尋求問題的解決之道。這是法律文化作為思想方法的意義與價值。

第9篇

關鍵詞:人文精神;法學教育;法治法學

關注人的生命、尊嚴和權利,法學傳遞秩序、自由、公平、正義等價值理念,具有鮮明的人文特質,所以,法學屬于人文科學。人文科學以人的存在為研究對象,人文科學,不僅僅進行真理性探索,其代表的價值觀點和社會利益占據更重要的位置,其他科學如自然科學、思維科學以及其他社會科學則更注重事實和邏輯。所以,科學教育以求真為主題,人文教育應以求善為根本。當然,這只是相對而言。“法學歸根結底是人學,是以人性為根基、自由為基礎、權利為核心、正義為統領、發展為目的,集中體現人文關懷和人文精神的學問體系。法學教育所培養的法學專業人才不能僅僅滿足于依靠法律來謀生,還必須形成法治思維,樹立牢固的法律信仰,具備深厚廣博的人文素養、尊崇人性的人文精神和維護公平正義的道德良心。”[1]以人文為科學導向,法學教育才有靈魂和生命。社會才能得到全面進步和發展。但不可否認的是,二十世紀中葉以來,科學技術突飛猛進,對生活產生了巨大影響,由此造成了科技能解決一切的認識誤區,由此產生“唯科學主義”,在教育領域,表現為對自然科學的培育過分倚重,專注于科學技術知識的傳授和習得,人文精神的培育被淡化。現行法學教育在人才培養方面,市場取向、功利思想日趨嚴重,法學教育被異化為一個機械地傳授法律知識、法學理論和司法技能的過程。對人文素養及人文精神的關注不夠,即使有所關注,也缺乏行之有效的培養方式及塑造手段。愛因斯坦曾說過:我們切莫忘記,僅憑知識和技能并不能給人類的生活帶來幸福和尊嚴。

1人文精神之涵義

人文,首先是一種思想,一種觀念,同時,也是一種制度,一種法律。人文思想是人文制度的理論基礎,而人文制度又是人文思想的實現,是人文思想的制度化,法律化。人文精神,是一種主張以人為本,重視人的價值,尊重人的尊嚴和權利,關懷人的現實生活,追求人的自由、平等和解放的思想行為。[2]西方的人文主義或者是人文精神是從近代開始提出來的,是針對西方中世紀的以神為本提出來的,在西方的中世紀,神權超過世俗的王權,一切都要以神的意志為根本。凡是不符合上帝的思想的文化都要受到宗教裁判所的裁判,甚至于被處死。所以西方在向近代社會邁進的時候,在思想文化上面也進行了一次革命。人文主義,是文藝復興時期形成的思想體系、也是這一時期進步文學的中心思想。它主張一切以人為本,反對神的權威,把人從中世紀的神學枷鎖下解放出來。宣揚個性解放,追求現實人生幸福:追求自由平等,反對等級觀念:崇尚理性,反對蒙昧。人文精神的核心是什么?簡單地說就是以人為本,強調對人的尊重。以人為本就是對神本位和君(王)本位的反對,是對現實生活幸福而非來世幸福的追求,也是對專制統治說不。對人的尊重即尊重個人,就是尊重個人的生命、自由、尊嚴和財產等等權利和利益。生命、自由、尊嚴和財產等是一個人生存、體面地生活、追求幸福的基礎。首先,作為個人,要尊人尊己。要尊重每一個人的生命、自由、尊嚴和財產等等權利和利益。每一個人只有尊重自己,才能尊重他人,也只有尊重他人,才能尊重自己。正如孔子所說的“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己欲立而立人,己欲達而達人”。“愛惜自己的生命,同情他人的生命”,“保護自己,不損害他人”就形成了社會的力量,社會的道德基礎。在中國的哲學家里,最強調同情心的是孟子,用他的話說叫惻隱之心。以人為本,它是道德的源泉。誠實守信的基礎是自我尊重,人之所以信任他人的前提和基礎就是相信他人亦是自我尊重,可見誠實守信是以雙方共有的對于人的尊重之意識為基礎的。正因為尊重個人,所以,任何人都應理直氣壯的保護自己的合法權利和利益,有權阻止任何他人的侵犯;同樣,任何他人也有其自己的合法權利和利益,所以,要尊重他人,決不損害他人的合法權利和利益。其次,尊重個人指的是有權力的政府及其機構,要尊重和保護每一個人的生命、自由、尊嚴和財產等等權利和利益。強者尊重弱者,這是人文思想的基點,由此,人文精神開創了依法治理社會的新理念。總之,人文精神尊重人,不止于生命的存在,更在于人之精神。精神生活是人之為人的價值所在。精神生活可相對區分為智力生活和心靈生活,前者面向世界,探尋世界的奧秘,體現了人的理性,后者面向人生,探尋人生的意義,體現了人的超越性。人文精神表現為三個尊重,就是尊重生命的價值,尊重頭腦的價值,尊重靈魂的價值[3]

2人文精神是法治精神的源泉

法治精神就是民主社會中普遍尊崇的法律(良法)至上、保障人權、依法行政、司法公正、社會和諧等價值追求的綜合,其內涵豐富。法治精神是法治的前提。法治以民主自由為基礎,需要民眾內心自覺地尊重法律、維護法治。民眾不能處在旁觀者的地位,并因此對法治表現出“被動”和“冷漠”,民眾應有法治意識和法治精神,將法律轉化為內心的自覺,依法治國才能真正實現。法治精神源于人文精神,人文精神是法治精神的源泉。人文精神以人為本,就是以人的權利為本,強調尊重個人的生命、自由、尊嚴和財產等等權利和合法利益。任何人自己都有個人自己的生命、自由、尊嚴和財產等等權利和合法利益,每個個人都應理直氣壯的保護自己的個人利益,不容他人侵犯;同樣,他人和自己一樣也有自己個人的生命、自由、尊嚴和財產等等權利和合法利益,所以,任何時候,決不違法損害他人的權利和合法利益。如何判斷是否損害他人的權利和利益?最好的方法那就是制定規則。制定以保護人為宗旨的規則和制度。這就是現代法制的基本觀念,規則和制度以保護人為宗旨。作為個人,違背規則和制度也就是損害了他人,需要付出代價,受到懲罰。作為個人,遵守規則和制度就是尊重他人,也是尊重自己。于是,規則意識,制度意識就成為國民的基本素養。[4]每個人都應養成規則意識,養成法律至上和守法的意識。作為有權的政府及其各機關,其職責就是尊重和保護每一個人的生命、自由、尊嚴和財產等權利和利益。政府作為有權的機構如何做到不強制、不侵害無權的個人的權利和利益?政府應奉行法律至上的原則,政府應遵守法律,依法行政,政府非依法律不得強制或剝奪任何個人的生命、自由、尊嚴和財產等權利和利益。強者尊重弱者,這就是人文思想的基點。人文精神開創了依法治理社會的新理念:治理社會應該依靠規則,依靠制度,依靠法制而不是依靠口號和清官。法制是一種相互制約的制度,是一種人民能真正制約政府的制度。只有法律(良法)至上、保障人權、依法行政、司法公正、社會和諧,才能真正做到以人為本,保障人權。所以,人文精神是法治精神的源泉,兩者一脈相承。

3我國法學教育應以培育人文精神為先導

我國自清末引入西方法學教育百余年以來,至今還沒完全走出法律文化轉型的陣痛期。因為移植了西方法律文化,如何實現與本土化法律文化的融合,成為社會真正認可和接受的法律文化,可說是作為繼受法國家普遍存在的挑戰。西方法律文化的法治理念、始終無法在我國本土茁壯成長,這種現象,自然源于本土傳統法律文化的強烈影響,深植于民眾心中的儒家文化自然成為影響法律文化的首要因素。儒家思想強調倫理、秩序與責任本位,注重個人對社會應承擔的義務,等級觀念明顯,與自由或正義等法治觀念相差甚遠。[5]作為繼受法國家的中國,法律文化和法治傳統不如西方深厚。現代法治建設仍會受到傳統法律文化的牽引,結果依舊無法形塑現代公民應有的法治精神。制度的移植不能缺乏本土法律文化的支撐,而我們傳統禮治文化的大量殘存阻撓著現代法律文化在我國的生根。我們國家傳統上是個“倫理型社會”,法治文化比較淡薄,德治文化比較濃厚,長期以來重人情重人際關系,信人信權不信法,所以,在法學教育中要補上我們的短板,首先要培育法律人的人文精神,培育法治精神,培育濃厚的法治文化。所以,重視法學教育,形塑法治國家內涵的法律文化,培養具備社會形態的公民意識,培育法律至上與基本權利保障的精神,法學教育扮演著更為積極的角色。法學教育應主動應對新時期的現代法律文化的挑戰,在教學理念、方法和目標、教學內容等方面作出相應的調整。法學教育既要著力培養學生的法律專業素養,培育學生的法律知識、法學理論和司法技能。更要注重提高他們的人文素養和品德修養。法律教育之宗旨及計劃是要以嚴格之方法,培養具有健全人格,富有創造精神,善于適應時代需要之法律人才[6]。

在市場經濟背景下,現代法律文化發生變遷,法治國家建設和公民法律意識增強,各方面都需要法律人才,法學教育不只以培養法官和律師為目的。法學教育的目標是建構一個健全運作的法律職業共同體,他們的職責是傳遞秩序和自由、維護正義、主持公道。因此,法學教育除傳授法律知識,法學理論,寬厚基礎知識,培養獨特的法律思維能力和嫻熟的法律運用能力以及法律問題的研究能力外,還應特別注意正確的人生觀、價值觀和道德素質的培養。法學教育是實現依法治國理想的前提,法學教育尤其是大學法學專業的法學教育應堅持“以人為本”的精神,建立公正合理的法律制度,尊重人的生命。自由、尊嚴、財產等等權利和利益。最終實現人與人、人與社會、人與自然的和諧發展。總之,在今后的法學教育中,應倡導以人文精神的培養為先導,并提倡人文精神與科學精神相融合,唯此,才能培養出全面發展的法律人才。法學教育只有以人文精神為先導,我們國家的法學教育才有靈魂和生命,依法治國的理想才能真正實現。

參考文獻:

[1]周葉中.法學歸根結底是人學[N].北京日報,2015-11-23.

[2]人文思想,2017-08-02.[3]周國平.人文精神的哲學思考[M].武漢:長江文藝出版社,2004:44.

[4]周國平.人文精神的哲學思考[M].武漢:長江文藝出版社,2004:65.

[5]陳軍.從法律文化視角審視法學教育模式的定位[J].溫州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7(1):75.

相關文章
相關期刊
主站蜘蛛池模板: 欧美自拍偷拍 | 五月开心综合 | 97视频免费看| 黄网站色视频免费观看 | 久久国产成人午夜aⅴ影院 久久国产成人精品国产成人亚洲 | 四虎8848| 国产高清免费 | 欧美性一区二区三区五区 | 久久99九九99九九99精品 | 狠狠天天 | 久久精品中文 | 一级毛片免费全部播放完整 | 久久成人影视 | 四虎www| 国产精品九九视频 | 久久亚洲综合网 | 精品国产免费观看久久久 | 国产精品国三级国产aⅴ | 久久久久国产精品免费网站 | 性做久久久久久久久浪潮 | 国产高清视频免费最新在线 | 欧美精品一区二区三区免费观看 | 婷婷网五月天天综合天天爱 | 看免费一级毛片 | 国产片欧美片亚洲片久久综合 | 精品亚洲福利一区二区 | 久久久久久九九 | 国产成人亚洲精品91专区高清 | 七月丁香八月婷婷综合激情 | 免费观看男女羞羞的视频网站 | 日韩欧美在线一级一中文字暮 | 欧美成综合网网站 | 99精品网 | 第四色网站 | 亚洲国产日产韩国欧美综合 | 色视频在线播放 | 久久99精品久久久久久综合 | 四虎成人免费影院网址 | 国产高清自偷自在线观看 | 久久九九亚洲精品 | 国产成人羞羞电影网站在线观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