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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建筑工程;合同;經濟糾紛;評審
中圖分類號:F279.23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2095-2104(2012)
目前,隨著企業(yè)體系改革的不斷深入和多元發(fā)展,建筑施工企業(yè)的施工合同經濟糾紛條件急劇上升,嚴重困擾著企業(yè)的發(fā)展和流動資金的周轉,如何避免施工合同經濟糾紛的企業(yè),需從以下幾個方面抓起。
一、加強施工企業(yè)的法制教育與培訓。
建立規(guī)范有序的現代企業(yè)制度,一個很重要的環(huán)節(jié)是加大對施工企業(yè)經營者的法制教育,提高施工企業(yè)的法律素質。提高企業(yè)經營者的法律素質是減少回避不必要經濟糾紛的關鍵所在,也是建立現代企業(yè)管理制度內涵擴展的重要內容。若不提高經營管理者的法律素質,就會造成經濟糾紛條件的發(fā)生。因此,要把企業(yè)經營者是否具備必要的法律知識和依法管理的能力作為考核和選拔經營者的條件之一。要針對施工企業(yè)經營者的現狀,使施工企業(yè)的經營者有較強的法律意識,掌握必要的法律知識,具備依法管理的能力。
二、建立和完善企業(yè)內部合同管理制度。
大量的事實證明,施工企業(yè)合同經濟糾紛的發(fā)生都是因為合同本身或合同履約過程中存在著重大問題。有的合同沒有歸口管理,企業(yè)內部沒有合同管理機構,有的忽視對方的資信調查,沒有對合同的有效性進行審查。有的合同條款不齊全,在簽訂合同時缺乏法律論證。有的企業(yè)內部管理制度不完善,對合同印章、簽字方面缺乏管理,造成企業(yè)出現管理漏洞,發(fā)生不必要的經濟糾紛,這些問題都涉及到合同雙方的關系以及企業(yè)的內部管理部門法律意識和合同管理水平。為此,企業(yè)必須建立完善以下幾方面制度。
(1)加強企業(yè)重大決策的法律論證制度,達到避免或減少企業(yè)決策失誤的目的。企業(yè)可聘請法律顧問直接參加企業(yè)有關的生產經營的決策會議。
(2)加強合同管理制度,以提高企業(yè)簽訂合同的有效性和合同的履約率。制定公司經理和三總師合同會簽負責制,合同履約報告制,企業(yè)對外擔保管理和對內承包辦法,企業(yè)對外經濟合同管理辦法制度。
(3)加強企業(yè)財務預算管理制度,堵塞資金管理方面的漏洞,防止企業(yè)資金體外循環(huán)。
(4)加強企業(yè)內子公司、分公司注冊登記和項目經理信譽等級評定管理制度,提高企業(yè)內部管理的統(tǒng)一性和有效性。
(5)加強糾紛管理制度,依法維護企業(yè)合法權益,將企業(yè)納入法制管理軌道。
三、發(fā)揮企業(yè)法律顧問的作用。
建筑施工企業(yè)法律顧問是現代企業(yè)制度法人治理管理層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保障施工企業(yè)在相對合理和小風險的前提下進行施工生產的保障系統(tǒng)。其作用是著眼于事前防止經濟糾紛的發(fā)生,國家發(fā)改委、人事部、司法部共同的《企業(yè)法律顧問管理辦法》和《企業(yè)法律顧問執(zhí)業(yè)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的等規(guī)定,推動建筑施工企業(yè)法律顧問制度建設,促進建筑施工依法治企的一項重要措施,它明確了建筑施工法律顧問制度的現代企業(yè)制度的有機組成部分,即為施工企業(yè)提供了法律制度保障,也擴充和發(fā)展了建筑施工企業(yè)管理的方法和內涵。
四是簽約前的評審和簽約后的評審。
由于大多數經濟糾紛條件與合同有關,因此加強合同評審極為重要。合同評審的內容主要有工程造價、付款方式、工期指標、質量指標、物資供應、設備配備、款索欠糾紛調解方式等內容。合同評審主要有簽約前評審和簽約后的評審。簽約前的評審主要做好以下幾方面的工作:
(1)調查工作。簽訂合同之前,必須對建設方進行社會信譽和建設資金來源調查。對建設項目進行可靠性調查,包括建筑工程用地批準手續(xù)、城市規(guī)劃許可證、拆遷進度情況、設計圖紙及地質勘探報告、建設項目可行性報告、建設項目報建批準文件號以及相關會議的記錄。
(2)評審合同條件是否符合法律規(guī)定,主要法律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我國政府或地方政府頒發(fā)的法律規(guī)定以及適用于本工程的技術標準與規(guī)范等。
(3)評審合同文本是否符合我國和項目所在地規(guī)定、條款是否缺項。
(4)評審合同條款與原標準文件條款以及投標條件有無相挬之處,如有應及時溝通糾正。
簽約后的評審,主要涉及合同管理、工程施工過程管理、工程施工中索欠款等內容。大型工程項目工期較長,不能因人員調動而間斷評審工作。在施工過程中還可對合同進行修訂,也需要進行評審,該評審要與前面工作聯系起來,保證前后必須聯系一致,資料歸檔及時完整。做好合同的評審工作非常重要,它是工程信譽管理中的一個重要環(huán)節(jié),如果合同評審工作細致,不僅會避免企業(yè)經濟上的損失,而且還會樹立企業(yè)在外界的良好企業(yè)形象,提高企業(yè)知名度。相反會造成失誤,給企業(yè)帶來經濟上的巨大損失,直接影響企業(yè)的形象。
因此,施工企業(yè)只要提高自身法律觀念,并聘請法律顧問參與經營管理,建立完善企業(yè)內部合同管理制度,認真細致地做好合同評審工作,就可以減少施工企業(yè)經濟糾紛發(fā)生的概率,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做到預防施工合同經濟糾紛的發(fā)生,使企業(yè)能夠沿著正確的法律軌道良性發(fā)展。
參考文獻
[1]陳新平.工程合同在項目施工中的應用;山西建筑.2002.10
[關鍵詞]營銷職業(yè)崗位能力;高職經濟法;教學改革;特色與創(chuàng)新
[中圖分類號]G71[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5-6432(2013)9-0061-03
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fā)展,企業(yè)之間發(fā)生的經濟糾紛越來越多,或多或少給企業(yè)造成了一定的經濟損失,其中涉及營銷環(huán)節(jié)的經濟糾紛居首位。高職營銷類專業(yè)的就業(yè)崗位群為銷售代表、業(yè)務主管、市場策劃、產品管理、售后服務等,這些崗位群需要具備溝通協調談判、客戶信息管理、銷售管理、產品設貨、市場調研、預防經濟糾紛發(fā)生等能力。高職營銷類專業(yè)經濟法教學應著眼于培養(yǎng)學生預防經濟糾紛發(fā)生的能力,這就需要轉變高職經濟法教學團隊教師的教學理念,選取營銷職業(yè)崗位能力所需的教學內容,修訂營銷類專業(yè)經濟法能力標準與教學實施綱要,完善教學手段與方法,制定科學合理的考核標準,這對于營銷專業(yè)人才培養(yǎng)目標的實現,營銷專業(yè)學生依法經商理念的樹立和預防經濟糾紛發(fā)生能力的專業(yè)法律技能的培養(yǎng),預防和減少企業(yè)經濟損失的發(fā)生,維護社會經濟秩序和企業(yè)合法經濟權益,建設和諧社會,具有重要的社會現實意義。
1經濟法教學現狀分析
經濟法課程是市場營銷、汽車技術服務與營銷、表演藝術(汽車營銷與模特藝術)、電子商務、國際貿易、金融產品營銷、物流、工商企業(yè)管理、會計、財務等專業(yè)的職業(yè)能力支撐課,近幾年,經濟法已進行了能力本位課程改革和院級精品課程建設,教學改革已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經濟法教學團隊的教師多為法學(法律)專業(yè)畢業(yè),在高職經濟法教學中往往更多地注重經濟法律知識的傳授,而對于高職經濟法教學應為專業(yè)服務的理念則有所缺乏,對教學所服務的專業(yè)培養(yǎng)目標、就業(yè)崗位群、專業(yè)職業(yè)崗位能力的了解也缺乏全面性。因為要考慮多專業(yè)教學的需要,在教學內容的選取上,往往是適用于各專業(yè)的通類的教學模塊。在經濟法教學中,案例教學法是普遍采用的一種教學手段與方法,但使用的“案例”多為模擬案例,缺乏企業(yè)全息化案例,案例以教師收集為主,很少有學生的參與。課程考核方式主要采用課堂書面考核形式,分為應知考核與應會考核,即知識題與技能題兩大部分。
2營銷崗位法律需求調研情況分析
21調研基本境況分析
結合浙江物產《非法律人員法律知識》培訓課程的開發(fā),課題組深入物產國貿、中大股份、物產元通、物產金屬進行了深度訪談和問卷調查。調研對象公司業(yè)務人員,共48人,收回有效調查問卷33份。
從調查情況看,企業(yè)業(yè)務人員法律知識了解途徑:上網或看書查占545%;咨詢法律人士占485%;到相應的政府機關查詢占273%。比較了解的是《合同法》、《公司企業(yè)法》、《擔保法》,分別占455%;333%;273%。其中,有兩名被調查人員認為對現有法律法規(guī)都不是很了解,占6%。但是,在訪談中發(fā)現,對以上法律中的一些基本概念還是有模糊的。
22企業(yè)營銷崗位法律知識需求情況分析
221物產國貿
國內貿易碰到最多的《合同法》,主要涉及合同條款、合同的履行(特別是貨款的拖欠)、貨物所有權的轉移、風險的轉移;還有擔保;買賣合同之格式條款。國際貿易中主要涉及仲裁地的約定;市場價格變動時的毀約情況。
222中大股份
認為需要了解《合同法》、《擔保法》、《金融法》等,主要涉及合同風險的防范。
223物產元通
認為需要了解《合同法》、《擔保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產品質量法》等內容。
224物產金屬
認為需要了解《合同法》、《擔保法》、《物權法》。主要涉及合同的規(guī)范簽訂,包括現貨合同和合同的簽訂。
3基于營銷職業(yè)崗位能力的高職經濟法教學改革目標
基于營銷職業(yè)崗位能力即預防經濟糾紛發(fā)生能力的需要,從轉變高職經濟法教學團隊教師的教學理念入手,對高職營銷專業(yè)經濟法教學內容的選取、教學手段與方法的完善、考核標準的制定等方面進行探索與實踐,培養(yǎng)營銷專業(yè)學生依法經商意識和專業(yè)法律技能。
4基于營銷職業(yè)崗位能力的高職經濟法教學改革內容
41轉變高職經濟法教學團隊教師的教學理念
高職營銷類專業(yè)經濟法教學與法律類專業(yè)經濟法教學的目的有所不同,前者為營銷專業(yè)人才培養(yǎng)服務,側重于預防經濟糾紛發(fā)生能力的培養(yǎng);后者為法律專業(yè)人才培養(yǎng)服務,側重于解決經濟糾紛能力的培養(yǎng)。因此,高職經濟法教學團隊教師首先應轉變教學理念,充分了解營銷專業(yè)人才培養(yǎng)目標,及課程在專業(yè)中的定位。為此,課程負責人應負責課程組教師認真學習和探討市場營銷專業(yè)的專業(yè)培養(yǎng)計劃。
42選取營銷職業(yè)崗位能力所需的教學內容
高職營銷專業(yè)經濟法課程教學內容的選取,應符合營銷職業(yè)崗位能力所需,即教學內容與專業(yè)的契合。對現有適用于各專業(yè)的教學內容進行調整,結合調研情況,企業(yè)營銷崗位所需經濟法律知識需要,在充分了解營銷職業(yè)崗位所需能力的基礎上,并結合高級營銷員考證要求,選取教學模塊內容。
經濟法教學內容分四大板塊:經濟法基礎知識、市場主體法、市場行為法、市場秩序法,其中,經濟法基礎知識主要包括法人、、財產所有權、債權等營銷活動中必須了解掌握的基本概念;市場主體法主要包括市場經濟活動過程中參與市場經濟活動的當事人,包括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個人獨資企業(yè)、合伙企業(yè)等,要求學生掌握這些市場主體設立、運行、管理等過程中應遵守的基本規(guī)則;市場行為法主要包括《合同法》、《擔保法》、《商標法》、《票據法》等;市場秩序法主要包括《反不正當競爭法》、《產品質量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43完善教學手段與方法
431案例教學法案例教學法已經是經濟法教學中普遍采用的一種教學手段與方法,我們改革的重點將是企業(yè)真實案例即全息化案例的收集與選用上,使案例更具真實性,以利于培養(yǎng)學生預防類似經濟糾紛發(fā)生的能力;除教學團隊教師收集案例外,發(fā)動學生參與全息化案例的收集,經教師指導后,在課堂上與同學分享。教師對案例分析主要起引導作用,不是直接分析答案,而是以總結糾錯為主。
另外,采用案例教學法也需要注意以下幾個問題:一是教師要給出案例問題的明確答案和法律依據。與其他學科中案例教學法的應用不同,《經濟法實務》課程中案例問題的答案基本是明確的、唯一的,教師在每個案例教學后一定要給出明確的答案和相應的法律依據。二是注意循序漸進。教師要隨著《經濟法》課程的逐步深入、學生經濟法律知識的不斷增加,由簡單到復雜地應用案例教學法,給學生一個從了解、接受到熟練、掌握的適應過程。三是要避免使學生形成不正確的概括化認識。可能某一兩個案例所展現出來的信息非常吸引人,學生也深受影響,但他在這一兩個案例上形成的概括化認識,遠遠不能說明經濟法律的原理、概念,從而導致“過度概括化”現象的產生。應讓學生明確我國是成文法國家而不是判例法國家,是用法學原理和法律條文來分析解決案例,而不是借先前的判例來分析新的案例。
432多媒體教學法
經濟法實務課程的特點在于隨著社會生活的變化和立法的需要,各類單行法律會不斷修改,而教材的制定由于各種各樣的原因無法及時更新,給教師教學帶來了不便。采用多媒體制作課件后可以及時對其進行更新,能夠做到電子教案與現行法律的同步。由于多媒體集文本、靜態(tài)與動態(tài)的視頻、音頻等多種媒體的優(yōu)勢于一體,是一種在功能上更為完善的信息傳遞體系,在課堂教學的有限時間內,可以通過圖片、文字的演示,通過超級鏈接各種相關資料和互聯網上的最新信息,傳遞給學生大量的信息,擴大了學生的知識儲備。多媒體教學也大大節(jié)省了板書時間,將老師從繁復的板書中解脫出來,以便集中精力給學生講解概念的內涵等內容,還可以彌補某些老師板書不夠清晰的不足。
433啟發(fā)式教學法
采用啟發(fā)式教學方法必須要有可供選擇的材料,重視選材的典型性和生動性。例如,合同生效的條件通過合同成立是一個事實問題,而生效則涉及法律問題,不同的人或在不同情況下訂立合同行為所具有的法律效力是有差異的,但有何差異,應與生活中的實例相聯系,使學生在心中提出疑問,產生尋求答案的渴望,激起學生的探索興趣。
434事務所咨詢式教學方法
事務所咨詢式教學方法是一種實踐教學法,是指可以參照律師事務所的咨詢模式,由學生定期在事務所輪流值班,接待有關人員咨詢,或當場處理有關經濟法方面的糾紛、爭議。事務所咨詢式教學方法可以使學生靈活運用學習到的知識,使其對問題的認識加深并理解、鞏固,而且這種方法也往往能使學生遇到一些復雜、疑難問題,從而迫使學生查閱大量資料、請教老師、與同學探討等,容易調動學生學習興趣與求知欲。另外,這種方法處理業(yè)務的仿真性強,對培養(yǎng)學生的職業(yè)判斷能力、業(yè)務處理能力、人際交往能力也非常有益。但這種做法頗有難度,主要是咨詢、投訴人員的來訪頻率及提出問題的復雜性等,為保證律師事務所的業(yè)務量,接待時間也不宜過頻及過長。
44制定考核標準
依據營銷職業(yè)崗位能力和高級營銷員考證要求,制定考核標準。應知部分主要考核營銷職業(yè)崗位所需掌握的基本經濟法律知識,以卷面筆試形式完成。重點是制定應會部分考核標準。
5基于營銷職業(yè)崗位能力的高職經濟法教學改革特色與創(chuàng)新
(1)體現高職營銷類專業(yè)經濟法教學團隊教師與法律類經濟法教學團隊教師在教學理念上的差別,這是高職營銷類專業(yè)經濟法教學改革的前提條件與根本保證。
(2)高職營銷類專業(yè)經濟法教學內容的選取,與營銷職業(yè)崗位能力和高級營銷員考證相結合,而不是通類的適用于各專業(yè)的教學模塊,充分體現課程為專業(yè)人才培養(yǎng)目標服務的宗旨。
(3)師生共同參與全息化案例的收集與分析,一方面,使教師有更多機會接觸企業(yè),提高經濟法教師的實踐教學水平;另一方面,激發(fā)學生學習的積極性和主動性,更加明確學習目標,使整個教學事半功倍。
(4)學生在應會考核標準范圍內,自行收集、分析、總結企業(yè)營銷崗位容易發(fā)生的經濟糾紛案例,這是對課程技能考核的一種嘗試。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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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李霞 高職“經濟法”課程實踐性教學初探[J]. 職業(yè)圈, 2007(17):78-186
這樁本不應該在鄒平縣法院上演的一起涉及上市公司同人華塑(原四川天歌)1996萬多股法人股的經濟糾紛一幕,將廣大股民的眼球吸引到了這里。
明集法庭的受理和裁定疑點重重
5月21日上午,南充天益公司負責人突然接到一封特快專遞郵件,打開一看,原來這是山東省鄒平縣法院寄來的一份《民事裁定書》和一張6月16日開庭審理的傳票。
這是一起涉及天益公司早已持有上市公司同人華塑1996萬多股法人股的特大跨省經濟糾紛訴訟案。
5月15日,原告荊州天歌向鄒平縣法院明集法庭提出訴請,要求停止第三人天益公司行使無償受讓的南羽廠控股的四川天歌(現同人華塑)1996萬多股法人股股份權益。明集法庭“經審查”后,于當日以鄒平縣人民法院的名義下達《民事裁定書》,裁定實際持有人天益公司“立即停止”行使1996萬多股法人股的“股份權益”,“訴訟期間該股份權益由持有人四川省南充羽絨制品廠行使。”
記者看了一大堆書證材料后,感到這個看似一起簡單的經濟糾紛案背后,卻有諸多疑點令人不解:
其一,本案原告、被告和第三人分別在湖北、四川,怎么跑到山東的一個基層法庭去打官司?按照《民事訴訟法》“便于當事人進行訴訟”以及“原告就被告”確定管轄的原則,原告荊州天歌應到被告南羽廠住所地的法院進行訴請,而原告卻偏偏舍近求遠跑到遠離原、被告和第三人住所地的山東一個基層法庭進行訴請。難道不使人感到費解嗎?
其二,1996萬多股法人股標的金額,按此前的協議轉讓價格計算,應為5990萬余元人民幣。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各基層法院受理經濟糾紛案件級別管轄規(guī)定,山東省濱州市中級法院轄區(qū)內的基層法院只能“受理爭議金額在50萬元以下的國內經濟糾紛案件”。作為濱州中院的下級法院――鄒平縣法院明集法庭受理本案,不是明顯違反了《民事訴訟法》中“協議管轄不得違反級別管轄”的法律禁止性規(guī)定嗎?
其三,天益公司1996萬多股法人股變更歸屬,涉及多部法律和多家關聯公司。然而,5月15日明集法庭當天受理此案,當天就下達《民事裁定書》,依照法律規(guī)定,這樣急切地下達法律文書強制第三人“立即停止”行使股份權益,法律規(guī)定應是出現了“緊急情況”,而目前又出現了什么“緊急情況”呢?
其四,從嚴格法律意義上說,這是一件“確認之訴”,而不是“給付之訴”,只有“給付之訴”才能采取財產保全措施。可是,明集法庭下達的《民事裁定書》引用的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就是“關于訴訟財產保全的規(guī)定”。這不是引用法律嚴重錯誤嗎?再者又何來“立即停止”之說?
其五,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人民法院采取財產保全措施,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規(guī)定,本案涉及天益公司1996萬多股法人股的股份權益,突然被強制變更給一家由非法法定代表人負責的公司“行使”,明集法庭卻沒有要求原告荊州天歌提供任何擔保,一旦造成巨額損失,誰來賠償?
其六,為何僅憑原告荊州天歌在千里之遙提供的“兩個協議”傳真復印件,明集法庭就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法律依據?
類似的疑點還有不少。記者對照有關法律,列出了一個詳細的采訪提綱。
當事法院和第三人的涇渭分明之說
5月26日下午,在鄒平縣紀委的協調下,記者來到了鄒平縣法院。在法院政研室表明身份、說明情況后,石聯明主任首先一再推辭,要記者直接去找承辦本案的明集法庭李峰庭長。在記者的強烈要求下,石主任只好將記者遞交的介紹信、所列12個問題的采訪提綱一并呈送給法院領導。
在經過一個多小時的等待和法院拒之無效的情況下,石主任將記者帶到了法院紀檢組張組長辦公室。張組長說:“歡迎記者前來監(jiān)督。請相信我們,一定會公正、實事求是地處理好這個案子。因為這個案子還未進入實體審理,所以還不好回答你的其它問題。”
記者請張組長出面,聯系采訪承辦本案的明集法庭李峰庭長,卻遭到了他毫不猶豫的拒絕。這尷尬的一幕,不禁使記者對他的“歡迎”之說頓生疑竇。
后據多方證實,當記者在法院等待采訪之時,正在法院開“例會”的李峰庭長也來到了張成文副院長辦公室,看到了記者遞交的材料,匯報了受理本案的情況,只不過是有關領導未讓記者與他見面罷了。當記者離開法院后,曾幾次電話與李峰庭長聯系要求前去采訪,均未能如愿。李峰庭長對記者的手機短信采訪,也是遮遮掩掩,避實就虛,拒絕回答有關本案的一些實質性問題。
當記者后來找法院立案庭劉庭長、法院張成文副院長采訪時,同樣遭到了兩位領導的拒絕。
5月27日下午,作為本案第三人的天益公司特別授權人陳永松,在鄒平縣黛溪山莊接受了記者的專訪。
陳永松說:“經過認真分析研究,我認為鄒平縣法院受理本案是明顯違法的。”這位特別授權人認為,他們的違法之處,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
一是鄒平縣法院受理并認定本案的原、被告的法定代表人的訴訟資格是不合法的。陳永松說:“我在這里以無可辯駁的法律事實,證明明集法庭認定的被告的法定代表人曹勇,是虛假的。”說到這里,陳永松拿出了南充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頒發(fā)給南羽廠的《企業(yè)法人營業(yè)執(zhí)照》和工商檔案,記者看到在“法定代表人”一項,果然都是“夏柱山”三個字。
陳永松還說道:本案的原告是荊州天歌,明集法庭認定的法定代表人是韓發(fā)成。但是案卷中沒有國家法定機關――荊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準頒發(fā)的荊州天歌《企業(yè)法人營業(yè)執(zhí)照》,更沒有表明“法定代表人韓發(fā)成”身份的有關書證材料。
陳永松說,《民事訴訟法》第四十九條規(guī)定:“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進行訴訟”。現在曹勇不是法律意義上的法定代表人,韓發(fā)成的法定代表人資格也沒有得到確認。那么,沒有法定代表人資格的人能代表企業(yè)法人到國家司法機關進行訴訟活動嗎?
二是由原告提供的關鍵書證不是原件而是傳真復印件,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法律依據”是違法的。陳永松說:“本案由原告荊州天歌提供的關鍵證據――《關于注冊資金擔保協議》和《注冊資金不實補償協議》,在卷宗中均沒有原件,而是傳真復印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無法與原件、原物核對的復印件、復制品’,‘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的規(guī)定,明集法庭據此作出法律事實上的裁定是明顯違法的。”
三是明集法庭管轄本案,嚴重違反了《民事訴訟法》中關于協議管轄不得違反“級別管轄”的法律禁止性規(guī)定。陳永松說:“如果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批準的山東省高院轄區(qū)內法院受理經濟糾紛案件級別管轄的規(guī)定,近6000萬元的訴訟標的案件,是鄒平縣法院擁有管轄權的120倍,只有山東省高院才有這個管轄權。鄒平縣法院一個派出法庭居然受理了這起特大跨省經濟糾紛案,真是難以想象!”
陳永松說:“在明集法庭時,我向李峰庭長提出了8個問題,李峰卻一個也不能回答我。面對我的聲聲質問,李峰只好對我說‘那就讓他們撤訴吧!’”
終止違法事實延續(xù)
29日上午,作為天益公司特別授權人的陳永松,在鄒平法院大廳正式向立案庭劉庭長遞交了有關本案違法受理的《緊急報告》,以及本案管轄異議和裁定復議等書面訴請材料,并情緒激動地陳述了對本案有關問題的看法。“第一次聽說此案”的劉庭長也無不十分吃驚,當即表示:“我們立即通知明集法庭李峰庭長帶本案所有案卷來法院。”劉庭長并讓陳永松隨時等待法院消息。
直到30日下午,都無“法院消息”傳來。急不可耐、憂心如焚的陳永松當即趕往法院找張成文副院長。
張副院長在辦公室聽取陳永松的緊急陳述報告時,承認受理此案“是有些問題”,也承認被告的法定代表人“應以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的為準”,并說“既然你們講我們對這個案子沒有管轄權,我們就移交給了市中級人民法院”等等。張副院長還表示:“你們申請撤銷《民事裁定書》,現在我們已沒有這個權力了。你們去找中院吧!”在陳永松看來,張副院長的這一表態(tài),不是承認受理本案的違法事實,還是有繼續(xù)遮遮掩掩之嫌。
關于本案的最新情況是,在天益公司特別授權人陳永松反復遞交有關異議、復議申請和多次找鄒平縣法院領導陳述案情后,鄒平縣法院于6月8日接連下達了兩份《民事裁定書》,裁定:“解除停止第三人南充天益公司行使四川天歌(現同人華塑)的法人股19967760股股份權益的限制”;“第三人南充天益公司提出的對本案級別管轄權的異議成立,本案移送山東省濱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處理”。
1.由于基層組織的原因。一是基層組織執(zhí)行黨和國家的土地承包政策不嚴格,從而引起糾紛。如有的隨意縮短土地承包期;有的強行收回農民的承包地高價發(fā)包等現象。二是有的基層組織發(fā)包不公平,農民群眾有意見而引起了糾紛。如有的基層干部以地謀私,在家庭承包過程中自己承包好地,在招標發(fā)包過程中發(fā)包“關系地”和“人情地”。
2.由于承包方的原因。一是由于承包方不及時履行或拒絕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而引起糾紛。二是由于承包期內發(fā)生合同未曾約定或預料不到的特殊情況,如自然災害等情況。群眾要求變更合同引起的糾紛。三是承包方未經發(fā)包方同意擅自改變承包地用途引起的糾紛。
3.由于承包合同的不規(guī)范。一是有的土地承包采用的口頭合同形式,權利義務約在口頭上,發(fā)生爭議后口頭無憑,各執(zhí)一件,產生糾紛。二是承包合同內容簡單,主要條款不全,權利義務不具體、不明確,一旦發(fā)生爭議,無法解決而產生的糾紛。三是有的因合同違反法律規(guī)定而造成糾紛。四是合同違背公平原因而引起的糾紛。
二、解決農村土地承包糾紛的對策
1.協商。即當事人之間發(fā)生土地承包糾紛后,在自愿和相互諒解的基礎上,依照法律規(guī)定,直接進行磋商,達成協議,自行解決爭議。
2.調解。即當事人之間發(fā)生土地承包糾紛后,可以申請村民委員會、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調解解決,當事人在相互諒解讓步的基礎上,達成一致意見,解決糾紛。采取調解解決糾紛,必須是在當事人人基礎上進行,而且這種自源始終貫穿于調解的全過程中,當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對調解提出異議,當事人不同意調解的,不能達成協議,調解即為失敗。雖然達成了解決協議,但是當事人任何一方在履行調解協議過程中反悔的,也可以隨時終止履行,這種情形下調解也為失敗。
通過村民委員會,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調解解決糾紛是目前比較切實可行的途徑。村民自治的村民委員會熟悉本村土地承包情況,又具有權威性,尤其主持調解,方便群眾,有利于糾紛的合理、快速調解。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作為基層的政權的組織,承擔了本行政區(qū)域的農村土地承包及合同管理工作,由其主持調解,尤其是解決農戶與村集體經濟組織之間的糾紛、不屬同一村的當事人之間的糾紛以及本地當事人與非本地當事人之間的糾紛時,更具有其他組織不具有的權威優(yōu)勢。
聘用合同在簽訂時當然首先應當符合簽訂一般合同的條件,但其一旦生效則具有單獨的特點。
第一,聘用合同要求特殊的主體格。聘用合同的一方主體通常是企業(yè)、事業(yè)、機關團體等用人單位。另一方主體是一個或數個勞動者。
第二,聘用合同主體在地位上具有從屬性。聘用合同成立后,受聘用的勞動者即成為聘用單位的一名職工,接受聘用單位的行政管理。勞動者與聘用單位形成一種行政隸屬關系。勞動者按協議或國家規(guī)定享有工作、休息、福利等權利。
第三,勞動者主要以工資形式取得報酬。勞動者只要按合同,通過自己的工作完成一定的數量、質量指標或任務,即可以取得報酬。該報酬與勞動者所完成的工作直接掛鉤。
第四,勞動者在工作中不承擔經營風險。經營風險不直接影響勞動者的基礎工資,而只可能影響獎勵工資。
實踐中,聘用合同與聯營、合伙、承包等合同容易混淆。弄清它們之間的關系,對于準確認定案由有著十分重要的意義。
1、聘用合同與聯營合同的區(qū)別 聯營是平等的法人之間,法人與個人之間聯合生產經營的一種經濟組織形式。其中法人與個人的聯營合同容易與聘用合同混淆。它們的區(qū)別主要表現在合同主體、分配方式及風險承擔方面。聯營合同的主體地位是平等的,聯營各方按約共負盈虧,共擔風險。而聘用合同的主體之間存在行政上的隸屬關系。被聘用人主要以工資形式取得報酬,生產及經營風險則由聘用人承擔。緊密型的聯營還將成立新的法人體,聘用則無此特殊要求。例如,個體經營戶王某與某熱水器廠簽訂一份協議。協議言明熱水器廠聘用王某為產品推銷員。王某自費為熱水器廠推銷產品,并按銷售利潤的30%取得報酬。這實質上是一份聯合銷售合同。王某自己支付產品的推銷費用,并承擔產品賣不出去的風險。熱水器廠則要對產品的質量負責。聯營各方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盡管這份協議中有“聘用”字樣,但這并不能證明它是一份聘用合同。而以合同規(guī)定的利潤分配方式及風險承擔方式的條款,可以看出它的聯營合同的實質。
2、聘用合同與合伙合同的區(qū)別 個人合伙是指兩個以上的公民按照協議,各自提供資金、實物、技術等合伙經營、共同勞動并按約獲得的協議。個人聘用個人的合同關系在表面上與個人合伙相比,都是個人與個人之間的關系。但聘用合同中表現出雇主與雇員之間的從屬關系,而合伙中每個合伙人的地位是完全平等的。在分配方式和風險承擔上,聘用人以工資形式支付被聘用人報酬。聘用人獨自承擔風險,而各合伙人則以共同勞動按約分得報酬,共同承擔風險,且各合伙人之間對外承擔無限清償的連帶責任。法律形式上合伙與聘用亦有不同要求。合伙經營必須到工商部門申請營業(yè)執(zhí)照,而聘用則無此要求。
一、法學界通行的觀點及其形成
什么是經濟司法,它的含義和適用范圍是怎樣的?這是目前法學界有待深入探討的一個問題。確定這一基本概念的內涵及其外延,對法學理論研究和司法實踐都具有重要意義。
近兒年間出版的法學著作,對經濟司法概念內容的表述很不一致。有的作狹義的理解,認為是指人民法院適用經濟法規(guī)審理經濟案件的活動;有的作廣義的理解,認為經濟司法機構還應包括人民檢察院的經濟檢察活動。無論是狹義還是廣義的理解,對這一概念的適用范圍大多主張不僅有經濟糾紛案件和涉外經濟糾紛案件,還有經濟犯罪案件。如陶和謙主編《經濟法學》(1983年5月版高等學校法學試用教材)對經濟司法的概念表述為:“經濟司法是我國司法制度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是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對經濟糾紛案、經濟犯罪案件和涉外經濟案件進行檢察和審理活動。”中國政法大學經濟法教研室編寫的《經濟法講義》(1984年11月版函授教材)認為是指:“審理經濟糾紛案件、經濟犯罪和涉外經濟案件的司法機構及其職能活動。”高程德著《經濟法學》(中國展望出版社1985年5月版)認為經濟司法就是指審理經濟案件的機構、制度和活動。經濟案件包括經濟糾紛案件、涉外經濟犯罪案件。上海辭書出版社1984年12月第二版的《法學詞典》(增訂版)和山東人民出版社出版的《新編法學詞典》(吉林大學、湖北財經學院、山東大學法學系合編1985年1月第一版)對“經濟司法”一詞的解釋雖然前者認為經濟司法機關僅指“人民法院經濟審判庭”,后者認為“包括經濟檢察機構和經濟審判機構”,但是認為經濟案件中包括經濟犯罪案件這一點上卻是一致的。根據有關資料可以認為,提出“經濟司法”這一概念之初,曾經把經濟檢察機構和經濟犯罪案件的審理納入經濟司法的范疇。五屆人大三次會議《關于最高人民法院工作報告和最高人民檢察院工作報告的決議》中強調要加強經濟司法工作,在要求建立和健全經濟法庭的同時,也提出建立和健全經濟檢察機構的要求。一九八O年八月八日《最高人民法院經濟審判庭關于人民法院經濟審判庭收案范圍的初步意見》規(guī)定,經濟審判庭受理的案件不僅有經濟糾紛和涉外經濟案件,把經濟犯罪案件也列入受理的范圍。這兩個文件不僅是當時指導司法實踐的法律依據,也是法學界將經濟檢察機構列為經濟司法機關,將經濟犯罪案件的審理作為經濟司法活動的主要根據。經濟司法工作創(chuàng)建初期,理論上諸多問題自有待于通過司法實踐加以探索。一九八二年以后,在總結全國各地人民法院經濟審判工作經驗的基礎上,最高人民法院重新規(guī)定,經濟犯罪案件一律由刑事審判庭受理,經濟審判庭不再受理。一九八四年三月第一次全國經濟審判工作會議也將人民法院經濟審判收案范圍限定為各類經濟糾紛案件,主要是考慮到:“這樣有利于刑事、民事、經濟各審判庭的業(yè)務分工,便于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同時經濟糾紛案件門類眾多,內容復雜,涉及經濟、貿易、海事、科技等各個方面,專業(yè)化要求越來越高,審判任務日益繁重,從長遠看,經濟審判庭不宜承擔經濟犯罪案件的審判”(任建新同志在第一次全國經濟審判工作會議上的報告)。這樣,便出現了經濟審判庭與經濟檢察機構收案范圍不一致的問題。另外,還應當指出一點,根據有關規(guī)定,經濟犯罪案件并不全部由經濟檢察機構直接立案偵查,有相當數量的經濟犯罪案件(如走私、投機倒把案,偽造倒賣票證案,偽造、販運國家貨幣案,偽造有價證券案,盜竊案,詐騙案等經濟犯罪案件)是由公安機關負責偵查的。但是以往的著述,多將經濟檢察機構與經濟審判機構二者并列為經濟司法機構,而將另一承擔經濟犯罪案件偵查任務的公安機關排除在外,這是不嚴密的,沒有完整地反映客觀實際。
二、經濟檢察從屬于刑事司法,而經濟司法是從民事司法分化獨立出來的一個司法子系統(tǒng)
從經濟檢察機構的建立及其活動來考察,即可明了它是在刑事檢察的基礎上發(fā)展分離出來的,它依然從屬于刑事司法,是刑事司法的組成部分。經濟司法是從民事司法分離出來,成為民事司法的一個子系統(tǒng)。闡明這兩個概念各自的從屬,對于科學地確定經濟司法概念的內涵和外延具有決定性的意義。我國目前并未建立經濟法院,而只是在人民法院設立經濟審判庭的情況下,經濟司法只能是指司法機關對經濟糾紛案件的審理。經濟司法包括審理經濟糾紛案件的司法機構、制度和活動。具體來說,就是各級人民法院的經濟審判庭依照民事訴訟法程序審理經濟糾紛案件的全部活動。經濟審封庭的收案范圍在司法實踐中已經作了重大調整,而我們的理論研究工作,卻未能對經濟司法概念的表述作必要的修正,使之與客觀的變化相適應。有的著作在講經濟司法機構時,把經濟檢察機構依然包括在內,而講到經濟審判庭的收案范圍和審理經濟案件的程序,卻又不得不把經濟犯罪案件排除在外和援用民事訴訟法的訴訟程序(見中國人民大學經濟法教研室編著((中國經濟法教程》1985年7月第一版)。有的學者雖然發(fā)現在概念中包含經濟檢察就會造成不可解的矛盾,難以自圓其說;也指出了經濟檢察與經濟審判管轄的案件范圍不一致,但并沒有從如何確定經濟司法概念上去探究,卻提出要從“經濟檢察與經濟審判如何進行配合”去探討。這自然無助于擺脫理論上的困境(見江蘇工學院《經濟法總論》)。
答辯人:劉某,女,漢族,生于1968年4月16日,住重慶市萬州區(qū)陳家壩街道陳家壩村17組128。
被答辯人:重慶市某加工廠,住所地:重慶市渝北區(qū)悅來鎮(zhèn)合力村3組。
答辯人劉某針對被答辯人重慶市某加工廠合同糾紛一案,現根據事實和法律答辯如下:
答辯人與被答辯人之間并不存在任何債權債務關系,被答辯人之訴求缺乏基本事實和法律依據,應予駁回。
一、答辯人已經向被答辯人足額支付了全部承包款,被答辯人訴稱答辯人僅支付承包款20萬元不符合事實,也不合情理
1、答辯人已經按照雙方之間承包合同約定,按時足額向被答辯人支付承包款52萬元
(1)答辯人與被答辯人于2011年1月27日簽訂書面《沙礫石篩選承包協議》后,已經按照慣例,向被答辯人支付全部承包款52萬元,被答辯人向答辯人出具收到全部承包款收條;
(2)合同簽訂后,由于被答辯人的原因,答辯人于2011年7月份左右被迫退出承包場地,承包合同無法履行,造成答辯人重大經濟損失;經與被答辯人多次交涉,被答辯人與答辯人達成口頭合同終止協議。該口頭協議的內容為:
A、終止雙方之前簽訂的《沙礫石篩選承包協議》的履行;
B、作為對答辯人的補償,被答辯人同意向答辯人支付現金14萬元;
C、雙方之間合同權利義務全部了結,雙方均不得以任何理由與借口再追究對方違約責任,要求對方補償或賠償。
(3)答辯人與被答辯人之間的口頭協議達成后,被答辯人一直未按照口頭合同終止協議約定向答辯人支付14萬元;經答辯人多次努力,被答辯人要求必須收回答辯人持有的承包款收據,并要求答辯人承諾不再向被答辯人主張任何違約責任;答辯人無可奈何只得在2011年10月27日,交出承包款收據,并在被答辯人持有的合同上備注:從2011年10月27日至2012年1月27日期間不在(再)履行此協議。不存在經濟糾紛。
被答辯人這才于當日通過銀行轉賬方式向答辯人支付14萬元。
2、被答辯人訴稱答辯人僅支付承包款23萬元不符合事實,亦不合情理
(1)答辯人與被答辯人在承包協議中的地位事實上是不平等的。被答辯人作為發(fā)包人,擁有砂石選篩場絕對控制權,如果答辯人未按時足額向其支付承包款,被答辯人不可能允許答辯人入場篩選沙金;
(2)作為精明的生意人,被答辯人的負責人以及合伙人不可能在答辯人僅支付20萬元承包款的情況下,在雙方協議終止承包協議時,再向答辯人支付現金14萬元;
(3)作為精明的生意人,被答辯人的負責人以及合伙人不可能在答辯人未付清全部承包款的情況下,在雙方協議終止承包協議時,生怕答辯人再追究其違約責任,堅決要求答辯人在合同中注明雙方不存在經濟糾紛;
(4)答辯人與案外人王家利早已于2006年7月離婚,各自獨立生活、居住,各自獨立從事生產經營活動,這從被答辯人與王家利、答辯人分別簽訂多份承包協議也得到證實;案外人王家利與被答辯人之間的合同糾紛與本案無關。
值得注意的是,被答辯人在與案外人王家利的合同糾紛一案((2011)渝北法民初字第12730號,(2012)渝一中法民終字第03174號)二級庭審中,一直堅稱其與王家利2010年2月6日簽訂的承包合同中,因王家利未交承包款而未得到履行;但法庭查證的事實卻與其說法完全相反,由此可見,被答辯人謊話連篇,其陳述的可性度有多么的低。
二、從法律關系來看,答辯人與被答辯人之間不再存在任何法律關系,當然不存在任何債權債務關系
本案中,共涉及二種法律關系。
其一,答辯人與被答辯人通過2011年1月27日簽訂書面《沙礫石篩選承包協議》而建立的承包合同法律關系。該法律關系主體為答辯人與被答辯人;法律關系客體為沙礫石篩選權;法律關系內容為:答辯人的主要權利--獲得一定時間與空間范圍的沙礫石篩選權,主要義務--支付承包款52萬元;被答辯人的主要合同權利--獲得答辯人繳納的承包款,主要合同義務,允許答辯人在一定時間與空間范圍進行沙礫石篩選。
該法律關系已經因雙方達成口頭的合同終止協議消滅,建立在該法律關系基礎之上的約定的雙方權利與義務均已消滅。
其二,答辯人與被答辯人因達成口頭的合同終止協議而產生的終止合同法律關系。該法律關系主體為答辯人與被答辯人;法律關系客體為雙方的債權與債務;法律關系的內容為:答辯人的主要權利--獲得被答辯人支付的14萬元補償款,主要義務是--放棄追究被答辯人違約責任的權利;被答辯人主要權利--在支付答辯人補償款14萬元之后,不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主要義務--向答辯人支付補償款14萬元。
在被答辯人于2011年10月27日向答辯人支付了14萬元之后,被答辯人的合同義務已了結,答辯人與被答辯人之間曾經存在的終止合同法律關系至此消滅。
至此,曾經存在于答辯人與被答辯人之間的兩種法律關系--承包合同法律關系與協議終止合同法律關系均已消滅,因當事人因兩種法律關系而產生的權利義務均已消滅,因此產生的債權債務均已消滅。
本案中,被答辯人要求答辯人支付承包款32萬元,其訴求要想成立,必須要求答辯人與被答辯人之間目前存在依然有效的承包合同法律關系;但事實上,這一曾經存在的承包合同法律關系已然消滅,那么被答辯人要求答辯人支付承包款32萬元就缺乏相應的基礎法律關系,其訴求必定是無源之水無本之木,當然不應該得到支持。
三、從雙方之間達成的口頭合同終止協議分析,被答辯人之訴求也不應該獲得支持
1、關于答辯人與被答辯人之間達成的口頭合同終止協議的性質與法律效果
合同終止,當事人雙方在合同關系建立以后,因一定的法律事實的出現,使合同確立的權利義務關系消滅。
既然原被告均認可雙方已經協議終止《2011年協議》的事實,那么該協議一旦達成,那么就會產生如下法律效果:
(1)當事人之間的承包合同關系消滅,原協議約定的權利義務均自動消滅;
(2)合同雙方產生新的權利義務關系--雙方形成合同之債,被答辯人支付答辯人14萬元,以作為答辯人因合同未得到完全履行所遭受的損失的補償。
既然雙方之間不再有任何債權債務關系,那么被答辯人有無權要求答辯人支付所謂承包款32萬元。
2從雙方之間口頭合同終止協議內容分析,也能得出雙方之間不存在任何債權債務關系的結論
在被答辯人持有的合同的結尾處,有答辯人的備注:從2011年10月27日至2012年1月27日期間不在(再)履行此協議。不存在經濟糾紛。
按照合同解釋的基本規(guī)則,對前述備注比較合理的解釋是:(1)答辯人的這一備注,是應被答辯人的要求而添寫的,至少是被答辯人同意而形成的,反映了被答辯人的意志;(2)原承包協議終止,雙方均不再履行,協議對雙方不再具有法律約束力;(3)雙方已經對承包協議履行情況進行了清算了結完畢;(4)雙方之間不再存在債權債務關系,任何一方均不得向另一方追究違約責任。
既然雙方之間不存在協承包協議已經了結清楚,雙方之間不存在經濟糾紛,現在被答辯人又要求答辯人支付承包款32萬元顯然與該終止協議約定內容相悖。
3、答辯人與被答辯人在達成口頭合同終止協議合法有效,雙方均應該按照該協議內容執(zhí)行
答辯人與被答辯人在達成口頭合同終止協議簽訂主體適格、內容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guī)定,不具有無效的法定事由,已經成立并生效,對答辯人與被答辯人均具有法律約束力,雙方均應該按照該口頭協議執(zhí)行。
4、被答辯人要求答辯人補交承包費之訴求與雙方之間達成的口頭合同終止協議內容相悖,不應該獲得法庭支持
(1)前已述及,答辯人與被答辯人在達成口頭合同終止協議后,雙方之間原承包合同約定的內容已經終止,不再對任何一方產生法律約束力,雙方之間的法律關系已經從承包合同關系轉而變成協議終止合同關系。
(2)被答辯人要求答辯人交承包費屬于雙方在2011年1月27日簽訂書面《沙礫石篩選承包協議》中約定的義務內容,而該協議約定內容及雙方的合同權利與義務已因雙方在此之后達成的口頭合同終止協議而終止履行,不再對答辯人與被答辯人具有任何法律約束力。也就是說,被答辯人的訴求是建立在已經廢止的協議基礎之上,其訴求明顯缺乏相應的事實依據與法律依據。
(3)《合同法》第8條規(guī)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被答辯人要求答辯人補交承包費之訴求與雙方之間達成的有效的口頭合同終止協議內容相悖,被答辯人實際上是要否定雙方之前達成的口頭合同終止協議內容的法律效力,其訴求與法律規(guī)定相悖。
三、從被答辯人訴訟理由分析,其訴求也不應該獲得法律支持
1、被答辯人在訴狀中,要求答辯人支付承包款32萬元的理由是“既然原告已退還王家利《2010年協議》的承包費,那么被告劉某與原告簽訂《2011年協議》后雙方約定由王家利之前所交承包費中抵轉而來的32萬元就并不存在了……”
其似乎認為,其與答辯人達成的口頭合同終止協議存在重大誤解,故對該終止協議約定的內容不認可,要求答辯人按照《2011年協議》履行義務。
這里面,被答辯人誤解了無效合同與可變更可撤銷合同的區(qū)別。
《合同法》第五十四條: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退一步講,即便是本案中確實存在被答辯人重大誤解的問題,但因重大誤解而訂立的合同是可撤銷或變更的合同,而不是無效合同。在被撤銷或變更之前,可變更可撤銷合同依然是有效的。
2、如果被答辯人要求不受雙方達成的口頭合同終止協議約束,堅持按照《2011年協議》要求答辯人支付32萬元承包款,其必須要否定雙方之間達成的口頭合同終止協議的效力。而要否定該口頭協議的法律效力,其路徑包括:認定該口頭協議無效;或者是撤銷或變更該協議。但顯然,這兩條路徑均無法行通:
其一,遍查相關法律法規(guī),實在找不出該口頭協議無效的理由,協議雙方均應該受該協議約束;
其二,即使該口頭協議是被答辯人在重大誤解之下簽訂的,是可以撤銷或變更的;但撤銷與變更必須由被答辯人向法院起訴,由法院按照法定程序予以變更或撤銷。然而,截至今日,我們沒有看到任何法院判決書撤銷或變更雙方之間的口頭合同終止協議。既然該口頭協議未被撤銷與變更,那么該口頭協議就是有效的,對協議雙方均是有法律約束力的。
2、即使被答辯人以其他理由起訴,要求答辯人支付承包款32萬元,但橫亙在其中的法律障礙--雙方曾經達成,并已經履行完畢的口頭合同終止協議一日不被認定無效或被撤銷,被答辯人的訴求就缺乏基礎法律關系,其起訴注定先天不足,不能滿足勝訴的全部要件,其訴訟請求不可能得到法律支持。
綜上,被答辯人的訴求缺乏事實與法律依據,與法理相悖,與情理不合,應予駁回。
答辯人:
(一)仲裁協議約定了一個仲裁機構,能夠確定仲裁機構的,仲裁協議有效。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在審查仲裁協議的效力時,應該審查仲裁協議是否隱含了可以仲裁的基本內容,能夠確認由仲裁機構仲裁的,就應當尊重當事人,不可因細節(jié)的缺陷而忽視訂立仲裁協議時的本來意愿。不少仲裁條款約定的仲裁機構名稱并不準確,但是經分析判斷是能夠確定仲裁機構的。對此不應隨意認定協議無效而否認仲裁解決方式。
(二)仲裁協議既選擇了確定的仲裁機構又選擇訴訟的,仲裁協議有效。當事人最先選擇的機構(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對案件有管轄權。
仲裁和訴訟是解決經濟糾紛的不同方式,二者并無矛盾也無優(yōu)劣之分。先提出訴求的當事人一方有優(yōu)先選擇權,根據一事不再理的原則,選擇了一種方式就自動排除了另一種方式……無論是選擇仲裁抑或訴訟,都符合當時訂立協議時的意思,因此另一方無權對該案在管轄權的選擇問題上再提出異議。這也會避免當事人在法律程序上耗時過多。否則隨意、武斷的排除仲裁方式既有違當事人本意,也無法律依據。
(三)仲裁協議選擇了兩個以上仲裁機構或者協議內容包含了兩個以上仲裁機構的,仲裁協議有效。當事人首先選擇的仲裁機構對案件享有處理權。
仲裁是一項給予當事人諸多選擇權的糾紛處理方式,這是它的特征,也是它的優(yōu)勢。而選擇仲裁機構是屬當事人的基本選擇權。既然法律給予了當事人寬泛的選擇權,另一方面卻對這種選擇結果給予了嚴格的限制,必然會導致選擇權的落空或者置選擇結果于不確定狀態(tài),結果反而大大限制了當事人的選擇權。
所謂商事糾紛是指平等的商主體在正常的商事活動中產生的糾紛。當前,我國正處于改革與發(fā)展的關鍵時期,隨著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迅速發(fā)展,市場交易更加活躍,市場主體更加多元化,法律關系更加復雜,利益追求更加激烈,由此導致商事糾紛越來越頻繁,其獨特性也日益顯現。特別是近年來,我國的經濟結構、社會結構及利益格局處在不斷的調整過程中,在此過程中,司法需求與法律空缺的矛盾日益加深,隨之而來的是商事糾紛案件的不斷增多。商事糾紛是多重社會矛盾的集中體現,造成糾紛的影響因素也來自多個方面,有市場經濟發(fā)展的必然因素,有傳統(tǒng)文化積淀的因素,也有隱含著的不確定因素等等。首先,因受到以往司法思想及社會負面輿論的誤導,存在一些商事主體輕率訴訟及濫訴的現象。近年來,群眾打官司特性逐漸由傳統(tǒng)的“討公道”型轉變?yōu)椤盃幚妗毙?以往的社會矛盾問題主要由政府出面解決,現在主要由司法機關負責,當中還存在部分矛盾較為尖銳,采取走司法路徑不易解決的情況。例如,一些公司內部的糾紛案件,其中涉及到因公司倒閉造成的職工的安置問題,其涉案主體主要是公司,其所占用的土地主要是集體土地,該資產存在“變現難”的特點,同時公司與員工之間存在“調解難”的現象,這些都會造成案件處理停滯不前,提高其處理的難度。其次,商事法律研究的缺乏造成商事糾紛處理存在先天不足,后期補給不夠的現象,從而造成局部事件存在“無法可循”的現象。從傳統(tǒng)意義上講,我國法律歷來都是民商合一。商事糾紛處理最早是由經濟糾紛處理演變而來,其本質上是“大民事”格局下的民商事審判。早在上世界八十年代初期,我國各級法院針對經濟糾紛案件逐漸開始了經濟審判庭的設立。2000年9月,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開始將“商事審判”獨立出來,初步建立了民商事并行的新式審判格局。但是,因為較全面的商事法律理論體系尚未成型,在傳統(tǒng)法律思維的影響下,仍存在很大一部分群體的辦案人員未能有效辨別商事糾紛的獨特性,從而疏忽了對商法基本理念的分析探討,甚至存在一些辦案人員直接將商事糾紛視為民事糾紛來對待,完全無視商法的基本理念,這是與商事立法精神相違背的,也難以正確尋找合適的解決辦法,極大的損害了涉事主體的合法權益。再次,因為商事經濟活動瞬息萬變,這也極大地阻礙了商事立法的進程,從而導致商法立法存在很大的滯后性。一方面,在我國經濟發(fā)展日益加速大背景下,商事糾紛案件日趨增多,法律未明確規(guī)定,但頻繁發(fā)生于實際社會生活中的案件越來越多,法律有明確規(guī)定但較偏門的案件也呈上升趨勢,并具有較大的社會影響力。例如,在新《公司法》正式施行后,關于上市公司股權方面的紛爭雖然數量不多,但是其所帶來的影響很大;另一方面,商事立法因其滯后性導致新類型商事案件在處理的過程中不具有充足的法律依據性,雖然能夠找到有效證據,但是時常有無法有據現象發(fā)生。有些商事案件因其涉及范圍較廣,例如股東權益糾紛案件等,這對專業(yè)知識的要求較高,同時也需要相關的法律法規(guī)支持,若無現成可依據的商事法,辦案人員難以完成案件糾紛的及時、快速處理。最后,在實際的處理商業(yè)糾紛過程中,因商事糾紛主體數量不斷增多,相互之間的法律關系較之以往也更加復雜,更加大了其處理難度。
二、強化商法運用的必要性
目前,在我國廣泛存在著商法理念理解錯誤、商法意識不清晰、商事司法活動不規(guī)范等現象,這給我國的經濟及司法秩序帶來了較大的負面影響。受傳統(tǒng)民商事一體化觀念的束縛,一些人將商事糾紛簡單地等同于民事糾紛,習慣于用民法的基本原理甚至傳統(tǒng)的倫理道德觀念來解決商事問題,導致商事糾紛處理工作遇到困難。鑒于商事糾紛處理的獨特性和司法實踐的客觀要求,迫切需要強化現代商法理念和商法意識,確保市場經濟的健康發(fā)展。所以說,在商業(yè)活動中強化商法運用已經刻不容緩。首先,因目前國內商事活動日益增多,其秩序需要健全的商事法律法規(guī)予以規(guī)范。其次,商法雖與民法具有較大相似點,但其也具有自身特性,特別是在價值取向及制度設定方面存在區(qū)別于民法之處。再次,商法具有科學性、技術性、合理性的精神特點,而不僅只是具有營利性及易變性。現代商事司法在商事糾紛處理方面提出了新的要求,不僅要對商事的新范疇、新規(guī)律進行積極的探索,而且必須通過嚴格依法辦案來解決商事糾紛,保證良好的市場秩序,從而保障市場經濟安全運行。同時必須要不斷強化商法意識,加大對經營主體的資質審查力度,重視在商業(yè)糾紛中的人身安全保護,重視對企業(yè)的維穩(wěn),重視商事合同自由的保證,重視快捷支付的安全保障,重視商事習慣的價值等等,并以此對司法行為進行規(guī)范,從而保證市場經濟的和諧穩(wěn)定發(fā)展。
三、現代商事司法理念的建立
所謂商事司法理念,是指在處理商業(yè)紛爭過程中所依據的法律基本觀念。我們通常所說的商事審判便是人民法院審判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它不僅具有了法院審判工作的一般理念,也存在自身獨特性的理念。要想順利地進行商事司法工作,就應當建立起正確的指導性理念。第一,要充分肯定自身性,牢牢建立起商事主體理念。商事主體是指在法律規(guī)定允許下參加商業(yè)活動,并能夠在商事活動中承擔義務及獲得權利的人,主要是指個人與組織。商事主體的主要特征大致有以下幾種:一是其行為有著明顯的營利性質;二是其不能夠是政府機構;三是其應當具有積極的法律行為;四是其權利及義務具有一定的對等性。第二,要把經濟利益放在首要位置,建立起商事交易收益理念。市場經濟是先進的商品經濟,在商事活動中獲得利益才是商事主體最重要的任務,是基于市場經濟大背景下利益機制的必然結果。商事主體在處理企業(yè)體制改革、申請破產及清算公司賬務案件時,要加深對社情民意的理解,積極運用法律武器進行經濟社會關系的平衡,從而有效保護商事主體在市場交易中能夠獲得更多的合法利益,這樣才能夠化解各類復雜的糾紛,達到有效防止突發(fā)性事件及不良事件的發(fā)生。第三,要重視集約效能,建立商事交易新式高效理念。在市場經濟的高速發(fā)展態(tài)勢下,商事交易逐漸改變了傳統(tǒng)的交易模式,從以往的近距離交易逐漸轉變?yōu)檫h向交易,從實物交易轉變?yōu)樘摂M交易,從小部分交易轉變?yōu)榇笈拷灰祝瑥膰鴥仁袌鼋灰邹D變?yōu)閲H市場交易,從短期易轉變?yōu)槌掷m(xù)易。第四,要做到誠實守信,建立商事安全交易理念。商事交易都是具有一定的風險,既可能是市場本身的缺陷造成,也可能是因人為因素造成。“為保證交易的公正、公平及快捷,商法在商業(yè)行為方式及商業(yè)行為規(guī)則等方面都進行了相關規(guī)定”。由此可見,如果缺少足夠的技術性規(guī)范的保障,商法的精神便難以體現。第五,要做到人人平等,建立起公平、公正的商事交易理念。公正、公平的商事交易不僅是民法的精神體現,也是商法的靈魂所在。人民大眾在商事公平的理解問題上與商人存在一定的差異性。在人民大眾視角中,公平是具有很強的社會倫理性的;在商人視角中,公平在商事中主要表現的是經濟公平。人民大眾對社會公平理解主要表現為平均概念,商人對公平的理解主要表現為機會平等和平等交易。在進行商事糾紛案件處理時,要對公平評價、公平范圍、公平主體等問題進行積極的探索,充分展現出商事糾紛處理的公平性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