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11-09 16:33:18
引言:易發表網憑借豐富的文秘實踐,為您精心挑選了九篇國有資產管理有關規定范例。如需獲取更多原創內容,可隨時聯系我們的客服老師。
為了明確全民所有制獨立科研機構興辦的科技開發企業投資各方的產權關系,現將《關于科研機構興辦科技開發企業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規定》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并請你們將實施中的經驗、問題及建議等,及時函告我們。
附:關于科研機構興辦科技開發企業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規定第一條 為了規范全民所有制獨立科研機構(以下簡稱科研機構)興辦科技開發企業的國有資產管理,理順科技開發企業及其投資各方的產權關系,明確投資各方利益,促進科技開發企業健康發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科技開發企業是指:科研機構興辦的,從事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技術咨詢、技術服務和經營科技產品取得法人資格的經濟實體。
科技開發企業不論登記為何種所有制形式,也不論采取何種經營方式,其國有資產的管理均按本規定執行。
第三條 科技開發企業的國有資產管理,既要維護國有資產所有者的合法權益,又要保護其它資產所有者的財產權利和各項利益,有利于資產的合理流動和企業經營機制的改革。
第四條 科技開發企業根據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財政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企業國有資產所有權界定暫行規定》界定國有資產所有權。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要會同科技主管部門根據科技開發企業的具體情況,制定國有資產所有權界定的實施辦法。
對一時難以界定清楚所有權關系,或對界定資產所有權關系有爭議的資產,任何一方不得自行處置,由科研機構報各級科委商同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研究處理。
凡新辦科技開發企業,必須按本規定明確產權關系,規范產權管理。
第五條 科技開發企業的資產評估工作,按照國務院《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六條 凡占有、使用國有資產的科技開發企業,必須按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財政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試行辦法》的有關規定,向同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或其委托機關申報、辦理產權登記手續,尚未設立國有資產管理機構的地方,應向同級財政部門辦理產權登記手續。
第七條 科研機構應指定相應的組織機構和專管人員,對其興辦和管理的科技開發企業的國有資產,依照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本規定進行管理。具體管理內容由同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規定。
科研機構管理國有資產的組織機構由主管(院)所長直接領導。業務上接受同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的管理、指導和監督。
第八條 科技開發企業的投資各方,可以貨幣出資,也可以實物、知識產權、專有技術、土地使用權等作價出資。
以國有資產(包括國有土地使用權和知識產權等無形資產)出資的,按照國家規定組織資產價值評估。
第九條 科技開發企業要建立董事會或其它形式的產權代表機構。并制定相應的管理章程。實行股份經營的投資各方應堅持股權平等,同股同利,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原則,通過向科技開發企業委派董事或其它形式的產權代表,組成董事會或其它形式的產權代表機構,根據企業章程行使對科技開發企業的產權管理。
各級科技主管部門和同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有權對代表國有資產權益的董事或產權代表履行職責的情況進行監督。
第十條 鼓勵科技開發企業通過參股、兼并、聯合經營、承包、租賃、拍賣等方式,推動資產的合理流動和優化配置,不斷提高資產經營效益。
第十一條 科技開發企業的投資各方相互間的經濟關系,應依法簽定協議或合同,明確權利、義務和責任,在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注冊登記同時報送,經批準依法登記后具有法律效力。
第十二條 科技開發企業留用和從費用或成本中提取的資金形成的專項基金,以及資產產權處置收入,按國家規定管理和使用。
科技開發企業上繳國家的稅費和應歸投資各方的資產經營收益一經確定,應在規定期限內如數交納或支付。
全民所有制投資各方資產經營收益應按國家規定管理和使用。
關鍵詞:國有企業 固定資產 管理 措施
一、國有企業固定資產概述
固定資產指的是企業在生產經營中使用年限超過一年,單位價值較高的勞動生產資料、設備、工具等。國有企業對固定資產加強管理,既能夠維護固定資產的完整和安全,又能夠提高企業的經濟效益,對國有企業有著重要的意義。
二、國有企業固定資產管理存在的弊端
1、固定資產管理的觀念淡薄
當前,我國的某些國有企業依然在沿用傳統的資產管理模式,企業的管理者在固定資產管理的工作上意識淡薄,依然只注重對經費的管理,只要求企業做到收支平衡。這樣從表面上來看,國有企業的資產已經得到有效的管理,然而這樣做使得資產沒有得到有效的利用,導致資產只有社會效益,卻缺乏了經濟上的效益。粗外,國有企業中還存在著非經營性資產被非法占用的問題,使企業的固定資產不能發揮其效能,導致出現資產浪費的問題。
2、固定資產部門和管理部門的聯系不夠
目前我國國有企業中普遍存在著財務核算和實物管理相脫節的問題,尤其在固定資產方面,在傳統的財務核算的模式中,固定資產的管理部門自身設有財務核算人員,這就使得對固定資產的調撥、采購等管理能夠和財務部門在同一個部門進行。然而在當前財務統一管理的財務核算模式下,固定資產的管理部門和財務部門是分開的,在固定資產發生變動的時候,要管理部門提交相關的憑證給財務部門進行處理。這樣就使得財務核算的原始憑證難以完整無缺地整理出來,很多固定資產的變動無法在財務上進行反映,財務核算的狀況和固定資產的實際情況之間產生了差異。
3、資產報廢缺乏監控
國有企業中固定資產一般要經過采購、調撥、使用、報廢等一整套的管理環節,在固定資產實行報廢之后才正式完成了其生產經營的使命。目前的國有企業一般對固定資產的采購、調撥使用的環節較為重視,建立了完善的管理和監督制度,然而多數企業對固定資產的報廢環節卻不怎么重視,也沒有建立相應的管理制度,企業的領導者認為固定資產的價值已經在生產和經營中得到了應用,因此其報廢環節已經不再是管理中的重點,很多的企業在廢舊物資的控制方面有著很嚴重的缺陷。而目前的廢舊物資市場也并沒有得到完善,加上企業內部缺少有力的監控,致使報廢環節中很容易出現舞弊現象。
4、固定資產的流失嚴重
目前我國的國有企業中普遍有著固定資產流失的現象,固定資產的流失不僅對企業利益造成了損害,同時也是給國家和人民的財產帶來了損害。造成固有企業中固定資產流失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幾點:①國有企業中,固定資產產權和職工及企業之間的義務和權力沒有明確的限定,使得使得企業固定資產的管理者和實際的操作人員沒有明確的義務權利劃分。②固有企業的固定資產管理方面,得不到相關法律制度建設上的重視,使得其相關的法律法規極其不完善,在固定資產的核算、評估等環節的操作過程中沒有法律和方法依據,使得其在工作中容易發生管理的混亂,也就容易發生固定資產的流失現象。
三、強化國有企業固定資產管理的措施
1、重視對固定資產的管理
國有企業的管理者除了要重視企業財務管理之外,還應該對固定資產管理工作的重要性有一定的了解。企業固定資產的管理工作對固有企業的財務狀況有著一定的影響,因此企業的管理者應該對固定資產管理工作高度的重視起來,制定相關的規章制度,來進行固定資產管理的規范,并且改變之前重經營輕管理的理念。企業要想提高生產的效率,做好生產資料的管理和保護是必須的,因此企業固定資產的管理既是企業經濟效益得到提高的基礎,又是對企業進行考核的主要內容,這樣才能夠做好企業固定資產的管理工作。
2、建立完善的固定資產管理制度
目前我國的企業的固定資產管理工作依然存在著諸多的問題,在固定資產的香腸管理工作上還有著薄弱的階段。因此我國的國有企業應該注重固定資產管理制度的建立,使國有企業的固定資產管理人能夠和企業財務人員進行良好的交流溝通。還應該讓固定資產的核算人員親身對固定資產進行了解,作好記錄,以此來保證對固定資產的監督工作。還應該建立有效的固定資產保養維護制度,使得企業的固定資產成本得到降低。
3、加強固定資產的報廢制度
完善報廢管理工作,首先就是應該建立完善的固定資產報廢制度。在進行固定資產報廢的過程中,必須要有企業管理層的同意和批準,才能對固定資產進行報廢處理,同時為了體現報廢過程中的牽制性,就不能把所有的報廢程序交給同一個崗位上的人員來進行,在報廢資產的銷售中更應該建立有效的監督機制。
4、把管理職責細分到各部門
在對固定資產的管理中,企業必須要把管理責任細分到每個部門中去,讓各個部門能夠各司其職做好固定資產的管理。現代的國有企業,一般是從固定資產的使用、管理、財務三個部門進行固定資產的管理工作的,因此就需要給這三個部門以明確的分工,資產的管理和使用部門負有對資產進行直接管理的責任,而財務部門負責對資產進行核算、檢查和監督責任。
參考文獻:
第一條為了規范和加強全國政協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維護國有資產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國有資產,提高國有資產使用效益,保障全國政協行政單位履行職能,根據《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令第35號)和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全國政協行政單位的國有資產管理行為。
本辦法所稱全國政協行政單位,包括政協全國委員會辦公廳、黃埔同學會、歐美同學會、中華職教社等(以下統稱政協機關)。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政協機關國有資產,是指由政協機關占有、使用的,依法確認為國家所有,能以貨幣計量的各種經濟資源的總稱,即政協機關的國有(公共)財產。
政協機關國有資產包括政協機關用國家財政性資金形成的資產,國家調撥給政協機關的資產,政協機關按照國家規定組織收入形成的資產,以及接受捐贈和其他經法律確認為國家所有的資產,其表現形式為固定資產、流動資產和無形資產等。
第四條政協機關國有資產管理的主要任務是:
(一)建立和健全各項規章制度;
(二)推動國有資產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
(三)保障國有資產的安全和完整;
(四)監管尚未脫鉤的經濟實體的國有資產,實現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
第五條政協機關國有資產管理的內容包括:資產配置、資產使用、資產處置、資產評估、產權界定、產權糾紛調處、產權登記、資產清查、資產統計報告和監督檢查等。
第六條政協機關國有資產管理活動,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資產管理與預算管理相結合;
(二)資產管理與財務管理相結合;
(三)實物管理與價值管理相結合。
第七條政協機關國有資產管理,實行國家統一所有,財政部、政協全國委員會辦公廳機關事務管理局(以下簡稱政協管理局)監管,單位占有、使用的管理體制。
第二章管理機構及職責
第八條財政部是負責中央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職能部門,對中央行政單位國有資產實行綜合管理。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國有資產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政策;
(二)根據國家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規定,會同有關部門制定中央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規章制度,并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三)負責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制定國有資產配置標準,負責資產配置事項的審批,按規定進行資產處置和產權變動事項的審批,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產權界定、產權糾紛調處、資產評估、資產清查等工作;
(四)負責中央行政單位出租、出借國有資產的審批,會同有關部門負責對與中央行政單位尚未脫鉤的經濟實體的國有資產實施監督管理;
(五)負責中央行政單位國有資產收益的監督、管理;
(六)對中央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第九條政協管理局依據有關規定負責政協機關國有資產管理的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國有資產管理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
(二)組織實施政協機關國有資產管理辦法,并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三)負責具體組織政協機關國有資產的產權界定、產權糾紛調處等工作;
(四)負責對政協機關資產配置事項進行審核或審批;
(五)負責對政協機關出租、出借國有資產進行審核,對政協機關附屬機關服務中心等后勤服務單位以及與政協機關尚未脫鉤的經濟實體的國有資產實施監督管理;
(六)負責對政協機關房屋、土地、車輛及規定權限內的資產處置事項進行審核或審批;
(七)按規定向財政部報告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情況。
第十條政協機關對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實施具體管理。其主要職責是:
(一)根據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規定,負責制定本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具體辦法并組織實施;
(二)負責本單位國有資產的賬卡管理、清查登記、統計報告及日常監督檢查等工作;
(三)負責本單位國有資產的采購、驗收、維修和保養等日常管理工作,保障國有資產的安全完整;
(四)負責辦理本單位國有資產的配置、處置、出租、出借等事項的報批手續;
(五)負責對與本單位尚未脫鉤的經濟實體的國有資產實施具體監督管理并承擔保值增值的責任;
(六)向政協管理局負責,并報告本單位國有資產管理、使用情況。
第十一條政協機關應當明確國有資產管理的機構和人員,加強本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第三章資產配置
第十二條政協機關國有資產配置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嚴格執行法律、法規和有關規章制度;
(二)與本單位履行職能需要相適應;
(三)科學合理,優化資產結構;
(四)勤儉節約,從嚴控制。
第十三條對國家或相關主管部門規定有配備標準的資產,政協機關應當按照標準進行配備;對沒有規定配備標準的資產,政協機關應當從實際需要出發,從嚴控制,合理配備。
對政協機關要求配置的資產,能通過調劑解決的,原則上不批準重新購置。
第十四條政協機關房屋的配置,按國家有關基本建設管理的規定辦理。所需支出需要使用財政性資金的,必須納入部門預算報財政部審批。
第十五條政協機關土地的配置,按照國家有關土地管理的規定辦理。所需支出需要使用財政性資金的,必須納入部門預算報財政部審批。
第十六條政協機關公務用車的配置,按國家有關公務用車管理的規定辦理。
部長級干部專車,由政協管理局配備或批準配備,所需經費納入部門預算報財政部審批。
副部長級干部工作用車和其他公務用車,實行編制管理,按照國家規定的配備標準和車輛編制數配備,所需經費納入部門預算報財政部審批。
第十七條除房屋、土地、車輛外,政協機關購置其他有規定配備標準的資產,應當按下列程序報批:
(一)政協機關的資產管理部門會同財務部門審核資產存量,提出擬購置資產的品目、數量,測算經費額度,經單位負責人審核同意后報政協管理局審核,并按照財政部的要求提交相關材料;
(二)政協管理局對政協機關上報的國有資產購置事項進行審核,提出意見,報財政部審批;
(三)財政部根據政協機關國有資產狀況和政協管理局的審核意見進行審批;
(四)經財政部審批同意后,政協機關可以將資產購置事項列入單位年度部門預算,并在編制年度部門預算時將批復文件和相關材料一并報財政部,作為審批部門預算的依據。未經批準,不得列入部門預算,也不得列入單位經費支出。
第十八條政協機關經批準召開重大會議、舉辦大型活動等需要購置資產的,按照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程序報批。
第十九條政協機關購置納入政府采購范圍的資產,依法實施政府采購。
第二十條政協機關資產管理部門應當對購置的資產進行驗收、登記,財務部門應當及時進行賬務處理。
第四章資產使用
第二十一條政協機關應當建立健全國有資產使用管理制度,規范國有資產使用行為。
第二十二條政協機關應當認真做好國有資產的使用管理工作,做到物盡其用,充分發揮國有資產的使用效益;保障國有資產的安全完整,防止國有資產使用中的不當損失和浪費。
第二十三條政協機關對所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應當定期清查盤點,做到家底清楚,賬、卡、實相符,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第二十四條政協機關應當建立嚴格的國有資產管理責任制,將國有資產管理責任落實到人。
第二十五條政協機關不得用國有資產對外擔保。
第二十六條政協機關不得以任何形式用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舉辦經濟實體。在本辦法頒布前已經用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舉辦經濟實體的,應當按照國家關于黨政機關與所辦經濟實體脫鉤的規定進行脫鉤。脫鉤之前,政協機關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其經濟實體的經濟效益、收益分配及使用情況等進行嚴格監管。
財政部、政協管理局應當對其經濟效益、收益分配及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七條政協機關擬將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對外出租、出借的,必須事先履行審批程序:
(一)政協機關擬將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對外出租、出借的,經單位負責人審核同意后報政協管理局審核,并按照財政部的要求提交相關材料;
(二)政協管理局對政協機關上報的國有資產出租、出借事項進行審核,提出意見,報財政部審批;
(三)財政部根據政協機關國有資產狀況和政協管理局的審核意見進行審批;
(四)經財政部審批同意后,政協機關方可進行國有資產的出租、出借事項。
第二十八條政協機關出租、出借的國有資產,其所有權性質不變,仍歸國家所有;所形成的收入,按照政府非稅收入管理及財政國庫收繳管理的規定上繳中央財政,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二十九條對政協機關超標配置、低效運轉或者長期閑置的國有資產,由政協管理局商財政部予以調劑使用或者處置。
第五章資產處置
第三十條政協機關國有資產處置,是指政協機關國有資產產權的轉移及核銷。包括各類國有資產的無償轉讓、出售、置換、報損、報廢等。
第三十一條政協機關國有資產處置的范圍包括:
(一)閑置資產;
(二)因技術原因并經過科學論證,確需報廢、淘汰的資產;
(三)因單位分立、撤銷、合并、改制、隸屬關系改變等原因發生的產權或者使用權轉移的資產;
(四)盤虧、呆賬及非正常損失的資產;
(五)已超過使用年限無法使用的資產;
(六)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進行資產處置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條政協機關處置國有資產應當嚴格履行審批手續,未經批準不得處置。
第三十三條資產處置應當由單位資產管理部門會同財務部門、技術部門審核鑒定,提出意見,按審批權限報送審批。
第三十四條資產處置審批權限:
(一)房屋處置,按國家有關房屋管理的規定辦理,報財政部備案。
(二)土地處置,按國家有關土地管理的規定辦理,報財政部備案。
(三)車輛處置,由政協管理局審核提出處理意見,報財政部審批。
(四)單位價值或批量價值200萬元以上(含200萬元)的其他國有資產的處置,由政協管理局審核提出處理意見,報財政部審批。
單位價值或批量價值200萬元以下的資產的處置,由政協管理局審批。具體辦法由政協管理局制定,報財政部備案。
(五)政協機關劃轉撤并時處置資產,及向其他部門、向地方調撥資產的,應當報政協管理局、財政部審批。
第三十五條政協機關國有資產處置應當按照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進行。資產的出售與置換應當采取拍賣、招投標、協議轉讓及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
第三十六條政協機關國有資產處置的變價收入和殘值收入,按照政府非稅收入管理及財政國庫收繳管理的規定上繳中央財政,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三十七條政協機關分立、撤銷、合并、改制及隸屬關系發生改變時,應當對其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進行清查登記,編制清冊,報送政協管理局、財政部審批、處置,并及時辦理資產轉移手續。
第三十八條政協機關聯合召開重大會議、舉辦大型活動等而臨時購置的國有資產,由主辦單位在會議、活動結束時按照本辦法規定報批后處置。
第六章資產評估
第三十九條政協機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對相關資產進行評估:
(一)政協機關取得的沒有原始價格憑證的資產;
(二)拍賣、有償轉讓、置換國有資產;
(三)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進行資產評估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條財政部會同政協管理局組織政協機關國有資產評估工作。
第四十一條政協機關國有資產評估項目實行核準制和備案制。實行核準制和備案制的項目范圍、權限由財政部另行規定。
第四十二條政協機關國有資產評估工作應當委托有資產評估資質的資產評估機構進行。
第四十三條政協機關進行資產評估,應當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并對所提供的情況和資料的客觀性、真實性和合法性負責,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預評估機構獨立執業。
第七章產權糾紛調處
第四十四條產權糾紛是指由于財產所有權、經營權、使用權等產權歸屬不清而發生的爭議。
第四十五條政協機關與其他行政單位之間發生的產權糾紛,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能解決的,由政協管理局、財政部商有關部門、地方調解、裁定。必要時,報國務院裁定。
第四十六條政協機關與非行政單位、組織或者個人之間發生的產權糾紛,由政協機關提出處理意見,并報經政協管理局、財政部同意后,與對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能解決的,依照司法程序處理。
第八章資產統計報告
第四十七條政協機關應當建立資產登記檔案,并嚴格按照財政部規定的格式、時間等要求,定期將本單位資產的增減變動情況向政協管理局做出報告,經政協管理局審核、匯總后,報送財政部。
財政部、政協機關應當建立和完善資產管理信息系統,對國有資產實行動態管理。
第四十八條政協機關報送資產統計報告,應當做到真實、準確、及時、完整,并對國有資產占有、使用、變動、處置等情況做出文字分析說明。
第四十九條財政部應當對政協機關報送的年度資產統計報告進行審核批復,必要時可以委托有關單位進行審計。
經財政部審核批復的統計報告,應當作為預算管理和資產管理的依據和基礎。
第五十條財政部可以根據工作需要,組織開展資產清查工作。進行資產清查的具體實施辦法,由財政部制定。
第九章監督檢查
第五十一條財政部、政協管理局、政協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應當認真履行國有資產管理職責,依法維護國有資產的安全、完整。
第五十二條財政部、政協管理局、政協機關應當加強國有資產管理和監督,堅持單位內部監督與財政監督、審計監督相結合,事前監督、事中監督、事后監督相結合,日常監督與專項檢查相結合。
第十章附則
第五十三條政協機關所屬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執行行政單位財務和會計制度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國有資產管理,依照本辦法執行。其他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國有資產管理,執行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規定,不執行本辦法。
第一條為了規范和加強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維護國有資產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國有
資產,提高國有資產使用效益,保障行政單位履行職能,根據國務院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各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
和各派機關(以下統稱行政單位)的國有資產管理行為。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的行政單位國有資產,是指由各級行政單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確認為國
家所有,能以貨幣計量的各種經濟資源的總稱,即行政單位的國有(公共)財產。
行政單位國有資產包括行政單位用國家財政性資金形成的資產、國家調撥給行政單位的資產、行政單位按照國家規定組織收入形成的資產,以及接受捐贈和其他經法律確認為國家所有的資產,其表現形式為固定資產、流動資產和無形資產等。
第四條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主要任務是:
(一)建立和健全各項規章制度;
(二)推動國有資產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
(三)保障國有資產的安全和完整;
(四)監管尚未脫鉤的經濟實體的國有資產,實現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
第五條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內容包括:資產配置、資產使用、資產處置、資產評估、產權界定、產權糾紛調處、產權登記、資產清查、資產統計報告和監督檢查等。
第六條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活動,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資產管理與預算管理相結合;
(二)資產管理與財務管理相結合;
(三)實物管理與價值管理相結合。
第七條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實行國家統一所有,政府分級監管,單位占有、使用的管理體制。
第二章管理機構及職責
第八條各級財政部門是政府負責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職能部門,對行政單位國有資產實行綜合管理。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國有資產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政策;
(二)根據國家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規定,制定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規章制度,并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三)負責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制定本級行政單位國有資產配置標準,負責資產配置事項的審批,按規定進行資產處置和產權變動事項的審批,負責組織產權界定、產權糾紛調處、資產統計報告、資產評估、資產清查等工作;
(四)負責本級行政單位出租、出借國有資產的審批,負責與行政單位尚未脫鉤的經濟實體的國有資產的監督管理;
(五)負責本級行政單位國有資產收益的監督、管理;
(六)對本級行政單位和下級財政部門的國有資產管理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七)向本級政府和上級財政部門報告有關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第九條行政單位對本單位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實施具體管理。其主要職責是:
(一)根據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規定,負責制定本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具體辦法并組織實施;
(二)負責本單位國有資產的賬卡管理、清查登記、統計報告及日常監督檢查等工作;
(三)負責本單位國有資產的采購、驗收、維修和保養等日常管理工作,保障國有資產的安全完整;
(四)負責辦理本單位國有資產的配置、處置、出租、出借等事項的報批手續;
(五)負責與行政單位尚未脫鉤的經濟實體的國有資產的具體監督管理工作并承擔保值增值的責任;
(六)接受財政部門的指導和監督,報告本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情況。
第十條財政部門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將國有資產管理的部分工作交由有關單位完成。有關單位應當完成所交給的國有資產管理工作,向財政部門負責,并報告工作的完成情況。
第十一條各級財政部門和行政單位應當明確國有資產管理的機構和人員,加強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第三章資產配置
第十二條行政單位國有資產配置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嚴格執行法律、法規和有關規章制度;
(二)與行政單位履行職能需要相適應;
(三)科學合理,優化資產結構;
(四)勤儉節約,從嚴控制。
第十三條對有規定配備標準的資產,應當按照標準進行配備;對沒有規定配備標準的資產,應當從實際需要出發,從嚴控制,合理配備。
財政部門對要求配置的資產,能通過調劑解決的,原則上不重新購置。
第十四條購置有規定配備標準的資產,除國家另有規定外,應當按下列程序報批:
(一)行政單位的資產管理部門會同財務部門審核資產存量,提出擬購置資產的品目、數量,測算經費額度,經單位負責人審核同意后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并按照同級財政部門要求提交相關材料;
(二)同級財政部門根據單位資產狀況對行政單位提出的資產購置項目進行審批;
(三)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批同意,各單位可以將資產購置項目列入單位年度部門預算,并在編制年度部門預算時將批復文件和相關材料一并報同級財政部門,作為審批部門預算的依據。未經批準,不得列入部門預算,也不得列入單位經費支出。
第十五條經批準召開重大會議、舉辦大型活動等需要購置資產的,由會議或者活動主辦單位按照本辦法規定程序報批。
第十六條行政單位購置納入政府采購范圍的資產,依法實施政府采購。
第十七條行政單位資產管理部門應當對購置的資產進行驗收、登記,并及時進行賬務處理。
第四章資產使用
第十八條行政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國有資產使用管理制度,規范國有資產使用行為。
第十九條行政單位應當認真做好國有資產的使用管理工作,做到物盡其用,充分發揮國有資產的使用效益;保障國有資產的安全完整,防止國有資產使用中的不當損失和浪費。
第二十條行政單位對所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應當定期清查盤點,做到家底清楚,賬、卡、實相符,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第二十一條行政單位應當建立嚴格的國有資產管理責任制,將國有資產管理責任落實到人。
第二十二條行政單位不得用國有資產對外擔保,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三條行政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用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舉辦經濟實體。在本辦法頒布前已經用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舉辦經濟實體的,應當按照國家關于黨政機關與所辦經濟實體脫鉤的規定進行脫鉤。脫鉤之前,行政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其經濟實體的經濟效益、收益分配及使用情況等進行嚴格監管。
財政部門應當對其經濟效益、收益分配及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四條行政單位擬將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對外出租、出借的,必須事先上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核批準。未經批準,不得對外出租、出借。
同級財政部門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對行政單位國有資產對外出租、出借事項嚴格控制,從嚴審批。
第二十五條行政單位出租、出借的國有資產,其所有權性質不變,仍歸國家所有;所形成的收入,按照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規定,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二十六條對行政單位中超標配置、低效運轉或者長期閑置的國有資產,同級財政部門有權調劑使用或者處置。
第五章資產處置
第二十七條行政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是指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產權的轉移及核銷,包括各類國有資產的無償轉讓、出售、置換、報損、報廢等。
第二十八條行政單位需處置的國有資產范圍包括:
(一)閑置資產;
(二)因技術原因并經過科學論證,確需報廢、淘汰的資產;
(三)因單位分立、撤銷、合并、改制、隸屬關系改變等原因發生的產權或者使用權轉移的資產;
(四)盤虧、呆賬及非正常損失的資產;
(五)已超過使用年限無法使用的資產;
(六)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進行資產處置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條行政單位處置國有資產應當嚴格履行審批手續,未經批準不得處置。
第三十條資產處置應當由行政單位資產管理部門會同財務部門、技術部門審核鑒定,提出意見,按審批權限報送審批。
第三十一條行政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的審批權限和處置辦法,除國家另有規定外,由財政部門根據本辦法規定。
第三十二條行政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應當按照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進行。資產的出售與置換應當采取拍賣、招投標、協議轉讓及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
第三十三條行政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的變價收入和殘值收入,按照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規定,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三十四條行政單位分立、撤銷、合并、改制及隸屬關系發生改變時,應當對其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進行清查登記,編制清冊,報送財政部門審核、處置,并及時辦理資產轉移手續。
第三十五條行政單位聯合召開重大會議、舉辦大型活動等而臨時購置的國有資產,由主辦單位在會議、活動結束時按照本辦法規定報批后處置。
第六章資產評估
第三十六條行政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對相關資產進行評估:
(一)行政單位取得的沒有原始價格憑證的資產;
(二)拍賣、有償轉讓、置換國有資產;
(三)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進行資產評估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條行政單位國有資產評估項目實行核準制和備案制。實行核準制和備案制的項目范圍、權限由財政部門另行規定。
第三十八條行政單位國有資產評估工作應當委托具有資產評估資質的資產評估機構進行。
第三十九條進行資產評估的行政單位,應當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并對所提供的情況和資料的客觀性、真實性和合法性負責,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預評估機構獨立執業。
第七章產權糾紛調處
第四十條產權糾紛是指由于財產所有權、經營權、使用權等產權歸屬不清而發生的爭議。
第四十一條行政單位之間的產權糾紛,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能解決的,由財政部門或者同級政府調解、裁定。
第四十二條行政單位與非行政單位、組織或者個人之間發生產權糾紛,由行政單位提出處理意見,并報經財政部門同意后,與對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能解決的,依照司法程序處理。
第八章資產統計報告
第四十三條行政單位應當建立資產登記檔案,并嚴格按照財政部門的要求做出報告。
財政部門、行政單位應當建立和完善資產管理信息系統,對國有資產實行動態管理。
第四十四條行政單位報送資產統計報告,應當做到真實、準確、及時、完整,并對國有資產占有、使用、變動、處置等情況做出文字分析說明。
財政部門與行政單位應當對國有資產實行績效管理,監督資產使用的有效性。
第四十五條財政部門應當對行政單位資產統計報告進行審核批復,必要時可以委托有關單位進行審計。
經財政部門審核批復的統計報告,應當作為預算管理和資產管理的依據和基礎。
第四十六條財政部門可以根據工作需要,組織開展資產清查工作。進行資產清查的實施辦法,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另行制定。
第四十七條財政部門可以根據國有資產統計工作的需要,開展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產權登記工作。產權登記辦法,由開展產權登記的財政部門制定并負責組織實施。
第九章監督檢查和法律責任
第四十八條財政部門、行政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應當認真履行國有資產管理職責,依法維護國有資產的安全、完整。
第四十九條財政部門、行政單位應當加強國有資產管理和監督,堅持單位內部監督與財政監督、審計監督、社會監督相結合,事前監督、事中監督、事后監督相結合,日常監督與專項檢查相結合。
第五十條財政部門、行政單位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擅自占有、使用、處置國有資產的,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處理。
違反國家國有資產管理規定的其他行為,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第十章附則
第五十一條參照公務員制度管理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國有資產管理依照本辦法執行。
第五十二條行政單位所屬獨立核算的非公務員管理的事業單位執行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規定,獨立核算的企業執行企業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規定,不執行本辦法。
第五十三條地方財政部門可以根據本辦法及上級財政部門有關國有資產管理的規定,制定本地區和本級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規章制度,并報上一級財政部門備案。
第五十四條行政單位境外國有資產管理辦法由財政部另行制定。
第一條為了規范和加強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維護國有資產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國有資產,提高國有資產使用效益,保障行政單位履行職能,根據國務院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各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和各派機關(以下統稱行政單位)的國有資產管理行為。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的行政單位國有資產,是指由各級行政單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確認為國家所有,能以貨幣計量的各種經濟資源的總稱,即行政單位的國有(公共)財產。
行政單位國有資產包括行政單位用國家財政性資金形成的資產、國家調撥給行政單位的資產、行政單位按照國家規定組織收入形成的資產,以及接受捐贈和其他經法律確認為國家所有的資產,其表現形式為固定資產、流動資產和無形資產等。
第四條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主要任務是:
(一)建立和健全各項規章制度;
(二)推動國有資產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
(三)保障國有資產的安全和完整;
(四)監管尚未脫鉤的經濟實體的國有資產,實現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
第五條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內容包括:資產配置、資產使用、資產處置、資產評估、產權界定、產權糾紛調處、產權登記、資產清查、資產統計報告和監督檢查等。
第六條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活動,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資產管理與預算管理相結合;
(二)資產管理與財務管理相結合;
(三)實物管理與價值管理相結合。
第七條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實行國家統一所有,政府分級監管,單位占有、使用的管理體制。
第二章管理機構及職責
第八條各級財政部門是政府負責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職能部門,對行政單位國有資產實行綜合管理。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國有資產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政策;
(二)根據國家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規定,制定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規章制度,并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三)負責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制定本級行政單位國有資產配置標準,負責資產配置事項的審批,按規定進行資產處置和產權變動事項的審批,負責組織產權界定、產權糾紛調處、資產統計報告、資產評估、資產清查等工作;
(四)負責本級行政單位出租、出借國有資產的審批,負責與行政單位尚未脫鉤的經濟實體的國有資產的監督管理;
(五)負責本級行政單位國有資產收益的監督、管理;
(六)對本級行政單位和下級財政部門的國有資產管理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七)向本級政府和上級財政部門報告有關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第九條行政單位對本單位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實施具體管理。其主要職責是:
(一)根據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規定,負責制定本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具體辦法并組織實施;
(二)負責本單位國有資產的賬卡管理、清查登記、統計報告及日常監督檢查等工作;
(三)負責本單位國有資產的采購、驗收、維修和保養等日常管理工作,保障國有資產的安全完整;
(四)負責辦理本單位國有資產的配置、處置、出租、出借等事項的報批手續;
(五)負責與行政單位尚未脫鉤的經濟實體的國有資產的具體監督管理工作并承擔保值增值的責任;
(六)接受財政部門的指導和監督,報告本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情況。
第十條財政部門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將國有資產管理的部分工作交由有關單位完成。有關單位應當完成所交給的國有資產管理工作,向財政部門負責,并報告工作的完成情況。
第十一條各級財政部門和行政單位應當明確國有資產管理的機構和人員,加強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第三章資產配置
第十二條行政單位國有資產配置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嚴格執行法律、法規和有關規章制度;
(二)與行政單位履行職能需要相適應;
(三)科學合理,優化資產結構;
(四)勤儉節約,從嚴控制。
第十三條對有規定配備標準的資產,應當按照標準進行配備;對沒有規定配備標準的資產,應當從實際需要出發,從嚴控制,合理配備。
財政部門對要求配置的資產,能通過調劑解決的,原則上不重新購置。
第十四條購置有規定配備標準的資產,除國家另有規定外,應當按下列程序報批:
(一)行政單位的資產管理部門會同財務部門審核資產存量,提出擬購置資產的品目、數量,測算經費額度,經單位負責人審核同意后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并按照同級財政部門要求提交相關材料;
(二)同級財政部門根據單位資產狀況對行政單位提出的資產購置項目進行審批;
(三)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批同意,各單位可以將資產購置項目列入單位年度部門預算,并在編制年度部門預算時將批復文件和相關材料一并報同級財政部門,作為審批部門預算的依據。未經批準,不得列入部門預算,也不得列入單位經費支出。
第十五條經批準召開重大會議、舉辦大型活動等需要購置資產的,由會議或者活動主辦單位按照本辦法規定程序報批。
第十六條行政單位購置納入政府采購范圍的資產,依法實施政府采購。
第十七條行政單位資產管理部門應當對購置的資產進行驗收、登記,并及時進行賬務處理。
第四章資產使用
第十八條行政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國有資產使用管理制度,規范國有資產使用行為。
第十九條行政單位應當認真做好國有資產的使用管理工作,做到物盡其用,充分發揮國有資產的使用效益;保障國有資產的安全完整,防止國有資產使用中的不當損失和浪費。
第二十條行政單位對所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應當定期清查盤點,做到家底清楚,賬、卡、實相符,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第二十一條行政單位應當建立嚴格的國有資產管理責任制,將國有資產管理責任落實到人。
第二十二條行政單位不得用國有資產對外擔保,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三條行政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用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舉辦經濟實體。在本辦法頒布前已經用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舉辦經濟實體的,應當按照國家關于黨政機關與所辦經濟實體脫鉤的規定進行脫鉤。脫鉤之前,行政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其經濟實體的經濟效益、收益分配及使用情況等進行嚴格監管。
財政部門應當對其經濟效益、收益分配及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四條行政單位擬將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對外出租、出借的,必須事先上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核批準。未經批準,不得對外出租、出借。
同級財政部門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對行政單位國有資產對外出租、出借事項嚴格控制,從嚴審批。
第二十五條行政單位出租、出借的國有資產,其所有權性質不變,仍歸國家所有;所形成的收入,按照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規定,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二十六條對行政單位中超標配置、低效運轉或者長期閑置的國有資產,同級財政部門有權調劑使用或者處置。
第五章資產處置
第二十七條行政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是指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產權的轉移及核銷,包括各類國有資產的無償轉讓、出售、置換、報損、報廢等。
第二十八條行政單位需處置的國有資產范圍包括:
(一)閑置資產;
(二)因技術原因并經過科學論證,確需報廢、淘汰的資產;
(三)因單位分立、撤銷、合并、改制、隸屬關系改變等原因發生的產權或者使用權轉移的資產;
(四)盤虧、呆賬及非正常損失的資產;
(五)已超過使用年限無法使用的資產;
(六)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進行資產處置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條行政單位處置國有資產應當嚴格履行審批手續,未經批準不得處置。
第三十條資產處置應當由行政單位資產管理部門會同財務部門、技術部門審核鑒定,提出意見,按審批權限報送審批。
第三十一條行政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的審批權限和處置辦法,除國家另有規定外,由財政部門根據本辦法規定。
第三十二條行政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應當按照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進行。資產的出售與置換應當采取拍賣、招投標、協議轉讓及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
第三十三條行政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的變價收入和殘值收入,按照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規定,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三十四條行政單位分立、撤銷、合并、改制及隸屬關系發生改變時,應當對其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進行清查登記,編制清冊,報送財政部門審核、處置,并及時辦理資產轉移手續。
第三十五條行政單位聯合召開重大會議、舉辦大型活動等而臨時購置的國有資產,由主辦單位在會議、活動結束時按照本辦法規定報批后處置。
第六章資產評估
第三十六條行政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對相關資產進行評估:
(一)行政單位取得的沒有原始價格憑證的資產;
(二)拍賣、有償轉讓、置換國有資產;
(三)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進行資產評估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條行政單位國有資產評估項目實行核準制和備案制。實行核準制和備案制的項目范圍、權限由財政部門另行規定。
第三十八條行政單位國有資產評估工作應當委托具有資產評估資質的資產評估機構進行。
第三十九條進行資產評估的行政單位,應當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并對所提供的情況和資料的客觀性、真實性和合法性負責,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預評估機構獨立執業。
第七章產權糾紛調處
第四十條產權糾紛是指由于財產所有權、經營權、使用權等產權歸屬不清而發生的爭議。
第四十一條行政單位之間的產權糾紛,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能解決的,由財政部門或者同級政府調解、裁定。
第四十二條行政單位與非行政單位、組織或者個人之間發生產權糾紛,由行政單位提出處理意見,并報經財政部門同意后,與對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能解決的,依照司法程序處理。
第八章資產統計報告
第四十三條行政單位應當建立資產登記檔案,并嚴格按照財政部門的要求做出報告。
財政部門、行政單位應當建立和完善資產管理信息系統,對國有資產實行動態管理。
第四十四條行政單位報送資產統計報告,應當做到真實、準確、及時、完整,并對國有資產占有、使用、變動、處置等情況做出文字分析說明。
財政部門與行政單位應當對國有資產實行績效管理,監督資產使用的有效性。
第四十五條財政部門應當對行政單位資產統計報告進行審核批復,必要時可以委托有關單位進行審計。
經財政部門審核批復的統計報告,應當作為預算管理和資產管理的依據和基礎。
第四十六條財政部門可以根據工作需要,組織開展資產清查工作。進行資產清查的實施辦法,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另行制定。
第四十七條財政部門可以根據國有資產統計工作的需要,開展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產權登記工作。產權登記辦法,由開展產權登記的財政部門制定并負責組織實施。
第九章監督檢查和法律責任
第四十八條財政部門、行政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應當認真履行國有資產管理職責,依法維護國有資產的安全、完整。
第四十九條財政部門、行政單位應當加強國有資產管理和監督,堅持單位內部監督與財政監督、審計監督、社會監督相結合,事前監督、事中監督、事后監督相結合,日常監督與專項檢查相結合。
第一條為了規范和加強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維護國有資產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國有資產,提高國有資產使用效益,保障行政單位履行職能,根據國務院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各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和各派機關(以下統稱行政單位)的國有資產管理行為。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的行政單位國有資產,是指由各級行政單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確認為國家所有,能以貨幣計量的各種經濟資源的總稱,即行政單位的國有(公共)財產。
行政單位國有資產包括行政單位用國家財政性資金形成的資產、國家調撥給行政單位的資產、行政單位按照國家規定組織收入形成的資產,以及接受捐贈和其他經法律確認為國家所有的資產,其表現形式為固定資產、流動資產和無形資產等。
第四條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主要任務是:
(一)建立和健全各項規章制度;
(二)推動國有資產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
(三)保障國有資產的安全和完整;
(四)監管尚未脫鉤的經濟實體的國有資產,實現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
第五條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內容包括:資產配置、資產使用、資產處置、資產評估、產權界定、產權糾紛調處、產權登記、資產清查、資產統計報告和監督檢查等。
第六條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活動,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資產管理與預算管理相結合;
(二)資產管理與財務管理相結合;
(三)實物管理與價值管理相結合。
第七條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實行國家統一所有,政府分級監管,單位占有、使用的管理體制。
第二章管理機構及職責
第八條各級財政部門是政府負責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職能部門,對行政單位國有資產實行綜合管理。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國有資產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政策;
(二)根據國家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規定,制定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規章制度,并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三)負責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制定本級行政單位國有資產配置標準,負責資產配置事項的審批,按規定進行資產處置和產權變動事項的審批,負責組織產權界定、產權糾紛調處、資產統計報告、資產評估、資產清查等工作;
(四)負責本級行政單位出租、出借國有資產的審批,負責與行政單位尚未脫鉤的經濟實體的國有資產的監督管理;
(五)負責本級行政單位國有資產收益的監督、管理;
(六)對本級行政單位和下級財政部門的國有資產管理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七)向本級政府和上級財政部門報告有關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第九條行政單位對本單位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實施具體管理。其主要職責是:
(一)根據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規定,負責制定本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具體辦法并組織實施;
(二)負責本單位國有資產的賬卡管理、清查登記、統計報告及日常監督檢查等工作;
(三)負責本單位國有資產的采購、驗收、維修和保養等日常管理工作,保障國有資產的安全完整;
(四)負責辦理本單位國有資產的配置、處置、出租、出借等事項的報批手續;
(五)負責與行政單位尚未脫鉤的經濟實體的國有資產的具體監督管理工作并承擔保值增值的責任;
(六)接受財政部門的指導和監督,報告本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情況。
第十條財政部門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將國有資產管理的部分工作交由有關單位完成。有關單位應當完成所交給的國有資產管理工作,向財政部門負責,并報告工作的完成情況。
第十一條各級財政部門和行政單位應當明確國有資產管理的機構和人員,加強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第三章資產配置
第十二條行政單位國有資產配置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嚴格執行法律、法規和有關規章制度;
(二)與行政單位履行職能需要相適應;
(三)科學合理,優化資產結構;
(四)勤儉節約,從嚴控制。
第十三條對有規定配備標準的資產,應當按照標準進行配備;對沒有規定配備標準的資產,應當從實際需要出發,從嚴控制,合理配備。
財政部門對要求配置的資產,能通過調劑解決的,原則上不重新購置。
第十四條購置有規定配備標準的資產,除國家另有規定外,應當按下列程序報批:
(一)行政單位的資產管理部門會同財務部門審核資產存量,提出擬購置資產的品目、數量,測算經費額度,經單位負責人審核同意后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并按照同級財政部門要求提交相關材料;
(二)同級財政部門根據單位資產狀況對行政單位提出的資產購置項目進行審批;
(三)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批同意,各單位可以將資產購置項目列入單位年度部門預算,并在編制年度部門預算時將批復文件和相關材料一并報同級財政部門,作為審批部門預算的依據。未經批準,不得列入部門預算,也不得列入單位經費支出。
第十五條經批準召開重大會議、舉辦大型活動等需要購置資產的,由會議或者活動主辦單位按照本辦法規定程序報批。
第十六條行政單位購置納入政府采購范圍的資產,依法實施政府采購。
第十七條行政單位資產管理部門應當對購置的資產進行驗收、登記,并及時進行賬務處理。
第四章資產使用
第十八條行政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國有資產使用管理制度,規范國有資產使用行為。
第十九條行政單位應當認真做好國有資產的使用管理工作,做到物盡其用,充分發揮國有資產的使用效益;保障國有資產的安全完整,防止國有資產使用中的不當損失和浪費。
第二十條行政單位對所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應當定期清查盤點,做到家底清楚,賬、卡、實相符,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第二十一條行政單位應當建立嚴格的國有資產管理責任制,將國有資產管理責任落實到人。
第二十二條行政單位不得用國有資產對外擔保,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三條行政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用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舉辦經濟實體。在本辦法頒布前已經用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舉辦經濟實體的,應當按照國家關于黨政機關與所辦經濟實體脫鉤的規定進行脫鉤。脫鉤之前,行政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其經濟實體的經濟效益、收益分配及使用情況等進行嚴格監管。
財政部門應當對其經濟效益、收益分配及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四條行政單位擬將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對外出租、出借的,必須事先上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核批準。未經批準,不得對外出租、出借。
同級財政部門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對行政單位國有資產對外出租、出借事項嚴格控制,從嚴審批。
第二十五條行政單位出租、出借的國有資產,其所有權性質不變,仍歸國家所有;所形成的收入,按照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規定,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二十六條對行政單位中超標配置、低效運轉或者長期閑置的國有資產,同級財政部門有權調劑使用或者處置。
第五章資產處置
第二十七條行政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是指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產權的轉移及核銷,包括各類國有資產的無償轉讓、出售、置換、報損、報廢等。
第二十八條行政單位需處置的國有資產范圍包括:
(一)閑置資產;
(二)因技術原因并經過科學論證,確需報廢、淘汰的資產;
(三)因單位分立、撤銷、合并、改制、隸屬關系改變等原因發生的產權或者使用權轉移的資產;
(四)盤虧、呆賬及非正常損失的資產;
(五)已超過使用年限無法使用的資產;
(六)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進行資產處置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條行政單位處置國有資產應當嚴格履行審批手續,未經批準不得處置。
第三十條資產處置應當由行政單位資產管理部門會同財務部門、技術部門審核鑒定,提出意見,按審批權限報送審批。
第三十一條行政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的審批權限和處置辦法,除國家另有規定外,由財政部門根據本辦法規定。
第三十二條行政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應當按照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進行。資產的出售與置換應當采取拍賣、招投標、協議轉讓及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
第三十三條行政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的變價收入和殘值收入,按照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規定,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三十四條行政單位分立、撤銷、合并、改制及隸屬關系發生改變時,應當對其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進行清查登記,編制清冊,報送財政部門審核、處置,并及時辦理資產轉移手續。
第三十五條行政單位聯合召開重大會議、舉辦大型活動等而臨時購置的國有資產,由主辦單位在會議、活動結束時按照本辦法規定報批后處置。
第六章資產評估
第三十六條行政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對相關資產進行評估:
(一)行政單位取得的沒有原始價格憑證的資產;
(二)拍賣、有償轉讓、置換國有資產;
(三)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進行資產評估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條行政單位國有資產評估項目實行核準制和備案制。實行核準制和備案制的項目范圍、權限由財政部門另行規定。
第三十八條行政單位國有資產評估工作應當委托具有資產評估資質的資產評估機構進行。
第三十九條進行資產評估的行政單位,應當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并對所提供的情況和資料的客觀性、真實性和合法性負責,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預評估機構獨立執業。
第七章產權糾紛調處
第四十條產權糾紛是指由于財產所有權、經營權、使用權等產權歸屬不清而發生的爭議。
第四十一條行政單位之間的產權糾紛,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能解決的,由財政部門或者同級政府調解、裁定。
第四十二條行政單位與非行政單位、組織或者個人之間發生產權糾紛,由行政單位提出處理意見,并報經財政部門同意后,與對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能解決的,依照司法程序處理。
第八章資產統計報告
第四十三條行政單位應當建立資產登記檔案,并嚴格按照財政部門的要求做出報告。
財政部門、行政單位應當建立和完善資產管理信息系統,對國有資產實行動態管理。
第四十四條行政單位報送資產統計報告,應當做到真實、準確、及時、完整,并對國有資產占有、使用、變動、處置等情況做出文字分析說明。
財政部門與行政單位應當對國有資產實行績效管理,監督資產使用的有效性。
第四十五條財政部門應當對行政單位資產統計報告進行審核批復,必要時可以委托有關單位進行審計。
經財政部門審核批復的統計報告,應當作為預算管理和資產管理的依據和基礎。
第四十六條財政部門可以根據工作需要,組織開展資產清查工作。進行資產清查的實施辦法,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另行制定。
第四十七條財政部門可以根據國有資產統計工作的需要,開展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產權登記工作。產權登記辦法,由開展產權登記的財政部門制定并負責組織實施。
第九章監督檢查和法律責任
第四十八條財政部門、行政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應當認真履行國有資產管理職責,依法維護國有資產的安全、完整。
第四十九條財政部門、行政單位應當加強國有資產管理和監督,堅持單位內部監督與財政監督、審計監督、社會監督相結合,事前監督、事中監督、事后監督相結合,日常監督與專項檢查相結合。
為進一步加強我縣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維護國有資產安全完整,提高國有資產使用效益,防止國有資產流失,提高我縣行政事業單位資產管理水平,根據《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令第35號)、《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令第36號)以及省市有關規定,結合我縣實際,現就進一步加強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進一步提高對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工作的認識
隨著政府職能逐步轉變,財政部門進行了公共財政理論指導下的國庫集中支付、“收支兩條線”、政府采購等多項改革,對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近年來,我縣在加強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上進行了積極的探索,積累了不少有益的經驗,管理水平也在不斷提高,但部分單位仍存在家底不清、賬實不符、重錢輕物、重購輕管等現象。進一步加強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管好用好行政事業資產,優化國有資產配置,對提高資產使用效益,提高財政監督管理能力,理順收入分配關系,促進源頭防腐意義重大,有利于促進我縣科學發展、跨越崛起。
二、加強管理,不斷提高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水平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工作應當遵循資產管理與預算管理、資產管理與財務管理、實物管理與價值管理相結合的原則。創新資產管理方式,充分發揮“省行政事業資產管理信息系統”的作用,全面做好資產評估、產權界定、產權登記、資產清查等基礎工作,建立健全資產購置、驗收、保管、使用等內部管理制度,進一步加強資產配置、資產使用、資產處置及資產租賃的管理。
(一)嚴格資產配置管理,優化資產結構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配置應當遵循科學合理、優化結構,勤儉節約、從嚴控制的原則。對有規定配備標準的資產,應當按照標準進行配備;對沒有規定配備標準的資產,應當從實際需要出發,合理配置。各行政事業單位要求配置的資產,能通過調劑解決的,原則上不重新購置;需重新購置的,應報經財政國資部門審核,財政國資部門應按配置原則,嚴格審核申請購置單位的資產存量狀況和擬購置資產的品目、數量、價值。行政事業單位購置納入政府采購范圍的資產,依法實施政府采購。
(二)加強存量資產管理,提高資產使用效益
1、行政事業單位要定期開展國有資產核實和清查工作,切實做到賬賬相符、賬實相符、賬卡相符。建立健全行政事業單位資產內部管理制度,實行資產管理責任制,將管理責任落實到人。
2、行政事業單位租賃資產,應堅持“四個統一”。(1)統一審批。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租賃實行審批制度。財政國資部門負責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租賃事項審批。本意見下發后,行政事業單位原租賃合同到期后,一律不得自行續簽,如繼續對外租賃,需報財政國資部門審批。未按規定程序報經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將國有資產對外租賃。(2)統一招租形式。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租賃,應當遵循“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采取公開招募方式選擇承租人,按照“公開競價法”進行,報價最高的承租意向人為承租人。不便于公開招募的,經批準以協議方式定向租賃,租賃價格不得低于經中介機構評估的市場公允價格。(3)統一租賃期限。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租賃期限一般不超過3年,確需超過3年的,每2年一個檔期,分期分檔確定租賃價格,但最長不得超過10年。(4)統一合同文本。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租賃,應當按照《關于制發省行政事業資產租賃有關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要求,與承租方簽訂由財政國資部門統一印發的合同文本。
3、事業單位用國有資產對外投資的,必須進行可行性論證后提出申請,經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報財政國資部門審批,重大對外投資須報縣政府批準。堅持“誰投資、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實行單位主要領導負責制。未經批準,事業單位不得用國有資產對外投資。
(三)規范資產處置管理,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1、行政事業單位資產處置方式包括調撥(含捐贈)、有償轉讓(含出售、出讓)、報廢、報損、置換(含以非貨幣性資產抵頂債權、債務)以及國家規定的其他方式。調撥方式處置國有資產,以不改變國有資產性質為前提。處置的國有資產產權應當清晰。
2、行政事業單位對國有資產進行處置,須經財政國資部門批準后進行。未按規定權限和程序報經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處置國有資產,不得處理相關會計賬務。行政事業單位申請處置國有資產,應符合規定的處置條件,并提供有關資料。
3、行政事業單位進行資產處置,由財政國資部門統一委托具有相關資質的社會中介機構進行資產評估、公開拍賣、招投標,不適用或不便以拍賣、招投標方式進行的,經批準可采取協議轉讓或者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資產評估項目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由財政國資部門實行核準或備案制度。
4、行政事業單位處置房屋建筑物(含土地使用權)、機動車輛、對外投資(含股權)等國有資產,按規定權限和程序報經批準并處置后,方可向有關部門申請辦理產權、產籍、股權等變更或者注銷手續。行政事業單位對經批準核銷的貨幣性資產損失和對外投資損失,應當建立“賬銷案存”管理制度,妥善保管相關資料、憑證,并繼續予以追索。
(四)加強國有資產有償收入管理,實行“收支兩條線”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租賃收益、資產處置收入及事業單位資產對外投資收益,統稱國有資產有償使用收入,屬于政府非稅收入,全部納入“收支兩條線”管理,按規定全額上繳財政。
一、國有專利資產占有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進行專利資產的評估:
(一)轉讓專利申請權、專利權的;
(二)國有企業和事業單位作為法人在變更或終止前需要對專利資產作價的;
(三)以國有專利資產與外國公司、企業、其他經濟組織或個人合資、合作實施的,或者許可外國公司、企業、其他經濟組織或個人合資、合作實施的;
(四)以專利資產作價出資成立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
(五)需要進行專利資產評估的其他情形。
二、非國有專利資產因作價出資、轉讓等情形需要進行評估的,其所有人或有利害關系的當事人應當委托具有資產評估資格的評估機構對有關專利資產進行評估。
三、專利資產評估可由專利資產專職評估機構或綜合評估機構進行。從事專利資產評估業務的機構,必須按照國務院《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及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有關規定,取得資產評估資格,并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冊登記,成為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照章納稅、獨立承擔法律責任的法人。國有專利資產占有單位進行專利資產評估時,應按上述有關規定辦理立項確認手續。
四、國務院各部門申請設立專利資產專職評估機構的,應經中國專利局審核同意,由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組織審批。省、自治區、直轄市申請設立專利資產專職評估機構的,首先應經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專利管理機關審核同意,再由同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組織審批。地市級不設專利資產專職評估機構。成立專利資產專職評估機構應當報中國專利局備案。
五、從事專利資產評估業務的從業人員應經過由中國專利局、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共同組織的專業培訓。
六、評估機構在進行專利資產評估的實際工作中,應當按照規定的評估辦法,采用中國專利局和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共同制定的有關參數及標準,對被評估專利資產的現時價格進行評定和估算,評估結果應報中國專利局備案。
七、委托對專利資產進行評估的當事人,應當向受委托的評估機構提交由省級或部級專利管理機關出具的、證明當事人是專利權人或利害關系人以及該項專利權為有效專利權的證明文件。
八、從事專利資產評估業務的機構,可以接受有關專利管理機關或人民法院的委托,對專利侵權糾紛或者專利侵權訴訟雙方當事人的非法獲利和損失做出評估。
第一條為規范和加強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維護國有資產的安全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國有資產,保障行政事業單位履行職能和促進各項社會事業發展,根據《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第35號令)、《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第36號令)、《省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全市各級各類行政事業單位(不含企業化管理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管理。
第三條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是指在法律上確認為國家所有,由各級行政事業單位占有、使用,能以貨幣計量的各種經濟資源。包括行政事業單位用國家財政性資金形成的資產;國家調撥給行政事業單位的資產;單位按照國家政策規定運用國有資產組織收入形成的資產;接受捐贈和其它依法確認為國家所有的資產。其表現形式為:流動資產、固定資產、無形資產、長期投資和其他資產等。
第四條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內容包括:資產配置、資產使用、資產處置、資產收益、產權界定、產權登記、產權糾紛調處、資產評估、資產清查、資產信息化管理、資產績效管理和資產監督檢查等。
第五條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主要任務和目標是:完善資產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監督管理體制,保障資產的安全、完整;確保資產購置科學、配置合理、有效使用和處置得當。
第六條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活動應當遵循資產管理與預算管理相結合、資產管理與財務管理相結合、資產管理與績效管理相結合、實物管理與價值管理相結合的原則。
第七條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管理,實行國家所有、政府分級監管、單位占有和使用的管理體制。
第二章管理機構及職責
第八條財政部門是負責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職能部門,對本級政府管轄的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實行綜合管理。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國有資產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
(二)根據國家、省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規定,制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規章制度,并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三)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制定本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配備標準,按規定進行資產配置、資產處置及產權變動等事項的審批;
(四)負責組織本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產權登記、產權界定、糾紛調處、資產評估監管、資產清查和統計報告等工作;
(五)負責本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出租、出借以及事業單位利用國有資產對外投資、擔保等事項的審批;
(六)負責組織行政事業單位長期閑置、低效運轉和超標配置資產的調劑利用工作,優化國有資產配置,建立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整合、共享、共用機制;
(七)負責本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收益的監督管理,負責與行政事業單位尚未脫鉤經濟實體的國有資產監督管理;
(八)負責建立和完善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信息化管理制度,對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實施動態管理;
(九)負責研究建立國有資產績效考核體系,對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實行績效管理;
(十)對本級行政事業單位和下級財政部門的國有資產管理工作進行指導、監督、檢查;向本級政府和上級財政部門報告有關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第九條各主管部門負責對所屬單位的國有資產實施監督管理。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有資產管理的法律、法規和制度;
(二)負責制定本部門國有資產的管理辦法,并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三)負責組織本部門的資產清查、登記、統計匯總及日常監督檢查工作;
(四)審核本部門所屬行政事業單位有關資產出租、出借以及所屬事業單位利用國有資產對外投資和擔保等事項,按規定權限審核或者審批有關資產的購置、處置事項;
(五)負責本部門所屬行政事業單位長期閑置、低效運轉和超標配置資產的調劑工作,優化國有資產的配置;
(六)督促本部門所屬行政事業單位按規定繳納國有資產收益;
(七)組織對本部門所屬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和使用情況的績效考核;
(八)負責本部門所屬行政事業單位資產信息化工作,并對資產管理信息系統的使用進行指導和監督;
(九)接受同級財政部門的監督和指導,向其報告年度本部門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第十條行政事業單位負責對本單位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實施具體管理。主要職責是:
(一)根據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規定,制定本單位國有資產具體管理辦法并組織實施;
(二)負責本單位的資產購置、驗收入庫、維護保管等日常管理工作;
(三)負責本單位資產的賬卡管理、清查登記、統計報告及日常監督檢查工作;
(四)負責建立土地、房屋、車輛及大型、貴重、精密儀器和設備的技術檔案管理;
(五)辦理本單位國有資產的配置、處置和對外投資、出租、出借、擔保等事項的報批手續;
(六)負責本單位對外投資、出租、出借和擔保資產的保值增值,按照規定及時、足額繳納國有資產收益;
(七)負責與行政事業單位尚未脫鉤經濟實體的國有資產具體監督管理工作并承擔保值增值的責任;
(八)負責對本單位國有資產實施信息化管理;
(九)接受財政部門和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監督,報告年度本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情況。
第十一條各級財政部門、主管部門和行政事業單位應當明確國有資產管理的機構和人員,共同做好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第十二條為促進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有效利用,加強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監督管理,根據工作需要,財政部門可以將國有資產管理的部分工作委托有關部門完成。有關部門在財政部門授權、指導和監督下,完成規定的國有資產管理工作,并按時報告工作的完成情況。
第三章資產配置
第十三條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配置是指財政部門、主管部門、行政事業單位等根據單位履行職能和事業發展的需要,按照國家、省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規定的標準和程序,通過購置或者調劑等方式為行政事業單位配備資產的行為。
第十四條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配置應當遵循“依法配置,保障需要、科學合理、優化結構、勤儉節約、從嚴控制”的原則。
第十五條行政事業單位資產配備標準,應在綜合考慮人員定額、資產費用定額的基礎上,由財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國家有關法規政策、行政事業單位職能、財力狀況等因素合理制定,動態調整。
第十六條行政事業單位配置資產,凡有規定配備標準的,應當按標準進行配備;沒有規定配備標準的,應當從實際需要出發,從嚴控制,合理配備。對要求配置的資產,能通過調劑解決的,原則上不重新購置。
第十七條行政事業單位資產購置應納入預算管理,除國家另有規定外,應當按下列程序報批:
(一)年度部門預算前,行政事業單位審核資產存量,提出擬購置資產的品目、數量,測算經費額度,報主管部門審核;
(二)主管部門根據所屬單位資產存量狀況和有關資產配置標準,審核、匯總單位資產購置計劃,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并按要求提交相關材料;
(三)同級財政部門根據主管部門審核意見及單位資產狀況對資產購置項目進行審批;
(四)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批同意,各單位可以將資產購置項目列入年度部門預算,并在編制年度部門預算時將批復文件和相關材料一并報同級財政部門,作為審批部門預算的依據。未經批準,資產購置項目不得列入部門預算和單位經費支出。
第十八條行政事業單位購置納入政府采購范圍的資產,應依法實施政府采購。
第十九條行政事業單位資產管理部門應當對購置的資產進行驗收、登記,并及時進行賬務處理。
第四章資產使用
第二十條行政單位資產的使用是指單位自用、出租、出借等行為。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使用是指單位自用和出租、出借以及對外投資、擔保等行為。
行政單位不得用國有資產對外投資、擔保,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條行政事業單位利用國有資產對外出租、出借的,事業單位對外投資、擔保的,應按照有關規定,提出申請,經主管部門審核后,報財政部門審批。未經批準,不得對外出租、出借、投資以及擔保等。
第二十二條事業單位應加強對單位專利技術、科研成果、冠名權、廣告權、特許經營權等無形資產的管理,防止無形資產流失。
第二十三條行政事業單位應建立健全資產購置、驗收、保管、使用等管理制度,做好資產的日常管理,保證資產的完好,定期進行清查,做到賬賬相符、賬卡相符、賬實相符。
第二十四條行政事業單位對配備給個人使用的固定資產或物品,要建立領用交還制度。工作人員調動時,在辦理所使用和保管的資產移交手續后,方可辦理調動手續。
第二十五條財政部門應當建立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有償使用統計報告制度和稽查制度,加強對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有償使用活動的監督和風險控制,切實提高資產使用效率。對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有償使用行為,應逐步創造條件實行集中統一管理。
第五章資產處置
第二十六條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是指行政事業單位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進行產權轉讓或者注銷產權的行為。處置方式包括無償調撥、有償轉讓、對外捐贈、置換、報廢、報損以及貨幣性資產損失核銷等。
第二十七條行政事業單位處置國有資產,應當嚴格履行審批手續,未經批準不得自行處置。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的審批權限和辦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八條行政事業單位因分立、撤銷、合并、改制或改變隸屬關系而引起資產變動的,應制定資產處置方案,送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審核后,報市政府審批。
第二十九條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應當按照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進行,資產的出售、轉讓、變賣應當采取公開拍賣、招投標、協議轉讓及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
第三十條財政部門或者主管部門對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事項的批復,是財政部門重新安排行政事業單位有關資產配置預算項目的重要依據,是行政事業單位調整相關會計賬目的有效憑證。主管部門及行政事業單位應按照批復內容及時辦理資產處置的相關手續。
第六章資產收益
第三十一條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收益是指行政事業單位出租、出借、處置資產取得的收入和事業單位對外投資、擔保等取得的收入扣除稅金、評估費、拍賣傭金等費用后的部分。
第三十二條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收益必須嚴格按照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有關規定,及時上繳財政,納入預算管理。
第三十三條行政事業單位要如實反映和收繳國有資產收益,不得隱瞞、截留、擠占、坐支和挪用國有資產收益;不得違反規定使用國有資產收益。
第三十四條主管部門要切實履行監管職責,加強對所屬單位國有資產收益的監督管理,防止所屬各單位隱瞞、截留、擠占、坐支和挪用國有資產收益。
第三十五條財政部門應建立健全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收益收繳、使用、監督管理等方面的規章制度,并加強對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收益繳納、使用等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七章產權登記和產權糾紛調處
第三十六條財政部門根據需要組織開展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產權登記工作。
第三十七條產權糾紛是指由于所有權、經營權、使用權等產權歸屬不清而發生的爭議。
第三十八條行政事業單位之間或行政事業單位與其他國有單位之間的國有資產產權糾紛,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能解決的,由財政部門或同級政府調解、裁定。
第三十九條行政事業單位與其他非國有單位、組織或者個人之間發生產權糾紛的,由行政事業單位提出處理意見,經主管部門審核,并報同級財政部門批準后,與對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能解決的,依照司法程序處理。
第八章資產評估和清查
第四十條行政事業單位資產評估是指由專門機構和人員,依據國家的規定和有關資料,根據特定的目的,遵循適用的原則和標準,按照法定的程序,運用科學的方法,對行政事業單位資產進行評定和估價的過程。
第四十一條行政事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對相關資產進行評估:
(一)行政事業單位取得的沒有原始價格憑證的資產;
(二)拍賣、有償轉讓、置換國有資產;
(三)整體或者部分改制為企業;
(四)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
(五)合并、分立、清算;
(六)整體或者部分資產租賃給非國有單位;
(七)確定涉訟資產價值;
(八)依照國家規定需要進行資產評估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二條行政事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進行資產評估:
(一)經批準單位整體或者部分資產無償劃轉;
(二)行政事業單位下屬單位之間的合并、資產劃轉、置換和轉讓;
(三)發生其他不影響國有資產權益的特殊產權變動行為,報經同級財政部門確認可以不進行資產評估的。
第四十三條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評估工作應當委托具有資產評估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行政事業單位應當如實向資產評估機構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并對所提供的情況和資料的真實性、客觀性和合法性負責。
行政事業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預評估機構獨立執業。
第四十四條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評估項目實行核準制和備案制。核準和備案工作按國家有關國有資產評估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五條行政事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進行資產清查:
(一)根據國家專項工作要求或者本級政府實際工作需要組織的資產清查;
(二)進行重大改革或者整體、部分改制為企業的;
(三)遭受重大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資產嚴重損失的;
(四)會計信息嚴重失真或者國有資產出現重大流失的;
(五)會計政策發生重大更改,涉及資產核算方法發生重要變化的;
(六)同級財政部門認為應當進行資產清查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條行政事業單位進行資產清查,應當向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報同級財政部門批準,并按行政事業單位資產清查相關規定組織實施。但根據國家專項工作要求或者本級政府工作需要進行的資產清查除外。
第九章資產信息管理和報告制度
第四十七條財政部門、行政事業單位應當建立和完善資產管理信息系統,對國有資產實行動態管理。行政事業單位應按照行政事業資產動態管理的要求,及時將本單位資產變動信息錄入管理信息系統,定期更新有關數據,全面掌握行政事業資產變動情況,為編制和安排單位部門預算提供信息支持。
第四十八條行政事業單位應當建立資產登記檔案,按財政部門的要求做好國有資產統計和信息報告工作。報送的統計報告,應做到真實、準確、及時、完整,并對國有資產的購置、占有、使用、處置等情況作出文字分析說明,提高資產管理水平。
第十章資產績效管理
第四十九條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績效管理是指財政部門、主管部門及行政事業單位利用單位的年度部門決算報表、財務報告、財產清查、資產統計報告、資產管理信息化數據庫等資料,采用多層次指標體系,采取多因素方式方法,科學考核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配置、使用、處置等效益的行為。
第五十條財政部門、主管部門及行政事業單位要積極探索國有資產績效管理的方式方法,不斷提高財政資金安排使用效率和行政事業單位資產管理的安全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第五十一條財政部門應逐步建立資產管理績效考核體系,按照“經濟性、效率性、有效性”的原則,通過科學合理、客觀公正的方法、標準、指標和機制,真實反映和解析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運營效果,提高行政事業單位資產運營效率和效益。
第十一章監督管理
第五十二條財政部門、主管部門和行政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都有管理好行政事業資產的義務和責任,依法維護其安全、完整,切實提高資產使用效益。各級監察、審計部門應加強對行政事業單位資產管理工作的監督。
第五十三條財政部門、主管部門和行政事業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科學合理的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監督管理責任制,將資產監督、管理的責任落實到具體部門、單位和個人。
第五十四條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監督應當堅持單位內部監督和財政監督、審計監督、社會監督相結合,事前監督與事中監督、事后監督相結合,日常監督與專項檢查相結合。
第五十五條行政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的規定進行處罰、處理、處分:
(一)以虛報、冒領等手段騙取財政資金配置資產的;
(二)擅自占有、使用和處置國有資產的;
(三)擅自提供擔保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