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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管體制優選九篇

時間:2024-01-06 09:5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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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管體制

第1篇

一、支持集中監管的觀點

(一)有利于實現一致性監管,減少監管套利。上世紀80年代興起至今的金融創新活動,對金融市場產生了深遠的影響,最突出的表現是伴隨著現代金融工程技術的應用,通過對傳統金融基礎資產和衍生產品的復制、捆綁、分拆和重新包裝組合,銀行、保險和證券各金融產品間的界線日益模糊,而對風險的定價這一所有產品的共性則被不斷彰顯。在此情況下,傳統基于機構類型而不是風險類型的分散監管體系中存在著大量的監管政策不一致性,由此產生的監管套利活動對監管有效性帶來了嚴重的沖擊。

(二)有利于對金融集團和整個金融體系的監管。目前,多數國家或地區金融系統開始從分業經營走向混業經營,通過復雜的內部交易,集團內各個金融部門形成了一個利益休戚相關的共同體,集中或合并監管成為金融集團監管的基本方法。在以金融集團為主體混業經營方式下,集中監管有利于增強各行業監管的協調與溝通,更好地理解金融集團業務交叉的本質,更好地制定金融集團的風險管理政策,從而減少監管盲區、提高金融集團合并監管的有效性。而且,從整個金融系統看,集中監管能更好地理解和監督不同金融機構在各市場的風險轉移情況,更好地評估各種變化對宏觀金融體系的影響,從而更好地調整或完善金融監管政策。

(三)有利于在一定程度上降低監管時滯。通過建立集中統一的金融監管體系,金融監管當局能夠最及時、最完整地獲取整個金融系統的信息,并通過內部各部門間良好的溝通協調機制做出快速反應,從而減少監管政策的內部認識時滯、決策時滯和行動時滯,提高監管效率。

(四)有利于強化監管部門責任。良好的外部監管問責、充分發揮市場紀律約束作用對建立監管機構履職硬約束至關重要,是監管治理的基本內容。但在不完全契約下分散監管產生的監管盲區,經常導致監管責任不清、責任推諉等問題,難以有效實施外部問責。集中監管將監管權力賦予一個機構,有利于增強外部問責的剛性,這對于改善當前的監管治理具有很強的現實意義。

(五)有利于提高金融監管的規模經濟與范圍經濟。集中監管通過建立統一的監管標準、共用服務基礎設施以及高效的內部架構,有利于提高監管機構的內部管理效率,實現金融監管的規模經濟與范圍經濟。同時,集中監管可以減少金融機構向監管部門的信息披露上報,降低管理成本,并節約監管成本。

二、反對集中監管的觀點

(一)實現一致性監管還存在困難和挑戰。集中監管的前提是,將所有同質性金融活動納入統一監管范圍內。但從現實情況看,由于存在風險識別、度量和管理上的難題,很難將所有同質性金融活動納入統一的金融監管框架內,并對其實施統一的監管要求和監管流程。而將金融監管活動簡單疊加在一起的集中監管只能流于形式,同時還會造成監管套利已經得到有效制約的錯覺。況且,監管當局在建立統一監管框架時,必須考慮不同金融業務本身的特點,要取得兩者之間的平衡,存在很大困難和壓力。

(二)集中監管可能加劇監管目標的沖突。監管政策的主要目標包括:金融穩定、投資者保護與市場誠信。在集中監管機制下,約束機制弱化使得監管部門具備為了一方面的利益而犧牲其他監管目標的便利,從而導致這些監管目標在一定情況下產生沖突。例如,在投資者保護目標下,監管機構往往會姑息問題機構,從而在長期內損害金融穩定。

(三)集中監管不是解決溝通與協作問題的唯一方式。對集中監管的另一個有力的反駁理由是,通過在各金融監管部門間建立高效緊密的溝通協調機制實現信息的及時、完整共享,同樣可以完成對金融集團和對整個金融體系的有效監管,而不一定必須借助集中監管的形式。不同監管部門間的信息溝通與協調可以有效替代集中監管的部分功能。目前,各國乃至全球金融監管部門間建立的包括由銀行(BIS)、證券(IOSCO)與保險部門(IAIS)組成的聯合論壇在內的信息共享與交流機制,對解決跨市場風險監管問題就取得了十分明顯的成效。

(四)集中監管的規模與范圍經濟不明顯。研究表明,集中監管的規模與范圍經濟并不明顯。目前,只有FSA等極少的監管機構認為集中監管減少了他們的運營成本。集中監管規模經濟與范圍經濟與一國的金融總量密不可分,集中監管更可能是一國金融業高度發達或一國金融總量較小下的產物。

(五)龐大的集權機構不利于良好監管治理結構的形成。集中監管一般是將原來的分業監管機構合并成一個龐大的監管機構。這一龐大的金融業集中監管機構可能形成監管集權,一方面可能加劇監管信息的不透明,使外部監督約束機制難以有效發揮作用;另一方面,可能使工作流程過于官僚化,不能對外部環境變化迅速做出反應,或將延長監管時滯。

三、我國金融業監管治理體制的選擇

Martínez&Rose(2003)通過跨國抽樣分析認為監管治理體制并沒有一個統一的最優金融監管模式,只有結合一國的金融產業發展規模、結構和水平建立的監管治理體制才是最有效的。根據目前和今后一個時期我國金融產業發展趨勢和水平,分業監管應當是我國目前比較理想的監管治理體制選擇。其理由如下:

(一)我國金融產業發展結構不平衡、水平參差不齊。國內銀行業“一業獨大”的特征十分突出,在這種背景下建立集中監管體制,一方面容易導致某一部門監管在整個機構中占優勢,例如銀行監管部門可能擁有最多的職員和資源,使得機構整合可能演變為銀行監管機構“收購”其他金融監管機構的過程,從而造成非銀行金融部門監管的倒退。另一方面,容易加劇現有銀行業和證券業、保險業發展的更加不平衡。監管治理體制科學與否的最終評判標準應是該種監管模式在實現監管目標方面體現的效率。實踐中,Freshfields(2003)的一項調查表明,全球實施完全集中監管的國家占比僅為29%,完全分業監管的國家占比為38%,處于兩者之間監管模式的國家占比為30%.由此可見,監管治理體制應當建立在各國金融產業發展的現實水平基礎上。

(二)金融業綜合經營剛剛起步且具有較強的血統性。正處于起步階段的中國金融業綜合經營具有很強的血統特征。大多數金融集團如中信集團、光大集團、平安集團等,往往是以某個金融機構(主要是商業銀行、保險公司)作為投資主體跨行業投資設立其他金融機構,集團還存在著具有明顯比較優勢的主業,投資新機構從事其他業務更多是基于范圍經濟和共享分銷渠道的考慮。除此之外的金融綜合經營,無論在規模還是業務融合程度上都很低。因此,對我國金融綜合經營業務的監管,完全漠視“路徑依賴”的思路并不“經濟”,完全漠視綜合經營金融集團“血統性”的思路也并不“科學”。因此,當前我們更應該將工作重點放在主監管制度的改革和完善上。

(三)監管機構“才分即合”可能產生一定的風險與效率損失。監管治理體制從一種模式轉向另外一種模式,必須進行機構整合以及與機構變更相關的法律、文書的修訂,這使得該機構至少在最初運轉的幾年難以較好地履行監管職責。成立一個新機構面臨的不確定性還可能造成一些有經驗人才的流失和士氣低落。另外,機構內部管理的整合難度也不容忽視。如果從分散監管體制轉向集中監管體制,整合前每個機構都有自己的定位與監管文化,一些IT和數據庫等基礎設施也存在差別。一份調查統計顯示,完成機構整合至少平均需要1~2年的時間。2003年,我國才最終確立了分業監管的格局,僅僅是法律文書的修訂直到今天也沒有徹底完成,我們應該珍惜這剛剛建立起來的穩定局面,避免短期內再次經受機構整合的陣痛,這也有利于維護監管機構的公信力與權威性。

四、進一步完善現有監管治理體制的建議

盡管我們當前應維持分業監管的基本格局,但隨著國內金融業綜合經營趨勢的日益明顯和規模不斷擴大,為避免出現監管真空或重復監管,我們必須進一步完善現有的監管治理體制,重點應采取以下措施:

(一)進一步完善金融監管聯席會議制度。2004年9月,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在北京簽訂了《在金融監管方面分工合作的備忘錄》,從本質上看,這種機制是在

第2篇

關鍵詞:金融監管;體制;比較

一、金融監管體制概述

金融監管體制是指為實現特定的社會經濟目標而對金融活動施加影響的一整套機制和組織結構的總和。與之密切相關的基本要素:首先是體制參與者,即由誰監管和對誰監管,核心是金融監管機關的設置、職責職權的依法定位;其次是如何監管,即為實現金融監管目標而采用的各種方式、方法和手段,體制的各種參與者按照一定方式有規律地相互作用,以完成特定的目的。可見,對金融監管體制的研究涉及到對金融監管機關組織構成、職權的分析、金融監管機關對金融機構作用機制的分析等。

根據監管主體的多少,金融監管體制可分為一元化監管體制與多元化監管體制。前者是獨家監管型,即只有一家執行金融監管的機關,實行高度集中的單一型監管體制。后者是多家監管型,即執行金融監管的機關為兩家或兩家以上共同分工負責進行金融監管。實行這種體制的國家根據監管權限在中央與地方的劃分的不同,又可分為一線多元監管體制和雙線多元監管體制。實行一線多元體制的國家或地區,金融健全權力集中于中央,在中央一級又分別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機關負責監管。這種體制實際上是以財政部和中央銀行為主題開展工作。實行雙線多元體制的國家主要是聯邦制國家,以美國和加拿大為典型代表。其基本框架如下:

二、美國金融監管體制

在世界各國金融監管體制中,美國的監管體制被公認為是最健全、最完備、最具代表性的,1999年11月4日。美國參眾兩院通過了《1999年金融服務法》(FinancialService8Actofl999),廢除了1933年制定的《格拉斯·斯蒂格爾法》,徹底結束了銀行、證券、保險的分業經營與分業監管的局面,開辟了金融服務產業的新紀元,美國金融監管也最終形成了現行的雙線多元監管模式。這種新的監管體系順應了金融服務業混合經營、金融集團的發展趨勢,在制度上實現了金融監管的創新。由于美國處于世界頭號金融強國的地位,因此。對美國現行金融監管體制的考察研究,將在構思我國金融監管體制改革的方向和具體策略等方面提供諸多啟示。

美國金融監管體制比較復雜,聯邦和各州都有權對銀行發照注冊并進行監督,即實行雙軌銀行制度。在聯邦一級,有財政部通貨監理局、聯邦儲備系統和聯邦存款保險公司三大銀行監管機關。在州一級,各州都有各自的金融法規和銀行監管機構。現分述如下:

(一)通貨監理局

通貨監理局是美國資格最老的金融監管機構,它是根據(國民銀行法)于1863年建立的。只有向該局注冊的銀行才能稱為國民銀行。通貨監理局在技術上受財政部指揮。不過實際上它的活動與財政部沒有正式聯系_保持著相當大的獨立性。通貨監理局的主要職責是審查國民銀行的注冊和分支行的設置,審核銀行的合并,收集國民銀行業務的統計數據,并進行與國民銀行體系有關的各項經濟調研工作;制訂相應的管理條例和法規,并組織貫徹執行;檢查國民銀行的資本營運、貸款結構和數量、存款安全程度和貸款利率水平等經營情況,對經營管理混亂或違反金融法規要求的,有權命令其停業,進行清理整頓,有權撤換國民銀行的正副行長和高級負責人員。通貨監理局每年需向國會報告工作情況。

(二)聯邦儲備系統

聯邦儲備系統是根據1913年(聯邦儲備法)成立的,該系統有以下3個機構:

1、聯邦儲備委員會

聯邦儲各委員會的主要職能是制定金融政策,此外還要規定金融規章、制度,監督管理下屬的聯邦儲備銀行和會員銀行的業務。監督貨幣的投入與回籠:執行有關管制銀行控股公司活動的法令,并作為聯邦政府的人。

2、聯邦儲備銀行

每家聯邦儲備銀行都是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由參加的會員銀行認購。所有在聯邦注冊的國民銀行都必須是會員,而在各州注冊的銀行則可以自由參加或退出。

3、聯邦公開市場委員會

該委員會是聯邦儲各系統中指導公開市場業務的最高決策機構。委員會每四至五周在白宮開會一次,決定公開市場的方針政策,通過買賣政府證券、聯邦機構證中國改革券和銀行承兌票據以及買賣外匯等辦法來調節市場上的銀根。此外,還設有供咨詢的顧問委員會。

(三)聯邦存款保險公司

聯邦存款保險公司建立于1933年。其宗旨是為了保險存款。防止個別銀行的信用危機擴散到其他銀行而設立的。按規定,只要是聯邦儲備系統中的銀行都要求向聯邦存款保險公司保險,未參加聯邦儲備系統的州注冊銀行是否參加保險可以悉聽尊便。該保險公司的職責除了接受存款保險外。還包括審核檢查批準投保銀行的經營范圍。設立分支行等:考慮投保銀行送交的統計、報告;幫助面臨破產的銀行調整經營方向,組織清理和安排銀行破產時資產清理。債務償還等。為了保證在聯邦政府支持下的保險存款得到償付,解除向銀行擠提的風險,聯邦存款保險公司還享有在緊急情況下向財政部借入資金的權利。

(四)州銀行當局

美國各州都有自己的機構負責監督和管理州注冊銀行。這些機構同時管理州內其他金融機構,如儲蓄存款協會、信貸和金融公司等。一般來講,它們的具體職責范圍基本與通貨監理局一樣,各州之間略有區別,共同責任如下:批準新銀行的成立,開設或關閉分支行機構,以及控股公司在州內的業務范圍:審核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的業務帳冊:制定一些規章制度,保障消費者與貸款者的利益。一般州的監督機構對銀行的監督采取放松態度,許多銀行都愿意向州銀行注冊,紐約市區銀行盡管業務遍及全世界,但它們大部分是州注冊銀行。基本框架如下:

從上述分析可知,盡管各金融監管機關互有分工,各負其責,各有自己管轄的范圍和重點,但各機關職責互相交叉重疊之處是明顯的。例如,國民銀行須接受通貨監理局的監督,但所有的國民銀行必須假如聯邦儲備系統并且參加聯邦存款保險,因此,國民銀行屬于三個不同的聯邦監管機關的管理職權范圍之內。那些參加存款保險的州會員銀行必須同時接受聯邦儲備理事會、聯邦存款保險公司和州銀行監督機關的檢查和監督,分別向三個金融監管機關上交經營報告和統計資料。

三、中國金融監管體制

我國金融監管體制的建設大體分為兩個階段:第一階段是1998年以前由中國人民銀行統一實施金融監管:第二階段是從1998年開始。對證券業和保險業的監管從中國人民銀行統一監管中分離出來,分別由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和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負責,形成了由中國人民銀行、證監會和保監會三家分業監管的格局。2003年中國銀行監督管理委員會正式組建,接管了中國人民銀行的銀行監管職能,由此我國正式確立了分業經營、分業監管、三會分工的金融監管體制,而中國金融監管也形成了現行的多元化監管體制。我國現行金融監管體制的基本特征是分業監管。按照金融監管的分工,銀監會主要負責商業銀行、政策性銀行、外資銀行、農村合作銀行(信用社)、信托投資公司、財務公司、租賃公司、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的監管,以大銀行業為口徑,銀監會成立了監管一部、二部、三部、合作金融監管部和非銀行金融機構監管部,自上而下相應設立了省局,市分局、縣(市)辦事處體制。而證監會和保監會則分別負責證券、期貨、基金和保險業的監管;內部設立了相應的監管部室,自上而下則建立了相應會、局(省、市、計劃單列)的體制。銀監會成立后,中國人民銀行著重加強制定和執行貨幣政策的職能,負責金融體系的支付安全,發揮中央銀行在宏觀調控和防范與化解金融風險中的作用。這種金融監管組織結構表明,除中央銀行負責宏觀調控外,其他幾個監管機構都是集中于相對行業的微觀規制層面,選擇這種監管體制的最大好處是有利于提高監管的專業化水平并及時達到監管目標,有利于提高“機構監管”的效率。其基本框架如下:

四、中美金融監管體制比較

中國和美國金融監管體制的異同,可從以下兩個方面進行比較:

(一)分業監管和混業監管

因為各國經濟、社會、政治體制各異,信用發展程度不同,各個國家的監管模式相當多樣化。而且,各國金融經營模式和其監管模式并非是一一對應的關系,實行分業經營的國家可能實行統一監管,采用混業經營的國家也可能繼續分業監管。從監管模式來看主要是有分業監管和統一監管。而中國和美國采用的都是分業監管模式,雖然兩國的經營模式不盡相同,但監管體制仍然堅持分業監管的模式,也就是將金融機構按金融市場劃分為銀行、證券、保險三個領域,在每個領域分別設立一個專業的監管機構負責全面監管。美國自1999年的金融服務現代化法案出臺,銀行業走向了全能化,但是其監管體制仍然維系著令人眼花繚亂的傘狀監管,它不僅存在不同金融業務的監管主體還存在著不同級政府設立的監管主體。銀行以及儲蓄性金融機構的監管由貨幣監理局、美聯儲和存款保險公司三大聯邦級監管機構和各州監管機構共同負責。證券經營機構主要受聯邦政府法的管轄。而證券交易委員會是基于證券交易法設立的證券監管機構。對證券經營機構、證券信息披露、證券交易所柜臺交易和證券業協會等履行監管職能。美國的保險機構則由所在各州保險監管局負責。中國的分業監管情況在前面闡述過,這里就不再贅述。

但是,分業監管模式也存在很大的弊端,如各監管機構之間的協調性差,容易出現監管真空地帶:監管機構龐大,監管成本較高,尤其針對全能銀行進行的分業監管,容易產生重復監管問題。

(二)機構監管和功能監管

按照監管主體的標準劃分,金融監管模式可以分為功能監管和機構監管。功能監管按不同金融業務的種類進行監管,如銀行業務、保險業務、證券業務分別由一個監管主體的不同職能部門或由不同的監管主體按照不同的業務領域進行監管。對一個給定的金融活動均由同一個監管者監管。目前實踐中的功能型監管模式表現為三種模式,即統一監管型、牽頭監管型和傘形監管。1999年11月美國國會通過了《金融服務現代化法案》,該法案允許金融控股公司通過設立子公司的形式經營多種金融業務,如存貸款、保險承銷和經紀以及投資銀行等。但金融控股公司本身并不開展業務,其主要職能是向聯儲申請執照、對集團公司及子公司進行行政管理。對應金融控股公司這種傘狀結構,美聯儲被賦予傘型結構監管者(UmbrellaSupervision)職能,并且與財政部一起認定哪些業務屬于允許金融控股公司經營的金融業務。在傘型監管模式下。金融控股公司的銀行部分由財政部貨幣監管總署、美國聯邦儲備委員會、聯邦存款保險公司監管,證券部分由證券交易委員會監管,保險部分由州保險監管署監管。證券交易委員會和州保險監管署被統稱為功能監管者(FunctionalRegulators),如圖4所示。

機構監管則按不同的金融機構進行監管,中國目前主要采用的就是這種監管模式。這種金融監管組織結構表明,除中央銀行負責宏觀調控外,其他幾個監管機構都是集中于相對行業的微觀規制層面,選擇這種監管體制的最大好處是有利于提高監管的專業化水平并及時達到監管目標。有利于提高“機構監管”的效率。就我國現行金融監管體制而言,從其實際運行以來所取得的成效來看,在總體上是值得肯定的,它不僅統一了監管框架,加強了監管專業化,提高了監管效率,而且還有利于中央銀行更加有效的制定與執行貨幣政策。但是,近幾年隨著金融全球化、自由化和金融創新的發展迅猛,金融業開放加快,金融監管環境發生重大變化,分業監管體制已顯現出明顯的不適應,其本身所固有的問題也逐漸顯露出來。

五、結語

第3篇

關鍵詞:金融監管;體制;比較

一、金融監管體制概述

金融監管體制是指為實現特定的社會經濟目標而對金融活動施加影響的一整套機制和組織結構的總和。與之密切相關的基本要素:首先是體制參與者,即由誰監管和對誰監管,核心是金融監管機關的設置、職責職權的依法定位;其次是如何監管,即為實現金融監管目標而采用的各種方式、方法和手段,體制的各種參與者按照一定方式有規律地相互作用,以完成特定的目的。可見,對金融監管體制的研究涉及到對金融監管機關組織構成、職權的分析、金融監管機關對金融機構作用機制的分析等。

根據監管主體的多少,金融監管體制可分為一元化監管體制與多元化監管體制。前者是獨家監管型,即只有一家執行金融監管的機關,實行高度集中的單一型監管體制。后者是多家監管型,即執行金融監管的機關為兩家或兩家以上共同分工負責進行金融監管。實行這種體制的國家根據監管權限在中央與地方的劃分的不同,又可分為一線多元監管體制和雙線多元監管體制。實行一線多元體制的國家或地區,金融健全權力集中于中央,在中央一級又分別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機關負責監管。這種體制實際上是以財政部和中央銀行為主題開展工作。實行雙線多元體制的國家主要是聯邦制國家,以美國和加拿大為典型代表。其基本框架如下:

二、美國金融監管體制

在世界各國金融監管體制中,美國的監管體制被公認為是最健全、最完備、最具代表性的,1999年11月4日。美國參眾兩院通過了《1999年金融服務法》(FinancialService8Actofl999),廢除了1933年制定的《格拉斯·斯蒂格爾法》,徹底結束了銀行、證券、保險的分業經營與分業監管的局面,開辟了金融服務產業的新紀元,美國金融監管也最終形成了現行的雙線多元監管模式。這種新的監管體系順應了金融服務業混合經營、金融集團的發展趨勢,在制度上實現了金融監管的創新。由于美國處于世界頭號金融強國的地位,因此。對美國現行金融監管體制的考察研究,將在構思我國金融監管體制改革的方向和具體策略等方面提供諸多啟示。

美國金融監管體制比較復雜,聯邦和各州都有權對銀行發照注冊并進行監督,即實行雙軌銀行制度。在聯邦一級,有財政部通貨監理局、聯邦儲備系統和聯邦存款保險公司三大銀行監管機關。在州一級,各州都有各自的金融法規和銀行監管機構。現分述如下:

(一)通貨監理局

通貨監理局是美國資格最老的金融監管機構,它是根據(國民銀行法)于1863年建立的。只有向該局注冊的銀行才能稱為國民銀行。通貨監理局在技術上受財政部指揮。不過實際上它的活動與財政部沒有正式聯系_保持著相當大的獨立性。通貨監理局的主要職責是審查國民銀行的注冊和分支行的設置,審核銀行的合并,收集國民銀行業務的統計數據,并進行與國民銀行體系有關的各項經濟調研工作;制訂相應的管理條例和法規,并組織貫徹執行;檢查國民銀行的資本營運、貸款結構和數量、存款安全程度和貸款利率水平等經營情況,對經營管理混亂或違反金融法規要求的,有權命令其停業,進行清理整頓,有權撤換國民銀行的正副行長和高級負責人員。通貨監理局每年需向國會報告工作情況。

(二)聯邦儲備系統

聯邦儲備系統是根據1913年(聯邦儲備法)成立的,該系統有以下3個機構:

1、聯邦儲備委員會

聯邦儲各委員會的主要職能是制定金融政策,此外還要規定金融規章、制度,監督管理下屬的聯邦儲備銀行和會員銀行的業務。監督貨幣的投入與回籠:執行有關管制銀行控股公司活動的法令,并作為聯邦政府的人。

2、聯邦儲備銀行

每家聯邦儲備銀行都是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由參加的會員銀行認購。所有在聯邦注冊的國民銀行都必須是會員,而在各州注冊的銀行則可以自由參加或退出。

3、聯邦公開市場委員會

該委員會是聯邦儲各系統中指導公開市場業務的最高決策機構。委員會每四至五周在白宮開會一次,決定公開市場的方針政策,通過買賣政府證券、聯邦機構證中國改革券和銀行承兌票據以及買賣外匯等辦法來調節市場上的銀根。此外,還設有供咨詢的顧問委員會。

(三)聯邦存款保險公司

聯邦存款保險公司建立于1933年。其宗旨是為了保險存款。防止個別銀行的信用危機擴散到其他銀行而設立的。按規定,只要是聯邦儲備系統中的銀行都要求向聯邦存款保險公司保險,未參加聯邦儲備系統的州注冊銀行是否參加保險可以悉聽尊便。該保險公司的職責除了接受存款保險外。還包括審核檢查批準投保銀行的經營范圍。設立分支行等:考慮投保銀行送交的統計、報告;幫助面臨破產的銀行調整經營方向,組織清理和安排銀行破產時資產清理。債務償還等。為了保證在聯邦政府支持下的保險存款得到償付,解除向銀行擠提的風險,聯邦存款保險公司還享有在緊急情況下向財政部借入資金的權利。

(四)州銀行當局

美國各州都有自己的機構負責監督和管理州注冊銀行。這些機構同時管理州內其他金融機構,如儲蓄存款協會、信貸和金融公司等。一般來講,它們的具體職責范圍基本與通貨監理局一樣,各州之間略有區別,共同責任如下:批準新銀行的成立,開設或關閉分支行機構,以及控股公司在州內的業務范圍:審核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的業務帳冊:制定一些規章制度,保障消費者與貸款者的利益。一般州的監督機構對銀行的監督采取放松態度,許多銀行都愿意向州銀行注冊,紐約市區銀行盡管業務遍及全世界,但它們大部分是州注冊銀行。基本框架如下:

從上述分析可知,盡管各金融監管機關互有分工,各負其責,各有自己管轄的范圍和重點,但各機關職責互相交叉重疊之處是明顯的。例如,國民銀行須接受通貨監理局的監督,但所有的國民銀行必須假如聯邦儲備系統并且參加聯邦存款保險,因此,國民銀行屬于三個不同的聯邦監管機關的管理職權范圍之內。那些參加存款保險的州會員銀行必須同時接受聯邦儲備理事會、聯邦存款保險公司和州銀行監督機關的檢查和監督,分別向三個金融監管機關上交經營報告和統計資料。

三、中國金融監管體制

我國金融監管體制的建設大體分為兩個階段:第一階段是1998年以前由中國人民銀行統一實施金融監管:第二階段是從1998年開始。對證券業和保險業的監管從中國人民銀行統一監管中分離出來,分別由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和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負責,形成了由中國人民銀行、證監會和保監會三家分業監管的格局。2003年中國銀行監督管理委員會正式組建,接管了中國人民銀行的銀行監管職能,由此我國正式確立了分業經營、分業監管、三會分工的金融監管體制,而中國金融監管也形成了現行的多元化監管體制。我國現行金融監管體制的基本特征是分業監管。按照金融監管的分工,銀監會主要負責商業銀行、政策性銀行、外資銀行、農村合作銀行(信用社)、信托投資公司、財務公司、租賃公司、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的監管,以大銀行業為口徑,銀監會成立了監管一部、二部、三部、合作金融監管部和非銀行金融機構監管部,自上而下相應設立了省局,市分局、縣(市)辦事處體制。而證監會和保監會則分別負責證券、期貨、基金和保險業的監管;內部設立了相應的監管部室,自上而下則建立了相應會、局(省、市、計劃單列)的體制。銀監會成立后,中國人民銀行著重加強制定和執行貨幣政策的職能,負責金融體系的支付安全,發揮中央銀行在宏觀調控和防范與化解金融風險中的作用。這種金融監管組織結構表明,除中央銀行負責宏觀調控外,其他幾個監管機構都是集中于相對行業的微觀規制層面,選擇這種監管體制的最大好處是有利于提高監管的專業化水平并及時達到監管目標,有利于提高“機構監管”的效率。其基本框架如下:

四、中美金融監管體制比較

中國和美國金融監管體制的異同,可從以下兩個方面進行比較:

(一)分業監管和混業監管

因為各國經濟、社會、政治體制各異,信用發展程度不同,各個國家的監管模式相當多樣化。而且,各國金融經營模式和其監管模式并非是一一對應的關系,實行分業經營的國家可能實行統一監管,采用混業經營的國家也可能繼續分業監管。從監管模式來看主要是有分業監管和統一監管。而中國和美國采用的都是分業監管模式,雖然兩國的經營模式不盡相同,但監管體制仍然堅持分業監管的模式,也就是將金融機構按金融市場劃分為銀行、證券、保險三個領域,在每個領域分別設立一個專業的監管機構負責全面監管。美國自1999年的金融服務現代化法案出臺,銀行業走向了全能化,但是其監管體制仍然維系著令人眼花繚亂的傘狀監管,它不僅存在不同金融業務的監管主體還存在著不同級政府設立的監管主體。銀行以及儲蓄性金融機構的監管由貨幣監理局、美聯儲和存款保險公司三大聯邦級監管機構和各州監管機構共同負責。證券經營機構主要受聯邦政府法的管轄。而證券交易委員會是基于證券交易法設立的證券監管機構。對證券經營機構、證券信息披露、證券交易所柜臺交易和證券業協會等履行監管職能。美國的保險機構則由所在各州保險監管局負責。中國的分業監管情況在前面闡述過,這里就不再贅述。

但是,分業監管模式也存在很大的弊端,如各監管機構之間的協調性差,容易出現監管真空地帶:監管機構龐大,監管成本較高,尤其針對全能銀行進行的分業監管,容易產生重復監管問題。

(二)機構監管和功能監管

按照監管主體的標準劃分,金融監管模式可以分為功能監管和機構監管。功能監管按不同金融業務的種類進行監管,如銀行業務、保險業務、證券業務分別由一個監管主體的不同職能部門或由不同的監管主體按照不同的業務領域進行監管。對一個給定的金融活動均由同一個監管者監管。目前實踐中的功能型監管模式表現為三種模式,即統一監管型、牽頭監管型和傘形監管。1999年11月美國國會通過了《金融服務現代化法案》,該法案允許金融控股公司通過設立子公司的形式經營多種金融業務,如存貸款、保險承銷和經紀以及投資銀行等。但金融控股公司本身并不開展業務,其主要職能是向聯儲申請執照、對集團公司及子公司進行行政管理。對應金融控股公司這種傘狀結構,美聯儲被賦予傘型結構監管者(UmbrellaSupervision)職能,并且與財政部一起認定哪些業務屬于允許金融控股公司經營的金融業務。在傘型監管模式下。金融控股公司的銀行部分由財政部貨幣監管總署、美國聯邦儲備委員會、聯邦存款保險公司監管,證券部分由證券交易委員會監管,保險部分由州保險監管署監管。證券交易委員會和州保險監管署被統稱為功能監管者(FunctionalRegulators),如圖4所示。

機構監管則按不同的金融機構進行監管,中國目前主要采用的就是這種監管模式。這種金融監管組織結構表明,除中央銀行負責宏觀調控外,其他幾個監管機構都是集中于相對行業的微觀規制層面,選擇這種監管體制的最大好處是有利于提高監管的專業化水平并及時達到監管目標。有利于提高“機構監管”的效率。就我國現行金融監管體制而言,從其實際運行以來所取得的成效來看,在總體上是值得肯定的,它不僅統一了監管框架,加強了監管專業化,提高了監管效率,而且還有利于中央銀行更加有效的制定與執行貨幣政策。但是,近幾年隨著金融全球化、自由化和金融創新的發展迅猛,金融業開放加快,金融監管環境發生重大變化,分業監管體制已顯現出明顯的不適應,其本身所固有的問題也逐漸顯露出來。

五、結語

第4篇

瑞士金融監管體制實行的是瑞士銀行和證券由瑞士聯邦銀行業委員會(以下簡稱FBC)統一監管,瑞士私營保險業由瑞士聯邦私營保險業監督局(以下簡稱FOPI)監管的分業監管體制。其中FBC又實行兩級監管體系,既監管活動在FBC與授權的外部審計公司之間的監管職責的分工。

在瑞士,除了最主要的FBC和FOPI(這兩個機構目前監管著大約330家銀行和200多家保險公司),金融市場的監管職責還由很多監管機構承擔。

(一)監管機構框架

1.聯邦銀行委員會(FBC)。(1)組織結構:FBC由7至11名成員組成,由聯邦委員會選舉產生。FBC在行政上隸屬于瑞士聯邦財政部(以下簡稱FDF),但獨立于聯邦委員會的指示。FBC基于其獨立性對金融部門的各個部分的監管擁有絕對權威。(2)監管活動:瑞士的銀證監管是采取兩級監管體系,銀證監管是基于作為國家監督機關的FBC和一些得到授權的審計公司之間的任務分工。在這兩層監管體系下,FBC委托授權的審計公司進行現場審查,而自己保留負責全面監督和執法措施的權利。FBC只有在非常罕見的情況下才進行直接現場確認審查。由于大銀行集團在瑞士金融體系起著非常重要的作用,所以FBC需要自己親自對瑞士兩大銀行—瑞士聯合銀行(UBS)和瑞士信貸銀行(CS)實施直接監管。同時,為確保監管體系的活力,FBC對授權的審計公司開展質量控制和檢查,有時FBC會直接監察審計公司對銀行或證券交易商的審計程序。(3)運行費用:為了維持運作,FBC每年向受其監管的機構征收監管費。監管費的多少是比照FBC上一年度的支出來征收的。因此,監督機構的活動經費是獨立于邦聯的財務預算的,同時也不用納稅人承擔。

2.聯邦私營保險業監管局(FOPI)。FOPI受聯邦委員會委托對瑞士私營保險業:壽險、意外險、損害保險和再保險進行監管。它的主要權限有給保險公司頒發經營許可;對人壽保險公司和醫療保險公司的業務范圍進行審批;審查保險公司遞交的年報;為保險業起草有關法律文件;代表瑞士保險業簽訂國際協定等。此外,作為對聯邦社會保險局(FSIO)監管的補充,FOPI開始監管可以接受的健康保險。從2006年初開始,保險中介機構也納入FOPI的監管范圍。

FOPI實施監管的費用由被監管的保險公司承擔,該辦公室每年發票的稅收額就可以完全涵蓋監管當局購置的保險設施所帶來的成本。

3.反洗錢控制局(AML-CA)。AML-CA行政上附屬于FFA組織,AML-CA有四個部門:自律監管組織(self-regulatingorganizationsSROs)部門,直屬金融中介(financialintermediariesdirectlysubordinatedDSFIs)部門,市場監管部門以及審查部門。審查部門協助其他三個部門完成工作設在聯邦財政部財政事務管理局,負責直接或通過行業自我監督組織監管所有其它非銀行系統的金融中介機構和個人。另外根據FATF的要求成立了洗錢報告處(MROS),隸屬于聯邦司法部,負責報告洗錢嫌疑問題,也是瑞士的情報中心。

4.瑞士國家銀行(SNB)。SNB在他的職責范圍里,保證金融體系的穩定。SNB必須按照憲法和章程的規定以國家利益為首位,其首要目標是確保物價穩定,同時考慮經濟發展。

(二)監管規則體系

瑞士監管當局的監管權利有法律保證,同時必須嚴格遵從法律規定。監管當局實施監管,對金融問題進行裁決必須有法律依據,嚴格依法執行監管行為,從法律上保障了監管權威性。

在瑞士,金融部門是多層次的,反映在金融監管規則上也是如此。瑞士聯邦行政局有權參與聯邦立法,除了憲法、聯邦法以及聯邦條例以外,監管規則架構里還包括監管當局的通告和通知。規則架構的完整性還包括指示:指示自律規則在監管范圍不同程度的執行。這些指示部分是基于法律的授權委托(如股票交易的自律規則就是基于聯邦股票和證券交易法),另一部分是通過達到監管機構授權的準標準化條件作為最低標準(如SFBC的某些通告)。自律規則比較貼近市場,在瑞士起著非常重要的作用。在國際層面上,有許多與金融監管規則相關的雙邊以及多邊協議,如與歐盟、WTO/GATS的雙邊協議。

二、監管體制特點

(一)監管主體高度獨立性和權威性

1.金融監管當局擁有高度獨立性是國家金融體制健全的表現之一,瑞士金融監管擁有的高度獨立性主要表現在行政獨立和財政獨立上。(1)行政獨立。在瑞士擔負銀行監管職能并不是國家的中央銀行,而是銀行委員會。銀行委員會的七名成員由瑞士聯邦委員會選舉產生,七名成員除主席外,其余均為兼職成員。由于銀行委員會的特殊性質,銀行委員會成員不能在銀行和金融機構中任職,其現任成員多為瑞士著名金融專家和經濟學者,每月定期舉行會晤,研究談論金融監管的方向性、戰略性問題,每年向聯邦委員會提交本年度工作報告。銀行委員會的成員雖然由聯邦政府任命,但聯邦政府卻對銀行委員會沒有指示權,無權插手銀行委員會的監管工作和內部事務,亦無權過問銀行委員會對具體案件的處理結果。這種高度的自主性無疑成為銀行委員會有效、充分地行使監管職能的前提。(2)財政獨立。瑞士監管當局實施監管的費用不是來自聯邦財政部的統一配置,而是向被監管機構收取費用來彌補監管成本,維持機構運行。并且監管當局獨立編制本機構的財政預算以及財政支出,這樣監管當局通過財政獨立而擁有充分的監管行使職能。

2.瑞士銀行委員會擁有絕對金融監管權威。FBC每年向銀行公告,對銀行、投資基金、證券交易的有關法律條具體闡述和解釋;銀行委員會有權在聯邦法律框架的基礎上,起草、制定涉及金融監管的具體實施細則和規定,經聯邦委員會批準即生效執行;在監管工作中,如果遇到難以參照現有法律條款解決的問題,或根據新的國際條約必須對瑞士現行的部分法律條文進行修改和調整,即由銀行委員會牽頭,會同國家銀行、瑞士銀行家協會等機構,共同組成專家工作組,制定出相應的補充管理規定或法律條款修訂草案,送交聯邦委員會審批。FBC有權根據法律獲得全面的信息,即使是銀行保密法也不能例外,但是審計公司例外,因為其信息來源需要多方面的審批,通知規定,通訊及其他機關的報告,客戶或第三方、以及媒體報導等。除審計機構必須向銀行委員會提交審計報告外,各銀行對銀行委員會有諸多的報批義務和申報義務;各銀行在一個營業年度結束的60天內必須匯總所有核心數據,直接提交銀行委員會,以便銀行委員會及時掌握銀行業最新動態,盡早察覺薄弱環節。在銀行違反銀行法規以及出現其它弊端的情況下,銀行委員會有權采取措施,以維護金融秩序并消除弊端。措施的嚴厲程度視違規情節輕重而逐步升級,例如:指出銀行的違規行為并予以警示性告誡;責令銀行重新制作年度財務報告;指示銀行進行機構變動,乃至明令將某人開除出銀行董事會或業務領導層等。在債權人的債券受到嚴重威脅的情況下,銀行委員會有權將審計公司人員派到該銀行作為觀察員,對該銀行業務進行深入監督,這種監督對銀行的業務有時會構成直接干預。銀行出現違法行為時,銀行委員會將報告給聯邦財政部,由財政部對銀行進行跟蹤調查。在銀行已不能再履行其基本義務,或對法律構成嚴重侵害的情況下,銀行委員會將撤銷其營業許可,任命清查人員對該銀行進行強制性的停業清查。銀行委員會必須本著公平、適度、誠信的原則采取上述措施。銀行若對銀行委員會的決定持有異議,可以向聯邦法庭上訴,但聯邦法庭一般都賦予銀行委員會極大的權衡及操作空間,而且通常留置對專業問題的評判。

(二)重監管人員的高素質培養

瑞士監管當局一直注重人才的培養,每年投入大筆資金用于行業培訓,造就了一大批高素質的金融管理人員。不但如此,它們還從國外招納大量人材,以彌補本國市場上人力資源短缺的弱點。瑞士監管機構的就業人員一向以提供優質高效的服務而著稱,成為了瑞士監管機構在競爭中處于有利地位的一大法寶。同時高素質的監管人員也提升了監管當局的權威性以及監管能力。

(三)監管法律體系完整,提供有力的法制基礎和保障

瑞士的法律體系的完整性不僅表現在法律領域上,同時也表現在法律結構上。

1.瑞士目前的法律體系涉及瑞士現行的各個金融監管領域:銀行,證券,投資,私營保險等,瑞士于1934年公布了《銀行法》,按規定成立銀行委員會,負責監督管理瑞士銀行是否依法從業。隨著金融業的發展和銀行經營范圍的逐漸擴展,瑞士又相繼頒布了《交易所和證券交易法》,以及《銀行和儲蓄銀行規則》、《外國銀行管理規則》、《投資基金規則》、《交易所和證券交易規則》和《洗錢條例》等。這些法律法規明確規定了瑞士監管當局作為國家監管機構所擁有的權限和各被監管機構必須履行的接受監管的各項義務,在各個金融領域使得金融監管真正做到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糾。

2.瑞士金融監管當局行使監管職能有不同層次的法律保障,其中最主要的還是憲法、聯邦立法的保障,如瑞士七大法律如《銀行法》、《交易所和證券交易法》、《投資基金法》、《保險監管法》、《洗錢法》,這樣就從高層次上保證了監管的權威性。同時還有各種細則性法規,如《銀行自有資本條例》、《銀行流動資本條例》等又為監管當局的監管提供精確的法律尺度,保證監管的有效性。

三、監管體制存在的主要問題

瑞士的分業監管以及兩級監管體系形成了一套對個人、企業和金融機構的立體監管制度,同時打擊黑錢和各種恐怖融資活動。此外,加上監管主體的高度獨立性和權威性以及法律的保障使得瑞士的金融部門非常發達,保持了瑞士作為國際著名金融中心的地位。根據瑞士銀行家協會提供的數字,瑞士的金融業掌管著全球三分之一的私人境外資產,幾家著名的銀行和保險公司在世界同行中享有極高的聲譽。

雖然瑞士的監管體系對瑞士作為國際金融中心起了很大的作用,但是隨著國際監管政策背景的改變以及國內金融的動態發展,瑞士現行的監管體制逐漸暴露出了不足,主要表現在首先有些監管規則的適用非常良好,但是缺乏法律基礎,如審計公司的審計程序,以及洗錢報告處的信息沒有相關的法律依據,這樣就減弱了監管主體的權威性;其次是隨著經濟的發展,各種新興實體和集團實體的出現,比如銀保集團等,在目前的分業監管體制下對該類新興實體和集團就存在著監管真空和監管重復問題;再者,與國際監管規則相比,現行的監管手段單一,效率不高,不適應防范金融發展帶來的新風險防范的需要;監管主體在監管過程中由于信息不足而無法實施有效的監管以及對被監管機構的不公平對待等。20世紀90年代中期以后金融監管的有效性有所降低,同時瑞士為了穩定其金融中心,加強其國際地位,需要緊跟當前的發展,重新審查和調整現行金融市場監管體系。

四、結論

基于以上分析的瑞士金融監管現狀,同時瑞士金融市場正在發生急劇變化,各種新興集團實體出現,創新的節奏加快,跨境資金流動加速,國際金融業務競爭壓力增強,以及應國際協定和監督標準要求等。為了穩定瑞士的金融中心,加強其國際地位,需要緊跟當前的發展,重新審查和調整現行金融市場政策。

金融市場監管體制對金融市場極其重要,它可以增強市場穩定性,增加國內外公眾信心。假如沒有合適的金融監管體系,那么瑞士的金融中介機構就無法在國際規范的環境中運作,那么瑞士的金融中心就無法生存。因此針對動態環境,不斷優化監管架構是不容置疑的。這個結果使得監管當局不僅具有額外義務,而且必須改善和簡化現有的監管框架。

參考文獻:

1.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金融改革與金融安全”課題組.金融監管與金融改革.中國發展出版社,2002

2.陳威華.瑞士稅收環境寬松、監管體系嚴格.中國稅務,2003(11)

第5篇

關鍵詞: 金融監管;監管模式;監管體制

    一、歐美發達國家金融監管體制的比較

    20世紀80年代以來,世界金融體系發生了巨大變化。與金融體系的變化相適應,世界金融監管體系也進行了相當程度的監管組織、制度和技術上的創新和改革。西方國家金融監管創新的主要標志,一方面是在美國、日本、韓國等國廢止了長期以來實行的金融分業監管的銀行制度,代之以金融混業監管。另一方面歐洲則積極推進統一金融監管組織和制度的金融監管創新。金融監管體制的創新首先表現為金融監管主體法律地位和監管組織、制度的創新,世界監管制度趨同化、監管組織統一化的趨勢,是世界金融監管創新的主流和方向。本文將以美國、歐洲和日本等西方國家為例來進一步說明各國監管體制的特征。

    二、發達國家金融監管體制發展的總體趨勢

    縱觀發達國家金融監管模式的發展過程,我們發現綜合監管已經成為金融監管的主流模式。美、德、英和日已經采取了綜合監管模式,只有法國仍采取分業監管模式。在綜合監管模式中,美國是美聯儲的綜合監管和其它監管機構的專業監管相結合,其它國家則為獨立于央行的綜合監管機構與央行合作進行監管,分業監管的法國正在考慮向綜合監管轉變。

發達國家金融監管模式的另一個特點是,監管當局與中央銀行分離的趨勢不明顯。在實行綜合監管體系的國家中,德、英、日等國的監管當局獨立于央行。德國早在20世紀60年代初期就成立了獨立于央行之外的銀監局,但1999年以后,由于德意志聯邦銀行貨幣政策的制定權轉移到歐洲央行,德國正在考慮將綜合監管職能放回德意志聯邦銀行。英國和日本在最近兩三年才陸續建立獨立于央行的綜合監管當局,日本實際上是將監管分別從大藏省和財經部的控制下分離出來,同時加強了央行的監管職能,增設了檢查局。

三、我國金融監管體制存在的問題

    我國的金融監管體制實行的是嚴格的分業監管模式。新成立的中國銀監會負責監管銀行、資產管理公司、信托投資公司及其他存款類金融機構,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負責對保險業的監管,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則負責對證券業的監管。目前,中國金融監管的內容主要包括市場準人的管理和經營活動的監督檢查,以及對有問題的金融機構進行處理并采取化解風險的政策措施的制定。由于改革相對滯后的原因,我國金融監管體制存在許多待解決的問題。

    (一)金融監管缺乏獨立性

    金融監管體制是對金融監督管理活動進行規范的一整套組織制度,金融監管體制的健全與否直接關系到金融監管的效果。我國長期實行計劃經濟體制,無論是中央級監管,還是地方級監管,監管機構都受制于政府部門的指揮和管理,缺乏獨立性,不能充分發揮監管職能。

    (二)金融監管的法律制度不完善

金融監管必須有明確的法律授權,對金融機構的各種經營行為必須有明確的法律規范,這是保證金融監管嚴格按照法律規定和法規程序實施,杜絕隨意性,保證客觀性和公正性的基本要求。

(三)金融監管的分業監管不利于提升金融服務業的國際競爭力

    混業經營已成為當代金融業發展的主流趨勢,與之相適應,綜合監管體制亦成為一種國際化的趨勢。我國金融監管的分業監管原則規定,商業銀行的資產只能發放貸款,不能從事證券業、信托業、保險業、房地產業的投資活動,不能通過資產多樣化實現投資風險的分散,使金融部門的業務受到嚴格的管制。    (四 )金融監管手段落后,監管的能力和效率處于較低水平

    當前我國金融監管的內容主要是金融機構的準人審批,而對金融機構日常經營的風險性監管和規范性監管涉及不多。從風險監管角度分析,這樣的監管措施往往起不到應有的效果。因為風險監管措施強調的是發現風險后如何控制風險、減少風險、增加抵御風險的能力,追究造成風險者的責任。在我國,一旦金融機構出現經營風險,政府往往是以行政方式出面干預,對金融風險的違規行為做出糾正,這種被動地事后處理方式,影響了金融業發展的穩健性,導致我國金融監管能力和金融業整體運營效率的低下。

    四、我國金融監管體制的改革與完善

    (一)從制度上保障金融監管機構的獨立性

在政府監管主體的設置方面,由于金融監管的范圍涵蓋整個市場,尤其需要解決信息不對稱等導致的市場失靈問題。金融市場的特殊性、金融活動的復雜性、金融市場失靈現象的廣泛性和金融行業的專業性,要求金融監管體制采取獨立型的監管主體。隨著金融市場國際一體化程度的提高,設立獨立、超脫、統一的政府監管機構具有明顯的一致化的傾向。

    (二)建立對監管者的監督約束機制

    一個完善的監管體制還應包括對監管者的監督約束機制,加強監管機構紀檢部門的力量,建立紀檢部門對監管工作的調查制度,明確監管部門工作人員職責,制定對違法監管、執法不嚴或失職等行為的處置辦法,定期公布有關監管信息,增強監管的透明度,擴大和完善社會公眾對監管者的舉報制度。

    (三)加強國際層面上的監管合作,提高監管水平

    加人WTO后,隨著我國金融市場的逐步開放,外資銀行將更多地在我國從事金融服務業務。由于跨國金融機構擁有復雜的組織結構和廣泛分布的機構網絡,這就增加了金融監管的難度,特別是在金融全球化的形勢下,金融業務不再局限于某一國家或地區的范圍,以國家為單位的金融監管已經不可能對其境內的金融機構和金融業務實行全方位的監管。我國應主動適應金融監管的國際化趨勢,加強監管的國際合作與協調,從而實現對跨國金融機構的有效監管。我國要與其他國家金融當局簽訂雙邊諒解備忘錄,諸如在信息提供、相互磋商、技術合作等方面展開合作。同時,要發揮各類國際組織和區域性組織在協調國際金融監管方面的作用,并積極在國內全面推行金融監管國際化標準。

    (四)充分重視對資本充足性和內控機制健全性的監管

我國金融監管的重點應從對監管對象各項業務合法性監管轉向對資本充足性和內控機制健全性的監管。如對銀行的監管,監管機構只集中對法人機構進行監管,即對銀行總行進行集中監管,而對分行則主要通過對總行的內控機制健全性的考查得出結論,同時要求分行在每個工作日結束時將數據上報總行。

總之,金融監管模式并無優劣之分,不同經營體制與不同監管體制的各種組合都有成功的實例,關鍵是根據自身國情選擇最適合的模式。必須承認不同國家現行的監管體制都存在不同程度的問題,而且最適宜的監管體制及結構也并非固定不變的。還應該強調的是,金融監管體制的組織結構固然重要,但如果對監管效力和效率沒有保證的話,監管模式也絕不是保證金融安全的萬能靈丹妙藥。

參考文獻:

[1]吳風云,趙靜梅.統一監管與多邊監管的悖論:金融監管組織結構理論初探[J]金融研究,,2003(9).

第6篇

【關鍵詞】金融危機; 金融監管; 金融自由化。

從20 世紀80 年代開始,金融動蕩發生越來越頻繁,1987 年華爾街股市崩潰、1992 年的歐洲貨幣體系危機、1997 - 1998 年的亞洲金融危機,2008 年美國次貸危機引發美國開始進行金融監管改革,2011 年爆發的歐洲債務危機,直接影響到全球股市、期貨市場、原油價格等各個方面。為了防患于未然,我們需要學習和借鑒國際金融監管改革內容和理念,逐步完善我國的金融監管體制。

一、金融危機下國際社會金融監管改革。

金融衍生品和虛擬資本的無限擴張以及信息分享機制不暢給金融監管帶來的障礙,2008 年美國的次貸危機促使美歐各國探尋和建立新的金融監管框架和規則。

( 一) 《巴塞爾協議Ⅲ》。

受到了2008 年全球金融危機的直接催生,巴塞爾委員會2010年通過了《巴塞爾協議Ⅲ》,新的巴塞爾協議影響了銀行的經營模式和發展戰略,成為全球銀行業監管的標桿,引發國際金融監管準則的調整和重組。為了創造出更穩定的國際金融體系,協議主要做了以下修改: 第一,提高銀行最低資本要求,增強資本質量; 第二,提出新的計量指標,加強流動性風險管理; 第三,設立“資本防護緩沖資金”,提高整個銀行業在危機中的恢復能力; 第四,引入杠桿率指標,把控銀行風險敞口。

( 二) 美國金融監管框架改革。

美國的金融監管模式是“兩級多頭式監管”,中央和地方兩級都擁有對金融機構的監管權力,多個履行金融監管職能的機構對金融行業進行分業監管。在次貸危機的影響下,2010 年 7 月,美國通過了《金融監管改革———新基礎: 重建金融監管》的改革方案,其對金融監管制度的調整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 1) 組建聯邦級的金融服務監管委員會 ( FSOC) ,負責識別和防止影響金融體系穩定的系統性風險,促進各監管機構之間的合作。( 2) 組建全國保險監管局( ONI) ,主要履行保險行業的監督、咨詢、建議和信息交流等職責。( 3) 成立全國銀行監理署( NBS) ,負責對所有聯邦特許存貸款機構、外國銀行實施審慎監管。( 4) 成立消費者金融保護署( CFPA) ,將原先分散在不同監管部門的消費者保護職責予以歸并,統一執行保護消費者權益職責,對金融產品提供機構進行檢查,對損害消費者和投資者的金融機構和市場行為實施處罰。

二、我國金融業面臨的問題。

( 一) 金融行業經營模式的變化。

中國加入 WTO 之后,金融行業逐步對外開放,隨著競爭的加劇,中國金融行業分業經營的模式業也開始帶有一定的混業特征。

首先,監管當局對金融分業經營的政策進行了適當調整,一個金融企業的法人機構同時經營銀行、證券、保險其中兩種或兩種以上業務。1999 年 8 月,中國人民銀行制定并頒布了《證券公司進入銀行間同業市場管理規定》和《基金管理公司進入銀行間同業市場管理規定》,符合條件的券商和基金管理公司獲準進入銀行間同業市場。同年 10 月,中國證監會和中國保監會又一致同意保險基金進入股票市場。2000 年 2 月,中國人民銀行與中國證監會又聯合了《證券公司股票質押貸款管理辦法》,符合條件的證券公司獲準以自營的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券作為抵押,向商業銀行借款。2001 年 6 月,人民銀行《商業銀行中間業務暫行規定》,明確商業銀行在經過人民銀行批準以后,可開辦證券業務、金融衍生業務、投資基金托管、財務顧問等投資銀行業務以及保險業務。其次,金融控股集團內部的子公司混業經營,即一個金融集團或者非金融集團通過控股或設立子公司的方式,在集團內部提供銀行、證券、保險等多種金融服務。混業經營在提高金融企業自身競爭力的同時,增加了監管的難度。

( 二) 金融創新的發展。

各家商業銀行紛紛開展金融衍生業務、投資基金托管業務、證券業務、保險業務以及投資銀行業務,這些業務本身來源于證券業和保險業,“銀證通”、“銀券通”等銀行業務品種的使用使得大眾通過銀行網絡就可以直接進行證券投資。保險企業的創新金融產品、混業經營的勢頭尤其明顯,新的涉及多個金融業務領域的保險產品不斷涌現,如投資聯結保險就橫跨保險業和證券業兩大金融業務領域。

三、金融監管體制的完善。

( 一) 中國當前的金融監管體制。

我國在改革開放初期,除了四大國有銀行和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外,基本不存在其他金融機構,1986 國務院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管理暫行條例》初步明確了中國人民銀行作為中央銀行和金融監管當局的職責,此時的金融監管模式是一種單一監管模式。隨著經濟的發展,信托、證券、保險在內的各種金融機構相繼建立,并逐漸形成了混業經營狀況,分業監管的模式逐漸確立。1992年,中國證監會成立,將證券監督管理職能從中國人民銀行分離出來,依法對全國證券市場進行統一監管,證券機構的審批仍由中國人民銀行負責。1993 年底國務院公布的《關于金融體制改革的決定》是分業監管模式形成的政策基礎,該決定要求銀行業、證券業、保險業和信托業實行分業管理。1998 年中國保監會的成立,將保險業監管職能從中國人民銀行分離出來。2003 新設立的中國銀監會取代中國人民銀行成為我國銀行業金融機構的監管,負責對銀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信托投資公司等金融機構進行統一監管。中國人民銀行的職能轉變為“制定和執行貨幣政策,不斷完善有關金融機構的運行規則,更好地發揮作為中央銀行在宏觀經濟調控和防范與化解系統性金融風險中的作用”。在分業監管體制下,多重監管機構之間難于協調,可能引起“監管套利行為”,即被監管對象有空可鉆,逃避監管。并且分業監管體系基于金融機構的分類進行個別監管,實質上是對金融市場的分割,這種分割增加金融體系的成本,阻礙了資金的自由流動。

為了對金融市場進行統一、高效的監管,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于 2004 年簽署了金融監管分工合作備忘錄,建立了“監管聯席會議機制”,進一步明確了各自的職責分工。銀監會負責統一監督管理全國銀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信托投資公司及其它存款類金融機構,證監會依法對全國證券、期貨市場實行集中統一監督管理,并履行相應職責,保監會統一監督管理全國保險市場,維護保險業合法、穩健運行。備忘錄建立了信息搜集與交流制度,具體包括以下幾點: 其一,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分別向其監管對象收集信息和數據; 其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應密切合作,就重大監管事項和跨行業、跨境監管中復雜問題進行磋商,并建立定期信息交流制度,需定期交流的信息由三方協商確定; 其三,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應互相通報對其監管對象高級管理人員和金融機構的處罰信息; 其四,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應建立對外開放政策的交流、協調機制,并互相通報在有關銀行、證券、保險國際組織和國際會議中的活動信息和觀點。

( 二) 中國金融監管法律制度的完善。

1、確定適度監管原則。

我國目前金融監管存在監管不足和管制過度并存的現象,金融法治帶著明顯的行政主導性,適度監管原則要求金融監管機構不能干涉金融機構的經營決策權和金融自主權,要通過制度和規則使金融機構得以穩健經營,只有當金融機構出現信用危機等嚴重問題時,才對其采取某些強制措施。為達到這一目標,金融監管法治要完成由政府主導型向市場主導型的轉化。

2、完善金融監管模式。

從巴塞爾委員會 2010 年通過了《巴塞爾協議Ⅲ》以及美國2010 年通過的《金融監管改革———新基礎: 重建金融監管》的改革方案可以看出,當前的國際金融監管更注重控制風險,保證金融市場的穩定。各國對金融行業監管體制的變化也越來越呈現出某種程度的綜合監管。

中國“一行三會”式的監管框架經過多年實踐,相互間競爭越來越突出,協調卻日益欠缺。雖然有三大金融監管機構的“監管聯席會議機制”,但該機制只是在現行金融業分業監管體制下加強金融監管協調的權宜之計,缺乏國家層面的法律支持,聯席會議做出的決定強制力和權威性不夠。因此,在改革目標上應逐步將分業監管模式轉變為綜合型監管模式。在機構設置上可借鑒以美國,考慮組建隸屬于國務院的金融監管部門,負責識別和防止影響金融體系穩定的系統性風險,促進各監管機構之間的合作。以目前的監管模式,各監管機構之間信息很難共享,國務院設立的金融監管部門要負責對信息進行收集、整理,保證各監管機構的信息溝通、共享。

金融監管內容應從合規性的機構性監管向合規性與風險性監管并重的功能性監管轉變,加強事前預警防范。銀行業作為整個金融行業的主體,應參照《巴塞爾協議Ⅲ》新修訂的監管準則作出相應的調整。對證券業及保險業,由于這類行業嚴重的信息不對稱特點,要重點加強對消費者和投資者的保護。

3、加強金融監管的國際合作。

金融監管的國際合作是金融全球化的必然反映,隨著資本的國際流動不斷加快,金融風險在國家之間相互轉移、擴散,單憑以國別為基礎的金融監管不足以控制風險。目前國際社會調整國際金融監管的有關規范主要有三類: 一是巴塞爾體制下對國際銀行監管的國際協調與合作,中國在 2009 年成為巴塞爾委員會成員國; 二是 WTO 的《金融服務貿易協定》,該協定1999 年3 月開始生效,這意味著在金融服務領域要逐步實施自由化,WTO 在未來的金融監管協作與合作中將發揮更加重要的作用; 三是國際證券事務監察委員會組織,該組織由世界銀行和美洲國家發起,開始的宗旨是幫助發展拉美市場,1983 年,該組織正式成為全球性組織。

該組織的宗旨是: 通過交流信息,促進全球證券市場的健康發展;各成員組織協同制定共同的準則,建立國際證券業的有效監管機制,以保證證券市場的公正有效; 并共同遏止跨國不法交易,促進交易安全。中國證監會在國際證監會組織 1995 年的巴黎年會上加入該組織,成為其正式會員。

參與金融監管的國際合作對于我國來說有兩個好處,一是吸收國際金融監管的先進理念不斷完善我國金融監管制度,使我國的金融監管逐步邁入國際化的軌道; 二是進行國際金融監管的合作,參與國際金融秩序的制定,在金融自由化浪潮下維護本國的利益,加強與其他國家的合作,共同防范金融風險。基于此,隨著區域經濟體的發展,我國還應積極加強與東亞鄰國、東盟等區域組織及其成員的金融監管合作,促進雙方監管當局的信息共享,防范區域內金融危機的發生。

參考文獻

[1]廖岷。 從美國次貸危機反思現代金融監管[J]。 國際經濟評論,2008( 4)。

[2]尹繼志。 后危機時代國際金融監管改革: 框架、內容與啟示[J]。 云南財經大學學報,2010( 6)。

[3]吳婷婷。 后危機時代中國金融國際化發展趨向展望 - 基于金融安全的視角[J]。 技術經濟與管理研究,2011( 9)。

第7篇

【關鍵詞】金融危機; 金融監管; 金融自由化。

從20 世紀80 年代開始,金融動蕩發生越來越頻繁,1987 年華爾街股市崩潰、1992 年的歐洲貨幣體系危機、1997 - 1998 年的亞洲金融危機,2008 年美國次貸危機引發美國開始進行金融監管改革,2011 年爆發的歐洲債務危機,直接影響到全球股市、期貨市場、原油價格等各個方面。為了防患于未然,我們需要學習和借鑒國際金融監管改革內容和理念,逐步完善我國的金融監管體制。

一、金融危機下國際社會金融監管改革。

金融衍生品和虛擬資本的無限擴張以及信息分享機制不暢給金融監管帶來的障礙,2008 年美國的次貸危機促使美歐各國探尋和建立新的金融監管框架和規則。

( 一) 《巴塞爾協議Ⅲ》。

受到了2008 年全球金融危機的直接催生,巴塞爾委員會2010年通過了《巴塞爾協議Ⅲ》,新的巴塞爾協議影響了銀行的經營模式和發展戰略,成為全球銀行業監管的標桿,引發國際金融監管準則的調整和重組。為了創造出更穩定的國際金融體系,協議主要做了以下修改: 第一,提高銀行最低資本要求,增強資本質量; 第二,提出新的計量指標,加強流動性風險管理; 第三,設立“資本防護緩沖資金”,提高整個銀行業在危機中的恢復能力; 第四,引入杠桿率指標,把控銀行風險敞口。

( 二) 美國金融監管框架改革。

美國的金融監管模式是“兩級多頭式監管”,中央和地方兩級都擁有對金融機構的監管權力,多個履行金融監管職能的機構對金融行業進行分業監管。在次貸危機的影響下,2010 年 7 月,美國通過了《金融監管改革———新基礎: 重建金融監管》的改革方案,其對金融監管制度的調整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 1) 組建聯邦級的金融服務監管委員會 ( FSOC) ,負責識別和防止影響金融體系穩定的系統性風險,促進各監管機構之間的合作。( 2) 組建全國保險監管局( ONI) ,主要履行保險行業的監督、咨詢、建議和信息交流等職責。( 3) 成立全國銀行監理署( NBS) ,負責對所有聯邦特許存貸款機構、外國銀行實施審慎監管。( 4) 成立消費者金融保護署( CFPA) ,將原先分散在不同監管部門的消費者保護職責予以歸并,統一執行保護消費者權益職責,對金融產品提供機構進行檢查,對損害消費者和投資者的金融機構和市場行為實施處罰。

二、我國金融業面臨的問題。

( 一) 金融行業經營模式的變化。

中國加入 WTO 之后,金融行業逐步對外開放,隨著競爭的加劇,中國金融行業分業經營的模式業也開始帶有一定的混業特征。

首先,監>:請記住我站域名/企業的法人機構同時經營銀行、證券、保險其中兩種或兩種以上業務。1999 年 8 月,中國人民銀行制定并頒布了《證券公司進入銀行間同業市場管理規定》和《基金管理公司進入銀行間同業市場管理規定》,符合條件的券商和基金管理公司獲準進入銀行間同業市場。同年 10 月,中國證監會和中國保監會又一致同意保險基金進入股票市場。2000 年 2 月,中國人民銀行與中國證監會又聯合了《證券公司股票質押貸款管理辦法》,符合條件的證券公司獲準以自營的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券作為抵押,向商業銀行借款。2001 年 6 月,人民銀行《商業銀行中間業務暫行規定》,明確商業銀行在經過人民銀行批準以后,可開辦證券業務、金融衍生業務、投資基金托管、財務顧問等投資銀行業務以及保險業務。其次,金融控股集團內部的子公司混業經營,即一個金融集團或者非金融集團通過控股或設立子公司的方式,在集團內部提供銀行、證券、保險等多種金融服務。混業經營在提高金融企業自身競爭力的同時,增加了監管的難度。

( 二) 金融創新的發展。

各家商業銀行紛紛開展金融衍生業務、投資基金托管業務、證券業務、保險業務以及投資銀行業務,這些業務本身來源于證券業和保險業,“銀證通”、“銀券通”等銀行業務品種的使用使得大眾通過銀行網絡就可以直接進行證券投資。保險企業的創新金融產品、混業經營的勢頭尤其明顯,新的涉及多個金融業務領域的保險產品不斷涌現,如投資聯結保險就橫跨保險業和證券業兩大金融業務領域。

三、金融監管體制的完善。

( 一) 中國當前的金融監管體制。

我國在改革開放初期,除了四大國有銀行和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外,基本不存在其他金融機構,1986 國務院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管理暫行條例》初步明確了中國人民銀行作為中央銀行和金融監管當局的職責,此時的金融監管模式是一種單一監管模式。隨著經濟的發展,信托、證券、保險在內的各種金融機構相繼建立,并逐漸形成了混業經營狀況,分業監管的模式逐漸確立。1992年,中國證監會成立,將證券監督管理職能從中國人民銀行分離出來,依法對全國證券市場進行統一監管,證券機構的審批仍由中國人民銀行負責。1993 年底國務院公布的《關于金融體制改革的決定》是分業監管模式形成的政策基礎,該決定要求銀行業、證券業、保險業和信托業實行分業管理。1998 年中國保監會的成立,將保險業監管職能從中國人民銀行分離出來。2003 新設立的中國銀監會取代中國人民銀行成為我國銀行業金融機構的監管,負責對銀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信托投資公司等金融機構進行統一監管。中國人民銀行的職能轉變為“制定和執行貨幣政策,不斷完善有關金融機構的運行規則,更好地發揮作為中央銀行在宏觀經濟調控和防范與化解系統性金融風險中的作用”。在分業監管體制下,多重監管機構之間難于協調,可能引起“監管套利行為”,即被監管對象有空可鉆,逃避監管。并且分業監管體系基于金融機構的分類進行個別監管,實質上是對金融市場的分割,這種分割增加金融體系的成本,阻礙了資金的自由流動。

為了對金融市場進行統一、高效的監管,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于 2004 年簽署了金融監管分工合作備忘錄,建立了“監管聯席會議機制”,進一步明確了各自的職責分工。銀監會負責統一監督管理全國銀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信托投資公司及其它存款類金融機構,證監會依法對全國證券、期貨市場實行集中統一監督管理,并履行相應職責,保監會統一監督管理全國保險市場,維護保險業合法、穩健運行。備忘錄建立了信息搜集與交流制度,具體包括以下幾點: 其一,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分別向其監管對象收集信息和數據; 其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應密切合作,就重大監管事項和跨行業、跨境監管中復雜問題進行磋商,并建立定期信息交流制度,需定期交流的信息由三方協商確定; 其三,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應互相通報對其監 管對象高級管理人員和金融機構的處罰信息; 其四,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應建立對外開放政策的交流、協調機制,并互相通報在有關銀行、證券、保險國際組織和國際會議中的活動信息和觀點。

( 二) 中國金融監管法律制度的完善。

1、確定適度監管原則。

我國目前金融監管存在監管不足和管制過度并存的現象,金融法治帶著明顯的行政主導性,適度監管原則要求金融監管機構不能干涉金融機構的經營決策權和金融自,要通過制度和規則使金融機構得以穩健經營,只有當金融機構出現信用危機等嚴重問題時,才對其采取某些強制措施。為達到這一目標,金融監管法治要完成由政府主導型向市場主導型的轉化。

2、完善金融監管模式。

從巴塞爾委員會 2010 年通過了《巴塞爾協議Ⅲ》以及美國2010 年通過的《金融監管改革———新基礎: 重建金融監管》的改革方案可以看出,當前的國際金融監管更注重控制風險,保證金融市場的穩定。各國對金融行業監管體制的變化也越來越呈現出某種程度的綜合監管。

中國“一行三會”式的監管框架經過多年實踐,相互間競爭越來越突出,協調卻日益欠缺。雖然有三大金融監管機構的“監管聯席會議機制”,但該機制只是在現行金融業分業監管體制下加強金融監管協調的權宜之計,缺乏國家層面的法律支持,聯席會議做出的決定強制力和權威性不夠。因此,在改革目標上應逐步將分業監管模式轉變為綜合型監管模式。在機構設置上可借鑒以美國,考慮組建隸屬于國務院的金融監管部門,負責識別和防止影響金融體系穩定的系統性風險,促進各監管機構之間的合作。以目前的監管模式,各監管機構之間信息很難共享,國務院設立的金融監管部門要負責對信息進行收集、整理,保證各監管機構的信息溝通、共享。

金融監管內容應從合規性的機構性監管向合規性與風險性監管并重的功能性監管轉變,加強事前預警防范。銀行業作為整個金融行業的主體,應參照《巴塞爾協議Ⅲ》新修訂的監管準則作出相應的調整。對證券業及保險業,由于這類行業嚴重的信息不對稱特點,要重點加強對消費者和投資者的保護。

3、加強金融監管的國際合作。

金融監管的國際合作是金融全球化的必然反映,隨著資本的國際流動不斷加快,金融風險在國家之間相互轉移、擴散,單憑以國別為基礎的金融監管不足以控制風險。目前國際社會調整國際金融監管的有關規范主要有三類: 一是巴塞爾體制下對國際銀行監管的國際協調與合作,中國在 2009 年成為巴塞爾委員會成員國; 二是 WTO 的《金融服務貿易協定》,該協定1999 年3 月開始生效,這意味著在金融服務領域要逐步實施自由化,WTO 在未來的金融監管協作與合作中將發揮更加重要的作用; 三是國際證券事務監察委員會組織,該組織由世界銀行和美洲國家發起,開始的宗旨是幫助發展拉美市場,1983 年,該組織正式成為全球性組織。

該組織的宗旨是: 通過交流信息,促進全球證券市場的健康發展;各成員組織協同制定共同的準則,建立國際證券業的有效監管機制,以保證證券市場的公正有效; 并共同遏止跨國不法交易,促進交易安全。中國證監會在國際證監會組織 1995 年的巴黎年會上加入該組織,成為其正式會員。

參與金融監管的國際合作對于我國來說有兩個好處,一是吸收國際金融監管的先進理念不斷完善我國金融監管制度,使我國的金融監管逐步邁入國際化的軌道; 二是進行國際金融監管的合作,參與國際金融秩序的制定,在金融自由化浪潮下維護本國的利益,加強與其他國家的合作,共同防范金融風險。基于此,隨著區域經濟體的發展,我國還應積極加強與東亞鄰國、東盟等區域組織及其成員的金融監管合作,促進雙方監管當局的信息共享,防范區域內金融危機的發生。

【參考文獻】

? [1]廖岷。 從美國次貸危機反思現代金融監管[J]。 國際經濟評論,2008( 4)。

[2]尹繼志。 后危機時代國際金融監管改革: 框架、內容與啟示[J]。 云南財經大學學報,2010( 6)。

第8篇

現時,香港金融業市場采用的監管模式,是由不同監管機構管理不同職能及機構,例如保監處監督保險業、金融管理局監察金融機構(如銀行及存款公司)、香港交易所監管上市公司以及證監會監管投資產品。這種模式往往衍生出灰色地帶,在監管上造成不能避免的難處。

例如,雷曼迷你債券的苦主購買的產品是經由證監會批核上市,但購買的渠道卻是透過銀行。對于監管責任歸屬,金管局與證監會各有不同看法。因此,迷債苦主除了與銀行交涉,還要奔波金管局與證監會之間,尋找主持公道的仲裁機構。

二、金融危機后引發的香港金融監管體制的反思

香港金融管理局前副總裁簡達恒就改革金融監管體系提出報告,其中最引人矚目的建議包括設立單一金融監管機構,以處理金融業管理相關事務,改善現行監管架構的不足。

目前的金融監管,不僅難以跟上金融全球化、一體化的步伐,也會造成市民大眾對政府職能的懷疑與不信任。因此,簡達恒提倡的單一監管機構正可以矯正監管機構之間推托委蛇的心態,由單一的獨立機構監察一切事務,此舉可望改善「一業兩管的弊病,如部門協調不力及資源分配不當,并收加速監管進程與避免監管重疊之效。

三、現有的監管體系

1、目標監管“雙峰模式”

目前,國際上最接近“雙峰模型”的金融監管是澳大利亞和荷蘭。澳大利亞已成立了兩個跨部門的監管機構:針對金融領域系統性風險進行審慎監管的“金融穩定委員會”和針對金融機構商業行為規范進行監管的“消費者保護委員會”。并非由于危機或者失敗,而是要金融更加自由化和現代化—在提供高質量服務的同時具有高效率。澳大利亞的金融監管改革是系統的、有計劃的和互動的。改革并不是由于危機或者失敗,而部分是由于政策制定者希望金融更加自由化、更加現代化,從而增強其效率和國際競爭力。澳大利亞的改革以“回歸根本”而聞名,主要是努力為金融法規建立清晰的概念基礎。改革的結果并不是實現全方位的大監管,而是建立一個以目標為基礎的體系。

第二個跨部門監管機構是澳大利亞證券投資委員會(AustralianSecurities Investment Commission,簡稱ASIC),它除了擁有其前身在證券監管領域的職責以外,還承擔消費者保護和維持市場誠信的職責,但不承擔審慎監管職責。關于所有公司和證券相關活動的商業行為、披露要求、市場行為和解決爭端的職責集中于ASIC 手中,這種安排旨在優化相關監管規定,從而實現不同產品和服務之間的競爭中性、透明性和可比性。為使其監管決策不會對競爭設置不合理障礙,ASIC 必須與主管競爭的當局,澳大利亞競爭和消費者委員會密切合作。

2、英國:經典單一監管機構

英國自新千年伊始對金融監管體制實行了全面改革,建立了單一的金融監管機構。、從1997年始,英國對其金融監管體制進行了全面改革,將其銀行監管的職責將轉移到一個單一的監管機構,英格蘭銀行將負責整個金融體系的穩定。根據改革決定,10家機構進行合并,組成單一的金融監管機構。1997年10月,證券投資局更名為金融監管局(FSA),1998年起,英格蘭銀行的銀行監管職責移交給FSA。FSA依法行使監管權力。2001年12月1日,FSA依照《2000年金融服務和市場法》(簡稱FSMA或《2000年金融法》)規定,正式行使其對金融業的監管權力和職責,直接負責對吸收存款業、保險業和證券投資業的監管。FSA也獲得了一些其前任監管機構所沒有的監管權力,例如關于消除市場扭曲或濫用、促進社會公眾對金融系統的理解和減少金融犯罪等。3、非傳統式分業監管

當前,美國的金融監管架構很大程度上仍然是分業的,但已出現若干要素,使得跨行業金融業務活動與混業金融機構得以實現,而監管架構至少部分地滿足了當前的發展態勢,并成為目前三大監管模式的一極代表。傳統上,人們將美國的金融監管描述為“功能監管(functional regulation)”。其實這一描述并不準確。真正意義上的功能監管應該是建立在應對市場失靈的各種功能之上,監管機構按照競爭、市場誠信、審慎監管、系統性穩定等功能彼此分工。同這種真正意義上的功能監管不同,美國的金融監管基于兩個基本前提:第一,從事金融行業中不同部門(銀行業、證券業和保險業)的機構間實行嚴格的分業經營;第二,每個金融部門中的機構和市場各有其單獨的監管者。 因而,稱美國的金融監管體系為“領域監管(sectoral regulation)”更為妥帖。因為在美國,金融業中的每一個領域(或按金融機構性質,或按其所屬地)都有自己的監管機構,每一個監管機構在各自的領域里承擔著市場誠信、審慎監管與系統性穩定的功能。從技術角度來說,混業金融機構不可能存在,所以也沒有必要設計一個架構來處理混業機構事務。

四、總結

現時全球的金融監督體系當中,已有五十多個國家采用了不同形式的統一監管。而且隨著市場及金融產品的發展,銀行、證券行及保險公司業務上的合并與競爭也是大勢所趨,由現時各自為政的體系管理只會越來越多漏洞,因此,有需要集中資源,由單一金融監管機構管理該類企業。

然而,單一監管機構的體制并非萬靈丹,也不可能解決目前所有的金融體系問題,例如英國的超級監管機構金融服務管理局(Financial Ser-vices Authority,FSA),就被批評過于著重商業行為規管,而在審慎管理銀行經營能力方面卻顯不足,去年北石銀行擠提及被國有化等事件正是鮮明例子。此外,其它擁有統一監管的國家也有出現類似雷曼迷你債券的風波,可見單一監管機構也不能解決一切問題,還須多方面的配合才能真正穩定金融體系。

至于證監會所建議的「雙峰模式(Twin-peak Model),仿效澳洲的做法,設立兩個機構按監管職能分工進行金融業的監管。去年3月貝爾斯登被收購后,美國財長所提出的金融改革方案就類似此種模型。在這份被認為是「澳洲模型的藍圖里,保爾森建議強化聯儲局(Federal Reserve)功能,并將現有監管機構整合,另外成立新的金融風險監管局(Prudential Fi-nancial Regulatory Agency),規管金融機構資本狀況與財務健全,以及新的商業行為規管局(Conduct of Business Regulatory Agency),規管金融業商業行為(包括競爭行為與消費者權益)。然而,在澳洲和荷蘭行之有效的雙峰模式,有其監管的政治和文化背景,在美國未必行得通,在香港就更恐怕是另一種雙頭馬車。在討論各種監管體制時,不容忽略每個經濟體有其監管歷史背景、文化,以及經濟規模、金融業的角色等差異,適合于其它國家的金融監管體制,未必適合香港。

第9篇

關鍵詞:金融監管新的理念對策

隨著市場化進程的逐步推進,金融監管體制的改革成為目前的熱點之一。但是由于受到過去計劃經濟的影響,我們對金融監管體制的認識還存在著很多誤區,這嚴重地影響了金融監管體制改革的順利進行。因此,我們必須緊跟國際金融監管理念新的演變趨勢,并引進新的金融監管理念,以保證改革持續推進。

國際金融監管理念新的演變趨勢

1金融監管更強調市場力量

從國際范圍來看,在二十世紀八十年代以前,市場機制與政府監管之間的關系實際上被理解成一種平行替代關系,金融監管力量的強化也就意味著市場機制力量的弱化,從而形成金融監管對金融市場壓制性特征。隨著全球市場化趨勢的發展,金融監管不再是替代市場,而是強化金融機構微觀基礎的手段,金融監管并不是在某些范圍內取代市場機制,而是從特有的角度介入金融運行,促進金融體系穩定高效的運行。重視市場機制的理念在即將在全球金融界正式實施的巴塞爾新資本協議中得到了很好的體現,例如,新資本協議提供了可供金融機構選擇的難度不同的風險管理體系,同時,那些選擇難度更大的風險管理體系的金融機構,其所需配置的資本金要少,從而在金融市場的競爭中更為主動,這種監管理念較之1988年巴塞爾協議所采用的單一的8%的資本充足率要求,顯然是更好地協調了金融機構的經營目標和監管機構的監管目標。另外,巴塞爾新資本協議不僅強調監管機構的外部監管約束,還補充強調了金融機構的自我約束,以及通過信息披露引入市場約束,有效的信息披露是加強市場約束的必要條件。各國的金融監管當局越來越強調市場約束對保證金融體系安全的重要作用。美聯儲認為:未來監管者不得不更多的依靠市場紀律─—通過有效的公開信息披露─—來更多地分擔監管任,減少對政府監管的需要。

2金融監管更鼓勵金融創新

對待金融創新,成熟市場經濟國家的監管機構也經歷了一個從嚴格抑制到積極鼓勵的過程。實際上,在那些具有濃厚行政管制色彩的監管環境下,不少金融創新可能都是以繞開行政法規審批規定等為最初目的,但是,這并不能構成監管者消滅這些創新的理由,而應當成為改進監管方式的推動力,因為這些來自金融機構的創新,往往反映了市場的金融服務者的新需求,往往反映了金融體系發展的新趨勢。例如,通過繞過稅收法規等產生的金融創新,可能本身就反映了經濟體系存在的一些問題,稅收部門據此可以改進稅收體系加強管理,這就是一個良性的互動過程。為了促進這一良性的金融創新互動過程,保持一套清晰透明公開的金融創新監管規則和程序最為關鍵,減少金融創新過程中的人為干預和隨意性也最為重要,這樣才會給金融創新主體一個清晰的創新預期和穩定的創新環境。

3金融監管更強調成本收益分析

金融監管在過去計劃經濟條件下,往往只注重監管的收益而忽視成本,使監管決策建立在非科學的基礎上。金融監管的成本包括直接成本——金融監管機構日常運行的行政成本和金融機構為了滿足各種監管要求所產生的成本;另外還包括間接成本——金融監管對國民經濟體系運行帶來的效率的損失,如過度的管制抑制了競爭,使優勝劣汰的機制得不到實現,導致資源配置不合理而帶來的效率的損失。監管的收益主要包括金融體系安全穩定有效的運行和維護投資者的利益,增強公眾的信心。科學的監管措施應對監管的收益和成本進行權衡考慮,只有監管的預期凈收益達到最大時,才是理想的監管強度。因此,監管并不是越嚴越好。英國的《金融服務與市場法》要求金融服務局在推出任何監管法規和指南時必須同時公布對它的成本收益分析,證明該項措施的收益大于成本。

我國金融監管體制面臨的挑戰和問題

第一,在金融市場進一步開放形勢下,外資金融機構大量進入,我國金融機構如何來應對國際金融機構的挑戰成為一個現實而緊迫的課題。眾所周知,在影響金融機構經營的眾多因素中,金融監管體制是最為關鍵性的因素之一。從全球金融市場競爭看,不同國家和地區的金融機構之間的競爭,往往也是金融監管效率的競爭。因此,如何提升我國金融機構的競爭力也同時是我國金融監管體制面臨的挑戰之一。

第二,外資銀行將在我國經營那些我國較少開展的新型金融業務,如金融租賃、投資組合、保險中介及金融衍生產品;國內金融機構出于市場壓力,也將加快金融創新。金融監管體制如何在監管與創新之間進行權衡是一個嶄新的課題。

第三,隨著我國金融服務領域不斷開放,各類金融機構的競爭將更加激烈,速度和范圍,金融衍生產品的大量使用,也加大了金融風險。如何對各類風險進行有效的防范,保持我國金融的平穩健康發展,是我國的金融監管部門迫切需要解決的問題。

完善我國金融監管體制的對策

第一,在當前的金融監管中應當引入重視市場機制的理念。如何確保市場機制得到有效運行,除了法律和制度上的要求外,在這里強調兩點:首先,制定監管目標必須和金融機構的商業目標保持一致和協調。僅僅根據監管目標,而不考慮金融機構的利益和發展的監管,必然迫使商業銀行為付出巨大的監管服從成本,散失開拓新市場的贏利機會,而且往往會產生嚴重的道德風險。其次,監管措施必須保證市場機制運行的效率,促進優勝劣汰。從整個金融組織體系的發展來看,重視市場機制的監管應當是從整體上促進經營管理狀況良好的金融機構的發展,抑制了管理水平底下的金融機構的發展。

第二,金融監管要改變目前過度的抑制金融創新的狀況。目前我國存在著嚴厲的行政審批和行政管制抑制金融創新的狀況。在目前的商業銀行法中,就存在著許多直接干涉商業銀行自主經營和自主創新的條款。例如,《商業銀行法》第七條規定:“商業銀行開展信貸業務,應當嚴格審查借款人的資信,實行擔保,保障按時收回貸款。”但是從商業銀行的實際運作來看,是否提供擔保,完全取決于商業銀行的風險決策。對金融創新采用管制堵塞的辦法最終是行不通的,創新是時時會發生的,這一點甚至不以監管部門的規定而有所改變。只要市場有需求,存在贏利空間,創新產品就一定會被供給出來。那些不理性的禁止,只能改變創新主體的成本,而不能取消創新本身,所以堵塞不能解決問題。只能用疏導的辦法,理解創新,理清創新線索,促使監管目標和創新目標一致。

第三,要建立金融監管的成本收益的問責機制。在我國行政管制色彩比較濃厚的監管體制下,金融監管行為具有較大的主觀性和隨意性。往往為了追求監管的收益而執行過嚴的監管措施,這不僅會帶來過大的金融監管成本,還會抑制金融創新和市場競爭。因此,我國金融監管機構必

須盡快對監管措施進行成本收益分析,只有監管預期收益大于成本的監管措施才能夠實施,同時接受社會公眾的監督。

隨著經濟的全球化、科技力量的推動、管制的放松,金融機構之間競爭的空間拓展至全球并日趨激烈,我們必須清醒地認識到,在金融機構之間的競爭的背后,同時也是各國金融監管體制和理念的競爭。因此,擯棄過時的監管方式,引進新的金融監管理念刻不容緩。

參考資料:

[1]巴曙松:巴塞爾新資本協議[M].北京:中國金融出版社,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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