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4-01-09 09:52:00
引言:易發表網憑借豐富的文秘實踐,為您精心挑選了九篇法庭辯論概念范例。如需獲取更多原創內容,可隨時聯系我們的客服老師。
新刑訴法實施以來,在新的庭審模式下,公訴人的控訴職能,控辯雙方的對抗性進一步增強。作為公訴人,掌握好的辯論技巧和方法對法庭辯論起著很重要的作用。而要想在法庭上取得成功,應著重注意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
一、明確重點,充分準備
法庭辯論不是瓜棚下的聊大天,也不是一般的爭執,它是一種有目的的訴訟權益的爭辯。在這種論爭中,所爭辯的問題紛紜復雜,有的是主要的爭辯焦點。有的是次要的分歧意見,有的直接關系案件的裁判,有的關系甚微。對此,只有明確法庭辯論的重點,進而集中兵力,畢力辯論,達到最佳效果。
公訴人在參與法庭辯論之前,應該廣泛思考有關案件的所有問題,吃透案情,簡明實用、有的放矢地準備辯論提綱。預防辯護人可能提出反駁的情節或問題,并事先設想和回答一些問題的要點。具體地說必須針對不同的案件,在開庭之前設置眾多的與本案有關的問題(閱卷時分析案件時,案件事實、證據薄弱環節,一般就是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可能提出辯論的問題;公安司法機關認識有分歧的地方:社會有關方面認識不一致之處;特別是與犯罪事實的認定和法律適用定罪量刑有關的問題),并擬出回答的簡短提綱,使法庭辯論胸有成竹。作為公訴人必須使辯論提綱做到有備無患、預見深廣、預備充分。
二、掌握主動,條理清晰
掌握辯論的主動,就是要有效地控制辨論場面。辯護人以及被告人力求在辯護階段就案件的事實、性質、量刑等方面提出許多不同的觀點,來爭取法庭和旁觀者的理解。對此,公訴人既不必一一反擊,也不能漠視不理,而是要以有力的答辯來控制辯題的方向,爭取主動。公訴人要根據庭審情況及時調整答辯提綱,選擇有利時機,靈活選擇答辯方式進行答辯。二是有選擇地對辯護人提出的數個辯題中的一個或數個關系到定罪量刑的辯題進行答辯,對辯護人提出的細枝末節的問題不糾纏,以免影響合議庭的注意力,影響對案件關鍵問題的判斷。
三、邏輯嚴密,環環緊扣
司法實踐中很多案件千頭萬緒,情節復雜,在分析和認定有一定的難度,公訴人為維護書指控的犯罪事實,必須借助于推理這種表達方式,就被告人犯罪的事實,從事理、法理上緊緊扣住犯罪構成要件,一步一步地加以推論。從而順理成章的得出被告人構成犯罪,使辯護人無言可辯。同時被告人構成犯罪的事實與公訴人所指出的適用法律條款十分恰當、準確,讓事實與法條緊緊銜接,因此公訴人應當熟知相關法律條文。并熟記于心。嚴密的論證推理,可有效防止辯護人抓住把柄或打開缺口。公訴人在論辯時,總論點與各分論點、論點與材料之間、論點與論據之間,應該一環扣一環。
四、培養素質,創造型像
在整個法庭辯論過程中,優秀公訴人應當培養不斷培養自身素質,把持良好形態。一是態度沉著冷靜。在辯論時思想要特別活躍,注意聽取對方的發言,區分出對方發言的合理部分與謬誤之處,有針對性地進行反駁,使雙方的意見漸趨一致。只有批駁了對方的謬誤,自己正確的見解才得以成立。但是應該切記辯論中要從容不迫,以理服人,不不使用過激語言,不感情用事,感情用事容易失去理性控制,使頭腦不冷靜,從而降低分析判斷問題的能力,降低辯論水平。二是學會自控。善于情感自控的公訴人,往往能夠根據辯論內容需要以及辯論參與者的相互關系和諸多心理因素,正確決定辯論過程中的情感基調,把握情感表達的時機和方式。一般地說,公訴人辯論的感情基調,應該以說服為主,語氣要莊重平和,用語要準確得當,情感不宜過分外露,不要刺激對方,有意造成情感上的對立。事實證明,誠懇、冷靜、沉著、穩健的情緒是公訴人辯論必須的。公訴人駕馭好自己的情緒,對于提高辯論質量是有很大好處的。三是培養良好的個人人格素質。對于公訴人來講,一個很好的個人人格素質很重要。法庭辯論總是帶有濃烈的感彩。盡管法庭上要求公訴人保持高度的客觀和冷靜,但在語言交鋒的同時總是伴隨著強烈的感情交鋒。一個正直、高尚、維護公正的公訴人,應該自覺地做到外表印象與內在本質(思想、品德、情操)的良好統一。學會尊重對方辯護人(合議庭),讓人覺得公訴人有層次、有涵養和深度。力戒人身攻擊,堅決杜絕用惡劣的語言攻擊對方,不能為了一時痛快而有失公訴人身份。
五、語言講究,注重策略
關鍵詞 經濟法;教學;學生能力
中圖分類號:G712 文獻標識碼:B 文章編號:1671-489X(2010)18-0061-01
經濟法教學的目標是增強學生的法制觀念,培養學生運用所學經濟法律知識觀察、分析、解決有關經濟法實際問題的能力。要想讓學生學會運用經濟法律知識解決實際問題,在教學中就應該注重學生各種能力的培養。筆者現就多年來從事經濟法教學的工作經驗,談一下如何在經濟法教學中培養學生的能力。
所謂能力,就是某個人勝任某項任務的主觀條件。在經濟法教學中主要表現在對經濟法理論的理解能力,語言表達能力,個案材料的組織、概括、邏輯推理能力,分析問題、解決問題的能力,運用法律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能力等。要想培養學生以上能力,在教學中應做到以下幾個方面。
1)要讓學生學會運用各種材料和書籍加強對所學概念、理論的深刻理解,以提高學生的理解能力。課前要求學生做好預習,針對教學內容所涉及概念,讓學生借助詞典、法學詞典,并要求結合實際理解。課堂上,教師要針對教學內容舉出案例,通過對案例進行分析、歸納總結,加深對所學知識的理解。所舉的案例要通俗易懂,貼近生活。在教學過程中,教師要做到“舉一”精講,引導學生“反三”自學,從而由此及彼、觸類旁通。課后針對所學的內容要求學生各自尋找3個對應的案例進行分析,以提高對經濟法的理解能力。
2)要將經濟法中的一些法律術語摘抄下來,讓學生在理解的基礎上反復記憶,以提高學生運用法律術語的語言表達能力。教學中針對經濟法中的法律術語,要結合法學基礎理論知識,讓學生深刻理解和掌握。在理解和掌握的基礎上,集中一些經濟法中常見的法律術語,再相應地借助于具體的典型案例。該案例的訴訟參與人最好比較完備,組織一些學生充當不同的訴訟參與人,針對案例的焦點進行模擬法庭辯論,以培養學生的法學語言表達能力。讓學生寫出案例分析報告,學生通過組織材料,提高語言表達能力。
3)課堂上的經濟法教學模擬為法庭開庭式教學,通過個案的審理提高學生的個案材料的組織、概括、邏輯推理能力。教學中有針對性地找一些典型案例,將課堂變為法庭,讓班內部分學生分別扮演原告方、被告方以及雙方的訴訟人,再讓3個學生扮演審判長和審判員,針對該案例進行開庭審理。要求雙方針對該案的案情,組織材料進行舉證,以證明其主張的成立。然后由審判長、審判員概括通過法庭調查可以認定的案件事實,并指出本案的焦點,引導雙方進入法庭辯論,通過雙方的法庭辯論提高學生的邏輯推理能力。
4)要讓學生學會撰寫狀、上訴狀、答辯狀等司法文書,使學生熟悉各類文書格式,能較熟練地應用各類司法文書進行寫作。在教學中,針對不同專業、不同基礎、不同特點的班級和學生,尋找一些不同類型的典型案例,讓學生進行案例分析,以判決書的格式要求書寫判決書。這一部分的書寫要寫明主張的成立與否及相應的理由,引用的法條要準確完備。通過司法文書的寫作訓練,以讓學生思維更加縝密,邏輯性更強,以提高學生辯法析理分析問題和司法能力及書寫能力。
5)走出課堂,深入社會,理論聯系實際,搜集一些疑難案件,讓學生討論研究解決問題的途徑。在教學中,教師首先要讓學生學習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要讓學生知道國家的工作大局是什么?政治方向是什么?要讓學生學習3個至上即“黨的利益至上、人民的利益至上、憲法和法律至上”的真正含義。在此基礎上帶領學生走向社會,深入群眾,向人民群眾提供經濟法方面的法律服務,讓學生積極主動地去學習有關的經濟法知識,并通過這種活動接觸一些疑難案件,了解司法機關如何靈活運用法律。同時要求學生利用假期對家庭所在地周邊進行社會調查,關注現實生活實際,并引導學生運用所學的法律知識影響家長、帶動親人,促進小范圍內的社區法制建設,以提高統籌兼顧、顧全大局、維護社會穩定、靈活運用法律的能力。
6)教師要積極主動地和法院聯系,帶領學生去法院觀摩法庭,旁聽有關經濟案件的審理。對法庭的開庭準備、法庭調查、法庭辯論、法庭調解、法庭宣判等全部環節認真觀察,掌握法庭審理的全過程,認識法庭審理的嚴肅性,認識法庭審理重證據、重事實且是法律事實,同時還注重司法程序,是依法依理依程序的審判,引導學生養成對待問題的嚴謹態度和處理問題有序的理念,從而培養學生運用法律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在教學中,誘導學生結合教學內容把自己親歷或者聽到、看到的案例講出來,全班學生一起分析、討論發生這種糾紛的原因、影響、后果,并請大家思考:如果這種情形發生在現在已經學習了相關法律知識的同學們身上,該怎么去處理?以此培養學生理論聯系實際的能力及運用法律知識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
關鍵詞:禮貌原則;合作原則;目的原則;法庭會話
一、引言
著名法學教授徐國棟曾說:“欲治法學,比先治語言學。欲當羅馬法學者,必先當語言學家。”可見法律與語言的關系密切。在語言學界理論中,最為著名的要數Brown 和Levinson 的“禮貌原則”,Grice的“合作原則”等,近十年有學者提出“目的原則”自成一派,但少有文獻對三大原則的關系進行研究。而法庭是受規約制約程度最大的機構之一,法庭話語具有鮮明的機構性特征,因此筆者選取法庭會話為語境,著手分析三大原則的關系及適用情況。本文查找了全國范圍近20場法庭筆錄資料,建立語料庫,制作圖表對比分析,用數據對分析結論進行科學驗證。
二、禮貌原則與合作原則
說起“面子”,國人再也熟悉不過,這一概念經中國的人類學家胡先縉(1944)介紹到西方國家,直至1987年,Brown 和Levinson對“面子”進行了系統研究,并提出了“面子保全論”(face-saving Theory),其將“面子”定義為“每一個社會成員希望自己在公眾場合保持良好個人形象。”(1987:61)該理論的問世有重要的意義,大大促進語言學理論的發展,形成百花爭鳴的局面。但該理論也存在缺陷,例如以自我為中心以及研究對象限于語段等。禮貌原則代表著謙虛恭順的交際態度,多適合用于日常交際場合,在商務場合、專業領域、機構會話等應用性較強的場合則發揮有限。
對“合作原則”十分抽象,要理解透徹并不容易。翻閱以往的研究文獻,均引經據典、論證詳細,但有考慮不全及理解不透徹之嫌。其中王宏軍教授的觀點令筆者大開眼界:“合作原則是哲學家在哲學軌道上構建的,它是指導人們進行理往的一個總原則”。[1]筆者比較認同這一觀點,要得出合理的研究結果就要把握正確的理論基礎。從哲學上講,語言行為是由人這一個體通過自身對物質及事件的理解與思考而進行表達,意識反映物質。在“合作原則”里,這個客觀物質就是對話目的,參與人以自己對目的的認識進行交際。在Grice看來,言語交際是理。但是“合作原則”存在沒有語料依據,過于理想化以及沒有考慮人際因素等缺陷。
三、目的原則及三大原則之間的關系
“禮貌原則”、“合作原則”及“目的原則”是會話的三大原則。有學者提出言語行為是有目的的。而廖美珍教授將“目的”上升為一種明確的語用原則:任何理性(正常)的人的理性(正常)行為都帶有目的的保證―“交際目的”。說話就是表達、實踐、實現目的。合作與否取決于對話參與人的目的與目的關系。[2]
筆者認為,“目的原則”有其合理性與可應用性,它包含了“禮貌原則”與“合作原則”。舉個簡單的例子:說話人覺得天氣熱,想讓聽話人打開空調,聽話人卻怕冷,該怎樣表達請求?說話人目的是“想讓聽話人開空調”,而聽話人可能會表達“不想開空調”,雙方目的沖突。聽話人理解說話人的對話目的后可能會根據“合作原則”完成對話,或選擇“不合作”,直接回答不想開空調,而說話人可能會“給面子”,適用“禮貌原則”說沒關系。可見“禮貌原則”與“合作原則”的使用本身就具有交際目的,均符合“目的原則”的要求和內涵,只是著重的地方有所不同。當然影響原則使用的還有其他因素,其中必須把握的規律是,交際目的是“質變量”,結合特定語境下的交際規則(歸約),了解對話人之間的關系以及事件(例如請求內容),從而表達,表達方式和適用原則就是“因變量”。
四、法庭機構會話及三大原則適用
有學者認為法庭對話必須“適質”和“適題”,Grice理論在法律學理和實踐上很有參考價值。[3]要分析法庭會話,首先要明確會話參與人之間的關系,不同互動對象之間的會話方式存在較大差異。本文主要以法官與雙方當事人為研究對象,摘錄中國法院網的法庭調查及法庭辯論環節的庭審筆錄,分析會話三大原則的適用情況。
(一)法庭調查環節
[審判長]:下面進行法庭調查,首先由原告陳述的事實和理由。1
[審判長]:崔某收入狀況你是否了解,具體干什么有了解嗎?
[原告]:不是很了解,在順豐快遞公司做調度員。2
[審判長]:你的收入狀況?
[原告]:我的收入沒有被告高,我在企業做會計,每月3000元。3
[審判長]:你們什么時候離的婚?
[原告]:2016年8月14日通過法院調解離得婚。4
1法官在庭審過程中擁有最高權力,在庭審過程中保持目的中立,控制法庭會話的走向。
2法官(審判長)與原告一問一答,內容充實,符合“合作原則”中“質”的要求。3給出具體的數字,符合“合作原則”對“量”的要求。4適用“合作原則”及“禮貌原則”,補充調解信息,方便法官審理案件。在法庭調查環節,當事人特別是處于主動地位原告,遵循“合作原則”,配合法官調查基本案情,有利于更好地實現自身訴求,目的性十分明確,整個過程都在適用“目的原則”。
(二)法庭辯論環節
[原告]:孩子現在基本全靠奶粉,買就得買好點的……孩子如果有些小病也需要及時入院治療,我們也就不主張了,等有大額需要時再單獨主張,所以我堅持訴訟請求,要求被告給付1500元撫養費,被告每月工資不止4500元,但是具體數額我不清楚,婚姻存續期間,被告沒給過我錢。
[被告]:我的工資就是每月4500元,孩子現在開銷也比較大,每月花多少沒有一個具體數字,隨著孩子成長,費用增加,得等原告提出要求法院審理后,我再支付。
納鮮鲇锪峽煽闖觶在法庭辯論中,原告的目的是請求被告支付撫養費,被告的目的是希望少付撫養費,原被告交際目的沖突,據理力爭,根據“合作原則”里的“相關準則”及“方式原則”展開辯論,同時體現“目的原則”。“禮貌原則”使用不多。
為了驗證上述初步結論,筆者收集了民刑事訴訟筆錄有代表性的語料各十篇,根據以上思路對法官、雙方當事人對三大原則的使用頻率進行統計,形成表格如下。
由圖1~圖4可知,無論是民事還是刑事訴訟,無論在何環節,我國法官在法庭會話中多數運用“禮貌原則”及“目的原則”,遵循法定程序,在法庭詢問過程中保持中立目的,辦案質量較高。在法庭調查環節,原告處于主動地位,訴訟目的明確,一問一答表現配合;公訴人目的性也很強,就是讓被告人入罪。民訴被告大多數使用“目的原則”,不認同原告主張,如表示與己方無關、事實有誤等,雙方同意調解的只占30%;刑訴中被告人大多數會老實回答法官的問話,與供述一致,遵守“合作原則”,少數用“記不清”、“可能”“應該”等字眼模糊言辭。在法庭辯論環節,原告進一步表明訴訟請求,目的性仍然明確;檢察院在被告人犯罪事實明確、證據充分的情況下才提起公訴,該環節公訴人再明確所控罪名,一般不會有太激烈的辯論,兩者均適用“目的原則”。民訴中被告適用“禮貌原則”有少數,大都是聘請了律師,措辭和策略有所不同;刑訴中有70%被告人表示后悔、承認錯誤,向被害人道歉、請求原諒,目的是減輕自己的刑罰。若有辯護律師,會使用“懇請法官從輕判決”等禮貌措辭,這時同時適用了“三大原則”。
五、結語
遵守庭審程序有利于當事人實現訴訟目的,在國內法庭會話中,“目的原則”普遍適用,“合作原則”不可或缺,“禮貌原則”是有益補充,再次驗證了“目的原則”的包容性。本文首次采用定量和定性分析相結合的方法,將三大原則放在我國機構會話中進行研究,有一定的應用價值。
【參考文獻】
[1]王宏軍,何剛.Grice合作原則的哲學軌道[J].當代外語研究,2011:12-16.
一、所查案件的基本情況
這次抽查的100件案件,時間跨度為2005年-2007年,都是交通肇事引起的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平均結案時間為20.3天。刑事部分都作有罪判決,適用緩刑的52人,占52%;民事部分除4件撤訴外,都支持了原告要求賠償的訴訟請求,其中判決結案44件、調解結案52件(當庭履行完畢的49件,占94%,部分當即履行的3件)。辦案法官10人。值得一提的是鐘觀富、陳仁炎兩位老法官,他們曾擔任庭長,從領導崗位上退下來后一直勤勤懇懇、任勞任怨工作。他們審結的42件,平均結案天數為16天,民事部分調解結案的32件,占76%,而且調解協議均當庭履行完畢,做到了案結事了。
二、所查案件中存在的問題和原因
(一)訴訟程序上存在的問題
1.對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受理缺少立案審查的環節,而且都沒有編號。這是所查案件中存在的一個通病。該問題的存在會產生兩個弊端:一是對附帶民事訴訟的條件審查流于形式。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對附帶民事訴訟的條件規定為五個方面,其中原告主體資格是否適格是審查的一個內容。這次抽查發現1件案件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主體資格不符合法定條件。被害人陳某,生前未結婚,有一養子(6歲),該案適格的原告是被害人的法定第一順序繼承人(養子),而該案錯立被害人的哥、妹、弟三人為原告(該案應按審判監督程序予以復查)。二是只有刑事案件的案號,而刑事附帶民事案件依法可以分別審理。當刑事案件先行審結時,附帶民事訴訟的審限就會失去審判管理系統的監控。前幾年個別附帶民事訴訟案件嚴重超審限,原因也就在于此。
2.附帶民事訴狀的送達不規范。一是在送達時間上存在隨意性。有的當天送達,有的在開庭前一天送達……。有關這個問題,《解釋》中有明確的規定,即“應當在(受理后)五天內向附帶民事訴訟的被告送達附帶民事訴狀副本”。二是沒有制作送達筆錄。關于送達附帶民事訴狀是否需要制作筆錄,法律和司法解釋沒有明確的規定。但從《解釋》規定的“在送達時應確定被告提交民事答辯狀的時間,(告知)有責任對自己的主張提供證據”等內容來看,制作送達筆錄是必要的,便于查明承辦法官是否履行了告知義務。
3.裁定撤訴不當。民事部分當庭調解達成協議,且在刑事案件宣判前,被告已履行了給付義務的,再對民事部分裁定準予撤訴。撤訴是原告放棄訴訟權利的處分行為,在時間上必須是在訴訟終結前。當案件經法院調解達成協議,訴訟已終結,訴訟法律關系已消滅。此時,再讓原告提出申請,并據此裁定準予撤訴,顯得沒有必要。產生這一問題的原因,一方面與承辦法官對撤訴的法律含義不甚了解有關,另一方面在于承辦法官沒有掌握司法解釋的相應規定。《解釋》第九十六條第二款:“調解達成協議并當庭執行完畢的,可以不制作調解書,但應當記入筆錄,經雙方當事人、審判人員、書記員簽名或者蓋章即發生法律效力”。條文中的“執行”應理解為履行義務人的兌付行為,不能理解為法院依職的強制執行。
4.混淆辯護與的區別。在所查100件案件中,刑事被告人有辯護人的,附帶民事訴訟被告均未辦理委托手續,而在庭審中,被告人的辯護人多充當了附帶民事訴訟人的角色。其實,按照法學一般常理,辯護人與人的地位有較大差距,不可混淆。刑事被告人的辯護人的職責是:接受被告人的委托或人民法院的指定,幫助被告人行使辯護權以維護其合法權益,具有獨立的地位,不受被告人意志的左右;附帶民事被告人的人職責是:接受附帶民事案件被告人的委托,以被人的名義,在被人授權的范圍內,維護其合法權益。
5.開庭審理中存在的問題。抽查所見庭審中存在的問題屬個性的較多,如不該中止的裁定中止了(對法條理解有誤),先行調解在開庭時不交代回避權(對“調解也是開庭”的概念不清楚),回避決定書署名錯誤(不熟悉訴訟文書的格式)等等。帶有共性的問題是刑、民合并開庭審理時,兩個訴的庭審次序安排不統一,有的層次較亂。典型的一例:一案開了三次庭,第一次刑事案件部分開庭,庭審結束時告知將擇日宣判;第二次民事部分開庭,結束前也稱擇日宣判;第三次刑民合并審理,重新對刑、民部分開展法庭調查、舉證、質證、辯論等,然后一并宣判。閱后百思不得其解,為何要如此煩瑣地操作?目前,刑、民合并開庭審理的大都是在先行對民事部分調解不成的情況下進行,且民事部分絕大多數是判決的。所查閱的案件中,刑、民合并開庭審理的庭審次序在安排上大致有以下四種做法:
(1)法庭調查階段先分別宣讀刑事書和民事訴狀,刑、民舉證、質證合在一起。法庭辯論階段,先刑后民。然后對民事部分調解(調解不成的),當庭一并宣判或告知擇日宣判。
(2)與第一種做法相類似,不同的是把刑、民的法庭辯論柔合在一起。
(3)對兩個訴的審理完全分開,先刑事部分,依次進行法庭調查、法庭辯論、最后陳述;后民事部分,依次開展相關程序,最后當庭宣判或告知擇日宣判。
(4)法庭調查階段在分別宣讀刑事書、民事狀后,僅對刑事部分進行舉證、質證,然后問原告是否有補充意見。在征詢民事訴訟雙方當事人是否需要調解后,便直接當庭宣判。
評析:第一、二種做法都存在著同一階段的層次不清楚的缺點。法庭調查或法庭辯論階段,把兩個訴柔合在一起進行,不便于查明事實或辯明是非。第三種做法雖然對每個訴的調查、辯論過程很清晰,但程序階段的安排上要進行兩次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顯得重復、冗長,有悖于立法合并審理為簡便的初衷。第四種做法,以刑事部分的法庭調查代替了民事部分,缺少民事賠償主張的舉證、質證、認證的環節。民事部分判決失去法定證據的支撐(定案證據必須經過質證)。
(二)實體處理上存在的問題
1.把精神損失納入賠償范圍。法律清楚地規定,精神損失不在刑事附帶民事賠償的范圍。《刑法》第三十六條規定(賠償范圍)為“經濟損失”。司法解釋也是明確的:(精神損失)“不屬于經濟損失的范圍”。這個問題都出現在調解結案的案件中(在判決的案件中,即使原告有訴請賠償精神損失的,都予以駁回)。產生上述問題的原因在于承辦法官對“協議的內容是雙方當事人意思自治的體現”的理解有關,忽略了“意思自治”必須在依法的前提下。調解書格式中“上述協議內容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確認”的表述,強調的就是法院對協議內容的合法性有審查的責任。
2.量刑不平衡。同樣的量刑情節(致一人死亡,負事故主要責任,已全額賠償等),量刑差異很大,從拘役三個月到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都適用緩刑),即使同一承辦法官在不同的時間,個案之間的量刑差異也很大。這與“適用緩刑判輕判重是一樣”的思想有關。罪刑相適應是量刑的一個基本原則,必須堅持“罰當其罪”,緩刑是附條件地暫緩執行判決之刑罰,是一種執行刑罰的制度。可見因適用緩刑無視量刑原則顯然是錯誤的。
3.對民事賠償的判決不適當地運用自由裁量權。主要表現為對賠償總額任意打折,湊個整數。如一案例:應賠各項相加總額是146906.06元,判決賠償138000元。這些案件往往查明被告人是無履行能力的,承辦法官認為,全額判了也“白判”,今后也執行不了。同時認為是符合法條“應根據情況判處賠償經濟損失”的規定。因此,判決中表述為“視情判決”。我認為“根據情況”是指被害人遭受侵害受到損失及加害人與被害人的過錯責任等情況,并不包括被告人的實際履行能力。以當事人履行能力來確定判決的做法,于法無據,它混淆了確認權利和實現權利這兩個不同法律概念。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范圍問題的規定》第三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依法判決后,查明被告人確實沒有財產可供執行的,應當裁定中止或者終結執行”。這一規定支持了我的上述觀點。
(三)法律文書中存在的問題
1.有的判決主文不夠明確、具體。主要表現在對賠償數額的表述上,僅是一個賠償總額數,沒有相應具體明細。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賠償范圍涉及死亡賠償金、喪葬費、被撫養人、被贍養人生活費、交通費、醫療費、誤工費等等。原告訴請判決也是就每項內容提出具體數額請求。承辦法官依據查明的事實,依法對每項賠償進行審查予以確認。判決的總數是每項內容相加的總和。因此,必須相應列出具體的明細。否則,當事人無法了解所訴請或應當承擔賠償數額的組成,尤其是訴訟請求與判決結果相差甚遠的,容易造成當事人對判決的不服,因他無法了解自己的訴請哪些是被支持的,哪些是未被支持的。
2.論述犯罪構成過于簡單、原則。如論述構成交通肇事罪基本表述為:“被告人某某某違反交通法規,造成他人死亡,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對被告人構成什么罪的論述,應以該罪的構成要件展開,尤其是犯罪的客觀要件要敘述全面。交通肇事罪屬于規章犯罪,在刑法中沒有具體的罪狀(空白罪狀),它的犯罪客觀要件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占道行駛、酒后駕車、駕有故障的車輛行使上路等等,都屬違反交通法規。再者,按司法解釋,違章造成一定后果是在肇事者負事故的全部或主要責任的情況下(個別場合是同等責任)才構成犯罪;反之就不構成犯罪。可見,上述論述構成犯罪的表述是有欠缺的。較為完整的表述(以駕故障車肇事為例):被告人某某某,明知車輛制動性能不符合規定,仍駕駛該車上路,遇緊急情況時采取措施不當,致一人死亡。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一款,且系負事故的主要責任,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
3.有的裁判文書缺乏認證斷理,沒有說明力。突出反映在對被告人的辯解、辯護人的辯護意見或人的意見不予采納的,僅用“理由不充分,不予采納”搪塞。為什么說不充分?不充分在哪里?缺乏論證性、說理性,不能讓人信服。有的理由部分,只引用法條,不闡明適用法律的道理,起不到“裁判文書是進行法制教育的生動教材”的作用。
另外,有的裁判文書引用法律不全,如刑、民一并判決的,只引用刑法條款,未引用民法通則及相關的司法解釋。
三、意見和建議
(一)不斷地加強學習,把握相關的法律規定和司法解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的審理,涉及刑法、民法通則、刑訴法、民訴法和相關的司法解釋及行政法規,且司法解釋包括實體和程序的,又是在不斷地更新;行政法規的適用,還須參照地方的相應配套實施辦法。而有些法律、法規、司法解釋散見于一些法律文件的匯編中。為此建議刑庭專門列出條目,組織系統地學習,把握附帶民事賠償的責任人范圍、賠償范圍的具體內容、計算方式等等,做到熟練適用。學習不能滿足于對法律條文的熟悉,更應透過條文理解,領會其中的法律精神、原則。如法律規定的送達時間、合理的答辯期間,旨在給被告一個應對訴訟的準備時間,目的是保障其能夠依法行使訴訟權利。法律規定判決運用的證據須經庭審質證,這是訴訟民主在立法中的體現,司法者有義務在訴訟活動中保障其訴訟權利的行使。可見,加強對法律的理解,對我們自覺遵守法律規定具有重要意義。
(二)恪守程序正義理念,嚴格執行訴訟程序規范。程序正義強調過程的正當性、公開性。違反程序規范就是違法。針對存在的問題,提出以下改進意見:
1.把好附帶民事訴訟的立案審查關。雖然學術界有人主張對我國訴訟立案制度進行改革,采用國外的登記制模式,這是學術研究和探討,不宜為我們實務所采用。我國立法確定的是審查制,因此,必須堅持依法進行立案審查。要按照《解釋》第八十八條規定,審查附帶民事訴訟的是否符合法律的規定。同時要按照《解釋》第八十六條規定,確定是否需要追加刑事被告人以外的共同侵權人或依法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的單位和個人。
2.把附帶民事訴訟的審限納入監控范圍。統一編號輸入審判管理系統,實行審限跟蹤。具體的操作方法由刑庭與辦公室商定。
3.依法送達民事訴狀,并制作送達筆錄。筆錄中應當告知提交答辯狀的期限,可以提供證據及委托人等事項。
4.制定統一的刑民合并開庭的庭審提綱。總的要求是庭審過程要完整,不能隨意省略,庭審階段轉換過程要清晰。法庭調查階段先刑事部分,包括質證、認證,在刑事部分法庭調查結束后,再進行民事部分的庭審質證、認證,法庭辯論也是先刑后民,刑事部分最后陳述后再進行民事部分的法庭辯論,最后進行調解等。
簡易程序,是指第一審人民法院審理刑事案件所適用的,比普通程序相對簡單的審判程序。它是對普通程序的簡化,僅適用于基層人民法院審理的第一審案件。刑事訴訟中簡易程序的特點是:第一,只適用于刑事案件的第一審程序。第二,簡易程序只適用于基層人民法院。第三,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必須是事實清楚、情節簡單、犯罪輕微的刑事案件。第四,簡易程序是對第一審普通程序的相對簡化。第五,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公訴案件中被告人自愿認罪,并對書所指控的犯罪事實無異議的,法庭可以直接作出有罪判決。人民法院對自愿認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從輕處罰。
二、簡易程序的適用范圍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74條的規定,對于下列案件,可以適用簡易程序,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
(一)對依法可能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單處罰金的公訴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人民檢察院建議或者同意適用簡易程序的。2003年3月14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部《關于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公訴案件的若干意見(試行)》對此作了更具體的規定。
1、對于同時具有下列情形的公訴案件,可以適用簡易程序審理:①事實清楚、證據充分;②被告人及辯護人對所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實沒有異議;③依法可能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理或者單處罰金。
2、按照管轄的規定,該類案件屬于公訴案件,審查和提起公訴的權力歸屬人民檢察院。故法律規定,適用簡易程序要以人民檢察院同意或者建議為必要條件。人民檢察院建議,是指人民檢察院在時書面建議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所謂同意,是指人民檢察院時未提出適用簡易程序的建議,而人民法院審查后認為可以適用簡易程序,征求人民檢察院的意見而人民檢察院接受人民法院的建議。
(二)告訴才處理的案件。根據《刑法》的有關規定,告訴才處理的案件包括侮辱、誹謗案,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虐待案;侵占案。
(三)被害人的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這類案件包括:故意傷害(輕傷)案;非法侵入住宅案;侵犯通信自由案;重婚案;遺棄案;生產、銷售偽劣商品案;侵犯知識產權案;以及屬于刑法分則第4、5章規定的,對被告人可能判處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案件。
應當注意:以上三類案件中,第一類屬于輕微的公訴案件,第二、三類屬于自訴案件。無論公訴案件還是自訴案件,適用簡易程序時,都必須具備“事實清楚、證據充分”這一條件,案情應當相對簡單,社會危害性較小,無須進行專門的偵查工作。如果案件屬于重大、疑難、復雜的,或者證據不充分的,不應當適用簡易程序。
(四)人民法院對于公訴案件的被告人可能判處免予刑事處分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序。
三、簡易審判程序的特點
簡易程序作為第一審普通程序的簡化程序,具有以下特點:
(一)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不是適用簡易程序審判的刑事案件一律或者必須適用獨任審判。但對于絕大多數適用簡易程序的刑事案件,應當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
(二)人民檢察院可以不派員出庭。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75條的規定,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公訴案件,人民檢察院可以不派員出席法庭。被告人可以就書指控的犯罪進行陳述和辯護。人民檢察院派員出席法庭的,經審判人員許可,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可以同公訴人互相辯論。
(三)簡化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1、簡易程序簡化了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程序;被告人自愿認罪,并對書所指控的犯罪事實無異議的,法庭可以直接作出有罪判決。2、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77條的規定,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不受刑事訴訟法關于訊問被告人、詢問證人、鑒定人、出示證據、法庭辯論程序規定的限制。但在判決宣告前應當聽取被告人的最后陳述意見。3、根據《關于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公訴案件的若干意見》的規定,被告人自愿認罪,并對書所指控的犯罪事實無異議的,法院可以直接作出有罪判決。4、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被告人委托辯護人的,辯護人可以不出庭,但應當在開庭審判前將書面辯護意見送交人民法院。
(四)簡易程序在必要時可變更為普通程序。
1、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79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在審理中,發現不宜適用簡易程序的,應當按照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變更為普通程序重新審理。即簡易程序在必要時得變更為普通程序。
應當注意: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在審理過程中如果發現不宜適用簡易程序的情形,可以由簡易程序轉換為普通程序。但是一經確定為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不得轉換為適用簡易程序。原因在于:第一審普通程序是法律設置的相對完善的正當程序,具有排他性。
2、根據《刑訴解釋》第229條的規定,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在法庭審理過程中,發現以下不宜適用簡易程序情形的,應當決定中止審理,并按照公訴案件或者自訴案件的第一審普通程序重新審理:①公訴案件被告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的;②公訴案件被告人應當判處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③公訴案件被告人當庭翻供,對于指控的犯罪事實予以否認的;④事實不清或者證據不充分的;⑤其他依法不應當或者不宜適用簡易程序的。
人民檢察院未派員出庭的,人民法院應當將上述決定書面通知人民檢察院。
3、轉為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審理期限應當從決定轉為普通程序之日起按普通程序的審理期限重新計算。
轉為普通程序重新審理的公訴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3日內將全案卷宗和證據材料退回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收到上述材料后5日內按照普通程序審理公訴案件的法定要求,向人民法院移送有關材料。對于自訴案件,即告訴才處理的案件和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按照自訴案件審理程序審理,并且由簡易程序向普通程序轉化時,原仍然有效,自訴人不必另行提訟。只要人民法院將適用第一審普通程序審判的決定通知自訴人即可。
四、簡易程序的決定適用和審判程序
(一)簡易程序的決定適用程序
人民檢察院在審查中,對于依法可能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單處罰金的公訴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被告人及辯護人對所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實沒有異議,經檢察長決定,適用簡易程序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出建議。
1、人民檢察院建議適用簡易程序的,應當制作《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在提起公訴時,連同全案卷宗、證據材料、書一交移送人民法院。①人民法院在征得被告人、辯護人同意后決定適用簡易程序的,應當制作《適用簡易程序決定書》,在開庭前送達人民檢察院、被告人及辯護人。②人民法院認為依法不應當適用簡易程序的,應當書面通知人民檢察院,并將全案卷宗和證據材料退回人民檢察院。
2、對于人民檢察院沒有建議適用簡易程序的公訴案件,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可以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應當征求人民檢察院與被告人、辯護人的意見。①人民法院認為案件需要適用簡易程序,向人民檢察院提出書面建議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在10日內答復是否同意。人民檢察院同意并移送全案卷宗和證據材料后,適用簡易程序審理。②人民法院決定適用簡易程序的,應當制作《適用簡易程序決定書》,在開庭前送達人民檢察院、被告人及辯護人。
3、自訴案件,應當審查是否有明確的被告人,是否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是否屬于告訴才處理的案件或者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凡審查符合條件的,決定適用簡易程序。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開庭前將開庭的時間、地點分別通知人民檢察院、自訴人、被告人、辯護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通知可以用簡便方式,但應當記錄在卷。
(二)簡易程序的審判程序
1、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公訴案件,除人民檢察院監督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的案件,以及其他人民檢察院認為有必要派員出庭的案件外,人民檢察院可以不派員出庭。
2、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獨任審判員宣布開庭,傳被告人到庭后,應當查明被告人的基本情況,然后依次宣布案由、獨任審判員、書記員、公訴人、被害人、辯護人、訴訟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的名單,并告知各項訴訟權利。
3、獨任審判員應當訊問被告人對書的意見,是否自愿認罪,并告知有關法律規定及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可以就書指控的犯罪進行辯護。被告人有最后陳述的權利。
4、被告人自愿認罪,并對書所指控的犯罪事實無異議的,法庭可以直接作出有罪判決;對自愿認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從輕處罰。對于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公訴案件,人民法院一般當庭宣判,并在5日內將判決書送達被告人和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
5、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自訴案件,自訴人宣讀書后,被告人可以就書指控的犯罪事實進行陳述,并自行辯護。自訴人應當出示主要證據。被告人有證據出示的,審判員應當準許。經審判員準許,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可以同自訴人及其訴訟人進行辯論。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將普通程序中的許多程序予以簡化,惟獨被告人最后陳述這一程序未予簡化。被告人可以就書所指控的犯罪事實、性質和情節、所適用的法律以及對法庭的請求進行陳述。被告人作最后陳述后,人民法院一般應當庭宣判。
尊敬的李院長、院黨組:
我是原告的人,軍轉干部。受原告委托,就原告人身損害賠償一案,兩次發回重審,歷時已四年有余,至今尚未案結息訴,特此前來投訴。投訴、等有關法官久拖不決、判決不公,甚至徇私枉法等。重點投訴。
投訴的目的
一、反映實際情況。請李院長秉公查處。
二、為了第二次發回重審能相對公正。使此案早日案結息訴。
事實和理由
一、審結嚴重超過法定時限。也可以說是惡意久拖不決。
理由一,一審歷時6個月零27天1。
理由二,扣除原告傷殘鑒定時間,重審歷時約兩年零三個月2。
原告從提起訴訟至今已四年有余。王霞等有關法官的借口是,因為傷殘鑒定耽誤了判決時間。對此,我有異議。很有必要向李院長澄清事實。沈陽醫大于6月19日就出具了《鑒定書》3。《鑒定書》應由辦案法官親自領取或辦理郵遞。也就是說,鑒定方就對辦案法官。以醫大未通知為借口完全是托辭。
二、一審兩次判決均嚴重不公。錯判、漏判眾多。完全是由于人為因素造成的。
理由一,一審判決后,我問王悅珠“王法官你太黑了,被告給你什么好處你只判了四千多塊錢,我要告你。”王悅珠答“我要得到被告一分錢掰我手指蓋。判決結論是白院長欽定的,與我的提議差距非常大。審委會有記錄可查。你可以告。”隨后,我到鐵東紀委投訴王悅珠。紀委同志給我的口頭答復證實了王悅珠的說法。紀委同志跟我說“你投訴的是王悅珠,經調查,未查出其違紀情況。判決結論是由主管副院長定的。王悅珠的提議遠高于判決結論。”而當時的主管副院長就是。
理由二,與被告的關系非同一般。我親眼所見,同是當事人,前后腳找,其態度截然不同。6月,我因遞交上訴狀找不到王悅珠和庭長,才找的。我說明來意后,他對我十分冷淡,一句話“你明天再來吧”,就把我給打發了。我剛要走,被告和其大舅哥就進來了,是急忙起身迎上前去,滿臉堆笑,又讓座、又倒水,像迎接首長一樣。之后,在奧運會之前,我曾兩次到法院門衛電話約見,均遭到拒絕。其答復是“沒時間,我不是你想見就能見的。”這口氣根本不是區一級法院的副院長!
李院長:我發誓,我說的是實情。如有半句假話,我不得好死!說實話,如果當時我不是被監控對象,和公安局鐵東分局有關領導做我工作,奧運會之前,我肯定到北京投訴。
理由三,兩次發回重審4,可以說是有力的證明吧。
下面我舉幾個比較典型的、明顯的、判決不公的實例。
在舉例前,有必要將本案的基本案情,作簡要的介紹:
本案是交通肇事人身損害賠償案。公安機關認定原告無責。醫院診斷:原告右脛骨骨折、半月板損傷、韌帶損傷。原告先后住院50天,醫治創傷和骨折并發癥肺內感染。傷殘鑒定十級。
例一,醫療費問題。
眾所周知“傷筋動骨一百天”這一極為普通的醫療和生活常識。原告據肇事傷害后第22天再次住院,直接治療肇事傷害骨折的醫療費,均被一審兩次判決惡意否定了。面對如此清晰的法律關系,原告無法接受。我認為此項判決有悖于法官的良知。
例二,護理費問題。
一審只判決了17天的護理費。重審還認為過高,改判為12天。我認為此項判決是有關法官昧著良心作出的。
第一,原告先后住院50天,長期醫囑均為ⅱ級護理。所謂ⅱ級護理是每天24小時均需要護理;
第二,原告受傷后,翻身、大小便、穿衣洗澡、自己移動等行為都不能自己完成,完全屬于“絕大部分護理依賴”;
第三,原告是脛骨骨折、半月板和韌帶損傷,又患有骨折并發癥,且致殘的老人,12天能恢復生活自理能力嗎?
第四,眾所周知“傷筋動骨一百天”。
例三,住院伙食補助費和營養費問題。
原告先后住院50天,有明確醫囑:加強營養。一審兩次只判決了12天的伙食補助費,營養費一分未判是明顯的錯判、漏判!
例四,誤工費問題。
一審兩次判決均不依據《勞動合同書》的數據(1500元/月),僅以工資單的數據(900元/月)為準。認為“雙方的約定與實際履行不一致,即視為一方對合同內容的變更。”我認為,完全是采信證據不公正。
第一,依據證據規則5,《勞動合同書》的證明力大于工資單;
第二,《勞動合同書》有勞動局的簽證;
第三,解讀工資單只是原告簽收金額的憑證。假設:一員工與老板簽訂合同的工資為1000元/月,老板因資金緊張暫時發500元/月,雙方的約定與實際履行暫不一致,能視為一方對合同內容的變更嗎?
李院長:證據規則是法官采信證據必須執行的法律規定。有關法官自認為已經采信了證據也就無責了。對此,作為原告的人,我不能認同。采信證據不公正也是判決不公。這里我還要說明的是,兩次判決均惡意否定了原告已經舉證的24天醫囑休息診斷。
例五,殘疾賠償金問題。
重審判決以“事故發生于,相關的數據標準,應以 原一審法庭辯論終結時,有關數據標準為依據。”部分否定了原告的主張,完全是惡意混淆法律概念。
醫療費的賠償數額,是按照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實際發生的數額確定6。而殘疾賠償金,是根據受害人傷殘等級,自定殘之日起計算7。上述兩條法律規定極為清晰。原告按定殘之日起計算,即于法有據,也準確無誤。身為專業執法的有關法官,不應當犯如此低級的錯誤。我認為是惡意的。
李院長:有關不公的判決還有幾處,我就不一一列舉了。
三、庭審程序即不合法,也不公正。
理由一,法庭上,王霞作為審判長開庭重審時,多次強行阻止我依法進行正常的法庭辯論。甚至,根本就不讓我作法庭最后的陳述。
理由二,法庭上,作為審判長再一次開庭重審時,程序更簡單,就是老師提問式,根本不走程序,草草收場。我問:不走程序了嗎?她說我的辯論詞太長,讓被告看看就行了。事后,我掐表計算我讀辯論詞的時間不超過一刻鐘。為此,我多方查找資料和向業內人士請教,均未找到相關法律規定,因辯論詞長就可以省略法庭辯論和最后陳述。庭審中,讓我們關機,她卻接了一次手機,庭審中斷片刻。
四、惡意拖延時間送達判決書。
一審重審于8月26日就出具了判決書,拖了近一個月的時間,于9月23日才送達給我。其險惡的目的,就是想借“十一”國慶節長假,使原告錯失上訴的機會。據業內人士介紹,這是法官算計當事人玩的一種把戲。幸虧假期我查閱了《民事訴訟法》,趕緊利用節后第一個工作日,即原告上訴的最后時限,辦理了上訴手續。盡管如此,還必須讓我提供10份上訴狀!我真不明白這么做有意思嗎?即使我錯過了上訴期,我不服判決,我不還有抗訴和申訴的權利嗎?我多復印幾份上訴狀,不就耽擱點工夫、搭點錢嘛!我認為,這完全是有關法官居心不良、耍小聰明。也是引火燒身!
五、原告目前的狀況:
1.原告實在是感到極為不公,總是想方設法地投訴等有關法官,并在網上多次有關信息讓公眾評議,以緩解內心的痛苦和仇恨。
2.原告因受遭受傷害和打官司受到刺激,現已精神都不大正常了。而且,原告為此已妻離子散、孤身一人。
3.原告現在以每天詛咒等有關法官作為精神寄托。
尊敬的李院長:任何有良知的人都可以想象,本應享受幸福晚年的原告,突遭傷害已經是很不幸了,在得不到應有的賠償,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相信人民法院,有理有據打官司卻老了個如此結果,無疑是雪上加霜。其心情和所遭受的精神打擊是可想而知的!原告現在固執地認為,就是等有關法官毀了他晚年幸福!
李院長:我不奢求在座各位的同情。我就期盼能盡快得到相對公正的判決!那怕是偏向被告一點,只要不出大格,我都毫無怨言!因為,原告已是66歲、風燭殘年、體弱多病、且已致殘的孤獨老人,隨時都有去世的可能。此官司已四載有余,人生的晚年有幾個四年?
李院長:依據《民事訴訟法》和《人民法院工作人員處分條例》等一系列法規,上述法官的確存在違法和違規等事實。尤其是身為當時的主管副院長,和審委會主要領導成員,負有不可推卸的領導責任。此案,拖了這么長時間,造成了今天這種局面和后果,完全是由于濫用職權,一直從中作梗,和通過職務影響力造成的。依據錯案責任追究的有關規定,難辭其咎!我相信李院長不會讓我失望。
我的陳述完了。謝謝!
原告委托人:
一、具體做法
(一)調查分析近十年我院八類刑事案件的處刑情況,**年至20**年我院審結的八類刑事案件共277年,涉案人數392人。其中交通肇事案44件44人,故意傷害案78件78人,搶劫案21件44人,盜竊案87件155人,案11件11人,尋釁滋事案25件29人,詐騙案8件14人,敲詐勒索案3件6人。對上述犯罪人員的處刑情況如下表:
(二)制定量刑基準。通過分析這八類案件的處刑情況,結合我院實際情況,并根據最高院的兩個試行文件,制定我院《量刑指導意見》。
二章為分則。1、總則部分主要以刑法總則為依托,對指導分則適用的原則規定作了量的相對細化。在最高院的試行文本中,規定的量刑情節的調節比例幅度過大,大量存在著減少基準刑百分之幾十以上或以下的彈性規定,這些規定依然使得法官在量刑過程中的自由裁量權過大。我院在制定《量刑指導意見》過程中,對這些情況都作了細化。如將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現的,確定為減少基準刑的80%;對有犯罪前科的,確定為增加基準刑的20%;被害人有一般過錯或對矛盾激化負有一定責任的,確定為減少基準刑的10%—20%。2、在分則部分,我院《指導意見》所細化的內容是法律、司法解釋中的一些量刑細化的點,是法定的,即為量刑起點或量刑基準。比如我院《指導意見》分則中規定:盜竊公私財物價值1000元以上不滿2000元,盜竊價值1000元的,基準刑為有期徒刑六個月,每增加300元,增加基準刑的20%,盜竊公私財物價值2000元以上不滿1萬元,盜竊價值為2000元的,基準刑為有期徒刑一年,每增加500元,增加基準刑的10%。這些規定在遵循兩個試點文件的前提下,大膽創新,通過對量刑調節幅度的進一步細化,確定了適用實際情況的基準刑,這不僅強化了最高院指導意見的可操作性,也使得法官的自由裁量權得到了有效的規范。
(三)將量刑引入庭審程序。在試點階段,我院首先將最高院開展量刑規范化試點工作的基本精神向全體刑事法官作了傳達,并組織全體刑事法官對兩個試行本進行了討論,在統一思想,明確任務后,讓全體刑事法官高度認識到量刑試點工作的意義,并積極將規范化量刑引入適用普通程序和簡易程序審理的第一審公訴案件中。
1、規范了庭前準備程序,庭前向公訴機關送達量刑情節提示書,并交換意見,由公訴機關提交量刑情節建議書,明確被告所犯罪刑的法定刑幅度,并確定對被告人有影響的量刑情節。在向被告人,辯護人送達書副本時同時送達量刑提示書,并告知被告人訴訟權利,釋明法律法規及本院規范量刑指導意見對相應罪名的基準刑規定。
2、規范了庭審控辯程序,改變了過去傳統的庭審調查程序,把庭審調查程序分為定罪事實調查和量刑事實調查兩個階段,在庭審中的定罪事實調查結束后,由審判長宣布進入量刑事實調查階段,根據量刑情節提示書的規定,由控辯雙方提供證據,分別歸納陳述被告人有無量刑情節,量刑情節的輕重、法定還是酌定,并且控辯雙方均可對對方歸納的情節表示異議。在法庭調查結束后,庭審進入法庭辯論階段,法庭辯論也分為兩個階段,第一階段對案件事實和性質進行法庭辯論,第二階段對案件中有無量刑情節或有異議的量刑情節進行辯論,由公訴人先發表量刑建議書,然后公訴人、辯護人可就如何量刑、量刑的具體幅度,是否適用緩刑等展開相互辯論。在辯論過程中出現新的情況,可能對被告人量刑有重大影響的,或者控辯一方提出中止量刑辯論的,法院可以決定是否中止量刑辯論或休庭,待查明情況后再恢復量刑辯論。
3、重視被告人最后陳述程序,被告人陳述作為庭審中的一個必經階段,在實踐中,法官卻很少告知被告人可以就哪能些內容進行陳述。為了保證立法目的的實現,無論是被告人認罪還是不認罪的案件,都應當告知被告人最后陳述的內容,即被告人可以就案件事實、證據、罪名和量刑等問題進行陳述,其對量刑有最后請求權。
(四)將量刑過程寫入法律文書。為確保規范化量刑合理、公正地開展,獨任審判員或合議庭對適用簡易程序和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均應當充分聽取控辯雙方和被告人提出的量刑建議和辯護意見,并做詳細地記錄。合議庭在合議時,對控辯雙方的量刑建議和請求的評議情況,采納結果,也應記入合議庭評議記錄,在裁判文書中充分闡述采納與否的理由及依據,以增強量刑的公開性,避免法官判糊涂案、關系案。對不能在判決書中細化的量刑規范,應在宣判后進行釋疑(答復),并附量刑理由書,量刑評議表,做到一案一書一表。
二、初步成效
(一)揭開了量刑工作的面紗,深受社會好評。量刑規范化試點工作的開展,使“神秘”的量刑工作得到了有效規范,進一步增強了量刑工作的公開性和透明度,有效地避免了暗箱操作的現象,同時避免了人為因素的干擾,社會各界的正面評價逐漸顯現。大量案例和數據表明,量刑規范化的改革所追求的量刑均衡效果已初步實現。而量刑程序作為一個獨立程序適用于庭審程序中,通過審判人員對量刑事實的查明、量刑辯論的引導、量刑問題的評議分析,及判決中的量刑說理,更加增強了量刑過程的公開和透明,有效地消除了訴訟參與人和社會公眾對法院“暗箱操作”的誤解和疑慮,也得到了當地黨委、政府、公訴機關、律師和社會各界的認可。
(二)量刑活動日益規范,審判質量顯著提高。1、隨著試點工作的深入開展,我院量刑活動得到了日益規范,審判人員量刑意識日益增強,量刑能力日益提高。通過對試行文本的學習,刑事法官對基準刑的概念和其確定方法有了清晰的認識,掌握了正確的量刑步驟,并能根據不同量刑情節,合理調節基準刑,規范的量刑意識逐步取代了以往的經驗估堆,植入了審判的各個環節,量刑能力得到進一步提高。2、量刑規范化試點后,在庭審中允許控辯雙方對量刑發表意見,有助于人民法院作出客觀公正的量刑決定,強化了人民法院量刑權的重要性,更有助于提高控辯雙方對量刑結果的認同度,以量刑不公為理由的上訴、抗訴案件整體減少,刑事審判質量得到顯著提高。
(三)樹立了司法權威,實現了社會公正。不論是最高院出臺的兩個試行本,還是我院制定的《量刑指導意見》,都使得量刑規范化工作有據可查,公正均衡的量刑,公開透明的程序,進一步維護了司法的權威性,打消了人們對刑事審判量刑的顧慮,嚴密細致的量刑規范進一步確保了量刑的公正性,充分地保障了被告人以及被害人對刑事量刑的知情權、辯論權,確保了社會公正,體現了罰當其罪,罰當其刑的理念,也貫徹了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
三、存在的問題
(一)規范化量刑還需進一步轉變觀念,加大宣傳,逐步推行。有的刑事法官對于試點工作的重要意義沒有深刻地認識,而試行本的有關內容并不一定與本院的實際完全切合,協調好這些需要一個過程。由于宣傳力度不夠,導致當事人甚至律師人不了解,解釋比較困難,尤其是當事人素質較低,一時難以適應、難以操作,或辯護人對量刑建議的幅度過大,這些都于規范化量刑試點工作不利。
(二)在量刑實體上,現有文件仍存在不完善之處。個別案件基準刑確定方式,幅度變化有不合理之處(例如,貪污案件中,數額不好認定);量刑調節幅度,多種量刑情節并存時,難以掌握,還需進一步規范、明確;財產刑中對罰金數額如何量化等成為規范化量刑試點工作的“瓶頸”,影響了試點工作的開展。
四、解決問題的有效途徑
(一)轉變觀念,加強輿論宣傳,促使規范化量刑精神深入人心。首先,從試點工作的情況來看,規范化量刑的確對規范法官裁量權,解決罪刑均衡問題具有積極作用,因此,對于此次改革,審判人員必須轉變觀念,改變傳統思維模式,勇于接受新生事物,對于量刑工作的一些具體做法,應該在試點工作中不斷探索完善,要認真吃透兩個試行文件的精神,在人力、物力、財力方面給予保障,確保規范化量刑工作的順利開展。其次,繼續加大于規范化量刑工作的宣傳力度,優化量刑公開的外部環境,規范化量刑試點工作涉及面廣,不能由法院一家唱獨角戲,特別是量刑程序的規范與完善需要多個部分的配合。我們建議通過聯席會、座談會等方式,加強與公安、檢察、司法部門及律師之間的協調溝通,征求對量刑規范化改革的建議,在各行其職的過程中加強對當事人的解釋、說理工作,充分調動訴訟各方參與人的積極性,為量刑程序的改革創造良好的外部環境。
模擬法庭對我們來說是一個全新的了解和認知法律,體會法律威嚴,加深法學理論的重要方式,對我們學習和今后參加與法律相關的工作有巨大的幫助作用。下面就是小編帶來的電大模擬法庭審判員實踐心得,希望能幫助大家!
電大模擬法庭審判員實踐心得
近期參加的電大模擬法庭讓我受益匪淺,學到了很多課堂上無法學到得,讓我們重新認識了法律的實際運用,模擬法庭是我們了解和認知法律,體會法律威嚴,加深法學理論的重要方式,對我們學習和今后參加法律工作有巨大的幫助作用。通過參加這次模擬法庭,使我更加了解了法律的神圣。使原有的理論知識在實踐中得到運用,深化了對知識的理解。通過親身體會法律的運行,使我對整個法律體系有了更加完整的把握,為今后的學習奠定了良好的實踐基礎。
民事案件的模擬法庭已經結束了,這次的模擬法庭使我對民事案件的庭審程序有了更加深入的了解,對于相關的法律知識也有了更加深刻的認識。
我們組這一次的民事案件是采用的一個借貸糾紛的案件,雙方圍繞房產及擔保問題展開辯論。
有了前幾次的模擬訓練的經驗,在這次的民事案件中相關的庭審程序以及所需要的案件資料等我們能夠更加得心應手。因此,民事案件的進行的相對比較的順利。
認識了民事案件與刑事案件有很大的不同之處,在庭審的質證及辯論階段雙方當事人發揮了很大的積極性,人的角色所起的作用并沒有那么大。民事案件的庭審程序比較簡單、更加注重雙方當事人主觀能動性的發揮。
時間短效率高是我對此次模擬法庭的整體評價。經過緊張的準備,我們組在模擬開庭中雙方說情說理,根據爭論焦點,不斷挖掘對方的漏洞,完善自己的論證論據。庭審中基本上雙方各個代表的積極性都被調動起來。
當然缺點也是免不了的。首先,準備不夠充分,對于原告提出的借貸的抵押房產這塊沒有明確指定,但在判決的時候法院做出了具體判決。再就是庭審中在某些地方銜接上沒有那么的自然流暢,語言比較生疏,不能很好的表達自己的意愿,在期準備工作時,我了解法律工作的嚴謹和辛苦。
借貸糾紛案是一個十分復雜的重大案件,涉及大量證據材料,和復雜的法律關系。在案件的準備過程中,我們首先要理清案件的法律關系,把龐雜的證據材料分類匯總,編寫證人證詞,完成公訴意見等工作。為了完成這些工作,我們犧牲了大量可與時間,進行了細致的討論,以嚴謹的態度吧前期準備工作做好。
我深深地體會到法律工作的艱辛和嚴謹,每一個案件都需要面對大量復雜的事實,龐雜的法律關系,以及繁雜的證據材料。這都需要付出艱辛的努力才能更好的把握案件,找出解決思路,才能做好法律工作。同時,在準備過程中,必須以嚴謹的態度對帶每一個細節,事無巨細,仔細思考,往往一個細節就能決定案件的成敗,否則只能是功敗垂成,遺憾自責。這也告訴我們并不是最終的庭審過程重要,庭審之前的各項準備工作也是相當重要的。
我這次擔任的角色是被告的訴訟人,使我對人的角色有了更加深刻的認識,其始終代表的被告得合法權益,用盡一切合法手段維護被告的利益。同時也要和被告進行充分的溝通,要與被告的言辭一致,不能讓原告的抓住任何把柄。我對于詞、答辯狀的認識及寫作格式也有了更加深刻的了解和掌握。
總的來說,模擬法庭對我們來說是一個全新的了解和認知法律,體會法律威嚴,加深法學理論的重要方式,對我們學習和今后參加與法律相關的工作有巨大的幫助作用。通過參加模擬法庭,使我更加了解了法律的神圣。使原有的理論知識在實踐中得到運用,深化了對知識的理解。
通過親身體會法律的運行,使我對整個法律體系有了更加深刻的認識,為今后的學習奠定了良好的實踐基礎。以前總是看電視中看到法庭的嚴肅與法律的莊嚴。通過模擬法庭,令我收獲最大的是,對法庭的庭審程序有了自己的親身體會。以前,覺得庭審從審判人員入庭到審判長宣布判決書,一系列的活動都是那么自然,感覺整個過程都是順理成章的。
所以,看時如走馬觀花一般,看一遍就過去了,從來沒有自己從頭到尾地想一想。本以為自己已經都懂了,而實際上還遠遠沒有掌握。只是覺得一切都在有條不紊地進行著,但是這其中一步步的變化卻不知道什么時候發生的。
直到參加了模擬法庭后,自己才算是真正找到了一種實實在在的感覺。而且這次活動從案例到法條的準備、整個庭審的過程,所有的書面材料與證言的書寫都是我們組自己寫出來的,我感覺參加這個活動有助于提高我們的實踐能力。
這次模擬法庭活動我深刻的了解到法院民事庭審時所必需的程序步驟,將實體法第一次運用與實踐中;我同時也熟悉了一些法庭辯論的技巧和訴訟的方法;我們的綜合能力如口才表達能力、應變能力、思維能力、運用綜合知識的能力等得到進一步的進步;運用法學理論和法律知識分析問題、解決問題的基本能力也得到相應的進步。更重要的是,我們的實踐能力得到了加強,跟好的理解了團隊合作的意義。在案例討論分析中,不僅是我們知識能力的提高,我們也更加了解了彼此,在有些時候,團隊的力量永遠比一個人的力量強大。
最后不得不所說,實踐是檢驗我們所學知識的好方法,以后希望能有更多的這類實踐活動,使我們所學的知識真正的到運用,使我們對于所學的知識有更加深刻的認識和了解。當自身的合法權益受到他人或組織侵犯時,運用所學法律向司法機關提出訴訟,同各種侵權行為進行斗爭。通過參加模擬法庭教學實踐活動,可以親眼目睹或親身經歷法庭審判程序,使之對法庭審判程序的理解顯性化、感性化,從而達到鞏固所學知識,真正體悟法律的公平、公正、權威等精神內涵,為形成法律意識和法治信仰奠定了堅實的基礎。
同時通過這次模擬法庭我也清楚看到了自身的不足和問題,這些暴露出來的問題是我在在以后的學習中需要不斷加強和改進的地方,也是今后要努力完善的方向。首先加強法律理論知識完善法學理論體系。在模擬法庭中,我體會到了自己法學理論的不足和缺陷,對概念的模糊,缺乏法律的整體的理性思考,在以后的學習中要完善自身的法律體系,培養理性思維能力,提高用法律知識解決問題的能力。
同時也要加強語言表達能力,提高邏輯思維的嚴密性,增強法庭上的辯論技巧,提高自身各方面的法律能力。通過這次模擬法庭的實踐活動,我不僅將課本上所學的知識運用到庭審中,還進一步加深對課本上的知識理解,鍛煉了語言運用能力、表達能力,使原本復雜抽象的課本內容變得生動有趣,使我們對法律又有了更進一步的了解和體悟。提高了法律素養,對今后的學習有很大的幫助作用。
電大模擬法庭審判員實踐心得
20年3月26日早上,我參加了由長春廣播電視大學,法學院的特別
法律實踐“模擬法庭”、“模擬法庭”指導老師,學生們在電視大學的精心準備和嚴重的,只是一個虛擬的刑事案件發生在現實生活中,現在推出了一個試驗。我在“模擬法庭”州檢察官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通過參與“模擬法庭”電大模擬法庭心得體會,我加深了了解相關法律知識和我國司法實踐,獲得法律思維和業務能力的基本訓練,在碩士學位課程和專業知識水平的理解和遵守社會自我測試的能力,法律理論和法律知識發現問題、分析問題和解決問題的基本能力與創新意識,深情的方方面面。
“模擬法庭”,是法律實踐的一個重要內容,基本是人才培養模式改革和開放教育試點法學專業的學生,應該說我們是嚴重依賴他們的學習補充,教師指導,在學習思考問題很難結合實際生活,和“模擬法庭”給我們提供了非常罕見的法律實踐的機會。老師的指導下,通過他的同學玩主審法官,法官和書記員,原告和被告國家檢察官,后衛,法定人,完全按照普通訴訟“審判”,我們提供材料的分散情況,實踐經驗的分析,找出相關的法律文件,找到適用的法律規范,形成自己的辯護或意見,撰寫相關法律文件,試驗,等所有的鏈接電大模擬法庭心得體會,這種人讓我們了解整個過程的進展,在一定程度上,掌握案件的過程和結局,模擬法庭的訓練過程中的同時,我們作為律師、檢察官或法官的當事人,當事人或參與者,因此必須考慮的利益的角色,設身處地分析情況,盡力爭取最好的結果,使自己從靜態動態分析接受知識,通過理論分析,反過來,法官的審判實踐中,這是一個研究或實踐是無法提供的。
第二,精心組織,認真參與“模擬法庭”是成功的關鍵
為了“模擬法庭”,電視大學班主任,指導老師提前的基礎上做很多工作,定義項目,計劃選擇的情況下,角色分配上充分考慮同學的特點,在法庭上還告訴法庭調查,檢察機關,該法案的訴訟雙方宣讀證據,起訴和捍衛黨進行質證并發表公訴意見和國防,合議庭關閉法院合議庭審判如合理指導;學生玩“主審法官”,“法官”,“人民陪審員”、“檢察官”電大模擬法庭心得體會、“”等相應的角色,法官,言行,在雙方使用起訴和捍衛黨和目擊者非常致力于忠于案例的基礎上,特別是在法庭的過程的理解
禮儀,法醫命令顯示的各種證據,證人,當法庭辯論引用時,對抗,讓“模擬法庭”取得了良好的效果,非常成功的實踐活動,教育學生,同意安排性能,但是這個過程是真實的,法院是模擬的,但觸動是深刻的。
第三,加強人民群眾的法制教育是非常重要的
電大模擬法庭審判員實踐心得
年3月26日上午,我參加了由長春電大-法律系組織的一次特殊
法律實踐“模擬法庭”,“模擬法庭”在電大指導老師、廣大同學的精心準備和認真參與下,就一件現在生活中經常發生的虛擬刑事犯罪案例展開了審理。我在“模擬法庭”上扮演了一名重要角色“國家公訴人”,通過參加這次“模擬法庭”,我加深了對有關法律知識和我國司法實踐的了解,法學思維和業務技能的得到基本訓練,對所學課程的掌握程度以及專業知識水平認識和觀察社會的能力進行了自我檢測,用法學理論和法律知識發現問題、分析問題、解決問題的基本能力與創新意識有所提高,各方面感受很深。
一、“模擬法庭”是法律實踐的重要內容,必不可少作為人才培養模式改革與開放教育試點法學專業的學生,應當說我們主要是依靠自己學習為主、老師指導為輔,在學習中很難結合實際生活思考問題,而“模擬法庭”就給我們提供了非常難得的法律實踐機會。在教師的指導下,通過自己和同學們一起扮演審判長、審判員、書記員、國家公訴人以及原告、被告、辯護人、法定人,完全按照正規的法庭訴訟程序“開庭審理”,我們從提供的零散案件材料入手,經歷分析實事情況、找出有關的法律文書、尋找適用的法律規范、形成自己的辯護或意見、書寫有關的法律文書、出庭辯護等全部環節,這種親身參加使我們能夠了解案件進展的全過程,在一定程度上把握案件的進程和結局,同時在模擬法庭的訓練過程中,我們作為當事人的律師、檢察官或法官,成為案件的當事人或參與人,因而必須考慮所處的角色的利益、設身處地地分析案件,全力以赴地爭取最佳結果,使自己由靜態的接受知識轉向動態的思考分析,由理論分析進而投入到評判審理的實踐之中,這是單一的學習或者實踐是無法提供的。
二、精心組織、認真參與是“模擬法庭”成功的關鍵
為了舉行這次“模擬法庭”,電大及班主任、指導老師事前做了大量的基礎工作,制定嚴謹的方案,從案例的選擇到時間安排,在角色分配上出充分考慮了同學的性格特點,在法庭中還對法庭調查,公訴機關宣讀起訴書,雙方出示證據,控辯雙方進行質證并發表公訴詞和辯護意見書,由合議庭閉庭合議等審理過程進行了合理引導;同學們扮演的“審判長”、“審判員”、“人民陪審員”、“公訴人”、“被告人”等等相應角色,審判人員、控辯雙方、原被告雙方和證人言行均在忠于案件的基礎上十分投入,尤其是法庭審理過程中明辨是非的舉止,法庭取證時各種證物、證人的有序出示,法庭辯論時的引經據典、唇槍舌劍,讓“模擬法庭”取得了良好效果,實踐活動十分成功,同學們深受教育,一致認為:表演是安排的,但過程是真實的;法庭是模擬的,但觸動是深刻的。
三、加強對人民群眾的法制教育至關重要
此次“模擬法庭”審理的案件中,我們可以看到,當事人不懂法、不知法、法律意識淡薄是最后因攔車這一小事而致人重傷的根本原因,案件本身有著深刻的啟示。我國家普法宣傳還不能深入到千家萬戶,普通老百姓特別是未成年人和失學社會青年的法律意識還相當淡薄,我國的青少年犯罪率相當高,未成年人犯罪和失學社會青年犯罪占絕大多數。因此,要實現依法治國的目標,就必須在人民群眾中普及法律知識,加強法制教育,特別是加強對未成年人和失學社會青年的法制教育,引導他們學法、懂法、守法,使群眾學會用法律的手段解決問題,認識到法律不僅是懲惡揚善的正義之劍,還是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保護神,自覺遵守法律、依法辦事,及時化解各種矛盾糾紛,只有這樣,類似的悲劇才不會發生。
【關鍵詞】行政訴訟;非法證據;認定程序
證據在訴訟活動中占有重要地位,是訴訟活動的關鍵,是案件事實認定和司法裁判的基礎。作為行政訴訟證據必須具備合法性、關聯性、客觀性三個特征,而我國現行的行政訴訟法在訴訟證據的合法性方面規定比較簡單,特別是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及其相關程序更顯不足,難以滿足法院審判實踐的需要。
一、行政訴訟非法證據的內涵界定
非法證據這一概念來源于刑事訴訟法,簡單來說就是有悖合法性的證據。狹義說認為非法證據系指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法律規定的程序、超越自身權限或以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的證據材料。廣義說認為,“非法證據是指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的方法取得的證據”,包括四種情形:證據內容不合法;證據形式不合法;收集或提供證據的人員不合法;收集或提供證據的程序、方法、手段不合法。
界定行政訴訟非法證據的內涵,應當結合行政訴訟的目的。行政訴訟主要從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兩個方面對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審查,其中認定事實的審查主要立足于審查行政程序中的證據。行政訴訟作為一項解決行政爭議的制度,旨在保護公民、法人和其它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和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行政職權。因此,于行政訴訟中,對非法證據的界定采廣義說為宜。
二、行政訴訟非法證據的法律依據及實踐困境
(一)行政訴訟非法證據的法律依據
我國《憲法》第37、38、39、40條,規定公民的人身自由、人格尊嚴、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護,國家機關非經法定程序不得予以限制或剝奪,這為行政訴訟中的非法證據排除提供了憲法依據。
關于非法證據的規定,也散見于《行政訴訟法》第31、33條及其司法解釋第30、31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若干規定》)第55、57、58、60條中,現以廣義說的四種情形歸納如下:
1、證據形式不合法。《行政訴訟法》第31條對行政訴訟證據形式作了規定,證據形式作為認定證據是否具備合法性的基本標準,是行政訴訟證據審查的首要環節,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證據均為不合法。
2、證據內容不合法。如《若干規定》第62條第(三)項否定了內容錯誤、不明確或者內容不完整的鑒定結論的合法性。
3、收集或提供證據的人員不合法。證據應由法定的主體進行收集,必須具備法律規定的形式,如證據收集或提供的主體不合法,由此形成的證據不具可采性。行政證據的收集主體在相關的行政法規中都有具體規定,如《行政處罰法》第36條規定中明確了行政處罰中收集證據的主體為行政機關;如《若干規定》第42條規定“不能正確表達意志的人不能作證”以及第62條規定“鑒定人不具備鑒定資格”的鑒定結論不予采納,明確上述人員為不合法的提供證據者。
4、收集或提供證據的程序、方法、手段不合法。實踐中非法證據多為此類,《行政訴訟法》第33條及《若干規定》第57條規定了“被告嚴重違反法定程序收集的其他證據”不能作為認定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合法的根據。另《行政訴訟法》第33條、《司法解釋》第30條以及《若干規定》第60條都明確了,“在訴訟過程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證人收集證據。”;《若干規定》第57條明確了“以利誘、欺詐、脅迫、暴力等不正當手段獲取的證據材料”不能作為定案依據等等,對此類非法證據進行了列舉。
(二)現行法律的實踐困境
我國對行政訴訟法非法證據進行規定,總體上符合現代法治和正當程序觀念,但規定過于簡單。這就使得在司法實踐中,辦案法官在審查非法證據時,面臨無法可依、無序可循的困境。
一是行政程序法的不健全導致司法審查依據不明確。“行政程序是行政主體實施行政行為時所應當遵循的方式、步驟、時限和順序。”而目前我國未制定統一的行政程序法,一方面導致行政主體的行政管理活動缺乏法律程序的規制;另一方面導致司法審查中難以界定何為違反法定程序的非法證據。
二是法律規定不明可能導致審查中的自由裁量權失控。如僅將“嚴重違反法定程序”作為排除非法證據的條件,卻未明確何為“嚴重違反法定程序”,這為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權保留了較大空間,但在目前司法體制下,該自由裁量權往往不會選擇排除非法證據。
三是非法證據認定缺乏制度依托。行政訴訟法只是對應予排除的非法證據的情形作出了規定,沒有關于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相關規定;目前僅有的規定都是通過司法解釋作出的,但也未明確非法證據的內涵、排除規則以及相應的操作規則等事項。由誰何時通過何種方式啟動非法證據排除程序?非法證據的舉證責任如何分配?上述等問題在我國行政法的相關法律和司法解釋中均沒有規定。司法實踐中,各地人民法院把握標準不一,無序可循的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只能是流于形式。
三、行政訴訟非法證據認定程序的完善建議
行政訴訟非法證據認定程序,指在行政訴訟中,非法證據審查的啟動程序、庭審程序、舉證責任分配、救濟程序等內容的具體性規定。非法證據認定程序是非法證據審查過程的操作性規則,是對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重要補充。鑒于行政訴訟的非法證據的認定缺乏制度依托,本文試對完善相關規則、程序等具體操作規范提出建議。
(一)啟動程序
首先是由誰啟動?行政訴訟中,排除非法證據的申請應當由行政訴訟的原告或有利害關系的第三人(為了便于行文,以下均統稱原告)提出,一般情況下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并說明理由,如以口頭形式應制作筆錄并簽字。法院收到當事人的申請后,須對該項證據取證的合法性進行專門審查,以便就非法證據是否存在,應否排除,做出裁決。新修改的刑事訴訟法規定,法官可依職權啟動非法證據排除的程序,但在行政訴訟中,不宜由法官自行啟動該程序。這是因為行政訴訟中原、被告的地位平等,法官作為中立的裁判者其使命是裁斷而不是發現,不承擔舉證責任。
其次是何時啟動?我國刑事訴訟中,排除非法證據的最后啟動時間為法庭辯論結束前。但是,法庭調查階段的主要任務是進行案件的事實調查和證據審查等工作,而法庭辯論階段則是由訴訟當事人對案件的相關法律適用問題進行辯論,證據的合法性審查是程序性問題,而法律適用是實體問題。允許法庭辯論階段對證據的合法性進行審查,實際是要求法官及訴訟參與人在程序性問題和實體問題之間互相轉換,會使庭審混亂、節奏拖沓。因此,提出排除非法證據的時間一般應在開庭前,但如申請不被采納或者由于權利人的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于庭審前提出的,可以在法庭調查結束前提出。
(二)審查程序
有觀點認為,可以采取證據開示程序以避免法官被非法證據污染的問題。但是考慮到訴訟當事人也可能在審理階段提出證據的合法性審查申請,且我國行政訴訟的實際目前尚不具備設置證據開示程序的條件,因此以審理案件的法官負責審查為宜,建議設立與審判程序結合在一起證據排除程序。庭前收到申請的,法庭可以在庭前組織證據交換,為非法證據審查做好準備,從而保證庭審過程的順暢,提高庭審效率。由合議庭成員或獨任審判員對申請排除的“非法證據”進行調查核實,然后作出裁定。對屬于非法證據的予以排除或禁止出示;對具有證據能力或非法證據的例外情況的,予以駁回申請。裁定應在審查結束后,法庭辯論開始前作出,可以以書面或者口頭方式作出,口頭裁定應當記入審判筆錄。
(三)舉證責任的分配
正確分配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舉證責任對于保障該規則的實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也是司法審查過程中尤為重要的環節。舉證責任的分配直接影響案件的勝訴,但是如何分配目前意見不一。
有觀點認為,原告應當對非法證據承擔舉證責任。有的認為,應由被告行政機關承擔舉證責任,有利于對行政相對人權益的保護。
行政訴訟中主要由被告行政機關承擔舉證責任,具有舉證責任倒置的屬性,但并非實際意義上的舉證責任倒置。考慮行政訴訟的根本目的、當事人舉證能力差異、體現公平等因素,本文認為可以由原告、被告共同承擔非法證據排除中的舉證責任,即由被告承擔主要舉證責任,由原告承擔有限舉證責任。一是人民法院在開展行政審判工作時,主要應當對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合法性審查。行政機關有義務對被訴行政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承擔符合法定證明標準的證據,一旦證據的合法性遭到質疑,被告就應當承擔證明被疑證據合法性的責任。二是舉證責任的分配應當體現公平原則,要承認行政主體和行政相對人在行政程序中的不平等關系,追求基本權利保障。故應對訴訟能力弱的原告有所傾斜,將舉證責任更多地分配給行政程序中居強勢地位的行政機關。三是盡管舉證責任主要由被告完成,但并不代表原告無須承擔任何形式的舉證責任,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證明責任分配基本原理,原告應對有關證據不具有合法性的主張提供證據支持,至少應當提供關于非法證據的相關線索。在行政機關承擔證明責任時,應用較高的證明標準,以防止行政機關濫用權力;相反,處于保護弱者的考慮,對行政相對人的證明,則可以放松證明要求,采取較為靈活、寬松的證明方式。
(四)救濟程序
訴訟當事人如對法院的裁定不服,應如何救濟?有觀點認為應賦予訴訟當事人復議的權利。然而復議一方面會延長審理時間,有損審判效率。另一方面如果審查復議的裁判者仍然是審理該案的主審法官和合議庭成員,則該復議沒有實際意義;如果是其他裁判者審理復議,那么由誰來擔當仍需探討。故本文認為,上訴和再審是比較合理的救濟程序:
1、提出上訴。一審判決后,如果原告對法院駁回申請的裁定不服,或者被告對法院排除非法證據的裁定不服,可以以此為理由提出上訴。這有助于建立一審法院審判的權威,當事人的權益也能夠在二審中得到保護。
2、再審程序。根據《行政訴訟法》第62、63、64條的規定,關于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再審規定,當事人、原審法院院長、原審法院的上級法院以及檢察院都可以提出再審、提審或抗訴,故再審程序也可以作為一條救濟途徑。
四、完善行政訴訟非法證據認定程序的現實意義
(一)有利于完善行政訴訟證據規則
行政訴訟活動以認定事實、適用法律為主要內容。認定事實是適用法律的前提,證據是認定事實的基礎,證據規則是正確運用證據的準則,從這個意義上說,證據規則便是行政訴訟的核心。非法證據認定程序作為非法證據審查過程中的操作性規范,為行政訴訟非法證據排除規則提供了制度依托,從程序上實現非法證據排除規則追求的法律價值。
(二)有利于維護法律尊嚴,實現司法公正的目標
司法公正并非僅指案件的處理結果正確或妥當,還包括行使的司法權力合乎法律規定。非法證據認定程序的完善,將為司法審查非法證據提供程序保障,為法官提供裁判規范,在一定程度上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權。從而保證訴訟公正進行,既有利于實現實體真實與程序正義相統一,又能夠維護法律尊嚴,促進司法公信力的提升,形成司法權對行政權的監督和制約。
(三)有利于促進依法行政、維護社會公信力
非法證據認定程序的缺失,客觀上縱容了違法行政,極大地損害了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的形象,使得公眾對執法活動和司法活動的公正性、合理性產生懷疑。認定程序可讓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對非法證據的審查結果具有可預見性,從而轉變行政執法人員“重實體、輕程序”的觀念,自覺規范行政執法行為,從而維護程序的正當性和行政機關良好形象,提升社會公信力。
參考文獻
[1] 劉璐.試論行政程序中的非法證據排除規則[J].行政法學研究,2005年第1期,第76-82頁.
[2] 金誠.行政訴訟非法證據的內涵界定[J].行政法學研究,2002年第3期,第65-70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