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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社會的內涵和措施優選九篇

時間:2024-02-08 15:0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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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社會的內涵和措施

第1篇

中圖分類號:D920.4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9-0592(2014)07-036-03

法治文化是法治建設的“靈魂”,社會主義法治文化是推動社會主義法治進程的內在動力。黨的十七大報告提出了“弘揚法治精神”的新概念,這一重要命題的提出和踐行,意味著依法治國方略的全面落實進入了新的階段,確立和實施十年之久的依法治國方略,正在從法律制度的層面深入到法治精神的內核,從法制體系的構建升華到法治文化的培育,為新時期法治建設工作提出了新的價值目標,指明了新的奮斗方向。

一、法治文化的涵義

法治,它作為一種治國方略,自古希臘和古羅馬時代以來,曾是無數思想家探索的一個問題,內涵相當豐富。

法治理論的萌芽最早出自柏拉圖的《法律篇》,“服從法律統治”是柏拉圖法治觀的核心。后來,柏拉圖的學生亞里士多德發展了其導師的法治理論,并在其《政治學》中闡述了法治的含義“法治應該包含兩重意義:已成立的法律獲得普遍的服從,而大家所服從的法律又應該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眮喞锸慷嗟乱匀诵詯簽榛c,使其法治理論深刻,同時也使其影響力至今不衰。

近代法治理論的首創者英國法哲學家哈林頓在《大洋國》中把法治比喻為“法律的王國”,把法治同民主、共和緊密聯系在一起。1959年國際法學會議在《德里宣言》中把法治概括為三條原則:(1)立法機關的職能在于創設和維護得以使每人保持“人類尊嚴”的各種條件;(2)法治原則不僅要對制止行政權的濫用提供法律保障,而且要使政府有效地維護法律秩序,借以保證人們具有充分的社會和經濟生活條件;(3)司法獨立和律師自由是實施法治原則不可缺少的條件。

隨著現代社會的不斷向前發展,法治理論體系也進一步的發展與完善,現代法治理論主要包含四層含義:(1)法治是一種治國方略;(2)法治是一種法制模式;(3)法治是一種法律精神;(4)法治是一種社會理想。

法治文化,就是將法治理論與法律文化相結合,將法治作為法律精神的層面放大化與重點化。法律文化是法律意識形態以及與法律意識形態相適應的法律規范、法律制度及法律組織機構和法律設施的總和。一國的法律文化,表明了法律作為社會調整發展的程度和狀態,表明了社會上人們對法律、法律組織機構以及行使法律權威的法律職業者等法律現象和法律活動的認識、價值觀念、態度、信仰、知識等水平。法治文化是指融注在人們心底和行為方式中的法治意識、法治原則、法治精神及其價值追求,一個國家的“法治文化”,就是這個國家的法律制度、法律機構、法律設施體現出的文化內涵和公民在日常生活、工作中所持有并遵循的以法律價值觀為核心的心理意識與行為方式。

現代法治文化包括四種意識:一是崇尚法律的意識,法律至高無上。法律具有極大的權威。二是遵守法律的意識,不僅普通公民要守法,執政者更要守法。三是運用法律的意識,這不僅是指發生糾紛時要尋求法律的保護,進而訴諸法律來解決爭端,更指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要運用法理分析社會現象。四是維護法律的意識,使法律維護社會的秩序、公平和正義等職能充分發揮。

二、法治文化推進和諧社會的構建

法治所追求的是一種理想的社會結構和秩序,包括富裕、民主、文明和安全。高度概括就是和諧社會。和諧社會的構建離不開法治。法治可以規范人的行為,實現社會和諧。在一個社會中,只有當人們的行為都符合和諧社會的要求時,這個社會才能和諧。即使有一定不和諧行為存在,也以和諧社會的最低可承受程度為底線,否則社會的和諧就會受到沖擊,甚至被打破,變為不和諧。法律可以根據和諧社會的需求,規范人們的行為,使人們的行為都按照法律的要求去實施,這樣,整個社會就有可能實現和諧。當人們的行為不符合法律規范,可以通過一定的評價甚至處罰來調控行為。

法治可以調控人的行為,促進社會和諧。這種調控是多方面的,社會中大量存在的矛盾必須積極主動地去正視和化解,而化解矛盾不論用什么方式,都只有在法治的軌道上進行,才能達成或保持社會的和諧。因此,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除了其他條件之外,必須從一切方面不斷完善社會主義的法治,為和諧社會鋪設出可靠的運行軌道。

我國正處于并將長期處于社會主義初級階段,人民日益增長的物質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會生產之間的矛盾仍然是我國社會的主要矛盾。特別是我國已進入改革發展的關鍵時期,經濟體制深刻變革,社會結構深刻變動,利益格局深刻調整,思想觀念深刻變化。這種空前的社會變革,給我國發展進步帶來巨大活力的同時,也必然帶來許多新的問題,機制的變革、利益的重組、思想的活躍,因而各種矛盾和糾紛增多也是難以避免的。從法律的職能層面可以將矛盾劃分為兩類:一是體現法律嚴懲職能的犯罪,這是敵我矛盾;另一類就是實現法律調整職能的人民內部矛盾。并且從當前看,公民與法人及其他社會組織之間的利益糾紛大量出現,群體性糾紛特別是由土地征用、房屋拆遷和企業改制等引發的矛盾明顯增多,成為了目前我國社會的主要矛盾,也成為了社會的主要不和諧因素。法治即和諧。社會中大量存在的矛盾必須積極主動地去正視和化解,而化解矛盾不論用什么方式,都只有在法治的軌道上進行,才能達成或保持社會的和諧。因此,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除了其他條件之外,必須從一切方面不斷完善社會主義的法治,為和諧社會鋪設出可靠的運行軌道。因此,構建一個包括調解在內的多元化的矛盾糾紛解決機制,將大量的社會矛盾通過非訴訟手段予以分流化解,在構建和諧社會的當前顯得十分迫切和必要。

三、調解制度及其在構建和諧社會中的作用

調解是以“調”的方式達到“解”的目的,是指第三者(調解人)依據糾紛事實和社會規范(風俗、慣例、道德、法律規范等),在糾紛主體之間溝通信息,擺事實明道理,促成糾紛主體相互諒解、相互妥協,達成解決糾紛的合意。

在調解中,調解人是中立的第三方,可以是國家機關、社會組織或個人我國現行法律規定或允許的調解,主要有:人民調解、法院調解、仲裁調解、行政調解、勞動調解、消費者協會調解等。不管調解人是誰,均須遵循調解的性質和原則。

(一)調解人的居中性

即調解人應當公平對待雙方糾紛主體,正如常言所說的“一碗水端平”。居中調解人的存在,使得調解與和解顯然區別開來。

(二)糾紛主體的自治性

是否運用調解、調解過程和調解結果等,取決于糾紛主體的合意。調解人只能以“調”的方式,促成雙方糾紛主體相互諒解,達成解決糾紛的合意,所以不管調解人的身份地位如何,不得通過國家權力或強制措施強行解決糾紛。

(三)非嚴格的規范性

調解并不要求嚴格遵循程序(法)規范和實體(法)規范,具有較高的自治性和靈活性。與和解相比,調解的規范因素較多,因為調解包含著自身規則化的契機:糾紛主體往往有必要就自己主張的正當性對調解人進行說服,特別是調解人越具有居中性則糾紛主體所主張的正當性就越重要,并且調解人基于多種因素的考慮(如體現自己的公正、有利于解決糾紛等),也會主動依據正當的社會規范進行調解。

從法律文化層面看,中國是一個重感情、更富有人情味的社會,中國文化崇尚和解,倡導并奉行“和為貴”,調解制度在中國社會源遠流長,具有深厚的倫理基礎和文化基礎,不僅節約了司法資源、降低了執法成本,更容易被人民群眾理解和接受,同時也早已因此被西方國家譽為“東方經驗”。

四、 目前我國調解制度的弊端

我國法律制度上的調解主要指法院調解,法律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制定于上世紀,雖然經過幾次重大修改,但并沒有涉及到調解方面,所以導致我國目前法律層面上的調解與實踐生活有了較大差距,無法充分發揮調解制度的優越性。主要體現以下幾個方面:(1)可以適用調解的范圍比較窄。目前我國可以適用調解的糾紛主要局限在民商事方面,很少涉及到刑事和行政案件。傳統認為刑事和行政案件是公權力,當事人沒有處分的權利。但是公權力亦當允許有一定彈性,公共利益與個人利益的亦并非不可調和。(2)調解適用的原則比較死板。民事訴訟法上規定人民法院調解必須遵循“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調解的實質就是當事人雙方在合理讓渡利益的前提下實現糾紛的解決,如果調解非要弄清事實,以事實為依據,那么等待法院判決就可以了,何必調解呢。所以這一原則的制定成為了調解制度實施的束縛。(3)我國法制傳統認為,調解具有強制性,尤其是訴訟調解,不論當事人是否愿意都要接受司法的調解。特別在民事案件中,這也就形成了我國調解中的久調不決現象,直到當事人同意法官才判決,沒有體現當事人在調解中的意思自治。所以,我國的調解制度并沒有發揮應有的作用,反而成為當事人身上的枷鎖,也正是這些弊端的存在,甚至有的學者提出調解制度是以法治相矛盾的。

五、建立新型的調解規范,為構建和諧社會發揮最大作用

(一)調整調解的范圍

在民商事的基礎上擴大刑事和行政案件的范圍。訴訟調解在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中是有條件適用的。淡化公權力的意識,強化私人利益的保護。在刑事案件方面,只要不是特別重大的、危害社會的案件都應該可以調解。特別是單純的,比較輕微的人身損害賠償案件應該尊重受害人的意愿實施調解。因為在這樣的案件中,受害人迫切需要得到經濟上的賠償,適用調解,可以解決受害人的當務之急,真正實現以人為本。在行政方面,法院與行政主管部門多做一些“協調”工作,行政審判之效果更佳,案件產生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或許更好。同時對原來規定強制性調整的案件比如:離婚、勞動爭議案件取消調解的前置程序,調與不調充分尊重當事人的意愿。

(二)修改調解制度的指導原則,建立人自由與公平、合法的原則可否運用“調解”來解決民事糾紛、調解的過程和結果,應當建立在糾紛主體雙方自愿與公平的基礎上,其間若存在強迫、欺詐、顯失公平或重大誤解等內容的則調解無效。應當遵循法律強行規范(包括憲法、民事實體法、民事訴訟法、行政法中的強行規范)和遵循公共利益(公共秩序或公序良俗)。比如,對于無效合同、非法婚姻等非法行為,不允許通過調解使其合法有效不;違背婚姻自由原則達成的調解協議,是無效的;等等。

(三)淡化法官的在調解中的職能

盡量談化法官裁判者身份,略化依職權主持和解之過程,提倡法官提出和解方案。且法官可以在訴訟的任何階段試行和解。提倡勸和,甚至動員撤訴。這樣,可減輕案件本身給法院帶來的壓力,也可減輕給社會帶來的壓力,并避免新的矛盾出現。

(四)大力提倡庭外和解

庭外和解又叫訴訟外的和解,是當事人在訴訟之外,私下互相協商,從而解決糾紛,達成協議。它完全是當事人行使自己權利的表現,是當事人對民事權益的處分。任何人均不得強迫他們為之,也不得隨意干預其過程,否定其效果。和解協議一經形成,雙方的權利及責任關系便重新劃定。這種協議性質屬于民事契約或合同,對協議雙方具有約束力。庭外和解后,有的需制作調解書,有的則無需制作調解書,有的和解后以撤訴形式結案。

第2篇

關鍵詞 法治 鄉村社會 鄉賢文化

作者簡介:陳曦,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法學院2012級本科生。

一、鄉村社會法治現狀

改革開放以來,中國經濟迅速發展,隨之而來的是以國家政權為后盾的各種現代化制度建設,高速而強力的法制建設似乎讓依稀沉睡著的鄉村社會應接不暇,然而,它卻不得不接受這種強力的改變,試圖將全社會納入法治圖式之中的政府將鄉村社會視為推進依法治國進程的重地,開展了“送法下鄉”等一系列普法運動。這場運動的實質是在將西方法治觀念灌輸到傳統的鄉村社會之中,以期實現法治觀念在全社會的滲入。然而,由于中國鄉村社會的古老綿長和獨特的社會結構,以及民間文化習俗、傳統組織的強大生命力,以國家政權為主導的快速的法治化推進往往出現的結果是,鄉村社會的古老習俗將這些新的法治觀念重新進行了解讀,而使得政府的預期目標難以實現。《方圓》雜志與江蘇省江陰市檢察院于 2012 年啟動了“中國鄉村法治調查”活動。據《方圓》雜志“中國鄉村法治調查”抽樣問卷樣本制作的圖表顯示,鄉村社會的法治現狀似乎不那么樂觀。

(注:文中圖表數據來源于《方圓》雜志“中國鄉村法治調查”抽樣問卷樣本)

“在農民的心目中,法律是神圣的,但在意向和行為上,他們并非能毫無保留的支持?!?在此種情形下,鄉賢文化的倡導者們吸引了我的注意,促使我思考鄉賢文化與我們正在推行的鄉村法治化是否相背離,鄉賢文化能否對法治社會的構建起到作用。

二、鄉賢文化的內涵及其運行

那么,何謂鄉賢文化呢?鄉賢文化是我們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的一個組成部分。在中國悠久的歷史進程中,鄉紳或鄉賢之士都是鄉村風俗教化、社會公共事務的主導力量。早在唐朝,劉知九的《史通?雜述》中就有這樣的記載:“郡書赤矜其鄉賢,美其邦族。”迄于明清,各州縣都建有鄉賢祠,以供奉歷代鄉賢人物。凡進入鄉賢祠的人既要有“惠政”,又要體現地方民眾的意志,這一種文化思想淵源長久。而在《孟子》《周禮》等古代著作中均有具體的鄉村組織與管理構想的記載。

“鄉賢”,是本鄉本土有德行、才能和聲望而深被本地民眾所尊重的賢達,是對去世者予以表彰的榮譽稱號。按照傳統,“鄉賢”的標準是“三不朽”,即立德、立功、立言,也就是做人、做事、做學問?!班l賢文化”就是這個鄉土地域歷代有名的賢士積淀下來的榜樣文化,是在這個地域形成的有激勵、教化作用的思想文化形態。“通常是縣級基層地區,研究本地歷代名流時賢的德行貢獻,用以弘文勵教、建構和諧社會的文化理念與教化策略。”

然而,從古老的封建時代延續至今,鄉賢文化多多少少帶了一絲“人治”亦或是“德治”的色彩。在鄉賢文化之中,活躍在鄉村社會的鄉賢充當的角色實際上是政府與民眾之間的中介,他們向民眾傳達來自上面的政策、機制,調和民眾與政府及民眾之間的矛盾,同時,他們也以自己的行為為廣大鄉民樹立榜樣。而他們的行為其實就是在封建禮俗約束下的帶有規范性的行為,民眾出于對鄉賢的尊重和愛戴而紛紛效仿其行為,從而達到了以傳統道德、禮俗來治理社會的目的。由于鄉賢的作用,也使得封建社會的國家政權延伸到了鄉土社會。

三、法治現狀之原因剖析

那么,這樣一種源于鄉土社會的禮俗文化,在講究法理的現代社會,在兩種文化的碰撞中如何從現代公共治理和傳統人文精神中找到結合點?在現代化社會中能否為鄉村社會的法治化提供一些有意義的借鑒呢?這還要分析當下鄉村社會法治進程緩慢的原因。

首先,中國社會是一個熟人社會,筆下鄉土社會的基本特征是人們終老己鄉、不輕易流動,同時重視倫理和血緣,以血緣結成關系,以倫理維持秩序。無訟、無為政治、長老統治。這樣的熟人社會即使經歷著農村精英向城市流動,城鄉背離式發展的打擊,也依然沒有褪去它以倫理維持秩序的古老面貌。在這種情形下,農民對法律的認同缺失,加上根深蒂固的權利虛無意識,使得法治難以推進。其次,政府對法治體制的主觀設計和急促推進與鄉村社會客觀需要之間的脫節, 決定了法律和鄉村社會的緊張和背離。最后,“薄弱和落后的經濟基礎使農村法治進程面臨著先天不足和后天發展的障礙?!?因此,在鄉土社會的生產方式和相應的社會組織結構尚未發生根本性變化之前,廣大農民很容易將國家權力的行使者――法治推行者視為外來力量。說到底也就是,法律并沒有被信仰,反而是被忽視、被厭惡。而名義上至高無上的國家權力在延伸到鄉村社會時,是有限度的。

四、結論――鄉賢文化如何與法治相契合

那么,鄉賢文化的倡導和弘揚與現今鄉村法治化的推進有無矛盾呢?這樣一種以人為主導而不是以制度的運轉為主導的存在與依法治國的大背景是否契合?如何調和兩者之間的關系并從鄉賢文化中追尋到共同點呢?

“任何一項事業背后,必須存在著一種無形的精神力量?!边@是馬克斯?韋伯在《新教倫理與資本主義》中的斷言。從鄉賢文化出發,鄉賢文化所給予的精神力量其實就是鄉賢作為榜樣的力量。在古代,鄉賢是鄉村社會里的榜樣,他們的一言一行都引導和教化著民眾,使他們的行為符合封建禮俗和道德的要求。而在當下的法治社會,我們要在鄉村社會推進法治,且要讓鄉賢文化發揮作用的話,我們所弘揚的鄉賢文化就必須是革新的鄉賢文化,我們認定的鄉賢就必須是新鄉賢。

經分析,我認為,現今鄉村社會法治進程推進緩慢的根本原因在于法治意識不能有效地植入廣大鄉民的思想和血液當中,而將這一點作為突破點,去發掘和革新鄉賢文化,利用鄉賢的力量去傳播和激發鄉村社會的權利、法治意識,是將鄉賢文化與法治建設相結合的必經之路。從這條路徑出發,鄉賢文化作為一種協調式、帶動式的文化,就具備了新時代的教化功能――法治教化。而鄉賢文化與法治也結合了起來,不再因其帶有“人治”色彩和調解性質而顯得與依法治國進程相背離。要做到鄉賢文化與法治的契合,要做到以下幾點: 首先,新鄉賢,必須是有法治意識的鄉賢。有人說,法律是最低層次的道德。道德規范固然是調整社會秩序的重要規范,然而新鄉賢須在品德高尚下具備良好的法律素養。這是新時代弘揚鄉賢文化,推進依法治國的前提。

其次,過去的鄉賢游走在政府和民眾之間,大都通過調解解決糾紛,而新鄉賢卻不應該僅僅直接充當一個鄉村社會調解員的角色,在實施調解之前,鄉賢要將一整套糾紛解決機制呈現在民眾面前,供他們挑選。在私力救濟與公力救濟之間,讓他們自行選擇。當然,前提是,要讓民眾知道不同救濟方式的利弊。某一個問題,既可以通過協商、調解進行私力救濟,也可以拿起法律武器,利用國家強制力的介入。只有在事實面前,讓民眾自行選擇,這樣他們就知道事情的解決并非只能靠政府或者他們眼中的“權威”。相信鄉賢們這樣慢慢去做了,鄉村社會才會開始接受和熟悉“法律”這個陌生的東西。

最后,弘揚鄉賢文化,推進依法治國,最關鍵的就是喚醒鄉土社會的權利意識。漫長的封建社會歷史在鄉土社會留下了深刻的印記,與西方國家相比,我們的民眾缺乏權利意識的根基?!霸谖鞣絿?,當被詢問權利是哪里來的,多數人會立即回答:權利是生來就有的,政府立法授予公民以權利,是對人們天賦權利的確認。而在我們國家,多數人認為權利是政府賦予的,不是生來就有的。這種折射出兩者觀念上的差異:前者反映出一種主動的權利意識,后者反映出一種被動的、虛無的權利意識?!?若要使民眾擁有法治觀念,那么權利意識定是第一步。若鄉賢的榜樣作用不能使鄉村社會脫離權利意識虛無的泥潭,那么它對于法治的作用也就微乎其微了。“在農村具體的普法過程中,我們不一定要讓每個農民懂得法律的具體規則、規定是什么,但一定要讓農民懂得法律賦予每個農民的基本權利是什么,權利受到侵犯后,求助的辦法和保障在哪里,法律的權威和地位有多高,等等?!?這一步就是鄉賢們要做的,也是我們當下要去弘揚的鄉賢文化中所應包含的重要內容。

第3篇

關鍵詞:依法行政;公平正義;執法監督

中圖分類號:D920.0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3)05-0-01

一、加強依法行政的意義

政府能否依法行政,關系到法律能不能保障社會的公平正義,這對于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建設意義重大。加強依法行政,關系到法治政府的構建,關系到人民群眾的利益能否得到根本保障。

(一)加強依法行政是實現執法為民的本質要求。

建設社會主義民主是我國社會主義制度的本質要求。國家行政機關的權利是人民賦予的,公民享了管理國家和社會事務等的民利?,F代法治發展要求對行政權力進行有效的監督。行政相關法律、法規法制定行政責任制度,有效保證公民對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政行為的監督,確保行政行為在合法、合理的框架下進行。建立公平、公正的政府是人民的期望,也是執政為民的本質要求。

(二)加強依法行政是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本質要求。

在國家行政權不斷擴大,行政權觸及社會生活各個方面的情況下,防范行政侵權,其意義就顯得十分重大。行政法應強調對行政權的控制作用,行政法必須以防止行政權擴張,強調保護公民的合法利益不受行政行為不法侵犯。所以說,行政法的主要職能是限制行政權力。由于行政權幾乎無所不在,政府行為不規范問題嚴重,這些問題已經直接影響了我國社會主義民主法治的建設。因此,我們要加強行政法治建設,嚴格依法行政。這對于促進法治國家建設,構建法治政府,促進社會與經濟的發展,維護社會的穩定,具有深遠的意義。

二、社會公平正義的必要性分析

社會公平、正義的內涵、外延含義深刻,包括社會資源和機會的公正配置,矛盾調處和社會糾紛的公正解決。我國社會主義制度的建立公民之間的平等制度,也從根本上確立了社會公平正義的在我國社會發展中的地位。社會公平正義作為上層建筑的一部分,歸根結底是由社會經濟關系決定的。社會公平正義問題,從根本上說受社會物質生產方式的制約。我國現階段分配方式還不能真正實現按需分配,而只能在促進社會與經濟發展的同時,維護社會公平與正義,使全體人民在社會與經濟發展的同時能夠實現公平與正義,實現法治國家建設的本質要求。

社會公平正義是人類的共同理想。社會公平正義意味著分配的合理,意味著權利的平等,意味著機會的均等。保證利益分配的合理、減少不必要的沖突,是實現社會公平正義的關鍵。如何保證利益分配合理,關鍵就要加強依法行政。

三、完善依法行政執法程序,推行公平正義途徑

政府一直致力于社會公平正義建設,政府把實現社會公平正義作為最高目標。但人民群眾對當前社會公平正義仍然存在諸多質疑。目前,在我國行政執法中,依然存在重實體,輕程序的問題。而且就行政執法的程序問題無論在立法、執法、司法監督上都存在嚴重的缺陷。因此,加強依法行政,促進社會公平正義的途徑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

(一)加快出臺行政程序法

目前我國尚沒有一部完整的真正意義上的行政程序法,盡快出臺行政程序法,解決行政執法程序上的無法可依的狀態。盡快制定有關行政程序方面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建立和完善調查取證制度、聽證程序制度、權利告知制度、申請回避制度、重大行政事項合議制度、行政相對人權利時效制度等。在構筑行政程序的過程中,應當以程序抗辯作為構建的基礎,通過相對人對行政權力的有效抗辯制度,解決行政執法中存在的對行政相對人權利保護不足的問題,以保持行政權力與相對人權利的相對平衡,促進社會公平正義的發展。

(二)強化行政執法特別程序構建

在行政執法中,將聽證程序、行政復議程序作為行政處罰、行政強制執行、行政強制措施等的必經程序,以最大限度的保護行政相對人的合法利益。同時,嚴格規范行政行為緊急避險,緊急行政強制措施的實施條件,同時為防止行政機關行政執法權的濫用,應制定完備的行政賠償規則及程序。

(三)加強對行政執法的監督力度

加強立法機關對行政執法的監督,要將立法機關對行政機關的監督制度化、規范化。加強行政機關的內部監督機制,完善行政監察制度建設,明確監察機關的具體職責。實行行政執法與執法監督職能的分離,賦予監察機關獨立的監督地位。將監察機關的權限序、責任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來,將消極監督轉變為主動監督,推進依法行政工作的順利發展,為保障社會公平與正義打下堅實的基礎。

加快加強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的建設,是促進社會公平正義的基本保證。沒有公平正義的社會,就沒有社會的穩定與和諧。加強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的建設,促進社會公平正義,是社會對政府推進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同時也是執政為民精神的價值取向。隨著建設法治政府建設的完善,依法行政能力的提高,促進社會公平正義的目標終將實現。

參考文獻:

[1]董倩妤.行政執法公正問題研究[J].長春理工大學,2009.

[2]楊泉明,張洪松.公平正義是社會和諧的基本條件[J].中國社會科學報,2012(298).

[3]徐曉陽.構建和諧社會,依法行政是關鍵[J].法制與社會,2010(09).

[4]吳建依.和諧社會的構建與行政法治[J].社會科學研究,2005(06).

[5]應松年.構建和諧社會與依法行政[J].國家行政學院學報,2005(06).

第4篇

【關鍵詞】 和諧司法;刑事訴訟模式;人權保障;法治

一、和諧與和諧司法的內涵

結合和諧社會的六個重要方面,認為和諧司法就是指程序公正、各方利益兼顧、司法系統內部各部分運作協調,以及整個司法系統自身可以健康地隨著時展、社會進步做出相應的改革調整。指導建立這種和諧的訴訟模式的最為重要的理念就是人權,公正以及法治。

1.人權的理念。人權的政治表現是民主,它的法律表現是法治,法治即是社會關系的秩序化。人權的共同尺度要求既以人權的標準待己,又以人權的標準待人。人權有自然權利、法律權利和實有權利之分。刑事訴訟中的人權同樣表現為自然權利、法律權利和實有權利三種形式。

2.公正的理念。司法作為解決、裁判社會沖突或爭議的活動,實際上就是一種在當事人之間分配程序性和實體性權利和利益的活動。作為解決社會沖突或裁判爭議的手段這一特殊性質,邏輯地、內在地要求把公正作為其最高價值。不公正的裁判會損害民眾對司法制度的期待和訴求司法的熱情,帶來司法信任危機,不僅不能及時解決沖突和糾紛,而且會誘發社會的情緒和行為,加劇社會的無序和混亂狀態,影響社會穩定。司法公正的構成要素包括程序正義和實體正義。

3.法治理念。公權力與個體權利的雙方當事人地位的不平等,決定了對權力必須進行有效的限制,只有權力受到合理限制,才能保障處于弱勢地位的個體權利。法治的固有理念就是約束公權力、保障個體權利,現代民主法治社會,權力的約束也是法治的一個重要任務,法治也是對權力最為有效的制約手段。法治作為和諧社會構建過程中的基礎性理念之一,程序法定的理念必須在和諧的刑事訴訟模式內得到確立,強化對權力的約束。

二、我國現有刑事訴訟模式

跟職權主義相比,我國的刑事訴訟中程序外權力更加活躍,被追訴方的權力卻更加有限。

首先,我國現有的訴訟模式中對人權的保障方面并未能貫徹深入。此外,辯護制度、司法救濟制度在整個訴訟程序內力量微弱,不足以保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權不遭無理侵害。

其次,長期以來我國的司法體制中的“人治”因素十分濃厚,把效率價值作為至高無上的目標,把追求司法效率的價值擺在了訴訟活動中更為突出的位置,在實際偵查中存在非法取證,有罪推定等行為。

再次,在中國的司法傳統中,“重實體,輕程序”的觀念十分嚴重,權力無法得到有效的約束,以及程序違法的救濟機制不健全,造成了程序法得不到應有的尊重。法律對權力之間的配置以及權力與權利的配置傾向于懲罰犯罪。

三、和諧刑事訴訟模式的構想

1.人權保障非功利觀念的樹立。刑事訴訟中的人權是基本權利而不是通常權利,不能隨意因犯罪形勢的變化而變更或廢止。刑事訴訟中的人權是程序權,強調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對實體法律責任的承擔只能通過公平、正當的程序進行。無論刑事訴訟中基本權利自由是否有利于社會治安或發現真實,無論當前遵循程序和保障實體存在怎樣的沖突,都要將其納入到刑事訴訟法中并執行之。和諧的司法體系應該是一個可以持續發展,長遠有利,有自我革新功能的整體,不能夠以階段的、片面的效果評價它,而是應該服從長遠的利益。

2.建立有效的權力制約機制。首先,從宏觀的訴訟運行機制考察,必須防范訴訟外的權力干涉訴訟??刂茩嗔ψ罾硐?、最可行之方法就是在權力分離的基礎上以權力制約權力。中國當前的體制決定了“政司分離”和“黨司分離”在實務中難以貫徹的現實,應該在政治體制管理上進行改革。其次,從訴訟制度內考察,必須改變現行訴訟體制中制約權力的方式。我國規范權力的方式強調上位權力對下位權力的制約,而忽略同位權力之間的制衡,很容易在訴訟運行中傾向于其工具作用,而忽略其規范權力、保障權利的功能。必須改變制約或規范權力方式的比重。

3.幾點具體的措施。(1)嚴格強制措施實施程序;(2)擴大辯護律師的作用和活動范圍;(3)建立健全法律援助制度;(4)賦予被告人與犯罪嫌疑人沉默權;(5)加強無罪推定的價值觀;(6)建立全方位的監督機制;(7)合法收集證據,非法證據不予采信;(8)審判公開;(9)完善法院錯誤判決的救濟程序。

和諧的訴訟模式,是站在我國經濟社會發展新的歷史起點上提出的一個嶄新命題。司法的和諧僅有剛性的司法規范和程序并不足夠,還要在規范運行的基礎上形成和諧的司法文化,這需要長期的積淀才能形成。

參考文獻

第5篇

關鍵詞 刑法 國際化 法制體系

作者簡介:韓梅,遼寧警察學院法學部,副教授,研究方向:刑法研究。

一、刑法國際化的內涵

隨著經濟全球化發展,世界各領域的發展在其推動下也呈現全球化趨勢。特別是歐洲一體化的發展,給世界全球化發展帶來了經驗和借鑒。中國改革開放三十多年,加入WTO十余年,近年來“新絲綢之路”的發展,使得中國與世界越來越緊密的聯系在一起。中國跨國公司以及與國外往來人口逐年呈迅猛上漲趨勢。隨著現代交通與科技的發展,使得地球變得越來越“小”,多元文化的融合以及多種合作的擴大,使得人們的距離越來越“近”。然而就在全球一體化發展和融合給人們帶來諸多方便和利益的過程中,一些犯罪行為也在破壞著全球一體化發展的和諧。目前一些刑事犯罪行為正呈多元化、跨國化、集團化發展,打擊跨國犯罪行為已成為各國共同打擊的目標。

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明確提出推行“依法治國”是我國堅持和發展中國特設社會主義的根本要求和重要保障。推行“依法治國”要以人為本,目標是構建中國特設社會主義法制體系,并從中國實際出發,推行科學立法和民主立法。刑法是國家的一項重要法制,各國在刑法的建立和推行上存在著一定的差異。隨著不同國家的刑法在發展過程中,相互借鑒、在跨國領域相互融合,使得刑法的修訂和執行越來越國際化,使人類在法治社會文明進程中協調發展、共同進步。刑法國際化是當今世界法制現代化進程的必然發展趨勢,也是諸多法律相互融合國際化的先行者。刑法以其自身特點可對其他法制的國際化起到引領和推動作用,并有明顯效果。當然刑法國際化不是簡單的疊加,也不是一蹴而就就可以推行的,其需要在依據客觀事實的基礎上,不斷融合發展,長期改進和完善。其內涵是一個動態概念,主要依據刑法在不同時期發展過程中的特點進行動態改進,是一種在滿足自身發展前提下國際共同性領域呈增加趨勢的現象,不是嚴格意義上的共同化。刑法國際化要考慮歷史、政治、經濟、文化等各方面因素,是一項長期融合和發展的過程。

二、刑法國際化的主要影響因素

(一)國與國之間的利益基礎

一切國家行為都是以自身根本利益為出發點的。國與國的共同利益決定了各國之間必須尋找和遵循一種以共同利益為出發點的公約或法制。刑法的國際化主要是利用和學習各國在刑法制定和使用的優勢之處,并根據共同特點建立符合共同利益的國際刑事公約。目前共同建立和遵循國際刑事公約是刑法國際化得到應用的主要形式。

(二)經濟全球化的影響

經濟基礎決定上層建筑,經濟全球化必然影響刑法國際化,作為上層建筑的刑法勢必會影響經濟全球化的進程。經濟全球化發展、貿易往來、經濟相互融合使得各國的經濟社會、人文發展等都發生了相應的改變。物質基礎決定了意識形態,意識形態也影響著物質基礎。目前,世界任何一個國家都脫離不了世界大環境的影響,一個國家的變化尤其是大國變化也深刻的影響著國際社會發展。刑法國際化不是某一個國家的要求,其核心是國際社會大環境的要求。隨著經濟全球化、人文政治等也趨于全球化發展,更促使了刑法國際化的發展。

(三)社會因素的影響

經濟全球化和人文社會相融發展給世界各國人民帶來了諸多利益,在諸多利益產生的同時,一些不法分子將犯罪行為也深入到了國際社會。跨國犯罪集團、跨國犯罪行為已經在諸多領域破壞著社會秩序和人類文明。犯罪分子通過相互勾結,一些諸如軍火走私交易,網絡病毒攻擊,洗錢交易等犯罪行為國際化趨勢呈上升態勢。打擊和懲治跨國集團犯罪行為和犯罪分子,不是單憑一個國家能夠完成的,只有通過全力合作才能有效打擊和懲治這些犯罪行為和犯罪分子。然而采取打擊措施必須依法,依法行事才是打擊犯罪行為的根本保障。因此各國要通力合作共同制定相應的刑法公約,進而有效打擊犯罪行為。

三、面向刑法國際化,我國刑法發生的一些變化

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以及國際影響力的提高,我國社會的各項發展已經深刻影響著國際社會變化,國際社會的發展也在影響著中國。受各種刑法國際化背景因素影響下,我國刑法得到了快速發展。我國的刑法建設是在以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建設法治社會的前提下,從我國實際出發,受刑法國際化影響呈現刑法和社會進步共同發展形態發展,并表現為以下形式:

(一)利益共同點增多

國家利益的變化會促使國家行為和國家法治的改變。我國刑法國際化進程發展主要還是依托同國際社會利益共同點增多發展的。隨著我國綜合國力的提高以及社會開放程度不斷加大,我國在政治、經濟、文化和社會各領域已同國際社會保持了高水平、高密度的融合。我國多邊貿易的發展、跨國公司以及高水平的人文交流已經促使我國同國際社會的利益共同點日益增加且聯系緊密,利益共同點增多的客觀事實不斷地推動我國刑法國際化的進程。

(二)吸納和學習國際先進經驗

刑法國際化具體可以解釋為不同國家在改進和完善國家刑法的進程中相互吸納、學習和借鑒,并彼此滲透,進而使各國在刑事犯罪判定和刑法上趨于相近,進而使刑法呈現國際化趨勢。因此在我國刑法國際化進程中,我國也吸納和學習了一些國際先進經驗。雖然每個國家有各自不同的歷史,民族文化和社會發展階段,但是人類社會文明發展的趨勢是相近的,更為尊重人性化、民主化的文明社會是現代人文社會發展的方向。因此建立和完善符合新時代人類社會發展的刑法已成為必然選擇。雖然我國的社會發展取得了長足進步,但是我國仍處于發展中階段,因此吸納和學習一些國際社會的先進經驗將是我國刑法長期發展的必然態勢。經過一段時間的吸納和學習,我國刑法已經在刑事立法和研究上取得了提高,并在尊重和保障人權方面與國際社會趨于一致。 (三)刑法機能和作用的國際化改變

隨著刑法國際化的推進,我國刑法在機能和作用上也做了相應國際化的改變,特別是針對加入國際公約的相關部分做了修改和規定。具體表現在對于危害國家安全罪、恐怖犯罪做了詳細規定,在保障人權方面也做了大幅改動,對于一些跨國犯罪、侵害知識產權方面也新增了規定等。隨著時代的發展,我國刑法理念也發生了一些變化,主要體現在尊重和保障人權的理念有所提高并兼顧社會穩定因素,對我國刑法發展有著深遠意義。我國傳統法律是一種泛刑法化,過分的將刑法萬能化,并擴大了刑法應用范圍,導致了一些其他犯罪行為沒有按照其特點進行科學治理。近年來,我國不斷頒布了各項具有針對性的法律規定,并將刑法與諸多相關法律有機結合,進而使法治社會更加健全。

四、刑法國際化下我國刑法的發展方向

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明確提出實現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關乎人民幸福安康和國家長治久安。在刑法國際化的背景影響下,我國的刑法將從反映客觀規律和人民意愿上有針對性的進行改變。并對一些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究的現象進行嚴格治理,并增強刑法的規范性和透明性。強化全民法律意識,更加注重人權,重點打擊知法犯法,以權壓法行為。為此我國刑法將向以下方向發展:

(一)刑法理念更新

在新時期發展的背景下,對刑法理念更新將是我國刑法發展的一個方向。刑法理念更新的實質就是對傳統刑法理念的超越,對現代化刑法理念進行培育。刑法理念的更新不僅要在制度和規定上進行借鑒和融合,而且應該還在精神層面和人文理念上進行更新,使現代刑法理念真正融合到人們思想當中。刑法理念一經形成之后,其便會具備強大的穩定性,影響著法治社會的長期發展。由于受傳統刑法理念的影響,新的刑法理念一時還很難進入人們內心,這就需要我們更加注重引導,加大宣傳,注重新法規的嚴謹性和執行效果,將更具科學化的刑法理念全面推廣開來。

(二)制度完善

在刑法國際化背景影響下,對刑法體系制度完善是我國刑法發展的一個方向。一個好的法律要在好的制度下能夠得到充分發揮和執行。改進罪刑法定原則并實現罪刑法定實現理性和規范是刑法制度完善的一項重要任務。罪行法定原則必須充分依據法治理論的內涵進行制定和應用。要從犯罪行為的產生、發展、危害等各個階段進行深入剖析。同時一些制度改革要立足我國犯罪構成理論、實踐,盡量減少制度改革給社會帶來的負面影響。

(三)強化中國刑法與國際刑法的融合措施

刑法國際化不是簡單的一體化而是相互融合的過程,在刑法國際化背景下,強化中國刑法與國際刑法的融合措施是我國刑法發展的一項必然要求。做好此項工作首先要從理順中國刑法與國際刑法間的關系入手,并在二者發生沖突時以實行國際刑法規范為優先原則,即兌現已加入的一些公約的承諾和規則。其次要堅持普通刑法與特殊刑法相結合的原則,即對一些特殊犯罪如沒有明文規定,也要參照國際刑法進行靈活執行。對于我國參加相關公約中所規定的罪行,如果中國刑法中尚無規定,這些規定都應該以刑法修正案納入刑法當中。

第6篇

準確把握和諧社會的科學內涵和基本特征,努力提高構建和諧社會的自覺性

總書記指出:我們所要建設的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應該是民主法治、公平正義、誠信友愛、充滿活力、安定有序、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的社會。民主法治,就是社會主義民主得到充分發揚,依法治國基本方略得到切實落實,各方面積極因素得到廣泛調動;公平正義,就是社會各方面的利益關系得到妥善協調,人民內部矛盾和其他社會矛盾得到正確處理,社會公平和正義得到切實維護和實現;誠信友愛,就是全社會互幫互助、誠實守信,全體人民平等友愛、融洽相處;充滿活力,就是能夠使一切有利于社會進步的創造愿望得到尊重,創造活動得到支持,創造才能得到發揮,創造成果得到肯定;安定有序,就是社會組織機制健全,社會管理完善,社會秩序良好,人民群眾安居樂業,社會保持安定團結;人與自然和諧相處,就是生產發展,生活富裕,生態良好。這些基本特征是相互聯系、相互作用的,需要在構建和諧社會的進程中全面把握和體現。

科學處理內外關系,創建和諧稅務機關,為構建和諧社會作出表率

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是我們黨從全面建設小康社會、開創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新局面的全局出發提出的一項重大任務,我市各級地稅機關和全體干部職工務必站在講政治的高度,充分認識構建和諧社會的重要意義,積極行動起來,采取切實有效的措施,扎實搞好和諧稅務機關的創建,為構建和諧社會做出表率。

正確處理內部“四個關系”,加強“一個監督”,抓好“一個建設”,做到內部和諧,確保各項工作的順利開展。要處理好領導班子成員間關系,顧全大局、團結協作、做出榜樣;要處理好上下級之間的關系,營造和諧的工作環境;要處理好機關與基層的關系,切實為基層服好務;要處理好機關內部各職能部門之間的關系,確保機關工作高效運轉。還要實行政務公開,加強“兩權”監督,積極推進地稅文化建設,按照建設學習型機關的總體要求,在全市地稅系統開展創建學習型團隊、爭做知識型個人活動。

正確處理外部關系,做到內外和諧,為抓好各項稅收工作創造良好環境。要處理好與當地各級黨委、政府的關系,積極爭取他們對地方稅收工作的支持;要處理好與各職能部門之間的關系,密切部門協作,促進各項工作的順利開展。地稅工作需要全社會的支持和參與,特別要加強與國稅、工商、土管、公安、房管、銀行等相關職能部門的協調配合,實現信息共享、優勢互補、形成合力,優化稅收環境,保證國家稅收及時、足額入庫,使國家利益不受損害;要處理好與納稅人之間的關系,為納稅人提供優質高效服務,構建和諧征納關系。自覺接受納稅人和社會的監督,做到執法公平、公正、公開。嚴格執法責任制和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制,提高執法水平和服務質量,維護好納稅人的合法權益,促進征納關系的和諧。

嚴格依法治稅,充分發揮稅收的職能作用,促進和諧社會建設

稅收是國家財政收入的主要來源,也是國家實行宏觀調控的一個重要經濟杠桿。我們應當著力抓好以下工作:

第7篇

法治文化是國家的歷史文化傳統、主流意識形態、經濟社會發展、國家制度安排、社會秩序構建等要素發展形成的社會文化現象。他法律制度、法制精神在一個國家文明程度和社會對法律信仰的總和,是人們建立在法律信仰上的一種生活方式和生活理念,是全社會對法律的共識性法治價值觀的集中體現。

一、加強法治文化的重要性

法治文化既是社會主義先進文化重要組成,也是社會主義政治文明的重要內容。法治文化是一個內容博大,內涵豐富的大概念,是法制宣傳教育深入發展你的必然產物,是諸多法制文明的綜合體現表現在立法、司法、執法、法制宣傳、法律服務、法律監督等方面。

(一)加強法治文化建設是提高公民素質的必然要求。

加強法治文化建設提高全民法律素質,對內是促進和諧的一種保障,對外是可彰可顯的法治國家的一種新形象。十七大報告要求,深入開展法制宣傳教育,弘揚法治精神,形成自覺學法守法用法的社會氛圍。法制宣傳教育工作從“一五”普法到“五五”普法,經歷了從中重點宣講法律文件、法律解釋的具體規定到面向公民闡釋法律精神,啟發抽象化的法律權利意識,從宣揚“法律無情,疏而不漏”到宣傳“法律是人民維權的利器”,從倡導公民作一個守法者到鼓勵公民成為一個積極的護法者的不斷完善、更富成效也更加人文化的過程。這種歷程實際上就是從法律制度層面深入到法治精神內核,從法治體系構建深華到法治文化培育。

(二)加強法治文化建設是樹立和落實科學發展觀的重要內容。

十七大報告指出,科學發展觀的核心是以人為本。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法制建設和法治工作才能堅持正確的政治方向,才能健康發展。首先,社會主義法治文化建設必須堅持以人為本。要用以人為本這一核心理念審視、反思立法、執法、司法,切實把體現人民意志、保障人民權利、促進人的自由平等發展作為社會主義法治的靈魂,作為一條紅線貫穿于法治工作全部過程及其各個環節。其次,要立足于經濟社會發展推進社會主義法治建設??茖W發展觀的第一要義是發展,發展是當代中國的主題,也必然是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的主題。我們應該認真研究法治發展的戰略思想,把法治發展引入科學發展的軌道。第三,法制建設要做到全面協調和統籌兼顧。做到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依法治國的有機統一。

(三)加強法治文化建設是構建和諧社會的內在要求。

法治文化建設本身也是和諧社會建設的基本內容 一,因為法治文化與和諧社會的目標具有根本的一致性。和諧社會追求的就是化解矛盾、解決沖突,使社會歸于和平與安寧。人類社會是由若干個不同方面,不同組織和個人結合而成的,他需要一系列的規則來維系。這些規則有道德、有紀律、有傳統、有習慣,但其中最明確的無疑是法律。而法治文化正體現著和諧社會的總體要求。民主法治,必須以法治文化作為思想基礎,而和諧社會追求的公平正義,也恰恰是法治謀求的最高理想。法治文化在推動和諧社會的建設發展上,不僅能為和諧社會提供制定藍圖,而且能為人們提供重要的觀念,為和諧消除矛盾,提供守法意識。

二、法治文化建設的目標。

法治文化建設是一個漸行漸遠的實踐過程,必須通過不斷地培育、升華,逐步實現由偏重法律知識普及到注重法治精神倡導的轉變,實現由偏重政府推進到注重政府推進與民間自覺相結合的轉變,實現由偏重法制宣傳教育到注重法治實踐的轉變。凸顯公平正義、權利本位、崇高法治的文化取向,是法治文化建設的重要指標,把培育社會主義法治文化作為“六五”普法依法治理的重要任務。

三、當前法治文化建設中存在的問題

(一)法治文化建設缺乏基礎

當前基層法治文化建設普遍缺乏一定的基礎。雖然基層有著源遠流長的法律文化,作為統治中國數千年的儒家禮法思想對大多數人仍有相當大的影響,封建“人治”、“德治”的觀念在一部分人心中還根深蒂固。儒家的禮法思想蘊涵的是人治理念,無法為法治文化建設提供建設基礎。用托馬斯潘恩的一句名言改過就是“在人治的社會里,國王就是法律;而在法治的社會里,法律是國王”。同時中國古代法治注重“刑治”與現代的法治不能相混同?,F代基層法治文化建設中存在著諸多與現代法治文化建設不相和諧的問題,但分析這些不和諧問題的深層因素,關鍵在于還未在基層形成于法治文化建設相適應的法治文化基礎。

(二) 傳統文化的影響

中國傳統文化提倡“以和為貴” ,重關系、講人情的傳統和習俗幾乎滲透于現代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當然,人情和親情是社會生活和交往不可缺少的劑,缺少人情的社會也是不可想象的。但是,就像任何事物都有兩面一樣,熟人社會過分發達的人情倫理也有其自身的弊端,特別對現代文明所認同的法治文化更是具有瓦解和剖壞作用。這就是為什么有時“以情壓法”、“以情代法”、“以情亂法”等現象在當代中國行政執法和司法實踐中層出不窮的深層原因。社會公眾的普遍心理是,一旦面臨訟爭,首先想到的不是運用法律維護權利,而是能如何做到息事寧人,如何運用各種方式尋找關系和人情資源。在崇尚以人為本的科學發展理念的同時,人情與法治并非絕對向左,但情之于法需要一定的尺度和界限。所以基層在社會主義法治建設和法治文化建設中必須要處理好這種重情輕法的文化傳統,引導人們重新進行法律價值目標的選擇,逐步培育人們的法治精神和對法治的信仰。

(三) 經濟因素的影響

法治文化的形成以發展受制于物質生活的條件和經濟活動的發展程度?;鶎佑绕涫寝r村地區經濟和社會文化事業發展的相對滯后,造成鄉鎮文化的貧乏。在農村,大量的農民固守土地,沿襲著傳統的 農業生產方式,收入主要來自種植業,參與經濟活動的單一性制約著人們觀念的改變,使法制宣傳效果不高。同時,我國正處于經濟社會發展與社會矛盾凸顯的重要關節,發展中不平衡、不協調、不可持續問題依然突出,解決各種社會問題的物質基礎還比較薄弱。建設法治國家、培育法治文化既要增強緊迫感,又要具有長期努力的思想準備。站在新的歷史起點,需要保持高度敏感與警覺。全面提高廣大群眾的法律意識和法治觀念、法律素質,使法治成為全體公民的一種精神信仰和生活方式。

四、加強法治文化建設的途徑

(一) 進一步推進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建設

法治理念和其他文化種類相比,基層法治文化是一項嶄新的建設領域,必須堅持特色社會主義文化發展道路,以科學發展為主題,以建設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為根本任務,以滿足人民精神文化需要為出發點和落腳點,以改革創新為動力,弘揚中華文化,提高全民文化素質。

首先要確立發展的理念,面對新形勢、新任務、新要求,必須在黨的堅強領導下,以科學發展觀為統領,堅持以人為本、與時俱進,尤其是在建設法治型政府、公正司法執法、社會平安和諧、經濟法治建設、社會管理創新等領域,進一步加大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力度,有力推動法治文化的協調發展。

其次,推進法治文化建設重在堅持和發展社會主義法治理念,要建設的法治文化是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法治文化,其核心必須堅持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堅持依法治國、人民當家作主與黨的領導三者的有機統一,不可有所偏離。在堅持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的同時,還應認識到社會主義法治理念還出在不斷完善的過程中,在理論和實踐的層面還處在不斷完善的過程中,在理論和實踐的層面都有很多新的情況、新的問題、新的矛盾,需要認真去梳理、去探索、去研究。要進一步解放思想,在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和依法治國的框架下,不斷地去豐富、去探索、去發展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并在這一理念的指導下不斷推進法治文化建設。

第三,要強化服務群眾的理念“法治是以和平理性的方式解決社會矛盾的最佳途徑”。在利益表達方面,弱勢群體自身利益受到侵害時,往往素手無策,少數激進的人可能會采取極端手段來尋求利益表達和利益訴求。目前,農民工、流動人口、城市拆遷戶等社會問題還未到達到根本性的解決。因此,我們必須把服務基層、滿足需求作為履職為民的宗旨,使工作著力點前移,深入實際生活,及時掌握人民群眾所思所想、所缺、所盼,努力做到以法治精神塑造人、以法治信仰引導人、以法治實踐提高人、以法治文化熏陶人,培養高度的文化自覺和文化自信,最終實現人的法治意識、法律素質的提升。

最后,推進法治文化建設,提高人民法律素質是基礎。要在發揮好黨委和政府在法治建設方面的重要作用的同時,更多地注意依靠社會力量來推進法治建設。因此,提高人民的法律素質,激發人民參與法治建設的積極性和主動性是我們推進法治文化建設的一項重要任務。從實際情況來看,公民的法律素質現狀與法治文化的目標差距還很大,必須繼續在深入推進法制宣傳教育方面下功夫,積極探討如何在社會法治理念的指導下,推進社會主義法治文化建設和法制宣傳教育工作的創新與發展,努力將法治精神、法治意識、法治觀念融入頭腦,融入人們的日常行為當中,努力在全社會形成法治信仰,形成法治風尚。

(二) 加強法治理論研究,創新形式,著力營造良好氛圍

理論是實踐的指導,要把握法治建設的新特點和新規律,加強法治文化理論研究和解決問題的應用對策研究。注重在法治實踐中豐富和發展法治文化理論,更好地指導法制宣傳教育和法治實踐。由于中國法治文化的缺乏,目前,對法治文化內涵的研究基本都是以西方的法治文化為坐標,所以,在法治文化的研究培育工程中,要注重繼承吸收傳統的法治元素,并大膽借鑒和移植外來的先進法治文化,同時使之民族化、本土化。

但加強法治文化培育和移植同時要梳理中國傳統的法律思想觀念,形成有中國特色的法治文化。中國傳統法律思想中盡管沒有西方法治文化中的法治精神,但中國傳統法律思想是經歷了幾千年發展形成、積累和流傳下來的,其內容博大精深,影響深遠,體現著中國的社會主義法治文化的民族性建設?,F代法治所要求的民主、平等、自由、人權、私權神圣、權利制衡等觀念,還要注重中國法治文化的現代性建設。隨著中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中國走上了一條以經濟趕超西方發達國家為中心的國家現代化道路,與之相適應的法治現代化道路要求用全新的法律規則來保障和維系市場經濟的發展,重塑一種法律主治的現代法治文化,法治文化應以市場經濟為根據,進行理論創新和理論更新,以一種新的形式促進市場經濟的發展。隨著經濟全球化的加速,我國的法治文化建設也要剔除傳統法律文化中的人治思想、特權思想等,形成普遍的自由、平等、公平、民主和權力至上的觀念以及信仰法、崇尚法和尊重權利的法治精神和良法主治的現代法治文化。

加強法治文化建設,需要先進文化的價值取向和思想理念作支撐,即要創新法治文化的表現形式。所以要借助各類傳播載體,改進方式方法,使依法治理特別是法制宣傳從過去的灌輸式、被動式向感性共鳴、理性思考、自覺接受方向轉化。同時,推進法治文化建設要采用接近大眾、群眾喜聞樂見的法治文化表現形式,依托各種媒介,如公益廣告、手機短信、普法網站,運用圖片、文藝節目、法制動漫等多種形式開展工作,增強法治文化的滲透力。

(三) 推進公正司法、依法行政,著力構建以公平正義為核心的法治價值體系

第8篇

(一)民商法的內涵結合我國的基本國情的前提下,我國實行按勞分配為主體、多種所有制并存的分配制度激勵全國人民勞動積極性,促進經濟發展,然而隨著社會與經濟的發展,各個領域間的關系發生了改變,各種矛盾也就層出不窮。這時,民商法則發揮了主要作用。民商法,包括民法和商法,是用來規定任何形式的市場主體在進行經濟活動時可以完全遵循個人意志決定行為,不受任何強制性意志影響的私法。民商法的實質是在保障公民人身和財產的雙重權益;其價值取向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息息相關,并以法律的威嚴性和公正性來維護這種經濟體制。民商法否定特定交易中非合理利益,維護社會公平;然而對于非特定交易,民商法目前并沒有足夠健全的評價體系。

(二)民商法價值取向價值取向是指主體在面對、處理各種沖突、關系時,自身價值觀所處的基本價值立場、態度以及行為。對法律而言,價值取向則表現為當主體在處理過程中的協調與平衡作用,是在強調法律必須是處在制定者和遵守者所代表的階級利益是以他們的利益為前提,并與其一致的必然狀態,這對社會的發展有著舉足輕重的作用;這種價值取向就體現在每部法律在立法和司法過程中存在著并必須遵循的原則上。民商法建立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之上,包括民法和商法,故民商法的價值取向包括民法和商法的價值取向。在立法和司法過程中,民法強調以公平為原則,而商法以自由貿易為原則,追溯其根本還是保障市場中每個主體的生命財產的安全。民法的主要職能在于調整財產、利益之間的矛盾。民法主價值取向的核心是要強調公平,賦予市場中每個主體同等力度的保護,給予每個個體同樣的權利和義務,包括:建立和維護民事主體進行社會活動時的公平的環境;在民事立法和司法執法過程中維持民事主體間的公正與和諧。在這樣公平的環境中,充分發揮市場的刺激作用,引導市場中每個角色可以積極競爭,構建正當的經濟效率。而商法是側重于經濟市場中的商事關系,其價值取向的核心是效率,在實踐中的社會人事活動中以效率原則為主,結合其他原則實行,追求效率最大化為主要目標。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系的大環境下,市場自我調節加上國家宏觀調控使得資源得到更加合理優化的配置,民商法則在市場貿易中進行調整和規范。

二、民商法價值取向與構建和諧社會

和諧既是協調、穩定,又高于協調穩定;是社會發展與社會穩定的統一體。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是民主法治、公平正義、誠信友善、充滿活力、安定有序、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的社會。因此,構建和諧社會應該堅持依法治國的理念。只有堅持加強法治,社會的運行才能通暢無阻,社會秩序才會井然有序,人民的生活才會殷實安康。和諧社會還要求政治、經濟、文化的協調;人與人、人與自然的和諧和可持續發展。和諧社會的內容涉及政治、經濟、文化、自然等多個方面多個層次。法治社會則是站在政治、經濟、人際等角度上進行建設社會的秩序,從而達到和諧。和諧社會與法治社會是相得益彰的,它們的目的都是追求在一定限制范圍內的規范、自由、和諧與進步。所以必須堅持依法治國的治國理念,用法律的公正與威嚴維護國家和社會的穩定。民商法作為我國法律的組成元素之一,對與構建法治社會是不可或缺的,也是建設和諧社會的必要部分。

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系下,要想維護各主體的生存與發展,主體之間的社會發展資源必須要得到有效、合理、科學、公平的配置。僅僅在市場經濟這一單一因素下,社會發展資源很難得到足夠合理科學的配置,這樣就會阻滯經濟發展,擾亂社會秩序,甚至危及社會穩定。這些問題的出現是經濟快速發展過程中的必然產物,我們必須想法設法積極采取措施來糾正與和諧社會發展相偏差的部分,調整不合理的配置,主動維護公平的社會經濟環境,從而邁向構建和諧社會的道路。以公平和效率為主要價值取向的民商法則可以在各種市場貿易活動中,或是仲裁有關貿易事件時,更加科學合理地配置、調整社會發展資源,促進社會和諧穩定可持續發展。

三、結語

第9篇

關鍵詞:社會和諧度;評價指標;AHP模型

中圖分類號:F246

一、社會和諧度綜合評價模型

社會和諧度綜合評價模型包括影響因素分析和綜合評價指標體系設計兩部分。

(一)社會和諧度影響因素分析

我國各地區社會管理過程中的重要參考指標社會和諧度的影響因素,是各地方政府在社會管理的過程中通過協調、整合該地區各類資源,從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出發,以公眾需求和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為導向,以公眾滿意程度和推動經濟社會協調發展力度為績效評判標準,確定所提供的公共物品及其優先順序,以優質服務推動經濟社會協調發展,最終實現各類資源最佳利用的有機集合。這里的各類資源,不僅指社會管理所依托的資源品質條件,還包括社會和諧度包含的所有社會條件、經濟條件、環境條件等,以及與此相聯系的基礎設施資源、信息資源、技術資源、財務資源、區域人文等有形或無形資產。其作用就是在衡量社會管理創新有效性的基礎上提供有益參考,保證社會管理在某地區的管理實踐中起到積極作用。評價一個地區的社會管理的效果,依據的主要特征包括“黨委領導、政府負責、社會協同、公眾參與”這四個方面是否做到有序推進以及有效實施。

社會和諧的效果評價首先體現在公眾滿意方面。伴隨我國經濟社會的發展,各級政府重視民生,公眾滿意已經作為社會管理創新的終極目的之一。社會管理創新應從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出發,以公眾需求和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為導向,以公眾滿意程度和推動經濟社會協調發展力度為績效評判標準,確定所提供的公共物品及其優先順序,以優質服務推動經濟社會協調發展。其次,社會和諧效果還體現在實現民主法治與公平正義方面,民主法治就是社會主義民主得到充分發揚,依法治國基本方略得到落實,各方面積極因素得到廣泛調動。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在本質上是民主社會。法治作為一種現實的法律秩序狀態,是一種和諧社會的存在形式。第三,社會和諧的效果還體現在誠摯友愛,促進社會凝聚力方面。社會凝聚力與社會和諧度,是互為滲透、密不可分的兩大問題。所以,致力于增強社會凝聚力,既是當前建設和諧社會的出發點和歸宿,也是我國社會和諧度的根本。最后,社會和諧效果還體現在是否具有充分的社會保障等方面。社會保障不僅包括各種社會保險、社會救助、社會福利、軍人保障等基本社會制度,而且也包括教育福利、住房福利以及各種補充性保障措施。社會保障對社會公平與正義的追求,對全體國民共享經濟發展成果的保障,恰恰是社會和諧發展和構建和諧社會核心價值的具體體現。通過以上分析,社會和諧度的構成要素為:(1)民主法治;(2)公平正義;(3)誠摯友愛;(4)社會凝聚;(5)社會保障。

(二)社會和諧度綜合評價指標體系的設計

社會和諧度是個內涵豐富的概念。首先,從外在表現而言,社會和諧度表現為民主法治、公平正義、誠摯友愛、社會凝聚、社會保障等諸多內在的、外在的、主觀的、客觀的因素,其中有一部分可以量化,但也有一部分是不能量化的。其次,城鄉居民收入比等指標是個動、靜相結合的過程。再次,社會和諧度涉及因素較多,涉及面也較廣,具有其他概念所不具有的復雜性。鑒于社會和諧度的各種特性,要正確把握其內涵、指導地區社會管理的內容及目標,就必須對影響社會和諧度能力的各個環節進行科學、細致的分析,并予以抽象概括、歸納總結,建立一套可以進行評估操作的指標體系,使其為地區的社會管理向正確的方向發展提供保證。

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應當是全體人民各盡其能、充滿創造活力的社會,應當是全體人民各得其所和利益關系得到有效協調的社會,應當是社會管理體制和社會服務網絡不斷健全的社會,應當是穩定有序、安定團結、各種矛盾得到妥善處理的社會。概括地說,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是“以人為本”的社會,即社會的制度安排能正確反映和兼顧各方面群眾的利益,社會各階層對社會管理和生活現狀感到滿意,并能積極參與社會主義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也是一個復雜的系統,在這個社會里,人與人、人與物、人與社會、人與自然全面和諧相處。因此,社會和諧度綜合評價指標體系的設計目標主要原因體現為:人與人之間關系的和諧、人與物的和諧、人與社會的和諧、人與自然的和諧等諸方面。通過分析最終形成的社會和諧度綜合評價指標(如圖1所示)。

二、社會和諧度評價分析

社會和諧度評價分析首先確定了評價指標權重,并以重慶市巫溪縣為例給予分析。

(一)社會和諧度評價指標權重的確定

評價體系各個指標的權重反映了各指標之間的內在關系,權重大小則反映出各指標在整個要素中的重要程度。目前測定權重的方法眾多,如層次分析法、Dephi打分法、主成份分析法、賦值法、變異系數法等。其中,層次分析法具有計算簡便、結果明確、便于決策者直接了解和掌握等優點。所以在本模型中各評價指標的權重采用層次分析法來確定(見表1所示)。

以重慶市巫溪縣為主要考察地,按照模糊綜合評價法的具體要求,對重慶市巫溪縣的社會和諧度進行指標評價。

(二)重慶市巫溪縣社會和諧度綜合評價

重慶市巫溪縣社會和諧度綜合評價包括建立評語集、模糊綜合評判矩陣和總得分計算三部分。

1. 建立評語集

評語就是對評價對象優劣程度的定性描述,具體設定可依據實際情況及計算量的大小來確定。將重慶市巫溪縣社會和諧度的影響因素分為五個等級,評語集可參照上節中的評價因子說明及賦值標準(見表2)。為了便于記錄,可用評語集V表示,分別與賦值中的{8-10,6-8,4-6,2-4,0-2}相對應:

V={極好(高),好(高),較好(高),一般,較差(弱)} 。

2. 模糊綜合評判矩陣

根據調查對象對指標進行的評價,建立模糊評判矩陣。

(1)民主法治

由此可知,14.39%的人認為重慶市巫溪縣的民主法治情況非常好,基層群眾對公共事物的參與度、政府職能服務的公眾滿意度等指標都達到很高的程度。38.57%的人認為重慶市巫溪縣的民主法治情況較好,基層群眾對公共事物的參與度、政府職能服務的公眾滿意度等指標都達到較高的程度。33.26%的人認為重慶市巫溪縣的民主法治情況一般。9.99%的人認為重慶市巫溪縣民主法治情況較差。3.79%的人認為重慶市巫溪縣民主法治情況很差。總體來看,重慶市巫溪縣的民主法治情況已經得到了調查對象的一致認可,取得了良好的社會效益。

(2)公平正義

同理可得,重慶市巫溪縣社會和諧度評價中公平正義的模糊評判矩陣為:

即,18.48%的人認為重慶市巫溪縣的公平正義情況體現得非常好,保障性住房占新增住房的比重、財政支出中用于民生改善支出比重等各項指標比以往都有了較大的突破,52.27%的人認為重慶市巫溪縣的公平正義情況體現得好,21.07%的人認為重慶市巫溪縣的公平正義情況體現得一般,5.31%的人認為重慶市巫溪縣的公平正義情況體現得較差,2.87%的人認為重慶市巫溪縣的公平正義情況體現得很差??傮w來看,大多調查對象的看法與重慶市巫溪縣的公平正義的實際情況是比較一致的。

(3)誠摯友愛

重慶市巫溪縣社會和諧度評價中誠摯友愛的模糊評判矩陣為:

由此可知,14.32%的人認為重慶市巫溪縣的誠摯友愛狀況極好,53.92%的人認為重慶市巫溪縣的誠摯友愛狀況好,22.79%的人認為重慶市巫溪縣的誠摯友愛狀況一般,8.74%的人認為重慶市巫溪縣的誠摯友愛狀況較差,0.23%的人認為重慶市巫溪縣的誠摯友愛狀況很差。因此,總體來看,重慶市巫溪縣多年來的社會風尚方面的加強管理,使得巫溪縣的誠摯友愛狀況得以很大改善。

(4)社會凝聚

重慶市巫溪縣社會和諧度評價中社會凝聚指標的模糊評判矩陣為:

即,8.7%的人認為重慶市巫溪縣的社會凝聚力狀況極好,居民對本地的社會認同感、居民集體榮譽感都很強;32.36%的人認為重慶市巫溪縣的社會凝聚力狀況好,46.61%的人認為重慶市巫溪縣的社會凝聚力狀況一般,12.32%的人認為重慶市巫溪縣的社會凝聚力狀況較差,沒有人認為重慶市巫溪縣的社會凝聚力狀況很差。因此,重慶市巫溪縣的社會凝聚力狀況得到了當地社會的廣泛認可。

(5)社會保障

重慶市巫溪縣社會和諧度評價中社會保障指標的模糊評判矩陣為:

即,16.56%的人認為重慶市巫溪縣的社會保障狀況極好,在保障覆蓋面、城鎮登記失業率等指標方面均得到積極地反映;46.8%的人認為重慶市巫溪縣的社會保障狀況好,31.14%的人認為重慶市巫溪縣的社會保障狀況一般,5%的人認為重慶市巫溪縣的社會保障狀況較差,0.5%認為重慶市巫溪縣的社會保障狀況很差。因此,總體來看,重慶市巫溪縣的社會保障狀況在為當地的社會發展起到了重要的推動作用。

3.模糊綜合評價總得分計算

為了便于比較,本文將評價因子的賦值標準中的{8-10,6-8,4-6,2-4,0-2}均取上限,作為最終評分標準,則10分為滿分。對應評語集{極好(高),好(高),較好(高),一般,較差(弱)},具體評分為:10分、8分、6分、4分、2分。即:V' ={10,8,6,4,2}。

重慶市巫溪縣社會和諧度評價體系目標層得分用以下公式計算:

(1)民主法治得分:

(2)公平正義得分:

(3)誠摯友愛得分:

(4)社會凝聚得分:

(5)社會保障得分:

重慶市巫溪縣社會和諧度評價總得分為:

在滿分為10分的情況下,重慶市巫溪縣社會和諧度的最終得分為7.2915分。其中,重慶市巫溪縣社會和諧度在公平正義、誠摯友愛、社會保障等三個方面的得分較高,體現了巫溪縣在這方面有很強的競爭優勢,實際上從重慶市巫溪縣多年來在協調社會關系、本著公平第一的原則選拔各類人才與管理各項事務、以及在社會保障方面的大投入等方面的實證調查也充分證實了這一點。同時,重慶市巫溪縣在進一步保障公平正義、誠摯友愛、社會保障等方面的管理力度、提升社會發展和諧程度的同時,也要注重民主法治的發展,并加強社會總體凝聚力的提升。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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