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月激情开心网,五月天激情社区,国产a级域名,婷婷激情综合,深爱五月激情网,第四色网址

法治社會的基本原則優選九篇

時間:2024-02-20 14:44:54

引言:易發表網憑借豐富的文秘實踐,為您精心挑選了九篇法治社會的基本原則范例。如需獲取更多原創內容,可隨時聯系我們的客服老師。

法治社會的基本原則

第1篇

關鍵詞:行政法;行政法的基本原則;行政管理

一、要對行政法的基本原則有比較正確的深入的把握,必須先知道行政法是什么,或者說行政法意味著什么。這是貫穿行政法理論體系的最基本、最重要但又必須予以解決的問題。

人們通常從三個角度來理解行政法。一是從法學的角度來理解行政法,認為行政法不過是一個部門法,是調整行政關系和監督行政關系的法律規范。單從法學的角度來理解行政法過于微觀,可能會過于追求技術上的細節問題,而不能對行政法有一個正確的定位。二是從憲制的角度來看待行政法,認為行政法所調整的政府與公民之間的行政法律關系是更大的國家與公民關系的一個側面。從憲制角度來看待行政法,能夠對行政法的產生和發展有比較全面深刻的認識,能夠對行政法有比較準確的定位,但這種視角又過于宏觀,在具體的立法活動中指導性并不一定很大。三是從行政管理的角度來看待行政法,這主要是強調行政法的實然性,強調行政法要與現實切合。同時,行政管理的視角又能夠彌補法學視角的過于微觀、憲制視角的過于宏觀之不足。因而,單從這三種視角的任何一種出發,都難以對行政法有比較全面深刻的理解,而需要把這三種視角結合起來進行。

相比于其他的部門法而言,行政法是最具時代精神的部門法,因為它調整的是行政機關與公民的關系。政府與公民的關系問題是行政法的現實起點,也是行政法理論的基本起點,對這種社會關系的研究是明確行政法性質與功能的關鍵。從行政管理的角度看,行政管理范式的變化往往帶來的是政府的社會角色及政府與公民關系方面所進行的改革,即便不是行政管理范式的變化,而只是在一種現實的行政管理范式內所進行的局部改變,也可能帶來政府的社會角色和政府與公民關系方面的改變。由于社會的發展、新情況的出現,政府原有管理方式的局限性和不和時宜常常發生,這是很正常的事情。但隨之而來的事情就是要求行政法的調整以及行政法對這種改變的確認和維護。這是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

如果說行政法能夠被稱為“動態憲法”,那也只是從行政法的應然狀態來說的。但行政法最重要的也許在于其實然狀態,也就是法律與現實的切合程度。行政法是調整與規范政府與公民之間關系的法律,但行政法首先得尊重政府在現實社會中應該扮演的角色。社會的現實狀況和政府自身的能力決定了政府現實的角色問題,這個問題的另外一面也自然就是公民以及由公民組成的社會團體的現實角色問題。對于符合社會實際情況的政府管理方式,行政法應以法律的形式加以鞏固和維持,而對于不符合社會現實、阻礙社會發展甚至導致嚴重社會問題的政府管理方式,行政法就必須以法律的形式加以改變,這也是法律的實然向應然趨近所必須采取的行動。

近代行政法的發展演變是伴隨著政府行政權的擴張和收縮而演變的。政府行政權的擴張和收縮導致了行政法對行政權的確認、對行政權的控制、對公民權的確認和保護的過程。在這一過程中,公民個體的權利及其權利的集合也成為制約行政權的重要力量,這也就是通常所說的“以社會控制權力”。控制并不是目的,控制也只不過是使行政權處于一個合適的位置,同時也使公民權處于一個合適的位置。完善的行政法律制度應當促使行政權與公民權之間保持一種平衡的態勢。這里“平衡”的意思是行政權與公民權一種“完美的分工”和隨之而來的“專業化”,它們能共同促進社會的發展和進步。這種平衡涉及行政權和公民權各自的“度”以及它們之間的相互關系,因而行政機關與公民關系的度既包括行政機關與公民在實體權利分配上的度,也包括行政程序關系上的度。通過以上的分析,我們可以把行政法定義為“調整行政機關與行政相對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并使之達到平衡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二、行政法的基本原則是指貫徹于行政法之中,指導行政法的制定和實現的基本準則。它可以是成文的,也可以是不成文的,在法律規范空白和出現漏洞的時候,作為共同理念可以彌補法律的不足;任何行政法律規范及其實施都不得與其相抵觸[1].行政法的基本原則既要體現行政法的應然狀態,又要體現行政法的實然狀態,而行政法的應然和實然不過是政府與公民關系或者說是行政機關與行政相對人的關系的理想和現實的反映,同時行政法又要承擔規范和改造現實以一步步向理想趨近的責任。當我們有了理想之后,重要的就在于認清現實和找到通向理想之路的最佳途徑。因而,行政法的基本原則既包括行政法的實然狀態的原則,又包括行政法的應然狀態的原則。它應包括以下原則:

1.行政法治原則。首先它強調的是在行政法律規范中要貫徹法治的精神;其次它主要是從實體角度出發,強調行政主體的所有行為必須符合法律規范的要求。行政法治原則是行政法所追求的理想目標,在其現實性上則起到規范行政主體的行為、改造其不符合法治原則和精神的行為習慣和辦事作風的作用,它是法治原則和法治規律在行政法上的具體體現。法治的道路是艱難和漫長的,法治規律就是要確立法律的最高權威,使法治的普遍性準則為全體人民所理解、接受、信仰和維護。在這種情況下,行政法治原則就顯得尤為重要。行政機關在社會生活中的重要性已經為歷史和現實所不斷證明,行政機關的主體本來就是人,行政機關又是與公民關系最直接最緊密的國家機關。行政法治原則或者說行政機關的依法行政原則對于培養公民的法治意識顯然具有很重要的引導和促進作用;而法治在很大程度上指的就是行政法治。這就要求行政機關能夠認清自身在國家法治的道路上所應承擔的責任,同時在行政法律規范中體現出這個原則來。合法性原則和越權無效原則可被認為是行政法治原則的具體運用和貫徹。

2.適度性原則。為了能使社會健康平穩地發展,政府和公民都需要享有適當的權利和承擔適當的義務,雙方的權利義務既不能過寬也不能過窄,應該保持適度。這種對現實的尊重是實現理想的必要條件。適度性原則是行政法的理論基礎即平衡論在行政法基本原則上的一個必然反映。合理性原則可被認為是行政機關在行使自由裁量權時適度性原則的具體體現。

3.互動性原則。不能認為行政機關和行政相對人或者說行政權和公民權總是相互敵對的。在國家和社會的邊界越來越模糊的情況下,他們的利益具有一致性因而也能夠協調起來。從宏觀的角度說,行政關系和監督行政關系本身就是一種互動,目的在于使雙方都遵守法律所設定的權力界限,不越權;但同時又能發現行政法規的滯后,有利于行政法的不斷完善。互動性原則以適度性原則為基礎,但又是適度性原則的必要的補充。

4.程序正當原則。英美法系國家都非常重視程序正當原則,在我國這樣一個行政人員的主觀隨意性很強的國家,歷來“重實體、輕程序”,因而更有必要借鑒先進的發達法治國家的程序原則,將程序正當原則作為行政法的基本原則,以規范行政主體的行政行為,特別是行政自由裁量行為。由于經濟和社會生活的需要,行政主體的裁量范圍越來越大,行政自由裁量權是行政的自由領域,法律規范無法從實體上予以明確規定,因而程序的規范作用就顯得尤為重要。在程序正當原則中,重要的是落實各項程序制度的建設。如果沒有必要的制度,程序正當也就成了一句空話。

5.責任行政原則。傳統的公共行政的典型特征被認為是“服從指令和服務”;而新公共管理的典型特征被認為是“對結果的重視和對管理者個人責任的強調”[2].但這并不是說在傳統的公共行政中不存在責任的概念。服務本身就意味著一種責任和義務。問題在于在服從指令和服務之間存在著矛盾。服從指令是服從上級的指示和命令,服務指服務于公民和社會。上級的指令經常是在不了解實際情況的條件下做出的,如果按照上級的指令辦事,可能與服務的宗旨相違背。但官僚制下的行政官員通常都會選擇服從指令,因為這是他的“最優策略”。這樣,服從指令就常常以服務為代價和犧牲。這當然是傳統的公共行政的官僚制模式中的人員晉升制度和缺乏有效的績效考評制度等行政體制的弊端所造成的惡果,但行政體制的弊端所造成的更長久的影響則是責任意識的嚴重缺乏。責任主要是對公民對社會的責任,因而這種責任意識的缺乏就會造成政府形象的敗壞和政府信用的降低,也就必然造成對政府與公民關系的損害。所以作為調整政府與公民關系或者說行政機關與行政相對人關系的行政法,必然會考慮到這種責任意識缺乏所帶來的后果,將責任行政原則作為行政法的基本原則就是邏輯的必然了;同時這種責任意識的培養對適當時候的政府管理范式的轉換也必然具有推動作用。

參考文獻:

第2篇

關鍵詞:民法;基本原則;價值;效力

        目前,中國經濟正面臨著國際社會的機遇和挑戰,中國的市場經濟要經受住這種大風大浪的考驗,必須依靠良好的法治環境,因而加強法治建設對保障我國市場經濟的順利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而民法作為調整市民社會的法,在法治建設中處于舉足輕重的地位。所以,對民法的有關理論問題,特別是民法基本原則問題予以探討是十分必要的。

一、民法基本原則的概念

關于民法基本原則的概念,學者的表述并不一致。有的認為,它是民法的立法原則,又是執行法律、進行民事活動和處理民事問題的根本準繩;另有一些人認為,它是制定、解釋、執行和研究民法的出發點和依據;還有人認為,它是民法的指導方針,對民法的各項規定及其實施,都有指導的效力和作用;它是貫穿于整個民事立法,對各項民事法律制度與全部民法規范起統率作用的立法指導方針,但在民法的基本原則對于民法規范起統率或指導作用上,學者的認識是一致的,沒有疑異的。筆者認為,民法的基本原則就是民法的基本精神和指導思想。它是立法指導思想的直接體現,是國家民事政策的直接反映,最終是由社會經濟條件決定的。 

二、民法基本原則的法律效力

民法的基本原則既然是法律規定的,當然也就具有法律約束力,即具有法律效力。基本原則的這一效力表現在:其一,民法的基本原則是解釋、理解民事法律的準繩。任何法律的適用都離不開對法律的解釋、理解,理解是否準確,解釋是否合法,都要靠以其是否合乎基本原則來衡量;其二,基本原則是從事民事活動的準則。公民、法人從事民事活動不能違反基本原則,違反基本原則的行為也就是違反民事法規的行為,即民事違法行為;其三,基本原則是裁判民事案件的依據。法院審理民事案件,不論調解,還是判決,都不能違反基本原則。因此,基本原則的約束力決定了法院可以依基本原則裁判案件。有一種觀點認為,我國民法通則中規定的基本原則,多處提到”民事活動”,因此它只是公民、法人從事民事活動的基本原則,而不能作為法院處理案件的依據。

三、民法基本原則的價值

我國民法基本原則具有重要的價值,具體表現為:

(一)從法哲學的價值層面來看,民法基本原則是克服民事法律局限性的有效方法。民事法律規范可以采取嚴格立法方式和模糊立法方式。前者具有確定性、穩定性和效率性等優點,但同時又表現出個別不公正性、不周延性和滯后性的特點。而后者雖然具有靈活性和周延性等優點,但賦予法官過多的自由裁量權,極易造成司法腐敗,使”法治”變為”人治”,從而被實踐所擯棄。由此,法律的價值選擇是極為艱難的。顧全了效率與安全,個別公正和周延性便難免會犧牲;而顧全了別公正和周延性,卻又犧牲了效率和安全。這就是民事法律的局限性問題。而民法基本原則由于具有模糊性和靈活性的特點,它的引入將法與人兩個因素結合了起來,將嚴格歸責與自由裁量結合了起來,將個別公正性與普遍性結合了起來,從而彌補了嚴格立法的個別不公正性、不周延性、滯后性的缺陷。因此,它是解決民事法律價值選擇的二律背反的有效方法。

(二)從功能價值層面來看,民法基本原則差不多是民事法律全部價值的負載者。這與民法基本原則的特征是密切相關的。第一,它以其自身的模糊形式保障法律的靈活性的作用,由于基本原則的模糊性,法官可根據社會生活發展的需要,通過解釋基本原則,把經濟、政治、哲學方面的新要求補充到法律中去,以使法律追隨時代的發展而與時俱進,實現法律的靈活價值;第二,它以模糊性實現著法律的簡短價值。具有模糊性的民法基本原則使法律的外延成為開放性的,這樣法官可將社會生活中發展變化的客觀規則源源不斷地輸入于法典之中。因此,模糊性規定出現于立法,必然使法律條文的數目減少。如我國的民法通則只有156條,這與基本原則的作用密不可分。第三,它還保障著法律的安全價值。由于基本原則具有實現法律的與時俱進的進化功能,法律不必經常修改而保持相對穩定,實現了漸進式的、生長式的發展,從而保證了法律的安全性。

(三)從實踐價值的層面來看,民法基本原則具有如下功能:首先,立法準則的功能。在制定民事基本法時,民法基本原則產生于具體民法制度和民法規范之先,再以其為準則制定民法制度和民法規范。因此,民法基本原則是各項民法制度和民法規范的基礎和來源。其次,兼具行為準則和審判準則的功能。民法規范是從民法基本原則中推導出來的,具有直接的可操作性和具體性,因此,民事活動的當事人首先應以民法規范作為自己的行為準則。當民法規范對有關問題缺乏規定時,當事人即應自覺以民法基本原則作為自己的行為準則,而法官此時可以直接將民法基本原則作為審判規則。再次,授權司法機關進行創造性司法活動的功能。民法基本原則是解釋民事法律法規的依據。法院在審理民事案件時,須對所應適用的法律條文進行解釋,闡明法條的含義,確定其構成要件和法律效果。無論法院采用何種解釋方法,其解釋結果均不能違反民法基本原則。民法基本原則也是補充法律漏洞、發展學說判例的基礎。當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在不能從現行法獲得依據的情況下,可以直接適用民法基本原則裁判案件。

(四)從法律的貫通價值層面來看,民法基本原則已經遠遠超越了民法的范疇,甚至成為其他法律的指導原則或指導原則的變異形式。例如,民法上的平等原則,體現為訴訟法上的當事人平等原則、國際法上的平等互利原則以及刑法上的罪刑相適應原則;民法上的誠實信用原則,體現為商法、經濟法上的誠實信用原則以及國際法上的善意履行條約義務原則;民法上公序良俗原則,體現為訴訟法上的尊重民族語言文字原則以及國際私法上的公共秩序保留原則等。民法為萬法之法,”民法內容已經成為其他類法的前提或重要組成部分”相應地,民法基本原則也應滲入其他法律,甚至成為其指導原則。具有現實意義的是,我國目前正在進行民法典起草的工作,而民法基本原則在其中具有體現民法文化和民法理念的功能,可以取得高屋建瓴、以小見大、以點帶面、以微觀把握宏觀的效果。因此,重視民法基本原則的價值,對于民法典的起草,乃至對于我國的法制建設和社會主義經濟政治制度的完善都具有深遠的意義。

【參考文獻】

[1]梁慧星 .《民法總論》 法律出版社 1996

第3篇

 

行政法的核心問題就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則的制定,同時行政法的基本原則也是行政法研究的最基本、最重要的范疇。在1982年憲法頒布之后國內的一些學者就對行政法的基本原則展開了研究,但是由于標準存在差異,因此各方學者在具體如何構建行政法基本原則上存在一定爭議,學者之間對行政法基本原則的不同看法使得行政法得到了一定的關注,并且推動了行政法的發展,但是行政法基本原則的制定應該持有怎樣的標準這個問題一直有待解決。文章通過對制定行政法基本原則與策略所應該遵循的標準和原則,從而制定出符合我國實際情況行政法的基本原則與管理策略提出建議。

 

一、現代行政法基本原則制定所遵循的標準

 

(一)行政法基本原則的具體特征

 

行政法的基本原則具有概括性、指導性和穩定性的原則。第一,概括性。行政法因其自身是對行政法律權利和法律義務賴以生存,集中表了行政法的價值訴求,因而具有高度的概括性。第二,指導性。行政法的基本原則不僅對整個立法行為有著指導和調整作用,而且也指導與調整整個行政執法的執行力,因此行政法的原則的制定必須堅持指導性原則。第三,穩定性。行政法的原則的制定要遵循連貫性與一致性,因此行政法同時也是法律的體現,而法律的穩定性主要是通過法律原則的穩定性得以實現。

 

(二)行政法原則應具有法律屬性

 

行政法的基本原則應該具備法律屬性,主要是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法律原則相比其他的道德原則、政治原則更加具有國家的強制性,基于此行政法也必須具有國家的強制性原則。二是行政法和行政管理原則是不同的,它不是具體的行為規范,因此行政法原則的制定必須堅持基本法律原則。另外,行政法是為行政管理過程中存在的問題提供解決思路與方法,而行政管理是解決行政管理中遇到的科學性的問題,兩者是不能混淆的。

 

(三)熟知行政法基本原則的功能

 

行政法基本原則作為一種基礎性原則,它對其他的具體規則具有指引性和指導性,同時體現著行政法規的基本精神。行政法的基本原則在行政法領域中是最基本的、第一層次的行為準則,它對其他的準則有著一定的統帥作用。

 

我國的行政法是分散于眾多法律文件中的行政法規的組成,因此相對于其他的法律來說容易發生變動,如何才能確保行政法規的穩定、協調性,那就需要保證行政法的穩定性,但是在實際過程中司法機關在具體執行中是按照行政法規范來操作,這就造成在具體執行中缺乏統一的標準。因此,作為一種法律體系中行政法的基本原則必須具有穩定性、統一、協調性。

 

(四)現代行政法基本原則之確立的實質標準

 

現代的行政法基本原則就是確立一個符合實際情況的標準,而非照搬發達國家先進理論,只有結合國家實際情況制定的行政法及法律法規才是科學、適用的。如何才能制定出符合我國國家發展實際的實質性的標準,在制定之前就要對現代行政法基本原則作出一定的判斷,具體包括以下幾點:

 

1.明確行政法的目的:

 

在制定行政法的基本原則之前首先要理解行政法的目的。結合我國學者的觀點,行政法的目的內涵主要有兩種觀點:平衡論和控權論。結合其他國家在行政法的觀點,例如英國行政法認為,行政法的最初的目的就是要保證政府權力在法律范圍內執行,并且要對政府濫用權力起到一定的約束作用,以此保護公民的權利,因此在英國行政法的基本原則就是遵循合理性原則、公正原則、越權無效原則;相比英國堅持的三項基本原則,因為法國是在“三權分立”平衡理論的影響之下,法國在制定行政法的基本原則所堅持的是行政均衡和行政法制原則。從英國、法國在制定行政法基本原則時都是受國家實際情況的影響,因此我國在構建與制定自己的行政法時首先要明確我國制定行政法的目的,只有明確了制定行政法的目的才能更好的確立我國在執行行政法的具體標準。

 

2.明確行政法的根本價值:

 

行政法的基本原則的制定要體現行政法根本價值的原則。行政法作為法律部門之一應該遵循現代法律所追求的基本價值,雖然行政法在具體執行中有著一定的有別于其他法律的制度內容,但是根本價值與其他法律別無二樣,行政法基本原則的制定也必須遵循秩序、自由、平等、效益等原則。“法律的其他價值目標必須統一于正義這個目標中,只有正義這個目標充分實現了,其他目標才有可能真正實現,才具有合理性,而不至于為一種禍害。”由此可見,行政法的基本原則是作為法律價值的重要載體,只有這個載體體現出正義的價值才能真正的實現行政法的作用,因此,在構建與確立行政法的基本原則時必須將正義原則作為行政法的根本。

 

二、如何制定行政法的管理策略

 

自 1949 年以來,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法的社會功能就在不斷的發展中,從行政法初創階段的管理到發展階段的控權和深化階段的權利保障的歷程。隨著我國經濟的不斷發展,我國的行政法及行政管理正處在新的歷史階段,行政法在其社會功能及管理策略上也應該不斷的發展和演變,首先我們需認清并遵守行政法在我國社會功能的演進規律;同時意識到行政法社會功能演進過程的動態和必然發展性。行政法的社會功能即行政法的社會作用,其社會功能在社會管理、權力控制、權利保障等方面表現為不斷演進的軌跡。在不同的社會歷史階段和時期,因行政法目的不同,其社會功能呈現出動態的演進趨勢,如何利用行政法的演變規律更好的服務現代社會的發展是學者一直研究探討的問題,筆者認為只有加深行政法及在以行政法的視角來認知社會管理才能更好的提出行政法的管理策略,同時提高并完善我國的行政管理。

 

(一)加深對我國社會管理創新宏觀背景的認識

 

如何在行政視角下制定如何社會管理創新的策略,在制定管理策略之前首先要加深對社會管理創新背景的認識。在對宏觀背景認識清楚之后才能推動社會管理的創新。下面我們就了解一下我國社會管理創新背景的主要因素:首先是國家的經濟體制改革和政治體制改革,雖然行政法的社會功能在市場經濟改革發生了一定的變化,目前在我國在政企分開、政事分開以及政資分開等實際情況下,國家提倡進一步深化政治體制改革;其次,隨著經濟的快速發展,經濟改革帶動我國逐漸改善了從動員國家和社會資源到社會服務、管理水平的客觀性條件,同時我國還出臺了一些“國家建立健全同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的社會保障制度”。因此,在這種大背景之下,人們應該更多的從政府組織的角度來考慮應該從哪些方面入手?具體操作該怎么做?社會組織是什么、社會組織有哪些作用?如果對于這些問題認識不清楚、不透徹就會引發更大的爭議,這就不利于政府從傳統型向現代社會管理方向轉變。此外,我國的政府的公共管理模式也正從傳統的政府一元化管理走向多元化管理,從單純的管理、維持秩序到服務型政府。

 

(二)建立與社會管理創新相吻合的法治理念

 

隨著經濟的發展人們的思想觀念也在慢慢發生著變化,因此國家需要建立與社會經濟發展、社會管理與時俱進的法治觀念順應時展的需求。

 

1.建立以人為本、尊重人權的管理理念:

 

在我國的法律法規的推行過程中,將“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列入其中,通過規范國家的權力,以此保障公民的權利,并且突出的宣示出了我國法律對于人權的熱烈的關懷。因此,這就要求各個階段的相關人員必須謹慎的使用手中的權利,加強對人權的認識的程度,通過在行政管理和社會管理的過程中自覺尊重并且維護公民的基本權利,真正建立以人為本、尊重人權的理念。通過各項法律法規加強對平等權利、政治權利、人身自由與人格尊嚴的權利。

 

2.建立完善行政民主、共同治理的理念:

 

從行政法的視角來看待社會管理現狀,首先要認識到社會管理在當今的社會發展中占據著非常重要的位置,如何促進行政機關與民眾之間的良性互動需要更多的行政的相關人員積極參與到行政管理過程中,同時要順應民主要求提升民眾平等相處。通過密切關注我國在行政管理中的行政法制對出現的問題進行積極的解決,例如可以采取具有協商性、可選擇性的方法對管理過程實施柔性管理。

 

3.建立政府服務公共的政治理念:

 

隨著國家社會的不斷發展,社會管理應該不再是政府、行政機關對社會采取秩序型、管制型的傳統的管理模式,而是基于政府服務社會的現代化管理模式。在市場經濟體制改革的影響下,政府管理模式的轉型不僅推動了社會自行話的管理與治理模式,同事還有利于推動我國行政法制體系的不斷完善。因此作為政府工作人員必須樹立為人民服務,堅持政府服務公共的政治理念,轉變工作思路順應時展,堅持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服務理念。

 

三、結語

 

社會的發展需順應時展的要求,因此,作為國家行政機關和管理部門,應該不斷的創新社會管理策略及模式,在建立健全依法治國的法制規范的基礎上加強對社會的管理,從而維護國家和民眾的合法權利,通過積極落實相關政策,從而促進社會的和諧發展。行政法基本原則只有在概念基礎上形成符合實際情況又符合形式標準的法律原則才能作為現代行政法的基本原則,同時結合在具體的實施過程中存在的問題提出相應的解決的策略才能逐步推進我國行政法對社會管理的推動作用。

第4篇

關于行政法基本原則的概念,歸納起來無外乎下列四種:一是指導行政法制定、執行、遵守以及解決行政爭議的基本準則,是整個行政法的理論基礎,是貫穿于整個行政法的主導思想和核心觀念;二是貫穿行政法之中,指導行政法的制定和實施等活動的基本準則,它是人們對行政法規范的精神實質的概括,反映著行政法的價值和目的所在;三是貫穿行政法律規范之中,指導行政權的獲得、行使及對其監督的基本準則,也是揭示行政法基本特征并將其與其他部門法區別開來的主要標志;四是只貫穿于行政法始終,指導行政法的制定和實施的基本準則或原理,是行政法精神實質的體現,是行政法律規范或規則存在的基礎。這四種不同的定義體現了學者們對行政法基本原則認識的逐步深化,也體現了其所依據的行政法基礎理論的發展。同時,上述四種行政法基本原則的概念都包含了相同的含義,即對行政法制定、實施等全部活動具有指導作用。在行政法基本原則的功能中,其“指導”作用才是最根本的,才是行政法基本原則的核心價值所在,也是行政法基本借以建立和展開的基礎。

基于此,筆者認為我國行政法的基本原則應為:合法性原則、民主性原則、及時救濟原則和統一原則。

一、合法性原則

對此原則有學者稱之為行政法治原則,并大都認為這一原則要求行政主體的各種行為都應嚴格依法,強調依法行政是行政法作為獨立法律部門存在的最根本性原則,也是行政法與其他部門法區別的主要標志,它是貫穿行政權力過程始終,是指導、規范行政權利運作的基本準則。首先,行政合理性問題應屬合法性原則的一個方面,理由如下:第一,行政合理性原則,有學者認為又稱公正、公平原則,是行政法基本原則之一。它要求行政主體行使權利應當客觀、適度、符合理性。學者們把行政合理性原則作為行政法基本原則的前提是,行政活動千變萬化,錯綜復雜,行政法律規范不可能對每一種權利的每個具體方面都規定的細致入微,必然會有遺漏,特別在變動性很強,行政法律規范永遠也不可能趕上每個變化,因此,法律規范必須留給權利行使的自由空間,即行政自由裁量權。行政機關形勢行政權力,必須對行為的方式、范圍、種類、幅度享有一定的選擇權。正是由于自由裁量權的存在,所以要求行政權力主體在法定范圍內盡可能合理、適當地做出行政決定,采取行政措施,即行使行政權力時應適度,符合理性,符合行政法的目的,歸納為一點,即符合行政法的精神實質。法律共同的基本價值追求為自由、平等、正義、程序、效率等,行政法的精神實質應是對法律基本價值的一種反映、體現。那么,行政法精神實質就在于保護公民的基本自由和權益,維護平等,追求正義,確保行政秩序穩定,并保證行政管理的高效率。行政法基本原則就應全面體現行政法的這種精神實質。同時,直接實用性應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則特征之一。故此,在行政法具體規范有所遺漏之下,自由裁量權的行使,仍應嚴格地依據行政法的基本原則行使,也即仍是嚴格依法行政,此合理性原則應屬合法性原則之列。第二,行政法的精神實質也包涵在行政法的規范之中,由行政法的規范得以具體體現。行政合理性原則其實也是要求行政主體依法行政,應屬于行政合法性原則的一個方面,是蘊含在行政法規范之中的。若因法律規范沒有以明確的文字形式表述其精神實質,就認為依此所謂行為為合理性之考慮,不為合法性行為,那么,推而廣之,任何部門法都存在合理性行為問題,如刑法的量刑幅度,這豈不要求刑法基本原則也應有一合理性原則。因為刑法規范也不可能將各種犯罪行為一覽無遺地加以規定,而各種犯罪行為是多種多樣的,并隨社會進步,科技發展,犯罪手段與形式呈多樣化、復雜化。這顯然是違背立法初衷的。第三,合理性原則應當也必須包含在合法性原則之中,否則就不符合我國行政法追求“法治”的發展趨勢。“法治”應是行政法追求的主要目標,它要求法律的權威,削弱甚至消滅“人治”。如果合理性原則不是以合法為基本前提就違背了“法治”的基本要求。自由裁量權的行使也必須在行政法的規范內進行,它不是任意裁量,也應有一個依據,按照行政法規范規定的幅度、范圍行使自由裁量權,既然行政法已規定了相應的幅度、范圍,就只能依據這一范圍幅度進行,不能有任何超過范圍幅度的自由裁量權,這更應是嚴格依法行政的問題,而不僅僅是合理問題。只要嚴格依法,就能合法,也能合理。

其次,行政合法性原則除了強調行政主體的各種行為都應嚴格依法,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之外,該原則還應強調行政法關系中的相對人應對行政主體的行政管理行為依法進行配合、支持,并切實履行其行政法上的義務。理由為:隨著社會的發展,特別是中國市場經濟的建立和完善,行政主體直接干預經濟、社會事務的范圍越來越小,而更多行政事務的管理、社會秩序的維護需要與行政相對人共同完成。合法性原則要求行政相對人對合法行政行為予以配合、支持,并積極地依法履行自己的行政義務,這樣就能很好地約束行政相對人,使之不會無理抗拒。同時,有利于保護其他公民、法人的合法權益,維護公共利益。故此,行政合法性原則不僅要求行政主體的各種行政行為嚴格依法和符合行政法的精神實質,還應強調行政相對人在行政立法、行政執法等活動中要依法配合、支持的義務。

二、民主性原則

該原則要求一切與行政主體行使行政權力有關的活動都要實行民主,必須代表廣大人民群眾的利益,依靠廣大人民群眾的支持,采用適合廣大人民群眾的方法。人民對事物的認識是一個由淺入深,由表及里,并隨社會的發展而發展的,行政法基本原則也應是如此。20世紀80年代末90年代初,認為行政民主原則是行政管理的組織原則范疇,沒有貫穿行政法律關系始終,這只是當時社會背景下的認識,隨著社會的進步和發展,民主化程度總是越來越高,人們的民主、法制觀念逐步增強。我國行政法的發展趨勢是更趨民主化。“法治”也成為我國治國安邦的重要途徑。“法治”的第一要求便是有“良法”,何謂“良法”,其價值核心應是公正、平等,它要求立法、執法等都要講求民主,特別作為影響面廣的行政法,更需要充分的民主,因行政法無時無刻地影響著人們的切身利益,行政執法最容易侵害相對人的合法權益,故而,行政立法、執法等各種行政活動都較其他部門法更重民主。這一趨勢已被目前的法理所確認,如:我國的《行政處罰法》和《物價法》均規定了聽證制度。還有《立法法》也規定了行政法規、規章制定中的聽證會、論證會、座談會等。在現實中,因為行政法不同于刑法具有嚴格的懲罰性;也不像民法所規定地位平等的當事人之間本就蘊含了民主因素,致使一直以來部分行政主體片面理解并認為,行政法就是管理法,是單方面要求行政管理相對人的服從,而社會需要行政管理過程的充分民主,以求得行政相對人的配合與支持。這是一對矛盾且經常影響行政執法的效率與水平。這一矛盾的解決取決于行政主體及其執法人員的民主意識的進一步提高。要做到這一點,我們應在行政法基本原則的高度來認識民主的指導作用,將民主性作為我國行政法的一項基本原則。這無疑對我國行政法的實踐具有重要的指導作用,并在根本上扭轉部分行政主體的片面觀念,進一步提高行政執法的效率與水平。另外,現實中還有部分行政主體和行政相對人認為行政民主沒有貫穿行政法律關系始終,這也過于片面,當今更重民主的社會,行政法律關系中當事人即行政主體和行政相對人的各種行為無不從始自終強調民主,要求民主:首先,行政主體的行政立法行為,要求其舉行聽證會、論證會、座談會,這就要求充分發揚民主,集思廣益,從群眾中來到群眾中去,這不僅是我國行政管理的組織原則,更是立法的一項基本原則,行政立法更應如此。其次,行政執法行為中,為了取得行政相對人的理解、支持、配合、信任,更應強調民主。這已在《行政處罰法》和《物價法》中得到體現。最后,在現實的行政立法、行政執法行為中,無不要求行政相對人服從民主原則,不能以單個利益違背整體利益、多數人利益。使行政相對人知曉其享有民主權利的同時,也明白民主的終極關懷為多數人的意見和利益。

轉貼于 民主性原則應作為行政法的一項基本原則,其中包含參與性原則、公開性原則,內容包括:(1)行政法規、規章的制定程序,除不宜公開外都應公開,充分征求利害關系人的意見,必要時還得舉行立法聽證會、論證會和座談會的民主性形式。這樣做才能符合“法治”的前提要求,即有“良法”,使行政法規范的內容充分體現民主。行政法規范的調整涉及作為管理者的行政主體及被管理的行政相對人之間的行政權利和義務,該行政權利和義務與當事人的切身利益密切相關,它是行政執法的依據和基礎,如果行政法內容不能充分體現民主,就不會確保人民群眾利益的切實維護,也不能取得行政相對人對行政管理行為的信任、理解和支持,勢必影響行政管理的效率。只有行政法規范的內容充分體現民主,才能在行政執法中真正做到民主,更有效地實施對社會的管理。(2)公民有權要求政府提供政治、經濟和社會各方面的信息,回答有關咨詢,以便公民參加經濟和社會活動,對此,各行政主體應創造條件。這也是行政相對人積極參與各種社會管理活動,主動配合并履行其行政法義務的重要保障。(3)在做出具體影響行政相對人權利義務的決定時,必須聽取相對人的意見,即建立聽證程序。(4)行政相對人應遵循民主程序的約束機制,在其充分行使民主權利的同時,當其私自、個別利益與意志與公共利益、多數人意志發生沖突時,其應讓位于公共利益及多數人利益,服從行政主體的行政管理行為,積極支持、配合,并切實履行其行政法義務。

三、及時救濟原則

這一原則要求行政主體在行使行政權影響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時,行政主體應始終確保行政相對人受損權益的及時恢復和補救。

行政法所追求的價值之一就是促進行政效率的提高,而行政效率除了講求時間、數量等量上的效率外,還應包括質的效率,亦即取得較好的社會效益,它要求得到行政相對人的心悅誠服并積極地予以協助。單純的強制服從是不能取得很好的效率的。若某一行政行為不能取得行政相對人的支持與協助,甚至認為侵害其合法權益,這就應給予行政相對人一定的救濟途徑。但行政救濟也應講求效率,盡快地解決爭議,否則也會影響整個行政效率的提高。而目前我國的現實是:無論是某一具體行政行為是否為明顯的違法與不當,都只能通過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來解決,這對于那些需要調查取證的違法不當不很明顯的具體行政行為來說是可行的、必要的,可對那些有明顯的違法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為,就顯得不必要而徒耗時間、人力、物力,無疑也導致行政效率低下,要解決這一問題,我們還應把視線放在行政實體法本身上。要求行政主體在做出行政行為時,包括行政立法行為,始終有一套給予行政相對人及時救濟的機制,要建立這一機制,就應有一指導性原則給予概括或指導,這便是及時救濟原則,它要求行政主體行使行政權的整個過程中,始終以合法行為行使其獲得及時救濟的權利,監督行政主體的各種行政行為。為此,才能做到行政法治。

行政法較其他部門法而言,其影響是最廣泛的,涉及到公民、法人等生活的方方面面,行政法在法律體系中的地位僅次于憲法,也正是這個道理。那么,行政主體在各種行政行為中,最經常也最直接地影響甚至最有可能侵害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這是行政法及其實施過程中的特點。這樣,給權益受侵害的行政相對人一個及時救濟就尤顯重要,并且這種救濟應貫穿于行政法的始終,也體現了行政法的精神實質。及時救濟的原則要求建立行政糾錯制度,“對于行政行為特別是具體行政行為存在一般人都能以常理判斷為違法不當的,應有一個獨立于行政復議、行政訴訟制度之外的行政糾錯制度,并相應地在行政機構內部設立獨立辦案的行政糾錯機構,以經常性地對明顯違法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及時地修正,以盡快地恢復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提高行政效率”。同時,及時救濟原則是和合法性原則相輔相成的,共同保證行政法治的實現,并促使行政主體能及時主動地糾正錯誤,盡快地理順行政法律關系。 四、行政統一原則

這一原則要求國家行政權的實施必須統一,與國家行政管理有關的活動都必須統一協調,統一指揮,統一組織,統一規定。同時,要求行政相對人服從行政主體的統一管理行為,并予以支持配合。

伴隨我國改革開放的展開和深入進行,行政事務及行政法律關系急劇增長,行政法作為一個獨立部門法的地位在我國得到確立。在行政法學領域深入研究的展開以及行政法的實施、實踐取得一定成功并積累相應經驗的同時,也暴露出了一些問題,需要吸取一定的教訓。如:行政規章之間的矛盾問題及其繁雜無序問題;行政主體之間的行政執法行為的彼此沖突、矛盾和重合、重復等等;不同行政的相對人因同種或類似的違法行為卻受到行政機關不同的處罰決定,皆因依據不同的行政法規及規章,使其不能申辯,獲得及時救濟,等等。“法治”時代,就是要求事事皆有法可依,特別是涉及人們切身利益的行政事務的管理,都要于法有據。行政主體之間的行政行為應密切配合、彼此協調,行政相對人的同種行為應同等對待。所有這些都有賴于行政統一性原則的指導。行政立法、行政執法和行政守法都應遵循這一原則,具體有五個要求:

一是理順現有行政法規之間、行政規章之間及其相互之間的關系,消除彼此沖突的地方,并在以后的行政立法中始終本著統一的要求,實行行政立法程序的統一化,確保我國行政法律規范體系的統一和協調(如我國已經頒布的《立法法》)。

二是要求行政法能盡其涵蓋力,應根據國家行政事務不斷發展變化及其趨勢,及時將新生的乃至今后可能產生的行政事務統一由行政法規加以規定,使行政執法的法律依據協調、一致、統一(當然,這還依賴于一定的立法技術性規定)。

三是要求實行行政程序統一化。盡快制定統一的行政程序法典,使各種行政行為的程序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不致行政行為之間前后矛盾和沖突。不同的行政主體的行政行為必須統一、一致不應彼此矛盾、相互沖突。

四是要求國家行政機關及其機構設置應以職能為依據,以統一精簡為原則,在一定行政區域內的國家行政機關各個機構要形成一個完整統一的整體,防止機構重疊,職能重復,相互推委扯皮,防止政出多門,朝令夕改;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職位、職權、工資、任免、獎懲、選舉、退休等等都要有統一的規定,以便使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管理走上統一的法治軌道。

五是要求行政相對人服從行政主體的統一管理,同時監督行政主體的各種行政行為,使同一行政主體的前后行為及不同行政主體之間的行政行為的協調一致,促進我國行政法治進程。

參考文獻資料:

1、韓國章.行政法學[M].長春:吉林大學出版社,1994.52.

2、王連昌.行政法學[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5.42.

3、王連昌.行政法學(修訂版)[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7.19

4、方世榮.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9.48

5、姜明安.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1999.45

6、胡建淼.行政法教程[M].杭州:杭州大學出版社,1990.53

7、羅豪才.行政法學[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6.47

8、薛剛凌.行政法基本原則研究[J].行政法學研究,1999,(1)

9、應松年.行政法新論[M].北京:中國方正出版社,1999.36

10、朱維究,吳華.論行政法的基本原則——兼論21世紀行政法基本原則的發展趨勢[J].政法評論,2002,(4)

11、修斯歐E.公共管理導論[M].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1.6

12、皮純協.對行政管理學研究的可貴探索[J].中國行政管理,1998,(8)

13、高軒.行政效率機制的行政法保障[J].華中理工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1999,(4).

第5篇

誠信原則不僅在民法中發揮了重要的作用,同時在行政法中的地位也日益凸顯。自一戰前開始,德國就通過判例肯定了誠信原則在公法領域的適用。1931年德國帝國法院在一個判例中明確宣稱:"誠實信用原則,對于一切法律界,且包含公法在內,皆得適用之"[3]8,自此開啟了該原則在行政法上適用的先河,并引發人們對這一古老的原則進行新的思考。不僅如此,德國還在后來頒布的《行政程序法》、《租稅通則》、《聯邦建設計劃書》等一系列法律中直接規定了誠信原則[4]。在德國的影響下,第二次世界大戰以后,各國行政法紛紛向誠信原則敞開了大門。完成了從私法領域向公法領域的滲透后,誠信原則威臨整個法域,對所有法律關系都具有指導意義,成為名副其實的"帝王條款"[5]。盡管在英美法系,誠信原則對行政法的影響不如大陸法系那么明顯,但仍可在行政法中發現誠信原則的影子。英國行政法中的"合理期待原則",規定政府必須尊重和保護行政相對人基于自然正義的合理期待利益;美國行政法要求政府在改變長期實行的政策時,保護真誠信賴該政策的人的利益。這些原則和具體規定旨在分攤行政行為的風險,平衡政府與相對人的利益,要求行政主體對相對人充滿人性關懷,積極構建誠信政府。可以說,誠信原則已經深深地鍥入行政法的核心,并發揮著基礎性作用。與其說誠信原則由民法領域進入到行政法領域,不如說行政法本身就蘊含了誠信的基本精神。在行政法中,信賴保護原則集中體現了誠信中的主觀善意。在以德國為代表的大陸法系國家,"信賴保護原則"可以直接與誠信原則劃上等號。信賴保護原則十分強調相對人的權利保護,最直接體現了主觀善意的精神。它將行政主體定位為一個道德人,而非不具有主觀意識的機構,要求行政主體做出行政行為時考慮行政相對人的合理信賴利益,減少社會風險。當然,有學者認為信賴利益保護原則旨在通過保護相對人的合理信任以提高行政行為的效率,而非出于誠信這一道德要求。然筆者認為,誠信原則有利于維護法律關系的穩定,而穩定的法律關系當然可以提高行政效率,因此誠信原則不僅不與效率相矛盾,相反可以促進效率。比例原則鮮明體現了誠信中的利益均衡。比例原則,又稱相稱性原則,是指行政主體對相對人合法權益的干預不得超過其所要求的行政目的的價值,兩者之間必須合理比例或者相稱[6]86。比例原則力圖為強勢的行政主體畫出警戒線,將行政行為要求相對人付出的代價限定在一個可量化的范圍內。該原則在行政主體所代表的公共利益與行政相對人的個體利益之間找到一個平衡點,防止行政主體過多干涉個人權益,確保個人利益不被無謂犧牲。從這一點來看,該原則要求行政主體在作出行為時充分權衡、認真考量,以誠信、負責任的態度對待相對人的利益。權利(概指權利和權力,下同)不得濫用在行政法中也有較多體現。權利不得濫用期待雙方主體能在行政行為中嚴守合理行使權利的界限,不濫用權利而置對方利益于不顧。這既是對行政主體的要求,也是對相對人的要求。我國《行政許可法》第69條第二款規定:"被許可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予以撤銷","被許可人基于行政許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護"。若相對人自身欺騙、賄賂在先,違背了誠信的道德義務,就要承擔行政許可被撤回的風險,也無權要求行政主體賠償因撤銷而帶來的損失。總的來說,雙方主體都不能濫用權利,否則就要承擔濫用權利所帶來的不利后果。

二、誠信作為行政法基本原則之理論證成

盡管誠信在行政法中有許多體現,但明確將其作為行政法基本原則的國家比較少。然而,在建設誠信政府與公民社會的時代背景下,實有必要將誠信明確提升為行政法的基本原則。

(一)作為法律價值,誠信對行政法具有拘束力

根據黑格爾的理論,社會共同體一方面是一個政治國家,主要表現為國家與公民之間的縱向關系,涉及國家權力與責任、公民權利與義務等多個范疇,由公法進行調整;另一方面,社會共同體是一個市民社會,主要表現為平等主體之間有關財產和人身的橫向關系,主要由私法進行調整,強調自由和自治。盡管如此,無論是市民社會還是政治國家,都只是社會共同體的一個部分,因此不應該過分強調他們之間的差異性而忽略了共性,即忽略了社會共同體作為一個整體的存在,忽視共同體所共享的、共通的精神和價值。要保證一般性價值得到全社會的承認和尊重,就必須將其具體化和規范化,提升為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規則,以保證任何主體都不游離于這種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規則之外。英國法學家戴雪將這種理論發揮到了極致,以至于不承認行政法的存在,認為行政法的主體應該與其他法律關系的主體一樣都受到普通法的調整。戴雪的理論使得英國的行政法發展晚了一百多年,二戰以后在學者的批判聲中而被拋棄。雖然他過分強調行政法律關系與其他法律關系的共性而忽略了其特殊性,但他所主張的基礎性、一般性的規則對所有主體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思想仍給后人以有益的啟發。這也是很多學者在承認行政法特殊性的基礎上重申這一觀念的根本性原因,如陳新民教授指出:"不可一味地授引民法之制度及規定,除非民法之制度亦符合法治國家之原則———例如誠信原則。"[7]誠信原則是人類社會的共同價值與基本追求,不僅應成為市民社會及私法的一般性規則,也應成為政治國家及公法的價值追求。盡管在特定的歷史時期,不對等性是公法關系的主要特點,但就人類發展的一般趨勢而言,公法法律關系將進一步淡化不平等性。也許正是在終極意義上,戴雪否認公法的存在,認為私法原則是法治的一般性原則。在這一意義上,誠信不僅是民法的基本原則,也應該成為行政法的基本原則。如果僅僅因為它已經成為民法的基本原則,而不視其為行政法基本原則,這無異于作繭自縛。當然,由于民法與行政法確實存在差異,我們也不能否認這一原則在兩個法律部門中有著不同的實現方式。

(二)作為法律準則,誠信符合行政法基本原則之標準

關于行政法的基本原則,長久以來眾說紛紜。盡管"合理"和"合法"兩大基本原則的觀點占據了通說的位置,但是一直以來也是眾矢之的。通說認為,行政法基本原則是指效力貫穿全部行政法規范之中,能夠集中體現行政法的根本價值和行政法的主要矛盾,并反映現代民主國家的精神,對行政法規范的制定與實施具有普遍指導意義的基礎性或本源性的法律準則[6]78。實際上,誠信原則正是以潤物細無聲的方式,體現并貫穿在行政法規范中,反映了行政法的基本價值,指導著行政法治的理論與實踐,完全符合行政法基本原則的界定標準。第一,誠信是一般性法律準則。作為行政法基本原則的準則必須具有"法律性"。盡管在一定程度上,誠信原則是一種道德層面的要求,但不可否認,從羅馬法將誠信原則所蘊含的善意與公平、正義一起作為的私法基本原則,到瑞士民法典最早將誠信原則正式確立為民法的基本原則,再到后來各個國家、地區的法典、判例進一步確認、實踐這一原則,這足以說明這一道德觀念可以并已經被法律化。行政法中的信賴保護、比例原則、權利不得濫用等制度,也說明誠信原則可以通過具體的法律制度實證化。第二,誠信具有抽象性,能夠貫穿行政法始終。一條準則要成為行政法的基本原則,必須處于行政法規范體系的頂點,內容具有高度的抽象性、概括性,能夠貫穿于行政法的始終,對行政立法、依法行政、行政訴訟都具有指導意義。誠信原則顯然具備作為行政法基本原則所需的"高度抽象性"。一方面作為道德價值具有極大涵蓋力,誠信對所有人類行為具有指導意義;另一方面,誠信衍生出的比例原則、信賴保護原則、權利不得濫用原則,也足以說明其可以貫穿于行政法的始終,對具體行政法規范具有指導意義。第三,誠信反映了行政法的基本價值。"法律有其共同的價值追求,行政法乃法律之一種,現代法律的基本價值也提示出了行政法的價值行政法的基本價值也是正義價值,行政法的基本原則作為法律原則的載體,其承載的根本價值就是法的正義價值。"[6]78在現代社會,正義就是自由、平等、公正、效益,而誠信原則體現了這些價值。將誠信作為行政法基本原則,既能夠體現相對人與行政機關之間漸趨平等的行政法發展趨勢,也能保障人權而促進自由,還能夠穩定社會關系(不得出爾反爾)而提高效益,更能夠平衡公共利益與私人利益而保證公正。在這一意義上,誠信反映了行政法的基本價值。第四,誠信體現了行政法的基本矛盾。關于行政法的基本矛盾,學者有不同的看法。從權力分立與制約的角度,有學者認為行政法的基本矛盾在于行政與法的對立統一:"從本質上說,行政法乃行政(權)與法(治)的對立統一,各種有關行政法的態度和理論的學說———有些針鋒相對———實際上就是對這矛盾的不同觀念。"[8]從人權保障的角度,有學者認為行政主體與行政相對人的對立統一關系是行政法要解決的核心問題,也是各國行政法長久以來關注的焦點。實際上,權力制約也是為了保障人權。在這一意義上,筆者傾向于將人權保障視為行政法的基本矛盾,而這一矛盾存在于行政法律關系中,主要通過行政機關與行政相對人之間的關系來反映。誠信原則像一座天平,行政主體和行政相對人置于天平的兩端,通過主觀善意、合理行使權利、利益公平分配以保障天平的平衡。在這一意義上,誠信既關涉行政法的基本矛盾,也提出了解決矛盾的基本方法。

三、誠信作為行政法基本原則的意義

(一)誠信原則將“法律人”提升為“道德人”

誠信原則將道德的因素引入行政法,以道德人的標準對行政法主體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即行政法主體應心懷善意,關愛他人,在個人、社會、國家之間實現利益的平衡。對于行政主體,這種品德表現為政府應該透明;政府信息應該全面、準確、真實;行政法規范應該相對穩定;行政權力應正當、有限;行政措施應該合理、合情;非法損害應該賠償,合法損害應該補償。只有這樣的政府,才是誠信的政府,才能取信于民。對于相對人,這種美好品德要求個人具有"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己欲立而立人,己欲達而達人"的情懷,合理行使權利,勿濫用權利,在實現權利的同時,學會約束自己的權利,從而實現利益的均衡。凡合乎理性的東西都是現實的,凡現實的東西都合乎理性。作為一條古老的法律原則,誠信幾千年的發展史,足以說明它既是理性的,也是現實的。這充分說明,作為一條普適性的道德原則,誠信并非是法律上的道德說教,而確有現實的意義。在市場經濟中,交易雙方只有自覺遵守誠信原則,才能減小交易成本,維護交易安全。在政治國家中,行政權深入到社會的每個角落,行政相對人與行政主體的互動和交流越來越頻繁,行政法主體以"道德人"的標準行動,既有利于建設誠信政府,也有利于培育公民社會。一方面,只有遵循誠信原則,政府才能取信于民,樹立政府權威,維護社會穩定;另一方面,公民只有遵循誠信原則,才能培育公民社會,進而減少執法成本,維護公共利益。當下中國,由于沒有明確將誠信作為一個行政法原則,對于不誠信的不道德行為無需承擔任何法律責任。然而,在法治比較發達的國家,由于道德瑕疵而引咎辭職的公職人員比比皆是。

(二)誠信促進行政法主體地位平等

國家與公民之間從不平等逐步走向平等是國家發展的一般規律。在古代社會,個人處于專制統治之下,國家權力處于絕對的優勢地位,個人權利處于附屬地位,法律確認、保障這種不平等的關系。在近代民主國家中,誕生了以控權為目的行政法,個人權利得以確認與保護,行政權力得以約束,個人甚至可以抗拒缺乏法律授權的行政行為,從而提高了公民的地位。盡管如此,在以控權為目的的行政法中,公共利益優于個人利益,行政權仍然具有優越性。由于過分強調行政權,傳統行政法基本上只關注行政主體及其行政行為,行政相對人的主體地位沒有得到應有的重視,管理論下的行政法甚至將其作為法律關系的客體。關于這一點,最為明顯的例子就是,傳統行政法的基本原則本質上是關于行政主體的基本原則,沒有任何關于行政相對人如何行為的基本原則。然而,在學理上,基本原則應該對法律主體具有一體的效力,而傳統行政法基本原則沒有此種功效,誠信原則卻有此種功效。隨著福利國家的興起,個人與國家之間平權的思潮逐漸得以實踐,行政法治的天平隨之向公民這邊傾斜,并誕生了服務論、平衡論、軟法等相關概念與理論。誠信原則將行政機關與行政相對人視為平等的主體,"不僅行政機關在為行政行為時,應以誠實信用的方法為之,而且人民就公法權利的行使或防御,也應適用誠信原則"[7]。因此,誠信原則平等地設定了行政主體和行政相對人的法律地位。這樣,與傳統行政法理論相比,誠信原則將行政主體與行政相對人類比為私法上平等的主體,規制行政主體的同時也對行政相對人提出了要求,從而體現了平等的價值內涵。

(三)誠信優化行政法基本原則的結構

合法行政與合理行政是行政法的兩大基本原則,二者之間的關系可以從兩個方面理解:首先,合理性原則是以合法性原則為前提的,因此理應受到后者的拘束。在法治國家不存在無約束的權力,因此基于合理性原則產生的自由裁量權理所當然地受到法律的拘束[9]。在這一意義上,合法性原則完全可以概括合理性原則,單列合理性原則既無必要,也顯得與合法性原則重疊。其次,合法性原則本質上是行政主體的行為準則,并不能概括行政相對人的行為準則,因此現有行政法基本原則對于行政法律關系而言是殘缺的,存在明顯的漏洞。可見,以合法原則和合理原則為主要組成部分的行政法基本原則在結構上存在重疊與漏洞。為了消除結構上的重疊,有學者認為合法性原則是行政法的唯一原則。這一觀點確有道理。然而,依據法無禁止即自由的法治理念,公民既享有法律明確授予的自由,也享有法雖然沒有明確授予但也不禁止的自由。因此,合法性原則根本不能約束行政相對人,無法彌補行政法基本原則結構上的漏洞。將誠信原則和合法性原則作為行政法的兩大基本原則,可以優化行政法基本原則的結構。首先,誠信原則作為道德原則的法律化,既約束行政主體,也約束行政相對人。這樣,將所有行政法主體納入到行政法基本原則之中,彌補傳統行政基本原則結構之漏洞。其次,在合法性原則與合理性原則并列的結構中,基于合理性原則而產生自由裁量權是自由的、無拘束的,因此合理性原則反而弱化了合法性原則的控權功能;在誠信原則與合法性原則并列的結構中,合理性原則被合法性原則吸收,既控制法定職權,也控制自由裁量權,從從真正將"權力關進籠子里"。除合法性原則對權力的約束外,誠信原則對權力也具有約束力。因此,用誠信原則取代合理性原則在總體上強化了對權力的控制。當然,在強化控制權力的同時,也將權利納入基本原則的視野中。最后,誠信原則作為行政法的基本原則,可以有效統合信賴保護原則、比例原則、權利不得濫用原則等子原則,從而在行政法中形成原則體系。

(四)誠信使相對人成為行政法基本原則的規范對象

行政法基本原則應該是能夠指導所有行政法主體的一般性活動準則。然而,無論是合法性原則,還是合理性原則,都只調整行政主體的行為,對行政相對人無任何約束力。可以說,這是傳統行政法基本原則的結構性缺陷。誠信原則,乃是公法與私法所共通的基本原理,在當事人雙方間具體的公法關系中,也如同私法關系,適用誠信原則。故不僅行政機關在執行其任務為行政行為時,應以誠信之方法為之,而且人民就公法權利的行使或防御,也應適用誠信原則[10]154。臺灣行政法院在1989年第2636號判決中依據相對人違背誠信原則的行為而否定了原告的勞保給付訴求。因此,誠信原則不僅規范行政主體的行為,也約束相對人的行為[11]。雖然行政主體是誠信原則規范的重點,對相對人的約束則處于補充地位,但是對相對人在公法上的行為的規范作用不容小覷。相對人在行政法律關系中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時也要遵循誠信原則。誠信原則對相對人的規范主要體現如下:第一,在行政法律關系中,相對人應該遵循善意真誠之準則,行使權利,履行義務,不得為了謀取個人私利而惡意行事。行政法律關系的雙方應該相互信任,實現各自利益之動機應善意,方式應合理適當。臺灣行政法院1986年第822號判決中,相對人在明知自己的土地將被政府征收的情況下,為牟取更多補償款而在將被征收的土地上移種高價作物。相對人的這種行為違背善意誠實,故法院依此否定了其獲得更多補償款的訴求[2]。第二,相對人還應做到意思表示真實、準確,不得為謀取不正當利益而作出虛假陳述。這類情況多見于行政許可中,如相對人為了獲得行政許可,在申請行政許可時隱瞞自身情況,提供虛假材料,誤導行政機關頒發許可。相對人的這種行為違反了誠信原則善意真實的要求,行政機關應依法予以撤銷并給予制裁。我國《行政許可法》第69條對此有明確的規定。第三,相對人應該遵循禁止反言的規則,對行政主體應言而有信。在行政主體與相對人之間維持一種和諧互信的關系對于構建良好的官民互信社會有重要意義,而任何一方違背誠信原則的行為都將破壞這種相互信任。就行政相對人而言,做到誠實守信,將大大降低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率,最終有利于相對人的權益。因此,相對人在與行政主體發生法律關系時,應對自己的陳述或承諾負責,不能言而無信,出爾反爾,否則就是違背誠信原則,將受法律之否定評價,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四、結語

第6篇

關鍵詞:民法;法治建設;市民社會;市場經濟;權利觀念

憲法確定我國基本治國方略是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在黨的十五大報告中為我們描繪了法治國家的藍圖,指明了法治國家是我們國家建設的理想。“我們希望法治精神彌漫全國,也希望有一個以人權為唯一正當政治目標、以人民意志為唯一權力來源的法治政府,還希望建立一種消除任何權力超出合法限度而不被制止的體制,因為這些都是法治社會所應具備的。”依法治國是實現這一理想的階梯。因此,良好的法律是法治建設的基礎與核心。在我國現行的法律體系中,民法作為與人類經濟、生活聯系最緊密的一個法律部門,其對我國法治建設的重要作用越來越明顯、越來越受到人們的重視。

一、法治建設依靠法律,民法在法律體系中居于主導地位

完備的法律體系是依法治國的基礎、關鍵和最基本的標志。在眾多的部門法中,發展歷史最悠久,因而也是最完善、最引人注目的當屬民法。民法源于羅馬法,是對羅馬市民法的簡稱。古羅馬地處地中海沿岸,經濟形式以商業為主,不同城邦以及同一城邦之間由于交換形成了市場,這就是商品經濟,是民法產生的經濟基礎。羅馬法是當時簡單商品經濟條件下十分完善的法律制度,也體現了商品經濟最一般的規律。盡管后來以《法國民法典》《德國民法典》《瑞士民法典》等為代表的資本主義國家民法典以及前蘇聯與東歐一些社會主義國家的民法典都體現了本國區別于它國的特殊的經濟制度,但商品經濟是其共同的經濟形式,從羅馬法流傳下來的許多基本原則(如平等自由、誠實信用、公平競爭等)與基本制度(如所有權、債權制度等)都駐扎在這些國家的民法中。我國的民法也不例外。雖然在幾千年的封建社會中,我國的經濟一直以自給自足自然經濟為主,沒有形成商品經濟,民法作為調整手段發展也相當薄弱。但解放后隨著經濟建設的發展以及由于民法與人們日常生活關系密切的特性,民法逐漸受到重視,《擔保法》《物權法》等一系列民事法律的出臺就是體現,老百姓也逐漸認識了民法,了解了民法。如今我們翹首以待《民法典》出臺,因為它意味著我國的經濟發展和法治建設將會更上一個臺階。

市場經濟是法治建設的經濟體制。市場經濟要求經濟運行遵循等價交換的原則,通過市場供求關系來組合生產要素和分配多元的利益,這對市場主體的自覺性提出了更高要求。民法所具有的平等、公平的品質是對這種自覺性的最好扶持與保障,這正與市場經濟關系的內在要求相符合,因而民法必然成為市場經濟的法律選擇并發揮著主導作用。民法的發展歷程說明了“民法是一切部門法的基礎,其他部門法可以說都是從不同側面對民事法律關系和基本原則的保護、充實和發展,或者為它們的完滿實現創造必要的法制條件和環境”。又由于民法被實踐所證明的正義性,其他法律也逐漸吸收了民法蘊涵的平等、自由、人權的價值觀念以及源遠流長的基本原則。“有關平等、自由的觀念,往往都是先在民法中予以確認,而后才見諸憲法的。民法的許多觀念幾乎不需要經過任何加工即可成為法哲學的研究對象,成為整個法學發展的向導。”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民法對多元利益的調整功能使競爭激烈的社會向著健康穩定的方向發展。因此,民法是調整商品經濟關系的主要法律規范,它與市場經濟的關系較之其他法律部門更加密切。民法的發展代表了人類文明的發展,民法的進步將推動法治國家的建設與和諧社會的建立。

二、市民社會是法治產生的社會基礎,民法促進市民社會的形成

市民社會一詞在其剛剛產生時就與古羅馬時期的文化有著直接的淵源關系,它被人們當作一種文明、進步的社會形態。“在市民社會中,每個人都以自身為目的,其他一切在他看來都是虛無。但是,如果他不同別人發生關系,他就不可能達到他的全部目的,因此,其他人便成為特殊的人達到目的的手段。但是特殊目的通過同他人的關系就取得了普遍的形式,并且在滿足他人福利的同時,滿足自己。”黑格爾認為,市民社會中每個市民都被看作是合理地追求自己利益最大化的具有理性的“經濟人”。然而利欲的發展必然會造成對他人利益即權利的侵犯,這是必然的。而這樣的沖突有時市民無法自己解決,為了和諧地生活,市民需要把他們的權利以契約的形式授權給一個組織以解決這個難題,協調他們之間的利益關系,這個組織就是國家。馬克思認為,隨著社會利益分化為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兩大相對立的體系,整個社會就分裂為市民社會和政治社會兩個領域。可見,市民社會是與國家相對應的私人自治領域,在這個領域內個人自由地進行商品交換,合理地追求著自己最大化的利益。在市民社會與政治國家的關系上,先有市民社會,后有政治國家,市民社會是政治國家產生的前提,政治國家是市民社會的體現。如果“有一定的市民社會,就會有不過是市民社會正式表現的一定的政治國家”。那么,這樣的政治國家必須是一個法治國家。市民社會與政治國家的二元分化是中國法治建設必須選擇的進路,因此市民社會的建立是中國法治之路的不歸選擇。

但是,如何建立市民社會?由于歷史原因及現實情況,我國的市民社會不可能像西方國家的市民社會一樣自發形成,只能靠外部力量的規范與引導。這一外部力量直接表現為民法。“民法在市民社會的表現形態就是私法自治,私法至上是市民社會的一種內在信念。”這里的私法主要是指民法。市場經濟培養了人們獨立的人格、主體的意識與自決的能力,因而有可能孕育一種與國家相對應的力量即市民社會,以真正實現社會自治與政府權力的平衡,因為市民社會越完善,國家得以存在的必要性越小,市民社會是對國家的限制。“市民社會中人的價值在法律上反映為兩個方面,即私權的充分享有和私權的不受侵犯。”民法是市民社會的基本法,這一歷史使命唯有民法才能完成。民法對市民社會的規范與引導作用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方面它用權利本位、意思自治的基本理念、平等公正的價值及具體制度來保證私法主體的利益和經濟民主的實現;另一方面它又通過界定國家權力運作的范圍,來控制政府權力的濫用,以尊重私權,真正實現私法自治的美好局面。民法實質調整市民社會與政治國家之間的關系,民法越發展,市民社會越發達,政治國家的領域也就越狹小,民法成了市民社會建立與發展的主要動力。可見,確立民法的基本地位是正在形成中的市民社會的內在要求,也是民法重要作用的又一體現。三、市場經濟是法治建設的經濟基礎,民法是市場經濟的基本法

法治是以商品經濟為基礎的,現代法治是以市場經濟為基礎的,沒有市場經濟,法治國家的建立將是空中樓閣。綜觀人類社會的歷史,法治總是與商品經濟、市場經濟有關,而與自給自足的自然經濟和以國家壟斷為內容的產品經濟、計劃經濟無緣。西方國家法治建設的經驗告訴我們,市場經濟是法治建設的經濟基礎,一個國家法治的實現程度取決于市場經濟的發展程度。依法治國依賴充實完備的法律,法律的出現源于社會的需要。而在自然經濟條件下,交換的不發達使得社會對復雜的法律規范需求很少,更多求助于習慣、宗教等;在產品經濟和計劃經濟體制下,政治和經濟融為一體,經濟關系由行政命令來調整,法律的作用微乎其微;市場經濟是高度發達的商品經濟,是以市場作為配置社會資源的基本手段,經濟關系靠經濟規律自發調節,社會需要大量的法律規范,法治國家才有實現的可能。市場經濟本質上必然是法治經濟,市場經濟構成了法治的基石。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人們對自我權益的關注更自覺、更積極,對法治的要求更強烈,民法成了市場經濟的基本法。因為市場范圍的大小、市場成熟程度、市場經濟的發展程度,很大程度上取決于市場主體的獨立程度。首先,民法以確認市場主體的獨立資格為首要任務。賦予市場主體以法律資格相當于為市場經濟注入鮮活的血液,它使市場經濟得以健康運轉起來。這種對主體資格的確認徹底摒棄了等級特權思想,培養了人們獨立人格與自由權利的觀念。市場經濟的張揚個性、追求平等、自由、效率的特性正好滿足了民法公平、正義、自由的精神內涵,從而民法的作用就是解放人們的思想,使市場經濟充滿活力。其次,民法以通過設置并不斷壯大民事權利的方法,使人們得以自由地從事民事行為并受到民法的保護。再次,民法通過規定基本制度與原則來對多元的利益沖突加以協調,促使市場經濟健康、有序地進行。最后,民法的責任制度能保障市場主體權利的實現,從而創造一個和諧的競爭環境。“總之,民法以人為中心,以意思自治為基本理念,以權利為基點,以基本制度和基本原則為手段,以責任制度為保障,為市場經濟法治化作了科學的構建,使市場經濟獲得了一個完整的法制基礎以及成功的法治模式。”

四、法治建設是人的工程。民法推進人的觀念革新

第7篇

一、法治建設依靠法律,民法在法律體系中居于主導地位

完備的法律體系是依法治國的基礎、關鍵和最基本的標志。在眾多的部門法中,發展歷史最悠久,因而也是最完善、最引人注目的當屬民法。民法源于羅馬法,是對羅馬市民法的簡稱。古羅馬地處地中海沿岸,經濟形式以商業為主,不同城邦以及同一城邦之間由于交換形成了市場,這就是商品經濟,是民法產生的經濟基礎。羅馬法是當時簡單商品經濟條件下十分完善的法律制度,也體現了商品經濟最一般的規律。盡管后來以《法國民法典》《德國民法典》《瑞士民法典》等為代表的資本主義國家民法典以及前蘇聯與東歐一些社會主義國家的民法典都體現了本國區別于它國的特殊的經濟制度,但商品經濟是其共同的經濟形式,從羅馬法流傳下來的許多基本原則(如平等自由、誠實信用、公平競爭等)與基本制度(如所有權、債權制度等)都駐扎在這些國家的民法中。我國的民法也不例外。雖然在幾千年的封建社會中,我國的經濟一直以自給自足自然經濟為主,沒有形成商品經濟,民法作為調整手段發展也相當薄弱。但解放后隨著經濟建設的發展以及由于民法與人們日常生活關系密切的特性,民法逐漸受到重視,《擔保法》《物權法》等一系列民事法律的出臺就是體現,老百姓也逐漸認識了民法,了解了民法。如今我們翹首以待《民法典》出臺,因為它意味著我國的經濟發展和法治建設將會更上一個臺階。

市場經濟是法治建設的經濟體制。市場經濟要求經濟運行遵循等價交換的原則,通過市場供求關系來組合生產要素和分配多元的利益,這對市場主體的自覺性提出了更高要求。民法所具有的平等、公平的品質是對這種自覺性的最好扶持與保障,這正與市場經濟關系的內在要求相符合,因而民法必然成為市場經濟的法律選擇并發揮著主導作用。民法的發展歷程說明了“民法是一切部門法的基礎,其他部門法可以說都是從不同側面對民事法律關系和基本原則的保護、充實和發展,或者為它們的完滿實現創造必要的法制條件和環境”。又由于民法被實踐所證明的正義性,其他法律也逐漸吸收了民法蘊涵的平等、自由、人權的價值觀念以及源遠流長的基本原則。“有關平等、自由的觀念,往往都是先在民法中予以確認,而后才見諸憲法的。民法的許多觀念幾乎不需要經過任何加工即可成為法哲學的研究對象,成為整個法學發展的向導。”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民法對多元利益的調整功能使競爭激烈的社會向著健康穩定的方向發展。因此,民法是調整商品經濟關系的主要法律規范,它與市場經濟的關系較之其他法律部門更加密切。民法的發展代表了人類文明的發展,民法的進步將推動法治國家的建設與和諧社會的建立。

二、市民社會是法治產生的社會基礎,民法促進市民社會的形成

市民社會一詞在其剛剛產生時就與古羅馬時期的文化有著直接的淵源關系,它被人們當作一種文明、進步的社會形態。“在市民社會中,每個人都以自身為目的,其他一切在他看來都是虛無。但是,如果他不同別人發生關系,他就不可能達到他的全部目的,因此,其他人便成為特殊的人達到目的的手段。但是特殊目的通過同他人的關系就取得了普遍的形式,并且在滿足他人福利的同時,滿足自己。”黑格爾認為,市民社會中每個市民都被看作是合理地追求自己利益最大化的具有理性的“經濟人”。然而利欲的發展必然會造成對他人利益即權利的侵犯,這是必然的。而這樣的沖突有時市民無法自己解決,為了和諧地生活,市民需要把他們的權利以契約的形式授權給一個組織以解決這個難題,協調他們之間的利益關系,這個組織就是國家。馬克思認為,隨著社會利益分化為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兩大相對立的體系,整個社會就分裂為市民社會和政治社會兩個領域。可見,市民社會是與國家相對應的私人自治領域,在這個領域內個人自由地進行商品交換,合理地追求著自己最大化的利益。在市民社會與政治國家的關系上,先有市民社會,后有政治國家,市民社會是政治國家產生的前提,政治國家是市民社會的體現。如果“有一定的市民社會,就會有不過是市民社會正式表現的一定的政治國家”。那么,這樣的政治國家必須是一個法治國家。市民社會與政治國家的二元分化是中國法治建設必須選擇的進路,因此市民社會的建立是中國法治之路的不歸選擇。

但是,如何建立市民社會?由于歷史原因及現實情況,我國的市民社會不可能像西方國家的市民社會一樣自發形成,只能靠外部力量的規范與引導。這一外部力量直接表現為民法。“民法在市民社會的表現形態就是私法自治,私法至上是市民社會的一種內在信念。”這里的私法主要是指民法。市場經濟培養了人們獨立的人格、主體的意識與自決的能力,因而有可能孕育一種與國家相對應的力量即市民社會,以真正實現社會自治與政府權力的平衡,因為市民社會越完善,國家得以存在的必要性越小,市民社會是對國家的限制。“市民社會中人的價值在法律上反映為兩個方面,即私權的充分享有和私權的不受侵犯。”民法是市民社會的基本法,這一歷史使命唯有民法才能完成。民法對市民社會的規范與引導作用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方面它用權利本位、意思自治的基本理念、平等公正的價值及具體制度來保證私法主體的利益和經濟民主的實現;另一方面它又通過界定國家權力運作的范圍,來控制政府權力的濫用,以尊重私權,真正實現私法自治的美好局面。民法實質調整市民社會與政治國家之間的關系,民法越發展,市民社會越發達,政治國家的領域也就越狹小,民法成了市民社會建立與發展的主要動力。可見,確立民法的基本地位是正在形成中的市民社會的內在要求,也是民法重要作用的又一體現。

三、市場經濟是法治建設的經濟基礎,民法是市場經濟的基本法

法治是以商品經濟為基礎的,現代法治是以市場經濟為基礎的,沒有市場經濟,法治國家的建立將是空中樓閣。綜觀人類社會的歷史,法治總是與商品經濟、市場經濟有關,而與自給自足的自然經濟和以國家壟斷為內容的產品經濟、計劃經濟無緣。西方國家法治建設的經驗告訴我們,市場經濟是法治建設的經濟基礎,一個國家法治的實現程度取決于市場經濟的發展程度。依法治國依賴充實完備的法律,法律的出現源于社會的需要。而在自然經濟條件下,交換的不發達使得社會對復雜的法律規范需求很少,更多求助于習慣、宗教等;在產品經濟和計劃經濟體制下,政治和經濟融為一體,經濟關系由行政命令來調整,法律的作用微乎其微;市場經濟是高度發達的商品經濟,是以市場作為配置社會資源的基本手段,經濟關系靠經濟規律自發調節,社會需要大量的法律規范,法治國家才有實現的可能。市場經濟本質上必然是法治經濟,市場經濟構成了法治的基石。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人們對自我權益的關注更自覺、更積極,對法治的要求更強烈,民法成了市場經濟的基本法。因為市場范圍的大小、市場成熟程度、市場經濟的發展程度,很大程度上取決于市場主體的獨立程度。首先,民法以確認市場主體的獨立資格為首要任務。賦予市場主體以法律資格相當于為市場經濟注入鮮活的血液,它使市場經濟得以健康運轉起來。這種對主體資格的確認徹底摒棄了等級特權思想,培養了人們獨立人格與自由權利的觀念。市場經濟的張揚個性、追求平等、自由、效率的特性正好滿足了民法公平、正義、自由的精神內涵,從而民法的作用就是解放人們的思想,使市場經濟充滿活力。其次,民法以通過設置并不斷壯大民事權利的方法,使人們得以自由地從事民事行為并受到民法的保護。再次,民法通過規定基本制度與原則來對多元的利益沖突加以協調,促使市場經濟健康、有序地進行。最后,民法的責任制度能保障市場主體權利的實現,從而創造一個和諧的競爭環境。“總之,民法以人為中心,以意思自治為基本理念,以權利為基點,以基本制度和基本原則為手段,以責任制度為保障,為市場經濟法治化作了科學的構建,使市場經濟獲得了一個完整的法制基礎以及成功的法治模式。”

四、法治建設是人的工程。民法推進人的觀念革新

第8篇

我國行政法基本原則的內容界定

首先,行政法基本原則應體現法治精神,即行政行為應體現合法性。我國已建立起包括行政組織人員法、行政行為和行政程序法、行政監督救濟法在內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行政法律體系。這個體系包括國務院組織法、行政訴訟法、國家賠償法等行政基本法,一批部門性行政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與行政規章,以及治安、工商、質量、金融、藥品、食品衛生等具體執法領域的部門行政法。行政法是僅次于憲法的獨立法律部門,是憲法的實施法,是動態的憲法又稱“小憲法”。行政法實踐著制度的各項基本原則,其中“法治”原則是核心。因此,我國行政法基本原則的確立當然應該體現制度的“法治”的基本精神,簡單地概括即是要保障公民個體自由和個體權利,實現公民各項權利的法治化。所以,行政法的基本原則有其自身部門法的基本特征。歸納我國行政法基本原則必須與憲法基本原則區分開來,但又必須與其保持一種母子法的關系。堅持強化行政法治建設,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讓一切行政行為都在合法性原則框架內進行,對于建設法治政府,保障公民合法權利實現具有重要的意義。

其次,行政法基本原則應反映法的基本價值。法的基本價值有很多種,不同的學者作了不同的概括,但合理、公平、自由作為法的基本價值已被當今學術理論界普遍肯定。所有法律部門都應體現法的價值理念,作為獨立部門法的行政法也應體現法的根本價值精神,但我們不能否定法的價值在法律體系中應有其特定的價值排位,也就是說哪項價值更具有根本性。我國改革開放30年來,隨著經濟社會不斷深入發展,政府積極參加社會事務的管理,通過依法行政化解社會矛盾,解決民生問題,保證社會和諧發展。如果我們的國家不斷出現,很多矛盾和社會問題得不到合理有效解決,社會的穩定就得不到保證,人們的合法權益更沒有保障。另一方面,也值得我們注意,政府積極參與社會事務的管理,使得公權與私權經常接觸,出現權利和權力沖突的現實可能性就大大增加,很有可能出現政府行為以“維護社會秩序”和“保障公民權益”為借口越過楚河漢界侵犯公民的合法權利。所以,通過各種方式對行政主體的行政行為加以限制是非常必要的。“行政法的最初目的就是要保證政府權力在法律的范圍內行使,防止政府濫用權力,助推法治政府的建設,以保護公民權的實現。”基于上述分析,可以得出結論,合理性原則應是行政法的重要價值原則,即通過對政府行政權力的限制以及使公民權利在受侵犯后能通過有效的法律手段得以維護,實現合理的法的價值目標。

行政法從近代誕生開始就是一種以權利為本位的法,而不是權力本位的法。到今天,它依然以權利為本位,只是這種作為“本位”的權利內容發生了變化,即由“自由權本位”發展到“福利權本位”——政府只能從盡量不干預公民權利發展到為權利提供服務。我們顯然不能從政府這一職能變化中得出結論說行政法的本位已經確實發展為了行政權利本位。

我國行政法基本原則的指導作用

當今我國社會行政事務復雜多變,無論立法者多么高明,也不可能事先預見今后所有的問題,無論法條制定得多么精細都無法做到面面俱到,而通過立法者事后補充立法漏洞或者修改法律去平衡個案中的不公由于過于遲鈍而顯得不切實際。另一方面,司法機關的法律解釋和法律適用對彌補法律漏洞具有極為重要的意義,基本原則就是法官用以彌補法律漏洞的重要武器之一。法律原則是法律共同體基于公平、合理等基本價值的信念而形成的比較一致和穩定的行為準則,原則往往是有彈性的,這一點使它不同于必須適用的規則。法律原則可能載于法條中,但很多情況下只表達在教科書和論著中,甚至只存在于人們的意識中。在我國行政法理論中,法律原則作為行政法淵源的地位并未確立。參閱一些中國行政法學教科書就會發現,大多數教材都只是把憲法、法律、法規、法律解釋等成文法列為行政法的淵源,很少有主張法律原則應當成為行政法淵源的。其實,行政法基本原則作為法律淵源具有重要的現實指導意義。行政法的基本原則作為直接調整行政法律規范的最主要、最具普遍的法律原則,貫穿于行政法律規范的最主要、最具普遍價值的法律原則,貫穿于行政法律關系之中。

根據上文中論述的行政法基本原則內容的界定標準,綜合分析國內學界一些觀點,可將我國行政法基本原則歸納為合法性原則與合理性原則兩個方面。我國行政法的基本原則對于發展和完善行政法治建設具有特別重要的功能。

維護行政法體系的統一、協調與穩定。行政管理領域和行政活動的廣泛性、多樣性和復雜性的特點,決定了行政法律規范的廣泛性、多樣性和復雜性。但是,由于調整性質相同的社會關系同屬于一個法律部門,這些廣泛、多樣和復雜的法律規范必然要體現統一的基本精神,彼此之間要相互協調。同時,雖然行政活動的特點決定了具體行政法律規范易于變動,但從總體上講,行政法又要維持相對的穩定性,不能朝令夕改。行政法的基本原則正是體現行政法的基本精神,能夠統一協調不同的行政法律規范。這種法理功能主要是通過統率、指導行政法律規范的制定、修改及廢止工作,保證不同層次的各種行政法律淵源的協調一致來實現的。

保證行政法律規范統一協調實施。行政法律規范和行政法律關系主體的廣泛性和復雜性,決定了行政法實施的復雜性。如果沒有行政法基本原則的統率和指導,其混亂無序狀況無法設想。行政法的基本原則對行政法律規范的統一與協調作用主要體現在:一是規范行政法律關系主體的行為,保證他們能夠按照統一的標準和要求適用和遵守行政法律規范,實現行政法的調整目標。二是為準確地理解、適用和遵守行政法律規范提供依據。如何保證人們對行政法律規范準確理解,是保證準確適用和遵守行政法律規范的前提。行政法基本原則作為貫穿于行政法律體系,對行政法律規范的制定和實施起統率指導作用的基本原理或準則,有助于人們認識行政法的實質準確理解行政法律規范,從而保證適用和遵守行政法律規范的準確和統一。三是能夠發現并及時糾正行政法體系中的不協調現象,防止發生有悖于行政法整體調整目標實現的事件。

第9篇

關鍵詞: 憲法; 基本人權; 法治;

中圖分類號: D924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009-8631(2011)04-0147-01

一、憲法基本原則概述

近年來,關于憲法基本原則的概念,主要形成以下幾種主張。有的主張憲法基本原則是“憲法學對某一類型的憲法所反映的指導思想、民主制度的特點和作用的概括”以及“某一憲法典或憲制性文件本身所確定的制定、解釋和實施該特定憲法的指導方針。”有的主張憲法基本原則是“人們在制定和實施憲法過程中必須遵循的最基本的準則,是貫穿立憲和行憲的基本精神。”有的主張憲法基本原則是“立憲者設計憲法規范時的具體思路和基本規則,它隱藏于憲法規范的字里行間,貫穿設計的始終,是憲法規范的骨架;同時,憲法原則又是憲法的民主價值和民主功能的具體化法則,體現著憲法的價值要求和基本精神,突出地反映著憲法的本質”。本人認為,憲法的基本原則主要包括基本人權原則、法治原則和原則。

二、憲法的基本原則及其適用

(一)基本人權原則

基本人權原則在憲法的基本原則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它是判斷憲法是否是良憲的重要標準。主要體現形式有四種:第一種以人權宣言作序言,同時又規定一定數量的公民基本權利。第二種是在憲法序言中確認基本人權原則,然后在公民基本權利與義務中具體規定人權的范圍與內容。第三種是在憲法中專門列出一章來確認基本人權原則,也有的以基本人權原則為章名來確認人權。第四種是并不直接在憲法中規定基本人權原則,甚至不出現“人權”的字樣,而只是規定公民的基本權利。其適用和有關問題:

1.人權與的調適問題。人權與在本質上是統一的。因為在現代社會中,人權是人民的人權,也是人民的。保護人權是否應該由國際組織對一個國家進行有限度的干涉?人道主義干涉的原則和底線是什么?在人權和發生沖突時應該以哪個為重?以上問題不僅是國際政治界討論的話題,也是適用基本人權這一憲法基本原則時必須考慮的一個問題。我們認為隨著人類社會不斷發展,急需處理好人權與的關系。其具體做法是反對將推向極端,反對籠統地討論與人權關系問題。

2.基本權利發生沖突的調適問題。具體的基本權利在運行的過程中與其它基本權利發生沖突有其必然的因素。首先由于基本權利范圍的不確定,其次由于構成基本權利體系中的權利并不形成一種上下等級。在以往的經驗中,我們處理權利沖突的原則通常是犧牲相對較小的權利去保全比較大的權利,而根據現代博弈理論,我們首選的目標是一種雙贏的結果,即權利的同等保護原則。其次,我們才考慮社會利益優先原則和一般利益優于特殊利益。

3.基本人權的普遍性和特殊性的問題。在對待基本人權的普遍性上,部分學者持否定的態度。這除了人權學者認為人權是具體的和階級的以外,有些西方學者也強調人權與社會及文化環境的聯系,因而產生人權普遍性的憂慮。我們認為如何具體確定普遍性人權的范圍是一個極其困難的事情,但只要承認人類的共同存在,那么就一定存在一個適應不同社會和國家的最基本人權。

4.基本人權條款適用于第三人的問題。關于憲法的基本人權條款對第三人的效力問題,形成了“直接效力說”和“間接效力說”兩種主張。基本權利具有間接效力即指基本權利除了明確規范私人間關系與明顯只適用于國民對國家關系之外,還有不在兩者之間的部分。而基本權利具有直接效力的觀點認為,憲法并非只是國家權力與制度的規范,而是對國民各種生活方面,賦予客觀的價值。因此,在國家全部的法域內,都應予以尊重并具有拘束力,因而可以直接適用。特別是屬于“自然法則之基本權利”等本質性基本權利,應具有對第三者的直接效力。

(二)法治原則

包含兩種含義:一種是指對處于法治狀態中的國家的主要特點和要點的概括和總結。另一種含義是指為了指導人們從事建設法治國家的實踐,而要求人們在政治、法律活動中遵循的基本的、主要的規范性原理。在當代中國的條件下,談論法治原則,不是對已有的法治狀態的總結和描述,而是為了在中國大地上實現依法治國而對法治實踐提供原理規范和概括性要求。其適用和有關問題:

1.注重吸收在法治過程中的優秀成果。法治本身必然要體現所在社會的時代性和階級性,但它更應該體現人類在發展過程中的共同智力成果。因此對那些落后法治化的國家來說,怎樣吸收先進法治國家的經驗,避免多走彎路,這是值得深思的地方。早期法治就認識到要把法律與政治分離,實行分權;把程序作為法律的中心環節;強調法律的普遍性等。以上這些無疑對培養法律的自治性和獨立性,建構法律形式的合理性有重要意義,但它的缺陷也是明顯的。鑒于此,落后法治國家在追求法律自治品格時,也應重視規則和政策的內涵價值,從而尋求法律制度自我矯正的機制。

2.習慣規則在法治原則中占有重要地位。現代法治所面臨的一個大環境是,傳統意義上的公法與私法界限劃分已漸漸淡化,與條文法相對應的活法和內部規則逐漸復活。這就使重新審視立法者的法治思想成為必要。真正的法律規則只能在現有的情形下去制定,系統地創造一整套法律規則的任務超出了人類的能力。無論是職業法律家的法律還是代議機構的立法,都不能無中生有地創造新的規則,他們只能表述、和修正既有的規則。

3.正確處理民主和法治的關系。民主通常在現代法治國家的建設過程中扮演重要的角色。但民主本身是一個多維度的概念,既可指一種制度形態和政體形態,又可表征公民享受的權利和自由,還可指一種多數表決為基礎的程序操作機制。從功能的視角來看,民主既可發揮好的作用,也可發揮副的作用。從理論上來說,民主自然的產生“多數專制”,從實證的角度來看,民主曾多次制造了“集權專制”和“群眾”的災難。因此,一方面要使擴展民主得到深入,并在人民民主的基礎上建設法治,另一方面則要用法治的精神來質疑和矯正民主的缺陷。

(三)原則

1.現代各國對人民原則都在憲法中有直接或間接的規定,用以滿足政治的合法化和權利來源的終極性追問。

2.權力除了其所有性之外,還有操作性問題,這是權力具有現實有效性的重要要素。人民學說強調人民是的所有者,并且認為是不能分割和不能代表的,至于如何有效來行使卻規定的不詳細,這樣便使人民似乎成了一個懸在空中的權力。

3.人民與公民權利之間存在著不和諧。一提及人民,往往是從“國民全體”的意義來理解的,人民被作為一個整體的、不可分割的人格來看待;而一提及公民的權利和自由則是從“國民個體”的意義來理解的,它往往與一個個獨立的具體人格相連接。所以,過于強調的整體性與絕對性容易使個人的權利淹沒在“人民”的大海之中。

相關文章
相關期刊
主站蜘蛛池模板: www四虎在线高清 | 成人看的羞羞视频免费观看 | 久久一区精品 | 欧美日韩亚洲国产一区二区三区 | 成人短视频在线 | 在线精品国产成人综合第一页 | 久久中文视频 | 国产精品亚洲一区二区三区在线播放 | 五月天婷婷激情视频 | 毛片网站观看 | 人人色视频 | 五月天婷婷在线播放 | 老女人作爱视频 | 婷婷丁香五 | 亚洲国产系列久久精品99人人 | 五月情婷婷 | 国产一级性生活 | 国产啪精品| 欧美日韩高清在线观看一区二区 | 欧美h网站 | 奇米777四色影视在线看 | 国产在线播放你懂的 | 国产精品久久久久久一区二区三区 | 五月天激情婷婷 | 情债 电影| 99这里 | 久久亚洲成人 | 99国产精品免费视频 | 一级毛片中国 | 久久曰视频| 午夜福免费福利在线观看 | 精品国精品国产自在久国产不卡 | 久久99精品久久久久子伦 | 姑娘3完整版在线观看 | 五月天激情综合网 | 国产精品久久久久久一区二区三区 | 国产精品无码久久久久 | 免费一级a毛片在线播 | 欧美国产一区二区二区 | 2020久久精品亚洲热综合 | 国产精品免费精品自在线观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