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2-04-19 21:56: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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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加強對認證培訓機構的監督管理,規范認證培訓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以及國務院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認證培訓機構,是指對從事認證評審、審核、檢查以及其他與認證活動有關的人員進行基本培訓活動的組織。
第三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認證培訓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國家認監委)負責認證培訓機構及其認證培訓活動的統一管理和監督工作。
各級地方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和各地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以下統稱地方認證監督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依法對所轄區域內的認證培訓活動進行監督檢查。
第五條國家鼓勵認證培訓機構取得國家認監委確定的認可機構(以下簡稱認可機構)的認可,以保證其持續、穩定地具有認證培訓能力。
第二章設立條件和批準程序
第六條設立認證培訓機構,應當經國家認監委批準,并依法取得法人資格后,方可從事批準范圍內的認證培訓活動。
第七條設立認證培訓機構,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固定的經營場所和必要的培訓教學設施及辦公條件;
(二)注冊資金不得少于人民幣20萬元;
(三)有4名以上具有注冊培訓教師資格的專職教師,每項課程的專職教師不得少于2名;
(四)有符合有關認證培訓機構要求的質量管理體系文件;
(五)擁有自有或者相關組織授權的知識產權培訓課程;
(六)依法應當具備的其他條件。
設立外商投資的認證培訓機構除應當符合上述條件外,外方投資者還應當取得其所在國家或者地區法律規定的認證培訓從業資格和認證培訓授權,并具有認證培訓授權相應的師資。
第八條設立認證培訓機構的審批程序:
(一)設立認證培訓機構的申請人(以下簡稱申請人),應當向國家認監委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交相關證明材料;
(二)國家認監委應當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初步審查,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5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申請的書面決定;
(三)國家認監委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審查和核實,并在20日內,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決定批準的,向申請人出具《認證培訓機構設立批準通知書》,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四)申請人憑國家認監委出具的《認證培訓機構設立批準通知書》,依法辦理有關登記手續,憑依法辦理的登記手續領取《認證培訓機構批準書》。
國家認監委應當公布依法設立的認證培訓機構名錄。
第九條《認證培訓機構批準書》有效期為4年。
認證培訓機構需要延期使用《認證培訓機構批準書》的,應當在《認證培訓機構批準書》有效期屆滿前90日內向國家認監委提出申請。
第十條境外認證培訓機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常駐代表機構應當經國家認監委書面備案,方可從事有關業務聯絡、市場調研、技術交流等宣傳推廣活動,但不得從事認證培訓經營性活動。
第十一條認證培訓機構分包境外認證培訓機構或者組織的相關培訓課程,應當經國家認監委批準。
第十二條認證機構、認證培訓機構、認證咨詢機構可以從事其批準范圍內的內審員培訓活動,但認證機構不得對向委托其認證的認證委托人開展內審員培訓活動。
內審員培訓教師應當具有高級審核員或者高級咨詢師資格。
第三章行為規范
第十三條認證培訓機構應當按照國家認監委制定的認證培訓基本規范、認證培訓課程準則、規則等有關要求從事認證培訓活動。
屬于認證培訓新領域,尚未制定統一認證培訓課程準則、規則的,認證培訓機構可以自行制定相應的認證培訓課程準則和規則。
第十四條認證培訓機構應當公開認證培訓基本要求、收費標準等信息,并保證信息的真實、準確、全面。
第十五條認證培訓機構應當完成認證培訓機構和認證培訓課程準則、規則規定的課程設計、課程管理、學員管理、證書管理和管理評審等基本程序,保證認證培訓的完整、真實、有效,不得減少、遺漏認證培訓程序和內容。
認證培訓機構應當對認證培訓過程作出完整記錄,并歸檔留存。
第十六條認證培訓機構應當建立與認證培訓課程準則、規則相適應的培訓課程管理和培訓教師能力評價制度,必要時可以取得認可機構的確認。
第十七條認證培訓機構及其認證培訓教師應當及時作出認證培訓結論,并保證認證培訓結論的客觀、真實。
經認證培訓符合要求的,認證培訓機構應當及時頒發認證培訓合格證書;不符合要求的,應當告知被培訓人,并說明理由。
第十八條認證培訓結論經培訓教師簽字后,由認證培訓機構負責人或者其授權的人員簽署。
認證培訓機構及其認證培訓教師對認證培訓結論負責。
第十九條認證培訓機構應當對其認證培訓活動的有效性實施監控和評價,至少每12個月實施1次內部質量體系審核和管理評審。
認證培訓機構應當于每年1月底前向國家認監委和所在地方認證監督管理部門提交上1年度工作報告。
第二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認證培訓機構應當在發生變更之前向國家認監委報告,并辦理相關變更事宜:
(一)認證培訓業務范圍發生變更;
(二)法定代表人、股東發生變更;
(三)專職教師發生變更;
(四)認證培訓機構名稱發生變更。
第四章監督檢查
第二十一條國家認監委應當對認證培訓機構實施監督檢查。監督方式包括:年度報告審查;現場監督;對認證培訓活動及結果進行抽查;組織同行評議;向認證培訓對象征求意見。
第二十二條認可機構對已取得認可的認證培訓機構應當實施認可監督。
第二十三條地方認證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對認證培訓活動實施監督檢查,對違法行為予以查處。
第二十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對認證培訓違法違規行為,有權向國家認監委和地方認證監督管理部門舉報。國家認監委和地方認證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及時調查處理,并為舉報人保密。
第二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家認監委應當依法辦理認證培訓機構批準決定注銷手續:
(一)《認證培訓機構批準書》有效期屆滿未延續的;
(二)認證培訓機構依法終止的;
(三)認證培訓機構已經不具備認證培訓能力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注銷認證培訓機構批準決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家認監委根據利害關系人的請求或者依據職權,可以撤銷對認證培訓機構作出的批準決定:
(一)工作人員、作出批準決定的;
(二)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批準決定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作出批準決定的;
(四)對不具備申請資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準予批準的;
(五)依法可以撤銷批準決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罰則
第二十七條未經批準擅自從事認證培訓活動的,責令其停止認證培訓活動,處3萬元罰款,并予以公布。
第二十八條未經批準擅自分包境外認證培訓機構或者組織的相關課程培訓的,責令其停止所分包的培訓業務,處2萬元罰款;情節嚴重的,國家認監委應當責令停業整頓,直至撤銷批準文件,并予以公布。
第二十九條申請人申請設立認證培訓機構時,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的,國家認監委應當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準,并給予警告。
第三十條認證培訓機構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批準文件的,責令其停止認證培訓活動,處3萬元罰款;國家認監委應當撤銷批準文件,并予以公布。
第三十一條認證培訓機構超越國家認監委批準的業務范圍進行認證培訓活動的,責令改正,處3萬元罰款;情節嚴重的,國家認監委應當責令停業整頓,直至撤銷批準文件,并予以公布。
第三十二條認證培訓機構涂改、出租、出借批準證書或者以分包本機構認證培訓業務、委托招生等形式非法轉讓認證培訓業務的,責令改正,處3萬元罰款;情節嚴重的,國家認監委應當責令停業整頓,直至撤消批準文件,并予以公布。
第三十三條認證培訓機構在公開信息、網站和廣告等宣傳活動中進行虛假或者誤導性宣傳的,責令改正,處5000元罰款;情節嚴重的,國家認監委應當責令停業整頓,并予以公布。
第三十四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至第二十條規定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五條認證培訓機構在國家認監委或者地方認證監督管理部門對其實施的監督檢查中,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或者拒絕提供反映其活動情況的真實材料的,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國家認監委應當責令停業整頓,并予以公布。
第三十六條境外認證培訓機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常駐代表機構未經國家認監委備案或者從事認證培訓經營性活動的,責令改正,處2萬元罰款,并予以公布。
第三十七條認證培訓機構聘用未經認可機構注冊或者確認的培訓教師進行認證培訓活動的,責令改正,處5000元罰款;情節嚴重的,國家認監委應當責令停業整頓,并予以公布。
第三十八條認證培訓機構在被國家認監委責令停業整頓期間,繼續從事認證培訓活動的,責令改正,處3萬元罰款;情節嚴重的,國家認監委應當撤銷批準文件,并予以公布。
第三十九條買賣、偽造或者冒用批準文件、認證培訓證書以及其他認證培訓證明文件的,責令改正,處3萬元罰款。
認證培訓機構有前款規定的違法行為的,國家認監委應當責令停業整頓,直至撤銷批準文件,并予以公布。
第四十條國家認監委和地方認證監督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在認證培訓機構審批工作中,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的,由其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四十一條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的申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認證培訓機構或者常駐代表機構,應當比照本辦法辦理有關審批以及其他事項。
第四十二條認證培訓收費,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價格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第四十三條本辦法由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負責解釋。
一、工作目標
以確保本省農村勞動力轉移技能培訓質量和擴大培訓規模為目標,秉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采用專家評審和集體研究等方式,認定一批培訓質量高、就業效果好的技能培訓機構作為本省農村勞動力技能培訓轉移就業定點培訓機構。
二、組織領導
成立市農村勞動力技能培訓轉移就業工作專責小組(市勞動保障局農村勞動力轉移工作領導小組技能培訓辦公室),負責全市定點培訓機構的認定工作。
組長:*
副組長:*
成員:*
三、認定原則
采取自愿申報、專家評審、分級認定、統一備案的方式,面向全市各類技工院校、職業技術學校、技能培訓機構、高技能人才培訓基地,嚴格按照規定的申請認定條件和程序開展評審認定工作,認定過程實行陽光操作,做到公開、公平、公正。
四、培訓機構認定
(一)申報對象:
1、各類技工院校;
2、各類職業技能培訓機構;
3、高技能人才培訓基地。
(二)申請認定條件:
以下條件須同時具備:
1、具有法人資格和合法的辦學資格;
2、具有年直接培訓規模1500人次以上的能力;
3、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包括:教學制度、學員管理制度、學籍管理制度、行政管理制度、就業服務制度、財務管理制度、印章管理制度等;
4、有規范的教學管理體系,包括合理的培養目標,完整的教學大綱,適用的教材,科學的教學計劃和規范的教案;
5、有良好承訓實力,具備單批次(期)能承訓200人以上的教室、技能訓練工位、設施設備和師資力量。
(三)需提供申報的材料
1、《*省農村勞動力技能培訓轉移就業定點培訓機構申請表》(在*勞動保障網站“專題報道”——“‘雙轉移’技能培訓”專欄下載)一式兩份;
2、申請認定報告;
3、各項管理制度(包括:教學制度、學員管理制度、學籍管理制度、行政管理制度、就業服務制度、財務管理制度、印章管理制度等)復印件一份;
4、法人資格相關證件和申報單位相應辦學資質的批準文件(辦學許可證)原件及復印件各一份;
5、申請開展培訓項目的教學大綱、教學計劃、培訓教材各一套;
6、師資和必要的場地證明材料,以及其他需要提供和說明的材料。
(四)申請認定程序
1、申報:省屬培訓機構向省勞動保障廳提交申報材料;市屬技工院校、職業技能培訓機構、高技能人才培訓基地向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提交申報材料;區屬職業技能培訓機構向所在區勞動(人力資源管理)部門提交申報材料。
2、專家評審:由市勞動保障部門從專家庫隨機抽取若干名專家組成評審小組,以“評分制”和“檔案制”相結合的方式進行現場評審,查看培訓場所、了解師資及職業培訓開展情況并提出初審意見。
3、公示:對初審通過的培訓機構,在*勞動保障網向社會進行公示,公示期限為7個工作日。
4、認定:對公示無異議的培訓機構,提交*市勞動保障局農村勞動力技能培訓轉移就業工作專責小組認定,并由*市勞動保障局發文公布,同時報省勞動保障廳備案。
(五)培訓機構認定時間
各申報單位于每年1月20日前向相應部門申報。定點培訓機構認定有效期為2年,期滿重新認定,培訓機構應在認定期滿前3個月重新提出認定申請。
五、管理監督
*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農村勞動力技能培訓轉移就業工作專責小組應對定點培訓機構實行動態管理,每年不少于一次對定點培訓機構進行任務考核。建立獎懲制度,對完成任務好的定點培訓機構給予表彰;對完成任務不力的進行批評、限期整改并相應減少次年培訓任務指標;對未能完成年培訓任務50%以上的,在培訓就業過程中將培訓任務委托,轉包給其它單位和個人的,或弄虛作假或經整改無效的,取消定點資格,追究機構法定代表人的責任。
【關鍵詞】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體系;構建
一、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范圍和管理主體
(1)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范圍。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是指以培訓學員的機動車駕駛能力或者以培訓道路運輸駕駛人員的從業能力為教學任務,為社會公眾有償提供駕駛培訓服務的活動。(2)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主體。交通運輸部主管全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工作。機動車駕駛員培訓實行社會化,從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應當依法經營,誠實信用,公平競爭。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遵循公平、公正、公開和便民的原則。
二、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范圍
(1)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培訓范圍:獲得一級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許可的培訓機構可以從事三種(含三種)以上相應車型的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二級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可以從事兩種相應車型的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三級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只能從事一種相應車型的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2)道路客貨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培訓機構培訓范圍:獲得道路客貨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培訓許可的培訓機構,可以從事經營性道路旅客運輸駕駛員、經營性道路貨物運輸駕駛員的從業資格培訓業務。獲得危險貨物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培訓許可的機構培訓,可以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駕駛員的從業資格培訓業務。(3)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教練場經營范圍:獲得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教練場經營許可的教練場可以從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教練場經營業務。
三、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體系的構建
(1)建立健全的培訓機構。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應建立健全符合《機動車駕駛培訓機構資格條件》(JT/T4331004)要求的包括教學、教練員、學員、質量、安全、結業考試和設施設備管理等組織機構,并明確負責人、管理人員、教練員和其他人員的崗位職責。(2)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應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管理制度、教練員管理制度、學員管理制度、培訓質量管理制度、結業考試制度、教學車輛管理制度、教學設施設備管理制度、教練場地管理制度、檔案管理制度等。管理制度應符合《機動車駕駛培訓機構資格條件》(JT/T433--2004)的要求。(3)培養合格的教學人員。一是理論教練員:理論教練員應當持有機動車駕駛證,年齡不超過60周歲,具有汽車及相關專業中專以上學歷或者汽車及相關專業中級以上技術職稱,具有兩年以上安全駕駛經歷,熟練掌握道路交通安全法規、駕駛理論、機動車構造、交通安全心理學、常用傷員急救等安全駕駛知識,了解教育學、教育心理學的基本教學知識,具備編寫教案、規范講解的授課能力。理論教練員中,至少應有80%經全國統一考試并合格,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駕駛培訓教練員證》。二是駕駛操作教練員:駕駛操作教練員應當持有相應的機動車駕駛證,年齡不超過60周歲,具有汽車及相關專業中專或者高中以上學歷,符合一定的安全駕駛經歷和相應車型駕駛經歷。駕駛操作教練員符合《機動車駕駛培訓機構資格條件》(JT/T433—2004)的要求。駕駛操作教練員中,至少應有90%經全國統一考試并合格,持有《教練員證》。三是教練員數量:所配備的理論教練員數量不少于教學車輛總數的10%;每種車型所配備的相應駕駛操作教練員不少于該種車型車輛總數的110%。(4)培養與培訓業務相適應的管理人員。管理人員包括理論教學負責人、駕駛操作訓練負責人、教學車輛管理人員、結業考核人員和計算機管理人員。管理人員符合《機動車駕駛培訓機構資格條件》(JT/T433—2004)的要求。(5)合格的教學車輛。一是教練車輛技術要求:教學車輛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技術標準要求,并裝有副后視鏡、副制動踏板、滅火器及其他安全防護裝置。教練車輛技術性能滿足《機動車駕駛培訓機構資格條件》(JT/T433—2004)的要求。二是教練車輛種類及數量要求:一級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應當配備大型客車、通用貨車半掛車(牽引車)、城市公交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小型汽車(含小型自動擋汽車)、低速汽車(含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摩托車(含普通三輪摩托車、普通二輪摩托車、輕便摩托車)、其他車型(含輪式自行機械車、無軌電車、有軌電車)等九類車型中三種(含三種)以上的車型,所配備的教學車輛不少于50輛,且每種車型的教學車輛不少于5輛。(6)完善教學設施、設備和場地。教學設施、設備和場地符合《機動車駕駛培訓機構資格條件》(JT/T433—2004)的規定。租用教練場地的,還應當持有書面租賃合同和出租方土地使用證明,租賃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參 考 文 獻
一、培訓機構招生對象及培訓內容
塔城市規模最大的四所機構中,小天鵝活動中心培訓對象是中小學生,不存在其他學員人群,開設的培訓內容為舞蹈培訓;天韻少兒藝術團是面向中小學生,主要開設舞蹈培訓;曼哈頓健身活動中心主要是分時段進行不同的人群培訓,周一至周五進行成人培訓,周末則主要是針對學生;杰帝是比其他三所規模要相對小些,是一所舞蹈類的培訓機構。綜合性培訓機構分為培訓內容的藝術綜合及培訓內容兼具學科性質的綜合性。比如,曼哈頓是一個綜合性的培訓機構,它的培訓不僅僅只是針對青少年,其中更大一部分的是成人培訓。瑜伽培訓、形體培訓、瘦身健身是最主要的三個部分。春蕾培訓中心是一種綜合性的培訓機構,它主要針對的是中小學生,進行學科類培訓及藝術培訓。
二、培訓機構的師資現狀
(一)師資基本情況1、教師來源。通過調查了解,塔城市藝術培訓機構的教師來源主要是藝術專業的高校畢業生、文工團演員、業余文藝愛好者三大類。師資來源途徑不一,并不是由相關專業畢業生和具有教師資格的人來擔任。2、教師學歷及專業。塔城市藝術培訓師資力量整體不高,機構間差異較大。從事藝術培訓的教師來源不一,專業、學歷水平不同。通過調查發現,藝術專業的人員專職從事培訓工作的人數不多,大部分為兼職工作。從學歷來看,高學歷,如,研究生及低學歷大專以下都為0,在學歷上沒有出現太低的情況,也幾乎沒有藝術類專業的本科生。3、教師年齡及培訓教齡。目前塔城市藝術培訓機構中的年齡趨向年輕化,通過調查發現,40歲以上的人數只有兩人,占總人數的3.5%。
(二)機構對師資的管理情況1、教師聘用情況。對教師的選聘、任用制度不規范。招聘教師過程簡單,比如,教授舞蹈的教師,讓他們跳個舞,或者看看他們的畢業證書。機構與受聘教師間并未簽定合同,只做口頭上的約定。未建立教師檔案,對教師的學歷、工作經驗、工資要求在選聘中以個人簡歷的形式做初步了解。針對教師教學的情況,如,教學經驗、教學水平、教學方式、專業程度等并未做進一步的了解。對于教師的管理,在聘任的時候,會讓教師填寫一份簡歷。在教師任教的期間,除了關注教師的考勤外,其他的管理則相對較少,如,教師的再發展及再培訓是較少做為管理內容要求的。2、教師教學管理情況。對于學生在培訓課堂上的表現,教師給予的關注、評價、鼓勵明顯不足。他們認為課堂組織教學是學校教師應該做的事情,他們信奉的是嚴師出高徒。那么對于中小學生每周只進行一次的課外藝術活動來說,給予較高的要求往往會適得其反,或許根本收不到效果。
三、中小學生校外藝術培訓機構的管理情況
(一)培訓機構監管情況1、政府監管情況。在調查中發現,非法張貼廣告招生、無證私自掛牌的藝術培訓機構充斥著市場。塔城市藝術培訓機構共12所,其中只有兩所機構是合法的掛牌機構。一所是公辦性質的機構(群藝館)由政府管理,另一所是曼哈頓健身中心,它由工商部門批準掛牌。其他的10所藝術培訓機構均為自行懸掛廣告牌。2、業內監管情況。據調查了解,目前塔城市并沒有專門的培訓業內監管。培訓機構沒有行業協會,各個培訓機構間的聯系比較少,同行業間管理無序,行業內部沒有管理規范。
(二)培訓機構管理制度制定情況1、內部事務管理制度。目前培訓機構管理者一人兼具多職的情況存在。后勤管理、財務管理、衛生管理、考勤管理、教學管理都由管理者一人承擔,尚未形成統一的制度規范條文。2、學生管理制度。對學生的管理制度不完善。如,機構管理者并未建立學生檔案,學生管理停留在安排課及學生學費交納方面。
一、干部教育培訓宏觀管理制度建設
要建立健全組織部門主管、職能部門積極配合、社會力量多方參與的干部教育培訓工作體系,形成統分結合、各負其責、協調配合的教育培訓管理格局。現行的干部教育培訓宏觀管理制度,說到底,僅僅是黨政領導干部的教育培訓管理制度。對于企業經營管理人員的教育培訓,沒有制定出明確的管理制度和實施辦法。專業技術人員的教育培訓,盡管有《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條例》,但遠遠不適應、不符合新形勢下對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的管理要求。目前,我國黨政干部隊伍教育培訓的管理制度,存在著組織部門和人事部門雙重管理的體制,二者的體制運行在《公務員法》和《干部教育培訓工作條例》中,沒有完全理順,存在著交叉、并行、重復的管理矛盾。為此,建議完善宏觀管理制度,由組織部門切實履行牽頭抓總、宏觀管理職責,中央、省、市建立相應的干部教育培訓工作領導小組,形成黨委統一領導、相關部門分頭落實、教育培訓機構分別實施的大教育培訓格局。干部教育培訓領導小組加大統籌協調的力度,統籌班子,統籌規模,統籌資源,解決多頭教育培訓、重復教育培訓等問題。企業經營管理人員隊伍是一支復合型的人才隊伍,是現代市場經濟中的一種稀缺資源,需要具備多方面的素質和能力。目前,對這支隊伍的教育培訓工作,基本上處于“三無”狀態:一是沒有形成成熟的管理體制和機制;二是沒有建立起專門的教育培訓機構;三是沒有建立起一支成熟的師資隊伍和課程體系。為此,建議抓緊制定出臺《企業經營管理人員培訓辦法》,明確規定堅持黨管人才的原則,由組織部門負責管理實施企業經營管理人員的教育培訓工作,促使形成高效、靈活、多樣的企業經營管理人員隊伍教育培訓機制。要對各個企業所設內部教育培訓機構的職責、運行、考核、資金投入等,做出明確規定。專業技術人員隊伍在數量上最多,分布領域最廣,這一群體的文化程度相對較高,職業穩定性強,所從事的工作對專業知識結構和相關技能技術要求比較嚴格,個體的成熟和成長與知識、技能和經驗的積累密切相關。對這支隊伍的教育培訓,重點應當以更新知識為目標,以新知識、新理論、新技能、新方法、新學科方面的教育培訓為重點。為此,建議在全面落實《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條例》的同時,對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管理制度做出更加明確的規定。
二、干部教育培訓激勵約束制度建設
要通過建立和完善學分制度、督學制度、考核制度,建立內在與外在相結合、激勵與約束共同作用的干部教育培訓動力機制。要通過建立干部任職資質制度、干部繼續教育培訓制度、干部學習情況登記制度、干部教育培訓項目自我申報制度等,激發干部學習的內在動力。建議實行干部教育培訓雙學歷制度。干部在獲得相應的國民教育學歷基礎上,還要根據崗位職責的要求,獲得由中央繼續教育委員會組織考試的干部教育培訓證書。建立通報制度,通過定期干部教育情況通報,對各班次綜合情況、學員考試情況等內容,及時地進行通報,使各級部門和相關領導及時地了解干部教育培訓的情況。嘗試建立與干部晉升、評優掛鉤的干部教育培訓制度。
三、干部教育培訓投入保障制度建設
設立干部教育培訓專項經費制度。干部教育培訓專項資金納入各級財政預算,逐步建立以各級財政投入為主、單位、個人乃至社會共同投入的分級負擔的多元投入的統籌機制,保證干部教育培訓工作順利進行。建議制定干部教育培訓機構的隊伍建設制度,要不斷優化師資隊伍,有計劃地選派專職教師參加社會教育培訓。
四、干部教育培訓考核評價制度建設
建議成立中央干部教育培訓考試委員會制度。專門負責干部脫產學習和在職學習的考試考核,由各級干部教育培訓院校承擔具體的考試任務。將干部的任職資格考試和在職自學的考試,統一管理起來。應將干部任職資格考試成績作為公開選拔和競爭上崗的依據,實行“雙學歷”制度,促進訓用有機結合。建議中央和省兩級成立干部教育培訓教學質量評估指導委員會。專門負責制訂干部教育培訓機構教學質量評估工作指標體系,開展對省、市、縣干部教育培訓機構的質量評估工作,督促教育培訓機構不斷提高教育培訓質量。
五、干部教育培訓市場競爭制度建設
經濟體制的轉變和工商管理理念的普及給現代企業提出了新的要求,主要體現在使企業管理的指導思想發生了較大的轉變。企業的追求不再單單是經濟效益的提高,除此之外還有社會責任的承擔和踐行。例如,在企業的運行過程中應積極貫徹科學發展觀,合理配置資源,發展綠色節約型經濟,積極投身于公益事業,讓企業價值體現在更人文化的領域。
二、企業工商管理應如何在未來發展中健康有效地進行
(1)培養合格的工商管理人才,為管理工作的進行提供人力保障。參加工商管理課程培訓是企業培養工商管理人才的主要途徑。工商管理的興起,使得工商管理培訓也成為了一個熱門的行業,選擇好的培訓機構,是企業培養人才的基本步驟。首先,要注重工商管理培訓機構的業務素質,選擇高質量的培訓機構。第一,培訓機構要有堅硬、成熟的理論基礎,理論基礎是學生學習的主要內容,其質量的高低直接影響學員學習的效果;第二,培訓機構的培訓師要有過硬的專業技能,深入淺出,能夠讓學員在最短的時間內獲得最大的收益;第三,要避免“紙上談兵”現象的產生,注重理論聯系實際,合理地引導學員學以致用。其次,注重并提高工商管理學員的學習質量。企業派送的工商管理培訓學員往往是企業中的翹楚,他們在單位中的領導地位很容易造成他們思想上的懈怠,認為自己已經能夠很好地做好管理工作,對于培訓的進行也是敷衍了事,更別說將管理知識運用到工作中去了。這種現象的產生不僅浪費企業的財力,更不利于企業的長遠發展。因此,企業在選擇管理培訓人員時,要幫其樹立正確的學習心態,使培訓效果能夠得到最大的體現。
(2)制定并執行嚴謹的管理制度,使企業管理工作的進行有章可循。企業有了高素質的管理人才還不夠,還必須有科學嚴謹的管理制度。首先是因為管理制度是包含著責、權、利的綜合體,其次它又是激勵和懲處的依據。這就要求制度的制定要有嚴謹的科學依據,要有讓人信服的組織機構,這是企業能夠吸引和留住人才的重要措施,也是企業能夠依章辦事、恩威并施的基本條件。
(3)企業要注重制度的人性化建設。“以人為本”是社會的主旋律,在企業的管理中亦然如是。因此,企業在進行制度建設時,一定要滲透企業對員工的人文關懷。作為管理者需要適度的修改制度,增加制度的人性化層面,以制度的剛性管理為必須,以制度的人性化變通為補充。所以既要把制度制定的好,又要不失制度的人性化關懷,這才是中國企業在未來管理中需要不斷解決的問題。
三、結語
經濟體制的轉變和工商管理理念的普及給現代企業提出了新的要求,主要體現在使企業管理的指導思想發生了較大的轉變。企業的追求不再單單是經濟效益的提高,除此之外還有社會責任的承擔和踐行。例如,在企業的運行過程中應積極貫徹科學發展觀,合理配置資源,發展綠色節約型經濟,積極投身于公益事業,讓企業價值體現在更人文化的領域。
二、企業工商管理應如何在未來發展中健康有效地進行
(1)培養合格的工商管理人才,為管理工作的進行提供人力保障。參加工商管理課程培訓是企業培養工商管理人才的主要途徑。工商管理的興起,使得工商管理培訓也成為了一個熱門的行業,選擇好的培訓機構,是企業培養人才的基本步驟。首先,要注重工商管理培訓機構的業務素質,選擇高質量的培訓機構。第一,培訓機構要有堅硬、成熟的理論基礎,理論基礎是學生學習的主要內容,其質量的高低直接影響學員學習的效果;第二,培訓機構的培訓師要有過硬的專業技能,深入淺出,能夠讓學員在最短的時間內獲得最大的收益;第三,要避免“紙上談兵”現象的產生,注重理論聯系實際,合理地引導學員學以致用。其次,注重并提高工商管理學員的學習質量。企業派送的工商管理培訓學員往往是企業中的翹楚,他們在單位中的領導地位很容易造成他們思想上的懈怠,認為自己已經能夠很好地做好管理工作,對于培訓的進行也是敷衍了事,更別說將管理知識運用到工作中去了。這種現象的產生不僅浪費企業的財力,更不利于企業的長遠發展。因此,企業在選擇管理培訓人員時,要幫其樹立正確的學習心態,使培訓效果能夠得到最大的體現。
(2)制定并執行嚴謹的管理制度,使企業管理工作的進行有章可循。企業有了高素質的管理人才還不夠,還必須有科學嚴謹的管理制度。首先是因為管理制度是包含著責、權、利的綜合體,其次它又是激勵和懲處的依據。這就要求制度的制定要有嚴謹的科學依據,要有讓人信服的組織機構,這是企業能夠吸引和留住人才的重要措施,也是企業能夠依章辦事、恩威并施的基本條件。
(3)企業要注重制度的人性化建設。“以人為本”是社會的主旋律,在企業的管理中亦然如是。因此,企業在進行制度建設時,一定要滲透企業對員工的人文關懷。作為管理者需要適度的修改制度,增加制度的人性化層面,以制度的剛性管理為必須,以制度的人性化變通為補充。所以既要把制度制定的好,又要不失制度的人性化關懷,這才是中國企業在未來管理中需要不斷解決的問題。
第一條為規范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經營活動,維護機動車駕駛員培訓市場秩序,保護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從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的,應當遵守本規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是指以培訓學員的機動車駕駛能力或者以培訓道路運輸駕駛人員的從業能力為教學任務,為社會公眾有償提供駕駛培訓服務的活動。包括對初學機動車駕駛人員、增加準駕車型的駕駛人員和道路運輸駕駛人員所進行的駕駛培訓、繼續教育以及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教練場經營等業務。
第三條機動車駕駛員培訓實行社會化,從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應當依法經營,誠實信用,公平競爭。
第四條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應當公平、公正、公開和便民。
第五條交通部主管全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工作。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負責具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的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工作。
第二章經營許可
第六條機動車駕駛員培訓依據經營項目、培訓能力和培訓內容實行分類許可。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根據經營項目分為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道路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培訓、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教練場經營三類。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根據培訓能力分為一級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二級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和三級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三類。道路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培訓根據培訓內容分為道路客貨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培訓和危險貨物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培訓兩類。
第七條獲得一級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許可的,可以從事三種(含三種)以上相應車型的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獲得二級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許可的,可以從事兩種相應車型的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獲得三級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許可的,只能從事一種相應車型的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
第八條獲得道路客貨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培訓許可的,可以從事經營性道路旅客運輸駕駛員、經營性道路貨物運輸駕駛員的從業資格培訓業務;獲得危險貨物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培訓許可的,可以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駕駛員的從業資格培訓業務。獲得道路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培訓許可的,還可以從事相應車型的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
第九條獲得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教練場經營許可的,可以從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教練場經營業務。
第十條申請從事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健全的培訓機構。
包括教學、教練員、學員、質量、安全、結業考試和設施設備管理等組織機構,并明確負責人、管理人員、教練員和其他人員的崗位職責。具體要求按照行業標準《機動車駕駛培訓機構資格條件》(JT/T433)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
(二)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包括安全管理制度、教練員管理制度、學員管理制度、培訓質量管理制度、結業考試制度、教學車輛管理制度、教學設施設備管理制度、教練場地管理制度、檔案管理制度等。具體要求按照行業標準《機動車駕駛培訓機構資格條件》(JT/T433)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
(三)有與培訓業務相適應的教學人員。
1.有與培訓業務相適應的理論教練員。理論教練員應當持有機動車駕駛證,年齡不超過60周歲,具有汽車及相關專業中專以上學歷或者汽車及相關專業中級以上技術職稱,具有兩年以上安全駕駛經歷,熟練掌握道路交通安全法規、駕駛理論、機動車構造、交通安全心理學、常用傷員急救等安全駕駛知識,了解教育學、教育心理學的基本教學知識,具備編寫教案、規范講解的授課能力。理論教練員總數的80%應當經全國統一考試合格,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駕駛培訓教練員證》(以下簡稱《教練員證》,式樣見附件1)。
2.有與培訓業務相適應的駕駛操作教練員。駕駛操作教練員應當持有相應的機動車駕駛證,年齡不超過60周歲,具有汽車及相關專業中專或者高中以上學歷,符合一定的安全駕駛經歷和相應車型駕駛經歷,熟練掌握道路交通安全法規、駕駛理論、機動車構造、交通安全心理學和應急駕駛的基本知識,熟悉車輛維護和常見故障診斷、車輛環保和節約能源的有關知識,具備駕駛要領講解、駕駛動作示范、指導駕駛的教學能力。具體要求按照行業標準《機動車駕駛培訓機構資格條件》(JT/T43)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駕駛操作教練員總數的90%應當經全國統一考試合格,持有《教練員證》。
3.所配備的理論教練員數量應當不少于教學車輛總數的10%;每種車型所配備的相應駕駛操作教練員應當不少于該種車型車輛總數的110%。
(四)有與培訓業務相適應的管理人員。
管理人員包括理論教學負責人、駕駛操作訓練負責人、教學車輛管理人員、結業考核人員和計算機管理人員。具體要求按照行業標準《機動車駕駛培訓機構資格條件》(JT/T433)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
(五)有必要的教學車輛。
1.所配備的教學車輛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技術標準要求,并裝有副后視鏡、副制動踏板、滅火器及其他安全防護裝置。具體要求按照行業標準《機動車駕駛培訓機構資格條件》(JT/T433)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
2.從事一級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的,應當配備大型客車、通用貨車半掛車(牽引車)、城市公交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小型汽車(含小型自動擋汽車)、低速汽車(含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摩托車(含普通三輪摩托車、普通二輪摩托車、輕便摩托車)、其他車型(含輪式自行機械車、無軌電車、有軌電車)等九類車型中三種(含三種)以上的車型,所配備的教學車輛不少于50輛,且每種車型的教學車輛不少于5輛;從事二級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的,應當配備上述九類車型中的兩種車型,所配備的教學車輛不少于20輛,且每種車型的教學車輛不少于5輛;從事三級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的,應當配備上述九類車型中的一種車型,且所配備的教學車輛不少于10輛。
(六)有必要的教學設施、設備和場地。
具體要求按照行業標準《機動車駕駛培訓機構資格條件》(JT/T433)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租用教練場地的,還應當持有書面租賃合同和出租方土地使用證明,租賃期限不得少于3年。
第十一條申請從事道路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培訓業務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備相應車型的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資格。
1.從事道路客貨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培訓業務的,應當同時具備大型客車、城市公交車、中型客車、小型汽車(含小型自動擋汽車)等四種車型中至少一種車型的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資格和通用貨車半掛車(牽引車)、大型貨車等兩種車型中至少一種車型的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資格。
2.從事危險貨物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培訓業務的,應當具備通用貨車半掛車(牽引車)、大型貨車等兩種車型中至少一種車型的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資格。
(二)有與培訓業務相適應的教學人員。
1.從事道路客貨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培訓業務的,應當配備2名以上教練員。教練員應當具有汽車及相關專業大專以上學歷或者汽車及相關專業高級以上技術職稱,熟悉道路旅客運輸法規、貨物運輸法規以及機動車維修、貨物裝卸保管和旅客急救等相關知識,具備相應的授課能力,具有2年以上從事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的教學經歷,且近2年無不良的教學記錄。教練員總數的90%應當經全國統一考試合格,持有《教練員證》。
2.從事危險貨物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培訓業務的,應當配備2名以上教練員。教練員應當具有化工及相關專業大專以上學歷或者化工及相關專業高級以上技術職稱,熟悉危險貨物運輸法規、危險化學品特性、包裝容器使用方法、職業安全防護和應急救援等知識,具備相應的授課能力,具有2年以上化工及相關專業的教學經歷,且近2年無不良的教學記錄。教練員總數的90%應當經全國統一考試合格,持有《教練員證》。
(三)有必要的教學設施、設備和場地。
1.從事道路客貨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培訓業務的,應當配備相應的機動車構造、機動車維護、常見故障診斷和排除、貨物裝卸保管、醫學救護、消防器材等教學設施、設備和專用場地。
2.從事危險貨物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培訓業務的,還應當同時配備常見危險化學品樣本、包裝容器、教學掛圖、危險化學品實驗室等設施、設備和專用場地。
第十二條申請從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教練場經營業務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與經營業務相適應的教練場地。具體要求按照行業標準《機動車教練場技術要求》(JT/T434)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
(二)有與經營業務相適應的場地設施、設備,辦公、教學、生活設施以及維護服務設施。具體要求按照行業標準《機動車教練場技術要求》(JT/T434)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
(三)具備相應的安全條件。包括場地封閉設施、訓練區隔離設施、安全通道以及消防設施、設備等。具體要求按照行業標準《機動車教練場技術要求》(JT/T434)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
(四)有相應的管理人員。包括教練場安全負責人、檔案管理人員以及場地設施、設備管理人員。
(五)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安全檢查制度、安全責任制度、教學車輛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等。
第十三條申請從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的,應當向所在地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交通行政許可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及復印件;
(三)經營場所使用權證明或產權證明及復印件;
(四)教練場地使用權證明或產權證明及復印件;
(五)教練場地技術條件說明;
(六)教學車輛技術條件、車型及數量證明(申請從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教練場經營的無需提交);
(七)教學車輛購置證明(申請從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教練場經營的無需提交);
(八)各類設施、設備清單;
(九)擬聘用人員名冊及資格、職稱證明;
(十)根據本規定需要提供的其他相關材料。申請從事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的,在遞交申請材料時,應當同時提供由公安交警部門出具的相關人員安全駕駛經歷證明,安全駕駛經歷的起算時間自申請材料遞交之日起倒計。
第十四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和《交通行政許可實施程序規定》規范的程序實施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的行政許可。
第十五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對申請材料中關于教練場地、教學車輛以及各種設施、設備的實質內容進行核實。
第十六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申請予以受理的,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日內審查完畢,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對符合法定條件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作出準予行政許可的決定,向申請人出具《交通行政許可決定書》,并在10日內向被許可人頒發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許可證件,明確許可事項;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作出不予許可的決定,向申請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許可決定書》,說明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應當持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許可證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有關登記手續。
第十七條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許可證件實行有效期制。從事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和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教練場經營業務的證件有效期為6年;從事道路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培訓業務的證件有效期為4年。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許可證件由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統一印制并編號,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按照規定發放和管理。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應當在許可證件有效期屆滿前30日到作出原許可決定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辦理換證手續。
第十八條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變更許可事項的,應當向原作出許可決定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實施機關應當依法辦理變更手續。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等事項的,應當向原作出許可決定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備案。
第十九條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需要終止經營的,應當在終止經營前30日到原作出許可決定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辦理行政許可注銷手續。
第三章教練員管理
第二十條機動車駕駛培訓教練員資格實行全國統一考試制度。考試每年舉行兩次。
第二十一條機動車駕駛培訓教練員資格全國統一考試由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按照交通部制定的考試大綱、考試題庫、考核標準、考試工作規范和程序組織實施。考試的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條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向考試合格人員核發《教練員證》。
《教練員證》由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統一印制并編號。
《教練員證》的有效期為6年。機動車駕駛培訓教練員應當在《教練員證》有效期屆滿前30日到原發證機關辦理換證手續。
第二十三條鼓勵教練員同時具備理論教練員和駕駛操作教練員資格。
第二十四條機動車駕駛培訓教練員應當按照統一的教學大綱規范施教,并如實填寫《教學日志》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記錄》(簡稱《培訓記錄》,式樣見附件2)。
第二十五條教練員從事教學活動時,應當隨身攜帶《教練員證》,不得轉讓、轉借《教練員證》。在道路上學習駕駛時,隨車指導的教練員應當持有相應的《教練員證》。
第二十六條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應當加強對教練員的職業道德教育和駕駛新知識、新技術的再教育,對教練員每年進行至少一周的脫崗培訓,提高教練員的職業素質。
第二十七條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應當加強對教練員教學情況的監督檢查,定期對教練員的教學水平和職業道德進行評議,公布教練員的教學質量排行情況,督促教練員提高教學質量。
第二十八條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制定機動車駕駛培訓教練員教學質量信譽考核辦法,對機動車駕駛培訓教練員實行教學質量信譽考核制度。機動車駕駛培訓教練員教學質量信譽考核內容應當包括教練員的基本情況、教學業績、教學質量排行情況、參加再教育情況、不良記錄等。
第二十九條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建立教練員檔案,使用統一的數據庫和管理軟件,實行計算機聯網管理,并依法向社會公開教練員信息。機動車駕駛培訓教練員教學質量信譽考核結果是教練員檔案的重要組成部分。
第三十條教練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到原發證機關辦理有關注銷手續:
(一)提出注銷申請的;
(二)年齡超過60周歲的;
(三)機動車駕駛證被注銷的;
(四)發生重大以上交通責任事故的。原發證機關發現有上述情形之一未辦理注銷手續的,應當公告《教練員證》作廢。
第四章經營管理
第三十一條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應當按照經批準的行政許可事項開展培訓業務。
第三十二條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應當將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許可證件懸掛在經營場所的醒目位置,公示其經營類別、培訓范圍、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教練員、教學場地等情況。
第三十三條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應當在注冊地開展培訓業務,不得采取異地培訓、惡意壓價、欺騙學員等不正當手段開展經營活動,不得允許社會車輛以其名義開展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經營活動。
第三十四條機動車駕駛員培訓實行學時制,按照學時合理收取費用。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應當將學時收費標準報所在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備案。對每個學員理論培訓時間每天不得超過6個學時,實際操作培訓時間每天不得超過4個學時。
第三十五條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應當建立學時預約制度,并向社會公布聯系電話和預約方式。
第三十六條參加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的人員,在報名時應當填寫《機動車駕駛員培訓學員登記表》(以下簡稱《學員登記表》,式樣見附件3),并提供身份證明及復印件。參加道路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培訓的人員,還應當同時提供駕駛證及復印件。報名人員應當對所提供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三十七條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應當按照全國統一的教學大綱進行培訓。培訓結束時,應當向結業人員頒發《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結業證書》(以下簡稱《結業證書》,式樣見附件4)。
《結業證書》由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按照全國統一式樣印制并編號。
第三十八條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應當建立學員檔案。學員檔案主要包括:《學員登記表》、《教學日志》、《培訓記錄》、《結業證書》復印件等。學員檔案保存期不少于4年。
第三十九條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應當使用符合標準并取得牌證、具有統一標識的教學車輛。教學車輛的統一標識由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負責制定,并組織實施。
第四十條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應當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對教學車輛進行定期維護和檢測,保持教學車輛性能完好,滿足教學和安全行車的要求,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更新。禁止使用報廢的、檢測不合格的和其他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車輛從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不得隨意改變教學車輛的用途。
第四十一條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應當建立教學車輛檔案。教學車輛檔案主要內容包括:車輛基本情況、維護和檢測情況、技術等級記錄、行駛里程記錄等。教學車輛檔案應當保存至車輛報廢后1年。
第四十二條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在道路上進行培訓活動,應當遵守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路線和時間,并在教練員隨車指導下進行,與教學無關的人員不得乘坐教學車輛。
第四十三條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應當保持教學設施、設備的完好,充分利用先進的科技手段,提高培訓質量。
第四十四條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報送《培訓記錄》以及有關統計資料。《培訓記錄》應當經獲得相應《教練員證》的教練員審核簽字。
第四十五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根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執行教學大綱、頒發《結業證書》等情況,對《培訓記錄》及統計資料進行嚴格審查。
第四十六條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建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質量信譽考評體系,制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監督管理的量化考核標準,并定期向社會公布對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的考核結果。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質量信譽考評應當包括培訓機構的基本情況、教學大綱執行情況、《結業證書》發放情況、《培訓記錄》填寫情況、教練員的質量信譽考核結果、培訓業績、考試情況、不良記錄等內容。
第五章監督檢查
第四十七條各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經營活動的監督檢查,積極運用信息化技術手段,科學、高效地開展工作。
第四十八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應當嚴格按照職責權限和程序進行監督檢查,不得、,不得亂收費、亂罰款,不得妨礙培訓機構的正常工作秩序。
第四十九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實施現場監督檢查,應當指派2名以上執法人員參加。執法人員應當向當事人出示交通部監制的交通行政執法證件。執法人員實施現場監督檢查,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一)詢問教練員、學員以及其他相關人員,并可以要求被詢問人提供與違法行為有關的證明材料;
(二)查閱、復制與違法行為有關的《教學日志》、《培訓記錄》及其他資料;核對與違法行為有關的技術資料;
(三)在違法行為發現場所進行攝影、攝像取證;
(四)檢查與違法行為有關的教學車輛和教學設施、設備。執法人員應當如實記錄檢查情況和處理結果,并按照規定歸檔。當事人有權查閱監督檢查記錄。
第五十條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在許可機關管轄區域外違法從事培訓活動的,違法行為發生地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依法對其予以處罰,同時將違法事實、處罰結果抄送許可機關。
第五十一條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管理人員、教練員、學員以及其他相關人員應當積極配合執法人員的監督檢查工作,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二條違反本規定,未經許可擅自從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停止經營;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萬元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取得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許可證件,非法從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的;
(二)使用無效、偽造、變造、被注銷的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許可證件,非法從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的;
(三)超越許可事項,非法從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的。
第五十三條違反本規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非法轉讓、出租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許可證件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收繳有關證件,處*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對于接受非法轉讓、出租的受讓方,應當按照第五十二條的規定處罰。
第五十四條違反本規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不嚴格按照規定進行培訓或者在培訓結業證書發放時弄虛作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原許可機關吊銷其經營許可:
(一)未按照全國統一的教學大綱進行培訓的;
(二)未向培訓結業的人員頒發《結業證書》的;
(三)向培訓未結業的人員頒發《結業證書》的;
(四)向未參加培訓的人員頒發《結業證書》的;
(五)使用無效、偽造、變造《結業證書》的;
(六)租用其他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結業證書》的。
第五十五條違反本規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整改;逾期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報:
(一)未在經營場所醒目位置懸掛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經營許可證件的;
(二)未在經營場所公示其經營類別、培訓范圍、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教練員、教學場地等情況的;
(三)未按照要求聘用教學人員的;
(四)未按規定建立學員檔案、教學車輛檔案的;
(五)未按規定報送《培訓記錄》和有關統計資料的;
(六)使用不符合規定的車輛及設施、設備從事教學活動的;
(七)存在索取、收受學員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等不良行為的;
(八)未定期公布教練員教學質量排行情況的;
(九)違反本規定其他有關規定的。
第五十六條違反本規定,機動車駕駛培訓教練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整改;逾期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報:
(一)未按照全國統一的教學大綱進行教學的;
(二)填寫《教學日志》、《培訓記錄》弄虛作假的;
(三)教學過程中有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
(四)存在索取、收受學員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等不良行為的;
(五)未按照規定參加駕駛新知識、新技能再教育的;
(六)違反本規定其他有關規定的。
第五十七條違反本規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規定的條件、程序和期限實施行政許可的;
(二)參與或者變相參與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的;
(三)發現違法行為不及時查處的;
(四)索取、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
(五)有其他違法違紀行為的。
第七章附則
第五十八條外商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申請以中外合資、中外合作、獨資等形式經營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的,應同時遵守《外商投資道路運輸業管理規定》等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論文關鍵詞]職業技能培訓 資格框架建構 培訓機構
職業技能培訓是我國由人力資源大國轉向人力資源強國的重要載體,是不斷提高勞動者技能水平的主要途徑。職業技能培訓行業作為知識密集型的高端服務業,在以知識經濟為主導的企業人力資源建設中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但從現實狀況看,由于我國培訓機構數量眾多、所有制結構復雜、規制建設尚未全面到位等原因,部分社會職業培訓機構不能有質量地完成好職業技能培訓任務。為了規范職業技能培訓,督促各級各類培訓機構提升培訓質量,筆者提出了構建職業技能培訓資格框架的設想,通過資格準入、資格認證、資格管理等制度把好職業技能培訓工作的入門關,走好培訓質量保障的第一步。
一、構建職業技能培訓資格框架的必要性
(一)培訓機構無序競爭,導致培訓市場混亂
由于社會成人教育培訓市場準入門檻較低,利潤豐厚,吸引了眾多投資者投資教育培訓行業,培訓機構迅速增加,導致教育培訓市場競爭日趨激烈。這些社會培訓機構也在承接政府部門下達的培訓任務,在競爭激烈的條件下,難免發生市場失范行為。
(二)培訓機構良莠不齊,無法保證培訓質量
現在成立培訓機構注冊資本的門檻很低,有些培訓機構以小型作坊式經營,既沒有規范的管理,也沒有足夠的專業培訓教學硬件條件。社會培訓機構的師資力量也比較薄弱。很多社會培訓機構沒有一支與培養目標和培訓規模相適應的穩定的專兼職教師隊伍,培訓教師大多是半路出家,臨時聘請。有的培訓機構甚至沒有教師,只起承接培訓項目、招生和中介作用,從社會上或客戶那里得到了培訓需求,組織到生源后,臨時聘請幾個教師,教師通常上課時來,下課就走。有的社會培訓機構以追求經濟效益為最終目的,既沒有標準化教材、課件,更沒有符合教學要求的實驗設備。有的培訓機構有培訓教材,但培訓內容系統性差,缺乏有效的設施設備支撐,難以很好地完成教學任務。有的培訓機構為節約培訓成本,隨意更改培訓計劃,減少學時,偷工減料,縮短學員的實習時間和實習內容。這樣的社會培訓機構明顯無法保證培訓質量。
(三)多頭管理現象普遍,無法有效形成合力
長期以來,我國政府對成人教育培訓機構及社會培訓機構實行多頭管理。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學歷教育培訓機構的管理,勞動行政部門負責職業技能培訓機構的管理,組織人事部門負責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機構的管理。社會力量辦學機構除了接受教育部門宏觀管理,經營性的培訓機構要由工商部門負責核發營業執照并管理,公益性的培訓機構由民政部門登記管理,事業單位性質的培訓機構由編制管理機關管理。綜觀辦學審批機關和執照核發機關就可以看出,政府有多個部門在負責管理教育培訓機構。這種多頭管理現象,管理制度不能統一,無法形成管理合力,以致出現各自為政,最終形成重視審批而忽視監管的管理松懈局面。
二、基于專業的職業技能培訓承訓資格認證的思路及意義
(一)認證思路
資格認證以專業為對象,而非整個機構。由愿意承接培訓項目或任務的培訓機構,根據自身條件,確定一個或幾個專業,向培訓項目主管部門提出承訓資格認證申請,通過專業承訓資格認證的機構才有機會承辦相關專業的項目培訓。
(二)意義分析
1.有利于避免承訓資格審批的隨意性。培訓項目主管部門目前對于有資格承辦培訓項目的機構管理比較寬松,由于沒有具體指標要求,基本上有意愿承辦的社會培訓機構都可以通過資格審批,職業技能培訓承訓資格認證制度的執行,使培訓項目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專業來審批眾多培訓機構的培訓資格,避免承訓資格審批的隨意性。
2.有利于避免培訓項目任務給予的隨意性。目前,可以承接職業技能培訓的機構眾多,經常令培訓項目主管部門眼花繚亂無所適從,而以機構為單位的現行培訓資格審批制度又進一步為培訓項目下達的有的放矢增加了選擇難度,在海量的培訓機構申報信息中,項目主管部門很容易“中招”將某個培訓任務下達給并沒有相應專業培訓實力的機構。有了職業技能培訓資格框架后,通過資格認證,項目主管部門可以清晰地辨認出符合培訓項目專業要求的培訓機構,再通過培訓任務招標確定制度,在這些有資格承辦培訓項目的機構中確定承訓機構,下達職業技能培訓任務,從而避免培訓項目任務給予的隨意性。
3.有利于提高培訓質量監管的針對性。在施行資格認證制度后,項目主管部門可以依據專業標準對職業技能培訓質量作更為細致的驗收,大大提高了培訓質量監管的針對性。
4.有利于提高培訓機構管理的有效性。職業技能培訓資格框架中有比較完善的資格管理制度,可以幫助項目主管部門提高對承訓機構的有效管理。
三、職業技能培訓資格框架及其建構策略
(一)資格框架建構
1.資格準入制度。職業技能培訓的實施主體(即承訓單位)主要是各級各類培訓機構。為了達到更好的培訓效果,筆者提出在現有基礎上,構建一個資格框架,分專業進行承訓單位培訓資格認證,實行承訓單位資格準入制度。資格框架構建以專業為對象,而非單個機構。通過資格認證的機構才能承擔職業技能培訓項目任務。也就是說,以后培訓項目主管部門可以通過資格準入制度,根據專業來鎖定承訓機構,進而通過其培訓方案的篩選下達培訓任務。
2.資格認證制度。資格認證是資格準入的第一環,也是最為重要的一步,通過資格認證的機構才有獲得培訓項目主管部門相應職業技能培訓項目的可能。以專業為對象進行認證,要認證的是培訓機構中某專業是否具備承擔相應專業移民技能培訓所需要的條件和資質。
資格認證的對象為專業,可以采取兩種認證辦法,一是直接認證,二是評估認證。(1)直接認證。直接認證即采取依據現有第三方權威認證結果的辦法直接確認。在具有招生資格的機構中,凡是經過國家、省市主管部門認定的重點專業、特色專業均可直接認證,發給相應認可證明。得到認可專業的機構有資格承擔相應專業的職業技能培訓項目。(2)評估認證。除直接認證以外的機構,若要承接培訓項目,首先必須經過評估認證取得準入資格(仍以專業為對象),獲得相應認可證明,方可承擔相應專業(技能)的培訓項目。
評估認證的指標體系主要包括五個一級指標:專業基礎教學條件、課程設置、教師隊伍、實訓條件、管理水平及培訓質量。另有13個二級指標(場地設施、資源配置、設置原則、課程計劃、課程實施、隊伍情況、學歷職稱、專業素質、實訓基地情況、實訓方式、實訓效果、機構管理、質量保障),34個觀測點(校舍條件、教師配備、教學設備、經費保障、資源建設、教育技術、目標定位、培訓理念、培訓教學計劃、培訓教學內容、培訓教材選擇、過程質量監控、教學方式方法、訓后評價、專業教師數量、專業教師資質、學歷狀況、教學水平、學術及專業水平、教師來源、設備設施及價值、實訓設備使用情況、實訓基地承擔社會培訓情況、承擔方式、學員滿意度、規章制度、工作規程、學員考核、檔案管理、質量保障體系構建、質量監控機制、培訓實績、學員收獲、同行評價及社會聲譽)。
承訓單位專業資格評估認證工作(簡稱專業認證工作)由項目主管部門的頂層機構領導,其下各省市機構組織,聘請第三方專門評估機構具體實施。承訓單位專業資格評估認證程序包括:申請認證、機構自評、審閱《自評報告》、現場考查、審議和做出認證結論。
第三方專門評估機構應根據認證結論,撰寫認證報告,并以書面方式將認證結論及專業認證報告等材料提交項目主管部門的省市機構相關部門,如果這個部門未通過提交的認證結論,第三方專門評估機構須重新審議。重新審議之后,向其提交新的認證結論,由其再次審查,并以本次審查結論為認證的最終結論。認證結論的由項目主管部門的省市機構負責。
承訓單位專業資格認證工作堅持公平、公正、公開原則。監督與仲裁委員會(監督與仲裁委員會由項目主管部門頂層機構、其省市級機構、省市教育委員會、專門性研究機構等推薦專家組成,其辦公室設在項目主管部門省市機構相關部門)對專業認證工作實施監督,根據工作需要參與或隨機抽查專業認證的過程或環節,對認證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及時調查處理。
3.資格管理制度。專業認證結論為“通過認證”的,有效期4年。在此期間,其機構應針對第三方專門評估機構提交機構的認證意見,就專業建設方面的改進措施和新進展,每年向項目主管部門提交一次改進報告。改進報告采用網上公示方式。如果申請認證機構不能按時提交改進報告,則終止其認證有效期。
通過認證的專業在有效期內如對課程體系做重大調整,或師資、辦學條件等發生重大變化,應立即向項目主管部門的省市機構相關部門申請,對調整或變化部分進行重新認證。重新認證通過者,可繼續保持原認證結論至有效期滿;對擅自縮短培訓時間、套取培訓經費、滿意度低的單位實行一票否決,立即終止原認證的有效期,兩年內不準重新申請認證資格。通過認證的專業如要保持認證有效期的連續性,須在認證有效期限滿前一年的上半年重新申請認證。
(二)資格框架運行的保障措施
1.強化資格管理意識。意識決定行動。各級項目主管部門應明晰資格管理的內涵和外延,重視資格管理的重要作用,強化職業技能培訓資格管理的意識,嚴格實行資格準入、資格認證和資格動態管理制度,為提高職業技能培訓質量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