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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提示:本合同文本為甲方的格式合同,乙方在簽訂本合同之前,請務必仔細閱讀本合同全部條款,如有不明之處請及時咨詢,甲方一定積極解答。乙方有權選擇適用本合同或選擇其他合同,但在簽署本合同后即視為同意本合同全部條款,并對當事人有關權利義務和責任限制或免除條款的法律含義有準確無誤的理解。
合同序號:
簽署地: 省 市 區
簽署時間: 年 月 日
甲 方:XXXXXXXX互聯商務服務有限公司
地 址:XXXX省XXXX市xxxxxxxxxxxxxxxxxxxx室
電 話:xxxxxxxxxxxxxxxx
乙 方:
地 址:
電 話:
鑒于:
甲乙雙方經過友好協商,在公平、誠實、信任、平等合作、互利互惠的基礎
上,本著為加快發展步伐,共同促進雙方事業,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釋 義
1、借款人
本協議項下的借款人是指通過乙方先期考察后推薦給甲方,以自己合法擁有
的物或權利作為擔保,通過甲方提供的借貸咨詢服務(通過甲方或甲方擁有的“XXXX所”平臺)從而獲得融資的自然人或法人。
2、出借人
本協議項下的出借人是指通過甲方或甲方擁有的“XXXX所”平臺撮合,
XXXXXXXX互聯商務服務有限
公司
實際出借資金給借款人的自然人。
3、資產
本協議項下的資產包括:
(1)是指上述出借人通過出借的方式或者購買債權的方式獲得的物或者權利;
(2)借款人應支付給甲方的服務費用(包括但不限于咨詢費、服務費、管理費、審核費、評估費等)。
4、回購擔保
指當滿足本協議約定的回購條件時,出借人親自或者委托甲方向乙方發出《回購通知書》(詳見附件一),乙方在收到出借人或者甲方發出的回購通知之日起三日內無條件向出借人、甲方支付回購價款,回購資產,出借人、甲方則向乙方轉讓資產的交易行為。
第二條 合作事項
乙方作為甲方的合作伙伴,向甲方推薦優質的借款人,由甲方為借款人提供借貸咨詢服務,負責介紹正規合法有效的資金提供者;同時乙方為借款人提供無限連帶保證,對出借人、甲方獲得的資產進行無條件回購。
第三條 合作額度
1借款人與出借人簽訂的《借款協議》生效的金額為準,一戶一簽,一戶一放款清算)進行擔保。
2、乙方為借款人提供總額為人民幣萬的服務費用(以借款人與甲方簽訂的《借款咨詢與服務協議》生效的金額為準,一戶一簽,一戶一放款清算)進行擔保。
第四條 合作期限
合作期限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五條 擔保方式、期間、范圍、回購條件
1、擔保方式
乙方通過與出借人、甲方簽訂《回購協議》的方式對借款人提供無限連帶責任擔保,并對出借人、甲方獲得的資產進行無條件回購。如借款人違約,出借人和甲方有權依據協議要求乙方辦理回購手續。
2、擔保期間
(1)借款人履行《借款協議》項下債務期限,具體起始日期和終止日期由《借款協議》確定。
(2)借款人履行《借款咨詢與服務協議》項下繳費期限,具體起始日期和終止日期由《借款咨詢與服務協議》確定。
(3)擔保期間為兩年,自主債權清償屆滿之日起開始起算。
3、擔保范圍
(1)借款人沒有按照《借款協議》的約定履行義務,給出借人造成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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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
(a)借款人未按照《借款協議》的約定按時、足額歸還本金;支付利息、罰息、保險費、保證金、賠償金以及借款人應支付的其它費用;
(b)資產的所有權或價值遭到損害。
(2)借款人未按照《借款咨詢與服務協議》的約定按時、足額支付甲方的服務費用(包括但不限于咨詢費、服務費、管理費、審核費、評估費等)。
4、回購條件:
(1)出現《借款協議》規定的合同解除事由之時;
(2)借款人不按照規定時間對出借人還本付息或對甲方支付服務費用;
(3)借款人可能被依法宣告破產、解散、清算時。
滿足前述任一情形,回購條件即成立?;刭彈l件的成立與協議所指資產狀況如何無關(包括但不限于丟失、毀損等)。
5、當乙方履行完回購責任后,出借人親自或委托甲方將相應的資產轉讓給乙方。乙方明確同意:鑒于資產在借款人的實際占有控制下,而出借人又無法對 資產實施有效監控,出借人不向乙方作實物交付,出借人僅以向乙方交付資產憑 證和債權轉讓通知的形式向乙方交付資產。乙方負責辦理本協議項下資產回購的全部手續并承擔所有權變更產生的全部稅費、手續費。
6、乙方自行將資產取回,因取回資產引起的全部費用由乙方承擔。
第六條 回購價款
乙方以借款人的全部債務作為回購價(包括借款本息、罰息、違約金、賠償金及債權人為實現債權和擔保權所支出的費用以及應支付甲方的服務費用),一戶一簽,一戶一放款清算。
第七條 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甲方負責介紹正規合法有效的資金提供者,單筆放款條件為簽訂相關協議并辦理相關手續之后,在借款人未違約并及時還款的情況下,甲方應及時協助乙方辦理單筆回購擔保解除手續。
2、當滿足本協議約定的條件時,甲方應及時向乙方發出《回購通知書》;
3、甲方和出借人在收齊乙方的回購款項后5個工作日內,向乙方交付資產憑證和債權轉讓通知,并配合乙方辦理回購過戶手續;
4、擔保期間內,甲方有權對乙方的資金和財產狀況進行監督,有權要求乙方提供其財務報表等相關資料,乙方有義務如實提供。
第八條 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在回購條件成就時,乙方須承擔起擔保責任,負責向出借人和甲方支付價款,回購資產;
2、乙方對推薦借款人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借款行為的真實性負責,若因上述原因導致出借人和甲方損失的,由乙方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3、乙方對出借人通過出借方式或購買債權方式取得的資產使用情況負有監管義務;
4、乙方應督促借款人按《借款協議》的約定向出借人還本付息和按《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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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
咨詢與服務協議》的約定向甲方支付所有費用,并協助催收。對于乙方推薦的借款人若出現違約行為,乙方承擔第一回購擔保責任并無條件回購;
5、本合同有效期內,發生下列情況之一,乙方應及時書面通知甲方:
(1)乙方出售、贈與、出租、出借、轉移或以其他方式處分其主要資產或者為第三人債務提供擔保,或以其主要資產進行為自身或第三人債務設定抵押、質押擔保等承擔重大負債的活動;
(2)乙方的財務狀況惡化、或借貸高利貸尚未清償、或即將卷入重大的訴訟、仲裁、刑事及其他法律糾紛;
(3)乙方的重大資產有可能被查封、扣押、凍結或強制執行或抵押物在抵押期間被采取查封、扣押等財產保全或執行措施的,或因其他原因可能損毀、滅失;
(4)乙方可能被依法宣告破產、解散、清算;
(5)乙方在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或中國銀行業協會設立或批準設立的信用數據庫中出現不良信用記錄;
(6)發生其他足以影響其清償債務能力或可能喪失擔保能力的情況。
6、乙方承諾在通訊及聯系地址發生變更時3天內及時書面通知甲方,乙方提供送達地址不準確或未及時提供變更后的地址,導致相關文書無法送達或及時送達的,乙方自行承擔由此產生的法律后果。
第九條 違約責任
乙方不按照本協議約定承擔回購責任、支付回購款或者違反本協議約定的其它義務的,每天應向甲方支付應付回購金額_0.5_%的違約金,因此給甲方和出借人造成經濟損失且違約金數額不足以彌補所受損失的,應賠償甲方和出借人的實際經濟損失包括債權、利息、違約金、賠償金以及實現債權的費用(包括公證、評估、鑒定、拍賣、訴訟或仲裁、送達、財產保全、執行、律師、差旅費等全部費用)。
第十條 特別聲明
乙方完全了解《借款協議》、《借款咨詢及服務協議》、《抵(質)押協議》及其相關附件的內容,乙方簽署本協議時,已經取得乙方董事會、股東會的書面同意。
第十一條 合同修改、變更
1、 在本合同有效期間,甲、乙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本合同。合同在履行過程中如果有一方認為需要修改,需向另一方提出書面的修改建議和理由,雙方協商同意后才能修改,并形成本協議的附件,合同附件是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效力。如果雙方未達成新的修改意見,則原有合同繼續有效。
2 、在本合同有效期間,如果出借人與借款人協議變更《借款協議》條款(包括本金數額、利率、還款方式、還款計劃、債務履行期限的起始日或截止日等),未加重債務人債務的,乙方同意仍由其以回購方式對變更后的《借款協議》項下的本金、利息、罰息、逾期利息、復利和借款人應付違約金、出借人實現債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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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費用等(包括公證、評估、鑒定、拍賣、訴訟或仲裁、送達、財產保全、執行、律師、差旅費等全部費用)承擔連帶擔保責任。若出借人與借款人協議變更主合同加重借款人的債務的,乙方仍應就變更后的《借款協議》項下的全部債務承擔連帶擔保責任。
第十二條 不可抗力
在合同的執行過程中如果出現了戰爭、水災、地震等等不可抗力事故,將影響合同的正常履行時,受不可抗力影響的一方應盡快將不可抗力事故的情況通知對方。并盡快將有關當局出具的證明文件提交另一方進行確認。對方未確認前,合同繼續履行,否則視為違約。違約日付守約方千分之五的逾期履行違約金。(該違約金為懲罰性質,乙方放棄向法院申請減少的權利)
第十三條 通知
1、本合同項下的通知各種通訊聯系按本合同載明的通訊地址和聯系方法送達對方。
2、如本合同任何一方的通訊地址和聯系方法發生變化,應立即書面通知對方,否則按變更前地址發送的所有通知或文書均視同送達。
3、任何通知或各種通訊聯系只要按照上述地址(通知地址變更的,則按變更后的地址)發送,即應視作在下列日期被送達:
(1)如果是信函,則為掛號發出后5個工作日;
(2)如果是電傳,則為收到對方確認回號之日;
(3)如果派人專程送達,則為收件人簽收之日。
4、乙方的名稱、法定代表人、住所等發生變化而未書面通知甲方的,甲方按本合同所載資料發送的所有通知或文書,視同送達。
第十四條 爭議解決條款
如因履行本協議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任何爭議,雙方應通過友好協商的方式加以解決。如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權向合同簽署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合同簽署地以本協議文首所載簽署地為準。
第十五條 特別約定
甲乙雙方確認,本協議的簽署、生效和履行以不違反中國的法律法規為前提。如本協議中任一條款違反適用的法律法規,則該條款將被視為無效,但該無效條款并不影響本協議其他條款的效力。
第十五條 補充事項
第十六條 合同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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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協議自各方簽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為續合作的,可另行簽署書面協議。
第十四條 本協議一式貳份,甲乙各執壹份。
第十五條 提示
甲方已提請乙方注意對本合同各條款作全面、準確的理解,并應乙方的要求作了相應的條款說明。簽約各方對本合同含義認識一致。
附件:
1、《回購通知書》;
2、《款項支付表》。
(以下無正文,為簽字部分)
甲方: XXXXXXXX
(蓋章)
簽署時間: 年 月 日
乙方:
(蓋章)
[關鍵詞] 回購協議 回購協議市場 宏觀經濟 調控
一、回購協議與回購協議市場
回購協議(Repurchase Agreements)也稱再購回協議。它是由借貸雙方鑒定協議,規定借款方通過向貸款方暫時售出一筆特定的金融資產而換取相應的即時可用資金,并承諾在一定期限后按預定價格購回這筆金融資產的安排。其中的回購價格為售價另加利息,這樣就在事實上償付融資本息。回購協議從本質上看,是一種短期抵押融資方式,那筆被借款方先售出后購回的金融資產即是融資抵押品或擔保品。
回購協議市場(Repurchase Agreement Market)又稱為證券購回協議市場,是指通過回購協議進行短期資金融通交易的場所,市場活動由回購與逆回購組成?;刭弲f議市場從幾個方面吸引投資者:首先,該市場為剩余資金的短期投資提供了現成的工具。實際上,大量的回購協議交易是一個晚上的時間進行的,稱為隔夜回購。隔夜回購的利率通常比聯邦基金的利率低,盡管利率很低,但對那些無法進邦基金市場的投資者來說,總比沒有回報要好。其次,在剩余資金數量每日不定的情況下,投資者可通過滾動隔夜回購的辦法來有效地管理可能的剩余資金。
二、美國回購協議市場概述及借鑒意義
1.美國的回購協議市場簡介
在美國,早在19世紀60~70年代證券交易商之間就開始出現了回購協議。19世紀末至20世紀初,在波士頓的一些國民銀行間開始通過鑒定回購協議來相互調劑準備金余額。但作為一種規范化的貨幣市場工具,回購協議是在1924年由聯邦儲備銀行在公開市場業務中首先推出的。
1969年,美國聯邦政府在法律中明確規定:銀行運用政府債券進行回購協議形成的資金來源,可以不受法定存款準備金的限制。這進一步推動了銀行踴躍參與回購協議交易,并將回購協議的內容主要集中到國庫券和地方政府債券身上。從20世紀60年代開始,當通貨膨脹的陰云開始籠罩著整個西方世界時,回購協議市場卻迎來了意想不到的黃金時期。隨著市場利率的高漲,大多數西方公司的財務主管們急于為手中掌握的短期資金,尋找妥當的投資場所。企業的積極參回購協議市場帶來了大批投資者。
除了企業和商業銀行以外,美國各級地方政府也成為了回購協議市場的受益者和積極倡導者。因為按照美國法律的規定,美國各級地方政府的閑置資金必須投資于政府債券或者以銀行存款的形式持有,并且要保證資金的完整性。在以前,這極大地限制了地方政府在財務上的靈活性?;刭弲f議市場正好提供了既可以投資于政府債券,又有還款保障的投資渠道。因此政府成為該市場的積極參與者,也就不足為奇了。
目前,美國的回購協議市場是世界上規模最大的回購協議市場。早在90年代初,隔夜回購協議的日交易量就已經遠遠超過了100億美元。擁有數千億美元短期資金的共同基金是這個市場上的最大投資者。對他們來說,一家投資基金的經理每天通過同一個經紀人做幾億美元的回購協議交易,已是司空見慣。美國回購協議市場的利率一般以聯邦儲備資金拆借市場的利率為基準,但經常會略低一些。
2.美國回購協議市場對我國回購市場發展的借鑒之處
經過長期的發展,回購協議已經演變為美國貨幣市場的重要金融工具之一,呈現出規范化和成熟化、高效率與靈活性兼顧的特點。這對我國近10年來才真正興起而且問題尚多的回購協議市場來說,有許多值得借鑒之處。概括起來,主要有這樣四個方面:一是在把回購協議在本質上視為貨幣市場而不是資本市場的重要組成部分的基礎上,確立規范化的交易規則,提高回購交易在對象、金額、期限及利率等方面的透明度;二是由于回購協議是抵押融資工具,因此在采用時要嚴格遵守其必須有特定的足額的金融資產作為抵押品的要求,杜絕各種虛假情況的出現;三是積極拓寬回購市場的廣度、寬度和彈性,允許不同類型的經濟主體,包括金融機構、政府機構和工商企業等參與回購業務,促進市場發育;四是有關方面應盡快出臺證券回購交易的管理法規,將其置于宏觀管理層的監管之下,同時督導各交易主體建立自律管理機制,最終形成比較完備的違規防范機制,并將信用風險降至最低水平。
三、我國發展規范的回購協議市場的現實意義
1.目前中國宏觀經濟方面的困難處境
首先,我國現在面臨著投資擴張的趨勢,不僅有國內某些領域某些地方的投資熱潮,而且還有國際市場上大量游資的投資沖動。一方面,固定資產的信貸泡沫已經出現,據國家統計局的資料表明,2007年1月~11月份,城鎮固定資產投資100605億元,同比增長26.8%,比2006年同期增長了0.2個百分點。其中,國有及國有控股完成投資43887億元,增長16.3%;房地產開發完成投資21632億元,增長31.8%。基于此,可以認為這一輪的投資擴張不能完全用需求拉動的理論來解釋,很有可能是投資沖動推波助瀾的結果,不良貸款使得信貸泡沫日益明顯。而一旦出現問題,整體經濟泡沫勢必以銀行系統危機的形式崩潰,造成重大金融風險。同時由于房地產和固定資產投資過熱,導致生產價格過高,如果價格傳導機制順暢,不久之后就會最終傳導到消費價格上,形成全面的通貨膨脹。
另一方面,國際游資虎視眈眈?!皣H游資”又稱“熱錢”,是國際上合法或非法的過剩資本。它以盈利為惟一目的,通過各種渠道在國際上迅速流動,給各國經濟帶來沖擊。20世紀80年代的墨西哥金融危機和90年代泰國的金融危機,都有這種“熱錢”的推波助瀾。隨著中國經濟保持高速度增長,利率持續上升,匯率持續升值,房價、股市上揚,短期獲得利的機會開始增多,“熱錢”流入中國的步伐也逐漸加快。目前保守估計已達5000億美元的不明來歷的資金“潛入”中國,并通過各種方式進入銀行間市場,企圖賺取人民幣升值的差價,這相當于基礎貨幣供給增加3.5萬億人民幣(中國新聞網數據),這對中國經濟的沖擊不可小覷。
此外,居民存款有增無減,內需不足的問題得不到解決。2007年居民儲蓄存款余額172534億元,比上年末增加10967億元。通過教育刺激需求等方式受到質疑。同時政府還需要緩解眾多國企經營機制轉換過程中的再就業壓力,減少對外依存度。因此還應預防通縮的出現。
2.央行調控的良好選擇――回購協議
事實上,為了能盡可能靈活的運用貨幣政策工具,一直以來央行都在加大對公開市場業務的操作力度。尤其是針對國際市場上各種資金的投資沖動及人民幣升值的壓力,央行已經在不斷加大銀行間外匯市場上收購外匯的數量的同時,相應投放本幣。同時,為抵消由此產生的增長過快的基礎貨幣,央行在銀行間貨幣市場進行了相應的“對沖操作”。所謂“對沖操作”即央行以政府債券、政策性金融債券為工具,通過債券的逆向操作,等額回收因為購買外匯而多投放的基礎貨幣。但是,這種在公開市場上發行的政府債券。在幾個月后就將面臨很大的還款壓力。這時就需要將國內和國外投資的沖動結合起來考慮,改進公開市場工具的運用,抑制通貨膨脹。
當前美聯儲在公開市場業務方面的交易技術,主要的兩種為“直接交易”和“回購協議”。直接交易可以引起準備金和貨幣存量長期的或持久的變化,如上面提到的“對沖操作”;而回購協議可以中和由處于央行直接控制范圍之外的因素引起的準備金和基礎貨幣的暫時變化。借鑒美國回購協議市場的經驗,運用“回購協議”,我國政府可通過債券交易動用并收回閑置的資金。只要政府的債券交易商在市場上賣出這些債券,并附加協議,規定在指定的時間以指定的價格買回這些債券,就可以暫時調整貨幣供應量。因為我國目前人民幣升值的壓力有很大部分來自外匯市場上的短期波動,而回購協議正是暫時增加了央行的準備金,維持了幣值的穩定,只要交易商買回這些債券,額外的準備金就消失了,不會造成通貨膨脹。同時回購協議還可以通過對短期部分資金的回收在一定程度上控制國內的投資規模,因此,建議央行積極采取“回購協議”的方式,來抑制當前通貨膨脹的苗頭。
參考文獻:
[1]張悅魏芳:關于央行調控當前復雜經濟的思考[J].福建財會管理干部學院學報,2004(3)
第二條 本協議所稱回購雙方包括債券回購交易中的正回購方和逆回購方;本協議所稱債券、回購、正回購方、逆回購方均按《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交易管理辦法》定義。
第三條 除簽定本協議外,回購雙方進行回購交易應逐筆訂立回購成交合同,回購成交合同與協議共同構成回購交易完整的回購合同。回購合同在辦理質押登記后生效。
第四條 回購成交合同是回購雙方就回購交易所達成的協議?;刭彸山缓贤瑧捎脮嫘问?參考文本附后),其書面形式包括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交易系統(簡稱交易系統)生成的成交單、電報、電傳、傳真、合同書和信件等?;刭彸山缓贤膬热萦苫刭忞p方約定,一般包括以下條款:成交日期、交易員姓名、正回購方名稱、逆回購方名稱、債券種類(券種代碼與簡稱)、回購期限、回購利率、債券面值總額、首次資金清算額、到期資金清算額、首次交割日、到期交割日、債券托管帳戶和人民幣資金帳戶、交割方式、業務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人)簽字等;以交易系統生成的成交單、電報和電傳作為回購成交合同,業務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人)簽字可不作為必備條款。
第五條 回購雙方在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簡稱中央結算公司)辦理債券的質押登記。質押登記是指中央結算公司按照回購雙方通過中央債券簿記系統發送并相匹配的回購結算指令,在正回購方債券托管帳戶將回購成交合同指定的債券進行凍結的行為。
第六條 成交日期是回購雙方訂立回購成交合同的日期。
第七條 交割日分首次交割日和到期交割日。首次交割日是辦理債券質押登記和逆回購方據此將資金劃至正回購方指定帳戶的日期;到期交割日是正回購方將資金劃至逆回購方指定帳戶并據此解除債券質押關系的日期。
第八條 回購期限是首次交割日至到期交割日的實際天數,以天為單位,含首次交割日,不含到期交割日。
第九條 回購利率是正回購方支付給逆回購方在回購期間融入資金的利息與融入資金的比例,以年利率表示。計算利息的基礎天數為365天。
第十條 資金清算額分首次資金清算額和到期資金清算額。到期資金清算額=首次資金清算額×(1+回購利率×回購期限/365)。
第十一條 回購交易單位為_________元。債券結算單位為_________元;資金清算單位為_________元,保留兩位小數。
第十二條 回購雙方可以選擇的交割方式包括見券付款、券款對付和見款付券三種。
(1)見券付款是指在首次交割日完成債券質押登記后,逆回購方按合同約定將資金劃至正回購方指定帳戶的交割方式。
(2)券款對付是指中央結算公司和債券交易的資金清算銀行根據回購雙方發送的債券和資金結算指令于交割日確認雙方已準備用于交割的足額債券和資金后,同時完成債券質押登記(或解除債券質押關系手續)與資金劃帳的交割方式。
(3)見款付券是指在到期交割日正回購方按合同約定將資金劃至逆回購方指定帳戶后,雙方解除債券質押關系的交割方式。
第十三條 回購雙方應按回購成交合同約定,向中央結算公司及時發送內容完整并相匹配的回購結算指令?;刭忞p方在接到中央結算公司關于回購結算指令不匹配的信息反饋后,應及時溝通,并修改重發。
第十四條 正回購方的權利和義務
正回購方的權利:
(1)按合同約定獲得債券出質融入資金款項;
(2)收取回購期間所出質債券的發行人支付的債券利息;
(3)在到期交割日,按合同約定購回同品種債券。
正回購方的義務:
(1)按合同約定,及時發送內容完整的回購結算指令;
(2)在首次交割日,按合同約定的券種和數量出質債券;
(3)在到期交割日,按合同約定的到期資金清算額支付款項。
第十五條 逆回購方的權利和義務
逆回購方的權利:
(1)按合同約定的券種、數量取得債券質權;
(2)回購期間擁有債券質駐;
(3)在到期交割日,按合同約定獲得到期資金清算款項。
逆回購方的義務:
(1)按合同約定,及時發送內容完整的回購結算指令及相關的確認指令;
(2)在首次交割日,按合同約定的首次資金清算額支付款項;
(3)在到期交割日,按合同約定的券種和數量返還用于質押的債券。
第十六條 違約及其定義
回購雙方中任何一方沒有履行回購合同所約定的義務,即構成違約,違約方應向守約方承擔違約責任。本協議所稱違約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1)回購成交合同訂立后,未按合同約定發送回購結算指令;
(2)首次交割日,正回購方沒有足額債券用于回購質押登記,或在辦理債券質押登記后,逆回購方未按合同約定將資金劃至正回購方指定帳戶;
(3)到期交割日,正回購方沒有足額資金用于清算或未按合同約定將資金劃至逆回購方指定帳戶,或者逆回購方收到款后未按合同約定發送收款確認指令。
第十七條 因不可抗力造成債券或資金交割的延誤或中斷,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程度,部分或全部免除賠償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發出債券或資金交割的延誤或中斷一方,應及時向對方通報不可抗力情況,并提供有效證明文件。
本款所稱不可抗力是指回購一方不能預見并且無法防止的外因,包括地震、臺風、水災、山洪等自然災害,以及罷工、政治動亂、戰爭等。
第十八條 違約處理
回購雙方就一方不履行回購合同發生爭議時,應首先協商解決;經協商不能達成協議,任何一方可以向中國人民銀行申請認定違約責任;回購雙方自接到中國人民銀行作出的違約責任認定結果起三個工作日內沒有提出異議的,自第四個工作日(含)起的三個工作日內按以下相應的違約處理條款執行:
(1)回購成交合同訂立后,回購雙方未按合同約定發送回購結算指令,都發生違約行為的,應分別承擔相應的責任;正回購方未按合同約定發送回購結算指令,或在首次交割日,正回購方沒有足額債券用于回購質押登記,發生違約行為的,逆回購方有權要求正回購方繼續履行回購合同,也有權終止回購合同,并通知正回購方,同時,逆回購方有權要求補息,并在補息基礎上向正回購方加收罰息;逆回購方未按合同約定發送回購結算指令,發生違約行為的,正回購方有權要求逆回購方繼續履行回購合同,也有權終止回購合同,并通知逆回購方,同時,正回購方有權要求補息,并在補息基礎上向逆回購方加收罰息。
(2)首次交割日,在辦理債券質押登記后,逆回購方未按合同約定將資金劃至正回購方指定帳戶,發生違約行為的,正回購方有權書面要求逆回購方繼續履行回購合同,也有權書面終止回購合同,并要求逆回購方最遲于合同終止日的次一營業日解除債券質押關系,同時,正回購方有權要求補息,并在補息基礎上向逆回購方加收罰息。
(3)到期交割日,正回購方沒有足額資金用于清算,或未按合同約定將資金劃至逆回購方指定帳戶,發生違約行為的,逆回購方有權要求正回購方繼續履行回購合同義務,有權要求補息,并在補息基礎上向正回購方回收罰息。
(4)到期交割日,逆回購方收到款后未按合同約定發送收款確認指令,發生違約行為的,正回購方有權要求逆回購方繼續履行回購合同義務,有權要求補息,并在補息基礎上向逆回購方加收罰息。
補息按合同約定的資金清算額、回購利率、資金(或債券)延遲到帳天數計算;罰息以合同約定的交割日資金清算額為基數,罰息利率按回購雙方的約定利率計算,但最高不得超過中國人民銀行準備金帳戶透支利率,回購雙方沒有約定的,罰息利率按日利率萬分之二計算。
本款所規定的各種違約賠償可以單獨或合并適用違約方。
第十九條 接到中國人民銀行作出的違約責任認定結果起三個工作日內,違約的正回購方不執行第十八條第三項違約處理條款,守約的逆回購方有權要求由中央結算公司通過中國人民銀行債券發生系統組織拍賣回購合同項下的債券;拍賣債券所得款項按照第十八條約定計算補息和罰息,先還利息、補息和罰息,后還本金,在補償利息、補息、罰息和本金后,將剩余部分返還給正回購方,不足部分向正回購方追索。
第二十條 違約方執行違約處理條款后,回購雙方在三個工作日內將違約責任的認定與違約處理結果以書面形式報中國人民銀行備案。
第二十一條 回購任何一方如對中國人民銀行的違約責任認定結果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接到中國人民銀行作出的違約責任認定結果起三個工作日內沒有提出異議,自第四個工作日(含)起的三個工作日內,違約方不執行本協議相應違約處理條款時,守約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二條 回購雙方可簽署補充協議,作為本協議的附屬協議,共同遵照執行。補充協議須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并不得與本協議相沖突。
第二條 本協議所稱回購雙方包括債券回購交易中的正回購方和逆回購方;本協議所稱債券、回購、正回購方、逆回購方均按《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交易管理辦法》定義。
第三條 除簽定本協議外,回購雙方進行回購交易應逐筆訂立回購成交合同,回購成交合同與協議共同構成回購交易完整的回購合同?;刭徍贤谵k理質押登記后生效。
第四條 回購成交合同是回購雙方就回購交易所達成的協議。回購成交合同應采用書面形式(參考文本附后),其書面形式包括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交易系統(簡稱交易系統)生成的成交單、電報、電傳、傳真、合同書和信件等?;刭彸山缓贤膬热萦苫刭忞p方約定,一般包括以下條款:成交日期、交易員姓名、正回購方名稱、逆回購方名稱、債券種類(券種代碼與簡稱)、回購期限、回購利率、債券面值總額、首次資金清算額、到期資金清算額、首次交割日、到期交割日、債券托管帳戶和人民幣資金帳戶、交割方式、業務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人)簽字等;以交易系統生成的成交單、電報和電傳作為回購成交合同,業務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人)簽字可不作為必備條款。
第五條 回購雙方在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簡稱中央結算公司)辦理債券的質押登記。質押登記是指中央結算公司按照回購雙方通過中央債券簿記系統發送并相匹配的回購結算指令,在正回購方債券托管帳戶將回購成交合同指定的債券進行凍結的行為。
第六條 成交日期是回購雙方訂立回購成交合同的日期。
第七條 交割日分首次交割日和到期交割日。首次交割日是辦理債券質押登記和逆回購方據此將資金劃至正回購方指定帳戶的日期;到期交割日是正回購方將資金劃至逆回購方指定帳戶并據此解除債券質押關系的日期。
第八條 回購期限是首次交割日至到期交割日的實際天數,以天為單位,含首次交割日,不含到期交割日。
第九條 回購利率是正回購方支付給逆回購方在回購期間融入資金的利息與融入資金的比例,以年利率表示。計算利息的基礎天數為365天。
第十條 資金清算額分首次資金清算額和到期資金清算額。到期資金清算額=首次資金清算額×(1+回購利率×回購期限/365)。
第十一條 回購交易單位為_________元。債券結算單位為_________元;資金清算單位為_________元,保留兩位小數。
第十二條 回購雙方可以選擇的交割方式包括見券付款、券款對付和見款付券三種。
(1)見券付款是指在首次交割日完成債券質押登記后,逆回購方按合同約定將資金劃至正回購方指定帳戶的交割方式。
(2)券款對付是指中央結算公司和債券交易的資金清算銀行根據回購雙方發送的債券和資金結算指令于交割日確認雙方已準備用于交割的足額債券和資金后,同時完成債券質押登記(或解除債券質押關系手續)與資金劃帳的交割方式。
(3)見款付券是指在到期交割日正回購方按合同約定將資金劃至逆回購方指定帳戶后,雙方解除債券質押關系的交割方式。
第十三條 回購雙方應按回購成交合同約定,向中央結算公司及時發送內容完整并相匹配的回購結算指令。回購雙方在接到中央結算公司關于回購結算指令不匹配的信息反饋后,應及時溝通,并修改重發。
第十四條 正回購方的權利和義務
正回購方的權利:
(1)按合同約定獲得債券出質融入資金款項;
(2)收取回購期間所出質債券的發行人支付的債券利息;
(3)在到期交割日,按合同約定購回同品種債券。
正回購方的義務:
(1)按合同約定,及時發送內容完整的回購結算指令;
(2)在首次交割日,按合同約定的券種和數量出質債券;
(3)在到期交割日,按合同約定的到期資金清算額支付款項。
第十五條 逆回購方的權利和義務
逆回購方的權利:
(1)按合同約定的券種、數量取得債券質權;
(2)回購期間擁有債券質駐;
(3)在到期交割日,按合同約定獲得到期資金清算款項。
逆回購方的義務:
(1)按合同約定,及時發送內容完整的回購結算指令及相關的確認指令;
(2)在首次交割日,按合同約定的首次資金清算額支付款項;
(3)在到期交割日,按合同約定的券種和數量返還用于質押的債券。
關鍵詞:對賭協議;股權回購;重整;聯營合同
1 引言
對賭協議,又稱為估值調整協議(Valuation Adjustment Mechanism, VAM),是股權投資領域對企業價值進行評估時簽訂一系列金融性條款,目的在于避免對被投資企業現有價值爭論不休,以實際運行績效來調整企業估值、股權比例等,是一種衍生性的金融工具。在我國對賭協議中多約定盈利及上市對賭,未達盈利標準或上市目的,約定投資方可要求目標公司實際控制人以一定價格回購,以保證投資方獲取一定的投資收益,而不承擔投資風險。該條款是否會因兜底條款效力因是否構成名為聯營、實為借貸而無效,以及是否會因目標公司陷于破產或重整而有破產法上實施的障礙,值得探討。
2 對賭協議中投資方要求目標公司實際控制人回購股權的條款的效力
在對賭協議中,投資方要求目標公司實際控制人回購股權,存在兩種截然不同的觀點:
第一種觀點認為,股權回購的兜底條款系名為聯營、實為借貸,無效說。該說認為對賭協議的固定價格回購股權條款有變相借貸的嫌疑。在有對賭第一案之稱的海富投資案中,二審法院認為現金補償反了投資領域風險共擔的原則,使得投資方不論目標公司的經營業績,均能取得約定收益不承擔風險,系明為聯營,實為借貸,違反了金融法規而無效。該案件中,雖然未直接涉及股權回購條款的效力進行評判,但根據判決邏輯,股權回購若具有兜底條款,保障投資方取得固定收益,不承擔目標公司經營風險,系名為聯營,實為借貸,違反了金融法規,應認定為無效。
第二種觀點認為,對賭協議非聯營合同,投資方支付的投資款非借款,具體理由如下:
第一,對賭協議與聯營合同保底條款存在顯著差異,不能定性為聯營合同保底條款。所謂聯營,是指企業之間、企業與事業單位等之間橫向經濟聯合的一種法律形式。而公司法出臺后,聯營這種組織結構已不再存在。對賭協議與聯營的法律概念完全不同,不應適用也不宜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關于審理聯營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的規定。[1]況且投資者作為公司股東參與了公司經營,不符合聯營司法解釋中關于名為聯營、實為借貸時聯營方不參與經營的規定。
第二,投資方支付投資款非為借貸。無論在增資還是股權轉讓,均有實際投資股權行為和股權工商變更登記,對賭的目的在于追求股權增值為核心目標,非為借貸。[2]對賭協議中有固定利率的股權回購的約定確實是保底條款,但回購是對賭協議各方均不愿發生附生效條件的例外情況,并非必然發生?;刭徲|發一般也不以公司虧損為條件,此時回購也不存在聯營體虧損時仍要收回本金和利益的情況。[3]
第三,對賭協議的兜底條款,也不應依據聯營合同司法解釋確定無效。聯營司法解釋是1990年試行,99年C布合同法施行后,不能再根據聯營司法解釋直接認定聯營合同無效,聯營合同保底條款是否無效,應根據保底條款是否存在合同法第52條合同無效原因來確定。[4]
我們認為,就合同法的視角而言,若股權回購系雙方當事人真實的意思表示,難認定無效。但是從公司法和金融法的視角,對賭協議中有關給予投資方固定收益的股權回購條款確有規避我國公司法同股同權之基本原則以及公司之間資金拆借的限制,有違法之嫌。但在合同法司法解釋二明確合同法第52條第五項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系指效力性強制條款后,爭議焦點在于公司法同股同權以及公司之間不得進行資金拆借的限制系效力性強制還是管理性強制,有待司法予以明確,本文限于篇幅不再展開。
但是有必要提醒有權機關在出臺有關政策時,充分考慮我國PE市場,以及中外資的比例。對賭協議隨國外資本一起進入境內,對優質企業進行對賭投資,對賭成功形成雙贏局面,對賭失敗,內資企業在外資的苛刻的現金補償以及股權回購條款下,輕則對外資巨額的現金補償,重則喪失公司的控制權,甚至破產。在目標企業未達業績,甚至虧損的情況下,外資企業仍然可能因為現金補償條款以及股權回購條款獲得豐厚的回報,這種利益失衡可能威脅我國的實體產業,甚至引發金融風險,故建議制定政策時適度保護目標公司及控制人。
3 對賭協議中融資方對投資方股權回購是否存在破產法上的障礙
在(2014)蘇商初字第29號一案中,投資方主張融資方予以回購股權,融資方答辯稱:目標公司已進入破產重整,股東的股份價值歸零,且股份轉讓必須由股東會做出決議,而在企業破產重整期間,股東會不可能再行使權力,故即便增資補充協議有效,要求原股東那個回購的請求同樣不能成立。破產法第77條第2款規定:“在重整期間,債務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向第三人轉讓其持有的債務人的股權?!币蛲顿Y人指派董事至目標公司任董事,故不得轉讓其持有的股份。
蘇州中級人民法院未采納被告的觀點,認為實際控制人在業績不到約定標準時或該公司未能按時公開發行股票上市時,即需對投資方進行補償或回購投資方的股份,則在公司已經進入破產重整,股權價值嚴重貶損的情形下,實際控制人更應當滿足投資方基于合同約定以及對目標公司發展趨勢判斷要求實際控制人回購其股份的主張。實際控制人以公司進入破產重整股份不得轉讓的主張無法律依據。投資方的法定代表人雖被選為被投資企業的集團董事,但本人并未持有公司股份,不是公司的出資人,故破產法第77條第2款規定不適用。退言之,即便按實際控制人的抗辯理由,結合法律的立法本意考量,其主張不能成立。因為實際控制人未舉證證明邱某作為高級管理人員和投資人對被投資公司出現重整原因存在過錯;另一方面,投資人主張轉讓股份所指向的對象是公司實際控制人,因此實際控制人會因為回購股權而增加重整工作的積極性和勤勉努力程度,重整程序不會因此受到不利影響。
蘇州中院作出上述判決是基于以下立論:其一,董事本身不持有目標公司的股權,不是目標公司的出資人,因此指派該董事的股東不受破產法第77條第2款拘束。其二,破產法第77條第2款系限制對進入破產或重整有過錯的高級管理,并不適用本案中投資人指派無過錯的高管人員。其三,股權回購會使目標公司實際控制人盡勤勉義務,利于重整成功。在實務中,上述立論毫無事實和法律基礎,甚至完全相反。
(一)破產法第77條第2款不拘束委派或提名高級管理人員的股東違背立法原意。
公司作為法律上的擬制,本身沒有行為能力,其自身的意思必須通過作為自然人代表或才能實施,并獲取利益。該自然人受公司指派,維護公司利益,為公司利益的代言人,與公司互為一體。破產法第77條第2款規定,債務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向第三人轉讓其持有的債務人的股權,應當做擴張性解釋,包括不得轉讓委派其股東持有的債務人的股權。否則極可能架空破產法第77條第2款。
(二)破產法第77條第2款并不在于對過錯高級管理人的懲罰,而在于促使其重整期間盡勤勉義務,利于實現重整。
破產法第77條第2項并不能顯示其有特意限制對公司破產或重整有過錯的高級管理人員,亦無資料相佐證。難道對破產或重整有過錯的高級管理人員繼續留在公司任職有利于公司重整,還是對公司破產或重整無過錯的高級管理人員留在公司更有利于公司重整呢,結論不言自明。究其立法本意,限制高級管理人員在重整期間轉讓公司股權,目的在于使其與公司成為利益共同體,盡勤勉義務,利于實現企業重整成功。
(三)股權回購固然會促使實際控制人盡勤勉義務,但并不利于目標公司重整成功。
目標公司實際控制人回購投資人的股權,使實際控制人持有公司的股權份額加大,確有更大的利益促使其盡勤勉義務,但能促使重整成功實有武斷之嫌疑,甚至更加不利于重整。具體原因如下:
1、股權回購將惡化實際控制人的財務狀況,降低其信用狀況,不利于重整過程中的融資。無論是業績對賭還是上市對賭失敗,一般目標公司估價未達增資時的估價,現在要以增資時高價回購,即意味著目標公司的實際控制人要以不合理高價回購低價股權,甚至是無價值的股權,無疑會惡化實際控制人的財務狀況,降低其信用,不利于目標公司的重整。
2,股權回購實際上會惡化目標公司財務及信用,會損害目標公司債權人的利益。融資方以高額的價格回購投資方不具有價值或低價值的股權,是表面上看,并不直接損害目標公司的債權人利益,但是間接會惡化目標公司財務和信用,并損害目標公司債權人利益。因為在金融實踐中,無論目標公司對外融資還是目標公司股東會外融資,都會相互提供擔保,成為事實上的利益共同體,就清償而言,事實上發生了財務混同。若投資方要求目標公司實際控制人高價回購無價值的股權,直接惡化了目標公司控制人的財務狀況,間接惡化了目標公司的財務狀況,不僅影響重整的進行,而且會影響債權人的清償率,最終損害目標公司債權人的利益。
3、股權回購會惡化目標公司的信用狀況,不利于重整進行。在投資領域,當某個目標公司受某著名的風險投資機構的投資,意味目標公司的發展前景受到市場肯定,會引起其他小型投資者跟投,同時會對目標公司的信用產生增持作用,增強信用評級,降低其融資成本,使其他交易方愿意與目標公司交易并享有目標公司的債權。而一旦著名投資機構啟動回購程序,無異于降低目標公司的信用評級,在目標公司進入重組階段,無疑增加了重組的難度,增加了破產的可能性,降低了債權人的清償機率,權利更加容易受損。而限制投資方對目標公司進行回購,可以促使其委派的高級人員對目標公司盡勤勉義務,也有利于其利用自身的人力、財力和市場以及專業優勢,增加重整的可能性。
我們認為,在目標公司面臨破產或重整時,原則上應該限制、甚至禁止委托、指派董事、監事等高級管理人員的投資方要求目標公司實際控制人回購股權,具體理由如下:
其一,前述,投資方要求目標公司實際控制人回購股權會惡化目標公司的財務和信用狀況,不利于重整進行,并保護債權人的利益,因此原則上應當予以禁止。
其二,破產法第77條第2款的立法目的在于促使董事、監事等高級管理人員盡勤勉義務,促成重整,例外允許轉讓其股權應當以利于重整為考量因素。
破產法第77條第2款限制董事、監事和其他高級管理管理人員向第三人轉讓股權,可以促使其與目標公司成為利益共同體,調動其積極性,增加重整的成功的幾率。該款做了但書條款作了例外性的規定,即“但是,經人民法院同意的除外”。人民法院應當以是否有利于重整程序作為是否同意的考量,若給第三人受讓股權,且具有更強的經營能力和整合各方面的資源,利于目標公司的重整,則應予以認可。
其三,在公司進入破產或重整時,限制目標公司實際控制人回購投資方的股權,有利于投資方和公司實際控制人完善公司治理結構。風險投資行業,投資方相對于目標公司配備更多的法律或財務等方面的專業人才,若限制其在公司破產時轉讓股權,會督促其在投資后,指派高級管理人員對公司的運作進行監督,完善公司治理結構,控制公司經營風險。如果允許投資方要求目標公司實際控制人
回購股權,在無論公司經營如何,都能保證自己兜底獲利的思維下,在投資前,其會忽略盡職調查,投資后也會降低其完善公司治理的動機,甚至完全對目標公司經營不管不問,增加目標公司投資經營風險。
4 結語
對賭協議中投資方與目標公司實際控制人具有固定收益的股權回購條款,在我現行法下,仍有效力爭議,且在破產時有實行障礙。我國現存的對賭條款過分關注財務目標,將眼光局限于企業近期盈利,不利于企業長期發展,且過分導致短期目標犧牲長遠利益最終損害投資雙方利益局面的出現。我們認為,對賭協議多發于風險投資,高風險與高收益相關,特別是孵化高科技產業功不可沒,但是兜底的投資協議將其投資風險轉嫁到創業者身上,可能不利于科技和產業的發展,對賭協議應該回復到估值調整的本質來,也應如外國企業更多關注創新水平、專利的研發應用,市場份額等,不應鼓勵兜底的保障其固定收益的股權回購條款。但也應當考慮到風險投資相較于一般股權投資有明顯差異,其并不追求長期的股權投資,應當建立公平合理的股權回購價格,保障金融市場健康發展,最終有利雙方互利共贏。
注釋
[1]陳澤桐,趙宇,《我國PE對賭協議的類型化分析及其訴訟案例啟示》,http:///uploadfiles/peduiduxieyi20131220.pdf,最后訪問時間2016年11月1日。
[2]陳澤桐,趙宇,《我國PE對賭協議的類型化分析及其訴訟案例啟示》,http:///uploadfiles/peduiduxieyi20131220.pdf,最后訪問時間2016年11月1日。
[3]郝風才,《公司投資中對賭協議的法律效力風險分析》,華律網,http://,最后訪問時間:2016年11月1日。
[4]郝風才,《公司投資中對賭協議的法律效力風險分析》,華律網,http://,最后訪問時間:2016年11月1日。
參考文獻
1. 華億昕,《對賭協議之性質及效力分析――以合同法與公司法為視角》,《福州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15年第1期第91頁。
2. 趙曉琳,《對賭協議欠缺法律支持 PE機構勿濫用》,上海證券報,2012年6月5日。
3.最高人民法院(2012)民提字第11號民事判決書。
4.陳澤桐,趙宇,《我國PE對賭協議的類型化分析及其訴訟案例啟示》,http:///uploadfiles/peduiduxieyi20131220.pdf,最后訪問時間2016年11月1日。
5.陳澤桐,趙宇,《我國PE對賭協議的類型化分析及其訴訟案例啟示》,http:///uploadfiles/peduiduxieyi20131220.pdf,最后訪問時間2016年11月1日。
6. 郝風才,《公司投資中對賭協議的法律效力風險分析》,華律網,http://,最后訪問時間:2016年11月1日。
10.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2014)蘇商初字第29號判決書
11.陳巍虹,對賭協議法律效力研究,華僑大學2012年5月碩士學位論文第7。
作者簡介
和諧是一首美麗的歌,等著我們去唱響;和諧是一潭清澈見底的湖水,它洗去了人們心靈的丑惡;和諧是一朵潔白無暇的白荷花,出淤泥而不染;和諧是陽光下燦爛的花朵,雖然它散發著令人陶醉的清香,但是并不是可望而不可即的……
和諧——一種美好的東西。往往美好的東西會被人們忽略、拋棄,但是我們需要和諧!需要和諧社會!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已經在一步步,一點點地向我們越靠越近,也許只是一步之遙,但是有人破壞了它!是一群“惡狼”吞噬了“和諧”,使得它離我們遠去,“回來吧!不要走!”這是我們來自心靈的呼喚,但是誰又能阻擋住它那急促的腳步,“你們太可怕了,你們需要反省!”
是這群“惡狼”剝奪了我們的美好。“惡狼”醒醒吧!不要再沉迷不悟了,這些損人利己的勾當,雖然使自己漁翁得利,但是別人呢?他們說不上是吃飽喝足,更說不上是錦衣玉食,一日三餐都是問題,他們衣衫襤褸,居住的房屋破損不堪,冬天的時候還要忍受著刺骨的寒風,是“惡狼”奪走了他們的美好生活,這一切都是多么痛苦啊!誰能忍受得了呢?
還有的“惡狼”,不孝順父母,不遵守承諾,總是出爾反爾、不懂秩序與法律……
雙方同意花草苗木采取先送貨后付費的原則,甲方應在_ _年 _月_ 日前將上述苗木一次性送給乙方,乙方在苗木貨到一周內付款給甲方,總付款額是人民幣。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花卉采購合同協議材料資料,提供參考,歡迎你的閱讀。
花卉采購合同協議材料一
合同編號: 簽訂地點: 簽訂時間: 年 月 日
買方(以下簡稱甲方):
賣方(以下簡稱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在甲乙雙方自愿、平等、公平及誠實信用的基礎上,經雙方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注:空格如不夠用,可以另接。)
第二條 質量標準: (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質量標準進行約定)。
第三條 包裝標準、包裝物的供應和回收及費用負擔: 。
第四條 合理損耗標準及計算方法: 。
第五條 標的物的所有權自 時起轉移,但買方未履行支付款價義務的,標的物屬于 所有。
第六條 交(提)貨方式、地點、時間、數量。方式: 。地點: 。時間: 。數量: 。
第七條 運輸方式、到達站(港)和運輸費用負擔: 。
第八條 檢驗標準: 。
第九條 檢驗單位、方法、地點及費用負擔: 。
第十條 結算方式、時間及地點: 。
第十一條 擔保方式(也可另立擔保合同): 。
第十二條 本合同解除的條件: 。
第十三條 違約責任: 。 買方: 。 賣方: 。
第十四條 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
本合同項下發生的爭議,可由雙方協商或申請調解解決(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有調解權限的其它行政機關受理合同糾紛調解);也可按下列第 種方式解決(以下兩種方式只能選擇一種):
1、依法向 人民法院起訴;
2、提交 仲裁委員會仲裁。
第十五條 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未盡事宜,由雙方共同協商簽訂補充協議。本合同一式 份,甲方 份,乙方 份,( ) 份 ,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六條 其它約定事項: 。
賣方名稱(章):
住 所:
法定代表人(簽字):
委托代表人(簽字):
開戶銀行:
賬號:
聯系電話:
郵政編碼:
買方名稱(章):
住 所:
法定代表人(簽字):
委托代表人(簽字):
開戶銀行:
賬號:
聯系電話:
郵政編碼:
花卉采購合同協議材料二
甲方:
乙方:
甲、乙雙方經過友好協商,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就買賣花草苗木事宜達成本如下協議:
一、花草苗木內容
1.甲方按照乙方提出的要求,提供如下花草苗木:
2.雙方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有關法規對苗木花草根葉進行嚴格審查,如不符合有關法規,乙方有權要求調換。
二、付款條件
雙方同意花草苗木采取先送貨后付費的原則,甲方應在_ _年 _月_ 日前將上述苗木一次性送給乙方,乙方在苗木貨到一周內付款給甲方,總付款額是人民幣: (大寫: )。
三、責任
1. 甲方必須保證花草苗木成活質量,如果在一周內不能成活,則乙方有權拒絕付款。并要求甲方承擔總金額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
2.如乙方未按時付款,遲延一天則按總金額百分之五罰款。
四、其他
1.本合同未盡適宜,將按照《合同法》由雙方友好協商解決。
2.合同傳真件與合同原件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經雙方代表人簽字蓋章后生效。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代表簽字: 代表簽字:
年 月 日
花卉采購合同協議材料三
出賣人:
買受人:
合同編號:簽訂地點:簽訂時間:月日
第一條 棉花品名、數量、價款及交(提)貨時間
第二條 棉花質量標準:
第三條 包裝標準:
第四條 合理損耗標準及計算方法:
第五條 交(提)貨方式、地點:
第六條 運輸方式及到達站(港)和費用負擔:
第七條 檢驗標準、方法、時間、地點:
第八條 結算方式及期限:
第九條 擔保方式(也可另立擔保合同):
第十條 本合同解除的條件:
第十一條 違約責任:
第十二條 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下列第
(一)提交仲裁委員會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三條 本合同自生效。
第十四條 其他約定事項:
監制部門:
印制單位:
乙方: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甲、乙雙方簽訂公有住房買賣協議書一份,規定甲方按《______________市市區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實施意見》、《______________市市區出售公有住房管理辦法》的規定,和省直住房制度改革辦公室(審批號______________ )核定的價格,將座落于______________的住宅出售給乙方,由于乙方于_______年_______月違約離開了甲方單位,根據該合同第四條規定的“甲方有權按屆時房改的價格和政策收回已出售公房的產權,乙方無異議”的規定,該套住宅房屋應由甲方購回,為此雙方達成本住房購回協議書。
一、原甲方出售給乙方的座落于______________市______________住宅,雙方同意由甲方按_______年_______市房改價格購回。
二、該套住宅建筑面積為______________,雙方同意甲方購回的該套住宅的總價款為______________元人民幣。
三、本協議簽訂生效之日,乙方應將該套住宅的房屋所有權證、土地使用權證和契證移交給甲方。
四、甲方購回該套住宅后的過戶登記手續,由甲方負責辦理,乙方應予以協助,辦理過戶登記中所產生的稅費按法律、法規規定由甲、乙雙方各自繳納。
五、甲方購回住宅后應支付給乙方的______________萬元購房款,乙方同意甲方在甲、乙雙方辦理好乙方對甲方公司和浙江金湖機電有限公司的股權轉讓手續后由甲方統一支付。
六、本協議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
法定代表人:
從美國代購耐克鞋不會比國內便宜;
1、在美國買耐克鞋可以放心的是很難買到假品,而且樣式是當前最流行的,可以保證質量,所以從心里上感覺到從美國代購耐克鞋比較便宜,但是價格和國內比只可能更高而不會降低;
2、另外一方面,國內很難買到最新款式,而且價格也高讓人覺得并不便宜;
3、再者國內高仿鞋太多,不能保證質量,所以感覺國外比國內便宜。
(來源:文章屋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