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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稅收論文優選九篇

時間:2022-09-19 15: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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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稅收論文

第1篇

[論文關鍵詞]稅收國際避稅反避稅轉移定價資本弱化

[論文摘要]稅收是國家財政收入的重要來源。在新的國際、國內經濟環境下,避稅行為日益成為跨國納稅人的首選手段。我國在反國際避稅方面出現了很多新問題,應進一步加強反國際避稅措施,其中最重要的是加強稅收法律制度的建設。

二戰后,特別是隨著經濟全球化趨勢的加強,跨國公司迅猛發展,加之許多國家的稅率和實際稅負呈現上升趨勢,國際稅收領域內的避稅和逃稅現象也越來越嚴重。和逃稅不同,國際避稅行為雖不違法,但它引起了國際上資本的不正常流動,侵害了有關國家的稅收利益,并且對納稅人心理狀態產生了不良影響。

隨著改革的深入和對外經濟交流的擴大,尤其是我國現在已經是WTO的正式成員,國際經濟交往日益頻繁。國際避稅問題,在中國也開始出現并且呈現日益嚴重的趨勢。致使中國每年實際損失遠遠超過300億元。因此國際避稅也正成為值得研究的一個新課題。

一、國際避稅概念的界定

關于國際避稅的概念,通常認為,國際避稅是指跨國納稅人利用各國稅收法律規定上的差別,采取變更經營地點或經營方式等種種公開的合法手段,以謀求最大限度減輕國際納稅義務的行為。主要是跨國納稅人利用各國稅法規定上的差別、漏洞或不足減少納稅義務。

二、國際避稅的主要方式

當前國際避稅的方式有很多種,概括起來主要有以下幾種:

1.利用轉讓定價避稅。轉讓定價又稱“轉移價格”、“價格轉移”,是指關聯企業之間在轉讓貨物、無形資產或提供勞務、資金信貸等活動中為了一定的目的所確定的不同于一般市場價格的一種內部價格。利用關聯企業間轉讓定價轉移收入和費用,是跨國公司國際避稅采用的最常見方法。

2.濫用稅收優惠政策避稅。濫用各種稅收優惠,主要是指跨國公司利用各國稅制的差異,以稅負較輕的投資經營形式和收入項目(即低稅點),達到最大限度地規避稅負的目的。

3.利用資本弱化避稅。所謂資本弱化,是指跨國公司對其外國子公司的融資主要以提供貸款而非股權投資的方式,還包括子公司在母公司的安排下從外部借貸資金并由母公司擔保的融資作法。在這兩種情況下,子公司的負債與股本的比例要遠遠高于正常情況下公司的負債與股本的比例。結果增加子公司的財務費用支出,減少應納稅所得額,逃避企業所得稅。

4.利用避稅地避稅。避稅地是指為跨國投資者取得所得或財產提供免稅或低稅待遇的國家或地區??鐕顿Y者通過在避稅地建立的基地公司虛擬中轉銷售、勞務、提供貸款等,加大分配給我國境內常設機構的費用,轉移企業所得,逃避我國稅收。

5.濫用國際稅收協定避稅。國際稅收協定是兩個或兩個以上國家為解決國際雙重征稅問題所簽訂的一種書面協議。然而一些非締約國居民,采取種種手法,濫用國際稅收協定。從而減輕其納稅義務。

三、我國在反國際避稅方面存在的問題

我國入世后,跨國公司為了謀求利潤最大化,采用各種避稅手段轉移利潤,對此,我國必須采取強有力的反避稅措施,但我國在反國際避稅方面仍然存在許多問題。

1.我國相關反避稅法律、法規尚不完善。我國現行防范、遏制國際避稅活動主要依據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反避稅條款,及財稅機關依據這部分條款所規定的相關辦法,我們應當承認這些條款在防范、遏制外商企業避稅行為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但與中國加入世貿組織后艱巨的反避稅工作要求尚有較大差距。

2.無法及時掌握國際市場價格、成本、行業利潤率、貸款利率等信息。在外商投資企業的避稅方法中,最常見是通過轉讓定價來轉移利潤。要防范避稅,關鍵是要掌握國際市場上各種商品價格、成本等信息資料。而目前外商企業的購銷大權基本上為外商壟斷,稅務部門無法及時掌握國際市場價格、成本、等信息。因此反避稅工作困難重重,難以順利進行。

3.我國稅務人員的業務素質與反避稅工作的要求不相適應。由于我國的反避稅工作起步晚,所以稅務部門對國際市場行情缺乏了解,稅務人員缺乏豐富的反避稅經驗和較強的外語能力。這些都給反避稅工作帶來了困難。

四、進一步加強我國反國際避稅的法律措施

國際投資環境研究報告表明,一個好的投資環境主要由社會穩定、政治清明、市場容量大、資源豐富、勞動者素質高和勞動價格低廉等因素所決定。明智的外商決不會因為我國政府實施反避稅而從我國抽走其投資。為維護稅法尊嚴,創造公平合理的競爭環境,我國要加大力度積極實施反避稅策略。

1.修改完善所得稅法。避稅產生的客觀原因在于稅法本身的缺陷,要想盡可能地使稅法條文結構完整,措詞嚴謹,使稅制的內在機制具有科學性和系統性。我國應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反避稅條款的基礎上,形成一套較為完整的反避稅專門法規,加大對跨國納稅人避稅的懲罰力度。

2.針對利用資本弱化、避稅地進行國際避稅,制定、完善相應的特別涉外稅收法。我國現行稅法對資本弱化問題作出的規定不完善,可參照國外做法予以明確。如可以規定負債與資本比率達到75%以上的屬于資本弱化,利息不予扣除。另外應制定反避稅地特別法規,徹底切斷跨國公司與避稅地之間的利潤轉移。

3.在稅收征管法中強化納稅人負有延伸提供稅收情報的義務。我國在涉外稅收征管實踐中,有必要在稅收征管法中強化納稅人提供其經營資料的義務。明確納稅人提供稅收情報的義務,將舉證責任轉移給納稅人,來證明自己行為的正當性,否則,就可認定其有避稅嫌疑。

第2篇

論文摘要:所得稅的收入是我國財政收入的又一重要組成部分,占全部財政收入的20%以上,其地位,僅次于流轉稅而居第二。所得稅是對利潤的征稅,所得稅具有稅負不轉嫁、不隱匿,稅負公平,調節力度強的特點。現行所得稅:企業所得稅、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存在問題,對經濟的產生影響,需要完善現行所得稅制度。

所得稅是以所得額為課稅對象而課征的一類稅種的總稱。所謂所得額是指納稅人在某一納稅年度的收人總額減去稅法規定準予扣除項目金額后的余額。我國對所得額的征稅分為法人所得稅和自然人所得稅。從我國現行稅制的設置來看,第一層次的調節是流轉稅,它是對銷售收人的征稅,一般是按全額或增值額征稅,如消費稅、營業稅、增值稅;第二層次的調節是所得稅,它是對利潤的征稅,一般是按純所得征稅,因為流轉稅和所得稅的納稅人是同一人,若流轉稅按全額征稅,所得稅必然按凈額征稅,以避免重復征稅;第三層次的調節是財產稅,它是對財產的價值或數量征稅,在整個稅制體系中,是輔稅種,以彌補流轉稅和所得稅課稅的不足。所得稅作為整個稅制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具有不同于其他稅類的特點:

1.稅收負擔的直接性。所得稅一般由企業或個人作為納稅人履行納稅義務,而且稅負最終由企業和個人承擔。由于納稅人就是負稅人,稅負不能轉嫁,所以被稱為直接稅。直接稅的最大優點是政府對誰征稅、誰就繳稅,能達到政府預期的稅收政策目標。

2.稅收分配的公平性。所得稅如果采用累進稅率征稅,能體現量能負擔的原則,所得多的多征,所得少的少征,無所得不征。所謂累進稅率就是隨所得增長而逐級遞增的稅率制度。它的最大特點是矯正貧富差距,緩和階級矛盾,穩定經濟,達到稅收公平的目的。

3.稅收征收的公開性。所得稅是直接稅,一般不轉嫁。所得稅在征收方式上一般由企業或個人申報繳納,采用按年計算,按期預繳,年終匯算清繳,多退少補的方法;在征收環節上選擇收人分配環節,是對利潤的征收,所以,所得稅征收具有公開性、透明度強的特點,易于征納雙方貫徹稅收政策。

4.稅收管理的復雜性。所得稅是對所得額的征稅,不論是企業或個人都要核算自己的純所得額,相對比較流轉稅對銷售收人計稅而言,所得稅的計算顯得復雜,核算水平高,征收管理的成本高,難度大,所以所得稅客觀上要求整個社會有較高的信息化、核算水平和管理水平,才能將稅款及時、足額、穩定人庫。

5.稅收收人的彈性。所得稅是以所得額為征稅對象,而所得額是隨國民經濟的發展變化和國民收人的變化而變化,因此,收人可靠。同時,所得稅采用累進稅率,能夠自動適應國民經濟周期的變化,隨經濟的繁榮和經濟衰退而發揮穩定器的作用,促進國民經濟穩定增長。我國現行所得稅制主要設置三個稅種,即企業所得稅、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以下簡稱外商投資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1994年所得稅制改革,第一步先將性質不同的內資企業所得稅歸并,統一開征企業所得稅(對內資企業使用);保留1991年7月改革的外商投資企業所得稅(對涉外企業使用),第二步,將內、外分設的企業所得稅統一。個人所得稅的改革,將對中國公民和外籍公民分設的三稅合一,統一開征個人所得稅(內、外統一)。1994稅改至今,已經9個年頭,所得稅在組織財政收人,特別是調節經濟、縮小貧富差距、緩和階級矛盾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中國改革開放20多年,國家綜合國力的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都有賴于稅收的貢獻,但所得稅在運行中也存在一些問題,有待于改革。

一、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存在問題及對經濟的影晌

(一)企業所得稅

企業所得稅,也稱法人所得稅,是對企業的所得額征收的一種稅。我國的法人所得稅有兩種,它們是內資企業所得稅和外商投資企業所得稅。這兩個稅種的共同點是:第一,兩稅種都是對利潤所得的課征;第二,兩稅種的名義稅率是一樣的,內資企業所得稅的稅率是所得額的33%,而外商投資企業所得稅的稅率是所得額的300!0(中央),所得額的3%(地方),綜合稅率為33%。而兩稅種的不同點是:

1.在所得稅收制度上內外資企業不一致,內外資企業分別適用兩套稅法。內資企業適用企業所得稅涉外企業適用外商投資企業所得稅。對法人利潤征稅采用內、外兩套稅法,一是違背了稅收公平原則,特別是加人WTO一年后的今天,仍用內外兩套稅法的作法,有悖于國民待遇原則。二是內、外兩套稅在具體執行時,易造成誤解,甚至是稅收歧視。三是內外兩套稅法不利于企業在同一起跑線上競爭。

2.內外兩套稅法,確認所得額時稅前扣除執行標準不一樣。在扣除所得項目和比例上內資企業遠遠低于涉外企業,使涉外企業扣除項目金額多所得額少,從而稅金也就少了,比如壞賬準備金的提取比例,內資企業是年末應收賬款的5%,而涉外企業是年末應收賬款的3%,象計稅工資、計算折舊的殘值率、捐贈的扣除等扣除比例均不一樣,存在內資低、涉外企業高的現象。其結果外商稅負輕于內商稅負。

3.內外兩套稅法,稅收優惠政策不一樣。我國是在“對外開放,對內搞活”的政策下,在20世紀80年代初期建立涉外所得稅制,90年代初將涉外稅制進行歸并,建成外商投資企業所得稅至今。當時中國為了大量吸引資本和技術,對外商規定了諸多稅收優惠條款,比如:稅率的優惠,特區減按巧%或24%征稅,生產性企業的二免三減半;再投資退稅;加速折舊等優惠。這些僅對外商用,這是非常英明和正確的,但今天情況已發生了巨大的變化,中國政治、經濟穩定、投資的硬、軟環境都發生了根本性變化,所以要適時調整。

4.內資企業所得稅本身的有些稅收優惠政策有些滯后。比如為支持發展第三產業的稅收優惠,象副食品廠、服務業等等,過去是人民必須品,收費標準低,行業盈利少,免稅鼓勵其發展,而現在某些副食品、成了人們的調味品,價格上漲幅度很高,利潤客觀,可以取消減免稅優惠政策。

5.內、外兩套所得稅在保護環境、促進科技進步方面的稅收優惠政策取向上,用直接優惠多,而間接優惠少。西方國家在保護環境,促進科技進步的稅收政策方面,有的是單獨立法征稅、有的使用間接優惠為主,直接優惠為輔。比如美國關于企業虧損彌補規定,可以向前三年,向后7年彌補,比較靈活;關于科技投資,超過一定百分比,可在所得稅前列支部分投資等等。我國是利用廢氣、廢渣、廢液產生的利潤,在計算所得稅時允許稅前列支,基本上是有利潤才扣除,不與企業承擔投資部分風險,不利于企業積極從事環保,科技方面的投資。

(二)個人所得稅

1.個人所得稅實行分項課征制。國際上個人所得稅的征收有三種類型:一是總額課征制,如美國;二是分項課征制(我國);三是總額和分項課征制(如西歐一些國家)。一般財務會計核算水平高,納稅意識強,金融發達,非貨幣化程度高,電子貨幣使用普遍,征管手段高的國家,采用總額課征制,反之,易采用分項課征制。我國采用分項課征制,是符合當時的條件的,但時至今日,存在的問題:一是分項課征制,即分項確定收人、分項扣除、分項計算,易使納稅人收人化整為零,解收人,逃避稅收。二是分項課征制,在稅率制度上,不利體現所得多的多征,所得少的少征,無所得不征的累進稅率制度,不能真正體現公平原則,不能體現富人繳稅,窮人享受福利的思想。

2.個人所得稅征稅范圍過窄,調節力度有限。

3.個聲沂得稅免征額過低,易使富人稅變成窮人稅。

4.個人所得稅工資所得采取個人申報繳稅,未考慮家庭人口間題,生計費扣除標準一樣,有失公平。

5.個人所得稅在征收方面存在一是公民納稅意識差;二是征管手段落后;三是收人多樣化且采用現金結算多;四是個人財產收人不明晰,不確定,所有這些因素都影響了個人收人所得稅及時、足額人庫,使應收的稅款收不上來,出現富人不繳稅、少繳稅,窮人繳稅的現象。

二、完善所得課稅的對策

(一)完善企業所得稅稅制

1.統一內外資企業所得稅稅制。依照國民待遇原則,以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為基本標準改革現有企業所得稅,實現內外兩套稅法的合并。改革要按統一規范的原則進行.科學界定納稅人和征稅范圍,統一稅基、統一稅率、統一優惠政策,參照國際慣例,規定稅前扣除范圍和標準,重點清理并消除帶有歧視性的稅收政策,解決好外資企業優惠多于內資企業,非國有企業優惠多于國有企業的問題,實現對、外資企業的稅收平等待遇,提高內資企業的市場競爭力。

2.完善我國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除保留特定區域(如我國西部地區)優惠政策外,逐步取消其他地區性優惠政策,為不同地區和各類企業創造公平的競爭環境。取消內資企業對第三產業已到期的優惠政策。同時,根據國家產業政策導向,對高新技術產業、新興產業、實行稅收優惠,推動產業的優化和升級。

3.所得稅的優惠方式由已往以直接減免稅為主,間接減免稅為輔改為間接減免稅為主,直接減免為輔的方式,參與企業投資風險,鼓勵科技進步,間接減免稅的方式有加速折舊、投資抵免、費用扣除,科研開發基金等優惠方式。

(二)完善個人所得稅稅制

1.改分項課征制為總額和分項課征制。這一模式的具體做法是,在進一步規范目前分類所得的基礎上,先以源泉預扣的辦法預征分類所得稅,在納稅年度終了時,由納稅人申報其全年綜合的各項所得,由稅務機關核定其應稅毛所得額,調整所得額和應稅凈所得額,并據以計算出年度應納稅額,對年度內已納的稅額作結算調整,多退少補。這樣做一是符合我國國情,二是將多元化收人納人個稅的總控管理,以利于公平稅收。

2.擴大征稅范圍,嚴格控制減免稅。現行個人所得稅的課稅范圍過窄,僅例舉項,應適時擴展。對于一些個人的福利收人和從事農、林、牧、漁等個人收人超過扣稅標準的所得應列為征稅對象。對屬于常規課稅項目的國債利息,省政府和部委以上單位的獎勵,股票轉讓等應考慮納人計稅范圍。取消對偶然所得中一次中獎收人不超過1萬元免稅的規定。個人投資人股的股息、紅利征收個人所得稅和企業所得稅征收有重復征稅之嫌。具體解決辦法,國際上有三種做法:一是采用歸集抵免法;二是對利潤征了所得稅的,不再征個人所得稅;三是采用低稅率征稅。據我國個人所得稅征管現狀,采用第三種方法,在征收企業所得稅后個人分得的股息、紅利所得,計算個人所得稅時,由現行稅率20%調低至10%或5%,以降低個人投資所承擔的過高稅負,減輕重復征稅,刺激個人投資。

3.合理確定費用扣除項目和扣除標準??鄢椖繎{稅人為取得納稅所得發生的支出,基本生計費用和特別扣除費用,扣除標準要考慮納稅人的婚姻狀況、賭養人口、年齡和健康狀況、醫療、教育費用等因素,并根據收人、物價水平等因素適時調整,以體現公平原則。

4.提高個人所得稅的免征額由800提高到1500元,以真正體現富人繳稅、窮人享受福利。

5.提高公民納稅意識。要讓每位公民知道,小偷偷的是別人的錢,而偷稅偷的是國家錢也是大家錢。所以要大力宣傳稅法、執法、守法。對于違法者,嚴懲不怠。完善代扣代繳與自行申報制度,建立納稅人編碼制度。個人所得稅改革成敗的關鍵在于建立健全個人所得稅稅源監控機制。要在繼續完善代扣代繳與自行申報制度的基礎上,盡快建立納稅人編碼實名制。以信息技術手段為支持,加強與銀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海關、公安、法院的配合,對納稅人的賬戶、號碼等實行全面的監控,防止稅源流失。

(三)加大稅收優息政策的科技導向

第3篇

關鍵詞:電子商務 常設機構 認定 綜述

一、研究的總體情況概述

筆者選擇"電子商務"、"常設機構"、"認定"等為題名或管檢測,在中國知識資源總庫--CNKI 系列數據庫檢索了相關文獻,提出非學術性文獻及重復文章后,得到專題研究的期刊論文60余條。

對所載文獻的內容進行分析,筆者發現,目前學界和業界爭議較多的問題集中在"常設機構原則能否使用與跨國電子商務活動"、"服務器或網址是否構成固定營業場所"和"網絡提供商是否構成營業人,進而構成常設機構"這些問題上。

二、相關研究焦點梳理

(一)常設機構原則能否適用于跨國電子商務活動

對于跨國電子商務活動所產生的跨國營業所得,是否可以按照現有的國際稅收協定中確定的常設機構原則確定征稅權的劃分?針對這個問題,本文將有關國際組織的觀點進行了總結如下:對于國際互聯網上開展的電子商務活動中的稅收問題,有關的國際組織,特別是OECD給予密切關注。OECD的財政事務委員會(CFA)就此問題展開了一系列研究和討論活動。1997年11月,OECD在芬蘭的圖爾庫舉行討論會,最終的阿城一致意見,即:OCED稅收協定范本中有關常設機構的概念同樣可以適用于跨國電子商務活動,但是需要進一步明確如何適用。

綜上所述,當前普遍的觀點是:對于跨國電子商務活動中產生的跨國營業所得的征稅權劃分,仍然適用現行的常設機構原則。

(二)常設機構的認定

雖然大多數學者和國家及國際組織都持繼續保留"常設機構"原則的觀點,但針對電子商務的特殊性,對現有常設機構認定標準的修改問題,學界又是中說紛紜。以下是我國學者對"與電子商務有密切聯系的服務器、網址和因特網服務提供商能否構成電子商務環境下的常設機構"這些具體爭議焦點的看法總結:

1、服務器能否構成常設機構的問題

通過對所參考文獻進行總結歸納,筆者發現,絕大多數學者認為服務器構成固定營業場所。筆者在此將其中較主流的觀點歸納如下:

黃素梅(2006)認為,首先,服務器是硬件且有形,在一般情況下較為固定,不論是直接所有或租賃,頻繁更換服務器的成本都很高。因此,即使按照傳統的常設機構認定標準,它也具備了構成常設機構的物理條件;其次,服務器及人員的存在并非構成"常設機構"所必需的,即使在傳統商務領域,是否有人參與經營也不是構成常設機構營業活動的必要條件。因此,服務器可以構成固定營業場所。①

2、關于網絡服務提供商能否構成常設機構的問題

朱炎生(2001)認為,經合組織財政事務委員會沒有完全排除網絡服務提供商成為其他企業常設機構的可能性。如果某個網絡服務提供商向某個企業提供維持網址服務過程中,草畜其營業常規,例如有權以該企業的名義與他人簽訂合同并經常行使此項權利,那么該網絡服務提供商將構成該企業的常設機構。注釋第42.10段的第4句話清楚地指出來這種可能性。②蘇寧華(1998)認為,我國在簽訂國際稅收協定時,應明確提出一個營運人及時無權為本公司對外簽訂合約,但只要經常為這個企業包郵庫存并交付貨物或商品,應視為常設機構。因為該人已具備盈利的作用,不再符合輔、準備性的精神。③

三、簡要評述和展望

(一)服務器構成常設機構的認定

針對電子商務環境下常設機構的認定標準,有的學者主張作較大改革,如預提稅、虛擬常設機構及公式利潤分配等方案;有的主張小調整,如人的干預、引力原則、取消例外及軟件功能例外等方案,這些觀點各有優缺點。為了維護我國稅收權益,我國可以認定服務器構成常設機構,而網絡服務供應商(ISP)以及網址在一定條件下構成常設機構。

我國可以借鑒OECD觀點,在稅收協定中規定:如果外國銷售商通過設在我國的服務器(包括購買和租用)從事了實質性的營業活動,則該服務器應當認定為常設機構。

(二)網絡服務供應商構成常設機構的認定

我國在稅收協定中應明確規定,如果網絡服務供應商有權代表企業簽署契約、經常代表其從事實質性營業活動、或者全部或幾乎全部為某個銷售商提供網絡服務,則構成在我國的常設機構,我國可以從源征稅。

當然,以上規則的實行存在一些制約因素。首先,修改現有對營業利潤征稅的規則將會比單純改變國內規則更困難,需要的時間也更長。其次,許多國家除了必須修改國內法外,還要修改稅收條約與協定,如果通過重新談判方式進行的話,耗時很久。第三,即使修改現行規則,在過渡時期里,新舊規則的并存也將增加雙重征稅和不征稅情形的發生。上述問題的解決需要與我國簽訂稅收協定的當事國予以協商、合作,對此遇到的重重困難,我們必須要有一個正確的認識。

注釋:

①黃素梅:電子商務中常設機構認定標準的新發展[J].國際稅收.2006(8).

②朱炎生:跨國電子商務活動中常設機構的認定經合組織觀點述評[J].涉外稅務.2001(5)

③蘇寧華我國跨國營業所得課稅中常設機構的認定及完善〔J〕.涉外稅務1998 (8).

參考文獻:

[1] 黃素梅:電子商務中常設機構認定標準的新發展[J].國際稅收.2006(8).

[2] 朱炎生:跨國電子商務活動中常設機構的認定經合組織觀點述評[J].涉外稅務.2001(5)

第4篇

[論文摘要] 稅收遵從成本對經濟有較大的扭曲作用。我國現階段也存在著稅收流失的困擾。我們要借鑒國外納稅遵從成本研究的經驗,重視降低納稅遵從成本,不斷完善稅制建設,加強稅收征管。

 

納稅遵從成本是納稅人在遵從稅法的活動中不得不承擔的費用。20世紀80年代,以英美為首的許多國家政府才真正開始這一領域的研究,并將其納入稅收改革的考慮范圍。從各國對納稅遵從成本的調查研究來看,稅收遵從成本巨大而且具有累退性,會增加納稅人的不遵從行為,對經濟有較大的扭曲作用。我國目前同樣也面臨稅收流失問題的困擾,如何借鑒國外政府對該領域的探索和實踐經驗,立足我國現狀,為稅收決策提供一個有跡可循的依據是本文所要研究的主要問題。

 

一、相關概念

 

1.納稅遵從 

納稅遵從是指納稅人按照稅法要求履行其納稅義務的行為,表現為及時填寫所有要求填寫的申報表,申報表上的應納稅額應按稅法規定和法院裁決要求正確計算。

西方納稅遵從理論認為,納稅人會對遵從成本(包括填申報單的花費、向稅務人咨詢的花費等)和不遵從成本(罰款)進行比較,從而做出決定。這種觀點對于解決納稅人不遵從問題是具有建設意義的。沃爾舒茨斯基教授就認為“從長期來看,稅務當局樹立為納稅人服務的意識比糾正納稅人的不納稅行為更為重要”。

2.納稅遵從成本 

我國稅收界很多對稅收成本和稅收征管方面的研究文章都提及納稅遵從成本,目前學界對“遵從成本”或“奉行成本”的概念采用的是英國巴斯大學的錫德里克·桑福德(cedri sandford)教授在其《稅收遵從成本?押測量與政策》中對“遵從成本”下的定義,即?押納稅人(第三人,尤其是企業)為遵從稅法或稅務機關要求而發生的費用支出。這種費用支出是指稅法及稅收所固有的扭曲成本(如工作與閑暇的扭曲,商品消費或生產選擇的扭曲)以外的費用支出。它不包括納稅人履行納稅義務時所支付的稅款。 

3.納稅不遵從 

納稅不遵從是指一切不符合稅收法規意圖和精神的納稅人行為,包括納稅人故意不申報、少申報和因為信息錯誤、誤解、疏忽或其他原因引起的不申報、少申報。

二、國外納稅遵從成本研究情況 

 

(一)對遵從成本的調查結果 

1.遵從成本數額巨大。桑福德(sandford)曾對1986-1987年大不列顛及愛爾蘭聯合王國稅收體系的遵從成本進行了估算,結果是遵從成本占總稅收的3.91%。1995年度美國聯邦和州所得稅遵從成本約為676億美元,約占聯邦和州稅收收入的9%,占gdp的0.93%。2002年,印度國家財政部有關研究表明,2000-2001年度,印度個人所得稅的遵從成本(還只是納稅人所承受的“合法”成本)占到該項稅收的45%。富蘭塞斯·威廉歌德(francois vaillancourt)研究了1989年加拿大個人所得稅發現,其遵從成本占該項稅收的6.9%。 

2.遵從成本具有累退性。遵從成本的累退性表現在隨著納稅人(包括企業和個人)收入越高,遵從成本反而相對越小。低收入者與高收入者相比,前者承擔的遵從成本明顯高于后者;小型企業的遵從成本負擔重于大型企業。 

3.遵從成本對經濟有負影響。遵從成本會給社會增加資源成本,對于遵從成本的怨恨可能導致不遵從行為;遵從成本通過提高邊際稅率,可能扭曲或者阻礙國內和國外的投資決策。印度財政部最近的研究發現,高額的遵從成本帶來的經濟影響還包括:扭曲生產決策、減少投資,帶來更高的赤字,減少稅收的公正性,減緩經濟的增長,影響價格運動規律,降低國際競爭力等等。 

4.高遵從成本引發不滿情緒。由此導致嚴重的偷稅問題。特別是小型企業和個體戶,他們感到在稅收方面受到了不公正待遇,因此,他們規避高遵從成本,甚至偷稅逃稅的動機也就相對比較強烈。 

(二)關于稅制簡化的問題 

稅收體系的繁瑣復雜是許多國家不堪其擾的問題。例如1986年,美國個人所得稅申報單說明書就長達48頁,有28個可能的表格需要填寫,給納稅人帶來了極大的不方便。正如幽默大師拉賽爾·貝克(russell baker,1995)所言,“稅法的最可怕之處在于它無人能懂。它以深不可測聞名于世?!?0世紀80年代以來,由美國率先開展的稅制改革在全球范圍得到了回應,稅制簡化則是其中重要的改革動力之一。稅制簡化是一項系統化的工程,涉及到簡化稅法、降低稅率、減少稅收檔次以及擴展稅基等許多改革層面。根據鮑普(pupe,1994)對遵從成本的研究結果表明,稅制簡化應更加關注在稅收最大化、公平與效率的傳統目標之間做比較。 

(三)一些國家的實踐 

英國于1986年實行《納稅人》,明確了稅務機關的職責:“國內收入局及關稅和消費稅局應關注不同的納稅人(包括較小企業的特殊情況)的遵從成本。在稅收管理過程中,他們應該認識到使你的遵從成本最小化的必要性,應根據職責要求經濟、有效地征稅?!?nbsp;

美國國稅局提出改善納稅人遵從的措施。這些措施包括:(1)增加稅法的威懾力,通過立法、設計付稅程序等措施,使所得更加透明,使不遵從更容易被查出;(2)降低遵從成本,通過簡化申報表、提供各種咨詢,解決納稅人的問題;(3)提高遵從稅法的納稅人的社會地位,使不遵從稅法的人臭名遠揚;(4)加強對稅務人的管理等等。 

這些國家對遵從成本的研究結果的確向我們呈現了一些觸目驚心的事實,有理由相信遵從成本確實很大程度上扭曲了政府和學者們設計稅收體系的初衷。 

 

三、國外納稅遵從成本研究經驗對我國的啟示 

 

1.為納稅人遵從提供良好的經濟環境 

建立這樣一種制度——能充分保證“經濟人”正當權利的制度,這同時也保證著納稅人的正當權利。在這樣的制度下,一切與交換相關的行為都將在“看不見的手”的指引下達到效用的最優。 

2.完善稅收征管制度 

要改變機構行政人員對整個稅制的看法與態度,加強對內部人員的人事培訓,這一培訓工作一部分可以由系統內人員負責,而另一部分則交機構以外的專家學者完成;加強改善納稅表格格式的工作,使納稅人填寫的表格更加簡單明了;加強咨詢服務,以幫助稅務機構與納稅群體之間的溝通等等。 

3.保持稅法穩定,減少稅種的遵從成本 

稅法穩定有利于降低稅收遵從的臨時成本。構造寬稅基、少稅種、低稅率、少減免的稅制結構,是我國稅制建設的發展方向。寬稅基可以保證稅收收入,并且促進各種相互聯系的稅種采用共同稅基。少稅種可以防止納稅人在稅種之間的轉移,減少相應的遵從成本,矯正經濟扭曲。減少稅率檔次,降低臨界點稅率,可以最大限度地降低臨界點稅率附近生產者之間的不公平競爭程度。少減免可以減少納稅人的稅收選擇活動,從而降低其遵從成本。 

4.增強公眾納稅意識 

對我國而言,尤其在稅收征管中的納稅咨詢服務等方面需要體現出來。如果稅務機關能夠提供充分便捷的納稅咨詢服務,如免費提供通俗易懂的稅收手冊、配備足額稱職的稅務咨詢人員,那么納稅人的遵從成本就可相應降低。完善納稅咨詢服務將是我國稅收征管改革的重要任務之一。 

 

[參考文獻] 

[1]范恩潔.國外稅收遵從成本研究:經驗與借鑒[d].四川大學碩士論文,2003. 

[2]李亞平.美國規范納稅人行為的若干經驗及其啟示[j].理論研究,2006?熏(2).

第5篇

稅收饒讓制度1953年首創于英國,二十世紀六七十年代以來得到了廣泛施行。它是居住國對其居民因收入來源國稅收減免優惠下未繳納的部分稅額視為已經繳納而給予抵免。稅收饒讓不是一種消除國際重復征稅的方法,而是投資母國對從事國際經濟活動的本國投資者實施的一項鼓勵對外投資的稅收優惠措施,是在稅收抵免基礎上進行的。

發達國家中對稅收饒讓條款存在較大的分歧,美國極力反對饒讓抵免條款,而大部分發達國家卻對該條款持肯定態度。發展中國家對于稅收饒讓條款的立場則較為明確,基本上持有贊成的態度。在實踐中,稅收饒讓較多地存在于發展中國家與發達國家之間。發展中國家從加強外資利用的需要出發,推出了諸多形式的減免稅優惠措施,而多數發達國家為了增加資本輸出,促進本國經濟對外擴張,通常也愿意與東道國簽訂稅收饒讓抵免條款。

伴隨著經濟全球化的顯著加快,世界各國的稅收饒讓制度也在不斷地發展完善。日本和韓國分別作為發達國家和新型工業化國家的代表,在稅收饒讓制度和實踐方面各具特色。相比之下,我國的稅收饒讓制度安排還較為滯后?;谌枕n兩國的制度設計與實踐經驗借鑒,圍繞鼓勵我國企業境外投資、減輕企業稅負等目標,著眼于饒讓條款的使用年限、饒讓比率以及使用年限等方面,促進我國稅收饒讓制度的進一步完善。

二、稅收饒讓的效應分析

(一)積極效應

稅收饒讓制度之所以受大多數發達國家以及發展中國家的追捧,是因為它對于東道國、居住國及納稅主體都產生了積極的效應,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 對于東道國,稅收饒讓制度的實施可以促進東道國的資本輸入。若東道國和居住國之間簽訂有稅收饒讓協定,則居住國的企業更愿意在該東道國投資,這樣的投資軟環境更有利于從居住國引進外資、先進技術和管理方法,使稅收優惠更有效率和實際意義。我國在與丹麥、新加坡等國簽訂稅收協定中,為使稅收饒讓協定發揮積極效應,特別在有關法律中作出有關減、免稅或退稅的規定,并經締約雙方主管當局同意給予稅收饒讓抵免,帶動我國經濟發展。

2. 對于居住國,稅收饒讓制度的實施能夠提高本國投資者在東道國的競爭能力。在對外投資行為決策中,除了需具備產業、技術等區域比較優勢外,輸出資本的營運成本高低也是極其重要的一個影響因素。居住國給予東道國稅收饒讓待遇有助于減輕本國輸出資本的稅負,增強境外企業的成本優勢,像法國、韓國等國,不僅對來源于境外的營業利潤給予免稅外,還同意對投資所得給予稅收饒讓,這就提高了企業在東道國市場上的競爭能力。

3. 對于納稅人,稅收饒讓制度的實施可以給予其實際的納稅優惠減免。由于稅收饒讓制度的存在,跨國納稅人在居住國已經繳納的稅款可以得到優惠減免,這使得跨國納稅人真正得到了居住國政府所給予的實惠。若這部分的資金用于投資再生產,成本則會比同類商品低,這在無形中提高了產品的競爭力,增加了跨國公司的凈利潤。

(二)消極效應

正如美國極力排斥稅收饒讓制度那樣,該制度也存在著的消極一面??偟膩碚f,對于不同的經濟主體,消極效應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 對于東道國,稅收饒讓會使得投資者所得的優惠資金不匯回。投資者是否樂于把由于稅收饒讓而得到實惠的資金匯回,受諸如東道國的鼓勵再投資優惠政策、市場大小以及母公司的發展狀況等因素的影響。如果公司不把資金用于母國的再投資,這樣做反而會影響東道國的財政收入,不利于國家的長期發展。例如,加拿大就僅對在本國的營業利潤同意稅收饒讓,而對國外的投資所得一般不同意饒讓;英國也只是承認對我國常設機構征收的外國企業所得稅及地方所得稅的減免給予饒讓。

2. 對于居住國,稅收饒讓將會使管理成本的增加及本國資源的外流。一方面,如果居住國過度的實行稅收饒讓,鼓勵企業境外投資,這會使本國的就業機會轉移,影響本國經濟的發展。這一點上美國是典型代表,為了維護本國的財政收入和就業機會,一直反對簽訂稅收饒讓協定;另一方面,稅收饒讓抵免的計算方法較為復雜,這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稅務部門的管理成本。

3. 對于納稅人,稅收饒讓會造成逃漏稅及資本外流。一方面,稅收饒讓協定的簽訂,不僅無形中會使本國納稅人存在逃避稅的可能,而且第三國的納稅人也會利用轉移定價、轉移避稅或者只將居住國用作避稅渠道等方式進行避稅。另一方面,稅收饒讓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有悖于資本輸出中性原則,使納稅人認為國外稅負要少于國內,這樣極易造成資本外流。

三、日韓稅收饒讓制度及其實踐

(一)日本的稅收饒讓實踐

作為亞洲最發達的國家,日本外向型經濟的迅速崛起與其中小企業的快速成長密不可分。它通過一系列細致入微的稅收服務支持機制,為中小企業營造了一個良好的投資環境。

日本是廣泛使用饒讓抵免條款的典型代表,在與亞洲各發展中國家的稅收協定中,多數為日本單方面承擔饒讓抵免義務,它對來自于發展中國家給予其直接投資的稅收減免額均視為已納稅款,允許從國內法人稅中抵扣,并根據稅收條約和締約對方國的國內法,通常把針對利息、股息和使用費等投資所得的減免額作為抵免對象。對于納稅人,為避免雙重征稅,日本專門設置了股息抵免項目。當應納稅總所得額低于1000萬日元時,扣除額為股息所得的10%,應納稅總所得額超過1000萬日元時,扣除額為股息所得的10%和超過部分的股息所得的5%的合計金額;對于中小企業,日本稅法明確規定了不同的饒讓對象及饒讓比率,將逃漏稅控制的到最低限度。若該企業是于2006年3月31日之前購進的指定機械和節能型設備,按其購進價的7%,從法人稅額中饒讓扣除,扣除限額為法人稅額的20%。同時,對于特定的中小企業,若其購進的商用機械、設備、家具、固定組裝設備、貨車、大型船只,則可選擇按購進成本的7%進行特別稅額扣除或者按30%提取特別折舊,7%的稅額扣除也可以適用于特定租賃資產。另一方面,對于從事技術開發的中小企業,稅法規定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的6%可從所得稅中給予饒讓抵免。

從日本援用饒讓抵免條款的實踐看,盡管其稅收饒讓體系是針對不同的對象,并且饒讓優惠額度也是在規定的限額內,但是據統計,日本公司對與其簽訂有稅收饒讓抵免協定的國家的投資是與日本沒有簽訂稅收饒讓抵免協定的國家的1.4至2.4倍,這在無形中就促進日本公司“走出去”開展境外投資(見圖1)。

(二)韓國的稅收饒讓實踐

韓國是成功運用稅收優惠政策激發其發展動能的新興工業化國家。圍繞經濟發展這個總體目標,現存的稅收優惠政策重點指向了企業結構與地區結構的調節以及投資增長與技術進步兩個經濟總量要素的激勵方面,稅收優惠手段多,導向功能較為突出。

韓國稅收饒讓的給予取決于韓國的經濟發展狀況、政府對資本外流的態度、國內就業的壓力以及雙邊協定的談判等諸多因素。對于納稅人,境外所得在國外已納稅款在計征個人所得稅時允許抵免,但是抵免額以該項所得按照本國稅法計算的應納稅額為限,不足抵免部分可以往后結轉5年;對于中小企業,稅務部門還做出了較為詳細的政策,針對于為提高生產率而進行的設備投資、環境友好型設備和安全設備的投資以及節能設備的投資的稅收抵免都作出了詳細比例,前兩類的投資均可按照投資額的3%抵免,但后者可高達10%比率,由此可以看出,韓國對節能設備的投資的重視;另外,韓國對于擁有特定資源的國家對其進行的投資,則其在母國免交的所得稅在韓國也給予饒讓抵免。

需注意的是,為控制稅收優惠濫用,韓國實行最低稅制度,即對于公司,其公司所得稅負不能低于未考慮稅收優惠前稅基的15%(中小企業稅基在1000億韓元以下的部分為13%),否則需要選擇繳納15%的最低稅以代替公司所得稅;對于個人的經營所得,其稅負不能低于不考慮稅收優惠前應納稅額的35%,否則按其優惠前應納稅額的35%計納最低稅以代替個人所得稅。隨著稅收饒讓條款的不斷實施、改進和應用,韓國對外投資的步伐也在不斷地加快、規模日益擴大(見圖2)。

(三)日韓稅收饒讓實踐比較

縱觀日本和韓國的境外稅收優惠的目標和稅收饒讓體系及其實踐,二者具有相似或共同點,均積極倡導稅收饒讓,利用在稅收優惠的基礎上更進一步的支持國內企業“走出去”開展境外投資。但二者奉行的經濟政策不同,稅收饒讓也要從本國國情出發,有所側重,體現本國的特色(詳見表1)。

四、完善我國稅收饒讓制度的思考

我國現行的稅收饒讓協定大部分都是在上世紀八九十年代簽訂的,截止2010年1月,我國已經與89個國家和地區簽署了雙邊稅收協定,其中82個正式生效,包含稅收饒讓抵免條款的有41個,其中有22個國家單方面給予我國稅收饒讓待遇,19個國家與我國實施相互給予饒讓的制度安排。相對于目前我國經濟發展的實踐來說已顯滯后。同時,原有的稅收饒讓安排主要基于我國對外資流入的鼓勵,而且往往是單方面要求外國政府對其投資者在我國所享受的減免稅額予以稅收饒讓。在與發展中國家之間簽訂的稅收協定中,一般都不列入稅收饒讓抵免條款。就總體而言,除了少數幾個國家外,我國對境外投資企業的境外所獲優惠不給予饒讓抵免。這種稅收饒讓制度安排反映了我國資本流動管理重點上的失衡,即注重鼓勵外來資本的輸入,而忽略了本國資本的對外輸出,顯然這對我國企業境外投資發展的不利的。因此,必須進一步完善我國的稅收饒讓體系。

(一)適度擴大稅收饒讓所覆蓋的國家范圍,建立合理評估稅收饒讓體系

稅收饒讓條款的簽訂應發揮其應有的效應,適度擴大其覆蓋的國家區域范圍。由于發達國家的稅收優惠政策規定比較少,而我國仍是處在凈資本輸入國的地位,因此我國現階段仍要擴大與發展中國家的稅收饒讓的協議簽訂,如與我國相互投資不多的發展中國家蒙古、巴林、尼日利亞和委內瑞拉等,雖然已經簽訂有雙邊稅收協定,但稅收饒讓抵免仍沒有實際實施,因而我國應盡量擴大適度的擴大稅收饒讓多覆蓋的國家范圍。此外,在此基礎上,也應該將稅收饒讓條款進行定性定量分析,建立稅收饒讓績效評價體系,合理評估稅收饒讓條款的政策目標是否與我國現階段經濟發展的總目標相符,優化稅收饒讓體系。

(二)合理的限制稅收饒讓的使用范圍

OECD(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rganiz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 簡稱經合組織)對稅收饒讓條款進行評估時,就明確指出要避免該條款的濫用。我國在簽訂饒讓條款時,要對一些限定行業和產業項目做出明確的限制,確保饒讓抵免條款不被應用于寬泛的稅收優惠項目及消極所得中。如韓國就對擁有特定資源的國家對韓國資源開發投資免除所得稅,則被免除的稅額在韓國給予饒讓抵免。目前資本短缺仍是我國制約經濟發展,如公共基礎設施、工廠、設備和技術等領域,政府應確保在引進需要的外資和先進技術的同時,保持行業的持續穩定的發展。

(三)靈活合理規定稅收饒讓的比率及使用年限

在簽訂稅收協定中,我國應針對不同的投資設定不同的饒讓比率或者設定一個比率浮動范圍,可以借鑒日本的做法,將利息、股息和使用費的稅收饒讓比率進行限制,避免濫用稅收饒讓條款的發生。另外,在設定條款是使用年限時,要進行實時調整,盡量避免簽訂永久性優惠條款,結合我國經濟的發展水平,當行業足夠成熟時,應進行必要的調整,針對不同對象堅持不同的原則,同時依據對方稅法確立不同的談判目標。

在對外談判簽訂稅收協定時,不僅要求對方承擔稅收饒讓抵免的義務,我方也應主動承擔此義務,使對外投資的各類跨國企業均能享受稅收饒讓的待遇,提高饒讓抵免條款的實施效果,促進對外投資規模擴大的同時開拓國際市場,轉移目前已出現的國內過剩的生產能力,提高我國企業對外投資的積極性。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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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林雪治.國際稅收協定中饒讓抵免條款問題研究[D]. 華東政法學院碩士論文, 2005.

第6篇

關鍵詞:企業,稅收,成本管理

 

1.企業稅收直接成本管理措施

1.1企業稅收的產生

1.1.1稅收是成本

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隨著物化勞動(原燃材料、動力)和活勞動(勞動力)的消耗,新的價值被源源不斷地創造出來,而稅收就在這些新創造的價值之中。盡管我國不同稅種課征對象不一樣,但從企業的角度,不管是哪種稅,都是需要企業從新增價值中拿出來支付給國家,這就相應減少了企業既得的經濟利益。如果沒有新增價值而支付稅款,那就意味企業的資本金的減少。因此,這種可能性極小,甚至是不可能的。免費論文參考網。至于實務中的稅收補繳、加收滯納金、罰款則不是這里討論的概念,應另當別論。稅收的核算環節和交納環節前面已述,這里也不再提及。在清楚了稅收的產生后,我們對稅收直接成本管理的內容就完全明白了。稅收來源于企業生產經營的各個環節,從企業組織形式、生產經營運作、原輔材料供應與采購、產品的市場營銷、籌融資和投資的方式、出口產品、資產的購置與處置到會計核算方法等。因此,企業稅收直接成本的管理就是對上述各環節產生的各種實體稅收實行有效管理,在確保遵從稅法的前提下,合理繳納稅款,減少無謂的稅收支出,降低稅收風險,為企業的不斷發展做出應有的貢獻。

1.1.2 稅收在企業增加值中的地位

根據對目前中國零售業的統計數據,企業稅收成本是企業增加值分配環節中的第二或第三大支柱。相當或者略次于房屋租金與設備折舊,而數倍于股東的利潤回報。因此,股東的投資回報水平對稅收成本具有較高的敏銳性。稅收負擔必然直接影響企業向員工支付報酬的能力,甚至影響投資是否有利可圖。

1.2企業稅收成本預算及執行情況報告

下面以增值稅為例。企業稅收成本預算要通過以往年度的稅收成本管理,了解影響企業稅負水平偏離的主要因素:供應單位能否依法提供增值稅專用發票;自身結算應付帳款的額度與產品(商品)銷售的不均衡性;對購買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時間與合同的約定有無不一致;企業內部產品(商品)在部門、核算單位之間的移送;發出產品與購買方約定分期收款時發票的開具與收入的確認;企業發生的非貨幣交易;企業非正常損失等。預算時,必須對這些因素進行度量,計算出對稅負的影響,進而修正稅負率預算控制目標。企業一般是通過編制預算主要要素及預算數據來源表和預算工作表來進行稅收成本預算的。

企業要在年初根據企業上年納稅情況和企業的生產經營目標,制定科學合理的稅收成本預算,并在實施過程中嚴格執行。為增強稅收成本預算的剛性,稅收成本預算方案必須在企業決策層形成書面文件,任何變動都必須按原程序獲得批準。企業要定期對稅收成本預算執行情況進行檢查,發現異常要及時查找、分析原因,尋找是否存在管理失誤以及其他可以改進的地方,針對企業的具體情況,提出改進和完善的措施。對于能彌補糾正的立即進行彌補糾正。無法彌補糾正的,要認真評估損失,追究原因,建立記錄檔案,并按規定程序進行預算修正。免費論文參考網。形成的企業稅收成本預算執行報告,按有關規定要求上報管理層。

1.3稅負統計與分析

稅負統計表和稅負率計算表能夠對稅收成本管理的成效進行評估,并對改善不足找到合適的途徑。同時還可以進行實際稅負率的縱向和橫向比較,發現實際稅負率與理論稅負率的差異,從而對關鍵指標加以重點控制。評稅檢查表全面復核了納稅申報與會計記帳的一致性、準確性,并對納稅申報的真實性和合規性做出判斷。

2.稅收遵從成本管理措施

2.1提高自覺納稅意識,降低企業的稅收遵從成本

向國家繳納稅收,是每個企業應盡的義務,也是企業在國家法律保障下得以生存和發展的根本保證。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稅收具有強制性、無償性和固定性。稅務機關與企業征納關系是相對穩定,不能隨意變更的。因此企業在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努力提高自覺納稅意識,憑借豐富的專業知識和對稅法的全面了解,主動、及時、足額地依法申報和繳納稅款,杜絕各種違法行為的發生,特別是偷逃稅等行為,不僅有利于保證國家財政資金的來源,又有利于減少企業因無意或有意違反稅法規定而遭受的懲罰。

2.2強化納稅人權利,促進納稅遵從

對于納稅人的基本權利,企業高層和稅收成本管理部門的人員要認真理解和掌握,并在實際工作中運用法律手段保護企業的合法權益,降低企業稅收成本。我國公民群體無權利意識普遍存在,納稅人缺乏權利意識主要表現在:在稅收征管程序中并不重視自己的陳述、申辯權、享受稅收優惠、要求保密等程序性權利;在日常涉稅中不能合法表達納稅人正當、合理的訴求,如簡化報送資料等;在企業合法權利遭受損害的情況下,沒有積極地通過稅收救濟程序維護自己的權利。因此,企業必須強化納稅人權利意識,這是稅收遵從成本管理十分重要的內容。

2.3正確應對稅收政策變化

稅收政策在不同經濟發展時期總是處于調整變化之中,這不僅增加了企業進行稅收成本管理的難度,甚至可以使企業稅收成本管理的目標招致失敗。稅收成本管理從某個角度講,就是利用稅收政策與經濟實際適應程度的不斷變化,尋找企業在稅收上的利益增長點,從而達到利益最大化。因此,稅收成本管理部門人員要不斷研究經濟發展的特點,時刻關注稅收政策的變化趨勢,及時系統地學習稅收政策,全面準確把握稅收政策及其變動,從而避免和減少因稅收政策變化而帶來的稅收成本風險。

2.4建立稅收信息平臺

稅收信息作為企業經營活動的一個重要因素,也是企業稅收成本管理的有機組成部分。隨著經濟的發展,稅收成本管理越來越復雜,尤其是在現代稅收成本管理又與科技進步緊密相聯。免費論文參考網。企業稅收成本管理水平能否隨經濟形勢發展而提升,很大程度上取決于企業對稅收成本的信息反饋水平。因此,企業稅收成本管理必須適應這一客觀要求,不斷提高稅收信息管理水平。此外,企業還要盡可能地吸收和借鑒中外稅收成本管理的成功經驗,抓住機遇,使企業真正成為市場競爭中的強者。

2.5強化內部審計在稅收成本管理中的作用

內部稅收審計是內部辦稅工作體系的一個組成部分,它是內部監督體系的進一步擴展。企業必須把納稅審計作為一項重要的工作,把加強企業的納稅核算、申報繳納和執行國家有關法規、制度和企業有關規定的情況的檢查納入日常工作,完善運行制度。即使在設有內部辦稅機構的企業,也要進行內部審計。企業的內部審計機構應定期對內部納稅控制制度的執行情況進行檢查。檢查的重點是偏差。因為這偏差可能說明內部控制程序有問題,或內部控制制度無效。

2.6與中介組織合作

雖然企業的內部辦稅工作體系應該專業化,但我們不能只依靠企業的內部審計部門來發現內部辦稅機構工作的風險。畢馬威財務稅收服務集團2003年的調查報告對此有精辟的論述:因為稅收工作的專業性太強,時效性太強,這使得公司內部的審計部門在監督控制稅收工作時的局限性是很大的。

2.7與政府部門建立良好稅際關系

稅際關系是公共關系中的一個重要領域,重視稅際關系,做好稅際關系,對于企業降低稅收成本具有重要的促進作用。稅收遵從成本具有較強的彈性,類似于產品銷售費用,具有較大的運作空間。當然,實現降低企業稅收成本的目的需要企業、稅務機關及其有關部門相互協作,共同完成。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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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楊志安,韓嬌.降低我國稅收遵從成本的途徑選擇[J].稅務研究, 2006,(01) .

第7篇

關鍵詞 電子商務 國際稅法原則 國際稅收

中圖分類號:D99 文獻標識碼:A

電子商務是指運用電子通訊設備和技術在當事人雙方或多方間進行的各種商品、技術和服務交易活動。自電子商務這種新興的遠距離交易方式成為傳統交易以外的一種重要的交易方式,它使得傳統國際商務的交易中介和交易方式發生了結構性、革命性的變化,給傳統的稅收原則提出了新的要求和嚴峻的挑戰。

一、電子商務對于國際稅法基本原則的沖擊

(一)電子商務對國際稅法基本原則沖擊的前提——可稅性。

從稅收的本質上看,稅收是為了滿足公共需要而由國家參與國民收入或社會剩余產品的一種分配活動。從微觀角度講,企業只要創造了剩余價值,具有盈利性,那么他就具有納稅能力,基于公共需要對其征稅符合量能納稅的要求,課稅也是合理的。并且其實質與傳統商務沒有任何區別,與傳統商務一樣享受著公共服務和公共產品。如果僅僅因為電子商務的經營方式不同于傳統商務而導致稅收待遇的差別,那么市場的公平競爭秩序將會被徹底擾亂。因此電子商務的應稅性在法律經濟的角度是毋庸置疑的,這也是本文論述的前提。

(二)電子商務對于國際稅收管轄權相對獨立原則的沖擊。

國際稅收管轄權相對獨立原則就是指在國際稅收中一國政府有權決定實行何種涉外稅收法律制度,有權決定具體的涉外征稅對象、征稅范圍、征稅方式和征稅程度,享有自,任何人、任何國家和任何國際組織都應尊重他國的稅收管轄權。目前國際稅收管轄權主要有居民稅收管轄權和所得來源地稅收管轄權兩種,但是電子商務的發展給管轄權帶來了巨大的影響。

首先,來源地稅收管轄權被弱化。由于電子商務是以一種虛擬形式存在的,因此它是無形的,并且弱化了經濟活動與特定地點間的聯系。“單個交易可能在瞬間跨越若干個地理疆界,一個‘全球電子商務’交易可能牽涉成千上萬個稅收轄區,不僅查明各個轄區相當困難,即使知道該交易所牽涉的轄區,對其征稅依然存在諸多問題”。這使得來源地稅收管轄權被嚴重弱化,并且在執行具體措施方面也會遭遇很大的困難。

其次,居民管轄權受到挑戰。居民稅收管轄權是指國家以納稅人是否與自己的領土存在著所屬關系為依據。有實際存在的交易中介,納稅人的身份認定是比較容易且可行的。然而,伴隨著電子商務的普遍化、全球化,自然人和法人身份的判定愈來愈模糊。

(三)電子商務對于國際稅收公平原則的沖擊。

所謂國際稅收分配公平原則就是指國家在其稅收管轄權相互獨立的基礎上平等地參與國際稅收利益的分配,使有關國家從國際交易的所得中獲得合理的稅收份額。當跨國的網上服務和無形產品提供者直接面向大眾消費者時,一國政府就難以認定提供商是否在其國內有經營機構和人。而且,為了確保電子商務的安全性,大型的電子商務網站均在網上交易過程中的諸如注冊認證、電子支付等過程中采取了加密技術,加密技術則增加了應納稅款額度的認定難度,創造出許多“隱性收入”,破壞了稅收法定原則,而進一步破壞了稅收的公平性。

(四)電子商務國際稅收中性原則的沖擊。

國際稅收中性原則就是指國際稅收法律法規不應對跨國納稅人跨國經濟活動的區位選擇以及企業的組織形式等產生影響的原則。構建避免雙重征稅和防止避稅與逃稅的法律規范以及常設機構的原則確定都是中性原則的具體體現。

首先,雙重征稅或避稅與逃稅,必然會影響到企業投資區位選擇的決策。在電子貿易領域,由于交易地點,交易場所,交易信息很難確定并且有時沒有中間人作為交易媒介致使企業有時會遭受到了雙重征稅或者根據經濟學中對商業活動的參與者都是“理性人”的構想會導致企業為追求更高利益而進行避稅與逃稅的行為發生。

其次,常設機構的確定包含了避免因投資區位和企業組織形式等的不同而承擔不同的稅負,因而也是稅收中性原則的體現。但是電子商務的發展使常設機構的概念受到挑戰。根據OECD稅收協定范本,締約國一方企業在締約國另一方設定常設機構,其營業利潤應向該國納稅。所謂“常設機構”是指一個企業進行全部或部分經營活動的固定營業場所,包括管理場所、分支機構、辦事處、工廠、作業場所等等。然而電子商務中企業可以任意在任何一個國家設立或利用一個服務器,成立商業網站進行營運,常設機構的定義因此受到挑戰。網站是否可以看做是常設機構?如果能看作是常設機構,那么企業為了避稅便可輕易地把網站移到稅收較低的國家或者避稅地,那么監管的難度以及實踐的效果可想而知。

(五)電子商務對國際稅收效率原則的沖擊。

國際稅收效率原則就是以最小的稅收成本獲取最大的國際稅收收入,并利用國際稅收的調控功能最大限度地促進國際貿易和投資的全面發展,或者最大限度地減緩國際稅收對國際經濟發展的阻礙。國際稅收效率原則包括國際稅收行政效率和經濟效率兩個方面。從行政效率上而言,由于世界大多數國家均堅持地域稅收管轄優先原則,但是來源地的判定被電子商務的無國界、無距離的特點所弱化所以會導致稅收的沖突和摩擦。從經濟效益而言,網上交易的國際流動性極強,國際逃避稅行為會大量增加,利用低稅區或免稅區避稅,在避稅地建立公司易如反掌,只要在選擇的地區建立一個網址便可。另外,以轉移定價為主要形式的國際逃避稅活動會變得規模更大,更難以控制。因此傳統的稅收模式在電子商務中的運用會導致國家稅收成本增高以及相關國家全面開展稅務行政摩擦加劇的可能。所以電子商務的發展是對國家對于稅收征收與管理的巨大挑戰。

二、我國應如何解決電子商務對國際稅收基本原則的沖擊

(一)在遵守國際稅收管轄權相對獨立原則的前提下維護國家稅收權利。

我國是電子商務的凈進口國,在跨境電子商務稅收領域處于不利的地位,所以在電子商務立法方面,我國尤其要注意維護我國的稅收經濟,堅持強調來源地稅收管轄權以保護稅基,同時促進跨國電子商務的公平合理的稅收權益分配秩序的形成。國家稅收作為一種憑借國家權力參與社會產品再分配的形式,具有類似國家的獨立性和排他勝。我國可以根據本國財政利益需要和基本國情,不受任何外來干涉地研究和制定適合中國社會發展的規則體系。同時,所得稅制度是國家籌集財政資金的重要保證,是處理社會再分配關系的法律依據。作為電子商務凈進口國,我國必須維護和強化來源地稅收管轄權,在新技術發展中為自己爭取到更多的權益。

(二)在遵守稅收公平原則的前提下堅持實行單一的來源地管轄權。

在電子商務國際稅收管轄權這一問題上,我國應繼續堅持電子商務輸入國的收入來源地稅收管轄權原則,該原則應該成為我們的國際稅收管轄政策的基本的出發點,這也符合廣大的發展中國家的利益。

其次,從稅收公平的機會原則看,稅收負擔也應按納稅人取得收入的機會大小來分攤。發達國家的居民通過互聯網到發展中國家進行貿易活動,并獲利潤。盡管作為居民所在地的發達國為其提供了一定“機會”,但對獲取利潤起決定性作用的“機會”卻是廣大發展中國家提供的。如果使用居民稅收管轄權,發展中國家所做出的努力和犧牲將一無所獲,這顯然不公平。而行使所得來源地稅收管轄權,在國際電子商務環境中,就能夠在跨國納稅人和國內納稅人之間實現真正的公平。

(三)在遵守國際稅收中性原則與國際稅收效率原則的前提下,堅持常設機構認定的中性原則以及提高稅收機關的稅收征收管理現代化水平。

稅收中性原則適用于電子商務的本質意義在于:稅收的實施不應對電子商務的發展有延緩或阻礙作用。在常設機構的認定上堅持中性原則意味著,首先,要避免雙重征稅、不征稅和防止避稅與逃稅,因為這總體上就體現了國際稅收中性原則。避免雙重征稅和不征稅的理由如前。同時,防止避稅與逃稅需要在常設機構的認定方面達成國際協議,不能造成營業人隨意更改常設機構位置的結果。其次,對常設機構的認定應當統一,不應對在線交易的商品和勞務下種類的不同而有所區分,以免造成營業人利用網絡的游移性改變常設機構以避稅或選擇較低的稅率。因此堅持常設機構認定的中性原則適合于我國國情保障了我國的稅收來源,同時也促進了電子商務的發展,并且可以有效的降低國際征收重復的現象發生。

此外,在電子商務交易中,產品或服務的生產商可以免除中間人直接將產品提供給消費者。使得電子商務中的征稅點大量地減少了,并節約了稅收成本,增加了稅收收入。只要稅務機關努力提高自身的稅收征收管理現代化水平,電子商務稅收與稅收效率原則的契合度將越來越高。

最后,正如著名大法官卡多佐所說:“法律就像旅行一樣,必須為明天做準備。它必須具備成長的原則”。面對電子商務這種新型的交易形式所帶來的沖擊與挑戰,法律應當對癥下藥針對性的應對其發展,為其成長創造良好的法律環境,提供完善的法律保障。尤其是在國際稅法基本原則方面,維護本國在跨國電子商務所創造的國際稅收利益分配中的國家利益,在肯定電子商務的可稅性之前提下,完善我國稅收法律制度,構建新的稅收征收體系是我們值得探討的應對之策。

(作者: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2011級經濟法學專業碩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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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篇

【論文關鍵詞】資本弱化反資本弱化企業所得稅

【論文摘要】采用資本弱化形式進行避稅,已成為內資和外資企業避稅的新動向,并被越來越多的企業所利用。本文結合我國現行的《企業所得稅法》,從會計處理的角度深入探討適合我國國情的資本弱化稅制,以有效維護國家利益,促進國內經濟平衡發展。

一、資本弱化及其理論基礎

(一)資本弱化的概念

企業資本包括債務資本和權益資本兩部分。債務資本是企業從資本市場、銀行、關聯企業的融資及正常經營過程中形成的短期債務等;權益資本是所有者投入的資本,包括實收資本、資本公積、盈余公積和未分配利潤等。在企業的生產經營所用資金中,債務資本與權益資本比率的大小,反映了企業資本結構的優劣狀況。這種比率如果合理,債務資本適當,可以保證企業生產經營和防范市場風險的資金需求,并獲得財務上的良性效應,即資本結構的優化;如果債務資本超過權益資本過多,比例失調,就會造成資本弱化。

正常情況下,企業從降低財務風險的角度會提高權益資本的比重,降低債務資本的比重。但是,有時企業出于減輕稅收負擔的動機,就有可能操縱融資方式,提高債務資本在總資本中的比重,這就形成資本弱化。因為債務人支付給債權人的利息屬于財務費用,可以在稅前扣除,而為股份資本支付的股息一般不得稅前扣除。企業為了加大稅前扣除而減少應納稅所得額,在籌資時多采用借貸款而不是募集股份的方式,以此來達到避稅的目的。此外,許多國家對非居民企業獲得的利息征收的預提所得稅稅率,通常比對股息征收的企業所得稅稅率低,采用債務投資比采用股權投資的稅收負擔低。

資本弱化,是指企業和企業的投資者為了最大化自身利益或其它目的,在融資和投資方式的選擇上,降低股本的比重,提高貸款的比重而造成的企業負債與所有者權益的比率超過一定限額的現象。根據經濟合作組織解釋,企業權益資本與債務資本的比例應為1∶1,當權益資本小于債務資本時,即為資本弱化。而稅收資本弱化,是指稅收干擾公司籌資融資的方式選擇,歧視所有者的資本投入,而偏向于各種形式借款,鼓勵負債經營,從而引起資本金在企業資本結構中的地位相對下降的一種現象。由于目前在各國稅制中,利息負擔一般可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從而使借款利息具有一種“稅收擋板”效應。

(二)資本弱化的理論基礎

1958年,諾貝爾經濟學獎獲得者美國經濟學家費朗哥·莫迪格里安尼和默頓·米勒在《美國經濟評論》發表了題目為《資本成本、公司財務和投資理論》的論文,標志著現代資本結構研究的開始。他們的理論被稱作MM定理。主要內容是:

1.無公司稅情況下,企業的價值與資本結構無關,即負債企業的價值(VL)等于無負債企業的價值(VU)。企業的資本結構中如果有更多的債務,企業的價值(息稅前利潤與加權平均資本成本之比)并不會增加,因為債務較多的成本,會引起風險的增加,從而使權益成本增加而抵銷。他們認為企業的價值和其加權平均資本成本不會因其資本結構而變化。

2.有公司稅情況下,債務會增加企業的價值。原因是利息是納稅可抵扣費用,因此更多的經營收益流到了投資者手中。1963年,他們發表了第二篇文章,加入了公司稅存在的條件。他們認為負債企業的價值等于無負債企業的價值加杠桿的利得即VL=VU+TD。杠桿的利得為納稅節省價值,又稱稅盾效應(Taxshield),即公司稅率(T)與債務額(D)的乘積。由于(1-T)小于1,公司稅所引起的股本成本上升的速度會低于杠桿增長的速度。稅率會減少債務的實際成本,從而企業的價值會隨著杠桿程度的增加而增加。

二、資本弱化規則的利弊

依據以上分析,設立資本弱化規則,其積極作用是顯而易見的。首先,可以防止跨國公司進行國際避稅,制止了資本弱化對稅基的侵蝕效應,維護了國家的稅收利益,從而捍衛了國家權益。其次,抑制了跨國公司對稅盾效應的濫用,使他們把投資決策的重點放在對市場的選擇、效益的合理評估從而真正為社會創造價值上,而不是投機取巧,把收益建立在對國家稅收利益的爭奪上。

但資本弱化過重就會產生較大的負面效應。表現在:一是資本弱化規則會限制資本的跨國自由流動。資本具有天然的趨利性,資本弱化規則的確立顯然會給跨國公司的投資導向產生影響,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資本的全球性合理分配,這與日益全球化的國際經濟發展方向不一致。二是雖然資本弱化法規會限制跨國公司從資本流入國轉移利潤,增加了所在國的稅收收入,但這卻可能使本國企業信貸資金注入不足,會影響企業的生存發展。這種現象很普遍的話,就會給國家的宏觀經濟利益造成一定的損害。三是資本弱化規定主要是限制本國的企業從境外關聯企業借入資金,但資本弱化規則導致企業不能從國外關聯企業得到更優惠的貸款資金,企業就可能被迫從其它企業借入利率較高的資金,使企業被迫付出更高的成本來實現融資目的,這會給企業的經營效益帶來不利影響。

三、反資本弱化的主要方法

應當說資本弱化是一把雙刃劍,但它往往被跨國公司所濫用,并嚴重削弱了被投資國的國家稅基。因此,利用資本弱化避稅問題,已引起各國稅務當局的密切關注,許多國家都采取了特殊的反避稅規定。各國有關這方面的法規尚不統一,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提倡采用兩種方法對付資本弱化:

一是正常交易方法。在確定貸款或募股資金的特征時,要看關聯方的貸款條件是否與非關聯方的貸款條件相同。如果不同,則關聯方的貸款可能被視為隱蔽的募股,要按有關法規對利息征稅。

二是固定比率方法。如果公司資本結構比率超過特定的債務/股份率,則超過的利息不允許稅前扣除。至于這部分利息不予列支怎么辦,有的國家如澳大利亞、加拿大等國,并不變更利息的性質,仍按利息征收預提所得稅;有的國家如美國、德國、奧地利、荷蘭、盧森堡等國,則規定屬于股息性質,應改按股息征收預提所得稅;還有些國家如瑞士等國,除征收股息預提所得稅外,還要征收財產凈值稅。

目前發達國家稅務當局在實踐中采用的方法與OECD提倡的這兩種方法一致。澳大利亞、加拿大、新西蘭、美國等大多數發達國家采用固定比率法,且各國對負債與資本法定比率的規定彼此各異。美國、法國的比率為1.5∶1,加拿大、新西蘭、日本、韓國為3∶1,澳大利亞為2∶1,而德國為9∶1。英國等少數發達國家采用正常交易法。

四、我國新企業所得稅法關于反資本弱化的措施

我國是吸引外資的大國,改革開放以來,國外資本的大量流入為我國經濟的發展注入了強有力的動力。然而,由于資本的趨利性特征,國外跨國公司同樣在中國會運用其資本弱化手段來減少在中國的納稅義務,以貌似合法的手段爭奪中國的稅收利益。

我國目前沒有非常系統的手段來對付這種資本弱化,甚至在官方文件中并沒有提及“資本弱化”的概念。但是在很多方面,我國已采取一些措施來防止資本弱化對我國稅基的侵蝕。雖然沒有像國外“資本弱化規則”那樣的專門名稱,但這些規定在客觀上起到了抑制資本弱化的效果。這些規定和措施包括:

(一)選定固定比率法作為我國資本弱化規則的基本方法

新的《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六條規定,“企業從其關聯方接受的債權性投資與權益性投資的比例超過規定標準而發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既然采用固定比率法,那么制定債務/股本比率就是最為關鍵的問題,比率越低,資本弱化規則越嚴格。嚴格的資本弱化規則雖然有利于抑制稅前的利息扣除從而增加稅收收入,但同時也可能抑制國際資本的自由流動,影響跨國公司對本國企業的投資積極性,從而給國家的宏觀經濟利益造成損害。因此,我國資本弱化規則采取了從寬的政策,即債權性投資/權益性投資的比率為3∶1是恰當的。

(二)對關聯方的規定

因為不僅外商在我國投資時會運用資本弱化避稅,國內納稅人在投資時也會采用資本弱化避稅。為了體現公平的原則,我國借鑒英國、美國的經驗,對居民和非居民投資者采用同樣的標準。在確定是否控制方時,參照美國、新西蘭的標準,將控制比例設定在50%,具體來說,“控制,包括:(1)居民企業或者中國居民直接或者間接單一持有外國企業10%以上有表決權股份,且由其共同持有該外國企業50%以上股份;(2)居民企業,或者居民企業和中國居民持股比例沒有達到第(1)項規定的標準,但在股份、資金、經營、購銷等方面對該外國企業構成實質控制”。(三)對負債利息的相關規定

我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七條規定,“企業實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的安排而減少其應納稅收入或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按照合理方法調整”。

(四)對納稅人的法律責任

對避稅處罰的立法一直是我國稅法的空白,這使得納稅人在我國避稅不承擔任何風險和任何經濟制裁。為提高反避稅制度的法律約束力,強化反避稅措施,有利于稅務機關加強國際稅收管理工作,稅法借鑒了國際通行的做法,在新稅法中增加了特別納稅調整的法律責任。稅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稅務機關依照本章規定作出納稅調整,需要補征稅款的,應當補征稅款,并按照國務院規定加收利息”。

五、資本弱化規則下的企業所得稅會計處理

下面通過案例來分析資本弱化對企業所得稅的影響。

【例1】甲企業向外國乙企業(均為非金融企業)投資200萬元,占乙企業股權的40%。假定兩國的企業所得稅率均為25%。甲企業預計2008年實現利潤300萬元,乙企業預計實現利潤100萬元,假定均無其他納稅調整。按照規定,甲企業當年應繳納所得稅75萬元(300×25%)。由于乙企業沒有從我國獲得所得,不必向我國繳納企業所得稅。

【例2】假定,在上例中,乙企業于2008年1月1日向甲企業發行長期公司債券1000萬元,每年按銀行利率7%支付利息。在資本弱化的情況下,甲企業2008年繳納所得稅=(300-70)×25%=57.5萬元。乙企業應獲得利息收入70萬元,按我國企業所得稅法繳納所得稅7萬元(70×10%)。甲乙兩企業實際在中國繳納所得稅總額為64.5萬元,少繳所得稅10.5萬元(75-64.5)??梢钥闯?甲乙兩企業通過資本弱化方法實現了避稅目的。

【例3】如果例1和例2的資料不變,債務/股本比率為2∶1,甲乙兩企業的所得稅計算如下:

由于債權性投資÷權益性投資=1000÷200=5,大于2∶1標準,甲企業準予扣除的利息=200×2×7%=28萬元,納稅調整的利息=70-28=42萬元。

甲企業2008年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300-70+42)×25%=68(萬元)

乙企業應繳納的預提企業所得稅=70×10%=7(萬元)

甲乙兩企業合計應繳納所得稅=68+7=75(萬元),與例1繳納所得稅相等,恰好彌補例2少交所得稅10.5萬元。

【例4】假定例1、例2和例3的資料不變,債務/股本比率為3∶1,又將如何?

由于債權性投資÷權益性投資=1000÷200=5,大于規定的3∶1標準,甲企業準予扣除的利息=200×3×7%=42萬元,納稅調整的利息=70-42=28萬元。

甲企業2008年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300-70+28)×25%=64.5(萬元)

乙企業應繳納的預提企業所得稅=70×10%=7(萬元)

甲乙兩企業合計應繳納所得稅=64.5+7=71.5(萬元),比例1和例3少繳納所得稅3.5萬元,比例2多交所得稅7萬元。

可以看出,債務/股本比率越低,說明資本弱化規則越嚴格。嚴格的資本弱化法規雖然有利于抑制稅前的利息扣除從而增加稅收收入,但同時也可能帶來一些副作用,如抑制國際資本的自由流動,影響跨國公司對本國企業投資的積極性,從而給國家的宏觀經濟利益造成損害。我國是一個發展中國家,經過30年的改革開放,經濟實力已經明顯得到增強,然而在相當長的一段時期內仍讓需要引進大量外資繼續促進我國經濟發展。因此,在制定資本弱化法規時應采取適度政策。2008年9月19日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的財稅[2008]121號文件《關于企業關聯方利息支出稅前扣除標準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實際支付給關聯方的利息支出,不超過規定比例(金融企業為5∶1,其他企業2∶1)及稅法及其實施條例有關規定計算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的部分在發生當期和以后年度扣除。通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債權性投資/權益性投資的比率為2∶1是恰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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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篇

[論文摘要]隨著我國對外貿易的發展,國際避稅在我國也日益盛行,主要的原因有稅法的漏洞,我國人才的缺乏,管理上的缺陷等等,這些問題引起的跨國避稅給我國帶來了極大的危害。在中國作為僅次于美國的第二大外商投資國家,而反避稅手段又遠遠遜于美國的情況下,我國在反避稅方面近幾年也做出了巨大的努力,頒布了很多反避稅方面的通知以加強人才培養,加強道德約束,加強管理,加強國際交流等等。 

  

 

一、國際避稅形式及特點 

 

(一)變更居民身份避稅法 

指一個國家稅收管轄權下的納稅人遷移出該國,成為另一個國家稅收管轄權下的納稅人,或沒有成為任何一個國家稅收管轄權下的納稅人,以規避或減輕其總納稅義務的國際避稅方式。他們采取不購置住宅、出境、流動性居留或壓縮居住時間等方法來避免成為任何一國的居民,以逃避稅收。 

(二)轉移定價避稅法 

轉讓定價是指有聯屬關系的企業法人之間,在相互舉借貸款、銷售商品、提供勞務和轉讓無形資產等經濟往來中,所制定的價格,也稱劃撥價格。這是目前跨國公司在世界范圍采取的一種非常重要的國際避稅方法。其基本作法是:高稅國企業向其低稅國關聯企業銷售貨物、提供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提供貸款時制定低價;低稅國企業向其高稅國關聯企業銷售貨物、提供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提供貸款時制定高價。這樣,跨國公司的利潤就可以從高稅國轉移到低稅國。 

(三)新的苗頭 

其一是境外中介機構,包括承接留學、法律、會計業務的機構在國內設立辦事處的有關征稅。由于這些業務所簽訂的合同定金較少,而營業收入主要在境外結算,國內行政機構往往只能按合同金額計稅,而無法得到這些機構在境外收到的、源于境內收入的資料,所以不能征得所有應繳稅款。其二是境外公司在境內舉辦會展的有關征稅。由于境外公司未在境內注冊,而在境內提供服務所得收入也多在境外結算,加上會展期短,國內行政機構無法取得收費明細表,進行依法征稅。 

 

二、跨國避稅在我國盛行的主要原因 

 

(一)政策法規不科學和不健全 

以分析我國目前的轉讓定價稅收制為例,我國采取了國際上通行的正常交易原則,規定了一套轉讓定價的調整方法,從表面上看,其在理論上和實踐上似乎已和國際慣例接軌。但是,面對錯綜復雜的轉讓定價的問題以及我國特有的國情,我國的轉讓定價稅制立法還是過于簡單,實踐可操作性較差。 

(二)管理體制的缺陷 

對轉讓定價問題的管理需要工商、計委、稅收、海關、外貿、商檢等多個部門分工協作,密切配合才行。然而在我國個部門之間“缺位”與“越位”的想象嚴重,導致有些監督管理項目部門之間相互撞車,有些監督管理項目又無人負責,形成真空。國外通過賄賂有關負責人員來達到少交稅、少交費的事情多如繁星,灰色交易猖獗。 

(三)人才的缺乏 

我國既欠缺企業經營管理人才,也缺乏專門的轉讓定價稅收管理人員。企業經營管理人員由于缺乏同外商打交道的經驗,致使合營談判中中方讓步過多,一些不正當權益沒有竭力爭取,使實際支配權都在外放手里,從而使外商更容易實現轉讓定價。轉讓定價管理人員在對外商投資企業的查賬審計中缺乏熟練的技能,致使外商投資企業能輕易的避過稅務當局的查處。 

 

三、國際避稅的影響 

 

我國在國際避稅問題方面還存在其他一些問題,如信息的缺乏,思想上的誤區,國際稅收交流的缺乏等等,面對如此多的問題,在中國作為第二大外商投資國家(僅次于美國),反避稅手段又遠遠遜于美國的情況下國際避稅給我國帶來極大的危害。

(一)破壞稅收公平和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 

在國際市場上,稅負公平是影響競爭勝負的一個重要因素,那些通過轉讓定價避稅的納稅人,由于其實際稅負低于一般正常稅負水平,因而獲得某種不正當的競爭優勢,這就違背了稅負公平原則,使那些誠實守法的納稅人陷于不利的競爭境地。而且,國家為了籌集足夠的財政收入,滿足國家開支的需要,不得不提高稅負或增設新稅,而加重了其他納稅人的負擔。久而久之,則會使避稅活動在社會上蔓延,使財政稅收蒙受更大的損失,最終將影響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完善。 

(二)引起國際資本的不正常流動 

在跨國投資經營活動中,跨國納稅人往往利用關聯企業間的轉讓定價,控制企業利潤的流向以逃避有關國家的納稅義務,結果會造成國際資本流通秩序的混亂。這不僅損害資本輸出國的稅收利益,也使有些資本輸入國在這種情況下,為了維護自身利益,不得不采取外匯管制措施,限制本國資本的外流,從而對正常的國際資本流動產生消極的影響。 

(三)中方合資者、合作者的利潤被侵吞 

合資企業的利潤分配機制本身即構成跨國公司操縱轉讓定價的誘因。即使合資企業經濟效益顯著,外方母公司最多也只能從稅后利潤中按股權比例分得一部分,其余部分歸當地合作者。因此,跨國公司往往傾向于在合資企業最終利潤形成之前操縱各種內部化的資金轉移渠道,提前獲取收益,借此從合資企業中攫取比投資股權大得多的利益份額,導致中方投資者的利潤被轉移到海外而蒙受損失。 

 

四、對我國反避稅工作的建議 

 

(一)提高對反避稅的認知 

外商通過關聯企業間的業務往來,利用轉讓定價轉移利潤,規避稅收的現象如不有效遏制,任其繼續蔓延,就會從根本上動搖稅基,破壞公平稅負原則,不利于擴大開放,吸引外資。因此,開展轉讓定價稅收管理工作,是堅持依法治稅,維護國家權益的具體體現,有利于貫徹公平稅負原則,保護外商投資者的合法利益。 

(二)進一步完善稅收法規 

在現今法制社會,法律已成為約束人們主要行為的規范。從上面可以看到,我國在轉讓定價立法方面的缺陷,針對這些缺陷我們要逐個突破。 

(三)改革管理機制,加強部門之間的協作 

各級稅務機關要充分運用電視、報刊、廣播等輿論工具,從依法治稅的高度,大力宣傳轉讓定價稅收管理工作的重要性、緊迫性,增強各級黨政領導及有關部門對開展轉讓定價稅收管理工作的認識;要主動向當地政府匯報,爭取黨政領導的支持;要主動與外經貿、海關、物價、工商、商檢、銀行、公安等部門聯系合作,共同維護稅法的嚴肅性,維護國家的稅收主權。 

(四)加強專業人員的培訓工作,確保人才穩定 

專職人員不僅要具備熟練的審計、查賬技能、較高的政策業務水平及高度的責任心,同時要掌握一定的國際經濟貿易知識,熟悉國際稅收、西方會計,具有一定的外語基礎。國家或企業應每年有計劃地組織舉辦業務骨干培訓,并逐步形成規模,經過專業培訓的人員,列入轉讓定價稅收管理人才庫管理。 

 

參考文獻 

[1]吳玉蓉,我國避稅與反避稅問題研究,科技創新導報,2008/14 

[2]楊田華,國際避稅問題初探,河南商業高等??茖W校學報,2008年1月 

[3]崔艷輝,試論國際避稅與我國反避稅法規的完善,商業經濟,2008年4月 

[4]張文春,避稅地避稅及其防范,涉外稅務,2007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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