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2-05-27 04:5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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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為什么要出臺新的管理法規?與之配套的相關文件有哪些?
答:原有的《健康相關產品審批工作程序》及健康相關產品申報與受理規定已實行7年,在初審、申報與受理、衛生許可延續與變更等方面與《行政許可法》存在著一些不一致的地方,已不能單獨指導企業申請衛生許可,必須結合或參照其他相關文件或內部請示才能把握。新《程序》出臺后,既能使行政主管部門遵循法定原則行使行政許可審批職能,又方便申報企業有章可循地申報健康相關產品的衛生許可,使衛生行政許可規定更加全面、系統,增強了可操作性。
與新《程序》配套的相關文件有:《健康相關產品生產企業衛生條件審核規范》、《衛生部化妝品衛生行政許可申報受理規定》、《衛生部消毒劑、消毒器械衛生行政許可申報受理規定》和《衛生部涉及飲用水衛生行政許可申報受理規定》。
問:新《程序》與原法規的主要區別是什么?
答:取消省級初審,增加了生產企業的衛生條件審核。遵循危險性評估的原則,新《程序》要求對產品生產環節的有關內容進行詳細核查,規定申請單位在申報國產特殊用途化妝品衛生許可之前,應向產品生產現場所在地的省級衛生監督機構提出產品生產能力審核申請,取得省級衛生監督部門出具的生產衛生條件審核意見之后才能送檢、申報。省級衛生監督機構根據對生產企業的監督情況,對企業提供的文本資料進行核對,確認該產品的生產條件是否與企業衛生許可和監督情況一致。當申請單位最近一年內在經營和產品衛生質量上有不良記錄時,需要在資料審核的基礎上進行現場審核。
省級衛生監督機構在接受申報單位生產能力審核申請后,10個工作日內出具書面意見,需要現場審核的,應于接受申請后5個工作日內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員前往現場執行審核任務。
問:化妝品衛生行政許可的受理范圍是什么 ?
答:《程序》中有關化妝品衛生行政許可受理范圍為,國產特殊用途化妝品衛生行政許可、進口特殊用途化妝品衛生行政許可、進口非特殊用途化妝品衛生行政許可(備案)和化妝品新原料衛生行政許可。產品衛生條件審核和產品檢驗屬于化妝品衛生許可的前置條件,因此不屬于衛生許可受理范圍。
問:化妝品衛生行政許可程序有哪些?
答:化妝品衛生行政許可程序包括申報與受理、審評與決定兩個階段。
一、申報與受理
申報單位應當直接向衛生部審評機構,即衛生部衛生監督中心提出化妝品衛生行政許可申請,按照《衛生部化妝品申報受理規定》提交有關材料,并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申請材料不符合相關規定,衛生監督部門應當當場或者在5個工作日內出具“申請材料補正通知書”,一次性告知申報單位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補正的申請材料仍然不符合有關要求的,可以要求繼續補正。申請材料存在當場更正的錯誤,允許當場更正,申報單位應當對更正內容予以書面確認;但涉及技術性的實質內容除外。
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報單位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并符合要求的,應當受理其衛生行政許可申請,并向申報單位出具“行政許可申請受理通知書”,告之技術審評的期限。
申請材料需補正時,申請材料不退還,因此申報單位應做好申報材料的備份工作。
二、審評與決定
1.審評
衛生部審評機構受理化妝品衛生行政許可申請后,對國產、進口特殊用途化妝品在規定的技術審查期限內,組織有關專家及技術人員對申請材料進行技術審查,并根據危險性評估的結果做出技術審查結論。
對需修改補充資料、需對生產現場或檢驗機構進行現場審查或核查、需進一步科學論證和需要進行驗證試驗的,出具“行政許可技術審查延期通知書”;申報單位根據“行政許可技術審查延期通知書”補充材料的,應當將有關材料直接報送或寄送衛生部審評機構。
申報單位對建議不予行政許可的技術審查意見(不予行政許可告知書)如有異議,可在規定時限內提出復核申請;自復核申請提交之日起,衛生部審評機構可以延長技術審查期限。
2.決定
衛生部自接收到技術審查結論之日起20日內完成行政審查,并依法做出是否批準的衛生行政許可決定;20日內不能做出衛生行政決定的,可以延長10日,并將延期理由告之申報單位,同時出具《行政許可決定延期通知書》。
審評機構自衛生部做出衛生行政決定之日起10日內,通知申報單位領取衛生行政許可決定書或者證明文件。
問:化妝品衛生許可批件有效期四年,如需變更相關事項或要求延續許可期限應如何辦理手續?
答:被許可單位在衛生行政許可有效期滿前要求變更衛生行政許可事項,應當向衛生部審評機構提出申請,并按照衛生部有關規定提交材料。配方或生產工藝等可能涉及衛生安全的內容不得變更,否則按照新產品重新申報。
被許可單位申請變更內容涉及改變或增加生產現場的,需要對其生產的產品進行相關檢驗。國產產品還應當按照要求經生產企業所在地省級衛生監督部門對改變或增加生產現場進行生產能力審核。對于進口化妝品,衛生部將在必要時對其生產現場進行審查或抽樣復檢。
被許可單位申請延續化妝品衛生行政許可有效期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前4個月向衛生部審評機構提出書面延續申請,并按要求提交有關材料。超過規定時限提出延續申請的,將不予受理。衛生部在接受被許可單位的延續申請后,組織專家對產品重新進行技術審查,并在該衛生行政許可有效期屆滿前做出是否準予延續的決定。準予延續衛生行政許可有效期的,向被許可單位重新頒發衛生許可證明文件,繼續使用原批準文號;對不予批準延續的,書面告之原因。
問:國產化妝品與進口化妝品在申報衛生行政許可時有什么不同要求?
答:國產非特殊用途化妝品只要求在產品投放市場后兩個月內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備案,不需要衛生部審批。進口非特殊用途化妝品雖然從2004年8月1日起簡化了衛生許可審批程序,改為備案管理,但所提供的資料和檢驗手續不變,要求在產品上市前由生產單位或進口單位向衛生部申請備案。衛生部對申請備案的進口特殊用途化妝品不組織技術評審,由產品生產單位或進口單位對其產品的衛生質量和安全承擔全部責任。
國產特殊用途化妝品申請衛生行政許可有兩個前置條件,一是產品生產企業的衛生條件審核,二是兩級產品衛生檢驗。所提交的材料有:
1.國產特殊用途化妝品衛生行政許可申請表;
2.省級衛生監督部門出具的生產衛生條件審核意見;
3.申請育發、健美、類產品的,應提交功效成份及使用依據;
4.企業標準;
5.經認定的化妝品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報告及相關資料;
6.申報的,應提供委托證明;
7.可能有助于評審的其它資料。
8.另附未啟封的樣品1件。
進口化妝品在申報衛生許可之前,只需在衛生部認定的檢驗機構申請產品檢驗,所提交的材料有:
1.進口特殊用途化妝品衛生行政許可申請表;
2.產品配方;
3.申請育發、健美、類產品的,應提交功效成份及使用依據;
4.生產工藝簡述和簡圖;
5.產品質量標準;
6.經衛生部認定的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報告及相關資料;
7.產品原包裝(含產品標簽)擬專為中國市場設計包裝上市的,需同時提品設計包裝(含產品標簽);
8.產品在生產國(地區)或原產國(地區)允許生產銷售的證明文件;
9.來自發生“瘋牛病”國家或地區的產品,應按要求提供官方檢疫證書;
10.申報的,應提供委托證明;
11.可能有助于評審的其它資料;
12.另附未啟封的樣品1件。
問:新《程序》在與原有法規的銜接過程中有哪些需要注意的問題?
答:2006年6月1日以后擬申請衛生行政許可的國產特殊化妝品不再進行初審,由省級衛生監督機構對所申報產品生產企業的衛生條件進行審核,即對所申報產品生產環節相關內容進行核對,具體操作按照《健康相關產品生產企業衛生條件審核規范》進行。
化妝品衛生行政許可批件有效期限在2006年12月31日之前的,可按照原時限要求或新《程序》的時限要求申請辦理延續,但無須提交初審意見。
2006年6月1日前,已經被認定的健康相關產品檢驗機構、省級初審機構或衛生部審評機構受理的國產特殊化妝品,可以按照衛生部印發的原申報與受理規定提交相關材料,但必須于2008年1月1日之前向衛生部審評機構提交許可申請,無需提交初審意見。
2006年6月1日前獲得衛生許可的化妝品,其批件或備案憑證格式及載明內容與新《程序》要求不一致的,可以在批件到期延續時一并變更。
《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實施細則》(衛生部令第13號)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各級地方人民政府要加強對化妝品衛生監督工作的領導。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要認真履行化妝品衛生監督職責,加強與有關部門的協作,健全化妝品衛生監督檢驗機構,增強監督檢驗技術能力,提高化妝品衛生監督人員素質,保證《條 例》的貫徹實施。
第二章 審查批準
《化妝品生產企業衛生許可證》
第三條 《化妝品生產企業衛生許可證》的審核批準程序是:
(一)化妝品生產企業到地市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領取并填寫《化妝品生產企業衛生許可證申請表》(附件1)一式3份,經省級企業主管部門同意后,向地市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申請《化妝品生產企業衛生許可證》的具體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制定,報衛生部備案。
(二)經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審查合格的企業,發給《化妝品生產企業衛生許可證》。衛生行政部門應在接到申請表次日起3個月內作出是否批準的函復,對未批準的,應當說明不批準的理由。
(三)《化妝品生產企業衛生許可證》采用統一編號,有效期四年。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應依據原申報材料每2年對企業復核1次。
第四條 《化妝品生產企業衛生許可證》有效期滿前3個月應當按本《實施細則》第三條規定重新申請。
申請獲批準的,換發新證,可繼續使用原《化妝品生產企業衛生許可證》編號。
第五條 已獲《化妝品生產企業衛生許可證》的企業增加生產新類別的化妝品,須報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備案。
第六條 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聯營的化妝品生產企業,分別在所在地申請辦理《化妝品生產企業衛生許可證》。 化妝品生產企業遷移廠址、另設分廠或者在廠區外另設車間,應按規定向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辦理《化妝品生產企業衛生許可證》。《化妝品生產企業衛生許可證》應注明分廠(車間)。
第七條 《化妝品生產企業衛生許可證》不得涂改、轉讓,嚴禁偽造、倒賣。
化妝品生產企業變更企業名稱,必須到發證機關申請更換新證。
遺失《化妝品生產企業衛生許可證》,應及時向發證機關報失,并申請補領新證。
自行歇業的化妝品生產企業,應及時到發證機關注銷《化妝品生產企業衛生許可證》。
第八條 《化妝品生產企業衛生許可證》依據《條例》第六條規定頒發。其中不具備《條例》第六條第一款第五項條件的,在規定的期限內可以委托有條件的非化妝品衛生監督檢驗機構代檢。具體期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根據具體情況規定。
第九條 新建、改建、擴建化妝品生產場地的選址、建筑設計應符合化妝品衛生標準和要求。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應對其選址、建筑設計進行審查,并參加竣工驗收。
第十條 直接從事化妝品生產人員(包括臨時工)必須依照《條 例》規定實施健康檢查:
(一)化妝品生產企業負責本單位人員體檢的組織工作。每年向所在地的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提交應體檢的人員名單,并組織應體檢人員到縣級以上醫療衛生機構體檢。
(二)健康體檢按統一要求、統一標準實施檢查。體檢機構應認真填寫體檢表,于體檢結束后15日內報出體檢結果。
(三)衛生行政部門應認真審查受檢人員的健康狀況,符合要求者發給健康證不符合要求者,通知受檢單位將其調離直接從事化妝品生產的崗位。衛生行政部門應在接到體檢結果次日起15日內發出健康證或調離通知。
(四)對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活動性肺結核患者的管理,按國家《傳染病防治法》有關規定執行;患有手癬、指甲癬、手部濕疹、發生于手部的銀屑病或者鱗屑、滲出性皮膚病者,必須在治療后經原體檢單位檢查證明痊愈,方可恢復原工作。
健康檢查的管理辦法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章 化妝品衛生質量和使用安全監督
第十一條 特殊用途化妝品投放市場前必須進行產品衛生安全性評價。
產品衛生安全性評價單位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實施認證。
第十二條 特殊用途化妝品的人體試用或斑貼試驗,應當在產品通過初審后,在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批準的單位進行。
上款所指單位接受企業委托進行人體試用或斑貼試驗結束后1個月內寫出總結報告報衛生部,并抄送委托企業。
第十三條 特殊用途化妝品審查批準程序是:
(一)生產企業到所在地地、市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領取并填寫《特殊用途化妝品衛生審查申請表》(附件2)式3份,經企業主管部門同意后,向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申請時提供下列資料和樣品。
1.產品名稱;
2.產品成份、限用物質含量;
3.制備工藝簡述和簡圖;
4.育發、健美、產品王要成份使用依據及文獻資料;
5.產品衛生安全性評價資料;
6.產品樣品(5至10個小包裝)及其檢驗報告書;
7.產品使用說明書(或其草案)、標簽及包裝設計、包裝材料。
(二)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進行初審。經初審同意的產品,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
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應在接到全部申報材料次日起3個月以內完成初審,并作出是否上報衛生部進行復審的函復。
(三)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在收到初審材料和人體試用或斑貼試驗報告后,應于6個月以內組織化妝品安全性評審組復審。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應于復審后2個月以內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對批準的產品,發給特殊用途化妝品批準文號和特殊用途化妝品證書;對未批準的產品,給予函復。
第十四條 特殊用途化妝品批準文號為該產品的生產憑證;特殊用途化妝品證書為研制憑證,可用于該產品的技術轉讓。
第十五條 特殊用途化妝品批準文號每四年重新審查1次。期滿前4至6個月由企業執原批件和下列資料重新向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申請,并填寫申請表(附件3)一式3份。
1.產品成份是否有改變的說明;
2.生產工藝是否有改變的說明;
3.產品投放市場銷售后使用者不良反應調查總結報告;
4.如產品使用說明書、標簽、包裝、包裝材料有改變的,提供改變后式樣。
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同意后,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審查批準。獲批準的產品,可以繼續使用原批準文號。超過期限未申請者,原批準文號作廢。
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應在接到全部申報材料次日起1個月以內提出意見。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應在接到全部申報材料次日起3個月以內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
第十六條 接受已獲批準的特殊用途化妝品的技術轉讓的企業應另行向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申請特殊用途化妝品批準文號。申請時提供該產品特殊用途化妝品證書和產品樣品(5至10個小包裝)及其檢驗報告書。
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同意后,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審查批準并發給批準文號。
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應在接到全部申報材料次日起1個月以內提出意見。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應在接到全部申報材料次日起3個月以內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
第十七條 企業在其聯營廠生產已獲批準的特殊用途化妝品,應報聯營廠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備案,產品批準文號不變。
第十八條 特殊用途化妝品批準文號不得涂改、轉讓,嚴禁偽造、倒賣。
第十九條 企業生產非特殊用途化妝品應提供下列資料和樣品,并于產品投放市場后2個月以內報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備案。
1.產品名稱、類別;
2.產品成份、限用物質含量;
3.產品衛生質量檢驗報告;
4.產品樣品(5個小包裝);
5.產品使用說明書(或其草案)、標簽及包裝(或其設計);包裝材料。
本《實施細則》前已投放市場的非特殊用途化妝品,于本《實施細則》后3個月以內到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備案。
第二十條 按《條例》第十二條的要求,衛生質量在3年內可能發生變化的化妝品,應當注明有效使用期限(或使用期限)。
第二十一條 《條例》第十二條規定的化妝品標簽、說明書、小包裝上應當注明的內容,必須有中文記載。其中,標簽上所注廠名也可以為產品質量責任者名稱。
跨省聯營企業生產的產品,標簽上應注明生產企業所在地《化妝品生產企業衛生許可證》編號。
第四章 審查批準進口化妝品
第二十二條 進口化妝品衛生審查批準程序是: (一)我國首次進口的化妝品,國外廠商或其商必須在進口地地、市以上衛生行政部門領取并填寫《進口化妝品衛生許可申請表》(附件4)一式3份,直接向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申請。申請時,提供下列資料和樣品:
1.產品名稱、種類;
2.產品成份、限用物質含量;
3.產品質量標準及檢驗方法,并附中文譯本(各3份);
4.產品在生產國(地區)批準生產和銷售的證明文件(復印件3份);
5.產品在其他國家(地區)注冊和批準銷售的證明文件(復印件3份);
6.產品在生產國(地區)和其他國家(地區)通過生產、注冊、銷售批準審查的評價報告,并附中文譯本(各5份);
7.產品衛生安全性評價資料或產品衛生質量檢驗報告(5份);
8.產品標簽、使用說明書,并附中文譯本(各3份);
9.完整包裝的產品樣品(3個小包裝)。
(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在收到全部申報資料后,組織化妝品安全性評審組對申報產品進行審查。審查通過的產品,經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批準后,發給進口化妝品衛生許可批件和批準文號。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接到全部申報材料后,應于六個月以內組織化妝品安全性評審組評審,并在評審后2個月以內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
審批情況同時通知進口地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
第二十三條 本《實施細則》第二十二條第一款條(一)項中產品衛生安全性評價或產品衛生質量檢驗必須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認證的單位進行。
免除衛生安全性評價或衛生質量檢驗的產品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核定。
第二十四條 進口化妝品衛生許可批件有效期四年。期滿前4至6個月可以向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申請換發,申請時可不附資料。
超過有效期未申請者,按無批件處理。
第二十五條 進口化妝品衛生許可批件和批準文號不得涂改、轉讓,嚴禁偽造、倒賣。
第二十六條 進口化妝品衛生許可批件只對該批件載明的品種和生產國家、廠商有效。國外廠商或其商憑進口化妝品衛生許可批件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進口手續。
第二十七條 已獲批準進口的化妝品在口岸由國家商品檢驗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品檢驗法》的規定進行檢驗。
第五章 經常性衛生監督
第二十八條 地市以上衛生行政部門對已取得《化妝品生產企業衛生許可證》的企業,組織定期和不定期檢查。定期檢查每年第一、第三季度各1次;審查發放《化妝品生產企業衛生許可證》當年和復核年度各減少1次。具體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制定,報衛生部備案。 定期檢查和不定期檢查結果逐級上報上一級衛生行政部門及化妝品衛生監督檢驗機構,并抄送企業主管部門。
第二十九條 對化妝品生產企業的定期和不定期檢查主要內容是:
(一)監督檢查生產過程中的衛生狀況;
(二)監督檢查是否使用了禁用物質和超量使用了限用物質生產化妝品;
(三)每批產品出廠前的衛生質量檢驗記錄;
(四)產品衛生質量;
(五)產品標簽、小包裝、說明書是否符合《條例》第十二條規定;
(六)生產環境的衛生情況;
(七)直接從事化妝品生產的人員中患有《條例》第七條規定的疾病者調離情況。
第三十條 本《實施細則》第二十九條第四項產品衛生質量檢查辦法是:
(一)檢查數量(定期檢查量加不定期檢查量):
全年生產產品種類數為1至9種的,抽查百分之百; 全年生產產品種類數為10至100種的,抽查1/2,但年抽查產品數不應少于10種;
全年生產產品種類數超過一百種的,抽查1/3,但年抽查產品數不應少于50種。
(二)檢點:
重點檢查未報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備案的產品、企業新投放市場的產品、衛生質量不穩定的產品、可能引起人體不良反應的產品、以及有消費者投訴的產品等。
(三)檢查項目:
1.對未報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備案的產品,審查產品成份、產品衛生質量檢驗報告,同時進行微生物衛生化學方面的產品衛生質量監督檢驗。
如企業不能提品衛生質量檢驗報告,或提供的產品衛生質量檢驗報告不能證明產品使用安全的,由化妝品衛生監督檢驗機構進行強制鑒定。
2.其它產品進行微生物、衛生化學方面的產品衛生質量監督檢驗。必要時,經同級衛生行政部門批準,可以對批準產品進行衛生安全性鑒定。
(四)抽查的產品按國家《化妝品衛生標準》及其標準方法檢驗。
(五)企業對衛生監督檢驗機構作出的產品衛生質量評價有異議的,由上一級衛生監督檢驗機構復核。
第三十一條 經營化妝品的衛生監督要求是:
(一)化妝品經營者(含批發、零售)必須遵守《條例》第十二條規定。
(二)生產企業向經營單位推銷化妝品,應出示《化妝品生產企業衛生許可證》(復印件),經營單位應檢查其產品標簽上的《化妝品生產企業衛生許可證》編號和廠名是否與所持的《化妝品生產企業衛生許可證》(復印件)相符。
(三)化妝品經營者在進貨時應檢查所進化妝品是否具有下列標記或證件。不具備下述標記或證件的化妝品不得進貨并銷售。
1.國產化妝品標簽或小包裝上應有《化妝品生產企業衛生許可證》編號,并具有企業產品出廠檢驗合格證,特殊用途化妝品還應具有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頒發的批準文號。
2.進口化妝品應具有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批準文件(復印件)。
(四)出售散裝化妝品應注意清潔衛生,防止污染。
第三十二條 對化妝品經營者實行不定期檢查,重點檢查經營單位執行《條例》和本《實施細則》第三十一條規定的情況。
每年對轄區內化妝品批發部門巡回監督每戶至少1次;每2年對轄區內化妝品零售者巡回監督每戶至少1次。 檢查結果定期逐級上報上一級衛生行政部門及化妝品衛生監督檢驗機構,并抄送經營單位主管部門。
對化妝品批發部門及零售者的巡回監督一般不采樣檢測。當經營者銷售的化妝品引起人體不良反應或其他特殊原因,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可以組織對經營者銷售的化妝品的衛生質量進行采樣檢測。縣級、地市級衛生行政部門組織采樣檢測的,應將計劃報上級衛生行政部門批準后執行。 對化妝品經營者不定期檢查的具體分級管理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制定,報衛生部備案。
第三十三條 進行化妝品廣告宣傳應符合《條例》第十四條規定并按國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規定辦理有關手續。
第六章 化妝品衛生監督機構與職責
第三十四條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化妝品衛生監督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全國化妝品衛生監督工作的方針、政策,檢查、指導全國化妝品衛生監督工作,組織經驗交流;
(二)組織研究、制定化妝品衛生標準;
(三)審查化妝品新原料、特殊用途化妝品、進口化妝品的衛生質量和使用安全,批準化妝品新原料的使用、特殊用途化妝品的生產、化妝品的首次進口;
(四)組織對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認為的化妝品衛生重大案件的調查處理;
(五)依照《條例》和本《實施細則》決定行政處罰。 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的化妝品衛生監督主要職責是:
(一)主管轄區內化妝品衛生監督工作,負責檢查、指導地、市級衛生行政部門的化妝品衛生監督工作,組織經驗交流;
(二)對轄區內化妝品生產企業實施預防性衛生監督和發放《化妝品生產企業衛生許可證》;
(三)初審特殊用途化妝品的衛生質量,負責非特殊用途化妝品的備案;
(四)組織對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認為的轄區內化妝品衛生較大案件的調查處理。
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依照本《實施細則》第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第十條第二款、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三十二條第五款的規定主管轄區內的化妝品衛生監督工作。
第三十五條 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縣級以上具備檢驗條件的衛生防疫機構為化妝品衛生監督檢驗機構,承擔化妝品衛生監督檢驗任務。
第三十六條 上級衛生行政部門有責任對下級衛生行政部門及其化妝品衛生監督檢驗機構承擔的工作進行監督、檢查、指導。
上級化妝品衛生監督檢驗機構有責任對下級化妝品衛生監督檢驗機構進行技術、業務指導。
化妝品衛生監督檢驗實驗室須獲得資格認證,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
第三十七條 化妝品衛生監督檢驗機構的實驗室不具備檢驗能力和條件,未獲取資格認證的,其檢驗任務由上一級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獲認證的實驗室承擔。
第三十八條 衛生行政部門及其化妝品衛生監督檢驗機構應有專人保管生產企業提供的生產技術資料。
第三十九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化妝品衛生監督員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從各級衛生行政部門及其化妝品衛生監督檢驗機構中聘任,經考核合格發給中國衛生監督證件及證章。
國家化妝品衛生監督員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聘任并發給證件及證章。
第四十條 化妝品衛生監督員條件是:
(一)政治思想好,遵紀守法,工作認真,秉公辦事。
(二)具有中專以上專業學歷或具有醫士以上技術職稱,掌握化妝品衛生監督的有關法規和化妝品生產、經營和使用的衛生知識,有獨立工作能力。
(三)未患《條例》第七條規定疾病者。
第四十一條 化妝品衛生監督員守則為:
(一)學習、掌握《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及有關法規,掌握《化妝品衛生標準》及生產、經營和使用的衛生知識,不斷提高政策水平和業務能力;
(二)依法辦事,忠于職守,禮貌待人,不得以權謀私、濫用職權、弄虛作假、出具偽證、索賄受賄;
(三)執行任務時應著裝整齊,佩戴中國衛生監督證章,出示監督證件。按照有關規定抽取樣品和索取有關資料,并開具清單,認真如實填寫記錄;
(四)嚴格執行請示報告制度;
(五)對化妝品生產企業提供的保密的技術資料,應當承擔保密責任。
(六)不準在化妝品生產、經營單位兼職或任顧問,不準與化妝品生產、經營單位發生有礙公務的經濟關系。
第四十二條 化妝品衛生監督員受同級衛生行政部門委托,行使下列職責:
(一)參加新建、擴建、改建化妝品生產企業的選址和設計衛生審查及竣工驗收;
(二)對化妝品生產企業和經營單位進行衛生監督檢查,索取有關資料,調查處理化妝品引起的危害健康事故;
(三)對違反《條例》的單位和個人提出行政處罰建議。
第四十三條 化妝品衛生監督管理實行化妝品衛生監督、監測年報表制度。各級衛生行政部門須定期逐級上報化妝品衛生監督、監測年報表。
各級醫療機構發現化妝品不良反應病例,應及時向當地區、縣化妝品衛生監督檢驗機構報告。各級化妝品衛生監督檢驗機構定期報同級衛生行政部門,同時抄送上一級化妝品衛生監督檢驗機構。
第七章 罰則
第四十四條 本《條例》和本《實施細則》規定的處罰可以合并使用。
第四十五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以警告的處罰,并可同時責令其限期改進:
(一)具有違反《條例》第六條規定之一項的行為者;
(二)直接從事化妝品生產的人員患有《條例》第七條所列疾病之一,未調離者;
(三)具有違反《條例》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三)項規定之一的行為者;
(四)涂改《化妝品生產企業衛生許可證》者;
(五)涂改特殊用途化妝品批準文號者;
(六)涂改進口化妝品衛生審查批件或批準文號者;
(七)拒絕衛生監督者。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以停產或停止經營化妝品30天以內的處罰,對經營者并可以處沒收違法所得及違法所得2到3倍的罰款的處罰:
(一)經警告處罰,責令限期改進后仍無改進者;
(二)具有違反《條例》第六條規定之兩項以上行為者;
(三)具有違反《條例》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之一的行為者;
(四)經營單位轉讓、偽造、倒賣特殊用途化妝品批準文號者。
違反《條例》第六條規定者的停產處罰,可以是不合格部分的停產。
第四十七條 具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以吊銷《化妝品生產企業衛生許可證》的處罰:
(一)經停產處罰后,仍無改進,確不具備化妝品生產衛生條件者;
(二)轉讓、偽造、倒賣《化妝品生產企業衛生許可證》者;
第四十八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以沒收違法所得及違法所得2到3倍的罰款的處罰,并可以撤消特殊用途化妝品批準文號或進口化妝品批準文號:
(一)生產企業轉讓、偽造、倒賣特殊用途化妝品批準文號者。
(二)轉讓、偽造、倒賣進口化妝品衛生審查批件或批準文號者。
第四十九條 沒收產品按下列規定分別處理:
(一)沒收的產品具有下列情況之一,并經檢驗合格的,待按《條例》有關規定辦理批準手續后,準予銷售:
1.未取得《化妝品生產企業衛生許可證》企業生產的產品;
2.未取得批準文號的特殊用途化妝品;
3.使用未經批準的化妝品新原料生產的產品;
4.未經批準或檢驗的進口化妝品。
(二)沒收的使用禁用原料生產的產品,由衛生行政部門監督銷毀。
(三)沒收的不符合國家《化妝品衛生標準》的產品,由生產企業進行技術處理后,經檢驗合格的,企業報所在地或銷售地地、市衛生行政部門審查備案后,可投放市場;仍不合格的,由衛生行政部門監督銷毀。
第五十條 《條例》中規定的責令企業停產、停止經營、沒收產品及違法所得價值5000元以上、罰款5000元以上的行政處罰,報上一級衛生行政部門批準。吊銷《化妝品生產企業衛生許可證》、撤銷批準文號由原批準機關批準。
第五十一條 當事人對衛生行政部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可以依照《條例》第三十條規定申請復議和提起訴訟。
第五十二條 對違反《條例》造成人體損傷或者發生中毒事故的,受害者可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損害賠償訴訟。
第五十三條 化妝品衛生監督員有以權謀私、濫用職權、弄虛作假、出具偽證、索賄受賄、泄露企業提供的技術資料等違紀行為的,經查證屬實,沒收受賄所得財物,由衛生行政部門視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并可以撤銷其化妝品衛生監督員資格。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四條 《化妝品衛生標準》中未列出的檢驗項目,參照我國藥品、食品或國家有關標準檢驗方法進行。
第五十五條 《條例》第七條中直接從事化妝品生產的人員是指在化妝品生產中從事配料、制作、半成品貯存、容器洗滌、灌裝、小包裝工作,以及經常到生產車間的管理、技術、檢驗人員。
第五十六條 《條例》第十條殊用途化妝品的含義是:
育發化妝品有助于毛發生長、減少脫發和斷發的化妝品。
染發化妝品具有改變頭發顏色作用的化妝品。
燙發化妝品具有改變頭發彎曲度,并維持相對穩定的化妝品。
脫毛化妝品具有減少、消除體毛作用的化妝品。
化妝品有助于乳房健美的化妝品。
健美化妝品有助于使體形健美的化妝品。
除臭化妝品有于消除腋臭的化妝品。
祛斑化妝品用于減輕皮膚表皮色素沉著的化妝品。
防曬化妝品具有吸收紫外線作用、減輕因日曬引起皮膚損傷功能的化妝品。
第五十七條 《條例》第十一條中對質量臺格的產品應當附有合格標記中的合格標記,系指企業出廠產品檢驗合格證(章)。
第五十八條 《條例》第十五條中首次進口的化妝品指尚未獲得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批準的進口化妝品。
第五十九條 本《實施細則》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七項拒絕衛生監督是指以各種借口和手段妨礙或拖延衛生監督機構和衛生監督員依法履行化妝品衛生監督職責的行為。
第六十條 出口化妝品的衛生監督管理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實施細則 (衛生部令第13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各級地方人民政府要加強對化妝品衛生監督工作的領導。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要認真履行化妝品衛生監督職責,加強與有關部門的協作,健全化妝品衛生監督檢驗機構,增強監督檢驗技術能力,提高化妝品衛生監督人員素質,保證《條例》的貫徹實施。
第二章 審查批準《化妝品生產企業衛生許可證》
第三條 《化妝品生產企業衛生許可證》的審核批準程序是:
(一)化妝品生產企業到地市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領取并填寫《化妝品生產企業衛生許可證申請表》(附件一)一式三份,經省級企業主管部門同意后,向地市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申請《化妝品生產企業衛生許可證》的具體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制定,報衛生部備案。
(二)經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審查合格的企業,發給《化妝品生產企業衛生許可證》。衛生行政部門應在接到申請表次日起三個月內作出是否批準的函復,對未批準的,應當說明不批準的理由。
(三)《化妝品生產企業衛生許可證》采用統一編號,有效期四年。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應依據原申報材料每二年對企業復核一次。
第四條 《化妝品生產企業衛生許可證》有效期滿前三個月應當按本《實施細則》第三條規定重新申請。
申請獲批準的,換發新證,可繼續使用原《化妝品生產企業衛生許可證》編號。
第五條 已獲《化妝品生產企業衛生許可證》的企業增加生產新類別的化妝品,須報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備案。
第六條 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聯營的化妝品生產企業,分別在所在地申請辦理《化妝品生產企業衛生許可證》。
化妝品生產企業遷移廠址、另設分廠或者在廠區外另設車間,應按規定向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辦理《化妝品生產企業衛生許可證》。《化妝品生產企業衛生許可證》應注明分廠(車間)。
第七條 《化妝品生產企業衛生許可證》不得涂改、轉讓、嚴禁偽造、倒賣。
化妝品生產企業變更企業名稱,必須到發證機關申請更換新證。
遺失《化妝品生產企業衛生許可證》,應及時向發證機關報失,并申請補領新證。
自行歇業的化妝品生產企業,應及時到發證機關注銷《化妝品生產企業衛生許可證》。
第八條 《化妝品生產企業衛生許可證》依據《條例》第六條規定頒發。其中不具備《條例》第六條第一款第五項條件的,在規定的期限內可以委托有條件的非化妝品衛生監督檢驗機構代檢。具體期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根據具體情況規定。
第九條 新建、改建、擴建化妝品生產場地的選止、建筑設計應符合化妝品衛生標準和要求。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應對其選址、建筑設計進行審查,并參加竣工驗收。
第十條 直接從事化妝品生產人員(包括臨時工)必須依照《條例》規定實施健康檢查:
(一)化妝品生產企業負責但單位人員體檢的組織工作。每年向所在地的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提交應體檢的人員名單,并組織應體檢人員到縣級以上醫療衛生機構體檢。
(二)健康體檢按統一要求、統一標準實施檢查。體檢機構應認真填寫體檢表,于體檢結束后十五日內報出體檢結果。
(二)衛生行政部門應認真審查受檢人員的健康狀況,符合要求者發給健康證不符合要求者,通知受檢單位將其調離直接從事化妝品生產的崗位。衛生行政部門應在接到體檢結果次日起十五日內發出健康證或調離通知。
(四)對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活動性肺結核患者的管理,按國家《傳染病防治法》有關規定執行;患有手癬、指甲癬、手部濕疹、發生于手部的銀屑病或者鱗屑、滲出性皮膚病者,必須在治療后經原體檢單位檢查證明痊愈,方可恢復原工作。
健康檢查的管理辦法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章 化妝品衛生質量的使用安全監督
第十一條 特殊用途化妝品投放市場前必須進行產品衛生安全性評價。
產品衛生安全性評價單位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實施認證。
第十二條 特殊用途化妝品的人體試用或斑貼試驗,應當在產品通過初審后,在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批準的單位進行。
上款所指單位接受企業委托進行人體試用或斑貼實驗結束后一個月內寫出總結報告報衛生部,并抄送委托企業。
第十三條 特殊用途化妝品審查批準程序是:
(一)生產企業到所在地地、市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領取并填寫《特殊用途化妝品衛生審查申請表》(附件二)一式三份,經企業主管部門同意后,向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申請時提供下列資料和樣品:
1、產品名稱;
2、產品成份、限用物質含量;
3、制備工藝簡述和簡圖;
4、育發、健美、產品主要成份使用依據及文獻資料;
5、產品衛生安全性評價資料;
6、產品樣品(五至十個小包裝)及其檢驗報告書;
7、產品使用說明書(或其草案)、標簽及包裝設計、包裝材料。
(二)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進行初審。經初審同意的產品,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
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應在接到全部申報材料次日起三個月以內完成初審,并作出是否上報衛生部進行復審的函復。
(三)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在收到初審材料和人體試用或斑貼試驗報告后,應于六個月以內組織化妝品安全性評審組復審。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應于復審后二個月以內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對批準的產品,發給特殊用途化妝品批準文號和特殊用途化妝品證書;對未批準的產品,給予函復。
第十四條 特殊用途化妝品批準文號為該產品的生產憑證;特殊用途化妝品證書為研制憑證,可用于該產品的技術轉讓。
第十五條 特殊用途化妝品批準文號每四年重新審查一次。期滿前四至六個月由企業執原批件和下列資料重新向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申請,并填寫申請表(附件三)一式三份。
1、產品成份是否有改變的說明;
2、生產工藝是否有改變的說明;
3、產品投放市場銷售后使用者不良反應調查總結報告;
4、如產品使用說明書、標簽、包裝、包裝材料有改變的,提供改變后式樣。
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同意后,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審查批準。獲批準的產品,可以繼續使用原批準文號。超過期限未申請者,原批準文號作廢。
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應在接到全部申報材料次日起一個月以內提出意見。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應在接到全部申報材料次日起三個月以內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
第十六條 接受已獲批準的特殊用途化妝品的技術轉讓的企業應另行向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申請特殊用途化妝品批準文號。申請時提供該產品特殊用途化妝品證書和產品樣品(五至十個小包裝)及其檢驗報告書。
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同意后,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審查批準并發給批準文號。
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應在接到全部申報材料次日起一個月以內提出意見。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應在接到全部申報材料次日起三個月以內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
第十七條 企業在其聯營廠生產已獲批準的特殊用途化妝品,應報聯營廠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備案,產品批準文號不變。
第十八條 特殊用途化妝品批準文號不得涂改、轉讓,嚴禁偽造、倒賣。
第十九條 企業生產非特殊用途化妝品應提供下列資料和樣品,并于產品投放市場后二個月以內報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備案。
1、產品名稱、類別;
2、產品成份、限用物質含量;
3、產品衛生質量檢驗報告;
4、產品樣品(五個小包裝);
5、產品使用說明書(或其草案)、標簽及包裝(或其設計)、包裝材料。
本《實施細則》前已投放市場的非特殊用途化妝品,于本《實施細則》后三個月以內到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備案。
第二十條 按《條例》第十二條的要求,衛生質量在三年內可能發生變化的化妝品,應當注明有效使用期限(或使用期限)。
第二十一條 《條例》第十二條規定的化妝品標簽、說明書、小包裝上應當注明的內容,必須有中文記載。其中,標簽上所注廠名也可以為產品質量責任者名稱。
跨省聯營企業生產的產品,標簽上應注明生產企業所在地《化妝品生產企業衛生許可證》編號。
第四章 審查批準進口化妝品
第二十二條 進口化妝品衛生審查批準程序是:
(一)我國首次進口的化妝品,國外廠商或其商必須在進口地地、市以上衛生行政部門領取并填寫《進口化妝品衛生許可申請表》(附件四)一式三份,直接向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申請。申請時,提供下列資料和樣品:
1、產品名稱、種類;
2、產品成份、限用物質含量;
3、產品質量標準及檢驗方法,并附有中文譯本(本三份);
4、產品在生產國(地區)批準生產和銷售的證明文件(復印件三份);
5、產品在其他國家(地區)注冊和批準銷售的證明文件(復印件三份);
6、產品在生產國(地區)和其他國家(地區)通過生產、注冊、銷售批準審查的評價報告,并附中文譯本(各五份);
7、產品衛生安全性評價資料或產品衛生質量檢驗報告(五份);
8、產品標簽、使用說明書,并附中文譯本(各三份);
9、完整包裝的產品樣品(三個小包裝)。
(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在收到全部申報資料后,組織化妝品安全性評審組對申報產品進行審查。審查通過的產品,經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批準后,發給進口化妝品衛生許可批件和批準文號。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接到全部申報材料后,應于六個月以內組織化妝品安全性評審組評審,并在評審后二個月以內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
審批情況同時通知進口地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
第二十三條 本《實施細則》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中產品衛生安全性評價或產品衛生質量檢驗必須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認證的單位進行。
免除衛生安全性評價或衛生質量檢驗的產品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核定。
第二十四條 進口化妝品衛生許可批件有效期四年。期滿前四至六個月可以向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申請換發,申請時可不附資料。
超過有效期未申請者,按無批件處理。
第二十五條 進口化妝品衛生許可批件和批準文號不得涂改、轉讓,嚴禁偽造、倒賣。
第二十六條 進口化妝品衛生許可批件只對該批件載明的品種和生產國家、廠商有效。國外廠商或其商憑進口化妝品衛生許可批件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進口手續。
第二十七條 已獲批準進口的化妝品在口岸由國家商品檢驗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品檢驗法》的規定進行檢驗。
第五章 經常性衛生監督
第二十八條 地市以上衛生行政部門對已取得《化妝品生產企業衛生許可證》的企業,組織定期和不定期檢查。定期檢查每年第一、第三季度各一次;審查發放《化妝品生產企業衛生許可證》當年和復核年度各減少一次。具體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制定,報衛生部備案。
定期檢查和不定期檢查結果逐級上報上一級衛生行政部門及化妝品衛生監督檢驗機構,并抄送企業主管部門。
第二十九條 對化妝品生產企業的定期和不定期檢查主要內容是:
(一)監督檢查生產過程中的衛生狀況;
(二)監督檢查是否使用了禁用物質和超量使用了限用物質生產化妝品;
(三)每批產品出廠前的衛生質量檢驗記錄;
(四)產品衛生質量;
(五)產品標簽、小包裝、說明書是否符合《條例》第十二條規定;
(六)生產環境的衛生情況:
(七)直接從事化妝品生產的人員中患有《條例》第七條規定的疾病者調離情況。
第三十條 本《實施細則》第二十九條第四項產品衛生質量檢查辦法是:
(一)檢查數量(定期檢查量加不定期檢查量);
全年生產產品種類數為一至九種,抽查百分之百;
全年生產產品種類數為十至一百種,抽查二分之一,但年抽查產品數不應少于十種;
全年生產產品種類數超過一百種的,抽查三分之一,但年抽查產品數不應少于五十種。
(二)檢點:
重點檢查未報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備案的產品、企業新投放市場的出產品、衛生質量不穩定的產品、可能引起人體不良反應的產品、以及有消費者投訴的產品等。
(三)檢查項目:
1、對未報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備案的產品,審查產品成份、產品衛生質量檢驗報告,同時進行微生物、衛生化學方面的產品衛生質量監督檢驗。
如企業不能提品衛生質量檢驗報告,或提供的產品衛生質量檢驗報告不能證明產品使用安全的,由化妝品衛生監督檢驗機構進行強制鑒定。
2、其它產品進行微生物、衛生化學方面的產品衛生質量監督檢驗。必要時,經同級衛生行政部門批準,可以對批準產品進行衛生安全性鑒定。
(四)抽查的產品按國家《化妝品衛生標準》及其標準方法檢驗。
(五)企業對衛生監督檢驗機構作出的產品衛生質量評價有異議的,由上一級衛生監督檢驗機構復核。
第三十一條 經營化妝品的衛生監督要求是:
(一)化妝品經營者(含批發、零售)必須遵守《條例》第十三條規定。
(二)生產企業向經營單位推銷化妝品,應出示《化妝品生產企業衛生許可證》(復印件),經營單位應檢查其產品標簽上的《化妝品生產企業衛生許可證》編號和廠名是否與所持的《化妝品生產企業衛生許可證》(復印件)相符。
(三)化妝品經營者在進貨時應檢查所進化妝品是否具有下列標記或證件。不具備下列標記或證件的化妝品不得進貨并銷售。
1、國產化妝品標簽或小包裝上應有《化妝品生產企業衛生許可證》編號,并具有企業產品出廠檢驗合格證,特殊用途化妝品還應具有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頒發的批準文號。
2、進口化妝品應具有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批準文件(復印件)。
(四)出售散裝化妝品應注意清潔衛生、防止污染。
第三十二條 對化妝品經營者實行不定期檢查,重點檢查經營單位執行《條例》和本《實施細則》第三十一條規定的情況。
每年對轄區內化妝品批發部門巡回監督每戶至少一次;每二年對轄區內化妝品零售者巡回監督每戶至少一次。
檢查結果定期逐級上報上一級衛生行政部門及化妝品衛生監督檢驗機構,并抄送經營單位主管部門。
對化妝品批發部門及零售者的巡回監督一般不采樣檢測。當經營者銷售的化妝品引起人體不良反應或其他特殊原因,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可以組織對經營者銷售的化妝品的衛生質量進行采樣檢測。縣級、地市級衛生行政部門組織采樣檢測的,應將計劃報上一級衛生行政部門批準后執行。
對化妝品經營者不定期檢查的具體分級管理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制定,報衛生部備案。
第三十三條 進行化妝品廣告宣傳應符合《條例》第十四條規定并按國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規定辦理有關手續。
第六章 化妝品衛生監督機構與職責
第三十四條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化妝品衛生監督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全國化妝品衛生監督工作的方針、政策,檢查、指導全國化妝品衛生監督工作,組織經驗交流;
(二)組織研究、制定化妝品衛生標準;
(三)審查化妝品新原料、特殊用途化妝品、進口化妝品的衛生質量和使用安全,批準化妝品新原料的使用、特殊用途化妝品的生產、化妝品的首次進口;
(四)組織對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認為的化妝品衛生重大案件的調查處理;
(五)依照《條例》和本《實施細則》決定行政處罰。
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的化妝品衛生監督主要職責是:
(一)主管轄區內化妝品衛生監督工作,負責檢查、指導地、市級衛生行政部門的化妝品衛生監督工作,組織經驗交流;
(二)對轄區內化妝品生產企業實施預防性衛生監督和發放《化妝品生產企業衛生許可證》;
(三)初審特殊用途化妝品的衛生質量,負責非特殊用途化妝品的備案;
(四)組織對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認為的轄區內化妝品衛生較大案件的調查處理。
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依照本《實施細則》第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第十條第二款、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三十二條第五款的規定主管轄區內的化妝品衛生監督工作。
第三十五條 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縣級以上具備檢驗條件的衛生防疫機構為化妝品衛生監督檢驗機構,承擔化妝品衛生監督檢驗任務。
第三十六條 上級衛生行政部門有責任對下級衛生行政部門及其化妝品衛生監督檢驗機構承擔的工作進行監督、檢查、指導。
上級化妝品衛生監督檢驗機構有責任對下級化妝品衛生監督檢驗機構進行技術、業務指導。
化妝品衛生監督檢驗實驗室須獲得資格認證,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
第三十七條 化妝品衛生監督檢驗機構的實驗室不具備檢驗能力和條件,未獲取資格認證的,其檢驗任務由上一級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獲認證的實驗室承擔。
第三十八條 衛生行政部門及其化妝品衛生監督檢驗機構應有專人保管生產企業提供的生產技術資料。
第三十九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化妝品衛生監督員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從各級衛生行政部門及其化妝品衛生監督檢驗機構中聘任,經考核合格發給《中國衛生監督證件及證章。
國家化妝品衛生監督員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聘任并發給證件及證章。
第四十條 化妝品衛生監督員條件是:
(一)政治思想好,遵紀守法,工作認真,秉公辦事;
(二)具有中專以上專業學歷或具有醫士以上技術職稱,掌握化妝品衛生監督的有關法規和化妝品生產、經營和使用的衛生知識,有獨立工作能力。
(三)未患《條例》第七條規定疾病者。
第四十一條 化妝品衛生監督員守則為:
(一)學習、掌握《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及有關法規,掌握《化妝品衛生標準》及生產、經營和使用的衛生知識,不斷提高政策水平和業務能力;
(二)依法辦事,忠于職守,禮貌待人,不得以權謀私、濫用職權、弄虛作假、出具偽證、索賄受賄;
(三)執行任務時應著裝整齊、佩戴中國衛生監督證章,出示監督證件。按照有關規定抽取樣品和索取有關資料,并開具清單,認真如實填寫記錄;
(四)嚴格執行請示報告制度;
(五)對化妝品生產企業提供的保密的技術資料,應當承擔保密責任。
(六)不準在化妝品生產、經營單位兼職或任顧問,不準與化妝品生產、經營單位發生有礙公務的經濟關系。
第四十二條 化妝品衛生監督員受同級衛生行政部門委托,行使下列職責:
(一)參加新建、擴建、改建化妝品生產企業的選址和設計衛生審查及竣工驗收;
(二)對化妝品生產企業和經營單位進行衛生監督檢查,索取有關資料,調查處理化妝品引起的危害健康事故;
(三)對違反《條例》的單位和個人提出行政處罰建議。
第四十三條 化妝品衛生監督管理實行化妝品衛生監督、監測年報表制度。各級衛生行政部門須定期逐級上報化妝品衛生監督、監測年報表。
各級醫療機構發現化妝品不良反應病例,應及時向當地區、縣化妝品衛生監督檢驗機構報告。各級化妝品衛生監督檢驗機構定期報同級衛生行政部門,同時抄送上一級化妝品衛生監督檢驗機構。
第七章 罰則
第四十四條 本《條例》和本《實施細則》規定的處罰可以合并使用。
第四十五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以警告的處罰,并可同時責令其限期改進:
(一)具有違反《條例》第六條規定之一項的行為者;
(二)直接從事化妝品生產的人員患有《條例》第七條所列疾病之一,未調離者;
(三)具有違反《條例》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三)項規定之一的行為者;
(四)涂改《化妝品生產企業衛生許可證》者;
(五)涂改特殊用途化妝品批準文號者;
(六)涂改進口化妝品衛生審查批件或批準文號者;
(七)拒絕衛生監督者。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以停產或停止經營化妝品三十天以內的處罰,對經營者并可以處沒收違法所得及違法所得二到三倍的罰款的處罰:
(一)經警告處罰,責令限期改進后仍無改進者;
(二)具有違反《條例》第六條規定至兩項以上行為者;
(三)具有違反《條例》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之一的行為者;
(四)經營單位轉讓、偽造、倒賣特殊用途化妝品批準文號者。
違反《條例》第六條規定者的停產處罰,可以是不合格部分的停產。
第四十七條 具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以吊銷《化妝品生產企業衛生許可證》的處罰:
(一)經停產處罰后,仍無改進,確不具備化妝品生產衛生條件者;
(二)轉讓、偽造、倒賣《化妝品生產企業衛生許可證》者;
第四十八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以沒收違法所得及違法所得二到三倍的罰款的處罰,并可以撤銷特殊用途化妝品批準文號或進口化妝品批準文號:
(一)生產企業轉讓、偽造、倒賣特殊用途化妝品批準文號者;
(二)轉讓、偽造、倒賣進口化妝品生產審查批件或批準文號者。
第四十九條 《條例》中規定沒收的產品,由衛生行政部門監督銷毀。
第五十條 吊銷《化妝品生產企業衛生許可證》、撤銷批準文號由原批準機關批準。
第五十一條 當事人對衛生行政部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可以依照《條例》第三十條規定申請復議和提起訴訟。
第五十二條 對違反《條例》造成人體損傷或者發生中毒事故的,受害者可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損害賠償訴訟。
第五十三條 化妝品衛生監督員有以權謀私、濫用職權、弄虛作假、出具偽證、索賄受賄、泄露企業提供的技術資料等違紀行為的,經查證屬實,沒收受賄所得財物,由衛生行政部門視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并可以撤銷其化妝品衛生監督員資格。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四條 《化妝品衛生標準》中未列出的檢驗項目,參照我國藥品、食品或國家有關標準檢驗方法進行。
第五十五條 《條例》第七條中直接從事化妝品生產的人員是指在化妝品生產中從事配料、制作、半成品貯存、容器洗滌、灌裝、小包裝工作,以及經常到生產車間的管理、技術、檢驗人員。
第五十六條 《條例》第十條殊用途化妝品的含義是:
育發化妝品 有助于毛發生長、減少脫發和斷發的化妝品。
染發化妝品 具有改變頭發顏色作用的化妝品。
燙發化妝品 具有改變頭發彎曲度,并維持相對穩定的化妝品。
脫毛化妝品 具有減少、消除體毛作用的化妝品。
化妝品 有助于乳房健美的化妝品。
健美化妝品 有助于使體形健美的化妝品。
除臭化妝品 用于消除腋臭的化妝品。
雀斑化妝品 用于減輕皮膚表皮色素沉著的化妝品。
防曬化妝品 具有吸收紫外線作用、減輕因日曬引起皮膚孫傷功能的化妝品。
第五十七條 《條例》第十一條中對質量合格的產品應當附有合格標記中的合格標記,系指企業出廠產品檢驗合格證(章)。
第五十八條 《條例》第十五條中首次進口的化妝品指尚未獲得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批準的進口化妝品。
第五十九條 本《實施細則》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七項拒絕衛生監督是指以各種借口和手段妨礙或拖延衛生監督機構和衛生監督員依法履行化妝品衛生監督職責的行為。
第六十條 出口化妝品的衛生監督管理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海口市名牌獎勵工作實施細則最新版第一條為貫徹落實名牌激勵政策,規范名牌獎勵工作,根據《海口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快名牌培育工作的決定》(海府〔20xx〕57號,以下簡稱《決定》)的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市質量興市領導小組負責本市名牌獎勵政策的實施工作,市質量興市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海口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落實名牌獎勵工作的具體事務。
第三條獎勵范圍
申請市名牌獎勵的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在本市行政區域內依法注冊登記;
(二)按照相關規定和程序在上一年度確認的中國名牌產品、中國馳名商標、地理標志產品、海南省名牌產品、海南省著名商標;
(三)遵守環境保護法律法規,保證企業排污達標,并落實節約能源、減少污染物排放總量的各項措施;
(四)近2年依法納稅,無違規行為;
(五)遵守國家勞動保障的相關法律法規;
(六)建立完善的知識產權管理制度;
(七)無其他違法違紀及失信記錄。
第四條獎勵金額
(一)對新創中國名牌產品,且當年繳稅500 萬元以上(含500萬元)的企業,分別獎勵60 萬元;對新創中國馳名商標,且當年繳稅500萬元以上(含500萬元)的企業,分別獎勵50萬元。
(二)對新創地理標志產品,且當年繳稅100萬元以上(含100萬元)的企業,分別獎勵20萬元。
(三)對新創海南省名牌產品,且當年繳稅50萬元以上(含50萬元)的企業,分別獎勵10萬元;對新創海南省著名商標,且當年繳稅50萬元以上(含50 萬元)的企業,分別獎勵8萬元。
(四)對享受國家減稅政策的新創名牌產品、地理標志產品和馳名、著名商標企業,按減稅前企業應納稅額計算繳稅額。
(五)對享受國家免稅政策的新創名牌產品、地理標志產品和馳名、著名商標企業,不設納稅額標準。
第五條申報要求
符合名牌獎勵條件的企業,應當按下列要求向相關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供相關資料:
(一)屬按相關規定和程序在上一年度確認為中國名牌產品、地理標志產品、海南省名牌產品的企業,向海口質量技術監督局申請,分別填報《海口市中國名牌產品、海南省名牌產品生產企業獎勵申請表》、《海口市地理標志產品生產企業獎勵申請表》;
(二)屬按相關規定和程序在上一年度確認為中國馳名商標、海南省著名商標的企業,向海口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請,填報《海口市中國馳名商標、海南省著名商標企業獎勵申請表》;
(三)申報獎勵項目的相關證書和文件復印件;
(四)申報理由說明材料(含紙質文本材料和多媒體介紹材料)。
第六條名牌獎勵工作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科學的原則,并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海口質量技術監督局或海口工商行政管理局受理企業的申報材料后,20日內分別征求市國土環境資源、市人事勞動保障、稅務等部門意見,并做出初審意見,報市質量興市領導小組辦公室核查。
(二)市質量興市領導小組辦公室自收到申報材料之日起15日內對申報材料進行核查,并將符合申報條件的企業申報材料報市質量興市領導小組審查。
(三)市質量興市領導小組20 日內召開聯席會議(由市質量興市領導小組成員單位的相關負責人參加)對經市質量興市領導小組辦公室核查的申報材料進行審查,擬定獎勵的建議名單(須經半數以上成員同意)。
(四)市質量興市領導小組通過相關媒體將擬給予獎勵的企業名單向社會公示,公示期為7天。
(五)市質量興市領導小組5日內將通過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擬給予獎勵的企業名單報市政府審定。
第七條獎勵資金從每年預留的名牌專項獎勵資金中支付。獎勵資金按照《決定》的規定,由市財政局從名牌專項獎勵經費中分兩期撥付。第一期獎金發放時間為獲獎企業新創名牌或商標等質量榮譽的下一年度;第二期獎金發放時間為獲獎企業通過復評確認的下一年度,復評不合格的,未發放的獎金不再發放
第八條本實施細則自之日起施行。市政府20xx 年10月22日頒布的《海口市名牌獎勵工作實施細則》(海府[20xx]85號)同時廢止。
名牌產品如何申請中國名牌產品是由中國名牌戰略推進委員會(以下簡稱名推委) 評選出來的榮譽稱號。該稱號的有效期為三年,凡榮獲中國名牌產品稱號的產品按國家有關部門的規定免于各地區、各部 門各種形式的質量監督檢查,對符合出口免檢條件的依法予以優先免檢、并自動列入打擊假冒,保護名優活動中重點保護名優產品的范圍。
中國中佳信集團的貝雅詩頓化妝品中國聯想集團的聯想海爾等都是中國名牌產品.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制定了名牌產品管理辦法。評選中國名牌產品,每年評審1次。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評選省、自治區、直轄市名牌產品,每兩年評選一次。
申請中國名牌產品稱號,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產業政策的規定;
(二)實物質量在同類產品中處于國內領先地位,并達到國際先進水平;市場占有率、出口創匯率、品牌知名度居國內同類產品前列;
(三)年銷售額、實現利稅、工業成本費用利潤率、總資產貢獻率居本行業前列;
(四)企業具有先進可靠的生產技術條件和技術裝備,技術創新、產品開發能力居行業前列;
(五)產品按照采用國際標準或國外先進標準的我國標準組織生產;
(六)企業具有完善的計量檢測體系和計量保證能力;
大家好,首先請允許我代表本次活動的發起單位,對大家的光臨表示熱烈的歡迎,對各位對廣州美博城的大力支持,表示真誠的感謝。信譽是社會進步、市場繁榮的基石,也是我們美容美發化妝品行業不斷發展的動力。此次由中國美容美發協會《美容美發》雜志社、廣州美博城聯合發起的“中國化妝品行業經銷商最佳信譽獎”評選活動,旨在進一步規范和維護我國美容美發化妝品市場,提升行業營銷水平,推動行業繁榮發展。
今天,恰逢2011廣東美容美發化妝品春季訂貨會隆重召開,萬商云集、精英薈萃。籍此盛會,我們與來自全國各地的優秀美容美發化妝品經銷商代表共聚一堂,對信譽卓著的美容美發經銷商進行表彰,不僅是對他們卓著工作成績的肯定,更是希望通過此舉,提升我國美容美發化妝品經銷行業整體信譽,促進行業健康發展。
廣州美博城作為亞洲目前規模最大的專業美容美發化妝品展覽交易中心,真誠為廣大美容美發化妝品廠商服務,愿美博城能與在座各位一起,攜手共進,創造中國美容美發化妝品行業新的繁榮。
最后,我代表廣州美博城對對獲獎經銷商代表朋友表示熱烈的祝賀,并祝愿2011廣東美容美發化妝品訂貨會圓滿成功,祝各位領導、嘉賓、朋友們身體健康、萬事如意,乘興而來、滿載而歸。 謝謝!
我縣轉變政府職能、提高辦事效率、打造服務型政府、服務型機關的重要突破口。通過負責籌建的同志及縣級相關部門的共同努力、緊密配合,在較短時間內如期完成了籌建任務。目前,政務服務中心進駐單位43個,辦理事項399項。其中,行政審批、許可事項378項,便民服務事項21項。
?環境是一個地方綜合競爭力的體現。優化經濟發展環境,關鍵在于提高行政效率和服務質量。各級各部門要進一步統一思想,依法公開所有行政審批項目的審批依據、審批標準、審批程序、申報材料、辦理時限和收費標準;不準應進不進,不準明進暗不進、人進權不進;不準雙軌運行、體外循環。凡是行政審批事項和公共服務項目,各單位必須無條件納入中心集中辦理;凡是納入中心辦理事項的各種收費,必須嚴格執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制度,由辦事對象執“繳費通知單”到指定的窗口銀行繳入財政專戶,各服務窗口一律不收現金,從體制和源頭上遏制“三亂”行為。財政、審計部門要加強對各單位資金及收費情況的監督檢查,堅決杜絕窗口部門兩頭辦理、兩頭收費現象。
東湖高新區已有5家企業申報新三板
剛剛獲批新三板擴大試點的武漢市東湖新技術開發區15日召開新聞會宣布,區內已有5家企業向證監會提交了預申報材料。
截至目前,東湖高新區已有110家企業與中介機構簽訂保密協議,62家企業簽訂推薦服務協議,37家企業啟動或完成股改工作,12家企業完成申報材料制作。
武漢市東湖高新區管委會副主任孫茜雯表示,5家預申報企業并非最終申報企業,待新三板具體規則出臺后,可能將進行一次正式申報。正式掛牌后,高新技術企業的融資不再局限于銀行貸款和政府補助,更多的股權投資基金將會因為有了新三板的制度保障而主動投資。
武漢市:畢業生就業服務月大學生可在家選工作
近日,記者從武漢市勞動就業管理局獲悉,8月份,是全國范圍內的高校畢業生就業服務月,目前,武漢市各區人力資源部門正全力開展此項服務。
昨日,記者在青山區人力資源市場看到,一場高校畢業生就業創業專場對接會正在舉行。現場除大學生與用人單位面對面交談外,還有些想創業的大學生,正忙著咨詢創業優惠政策,有的在現場就開始洽談合作項目。
據武漢市勞動就業管理局有關負責人介紹,這只是高校畢業生就業服務月活動幫扶內容之一。活動期間,先是由人社部門從教育部門獲得武漢市未就業大學生花名冊,之后將名單分發到各區、街道和社區居委會。然后由社區保障協理員一一上門摸底,了解未就業大學生的就業意愿和培訓需求等;想創業的,還可以提供創業政策咨詢和小額貸款等服務。隨后,再通過電話不斷跟蹤其就業狀態,并送上三次工作機會。
另外,社區保障協理員對未就業大學生上門進行實名登記后,還可發放《就業失業登記證》,作為其接受就業服務、享受扶持政策的憑證。
對于初步達成求職意向的大學生,人社部門還將跟蹤了解聘用情況,并指導供求雙方簽訂勞動合同,繳納社會保險等。
重慶:設立1億元專項基金用于組建青年創業“航母”
一項促進青年創新創業的務實舉措已開始付諸實施,該項計劃既包括了宏觀層面的構建新型創新商業模式、建設高端產業的創新創業服務體系及運營機制,也包括中觀層面的建設1.5萬平方米的青年創新創業基地·微企創業園,還包括微觀層面的設立1億元的青年創新創業基金和3000萬元的知識產權服務基金,堪稱促進青年創新創業的“航空母艦”式的項目。
近日,團重慶市委分別與中國科學院重慶綠色智能技術研究院、中國科學院云計算產業技術創新與育成中心、重慶市科委、重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委會、藝谷文化產業投資有限公司等單位簽署“促進青年創新創業、推動民營經濟發展”合作協議,中國科學院副院長施爾畏、重慶市副市長吳剛等出席儀式。
將重慶打造成為國內青年科技人才的聚集地、青年科技創新人才的發源地、青年科技人才創業的孵化地和青年科技創意項目的實現地;與中科院云計算產業技術創新與育成中心合作,培養1000名青年優秀創業人才,創立1000家基于云計算科技支持的青年創新型企業,推動重慶云計算產業發展,促進重慶成為我國戰略性新興產業區域創新中心;借助高新區的產業及政策優勢,把高新區打造成青年創新高地、創業沃土、創意樂園;打造立足重慶、輻射中國,服務文化、連通國際的文化創意資源集聚中心和創新創業服務平臺。
重慶榮昌縣:扶持大學生創業免租2年返稅3萬
近日,50名大學生創業者簽約加入“匯宇123大學生創業行動”。此前,已有50名創業大學生加入此項行動并完成了培訓和微型企業的申辦手續,這意味著“匯宇123大學生創業行動”所支持的100名大學生已經全部簽約。
該行動是共青團重慶市榮昌縣委聯合重慶匯宇公司啟動的,旨在幫助大學生實現創業夢想的公益行動,將為100名大學生創業者提供兩年商鋪免租和免物管費、3萬元現金的扶持政策,免租金額和創業資金扶持價值總計超過1000萬元。
活動遴選出來的100名創業大學生將集中申辦微型企業,在充分享受匯宇公司提供的創業支持的同時,還將疊加享受由政府提供的3萬元資金支持、3萬元稅收返還、最高15萬元的政府貼息貸款、所有行政規費多年免收等政策。參與創業的大學生將入駐重慶榮昌匯宇·浙江小商品批發市場,從事飾品、工藝品、化妝品、針織品等11類商品的經營活動。
青島:為創業大學生發補助可享受住房等多項補貼
近日,青島市為吸引海內外優秀大學生到青島就業創業,該市近日成立了大學生人才儲備中心,外地大學生在青島創業,將可享受包括保險補貼、崗位開發補貼、小額貸款等各項優惠政策;博士、碩士在青島工作,3年內可分別享受每月600元、400元的住房補貼。
據介紹,凡有意來青島工作的海內外普通高校本科以上畢業生及高技能人才,可與市大學生人才儲備中心簽訂服務協議,成為儲備人才。根據本人意愿,派遣內的畢業生個人檔案可交由畢業生就業管部門免費保管,有關部門和服務單位采取一系列的就業、創業優惠政策和精化服務措施,幫助儲備人才盡快實現就業或自主創業,儲備人才落實就業單位的還可在青島落戶。
青島市規定,普通高校應屆未就業本科以上學歷畢業生,將被優先推薦參加就業見習,并為見習畢業生發放就業見習補貼。畢業年度內或派遣期內未就業的青島籍高校畢業生,可參加綜合職業能力培訓,培訓補貼標準最高不超過每人1000元。
一、宣傳《社會保險法》情況
通過多角度、多層次、多視點地宣傳《社會保險法》,把法律內容普及到各類用人單位和廣大勞動者中去,充分調動社會各界學習、宣傳、貫徹《社會保險法》的積極性,確保貫徹落實到位;同時擴大了群眾的知曉度、提高了的群眾參與度,有效地促進了我縣醫療、工傷、生育保險的擴面工作。一是通過印發宣傳單、播發電視游字廣告、刊編宣傳欄、開展大型戶外咨詢活動、舉辦培訓班、發送手機短信、開通咨詢熱線、政府網站政策等方式,做好《社會保險法》和醫療、工傷、生育保險政策宣傳,如:印發城鎮職工基本醫保宣傳單1.5萬余份、城鎮居民基本醫保宣傳單2萬余份,郵寄未成年人參保宣傳新年賀卡1.2萬張等;二是組織《社會保險法》宣傳隊,出動宣傳車深入全縣18個鄉鎮、社區進行宣傳,并不定期在全縣主要集鎮利用“圩日”進行現場咨詢、釋疑解惑;三是通過省、市、縣新聞媒體,結合身邊人、身邊事的典型事例進行宣傳,如:工人報、手機報以《<工傷保險條例>彰顯更多民生關懷》為題,報道了我縣尹某因工傷死亡供養親屬獲88萬元補助金的事例,在全縣引起了一定的反響。
二、醫療、工傷、生育保險參保情況
我局嚴格按照《社會保險法》的規定,督促引導用人單位參加醫療、工傷、生育保險,及時足額繳納醫療、工傷、生育保險費,自覺履行法定義務。堅持“廣覆蓋、保基本、可持續”的基本原則,依法集中組織開展擴面征繳,讓醫療、工傷、生育保險覆蓋民生的各個角落。2011年7月1日施行《社會保險法》后,在已實現高覆蓋的基礎上,努力做到應保盡保(詳見表一)。2011年底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參保單位367家,2013年6月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參保單位422家,新增參保單位55家。
加強了農民工的參保工作。《社會保險法》第23條規定:“職工應當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按照國家規定共同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對參加職工醫保的對象沒有界定必須是“城鎮職工”。《社會保險法》實施后,我縣農民工參保人數達到8693人,其中: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1923人、工傷保險6770人。
三、醫療、工傷、生育保險基金收支管理情況
醫療、生育保險基金健康運行,統籌資金使用率達到上級主管部門的要求,做到了年年有結余(詳見表二)。
工傷保險基金收不抵支。造成這一現象的主要原因:一是《社會保險法》提高了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和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將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調整為全國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二是《社會保險法》增加了工傷保險基金的支出項目。將工傷預防費用增列為基金支出項目;將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住院治療工傷期間的伙食補助費,以及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所需的交通、食宿費改由基金支付;三是我縣工傷保險參保單位多為高風險行業,這些行業傷殘事故率高,一旦發生多起工亡事故則面臨巨大支付壓力。收支情況見表三。
四、醫療、工傷、生育保險繳費情況
醫療、工傷、生育保險擴面征繳工作有待進一步加強。近幾年來,雖然全縣工業經濟發展迅速,但和先進縣市區相比,經濟總量依然偏小,人均收入相對較低,因而直接影響醫療、工傷、生育保險繳費基數的提高和征繳總額的增幅。部分行業、企業在《社會保險法》實施過程中有抵觸情緒,態度不夠積極,甚至存在不參保、不繳費等違法行為;少數群眾雖已參保但尚未繳費或繳費不及時,給醫療、工傷、生育保險擴面征繳工作帶來很大壓力。
醫療、工傷、生育保險工作機制有待進一步健全。《社會保險法》實施至今,各部門齊抓共管、全社會共同參與的運行機制還不夠完善,在一定程度上制約了工作的深入開展。社會保險工作制度建設還存在一些薄弱環節,鎮村服務平臺建設不適應醫療、工傷、生育保險工作的實際需要,醫療、工傷、生育保險工作隊伍的整體素質和業務水平有待進一步提高。
五、經辦機構服務情況
打破陳規創新服務模式,為群眾提供方便、快捷、貼心、安全的人性化服務。
郵寄申報——方便體弱多病、行動不便、居處偏避和異地安置的參保居民申報醫保業務,可以在規定的時間內將全部申報材料郵寄到縣醫保局。縣醫保局收到申報材料進行審批后,根據補償對象提供的銀行賬號將補償金通過網銀到賬。
網絡核算——患者出院時通過“市醫療保險信息管理系統”,實行刷卡就醫實時結算,超過統籌基金支付封頂線部分的醫療費用,經過系統核算后直接轉入大病醫療保險理賠數據庫,承保大病醫保的商業保險公司,憑醫保局出具的結算單理賠。
網銀報賬——異地安置、統籌區域外就診不能刷卡報賬的參保人,在報銷醫藥費用時,不需前往縣醫保經辦大廳,只須將住院發票等相關報賬資料的原件郵寄過來,工作人員經過規范的報賬流程辦理后,一周內,報銷的醫藥費就可通過網銀到賬。
刷卡就醫實時結算——在市內,我縣城鎮職工、居民醫保患者到定點醫療機構就診實行刷卡消費,患者只繳納本人應負擔的醫療費。如參保患者需更換定點醫院,向醫保局提出申請并獲批準后即可更換。
“兩定”機構管理進一步加強。采用定期檢查與不定期抽查相結合、明查與暗訪相結合方式,對28家定點醫療機構及15家定點零售藥店的稽核,重點查處定點醫療機構冒名住院、掛床住院、分解住院次數、假報虛報單病種、違規結算等情況進行專項稽核;重點查處定點零售藥店違反醫保政策規定,刷醫保卡銷售化妝品、生活用品、食品、家用電器等非醫療用品的情況。
六、醫保信息網絡平臺建設情況
依托“市醫療保險計算機信息管理系統”,打造“管理下移、服務前移”的醫保經辦新模式,醫保經辦網絡不斷向鄉鎮、社區延伸。我局一是采取與定點醫院、藥店等服務機構平臺對接的方法,定點一個服務機構就落戶一個“市醫療保險計算機信息管理系統”終端,實現實時、有效的雙平臺對接;二是以中心鄉鎮、重點社區和礦區為基礎,逐步向周邊延伸輻射,讓平臺為更多的參保群眾服務實現效能最大化;三是降低鄉鎮衛生院搭建平臺的安裝、運行成本,免費提供醫保讀卡器、安裝醫保程序和免收網絡維護費;四是開展定期或不定期的上崗、在崗免費培訓,提升業務技能。
目前,一個以縣醫保經辦大廳、縣人民醫院、縣中醫院、金龍藥店等7個縣級經辦機構、定點服務機構為支柱,以中心鄉鎮、重點社區、重點礦區等36個基層定點服務機構為基礎的三級醫保信息網絡平臺,已成功搭建并正常運行。三級醫保信息網絡平臺給群眾帶去了三大實惠:一是刷卡就醫實時結算,既緩解了縣級經辦機構壓力又為醫保患者提供了方便;二是合理引導醫保患者“小病基層治療、大病進縣醫院”的就醫流向,提高了醫保基金的科學使用程度;三是在基層醫院就近住院、健康體檢,最大限度地降低了醫保患者的經濟負擔。
七、醫療、工傷、生育保險檔案管理情況
《社會保險法》第74條第二款規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及時為用人單位建立檔案,完整、準確地記錄參加社會保險的人員、繳費等社會保險數據,妥善保管登記、申報的原始憑證和支付結算的會計憑證。”我局的檔案管理工作成績顯著。
一、以解放思想和實踐科學發展為動力,積極推動體制機制創新
在*年開展的進一步解放思想學習討論活動和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活動中,全系統廣大干部職工圍繞科學發展解放思想,通過開展各種形式的學習、研討、調研、實踐活動,探索提出了一些充滿活力、富有效率、有利于科學發展的新思路、新舉措、新機制,真正把活動的成果轉化為促進工作的決策部署。
(一)探索食品藥品監管體制改革新思路。
在借鑒美國、新加坡、香港等15個發達國家和先進城市食品藥品監管體制模式、遵循國際趨勢的基礎上,我局提出了食品藥品監管體制改革新思路,形成2萬余字的《*市食品藥品安全監管體制分析及改革建議》調研報告,得到了市人大、市政協、市機構改革調研組和市編辦的肯定和支持;*年我市兩會期間,部分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還就此專門提交了改革建議和議案。11月上旬,我局又按照宗衡市長在《參考清樣》的指示精神,形成了《食品藥品安全監管體制分析及借鑒》的書面報告,宗衡市長閱后作出批示:“市食品藥品監督局的報告值得一閱。報告中提出的原則對于進一步理順體制機制方面的問題,推動我市下一輪行政體制改革頗有價值。”
(二)實行“大市場”綜合監管新模式。
*年9月下旬,我局印發了《關于理順內部職責分工實施市場監管新模式的通知》,對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化妝品四個行業和相對應的生產、經營、使用三大環節的監管職責進行優化重組,形成“大市場”綜合監管和生產環節專門監管的新模式。新模式實施以來,我市藥品市場監管體制發生了“四個明顯變化”:一是一線執法單位的指揮主體發生變化,由過去多個指揮機構,變成一個指揮機構,實現協調一致、指揮有力。二是管理相對人的監管主體發生變化,由多個監管主體變為一個監管主體,改變了以往“都在管又都管不好”的狀況,也為企業一次提交材料辦理多個許可打下結構性的基礎。三是監管手段發生變化,變過去許可審批、日常監督、行政執法、案件稽查、產品抽樣分頭進行為集中運用,提高監管效能和綜合監管威力。四是監管責任發生變化,改變原來條塊交叉、職能不清、責任不明的狀況,實現了“誰管理誰負責一條龍到底”的責任閉環。我局推行“大市場”綜合監管模式的創新之舉引起了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特區報》、《*日報》、《中國醫藥報》、中國機構改革網、中國醫藥網、*新聞網等各大媒體紛紛轉載。*年12月11日,省食品藥品監督局領導班子來我局調研時,對此表示肯定和贊賞。
(三)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實現許可業務網上“一點通”。
正式啟動藥品、保健食品和醫療器械經營許可證“一次培訓、一次受理、三證同發”的新業務,使得申報材料大幅減少、辦理流程全面簡化、審批時限成倍縮短。與此同時開通了行政許可網上申報業務,我局所有行政許可業務的網上申報、在線處理和在線查詢結果均可通過網上“一點通”實現,此舉受到了市紀委領導同志的高度關注和充分肯定。
(四)制定出臺了多部具有首創意義的規章制度。
先后印發了《關于加強*市藥品生產關鍵環節管理的指導意見》、《*市藥品零售企業藥師管理辦法》、《*市化妝品經營質量管理指導規范》等4部政府規范性文件,填補了相關法律法規空白。其中,關于藥師管理的兩部《辦法》,有效解決了假藥師證、藥師“空掛、走穴”、部分藥師水平低下等問題。
(五)探索建立了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緊密銜接機制。
組織完成了《食品藥品監管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課題研究》,修訂出臺了《涉嫌犯罪案件移送程序及重大案件審理工作程序》、《食品藥品監管刑事司法相關罪名解析》等多個制度文件。據此,龍崗分局向司法機關成功移送涉嫌犯罪案件2起,以涉嫌銷售假藥罪與公安機關聯手辦案1起;寶安分局還配合區人民法院對逃避履行行政處罰決定達三年之久的香港籍當事人劉某實施了司法拘留。
(六)建立完善了一系列監管新機制。
一是全面建設街道網格化監管模式。我局現已在全市55個街道建立藥品安全網格,逐步實現藥品安全精細化監管。稽查大隊聯合特區30個街道組織開展了60場藥品安全大講堂宣教活動。寶安分局通過郵政網絡重點核查擅自更改注冊地址以及停業歇業的藥品零售企業,進一步延伸了網格化監管的觸角。*年11月龍崗區委出臺的《龍崗區區直單位和街道領導班子綜合落實科學發展觀創建文明城區年度綜合考核暫行辦法》,明確將食品安全事故發生率和藥品經營使用單位檢查覆蓋率列入了街道綜合考評內容,實現了基層食品藥品安全監管責任體系建設的新跨越。
二是借助信息化手段提高監管效率。全面啟動“*市食品藥品協同監管電子平臺”建設,著力解決現已開發的信息化系統分散及孤立問題。在全局推廣應用“電子執法辦案系統”,實現辦案電子化、文書標準化、流程格式化、統計自動化、自由裁量最小化。寶安、龍崗兩區正式啟用“智能藥械廣告監測系統”,在全市范圍內實現了市級9個電視頻道、6個插播頻道、4個廣播頻道以及寶安龍崗區屬6個電視頻道的100%監測。此外,通過“藥品招標采購政府監控平臺”、“藥品經營管理平臺”和“藥品不良反應監測平臺”,及時處置了“江西博雅免疫球蛋白”、“黑龍江完達山刺五加注射液”、“上海達美一次性輸液針”等突發事件,初步建立了信息暢通、反應快速、指揮有力、職責明確的應急處置機制。
三是推行試買暗訪機制。參考香港衛生署試買取證機制,組織社會熱心人士和內部執法人員在不表明身份的情況下到零售藥店試購,這一“神秘顧客”的試買暗訪機制使得零售藥店時刻自我約束,有效遏制了銷售假藥和違規銷售處方藥的行為。
四是借助輿論監督放大監管效能。充分利用媒體、網站及時監管信息和消費警示,全面提升監管效能。*年在我市各大媒體公布了3期共217種問題產品,利用輿論監督有效解決了“非藥品冒充藥品”這一難點問題;同時連續對外公示非法添加問題產品信息50條、無藥品網絡銷售資格的非法網站50家,取得了事半功倍的監管效果。
五是首次開展藥品生產企業檢驗能力考評工作。率先在全國分批對全市77家藥品生產企業和10家醫療機構制劑室進行檢驗能力動態綜合考評,著力提升藥品生產企業和醫療機構制劑室檢驗能力,從源頭上進一步強化藥品質量的控制和檢驗。
二、以辦理人大食品安全議案為主線,努力提高食品安全保障水平
(一)努力將食品安全人大議案辦成我市歷史上最滿意的議案。
制定了《*年*市食品安全監管責任白皮書》,明確了各區、各部門年度食品安全工作目標和任務,編制了人大議案辦結驗收一系列工作方案和通知文件,先后組織開展4次人大食品安全視察活動、9次市食安委和食安辦工作會議、15次市領導參與的食品安全專項問題調研活動,著力研究落實食品安全“五大工程”和“四大體系”系列重點工作,有力推動了議案辦理各項工作的順利開展。
“五大工程”建設得到全力推進:農產品基地建設工程方面:目前我市已在省內外建立了576個農產品生產基地,生豬生產基地294個,水產品生產基地111個。副食品加工基地建設工程方面:福蔭豆制品廠已完成了改擴建,旭洋豆制品廠已于*年8月20日正式投產,益民豆制品廠也計劃于*年底正式投產;目前我市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豆制品在市場上占有率已達到79.5%,比豆制品工程建設前提高了50.5個百分點。生豬定點屠宰與肉品流通體制改革工程方面;一號定點屠宰場預計可于年底竣工并投入試運營,二號定點屠宰場預計于2009年7月底竣工并投入試運營,三號屠宰場可于2009年底前竣工;目前我市品牌肉品的市場占有率已達22.9%,到年底可達30%的目標。工業區食堂整頓與建設工程方面:截止目前,全市共整頓、新建各類工業區食堂7179間,整治工業區周邊飲食店11779間,工業區工人安全就餐人數近328萬,占全市工業區總人數的90.3%;我市現已建立了“以自辦食堂、合辦食堂、管理部門辦食堂、物業辦食堂、社會辦食堂、定點配送為主和周邊規范小餐飲單位為補充”(簡稱“六主一補”)的七種模式勞務工安全就餐供應和保障體系。食品流通現代化工程方面:我市最大的“菜籃子”工程——*國際農產品物流園已于*年3月開工建設,將有利于更好地保障深港兩地農產品安全供應;目前全市累計完成改造升級市場258家,農貿市場升級改造率達59%;連鎖經營企業銷售食品的市場占有率已達到30%以上,*年全年可望達到35%。
食品安全“四大體系”建設也得到穩步推進。《*市食品安全監督管理條例》已列入市人大的立法調研項目;*年出臺了《*市豆制品監督管理若干規定》、《*市亞硝酸鹽監督管理若干規定》2部政府行政規章;制定了《*市集體用餐規模配送企業名單公布辦法》,啟動了“午餐工程”評審工作;組織開展了《完善*市食品安全監管體制研究》、《*市食品安全風險分析體系的構建》等17項重大課題研究;繼續加強“*食品安全信用信息網”等內外網信息平臺建設,累計利用食品安全信息網更新和全市食品安全信息2427條;以宣傳貫徹《廣東省食品安全條例》為重點,開展了食品安全“五大工程”基地產品和名優食品宣介等系列宣傳活動,共發放宣傳資料13萬份、《條例》2萬余冊、張貼海報1.83萬份、懸掛宣傳標語1200余條,形成了政府上下聯動、部門齊抓共管、社會廣泛參與食品安全工作的濃厚氣氛。
*年10月30日,市人大常委會常務副主任莊禮祥、副主任邱玫率市人大代表和有關工委委員就食品安全議案辦理情況進行了視察。莊禮祥常務副主任視察后指出:“工作可嘉”、“成績可喜。”邱玫副主任認為:“這是我市歷屆人大議案辦理工作中的范例之一,堪稱經典之作。”目前,《關于加強食品安全監管議案的辦理情況報告》已獲市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高票通過。
(二)確保供奧食品萬無一失。
協調市政府成立了*市供奧食品安全保障工作領導小組,承擔了*市供奧食品安全保障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職責,組織召開了全市供奧食品安全保障工作會議,安排市領導3次調研供奧食品定點企業,主動協調供奧食品生產、運輸、儲存中遇到的問題。*年,我市奧運定點企業累計供應奧運食品70多噸,未發生一例食品安全事故。
(三)周密籌劃未來三年食品安全工作。
組織市食安委成員單位對我市食品安全現狀進行了全面摸底調查,認真研究我市在初級農產品種植養殖以及食品生產、加工、流通、消費各個環節存在的主要食品安全問題和未來三年需進一步提升的空間,參照國際國內先進城市的先進經驗,起草了《*市食品安全三年規劃(2009年至2011年)綱要》和《大運會食品安全行動綱要》,并上報市政府。
(四)全面提升突發應急和重大事故查處能力。
與*大學聯合完成了*市食品安全危機應對課題研究,牽頭開展了*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二級)應急演練,編寫了《*市重特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操作手冊》,先后組織開展了龍崗區平湖港華鴻記五金塑膠廠四季豆中毒、龍崗區“2.23”亞硝酸鹽中毒、福田區華潤萬家亞硝酸鹽中毒等食品安全事件的調查處理工作。尤其是在處置應對“三聚氰胺問題乳制品”事件中,我局快速反應,第一時間部署全市清查工作,在12個工作日內組織召開了5次專項工作會議、迎接省檢查組檢查、協調安排市領導3次調研活動、召開2次媒體溝通會,累計編印《全市清查三聚氰胺乳制品專項行動快報》53期,清查工作獲得了市領導、省檢查組的高度評價。*年9月22日,宗衡市長在《全市清查三聚氰胺乳制品專項行動快報》第6期上批示:我市清查三聚氰胺乳制品專項行動抓得及時和得力。9月23日,由省衛生廳耿慶山副廳長率領的省檢查組對我市乳制品整治工作給予了充分肯定,認為*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視、周密部署,各有關部門行動迅速、積極應對、措施得力,整治工作取得了階段性成效。
三、以興奮劑治理和安全隱患排查為重心,深化整頓和規范藥品市場秩序
(一)牽頭開展全市興奮劑市場專項治理行動,全力保障奧運期間藥品市場秩序穩定。
*的興奮劑市場專項治理工作這一特殊的戰役在國家、省、市的總體部署下突出了三個特點:一是行動范圍大。組織領導上,將成員單位擴大到13個部門;時間跨度上,延續到2010年亞運會和2011年世界大學生運動會;治理內容上,增加了食品生產加工企業、化工類生產經營企業、涉奧動物及運動員管理等諸多方面。二是治理覆蓋率高。全市興奮劑生產經營企業100%簽訂承諾書,所有興奮劑藥品外包裝100%粘貼“運動員慎用”標貼;共印發2萬余份《反興奮劑宣傳小冊子》、7000多份宣傳海報、1500萬張“運動員慎用”標貼。三是整治力度大。對興奮劑生產經營企業進行拉網式檢查,從重從快查處興奮劑市場違法違規行為,協助國家局、省局收回了2家涉嫌違法生產經營興奮劑藥廠的GMP證書,對7家藥品零售企業予以立案查處。通過近一年的努力,我市興奮劑市場治理工作取得了階段性成效。5月18日,國家食品藥品監督局紀檢組長曲淑輝率隊的國家八部委督導組在檢查后認為:“*的興奮劑治理工作責任明確,態度堅決,要求嚴格,工作扎實,做到了有部署、有措施、有成效。”
(二)大力開展全國文明城市復檢藥品安全“掃雷”專項行動,確保我市藥品質量安全零事故。
*年5月開始,對高風險藥械保化生產經營行為、藥品網上非法交易、易成癮處方藥違規銷售、非藥品冒充藥品、保健品化妝品非法添加、品清理以及中藥材市場等熱點難點問題進行全面整治,確保群眾用藥安全。
(三)深入開展安全隱患百日大排查行動,下大力氣治大隱患防大事故。
為深刻吸取龍崗“9·20”特大火災事故的慘重教訓,根據市委市政府統一部署,我局從*年9月底開始在全市范圍內深入開展藥、械、保、化市場安全隱患百日大排查行動,除做好安全生產的檢查督導工作外,重點對假劣藥品制售、易成癮處方藥濫用、非法添加、邊緣產品仿冒、藥店非法行醫以及生產源頭防控等“5+1”問題進行全面排查,在鞏固前一階段工作成效的基礎上,把安全隱患排查整治行動向縱深推進。
在三大專項整治中,全系統總共出動執法人員20400余人次,受理投訴、舉報959個,當場處罰107宗,立案查處案件289宗,移送38宗,搗毀大型地下批發窩點10個,收繳藥械1556余件,沒收違法物品貨值297余萬元,罰沒款到賬218.25萬元,收回藥品GMP證書3張,繳銷《藥品經營許可證》296張,開展藥械保化監督抽驗3451批次。結合“三大專項整治”,各部門、各單位進一步強化了日常監管,有效規范了藥品市場秩序,藥品安全保障水平得到進一步提升:
研發環節:完成了17個藥品注射劑品種的處方工藝核查、51個注冊品種的現場核查及抽樣;對23家醫療器械生產企業的38個產品進行了注冊核查、4家企業的4個產品進行了臨床核查,全年審查一類醫療器械產品注冊63件,通過審查41個,我市藥械注冊申報程序得到進一步規范。
生產環節:向20家高風險藥品生產企業巡查220人次,對44家藥品重點生產企業實施質量授權人制度,對66家藥品生產企業進行了GMP飛行檢查;現場監督檢查醫療器械企業245家次、保健品化妝品生產企業170家,高風險企業的監督檢查率達到100%,其中D類企業檢查兩次以上,確保我市生產源頭不發生一起質量安全事故。
流通環節:嚴把市場準入關,全年新增藥品零售企業986家,新辦藥品從業人員上崗證7900份;開展藥品經營企業GSP認證1006家,跟蹤檢查藥品批發企業74家、藥品零售企業2284家,GSP跟蹤檢查覆蓋率達30%,先后開展了體外診斷試劑、植入性醫療器械、非法添加、中藥材和安全套、醫療美容邊緣產品市場整治等一系列專項行動,藥械保化經營行為得到全面規范。
使用環節:深入開展醫療機構藥品、醫療器械使用檢查,特區內檢查醫療機構的覆蓋率達100%,特區外覆蓋率達30%。通過借助信息化手段和建立信用披露打擊制度,我市違規藥械廣告總數大幅下降,*年已降至402條次,僅為*年的14.4%;*年嚴重違規藥械廣告降至18條次,較*年下降99%;*年未經審批擅自刊發的藥械廣告為零。
四、以能力提升為核心,進一步增強技術監督作用
(一)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化妝品的檢驗檢測力量得到不斷加強,服務于行政監督的作用凸顯。
一是藥檢所遷址新建項目已完成主體結構工程驗收,“港深藥物研發檢定中心”已啟動首個深港創新圈合作課題研究。二是首次參加亞太地區實驗室能力驗證并獲優異成績,順利通過了實驗室資質認定復評審及擴項現場評審,以6大類525項的檢測能力位居全省藥檢系統可檢范圍可檢項目之首。全年完成各類檢品5046批次,首次突破5000大關,創建所以來歷史新高。三是圓滿完成了《中國藥典》2010年版編制工作中46個品種起草任務,標志著我市藥檢所綜合檢測能力和科研水平躋身全國一流藥檢所行列。四是進一步優化完善了民生凈福利檢驗工作,*年藥品安全抽樣合格率超過預期97%的目標。我市首臺藥品快檢車也已正式上路執法。
(二)藥品不良反應監測的作用得到進一步體現,筑牢了藥品安全防線。
一是報告的數量和質量穩步提升,穩居全省第一。全年共收到132家單位上報的ADR病例報告5057份,比去年同期增加19.18%;其中新的及嚴重的病例報告1338份,占總報告數的26.46%,同比增長55.76%。二是監測網絡向縱深發展。藥品不良反應監測網點已覆蓋至27家批發連鎖公司的3300家下屬門店以及70家單體藥店;全市106家醫院級醫療機構也已全部完成了備案和網上注冊,并覆蓋了368個社康中心。三是繼續保持藥物濫用監測的良好發展態勢。全市8家戒毒機構在線報送藥物濫用監測報告4160份。四是推動建立了監測、抽樣、檢測、應急“四位一體”的ADR監測模式。先后組織編寫了《藥品不良反應監測信息季度簡報》、《藥品發生嚴重的不良反應情況通報》和《*-*年度*市藥品不良反應報告書》等專題資料;全年共為各執法單位提供10個品種信息開展針對性抽樣;充分發揮不良反應專家委員會的支撐作用,科學評價分析所監測到的可疑藥品,為應對突發事件做好數據分析儲備。
第二條藥品經營企業實施GSP和藥品分類管理工作,是我國新修訂的《藥品管理法》規范藥品秩序的基礎性制度。要根據我市藥品經營企業實施GSP三年規劃的要求采取相應措施,加快我市實施GSP的步伐,不斷提高藥品分類管理水平。對新設置的零售藥店要嚴格按照GSP以及藥品分類管理的要求驗收、審批。
第三條在本市范圍內設置零售藥店,必須經所在地市(縣)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初審,并經我局審核批準并發給《藥品經營許可證》,憑《藥品經營許可證》到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注冊。
第四條根據我市建設現代化大城市的總體要求,*城區解放環路以內新開辦藥店營業場所建筑面積不小于70M2,倉庫不小于30M2。其他地段新開辦藥店營業場所建筑面積不小于60M2,倉庫不小于30M2。零售藥店經營規模如達到大、中型藥店標準,其營業場所實際使用面積應符合省藥品監督管理局有關規定。
第五條零售藥店的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應具有藥學中專或其他專業大專以上學歷,熟悉并遵守有關藥品管理的法律、法規,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零售藥店質量管理負責人與經營管理負責人不得兼任。
第六條申請開設零售藥店必須配備兩名以上專職藥師(或中藥師)。其中經營處方藥或中藥配方的零售藥店必須至少有一名執業藥師或從業藥師負責審核處方。
第七條大中型零售藥店質量管理工作負責人應是執業藥師或從業藥師;小型零售藥店質量管理工作負責人應具有藥師(中藥師)以上的技術職稱。上述藥學專業人員必須在職在崗,不得在其他單位兼職。
第八條零售藥店從事質量管理的人員應具有藥學專業技術職稱,或者具有藥學或相關專業的學歷。零售藥店的藥品驗收人員、營業員應具有高中(含)以上文化程度。
從事質量管理、驗收工作的人員以及營業員須經我市藥品監督管理局組織專業或崗位培訓并考試合格,取得我局頒發的崗位合格證書。
第九條生產、銷售假藥及生產、銷售劣藥情節嚴重的企業或者其他單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10年內不得成為零售藥店的經營人員。
第十條新設置的零售藥店應該配備工作場所需要的電腦,并具有上網檢索相關藥品管理文件以及藥學情報資料的能力。
第十一條零售藥店之間的距離,城區不小于200M,小于該間距設置的藥店其人員、設施、管理均應明顯優于先設置的藥店。鄉鎮依據人口密度,交通便利情況和市場繁榮程度,對零售藥店的發展,要按照《*市零售藥店設置發展規劃》實行總量控制、分步實施,根據市場經濟原則優勝劣汰。
第十二條在農村邊遠地區以及城郊結合部新設社區開辦便民藥店,可以經營甲類、乙類非處方藥。便民藥店至少應配備一名藥師或二名藥劑士,營業場所建筑面積不小于50M2。
第十三條倉庫必須符合藥品儲存要求,并配備與經營規模、經營品種相適應的設施;經營特殊管理藥品的,應配備能安全儲存特殊管理藥品的專用設施。
第十四條零售藥店必須備有能夠滿足當地消費者需要的藥品。大型零售藥店必須備有國家基本藥物目錄中治療常見病、多發病的藥品1000種以上;中型零售藥店必須備有800種以上;小型零售藥店必須備有500種以上。
第十五條零售藥店不得以兼營獸藥的名義,干擾處方藥制度的執行。零售藥店可以按照規定兼營保健食品、化妝品、衛生用品及消毒藥劑,但必須嚴格與藥品分開,并在柜臺上明示“非藥品”標識。
第十六條零售藥店應根據經營范圍制定必要的質量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有關業務和管理崗位的質量責任制;
(二)藥品購進、驗收、儲存、陳列、養護等環節的管理規定;
(三)對首營企業和首營品種審核的規定;
(四)藥品銷售及處方管理的規定;
(五)拆零藥品的管理規定;
(六)特殊管理藥品的購進、儲存和銷售的規定;
(七)質量事故的處理和報告的規定;
(八)質量信息的管理規定;
(九)藥品檢驗報告書留存登記規定;
(十)藥品不良反應報告的規定;
(十一)衛生和人員健康狀況的管理規定;
(十二)服務質量的管理規定;
(十三)中藥飲片購、銷、存管理的規定。
第十七條申請設置零售藥店立項審查、現場驗收程序:
(一)立項審查程序
1、申請設置零售藥店必須由投資者向擬設置零售藥店所在地的縣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立項申請;擬設置零售藥店位于我市市區(含濱湖區、新區)的,可直接向我局市場監督處申請。立項申請應包括下列材料(一式三份):
(1)申請設置零售藥店的報告;
(2)《設置零售藥店申請表》;
(3)申請人是法人的,應提供法人執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證;申請人是自然人的提供本人身份證,戶口簿。
(4)擬在零售藥店擔任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的,應提供本人身份證、學歷證書及健康證明。
(5)擬聘專業技術人員的執業藥師資格證、職稱證書、身份證、健康證明及聘用意向協議。
(6)擬設置藥店位置示意圖,房屋產權證或有效租賃意向協議。
(7)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以上證明材料須提供原件經審核后留存復印件。
2、縣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在收到全部申請材料后20個工作日內進行初審,作出是否同意申報的決定,經初審同意的立項申請報我局市場監督處,不同意的應書面通知申請人。
3、我局在收到縣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初審結果和申辦材料后20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作出是否同意立項的決定,并將決定書面通知縣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同時抄送申請人。
4、擬設置零售藥店位于我市市區(含濱湖區、新區)的,由我局在收到全部申報材料后的3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同意立項的決定,并將決定書面通知申請人。
(二)現場驗收程序
1、申請人必須在獲準立項后三個月內向我局市場監督處提出現場驗收申請。逾期不申請的,原立項批復作廢。
現場驗收申請應包括下列材料:
(1)申請現場驗收報告。
(2)擬設置藥店準確經營地址及示意圖,店內藥品與非藥品、處方藥與非處方藥、內服藥與外用藥、分類區位圖。
(3)執業藥師或從業藥師注冊證書,其執業或從業單位必須與擬設置藥店相符。
(4)房屋產權證或有效租賃合同。
(5)經市或縣級勞動部門鑒證的合同期不少于兩年的藥學專業技術人員勞動用工合同;專業技術人員職稱證書,驗收、養護人員及營業員的學歷證明。
(6)零售藥店員工名冊及健康證明。
(7)藥品儲存設施、設備目錄。
(8)擬經營品種目錄。
(9)質量管理制度,種類臺帳、表格、單據。
(10)我局要求提供的其他相關材料。
以上證明材料須提供原件經審核后留存復印件。
2、我局在收到全部現場驗收申請材料后30個工作日內進行現場審查驗收,并作出是否批準發證的決定。對業經批準的申請人發給《藥品經營許可證》。對未被批準的申請人,限期一個月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原立項批復作廢。再次申請設置零售藥店的時間不得少于半年。
第十八條、實行接待日制度。為統籌安排市場監管工作,規定每月一日上午(節假日順延)為申請設置零售藥店受理日。每周星期三上午為群眾來訪接待日,由我局市場監督處專門負責有關開辦零售藥店的來訪及咨詢接待工作。各縣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也要做好有關來訪接待工作。
第十九條零售藥店搬遷或者擬增加經營范圍,應按照合理布局的原則事先向新址所在地藥監部門提出申請,并獲同意后施行,完工后由我局按照上述標準驗收。
第二十條各縣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要嚴格按照本辦法,把好初審關,達不到要求的不予以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