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2-04-26 08:4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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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關鍵詞 職務犯罪 預防機制 訴訟法修改
一、檢察機關職務犯罪預防機制的概念、內容及目標
檢察機關職務犯罪預防機制,是指檢察機關依據職務犯罪預防理論和實踐,采取各種有效的預防措施,限制、消除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進行犯罪的原因與條件,以達到防止、遏制和減少職務犯罪發生的工作運行機制。其本質是檢察機關對公權力的運行予以監督,以確保公權力在法定范圍內有序運行。它主要包括以下三方面的內容:一是懲戒機制,即檢察機關反貪、反瀆部門通過查辦職務犯罪案件,防止犯罪分子重新犯罪或繼續犯罪并對潛在犯罪人員形成威懾力,減少職務犯罪的發生;二是防范機制,即檢察機關預防部門通過檢察建議、預防咨詢、警示教育、行賄犯罪檔案查詢等途徑,促進從源頭上遏制和減少職務犯罪;三是保障機制,即通過遏制司法公權力的濫用、完善配套制度以及其他方式來保障職務犯罪預防機制有效運行。
二、檢察機關職務犯罪預防機制的現狀
(一)檢察機關職務犯罪預防工作缺乏明確的法律依據
我國法律體系中有關職務犯罪預防方面的規定很少,最高人民檢察院雖然制定了《關于加強職務犯罪預防工作的意見》和《人民檢察院預防職務犯罪工作規則(試行)》,但是該規則和意見僅是內部規范性文件,法律效力層級較低,可操作性不強。同時,關于檢察建議的法律效力仍缺乏法律依據,雖然《人民檢察院預防職務犯罪工作規則(試行)》對預防檢察建議的內容及提出建議的情形進行了規定,但對于其法律效力以及如何實施仍未進行詳細規定。而新刑事訴訟法也依然沒有給職務犯罪預防一個清晰的定位。法律依據的缺乏給職務犯罪預防工作的深入開展帶來很多障礙。
(二)配套制度不完善,職務犯罪預防效果低
關于職務犯罪預防的現行制度有財產申報制度、出入境管理制度、官員重大行為報告制度等,但是這些制度一方面不完善、缺乏可操作性,另一方面不屬于強制性規范,在現實中得不到有效執行,預防效果甚微。
例如,“我國目前關于財產申報的現行文件是2010年公布的《關于領導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以及2001年的《關于省部級現職領導干部報告家庭財產的規定(試行)》”這些文件屬于黨紀政紀,并未制度化和法律化,不具有強制執行力,并且在具體的實施過程中由于受到各種因素的制約而流于形式,并沒有真正發揮預防效果。
(三)檢察機關與其他監督主體之間缺乏統一的聯動機制
職務犯罪預防工作的專業性和復雜性需要當地黨政部門和重點行業領域主管機關的重視與支持及相關主體的密切配合。現在職務犯罪預防工作的主體主要有檢察機關、紀檢監察部門、審計以及其他相關部門。現實中,地方黨政部門由于重視程度不夠、工作繁忙及專業性的缺乏,往往通過簡單轉發上級文件的形式開展預防工作,領導作用不突出。同時,預防主體之間在預防工作中并未形成統一的聯動機制,未劃分各自的權限職責,常出現同一項預防工程可能幾個主體同時跟進或者沒有任何機關跟進的現象,導致預防工作出現重復或者空白。
三、兩大訴訟法修改給職務犯罪預防工作帶來的機遇
(一)職務犯罪預防“懲戒機制”得到進一步完善
一是加強了職務犯罪的查處力度。新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檢察機關在查處職務犯罪時可以采用“技術偵查措施”,為檢察機關查辦貪污賄賂等職務犯罪案件提供了有利的條件。
二是加大了職務犯罪的處罰力度。新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條在加重職務犯罪處罰方面作出了新規定,“對于貪污賄賂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緝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規定應當追繳其違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財產的,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沒收違法所得的申請。”這一規定加大了對職務犯罪的處罰力度,在挽回國家損失的同時,有效遏制了職務犯罪的蔓延,體現職務犯罪預防功能。
三是提高了及時查處職務犯罪的能力。“新刑事訴訟法延長了重大、復雜案件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進一步明確了特別重大賄賂犯罪案件在偵查期間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經偵查機關許可,規定重大賄賂犯罪在住處執行監視居住可能有礙偵查的,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可以在指定的居所執行。這些規定對促進檢察機關及時發現職務犯罪影響是顯而易見的。通過提高及時查處犯罪的能力來促進預防職務犯罪的有效性,既是當前預防職務犯罪的必然路徑選擇,也是檢察機關履行職責融入懲防腐敗大格局的重要方式。”
(二)職務犯罪預防“防范機制”運行范圍擴展
新民事訴訟法第十四條規定:“人民檢察院有權對民事訴訟實行法律監督。”新法的“民事訴訟”取代了舊法的“民事審判活動”,這將檢察機關監督的范圍由原來的民事審判活動擴展到了整個民事訴訟全過程。檢察機關監督范圍的擴展意味著檢察機關的民事檢察監督職能得到強化,這為檢察機關進一步開展職務犯罪預防工作擴展了領域。另外,新民事訴訟法還從以下三個方面擴展了檢察機關的監督范圍:一是增加規定了檢察機關對審判人員違法行為的監督;二是增加了對調解書的檢察監督;三是將民事執行活動納入檢察監督范圍。
四、檢察機關完善職務犯罪預防機制的對策
(一)完善法律,加強配套制度建設
一是完善相關法律,明確檢察機關的職務犯罪預防權,對檢察建議的效力和實施進行具體規定,為檢察機關開展職務犯罪預防工作提供明確法律依據。“建議在《中畢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中明確規定檢察機關的職務犯罪預防權,同時說明檢察機關和其他職務犯罪預防機關之間的關系,為檢察機關開展職務犯罪預防工作給予明確的指引。”
二是加強配套制度建設,出臺《財產公示法》,建立健全財產申報法律制度,制定規范公職人員的行為準則。例如美國“1989年《道德改革法》,該法對財產申報問題做了全面而系統的規定,堪稱財產申報立法的典范。”“新加坡在1960年頒布了《防止貪污法》、1988年制定了《沒收貪污所得利益法》及《公務員懲戒規則》和《公務員指導手冊》等一系列規定,嚴格財產申報制度、嚴格官員行為準則,加強對公務員特別是高級公務員的廉政監督,限制政府公務員的貪污賄賂現象。”
(二)建立聯動機制,形成預防合力
檢察機關應加強與區紀委以及審計部門、監察部門的合作,建立統一的聯動機制,以專門文件的形式明確各自的職責和分工,使各個部門之間有效發揮各自職能,通過各個主體之間的配合,形成預防合力。同時,可以與金融、工商、稅務建立職務犯罪預防的聯動協調機制。
(三)多措并舉,完善職務犯罪防范機制
一是加強預防人才隊伍建設。強化預防職務犯罪工作人員的培訓和學習,提高隊伍的專業化水平,同時可以建立專家庫,聘請質量、技術監管行業的專家學者為某些預防項目提供咨詢意見,向相關部門、企業及時發出職務犯罪預警信號,并逐步實現專家資源在相鄰地區的共享。
二是加強硬件配套設施建設。建立警示教育基地,打造預防職務犯罪網絡信息平臺,可以借助互聯網并充分運用動漫視頻、微博、電子雜志等多種表現形式進行反腐倡廉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方針的宣傳,提高宣傳效果。
論文關鍵詞 職務犯罪預防工作 成效 困境對策
查處和預防職務犯罪,是檢察機關的重要職能,隨著市場經濟體制的不斷完善,人民群眾對預防職務犯罪的需求越來越迫切。檢察機關通過開展形式多樣、內容豐富的預防活動,正本清源,為凈化市場經濟環境提供了強有力保障。然而近幾年來檢察機關加大查處腐敗案件力度的同時,貪污賄賂犯罪職位、犯罪金額仍高位運行,強化職務犯罪預防的成效擺上檢察機關工作日程。本文分析目前職務犯罪預防工作機構和具體實務中存在的困境,對強化預防成效作出思考。
一、目前職務犯罪預防工作存在的困境
檢察機關查處貪污賄賂案件的同時,通過開展法制教育、以案說法、巡回展覽、專項預防、個案預防和預防調研等形式,全面鋪開了職務犯罪預防工作。然而缺乏系統性、規范性和新穎性的預防工作越來越成為影響預防成效的桎梏,預防工作困境重重。
(一)預防機構的困境
目前,檢察機關預防職務犯罪工作機構存在設置不統一、不合理的問題。如高檢院、部分省級院、甚至個別基層院將預防設置為獨立的內設機構,如預防處(科、股),有的則將其歸入反貪局管理,將反貪局內務與預防工作合一;還有個別基層院的預防工作放在辦公室、研究室等部門或者與其他部門合署辦公。預防機構的設置不統一既不利于上下級之間開展工作,也不利于預防工作的專業化建設,直接影響預防工作的實效。
(二)預防形式的困境
目前檢察機關預防職務犯罪的形式主要表現為:一是上法制課。通過制作PPT,把講課內容形象化,這種預防形式占預防工作的80%以上。預防初期,以給預防單位上法制課、進行法制宣傳的形式,因此具有新穎性,確實收到了預防效果。二是以案說法。以作為法制課引用案例、制作展板巡回展覽、制作警示教育短片等以案說法的形式進行預防,以身邊熟悉的人的案例教育身邊的人,起到儆百的作用,預防作用顯現,然而,重復的以案說法預防形式的弊端也日漸明顯。三是現場參觀。近幾年來,為加大預防成效,檢察機關組織一定級別的國家工作人員、特別是敏感崗位的人員到監獄進行參觀,之初衷源于現場教育的震撼作用。然而目前監獄的環境及對被羈押人員的人性化管理,反而成了參觀者相互調侃的噱頭,其預防教育的作用可以想象。四是專項預防。以政府重點工程為對象而開展的重點預防、專項預防,由于其專項預防采取召集相關職能部門人員上法制課等形式,且由于專項工程行業的特殊性,檢察機關沒有、也不可能深入到各項工程的每個環節進行預防,因此,專項預防、重點預防也只是一種預防形式而己。五是個案預防。針對單個案件,分析存在的漏洞,提出檢察建議整改完善本可收到預防的實際效果,然而司法實踐中,收到案發單位整改意見后,卻疏于跟蹤整改、落實情況,導致個案預防的不徹底。
(三)預防內容的困境
一是法制課內容單一。用兩個小時的時間,介紹刑法關于貪污賄賂罪的概念及犯罪構成,以及如何在健全機制、堵塞漏洞、個人自律等方面提出意見,一般化的“三段式”,長此以往預防效果可以想象。二是預防的針對性不強。目前通過上法制課、巡展巡講等形式開展的預防教育,往往采取案例通用、課件通用的形式,而事實上,各職能部門因職能不同,風險環節更有區別,沒有針對性的預防是不可能達到預防目的的。三是預防單位的被動預防。檢察機關預防工作中,除個別確實由預防單位主動邀請上法制課、以案說法外,絕大多數均是檢察機關主動提出,其預防的成效自然會打折扣。四是預防工作的表面化。由于預防工作的針對性不強,就容易導致預防工作的表面化、形式化。
(四)預防成效的困境
預防形式的老套,預防內容的單一,直接影響了預防成效。一是法制課成雞肋。隨著法制的普及,以及預防單位自身的預防教育的深入,國家工作人員對相關法律的熟悉程度與日俱進,因此,在此情況下,檢察機關長期依賴形式單一、老套的法制課來進行預防,就難以達到預防職務犯罪的目的。二是案例成經驗。預防人員在上法制課,或以案說法對案件進行分析時,作案手段的過細披露,反成了個別腐敗人員貪污賄賂時予以借鑒的手段,如賄賂手段上,以打借條的形式掩蓋受賄、接受賄款時防錄音錄像、采取高科技手段偽造簽名貪污公款等,此種法制課同時也成了反偵查的“培訓課”。目前檢察機關感嘆突破難、偵查取證愈難的原因,此是其一。三是預防零效應。這種零效應主要表現在檢察機關對曾經案發的某些部門、某些崗位進行個案回訪、檢察建議整改等預防措施后,仍然在短時間內出現前腐后繼、連續幾年被查處貪污賄賂的現象。四是預防遍地開花。只要是有職務犯罪風險存在,檢察機關預防工作就會同時跟進,然而有限的預防人員,有限的預防形式和內容,形式化、走過場的預防工作,不可能將預防工作做得深入徹底,預防成效自然大打折扣。
二、新形勢下強化職務犯罪預防成效的思考
曾經的重點預防單位職務犯罪案件頻發,曾經的重點預防工程職務犯罪頻現,檢察機關預防工作應適應新形勢下職務犯罪的新特點,不失時機地進行更新預防模式,在機構設置上,健全完善預防機構,在具體預防實務上,健全完善預防機制,才能真正實現預防的目的。
(一)建立預防專業化機制
檢察預防缺乏系統化是影響預防成效的一個重要因素。預防工作專業化建設是實現職務犯罪預防工作持續科學發展的必然選擇,應重點解決以下幾個問題:一是設置預防工作機構。針對目前檢察機關預防部門沒有統一的機構設置的現狀,筆者認為可參照紀律檢查部門建立職務犯罪預防局的格局,在各級檢察機關統一成立職務犯罪預防局,內設預防調查、預防建議、預防跟蹤等相應機構。二是配備專業預防人員。由于職務犯罪預防工作涉及各個行業和領域,預防意見既要有法律屬性,還要與各個行業和領域的工作性質相符合,預防建議還要有專業性,這就要求在預防工作人員的配備上注重具有較強的綜合素質。三是建立專業的預防工作管理制度。制定全程預防管理機制,以案件立案偵查為切入點,到預防調查分析、預防建議、預防整改和落實等,并實行預防工作全程動態化管理。四是強化預防合力。充分利用偵查辦案的有利契機,預防人員提前介入偵查進行預防調查,偵查人員協助開展預防調研,并及時將案件的相關法律文書送預防部門備案等,以實現信息、資源共享,形成預防合力,強化預防工作的影響力和實效。
(二)建立駐場預防機制
駐場預防,就是改變過去遍地開花,每個單位都開展預防但預防不到位的情況,每年選擇一家或幾家近幾年來職務犯罪的案發單位,或者廉政風險系數最高的行業,派駐1-2個預防人員現場駐扎開展預防,在預防單位紀檢監察人員的配合下,獨立行使預防權。一是掌握預防關鍵。駐場預防人員深入預防單位了解行業性質,廉政風險狀況及特別是容易引發職務犯罪的環節、單位制度漏洞等;二是針對預防單位實際情況制定預防措施并實施,同時跟蹤落實預防情況,將預防工作做到位、落到實處。駐場預防由于其了解預防單位或行業的實際風險狀況,預防措施的針對性強,及時跟蹤落實整改,就一定能實現真正預防的目的。駐場預防由于是深入預防單位,因此,預防中工作要做到:一是準確把握到位不越位、盡職不越權、參與不干預、幫忙不添亂、服務不代替,正確處理好檢察預防與黨風廉政建設的關系,不越俎代庖。二是切忌以預防工作為名,插手企業經營、案發單位正常活動。三是發現職務犯罪及時查處,并以查處案件促預防工作的推進。
(三)建立重大項目同步預防機制
目前檢察預防中“同步預防”的內涵和外延均狹窄,預防對象主要為政府或企業重大工程,當政府重大工程啟動時,與之簽訂預防協議,即謂之同步預防。而協議簽訂后如何同步、如何預防無法得到體現。而真正意義上的同步預防,應該是針對國家投資的重大工程、特別是關系到民生的重大項目建設,一是在這些工程啟動之初,通過簽訂預防協議介入工程的預防系統,使相關人員明確預防與工程建設的同步啟動。二是了解工程進展,特別是工程招投標、發包、付款等關鍵環節是否有制度漏洞,并及時提出預防對策。三是必要時列席投標企業資質審查、開標、評標等會議進行現場監督。
論文關鍵詞 涉外職務犯罪 預防 合作
近年來,涉外職務犯罪日益猖獗,其中主要表現為國內腐敗分子通過在國外、境外進行洗錢活動,將大量貪污賄賂的資金外移,腐敗分子紛紛外逃以及在對外貿易交往中與不發外商勾結,損公肥私,進行跨國或跨境職務犯罪等形式。據不完全統計,2001年至2011年這十年間,人民檢察院與公安機關、反腐敗國際司法合作開展追逃行動中,共捕獲在逃職務犯罪嫌疑人21533人,為國家挽回直接經濟損失814多億元(以上數據是筆者根據2002-2012年最高人民檢察院每年的工作報告中公布的數據計算得出。其中2004年的追回直接經濟損失的數據是根據2006年工作報告中“追繳贓款贓物和非法所得計74億多元,比上年上升62.9%”計算得出45.4億元。2003年、2006年以及2008年追回的直接經濟損失因報告中沒有公布,故筆者此處的814億元不包括上述年限的數據在內)。這些被抓捕的潛逃的人大多是逃往香港、澳門或其他國家、地區的涉外職務犯罪的犯罪人。事實上,這類涉外職務犯罪人的總數和給國家造成的損失遠遠大于已被抓捕歸案的人數和追回的損失,尚未被司法機關掌握的涉外職務犯罪嫌疑人外逃、轉移腐敗資金等活動十分猖獗。
我國涉外職務犯罪的成因是十分復雜的。既有宏觀層面上我國在社會轉型過程中制度和規范上的缺失,也有微觀層面上相關國家公職人員在經濟發展的背景下個人私欲的膨脹和約束力的最終喪失。因此,科學地預防涉外職務犯罪是保證社會和諧發展的重要內容之一。
一、構筑科學的預防涉外職務犯罪的工作機制
(一)建立專門機關和有關部門預防的聯動的工作機制
涉外職務犯罪是一種復雜的具有極高隱蔽性的犯罪,因此,對其進行預防需要國家相關部門的專業預防,也需要各單位、各行業的積極配合,建立起廣泛的共同預防的防線。
第一,各機關應根據當前涉外職務犯罪的演變規律、分布區位,制定出本機關預防工作的重點和具體實施的預防計劃。尤其是針對多發性涉外職務犯罪的機關或部門,專門機關可以有針對地制定出科學預防的具體建議書,供這些機關或部門參考。
第二,各有關機關或部門應結合本機關或部門的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可行的預防規章和制度,且將預防工作貫徹到日常工作中去。專門機關尤其是檢察院應該對各有關機關或部門的預防工作的情況進行定期檢查,督促其認真履行預防工作,發現存在問題的,應責令其及時解決。
第三,專門機關可以結合近期涉外職務犯罪的情況,與有關部門或機關共同開展個案預防、專項預防和系統預防工作;并應將近期案發的涉外職務犯罪情況,包括犯罪動機、犯罪手段、實施行為等內容及時向有關機關或部門通報。
總之,建立起專門機關和有關部門之間的預防的聯動的工作機制,應當在各自有著明確的分工的基礎上發揮各自的能動作用,同時在資源上、信息上進行交換,彼此相互促進、相互監督、相互補充,構筑起預防涉外職務犯罪的城墻。
(二)建立與境外專門機關的互動的工作機制
在預防涉外職務犯罪中,建立起我國與國外貨境外專門機關之間的互惠的工作機制對開展工作有著重要作用。具體而言,主要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作出努力:
其一,加強彼此之間預防涉外職務犯罪的工作經驗交流。目前各國都在積極地探索防止職務犯罪的新舉措,因此加強交流可以不斷地吸收國外或境外成功的經驗,并真正地把借鑒的國外境外的經驗落到實處。了解和掌握別的地區或國家的新舉措也可幫助我國根據這些國家或地區的實際狀況進一步明確我國預防的重點環節和工作的難點,調整相應的措施。
其二,建立我國與國外貨境外預防涉外職務犯罪的有關監督、管理等互惠互利的工作機制。我國可以與經貿交往比較頻繁、人口流動比較大的地區或國家建立起互惠性的便利的監督檢查工作機制,利于及時地了解本國職務人員的財務或動向等相關信息,并能及時開展監督工作,做到防患于未然。
(三)加強預防涉外職務犯罪的領導機構建設和相關專業人員的培養
由于涉外職務犯罪涉及境外或國外,預防起來比一般的職務犯罪要復雜得多,因此,必須建立起強有力的領導機構。目前,我國預防涉外職務犯罪尚未成立專門的領導機構,在實踐中主要有以下幾種組織形式:黨委預防職務犯罪領導小組、職務犯罪預防工作指導委員會(小組)、“聯席會議”制度以及“定點聯系”制度。
筆者以為,在我國的社會制度下,職務犯罪的預防領導組織形式應該在全國各地區設立類似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小組的常設機構,由地方黨委的主要負責人擔任預防職務犯罪領導小組的組長,政法委書記、紀檢書記、檢察長為副組長,其他政府職能部門的主要負責人為成員,其下設立辦公室,與檢察機關內部的職務犯罪預防部門聯合辦公。這樣的組織形式,使檢察機關開展職務犯罪預防擁有充分的組織保障。此外,領導機關還可以根據各地區涉外職務犯罪的情況,采取聯席會議制度、聯系點制度等形式開展多種形式的有針對性的涉外職務犯罪預防工作。
二、加強涉外職務犯罪懲治的國際形式合作
加強國際形式合作,是懲治涉外職務犯罪的一個重要的途徑,也是有效預防涉外職務犯罪總體規劃中的一個不可或缺的環節。具體而言,加強涉外職務犯罪懲治的國際刑事合作主要應在以下幾個方面做出努力:
(一)拓展國際懲治涉外職務犯罪形式合作的途徑
根據國際上懲治腐敗刑事合作的經驗和我國反腐敗國際合作的實踐,反腐敗的國際刑事合作主要有以下四種途徑:
一是締結國際公約。為加強對國際性腐敗犯罪的打擊,2000年11月15日聯合國大會第五十五屆會議通過了《聯合國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在公約第8條腐敗行為的形式定罪和第9條反腐敗措施中對于腐敗犯罪和國際刑事合作等問題作了較為具體規定。
二是締結雙邊合約。從我國的實際上看,通過雙邊條約開展懲治腐敗的國際合作是一種主要途徑。目前,我國已經和加拿大、俄羅斯等30多個國家簽署了引渡條約。
三是加入國際刑警組織。1984年,我國正式加入國際刑警組織,成為該組織的成員國。國際刑警組織專門從事跨政府的活動,并享有跨政府機構的權力。近年來,國際刑警組織在懲治涉外腐敗犯罪中日益發揮著重要的作用。
四是運用外交手段。在沒有國際公約或沒有締結雙邊條約等途徑進行刑事合作的情形下,我國通常由被請求方宣布將逃犯驅逐出境或將罪犯移送給第三國,并通過適當的安排,由被請求國或第三國交給被請求方處理。“由于歷史的原因,我國對國際刑事合作持一種比較冷淡的態度,導致目前同我國簽訂刑事司法協助的國家相對較少,特別是簽訂引渡條約的國家較少,這在很大程度上制約了我國通過法律渠道加強國際刑事合作的腳步”。因此,針對我國涉外職務犯罪日益猖獗的態勢,我國應當轉變觀念,積極拓展國際刑事合作的途徑,以適應時展的需要。
(二)豐富國際懲治涉外職務犯罪刑事合作的內容
懲治涉外職務犯罪的國際刑事司法協助要通過具體的內容才能實現。目前,國際反腐敗形勢合作的主要內容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其一,引渡。引渡是現代刑事司法過程中懲治逃往其他主權國家的犯罪者的行之有效的手段。目前,我國與泰國、白俄羅斯、俄羅斯、保加利亞、羅馬尼亞等國家簽訂了引渡條約,此外我國還參加了載有印度條款的國際條約。但我國在實踐中往往把引渡作為借以實現“國際禮讓”的手段,而并不真正將其作為刑事司法制度的一部分以及在國際社會中必不可少的法律合作形式。
其二,刑事訴訟移管。在我國與其他國家締結的刑事司法協助條約中,已出現刑事訴訟移管的規定,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土耳其共和國關于民事、商事和刑事司法協助的協定》第39條規定表明,對于我國公民在土耳其境內所犯的罪行,只要土方提出移管刑事訴訟的請求,并符合移管的條件,我國就有義務對有關犯罪事實管轄。可見,我國是承認刑事訴訟移管這一司法協助形式的。
其三,采取刑事偵查措施和移交贓款贓物。當前,在我國與蒙古、波蘭、古巴等國的司法協助條約中,代為調查取證的內容包括詢問當事人、犯罪嫌疑人、被害人、鑒定人,進行鑒定、司法勘驗以及其他與調查取證有關的訴訟行為;在我國與土耳其、羅馬尼亞等國的司法協助條約中還規定了用搜查方式進行的調查取證。在移交贓款贓物方面,我國與加拿大、俄羅斯等國的司法協助條約中規定,締結一方根據締約另一方的請求,將在其境內發現的、罪犯在締結另一方境內犯罪時獲得的贓款、贓物移交給締約另一方。
其四,送達刑事訴訟文書。代為送達刑事訴訟文書是國際社會開展司法合作與協助中最古老、最基本的形式之一。在我國與其他國家簽訂的司法協助條約中,都有送達刑事訴訟文書的內容。
其五,安排證人出庭作證。安排證人出庭作證,以協助相當國的刑事審判,已為多個國際刑事司法協議確認。《美國刑事司法互助公約》第17條盡管和證人作證制度沒有直接聯系,但也隱含著被請求國有責任將請求國的官方文件告知公眾和有關當事人,任何已出現在被請求國的證人都應被傳喚出庭作證或提供文書、記錄或證據。而《歐洲形勢互助公約》則對證人出國出庭作證做了較為詳細的規定。目前,我國與加拿大締結的《刑事司法協助條約》也對此作了規定。
其六,被判刑人移管。將被判刑人移管既能維護主權國家的司法管轄權和刑事判決的權威,又有利于罪犯出獄后重新適應社會生活。目前,我國與烏克蘭曾經在這一方面進行過成功合作。
總之,為了有效地懲治涉外職務犯罪,我國可以根據涉外職務犯罪在不同國家的犯罪率的大小,與不同國家確定刑事司法協助的內容,對于部分涉外職務犯罪率高的國家或地區,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簽訂條約,豐富形式合作的內容,有利于共同打擊犯罪。
(三)消除懲治涉外職務犯罪刑事司法合作的障礙
消除國外或境外各種妨礙我國涉外職務犯罪的懲治因素,保障刑事司法合作的順利進行,是及時、有力懲治涉外職務犯罪的一項急迫的工作。這些不利因素可以分為兩種,一種是我所不能的,如國外的時局動蕩等;一種是我所能的。就后者而言,我國可以修改一下幾方面的立法消除這種障礙:
論文關鍵詞 職務犯罪 社會矛盾 群眾力量
當前,我國改革開放的社會主義建設已經進入關鍵時期,同時也是各種矛盾多發、復雜時期,化解矛盾成為構建和諧社會的緊迫任務,是全社會共同面對的問題,由于矛盾涉及行業多、范圍廣,化解矛盾的工作不是依靠一兩個部門就可以完成的,而應當滲透到各行各業各個領域的每一個具體環節,依靠群眾力量,各部門共同參與,各司其職,齊抓共管,合理化解。
一、在職務犯罪偵查工作中建立化解社會矛盾機制的重要性
腐敗問題是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毒瘤,它所帶來的危害后果及其嚴重,在各方面的損害都是巨大的,因此可以說腐敗問題是社會矛盾激化的催化劑。一是國家工作人員的腐敗侵害人民群眾特別是弱勢群體的基本利益,直接導致人民群眾產生強烈的不滿情緒,激發群眾和基層政府對立,影響基層政府正常開展工作。二是由于腐敗發生,在處理人民群眾各種矛盾糾紛中無法實現公平公正,不僅使化解矛盾的問題得不到正確的處理,相反有時會使矛盾產生激化。三是腐敗的發生也會使社會生產力發展遭到嚴重的破壞,又由于社會分配中的不公現象的存在,就成為了產生各種社會矛盾和糾紛的隱患。
職務犯罪偵查是我們檢察機關行使檢察權的一項重要職權,是反腐敗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職務犯罪偵查工作對于化解社會矛盾的重要性在于:
1.職務犯罪偵查工作也是解決社會矛盾的一個重要環節,不容忽視。職務犯罪偵查工作處于反腐倡廉的前沿,不僅在懲治腐敗,打擊犯罪方面發揮著的重要作用,同時也是維護全社會穩定,化解社會矛盾的重要的一個環節。職務犯罪偵查工作對于化解社會矛盾的重要性在于清除腐敗這株毒瘤,在人民群眾中樹立起黨、政府以及司法機關的威信,對于當前維護社會穩定,促進和諧社會具有重要意義。它有利于樹立良好的社會風氣,維護社會公平正義,保護人民群眾利益。
2.在職務犯罪偵查中建立化解社會矛盾機制是社會矛盾發展形勢的需求。筆者在從事多年的職務犯罪偵查工作中感觸到,在所查處職務犯罪的領域內往往存在著較多的比較激烈的社會矛盾。如農村基層組織工作人員,利用職權侵吞侵占各種各種國家征地等補貼補償,損害農民利益造成各種糾紛;商業賄賂,是發生在醫藥購銷領域的商業賄賂,是引起人民群眾對看病困難、看病醫藥費用貴的強烈不滿的一個重要因素;在國有企業改制過程中,企業領導從中貪污自肥,而工人失去生活保障,產生了矛盾;行政執法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執法過程中有失公平公正,導致了人民群眾對政策和法律失去信任度。種種現象,不難看出在職務犯罪的偵查中定會牽扯到與之相關的各種矛盾,社會矛盾可以說也是伴隨在職務犯罪發生的多個領域之中,因此在職務犯罪偵查中建立化解社會矛盾機制也是社會矛盾發展形勢的需求。
3.職務犯罪偵查中建立化解社會矛盾機制是全社會多個部門之間的協作配合,促進社會和諧的要求。化解社會矛盾是一項重要的社會工程,需要我們全社會各部門合作與協調,全社會各個部門在各自分工、各職其責的前提下,應當主動發揮各個部門職能作用,盡可能地參與到化解矛盾之中,使化解矛盾的工作成為各個部門的一項重要工作之一。當然,我們檢察機關在查辦職務犯罪案件中也不能置身其外,更應當充分發揮司法機關的職能作用,從深處去挖掘化解社會矛盾的潛力。
二、當前職務犯罪偵查中化解社會矛盾工作存在的問題
在當前職務犯罪偵查實踐工作中,檢察機關是越來越重視化解社會矛盾的工作部署,在檢察機關反貪工作各方面機制的構建過程中,已形成了控申部門負責受理舉報、控告,預防部門負責職務犯罪預防工作,偵查部門負責偵查工作的工作總體布局。三個部門之間的分工合作一方面把職務犯罪偵查工作如同一條龍式的工作流程線,為痛擊職務犯罪而快速高效的運轉,但是在化解社會矛盾方面卻沒有形成有效的具體實施的工作機制,筆者認為還存在著以下幾個問題:
一是控申部門與偵查部門工作有些不銜節。控告申訴檢察工作是檢察機關直接面對廣大人民群眾的一個窗口,是檢察機關聯系群眾的橋梁和紐帶,也是獲取職務犯罪案件線索的一個主要渠道。這項工作是我們檢察機關通過受理人民群眾的控告、檢舉、申訴以及復查刑事申訴和刑事賠償案件,直接依靠人民群眾履行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職能,不僅是打擊犯罪,懲治腐敗的前沿,更是保障公民合法權益,化解社會矛盾,維護社會穩定,促進司法公正的后防陣地。但是從實際情況來看,控申部門在化解社會矛盾工作中,尤其是接待群眾舉報案件后的一段時期內存在著與偵查部門不銜節的現象,這些都在客觀上限制了控申部門隨時了解案件進展情況,無法在案件初查過程中及時的向舉報人做出恰當明確的案件進展情況說明,很容易給舉報人產生造成故意拖延推諉,敷衍了事的印象。對案件的進展和情況不能及的了如指掌,就有可能使舉報人的情緒產生波動,會對檢察機關的工作產生懷疑和不信任,往往容易導致群眾上訪的情況發生,造成檢察機關在工作上的被動局面。
二是職務犯罪預防工作靠后,忽略了矛盾的化解。預防職務犯罪是檢察機關的一項重要工作,目前職務犯罪預防部門開展預防工作主要采取兩種方式——行業預防和個案預防。在個案預防的工作中,預防部門與職務犯罪偵查部門存在著緊密的工作聯系,就是針對偵查部門辦理的職務犯罪案件,深入了解發案單位管理上、制度上等方面存在的問題,認真分析發案原因,針對存在的問題,對發案單位發出檢察建議,進行警示教育,協助發案單位進行整改,并對整改情況進行跟蹤。但是無論是作為行業預防和個案預防,預防工作主要都放在對于國家工作人員的警示教育上,而忽略了在預防職務犯罪的同時注意化解各種矛盾,特別對于偵查部門初查不立案的案件,成為預防工作的空白一項內容。
三是偵查部門缺乏解決糾紛化解矛盾的缺管一套正規的程序和規范,隨意性較大。在進行職務犯罪案件的偵查過程中,偵查人員遇到具體矛盾發生時,大都還不具有解決問題的水平與經驗,同時也找不到可以執行的程序和規范,比較多地是向上級領導請示匯報,等領導拍板,因而具有個案化的特點,很難取得理想效果,甚至有些時候會把事情搞得事得其反,不僅沒有消除矛盾,反而會把矛盾激化,嚴重影響打擊職務犯罪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三、在職務犯罪偵查中建立化解矛盾機制的設想
由于化解社會矛盾不是我們檢察機關在職務犯罪偵查中的唯一功能,所以,在今后的工作中,為適應社會形勢的需要,筆者認為應當對職務犯罪偵查進一步規范,在現行法律政策下,探討建立一些新的化解矛盾機制,并使這些機制具有可操作性,只有這樣才能形成一套完整體的工作機制和規范,才能真正在職務犯罪偵查中發揮化解社會矛盾的重要作用。
1.建立建全控告申訴部門的案件全程跟蹤工作機制。改變過去那種控申部門對于舉報案件線索只負接舉報線索做法,偵查部門不僅要偵查終結后將處理決定回復給控告申訴部門,還要在初查過程中建立案件的定期的通報制度,實現控申部門對案件進展的全程追蹤,以便根據舉報人的訴求,及時掌握矛盾的癥結所在,盡快研究制定解決方案。對于那些初查后不立案的舉報人要及時的給予答復,對于初查立案的案件舉報人要予以獎勵,還要認真答復,拉近我們檢察機關與群眾的距離。在立案偵查職務犯罪的案件中,除規定對舉報人給予一定獎勵外,更應當對舉報人做好宣傳和解釋工作,加大辦案力度,查辦職務犯罪的同時,要通過宣傳和釋法使群眾認識到黨和政府為群眾解決問題的決心,認識到司法的公正,培養群眾通過法律、政策渠道解決困難的信心。
2.建立建全預防部門提前介入機制。對于初查不立案的案件的預防工作,一直是職務犯罪預防工作的一項空白內容,筆者建議預防犯罪部門應當提前介入案件,在不影響查辦案件的前提下,在案件初查階段就應介入,深入到發案單位,一方面從案件預防的角度展開工作,盡早發現和解決問題。加強對單位干部職工的廉政警示教育,預防職務犯罪的發生;另一方面,也要注意對人民群眾的一些社會化的情緒進行勸導,注意發現在偵查各個案件時潛在矛盾,協調各相關部門,想方設法的加以解決,防患于未然。做到以職務犯罪案件的預防為切入點,以化解矛盾、保障社會穩定、促進社會和諧為目的。
3.建立偵查部門自行發現和化解矛盾的機制。一是建立社會預警報告機制。目前我們檢察機關已經普遍建立了反貪案件管理系統和情報信息系統,但是對于容易產生社會矛盾和糾紛的信息有些缺乏及時地關注和解決,因此,應當在此基礎上考慮建立信息報告機制,在職務犯罪偵查活動中充分發揮檢察機關在案件調查方面的優勢,通過掌握的第一手的案件相關資料,對社會輿論和相關案件信息的收集匯總,使已有的各種信息形成系統,及時發覺異常情況并進行一定的匯總分析,定期向有關部門報告,給政府部門依法行政提供幫助,政府有關部門對于檢察機關提供的信息應該迅速做出正確判斷并采取適當行動,這樣可以有效防止信息阻滯和扭曲,為反映群眾意見增加了一個暢通渠道,有利于發現各種事件的苗頭,防微杜漸,為相關部門處理問題提供可靠的依據。
【關鍵詞】 博弈論視角; 會計人員; 職務犯罪; 防范措施
一、引言
會計人員職務犯罪屬于經濟領域犯罪,是指其利用職務之便,在具體從事或管理會計工作過程中,故意不履行工作職責,違反會計人員基本工作規范,對社會造成嚴重危害,應該受到刑事處罰的行為。其犯罪主體是會計人員,客體是侵害了會計法律規定。
博弈論作為研究在外部經濟條件下個人選擇問題的新興的經濟理論分支,它與會計職務犯罪的內在特點相吻合,研究會計人員在外部經濟收益、經濟成本的作用下,在參考他人職務犯罪行為的基礎上,選擇是否實施職務犯罪行為。盡管目前應用博弈論模型研究會計職務犯罪行為的文章數量比較少,但是它已經引起了會計理論界的高度重視,越來越多的學者開始關注會計職務犯罪行為的博弈研究。本文將現代博弈理論與成本收益理論相結合,通過對會計職務犯罪博弈模型的假設和分析,提出預防會計職務犯罪的相應解決方案,這將對防范和抑制會計職務犯罪的發生起到積極的作用。
二、會計人員職務犯罪現狀及社會危害
近年來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會計介入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活動的范圍越來越廣,對我國經濟發展的促進作用越來越大。由于經濟利益的驅動,會計人員利用職務之便實施職務犯罪的行為也屢見不鮮。如被稱為“益陽第一貪”的湖南省益陽市赫山區地稅局計劃財務科原經費會計劉迪涉嫌貪污、挪用公款1 800多萬元;原甘肅省農墾社保辦副主任劉保祿在任職期間,一人身兼“會計、出納”等數職,4年間利用單位財務管理漏洞累計侵吞公款2 800萬元;北京市昌平區財政局國庫科財政專戶會計楊立強,貪污、挪用農村養老保險等財政專項資金5 100余萬元;中電投貴溪發電有限公司原出納段燕伙同其丈夫吳悠,在半年時間內貪污、挪用公款合計7 000多萬元。
近年來在全國檢察機關查辦的3 000余起典型職務犯罪案例中,涉及會計、財務人員犯罪的有230起,查處276人,涉案總金額高達11.48億元。據統計,我國因會計職務犯罪而造成的各類經濟損失,平均每年要占到GDP的13.2%到16.8%。因會計職務犯罪而造成的巨額國有資產的流失,實在叫人觸目驚心,且近幾年來會計涉嫌經濟犯罪的大案、要案有上升的趨勢;其犯罪領域已經由一般企業擴展到各個領域,如金融、醫藥、教育、公共基礎建設等部門,甚至有的犯罪同時涉及多個部門和多個環節;其犯罪后果嚴重影響了整個單位的運作,破壞了會計信息質量,從而對稅收征管、金融監管、股市監管產生誤導,危害了社會經濟秩序,揮霍、吞蝕了國家和單位的錢財,影響國家經濟建設和單位的經營發展,腐蝕了會計人員隊伍。
從會計職務犯罪的現狀來看,形勢嚴峻,不論采取何種手段,都與企業的財務會計工作息息相關,必須引起高度重視。
三、會計人員職務犯罪的博弈分析
會計人員職務犯罪的博弈雙方即會計職務犯罪人與監察部門二者之間的信息是不對稱的,雙方的博弈屬于不完全信息博弈。會計職務犯罪者實施會計職務犯罪行為的信息主要來自于公民舉報或者是監察部門在監察工作過程中的發現,會計職務犯罪者主動向監察部門自首坦白的情況很少。因此,在對會計職務犯罪者犯罪信息的掌控方面,監察部門明顯處于被動的地位。會計職務犯罪人將兩者之間的信息不對稱當作可以利用的機會,在自利動機驅使下,以追求個體經濟利益最大化為目標,通過將違法犯罪成本與違法犯罪收益對比,在有利可圖的情況下,犯罪人作出一種合乎理性但違法的選擇。由于信息不對稱,使會計職務犯罪人逃避監察部門的打擊成為可能。
(一)博弈模型的假設
1.在這個博弈模型中,參與博弈的只有兩方,即監管部門和會計職務犯罪者,兩者都是“經濟人”,即從事任何活動的動機都是為了自己利益最大化。
2.假設會計職務犯罪者在博弈中有犯罪和不犯罪兩種戰略選擇,監管部門的策略選擇也有監管和不監管兩種,兩者都是風險中立者。
3.會計人員進行犯罪,并且未被監管部門發現,則得到收益為B。
4.監管部門實施監管,所需要支付的成本為G。
5.會計人員進行犯罪,并被監管部門發現后所受到的處罰為L,其中a為因違法所受到的法律懲處,d為因犯罪行為敗露給其名譽造成的損失,e為未來的收入機會減少所帶來的收益損失。
6.會計人員選擇犯罪時需要支付的一定成本為H。H是指會計人員為順利實施犯罪達到犯罪目的所支付的財力和物力。
7.博弈雙方的行動順序:第一階段是會計人員選擇犯罪或不犯罪;第二階段是監管部門選擇進行監管或不進行監管;第三階段是在會計人員選擇犯罪的情況下選擇決定監管機關是否發現犯罪行為。
(二)博弈模型的支付矩陣
當會計人員選擇不犯罪,這時他不需要支付犯罪成本,也不能獲得犯罪收益,其期望收益為零;當會計人員選擇犯罪,這時他需要支付的犯罪成本為H,他的總收益有兩種可能:一是會計職務犯罪人的犯罪行為被監管部門發現,他受到處罰為L,其付出的總代價為-H-L;二是會計職務犯罪者的犯罪行為未被監管部門發現,他可以獲得的收益為B,他的總收益為B-H。若監管部門選擇監管,則博弈進入第二階段,即會計人員的犯罪行為是否被發現。總之,最后的結果只有五種,如表1所示。
這個博弈模型沒有可以被雙方共同接受的納什均衡。一方的最優策略選擇以另一方的選擇為前提。如果會計人員選擇犯罪,則監管部門的最佳策略選擇是監管有力;但如果監管部門選擇的是監管有力,則會計人員的最佳策略選擇是守法;如果會計人員選擇守法,監管部門最佳策略選擇是不實施監管(即監管缺失);當監管部門選擇不實施監管,會計人員的最佳策略選擇是犯罪。如此循環往復,無休無止,這就是博弈分析中的混合策略組合。
(三)會計人員和監管部門的博弈分析
由于會計人員與監管部門的信息不對稱,監管機關采取混合策略。設監管部門選擇監管的概率為p(i),在監管的條件下會計人員犯罪被發現的概率為p(j/i),會計人員選擇“犯罪”的概率為r,則“監管缺失”的概率為1-p(i);在監管的條件下會計人員犯罪不被發現的概率為1-p(j/i),會計人員“守法”的概率為1-r,則博弈模型的支付矩陣如表2所示。
設會計人員實施犯罪放棄的合法可得收益為Y,則會計人員選擇犯罪行為的前提條件為:
從公式(9)可以得到如下的結論:
1.在B和L一定的條件下,會計人員實施犯罪所支付的成本H越高,臨界值Pm就越小;
2.在B和H一定的條件下,對會計職務犯罪行為人懲罰L越重,臨界值Pm就越小;
3.只要監管部門能夠使得會計人員意識到實施犯罪受到懲罰的概率p(j/i)遠大于臨界值Pm,則會計人員將選擇最優策略――不犯罪。
如果會計人員選擇犯罪的概率rPm,則會計人員此時選擇犯罪是最優策略,此時監管部門就應該考慮加大監督力度,防止會計人員職務犯罪行為的發生。
四、預防會計人員職務犯罪的措施
依據會計人員職務犯罪的博弈分析,預防會計人員職務犯罪的措施有:
(一)加強職業道德建設,從主觀方面增加職務犯罪的成本,減少會計職務犯罪
會計人員職業道德,是會計人員在日常會計工作中逐漸形成的職業規律、職業觀念和職業行為規范的總和。它既是會計人員應遵守的行為規范和準則,也是衡量一個會計人員綜合素質高低的標準。加強會計人員職業道德建設,可以通過正反兩方面的案例進行教育。通過真實的會計職務犯罪案例,從反面進行警示教育,不僅可以讓會計人員清醒地認識到違反職業道德和會計法規的后果,也可以產生一定的威懾作用,讓會計人員內心產生一種自我約束的力量;通過聘請優秀的會計人員進行經驗介紹或專題講座,從正面進行引導,發揮榜樣的力量,提高會計人員的價值觀、知識結構、勝任能力,提高會計職務犯罪被發現的概率,增加職務犯罪的成本,從而預防會計職務犯罪。
(二)完善法律責任體系,從客觀方面增加職務犯罪的成本,減少會計職務犯罪
目前的會計法律只強調追究違法會計人員的行政責任,忽視追究違法會計人員的民事責任。會計法律制度不健全及打擊力度不足,縱容了會計人員的職務犯罪行為。因此,必須完善會計法律責任體系,加大打擊力度,切實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以法律震懾會計人員職務犯罪。
在單位內部通過加強內控制度建設,強化各項會計業務及相關崗位的控制,建立和健全財務管理制度,用制度規范企業經營管理活動,使企業內部管理逐漸步入制度化、規范化和法制化軌道,保證會計機構內各業務崗位合理設置,合理劃分各個崗位職責權限,確保不相容職務相互分離、相互制約,堵塞舞弊漏洞,從客觀方面增加職務犯罪的成本,遏制會計人員職務犯罪行為。
(三)提高會計人員的收入,增加職務犯罪的成本,減少會計職務犯罪
通過推行年薪制,實行崗位績效工資,加大月度、季度、年度考核獎勵的力度等物質激勵機制,引導合理分配,努力提高會計人員的收入,最終達到對會計人員“高薪養廉”,減少會計人員職務犯罪。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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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5月10日,蘇浙滬檢察機關預防職務犯罪工作座談會在上海舉辦,江蘇省檢察院副檢察長陳劍虹、浙江省檢察院副檢察長劉建國、上海市檢察院副檢察長許佩琴及三地職務犯罪預防部門相關負責人共40余人出席會議。
目標:推進預防專業化和社會化建設
近年來,蘇浙滬檢察機關通過座談會的形式深入開展預防職務犯罪方面的專題交流,經過三年的共同努力,此舉已成為三地檢察機關的一項長效機制。今年,三地檢察機關根據當前預防工作最前沿、最熱點的問題,確立了“進一步推進預防職務犯罪的專業化和社會化建設,不斷提高參與加強和創新社會管理水平”的主題,以期通過座談會的形式,加深交流、集思廣益,進一步深化對預防工作在社會管理創新中的特點、規律的認識,提升預防管理水平。三地同行普遍認為,預防職務犯罪作為檢察機關履行法律監督職能、參與社會管理創新的一種重要手段,正面臨著新課題和新挑戰。當前社會管理領域職務犯罪案件呈多發易發態勢、社會管理領域問題比較復雜、深層次系統性問題逐步顯現,預防部門不僅要有及時發現問題、開展系統調查研究的能力,還要有提出解決問題對策、協調推動解決問題的能力。三地檢察機關更需要在思路、理念、方法以及教育、宣傳等方面加強交流、共享資源。
帶著“兩省一市”各地預防職務犯罪工作在參與加強和創新社會管理方面的新做法和新成果,帶著三地檢察機關20余部廉政公益廣告獲獎作品和各地16篇書面交流論文。濃濃的吳越軟語、真誠的交流討論,上海閔行、閘北、徐匯、江蘇無錫、浙江蒼南等三地基層檢察院也參加了座談交流。
共識:
專業化預防職務犯罪是必由之路
近幾年實現預防工作的新突破、新發展一直是蘇浙滬預防工作的努力方向,三地檢察機關結合查辦職務犯罪案件,通過案件分析、預防調查、檢察建議、警示教育等專門手段,對職務犯罪進行專業化預防進行了積極的探索。
上海市檢察院職務犯罪預防處處長高永昌在發言中介紹,2011年,該市檢察院預防處協調全市預防部門力量,成立了工程建設、國有企業、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和專家型人才四個專業化預防工作小組,吸納相關行業、系統的專家學者或領軍人物組成專家智囊團,先后開展了高校科研資金管理、政府行政審批職能中的“中介賄賂”等問題的調查研究。由于吸納了專業人士參與,在分析問題和提出對策方面明顯更具有針對性和說服力,比泛泛而談的對策建議就更容易收到效果,此舉得到高檢院檢察長的肯定。上海檢察機關今年又繼續成立了涉農惠農專業預防小組和服務東航試點課題組,今后還將適時成立文教、衛生、科技等領域的專業化研究小組,為服務上海“四個中心”建設和“創新驅動、轉型發展”大局出謀劃策。
上海的探索實際上在蘇浙檢察機關也能看到,座談會上各家都拿出自己的“獨門絕技”來交流,一些地區檢察機關在深入推進重大工程建設、產業項目、惠民工程等專項預防方面,總結了一系列專業化的經驗和做法創新。
切口:
直指社會高度關注的民生民利
這幾年三地檢察機關預防部門都將工作切入點放在直接涉及群眾切身利益、社會高度關注的民生問題上,出手果斷目標集中,成為三地預防職務犯罪推進社會管理創新方面的共同做法。
江蘇省檢察院副檢察長陳劍虹在介紹該省預防部門的做法時說:“環境保護、醫療衛生、教育、科技扶持、政府補貼發放、海洋灘涂開發等多個領域,成為江蘇社會關注的熱點和群眾利益糾紛的焦點,我們非常重視領域的專項預防,特別突出對瀆職侵權犯罪的預防力度,2011年全省開展此類預防調查964次,從中發現職務犯罪線索并被立案偵查78件。”上海市檢察院副檢察長許佩琴深有同感地說:“上海市檢察機關也加強對社會福利、食品安全、教育等領域的預防監督,及時向有關部門發出檢察建議,促進了相關問題的整改。”她特別提到,“上海‘染色饅頭’事件發生后,所在地檢察機關寶山區檢察院預防部門第一時間同步介入案件,在市檢察院的指導下很快形成專項調查報告,剖析食品安全監管中的‘五重五輕’問題,向食品監管部門發出檢察建議,得到市委、高檢院領導的批示肯定。這樣處理的結果是,社會反響很大,預防工作的力度就很大,效果也明顯。”
聚焦支農惠農政策落實、農村征地拆遷、兩委換屆選舉等熱點問題,既是社會關注熱點,也是三地檢察機關交流預防職務犯罪的重點,三地的“高招”令人耳目一新。
交流:
預防犯罪工作制度推陳出新
“排查危險源點,強化預控機制。我們已經形成了一套成熟的工作機制。”江蘇省無錫市檢察院預防處處長張國華的詳細介紹使在座諸位很受啟發。該院通過各檢察工作站點的聯系,對全市100余家單位排查廉政危險源,對那些權力集中、資金密集、制度不完善、人員素質不高等情況排出危險源點3000余個,并完善整改措施及管理制度2700余項,進一步規范了崗位權限等針對性措施,嚴密了對權力運行的監督管理。
三地檢察機關結合地方特色,紛紛建立了案件剖析警示教育、行賄犯罪檔案查詢、偵查和預防一體化等工作機制,積極發揮社區檢察室、檢察工作站、檢察建議、預防職務犯罪年度報告等在推進預防腐敗體系方面的作用。
浙江省檢察院副檢察長劉建國專題介紹了他們開展案件剖析會制度。他們對所辦的職務犯罪案件分門別類深入分析發現共同的漏洞,提出針對性的對策,8年來已經在全省各級檢察機關全面推開,以點帶面推動堵漏建制,達到“辦理一案、教育一片、治理一方“的目的。而據許佩琴副檢察長介紹,上海市、區兩級檢察機關都逐步建立了與當地紀委監察機關的聯席會議制度,市檢察院主動加強與40余個市級機關、大型國有企事業單位的工作聯系。■
期待:讓更多的人
參與預防職務犯罪
座談會上播放的20多部廉政公益廣告“小片”部部精彩,而就在座談會場不遠處的徐家匯商業中心,巨大的商業電子廣告屏正在滾動播出上海市徐匯區檢察院制作的廉政公益廣告片。該院職務犯罪預防科科長馮偉麗介紹,他們依托徐家匯地區商業繁華、人流量大的優勢,先后制作了四部廉政電視短片,在地鐵、機場和徐家匯商圈等2萬多塊電子屏上滾動播放,制作廉政燈箱廣告在地鐵主要站點亮相,受到了社會的廣泛關注。他們開展的“廉政公益宣傳進社會”在座談會上得到推崇。
怎樣讓更多的民眾參與到預防職務犯罪廉潔勤政建設中來?交流探討中,三地檢察機關普遍認為,通過加強預防職務犯罪宣傳,能有效增強公職人員遵紀守法的意識,提高社會公眾參與預防工作的熱情,這對推進社會管理創新工作來說至關重要。
當前檢察機關對職務犯罪的偵查存在的問題是由于多方面的原因造成的,其中最主要的原因在于上層建筑設計的不合理。
(一)職務犯罪偵查范圍過于狹窄
現行的法律將檢察機關和公安機關涉及經濟和職務犯罪方面的類罪進行一刀切的做法并不妥當。按照現有法律的允許,國有控股公司在經營、上市等市場活動中是獨立法人的身份,當其內部職工涉及經濟犯罪或是職務犯罪時,主體身份難以界定,到底是屬于公職人員還是屬于企業的聘用人員,主體身份的難界定會導致檢察機關和公安機關都管轄或者都不管轄的情況出現,這對打擊犯罪維護社會的穩定是不利的。而涉及企業中的商業賄賂和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犯罪相交織的情況也呈大幅度上升趨勢,由于改制,很多企業的性質發生變化,但是在商業領域發生的賬外回扣、收受賄賂等現象越來越嚴重,損害的不僅僅是公司、企業業主的利益,更多得是損害群眾的整體利益,如高價藥品、有毒食品等。在非國有公司、企業中發生的侵吞、收受賄賂等行為不僅侵犯了財產權,而且侵害了社會的公平、誠實、守信的價值觀念。僅用現有的法律和檢察機關、公安機關各自的偵查權來查辦這些案件受到的制約非常大。
(二)職務犯罪偵查缺乏專門的法律手段
檢察機關在偵查職務犯罪案件的過程中,采取的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逮捕等強制措施和搜查、扣押、查詢、凍結等偵查手段,與公安機關辦理普通刑事案件相同,并沒有賦予檢察機關特別偵查權力和特殊偵查手段,這與其所承擔的打擊職務犯罪的職責不相匹配。由于我國沒有制定專門的反貪污賄賂法,刑事訴訟法對職務犯罪的偵查程序也沒有作出特殊的規定,并沒有像西方發達國家那樣建立職務犯罪查辦的特殊訴訟程序和證據制度。
(三)偵查協作機制不健全
職務犯罪偵查協作方面法律規定過于原則,欠缺可操作性,而各級檢察院也沒有根據相關規定制定實施細則。由于職務犯罪案件具有一定的敏感性,實踐中很多職務犯罪案件還牽扯到當地的重要企業,這就牽扯了地方的經濟利益,為了保住本地區的經濟利益,當地政府部門往往不配合檢察機關的辦案。職務犯罪偵查協作離不開請求方和協作方的密切配合,但在實踐過程中協作方卻設置重重障礙,不配合。有的單位隨意確定協作范圍,有的單位隨意附加協作條件,人為設置障礙,影響了協查工作。另一方面,有的檢察機關為了案件保密,防止案件偵辦過程中出現不必要的干擾,也不愿意主動請求協作。
完善職務犯罪偵查必須從完善上層建筑開始,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擴大查辦案件范圍
檢察機關偵查權進行改革,首先改革的應該是檢察機關查辦案件的范圍。應當將非國有公司、企業中利用職務實施的商業賄賂案件的偵查權納入檢察機關的偵查權之內。不管是什么性質的公司、企業所創造的財富都是社會的共同財富,如果檢察機關偵查案件的范圍還僅限于“國有”的話,是不利于打擊主體性質模糊的犯罪的。應當將檢察機關的偵查范圍擴大至商業賄賂、企業人員的職務犯罪,在檢察機關內部設立統一的職務犯罪偵查機構,既負責查處國家工作人員職務犯罪,又查辦危害社會公眾利益的商業賄賂、企業人員的職務犯罪。因此,將公安機關偵查管轄的商業賄賂案件、職務侵占案件等與職務犯罪案件相關或是相牽連的案件,全部劃歸為由檢察機關統一實施偵查,以保證檢察機關辦案的連續性和完整性。
(二)完善立法,賦予檢察機關特別調查權
1、賦予檢察機關技術偵查的權利,允許檢察機關組建自己的技偵部門并開展技術偵查。由于腐敗犯罪具有高智商、隱秘性的特點,運用常規偵查手段很難獲得有效的證據,因此,特殊偵查手段成為許多國家懲治腐敗的重要措施。如日本1999年《關于犯罪偵查中監聽通訊的法律》第3條規定,檢察官或者司法警員認為有充分理由足以不疑將進行實行犯罪的通訊時,依據法官簽發的令狀對與犯罪相關聯的通訊進行監聽。可見,賦予肩負打擊腐敗犯罪職責的檢察機關特殊的偵查手段,乃是國際上的普遍共識。而我國檢察機關在查辦職務犯罪過程中仍然靠原始的取證方式,僅靠訊問、筆錄這樣的方式調查取證,雖然現在實現同步錄像錄音,但這和新形勢下職務犯罪呈現智能化、集團化、隱蔽化、專業化的趨勢相比,檢察機關的取證手段過于簡單必然限制檢察機關查辦職務犯罪。
2、賦予檢察機關強制取證權。雖然我國的法律規定了案件的知情人或單位有作證義務,但其不作證或不如實作證的行為或不作為沒有相應的處罰措施,因此取證就以相應的單位或個人是否愿意配合為前提。而由于職務犯罪的特殊性,要相關單位或個人自愿作證幾乎不可能,因此就必須以立法形式明確規定,不提供或虛假提供證據材料的個人或單位,造成嚴重后果的,構成包庇罪,應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且只要有證據證實其不提供或虛假提供證據的,應給予罰款、行政拘留或其他相應處罰。
(三)完善偵查協作機制
職務犯罪作案手法隱蔽性高,形式復雜多樣,物證、書證少,言詞證據地位突出。如果一旦不能迅速及時的固定證據,控制住案件的關鍵證人、行賄人,那么偵查工作難以繼續開展,運用協作機制就可以增大警力,同時兼顧書證和言詞證據的采集工作,讓偵查工作取得更快的進展。
職務犯罪偵查的協作工作能否取得良好的協作效果,不是依靠單純的警力相加就能發出最大優勢的。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信息的流暢度、及時性以及資源能否達到合理共享的效果。這就需要加強硬件設施的建設,加大科技投入,構筑信息網絡平臺,充分體現資源共享,以彌補空間上的差距,更好的解決跨區域犯罪偵查收到信息阻滯而延誤戰機等問題。
同時賦予檢察機關強制要求協助權。職務犯罪的查處離不開銀行等相關部門的配合協作,而現有法律,并沒有規定相關部門不作為的法律后果。而西方發達國家則均對職務犯罪偵查的協助單位提出無條件提供協助的要求,如新加坡的《預防腐敗法》規定了“任何拒絕或不如實向偵查機關提供其所查詢的賬戶、物品、文件或知情事實的行為也構成犯罪,可處以二年以下監禁或貳仟元以下罰款,也可兩者并罰。”
總而言之,我國可以以完善職務犯罪偵查制度為契機,加大打擊腐敗和貪污等職務犯罪的力度,為社會主義建設構建一個良好的環境。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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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摘要:檢察機關機構改革是走依法治國法制化建設的必由之路。檢察改革應與檢察權的性質、內容及其配置相適應。機構設置作為整合各項改革措施的基本載體,是推進檢察職業專業化的有效途徑。本文從基層檢察院的改革為切入點,探索相對合理的模式,為試點實踐提供參考。
中央十七屆二次全會傳出信號,新一輪政府機構改革呼之欲出,作為國家機構基本框架“一府兩院”中的檢察機關,或將面臨新一輪機構改革的抉擇。現行的檢察管理體制行政色彩濃厚,不能真正體現檢察權的司法屬性,檢察機構改革已勢在必行。內設機構是推進各項改革的關鍵,筆者就基層檢察院的內設機構的設置略陳管見。
一、當前基層院內設機構現狀
修改后的《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第二十條規定“最高人民檢察院根據需要設立若干檢察廳和其他業務機構,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可以分別設立相應的檢察處、科和其他業務機構”。根據上述規定,基層檢察院的內設機構設置機械地與上級檢察院內設機構相對應。因此,基層檢察院就出現了科室過多,官多兵少;重復審查,效率低下;職能交叉,力量內耗;分工過細、人浮其事;稱謂繁雜,缺乏統一等問題。
1、科室過多,官多兵少。目前,絕大部分基層檢察院設有辦公室、政治處、紀檢組、偵查監督科、公訴科、反貪污賄賂局、瀆職侵權檢察科、監所檢察科、民事行政檢察科、控告申訴檢察科(舉報中心、刑事賠償辦公室)、行政裝備科、職務犯罪預防科、法律政策研究室、技術科等內設機構。基層檢察院內設科室領導職數通常3人以下設一職,4至6人設一正一副,7人以上的設一正二副。由于科室設置過多,有的科室只有2人,甚至只有1人,加上人數較多的反貪污賄賂局增設政治教導員(屬正職)。這樣,就難免出現官多兵少的現象。
2、重復審查,效率低下。偵查監督科是負責對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和人民檢察院偵查部門提請批準逮捕的案件,審查決定是否逮捕,對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和人民檢察院偵查部門提請延長偵查羈押期限的案件審查決定是否延長,對公安機關應當立案偵查而不立案以及偵查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等工作。公訴科是負責對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和人民檢察院偵查部門移送或不的案件,審查決定是否提起公訴或不訴,出席法庭支持公訴,對人民法院的審判活動實行監督,對確有錯誤的刑事判決、裁定提出抗訴等工作。這二個科主要是通過審查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和人民檢察院偵查部門移送的案件,一個審查決定是否逮捕,一個審查決定是否提起公訴或不訴來實現偵查監督。在檢察實踐中就勢必出現重復閱卷、訊問、熟悉案情,分別裝訂卷宗(副卷)等,降低辦案效率,浪費人力物力等現象,使人員緊張的矛盾更加突出。
3、職能交叉,力量內耗。反貪污賄賂局是負責對國家工作人員貪污、賄賂、挪用公款等職務犯罪進行立案偵查等工作;瀆職侵權檢察科是負責對國家工作人員瀆職犯罪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報復陷害、非法搜查、暴力取證、破壞選舉等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利的犯罪案件的偵查工作等工作。實際工作中,反貪部門線索多查案缺人手,瀆職侵權部門案源少,有力無處使;遇到一人涉嫌貪污、瀆職侵權兩罪分別查,遇到不是管轄的案件就轉查,不僅造成重復訊問取證,浪費司法資源,喪失破案良機,而且兩個部門之間容易產生矛盾,造成力量內耗。
4、分工過細、人浮其事。辦公室、政治處、紀檢監察及行政裝備科、技術科都是基層檢察院的管理、服務機構。其主要職能是負責機關的文秘、檔案、統計、保密、裝備、后勤、財會、行政事務以及政治思想、目標管理、人事管理、教育培訓、紀檢監察、黨建工作、局域網管理等工作。由于分工過細,出現人浮其事,有些事幾個管理部門都能管,又都不管。例如,要召開全體檢察干警的會議,辦公室、政治處、行政裝備科都可以發會議通知,但往往都不發,要院領導明確那個部門后才發會議通知。與此同時,勢必形成管理服務機構的人員所占的比例偏高,一般的基層檢察院要占全院總人數的30%以上,這不利于檢察業務工作的開展。
二、內設機構改革設想
內設機構的設置應本著“精干、高效、統一”的原則,突出重點、科學設置,避免科室職能重疊交叉;規范職能機構,做到縱向對應、橫向統一;綜合部門從簡,將力量充實到業務部門。從基層院的實際出發設置內設機構,以業務部門設置“一局、五科”即職務犯罪偵查與預防局、刑事檢察科、民事行政檢察科、控告申訴檢察科、預防職務犯罪檢察科、業務督導科,綜合部門設置“一處、一室”即政治處、辦公室為宜。
1、設立職務犯罪偵查與預防局。將反貪污賄賂偵查局、反瀆職侵權局合并在一起,將監所檢察部門和民事行政檢察部門的偵查職能也一并并入,并配有司法警察大隊。其職能為對公民和單位的舉報進行初查,立案偵查貪污賄賂犯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瀆職犯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刑訊逼供、非法拘禁、報復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利的犯罪和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收集和管理職務犯罪的信息、情報,掌握了解和綜合分析職務犯罪的情況;研究、制定預防職務犯罪的對策和措施;向案發單位提出預防職務犯罪的檢察建議等工作。該局人數以占全院人數25%為宜。將檢察機關的偵查權統一行使,形成“大偵查”的格局,一能夠理順“舉報——初查——偵查”之間的關系,避免重復偵查或案件偵查中的相互扯皮、推諉,易于案件初查與立案銜接;二可以增強辦案力量,形成合力集中辦案,易于大要案、串案的查辦;三便于統一指揮查處案件,提高辦案效率;四是將職務犯罪偵查與預防有效整合,形成互動。既可以借助預防職能熟悉相關單位業務、職能等,便于掌握職務犯罪線索,又可利用辦案成果,有針對性地開展預防。
2、設立刑事檢察科。將偵查監督科、公訴科、監所檢察科合并,設立一個科室。履行三個方面的職能,一為偵查監督職能,主要是刑事案件的審查批準逮捕、決定逮捕,立案監督、偵查監督,承辦提請復議、復核、延長羈押期限的案件及備案審查;二為公訴職能,即刑事案件的審查、出庭公訴、抗訴,審判監督;三為監所檢察職能,主要是對刑事案件判決、裁定的執行和減刑、假釋、保外就醫等變更執行的監督,對看守所的活動是否合法進行監督。該科人數以占全院人數的25%為宜。批捕職能與公訴職能不再是各部門各施其職。改革后的刑事檢察科完全體現人民檢察院對刑事案件的各項職責,一來將偵查監督科與公訴科合并,可以改變現行的兩科室各行其是,只關心本科室的案件能否捕、訴的問題,而對案件整體漠不關心的局面,更好的強化公訴職能,保證案件質量。二來將上述三個科室合并,可以進一步體現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職能和“大公訴”的格局,強化對刑事案件的監督。刑事訴訟各個環節的監督能夠及時反饋、減少了中間程序,避免了重復勞動,節省了人力和時間,達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3、設立民事行政檢察科。其職能是依法對人民法院的民事審判活動和行政訴訟活動實行法律監督,對人民法院已生效、確有錯誤的民事、行政判決裁定,按審判監督程序依法提請抗訴。該科人數以占全院人數的8%為宜。設立該科有利于進一步加強對民事審判和行政訴訟活動的監督力度,體現檢察機關對民事審判和行政訴訟活動的監督職能。
4、設立控告申訴檢察科。其職能是受理公民控告、申訴、舉報;復查刑事申訴案件;辦理刑事賠償事項。對受理的各類控告、申訴、舉報進行登記分流,但不再進行初查,對屬于本院管轄的案件分流到相關的職能科室,對不屬于本院管轄的案件流轉到有關的職能部門。該科人數以占全院人數的3%為宜。該科是檢察院的“窗口”,是受理各類案件的“口袋”,設立該科是便于群眾告狀有門,投訴有門,同時也便于檢察機關對刑事訴訟活動進行監督。
5、設立檢察業務督導科。負責案件的檢查、指導工作;對與檢察業務有關的國家法律、法規、政策執行情況進行調查研究;提出對檢察工作適用法律問題的意見和建議;負責檢委會的日常工作。該科人數以占全院人數的5%為宜。設立該科可以對全院案件尤其是疑難案件、大要案進行質量把關,對法律法規的適用提出意見,以進一步提高案件質量。
6、設立政治處。將政治處(政工科)與紀檢組合并,其職能為負責紀檢、監察工作;負責干警的政治理論學習、隊伍政治思想教育;負責目標責任的考核管理;負責教育培訓、學歷學習、勞動工資、檢察官等級的晉升;負責檢察宣傳工作;負責離退休老干部工作等。該科人數以占全院人數的5%為宜。建設高素質的檢察隊伍是大力推進依法治國進程的需要,是實現檢察事業跨世紀發展的重要組織保證。設立該科能夠抓緊抓好干警的政治思想教育,業務教育,為做好檢察工作提供組織保障、思想保障。
論文關鍵詞 修改后刑訴法 職務犯罪 辯護權
修改后刑訴法對于辯護和制度進行了全面修改和完善,規定犯罪嫌疑人在偵查階段即可以委托律師作為辯護人,強化了律師會見權、閱卷權和調查取證權。這些制度的出臺,進一步完善和保障了律師在刑事訴訟中的法律地位和作用,充分展現了近年來我國法治進步的成果,對于推進依法治國和建設社會主義法治社會具有重要的意義。與此同時,這些規定也給檢察機關職務犯罪偵查工作帶來了新的沖擊和挑戰。
一、修改后刑訴法對辯護制度修改情況簡述
僅就刑事訴訟偵查階段而言,與1996年刑訴法相比,修改后刑訴法在律師辯護權方面的變化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辯護人”介入時間提前
修改后刑訴法第33條規定:“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托辯護人;在偵查期間,只能委托律師作為辯護人。被告人有權隨時委托辯護人。”這條規定,將律師的辯護人地位從審查起訴階段提前到偵查階段,進一步保證了犯罪嫌疑人在偵查階段有效的獲取律師幫助的權利。
(二)會見程序改變
修改后刑訴法第37條第2款規定:“辯護律師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應當及時安排會見,至遲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WWW.133229.cOm這也就意味著辯護律師可直接到看守所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再需要經過辦案機關的批準、安排,這項規定為辯護律師和犯罪嫌疑人會見提供了極大地便利條件。
(三)律師權利擴大
修改后刑訴法第37第4款條規定:“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關情況,提供法律咨詢等;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實有關證據。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不被監聽。”這項規定意味著律師在偵查階段會見犯罪嫌疑人時,偵查機關將不再有權派員在場,也不能對律師會見的時間和次數進行不必要的批準和限制。此外,修正后刑訴法第37條第1款取消了辯護律師同犯罪嫌疑人會見通信的階段限制,即律師在偵查階段除可與犯罪嫌疑人會見之外,還可與其進行通信,這也是律師權利的一項重要擴充。
(四)明確規定三類案件可以限制律師會見
修改后刑訴法第37條第三款規定:“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特別重大賄賂犯罪案件,在偵查期間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經偵查機關許可。上述案件,偵查機關應當事先通知看守所。”這項規定從正面賦予偵查機關限制律師會見權力的同時,其實從反面也保障了律師的會見權,即只要不是上述三類案件,或者偵查機關沒有事先通知看守所,律師即可不經批準直接會見犯罪嫌疑人。
上述四方面的完善與轉變,被理論和實務界一致認為可以有效改變現階段刑事案件“會見難”“辯護難”等基本問題,對于律師充分行使辯護權提供了極大地便利條件。但就職務犯罪偵查工作而言,因為現階段的偵查工作特點,這些轉變卻給今后的偵查帶來了較大的沖擊。
二、辯護制度的修改給職務犯罪偵查工作帶來新挑戰
當前,我國職務犯罪偵查工作運行過程中存在著偵查手段較為單一,案件突破嚴重依賴口供,偵查工作缺乏現代技偵手段等特點,具體體現為:職務犯罪查辦以“秘密性”為原則;職務犯罪查辦依賴口供;職務犯罪偵查依賴強制措施的運用;職務犯罪偵查的技術偵查措施嚴重缺乏。職務犯罪偵查工作的現狀是適應原有刑訴法而形成的辦案模式而產生的,律師辯護制度的改革為職務犯罪偵查帶來了以下幾方面的沖擊:
(一)口供的獲取和固定難度加大
貪污、受賄案件具有其證明方面的特殊性,主觀犯罪構成的證明往往決定了案件的定性。禮尚往來、借貸關系、公務消費、小金庫等均可以成為逃避刑事處的關鍵理由。 由此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則成為能否定罪的關鍵性證據。律師以辯護人身份出現在偵查階段給審訊工作帶來的不可控因素必然會增多,拒供、翻供、串供現象將頻發。偵查人員和犯罪嫌疑人、律師之間由于權力和權利的“此消彼長”導致的“博弈”將更激烈,獲取口供難度將更加困難。
(二)證據的獲取和固定難度加大
在案件偵查過程中,一些犯罪嫌疑人和證人由于不了解偵查機關對哪些人采取了哪些措施,獲取了哪些證據,因而不敢輕易翻供、毀證。而修改后刑訴法賦予了律師更充分的辯護權利,使得律師可以運用自己的信息優勢和專業知識,在會見犯罪嫌疑人時告知其如何準備供述,并將獲悉的案件情況帶出,對關鍵案件證據進行掩飾或銷毀。這對于一直以來都以口供獲取證據的辦案機關來說,無疑是一個獲取和固定案件證據材料的巨大沖擊。
(三)可能導致案情或其他案件線索的泄露和流失
修改后刑訴法對辯護制度的修改完善使得辦案人員對案件的控制難度將增大。可能帶來的具體問題包括:(1)律師可能將通過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閱卷獲悉的信息提供給證人或被調查人;(2)在共同犯罪或彼此關聯的窩案、串案中。律師將獲悉的其他共犯或關聯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或辯解提供給與這一供述或辯解存在利害關系的某個共犯或者其他關聯人,從而使他們在有意無意間形成原本不存在的共同認識與表述;(3)在正在偵查的案件中,律師通過會見犯罪嫌疑人可能獲悉尚未辦理的其他案件的信息,而有意無意地提供給相關聯的人。
(四)拓展線索,深挖串案的難度加大
線索深挖和擴大是職務犯罪案件線索來源的重要途徑,它可以使小案發展成大案,使單個案件發展成窩案、串案。線索深挖有時需要從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中發現蛛絲馬跡,然后乘勝追擊獲取更多的線索資料。而律師通過有關權利的行使,不僅有可能使犯罪嫌疑人拒供、少供,讓口供和證人證言變化的風險加大,而且有可能泄露案件的某些信息,從而給偵查中深挖線索,擴大戰果增加困難。
三、職務犯罪偵查工作如何應對辯護制度修改帶來的挑戰
作為職務犯罪偵查部門面對刑事訴訟法關于辯護制度的修改完善,一方面要積極適應刑訴法的修正,從觀念上轉變偵查思路和偵查理念,努力提高職務犯罪偵查水平;另一方面,要通過偵查策略和手段上的轉變,強化和完善職務犯罪偵查措施。
(一)偵查觀念要轉變
1.轉變律師提前介入影響辦案的觀念。刑訴法修改后律師介入時間的提前和作用的提高,從表面上確實對案件的辦理帶來了壓力和挑戰,但從本質上看,也是我國是落實尊重和保障人權的憲法原則,正確處理懲罰犯罪和保障人權的重要一步。辯護律師作為訴訟參與人,是刑事訴訟法建立控辯審三方架構的結果,是與公訴人、偵查人員承擔不同職責的刑事訴訟過程的一分子,他享有的權利應當與公訴人是平等的,只是各自的職責不同。 職務犯罪偵查部門必須轉變觀念,建立于律師之間的有效溝通、協調,才能將案件辦扎實、辦成鐵案。
2.轉變“保險立案”觀念,樹立“風險立案”理念。實踐中,由于貪污賄賂案件查辦對象往往具備一定的社會地位和影響,為了保險起見,檢察機關一般是在收集到充分的證據后才決定立案偵查,而對于尚未獲取犯罪嫌疑人供述的案件,一般也是對犯罪嫌疑人采取拘留逮捕等強制措施,利用信息不對稱的優勢,盡快拿到口供。隨著刑事訴訟法對于律師介入時間和手段的修改,今后職務犯罪案件必將更加難以辦理,其間遇到的困難和阻力也會更大。這就要求自偵部門在辦案過程中,應當摒棄“保險辦案”的理念,樹立“風險立案”的作風,敢于迎難而上,加大辦案力度,實現辦案數量和質量的有機統一。
3.從“倚重初查”獲取口供,轉變為“初查偵查并重”全面收集證據。從近年來查辦的職務犯罪案件流程來看,由于偵查措施較少,檢察機關自偵部門往往會花費大量時間和精力在初查上,偵查階段則多為履行立案、拘留、逮捕等形式程序,形成了“大初查、小偵查”的格局。刑訴法修訂后,查辦職務犯罪雖然有了一些沖擊,但在偵查手段上也有了完善和補充,初查和偵查之間的關系必將由倚重初查獲取口供,轉向初查偵查并重且為全面收集證據。
(二)偵查策略、手段要轉變
1.要進一步提高審訊水平,加強預審突破能力。首先,在審訊前要做足準備工作。修改后刑訴法要求職務犯罪偵查部門不能輕易接觸被調查人,反之一旦接觸就要做足充分的準備。這就要求預審人員對審訊對象的自然情況充分了解的基礎上對嫌疑人的個性和特性形成判斷,結合已掌握的證據,形成充足的預判。此外,律師在偵查階段以辯護人的身份介入導致不可控因素增多,因此在做審訊預案時要爭取窮盡所有可能,做到周密部署,沒有遺漏。
其次,審訊過程要注意證據的合理利用。修改后刑訴法給予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的時間和空間相對寬松和自由。因此,在訊問中審訊人員要更為注意證據的出示環節和時機,打破嫌疑人的僥幸心理,甚至可以選擇在律師會見后再出示證據,出其不意的打亂嫌疑人心理防線,從而突破案件。
再次,審訊過程要高度關注。實際訊問中,審訊人員要比以往更為關注審訊中出現的各種情況,及時把握嫌疑人的細微變化,根據訊問變化調整訊問策略,追問到底。 最重要的是摒棄以往那種長期作戰、拘留逮捕后再獲取有罪供述的心理,力爭在第一次訊問時就達成訊問目的,成功立案。
最后,審訊中要更要注重偵查謀略的選擇和使用。辯護制度的修改對第一次審訊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甚至可以說案子能否獲取有罪供述都依賴于第一次訊問的成敗。這樣,我們在訊問中就要更加注重偵查謀略的選擇。在實踐中,偵查人員要將政策攻心、情感催化,雙管齊下、一箭雙雕,循序漸進、順藤摸瓜,抓住關鍵、重點突破等訊問謀略巧妙結合運用,力爭迅速打開局面,為今后的立案偵查打下堅實的基礎。
2.立案后加強證據收集工作,迅速強化固定證據。刑訴法的修改完善要求職務犯罪偵查部門查辦案件必須在“快”上下功夫,做到整合偵查資源,集中力量作戰,提高辦案效率。針對律師介入偵查環節出現的新情況,要防控犯罪嫌疑人翻供現象,鞏固偵查成果。對于即將接受律師會見的犯罪嫌疑人,提前打好“預防針”,告知其違反法律妨害司法的嚴重后果。而對于已經接受律師會見的犯罪嫌疑人,應當及時進行突審,鞏固原有供述,防止翻供。此外,還應加強偵捕、偵訴配合,隨時掌握案件的動態情況,及時發現所取證據細節缺失等取證缺陷或者漏洞,采取措施加以補強,鞏固取證成果,健全證據體系,保證辦案質量。
3.充分運用技術偵查手段,逐步實現“由證到供”的轉變。
從實際辦案需要來看,筆者認為對職務犯罪偵查工作最直接也是最有效的技術偵查手段是測謊技術和通訊監聽技術。職務犯罪嫌疑人智商普遍較高,反偵查能力較強,一般不可能積極主動地交代問題,使用測謊技術可及時獲悉犯罪嫌疑人供述的真偽,對順利開展偵查工作極為有利。實踐中由于測謊儀器較為經濟,且操作極便,因而應當廣泛推廣使用。此外,職務犯罪中利用通訊技術作案的情況也越來越多,因而,在職務犯罪偵查中使用通訊監聽技術就很有必要。一方面,可以增強檢察機關職務犯罪偵查工作的主動性,獲取更多有價值的案件線索;另一方面,可以在被監聽人毫無察覺的情況下進行的,具有極強的隱蔽性,直接獲得第一手資料。
4.充分利用監視居住這樣強制措施。此次刑事訴訟法修改過程中,對于監視居住的修改幅度是五種強制措施中最大的。從內容上看,此次修改涉及到監視居住的條件、場所、方式、檢察機關監督等多項內容,從性質上看,監視居住被界定為一種介乎取保候審和逮捕之間的強制措施,是羈押的一項替代性措施。實踐中一些案件由于種種原因可能無法及時獲取犯罪嫌疑人有罪供述,或者需要繼續偵查調取主要犯罪證據,這樣就無法對嫌疑人采取拘留、逮捕的強制措施。為防止律師提前介入可能導致的一些不良情況的發生,職務犯罪偵查部門可以嘗試運用監視居住這一手段。這樣既可以將逮捕后的偵查時間兩個月轉為監視居住后的六個月偵查時間,又可有效防止犯罪嫌疑人和相關人員接觸從而串供、毀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