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2-09-19 05:1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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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使保護城市水環境的理念深入人心,我們應積極健全水環保稅收制度。其一,擴大征稅范圍,動員全社會成員共同承擔水環保責任,無論是企業還是居民,都應納入征稅范圍,把收費改成征稅,以有效限制企業、居民浪費水資源。其二,城市水環保稅收標準需要改善,針對企業及個人消耗水資源的實際情況進行區別對待,一旦發生破壞水環境的行為就提高稅收標準。其三,完善相關水環境污染稅費政策。一直以來,城市環保部門的工作難點就是征收稅費,應真正落實污染罰單,跟法律部門協商進行強制征收,以有效約束企業及居民的污染行為。另外,城市不僅要重視經濟發展,還需加強調整其產業結構,努力提高企業的生產效率、技術含量等,鼓勵企業啟用綠色環保設備,努力降低企業對城市水環境造成的污染。
2科學治理城市水環境
2.1嚴格控制污染源
河流、湖泊等最主要的污染源之一就是城市生活污水及工業廢水等。所以,城市有效治理水環境的先決條件是嚴格控制污染源。這不僅需要政府相關部門及時完善法律法規,還需要城市的水務監管機構依法辦事,嚴格限制居民及企業的污染排放,嚴厲打擊違法的水體污染行為。同時,城市應加強建設處理污水的設施,擴大污水處理廠的規模,爭取將整個城區覆蓋,確保一切生活污水、工業廢水等經過有效的污水處理后才排放到河流、湖泊里,促使城市從根源處治理水環境污染問題。
2.2綜合整治水環境
城市水環境的治理不能只在城區進行,而應實施綜合整治,認真貫徹引、截、治、疏、保、管得六字方針,并以先城區后農村、先上游后下游、先重點后一般為綜合整治原則,始終堅持引疏結合、截污先行、治保并重、多管齊下,有效實施城市水環境的綜合治理措施。當然,水環境的綜合整治需要各部門協調合作,重點推進建設城市截污管網及污水處理廠等,確保企業工業廢水的排放達到標準,爭取對城市水環境進行長效管護。
2.3加強雨污資源化
在城市水環境的治理中,污水回收利用也占據著重要的位置[2]。目前,城市水資源日趨貧乏,污水經過二次安全處理后可回收利用于市區的綠化、公園景觀等,還可用于工業及道路噴灑,在投資較小的基礎上將收獲較可觀的社會效益、經濟效益。同時,城市新建的小區應加強建設水循環系統,完善小區的綠色基礎設施,通過滲水管道、植樹種草等方法有效控制雨水滲透,充分利用雨水資源,有效緩和城市水資源貧乏的困境,從而減輕城市水體污染。
3加強公眾參與城市水環境治理
3.1強化城市水環境治理決策民主化
治理城市水環境是一個長期的過程,需要全社會的共同參與,努力實現公眾參與治理水環境的權利,促使他們共同參與決策[3]。其一,城市水環境治理決策的過程應民主化,確保居民履行自己的民利,參與制定水環境的治理決策;其二,水環境治理的內容應民主化,促使治理決策及治理內容的制定能充分考慮公眾的利益,重視群眾給出的意見、建議,提高城市水環境治理決策的民主化程度。
3.2加強宣傳教育,公開環境信息
保障公眾的言論自由,并給予新聞媒體一定程度的言論自由,有效利用微信、微博等新型社會媒體為公眾宣傳水環境保護觀念。建立信息平臺,定期公布相關的環境信息,促使公眾能及時了解城市水環境動態,從而有效提高水環境保護信息的公開度、透明度,鼓勵公眾監督非法污染企業及個人等,并通過獎勵等手段有效激發出公眾的監督熱情,實現城市水環境治理的全員參與性。
3.3建立健全公眾參與渠道
當然,如果參與渠道不暢通,公眾就無法有效參與城市水環境治理。公眾不管是參與水環境治理的決策還是監督,都需要政府相關部門建立健全參與渠道,邀請公眾參加定期舉行的信息會、聽證會等,并鼓勵他們為城市水環境的治理提出建議;官方設立舉報平臺,針對公眾舉報的信息進行公開,并告知公眾后續的處理辦法,定期收集公眾意見,確保公眾切實履行自己的監督權等。
4結語
論文關鍵詞 農民環境權 弱勢群體 法律保護
一、環境權與農民環境權概述
環境權理論是人類面對嚴重的環境問題所提出的新型權利理論,是公民得以生存和發展的前提和基礎,環境權是任何人生而應具有的權利。環境權最早是在1972年人類環境會議中作為一種基本人權提出的,在《人類環境宣言》中聲明“人類有權在一種能夠過尊嚴和福利的生活的環境中,享有自由、平等和充足的生活條件的基本權利,并且負有保護和改善這一代和將來的世世代代的環境的莊嚴責任。”環境權作為環境法的理論基礎,引起了人們的重視,學者們作了較多研究,但是目前對農民環境權的研究并不是很多。
農民環境權,是農民享有的在健康、安全和舒適的環境中生產和生活的權利。農民環境權是農民得以生存和發展的基礎,農民依靠自然環境獲得其生產資料,維持生活。農民環境權問題本質上是環境正義問題,社會公平和公正問題。社會公平理論在環境問題上的體現即環境正義。依照環境正義理論要求,環境權主體享有同等環境權利、承擔同等環境義務,且環境權利和環境義務相應。因而,農民作為權利主體,同城市居民享有同等的環境權利和義務,具有環境參與權、環境知情權和環境請求權。然而現實中,我國城市環境逐漸改善的同時,農村環境卻日益惡化,城市工業污染、生活垃圾轉移到農村等現象屢見不鮮,越來越多的農民由于環境因素而導致貧困,生活和健康也受到影響。周訓芳在《環境權論》一書別強調了弱勢群體的環境權問題。他認為,從理論上來說,每一個人都應該享有基于生存目的需要的環境資源開發利用權,但在社會現實生活中,實際上環境法所需要特別關注的,是公民中的弱勢群體所享有的環境資源開發利用權。進而將環境弱勢群體定位于生活在傳統的農耕和游牧生產方式和生活方式中的土著民、部落民和在閉塞農村中土生土長的農民。黃錫生、關慧也指出“環境弱勢群體是相對于經濟、文化、政治弱勢群體而言的,是指在自然資源利用、環境權利與生態利益分配與享有等方面處于不利地位的群體。”所以,農民作為在環境資源權益的分配中的弱勢群體,我國法律有必要按照正義、公平原則,及時校正對弱勢群體的不正義的現象,在倡導和諧社會建設與可持續發展的今天,保護農民環境權的實現和實施。
二、加強農民環境權保護的意義
1.保障農民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的需要。環境質量的好壞直接影響人們的生命健康,一個個“癌癥村”觸目驚心,農民的生命權已經被蝕到了底線。如果放任這種現象,容忍農村環境進一步惡化,勢必會嚴重打擊農民積極性,不僅危及農民生命安全,長此以往將不利于社會穩定。同時,土地是廣大農民的唯一的依靠和經濟來源。環境污染會造成大氣污染、水污染和土壤污染等問題,會影響農作物特別是經濟作物的種植,給農民帶來環境和經濟的雙重損失。
2.保障農業持續、健康發展的需要。農業是我國國民經濟的基礎,提高農民生活水平,改善農民生活質量,維持農業持續發展是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和社會主義新農村的基礎。然而,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侵蝕了農業耕作的基本物質條件,使農業生產減產,農產品質量下降,嚴重影響了農業和農村的可持續發展。
3.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和和諧社會的需要。環境問題嚴重會引發社會問題,加劇社會矛盾。一些個人或企業為追求經濟利益,置社會利益不顧,引進污染企業或是將污染企業遷至農村,在生產和生活過程中過多的排放污染物,導致了外部不經濟性的產生。農民作為弱勢群體,成為經濟發展下的犧牲品,是對農民公平發展權的侵犯。環境污染引發的社會矛盾必然危害農村的社會穩定,從而會嚴重妨礙和制約社會主義新農村目標的實現。我國集中力量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這一目標的實現與否與農村環境質量的好壞有著密切的關系。
三、農民環境權益受侵害的現狀
上文分析了維護農民環境權益,加強農民環境權保護的重要意義,但是現實情況中,農民環境侵權現象十分嚴重:
1.城市工業污染轉移到農村。隨著我國工業的發展和工業化進程的加快,“三廢”對生態環境的污染破壞日益嚴重,對城市生態環境污染破壞已引起各級政府的重視并加緊治理。可是,政府對農村“三廢"的治理力度相對較弱。更為嚴重的是,為了緩和城市環境污染壓力,將重污染企業遷至農村,許多地方的環境污染問題已經嚴重影響到當地農民的生命安全,中國農村出現了一個個驚人的“癌癥村”,如江蘇省鹽城市阜寧縣楊集鎮東進村和山東省肥城市肖家店村,這是對農民環境權和生存權的極大侵害。
2.城市垃圾大量涌入農村。如今,城市垃圾向農村轉移形成垃圾圍城,已不再是個別現象。位于北京昌平區沙河鎮西二村東的千畝良田就變成了違規垃圾場。這是對農民生活環境的破壞,侵害了農民環境權。究其原因,是由于一些中小城市城市環保基礎設施建設嚴重滯后,沒有垃圾無害化處理廠,導致城市垃圾無處傾倒。但是從城市到農村的轉移不但沒有實際解決問題,而且加重農村環境承受能力,農村環境不斷惡化。農民和城市居民同樣享有在舒適、整潔的環境中生活的權利。對于農民來講,農村和土地是他們生產和生活的全部,垃圾圍城勢必會影響耕地、林地等土壤的質量,長久不利于農業生產。
3.農村環境污染缺乏重視和資金投入。政府或企業將污染嚴重的工廠遷至農村,按照《環境保護法》“誰污染誰付費”和“誰破壞誰恢復”的法律制度,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將使用環境或破壞環境的費用和損失轉嫁給社會和他人,而是應由收益者來承擔保護和治理的費用。但是實際上,對于廣大農村的污染補償和環境治理投入卻較少,這是對農民的環境權保護的又一次不平等。
4.農民環境侵權的救濟機制不完善。農民環境權存在主體、客體和內容上的特殊性,因而我國現存的民事救濟制度在保障農民享有平等的環境權上存在著不完善的地方,直接影響著環境侵權民事責任功能的正常發揮。一方面,政府在農村環境侵權救濟中缺位,政府環境行政立法體系和農村環境管理體系不健全;另一方面,農民法律意識薄弱,在受到侵害時不知道如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同時,環境侵權的責任認定十分困難,這些問題使農民環境權受到損害時不易獲得及時、有效的救濟。
四、農民環境權保護的建議
1.完善政府職能,加大對農村的資金支持,推動環境信息公開。在對農村環境治理和農民環境權益的保護中,政府扮演者重要的角色。首先,加強政府對農村環境和農村工業企業的監管,嚴格執行企業污染物達標排放和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制度,防治農村地區工業污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城市污染向農村地區轉移,嚴格執行國家產業政策和環保標準。其次,健全環境知情權和環境參與權的保障機制,提高農民的環保意識,保護農民的環境資源權。信息不對稱是農民參與政治經濟社會事務的最大障礙,也是農民參與意識淡薄的重要原因之一。在農村地區,加強村務公開,強化村民委員信息的提供義務和法律責任。在此基礎上,賦予農民參與環境決策的權利,對于關于農民切身權益的事項,采取聽證會等民主形式,聽取農民的心聲,讓農民參與到農村環境治理的事項中去。最后,增加農村環保資金投入,加強對農村環境保護的基礎設施建設,不斷增加對農村環境保護的投入。建立專項資金建設環保設施,如地下排污管道和污水處理廠等。改變農村環境惡化現狀,提高農村地區的污染防治能力,根本上解決農村環境污染問題,保障農民環境權的實現。
2.完善司法救濟制度,增加環境公益訴訟。我國的訴訟法規定:“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只有與侵權行為有利害關系的人才可以提起訴訟,這導致了許多不利的后果。我國不少農民由于自身的法制觀念薄弱和畏訴心理,以及環境侵權案件的技術性和復雜性,農民在環境訴訟中往往處于弱勢地位,造成環境侵權的司法救
濟缺位。所以,針對這一問題可以增加環境公益訴訟制度。環境公益訴訟,簡言之就是為了保護環境公共利益而提起的訴訟。它有三個顯著特征:第一,環境公益訴訟的原告并非利益直接受侵害者:第二,環境公益訴訟具有預防性,只要有合理情況判斷有侵害環境公共利益的可能,即可提起訴訟;第三,環境公益訴訟并非獨立的訴訟領域,而只是一種與原告資格認定相關的訴訟方式和手段。因而,社會環境公益團體,檢察機關或是個人都可以在農民的環境權益受到侵害卻由于自身原因不能起訴的情況下代表他們向法院提起訴訟。同時,也可以,在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設立專業對口的法律援助機構,無償地向農民提供相應的法律援助。
3.統籌城鄉二元經濟一體化進程。農村環境得不到保護,農民環境權受到侵犯,從根本上來講是我國城鄉二元結構造成的,長期的二元經濟體制使我國重視城市環境建設而忽略農村環境治理。因而,要實現環境立法一體化,推進公共產品供給一體化。目前,我國已經形成了以《環境保護法》為主體的環境保護法律法規體系,但是偏重城市環境的保護;雖然《農業法》、《業技術推廣法》、《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等法律中涉及農村環境和農業環境,但是內容簡單,沒有明確的關于農村環境資源保護的法規或者條例。所以,應該在新農村建設的背景之下,統籌城市和農村的可持續發展,建立健全農村環境法律體系,完善農村環境保護立法,將農民環境權落實在法律中,明確農民享有環境參與權、環境知情權和環境請求權。當這種權利遭受侵害時,農民可以據此主張、進行救濟。
論文關鍵詞:廢棄采石場,環境,治理,方案
某廢棄采石場位于昌北國家經濟技術開發區,其東南緊鄰南昌市重要過境交通干線西外環高速公路及擬改建的京九鐵路。該采石場已停采多年,但由于開采歷史久,對礦山周邊的景觀環境破壞大。為防止進一步的破壞,美化城市環境,對該廢棄采石場進行治理。
2 工程地質環境條件
1、地層巖性
某廢棄采石場出露地層均為前震旦系花崗片麻巖(AnZ1),山體表層覆蓋第四系殘坡積層(Qe1-d1),巖性為粘性土混碎礫石。
自上而下,各巖土層主要特征如下:
①粘性土混碎礫石
屬殘坡積土,棕黃、灰黃、灰褐色,松散~稍密狀,由粘性土、砂及碎礫石組成。碎礫石含量20~30%,成份為花崗片麻巖。土體組成不均勻,局部粗顆粒含量較多。該層直接出露于山體地表,邊坡頂部厚度一般小于1.0,坡腳及溝谷地帶厚度2.0~4.0m。
②花崗片麻巖
片麻狀構造,片麻理產狀125°~180°∠40°~68°。片麻巖中常夾有石英脈,脈幅數厘米至一、二米。
②-1全風化層:棕黃色,原巖完全風化成土狀、粉砂狀、結構松散~稍密,厚度0.5~2.0m。
②-2強風化層:黃色、灰黃色,原巖風化強烈,風化裂隙極發育,巖石呈碎塊狀,山頂附近厚度一般1.0~3.0m。坡腳及溝谷地帶厚度一般3.0~8.0m。
②-3中風化層:灰黃、青灰色,裂隙稍發育,巖石較完整,呈塊狀,巖石強度高,厚度5.0~15.0m。巖石飽和單軸抗壓強度62~95MPa。
②-4微風化層:灰黃、青灰色,裂隙不發育,巖石完整,巖石致密堅硬,微風化及未風化巖層厚度大于200m。巖石飽和單軸抗壓強度88~112MPa。
3 廢棄采石場引發的地質環境問題
采石場在采石作業過程中破壞原有地表地物,破壞原有生態系統的穩定,產生的地質災害危害主要體現在:
①影響城市景觀。采石場位于昌北國家經濟技術開發區,其開采面可視范圍寬,坡形不規整,坡面裸露無植被綠化,嚴重影響城市景觀。
②污染環境。開采造成植被破壞嚴重,水土流失現象明顯,對當地環境破壞顯著。
③危險周圍群眾生命財產安全。采石場附近有4個村莊,人口有500多人,采石場的開采導致地板破壞嚴重,容易發生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質災害,嚴重危險周圍群眾生命財產安全。
4 治理原則
根據國家現行規程,結合場地周邊環境的特點和施工的可行性,通過充分分析論證和方案對比,在理論計算及工程類比的基礎上,按照技術可行、經濟合理、施工方便、環境協調等原則,進行礦山環境治理工程設計,以達到消除地質災害隱患、美化綠化礦山環境、提高土地利用水平、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的目的。
5 治理總體方案
礦山環境治理工程以邊坡安全為前提,以邊坡綠化為重要治理手段,總體方案如下:
1、人工邊坡及綠化
包括開挖邊坡和堆筑邊坡兩類,以放緩邊坡角為目標。
(1)開挖邊坡
邊坡上部風化層較厚,設計邊坡坡率為1:1,坡高30m左右。坡面綠化采用掛網噴混植草工藝;
邊坡中部巖質新鮮堅硬,設計邊坡坡率為1:0.6,分別設置2-4級,單級坡高10m,臺階寬度1.5m。采用臺階覆土種草植樹的邊坡綠化方法。
(2)堆筑邊坡
充分利用邊坡中、上部開挖棄石、棄土,將其堆筑于坡腳,設計堆筑坡率為1:1.2,坡高30-40m。坡面鋪種草皮綠化。
2、自然邊坡及綠化
由于采石場采坑東面堆積坡度較緩,已達到自然穩定狀態,且天然綠化效果好,所以本次治理將該區劃分為自然覆綠帶。
自然覆綠帶還包括各采坑南面進出口兩側,該部位普遍坡度不大,天然綠化發育。
3、礦坑清理和平整
邊坡工程實施完成后,對礦坑內廢石礦渣進行清理,平整場地,可作為林業種植用地或其它建設用地開發利用。
6 結論
目前采石場治理普遍采用的是削降坡造臺階方式,治理效果顯著。在施工過程中植物樹種的選擇很重要,要根據因地制宜的原則,結合當地土壤、地質條件,合理搭配,確保成活率,保證治理成果。
參考文獻
[1]《礦山環境保護與綜合治理方案編制技術要求》;
[論文關鍵詞]城市生活垃圾;國外治理;經驗啟示
自工業革命以來,世界各國社會經濟發展迅速,城市化進程明顯加快,由此產生的城市環境問題也日益突出。城市生活垃圾是城市發展代謝的產物,隨著科技的不斷進步和城市現代化建設的推進,大量城市生活垃圾的產生變成了城市發展的負擔,造成嚴重的環境污染。我國作為世界上最大的發展中國家,處于城市化發展高速期,據不完全統計。我國目前每年城市垃圾產生總量約達1.8億噸,到2030年,城市垃圾年產總量估計將達到4.09億噸,城市生活垃圾污染防治形勢嚴峻。世界發達國家治理城市生活垃圾污染起步較早,并取得了顯著成果。因此,通過分析國外成功治理該問題的立法實踐,對目前我國城市發展問題的解決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一、城市生活垃圾的辯證認識
城市生活垃圾一般指在城市生活中及其相關服務活動過程中產生的廢物和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為生活垃圾的廢物。城市生活垃圾因其成分復雜性,對城市環境造成了嚴重危害,與此同時,在當今資源緊缺、提倡循環經濟的時代,城市生活垃圾中的可回收利用部分又是一種重要的資源。因此,正確認識城市生活垃圾是我們合理解決該問題的前提條件。
(一)城市生活垃圾的危害性
1.污染環境
城市生活垃圾是環境污染的重要因素之一,主要表現在空氣污染、水污染和土壤污染三個方面。城市生活垃圾在堆放和處理過程中,如果缺乏必要的防護措施,其微小的粉塵顆粒會隨風漂浮,造成空氣質量下降;填埋后的城市生活垃圾在微生物的分解和化學反應下會產生大量的有毒氣體;同時在焚燒過程中也會產生大量的顆粒污染物、硫化物等。大量的城市生活垃圾直接排放到河流、湖泊或自然降水沖刷進入水體等,經過水的溶解作用而產生大量有毒物質,從而影響水循環的各個環節,污染水質。城市生活垃圾中的有毒物質長期的堆放,在自然作用下會滲透到土壤當中,經過不斷地滲透、遷移使土壤中積累了大量有毒物質,導致土壤成分結構改變,最終會對動植物產生危害。
2.危害人體健康
城市生活垃圾改變了城市生活環境,造成水污染、空氣污染等,從而危害人體健康。堆放的城市生活垃圾在微生物的分解作用下會產生有毒氣體,直接威脅到人體健康;城市生活垃圾中的氮、磷、重金屬等進入到河流和地下水中,造成水質污染、飲用水不潔,危及人類生命健康;大量垃圾的存在,成為細菌繁殖的溫床,通過病蟲的傳播導致疾病的產生和蔓延;土壤受到重金屬污染后將難以治理,動植物攝取后將影響到整個生物鏈的健康發展,當然的包含人類。
3.引發危險事故
城市生活垃圾中富含有機物質,在長期的集中堆放過程中,會產生大量的甲烷CH4和二氧化碳CO2,在不斷的積聚情況下,積聚的壓力大于復蓋層壓力時或CH4達到一定濃度時會引起爆炸事故。如2010年1月,廣州白云區李坑垃圾焚燒發電廠發生爆炸事故,造成4名工人受傷。
(二)城市生活垃圾的資源利用價值
社會經濟的發展和人民水平的提高,造成了大量的城市生活垃圾,與此同時城市生活垃圾的構成也發生了改變,廢品含量增加,資源利用價值也相應提高。
城市生活垃圾中含有大量的廢紙、金屬、有機混合物等,廢紙可以進行回收利用和重新制造,減少林木資源的砍伐,保護生態環境;廢金屬的回收利用可減少成本耗費,緩解資源緊缺的急迫形勢;廢食品等有機混合物可用于生產有機肥料和垃圾燃料,減輕環境污染。據相關部門統計,僅北京市年產垃圾中就有廢塑料36.2萬噸,每噸廢塑料可生產0.37-0.73噸油;廢紙38.8萬噸,每噸廢紙回收利用,可造0.85噸好紙,木材節省3立方米、堿300公斤,減少污染74%。
二、國外相關問題立法實踐
(一)美國
美國作為世界第一大經濟體,城市化水平較高,城市生活垃圾人均產量居世界首位,但垃圾回收率非常高。美國早在20世紀60年代就開始了城市垃圾的處理,但進展并不順利。70年代以后,美國開始以立法的方式進行規制該問題。通過不斷完善垃圾管理法律體系,注重削減城市垃圾產生污染源和堅持垃圾處理減量化原則,并實施了一系列有效措施,城市生活垃圾污染狀況得到明顯改善。1976年,美國頒布實施了《資源保護和回收法1976》,該法體現了循環經濟的思想,注重垃圾的回收再利用,是一種理念的轉變。1990年,美國通過了《污染預防法1990》,該法注重源頭控制污染源的產生,要求清潔生產,從而減少垃圾的產生,但該法主要由企業自愿遵守。與1984修訂的《固體廢物處置法》、《廢物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構成了美國完善的城市生活垃圾污染防治法律體系。在具體措施方面,美國政府引入市場競爭機制,將城市生活垃圾的處理通過競爭招標外包給私人;引入生命周期和誰污染誰負責理論,延伸企業產品責任,明確污染人環境責任;通過免稅、減稅等政策激勵企業清潔生產,對城市生活垃圾處理建設提供貸款和部分費用支持;運用經濟手段實施城市生活垃圾處理收費制度,實行抵押金制度,并嚴格城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和填埋等相關處理的監督;鼓勵城市之間的合作,建立城市生活垃圾污染防治區域協作機制等。這些措施有效改善了美國城市生活垃圾污染狀況,但也存在一些不足如美國城市垃圾填埋比例過高,達到75%;《污染預防法1990》對企業的要求是鼓勵性的,僅靠企業的自覺性很難達到城市生活垃圾的減量化等。
(二)日本
二戰以后,日本經濟發展迅速,城市化進程不斷推進,城市生活垃圾問題也日益突出。日本作為亞洲島國國家,面對資源匱乏和環境惡化問題,堅持發展循環社會經濟的理念,并建立了完善的法律體系,實施了積極有效的措施。日本于1970年頒布了《廢棄物處理法》,該法于2000年修訂后,內容具體詳細,確立了廢棄物減量化和合理處理的原則;1991年頒布實施了《資源有效利用促進法》,該法要求生產采用易于再生的資源材質和再生資源的再生利用;1993年實施《環境基本法》,確立了基本環保理念;之后頒布了一系列的法律規范如《容器包裝分類回收和再商品化促進法1995》、《特定家庭用電器再商品化法1998》、《循環性社會形成推進基本法2000》、《建設工程材料再資源化法2000》、《食品循環資源再生利用促進法2000》等,為城市生活垃圾污染的改善提供了法律保障。在具體制度措施方面,日本建立了細致的城市生活垃圾分類制度,一般將城市生活垃圾分成四種,城市街道中的分類垃圾桶達12種;日本公民環保意識比較高,同時政府環保宣傳力度大,在學校進行環保課程教育,在社區定期進行環保知識授課,注重公民參與;堅持誰污染誰治理原則,建立產品責任延伸法律機制,明確企業社會環境責任;建立城市生活垃圾處理收費制度,運用經濟手段減少垃圾產量;加大環保財政投入,運用先進科學技術進行城市生活垃圾焚燒處理等。
三、對我國治理對策的啟示
(一)建立完善的法律體系
參照國外的立法實踐,都建立了完善的法律體系。我國目前也有相關的法律規制,但立法理念滯后,實際操作中難以執行。為了改善我國城市生活垃圾污染惡化的趨勢,我國應在立法理念上進行改變,堅持循環經濟和可持續發展原則作為貫徹指導我國立法的指導思想;完善我國現有法律的不足,明確具體法律實施細則,尤其是在責任承擔方面,提高實際的可操作性;推進城市生活垃圾污染防治立法,為建立配套制度提供法律保障,如建立嚴格的城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制度、標準、罰則,建立城市生活垃圾處理收費制度等都需要法律制度的支持。
(二)強化政府角色
政府是城市生活垃圾污染治理的主要推動力量和引導者,政府的政策管理直接影響到城市生活垃圾治理的進程和效果。政府應該在垃圾治理中扮演更為主動和積極的角色,通過行政、經濟手段加以調控。加大對城市生活垃圾處理技術研發和推廣的財政支持,加大對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設施建設事業的財政投入;采取減免稅收和補貼等激勵政策,促進企業主動承擔環境資源保護責任;加強對城市生活垃圾污染的監管,加大處罰力度;明確各部門的職責,協調各部門、各區域的積極合作等。
論文摘要: 垃圾處理是城市環境治理的重要內容, 垃圾處理產業中的鄰避現象是垃圾的廣泛產生和集中處理之間、垃圾處理的外部性在不同層次之間、垃圾處理的收益和成本之間的矛盾和劇烈沖突, 而破解鄰避現象的基本思路是消除處理地居民和全社會在邊際收益、邊際成本上的差異。
垃圾處理是城市環境治理的重要內容, 我國已經明確了垃圾處理的產業化、市場化 發展 方向。然而,從國內外實踐經驗看, 隨著人們環保意識和生活水平的提高, 垃圾處理中的鄰避現象正日益嚴重, 并成為了垃圾處理事業發展的絆腳石。因此, 開展對垃圾處理產業中鄰避現象的系統研究是極其迫切和必要的。本文以國際上典型的案例為分析載體, 對鄰避現象的本質和原因進行了較為深入的剖析, 以期為我國各級政府尋找破解良策, 為推進和加快垃圾處理產業化進程做一些理論上的有益探索。
一、垃圾處理產業中鄰避現象的內涵與本質
鄰避現象的 英文 涵義是“Not In My Back Yard”,簡稱為“NIMBY”, 即一般所謂的“不要在我家后院”,指的是當國家推行某些對社會整體而言是必要的政策時, 政策的目標地區卻強烈反對把當地作為政策目標的草根運動。鄰避現象展現出特定的大眾自我矛盾的態度: 原則上贊成政府施政的目標, 但該目標的預定地不能與我家“后院”毗鄰。鄰避現象廣泛存在于諸如興建監獄、 工業 區、游民收容所、核電廠等許多領域。伴隨著垃圾處理量的日益增加, 垃圾處理領域中鄰避現象也日趨嚴重。為了解決垃圾問題, 大家都認為政府設置垃圾焚化爐或掩埋場是合理的, 但決不同意把垃圾處理設施建設在自家住地的周圍, 也就是說,只要別在我居住的周圍建設這些設施, 就非常贊同建設垃圾處理設施( Fischer,1995) [1]。
同人類與垃圾相伴生一樣, 垃圾處理和鄰避現象也是共存的。尤其是近年來, 隨著人們對健康居住環境要求的提高, 鄰避事件的發生更是日趨頻繁, 幾乎成了全球性的難題。上個世紀初, 美國的一些城市( 比如紐約) 為了圖省事而將垃圾直接運往別的城市或外州進行填埋, 引起了垃圾接受地居民的強烈反抗,為了積極抵制垃圾運進“自家后院”, 他們有效地組織了“NIMBY”運動。[2]現如今, 在我國的許多大城市也都曾經出現過這樣的情況。浙江省環保局固體廢物管理中心主任張福健認為,“固廢填埋場對于地質條件的要求很高, 而且要離居民區一公里以上, 老百姓對此非常的敏感, 填埋場還不能遠離危險固廢的產生地,所以征地就異常的困難。”這位官員所說的“敏感”實際上就是鄰避現象的一種表現。
垃圾處理是隨著人口在空間的集聚( 城鎮化) 、不可分解垃圾的增多、垃圾數量的巨量增加而逐步凸現的。隨著 科學 技術進步, 人類合成了眾多諸如塑料之類的不可分解或需要很長時間才能分解的化合物, 加之人口的空間集聚, 使得在狹小的空間區域產生了密集的垃圾。如此就產生了垃圾的成份和數量遠遠超出了大 自然 的自我凈化能力, 從而出現了垃圾集聚、垃圾圍城等非均衡現象。在現有技術條件下, 盡管資源回收的廣度和深度已經有了長足的進步, 但是總體上來看, 垃圾還是一種會給人們帶來痛苦感受的“負 經濟 品”。垃圾處理能夠清潔人們的居住環境、防止病毒、細菌的滋生和擴散, 是人類生活所必須的, 因而是一項價值創造活動, 是 現代 人類社會所不可或缺的生產活動。
但是, 在現有的經濟、技術、 法律 條件下, 垃圾處理過程是一個具有重大外部性的生產活動。本文認為, 垃圾處理產業中的鄰避現象的本質正是來源于這種特殊的外部性。在仔細考察垃圾處理中的外部性后發現, 垃圾處理的外部性存在兩個層次并且在每個層次上具有完全相反的表現形式。從全社會范圍看, 垃圾處理美化了人們的居住環境而存在正的外部性, 因而得到絕大多數居民的贊同; 從垃圾處理所在地這一狹小的區域范圍看, 因為垃圾處理本身存在產生“二次污染”的巨大風險, 因而垃圾處理過程存在明顯的負外部性, 因而常常被周圍居民所抵制。
因此, 現代社會的垃圾處理模式使得要在某一地點集中處理所有人產生的垃圾, 并存在“ 二次污染”風險, 這一模式實際上是把垃圾對人類造成的危害集中到了某一狹小區域的居民身上, 造成了他們的成本與收益的巨大分離, 是少數人的利益受損換來了多數人的環境收益。當成本與收益的脫節超出了人們的忍受極限時, 對垃圾處理的抵制就不可避免了, 反抗將隨之而起, 從而產生了鄰避現象。因此, 垃圾處理產業中鄰避現象的本質可以簡單地歸納為, 垃圾的廣泛產生和集中處理之間、垃圾處理的外部性在不同層次之間、垃圾處理的收益和成本之間的矛盾和劇烈沖突。
二、垃圾處理中產生鄰避現象的基本原因
目前, 學術界對于鄰避現象的研究較少, 已有的研究基本上是從民主、環境正義等 政治 學、倫 理學 的角度來闡述鄰避現象產生的原因。 臺灣 的張震東教授在其著作《正義及相關問題》中認為, 民主國家在形式上賦予了自由平等權, 并奉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 但在此社會原則之下卻容易形成“多數總是對的”的道德權威, 甚至以多數為名而濫用權力來壓制少數, 造成所謂的“多數暴虐”[3]。文森特·奧斯特羅姆( Vincent Ostrom) 等人也認為, 相信多數決策原則就必然意味著多數人能夠做出決策, 而這種決策是與少數人的利益相悖的。[4]可見, “多數暴虐”實際上是通過現代民主制度, 實現由少數人來承擔使得多數人受益的項目的成本和風險。而當這部分人認為這種成本和風險異常大時, 人們所固有的自利傾向將會轉化為一種強有力的反抗。垃圾處理產業中出現的鄰避現象正是被有效組織起來的利益受損的“ 少數人” 對這種“多數暴虐”的抗爭。臺灣東吳大學的陳俊宏認為, 代議制民主制度是鄰避現象產生的根本原因, 并提出了他認為能夠與環境治理等可持續發展政策推行相兼容的審議式民主理論。[5]從以上學者的研究結論可以歸納出, 從政治學的角度來說, 產生鄰避現象的根本原因是在現代代議制民主制度下, 由于遵循“少數服從多數”的基本決策原則, 產生了多數人獲得的利益卻由少數人來承擔成本和風險的不對稱現象, 而當這種不對稱在某種條件下變得不能被少數人所容忍時, 反抗就成為了必然的結果, 鄰避現象的出現也就在所難免了。
從經濟學的角度來看產生鄰避現象的原因也許更加直接和清晰。鄰避現象的本質是邊際收益、邊際成本在處理地居民和全社會之間存在的巨大偏離, 又可以把它分為正常偏離和非正常偏離。非正常偏離是由于人們在認識和觀念上的扭曲而導致的, 對于垃圾處理所產生的外部性認識偏差, 它實際上是一種虛幻的外部性。正常偏離是指在現代垃圾處理模式下, 人們利益結構的調整未能到位而形成的成本與收益之間的偏差, 是客觀存在的外部性。
( 一) 非正常偏離的原因
具體到垃圾處理產業, 本文認為, 產生非正常偏離的基本原因來自于以下兩個方面:
1. 人們對于 歷史 上曾經出現垃圾危害的恐懼感認識的深入有利于人類更科學地對待和處理垃圾,但是, 認識的深入同樣加深了人們對于垃圾處理的恐懼感。在前文提及的紐約、新竹等鄰避現象的案例中,都曾經出現過由垃圾處理而造成對環境和資源的巨大破壞的經歷。曾經真實存在的對于垃圾危害的認識,加劇了人們對于垃圾的恐懼, 從實踐經驗看, 不能不說這是垃圾處理產業中引起鄰避現象的一個非常重要的原因。
2. 垃圾處理的負面新聞在一定程度上扭曲了人們的判斷。
隨著污染控制技術的進步, 垃圾處理過程所產生的二次污染已經獲得極大遏制, 能夠達到各種環境標準。以垃圾焚燒處理為例, 自從上個世紀90 年代, 在城市固體廢棄物焚燒爐(MSWI)的飛灰中檢測出二惡英后, 焚燒排放作為二惡英的環境來源, 已經越來越受到環境 科學 家的重視。同時, 由于其高毒性特征二惡英也成為環保團體反對垃圾焚燒最有力的證據。但從近一兩年檢測機構對煙氣回收設施完善、設計合理的焚化爐所排放煙灰的檢測結果看, 二惡英的排放完全能夠達到環保標準。據2004 年9 月14 日《光明日報》報道, “我國的垃圾焚燒處理技術已經達到了國際先進水平。經他們檢測的國產立式氣旋熱解氣化垃圾焚燒爐的二惡英排放僅為0.011 納克, 是國家標準的五十分之一, 日本及歐盟標準的十分之一, 且燃燒效果遠優于價格昂貴的進口焚燒爐。”[6]
盡管如此, 由于新聞媒介對于日本等國家早期建造的垃圾焚燒工廠排放的二惡英的負面報導, 還是導致了人們對于垃圾焚燒造成二次污染“談虎色變”, 即存在“負面新聞扭曲了人們對于垃圾焚燒的觀念”的現象, 這就是負面新聞的副作用之一。《芝加哥 論壇 報》前任總編輯杰克·威廉·富勒認為,“相對于好事情而言,災難總是更容易成為某個社區的談資。麻煩事易喚起一些人的同情心, 而易使另外一些人產生宿命感, 恐懼和憤怒比仁愛具有更大的沖擊力。”[7]
( 二) 正常偏離的原因
正常偏離意味著垃圾處理地的居民實際獲得的收益少于應該得到的收益, 而實際支付的成本卻多于應該支付的成本。根據基本的 經濟 學原理, 政府應該通過環境補償機制對處理點居民所承受的損失進行補償。根據“成本- 收益”這一基本分析框架, 當獲得的補償等于或超過了所受到的損失時, 集中處理點的居民會接受垃圾處理設施的建設。例如, 臺灣 新竹市市政府執意要在原來掩埋場舊址建設焚化爐, 承諾焚化爐營運后將給周圍居民種種回饋, 包括溫水游泳池、運動場、社區公園、電費減免和回饋金時, 有些居民和議員就“松口”了。然而, 按照目前的經濟、技術水平, 構建完善的環境補償機制卻是極其困難的, 這一判斷基于以下原因:
關鍵詞:城市水土流失 水土保持措施
從最近幾年我國城市的社會經濟發展與城市化進程速度來看,越來越多的農村人口涌進城鎮,城市居住人口不斷增多,這就要求著城市規劃局需要在現有形勢下加強對城市的未來總體規劃。不斷增多的城市居住人口,城市的建設規模就需要不斷增加,不管是從住宅小區基礎設施、交通設施以及其他相應建設都需要不斷的增大規模,在這種情況下城市原有的地理環境等等均要受到影響,因此水土流失的問題逐漸嚴重起來。
1.城市水土流失的原因
與其他類型的水土流失不同,城市水土流失是發生在城市建成區、城市規劃區以及城市周邊影響區,因人為因素以及自然因素的影響引發的水土資源破壞與損失。從某種程度上而言,城市水土流失是城市發展的必然過程之一。城市在不斷的發展與建設的過程中,必定會對城市水土資源產生影響,具體而言,城市在發展中,需要新建各種設施以及新城區,在建設過程中在一定程度上會影響原有的水土保持設施,另外建設過程中產生的廢土廢渣,如不加以妥善處置,極易產生水土流失,影響周邊水系和市政道路等。加上目前人們對水土保持的意識比較淡薄,監管力度不夠,進一步加劇了城市水土流失。
2.城市水土流失的危害
城市水土流失的危害主要包括影響生態環境、河道行洪、城市環境與面貌三個方面。第一,從生態環境方面,因為城市在建設過程中,會破壞原有的植被措施,直接降低了地表原有的水土保護功能。同時現代城市建設為了交通方便往往將地表硬化,地表被水泥地或者其他硬化與覆蓋,降雨下滲到土壤的機率變小,保水功能喪失,大量的降水散逸,導致地下水的補充不足,影響地下水儲量;此外由于大量采用水泥、瀝青等硬化地表,導致夏季時地表溫度上升很快,城市中整體氣溫上升,影響居民工作和出行同時也增加了電力負擔。第二,因為水土流失導致大量泥沙進入排水系統,最終可能會淤積在河道中,導致排水不暢,這對城市的防洪造成不良影響。第三,從城市環境與面貌方面,因為城市開發中存在著不合理的開發行為,對城市原有植被保護不力,城市的綠植數量逐漸減少,對城市的防風抑塵也有影響。城市環境的惡劣,直接影響到城市的面貌,影響市容,在一定程度上會影響城市發展。
3.防治城市水土流失的保持措施
3. 1加強城市管理,做好統籌規劃
我國城市人口已經超過3億,其中有27%是居住在100萬人口以上的大型城市,另外的70%是居住在中小型城市中。隨著我國城鄉一體化建設理念的提出,我國城鎮人口的比例不斷提高,越來越多的農村人口涌進城市,加上城市暫住人口數量,人口的不斷增長給城市的水土保持工作帶來的負擔越來越重。因此,就需要將水土保持工作納入城市總體的統籌規劃中,站在有利于改善今后城市發展與生活、生產良好環境的角度,積極、合理地做好城市的合理布局與水土流失防治工作。由于城市建設水土保持工作涉及到多個方面以及多個行業,與城市居住者的利益有著較大關系,因此應該由規劃部門、水保部門、林業部門、國土部門、環保部門等相關部門組成一個領導機構,重點放在對城市水土保持工作的協調上。實現各個部門之間的信息交流無障礙,確保各項工作的順利落實。
3.2不斷加強城市植被管護
在進行城市基礎設施建設的過程中,首先需要考慮居住環境與出行環境,針對舊城需要加快改進步伐,在舊城改造過程中需及時跟進綠化防護措施,保證改造區林草覆蓋率不降低;針對新城區,需不斷加強城市中居住區的綠化建設,加強管養,保持一定的林草覆蓋率;針對城市中部分長期存在的廢渣廢土積存區,需要以改善市容市貌為目的,栽種生命力強、經濟條件不高、易成活的植物;城市中市政路兩旁除非因特殊原因不能種植綠化植物之外,均需要及時栽植綠化植物,對有條件設分隔帶的道路,南方多雨地區可在分隔帶種植紅絨球、三角梅,北方半干旱地區可栽植木槿、大葉黃楊球等觀賞植物,高架橋底栽植合果芋等喜陰植物,橋墩位置栽植爬山虎等攀援植物。不斷排查城市中存在的空閑地、地,結合周邊實際情況及時種植適地物種,不斷提高城市的林草覆蓋率,同時對已經種植的植被加強管養和維護,保證其能發揮正常的水土保持作用。
3.3加大懲處力度,遏制不法行為
由于受到利益的驅使,部分開發建設單位在明知道違背水土保持法的情況下仍然知法犯法。為了能夠保證城市建設的有效發展,因此針對一些嚴重的、典型的違反水土保持法行為需要依法進行處理。首先是針對開發建設單位的處理,造成水土流失危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全市樹立一個依法處理的典型,保證一定的威懾力。同時,生產建設活動損壞水土保持設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復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應當繳納水土保持補償費,專項用于水土流失預防和治理。其次,相關部門需不斷加強宣傳工作,加強開發建設單位的水土保持意識,提高公眾對水土保持的認識。
3.4加強城市建設的水土保持工作
由于城市建設屬于一個較大范圍,其中涵蓋了城市道路建設、房地產開發建設等多種開發建設工程。在工程建設過程中應妥善處理永久棄渣和臨時棄渣,處理方式首先考慮與周邊其他在建項目溝通,盡量做到能棄渣綜合利用,若不能利用需及時運至指定渣土收納場;對于臨時棄渣則需做好攔擋防護措施,長時間堆置的棄渣還需在表面臨時覆綠,防治水土流失。在建設過程中,應該盡量保護原有植被,減少地表擾動。施工后期需及時跟進植物防護措施與綠化美化措施,既保持了水土又美化了環境。針對其他在建或者籌備建設的城市工程,根據開發建設項目的水土保持技術規范要求,南方多雨地帶一般規定林草覆蓋率需要≥27%。
3.5注重城市企業水土流失的管理
近年來不少鄉鎮企業進駐城市開發區,這些鄉鎮企業雖然在一定程度上帶動了人口就業以及推動城市GOP發展,但是由于經濟條件差、缺乏水土保持觀念,生態保持、環境治理方面意識不強,因此需要針對性的加強對鄉鎮企業的引導。加強鄉鎮企業的污染治理,避免污染向周邊地區蔓延。同時需要不斷加強對企業、企業責任人、企業工作人員的水土保持工作意識的教育,增強人們對保護環境、治理生態環境的責任感,采用各種各樣的方式宣傳《水土保持法》,例如采用電視、報紙、網絡等方式,進一步提高人們的水土保持意識。
3.6規劃完善的城市水土保持體系
在依據城市總體規劃的基礎上,將城市水土保持工作貫穿到整個城市規劃工作中。聯合各有關部門之力找到導致水土流失的責任,落實到相關責任企業與責任人,共同探討合理利用與保護各種資源的有效途徑。緊密結合城市建設總體規劃中關于生態環境建設的目標,因地制宜地實施水土保持綜合防治措施,最終形成綜合性、實用性的水土保持防治體系。
4.結語
總而言之,針對城市的水土保持工作,需要在充分了解到水土流失的危害的基礎上分析出現水土流失的原因,然后再結合城市未來總體規劃以及城市發展特點,人文特點等方面將水土保持意識、水土保持工作貫穿到城市的建設工作中,逐漸建立一個完善、有效的城市水土保持長效機制,為全面提升城市水土保持工作效率提供一個良好的理論與實踐支撐。
參考文獻:
[1]曾祥坤,王仰麟,李貴才.中國城市水土保持研究綜述[J].地理科學進展,2010,05:586-592.
論文關鍵詞:鄰避現象;外部性;沖突;觀念扭曲;環境補償機制
論文摘要:垃圾處理是城市環境治理的重要內容,垃圾處理產業中的鄰避現象是垃圾的廣泛產生和集中處理之間、垃圾處理的外部性在不同層次之間、垃圾處理的收益和成本之間的矛盾和劇烈沖突,而破解鄰避現象的基本思路是消除處理地居民和全社會在邊際收益、邊際成本上的差異。
垃圾處理是城市環境治理的重要內容,我國已經明確了垃圾處理的產業化、市場化發展方向。然而,從國內外實踐經驗看,隨著人們環保意識和生活水平的提高,垃圾處理中的鄰避現象正日益嚴重,并成為了垃圾處理事業發展的絆腳石。因此,開展對垃圾處理產業中鄰避現象的系統研究是極其迫切和必要的。本文以國際上典型的案例為分析載體,對鄰避現象的本質和原因進行了較為深入的剖析,以期為我國各級政府尋找破解良策,為推進和加快垃圾處理產業化進程做一些理論上的有益探索。
一、垃圾處理產業中鄰避現象的內涵與本質
鄰避現象的英文涵義是“NotInMyBackYard”,簡稱為“NIMBY”,即一般所謂的“不要在我家后院”,指的是當國家推行某些對社會整體而言是必要的政策時,政策的目標地區卻強烈反對把當地作為政策目標的草根運動。鄰避現象展現出特定的大眾自我矛盾的態度:原則上贊成政府施政的目標,但該目標的預定地不能與我家“后院”毗鄰。鄰避現象廣泛存在于諸如興建監獄、工業區、游民收容所、核電廠等許多領域。伴隨著垃圾處理量的日益增加,垃圾處理領域中鄰避現象也日趨嚴重。為了解決垃圾問題,大家都認為政府設置垃圾焚化爐或掩埋場是合理的,但決不同意把垃圾處理設施建設在自家住地的周圍,也就是說,只要別在我居住的周圍建設這些設施,就非常贊同建設垃圾處理設施(Fischer,1995)。
同人類與垃圾相伴生一樣,垃圾處理和鄰避現象也是共存的。尤其是近年來,隨著人們對健康居住環境要求的提高,鄰避事件的發生更是日趨頻繁,幾乎成了全球性的難題。上個世紀初,美國的一些城市(比如紐約)為了圖省事而將垃圾直接運往別的城市或外州進行填埋,引起了垃圾接受地居民的強烈反抗,為了積極抵制垃圾運進“自家后院”,他們有效地組織了“NIMBY”運動。現如今,在我國的許多大城市也都曾經出現過這樣的情況。浙江省環保局固體廢物管理中心主任張福健認為,“固廢填埋場對于地質條件的要求很高,而且要離居民區一公里以上,老百姓對此非常的敏感,填埋場還不能遠離危險固廢的產生地,所以征地就異常的困難。”這位官員所說的“敏感”實際上就是鄰避現象的一種表現。
垃圾處理是隨著人口在空間的集聚(城鎮化)、不可分解垃圾的增多、垃圾數量的巨量增加而逐步凸現的。隨著科學技術進步,人類合成了眾多諸如塑料之類的不可分解或需要很長時間才能分解的化合物,加之人口的空間集聚,使得在狹小的空間區域產生了密集的垃圾。如此就產生了垃圾的成份和數量遠遠超出了大自然的自我凈化能力,從而出現了垃圾集聚、垃圾圍城等非均衡現象。在現有技術條件下,盡管資源回收的廣度和深度已經有了長足的進步,但是總體上來看,垃圾還是一種會給人們帶來痛苦感受的“負經濟品”。垃圾處理能夠清潔人們的居住環境、防止病毒、細菌的滋生和擴散,是人類生活所必須的,因而是一項價值創造活動,是現代人類社會所不可或缺的生產活動。
但是,在現有的經濟、技術、法律條件下,垃圾處理過程是一個具有重大外部性的生產活動。本文認為,垃圾處理產業中的鄰避現象的本質正是來源于這種特殊的外部性。在仔細考察垃圾處理中的外部性后發現,垃圾處理的外部性存在兩個層次并且在每個層次上具有完全相反的表現形式。從全社會范圍看,垃圾處理美化了人們的居住環境而存在正的外部性,因而得到絕大多數居民的贊同;從垃圾處理所在地這一狹小的區域范圍看,因為垃圾處理本身存在產生“二次污染”的巨大風險,因而垃圾處理過程存在明顯的負外部性,因而常常被周圍居民所抵制。
因此,現代社會的垃圾處理模式使得要在某一地點集中處理所有人產生的垃圾,并存在“二次污染”風險,這一模式實際上是把垃圾對人類造成的危害集中到了某一狹小區域的居民身上,造成了他們的成本與收益的巨大分離,是少數人的利益受損換來了多數人的環境收益。當成本與收益的脫節超出了人們的忍受極限時,對垃圾處理的抵制就不可避免了,反抗將隨之而起,從而產生了鄰避現象。因此,垃圾處理產業中鄰避現象的本質可以簡單地歸納為,垃圾的廣泛產生和集中處理之間、垃圾處理的外部性在不同層次之間、垃圾處理的收益和成本之間的矛盾和劇烈沖突。
二、垃圾處理中產生鄰避現象的基本原因
目前,學術界對于鄰避現象的研究較少,已有的研究基本上是從民主、環境正義等政治學、倫理學的角度來闡述鄰避現象產生的原因。臺灣的張震東教授在其著作《正義及相關問題》中認為,民主國家在形式上賦予了自由平等權,并奉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但在此社會原則之下卻容易形成“多數總是對的”的道德權威,甚至以多數為名而濫用權力來壓制少數,造成所謂的“多數暴虐”。文森特·奧斯特羅姆(VincentOstrom)等人也認為,相信多數決策原則就必然意味著多數人能夠做出決策,而這種決策是與少數人的利益相悖的。可見,“多數暴虐”實際上是通過現代民主制度,實現由少數人來承擔使得多數人受益的項目的成本和風險。而當這部分人認為這種成本和風險異常大時,人們所固有的自利傾向將會轉化為一種強有力的反抗。垃圾處理產業中出現的鄰避現象正是被有效組織起來的利益受損的“少數人”對這種“多數暴虐”的抗爭。臺灣東吳大學的陳俊宏認為,代議制民主制度是鄰避現象產生的根本原因,并提出了他認為能夠與環境治理等可持續發展政策推行相兼容的審議式民主理論。從以上學者的研究結論可以歸納出,從政治學的角度來說,產生鄰避現象的根本原因是在現代代議制民主制度下,由于遵循“少數服從多數”的基本決策原則,產生了多數人獲得的利益卻由少數人來承擔成本和風險的不對稱現象,而當這種不對稱在某種條件下變得不能被少數人所容忍時,反抗就成為了必然的結果,鄰避現象的出現也就在所難免了。
從經濟學的角度來看產生鄰避現象的原因也許更加直接和清晰。鄰避現象的本質是邊際收益、邊際成本在處理地居民和全社會之間存在的巨大偏離,又可以把它分為正常偏離和非正常偏離。非正常偏離是由于人們在認識和觀念上的扭曲而導致的,對于垃圾處理所產生的外部性認識偏差,它實際上是一種虛幻的外部性。正常偏離是指在現代垃圾處理模式下,人們利益結構的調整未能到位而形成的成本與收益之間的偏差,是客觀存在的外部性。
(一)非正常偏離的原因
具體到垃圾處理產業,本文認為,產生非正常偏離的基本原因來自于以下兩個方面:
1.人們對于歷史上曾經出現垃圾危害的恐懼感認識的深入有利于人類更科學地對待和處理垃圾,但是,認識的深入同樣加深了人們對于垃圾處理的恐懼感。在前文提及的紐約、新竹等鄰避現象的案例中,都曾經出現過由垃圾處理而造成對環境和資源的巨大破壞的經歷。曾經真實存在的對于垃圾危害的認識,加劇了人們對于垃圾的恐懼,從實踐經驗看,不能不說這是垃圾處理產業中引起鄰避現象的一個非常重要的原因。
2.垃圾處理的負面新聞在一定程度上扭曲了人們的判斷。
隨著污染控制技術的進步,垃圾處理過程所產生的二次污染已經獲得極大遏制,能夠達到各種環境標準。以垃圾焚燒處理為例,自從上個世紀90年代,在城市固體廢棄物焚燒爐(MSWI)的飛灰中檢測出二惡英后,焚燒排放作為二惡英的環境來源,已經越來越受到環境科學家的重視。同時,由于其高毒性特征二惡英也成為環保團體反對垃圾焚燒最有力的證據。但從近一兩年檢測機構對煙氣回收設施完善、設計合理的焚化爐所排放煙灰的檢測結果看,二惡英的排放完全能夠達到環保標準。據2004年9月14日《光明日報》報道,“我國的垃圾焚燒處理技術已經達到了國際先進水平。經他們檢測的國產立式氣旋熱解氣化垃圾焚燒爐的二惡英排放僅為0.011納克,是國家標準的五十分之一,日本及歐盟標準的十分之一,且燃燒效果遠優于價格昂貴的進口焚燒爐。”
盡管如此,由于新聞媒介對于日本等國家早期建造的垃圾焚燒工廠排放的二惡英的負面報導,還是導致了人們對于垃圾焚燒造成二次污染“談虎色變”,即存在“負面新聞扭曲了人們對于垃圾焚燒的觀念”的現象,這就是負面新聞的副作用之一。《芝加哥論壇報》前任總編輯杰克·威廉·富勒認為,“相對于好事情而言,災難總是更容易成為某個社區的談資。麻煩事易喚起一些人的同情心,而易使另外一些人產生宿命感,恐懼和憤怒比仁愛具有更大的沖擊力。”
(二)正常偏離的原因
正常偏離意味著垃圾處理地的居民實際獲得的收益少于應該得到的收益,而實際支付的成本卻多于應該支付的成本。根據基本的經濟學原理,政府應該通過環境補償機制對處理點居民所承受的損失進行補償。根據“成本-收益”這一基本分析框架,當獲得的補償等于或超過了所受到的損失時,集中處理點的居民會接受垃圾處理設施的建設。例如,臺灣新竹市市政府執意要在原來掩埋場舊址建設焚化爐,承諾焚化爐營運后將給周圍居民種種回饋,包括溫水游泳池、運動場、社區公園、電費減免和回饋金時,有些居民和議員就“松口”了。然而,按照目前的經濟、技術水平,構建完善的環境補償機制卻是極其困難的,這一判斷基于以下原因:
1.垃圾處理過程造成的“二次污染”的知識并不充分,存在眾多的不確定性。對垃圾處理過程產生的“二次污染”的認識是一個循序漸進的過程,這樣一種漸進的認知過程會在人們頭腦中產生“污染嚴重程度具有不確定性”的思維慣性,進而導致補償標準制定過程的復雜化。
2.環境資源定價的困難性。垃圾處理外部性的一個重要方面就是造成環境污染,減少處理地的環境容量,必須對遭受損失的環境容量進行補償。然而,產權、外部性和環境修復成本的不確定性和事后性都導致了環境容量定價的困難,進而引起了政府與居民之間在確定環境補償標準上的巨額議價成本,這在一定程度上阻礙了環境補償機制的有效實施。當然,除了以上兩個方面的原因之外,在操作層面上,補償資金的欠缺也是引致環境補償機制缺失的重要原因。
論文摘要: 垃圾處理是城市環境治理的重要內容, 垃圾處理產業中的鄰避現象是垃圾的廣泛產生和集中處理之間、垃圾處理的外部性在不同層次之間、垃圾處理的收益和成本之間的矛盾和劇烈沖突, 而破解鄰避現象的基本思路是消除處理地居民和全社會在邊際收益、邊際成本上的差異。
垃圾處理是城市環境治理的重要內容, 我國已經明確了垃圾處理的產業化、市場化 發展 方向。然而,從國內外實踐經驗看, 隨著人們環保意識和生活水平的提高, 垃圾處理中的鄰避現象正日益嚴重, 并成為了垃圾處理事業發展的絆腳石。因此, 開展對垃圾處理產業中鄰避現象的系統研究是極其迫切和必要的。本文以國際上典型的案例為分析載體, 對鄰避現象的本質和原因進行了較為深入的剖析, 以期為我國各級政府尋找破解良策, 為推進和加快垃圾處理產業化進程做一些理論上的有益探索。
一、垃圾處理產業中鄰避現象的內涵與本質
鄰避現象的 英文 涵義是“Not In My Back Yard”,簡稱為“NIMBY”, 即一般所謂的“不要在我家后院”,指的是當國家推行某些對社會整體而言是必要的政策時, 政策的目標地區卻強烈反對把當地作為政策目標的草根運動。鄰避現象展現出特定的大眾自我矛盾的態度: 原則上贊成政府施政的目標, 但該目標的預定地不能與我家“后院”毗鄰。鄰避現象廣泛存在于諸如興建監獄、 工業 區、游民收容所、核電廠等許多領域。伴隨著垃圾處理量的日益增加, 垃圾處理領域中鄰避現象也日趨嚴重。為了解決垃圾問題, 大家都認為政府設置垃圾焚化爐或掩埋場是合理的, 但決不同意把垃圾處理設施建設在自家住地的周圍, 也就是說,只要別在我居住的周圍建設這些設施, 就非常贊同建設垃圾處理設施( Fischer,1995) [1]。
同人類與垃圾相伴生一樣, 垃圾處理和鄰避現象也是共存的。尤其是近年來, 隨著人們對健康居住環境要求的提高, 鄰避事件的發生更是日趨頻繁, 幾乎成了全球性的難題。上個世紀初, 美國的一些城市( 比如紐約) 為了圖省事而將垃圾直接運往別的城市或外州進行填埋, 引起了垃圾接受地居民的強烈反抗,為了積極抵制垃圾運進“自家后院”, 他們有效地組織了“NIMBY”運動。[2]現如今, 在我國的許多大城市也都曾經出現過這樣的情況。浙江省環保局固體廢物管理中心主任張福健認為,“固廢填埋場對于地質條件的要求很高, 而且要離居民區一公里以上, 老百姓對此非常的敏感, 填埋場還不能遠離危險固廢的產生地,所以征地就異常的困難。”這位官員所說的“敏感”實際上就是鄰避現象的一種表現。
垃圾處理是隨著人口在空間的集聚( 城鎮化) 、不可分解垃圾的增多、垃圾數量的巨量增加而逐步凸現的。隨著 科學 技術進步, 人類合成了眾多諸如塑料之類的不可分解或需要很長時間才能分解的化合物, 加之人口的空間集聚, 使得在狹小的空間區域產生了密集的垃圾。如此就產生了垃圾的成份和數量遠遠超出了大 自然 的自我凈化能力, 從而出現了垃圾集聚、垃圾圍城等非均衡現象。在現有技術條件下, 盡管資源回收的廣度和深度已經有了長足的進步, 但是總體上來看, 垃圾還是一種會給人們帶來痛苦感受的“負 經濟 品”。垃圾處理能夠清潔人們的居住環境、防止病毒、細菌的滋生和擴散, 是人類生活所必須的, 因而是一項價值創造活動, 是 現代 人類社會所不可或缺的生產活動。
但是, 在現有的經濟、技術、 法律 條件下, 垃圾處理過程是一個具有重大外部性的生產活動。本文認為, 垃圾處理產業中的鄰避現象的本質正是來源于這種特殊的外部性。在仔細考察垃圾處理中的外部性后發現, 垃圾處理的外部性存在兩個層次并且在每個層次上具有完全相反的表現形式。從全社會范圍看, 垃圾處理美化了人們的居住環境而存在正的外部性, 因而得到絕大多數居民的贊同; 從垃圾處理所在地這一狹小的區域范圍看, 因為垃圾處理本身存在產生“二次污染”的巨大風險, 因而垃圾處理過程存在明顯的負外部性, 因而常常被周圍居民所抵制。
因此, 現代社會的垃圾處理模式使得要在某一地點集中處理所有人產生的垃圾, 并存在“ 二次污染”風險, 這一模式實際上是把垃圾對人類造成的危害集中到了某一狹小區域的居民身上, 造成了他們的成本與收益的巨大分離, 是少數人的利益受損換來了多數人的環境收益。當成本與收益的脫節超出了人們的忍受極限時, 對垃圾處理的抵制就不可避免了, 反抗將隨之而起, 從而產生了鄰避現象。因此, 垃圾處理產業中鄰避現象的本質可以簡單地歸納為, 垃圾的廣泛產生和集中處理之間、垃圾處理的外部性在不同層次之間、垃圾處理的收益和成本之間的矛盾和劇烈沖突。
二、垃圾處理中產生鄰避現象的基本原因
目前, 學術界對于鄰避現象的研究較少, 已有的研究基本上是從民主、環境正義等 政治 學、倫 理學 的角度來闡述鄰避現象產生的原因。 臺灣 的張震東教授在其著作《正義及相關問題》中認為, 民主國家在形式上賦予了自由平等權, 并奉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 但在此社會原則之下卻容易形成“多數總是對的”的道德權威, 甚至以多數為名而濫用權力來壓制少數, 造成所謂的“多數暴虐”[3]。文森特·奧斯特羅姆( Vincent Ostrom) 等人也認為, 相信多數決策原則就必然意味著多數人能夠做出決策, 而這種決策是與少數人的利益相悖的。[4]可見, “多數暴虐”實際上是通過現代民主制度, 實現由少數人來承擔使得多數人受益的項目的成本和風險。而當這部分人認為這種成本和風險異常大時, 人們所固有的自利傾向將會轉化為一種強有力的反抗。垃圾處理產業中出現的鄰避現象正是被有效組織起來的利益受損的“ 少數人” 對這種“多數暴虐”的抗爭。臺灣東吳大學的陳俊宏認為, 代議制民主制度是鄰避現象產生的根本原因, 并提出了他認為能夠與環境治理等可持續發展政策推行相兼容的審議式民主理論。[5]從以上學者的研究結論可以歸納出, 從政治學的角度來說, 產生鄰避現象的根本原因是在現代代議制民主制度下, 由于遵循“少數服從多數”的基本決策原則, 產生了多數人獲得的利益卻由少數人來承擔成本和風險的不對稱現象, 而當這種不對稱在某種條件下變得不能被少數人所容忍時, 反抗就成為了必然的結果, 鄰避現象的出現也就在所難免了。
從經濟學的角度來看產生鄰避現象的原因也許更加直接和清晰。鄰避現象的本質是邊際收益、邊際成本在處理地居民和全社會之間存在的巨大偏離, 又可以把它分為正常偏離和非正常偏離。非正常偏離是由于人們在認識和觀念上的扭曲而導致的, 對于垃圾處理所產生的外部性認識偏差, 它實際上是一種虛幻的外部性。正常偏離是指在現代垃圾處理模式下, 人們利益結構的調整未能到位而形成的成本與收益之間的偏差, 是客觀存在的外部性。
( 一) 非正常偏離的原因
具體到垃圾處理產業, 本文認為, 產生非正常偏離的基本原因來自于以下兩個方面:
1. 人們對于 歷史 上曾經出現垃圾危害的恐懼感認識的深入有利于人類更科學地對待和處理垃圾,但是, 認識的深入同樣加深了人們對于垃圾處理的恐懼感。在前文提及的紐約、新竹等鄰避現象的案例中,都曾經出現過由垃圾處理而造成對環境和資源的巨大破壞的經歷。曾經真實存在的對于垃圾危害的認識,加劇了人們對于垃圾的恐懼, 從實踐經驗看, 不能不說這是垃圾處理產業中引起鄰避現象的一個非常重要的原因。
2. 垃圾處理的負面新聞在一定程度上扭曲了人們的判斷。
隨著污染控制技術的進步, 垃圾處理過程所產生的二次污染已經獲得極大遏制, 能夠達到各種環境標準。以垃圾焚燒處理為例, 自從上個世紀90 年代, 在城市固體廢棄物焚燒爐(MSWI)的飛灰中檢測出二惡英后, 焚燒排放作為二惡英的環境來源, 已經越來越受到環境 科學 家的重視。同時, 由于其高毒性特征二惡英也成為環保團體反對垃圾焚燒最有力的證據。但從近一兩年檢測機構對煙氣回收設施完善、設計合理的焚化爐所排放煙灰的檢測結果看, 二惡英的排放完全能夠達到環保標準。據2004 年9 月14 日《光明日報》報道, “我國的垃圾焚燒處理技術已經達到了國際先進水平。經他們檢測的國產立式氣旋熱解氣化垃圾焚燒爐的二惡英排放僅為0.011 納克, 是國家標準的五十分之一, 日本及歐盟標準的十分之一, 且燃燒效果遠優于價格昂貴的進口焚燒爐。”[6]
盡管如此, 由于新聞媒介對于日本等國家早期建造的垃圾焚燒工廠排放的二惡英的負面報導, 還是導致了人們對于垃圾焚燒造成二次污染“談虎色變”, 即存在“負面新聞扭曲了人們對于垃圾焚燒的觀念”的現象, 這就是負面新聞的副作用之一。《芝加哥 論壇 報》前任總編輯杰克·威廉·富勒認為,“相對于好事情而言,災難總是更容易成為某個社區的談資。麻煩事易喚起一些人的同情心, 而易使另外一些人產生宿命感, 恐懼和憤怒比仁愛具有更大的沖擊力。”[7]
( 二) 正常偏離的原因
正常偏離意味著垃圾處理地的居民實際獲得的收益少于應該得到的收益, 而實際支付的成本卻多于應該支付的成本。根據基本的 經濟 學原理, 政府應該通過環境補償機制對處理點居民所承受的損失進行補償。根據“成本- 收益”這一基本分析框架, 當獲得的補償等于或超過了所受到的損失時, 集中處理點的居民會接受垃圾處理設施的建設。例如, 臺灣 新竹市市政府執意要在原來掩埋場舊址建設焚化爐, 承諾焚化爐營運后將給周圍居民種種回饋, 包括溫水游泳池、運動場、社區公園、電費減免和回饋金時, 有些居民和議員就“松口”了。然而, 按照目前的經濟、技術水平, 構建完善的環境補償機制卻是極其困難的, 這一判斷基于以下原因:
1. 垃圾處理過程造成的“二次污染”的知識并不充分, 存在眾多的不確定性。對垃圾處理過程產生的“二次污染”的認識是一個循序漸進的過程, 這樣一種漸進的認知過程會在人們頭腦中產生“污染嚴重程度具有不確定性”的思維慣性, 進而導致補償標準制定過程的復雜化。
2. 環境資源定價的困難性。垃圾處理外部性的一個重要方面就是造成環境污染, 減少處理地的環境容量, 必須對遭受損失的環境容量進行補償。[8]然而, 產權、外部性和環境修復成本的不確定性和事后性都導致了環境容量定價的困難, 進而引起了政府與居民之間在確定環境補償標準上的巨額議價成本, 這在一定程度上阻礙了環境補償機制的有效實施。當然, 除了以上兩個方面的原因之外, 在操作層面上, 補償資金的欠缺也是引致環境補償機制缺失的重要原因。
三、結論
如果把垃圾處理設施看作人類社會資源利用和環境保護進而實現可持續 發展 的規范性目標的具體途徑,鄰避現象反映了這些途徑對于人們現有的利益和權利結構的改變。本質上來說, 垃圾處理產業中的鄰避現象是垃圾的廣泛產生和集中處理之間、垃圾處理的外部性在不同層次之間、垃圾處理的收益和成本之間的矛盾和劇烈沖突。在現有的 政治 、經濟、 法律 、技術條件下, 這種沖突往往會由于人們對垃圾危害認識的深入、負面新聞對于垃圾處理觀念的扭曲以及環境補償機制的缺失而深化和變得更為持久。本文認為, 破解垃圾處理領域存在的鄰避現象基本思路是消除處理地居民和全社會在邊際收益、邊際成本上的差異, 其基本途徑在于: 加強社會公眾、技術人員和政府官員之間在垃圾處理方面的信息溝通和交流, 在公眾中形成客觀的垃圾危害觀念; 消除負面新聞的觀念扭曲效應; 建立和完善對于垃圾處理地居民的環境補償機制。
參考 文獻 :
[1]Fischer,F.,1995, Hasardous Waste Policy, CommunityMovements and the Politics of Nimby:Participatory Risk Assessmentin the USA and Canada in F.Fischer&M.Black (eds) GreeningEnvironmental Policy:The Politics of a Sustainable Future, ST.Martin’ Press,165- 182.
[2]Michael Valenti, 1995, the early days of incineration,Mechanical Engineering, May95, Vol. 117, Issue 5, p72- 77.
[3]張震東. 托克維爾論民主社會之自由問題, 載于戴華, 鄭曉時主編《正義及相關問題》[M]. 臺北: 中研院社科所, 1991.
[4]文森特·奧斯特羅姆, 等. 美國地方政府[M]. 北京: 北京大學出版社, 2005: 12.
[5]陳俊宏. 永續發展與民主: 審議式民主理論初探[J]. 東吳政治學報, 1998, ( 9) : 85- 122.
[6]我國垃圾焚燒“二惡英”控制達到國際先進水平[N]. 光明日報, 2004- 09- 14.
一、人文地理與城鄉規劃專業課程體系建設的時代意義
1.應對當前復雜人地關系矛盾的客觀需要
當前,我國正面臨經濟高速增長下日趨明顯的資源稀缺、環境污染問題。各種資源、環境問題層出不窮,人地關系矛盾加劇,經濟增長所形成的巨大利潤正逐步被高額的稀缺資源購買成本和環境治理成本所消耗。21世紀的中國,必須實現人地關系協調發展戰略,走社會、經濟和生態的可持續發展道路。而要實現我國社會、經濟和生態環境的協調發展,就必須培養和造就一大批適應人地關系協調發展要求、實施可持續理念與行動計劃的人才隊伍。“人地關系”理論是人文地理學的核心基礎理論。讓受教育者樹立起正確的資源觀、環境觀、人地觀,是人文地理教育的重大使命。因此,人文地理與城鄉規劃專業發展及其課程體系的構建,對于培養和提高受教育者人地關系協調發展的意識和能力,具有至關重要的作用。
2.快速城市化及城鎮化發展的現實需要
當前,我國城市化進程已進入快速發展階段。在快速城鎮化的過程中,涌現了諸如城鎮化人口質量不高、城鎮空間布局與資源環境承載能力不適應、城鎮體系發展不協調、土地利用粗放等一系列共性問題。對于快速發展階段的中小城市(鎮),如何著手城市交通、住房、工程管線布局等城市實體空間規劃問題的解決,成為當務之急;而對于那些已經走向城市化成熟階段的大城市、特大城市,在解決城市實體空間規劃的同時,頻頻關注起“人地和諧”關系建設、區域協調建設、城鄉一體化建設和人文關懷等問題。人文地理與城鄉規劃專業人才具備了從城市實體空間規劃到“人地關系”人文哲學的多層次素質,擁有從宏觀、中觀城鄉規劃,高起點做好城市(鎮)規劃設計、構建和諧宜居的城市環境,到微觀項目規劃(策劃)的綜合能力,能較好地滿足我國現階段快速城市化、城鎮化發展對專業人才的迫切需要。
3.現代地理科學發展的必然需要
地理學是一門古老而又年輕的學科,經過長期建設和發展,形成了一套成熟而完整的課程體系,與此同時,地理學科又與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息息相關,具有社會實踐性和區域性的時代特性。人文地理與城鄉規劃專業應用性強的學科特性,要求它在服務于我國經濟建設和社會進步的同時,更應在豐富和發展地理科學理論、方法和技術手段上,發揮其應有的作用。此外,人文地理與城鄉規劃專業能夠與碩士、博士“人文地理學”專業進行較好對接,避免了原有資源環境與城鄉規劃管理專業對口不清晰,專業學科、知識體系不連貫等問題,對現代地理科學向更高層次、更深領域的發展有著積極推動意義。
二、人文地理與城鄉規劃專業學生能力要求
1.通用技能要求
通用技能是指人文地理與城鄉規劃專業學生必須掌握的所有專業大學生教育階段均應具備的共性技能,包括資料收集與信息捕獲能力、邏輯思維能力、計算機軟件和外語應用能力、人際溝通能力、環境適應能力和團隊合作能力等。
2.專業基本技能要求
專業基本技能是指人文地理與城鄉規劃專業學生必須掌握與本專業相關的基礎性技能,是對本專業學生進行專業知識學習和技能提升的基本要求。包括地理野外考察與綜合分析能力、熟練掌握城鄉規劃基本規范的能力、計算機專題地圖編制的能力、遙感技術運用及分析處理能力和GIS軟件應用能力等。
3.專業創新技能要求
專業創新技能是指人文地理與城鄉規劃專業學生利用專業知識、通用技能和專業基本技能綜合解決實際問題以及創新實踐的能力。包括城鄉規劃實務與圖件綜合設計與實踐能力、科學研究、創新意識與協同攻關能力、撰寫畢業設計(論文)的能力等。
三、人文地理與城鄉規劃專業課程體系設置
1.課程體系設置基本原則
厚實理論基礎的原則。人文地理與城鄉規劃專業課程體系的建設,既應充分體現地理學的理論與前沿發展,又同時體現相近專業如城市規劃、環境科學和管理科學的一些基本原理和方法,并在人文地理、城鄉規劃等方面的研究和應用技術,如遙感、遙測、GIS技術,以及高等數學、計算機等基本知識與應用技能等方面有所體現。在專業理論基礎的構建上應以人文地理學“人地關系”理論為基礎平臺,充分融合規劃學、環境科學和管理科學等相關學科的有關理論,并及時將各相關專業領域的最新知識增添到理論課程體系當中。
拓寬實踐口徑的原則。人文地理與城鄉規劃專業更注重于實踐應用,因此,在其課程體系構建中,應根據本專業目錄對學生通用技能、專業基本技能和創新技能的要求,相應開設課堂實驗、校內實訓和校外實習實踐教學環節,注重實踐環節設計的社會關聯性,實現理論教學與實踐實訓相結合、校內與校外相結合、學校與企事業單位相結合,共同建立起課內實踐環節、校內實訓平臺和校外實習實踐基地的實踐課程體系,達到培養和增強學生的專業基本技能、專業實踐能力和專業創新能力之目的,為社會輸送具有一定操作能力和能夠解決實際問題的實用型人才。
凸顯地方特色的原則。與原有的資源環境與城鄉規劃管理專業相比,人文地理與城鄉規劃專業口徑由寬變窄,實現了與碩士、博士階段人文地理學專業的有機銜接。作為地理學科一個嶄新的專業,人文地理與城鄉規劃專業必須在培養目標和特色方向定位上發揮其多學科綜合的專業優勢,解決原有資源環境與城鄉規劃管理專業面太寬,專業特色不鮮明的問題。應盡量規避其發散缺陷,注重向更深入、更收斂的方向發展,突出其綜合性專業特點。在課程開設中,應避免地理科學、環境科學、規劃科學、管理科學等相關專業主干課程的簡單疊加,過于追求全面,導致課程門類多、銜接不當等問題。應順應地方經濟發展和社會需求、充分利用相關學科的優勢資源和各院校教學科研條件,遴選出凸顯地方特色的培養方向。
2.課程體系設置案例分析
廣東韶關學院人文地理與城鄉規劃專業是在教育部2012年新專業目錄出臺后,將原資源環境與城鄉規劃管理專業與新專業目錄歸口對接的結果,其課程體系的設置既充分考慮了國家教育部2012年新專業目錄的基本要求,又汲取了同類院校已有資源環境與城鄉規劃管理專業的成功經驗和相應教訓,也結合了本校、本學院的實際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