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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監管體系論文優選九篇

時間:2022-12-24 20:4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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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監管體系論文

第1篇

論文關鍵詞: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體系,對策

 

1.寶雞市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體系現狀

1.1市級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體系現狀

寶雞市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檢測中心于2008年7月正式成立,主要職責是承擔全市農產品質量安全檢驗監測及監測管理,負責全市檢驗監測體系建設、農產品市場準入制度的落實、農產品“三品一標”認證申報等項工作。現有專業技術人員14名,配備一輛檢測車和3臺速測儀器,可以承擔農產品農藥殘留速測和業務培訓工作。截止今年上半年,全市共抽查蔬菜 11526個,蔬果3328 個農業論文,食用菌60個,其中送農業部農產品質量測試中心(楊凌)檢測樣品 105個,總體合格率 99.8 %;配合部、省安排的例行監測和監督抽查 8次,抽檢樣品 139個,合格率97.8 %。近年來,我市未出現因食用初級農產品而引發的中毒事件,維護了公眾健康,切實保障了農產品消費安全論文格式模板。

同年8月份,《寶雞市農產品質量安全市場準入實施意見》正式啟動實施,先后在市恒豐園蔬菜批發市場、寶商家美佳超市、華潤萬家超市等建立了10個蔬菜檢測室,專人負責,配備了檢測人員,制訂完善了各項制度,開展日常檢測工作。每天抽取各自經營的水果和蔬菜樣品進行農殘檢測,并向農業部門通報檢測信息農業論文,有效防止不合格農產品在市場流通,有力保障城鄉居民的消費安全。其次在市區批發市場使用政府公益崗位聘用檢測人員,分別安排在金臺、渭濱和陳倉區的農產品批零市場和生產基地,既解決了人員工資待遇問題,又保障入市檢測順利實施。

1.2縣級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體系的現狀

市屬九縣三區中,我市已有陳倉區、鳳翔、太白、岐山和扶風等縣先后建立農產品質檢站,其余各縣均在農口部門設立了農產品檢測站。其中,陳倉區和鳳翔縣已完成項目建設,等待驗收,眉縣、隴縣、鳳縣、金臺區和渭濱區也在努力爭取建設項目。目前有農藥殘留速測儀器的縣區,也只能進行蔬菜、水果農藥殘留速測。

2.存在問題

2.1監管體系不健全

大多數縣區農業局沒有單設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科,有些縣區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站的牌子掛在農技中心,執法大隊,無固定編制,無專職檢測人員農業論文,檢測設備不齊全,監管工作不能獨立進行。鄉鎮監管責任還沒有落實,難以完成依法監管職責,監管體系不健全,缺位問題非常突出。

2.2使用農業投入品

個別農戶在生產過程中,為了盲目追求產量和收入,忽視農產品質量,大量使用超標化肥、殺蟲劑、除草劑、生長劑等其他農業投入品,導致蔬菜、水果的農藥殘留量嚴重超標,農產品的質量安全存在隱患論文格式模板。

2.3檢測能力差

市監測中心目前也只有一些簡單的農藥殘留速測儀器,只能進行部分速測檢驗工作。大部分縣區還沒有爭取到監測項目建設,有些縣區檢測儀器只能閑置,沒有專業人員進行操作。市、縣經費不足問題更為突出,根本無法開展日常監測工作,難以有效監管。

3.對策及建議

3.1政府要加大資金投入

各級政府要加大農產品質量安全管理資金投入力度農業論文,財政部門要把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工作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把加大檢驗體系建設,開展例行檢測和監督檢測等工作經費足額列入本級財政預算,確保農產品質量安全管理和市場準入制度等各項工作的順利進行。

3.2加快監管體系建設

逐步建立以市級監測中心為龍頭,以縣(區)監測站為依托,以鄉鎮檢測所為基礎,以農產品產銷企業(批發市場、大型超市、農產品產地、專業協會及鄉鎮重點農產品集散地)內設檢測室為補充的“三級四層”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體系,形成“政府負總責,三級有機構,監管到村組,檢測全覆蓋”的監管模式。從上到下形成一個監管網絡,職責明確、關系協調、運轉高效的農產品質量安全管理體系。

3.3 實行市場準入制度

推行農產品市場準入,是加強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的重要抓手和突破口。要建立農產品質量安全例行監測制度。市農產品檢測中心和市執法大隊加大對各大超市、農貿市場的監督檢查力度,要求其建立農產品檢測室,每天進行抽樣檢測農業論文,建立檔案管理論文格式模板。不合格的農產品堅決不能入市銷售,對檢測發現重大質量問題的農產品要及時上報政府和農業主管部門處理。

3.4推進農業標準化生產

農業標準化是現代農業的基礎,是保障農產品質量安全的關鍵措施。加快農業標準化,圍繞“統一、簡化、協調、選優”原則,擴大示范規模,提高管理水平和產業效益,實現農產品從土地到餐桌的全過程質量安全控制運用。通過建立無公害蔬菜生產示范區,進一步促進無公害農產品的認證工作。

3.5加大宣傳力度

加大宣傳力度,提高消費者的安全意識。通過新聞媒體、發放宣傳資料、現場檢測、舉辦培訓班、優質農產品生產示范等形式,加大對農產品質量安全相關信息和法律法規經常性的宣傳,提高群眾對農產品質量安全工作重要性的認識,引導農產品生產者、經營者加強質量安全管理,指導消費者安全消費。

參考文獻:

[1]錢芳.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體系建設探析[J].河北農業科技,2007(2).

[2]雷鄭莉,張玲,祁玉峰.河南省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體系現狀及構建[J].河南農業科學,2007(2):114-116.

[3]李燕妮,王曉妮,李乃會.基層農產品質量安全體系存在問題集發展建議[J].中國農村小康科技,2010(11):6-7.

第2篇

【關鍵詞】信息不對稱; 原料生產; 監管

“民以食為天”。食品的質量安全與人體健康、生命安全有著極為密切的關系。食品安全一直是人類發展關心的話題。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的進一步發展,人們對食品安全也越來越重視。近幾年來,食品安全事故頻頻發生,三聚氰胺、蘇丹紅、瘦肉精、“染色饅頭”、地溝油等事件更是引發了中國老百姓對食品安全的集體不信任,也引起了我國政府的高度重視。食品安全是關系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大事,而食品質量監督檢驗機構是食品安全的重要守衛者。監管人員要以對人民群眾高度負責的精神,加大監管力度,嚴把食品安全關,確保廣大群眾都能吃上放心的食品。

《食品安全法》明確規定,食品生產者采購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應當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產品合格證明文件;對無法提供合格證明文件的食品原料,應當依照食品安全標準進行檢驗;不得采購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食品生產企業應當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如實記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名稱、規格、數量、供貨者名稱及聯系方式、進貨日期等內容[1]。質監部門通過日常對企業的原料進貨查驗記錄、生產過程控制記錄等的查驗,督促企業按照有關法律、法規、標準的有關規定,依法生產,規范生產活動,督促落實食品質量安全主體責任。

雖然我國已經有了一些關于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規,但是

基金項目:天津師范大學大學生創新創業訓練計劃項目:“基于信息不對稱理論的食品安全監管體系構建研究”(2012023)

作者單位:300387天津師范大學政治文化與政治文明建設研究院

食品安全問題的現狀不容樂觀,在食品的原料生產過程中仍然存在著許多問題。

一、存在的問題

1.農產品的生產者和養殖者存在違法行為

農產品的生產者和養殖者經常違法使用高毒高殘留農藥、抗生素、瘦肉精和激素等;違法使用食品添加劑和非食品原料生產加工食品;非法、超范圍、超用量使用色素、防腐劑等食品添加劑;違法使用不合格原料生產加工食品,摻假制假,如使用發霉變質原料、過期產品、病死畜禽肉等。這些行為都對我國食品安全帶來了極大的隱患。除此之外,我國還出現了一些在發達國家出現的食品污染,如在我國多個省份流行的大腸埃希菌等。在一些工業較為發達的地區,許多高污染企業不能按照有關部門的要求正常使用水污染物處理設施,而是直接將廢水未經處理就排放至江河湖海甚至居民水源中,對人類的生命健康造成了直接影響。隨著新技術、新工藝和新資源的不斷發現并應用,我們的食品安全同樣也面臨著新隱患。轉基因技術的應用、化學合成添加劑等新的食品添加劑的出現、食品新型包裝材料所使用的化學材料等現象都應引起我們的高度重視。

2.信息不對稱所導致食品安全問題

在食品安全問題中,其實許多方面都是由于信息的不對稱所引起的。在食品方面的市場交易中,企業作為生產者,在信息方面擁有絕對的優勢,對可能出現的問題和缺陷十分了解;銷售者與生產企業相比,信息的擁有方面處于相對劣勢的地位,但是依然可以根據自己的經驗去了解產品的情況;而作為最廣大群體的消費者,由于對產品信息缺乏了解的途徑,就使得消費者不能準確辨別食品質量的優劣,一些消費者在貪圖便宜的心理的驅使下,甚至還會選擇一些價格便宜的低質量產品。一些生產者常常利用自身的優勢,使用、濫用非法添加物以及食品添加劑,這對消費者的身體健康存在嚴重的影響。信息不對稱問題成為我國食品安全生產加工中的重大問題,也是我國食品安全社會監督中最大的問題。

3.法律懲處力度較小

2006年出臺的《農產品質量安全法》對之前的相關法律進行了很大的整理、修改和完善,但其懲處力度仍還不足,多數情況下的處罰以罰款或停業整改為主,這些懲處不足以震懾違法者。相比較國外的發達國家,他們嚴厲打擊出現食品安全問題的企業,天文數字的罰款常常令商家無力支付,甚至陷入倒閉的境地,如此嚴厲的刑罰對不法供應商具有更高的威懾力,使其不敢再進行違法犯罪行為。

4.執法責任制不夠完善,執法力度不足

當前,農產品安全監管權責不清是責任追究制度很難落實的重要原因之一。諸多行政部門都負責食品安全的具體事務。但是,大家都會爭著搶著管那些對自身有利益的問題,而一旦真正出現了問題,卻又會出現誰都不愿負責的局面。這樣就嚴重影響了執法監督的權威性。此外,執法者自身也存在一定的問題。有些執法人員害怕得罪人,在執法行動中就會縮手縮腳;有的執法人員法律觀念不強,就會導致野蠻執法的出現;還有的執法機構或執法人員實施重懲處而輕批評教育、重行政處罰而輕法制制裁。此外,大量的農業執法人員來自于專業技術領域,他們自身缺乏執法經驗,執法水平和執法方式都有待進一步提高。

5.農產品質量檢驗標準及質量檢驗體系有待完善

我國現行的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體系很多是在上世紀七十年代制定的,當時我國農產品農藥殘留量比較高,而現在隨著經濟的不斷發展,該標準體系執行到現在卻沒有進行較大的修訂,一些食品標準項目指標陳舊落后,已經明顯不符合現在的檢測標準。政府部門在一些標準體系建設方面的落后,也嚴重影響著我國農業標準化生產、監管等工作的進行。目前我國大范圍的快速檢驗體系還未建成,農產品質量監管的技術手段還沒有完全發揮出它應有的作用。

6.食品原料生產檢測設備差,檢驗檢測水平較低,科研經費投入少。

在我國,國家質檢總局、食品藥品監管、農業部、衛生部等多個政府部門都有食品安全檢驗檢測機構,各種檢測機構職能疊加,使得本來稀缺的檢測資源更加捉襟見肘,影響了食品安全的震懾威力和監督力度。在國外,基因探針等新的高科技檢驗檢測手段已經應用在眾多實踐之中,而在我國卻仍主要用于科研單位。在經費投入方面,我國與國外相比,更是少得可憐。

7.農產品市場準入門檻較低

農產品貿易的最后一道門檻是農產品市場準入制度,但目前我國還沒有健全的市場準入制度。對于那些不集中的農貿批發市場,我們管理起來難度更大。我國還沒有一個清晰完整的管理層次和體系,目前只有一些零散的法律法規散布在各級政府部門的規章規范之中。我國目前的市場準入制度還不夠完善,這就直接導致了我國農業一體化程度較低,一些農產品市場主體在自己的生產經營活動中未能受到有效的監督。雖然上海、廣州、北京等一些大城市已經初步建立起了農產品市場準入制度,但是該制度目前還不夠完善,并且在全國范圍內還未能建立起統一的格局。要想解決食品安全問題,我們要從全面抓起,從根本抓起。我們要重視食品原料的衛生質量監管這一環節,構建食品安全防護體系,建立統一、完善并具有統領能力的長效監管機制。我們要保證食用農產品和生產食品的原材料質量,加強對農資、農藥的監管;加大對農藥生產企業的監管;加大對食品原料、添加劑生產企業的監管,切實維護廣大人民群眾的健康安全。

二、對策及措施

1.正確全面地進行食品安全宣傳

作為市場主體的企業,在食品安全問題的整個過程中,應樹立起自己的第一責任人意識,監督企業建立相關的企業內部規范,樹立正確的企業形象,加強企業自身的道德建設。對于分散程度較高的小作坊經營者,更應該引導其擴大自身的生產,堅持誠信守法的原則,加強自身的食品安全意識,我們還要指引整個食品行業共同去營造一種和諧的食品環境,最終提高食品的安全質量。

2.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監管體系,從食品生產源頭進行治理

各級檢驗監督機構都要對食品企業進行登記造冊,對企業進行規范管理,全面建立起食品企業檔案,努力做到隨時有據可查。我們要加強對食品添加劑、食品原料、包裝材料、食品用工具、消毒劑和食品標簽等全方位的監管,逐步完善對食品原料生產領域的安全監管體系。我們還要建立健全安全風險監測分析和預警制度,提高原材料生產環節的安全監測、分析與預警的水平和能力。爭取實現食品安全監管的早發現、早控制和早處理。

3.加大監管監測力度,對生產者進行動態跟蹤監管

我們要加大監管監測力度,對生產者進行動態跟蹤監管,對農村與城鄉結合部等監管薄弱地區進行重點監管,加強對各面的監管。大力加強對違法濫用食品添加劑、違法濫用藥等行為的打擊,積極引導小作坊式生產者完善其食品生產條件,建立起更加行之有效的監管模式,落實好日常監管工作。

4.加強監管執法人員的教育和培訓,加大部門間聯合執法力度

目前,食品安全檢驗檢測的工作人員總體水平還不夠高,要大力加強監管工作人員的教育和培訓工作,提高監管工作人員的整體素質和專業水準。進而積極協調各監督執法部門,加大聯合執法力度,提高其執法效率。

5.加強有關食品安全信息的透明度

現階段許多食品安全問題都是由于信息的不對稱所引起的,面對此類情況,我們應加強信息的透明度,加強社會對生產者的監督。生產經營者和監管機構及時向市場昭示相關信息,建立起滯后性信息的修正機制,以便于社會公眾及時準確地了解食品的相關信息。

參考文獻

[1]食品安全法,2009, 第三十六條.

[2]盧莉杰. 我國食品安全生產加工環節的政府監管研究[D]. 河南大學,2012.

[3]張智涵,溫志強.食品安全保障體系中的政府責任缺失分析[J]. 科技致富向導,2011,24.

第3篇

1流通領域食品安全監管基本狀況

1.1市場食品安全在流通領域的狀況(參考了2008年數據)

近年來,由于大力推行認證、索證、索票、信用檔案、場廠(地)掛鉤等準入制度,市場食品安全把關作用得到加強。調查顯示,食品安全的國家標準普遍推行,其中32%的企業采用了國際標準;農副產品批發市場中,4.45%通過了ISO9000、ISO14000和OSHMS18000三類國際通行的質量管理體系認證,27.11%設立了無公害產品專區,16.31%設立了綠色食品專區,6.14%設立了有機食品專區,三者相加近50%;超市公司中,注重食品安全基礎建設的占91%,建立加工食品安全制度的占73%,注重環境因素的占59%,實行食品衛生安全崗位責任制的達91%,把食品安全指標量化并作為考核依據的達86%。2004年,全國32.9萬家食品經銷企業中,有15.1萬家建立了進貨驗收制度,14.5萬家建立了購銷臺賬制度,11.9萬家建立了銷售食品質量承諾制度。

1.2食品安全監管人員在市場實行監管作業

批發市場普遍實行了自檢制度,實施檢測的零售店鋪數量逐年增加,大中城市商務部門定點檢測機構已覆蓋了較大的范圍,并形成了企業自檢、社會中介機構受托檢測和政府部門監督抽檢三道“防線”。據調查,農副產品批發市場中,42.6%設立了檢測室,55.1%配備了專職檢測人員,其中最多配備了62人;連鎖超市中,73%配備了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和操作人員,建立了目標責任體系,21%向其所屬門店派出衛生質量巡查專員。

2食品經營者的自律及防范

2.1食品經營者自律

1)食品經營者為食品安全第一責任人,必須對經營的食品安全負首要責任,嚴把食品質量入市關

2)食品經營者要建立健全內部質量管理制度,落實領導、部門負責人和工作人員的食品質量查驗責任,設立食品質量監督員。嚴格執行食品質量查驗,查驗食品質量的真實性,嚴防有毒有害、污染、變質、不合格食品、冒牌食品進入經營場所,嚴防食品安全事故發生

3)食品經營者應當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對所經營的食品向消費者做出質量承諾。

4)食品經營者經銷的食品質量必須合格、價格合理、計量準確,不經銷有毒有害、污染、變質、過期、不合格食品或者無廠名廠址、無生產日期、無保質日期的食品、冒牌食品。

5)食品經營者銷售食品必須向消費者提供相關質量合格證明,出具銷售發票等購物憑證。

6)食品經營者對消費者發現存在質量問題的食品、包裝標識不符合規定的食品,或者經國家有關部門抽查檢驗判定為不合格食品,或者經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檢驗檢疫等部門確認的消費者申訴舉報的假冒偽劣食品,可憑購物發票等憑證予以退換,并依法予以賠償。

7)食品經營者應當積極負責的維護消

費者權益。對質量不符合規定的食品,應當立即停止銷售、進行清理、登記、向工商行政管理或者質量檢驗檢疫、衛生行政等部門報告。

2.2經營者自律是根除違法經營行為的關鍵。

近年來,盡管各地農村工商所花費了大量人力、物力、財力整治流通領域食品經營者銷售超過保質期、“三無”、變質等食品和未建立并遵守進貨查驗記錄制度(進銷貨臺賬制度)的違法行為,但這些違法行為在農村尤其偏遠農村依然不同程度地存在。分析其存在的原因,重要一點在于農村流通領域食品經營者未真正擔負起社會責任、嚴格做到自律經營。

1)廣泛宣傳《食品安全法》

農村工商所可通過各種形式和途徑廣泛宣傳《食品安全法》,讓每個農村食品經營者知曉該法,并入心入腦,增強經營者自律意識。需要注意的是,在宣傳時,農村工商所一定要創新宣傳的方式方法,以通俗易懂的語言和食品經營者容易接受的方式進行宣傳。比如,筆者所在的農村工商所,就在該法頒布之前,向轄區內的所有流通領域食品經營者發放了“食品安全溫馨提示書”,把農村食品經營者最常見的6種違法經營食品行為和相應付出的違法成本以表格的形式一一列舉在提示書上,并在提示書中提醒他們如何去做才能降低食品經營成本,食品經營者一看提示書就明白自己該如何自律,很容易接受工商部門的善意提醒。

2)加大市場檢查的頻率和查處的力度

農村工商所要加大對農村尤其是偏遠農村食品經營者的市場巡查頻率,認真、細致地查找經營者店堂和倉庫中的食品,檢查其建立并遵守進貨查驗記錄制度情況。發現其有違法經營食品行為,剛開始時務必要考慮到廣大農村食品經營者的實際狀況和心理接受能力,建議推行行政指導和柔性執法,保護絕大多數農村食品經營者守法的積極性,相信他們會自覺行動起來,擔負起社會責任,改正違法行為,做到自律經營,絕不能粗暴執法,一罰了事。但對那些屢教不改者,要堅決依法予以重罰,直至其關門倒閉,以此警示其他食品經營者,促使其自律經營。

3食品安全監管工作還存在有以下問題(以農村為例)

3.1集市散裸裝食品的“兩防”設施不夠完善,農村集市食品近60%為散裝、裸裝,雖然有的業戶添置了網罩,解決了防蠅問題,但防塵效果不理想。食品店的散裸裝食品標示不清晰,調查發現,農村商店所售的散裝食品多數無原料說明,無加工日期,無保質期,消費者正當權益得不到保障。

3.2農村雜貨店食品混放嚴重。農村雜貨店規模較小,衛生狀況較差,商品類別較雜,洗化用品與食品混放,存在食品被污染的隱患。

3.3銷售三無產品、超期食品現象依然存在。部分經營業戶銷售本應淘汰的過期商品,少數業戶為牟取利潤違規銷售三無產品,損害了消費者的權益。

3.4部分食品質量堪憂。集市和小食品店出售的果凍、汽水等食品普遍存在色素、有害菌超標現象。部分飲料由糖精、色素和水簡易勾兌而成,未經殺菌處理,便進入市場流通。

3.5部分食品外包裝質量低劣危害人體健康。許多小企業、小作坊為降低成本,選用質量低劣的塑料袋或塑制瓶進行食品外包裝,有些企業使用未經充分消毒殺菌的二次包裝,對消費者健康構成潛在威脅。

3.6導致問題出現的原因來自三個方面:1)部分生產企業和批發商、零售商盲目逐利,形成了劣質食品供應鏈。一些小企業、小作坊為降低成本,用不合格原料加工食品,以低價戰略向農村傾銷;部分批發商貪圖利潤,批量采購低價劣質產品;一些零售商只顧“適銷對路”,對食品質量置若罔聞,銷售低價“三無”商品。很多劣質食品和“三無”食品,正是通過這一供應鏈條流入農村市場。2)農村消費能力偏低,農民食品安全意識薄弱。農村總體經濟水平不高,農民購買能力不強,質量過硬的名優食品難以占領市場。很多農民缺乏安全意識和自我保護意識,容易成為假冒偽劣食品的受害者。同時,多數農民辨偽能力不強,在消費時沒有查驗證照和索要發票的習慣,給一些“三無”食品、過期不合格食品和城市淘汰食品流入農村埋下了隱患。3)農村市場存在監管薄弱環節。食品安全工作已呈現出“跨區域流通、多部門交織”的特點,多數劣質食品由外地加工窩點制造并向本地輸出,打掉這些加工黑窩點,需要區域合作、部門配合,存在一定難度。農村食品銷售網點多、分布散、流動大,難以實現集中監管。

4加強流通領域食品安全監管的意見建議

4.1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長效監管體制。

要有效整合監管資源,促進監管工作高效有力地施行,真正形成各監管部門各司其職、相互協助、無縫對接的聯動機制。要健全食品安全監管體系,完善各項監管制度,切實做到監管工作全履蓋和經常化。

4.2強化食品安全監管能力建設

加強食品安全監管能力建設,是做好監管工作的前提和基礎。根據當前食品安全監管狀況,還要繼續加強執法人員業務培訓,提高執法水平,提高整體防范食品安全能力。充分發揮社區居民的作用,鼓勵其積極舉報違法案件,達到實時監管的效果。

4.3強化食品源頭監管

要繼續加強農產品源頭的監管,充分利用現有政策,加快無公害基地和無公害產品建設,對已通過認證的無公害基地的產品實行動態監管。要繼續加強對外來食品的監管,建立健全各項監管制度,實現食品質量監管關口前移,對食品質量安全衛生情況進行跟蹤監測,把好食品市場準入關,確保食品源頭安全.

4.4加強食品流通領域監管

要大力倡導現代流通組織方式和經營方式,大力發展連鎖經營和物流配送;要切實落實經銷企業進貨檢查驗收、索證索票、購銷臺賬和質量承諾制度;全面落實市場巡查制度,完善食品質量監測制度,嚴格實行不合格食品的退市、銷毀、公布制度,加大對違法經營行為的打擊力度,確保流通環節經營秩序規范。

4.5加大餐飲消費環節的食品安全監管力度

餐飲衛生是食品安全的重要環節。要進一步加大對餐飲衛生的監管力度,實施食品衛生監督量化分級管理制度,建立完善對餐飲單位食品、餐具等進行經常性檢查、監測機制,保障食品消費安全。要加大對無證經營的整治,開展集中整治衛生不合格現象,規范其經營行為,保證食品清潔衛生。

4.6加強食品安全宣傳和培訓教育

要采取多種宣傳形式,宣傳食品安全知識,提高廣大老百姓食品安全意識、維權意識,增強防范能力。要加大對食品生產經營業主和從業人員的培訓,進一步提高食品生產經營業主的自覺性和自律性,增強企業法人的第一責任意識、法制意識、社會公德意識,把好食品安全“入口關”。

4.7發揮行業協會作用。

充分發揮行業協會和中介組織在制定、落實國家和行業標準、產業政策等方面的作用,在誠信建設、規范經營行為等方面形成自律機制,從而作為支撐食品流通安全的重要社會組織

致謝

本論文設計在老師的悉心指導和嚴格要求下業已完成,從課題選擇到具體的寫作過程,無不凝聚著老師的心血和汗水,在我的畢業論文寫作期間,老師為我提供了種種專業知識上的指導和一些富于創造性的建議,沒有這樣的幫助和關懷,我不會這么順利的完成畢業論文。在此向老師表示深深的感謝和崇高的敬意。

在臨近畢業之際,我還要借此機會向在這四年中給予了我幫助和指導的所有老師表示由衷的謝意,感謝他們四年來的辛勤栽培。不積跬步何以至千里,各位任課老師認真負責,在他們的悉心幫助和支持下,我能夠很好的掌握和運用專業知識,并在設計中得以體現,順利完成畢業論文。

第4篇

論文摘要 人類的生存、生活與發展離不開食品這一基礎物質條件。近年來,在社會、科技的不斷發展下,人們的生活水平隨之提高,人們對于食品的要求也不再局限于營養豐富、美味可口,轉而更重視食品的衛生與安全特性。科技及經濟的飛速發展,逐漸改變了以前的食品生產、銷售模式,同時在食品需求量的不斷增長下,食品周轉模式也發生了巨大改變。食品生產、銷售、周轉模式的改變,也給我國的食品安全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本文從食品安全的概念出發,分析了我國現行食品安全法律制度存在的問題,并在借鑒國外成功經驗的基礎上,提出了完善我國食品安全法律制度的相關建議。

論文關鍵詞 食品安全 法律制度 完善建議

一、食品安全法律制度概述

(一)食品安全

食品,通常是指人類可飲用、食用的物質,具體包括未加工食品、半成品食品及加工食品,其中不包括只用作藥品使用的物質及煙草。通常來說,人們對于食品這一概念的理解較為模糊和寬泛。而食品安全關于食品的定義則較為嚴格。參照《國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可將食品安全進行如下定義:一是食品不能含有可能威脅、損害人體健康的有害、有毒物質、不安全因素;二是食品不得造成食用者感染疾病、急慢性中毒;三是食品不得對消費者(及其后代)造成健康隱患。具體說來,食品安全包括了食品衛生安全、食品質量安全、食品數量安全3個部分。

(二)食品安全法律制度

食品安全法律制度,是指用于規范、約束食品安全的相關法律規范,以及由法律部門、法律規范共同構成的有機整體,其是食品安全執法的行為準則、法律準繩。食品安全的覆蓋面極廣,從食品生產、食品銷售到食品周轉,各個環節都會涉及到食品安全,故而用于規范食品安全的法律制度也是一個結構復雜、涉及面極廣的、協調統一的體系。食品安全法律制度的實施離不開多部門間的相互配合、相互協調。食品安全法律制度主要由食品安全法律、食品安全法規、食品標準三部分組成。食品安全法律,指的是用于食品及食品原料收獲、生產、銷售、加工環節的與食品安全相關的法律,其是順利運行食品安全監管體制的前提與基礎,也是保障食品安全的重要依據;食品安全法規,是指依照食品安全法律而制定的各種與食品安全相關的規范性文件,其是對食品安全法律的補充與完善;食品標準,即整個食品行業的所有技術規范,其包括了食品的產品標準、質量標準、衛生標準、檢驗標準、數量標準、添加劑標準、包裝材料標準等。它是食品生產、加工等環節操作中需要遵守的準則,同時也是評價食品安全的客觀標準。

二、我國現行食品安全法律制度存在的問題

(一)在法律法規方面,可操作性、完整性不高

目前,我國的食品安全法律制度主要以“三大法”(《食品安全法》、《標準化法》、《質量法》)為核心,然而,在這些“核心”中,僅對食品質量安全作出了概要性規定,其中《標準化法》和《質量法》均頒布較早,覆蓋面較為狹窄、標準程度低下,已經很難滿足現代社會食品安全的實際需要。并且一些法律法規的制定,對食品安全問題的考慮較為欠缺,預防性措施體現較少,在發生新問題時,就會“力不從心”。2009年頒布的《食品安全法》,雖然在一定程度上對其他規范性文件、法律法規進行了補充與完善,但是站在法律體系的高度上來看,我國在食品安全方面的立法仍然存在著較多缺陷。比如:沒有明確的法律對政府責任加以約束。對于因職能部門或政府對食品監管不力而導致的食品安全事故,其責任應由誰承擔?如何承擔?在《食品安全法》中并未對此作出明確規定。另外,食品檢驗權也未真正落實。雖然在《食品安全法》中,鼓勵、保護社會力量、社會團體對食品安全進行監督,但實際上卻沒有賦予社會團體實質上的檢驗權。

(二)食品標準體系不完善

我國現行的食品標準體系包括食品工業行業標準(1164項)和國家標準(1070項目),雖然規定項目眾多,但大部分標準的制定時間較為久遠,已經完全不能適應現代食品行業的發展要求。并且,在這些標準中,多為行業標準,而不是國家標準。在食品安全領域,我國起步較晚,技術也較為落后,再加上長期以來所實行的計劃經濟體制,側重于發展經濟,而忽視了對人民健康的保護,在制定食品安全標準時,常常以降低食品安全標準來保護行業經濟發展。目前,在我國的食品安全國家標準中,僅有40%與國際標準等效,而國內食品行業對國家標準的采用率卻只有14.63%。

(三)食品安全處罰力度不夠

與發達國家相比,我國的食品安全法律對于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更輕,不法人員的違法成本更低。《食品安全法》中,第84條規定了,對于違反《食品安全法》規定,在未經許可的情況下,生產、經營食品及食品添加劑者,由主管部門沒收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及食品添加劑,以及用于違法生產的設備、原材料、工具。對于違法生產經營貨幣價值低于1萬元者,處以2千元-5萬元罰款,貨幣價值超過1萬元者,處以貨幣價值金額5倍-10倍罰款。從該條規定來看,相對于違法者違法獲利,處罰力度明顯較輕,這也是食品安全事故頻繁發生的一個重要原因。

(四)法律執行的持續性、規范化程度不足

對于食品安全問題,我國相關部門的做法普遍都是事后“一陣風”的處理、檢查,“一陣風”刮過,打擊食品安全違法行為的活動就偃旗息鼓,避過風頭的違法分子就又恢復如初,甚至更為猖獗,這也是我國食品制假造假現象泛濫的關鍵原因。在打擊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方面,缺乏規范性、持續性,讓我國食品安全陷入了“問題泛濫—打擊—問題暫緩—再度泛濫—再打擊”的惡性循環,難以從根本上消除食品制假造假問題。

三、完善我國食品安全法律制度的相關建議

(一)完善食品安全法制管理、法律建設

雖然我國現行的《食品衛生法》、《食品安全法》在保障食品安全方面起到了一定的作用,食品安全立法也有了明顯的進步,然而同發達國家比起來,我國食品安全法律建設程度仍然相對低下,同時在食品安全法制管理方面,也與國際水平相去甚遠。鑒于此,我國目前亟需加大食品安全法制管理、法律建設力度,不斷完善相關法律體系,擴大法律法規覆蓋面,讓與食品安全相關的各個層次與方面都能有法可依。在對食品安全法律法規進行完善時,應當盡量與國際法律規范接軌,汲取國外先進、科學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對我國食品安全法律法規進行修訂、完善和補充。與此同時,還要加強食品安全方面的法制管理,保證法制管理的長期化、規范化。

(二)統一并完善食品安全標準

第一,要對食品行業所有的標準進行有效的補充、清理,以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為核心,構建起地方標準、行業標準與國家標準統一、協調的標準體系。國外食品管理質量高的國家,其食品標準的制定者均為國家立法機構,對于一種產品只制定一套標準,該做法有助于標準的落實。我國應當借鑒國外先進經驗,由立法機構制定健全的食品安全標準,著眼于食品安全監控,在食品產業鏈中落實相關標準與規程。同時,還要對現有的各類食品安全標準進行清理,對于一些指標水平低下、不適宜的、自相矛盾的、重復的標準,要及時廢止,并補充一些與國界標準接軌的、重要的標準。

第二,在制定標準時應當注重標準的科學性,將危險性作為標準制定基礎。目前,我國的食品安全標準與世界發展潮流、健康保護極不適應,為此,我國應當采用科學的方法制定食品安全標準,對于所制定的標準,要進行多次實驗驗證,驗證通過以后方可公布、實施。

第三,我國食品安全部門應當積極參與國際食品安全活動,指派專人參與國際食品安全標準制定,以提高我國在食品安全方面的國際參與能力,加快食品安全標準與國際接軌的進程。

(三)完善監管體系

我國在食品安全方面一直沿用了分段監管模式,該模式主要具有以下優點:一是能較好地適應我國的行政機構設置模式;二是能適應食品安全當前復雜的監管形勢。分段監管在擁有上述優勢的同時,也必須看到其存在的不足:食品安全監管缺位、越位現象普遍;地方與中央監管機構有著復雜的隸屬關系;監管機構責任追究未落到實處。分析國際現行的食品安全監管模式,不難發現“品種監管”得到了大多數國家的青睞。品種監管,就是根據食品價值、市場需求進行食品分類,將有限的行政資源集中起來,重點監管重點食品,從食品生產加工到流通消費,實施全程監管,實現“以有限資源監管無限品種”。和分段監管比起來,品種監管具有明顯的優勢:一是集中性優勢,二是全面性優勢,三是連續性優勢,四是綜合性優勢。

鑒于品種監管的突出優勢,筆者認為我國食品安全監管應當轉變傳統監管模式,重點實施品種監管,同時輔以分段監管。要完成從分段監管向品種監管的轉變,首先應當確立食品安全委員會的較高地位,同時加強其協調權和指導權;其次,建立第三方機構,尊重其獨立性,加強社會性監管;最后,還應當對監管模式加以完善,逐漸實現品種監管為主、分段監管為輔的食品安全監管模式。

(四)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制

第5篇

論文關鍵詞:食品安全監管 瀆職罪 法律適用

2011年5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正式施行。修正案在《刑法》第四百零八條后新增加了“食品安全監管瀆職罪”,即“負有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導致發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別嚴重后果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且規定“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

食品安全問題事關國計民生,但是近年來被媒體曝光的食品安全事件層出不窮,如“瘦肉精”、“三鹿奶粉”等事件。從曝光的情況來看,這些事件是首要問題是企業缺乏誠信經營的理念,以及監管職能部門缺乏必要的監管。媒體頻頻曝光,而職能部門卻后知后覺,這其中往往牽扯到食品安全監管相關職能部門國家工作人員一些作為或不作為的瀆職犯罪行為,甚至是貪污受賄行為。我國刑法在瀆職犯罪之下,單獨設立瀆職罪名,目的就是根據社會現實的需要,針對某類犯罪加大打擊力度,因此單列“食品安全監管瀆職罪”這一罪名,是從保護食品安全這一重大民生問題出發,針對食品安全監管瀆職犯罪加大打擊力度,期望增強對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和有監管職責國家工作人員的威懾,從而促使負有食品安全監管責任的國家工作人員切實履行職責,減少食品安全事件,保護人民群眾的利益。

實際上2009年6月1日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下稱《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五條,就設定了對地方政府以及直接負責食品安全監管部門的主管人員,因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其轄區出現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后的行政處罰措施。而且按照現行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關于濫用職權和玩忽職守罪的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作為或者不作為的瀆職行為造成嚴重社會危害后果的,應以瀆職犯罪的相關罪名進行刑事處罰,最高可處10年以下有期徒刑。雖然在近年食品安全事故中,盡管有的國家工作人員引咎辭職,有的辭職或被免職,有的受到黨紀政紀處分,但是按照瀆職罪名被追究刑事責任的相對較少。新刑法修正案的頒布,實際也是敦促檢察機關強化食品安全瀆職犯罪的預防和打擊力度,重塑政府信用。

關于已頒布實施的《刑法》第四百零八條之一,和現行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一般瀆職犯罪的認定和處罰相似,但是有一定區別:第一,限定了犯罪主體為“負有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客觀損害為“發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第二,提高了刑罰上限,相較于一般瀆職犯罪的三年以下和三至七年,“食品安全監管瀆職罪”刑罰幅度為五年以下和五至十年,與《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第二款因徇私舞弊瀆職犯罪的刑幅相同;第三,“徇私舞弊”成為量刑的從重情節,而非一般瀆職罪的確定量刑的加重情節。

筆者將從以下幾方面對“食品安全監管瀆職罪”的法律適用進行幾點探討:

一、犯罪主體

“刑法專門增設‘食品安全瀆職罪’,使食品安全究責走出“刑不及官”的誤區。”這是網絡上對于新刑法修正案增設食品安全監管瀆職罪的一句表述,實際上這句話本身就是對刑法的誤讀,食品安全追究刑事責任,原本就有法可依,完全可以按照一般瀆職罪來追究相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刑事責任。

和其他瀆職罪的犯罪主體一樣,食品安全監管瀆職罪的犯罪主體也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且應當“負有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四至六條的規定,縣級以上的部門,分別在食品的生產、加工、流通、銷售等環節依法進行履行職責、承擔責任,而縣級以上的人民政府“統一負責、領導、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因此,該罪名的主體應為“負有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同時按照人大常委會《關于刑法第九章瀆職罪主體適用問題的解釋》的相關規定,筆者認為“食品安全監管瀆職罪”的犯罪主體應當表述為:縣級以上政府及衛生行政、農業行政、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等國家機關部門中,代表國家行使食品安全監督職能的工作人員。  二、客觀方面

觸犯“食品安全監管瀆職罪”的法定情節為“發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和一般瀆職罪一樣“食品安全監管瀆職罪”的法定情節表述也較含糊。“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和“嚴重后果”的確定對認定是否犯罪相當關鍵,在行政監管部門的規章中或許有相關標準,但是現行法律和司法解釋中沒有找到相關參考標準,鑒于相關部門規章的可修改性,如果沒有相關明確的司法解釋出臺,實際上確定罪與非罪的標準還是落回了行政監管部門手里,于法理不合,同時給檢察機關查處該類犯罪增加了難度。

食品安全事故具有一定“潛伏性”,可能后果在短期內顯現不出來。出現了食品安全問題,一段時間內看不到“嚴重后果”。筆者認為食品安全監督瀆職犯罪可作為一種危險犯來認定,即因國家工作人員的瀆職行為,將公眾安全置于危險狀態,雖未產生個體或者群體的危害結果,但是涉案金額巨大或者特別巨大,即可以認定為造成了嚴重后果,構成瀆職行為,甚至是瀆職犯罪行為。這樣有利于加大打擊力度,因此期待相關配套的司法解釋和立案標準出臺,以便于新法的實施。

三、法定刑期

“‘食品安全監管瀆職罪’最高刑期設定為十年,成為瀆職罪最重的量刑。”這是網絡上對食品安全監管瀆職罪的量刑標準的評語。事實上又要重提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的量刑標準,相對于普通情節的一般瀆職犯罪來說,“嚴重”和“特別嚴重”兩個量刑幅度確實是“食品安全監管瀆職罪”要重,說明人大立法委考量增設該罪名時所表明的態度,該罪名產生的社會震懾效果應當重于一般的瀆職犯罪。

但是比較“徇私舞弊”情節時,“食品安全監管瀆職罪”和一般瀆職罪的量刑有明顯的不同。“徇私舞弊”在瀆職罪系列中有一定爭議,因為其功能不統一。對于一般瀆職犯罪,“徇私舞弊”是作為加重情節,也就是提升量刑檔次;在特殊瀆職犯罪中,“徇私舞弊”卻是法定的犯罪情節;而在《刑法修正案(八)》增設的“食品安全監管瀆職罪”中,“徇私舞弊”僅是作為量刑的從重情節,既非法定情節,也不是加重情節。

因此,“食品安全監管瀆職罪”和一般瀆職犯罪的最高刑期同樣都是十年,“食品安全監管瀆職罪”的處罰標準是參照一般瀆職罪的量刑標準從重處罰。筆者認為,在其量刑比較恰當,但是“徇私舞弊”情節又產生了新的作用,可能又會引發一定的爭議。

四、食品安全監管瀆職侵權犯罪的查處

我國的食品安全監管有著環節多、涉及部門多、監督的覆蓋程度受概率影響等特點。食品安全由衛生部門負責綜合協調監督,農業部門負責地里的食品、服務業委負責動物屠宰、生產環節由質監局負責監管、流通環節由工商局負責監管、餐飲服務環節則由食藥監局負責監管。因此,在查辦瀆職犯罪時可能存在以下情況:第一,相關部門職能有交叉或空白,導致權責不清,難以認定;第二,調查環節多、相對調查時間較長,證據容易滅失、偽造;第三,涉及相關部門利益,查辦阻力較大。

對于食品安全監管瀆職侵權犯罪行為的認定,即在食品安全監管過程中判斷是否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關鍵在于犯罪主體的主觀故意、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的行為,以及有無徇私舞弊收受賄賂等情節,與造成危害后果之間的直接因果關系,看起來較為容易判斷,但是除個別重特大食品安全事件外,在食品安全監督領域,要確認其是否瀆職有相當難度,監管部門一方面可以借口檢測技術限制、抽樣概率問題、監督體系標準滯后等因素進行辯解,另一方面部門之間責任的推諉更是讓司法管轄無從下手。很可能的結果就是,在食品安全事故發生以后,每個部門經調查都是恪盡職守,沒有玩忽職守和濫用職權的現象,最終只能把發生事故產生損害的原因歸咎于現有的監管體制,相應的責任人僅接受行政上的處罰,使得司法介入流于形式,難以彰顯法令本身的威懾力。

第6篇

關鍵詞:食品安全溯源;網絡交易食品;安全信息

一、引言

隨著科技與社會的進步,網絡消費正步入我們的日常生活,網購食品也成為人們采購生活必需品的一種便捷方式。然而近年來,我國食品安全事件頻頻發生,“毒奶粉”、“霉大米”、“地溝油”、“瘋牛病”、“口蹄疫”等時有發生,一件件讓人觸目驚心,這也讓人們不禁對網購食品的質量安全感到擔心。據了解,網絡食品交易糾紛也經常發生,案件比例約占網絡商品交易糾紛總數的20%。由于在網絡交易過程中,消費者主要是通過文字、圖片、聊天工具等手段得到商品信息,才使一些不法經營者借機銷售價高質劣甚至假冒偽劣的產品。還有許多消費者購買到劣質或變質的食品后,雖然氣憤,但因維權過程相對麻煩,舉證困難,個人損失又不太大,因而沒有選擇向工商部門或消費者協會投訴,只好自認吃虧。由此可見,網絡食品安全問題亟待解決。2015年4月新《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經修訂并通過,并將于2015年10月1日實施。新法案進一步明確了預防為主、風險管理、全程控制、社會共治的食品安全監督與治理原則,并對網絡食品經營新增了制度性規定。新法規定由互聯網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承擔主體審查義務、管理義務以及消費者權益保護義務。然而,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能做到的只是對食品經營者入網資格的審查和對食品安全管理責任的提醒,對于實際交易中商家銷售食品的質量、食品生產源頭管理、貯存及運輸安全的實際管理也是力不從心的。

二、理論概述

食品溯源是指在食品供應鏈的各環節(包括生產、加工、貯存、運輸及銷售等)中,對食品及相關信息進行跟蹤、管理和追溯,使食品的整個生產經營活動處于有效的監控之中。我國食品安全溯源理論起步相對較晚,目前還處于推動階段。但隨著物聯網的快速發展,將食品溯源理論與網絡交易相結合,將成為公眾參與食品安全監管的一個重要方法,也將極大地促進我國食品安全溯源體系的發展。

三、我國網購食品安全監管中的難點

1.網購食品質量難以保障,消費者維權困難

由于在網絡交易過程中,消費者主要是通過文字、圖片、聊天工具等手段得到商品信息,對實際商品質量無從知曉。待收到商品后時常發現有腐敗變質、臨近或超過保質期、假品牌食品、甚至是“三無食品”等現象。因為要拆包才能發現質量問題,網購食品常常陷入不能退換貨的困境。一旦消費者投訴,商家便以買家保存不當等理由拒絕賠償,導致消費者維權困難,只好自己承擔經濟損失。

2.假冒偽劣食品難以控制,損害正規企業利益

由于網絡交易食品經營準入門檻較低,一些不法經營者獲得準入資格后,就假冒正規食品企業經銷商銷售冒牌食品、偽造名牌企業商標冒充綠色或有機食品,以次充好,以不合理低價擾亂正規食品銷售市場。他們在欺騙消費者的同時破壞了正規企業的聲譽與品牌形象,給企業和社會帶來很大危害。

3.網絡交易第三方監管困難

根據新《食品安全法》規定,互聯網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承擔主體審查義務、管理義務以及消費者權益保護義務;然而,由于網絡交易跨地域性和虛擬的特點,使食品企業經營條件審查困難,加上網絡交易食品經營準入門檻偏低,相當一部分的網店是以家庭作坊為據點的網購食品生產商,很難嚴格執行《食品安全法》中的相關規定,其生產環境、生產環節和生產人員的健康狀況以及食品安全認證情況,更令人堪憂,這些都為提供交易平臺的第三方監管帶來了很大的難題。

4.食品質量監督部門跨地域性執法困難

新《食品安全法》中規定,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發現入網食品經營者有違反本法律規定的行為的,應當及時予以制止并立即報告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這說明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網絡食品交易有共同監管的職責。但是,網絡食品交易以網絡為載體,有跨區域性或無境域性特點,導致以地域為基礎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執法存在職責劃分與管轄問題。并且,網絡交易中商家逃離了常態化的市場監管,使網絡監管執法過程中的固定證據難獲取,而電子證據取證又很容易滅失,也是監管的一個難點。

四、構建網絡交易中的食品溯源體系

1.建立網絡經營食品信息監管平臺

信息管理是食品安全監管體系的主要組成部分。建立獨立于網絡交易服務平臺之外的網絡經營食品信息監管平臺,不以商業盈利為目的,全面負責網銷食品信息管理系統的建設、與相關系統信息對接及食品安全溯源信息監管。網絡經營食品信息監管平臺為生產、經營者提供信息導入系統,為消費者提供公開的食品安全溯源查詢系統。生產者、經營者等將食品的生產、加工、運輸、貯存及銷售過程中的所有信息進行記錄,導入信息監管平臺。信息監管平臺要求食品供應鏈上各參與方必須提供完整的信息,并對信息的真實性進行審核與監督。經信息監管平臺審查,食品溯源信息完整真實,并符合國家安全指標的,信息監管平臺進行合格標記。對標記后的商品,由信息監管平臺提交給網絡交易服務平臺,經其審核通過后可以在該網上銷售。這就在很大程度上從源頭阻止了不合規企業經營者進入市場。同時信息監管平臺將食品安全溯源系統與網絡交易系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系統對接,消費者在收到網購食品后可以通過食品安全溯源查詢系統清楚地了解到該商品的詳細信息,并通過“查詢正確”和“查詢不符”兩個按鈕,將查詢結果反饋給網絡交易系統與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系統,決定是否付款,對問題產品企業進行檢查和處罰,保證了食品從產至銷的全過程質量安全可追溯,維護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2.完善食品安全追溯法律與制度

目前,我國關于食品安全溯源還沒有形成專門的立法,但在新《食品安全法》中已經明確提出“要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制度”。各級地方政府可以以新《食品安全法》為支持,進一步明確食品安全溯源的內容與規范,明晰各級組織的職責與范圍,細化各職能部門的工作任務與責任,建立起權責一致、分工合理、執行順暢、監督有力的管理制度。司法部門應以實際案件為依據,查找食品安全監管方面的漏洞與隱患,學習和借鑒發達國家的有益經驗,針對食品安全溯源領域管理不完善、溯源困難及網銷食品監管復雜等問題,細化法律法規,建立起與食品安全溯源制度相適應的、相匹配的、互相補充的、可操作性強的法律規定,通過立法的方式賦予食品安全溯源體系嚴肅性與強制力。

3.推行RFID技術的應用

食品安全溯源系統在國外建立的較早,特別是在歐盟、美國、日本等發達國家和地區被廣泛應用。我國食品安全溯源理論雖然起步較晚,但已有了很好的開端。比如上海構建了“上海食用農副產品質量安全信息平臺”,北京市有蔬菜質量安全溯源系統,都取得了較好的效果。特別是2010年在廣州亞運會清真食品追蹤溯源體系中運用RFID技術,實現了清真食品追蹤溯源項目路徑上供應鏈信息環節無縫對接。借鑒這些成功的經驗與技術,網絡經營食品信息監管平臺可以推廣RFID技術應用,提供與食品供應鏈終端參與者對接的信息平臺,便于食品溯源信息導入系統。而食品生產者、經營者等只需添置RFID識別設備,即可完成食品信息的輸入,既方便快捷,又不會大幅增加生產經營成本。消費者收到商品后,可以通過電腦、手機、電話等手段進行查詢和信息檢驗。特別是物聯網為這一應用得以實現提供了有效的技術途徑。

4.建立網絡食品經營企業信用檔案

食品安全溯源體系本質上就是信息管理系統,需要確保信息的完整性與傳遞的連續性。在食品供應鏈中,各參與方必須將與食品及其屬性相關的各種有效信息進行標識后,及時傳遞給下一個參與方,且保證后者能夠正常應用傳遞的數據信息。在此系統中,信息的真實有效是關鍵。網絡經營食品信息監管平臺將各參與方導入的食品信息保存,并據此建立各參與企業的信用檔案。一方面,作為食品安全溯源體系識別和追蹤的基礎信息來源,一旦食品安全危害事件發生,可以追溯和召回產品,及時阻斷問題產品流向社會;另一方面,追溯食品“從源頭到餐桌”過程中各環節全部信息,從而可以追究相應環節違法者的法律責任,也將進一步加強各參與企業的自律性,為食品安全加碼。

5.開放公眾查詢,拓展社會監督渠道

食品安全溯源體系難以推行的一個重要原因是消費終端信息不易采集,但食品的網絡交易可以解決這個難題。消費者通過網絡采購食品,他們的自然信息就留在了交易系統中。通過信息對接,食品安全溯源系統也就保留了終端消費者的信息。并且消費者收到商品在確認收貨之前,必須在食品安全溯源系統中查詢該食品的信息,與食品包裝上標簽信息和實物進行對照,信息無誤且質量未發現問題,點擊“查詢正確”按鈕,通過鏈接轉至網絡交易平臺進行確認收貨,網絡交易服務平臺向賣家付款。如果經對照發現該食品的實物信息與溯源系統中信息不符,或是發現質量問題則點擊“查詢不符”按鈕中止付款,并將溯源信息截圖與問題食品照片提交給信息監管平臺。信息監管平臺將在規定的時間內重新核實消費者訴求信息,同時向食品經營者所在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出檢查經營者生產及經營條件的申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被投訴單位進行檢查。如果屬于個別食品問題,則買家拒絕付款,并由賣家承擔相應賠償;如果屬于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整體條件不合格,則關停該企業,取消其生產與經營資格。網絡經營食品信息監管平臺將公開檢查結果和處理意見,幫助消費者取得損害賠償,保護消費者權益,實現了消費者直接參與食品質量監督。同時,網絡經營食品信息監管平臺建立開放型食品安全溯源系統,公眾和社會各單位、團體均可在注冊后查詢到食品產、供、銷等完整信息,將此系統與同時將此信息系統與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系統、工商管理系統等進行對接,資源共享,將便于他們對食品企業的資質審查、產品抽檢、日常檢查、投訴處理、行政處罰、誠信記錄等業務執行,拓寬了社會監督的渠道。

食品安全溯源體系是保障食品安全的重要措施。在食品網絡交易快速發展的今天,利用物聯網技術整合食品產業鏈數據信息,構建網絡交易中食品安全溯源系統,可以使網絡終端消費者直接參與食品質量監管,拓寬社會監督渠道,進一步推進食品安全社會共治。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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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吳雪飛.GDRC清真食品安全認證溯源體系研究.華南理工大學碩士學位論文,2011.

第7篇

關鍵詞:轉基因食品;法律規制;存在問題;完善措施

轉基因食品與人類健康有著密切的關聯,作為高新科技,它有著一定的危險性,但是不能因此就否定了轉基因食品的優勢,而應該在控制風險的前提下利用轉基因食品為人類造福。我國轉基因技術正在迅速發展,因此對轉基因食品安全行進行法律規制就是眼下的迫切要求。

一、轉基因食品安全概述

轉基因食品,又稱基因修飾食品,是指利用由轉基因技術獲得的含有外源基因的動植物和微生物及其衍生物生產的食品。[1]在人口膨脹、資源匱乏的今天,轉基因技術的出現對農業生產、食品加工等領域無疑將是一個巨大的契機,轉基因食品對人們的生活正產生著越來越重要的影響。當然,轉基因食品作為試驗中的新型食品同樣也存在很多安全隱患,主要表現在:第一,危害的潛在性。與一般食品安全產生的危害問題的直觀性、確定性不同,轉基因食品安全涉及的危害,由于人類對之認識并不充分,難以清晰把握其有無危害,因此,轉基因食品安全涉及的危害將是潛在的、不確定的。第二,致害一旦發生,其危害可能影響深遠、后果嚴重。由于轉基因食品的特有的優勢,轉基因作物已經、還將進一步在全世界廣泛種植,加之,人類認識的局限,如果轉基因食品潛在的危害一旦爆發,其影響恐怕難以預料。因此,為防患于未然,我國法律應該未雨綢繆,要加強注重風險預防,完善監控的法制供給,確保轉基因食品的安全

二、我國轉基因食品安全性的法律規制

(一)我國轉基因食品的相關法規。

2009年6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正式施行。其中第一百零一條關于法律適用的規定中,涵蓋了轉基因食品,自此,結束了我國轉基因食品安全立法層次不高、只有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對轉基因食品安全進行規制的局面。[3]可以說,食品安全法是我國第一部較為全面的、可以用來對轉基因食品的安全性進行規制的法律,對于從前的轉基因食品安全立法中存在的不足進行了一定程度上的完善,代表著我國轉基因食品安全立法的長足的進步。但是,正如我國轉基因技術本身一樣,我國的轉基因食品立法還不夠成熟,還存在著必須解決的問題。

(二)我國轉基因食品安全保障制度的不足

(1)立法內容上的不足——立法過于簡單、模糊。

《轉基因食品衛生管理辦法》、《轉基因食品安全與營養評價指南》就轉基因食品安全的評價原則、評價制度、標識制度、監督制度、責任制度等基因食品衛生管理制度作了一些規定,但總共25 條的“管理辦法”,無法真正將這些制度一一明確,以致存在立法過于簡單、模糊等諸多問題。[7]例如,在轉基因食品衛生管理的原則問題上,我國采用危險性評價、實質等同、個案處理等原則。就實質等同原則而言,實質等同概念的反科學性、不公正性非常明顯。在基因標識制度的規定方面也不完善。因為,我國在規定未標識和不按規定標識的轉基因食品、不允許進口和銷售的同時,又規定了必須標識的列舉范圍,即只有列入標識管理目錄并用于銷售的五大類十七種轉基因產品,才須標識。 在評價制度方面,《轉基因食品衛生管理辦法》第二章第4~10 條一共有四條,就質量評價規程、標準、主體等做了極其簡單的規定。如其第七條是這樣規定的:衛生部建立轉基因食品食用安全性和營養質量評價制度。衛生部制定和頒布轉基因食品食用安全性和營養質量評價規程及有關標準。換言之,質量評價方面以規章以下規范性文件出現,基本的原則與制度均不出現在該規章中。這賦予了衛生部過多的自由裁量權,于依法治理轉基因食品市場不利。

(2)安全評價體系未建立。

轉基因食品安全評價是我國轉基因食品安全立法體系中一個獨立重要的組成部分。目前我國轉基因食品安全標準方面的規定仍然比較模糊,即使新出臺的《食品安全法》也沒有對轉基因食品到底應該達到什么樣的安全標準作出明確說明,應該由哪些機構來進行安全評價,這就使得實際操作中沒有標準可以參考。

(3)標識制度不健全。

我國轉基因食品標識制度還很不健全,在具體操作中還存在很多問題。標識標準不具體,許多轉基因食品生產商之所以不進行標識的原因就是有關法規中并沒有明確規定轉基因食品應該如何標識,缺少相應的具體標準,這就限制了實際的操作,而監督部門也沒有依據來對此進行監督管理。[4]不對轉基因食品進行標識,就相當于侵害了消費者的知情權和選擇權,使得消費者很可能在不知情的狀況下食用了轉基因食品,產生過敏反應等不良癥狀;許多消費者有特殊的民族信仰,而食用轉基因食品很可能就與其民族信仰相沖突,這是不符合倫理道德的,與轉基因食品是為了更好地造福人類的初衷是相違背的。

(4)行政監管不到位。

現行法律制度賦予多個行政管理部門負責食品安全的監督管理,而且互不隸屬,多頭管理,容易形成扯皮想象與“三不管”局面。例如,農業部、商務部與衛生、質檢、工商、環保等國務院直屬局或署,都對轉基因食品安全問題有一定的管理權限,但各自獨立,執法不銜接,容易導致部門之間沖突、造成監管環節的重疊或空白。[5]另外,政出多門,各自尋租,標準不一,難以形成良好的管理秩序。事實上,監管機構在監管時本末倒置,普遍存在著“監管就是罰款、管理就是收費”的“以罰代管、以罰代刑”現象。這種罰款現象不足以制止違法,并且給市場主體一個錯誤的信號:交錢可以繼續違法,侵害消費者利益

三、我國轉基因食品安全保障制度的完善

(一)健全轉基因食品安全保障法律制度。

首先,制定一部效力層次較高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轉基因產品安全法》。[2]我們應借鑒國外經驗,采取轉基因食品安全專門立法與其它相關法律專門條款相結合的立法體例,分別對轉基因食品及其相關環節予以規范。要進一步明確轉基因食品保障人體健康,保護生態環境的目的和宗旨。其次,完善評價、監督等制度內容。即在我國擁有的轉基因食品許可證制度、轉基因食品表示制度、轉基因食品安全評估制度、轉基因食品監測制度和轉基因食品標準制度上進一步完善安全控制制度

(二)健全安全評價體系。

與急速發展的基因技術相比,我國目前的轉基因食品安全監管法規仍顯滯后,其安全性評價和管理體制還處在起步階段,首先應建立和完善轉基因食品的安全管理機構體系。[6]轉基因食品的推廣應用將帶來可觀的經濟利益和社會效益,因此我們必須轉基因食品的安全性進行嚴格評估和監管。[8]我國應加強轉基因食品的檢測工作,加快轉基因食品安全性研究和評價技術的步伐,就需要法律法規制定可行的依據和標準,包括轉基因食品安全檢測的技術標準、風險評估以及轉基因食品的安全系數等內容。還要統一檢測機構,保證轉基因食品安全評價的結果唯一確定。

(三)完善標識制度。

如前所述,轉基因食品優點多,但也存在著安全方面的憂慮。對消費者來說,他們享有知情權和選擇權。[6]而權利的現實享有,則首先必須讓消費者知道,貨架上陳列的食品哪些是轉基因食品,哪些是含有轉基因成份的食品,食品中轉基因成分所占的比例有多大。解決這一問題的最直接辦法就是

在轉基因食品或含有轉基因成分的食品包裝上加貼特殊標簽,向消費者明確標明“自己的身份”,以保證消費者的知情權和選擇權。

(四)行政監管體制的完善。

我國要建立健全科學的管理機制,強化對轉基因食品安全的監督管理,改變目前我國轉基因食品安全管理部門眾多,政出多門的現象。當前各國食品安全監管的模式主要有二種:一是“齊抓共管”型,即多機構聯合監管、共同負責食品安全的體系。二是單一機構型,即有一個單獨的、統一的食品安全管理機構進行管理的體系。從歐美等發達國家和地區來看,由于食品安全事件不斷出現,食品安全監管體制逐步趨于統一、協調、高效運作的架構。結合我國行政管理中常出現的扯皮等負面現象,我國應該成立一個類似于歐洲食品安全局或美國的食品安全與藥物管理局這樣的機構,統一協調、管理轉基因食品安全有關事宜,減少監管部門數量,全程監控與協調。當然,政府要加強監管信息的透明和公開,確立全民參與制度。

四、結語

轉基因食品越來越走近人們的生活,以它高產量、高品質的性能,將對人們的生活產生越來越重要的影響。現如今,人口過多、糧食不夠、土地資源不足成為阻礙人類發展的重大因素,轉基因食品將解決這些問題。然而,轉基因食品畢竟是供人類食用的,因此其安全性密切關系著每一位消費者的身體健康。這種能造福人類的高新科技,同時也面臨著巨大的風險。一直以來,學者們就在不斷地討論轉基因食品的安全性,至今仍然沒有準確的科學證明表明轉基因食品對人類健康和生態環境不存在威脅。但是不能因為轉基因食品存在風險,我們就放棄它將為造福人類發揮無可比擬的作用。對轉基因食品的安全性進行法律規制是當務之急。本文通過分析我國轉基因食品安全性立法中存在的問題,針對有關問題,提出相應的建議,旨在促進我國盡快建立完整的轉基因食品安全法律規制體系。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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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篇

論文關鍵詞 基本原則 全程監管 信息公開

食品安全法基本原則是食品安全法基礎理論中的核心,它是食品安全法的精神和靈魂,它體現著食品安全法的根本價值,反映著食品安全法的本質,并對食品安全法的立法和貫徹執行起著普遍的指導作用。客觀、準確、科學地概括、分析、提煉我國食品安全法的基本原則對于我國食品安全法理論和實踐都具有重要的意義。研究食品安全法的基本原則,使我們能夠正確認識《食品安全法》的本質,有利于建立科學的食品安全監管體系,有利于健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法制內容,更好的指導食品安全活動,滿足國家在調節社會食品安全活動中所產生的對食品安全關系調整的需要。由于食品安全法它所調整的社會關系的性質、范疇、任務和目標與其他法律不同,所以食品安全法具有獨特的基本原則。

一、分段監管原則

分段監管原則是指在堅持按照食品生產、加工、流動每一個環節由一個行政部門負責下,采取以分段監管為主、品種監管為輔的,各盡其責為主導方針的多機構分段監管原則i。

分段監管原則首先形成與美國,1906年6月30日,美國通過了第一部《食品和藥品法》,之后的32年為了適應食品安全發展的需要,美國先后頒布了五部法案,進行了兩次大的修改,確立了詳細的檢驗標準和檢驗程序,使涉及食品和藥品安全的法律不斷得到完善,這些法律涵蓋了美國所有的食品領域,使各個食品環節在監管上做到了有法可依,至此分段監管原則在美國的食品安全法律中被充分體現出來。為了更好地完善這種分段監管原則,美國在1998年成立了“總統食品安全管理委員會”來協調全國的食品安全工作。這樣就形成了由一個委員會總協調,六個部門來進行分管,對各自領域的食品安全問題進行分段監管從分落實了分段監管的特。

2004年國務院出臺了《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食品安全工作的決心》將《食品衛生法》的監管體制變為分段監管為主、品種監管為輔的食品安全監管體制,充分體現了分段監管原則在我國食品安全監管中的作用。到2009年《食品安全法》的頒布進一步明確規定了我國食品安全遵循分段監管原則,對應的實行分段監管體制。在這種分段監管的原則下我國形成了與之適應和配套的食品安全監管體制,這種監管體制是國家對食品安全實施監督管理采取的組織形式和基本制度。2010年2月為了進一步完善我國現行的分段監管體制,國務院設立了食品安全委員會,作為國務院食品安全工作的最高層次議事協調機構,共有15個部門參加。至此我國正式形成了在中央層面由一個總體機構協調,具體監管由五個部門在各自領域分別管理的分管監管體制。因此,我國現行的監管體制就是在分段監管原則的指導下構建的,他直接體現了食品安全法分段監管原則的核心精神。

二、信息公開原則

信息公開原則,是指為了實現公眾的知情權、食品監管部門、食品生產經營者,除依法不得公開的信息外,與食品安全有關的任何信息應向公眾公布的準則。iv《食品安全法》始終堅持信息公開原則,食品安全信息如果不公布或公布不規范、不統一,會造成消費者不必要的恐慌。《食品安全法》規定,我國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統一公開制度,堅持信息公開原則。食品安全關系著人民群眾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食品安全信息的公布受到廣泛關注。食品安全信息主要包括食品安全總體情況、標準、監測、監督檢查(含抽檢)、風險評估、風險警示、事故及其處理信息和其他食品安全相關信息。

首先,明確了信息公開的責任主體。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公布信息,應當做到準確、及時、客觀。根據食品安全信息的內容,及其重要程度、影響范圍的不同,公布信息的部門主要有:(1)衛生部負責公布國家食品安全總體情況、食品安全風險評估信息和食品安全風險警示信息、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處理信息,以及其他重要的食品安全信息和國務院確定的需要統一公布的信息。(2)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即現行體制下的省衛生廳、直轄市衛生局。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負責統一公布其影響限于特定區域的食品安全風險評估信息和食品安全風險警示信息,以及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處理信息。這些信息的特點是影響力限于特定區域。(3)農業行政、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縣級農業行政、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照各自職責,按照規定的程序和形式公布本部門的食品安全日常監督管理信息。

其次,建立了食品安全信息報告、通報制度。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農業行政、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獲知《食品安全法》規定的需要統一公布的信息,應當向上級主管部門報告,由上級主管部門立即報告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必要時,可以直接向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報告。縣級以上衛生行政、農業行政、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相互通報獲知的食品安全信息。

三、預防性原則

預防性原則,它是一項行動原則,是指將來很有可能發生損害健康、或者以現有的科學證據尚不足以充分證明可能發生的損害或者以現有科學證據尚不足以充分證明因果關系的成立,為了預防損害的發生而在當前時段采取暫時性的措施。v食品安全預防原則意在將食品安全事后規制變為重點預防事故的發生,這是對食品安全監管理念的重要轉變。預防原則和風險分析原則是相對應的,它針對的是風險,而不是損害。風險是將來發生損害的可能性,一旦這種可能性成為現實,那就是實際損害。預防的目的并不是將風險降為零,因為從實際情況來講,即便根據預防原則采取措施,也不可能將 未來可能發生的風險的根源在當前消除為零。

預防原則的概念最早始于20世紀80年代德國的Vorsorge法則。2002年《歐盟食品基本法》該法第7條第2款對預防原則的具體措施提出如下要求:“根據第1款所采取的措施應恰如其分,對貿易的限制作用不超出實現共同體所選擇的高水平健康保護所必須的、技術經濟上可行的,以及考慮事情的其他合法因素。應在適當時期根據鑒定作出的風險對生命及健康危害的性質及所需科技信息種類,澄清科技不確定性并開展更全面的風險分析。”vi美國采取的開放政策和歐盟的限制管理截然相反,其認為對風險預防原則的過度適用將阻礙技術的進步、妨礙貿易自由,因此必須給予一定的限制。

我國規定的預防性原則的內涵和外延要比歐美更加寬泛,預防性原則在我國《食品安全法》中體現在下具體內容:第一,食品生產經營許可制度。從事食品生產、食品流通、餐飲服務,應當依法取得食品生產許可、食品流通許可、餐飲服務許可。國家對食品添加劑的生產實行許可制度,申請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的條件、程序,按照國家有關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的規定執行,食品添加劑應當在技術上確有必要且經過風險評估證明安全可靠,方可列入允許使用的范圍。第二,食品安全標準制度。制定并且實施嚴格的食品安全標準是真正實現食品安全源頭治理、防患于未然的前提條件。食品安全標準為強制執行的標準,除食品安全標準外,不得制定其他的食品強制性標準。食品安全標準分為國家標準、地方標準和企業標準,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應成為制定、修訂食品安全標準的科學依據。沒有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可以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標準,企業生產的食品沒有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或者地方標準的,應當制定企業標準。第三,食品安全強制檢驗制度。未經檢驗或經檢驗不合格的食品不準出廠銷售。對于不具備自檢條件的生產企業強令實行委托檢驗。第四,食品安全標簽制度。食品標簽是粘貼在產品外包裝上的標識。食品標簽提供了食品的內在質量信息、營養信息、時效信息及食用指導信息等,是消費者選擇食品的重要依據。食品標簽應當清楚、明顯,容易辨識,食品與標簽應當一致。

四、風險分析原則

風險分析(riskanalysis)原則是指的是對食品中可能存在的風險進行評估進而根據風險程度來采取相應的風險管理措施以控制或者降低風險并且在風險評估和風險管理的全過程中保證風險相關各方保持良好的風險交流狀態。viii這一原則是對食品安全進行科學管理的體現也是制定食品安全管措施和食品安全標準的重要依據已成為國際公認的食品安全管理理念。風險分析是對人體接觸食源性危害而產生的已知或潛在的對健康不良影響的科學評估是一種系統地組織科學技術信息及其不確定性信息來回答關于健康風險的具體問題的評估方法。

1997年4月30日歐盟委員會鐵于歐盟食品法的一般原則委員會綠皮書肋歐盟食品法確定了6個基本目標“確保法規主要以科學證據和風險評估為基礎”是其中之一。2000年2月12日《歐盟關于食品安全自皮書》,該自皮書在第二章食品安全原則中認為風險分析必須成為食品安全政策的基礎歐盟必須把它的食品政策建立在三項風險分析的運用之上:風險評估(科學建議和信息分析)、風險管理(管理與控制)和風險交流同時認為如果合適的話預防原則將應用于風險管理的決議中。

在我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食品安全法》都明確地規定了風險預防原則。探索該原則實現的法律機制,其實質在于落實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貫徹執行與之相配套的一系列措施。《食品安全法》首次提出的建立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和評估制度,標志著我國食品安全監管從經驗監管向科學監管、從傳統監管向現代監管逐步邁進。

第9篇

關鍵詞:食品安全;標準制定;乳制品

中圖分類號:F126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8-4428(2016)07-105 -03

一、我國現行食品安全法規標準體系亟需完善

(一)我國近年來發生的乳制品食品安全事件

近年來,我國乳制品領域發生了許多食品安全問題。比如,2008年的“三聚氰胺”事件成為了壓倒中國乳制品表面祥和繁榮假象的最后一根稻草,乳品問題逐一暴露在人們面前。很多食用三鹿奶粉的嬰兒被發現患有腎結石,調查后發現三鹿奶粉中含有化工原料三聚氰胺,因此事入院的嬰幼兒有10000余個,治愈出院的僅有1000多例,僅為患病人數的十分之一。隨后,在國家質檢總局公布的檢測報告中, 蒙牛、圣元、光明等國內知名品牌均被揭底,存在三聚氰胺嚴重超標問題,抽檢的175家企業66家已停產。這不僅是對我國商業信譽的一次重創,也嚴重影響了我國的國際形象。

2013年11月,大陸民眾所熟知的臺灣味全、統一等品牌的鮮奶中檢出殘留抗生素,而此等殘留用藥不屬于當地“動物用藥殘留標準”中容許的藥品。

2014年臺灣味全再次牽涉到“地溝油”事件,味全236家上游經銷商、加工制造者以及937家下游生產商,共139項產品被卷入了問題油事件。味全旗下多種產品下架,被處以巨額罰款。中投顧問食品行業研究員簡愛華表示:“味全屢次出現問題油以及其他食品安全問題,表明企業一味追求經濟利益,而忽略了對產品質量的嚴格管控,而食品安全事件最終會拖累味全自身,對其品牌以及業績都會有所傷害。”①

(二)我國乳制品標準主要問題分析

乳制品行業一直陷于質量安全風波之中,而且食品安全的主體不僅僅有個體條件不佳的小企業、非法經營商,更是逐漸蔓延到全國性的大型乳制品企業。以上文提到的“三聚氰胺”事件為例,此案成為我國乳業發展的重大轉折點,一方面重創了國內乳制品品牌,另一方面也暴露了對乳制品行業監管的漏洞,推進食品安全監管體系的改革。

(三)我國乳制品標準面臨的挑戰

上述事件直接引發了乳制品大量進口、奶剩等問題。這不僅對我國國內的乳制品行業帶來一系列壓力,還對我國食品安全標準帶來諸多挑戰。

第一,我國乳制品標準和國外乳制品標準出入甚多。我國食品安全標準中的限定有嚴格于國外之處,會導致國外的合格商品無法進口到我國;抑或是國外的標準更加嚴格細致,我國未對此做出規定或者即使有相關標準國內企業也難以達到此標準。

第二,各個國家對食品添加劑的限定和標準規定不一致。有的國家會在食品中加入添加劑以獲得更好的口味與外觀,而這種食品添加劑在進口國有可能是被禁止的,或者用量的限制較之出口國更為嚴格。以我國為例,“金箔”在2015年以前在我國一直是嚴禁添加的食品添加劑之一,但在日本、印度卻允許添加。

二、我國乳制品標準無法滿足我國需要

(一)我國國民對于乳制品品質(蛋白質、菌群種數等)的需求

我們采用調查問卷的方式,隨機采樣了三百多位群眾,了解我國國民對乳制品的需求。我們通過對問卷結果的分析,大致得出下面兩個關于我國國民對乳制品品質需求的結論。

首先,國民對于發酵乳、巴氏殺菌乳和調制乳更為關心。根據對受訪者經常購買的乳制品的調查結果顯示,受訪者中36%選擇了調制乳,超過50%的受訪者選擇了巴氏殺菌乳,而選擇發酵乳的人數則將近70%。而對于其他乳制品例如干酪、生乳等勾選的受訪者相對較少。我們承認這樣的調查結果跟我們的受訪對象年齡普遍較為年輕有關,但還是具有一定的參考價值。我們大致可以從調查結果中看出,在國民的日常生活中,牛奶、酸奶以及各類果味乳制品占了較大的比例,購買奶粉的人數并沒有我們起初預想的多,而且大部分購買奶粉的人為中年人,經過進一步調查得知他們多數為自己家中的嬰幼兒、青少年或者老年人購買奶粉。

其次,國民對于乳制品中蛋白質、脂肪、微量元素等含量要求多。國民對于我國乳制品中可能會含有的一些有害物質并不了解或者關心度不夠,僅僅是泛泛地認為沒有食品添加劑的乳制品質量有保證。但事實上,正常的食品添加劑是十分必要也是十分重要的,在我國只有列入到《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名單中的產品才可以被稱之為食品添加劑,除此之外均稱為非法添加物。其二,國民還是會選擇蛋白質和鈣、納等其他微量元素含量較高的的乳制品,來補充營養。但實際上,乳制品包裝盒上面標注的相關營養元素的含量所述否準確真實我們并不知道,并且近年來對于乳制品中蛋白質含量測算方法也越來越多,一些測試方法并不能將真實的蛋白質含量測試出來,這就存在著一定程度上的食品安全隱患。

(二)國現有乳制品品質不能滿足我國國民需求

首先,國民對我國乳制品安全缺乏信心。在調查問卷中,我們設置了“如果不考慮價格因素您最傾向于購買哪個國家的乳制品?”這一問題來了解國民對于我國乳制品和進口乳制品的態度。調查結果顯示,受訪者中有63%的人偏向選擇澳大利亞和新西蘭的乳制品,他們給出的理由是“奶源好”“質量有保證”“名氣響”等。國民認為進口奶粉不管在包裝上還是在品質上都明顯優于國產奶粉。

其次,乳制品標準在我國國民中普及度不夠。在問卷調查中,我們發現有數量高達77%的受訪者并不清楚我國現有的乳制品標準,22%的受訪者只是聽說過,清楚了解我國乳制品標準的僅有1人。甚至有調查者在不滿意我國現有乳制品標準的理由中填寫了“相關標準普及度不夠,不清楚具體標準”。由此可見,乳制品標準在我國的普及度遠遠不夠。試想消費者在不了解我國國家標準的情況下如何放心購買市場上良莠不齊的各類乳制品呢?所以,我們認為政府和相關組織應當大力宣傳和普及乳制品標準,更好地聽取和吸收大眾的利益訴求和意見建議,來完善現有的乳制品安全生產監督體制機制,從而進一步推進乳制品標準的優化。

三、對我國乳制品標準中存在的問題的建議

(一)加大對乳制品衛生標準的研究力度,建設乳制品安全標準分級制度

第一,對于嬰幼兒而言,奶粉的營養含量標準顯得尤為重要。由于嬰兒的主要營養攝取來自于母乳和其他乳粉,但一些母親由于乳汁不夠或因身體等各種原因無法哺乳,乳粉占嬰幼兒飲食結構的比例越來越大,所以乳粉的營養成分含量直接關系到嬰兒的健康。我國近年來的食品安全問題中三鹿嬰幼兒奶粉事件影響巨大,其主要原因就在于奶粉中三聚氰胺的超標導致了將近四萬嬰兒的健康受到威脅。所以嬰幼兒的乳粉標準制定中對于一些對嬰幼兒身體有害的微量元素和食品添加劑應該嚴格限定。

第二,對于青少年而言,由于他們正處于青春期的快速成長階段,家長們通常會選擇蛋白質和鈣含量較高的乳制品給孩子們補充營養,幫助其骨骼增長。而對于老年人而言,子女通常也會為其選擇鈣含量較高的乳制品,預防骨質疏松等疾病。但由于該類產品目前尚無統一的國家或行業標準,都是由企業自行制訂企業標準,產品質量相差懸殊。所以對于青少年和中老年乳制品標準的制定勢在必行。我們認為,應當根據青少年人和老年人的特別需求,尤其是對乳制品中鈣含量的需求,制定相關的國家統一標準。這樣,消費者在購買相關乳制品時才能有所參考,更加放心。

第三,對于成年人而言,他們通常根據自身身體情況不同、需要補充的營養不同來選擇適合自己的乳制品。例如成人乳制品中通常會含有益生菌,從而促進酶解作用,使蛋白質、脂肪及糖分解,有利于消化吸收。經過市場調查,我們發現如今市場上流通的含有益生菌的乳制品種類繁多。《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公告2003年第3號――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益生菌菌種名單》中所列舉的益生菌種類有:兩岐雙岐桿菌、嬰兒雙岐桿菌、長雙岐桿菌、短雙岐桿菌、青春雙岐桿菌、保加利亞乳桿菌、嗜酸乳桿菌、干酪乳桿菌干酪亞種、嗜熱鏈球菌、羅伊氏乳桿菌。但我們難以從含有益生菌的乳制品包裝上明確得知其含有的益生菌種類,這也是令人擔心的一個方面。因此,我們認為,應當完善對益生菌等其他菌種的國家統一標準的制定。

此外,經過問卷調查,我們發現,年齡在20~40歲之間的女性在選擇發酵乳和乳粉時,通常會選擇脂肪含量較低的產品,有些調查對象甚至明確表示會選擇購買脫脂和零脂乳制品。但是問題在于,如今市場上流通的脫脂的乳制品樣式各異,并沒有統一的具體標準。并且,我們認為,由于低脂肪含量對特定人群可能會存在一定的負面影響,所以對于零脂標準的認定是十分必要的。

(二)建立有效的食品安全監管機構

首先,要建立一個統管全局的食品安全監管機構,如美國所建立的食品安全。在我國可以合并現有食品監管的相關部門,將商檢、質檢、衛生、工商、農業等執法部門承擔的食品衛生監督管理部門合并,由統一部門對食品生產全過程進行監管。

其次,成立第三方檢驗檢測機構,充分發揮第三方檢驗檢測機構獨立、客觀的優勢,同時能夠彌補政府監管的不足,提高執法效率。設立第三方檢測機構有利于利用分散在各個省市的科學研究所的資源進行整合,提升乳制品檢驗工作的水平和專業化程度。使乳制品市場更加規范化,提升乳制品在國民心中的滿意度。

(三)加快建立食品安全技術支持系統

建立食品安全技術支持系統有利于更好地為我國食品安全體系服務。不僅要提升我國乳制品安全檢測的硬件設施,更要提升相關科技產能建設。我國應當借鑒發達國家成熟的食品檢測技術,并完善我國目前的乳制品檢測科技。應當在國內適當地方建立乳制品生產監測點,使監測點所收集的樣本代表全國的平均水平。通過定期對乳制品生產廠家檢測,以保證將各類不達標乳制品扼殺在搖籃里。

(四)建立危險性評估技術,推動誠信市場建設

政府要建立危險性評估技術以及推動市場誠信體系建立。我國加入WTO以后食品安全規范標準等要與國際接軌。在保護我國人民健康的前提下應制定相應對策。將我國乳制品衛生標準體系及其技術內容與國際組織標準及美國日本歐盟等主要國家的標準進行比較研究,通過風險分析提出與乳制品安全控制相關的風險分析指南,進一步完善我國乳制品標準體系,生產老百姓放心購買的乳制品,推動建立誠信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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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

李燁,遼寧省鞍山人,華東理工大學學生,研究方向:民商法; 顧恬羽,江蘇省啟東人,華東理工大學學生,研究方向:民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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