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3-20 16:2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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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建筑企業經營活動的法律的范疇企業的任何經營活動都必須受限在法律法規的允許范圍之內,也就是說,對于建筑企業而言,所有經營活動都不可能離開法律的調整及規范。政府與建筑企業之間法律關系的調整依據《經濟法》和《行政法》進行;而建筑企業與相關企業為平等主體,彼此之間的法律關系的調整主要根據《合同法》等適用民商類法律為準則;企業內部各部門之間的關系,主要包含有財務管理、勞動管理、質量管理及安全管理等方面,而這些職能部門的則須依據《會計法》、《勞動法》、《產品質量法》、《安全生產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來規范及調整。
1.2建筑企業生產經營中的法律風險建筑企業生產經營存在的法律風險主要是由于企業生產經營所需與有關各方的合作、合同等未依據法律規定履行從而產生的法律責任,又或者由于企業外部的相關法律環境發生了變化,而企業內部調節沒有達到法律法規的要求,從而導致不良的法律后果對企業造成不必要損失的可能性,常見的建筑企業的法律風險主要表現在大量的建筑企業發生法律糾紛。結合實例,從法律糾紛發生的原因上看:一為建筑企業在生產經營的管理過程中發生的的法律糾紛,比如勞工合同的勞資糾紛、工程招標管理所引起的糾紛等;二為建工合同簽訂、合同履行所引起的法律糾紛,較為常見有工程結算糾紛、工程項款拖欠、工程交工期拖延等沒有切實遵照法律法規履行。從這些法律糾紛的案例中不難看出,很多建筑企業對內設的法務部門的忽視,以至于法務部門在企業在生產經營的決策過程中沒有發揮到為企業涉及法律審核的相關問題進行把關。因而,建筑企業要想更好地發展與壯大自己,盡可能避免法律糾紛是關鍵;而在避免法律糾紛的問題上,除了企業自身加強管理、依法生產經營外,企業內部還要培養自己的法務人員,企業一旦存在法律糾紛,內部法務人員跟專業律師相互配合,才能使公司的法務問題得到更好的解決。
2.如何完善建筑企業法務管理機制及相關工作
2.1建筑企業法務職能的完善建筑企業內部設立的法務部門應加強科學管理、規范工作流程及完善制度,在處理企業的法務上的程序與權限,應給予法務部門明確落實。而完善職能過程主要由法務部門、業務部門及企業高層領導三方共同建立,以防范法律風險為主,建立機制與模式完善結合的完整制度。建筑企業的重視與制度的完善,才能使法務部門在企業的法務處理中發揮出應有的職能效應。
2.2推進企業法律顧問機制及對企業法務人員的培養企業應該要大力推進法律顧問機制,規范設置企業法律顧問事務機構,在企業重大投資、重大工程的決策過程中總法律顧問必須參與,是企業在重大法律問題上的避免損失的重要措施之一。在合同管理制度上,建筑企業應充分發揮法律顧問的作用,對合同管理制度制定、重要合同簽訂、重要工程投標、合同爭議處理、變更、中止履行、解除合約及賬款催收、追討等重要法律事務上,通過企業法律顧問的審核、指導,減少一些不必要的糾紛,更好的維護企業的利益。建筑企業在法務處理上,企業法律顧問是應對法務管理的方法之一。但法律顧問畢竟不能一一俱細,因此,企業有必要大力培養自己的法務人員,而能否提高法務人員工作能力與業務水平,成為法務工作成敗的重要因素。要想成為一名合格的建筑企業法務工作者,不僅要具備扎實的法律專業基礎,更應懂得理論與實際的結合。在建筑行業的專業方面,也要注意企業管理與經濟管理知識,對企業的經營狀況及相關環節應深入了解。才能達到企業知識與法律知識的融會貫通,才能在實際工作中提高工作能力與工作效率。
2.3建筑企業法務工作者的具體工作及角色細節定位在建筑企業中,法務工作者從事著以保護公司利益為責任的工作,因而,法務人員實際上是實至名歸的“守護神”。就具體內容來說,建筑企業法務工作人員對法務工作有著多樣化的服務方法。例如:法務人員對建筑企業的重大決策可根據法律規范進行利益與法律風險的可行性論證;擬定、修改、審查建筑企業內的各類協議、合同與其他相關法務文件;對某些侵犯企業合法權益的事件,以律文形式發表嚴正聲明;法務人員應企業參加經濟、行政及民事類訴訟與仲裁等,在最大范圍保護企業合法利益不受侵犯;法務人員在企業的人力資源工作方面,可配合人力資源部門解決人事相關問題,起草與審查勞動合同等。而更重要的是,法務人員對于企業法律問題要懂得區分情況采取法律的處理措施,比如:在對于我方企業已經出現合同違約的情況下,法務人員應迅速與對方商討解決辦法,明確責任后擬定補充協議或理賠協議,以免造成企業更大的損失。關于口頭合同,為防止后期糾紛造成證據不足而敗訴,法務人員應及時擬以書面合同確定下來。而關于債權問題,對于部分已經存在訴訟過期等問題時,法務人員應積極與對方商議重簽還款協議或盡快調解解決。盡己所能地維護企業的合法權益,避免企業信譽、經濟損失,是法務人員的職責所在與職業素質。
3.結束語
論文關鍵詞 高校 學生 法律援助 診所教育
一、研究背景
法律援助,是指國家以制度化、法律化的形式,為社會弱勢群體提供免費的法律幫助。廣義上的法律援助主體并不限于政府,社會各界在現有的法律制度之下均可提供相應的法律援助。國務院于2003年7月21日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援助條例》第8條規定:“國家支持和鼓勵社會團體、事業單位等社會組織利用自身資源為經濟困難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痹诮涍^不斷的摸索和總結后,我國已經形成了政府與社會混合型的法律援助運作模式。
我國的法律援助制度起步晚,援助力量薄弱,法律援助供求嚴重失衡,因此需要全社會的力量共同支撐。而高校法律援助組織的出現一方面對于緩解供求矛盾、補充政府法律援助發揮著重要作用;另一方面,這對于高校的法學教育也是一種有益的補充,可以提高法學專業學生的實務能力,培養他們的社會責任感。
然而,在現階段,高校法律援助機構的發展還遠不成熟,存在著諸多問題和障礙,由于缺乏制度化的機制來規范,法律援助的效果也受到影響。但可以預見的是,高校法律援助的發展潛力是巨大的,讓其最大限度地發揮作用對于我國法律援助制度的發展和完善有重大而深遠的意義。
二、高校法律援助機構的現狀
高校的法律援助活動與診所式法律教育是相伴而生、相輔相成的。診所式法律教育,發端于20世紀60年代的美國民權運動,其特點在于仿效醫學院利用診所培養實習醫生的形式,由診所教師指導學生參與法律實際運用。診所式法律教育一方面讓學生參與法律援助服務,培養學生的實踐能力、職業責任感;另一方面,診所式法律教育的出現和普及也為高校學生開展法律援助鋪平了道路。
診所式法律教育在我國的起步則相對較晚,直到21世紀初才引進這種法學教育模式。2000年9月,在美國福特基金會的大力支持下,中國人民大學、北京大學、清華大學、復旦大學、華東政法大學、武漢大學、中南財經政法大學分別開設了診所法律課程,并依托其開展法律援助活動。截至2012年12月,我國已有151個高校的法學院或法學系開設了診所法律教育課程,這為高校學生開展法律援助創造了良好的條件。
以武漢地區的高校為例,武漢大學1992年成立了我國第一個高校法律援助機構:“社會弱者權利保護中心”;中南財經政法大學在2000年成立了“法律援助與保護中心”;中南民族大學于2004年12月成立了診所法律教育中心,并依托該中心開展法律援助活動;華中科技大學法律援助中心于2010年成立后與社區居委會有機結合,為社區居民提供法律咨詢和援助活動。
(一)武漢大學的法律援助
武漢大學是我國最早一批成立法律援助機構的高校之一,其社會弱者權利保護中心自1992年成立以來,不斷加強自身發展優勢,在武漢群眾中具有相當的影響力。二十余年來,中心面向全國為社會弱者義務提供法律服務,許多自身權益受到侵害而又無法得到法律保護的社會弱勢群體在志愿者的幫助下,依法討回了公道,走出了絕望和無助的困境。截至2012年12月,中心已接待咨詢約50000余人次,回復信件近21000余件,電話咨詢約38000余次,通過中心的網站提供法律意見1000余次,訴訟案件達18650余起,勝訴率達78%。現在的社會弱者權利與保護中心已經不依托于武漢大學,成為一個獨立運作的社會團體,其發展模式在我國高校學生法律援助中獨具一格,特色鮮明。
(二)中南財經政法大學的法律援助
中南財經政法大學在美國福特基金會、學校的大力支持下,于2000年5月成立了法律援助與保護中心。作為學校服務社會的窗口,中心的日常工作主要是為社會提供法律咨詢和案件。截至2012年12月,中心共接待來訪者9000余人次,回復電話、信件2000余件次,寫作法律文書3000余份,各類案件1200余件,其中包括創中國民間法律援助標的額之最的陽新縣8歲兒童石某某高壓電電擊人身損害賠償案;具有較大社會影響的湖北某船廠150余名職工房屋糾紛集團訴訟案等重大案件,受益人群遍布全國各省市。中心通過這一系列活動,實現了盡最大努力,為最需要法律服務的社會弱勢群體提供法律服務,以實現維護社會正義,促進社會穩定的目標。
(三)中南民族大學的法律援助
中南民族大學于2004年12月成立了診所法律教育中心,它與中南民族大學法律援助中心相互配合、相互協調開展法律援助活動。通過法律援助維護少數民族的權利是中南民族大學法律診所的特色之一。中心截至2012年12月已接受咨詢2000余次,承辦案件70余起,到社區服務8次,社會調查2次。其中辦理的案件以勞務糾紛、合同糾紛、相鄰權糾紛等案件居多。目前,中心已經與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洪山區人民法院一起,就“少數民族及其他少數人語言法務翻譯診所援助教學法探索”課題進行調研,并已經有了初步的研究成果。
(四)華中科技大學的法律援助
華中科技大學的法律援助中心于2010年成立,起步相對較晚,其最大的特色是依托于社區居委會開展法律服務,服務對象也僅限于該社區居民。華中科技大學法學院設立診所式法律教育課程,與華中科技大學社區居民委員會相互合作、相互配合,遴選課業優秀的本科生、研究生,以居委會為據點,為尋求法律幫助的社區居民提供法律咨詢、寫作法律文書等服務。該中心自2010年成立以來案件及接受咨詢40余次,其中20余起為家庭和財產糾紛。該校法律援助中心運作資金主要是由該校法學院與居委會共同負擔。由于資金短缺等限制,該中心遭遇了不能擴大受眾、進行更深入的法律援助的尷尬。
三、高校法律援助機構存在的問題
盡管高校學生開展法律援助在補充法律援助資源,扶助弱勢群體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績,但其中也存在不少問題,主要表現在:
(一)高校援助機構在訴訟中存在局限性
第一,目前我國將高校法律援助機構定位為政府法律援助機構的補充,卻沒有在立法上得到確認和支持,這一狀況使得某些高校法律援助機構遭遇訴訟時身份不明的尷尬和運作不暢通等問題。
第二,高校學生在提供法律援助時并不具有律師身份,他們只能是以一般公民的身份來辦理具體案件,因此學生的調查取證權受到一定限制。由此可見,提供法律援助的學生,要想像律師一樣開展法律實踐,無論在法律規定上,還是在司法實踐中,都是不可能做到的。這種狀況勢必會影響高校法律援助機構與社會的廣泛接觸,對法律援助活動的順利開展形成巨大的障礙。
(二)對高校法律援助機構的管理機制不健全
高校法律援助機構的成立具有特殊性,其依托的是高等院校,因而其首先要受高等院校的領導。其次,由于司法行政部門統一領導全國法律援助工作,故高校法律援助機構又應受司法行政部門的領導和監督。這種雙重管理模式有可能造成因管理權限不明確而帶來的管理缺失或管理沖突。其負面效應在于,一方面使高校法律援助機構運作缺乏合理規制,導致無序發展;另一方面,也造成了管理和監督的不明確,會導致高校法律援助機構缺乏社會支持,而生存艱難。
(三)高校法律援助機構缺乏資金支持
高校法律援助機構遭遇到的最大問題便是資金不足問題。這一問題在不同的高校存在的程度有所不同。有些高校,如北京大學、中國人民大學、武漢大學等院??梢垣@得外來援助,但是相關基金會對于受資助的高校法援組識的審查非常嚴格,因而獲得資助的高校比較少。其他高校法律援助機構的經費來源主要通過以下渠道:學校團委、院、系資助(如中南民族大學獲得學校專項撥款);社團會費;商家贊助(如中南財經政法大學通過拉外援的方式曾得商家贊助);各種基金會資助;律師事務所資助;社區組織臨時性贊助(如華中科技大學法律援助中心主要依托于社區居委會);律師贊助等等。經費不足使得高校法律援助機構負擔不起進行案件所需要的各種費用,不得已放棄了一些原本可以辦理的援助案件,這直接影響了高校法律援助事業的健康、長足發展。
四、高校法律援助機構的完善
(一)完善法律援助立法
法律援助工作的順利開展需要建立在完善的制度基礎上。就我國目前而言,法律援助缺乏系統明確的法律法規。除《法律援助條例》之外,關于法律援助的規定一般散見于《刑事訴訟法》、《律師法》以及相關的法規和行政規章中。尤其是在民間法律援助方面,我國沒有一部統一的法律對民間法律援助組織進行規范。因此,這就需要完善我國法律援助立法,為高校法律援助確立法律依據。
首先,應對高校法律援助組織的地位予以確認。像武漢大學的社會弱者權利與保護中心這樣成功注冊的案例并不多見。只有立法確認高校法律援助組織的合法主體身份,進行統一注冊登記管理,才是高校法律援助組織邁向規范化的第一步。
其次,開展法律援助的高校學生的資格問題應當明確。國家有關部門應該從法律職業化教育的角度出發,承認提供法律援助的學生的“準律師”身份,使其在真正地從事法律職業之前,充分地參與法律實踐,同時也為法律援助的高效性提供制度保障。
(二)建立高校與司法行政部門雙層管理體制
高校法律援助機構作為高校內設機構,應當在日常工作、人事安排、行政管理等方面接受本校職能部門的領導,以便正常運轉,獲得支持。作為法律援助制度的一部分,高校法律援助機構應當與司法行政部門加強溝通,在人員資格、場地、工作范圍等問題上服從其管理,接受其業務指導和監督,從而保證高校法律援助機構的服務質量,杜絕低質量的法律援助機構出現。
(三)開拓多樣化的經費來源
一、凝固中的運動
說到建筑的美,人們常常以“建筑是凝固的音樂”一語冠之。的確建筑的形式語言和音樂十分的相似,他們在時空上都強調對稱性。建筑立面上的門和窗是音樂的節奏和音符,建筑的形式語言和音樂的語言一樣,在表意上都強調一種朦朧的狀態,而非直露的表白。但是建筑本身卻并非凝固之狀態,建筑的存在,建筑的功能,以及建筑的審美,在更高的層次上具有自身的精神向度,呈現出一種四維空間復變的態勢,一種拓撲結構。建筑藝術隨著人類認識水平的提高,不斷地獲得新的生命。在人類對藝術的鑒賞和詮釋下,看似凝固的建筑重新被激活,古老的巴提農神殿、精美的黃鶴樓也在此種激活中具有了新的時代的意義和價值。這種凝固中的運動價值與法律的價值有著驚人的相似。篆刻在黑色玄武巖上的《漢謨拉比法典》距今已有2700多年,但是如今的法學教育和研究中我們依然對于這部人類早期的行為規范贊賞有佳。《法國民法典》頒布已有200年,但是其基本的原則和精神并沒有因為凝固的法典文字而被禁錮,而是隨著時代的不斷發展,在法律的實踐與研究中獲得了新的生命,不斷地更新、超越和創造自身的價值之維。
二、在開放與閉塞之間
建筑作為一門藝術和工程相結合的學科,其自身內部是無法達到一種自給自足的完滿狀態的,其必須有結構力學和人文精神雙重支柱的支撐才能不斷的深入發展。隨著人類科技的突飛猛進,近年來誕生了一些新的建筑學名詞,諸如建筑經濟學、建筑生態學、建筑論理學、綠色建筑等。其中美國設計室奈特設計的流水別墅和美國皇家女子學院教學樓鋼架與山坡融合的設計堪稱新時代生態與綠色建筑的代表之作。反觀法學又何嘗不是此番景象呢?法學研究在開放與閉塞之間徘徊。有的法學家認為法學自身的方法論和價值取向就完全可以解決法學研究中的一切問題,法學論文《建筑藝術中的法律精神論文》。這種思想在法學的歷史發展中長期以來都占有極其顯赫的地位。隨著近代科技的發展與更新,人類的思想意識形態已經發生了巨大的變化。交流與融合的思想觀念融入每一個現代人的大腦。隨著經濟學、社會學、生物學等等學科的興旺發展,法學本身正在一步一步地被這些學科所介入,由此便誕生了法經濟學、法社會學、法人類學等等分支學科,以及這些學科所具有的獨特的研究方法。其間的代表人物有美國的法經濟學專家理查德A波斯納法官、法社會學者龐德教授,德國的柯茨教授等。
1.1國外綠色建筑激勵政策美國政府在出臺政策對節能建筑材料授予“能源之星”的基礎之上出臺相應法規,指定政府建筑使用的材料需要帶有“能源之星”的標志。在很大程度上規范了各級政府和相關機構的建筑材料使用,同時也是國外建材產品進入美國市場的技術屏障。德國《能源節約法》規定,當消費者購買房屋或租賃房屋時,建筑承包商須出具相應的能耗證明,來反映其所居住的房屋每年的能耗情況。同時該法案還鼓勵相關企業以及個人對一些老舊建筑進行改造,對一些破損相當嚴重的房屋進行。英國政府在綠色建筑可持續發展方面做了相當多的工作,于2007年出臺《可持續住宅標準》,為綠色建筑的可持續發展提供方向。同時,政府表示對所有住宅的能耗程度進行評級,頒發相應的節能等級證書。節能等級較低的住宅的居住者可以在當地政府設立的住宅綠色服務中心的幫助下對房屋進行節能改造。
1.2國內實踐與展望我國建筑業的發展歷史悠久,現存的許多古代建筑至今仍是世界關注的焦點。隨著我國經濟實力的不斷增強,人民群眾生活水平不斷提高,人們對建筑環保的認識也不斷深入,綠色建筑的理念日益深入人心。最近十年是我國建筑行業發展的高峰期,現有建筑總面積約400億平方米,年建筑量居世界首位,但我國的建筑科技貢獻程度仍處于世界較低水平,一些項目所采用的建筑模式仍屬于高能耗、高污染的粗放建筑開發模式。自《綠色建筑行動實施方案》頒布以來,截至2013年底,我國20多個省市自治區分別制定了“十二五”期間的新增綠色建筑面積,分別為1000萬平方米至5000萬平方米不等。預計到2020年,我國的建筑能耗將占全國總能耗的35%左右。因此,我國對于綠色建筑的發展迫在眉睫,加強綠色建筑的可持續發展是建筑業健康發展的重要方向。
近幾年來,我國部分地方對于綠色建筑的可持續發展進行了多方面的研究和實踐。在城鎮建設方面,先后在北京、遼寧、甘肅等地開展了節能型建筑試點工程,并逐步將節能建設理念融入到城鎮的小區建設中,帶動我國綠色工程的發展。在農村建設方面,綠色建筑可持續發展理念主要融入生態農業園的建設中,先后建設了大批生態農業試點園林。如著名的張家港生態農村產業園,就是根據當地生態環境和建筑發展的特點,充分利用水土資源的自然條件,建立農田種植、水產養殖、房屋種植等多方面結合的有機生態園區。園區居民的生產和生活形成統一的整體,并充分利用生活垃圾作為能源動力,既節省了資源,促進了當地的經濟發展,又改善了當地的生態環境,降低污染,達到綠色建筑與生態經濟的有機結合。在可持續發展的理念下,我國的建筑業需要加強對綠色建筑的融入,大力發展綠色項目工程,建立我國的綠色建筑體系,結合我國的國情和建筑發展現狀,為我國的建筑發展開辟新的方向。
2我國綠色建筑可持續發展存在的問題
綠色建筑的可持續發展受到建筑行業、施工企業、建筑技術和政府制度等多方面因素的影響,不同利益群體之間的相互聯系和制約對我國綠色建筑的可持續發展造成諸多阻礙。
2.1制度層面綠色建筑的可持續發展要求制度創新。從可持續綠色建筑的評價標準與可持續建筑的設計融合方面考慮,在制度層面上,我國現有的《綠色建筑評價標準》規定了綠色建筑的具體含義,從而設定了綠色建筑的具體設計原則和設計依據,并根據一定的評價標準進行評價。但是由于各個地區的自然資源和經濟狀態不同,對于建筑的整體規劃和發展也存在差異,因此該標準的實施會面臨諸多問題。2013年頒布的《綠色建筑行動方案》將我國的綠色建筑發展提升到戰略層面,但是該方案只是綱領性文件,需要各相關部門出臺細則才能實施。
2.2行業層面綠色建筑的可持續發展與我國房地產行業的發展密切相關。對于我國房地產行業而言,大部分房地產項目從策劃到實施要經歷不同的利益群體,這就要求行業內部轉變以往的利益分配方式,重新策劃、設計和建造適應綠色建筑可持續發展的行業目標。2013年《綠色建筑行動方案》的頒布,標志著我國綠色建筑的發展進入了新的階段。在我國大力發展綠色建筑這一頂層設計的指導下,按照可持續發展的思路進行房地產行業的整體目標和規劃,對傳統的建筑業發展進行行業目標和理念的轉換。為了促進我國綠色建筑健康平穩發展,房地產建設中需要引入大量新材料、新技術、新工藝,意味著整個建筑生命周期在生態和經濟的指引下在短時間內將增加房地產企業的成本,而不能帶來直接的經濟效益。這就使得房地產行業承擔了綠色建筑發展初期所面臨的主要風險。此外,作為可持續發展理念下的綠色建筑的直接受益者,政府和使用者往往由于專業知識有限而無法直接參與到最初的決策中,無法承擔其決策初期所面臨的主要風險。所以,很多房地產項目在這種多重關系的影響下,一般會采取包裝式的銷售策略,將支持可持續發展的生態建筑高端化,最終以生態的妥協換取經濟利益。
2.3企業層面從企業層面考慮,可持續發展的綠色建筑首先面臨的就是投資問題。許多房地產公司在面臨不確定收益和風險的情況下不會選擇貿然投資,而可持續發展的綠色建筑本身對于企業而言的收益就相對較低。在這種情況下,許多房地產公司的建筑銷售公司采取短期的開發行為,在一定程度上體現不出可持續發展的優勢和重要意義。綠色建筑與普通建筑相比,初投成本上升,投資回報周期延長,導致企業對綠色建筑的參與積極性不高。
2.4技術層面綠色建筑對建筑技術、材料、工藝均有較高要求,但我國的一些建筑技術仍停留在傳統的低質量、高能耗、高污染的低水平上,迫切需要引入、開發和應用新型的建筑節能技術、工藝和材料。在初始發展階段,技術的革新、工藝的改進、新材料的開發、生產及應用將大大增加綠色建筑的初期投資成本,這是阻礙綠色建筑發展的主要因素之一。在激烈的市場競爭環境下,房地產開發企業必然以擴大企業經濟利益為目標,在沒有國家相關激勵政策或優惠政策的大力推動下,單靠房地產開發企業自主引進先進的建筑節能技術來推動綠色建筑的發展顯然是不現實的。因此,國家層面不近要制定綠色建筑發展的頂層設計,還需要各級相關部門逐步開發和落實建筑節能技術,以切實推進綠色建筑的健康可持續發展。
3推進綠色建筑可持續發展的策略
3.1聚焦頂層設計要想使綠色建筑可持續、健康、快速發展,建筑業的總體規劃要體現貫徹落實綠色建筑的推廣?!毒G色建筑行動方案》不但強調了綠色建筑的重要意義,更體現出綠色建筑行動已經受到國家的高度重視,并上升到戰略層面。各級地方政府均以整體的行動方案為指導思想,根據各個地區的地方特點,結合自身地區建筑發展需要,逐一細化并完善《綠色建筑行動方案》,出臺相應的扶持政策,從制度和經濟等方面入手,確定特色化的獎懲機制,積極推動綠色建筑行動的開展。同時,制度設計要注意相關領域的配合。中國工程院院士、清華大學教授江億認為,建筑能源消耗量的控制要加強能源規劃,實行“頂層設計,總量控制”。江億教授認為如果建筑量高速增長,會導致能源的大量消耗,同時不利于房地產行業的長遠發展。所以應立足于可持續發展理念,從控制建筑總量入手,抑制建筑業的過速發展。在保護環境、尋求穩定發展的同時,保持整個行業的可持續發展尤為重要。
3.2優化建筑企業結構隨著建筑業的快速度發展,建筑業企業數量和從業人數不斷增多,已經成為國民經濟發展的支柱力量,其中的民營建筑企業異軍突起,為我國擴大就業途徑、減緩就業壓力、維護社會穩定等方面起到了積極的促進作用。然而,建筑市場不規范、不公平競爭等現象仍然存在。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使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和更好發揮政府作用。”這為規范市場、優化建筑企業結構指明了方向。民營建筑企業的發展可以在很大程度上促進我國建筑業的整體發展,而民營建筑企業的可持續發展必然要融入綠色建筑理念。相關管理部門應該基于可持續發展理念,制訂包括民營建筑企業的全行業綠色建筑發展戰略和發展目標,明確整體發展方向和趨勢,通過市場化手段引導私營建筑企業發展綠色建筑,進而推動建筑行業的可持續發展,并促進綠色建筑在我國建筑業的融入和完善。各類建筑企業應注重合作發展,通過綠色建筑技術等方面的互補實現共贏,同時要深化有利于公平競爭的制度改革,使各類企業積極投入到綠色建筑的市場競爭中,從促進建筑企業結構優化和綠色建筑工程質量的不斷提升。
3.3轉變施工模式施工模式是體現建筑行業發展水平的重要標志,綠色建筑的發展離不開施工模式的轉變。相關管理部門應根據可持續發展的戰略目標,遵循節約型社會原則的發展方向,促進我國建筑施工模式的創新和轉變。我國施工模式應在政府的指導下,以產業聯盟為基礎,突破施工建設發展過程中的瓶頸,重點研究低碳環保的可持續施工模式。在建筑經濟可持續發展的指引下,我國建筑施工模式的轉變應從施工方案入手,充分融入低碳環保理念,在選材方面傾向于可再生資源的利用,控制非再生資源的消耗。
(一)法律援助對象覆蓋面不全
當前,我國法律援助只針對那些需要申請法律援助的自然人,沒有將法人和社會組織納入其援助的范圍內。相當一部分學者認為,法律援助不應該僅限于自然人,其應該覆蓋到法人與社會組織。在欠發達的農村地區,經濟困難或特定農民群體可以享受到法律援助,而同處于法律困境的鄉鎮企業或其他農村經濟組織卻得不到法律援助。如果這些經濟組織陷入了困境,勢必會牽涉到其是否可以申請農村法律援助。在實際操作中,這些農村經濟組織也迫切需要法律援助。因此,擴大農村法律援助對象的范圍是非常有必要的。從我國當前的《法律援助條例》來看,只有當援助者的基本生存條件被侵害時才可以對其實施法律援助,這一條件過于苛刻,很多農民都無法享受到法律援助。農村地區的特殊性注定了法律糾紛具有多樣性的特點。很多與農民關系密切的糾紛都被排除在法律援助的范圍外。隨著農村地區的發展,很多涉法問題都發生了變化,相當一部分問題沒有得到妥善處理,日積月累成為老案,危害了整個農村地區的安定團結。所以,我國應積極從立法層面擴大農村地區法律援助的范圍。
(二)法律援助人才匱乏
長期以來的城鄉差距導致我國法律人才分布不均勻,優秀的法律人才大多集中在經濟發達地區。欠發達地區農村法律援助人才嚴重匱乏。這種情況導致農村法律援助供需矛盾加劇?;鶎臃晒ぷ髡呤钱斍拔覈r村法律服務隊伍的主要組成部分,這些人多承擔民事與行政,為農民提供民事調解、法律咨詢、代書等服務。但是這些人很少擁有律師資格證書,其所提供的法律服務非常有限。所以,在加強我國法律援助制度建設的過程中,必須要積極培養農村法律工作者,可以采用送法下鄉等多種措施。
(三)組織機構存在重疊的問題
當前,鄉鎮司法所和鄉鎮法律服務所具有很大差別,給農村法律援助工作的順利開展帶來不少阻力?;鶎铀痉ㄋ`屬于司法行政體系,是帶有公益性質的法律服務機構,其對管轄范圍內的法律服務行業具有監管職能;基層法律服務所則是在農村地區從事法律服務業務的組織機構,其多為私營單位。這兩種機構的經費、人員及收費方面都有顯著不同?;鶎铀痉ㄋ袊邑斦峁┙涃M,其任職者為國家公務員,其所提供的各項服務均按照國家統一要求,不收取任何費用。基層法律服務所自主經營,職工為普通職員,其在提供各種服務的時候依循相關標準進行收費,其所有的服務都是有償的。
(四)農村法律援助存在經費不足的問題
當前基層法律援助普遍存在資金不足的問題,基層政府對法律援助方面投入的資金非常少。相關的渠道大多不順暢,最終到位的資金非常有限。很多情況下,本案的成本遠高于財政補貼,相關工作人員的經濟性不高,辦案效果非常不理想。與此同時,我國還沒有就法律援助的經費使用標準出具統一的方案與制度,使得實際工作中資金分配不均衡的狀況非常突出,且資金的透明度非常低。對資金需求量最大的農村基層往往難以獲得資金支持。
(五)法律援助程序不完善
從《法律援助條例》中我們可知,當前我國法律援助將經濟貧困作為最主要的適用條件,并沒有對各種情況進行細化規定。這顯然是有悖于社會公平原則的,也沒有明確指出當遇到緊急狀況時,各級法律援助單位可否先行進行法律援助。這一點被社會各界所詬病。在現實生活中,很多農民的權益受到侵害時,難以獲得有效路徑,法律援助根本不到位。筆者認為,法律援助不應僅僅將經濟貧困作為適用條件,還應該考慮多個方面,設定科學的援助程序。
(六)法律援助質量水平不高
在現實社會中,農村法律援助的質量難以衡量。不同的主體對法律援助往往會持有不同的看法,很難達成統一的評價。從根本上講,法律援助借助于律師來向有需求的人提供法律服務,其質量應與普通法律服務質量水平一致。在農村地區,法律援助的主要目的是為了維護農民的合法權益,給予其必要的法律保障。但是現實中,很多法律援助服務的質量水平都非常低,使得農民的權益得不到有效的保護,深深地傷害了農民。
二、產生農村法律援助制度問題的原因
(一)缺乏堅實的社會基礎
農村法律援助主要是針對我國農村地區或相關涉農事務而展開的法律援助工作。農村地區與涉農事務均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但是現有的農村法律援助制度卻并沒有體現出這些特殊性。一是我國農村法律援助工作將個案處理作為重點部分。我國的國情特殊,在拓展農村法律援助時多側重于個案,并沒有從援助機制方面入手,沒有構建起符合農村實際狀況的法律援助體系。在實踐領域中,很多鄉鎮司法所只有一兩名工作人員,無法承擔其法律援助職能,只能被動地應付與處理。二是沒有有效的互動機制,難以給農民帶來實質性的法律服務。與城市相比,我國農村地區發展落后,地方財政能力有限,難以提供充足的資金支持。農村法律援助機構可獲得資金的路徑非常少,很多時候都要律師自行解決經費問題。這些律師不僅要承擔應有的法律援助職責,還要自負盈虧。基層法律援助機構與其他部門之間還存在脫節的問題,難以形成多方聯動的工作機制,難以共同維護司法公正。有關法律援助方面的優惠政策非常少,法律援助成本非常高,這些成本最終轉由當事人承擔,使得本來就經濟困難的農民雪上加霜,有些農民不得不放棄法律援助。三是當前有關于法律援助的宣傳工作不到位,很多農民都不了解法律援助。從宣傳方式上來看,其過于老套,并沒有與時俱進,還是沿襲以往發放紙質資料的方式。從宣傳時間上看,多選擇節假日,大多非常短暫,缺乏持久性。很多農民都沒有意識到農村法律援助制度與自身利益密切相關,使得其在遇到法律困難時未能夠及時申請法律援助。
(二)物質基礎非常薄弱
在我國特殊國情下,農村地區的發展水平相對落后,各項基礎設施仍然不到位,農民收入有限,這一點在欠發達農村地區更為突出。法律援助宣傳工作難以在短時間內取得成效,農民法律意識的提高需要一個漫長的過程,需要社會各界的共同努力。在當前現狀下,農村法律援助機構面臨著巨大的資金壓力,其難以發揮應有的作用。很多本來應該由政府財政所支撐的內容,如宣傳、辦公與培訓等,都由基層法律援助單位自行解決,使得辦案經費嚴重不足。隨著農村地區的發展,其所需要承辦的案件不斷增多,基層法律援助單位承擔的費用越來越高,相關工作人員的積極性深受打擊,辦案質量不斷下降。除此之外,對于很多地方政府來講,當前農村地區的經濟建設工作是首要大事,其往往會忽視農村法律援助工作。
(三)缺乏深厚的文化基礎
在傳統思想文化道德與農村特有的生活背景下,農民大多有與世無爭的心態,很多會積極學習法律知識,法律文化在農村地區十分淡薄。大部分農民的文化水平不高,缺乏必要的法制意識,對法律的理解不到位,遇到法律問題時看法過于狹隘,很容易偏激。這些都會導致法律援助風險加劇。比方說,在權益紛爭案件中,法律援助申請人大多迫切地希望申訴,一旦敗訴,其很有可能將原因歸結到承辦人身上,轉而進行上訪。這一點也是基層法律工作者所顧忌的。除此之外,相當一部分的農民主張和為貴,部分農民將法律援助理解為制造紛爭。所以,當出現法律糾紛時候,很多農民會采用私下解決或調解的辦法,很少會運用法律進行維權。在他們看來,運用法律武器來解決問題需要承擔高昂的費用,所以,其大多選擇其他辦法來解決糾紛。
三、完善農村法律援助制度的有關策略
(一)從立法層面完善農村法律援助制度
一是增加法律援助的相關內容。法律援助關系到農民的切身利益,當前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中,法律援助建設是非常重要的組成部分。作為我國最為特殊的一個群體,農民由于多方面原因的限制,不知道該怎樣保護自身的權益,其在面對法律困難時,往往會不知所措。即便是其向相關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時,也往往會受到申請條件等多方面的限制,難以運用法律武器來保障自身的權益。現有的《法律援助條例》并沒有就該方面進行詳細規定,我國各地方政府有關法律援助方面的法規有很大出入。針對此,我國應積極從立法層面上增加農村法律援助的內容,使得相關案件得到更好的處理。二是進一步拓展法律援助的范圍。除了自然人外,法人與各種組織也應該被納入到農村法律援助的范圍內。針對農村企業的法律需求,給予必要的法律援助,有利于農村企業得到更好的發展,這對于我國農村地區的經濟發展具有重要意義。除了面向經濟困難的農民之外,未成年人、殘疾人與老年人也應該是法律援助的對象。除了民事類糾紛之外,經濟糾紛與民主類糾紛都應該納入到法律援助的范圍內。
(二)從制度上完善我國農村法律援助制度
一是針對農村法律援助的需求,培養優秀的法律人才。基層法律工作者大多不具備律師資格,在具體的辦案過程中,相關部門應給予必要的政策支持,并且從制度上肯定其特殊地位。二是鼓勵法律專業的大學生到農村法律援助機構實習與就業,提升整體的專業水平。二是各級政府必須意識到法律援助是其重要的職責,給予該方面必要的財政支持。對于欠發達地區來說,基層政府無力承擔該項財政支持,只能依靠中央政府的財政支持。當前中央政府的財政支持重點多為經濟建設項目,基于此,中央財政應針對貧困地區設置專項資金用于當地的法律援助建設工作。基層法律援助部門應根據實際資金需求積極編寫預算,做到資金公開與透明,合理地使用資金,最大限度地為農民提供高質量的法律援助服務。
作者:田露 單位:徐州開放大學
參考文獻
[1]趙滿紅.欠發達地區農村基層法律援助實證研究[D].湖南師范大學,2013.
[2]梁高峰.需求導向型農村法律援助體系研究[D].西北農林科技大學,2011.
[3]黃漾靜.新農村建設中法律援助的對策研究[D].西南大學,2012.
(一)農村法律援助工作人員不足
根據調查數據顯示,目前我國法律援助人員已經有過萬人,但是由于我國城鄉之間發展水平不平衡,所以大部分的法律援助人員都在經濟比較發達的地區,而在比較偏遠落后的農村卻很少有專業的法律援助工作人員。但事實上恰恰是落后的農村農民更需要法律援助,他們有著更大的法律需求,所以就造成了供需不平衡的現象。另外,農村法律援助工作人員不足的另外一個原因就是資源沒有合理利用,很多在校大學生完全也可以投身于這項工作中,但現實是他們并沒有被充分任用。這些都嚴重阻礙了農村法律援助制度工作的開展。
(二)農村法律援助的資金不足
農村法律援助制度發展緩慢的另外一個重要原因就是資金不足,并且資金的來源渠道也比較局限,造成了經費不足的現象?,F階段,我國還有相當一部分的農村,地理位置偏遠,經濟發展水平比較落后,相關政府部門自然也沒有足夠的資金來支持農村法律援助制度的工作開展。此外,由于這些農村比較落后,來自社會上的援助資金也是非常有限的。因為沒有足夠的資金支持,所以法律援助工作人員很難正常開展工作,可能導致缺乏必要的辦案資源,這些都直接影響到工作人員的辦案質量和進度。所以,相關的政府部門尤其是中央政府應該對農村法律援助工作給予足夠的資金支持,促進社會公正。
二、增強農民的法律意識
只有農民具備基本的法律意識才能證明農村法律援助制度是成功的。所以,相關工作人員的首要任務就是對農民進行法律知識的宣傳和講座,增強農民的法律意識。首先,通過宣傳可以讓農民掌握基本的法律知識,提升自身的法律意識,有基本的維權觀念,進而還要讓廣大農民意識到法律援助的重要性,讓他們知道法律援助就是在他們合法權益受到侵犯時幫助他們維權的工具,讓他們在最快的時間能獲得最大的幫助。只有增強農民的法律意識,才能從根本上促進社會主義新農村的建設。
(一)建立專業的農村法律援助隊伍
提高農村法律援助制度體系工作質量的一個重要措施就是建立專業的法律援助隊伍,高效解決廣大農民遇到的法律問題。首先,這應該是一支匯集專業知識過硬、職業道德高尚的法律人才的隊伍,同時他們還要能夠適應農村的法律環境;其次,對于農村中現有的一些“赤腳律師”可以進行免費的培訓,在群眾中培養具備專業的法律知識的法律援助人才;最后,國家和學校還要鼓勵在校大學生積極投身到農村法律援助制度工作的建設中,這樣不僅能緩解目前農村法律援助人才匱乏的問題,還能夠幫助在校學生將理論知識應用于實踐工作中,一舉兩得。
(二)開拓農村法律援助的資金來源
由于農村法律援助工作的順利開展是需要一定的資金支持的,但是對于偏遠落后的農村而言,他們的政府資金又很有限,這就需要開拓農村法律援助資金的來源渠道。首先,政府的專項資金還是法律援助工作資金的主要來源,但是我們還可以通過建立最低經費保障制度、開設專項的法律基金、動員社會力量等方式來解決資金問題,保證農村法律援助工作的正常進行。
三、結語
國家責任是國家基于其對社會公共事務的管理者地位(抑或權利代表地位)而產生的一種義務和職責。法理上,責任的的含義具有第一性義務和第二性義務的區別,國家責任亦是如此。法律援助的本質在于維護受助者的基本權利,從而實現社會均衡與穩定,從此角度看法律援助應當是一種國家責任。法律援助監督管理中的國家責任具體表現為政府責任。政府是國家權力的執行者,是國家行政機關,是政府責任的直接承擔者,《法律援助條例》第三條明確規定了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責任。按照基本法理,該責任同樣包括兩個層次,其一,政府法律援助監管的第一性義務。這種義務是政府基于其功能而產生的,在很大程度上反映為政府職責(或職權)。具體包括建立法律援助制度和推進制度實施。其二,政府實施法律援助的第二性義務。該義務是政府基于其實施法律援助而產生的法律責任,即在法律援助過程中由于政府行政主管機關的過錯給法律援助對象造成損失,應當承擔的一種法律責任。在完善法律援助監督管理機制過程中,不僅要強調政府的法律援助職責,同時也應當強調對法律援助進行監管所產生的法律責任。法律援助的監督管理是司法行政機關的主要職責,是保障法律援助有效實施的基礎?;谝陨系姆治觯诜稍O管過程中,不僅要強調司法行政機關的監管職責,同時也應強調由不利監管所產生的法律責任。
二、法律援助監督管理機制疏議
(一)法律援助監督管理關系
法律援助監督管理關系是司法行政機關與法律援助機構及法律援助人員之間形成的行政管理關系。在該關系中涉及到司法行政機關、法律援助機構及法律援助者三個主體,其中司法行政機關是法律援助的監督管理者,法律援助機構是法律援助的組織實施者,法律援助者是法律援助的具體實施者。法律援助監管的有效性以主體權責分明為前提條件。從行政法律關系的角度看,司法行政機關的行政主體地位不容置疑,其是法律援助國家責任的直接承擔著,直接對法律援助活動進行管理,然而法律援助對于受助者而言體現為某種法律援助服務,從此意義上講,法律援助機構是履行政府責任的具體實施者,也是法律援助服務的提供者。
法律援助機構是具體組織實施法律援助的主體,確定法律援助機構的性質是司法行政機關落實監管責任的前提。一般而言,法律援助機構是由地方政府依據當地情況設立(或確立)的機構,具體包括兩大類。一類是由政府在司法行政機關設立的法律援助中心,這些機構一般屬于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具有事業編制。另一類是由政府確認的律師事務所、公證處及法律服務所。前者在監督管理機制中處于管理者與被管理者的角色,這在很大程度上給法律援助的監管帶來阻礙,隨著事業單位改革,司法行政機關應當進一步加強對于此類法律援助機構的監管,提升法律援助質量。后者在法律援助監管中屬于被管理者,但因監管力度不夠使部分此類機構在辦理法律援助案件時“走過場”,嚴重影響了當事人合法利益及國家法律援助責任的實現。所以,對于性質不同的法律援助機構采取的監管措施也應當有所不同。
(二)法律援助監督管理責任的形式
法理上,要明確該責任的具體內容和形式,首先必須要確定該責任的主體,法律援助監督管理責任是司法行政機關的職責,同時也是法律責任,從此角度上講,法律援助監督管理責任的主體是司法行政機關,責任形式表現為第一性義務(即職責),但同時亦不能忽略司法行政機關在違反第一性義務而產生的第二性義務(即法律責任)。雖然司法行政機關是法律援助監督責任的當然主體,但法律援助的順利開展還離不開法律援助機構及法律援助具體實施者,從法律援助的性質看,這兩者亦應屬于法律援助監督管理的責任主體。
理由有三,其一,法律援助機構是組織開展法律援助的機構負責法律援助的申請、受理及指派,在此過程中要保障法律援助案件的質量就必須使法律援助機構承擔監督管理的責任。其二,法律援助機構的自我監管是有必要的。其三,法律援助實施者的自我監管對案件質量的提升起著重要作用。雖然法律援助機構及法律援助實施者也有監管責任,但這種責任形態主要表現為行業責任與綜合性法律責任,這與司法行政機關的責任內含有著很大區別。而法律援助實施者監管責任則表現為道德義務和職業法律者責任。由此可見,法律援助監督管理責任的內容與形式具有一定的廣泛性,且呈現出多層次的特點,法律援助監管責任的實現途徑亦呈現為立體化的機構。
三、法律援助監管中國家責任的實現途徑
(一)建立“立體式、多層次”的責任體系
傳統意義上,法律援助監管責任主體僅限于司法行政機關,責任層次較為單一,且以第一性義務為主,這種責任機制呈現為單向性特征,難以形成責任聯動機制,反而阻礙法律援助的順利開展。法律援助從實施過程角度看是一個系統化的過程,包括法律援助機構的確立、法律援助申請、審批、指派法律援助律師、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等環節,在這些環節中法律援助監管責任貫穿始終,且直接關系到法律援助案件的辦理質量和受助者的合法權益。基于以上分析,建立系統化的責任體系對于確保法律援助案件的辦理質量具有直接的現實意義。從責任主體的角度看,法律援助監督管理責任具有多層次性。其一,由于責任主體不僅限于司法行政機關,同時包括法律援助機構。法律援助機構的監管責任體現為自我管理的義務和接受司法行政機關管理的義務,前者是保障法律援助順利進行的基礎。自我管理責任是由法律援助機構的性質與地位決定的,主要體現為法律援助機構應當對法律援助申請的受理、審批、案件辦理進行自我監督,從而形成“自律性”責任機制。雖然自我監督在一定程度上為法律援助的順利開展起到積極作用,但如果缺乏必要的外部監管,法律援助的自我監管也必然成為“權力濫用”的屏障,不僅不能起到應有效果,且會在很大程度上弱化司法行政機關的監管職責,并給法律援助的有效實施帶來阻礙。
于此,法律援助機構的監管責任應當是在司法行政機關監督下的自我管理。從法律邏輯上看,法律援助機構接受司法行政機關監管,同時履行監督法律援助者的義務。其二,法律援助者的自我監管責任。法律援助者在接受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后,必須按照法律規定承擔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義務,該義務是基于援助者身份而產生的法定義務,具有不可棄性。一般而言,法律援助者主要是執業律師,無論其是法律援助中心的專職律師還是律師事務所的律師,都應當承擔相應的自我管理的義務。該義務包括接受法律援助機構指派、提供法律咨詢、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等。所以基于法律援助監管的不同責任主體,這種監管責任具有明顯的層次性。從責任類型的角度看,法律援助監管責任呈現為“立體式”結構。上文提到,監管責任包括了第一性義務與第二性義務,是一種綜合責任。“立體式”結構就表現為責任形態的綜合性,即不同的責任主體不僅要履行法定義務(或職責)還必須承擔由其不法行為所導致的法律責任(否定性評價),并以此作為彌補法律援助受助者損失的依據。
(二)完善經費使用監督機制
法律援助經費是保障法律援助順利開展的基石,經費的籌集、調撥、使用應當接受司法行政機關和公眾監督。從監管責任角度講,經費使用的監督機制由縱向的行政監督與橫向的自我監督與公眾監督構成。目前,法律援助經費主要由國家財政負擔,實行??顚S?,經費支出以法律援助辦案經費、補貼等為主,經費的合理使用直接關系到法律援助的質量,所以,對法律援助經費使用進行監管是非常有必要的,這也是法律援助監管責任的題中之義。完善法律援助經費使用監管機制,可以從以下幾方面入手。第一,建立單獨核算制度。法律援助經費的使用應當建立專用賬簿進行單獨核算,避免和其他經費混同。第二,建立經費使用公示制度。由于法律援助經費來自國家專項撥款,必須接受司法行政機關與公眾的監督。公示內容不僅包括經費使用情況,且有必要對經費來源進行公示,因為法律援助機構的經費不完全限于國家財政撥款。第三,可以建立法律援助基金,由專人進行管理。第四,完善經費使用檢查機制。
目前,對經費使用情況進行檢查是落實監管責任的主要途徑。檢查主體一般是司法行政機關,檢查方式主要采取抽查,檢查內容主要是經費使用情況。雖然經費檢查在很大程度上起到了監管效果,但是由于抽查形式的制約,使檢查評價結果具有一定的局限性,所以采取全面檢查的方式很有必要,但全面檢查所耗費的行政成本也是較高的。故檢查機制應當堅持實質性的同時強調形式的便捷性,基于目前的電子技術,可以建設法律援助經費網絡管理系統,通過經費使用信息錄入、核對等環節實現對經費使用的監管,由此不僅降低了行政成本,且加強了檢查效果。第四,進一步加強法律援助機構與法律援助者的自我監管。雖然經費的調撥由司法行政機關負責,但經費的使用者是援助機構和援助者,只有進一步加強對機構及其人員的自我約束,才能更有效地提升經費使用效率,才能避免出現經費濫用的情況。
(三)完善案件跟蹤機制
法律援助案件跟蹤機制是通過建立案件跟蹤檔案對案件進行監督的一種手段,但目前的法律援助案件跟蹤機制較為形式化,沒有很好地起到監管效果。案件跟蹤機制不僅要建立跟蹤檔案,且要在檔案管理的基礎上實現實質監督。具體實施辦法如下:其一,細化檔案管理工作。案件跟蹤檔案是對案件辦理情況的原始記錄,檔案項目的設置可以依據法律援助案件的具體情況而定,一般包括案件類型、承辦人、案卷編號、受理時間等基本情況,除此之外還應當增設關于案件評價或者反饋信息,這樣有利于從受助者的角度直接監督辦案流程。其二,法律援助者定期報告。法律援助者是實施法律援助的直接責任者,確保法律援助案件的辦理質量是其重要義務。如前所述,建立案件跟蹤檔案是從監管者自上而下的被動式管理,而定期報告制度則要求承辦人必須在規定期限內主動向法律援助機構和受助者報告案件進展情況,以便實時監控案件質量。其三,旁聽庭審。法律援助者所辦理的案件采取公開審判的,可以指派司法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和法律援助機構工作人員進行庭審旁聽,以此了解承辦人辦理案件的具體情況,并通過庭審旁聽為承辦人提出相關意見。
(四)建立案件質量的“量化評價標準”
法律援助案件評價機制是對法律援助案件進行質量評估的量化標準,評價機制的運行能從制度上保障法律援助案件的辦理質量。目前,案件評價機制主要局限于案件辦理情況調查、回訪等,并沒有形成一套較為可行的評價方案。從理論上講,評價屬于價值判斷的范疇,是具有主觀色彩的一種意識或認知,然而對法律援助案件質量的評價應當盡可能的排除主觀色彩,通過“標準量化”的方式使案件評價值機制更具合理性與客觀性。法律援助案件質量的“量化評價化標準”應當涵蓋整個案件承辦過程,涉及案件受理、案件辦理及結案三個環節。在案件受理中,量化評價標準可以包括案件基本情況登記、案件受理依據、案件受理情況、案件受理期限等內容,并設定不同的評估檔次。在案件辦理中,量化評價標準應當依據不同的案件性質規定不同的量化評價標準。一般而言可以包括法律文書基本情況、證據材料收集情況、會見當事人情況、案情分析報告(或者法律意見書)情況、庭審記錄情況等,通過較為細化的評價標準對法律援助案件的辦理過程進行全程監督。在結案環節中,量化評價標準可以包括裁判文書基本情況、當事人意見、法律援助者結案總結等。只有建立較為完善的評價標準才能保障法律援助案件辦理質量。
四、結語
關鍵詞:立體綠化;屋面綠化;垂直綠化
1屋面綠化
屋面綠化可以大幅度降低建筑能耗,有效減少傳熱量,保護屋頂結構和延長防水層的使用壽命;可以固定二氧化碳,減少溫室氣體的排放,收集空中懸浮物;可以增加城市綠地面積,豐富城市景觀層次,改善城市氣候環境。
1.1部分技術參數
覆土厚度:1m(大型喬木的屋面覆土),300mm以下,一般不少于150mm(非大型喬木的屋面覆土);
傳熱系數:K≈1.0W/m2.k(200mm覆土厚度時);
雨水經流系數:0.3(遠小于一般屋面。
1.2相應防護工程
(1)種植系統
①隔離過濾層
為了防止種植土被水帶入排水層流失,在種植土下放置一層隔離層。隔離層采用無紡布或玻纖氈,可以透水,又能阻止泥土流失。
②蓄水層
覆土厚度大于50cm,有足夠的自身蓄水能力,可以不設蓄水層,只在土層上設排水層即可。當覆土小于30cm厚,自身蓄水較少,應加設蓄水層以備干旱時反滲、潤澤種植土。在少雨或暴雨地區,應考慮設置蓄水層,目的是盡量不讓雨水排走。
③排水層
在南方多雨地區需要設置排水層。排水層采用卵石,粒徑不大于3厘米??偤穸?-6厘米。排水層又可作蓄水層,多余水蓄在卵石層內,當種植土干燥時,又可返吸人土中。現在有多孔硬泡板,可吸收大量水,供給種植土返吸。
(2)屋面結構
①防根穿刺層
植物根有很強的穿刺能力,并且分泌一種腐蝕力強的液汁,許多防水材料經受不住。防水層上直接覆土且覆土厚度1m以下的種植喬木的屋面或覆土厚度500mm以下的種植屋面需要設置防根穿刺層??梢酝ㄟ^原防水層上加抹一層厚1.5-2.0cm的火山灰硅酸鹽水泥砂漿加強耐腐蝕性,也可以選擇特殊的防水材料:
a)鋁合金卷材;
b)高密度聚乙烯種低密度聚乙烯土工膜;
c)聚氯乙烯。
②隔離層
有時候出現耐根穿刺層和防水層不相容現象,為此可在中間加一道隔離層。隔離層采用聚乙烯膜、玻纖布、無紡布或抹一道水泥砂漿均可。
③承重層
屋頂覆土厚度超過允許值時,也會導致屋頂鋼筋砼板產生塑性變形裂縫,從而造成滲漏。所以必須確定覆土層厚度及何載,并根據需要設計承重層。
當何載局部超出平均何載時的做法:
a)屋面板局部加厚;
b)將集中何載布置在承重墻或柱子處。
2垂直綠化
垂直綠化(主要是墻面綠化)可以顯著減少通過外墻和窗洞的傳熱量,降低室內內表面溫度,改善室內熱舒適性或減少建筑空調能耗;降低風速,延長外墻的使用壽命;減弱城市噪聲,大幅增加綠化面積,組織立體生態環境,形成覆于墻面的綠化圖案式,美化城市環境,改善“熱島效應”。
2.1部分技術參數
太陽能輻射熱吸收系數≈0.70;
聲波吸收量約26%;
風速減弱量50%以上;
(以上均由單位面積強面密布植物時的實測數據得出)。
2.2相應防護工程
(1)墻面層
①材料選擇
由于木材的抗潮抗腐蝕能力較差,木結構建筑不適合墻面綠化?;焖畨?,無論哪種飾面,都是在磚或混凝土的實體上再罩一層“面層”。大量已建造的實物說明,水泥沙漿、水刷石抹灰,由于施工技術、施工季節等問題,抹灰墻面常有整片脫落現象。各類貼面面磚的墻面,除了面磚易脫落外,由于有些面磚材料(如玻璃馬賽克和瓷磚等)表面光滑,使得攀援植物不易吸附、鉤刺在墻面上。而清水青紅磚墻既不光滑,又無脫落問題,是墻面綠化最理想的“基質”。值得注意的是,在鋁合金板墻面和玻璃幕墻面上不易進行綠化,一方面是攀緣植物不易固定;即使形成綠化墻,一遇大風也要脫落。另外,金屬板和玻璃為吸熱材料,在炎熱光照下植物不能正常生長,甚至會燒焦死亡。實踐證明清水墻面更適合于墻面綠化。
當建筑外墻的材質不適宜植物攀附,或建筑景觀有特殊需要時,可以用伸出建筑主體的構筑、木架、金屬絲網等輔助植物攀援,形成墻面綠化。若供植物攀爬的構筑物與建筑主體脫離時,需要特別注意其與建筑主體結構的結合及其自身的抗拉、抗扭、抗銹性能。防止風力作用下出現損壞甚至傾覆的危險和潮濕環境及長期太陽輻射的影響。
②結構保護
植物對于墻面是有一定的破壞性的。許多爬山虎的吸盤會分泌植物酸,腐蝕堿性墻面(如石灰粉刷墻面),同時墻面附著青苔,也分泌酸性物質。清水墻是很好的耐酸墻面。
加強墻體的防潮和防水處理。由于大面積遮陰及植物的蒸騰作用,垂直綠化后的墻面積水現象和潮濕程度都會加劇。此時,水泥的老化速度加劇,磚砌體受潮情況多發。
注意墻體的檢修和保養。如果墻體有裂縫,植物的根(或根狀莖)就會向里生長,會加快墻體的損壞。
(2)種植槽
墻面種植分地栽和種植槽種植。地栽一般都是利用墻腳下的泥土(要經過調配)。種植槽或容器高度為50-60cm,寬50cm,長度視地點而定。
①外掛式種植槽做法范例
槽體內鋪花卉種植圖,下部為互相隔離的連體儲水格,在儲水格的上面鋪墊過濾布,在槽體的下部周邊設有排水格和排水口,連通管的外徑與排水口相匹配。
②現澆式種植槽做法范例
種植槽與現澆樓板設計為一體,沿墻邊、橋體、橋柱設置30cm-50cm深,20cm以上寬度的種植槽,鋪5-10cm厚度的排水層,在槽底部每間隔一定距離設排水孔,以利排水。
(3)澆灌設施
藤蔓植物水分蒸發較快。懸垂式墻面綠化時,綠化面積較大,要注意保持植物的水分和養分(肥料)。
①采用能夠妥善利用雨水的裝置,并加裝簡單的過濾裝置避免雜質混入,使用能節水的“滴流型”澆灌設備。
一、建筑作品是否被侵權之事實基礎
在我國目前的立法及司法實踐中,建筑作品的著作權問題非常復雜,表現為:法律規定抽象操作性不強;很多問題無法可依;司法部門的實踐經驗不夠,可供參照借鑒的類似案例極少;專業性極強,牽涉建筑學、法學、司法鑒定學等綜合交叉問題。這些可以從接受媒體采訪的法律專業人士的表態可以看出,例如重慶麗達律師事務所一名不愿具名的律師表示:對于建筑設計維權,我國目前還沒出臺專門的法律,SOHO中國的這一案例僅僅適用《著作權法》,但建筑設計專業性非常強,需要有相當水準的專業人士來參與,在審理過程中非常復雜。有其他法律專業人士表達了類似觀點。
一棟建筑物的形成一般要經歷三個環節:建筑圖紙的設計建筑模型的制作建筑物的施工,相應地,與建筑物有關的產品一般也有三個:建筑圖紙、建筑模型和建筑物,但這三部分并非都是我國《著作權法》意義上的建筑作品。根據我國現行《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4條第9款規定:建筑作品,是指以建筑物或者構筑物形式表現的有審美意義的作品。從該規定可以看出,在我國現行法律的規定中,建筑作品的保護范圍只能及于建筑物本身,即已經建成(或即將建成)的建筑物實物,并不包括圖紙和模型;也不包括建筑材料、技術方案,且只涉及外觀,包括線條、裝飾、色彩等,而不涉及建筑物的內部特征和裝潢。
從以上規定可以看出,只有建成的建筑物實物才能被稱為建筑作品,值得注意的是,在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審理北京保時捷中心與泰赫雅特中心案(該案被稱為中國建筑作品著作權第一案)中,涉案的原告建筑和被告的建筑均為已建成的建筑物。因此,本筆者認為,建筑作品是否被侵權之事實基礎為有實體建筑構造物體只存在。
二、建筑圖紙及建筑效果圖著作權侵權分析
即使某一建筑物不侵犯另一建筑物的建筑作品著作權,但并不能因此完全排除該建筑侵權,因為還涉及是否侵犯建筑圖及效果圖的著作的問題。建筑圖紙不是建筑作品只是表明其不能以建筑作品作為起訴的依據,但建筑圖紙本身仍然可以作為起訴的依據,因為在我國法律中,建筑圖紙是與建筑作品并列受保護對象。根據我國現行《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4條第12款規定:圖形作品,是指為施工、生產繪制的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以及反映地理現象的作品。據此規定,建筑圖紙可以成為獨立的一種作品(保護對象)。就本而言,建筑圖紙包括設計圖,效果展示圖以及各種示意圖。但是,并不是所有的建筑圖紙都可以成為著作權法意義上的被稱為作品的建筑圖,只有那些具有獨創性的和獨特的藝術美感的建筑圖才能成為法律所保護的建筑圖。要成為受保護的建筑圖的基本的要求是:第一,是自己做出來的,而不是抄襲別人的;第二,確實有藝術性的美感;第三,必須是獨特的,沒有相同或者類似的存在。關于獨創性,根據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知識產權庭陳錦川庭長的理解:獨創性是指為作者獨立創作,非竊取他人的,且要包含作者的判斷。他將該理解進一步運用到北京保時捷中心與泰赫雅特中心案中,認為,雙方當事人對于涉案保時捷建筑系獨立完成并無爭議,爭議的是該建筑是否包含創作者對于該建筑的美學構思或判斷。司空見慣的純粹以實用為目的而建造的火柴盒式樓房、根據常規設計建造的樓房、建筑工地中為建筑工人臨時搭建的工棚等,因外觀簡單、形狀普通而缺乏獨創性不構成建筑作品。本案中,法院綜合分析了北京保時捷中心的特征,認定該建筑具有獨特的外觀和造型,富有美感,具有獨創性,屬于建筑作品。
三、侵犯建筑作品著作權界定方法分析
(一)分析該建筑作品是否為:獨立思想之表達
分析某一建筑作品是否屬于著作權法保護之范圍,我們首先應當分析該建筑作品是否為獨立思想表達之結晶,即,該建筑作品的創作不受其他已經、已經公開建筑作品創作之影響。
(二)分析該建筑作品創作源泉是否獨立
當某一建筑作品屬于著作權法保護之范疇時,分析另一受到法律之保護的建筑作品是否侵犯了他人的建筑作品的著作權,我們應當分析判斷該建筑作品的創作源泉是否具有獨立性,即,此建筑作品的源泉不同于他建筑作品的創作源泉。
(三)過濾公有表達
某些建筑作品中雖然相同但又都是屬于公有領域中的內容師應當刪除出去,即使這些內容不再是思想本身,而是思想的表達。因為公有領域的內容,必須留給大眾自由使用,其本身不受著作權法保護,無著作權可言。同時如果屬于公有領域的東西也反映了其不具備獨創性,因此不能成為受保護的對象。比如,海南鳳凰島、巴薩羅那阿格巴、倫敦市政廳、瑞士再保險公司大樓、臺北鵝卵石、河南人壽大廈、重慶茶山等,特別是河南人壽大廈和鳳凰島的外形與涉案造型極為相似。這些表達都是公有領域的資源,任何人均可使用。
在建筑作品侵權案中經常會涉及到功能性設計以及為功能所決定的外觀的問題,因此除了過濾掉屬于公共領域的公有表達以外,還應當過濾掉建筑中因實用性、功能性和技術材料、技術方法而產生的外觀表達。受結構力學和使用功能的限制,建筑作品的可創作的空間非常小,法律只保護獨特的藝術部分。而流線型、點狀式、尖錐形的建筑的外觀造型具有實用功能,不能成為著作權的客體。
(四)接觸+實質性相似
即只有有證據證明某建筑作品實際接觸了另一建筑作品,并且二者在實質上具備了相似性,才能談得上建筑作品紙著作權侵權的問題。
關于接觸的認定,除了面對面實際到現場接觸外,在現代傳媒發達的背景下,通過電視臺、報紙、網絡等其他公共媒體的方式披露圖紙內容,一般也可以推定為接觸。關于實質性相似的認定,這是一個極具專業性的判斷,即使法院的審判人員也無法判斷,需要建筑領域的專家來判斷,建筑作品著作權侵權相關法律問題司法實踐中一般的做法是法院如果無法判斷會委托專業機構出具司法鑒定結論,對是否實質相似做出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