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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保護論文優選九篇

時間:2023-03-22 17:4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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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保護論文

第1篇

第一,有關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的法律界限模糊。計算機軟件是企業、個人工作生活的重要組成部分,法律又是人們行為的基本準則,一旦軟件著作權的法律概念模糊,就會導致不法分子鉆空子,引起法律糾紛。例如,《計算機軟件著作權保護條例》第16條第二項提到“為了防止復制品損壞而制作的備份不得通過任何形式提供給他人”,這里的“他人”未經著名具體人員,在家庭成員可否使用上就存在著爭議。第二,有關保護模式難以認定計算機軟件侵權與否。眾所周知,大多數計算機軟件都是在已有軟件的基礎上研制而成的,隨著社會科技的日漸進步,覆蓋同一領域的軟件數量也在逐漸增多,即便是同一軟件又存在著不同的版本,它們之間既互為補充,又各自為政,給軟件的區分工作帶來了巨大的難度。與此同時,著作權、專利權、知識產權等又包含在軟件糾紛之中,有關保護模式就更難認定計算機軟件是否侵權。第三,人們對有關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的認識不到位。與國外的發達國家相比,我國在計算機軟件著作權保護上的起步相對較晚,社會大眾對其的認識程度還有待進一步提升。據調查了解發現,我國正版軟件的使用率很低,盜版行業猖獗,社會大眾對軟件著作權保護力度不夠,也使得動員全體進入到保護行列受到了阻礙。

2.確保計算機軟件著作權保護模式有效性的具體對策

在上述文章中,我們已經清晰直觀地看到了我國計算機軟件在著作權保護模式的運用上存在的主要問題。為了提升我國計算機軟件的正版使用率,更好的保護我國生產商的知識產權和經濟利益,國家相關部門一定要找到科學的保護模式,改善原有的不良局面。

2.1完善計算機軟件著作權保護的相關條例

雖然近年來,我國有關法律機構在不斷整合計算機軟件著作權保護的規章制度,并進一步對其進行了完善。但是,其中存在的漏洞仍舊逐漸暴露了出來。針對這樣的現象,我國相關單位一定要找到其中存在的缺陷,完善制定每一個細節內容,對保護模式中出現的不完善字眼進行補充,從而降低不法分子鉆空子的幾率。

2.2確保保護模式更加契合計算機軟件

任何計算機軟件都存在自身特有的性質,在相關保護模式的制定過程中也要充分考慮軟件自身的特征,實現兩者的有機切合。具體來說,在保護模式的制定過程中要參考計算機軟件的商業使用年限、軟件的開發時間、應用數量、使用人數等等。此外,相關法律模式還要保護軟件的核心創設思想,實現對著作權人利益的切實保護,提升我國有關軟件保護模式的整體水平。

2.3提升大眾對計算機軟件著作權保護的認識程度

想要提升我國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的整體保護力度,就要讓全社會成員明確了解其重要意義。對于正處于發展中的著作權保護模式,勢必離不開廣大群眾的配合。因此,國家相關機構以及軟件開發者一定要加大宣傳力度,讓人們明確使用正版計算機軟件的優勢和意義,加強人們的法律意識,從而提升全社會的監督力度,促進我國整體保護水平的完善。

2.4堅持引進先進經驗

與國外發達國家相比,我國有關計算機軟件著作權保護模式的探索時間尚短,起步相對落后,在法律的規范制定上也缺乏合理性。基于這樣的事實,我們要敢于承認,并逐步予以完善,在結合自身實際情況的基礎上善于借鑒,吸取國外的先進思想,學習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編制的《計算機軟件示范法條》,并充分考慮我國的現實國情,從而提升我國相關法律的時效性,做到切實保護。

3.結束語

第2篇

實踐中對在先著作權實行跨類保護,實質上已經突破《類似商品和服務區分表》的限制。中國相關部門對認定馳名商標的要求一直都十分嚴格,馳名商標持有人負有很巨大、很復雜的舉證責任。因此,在先著作權成為尋求跨類別保護的一條蹊徑和捷徑。此外,從理論上來講,著作權的保護可涵蓋全部45個類別的所有商品和服務。因此,同馳名商標的跨類別保護相比,在先著作權的保護范圍似乎更為寬廣,實際上享受超越馳名商標的待遇。

二、在先著作權:受法律保護需考慮的因素

在麗思卡爾頓酒店“獅頭皇冠圖形”案中,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及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支持了異議人麗嘉酒店有限公司對其“獅頭皇冠圖形”享有在先著作權的主張。該案集中反映了法院在商標爭議案件中認定在先著作權并給予保護時需考慮的因素。具體而言,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認定,損害他人在先著作權應當滿足下列條件:

(1)他人主張享有著作權的對象應當構成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

(2)該作品尚處于保護期內;

(3)系爭商標申請人或權利人具有接觸上述作品的可能性;

(4)系爭商標標識本身與他人主張的作品構成實質性近似;

(5)該作品的創作完成時間早于系爭商標。法院根據查明事實判決:首先,異議人主張的“獅頭皇冠圖形”是對獅頭的一種藝術化處理的表達,具有一定的獨創性,且具備可復制性,屬于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同時,該作品尚處于保護期內。其次,在被異議商標的申請注冊日前,含有上述作品的商標已在其它國家或地區獲準注冊并予以了公告,在無其他相反證據的情況下,可以合理地認定被異議人具有接觸涉案作品的可能性。再次,被異議商標圖形部分與涉案作品相同,且該作品創作完成的時間早于被異議商標。綜上,法院認定被異議商標的注冊申請侵犯了異議人的在先著作權。《商標審理標準》第三部分損害他人在先權利審理標準規定,商標法規定的申請商標注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的適用要件為:

(1)系爭商標與他人在先享有著作權的作品相同或者實質性相似。

(2)系爭商標注冊申請人接觸過或者有可能接觸到他人享有著作權的作品。

(3)系爭商標注冊申請人未經著作權人的許可。根據上述規則及司法實踐,商標爭議案件中在先著作權的保護至少涉及以下三個重要問題:

(1)認定作品享有著作權的獨創性高度;

(2)認定在先著作權作品的權利歸屬;

(3)認定系爭商標侵犯在先著作權的實質性相似加接觸原則。下文將重點闡述獨創性高度以及實質性相似加接觸原則。

三、認定作品享有著作權的獨創性高度

2014年1月頒布的《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的審理指南》第21條規定:商標標志是否構成作品,應當根據著作權法的規定加以認定。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2條規定:著作權法所稱作品,是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并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的智力成果。可見,構成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必須具有獨創性,只有具備獨創性的作品才能享有著作權。在“SANYO及N圖形”案中,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撤銷了商標評審委員會的決定,并認定引證商標中的“N圖形”可以作為美術作品獲得保護。在“CAMEL圖形”案中,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認為“CAMEL圖形”沒有獨創性。但是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認為:沒有證據證明該英文字母系印刷體,且上述英文字母有明顯的特點,相互配合以拱形排列,形成了一個整體上能夠體現作者個性的圖案,因此在無相反證據的情況下,可以認定其具有獨創性。在“B圖形”案中,商標評審委員會、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和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均認定:“B圖形”具有一定的獨創性,應當認定為作品。此外,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認為:作品無需具有較高的獨創性,只要其所蘊含的個性化的印記并非過于細微,就應當成為作品受到著作權法保護。本案主張著作權的“B圖形”造型獨特,是智力創作的成果,且與普通印刷體不同,蘊含著不同于慣常表達方式的個性化印跡。在“FJ圖形”案中,商標評審委員會和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認為涉案圖形由“富佳”的拼音首字母“FJ”變形構成,具有獨創性,屬于以線條、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構成的有審美意義的平面造型藝術作品。在“Sollatek圖形”案中,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和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撤銷了商標評審委員會的決定,并認為:手寫體“Sollatek”僅由八個英文字母構成,其表達方式與通常使用的手寫體的表達方式差異不大,加大首字母及整體傾斜也符合常見的書寫習慣,“Sollatek”因手寫而形成的個性化印跡過于微不足道。在“ettusais艾杜紗圖形”案中,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認定:對于“ettusais”中的每個字母,無法看出其與通常的英文字母的手寫體有何差別;而對于“艾杜紗”中的每個單字,亦常見于中文手寫體;且上述標識中對于文字和字母的組合方式,也是采用常見的由左至右平行排列的方式,在整體造型上與現有的字母或文字的排列并無區別。據此,無法看出上述標識已產生與以往作品不同的視覺感受。即便可以認定上述標識與現有中文文字及英文字母的表達有所差別,但很顯然,這一差別也過于細微,尚無法達到美術作品獨創性所要求的創作性高度。此外,在“és圖形”、“衛龍Weilong圖形”案中,商標評審委員會及法院均認定,上述圖形缺乏獨創性,不構成作品。

四、認定系爭商標侵犯在先著作權的實質性相似加接觸原則

在判定是否侵犯在先著作權時,一般采取實質性相似加接觸原則。即系爭商標與著作權作品是否構成實質性相似,系爭商標持有人是否接觸過或者有可能接觸到在先著作權作品。首先,系爭商標與著作權作品是否構成實質性相似。判定的基本原則就是系爭商標與著作權作品的相似程度,是否構成混淆性近似。在上述工商銀行行徽案中,商標評審委員會、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和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均認為:兩標識圖樣均為黑色線條描繪的圖形,從整體視覺效果來看,兩標識均呈外圈圓形包圍、中心鏤空“工”字形或者“H”字形的圖形,其主要區別點“工”字形和“H”字形設計風格、筆畫細節相同,與圓圈的配合比例關系無實質性差異,一般消費者易將兩者識別為90度旋轉變換的關系,二者已構成實質性相似。最高人民法院在該案的再審中也持相同觀點。在“CHICAGOBULLS及公牛圖形”案中,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認為:被異議商標雖然包括文字“華歆”,但其圖形部分所占比例較大,該圖形與他人享有在先著作權的“公牛圖形”美術作品在構圖方式、表現手法、整體效果等方面極為近似,已構成實質性相似。在“KPKIDS’STUFF及舉花小兔子圖形”案中,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及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均認為:著作權作品“舉花小兔子KPKIDS’STUFFBYKNITPLANNER”具有較強的獨創性;爭議商標上方兩大寫字母“KP”,在兩字母之間有一個與在先著作權作品基本相同的舉花小兔子;商標下方為“KIDS’STUFF”字樣。兩者構成實質性近似。其次,系爭商標持有人是否接觸過或者有可能接觸到在先著作權作品。系爭商標持有人是否具有接觸著作權作品的可能性,通常可以通過如下幾個方面進行判定。

(1)作品的獨創性。如果著作權作品具有很強的獨創性,那么系爭商標持有人獨立創作出相同或實質性相似作品的可能性就降低。在無合理解釋或相反證據的情況下,可以推定系爭商標持有人接觸過或者有可能接觸到在先著作權作品。

(2)著作權作品的長期使用及知名度。對著作權作品及包含著作權作品商標的實際使用可用來判定系爭商標持有人具有接觸著作權作品的可能性。在上述工商銀行行徽案中,商標評審委員會及法院均認為:在工商銀行行徽已經過廣泛使用,在一般消費者中具有較高知名度的情況下,被異議人對該作品圖形應屬知曉。

第3篇

論文關鍵詞 網絡音樂 著作權 侵權 防范

網絡音樂著作權的侵權就其字面意思是指在網絡環境下發生的侵犯音樂著作權的行為,基于其所處的特殊環境,再結合傳統的侵權定義,可以將網絡音樂著作權的侵權行為理解為:在未經音樂著作權人許可且無任何合法依據的情況下,擅自上傳,下載或者通過其他不正當的途徑傳播音樂而損害著作權人利益的侵權行為,當然,合理使用及法定許可的情形除外。網絡環境下的發行有著異于傳統環境下的特征,它不需要具備有形載體來固定作品這個特征。基于此,網絡音樂著作權侵權的情形比較常見。

一、網絡音樂著作權侵權的類型

(一)侵犯復制權

復制權是著作財產權的一項內容,隨著復制技術的發展,“版”或者“Copy”有了更加新穎的含義,傳統的復制即為通過印刷,復印,臨摹等方式拷貝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行為,而侵犯網絡音樂的版權這種復制行為通常是通過將別人未經許可的音樂作品轉化為MP3等格式進行數據的轉換,對于MP3和PC用戶來說,一般要取得網絡音樂著作權人的許可或者取得發行制作人的許可才能以正常的途徑下載鏈接,這種途徑往往是要支付一定的報酬,目的是為了維護著作權人的合法利益。在網絡中對于音樂復制權的濫用經常可見,例如2006年廣東環宇音像有限公司訴上海音像公司侵犯其錄音制品復制權,原告認為被告未經其授權復制,發行,銷售CD的行為侵犯了其合法權利。“版”權法在今天,已經不是“印刷”“出版”法的意思,而是“復制”法的意思,即以保護精神作品創作者的復制權為基點的法律。

(二)侵犯信息網絡傳播權

在網絡這個特殊環境下的音樂,網絡傳播權是網絡音樂著作權人所擁有的著作權中的重要內容,根據國際公約WPPT和WCT的規定,“唱片制作者應享有專有權,以授權通過有線或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唱片,使該唱片可為公眾中的成員在其個人選定的地點和時間獲得”,而網絡中的侵權行為人通過復制的行為將音樂作品轉變為MP3諸如此類的音樂形式,公開在網絡上供公眾免費下載。如我們經常可以在百度網站上看到一些關于MP3的網絡鏈接供網民下載復制網絡音樂,其中可能有些涉嫌侵權,這就使得著作權人頻頻對其提起關于網絡音樂版權的訴訟,諸如2005年9月,上海步升音樂文化傳播公司訴百度公司侵犯音樂著作權一案,稱百度公司未經其許可,通過互聯網提供下載服務,向公眾公開其錄制的歌曲,嚴重侵犯了其利益。一審法院認為百度提供的服務超出了搜索范圍,提供的下載服務侵犯了原告音樂作品的信網絡傳播權息。當然,侵犯網絡信息傳播權的方式還有很多種,比如將經過不正當途徑獲得的某公司音樂制作人的音樂提前公布在網上,以在線試聽或者免費下載的方式賺取網站的點擊率,都是侵犯了網絡音樂著作權人的信息網絡傳播權。

(三)侵犯署名權

署名權是著作人身權的一項權利,根據《中國著作權法》的第十條第(二)項之規定,署名權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權利。網絡音樂流行傳播很迅速,幾乎沒有區域與國別的界限,我們經常發現一些歌手創作的音樂旋律其實是之前其他歌手已經創作并發行的音樂作品,在實踐中,歌曲的創作者并非一定擁有署名權,但是在上述行為中,其不僅未經過原創歌手的授權就采用別人的作曲,甚至在署名作曲者一欄中公然寫著自己的名字,一方面這對于原創者和原創者的歌迷們帶來了一定傷害,另一方面對于侵權者本人的名譽也是一定影響,這種情形在網絡中時常能見到,例如2010年某公司藝人在其微博上面發表了關于某首歌曲的試聽,但是這首歌的作曲其實是韓國組合東方神起的成員于2009年所作的歌曲《忘れない》,而當時此藝人并未取得原作曲者的授權擅自收錄此曲目并在即將的音樂作品作曲一欄寫的是自己的名字,侵犯了原作曲者的署名權。雖然原作曲者并未提起訴訟,但是原作曲者的粉絲積極維護網絡音樂著作權的利益最終侵權行為人表示了致歉,各音樂網站如QQ音樂等于第二天的新歌也刪除了專輯中的該侵權翻唱歌曲。

(四)網絡音樂侵權的特殊類型——網絡深層鏈接

網絡音樂鏈接侵權案件在近些年來屢見不鮮,侵權行為人通常是將深層鏈接植入用戶所鏈接的普通鏈接中,這樣當用戶點擊該鏈接時,主頁會繞過用戶想要進入的網站而直接指入深層鏈接網頁。這樣的侵權鏈接行為直接構成不正當競爭,被鏈接網站未經權利人許可提供歌曲的下載或試聽,構成直接侵權;設鏈接網站明知該歌曲未獲合法授權仍對其進行鏈接,構成幫助侵權。幫助侵權是網絡音樂侵權案件最常見的,幫助侵權最主要的方式之一為,設鏈網站和被鏈網站達成協議后,直接鏈接到侵權歌曲。例如正東唱片公司訴北京市龍樂文化藝術有限責任公司,中國網通集團河北省通信公司保定分公司侵犯錄音制作者權案中,原告稱:在被告保定分公司所屬網站上面港臺歌手專欄收錄的11首歌曲為正東唱片公司所錄制,其從未許可被告通過互聯網向公眾傳播上述歌曲,因此請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對上述歌曲在網絡傳播和下載服務的侵權行為并在其經營的網站主頁及《法制日報》上向原告公開賠禮道歉。法院認為:保定分公司在未授權的情況下以與被告龍樂公司合作共同建立音樂網站的方式,擅自通過網絡向公眾傳播原告制作的錄音制品的行為,共同侵犯了原告對其錄音制品享有的復制權,信息網絡傳播權和獲得報酬等權利,應該共同承擔停止侵害,賠償經濟損失的法律責任。

在實踐中,關于網絡音樂著作權侵權的類型遠遠不止上述幾種,究其結果均侵犯了音樂著作權所有人的合法權利,給網絡音樂市場的發展帶來了混亂,都是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二、侵犯網絡音樂著作權的法律責任承擔

針對網絡音樂市場出現的版權侵權行為給權利人所帶來的利益上的損害以及對于網絡音樂市場所造成的混亂,相關行為人是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這是罪責相適應原則的體現,當然一些抗辯事由除外。最常見的抗辯事由是權利的限制,主要有合理使用,法定許可使用和強制許可。追究侵犯網絡音樂著作權的法律責任時,通常所追究的是非法的向網民提供音樂上傳下載等功能的網絡服務者,在對于網絡服務提供者賠償責任的確定前,首先需要分析在侵權行為實施的過程中,網絡服務提供者究竟扮演了一個什么樣的角色:是直接侵權行為人還是間接侵權行為人。

一種情形下如果個人用戶是數字音樂的積極傳輸者,積極上傳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的數字化的音樂作品,這種個人用戶屬于直接侵權者,根據侵權責任的歸責原則,顯然對他們的侵權行為應完全適用無過錯原則進行責任追究;而另一種情形下,如果個人用戶是屬于無意識性的被動接受者,處于不知道或者不可能知道接受的是盜版或者其他非法制作的數字音樂作品這種狀態下所進行的侵權,對此類個人用戶應當根據侵權的個人用戶主觀是否有侵權的故意,具體分別對其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和過錯責任原則。

確定了侵權的歸責原則之后,對于直接侵權人適用傳統的著作權侵權的責任方式,通常的采用的方式為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對于間接侵權者只有在過錯的情況下是要承擔法律責任的,同時在無過錯的情況下也要承擔停止侵害的法律責任。

三、針對網絡音樂著作權侵權的防范措施

由于數字化信息時代的到來,網絡音樂與我們日常生活息息相關,對其的著作權保護也是規范網絡音樂市場的重要形式。網絡音樂著作權保護應解決兩個層面的問題,一是人們對知識產權的法律認知問題,二是對網絡音樂規范管理問題。

(一)首先是人們對于知識產權的法律認知

筆者點開一些網站的引擎可以看到很多關于音樂網絡著作權侵權的案例,在以往的新聞報道中也聽過關于這方面的官司,但是這些都只是冰山一角,很多被侵權的著作權人可能并沒有追究侵權行為人的責任,鑒于地理位置和訴訟費用及賠償額度等諸方面的考慮。同時在網絡音樂侵權案件中,各地法院對一首歌的侵權損害賠償還沒有統一的標準。除此之外,很多侵權案件中的起訴主體通常是唱片公司和音樂協會,如果歌手和創作者本人提起維權訴訟的話,那么公眾影響力對于著作權保護的認識可能會有所提升,這些都是值得思考的問題。

(二)從規范網絡音樂管理方面來講,具體考慮以下幾個方面

1.從網絡傳播的角度控制惡意侵權行為

網絡音樂著作權人授權的唱片公司或者網絡運營商在上傳了資源之后,可以采用加密的方式給那些付費的下載者進行資源享有,就如同itunes軟件上面的付費下載。這樣可以不僅使消費者得到了正版的音樂同時也保護了網絡音樂著作權人的合法利益。

2.從行政的角度加以規范

國家版權局是開展過多次打擊網絡侵權盜版的專項活動,包括非法通過網絡提供電影,音樂和軟件下載的大案。因此是保護網絡音樂安全的一個紐帶和橋梁,在接到投訴及專項活動時采取行政手段應對于非法獲利的網站及個人予以處罰。對于違反多部法律的網站可以責令其整改,情節特別嚴重的可以責令關閉網站,必要時可以移交司法機關。

3.從司法的角度加以統籌規范

第4篇

關鍵詞:傳統文化;著作權;法律保護

中圖分類號:D923.4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2-8122(2014)01-0029-02

從秦皇稱帝到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成立,千年來的文明匯聚成了各朝代、各民族無數的中華文化。這些傳統文化是我們的祖先在漫長的社會實踐中,經過世世代代的努力、發揮了他們的聰明才智,從而創造的寶貴財富。今天,我們借助著木偶、皮影、戲曲、雜技等民間技藝認識了我們的民族歷史和文化,從而更好地繼承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將中華的悠久歷史文化發揚光大。

而現今,由于人們對于相關文化保護的認識不足,相應職能部門的缺失,相關法律機制的不完備,以及現代文化和外來文化的不斷沖擊,我國的傳統文化正面臨著十分嚴峻的生存和發展危機。因而,采取有效措施,加強我國傳統文化的保護,已刻不容緩。

一、傳統文化著作權保護的現狀、意義

中華民族是擁有著56個民族的大家庭,每個民族皆擁有著屬于自己的文化背景和民族特點;作為一個大國,中國擁有著約 960萬平方公里的土地,每個地區亦存在著自己的特色文化傳統。這些珍貴的文化遺產,不僅形象生動、具體、全面地反映了當時人們的生活和思潮,也反映了當時社會的現實意義。

隨著時代的發展,現今對于傳統文化的改編現象日益加劇,孫悟空成了混血兒,唐三藏與觀音談起了戀愛……從美國的《the monkey king》到日本的西游漫畫,人們對于以包括《西游記》在內的中國古典名著的篡改也似乎已經成了稀松平常的事情。雖然有關部門近年來在知識產權保護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人們的自我保護意識也在逐漸加強。但不可否認的是,還有許多企業、組織對于知識產權的了解還很有限。同時,由于當前文化遺產保護的機構建設、隊伍建設、資金投入、政策法規等基礎工作顯得薄弱,認識模糊、觀念滯后、體制障礙等問題仍然十分突出,并制約著文化遺產保護事業的發展。如今,如何保護、傳承、開發、利用這些資源,是我們當今社會討論的熱點問題之一。

重視和保護傳統文化能促進人的世界觀發生轉變和提高思想意識。它們將成為中華民族面向未來、面向世界的渾茫厚重的精神動力,保護傳統文化勢在必行。

二、傳統文化著作權保護與發展所面臨的問題

(一)法律視角下的傳統文化保護模式

《著作權法》第六條“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著作權保護辦法由國務院另行規定”。迄今為止,關于“如何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著作權保護”的“另行規定”至今未出,人們無法依法行事,而相關部門亦無法依法行政。例如,在一些動漫中:孫悟空成了混血兒,唐三藏與觀音談起了戀愛,這明顯是與《西游記》原著所要表達的本意完全不同,這是對名著的一種破壞。我國《著作權法》第二十條明文規定“作者的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的保護期不受限制”,很明顯,作者的保護作品完整權的保護期是不受限制的,故對于隨意改編國內的名著、破壞作品完整性的行為是絕對應該受到處罰的,但是,相關的職能部門及相應處罰程度,我國法律尚未明確,導致了如今市場上“唐尸三百”、“The Adventures of Super Monkey”的現象比比皆是,十分令人擔憂。

由此可見,我國的傳統文化理應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但由于我們法律指定的不明,導致了傳統文化受到破壞的現象出現,從而不可避免地歪曲了中國文化在世界文化中的形象。這是一個不容忽視的問題,相關職能部門應及時采取措施,予以管理。

(二)現實視角下的傳統文化保護問題

1.進行傳統文化宣傳的場所少,設備短缺,經費嚴重不足。以承德市為例,其中,豐寧、圍場、寬城3個民族自治縣以及灤平、隆化和平泉3個民族縣都已被列為國家級重點扶持貧困縣,每年每縣收到的國家財政轉移支付都達4000多萬元。但各縣財政對文化方面的投資依舊寥寥無幾。據統計,6個自治縣、民族縣的127個鄉鎮,30%的鄉鎮沒有文化站,沒有工作人員,沒有業務經費。如豐寧滿族自治縣26個鄉鎮,有南關蒙古族鄉等8個鄉沒有文化站,沒有工作人員,沒有業務經費。鄉鎮文化業務經費每年只有500至1000元。有文化站的鄉鎮大多沒有電腦、電視,樂器道具短缺、陳舊,科普圖書少。

2.缺乏傳統文化管理或專業人才。國家要發展,人才是關鍵。繼承和發展民族傳統文化,人才同樣是關鍵。可是,“目前只有少數老年人通仡佬族語言。”貴州民族學院文化學院院長龍耀宏坦言,“隨著經濟的發展和社會的變遷,兩個自治縣的仡佬族已基本沒有會講仡佬族語言的人。”由此可見,現今擁有傳統文化人才極度缺乏。著名的烏蘇里船歌案,也是同樣是政府沒能較好的管理和發展傳統文化的體現。

無論是民族民間文藝人才,還是對這些資料整理人才和管理人才,我國都是極為不足的,這也嚴重制約著對傳統文化著作權的繼承和創新。

3.忽視傳統文化著作權商業化的可塑性。不可否認,我國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從提出至今,為我國的經濟建設作出了相當大的貢獻。那么,現如今的傳統文化的傳承保護是否也能有這樣一條商業化的道路呢?《藍色生死戀》賺夠淚水;《大長今》又把觀眾的目光吸引到韓國歷史第一女御醫身上。為什么熒屏“韓風”越刮越猛?稍加留心,我們不難發現,這些韓劇都充分的表達了傳統文化對儒家思想、家庭觀念、協作意識的肯定,對自律自立、堅韌上進、務實誠信等民族精神的推崇,對仁、義、禮、廉等品性的張揚,在韓劇里得到了充分的表達,而這些恰恰是一些國產劇所欠缺的。因而,雖然我國蘊含著豐富傳統文化,但是我們并沒有較好的將它們塑造成為我國的“品牌”,例如:將富含傳統文化的歷史故事等利用《著作權法》予以保護,對于改編或使用我國傳統文化,并將其運用于商業經營性活動應收取相應的費用。

筆者認為,在新時代快節奏的生活中,傳統文化的傳播是需要依靠商業的力量的,而現如今,人們很少將目光投放于傳統文化的整合、傳播,并將其投放于市場。由于沒有市場的推動,從而,也不可避免的導致了傳統文化傳播速度慢、效率低的現象。

三、完善我國傳統文化著作權保護的對策

當前,我國文化遺產保護的機構建設、隊伍建設、資金投入、政策法規等基礎工作仍然顯得薄弱,在文化遺產相對豐富的少數民族聚居地區,由于人們生活、生產方式的改變,生活環境和條件的變遷,民族傳統文化和區域特色文化在迅速消失。科學建構傳統文化知識產權保護制度,確認和保護傳統文化的知識產權,可以更好地實現傳統文化的經濟價值,培養傳統文化自身的造血功能,對促進我國各民族社會文化的發展,促進我國及世界文化多樣性、文化可持續發展和文化安全具有重要意義。

(一)賦予傳統文化特殊權利

筆者認為,可以利用我國的著作權法開展對傳統文化的保護,主要有以下幾種權利:在我國傳統文化中,不乏一定的傳統文化形象被侵害的實例,例如:六小齡童網游侵害孫悟空肖像權案,利用《著作權法》保護作品完整性的相關法條來保護這類具有標志性的角色一定的權利,這樣在我國傳統文化形象受到侵害時,即能夠運用相應法律法規予以處罰,保護傳統文化的權益。另外,對于我國傳統文化的保護,同樣應該包含其他的權利,例如:改編權、攝制權、翻譯權等,所以,在立法完善對傳統文化著作權保護后,也能夠起到對于傳統文化一定的保護作用。

(二)設立相關傳統文化保護的職能部門

對于傳統文化的保護工作,我國現今是由多部門協作管理的,但是,從更好、更有效地對傳統文化的保護開展工作的方面來看,設立一個專職的國家傳統文化保護主管部門仍然是必要的。“音著協”,是專門維護作曲者、作詞者和其他音樂著作權人合法權益的非營利性機構。同樣,為了應對傳統文化的著作權保護問題,開展對我國傳統文化的保護也是需要一定的職能部門的,建立一個長期、全面、行之有效的保護機制,用系統的觀點提出一整套現實有效的措施,用于維護我國傳統文化的合法權益,防止其被不法侵害。

(三)建設完備的法律保障體系

保護我國傳統文化需要的不僅僅是一個專業的部門,更需要的是盡快建立較為完善的法律體系,用以保護我國傳統文化的權益。一個體系的建立離不開法律作為保障。通過制定中國傳統文化保護法律法規,可以用國家的意志強制賦予中國傳統文化以相應的法律地位、確認中國傳統文化保護體系內各項制度的普遍法律效力、信息的權威性和指導作用。在我國現行的法律體系中,體現傳統文化的著作權的保護,無論在總體上的還是在知識產權專門領域都偏少,有待于進一步的完善。

(四)加大傳統文化的宣傳力度

“知識產權”、“著作權”是近年來,出現在我們生活中的新名詞。因而,為提高全民法律意識,加強相關法律的宣傳力度與引導,宣傳傳統文化具有著作權,引導以民族藝術家為代表的相關人員加強知識產權的運用、保護和管理,營造傳統文化流傳的良好氛圍。主要有以下幾種建議:第一,針對人們對于知識產權了解薄弱的情況,在學校、社區、公司開設普及班,加大人們對于傳統文化了解。第二,派遣專家、學者前往偏遠地區、民族民風豐富之地,開設省、村學習班,普及知識產權,并收集傳統文化,匯編成冊,同時,鼓勵相關的權利機構或組織,運用一定的法律知識保護自身權益。

四、結 語

綜上,由于人們對于相關文化保護的認識不足,相應職能部門的缺失,相關法律機制的不完備,以及現代文化和外來文化的不斷沖擊,我國的傳統文化正面臨著十分嚴峻的生存和發展危機。因而,采取有效措施,加強我國傳統文化的著作權保護,已刻不容緩,我國需盡快立法,并及時采取行動對此進行彌補和完善。

參考文獻:

[1] 張梅穎.弘揚傳統美德 鑄造民族精神[J].中國統一戰線,2003(5).

第5篇

關鍵詞:民間文學藝術作品;著作權;權利主體

一、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概念

民間文學藝術(expressions of folklore),是指在一國國土上,由該國某個民族或地區的社會群體經過世代相傳而逐漸創作出的、反映本民族或本地區的生活歷史、自然環境、風俗習慣、心理特征等的文學藝術形式。

它應該是個廣義的概念,即某一特定民族或一定區域的人群世代相傳,留存于民間的,反映該民族或該區域人群歷史淵源、生活習俗、心理特征即所賴以生存的自然環境、群體特征、等諸多內容的文化藝術表現形式的總和。具體而言,包括:手工藝術生產技藝及其制品;在民族民間流傳的詩歌、音樂、歌舞、戲曲、曲藝、謠諺、皮影、剪紙、繪畫等藝術表現形式;反映某一民族或區域習慣習俗的禮儀、節日和慶典活動、游藝活動、民族體育活動、飲食、民居、服飾、器具、工具、建筑物、設施、標識及特定的自然場所;在一定區域或群體中流行的語言、文字;傳統醫藥知識;有價值的手稿、經卷、碑碣、楹聯等等。[1]

二、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特征和保護的必要性

1、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作者具有群體性

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作者不是一個或者幾個自然人,它是社會群體集體智慧的結晶。這個社會群體,可以是一個或者幾個民族,也可以是一個或者幾個村落,是一定區域內的人創作而成的。

2、民間文學藝術作品具有繼承發展性

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母體創作出來以后,它不是停滯不前的,而是在歷史長河中,不斷地繼承以往優良的因素,又加以創作和革新,使得內容更加充實,形式更加豐富。

3、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保護期限具有不確定性

大多數著作權保護客體都存在保護期限,依我國《著作權法》規定,對著作權客體的保護期限大多是作者生前加死后50年,也有部分是作品首次發表后50年。然而由于民間文學藝術作品本身具有繼承發展性的特點,它一經創作,會隨著時間的推移而不斷發展,因而很難明確規定它的保護期限。

4、民間文學藝術作品具有不可轉讓性

民間文學藝術作品具有很強的民族性,這種民族性是源于它在一定區域內流傳,跟這個區域的自然和文化因素有較大關聯。民間文學藝術作品轉讓后,它將不能夠很好地展現這個區域的民族風貌,同時也很容易導致民間文學藝術作品因無法繼承而消失。

5、民間文學藝術作品具有相對公開性

民族民間文學藝術作品是特定地域的人通過代代相傳共同繼承和發展而來的,對于特定群體而言,此類知識是共同掌握、共同擁有的,這種擁有并沒有被人工的加以保護措施予以保密。但是由于它并不是每個群體成員都能掌握和運用的,所以它的公開具有相對性。

保護民間文學藝術作品具有相當程度的必要性。首先,民間文學藝術作品已經出現了嚴重的失傳現象,如果不加以保護和整理,寶貴的作品將會不斷消失。其次,保護民間文學藝術作品,意味著賦予源生某一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社會群體著作權,這不僅是對創作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社會群體的尊重,更有利于該地區的人通過對作品著作權的行使獲得經濟報償,而這種經濟支持有利于更好地革新和發展該地區的民間文學藝術文化。再次,一些外國藝術家將我國很多民間文學藝術作品帶入國外,并無償使用,獲得利潤,這顯然嚴重侵害了我國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著作權。最后,一些文學藝術家對民間文學藝術作品進行改編,在改編過程中損害了作品本身的真實性,并給讀者或者觀眾造成很大誤解。可以說保護民間文學藝術作品已刻不容緩。

三、我國民間文學藝術作品著作權保護的現狀

1、尚未形成統一立法

《烏蘇里船歌》著作權糾紛案是我國首例關于民間文學藝術保護的案子,在此之前,法律也沒有這方面的規定。

我國1990 年頒布的《著作權法》第六條明確規定,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著作權保護辦法由國務院另行規定,但時至今日, 相關的法律、法規仍未出臺。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就無法將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著作權保護上升到法律層次,面對著作權受到侵害的情況將會束手無策。

2、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作者無法明確界定

由于民間文學藝術作品不是一個或者幾個自然人創作出來的,而是一個社會群體創作的,因此確定作者的范圍存在困難。

另外,我國有相當一部分學者指出,盡管民間文學藝術原生作品事實上的權利主體是產生它的社會集體,但該社會集體不能成為法律上的權利主體并主張權利,他們提出由國家作為民間文藝原生作品法律上的所有權和版權的唯一主體。[2]

3、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范圍無法明確規定

我國幅員遼闊,民族眾多,創作出了大量具有民族特色的作品,然而將這些作品全部納入《著作權法》的保護范圍,顯然是不合適的。在這些作品中,有能用實體形態表現出來的,也有很多無法用實體形態表現的,對于這些是否是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界定,也存在困難。

四、對民間文學藝術作品著作權保護的建議

鑒于以上現狀,設立相關法律、法規來保護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著作權,確定其保護主體和客體的范圍,防止外國文學藝術家的不正當侵害,已經刻不容緩。

1、確定民間文學藝術作品范圍

根據《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二條規定:作品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并能以某種形式復制的智力創作成果。但是,民間文學藝術作品是一種較為特殊的作品,很多作品是無法以某種形式復制,例如民間藝術作品的風格或者民間游戲等,因而對于其范圍不應當僅局限于一般作品的范圍,而以該作品的種類為依據適當擴大。

同時,出于對立法目的的考慮,著作權要保護的其實是民間文學藝術,因而對在已有的民間文學藝術作品基礎上再進行創作的演繹作品也應該保護。民間文學藝術演繹作品,是指通過改編、翻譯、注釋、整理民間文學藝術作品而產生的作品,這種作品如果能夠體現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主要特征,也應該納入著作權法律體系。

2、確定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作者范圍

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創作是一個長期的過程,在流傳的過程中,不斷被人們革新和完善,越來越具有某一區域的特色。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作者,不應該限定為一個人或者幾個人,而應該是某一地區的社會群體,可以是一個民族,甚至是一個國家。

3、對民間文學藝術作品不應設定保護期限

和一般作品不同,民間文學藝術作品具有延續性,它是不斷發展和完善的,因而不能設定保護期限是作者生前加死后50年,也有部分是作品首次發表后50年,而應當不設立保護期限。

4、由國家授權某一組織代行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智力成果權

由于民間文學藝術作品作者的范圍較大,在作品受到侵害的時候,很難較好地保護作品。因而國家可以通過立法授權某一組織或者部門代行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智力成果權,當侵權發生時,根據作者的申請,代表國家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

參考文獻:

[1]張永.民間文學藝術的法律保護[J].中山大學研究生學刊:社會科學版,第2005,(1).

[2]肖少啟.民間文學藝術著作權保護路徑分析[J].河北法學,2010,(4).

作者簡介:王夢瑩(1990-),遼寧大連人,遼寧師范大學法學院本科生。

摘 要:民間文學藝術作品不僅是民間文化遺產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更是我國民族文化的瑰寶。然而近些年來,由于其自身特征的限制,其著作權屢屢遭受侵害,這對我國文學藝術而言是巨大的損失。本文將從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特點入手,論述保護其著作權的必要性,并根據我國的保護現狀,提出相應的完善措施。

關鍵詞:民間文學藝術作品;著作權;權利主體

一、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概念

民間文學藝術(expressions of folklore),是指在一國國土上,由該國某個民族或地區的社會群體經過世代相傳而逐漸創作出的、反映本民族或本地區的生活歷史、自然環境、風俗習慣、心理特征等的文學藝術形式。

它應該是個廣義的概念,即某一特定民族或一定區域的人群世代相傳,留存于民間的,反映該民族或該區域人群歷史淵源、生活習俗、心理特征即所賴以生存的自然環境、群體特征、等諸多內容的文化藝術表現形式的總和。具體而言,包括:手工藝術生產技藝及其制品;在民族民間流傳的詩歌、音樂、歌舞、戲曲、曲藝、謠諺、皮影、剪紙、繪畫等藝術表現形式;反映某一民族或區域習慣習俗的禮儀、節日和慶典活動、游藝活動、民族體育活動、飲食、民居、服飾、器具、工具、建筑物、設施、標識及特定的自然場所;在一定區域或群體中流行的語言、文字;傳統醫藥知識;有價值的手稿、經卷、碑碣、楹聯等等。[1]

二、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特征和保護的必要性

1、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作者具有群體性

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作者不是一個或者幾個自然人,它是社會群體集體智慧的結晶。這個社會群體,可以是一個或者幾個民族,也可以是一個或者幾個村落,是一定區域內的人創作而成的。

2、民間文學藝術作品具有繼承發展性

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母體創作出來以后,它不是停滯不前的,而是在歷史長河中,不斷地繼承以往優良的因素,又加以創作和革新,使得內容更加充實,形式更加豐富。

3、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保護期限具有不確定性

大多數著作權保護客體都存在保護期限,依我國《著作權法》規定,對著作權客體的保護期限大多是作者生前加死后50年,也有部分是作品首次發表后50年。然而由于民間文學藝術作品本身具有繼承發展性的特點,它一經創作,會隨著時間的推移而不斷發展,因而很難明確規定它的保護期限。

4、民間文學藝術作品具有不可轉讓性

民間文學藝術作品具有很強的民族性,這種民族性是源于它在一定區域內流傳,跟這個區域的自然和文化因素有較大關聯。民間文學藝術作品轉讓后,它將不能夠很好地展現這個區域的民族風貌,同時也很容易導致民間文學藝術作品因無法繼承而消失。

5、民間文學藝術作品具有相對公開性

民族民間文學藝術作品是特定地域的人通過代代相傳共同繼承和發展而來的,對于特定群體而言,此類知識是共同掌握、共同擁有的,這種擁有并沒有被人工的加以保護措施予以保密。但是由于它并不是每個群體成員都能掌握和運用的,所以它的公開具有相對性。

保護民間文學藝術作品具有相當程度的必要性。首先,民間文學藝術作品已經出現了嚴重的失傳現象,如果不加以保護和整理,寶貴的作品將會不斷消失。其次,保護民間文學藝術作品,意味著賦予源生某一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社會群體著作權,這不僅是對創作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社會群體的尊重,更有利于該地區的人通過對作品著作權的行使獲得經濟報償,而這種經濟支持有利于更好地革新和發展該地區的民間文學藝術文化。再次,一些外國藝術家將我國很多民間文學藝術作品帶入國外,并無償使用,獲得利潤,這顯然嚴重侵害了我國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著作權。最后,一些文學藝術家對民間文學藝術作品進行改編,在改編過程中損害了作品本身的真實性,并給讀者或者觀眾造成很大誤解。可以說保護民間文學藝術作品已刻不容緩。

三、我國民間文學藝術作品著作權保護的現狀

1、尚未形成統一立法

《烏蘇里船歌》著作權糾紛案是我國首例關于民間文學藝術保護的案子,在此之前,法律也沒有這方面的規定。

我國1990 年頒布的《著作權法》第六條明確規定,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著作權保護辦法由國務院另行規定,但時至今日, 相關的法律、法規仍未出臺。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就無法將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著作權保護上升到法律層次,面對著作權受到侵害的情況將會束手無策。

2、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作者無法明確界定

由于民間文學藝術作品不是一個或者幾個自然人創作出來的,而是一個社會群體創作的,因此確定作者的范圍存在困難。

另外,我國有相當一部分學者指出,盡管民間文學藝術原生作品事實上的權利主體是產生它的社會集體,但該社會集體不能成為法律上的權利主體并主張權利,他們提出由國家作為民間文藝原生作品法律上的所有權和版權的唯一主體。[2]

3、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范圍無法明確規定

我國幅員遼闊,民族眾多,創作出了大量具有民族特色的作品,然而將這些作品全部納入《著作權法》的保護范圍,顯然是不合適的。在這些作品中,有能用實體形態表現出來的,也有很多無法用實體形態表現的,對于這些是否是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界定,也存在困難。

四、對民間文學藝術作品著作權保護的建議

鑒于以上現狀,設立相關法律、法規來保護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著作權,確定其保護主體和客體的范圍,防止外國文學藝術家的不正當侵害,已經刻不容緩。

1、確定民間文學藝術作品范圍

根據《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二條規定:作品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并能以某種形式復制的智力創作成果。但是,民間文學藝術作品是一種較為特殊的作品,很多作品是無法以某種形式復制,例如民間藝術作品的風格或者民間游戲等,因而對于其范圍不應當僅局限于一般作品的范圍,而以該作品的種類為依據適當擴大。

同時,出于對立法目的的考慮,著作權要保護的其實是民間文學藝術,因而對在已有的民間文學藝術作品基礎上再進行創作的演繹作品也應該保護。民間文學藝術演繹作品,是指通過改編、翻譯、注釋、整理民間文學藝術作品而產生的作品,這種作品如果能夠體現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主要特征,也應該納入著作權法律體系。

2、確定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作者范圍

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創作是一個長期的過程,在流傳的過程中,不斷被人們革新和完善,越來越具有某一區域的特色。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作者,不應該限定為一個人或者幾個人,而應該是某一地區的社會群體,可以是一個民族,甚至是一個國家。

3、對民間文學藝術作品不應設定保護期限

和一般作品不同,民間文學藝術作品具有延續性,它是不斷發展和完善的,因而不能設定保護期限是作者生前加死后50年,也有部分是作品首次發表后50年,而應當不設立保護期限。

4、由國家授權某一組織代行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智力成果權

由于民間文學藝術作品作者的范圍較大,在作品受到侵害的時候,很難較好地保護作品。因而國家可以通過立法授權某一組織或者部門代行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智力成果權,當侵權發生時,根據作者的申請,代表國家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

參考文獻:

[1]張永.民間文學藝術的法律保護[J].中山大學研究生學刊:社會科學版,第2005,(1).

[2]肖少啟.民間文學藝術著作權保護路徑分析[J].河北法學,2010,(4).

第6篇

一研究生學位論文著作權歸屬問題的現狀

目前國內沒有直接論述學位論文著作權歸屬的相關法律規定。經過檢索,僅在《高等學校知識產權保護管理規定》第13條中對學位論文著作權歸屬問題進行了界定:“在高等學校學習、進修或者開展合作項目研究的學生、研究人員,在校期間參與導師承擔的本校研究課題或者承擔學校安排的任務所完成的發明創造及其他技術成果,除另有協議外,應當歸高等學校享有或持有”。而對于不同培養和創作模式下產生的研究生學位論文著作權的歸屬并沒有明確的規定。我國關于學位論文著作權歸屬相關規定的不明確性以及研究生培養模式的復雜性,使得研究生學位論文的著作權歸屬難以理清。

二對研究生學位論文著作權歸屬問題的分析

由于研究生學位論文創作模式的復雜性,筆者認為應該針對學位論文不同的創作情況來具體地分析其著作權的歸屬問題,研究生學位論文著作權的歸屬可分為以下幾種情況。

1研究生獨立擁有著作權

如果該研究生在學位論文的定題、撰寫過程中得到了導師的指導和相關專家、教授的參考性建議,但是這些建議和指導并沒有參與實質性的創作,學位論文在完成的整個研究過程中,作者都是親力親為,有用的數據、大量的實驗都是作者經過獨立的計算和實踐得出的。所以,該研究生學位論文的著作權應該屬于研究生獨立所有,學生只需要在文章中對導師表示感謝即可。

2學校擁有著作權

某些研究生以參加導師的科研項目或者是學校下達的科研任務為論文的選題,在這種情況下,學位論文往往是課題研究的一部分。學生根據此類課題或者任務完成的課題所創作的學位論文的著作權應當由學校擁有。

3學位教育研究生所撰寫學位論文的著作權歸屬

(1)研究生承擔了所在單位的課題而形成的學位論文。某些學位教育研究生結合本職工作,選題直接來自于自己工作單位的課題而完成的學位論文,根據X《著作權法》第16條規定:“公民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工作任務所創作的作品是職務作品”。對于已經存在著作權歸屬約定的課題,學位論文作為課題成果的一部分,其著作權屬于協議約定方。而對于沒有對著作權歸屬約定的課題所形成的學位論文,著作權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在其業務范圍內優先使用。

(2)研究生以工作實踐為基礎,通過自我總結、研究而形成的學位論文。有的學位教育研究生的選題往往直接來源于自己的工作實踐或者具有明確的工作背景和應用價值,但是沒有承擔學校或單位的研究課題,而是通過自我總結、研究而形成學位論文。本人認為這類學位論文的著作權應該屬于研究生所有。

綜上所述,學位論文的著作權主體應該根據不同的創作情況和創作時依靠的物質條件的不同而有所不同,需要對他們的實際情況進行具體分析、界定。

三開發利用研究生學位論文需解決其著作權的歸屬問題

電子版學位論文的傳播方式和版權控制的復雜性極大地限制了它的利用范圍,我們應該從以下幾個方面考慮以解決著作權歸屬帶來的問題。

1用法律明確規定學位論文著作權歸屬問題。我國的《高等學校知識產權保護管理規定》雖然有規定,但是依然不明確,建議在《著作權法》中增加關于學位論文歸屬問題。

第7篇

關鍵詞學位論文;版權歸屬;授權

著作權即版權,是指作者對其創作的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中的作品所享有的權利。作品,是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并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的智力成果。學位論文是指在校的學生為獲取學位資格而撰寫和提交的學術研究論文。

近年來,隨著我國教育事業的發展,學位論文的數量劇增。一般而言,學位論文都較為成熟,其學術價值具有高、新、專的特點,在一定程度上代表了當今某學科領域最新研發動態及水平,因此成為重要的信息資源,具有很高的利用價值。在信息技術高速發展的今天,學位論文的使用和傳播的日益頻繁,使得學位論文的版權問題開始受到更多人的關注。筆者將通過對國內外某些高校具體做法的比較,對學位論文版權問題中的歸屬和授權兩個問題進行分析。

1學位論文的價值

學位論文是學位制的產物,是學位申請者在研究導師指導下所進行的科學研究的總結。選題上一般都是本學科需要解決的比較重要的、具有前沿性的理論或運用方面的課題,代表了本專業的發展方向。涉及的內容豐富、題材廣泛,不乏新穎的學術思想和獨到的見解,一般具有質量高、專業性強、內容新穎、學術價值高、參考文獻多而全、助于對相關文獻進行追蹤檢索等特點。

正是學位論文所特有的優勢,使得它在該研究領域具有很高的學術參考價值,成為在該領域進行研究的學者、學生的重要參考資料。伴隨信息技術的發展和學科研究的深入,對學術論文的利用也愈發頻繁,因此包括論文的作者、論文的保管者和利用者等越來越多的人越來越關注如何才能在尊重作者著作權的基礎上,合理、有效地利用資源。而其中的版權歸屬及版權授權的問題更成為公眾關注的焦點。

2學位論文版權歸屬問題分析

2.1關于學位論文著作權歸于學校還是作者之爭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在我國版權就是著作權。《著作權法》規定著作權保護自動產生,即論文完成的時候,著作權就已經產生。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作品(包括以特定形式創作的文學、藝術和自然科學、社會科學、工程技術等),不論是否發表,都屬于合法的受著作權保護的作品,均享有著作權。

著作權包括了人身權和財產權,而著作權人分為兩類,包括作者和其他依法享有著作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著作權法第十一條規定:“著作權屬于作者,本法另有規定外……如無相反證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為作者。”

著作權法第十六條規定:“公民為完成法人或其他組織工作任務所創作的作品是職務作品。”其第二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職務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權,著作權的其他權利由法人或其他組織享有,法人或其他組織可以給予作者獎勵:(1)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物質技術條件創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擔責任的工程圖、產品設計圖,地圖、計算機軟件等職務作品;(2)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合同約定著作權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的職務作品。”

根據上述內容我們可以看出,我國著作權法對學位論文的著作權并沒有做出明確或專門的規定。令人意味深長的是,無論伯爾尼公約還是世界版權公約,都幾乎毫無例外對學位論文的版權問題做出了“回避”。因此學術界對這一問題爭論不休,部分學者認為這是學生自己做的選題和研究,應當屬于學生的個人作品;另一部分學者則認為學生在撰寫論文的過程中利用了學校的資源,并有導師進行指導,其作品應當屬于職務作品,版權應該歸屬于學校。而國內不同的學校也有不同的做法。

例如清華大學規定:“研究生學習期間凡教學計劃內安排的研究課題(如學位論文、課程專題等)以及學校組織的校外科技活動所取得的一切研究成果為學校職務成果。除合同另有約定外,研究課題雖屬研究生自選,但利用學校的條件(如名義、指導、設備、資金、技術資料等)所完成研究成果,也屬學校職務成果。學校職務成果屬清華大學所有,未經學校審核同意,不得自行轉讓或做其他處理,這一辦法同樣適用于本科生。”

學校在處理這一問題時,顯然是將著作權法的第十六條規定做了過分有益于學校的擴大解釋,是有悖于法的公平與正義精神的。據了解該校很多學生在入學之初就簽署了遵守知識產權規定的保證書,如果不能用“失學的脅迫”去解釋學生簽訂合同的情形,就只能有一種解釋,那就是學生在法律方面的無知,他們在“不知不覺”中就將自己的利益出賣了。

根據我國著作權法第十六條之規定,學位論文的版權歸屬無非有以下三種情況:一是學位論文的作者享有完全的版權;二是學位論文的作者享有學位論文的署名權,學校享有學位論文版權的其他權利;三是學位論文的作者享有版權,但學校在業務范圍內有優先使用權。后兩種情況是在學位論文被視為職務作品的情況下,才得出的結論,但筆者認為,學位論文認定為職務作品是非常牽強的。

按照法理學者的觀點,學生就讀期間和學校所形成的關系應該是一種合同關系,那就是學生支付學費而學校要提供教育。學校在學生在校期間所提供的必要的物質是為了完成“教育”這個特定的合同義務。畢業生撰寫學位論文是為了“自己”獲得專業學位,而不能認定為是為了完成學校所交給的“任務”。如果說寫作學位論文也算完成任務的話,那也是畢業生自己在完成自己的任務,因為只有完成了得到學校認可的學位論文,才能取得學位。一言以蔽之,學位論文的版權應毫無異議的屬于作者本人所有,即使畢業生的學位論文僅是學校大項目中的一個部分,他仍應該就他所負責的部分享有完全的版權。如果學校在相關學位論文的研究上投入了較多的人力物力,學校可要求享有該作品的優先使用權或者免費使用。

國內很多高校目前的做法已經證明了筆者這一觀點的正確性,如浙江大學和北京大學在畢業生離校前要求畢業生對自己的學位論文出示“獨創性聲明”或“學位論文使用授權書”,這事實上等于已經承認了學位論文的版權由作者享有。

2.2關于導師是否擁有署名權之爭

近期,網絡上沸沸揚揚的復旦大學藥學院聞韌教授與其學生張建革博士的署名權之爭又在網上掀起了關于學位論文導師是否擁有署名權的熱烈討論。

部分人認為導師從學生的選題,到研究思路的指導,直至論文的寫作完成都付出了巨大的心血,因此學位論文中包含了導師的勞動,在學位論文完成時應當讓導師擁有署名權。而另一部分人則認為導師只是出于指導,學位論文完成期間整個研究過程。論文的作者都是親力親為,許多有用的數據,大量的實驗都是作者獨立計算和實踐的結果,因此導師不應當具有署名權,作者只需在文章中表示感謝之情即可。

筆者在中國律師網絡聯盟論壇中看到與后者相同的觀點。在知識產權部分關于導師署名權的咨詢中,律師們普遍認為雖然導師對論文的最終完成起了很大的作用,但是對于學位論文不享有任何著作權。但作者可以在出版物上以適當的方式提及論文導師及其所作出的貢獻。

筆者贊同上述觀點,而許多學校的做法也是默認作者為唯一擁有署名權的權利人,但均要求作者在論文封面寫明指導教師,而作者自身也會自覺地在論文當中提及教師的指導和幫助。然而大部分學校又在《學位論文使用授權書》中都有導師簽名一欄,可見學校在默認學位論文為個人作品,著作權歸屬作者本人之外,還默認了導師擁有一部分著作權。但在中國律師網絡聯盟論壇中,律師們普遍認為作者應當享有完整的著作權。

3學位論文版權授權分析

在承認了學位論文屬于個人作品后,我們還應當認識到學位論文是未發表作品和版權作品。

我國《著作權法》施行自動保護原則,即只要作品完成并符合著作權法獨創性的要求就給予保護,學位論文自寫作完成就成為著作權法保護的對象,學位論文的作者享有發表權。在學位論文作者未公開其學位論文之前,學位論文就屬于未發表作品。許多人認為答辯是作者發表的一種方式,但筆者認為答辯不能算作發表,學位論文的答辯具有強制性,是取得學位證書的必經過程,并且答辯只局限于一定范圍,并沒有為公眾所感知,因此不能視為發表。

另外,國內外的大學都要求作者聲明所提交的論文為自己撰寫的,并且不侵犯他人的知識產權。綜上所述,學校、個人和其他組織在利用學術論文的過程中必須獲得作者的許可和授權。

目前筆者所在學校使用學生的學位論文采取的主要授權方式是與作者簽訂使用授權書,下面就是授權書內容:

福建師范大學學位論文使用授權聲明

本人(姓名):學號:專業:

所呈交的論文(論文題目):

是我個人在導師指導下進行的研究工作及取得的研究成果。盡我所知,除了文別加以標注和致謝的地方外,論文中不包含其他人已發表或撰寫過的研究成果。本人了解福建師范大學有關保留、使用學位論文的規定,即:學校有權保留送交的學位論文并允許論文被查閱和借閱;學校可以公布論文的全部或部分內容;學校可以采用影印、縮印或其他復制手段保存論文。(保密的論文自解密后應遵守此規定)

學位論文作者簽名:指導教師簽名:

簽名日期:

筆者認為作者授權學校作為優先的使用者和保管者是十分恰當的,因為在學術論文的撰寫過程中,沒有學校資源的支持和導師的指導,作者的學位論文的質量和價值將有所降低。而學校多是以促進學術的發展和交流為目的進行公益性模式的運作,其傳播的范圍也都局限在校園網內,不會造成作者利益的損害。且學校圖書館這樣的論文保管機構有更好的能力保管和最大化論文的參考和學術價值,授權與學校合作的方式是雙贏的。

然而在學位論文提供利用過程中,最容易發生侵權行為的就是在商業模式的運作當中,學位論文收藏機構在與數據庫運營商的合作時侵害作者的利益。

在一個案例中,某中心與某數據公司簽署協議,共建中國學位論文全文數據庫,該庫稱以“國家法定的學位論文收藏機構”中國科技信息研究所收藏的論文為依托,將利用網絡技術“向高校、公共圖書館、科研機構、企業以及其他公眾提供學位論文的全文信息服務。”又稱該公司撥出專款數百萬元,希望廣大碩士、博士盡快“聯系授權并領取版權使用費”。而對開發學位論文數據庫躍躍欲試的公司絕對不在少數,上述案例是一個引子,暴露了當前在學位論文數字化開發中存在的一些版權問題。

首先,該數據庫運營商只是與收藏中心合作建設數據庫,然而,收藏中心雖然是法定的學位論文收藏機構,但沒有權利越過著作權人把著作權人的作品交由數據庫運營商開發利用。因為收藏機構的職責是收藏特定論文的文本,而不是上網發表,上網發表的使用至少涉及作者的發表權和網絡傳播權,對它們的行使和論文收藏幾乎沒有任何關系。唯一有權決定運營商可以使用學位論文的,只有著作權人本身,即已經畢業的學生們。在獲得著作權人的授權之前,任何機構都沒有權利開發利用。

其次,著作權人的獲酬上。在弄清上述問題之后,不難推斷出真正有權利定價的也是著作權人。“領取版權使用費”這樣的說法顯得該開發商居高臨下,欠缺合作的誠意,許多論文是在獲得授權之前,開發利用之后作者才得以知曉。在定價上也存在問題,一個學術論文數據庫,只撥出幾百萬的經費來付作者的稿酬。我國每年有大約10萬篇的學位論文產生,假定該數據庫收錄10年內的論文,總數就有近百萬篇,平均下來每個作者只能領到幾塊錢的稿酬,這于《著作權法》規定的每千字20元的最低標準相去甚遠。顯然,作者不論是否授權該數據庫進行開發,其獲酬權也得不到保障。

最后,許多數據庫運營商在具體使用某篇學術論文或某批學位論文的時候試圖以公眾需求為由擠壓著作權人利益。許多數據庫商宣稱利用它們的平臺傳播科技知識能夠使有關資源更好的發揮作用,作為一己之私的著作權理應讓步。但是這樣的說法本質經不起推敲,因為商業運營的本質就是營利,因此數據庫運營商的做法,實際上就是廉價甚至免費利用他人的成果來實現自己的營利。實際上在維護公眾利益和保護著作權這一平衡上,《著作權法》已經規定了對著作權的合理使用和法定許可等內容。

因此,筆者認為公眾的利用是學位論文價值實現的最好途徑和方式,但是不應當用這樣的幌子來侵害著作權人的利益,不論是在保管還是在開發利用之前,都應當首先尊重作者的權利,獲得著作權人的授權。

第8篇

機構庫(Institutional Repository,簡稱IR)也稱為機構知識庫、機構倉儲等,是由機構構建,用以收集、整理、長期保存本機構的數字成果,并提供開放獲取的資源管理系統。國內外機構庫的研究和實踐都表明,知識產權問題是制約機構庫發展的關鍵因素。而機構庫的知識產權問題主要來自兩個方面:一是支撐機構庫正常運行的相關軟件的著作權,二是機構庫中信息資源的著作權。隨著構建機構庫相關技術的成熟與完善,機構庫可以采用Dspace這類免費、成熟的開源軟件,從而有效避開知識產權問題。[1]因此,制約機構庫建設的瓶頸,主要是機構庫中信息資源的著作權問題。雖然目前國內有關機構庫的研究很多,并且其中不少是關于機構庫知識產權問題的研究[2-8]。但綜觀這些研究,大多是從宏觀層面或者針對某個具體問題,缺乏可操作性。本文在全面分析高校機構庫信息資源特點、著作權歸屬的基礎上,對高校機構庫信息資源著作權問題提出相應對策。

2高校機構庫信息資源的類型

高校是集教學和科研于一體的學術機構,因而高校機構庫的信息資源除了包括機構或機構成員的灰色文獻(如教案、課件、教學錄像、科研實驗數據、教學筆記、各類研究報告、設計、學生的學位論文等)外,更多的是機構成員公開發表的各類學術論文、專著、教材、專利、計算機軟件、數據庫等。這些信息資源雖然類型豐富多樣,但從著作權歸屬來說,可以分為以下三種[9]113。

2.1 個人資源

這類資源既包括高校教師的課程資料、教案、內部教材(講義)、課件、預印本等,也包括學生的學位論文、課程設計、實驗報告、課程作業,同時還包括機構成員個人的其他各種成果。這類資源的著作權歸屬個人。

2.2 機構資源

這類資源主要有兩種:一種是作者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作品。根據我國《著作權法》第11條規定: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意志創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擔責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視為作者。因此,這種資源的著作權歸屬法人所代表的機構所有。另一種是部分職務作品。根據我國《著作權法》第16條規定,職務作品的歸屬分三種情形進行處理:第一種情況是除法律規定的特定作品類型外,職務作品的著作權人仍為作者,單位只能在其業務范圍內優先使用該作品。這類作品包括學術專著、學術論文,受各類基金資助的研究成果、研究報告、學位論文、教材、教案等,它們構成了機構庫資源的主體。第二種情形就是法律規定的特定作品類型,著作權歸機構所有,作者只有署名權。這種特定作品類型只有4種,即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地圖和計算機軟件。第三種情形是根據合同的約定職務作品的著作權歸機構所有,作者只享有依勞動關系而產生的勞動報酬請求權,而不享有著作權中的任何權利,甚至連署名的權利都沒有。[10]63可見,以上第一種情形的職務作品著作權歸屬作者個人或第三方(如果作者公開發表作品并把著作權轉移給出版商),而第二和第三種情形的職務作品的著作權歸屬機構所有。

2.3 第三方資源

第三方資源主要包括高校科研人員為了發表自己的研究成果,將著作權轉移給出版商的作品,也包括得到其他機構贊助的科研成果。高校科研人員發表的期刊論文、專著、會議論文等,屬于這類資源。這類資源的著作權到底該歸屬于出版社還是其他機構,往往要根據作者所簽署的著作權協議而定。這類資源最容易產生著作權糾紛,而高校機構庫收藏最多的也是這類資源。

3相關著作權問題的解決策略

從上可知,高校機構庫中不同類型的信息資源具有不同的特點和著作權歸屬。因此,高校機構庫應根據自己的具體情況,特別是各類資源的特點,采取不同的解決策略。對于著作權歸屬高校所有的機構資源,高校機構庫可以直接進行收藏,不存在著作權問題。對于著作權歸屬個人或第三方的資源,筆者認為,高校機構庫可以采取如下的策略來規避相關的著作權糾紛。

3.1 通過知識共享協議獲取資源擁有者的授權

對于著作權歸屬個人的資源,可以通過知識共享協議獲取資源擁有者的授權,從而避開著作權的相關問題。雖然根據我國2001年修訂的《著作權法》第三章的相關規定,著作權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轉讓著作權給機構庫,允許機構庫存儲并傳播相關的資源。但實際操作中,會碰到許多難以解決的具體問題。而通過知識共享協議,機構庫可以從著作權人手中獲取部分著作權,如復制權、網絡傳播權等,把歸屬個人的信息資源收藏于機構庫中,并向公眾免費提供。

知識共享協議(Creative Commons License,簡稱CCL)是為了避免現代知識產權以及著作權法在信息共享方面的問題而提出。目前使用的CCL是2006年推出的3.0 版本。2006 年3月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推出了簡體中文版CCL2.5版本。依據中國大陸版(CC China)知識共享協議規定,著作權人針對受著作權保護的作品可提供4種基本授權共享方式:署名、非商業性使用、禁止演繹、相同方式共享。這些基本授權共享方式可以組成不同的組合,常用的組合有6種,由嚴到寬分別是:署名―非商業性使用―禁止演繹、署名―非商業性使用―相同方式共享、署名―非商業性使用、署名―禁止演繹、署名―相同方式共享、署名。[10]66各機構庫可以根據自己的具體情況,對不同類型的資源采用不同組合的協議。如中國科學院半導體研究所機構知識庫,采用的是“署名―非商業性使用―禁止演繹”許可;而中科院生態環境研究中心機構知識庫(RCEES OpenIR)對學位論文、專利等類型文獻采用的是“署名―非商業性使用―相同方式共享”許可。目前“署名―非商業性使用―相同方式共享”是應用最為廣泛的許可協議。[9]113

3.2 鼓勵作者自我典藏

已公開出版的作品的著作權,有些歸屬作者所有,但絕大多數歸屬作為第三方的出版商擁有。對于著作權歸屬作者所有的信息資源,機構庫可以采取上一條策略進行存儲。而對于那些被出版商長期占有著作權的信息資源,首先可以考慮借鑒國外的做法,通過作者與出版商協商,修改著作權轉讓協議,以允許作者自我典藏(Sel-archive),確保至少獲得可以在機構庫存檔的權利。

3.3 推行國家許可制度

如果出版商不允許自我典藏,可以在國家立法層面,推行國家許可制度。國家許可(National License)制度是指通過政府授權,由出版商同第三方的非營利信息服務組織之間簽訂國家許可證,允許后者在全國范圍內使用前者的信息資源并負責向所有公眾免費提供接入、檢索、瀏覽、下載、打印或復印的通道。[11]由于在國家許可制度中,實行由第三方的非營利信息服務組織單方面承擔責任的原則,從而消除了用戶的法律風險。同時,國家許可制度以轉移支付的方式,對作者、出版商因為開放其資源而受到的損失予以合理補償,從而出版商也愿意通過修改擔保條款承擔可能出現的法律責任。另外,國家許可制度增加了由國家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準的程序,使享有國家許可權利的主體受到嚴格的限制,防止了對作者、出版商權益的過度弱化,從而有效地解決了機構庫建設中的著作權問題。

3.4 制定資助機構著作權政策

資助機構著作權政策就是將作者向機構庫或者其他開放存取知識庫提交研究資料的預印本和正式出版本作為其接受基金資助的一項先決條件。如2005年5月2日,美國國會正式通過了《促進NIH資助的研究成果出版物存檔公共獲取政策》,該法案要求凡是受美國國家衛生研究協會(US National Institutes of Health,簡稱NIH)資助的經同行評審的論文原稿被請求(requested)向美國國家醫學圖書館的PubMed Central 提交電子版,并在由期刊出版12個月后向社會公眾免費開放。2007年12月26日,美國國會參眾兩院通過的“政府年度預算案”中對NIH 提出的有關強制性開放獲取政策的修訂表示贊同,它“要求”(require)而不是“請求”(request)所有受資助的研究者都必須將成果提交給PubMed Central 供免費開放存取之用。目前,國外很多機構,如英國衛生部、英國醫學研究理事會、加拿大健康研究所、法國研究署、Flanders 研究基金會、瑞士國家科學基金會等,都采取了資助機構著作權政策。[10]67利用這一政策,機構庫不僅可以無償地存儲那些受政府、機構經費資助的研究成果,免費提供給社會公眾獲取、利用,而且可以確保機構庫免除著作權問題的困擾。

3.5 有層次地開放機構庫的資源

為了盡可能避免著作權問題可能給機構庫帶來的麻煩,高校機構庫可以根據對資源擁有著作權的情況,對所存儲的資源采取分級管理、分層次開放的政策。如對于機構庫擁有著作權的資源、超過著作權保護期的資源、提交者同意開放的資源等,可以完全開放。而對于那些提供者與機構庫有開放約定的資源,可以根據約定的內容,通過現代信息技術進行相關的限制,如時間限制、內容限制、使用方式限制。[9]114這樣既可在一定程度上實現機構庫向公眾開放資源的目的,又最大限度地保護資源擁有者的權利。如臺灣地區的高校機構庫,對于已發表的學術論文,依據不同出版社對于自我典藏的要求制定了3種不同的典藏政策來規避相關的著作權問題。[12]27

3.6 制定IR信息政策

IR信息政策就是機構制定自己的信息政策,對IR的適用對象、范圍、權力等內容進行詳細說明,對IR收錄的資源類型、范圍進行指導,使IR盡可能地規避知識產權的風險,促進IR健康發展。香港、臺灣地區的高校在這方面做了很好的嘗試。如香港城市大學學術成果及其著作權受到該校制定的《大學知識產權政策》保護,香港大學學術庫2010年4月19日公布了《開放存取政策》,為其機構庫資源收集、運行提供依據。有的高校機構庫還對不同來源的信息資源制定相關的信息政策,如對于IR典藏不作限制的發行單位(AIP、APS、Hindawi、IEEE、IMS等)進行全文存儲,而對于IR典藏有限制的發行單位(AMS、ACM、Elsevier、Emerald、IOP、SPIE、OSA、SIAM)在其限定范圍內進行存儲。[12]27這些政策可以不同程度使機構庫免于知識產權的困擾,使IR合理、合法收藏和傳播信息資源,對于IR的發展具有重要的意義。

第9篇

關鍵詞:學術期刊;數字化傳播;版權保護

中圖分類號:D912.29文獻標志碼:A文章編號:1002-2589(2016)05-0149-02

根據2014年7月15日中國新聞出版研究院出版的《2013―2014中國數字出版產業年度報告》數據顯示,2013年我國數字出版全年收入規模比2012年增長31.25%,高達2540.35億元人民幣[1]。其中,數字化期刊實現逐年平穩增長,我國絕大部分學術期刊也已經基本實現了數字化傳播,知網(CNKI)、萬方、維普、龍源等大型期刊數據庫都是實現學術期刊數字化傳播的有效平臺。與此同時,數字化閱讀已經成為科研人員進行創作研究的重要手段,數字化傳播不僅僅在學術期刊的出版與傳播方式上帶來了革命性的改變,同時也引發了在信息時代有關于學術期刊版權保護的熱烈爭論。毋庸置疑,學術期刊是學術界科研工作人員展示最新研究成果的重要載體,傳承思想,催生創新,對我國科學技術的發展有著不可估量的潛在推動作用。這種作用無論是在紙本時代還是數字化時代都是無法忽略的,相較紙本時代,數字化閱讀對于閱讀者更凸顯方便快捷,科研人員能夠通過特定搜索引擎在數據庫中準確查找所需的學術資源并予以合理利用。數字化傳播已經成為學術期刊可持續發展的必然趨勢。然而,在現行法律框架和倡導資源共享的自媒體時代,加強對學術期刊的電子版權侵權的法律規制,并實現一定程度內的學術資源共享,這是一個值得深入探討的問題。

一、學術期刊的數字化傳播

1996年,美國學者尼葛洛龐帝的《數字化生存》一書進入公眾視野,數字化生存成了人們耳熟能詳的新理念,此書被譽為“20世紀信息技術及理念發展的圣經”[2]。數字化傳播亦可稱之為網絡傳播,是伴隨著數字化技術和網絡技術的發達而產生的一種新的信息傳播方式。1997年,中國學術期刊數字化光盤面世,1999年,世界上全文信息量規模最大的“CNKI數字圖書館”的建成以及《中國知識資源總庫》的正式啟動,在我國學術期刊數字化傳播發展歷程中具有里程碑式的重要意義。之后,萬方數據庫、維普期刊網、龍源期刊網等網絡平臺進一步推動了學術期刊的數字化傳播的進度。當前,幾乎絕大多數的學術期刊除了傳統的傳播途徑外,都加入了數字化傳播的行列中。這已經是不可逆轉的時代大趨勢。

二、學術期刊數字化傳播遭遇版權保護瓶頸

追根溯源,版權是源自英美法系的法律專業術語,側重于保護權利人的經濟權利;著作權是源自大陸法系的概念,側重于保護權利人的精神權利。因此版權和著作權都是舶來品,如今,二者之間在概念上的差別逐步縮小,這也是兩大法系不斷融合和相互借鑒的發展趨勢。在我國法律領域,并沒有嚴格區分版權和著作權,我國的版權保護主要是通過《著作權法》《民法通則》《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以及相關的規章制度的法律條文得以體現的。為了順應時代的變化,迄今為止,我國的《著作權法》歷經三次修訂,但隨著學術期刊進入數字化時代,以及隨之而來的公眾獲取和傳播資源的便捷程度愈高,現有的《著作權法》和《民法通則》相關條例在數字化期刊版權保護方面遭遇瓶頸,現有的為適應網絡環境指定的《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的效力還沒有完全發揮出來。

(一)學術期刊數據庫的版權保護主體設定

學術期刊數字化傳播的正規載體是學術期刊數據庫,這里并不涉及一些網絡服務提供商,如百度文庫、豆丁網、道客巴巴等,他們更容易成為版權侵權行為的主體。學術期刊全文電子數據庫涉及三類版權方[3]。其一是單篇學術論文的寫作者,我國《著作權法》第2條規定,“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作品,不論是否發表,受本法保護。”其二是出版者,根據《著作權法》第14條“以改編、翻譯、注釋、整理等方式利用已有作品而產生的新作品為演繹作品,其著作權由演繹者所有”以及第16條“匯編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構成作品的數據或者其他材料,對其內容的選擇或者編排體現獨創性的作品,為匯編作品,其著作權由匯編人所有。”因此,出版者基于對期刊的設計、編排享有一定的演繹作品版權和匯編作品版權。此外,《著作權法》第30條、31條還專門規定了出版者享有的其他相關權利。其三是期刊數據庫同樣依據著作權法第16條對編輯整理的數據庫文獻資源享有匯編作品版權。

(二)當前學術期刊數據庫版權保護遭遇瓶頸

1.論文作者的版權保護亟須進一步健全

對論文作者的版權保護在《著作權法》中主要體現在復制權的規定上,事實上大量的網絡復制行為并沒有得到及時有效的法律規制,近年來頻頻發生的網絡知識產權侵權行為案件完全能夠說明對于論文作者的著作權并未得到真正完整的保護。此外,目前國內三大期刊數據庫都是以收費形式運作的,通常是以下載頁數作為單位計算來收取用戶費用的,但論文創作者卻被排除在經濟利益分配之外。基于上述情況,目前對于論文創作者的版權保護還更多地停留在文本層面,實際侵犯版權的行為仍然時常發生。

2.網絡環境下的侵權行為舉證更為困難

據不完全統計,我國目前擁有各類學術期刊五千多種,實現數字化傳播的一半以上,用戶可以通過一次性付款獲取想要的學術資源。與此同時,也可以通過計算機技術再次上傳至網絡進行大范圍傳播,且不論其是否從中牟利,最重要的是并未取得著作權人許可,這是在《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中有明文規定的。對出版社而言,通常被大量傳播的是單篇論文而非整本雜志,因此沒有太強的法律訴求。而對于論文創作者,此種行為已經侵犯了其享有的著作權,但在復雜的網絡環境下,舉證著實成為一項難度極大的工作。3.數字化傳播背景下的侵權隱患

如今,網絡已經成為科學研究不可獲取的重要工具,為了進一步給科研人員提供便利,開放存儲期刊(OpenAccessJournal,簡稱OAJ)作為一種學術信息共享的自由理念和出版模式在20世紀90年代末興起[4]。“付費發表,免費閱讀”是OA倡導的一種一個全新的、顛覆性的理念[5]。中國科技論文在線(http://paper.edu.cn/)由教育部支持,是目前國內規模最大、發展較好的開放存儲期刊平臺。目前OA期刊的版權模式主要有三種:版權保留、版權分攤、部分版權轉讓[6]。由此而知,OA論文的使用也是視具體情況來使用的,并非籠統的全部免費,否則可能構成侵權行為。

三、健全數字化學術期刊版權保護的對策建議

(一)樹立全社會的尊重版權意識

公民的版權意識是市場經濟倡導法治的重要體現,同時也是促進文化創新和科技進步,激發國家文化軟實力不斷提升的極為重要的激勵因素。版權侵權之所以在我國屢禁不止,在數字化時代更是頻繁發生,最根本的原因是全社會缺乏版權意識,久而久之便形成了全體公民默認的一種“習慣”。盡管,很多專家用“任重而道遠”來形容培養公眾版權意識的艱巨性,但唯有全社會尊重版權,整個社會才會進步,法律制度和秩序才能擁有預設的尊嚴。

(二)加強技術保護措施的法律保護

版權的技術保護措施是版權人的私利救濟方式,歐盟對其做了如下界定:“是設計用于阻止侵犯版權以及與數據庫有關的特殊權利的設備、產品或方法。”[7]技術保護措施無非兩類,一是控制接觸作品,二是控制任意使用作品。從理論上講,如果技術保護措施到位,將會大大增強版權保護安全。但防止版權人的權利濫用又是一個值得探討的問題,因《著作權法》中版權期限是有限制的,超過一定期限就應進入公共領域。因此,技術措施保護的初衷是保護版權,但在具體的操作過程中應關注利益平衡,推動整個社會和諧發展。

(三)提高網絡服務商的準入門檻

網絡服務商是數字化期刊侵權中無法繞開的話題,無論是百度文庫、新浪愛問共享、豆丁網等知名網絡服務商都曾無一例外被曝侵權,用戶上傳大量未經授權的文獻資料廣泛傳播,而網絡服務商不經審核一概準予,在法律責任的承擔上難辭其咎。被社會認可的大型網絡服務商尚且如此,其他資質較低的網絡服務商為了謀取利益,就更是對用戶上傳文獻不加分辨。因此,提高網絡服務商的準入門檻,規范其運行機制,國家版權局可加強與網絡管理部門及公安機關的合作,對涉嫌侵權行為的網絡服務商采取相關法律措施。

(四)確立參與廣泛的社會監督機制

任何形式的管理都必須有監督作為支撐,沒有監督的管理是缺乏效力的。目前,我國已經出臺《互聯網傳播影視作品著作權監督管理辦法》,但有關學術期刊及其相關文獻資料的互聯網監督辦法還未見端倪。國家版權局設立了網絡在線舉報,要極大地發揮在線舉報的作用,就必須依賴廣泛的民眾監督。采取監督形式多樣化,公眾可以通過多種渠道反映暴露出來的版權侵權情況,這需要相關部門的鼓勵和配合,從而在制度層面上保證監督機制的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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