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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法監管論文優選九篇

時間:2023-03-23 15:1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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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法監管論文

第1篇

檢察機關加強基層行政執法監督,必須要在更新監督理念創新監督機制的基礎上,精心組織,嚴密實施

(一)在理念更新上,做到“三個確立”

基層行政執法的現狀決定了必須要加強監督,而要加強基層行政執法監督,必須拓寬思維,更新觀念,創新機制,這樣,才能把基層行政執法監督工作做深做細做實做到位,取得實實在在效果。一是確立監督就是作為的理念。長期以來,憲法賦予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職能一直是對刑事訴訟實施監督,而對行政執法活動一直未能有效開展,導致行政執法活動不規范、不嚴格、不文明的現象大量顯現,引發大量、越級訪和群訪,甚至還出現不作為、亂作為、侵權瀆職、貪污受賄等問題,嚴重影響社會和諧穩定。實踐證明,缺少監督的執法活動,必將會滋生特權思想、特權利益和腐敗現象。為了加強對行政執法活動有效監督,我院注意深刻理解和把握中辦發(2011)8號文件《關于加強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的意見》的內涵,并在適當時邀請縣內外“法學專家”、“法律工作者”、“人大代表”、“人民監督員”等專家學者進行研討論證。通過科學論證,使大家進一步深化檢察機關法律監督的內涵,以及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的內在要求。從而,為檢察機關加強基層行政執法監督提供法理支持,提高加強基層行政執法監督重要性和可行性的認識,從而,確立只有加強監督,方能更全面體現檢察機關的作為。二是確立監督就是規范的理念?;鶎余l鎮是行政執法“集聚地”,有國土、規劃、工商等眾多部門,行政執法面廣量大,涉及利益關系眾多,加強基層行政執法監督,可以有效地規范執法行為,促進基層行政執法單位依法履行公務,推進法治鄉鎮建設,創建和諧穩定的社會環境。三是確立監督就是創新的理念。積極創新監督工作思路,構建監督工作模式,是推進基層行政執法監督的重要環節。我院在各方的支持和努力下,推動建立了“黨委領導、人大支持、政府負責、檢察監督、部門司職”的監督模式。黨委領導,即縣鄉鎮兩級政法委對行政執法和執法監督的理念、方式、效能等方面作出統一規定,對執法監督力量進行統一領導,對重大行政執法監督案件加強協調;人大支持,即縣鄉鎮兩級人大對行政執法工作定期進行評議,并研究解決行政執法監督工作中的重大疑難事項;政府負責,即縣鄉鎮兩級政府及其法治部門加強對執法活動、執法過程和執法效能的考核驗收;檢察監督,即檢察機關依照法律規定,對行政執法活動進行靜態和動態監督,受理舉報、監督案件、糾正違法;部門司職,及各鄉鎮執法主體依法履行行政執法職責,做到及時、有效、公開、公平、公正執法。這個監督模式的重點是檢察監督。對此,我院依托派出檢察室,主動與各鄉鎮行政執法部門建立工作對接、信息通報和監督協作機制,按照統一管理,分類工作的要求,在每個鄉鎮聘請2名行政執法監督信息聯絡員。在日常工作中,檢察室一方面抓好靜態監督,即通過定期或不定期地調取行政執法單位有關執法卷宗,審查行政執法的程序是否合法,處罰是否適當,對發現問題及時進行糾正;另一方面抓好動態監督,即及時受理行政執法方面的舉報線索,對構成瀆職、貪污受賄的及時移送反貪、反瀆部門立案查處,對構成其他刑事犯罪的及時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為了更好地推進這個監督模式的實施,我院報請縣委縣政府出臺規范性文件,即《關于加強基層行政執法與檢察監督銜接工作的實施意見》,由縣委縣政府聯合發文印發全縣各鄉鎮及行政執法部門,要求按照文件精神抓好落實。這個《實施意見》一方面要求統一思想認識,加強組織領導,把基層行政執法是否規范、可能涉嫌犯罪的案件是否依法及時移送檢察監督情況一并納入鄉鎮政府和有關部門的綜合考核評價體系,形成權責分明、行為規范、協調一致、監督有效的行政執法監督機制;另一方面明確規定了基層行政執法與檢察監督相銜接工作的主要內容,如派出檢察室根據規定的具體情形,通過《檢察意見書》、《檢察建議書》、《糾正違法通知書》、提出監督意見等形式對基層行政執法進行監督,并規定在限期內答復。還規定派出檢察室在監督中要隨時調閱行政執法卷宗等。

(二)在機制建設上,建立“三項制度”

一是聯合監督制度??h法治建設領導小組每半年組織縣優化辦、縣法制辦、縣紀委糾風辦、派駐檢察室等部門,對基層行政執法部門的執法情況進行檢查監督考核,對存在違法行政等問題的,依據不同情況,分別作行政或法律上的監督糾正;對行政執法人員有涉嫌貪污受賄、瀆職侵權等違紀違法行為的,應當根據案件性質,及時移送紀檢監察機關或人民檢察院處理。二是聯席會議制度。鄉鎮政法委定期組織召開行政執法工作聯席會議。每季度至少召開會議一次,派駐檢察室應當派員參加。會議通報近期執法及處罰情況、涉嫌犯罪案件移送處理情況、檢察監督情況,并研究和協調解決行政執法工作中的一些突出問題。與些同時,還建立了信息通報制度。派駐鄉鎮檢察室與鄉鎮法治辦確定專門人員,負責日常的信息交流,各基層執法單位的統計報表及時報送派駐檢察室,以實現信息共享。三是備案審查制度。制定了《報備細則》,從報備案件的單位主體、報備范圍、報備材料、報備期限等4個方面作出明確具體規定。如在報備案件的主體上,明確規定鄉鎮一級具有行政執法權或受委托從事行政執法的單位、縣級行政執法機關的派出機構,包括工商、國土、規劃、城管、安監、質監、水利、林業等15個行政執法單位。在報備范圍上,明確規定涉案金額在萬元以上;處罰金額或者沒收款物價值在三千元以上;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后違法行為還不能有效制止且繼續進行,可能導致案件性質發生改變的;當事人不服,認為行政處罰畸輕畸重或適用法律、法規不當的,可能引起上訪的,在當地或在全縣有較大影響的等10種情形的案件。在報備材料上,明確規定案件事實及相關證據;認定的法律依據;行政擬處理意見;行政處罰法律文書;行政許可批復文件等。在報備期限上,明確規定十種報備情形均應當在行政行為作為后十個工作日內及時報備轄區檢察室。

(三)在組織實施上,搞好“三個結合”

一是點面結合,搞好聯合監督檢查。根據《實施意見》的規定,對基層行政執法活動的監督要聯合檢查,具體由縣政法委牽頭,由檢察院及其派出檢察室人員為主體,聯合縣人大內司委、縣政府法制辦、縣紀委等部門組織的行政執法監督檢查組,除聽取鄉鎮領導對面上行政執法工作匯報外,還要察看工商、國土、規劃、安監、司法等部門的行政執法臺賬和卷宗,對存在的突出問題,可當場提出口頭糾正檢察意見,責令其立即整改。也可及時向相關單位和部門發《檢察建議書》、《檢察意見書》。如侍莊鄉有五家衛生室屬合并對象,侍莊醫院亦下達了撤并衛生室通知。但有的衛生室長不愿意合并,繼續進行非法行醫。針對這種情況,檢察院及時向侍莊醫院提出了口頭糾正檢察意見,侍莊醫院領導高度重視,認真研究取締方案,采取有效措施,依法取締,取得了良好的社會效果。二是條線結合,搞好專項監督檢查。主要是對縣有關執法部門派出機構進行監督檢查。如國土、工商、環保、安監、規劃等條管單位。在專項監督檢查工作中,注意針對群眾反映比較強烈的突出問題,采取系統查、查系統的方法,深入查找在行政執法過程中存在的問題,爾后,針對問題進行梳理分類、分析評估、風險研判,依據檢察職能發出《檢察建議書》、《檢察意見書》或《糾正違法通知書》。如針對全縣農村“小產權房”亂開發、非法占用、使用、買賣轉讓土地的嚴重問題,一方面為縣委縣政府提供決策依據,及時撰寫調查分析報告,一方面向縣國土部門發出《檢察意見書》,以引起相關部門領導的重視。如縣國土局聯合縣公安局在全縣范圍內開展打擊非法買賣土地的專項行動。目前,共查處違規使用土地21宗,有6人因涉嫌非法買賣土地罪被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有效地維護了全縣國土資源管理秩序。又如,在監督檢查工商系統行政執法過程中,發現沂北鄉有兩不法商販正在合伙倒賣石油,且數額巨大,檢察院及時向工商部門發出了《檢察意見書》??h工商局接此意見后迅速派員查處,并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對其立案偵查。三是內外結合,做好受理舉報控告。在抓好靜態監督檢查的同時,積極抓好動態監督,充分利用控申、民行、預防、反貪、反瀆、派出檢察室等對外接訪窗口,收集和受理行政執法方面的舉報和控告。與此同時,充分利用“舉報宣傳周”、“檢察開放月”這一活動載體,深入街頭、村頭、社區宣講行政執法監督內容,動員人民群眾參與監督。還利用各種新聞媒體和聘請行政執法檢察監督信息員參與監督,形成內外有機聯動的行政執法監督氛圍。今年以來,灌云縣檢察院及其派出檢察室,共受理舉報控告12件,督促整改6件。如侍莊鄉規劃辦,在規劃執法過程中,違反規劃不準收費的有關規定,擅自收取單位和農戶的規劃費用,在當地造成了不良影響。派出檢察室接到舉報后,立即進行調查,向侍莊鄉政府發了《糾正違法通知書》,責令其整改。侍莊鄉政府及時采取措施,停止了違規收費,同時,要求鄉規劃部門和相關人員嚴格執法,確保不違規收費。

檢察機關加強基層行政執法監督,必須要在充分認識基層行政執法監督艱巨性的基礎上,完善提高,鞏固成果

(一)認識再到位

對基層行政執法活動實施監督,是檢察機關及其派出檢察室一項長期而艱巨的任務,不可一蹴而蹴,更不可小勝即安,要立足長遠,完善提高,鞏固成果,切實履行好行政執法監督職能。從目前行政執法監督的實踐情況看,還存在許多需要加強和完善的一些環節,歸納起來主要有以下幾點:特別是鄉鎮各級黨委政府和縣相關行政執法部門的領導,要切實把行政執法監督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經常分析研究本鄉鎮和本部門的行政執法監督工作,堅決克服徹底屏棄過去行政執法的本位思想,部門利益和習慣做法,轉變執法觀念,把思想和行動統一到自覺接受監督上來。各基層行政執法人員也要堅決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縣委縣政府(51)號文件《關于加強基層行政執法與檢察監督銜接工作的實施意見》的規定要求,自覺做好自身行政執法與接受檢察監督的各項工作,規范執法,公正執法,文明執法,不越權執法,自覺把執法行為置于檢察機關的監督之下。

(二)報備再嚴格

雖然已制定出臺了《關于基層行政執法與檢察監督銜接工作的報備工作實施細則》,但從運行情況看,有的行政執法部門不想報備,存在隱案不報的現象;有的行政執法部門不按時報備,拖拖拉拉;有的報小不報大,怕惹出麻煩,查出問題,影響單位和個人利益;對此,報備審查工作還需再嚴格,要采取多種措施督促報備工作的落實,對凡是今后出現報備問題的單位和部門,在查明情況后,視情節建議相關部門給予處理。

(三)整改再加強

對基層行政執法監督檢查出來的問題,檢察機關有的當場責令督促整改,有的運用《檢察建議書》、《檢察意見書》、《糾正違法通知書》的形式,依法督促整改,但從整改情況看,不及時,不徹底、不到位的現象依然存在。如全縣小加油站點雖被依法取締,但有的死灰復燃;非法占用土地雖進行了打擊整治,但有的鄉鎮還有在偷偷建筑;有的鍋爐存在安全隱患,雖然下達了整改通知書,但整改未到位等等。因此,一方面檢察機關及其派出檢察室平時要加強督察、巡查,確保檢察機關發的法律文書件件有著落,事事有回音。另一方面,對需要聯動多個部門方能整改到位的一些行政執法案件,檢察機關及其派出檢察室要督促相關部門和單位一起研究整改方案,進行綜合治理。

(四)檢力再整合

基層行政執法涉及面廣,工作量大,點多線長,要想做好監督工作,檢力顯得尤為重要。但從目前情況看,雖然在大的活動上舉全院之力,但平時日常工作都由檢察室承擔,僅憑兩個派出檢察室的現有人員,工作有時確實安排不開,人手顯得尤為緊張,很難承擔繁重的監督任務和監督需求。對此,一方面,檢察院要成立派出檢察室專門管理機構,以便統一組織協調指導監督工作;一方面,還要在重點鄉鎮再派檢察室,人員也要適當增加,以便上下整合力量,確保行政執法監督工作順利開展。

第2篇

[論文摘要]在國家加大宏觀調控力度的背景下,土地作為宏觀調控的“閘門”,其重要性日漸明顯,國土資源管理在國民經濟中的地位日漸突出,國土資源執法監察作為國土資源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承擔著規范管理秩序,保障資源可持續利用的重要職責。從堅持科學發展觀出發,就加強我區國土資源執法監察工作進行全面論述。

國土資源執法監察是國土資源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和重要環節,是國土資源法律法規順利實施的重要保障,對促進和維護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推進依法行政,確保社會穩定有著十分重要的作用。

結合我們寧夏國土資源管理現狀,客觀論述了目前寧夏回族自治區國土資源管理面臨形勢和存在的困難,進行了深刻而詳實的分析和探討。并從存在問題入手,采取擺事實講道理等手法,闡述了我區目前國土資源執法監察工作存在的問題及原因。提出了相應的對策建議,論述了在執法監察中的一些具體方法和措施。對進一步加強全區國土資源執法監察工作將具有一定的借鑒和指導意義。

一、我區國土資源執法監察的現狀及存在的問題及特點

當前,我區國土資源執法監察工作既面臨著前后未有的好機遇,又面臨著十分嚴峻的新挑戰。

一是從案件發生情況看。土地方面,2002年發案362件,比2001年494件減少132件,比2000年742件減少380件,分別減少26.7%和51.2%;礦產方面,2002年違法案件104件,比2001年33件增加71件,比2000年61件增加43件,分別增加21.5%和70.5%,呈上升趨勢。

二是從違法案件種類看。在查處的土地違法案件中,未經批準占地居首,共1073件,占立案總數的67.1%;在查處的礦產違法案件中,違法開采居多,共194件,占查處案件總數的98%,其中無證開采130件,占65.7%。

三是從違法主體看。個人違法用地、采礦多于集體和企事業單位,個人違法用地1427件,占89.3%,個人違法采礦156件,占78.8%;企事業單位違法用地97件,占6.1%;縣級機關違法用地23件,占1.4%。

四是從違法案件發生的區域看。農村違法占地問題多于城市,但城市個案違法占地面積大大高于農村。

五是以“建設城市新區”、“調整農業內部結構搞養殖業”、“發展旅游業”為名,無限制的擴大城市外延,大量占用耕地和國有未利用土地的現象屢見不鮮。

這種狀況,不僅使大量國土資源流失,也給國土資源和生態環境造成嚴重破壞,給經濟和社會的可持續發展帶來不利影響。

二、執法難的集中表現

“執法難”的問題一直是困擾國土資源執法監察的一大難題,也是國土資源管理需要解決的重要問題。主要集中表現為以下“五難”:

違法行為發現難。就全區而言,在有限人員編制下,既要監管土地,又要監管礦山,面廣量大,加之基本裝備缺乏,交通工具等保障條件較差,全覆蓋、高頻率動態巡查力所不及,致使有些違法案件很難及時發現。

違法行為制止難。表現為土地違法者常常是突擊占地施工、礦產違法者常常是突擊開采搶運,制止起來非常困難。

違法案件調查取證難。在實際工作中,有些違法者拒不配合,或者借故拖延,而執法人員沒有強制調查取證的手段,導致調查工作陷入僵局。

違法案件處理難。由于當前法制環境較差,致使查處案件面臨著“嚴格執法”和“法不責眾”的兩難境地,特別是對違法責任人的處理更是難上加難。

違法案件執行難?,F行法律沒有賦予國土資源部門強制執行的權力,實踐中種種原因而使案件在執行環節受阻或擱淺。

三、我區國土資源執法監察存在問題的原因分析

存在問題的原因可以概括為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法制觀念不強。一些市(縣)領導以發展縣域經濟,調整產業結構為借口,違法批地、違法用地、非法出讓和轉讓土地,以權代法、以言代法等違法行為不斷發生;

二是監察體制不順。目前這種管理體制,是各級國土資源部門只對本級政府負責的“單向”體制,難以形成上級國土資源部門對下級政府及國土資源部門強有力的制約機制。

三是執法手段不硬?,F行法律沒有賦予國土資源部門以必要的查封、扣押、拆除等強制措施的權力。違法行為不能及時和有效地制止。

四是執法力度不夠。普遍存在著重審批發證,輕監督檢查的傾向;沒有形成自上而下的有效的監督制約機制,執法監察不夠經常有力。

四、強化國土資源執法監察的對策及建議

(一)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不斷提高土地節約集約利用水平

必須從我國人多地少、土地供需矛盾突出的基本國情出發,使各級干部牢固樹立科學發展觀,通過學習宣傳法律,使群眾特別是各級領導干部做到明白合理保護、利用土地資源是對子孫后代負責任的一項長期的戰略措施。運用行政的手段,建立一套節約集約用地機制,管住總量、控制增量、盤活存量,提高土地容積率和利用率;運用經濟的手段,一方面全面推行“招、拍、掛”等市場化配置方式,提高土地取得和保有成本,抑制多占、濫用和浪費土地現象。

(二)以貫徹國務院《決定》和《通知》為契機,始終保持執法監察高壓氛圍

以衛星遙感執法檢查為抓手,突出嚴肅查處新發生違法用地與政府違法用地兩個重點,切實解決基層政府依法用地意識不強和頂風違法問題;建立健全協作辦案制度為契機,借助兄弟部門力量,形成國土資源大執法格局;進一步加大執法力度,堅持查人與處事相結合,繼續保持嚴肅查處違法用地的高壓態勢。

(三)以切實加強執法巡查為載體,努力把土地違法抑制在萌芽狀態

違法者的利益有多大,執法的阻力就有多大。查處違法用地只是手段,目的是維護正常的土地管理秩序。因此要堅持預防為主、預防與查處相結合的原則,加強土地動態巡查,進一步狠抓源頭防范。構建完整的執法監察網絡體系。要做到防范關口前移、預防重心下移,逐步建立“上有衛星,下有百姓”、“縱向到底,橫向到邊”立體防范監管體系,提高案件發現率、制止率和立案率,降低執法成本,提高執法效率。

(四)以嚴肅查處違法案件為重點,著力提高執法監察效力

第3篇

成因

當前,影響人大及其常委會對司法監督的因素是多重的,歸納起來主要源于“四不”:

監督主體不主動。主要是監督意識差,這是一個普遍存在并帶有共性的問題。有的存在“無位、無為”思想,對于司法監督,盡量能不監督的就不去監督,即使進行監督,也只是實施一般性、常規性、淺表性的監督;有的重和氣,講支持,認為在實施“十二五”規劃過程中所涉及到的司法監督問題都是一些實質性的矛盾,怕影響各方面的關系,怕超越法定職權,怕出現負面效應;有的監督力量薄弱,監督者本身就缺乏法律專業知識,缺少監督必備的法律素質,在很大程度上就限制了司法監督的深入開展和有效實施,出現了不想監督、不愿監督、不善監督的現象。

監督程序不直接。一是監督信息不暢通。目前通行的監督方式是采取聽取工作報告和執法檢查等這些常規的、宏觀的監督方式,而這些信息多數源自司法機關本身,具有一定的間接性和籠統性,缺乏應有的真實性與客觀性。二是受任人員不了解。人大常委會對任免的官員實際約束力不強,影響力不大,任免與監察結合不夠,對司法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由誰調查、怎樣啟動調查、調查結果向誰負責不明確,不能實現有效的控制。三是監督手段不直接。根據人大監督權的法律評判,從法律層面上講,人大監督權側重于對監督對象起威懾、督促、指導作用,主要是通過評價性、批評性、督促性、通告性的間接手段來達到監督目的,不直接去糾正、處理違法行為,不直接去對司法機關的審判結果作出任何處理,而只能監督司法機關自己啟動內部的監督制約機制,督促其依法予以糾正。

監督依據不充分。從工作實踐看,《監督法》雖然規范了各種監督形式的大致程序,但是還比較原則,對監督的內容、范圍、程序、處置措施、監督機構、監督的權限及其承擔的法律后果等,規定的不明確、不具體,有的還沒有規定。尤其是對剛性監督的規定過于原則籠統,操作起來比較困難,在具體工作中,很難把握好參與不干預、監督不越權、支持不失職的監督原則。

監督手段不豐富。目前人大及其常委會對司法機關的監督僅限于在人代會上、常委會上聽取工作報告,然后進行審議,或就某一方面的工作進行簡單的聽、審、議、決。監督內容單一,監督形式也比較單一。另外,各種監督手段之間缺乏程序上的連續性和銜接性。

對策

為全面實施“十二五”規劃,進一步增強司法監督工作實效,必須不斷研究和破解工作中的難題。為此,特提出如下對策和構想。

1、突出重點,努力提高司法監督的針對性。在分析和確定監督議題時,要突出三個重點:一是突出執法工作中的熱點和難點問題,緊緊抓住人民群眾關心的熱點和難點問題實施監督,與群眾的愿望合心;二是突出中心,圍繞大局,把與黨的中心工作緊密相聯的執法工作作為監督重點,與黨委的思路合拍;三是突出發展中的重點,將事關本地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司法和行政問題,作為監督重點,與政府的工作合力。同時,要把握好三個方面的問題:一是要從總量上控制。要從實際出發,適度、適地、適時,集中力量,精心組織,務求實效。二是要改進執法檢查方式。在完善普遍運用的檢查方式的基礎上,實行聽取匯報與走訪座談相結合,重在走訪座談;普遍檢查與重點抽查相結合,重在抽查;明察與暗訪相結合,重在暗訪。三是要以專題調研為載體,選準司法監督的切入點,圍繞“十二五”規劃科學選擇司法監督調研題目,調研內容要緊扣工作重點,破解工作難點,突出工作亮點。

2、強化力度,努力提高司法監督的實效性。在司法監督過程中,要做到“四個結合”:一是要將人大監督與司法機關內部監督相結合。通過啟動人大監督,推進司法機關健全內部監察、督察等制約機制,使司法機關內部的監督制約形成閉合狀態下的良性運行。通過人大監督強化司法機關之間的監督,推動相互制約機制的完善。二是要將個案監督與工作中的控告申訴案件相結合。通過對群眾的來信來訪案件、上級批轉案件、司法機關報送備案審查案件的分析、梳理,發現具有典型意義和監督價值的案件,同時要重點關注人大代表圍繞“十二五”規劃方面提出的議案、建議、批評和意見,以及人大在開展視察、檢查、調研活動中發現的案件,拓展監督視野,實現人大監督的有效延伸和具體落實。三是要嚴格把好人事任免關,將監督案件與監督人相結合。對于受任人員要任前嚴格把關,任中嚴格審議,任后嚴格監督。同時透過案件監督發現問題,對有重大工作失誤、錯誤執法的人員,要督促司法機關按照內部的錯案追究制度追究其相應的責任。四是要將暢通信息渠道與實現經常化監督相結合。要進一步完善目前實行的人民陪審員制度和人民監督員制度并建立嚴格的聯系制度和報告制度。

第4篇

1.清除影響和制約社會管理創新的各種障礙

部分政府工作人員的貪欲和對公共權力的濫用,在創新社會管理上不可避免地形成諸多不應有的人為阻力。檢察院可以采取以下三項措施來清除障礙:一是不斷加大查辦職務犯罪工作力度,將阻礙社會管理創新的腐敗分子繩之以法,以清除隱匿于社會管理機體中的毒瘤。2011年以來某縣檢察院共立查各類職務犯罪案件56案81人,有效地遏制了職務犯罪的發生,為該縣營造了一個清廉高效的發展環境。二是以執法辦案中發現的問題為切入點,積極發揮檢察建議在參與社會管理中的作用。2011年以來發出檢察建議48件,對在履職中發現的一些部門管理漏洞認真分析,形成針對性、操作性強的檢察建議,納入有關部門的管理。三是對政府重大工程、重點項目、政府采購招投標等活動進行現場監督及跟蹤巡訪,從機制、制度、管理和監督等方面及時提出意見建議,并督促其整改落實。

2.防范處置因司法不公引發的突出社會矛盾

公平正義的失衡和司法人員道德的失范極易引起公眾的不滿,特別是在通信、網絡技術發達的當今社會,因有關部門執法不公、不嚴而引起的事件更易受到人們關注和炒作,進而演變成。法律監督是憲法賦予檢察機關的神圣職責,是化解社會矛盾的重要手段,是廣大人民群眾的期盼和需求。只有不斷加大工作力度,才能杜絕因司法不公而引發的新的社會矛盾,整個社會的發展環境才能得到凈化。

3.營造促進社會管理有序運行的良好治安環境

首先,嚴厲打擊嚴重刑事犯罪,創造良好法治環境。2011年以來,某縣檢察院共批準和決定逮捕各類刑事犯罪案件177案252人,提起公訴354案470人,批捕、準確率均達100%;次之,認真落實檢察環節各項綜合治理措施,積極配合有關部門,重點抓好違法犯罪多發人群、網吧等重點人群、行業的管理,進一步健全社會治安防控網絡。第三,積極開展法律宣傳。通過贈送法制宣傳資料、舉辦法制講座、開展法律服務等多種形式進行普法宣傳,不斷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識,增強依法辦事的自覺性,從而達到預防和減少犯罪發生的目的。

4.加強幫教管理感化挽救工作凝聚社會正能量

一是積極協調法院、司法、公安等部門,加強對被依法判處管制、宣告緩刑、暫予監外執行、剝奪政治權利、裁定假釋等并在社會上服刑的罪犯的矯正,積極參加社區矯正工作,對監外執行罪犯進行考察,及時發現糾正存在的問題。2011年以來,某縣檢察院將監外執行罪犯全部納入微機管理,實現了對監外執行罪犯管理的系統化、規范化。二是積極參與青少年群體的教育保護工作,完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辦理機制,成立未成年人犯罪專案組,強化案后回訪幫教,跟蹤未成年犯的改造情況及改造效果,以上法制課、成立幫教對子等形式,開展法制宣傳進校園等活動,預防和減少青少年違法犯罪。三是積極配合有關部門落實安置政策,幫助解決刑釋解教人員就業、生活、家庭等方面的困難。

5.開展工作創新為促進社會管理增添動力

一是積極探索“檢調對接”,對當事人有和解意愿、案件具備和解條件的,積極引導、促成當事人和解。同時,與人民調解、司法調解、執行和解、行政調解有效銜接,實現工作合力的最大集結。二是積極參與對網絡虛擬社會的建設管理。安排專人開展日常檢察動態與網絡輿情監測,及時收集涉檢輿情,快速發現網上有害信息,正確引導網上輿論,有效制止各種網上炒作等損害檢察機關形象的公共事件發生。三是完善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相銜接機制,加強信息交流,暢通發現渠道,促進相關部門認真履職。

6.推動社會管理制度機制建設不斷健全完善

結合檢察機關在執法辦案中發現的問題,特別是針對承擔社會事務公共管理職能的政府部門發生的失職瀆職犯罪案件,因社會事務公共管理部門管理問題引發的刑事犯罪案件等,定期提出關于完善社會管理制度的年度綜合報告,促進社會管理工作制度化、規范化。三年來,在縣檢察機關推動下,縣政府及各部門共制訂、完善有關社會管理制度23項、健全機制9項,增強了社會管理的針對性、實效性。

二、檢察機關促進社會管理法治化亟待解決的問題

1.兩法銜接缺乏有效支撐

實現刑事司法與行政執法的有效銜接仍是一個亟待解決的重大課題。實踐中,部分行政執法部門中仍存在有案不立、以罰代刑等問題,直接影響社會管理法治化推進,必須從制度層面給予大力支撐,建立刑事司法與行政執法的無逢銜接,加快建設信息共享平臺,積極推進依法行政。

2.職能發揮缺乏統一整合

檢察機關推進社會管理創新,涉及反貪、反瀆、民行、預防、刑檢、宣傳等多項業務部門。但目前各業務部門在履行職責時缺乏有效溝通,難以形成整體合力,工作力度不強。如發送檢察建議,就存在各部門各行其是,缺乏整體性、統一性考慮的問題。機關內部缺乏一個有效整合各項業務,統籌開展社會管理創新的專業部門或機構。

3.辦案效能未能充分發揮

雖然檢察機關每年都要查處大批職務犯罪案件,但從近幾年案件統計數字可以發現案件數量是呈上升趨勢的。為什么案件會越查越多,排除黨和國家對查辦職務犯罪工作高度重視,不斷加大打擊力度等因素之外,查辦案件所應有的警示、教育、預防等辦案效果沒有得到有效發揮也是其中一個重要因素。

4.源頭問題沒能及時得以梳理

要善于把握促進社會管理的源頭性、苗頭性問題。充分發揮檢察機關善于密切聯系群眾、與基層接觸廣泛的傳統優勢,對一些具有普遍性、區域性的社會管理問題深入研究、系統梳理,為黨委政府科學決策提供有益參考,從源頭上促進黨委政府重大公共政策不斷完善,努力消除不穩定因素,減少不穩定事件的發生。

三、檢察機關促進社會管理法治化的基本途徑

2013年1月,對做好新形勢下政法工作作出重要批示,提出全力推進平安中國、法治中國、過硬隊伍建設的要求。檢察機關作為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學習貫徹黨的十精神和重要批示,必須更加注重法治在社會管理中的保障作用,更加善于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破解社會管理難題,提高社會管理創新水平。

1.提高認識,準確把握檢察機關在社會管理體系中的角色定位

檢察工作與推進社會管理相輔相成,從一定意義上來講,檢察工作也是社會管理工作。列寧曾經指出,如果沒有一個能夠迫使人們遵守法權規范的機構,法權也就等于零。社會管理本源于政府職能,檢察機關源于憲法的授權體現法律監督地位。檢察機關在社會管理中的角色,就是正確履行憲法賦予的法律監督職能,為社會管理提供充分司法保障。人民檢察院推進社會管理創新的立足點、切入點在于依法履行法律監督職責,既不能游離于社會管理工作之外,又不能越俎代庖于行政事務之中,主要是依據憲法賦予的法律監督定位充分發揮監督作用,以黨的十精神和重要批示為統領,圍繞法治中國建設這一嶄新目標,以卓有成效的法律監督促進依法行政,為促進社會管理法治化服務。

2.立足源頭,最大限度為黨委政府科學決策提供有價值參考

檢察機關要緊緊圍繞黨委政府關于加強社會管理的一系列指示和部署,積極參與到重點工作中去。要善于運用法治思維指導實踐,以法治目光審視社會管理體系構建,通過法治方式促進管理創新。著眼服務社會建設大局,結合執法辦案和履行各項檢察職能,對普遍性、區域性的社會管理問題開展調查研究,向黨委政府提出對策性建議,對重大建設項目及重大公共政策的調整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促進重大公共政策完善,從源頭上減少不穩定因素的發生;深入開展“黨的群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五進兩服務大走訪活動”等,廣泛收集社情民意,及時發現傾向性苗頭性的民生訴求,積極向黨委和政府建言獻策,協助黨委和政府把住政策源頭;在執法辦案過程中,對于發現的社會管理方面存在的問題,積極向政府和有關部門提出檢察建議,完善內部制約監督,完善社會管理和服務。

3.嚴格履職,充分發揮執法辦案促進社會管理法治化的推動作用

檢察機關要有效履行批捕、、查辦和預防職務犯罪、訴訟監督等職責,切實擔負起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建設者、捍衛者的重任。一是著力促進法治政府建設。健全完善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機制,加快建設信息共享平臺,及時監督糾正有案不立、以罰代刑等問題,積極推進依法行政;充分發揮查辦案件的懲戒作用,嚴肅查辦和積極預防國家工作人員在產業轉型升級、公共資源出讓、國有資產管理、城鎮化建設等過程中,失職瀆職等職務犯罪,促使公職人員依法履職、審慎用權;把預防職務犯罪工作擺上更加突出位置,廣泛進行預防宣傳,營造廉政建設的良好氛圍,促進行政權力依法規范行使。二是努力促進執法辦案效果的最優化。以法律眼冷靜觀察社會事務,洞悉每一起案件背后的深層次的社會關系、利益與矛盾,消除矛盾雙方的對立,尤其是要深查司法不公背后的腐敗問題,促進社會的和諧與安寧。正確把握寬嚴相濟刑事政策,準確把握寬嚴適用的范圍和標準,積極推進量刑建議、刑事和解、輕微刑事案件快速辦理等工作,減少社會對抗,維護社會穩定。

4.積極參與,大力推進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體系建設

一是充分發揮法律監督職能作用,對社會矛盾和影響穩定的因素及時進行排查,提出處置突發事件的預案;二是與有關部門密切配合,深入開展對重點地區的排查整治,對排查出來的黑惡勢力、兩搶一盜等犯罪案件,適時介入偵查,依法快捕快訴;三是突出治安防控體系建設,配合有關部門構建社區防控網、街面防控網、卡口防控網、內部單位防控網、農村防控網為主體的五大防控網絡,建立快速反應機制,提高社會管理控制能力;四是加強對三類重點人群的教育管理,解決影響社會穩定的潛在的突出問題,提高對流動人口的管理服務功能。

5.夯實基礎,提升基層社會管理法治化、科學化水平

第5篇

一、銀行監管法制體系日趨完善和龐大

傳統上的銀行監管法制主要表現為確立監管主體的法律地位、監管的具體權責及被監管銀行的義務、責任等內容的中央銀行法,如美國1913年《聯邦儲備法》、英國1946年《英格蘭銀行法》。隨著銀行業務的日益豐富及相關風險的增加,各國越來越重視對銀行的一些特定業務或行為監督的法制系統化。如美國在20世紀60年代以前就推出了建立聯邦存款保險公司、實行商業銀行與投資銀行分野的1933年《銀行法》,禁止持股公司跨越州界控制子公司非銀行業務的1956年《銀行持股公司法》等,到六十年代以后則相繼出臺了1966年《銀行合并法》、1968年《消費信貸法》、1970年《銀行持股公司修正法》、1978年《金融機構管理和利息控制法》、1982年《加恩·圣杰曼存款機構法》、1991年《聯邦存款保險公司促進法》、1991年《加強對外資銀行監管法》、1994年《里格一尼爾銀行跨州經營與跨州設立分行效率法》,此外,還有聯儲制定的大量規章。同樣英國的監管法制在20世紀七十年代以后有1971年《國民儲蓄銀行法》、1974年《消費者信貸法》、1985年《委托儲蓄銀行法》、1986年《金融服務業法》、1987年《銀行法》、1993年《洗錢規則》、1994年《交易法》等。銀行監管法制體系的完善和龐大既是銀行業自身不斷豐富、創新的必然,也是國家追求社會安全的反映。隨著銀行向社會生活各角落進一步拓展及有關風險相應滋生和增加,銀行監管法制也必然作出反應,因此銀行監管法制體系將更加龐大化。

二、監管法制中具體的監管機制呈多元化發展

監管機制多元化首先突出地表現為國家專門監督機制、銀行內控機制及自律機制的并舉。眾所周知,傳統上的監管法制比較偏重國家專門監督機制——中央銀行(或財政部等)的專門監督,該機制有較多優點:一是代表國家行使監督權,具有權威性和有效性,二是作為常設性的法定機制易于維護監督的恒常性和穩定性,三是專門化的監督機制往往更利于突出技術和人才方面的優勢。正因為如此,各國的監管法制都為這一專門性的國家監督機制賦予了極為重要的地位。但是,由于銀行的自主性及業務的復雜化、多樣化、內部工作人員的道德風險等因素的存在及法定監管主體的力量、能力等的局限,使得專門的國家監管機制并不能保證監督的真正有效實現,各國日益重視內部監督機制、自律監督機制的法制化。如美國對商業銀行內部監控機制的法定要求也可在1978年美國聯邦儲備委員會制定的《統一鑒別法》中得到體現,該文件規定了對商業銀行的檢查主要包括資本充足度、資產質量、管理水平、盈利水平和流動性等5個方面。其中管理水平的內容和指標要求正是商業銀行內部控制機制的具體反映,這些內容和指標有:1)董事會的組成及各董事的管理、決策水平;2)部門管理者的領導能力、經驗及技巧、業務開拓能力、與員工的關系等;3)銀行職員的業務素質、組織狀況及培訓工作情況;4)銀行內部的風險控制系統是否完善;5)銀行的金融服務創新能力、吸引客戶、處理突發事件的能力等。

正由于銀行內部控制機制極為重要,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1997年9月通過的《有效銀行監管的核心原則》為“內部控制”設了專項,提出兩個原則。原則14指出:“銀行監管者必須確定銀行是否具備與其業務性質及規模相適應的完善的內部控制制度。這應包括對授權和職責分配的明確安排;將銀行承諾、付款和資產與負債帳務處理方面的職能分離,對上述程序的交叉核對3資產保護3完善、獨立的內部或外部審計,以及檢查上述控制措施和有關法律規章遵守情況的職能?!痹瓌t15指出:“銀行監管者必須確定銀行具有完善的政策、做法和程序,其中包括嚴格的‘了解你的顧客’的政策,以促進金融部門形成較高的職業道德與專業標準,并防止銀行有意或無意地被罪犯所利用”。這兩項原則不僅把內部控制制度的完善及其落實之監督職能賦予各國法定監管主體,而且對具體的內部控制制度的構造作了要求。

同樣,銀行同業的自律機制也日漸納入監管法制體系中。法國1984年《銀行法》便強制要求所有信貸機構都應從屬于某一專業團體或隸屬于法國信貸機構協會的中央組織機構。該法所確立的同業組織的中央機構有大眾銀行同業公會、國家信貸互助聯盟、中央城鄉互助信貸聯盟,這些成員機構依法配合國家銀行監管機關實現監督管理職能,并可依法律、規章對其成員機構在經營管理方面的行政、技術及財務進行監督,并可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香港則以1981年《銀行公會法案》確立了銀行同業組織——銀行公會的法定地位,并要求所有持牌銀行均須加入。法案在構筑公會的組織結構時,明確了銀行公會的職能,即1)在與港府財政司協商后制定會員銀行存款利率協議,并負責監督執行;2)在取得財政司同意后,制定有關銀行業務的規章,如銀行可以支付的最高利率、銀行收取的擔保最低收費等等;3)調查、處理會員銀行的違章事件和會員銀行的投訴、糾紛;4)幫助會員解決業務問題;5)幫助對外聯系、負責提供咨詢和處理有關法律事務等。很顯然,法定而系統的同業組織的自律機制有助于補充權威性監督主體監督之不足,尤其是有助于保障銀行紀律和道德標準的維護。當然,也有一些國家,如美國、日本尚未對同業組織自律機制給予法制上的重視。

三、不同國家監督法制的趨同化

銀行監管法制的趨同化是指各國在監管模式及具體制度上相互影響、相互協調而日趨接近。由于經濟、社會文化及法制傳統的差異,銀行監管法制形成了一定的地區風格,在世界上影響較大的有兩類:一是英國模式以非制度化著稱,加拿大、澳大利亞、新西蘭即屬此類;二是以美國為代表的美國模式則法網周密、機構林立、監管嚴厲,日本、歐洲大陸國家多屬此類。傳統上的英格蘭銀行在履行監管職責時形成了“非正式監管”的風格,不以嚴格的法律、規章為依據,而往往借助“道義勸說”、“君子協定”等來達到目的。而美國的銀行監管不僅有大量的法規為依據,而且聯邦儲備委員會所制定的管理條例甚為詳盡,這些條例按26個字母次序偏號排列,其內容極為廣泛而詳細。自20世紀70年代以來,兩種模式的趨同因素增加。英國1979年《銀行法》以制度化的文件確立了英格蘭銀行監管權的合法性,1987年《銀行法》則進一步賦予英格蘭銀行以廣泛的權力,諸如獲取信息、履行調查、要求對第三者披露信息等方面的權力均得到拓展。英國監管模式向美國模式靠攏,在一定程度上是來自歐盟內歐陸國家監管法制的影響。與此相應,美國也在反思自己傳統模式的不足,正如美國學者艾倫·加特指出:“嚴格管制的長期趨勢直到20世紀70年代晚期才結束。猛烈上升、變化劇烈的市場利率再加上通訊、數據處理方面的主要的技術革新,使許多管制對吸收存款機構產生了有害的影響,使它們處在了不利于競爭的位置。實際上,80年代和90年代早期是一個放松管制的時代,甚至還有進一步放松管制的議論,商業銀行尋求地域上的全面放松管制以及更多的保險和投資銀行的特權?!?980年《對存款機構放寬管制與貨幣控制法》及1982年的《加恩·圣杰曼存款機構法》肯定了不同金融機構業務交叉的合法性,走上了放松監督之路。同時,在監管的方式方法上也有靈活化的趨向。

不同國家在銀行監管風格及具體制度上的趨同化,一方面源于金融市場的國際化發展,這種發展使得銀行業的競爭已不限于國內,而是拓展到國際層面。不同的監管制度下銀行參與國際競爭的成本是不一樣的,為更有利于國內銀行在國際競爭中取得優勢地位,國內監管法制必然作出優化選擇,學習和借鑒他國的相關制度。銀行監督法制的趨同化的另一重要動因則是與金融市場國際化相伴生的金融風險國際化所造成的不同國家必須對金融監管法制作出有利于國際金融秩序穩定和安全的選擇。

四、銀行監管法制的國際化

在傳統上,銀行監管法制對于特定國家而言本是其范圍的問題,其制度選擇與安排應由國家自己決定。但是隨著全球經濟的一體化,銀行業務國際化、銀行機構國際化、管理國際化;使得銀行風險全球化,規避特定國家監督容易化,因此銀行監管法制也必然走向國際化。國際化主要表現在如下幾方面:

其一,巴塞爾銀行監督委員會及其制定的文件影響拓展。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自1975年成立以來,通過了一些有廣泛影響的關于銀行國際監管的文件,如1975年《對銀行國外機構的監管》,1992年資本——資產標準比率和過渡期實施安排等,1997年9月,推出了《有效銀行監管的核心原則》,1999年2月,巴塞爾委員會、證監會國際組織和國際保險監管協會聯合公布了《多元化金融集團監管的最終文件》,1999年6月3日關于修改1988年《巴塞爾協議》的征求意見稿出臺,即《新資本協議》,雖然這些文件并不具有法律約束力,但是這些規則的廣泛影響則反映了國際社會對銀行監管法制國際化理想的追求,況且這些規則也因其長期而廣泛的影響可能發展為國際習慣法。

其二,區域范圍的國際化。歐盟范圍內的銀行監管法制一體化最具成效。早在1977年12月歐共體便通過了《關于協調有關從事信貸機構業務的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的理事會指令》,到80年代則相繼推出:《關于對信貸機構進行統一監管的指令》(1983年)、《關于信貸機構自有資金的理事會指令》(1989年)、《關于信貸機構清償比率的理事會指令》(1989年),九十年代則有《洗錢指令》(1991年)、《聯合監督指令》(1992年)、《投資服務指令》(1993年)、《信貸機構的集中風險指令》(1993年)、《資本充足指令》(1993年)、《存款保證體制指令》(1994年)、《謹慎監管指令》(1995)等。從指令的名稱便可看出,歐盟范圍的監管法制國際化已較為深入。北美范圍內的美國、加拿大、墨西哥三國也通過《北美自由貿易協定》(NAF、TA)對金融服務貿易規則、設立資格、跨境服務、國民待遇、最惠國待遇、透明度、爭議的解決等問題作出了規定,這些規定雖不象歐盟范圍內的統一化協調之努力,但是在協調東道國監管特權與保證市場準入的自由上邁出了一步。

其三,全球性的監管法制國際化發展——1994年《服務貿易總協定》(GATS)及FSA協議有關銀行監管的規制的影響。由于WTO是一個擁有成員極為廣泛的國際性組織,其委員文件——GATS是具備法律約束力的國際條約。該文件在五個方面合納了銀行監管問題,即市場準入、國民待遇、透明度、最惠國待遇和發展中國家特殊待遇,其中最關鍵的是最高國待遇、市場準入和國民待遇。當然在這些內容的具體規制上,因各國現有法制及經濟發展水平差異太大,以致無法作出統一的要求。世貿組織(WTO)又于1997年12月13日鑒署了專門針對金融服務的協議——《金融服務協議》(FSA)0FSA協議將GATS擴展到金融服務方面,它在一個全面的最惠國待遇基礎上把全球的銀行保險、證券和金融信息貿易的95%以上都納入了WTO的管理和爭端解決體制之內。眾所周知,WTO的法律體系在成員廣泛性基礎上所構筑的法律機制之協調、統一及爭端解決機制之先進性都將有力地推動銀行監管法制國際化的進程,特別是有助于具有強制效力的統一的監管國際規則之形成和發展。

其四,雙邊協作所產生的有關銀行監管法制的協定也在增多。1995年2月13日美國和日本所達成的《日本政府和美國政府關于金融服務的有關措施》就是其中較為成功的例子,該協定把跨國金融交易的諸多監管問題作了協調,這也是美國下決心打開日本金融市場及日本迫于壓力作出讓步的產物。

誠然,銀行監管法制國際化的序幕已拉開,由于這種國際化更多的是減少、消除國內法制對外國銀行進入國內市場的限制或者推行較為嚴格和規范的銀行監管標準,以致國際化進程極易受到來自新興市場國家的抵制或反對,因此對銀行監管法制國際化不能持過于樂觀的態度。但是,這一趨向卻給各國,尤其是新興市場國家的銀行監管法制的變革帶來了沖擊。

五、革新傳統監管手段和突破傳統方法受到關注

綜觀各國銀行監管法制的發展歷程,監管手段經歷了由簡單向復雜化的發展歷程。諸如市場準入監管、稽核檢查、行政處罰、調查統計、信息披露、審慎法規和要求的制定與實施等方法在各國傳統的銀行監管法制中得到了較為普遍的反映,這些傳統監管手段也由簡至繁、由粗到細地發展,如謹慎要求中的資本充足度標準在上個世紀的美國,是按商業銀行所在地的人口來規定銀行應持有的資本量;在20世紀30年代以前的幾十年是采用資本/存款來確定(該比率不得低于10%)330年代大蕭條之后以資本/總資產來確定,二戰期間以資本/風險資產來確定;由于過去比率過于簡單和籠統,至20世紀50年代美聯儲依風險不同把商業銀行資產分為6類,分別規定不同的資本/資產比的權數,最后將各類資產應保持的資本數量相加;在60、70、80年代還采用過綜合分析法和資本分兩級計算的方法等;進入90年代,開始接受《巴塞爾協議》方法的影響。

在傳統監管手段進行革新的同時,一些新手段滋生或傳統上末被廣泛重視的手段得到推廣。尤其是20世紀80年代以來,西方國家追求金融自由化使得銀行業務大量交叉滲透,金融創新層出不窮,金融衍生工具令人目不暇接。金融衍生工具的風險性和復雜性加大了金融監管的難度。針對金融衍生工具內外風險,1993年7月,美國聯邦儲備委員會前任主席沃爾克主持的一個研究機構提出了監管衍生工具的四項原則31993年7月美國G一30集團了“關于衍生工具內容風險管理的措施建議”;1994年7月27日,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和國際證券業協會組織聯合頒布了對金融衍生工具風險的監管規定31994年12月香港金融管理局了有關金融衍生工具風險管理的建議等。這些針對金融衍生工具的監督措施與傳統銀行監管手段相較而言的突出之處在于強調對直接參與交易的交易員及交易主體的管理層賦予各項具體義務,同時極為關注交易記帳、信息體系的監管。

存款保險制度則是一種發展較早而較晚才得到普遍關注的監管手段。早在20世紀30年代,存款保險制度就在美國誕生。1933年《聯邦存款保險法》確立了美國聯邦存款保險制度的基本特征,雖然該手段在穩定美國銀行制度起了積極作用,但一直至20世紀70年代以前尚未得到其他國家的足夠關注。到1971年日本公布了《存款保險法》、1976年聯邦德國建立起“存款保險基金”,英國則在1979年《銀行法》確立了“存款保護委員會和董事”的法律地位。迄今為止,許多國家已將存款保險制度納入了銀行監管法制體系中。

此外,還在市場退出、危機處理等方面推陳出新。

六、追求效率的法制價值取向促成了放松監管之趨勢

銀行監管法制在價值取向上雖仍然以安全為立足點,但是效率優先所促成的放松管制則是基本趨勢。眾所周知安全是法律的基本價值取向。銀行監管法制所追求的安全之價值目標,既涵納了銀行自身的經濟安全,及相關交易主體(諸如銀行的儲戶,以銀行為中介的結算客戶等)的經濟安全,也包括這些特定個體和個體集合而成的社會群體所整合而成的社會整體的經濟安全。銀行監管法制的安全價值需求根源于銀行及銀行業務所內蘊的諸種風險。各國銀行監管法制中的市場準入、信息披露、市場退出、稽核檢查、審慎要求等制度都旨在降低和防范銀行風險。但是過多地顧及安全需求勢必增大銀行及其交易的成本,從而使銀行及其交易效率受到侵蝕。因為銀行及其交易的效率要實現最大化需以降低交易成本、節省交易時間為基礎,而對銀行的監管則必然蘊含銀行交易成本的提高,諸如資本充足度的要求、法定準備金比率的設計等,銀行將不得不為這些準備作出時間和資金上的安排,增大了銀行交易的成本。從自由與效率的聯結機制來看,監管法制的嚴格化導致銀行的自由受到約束,況且監管法制的實施過程還可能因監督主體對其權力的運用之不當而干擾銀行交易的實現,這就使監管法制限制自由進而影響銀行主動性、積極性、創造性的發揮。

正因為嚴格監管的法制會妨礙銀行及其交易的效率之實現,在當代銀行監管法制中不少國家開始重視放松監管。美國自20世紀80年代以來,銀行監管法制走上放松監管的道路。1980年《存款機構放松管制和貨幣控制法》取消了對存款利率的限制、取消或修改了對某些貸款利率的限制、擴大存款機構的資金來源和擴大儲蓄與貸款協會的資金使用業務范圍。1982年《加恩圣杰曼吸收存款機構法》給儲蓄和貸款機構及儲蓄釵行與銀行相似的業務范圍,0該法對于取消金融管制,促進存款機構業務多樣化,加強金融機構之間的競爭方面,起了重要作用。1986年8月,之Q條例》對銀行存款的利率限制被完全廢除。1991年《聯邦存款保險公司改進法》在收購及合并監管上允許所有儲蓄機構與國民銀行之間在銀行合并條例范圍內相互收購或合并3允許所有投保機構在某些情況下兼并或與其他保險基金的成員合并。1994年《里格一尼爾銀行跨州經營與跨州設立分行效率法》解除了《麥克法登法》和1976年《道格拉斯修正案》中有關銀行經營地域范圍的限制,允許銀行在全國范圍內經營業務和設立分支行,而不管州法令如何。

日本也于70年代中期開始逐步取消對金融系統的管制。自1979年逐步取消利率管制,1994年又取消了剩余的對非定期存款的利率限制。在金融機構職能劃分上,70年代的商業銀行已將業務延展到其他領域。1993年推出的《金融系統改革條例》允許成立綜合性銀行,銀行可以擁有證券公司、保險公司和信托銀行作為其分支機構。1996年下半年開始推行“大爆炸”式的監督法規之解除及市場開放計劃。日本政府擬采取一系列措施逐漸廢除對金融交易及提供的金融產品種類的限制,如1998年不再禁止金融控股公司,到2001年時銀行可以出售共同基金類產品及保險單等。

在新興市場國家,雖然一方面在努力完善尚不健全的銀行監管法制,另一方面也在放寬不適當的過

第6篇

1.法院文化的內涵及重要意義

1.1法院文化的內涵

法院文化是文化的一個有機組成部分,是帶有明顯的法院特征的,其作為一個整體性概念,具有兩方面意義:一方面,對內而言,它呈現出團體文化的特征,能形成很強的自我規定性;另一方面,對外而言,社會對法院的看法及評價等會借助各種力量反過來影響法院文化的走向,形成一個雙向的過程。

關于法院文化的界定,王勝俊院長在全國法院文化建設工作會議上就曾作過精辟概括:法院文化是人民法院在長期審判實踐和管理活動中逐步形成的共同的價值觀念、行為方式、制度規范以及相關物質表現的總稱,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先進文化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社會主義法治文化的重要內容。作為國家審判機關的人民法院,是以法官為主體和代表的特定人群的集合,德沃金在他的《法律帝國》中曾經說過,“如果說法院是法律帝國的首都,那么法官就是法律帝國的王侯?!庇捎诜ü僭诜ㄔ豪锏牡匚缓妥饔?,法官文化必然成為主流文化,其中價值取向作為法官文化的靈魂和精髓,也必然成為法院文化建設的核心與關鍵。因此,加強法官群體的精神塑造,弘揚“公正、廉潔、為民”的司法核心價值觀是法院文化建設的重中之重。

1.2構建法院文化的重要意義

1.2.1法院文化具有導向功能,有助于法院的內部團結。法官群體作為法院文化的主體,必然深刻受到來著其體系內已存在的價值觀念或理想目標的影響,從而形成法官個人的信仰與理念。同時,法院文化作為文化的子概念同樣具有凝聚人心的功能。它能利用共同的價值取向將法官群體凝聚在一起,團結協作,形成堅不可摧的力量,從而為法院發展提供不竭動力。

1.2.2法院文化具有約束力,有助于規范司法行為,遏制腐敗。法院文化所倡導的共同價值觀念是法官群體在追求公正的司法這個終極目標的過程中形成的,它指引著法官更好地樹立起思想品德、職業道德與社會公德,使法官個體自覺地進行自我約束和控制,有力的預防邊緣行為轉變成違法違紀行為的可能,從而極大地推動法院廉政建設。

1.2.3法院文化具有輻射力,有助于社會與法院的互動。法院作為國家的審判機關,時時處處與社會公眾利益產生直接的聯系。法院文化通過法官公正地辦理每一個案件使公眾能夠更加真切地感受司法的力量和價值,從而增加對公平正義的信仰,發自內心對裁判的服從。同時也能讓社會公眾更好的感受和了解法院文化,擴大法院文化的影響。

2.目前我國法院文化存在的問題

2.1 法院文化建設的觀念有待轉變及制度存在缺失

許多法院逐步意識到法院文化建設的重要性,并相應的開展了一系列文化興院的舉措,但存在盲目嫁接、片面重視物質文化建設、簡單化、功利化等錯誤觀念。此外,盡管各級法院已經圍繞法院文化建設工作制定了相應的規劃和實施綱要,但目前法院系統尚未制定一套統一的科學的制度對法院文化建設加以規范,無法進行“量化考核”,導致法院整體文化品位得不到有效提升,法院主體文化與精神實質難以契合,最終導致法院文化建設“有形無實”。制度體系建設本身屬于法院文化建設的重要內容,各級法院也非常重視制度建設工作,但大部分是將既有的制度體系匯總起來作為法院文化建設的成果,而忽視為法院文化建設這項工作本身提供制度保障。由于與法院文化建設有關的工作安排和物質保障等未能在制度體系中得到充分體現,其結果必然導致法院文化建設工作難以持續和穩定地開展,人手不足、資金短缺、敷衍了事等現象就容易出現。

2.2法官自身行為失范導致社會評價不高

自古以來,老百姓渴望清官,歌頌清官,“清官”情節影響深遠,由于歷史原因,人們總是習慣性的把“統治者”與“裁判者”聯系在一起,認為法官也是“官”,因而并不充分信任法官。在現代社會,普通老百姓對法官群體是否認同主要取決于法官對案件的審判。在現實生活中,法官不是生活在真空中,由親情、友情乃至上下級等關系所組成的復雜關系給法官在日常工作和生活中也帶來了沉重的壓力,并有可能影響了法官中立、司法公正。在情、理、法的抉擇以及面對各種誘惑時,不同文化背景、專業層次的法官如何能巧妙合理的應對,也成了一個當前法院文化建設中一個棘手的問題。

3.關于加強法院文化建設的幾點思考

3.1繼續深化內部法院文化的發展

3.1.1培育先進的法院文化,必須充分認識制度建設的重要性。制度建設是法院文化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它通過對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員的行為擬定一定的標準,對其行為和心理進行合乎一定目的的規范性調整,使法院文化建設能夠持續穩定的開展,以減少法院文化建設中存在的主觀性和隨意性,切實提高法院文化建設工作的實效性。此外,在法院文化建設中取得的一些成果要及時轉化為法官群體共同遵守的行為準則,以制度的形式固定下來,使法院文化建設不僅是一次精神的洗禮,更是成為促進司法活動科學發展的強大助力。制度建設需要強化其激勵性特征,在制度的設計和實施時應當充分體現“以人為本”的理念,充分體現人性化管理的特點,從而激發法官的主觀能動性、工作積極性和遵章守紀的自覺性。

3.1.2 以理想信念教育來深化法院文化建設。通過宣傳及學習先進典型,引導和激發法官的自覺公正行為,調動法官的積極性、主動性、創造性,最大限度地促進審判工作的全面發展;通過確立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是法官群體的基本準則,使其深刻理解“司法為民”的內涵,做到始終堅持以人為本,牢固樹立忠于人民的理念;通過培養法官的政治意識、責任意識和職業意識,形成強烈的職業向心力,營造文明、公正、廉潔的法院文化,從而營造崇尚法律與尊崇法官的良好司法環境。同時,還應當不斷強化廉潔意識,打造廉政文化。司法工作的特殊性要求其必須公開透明,否則將極易滋生腐敗,而陽光是最好的防腐劑。廉潔自律是公平公正能否實現的保證。法官應當牢固樹立法律永遠是非賣品的意識,加強自身修養,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加強監督制度,不斷完善司法公開制度,確保法官隊伍的清正廉潔。

3.2實現對外部法院文化的改造

現如今,法院文化建設在全國各級法院如火如荼的展開,但我們必須認識到,法院文化建設不能僅停留在內部建設的層面,還需依靠法官群體的努力,在司法實踐中架起與社會溝通的橋梁,實現對民眾心中法院文化的改造,實現法院文化尤其是法官文化的社會化。

3.2.1首先,需要有一個高素質的法官群體。社會大眾很少會專門去研習法律,往往都是通過司法行為來熟識法律。一份公正優質的裁判文書,展現的是法律的魅力和人文的關懷,可使民眾不再是表面上接受法律,而是發自內心的真正信任和尊重法官,由衷形成法律信仰。因此,我們應當通過搭建各種學習平臺,開展經常性的輔導講座、案例研討等,努力擴大法官的知識面,同時,通過開展走訪群眾、專題調研、學術研討和法制宣傳等活動,努力提高法官的文化素養和綜合素質,提高法官做群眾工作的能力,以及不斷的挖掘和培育先進典型,引領干警向先進模范學習,強化爭先創優的意識,達到由內部法官文化去影響外部法官文化的目的。

3.2.2其次,需要有一個接納司法公開的態度。在如今思想多元、利益多元的社會背景下,全面推行司法公開,實行陽光司法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司法的必然路徑。強化司法公開,不僅是指司法審判活動的公開,同時也包括擴大民主參與,促進其他司法活動的公開。目前,正在運行的人民陪審員、訴調對接、巡回審判等制度即為民眾參與司法的生動體現。尤以陪審制度為例,完善人民陪審員制度,有利于民眾更加直觀深入的了解和認識法院文化,有利于法官吸納民意,借鑒民間智慧,更加全面的看待案件事實,從而作出客觀公正的裁判。通過讓民眾參與和監督司法,也體現出法院文化民主性和開放性的態度,既達到對民眾進行法律宣傳教育的目的,也改善了法官群體的社會評價,也既為外部法院文化改造的實現創造了條件。

參考文獻

第7篇

關鍵詞:警察權憲法制約憲法監督

當今社會,警察是國家維持統治秩序和社會安全的不可或缺的力量,任何一個社會及其人民都需要一個強有力的、能夠保障社會安寧的警察隊伍。但是,如果誓察所行使的權力一旦被濫用,反過來又會侵害社會及人民的合法權益。因為誓察權是國家公權力體系中最為重要的權力之一,它包括警察在行使的法定的行政職能和刑事職能中的一切權力,它的行使直接影響到公民的私權利。因此替察權在一個社會、一個國家中實際運行的狀況在某種程度上標志著這個國家法治文明的發展水平,一旦權力被濫用將造成對公民權利的極大侵犯。尤其是在當今中國,我們已經明確地將“依法治國”和“尊重和保障人權”寫進了憲法,誓察權行使必須以尊重和保障人權為第一要旨。而依據憲法理論,公權力的行使和私權利的享有是一種此漲彼消的反比例關系,警察權的擴大意味著公民權利的縮小,警察權的濫用往往使公民的權利化為烏有。而的核心內容就是通過調整國家公權力和公民私權利之間的關系,以規范國家公權力的運行,防止國家的公權力對公民的私權利造成的侵害,實現對人權的最大限度的尊重和保障。

對誓察權的制約和監督,應該說我國在制度上設立的監督方式還是比較完備的。既有國家監督(包括國家權力機關的監督、人民政府的監督以及國家檢察機關和人民法院的監督),也有社會監督(包括黨的機構的監督、人民團體的監督以及社會輿論的監督);既有來自這些外部力量的監督,也有來自公安機關內部的監察部門和督察力量的有力監督;既有事前監督,也有事后監督等等。這些監督方式都從某一個方面和角度保證了公安機關能夠嚴格地依法行使職權,自覺地為人民服務。但是,從監督的實效來看,確實還存在著許多問題,最突出的問題是監督形式雖然比較豐富,但具有實效的監督方式少。尤其是對于警察權濫用的制約和監督機制的憲法設計尚有一定的缺陷。對此,筆者擬以憲法的視角從限權、制衡、監督三個方面對警察權的憲法制約和監督機制的構建及其完善等問題進行粗略探討。

一、限權—明確,察權的法定權限,確立檢察官在偵查中的主導地位

依據的理論,任何權力都必須得以制衡,不受制約的權力會自發地向外和向內尋求擴張,導致越權和濫權、擅權。權力必須要有制約,而惟有權力才能制衡權力。且愈重要的權力,愈需要與之相匹配的權力來進行制衡。而警察權作為國家公權力體系中重要的組成部分,和其他公權力一樣具有易擴張性。正如孟德斯鴻在其《論法的精神》中寫道,“在警政的實施上,懲罰者與其說是法律,毋寧說是官吏。在犯罪的審判上,懲罰者與其說是官吏,毋寧說是法律。誓察的事務是時時刻刻發生的事情,幾乎不需要什么手續、形式?!边@段話一方面說明誓察權力廣泛,另一方面說明誓察在行使權力過程中受約束的程序少,也就是誓察的“自由裁量權”大。因此由于警察權先天的易擴張性,往往最容易被濫用。而它一旦被濫用,對人民的傷害,對社會的損害就會極為普遍極為深重。因此,從角度來構建限制警察權的機制尤為必要。

我國替察權最顯著一個特點就是警察權界限缺乏憲法的明確定位。由于誓察權界限的不確定性,有時政府會出于某種考慮,要求公安部門承擔某些政治、經濟或社會性任務,而這些任務超出了警察理應承擔的正常范圍,從而導致了誓察權力的擴張,并為那些貪婪的警察制造出了尋租的機會。譬如有的地方政府提出,公安部門要為經濟建設、要為某項政治任務保駕護航。這實際上是逼迫誓察去承擔他所不應承擔的行政職能,而警察權也就借此延伸到社會生活的各領域中。或者由于公安部門與政府的重要任務聯系在一起,由此在決策層上獲得了與其職能不相稱的權力。這樣,從制度上警察的強制性權力延伸到了非警察事務中,這必然會誘惑誓察腐敗。因此,只有憲法將警察權力限定在于明確的法定范圍之內時,其權力才有可能被有效地約束、監督。

就警察的刑事職能而言,我國《憲法》第135條對公檢法三機關之間的關系一直作出的設計就是“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進行刑事訴訟,應當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以保證準確有效地執行法律?!边@一設計從憲法上確立了中國的公檢法三機關之間既是一種互相配合、制衡的關系,又是一種“流水作業式”的刑事訴訟構造。依照理論,權力只有相互制衡,公民的私權利才能得到有效的保障。而這一訴訟結構在強調偵查、公訴、審判三個權力之間相互制衡的同時,又強調密切配合,這本身在形式邏輯上就出現了矛盾。強調配合固然能起到增強打擊犯罪的合力,但是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利靠什么機制來保障呢?而且對于審判前程序而言,由公安機關直接面對被追訴者,自行決定實施旨在限制或者剝奪公民基本權益的強制性措施,諸如逮捕、拘留、搜查、扣押、勘驗、檢查等,而這些措施卻又無法獲得中立司法機構的授權和審查,遭受不公正對待的公民也不能獲得有效的司法救濟。這必然使訴訟活動成為公安機關針對公民自行實施的單方面治罪活動。這種司法制約機制的缺乏,直接導致被追訴者地位的嚴重惡化和警察權力的無限膨脹甚至濫用的局面岡。

因此,筆者認為有必要構建偵訴一體化的刑事司法模式,在刑事訴訟的審前程序中加強對警察權的限制和制約。在這里需要強調的是筆者贊成龍宗智先生主張的“偵訴一體化”的觀點,不贊成有些學者主張的“檢警一體化”的觀點。檢警一體化,強調的是檢察官對警察的指揮,容易弱化警察的責任感,不利于偵查的專業分工,反而不利于偵破[4]。加強偵訴合作的具體設想是:警察偵查案件,得隨時向檢察官報告偵查的過程,自覺地接受檢察官指導和限制,以防止警察權力的無限膨脹甚至濫用。檢察官認為必要,可以親自偵查案件,可以介人任何案件的偵查。檢察官認為需要警察幫助時,警察必須予以協助。檢察官的命令,警察應當接受,否則構成讀職。偵訴一體化的核心是確立檢察官在偵查階段的主導地位,偵查機關的所有訴訟行為,特別是調查、取證行為,必須服從檢察機關的領導、約束和監督,從而在提高訴訟效率的同時,又為公民合法權利的保障設了一道屏障,也有利于防止被追訴者地位的嚴重惡化和警察權的無限膨脹甚至濫用。

二、制衡—建立司法審查制度,以司法權控制贊察權

警察權應當受到司法權的控制是的必然要求,也是當今社會發展的時代潮流和趨勢。最常見的司法權對警察權的控制方式就是行政訴訟,當事人可以在警察的執法行為作出之后向司法機關提出請求,由司法機關對警察的執法行為的合法性等予以審查并作出處理。除了這種事后監督模式的行政訴訟之外,另一種較常見的司法權控制警察權的方式是警察在作出某些涉及公民基本權益的行為之前,必須首先向司法機關申請,經過司法機關審查同意并取得相應的許可證狀之后,才能實施相應的行政行為。司法權對警察權的這種控制模式一般主要適用于那些涉及到公民基本權利的行為領域。譬如,當需要對公民臨時限制人身自由或者需要進行搜查、扣押、羈押、監聽等情形時,警察無權直接決定和實施,而是必須事先向法院、治安法官等提出申請,由法官決定是否批準同意。以司法權控制警察權,正是基于對警察權的天然的易擴張性的考慮,因此有著堅實的理論基礎。

首先,以司法權控制警察權符合理論中“權力須得分工和制約”原理的需要。我國的警察主要承擔著治安行政管理和代表國家偵查犯罪、追訴犯罪的職能。在這一職責的驅動下,警察在履行職能過程中捕捉、搜集當事人違法犯罪證據的主觀積極性非常強烈。更重要的是,警察擁有強大的國家權力,掌握著豐富的權力資源,警察權本身又具有單向性和強制性的特點,而行政相對人、犯罪嫌疑人等則處于被管理和被追訴的地位,他們的權利最容易受到具有強制特性的警察權的侵害。根據“任何人都不得在自己為當事人的案件中擔任裁判者”這一法律格言,對于為維護治安和追訴犯罪而采取的涉及公民基本權利的行為,如果允許警察自己作出決定并對當事人的不滿和異議作出最終認定,則無疑違反了這一理念。馬克思也曾經說過:“在刑事訴訟中,法官、原告和辯護人都集中到一個人身上,這種集中是和心理學的全部規律相矛盾的。”因此對于警察權的行使,司法權作為社會正義的最后一道防線,對社會糾紛和爭議享有最終的裁決權,由司法權予以控制是合乎權力分工和制約理論的。

其次,以司法權控制警察權也符合我國憲法保障公民人權的理念。當今中國,保障人權和正當程序觀念已經深人人心,為國家權力行使過程中必須予以考慮的重要內容。而警察作為國家維持統治秩序和社會安全的重要工具,在行使職權時,也必然是傾向于維護國家、社會的利益。對于被管理者來說,在面對代表強大國家、擁有國家強制力的警察面前,特別是在被警察采取限制自由的措施之后,其必然處于弱者地位,權利更容易遭受警察權的侵害。從一定意義上說,警察扮演的是控告、追訴者的角色,不能由警察自身對限制、剝奪公民權利的行為是否合法作最終的裁決,因為“被控人面對具備法官絕對權力的追訴人,束手無助”、“控告人如果成為法宮,就需要上帝作為律師’’I61。而司法權從其本質上說應當是超然、中立的,控、審分離、司法最終裁判等原則也為現代法治國家所公認。因此,以司法權來控制偵查權的行使,符合上述理念和原則,也有利于保障公民權利、維護人權。

因此,為體現懲罰犯罪和保護人權的統一,有必要在我國刑事偵查程序中建立司法審查制度以制約膨脹的警察權。具體設想是:(1)建議在全國各基層法院設立司法審查庭或治安法庭,專門負責對在偵控機關提請適用的強制性措施的合法性進行審查,簽發司法令狀。(2)確立司法審查的例外。即在特定情況下賦予偵控機關可無證采取強制性措施的權力。(3)建立人身保護令制度。賦予當事人及其人、辯護人在訴訟的各階段都有權向檢察機關申請取保候審的權利,如遭拒絕,應嫌疑人、被告人的要求,由法院在聽取控辯雙方意見后迅速作出裁決。如仍遭拒絕,可向上級法院上訴。這樣將警察擁有的事關公民的人身權和重大的財產權的決定權被改變為申請權,警察對任何公民的人身權和重大財產權的決定,都只能依申請,而由法院做出最終決定。

三、監督—設立人民偵查員制度,加強人民群眾的監督

警察權在行使的過程中往往直接與人民群眾發生關系,警察能不能嚴格依法行使權力,最有發言權的還是人民群眾,特別是有關事件的當事人。因此,為了增強警民溝通、建立和諧社會,筆者認為可以參照人民法院系統的‘,人民陪審員”制度以及人民檢察院系統最近推行的“人民監督員”制度,在警察體系內部也引人“人民監督員”(或稱之為“人民偵查員”)制度,即在訴前的偵查階段吸納社會公眾參與,尤其涉及對公民基本權利采取限制和剝奪的強制措施時,由社會公眾進行監督制約的民主制度。其憲法基礎主要體現在以下方面:

第一,人民偵查員制度具有明確的憲法和法律依據?!稇椃ā访鞔_規定,國家的一切權力屬于人民,人民享有廣泛的管理國家事務和社會事務的權利,警察權的行使也必須接受人民的監督?!稇椃ā返?7條第2款規定:“一切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必須依靠人民的支持,經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聯系,傾聽人民的意見和建議,接受人民的監督,努力為人民服務”。第41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于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人民警察法》第3條規定:“人民警察必須依靠人民的支持,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聯系,傾聽人民的意見和建議,接受人民的監督,維護人民的利益,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第46條規定:“公民或者組織對人民替察的違法、違紀行為,有權向人民警察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行政監察機關檢舉、控告。受理檢舉、控告的機關應當及時直處,并將查處結果告知檢舉人、控告人”。這些都是實行人民偵查員制度的憲法和法律的依據。列寧曾指出:“憲法就是一張記載著人民權利的紙”。人民的權利真正得以實現,最重要的是通過一定的途徑和載體,從“紙上”落到實處。否則,人民的權利只能是一句空談。實行人民偵查員制度,就是為了落實憲法和法律的上述規定,為人民群眾行使對公安工作的監督搭建一座實實在在的橋梁,通過這種制度化的剛性程序,將警察權的行使直接置于人民的監督之下,保障人民監督權利的行使,促進人民民主的經常化、程序化、制度化。

第二,人民偵查員制度具有堅實的理論基礎。建立人民偵查員這種由社會公眾監督制約司法活動的民主制度,其基本的憲證理論基礎就是馬克思列寧主義關于對國家權力實行監督制約和司法的民主性的理論。具體地說,著重體現在以下方面:

一是權力的監督制約理論。權力需要監督和制約,不受監督的權力必然產生腐敗,這是一條公律。替察權作為一項重要國家權力,其兼具行政性和司法性,直接影響到公民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必須受到有效的監督制約。這種監督制約既要有法律程序上的制約,又要有人民群眾和社會各界的民主監督,惟有如此才能有效地防止權力濫用和腐敗,保持警察權的人民性。

二是社會主義民主法治的理論。黨的十六大提出社會主義民主法治建設,要實現黨的領導、人民當家做主和依法治國的有機統一。黨的十六屆四中全會進一步強調不斷提高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能力,推進社會主義民主的制度化、規范化和程序化,推進決策的科學化、民主化,加強對權力運行的制約和監督。實行人民偵查員制度,通過制度化、規范化和程序化的途徑,貫徹社會主義民主法治的理論,在法律監督中體現人民意志,是實現“立警為公、執法為民”的一個重要措施。

第8篇

以集成商為主的推廣的視頻監控系統平臺

軟件第二類以集成商為主的推廣的視頻監控系統平臺軟件的顯著特點是大部分集成商也有一套自己的視頻監控系統(有極少的集成商沒有自己的視頻監控系統而是用廠家的視頻監控系統),但是他們系統中的底層庫基本都是集成某些硬件廠商的庫,也就是說軟件系統不是全部自己研發,某種程度上依賴于硬件設備廠商,軟件系統能賣一些錢但不多。相應軟件開發人員也只有兩三個人。集成商把整個高速公路基建項目承包下來,由于整個項目包括很多系統,其中有些利潤很大,有的利潤沒有那么大,比如軟件系統中收費系統利潤大,但是只有一些有有資質或有特權的企業才能進入這個領域。因此,集成商肯定會根據情況在盈利多的項目上投入更多的資源,對于他們來說,不是主業的視頻監控系統平臺投入的資源就相對少。因此視頻監控系統平臺不會有很大的發展,并且他們還可能依賴于視頻監控設備廠家。

以無硬件設備的純軟件為主的視頻監控系統平臺

軟件第三類以純軟件的廠家的視頻監控系統平臺軟件的顯著特點是功能相對比較完備,具有通用軟件平臺的雛型,但是可能還沒有得到市場上的認可,在市場推廣使用的并不多。這主要是因為雖然目前我國絕大部分省份高速公路已形成路網,但是實際上沒有實現真正的聯網監控。最能說明問題的一點是,到現在為止,全國約13個省號稱建立了聯網監控中心,但幾乎很少省聯網監控中心能夠真正實現可以任意調度下級的任意一路的視頻,沒有真正實現上級想看下級哪一級視頻就調那一路視頻,只能說基本實現了聯網監控。并且他們還會受到以編解碼器廠商為主的視頻監控系統平臺的擠壓,市場環境惡劣。在過去的“十一五”期間,國家印發了《Za無一2020年國家信息化發展戰略》,交通部根據發展戰略確定了交通信息化發展方向,并開展實施示范工程,經過這一段時間的實驗為信息化建設積累了豐富經驗?!笆濉睍r期,國家更是要求要以科技進步為引領,強化科技創新,加強科技成果推廣和應用,推進交通信息化建設,大力發展智能交通,提升交通運輸的現代化水平。到了這個階段的時候才是他們求發展的時候。視頻監控平臺軟件發展的三個階段根據上面各種類型高速公路監控系統平臺軟件情況的分析,說明我國目前還沒有形成明確清晰的交通軟件產業發展目標和發展戰略,在扶持產業發展的政策措施方面還沒有真正到位,發展環境還沒有實現優化,再加上產業發展基礎薄弱,國產監控系統平臺軟件的發展規模和速度還不能為國民經濟提供足夠的支撐,不能適應國家交通信息化的要求,使得我國在交通軟件產業發展方面處在非常尷尬的境地。本文認為我們國家的高速公路視頻監控平臺軟件將會經歷以下三個階段:孤島式視頻監控系統階段、聯網視頻監控平臺階段、營運級視頻監控平臺階段。孤島式視頻監控系統階段孤島式視頻監控系統階段主要是指高速公路以路段為單位的視頻監控統,各個路段使用不同廠家的設備,各個廠家的設備不一定能夠互編互解,只是路段內是聯網監控的,而各個路段之間相互獨立,根本沒有信息共享與調度,技術上開始嘗試實現聯網監控。在這個階段主要特征是:在硬件方面,各個廠家的主要比拼的是硬件,各個廠家的硬件產品的品質參差不齊,由于沒有經過洗牌,設備廠家的也很多;在軟件方面,視頻監控系統軟件平臺基本是免費的或象征性地收一點,系統的主要作用就是視頻監控,信息沒有共享,軟件只是作為抗擊競爭對手的手段而被迫立項開發的,不能促進硬件的銷售。在集成商方面,他們來會選擇集成系統利潤大的廠家設備,不會考慮業主的服務問題;在業主方面,相對于業主得到的服務來說也沒有保證,有的小廠家在施工完后幾乎不提供服務。聯網視頻監控平臺階段聯網視頻監控平臺階段指通過前面的階段積累了豐富的經驗,一些業主委托某些研究所或單位初步定義了一些標準如SIP協議(盡管可能不是非常完善)實現互聯互通,并且管理體制上也開始統一管理,各個路段已經開始互聯,信息開始共享,系統也不是單一的視頻監控,開始嘗試與其他業務系統進行業務上的融合。在這個階段主要特征是:在硬件方面,各個廠家的設備的品質差不多,或相差較小。同時,硬件設備廠家也會經過較大的洗牌。在軟件方面,平臺軟件不是一兩個人可以在半年或一年能做出來,平臺軟件應用在區域中心或總中心不再是免費,一些純軟件的廠家也開始進來,平臺系統功能也很完善。對于硬件廠商來說,那個地方的總中心用上哪個廠家的聯網視頻監控平臺,那么誰的設備就能占主導,平臺軟件會影響業主的設備選型和選型的比例,軟件能促進硬件的銷售。在集成商方面,軟件平臺已經開始以單獨的項目進行招標。在業主方面,不僅僅會考慮平臺軟件的價格、功能等,開始會考慮廠家的服務了。這個階段時間可能會很長。營運級聯網視頻監控平臺階段營運級聯網視頻監控平臺階段,指經過前面兩個階段的發展,聯網監控平臺已經不是傳統意義的視頻監控系統平臺,而是提供了各種服務的運營級別平臺,與其他業務系統的業務結合緊密,它為業主提供各種各樣的服務。平臺可以讓業主根據不同類型的客戶提供托管式服務,有針對性地采取不同的計費策略(短信、電話咨詢等)和服務等級。在這個階段主要特征是:在硬件方面,各個廠家的硬件產品都很成熟,使用哪一個廠家產品都可以。同時,在這個行業經過進一步的淘汰也許只能保持3一5個硬件廠家。在軟件方面,由于需要與各種硬件和其他業務系統互聯互通,平臺軟件不僅功能完善,而且運營級平臺對采用的標準要求更嚴格,必須遵循將來將要出臺的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關于標準問題的討論日益增多,前段時間很多廠家建議采用SI戶防、議作為高速公路監控互聯石誦的標準,但是從長遠看,本文覺得0NVIF或PS工A這兩大標準組織定義的標準最有可能成為監控行業標準,將來將要國家出臺的國家標準也會跟這個標準體系靠攏。到了這一階段,平臺廠商跟業主的關系將是長期合作的共生關系,只有平臺廠商和業主互利共贏了,才能保證平臺軟件及這個行業的健康發展。到那時,運作良好的平臺軟件將會引領這個行業。

第9篇

《決定》在生態文明制度建設中提出了“生態空間”的重要概念,并圍繞該概念設計了系列制度。但是,《決定》本身并未對“生態空間”的概念和內涵進行界定,相關立法文件中也鮮有涉及,學界更少有學理上的系統和深入探究。當“生態空間”概念在《決定》中作為核心概念提出并承載了相關制度創新時,我們有必要分析和厘定其具體內涵,并分析其作為核心概念進入環境法律體系的必要性和意義。

(一)生態空間的內涵厘定

《決定》首次在中央宏觀環境政策層面使用了“生態空間”的概念,并圍繞著“生態空間”進行制度構建,包括生態空間的類型劃定、確權登記和用途管制,這就為生態空間的保護與管制提出了制度需求。生態空間是生態學上的概念,它是指生態系統結構所占據的物理空間、其代謝所依賴的區域腹地空間,以及其功能所涉及的多維關系空間。簡單而言,生態空間是某物種為維持自身生存與繁衍而需要或占據的環境總和。揆諸既有研究和前例,當前的研究與立法并沒有對“生態空間”進行詳細定義,但是,國務院于2010年12月21日印發的《全國主體功能區規劃》雖然沒有明確界定生態空間的定義,卻詳細列舉了生態空間的構成,包括綠色生態空間及其他生態空間。綠色生態空間包括天然草地、林地、濕地、水庫水面、河流水面、湖泊水面。其他生態空間包括荒草地、沙地、鹽堿地、高原荒漠等。在生態學的語境和研究范疇中,涉及到生態空間的研究主要從以下幾個角度展開:第一,空間效應,生態空間是一種生物要素與環境要素相互作用與活動變化的舞臺,它表現出一定的空間形態和運動規律;第二,空間功能,生態空間是一種抽象空間,它與特定的環境相結合,構成生物可利用的“資源”,它揭示了生態空間的分割占有過程,其基本理論是以生態位研究為基礎;第三,空間行為,將生物自身的空間活動作為研究主體,試圖解釋生態空間異質性的動因。生態空間為人類活動提供了基本的物質條件,環境法律所界定與規制的“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是對人類活動所造成的生態空間功能紊亂與規律違反的指稱。因此,《決定》所提出的對生態空間的確權登記和用途管制必須以對生態空間的內涵外延、效應規律和承載力測度為前提。

(二)生態空間管制政策轉換為法律制度的必要性

生態空間的概念是《決定》在中央環境政策層面首次提出的。環境政策的內生屬性特征有:第一,政策最明顯的特征是靈活性,政策制定出于解決現實問題的需要具有高度不完全性,采納某一特定的環境政策的未來社會成本和生態收益存在相當大的不確定性;第二,經常會有與環境政策相關的重要的不可逆性出現,這些不可逆性可能是由環境危機自身所引發的(例如,生物多樣性的損失可能是永久性的),也可能是降低這些危害的政策的適應成本所導致的(例如,生態保護區建設的投資也許是不可逆的),這種情況的出現來源于現有的科技認知水平的限制,常常需要處于不斷的修正之中;第三,就實際情況來看,環境政策很少采取要么現在要么永不的選擇方式,常常是處于不斷變動修訂之中。納入環境法律體系的環境政策能夠克服零碎性和管制性,所以將一些重要的環境政策上升為法律不失為一種好的機制設計。實際上,我國的《清潔生產促進法》和《循環經濟促進法》等環境立法,即是由清潔生產政策、循環經濟政策等轉化而來的“政策型立法”。因此,《決定》以“生態空間”為核心概念所設計的生態文明政策創新必須轉化為具體的環境法律制度,以將抽象的政策目標具體化,豐富原則性的政策體系的內涵,增強其可操作性。

二、生態空間管制對環境法律理念的拷問與挑戰

《決定》在生態文明制度建設中圍繞著“生態空間”所規定的自然資源資產產權及用途管制等制度,在環境保護的理念、邏輯和范疇上均進行了創新,這一環境政策若轉換為具體的環境法律制度,對于當前的環境法律理念和制度體系提出了更新的內在需求。

(一)環境法律規制“環境問題”核心范疇的變遷

環境法是在人類對于環境問題認識不斷深入的基礎上產生和發展的。環境問題是因為自然變化或人類活動而引起的環境破壞和環境質量變化,這是一個客觀的社會事實,但哪些環境危害事實應被列入需要環境政策與環境法律規制的“環境問題”,不是由事實自身可以自我說明和解釋的,而是需要整個社會達成某種共識,這種活動被社會問題建構主義者稱為“問題宣稱獲得”。申言之,人類活動作用于自然環境資源所導致的環境問題種類多樣、程度有別、特征各異,基于管制成本和資源有限性,人類只能選擇從當前最為嚴峻的環境風險出發,經由環境問題的社會建構,形成廣大民眾的共識,得出當前環境法律體系規制環境問題的重點領域。環境問題本身是一個開放性的抽象概念,隨著時代背景變遷,其所指稱的對象和核心范疇也會有所差異。以幾次工業革命為關鍵節點,人類開發利用自然的能力成倍增長,總體而言,環境問題呈現從單一到全面、從局部到全球的趨勢,但不同階段需要重點規制的環境問題“核心地帶”也會發生移轉,這使得環境立法對于“環境問題”在不同的階段有不同界定。

現代意義上的環境法最早出現于20世紀五六十年代的美國。肇始階段的環境法主要解決的環境問題是區域環境污染,比如,美國國會制定的第一部聯邦環境立法是于1955年頒布《空氣污染控制法》,此后出臺的卓有影響的《清潔空氣法》、《清潔水法》是針對空氣污染和水污染的立法。二戰后,再度成為德國經濟復蘇的發動機的魯爾區淪為德國空氣污染重災區,為應對前所未有的空氣污染,適用于全德范圍的第一部聯環境立法《聯邦污染防治法》在1974年正式生效。日本現代環境立法開始于1967年制定的《公害對策基本法》,韓國也于1975年制定了《公害防止法》。我國臺灣地區的環境保護一詞出現于1971年以后,環境保護僅局限于公害污染防治。20世紀七八十年代以后,隨著生產力水平進一步提高、科技進一步發展,加之人口急劇增長和消費主義盛行,人類以空前的速度超出生態平衡的限度不合理地開發利用自然資源,導致了水土流失、森林覆蓋率急劇下降、草原退化、土壤貧瘠化、水資源枯竭、氣候異常和物種滅絕等生態破壞。這些新時期凸顯出來的“環境問題”成為了環境法律必須直面的緊迫任務。所以,在這一階段,環境法律雖然依然要防治“環境污染”,但另一重要目的和任務即在于生態保護或“自然保育”。環境問題內涵的拓展或豐富也客觀上要求環境法律規制對象與規制重心的拓展變化,比如,日本的環境法目的即從《公害對策基本法》(1967年)的以保護人體健康為中心而控制公害轉變1972年的《自然環境保全法》和1993年的《環境基本法》中的以保護自然和環境為中心而控制人類行為。瑏瑡通過粗略梳理各國環境立法目的和規制對象的演進脈絡,不難看出,環境法律在分別應對環境污染、生態破壞之后,《決定》實際上提出了當前的環境法律所要面臨的新的任務和挑戰———保護和管制生態空間?;谧匀毁Y源對于人類同時具有的生態價值和經濟價值,現行環境法所規制的“環境污染”與“生態破壞”行為大多是人類在開發利用環境資源的過程中發生的,其本身具有價值判斷上的正當性。

環境法不是要完全否定與摒棄這些行為,而是要判斷該行為是否合理、是否超過環境的自凈能力以破壞其恢復和增殖能力。而對于是否“合理”的判斷則依賴于環境標準?,F行環境法律制度實施績效的評價標準是考察對人類行為的控制是否在納污能力或恢復能力之內,以此作為評判人的行為是否屬于不合理開發利用、進而判斷其是否環境違法的依據。在這種制度邏輯之下,以環境資源和生態系統本身的自然屬性規律作為標準,在實施中很難實現自然資源對于人類發揮經濟功能與生態功能兩個領域的資源配置的動態均衡,以至于在環境權的研究和主張中難免出現“單方面權利”的偏好,環境法的實施片面強調保護清潔優美的環境權利而忽視甚至是排除合理利用環境的權利,瑏瑢甚至有學者在這種制度邏輯下走得更遠,主張環境法要保護“自然體”的權利。這是現行環境法從自然資源本身為制度基點設計制度體系的必然邏輯結果,而這客觀上既導致了當前的環境法律制度難以見容于傳統法律體系,也滋生了環境法律制度本身的操作性不強等弊病。《決定》中“生態空間”核心概念的提出,實際上提出了一種新的進路。“生態空間”的劃定,本身是從人的需要出發的,按照對于人類產生的主體功能的差異,將國土空間劃分為城市空間、農業空間、生態空間和其他空間等,賦予不同的空間不同的主體功能,綜合考慮自然條件和資源環境承載能力來控制自然資源開發利用的強度、開發方式和保護內容,在國土空間結構中實現綠色生態空間的管制。在這種邏輯起點下設計具體制度體系,才能在內在機理上更為契合環境法所應秉持的可持續發展理念,即前提是承認國土空間中的自然資源首先要滿足人口增加、人民生活改善、經濟增長、工業化城鎮化發展、基礎設施建設等的巨大需求,與此同時,在國土空間中劃定、保護和擴大綠色生態空間,以保證人類的生產生活活動不超過資源和環境的承載能力。

(二)環境要素到整體空間

當前的環境法律體系著眼于保護環境要素。環境要素是組成環境的結構單位,是構成人類環境整體的各個獨立的、性質不同的而又服從整體演化規律的基本物質組成,也被稱之為環境基質,包括水、大氣、森林、草原、巖石、土壤等。我國當前的環境法律體系的立法思路是依據環境要素的具體分類分別制定法律制度,形成了近30部體系龐大的控制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單行法。在環境法學界通說以及各類教材中,也一般將環境法律體系分為環境污染防治和自然保護兩大部分。呂忠梅教授直接把這兩部分分別稱為“環境要素污染防治法”和“環境要素保護法”。瑏瑣其中,環境要素污染防治法是指以防治環境要素污染為立法對象的一類法律法規,以各具體環境要素為立法依據,以對某一環境要素污染的防治為內容,在我國主要有《大氣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海洋環境保護法》、《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和《固體廢棄物污染防治法》等。環境要素保護法一般以某一環境要素為立法對象,在形式上表現為保護某一要素的單行法,在我國主要有《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漁業法》、《野生動物保護法》、《礦產資源法》等。我國現有的在環境要素保護及污染防治分別立法的思路下形成的環境法律體系,在控制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中發揮了積極作用,但是也存在不少弊端:

1.立法理念上難以有效貫徹自然生態環境的系統性。

現行的環境污染防治和自然保護這兩大類單行法體系,均是針對自然環境中的某一特定環境要素制定的,沒有考慮到自然生態環境的整體性和各生態要素的相互依存關系,而且其主要目標是保障自然資源的持續利用和合理利用,而對自然資源的生態價值缺乏足夠的關注和維護?,伂?/p>

2.立法體系難以體現環境要素之間的聯系性。

現行的環境污染防治法和自然保護法均主要以環境要素為標準,針對不同環境要素的特點、功能、規律和規則需求分別立法,但是,各環境要素具有相互聯系、相互依存的特點要求在考慮單個環境要素的保護與污染防治時必須重視對其他環境要素的影響。當前,環境法律之間的分立、不協調甚至是沖突現象嚴重,即使反復從研究上總結和理念上倡導各環境要素保護法之間的溝通與協同,但這種環境要素協調關系雖然其他國家立法有所涉及,瑏瑥卻并沒有體現在我國立法中。在現行的環境法律體系以環境要素分別立法的框架下,環境行政執法機構權限分配的原則是一種分散管理模式和分業體制,客觀上加劇了環境法制困境。

3.環境法律實施成本高昂。

對各種環境要素分別立法的思路導致環境法律體系龐大,內容復雜,即使是專業人士也不容易了解這類法律的全貌。環境法所涉的執法機構眾多,容易導致法律適用標準和執法尺度不一。瑏瑦環境法律制度實施要求各環境管理部門結合不同行業和領域的現狀以及特點決定在多種制約下以及環境政策預期下不同環境要素的最佳的污染標準在哪里以及哪種消除污染的設備是必用也可用的?,伂懙@種以單一環境要素為控制對象的思路,很容易使得相關執法部門為本部門職責范圍內風險的“最后一成”或“最后一英里”耗費大量的社會資源,難以從環境整體上進行考慮。一旦為了不從生態整體上看待規制效果,就很容易出現為了規制單一環境要素剩余的少量風險卻要花費巨額的社會資源的現象,這會影響到資源在其他風險規制領域的投入?,伂捜魢@《決定》中使用的“生態空間”作為環境法的保護對象,則能夠矯正現行的以環境要素為核心和依據構建的環境法律體系引致的上述弊端:一是“生態空間”是環境要素的上位概念,突破了環境要素的單一性和分離性,注重了諸多環境要素所共同依存的國土空間,改變了環境單行法以單一環境要素展開制度設計的現狀,這樣可以考慮如何在生態整體思路中基于各環境要素的聯系協調而綜合設計制度以保護生態空間。二是“生態空間”作為環境治理的核心概念,要求對于“生態空間”的保護和法律規制依據的標準不再是對于環境要素的“污染”或“破壞”,因為判斷人類行為是否合理使用生態空間進而判斷是否需要進行規制的依據不再是“污染”或“破壞”這樣否定性的評價,而是以生態空間占用是否合理作為依據。“占用”是一個中性的概念。生態空間占用是一個衡量人類對自然資源開發利用程度以及可持續發展狀況的方法,它通過跟蹤人類利用的大多數消費品和產生的大部分廢棄物估算生產和維持這些消費品的資源以及同化廢棄物所需要的生物性生產土地或海洋面積?,伂撌褂谩吧鷳B空間”作為環境法律的核心概念之一,可以改變完全依據環境要素作為環境法律制度實施的核心依據。生態空間占用作為環境法上判斷人類行為是否需要規制(行為違法與否)的判斷標準,通過對一定的經濟水平或人口對生產性自然資產的需求規律的把握,可以確定人類對自然資產的利用程度,超過此程度水平則進入環境法規制視野。與此同時,生態空間占用可以通過將合理的占用數量進行具體量化來定量分析人類對于自然資源環境的影響,這是可持續發展理念具體化的一種進路。

三、生態空間政策在環境法上的制度需求

《決定》中以“生態空間”為核心概念進行的制度設計,并不是“新瓶裝舊酒”的語詞轉換,而是在概念內涵、治理理念和制度路徑上進行的環境保護與生態文明制度建設創新。由于《決定》作為中央宏觀政策而帶有抽象性、概括性和原則性的內在屬性,我們需要將《決定》中提出的“生態空間”概念及制度轉換為具體的環境法律制度以實現其可執行性。

(一)確立保護和改善生態空間的立法目的

環境法立法目的是國家在制定環境法時希望達到的目的或實現的結果,它決定了整個環境法律體系的調整對象。主張將“保護和改善生態空間”作為環境法的立法目的,也即主張其作為環境法律體系的調整對象?!董h境保護法》(1989年)第1條規定了其立法目的:“為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與生態環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體健康,促進社會主義現代業化建設的發展,制定本法?!?014年4月24日修訂的《環境保護法》第1條規定的立法目的是:“為保護和改善環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眾健康,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制定本法。”分析《環境保護法》立法目的的變遷可見:第一,修訂后的《環境保護法》加入了“推進生態文明建設”,將其作為立法目的之一;第二,將原來立法中的“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改為“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這一立法目的轉換,不但是對學界長期詬病的現行環境立法秉持的經濟發展優先的價值選擇的摒棄,而且也吸納了當今世界通行的可持續發展理念。同時,筆者建議,在以后《環境保護法》再修訂時,還應當加入“保護生態空間”的立法目的,理由有:

1.雖然“生態空間”包括天然草地、林地、濕地、水庫水面、河流水面、湖泊水面等,包括《環境保護法》第2條列舉的眾多環境要素中的部分內容,但是,作為這些環境要素上位概念的“生態空間”本身提出了獨特的規則需求。對于“生態空間”的保護的判斷標準不再是從單一環境要素自身的自然規律出發,以是否遭受“污染”或“破壞”來作為行為規制的判斷標準,而是適用生態空間占用是否合理的標準。

2.雖然“生態空間”由天然草地、林地、濕地、水庫水面、河流水面、湖泊水面等構成,但是其內容在內涵和外延上并不完全等同于《環境保護法》中列舉的草原、森林、水等環境要素,它并不是由這些環境要素構成的集合概念,而是與這些環境要素存在著交叉關系。申言之,“生態空間”這一概念雖然也以保護環境要素為基礎,但更著眼于上述環境要素在國土空間上的比例和結構,這契合生態文明和生態理性對于環境法制提出貫徹生態整體性的需求。

3.以“保護和改善生態空間”作為環境法立法目的,能在制度機理上真正有效貫徹可持續發展理念。新修訂的《環境保護法》正式確立了促進可持續發展的立法目的。但是,可持續發展所秉持的人類需要與環境限度的二元價值很難在當前環境法中實現平衡,因為,可持續發展要求突破發展就是“經濟增長”的單一思路,形成環境與發展綜合決策的新理念,在這種理念下,生態環境問題不僅僅是技術問題,生態法治問題也不單純是一個部門法問題,而是需要所有法律共同參與并建立新的運行體制和機制?,偓?989年《環境保護法》以“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為立法目的,被批評為同時保障人體健康與促進經濟發展的“目的二元論”,并認為促進經濟發展的法律目的不應當由環境法律部門承擔而應由其他市場經濟法律部門承擔。此次《環境保護法》修訂摒棄了“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并在第5條規定了“環境保護堅持保護優先”,但現實中如何能夠彰顯可持續發展要求的以人為本和以人的發展、滿足人類的需要為中心呢?筆者認為,“生態空間”的理念和內涵本身契合可持續發展觀的主張?!吧鷳B空間”這一概念的提出本身便兼顧了人類需要和環境限度。生態空間與城市空間、農業空間和其他空間一起作為國土空間的構成部分,其類型劃分及其具體內涵與構成本身便是從滿足人類多種需要的角度出發的,生態空間所提供的生態產品也能滿足人類的多重需要。與此同時,生態空間保護、改善、規制制度,也是以環境限度作為依據。并且,圍繞“保護和改善生態空間”的立法目的設計的系統制度,可以將可持續發展觀具體化而不再是僅僅作為制度理念、指導思想和價值目標。我們可以在現實中通過生態空間的自然資源條件、國土密度、人口密度和經濟密度因子測算出不同區域生態空間的需求與供給能力,進而為生態空間占用合理性確定具體的量化標準,瑐瑡這樣,還可以細化全國各地具體的生態空間保護與改善的具體目標任務。

(二)構建體系完善的生態空間管制法律機制

我國現行的環境法律體系中并沒有關于生態空間管制的相關規定,這一訴求被遮蔽在“保護和改善環境”的立法目的和整體思路中,我們需要構建契合生態空間管制內在需要的高效運行的管制機制。構建體系完善的生態空間管制機制,需要測定我國在當前特定的人口、經濟、科技等綜合情勢約束下為支持公民生產生活需要的資源消費和廢棄物排放所需要的能夠提供生態產品的國土空間。這一國土空間是否被合理占用的判斷需要根據上述多重標準,這也提出了內在管制制度需求。目前國內外城市對生態空間的管制主要通過生態功能區規劃、生態格局規劃和生態控制線規劃這三類規劃來實現,瑐瑢相應地,體系完善的生態空間管制機制也應當包括這三個方面。雖然我國《環境保護法》規定了環境保護規劃制度,但還沒有完全涵蓋生態空間政策的內涵與制度需求。為了完整保護和改善生態空間并管制其用途,需要一個包括空間劃定、格局劃分和行為禁止的系統過程,需要專門的機制體系??尚械姆蓹C制構建思路是,在《環境保護法》中從上述三個方面規定生態空間管制機制,然后通過專門立法(環境行政法規或部門規章)詳細規定其具體內容,地方政府也必須結合本區域的生態空間自然條件和經濟社會發展現狀將該制度體系進一步具體化。

1.生態功能區規劃制度。

生態功能分區是依據區域生態環境敏感性、生態服務功能重要性以及生態環境特征的相似性和差異性而進行的地理空間分區。環境保護部和中國科學院2008年聯合編制的《全國生態功能區劃》詳細規定了我國生態功能區類型、名錄、主要生態問題及生態保護的主要方向,并列舉了全國重要生態功能區域。國務院2010年公布的《全國主體功能區規劃》詳細列舉了國家重點生態功能區、國家禁止開發區域(包括國家級自然保護區、世界文化自然遺產、國家級風景名勝區、國家森林公園、國家地質公園)的名錄及其信息。這些生態功能區的劃定,劃分了不同生態敏感性區域存在的生態環境及生態保護的主要方向和制度需求,從法律視野考察則是對人類的行為及行為是否適當提出了不同判斷標準。所以,我們需要結合《全國主體功能區規劃》的相關規定,在制度實施細則中將上述生態功能區規劃與全國主體功能區規劃中按開發方式劃分的優化開發區域、重點開發區域、限制開發區域和禁止開發區域相對應。同時,根據《全國主體功能區規劃》規定,“優化開發、重點開發和限制開發區域原則上以縣級行政區為基本單元;禁止開發區域以自然或法定邊界為基本單元,分布在其他類型主體功能區域之中。”禁止開發區域的名錄已經確定,其他三類區域由縣級行政區為單位,這又要求地方立法應當進一步細化生態功能區規劃制度。當前,《象山縣生態環境功能區規劃》、《安徽省石臺縣國家重點生態功能區規劃綱要(2011-2020年)》等地方政府制定的生態功能區劃相繼出臺。

2.生態格局規劃制度。

生態格局是針對錯綜復雜的區域生態環境問題,規劃設計區域性空間格局,保護和恢復生物多樣性,維持生態系統結構過程的完整性,實現對區域生態環境問題有效控制和持續改善?,偓嵣鷳B格局規劃以保護和恢復自然生態結構和功能為目標,針對區域生態環境問題及其干擾來源,以排除和控制干擾為目標對區域國土空間進行規劃設計。國外非常重視城市生態格局規劃,比如英國公布的大倫敦的環城綠帶法劃定倫敦市區周圍的環城綠帶用地,其在環城綠帶內除部分作農業用地、不準建造工廠和住宅的經典做法廣被仿效。我國《天津市生態布局規劃》通過生態安全、資源效率、污染物總量三條底線的設定形成了全市“五帶、四廊、三區”的基本生態格局。近年來,其他城市也陸續通過了《武漢生態框架控制規劃》、《杭州生態帶概念規劃》、《昆明市生態隔離帶范圍劃定規劃》等以規劃城市生態格局,管制生態空間。3.生態控制線制度。生態控制線制度是在研究城市自然生態系統和環境承載力的前提下,為防止城市建設無序蔓延危及城市生態系統安全,通過劃定生態保護范圍界線,在該范圍內禁止或者嚴格限制開發建設,盡量保護自然生態的原貌的制度。生態控制線制度的實施是通過對特定區域國土空間開發利用行為的限制甚至是禁止以實現該區域生態空間的離散保護和整體涵養。我國深圳市最早于2005年通過《深圳市基本生態控制線管理規定》實施生態控制線制度;武漢市于2012年通過《武漢市基本生態控制線管理規定》;廣東省政府于2013年10月印發《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在全省范圍內開展生態控制線劃定工作的通知》(粵府函[2013]202號),成為全國首個全省實施生態控制線制度的省份。質言之,從概念內涵、學界觀點和上述地方立法制度體系概括,生態控制線是劃定的生態保護界線,被劃定的生態控制線的區域進一步分為生態底線區和生態發展區?,偓幧鷳B底線區是生態安全的最后底線,遵循最為嚴格的生態保護要求;生態發展區是指自然條件較好的生態重點保護地區或生態較敏感地區,在滿足項目準入條件的前提下可有限制地進行低密度、低強度建設的區域。

瑐瑥有研究者以《深圳市基本生態控制線管理規定》(2005年)為個案,分析與檢討了我國近幾年來在一些地方試點實施的生態控制線制度,發現當前試點的生態控制線制度在幾個方面尚存在問題:第一,生態控制線制度的法律地位問題,生態控制線并沒有直接的上位法依據;第二,生態控制線范圍內各類主體的權利保護問題;第三,生態控制線本身的合理性問題;第四,生態控制線劃定的程序問題?,偓愒凇稕Q定》規定生態空間管制制度之后,結合其制度內涵、制度功能以及上述對于現行生態控制線制度弊端的總結,筆者建議,在未來系統開展的生態控制線制度建設中,應當改進之處有:(1)在《環境保護法》中或將來可能制定的生態保護國家專門立法中正式規定生態控制線制度,為地方立法規定生態控制線制度確立上位法依據。我國新修訂的《環境保護法》第19條第1款規定了“生態保護紅線”制度,該款規定,“國家在重點生態功能區、生態環境敏感區和脆弱區等區域劃定生態保護紅線,實行嚴格保護?!边@是非常重要的制度創新,但僅此不夠。正如上述分析,生態控制紅線是一個有梯度的生態保護范圍界線制度體系,包括了生態底線區和生態發展區,《環境保護法》規定的“生態保護紅線”制度可以劃定生態底線區,但沒有規定生態發展區的界線制度,第19條第2款規定的是“特殊區域環境保護制度”,這與上述在生態控制線制度體系中規定的生態發展區生態控制線制度無論在價值目標還是在制度內涵上都存在著諸多差異。(2)基于國土的生態空間、生產空間與生活空間存在著相互重疊和相輔相存的關系,建議在具體的制度實施細則中,以及在將普遍具體化的地方立法中進一步將生態控制線制度細分為限制開發利用制度和禁止開發利用制度兩個層次,其中,禁止開發利用制度預期結合耕地紅線、納污紅線以及《決定》提出的生態保護紅線和《環境保護法》(修訂案)規定的“生態保護紅線”制度來實現。生態空間的紅線管理包括自然生態保護的空間紅線、自然資源利用的時間紅線、區域資源承載力與環境容量超載的閾值紅線、生態結構耦合的中庸紅線和生態功能進化的功序紅線等?,偓?3)因為生態控制線制度的制度預期目標是保護生態空間的生態利益,但同時生態空間中的自然資源也會對該區域的主體產生經濟價值,二者都是正當的,因此,當限制或禁止生態空間開發而影響該國土生態空間范圍內主體的經濟利益時,應當結合生態補償制度予以實施。新修訂的《環境保護法》第31新增的生態保護補償制度,可以作為制度依據。(4)通過制定細則,規范生態控制線的劃定程序,結合環境公眾參與制度和環境信息公開制度以保障生態控制線劃定的科學性和合理性。

(三)生態空間用途管制的環境影響評價

制度和公眾參與制度生態空間管制,除了構建專門制度體系,還需要利用既有的環境法律制度。生態空間與生產空間、生活空間均為國土空間的有機構成部分,生態空間管制機制包括生態功能區規劃制度、生態格局規劃制度和生態控制線規劃制度這三個方面,實際上是從不同層面和角度在國土空間中劃定為維持生態系統所需要的物理空間,并針對國土空間中重點生態功能區、生態脆弱帶等確定禁止或限制開發利用的區域。若生態空間管制制度體系進入環境立法并在全國和各地普遍適用,則需要對之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我國現行的環境法律體系中可以適用的法律依據有《環境影響評價法》和《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條例》。劃定生產空間和生活空間會對生態空間造成直接影響,而這些空間劃定即為對國土空間的利用,屬于《環境影響評價法》第7條規定的各級政府及其職能部門“對其組織編制的土地利用的有關規劃”應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并具體適用《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條例》評價、審查和跟蹤評估等程序性規定。但是,從生態空間管制需求角度檢視當前的環境影響評價制度體系,則存在需要改進和具體化之處:(1)開始實施于美國的戰略環評制度在20世紀80年代末在世界范圍內被廣泛接受,從理論上講,戰略環評的對象應當包括政策、規劃和計劃,但我國的戰略環評對象主要限于政府規劃而未包括政策。政策是最高層次的戰略決策?,F在各地已經通過地方立法規定了生態空間管制制度,這些政策從根本上影響到生態空間管制效果,應當在環境影響評價法律制度完善中將戰略環評對象的范圍擴展至政策層面,并針對生態空間的各級政策進行環境影響評價。(2)根據現行的《環境影響評價法》第7條和《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條例》第2條的規定,“國務院有關部門、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組織編制的土地利用的綜合利用規劃和專項規劃才需要進行環評,但是,《全國主體功能區規劃》規定,“優化開發、重點開發和限制開發區域原則上以縣級行政區為基本單元”。由此導致的矛盾和漏洞是,在當前的環境影響評價制度體系下,《象山縣生態環境功能區規劃》等縣級地方政府陸續制定的生態功能區劃不需要納入環境影響評價的范圍。因此,針對生態空間管制的制度需要,應改進現行環境影響評價的對象是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規定,對生態空間控制三類規劃均進行環境影響評價。

國土空間同時對人類存在生態價值與經濟價值。生態空間也要為人類提供生態產品以滿足人類需要,生產空間和生活空間也有生態服務功能。因此,生態空間與生產空間、生活空間并不是截然二分的,而是在自然屬性上相互重疊。生態空間管制機制中,無論是劃定生態功能區還是確定生態格局或生態控制線,在劃定的區域內都是通過不同層面、方式或程度,在生態空間內對自然資源的生態價值的偏向保護從而不同程度犧牲其經濟價值,這就會對依賴該區域內自然資源生產生活的主體的利益造成影響。因此,當通過適用生態功能區規劃制度、生態格局規劃制度和生態控制線規劃制度以管制生態空間時,需要適用環境公眾參與制度,在公開相關環境信息的基礎上廣泛吸納公眾參與三類規劃的制定。同時,讓公眾廣泛參與生態空間控制制度實施,也是生態世界觀的塑造過程,瑐瑨有助于制度預期的實現。但是,在我國當前《環境影響評價法》、《環境影響評價公眾參與暫行辦法》以及《環境信息公開辦法(試行)》等綜合規定的環境公眾參與制度更多是將環境公眾參與作為一種消弭環境執法困境、提高執法效率的手段,在制度定位上并沒有將環境公眾參與上升為公民的一項民利的高度,說明政策決策者基于環境問題的專業性而認為一般公眾無專業知識和能力來實質參與,從而將其排除在外。瑐瑩因此,筆者建議,環境公眾參與制度適用于生態空間用途管制的具體化路徑有:(1)在公眾參與范圍上,需要將宏觀上多大比例范圍的國土空間化為生態空間,微觀上具體的生態功能區劃、區域生態格局的形態指標體系和生態控制線的具體范圍走向等內容均需要征求公眾意見,讓公眾參與環境公共事務;(2)在公眾參與形式上,綜合采取審慎的民意調查、互聯網公共論壇、民主懇談會等形式以保障公眾對專業性的生態空間管制的觀點能夠充分交流、理解和表達利益訴求;(3)在保障配套措施上,應當將公眾參與與環境影響評價、環境信息公開和生態補償制度有機結合起來。

四、結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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