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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有政策優勢不復存在
隨著我國加入世貿組織、逐步履行入世承諾以及外貿體制改革的深入和外貿政策的調整,國有外貿企業原先享有的政策優勢越來越小,在配額和許可證等方面的優惠政策也逐步被取消,平等參與市場競爭已成為必然。
在進口關稅配額分配的問題上,我國將進口關稅配額分配給幾家指定的國有公司經營,同時留出一定比例分配給非國有企業,優惠政策逐步取消。從“皇帝女”到“普通人”的巨大轉變帶來的不適應以及自身體制方面的原因使得國有外貿企業內外交困,面臨著極大的競爭壓力。
外貿經營主體多元化格局形成
2004年7月1日,中國新的《外貿法》開始實施。同1994年外貿法相比,2004年外貿法最引人注目的條款是外貿經營者范圍的進一步擴大。2004年外貿法規定個人可以從事對外貿易經營,凡中國境內的法人、其他組織和個人,均可通過在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或其委托機構辦理備案登記手續,而取得貨物貿易和技術貿易的進出口經營權,成為對外貿易經營者。
從某種意義上說,加入世貿組織以來中國履行入世承諾的行為加大了中國外貿企業的競爭力度,尤其是新《外貿法》的實施,使得企業和個人可以自行從事進出口業務,更多具有競爭優勢和靈活經營方式的企業將以更快的速度進入國內市場。
國有外貿公司外貿特許經營權喪失
新《外貿法》同時將實施了半個世紀的外貿經營權審批制變為登記制,即取消對貨物和技術進出口經營權的審批,只要求對外貿易經營者進行備案登記,任何經營主體都有權利進出口國家法律所允許的商品。原外貿法規定,從事貨物進出口與技術進出口,必須經國務院主管部門許可。根據中國入世承諾,三年內要取消對外貿易權的審批,放開貨物貿易和技術貿易的外貿經營權,故取消審批是一個必然的過程。
外貿經營權的放開標志著國有外貿公司外貿特許經營權的徹底喪失。進入外貿領域不再存在任何政策,國有外貿公司的市場份額今后將進一步減少。而且,由于歷史和體制方面原因,國有外貿公司大都負擔沉重、效率低下,根本無法與其他企業競爭。擺在國有外貿企業面前的似乎只剩下兩條路:轉型或者破產。
關稅和非關稅等保護手段的作用大幅度下降
我國承諾到2005年總體關稅水平下降至10%左右,并承諾按照世界貿易組織的規定,將加入世貿組織前對400多項產品實施的非關稅措施(配額、許可證、機電產品特定招標)在2005年1月1日之前取消,今后除非符合世界貿易組織規定,否則不再增加或實施任何新的非關稅措施。中國承諾遵照世貿組織《補貼與反補貼協議》的規定,取消協議禁止的出口補貼。例如在農業出口補貼方面,中國承諾取消農產品的出口補貼,包括價格補貼、實物補貼,以及對出口產品加工、倉儲、運輸的補貼。國有外貿企業將為此喪失一大塊利潤。
人才流失現象不容忽視
加入世貿組織后,隨著外貿經營主體資格的逐步放開,外資企業和民營企業乃至個人紛紛進入外貿領域,競爭對手越來越多,必然使對專業外貿人才的競爭更加激烈。而原有的國有外貿企業人浮于事的情況十分嚴重,加上體制的束縛,使得具有專業特長的人才不能發揮自身優勢,體現自身價值,懂外語、懂技術、懂業務的骨干人才紛紛投向競爭對手門下或者自立門戶開展對外貿易。人才流失的同時還帶走了對外貿企業至關重要的客戶資源和渠道,這些都嚴重影響了企業的經營和發展,最直接的后果就是企業利潤的大幅度下降。
關鍵詞: 報關員資格考試 報關單填制 填制技巧
海關總署從1997年開始舉辦報關員資格全國統一考試,至今已經進行了15次。報關單填制是報關員資格考試的一大技能,近幾年的報關員資格考試中,報關單填制相關實體的分數大多處于42、43分的水平,占總分的1/5以上,而2006年則達到47分。因此,學好報關單填制內容,掌握好報關單填制的技能對考生順利通過報關員資格考試起到舉足輕重的作用。報關單填制是對報關知識和技能的綜合考核,需要報關員了解海關對報關單位的管理,需要熟悉國家的對外貿易管制制度和措施,需要掌握各種報關程序,需要具有熟練的商品歸類技能,需要清楚海關對進口稅費的征收管理,還需要擁有國際貿易知識和英語基礎,而且報關單欄目較多,填報要求較嚴格,因此,報關單填制是報關員學習的難點。
1.報關單填制的一般要求
進出口貨物的收發貨人或其人向海關申報時,必須填報并向海關遞交進出口貨物報關單。申報人在填制報關單時,應當依法如實向海關申報,做到申報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和規范性。報關單填制的一般要求具體如下。
1.1報關員必須按照《海關法》、《貨物申報管理規定》和《報關單填制規范》的有關規定向海關如實申報。
1.2報關單填制必須真實,做到“兩個相符”。
1.2.1單證相符,即報關單各欄目的內容必須與合同、發票、裝箱單、批單及批文等隨附單據相符。
1.2.2單貨相符,即報關單各欄目的內容必須與實際貨物情況相符。
1.3報關單填制要準確、整潔、端正,不得用鉛筆或紅色復寫紙填報;若有更正,則必須在更正項目上加蓋校對章。
1.4不同合同的貨物、同一貨物中不同的貿易方式的貨物、不同備案號的貨物、不同提運單的貨物、不同的運輸方式或相同的運輸方式但不同的航次的貨物,均必須分單填報。一張報關單上如有多種不同商品,應填報清楚,但一張報關單上一般最多不能超過五項貨物。
1.5已向海關申報的進出口貨物報關單,如原填報內容與實際進出口貨物不相符,且有正當理由的,申報人應向海關遞交書面更正申請,經海關核準后,對原填報的內容進行更正或撤銷。
2.報關單幾個欄目填制技巧
2.1進出口口岸。
2.1.1進出口口岸的含義
進出口口岸是指貨物實際進出口我國關境的第一口岸的海關名稱。填報貨物實際進出我國關境的口岸海關的名稱及代碼。需要注意的是填報的口岸海關名稱和代碼兩者缺一不可。
2.1.2進出口口岸的填報要求
我國海關實行三級管理,即海關總署、直屬海關和隸屬海關。這里需要填報的必須是具有接受申報辦理業務的隸屬海關。在國家公布的海關《關區代碼表》中,海關的名稱與代碼相對應,其中的代碼通常稱為關區代碼,由4位數字組成,前兩位是直屬海關的代碼,后兩位是直屬海關下的隸屬海關的代碼。直屬海關的關區代碼一般為“00”,因此,后兩位為“00”的關區代碼不能夠填報在“進出口口岸”欄①。
轉關運輸貨物由收貨人申請,經海關同意,進口轉關運輸貨物應填報貨物進出境地海關名稱及代碼,出口轉關運輸貨物應填報貨物出境地海關名稱及代碼。例如,貨物由橫濱啟運,途徑釜山轉船,最終運抵后向青島大港海關(關區代碼4227)申報,那么進口口岸應填報“青島大港海關4227”。
2.1.3進出口口岸填報信息的查找
此欄目要求填報關區代碼,而考試大綱并沒有要求記憶,因此一般會在題目描述的文字資料中給出。如果沒有給出代碼就可能是在報關單找錯題中故意沒有給出或可能不考此欄。
2.2經營單位。
2.2.1經營單位的含義
經營單位是指經國家外經貿主管部門及其授權部門核準,并已在海關注冊登記,有權在一定的范圍內從事對外經濟貿易進出口經營活動的法人、其他組織和個人。進出口貨物報關單中的經營單位專指對外簽訂并執行進出口貿易合同的我國境內企業、單位或者個人的名稱及海關注冊編碼。②
經營單位編碼為10位數字,是指經營單位向所在地主管海關辦理注冊登記手續時,海關為其設置的注冊登記編碼。每個經營單位在全國范圍內都只有唯一一個編碼,且始終不變。通過經營單位的編碼能夠了解一個企業的所在地區和企業的經濟類型。10位編碼的結構如下。
(1)第1至第4位數為進出口單位屬地的行政區劃代碼,其中第1、2位數表示省、自治區、直轄市。如廣東省為“44”,上海市為“31”。第3、4位數表示省轄市(地區、省直轄行政單位)。如廣東省廣州市為“4401”,廣東省中山市為“4420”,廣東省其他未列名地區為“4490”。
(2)第5位為市內經濟區域。可以根據前5位判斷和填報“境內目的地”或“境內貨源地”欄目。③例如,珠海市為4404,細分為珠海特區為44041,珠海保稅區為44044,珠海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為44043,珠澳跨境工業園區(珠海園區)為44045,珠海市其他地區為44049。
(3)第6位數為進出口企業經濟類型代碼④,表明企業性質,應熟記此位代碼,報關員考試題目可能需要根據企業性質判斷填報經營單位或判斷貿易方式、征免性質等。特別是數字2、3、4、8表示的企業性質。
例如“浙江嘉寧皮革有限公司331392XXXX”,其中前兩位數字“33”表示浙江省,第3、第4位數字“13”表示海寧市,第5位數字“9”表示其他地區,第6位數字“2”表示中外合作企業,所以該公司是浙江省海寧市的一家中外合作企業。再如,“遼寧龍信國際貨運公司(210298XXXX)”,其中前兩位數字“21”表示遼寧省,第3、4位數字“13”表示大連市,第5位數字“9”表示其他地區,第6位數字“8”表示有報關權而無進出口經營權的企業,在海關注冊的性質就是一家報關企業。
(4)第7至第10位數為順序號。
2.2.2經營單位的填報要求
經營單位此欄目應該填報“經營單位名稱及編碼”,兩者缺一不可。經營單位填報應注意以下幾點。
(1)進出口企業相互進出口業務或沒有進出口經營權的企業委托有進出口經營權的企業進出口業務的,填報方。如,2005年報關員資格考試找錯題,大連萬凱化工貿易公司(210291XXXX)大連萬凱化工有限公司(210225)對外簽約出口三氯硝基甲烷,經營單位應該填報“大連萬凱化工貿易公司210291XXXX”。
(2)外商投資企業委托外貿企業進口投資總額以內設備、物品的,此欄目應填報外商投資企業的中文名稱及編碼,并在“標記嘜碼及備注”欄中注明“委托公司進口”。例如上海協通針織有限公司(3101935039)委托上海機械進出口公司進口在投資總額內享受特定減免稅的設備“圓形針織機”5臺。上海協通針織有限公司其經營單位編碼為3101935039,第6位數字為“3”表明是一家中外合資企業,屬于外商投資企業,且委托進口的是在投資總額內享受特定減免稅的設備。因此此欄目應填報“上海協通針織有限公司3101935039”,并在“標記嘜碼及備注”欄中注明“委托上海機械進出口公司進口”。
外商投資企業委托外貿企業進口生產用原材料,應視為一般委托,此欄目應填報外貿企業中文名稱及編碼。
(3)經營單位編碼第6位數字為“8”的單位是只有報關權而沒有進出口經營權的企業,不能作為經營單位填報。例如,珠海市報關公司(4404180001)。
(4)援助、贈送、捐贈的貨物,此欄目應填報直接接受貨物的單位的中文名稱及編碼,例如,湖北省民政廳接受香港捐贈的御寒物資一批,此欄目應填報“湖北省民政廳4201990000(臨時經營單位編碼)”。
(5)對外簽約和執行合同的不是同一單位,應以執行合同的單位為準。例如,中國化工進出口總公司對外統一簽約,而由遼寧省化工進出口公司負責合同的具體執行,此欄目應填報遼寧省化工進出口公司及其編碼。
(6)境外企業不得作為經營單位填報。例如上海汽車進出口公司委托香港大型汽車進出口公司進口汽車,此欄目應填報上海汽車進出口公司及其編碼。
2.2.3經營單位填報信息的查找
由于此欄目要求填寫中文名稱及編碼,這些信息很難在單證中體現,通常會在文字說明資料中給出。如果文字說明資料中沒有給出就要留意其他不常用資料,如《征免稅證明》、發票中的中文信息等。
2.3運輸方式。
2.3.1運輸方式的含義
運輸方式是指國際貿易買賣雙方就進出口貨物交接、交換所磋商決定可采用的運輸方式。進出口貨物報關單所列的“運輸方式”欄專指載運貨物進出境所使用的運輸工具的分類,即海關規定的運輸方式。海關規定的運輸方式可分為實際運輸方式⑤和特殊運輸方式⑥。下表為常見的運輸方式代碼表。
資料來源:海關總署報關員資格考試教材編寫委員會,2010年版報關員資格全國統一考試教材,2010.6:341。
2.3.2運輸方式填報要求
此欄目根據貨物實際運輸方式,按海關規定的《運輸方式代碼表及說明》選擇填報相應的運輸方式或代碼。
(1)進境貨物的運輸方式,按貨物運抵我國關境第一個口岸時的運輸方式填報;
(2)出境貨物的運輸方式,按貨物運離我國關境最后一個口岸時的運輸方式填報;
(3)進口轉關運輸貨物按載運貨物抵達進境地的運輸方式填報,出口轉關運輸貨物按載運貨物駛離出境地的運輸方式填報;
(4)非郵政方式進出口的快遞貨物,按實際運輸方式填報。
幾種重要的運輸方式代碼要求記憶,特別是表1中給出的幾種,運輸方式的中文名稱要求規范填寫,例如“海洋運輸”、“船舶運輸”、“飛機運輸”、“江海”、“航空”等都是錯誤的填寫。
2.3.3運輸方式信息的查找
江海運輸因船舶運載能力大,運價低廉,是國際貿易運輸中最主要的運輸方式,因此運輸方式最有可能考的是江海運輸。海運提單(BILL of Lading,簡寫為B/L),是用以證明海上貨物運輸合同和貨物已經由承運人接受或者裝船,以及承運人保證據以交付貨物的單據。報關單中眾多欄目的填寫所需要的信息都來源于提單,因此熟悉了解提單的格式和內容對于準確填寫報關單非常重要。另外一個國際貿易中的主要運輸方式是航空運輸,也是報關單填制中經常出現的運輸方式。航空運輸的主要單證是航空運單(Air Way Bill, 簡寫AWB),分為航空主運單(Master Air Way Bill,簡寫MAWB)和航空分運單(House Air Way Bill,簡寫為HAWB)⑦。
運輸方式具體出現的情形有以下幾種。
(1)一般會給出提單(B/L,江海運輸)或空運提單(AWB,航空運輸),通過所給出的運輸單證就可以確定運輸方式。
(2)如果沒有給出提單或空運提單,在發票或裝箱單中也能找到和運輸方式相關的信息。如:B/L No.:XXXXXX(提單號)、Vessel(船舶)、Voyage No.或VOY NO.(航次號)等表示運輸方式為江海運輸。再如:MAWB No.(總運單號)、HAWB NO.(分運單號)、Flight No.(航班號)等表示運輸方式為航空運輸。
2.4集裝箱號。
2.4.1集裝箱號的概述
集裝箱號(Container No.)是指集裝箱兩側標示的全球唯一的編號。其組成規則是箱主代號(3位字母)+設備識別號“U”+順序號(6位數字)+校驗碼(1位數字),例如EASU9809490。
常見的集裝箱規格(SIZE)有20英尺(20’,以外部的長計)、40英尺(40’)、45英尺(45’)、48英尺(48’)、53英尺(53’)。
自重(TARE)是指集裝箱本身的重量,以千克計量。
2.4.2集裝箱號的填報要求
此欄目填報裝載進出口貨物集裝箱的箱體信息⑧,分別填報集裝箱號、集裝箱的規格和集裝箱的自重。在紙質報關單中,此欄目的填報方式為“集裝箱號/規格/自重”。例如“TEXU3605231/20/2275”,表明這是一個20英尺的集裝箱,箱號為TEXU3605231,自重為2275千克。
多個集裝箱的情況,第一個集裝箱填報在“集裝箱號”欄中,其余的按照“集裝箱號/規格/自重”的格式依次填報在“標記嘜碼及備注”欄中。
2.4.3集裝箱號填報信息的查找
在提單中,多使用如下英文表示集裝箱號相關信息。如,集裝箱號:Container Number、Container No.、CONT.NO.、Container#;規格:SIZE、2×20’CONTAINER(2個20英尺的集裝箱);自重:TARE、TARE WEIGHT、TARE WGHT等。
(1)裝箱號一般在提單中“Marks and Container No.”欄,或者直接在貨名欄目(包裝數和數量、貨物名稱欄目)中或其下方顯示集裝箱號等相關信息。
例如:
SIZE/TYPE/CONTAINER#/ TARE WGHT/GROSS WGHT/SEAL NUMBER/QUANTITY/STAT/STATU
20/DRY/TPHU8290658/2300/.00 /0464/ 0/FCL/FCL
20/DRY/MISU2369721/2300/.00 /00977/ 0/FCL/FCL
集裝箱號欄目應填報“TPHU8290658/20/2300”標記嘜碼及備注欄目應填報“MISU2369721/20/2300”。
(2)集裝箱的信息也多出現在裝箱單中,所在的欄目和格式與提單基本相同。
報關單欄目較多,除上文中涉及的進出口口岸、經營單位、運輸方式、集裝箱號欄目外,還有運輸工具名稱及航次號、征免性質、起運國、裝貨港、成交方式、件數等也是報關單填制中經常出現的重要欄目。在遵循報關單填制基本要求,即真實、準確、齊全、清楚的同時,掌握每一欄目的填報要求、技巧,在填制報關單這部分內容上才能達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注釋:
①沒有隸屬海關的直屬海關,例如西寧關區(9700),它直接接受申報業務,在海關關區代碼表中稱為“西寧海關”,代碼為“9701”,因此該欄應該填報“西寧海關(9701)”。
②海關總署報關員資格考試教材編寫委員會.2010年版報關員資格全國統一考試教材,2010:338.
③“1”表示經濟特區(深圳特區可用“0”);“2”表示經濟技術開發區和上海浦東新區、海南洋浦經濟開發區;“3”表示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4”表示保稅區;“5”表示出口加工區;“6”表示保稅港區;“7”表示保稅物流園區;“9”表示其他。
④“1”表示國有企業;“2”表示中外合作企業;“3”表示中外合資企業;“4”表示外商獨資企業;“5”表示有進出口經營權的集體企業;“6”表示有進出口經營權的私營企業;“7”表示有進出口經營權的個體工商戶;“8”表示有報關權而無進出口經營權的企業;“9”表示其他。
⑤實際運輸方式是指用于載運貨物實際進出關境的運輸方式,主要有:水路運輸、鐵路運輸、公路運輸、航空運輸、郵件運輸、其他運輸。
⑥特殊運輸方式是指沒有實際進出境的運輸方式,如境內非保稅區運入保稅區貨物和保稅區退區的、保稅倉庫內銷的、保稅區運往境內非保稅區的等10種情況。
⑦航空主運單由航空公司簽發,而航空分運單由航空貨運簽發。
⑧非集裝箱貨物,應填報為“0”。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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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牟愛春,劉淑萍.淺談報關單填制的常見錯誤[J].外貿業務探討,2010,9,(19):59-60.
[3]張照宇.淺議報關單填制技巧[J].經貿知識,2003,3:42-43.
隨著經濟全球化的發展我國經濟越來越融入國際經濟在新的貿易形勢和經營活動中,貨物流和資金流將難以一一對應,這就要求經濟政策應適應市場經濟規律主動尋求變化和發展不斷調整政策完善法規逐步從程序性審核向合規性審核轉變從事前管理轉變為事后管理從間接管理轉變間接管理從而方便企業經營推進貿易便利化。本文就出口業務不允許委托方收匯的有關政策進行探討。版權所有!
年前后由于國內出現了各種走私違規、騙匯、逃套匯和騙稅違法行為,為了進一步規范進出口業務,打擊這些違法行為,防止出賣或變相出賣進出口經營權和許可證,年月日國家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海關總署和國家外匯管理局聯合下發《規范進出口業務的若干規定》文件,對于出口業務收匯問題,文件第十一條中規定“出口業務,一律由人負責收匯。”其目的是落實出口收匯的責任,由于此規定的出臺,無疑使方能否收匯成為辦理出口業務的必要條件,從而在一定程度上促使方重視了對委托方資信的調查,也打擊了委托方借用出口業務進行逃匯行為。但隨著國際、國內經濟環境的變化,出口業務,一律由人負責收匯這一規定還有待于進一步探討。
一、不允許貿易委托方收匯的弊端
(一)委托方商業機密得不到保護
企業自身經營出口業務最基本應具備:有出口經營權、有貨源、有國外客戶和享有經營國家特殊商品經營權等,缺少任何一項,都無法自行辦理出口,只能委托出口。目前從委托方來看形成出口業務大致有以下五種情況:委托方沒有進出口經營權(包括保稅區企業);委托方沒有國外客戶;委托方沒有出口商品許可證;委托方沒有經營特殊商品權;委托方具備自行出口條件,只是不熟悉辦理出口手續而委托出口。從以上五種出口業務看,只有一種屬于委托方沒有國外客戶,實行出口業務,一律由方負責收匯的規定,將不排除其他四種出口業務委托方商業機密得不到保護。
(二)人負責收匯不能從根本上遏制委托方逃匯行為
《規范進出口業務的若干規定》中第五條規定:從事進出口業務,人必須與委托人簽定書面合同,并由人根據合同與外商簽定進出口合同。在現實出口業務中由于委托方要保護商業機密防止國外客戶流失,方根據合同與外商簽定出口合同很難做到,往往方和外商簽定出口合同是靠委托方負責傳遞,方無法對外商資信進行調查,另外多數合同中規定收匯發生問題由委托方追索,因此由方跟蹤收匯也是無從落實。
實行出口業務,一律由人負責收匯這一規定后,雖然方重視了對委托方資信的調查,但是方受騙也時有發生。天津市曾有五家外貿公司異地企業出口,當時方都到委托方所在地進行了調查,查看了營業執照,但貨物出口后便與委托方無法取得聯系,委托方則到工商局辦理了銷戶手續,人去樓空。由此可見方負責收匯不能從根本上遏制委托方逃匯行為。
(三)委托方經濟利益得不到保護
按規定出口業務,方負責收匯后,應憑有關外匯管理規定的有效憑證和商業單證將貨款原幣劃轉或結匯支付給委托方,但現實經濟活動中往往出現人因資金周轉困難而長期占壓委托方的貨款,或因方欠銀行等單位的資金,當收匯后存款被挖走,造成委托方不能及時收到貨款,經濟利益得不到保護。
(四)委托方加大了成本支出
由于“出口業務,一律由人負責收匯”以及《出口收匯核銷實施細則》規定,出口業務的出口收匯核銷的所有單證均必須為方,因而委托方為了保護商業機密又能使方辦理出口收匯核銷手續,采取由外商開給委托方信用證,委托方再到銀行辦理轉讓信用證或信用證讓渡給方,這樣不僅委托方的商業機密得到保護,而且貨款因不進入委托方帳戶而進入方帳戶,銀行可為方出具出口收匯核銷專用聯,方也能辦理了出口收匯核銷手續。這也是近幾年辦理信用證轉讓、信用證讓渡量大的主要原因,但采取此方法無疑加大了企業負擔、增加費用支出。
(五)銀行操作違規、存在漏洞
我們發現一些銀行為了吸攬客戶維護自身利益將委托方收匯劃轉到方,并給方出具出口收匯核銷專用聯;有的銀行為了方能辦理出口收匯核銷手續,將委托方的收匯給方出具出口收匯核銷專用聯,嚴重違反了有關外匯管理規定。
轉讓信用證和信用證讓渡是國際結算中的兩種方式,隨著對外經濟的發展在我國開始被采用,但畢竟屬新事物,有待結合出口收匯核銷進一步研究。因為在出口業務中,由于收匯人的不同,辦理轉讓信用證和信用證讓渡即可以是方也可以是委托方,另外轉讓信用證和信用證讓渡所轉讓和讓版權所有!的金額即有全額也有部分金額,因此銀行若按照現行規定憑企業提供的出口收匯核銷單號出具出口收匯核銷專用聯,就會出現不應出具出口收匯核銷專用聯而出具,被不法企業鉆空。
(六)外匯局監管無依據,企業無法核銷
目前委托方收匯時有發生,有的是方不了解外匯管理政策造成;有的是國家新出臺政策,企業還未掌握,如今年出臺的有關軍需商品指定公司出口,一些以前可以出口軍需商品的外貿公司已與外商簽定了出口合同,并開來了信用證或預收貨款,軍需貨物報關時才知道不能出口;有的是異地出口,由于種種原因委托方收匯等等。這些委托方收匯,企業提供了銀行出具的委托方出口收匯核銷專用聯,而按照《規范進出口業務的若干規定》第十三條規定違反本規定從事進出口業務,各外經貿主管部門、外匯管理部門不予辦理審批手續,因此外匯局無法給委托方收匯辦理出口收匯核銷手續,企業不辦理出口收匯核銷手續就不能享受退稅,其經濟利益直接受到影響。
綜上所述,出口業務,一律由人負責收匯這一規定在執行過程中確實給合法經營企業帶來許多問題和不便。
二、客觀因素要求應允許委托方收匯
(一)加入世貿后,應盡快與國際接軌,限制收匯人、要求貨物流和資金流一一對應,不符合市場經濟規律。
(二)國家出臺的各種優惠政策驅動委托方收匯。年以前由于審批進出口經營權的標準定得較高,因此有進出口經營權的中資企業主要是外貿公司,自營生產型企業寥寥無幾,因此出口業務成為主流,而作為沒有進出口權經營權的委托方核算的只是內貿賣出價,并未研究國際市場行情,因此方收匯順理成章。近兩年國家逐步降低對進出口經營權審批標準,目前已實行備案登記制度,因此大量生產型企業及個體企業獲得進出口經營權,這就意味過去的委托方要自己走出國門,尋找貿易伙伴自己做出口,但這些新獲出口經營權企業由于沒有出口許可證、辦理出口手續不熟悉等原因在一段時間內還要委托出口,而委托出口不能直接收匯又將影響下一年度申請許可證、出口配額規模以及享受海關、外匯銀行等部門的優惠政策。
(三)隨著國際經濟形勢的變化,以及我國對外貿易的發展,人們越來越認識到對外貿易在國民經濟中起到的舉足輕重的作用,它最終將關系到社會的安定,因此國家各經濟管理部門都應圍繞鼓勵出口、減少手續提高辦事效率調整政策。
(四)對出口項下的外匯監管目的是保證貨物出口后及時、足額收匯,委托方收匯同樣保證了國家外匯不受損失,因而不應以誰收匯作為監管對象,應加大監管力度,以便及時發現違規行為,加大查處力度。
(五)××年外匯局推出了新的出口收匯核報系統,該系統的使用不僅能堵塞假收匯,并且增加了處理出口與收匯不一至的功能,因此從技術上為允許委托方收匯提供了可能。
三、允許委托方收匯,銀行、外匯局的操作建議
(一)委托方收匯,銀行出具出口收匯核銷專用聯時,要在其上注明委托方提供的方的出口收匯核銷單號。
一、出口貿易導向政策的實施
我國的對外開放政策以發展對外貿易,利用外國資金,引進先進技術設備這三項作為最主要內容。其中,發展出口貿易是對外開放政策的最根本內容,因為基于我國建設現代化的客觀需要,吸收發達國家的經驗、技術和資金是當務之急,而出口創匯正是利用外資和引進先進技術的物質基礎。隨著對外開放政策的實施,國民經濟迅速發展,對外貿易也進入了一個新的發展時期。在相當長的一段時間里,即從1978年改革開放到十一五規劃之前,出口創匯一直是我國外貿領域里的行動指南。隨著外貿經營權的逐步放開,由于中國自身的勞動力比較優勢,結合一系列促進出口的措施如出口退稅、出口信貸等的實施,我國旨在追求出口創匯的貿易取得了長足的發展。
1. 外貿主體多元化
在計劃經濟體制下,國家僅授權少數專業外貿公司壟斷我國進出口貿易,出口創匯規劃十分有限。改革開放之后,我國的外貿經營國家壟斷制逐步打破,外貿經營權逐步放開,部分國有大中型企業、專業外貿公司、私營生產企業和科研院所先后獲得自營進出口權。當時,外貿經營權的下放或擴大,一個重要目標就是要千方百計地增加出口創匯。尤其是生產企業獲得自營進出口權后,為實行用匯平衡,更是不惜一切代價追求出口創匯。2001年7月10日國家頒布了《關于進出口經營資格管理的有關規定》,外貿經營權由審批制改為登記核準制。據2004年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從2004年7月1日起中國境內的所有企業和個人都將具有從事外貿經營的權力,由此對外貿易經營權全面放開。外貿易經營權的逐步放開,對外貿易經營主體的日趨多元化,是改革開放后推動我國對外貿易蓬勃發展的必要前提。
2.進出口額增長迅速
從增長態勢看(見表1),進出口貿易額幾乎每五年翻一番。1978年進出口貿易總額僅約206億美元,1985年第六個五年計劃完成時,進出口總額約為700億美元,1990年第七個五年計劃完成時,進出口總額突破1100億美元,第八個五年計劃期間進出口貿易更是高速增長,1995年進出口總額達2809億美元,進入第九個五年計劃,進出口額繼續保持增長,2000年進出口額達4743億美元。第十個五年計劃時期,我國對外貿易步入飛速發展時期。2001年在全球經濟低迷的大背景下,仍保持了7.6%的增幅,進出口總額達到5097億美元。2004年進出口總額一舉突破萬億美元大關,高達11543.2億美元,較上年增長了35.6%,隨后的2005、2006、2007年,對外貿易額都維持約23%的增長率,直至2007年我國對外貿易額高達21738.3億美元。
3.外匯儲備急劇攀升
在對外貿易飛速發展,進出口額率創新高的同時,出口平均增長速度遠大于進口平均增長速度,尤其是1990年以后,除1993年外,我國對外貿易年年處于順差狀態,并且順差有逐年擴大之勢,直接導致我國外匯儲備急劇攀升。1978年我國外匯儲備僅1.7億美元,1985年第六個五年計劃完成時,外匯儲備已達26.4億美元,1996年外匯儲備突破千億,2006年我國積累的外匯儲備已超萬億美元,取代日本成為全球擁有外匯儲備最多的國家。據最新統計,截至2008年6月底,我國外匯儲備規模約18000億美元。
在實施“發展出口貿易”為根本內容的對外開放政策近30年來,我國對外貿易額增長了105倍,在全球貿易中的比重由1%上升到約7% ,尤其是出口貿易的發展更為迅猛,其增長速度遠遠大于進口貿易,因此中國一改上世紀八十年代經常出現貿易逆差的局面,從1990年至今,除1993年外,中國幾乎年年保持順差狀態,自2005年來,外貿順差更是呈現加速攀升的勢頭,這直接導致我國外匯儲備不斷攀升。
二、由出口創匯向貿易平衡導向轉變的必要性
大力發展出口貿易,緩解了就業壓力,促進國內產業結構的升級,推動中國國民經濟的增長。同時,依靠出口貿易積累的外匯儲備,彌補了我國早期建設資金的不足,為利用外資和引進先進技術打下了物質基礎。但從目前國內國際形勢看,長期以來追求“出口至上”的貿易戰略,其負面效應逐漸顯現。
1.招致國外貿易保護主義
隨著對外貿易經營權的下放,我國的外貿經營主體呈現分散化、多樣化,目前我國外貿經營主體多為中小企業,在出口創匯的指導思想下,難免出現出口企業千方百計擴大出口,對外競相壓價的現象,如此一來,極易招致國外的反傾銷調查。截至2007年,我國已經連續12年成為遭遇反傾銷調查最多的國家。僅2005年,美國、歐盟就對中國紡織品服裝出口采取10多起特別保障措施。據商務部統計,2006年共有25個國家和地區對中國發起“兩反兩保”調查86起,同比增長37%,涉案金額20.5億美元。
美國還于2007年首次對中國產品啟動反補貼調查。美國的貿易保護主義除了體現在利用WTO框架下的反傾銷、反補貼和保障措施來限制中國產品出口外,還體現在:將中國對美國大量貿易順差歸結為中國政府人為故意地操縱匯率以獲得價格優勢,并繼而在國際市場上一再給人民幣升值施壓。
2.貨幣政策獨立性喪失
我國實施的是強制性銀行結匯政策。所謂銀行結匯制度,即境內機構貿易項下的外匯收入,除國家規定允許保留的外匯可以在外匯指定銀行開立外匯賬戶外,都必須及時調回境內,按市場匯率賣給指定銀行。其中,銀行買入出口企業所得的外匯意味著基礎貨幣投放的增加,雖然央行出口創匯的不斷增長,導致外匯儲備的劇增,迫使中央銀行把大量的基礎貨幣投放市場。會采取一些措施來抵消由此帶來的流動性增加,但由于我國金融工具有限,央行僅憑發行央行票據和調整存款準備金率很難完全沖銷由此帶來的流動性過剩。從2004年開始,流動性過剩成為威脅我國宏觀經濟穩定增長的一大隱患,為此,在2007年我國明確由穩健的貨幣政策轉變為適度從緊的貨幣政策,多次采取加息、提高存款準備金率等政策,然而我國流動性過剩問題并沒有明顯改善,這與外匯占款未完全沖銷不無關系。不斷增加的出口創匯和我國目前實施的強制性接售匯政策極大地制約了我國貨幣政策的獨立性。
3.管理外匯儲備的難度增加
外匯儲備的管理目標是安全性、流動性、收益性。隨著外匯儲備不斷攀升,我國目前的外匯儲備管理體制日益顯得鞭長莫及,外匯儲備的管理問題愈益凸現。鑒于上世紀九十年代美國經濟的絕對強勢表現,美元匯率的堅挺,為了追求外匯儲備的安全性,一直以來,美國國債是我國外匯儲備的主要持有形式。據最新統計,截至2008年6月底,我國用外匯儲備購買美國國債所持有的美元債券約5000億美元。然而,自2002年下半年開始,由于美國國內經濟形勢不景氣、“雙赤字”問題日益突出等,美國已經悄悄放棄強勢美元政策,美元對各主要貨幣開始大幅度貶值。在這個過程當中,我國以美元計價的外匯儲備資產事實上是不斷縮水的,外匯儲備的安全性受到極大挑戰。
4.政府財政負擔加重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的數據顯示,自1998年國家為幫助國內企業擺脫亞洲金融危機的負面影響而上調出口退稅率以來,每年出口退稅額均以兩位數增長,2003年出口退稅額同比增幅更是高達62%。到2005年,出口退稅總額已經高達3371億元。占國家稅收總收入的11%。這3000多億元人民幣形成了中央政府的巨額財政負擔。雖然我國目前已經下調了出口退稅率,但如果繼續奉行出口導向型戰略,這一問題在短時間內能否得到有效解決仍然讓人質疑。這也促使我們不得不進行徹底的反思:長期推行出口鼓勵政策的代價是否太大了?這樣大的代價我們又能否承受得起?
5.出口環境成本難以承擔
經過近三十年的快速發展,中國已經成為貿易大國,貿易規模位居全球第三位,但是外貿粗放型的增長方式還沒有得到根本轉變:對外貿易結構并未擺脫“大進大出”“簡單加工”的模式。簡單加工的制成品大量耗費我國資源,同時帶來環境污染,造成出口環境成本急劇上升。比如,全球電子垃圾每年產生5億多噸有毒廢物,已經成為人類最大的污染源。據統計,全世界的電子垃圾80%被運到亞洲,其中,90%丟棄在中國。目前看來,無論是國內資源環境還是國際市場發展空間,都難以長期支撐這種粗放型的增長方式。
三、加快實現貿易平衡的具體對策
對外貿易的持續順差是中國出口商品國際競爭力的客觀反映,也是經濟和市場規律作用的結果,而且在短期內難以扭轉。我們不能用抑制出口的辦法來實現平衡,這樣做既不符合我國經濟發展的內在需要,也與市場規律相悖。即使出于產業結構調整和資源環境保護的需要,出口貿易政策不得不做出相應的調整,也需要考慮國內產業和相關企業的承受能力,逐步漸進地調控。因而,我國促進平衡的重點應是:在穩定和擴大出口增長的基礎上,積極擴大進口,鼓勵海外投資,同時擴展國內消費市場。
1.減少“兩高一資”產品出口
近年來我國采取一些措施嚴格控制“兩高一資”(即高污染、高能耗、資源型)產品出口,分10批次取消了1115個“兩高一資”產品的出口退稅,4批次對300多個商品開征出口關稅,同時嚴格控制外商投資“兩高一資” 領域。這些措施對抑制我國“兩高一資” 商品出口的過快增長起到了良好作用,我國“兩高一資”商品出口量普遍出現下降或增速回落,據中國海關統計,2007年,煤炭出口量為5317萬噸,同比下降16%;原油出口389萬噸,下降38.7%;鋼坯及粗鍛件出口643萬噸,下降28.9%。為了促進貿易平衡,保障我國經濟發展的可持續性,應該繼續綜合運用多種措施,有效控制“兩高一資”產品出口。嚴格執行勞動、安全、環保標準,規范出口成本構成;必要時開征資源稅和環保稅以控制高耗能、高污染和資源性產品出口。
2.支持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產品出口
支持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產品出口,對于提高我國貿易利益、緩解我國面臨的貿易摩擦,維持我國出口的穩定、可持續性發展至關重要。首先,要通過各種媒體,利用培訓、研討會等各種有效形式增強出口企業積極開發和保護自主知識產權的意識,在出口企業中逐步普及知識產權發展戰略。其次,加大對自主知識產權開發的扶持力度。利用外貿發展基金、優惠信貸利率、政策性貸款和貸款貼息等多種方式加大資金扶持力度。同時,建立健全創業投資體制,充分利用社會資金支持自主知識產權產品出口。
3.促進高新技術產品進口
實行進出口基本平衡的政策,調動進口在促進我國經濟增長中的作用,結合當前我國的實際需求,促進高新技術產品進口是十分必要的。2007年以來,不少鼓勵高新技術產品進口的政策陸續出臺。如:確定了重大技術裝備業享受進口稅收優惠政策;《鼓勵進口技術和目錄》的頒布等。此外,應該加緊制定具體、可行的鼓勵進口措施:清理各項相關的進口政策和措施,對不合理的限制措施進行修改和完善,盡量簡化進口手續,達到進口的便利化;建立進口信用保險機制,安排政策性進口信貸和貼息,研究設立進口促進專項資金等。
4.鼓勵企業進行海外投資
大力推動企業進行國際化經營,促進我國企業“走出去”,既是國家可持續性發展戰略的需要,也有利于轉化我國外匯儲備過快的增長。對外投資的方式應該多樣化,包括參股或并購以及擴大對外金融的投資等。政府應在政策、信貸、資金和咨詢服務等方面給予支持,并可考慮設立外匯投資基金,鼓勵企業進行有助于實現我國政府意圖的海外戰略投資項目。
諾基亞首信通信有限公司蘇州分公司從節約成本和利于內部管理的角度,一開始就向蘇州工業園區海關提出希望能以蘇州分公司為經營單位辦理新的加工貿易手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加工貿易貨物監管辦法》(海關總署令第113號)第三條:“經營企業,是指負責對外簽訂加工貿易進出口合同的各類進出口企業和外商投資企業,以及經批準獲得來料加工經營許可的對外加工裝配服務公司。”顯然,由于蘇州分公司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不能直接對外簽訂加工貿易進出口合同,因此不可能作為經營單位申請手冊。
那么能否將諾基亞首信通信有限公司蘇州分公司作為加工單位來辦理新的加工貿易手冊呢?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加工貿易貨物監管辦法》(海關總署令第113號)第三條規定,“加工企業,是指接受經營企業委托,負責對進口料件進行加工或者裝配,且具有法人資格的生產企業,以及由經營企業設立的雖不具有法人資格,但實行相對獨立核算并已經辦理工商營業證(執照)的工廠。”
考慮到蘇州分公司確為加工生產型,按照《海關總署關于諾基亞(中國)投資有限公司重組涉及海關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精神,園區海關提出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關于異地加工貿易的管理辦法》(海關總署令第74號)第十一條規定,“經營單位與加工企業不在同一直屬關區,但屬同一法人開展異地加工貿易業務的,可比照上述規定辦理。”以諾基亞首信通信有限公司為經營單位、以蘇州分公司為加工單位辦理加工貿易手冊,并由園區海關進行監管。
外貿公司以自己的名義從事的行為,稱為間接或者行紀行為。在行紀合同中,人(行紀人)以自己的名義活動,其與第三人訂立的合同,直接對自己發生效力,這與民事行為中人以被人名義進行活動,其與第三人訂立的合同,直接對被人發生效力,是不一樣的。在外貿中,外貿公司國內供貨或進出口商品,當他們以自己的名義同外商簽訂進出口合同時,這些外貿公司在進出口合同中處于合同當事人的地位(賣方或買方),該進出口合同的民事權利和義務都由外貿公司直接承擔。對外貿公司來說,這種責任有時可能是很重的,與其所收取的傭金是不相稱的,因此,當前外貿中存在的突出問題就是外貿公司以較少的收費承擔較重的責任,不盡合理。新《合同法》的頒布,使這一矛盾得到了解決。
新《合同法》在分則中規定行紀合同是行紀人以自己的名義為委托人從事貿易活動,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合同。由此,我國外貿公司接受國內供貨或用貨部門的委托,以自己的名義同外商簽訂進出口合同的行為可由新《合同法》中有關行紀合同的立法來規范。第一,行紀人與第三人訂立合同的,行紀人對該合同直接享有權利、承擔義務。第三人不履行義務致使委托人受到損害的,行紀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第二,行紀人與第三人訂立合同時,第三人知道委托人的,委托人可以介入行紀人與第三人訂立的合同、以自己的名義對該合同直接享有權利、承擔義務。但行紀人與第三人另有約定的除外。第三,行紀人與第三人訂立的合同,第三人知道委托人的,可以選擇委托人或者行紀人作為該合同的相對人,但行紀人與第三人訂立合同,第三人知道其委托關系的,應當由委托人對該合同享有權利、承擔義務,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第三人不知道其委托關系的,應當由行紀人和委托人共同對該合同享有權利、承擔義務。《合同法》的上述規定,彌補了外貿制方面立法的不足,使外貿公司在外貿中以較少的利益承擔較大的責任的矛盾得以解決,為推行外貿制提供了法律依據。
如何理解新《合同法》中有關行紀合同的規定在外貿制中的適用,我們來看這樣一個案例:無外貿經營權的新疆某公司委托北京某外貿公司為其從日本某公司進口設備配件,北京外貿公司又將此委托事務經新疆公司同意,轉委托給深圳某外貿公司,深圳外貿公司依據外貿合同進口了設備配件,并將其直接交給了新疆公司,新疆公司按委托協議、將貨款支付給了北京公司,北京公司又按轉委托協議將貨款支付給了深圳公司,但深圳公司未將貨款支付給日商,日商因未收到貨款,故不派遣專家為新疆公司調試設備,使設備無法正常運轉,造成損失,遂引起糾紛。在此之前,日商與新疆公司曾有過長期業務合作關系。
關鍵詞:關鍵詞:后危機時代; 外貿管制; 體系
對外貿易作為國民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在我國的地位日益凸顯。科學合理的外貿管制體系,將促進我國對外貿易的健康發展,在激烈的國際市場競爭中占有一席之地。具體外貿管制體系內容分析如下:
1、 禁止進出口的管制措施
在我國外貿管制體系中列出的禁止進出口貨物或技術,主要來自《禁止出口貨物目錄》、《禁止進口貨物目錄》以及《中國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術目錄》、《中國禁止進口限制進口技術目錄》等。我國采取禁止進出口的管制措施,主要在于保護自然環境、生態資源、人類安全和健康、國家安全等。另外,為了與我國實際國情相適應,我國在具體執行過程中,對個別項目進行了優化調整。
2、進出口許可證的管制措施
進出口許可證是我國采取管制措施的重要內容之一,主要針對我國限制進出口的各種商品。一是進出口許可證的管制。主要指商務部配合發放的,允許商品進出口的證明文件。從定義來看,進出口許可證僅是其中一部分,還有更多規范文件,共同規范進出口業務;二是進出口配額管制。主要針對我國規定數量的進出口商品,實際上就是對進出口商品數量的管理,而非種類管理。進出口配額管制可分成進口配額與出口配額兩大部分。由于我國加入世貿組織時做出的承諾,我國已在2005年取消進口產品的絕對限制數量,而只采取相對的數量限制,即關稅配額管制。在實際應用過程中,我國采取了一種惠國惠民的關稅配額管制,在其包含范圍內的產品,可以根據配額中的稅率征收,然后再進口;如果不屬于配額范圍內的貨物,則仍然按照普通稅率征收。以當前后危機時代的國際貿易環境與特點來看,有關出口配額管制問題,在與世界貿易組織規則不相悖的前提下,我國還可以適當絕對限制商品數量;而在外貿過程中,出口配額管制問題體現了出口配額分配管制與出口配額招標管制兩種形式,針對不同商品采取不同的管制策略;三是其他許可證。除了以上提到的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配額管制等證件外,由我國相關行政職能部門,在各自權責范圍內簽發的特定種類產品的進出口證明文件,具有一定靈活性。
3、對外貿易的經營資格
從事對外貿易活動必須具備一定的經營權,由對外貿易企業或者經營者組織開展活動。在我國,有關對外貿易經營權,采取備案登記方式。也就是說,在開展對外貿易活動之前,必須在商務主管部門依法登記備案,獲得對外貿易經營資格之后,才可在允許范圍內開展一切對外貿易活動。目前,我國針對一些與國計民生密切相關的重要進出口產品,采取國營貿易管制,也就是由專門授權企業經營,例如白銀、鎢制品、銻制品等。
4、進出口付收匯核銷
當前,我國采取較為嚴格的外匯管制制度,對實際產生進出口的商品進行付收匯核,避免出現偷套外匯、防止偷逃等問題。由于我國人民幣并不能自由 ,對于外貿企業來說,出口就是創匯,進口則是付匯。出口商將產品出口后,賺取的利潤必須根據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外匯比率賣給銀行,兌換人民幣;而進口商的進口商品,必須根據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外匯比率購買外匯以支付價款,同時,外貿企業還應將出口創收或者進口支付的外匯在銀行辦好核銷手續,達到外匯管制目標。
5、出入境檢驗
出入境檢驗管制制度主要包括進出口的商品檢驗、國境衛生監督、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我國為了確保進出口產品質量,確保人民生命與財產安全、健康等,國家質檢總局授權各地質檢機構,依法對當地進出口商品采取檢驗檢疫制度,如果進出口商品不能達到標準,則不準許進口。
6、技術管制措施
技術管制主要采取一定的強制性或者非強制性政策、手段等,確定進出口產品的特殊規定、法律法規及其標準,這樣在檢驗商品時,需判斷是否符合技術法規要求,確定產品的數量、質量,規范相關性能的審批、認證與試驗。在全球金融危機的影響下,我國采取的技術管制措施應呈現多元化、靈活性,例如通過提高環保技術標準來限制進出口等。
7、貿易救濟措施
在世界貿易組織中,允許成員國在進口產品出現過激增長、傾銷等給我國造成影響的情況下,適當采取反補貼、反傾銷等保障措施,以維護我國國內產品的合法權益。采取反補貼、反傾銷政策主要是針對不公平競爭或商品數量激增等狀況。
總之,我國采取的一系列外貿管制措施,應以國家實際情況為出發點,避免盲目管制,切實維護我國國民、企業利益,促進國民經濟增長,實現經濟、環境、社會可持續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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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出口加工區的主要作用
吸引大量外資,為促進技術引進和產品產量,加速產品的升級換代創造條件;擴大出口,增加外匯收入;提高生產技術水平和經營管理水平,促進各類人才的成長;通過內聯和技術,人才的擴散,帶動和促進國內其他地方經濟的發展。
二、出口加工區企業主要政策比較與業務應用
1.在對外貿易經營權核準方面。區內企業自成立之日起即可申請辦理對外貿易經營權,享有可自主對外辦理進出口業務。出口加工區是利用外資,發展出口導向型工業,擴大對外貿易,來實現開拓國際市場,發展外向型經濟目標,其產品的全部或大部分供出口。設立的企業其主營業務多為出口型企業或與之相配套服務的貿易物流企業,服務對象和服務目的很強。是否具有對外貿易經營權是各企業自行辦理進出口業務的前提,對外貿易經營權取得的時效性也就顯得至關重要,區內企業自設立之日起即可申請辦理對外貿易經營權,享有可自主對外辦理進出口業務,從而為企業自行開展進出口業務和出口免稅爭取了時間效益和經濟效益。境內區外企業一般情況下不具有對外貿易經營權,企業對外貿易經營權需進行申請審批,并辦理海關、外匯管理局、稅務局等相關變更手續,且在首筆出口業務之日起12個月為審核期,審核期滿合格后,才能享有自營出口權,在取得對外貿易經營權之前不得辦理自營進出口相關業務。
2.在外匯管理方面。區內企業根據需要可開設一個或多個外匯賬戶,收入外匯時,憑合同(協議)、發票等入賬外匯賬戶,不需要進行外匯結匯,外匯收入全額留成;支付外匯時,憑相應的合同(協議)、發票等憑證,可從外匯賬戶支付,不需要辦理購匯支付。收入外匯時既可進行外匯留成,也可根據資金需求將外匯賬戶資金進行結匯,結匯后轉入人民幣賬戶;支付外匯時既可用外匯賬戶原幣支付,也可用人民幣購匯支付,企業可進行雙向選擇,避免因外匯結匯與購匯產生的匯率差。境內區外企業可申請開設外匯賬戶,所有外匯收入憑關單、合同、發票等進入外匯賬戶并同時進行結匯,外匯收入不留成,企業的外匯賬戶實際為結匯后人民幣;待支付外匯時,憑相應合同、發票等單據,需辦理購匯手續進行支付。結匯與購匯會產生匯率差,為企業增加費用支出。
3.對境外收、付款方面。區內企業向境外銷售貨物時,憑合同(協議)、發票等辦理外匯收入入賬手續,不需辦理出口收匯核銷手續;區內企業向境外支付進口貨款,憑合同(協議)、發票、到貨單等辦理進口付匯手續,不需辦理進口付匯核銷手續。通關便捷,操作簡單。境內區外企業向境外銷售貨物時,需憑出口關單、發票、合同等辦理出口收匯核銷手續;境內區外企業向境外支付貨款時,需憑合同、發票、進口關單等憑據辦理進口付匯核銷手續,手續相對復雜。
4.國內外貿易結算方面。區內企業同國外廠商進行貿易結算時,可用外匯賬戶直接付匯結算,也可用人民幣賬戶購匯后進行結算;區內企業之間的交易,憑相應的合同(協議)、發票等憑證,可以以人民幣計價結算,也可以以外幣計價結算。區內企業與境內區外企業之間貨物貿易項下交易,可以人民幣計價結算,也可以外幣計價結算;貨物貿易項下從屬費用計價計算幣種按商業慣例辦理;服務貿易項下交易以人民幣計價結算。境內區外企業同國外廠商進行貿易結算時,需用人民幣購匯后進行支付;在境內區外企業之間的貿易往來用人民幣結算。
5.出口退稅方面。區內企業之間的應稅產品和勞務免征增值稅;所有從出口加工區出口國外的物品均為一般貿易,免征增值稅,也不進行出口退稅。區內企業對銷往境內區外企業的貨物,按制成品征稅。區內企業對生產耗用的水電氣憑增值稅專用發票和支付單據可申請辦理退稅。對加工區內的生產企業為生產出口貨物所耗用的水電氣憑供水、供電、供氣單位開具的增值稅發票及加工區內企業支付對應水電氣的銀行付款單據向稅務機關申請辦理退稅手續,水電氣的退稅率為13%,供應單位按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的,退稅率為征收率。
境內區外企業對加工、修理修配企業征收增值稅,對其出口的貨物實行免抵退稅,退稅率分別為17%、16%、15%等七檔稅率。境內區外企業小規模納稅人自營或委托出口的貨物,免征增值稅,但其進項稅不予抵扣或退稅。對一般納稅人新發生出口業務的生產企業自發生首筆出口業務之日起12個月內的出口業務為審核期,在審核期間出口的貨物,應按統一的按月計算免抵退的辦法分別計算免抵稅額和應退稅額,稅務對審核無誤的應退稅額暫不辦理退庫,在退稅審核期期滿后的當月將上述個月的審核無誤的應退稅額退還企業。審核期滿合格后,生產型企業可自營出口并在稅務機關辦理免抵退稅。境內區外企業產品銷售給區內視同出口,區外企業憑海關簽發的出口報關單據和合同、發票等相關資料可申請辦理出口退稅手續。
6.在進口生產設備、零部件、模具、辦公用品方面。區內企業進口生產設備、零部件、模具、辦公用品等免征進口環節關稅和增值稅。所有從國外進口出口加工區的物品均為一般貿易,沒有進口環節關稅和增值稅。區內企業之間相互進行的加工及勞務沒有進口環節關稅,免征增值稅。境內區外企業進口基建材料、零部件、模具、辦公用品等征收進口環節關稅和增值稅,增值稅可進行進項抵扣。境內區外一般納稅人企業為生產產品所耗用的水電氣以供水、供電、供氣單位開具的增值稅發票上注明的進項稅額進行申報抵扣。境內區外企業從區內企業購入材料及半成品,視同企業進口,需進行海關報關,并征收進口環節的關稅及增值稅。
7.在加工貿易生產用料件進口方面。區內企業為其進料對口而進行采購的材料予以免稅,區內企業為加工出口產品而進口的料件和材料予以保稅;區內企業實行料件保稅,取消手冊和銀行保證金臺賬,實行備案制度。區內企業因產品特殊工藝或需要對半成品運往區外進行外發加工,海關對其半成品繳納一定比例保證金,待半成品返回區內后保證金予以退還。境內區外企業為進料對口而進行采購的材料予以保稅,實行保稅料件使用手冊和銀行保證金管理,進出口報關制度,按合同逐項審批,電子和人工審單,逐本手冊核銷。境內區外企業若改變產品用途而進行內銷,對保稅進口材料的內銷部分需征收進口環節關稅和增值稅。境內區外企業因技術無法達到產品要求,需將產品運至加工區內進行某項工序加工的,海關比照出料加工管理辦法進行監管,運入加工區內的產品,海關不簽發出口貨物報關單,稅務機關不辦理出口退稅。
8.在海關通關、報關方面。海關對加工區企業實行電子賬冊管理,實行總量扣減,滾動核銷,在通關、報關手續上給予方便和支持,大大的簡化了通關、報關手續和管理程序。除特殊產品實行配額管理,一般對區內企業不進行配額管理。在出口加工區提供高效管理,高效運行的行政管理機構,全權負責區內事物,提供進出口申請、報關、外匯管理、商品檢驗等方面業務,實行“一站式”封閉管理,同時一般在區內為生產企業提供配套服務,包括儲運、衛生、員工公寓、銀行、稅務、電力等機構,實行“一條龍”服務。海關對境內區外企業因其注冊地點不同,注冊區域分散,對境內區外企業加工貿易實行開放式管理,并有工作時間限制;海關、銀行、外管局、稅務等各管理部門獨自運行并開展工作,配套設施由境內區外企業自行選擇解決方式。
案例
2000年2月,盧森堡阿貝德鋼鐵集團公司(以下簡稱“阿貝德公司”)與鎮江市路達對外貿易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路達公司”)洽談鍍鋁鋅板買賣事宜。3月15日,雙方簽訂了購貨確認書,約定由阿貝德公司供給路達公司比利時產三種規格的鍍鋁鋅板,總價款為40300美元,付款條件為憑一級銀行開出的不可撤銷、任何銀行均可議付的即期信用證,交單期為21天。雙方還就鍍鋁鋅板的尺寸、產品質量、包裝、保險等作了具體約定。
路達公司是1998年6月26日登記成立的企業法人,其經營范圍包括“金屬材料、組織進出口商品貨源”等。1999年5月2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以(1999)外經貿管進函字第176號文件頒布《關于鋼材等5種商品進出口核定公司及有關問題的通知》,將國家核定公司經營商品的進口經營權直接賦予經營企業,截至訂立合同之時,江蘇省僅有五家公司具有上述商品的進出口經營權,路達公司為二級公司,并不具有上述鋼材等商品的進出口經營權。
因此,3月20日路達公司與江蘇省海外企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海企公司”)訂立了“進口委托合同”,將上述購貨確認書約定的標的物委托海企公司進口,并約定由海企公司負責對外開出信用證。3月27日,阿貝德公司致函海企公司并抄送路達公司,稱其接到更改買方通知較遲,工廠已將首批貨物裝運至碼頭,工廠質保書及嘜頭均來不及更改,要求海企公司盡快開證,并請求將首批貨物最晚裝船期延長至2000年4月10日。同日,阿貝德公司還將與3月15日合同標的完全相同、但買方為海企公司的訂購合同傳真給了海企公司。訂購合同載明南京日期為2000年2月21日。
2000年3月30日,海企公司開立了受益人為阿貝德公司的不可撤銷信用證,最遲裝船日期為同年6月30日。4月4日,阿貝德公司致函海企公司并抄送路達公司,稱合同信用證收悉,請求將最晚裝船期修改為2000年7月底,并加注賣方不接受晚交貨索賠內容。路達公司收到該傳真后,當即向阿貝德公司聲明,路達公司不接受任何修改,要求阿貝德公司嚴格按照已訂合同執行,如阿貝德公司確認未能按合同要求的時間裝船,請盡快告知。4月5日,阿貝德公司經辦人致函路達公司,在聲稱不接受晚交貨索賠的同時表明其將敦促工廠按照原定計劃于6月底前全部裝船,并請路達公司予以諒解。同月11日阿貝德公司再次發傳真給路達公司,稱其已要求海企公司將最晚裝船期修改為同年7月底,賣方不接受晚交貨索賠,工廠方能繼續履行合同。同日,路達公司傳真給阿貝德公司,指出阿貝德公司的意見表明其己無力執行原訂合同,阿貝德公司隨意更改合同的要求將給路達公司帶來巨大的經濟損失。
路達公司以未能交付貨物為由訴請阿貝德公司賠償損失,阿貝德公司以原告不具有進口貨物資格、開立信用證資格和貨物買賣合同無效為由抗辯。
判決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路達公司與阿貝德公司簽訂的買賣合同,符合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在雙方履行了簽約手續后,該合同即已成立。
根據該合同載明的“Doc.Date”和“CustomerDate”反映出阿貝德公司早在2000年2月21日即與路達公司就該項鍍鋁鋅板業務達成共同意向并已形成文本,同時阿貝德公司欲與海企公司訂立的訂購合同反映的“南京日期”亦為2000年2月21日,且該兩份合同標的物完全一致,證實阿貝德公司對路達公司將委托海企公司開證的事實是明知的,阿貝德公司在與路達公司的合同成立前即已就該批貨物的開證等具體問題進行努力,阿貝德公司稱因接路達公司更改買方通知較遲,導致工廠不能交貨的理由不能成立。
因路達公司沒有鋼材等進出口經營權,雙方所訂合同的標的物鍍鋁鋅板又系國家實行核定公司經營的進口商品,故該合同應確認為無效合同。
路達公司應當知道其對國家限制的部分商品沒有進出口經營權,其以直接與外方訂立合同后又委托他人開證的方式進口,導致了合同的無效和本案損失的發生,路達公司是有責任的。而阿貝德公司上海代表處作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常年從事鋼鐵進出口貿易聯絡的專門部門,其更應熟知我國在該行業中的相關限制性規定。阿貝德公司應當知道我國將鋼材等商品進出口經營權賦與部分省級公司,而路達公司為二級公司,沒有鋼材等進出口經營權的事實,其仍與路達公司直接訂立了買賣合同,導致其所稱的履行中的交貨困難,亦應承擔相應的過錯責任。故因該合同未能履行對路達公司產生的直接經濟損失,應由合同雙方共同承擔。
判決作出后,阿貝德公司提出上訴。理由為,原審判決認定“其明知路達公司將委托海企公司開立信用證”無事實依據,阿貝德公司直至收到海企公司開出的信用證后,才知道路達公司無法開立信用證,才要求變更買方主體;原審判決認定“其應當知道路達公司不具有鋼材等進出口經營權問題”無事實依據,中國政府有關鋼材進出口經營權的批準文件不對外國公司公開,阿貝德公司無從獲得此信息。
二審法院審理后,首先確認了合同的效力,認定路達公司不具有該批貨物的進出口貿易的資格,并不影響合同的生效。并判定合同未能履行的違約責任應由阿貝德公司承擔。
分析
本案適用法律
本案屬于涉外民事糾紛。由于雙方在合同中沒有約定選擇處理合同爭議所適用的法律,因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本案應適用與合同有最密切聯系的國家的法律。
本案所涉合同的買方是中國法人,合同亦是在路達公司與阿貝德公司駐中國代表處之間簽訂的,合同簽訂地在中國,路達公司的進口人海企公司開出信用證的行為構成履約行為,而該行為也發生在中國。因此,與合同有最密切聯系的國家的法律應是中國法律。
超過法人經營范圍的合同效力如何確定
依據我國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只要當事人協商一致且不違反我國法律的相關規定,合同即有效成立。阿貝德公司與路達公司之間的買賣合同是在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的情況下簽訂的。合同簽訂后,路達公司即委托有此類貨物進出口經營權的海企公司進口該批貨物,海企公司亦根據路達公司的委托向阿貝德公司開具了信用證,這些行為均符合我國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本案所涉買賣合同應被無條件完全履行。因此,路達公司無進口鍍鋁鋅板的經營范圍,并不影響合同效力,阿貝德公司與路達公司簽訂的買賣合同應認定為有效。故本案一審判決對于合同無效的認定是錯誤的。
違約責任的認定
根據信用證的相關規定,開證申請人與受益人之間應為買賣合同關系。本案中,買賣合同簽訂的雙方為阿貝德公司與路達公司,而開證申請人為海企公司,合同的買方變更。3月27日,阿貝德公司“稱其接到更改買方通知較遲,工廠已將首批貨物裝運至碼頭,工廠質保書及嘜頭均來不及更改,要求海企公司盡快開證,并請求將首批貨物最晚裝船期延長至2000年4月10日”,此要求是否合理,需要法院加以認定。
阿貝德公司在4月4日提出將信用證中約定的裝船日期由6月30日推遲至7月30日無充分理由。根據3月27日阿貝德公司給海企公司的訂購合同,和同日給海企公司要求其盡快開證的傳真,可以認定阿貝德公司并非在收到海企公司3月30日開出的信用證后,才知道路達公司將委托海企公司開證。且4月5日阿貝德公司曾致函路達公司,其將敦促工廠于6月底前全部裝船。不存在阿貝德公司傳真中“來不及修改嘜頭”從而導致貨物不能及時裝船的結果,合同未能得到履行的責任完全在阿貝德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