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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調節特征優選九篇

時間:2023-06-15 17: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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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調節特征

第1篇

>> 論CPI指數的政策調控與市場調節 收入分配的市場調節與政府作為 論政府干預與市場調節的界定 宏觀調控 市場調節 論市場調節和國家調控的合理邊界 市場調節與政府干預相結合的就業觀 專家支招去產能:市場調節 政府引導 淺析我國政府宏觀調控對房地產市場的影響 我國政府與市場關系研究 淺談我國政府與市場的關系 經濟轉型期我國政府與市場的關系分析 劉晏的市場調節 淺談我國政府房價調控政策 我國政府采購的現狀分析與對策 我國政府采購現狀分析 跨省流域水資源生態補償:政府主導到市場調節 淺談政府采購在市場調節方面的經濟思考 市場調節等于放任自流? 我國政府在房地產市場中的作用分析 我國政府采購市場的開放與保護問題 常見問題解答 當前所在位置:。

⑦ 王峰,深化行政體制改革加快建設服務型政府,http:///show.php?id=15993。

⑧ 權衡,李凌,王戰.從十八屆三中全會看收入分配制度改革[N].文匯報,201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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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篇

關鍵詞:政府和市場;經濟體制改革;市場規律;政府作用

中圖分類號:F12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7-7685(2013)02-0051-05

隨著經濟改革與發展的不斷深入,我國對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認識也在實踐中不斷深化。黨的十報告指出:“經濟體制改革的核心問題是處理好政府和市場的關系,必須更加尊重市場規律,更好發揮政府作用。”這是對我國經濟體制改革和走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道路從理論上做出的深刻總結,進一步明確了深化改革的基本思路,對加快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具有重大的理論意義和實踐價值。

一、經濟體制改革的核心是從計劃和市場轉向政府和市場

上世紀80年代,我國經濟體制改革正處在突破高度集中的計劃經濟體制和更多地發揮市場調節作用的階段,改革的中心是如何處理好計劃與市場的關系。涉及的問題是在哪些領域應更多地運用計劃的方式,哪些領域應更多地讓市場來調節,以體現有計劃的商品經濟這一對社會主義經濟的基本定位。1987年,黨的十三大報告中提出的經濟體制改革總框架是“國家調節市場、市場引導企業”,體現了當時對社會主義經濟運行特征在理論上的總體認識。20多年前的這一認識,用今天的標準來衡量,當時的概括具有的局限性是合乎認識規律的。

當前,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已經過20多年的實踐,對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認識隨著實踐的發展越來越深刻,對經濟體制改革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核心問題不再局限于計劃和市場的關系,而是把處理好政府和市場的關系作為經濟體制改革的核心問題。其實,這一問題不僅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核心問題,也是現代經濟發展的核心問題。現代經濟發展具有以下兩大基本特征:一是生產力發展的高度社會化;二是經濟發展的高度市場化。生產力發展高度社會化決定發揮政府作用的客觀性和重要性,經濟發展高度市場化決定尊重市場規律的必然性和可行性。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是現代市場經濟,生產力高度社會化和經濟高度市場化也是當前經濟發展的基本特征,這兩個特征同時并存,不是此消彼長的關系。生產力發展高度社會化是生產力發展規律的表現,經濟發展高度市場化是經濟發展規律的表現。把處理好政府和市場的關系作為經濟體制改革的核心問題,反映了對問題實質的把握,體現了對問題的不斷深化認識。

市場和政府是調節現代經濟發展并保證其高效和協調運行的兩種力量。市場的力量是借助客觀經濟規律的作用,以“看不見的手”的形式,通過利益機制來調節各經濟主體的活動。政府的力量是借助行政權力,以“有形的手”的形式,通過行政、政策、經濟的手段來調節各經濟主體的活動。市場和政府的作用都是覆蓋全社會的。國家(或政府)的作用并不是只在于市場,市場引導的也不只是企業。事實上,政府對經濟活動的調節作用除了市場以外,也會直接作用于企業、個人,這種作用是覆蓋全社會的。市場引導除了作用于企業外,也會直接作用于個人和社會的各個方面,市場的作用也是覆蓋全社會的。在實踐中人們逐漸認識到,計劃和市場作為調節經濟活動的兩種手段,是相互替代的關系。經濟活動可以通過計劃的方式來實現,也可以通過市場的方式來實現,但運用計劃方式的時候是排斥市場的;同樣,運用市場方式的時候也是排斥計劃的。所謂把計劃調節與市場調節有機結合,實際上是指在有的領域經濟活動主要是通過計劃調節來實現,有的領域經濟活動主要是通過市場調節來實現,并不是指在同一個經濟活動中既運用計劃方式,又運用市場方式。因此,嚴格地說,計劃與市場的結合,只是從宏觀上可以在不同的領域運用不同的調節方式。計劃和市場都不能覆蓋全社會,只能是作用于不同的領域。政府和市場的關系不同于計劃和市場的關系,主要表現在以下三方面:

首先,政府和市場不同于計劃和市場之間的相互替代關系。計劃和市場是兩種不同的調節機制或資源配置方式,這兩種調節機制對調節經濟活動是此消彼長的關系。政府和市場不是同一層面上的關系,政府是一個主體,本身不是調節經濟活動的手段或方式,政府對經濟活動的調節必須通過一定的手段或政策,計劃本身只是政府可以運用的一種手段。政府對經濟活動的調節,并不排斥市場的調節,而是對市場調節后的調節,是對市場調節結果的再調節。

其次,政府和市場的調節機制不同于計劃和市場的調節機制。計劃調節和市場調節的結合實際上是指令性行政命令調節和市場調節的結合。政府調節和市場調節的實質是政府干預和市場調節的結合。政府調節從本質說不是一種行政命令,而是通過各種經濟手段和政策來干預經濟活動,是一種政策調節和利益調節。

最后,政府和市場不同于計劃和市場調節的地位和作用。計劃調節和市場調節對整個經濟活動調節的地位和作用是不明確的,誰起基礎性作用,誰在經濟活動的調節中起主導作用并不明確,這就難以對計劃調節和市場調節做出準確的定位。政府調節和市場調節對整個經濟活動調節的地位和作用是明確的,即市場對經濟活動的調節起基礎性作用,政府調節不能取代市場調節的基礎地位。

對經濟體制改革核心問題的認識從計劃和市場的關系轉向政府和市場的關系,標志著我們對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理解的深化,也更符合現代經濟發展的實際。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運行的實踐中,人們越來越清晰地認識到,計劃對經濟活動的影響日趨弱化,在政府層面對經濟活動產生中長期影響的是發展規劃,這種中長期規劃與原來的計劃相比已經具有了不同的特征和作用機制。政府的政策調節和運用各種經濟杠桿調節是與市場調節并行不悖的一種調節機制,它不排斥市場規律的作用,相反借助市場機制來實現調節目標。政府在經濟活動中發揮的作用比計劃的作用更加重要和突出。

二、尊重市場規律,明確政府的功能定位

尊重市場規律是對政府而言的,是要求政府尊重市場規律。尊重市場規律關鍵是對政府的功能進行準確定位,政府不能無限界定自身的功能,不能認為政府什么事情都能解決好,不能把什么事情都看作自己的能力高于市場,政府必須把自身的功能定位在有限的范圍內。政府不取代市場,實際上就是尊重市場規律。

尊重市場規律是因為市場規律能夠高效調節經濟運行,能夠使各經濟主體具有充分活力和發展動力,市場具有這樣的功能在于利益機制的作用。市場是各經濟主體彼此發生關系并從中獲得利益的載體,各經濟主體在市場上聚集,相互之間就會發生競爭,這種競爭關系一方面使各經濟主體之間相互排斥,另一方面又使他們面臨巨大的壓力,各經濟主體的經濟利益只能通過市場競爭來獲取。在市場競爭中處于優勢的經濟主體,就能得到更多的利益,不具有競爭力只能被市場所淘汰。市場優勝劣汰的功能在微觀領域中使能夠生存下來的經濟主體都是高效率的。基于此,尊重市場規律就能夠實現微觀領域的高效率。

現代經濟是高度市場化的經濟,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目標是不斷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改革的基本取向是使微觀經濟活動市場化,不斷弱化政府對微觀經濟活動的直接干預,最終退出微觀經濟領域。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能夠自主決定,市場競爭機制能夠有效調節,行業組織或中介機構能夠自律管理的事項,政府都要退出。強調市場化是對社會主義經濟體制改革實踐的肯定,也是對經濟體制改革基本取向的自信。這種肯定和自信說明市場化改革不能走回頭路,因為我們對社會主義與市場經濟相統一的理論充滿自信。在這一理論指導下,社會主義可以和市場經濟相結合,社會主義經濟活動遵循市場規律的要求,使市場對資源配置起基礎性作用,并不影響堅持社會主義經濟的性質。由市場機制調節經濟活動和進行資源配置,與所有制沒有關系,因為市場機制作用的對象是企業和其他經濟主體,而不是所有制。企業和經濟主體出于對自身利益的關心,會自發地按照市場機制的要求調節自己的活動。否則,就會受到市場規律的懲罰而在經濟利益上遭受損失。無論是公有制企業還是非公有制企業,在市場經濟規律面前都是一個獨立的經濟主體。市場機制發揮作用的條件與所有制沒有關系,無論是公有制企業還是非公有制企業,只要是一個獨立的經濟主體,都必須遵循市場規律的要求。以現代公司制為主流形式的企業,基本特征是混合所有制,經濟成分構成的不同不會影響企業按照市場經濟規律運行。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要解決的問題,不是市場經濟和所有制的關系,而是經濟體制運行中政府和市場的關系。

正確處理政府和市場的關系,關鍵在于政府明確自身的功能定位,從尊重市場規律的角度看,政府功能定位在于不干擾市場機制作用的正常發揮,并為市場機制充分發揮作用創造良好的外部環境。

一是為市場經濟運行創造良好的競爭環境。市場經濟是競爭經濟,市場規律在競爭中得到貫徹,市場機制的作用也同樣在競爭中才能實現。充分發揮競爭的作用,就必須創造平等的競爭環境。競爭是否平等是衡量競爭環境好壞的主要標準,現實中的競爭并不都是平等的,不平等的競爭不能產生高效率。這就需要政府采取措施消除不平等的競爭,營造一個平等競爭的環境,使不同的所有制經濟、不同的企業都能夠在平等的環境中競爭。政府營造了這樣的競爭環境,也就能夠為市場機制發揮作用創造良好的環境。

二是為市場經濟運行創造良好的法治環境。市場經濟是法治經濟,市場經濟的運行必須有規范,沒有規范的市場經濟只會影響效率,而規范是通過法治來構建的。市場規范就是規定市場中的各經濟主體能夠做什么和不能做什么,做了不能做的事情必須要承擔什么責任。帶有強制力的市場規范只有由政府來制定和實施,政府通過法治規范經濟主體的活動,從外部環境為市場經濟的規范運行提供法治保障。同時,政府還可以通過其他手段來規范市場經濟的活動。

三是為市場經濟運行創造良好的道德環境。市場經濟是道德經濟、誠信經濟,市場經濟之所以要講道德、講誠信,是因為市場經濟的發展離不開信用關系,信用關系的建立和發展是以人們相互之間的信任為基礎的,而信任的基礎是雙方的誠信。誠信可以節約高昂的市場交易費用,提高市場經濟的運行效率。市場經濟活動中各經濟主體之間的誠信度越高,就越有利于信用關系的發展,也就越有利于市場經濟的發展。道德和誠信是市場經濟發展的軟實力。政府要用多種方法和手段來懲治不講誠信的欺詐行為,培育良好的市場經濟發展的軟環境。

市場經濟發展過程中政府和市場的關系是一個普遍性的問題,在資本主義市場經濟發展過程中同樣存在著政府和市場的關系。在很長的時期里,以自由主義為主流的經濟學理論一貫主張政府不應該干預經濟,他們認為市場是一臺靈巧的機器,能夠自動、高效率地調節經濟活動,保持經濟協調發展。政府的職能只在于軍事、政治、外交等領域,政府不具有經濟職能,更多的是充當一個“守夜人”的角色,政府對經濟活動干預的結果只能是破壞市場規律,導致經濟的低效率。在這一理論指導下,政府與市場的關系并沒有被認為是市場經濟發展的基本關系。但這種觀點很快被客觀現實所擊破。資本主義自由市場經濟發展產生的經濟危機證明市場并不能始終保持經濟的協調發展,周期性的經濟危機說明自由市場對經濟活動的調節是有缺陷的,而克服這種缺陷的主要手段就是政府干預。西方經濟學理論上出現的一個重大轉折就是凱恩斯主義的政府干預理論。這一理論認為,市場經濟運行存在天然的缺陷,自由市場經濟的調節不可避免導致經濟危機的爆發,避免和解決經濟危機的有效方法是通過政府的各種措施進行反市場的干預和調節,政府調節和干預理論也隨之產生。但在這一理論的主導下,過多的政府干預又使經濟發展遇到通貨膨脹與經濟停滯的雙重困擾。人們面對實踐中出現的問題,又開始對政府干預的問題重新進行反省。這種情況說明,在現代市場經濟的發展中,離不開政府和市場的兩種基本力量,政府和市場的關系客觀上成為經濟發展過程中的一個核心問題。

改革開放以來,我們逐步擴大市場對經濟活動的調節,堅定地走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道路。當市場成為資源配置的基礎性手段后,一方面市場調節具有的局限性也必然會暴露出來,另一方面原來政府控制經濟活動的做法也不能繼續下去,政府在市場經濟發展中應具有哪些職能,政府的功能定位怎樣才能既符合市場經濟的發展要求,又能夠有效克服市場經濟運行固有的局限,就成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改革要解決的實際問題。就政府和市場的關系來說,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與資本主義市場經濟有很大的共性,這一關系不會因為社會經濟制度的不同而改變。從經濟體制改革發展的進程看,實際上就是圍繞著正確處理政府和市場的關系這一核心問題展開的。

隨著經濟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入,在處理政府和市場關系的問題上,我們要研究的問題是政府怎樣做才是尊重市場規律。從總的原則講,在微觀經濟領域,政府不要干預市場經濟的活動,因為微觀領域的經濟活動主要由市場規律來調節,政府不要在微觀領域尋求作為,讓市場規律充分發揮資源配置的基礎性作用,以及對經濟活動的調節作用。這就使尊重市場規律有了良好的保證,或者說,也就在很大程度上排除了不尊重市場規律的干擾源,使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不斷得到完善。

三、發揮政府作用的重點是解決市場不能解決的問題

在現代經濟中,發揮政府作用的重點是解決市場不能解決的問題。政府作用要與市場作用錯位,這樣政府作用才不會與市場作用相互沖撞、干擾和抵消。對政府和市場作用范圍的基本劃分是,政府主要作用在宏觀領域,市場主要作用在微觀領域,這一劃分的根本依據是現代經濟發展呈現的兩大趨勢。

一是經濟發展在微觀上體現高度分散化,現代經濟發展由眾多的具有各自獨立利益的經濟主體的活動構成,它們之間的分工和協作、生產和經營都是個體行為,都是由每個經濟主體自己做出決策,這種分散決策的依據是市場的需求和變化。對于整個社會來說,由市場機制來調節經濟活動的成本最低,產生的社會矛盾最少,協調各經濟主體之間的利益關系最容易。現代經濟發展呈現的這一趨勢說明,市場經濟的形式是最合適的,市場機制調節具有高效率,任何一個組織、機構或政府都不具有替代市場的這一功能,或者說不可能具有市場調節那樣的高效率,這是被各國經濟發展實踐證明的,也是今天世界各國普遍實行市場經濟體制的根本原因所在。因此,政府必須尊重市場規律,保證市場對資源配置起基礎性作用,讓分散決策的事情由各經濟主體自己去做,把微觀領域的經濟活動讓給市場調節,使市場規律在調節分散化經濟活動中發揮其優勢和作用。

二是經濟發展在宏觀上體現高度整體性。現代經濟發展中的各主體之間具有密切的聯系,相互之間結為一個整體。一方面,各經濟主體的發展需要有良好的宏觀環境,如社會保障和社會福利。另一方面,需要為經濟發展提供必要的基礎條件,如經濟發展必需的基礎設施。但這些問題的解決市場沒有能力,或不具有解決的優勢。這就要求政府站在全局的高度,解決好經濟發展過程中市場不能解決或者通過市場解決需要付出巨大代價的事情。這些方面的問題需要運用一定的行政權力,在全社會范圍內解決。這些問題雖然不是純經濟問題,但與經濟發展有密切的聯系。從宏觀角度看,需要有一種市場以外的力量來解決市場經濟發展中的問題。政府作為市場經濟發展中的另一種力量,并不是只在市場經濟發展出現問題時才能發揮作用,而是在市場經濟整個發展過程中都需要發揮作用。其實,政府對經濟發展的作用并不是今天才認識到的問題,政府干預經濟的實踐也不是從現在才開始的,而是我們現在對這一問題的認識更加深刻。市場規律調節經濟活動是有效率的,但市場調節又是有局限的。經濟發展中的整體性問題、宏觀領域社會性問題,由政府來解決具有更高的效率和社會效益,很多問題也只有政府才有能力解決。必須充分發揮政府作用,是根源于現代經濟發展具有的整體性趨勢。政府作用主要在宏觀領域中解決市場不能解決的問題,具體在以下幾方面:

首先,制定經濟政策。政府作用主要通過對經濟活動的政策調控來實現,更好發揮政府作用,前提是科學制定和研究政府政策,解決好制定政策的出發點和指導思想。一項政策的制定和實施,對經濟發展一定會產生多方面的影響,從不同的角度進行評價就會得出不同的判斷。所以,制定政策的出發點和指導思想具有關鍵性的作用。具體說,政策的制定必須站在全局的立場上,以有利于大多數人的利益為出發點,以實現經濟社會的科學發展為指導。特別是一些直接關系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政策,更應該遵循以人為本的核心理念。這些政策也許并不能直接看到其對經濟社會發展的短期效果,但從長期看,將為整個經濟社會發展提供一個具有充分活力的社會環境。政策的制定不能只是由政府有關職能部門說了算,應該在更廣泛的范圍、更高的層次來制定,避免政策制定部門的局限性。政策既不能長期不變,也不能經常變動,要根據政策的不同類型,有的政策應該具有相對穩定性,有的政策應該根據實際情況的變化而變化。政策越符合經濟社會科學發展的要求,越能夠體現大多數人的利益,政府作用的發揮就越充分。

其次,實施發展戰略。科學的具有前瞻性的發展戰略對于一國經濟社會發展將產生重大影響,政府通過制定發展戰略影響整個經濟社會發展是發揮政府作用的重要內容。現代經濟社會的發展體現發展戰略的重要性,因為這是關系社會整體發展的問題,市場沒有能力制定發展戰略。實施發展戰略需要經濟發展的各領域和部門都要以發展戰略為導向,政府則要采取各種措施進行引導。如,通過完善技術創新體系、知識創新體系,加強社會公益技術研究,提高科學研究水平和科技成果轉化能力,搶占科技發展戰略制高點等。增強了發展戰略對經濟活動的影響作用,也就增強了政府的作用,這是微觀領域市場規律作用高效率與宏觀領域政府作用高效率的結合。從整個經濟運行的角度看,現代經濟發展在微觀領域的分散化,必然要求在宏觀領域加強整體性,才能使市場經濟發展在整體上具有高效率,政府在這方面的作用具有廣闊的空間。

第3篇

高一政治重點知識(一)

生產要素分配

①含義:生產要素所有者憑借對生產要素的所有權參與收益分配

②內容:參與收益分配的生產要素主要有勞動、資本、技術、管理等

③意義:

第一、對市場經濟條件下各種生產要素所有權存在的合理性、合法性的確認,體現國家對公民權利的尊重,對勞動、知識、人才、創造的尊重;

第二、有利于讓一切勞動、知識、技術、管理和資本的活力競相迸發,讓一切創造社會財富的源泉充分涌流,以造福于人民。

④原則:各生產要素按貢獻參與分配。

稅收及其種類

1、稅收的含義:從本質上看,稅收是國家為實現職能,憑借政治權力,依法取得財政收入的基本形式 。

2、稅收的基本特征:強制性、無償性、固定性——稅收區別于其他財政收入形式的主要標志。

3、稅收的種類

種類:流轉稅——增值稅、所得稅——個人所得稅、資源稅、財產稅、行為稅

高一政治重點知識(二)

財政收支關系

①收入>支出,財政盈余

②收入<支出,財政赤字

③收入﹦支出,最理想的狀態,但幾乎不存在

④財政收支平衡:收入>支出,略有節余;收入<支出,略有赤字;收入﹦支出(是指當年的情況)

財政巨大作用

1、財政是促進社會公平,改善人民生活的物質保障。

2、國家財政具有促進資源合理配置的作用。

3、國家具有促進國民經濟平穩運行的作用。

市場調節的局限性

①市場調節不是萬能的。市場不能調節的領域:市場解決不了國防、治安、消防等公共物品的供給問題;市場能夠調節,但不讓它調節的領域:危險品、麻醉品等不能讓市場來調節。

②市場調節存在自發性、盲目性、滯后性的弊端。

高一政治重點知識(三)

財政收入

①形式:

稅收收入——主要來源、利潤收入、債務收入和其他收入。

②主要影響因素

經濟發展水平(基礎性的影響因素)——發展經濟(根本途徑)

分配政策——制定合理的分配政策

市場配置資源

1、合理配置資源的必要性(即必須合理配置資源的原因):資源的有限性和人類需求的無限性。計劃和市場是資源配置的兩種基本手段。

2、市場經濟的含義: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基礎性作用的經濟。

3、市場配置資源的方式:主要通過價格、供求、競爭等來進行。其實質是價值規律在發生作用。

4、市場配置資源的優點:

①在經濟生活中,市場能夠及時、靈活的反映市場供求的變化,傳遞市場供求的信息,實現資源的合理配置。

第4篇

關鍵詞:混合經濟 軍隊后勤保障社會化 資源配置 模型

混合經濟下軍隊后勤保障社會化的實質

軍隊后勤保障社會化的實質是:建立一個開放的系統,通過信息、物質、能量的交流與交換,最有效地發揮自身的主體功能,最大限度地實現資源優化配置,使軍隊后勤與社會處在有序運行和良性協調的狀態,實現軍隊后勤保障系統高效能的目的。軍隊后勤保障社會化的經濟學依據是比較優勢的原理:借助軍事后勤保障社會化降低整個軍隊后勤建設的機會成本,從而著力加強軍隊核心功能部分建設,壓減承擔的非軍事功能部分,進而實現從數量規模型后勤向質量效能型后勤跨越的目標。推進軍隊后勤保障社會化是一項龐大的系統工程,不僅涉及軍隊工作的諸多方面,也與地方許多行業和部門相關聯。軍隊后勤保障社會化既是建設強大國防的需要,又是國民經濟健康發展的需要。

軍隊后勤保障社會化的資源配置具有混合經濟的典型特征。混合經濟不同于中央計劃經濟,也不是完全自由競爭的市場經濟,而是一種公共(政府)決策與私人決策混合在一起的經濟。市場經濟的目標在相對公平競爭的環境下實現稀缺資源的最優配置及供需相對平衡;而國防經濟的特殊性在于實現軍事實力與國民經濟發展均衡、協調一致。國防需求與供給在數量和質量上的均衡,是國防經濟運行的規律性要求,同時,國防需求彈性(即軍品的可替代性)也不同。

混合經濟的軍隊后勤保障社會化資源配置模型

以市場經濟為主體的混合經濟體制條件下,軍隊后勤保障的特征是:以國民經濟為依托,軍事后勤系統與國民經濟系統相互融合,軍隊后勤保障社會化主要通過資源配置方式的調整,實現資源的優化配置,以達到資源配置的“帕累托最優”狀態。

模型概述

市場和政府是配置資源相互替代的制度安排。圖1中的橫軸代表軍隊后勤保障中市場調節的功能,而縱軸代表軍隊后勤保障中政府調節的功能。兩個假定:第一,若軍隊后勤保障完全由市場進行調節,則后勤保障效用處于橫軸(市場x)上;第二,若軍隊后勤保障完全由政府進行集權的計劃調撥管理, 市場不起作用,則其后勤保障效用位于縱軸(政府y)上。

在圖1中縱軸與橫軸間的任意點(x , y)代表政府調節和市場調節的不同配合狀態:第一,越靠近縱軸的點,說明軍隊后勤保障中政府調節的份額越大;第二,越靠近橫軸的點,說明市場調節的份額越大。

關于模型的討論

軍事后勤保障效用無差異曲線 圖1中凸向原點的一組曲線如PP1和MM1等,是一種軍事后勤保障效用無差異曲線。其中每條無差異曲線上各點表示的政府調節與市場調節相配合產生的后勤保障總體效用是相等的。該曲線有如下兩個性質:離原點越遠,表明產生的保障效用越大;曲線的原點凸性說明,軍隊后勤保障效用相對任何一種調節力量的作用都是邊際遞減的。

軍事后勤保障約束曲線 線段CD表示在既有制度框架下的調節力組合約束。圖1中與CD平行的一組斜線分別代表在一定的后勤保障能力水平下政府所能提供的調節力量的組合。約束線的性質與特例為:第一,約束斜線離原點越遠,說明軍隊后勤保障水平越高。第二,在特定約束線CD的后勤保障水平上,如果一個國家的后勤保障資源全部由政府集中計劃管理,實現的是OC的政府調節力和零的市場調節力。第三,在特定約束線CD的后勤保障水平上,如果軍隊后勤保障資源全部由市場調節,實現的是OD的市場調節力量和零的政府調節力量的組合。

混合經濟最優狀態點 約束線CD與無差異曲線PP1的切點E代表在CD這種后勤保障力水平下能夠提供較大后勤保障效用的兩種調節力量的組合。可以推論:約束CD線上其他任何一點的組合所提供的后勤保障效用都小于E點。因為經過其他點的無差異曲線都只與CD線相交,均低于與CD線下切的PP1線。

由軍事后勤保障效用無差異曲線的第二條性質與約束線的性質可知:在軍隊后勤保障實踐中應該將兩種調節力量匹配起來,單純依賴任何一種調節力量都將使資源產生極大的浪費,達不到資源優化配置的目的。

軍隊后勤保障社會變遷最優發展曲線 從原點O出發,連接這結切點的線OZ代表一系列政府調節與市場調節相配合的最優狀態,它包括了每一級后勤保障力水平上的最優配合點。這些最優狀態的配合并不是兩種調節力量在絕對上的相等,而只是代表它們之間的一種均衡(能提供最大的后勤保障效用)。

假如軍隊后勤保障在制度變遷過程中能按照OZ的線路前進,它將是一條最優的發展路徑。

混合經濟下美國軍隊后勤保障社會化資源配置

美軍商業化活動方式與自主保障方式

美國的經濟是一個市場經濟成份占主導的混合經濟體。主管美國軍隊后勤保障的是隸屬于美國防部(Department Of Defense, DOD)的后勤局(Defense Logistics Agency, DLA ),該局下轄七個處和七個保障中心。用以完成后勤保障的計劃、指揮與協調。

軍隊后勤保障是圍繞戰時及平時保障展開的,以精簡和高效為其宗旨。其保障方式不斷演變、發展、成熟,至今基本上形成兩種方式:一種是商業化保障方式(我軍稱之為社會化保障方式),另一種是自主保障方式。據統計在最近幾年中,DLA將其大約66%的后勤保障項目社會化。從表1與表2可看出美國軍隊后勤保障社會化的資源配置基本情況。表1列出了后勤保障社會化項目;表2列出了政府保障的項目。

美國軍隊后勤保障的基本特征與軍事后勤社會化資源配置原則

美國軍隊后勤保障的基本特征是:第一,后勤與國民經濟的界限實際已消失,兩者已融合為一個整體,可以把后勤看作一個擁有生產力、物質力和財力的特殊經濟體。對美國軍方來說,后勤保障已經變得越來越依賴于民間(私營)的支持。第二,為提高資源配置效率,美國聯邦預算及管理局OMB要求政府應依靠競爭性采購來提品及滿足政府需要。第三,以OMB的No. A-76公告為依據,作為聯邦政府各機構進行預算方案編制,以及各種活動所必須遵循的準則及程序。第四,以OMB的No. A-76公告內容為標尺,來認定商業性活動的性質、范圍及決定此類活動究竟應該由私營部門還是由政府部門以合同方式提供。

美國軍事后勤社會化資源配置原則體現在A-76公告的三個基本原則之中,這三個原則保證了軍事后勤社會化的有效資源配置。這三個基本原則為:幫助政府發揮主導作用促進經濟發展、提高生產率;保持政府內部職能;依靠商業部門。

美國軍隊后勤社會化資源配置的執行特點

美國軍隊后勤社會化資源配置的執行具有以下特點:第一,每年DOD都由專門機構對二者進行評價,根據評價結果進行后勤保障配置方式轉換,即由政府職能向商業化行為轉換,或由商業化行為向政府職能轉換,有時這種轉換也發生在某一項目的具體實施過程中。第二,無論在執行商業化行為還是固有政府職能進行后勤保障時,DOD都要求具體操作過程的計算機化和網絡化。

我國軍隊后勤保障社會化資源配置的思考

英國福利經濟學創始人庇古在《戰爭經濟學》一書中指出:軍工廠允許私人經營、允許外貿,國內軍需產品允許向社會采購,戰爭的資源保障才有擴產與擴張能力。從資源配置的彈性程度和資源開放程度考慮,我國混合經濟體制與美國不同。增加資源配置彈性與擴大資源開放程度成為新時期軍隊后勤保障社會化的客觀需要。這決定了我國的軍隊后勤保障社會化資源配置有自己的特色要求。為做好我國的軍隊后勤保障社會化資源配置工作,應該注意以下幾個問題:第一,遵循我國新時期軍事后勤社會化資源配置原則,建立有效的軍隊后勤社會化保障與軍隊后勤自主保障綱要和明細目錄表。為軍隊與社會提供有效的資源配置組織和數字化框架,提供可移動式動員物資能力配備和潛力動員執行模塊(單元)是提高資源配置效率的重要環節。第二,我國軍隊后勤保障社會化資源配置處于快速發展的階段,必須尋求一條最優的發展路徑。為此,必須強化我國軍隊后勤管理機構的后勤保障的計劃、指揮與協調功能,以適應軍隊后勤保障社會化快速發展的客觀要求,實現我國軍隊后勤保障社會化的預期目標。第三、必須有專門機構對軍隊后勤社會化保障方式與軍隊后勤自主保障方式和保障部署進行戰略、戰役和戰術級的科學公正地評價,從而確定向軍隊后勤自主保障方式轉換,或是軍隊后勤自主保障向軍隊后勤社會化保障方式轉換以及保障部署的機動調整,這在我國混合經濟中市場經濟成份不斷擴大的進程中非常重要。第四、我國軍隊后勤保障社會化資源配置的活動必須適應信息時代高科技的要求,實現計算機化、網絡化,提高快速反應能力。第五、利用國民經濟動員機制,加速軍民結合、平戰結合的多種動員中心建設,實現軍民科技成果互動循環轉移,發揮軍民科技產品“雙向納入”的功能與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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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

彭學君(1972―),男,漢族,河北人,北京理工大學管理與經濟學院博士研究生。

第5篇

論文摘要:我國經濟法經歷了從最初為企業爭取作為平等經濟主體所應有的權利到轉向國家干預的發展歷程。在發展市場經濟的過程中,應把握住一個合理的結合度,實現國家干預與市場調節的有機結合。通過國家適度干預原則,在公平與效率之間尋找到合理的平衡。

論文關鍵詞:背景;國家干預;市場調節;適度干預;平衡

中國的經濟法是我國改革開放特殊時期出現并發展起來的一種特殊法律現象,經濟法及其經濟法學作為一門學科創立不過二十余年時間,卻“是現代社會化市場經濟暨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必然要求。”

我國經濟法的目標之一就是實現政府與市場之間的平衡。因此,筆者欲以此目標為線來談談經濟法在中國社會市場經濟建設中的作用。

一、我國經濟法的產生背景

我國的經濟法與國外大部分國家的經濟法產生的背景不盡相同,我國經濟法在最初產生之時,其思維出發點在于企業,在于把企業從高度行政管制下松綁出來,在于為企業爭取到作為平等經濟主體所應有的權利等。所謂把經濟管理自主權還給企業,以便使企業能夠依照自己的意愿開展橫向和縱向的經濟往來,利改稅等上交利潤制度的改革,以及理論上開始承認企業作為私有主體應當享有自己的權益,應當具有屬于自己的利潤等等,無一不體現放權讓利給企業的思想。因未能擺脫舊的意識形態領域的影響,同時也由于我國關于改革思想的搖擺于“以市場為導向”與“堅持計劃經濟”之間的不斷摸索前進:“計劃經濟為主,市場調節為輔”(以十二大為標志)——“計劃經濟與市場經濟相結合”(以十三大為標志)、“計劃經濟與市場調節相結合”(治理整頓時期)——“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以十四大為標志)。與此同時,經濟法學理論研究的重心亦逐漸發生了變化。以1993年為標志,開始由原來的企業“支點”轉向國家干預。當然,在這之前的各種經濟法學論點并沒有否認國家干預經濟生活的因素,因為經濟法其本身不可能擺脫國家干預,只不過是究竟應把國家干預作為構筑整個經濟法學大廈的基礎,還是只作為經濟法學研究的手段之一,意義不同罷了。

二、國家干預與市場調節

“經濟法為國家干預經濟之法,是調整以社會公共行為為根本特征的發生在經濟管理機關和經濟組織、公民個人之間的經濟管理關系和法律規范的總和,其調整對象具有社會整體性的特征。”這個觀點把建設市場經濟的共性真諦一語道破,為我們把握和處理國家干預和市場調節之間的“度”和“量”提供了理論基礎。

目前,無論是在當今經濟實踐還是在經濟理論中,市場經濟是混合經濟的思想普遍被人們所接受,很少有人還主張絕對自由放任的經濟而反對任何的國家干預。政府與市場之關系的焦點不再是國家干預不干預,而是干預多少,即干預的程度的問題。過猶不及,干預過度和干預不足都會影響經濟的發展,干預不足(一般來講,國家經濟狀況比較寬松時,容易出現這種情況)不足以克服市場失靈,干預過度(通常表現為國家經濟狀況較緊張時期)則會矯枉過正,導致政府失靈。政府失靈主要表現為政府干預的范圍和力度超過了彌補“市場失靈”和維持市場機制正常運行的合理需要,比如過多過細的不合理限制性規章制度、比重過大的公共產品生產、超前的基礎設施建設以及過多地運用行政指令性手段干預市場內部運行秩序,其結果不僅不能糾正市場失靈,反而抑制了市場機制的正常運作。如果不能克服政府的過度干預,只會導致“政府失靈”,用“失靈的政府”去干預“失靈的市場”必然是雪上加霜,使失靈的市場進一步失靈。

薩繆爾森說:“市場經濟是一種精巧的機構,通過一系列的價格和市場,無意識地協調著人們的經濟活動。它是一種具有傳達信息功能的機器,把千百萬不同的個人的知識和行動匯合在一起。”但市場經濟同時也存在一定的缺點也是不可否認的事實,薩繆爾森將其歸納為如:會產生外在不經濟的效應;無力向社會公共產品部門和領域配置資源;無法避免經濟危機、失業和通貨膨脹,從而無法保證國民經濟的穩定;會造成貧富懸殊、收入分配不均,無法實現社會公平;由于存在有上述缺陷,也會對國民經濟的整體效率予以削弱。由是,薩氏得出結論——只有實行國家干預,市場經濟才能健康發展;如果政府干預是適當的、科學的,那么就可以緩解市場機制的某些缺陷,促進效率、穩定和公正三大目標的實現,收到預期效果;如果干預不當、舉措失調,就會出現“政府失靈”的局面,不僅不會醫治市場失靈所造成的經濟弊端,反而會加劇病癥。這實際上已經向我們道出了國家干預的兩大特性:必要性和適度性。

國家干預與市場調節的有機結合是社會經濟穩定發展的決定性條件,但由于經濟狀況之不同,各個時期兩者的結合又是不可能完全相同的。國家干預因素與市場調節之間也存在有一個結合度的問題,一般來說,生產力發展水平較高,國家干預所具有的宏觀性和間接性就更多地表現為市場行為,政府與企業之間除正常的稅收關系以外,很少發生直接聯系;反之,國家干預則具有較大的微觀性和直接性,則更多地表現為行政行為以及政府對企業的直接行為,我國目前就是這樣的狀況---我國正處在經濟體制轉換時期,市場經濟因素尚未完全建立起來,國家干預過剩,要想在這種情況下健康地邁向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除必須以發達市場經濟的各要素為目標外,還必須注重國家干預的適度性,必須注意市場自身的發展現狀會直接影響國家干預的實有效果。從理論上來說,經濟的發展不可能沒有國家干預,從實踐上看,我國目前不可能一下子擺脫國家干預(無論是正常的還是非適度的)的影響,經濟法的發展也不可能離開這個具體的實際狀況。這并不是理論屈從于實際,而是在尊重客觀情況下的實事求是。

三、公平與效率

傳統法理認為公平與正義是法律的基本原則,是法律的價值目標,一些用經濟方法分析法律的論著,又將效益視為法律的基本原則,并將其視作經濟法的基本原則,以解決效益與公平之間的矛盾等,但公平、正義與效益二者在經濟法中如何體現及在現實中如何操作,也是經濟法難以解決同時又必須解決的問題。 轉貼于  法律效益一般認為有兩層含義,一是指法律投資與法律實際作用于社會所取得的社會效能之間的比例;二是指法律實際作用于社會所取得的社會效能與立法所確定的預期目標的差別。具體到經濟法中又體現為兩種效益,即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由于公平指的是最大化縮小個體之間的差距,在經濟法中主要表現為競爭環境、經濟收益和社會分配的公平,因而屬社會效益的范疇。我們知道,在市場經濟社會,自身利益的最佳判斷者只能是市場主體自己,他在追求經濟效益時,便希望充分發揮個人的主觀能動性,排斥外力的干涉,正如亞當·斯密所認為的,國家干預“或多或少地侵害了個人改善自己境遇的自然努力的自由,或減少了這種努力的安全,從而影響了社會財富的創造與增加”。只是由于市場主體的自身條件不同,其參與市場的經濟活動的結果也必有差異,要達到或體現公平,又需外力(主要是國家權力)干涉,從這一意義上即國家權力對競爭環境及競爭結果的干預,同時,公共管理職能又要求國家在實現社會經濟效益的同時,還要顧及其他社會效益,因而又出現了對市場主體的自由經濟活動也進行干預等,即出現了干預的范圍進一步擴大等問題。這似乎又追索到自由與干預的矛盾,具體到經濟法領域又表現為經濟法的經濟效益與社會效益、效益與公平的矛盾。

雖然經濟效益與社會效益有著互補性,效益與公平也具有統一性,但在經濟法的具體規范中卻難以體現,如針對某一特定的地區、部門或某一特定的市場主體,如何解決其效益及與其它地區、部門或市場主體之間的公平問題,即經濟法“如何將權利、權力、義務和責任分配給一個社會或群體的成員”,即既實現公平又促進效益,卻是很難確定的。

四、運用國家適度干預原則,實現公平與效益的平衡

至今為止的經驗表明,任何一個國家的市場經濟的運作都不可能離開國家干預的作用,即使是在號稱“經濟自由主義堡壘”的美國,其經濟現實也和理想的“自由市場”有很大出入,國家干預仍然發揮著重要作用。

國家干預經濟的范圍,概括而言有以下四類:一是國家保證和促進自由市場競爭,對市場運行的環境和制度條件予以調節、完善。因為完全自由放任的市場競爭不僅將導致壟斷的形成,阻礙和削弱競爭、導致不正當競爭行為、出現脫離產品價值的壟斷價格、產生壟斷產品和服務質量問題,還將因壟斷技術而阻礙技術進步,從而損害壟斷企業與消費者的權益,甚至阻礙社會進步和國家發展。國家保證和促進自由市場競爭就是通過經濟立法,通過市場競爭規則,維護正常的市場競爭秩序。二是對市場運行過程進行干預,即改變或創造經濟運行條件,對市場主體的利益和優先地位進行重新分配。國家通過財政貨幣政策和計劃、投資等手段,對經濟總量和經濟結構進行調節,實現總量與結構平衡。三是國家直接參與經濟過程。市場經濟條件下,每一市場主體都是在最大化的追求經濟效益,同時由于經濟規律的左右,任何產品或服務供求關系的變化,都會引起社會資源配置的變化,大量的生產者和社會資源總是集中于利潤較高的行業和部門,其結果往往又造成利潤較低的基礎行業衰退,尤其一些經濟效益低而社會效益高的社會公共產品和服務更是如此。這也是國家直接參與經濟活動的原因。四是國家干預社會產品的分配和實施社會保障。“‘看不見的手’可能驚人地有效率,但它同時也帶來非常不平等的收入分配”為在市場機制的分配基礎上盡量做到社會公正,保證社會安定,減少人們的生命、生活風險負擔,國家必須干預市場調節的社會產品分配和社會保障問題。

第6篇

關鍵詞:市場失靈 民辦高校 帕累托最優

民辦教育是實現我國教育現代化的組成部分之一,是社會經濟發展的產物。民辦高校的投資者在舉辦教育的同時,也希望得到豐厚的利潤回報,“一個人所盤算的只是自己的利益,在這種場合,像在其他許多場合一樣,他會受一只看不見的手指導,進而導致了一種非他本意的結果。對于社會來說,這種情況并不總是有害。他追逐自己的利益,往往使它能比在真正出于其本意的情況下更有效地促進社會利益的實現”。

從市場調節的表層結構看,市場是無數個體的交換活動,從市場調節的深層結構看,市場調節取得了一種協調的功績 ,雖然這種功績不一定是市場運行主體能充分意識到的。可以說,一切社會控制都是人工與自然的統一。控制一方面具有發揮人的主觀能動性及趨利避害的特點;另一方面,控制正因為遵循了規律,因而具有自動的、非意向的和無意識的特征。總之,教育市場調節是表層結構與深層結構的有機統一。

市場調節這只“看不見的手”有其能,也有其不能。現代西方經濟學論證了市場這只 “看不見的手”可以實現資源配置的 “帕累托最優”,然而這是在十分苛刻的條件下才成立的。現實中的市場總是不完全的,并不能夠實現帕累托最優這一理想狀態,即會出現市場失靈。市場失靈表現為市場的局限性、不穩定性和不協調性,這導致了政府干預的必要性。政府相對于市場具有禁止力、懲罰力、征稅能力和更能節約交易成本等優勢。

問題的提出

民辦高校的投資者舉辦教育,不是從公共利益的角度,提供公共產品,而是以利潤最大化為目的,按市場的規則進行操作,同時,它又不是一個理想的競爭市場,市場調節是高等教育調節體系中的重要組成部分。我國的民辦高校的發展已進入新的時期,對于營利性質的高等教育機構,很大程度上是市場的手在進行調節。隨著市場因素和外部力量的強有力介入,市場調節作用已成為民辦高校發展的政策制定、實踐運作中必須予以嚴肅考慮的一個問題。

市場調節并非萬能的,市場通常是組織經濟活動的一種好方法。在市場經濟中,一只“看不見的手”引導著市場實現經濟活動的目的,進行社會資源的有效配置。市場所產生的自我調節和自我控制功能,以較高的效率增加了國民財富,促進了對勞動力和資源的合理利用以及國民經濟的平衡發展。但是,市場機制并不是萬能的,資源配置達到帕累托最優必須滿足一定的條件,現實市場與理論假設的完全競爭市場之間存在著很大距離,因此,市場失靈總是難以避免的。

民辦高校中市場失靈主要緣于高等教育的準公共產品性質及高等教育中存在的外部效應、技術性與體制性壟斷、信息不完全、信息不對稱、機會與結果分配不公平、營利性與社會性的沖突等屬性與特征。

民辦高校中的市場失靈表現

(一)民辦高等教育具有正外部效應

所謂外部效應,就是私人邊際成本和社會邊際成本、私人邊際效益和社會邊際效益之間彼此分離,即社會邊際效益大于或小于社會邊際成本。正外部效應則是指某個經濟行為主體的活動使他人或社會受益,而收益者又無須花費代價。民辦高等教育存在著正外部效益,一個人接受高等教育,其他人和全社會都可受益。突出表現為高等教育通過知識的增進對經濟增長的貢獻、勞動力市場靈活性的提高、形成美學和文化價值、促進更有效的政治參與。

由于民辦高等教育客觀存在著正外部效應,純粹通過市場途徑會產生一些不利的影響。一般來說,個人決定購買任何產品只是取決于他們對私人利益的判斷如何,他人外部的積極影響并不為人們所考慮。因此,私人通過市場途徑來提供準公共產品和對外部性的糾正是有限的,作為準公共產品的高等教育如果只訴諸市場力量,不可避免會導致民辦高等教育市場的失靈。

(二)民辦高等教育資源配置效率低

要實現教育資源配置的帕累托最優,各個參與主體享有平等的競爭機會是不可缺少的條件之一。民辦高校雖然在生源方面不及公辦高校,但由于市場的供求關系,求學者相比公辦高校的招生數前者還是很多,民辦高校的市場非常大,民辦高校幾乎處在接近壟斷的地位,特別是知名度廣的民辦高校,求學者蜂擁而來。因此,平等競爭是很難解決的課題,教育資源的低效配置就是這種現象的必然結果。

(三)開設專業完全迎合市場

為了吸引生源,學校想法設法開設一些所謂的熱門專業,而忽視對基礎學科建設的投入,導致了培養出的學生基礎薄、知識面窄,缺乏開拓創新精神和適應社會特別是改造社會的能力;最后,由于高等教育市場存在著形形的信息不完全現象,學生在選擇學校、學科、專業時面臨著嚴重的信息不完全問題,一些高校提供的籠統而模糊的招生宣傳資料很難使他們做出正確的甄別和選擇,在這種情況下,僅靠市場機制的運轉,其效率勢必受到影響。

(四)利益最大化理念主導辦學行為

民辦高校的舉辦者舉辦教育是一種純投資行為,目的就是利益的最大化,因此在開設專業時都是低成本的文科性專業,或者為了吸引生源開設高成本的熱門專業,在投入方面大打折扣,實驗設備簡陋甚至沒有的現象普遍存在。為了節省成本開設基礎課較少,陶冶學生情操的課程則不開設,據筆者調查,民辦高校開設體育、音樂欣賞、道德教育等課程的幾乎沒有。在校園文化的營造方面的投入寥寥可數。

在教育運行中,市場能夠做什么,市場不能做什么,是十分重要的問題。一個市場就像一把工具,它設計用來做特定的工作,但不適合其他的工作。市場調節機制會出現失靈,需要政府進行干預,以保證民辦高校健康有序的發展。

政府干預措施

教育影響著社會的發展,在某種程度上,比起國民財富的影響更大。為使民辦高等教育市場良好地運行,應恰當地行使調節機能,為了糾正市場失靈,以凱恩斯為代表的經濟學理論強調政府對市場的調控,對民辦高校中的市場失靈,有必要采取有效措施進行干預以矯正失靈。

(一)出臺指導性規章

教育是利在千秋的事情,所以無論是公辦高校還是民辦高校,都是為社會培養人才,對于民辦高校,首先應加強指導,教育行政部門應在充分調研民辦高校的現狀,然后在此基礎上出臺一系列指導性規章,如專業的開設、課程的設置、人才培養模式、人才培養方案等,最后以指導或指導與指令相結合的方式下達給各學校,不僅能加強對民辦高校的指導,同時還能對民辦高校進行規范。引導舉辦者的培養目標與社會目標趨同。

(二)實行行政監督機制

監督是通過制定法律法規而對民辦教育進行的管理與監督活動。民辦高校的教育行為都具有兩面性。一方面,為了取得競爭優勢,各學校會不斷加強內部管理,努力改善辦學條件,自覺進行結構調整,以提高教育質量,提高知名度,吸引生源;而另一方面,微觀教育單位作為現實的利益主體,在其自身特殊利益的驅動下,有時也存在著通過某種不正當途徑獲取利益的現象,如前面提到的投入不足,虛假招生宣傳,對學生的管理人力、物力不到位等,

(三)實行評估機制

定期對民辦高校進行教學工作水平評估,不定期進行黨建工作、思政教育、就業工作等方面的評估。通過評估,及時掌握民辦高校中存在的教學投入不足、專業設置不合理、人才培養方案不科學、黨建工作基礎投入不足等問題。這樣有利于解決辦學理念的問題,解決開設專業的導向,實驗設備不足,為了節省成本開設基礎課、陶冶學生情操的課程不開設等問題。并向社會公布評估結果,這樣教育的舉辦者就會重視該項工作,因為這直接與生源掛鉤,換言之,是直接與經濟效益掛鉤。

(四)實行師資監控機制

民辦高校一般自負盈虧,辦學的自主性相對比較高,在師資方面完全由學校把關,因此,師資的質量不能保證。為了教學質量,應該對進人進行嚴格監控。教師質量是教育產品質量的首要保證,教育行政部門應對教師的學歷結構、學緣結構有相應的規定,并進行監控。由于學校和教育服務的購買者對教育服務質量的信息是不對稱的,教育行政部門通過法定的教師資格制度對進入教師隊伍的人員進行篩選,使思想道德素質、身體素質、學歷水平和教育教學能力達成國家規定的教師標準的人員走上教師崗位,保證學校提供教育服務的質量,克服由于“信息偏差”導致的教育市場失靈。

(五)對思政教育費用進行相應補償

在上文中提到,民辦教育除了給受教育者帶來直接利益之外,同時也會給社會帶來效益,具有明顯的正外部性。這種正外部性涉及整個社會倫理道德、政治、經濟、科技、文化發展等多方面的利益。這種巨大的正外部性,教育是公認的公共產品或準公共產品。經濟學理論業已證明,當存在外部性的時候,各個市場主體的邊際效益之和不等于社會總邊際效益;各個市場主體的邊際成本之和也不等于社會總邊際成本。即社會效益最大化的均衡點與各個市場主體的均衡點發生了偏離,從而導致市場在配置社會資源時產生偏差。具體而言,由于具有正外部性,社會邊際收益大于個人邊際收益之和,單純市場機制的運作將導致教育產品的供給不足。

對民辦高校思政教育費用進行相應的補償,能解決投資者獨自承擔為提高國民素質帶來的費用,同時,又能解決受教育者個人對思政教育的投資不足承擔后果的問題,以真正促進國民素質的提高。國家通過對學校相應的財政補助和對學生學費補貼,來加強民辦高校在黨建、思想政治、校園文化等方面的建設,支持學校增加教育供給。政府通過彌補教育所具有的外部性,使無法自動通過市場調節相互適應的教育需求與供給,達到相對均衡的狀態,通過對教育正外部性恰當的補償,優化教育資源的配置,達到帕累托最優。

(六)實行民辦教育信息公開制度

解決信息不對稱的問題就能解決很多重要問題。針對民辦教育市場存在的信息不對稱,政府可制定相關法律法規,要求學校定期公布學校的師資狀況、畢業生升學就業情況、學校招生規模和培養方向、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政府通過定期評估檢查了解學校的辦學水平和辦學質量,并負責向社會公布學校的相關信息,克服信息不對稱導致的民辦高校中的市場失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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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

余玉榮(1980-),女,管理學碩士,江西科技師范學院講師,主要研究方向:審計理論、產業經濟。

第7篇

關鍵詞:市場調節政府調節 市場失靈經濟法經濟學

在西方經濟學的發展歷程中,國家(政府)與市場是一條永恒的主線(鄭秉文2001)。政府與市場問題的實質即是確定政府與市場的合理界限。確定“合理界限”的過程也即是政府調節(“看得見的手”)與市場調節(“看不見的手”)之間的協調過程,這種協調最終產生了“經濟法”這一相對民商法、行政法等傳統法律部門更新、更具有交叉性的獨立法部門。對某個法律規則,法學家側重公平,經濟學家側重效率。而在現實的生活中,公平與效率都是社會追求的目標,立法者需要做的就是如何使法律的制訂能更好地協調公平與效率,這也是經濟法存在的前提和發展的基礎。

一、經濟法概念的來源和本質

當代法學家認為,經濟法是調整特定經濟關系即物質利益關系的,其目的在于為各個經濟法主體之間物質利益的合理分配提供法律保障(楊紫煊2001)。從這個意義上說,在很多時候,市場調節不能達到公平目標,或者市場調節之下的資源配置和收入分配可能具有效率,但在政治或道義上卻有失公平,難于接受。無論哪種情況,都需要政府來調節,一方面配合市場實現效率,另一方面在經濟主體之間進行收入或商品服務的再分配,以實現公平。政府的干預行為往往需要用法律的形式確定下來,并依靠法律來保障其實施,這也就形成了經濟法產生的前提條件。

二、經濟法產生和發展的經濟學解釋

從經濟學的角度分析和理解經濟法的產生,首要的概念即是18世紀經濟學家亞當?斯密(Adam Smith)提出的“看不見的手”。該原理指出,當個體自私地追求個人利益時,他好像被一只看不見的手所引導而去實現公眾的最佳福利。其結論是:政府對于完全競爭的市場的任何干預都必然是有害無益的,對經濟生活應當采取“自由放任”的態度。這種理念到19世紀末仍然在西方社會占支配地位。

在經濟學理論中,所謂“自由競爭”的市場經濟就是指所有的物品和勞務都能按照市場價格自由地以貨幣形式進行交換,然而在現實社會中,這只是一種理想狀態。一般說來,現實的經濟生活中沒有一種經濟能完全依照“看不見的手”進行,每個市場經濟都會遭受不自由、不完備之苦,從而導致過度的污染、失業、貧富分化等。也就是說,市場不是萬能的,總有失靈的情況,因而不得不依靠政府的調節作為一種補救,從而導致經濟法的產生成為必然。

具體地說,市場失靈有四種基本原因:市場勢力、信息不對稱、外部性和公共品(Pindyck & Rubinfeld1998)。

(一)市場勢力

在經濟學理論中,“看不見的手”的運作前提是市場是完全競爭的。而現實經濟生活中,完全競爭主要存在于一些農產品市場(如小麥,玉米市場)。由于產品之間沒有差異,生產者進出這個市場沒有限制,加之每個生產者所占的市場份額很小,根本不能左右市場價格而只能是價格的接受者(price-taker),這使得農產品市場成為完全競爭市場。然而,相對這種完全競爭,不完全競爭卻更為普遍。交易的一方由于占有某種優勢往往具有一定的定價能力,而不是由需求和供給來決定價格,這即是市場勢力。即便是同一類產品,產品之間也不會毫無差異,而生產者要進入某一個市場也并不是完全自由的(比如存在規模經濟使得初始投入非常大,或者有人為設立的障礙),因此,自由資本主義必然會走向壟斷資本主義。壟斷惡化了競爭環境,僅僅依靠“看不見的手”不能糾正其弊端,因而必須采用“國家(政府)干預”的辦法,這構成了經濟法產生的基本前提。

市場勢力反映在經濟立法上,表現為要求運用法律手段維護公平的市場競爭秩序。保護公平競爭最重要的就是反壟斷,其法律的表現是:經濟法的核心內容就是反壟斷法。也正是從這個意義出發,學者們一般都把美國于1890年頒布的以反壟斷為內容的《謝爾曼法》看作是歷史上第一部經濟法。

(二)信息不對稱

古典經濟學的一個重要假設是信息是完全的,人是理性的。而現實經濟生活中的信息往往具有稀缺性,是不完全的,人的理性也有限度。交易雙方不可能對面臨的有關經濟變量擁有完全信息,總有一方要比別人擁有更大的信息量,這就造成了“信息不對稱”。同市場勢力一樣,信息不對稱也是很多經濟活動的特點,是市場固有的特征,靠市場自身不能彌補,而經濟法則在《產品質量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商標法》等相關法律法規中做出了彌補性的規定。

例如:按照《商標法》的有關規定,商標的保護期限為10年,且許可對此做不限次數的續展。這就從法律上給予了“馳名商標”或者“老字號”充分的培育期,使得生產銷售者可以培育出一個良好的“市場信號”。從法律的角度說,商標法保護了商標的專用權;而從經濟學的觀點看,商標法實質是保證了生產者提供給消費者的這一“市場信號”的有效性,補救了信息不對稱帶來的市場失靈。

(三)外部性

經濟學中的外部性是不直接反映在市場中的生產和消費的效應,可以是負的或正的。負的外部性又叫“外部不經濟”,指生產或消費給其他人造成損失而其他人卻不能得到補償的情況,如大氣污染;正的外部性又叫“外部經濟”,指生產或消費能給其他人帶來收益而其他人卻不必進行支付的情況,如教育。在經濟法中,最能體現外部性關系的是知識產權法。一般說來,知識產權所保護的智力成果具有正的外部性,一個智力成果在給更多的人帶來福利的同時,在客觀上傷害了發明者或所有人的積極性,使得他們缺乏動力去進行不能帶來利益的發明。另一方面,經濟學家已經證明,技術創新是比資本積累更能促進經濟增長的因素,那么保護創造的積極性是至關重要的。

反壟斷是經濟法的核心內容,但并不是一切形式的壟斷包含其中,知識產權法的實質就是為發明創造者在一定的時間和地域享受一定程度的壟斷提供法律的保障。具體地說,由于發明對人類的福利可能有很大的影響(即具有很大的正外部性),在不破壞發明者創造積極性的同時,應當保證人類享用發明帶來的福利,因而在《專利法》中明確規定發明創造具有時效性。按照我國《專利法》的規定,在專利權人享受專利權20年后,該項專利將進入公共領域,不存在續展的問題。《著作權法》中也有類似的規定。《商標法》雖然也規定了商標的時效性(注冊商標的有效期是10年),但也同時規定在注冊商標有效期屆滿時可以續展。在知識產權的范疇中,關于商標權問題法律作出不同于專利權和著作權的時效規定從經濟學的角度出發就比較容易得到答案。這是因為在商標的問題上,有關時效性的規定對“信息不對稱”比對“外部性”更有效,使用了若干年的“老字號”或者“馳名商標”通過向消費者提供更可靠的“市場信號”來彌補交易雙方的信息不對稱缺陷。

(四)公共品

公共品是正外部性的一個極端情況, 它指的是這樣一類商品,即將該商品的效用擴展于他人的成本為零,因而無法排除他人共享。公共品在消費上具有非競爭性和非排他性。非競爭性指在給定的生產水平下,向一個額外的消費者提供這種商品的邊際成本為零。非排他性指把沒有支付費用的人排除在消費之外是不現實的,如國防。由于有很多的人可以不用支付費用而得到公共品的好處,成為“搭便車的人”,所以私人往往沒有提供公共品的積極性,因而需要有政府的介入以鼓勵公共品的生產。在這種情況下,政府就可以動用它的征稅權力向消費公共品的公民征稅,以支付公共品的費用,在法律上體現為稅法。稅收歷來是國家財政的最主要的收入來源,稅法為國家實現其職能提供了法律保障。

當然,稅法除了保證國家對納稅人征稅,補償政府所提供的公共品的價值外,還有一個重要的作用,即進行收入的再分配,用法律的手段調節收入差距。事實上,即使是最有效率的市場體系,也可能產生分配不平等。市場調節之下的收入分配在政治或者道義上是難以接受的,這是市場本身的弊端,而政府可以通過稅法,特別是在所得稅方面采用的累進稅制來進行補充。依照我國稅法的規定,所得稅具有累進性的特征,主要體現在個人所得稅中,通過實行累進稅率,對高收入者按更高的稅率征稅,相對低收入者而言,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縮小稅后個人在收入上的差距,實現公平、正義。

三、結論

綜上所述,正是因為市場存在著本身不能糾正的弊端,“看不見的手”不是萬能的,所以,需要在市場體系中加入另一只“看得見的手”―――政府調節。法律反映了在特定的物質生活條件下統治階級或人民的意志,以確認、保護他們所期望的社會關系和價值目標(張文顯1999)。傳統民商法的核心思想是意志自治和契約自由,正是自由資本主義時期哲學思想上的個人本位理念和經濟上自由放任主張的反映。而另一方面,如果在一個國家的經濟體系中只存在政府調節這一“看得見的手”,那么反映在立法上,則(經濟)行政法足矣(潘靜成、劉文華1995)。當市場調節和政府調節雙管齊下,共同維護社會經濟的發展時,體現在國家的立法上就產生了經濟法。

同時,經濟學理論還能夠指導經濟法的發展,法律的規定在體現“公平”的同時,也符合了經濟活動中的效率要求。經濟法是為了確定經濟法主體之間的權利和義務,而確定權利與義務的界限是否合理,一個重要的指標是看法律的有關規定是否能實現更大的社會效益。從這個角度看,經濟學也為經濟法的發展和修正提供了重要的依據。

[參考文獻]

[1]潘靜成,劉文華.中國經濟法教程[M].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95.

[2]楊紫,徐杰.經濟法學[M].北京大學出版社,2001.

[3]劉瑞復.經濟法學原理[M]. 北京大學出版社,2000.

[4]張文顯.法理學[M].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

[5]馮大同.國際商法[M].對外經濟貿易大學出版社,2001.

[6]Robert S. Pindyck & Daniel L. Rubinfeld .微觀經濟學[M].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3版).

第8篇

國家經濟權力不能抹滅市場機制的自運行,市場機制也不得不依靠國家經濟權力彌補缺陷,二者互不能完全取締對方,也不能完全代替對方的價值。經濟法利用市場機制的存在和繼續以保障經濟主體的經濟自利,利用國家協調機制的調節和控制以平衡各經濟主體的經濟需要和利益,利用兩者互補優勢的配合實現經濟主體的經濟法權要求。應該說市場調節機制和國家協調機制處在互補的位置上,借用恩格斯關于“歸納和演繹”的看法對待此兩機制的關系,就是“不應當犧牲一個而把另一個捧到天上去,應當把每一個都用到該用的地方,而要做到這一點,就只有注意它們的相互聯系,它們的相互補充”[6]。

(一)兩機制合理配合,優勢互補

市場調節機制是市場經濟配置資源的方式,國家協調機制是同市場機制并列的具有優化資源配置作用的機制,兩者的合理配合為經濟發展提供了效率和穩定的保證,我們更要看到這兩者在經濟現象背后配置和調整市場經濟主體經濟利益和需要的作用,這是經濟法的根本出發點。市場自組織機制有能夠自我調節的部分,也有無法好轉的硬傷部分。市場機制在運行中會出現自我否定的趨勢并無法自我糾正,導致實質公平的實現受限,需要另一方給予遏止和改善;市場機制對資源配置有功能缺位的現象,致使經濟關系各方共同利益得不到適當滿足,需要另一方提供可取代的職能來補足;市場機制引導的經濟行為的外部性或社會影響使社會經濟權利義務失衡,需要另一方給予內部的或整體的協調和平衡。國家協調機制在政府權責統一的前提下,以“法治國家”為據、以“諾斯悖論”為鑒,嚴格依照法律的授權和權限對社會經濟關系進行適度、有限調整。為社會經濟關系主體實現經濟需要和利益創造良好的市場環境、提供規范的市場規則,體現經濟法的形式公平;發揮國家為民眾利益代表的職能,從社會經濟整體考慮落實各經濟主體的經濟權利需要,實現經濟法的社會本位性;把調整各經濟主體的經濟權利同社會經濟發展相協調,促進經濟法的效率價值和公平價值的統一。

(二)兩機制各自發揮其作用,缺一不可

市場經濟缺陷和政府理性有限在經濟領域必然產生問題,但經濟法對社會經濟關系規范、平衡和協調的基本屬性不應因這兩者的痼疾而遭廢置,經濟法的法律屬性應體現在合理界分法律資源配置方式的作用范圍,并利用市場調節機制和國家協調機制的優勢及配合調整社會經濟關系。西方自由資本主義時期,市場調節叱咤風云于經濟領域,受到國家推崇并備受重用,結果國家協調僅局限在“守夜人”的角色,但這并不能否定這兩者存在著配合。當時社會的權利要求基礎是經濟關系的私主體主張維護個人利益和需要,這必然地要求處于上層建筑的國家或法律對市場機制和政府協調的應用范圍和作用深度進行配置,以適應社會經濟主體的經濟權利要求。在兩者被設置后出現了象征文明的經濟繁榮,也出現了國家始料未及的危機,但初衷是基于社會經濟主體的利益和需要確定的。后來西方政府采取了一系列調和措施來應對不同經濟主體的需求,實現和保護經濟落后地位者的經濟法權要求,將市場調節和國家協調一并納入經濟決策和經濟立法的考量。我國計劃經濟時期,國家經濟職能無所不入、無所不能,被認為是大政府的時代、國家主義的時代,民眾也確實從中體會到社會主義的優越,但這一切是政府職能發揮的結果。盡管計劃經濟取得了巨大經濟成就,但民眾的經濟利益和需要還是被限制在政府權力內而不得有自己喘息的機會,對民眾經濟利益和需要的權利要求的正確對待正是后來國家改革開放政策的原始出發點。“人類在最大的時空領域設計的經濟、社會發展目標,必須依賴國家與市場在最佳程度上的合力才能完成。”[7]無視市場調節與國家協調兩種機制和諧適用的結果只能是社會經濟關系各經濟主體間利益和需要的不和諧,終會導致社會經濟的無序狀況,相反,如果合理配置和運用兩種機制,民可享其義、國則享其利。

(三)兩機制被經濟法肯定和維護,為其左右護法

法律適用的過程是選擇運用利益協調方式的過程,“他們(指法院、立法者和法學家們)在一種明確的實際目的本能支配之下,都在從事于尋求對各種沖突的和重疊的利益的實際調整和協調方法,以及(在不可能做得更多時)進行實際的妥協”[8]。市場調節機制與國家協調機制在經濟權利分配中實現著作為經濟法調整手段的作用,將社會經濟關系各方利益和需要進行不同范圍和不同程度的平衡協調以達至經濟法的目標,二者的優勢功能和并存關系被經濟法肯定和維護。“隨著國家對社會經濟生活干預的逐步加深,國家已經成為與市場并駕齊驅的人類分配有限資源的另一種基本方式。”[9]按照國家權力劃分和現代政府職能范圍,政府具有經濟權能,這決定著政府理應享有在法律框架內介入經濟的權力,依照法治政府的要求行使經濟權力①。市場機制在利益的導向中形成,又來導向利益的劃分和流轉,解決經濟主體間利益的角逐問題;國家協調在利益的微觀調節中存在,也在利益的統籌兼顧中實現價值。二者各具優勢又相互彌補缺陷,經濟法正是依靠這兩者對經濟關系主體經濟權利要求的合理安排,落實自由、效率、秩序、公平、正義等經濟法的價值,更好地實現經濟法的法律精神;也只有二者被同時肯定和維護才能構成經濟法的支撐框架,組成經濟法的外部表現特征,完整表達經濟法的內容。

二、經濟法調整社會經濟關系

(一)經濟法的手段和目的各居其位置,意義不同

市場調節和國家協調不是經濟法的目的,市場自組織和國家介入也只是經濟法達到其目的的途徑,二者的良好結合才能實現目的,具有一定功能的手段不能取代行為之目的。依社會經濟關系主體各方的經濟權利要求,經濟法中的市場機制和國家協調對關系主體的行為選擇施加作用,經濟關系經過調整后會更利于社會經濟秩序、公平等經濟法價值的落實,重要的是使其更貼近于經濟法的目的。經濟法是應對自然經濟關系的不健全而形成的,這決定著經濟法的目的是調整自然社會經濟關系,確立和塑造法律經濟關系,也就是平衡和協調社會經濟關系各主體的經濟利益和需要。

(二)經濟法的目的和價值是調整社會經濟關系

法律以具體的社會關系為調整對象,以社會關系得到普遍合理調整作為價值的實現;經濟法的調整對象是社會經濟關系,作用于經濟利益各方的意志行為,以社會為本位。法律的價值在于按照社會主體的法權要求對調整對象進行法律規范和調整,而經濟法的獨特價值在于依靠市場調節機制和國家協調機制對社會經濟關系各主體間的經濟利益和需要進行平衡和協調,這種共同的價值追求正是兩者進行配合并發揮各自優勢的緣由。效率和公平、自由與秩序、個體與社會的矛盾一直是法律要解決的問題,經濟法對這些矛盾的處理更為重要,因為處理的情況直接關涉所有社會經濟關系主體的利益分配和取得,對整個社會經濟會產生重大影響。被賦予價值理想的經濟法成為社會經濟關系各主體利益和需要分配的規范標準和調整器,若調整適當,社會經濟生活則更具明確性、規范性和穩定性,為國家社會經濟發展提供必要的條件。經濟法調整的社會經濟關系具有廣泛的社會性,盡量地滿足不同經濟利益和需要主體的經濟法權要求。另外,經濟法雖然重提政府經濟權力的規范性,但其主要作用不是置身于規范政府執法的上層,而是落地于具體的社會經濟關系,觸及社會經濟生活的最底層,分配、協調和促進經濟關系各主體的經濟利益,調整社會經濟關系之經濟法的價值才得以實現。

(三)經濟法調整社會經濟關系的過程

第9篇

關鍵詞:就業性別歧視;經濟法;經濟法調節機制

我國雖然提倡男女平等,法律也明確規定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就業權利,但現實中這種平等的就業權卻難以實現。就業性別歧視已經成為一個嚴重的社會經濟問題,給社會造成了諸多不良影響,違反了平等就業的公平價值理念,不利于社會的文明進步。

一、 就業性別歧視的概念

就業性別歧視是就業歧視的一種類型,是指任何基于性別及與性別相關的因素而非特殊工作本身的要求所作的取消或者有損于就業上的機會均等的區別、排斥或特惠。就業性別歧視主要表現為對女性就業的歧視。作為女性,由于生理、心理及傳統觀念的影響,在就業市場上遭受到“性別歧視”的現象由來已久,成為就業市場上的一個弱勢群體。消除女性就業中的“性別歧視”,是我們當前面臨的重要社會經濟問題,需要全社會的共同關注,以實現男女的平等就業,充分發揮女性人力資源的重要作用,對于構建和諧社會具有重要的意義。

二、我國就業性別歧視的現狀

從最近的社會調查來看,就業性別歧視現象普遍存在,在就業方面遭遇過性別歧視的女性占絕大多數,女性在職場中的工作狀態不如男性穩定,客觀上在職場中處于弱勢、不利地位。目前,我國女性在就業中主要遭遇以下幾種類型的歧視:

(一)招聘歧視,用人單位在招聘和錄用員工時,除工種或工作崗位的特殊需求外,對女性勞動者不予錄用或提高標準錄用。

(二)薪酬歧視,從事相同或相近工作的女性獲得比男性低等的報酬和福利待遇,我國女性勞動收入相對較低,兩性勞動收入差距較大。

(三)晉升歧視,女性在有能力勝任領導崗位的條件下,因性別被排擠到職業中低層次崗位上。我國女性擔任高層和中層管理者的比例明顯低于男性,整體就業層次低。

(四)懷孕歧視,女性的家庭、生育因素是用人單位歧視拒絕錄用女性的重要理由。已經結婚且已生育小孩的女性比未結婚、結婚但未生育小孩的女性更受歡迎。

三、就業性別歧視產生的主要原因

(一)勞動力市場上總體供大于求,就業競爭激烈。

就業是民生之本,我國現階段總體就業形勢十分嚴峻,勞動力市場上供求矛盾尖銳、就業競爭激烈:首先,高校大規模擴招,高校畢業生總體供大于求;其次,隨著人口老齡化加劇,社會上產生了延遲退休年齡或者男女同齡退休的聲音,從應對人口老齡化和長遠發展來看,延遲退休年齡應該是一種選擇;再者,隨著科學技術的日益發展及市場經濟體制的改革,企業精減機構,縮減人員,大量的機器設備可以節省大量的勞動力,這為用人單位提高選擇門檻,人為設置性別壁壘提供了可能。

(二) 女性附加的就業成本。

在市場經濟體制運行下,單位出于對自身利益的考慮,為了實現利潤最大化的目標,他們會考慮人力資源成本的大小。而我國法律明確規定女性員工要比男性員工早退休5年;女性員工在懷孕、產假及撫育孩子的階段,企業要承擔更多的成本,除了必須照常支付該女員工的工資和福利之外,在必要時候還要花錢另外聘請其他員工來代替其工作崗位,導致用人成本增加和小范圍、短時間的人事關系混亂,等等。

(三) 政府干預機制的不健全。

就業性別歧視問題歷來已久,難以根除,其構成要件不易界定,我國《勞動法》對于就業性別歧視行為沒有規定具體的救濟措施。而根據現有的《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以及《勞動合同法》等相關法律規定,目前我國勞動爭議的受案范圍不包括就業性別歧視,因此勞動者遭受就業性別歧視無法依法提出訴訟,要求用人單位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這對于用人單位來說很難起到應有的震懾和遏制作用。同時,相關監管部門對勞動力市場的監督管理力度不夠,執法不嚴,部分職能部門對用人單位,特別是私有企業和非正規就業領域疏于監管,使得對勞動者平等就業權的保護缺乏力度。

四、就業性別歧視的經濟法調節機制

就業性別歧視不利于個人、企業、社會的全面發展。目前,我國法律對就業性別歧視問題的規定散見于《憲法》、《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就業促進法》、《婦女權益保障法》等法律之中,規定大多是原則性、宣誓性的,缺乏具體的可操作性。就業性別歧視問題凸顯出市場調節失靈和政府干預不足,其形成機理與經濟法的基本機理具有相通之處。經濟法正是伴隨著國家對社會經濟生活的適度干預而形成的,因此運用經濟法調節機制來解決就業性別歧視問題是一個很好的方案。

經濟法調節機制具有市場調節、政府干預、綜合運行性的特征。由于市場調節機制存在固有的缺陷,政府基于社會和諧原則來彌補市場調節的不足,但政府干預本身也不完善,因此需要對市場調節和政府干預進行有效的調整并達到預期效果,這就是經濟法調節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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