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虛擬貨幣監管現狀優選九篇

時間:2023-07-12 16:3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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虛擬貨幣監管現狀

第1篇

[關鍵詞]虛擬貨幣;發展;研究

一、導言

(一)虛擬貨幣概述

由于虛擬貨幣形式多樣且尚處在發展的初期階段,很多現象還處于模糊不清的狀態,學術界對它的定義也有不少的爭議,現階段虛擬貨幣的含義指的是虛擬貨幣的發行主體是除了中央銀行以外的其他實體單位或個人,現階段主要是非金融機構的網絡運營商;虛擬貨幣是以數字化的形式存儲于網絡或電子設備中,通過網絡系統以數據傳輸的方式流通;虛擬貨幣執行的是類似貨幣的支付功能,能夠用于購買現實商品、虛擬財產和電子服務等。

(二)虛擬貨幣的發展及應用

(1)國外發展現狀

“網豆”,是一家名為的公司的產品,消費者可以在近200家認可網豆支付方式的電子商務網站消費。“第二人生”(SecondLife簡稱SL)是硅谷互聯網公司“林登實驗室”在2003年推出的一個互動三維平臺。

(2)國內發展現狀

我國最早出現的網絡虛擬幣是在2000年,中文利網開始以積分的形式,給消費者提供虛擬貨幣。各個網站為了在電子貨幣這個新興的產業中獲得自己的利益,紛紛掏巨資建立自己的支付平臺,比較有名氣的是淘寶網的支付寶,易趣網的貝寶等電子貨幣系統。日益發展起來的各個網站虛擬貨幣,目前都處于封閉狀態,虛擬貨幣以單個網站為背景依托,相對封閉的集中服務于網站內部各個產品之間的價值交換,想要同其他網站之間進行貨幣交換,還有一定的障礙,但是由上述資料可以看出,某些虛擬貨幣已經跨出了預先設定的范圍,在某種程度上行使了虛擬世界的貨幣職能。

二、虛擬貨幣的研究進展

目前,國際國內對虛擬貨幣的研究都尚處于萌芽階段,尚無成型的理論,我國對虛擬貨幣監管在法律上也處于空白狀態,關于虛擬貨幣是否會沖擊人民幣的法定貨幣地位以及是否會沖擊我國金融市場的探討還沒有一個定論。因此,關于虛擬貨幣的研究是一項富有挑戰性的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

(一)國外研究現狀

目前關于虛擬貨幣的研究,國內外仍缺乏相關的專著,至于虛擬貨幣對貨幣政策影響的文獻更為少見,有關資料主要散見于國際清算銀行(BIS)、十國集團等國際組織發表的報告以及一些學者、研究人員發表的學術論文。

(二)國內研究現狀

國內對虛擬貨幣的研究開始于2000年,但系統深入地對虛擬貨幣的研究并不多,大部分是新聞評述式的探討,大部分學術文獻從經濟角度和金融角度對虛擬貨幣問題進行了研究,主要集中在計算機技術與安全、金融監管、網絡游戲產業、貨幣等領域。關于虛擬貨幣對貨幣政策影響的觀點散見于一些學者的文章中,主要有:謝平、尹龍在《網絡經濟下的金融理論與金融治理》一文中提出虛擬貨幣的發展將對貨幣供求理論和貨幣政策的控制產生影響。陳雨露、邊衛紅在《電子貨幣發展與中央銀行面臨的風險分析》中指出虛擬貨幣流通將使得中央銀行面臨喪失貨幣發行權、損失鑄幣稅收入和貨幣政策失效的風斟。李獅在《虛擬貨幣的發展與貨幣理論和政策的重構》中分析了虛擬貨幣的使用將使得貨幣供給的變化,以及貨幣乘數發生變動從而產生貨幣創造,并進行了關于虛擬貨幣對貨幣政策影響的理論分析。國內對虛擬貨幣分析得比較全面的著作蘇寧在《虛擬貨幣理論分析》一書中,把虛擬貨幣劃分為初級虛擬貨幣和高能虛擬貨幣,并對虛擬貨幣的現狀和未來發展趨勢進行了詳細的分析。此外,國內關于虛擬貨幣問題比較重要的文獻還有:黃憲等編著的《貨幣金融學》,鐘孝生的《網絡虛擬貨幣本質及其對貨幣流通的影響》等。

三、虛擬貨幣存在的問題

(一)相關法律的缺失

目前,我國還沒有出臺虛擬貨幣的相關法律。當前的法律并不承認虛擬財產的合法性,國家也沒有相關的法律政策保障虛擬物品交易的合法性和規范性。虛擬財產的保護找不到明確的法律依據,致使很多與虛擬財產有關的糾紛無法可依,給司法機關定罪判案造成了很多困難,更使許多正當的虛擬財產受到侵犯,公民的合法權益得不到有效保護。同時,這也使得虛擬貨幣與現實貨幣的交易只能在地下秘密的進行,交易行為和交易規則混亂。

(二)監管的缺失

作為一種支付工具和貨幣形式的發行,虛擬貨幣已經不再類似于一般的商品,它的穩定合法的流通對于穩定我國金融市場具有一定作用。由于虛擬貨幣的發行不需要嚴格的備案或審批,而采取零售的方式,這就意味著虛擬貨幣的持有者對這些虛擬貨幣的總量和發行狀況沒有一個確切的了解,信息的不對稱可能會引起虛擬貨幣發行者的道德風險。當前市場上流通著大量的虛擬貨幣,而且種類繁多,這些虛擬貨幣的流通是以各家運營商的信譽與實力做擔保的,如果一家運營商由于經營不善或信用不良關門的話,市場上流通的由其發行的大量的網絡貨幣將一文不值。如果一家運營商發生這樣的情況,人們會對市面上流通的所有虛擬貨幣都產生不信任,勢必會引發虛擬貨幣市場的混亂。由此,對發行虛擬貨幣的網絡運營商的監管是必要的。

參考文獻

[1]謝平、尹龍,網絡經濟下的金融理論與金融治理[J]《經濟研究》

[2]陳雨露、邊衛紅,電子貨幣發展與中央銀行面臨的風險分析[J]《國際金融研究》

[3]李獅,虛擬貨幣的發展與貨幣理論和政策的重構[J]《世界經濟》

[4]鐘孝生,網絡虛擬貨幣本質及其對貨幣流通的影響[J]《商業時代》

第2篇

關鍵詞:虛擬貨幣;洗錢風險;防范對策

中圖分類號:D922.2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002-2589(2016)12-0122-02

隨著虛擬貨幣在市場上占據一定位置,利用虛擬貨幣制度漏洞洗錢的風險也隨之加大,因此應進一步完善其法律制度以及監管體系,切實有效打擊利用虛擬貨幣洗錢的犯罪活動,維護市場秩序。

一、利用虛擬貨幣洗錢的現狀

虛擬貨幣是一種可以以數字形式交易,具有交易媒介和(或)計價單位及(或)價值儲存功能,但在任何法域不具有法定貨幣地位的數字形式的價值。根據揚基集團分析師的估算,僅虛擬貨幣市場2012年就已經達475億美元,在接下來的5年中該市場將持續增長15%,至2017年將達到554億美元。而之所以發展如此迅速,主要源于其本質上是數字數據,而不是賴以存儲的媒介具有匿名性、跨國性、去中心化等特點。目前虛擬貨幣已經成為一種普遍的投資工具,在特定的虛擬領域可以以通貨的形式,用來線上支付,購買產品。有些虛擬貨幣甚至可以避過法律約束,從線下直接與人民幣對價。

由于虛擬貨幣具有便利、高效、隱蔽的特性,利用虛擬貨幣交易平臺洗錢已經成為洗錢犯罪的新手段。目前,虛擬貨幣作為互聯網高度發展的產物,不僅可以用于現實產品的購買,還可以轉讓虛擬資產,使部分投機者低價收購,高價賣出,形成回流,而這個回流才是真正滋生市場操縱和流通、進行洗錢等導致金融監控失效的中間層。且這個中間層,仍然不在相關法律法規的監控下。

二、利用虛擬貨幣洗錢的原因

(一)缺乏法律制度保障

首先,我國對虛擬貨幣的界定是近幾年來才施行的,對于虛擬貨幣的立法也還在初級階段,責任歸屬也比較模糊。同時由于宣傳力度不夠,民眾對虛擬貨幣也并不了解。其次,我國現行沒有相關虛擬貨幣洗錢犯罪的立法規定,這非常不利于我國打擊利用虛擬貨幣洗錢的犯罪活動。最后,盡管倒賣虛擬貨幣在我國明令禁止,但仍有商家專門提供其買賣。由于使用虛擬貨幣洗錢犯罪的上游犯罪或輔犯罪大多數屬于網絡犯罪,而網絡犯罪的法定刑罰往往要比洗錢犯罪輕很多,導致虛擬貨幣洗錢活動日益猖獗。

(二)存在系統安全漏洞

首先,虛擬貨幣市場不同于現實的貨幣市場,交易參與者的身份核實變成了監管的空白區域。任何人可以在任何地點、任何時間,利用任何身份創建一個賬號進入到虛擬貨幣市場。由此導致利用虛擬貨幣這一途徑洗錢的不法分子激增。其次,利用虛擬貨幣洗錢過程中,存在跨系統轉賬等交易流程手續費低廉,可以無限次轉賬等漏洞,更加助長了利用虛擬貨幣洗錢之風。最后,虛擬貨幣發行方交易平臺防火墻不健全,沒有所屬標識的虛擬貨幣可以被隨意盜取,并利用其洗錢,使虛擬貨幣的價值受到嚴重影響,且影響普通消費者對虛擬貨幣市場的信心。

(三)缺乏有效監管體系

首先,日益增多的洗錢犯罪通過缺乏監管的虛擬貨幣市場進行,賬戶的匿名性導致所進行的線上洗錢活動難以追查到責任人,使監管受到制約,給反洗錢帶來難度。其次,虛擬貨幣市場上交易的性質及內容都不被重視,甚至于即使發現了洗錢相關的虛擬貨幣賬戶,也并不能意識到其重要性,白白放跑了有力證據,使得利用虛擬貨幣洗錢犯罪活動更加隨意且金額龐大。最后,打擊洗錢活動,通常需要借助國際合作,而由于調查過程通常需要漫長而繁雜的程序與手續,極其耗費時間,導致合作面臨較大挑戰。

三、防范虛擬貨幣洗錢風險的對策

(一)完善法律制度保障

1.加強法律宣傳

首先,各地政府要在網吧、虛擬貨幣轉換點、售賣處等貼上關于虛擬貨幣違法行為的橫幅及標語。聘請打擊虛擬貨幣洗錢方面的專門公安民警,舉辦普法講座等活動,增加對虛擬貨幣違法行為的禁止的網外宣傳。其次,加大對虛擬貨幣反洗錢的網絡宣傳,與各大網站協商在一定期限或時間段內滾動播出打擊利用虛擬貨幣洗錢的廣播條,舉辦虛擬貨幣法律知識調查問卷,或將相關法律知識做成廣告貼在網站的公益廣告處,讓網民們充分了解虛擬貨幣反洗錢相關法律。最后,對于公司企業等機構,應加強其自律性,并使其積極接受反洗錢監管。

2.完善法律法規

首先,應盡快制定具有操作性和針對性的虛擬貨幣反洗錢的相關法律法規《互聯網虛擬貨幣反洗錢法》,細化對于虛擬貨幣交易過程中的規定,要體現虛擬貨幣洗錢犯罪的特點,對虛擬貨幣發行方及服務方應承擔的反洗錢的義務做出具體規定,明確責任歸屬。其次,加速相關法律法規制定,完善當今應用《關于加強網絡游戲虛擬貨幣管理工作的通知》或盡快出臺一部專門的法律法規,運用現實社會的價值體系來切實解決根本問題。最后,確定執法機構,不定時審查相應虛擬貨幣發行方主體及服務商,使相關企業不能逃避法律管制。

3.嚴懲違法行為

嚴懲違法參與洗錢的人或機構相當于敲響整個虛擬貨幣市場的警鐘。對于追查到的網絡虛擬貨幣洗錢犯罪行為,一般是檢察官作為公訴人被賦予了自由裁量權,有權以決定提訟或繼續或者改以其他罪名。因此,在使用虛擬貨幣洗錢犯罪的過程中,檢察官應該對于洗錢犯罪的潛在及現存的證據有所認識,以防止破壞接下來的,防止出現替代性判決(如網絡犯罪判決)。而網絡洗錢犯罪應與現實中洗錢處予同量刑。依據《反洗錢法》第32條:金融機構有前款行為,致使洗錢后果發生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款,并對直接負責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可吊銷其經營許可證。依據《刑法》第191條:自然人明知的情況下參與洗錢的,沒收實施犯罪的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處洗錢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洗錢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罰金。

(二)彌補安全體系漏洞

1.嚴格核實交易者資格

一方面,國內虛擬貨幣平臺賬戶實名制的推行必不可少,應嚴格禁止國外第三方支付平臺的使用,使得國內虛擬貨幣的交易必須運用到信用卡、銀行卡等與個人真實身份相關聯的支付工具。從事相關虛擬貨幣發行的金融機構應加強對交易平臺個人交易的監控。對于已發生的洗錢行為,警方也應迅速追查相關賬戶注冊的IP地址等,從網絡追蹤到個人,從而增加抓捕到洗錢者的可能;另一方面,網絡后臺制作一份“黑名單”對有前科的人實行終身禁止交易制度,一旦發現該身份相關的信息立即封掉其賬號。各個不同網絡的后臺應該共享一份“黑名單”,將國內國外,各個區域的可能犯罪者全面監控起來,打擊跨國洗錢。

2.完善跨系統交易流程

打擊虛擬貨幣洗錢要從兩方面進行。一方面,應該增加跨系統轉賬流程過程中的比例費用,增加洗錢的成本,而隨著洗錢成本的增加,會使洗錢的犯罪率在一定程度上減少。跨系統轉賬過程中,超過跨系統轉賬的規定次數和金額上限,應設定一個交易核實到賬時限,在該時限內,對該筆交易進行驗證。另一方面,對交易服務方及發行方要重點排查。為避免有發行方參與其中,應對其所發行的虛擬貨幣的總數有一個限額,例如對每個賬戶的最高限額控制在10%。加強其自律性,使整個流程中最主要的當事方配合打擊利用虛擬貨幣洗錢的活動。

3.加強系統防火墻

首先,應定期升級虛擬貨幣交易平臺的防火墻系統,設立專門人員輪班監控,將黑客利用漏洞攻擊的可能性降到最低。其次,應經常提醒虛擬貨幣用戶所在交易環境是否安全,加強用戶的防木馬意識,提醒其在每次交易之前進行木馬查殺,將虛擬貨幣被盜的可能性降到最低。最后,虛擬貨幣大多數采用“分布式記賬”,鼓勵用戶為自身和其他交易者進行交易驗證,切實有效保護交易的安全。

(三)建立有效監管體系

1.對系統交易的監控

利用虛擬貨幣洗錢對案件的追查帶來了巨大的挑戰,由于虛擬貨幣的去中心化、匿名化,對于大多數的交易是無法進行有效監控的,因此,應采取輔手段,加強對于虛擬貨幣交易系統與其他商業世界的交界口的監控。同時,在禁止了國外第三方支付平臺的情況下,犯罪分子洗錢活動必定會經過實名注冊的信用卡或現實存在的銀行賬戶等,警方可通過對服務器或銀行遺留下的信息進行追查、監控。

2.加強對洗錢案件的敏感度

虛擬貨幣洗錢由于其線上化匿名性,大多數追查為現實生活中對犯罪分子進行的追查。而由于我國虛擬貨幣宣傳不到位,一般警方在搜查中即使發現了電腦上的虛擬貨幣交易賬戶、電子錢包或轉賬票據等,也不能認識到其重要性。應加強對虛擬貨幣交易賬戶等的重視,在追查洗錢的過程中,一旦發現了犯罪分子可能持有虛擬貨幣,應立即控制所有智能電子設備以保持電子數據的完整,聯系相關專業偵查人員并請求幫助。

3.加強國際組織合作

首先,對于貸款資金流入我國的賬戶要保存其交易檔案,而對還款的資金來源要嚴格核實,確保其合法性。一旦發現洗錢行為,他國可以根據所提供信息的有效性從我國取得補償,我國會采取相應措施調查取證,在其過程中,國際組織積極配合。其次,為了保障國際合作的順利進行,調查人員需要充分了解對方相關的國際合作規則,以免因為認識理解不全面造成障礙,保障反洗錢活動跨國的時效性。最后,國內與國外跨系統交易要遵照《支付機構跨境外匯支付業務指導意見》,除了實名之外,還要簽署法律文件,注明交易來源及明細,如果是公司集團或機構應注明法人代表,保證自身行為的合法性。

參考文獻:

[1]師秀霞.利用虛擬貨幣洗錢犯罪的防控策略[J].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6(1).

[2]李新安.虛擬貨幣洗錢風險研究[J].武漢金融,2015(10):42-44.

[3]廖云帥,何躍,沈棟文.我國虛擬貨幣現狀、影響及管理探究[J].中國商界,2009(5).

[4]陳東海.我國虛擬貨幣管理存在的問題及對策建議[J].浙江金融,2007(9):10-11.

[5]邱洪濤.網絡虛擬貨幣存在的洗錢風險及對策[J].時代金融2014(21).

[6]李立霞.虛擬貨幣洗錢行為入罪問題研究[D].貴陽:貴州民族大學,2015.

[7]邱玉飛.洗錢犯罪的金融防范[J].上海金融,2002(9).

第3篇

關鍵詞:虛擬貨幣;現實貨幣;網絡安全

一、中國網絡虛擬貨幣存在現狀

網絡虛擬貨幣,是指由網絡服務商為方便網民支付各色服務費用而推出的一種網上電子支付工具。計算用戶購買IT產品或使用網站各種增值服務的種類、數量和時間等的一種統計代碼。這些網絡虛擬貨幣具有支付功能,由各網絡機構自行發行,不能實現現實的價值,不能通過銀行轉賬,沒有形成統一的發行和管理規范,只能流通于特定網絡世界。

網絡虛擬貨幣從產生至今,規模越來越大。據業內人士估計,國內互聯網已具備每年幾十億元的虛擬貨幣市場規模,并以15%~20%的速度成長。這種現象也引起了有關方面的關注:一些專家表示,隨著虛擬貨幣被越來越多的人認為有財產屬性,對現實貨幣的沖擊也逐漸出現。

當前,在互聯網世界中,存在著成千上萬種網絡虛擬貨幣,虛擬貨幣成為連接互聯網公司與用戶的媒介,同時也是虛擬產品和增值服務提供者實現利潤的重要工具。用戶基礎較大和較有影響力的主要有Q幣,U幣,百度幣和POPO幣等。其發行公司,使用范圍,購買價格和方式等如下表所示。

網絡虛擬貨幣在促進產業快速發展的同時,不禁讓我們產生疑惑:虛擬貨幣的無限發行,對現行的貨幣體系有多大的沖擊,對現實的經濟體制影響如何?

二、虛擬貨幣的分類和特征

虛擬貨幣根據用途和發行者不同,通常分為兩類:一類是服務商發行的專用的虛擬貨幣。這部分虛擬貨幣主要用來購買和支付網絡產品和服務,代表是騰訊公司的Q幣,可用來購買會員資格增值服務等。其流通途徑是:消費者首先使用人民幣購買虛擬幣,然后使用虛擬幣在互聯網上消費,購買網絡虛擬產品或享受增值服務。第二類虛擬幣是由網絡游戲運營商發行的,消費者使用人民幣購買點卡(即游戲時間)給賬號充值,在某一種網絡游戲(或虛擬社區)中通用的、可用于交易虛擬物品的游戲幣,然后才能在線玩游戲,典型代表是網游、BBS及虛擬社區中的“金幣”。本文所討論的網絡虛擬貨幣主要是指第一種類型的虛擬貨幣。

當前的虛擬貨幣有如下特征:一是虛擬性,虛擬貨幣只能依賴網絡虛擬世界而存在,不能存在于現實世界;二是自主性,虛擬貨幣的發行主體沒有明確的限定,現實中,虛擬貨幣一般都是有網絡運營者自行發行,自行決定發行數量與種類;三是封閉性,虛擬貨幣是由網絡運營者自行發行的,因此虛擬貨幣只能限定在該網絡運營者提供的商品、虛擬財產或電子化服務,不能在其他地方使用。其使用范圍具有明顯的封閉性;四是價值性,虛擬貨幣不僅通過網絡行為獲得,也通過用法定貨幣購買獲得,還可以用于享受服務,其價值性顯而易見。

虛擬貨幣雖然已經得到相當廣泛的應用,但是由于其終究并非由正規金融機構發行,因此還不能被社會廣泛認同。

三、虛擬貨幣與現實法定貨幣的區別

貨幣是指固定充當一般等價物的特殊商品,貨幣作為一般等價物必須具有兩個特征:一是能夠衡量和表現一切商品的價值,二是能夠和一切商品進行直接交換。一般情況下,貨幣均可以執行價值尺度、流通手段、價值儲藏手段和支付手段這四種職能。目前,虛擬貨幣在虛擬世界中可以購買物品、支付物品的流通,甚至出現不同虛擬貨幣之間的兌換,虛擬貨幣在網絡上已經具有貨幣的交易媒介、支付手段的某種功能,有了現實貨幣的雛形。例如:Q幣除了可以購買騰訊公司的付費服務以外,也可用來購買其他游戲的點卡、虛擬物品,甚至是一些影片、軟件的下載服務等。但是,網絡虛擬貨幣還不能執行貨幣的四種職能。

現實貨幣的發行受到國家的控制,而虛擬貨幣則往往由作為網站經營管理人員的個體來決定其產生。具體而言,虛擬金幣的供給與人民幣并無掛鉤,且只在相對狹小的范圍內流通,網游虛擬貨幣的問題比較多,其通貨膨脹問題涉及到與人民幣的兌換,用戶間的交易又影響用戶與運營商的交易,關系比較復雜 ,實物虛擬貨幣的發行與普遍使用就中國的市場而言尚處于探索階段,能否發展壯大要視其是否與我國國情、制定相符而定。

無論從發行和流通機制還是法律地位, 網絡虛擬貨幣的本質與法定貨幣完全不同。網絡虛擬貨幣無法取代法定貨幣, 也不是法定貨幣的電子表現形式。從下表中我們可以看出網絡虛擬貨幣與現實法定貨幣的本質區別。

四、虛擬貨幣對現實貨幣的影響

(一)虛擬貨幣對金融體系的沖擊

以Q幣為例,現今使用最為廣泛Q幣只能實現人民幣Q幣游戲幣增值服務的單向流通,不可以再將Q幣兌換成人民幣。盡管騰訊一再表示,Q幣是與賬號綁定在一起,用戶不能通過任意形式進行Q幣的轉賬,騰訊也堅決反對并致力于打擊非法的Q幣販賣行為,但現實中將Q幣兌換成人民幣并不鮮見,甚至還出現了專門銷售這種“虛擬貨幣”的網站。虛擬貨幣但凡跟人民幣發生聯系,就會跟現實中的銀行一樣,可能面對擠兌等現實風險,如果有用戶事先大量收購某種虛擬貨幣,之后在某一時間集中兌換成人民幣,這可能是對手惡意競爭的手段,也可能是某些個人或企業的投機行為。更有甚者,不少網絡游戲廠商都選擇了網絡賭博這樣灰色的產品作支柱。使得非法賭博的非法所得可以兌現成人民幣,進一步滋長了網絡賭博行為。

(二)虛擬貨幣的網絡安全問題

有關資料顯示,隨著網絡虛擬貨幣使用量的增大,使用領域的增加,流通速度的加快,許多問題也隨之產生。網絡貨幣具有人民幣賬戶充值性質卻得不到有效保護,由于網絡虛擬貨幣的充值和實際提供服務的過程是分離的,運營商在用戶充值網幣時就取得了銷售收入,用戶的網幣即使被盜也不會造成運營商的直接損失,因此運營商對保護網幣安全的態度往往比較消極,造成具有人民幣充值賬戶性質的網絡貨幣卻沒有得到相應的保護,容易造成用戶的損失。目前虛擬貨幣的購買方式除了直接用現金以外,還提供手機短信、網絡轉賬和固定電話充值等多種方式。這些購買方式在為用戶提供方便的同時,也有不小的風險。

與電子貨幣和虛擬貨幣市場迅猛發展形成鮮明對比的是,我國金融監管體制長期落后,目前規制虛擬貨幣交易的法律法規尚不健全,尚未制定規范虛擬貨幣發行、交易的專門法律法規,處于初步探索階段。經驗和制度的缺失,是我國虛擬貨幣監管的困局。網絡虛擬犯罪的案件已出現在全國的不少地方。一方面電子貨幣可以實現一般通貨無法實現的完全匿名交易,第三方無法查找到交易雙方的個人信息;另一方面通過虛擬貨幣洗錢可以以虛擬商品交易為幌子進行包裝和掩蓋,比通過實物商品交易更簡便、隱蔽和安全。此外,目前法律還沒有明文規定網絡虛擬交易要辦理什么許可,也沒有明文規定必須繳稅,網絡虛擬交易逃稅也是個嚴峻的問題。

(三)虛擬世界中的“通貨膨脹”

法定貨幣在相當長的時期看來都存在貶值的趨勢,更何況虛擬貨幣這個發生在供給不受控制、需求波動很大的市場中。網絡游戲公司為創收等目的進行的大肆發行,卻造成了游戲玩家花錢買來的虛擬財產頻頻貶值,這樣的通貨膨脹只會讓網民受損,也會讓網民喪失對互聯網的信心。虛擬貨幣一經售出,概不退換。于是產生了二級交易市場,如5173,IGE等。在這些平臺上交易虛擬貨幣均需折價,從而使虛擬貨幣的價格非常混亂。服務提供商得到現實貨幣后,仍然在現實世界使用,而現實的物質財富并不能迅速、大量增加,由此將引起現實世界的物價上漲,通貨膨脹。但是現實中并沒有發生這樣明顯的通貨膨脹:一方面,因為貨幣需求信號的傳遞存在復雜多變的過程;另一方面,互聯網服務的單向提供商數量、規模有限,且它們通過虛擬產品獲得的收入并未完全用于購買現實產品。

五、加強虛擬貨幣管理的幾點建議

(一)規范市場,健全相關法律法規

從我國虛擬貨幣市場的現狀及其對現實的沖擊來看只有政府以有形手控制無序局面、合理配置資源,才能使市場走上健康穩健的發展軌道。現行法律法規沒有對虛擬貨幣作出明確界定,在處理涉及網絡虛擬財產的糾紛時適用傳統的民法通則、物權法及其他法律均存在一定的缺陷,網絡虛擬財產的法律屬性的不確定使得司法實踐中在處理網絡游戲虛擬財產糾紛時處于極其尷尬的局面,因此,基于網絡虛擬財產的特殊性,對網絡游戲虛擬財產實施有效法律保護,盡早擺脫在碰到有關虛擬財產犯罪的案件時無法可依的狀態。對于網絡世界虛擬市場的法制規范是不可少的,只有公平有序的經濟環境,才能保證市場健康發展。

(二)對虛擬貨幣的發行應當進行限制

為了確保虛擬世界的穩定發展,網絡虛擬貨幣的主管部門也應起到網絡中央銀行的作用,來對網絡虛擬貨幣發行量進行有效的管理。具體而言,是對純虛擬產品的“生產限制”,對于服務提供商開發出的虛擬產品,可以考慮規定銷售數量來遏制其無限復制導致的虛擬貨幣需求激增,或者要求其設置相應的實際資產作為準備金。目前,由于網絡虛擬貨幣還未實現一統天下,網上一般等價物的功能還無法實現,網絡虛擬貨幣尚無通貨膨脹的遠慮。但對于業已出現的價格風險之近憂,,應引起重視,,主管部門應對網絡虛擬貨幣的發行量予以關注并加以限制。

(三)應當規范化虛擬貨幣的流通渠道

目前需要先建立起有監管的虛擬貨幣規范流通渠道。人民銀行可以考慮對虛擬貨幣、現實貨幣的兌換比率進行備案,及時掌控相關信息,必要時規定虛擬貨幣的升值或貶值。對于游戲幣這一特殊的虛擬貨幣,要防止賭博行為的發生,可以考慮游戲中允許“負”資產玩家的存在,并且限定每個帳號參與游戲的虛擬貨幣數量,從而減少與真實貨幣的聯系。此外,還應嚴格區分虛擬交易和電子商務的實物交易,加強相關立法,打擊虛擬財產的盜竊和欺詐,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區分好市場的職能和政府的職能,在能不介入的地方就不要介入,以督促者的身份引導市場自身良性發展。

(四)開展對虛擬貨幣交易征稅

谷義《稅法》:“稅收公平原則應貫穿于稅法制定實施的全過程,使其從法律條文上的公平,轉化為現實中的公平。”對虛擬貨幣交易不征稅,而對傳統交易方式征稅,這顯然是事實上的稅負不公,違背稅收公平原則的要求。應開展對虛擬貨幣交易征稅,如:設置虛擬貨幣交易的個稅起征點,規定虛擬貨幣交易主體權利和義務等。

雖然虛擬貨幣作為一種商品,不會沖擊當前的金融體制,但是虛擬貨幣體系存在很多問題,正視和解決這些問題關系著虛擬貨幣能否健康發展,也影響著虛擬貨幣和實體經濟的互動。

參考文獻

[1]郭載飛、張昊,淺議虛擬貨幣需要管制

[2]謝靈心,網絡虛擬貨幣的本質及其監管[J].北京郵電大學學報,2011(2):89-91

[3]尚文敬,吳洪,姬智敏.中國虛擬貨幣發展現狀分析[J].北京郵電大學學報,2008(4)

第4篇

關鍵詞:數字貨幣;金融監管;法律問題

圍繞數字貨幣的法律概念和監管,學界存在諸多爭議,至今還沒有形成統一的認知和得出理性的結論。因此,關于數字貨幣立法方面的進展更是舉步維艱。然而,執法部門和司法部門在實務中又不得不對數字貨幣的定性、歸屬、糾紛等予以回應。數字貨幣的理論研究跟不上實踐發展的需要,更何談用理論來指導實踐?相較于傳統的支付手段和交易形式,數字貨幣有其獨特的優勢———較為明顯的是使銀行業的經營成本明顯減少,助力共享金融的發展。數字貨幣借助區塊鏈技術,可以大大提升支付的便捷性,改變傳統法律規則下執行效率低下的弊端。但同時需要注意,數字貨幣也存在諸多的隱患,比如:沒有穩定的幣值、價格容易受到波動,尤其是其去中心化和匿名性等特征更給金融監管機構增加了監管壓力。

一、數字貨幣的界定

目前,學界對數字貨幣(DigitalCurrency)的定義沒有統一的標準,總體上對數字貨幣的本質內涵不明晰。本文試圖通過與電子貨幣、虛擬貨幣的比較和分析,總結出數字貨幣最一般的共性與個性,以期對數字貨幣做一個清楚明確的界定。實踐中數字貨幣、電子貨幣和虛擬貨幣的概念容易使人產生混淆,使數字貨幣法律體系的建構和安全監管陷入僵局。基于此,只有對數字貨幣的法律概念界定清楚,方能為數字貨幣的立法和金融監管奠定理論基礎。傳統意義上,因為電子貨幣被大眾廣泛使用,學界對電子貨幣都有比較清楚明晰的了解。有學者將電子貨幣(E-lectronicCurrency)的定義解釋得很明確,即電子貨幣是一種在網絡電子信用基礎上發展起來的新貨幣形式,是以電子脈沖進行資金傳輸和存儲的信用貨幣。〔1〕電子貨幣在本質上屬于一種支付手段,是法定貨幣的一種。比如,常見的借記卡和信用卡,還有現如今常用的微信支付和支付寶等都是電子貨幣的一種。〔2〕電子貨幣不具備可視性、可觸摸性,不需要借助實物為載體。虛擬貨幣是以電磁符號形式存在、僅在一定范圍內流通的私人貨幣,如Q幣、U幣等各類游戲幣。〔3〕這種傳統的虛擬貨幣仍然需要借助互聯網等技術。而網絡企業發行的法幣預付充值型網絡虛擬貨幣不是交易媒介,在性質上不是真正的貨幣,只是局部性單向支付工具。〔4〕它需要依托虛擬社區,在某些情況下也可以成為雙向支付的工具。數字貨幣從本質意義上來說,也屬于虛擬貨幣的一種,但是區別于虛擬貨幣,數字貨幣需要借助區塊鏈技術,具有去中心化的特點,故而應用范圍非常廣泛。電子貨幣、虛擬貨幣、數字貨幣存在諸多不同,具體如表1所示。從表1可以看出,數字貨幣和電子貨幣、虛擬貨幣相較,區別還是明顯而突出的。數字貨幣的優勢在于較為安全穩定,付出的成本較低,更加契合市場的發展需求。因此,人們對數字貨幣的投資熱情與日俱增,使得數字貨幣逐漸成為金融市場的投資“潮流”。數字貨幣和電子貨幣、虛擬貨幣一樣,以網絡信息技術的“形象”展現在大眾面前。但數字貨幣也有其獨有的特征,不僅交易成本較低,而且安全可靠,存在很大的市場空間。本質上,數字貨幣介于電子貨幣和虛擬貨幣之間,既有共性特征,也有其獨特之處。然而,目前關于數字貨幣的界定還處于爭議階段,尚未形成一致的認識。數字貨幣有廣義與狹義之分。廣義上的發行主體包括國家和私人主體,技術支持上依賴區塊鏈。因發行主體的不同,數字貨幣又被劃分為法定貨幣和非法定貨幣。而狹義上的數字貨幣主要是指非法定貨幣,更加凸顯數字貨幣去中心化的特征。筆者認為數字貨幣是一種依托區塊鏈技術,兼具去中心化和匿名性等特征,并且不需借助物理載體的新型貨幣支付手段。

二、數字貨幣的現狀和困境

數字貨幣借助區塊鏈技術,呈現去中心化、隱蔽性強、安全便捷的優勢,但有利也有弊。數字貨幣因為缺少中心管理者,極易被市場所操縱。過度泛濫地推廣使用的數字貨幣,容易引發普遍的刑事、民事責任風險,如利用數字貨幣進行洗錢活動、逃稅避稅等。故而,金融監管部門既要加強對數字貨幣的監管,也要發揮數字貨幣的優勢———創新金融市場。總之,數字貨幣是一把“雙刃劍”。

(一)數字貨幣缺少法律依據

數字貨幣需要進入市場進行大規模的流通,解決其法理依據問題成為最關鍵的前提條件。而根據現有的法律法規,數字貨幣的法律定位并不能和電子貨幣、虛擬貨幣一樣被具體明確。首先,目前我國中央銀行發行的法定貨幣中,不包括數字貨幣。這意味著數字貨幣在我國市場上缺乏國家的支持。其次,《中國人民銀行法》中也只明確規定了硬幣和紙幣,沒有對數字貨幣進行規定,導致數字貨幣的法律地位模糊不清。如果相關的法律法規對數字貨幣不進行明確規定,那么實踐中就容易出現執法和司法方面使用的混亂。在科技創新不斷驅動金融發展的今天,雖然金融立法相比于其他領域立法要顯得更加“不穩定”,但是立法的更新變化不意味著立法的被動,我們應該使相關立法更具前瞻性與大局視野。〔5〕另一方面,關于數字貨幣的貨幣屬性問題也有諸多的爭論。中國人民銀行等五部門曾聯合下發了一份文件,將比特幣定義為特定的虛擬商品,不歸屬于法定貨幣的范圍,并且還禁止相關的金融機構和支付機構利用比特幣提供服務。虛擬商品是一個經濟學概念,并不是完整意義上的法律概念,而現有《民法典》中只有虛擬財產的概念,因此上述五部門的文件是否將比特幣認定為虛擬財產尚有疑問。而且就算官方文件將數字貨幣認定為虛擬財產,很多學者卻對此并不贊同,更傾向于將其定性為貨幣。比如,有學者指出虛擬商品的定義并不能涵蓋數字貨幣的真實情況。以特定的虛擬商品給比特幣定性,并不是一個清晰的界定,反而是以一個模糊的概念去界定另一個模糊的概念。〔6〕從大眾對比特幣的使用情況來看,也不是完全將其作為虛擬商品。同時,上述認定也沒有體現出數字貨幣與法定貨幣之間的對應關系,而且違背國家賦予數字貨幣與實體貨幣相等的金融地位和法律地位的意旨。當下以比特幣為主的數字貨幣正在不斷興起、發展,對于激發市場活力有帶動作用,所以不宜全盤否定數字貨幣的運用。然而,現有的法律法規不能為數字貨幣推廣使用提供法律依據,進而導致實踐中執法部門和司法部門難以依法而行。

(二)數字貨幣加大金融監管力度

數字貨幣極大地沖擊了現有的金融監管機制,因為數字貨幣借助區塊鏈技術得以實現無中心管理者監管。當任何人都可以成為數字貨幣的發行者時,若缺乏中心管理者,金融市場監管勢必更加困難。在一般的監管法規中,監管機構的作用較為突顯,主要就是對中心管理機構提出合規性要求,而中心機構依據合規要求開展業務活動。〔7〕而以比特幣為主的數字貨幣因具有去中心化的特征,這導致傳統的監管法規不能全面約束和規范數字貨幣。其次,在數字貨幣領域內,發行主體不是單一化的,既可能是處于數字貨幣網絡節點的“礦工”,也可能是一些實體企業。〔8〕以比特幣為例,它不像傳統的貨幣種類,不需要借助一個中心管理者,不管是國家,還是私人主體都可以自由發行。在這樣的情況下,利用數字貨幣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情形逐漸增多,監管部門對這種新型貨幣進行實時監控的難度加大。而且,相比于傳統貨幣,數字貨幣不需要依賴賬戶系統證明資產的歸屬,只需利用公開密鑰技術以及能夠隨意生成的私鑰的途徑便可完成交易,〔9〕這更加便利了犯罪分子利用數字貨幣進行洗錢、詐騙等犯罪活動。另外,數字貨幣除了具有去中心化的特征,還有一個較為明顯的特征就是匿名性強,不會輕易被察覺,這種特征也是一體兩面的,既可以提高保護隱私的力度,也可能加大對其進行管控的難度。以比特幣為主的數字貨幣之所以具有該特征,主要是借助區塊鏈技術中的加密算法。借助區塊鏈技術進行交易,身份信息不會像傳統貨幣一樣容易泄露,因此,數字貨幣的保密程度高。數字貨幣交易的匿名性〔10〕雖能保障交易雙方隱私信息不被泄露,但是無疑也助長了金融犯罪活動的肆虐。而且監管部門還沒有完全認識和了解數字貨幣這一新事物的情況下,實際上也難以開展監管調查。這種明顯的漏洞,如果出現黑客攻擊的情況下,由于交易信息的匿名性以及不可逆性,讓很多受害者不能通過法律途徑追回自己的損失。

(三)數字貨幣的廣泛應用影響金融秩序的穩定

相較于傳統的貨幣,發行數字貨幣不需要借助中心管理機構,這似乎打破了銀行發行貨幣的“壟斷權”、沖擊了銀行的專有職責。數字貨幣發行者可以隨意決定發行的數量多少,會導致貨幣的供應量不穩定。最為嚴重和麻煩的是,數字貨幣的發行與流通越過監管部門,因缺乏監測,就不能實時了解經濟運行的實際情況,這給政策制定者帶來了困擾,同時削弱了政策傳導和執行的有效性。〔11〕基于此,如果數字貨幣以后被廣泛運用且被賦予貨幣的職能,那么勢必會影響貨幣政策的穩定,甚至沖擊金融市場的秩序。而且,隨著數字貨幣被廣泛應用和推廣,數字貨幣的交易平臺建設也方興未艾,但這些數字貨幣交易平臺還沒有完善的法律制度進行規制,導致國內交易平臺的標準和監管混亂。以比特幣為例,比特幣交易平臺開展的一系列衍生性金融業務已經違反了金融監管制度的相關規定,隨著業務量的增大,最終可能會影響金融秩序的穩定。〔12〕如果不對數字貨幣交易平臺進行規制,提高數字貨幣的準入門檻和完善數字貨幣的監管機制,將導致數字貨幣完全淪為普通的投機炒作商品。綜上,以上的問題都需要立法者和監管者予以關注,創新和完善相關法律制度的同時,還需認真處理科技、法律、金融三者之間的關系,確保數字貨幣在法治的軌道上運行。

三、對策與建議

數字貨幣雖然存在很多法律問題,也給金融監管造成一定的麻煩,但不可否認的是,數字貨幣具有不同于電子貨幣和虛擬貨幣的優勢,一味地否認數字貨幣的合法地位,甚至嚴禁商家運用數字貨幣的做法并不符合當下時展的趨勢。在一定意義上來說,針對數字貨幣現有的問題,采取完善相關法律法規,加強金融監管等對策和措施,一定程度上可以實現數字貨幣在不影響金融秩序的條件下發行、交易和推廣。

(一)完善數字貨幣方面的法律法規

西方國家對待數字貨幣大都是采取比較開放的態度,同時也在不斷加大對數字貨幣的監管力度。不同的監管機構對待數字貨幣態度也不大一樣,但總體上是較為樂觀的。美國在明確數字貨幣法律地位的基礎上,完善數字貨幣監管法規,針對利用數字貨幣進行洗錢、恐怖融資、非法交易以及損害交易安全和投資者利益等方面的違法犯罪活動,監管部門會重點關注并打擊。德國賦予了數字貨幣合法性地位,并專門對數字貨幣存在的法律問題進行規范,同時也明確了數字貨幣的貨幣屬性,即將其劃歸私人貨幣。日本對數字貨幣的態度非常積極,并打算利用數字貨幣作為重振國家經濟的工具。面對數字貨幣本身存在的風險,日本也不斷完善和創新數字貨幣方面的法律法規。比如,日本將數字貨幣的相關內容添加到《資金結算法》中,并詳細規定了數字貨幣的法律地位、監管體制等。〔13〕綜上所述,我國監管部門對私人數字貨幣的認識和態度沒有西方國家積極、樂觀。以比特幣為例,以中央銀行為主的監管部門沒有賦予比特幣合法性地位,甚至嚴禁相關運營商在交易中運用數字貨幣。正是因為相關部門沒有對數字貨幣的法理依據進行明確,才導致在實踐中數字貨幣運用的混亂。然而,在數字貨幣日益發展壯大的背景下,我國作為其中一員,無法杜絕數字貨幣,相關部門應主動采取積極措施,將數字貨幣盡早納入法治的軌道。筆者認為在全球金融背景的環境下,國家應不斷完善數字貨幣方面的法律法規,使數字貨幣在發行和流通領域真正做到有法可依。具體而言,國家應當修訂和完善《中國人民銀行假幣收繳、監管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法》《人民幣管理條例》等方面的法律制度,使數字貨幣的運用真正實現有法可依。只有如此,執法部門和司法部門才能采取相對應的措施解決實踐中出現的法律問題。

(二)構建數字貨幣的金融監管機制

如前所述,數字貨幣具有去中心化、匿名性程度高等特征,也會加大金融監管難度。基于此,筆者認為應當從數字貨幣本身來加強監管。首先,針對數字貨幣沒有中心管理機構問題,最好的做法就是不斷創新科技,推進科技監管。具體做法就是在底層區塊鏈中將監管部門設置為“特權節點”,由分開化監管走向合作化監管。監管部門以中間人的身份對區塊鏈治理中的糾紛做出仲裁或者調解,以及對重要的程序實施進行公證。〔14〕其次,針對數字貨幣匿名性強的特征,需要建立信息披露制度,保證數字貨幣交易活動公開、公正、公平。最后,應該加強監管部門和中國人民銀行對數字貨幣的管理力度。筆者認為應建立由有關監管部門監管為主,中國人民銀行主管下的行業協會監管為輔的監督機制。只有在有關監管部門和行業協會共同監管的情況下,數字貨幣的運行和流通才會更加規范化、制度化。而且,因為數字貨幣本身就具有自我完善、自我約束的機制,以及去中心化的設計理念這使得對其的監管只能是以引導為主、管制為輔。

(三)確保數字貨幣在法治的軌道上廣泛應用

數字貨幣的發行者通常都是不受監管的第三方,如果對數字貨幣不加以規范的話,勢必會影響貨幣政策的穩定,最終危及金融秩序。而這種情況的出現完全是因為數字貨幣沒有一個中心管理者,導致任何私人主體都可以成為貨幣的發行者。我國為了金融秩序的穩定和安全,明確規定私人主體嚴禁利用數字貨幣投機炒作。基于此,筆者認為私人數字貨幣不被認可的前提下,應保證國家作為發行主體的法定數字貨幣更加規范化。中國人民銀行要積極主動推動法定數字貨幣方面的研究和探索。比如,可以在一些地區對數字貨幣進行試點工作,加快數字貨幣的發行與流通。針對數字貨幣交易平臺的亂象,首先,要對現有交易平臺的運營狀況、資金狀況進行全面篩查,嚴格提高數字貨幣交易平臺的準入門檻。〔16〕加強監管部門與交易平臺的溝通和對接,實現相關信息和數據的實時共享。其次,為了避免數字貨幣完全淪為投機炒作的商品,要取消現有的交易平臺的做空機制,暫停數字貨幣的一切交易。現有交易平臺必須整改轉型,向數字貨幣有償存儲平臺和支付平臺的方向轉變。〔17〕監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數字貨幣交易平臺的規范力度,改變現有數字貨幣交易平臺的不規范運作。最后,監管部門應當引導各交易平臺公平競爭,建立完善的平臺管理運營機制。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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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篇

關鍵詞:虛擬貨幣;金融市場;影響

中圖分類號:F83 文獻標識碼:A

收錄日期:2017年1月5日

緒論

虛擬貨幣的主要發行者就是進行網絡經濟運行的個體經營者,比如游戲公司會開發屬于自己公司的虛擬貨幣,即游戲幣,用來滿足消費者購買與游戲有關的商品需求,該類的虛擬貨幣只能用于本公司,在其他的虛擬貨幣交易市場并不能奏效,因此可以看到,虛擬貨幣具有一定的范圍局限性,但是隨著虛擬貨幣的發展規模和速度增加,現在很多虛擬貨幣已經擴展到更多的領域,得到了網絡經濟的認可,人們可以運用虛擬貨幣購買一些線上的實物商品,以替代現實貨幣。但是,從虛擬貨幣的使用現狀中我們可以發現,盡管虛擬貨幣的獨有特征給人們帶來了很多的方便,但是也可以看到,虛擬貨幣也對金融市場帶來了很多的影響,增加了金融市場的風險。

一、虛擬貨幣相關理論研究

(一)虛擬貨幣的定義。科學技術的發展促進了互聯網的普及,而互聯網的發展引起了網絡的革命,隨著網絡交易的規模逐漸擴大,很多新興產業逐漸成熟與壯大,虛擬貨幣在網絡交易的過程中也應運而生。所謂的虛擬貨幣,本質上是由網絡類型的企業發行的,以滿足消費者對本公司所生產的虛擬產品以及服務進行購買的欲望和需求,虛擬貨幣盡管屬于交易的媒介,但并不是真正意義的一般等價物,僅僅屬于一種使用工具,虛擬貨幣只是在網絡中方可使用,在現實市場交易中運用的并不是很廣泛。

(二)虛擬貨幣的特性

1、非金融機構進行發行。金融機構所發行的貨幣一般是現實貨幣,而虛擬貨幣一般不需要金融機構發行,虛擬貨幣盡管是通過現實貨幣進行提前的儲存并且替換成虛擬貨幣,但是虛擬貨幣的發行商一般為網絡公司,而網絡公司主要是經營無形的游戲、網絡服務等盈利性市場經濟單位,不屬于金融機構,因此非金融機構發行屬于虛擬貨幣的一個主要特點。

2、依靠計算機網絡系統。與現實貨幣不同,虛擬貨幣必須依靠計算機網絡系統,離開了計算機網絡系統,虛擬貨幣便失去了存在的可能,計算機網絡系統是虛擬貨幣得以生存和發展的根基和土壤,虛擬貨幣僅僅是計算機網絡系統的數據表現,通過特定的程序、編碼等技術性措施進行顯示和交易,因此依靠計算機網絡系統是虛擬貨幣的主要特點之一。

二、虛擬貨幣造成的潛在金融風險

(一)虛擬貨幣對央行造成的風險

1、鑄幣風險。鑄幣風險是指虛擬貨幣的發行將減少基礎貨幣量,進而減少中央銀行的鑄幣稅收入,降低中央銀行的獨立性。如果中央銀行的收入降低,則會影響銀行的運營管理,這對于中央銀行的健康穩定發展是極為不利的。隨著虛擬貨幣數量增加,便捷的支付方式使得人們更加容易接受虛擬貨幣,尤其是電子商務觀念的普及以及人們的知識水準的提高,更加重了中央銀行的鑄幣風險。

2、調控風險。調控風險是虛擬貨幣發行導致貨幣供應量出現波動,進而使得中央銀行不能完全按照原用的估算方法進行宏觀調控,必須重建新的估算方法。如果虛擬貨幣數量增加,那么人們對現實貨幣的需求就有所下降,這就使得中央銀行發行的現實貨幣數量急劇下降,數量的下降則會導致中央銀行的現實貨幣供給不足,受到供求關系的影響,中央銀行就會改變原有的計算方法,進而增加了中央銀行的調控風險。

(二)虛擬貨幣對消費者造成的風險

1、安全風險。所謂的安全風險,主要是消費者在使用電子商務進行消費時產生的支付安全風險。在購買貨物的過程中,消費者很可能因為操作不當或者盲目聽信虛假信息使得自身的資產受到了損害,或者電子交易系統的漏洞使得不法分子有機可乘,影響了消費者的利益。

2、貶值風險。現實貨幣可以貶值,但是虛擬貨幣也可以帶來貶值的危險,隨著經濟的波動,貨物的本身價值變化就會導致虛擬貨幣產生貶值的風險,虛擬貨幣的貶值使得消費者的支出增加,也會損害消費者利益。

(三)虛擬貨幣對發行者造成的風險

1、擠兌風險。所謂的擠兌風險,就是虛擬貨幣的發行者會在一定的期限內將虛擬貨幣轉變成現實貨幣,但是如果回兌的虛擬貨幣很多的情況下,則會使得虛擬貨幣的發行者無法承擔這樣的數額,就會致使虛擬貨幣的持有者擠兌虛擬貨幣發行者的行為,進而對虛擬貨幣的發行者自身造成一定的損失。

2、安全風險。所謂的安全風險,實質上就是互聯網技術支撐下的信息系統遭到一定的破壞或者偶然的安全問題,對虛擬貨幣的發行者與消費者、商家帶來的風險,雖然這類風險產生的概率很小,但是也應該給予重視。

(四)虛擬貨幣對第三方商家及交易平臺造成的風險

1、對第三方商家造成的風險。對第三方商家帶來的風險主要是信用風險。信用風險主要來自于商家與消費者之間,當交易進行時,由于商家的個人素質以及理念不同,導致對消費者的服務等不能達到預期的質變,就會導致消費者和商家的利益受到損害,進而產生了信用風險。

2、對第三方交易平臺造成的風險。虛擬貨幣對于第三方平臺所產生的風險比較大,有另有圖謀的人員可以對虛擬貨幣進行暗地操縱,進而獲取利潤,使得對虛擬貨幣的市場流通體系造成了沖擊,進而產生了一定的風險。如果在交易過程中出現了一些非人為的因素造成的信息問題,也會給第三方交易平臺帶來一定的安全風險,如果處理不善則會導致一定損失。

三、虛擬貨幣對金融市場的影響

(一)相關法律和制度缺失,無法保障使用者的合法權益

1、相關法律制度不健全導致安全問題。虛擬財產也是財產,早已得到法律界的廣泛認同。“虛擬財產”屬于無形資產的一種,理應受到法律的保護。但國內現行法律在個人財產保護方面對于“虛擬財產”的保護缺乏硬性規定,存在一定的“盲區”,往往造成用戶的“網財”失竊被盜,執法機關在受理案件時處于無法可依的局面,這樣就直接導致很多用戶在丟失“網財”后處于投訴無門的尷尬境地。

2、運營商對虛擬貨幣安全的保護態度消極。運營商對保護虛擬貨幣安全的態度往往比較消極,造成具有充值賬戶性質的貨幣,并沒有得到相應的保護,容易造成用戶的損失。此外,因為缺乏必要的監管,運營商可以利用虛擬貨幣逃稅,或者利用虛造收入洗錢。因此,國家應盡快明確虛擬貨幣的主管機構,由主管機構針對虛擬貨幣目前出現的問題以及其他需要解決的問題,盡快制定出對虛擬貨幣的管理辦法。

(二)發行和使用缺乏規范,增加了金融市場的不穩定因素

1、對虛擬貨幣發行者的約束不夠。在起初虛擬貨幣運行期間,僅僅能夠購買而不能出售,出售虛擬幣是非法的行為,但是虛擬貨幣在市場環境下逐漸發展,使得虛擬貨幣已經走出了官方的局限,脫離了法律的范圍,在單向的市場體系框架之外,形成可以進行兌換的市場體系,甚至出現了一些專門的網站,在很多電子商務網站中都經營著虛擬貨幣交易的專區,在這里能夠實現虛擬貨幣和現實貨幣以及虛擬貨幣之間的兌換,并且這種兌換價格很低,促進了其快速發展,如果對這樣的狀況不能夠進行遏制,就可以成為獨立于傳統貨幣的第二貨幣,這對金融市場的影響是很大的,因此必須對虛擬貨幣的發行者進行約束,否則對金融市場的長期發展會產生很不利的影響。

2、對虛擬貨幣使用者的管理不嚴。除了發行者的約束不夠,對虛擬貨幣的使用者也缺乏一定的影響,現在的消費者可以很容易地獲取虛擬貨幣,并且享受著虛擬貨幣帶來的利益,其帶來的影響與發行者亂發虛擬貨幣是一樣的,如果沒有使用者,發行再多也沒用,因此也必須對使用者對虛擬貨幣的使用進行管理。首先,虛擬貨幣的使用量增加,很容易產生使用者之間不合理現象的發生,使用者之間并沒有相關的規定規范來制約,甚至產生糾紛,而且不好處理。

(三)為“洗錢”等諸多金融犯罪行為提供了土壤

1、對虛擬貨幣的審查力度不強。一般情況下,在網絡中注冊一個賬號,不需要進行身份的識別和詳細的信息錄入,而是很容易地就能獲取賬號,進而進行現實貨幣和虛擬貨幣的交換,而且轉換的過程很簡單,只需雙方得到認可,就能夠實現交換。這說明了虛擬貨幣在網絡中的審查力度不夠。同時,對于當今階段我國對虛擬貨幣的擁有數量并沒有嚴格的規定,對個人的財產審查僅僅局限于對傳統的現實貨幣的審查,這樣的狀況為投資分子畸形金融犯罪創造了很大的機會,比如說網絡賭博,人們可以將現實的傳統貨幣轉變成虛擬貨幣,然后進行賭博游戲,可以通過虛擬貨幣的增減來兌換現實傳統貨幣,增值部分即可兌換人民幣,而增值部分使用后就可以消失,并沒有交易記錄的查詢。如果這種狀況持續下去,就會造成個人財產不容易被檢查出來,而且增加了金融犯罪的機會。

2、在虛擬貨幣監管方面存在缺陷。由于審查力度不大,導致很多的賭博、洗錢、偷盜等行為,但在問題出現之后,對這些現象的監管力度也不是很大,進而導致了這些現象的不斷升級和固化。一是由于監管人員并不是很懂,因此很多時候都采取了忽略的態度;二是在發現案件的過程中,由于監管人員的能力有限,并不能及時地對其M行解決,這也增加了監管的難度。同時,由于虛擬貨幣可計劃比較強,隱蔽性足夠高,也很難對其進行調查,尤其匿名的管理,更加使得不法行為肆意,甚至擴大。這種現象對金融市場的影響是很大的,對金融體系的沖擊以及未來金融市場的破壞是不可估量的,因此必須加以遏制。

四、虛擬貨幣市場規范政策建議

(一)運用法律手段對虛擬貨幣進行監管。第一,頒布相關法律規范虛擬貨幣的市場行為,不論是虛擬的網絡經濟還是現實的市場經濟,都離不開法律手段的約束與監管,有效的法律措施能夠對虛擬貨幣市場進行了規范,減少了不良現象的發生,盡量避免虛擬貨幣監管不善導致的對金融體系的沖擊和通貨膨脹現象的產生;第二,立法部門應該實施和管理虛擬貨幣的辦法,比如對虛擬貨幣的發行數量和發行方式進行申報、審批,經過相關部門的批準和審核后方可進入市場進行流通和使用,通過設置準入的標準,對虛擬貨幣進行約束,同時加強對虛擬貨幣發行主體的資格審查,梳理發行商的資源以及實力,對其資產實際情況進行審查,不能讓發行貨幣的運行商隨意地發行虛擬貨幣,如果這樣會導致虛擬貨幣市場的混亂。同時,加強對虛擬貨幣的發行數量以及流量進行統計,設計監督管理部門和統計認證部門,在與現實貨幣的交換條件上進行約束,不能讓虛擬貨幣的發行數量泛濫成災,影響金融市場的穩定。

(二)加強技術防范措施和宣傳培訓意識。首先是技術上的支持,對于虛擬貨幣的管理應該在技術上進行改進,通過技術的研發和創新,從本質上進行解決虛擬貨幣對金融市場造成的不利影響。國家應該投入資金研發相應的監督管理信息系統,對線上交易進行監督與實時跟蹤,對于不良的行為進行嚴厲的打擊,對交易行為雙方的交易方式、交易記錄、交易時間、交易地點、內容進行詳細的統計與數據的保存,為可能引起的問題做好準備。同時,研發定位系統和實名認證制度,確保不合法權益受到侵犯的時候能夠準確的找到相關的責任人,以避免找不到當事人,只有這樣才能確保虛擬貨幣的使用者合法利益受到保護;其次是加強對培訓方面的規則的制定,對于互聯網的知識以及線上交易的知識進行灌輸和普及,讓消費者更深刻地了解什么是虛擬經濟,什么是互聯網經濟,什么是虛擬貨幣,什么是網絡經濟,線上的虛擬交易有什么樣的好處,會帶來哪些危害,需要什么樣的防御措施進行管理,怎么樣運用法律和經濟的武器來保護自身的合法財產不受到損害,如果出現了不良現象,如何應對和管理。

(三)優化對貨幣交易的管理流程。對于虛擬貨幣的交易行為,很多時候會出現非法的詐騙和洗錢等行為,對于這樣的犯罪行為必須進行有效的監督管理。進行實名登記制,對于賬號、資金流動、交易行為都必須進行登記,身份證號碼的輸入以及具體詳細地址的錄入,這可以有效地遏制金融犯罪行為,同時對于個人用戶信息的管理要做到嚴格的保護,不能使得消費者的個人資料很容易、很隨便地被人盜取,威脅到消費者個人的資金安全。

五、結論

通過本文的分析我們可以看出,虛擬貨幣存在很多的潛在金融風險,比如對央行鑄幣和調控造成的風險,對消費者的資產貶值以及安全造成的風險,對發行行的擠兌、回兌、安全和破產產生的風險,對第三方商家以及交易平臺造成的風險。這些風險因素都是對金融市場造成負面影響的主要根源之一,因此本文最后對這些影響和風險提出了具體的建議,比如頒布相關的法規、制定相關的制度穩定金融市場和加強對貨幣交易進行管理,這些措施雖然不能徹底的根除虛擬貨幣對金融市場造成的影響,但是多多少少會起到一定的約束和遏制作用,這對于降低金融風險,減少虛擬貨幣對金融市場的影響有很重要的作用。

主要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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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樊玲.虛擬貨幣法律規制研究[J].山西財經大學,2012.

[4]楊麗.虛擬貨幣對現實金融影響的分析[J].企業科技與發展,2009.18.

第6篇

[論文摘要]虛擬貨幣在網絡金融交易中扮演著毋庸置疑的重要角色。將虛擬貨幣分為三大類別:以虛擬金幣兌換虛擬物品的貨幣,以人民幣間接兌換實物的貨幣,以及以人民幣間接兌換虛擬物品及服務的貨幣。通過對三者發行、流通特點的分析,結合現實中普遍存在的虛擬貨幣通貨膨脹、違規匯兌、安全漏洞等問題,得出現實沖擊的結論:前兩種虛擬貨幣的沖擊有其有效性,存在發展空間,有待市場進一步自我完善及跟蹤觀察;后一者存在市場失靈、制度約束缺失的現實問題,可能造成沖擊現實金融世界的不良后果,應及時建立“硬約束”。并提供相應的政策參考意見。

一、虛擬貨幣的分類及其特點

不同范疇的虛擬貨幣,有著大相徑庭的屬性與用途,在對現實金融世界的沖擊方面自然有著不同的影響力。根據虛擬貨幣的使用范圍與性質,筆者考慮將其分為三類:

第一類是在某一種網絡游戲(或虛擬社區)中通用的、可用于交易虛擬物品的游戲幣,典型代表是網游、BBS及虛擬社區中的“金幣”(以下簡稱其為金幣)。用戶與用戶之間可以直接發生交易,標的物可以是由運營商提供的,也可以是由用戶自身創造的,在同一范圍的虛擬游戲世界中具有類似于一般等價物的作用。

第二類是服務商發行的專用的虛擬貨幣,用于購買本網站內的服務,代表是騰訊公司的Q幣,可用來購買會員資格增值服務(以下簡稱其為網游虛擬貨幣)。與第一類相區別,該種貨幣是由互聯網運營商單向提供服務,用戶與之發生交易而使用的,標的即為服務本身,用戶需要用人民幣購買這種虛擬貨幣。雖然隨著網絡交易的發展會帶來用戶之間交易的可能途徑,但由于受運營商控制,這種貨幣必須以用戶與運營商之間的交易為基礎。概括言之,這種單向服務的網游虛擬貨幣是介于游戲時間、游戲幣與人民幣的中間媒介體。玩家用人民幣兌換成網游虛擬貨幣,再用網游虛擬貨幣兌換成游戲時間或游戲內的“金幣”。而網游虛擬貨幣也可購買其他網絡服務。

第三類是用于交易實物的網絡虛擬貨幣,它建立在更為真實客觀的經濟平臺上,作為媒介鉤稽起法定真實貨幣和真實物品的交易(以下簡稱其為實物虛擬貨幣)。如消費者向美國Paypal公司提出申請,就可以將銀行賬戶里的錢轉到Paypal之中。直觀地,可以假設一種“支付寶”發行的貨幣,通過人民幣與支付寶幣兌換、買賣阿里巴巴旗下網站物品,十分典型的說明了此類貨幣運作的模式。

二、虛擬貨幣的發行與流通

現實貨幣的發行受到國家的控制,而虛擬貨幣則往往由作為網站經營管理人員的個體來決定其產生。具體而言,虛擬金幣的供給與人民幣并無掛鉤,且只在相對狹小的范圍內流通,隨著時間推進走向貶值崩潰或是幣值穩定的道路,可以看作市場競爭的有效運作;網游虛擬貨幣的問題比較多,其通貨膨脹問題涉及到與人民幣的兌換,用戶間的交易又影響用戶與運營商的交易,關系比較復雜,政府缺位的呼聲也比較集中;實物虛擬貨幣的發行與普遍使用就中國的市場而言尚處于探索階段,能否發展壯大要視其是否與我國國情、制定相符而定。

三、虛擬貨幣的現狀及影響

(一)虛擬世界的“通貨膨脹”

法定貨幣在相當長的時期看來都存在貶值的趨勢,更何況虛擬貨幣這個發生在供給不受控制、需求波動很大的市場中。在對各大幣值的觀察中不難發現,幣值不穩定的游戲幣種很大程度上存在驚人的貶值現象。網絡游戲公司為創收等目的進行的大肆發行,卻造成了游戲玩家花錢買來的虛擬財產頻頻貶值,使玩家的利益不斷受到損害。現實貨幣作為一種特殊的商品,不論是金幣、紙幣、銀行券,都需要一定的物質財富作為其購買力的基礎,而物質財富的增長是相對較為緩慢的。但是虛擬產品開發出來以后,用戶的所謂購買僅僅是在其帳戶信息下做一個電子標記,故而可無限“復制”。考慮到虛擬貨幣的流通及其與現實貨幣的聯系,就能推測虛擬世界的通貨膨脹可能給現實世界帶來的危機。虛擬產品無限增加時,單位虛擬貨幣可獲得的效用就會下降,由此導致虛擬貨幣需求量不斷增多。而虛擬貨幣又是通過支付現實貨幣得到的,進而將使得現實貨幣的需要量增加,產生反作用而增加現實貨幣發行。這種需求增加是針對虛擬產品的,稱為“需求虛增”。服務提供商得到現實貨幣后,仍然在現實世界使用,而現實的物質財富并不能迅速、大量增加,由此將引起現實世界的物價上漲,通貨膨脹。但是現實中并沒有發生這樣明顯的通貨膨脹:一方面,因為貨幣需求信號的傳遞存在過程,其中影響因素復雜多變;另一方面,互聯網服務的單向提供商數量、規模有限,且它們通過虛擬產品獲得的收入并未完全用于購買現實產品。

(二)虛擬貨幣與人民幣的互兌風險

以Q幣為例。正常情況下,現今使用最為廣泛的Q幣只能實現人民幣Q幣游戲幣增值服務的單向流通,即在正常渠道中用人民幣兌換成Q幣之后,不可以再將Q幣兌換成人民幣。然而盡管騰訊一再表示,騰訊的產品和服務不允許Q幣轉換為人民幣,騰訊也堅決反對并致力于打擊非法的Q幣販賣行為,不現實中將Q幣兌換成人民幣并不鮮見,甚至還出現了專門銷售這種“虛擬貨幣”的網站。

有關資料顯示,隨著網絡虛擬貨幣使用量的增大,使用領域的增加,流通速度的加快,許多問題也隨之產生。網絡貨幣具有人民幣賬戶充值性質卻得不到有效保護,由于網絡虛擬貨幣的充值和實際提供服務的過程是分離的,運營商在用戶充值網幣時就取得了銷售收入,用戶的網幣即使被盜也不會造成運營商的直接損失,因此運營商對保護網幣安全的態度往往比較消極,造成具有人民幣充值賬戶性質的網絡貨幣,卻沒有得到相應的保護,容易造成用戶的損失。更重要的是,運營商通過非常優惠的促銷活動鼓勵用戶多充值網幣。當網幣不是在賬戶中沉睡,而是超越運營商的體系之外,在網民之間互相流通,購買市場上的商品或勞務時(發網幣給版主就是購買勞務),就等于增加了貨幣供給量。更有甚者,不少網絡游戲廠商都選擇了網絡賭博這樣灰色的產品作支柱。使得非法賭博的非法所得可以兌現成人民幣,進一步滋長了網絡賭博行為。

目前國家對虛擬貨幣也沒有明確的監管辦法,但是在有關的基本法律法規里明確了其他形式的代金券等,不能與人民幣進行反向兌換,這就等于明確了不允許Q幣這樣的“虛擬貨幣‘兌換成人民幣。“虛擬貨幣但凡跟人民幣發生聯系,就會跟現實中的銀行一樣,可能面對擠兌等現實風險(陳進,2007)”,而在廠商資金短缺的情況下,甚至還有可能出現惡意擠兌的情況,即有用戶事先大量收購某種虛擬貨幣,之后在某一時間集中兌換成人民幣,這可能是對手惡意競爭的手段,也可能是某些個人或企業的投機行為。這種基于虛擬貨幣互通之間的擠兌一旦發生,將會引起像多米諾骨牌般的連鎖反應。這種反應一旦開始,其速率將會越來越快,影響面亦將越來越大,最終影響到與之掛鉤的人民幣,沖擊到社會正常金融秩序。

四、政策分析及解決途徑

從我國虛擬貨幣市場的現狀及其對現實的沖擊來看,政府約束的缺位是問題頻發的一個主要因素。在市場失靈的范圍中,只有政府以有形手控制無序局面、合理配置資源,才能使市場走上健康穩健的發展軌道。而在市場效率發揮良好的領域,政策應以鼓勵為主,減少直接介入,以達到市場配置的帕累托最優選擇。網游虛擬貨幣的市場由于虛擬貨幣不是“硬通貨”從而難以形成穩定的匯率,以及虛擬貨幣沒有形成金融交易閉環缺乏官方退出機制等問題,存在自身難于克服的失靈局面。相關法律法規的出臺呼之欲出。

首先,虛擬貨幣的發行應當進行限制。具體而言,是對純虛擬產品的“生產限制”。對于服務提供商開發出的虛擬產品,可以考慮規定銷售數量來遏制其無限復制導致的虛擬貨幣需求激增,或者要求其設置相應的實際資產作為準備金。對于存在實體基礎的服務,例如服務器空間使用、網絡電話撥打等等,不在所述之列,對其監管主要應在價格上。

其次,虛擬貨幣的流通渠道應當規范化。一方面,非官方的流通交易構成了虛擬貨幣與現實貨幣的循環機制,使得網絡賭博、虛擬偷盜產生顯示影響;另一方面,小規模的地下交易不能體現虛擬貨幣的真實價值,而普遍以官方價格為基準,使得虛擬世界的通貨膨脹有可能影響現實貨幣需求。筆者認為,現階段完全正式化虛擬貨幣向現實貨幣的轉化為時尚早,且難以保證能夠形成價格規律發揮作用的自由匯兌機制(即虛擬貨幣與現實貨幣間形成反映真實情況的匯兌市場)。因此,目前需要先建立起有監管的虛擬貨幣規范流通渠道。人民銀行可以考慮對虛擬貨幣、現實貨幣的兌換比率進行備案,及時掌控相關信息,必要時規定虛擬貨幣的升值或貶值。對于游戲幣這一特殊的虛擬貨幣,要防止賭博行為的發生,可以考慮游戲中允許“負”資產玩家的存在,并且限定每個帳號參與游戲的虛擬貨幣數量,從而減少與真實貨幣的聯系。

同時,建立虛擬貨幣回籠機制是渠道規范化的必然要求。虛擬貨幣本來是用戶支付給服務提供商人民幣的憑證,但是當其作用與流通遠遠發展時,就應該考慮建立回籠制度。例如考慮建立虛擬產品回賣、退貨等,這樣的做法也可以起到抑制虛擬產品無限“生產”的目的,避免服務提供商利用“虛擬世界”獲取高額實際利潤。當然,對于游戲幣而言,回籠的不能包括通過虛擬“賭博”行為所增加的部分,而應當僅以初始投入的游戲幣數量為基準。目前虛擬貨幣的回收機制還幾乎沒有產生,并且存在著許多顧慮,而建立回籠機制將有利于虛擬世界真實化,進而達到有效監管的目的。

此外,還應嚴格區分虛擬交易和電子商務的實物交易,加強相關立法,打擊虛擬財產的盜竊和欺詐,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區分好市場的職能和政府的職能,在能不介入的地方就不要介入,以督促者的身份引導市場自身良性發展。

綜上所述,無論是從現實狀況來看,還是對未來的展望分析,“政府還是市場”的經典問題尚待商榷,但對于網絡世界虛擬市場的法制規范是不可少的。只有公平有序的經濟環境,才能保證市場健康發展,才有“統一化”的暢想可談。

參考文獻:

第7篇

內容摘要:伴隨網絡的發展,網絡運營商最初發行的預付型電子憑證的角色也在悄然發生改變。針對這一現象,許多學者與貨幣管理者對其給予了關注。由于研究角度不同,觀點不盡相同,故對于以Q幣為代表的虛擬電子貨幣的政策建議也會不同。本文從貨幣演變的角度進行分析,對完善虛擬電子貨幣流通提出可行性的政策建議。

關鍵詞:虛擬電子貨幣 Q幣 貨幣

伴隨互聯網的發展,虛擬電子貨幣的種類和規模都達到空前的狀態。本文的虛擬電子貨幣主要是指,網絡運營商發行的一種預付型電子憑證,它是相對于金融機構發行的電子貨幣。由于理解不同,對它采取的態度與政策建議也決然不同,故可以大致歸納為高壓管制、限制、甚至使其退出流通或支持其發展的不同取向。我國目前的虛擬電子貨幣種類不下10種,具體如表1,其規模也逐年增大,流通的復雜程度也日漸增加,對此也存在不同爭論。本文以Q幣作為虛擬電子貨幣的代表,從貨幣演變的角度對其進行研究,以便進一步確立如何對待虛擬電子貨幣。

Q幣的發展與流通現狀

Q幣是騰訊公司于2002年5月推出的一種網絡虛擬產品,其用途是用來購買騰訊公司內部提供的各種增值服務,并規定與人民幣的官方“匯率”比價為1:1。但隨著網民對Q幣的逐漸認同,Q幣的流通領域突破了騰訊公司的內部體系,成為網民之間私下買賣網絡游戲裝備、游戲點卡和虛擬物品以及換取不同論壇積分的“貨幣”。最引人注目的是,一此論壇將Q幣作為工資支付給版主,獲得這種“工資”的版主們則可在淘寶等C2C交易平臺直接賣出Q幣,以兌換成人民幣獲取收益。這樣流通方式與渠道,一方面擴大了Q幣的流通領域;另一方面改變了其與人民幣的單向交換關系,即Q幣也能交換到人民幣。所以,經過近幾年的發展,Q幣的流通渠道正在逐步發生改變,即從圖1流通方式演變為圖2(潘可、潘旭華、王陽,2008)的流通方式。其最初的預付型電子憑證的角色在一定程度發生了改變,即Q幣的取得渠道多樣化,從單一預付型電子憑證變成類似“貨幣”的功能。

虛擬電子貨幣流通的問題分析

目前,對以Q幣為代表的虛擬電子貨幣發展與流通現狀問題的爭論,主要源于:虛擬電子貨幣發展對我國人民幣流通有影響,特別是隨著虛擬電子貨幣呈現與商品以及與人民幣的雙向交換運動時,如圖2所示,虛擬電子貨幣在一定程度上執行了人民幣的功能,扮演了貨幣的角色,進而會影響我國貨幣政策的實施效果。在這方面,有些學者做了一些實證研究,驗證了虛擬貨幣的供應會直接影響貨幣供給的乘數大小(賈麗平, 2009)。但本文將換個角度即從貨幣演變的歷史角度,深入分析以Q幣為代表的虛擬電子貨幣,這會得到另一種不同的結果。

(一)貨幣的演變――交易與支付費用遞減

從實物貨幣到代用貨幣,再到今天的國家壟斷發行的信用貨幣,交易與支付媒介的演變無不體現了交易與支付費用遞減,以不同的方式存在且具有攜帶方便、易于分割、減少道德風險等優點。具體到每一種貨幣,其交易與支付費用分為外在費用與內在費用,外在費用是指客觀存在的實體費用;內在費用是指由于存在道德風險、逆向選擇、機會主義等所產生的費用,其一般表現為失信行為。在相對較短的時期內,二者存在此消彼長,由于外生交易費用的減少大于內生交易費用的增加,人們最終選擇使用鑄幣。從貨幣演變中還可以看到,內在與外在的支付與交易費用可以同時減少。統一鑄造這一變革,一方面降低了鑄造成本和計量鑒別貨幣的成本;另一方面,由于政府權威的保證,降低了道德風險產生的可能性。所以人類社會的貨幣演變史其實是交易、支付媒介費用降低的過程。

(二)虛擬電子貨幣產生及發展的原因

以Q幣為代表的虛擬電子貨幣,其產生與發展的原因,源于目前互聯網的增值服務收費多為小額支付,一般1元或2元人民幣。傳統付費方式有:郵局匯款,消費者嫌麻煩;銀行網上支付、手機話費代支付等,但多數消費者害怕遭到黑客攻擊,不愿暴露個人賬戶或手機信息;目前各網絡運營商發行的預付型電子支付憑證,克服了以上幾個問題,所以部分網民正處于這種便利與安全角度考慮,愿意一次性購買一定數量的虛擬電子貨幣,然后進行支付。可以說,虛擬電子貨幣是滿足網上小額交易所需產生的一種新型支付手段,隨著網絡的發展與網民的增加,其流通領域不斷增加,交易支付的額度也隨之提高。

政策建議

綜上所述,伴隨虛擬電子貨幣的發展,其問題越來越多。在這些問題沒有充分暴露之前,通過改變一些外在的條件,如中國人民銀行對其實行有效的管理,使其充分發揮優勢,減少其交易與支付的費用,更有利于整個貨幣體系的健康發展。

第一,統一虛擬電子貨幣的交易平臺,即由中國人民銀行牽頭組建一個專業電子公告牌系統,并進行監管,其功能體現在:虛擬貨幣的認證和監管,包括發行虛擬機構的門檻準入,以及完善虛擬貨幣之間的匯兌和虛擬貨幣與現實貨幣的匯率;保障消費者的權益,通報虛擬貨幣發行機構的相關信息,建立投訴平臺等措施;了解并掌握虛擬貨幣的動向,對不同的虛擬貨幣發行機構采取不同的措施。

第二,建立網絡消費者虛擬電子貨幣存款賬戶,其功能體現在:中國人民銀行對虛擬電子貨幣供給進行調節。虛擬電子貨幣在發展過程中,由與商品、人民幣的單向交易完善成雙向互換的交易,執行了現實貨幣的功能,這一轉變影響整個貨幣供給的狀況。隨著虛擬電子貨幣規模越大,影響的程度越大,出于這方面的考慮,中國人民銀行應對虛擬電子貨幣供給進行調控。其操作過程是:中國人民銀行規定所有發行虛擬電子貨幣的機構必須留有存款準備金做準備,通過各網站和軟件公司設立網絡消費者虛擬電子貨幣存款賬戶,按照統一的交易平臺提供人民幣與虛擬電子貨幣的兌換價格進行兌換。這樣,有利于中國人民銀行的貨幣調控,更有利于虛擬電子貨幣流通公開化、規范化,從而保證虛擬貨幣市場有序運行與發展。

參考文獻:

1.賈麗萍.網絡虛擬貨幣對貨幣供求的影響及效應分析[J].國際金融研究,2009(8)

第8篇

對于虛擬貨幣的含義,學術界經常引用的是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所做出的對電子貨幣的定義,指在零售支付機制中,通過銷售終端、各類電子設備以及在公開網絡(如Internet)上執行支付的儲值產品和預付機制。但是除此之外,一些學者也從其它角度對虛擬貨幣做了新的界定,他們認為虛擬貨幣是指一定的發行主體以公用信息網為基礎,以計算機技術和通信技術為手段,以數字化的形式存儲在網絡或有關電子設備中,并通過網絡系統以數據傳輸方式實現流通和支付功能的網上等價物。本文觀點正是基于這種定義而闡發。

隨著網絡技術在國內的普及,虛擬貨幣因其便利性和時尚性得到大量應用,逐步成為虛擬產品和網絡增值服務提供者實現利潤的重要工具。當前我國網絡上存在的較有影響力的品種主要有Q幣、POPO幣和狐幣等。

金融危機中的虛擬貨幣消費

國家統計局宣布的數據顯示,受由金融危機引發的全球性經濟危機影響,2008年我國GDP增速呈逐季回落態勢,四個季度的同比增長分別為10.6%,10.1%,9.0%和6.8%,尤其是在第四季度,由于金融海嘯已深入我國有關行業,國民經濟增速明顯放緩。而按照騰訊、搜狐和網易三家的財報披露,其虛擬貨幣收入的同比增長率卻遠遠高于各期的GDP增速(見表1、2、3)。

但綜合2008年全年走勢,虛擬貨幣消費量與2007年相比有了顯著提高。與整體經濟水平的下滑程度相比,虛擬貨幣還是表現出了較強的抗御性,表現在以下方面:

業務的效用具有一定的不可替代性。互聯網增值業務收入主要來自在線游戲收入和其它服務性收入,如QQ會員、QQ秀等。因為這些網絡服務給消費者帶來的效用不是其它活動可以輕易取代的,即一般情況下消費者不會輕易放棄這些服務,所以這兩部分收入水平受宏觀經濟水平的影響較小或者說影響傳導得較慢。只要網絡公司能夠適時推出新款網絡游戲或者及時優化服務水平,提高“享受特權”,就可以牢牢抓住消費者,維持并增加此部分的營業收入。

消費者構成特定。由于網絡虛擬產品和服務可以滿足年輕人“自我認同”和“追逐時尚”的心理需求,所以25歲以下的青年人就成為其消費主力。這些消費主力的生活費用全部或大部分由其監護人提供,排除一些不可抗因素,在其生活水平維持不變的條件下,用于網絡消費的部分也將維持在一個相對穩定的水平,因而網絡虛擬產品和服務的需求量總是存在。

此外,虛擬貨幣購買具有“單向性”,使用范圍具有“鎖定性”。單向性決定了虛擬貨幣的消費者不能通過虛擬幣發行方將虛擬幣換回人民幣,即虛擬幣“一經購買概不退還”;鎖定性指虛擬貨幣只能在發行者允許的范圍內使用,即某種虛擬幣只能應用于發行者提供的產品池。當產品池中的產品足夠豐富時,虛擬幣的購買能力就得到展現,從而形成一種網絡范圍。發行者通過這種網絡范圍逐步建立了自身的市場份額和網絡品牌,隨著品牌深入人心,發行者的有關業務對危機就會產生一定的抗御能力。

業務所需的平均支出較低。虛擬貨幣消費一般情況下為小額消費,所以大多數網絡消費者不會太過于縮減這部分支出。因此互聯網增值業務雖然不能完全抵住全球性經濟萎縮帶來的沖擊,但相對于網絡廣告業務等大額交易來說,它對金融危機有更強的抵御力。

金融危機對虛擬貨幣風險防范的啟示

加強發行過程的管制,遏制信用危機于萌芽。降低信用標準,鼓勵房地產金融機構向低信用等級的借款者放款;同時放松金融管制,允許金融機構以低成本借貸投資于高風險資產,允許投資銀行不斷設計結構復雜的高杠桿衍生品用于出售為次貸危機埋下了禍根。而虛擬貨幣的發行人為網絡公司,其發行行為在一定程度上打破了中央銀行貨幣發行的壟斷地位。由于虛擬貨幣發行量由公司利潤最大化決定,所以它具有很強的不確定性,甚至出現通貨膨脹,不僅會給消費者帶來“貶值風險”,也會給貨幣市場帶來強烈的信用沖擊。因此國家應對虛擬貨幣的發行實施嚴格的管理,如設立一個專門的虛擬幣發行機構,這樣一來虛擬幣的發行量雖然還是由公司經營者決定,但國家可以在其數量上加以控制,能夠有效地避免“通貨膨脹”的產生。

加強“二級交易市場”的信息披露,抑制風險的傳導。次貸危機的傳導根源是成熟金融市場條件下的資產證券化。因為缺乏可靠的價格信息參照,所以美國監管部門允許對沖基金按照內部的數學模型計算結果作為資產評估標準,吸引大量不知情的投資者購買。但基于次級房屋貸款的衍生品都高度個性化,流動性很差,當基礎資產面臨信用風險時,危機會沿傳導機制產生連鎖反應。同時由于對沖基金的信息不透明,危機產生后,市場無法清楚判斷對沖基金在沖擊中的受損程度,由于對風險的自然規避而產生贖回風波。

虛擬貨幣的二級交易市場即虛擬貨幣交易平臺,如國內的我有網、和美國的GameUSD、等,消費者通過這些平臺將多余的虛擬貨幣進行交換或出售。一般情況下,虛擬貨幣不能被全額交換,這樣就出現了虛擬貨幣與法定貨幣之間所謂的“匯率”,普通的虛擬貨幣消費者就要承擔全部的流動性風險。但是,由于虛擬幣交易雙方的信息量嚴重不均衡,信息量占優勢者倒賣虛擬幣從中獲取價差而牟利的現象層出不窮。雖然國家已開征虛擬貨幣交易稅,將個人“通過網絡收購玩家的虛擬貨幣并加價出售”所獲得的收入列入個人所得稅納稅范圍,然而虛擬幣及其交易形式的不可見性加大了監管難度,也不能從本質上分擔虛擬幣普通消費者的流動性風險。

健全贖回體制,及時消除已然風險。次貸危機產生后,為了避免在當前市場環境下變現相關資產導致更大的損失,個別基金甚至停止對基金凈值估值并拒絕了投資者的贖回申請。投資者對未來預期不樂觀,投資信心低落,產生了空前高漲的市場風險規避傾向,從而由次級按揭問題引發了市場信貸危機直至發展為整體的經濟危機。

建立虛擬貨幣的贖回體制,統一規定其贖回價格和贖回單位(網絡公司)不但能完成虛擬貨幣“發行——流通——贖回”的標準生命周期,使其運行過程更科學化,也可以規范二級交易市場的交易行為,有效地消除擠兌風險,降低虛擬貨幣的發行使用對法定貨幣流通體制的不利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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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篇

(泰山醫學院管理學院 山東 泰安 271016)

摘 要:比特幣是一種虛擬貨幣,在理論和實踐中充滿了爭議。自我國央行等五部委《關于防范比特幣風險的通知》下發后,比特幣泡沫破裂,價格大幅下跌,但又出現了新的現象和問題。客觀分析《通知》之后出現的新問題,對比特幣的發展趨勢進行判斷,并提出防范比特幣風險的政策建議。

關鍵詞 :比特幣;虛擬貨幣;監管

中圖分類號:F49 文獻標識碼:A doi:10.3969/j.issn.1665-2272.2015.02.010

收稿日期:2014-12-25

比特幣自2009年誕生之日起,在認知和理論上就有鮮明對立的雙方。一方認為它是非國家的貨幣,是未來的貨幣;另一方卻認為它是互聯網的郁金香泡沫、龐氏騙局,永遠不可能在現實中替代真實的貨幣。但在2013年卻出現了巨大的發展,特別是我國大量投機者的加入,使比特幣價格迅速突破7 000元。2013年12月5日,由央行等五部委下達了《關于防范比特幣風險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比特幣價格迅速下跌至2 222元,泡沫破裂。之后,比特幣價格一直處于陰跌下滑的過程,但又出現了新的發展現象和趨勢。

1 比特幣的發展現狀

(1)比特幣的出現代表了人們對信用貨幣條件下通貨膨脹的憂慮。從過去的金本位貨幣,到國家信用貨幣,到逐漸淘汰紙幣,實現數字貨幣。貴金屬在現代已不可能實現最基本的儲藏保值功能,而國家信用貨幣在大多數國家寬松量化的財政貨幣政策下,直接導致通貨膨脹的產生。而非國家的比特幣,作為總量恒定的數字貨幣,正是符合某些對政府及銀行失去信心的顧客的要求。盡管非國家貨幣體系存在著諸多缺陷,在實踐中也不具備任何可操作性,但其數量恒定、去中心化的思想,實際上更符合人們在信用貨幣條件下對通貨膨脹的憂慮。

(2)比特幣是天生的投機品。首先,由于比特幣總量有限,大多數早期投資者對其期望甚高,存在明顯的屯幣現象,換手率和流通率都很低。其次,比特幣在應用方面很不成熟,各國政府對比特幣的態度還在不斷的變化中,任何在政策上的規范都會對市場造成巨大的利空,導致短期內比特幣的價格迅速下跌。再次,在比特幣應用短缺的情況下,無論是挖礦還是應用,最終還是需要換成法幣進行日常必需的交易,這就使資金抽取成為一個必然,會導致行情進一步低迷。價格劇烈地波動,不可避免的是比特幣成為天生的投機品。

(3)比特幣期貨市場的大行其道。2014年之前,比特幣隨著買入的人越來越多,應用越來越廣泛,價格也隨之上升,其稀缺性也使投資者資產不斷增加。2014年之后,由于交易平臺火幣網及OKCOIN相繼推出了融資融幣,使做空也可以成為賺幣賺錢的手段。再加上央行不斷出現政策利空,對做空不斷推波助瀾,比特幣價格下跌已屬必然。至2014年下半年,各交易平臺競相推出十倍二十倍的杠桿,投機氣氛濃烈,已經遠超比特幣本身所能承載的價值,徹底淪為比特幣賭場,使部分投機者損失巨大。

(4)國際貨幣體系本身具有流通缺陷。一方面,在外匯體制高度監管下,資本的流動處于管理中,而資金受到嚴厲的監管而不可能隨意流動;另一方面,銀行在跨境匯款過程中,收取大額的手續費,使資金受損。而比特幣在這些方面可以發揮其無中心化、匿名化的特點,迅速將資金流向世界各個角落。這樣的特點也使比特幣得到一定的發展。

2 比特幣發展中遇到的問題

(1)比特幣貨幣地位不明確。在我國,《通知》中明確規定:比特幣不是貨幣,不具有法償性。但在國外,德國認定比特幣為“記賬單位”,如外匯一樣,具有結算功能,但又不能充當法定支付手段。在美國,美聯儲明確指出其無權直接監管比特幣,認定比特幣為虛擬貨幣。澳大利亞則對比特幣相對寬松,認定比特幣為虛擬資產,交易收入應交納一定的稅收。而俄羅斯對比特幣態度,則非常嚴厲,禁止其作為貨幣形式出現。綜合以上觀點,比特幣雖然自稱為貨幣,但在絕大多數國家里并未明確承認其貨幣地位,其政策風險也就不言而喻。

(2)比特幣被非法交易利用。比特幣具有匿名性、去中心化、無監管、支付方便的特點。就這讓一些涉及黑色和灰色收入的非法組織所利用,在國外某些交易、賭博網站等非法機構都以比特幣為中介進行交易。比特幣在國內購買,然后支付到國外,再到國外賣出換成外幣,這種方式更加快捷便利。這就是使央行對外匯的管制形同虛設。央行在《通知》下達后,特別禁止了金融機構和所有國內支付平臺與交易所之間的聯系,從源頭上切斷人民幣與比特幣之間的匯兌,從而最大程度上防范了以比特幣為中介的洗錢風險。

(3)比特幣的安全性始終存在隱患。一是錢包。錢包是網絡黑客最喜愛攻擊獲取的文件,一旦丟失被破譯,根本無法找回。另一方面,在腦錢包網站上,不斷出現假融資真詐騙的網站,由于缺乏監督和監管,更讓不法之徒逍遙法外,給錢包網站蒙上了一層陰影。二是交易所。2013年10月,注冊于香港的比特幣交易平臺GBL倒閉,后被國內警方偵破,其純屬詐騙性質的不法網站,造成部分投機者的損失,至今尚未宣判。2014年3月,世界上最大的交易所Mt.Gox宣布破產,價值4.6億美元的比特幣被盜,交易所暴露出來的管理不善、玩忽職守是造成災難的主要原因,這也使比特幣世界遭受沉重的打擊,價格更是一落千丈。2014年,在價格不斷下滑的時刻,交易所也在洗牌的過程中,不斷傳出一些小網站關閉和倒閉的新聞。

(4)缺少應用,而本身不具有任何的價值,使比特幣缺少穩定的價格。比特幣只不過是一組具有密碼性質的代碼,當使用的人越來越少,其價值就會越來越少。而它既沒有法幣的法償性,又沒有黃金白銀的貴金屬屬性,一旦陷入價格下跌、應用減少的情況,比特幣就會出現崩盤的現象。所以,比特幣要想發展,要想使虛擬貨幣有長足長遠地進步,發展應用才是最基本最扎實的方法。在我國,已經全面禁止比特幣的應用與使用,但在比特幣挖礦的上游,卻是世界領先,無論是礦機制造還是挖礦規模,都是世界最大的。應當抓住這個機遇,繼續發展領先優勢,即便是比特幣消失之后,在數字貨幣方面領先的制造技術仍然可以為社會做出巨大的貢獻。

(5)山寨幣的泛濫。由于比特幣源代碼地公開,在適當修改后,很容易就可以產生新的虛擬貨幣。這些山寨幣一方面對比特幣構成了新的威脅,另一方面又對比特幣的應用起到了適當地補充作用。例如,萊特幣(LTC),它只是簡單地將數量擴大,將交易速度加快,而挖礦難度明顯降低。狗狗幣(DOGE),幾乎是從無到有,爆發式的增長,以打賞的形式迅速推開。瑞波幣(XRP),是中心化的貨幣,它不需要挖礦,更是依靠網關傳遞信任而進行交易,更令人驚奇的是它可以將法幣也作為一部分進行交易。山寨幣不斷地推陳出新,它的價格更是起伏劇烈,一天翻幾倍或是一天被腰斬,屢見不鮮。在比特幣周圍的山寨幣,雖然無法取代比特幣的位置,但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比特幣價值和推廣。

3 對比特幣監管的政策建議

(1)形成有效的監督管理體制。比特幣的發展有其必然性,從貴金屬到信用貨幣,再到現在的數字貨幣,再到非國家主權的世界貨幣。它既是一個互聯網的產物,也是全球經濟化發展后,對國際金融市場融合的一種需要。在我國,捍衛人民幣法償貨幣地位的同時,要密切關注全球虛擬貨幣的發展變化。我國應當加大對比特幣等互聯網虛擬貨幣的研究力度,緊密追蹤其在我國的發展狀況及趨勢,預測可能出現的復雜情況及風險,及早確立應急預案,爭取在監管制度上的主動性。對國外監管措施應當積極研究和借鑒,為我國完善監管制度提供理論和實踐的依據。

(2)充分利用比特幣以及互聯網金融帶來的發展機會,積極設計互聯網支付工具和互聯網金融的監管及司法保護體系。虛擬貨幣的產生與發展,有其一定的必然性,只要堅持其虛擬的信息屬性,而非貨幣屬性,使其與人民幣脫鉤,并使其脫離實體經濟的交易范疇,并加強監管而不是一味單純封殺,就有其積極的意義。中國人民銀行副行長肖綱也明確表示,央行短期內是不會承認比特幣的合法性,但對公民自由買賣比特幣并不是反對,因為公民有自由買賣的權利。虛擬貨幣在支付方式與交易處理方面,同傳統金融有巨大的差異,借鑒其成熟的交易處理模式,結合傳統金融的優勢,使我國金融改革在創新和發展上得到長足的進步,是值得推廣和肯定的。

(3)加強對比特幣違法現象的監管,杜絕違法犯罪現象的蔓延。比特幣的匿名性很容易被用于違法犯罪活動,在互聯網上流通就更容易實現跨國交易。在對比特幣監管的時候,首先要從交易所開始,強制其實行實名制,并對其比特幣的數量與地址進行核實登記。在對跨國交易或洗錢方面,應當加強各國之間的監督與合作,對違法犯罪行為,及時打擊,有利于遏制犯罪現象的蔓延。

(4)加強比特幣交易所及網站的管理。比特幣交易所是獲得比特幣的主要場所,大量的資金在這聚集,有人一夜暴富,有人瞬間一貧如洗。我國的交易平臺越來越像賭大賭小的比特幣賭場了。如何監管交易所,遏制投機行為的泛濫,使比特幣的發展趨向于理性,也是交易平臺自身良性循環發展的問題。2014年下半年,不斷有交易所出走海外,向國外開拓市場,但受制于當地法律的限制,還未全部展開。盡快清理交易平臺,實行牌照制度,對現貨期貨交易實行收費制度,增加其炒作的成本。對所有交易平臺包括錢包網站,實行冷錢包公開制度,每季度進行第三方審計,防止平臺惡性倒閉事件,一定程度上保護投機者的利益。

(5)國家采取主動的策略,參與比特幣的產業鏈。在比特幣的技術、市場還有太多不確定因素的同時,國家可以考慮在適當時機進行主動出擊,整合資源,參與比特幣產業鏈的發展。特別是礦機生產和挖礦規模,我國在世界上具有明顯領先地位,國家可以利用這種優勢,將大多數比特幣集中在國家手中,以此為契機,或可遏制比特幣的投機屬性,使其趨向于理性發展,從而推動推廣人民幣的貨幣國際化,撼動美元的霸主地位做出一定的貢獻。

虛擬貨幣是非金融機構發行的,通過純技術角度實現的流通支付工具,它的產生和每一步發展,都應當符合人類法律的約束和監管,才能有效地降低其道德風險和技術風險對投資者的傷害,才能對未來的金融體系產生積極的影響,為人類的進步服務。

參考文獻

1 李東衛.歐央行監管比特幣的做法及其對我國的啟示[J].北京市經濟管理干部學院學報,201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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