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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局《關于執行土地法律、法規有關問題的請示》(皖土[法]字[1993]第062號)收悉,經研究,現答復如下:
一、《土地管理法》第十九條所稱“土地管理部門”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權的批準權限與原批準用地的審批權限相同。人民政府對用地單位已經撤銷或者遷移的;公路、鐵路、機場、礦場等經核準報廢的,其土地使用權的收回,是一種行政處理決定。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時,其地上建筑物、附著物可酌情予以補償。對未經原批準機關同意,連續二年未使用的,不按批準的用途使用的土地使用權的收回,屬于行政處罰。其地上建筑物、附著物以及征地費等不予補償或返還。收回土地使用權的決定由市、縣土地管理部門依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批準文件下達。公路、鐵路、機場、礦場等的報廢,應由其主管部門核準,土地管理部門依據其主管部門核準報廢的決定,報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后,收回土地使用權。
二、《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五條所稱“耕地”,是指用于種植農作物的土地。
三、《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四條中所稱“原使用單位受到損失”是指因國家建設使用其他單位使用的國有土地,而使原使用單位實際受到的直接損失。“適當補償”是指按原使用單位實際損失的程度,予以合理補償。如原使用單位需要搬遷的,建設單位應當負責有關搬遷費用。
關鍵詞:利益相關者;民族地區旅游業;發展研究
中圖分類號:F592.7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2)04-0-01
隨著國家西部大開發特別是西部旅游大開發戰略的實施以來,民族地區旅游產業進入一個新的階段。近年來,民族地區旅游業發展勢頭良好。但是,在民族地區旅游規模增長的背后,也存在著一定的問題。如:利益分配不均、各參與者相關利益不協調、經營組織單體規模小、服務與管理水平低、增收效應不明顯、居民參與面窄,參與層次低、產品單一等問題。究其原因,主要是參與民族地區旅游發展的各利益主體在民族地區旅游發展中的地位及利益沖突及訴求不協調所致。為此,基于利益相關者理論的新視角研究民族地區旅游發展路徑模式,改變傳統的民族地區旅游發展模式,對于促進民族地區旅游由數量型增長向質量型增長轉變,正確把握民族地區旅游產業的發展趨勢具有重大意義。
一、文獻綜述
從國外來看,部分學者已經從大眾參與、協作旅游、伙伴關系等相關視角研究旅游(Young,1973;Doxey,1976;Rosenow,1979)。1984年世界環境發展委員會(WCED)明確指出在可持續旅游的過程中有必要理解利益相關者,隨后旅游領域利益相關者研究逐漸得到學術界關注。目前,旅游領域利益相關者理論已成為旅游目的地政府制定產業政策與發展戰略的重要理論依據。
保繼剛等(2000)最早將“利益相關者”概念引入旅游規劃與管理中;保繼剛(2000)、張偉(2002)、張祖群(2004)分別利用利益相關者理論對桂林、樂山和荊州等地區的旅游發展進行了規劃或審視了其旅游發展戰略;吳泓(2006)指出包含表達機制、激勵和分配機制的利益主體協調機制是保證利益主體融合的途徑和基本保證;唐玲萍(2008)利用社會交換理論對社區參與旅游的可能性進行了解釋;左冰等(2008)提出個人參與應優于社區參與,并探討了社區參與旅游目的地的增權模式。陳巖峰(2008)則從景區旅游規劃機制、生態旅游共生機制、區域旅游合作的平衡機制等三個方面構建了旅游景區可持續發展中的利益相關者綜合協調機制。
三、民族地區旅游發展中利益相關者利益沖突分析
1.政府與旅游企業(公司)的利益沖突
政府作為旅游產業發展戰略的主體,應考慮旅游企業、社區居民、旅游者及其利益相關者的利益,積極調動企業、社區居民以及旅游者等利益相關者的積極性和主觀能動性,共同為提升旅游產業發展水平而努力。政府是以促進當地的經濟、社會文化與環境的效用最大化作為自身的長遠目標,其效用取決于從旅游地獲得的財政收入、增加的就業數和帶動其他產業發展等綜合利益與所付出的成本。
2.政府與當地居民的利益沖突
政府與當地居民的利益沖突主要集中表現在利益補償和旅游資源產權界定。由于旅游業的發展,政府需要征用、征收、拆遷部分甚至全部當地居民的住宅用地,將他們日常生活的環境設為旅游勝地。但,目前政府對征用居民的房屋補償標準較低,并很少對他們以后的生存發展進行合理地規劃,使得居民在得到一些短期利益后,因其傳統的直接利用資源的生產生活方式的限制,缺乏新的替代方式,加之自身綜合素質的偏低,理財能力不強,造成了一些居民所得的收益與其所失去的土地等資源的價值從某種角度看不相符,從而居民會由于利益補償的不滿情緒往往引起沖突,造成社會不穩定。
3.政府與旅游者的利益沖突
政府所追求的公共利益最大化,如增加財政收入等。旅游者則是物質或精神上的最大滿足。因此,政府與旅游者之間的利益沖突表現在政府如何提供一個如意的旅游地吸引更多的旅游者旅游。要吸引更多的旅游者來旅游,政府則要對其旅游地區進行合理規劃、管理、公共基礎設施建設、安全巡邏保障等,而這需要很大一筆資金的投入。
4.旅游企業(公司)與當地居民的利益沖突
在對旅游資源保護與開發過程中,旅游企業與當地居民之間的矛盾沖突主要集中在就業機會、經營商機、利益分配和對其文化的沖擊上。當地居民效用取決于旅游為其帶來的經濟、社會和環境三者效益的最大化。旅游企業以追求利益最大化為目標,通常在人力資源管理方面,會雇傭技術能力強、綜合素質較高的人員進行經營組織。這樣一來,旅游企業提供給當地居民的就業崗位和商機大大減少,居民只能從事低層次的旅游經營活動。居民的參與程度低,大量的收益流向旅游企業。即使有些旅游企業會通過不同途徑返還居民一定比例的門票收入,但遠遠低于居民維護資源的付出的成本。
5.旅游者與當地居民(居民之間)的利益沖突
從旅游者的角度看,隨著旅游業的發展,以前處于封閉、落后、貧困的旅游社區,居民的生活習俗、價值觀念發生了較大的變化。一些居民經營者為了經濟利益,破壞性地開發利用歷史環境和文化生態資源來盲目地迎合旅游經濟發展的需要,甚至不惜背棄地方淳樸的文化傳統,制造偽民俗或是使民俗文化庸俗化來博取宣傳效應,增強吸引力和客源市場的競爭力。這些引起旅游者的反感,導致旅游者體驗質量下降,重游率下降。
6.旅游企業與旅游者的利益沖突
旅游者利益的最大化是旅游者在支付一定的成本(時間、精力、貨幣)的前提下,所獲得的物質和精神上的最大滿足。旅游經營者利益的最大化是在滿足旅游需求的同時,取得盡可能大的利益。因此,兩者之間的利益沖突在于旅游企業能為旅游者提供怎么樣的旅游產品(旅游路線、服務質量等)。
參考文獻:
[1]唐玲萍.對社區參與旅游發展的再思考[J].旅游論壇,2008(05).
[2]左冰.從“社區參與”走向“社區增權”——西方“旅游增權”理論研究述評[J].旅游學刊,2008(04).
[3]陳巖峰.基于利益相關者理論的旅游景區可持續發展研究[D].西南交通大學,2008.
[4]保繼剛,楚義芳.旅游地理學[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
[5]崔鳳軍.風景旅游區的保護與管理[M].北京:中國旅游出版社,2001.
第一條為了保證國家土地法律、法規的實施,加強土地監察工作,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土地監察,是指土地管理部門依法對單位和個人執行和遵守國家土地法律、法規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以及對土地違法者實施法律制裁的活動。
第三條土地管理部門通過行使土地監察職權,維護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維護國家的土地管理秩序。
第四條國家土地管理局主管全國土地監察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土地監察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土地監察工作。
第五條土地管理部門依照國家土地法律、法規獨立行使土地監察職權,不受其他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第六條土地監察實行預防為主、預防和查處相結合的方針,遵循依法、及時、準確的原則。
第七條土地監察工作必須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在適用土地法律、法規上人人平等。
第二章土地監察機構和人員
第八條土地監察機構,是土地管理部門按照內部職責劃分設置的專門負責土地監察工作的職能機構。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應當設置土地監察機構,建立土地監察隊伍。
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可以對區、鄉(鎮)土地監察工作實行集中統一管理。
第九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向下一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委派土地監察專員,檢查指導土地監察工作。
第十條土地監察機構應當配備足夠數量的土地監察人員。
土地監察人員應當具有較高的政治素質,通曉土地監察業務,熟悉土地法律、法規,忠于職守,秉公執法,清正廉明。
土地監察人員應當經過崗位培訓并經考核合格方能任用。
第十一條土地管理部門應當加強與有關部門的協作關系。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開展各種形式的聯合執法活動。
第三章土地監察職權
第十二條土地管理部門的土地監察職責是:
(一)監督檢查土地法律、法規的執行和遵守情況;
(二)受理對土地違法行為的檢舉、控告;
(三)調查處理土地違法案件;
(四)協助有關部門調查處理土地管理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遭受打擊報復的案件;
(五)對下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履行土地管理職責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六)指導或者領導下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的土地監察工作。
第十三條土地管理部門履行土地監察職責,享有以下權力:
(一)對單位和個人執行和遵守土地法律、法規情況依法進行檢查;
(二)對違反土地法律、法規的行為依法進行調查;
(三)對正在進行的土地違法活動依法進行制止;
(四)對土地違法行為和土地侵權行為依法實施行政處罰和行政處理;
(五)對違反土地法律、法規,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分的個人和單位主管人員,依法提出給予行政處分的建議。
第十四條土地管理部門依法行使土地監察職權,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閱、復制與土地監察事項有關的文件、資料;
(二)要求監察對象提供或者報送有關的文件、資料以及其他必要情況;
(三)可以進入土地違法現場察看和測量,并詢問有關人員;
(四)對依法受到限期拆除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處罰但繼續施工的單位和個人的設備、建筑材料等予以查封;
(五)其他依法可以采取的措施。
第十五條土地管理部門報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對下級人民政府的違法批地行為予以公告,宣布批準文件無效,注銷土地使用證,對有關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土地監察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時,必須佩帶土地監察標志和出示土地監察證件。
土地監察標志和土地監察證件由國家土地管理局統一制定。
第十七條拒絕、阻礙土地管理部門依法履行土地監察職責,或者對土地監察人員進行打擊報復的,由土地管理部門提請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章土地監察的內容和方式
第十八條土地管理部門依法對單位和個人下列行為的合法性進行監督檢查:
(一)建設用地行為;
(二)建設用地審批行為;
(三)土地開發利用行為;
(四)土地權屬變更和登記發證行為;
(五)土地復墾行為;
(六)基本農田保護行為;
(七)土地使用權出讓行為;
(八)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終止行為;
(九)房地產轉讓行為;
(十)其他行為。
第十九條對本規定第十八條規定的檢查內容,土地管理部門可以根據本地區的實際,采取下列方式進行監督檢查:
(一)根據土地監察工作計劃,定期、不定期地對監察對象執行和遵守土地法律、法規情況進行全面檢查;
(二)針對某一地區的實際情況,對特定的監察對象的特定活動進行專項檢查;
(三)為防止違法行為的發生,對監察對象活動的全過程進行事先檢查、事中檢查和事后檢查。
第二十條土地管理部門對下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制定的與國家土地法律、法規相抵觸的規范性文件,可以責令其修改或者向下級人民政府提出撤銷的建議。
土地管理部門發現下級人民政府制定的行政規章、規范性文件與國家土地法律、法規相抵觸,可以向制定機關提出修改建議;必要時,可以向同級人民政府提出責令修改或者撤銷的建議。
第二十一條土地管理部門發現下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不履行法定職責或者消極執法的,有權責令限期改正或者報同級人民政府責令履行;對下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違法行為有權提出處理意見,報有關部門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土地管理部門發現下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的未經行政訴訟或者行政復議程序,但已發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處罰決定確有錯誤的,
可以責令下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重新處理,也可以自己依法處理。
第五章土地監察工作制度
第二十二條土地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土地監察目標管理責任制度。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應當把土地監察工作納入土地管理工作的目標考核體系。
第二十三條土地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土地監察工作報告制度。
土地管理部門應當定期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報告土地監察工作。必要時,可以越級向上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報告。
第二十四條土地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巡回檢查制度。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和鄉(鎮)土地管理人員應當認真進行巡回檢查工作,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土地管理部門應當采取專業人員與群眾相結合的方式,建立和完善土地監察信息網絡。
第二十五條土地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土地違法行為舉報制度。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應當公開設置舉報電話、信箱。
土地管理部門應當依法保護舉報人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六條土地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土地違法案件統計制度。
土地管理部門應當每年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報送土地違法案件統計報表以及土地違法案件分析報告。
第二十七條土地管理部門應當建立重大土地違法案件備案制度。
土地管理部門對自己處理的重大土地違法案件,應當在結案后一個月內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備案。
第六章土地違法案件查處
第二十八條土地違法案件,是指違反土地法律、法規,依法應當追究法律責任的案件。
第二十九條查處土地違法案件,必須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處理恰當、手續完備、適用法律、法規準確、符合法定程序和法定職責權限。
第三十條土地管理部門查處土地違法案件,應當依照規定的程序進行,具體辦法由國家土地管理局另行制定。
第三十一條上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在必要時,可以將土地違法案件交下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查處,并對案件辦理情況進行監督。下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對上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交辦的土地違法案件,應當認真查處,并及時將查處結果向上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報告。
下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對其管轄的土地違法案件,認為需要由上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處理的,可以報請上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決定。
第三十二條土地管理部門應當保證土地監察機構的辦案經費和辦案工具,改善辦案條件。
第三十三條對檢舉、揭發土地違法行為或者協助土地管理部門依法查處土地違法案件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由人民政府或者土地管理部門給予獎勵。
第七章獎勵和懲罰
第三十四條土地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土地監察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民政府或者土地管理部門給予表彰或者獎勵:
(一)認真履行職責,依法執行公務成績顯著的;
(二)秉公執法,不徇私情,受到群眾擁護的;
[關鍵字]土地權 所有權 爭議
[中圖分類號] DF45 [文獻碼] B [文章編號] 1000-405X(2013)-3-13-1
目前,在中國有相當多的土地使用者和土地所有者關于土地的歸屬權問題,例如土地所屬權和存在歸屬權等產生爭議。歸結其成因,固然有歷史的原因和顯示的原因。而從歷史發展的方面來看,自運動、農村合作社、“四固定”、運動后,所有的這些土地權的變革,以第后的土地實行承包經營制度到1988年中國的《憲法》修正之后的關于城鎮國有土地所有權的轉讓,有償出讓等,均與土地有關。并且,在特定的發展時期都會出現不同的土地所有權爭議。從現在發展的方面來講,伴隨著土地權制度改革體系的不斷完善,市場經濟的飛速發展下,土地也作為一種商品走向了世界。所以這就產生了伴隨有時展特點的土地權歸屬爭議的案件。在目前來說,《確權規定》是土地管理相關部門解決土地權屬糾紛的重要依據法律。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快速發展,土地權價值利益化的日益加劇,土地權屬的爭議案逐年遞增,而且內容更加復雜和多樣化。常常損害到了土地使用權所有者的合法權益。為了保障土地所有權者應有的合法權益,必須更加的完善相關的法律體系。正應為當前的相關法律體系不夠完善,所有導致相關部門在處理有關的法律權益的糾紛案中,沒有可以依照的強有力的法律條例。土地權屬的法律體系滯后情況日趨嚴重,所以必須對土地確權的相關法律做出合理的調整和完善。所以,本文在調查思考并研究分析了相關土地權歸屬爭議案例后,意識到了一些目前土地確權法律中存在的缺陷,并對相關的確權法律規定提出了一些修改和改進的建議。
(1)集體所有的土地遇到自然因素引起的災害如河流改道、洪水沖刷時,土地的所有權是否發生改變?若改變,又應如何確定其所有權?對原土地已流失的進行開發和復墾,其后又恢復耕種條件的土地且進行開發和復墾的非原所有者。對于這種情況,土地的所有權應屬于原所有者還是后來的開發者?
對于當前的此類問題,中國的法律還尚未做過明確的規定,這就導致在處理這類案件時會不同的結果。有人認為,土地應還屬于原所有者,因為在中國,相關法律并沒有規定農民集體所擁有的土地由于某些自然原因就歸于流失,并且該土地擁有者的所有權并沒有發生改變。而有些人則認為,由于河流改道、雨水沖刷等自然原因使土地流失,就人為的所能開墾使用的土地來說,在法律意義上,該土地已不存在。如果原土地所有權的擁有者為集體,則土地的所有權轉為國有。若在土地流失后又對這塊土地進行開墾利用,原則上是土地的使用權首先確定給原有的使用者,但是如若對這塊土地已經進行了開墾和使用,土地的使用權也可以歸為后來開發者。為解決這類問題,建議在土地確權的相關法律條文規定中加入一項:“集體擁有所有權的土地若因河流改道、洪水沖刷等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破壞后,流失土地的所有權應歸為國有。對流失土地后有進行開墾利用回復耕種的,可按照實際情況將土地的使用權歸為開發者”。這樣就使分配更加明確化。
(2)集體土地的所有者在擁有土地使用權的權限期間。對其所有的土地長期拋荒,且一直都沒有主張過對其土地使用權的,是否認為其土地擁有者已經放棄了對該土地擁有所有權?那目前狀況下的土地所有權應如何確認?
這些問題均屬于國有土地和集體土地所有權的爭議問題。都在爭議土地所有權由集體向國家的性質轉變過程。由于在中國是不承認土地的先占原則,凡是曾經分配給農民集體的土地,并且一直由國家單位所使用的土地,其土地的所有權就應當歸為國有。對此,建議在相關的法律條文規定中應加入:“由于長期的將土地進行拋荒,沒有出現過對土地擁有權的任何表現行為,所以視為放棄了對該集體土地的所有權,這時,土地權才歸為國有”。
(3)當集體土地所有權發生爭議時,且爭議雙方都無法提供對證明其擁有權的有效證據時,土地的所有權又應當如何確認?集體土地權屬發生爭議時,當權屬爭議雙方均無法提供有效證據時,該土地所有權應當如何確認?
解決土地權爭議的原則之一就是要保護現有的利益。如果涉及到歷史等原因時的土地所有權爭議案件中,因無法提供歷史證據或依據不明時,應該以土地權現在實際的所屬情況為依據來確定土地權。由于中國在長時間以來,土地的各種權利的確法一直有空缺的地方。土地權混淆,有很多關于土地權的糾紛案件一直未解決。而且關于土地所有權的登記制度一直都沒有完善的建立好,所以相關的確定土地權的證據遺失,多年后,雙方爭議的當事人也都沒法提供有力的證據。
在這時候,原則上是按照當前爭議雙方所使用土地的情況判斷土地權的歸屬。在法律的理論上,占有就意味著權利的實施,現實中的使用土地就代表著擁有土地權。除非爭議的另外一方能夠提供強有力的證據。如若無法提供證據的,就應當把土地的使用權確定給當前的使用者,進而達到維護現存法律規定的目的。在處理這類問題時,容易和《確權規定》中的第十八條“當土地權益有爭議時,并且不能依照法律來證明該土地歸農民集體所屬的,均歸于國家所有”。詳細揣摩便可知,這一條規定只適用于集體土地權和國有的爭議中。然而對于集體所有者之間產生爭議土地權的,應該按照目前的實際現狀確定。所以,建議在相關的土地權管理條例中加入“當集體所有權歸屬問題產生爭議,且爭議雙方都無法提供確鑿的證據時,可依照實際現狀來確定土地的所有權”。
通過以上三點對土地確權相關法律的建議,可以分析出,這些建議的必要性和實踐性。然而,在現有的關于土地確權的法律規定中需要補充完善的還有很多。這就需要在平時處理相關案件的過程中,及時的提出問題、研究和分析問題。并在最后盡可能的總結出解決問題的方法。更加的完善我國土地確權的相關法律。使得法律體系越來越完善,進而在處理與土地確權相關的案件時愈來愈高效化和規范化。
參考文獻
[1]認真學習《決定》精神,科學應對國土管理新挑戰 - 大慶社會科學2009(2).
你局以浙土〔1996〕60號轉報的杭州市土地管理局《關于要求解釋“土地收益”有關問題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現就有關問題批復如下:
一、關于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管理問題。1995年3月11日,國家土地管理局曾就安徽省土地管理局的請示作出過答復,即“國家土地管理局新的‘三定’方案規定的主要職責之一就是‘管理土地市場,會同有關部門制訂土地市場管理的法規和規章,規范土地市場’,這說明土地管理部門是土地市場即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市場的行政主管部門。房地產市場同時涉及房屋買賣、租賃、抵押和土地使用權轉讓、抵押等,凡土地使用權轉讓、抵押以及房屋租賃涉及土地使用權出租等應由土地管理部門負責規范和管理。”“根據《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九條關于‘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時,應當按照國務院的規定,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審批’的規定,當事人應當向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由該部門審查并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請遵照執行。
你省杭州市在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管理工作中,采取補辦出讓手續,補交出讓金的做法是符合《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和財政部有關規定的。《城市房地產管理法》施行后,在執行中如何處理該法與該條例的銜接問題,總的原則是:條例與法律規定一致的,應結合起來執行;法律沒有規定,條例有明確規定的,應按條例規定執行;法律雖然有原則規定,但根據法律規定必須依照國務院規定執行的,在國務院新的規定出臺之前,應按條例或國務院其他規定執行;條例與法律規定不一致的,應當依照法律規定執行。
目前加快城市化建設,促進了國內土地資源管理的發展。作為人們生活以及工作中最重要的物質基礎的土地資源,其在國內經濟發展中也有著重要的地位。為此,需要對于土地資源的管理進行規劃,提升土地資源的利用率,讓其為我國社會建設做出應有的貢獻。為了將目前國內土地資源管理有所提升,本文針對其管理現狀進行介紹與分析,并且提出有效的解決策略。
關鍵詞:
土地資源;管理;解決策略
我國是世界上土地面積第三大國,總面積達到960萬km2,具備著較豐富的土地資源,可是實際卻因為山地以及丘陵太多,造成實際可以利用面積較少,為此需要加強土地資源的管理,這是目前所研究的重點課題之一。雖然近幾年國內已經開展了一系列的整治工作,并且已經有了一定的效果,但是依舊存在大量的土地資源問題沒有解決。為此,需要對土地管理高度重視,使得其能夠更好地滿足人們的需求,促進國家發展。
1土地資源管理現狀
土地資源是國家發展中必不可少的部分,目前國內土地資源的發展以及使用的過程中有著大量的問題,這不僅會出現土地資源浪費的現象,同時也會使得國內經濟的可持續發揮受到嚴重阻礙。歸納總結有以下幾點。
1.1土地使用結構不合理土地使用結構不合理是現在土地資源管理中的重點問題。現在農村開始不斷朝著城市化發展,使得往城市涌去的農村人口在不斷增多,造成農村大量耕地閑置,同時當地政府并未及時對這類土地開展有效的管理工作,所以導致耕地一直處于荒蕪狀態,這就使得這些土地資源產生嚴重浪費的現象。城市區域中,為了能夠滿足城市本身的發展要求,越來越多的土地面積都使用在建筑用地方面,造成了土地資源的匱乏與緊張。所以,現在城市以及農村的土地資源結構都明顯失衡,對于我國的可持續發展的開展工作有所阻礙。
1.2規劃不科學土地資源一直是國內的重點資源之一,在對其進行開發利用的時候,需要預先開展規劃工作,可是目前國內在進行土地規劃時,大多數有關工作人員并沒有進行實際土地使用情況調查以及土地變更方面的管理工作,這就產生土地使用實際情況與收集資料不符合的問題,這將直接對之后政府的土地規劃工作造成惡劣的影響。另外還可能造成土地規劃缺乏信息依據以及合理性,導致決策出現嚴重失誤,使得土地資源并未達到預期的利用率。
1.3有關法律法規并未徹底執行目前國內與土地資源有關的法律法規較為健全,并且與實際情況有所符合,但是在法律法規執行的時候卻出現了問題,主要表現在并未落實到實處,未能實際有效執行。具體情況為:在與土地資源有關的管理政策后,卻沒有實際履行,同時有關權利也沒有明確的劃分,并且再與其他原因結合,導致許多權利都出現了位移現象;另外,并未對土地資源的使用者權益開展有效的保護工作,對于相關糾紛而產生的暴力沖突,產生了傷亡等事故;法律法規并未及時更新,一旦土地資源狀況發生變化后,法律法規卻依舊如初,產生了一定的滯后性,這就導致群眾集體土地資源出現糾紛時,往往出現無理可依、無法可循等狀況,對和諧社會的建設產生了動搖。
2土地資源管理問題的解決策略
2.1制定并健全法律法規如果要確保土地資源管理能夠有法可依,第一步就需要將與土地資源管理有關的法律法規開展健全以及填補建立的工作,這樣才能對依法管理工作有所幫助。在這過程中,需要確保立法時的嚴格審核,確保將土地資源管理能夠規范化并且將其中所有有關的案例全部包含,這樣才能讓目前較為被動的局面有所改變。將有關的職責全部規范并劃分,確保農民的合法權益都能被保護,極大程度地制約地方政府官員、違法亂紀的現象,確保土地管理能夠合理開展。
2.2執法力度需加強有關的土地資源法律法規健全之后,需要貫徹到實處,有關的執法力度需要全部加強,如果發現任何違法行為,就需要根據情況對有關責任人的刑事以及行政責任加以追究。同時還需要建立領導問責制,這是為了確保責任到位,一旦領導造成群眾不滿或者在決策上出現失誤,并且產生了重大損失,都需要對其追責處理,確保法律法規的執行能落實到位。
2.3土地資源管理需要提高除了出臺相關的法律法規,對于保障土地資源處于合理使用狀態,還需要將土地資源管理水平有所提升。提升土地資源管理水平需要從以下幾點出發:對土地資源科學規劃。政府機構以及土地管理部門每年都要合理科學開展土地調查工作,確保土地調查所得信息和土地實際使用情況能夠符合,這樣才能制定出科學使用的土地規劃,提升土地的利用率;土地管理需要嚴格執行。為了確保土地資源不會被隨意浪費,最重要的措施就是對土地管理嚴格執行。針對建設用地,有關土地管理部門需要設立用地審批管理流程,將審批流程全面規范化,這樣可以有效整治如今建設用地方面存在的管理混亂問題;土地資源整合。為了土地資源不浪費、合理使用以及管理,確保土地規劃能夠順利實施,為此,需要整合土地資源。土地管理部門可以將地籍基礎業務工作做好并改善,城市重點項目的用地有所保證,建設用地的規模加以限制。采取這些土地整合工作后,確保了土地資源使用合理性。
2.4工作人員的素質需要提高土地資源管理具備其特殊的專業性,并且內容多且復雜,如要確保土地資源管理能夠依法進行,需要工作人員的專業素養有所提升。目前國內土地資源管理的工作人員隊伍不具備專業素養,并且對于土地資源管理的專業知識嚴重匱乏,尤其是整體素質都高的專業人才。土地資源管理作為中介性較強的工作領域,所以有關工作人員都需要熟悉這些工作內容,知道每個專業領域都需要哪些專業知識以及特點。土地資源管理是需要具備多技術、多學科、跨行業等特點的人才加入,這樣才能使得整體管理狀況有所提升。
2.5提升農民的法律意識目前農民缺乏其應有的法律意識,為了防止土地資源其本身的作用不受到侵犯,農民的合法權益不受到侵犯,維護其應有的利益,所以需要提升農民的法律意識,讓他們能使用法律武器保護自身權益,這樣就能夠杜絕土地資源被非法使用的現象。
2.6投資需遵循市場規律現在政府投資依舊在土地投資中占著重要地位,而民間投資卻較少。目前國內市場經濟在飛速發展,各個企業需要依照市場需求開展投資,參與土地投資的企業需要對市場規律尊重,并進行合理規范地利用以及開發工作。
3結語
如今土地資源的使用率在不斷提升,這與人們生活息息相關的土地資源也引起了關注以及重視,如何將土地資源管理水平提升是現在關注的重點。本文將管理的現狀以及問題詳細描述,并且就這些問題進行總結以及分析,將其對應的解決措施提出,同時加以實踐。這些解決措施如能長期實施,土地資源管理水平將會不斷提升,使得土地資源的可持續發展得到應有的保障。確保原先所存在的土地資源浪費、違規使用土地資源等現象能有所降低。
參考文獻
[1]劉萬平.強化土地資源管理現狀與制度創設初探[J].決策與信息(下旬),2011(9):18-19.
[2]劉志強.城市土地資源管理現狀與對策研究[J].城市建設理論研究(電子版),2011(25).
[3]李剛.論城市土地資源管理現狀及改善措施[J].江西建材,2015(6):260-260,261.
[4]張磊.城市土地資源管理現狀及對策分析[J].決策與信息(上旬刊),2012(11):96.
我們發現,在以自然經濟、宗法關系、專制政體及儒家文化為主流特征的中國古代社會不可能產生近現代意義的民法及權利意識,然而這并不意味著古代統治者對民事關系采取放任的態度,也不意味著古代中國社會缺乏相應的行為規則。筆者認為,中國古代雖然沒有民法概念,但并非沒有實質的民法條款。中國傳統社會的保守性與封閉性、宗法性與倫理性烙印于民事制度之上,形成了獨具特色的中國古代民法文化。
一、夏、商、西周的民事法律規范
(一)法律規范的產生。《易經》是反映西周初期政治、法律和思想文化的文獻,其中就有反映買賣交易的卜辭。如《易經?泰》:“無平不陂,無往不復。”反映了西周社會商品流通與交換的情況,表明了西周時期古典商品經濟的發展。古典商品經濟發展使得財產所有者開始保護自己的財產和權利。這些需求使確認財產權、保護財產權以及進行平等交換的法律規范自然而然產生。
(二)有關民事法律主體的規定。夏商周時期法律制度的特征就是,社會各階層因其政治地位不同而具有不同的民事權利能力行為能力。周天子居于最高統治地位,享有完全財產權,“溥天之下,莫非王土”。諸侯享有不完全的財產所有權。廣大的自由民具有人身權。
二、秦朝的民事法律規范
(一)有關民事法律主體的規定。秦代民事權利主體較為廣泛,“四境之內,丈夫女子皆有名于上,生者著,死者削。”即凡秦國境內之民,皆登記入戶籍,從而取得民事主體資格。但是仍有地位層次之分。
(二)有關所有權和債權的規定。秦律所承認和保護的所有權分為國家所有權和私人所有權。國家所有權表現為以皇帝為代表的封建地主據有絕大部分自然財富和社會財富。私人所有權即個人合法擁有的不動產和動產。公元216年,頒布“使黔首自實田”令,在全國全面清查、核實、登記土地占有情況,表明封建土地所有制在全國范圍內得到正式確認。
關于債,主要有買賣契約、借貸契約、雇傭契約和租借契約幾種。因為秦重農抑商,使得商品經濟的發展受到了極大遏制,私人間的債務關系和糾紛比較少。
三、兩漢的民事法律規范
(一)有關民事法律主體的規定。兩漢時期如秦朝一樣,上至皇帝、下至平民均可參與民事活動。但民事主體的民事權利不完全平等。漢代婦女可獨立參與民事活動,但在繼承法律關系中,男子的繼承權優于女子。在民事行為能力上,“民年十五歲以上至五十六歲出賦錢”,以十五歲為成丁征稅年齡,應視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有關所有權和債權規定。兩漢時期,所有權制度較為完善。所有權的取得方式以國家賜予、買賣、孳息、繼承為主。漢代土地買賣比較頻繁,土地兼并也比較嚴重,以致“富者田連阡陌,貧者無立錐之地”在所有權的保護方式中,損害賠償是最為普遍且重要的。當公私財產受到他人不法侵害造成損失時,所有權人可以向官府提訟,要求侵權人賠償損失。
漢代債法并不發達,主要有契約行為、侵權行為和不當得利。漢稱契約為“契券”,是確認債券債務關系的重要憑證。為了調整借貸關系,當時還專門制有《貸錢它物律》。債的擔保也在兩漢出現,形式有保證、家屬擔保、俸祿擔保。國家對債權債務關系也采取了積極保護措施,包括債務登記制度、處理債務糾紛制度等。
(三)有關婚姻家庭的規定。漢代婚姻的目的是“上以事宗廟,而下以繼后世也”,與男女雙方無關,這就決定了封建婚姻的包辦買賣性。婚姻關系的解除則是著名的“七出三不去”。繼承關系中,身份繼承涉及爵位和戶主的繼承,財產繼承涉及法定繼承和遺囑繼承。
四、隋唐的民事法律規范
(一)有關民事法律主體的規定。隋唐把人們分為士、農、工、商四大群體。實際上,又可以劃分為兩大階層,一是官,一是民。民又分為良賤。貴族官僚享有參政權、經濟優越權以及法律上的某些特權。觸犯法律,可以通過八議、請、減、官當等程序減免罪刑。良民沒有自由遷徙的權利,良民中的商人在法律上受到一定限制和歧視,如在締結婚姻時,良賤之間有一條不可逾越的鴻溝。
(二)有關所有權和債權規定。隋唐在所有權制度上推行均田制,但只是將無主荒地分給農民或官僚,并廢除了土地私有制。
而其調整債權債務關系的法律已經逐步具備系統性。唐《雜律》規定:買賣房屋、土地、奴婢、牲畜等“并立市券”。就是買賣契約,契約上要有保人的簽字。國家方面還設有“市司”,對市場進行管理,禁止欺行霸市。
(三)有關婚姻家庭的規定。唐律確認了一夫一妻多妾制,嚴禁“有妻更娶”和“以妾為妻”。賦予了尊長主婚權,對尊長所定婚姻,卑幼必須依從。此時期也已形成婚書制度,即婚約一旦成立,具有法律效力。而離婚的形式主要有和離、休妻、義絕。財產繼承沿襲兩漢以來的“諸子均分”原則,又多了兩個,戶絕資產的繼承和死商錢物的繼承。
五、宋元的民事法律規范
(一)有關民事法律主體的規定。宋元民事法律主體的發展主要表現在佃客、仆役的法律地位提高。佃客成為租佃關系的主體,有權選擇土地所有者并簽訂租佃契約。地主與佃客之間是一種純粹的經濟關系,沒有人身依附性。仆役是雇工,不再是“律比畜產”的賤民。雇傭奴婢,皆需簽訂契約,雇傭年限、傭金,概于契約中約定。
(二)有關所有權和債權規定。宋代土地私有制發達,土地可自由買賣。該時期還規定了土地的先占取得制度,確立了印契制度,經官加蓋公章的土地買賣契約是及時土地依法取得的憑據,也是土地產權的證明。
在債法方面,宋朝的契約已經廣泛地適用于買賣、租佃、借貸、雇傭、擔保、承包、合伙等領域,影響最大和最完備的是土地買賣契約,土地買賣分典賣和絕賣及以典就賣。
六、明清時期的民事法律規范
(一)有關民事法律主體的規定。明代繼承了宋代的戶等制度,將戶分為上、中、下三等。上等戶在政治、經濟上處于優等地位,享有下等戶不可能得到的權利。人戶還被劃分為軍、民、灶、匠、醫、陰陽等諸色人戶。諸色人戶所從事的民事活動有所不同,所建立的民事法律關系也就有所區別。
清朝農民人身依附關系的削弱,廣大農民和手工業者以及其他勞動者有了相對的自由。清代的“雇工”與“雇工人”具有不同的法律地位,雇工可以自由選擇雇主,工錢以及雇傭的時間長短完全由雙方議定,是一種較自由的勞動力買賣關系。
(二)有關所有權和債權規定。明律中雖無“物權”一詞,但物權的實質性內容是客觀存在的。在財產所有權上強調先占原則,保護先占人的所有權;除此之外,還有一個重大變化:明律一改傳統法律,承認拾得人對所拾得遺失物享有所有權,著重保護拾得人的利益;還規定發現埋藏物,所有權歸發現者;允許土地“人人得以自買自賣”……
清朝明確了典、賣兩種契約的不同,明確了典當的回贖年限。
關鍵詞:山東省;宅基地;調查;政策建議
一、山東省農村宅基地使用和制度中的問題
(一)一戶多宅現象嚴重
一戶一宅,是指農村居民一戶只能申請一處符合規定面積標準的宅基地。對于一戶一宅,《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有著明確的規定,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但是由于繼承、土地管理不善等原因,山東省土地使用過程中普遍存在著一戶多宅的現象。通過調查和整理的數據可以看出,在抽樣的樣本中有85%的村民戶存在著一戶多宅的現象。
(二)土地審批管理不規范
根據我國的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農村住宅用地,經鄉鎮和縣級人民政府批準就可以取得宅基地的使用權。早在1993年,國家就已經取消了與農民建房有關的宅基地有償使用費、土地登記費、村鎮規劃費等,申請宅基地使用時只需繳納5元的土地證書工本費。在此次調查中發現,有69%的村民在申請宅基地時繳納了文貴的審批手續費。這些手續費大大加重了農民的負擔,與我國現在大力減輕農民負擔的政策相違背。同時,農民由于普遍的缺乏有關宅基地使用的法律法規,對亂收費的現象往往敢怒而不敢言。
(三)農民對宅基地所有權(即產權)認識不清
有很多農民對于宅基地的所有權認識不清,認為宅基地與宅基地上的附著物一起屬于農民個人所有。這種錯誤的認識源于中國傳統思想對農民的影響。《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明確規定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于農民集體所有。農民對宅基地只用使用權,農民無權對宅基地進行買賣、出租、抵押等流轉行為。
二、山東省農村宅基地問題原因分析
(一)低成本或無成本的取得是導致宅基地不合理使用的重要原因
我國農村宅基地的使用權大部分是通過繼承的方式和占用村內空閑地獲得的,由于宅基地的取得不需要或只需要很少的成本,使村民不能夠合理有效地利用宅基地。此外,我國法律對于農村宅基地使用期限的規定仍處于空白,使農民可以無限期享有宅基地的使用權,這進一步使宅基地的使用粗放化。
(二)我國有關農村宅基地的法律法規不完善且缺乏專門宅基地法律
無明確的完善的法律法規是導致宅基地現有問題的重要原因。法律方面的主要問題主要有兩個方面:一是對流轉的規定不明確,二是對宅基地產權不明確。我國雖然在多部法律中都有宅基地流轉和所有權的規定,但各部法律存在著很多不明確的結論甚至有互相矛盾的規定。此外,我國現在還沒有一部專門針對宅基地的法律,僅僅依靠分散的法律法規進行管理。
(三)宅基地產權的不完整
從現存的有關農村宅基地的法律法規來看,宅基地的財產權的三種權利分散在不同主體中。農民具有專有的使用權,但沒有自由讓渡權和收益的專有權;宅基地的所有權屬于集體所有,因此宅基地的讓渡權屬于集體,但集體又沒有使用權。宅基地產權的不完整違背了產權的排他的性質,造成宅基地使用和管理過程中的混亂,增加了市場的交易費用,也使農民的合法利益遭到了損害。
(三)現行的宅基地審批制度存在缺陷
法律規定村民申請使用集體土地建住宅,必須由申請人向所住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提出建房申請,然后由村民大會或村委會對申請進行討論,經到會人數過半數表決通過后,上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最后由縣級政府批準。現存的這種審批程序過于復雜,程序較多,不僅降低了審批的效率,而且容易滋生腐敗。
三、針對宅基地問題提出的政策和建議
(一)進一步明確宅基地產權的主體,保持宅基地產權權能的完整性
明確清楚地宅基地產權是利用市場機制配置土地資源的重要前提。我國的宅基地所有權歸屬于農村集體所有,然而農村集體的概念比較模糊。村委會是農民自主管理的政治性的組織,鄉鎮政府也屬于國家的政權機關,因此都不是農村集體的代表,沒有處置宅基地和從宅基地中獲取收益的權利。確定宅基地產權,要依照《憲法》等相關法律法規,進一步確定是由農民組成的農民集體而不是村委會、鄉鎮政府是宅基地的所有權人。
(二)農村宅基地應該有條件地進入市場
農村宅基地的流轉之所以被限制,一是因為宅基地作為村民生存的重要保障,對于穩定農村社會秩序,發展農村經濟都具有重要的作用;二是由于政府想從宅基地自由流轉中獲得一部分收益,而宅基地的自由流轉會造成收入的管理不便。但是,市場配置土地資源將是土地配置的基本取向,市場經濟的發展也要求取消這種土地管理的城鄉二元體制,加之我國農村社會保障體系的建立和完善,宅基地產權主體的明確,應該順應經濟發展的要求,允許宅基地進入市場。
(三)加強農村社會保障的建設
加強對農民的基本社會保障是推進宅基地市場化的關鍵。農村宅基地自由流轉后,存在的最大問題就是農民的基本生活保障消失了,這也是農民最關心的問題。在本次調查中,劉家莊村民也認識到這個問題,調查結果顯示由40%的村民表示只有他們搬入敬老院才同意將宅基地流轉。因此,需要進一步加大對農村社會保障事業的投入力度,建立健全完善的農村社會保障體系和醫療保障制度。徹底把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險制度貫徹到實處。
(四)規范現行的法律法規,建立專門的宅基地法律
首先對于有關限制宅基地流轉的法律法規進行修改。《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條:“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于非農業建設。”應該在《土地管理法》中添加相關的補充條款,說明宅基地經過相關部門審批和評估后可以出讓、轉讓或出租用于非農業建設。
參考文獻:
[1]韓立達等.四川省農村宅基地問題調查與思考[J].農村經濟,2009,(8).
(一)公證處人員有限,辦理涉農公證效率較低。現在大多數縣市的公證員是三到五人,在經濟日益繁榮的今天,這樣的公證員隊伍應付市區的公證事項還可以。但每個縣都有十幾個或二十幾個的鄉鎮,當幾個鄉鎮同時出現需要公證員到現場辦理公證事項時,公證處人員和車輛就安排不開了,只能按先后順序一個一個地辦,這樣就影響了辦事效率,不利于維護廣大農民的權利。又例如:在辦理繼承公證時,若是在城市的居民,因為離得公證處較近,可以隨時到公證處辦理,有什么不明白的問題可以隨時咨詢,公證人員調查取證時也比較方便;而在農村的居民就不同了,因為離得較遠,辦公證之前先要安排好有關農活,特別是種蔬菜大棚的農戶,有一天管理不好都有可能導致一大棚蔬菜的損失。如果涉及公證的大部分人準備好了,而一個大棚里的菜今天要賣了,那就只能等到明天了。公證員到農村調查也不方便,因為路途較遠,需要單位派車,有時單位的車少,所以公證人員也要等。導至辦事的效率較低。
(二)涉農公證事項標的額較低,農民辦理公證成本相對較高。一般涉農公證的標的額都比較低,但相對于因辦理公證而取得的收益來看,農民的辦證成本又相對較高,有些甚至是入不敷出,如有些需辦理繼承公證的銀行卡里只有幾百塊錢或者幾十塊錢,而辦理公證的各項費用總共要幾百元,使得繼承人想繼承卻無法繼承,使農民很難看到公證的非營利性和服務性。
(三)有些涉農公證事項程序繁瑣、法律關系復雜,辦理公證效率較低。有些涉農公證事項法律要求的程序比較繁瑣、法律關系也比較復雜,例如農村土地承包合同就涉及到土地承包方案的通過程序,土地承包的方式,村民參與的人數,是本村村民還是非本村民承包等一系列問題,其中任何一個環節出現問題都有可能導致合同的無效,任何一個環節不能按程序進行都可能導致合同公證的無法辦理。有些公證員覺得程序復雜、法律關系復雜,辦證風險太大,有時也會一推了之。有些公證員平時對涉農法律不甚研究、對農業政策不熟悉,導致辦證信心不足,也一推了之。還有農民到公證處咨詢后,覺得依照法定程序太復雜,費用也太大,不如不辦公證。這些都導致了涉農公證的辦證率較低。
二、當前農村公證服務現狀的原因
(一)歷史的原因。很長一段時間重視工業發展,輕視農業發展;重視城市建設,輕視農村建設。因此本身就底子薄的農村經濟發展嚴重落后于城市。由于經濟的不發達,經濟交往相對于城市少,使得需要公證的項目相對較少,而且標的額較低。
(二)制度的原因。現在農村實行的是家庭聯產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由于土地屬于村集體經濟所有,而并非屬于農民個人所有,這就導致了村集體經濟組織發包土地,農民承包土地,農民轉包土地等有關農村土地流轉程序的復雜性,以至于很多村集體和村民為了省事,跨過程序直接簽訂合同,以至于公證程序根本不可能介入。有時,土地承包的雙方想辦公證,但當知道繁瑣的程序后就不得不放棄了。
(三)習慣的原因。逐步擺脫完全束縛于土地的農民只要還從事農業生產,就不可能完全擺脫土地的束縛,也不能完全擺脫鄉土社會傳統觀念的影響。在農民到城里打工暫時擺脫土地時,或者農民變為市民完全擺脫土地時,都不可能完全拋棄其思想中的傳統觀念。農村傳統的觀念是鄰里友好、互相幫助、辦事講誠信、說話要算數,因而朋友之間、鄰居之間、甚至不認識的人之間的經濟交往都是不開單據、不簽合同的。雖然隨著經濟的發展,農民們在上當受騙中總結經驗教訓,法律意識逐步增強,經濟交往中能夠主動留下和保存證據,必要時還辦理公證。但由于傳統觀念的影響,他們又是很不情愿的,有時親戚朋友之間覺得一旦讓對方簽字會很傷感情。因此,有時親戚朋友主動提出要給“打個條子”,有些農民也會連忙制止說:“不用,不用”。而親戚間辦理公證的就更少了,覺得辦理公證是對親戚的嚴重不信任。再是國家多年來一直對農村的政策多于法律,有關三農的法律比較少,因而農民知道國家政策的多,知道法律的少;而鄉鎮和村干部也熱衷于用政策來說教農民,農民一般也就比較關注國家的政策。但也有些干部不能嚴格執行國家的政策和法律,損害了農民的利益,導致了農民對國家政策和法律的不信任,對公證抱有無所謂、甚至懷疑的態度。還有就是公證機構和公證人員的習慣。公證機構和公證人員習慣于在城市工作,而不習慣于到農村工作,甚至不習慣與農民溝通,不利于公證業務在農村地區的宣傳。
(四)教育的原因。長期以來農村的教育水平落后于城市,農民所享受到的教學條件和自身受教育的能力也比較低,導致農民的文化水平較低,法律意識不強。此外,農村的普法教育和普法宣傳還很弱,農民接受法制教育的機會較少,對公證了解很少。
(五)利益的原因。由于涉農的公證項目比較少,標的額也比較低,有些公證機構和公證員覺得無利益,有些農民離縣城較遠,辦理公證費錢又費力,標的額很低且辦理完可能會倒貼錢,這對農民來說很不經濟。
三、解決農村公證服務問題的思路
由于造成農村公證服務的現狀是多方面的,因而要改變其現狀需從社會各方面著手,上下齊心協力,充分發揮公證的預防糾紛、避免風險、維護交易穩定的功能。
(一)在公證人員中深入開展“忠誠、為民、公正、廉潔”核心價值觀教育,使公證人員樹立正確的價值觀和人生觀,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正確對待農村地區公證工作,正確對待農村困難群眾的公證需求。
(二)深入學習和研究農村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提高公證人員辦理涉農公證事項的技能。公證人員要熟練掌握《農業法》、《農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婚姻法》《繼承法》等與農民日常生活和生產密切相關的法律,這樣才能有效地為農民群眾提供法律咨詢和辦理有關公證業務。
(三)定期組織公證人員到農村中宣傳和學習。公證機構和公證人員要經常性地到農村宣傳公證和法律知識。宣傳要用農民群眾喜聞樂見的方式和通俗易懂的語言,使農民群眾易于接受。宣傳人員的態度要平易近人,解釋問題要耐心細致,主動拉近與農民的距離,切忌高高在上,切忌流于形式,這樣才能真正讓廣大農民逐步了解和認識公證的作用和意義。宣傳公證知識的同時公證人員也要主動學習農村的一些生產知識,學習農民的優良傳統,了解農民的生存環境,從而加深對農村的感情,增強服務農村經濟發展的主動性和積極性。
(四)加大對農村公證法律援助的力度。目前農村還有許多貧困人口,有些特別困難的家庭,需要靠政府救濟。對農村的困難群眾一定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公證法律援助,對年老體弱的困難群眾要根據其需要提供上門公證服務。
(五)制定區別對待農民和市民的公證收費標準,普遍且適當地降低農民辦理公證的收費標準。農民和市民辦理一件同樣的公證,卻要付出更多的路費和更長時間的誤工損失,只有根據有關情況適當地降低農民辦理公證的費用才能體現公證服務的公益性。
(六)積極辦理標的額較小的涉農公證業務,對有些特殊的公證事項盡量免除公證費。標的額雖小,但往往關系到農民的切身利益,如果支付公證費,可能會利益全無。近幾年出現了種糧補貼款繼承公證。種糧補貼是國家為了促進農村經濟發展而采取的會弄措施之一,但補貼往往相對于公證費來說并不高,甚至比公證費還少,在公證處正常收費的情況下,往往使當事人根本就不值得辦理。因此對種糧補貼款繼承公證的費用只有全免才能使國家的惠農政策得到實際的落實,讓農民得到真正的實惠。對類似種糧補貼款繼承公證的涉農公證事項,不一定符合法律援助的條件,但全免公證費卻更能體現國家惠農政策的落實和公證工作的社會價值。
(七)進一步加大農村地區的普法力度,進一步提高農民的法律意識。有關部門應不斷加強農村的普法工作,切實有效地宣傳有關法律法規,并要重視宣傳《公證法》和公證業務,這樣可能比公證機構自己“自賣自夸”的宣傳效果要好。
(八)建立農村公證聯絡員。可以在鄉鎮政府建立農村公證聯絡員,最好是由鄉鎮司法工作人員來擔任。若因此增加了其正常的工作負擔,可以根據其工作量給予適當補助,但不可以根據其業務量拿提成,否則可能會變相加重農民的負擔;甚至為了個人利益,把沒有必要辦理公證的事項也忽悠著農民去辦,這將會嚴重損害公證在群眾中的聲譽,與公證的宗旨背道而馳。
(九)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可以在鄉鎮一級建立公證工作室。以前很多地方也建立了鄉鎮公證工作室,當時的形式意義大于實際意義。如果要發揮實際功能,必須壯大公證人員隊伍,每個公證工作室至少有一名公證員助理作為日常工作人員,決不可以像以前一樣在鄉鎮法律服務所門前掛個公證工作室牌子,讓農民誤以為是公證處,在法律服務所辦理了見證卻誤以為是公證。在現在公證處人員緊張的情況下,可以選擇經濟條件比較好的鄉鎮設立公證工作室。
(十)深入研究和開拓涉農公證業務,為農村區域經濟發展提供有效的法律保障。公證機構可以根據公證的優勢和農村經濟的特點,在發展傳統業務的基礎上開拓新的業務。如積極做好村民委員會選舉現場監督公證。對村民委員會選舉進行現場監督公證,可以有效防止選舉中的舞弊行為,確保選舉過程的程序合法。也可以打消部分選民的疑慮和對地方組織的不信任,有利于提高選民參加選舉的積極性,促進農村地區的社會主義民主進程和農村地區的和諧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