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8-07 17:1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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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社會行動 戰略制定 單元行動
一、引言
在經濟全球化,技術日新月異,新的經營方式不斷涌現以及信息交流過程發生根本性變革的背景下,企業要想求得生存和發展,就必須將眼光放長遠,以未來為目標,做出統籌全局的規劃。資源和技巧方面的最初優勢并不是決定性因素,企業戰略起著重要作用。企業戰略是企業以未來為基點,為尋求和維持持久競爭優勢而做出的有關全局的籌劃和謀略。能否為企業制定一個有效的戰略成為企業戰略成功與否關鍵的一步。本文將從社會學的角度出發,以社會行動的“行動參照構架”來分析戰略制定這一行動。
二、戰略對于企業的重要意義
企業戰略確定了企業在一段時間內的總體目標和企業資源配置,并以戰略目標的實現情況為依據對資源使用效率進行監督和評價。企業戰略使企業不僅能對競爭對手、顧客和技術等環境的變化做出反應,同時也使企業具備影響市場環境,進而主動影響市場環境變化的能力。
從宏觀上看,一個企業制定的戰略不僅對于單個企業而言關系到其能否取得和維持競爭優勢,而且深刻影響著企業所處行業的行業結構、市場競爭態勢和總體布局,進而對該行業的獲利水平產生影響,這一點從近幾年的家電大戰中可以得到有力的證明。從微觀上看,一個企業制定并實施戰略管理,對于企業本身而言,也是保持企業旺盛生命力、實現企業長遠發展的內在要求。企業實施戰略管理可以促使企業改進決策方法,優化組織結構,并保持組織結構與戰略的匹配性,增強整個組織的凝聚力和向心力。
三、社會行動理論的“行動參照構架”
美國著名社會學家塔爾科特?帕森斯在綜合馬歇爾、迪爾凱姆、帕累托和M.韋伯等理論的基礎上提出了社會行動理論,他認為社會行動的基本單位是單元行動。一般來講,單元行動具有主觀和客觀兩個方面。與行動的主觀方面即行動主體相對應的有兩個因素:目的―行動過程所要達到的未來狀態;規范―與行動目的相一致的價值標準和行動規范。與行動的客觀方面即環境相對應的也有兩個因素:條件―環境中不能為行動者所控制的因素;手段―環境中能夠為行動者所控制的因素。這四種因素的組合即構成了所謂的社會行動的“行動參照構架”。
環境與行動的關系極為密切。一方面,環境作為行動的客觀方面參與了行動參照構架的形成,也就是說,社會行動不僅是有目的的,而且它總是在一定的客觀環境中進行的,這種客觀環境有時作為條件限制行動的取向和范圍,有時又為行動提供手段或工具。另一方面,環境也不是自在和孤立的,而是在和行動的關聯中存在和發展,其對行動的條件限制和手段提供只有在和行動目的相聯系時才能成立,才有意義。
四、戰略制定的行動參照構架
從上述分析可以看出,戰略制定這一行動具備了單元行動性質和關系結構特征。作為一種特殊的社會行動或行動系統,戰略制定也必然具備行動參照構架的特征。也就是說,在戰略制定行動中,它必然要以其主觀方面即戰略制定的目的與規范同其客觀方面即戰略制定的手段和條件之間的關系來建構自己的行動構架。這一方面表明,戰略制定行動不僅有著自己特定的目標指向,而且必然存在于一定的環境之中并與之發生關系,它或者受到環境的限制而調整自己的行動路線和范圍,或者從環境中獲取資源和能力以達成自己的行動目標,并在此過程中同時也參與對環境的重建(如圖所示)。
戰略制定這一行動所處的環境是企業所賴以生存和發展的系統,可以分為企業外部環境和企業內部環境。企業是外部環境中的一個子系統,各種外部因素都會對企業產生影響。但是不同產業類型的企業,有不同的外部相關環境因素。外部環境中對企業戰略產生影響的關鍵因素稱之為戰略環境因素,按照戰略環境對企業的影響層級不同,外部戰略環境可以分為三個層次:一般戰略環境、產業戰略環境和企業戰略環境。內部戰略環境是企業內部與戰略有重要關聯的因素,主要包括企業資源、能力和管理水平以及利益相關者(如表所示)。
內外部環境因素對于企業的影響可以最終歸結為外部的機會、威脅,和內部的優勢、劣勢,這些因素或者作為手段為戰略制定的行動主體所把握,或者作為條件因素制約著行動目標的達成。戰略制定行動與環境之間是互動交換的關系,行動不僅受著環境因素的制約和促進,它同時也可以影響和重建環境。例如當企業在準備進入一個封閉型市場時,面對不利的外界環境,通??梢灾贫ǚ鞘袌鰬鹇詠砀淖冏约旱奶幘场7忾]型市場是指在這種市場上,現有的參與者和批準者設置了種種障礙,使得那些能夠提供類似的甚至更好的產品和勞務的企業難以進入,無法經營。一般意義上來講,這是典型的條件因素。這種封閉型市場隨著國際市場競爭日益激烈,許多國家的政府干預加強以及因此而導致的貿易保護主義抬頭而日漸普遍。企業為了成功地進入特定市場并在那里從事業務經營,在戰略上就要協調地運用經濟的、心理的、政治的和公共關系的手段以博得外國或當地若干參與者的合作和支持。甚至當企業采取非市場戰略有效地處理與政府關系時,還可以影響政府政策的制定,引導有利于自己的社會規范的形成。由此可見行動對于環境的重建作用。
行動主體與環境之間的相互作用是以文化為中介的,文化指的是人類在社會歷史發展過程中所創造的物質和精神財富的總和,它包括物質文化、制度文化和心理文化三個方面。文化為行動者提供了行動規范,行動規范是指行動者在確立目標、選擇手段、克服障礙時所遵循的社會標準。文化不僅廣泛地影響著戰略制定行動的各個環節和層面,不僅涉及了戰略制定行動的具體行動方向,還深刻地影響著從事戰略制定行動的企業家及相關人員的心理定勢、思維方式和價值取向。企業在制定戰略時對經濟利益的追逐行為不是單純的,而是要受到道德倫理、風俗習慣、文化傳統、社會制度和社會關系等的制約。此外,企業文化也會對戰略制定產生影響,規范著戰略制定行動。企業文化是企業獨特的傳統、習慣和價值觀的積淀,它與企業的生產過程、產品形式與服務手段密不可分。重視企業文化特色,按照自身特點去制定能夠有效實施的戰略,將意味著企業在文化環境方面的優勢。
參考文獻:
[1]王璞:戰略管理咨詢實務[M].機械工業出版社,2003
[2][美]C.W.L.希爾,G.R.瓊斯.戰略管理[M].中國市場出版社,2005
2007年是我縣建設“三個金溪”,謀求跨越爭先進位的重要一年、關鍵一年。一年來,作為全縣維護社會穩定的第一責任人,我一直堅持高舉特色社會主義理論旗幟,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認真貫徹科學發展觀,抓好落實黨的十六屆四中、五中、六中全會精神,注重謀求綜治工作六大力量,實現了社會“六個未發生”的良好形勢,即未發生重大,未發生重大惡性刑事案件和重大治安問題,未發生“×××”人員進京赴省和本地聚集滋事事件,未發生地下天主教非法集會,未發生重特大治安災害、安全生產、交通、火災事故,未發生重大涉法涉訴案件。
一、責任機制落實上重問責力
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關鍵在領導,責任也在領導。嚴肅有力的問責體系是責任機制落實的重要保障。我主要是著重三個機制的落實。
一是黨政干部抓綜治工作責任機制。年初縣委、縣政府與各地、各部門簽訂了綜治目標管理責任書,各地、各部門也嚴格按照規定建立了縱向到底、橫向到邊的責任網絡,層層分解量化到各級責任單位及責任個人綜治各項任務??h、鄉兩級都建立了定期研究綜治工作制度。縣委常委會每月聽取至少一次以上綜治工作報告;鄉鎮、縣直單位每月召開至少一次以上的綜治工作例會。
二是綜治工作責任追究機制。今年以來共對2個單位發出黃牌警告,對5個單位下達限期整改,對1個單位予以一票否決。在強有力的機制約束下,以上單位均采取了有效的整改措施,取得了良好的成效。
三是綜治督查考評機制。我結合金溪實際,全新實行了“每月一例會、每季一督查、半年一檢查、年終一考評”的工作運行機制,督查考評較以往力度加大許多,做到了隨時發現問題、隨地追究問題、隨時解決問題,有效促進了綜治各項工作在基層的有效落實。
二、創建活動成效上重顯著力
和諧平安建設是新形勢下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新舉措,今年我按照市里的部署,狠抓了以農村平安建設為重點的“和諧平安十創”活動。
一是通過加大宣傳力度濃厚創建氛圍。我縣今年綜治宣傳力度可謂空前,各種宣傳活動應接不暇。重要路口建有巨型宣傳牌,鄉鎮村委建有宣傳走廊;電視宣傳開設“平安金溪”專欄,報紙宣傳開設政法綜治專版;民間宣傳活動有老年腰鼓隊和巡防隊員,組織宣傳活動有和諧平安專題歌舞晚會和和諧平安專題演講比賽。通過宣傳,創建活動人人皆知,創建意識人人共有,創建氛圍日益濃厚。
二是通過抓龍頭、抓覆蓋、抓試點方法全面開展創建。抓龍頭,主要是成立專門創建工作領導小組和辦事機構;抓覆蓋,重要是拓寬創建范圍,深入開展和諧平安單位、和諧平安科室、和諧平安社區(村委)、和諧平安家庭、和諧平安企業、和諧平安車間、和諧平安班組、和諧平安學校、和諧平安班級等和諧平安細胞工程;抓試點,主要是落實指導單位、掛點責任人和掛點領導,并規定每個縣級領導和縣綜治委成員單位抓1—3個示范點,以此由點帶面,充分發揮典型樣板的示范作用。
三是通過啟動三個“123”模式確保農村創建成功。第一是“123”責任捆綁模式,即“村村至少一個縣、鄉領導掛點,二個鄉鎮干部(干警)駐村,三個村干部抓創建”,創建活動納入考核內容,責任共擔;第二是“123”組織共建模式,即“村村建立健全一個理事會、二個工作室(綜治室、警務室、三個組織(治保、調解、婦女)”,充分發揮與村組織的創建合力;第三是“123”考核獎懲模式,即考評時實行“一套標準,二辦(綜治辦、新村辦)考核,三級(縣、鄉、村)把關”。
三、社會穩定保障上重防范力
今年是我黨十七大勝利召開的一年,再加上我縣歷史遺留問題較多、較復雜,維護社會整治持續穩定意義非凡、尤顯重要。為此,我縣制定了“四個四”方針維護社會穩定。
一是四大機制化解社會矛盾。以縣委、縣政府名義出臺了《金溪縣關于建立化解社會矛盾長效機制的意見》,建立健全了訴求表達機制、矛盾糾紛排查調處機制、群眾利益協調機制和權益保障機制四大機制,使得社會矛盾能夠在訴求表達、利益協調、矛盾調處和權益保障四個重要環節,事前、事中和事后三個重要階段得到及時化解。
二是四定責任機制化解不穩定因素。在今年3月、8月市委統一部署的“百日維穩”行動中,把排查出的矛盾糾紛按照性質和領導分管范圍包案給領導,實行定責任領導、定責任單位、定責任人員、定辦結時限,結合重大疑難矛盾糾紛聽證制工作方法,及時化解調處了217起各類矛盾糾紛,為全國兩會和黨的十七大勝利召開創造了良好的社會環境。
尤其是在今年8月20日至11月30日我縣的“百日攻堅”中,特別把維護社會穩定作為全縣三大“百日攻堅”任務中一大重點任務,舉全縣之力進行大排查、大整治、大調處、大防控,百日內沒有出現一起因矛盾糾紛引發的上訪事件。
三是四聯機制防范處理工作。將和諧平安創建與防范處理工作有機結合,實行“領導責任聯抓、組織部署聯動、基層網絡聯建、督查考核聯評”機制,實現了“五個不發生”目標,即無×××人員當地聚集鬧事、無×××人員進京赴省滋事、無×××人員非法插播事件、無重大惡性宣傳事件、無×××極端事件。
四是四方力量聯合集中處理涉法涉訴上訪問題。每當遇有涉法涉訴上訪,必由政法部門牽頭,匯集縣級領導、政法部門、部門、屬地領導四方力量處理問題,解決了一大批疑難積案。在全國“兩會”、國慶和黨的十七大期間,對涉法涉訴上訪人員派專人逐人逐案穩控,防止了進京赴省涉法涉訴上訪案件的發生。
四、治安秩序管理上重打擊力
按照上級部署,我縣先后開展了打黑除惡專項斗爭、治理自行車被盜專項行動??词厮苓叞踩[患百日整治行動、刑釋解教人員調查摸底專項行動、“三電”(廣電、供電、電信)經營治安秩序專項整治工作、集中整治娛樂場所經營秩序專項行動、農村治安混亂地區排查整治專項行動、核查糾正監外執行罪犯脫管專項行動、肇事肇禍精神病收治管理專項活動等專項整治。圍繞組織部署、責任落實、宣傳發動、查處打擊、管理防范、長效機制六個方面制定可行方案,強化行動舉措,保證專項整治活動的實效,保持了對違法犯罪的高壓態勢。今年以來,全縣共發生刑事案件630起,同比上升了0.8%,共破獲302起,與去年持平。
在堅持打的同時,我縣也不忘防控體系建設。今年投入巨資53萬元建好55個監控點,新建、更新電子監控設備13個,防控體系已經延伸到單位、企業、學校、小區、市場、農村,發展壯大群防群治“六支隊伍”建設,切實增強了群眾的安全感。
五、基層基礎建設上重聚合力
沒有牢固的基礎,猶如戰斗中的單兵游勇,形成不了綜治維穩工作的合力。在基層基礎工作上,我主要是從兩個方面選好切入點。
一是建好鄉鎮綜治維穩中心,強化了從上到下的力量。首先完善制度,做到有章辦事,由縣統一編制印發鄉鎮綜治維穩中心、村級和縣直單位不同的工作臺帳;其次配強干部,做到有人辦事,對綜治維穩中心人員實行定人、定崗、定責“三定”;再次保障經費,做到有力辦事,將綜治維穩中心工作經費列入財政預算,添置現代化辦公設備,改善了辦公條件,提高了工作效率。目前,我縣鄉鎮綜治維穩中心成為鄉鎮最好最新的辦公場所,也發揮出強大作用,今年全縣鄉鎮綜治維穩中心共接待上訪群眾312人,調處矛盾糾紛98起。
二是鞏固完善三項基本制度,疏通了由下到上的渠道。主要是改進例會的內容,嚴格信息報送的制度,強化矛盾調處的時限,為縣一級有效掌握全縣穩定情況提供了主動權。
另外,我還設立加強流動人口治安管理,刑釋解教人員安置幫教,預防青少年違法犯罪,學校及周邊治安環境整治四個專項工作小組,有力地推進了這四項的進展并取得了理想的成果。
六、干部隊伍素質上重戰斗力
隊伍建設是政法綜治工作的根本性工程,一支素質較高、戰斗有力,執法為民,平常時候能沉得下去;除暴安良,關鍵時刻能沖得上去;率先垂范,領導干部能挺得起的政法綜治干部隊伍則是這一工程好與差的衡量標準。我本著這一標準,對全縣政法干部進行了調整,全面加強了我縣政法綜治干部隊伍建設。
一是培育出一批干部。本著“大穩定、小調整、補缺額”,“重實績、重公認、重能力”,“講程序、講條例、講實效”原則,今年共交流提拔了53位政法干部,其中調整交流20位,提拔33位,有效提高了政法隊伍的戰斗力。
二是培訓了一批干部。年中,按照建設和諧平安社會新形勢、新任務、新要求對全縣綜治維穩干部進行了一次大規模培訓,規范了維穩信息督查員、綜治專干兩支隊伍,使綜治維穩兩支隊伍“分工不分家”,協調有序。今年8月16日,我還力導舉辦了一期全縣政法中層領導干部培訓班,并親自作了專題講座,加深了干部隊伍依法執政的理念。
為了做好用人單位參加失業保險和失業人員的失業保障工作,現就執行《北京市失業保險規定》(市政府1999年第38號令,以下簡稱《規定》)的有關問題,提出以下處理意見:
一、社會團體及其專職人員,應當按照國務院《失業保險條例》(國務院第258號令)和《規定》參加失業保險,繳納失業保險費。其專職人員1999年10月31日前符合國家規定的連續工齡,視同為繳納失業保險費時間。
二、用人單位招用的殘疾職工,應當按《規定》參加失業保險,繳納失業保險費。本市城鎮殘疾職工1999年10月31日前符合國家規定的連續工齡,視同為繳納失業保險費時間。
三、國家機關公務員、復轉軍人和依照、參照公務員管理單位的在編職工調動(安置)到其他繳費單位的,其在國家機關和依照、參照公務員管理的單位的工作時間、服兵役時間,視同為繳納失業保險費時間,與實際繳費時間累計計算。
四、1999年10月31日前未中斷過就業的職工,可以參照養老保險認定的連續工齡和繳費時間認定失業保險的視同繳費時間(在用人單位工作期間農轉非的職工,其失業保險視同繳費時間從辦理招用手續之日起計算)。
五、1979年4月27日至1988年12月31日期間從事過臨時工作,申請補辦《城鎮待業青年工齡審批表》的,用人單位必須持當時批準使用臨時工的證明、當時繳納臨時工管理費的證明和職工檔案到單位所在地的區、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就業管理部門進行審核。經批準后,到其原戶口所在地的街道勞動部門補辦《城鎮待業青年工齡審批表》。沒有當時的批準證明和繳納臨時工管理費證明以及檔案記載不全的,不予補辦。
六、個人在市、區(縣)職業介紹服務中心存檔,并按規定參加了失業保險的人員,存檔期滿后不再續存或存檔期間停止存檔的,失業后均可比照終止勞動合同轉移檔案關系的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單位集體委托存檔的,用人單位與職工終止、解除勞動(聘用)合同時,應及時通知存檔機構,并按規定及時轉移失業人員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
七、1999年10月31日前從外省市調入本市的職工(含按照有關政策回京的人員),調(回)京后沒有中斷就業,并按規定參加了失業保險的,其在外省市工作期間符合國家規定的連續工齡,視同為繳納失業保險費時間。
八、從2001年起,用人單位按照下列規定繳納失業保險費:
(一)參加養老保險的單位,單位和職工個人繳納失業保險費的基數均按照繳納養老保險費的基數進行核定。
(二)未納入養老保險覆蓋范圍的單位,按照本單位上年104號報表中的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標準和職工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資進行核定;沒有104號報表的,按照上年全市職工平均工資和職工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資進行核定。
(三)遠郊區、縣鄉鎮學校沒有104號報表的,其單位和職工的繳費基數,可以按照本區、縣教育部門的104號報表進行核定。
(四)單位繳納農民合同制工人失業保險費的基數,按照本單位繳納城鎮職工失業保險費的基數進行核定。
(五)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繳納失業保險費的基數,不得低于上年本市職工最低工資。
九、職工人數較少或職工人數變動不大的單位,可以在核定繳納失業保險費的基數后,一次性繳納全年的失業保險費。
十、因工傷(含職業?。╄b定為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一至四級),并按規定享受傷殘撫恤金的職工,持《工傷證》可以不再參加失業保險。
十一、用人單位應當按照職工履行勞動(聘用)合同或者工作的時間依法繳納失業保險費。因用人單位未按規定足額繳納失業保險費,致使失業人員不能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失業人員應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標準,賠償由此給失業人員造成的損失。
十二、用人單位與職工終止、解除勞動(聘用)合同或者工作關系后,未按規定及時轉移失業人員檔案的和1999年10月31日前“人”“檔”分離人員的檔案,可以按照下列規定向區、縣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移交:
(一)已經終止、解除勞動(聘用)合同或者工作關系,并有終止、解除勞動(聘用)合同或者工作關系證明或處理決定的,可以按照當時的終止、解除勞動(聘用)合同或者工作關系的證明或處理決定的時間轉移檔案關系。
(二)沒有終止、解除勞動(聘用)或者工作關系證明或處理決定的,按照《關于進一步規范勞動關系的通知》(京勞社關發〔1999〕34號)第七條的規定處理的,可以按照其自動離職的起始時間轉移檔案關系;按照開除、除名、辭退等其他有關規定處理的,按作出處理決定的時間轉移。
(三)對沒有勞動(聘用)合同或者工作關系的人員的檔案,按照《關于進一步規范勞動關系的通知》(京勞社關發〔1999〕34號)第八條的規定轉移其檔案關系時,用人單位必須對該檔案的來源、接收原因、存放時間、參加社會保險情況以及按規定履行告知程序等情況做出書面說明。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按自動離職接收此類人員的檔案關系。
(四)對出國人員的檔案,用人單位按照有關規定做出處理決定后,可持其注銷戶口的證明,將出國人員檔案轉移到其出國前戶口所在地的區、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由區、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將檔案轉移到其原戶口所在地街道。
關鍵詞: 非政府組織 治理 教育公共治理
近年來,教育公共治理需求多元化與教育供給不足的矛盾日益突出,政府和市場作為提供給公共產品的主體存在局限和不足,導致政府管理和市場調節在教育公共治理中的頻繁“失靈”,非政府組織參與教育公共治理越來越受到人們的重視。如何使非政府組織在教育公共治理中發揮積極作用,為教育公共治理注入新的活力已成為一個亟待解決的新課題。
一、核心概念的闡述
1.非政府組織(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縮寫為NGO)一詞最早出現在1945年聯合國的文件里,被定義為“不以營利為目的、主要開展各種志愿性的公益或互益活動的非政府的社會組織”,后來成為官方用語被廣泛使用。現聯合國的官方網站上定義為:“非政府組織是在地方、國家或國際級別上組織起來的非營利性的、志愿性的公民組織。”美國學者萊斯特,薩拉蒙(Lester.Salamon)教授提出非政府組織的五特征法,即將具有組織性、非政府性、非營利性、自治性、志愿性的組織可界定為NGO,其中非營利性和非政府性是其最基本的特征。這是從功能和屬性的不同角度把握和定義的。1995年,北京舉辦世界婦女非政府組織論壇,該詞在中國開始使用。
2.治理(governance)源自古希臘語,原意是控制、引導和操縱。學界從不同角度有不同理解。彼埃爾?德?塞納克倫斯認為治理是指各國政府并不完全壟斷一切合法的權力,政府之外,社會上還有一些其他機構和單位負責維持秩序,參加經濟和社會調節。羅西瑙(J.N.Rosena)在其《沒有政府統治的治理》著作中將它定義為一系列活動領域里的管理機制,它們雖未得到正式授權,卻能有效地發揮作用;與統治不同,治理是一種由共同的目標支持的活動,這些管理活動的主體未必是政府,也無須依靠國家的強制力量實現。1995年全球治理委員會把它定義為“是各種公共的或私人的個人和機構管理其共同事務的諸多方式的總和”。國內學者最早介紹“治理”是智賢的《Governance:現代“治道”新概念》一文中,將Governance翻譯成“治道”,認為治道是關于治理公共事務的效能,駕馭經濟發展的能力。俞可平認為:它是指在一個既定的范圍內運用權威維持秩序,滿足公眾的需要。從國內外諸多學者對治理的不同定義可以看出,對治理概念界定的范圍、角度及側重點是有所差異的,治理的概念至今沒有一個統一定義,只能。
3.教育公共治理的定義至今沒有得到統一共識。托馬斯?J?薩喬萬尼在其所著的《教育治理與管理》一書中認為:“教育治理關注的是聯邦機構、州教育廳和地方學區等政治單位所行使的權力和工作職能,并關注作為管理功能和管理職責的復雜的政治制度、法律體系及各種社會習俗。”國內學者姜美玲認為教育公共治理是指政府、社會組織、市場、公民個人等主體通過參與、對話、談判、協商等集體選擇行動,共同參與教育公共事務管理,共同生產或提供教育公共產品與公共服務,并共同承擔相應責任。她強調的是對教育的公共治理的責任。目前,對于教育公共治理的定義還沒有一個普遍認同的準確概念。
二、國外非政府組織參與教育公共治理的研究述評
國外對非政府組織參與教育公共治理的研究較早,成果較多,涉及的領域主要有:
1.美國在政治法律制度、信息制度等方面。如在20世紀60、70年代,克拉克?克爾總是代表卡內基教學促進基金會經常被邀請參與美國會有關高等教育提案的聽證會;1966年,教育信息資源中心建成,為美國非營利研究機構的研究提供條件,這為非政府組織參與教育公共治理提供較完善的保障機制。
2.非政府組織積極參與私立學校、工程教育建設工作方面。上世紀70年代,美國教育公共治理改革的主要策略之一就是在教育多元中心治理方面進行了實踐嘗試,有效彌補了政府、市場的缺失和不足。美國學者瓊?迪杰吉爾在《非政府組織與教育的合作:機遇與挑戰分析》中指出非政府組織在諸多教育發展項目中發揮重要作用。如上世紀70年代末,美國大力促進私立學校的發展,以私補公,彌補政府教育資源的不足;同時以美國工程與技術鑒定委員會(ABET)和美國工程教育協會(ASEE)等為代表的非政府組織在美國工程教育改革中扮演重要角色,是對工程教育影響最大的外部力量。
3.在加拿大,非政府組織參與教育公共治理領域也取得較多的研究成果。如1997年成立的安大略省教師管理協會,不受省政府的直接行政干預,依法實行自治,非政府組織已成為教育公共治理的重要力量和有益補充。在日本,選拔民間企業人士擔任校長,教育公共治理主體主要以學校、家庭和社區的聯合教育等,非政府組織成為教育公共治理多元主體之一。這些經驗對我國非政府組織參與教育公共治理的探索與實踐具有重要的借鑒意義。
三、國內非政府組織參與教育公共治理的研究述評
我國的非政府組織研究始于20世紀90年代中期,就非政府組織參與教育公共治理的研究問題主要涉及以下幾個領域。
1.非政府組織參與教育公共治理的主體研究,學界已得到初步認同。非政府組織與政府、市場、公民等眾多利益主體之間是相互依賴的平等協作關系,共同生產或提供公共教育產品與服務,共同承擔相應責任。如李濤認為“教育治理的主體轉型應該由單純政府―公立學校模式轉向政府―非政府組織、‘第三部門’―公立學校與私立學校并存;從而確保多元社會主體的多元教育需求”。金紹榮、劉新智認為非政府組織儼然已經成為公共教育治理中不可或缺的一股重要力量,提出三個轉變路向,即從“局外人”到“局內人”、從“外在培養”到“內在修煉”、從“單一作為”到“多元整合”的轉變。國曉華從非政府組織參與農民工子女教育問題進行探究。也有學者認為,由于國外的NGO其性質的相對獨立,因此與我國半官方性質的NGO在參與教育公共治理中必然存在一定的差異性。
2.非政府組織從政策層面參與教育公共治理方面的研究。何珊云以21世紀教育研究院為例,對非政府組織從政策層面上參與教育公共治理機制創新進行探析。李濤認為非政府組織主要是從教育公益性社團、教育企業等角度展開,運用社會手段加大對教育政策實施中的公平性彌補,獨立而客觀地作為教育評價主體,參與教育政策設計、教育社會解釋、教育過程監督、教育結果評定之中。從國家層面看,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與發展綱要(2010―2020年)明確指出:“積極發揮行業協會、專業學會、基金會等各類社會組織在教育公共治理中的作用”;在地方出現類似教育公共治理的積極探索和實踐,如上海浦東新區“嘗試建立政府、市場、社會、學校和公民個人共同參與的教育公共治理格局”,為非政府組織參與教育公共治理提供政策支持。
3.非政府組織參與我國高校治理方面的研究。有學者從非政府組織對高校就業服務、資助貧困生、參與高校學生教育管理、高校環保非政府組織的發展等方面進行研究,取得較豐富的成果。如汪育文和鄒治等人分別從非政府組織應對高校畢業生就業困境的作用、非政府組織參與大學生就業創業工作的可行性與路徑選擇方面進行了研究;徐楠等則認為非政府組織對貧困生的支持和幫助在一定程度上較好彌補政府職能的缺位與社會公共資源的先天不足;張志忠、陳少平認為高校是我國開展非政府組織研究與實踐推廣的重要力量,NGO的相關研究機構在各高校內陸續出現和成立。如1998年,清華大學成立NGO研究所、北京大學公民社會研究中心、中國人民大學非營利組織研究所、中山大學公民社會中心等,這些非政府組織在參與高校學生教育管理過程中發揮積極作用。
4.對國外非政府組織參與教育公共治理經驗的借鑒方面。如楊紅霞對美國教育領域中影響力較強的高校協會、認證機構、跨地區組織及基金會等四個非政府組織的發展和作用進行了描述和剖析。潘希武認為美國教育公共治理是持守教育公共性的前提下對教育官僚制缺陷的自我調整和彌補,實現公共性的轉型。
目前,我國非政府組織參與教育公共治理的積極探究和有益實踐對有效彌補政府、市場治理公共教育的失靈和不足,滿足多元教育需求健康持續發展具有重要的現實價值。
參考文獻:
關鍵詞:家族企業;家族性;嵌入;代際傳承;家族愿景;業主制;合伙制
中圖分類號:F276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3-1573(2013)04-0045-04
什么是“家族企業”?乍看這個詞匯似乎很容易理解,但當人們試圖下個準確定義時,又發現這其實是個很復雜的概念。近年來,家族企業研究越來越受到學術界的重視,然而這個最基本而且必須首先回答的問題,至今仍處于眾說紛紜的狀態,因而Poza(2004)認為,定義家族企業是此研究領域一個重要的挑戰。對目前家族企業定義現狀進行梳理后,可以看出定義存在的問題主要體現在:缺乏對家族企業的“家”的重視,更多定義集中于對現代股份制家族企業的界定而忽視了較為古典的企業形式。家族企業定義的多樣性直接導致了研究結果的可信度難以讓人信服。針對這些情況,本文基于理論需求對家族企業的定義進行了新的探討,即從家族企業的“家族性”入手,揭示了家族企業不同于其他企業的本質屬性,并且借用“嵌入”概念說明了家族與企業的內在聯系機理。這種定義視角對于突出家族企業的研究重點,以及解決由于家族與企業的內在關系引起的問題有著現實的意義。尤其針對不同國家和地區的社會文化特點,對于家族企業的“家族性”和“嵌入”特點進行具體分析,有助于從深層次解決家族企業治理層面的問題。
一、目前家族企業定義現狀
對家族企業相關研究文獻進行梳理后,可以對家族企業定義的演變以及代表性研究作以下概括:家族企業研究早期,集中于家族對企業所有權、管理權的掌握以及代際傳承等方面(Handler,1989;Chua et al.,1999;葉銀華,1999;朱衛平,2004),圍繞這些方面的定義一直是該研究領域引用最多的,也有不少研究用家族“控制權”(潘必勝,2008)代替所有權與管理權以及兩者間的微妙關系。這個定義角度實際上是對于一個企業是否為家族企業的具體判定,更偏向于對大型企業的界定。近年來,一些研究對于家族企業定義加入了文化、家族愿景等因素(Astrchan et al. ,2002;Fletcher,2012),研究觸角伸向家族內部;隨著研究的更加深入,有學者開始關注家族企業的契約性質等基本屬性(儲小平,2005),而不僅僅將目光停留于家族企業的實際界定問題。目前引用最多的仍然是第一種定義,對于家族企業本質屬性的揭示還有待進一步發掘。家族與企業各自的復雜性、兩者交疊后的愈加復雜化以及學科間的阻隔,使得家族企業的定義和界定一直以來都沒有達成一致意見(Schulze和Gedajlovic,2010)。由于研究熱點過于集中、中西語言差異以及學科研究背景等限制,目前家族企業定義存在著片面性和忽視對于本質屬性的揭示等問題,這就容易導致家族企業研究領域受限、研究結果可信度低等不足。具體來看,這些問題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首先,目前定義缺乏對家族企業本質屬性的揭示。如何從操作性方面界定一個企業是否為家族企業,這對于實證研究有重要意義,但缺乏對于家族企業本質屬性揭示的理論性概括。人們心領神會地認為家族企業肯定是與“家庭、家族”分不開的,但目前的研究重點更多地放在“企業”層面。在談論家族企業時,人們寧可用頭腦里浮現的一個“共識”來取代準確下定義(Mandl,2008)。Astrachan et al.(2004)尖銳地指出,在定義家族企業時,“家”的方面經常被人們忽略,這使得家族企業的研究難以區別于其他類型企業的研究。家族企業的定義與具體判定的混淆使得研究偏重于現代形式的家族企業,這就使得相對古典的中小家族企業的研究得不到足夠重視,而絕大多數的家族企業都是相對古典的中小企業,這些中小家族企業數量眾多,應該引起足夠關注。由于目前定義缺少對于家族企業本質屬性的揭示,并且相關研究過多集中于數量化處理,對“家族”與“企業”的內在關系引起的深層次問題的研究不夠。
其次,目前家族企業定義存在片面性。從所有權、管理權或控制權角度來定義家族企業,實際上側重于對現代形式的家族企業的界定,不能涵蓋所有的家族企業形式。作為一種古老的企業形式,家族企業不僅有現代企業的股份制形態,而且其中相當比例仍然保持著相對古典的業主制和合伙制形態,而控制權等概念是在現代企業和公司治理研究發展起來之后才廣泛應用的概念。這種定義角度造成研究眼光多集中于大型現代家族企業上,具有相對古典形式的中小家族企業得不到足夠重視。家族企業的規模應該是無論大小的(Mandl,2008)。這種定義的廣泛應用與家族企業研究的背景和語言差異有著密切聯系。不容置疑,中文“家族企業”與英文“family business”指的是同一研究對象,然而稍加推敲就會發現這個翻譯值得商榷。英文family至少包含了家庭和家族兩層含義,因此核心家庭經營的企業也是“family business”之一;而中文里的“家族”與“家庭”卻是很容易區分的概念;“business”翻譯成“企業”,而“企業”是近代才從日本引進的詞匯(鐘吉婭,2003),這也從定義上排除了中國歷史上的家族經濟組織。
再次,家族企業定義的多樣化直接導致了研究結果可信度不高的問題。家族企業定義的標準有寬有嚴,若適用不同標準,許多研究結果的可信度將大打折扣。根據European Commission(2009)的研究報告,僅在歐洲國家關于家族企業的定義至少就有九十種,即使在一個國家內也同時適用多種不同的定義。以對所有權、管理權和傳承這三個要素在家族企業中所占比重的爭論為例,可以看出不同的定義對于研究結果有著極大的影響。Shanker和Astrachan(1996)很早就意識到沒有明確定義的家族企業研究都是值得商榷的,同一個數據庫使用不同的定義會得出差距顯著的結果。通過文獻研究,Shanker和Astrachan以不同定義標準的家族企業對于美國GDP的貢獻為例進行了論證。他們將已有家族企業的定義大致分為三類:(1)寬松定義:家族對企業只要有少量參與;(2)中間定義:家族對企業有一些參與;(3)狹窄定義:家族對企業有很多參與。對美國企業按這三個標準進行歸類后發現,不同定義的家族企業對于美國經濟貢獻程度存在巨大的差距(見圖1)。同樣的現象也出現在我國,趙昌文等(2008)用此標準對中國A股上市企業進行界定,認為2006年有392家家族企業;而福布斯中國在2010年的調查中認為2010年的A股上市家族企業為305家,這與上市公司數量逐年遞增的趨勢是不符的。2012年福布斯的調查又將定義調整為“企業所有權或控制權歸一個家族所有,以及至少有兩名或以上的家族成員在實際參與經營管理”,所得家族企業數量也激增至684家。同一個機構的研究對于家族企業定義不斷修改,也說明了目前的定義仍有很大的自由度。
二、嵌入視角的家族企業定義
“屬加種差”是一種常用的定義范式,即給一個事物下定義的要點是既能表現出此事物的基本屬性(屬),又要找出其區別于其他同類事物的特征(種差)。家族企業的屬性首先是企業,無論是從營利性的經濟組織,還是對市場契約的替代(Coase,1937),家族企業都滿足企業的基本屬性。然而家族企業如何能夠與其他類型的企業區別開來呢?針對“家”經常被忽略的情形,近年來西方學者經常提到的“家族性(Familiness)”可以很好地概括家族企業所內涵的“軟”性特征,這些特點具體包括:家族企業的文化、價值觀、家族傳統、情感依賴(Lindsay和McStay,2004;Fletcher et al.,2012)、家族使命感(family commitment)(Astrachan,et al.,2002)、家族認同感(family identity)(Nordqvist和Zellweger,2010)等。對于“家”與“企業”結合的內在機理,借鑒社會學的“嵌入(embed)”概念則能更為清晰地進行說明。自Polanyi(1957)提出這一概念進而由Granovetter(1985)引入社會學研究之后,社會科學的許多領域都對其進行了引用和發展。從契約角度看,家族企業是一種特質性關系契約(Williamson,1979;儲小平,2004)。與其他企業相比,家族企業所嵌入的社會網絡最初是以家族網絡為基礎的,各種家族關系涉入到企業的各個角落,家族與企業的聯系用相互 “嵌入”來形容是再恰當不過的了。這種嵌入關系包括家族物質資本、家族人力資本、家族社會資本三個方面,這使得家族企業與其他私營企業相比有著明顯的特點。具有社會性的家族與具有經濟性的企業之間的相互交織,以及在此基礎上所表現出的不同治理結構,體現出了家族企業與其他企業區別的“硬”標準。尤其是那些個人獨資或者一個人作為公司控股股東的企業,若創業者個人只是追求自身價值實現,沒有家族使命感和認同感,很難說這是一個家族企業。因此,筆者對家族企業給出了一個大膽的定義:家族企業即指家族與企業組織相互嵌入、以家族性為基本特征的企業形式。
給出家族企業理論定義的意義在于,一是揭示家族企業與其他類型企業相區別的本質性特點,找出目前家族企業由“家族”層面引起的各種問題。不同社會文化下的“家族性”有著很大差異,中國“家文化”源遠流長與“家思想”深入人心使得中國家族企業的“家族性”具有更鮮明的特點,這主要體現在以儒家思想為核心的東亞文化的影響上,相關研究也不在少數,這里僅進行一下簡要概括:華人家族企業中的家族性主要體現在孝敬、集體主義、對外人有限的信任(Redding,1993)以及家長權威、家族認同感強等方面。了解中國家族企業的“家族性”對于中國家族企業研究具有現實意義。二是有利于發掘由于家族與企業兩種不同性質的組織相互交織所引起的深層次問題。從三種家族資本的嵌入角度來看,家族資本在家族企業生命周期的不同階段有不同的參與度。家族物質資本、人力資本和社會資本在創業初期都會有比較多的投入,隨著企業的成長、成熟和衰退,這些家族資本總體比例上會減少。家族物質資本主要涉及所有權和剩余索取權的分配等方面,創業初期的資本大多由家族成員合伙付出,這就容易引起中小企業產權界定以及利益分配等問題;企業發展壯大后,家族資本的突出問題演變為股權結構的治理問題,家族人力資本則涉及管理權以及進一步的委托問題,家族成員之間的微妙關系引起的治理矛盾也是一個值得研究的方面;家族社會資本對于企業的資金來源、市場拓展、企業社會網絡的構建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是家族企業研究值得深入發掘的領域。
下面筆者以家族企業的治理結構為例來說明深入研究家族與企業嵌入關系的意義。家族企業作為一種關系契約治理形式,根據劉世定(1998)對于關系契約的描述作以下假設:在一個以家族成員為主要所有者和管理者的家族企業中,兩個主體A(a)與B(b)間存在著企業層面的契約關系A與B,和家族層面的地位關系a與b,A>B表示經濟層面的契約關系上A比B占有更多資源(b則表示家族地位影響力不對稱,比如長輩與晚輩。企業與家族相互嵌入的結構有以下幾種情況:當企業契約關系與家族地位關系同方向時,是一種同構關系,在這種情況下,家族關系對于企業契約關系起到作用;其他情況則是異構,家族關系的嵌入則可能會有一定摩擦,引起新的交易成本。這就意味著當家族與企業相互嵌入時,在同構的情況下會有著其他類型企業沒有的優勢,但在異構的情況下則可能產生新的交易成本和新的治理問題(如表1所示)。
三、結語
由于家族與企業的雙重復雜性,重新定義家族企業是個富有挑戰性的嘗試。目前國內家族企業的研究并沒有一個權威性的定義,一方面多數定義缺乏對家族企業區別于其他企業的本質屬性的揭示,忽略了“家”的特點以及家與企業的結合機理;另一方面,應用最多的家族企業定義實際上是對大型股份制家族企業的具體判斷標準,這導致了定義的片面性,容易產生忽視相對古典的中小家族企業研究的導向;由于這些問題的存在導致了目前定義的多樣化,這使得一些研究結果的可信度受到質疑。針對這些問題,從家族企業的本質屬性出發,對家族企業進行理論定義,并結合不同國家和地區的特點再去具體界定,是一種新的研究嘗試。本文的創新之處在于從理論層面給出了家族企業的定義,借用“嵌入”和“家族性”等概念以揭示家族企業的本質屬性,從而從本質上揭示家族企業區別于非家族企業的突出特點和家族與企業相結合的內在機理;進一步基于不同國家或地區的家族企業的嵌入特點和家族特性,更容易從根本上發現家族企業發展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從而有針對性地找到解決方案。給一個事物或現象下定義,甚至比實證地去研究這個現象要困難得多,尤其是對家族企業這樣眾說紛紜的話題。正因如此,Miller和Breton-Miller(2007)認為缺乏準確的定義正預示著家族企業仍然是個值得研究的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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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族企業內涵的邊界是邏輯分析的起點和基礎,只有明確對象的內涵才可以避免分析的模糊。我們經常可以看到家族企業、私營企業和民營企業的混用。那么,究竟什么是家族企業?
國外學者對家族企業的界定有三種典型的闡述。一是由Gerisuck(1997)在《家族企業的繁衍》一書中所提到的三環模型,三環模型把企業、所有權和家庭置于一個三者相互獨立又相互交叉的家族企業系統,描述了家族企業股東、家族成員和雇員間復雜的相互關系,解釋了家族企業沖突、矛盾和權力界限產生的原因,為我們理解家族企業的內涵及研究家族企業復雜的關系提供了一種工具;Gerisuck還認為,不論企業是以家庭命名還是有家族成員在企業的高層機構里,都不能由此確定某一企業是家族企業。能確定家族企業的,是家族擁有企業所有權,即所有權是否被創辦企業的家族掌握,是劃分家族企業與非家族企業標準。二是美國著名企業史學家錢德勒(1987)在《看得見的手-美國企業的管理革命》一書中對家族企業的定義:“家族創始者及其最親密的合伙人(和家族)一直掌有大部分股權。他們與經理人員維持緊密的私人關系,且保留高階層管理的主要決策權,特別是在有關財務政策、資源分配和高層人員的選拔方面?!本褪钦f,只要家族掌握大部分股權及掌握企業的財務政策、資源分配與經理選拔權等最高決策權,與經理人員保持親密的私人關系,就是家族企業。三是由Astachan和Shanker(2003)利用“牛眼模型”對家族企業所提出的三層定義,內層定義為家族企業指家族數代人直接參與企業管理,多代繼承家族中超過一人負責企業管理;中間層定義為家族企業指企業的創業者傾向于將企業傳繼給后代,創業者和繼承者經營公司,而其他只擁有公司股份或僅在董事會工作而不參與企業日常經營管理;外層定義為家族參與企業管理但僅限于控制企業戰略發展方向。綜合起來,就是說家族擁有企業股份、參與經營管理并控制企業戰略發展方向的企業就是家族企業。另外,Astrachan,1WachoviaChairofFamilyBusinessatKennesawStateUniversity.Klein2LectureratTrierUniversity,ProMit,DepartmentMittelstand?konomie.和Smyrnios(2002)提出了一個“FPEC”模型,從權力(Power)、經歷(Experience)和文化(Celture)來量度家族對企業的影響程度,認為不應該對家族企業和非家族企業進行嚴格的區分。
我國學者從所有權和控制權角度對家族企業界定的闡述。我國臺灣學者葉銀華的觀點是具備三個條件的企業就可認定為家族企業。一是家族的持股比率大于臨界持股比率;二是家族成員或具二等親以內之親屬擔任公司董事長或總經理;三是公司家族成員或具三等親以內的親屬擔任公司董事席位超過公司全部董事席位的一半以上。曹德駿(2002)認為家族企業是企業的所有權或所有權的控制權歸屬一個或數個家庭或家族所有,而且具有能將所有權或所有權的控制權合法傳于后代的企業組織。(2003)在文章中寫到,所謂家族企業,指企業資產和股份(50%以上決策權)主要控制在一個家族之中,領導層的核心位置由同一家族成員出任,企業內部管理帶有濃厚的家庭色彩的企業或企業集團。儲小平、李懷祖(2003)在發表的文章中指出,家族企業是家族資產占主導、家族規則與企業規則的結合體。它的所有權和控制權表現為一種連續的狀況,包括從所有權與控制權不可分離的緊密持有形式到企業上市后家庭成員對企業資產和經營管理保持臨界控制權的企業。其規??尚≈良彝ナ阶鞣?也可大到成為一個“企業帝國”,其形態大致有單一業主制、家(庭)族成員共有的純家族制、家(庭)族成員吸納泛家族成員及其資本的泛家族制、家(庭)族成員保持控制權的股份制企業,乃至家族保持臨界控制權的上市公司等幾種形態。于立等人對家族企業的概念是,家族企業是以婚姻和血緣關系為紐帶而形成的經濟組織,企業的資本來源和積累或企業的經營建立在家族的背景之上。可以把家族企業劃分為三種類型,即家族所有型(家族是企業所有者,但不參與企業經營)、家族經營型(家族不是企業所有者,只負責對企業進行經營管理)、混合型(家族成員既擁有全部或部分所有權,又完全或部分控制經營權)。
筆者認為,對家族企業的定義應從邏輯的分析尋找決定家族企業之所以成為家族企業并區別于其他組織的屬性,首先要找出“家族企業”鄰近的屬———“企業”,確定家族企業是企業的一種,把家族企業放在企業這個更廣泛的概念之中;其次要明確企業的本質,即企業的本質屬性;再次,將家族企業與其他各種企業進行比較,找出與其他企業之間的差別,就是家族企業不同于其他企業的種差。這樣,我們就可以用邏輯的方法將企業的本質與家族企業與其他企業的種差結合給家族企業一個定義。那么,企業的特征和本質是什么?企業最顯著的特征是價格機制的替代物,企業的存在是為了節約交易費用,是一個交易契約的扭結,一個依靠行政命令協調配置資源的契約組織。不同的交易屬性與不同的治理結構相匹配,因而有不同的企業種差的存在,治理結構的顯著特征是圍繞所有權、控制權和剩余索取權而形成的相關利益者之間的關系。我們再來分析什么是家族的特征,筆者認為,家族有以血統關系為基礎的狹義理解,也有包含了血統關系為基礎的家族和倫理關系為基礎的準家族的廣義理解?,F實中家族企業的實際情況更容易讓人們選擇后一種理解。因此,本文的定義是:家族企業是以血統關系和倫理關系為基礎的企業組織形式,是以所有權或控制權為手段、以家族控制剩余索取權為最終目標的一系列契約關系的集合。從定義看,家族企業與其他企業的種差有兩點,一是以血統關系和倫理關系為基礎,二是家族控制剩余索取權為最終目標。這樣的定義更貼合我國家族企業的實際。
2、家族企業治理結構及其路徑演進的研究
(一)關于治理結構的研究
對家族企業治理結構的研究是從對家族企業的優劣分析開始的。本文所談及的治理結構是關于企業所有參與人及利益相關者之間所有權、控制權、剩余控制權和剩余索取權的制衡和配置的一組制度安排。
我們可以從對家族企業與現代企業的優劣對比中,看到二者治理結構的主要的不同,這些不同也是我國家族企業治理結構的現狀。一是所有權結構。在大多數家族企業中的股權或產權集中與家族,而且對外界定明晰,企業的所有者就是決策者,董事長和總經理由一人擔任,很少設置監事會,監督權也為家族所掌控,企業資產與家族的財產沒有嚴格的界限。很多學者認為這種所有權結構迫使決策者采取慎重的行為而不是偷懶的行為,避免或降低了由于信息不對稱和不規范、有限理性和機會主義而造成的不利影響,與所有權、控制權和監督權分離于股東、經理人和監督者的現代企業治理結構相比,有效地降低了委托-成本、監督成本和決策成本。二是由于家族企業是以血統關系和倫理關系為基礎的企業組織形式,因而與現代企業數量眾多的股東、高層管理人員和雇員的信任結構和基礎不同,家族企業的信任結構更容易造成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精神和降低協調目標的難度;另外,家族成員的利他主義傾向使家族成員基于擁有剩余索取權的信念而從事追求企業價值最大化的活動,即使聘請職業經理,也能有效地防止職業經理違背企業價值最大化的行動。由于利他主義的存在,使得家族企業的激勵和約束機制雙重化,一方面是企業的正式制度,另一方面利他主義增進了溝通和合作,減少了家族人的信息不對稱,使家族企業較之依靠正式契約和法律約束基礎上的現代企業,更能節約交易費用和合作博弈的利益,這在家族企業的創始階段尤其如此。三是家族企業的組織結構是“差序格局”的集權形式,企業主是家族企業的核心,圍繞這一核心的是具有血統關系和倫理關系的管理層,則是基層管理人員和普通雇員。與現代企業股東大會、董事會、管理層、監督層相互制衡的分權組織結構不同,家族企業不僅可以滿足管理決策的統一性和行為的一致性,更可以享受到快速決策而抵御頻繁的、不確定風險的好處。在家族企業創建的初期,家族制度的選擇是唯一可能的制度選擇,而非是比較不同制度安排績效的差異的結果。由于投資的本質是物資資本所有者與人力資本所有者之間要素使用權交易的活動,但由于人的有限理性和信息的不對稱,在交易時不可能預見到未來的各種或然狀況,為避免由于機會主義而造成事前的“逆向選擇”和事后的“道德風險”,為節約由于締約造成的高昂的交易費用,物質資本所有者和人力資本所有者就可能出現拒絕合作。同時,由于社會信任結構和家族理想的因素,選擇家族企本所有者認為的最大限度節約交易費用、降低機會主義的危害和實現家族理想的最佳制度安排。
但是,家族企業所有權結構的單一和封閉,造成了兩個問題,一是難以融合社會物資資本和人力資本,二是家族企業產權對外界是明晰的,但在家族成員之間產權有變得逐漸模糊的可能,為規模的擴大及多元化產權的實現,甚至對企業壽命產生巨大的負面效應;家族企業兩權合一,也造成了企業家能力與企業規模的矛盾,并隨著企業規模的擴大決策失誤的可能性增大;另外,在調查中,我們發現家族企業信任結構造成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精神和利他主義增進的溝通、合作的好處,會被排斥社會人力資本的融合并增強與家族企業的對立所帶來的壞處所抵消。
針對家族企業治理結構所存在的問題,很多學者提出了自己的觀點。呂政,郭朝先(2001)在研究談到,家族企業要走出封閉式的家族管理,實現資本社會化、管理專業化和公司治理結構的規范化,即實現產權的多元化,引進社會物資資本;實現兩權分離,引進專業的經理人員管理企業;建立董事會、監事會,充分發揮決策機構和監督機構的作用。這是一種典型的觀點。Gerisuck(1997)所提到的三環模型把企業、所有權和家族置于一個三者相互獨立又相互交叉的家族企業系統,為我們理解家族企業的內涵及研究家族企業復雜的關系提供了一種工具,同時筆者認為,三環模型也暗示了一個觀點,即基于企業的利益,所有權可以多元化,所有權和控制權可以分離,但維持家族的凝聚力以獲得家族利益和企業利益的共贏的治理結構是最佳的制度安排,國外家族企業的家族委員會這樣的治理結構即是為此目的。本文認為,三環模型所暗示的,是一條家族企業治理結構可行、現實而共贏的道路,是第二種道路。
(二)關于路徑演進的研究
對于家族企業的演進,國外學者主要從企業的發展歷史、法制環境與組織演進的關系、資本市場與組織演進的關系、國家經濟與社會文化環境的變革及社會資本觀的角度研究家族企業的演進和制度變遷。我國很多學者主要從文化背景、社會資本及在給定現代企業制度是最佳制度安排前提下,改造家族企業的治理結構,從而預測我國家族企業的路徑演進和制度變遷。
錢德勒(1987)在《看得見的手-美國企業的管理革命》通過大量的案例分析了美國企業成長的歷史,論證了古典式企業(家族企業)向現代企業組織演變的過程。國外學者關于法制環境和資本市場與家族企業組織演進的關系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幾個方面,一是資本市場上的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與家族企業成長階段、在資本市場上公開上市行為的分析;二是資本市場與私人控制權收益的關系問題的討論;三是法制環境與企業所有權和控制權安排的關系的討論;四是資本市場定價機制和借貸利率差異的角度分析家族企業的演進。得出的結論是,隨著資本市場的逐步發達和完善,兩權合一的古典式企業將向兩權分離的現代家族企業和非家族企業演進。關于社會資本觀的角度,主要是資本主義經濟制度的理性精神和社會信任資源對家族企業向現代企業演進所起到的重要作用方面的研究。最近的研究表明,家族企業向現代企業演進所獲得的好處和壞處是并存的。Berghoff,和Hartmut(2006)在發表的文章“TheEndofFamilyBusiness?TheMittelstandandGermanCapitalisminTransition,1949-2000”指出,德國經濟中的中小企業,主要由中小型家族企業構成,德國這種典型的中小企業經營模式從1970左右便主導著德國的經濟,具有以下的特征:明晰的所有權和管理權,雇主和員工之間的情感投資,對于連續性,父權制,獨立性的強調。這種始于19世紀60年代的中小企業模式隨著國家經濟和社會文化環境中的基本改變而改變。在這個過程中,企業也相應地失去了許多傳統的特征?,F在仍在經營的中小企業所采用的現代經營模式使他們更少的依賴家族,擁有更多獲得外部資金的渠道,更好地展現其開放性和國際化趨勢,但同時,我們也應該看到他們無法保證像過去那樣長期穩定的經營前景。
我國學者對家族企業的路徑演進或制度變遷并沒有一致的意見,一種是我國的家族企業應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呂政,郭朝先(2001)認為,公司制企業的產生和發展,是生產力高度發展的產物,在我國,發展到一定階段具有一定規模的民營家族制企業向現代公司制度轉變是不以人的意志為轉移的客觀規律。家族企業應建立現代企業制度演變的觀點也遭到了很多學者的批評。
潘必勝(1998)在研究榮家企業組織時談到,家族企業是依照家庭式企業、企業家族化到家族企業化的路徑演進。企業家族化是企業服從和服務于家族的利益和運行規則,家族企業化是家族服從和服務于企業的利益和運行規則,前者是初級階段的情形,后者是高級階段的情形。我國學者(2003)認為,錢德勒提出了第二形態的現代企業制度應該是家族企業變革的參照,企業的發展可以有多種選擇。所謂第二形態的現代企業制度是指家族仍然相對或絕對的控股,家族成員仍然參與企業的高層管理,在相當程度上,家族仍然掌握了企業的經營控制權。但是,企業中有一大部分高層管理人員甚至總經理是非家族成員,基本實現了社會化,企業成為家族成員和職業經理人共同管理的現代企業。儲小平,李懷祖(2003)認為,家族企業成長的核心是如何與社會資本的融合,企業成長的實質就是有效融合社會資本的過程,企業成長的障礙就是不能有效地融合社會資本,企業的衰落是融合社會資本的中斷。社會資本由有著相互內在聯系的四個層面構成:社會金融資本、社會人力資本、社會網絡資本、社會文化資本。并不是所有的家族企業成長都是遵循一種發展路徑,有的保存家族企業的基本形態,但與其他類型的企業結成網絡聯盟;有的家族企業的成長可能停留在某一階段,甚至一直保持純家族形態;有的企業在成長過程中可能越過一些階段,有的可能在成長中越不過某一結點而被淘汰;有的可能在不同路徑之間跳躍發展。彭曉輝(2006)從現代契約理論出發,認為,我國家族企業要從要素構成泛家族化、產權狀態方面的家族核心資本網絡化、治理機制方面的家族行為企業化三方面的路徑進行制度的變遷。
綜合家族企業治理結構及其路徑演進的研究,筆者認為,市場是協調經濟活動的一種組織形式,企業也是協調經濟活動的一種組織形式,市場是一種配置資源的機制,企業也是配置資源的制度安排。企業制度是若干經濟主體間博弈的交易而產生的一組契約的扭結。家族企業這種制度安排也是若干經濟主體間博弈交易的結果,其存在是有合理性的。制度的安排對組織的目標和效率有致關重要的作用,家族企業的治理結構的效率是企業持續成長的基礎,或者說治理是成長的基礎。家族企業的治理結構安排與外部的社會制度環境有關。制度的效率存在遞減的現象,家族企業治理結構的效率降低到一定程度時,治理結構的變遷是必要的也是必須的。但是就象西方發達國家的社會制度環境與我國的社會制度環境存在差異一樣,我國家族企業的路徑演進與西方發達國家家族企業也會不同;就象在西方發達國家經濟中占據重要地位的家族企業制度與現代企業制度與并存一樣,我國家族企業向現代企業制度的路徑演進沒有必然性;同樣,就象引自西方發達國家的現代企業制度在我國有一個本土化創新的過程一樣,家族企業的治理結構的優化和路徑演進也是一個結合社會制度環境更好發揮其替代市場作用而節約交易費用的創新過程。未來的現代企業制度可能還包含更多的內容。
3、家族企業研究中存在的問題
PeterF.Drucker在《大變革時代的管理》一書中指出,美國和所有其他發達國家大部分企業是由家族控制和管理的,但有關管理的書籍卻幾乎完全是針對公共的和專業管理的企業,而難得提到家族經營的企業。我國學者儲小平教授在2000年發表的文章中談到,長期忽視對家族企業的研究,是我國經濟學和管理學界的一大缺陷,人們對家族企業的歧見,主要原因是人們對這種企業組織的合理性及其管理效率有不同的看法,對我國而言,研究家族企業有著特殊的理論和實踐意義。可見,對家族企業的研究是近幾年才得到重視的,但仍然沒有得到足夠的重視。
我國家族企業研究中也存在著問題或缺陷。對此,蘇啟林、鐘乃雄(2006)給予了一個客觀的概括:“兩個輕視、兩個缺乏、一個悖論”,筆者認為還有“一個模糊”。即:輕視華人家族企業的研究、輕視轉軌經濟背景;缺乏系統化明確化的研究目標、缺乏規范經濟學方法的運用;華人家族企業信任研究悖論;家族企業定義的模糊。筆者認為,對家族企業在三個方面的研究是有作為的:帕累托效率和卡爾多效率與家族企業治理結構的安排和制度變遷;成本-收益的分析方法與家族企業治理結構的效率和選擇;從轉軌經濟維度、制度環境維度、企業維度、家族維度、所有權維度、控制權維度的綜合研究家族企業治理模式的形成和發展的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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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隨著家族企業在經濟增長中發揮作用的日益增強,這種制度形式或治理結構也得到了越來越多的人的關注。但是對家族企業的研究目標和重點尚不明確,對家族企業的定義還有模糊的認識,對家族企業治理結構安排和制度變遷或演進的研究還需要一個堅實的理論分析框架。本文就家族企業研究的這些基本問題進行評述,以期對后來的研究提供參考。
[關鍵詞]風險管理 理性計算 反思與批評 風險治理
一、風險管理的發端及其基本意涵
風險,從廣義的角度講,伴隨著人類的整個發展歷程,凡是存在不確定性的和災難性后果的地方就存在風險。風險管理與人們天然地渴望降低不確定性的本性相聯系。但風險的觀念以及風險管理的觀念并非始終為人們所理解,Judith Green(1997)從對“事故(accident)”系譜學地分析出發,認為風險觀念是人們擺脫了決定主義的命定論并接受了理性的因果分析時才得以產生。Gray等(2001)認為,風險管理扎根于資本主義發展初期,但只有到了20世紀40年代后,風險管理才得到了進一步的發展,所以也有人認為現代風險管理起源于20世紀二三十年代統計方法在大規模生產中的運用,在二戰中隨著數學概念在軍事領域的運用而得到發展,直至五十年代,決策科學作為一門確切的學科出現后,風險管理的一般觀念才得以出現。不同的人或組織對風險管理可能形成不同的界定,但在任何定義中,風險管理都包含三個基本要素:風險管理的主體、風險管理的對象、風險管理的方式和原則。故本文將從這三個方面簡要勾勒出風險管理理念的演進和發展。
二、以理性計算為基礎的風險管理
風險管理的出現建立在概率論在管理科學中的系統運用,起初的風險管理建立在理性計算的基礎之上。以理性計算為基礎的風險管理大致包括兩個視角,即風險管理的技術視角和經濟學視角。風險管理的技術視角,就是力圖通過對大量數據的統計分析在風險暴露和風險后果之間建立聯系,形成風險分析的技術模型,其基本的內容大致包括數據收集、風險分析和風險應對措施的采取。經濟學視角的風險管理與技術視角的風險管理最為接近,其基本的理論假設是成本—收益原則和預期效用理論。
早期(從20世紀40年代到60年代)以理性計算為基礎的風險管理,對風險采用了一種客觀實體主義的定義,即將風險視為可能發生的對人類造成負面傷害的事件。這種定義在保險業和化學工業中最廣泛地被采用,風險本身是可以通過數據的收集、模型的建立而得到估算的,比如在保險業中的風險評估和管理。應對風險的方法大致包括風險處理、風險規避、風險轉移等。
在這一階段,即風險管理主要以理性的計算為基礎階段,風險管理的主體是單一的,即作為管理者的個人、企業或者政府(或者說是風險分析和管理的專家);管理的對象,亦即被定義為風險的事物,也是明晰的,對何謂風險在這一階段并沒有太大的爭議;而風險管理的原則和方法也是命令式的。
以理性計算為基礎的風險管理,其最大的優點在于其模型的簡單性和明晰性,盡管這種簡單性與明晰性可能獲得一種方法論上的活力,能夠分析數據、風險描述和價值判斷,但其最大的不足之處也正是在于由于其簡單性和明晰性而無可避免的狹隘性。
三、對以理性計算為基礎的風險管理的反思和發展
進入上世紀70年代,人們開始對這種以單純的理性計算為基礎的風險管理提出了大量質疑和批評,不同的視角和理論被引入了風險研究之中。下文主要介紹三種主要的理論視角,即心理學視角、社會學視角和文化研究視角,及其對風險管理的反思和發展。
心理學視角的風險研究強調人們對風險的感知,即對風險的主觀判斷和評估,風險認知是風險管理者在風險認定和策劃風險排減措施時必須考慮的因素。由于風險感知的引入,風險管理開始從純粹客觀的分析,轉向開始關注人們主觀對風險的判斷,風險管理也開始轉向一種來自于底層的視角,對風險的認定也并非僅限于專家的視角。
社會學的視角將風險的定義由實體論層面拓展到了社會定義和社會建構層面,“真實的”風險后果總是包含著社會詮釋并與群體的價值和利益相聯系。Zinn 和Taylor-Gooby(2006)概括了社會科學中五種風險研究的理論路徑:理性選擇路徑、反思性現代性路徑、后現代視角、系統理論視角、批判理論路徑。理性選擇路徑將后果的不確定性與管理決策聯系起來,強調不同的個人偏好與組織文化價值對風險的可能性和后果的理解。反思性現代性理論假設現代性的元理性基礎已經失去了其合法化力量,經典的現代性轉向了反思性的現代性,包括生活方式的個體化、知識和價值的多元化以及個人生活計劃不確定性的增長等。系統理論視角將風險視為一種與社會定次級群體緊密相連的基礎性社會建構,社會系統不斷內在化外在威脅,將外在威脅轉化為風險,風險的接受者和承擔者之間存在非連續性。批判理論強調發達的或晚期資本主義的悖論和自反性后果,強調政治權力運用造成不平等的風險分配。后現論家發展了一種最為激進的建構主義觀點,何謂風險、何謂收益及其何種程度都依賴于社會力量的塑造作用,重視社會框架和文化偏見的作用。
風險的文化視角將風險視為由社會中結構性力量所決定的社會建構,諸如健康威脅、不平等、公平性、控制等問題都不是有科學分析可以決定的,而只能是社會中不同行動者信念和理性的再建構。這些建構反映了不同風險領域中各個群體或組織的利益與價值以及這些群體之間共享的意義、文化產品和自然現象。風險政策是所有行動參與者持續斗爭的結果,是將各自對風險的理解納入公共日程之中,并強加給他者。自我利益之間需要做出妥協以實現群體自己的現實,不同群體之間為了建構有意義的現實有必要進行溝通,決定可能的現實建構的范圍和界限。
各種研究視角的引入,豐富了人們對風險管理本身的理解,風險認知、風險溝通、風險參與等概念的提出,打破了原有風險管理的狹隘界限。風險管理的主體的單一性和明晰性受到質疑,風險的界定也成為一個建構、商討甚至斗爭的過程,風險管理的方式也開始變得更為復雜。
四、風險治理:風險管理理念的綜合演進
對傳統的以理性計算為基礎的風險管理受到了多重挑戰:風險感知挑戰了理性風險分析的理想模型,技術性的風險分析也面臨挑戰,科學專家的權威開始受到挑戰,政府在風險管理中的合法性也開始受到質疑。1992年英國皇家協會了一份關于公共風險感知和風險管理過程的報告,首肯了風險的可接受性之于科學的風險管理的重要性,企圖將風險分析的技術科學觀念與風險感知的社會和心理分析整合起來。90年代后,國際政治、經濟、社會的巨大變遷也要求一種更為綜合的風險管理框架,風險治理的觀念開始出現。
治理(governance)的概念在90年代中期以后在有關國際關系、比較政治科學、政策研究、環境與技術社會學以及風險研究的文獻中大量出現,涉及風險治理的組織和機構也大量出現。從國家層面來看,治理闡述了涉及到政府與非政府行動者的集體決策的結構和過程,現代社會中的治理被視為政府機構、經濟力量和市民社會行動者之間相互作用的結果。在全球層面,治理意味著一種橫向組織結構,包含了政府和非政府行動者,這些行動者在沒有更高權威組織的情況下做出決策,非政府組織扮演了一種至關重要的角色。風險治理包含了橫向和縱向兩個為維度,橫向上看,風險治理包含了政府及其機構、行業(或企業)、科學和學術團體、市民社會(或非政府組織)等行動者,從縱向看,風險治理包括了地方性風險治理、區域性風險治理、全國性的風險治理、跨國的風險治理以及全球性的風險治理。風險治理成為一個多維度、多元行動者的綜合的風險管理框架,風險治理要求考慮各種情境性因素,諸如不同的制度安排以及包含不同風險感知的政治文化。
2001年歐盟委員會,提出了良好的風險治理必須遵循的幾個原則:開放性、參與性、責任性、有效性、一致性、均衡性與輔。2005年,基于傳統的風險分析和風險管理的路徑和有效的風險管理的基本原則,國際風險管理委員以風險治理的概念為基礎,提出了一個整合了的風險管理框架。這個整合的框架力圖提供一種綜合的方式以整合風險認定、風險評估、風險管理和風險溝通,彌補之前風險治理中的不足。這個框架包含了風險預評估、風險評估、可忍受性與可接受性判斷、風險管理以及伴隨以上每一個階段的風險溝通。
五、小結
從擺脫決定主義的命定論觀念到以理性計算為基礎的風險管理理念的出現,再到更為強調主體的多元、對象的不確定以及原則和方法上的協商和參與的風險治理框架的出現,風險管理理念經歷了其自身的發展和變化。隨著現代化、信息化和經濟全球化進程的加快,人們一方面享受著社會快速發展所帶來的各種好處,但另一方面,人們也更加深刻地認識到社會快速發展背后所隱藏的危機,風險管理理念的演進也恰好體現了這種現代性自身的困境。如何走出這種現代性的困境,走向何種理念和原則的風險管理,有待于我們進一步地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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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摘要:利益相關者理論的發展和運用對傳統的“股東至上主義”觀點提出了挑戰,文章從利益相關者的視角分析了在利益相關者理論下公司治理理念及和諧社會的構建,提出了加強和改善公司治理是構建和諧社會的重要內容。
公司治理由于在現代社會經濟發展中的重要性日益受到關注,特別是隨著以利益相關者理論為核心的公司治理實踐的發展,公司治理伴隨著“公司的觸角”滲透到了中國社會經濟領域的各個角落,公司治理以及公司治理所衍生出來的企業社會責任、公司公民、商業賄賂和企業倫理等問題已經成為構建和諧社會的重要組成部分。因此,弄清公司治理與構建和諧社會二者之間的邏輯關系對發展與完善和諧社會理論體系以及構建和諧社會的實踐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
利益相關者理論的發展
利益相關者的理論萌芽最早起源于多德(Dodd)與伯利(Berle)關于公司社會責任的論戰。但利益相關者作為一個明確的理論概念則是由斯坦福大學的一個研究小組于1963年提出的。他們認為,對一個公司來說,存在利益團體,若沒有他們,公司就無法生存,這些利益團體就是所謂的利益相關者(stakerholders)。利益相關者的思想一經提出,就引起了許多學者的關注和討論,迄今為止,關于利益相關者的定義就已近30種之多。米切爾(Mitchell,1997)歸納了其中的27種,并將之分為三類:一是最寬泛的定義,即凡是能影響企業活動或被企業活動所影響的人或團體都是利益相關者,包括股東、債權人、雇員、供應商、消費者、政府部門、相關的社會組織和社會團體、周邊的社會成員等;二是稍窄的定義,即凡是與企業有直接關系的人或團體才是企業的利益相關者,排除了政府部分、社會組織以及社會團體、社會成員等;三是最窄的定義,該定義認為只有在企業中下了“賭注”的人或團體才是利益相關者。
利益相關者邏輯下對公司治理的分析
傳統的“股東至上主義”認為,企業是資本家的企業,因為企業的財產是由出資者投入的資本形成的,這些資本以物的形式沉淀下來,構成企業信用擔保的基礎,從而出資者承擔了企業的剩余風險,那么理所當然的應享有企業的所有權,在經濟學上就表現為股東權益最大化構成企業的終極目標。
楊瑞龍、周業安(1997)認為這種以股東權益為唯一標準的看法是基于物的財產權的認識。所謂財產權就是對所擁有的實物資產具有占有、使用、處置及收益等一系列權能,如果有產者把他們的實物財產投入到公司,那么公司財產的一切權益均屬于股東。而利益相關者理論認為,公司是由不同要素提供者組成的一個系統,股東僅僅是資本的提供者,除此之外,供應商、貸款人、顧客,特別是公司職工對企業都做出了專門化的特殊投資,他們是公司的利益相關者,企業經營對他們的影響和對股東的影響一樣,因此,公司經營是為公司利益相關者創造財富服務,而不僅僅是為股東利益最大化服務。為此,就應當讓利益相關者享有公司所有權并參與公司治理。
威廉姆森則認為,公司治理框架中應該給那些向公司提供了“專用性資產”的人的位置,其中也包括雇員。美國普金斯研究所高級研究員布萊爾(MargritM。Blair)強烈主張利益相關者應進入公司治理,其觀點是:公司并非簡單的實物資產的集合,而是一種法律框架結構,其作用在于治理所有企業財富創造性活動中做出特殊投資的主體間的相互關系。投資并不僅限于股東,供應商、貸款人、顧客,尤其是企業雇員往往都做出了特殊的投資,這些投資的價值在極大程度上依賴與那家公司的持久的關系。認識到公司是一種治理和管理者專業化的制度安排,會促使人們關注這樣一個事實,即雇員、貸款人、供應商或者其他人都可以做出專業投資,這些投資與股東們的投資一樣面臨完全的風險。所有在企業從事的業務活動中做出特殊投資的各方,都事先假定并期望他們能從企業內部這些資產的聯合運用所創造的利潤中獲得相應份額的收益。波特也提出了與此類似的主張,認為應鼓勵長期職工所有權,鼓勵公司董事會具有更廣泛的代表性,應該給予主要顧客、供應商、融資顧問、職工和社區代表等在董事會的發言權。利益相關者理論的研究在現實中推動了公司治理理念的變化和公司治理結構的變化。
1990年美國《賓夕法尼亞州1310法案》通過,從而使利益相關者理論成為當今企業和社會至少某一方面的主旋律。該法案指出,利益相關者享有公司治理的權利。各利益相關者在公司治理中所擁有的權利不同,所起的作用也不同:股東是公司的發起人,是公司治理的原始動力;企業管理者擁有公司的經營控制權,是公司治理的關鍵;雇員是公司的勞動力資源;債權人是公司發展的資金提供者;供應商是公司產業鏈中的供應鏈;顧客是公司生存和發展的外部依賴者;政府是公司稅收政策的制訂者;他們共同參與公司治理。
在中國,由于缺乏利益相關者的意識,很多公司把本應公司內部化的成本予以外化,轉嫁給社會并造成一系列社會問題。同時,公司內部權利制衡手段的欠缺也導致企業經營的效率低,從這個角度而言,公司不僅要追求股東的利益,而且還要維護利益相關者的利益。因此,對中國企業來說,構筑一個由利益相關者參與的共同治理機制是至關重要的。
公司利益相關者是和諧社會利益相關者的重要組成部分
我們所要建設的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應該是民主法制、公平正義、誠信友愛、充滿活力、安定有序、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的社會。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本質是處理好社會活動主體之間以及社會活動主體與生態環境之間的關系,并實現他們之間關系的和諧。構建和諧社會所覆蓋的主體范圍包括在一個國家生活的全體國民和其他人的社會活動主體與生態環境的總和。如果把利益相關者的概念引入建設和諧社會的范疇,那么構建和諧社會的本質就是處理好所有的社會活動主體及其利益相關者之間的關系。因此,從利益相關者的角度而言,公司治理所涉及的利益相關者與構建和諧社會的利益相關者之間具有較高程度的重合度,公司利益相關者是社會利益相關者的子集。
公司治理中的和諧社會建設問題
(一)公司內部利益相關者間的和諧
股東、董事、高管人員和員工作為公司的內部利益相關者,協調他們之間及其與公司之間的關系是公司治理的重要問題之一,這也是傳統的公司治理理念所關注的核心問題。委托理論認為,隨著公司所有權與經營權的分離,必須建立“股東-董事會-高管”為核心的公司治理結構,才能有效防范經營者的道德風險和保障投資者的利益,實現公司的有效和諧運作。進一步完善公司內部治理機制不僅是公司治理改善的要求,也是建設和諧社會的要求。公司內部利益相關者和諧的另外一個方面就是公司與員工的關系問題,公司與員工間的勞動關系問題一直是公司內部治理的一個主要問題,員工在公司中的地位、管理層與員工的關系、員工是否享有企業剩余索取權以及員工的工作環境、報酬等問題在中國越來越突出,甚至在某些情況先出現了公司與員工之間的對立。
特別是隨著員工自我意識的增強,員工要求參與公司管理以及獲得公司尊重的要求將日益強烈,妥善解決二者之間的關系是實現公司治理內部和諧的重要內容,也是實現社會和諧的一個方面。
(二)公司與外部利益相關者之間的和諧
公司的正常運營和持續發展一方面需要解決好內部利益相關者之間的關系,另一方面需要解決好公司與外部利益相關者之間的關系,即解決好公司的外部治理問題。公司的外部利益相關者包括顧客、供應商、政府、社區以及生態環境等,公司與這些外部利益相關者之間的關系已經被歸結為企業應該承擔的社會責任。從利益相關者理論的角度而言,企業的社會責任是指公司在生產經營過程中所產生的,為滿足維護其他利益相關者權益的內在要求,對職工、供應商、消費者和社區居民等所承擔的一種義務或責任。哈羅德•孔茨認為,公司應當承擔社會責任,就是要認真考慮公司的一舉一動對社會其他主體的影響。最近幾年興起的企業社會責任標準化的研究和實踐,在使企業社會責任朝著可操作的方向前進方面取得了積極進展。在這方面影響較大的是SA8000,即社會責任標準。SA8000作為一個社會責任方面的認證體系,明確了社會責任規范,即明確提出了如何規范公司與顧客、供應商、環境、政府等外部利益相關者之間關系的要求,從這個意義上來講,SA8000對于建設公司及其外部利益相關者之間的關系具有一定的借鑒意義。因此,引導和鼓勵企業承擔社會責任對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建設具有非常積極的意義。
公司治理作為一種制度安排和機制設計,無論是協調公司與內部利益相關者的關系,還是協調其與外部利益相關者的關系,都屬于構建和諧社會的一部分。因此,當前公司治理受到社會各界的普遍重視,并采取有效的措施加強公司治理,本身就是對建設和諧社會的一個促進,公司治理自然地成為了構建和諧社會的重要手段和內容。同時,在建設和諧社會過程中,處理公司利益相關者之外的社會利益相關者之間的關系時,公司治理中的一些理念非常具有借鑒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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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踐表明,動員全民力量,開展群測群防科普宣傳,無疑是防災減災的最有效“法寶”之一。2008年12月27日通過的最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明確規定:國家鼓勵、引導社會組織和個人開展群測群防活動,對地震進行監測和預防。地震災害群測群防是集群眾動員、宣傳科普為一體的綜合性預防與互動舉措。群測群防工作的基礎是群測群防的宣傳工作。宣傳工作的質量影響整個群測群防工作成效。目前,群測群防防災減災教育宣傳內容設置不全面,主要偏重于災前預測,災害防范的內容相對缺失。建立一種群測與群防雙效合一的體系,成為新形勢下的地震災害群測群防宣傳體系建設思路與模式。這種模式應是一種廣義上的多元化公眾參與,包括參與主體和功能的雙重多元化。將多元主體融入群測群防宣傳體系的同時,完成了自身災害防范知識的學習、鞏固和傳播,達到事半功倍的效果。這種參與人員層次結構與參與渠道交叉的網絡式宣傳管理系統,對七八十年代群測群防體系的體系結構和管理方法提出了挑戰和突破性改變。它要求我們通過地震災害群測群防宣傳路徑的建設,使群眾在接受群測群防知識時,自覺地將對災害預測、預防、自救和協助救援的理解融入到日常的工作、生活和與人交流中。這樣不僅自身能發揮群測群防員的職能,還能潛移默化地影響周圍人群加入群測群防隊伍,真正依靠群眾力量。這樣“扎根深、普及廣、出成效”,能顯著提升群眾防災救災意識、技能和災害心理承受能力的地震災害群測群防宣傳架構是本文的研究重點。本文以治理理論為框架,從群測群防的困難與變革出發,探索性地提出多元主體參與下的網絡化治理結構及其實現途徑。
一、建立網絡化治理的群測群防宣傳體系的必然性
(一)當前群測群防宣傳體系的問題與困難
群測群防是通過確定災害監測站點,發動區域內群眾直接參與災害宏觀監測,及時捕捉異常信息,預警自救。它是具有中國特色的專群結合災害預防方式。目前各省市縣地質部門均建立了多個地震災害監測點,發展群眾監測員,并逐漸與水利、畜牧等部門合作,借助相關部門的監測資源,匯總信息,綜合判斷預警。這種宏觀、微觀監測相結合的防災手段充分整合了各種資源,兼顧普遍性與特殊性,是我國目前主要的地震災害群測群防手段,一定程度上提升了地震預警的準確性。
隨著社會環境的變遷和對地震災害應對要求的提高,現有的地震災害群測群防宣傳體系存在不可忽視的操作困難,也是目前群測群防體系面臨的難題。首先,群測群防最重要的人力資源受到多重因素的影響,導致預設的宣傳和防范目標不能完全實現。一方面,新媒體時代信息溝通方式革新,人口流動性強,如何利用即時信息平臺、摒除謠言、準確信息、解決觀測點分布及觀測員隊伍不穩定的問題,成為現存群測群防宣傳和防范工作必須面對的問題。另一方面,隨著經濟的發展以及人們收入水平的提高,如何保證群測群防人員為災害防范作出的貢獻與收入匹配,以穩定并不斷擴大人員隊伍,進而提升宣傳和預防效果。其次,從地震災害的應對要求來看,群測群防不應僅限于對遴選出的群測群防人員進行預防知識教育,而是應當以全體民眾為對象,包括震前預防、震中自救、震后心理恢復等全方位的知識普及。這樣才能實現全民防災減災,災害損失最小化的公共價值追求。由于目前的群測群防體系通過自身的動態調整以應對上述因素的制約,地震災害群測群防效果大打折扣,對震后救助和人民生活恢復都造成了一定的障礙。
因此,在信息化飛速發展、公民社會逐漸崛起和地震災害頻發的背景下,建設一個覆蓋全面、參與多元化、機動性強的地震災害群測群防宣傳網絡,對改善現有宣傳體系、轉變公眾防災減災思想、協助解決群測群防體系存在的問題,具有必然性、緊迫性、現實性。
(二)網絡化治理:一種合作治理的創新模式
1.概念解析與治理模式。20世紀80年代以來,網絡化治理由于具有促進社會組織融合、提高資源利用效率等優勢,被迅速應用到公共治理的理論與實踐中,并逐漸演化為主流的公共事務合作治理模式。
網絡化治理的標志是依賴伙伴關系、協議和同盟完成公共事業,平衡各種非政府組織的關系,并提升公共價值。雖然已經過20年的研究,但學者們對于網絡化治理的定義莫衷一是,認為尚未形成一個網絡化治理的一般性定義。學者Keith G. Provan 與 Amy Fish將網絡化治理定義為擁有特殊資源的自然組織形成的、能夠使特殊資源作用最大化的結構關系,是一種治理機制和途徑。學者Scharpf與O’Toole強調了網絡化治理的多元性,認為網絡化治理是重新構建網絡關系,動員和組織行動,達成橫向的多邊協調。Agranoff和McGuire的定義突出了網絡化治理在管理中的優勢,提出網絡化治理的治理者必須具備不同于單一組織治理的能力、技術和知識。綜合上述定義可知,學者們強調了網絡化治理當中的必備因素:多元利益主體、網絡橫向和縱向的層次結構、資源利用和實現價值的最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