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8-29 16:3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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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改革開放程度的不斷提高,我國的金融市場日益完善。就目前而言,我國的的金融市場處在一個比較活躍的階段,其主要特點如下:
(一)理財業務創新亮點
隨著我國居民的收入水平不斷提高,人們的理財觀念也不再是簡單的儲蓄,而是朝著收益更加明顯的新的理財方向轉變。目前各個銀行相繼推出種類繁多的理財項目,彼此之間展開激烈的競爭,再加上外資銀行的推波助瀾,整個理財行業發展得如火如荼。
(二)金融機構同質化嚴重
目前我國存在著幾種典型的金融機構,如保險公司、基金、信托公司、租賃公司、財務公司、信用合作社、政策性金融機構,在過去這些業務相互之間劃分得相當明確,各自負責不同的領域。但是隨著金融創新的發展,新產品不斷被推出,使原本清楚的界限逐漸模糊,各個機構的業務相互交叉,每個機構的業務都在朝著綜合性的方向發展。
(三)做好克服同質化問題的工作
盡管現在金融行業做得風聲水起,但是我們不能忽視,我們在深度上和廣度上做得還遠遠不夠。各個機構之間常常相互模仿,簡單復制,導致我們的市場盡管在量上相當充足,但是產品種類相對趨同。
(四)過度關注理財產品創新
近幾年來,隨著生活水平的提高,人們的手中掌握了越來越多的閑置資金,金融行業敏感地抓住了這個契機,研發出了多種多樣的理財產品供人們理財之用。對其他金融產品的發展重視力度不夠,發展不均衡的問題也就隨之產生了。
(五)金融創新界限模糊
金融行業在發展的過程中會受到多種因素的影響,隨著互聯網金融的發展,更多的互聯網金融產品不斷創新和衍生,線上與線下、機構與機構之間沒有了明顯的界限。為應對這種發展趨勢,金融行業需要調整自己的格局,傳統的模式已經跟不上時代的步伐。
二、金融創新與金融風險管理的關系
金融市場上大量的不確定因素導致了很多不可預見的風險,這些風險一旦發生,對市場及企業的危害將是不可估計的。為了有效地防止風險的發生或盡可能地降低風險,就需要對金融風險進行管理。對可能引起風險的相關因素進行評估和預測,根據評估的結果采取相應的防范措施。
(一)金融創新的發展帶來新的金融風險
金融行業風險較高,人們為了獲得較大的利潤往往需要承受較大的風險。在金融市場上,有人得就有人失,得失的總量是相同的,只不過在金融創新的過程中,把一方的風險轉嫁到另一方身上。
(二)風險管理與金融創新相互促進
對金融風險進行有效的管理是金融產品不斷獲得發展的基礎,與此同時,隨著金融產品的不斷創新和發展,金融風險的管理工作在方法上和內容上不斷得到補充。金融市場越是繁榮發展,它帶來的金融風險也就越多、越復雜,所以采取相應的風險管理來確保市場的安全是十分必要的。一些機構用新產品來規避原產品可能帶來的風險,監管的水平也隨著產品的豐富得到發展,這時就會產生一個循環,金融機構會選擇再次推出新產品來規避風險。
三、深入了解金融風險很可能產生的風險
(一)金融風險隨著資產的證券化而不斷加劇
證券化使資產的流動性得到提高,促進了金融商品的標準化,與此同時還為投資者預防風險提供了有效的手段。盡管如此,證券化帶來的弊端也不容忽視,以銀行為例,良好的資產被證券化,并利用時間差將不良的資產置換出去,但它必須承擔相應的信譽風險。
(二)風險的破壞性在投機市場的影響下被增大
金融市場上往往存在著很多的投機現象,盡管投機者可以幫助一些人成功地轉移風險,但是必然有一方要來承受這個風險。這種投機的行為會對市場的自由穩定產生很大的破壞性,主要是由于投機活動如果不能順利地進行,不僅不能規避風險,對于市場來說也會產生巨大的損失。
(三)經營風險隨著產品創新而增加
金融機構之間不斷關注彼此的動態,在一方推出新的產品時,其他的機構也會推出類似的產品,從而增加了機構之間的競爭力度。這種競爭對金融機構而言是巨大的挑戰,盈利性低,風險又大,一旦出現問題就會對機構產生致命的影響。經濟全球化使得外資大量流入,使得本國的經營范圍內的風險被輸出,從而影響到全球的資本市場,使得金融體系變得脆弱。
四、提高金融風險管理水平推進金融創新的對策
(一)加強金融創新主體內部的自我風險管理
金融創新在很大程度上影響著整個金融市場,作為金融主體,當金融危機爆發后它們是難以估計其將要產生的影響的。金融危機嚴重影響金融創新,在開展金融創新時,首先要對金融風險有一個合理的預估,做到將風險意識與金融創新相結合,并且要依據實際情況制定一套合理有序的防范措施。需要注意的是,金融產品的創新開發需要嚴格遵守市場發展的規律,建立在對市場充分全面的調查的基礎上,從而達到促進市場發展的目標,在這個過程中要立足于自身的處境,建立一個良好的運行環境。金融風險不僅僅來自于市場環境,更受到金融機構自身內部環境的影響。因此,重視自我管理,嚴于自律,在思想上要用一分為二的態度看待金融的創新。一方面,金融創新給我們帶來了更多的機遇;另一方面,金融創新也存在很多潛在的風險。金融創新不能冒進,要不斷地分析目前金融市場的發展規律,防患未然。在制度上,結合市場的發展規律和自身的目標定位,不斷地探索適合自己金融機構抵御風險的一套機制,充分地降低風險發生的可能性,提高對金融市場的重視程度。當代時代與過去最大的不同就在于每一個行業都需要與其他的行業結合,沒有一個行業是可以獨立存在的,我們當代的金融機構必須要依賴于信息技術與金融領域的結合,這就要求金融機構在進行自身的環境管理時,要對外部環境予以高度的重視,對各類信息進行收集和分析,分析其中的規律,使決策更加科學。
(二)加強國際間的合作
在經濟全球化的市場背景下,任何一個國家都不可能關起門來發展,我們必須融入世界經濟的大潮中。因此,一旦一個國家的經濟不能穩定地發展并且對金融風險不能有效防范時,各個國家都要在防范、遏制經濟、金融風險方面進行國際合作。在世界金融高度融合的條件下,我們僅靠自身掌握的技術是難以應對復雜多變的金融市場的,加強國際間的合作顯得很有必要。
具體來說,需要在以下幾個方面展開合作:
1.中國可以與國外政府簽訂相關合作監管的協議。主動參與國際上權威的兼容監管組織,在照顧本國市場的前提下,重視其他國家可能對本國市場產生的沖擊。
2.激勵與監督。對金融創新的監督通常采取的手段是激勵和監管。通過建立激勵機制,來促進企業創新,并制定一系列的標準和獎勵制度,采用合理的計量標準,對優秀的金融機構給予適當的獎勵。結合歷史經驗和未來的發展趨勢,制定風險監測標準,及時發現風險,降低風險的破壞,引導企業向健康穩定的方向發展。
3.關注混營經營背后的風險。混營經營是金融行業未來發展的潮流趨勢,在經營的過程中要遵循金融市場的發展規律,循序漸進,避免風險的產生。在金融產品的創新過程中要結合金融機構自身的發展情況、創新能力以及市場需求,在創新的過程中遵循從簡單到復雜的規律,突出產品和服務的特色,形成自己獨特的競爭優勢。
(三)在金融創新的路徑上設好防火墻
在金融創新的問題上,首先要立足于我國的基本國情,加快改革和完善現代金融監管體制,提高金融服務實體經濟效率,實現金融風險監管全覆蓋。時下的發展趨勢不要過分追求高難度、復雜化的產品,要循序漸進,逐步實現由簡單到復雜的過渡,加大力度做出優質的產品,充分利用優質資產,并以不良資產作為補充。
(四)重視金融產品創新的針對性
加快金融產品的創新是有效規避金融風險的一種手段,同時也是緊跟金融現展趨勢的做法。
1.金融服務方面。參考使用金融產品的客戶的特征,為這些客戶打造專業化的服務團隊,以個性化的服務去滿足客戶多樣化的需求。
2.信貸風險方面。保證信貸資格審查的嚴密性,嚴格按照我國的信貸程序開展信貸工作,保障資金的安全,提高金融機構的防風險能力。
(五)增強風險控制意識
在如今的金融產品快速更迭的過程中,應該高度重視對人才、資源信息的運用。不斷吸引高素質的專業人才,并成立風險控制團隊,加強對風險的識別和控制,建立一系列的評價指標和評價體系,對組織內部的人員定期進行培訓,更新人才隊伍,拓展員工視野,提升員工的綜合素養。經營過程中會遭遇到來自內部和外部的壓力,經營風險肯定會在這個過程中不斷滋生,所以金融機構需要強調金融風險的破壞性,強化員工防控風險的意識,在運營的各個環節加大監管力度。金融機構也需要制定風險評價體系,對風險進行定性和定量的分析,增強企業應對風險的能力。不管是金融創新還是風險管理,僅僅采用一種方法來降低或者削弱風險是不現實的,多方參與、共同協作是金融風險未來管理的必然趨勢。風險防范意識能有效地幫助企業規避風險,發現潛在風險,以此保證金融創新的安全。
五、結語
自2008年爆發全球金融危機以來,各界關于金融監管的有效性以及如何監管才更有效的質疑聲四起。對金融監管有效性的研究,涉及不同的參與主體,包括:金融監管機構、金融機構、政府部門以及社會公眾。同其他監管行為一樣,金融監管面臨的最大難題是信息不完全和信息不對稱,其中最突出的是委托—問題。
國外較早利用信息經濟學對金融監管進行研究的是Stiglitz和Weiss(1981),他們將信息經濟學的理論框架引入信貸市場的分析,對金融機構的道德風險問題進行了深入研究[1]。Kane(1981)提出一種“辯證”分析監管的框架,利用“規避管制”理論和動態博弈模型,論證了金融監管是金融創新的重要動因。他的研究表明,金融監管當局提供監管的激勵不足是引起監管低效的主要原因[2]。Boot和Thakor(1993)以及Walsh(1995)等也通過實證得出了類似的結論[3,4]。Laffont 和Tirole(1993)在其《政府采購與規制中的激勵理論》(A Theory of Incentives in Procurement and Regulation)一書中,系統地將激勵問題引入監管問題的分析,成為利用博弈論和信息經濟學分析監管問題的典范[5]。Dewatripont和Tirole(1994)的《銀行審慎監管》(The Prudential Regulation of Banks)著作中運用的也是信息經濟學和契約理論的分析工具 [6]。
在我國的金融監管中,存在著社會公眾政府部門金融監管機構金融機構之間的多層委托關系(如圖1)。不難看出,金融監管機構與金融機構之間的委托問題仍然是這些多層關系中的核心問題。
國內利用博弈論和信息經濟學研究金融監管問題相對較晚,但相關研究成果卻不少。可以歸納為以下四類:
1.監管機構與金融機構之間相互博弈。郭根龍、馮宗憲(1999)從信息經濟學的角度論述了金融監管的必要性及如何進行有效的金融監管 [7];謝平、陸磊(2003) 就金融監管部門的腐敗行為進行了理論和實證研究,通過建立監管當局與被監管對象的跨時博弈模型,分析金融監管腐敗的一般特征脅迫與共謀[8];劉曉星、何建敏(2004) 對我國金融監管運行機制進行了博弈分析[9];李明揚(2006)的研究表明, 中央銀行最后貸款人這種“隱性存款保險”制度強化了銀行的道德風險,解決的辦法是中央銀行對商業銀行的行為進行監管約束[10];張仰謙、葉民強(2007) 在引入聲譽機制的基礎上用博弈論方法分析監管部門與金融機構間的尋租行為[11];王春梅(2009)指出金融市場各方主體間存在著目標上的不一致以及信息不對稱,實施準入監管的過程成為一個監管當局與金融機構之間博弈的過程[12];吳桐、徐榮貞(2010)利用演化博弈理論,對金融危機背景下金融機構的內部治理與金融機構的外部監管進行分析[13]。
2.監管機構和社會公眾①之間相互博弈。王定元(2001)認為,伴隨中國資本市場快速發展,資本市場投資主體的違規投資行為普遍存在,這是監管者與投資者博弈的結果[14];蔣海、劉少波(2004)認為在信息不對稱條件下,金融監管者的目標會偏離,導致監管者提供有效監管的激勵不足和監管的低效率[15];饒育蕾、王穎(2011)通過建立監管條件下金融消費者、金融機構和監管者之間的多方博弈模型,分析信息結構對沖突、監管行為以及社會福利的影響[16]。
3.監管機構內部博弈。王振富、馮濤(1999)針對我國在金融監管法律體系方面存在的金融目標多重性和矛盾性、金融監管機構的內部博弈分散有限的監管力量、金融監管雙方存在著同謀行為等問題進行了分析[17];陸磊(2000) 分析了信息非對稱和利益集團對金融市場和消費者利益的負面影響[18];李成、馬國校和李佳(2009) 應用進化博弈理論透視中國人民銀行與三家金融監管機構的監管協調行為,發現當前我國金融監管協調機制處于低效率狀態,監管各方在博弈過程中存在“搭便車”現象[19]。
4.政府與監管機構之間相互博弈(金融監管治理)。江曙霞、鄭亞伍(2012)針對監管者可能存在的道德風險問題,分別就政府部門與金融監管人員在完全信息和不完全信息下的委托問題進行分析,提出對激勵機制設計有借鑒意義的建議[20]。
縱觀以上文獻可以看出,博弈論和信息經濟學在金融監管領域的研究很大一部分集中于監管機構與金融機構之間的博弈問題(委托-問題)。本文從金融監管機構和金融機構之間委托關系的角度出發,結合博弈雙方不同風險偏好,對金融監管機構的監管有效性進行研究。不同于以往從整個金融系統角度出發的研究對微觀個體的關注不夠,本文從金融機構個體的角度出發,嘗試研究微觀個體風險偏好和經營效率對金融監管有效性的影響。力求避免從整個系統角度出發研究監管有效性而可能存在的不足,即顧及了整體的系統性風險,但提出的對策卻過于宏觀,缺乏針對性和可操作性。
財經理論與實踐(雙月刊)2013年第5期2013年第5期(總第185期)江曙霞,夏徐斌:風險偏好、監管強度與金融監管有效性基于委托理論的博弈分析
二、金融監管機制模型
(一)基本模型設定
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的《有效銀行監管的核心原則》指出:監管的目標是保持金融系統的穩定性和信心,以降低存款人和金融體系的風險;同時銀行監管還應努力建設一個有效的、充滿競爭的銀行體系[21]。即監管機構不僅要維持金融系統的穩定,同時要保持金融系統必要的活力和競爭力。
借鑒巴塞爾監管委員會的原則,引入變量q,表示金融機構競爭力與穩健性的比值,即q=競爭力指標值/穩定性指標值②,q值同金融監管效率的關系如圖2所示。
在金融機構發展的初級階段,機構的活力和競爭力都遠遠不夠,在保證金融機構必要穩健性的前提下,提高金融機構的競爭力會給監管當局帶來更多的收益。當金融機構快速發展并且慢慢走向成熟之后,穩健性對于機構的重要性越來越高,此時提高穩健性會給監管機構帶來更多的收益。金融監管當局所做的工作,無非是在金融機構發展的不同階段,平衡好機構的競爭力和穩健性。
設定1:委托人(監管機構)希望人(金融機構)按照委托人的利益選擇一個q值。監管機構收益為S(q),且監管收益最初隨著q值的增加而增加,在金融機構競爭力與穩定性最佳平衡點q*達到最大,之后隨著q值的增加而減少。在q*左邊S′>0,S″<0,此時金融機構的問題是競爭力不夠;在q*右邊,S′<0,S″<0,此時金融機構的問題是穩健性不足。本文金融監管的有效性是指監管機構監管行為維持金融機構最優狀態的有效性,表現為實際q值同q*的偏離程度。偏離程度小,金融監管有效性高,監管收益大;反之,金融監管有效性低,監管收益小。
設定2:
金融機構沒有固定成本,成本存在不同類型θ∈Θ={θ-,},>θ-,θ為金融機構的單位成本,體現金融機構效率的高低,低效率對應,高效率對應θ-。雖然單位成本只有高低兩種類型,但是它的具體值是變化的,并且隨著q值從大到小呈現出從無窮大逐漸降低最后收斂于一個固定值的趨勢。不同類型出現的概率為v和1-v,成本函數為C(q,θ)={(v,1-v)θ-q,q}。該函數表明,金融機構要注重平衡自身的競爭力和穩健性。如果競爭力很高,θ逐漸收斂于一個固定值,但穩健性過低,則q值會很高,總成本C(q,θ)會很高;如果穩健性好,但競爭力太低,金融機構效率太差,θ值很高,總成本同樣會很高。
風險中性金融機構決策前知道自己的類型θ,但是監管機構不知道;非風險中性金融機構決策前不確定自己的類型,但是知道自己的類型概率分布為{(v,1-v)高效率,低效率},監管機構同樣也不知道,因此信息是不對稱的③。
設定3:
契約變量Ν={(q,t)q∈R+,t∈R+},t為監管機構從監管收益(部分源于激勵機制實施而節約的監管成本)中拿出的用于激勵金融機構的支付,這同傳統的監管機制有所區別。這里監管部門的角色定位不僅僅是監管,同時還有激勵。從監管實踐中也可以看出,傳統的監管理念已經很難做到有效監管。
(二)完全信息下的最優契約
在完全信息下,最優契約等同委托人自己執行
(三)可行契約設計
在不對稱信息下,高效率的金融機構可能模仿低效率的金融機構從而獲利,這會導致金融市場的失靈,金融資源不能得到最優配置。因此,設計一種契約,使得高效率的金融機構選擇契約{q-*,t-*},低效率的金融機構選擇契約{*,t-*}。這個契約必須滿足以下激勵相容約束:t--θ-q-≥t--θ-,t--≥t--q-。
即高效率金融機構不會模仿低效率金融機構的行為,同樣低效率金融機構也不會模仿高效率金融機構的行為。從以上激勵相容約束可以推導出:θ-(-q-)≥(-q-),因為≥θ-,則q->。
(四)信息租金
在完全信息下,所有的金融機構只能獲得零收益,即金融機構相應的收益水平U-*和*分別滿足:U-*=t-*-θ-q-*=0和 *=t-*-*=0。但是,在不完全信息下,情況有所變化。考慮一組契約,{(q-,t-);(,t-)}是激勵可行的,則高效率金融機構模仿低效率金融機構獲得的收益水平為:t--θ-=t--+Δθ=+Δθ。
Δθ稱為信息租金,這種收益源于人對于委托人的信息優勢。下面,將用U-=t--θ-q-和=t--分別表示每種類型的信息租金。
三、低監管強度下最優契約分析
所謂低監管強度,是指監管機構監管力度小,缺乏相應的審核和懲罰機制,或者是雖然有審核和懲罰機制,但是執行不力,形同虛設。下面分析在這種背景下,不同風險偏好的參與者(監管者和被監管者)之間的博弈行為。
[關鍵詞] 互聯網金融,P2P借貸模式;風險及其監管分析
[中圖分類號] F230 [文獻標識碼] A
一、P2P借貸模式的概念
在互聯網金融背景下發展起來的P2P(PeertoPeer)借貸模式是典型互聯網平臺模式在金融領域內的應用,主要指個人與個人通過互聯網平臺實現的直接借貸。相較傳統金融借貸模式,P2P借貸的核心內容是將信息處理和風險評估通過網絡化方式進行,同時資金供求的期限和數量匹配,不需要通過銀行或券商等中介,供求雙方直接進行交易。P2P借貸模式的產生在一定程度上有效解決了小微企業、個體工商貸款困難的問題,并且能夠節約諸如商業銀行等金融中介機構的運作成本,被主流認為是互聯網金融中“去中介化”的典型代表,也是銀行的有益補充。
我國的P2P借貸模式主要包括三種。一是平臺模式,這主要是借鑒國外的經營模式,也是最純粹的P2P模式。該模式下平臺不參與擔保,純粹進行信息匹配,幫助借貸雙方更好地進行資金匹配,本質就是直接融資,最有代表的就是拍拍貸。二是擔保模式,P2P平臺為投資人提供本金甚至利息擔保的擔保,而投資人的投資決策也由原來基于自身能力和借款人的信息公開,變成了基于對P2P公司的信任度,目前我國大部分P2P公司都是采用的該經營模式。三是銷售模式,以陸金所、有利網等為代表的,將金融機構或者準金融機構的信貸資產,通過互聯網平臺,以金額,期限更加靈活的方式面向投資者銷售。
二、P2P借貸模式的發展現狀
長期以來,我國小額貸款市場需求空間較大,而供給端嚴重不足,由于這部分群體通過銀行或其他渠道貸款的可能性相對很小,P2P借貸平臺的興起正好為小額貸款市場提供了一定的補充,有利于促進實體經濟的發展。從最早開始發展的宜信、拍拍貸到后來規模最大的阿里,P2P借貸平臺的經營模式從線下發展到線上,再到線上+線下相結合,針對不同客戶提供不同的借貸方案,互聯網便利的渠道和更低成本的線下交易都在催化著這個行業更快地發展。
截至2015年12月底,我國P2P借貸行業運營平臺達到了2595家,相比2014年底增長了1020家,絕對增量超過2014年再創歷史新高(圖1)。截至2015年底,2015年全年P2P借貸成交量達到了9823.04億元,相比2014年全年成交量(2528億元)增長了288.57%。從每年成倍遞增的成交量可以看出P2P借貸模式正在成為主流的理財方式之一。不過縱觀剛剛過去的2015年,伴隨著行業的火熱,P2P借貸平臺跑路依然是一波接著一波。相對于2014年,2015年跑路、停業類型的問題平臺數量占比出現了增長,分別為55%和15%,整個P2P借貸平臺行業已從“高收益之爭”轉變為“安全性之爭”。
三、P2P借貸模式面臨的風險
1.信息不對稱引發道德風險
金融是一個很講究信任的行業,而道德風險就是典型的違背信任機制的風險。由于P2P交易機制是通過平臺一手搭建,而搭建P2P借貸平臺的公司可以通過后臺更改各類形式的數據,甚至虛擬和捏造一些數據。在本身就是陌生人之間信用借貸的P2P平臺背景下,由于交易數據,信用審核的權限都在平臺手中,投資人是沒有辦法和渠道有效審核此類信息,也無法判別追蹤其資金之后實際用途的真實性,從而處于被動不利的一方。
2.平臺管理不善,風控能力差
我國不少P2P借貸平臺準入門檻低、資金要求低、管理團隊風控能力良莠不齊。這些平臺由于缺乏經驗,交易機制設計不合理,常常在經營過程中一開始不能有效識別潛在風險,預期投資回報率過高,同時又對債權進行拆分,期限錯配,增加了公司的流動性風險,當借款人實體經濟難以維持業績無法按時還款時就可能使得運營平臺的資金鏈斷裂,從而引發負面消息,導致擠兌現象的發生。2015年金融市場不斷的經濟動蕩,對P2P借貸平臺產生了巨大的抽資效應,債務結構不合理的借款人資金尤其緊張,逾期、展期現象頻繁,最終導致許多中小平臺由于擠兌現象跑路和停業,因提現困難而出現的問題P2P平臺占比29%,相對2014年數量有所上升。
摘 要 金融是影響一國經濟穩定與安全的一個至關重要的因素,風險又是金融活動的基本屬性,當風險累積到一定程度就會爆發金融危機,對全球經濟安全造成重大破壞,2008年美國次貸危機,對全球經濟的影響與破壞,再次引起人們對金融危機的警覺和思考,也引發了人們對金融風險預警問題的深入研究。在金融活動中,建立金融風險預警系統是防范金融風險的一個重要手段。由于央行本身的獨特職能優勢,因此應當由央行來承擔金融風險預警制度的職能主體。
關鍵詞 金融風險 金融危機 風險預警
事物的不確定性會帶來風險,即一種損失或獲益的機會。所謂金融風險就是指在貨幣經營和使用活動中,由于各種因素隨機變化的影響,導致的金融機構或投資者的實際收益與預期收益發生背離的不確定性及其財產蒙受損失的可能性。金融風險與金融活動天生就有密切的關系,前者是后者的基本屬性,其存在具有普遍性。中國目前的經濟正處于急速發展的時期,金融作為國民經濟的中樞神經系統,是現代經濟的核心。改革開放以來,我國金融業的發展和金融體制改革取得了舉世矚目的成就,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我國正式加人世界貿易組織,為金融業提供了巨大的發展空間和發展機遇,但在這個過程中積聚了不少問題,金融業面臨著新的挑戰和前所未有的金融風險,金融基礎的薄弱使得建立金融風險預警機制成為一個亟待解決的問題。
一、金融風險預警與金融監管的概念辨析
當要建立一個金融風險預警機制的時候,人們通常會想起金融監管,認為金融監管包含了金融風險預警,那么要分析金融監管能否代替金融風險預警機制承擔金融風險預警機制的功能,就首先必須厘清金融風險預警和金融監管的關系。金融監管是指政府通過特定的機構對金融交易行為主體進行的某種限制或規定,其目的在于防范金融風險發生,維護金融秩序穩定,保障金融體系的運行安全,保護資產所有者的利益。而所謂金融風險預警,主要是對金融運行過程中的可能性進行分析、預報,為金融安全運行提供對策和建議①。它是對金融風險苗頭的信號捕捉,分析等一系列環節。金融風險預警系統是更偏向于經濟學領域的知識,是一系列指標的觀測和分析,主要是指各種反映金融風險警情、警兆、警源及變動趨勢的形式,指標體系和預測方法等所構成的有機整體②。金融風險的預警機制,是防范金融風險發生的首要前提,是金融企業與金融監管當局一系列風險控制政策和程序中首要的基本程序。由此可見,金融風險預警系統為金融監管提供方向,金融風險預警制度當然也是金融監管制度的必要的基石。
二、金融風險預警的必要性與可行性
雖然我國持續進行金融體制改革促進了我國金融業的穩健運行,使得我國金融安全的環境良好,但是我們還是應該有憂患意思,清醒的看到存在于我國金融領域的潛伏的風險。由于我國的體制、觀念、機制、環境等諸多方面的原因,中國金融業的發展是相對滯后的,并且存在著傳統的合規性監管,金融管制過嚴,消極監管,事后監管等問題,這些已經嚴重扼制了金融業的創新和發展的有效空間,直接影響金融業整體效率的提高,金融監管水平的提升迫在眉睫,應當要讓金融監管在遵循市場經濟規律和國際習慣同時符合我國國情。作為金融監管重要一環的金融風險預警更是刻不容緩。在金融活動中,風險不可避免,一般情況下,經濟主體在金融活動中是沒辦法保證自己的盈利或虧損的,我們稱這種受到損失的不確定性為金融風險。但金融風險畢竟只是一種可能性的損失,只有當金融風險不斷累積到一定程度,才會爆發金融危機,從而使得這些可能性的損失轉化為實際性損失。本文在這里所要闡述的金融風險是指系統性的金融風險,因為一家小單位的金融風險可能造成某家金融機構的破產,但卻不會嚴重影響到全球金融,也不是本文所關注的問題。而系統性金融危險一旦爆發,就會造成難以挽回的巨大損失,因此對系統性金融風險的預警與防范工作是非常必要的。
金融危機的爆發,不可能是毫無預兆的,它總是會先表現為一系列指標的惡化。系統性金融風險雖然具有傳染性強、破壞能量巨大的特點,但其爆發卻也有一個風險積累的過程,一般具有比較明顯的征兆,如經濟持續不景氣、金融機構資產質量惡化、出現流動性困難而發生信用危機、儲蓄有提前支取的傾向等,這些在數據上就表現為一系列指標的惡化,因此通過對這一系列指標進行實時監控就為我們進行金融風險預警提供了可能性。我們可以通過建立金融風險預警系統,對一系列經濟、金融、社會指標數據進行分析,對金融風險進行預警,達到防范系統性金融風險的目的。
三、對我國金融風險預警制度構建的思考
金融風險預警制度是金融監管中非常重要的一環,為完善金融風險預警理念、更新風險預警的方式、提高預警的效率,應當建立由“央行監管”、“自我約束”、“行業自律”和“社會監督”構成的四位一體的金融風險預警機制。
(一)人民銀行的職能優勢
人民銀行作為我國的中央銀行,肩負著維護國家金融穩定的任務,而人民銀行最后貸款人職能決定了其在防范和化解系統性金融風險,維護金融穩定中的核心地位,因此也奠定了其在防范和化解系統性金融風險中的優勢地位。另外,我國分業監管的格局在提高我國監管金融機構的專業水平的同時,也必然導致了專職監管部門只能對其監管下的各類別金融機構的風險進行監管,無法顧及金融業的整體風險,也無法對金融市場的風險進行有效監管,抑或者產生重復監管的問題。而人民銀行關注系統性金融風險、監測風險視野開闊的特點,決定了其在防范和化解系統性金融風險、維護金融穩定的優勢。如果為金融風險預警制度尋找第三方主體,如由社會機構來承擔這個職能,是有欠妥當的。首先,如何賦予社會機構這個職權,又如何保障社會機構能夠順利的履行其職責是一個非常棘手的問題;其次,在社會機構出現謀私利等情況后,責任的追究又是一個亟待解決的問題。即使社會機構能夠獲得相對完整的指標信息,但由此會引發的問題卻是不容忽視,因此應當選擇由央行來承擔防范和化解系統性金融風險的職能。
一般而言,維護金融穩定有三道防線:一是金融監管部門對金融機構的審慎性監管;二是存款準備金制度;三是中央銀行的最后貸款人職能③。中央銀行承擔金融體系穩定的最終責任,換言之,防范化解金融風險的最后一道防線是中央銀行的最后貸款人職能。但并不因為它是最后一道防線而使其成為一種事后的補救或者被動補救,人民銀行應當提前參與風險的防范和化解,以避免造成金融危機爆發后的不可挽回的損失,減少風險處置成本。因此,人民銀行的風險分析監測工作應當具有超前性。
(二)中央人民銀行金融風險預警機制的構建
1.建立及時有效的分析監測機制
掌握全面及時的風險信息有效防范化解系統性金融風險的基礎,因此建立相應的風險分析監測機制就十分必要。分析監測機制首先應當“及時”,例如中央人民銀行應當建立定期的系統性金融風險的分析例會制度,苗頭性問題進行深入的專題調研,全面了解風險發展動態;其次應當“有效”,即中央人民銀行應當建立對系統性金融風險的統計監測指標體系,加強對金融機構的專業風險監測分析。再次,中央人民銀行應當建立與監管部門的信息共享機制,通過信息交流與共享了解金融機構運行狀況和我國的金融生態,形成良好的信息基礎。
2.建立靈敏快捷的預警通報機制
中央人民銀行通過對金融風險及時有效的監測分析,就會形成預警信號并向有關方面傳遞,促使有關方面及時采取有效化解可能擴大的風險。根據風險預警信號的不同級別,可以將預警信號的通報分為三個級別,若是金融機構自身能夠防范和化解的系統性金融風險預警信號,就向該金融機構通報預警信號;若是需要由多個金融機構共同協商才能得到有效防范和化解的系統性金融風險預警信號則向行業協會通報預警信號;若是需要金融監管部門參與則將該金融風險預警信號通報金融監管部門。這就是根據不同等級的風險采取不同的反應機制。
3.建立科學的處置機制
系統性金融風險一旦爆發,不僅會造成巨大的損失,還會引發金融危機以及經濟動蕩和社會不安,并且為此所付出的處置代價也是非常高昂的,因此防范和化解系統性金融風險重在未雨綢繆。系統性金融風險的種類是多樣化的,對于不同的風險應當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就目前看來,由于我國金融業長期積累的金融風險和歷史包袱,以致金融機構的重組和市場退出是我國系統性金融風險的重要隱患,因此,金融機構的支付風險是中央人民銀行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時的重中之重,以保證支付體系的有效運行,維護金融穩定。中央人民銀行對金融機構支付風險的處置方式主要有中央人民銀行對金融機構的現場檢查。根據修改后的《中國人民銀行法》第三十四條明確規定,“當銀行業金融機構出現支付困難,可能引發金融風險時,為了維護金融穩定,中國人民銀行經國務院批準,有權對銀行業金融機構進行檢查監督。”此外,中央人民銀行在運用其最后貸款人職能時應當避免金融機構產生逆向選擇而引發的“道德風險”,中央人民銀行慎用最后貸款人的手段才能為實現金融穩定提供保證。因此,正確認識中央人民銀行最后貸款人職能,建立科學理念是十分必要的,中央人民銀行只有在可能誘發系統性金融風險時才對金融機構給與救助,反之,對待非系統性金融風險則可以不給與流動性支持,而由金融監管部門采取相應的處置措施。中央銀行不應再包攬一切,只要金融機構的倒閉不會影響金融體系的穩定,允許市場優勝劣汰機制發揮作用。
4.建立防范系統性金融風險的宏觀調控機制
宏觀經濟形勢的穩定是有效銀行監管的基礎和前提。宏觀經濟不穩,是誘發系統性金融風險的最大隱患之一。人民銀行貫徹執行穩健的貨幣政策,確保經濟金融穩健運行是防范化解系統性金融風險的重要保證。國際經驗表明,寬松的貨幣政策容易產生泡沫經濟,引發金融動蕩。因此,人民銀行防范化解系統性金融風險的職責與其強化宏觀調控的職責是密切聯系在一起的。人民銀行在實施金融宏觀調控職能的過程中,必須關注系統性金融風險,要對金融運行適時適度地進行調控,提高調控的科學性、預見性和有效性,通過確保經濟金融穩健運行來有效防范化解系統性金融風險。
5.建立防范化解系統性金融風險的金融基礎設施保障機制
從全世界的經驗教訓看,一國金融體系維持安全運行有賴于四個基本條件:貨幣當局要有制定和操作金融政策的自,它不得承擔為政府提供膨脹性融資的義務;金融基礎設施必須健全,這里所說的基礎設施包括先進的支付清算技術、法律法規、信息提供、會計審計、市場體系等;強有力的金融監管機構及現代化的監管手段;金融與實體經濟的良好配合④。因此,人民銀行防范化解系統性金融風險,除了有效的宏觀調控外,還必須強化金融基礎設施建設,如支付清算體系的現代化建設、銀行卡網絡體系的健全、建立存款保險制度等方面。
四、結語
對于金融風險預警制度的構建,還應當理順四個關系:中央人民銀行與政府、金融監管機構、內部職能部門、國際金融機構的關系。首先,社會穩定是政府的責任,而經濟安全是經濟和社會穩定的基石。我國是政府主導型的行政管理體制,政府的行政資源在來平穩化解系統性金融風險中有著重大的作用。此外,我國現行的“一行三會”的監管體制,處理好中央人民銀行與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的關系是中央人民銀行實行其職能的根本,建立起“一行三會”之間的順暢、高效協調合作機制是促進我國金融業健康穩定發展的必然要求。再次,人民銀行每個部門之間不同職責和工作任務的相互聯系與配合,影響著防化系統性金融風險,維護金融穩定的成效,因此,各部門工作的配合協調機制也是十分重要的。最后,面對全球性金融危機,閉門造車是無法躲過危機的侵襲的,應該對各國央行的做法和經驗去其糟粕取其精華,結合我國具體情況,使我國維護金融穩定的工作更加科學化和規范化。
注釋:
①曾,安穩.論我國金融風險預警制度的構建.河南商業高等專科學校學報.2009(5).
②中國人民銀行南寧中心支行金融穩定課題組.建立金融風險預警機制的若干構想.南方金融.2005(2).
③白世春.人民銀行如何防范化解系統性金融風險.觀察思考.2004(8).
④白世春.人民銀行如何防范化解系統性金融風險.觀察思考.20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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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相關理論概述
(一)金融創新與金融監管
金融創新既是經濟發展的產物,又是金融業內部創造性活動的結果,是一種變革和進步。金融創新沖破與現代經濟發展要求不相適應的管制,運用現代先進技術,創造出許多新的金融工具和交易手段,增強了金融對經濟的滲透力和推動力。金融創新包括金融工具創新,金融機構創新,金融市場創新以及金融管理與技術的創新等[1]。
金融監管是國家根據維持經濟金融體系穩定、有效運行的客觀需要通過金融主管部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對金融體系中各金融主體和金融市場進行稽核、檢查、組織與協調,對金融創新進行監督、審查,以維持金融體系穩定發展。
表面上,金融創新與金融監管是一對矛盾體。金融創新是一種商業決策行為,其動機是利潤最大化,當金融環境發生變化時,金融機構就要設法突破原有限制,打破原有均衡狀態,以追求最大利潤;金融監管是一種政府行為,其主要責任是控制金融創新所帶來的金融風險,抑制金融創新的泛濫,將其限定于可控范圍內,維持金融體系的平衡穩定發展。而本質上,金融創新與金融監管是相輔相成的。金融監管是金融創新的阻礙,也是金融創新的誘因,而金融創新的不斷發展又使金融監管不斷完善。二者存在一定的均衡關系,它們在矛盾中相互促進,在“創新-監管-再創新-再監管”的動態博弈過程中不斷地促進者金融發展水平的提高,推動著金融業的變革和進步。
根據金融創新與金融監管二者動態博弈關系,抽象得到金融發展水平在金融創新與監管的動態博弈下不斷提高過程圖如圖1示。
圖1
圖1顯示:隨著時間的推移,金融創新不斷發展,金融發展水平不斷提高,但金融風險伴隨金融創新而產生并不斷擴大,金融監管開始出臺應對金融風險的相關措施,金融創新受到抑制。在監管的抑制作用下,金融機構利益下降,曲線變的平緩,為獲取最大利潤,突破當前的金融監管,開始新的金融創新,曲線又繼續上升。金融創新與金融監管在這樣動態博弈中,共同推進著金融發展水平的不斷提高。
(二)產品生命周期理論
產品生命周期理論(product life cycle),簡稱PLC,是由美國哈佛大學教授雷蒙德.弗農(Raymond Vernon)于1966年在其《產品周期中的國際投資與貿易》一文中首次提出的。弗農認為:產品生命是指市上的營銷生命,產品和人的生命一樣,要經歷形成、成長、成熟、衰退這樣的周期。
產品生命周期模型是在政治,經濟生活中比較常見的,具有普遍適用性的方法,其將產品的整個生命周期劃分為導入、成長、成熟、衰退四個周期,比較直觀地將一般事物的整個生命周期表現出來(圖2示),為企業/行業日常生產管理活動提供了很大便利。
圖2
如圖2示:導入期涵蓋產品從設計投產直到投入市場進入測試階段,此時產品剛研發并投入市場,消費者對產品不甚了解,除少量追求新奇的消費者需求外,大眾需求未大幅度增長,產品的銷售增長率處于較低水平,在曲線上表現為:曲線平緩上升;在成長期,經過導入期一段時間的銷售,產品效果評價很好,消費者逐漸接受并購買產品,需求量和銷售額迅速上升,在曲線上表現為:曲線陡峭上升;經過成長期之后,隨著購買產品的人數增多,市場需求趨于飽和,產品銷量水平處于穩定狀態,在曲線上表現為:曲線在較長一段時間內維持平穩狀態。隨著科技的發展及消費習慣的改變,市場環境也發生變化,產品不能適應市場需求,產品的銷售量和利潤持續下降,產品進入衰退期,在曲線上表現為:曲線向下,銷售水平很快降低直至為零。
二、產品生命周期理論引入金融體系
(一)金融創新與金融監管周期
金融創新一般表現為:金融金融業務創新,金融工具創新,金融市場以及管理與技術創新等,以余額寶、p2p貸款為代表的互聯網金融,股票市場上的傘形信托、HOMS系統等都是典型的金融創新的代表。金融監管一般表現為:以應對金融創新風險,維持金融市場為目的的相關政策、法規、管理條例等,央行的《非銀行支付機構網絡支付業務管理辦法》、銀監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銀行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等是金融監管的具體體現。
產品生產都有一個產生、發展和衰退的過程,其生命周期一般可以劃分為,導入期、成長期、成熟期、和衰退期四個階段。由于金融創新和金融監管是以其具有代表性的金融工具,政策法規等為基礎的,而金融工具與政策法規同產品一樣,具有研發,投入市場等特點,其從產生到發展也經歷了很長的市場過程。因此,我們可以將產品生命周期理論應用到金融系統中,將金融創新和金融監管的生命周期劃分為,導入期、成長期、成熟期和衰退期四個階段。
將產品生命周期理論引入金融系統中,構建出金融創新與金融監管的生命周期模型如圖3示:
圖3
由金融監管與金融創新對立統一關系可見,金融創新是金融機構因現有監管政策無法使其實現利潤最大化,而利用現有的技術條件,開發新的金融產品或工具等,以突破現有的金融監管,實現其利潤目標而進行的一次創新活動。而金融監管是為控制金融創新產生的風險而采取恰當的措施,出臺相應的政策法規以抑制金融創新的發展。由此可以看出,金融監管滯后于金融創新,二者之間的周期關系存在著期限錯配的關系。
當金融創新進入成熟期之后,金融風險逐漸暴露,金融監管機構為控制風險便開始金融相關措施的研發,即金融創新的成熟期應對著金融監管的導入期。而當金融監管通過一段時間的導入,成長,正式相關監管條例、政策法規(進入成熟期)時,金融環境發生了改變,金融創新由于受到抑制進入衰退期。金融創新的成熟期的開始,與金融監管的導入期同步;金融監管的成熟期的開始,也標志著金融創新成熟期的結束。
產品生命周期理論在金融創新與金融監管中的應用與產品中應用不同的是,在金融監管部門出臺相關監管措施并逐步完善(進入成熟期)后,當前金融環境改變,金融創新所帶來的風險降低,金融系統的穩定性提高,金融創新產品在管制下,利潤下降,金融機構在利益驅動下,會開始新的創新嘗試,金融創新進入下周期。故此時,金融創新的衰退期與金融監管的成熟期、衰退期即不再考慮(圖中虛線表示)。
(二)金融體系整體周期
從圖3中的分析中我們可以得到,當金融監管出臺并完善相關政策措施抑制金融創新,控制金融風險在合理范圍內時,金融環境發生改變,金融機構在當前監管的控制下無法達到利潤最大化,金融機構設法進行新的金融創新,以突破當前監管,實現利潤最大化,在現有的金融水平條件下,新的金融創新周期開始。金融創新與金融監管不斷地進行著“創新-監管-再創新-在監管”的博弈,在博弈中,促進著金融發展水平不斷提高,二者所有周期的連續,構成了金融體系發展的整體輪廓,將圖3與圖1 結合,得到金融體系整體周期模型如圖4示:
圖4
三、金融監管滯后性分析
從圖4中我們直觀地看到,金融監管與金融監管在博弈中促進著金融發展水平的不斷提高,但二者之間存在著周期性差異。金融創新的成熟期往往維持較長一段時間,在金融監管進入成熟期之前,金融創新所帶來的高風險一直存在,金融監管的滯后性成為金融發展進程中的大問題。
從圖4中取出金融創新和金融監管的兩個周期,對二者之間周期性差異及金融監管的滯后性問題作具體分析如圖5示:
圖5
在金融創新周期中,用T表示整個周期,由圖可以看出T=t1+t2。t1=AB是金融創新的導入期和成長期,在此階段是金融機構開發新的金融產品并將產品初步投入市場的過程,t2=BC是金融創新的成熟期,此階段新的金融產品經過成長期的發展,已被市場廣泛接受,利潤達到最大化,標志著金融創新進入成熟期。
在金融監管周期中,用R表示整個周期,R=r1+r2。在r1=AB階段,由于金融創新處于導入期與成長期,創新產品或工具還未取得較高市場地位,風險系數較低,金融監管機構未采取相關措施,將這一時期稱為金融監管未知期;r2=BC表示金融監管導入期和成長期,在此階段,由于金融創新進入成熟期,其市場份額擴大,風險系數上升,金融監管部門開始研發并出臺相關的監管措施,由于導入期與成長期是監管措施起草并出臺的過程,為便于分析,將導入期和成長期合稱為金融監管研發期。
圖中直觀顯示,在BC段,金融監管尚未發展成熟,相關監管措施并未完善,仍處于研發階段,而金融創新已進入成熟期,金融創新產品已被市場廣泛接受。而此時監管缺失,金融創新產品、工具等均在高風險下進行推廣,金融系統極具不穩定性,監管處于真空狀態。在AB段,金融創新已經開始,而金融監管由于風險未知,未采取相關行動,監管處于未知狀態。AB與BC段便是監管滯后性的具體體現。
從圖形幾何關系上,金融監管與金融創新的周期對應關系為:
t1=r1,即金融創新導入期+成長期=金融監管無知期。
t2=r2,即金融創新成熟期=金融監管研發期。
金融監管滯后期=t1+t2=r1+r2
以上分析結果表明,金融監管的滯后性主要體現在以下兩點:
第一,在金融創新產品、工具剛剛開始導入市場時,由于其剛研發,投入市場,還未被市場廣泛接受,其風險具有的隱蔽性。金融監管無法嗅到金融創新帶來的金融風險,且因金融創新產品的市場份額較低,相關監管部門并未足夠重視,未采取相關措施,造成了金融監管的反應滯后;
第二,在金融創新產品被市場廣泛接受后,監管部門意識到其風險,著手相關政策的制定、相關措施的出臺、相關法案的起草,修訂,但針對此創新產品、工具有效的監管體系的形成,是一個逐步完善的過程,需耗費較長時間。由于準備時間的存在,造成金融監管的行動滯后。
四、政策建議
研究發現,金融監管的滯后性主要體現在反應滯后與行動滯后。由于金融創新產品、工具剛投入市場,風險隱蔽,監管部門對風險未知或風險誤判,從而造成反應滯后;金融監管監管措施的研發,各部門的協調需要較長的準備時間,形成行動的滯后。減弱甚至消除監管的滯后性,控制金融創新在合理范圍內,保證金融系統的穩定,應分別從反應滯后、行動滯后兩個方面著手。
(一)反應滯后應對策略
首先,監管部門應系統認識金融系統的周期性發展規律,掌握金融創新與金融監管的周期性差異,了解金融監管的滯后性的根源。改變過去的事后監管思維,逐步完善事前防范機制,建立金融機構信息披露制度,對金融機構的創新情況及進程有實時準確的掌握。充分利用互聯網技術,充分發揮大數據時代的優勢進行金融監管模式的創新,實現大量信息資源的整合與利用,實現與金融機構的技術同步,避免因技術差異引起的監管的滯后.
其次,隨著信息技術的發展,金融創新產品的交叉性越來越強,分業監管模式下的各監管機構間的職責模糊,監管部門間應加強溝通,對各行業的創新情況進行系統分析,明確各責任機構職責以減弱監管的反應滯后性。
最后,盡管過于嚴厲的金融監管會抑制金融創新的進行,阻礙金融市場的發展,但金融監管并非嚴厲管制,金融監管的主要目的是監督與管理,在處理金融創新與風險的問題上,金融監管部門應當多發揮監督,監測的職能,以達到在不阻礙金融創新的同時,了解金融創新的實時動向,以縮短反應時間,減少金融監管的反應滯后。
(二)行動滯后應對策略
首先,金融監管部門應當對當前金融市場現狀,市場信息進行細致分析,對其潛在風險進行評估,對外實行信息公布,對反饋信息進行及時整理總結,以準確掌握當前金融市場情況。
[關鍵詞] 金融監管 金融風險 監督制度
金融業屬于一個高風險產業,金融風險與宏觀經濟是否能穩定運用有著直接關系。可以這樣說,金融穩定是保證國家經濟穩定和發展的前提,金融監管承擔的主要任務就是不斷加強市場紀律的約束力,加大金融企業治理和內控建設的力度,以提高金融機構的風險管理水平,最終來有效預防金融風險。現在,針對國內外嚴峻且復雜的金融環境,合理利用金融監管來預防金融風險的問題已經迫在眉睫。
一、通過完善金融監管的目標和原則,保證金融體系的安全和金融秩序的穩定
金融監管最根本的目的就是維護金融結構的穩定和安全,從而保證整個金融體系的安全和金融秩序的穩定。世界各國由于文化背景、歷史條件以及發展狀況的不同,各國中央銀行法或銀行法中體現出的監管目標也是相異的。縱觀世界各國中央銀行法或銀行法中的監管目標,我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的側重點主要是實現金融業的穩健經營。實現金融業的穩健經營是我國實施金融監管一項不可缺少的重要目標,但是這不能把其他金融監管目標都包含了。金融監管的目標至少應包括三個方面,保護存款者的切實利益,維護金融體系的安全以及金融業的公平競爭。所以,我國應進一步完善金融監管的目標。
金融監管的功能并不是萬能的,它存在著自身不可避免的缺陷。為了更好地實現金融監管的目標,金融監管結構必須在法定的原則范圍內實施金融監督。金融監管應該遵循以下四項基本法定原則:依法監督原則;適度監管原則;全方位和系統監督原則以及效率原則。金融監管只有遵循一定的原則范圍,才能更好地發揮監督的作用,為金融監管目標的實現提高更有力的保障。
二、健全金融監管組織體系,保障金融資產的安全性和流動性
進行有效金融監管的前提條件就是要健全金融監管組織體系。縱觀世界各國金融監管主體模式主要有兩種,即單一監管模式和多頭監管模式。雖然各國金融監管模式相異,但是中央銀行在監督體系中的地位始終是無法代替的。為了能好地實現金融監管的目標,除了完善中央銀行的監管之余,同時還要建立其他金融監管組織體系,主要包括以下三個方面:一是央行監管。作為我國的中央銀行,中國人民銀行應依法對金融機構實行全方位的系統的監管,行使監管權的時候保持客觀公正的立場。二是社會監管。中央銀行認可的依法成立的審計事務所來審計金融機構報告的真實有效和公正,以便對金融結構風險程度作出準確的判斷,監督其存在的問題。三是金融結構自律監管。金融機構通過建立完整的內控制度來控制經營風險,為金融資產的安全性和流動性提供保障,以便有效的預防金融風險。
三、加強高素質金融監管人才隊伍建設,提高金融監管效能
市場競爭在很大程度上體現在高素質人才的競爭。面對國內外競爭激烈的金融市場,我國金融機構要想得以生存和發展,人才是關鍵性的因素。首先,我國金融結構應借鑒國際現代金融企業先進的管理模式和成功經驗,培養出無論是專業水平,還是其他各方面都具有高素質的現代化經濟管理者隊伍,從搞好自我監管入手;其次,大力建設和培養具有高素質的金融監管隊伍,致力于探索監管人員等級制度和績效考核制度,實行權責統一的人事任用機制,引進優勝劣汰的競崗機制。三是完善監管機構內部相關機制。例如激勵機制,約束機制。創造能吸引高素質人才的條件,對于現有的監管人員進行必要的后續培訓,不斷更新和吸收現代監管專業知識,以提高監管人員的監管能力和水平,進而提高金融監管效能,來有效預防金融風險。
四、健全金融監管相關法律體系,為金融監管提供法律支撐
健全金融法律法規體系,把金融監管上升到法律的層面上來,加大金融監管的執法力度。特別是我國加入了世界貿易組織,建立一個符合國際慣例要求,又科學合理的法律體系是非常必要也是非常重要的力度。首先是對現行的金融監管法律體系進行完善,不斷更新和補充新的金融監管條例。但是為了保證金融監管更加的全面,還必須制定一些專業性法律條例;其次,強化金融監督機制,加強金融監管的執法力度,落實各項監督措施,建立嚴厲的經濟處罰機制。通過法律手段來加強金融監督的執行力度,只有強而有力的金融監管,才能真正發揮金融監管的作用,為預防金融風險提供更加有力的保障。
總而言之,預防金融風險是保證金融發展的前提,也是金融發展永恒不變的主題。我們要不斷完善金融監管的目標和原則,以及金融監管組織體系和金融監管相關法律法規,強化金融機構內控制衡機制的健全以及監督考核,大力引進金融人才戰略,為提高金融監管的能力和水平創造良好的條件。金融企業要堅持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在保證經濟穩定發展的前提下,又要做好預防的工作,通過金融監管來有效預防潛在的金融風險,努力做好金融工作,保證我國經濟能穩步快速向前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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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金融創新 金融監管 金融危機
[中圖分類號]F2[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9-5349(2010)06-0005-03
一、金融創新和金融監管的關系
胡珀與孫建華(2008)將金融創新(Financial Innovation)定義為金融領域內各種要素的重新組合,具體是指金融機構或金融管理當局為追求微觀利益或宏觀效益而對其機構設置、業務品種、金融工具、市場結構及制度安排等方面進行的創造性變革和開發活動;白宏宇和張荔(2002)將金融監管(Financial Supervision)定義為:指一國政府或政府的機構對金融機構實施的各種監督和管制,包括對金融機構市場準入、業務范圍、市場退出等方面的限制性規定,對金融機構內部組織結構、風險管理和控制等方面的合規性、達標性的要求,以及一系列相關的立法和執法體系與過程。金融創新的功能是轉移和分散風險,但是它只是在微觀上降低了風險,在宏觀上,隨著金融創新的發展,金融風險日益復雜,因為各種風險以不同的方式重新組合,相互交織在一起。金融創新的風險有系統風險、信用風險、法律風險、操作風險、制度風險、表外風險、技術風險和監管風險等等。金融創新帶來了一系列復雜的、新的風險,給金融監管帶來了新的難題和挑戰。
周琴(2008)認為金融創新和金融監管是一種動態的博弈關系。金融創新和金融監管是對立統一的關系,金融監管的發展離不開金融創新,如果沒有金融監管,金融創新也不能健康有序的發展。金融創新增加了新的不穩定的因素,打破了舊的金融格局和秩序,因此需要管理當局制定新的規則加以約束和規范,從中推動金融監管的新發展。這種動態的博弈關系,包括兩個方面。第一個方面是:金融監管是誘發金融創新形成的原因之一。金融監管的目的是金融機構的運行健康有序,金融機構運行環境的安全穩定,從而防范金融風險,因此金融監管必須使金融機構的行為規范在金融財經法規之內,由此產生束縛力。相對而言,金融機構的目的是為了盈利,它們就會想方設法通過各種途徑來規避金融監管,推出新業務,改變傳統的操作方式,以謀求更大的利潤,金融創新就由此產生了。第二個方面是金融創新促進金融管制的變革。由于金融機構規避監管,謀求更大利潤而進行的金融創新打破了原有的均衡狀態,從而產生了新的風險,金融環境也發生了新的變化,原有的監管措施必然是失效了,當金融創新發展到可能危及金融穩定與其他政策的時候,金融管理當局必定會調整對策,對金融實施新的管理條例,使金融業健康有序地發展:一方面放松某些過時的監管措施,另一方面在對金融創新本身進行安全和慎重評估的基礎上采取一些新的監管措施來保證金融體系的安全穩定。因此,金融創新客觀推動了金融監管體制的發展和完善。監管當局的新管制又會導致新的創新,二者不斷交替,形成一個相互推動的動態過程。(如圖1)
二、我國金融監管的現狀和存在的問題
(一)我國金融監管的現狀
近年來,由于不斷改革我國的金融體制,一些變化也出現在金融監管體制身上,金融監管體制也發生了一些適應性轉變。我國實行的是嚴格的分業監管模式,金融監管就是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確立的分業監管模式是以中國人民銀行、中國保監會、中國銀監會和中國證監會為主體。目前,我國的金融法律框架也是分業監管的模式建立起來的,基本上就是一種金融機構對應著一類業務。在這種模式下,銀行的風險與宏觀經濟關系非常密切。
通過總結國外的金融業發展的經驗教訓,結合我國金融工作的實際情況,我國已經基本上建立起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發展要求的金融監管法律的基本框架。國家已經陸續頒布和實施了《中國人民銀行法》和《商業銀行法》等多部金融法律法規,使金融業的經營活動做到有法可依,對金融業的組織、活動、管理以及金融市場的穩定和規范發展起到了重要作用。而且銀行監管也在逐步不斷地完善,商業銀行的公司治理結構也在逐步完善,風險管理不斷加強,信息披露要求增加和銀行的內部控制和治理也在不斷完善。
(二)我國金融監管存在的主要問題
我國現在的金融監管制度是分業經營和分業監管相配套,這樣的配套有利于分業經營原則更好地實施,有利于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監會等監管部門對各自的監管對象集中精力進行管理,分工細化,專業化水平高,雖然每個部門的監管對象不一致,但是相互之間也存在著競爭,具有競爭優勢,有利于金融監管水平和效率的提高。但是分業監管也有其缺陷,分業監管各部門自有其部門的一個管理體系,各個監管部門之間缺乏協調機制,容易出現監管的真空和一些監管重復,使一些金融結構有了鉆取漏洞的機會。而且分業監管的監管設置過于龐大,監管的成本非常高,做不到規模經濟,最重要的是分業監管沒有對金融風險的系統把握、監測和預警,因此,對金融風險無法進行預防。
目前,我國分業監管沒有建立起嚴格的市場退出機制,而且對市場退出機制的監管基本還是一片空白,當前,分業監管的重點仍然是放在結構設立的審批、機構經營是否符合規章制度和機構從業人員的資格審查。由于缺乏金融機構的退出機制,一些金融機構破產或者其他原因要退出市場,只能依靠政府或者中國人民銀行采取行政手段給予解決,為此造成人力物力的浪費。
從理論上說,行政手段、經濟手段和法律手段為金融監管的三種主要方法,按照市場經濟運行的規律,應當是以經濟手段為主,以其他兩種手段為輔,但是我國的實際情況是以行政干預手段為主,在實際的監管操作中,存在著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究等現象,只是注重定性的標準,缺乏定量的劃分。而且行政監管在很多情況下都是一次性的,沒有重復的博弈,是孤立和分散的,因此沒有一個全面的金融風險評價、預警、監測和防范的體系,沒有事前的預防,只是進行事后的補救。
金融監管的理念滯后,對風險管理在金融監管的地位和作用認識不夠深刻。必須認識到,金融監管的作用不是萬能的,金融監管只是金融正常穩定運作的一個組成部分,而不是全部;必須充分認識經濟法規、市場規范在維持金融穩定的作用,根據市場信號的變化,靈活地發揮市場規范、經濟法規在金融機構的運行和資金配置中的作用;要使金融監管發揮應有的作用,必須認識監管機構和金融機構的作用和責任,因為金融監管是監管機構和金融機構共同組成的。
三、國際金融危機下金融創新對金融監管的新挑戰
從金融創新社會實踐中我們可以知道,金融創新對社會經濟的發展有很大的促進作用。金融創新是社會經濟活動,尤其是金融活動發展到一定階段后的必然結果,金融創新提高了投資活動的效率,尤其是將儲蓄轉化為財富這個創造過程的效率,而且金融創新有效地降低了投資活動的成本。近三十年來,美國快速的金融創新活動,為美國經濟的資本化和證券化的發展起到了一個加速的作用,為美國經濟的持續繁榮做出了很大的貢獻。但是,物極必反,事物都是有兩面性的,美國次貸危機的爆發,首先是金融創新促進了房地產市場和金融業的繁榮,甚至是虛假的繁榮,而且在2001年美國互聯網泡沫破滅后,美聯儲主席格林斯潘以低利率政策刺激消費和房地產需求使美國避免了蕭條的危機,但是其結果就是低利率政策導致房地產市場的需求不斷增加和泡沫的出現,而且次貸對房地產市場的需求和泡沫起到了加速的作用,低利率和房地產需求的增加也導致消費的增加,最后導致了巨大的貿易赤字。隨后又導致了巨大的金融風險和流動性危機,最后威脅著美國和全球金融的安全。所以說,金融創新是一把“雙刃劍”,金融創新既是金融繁榮的創造者也是金融繁榮的終結者,是一個雙重的角色。金融創新對金融監管的管理當局提出了新的挑戰,以傳統的資本充足率為主要指標的監管手段,難以應對現在的資本全球跨境的流動和信用交易中的高杠桿。
次貸危機造成的國際金融危機,給予我國金融監管的啟示是經濟全球化也就是金融的全球化,使國際金融市場之間的聯系性大大的增加,然而風險在各國金融系統的產生也會傳染到其他國家;金融的核心是風險的管理,國際金融危機使我們更加明白金融創新與金融風險之間的關系,必須審慎地對待金融創新,做好金融風險的管理;金融監管是來自外部的監督和約束,內因才是事物變化的根本原因,因此必須加強金融監管內部的自控自律約束;我國金融監管的分業監管模式與我國的分業經營相適應,但是分業監管造成規模不經濟和監管成本過于高昂等等,應該考慮改革我國現有的金融分業經營模式,借鑒英國和日本的經驗,結合我國的實際情況,逐步把我國的分業監管模式轉變為功能型的監管模式。
四、完善我國金融監管的對策
在美國次貸危機導致的全球金融危機而我國的金融創新又剛剛起步的情況下,我國必須探索一條適合我國國情的金融監管與金融創新的道路,吸取美國的經驗教訓。我國的情況和美國是不同的,美國是金融創新過度而我國則是金融創新不足,因此在充分認識金融創新雙刃劍的作用下,完善我國的金融監管政策,促進金融創新的穩定發展。完善我國金融監管的對策如下:
第一,加強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監會等監管主體之間的聯系和配合。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監會、中國證監會等監管主體是與我國的分業監管體系相適應的,但是分業監管的體系,它們自成一體,缺乏有效的聯系,監管的成本很高,因此要加強各監管主體的聯系,建立金融信息共享的平臺,完善信息共享制度,有利于降低信息的不對稱性,減少道德風險和逆向選擇,建立起金融監測、預警和防范的體系,有利于維護金融體系的安全運行。
第二,提高金融業從業人員的職業素質。要嚴格考察金融業從業人員的從業資格,培養金融業從業人員的職業榮譽感和歸屬感。金融業是高風險性和高技術性的工作,必須從制度上嚴格要求每一位從業人員的從業資格,對從業人員資格的考察,必須認真審慎地對待,從源頭上降低金融業的風險。而且對于金融業內部的自控自律機制也必須和從業人員資格審查同等重要地對待。樹立良好的金融業行業的形象,有利于培養職業榮譽感,金融業從業人員強烈的職業榮譽感和從業人員的高素質,有利于金融業自控自律機制更好地發揮作用。
第三,建立起健全的風險預警體系。風險預警的指標主要包括有資本充足率、流動性、資產質量等等。在我國比較容易引起金融危機的三大因素是銀行壞賬、通貨膨脹率和外債,借鑒國外的經驗教訓,尤其是荷蘭等分業經營國家的金融業監管經驗,建立起適合我國特殊情況的金融風險防范指標體系。近年來,一些金融機構發生的經濟案件,主要是由于披露虛假會計信息或隱瞞會計數據,不能真實地反映金融機構的經營情況,不能真實反映金融機構的財務盈虧和資產的質量,因此必須完善金融機構的材料上報制度,金融機構必須按照金融監管的管理、當局制定的時間和各種要求上報材料的具體制定要求,按時上報,并保證資料的真實性。
第四,金融監管必須加強國際合作,走向國際化。經濟的全球化,其實也就是金融的全球化,金融資本的跨國流動也大大地加強,金融交易的跨國性也在增加,在這樣的情況下,一國的金融監管顯得比較單薄,力量不夠強大。這樣,就要求各國的金融監管采取國際性的策略,加強金融監管的國際合作,擴大金融監管的覆蓋面。金融監管的手段設置也應該按照國際標準,會計制度也應該與國際接軌,金融監管當局應該加強國際間的合作,加強信息的交流,建立信息共享的平臺,確保金融創新下的金融監管的高效率和高安全性。
我國的金融創新剛剛起步,但是國際上的情況金融創新已經是大勢所趨,因此我國金融業的發展,特別是金融創新的發展還必須結合我國的國情,尤其是在國際金融危機的大背景下,必須處理好金融創新與金融監管的關系,充分認識到我國金融監管體系的不完善之處,而且我國投資者的投資理念還不是很成熟,也缺乏風險承受能力,因此,金融監管當局必須改進監管服務,改善監管手段,加強金融監管的國際合作,減少金融體系之外的不穩定因素,促進經濟的穩定發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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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nancial Innovation and Supervision under the International Financial Crisis
Linmingfeng
(College of Economics and Management,South China AgriculturalUniversity;Guangzhou,510642)
論文摘要:本文結合我國金融監管制度的現狀,闡述了我國金融監管法律體制的完善,探討了提高我國金融監管效率的有效途徑和方法。
一、 金融風險與金融監管的關系
金融風險在本質上是一種引起損失的可能性,具體指的是經濟主體在從事資金融通過程中遭受損失的可能性 。而金融監管是指政府及其有關機構代表社會公眾,對金融機構經營管理及相關金融市場實施的監督管理。
金融監管的產生與金融風險是密不可分的,二者有著密切的聯系,互相影響、互相作用。首先,金融風險使全社會增強了金融風險意識,金融風險又證明了我國金融改革是艱巨且復雜的。同時,金融風險使中央銀行的監管意識大大增強,監管理念不斷更新,在監管意識和手段上有較大進步。通過全過程有效的金融監管,限制了金融機構的盲目擴張、促進金融機構作出合理規劃,對于經營業務及風險度和處理辦法進行充分考慮,以減少風險;對日常業務經營的監管可以規范金融機構業務經營,限制金融機構不必要的冒險。
二、我國金融監管制度的現狀
(一)銀行監管權責不明確。
實現金融監管的有效性的重要前提之一,是要有一個監管責任和目標明確的、人力和物力資源充足的、能獨立自主運行的金融監管組織體系 。目前我國金融監管組織體系還很不健全,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監會、中國證監會、中國保監會四大監管機構雖然各有分工、各有工作側重,但互相之間仍然存在職責不清的問題,有時出現職責沖突,有時出現監管上配合不力,從而降低了整個監管效率。監管機構內部各監管部門之間難以協調,各職能部門在實際操作中各自為政,難以統籌安排監管任務,這種做法會使得監管力量分散,不利于金融機構進行全面持續的監管。
(二)我國監管理念存在滯后的問題。
我國金融監管的理念在一定程度上有些滯后,例如,在我國有這樣一種普遍觀念,認為金融風險僅僅是金融業內部的問題,其實,金融監管僅是促進金融穩定各項安排的一個組成部分,監管本身不宜絕對保證不出現金融機構倒閉。在缺乏穩健的宏觀經濟政策的外部條件的情況下,金融監管的任務是很難完成的。又如,許多人一提金融監管就等于監管機構的金融監管,把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的責任全部歸于監管機構,而事實上,監管機構更多思考的是整個金融系統的情況和問題,主要職責是制定金融機構穩健運行的行為準則,督促金融機構加強自身內部控制和管理。
(三)我國監管機構監管執法力度偏弱。
我國金融監管當局的另一個問題就是,我國是由一個有兩千多年封建歷史的國家直接過度進入到一個社會主義體制的國家,沒有經歷過資本主義,官本位思想沒有從根本上消失,使得我國在社會主義建設的很多方面存在漏洞,在金融業體現的尤為突出,具體表現為我國監管人員政治素質、業務素質不高,在監管過程中不能嚴格依法辦事,有的甚至徇私枉法、濫用職權。另外我國有些監管法規不夠清晰明確,導致執法的隨意性很強,我國應加大執法力度,從嚴執法,以法律武器加強金融監管。
三、我國金融監管法律制度的完善
(一)設立國家金融管理局,提高監管效率。
國務院設立國家金融管理局,在中央金融工作委員會的指導下履行央行制定和執行的貨幣政策,監管各類金融機構的全部職能。該局將設立專門的貨幣政策委員會制定和執行貨幣政策。在監管方面,國家金融管理局將從維護整個金融業的安全與穩定的角度出發,對各類金融機構和各種金融產品交易進行全面監管。此外國家金融管理局還將設立銀行監督管理委員會來執行中央銀行對銀行業務的監管職能;將證監會納入國家金融管理局的領導之下,負責對證券業的監督,將保監會納入國家金融管理局的領導之下,負責對保險業的監管。國家金融管理局還可以依據國外監管的成功經驗以及我國具體國情制定出行之有效的監管制度,以防范可能引發的金融風險。
(二)完善中央銀行法律制度。
《中國人民銀行法》有其自身的缺點,就是穩定性和靈活性不足。但對《中國人民銀行法》的修改和完善反過來會對其他法律法規提出新的要求,如2003年修訂后的《中國人民銀行法》給中國人民銀行的法定職責賦予了新的內容。首先,在金融服務領域,中國人民銀行正致力于建設現代化支付體系,推動信貸證信體系的建立,努力建設與金融體系相適應的金融基礎設施。其次,在貨幣政策和金融市場領域,中國人民銀行正致力于疏通貨幣政策傳導機制,重樹貨幣政策微觀基礎,鼓勵金融產品創新,推動金融市場的發展。最后,在金融穩定領域,中國人民銀行正積極推進金融生態改善,促進對金融犯罪的防范和打擊,推動建立金融風險的防范、預警和處置體系。為此,中國人民銀行需要密切參與和關注《企業破產法》、《物權法》、《公司法》、《證券法》、《反洗錢法》、《刑法》等法律的起草、修改工作,積極推動金融控股公司法律制度,存款保險法律制度,金融機構破產法律制度等金融法律制度的建設。
注釋:
關鍵詞:歐盟;金融危機;金融監管體制改革
中圖分類號:F832.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3-9031(2011)12-0053-02 DOI:10.3969/j.issn.1003-9031.2011.12.14
一、歐盟金融監管體制改革的動因與演進
2008年,起源于美國的次貸危機演變為全球性金融危機,金融危機充分暴露出了歐盟金融監管各國條塊分割的弊端,由此造成的后果是歐盟對于在歐洲金融市場上不斷蔓延的風險缺乏全面認識、反應遲鈍,等到危機爆發時又各自為戰,幾乎沒有統一應對的有效手段。因此,對歐盟金融監管體制進行改革,加強宏觀審慎性管理、防范系統性金融風險,將危機遏制于萌芽階段成為金融危機后歐盟金融監管體制改革的主要方向。2009年5月,歐盟委員會《歐洲金融監管》草案,該草案就建立新的歐洲金融監管體系提出了一個平衡、務實的設想。這一設想的核心是加強各國監管者的合作和協調,包括建立新的歐洲監管機構并首次建立一個歐洲層面的機構負責監測整個金融體系的風險。2009年9月22日,歐洲議會通過歐盟金融改革法案,決定建立一系列新的歐洲監管機構替換之前的各種委員會以監管各類金融機構,并成立歐洲系統性風險委員會負責監控和預警歐洲經濟中的各種風險。2011年,歐盟三大金融監管機構(歐洲銀行業監管局、歐洲保險與職業養老金監管局和歐洲證券與市場監管局)正式開始運轉,加上此前已成立的歐洲系統風險委員會,由金融危機催生的新歐盟金融監管體系已基本建立并開始履行職責。該新體系旨在為歐洲金融業的有序復蘇提供更優良的監管環境,并避免再次發生大規模的深度金融危機[1]。
二、歐盟金融監管體制改革的主要框架
(一)歐洲系統性風險委員會(ESRC)
長期以來,歐洲的宏觀審慎分析是分離的,由不同國家、不同層次的金融監管機構進行,這使歐洲金融市場積累了很多風險因素。為此,歐盟委員會決定建立一個單獨機構,負責對整個歐盟金融體系的宏觀審慎監管。它能夠識別金融穩定面臨的潛在風險,提前風險預警,并提出風險處置方案。這個單獨的機構就是歐洲系統性風險委員會(ESRC),新設立的ESRC負責在歐洲層面實施宏觀審慎監管,并維護金融穩定。其主要職責是在宏觀經濟和金融市場發展背景下評估歐盟金融體系的穩定性。如果可以預見顯著的金融風險,ESRC會提供早期預警,必要時將建議采取怎樣的補救措施。ESRC提出的預警和建議是普遍性的,也可能針對某個成員國,而且將為相關應對政策提出具體時間表,這些預警和建議將通過經濟與財政部長委員會(ECOFIN)或者新的歐洲監管機構。ESRC還會依據建議對象的報告負責監督其建議的落實。
(二)歐洲金融監管者體系(ESFS)
2009年,歐盟理事會通過關于建立歐洲金融監管系統(簡稱ESFS)的決議。作為歐洲監管的操作系統,其旨在通過建立更強大、一致性更高的趨同規則來提高各國的監管能力,實現對跨國金融機構的有效監管。ESFS由各國金融監管當局組成,與新的歐洲監管機構一起確保單個金融機構層面的金融穩定,并保護金融服務消費者的利益。新的歐洲監管體系一方面建立在平均分攤和相互強化的職責基礎上,將各國監管與整個歐洲層面的集中監管結合起來,以促進規則統一以及監管實踐和執法的一致性;另一方面則建立在伙伴關系基礎上,靈活而有效,主要目的是要增進各國監管者的相互信任,確保東道國監管者有合適的權力來制定有關金融穩定和消費者保護的政策,從而使跨境風險得到更有效的管理和防范。在歐盟層面上,歐洲金融監管者體系下設三個新的歐洲監管機構,即歐洲銀行業管理局(EBA)、歐洲保險和職業年金管理局(EIOPA)、歐洲證券業管理局(ESA)。
(三)宏觀監管與微觀監管的協調統一
歐洲金融監管改革的目標是要確保宏觀審慎監管(ESRC的管理)與微觀審慎監管(ESFE的管理)的有效性及其良性互動,ESRC在履行宏觀審慎監管機構職責時,需要微觀層面提供統一的、及時的數據流。同時,各國監管機構的微觀審慎監管也將受益于ESRC對宏觀審慎環境的洞察。只有ESRC與ESFS充分合作、加強溝通、協調行動,在“微觀”和“宏觀”層面之間實行有約束性的合作和信息交流程序,歐洲金融監管的新框架才能真正發揮作用。為識別歐盟金融體系所面臨的潛在風險并確定其嚴重程度等級,ESRC不僅可以從ESFS那里獲取微觀審慎監管有關數據――尤其是大型和復雜跨國集團的數據,而且有權就特定問題直接對各國監管機構和市場經營者開展特別調查。根據新的歐洲監管機構建立所適用的相關法規,各國監管機構需向歐洲監管機構提交必要信息。ESFE同時也需定期向ESRC提供關于所有金融機構和金融市場、尤其是大型和復雜跨國集團的匯總和匿名分類數據[2]。
三、歐盟金融監管體制改革的特點
(一)新體系的監管層次和監管對象更加全面
一方面,歐盟的監管權限得到擴大。除了專門設置履行宏觀監管職能的歐洲系統風險委員(ESFS)會外,更將歐盟層面的直接監管權限擴展至包括銀行、保險、職業養老金在內的幾乎整個金融服務領域。另一方面,全面加強以銀行為主的金融機構風險管理。歐盟認為金融業應當遵循實體經濟發展規律,而非脫離實際地自我膨脹。國際金融危機之后,歐盟開始致力于金融機構風險管理方面的改革。其不僅強化了對銀行的風險約束和關于銀行流動性風險管理的要求,而且通過了關于加強信用評級公司權威性和監管的提案。為了增強對沖基金和私人股權基金透明度的監管,歐盟委員會還通過了關于包括對沖基金和私人股權基金在內的投資基金管理人的歐盟監管框架指令的相關提案。
(二)歐洲中央銀行在金融監管體系中的職能和地位明顯加強
首先,從歐盟金融監管體系的組織機構來看,歐洲中央銀行的地位舉足輕重。在宏觀審慎監管方面,歐洲中央銀行行長擔任ESRC的主席,ESRC的成員還包括歐盟各國中央銀行的行長、三個歐盟金融監管當局的主席和歐洲委員會的委員。其次,從歐盟金融監管體系的運作來看,歐洲中央銀行將為歐洲系統風險委員會提供包括信息搜集分析和行政執行管理等多方面的支持,以便對歐盟整個金融系統履行宏觀審慎的金融監管。第三,歐洲中央銀行與各金融監管當局之間的溝通與協調大大加強,因為ESRC對系統性金融風險的分析、監測和評估需要將中央銀行的宏觀經濟信息和監管當局的微觀監管信息有機結合。
(三)歐盟層面的金融監管機構地位大大提升,并擁有一定的超國家權利
在以往的監管體系中,歐盟名義上的金融監管委員會只是負責協調成員國的金融監管政策、促進成員國金融監管部門的合作等,并沒有直接的監管權和實際的執行權。改革后的泛歐金融監管體系突破了歐盟成員國的“防線”,部分制度在設計上帶有明顯的超國家性質。新成立的三大金融監管機構在某些領域和某些特殊情況下可擁有超國家權力,如對歐盟境內注冊的評級機構進行直接監管,在緊急狀態下可臨時禁止或限制某項金融交易活動等。此外,歐盟委員會每隔三年都要提交一份評議報告,內容包括是否需要授予泛歐金融監管機構新權力,此舉意味著這套體系正在為歐盟未來統一的金融監管打好基礎。
四、對深化我國金融管理體制改革的啟示
(一)建立中央銀行主導的宏觀審慎管理體系
我國中央銀行在法律上擁有防范和化解系統性金融風險的義務和評估系統性金融風險的職責。在未來金融改革中,應完善中央銀行防范系統性金融風險義務與權利的對稱性,確立中央銀行在宏觀審慎管理中的主導性作用,進一步強化中央銀行作為金融穩定和金融維護者的地位與作用。首先,宏觀審慎管理具有宏觀溢出效應,逆周期監管與貨幣政策調控在維護 (下轉第68頁)
(上接第54頁)金融穩定方面具有較高的一致性。其次,中央銀行作為支付手段和金融市場即時流動性的唯一提供者決定了其在維護系統性金融風險的過程中可發揮決定性的作用。第三,中央銀行在維護系統性金融風險中具有先天性便利條件,而實施宏觀審慎管理所必需的分析,可以部分借助中央銀行為制定貨幣政策而進行的經濟或貨幣形勢分析,同時中央銀行擁有支付、清算、結算和信息的優勢和資本則有利于發揮自身的優勢作用。第四,賦予中央銀行宏觀審慎管理權利同中央銀行維護金融穩定職能的權責是對稱的[3]。
(二)加強對系統性金融風險的防范
充分重視對系統性金融風險的監管和防范是金融危機留給人們的重要啟示。金融危機之后,歐美等發達經濟體開始對傳統金融監管體系進行大規模改革,主要目的是要預防和抑制系統性金融風險對整個金融體系乃至宏觀經濟的巨大威脅。我國金融體系脫胎于計劃經濟體制,金融市場化改革時間較短,其在抑制系統性金融風險的制度建設方面較為欠缺。現有的金融監管體系不僅缺失在維護金融體系穩定方面極為重要的存款保險制度,而且資本充足率監管框架設計和金融機構內部治理機構等微觀審慎性監管制度建設方面也存在很大缺陷和不足。隨著我國金融市場化程度和對外開放程度不斷加深,系統性風險對金融體系的影響將會越來越明顯。未來一旦經濟減速或金融創新活動過度,金融領域的系統性風險就有全面爆發的可能。因此,應充分利用我國在制度創新方面的后發優勢,提前設計和規劃有助于防范和化解系統性金融風險沖擊的金融管理體系。
(三)構建有效的金融監管協調機制
目前我國金融業實行分業監管的模式,雖然這有利于監管的專業化分工、提高監管效率,但隨著金融全球化、自由化和金融創新的迅猛發展,分業監管體制已無法有效實現混業趨勢下的監管協調和對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的管理,從而難以有效防范和化解系統性金融風險。對此,應構建有效的金融監管協調機制,加強對系統性金融風險的管理[4]。一是要強化各專業金融監管機構的內部協調合作,這是保證金融監管體系穩健運作、防范系統性金融風險和維護金融穩定的基礎。二是完善中央銀行和各監管機構間的信息共享機制,應建立包括國務院、中央銀行、國家發改委、財政部和各金融監管部門在內的金融監管信息共享機制,促進宏觀與微觀監管信息及時、全面的共享和交流。三是加強中央銀行與國際監管機構的協調合作,授權中央銀行在國際金融監管協調合作和維護金融中發揮主導作用,防范國際金融風險溢出效應和新一輪國際金融監管規則變化對我國金融穩定的沖擊和金融發展的不利影響[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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