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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BT項目 移交受讓款 延遲 回購 效益
美國次貸危機以來,國內經濟受國際金融危機的嚴重沖擊,為防止經濟增速過快下滑,國家于2009年和2010年實施4萬億刺激經濟方案。然受國際經濟二次探底的影響,國內經濟數據再次走弱。受此影響,國內經濟政策和貨幣政策變化較大,直接影響著投資者決策大的變化。
2010年6月份國務院下發了《關于加強地方政府融資平臺公司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堵住了地方政府依靠地方融資平臺搞城市建設融資之路。然而地方政府城市投資計劃的實施急需資金的支持,BT項目成為地方政府不二的選擇。地方政府在引進BT項目時,往往條件優厚,投資人在關注收益的同時,要充分考慮到項目的回購風險。目前,受經濟形勢的影響,地方政府可支配財政收入也在減少,如果同時面臨幾個項目進入回購期的情況,地方政府的還款能力就更是岌岌可危了。
地方政府和投資人簽訂的合同,往往有遲延支付移交受讓款時,地方政府需承擔違約責任,并按約定支付違約金的條款。然在實施過程中,為了雙方長期的合作,在遇到地方政府延遲支付移交受讓款時,違約金并沒有實際支付。在延遲支付移交受讓款的情況下,支付方式也會影響投資人的收益。本文將主要主要研究延遲支付移交受讓款不同的方式對投資人收益的影響。
一、案例分析
(一)案例
某一BT項目,投資主要分兩塊,前期配套費用5個億,投資回報率為中國人民銀行5年期以上貸款基準利率上浮兩個點,按季結息;建安費5個億,投資回報率為中國人民銀行5年期以上貸款基準利率,按季結息。假設進入回購期某一基準日,前期配套費用加上投資回報為5.5億元,建安費用加上投資回報為5.45億元。若地方政府當期可支配資金僅有5.5億元,剩余資金需1個季度之后方可支付完畢。假設這1個季度內,貸款利率未發生變化,也未進行結息。
(二)案例分析
回購方案一:先支付前期配套費用加上投資回報為5.5億元,建安費用加上投資回報5.45億元以及對應投資回報一個季度后支付。實際支付金額為:W1=5.45+5.45×R5/360×T(R5為五年期以上貸款利率,T為一季度的天數)
二、理論分析
針對以上兩種投資回報率的BT項目,如若地方政府延遲支付移交受讓款,回購方案的選擇關系到相關方利益的所在。下面將進行具體分析。
因此情況一和情況二比例K的大小,受費用甲和乙的投資回報率的大小以及累計投資時間長短的影響。
其三:介于上述兩種情況中間狀態,從費用甲和費用乙中按各自本金比例取部分費用后,至某一基準日加上相應的投資回報剛好為費用C,此時K的取值為一定比例的費用甲的本金加投資回報與一定比例的費用乙的本金加投資回報。此時K值的大小介于情況一和情況二取值的中間范圍內。
一、BT項目的概念和特點
(一)BT項目的概念
所謂BT模式,即“建設――轉讓”的意思,BT模式具體是指政府(或業主)授權BT承包商對項目融資、建設,建設后由政府(或業主)進行回購,政府(或業主)向BT承包商償付融資本金及利息的一種新型的項目管理模式。從本質上講,BT是一種投資方式。
(二)BT項目的特點
BT模式是一種新興的建設項目管理模式,與普通的建筑模式有根本上的區別。它以政府和大型基礎建設項目為主,分建設期,回購期,且期限較長。業主一般授權具有經濟實力或融資能力的建筑企業進行投資、建設,建設完成后“交鑰匙”――整體移交給業主。業主再進行回購,在回購期由業主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建設費用和融資費用。對于施工企業來說實施BT項目帶有一定的投資性質,通過BT項目的建設獲取投資回報,同時也解決了業主因為資金短缺而不能實施工程的難題。
二、施工企業BT項目會計核算的方法
施工企業在BT項目建設和合同執行過程中,具有三種職能:項目管理公司、項目投融資者、施工單位。所以其核算的內容包括:核算業主對BT項目的資金撥付以及資金的投入使用;核算BT項目融資費用,整個項目的投資完成情況;BT項目的建筑工程費用,核算工程收入、成本和利潤;核算BT項目回購價和投資收益以及收回情況。
BT模式下的會計核算分為兩種:一種是投資建設方雖然進行投資,但不參與項目的施工建設,所以工程施工收入和成本不用確認,而是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的原則,根據合同規定支付施工過程中的工程價款,確認金融資產。由于BT項目的建設周期和回購期較長,一般都超過1年,且資金量大,所以在建設期以“長期應收款”科目歸集發生的投入費用,核算實際發生的成本和利息。根據金融資產的“持有至到期投資”的定義,如果項目公司有能力持有至到期且意圖明確,可以在建設期結束后,由“長期應收款”科目轉入“持有至到期投資”科目進行核算。項目公司在回購期的持續期間內,把每期收到實際的回購款按其占原全部回購款的比例沖減“持有至到期投資”科目,按合同規定把差額部份計入“投資收益”科目。另一種是投資建設方進行投資的同時還參與施工建設,對于業主提供建筑施工服務,應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15號―建造合同》的規定確認合同收入及費用。對發生的借款利息,應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17號―借款費用》的規定,將貸款利息計入工程總成本。具體會計處理如下:
(一)建設期
按實際發生的成本
借:工程施工
貸:銀行存款、應付職工薪酬、應付賬款等
根據項目管理公司、業主或監理公司的審核的工程進度額確認收入、成本
借:應收賬款
貸:工程結算收入
借:工程結算成本
貸:工程施工
同時確認稅金及附加
借:主營業務稅金及附加
貸:應交稅金、其他應交款
在BT項目建設期間,均重復上述會計處理。
(二)回購期
BT項目的回購款及投資回報支付方式一般有兩種:一種是等額本金方式;另一種方式是等額本息方式。
1. 等額本金方式
這種方式是指回購期內每期收到等額的本金,投資收益按照尚未支付的本金余額乘上投資回報率,所以每期投資回報不等,本利和也不等。具體步驟:
(1)確定建設期末回購的基價;
(2)計算在確定的償還期內每期應償還的本金;
(3)計算每期應支付的投資回報=尚未支付的余額×投資回報率;
(4)每期的本利和=每期應償還的本金+每期應付的投資回報。
2. 等額本息方式
這種方式是指在項目回購期,每期支付的本金和投資回報之和是相等的,但每期支付的本金數和投資回報數均不相等。具體步驟:
(1)確定建設期末回購的基價;
(2)根據年金現值系數計算出每期相等的償還金額;
(3)計算每期應支付的投資回報=尚未支付的余額×投資回報率;
(4)計算出每期償還的本金=每期相等的償還金額-每期應支付的投資回報。
兩種支付方式的不同可以看出:采用等額本息的方式,每期支付的金額相等,但前期支付的本金少,投資回報多,后期支付的本金多,投資回報少;采用等額本金的方式,每期償還的本金一樣,但前期支付的投資回報多,后期相對較少。
(三)收到合同價款時
借:銀行存款
貸:應收賬款
三、加強施工企業BT項目財務管理的建議
參與BT項目的建設是施工企業發展的必然趨勢,為保證工程的順利進行,財務管理提供了有效保證,因此財務管理工作在施工企業的BT項目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一)承接BT項目事前應做好前期決策的融資準備和財務支持工作
在公司經營部門的協調下,各相關職能部門應當對照招標文件的要求,對項目進行綜合分析論證,對項目的總體風險進行預測,對項目業主的信譽、財政狀況進行充分調研,對項目收益和融資成本進行測算,并對融資方式和融資方案進行選擇,并和貸款銀行進行融資洽談,制定積極的財務管理制度,創造良好的財務環境,為BT項目提供強有力的財務支持。
(二)投標報價時要充分考慮資金成本
由于BT項目的建設期和回購期較長,在測算投標報價時,對融資費用及融資風險要考慮充足。如對融資方案和融資方式的選擇對融資費用的影響、國家宏觀調控的貨幣政策對貸款利率和利息的影響、項目實施過程中施工成本的融資成本控制,這些都會給BT項目的資金成本帶來風險,所以在資金能夠按期足額取得的條件下,公司才能考慮是否參與BT項目的投招標工作,并結合BT項目的進度計劃和融資情況對用資計劃進行定量地分析,制定預算,控制資金成本,滿足施工進度需求。
(三)合同簽訂時要與招標文件銜接,確保合同簽約質量
BT項目的合同中須明確回購基準日、回購期數、回購條件和回購期資金利率等。對每期回購款的具體支付時間、履約保證金的退還時間等同樣須在合同中明確規定。為確保回購資金的按期支付,還可以要求政府或業主出具項目回購承諾函,或以第三方(銀行)的名義提供回購擔保函。
(四)施工階段要加強總體籌劃,提高工程質量
施工單位要組建BT項目的管理機構,落實內部考核目標。編制項目資金的預算,落實融資資金到位,并制定科學的建設計劃,按照工程進度合理安排資金使用量,控制融資費用。同時定期召開項目分析會,及時發現問題,促進項目經營目標的實現。當BT項目完工達到驗收條件,及時辦理材料調差、人工單價、設計變更等資金費用的調整工作,及時清算監理費用、建設管理費等資金費用,項目審計決算后,與業主確認項目回購基價,計算確認建設期資金利息。
(五)重視回購期的資金收回,確保企業收益
BT項目竣工后,按業主要求做好項目的移交,配合審計部門做好審計工作,業主按合同約定按時支付回購款,若出現不能按期收回時,應派專人及時與業主進行溝通談判,及時解決資金回收問題,減少企業資金額外的融資成本。
關鍵詞:BT建設模式;回購總價;融資成本;投資回報率
中圖分類號:F830.59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0-176X(2009)12-0075-07
BT模式下交易結構的核心關系是前期由投資方投入資金建設項目,后期由回購方分期支付項目回購價款以償還投資方的投入,其實質是發起方在此期間向投資方進行了融資,因此,在回購階段需要根據事先約定的資金成本向投資方支付投資回報。對于投資方來說,其投資BT項目,在于依靠自身的投融資與建設能力期望從項目的工程建設環節和回購價款支付環節獲得收益;而對于政府方(發起方)而言,則希望通過采用BT模式緩解財政資金投資基礎設施項目的資金壓力,提高資金使用效率。因此,在BT項目的招投標及合同談判階段,圍繞項目回購價款的一系列問題,如項目回購價款的組成與確定、回購支付方式與回購期限的選擇等成為發起方與投資方關注的核心問題。
雖然近年來BT模式在我國發展迅速,完成了許多重大基礎設施項目建設[1],但我國對于BT模式的法律法規等制度建設滯后,總體上對BT模式缺乏明確的界定、沒有統一及配套的法律規范、欠缺規范合同的指引[2]。而有關BT模式的理論研究主要關注于BT模式的比較分析[3]-[4]、實施BT模式的制度風險與BT項目運作中的風險問題[5]-[8]以及BT實踐中暴露出來的問題的應對策略[9]-[10]等方面,對于BT項目回購價款相關問題的研究相對不足。
因此,對于BT項目回購價款相關影響因素及作用機理進行分析,為政府方在合同談判中的策略選擇進行理論指導,從而合理確定項目回購價款及回購方式,并通過合同條款對項目回購價款進行控制,有利于BT項目的成功運作。
一、BT建設模式及項目回購價款相關概念界定
(一) BT模式
BT(Build-Transfer)模式,即建造―移交模式,是當今國際基礎設施項目建設領域中被普遍采用的投資建設模式,指政府通過特許協議,引入社會資金或國外資金進行專屬于政府基礎設施項目的建設,基礎設施項目建設完工后,投資者不對該項目進行“經營”或“擁有”,而是按照政府特許協議由政府回購[3]。因此,BT模式是一種投資方式,有別于普通的工程總承包方式。BT項目的具體運作方式主要可以劃分為以下幾種:
1.施工二次招標型
即政府方招標選定的投資方(聯合體)僅承擔投資職能,由其設立具有法人資格的項目公司作為建設單位負責項目的融資、建設組織和管理,項目建成后由政府方回購[1]。這一模式下,投資方不直接負責項目實施,設計方、監理方及施工總承包方均需要項目公司二次招標確定。相應地,項目建設風險最大程度地轉移給了投資方。
2.直接施工型
即政府方招標選定投資方(聯合體),由其成立具有法人資格的項目公司作為建設單位,負責項目的融資、建設管理與施工總承包,項目建成后由政府回購[11]。其特點在于施工不需要二次招標,投資方(聯合體)需要同時具備融資能力與施工總承包資質,監理由政府方和項目公司共同委托。投資方可以獲得投資回報與施工利潤,從而應用較廣。
3.施工同體型
即政府方招標選定同時承擔投資、建設管理和工程施工的項目投資方(聯合體),由其設立項目管理機構(不具備法人資格)進行建設管理,其特點是項目的主要施工承包商與投資方、項目管理機構直接同體[11]。該模式下,設計、監理等一般都由政府方委托,相應地則承擔更多建設風險。
以上運作模式是BT項目實施的主要模式,實踐中曾經出現過的墊資施工型模式[1],因其極易作成建設部明令禁止的墊資施工總承包模式而較少采用。
(二)政府借款投資代建方式與BT引資方式在投入總成本上的比較
1.定性分析
(1)從融資的角度來看,引資建設的資金成本一般較高,因此,只有在政府缺乏基礎設施建設資金,而且又難以從開發銀行貸到資金的情況下,才可以選擇引資建設方式。
(2)從項目管理角度看,由于BT模式選擇市場化運作方式,可以減少政府的行政干預,盡可能減少設計變更,可以有效控制投資。在選擇出資人及建設單位環節市場化程度越高,越可以引入競爭機制,節約政府的建設投資。如果市場化程度不高,可能會出現一些尋租行為,不利于發揮BT的效率優勢。
(3)從行政成本角度來看,BT模式雖然由私人資本全過程建設,但是,對政府相關部門的監管水平較高,所以,行政成本節約效果并不一定顯著。
2.定量分析
(1)假設這兩種模式建設成本一致,即項目建設完成后二者總建設費用一樣,都是10 000萬元(1億元)(如表1、表2所示)。
(2)假設代建模式政府投資全部來自于借款,利率5.94%,而BT模式的投資回報率為8%。
(3)BT引資模式下項目回購期5年,代建模式下,借款償還期為5年。
(4)二者的回購方式或借款償還方式采用的等額本金方式。
按照國家對代建取費的規定,代建單位代建費113萬元。
因此,1億元的項目其代建費=63+(10 000-5 000)×1%=113萬元,這部分費用加到總支付的本利和中得到項目總投入成本為11 895萬元。如表2所示。
可見,BT引資模式比代建模式多投入成本=12 400-11 895=505萬元,大約500萬元。
因此,BT引資模式的總成本高于代建模式,只有在政府資金短缺,無法從其他渠道獲得建設資金,項目又急于建設時采用較為穩妥。
(三)BT項目回購價款
融資建設的項目原則上應由政府支付回購金進行回購。政府所需要支付給BT承包商的全部費用包括工程建設費用以及融資費用。根據包含關系,將回購價款分為回購基價和回購總價兩個層面來討論,回購總價包括回購基價,但同時回購基價又是計算回購總價的依據(如圖1所示)。
圖1 BT項目回購價款構成
1.項目回購基價
由工程建設資金與建設期融資費用兩部分構成[12]。
(1)工程建設資金。包括BT項目建造期內的建筑安裝工程費用、設備與工器具購置費用及其他約定費用,一般不包括動拆遷費用、設計費用等。
(2)建設期融資費用。是投資方在建設期的資金成本,由銀行貸款利息和建設期的自有資金投資回報兩部分構成。
2.項目回購總價
主要包括回購基價與回購期融資費用。理論上說,若回購期融資費用為0,即BT項目完成時點由政府方一次性回購,則由于未發生回購期資金成本,回購總價即回購基價。
(1)回購基價。回購期開始時通過雙方回購協議中約定的回購價款構成內容與計算方式核定而形成的政府方應該支付給投資方的全部費用,包括工程建設費用與建設期融資費用(若存在回購緩沖期,則該期相應的融資費用也計入回購基價)。
(2)回購期融資費用。項目完成后,投資方的資金被繼續占用而發生的資金成本,隨回購價款的逐期支付而減少。
3.投資回報率的確定
BT模式的投資回報率的確定,國內通行的做法通常在同期銀行貸款基準利率的基礎上上浮2―4個百分點。
(1)如果BT出資方只出資,不建設,其投資回報率取上限;如果既出資又建設,其投資回報率取下線。
(2)回購期長的項目投資回報率高于回報期短的項目。
(3)建設期只按借款對待,回報率低,則回購期的回報率就要高些,雙方進行談判認可。
(4)實際上最簡便的方法不區分建設期和回購期,統一給定一個投資回報率,建設期的投資回報(融資費用)參考建設期利息的算法,當年投入按半年計算投資回報,以前各年投入及未償還的投資回報(利息)按全年計息,回購期按具體的回購方式進行計算。
假設投資者在建設期初一次投入資金,投資者要求的收益水平為銀行同期貸款利率r,項目建設期為n,回購期限為m,投資年固定回報率為i。則:只出資不建設的一次投資回報計算公式如下:
i=(1+r)n+m-1n+m(1)
假設期為2年,根據公式(1),則投資回報測算結果如表3所示。
二、BT項目回購價款影響因素及機理分析
對于政府方而言,在與投資方進行回購協議談判前必須確定項目回購總價控制措施與回購策略選擇,以期更合理地利用未來財政資金,提高其使用效率。因此,在項目前期招標確定投資方的準備過程中,必須研究回購價款的相關影響因素及其作用機理,從而在合同談判過程中進行合意的選擇。BT項目回購價款的相關影響因素主要有:①資金投入方式;②建設工期;③工程變更;④基準利率與投資回報率;⑤回購支付方式;⑥回購期限等。其中,①②③④主要影響項目的回購基價,而④⑤⑥則影響回購總價。下文具體分析前述因素對于項目回購價款的影響機理。
(一)資金投入方式
BT項目一般為投資規模較大的基礎設施項目,項目所需建設資金除一部分為投資方注入的資本金外,大部分是通過向銀行或金融機構融資獲得。不同的資金投入方式對回購價款有如下影響:第一,自有資金比例會影響到投資方的投資內部收益率與回購價款。若對于BT項目的資本金比例約定一個范圍,則投資方通過減少自有資金比例(即取下限)充分發揮財務杠桿作用會提高項目投資的內部收益率[13],并因為計息基數額的加大會增加建設期的資金成本,從而使建設期融資費用提高。第二,在固定自有資金比例前提下(如我國基礎設施項目一般為35%),自有資金與借入資金的投入次序對于回購價款的影響具有不確定性。BT實務操作中,投資方的借入資金均計算其資金成本而構成建設期融資費用,但其自有資金的投資回報則存在兩種情況(計或不計)。在不計算自有資金回報的情況下,顯然先投入自有資金有利于建設期融資費用的減少,而對于其自有資金回報率與貸款利率取值不同時,投入次序也影響到建設期融資費用。第三,資金投入的不平衡性對回購價款產生影響。若項目建設初期大量投入建設資金,則因其計息周期拉長而產生更高的資金成本增大了政府方的建設期融資費用。
(二)建設工期
理論上,BT項目建設工期越長則資金成本會增大,在工程建設費用不變前提下縮短工期會節約資金成本,使建設期融資費用進而項目回購基價下降。但具體項目的建設規模與標準、建設條件及其他不確定性因素的客觀存在,使項目建設工期具有一定的不確定性,有可能使項目進度偏離合同理想狀態造成工期延誤,從而影響項目回購基價。具體存在如下幾種情況:第一,可原諒的工期延誤往往會使回購基價增加;第二,不可原諒的工期延誤則因投資方的過失而由政府方反索賠可降低項目回購基價。
(三)工程變更
在BT項目建設實踐中,工程變更是不可避免的,工程變更通常會加大項目的建設工程費用。但對于項目回購基價的影響與具體的BT運作模式關系密切,如采用二次招標型 BT模式[14],則項目建設風險均由投資方承擔,設計、監理、施工均與投資方直接簽訂合同,由此發生的工程變更引起的費用增加主要由投資方承擔,在一般總價合同框架下,對于政府方應支付的回購價款影響較小;若采用墊資承包型BT模式[14],由于投資方主要承擔融資與直接施工任務,相應的設計、監理由業主方招標并負責管理,工程變更的相關風險主要由業主方承擔,從而發生的工程建設費用增加及資金成本增加會進入回購基價。
(四)銀行基準利率與投資回報率
銀行基準利率與投資方的投資回報率主要通過影響融資費用(包括建設期與回購期融資費用)而反映到項目回購價款中。在BT項目招標階段一般由投標人自報投資回報率,并在中標后最終與政府方談判予以確定,對于政府方而言,往往要求其資金成本低于銀行利率(體現出政府方選擇BT模式實施項目較從銀行貸款的優勢),而其投資回報率則參考銀行基準利率與行業特點在談判中確定。而具體操作中,為簡化計,可以不具體區分自有資金回報與融資資金的利息,統一在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基礎上上浮一定百分比[13]。總之,基準利率與投資回報率的高低對于回購價款產生同方向的影響,而如果允許其隨著銀行利率變化相應調整,則政府方將承擔利率風險。
(五)回購支付方式
主要包括不同還款方式與單期時間間隔的選擇等,其對項目回購總價的影響各不相同:第一,在回購期內,對于回購價款的支付主要有兩種方式[2](等額本金與等額本息),采用等額本金的方式則意味著投資方本金的提前回收從而提高其內部收益率,對于投資方更為有利[13]。第二,雖然業界對于回購期內多采用以年作為單期時限,年末付款的方式,但顯然單期時間間隔的縮小有利于節省回購總價。相對于以年為單期,若采用更小的支付周期,則由于未付價款的計息時間縮短而降低了回購期的融資費用,減少了回購總價。
(六)回購期限
回購期限對于回購總價的影響相對簡單,在其他因素不變的情況下,縮短回購期限對于投資方意味著本金的盡快回收從而提高了內部收益率;對于政府方,則由于回購基價計息周期的縮短而降低了回購總價。
三、BT項目回購價款影響因素變化舉例
假定某BT項目投資估算為10億元,要求投資方自有資金比例為35%,計劃工期為24個月,投資方自有資金投資回報與貸款利率均按5.94%計,計算期以半年為一期(期初投入)。由于工期變化、工程變更等因素的影響相對較明確,以下重點結合投資方的不同的資金投入方式、回購支付方式與回購期限進行計算,以比較不同因素變化對于項目回購價款的影響方式。
(一)不同資金投入方式對回購基價的影響
由于該案例中,投資方自有資金比例確定,投資方自有資金回報率與貸款利率均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5.94%)計算,則不同的資金使用計劃將對回購基價產生影響(如表5所示)。
表5不同資金投入方式對項目回購基價的影響對比單位:億元
資金投入計劃開工投入額/融資費用7個月投入額/融資費用13個月投入額/融資費用19個月投入額/融資費用回購基價
等額投入2.5/0.2972.5/0.2232.5/0.14852.5/0.074310.743
從小到大1/ 0.11882/0.17823/0.17824/0.118810.594
從大到小4/0.47523/0.26732/0.11881/0.029710.891
從表5可見,不同的資金使用計劃將產生不同的回購基價。顯然,資金投入由小到大的方式產生的回購基價最低,其主要原因在于后期投入的較多資金因為計息期短而產生較低的建設期融資費用。
(二)不同回購支付方式對回購總價的影響
即比較不同的還款方式(等額本金與等額本息)與不同的支付單期時間(年、半年、季、月等)對于回購總價的影響情況。
1.不同還款方式對于回購總價的影響
假定回購基價為10.743億元(如表5所示),回購期為2年(單期為1年),比較不同還款方式對于回購總價的影響情況。
表6不同還款方式下項目回購總價對比單位:億元
還款方式第1年末本金/融資費用第2年末本金/融資費用回購總價
等額本金5.3713/0.63815.3713/0.319111.6997
等額年金5.3902/0.63815.6702/0.358112.0566
從表6可見,等額年金的還款方式相對投資方更為有利,政府方為此多付出了回購總價,即項目回購期的融資費用上升。
2.不同支付單期對于回購總價的影響
同理,假定回購基價為10.743億元(如表5所示),回購期為2年,假定以等額本金方式支付,分別取單期時間為年、半年、季等計算其對于回購總價的影響(如表7所示)。
表7不同支付單期對于回購總價的影響對比單位:億元
單期時間第1期第2期第3期第4期第5期第6期第7期第8期回購總價
年6.00945.690311.6997
半年3.00482.92512.84532.765511.5407
季1.42271.41271.40271.39281.38281.37281.36281.352911.1022
從表7可見,回購支付單期的時間對于回購總價也產生影響,相對于以年為支付單期,以半年、季度為支付單期時回購期融資費用減少,相應降低了回購總價。
(三)不同回購期限對回購總價的影響
仍假定回購基價為10.743億元(如表5所示),以等額本金方式支付回購款,單期為1年,分別取回購期限為2―5年,比較回購總價變化情況(如表8所示)。
表8不同回購期限對回購總價的影響對比單位:億元
回購期限回購總價(回購期融資費用)
2年11.7002(0.9572)
3年12.0193(1.2763)
4年12.3384(1.5953)
5年12.6574(1.9144)
從表8可見,回購期延長,因為回購基價產生的融資費用增加導致回購總價上升;從另一角度而言,是由于投資方的本金被占用時間延長而產生的資金成本增大。
四、政府方對于回購價款控制的策略
基于前文對于回購價款影響因素及其作用機理的分析,政府方在招投標及合同談判過程中應該有針對性地采取措施,有效控制項目的回購價款并采取合理的回購策略,最終反應在合同文本中作為項目建設階段及回購階段處理回購價款確定、調整及支付的依據,合同機制仍然是政府方有效控制回購相關問題的主要手段。
(一)加強合同價款的控制,嚴格建設期的資金監管
在BT項目的招標階段,原則上應以批準的項目概算下浮一定比例報政府批準后作為招標控制價,由投標人競價形成項目的合同總價,以之作為項目回購的暫定基價。對于投資方的資本金比例及注資方式進行明確約定并制定監控條款,保障其資本金注入在規定時間每期足額到位。要求投資方編制合理的資金使用計劃,并嚴格審查防止其不平衡的資金投入而產生更多的融資費用。在合同條款中載明投資方的融入資金到位時間,并通過在銀行設立工程建設專項資金賬戶加強對于投資方的資金監管,防止其挪用項目建設資金并保障工程款按期足額撥付。
(二)嚴格控制項目建設工期,加強工程變更審查
項目工期的延誤與工程變更均可能造成項目回購基價的上升而增大回購總價。在招標階段,政府方應該加強監督投標人的工程建設實施方案,審查其進度計劃的合理性。在合同談判過程中,應進一步加強項目進度計劃的審批,并通過相應條款保障項目按進度計劃推進工程建設,并對可原諒的工期延誤等條件進行明確約定,盡量清楚劃分工期延誤的責任歸屬,防止回購價款增加;同時,在合同談判過程中,對于工程變更應明確約定其嚴格的實施程序,對于政府方可予認定并同意調整合同價款的變更要有明確的約定。
(三)準確預測項目融資成本與投資回報率
BT項目的回購價款與投資方與政府方商定的融資成本與自有資金回報率關系敏感,特別是對于BT實踐中給予投資方單一回報率的情況。應重點加強對于投資方回報率的測算,在招標或合同談判過程中合理確定回報率,從而既保障投資方的合理利潤,又節省了財政性資金。投資方回報率的確定需要結合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行業基準收益率、項目特點及政府方信譽等因素;給予投資方固定回報率時,應重點預測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年浮動趨勢與宏觀經濟趨勢,并與投資方談判商定。
(四)合理選擇項目回購策略
政府方的回購策略選擇受到政府方未來財政資金收入的嚴格約束,在準確預測未來幾年政府財政資金籌措能力及確定其資金優先使用計劃的前提下,適當縮短回購期限,增加回購支付單期數,有利于減少項目回購總價,同時對于投資方而言,其投資回報也更高,是一種“雙贏”的結果。
五、結 論
BT模式與傳統的投資建設模式相比,可以緩解項目建設期政府財政資金的壓力,提高投資效率,分散投資風險,有利于發揮大型建筑企業在資金和技術方面的綜合優勢。可以預測,BT模式在我國未來城市基礎設施建設中會發揮越來越重要的作用。但作為一種主要應用于我國公益性或經營性較差的城市基礎設施項目的新模式,由于缺乏BT項目專門的法規政策,對于BT模式運作的關鍵環節的理論研究與實務探索相對不足,制約著該模式發揮優勢。本文主要針對政府方與投資方回購協議談判中重點關注的回購價款確定及回購支付方式選擇,研究了BT項目回購價款的相關影響因素并重點分析其作用機理,結合案例給出了算法及驗證,并進一步為政府方在項目前期能夠結合項目實際確定出相應的應對策略,為政府方合同談判過程中對于回購價款的確定與回購方式的選擇,以及合同條款中對于回購價款的控制提供理論上的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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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污水處理TOT項目中,處理費單價的確定決定了項目經濟效益的水平,本文從經濟評價角度,論述了污水處理項目處理費單價的測算方法,并輔以案例分析。
關鍵詞:TOT 處理費單價 案例 污水處理
我國污水處理廠建設投資從以政府作為單一投資主體到社會資本與國家資本同時并存,逐步實現了投資主體的多元化,并以此為契機,逐步引入了BOT、BT、TOT等多種市場化的投融資模式,本文以TOT模式下,污水處理項目處理費單價的測算方法為論述重點,并輔以實際案例分析,說明污水處理費單價的測算過程。
1.污水處理費單價的測算方法
TOT項目污水處理費單價的測算應充分考慮特許經營權在今后項目運營成本中以無形資產形式進行攤銷;在收購后充分考慮對既有項目的維修維護費用,通過新增投資方式增加項目的投資總額,并在今后的折舊過程中,對新增投資部分給與必要的資本化。
污水處理TOT項目污水處理費單價的測算,分為以下四個步驟
1.1確定邊界條件。需要在測算前確定的邊界條件分為以下三類:
第一類,商務條件。包括:項目收購預期兌價、資本結構、處理規模、特許經營期限、運營負荷、調價規定。
第二類,財務條件。包括:折舊年限、攤銷年限、殘值率、稅收種類及稅率、短期貸款利率水平、長期貸款利率水平、長期貸款期限及還款安排、虧損彌補條件、稅收優惠措施、盈余公積提取方式、股利分配政策。
第三類,生產運營條件。包括:人員定額、平均工資、社會保險繳納政策、藥劑單耗及單價、污水處理電耗及單價、污泥處理單價、燃料單耗及單價。
1.2成本計算。根據現有項目既定的處理工藝、實際負荷、物價水平,以及項目的生產運營條件,計算項目運營的經營成本和總成本。經營成本包括:電費、藥劑費、凈水費、污泥處置費、修理維護費、管理費用。在經營成本的基礎上,測算財務費用、折舊及攤銷費用,最終合并計算項目運營的總成本。
1.3項目基準投資回報標準的確定。項目基準投資回報標準分為以下三個標準:
①基準投資回報率。推薦使用動態指標內部收益率。
②動態回收期年限:銀行融資可容忍項目動態投資回收期的的最高年限作為污水處理類項目回收期標準。
③項目凈現值:項目凈現值應大于等于零。
1.4測算政府需要支付污水處理費單價。以采用動態指標內部收益率為例,通過事先預設的污水處理費單價,對現有生產條件下污水處理項目生命周期內所產生的年度現金流序列進行內部收益率測算,如內部收益率大于或等于基準投資回報率,則該污水處理費單價為可行標準。實際測算過程中將利用計算機對污水處理費單價進行步進式計算,即以單位總成本作為步進式計算的起點,逐步增加污水處理費標準,逐一進行比較,直到確定最終的最低可接受污水處理費單價標準。項目投資商可以此最低可接受污水處理費價格作為與政府進行談判協商的污水處理費底價,并在此基礎上獲得更多的邊際收益。
2.測算案例
2.1項目概況。某市擬將2008年建成的一座規模為10萬噸/日,采用百樂客工藝的城市污水處理廠進行特許經營權轉讓(TOT)。經過與有意向投資商的初步協商,擬采用轉讓兌價確定,污水處理費浮動方式進行招標,即初步確定污水處理廠轉讓兌價款總價為13,000萬元人民幣,特許經營期30年,由最終中標投資商設立項目公司,負責運營該污水處理廠,政府向該項目公司支付污水處理費。
2.2項目污水處理費單價的測算
步驟一:確定邊界條件。
①特許經營期:30年。
②設計處理規模及運營負荷:規模為10萬噸/日,可滿負荷運行。
③資本結構:可采用30%自有資金,70%貸款方式支付收購兌價款。
④項目轉讓預期兌價款:13,000萬元人民幣。為確保項目收購后的穩定運行,補充投資700萬元人民幣,用于設備設施的維修維護。
⑤調價規定:項目投資商可根據藥劑單價、電費單價、人工費單價、污泥處置費單價、通貨膨脹率等因素變動,每兩年向政府相關部門申請調整污水處理費單價。
⑥折舊年限:構筑物、建筑物折舊年限為20年;一般通用設備折舊年限為10年;電子儀器、計算機、自控設備、汽車等特種設備折舊年限為3年;上述資產殘值率均為5%。待攤資產攤銷年限為5年。
⑦稅收條件:項目享受免征營業稅、增值稅。需繳納房產稅、土地使用稅、企業所得稅。所得稅享受自盈利年度開始三年免征、三年減半征收優惠政策,所得稅稅率為25%。
⑧借款條件:流動資金采用短期借款,貸款利率為5.31%,隨借隨還;長期貸款采用10年期借款,借款利率為5.94%,到期還本,每年付息。
⑨股利分配政策:盈利年度按照10%比例提取盈余公積金,所提取盈余公積金額度達到注冊資本50%后不再提取;股利不分配,作為資本公積。
⑩人員定額為47人;平均工資為2,116.40元/人月;企業負擔社保繳費占工資總額比例為:工傷保險0.8%、養老保險20%、生育保險0.6%、醫療保險6.5%、失業保險2.0%、住房公積金12%、補充醫療保險4%、福利費14%。
生產條件:噸水電耗0.1944度/噸,電度費為0.55元/度;凈水費為0.55元/噸;噸水藥劑投放比例為3.5‰,藥劑價格為34,000元/噸;污泥運輸及填埋處置費為45元/噸。
步驟二:計算項目總成本。
①電費:項目噸水年處理347天,滿負荷運作,年基礎電費為52.8萬元,年度電費為423.95萬元。
②凈水費:項目處理噸污水耗費凈水0.01105噸,年處理347天,年凈水費為21.09萬元。
③工資福利費:按照每人年發12個月工資計發,年度項目人工福利費總額為190.86萬元。
④藥劑費:項目年耗費聚丙烯酰胺藥劑26.11噸,單價34,000元/噸;耗費次氯酸鈉173.5噸,單價4,000元/噸;年度藥劑耗費158.18萬元。
⑤污泥運輸及處置費:項目年產生污泥37,302.50噸,污泥運輸及處置年費用為89.53萬元。
⑥修理維護費:按照形成固定資產的1.5%提取,年度修理維護費為185.91萬元。
⑦管理費用:根據行業慣例,管理費用以項目運行電費、凈水費、工資福利費、藥劑費、污泥處置費、修理維護費總和為基數乘以12.5%,作為管理費用。項目年管理費用為134.27萬元。
⑧折舊及攤銷費用:本案例不采用綜合折舊及攤銷方式,這樣可以產生加速折舊的效應,從而使項目的年度凈現金流符合實際運營過程中的成本核算方式。
⑨財務費用:項目年度財務費用為562.29萬元。
步驟三:項目基準投資回報標準的確定
①基準投資回報率標準的確定:按照加權平均的方式計算項目基準投資回報率:股東期望投資回報率×自有資本金比例+長期貸款利率×長期貸款占項目投資總額的比例=12.5%×30%+5.94%×70%=7.908%,取8%作為基準投資回報率標準。
②動態回收期標準的確定:以銀行融資可容忍最高動態回收期12年作為本項目回收期標準。
③項目凈現值標準:凈現值最低應大于等于零。
以上三個標準需同時滿足,方能符合投資商股東及銀行融資的投資回報標準。
步驟四:測算污水處理費單價。以本項目總收購兌價及后續新增維修維護投資之和13,700萬元人民幣作為計算期望收益的基數,投資人擬獲得的回報=137,00×期望投資回報率,該期望投資回報率從0%開始進行步進式試算,投資回報率每增加1%,進行項目經濟評價試算一次,從0%~30%逐次試算,數據見下表所示。
在結果中選取同時符合基準投資回報三個標準的污水處理費單價作為談判的底價,結果如下:處理費單價為0.882元/噸;項目內部收益率為11.56%;全現金動態 回收期為12年;項目全現金凈現值為4,163.89萬元。
3.結語
采用TOT方式收購運營污水處理項目,在工藝、收購兌價、資本結構、特許年限等邊際因素確定的條件下,污水處理費單價的合理確定是項目成敗的關鍵,通過本文的分析,可大致了解污水處理TOT項目處理費單價的確定過程,通過確定合理的單價,保證項目的順利實施。
參考文獻:
制定投資管理實施細則
通過投資管理實施細則的制定和施行,使總公司(投資方)與子公司(被投資方)的投資行為規范化,投資決策科學化,投資監控程序化,投資回報最大化和投資分配合理化。而制定投資管理實施細則的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企業會計制度》及已頒布的具體會計準則和總公司制定的《財務管理辦法》。
確定投資決策的程序
投資決策的基本程序為:可行性研究報告——投資咨詢委員會審閱—投資決策委員會審閱—投資實施主體的決策。
投資總額分級度與投資咨詢委員會成員和投資決策委員會成員參與投資決策的人數的要求:投資總額(比如)100萬元以下(含100萬元)的投資項目,投資咨詢委員會與投資決策委員會分別不得少于2人審閱并一致通過。投資總額在(比如)1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含1000萬元)的投資項目,投資咨詢委員會與投資決策委員會分別不得少于3人審閱并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投資總額(比如)1000萬元以上的投資項目,投資咨詢委員會與投資決策委員會分別不得少于5人審閱并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投資資金來源分類與投資咨詢委員會成員和投資決策委員會成員參與投資決策人數的要求:投資總額中自有資金投入(比如)30萬元(含30萬元)以下的投資項目,投資咨詢委員會與投資決策委員會分別不得少于2人審閱并一致通過。投資總額中自有資金投入(比如)30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含300萬元)的投資項目,投資咨詢委員會與投資決策委員會分別不得少于3人審閱并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投資總額中自有資金投入(比如)300萬元以上的投資項目,投資咨詢委員會與投資決策委員會分別不得少于5人審閱并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報送投資咨詢委員會和投資決策委員會審閱的項目資料至少應包括(但不僅限于):可行性研究報告和項目的政府相關部門批件。
投資咨詢委員會和投資決策委員會對投資項目的審閱意見是投資主體投資決策不可逾越的咨詢意見。
組建投資咨詢與決策委員會
投資咨詢委員會的成員構成:投資咨詢委員會的成員來源于兩個方面:高等院校的教授或博士,政府機關的處級以上官員。其中來自高等院校的比例為60%,來自政府機關的比例為40%。投資咨詢委員會的成員總數在10人左右,由總公司董事會聘任,每兩年聘任與確認一次。
投資決策委員會的成員構成:投資決策委員會的成員來自兩個方面:總公司高層管理人員;子公司的高層管理人員。其中來自總公司的比例為60%,來自子公司的比例為40%。投資決策委員會的成員總數在10人左右,由總公司董事會聘任,每兩年聘任與確認一次。
在每個投資項目中的投資咨詢委員會和投資決策委員會的參與成員應根據參加人員的總數,在該兩個委員會的兩個來源渠道中,按60%和40%的比例抽簽決定。
編制投資可行性研究報告的要求
投資可行性研究編制主體的要求:投資總額在(比如)100萬元以下(含100萬元)的投資項目,由投資主體自行或委托他人編制可行性報告。投資總額在(比如)100萬元以上的投資項目,由投資主體委托具有國家認證資格的咨詢機構編制可行性報告。
投資可行性研究的內容要求:總論:提出的背景,投資必要性和經濟效益,研究工作的依據和范圍。需求預測和購建規模:國內外需求情況預測,銷售預測,價格分析,進入國際市場的前景,國內現有生產能力估計;對項目的規模、產品方案和發展方向上的技術經濟比較和分析。資源、原材料、燃料及公用設施情況:原料、輔助材料、燃料的種類、數量、來源和供應可能;所需公用設施數量,供應方式和供應條件。建廠條件和廠址方案:建廠的地理位置、氣象、水文、地質、地形條件和社會經濟現狀;交通、運輸及水、電、氣的現狀和發展趨勢;廠址比較與選擇意見。設計方案:項目的構成范圍,技術來源和生產方法、生產技術工藝和設備選型方案的比較,引進技術,設備的來源國別;全廠布置方案的初步選擇和在建工程量情況;公用輔助設施和廠內外交通運輸方式的比較和初步選擇。環境保護:調查環境現狀,預測項目對環境的影響,提出環境保護和三廢治理的初步方案。企業組織、勞動定員和人員的培訓計劃。項目建設實施進度與建議。投資估算與資金籌措:主體及協作工程所需投資,項目建成后的生產流動資金估算;資金來源,籌措方式及貸款的償付方式。項目經濟評價:財務評價與國民經濟評價。
投資可行性研究報告的指標至少應包括(但不僅限于):靜態指標:投資回收期、投資收益率。動態指標:凈現值、內部收益率、投資回收期。靜態指標與動態指標都應計算分析自有資金和全部投資二個類別下的指標。
投資可行性研究報告中關于負債的內容應包括(但不僅限于):負債方式及償付方式;籌資方案的實施難點;動態資金平衡分析。
投資的營運與監控
投資營運的過程應包括:投資實施——投資項目主體的構造——資產、負債及所有者權益營運——資金回收——投資效果分析。
投資項目負債的監督:投資項目主體和投資主體應定期(每季、年)向上級部門報送;負債的償還與償還期的分析;定期編制債務償還計劃。
投資項目主體應定期(每月、季、年)向投資主體報送投資項目的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和現金流量表。
投資主體或委托具有合法資格的社會中介機構每半年對投資項目主體實行一次審計,并提交審計報告。
投資回報
摘 要 本文首先簡單介紹了BOT方式的定義和特征,對BOT方式的風險進行了分析,并對BOT方式的運作程序進行了梳理,從歷史的角度對BOT這一新興的投融資方式的發展歷程進行了總結。筆者接下來提出了BOT方式中出現的爭議問題。結合實際分析了問題的來源和造成的影響。筆者重點研究了BOT方式許協議的定性問題和在BOT實際操作中各方當事人所面臨的潛在的法律風險。最后,筆者對BOT方式的總結性評價以及對其法律上面臨的問題提出一些切實可行的解決方法。
關鍵詞 BOT方式 BOT方式法律關系 BOT特許協議 BOT投資回報率
一、BOT概述
(一)BOT含義
BOT即建設―經營―轉讓,是英文build-operate-transfer的簡稱。BOT方式實質上是一種融資的方式。其具體內涵是指一過政府或其授權的政府部門經法定程序通過特許協議將國家擁有的特定基礎設施或工業項目的籌資、投資、建設、營運、管理和使用的壟斷權在一定時期內賦予給本國或外國民營企業集團(項目公司),政府保留該項目、該設施最終所有權及相關自然資源永久所有權。在經營期內,項目公司可以自主行使其對該項目,該設施的管理權和經營權。但經營期滿以后,項目公司將該項目或該設施無償轉移給政府所有。
由于按照傳統,公共資金與私人資本之間往往有著明確的界限,使用方式和目的也大相徑庭。與公共資本用以公共利益為目的不同,私人資本投資是為了盈利。而在BOT方式中,私人資本參與的是公共事業的建設。盡管私人資本可以通過使用一定年限的特許經營管理權來收回投資進而贏利,但從其實際的效果來看,是達到了實現公共利益的目的的。因此可以認為BOT是私人資本在政府領域的有限擴張。
BOT方式為國家在涉及到公共利益的重大基礎建設中提供了一個新的融資方式。這種最早自20世紀80年代出現在土耳其的融資方式由于其達到的資源配置的效果良好,很快在世界各地盛行。英吉利海峽隧道、澳大利亞悉尼港隧道工程、香港東區隧道、馬來西亞高速公路、菲律賓的電廠項目等都是世界上比較著名的BOT項目。
(二)BOT法律關系及其特征
1.BOT方式中的法律關系
BOT方式中的當事人包括政府主管部門、項目公司、投資股東(項目主辦人或稱項目投資人)、項目貸款人(金融機構),建設公司、原料供應公司、設計公司、保險公司、營運商、經營管理公司,以及項目產品或服務的購買人、設施使用人、項目投資回報和貸款償還的擔保人、項目公司的經營管理人等。這些當事人中,最重要的是政府和項目公司。
政府在整個BOT方式中占主導地位。設施建設的決策、總體規劃等都由政府根據本國本地區的實際情況,依照其發展策略來制定。在發展中國家,政府的主導地位更是鮮明。尤其是在我國,基礎設施的建設決定權完全屬于政府,因此在BOT方式中,項目的決策和管理政府都起決定的作用。
2.法律關系的特征
(1)特許協議主體的雙重性
BOT方式中處于核心地位的是特許協議。特許協議主體的特殊性在很大程度上決定了BOT方式的復雜性。正是通過特許協議,政府授權私營企業進行公共基礎設施的項目的設計、建設、運營等。相對于一般的特許協議,BOT特許協議的主體有以下特別之處:
BOT特許協議的一方是東道國政府,其在特許協議中扮演著雙重角色,既是特許項目的發包方,又是公共權力的執掌者。政府既是協議的當事人,還是管理者。協議的另一方一般僅限于外國人,但對私人資本的國籍一般沒有特別的限制。BOT方式的初衷就是為了吸引外資,因此在急需資金的公共項目中,尤其是資金嚴重缺乏的國家,更是不會對資金的國籍做出限制。
(2)BOT融資方式的特殊性
BOT融資方式與一般的融資方式不同之處在于,融資以后償還建設資金的來源不同。一般的融資方式是以項目主辦人的全部資產作為償還建設該項目所用資金的來源。而在BOT方式中,由于BOT項目大多是一些涉及國計民生的基礎設施建設項目,這些項目需要大量資金投入,其投資風險是單個私人主體所不能承受的,因此BOT方式中的項目融資就是指利用項目的未來收益作為償還建設該項目所用的資金。
(3)BOT方式風險特殊性
BOT方式融資,周期長,標的額大。因此風險也比一般的融資方式不僅高出許多,而且面臨的風險種類也多。自然因素、政治因素、商業因素都可能是造成融資風險的原因。
二、BOT運用中所遇到的法律問題
(一)BOT特許協議的法律性質
BOT協議的結構是以特許協議為中心,以參股協議、貸款協議、建設工程承包協議、項目經營管理協議、產品和服務購買協議等為重要協議,構成一個傘狀協議體系。BOT特許協議在傘狀結構中居于核心地位。因為特許權協議是東道國政府允許民營企業、尤其是外國投資企業享有投資、建設、營運、整個BOT項目的重要法律依據。
但BOT特許協議的法律性質的問題,一直存在爭議,其基本的爭議涉及如下問題:特許協議事民事合同還是行政合同。
1.民事合同
一種觀點認為BOT特許權協議事一種民事合同,屬于私法契約范疇,主要理由是:特許權協議事政府以民事主體的身份與項目公司簽訂的,雙方之間的關系事平等民事主體的關系;如將特許權協議定性為行政合同,意味著政府不經私人投資方同意,即可依自己對社會公共利益的判斷來隨意修改、飛出特許權協議,會增加私人投資的風險,使外國投資者不愿意投資。
2.行政合同
另一種觀點認為特許權協議事一種行政合同,屬于公法契約范疇。主要理由是:BOT項目均涉及東道國社會公共利益;特許權協議雙方當事人的地位本身不對等;特許權協議兼有國家行政合同的特性;將特許權協議定性為行政合同,賦予政府行政優先權,并沒有削弱BOT項目對私人投資者,特別是外國投資者的吸引力。
3.民事合同與行政合同的比較
(1)行政合同當事人中必須至少有一方是行政主體。一般情況下在行政合同中,一方是從事行政管理、執行公務的行政主體,另一方是行政管理相對人,且行政主體處于主導地位并享有一定的行政特權。在特殊的行政合同中,如區域間行政協助、協作合同、行政管理目標責任制合同等,簽約雙方都是行政主體,雙方相對而言,均不享有行政特權。而民事合同則要求合同雙方都是民事主體,或者如果一方本身是行政主體,但是作為民事主體參與權利義務的分配參與到合同中。在BOT特許協議中,關鍵的問題在于政府到底是作為行政主體還是民事主體作為合同的一方當事人來簽訂合同。而在政府法律地位的爭議中,實際上是研究政府在特許權協議中的權利義務規定。可以說,因政府的權利義務來決定他的法律地位。也可以說,因其法律地位來決定其權利義務。
(2)行政合同的內容是為了公共利益而執行公務,具有公益性。行政合同是為履行公法上的權利和義務而簽訂的,如果合同內容只涉及私法上的權利與義務,則應視為民事合同。由于行政合同的公益性決定其內容必須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雙方都無完全的自由處分權。而民事合同不然,根據新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只要民事合同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規定,就應合法有效。在這一點,兩者有較大的區別。BOT合同符合具有公益性這一標準。一個好的BOT合同,不光具有公益性,也同樣具有贏利性。BOT合同應該是一個雙贏的合同,既具有實現社會公共利益的特點,又具有滿足私人資本實現經濟利益的特點。
(3)行政合同以雙方意思表示一致為前提。行政合同屬于雙方行政行為,雙方的行政行為須以雙方意思表示一致為前提。當然,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并不等于雙方追求的目的相同,行政主體簽訂行政合同的目的是為了執行公務,行政管理相對方則是為了營利。在BOT合同中,政府和私人資本都是在自愿的情況簽訂合同。在簽訂合同之前,雙方都有選擇簽署或拒絕簽署的權利,并不存在政府強行簽訂合同的情況。不過在行政合同中,作為管理者的政府一方在多數情況下也并沒有強制行政相對人簽署某些行政合同的權力。
(二)BOT投資回報率的限制
1.BOT投資產權的回收
BOT項目中最終移交與合作方式中的移交不同,在兩種合作方式下的產權交移方式的比較中,可以深刻理解BOT方式產權投資的回收方式特征。
第一,合作方式中并不強行規定合作期滿后的移交。《合作法》第二十二條規定:中外合作者在合作企業合同中約定合作期滿時合作企業的全部固定資產歸中國合作者所有的,可以在合作企業合同中約定外國合作者在合作期限內先行回收投資的辦法。可見,財產是否移交由合作者自行約定。而BOT項目最終移交則是國際慣例,是既定的、必然的結果,具有強制性。
第二,移交的對象不同。合作企業合同中可規定合作期滿,合作企業的所有資產無償移交甲方(合作公司中的中方企業);而BOT合同期滿后,所有資產應移交給政府或其指定的事業單位,而不是合作的中方企業。
第三,移交的性質不同。在中外合作企業存續期間,外國投資者對企業資產有完整的所有權,與中方一起占有、使用、收益、處分這些財產,合作期滿移交的是其對固定資產的所有權;BOT項目承辦方是基于特許授權而享有對該公共基礎設施項目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權,但無權處分該項目資產。即政府保留對BOT項目的處分權,合同期滿后政府收回特許而使其對基礎設施項目的所有權完整回歸。
第四,移交的范圍不同。BOT項目移交的不限于固定資產,承辦方應保證項目移交后正常運行的必備條件;中外合作企業沒有如此條件。
2.回報率的保證
國際上BOT方式中,存在三種投資回報模式:
自負盈虧的投資回報模式。即指完全由項目公司自負盈虧,承擔經營后果。自負盈虧式的投資回報模式不涉及政府對投資回報率的保證問題,相應地,BOT投資者的風險最大,同時盈利的可能性也最大;
固定比率式投資回報模式。即由項目所在地政府按事先協商確定的投資回報率承擔投資回報數額,而不論項目公司的實際經營善。例如,在菲律賓的BOT電廠項目中,政府就保證國家電力公司按高于市場成本電價的15%價格購買項目的全部發電量,從而間接地提供投資回報率。在這種模式中,政府對投資回報率提供保證。BOT投資者在固定比率模式中風險最小,相應的盈利也比較低;
彈性比率式回報模式。即指政府與項目投資者通過談判確定一個投資回報率的上下限,經營收入越過回報率上限部分歸政府所有,底于回報率下限時由政府補,在投資率上下限之間的經營收入歸項目公司所有。此種模式下,政府也會對投資回報率提供保證。
(三)在項目運行中,政府的特權限制
BOT項目中,政府的特權常常是項目不能順利展開的原因之一。由于政府特權,使得項目公司的利益在某些情況下得不到保證。主要就體現在,風險的承擔,政府的擔保上。
BOT項目區別于普通私人項目,有較多的利益相關者,包括經濟組織與建設方面的設計單位、承包公司、供應商、運營商以及融資方面的各種機構等,此外還包括社區、社會公眾項目的最終服務對象和東道國政府。各方本應根據自己在項目中存在的利益的大小,擁有參與項目決策的權利,承擔相應的責任。然而,在實際操作過程中,政府往往出現包攬一切的傾向。在沒有項目所有利益相關者,特別是產品最終的購買者社會公眾充分參與的情況下,政府往往就與投資方達成了項目的優惠政策、產品價格、產品購買方式等影響深遠的條款。而這些條款在執行過程中產生了價格偏高,市場風險不能合理分攤等問題,最終損害了公眾和產品購買公司的利益,影響了項目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國家豁免權是政府享有的特權之一。BOT 投資方式的特點之一,就是政府出面簽約,進而做出保證。一旦因東道國原因合同不能履行,或者因東道國政府違約,勢必涉及到國家豁免和國家責任等復雜的國際法問題。我國相當長的時期內是國家絕對豁免的堅持者,以政府或政府財產來承擔民事責任是歷來被反對的。于是在我國的法律中處處可見禁止或限制政府及其人員從事經營的規定,以及對政府及其人員進行保證的限制性和禁止性規定。然而,由于 BOT 投資方式的法律關系的特殊性,必然有法律關系的主體一方為東道國政府。這就使得我國政府和學者在進行 BOT 項目的運作和分析研究時不得不完全或者部分地放棄國家絕對豁免的觀念。否則,我國將會把 BOT 項目的投資者“拒之于國門之外”。其實,這種有意識地放棄特定領域內或特定情況下的國家豁免權,并沒有否定和侵害國家,相反,恰恰是國家充分實施的表現。根據國際法原理,國家是指國家在國際法上所固有的獨立處理對內對外事務的權力。這種獨立地處理事務,當然包括積極地實施行為,也包括自愿放棄某方面的權利。在采用 BOT 投資方式的情況下,東道國為了獲取更為明顯的利益,給外國投資者以信心,放棄某些方面的豁免權應是無可非議的。事實上,采用絕對豁免主義立場的國家近年來已有日漸減少。目前,亞洲以及拉丁美洲等地區的一些發展中國家仍然在采用。
三、對BOT構建完善的一些建議
BOT法律制度構建的完善,首先應從立法上做起。提高BOT制度法律的位階,是制度形成體系。其次是充實BOT法律的內容,改變當下法律條文空洞、內容過于空泛的現狀,將部分內容細化,也使得BOT方式在實際運行中有法可循。
(一)對投資項目的規范
國家應定期公布那些項目適用BOT方式。規定BOT項目的經營期限,根據具體項目性質和特點,要求在合同中明確規定經營期限,一般不超過50年。
(二)對回報率的明確限制
對回報率的幅度和范圍做出明確規定,也對回報的方式也做出明確的規定。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兼顧,達到雙贏的結果,促進BOT方式的健康發展。
屬于項目融資、物料采購、建設、經營、維護方面的風險,由項目公司與有關當事方協商承擔;屬于國家政策變化等對項目公司所帶來的政治風險,由政府部門承擔,屬不可抗力風險且又不能投保的,由簽約雙方在特許協議中訂明。
(三)對政府特權的限制
規定對政府特權的使用方式,以及對政府特權形式的情況做出嚴格的限制。只有在危機到國家安全、國計民生、根本性政策調整的時候才允許政府使用特權。國家豁免權的行使依然應有嚴格的使用條件。
(四)征收、國有化的限制
規定對BOT項目的征收、國有化及其補償問題,為保障外國投資者的盈利信心,BOT立法應承諾在通常情況下不對BOT項目采取征收、國有化等政治措施。在法定的特殊情況下,國家出于公共利益的考慮,可依法律程序對BOT項目實行征收或國有化,并根據法律及具體情形給投資者適當的補償。
四、結束語
BOT作為一種產生于上個實際八十年代并迅速應用于我國基礎設施建設,發展歷史并不長的融資方式,已經實際地對我國的經濟發展做出了巨大的貢獻。但在運用過程中也出現了一些問題,阻礙了經濟的發展。因此,為了是BOT方式的融資方式得到最佳的應用,國內已經有很多學者對其做了深入的研究。我在閱讀中受到啟發,因此也以BOT方式的法律問題研究對BOT方式的構建提出一些見解。希望關于BOT方式的立法盡快完善,以最大的加速度為我國的經濟建設做出貢獻。
參考文獻:
[1]劉穎,鄧瑞平.國際經濟法.北京:中信出版社.2005.10.
[2]趙學清,鄧瑞平.國際經濟法.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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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李國安.國際融資擔保的創新與借鑒.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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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湯樹梅.國際投資法的理論與實踐.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04.5.
[8]陳坤,孫艷,黃巖.國際投資法.哈爾濱:哈爾濱工程大學出版社.2003.2.
[9]施政.BOT法律問題研究[DB/OL].蘇州大學.中國知網碩士論文.2004.3.1.
[關鍵詞]人力資本投資回報最高收益率物質資本
投資回報是資本市場的基本準則。對人力資本的投資已經日漸受到企業管理者的重視。雖然在不同的行業和歷史的不同階段人力資本都會有著不同的特質,而且在對人力資本的投入上每家企業的做法不一,但是企業家的共性—力圖達到人力資本投資的最高收益率。
一、人力資本投資回報概述
人力資本是與物質資本相對而存在的一種資本形式,作用于人的身上,提供未來的收入。教育是人力資本形成的最重要的途徑,教育通過人力資本的形成而對經濟增長產生連續的作用。雖然人力資源管理專家與管理者對于人力資本的定義不同,但有一點認識是一致的,那就是人力資本代表組織在員工身上所做的投資與隨后獲得的回報之間的關系。企業對人的知識、技能、經驗、保健等人力資本方面的投資收益率遠遠高于一切其他形態資本的投資收益率。上世紀90年代以來美國經濟100多個月持續增長主要得益于人力資本投資。
然而,人力資本有其自身的特點,如人力資本的能動性、人力資本的投資連續性、人力資本的不可轉讓性及人力資本的異質性使得人力資本投資收益的不確定性增大,投資的回收期增長,這都預示著人力資本投資的風險增大。一旦人力資本投資失敗,企業所損失的除了投資的成本(物質與時間成本),而且還有人力資本所能創造價值的機會成本。尤其對于企業價值來源于員工的純服務性行業,人力資本的投資風險防范是尤為重要的。
二、企業人力資本投資回報途徑
了解人力資本投資回報路徑有利于企業在日常管理中推動人力資本的生成,從而完善激勵機制,發揮人力資本的潛能。企業追求利潤增長必須儲備作為戰略性資源的人力資源,其主要途經是增加對人力資本的投資。目前,企業在人力資源方面的投入已經逐漸成為企業支出的最大部分之一。西方發達國家的平均人力資本支出占企業業務總收入的29%左右。企業為培養各種高管人才和技術人才付出了龐大的人工成本,但同時也從中獲取了豐厚的利潤。總體來說,人力資本的投資回報路徑是員工參與企業生產經營活動,投人勞動而后取得薪酬等收入。
人力資本的投資回報大量涉及到個人的切身利益,同時個人的勞動貢獻又關系到企業的發展壯大。激勵機制是人力資本取得投資回報的重要路徑,其具體形式包括:薪酬方式、福利方式、工作待遇與環境、提供學習機會、提供股權方式等內容。
三、實現企業人力資本投資回報率最大的策略
(一)完善企業工作分析
工作分析是確定完成各項工作所需技能、能力、知識、任務、責任和職責的系統過程,是一種重要的人力資源管理技術。工作分析的結果提供了與工作本身的要求有關的信息,而工作要求又是編寫工作說明書和工作規范的基礎。企業將工作分析規范化、系統化有利于避免因聘用不合適員工而造成人職不匹配的無效人力資本投資。
(二)建立完善的培訓制度
企業培訓涉及兩個培訓主體―企業和員工。由這兩者的性質決定了其參培訓的目的存在一定的差別。因此要想提高培訓的效率就必須建立一套完整的培訓制度來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利益和責任,理順雙方的利益關系使雙方的目標和利益盡量相容。培訓制度主要包括:培訓服務制度、入職培訓制度、培訓激勵制度、培訓考核評估制度、培訓獎懲制度、培訓風險管理制度以及培訓實施管理制度、培訓檔案管理制度、培訓資金管理制度等等。由于培訓制度是由企業制定的所以制度的主要目的是調動員工參與培訓的積極性,提高員工隊伍的素質,提高工作效率,使培訓真正滿足企業生產發展需要并為企業創造未來效益。
(三)完善人力資本投資回報的測評體系
目前,人力資本投資的定量分析還沒有完全確立,但是在很多方面已經有了一些研究成果。運用可靠的方法計算人力資本投資回報率需要綜合考慮多個因素。其中四個重要因素包括:
1、系統性的評估體系。確定評估的不同程度、數據類型、獲取數據的方法。
2、精準的流程模型。提供計算投資回報率的步驟,包括如何將人力資源項目為業務帶來的經濟影響從其他因素中分離出來。
3、規范性的操作標準。作為指導原則,這些標準可以確保評估過程的一致性,同時可以建立公司的關鍵利益相關者對評估的信任度。
4、為評估的實施準備足夠的資源,確保計算項目投資回報率方法的可操作性,并使評估成為企業的例行工作。實施項目涉及的工作包括確定工作職責、政策、目標和技能培養等。
這四個因素構成了建立一個評估措施全面均衡、各方利益相關者高度信任、便于多次執行的綜合評估體系的必要條件。作為人力資源管理者應當從戰略上綜合考量,利用經濟學的方法,進行會計核算、效益評估等,降低人力資本投資的風險,不斷完善和規范人力資本投資的定量分析,使企業得到最大的人力資本投資回報率。
注釋:
①提供股權在性質上屬于激勵機制的內容,屬于企業廣義人工成本的范疇。
參考文獻:
[1] 趙曙明 《人力資源管理研究[M]》 北京:人民大學出版社,2001.
[2] 范海燕 《人力如何真正成為資源[J]》中外管理,2001,(2).
[3][美]舒爾茨《人力資本投資:教育和研究的作用[M]》 北京:商務印書館,1990.
人力資本是與物質資本相對而存在的一種資本形式,作用于人的身上,提供未來的收入。教育是人力資本形成的最重要的途徑,教育通過人力資本的形成而對經濟增長產生連續的作用。雖然人力資源管理專家與管理者對于人力資本的定義不同,但有一點認識是一致的,那就是人力資本代表組織在員工身上所做的投資與隨后獲得的回報之間的關系。企業對人的知識、技能、經驗、保健等人力資本方面的投資收益率遠遠高于一切其他形態資本的投資收益率。上世紀90年代以來美國經濟100多個月持續增長主要得益于人力資本投資。
然而,人力資本有其自身的特點,如人力資本的能動性、人力資本的投資連續性、人力資本的不可轉讓性及人力資本的異質性使得人力資本投資收益的不確定性增大,投資的回收期增長,這都預示著人力資本投資的風險增大。一旦人力資本投資失敗,企業所損失的除了投資的成本(物質與時間成本),而且還有人力資本所能創造價值的機會成本。尤其對于企業價值來源于員工的純服務性行業,人力資本的投資風險防范是尤為重要的。
二、企業人力資本投資回報途徑
了解人力資本投資回報路徑有利于企業在日常管理中推動人力資本的生成,從而完善激勵機制,發揮人力資本的潛能。企業追求利潤增長必須儲備作為戰略性資源的人力資源,其主要途經是增加對人力資本的投資。目前,企業在人力資源方面的投入已經逐漸成為企業支出的最大部分之一。西方發達國家的平均人力資本支出占企業業務總收入的29%左右。企業為培養各種高管人才和技術人才付出了龐大的人工成本,但同時也從中獲取了豐厚的利潤。總體來說,人力資本的投資回報路徑是員工參與企業生產經營活動,投人勞動而后取得薪酬等收入。
人力資本的投資回報大量涉及到個人的切身利益,同時個人的勞動貢獻又關系到企業的發展壯大。激勵機制是人力資本取得投資回報的重要路徑,其具體形式包括:薪酬方式、福利方式、工作待遇與環境、提供學習機會、提供股權方式等內容。
三、實現企業人力資本投資回報率最大的策略
(一)完善企業工作分析
工作分析是確定完成各項工作所需技能、能力、知識、任務、責任和職責的系統過程,是一種重要的人力資源管理技術。工作分析的結果提供了與工作本身的要求有關的信息,而工作要求又是編寫工作說明書和工作規范的基礎。企業將工作分析規范化、系統化有利于避免因聘用不合適員工而造成人職不匹配的無效人力資本投資。
(二)建立完善的培訓制度
企業培訓涉及兩個培訓主體―企業和員工。由這兩者的性質決定了其參培訓的目的存在一定的差別。因此要想提高培訓的效率就必須建立一套完整的培訓制度來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利益和責任,理順雙方的利益關系使雙方的目標和利益盡量相容。培訓制度主要包括:培訓服務制度、入職培訓制度、培訓激勵制度、培訓考核評估制度、培訓獎懲制度、培訓風險管理制度以及培訓實施管理制度、培訓檔案管理制度、培訓資金管理制度等等。由于培訓制度是由企業制定的所以制度的主要目的是調動員工參與培訓的積極性,提高員工隊伍的素質,提高工作效率,使培訓真正滿足企業生產發展需要并為企業創造未來效益。
(三)完善人力資本投資回報的測評體系
目前,人力資本投資的定量分析還沒有完全確立,但是在很多方面已經有了一些研究成果。運用可靠的方法計算人力資本投資回報率需要綜合考慮多個因素。其中四個重要因素包括:
1、系統性的評估體系。確定評估的不同程度、數據類型、獲取數據的方法。
2、精準的流程模型。提供計算投資回報率的步驟,包括如何將人力資源項目為業務帶來的經濟影響從其他因素中分離出來。
3、規范性的操作標準。作為指導原則,這些標準可以確保評估過程的一致性,同時可以建立公司的關鍵利益相關者對評估的信任度。
4、為評估的實施準備足夠的資源,確保計算項目投資回報率方法的可操作性,并使評估成為企業的例行工作。實施項目涉及的工作包括確定工作職責、政策、目標和技能培養等。
這四個因素構成了建立一個評估措施全面均衡、各方利益相關者高度信任、便于多次執行的綜合評估體系的必要條件。作為人力資源管理者應當從戰略上綜合考量,利用經濟學的方法,進行會計核算、效益評估等,降低人力資本投資的風險,不斷完善和規范人力資本投資的定量分析,使企業得到最大的人力資本投資回報率。
注釋:
①提供股權在性質上屬于激勵機制的內容,屬于企業廣義人工成本的范疇。
參考文獻:
[1]趙曙明《人力資源管理研究[M]》北京:人民大學出版社,2001.
[2]范海燕《人力如何真正成為資源[J]》中外管理,2001,(2).
[3][美]舒爾茨《人力資本投資:教育和研究的作用[M]》北京:商務印書館,1990.
[4][美]斯蒂芬·P·羅賓斯《管理學》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99.
[5]曹寧《略論企業人力資本投資風險的防范》海峽科學StraitsScience,2008,(3).
實力傳播全球戰略性資源總監
在過去媒介不是很豐盈的時代,廣告創意決定一切。廣告創意性越強,廣告回憶度就越高,銷售效果就越好。因此創意成了廣告公司的生命線,而電視廣告成了工作的重點,創意獎成了廣告公司的目標。測量營銷 ROI 則只需追蹤廣告回憶度。但這個時代已一去不返。
如今,品牌經理們在選擇如何花費預算時,也面臨著各種各樣的選擇――在這一點上,他們的困惑和消費者是一樣的。擺在他們面前的包括體驗式營銷、蜂鳴式營銷、客戶關系營銷、真人秀式營銷、環境營銷、互動式營銷、公共關系等,當然還有大眾媒介廣告。
在數字媒體井噴的現在,幾乎每周都有創新的形式出現。然而大量事實表明,選擇過多讓人眼花繚亂,結果是為了縮小選擇的范圍,人們只好選擇那些他們知道的、感覺還不錯的,但也許并非是最好的產品或服務。品牌經理們更多地需要其廣告公司來幫助他們決定如何在五花八門的營銷選擇中策劃出最佳預算分配方案。
挑戰
對大部分營銷人員來說,大眾媒介廣告(無論是其比重還是創意)和銷售之間的關系正在減弱。這是因為如今有太多的媒體類型、廣告及品牌都在爭相吸引消費者的注意力。大眾媒體廣告,即使是最具創意的廣告,也無法實現過去那么高的消費者的參與度和媒體影響力,而這在過去曾一度提升了銷售業績。
如今,消費者接觸到的信息越來越多,媒體和品牌的選擇范圍也在不斷擴大,而且人們能夠采用多種新方式來進行選擇。這一趨勢導致大眾媒介廣告過去一直占據的統治地位正在被瓦解,尤其是作為品牌信息提供者和品牌選擇影響者的電視廣告。
如今的消費者見聞廣博,甚至到了令人稱奇的地步。互聯網的使用越來越頻繁,這為他們提供了大量的品牌信息,例如:可以就品牌的功能、價值以及其他消費者對于該品牌的看法等進行比較。在許多高利潤產品或服務類別中,互聯網已經成為信息的主要來源,對品牌選擇產生了極大的影響力。
在過去的 20 年中,整合傳播(holistic communications planning)一直是一個熱門詞匯,然而它帶來更多的通常是關注而不是行動。在新的市場條件下,在消費者和媒體市場領域發生的風云變化已經迫切要求我們必須實施整合傳播。
投資回報追蹤解決方案
采取整合觀點來看待營銷問題,就是在確定計劃之前對如何保證消費者與品牌之間的全方位接觸充分地進行思考。預算的分配決策應根據每個品牌接觸可能帶來的相關投資回報。過去只需比較各類大眾媒介接觸帶來的投資回報就足夠了,但是如今,由于接觸點范圍的擴大,這就要求我們必須將互動、銷售點、一對一、口碑以及活動贊助納入一起進行考慮。
遺憾的是,直到現在我們所進行的大部分行業調研仍然和大眾媒介數據庫相關,很少有關于采用整合觀點的研究。因此,早在 2004 年初,我們就開始了這樣一個調查項目:通過實力傳播的投資回報追蹤工具來衡量每個消費者接觸點的價值。這也是我們代表客戶在全球范圍內實施的整合研究項目。主要是對品牌接觸的所有形式進行衡量,以幫助我們來策劃營銷活動。
此后,客戶對于投資回報追蹤工具的反響令我們感到吃驚。接觸點工具是實力傳播專屬的商用傳播策劃工具,用來衡量在不同場景、不同產品類別當中,不同接觸點帶來的投資回報。這些研究都是由實力傳播的客戶出資進行的。實力傳播過去6年來,在35個不同的國家,從事過337個項目、132個產品類別的研究,拜訪過的客戶消費者已經達到35萬。這樣一個研究的妙處就在于它能夠把我們研究的結果適用于不同的產品類別以及不同的國家。實力傳播在中國從事的項目是26個,涉及到消費者數字達到2萬名。實力傳播已經建立起能夠就品牌和消費者之間的150 多種接觸點類型,針對全球范圍、全國范圍和類別范圍的衡量尺度的數據庫。此次研究為我們的客戶引入了一個強大的知識型工具,以及一套有效的整合營銷策劃流程。
投資回報追蹤工具帶來的深入洞察能力通常能夠幫助我們策劃“接觸點推薦方案”,但是如果沒有投資回報追蹤工具提供的大量可靠的消費者數據,我們就無法做到這一點。
制勝模式
投資回報追蹤工具表明,客戶與品牌的接觸越密切,體驗性和互動性就越強,接觸點對于消費者購買該品牌的影響力就越大。這是一種直觀上的看法,然而營銷人員一直都難以得知那些密切性和體驗性更強的非傳統接觸帶來的相對價值,僅知道“平均每個客戶花費越多,大眾媒介接觸率就越高”。如今,我們能夠按產品類別和國別解答這些疑問,包括所有消費者接觸點的相對價值,以及衡量在每個接觸類別上的品牌表現。
投資回報追蹤工具為面臨復雜營銷組合決定的品牌營銷人員提供了大量的數據和洞見。雖然不同類別中每種品牌都有獨特的環境狀況,但是我們還是能夠從已經完成的龐大工作量中挖掘出“普適性內容”,這主要包括如下兩個方面。
一是大部分體驗式接觸點沒有得到充分利用。作為一種面向群體的接觸方式,體驗式接觸是加大投資的絕佳機會。例如,以各種方式進行的贈送樣品活動,如果做得到位的話,可以幫助品牌在紛繁復雜的類別中脫穎而出,改變消費者尤其是那些習慣購買競爭品牌的購買者對品牌的看法,推進品牌宣傳從而吸引大量消費者。
二是品牌管理者的明智之舉就是花費精力去了解接觸點對消費者獲得品牌體驗所做出的貢獻。以普通品牌為例,在所有的接觸方式中大眾媒介廣告僅占總體品牌體驗的 20%。而銷售點接觸點占到品牌體驗的 27%,其他接觸方式,如推介、一對一(人際傳播)、活動贊助接觸點分別占到 25%、16% 和 12%。當然,這些比例會因品牌和類別的差異而有所不同。數字接觸點出現在以上所有的接觸方式中,然而在全球范圍內,它本身作為一種接觸方式在總體品牌體驗中僅占 10%,而且這一比重在不同類別之間的差別較為明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