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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加強易制毒化學品進出口管理,防止其流入非法制毒渠道,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和《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的易制毒化學品系指《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附表所列可用于制毒的主要原料及化學配劑,目錄見本規定附件。
第三條國家對易制毒化學品進出口實行許可證管理制度。以任何方式進出口易制毒化學品均需申領許可證。
第四條商務部負責全國易制毒化學品的進出口管理工作。國務院其他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商務主管部門(以下統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負責本地區易制毒化學品進出口管理工作。同時接受商務部委托負責本地區易制毒化學品進出口許可初審及部分易制毒化學品進出口許可工作。
縣級以上商務主管部門負責本地區易制毒化學品進出口監督檢查工作。
第五條通過對外交流、交換、合作、贈送、援助、服務等形式進出口易制毒化學品的,應按照本規定申請進(出)口許可證。
第六條易制毒化學品進出口經營者(以下簡稱經營者)以加工貿易方式進出口易制毒化學品或加工制成品、副產品為易制毒化學品需內銷的,應首先按照本辦法規定取得相應的進(出)口許可,并憑進(出)口許可證辦理相關手續。
第七條混合物中含有易制毒化學品的,經營者應折算易制毒化學品數量后按照本規定申請進(出)口許可,含易制毒化學品的復方藥品制劑除外。
第八條易制毒化學品樣品的進出口應按照本規定申請進(出)口許可。
第九條易制毒化學品的過境、轉運、通運應當按照本規定申請進(出)口許可。
第十條易制毒化學品在境外與保稅區、出口加工區等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保稅場所之間進出的,應當按照本規定申請進(出)口許可證。
易制毒化學品在境內與保稅區、出口加工區等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保稅場所之間進出的,或者在上述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保稅場所之間進出的,無須申請進(出)口許可證。
第十一條經營者在進出口易制毒化學品時,應當如實向海關申報,提交進(出)口許可證,海關憑許可證辦理通關驗放手續。進口第一類中的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還應提交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出具的進口藥品通關單。
第十二條進出境人員隨身攜帶《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第一類中的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藥品制劑和高錳酸鉀的,應當以自用且數量合理為限,并接受海關監管。
進出境人員不得隨身攜帶前款規定以外的易制毒化學品。
第十三條國家對部分易制毒化學品的進出口實行國際核查制度。管理規定另行制定。
第十四條麻黃素等屬于重點監控范圍的易制毒化學品,由商務部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核定的企業進口、出口。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第二章進出口許可申請和審查
第十五條經營者申請進出口易制毒化學品,應通過商務部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出口管理電子政務平臺如實、準確、完整填寫《易制毒化學品進(出)口申請表》,并提交電子數據。
第十六條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應自收到進出口申請電子數據之日起3日內進行審查,符合填報要求的,網上通知經營者報送書面材料;不符合填報要求的,網上說明理由并退回重新填報。
第十七條經營者收到報送書面材料的通知后,應向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提交下列書面材料:
(一)經簽字并加蓋公章的《易制毒化學品進(出)口申請表》原件;
(二)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表復印件;
(三)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四)易制毒化學品生產、經營、購買許可證或者備案證明;
(五)進口或者出口合同(協議)復印件;
(六)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復印件。
申請易制毒化學品出口許可的,還應當提交進口方政府主管部門出具的合法使用易制毒化學品的證明復印件或進口方合法使用的保證文件原件。
對本條規定的材料復印件有疑問時,商務主管部門可要求經營者交驗上述有關材料原件。
書面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應在收到書面材料之日起5日內告知經營者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書面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第十八條申請進出口目錄第三類中無需國際核查的易制毒化學品的,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應自收到齊備、合格的書面材料之日起5日內對經營者提交的書面材料和電子數據進行審查,并作出是否許可的決定。
許可的,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應在上述期限內發放《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出)口批復單》,并將電子數據報商務部備案;不予許可的,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書面通知經營者并說明理由。
第十九條對于申請進出口目錄第一、二類易制毒化學品和目錄第三類中需國際核查的易制毒化學品的,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應自收到齊備、合格的書面材料之日起3日內對申請進行初審。
初審合格后,對于申請進出口無需國際核查的目錄第一、二類易制毒化學品的,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將電子數據轉報商務部審查;對于申請進出口需國際核查的易制毒化學品的,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將書面材料和電子數據轉報商務部審查。
第二十條對于申請進出口目錄第一、二類中無需國際核查的易制毒化學品的,商務部應自收到省級商務主管部門上報電子數據之日起8日內進行審查,作出是否許可的決定并通知省級商務主管部門。
商務部依據前款對進出口申請予以許可的,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應在收到許可決定后2日內發放《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出)口批復單》;不予許可的,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書面通知經營者并說明理由。
第二十一條對于申請進口需國際核查的易制毒化學品的,商務部應自收到省級商務主管部門上報電子數據和書面材料之日起8日內進行審查,作出是否許可的決定并通知省級商務主管部門。
商務部依據前款對進口申請予以許可的,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應在收到許可決定后2日內發放《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口批復單》;不予許可的,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書面通知經營者并說明理由。
應易制毒化學品出口國家或者地區政府主管部門提出的國際核查要求,商務部可會同公安部對經營者進口易制毒化學品的有關情況進行核查。
第二十二條對于申請出口需國際核查的易制毒化學品的,商務部應自收到省級商務主管部門上報書面材料和電子數據之日起5日內進行審查,符合規定的,進行國際核查。
商務部應自收到國際核查結果之日起3日內作出是否許可的決定并通知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商務部予以許可的,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應在收到許可決定后2日內發放《兩用物項和技術出口批復單》;不予許可的,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書面通知經營者并說明理由。
國際核查所用時間不計算在許可期限之內。
第二十三條申請進口第一類中的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的,商務部在作出許可決定之前,應當征得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同意。
申請出口第一類中的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需要在取得出口許可證后辦理購買許可證的,應當向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申請購買許可證。
第二十四條在易制毒化學品進出口許可審查過程中,商務主管部門可以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實地核查。
第二十五條經營者可通過商務部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出口管理電子政務平臺查詢有關申請辦理進程及結果。
第二十六條經營者憑《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出)口批復單》依據《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出口許可證管理辦法》有關規定申領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出)口許可證。
第三章外商投資企業進出口許可申請和審查
第二十七條外商投資企業申請進出口易制毒化學品的,通過外商投資企業進出口管理網絡系統申報,如實、準確、完整填寫《外商投資企業易制毒化學品進(出)口申請表》,并提交電子數據;手工不經過網絡系統申報的,省級商務主管部門須按規范錄入上述系統。
第二十八條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應自收到進出口申請電子數據之日起3日內進行審查,符合填報要求的,網上通知外商投資企業報送書面材料;不符合填報要求的,網上說明理由并退回重新填報。
第二十九條外商投資企業收到報送書面材料的通知后,應向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提交下列書面材料:
(一)經簽字并加蓋公章的《外商投資企業易制毒化學品進(出)口申請表》原件;
(二)蓋有聯合年檢合格標識的批準證書復印件;
(三)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四)商務主管部門關于設立該企業的批文及企業合營合同或章程、驗資報告;
(五)易制毒化學品生產、經營、購買許可證或者備案證明;
(六)進口或者出口合同(協議)復印件;
(七)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復印件。
申請易制毒化學品出口許可的,還應當提交進口方政府主管部門出具的合法使用易制毒化學品的證明或進口方合法使用的保證文件原件。
申請易制毒化學品進口許可的,還需提交申請進口易制毒化學品的報告,包括外商投資企業對監管手段的說明及不得用于制毒的保證函。
對本條規定的材料復印件有疑問時,商務主管部門可要求外商投資企業交驗上述有關材料原件。
書面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應在收到書面材料之日起5日內告知外商投資企業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書面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第三十條申請進出口目錄第三類中無需國際核查的易制毒化學品的,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應自收到齊備、合格的書面材料之日起5日內對外商投資企業提交的書面材料和電子數據進行審查,并作出是否許可的決定。
許可的,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應在上述期限內發放《外商投資企業易制毒化學品進(出)口批復單》,并將電子數據報商務部備案;不予許可的,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書面通知外商投資企業并說明理由。
第三十一條對于申請進出口目錄第一、二類易制毒化學品和目錄第三類中需國際核查的易制毒化學品的,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應自收到齊備、合格的書面材料之日起3日內對申請進行初審。
初審合格后,對于申請進出口無需國際核查的目錄第一、二類易制毒化學品的,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將電子數據轉報商務部審查;對于申請進出口需國際核查的易制毒化學品的,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將書面材料和電子數據轉報商務部審查。
第三十二條對于申請進口目錄第一、二類中無需國際核查的易制毒化學品的,商務部應自收到省級商務主管部門上報電子數據之日起8日內進行審查,作出是否許可的決定并通知省級商務主管部門。
商務部依據前款對進口申請予以許可的,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應在收到許可決定后2日內發放《外商投資企業易制毒化學品進口批復單》;不予許可的,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書面通知外商投資企業并說明理由。
第三十三條對于申請出口第一、二類中無需國際核查的易制毒化學品的,商務部應自收到省級商務主管部門上報電子數據和書面材料之日起10日內進行審查,作出是否許可的決定并通知省級商務主管部門。許可的,商務部應在上述期限內發放《外商投資企業易制毒化學品出口批復單》,省級商務主管部門通知外商投資企業;不予許可的,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書面通知外商投資企業并說明理由。
第三十四條對于申請進口需國際核查的易制毒化學品的,商務部應自收到省級商務主管部門上報電子數據和書面材料之日起8日內進行審查,作出是否許可的決定并通知省級商務主管部門。
商務部依據前款對進口申請予以許可的,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應在收到許可決定后2日內發放《外商投資企業易制毒化學品進口批復單》;不予許可的,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書面通知外商投資企業并說明理由。
應易制毒化學品出口國家或者地區政府主管部門提出的國際核查要求,商務部可會同公安部對外商投資企業進口易制毒化學品的有關情況進行核查。
第三十五條對于申請出口需國際核查的易制毒化學品的,商務部應自收到省級商務主管部門上報書面材料和電子數據之日起5日內進行審查,符合規定的,進行國際核查。
商務部應自收到國際核查結果之日起5日內作出是否許可的決定并通知省級商務主管部門。許可的,商務部應在上述期限內發放《外商投資企業易制毒化學品出口批復單》,省級商務主管部門通知外商投資企業;不予許可的,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書面通知外商投資企業并說明理由。
國際核查所用時間不計算在許可期限之內。
第三十六條外商投資企業申請進口第一類中的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的,商務部在作出許可決定之前,應當征得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同意。
外商投資企業申請出口第一類中的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需要在取得出口許可證后辦理購買許可證的,應當向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申請購買許可證。
第三十七條在外商投資企業易制毒化學品進出口許可審查過程中,商務主管部門可以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實地核查。
第三十八條《外商投資企業易制毒化學品進(出)口批復單》須加蓋商務主管部門公章。
第三十九條外商投資企業可通過外商投資企業進出口管理網絡系統查詢有關申請辦理進程及結果。
第四十條外商投資企業憑《外商投資企業易制毒化學品進(出)口批復單》依據《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出口許可證管理辦法》有關規定申領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出)口許可證。
第四章監督檢查
第四十一條縣級以上商務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本規定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嚴格履行對本地區易制毒化學品進出口的監督檢查職責,依法查處違法行為。
第四十二條縣級以上商務主管部門對經營者進行監督檢查時,可以依法查看現場、查閱和復制有關資料、記錄有關情況、扣押相關的證據材料和物品;必要時,可以臨時查封有關場所。
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及時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材料、物品,不得拒絕或隱匿。
第四十三條易制毒化學品在進出口環節發生丟失、被盜、被搶案件,發案單位應當立即報告當地公安機關和當地商務主管部門。接到報案的商務主管部門應當逐級上報,并配合公安機關查處。
第四十四條經營者應當建立健全易制毒化學品進出口內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易制毒化學品進出口管理檔案,至少留存兩年備查,并指定專人負責易制毒化學品進出口相關工作。
第四十五條經營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或者得到商務主管部門通知,擬進出口的易制毒化學品可能流入非法渠道時,應及時終止合同執行,并將情況報告有關商務主管部門。
經營者違反本規定或當擬進出口易制毒化學品存在被用于制毒危險時,商務部或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可對已經頒發的進(出)口許可證予以撤銷。經營者應采取措施停止相關交易。
第四十六條經營者應當于每年3月31日前向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和當地公安機關報告本單位上年度易制毒化學品進出口情況,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進出口經營者還須向當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本單位上年度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進出口情況。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將本行政區域內的易制毒化學品進出口情況匯總后報商務部。
有條件的經營者,可以與商務主管部門建立計算機聯網,及時通報有關進出口情況。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七條未經許可或超出許可范圍進出口易制毒化學品的,或者違反本規定第十二條的,由海關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八條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商務部可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一)經營者未按本規定建立健全內部管理制度;
(二)將進出口許可證轉借他人使用的;
(三)易制毒化學品在進出口環節發生丟失、被盜、被搶后未及時報告,造成嚴重后果的。
第四十九條違反本規定第四十五、四十六條規定的,商務部可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并處3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條經營者或者個人拒不接受商務主管部門監督檢查的,商務部可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對單位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條進口或者出口公約限制進出口的瀕危野生動植物及其產品,應當遵守本條例。
出口國家重點保護的野生動植物及其產品,依照本條例有關出口瀕危野生動植物及其產品的規定辦理。
第三條國務院林業、農業(漁業)主管部門(以下稱國務院野生動植物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主管全國瀕危野生動植物及其產品的進出口管理工作,并做好與履行公約有關的工作。
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做好相關工作。
第四條國家瀕危物種進出口管理機構代表中國政府履行公約,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對經國務院野生動植物主管部門批準出口的國家重點保護的野生動植物及其產品、批準進口或者出口的公約限制進出口的瀕危野生動植物及其產品,核發允許進出口證明書。
第五條國家瀕危物種進出口科學機構依照本條例,組織陸生野生動物、水生野生動物和野生植物等方面的專家,從事有關瀕危野生動植物及其產品進出口的科學咨詢工作。
第六條禁止進口或者出口公約禁止以商業貿易為目的進出口的瀕危野生動植物及其產品,因科學研究、馴養繁殖、人工培育、文化交流等特殊情況,需要進口或者出口的,應當經國務院野生動植物主管部門批準;按照有關規定由國務院批準的,應當報經國務院批準。
禁止出口未定名的或者新發現并有重要價值的野生動植物及其產品以及國務院或者國務院野生動植物主管部門禁止出口的瀕危野生動植物及其產品。
第七條進口或者出口公約限制進出口的瀕危野生動植物及其產品,出口國務院或者國務院野生動植物主管部門限制出口的野生動植物及其產品,應當經國務院野生動植物主管部門批準。
第八條進口瀕危野生動植物及其產品的,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對瀕危野生動植物及其產品的使用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二)具有有效控制措施并符合生態安全要求;
(三)申請人提供的材料真實有效;
(四)國務院野生動植物主管部門公示的其他條件。
第九條出口瀕危野生動植物及其產品的,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生態安全要求和公共利益;
(二)來源合法;
(三)申請人提供的材料真實有效;
(四)不屬于國務院或者國務院野生動植物主管部門禁止出口的;
(五)國務院野生動植物主管部門公示的其他條件。
第十條進口或者出口瀕危野生動植物及其產品的,申請人應當向其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野生動植物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進口或者出口合同;
(二)瀕危野生動植物及其產品的名稱、種類、數量和用途;
(三)活體瀕危野生動物裝運設施的說明資料;
(四)國務院野生動植物主管部門公示的其他應當提交的材料。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野生動植物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簽署意見,并將全部申請材料轉報國務院野生動植物主管部門。
第十一條國務院野生動植物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在20個工作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延長的期限和理由應當通知申請人。
第十二條申請人取得國務院野生動植物主管部門的進出口批準文件后,應當在批準文件規定的有效期內,向國家瀕危物種進出口管理機構申請核發允許進出口證明書。
申請核發允許進出口證明書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允許進出口證明書申請表;
(二)進出口批準文件;
(三)進口或者出口合同。
進口公約限制進出口的瀕危野生動植物及其產品的,申請人還應當提交出口國(地區)瀕危物種進出口管理機構核發的允許出口證明材料;出口公約禁止以商業貿易為目的進出口的瀕危野生動植物及其產品的,申請人還應當提交進口國(地區)瀕危物種進出口管理機構核發的允許進口證明材料;進口的瀕危野生動植物及其產品再出口時,申請人還應當提交海關進口貨物報關單和海關簽注的允許進口證明書。
第十三條國家瀕危物種進出口管理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核決定。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本條例規定和公約要求的,應當核發允許進出口證明書;對不予核發允許進出口證明書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和國務院野生動植物主管部門并說明理由。在20個工作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機構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延長的期限和理由應當通知申請人。
國家瀕危物種進出口管理機構在審核時,對申請材料不符合要求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通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第十四條國家瀕危物種進出口管理機構在核發允許進出口證明書時,需要咨詢國家瀕危物種進出口科學機構的意見,或者需要向境外相關機構核實允許進出口證明材料等有關內容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有關材料送國家瀕危物種進出口科學機構咨詢意見或者向境外相關機構核實有關內容。咨詢意見、核實內容所需時間不計入核發允許進出口證明書工作日之內。
第十五條國務院野生動植物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野生動植物主管部門以及國家瀕危物種進出口管理機構,在審批瀕危野生動植物及其產品進出口時,除收取國家規定的費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費用。
第十六條因進口或者出口瀕危野生動植物及其產品對野生動植物資源、生態安全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嚴重危害和影響的,由國務院野生動植物主管部門提出臨時禁止或者限制瀕危野生動植物及其產品進出口的措施,報國務院批準后執行。
第十七條從不屬于任何國家管轄的海域獲得的瀕危野生動植物及其產品,進入中國領域的,參照本條例有關進口的規定管理。
第十八條進口瀕危野生動植物及其產品涉及外來物種管理的,出口瀕危野生動植物及其產品涉及種質資源管理的,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規定。
第十九條進口或者出口瀕危野生動植物及其產品的,應當在國務院野生動植物主管部門會同海關總署、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指定并經國務院批準的口岸進行。
第二十條進口或者出口瀕危野生動植物及其產品的,應當按照允許進出口證明書規定的種類、數量、口岸、期限完成進出動。
第二十一條進口或者出口瀕危野生動植物及其產品的,應當向海關提交允許進出口證明書,接受海關監管,并自海關放行之日起30日內,將海關驗訖的允許進出口證明書副本交國家瀕危物種進出口管理機構備案。
過境、轉運和通運的瀕危野生動植物及其產品,自入境起至出境前由海關監管。
進出保稅區、出口加工區等海關特定監管區域和保稅場所的瀕危野生動植物及其產品,應當接受海關監管,并按照海關總署和國家瀕危物種進出口管理機構的規定辦理進出口手續。
進口或者出口瀕危野生動植物及其產品的,應當憑允許進出口證明書向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報檢,并接受檢驗檢疫。
第二十二條國家瀕危物種進出口管理機構應當將核發允許進出口證明書的有關資料和瀕危野生動植物及其產品年度進出口情況,及時抄送國務院野生動植物主管部門及其他有關主管部門。
第二十三條進出口批準文件由國務院野生動植物主管部門組織統一印制;允許進出口證明書及申請表由國家瀕危物種進出口管理機構組織統一印制。
第二十四條野生動植物主管部門、國家瀕危物種進出口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取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不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批準進出口、核發允許進出口證明書,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二十五條國家瀕危物種進出口科學機構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取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出具虛假意見,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二十六條非法進口、出口或者以其他方式走私瀕危野生動植物及其產品的,由海關依照海關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罰沒的實物移交野生動植物主管部門依法處理;罰沒的實物依法需要實施檢疫的,經檢疫合格后,予以處理。罰沒的實物需要返還原出口國(地區)的,應當由野生動植物主管部門移交國家瀕危物種進出口管理機構依照公約規定處理。
【關鍵詞】石油物裝進出口;物流財務管理;功能構架;企業資源計劃;成本管理
引言
隨著國際油品價格的大幅上揚和波動、能源市場的全球化角逐日漸明顯,勢必會加速國內外石油企業間的競爭和合作進程,而油田物資裝備公司對油田物裝及時、高效的供應、交付已成為確保油田企業生產高效運轉的條件,從而也成為眾多油田企業取得競爭優勢的外部保障之一。而油田進出口業務因立足油田來實現相應物裝的專業化全球采購和銷售,因此該物流業務本質上具有高要求,同時也對油田進出口物流財務管理帶來了新的難點。所以,如何提高作為企業管理核心的財務管理水平將是一個值得研究的課題。
本文以青海油田進出口物流財務管理為例,針對油田進出口物流的特點分析相應財務管理功能體系,并提出了完善油田進出口物流財務管理的措施,以增強油田進出口物流財務管理的核心能力。
一、油田進出口物流
青海油田進出口業務隸屬于油田物資裝備公司,其生存的要旨是“立足油田,面向全球”,業務部門以中國石油集團總公司采購中心為大型定單的進口支持渠道,并根據油田企業的特定需求對國外專項產品尋優采購,在確保高性價比的條件下實現進口石油物裝的及時供貨交付,為保障油田順利生產貢獻力量。目前,油田進出口業務以進口業務為主導。全球化采購要求油田進出口業務具有現代物流信息化、網絡化特點,同時因產品類型數量需求的時間上的隨機性導致油田進出口業務具有柔性化的特點,表1所示進出口業務為原隸屬于青海石油管理局國際合作開發公司2003―2006 年度的進口業務統計。油田總部因地處內陸甘肅省的敦煌,受當地以旅游業和農業為主的產業結構限制,青海油田對油田外部社會依托的進出口業務為零。
從表1不難看出,業務對象分布于油田上下游企業,合同標的物涵蓋了油田生產生活的方方面面,且2003―2006年進出口業務出現了年度間較大的波動。究其原因,筆者認為一方面是油田企業面臨技改需求的情況下經濟支付能力的增強缺乏持久性;另一方面是油田部分原進口設備核心部件進入修理換件階段,在時間分布上具有一定的隨機性。
圖1為油田進出口業務供應鏈多向流交互示意,進出口業務也會涉及商品交易的四個方面:商品實體的轉交、商品所有權的轉移、貨幣的支付、有關信息的獲取與應用,對應為物流、商流、資金流、信息流,這“四流”是緊密聯系、不可分割的有機統一體,它們相互影響、相互制約、相互促進。而進出口物流因涉及海關、外匯和非母語存在的信息篩選,進出口物流具有較大的繁雜性,并因此帶來了財務管理和運營方面的挑戰性。
二、油田進出口物流財務管理現狀
2002年中國物流發展報告的統計數據顯示:美國的物流總成本占其國民生產總值的10%,而中國是20%,文獻[1] 分析指出中國的物流費用居高不下并不是因為中國的運輸費用、倉庫費用、人員工資等單項成本過高,而是供應鏈計劃的不足造成了整個物流費用的高起點,從一定意義看這正是財務管理功能缺失的具體表現。國內物流企業管理特別是財務管理職能的不健全和分離是一個普遍性問題,體現在油田進出口物流財務管理工作中的形式為:僅有一部分財務職能由財務部門執行,且該部分職能偏重于財務核算,其他部分財務職能由主管財務的領導及相關部門代為行使,由于體制及機制的不順暢及部分涉及人員的財務知識和意識的欠缺,致使財務管理的作用沒有得到充分發揮。
在當前以管理競爭求生存的大環境下,企業的發展取決于其綜合管理能力,對作為企業管理核心的財務管理,如何提高其管理能力,就成為企業制定并實施有效戰略計劃需要首先考慮的關鍵問題。油田當前的物流財務管理在成本管理上主要關注表現在利潤表的運費、倉庫人員費用、公共倉庫費用及其他項目,或體現為現金流量表中的庫存物流成本的降低,所以管理措施集中在如運輸成本與庫存成本的降低,而用于推動產品沿著供應鏈移動的財務成本卻被忽略,具體涉及營運資金的管理、退稅資金的管理、應收賬款管理等方面。且在單項合同的執行中,因會計核算信息的不對稱性,難于將進出口物流成本單獨核算并提供完整的物流成本信息,對部分成本的分攤界定因會計科目的設定不夠細化和欠完善導致單項合同績效評估不準確。文獻[2] 指出了引起財務成本增加的四個主要因素:信息障礙、缺乏協調、支付延期和計價能力,要提高油田進出口物流財務管理首先必須解決好前兩個因素,即通過引入先進的管理體制確保財務管理信息的實時和共享,并通過部門協調解決好權利沖突、整體利益和局部利益沖突,從而實現價值的雙大:即用戶價值最大化、物流企業價值最大化;成本雙小:即用戶成本最小化,物流企業成本最小化。
三、石油物流財務管理的核心功能
財務核心能力是一種以知識與創新為基礎,扎根于財務能力體系之中,由財務活動能力、財務管理能力、財務表現能力相互支撐、相互融合所獲得的某種特有的、優異的、動態發展的企業發展能力。財務活動能力主要體現為:財務籌資能力、財務投資能力、資金運用能力、財務分配能力四個方面;財務管理能力包括財務決策能力、財務控制能力、財務協調能力和財務組織能力四個方面;財務表現能力包括盈利能力、償債能力、營運能力和成長能力四個方面。對于油田進出口物流而言,在籌資方面,因油田企業實行資金集中管理而不存在籌資問題,又因業務性質而不存在投資行為,所以油田進出口物流財務核心能力的構造主要集中于財務管理能力上。具體體現為確立健全財務信息機制而為決策提供準確的信息保障,通過財務審核進行有效的成本控制,并通過建立如新型的企業管理體制而促進不同部門的協調,從而提升油田財務管理的協調和組織能力,并完善進出口物流財務預測、物流財務決策、物流財務預算、物流財務控制,以及物流財務分析與物流財務檢查體制和職能。
四、財務管理建設措施
(一)成本管理
要正確核算油田進出口業務的成本,首先應結合油田進出口物流的特點明確成本核算要素:核算對象、核算周期、計算空間、核算計量單位、核算方法、核算的賬務處理及報表。因為物流費用之間相關聯的及會計核算信息的不對稱性,難以將物流成本單獨核算并提供完整的物流成本信息,筆者建議以單宗合同為考核目標,考慮整體的最佳成本,將混入其他費用科目的物流成本抽取出來,使企業能夠清楚地看到潛在的物流成本,這樣才能降低總成本。且在總成本分析時,考慮到油田進出口物流難于拓展銷售量而僅能適用資金成本分析法,因此不選擇盈虧平衡點分析法。
并應進一步利用物流成本管理有用性和經濟可行原則及物流成本消減的乘數效應來提高企業的財務盈利能力;利用物流成本管理的協調性原則而規避由物流成本效益背反引發的利益沖突以及物流成本與物流服務之間此消彼長的負面效應,實現供需參與方的共贏。
(二)改革健全管理模式,推行ERP管理
針對油田進出口物流財務管理中對準確、實時的財務信息需求及對不同從業部門的協調性需要,相應的財務管理體系應從運行模式上進行革新,而企業資源計劃(ERP)是個較完整的集成化管理信息系統,可以實現采購、銷售、生產、庫存等與財務的集成,促使企業優化業務流程,有效地組織和計劃企業各種資源,實現全局信息共享,保證信息的集成性、實時性和統一性,達到物流、資金流及信息流一體化的信息管理系統,從而確保物流成本核算的準確性和及時性。因此,在油田進出口物流財務管理中構建財務管理ERP體系以提升財務管理水平是可行的。
另因ERP實行“一級核算,分級管理”模式,為成本的實時控制與管理創造了條件。更為重要的是,ERP不但引發了財務管理思想、管理方式的根本性轉變,而且對財務管理方法也產生了較大影響。ERP可減少財務流程,減少財務人員崗位配置,但對財務人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即實現從記賬到財務預測、分析和決策職能的轉變。企業只有不斷地進行改革和創新,優化系統流程,利用信息平臺創建完整、集成、高效、適應現代企業發展的財務管理體系。勝利油田于2004年初開始實施ERP,根據企業特點啟用了涵蓋企業核心業務流程的財務會計、銷售分銷、物裝和大型項目管理四個模塊,使油田的財務管理水平在信息化建設的推動下跨越上了一個新臺階。
從以上論述可以看出,推行ERP管理模式需要物資裝備公司乃至油田公司大層面的變動,但其管理先進性是毋庸置疑的。
(三)加強現金管理和內控
財務管理是企業管理的核心,資金管理是財務管理的重要內容。2001年美國安然公司的標志著以利潤為中心的財務管理模式正在走向解體,現金流量作為公司價值的驅動因素,以其超利潤指標的優勢開始受到人們的普遍關注。根據進出口公司的業務特點,在所有的風險控制中,應收賬款的管理是重中為重。所有業務的終結是以收到款項為完成標志的,應收款項的核心是將風險管理的第一責任人鎖定為從事經營活動的第一行為人。
完善的內部控制制度是約束、規范企業管理行為的準則,是減少風險的重要措施,應明確業務權利和責任、完善進出口物流績效考核制度,因為物流績效評價是對物流業績和效率的一種事后的評估和度量以及事前的控制與指導。目前最常用的方法為平衡記分卡法,另可參考文獻[6] 建立適應油田進出口業務流程的模糊綜合評價法,進一步加強從業人員的責任感和確立有效的獎懲機制。
五、結束語
針對油田進出口物流的特點和難點,相應的財務管理只有在仔細分析管理目標,明確財務核心功能架構形式,并針對運營中存在的不足向上級管理部門提出改進建議,并在各級管理部門的支持下,完善成本管理、進行ERP建設、改進財務理念建設及內控制度等方面的建設,才能為油田物裝進出口業務財務水平的拓展提供動力,并有助于提升油田物裝供應的管理水平。
【主要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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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隨著社會的不斷進步,市場經濟不斷發展,企業逐漸走向合作化、全球化的發展模式,進出口業務在我國整個經濟結構中占有舉足輕重的地位。良好的財務管理是一個企業持續發展的前提。了解進出口公司財務管理存在的問題,并分析其產生的原因,進而提出改進的措施,將使公司在進出口貿易中獲得最大的收益。
關鍵詞 進出口 公司 財務管理 措施 風險管理
近年來,我國市場經濟發展迅速,特別是加入WTO以后,企業的逐漸向國際化市場進軍,參與國際間的競爭,并在角逐中取得了可喜的成績。財務管理是保障公司持續發展的前提。在進出口貿易中,我國起步較晚,雖然目前已在國際市場經濟中占有很大的份額,但是進出口公司在財務管理方面缺乏專業的理論指導,財務管理未能形成系統化、規范化的管理模式。另外,進出口公司對財務風險的認識也不夠清晰,這也是導致企業虧損的一個重要原因。本文從進出口公司財務管理中存在的問題入手,分析財務管理問題產生的原因,并提出一些加強進出口公司財務管理的措施,以供讀者學習交流。
一、進出口公司財務管理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財務機構不完善
在我國,傳統的財務管理主要負責記錄資金流動、借錢、貸款,和真正的管理相差太遠。隨著社會經濟的不斷發展,企業的國際化,傳統的財務管理模式已經不能適應市場發展的需求。然而,在很多進出口公司中,沒有成立單獨的財務機構,或是財務機構不完善,公司的財務機構依附于其他部門,公司的財務制度依然沿用傳統的由領導決定的觀念。財務機構不能真正的對公司的財務進行管理和控制,這就導致了公司財務的混論。
(二)財務監控力度不夠
財務監控主要是對公司企業內部財務和公司外部資金流動進行監督和控制。目前公司財務管理普遍存在以下問題:
1.對內部監控不夠
公司內部的監控是一個“老大難”的問題。目前,很多公司內部的監督體制形同虛設,特別是對內部管理層的監督,很多內部管理人員凌駕于監督機構以上,公司內部的監控不能落實到實處,依然遵循領導說了算的原則。
2.財務只理不管
財務人員對公司內部一些資金流動不清楚,也不敢過問公司資金流動方向,財務人員完全聽命于上級領導,對公司的財務只作表面的記錄,更談不上真正的管理。
3.財務不清晰
一些公司內部的財務非常混亂,內部資金的流向經過很多部門,各部門明面暗面偷拿挪用,造成了入賬資金和實際資金的不符。財務人員只作為單純的收銀員,對公司的財務不清楚。
(三)沿襲傳統的財務管理理念
中國的市場經濟受傳統觀念的影響很深,在企業走向國際化地時候,這種問題就日益尖銳。很多進出口公司對財務管理的意識不強,其管理理念相對滯后。財務管理沒有深入到公司內部經營活動中去,對財務的控制基本沒有。財務管理只涉及到付款、借錢以及執行財務紀律,談不上真正的財務管理。
(四)財務人員的業務知識不強,綜合素質不高
市場的不斷發展,公司對財務人員的要求也逐漸增加。現如今,一個合格的財務人員不僅要有專業的會計學知識,對公司內部財務進行核算,而且要具備管理公司的業務和業務信息的能力。財務人員必須要具備財務核算、預測、決斷以及資金分配的能力。另外,財務人員的跳槽行為也直接導致了財務內部的不穩定,很多企業的財務人員對公司的業務不熟悉,這也使得財務管理出現了很多漏洞。
(五)財務人員風險意識不強
風險管理是近幾年來一個比較流行的詞匯。指的是對公司的風險進行識別、估計、駕馭以及監控。風險管理的目的是控制公司風險發生的概率,進而使得公司獲得良好的收益。目前進出口公司面臨著很多問題,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公司業倒閉
公司倒閉的原因有很多,最主要的是公司業內部資金無法正常運轉。一般來說小型公司抗風險的能力更弱,如果公司資金無法回籠,公司資金周轉出現問題,公司就會面臨倒閉的危險。特別是現在金融危機席卷全球,很多公司紛紛倒閉。
2.企業收益下滑
公司發展良好與否的指標主要是看公司盈利與否。市場綜合因素的影響,很多公司的收益下滑。自從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以后,國內很多企業未能抵住外企的沖擊,紛紛倒閉,或是出現了嚴重的財政問題,公司收益大幅度縮水,進而倒閉。
財務人員作為公司財務的靈魂,在公司的發展中起到了關鍵的作用。目前很多公司的財務人員對風險的認識不夠清晰,不具備專業的風險預測知識,進而不能使公司有效地避免風險。當今,進出口公司面臨的風險有很多,在財務方面集中在以下幾個方面:
1.外匯風險
進出口公司貿易涉及地域寬廣,在實際的交易中,通常會用不同的貨幣進行結算,如美元、英鎊、日元等。貨幣匯率的變動是外匯風險的主要原因。金融市場的變化難以預估,因此外匯風險在進出口貿易中客觀存在。
2.關稅風險
關稅的征收具有不確定性,而這種不確定性也是關稅風險發生的主要原因。關稅作為國家主要的財政收入來源之一,具有宏觀調控市場經濟的作用,因此關稅會受各種因素的影響,具有不確定性。進出口公司在進行外貿交易的時候,未能預測到關稅的變化,可能是公司蒙受巨大的經濟損失。
3.信用風險
信用風險是外貿風險中最重要的一個環節。信用風險的發生主要是因為債務人不能按時償還債務。在實際的進出口貿易中,由于交易雙方來自不從的國家、不同的地域,對彼此的生產經營狀況認識不清晰,如果公司的業務出現了問題,就可能導致公司不能按時償還債務。
二、加強進出口公司財務管理的幾點建議
(一)建立完善的財務機構
財務機構作為公司組成的一個重要部分,必須具備完整性、獨立性、權威性等特點。個人不能凌駕于財務機構之上,財務機構負責對公司的財務進行核算、監督、管理和分配,財務機構不能受其他部門的制約。
(二)提高財務人員素質
財務人員的培訓是當今社會發展的需要。目前,專業的財務人員不僅要具有會計學知識,對公司的財務進行記錄、核算和總結,還要能夠對具備財務預測,財務預算、財務管理、財務分配等能力。財務管理的模式必須盡快從單純的會計管理向會計管理和經營管理相結合的綜合管理模式過渡。借鑒西方發達國家財務理論,結合我國現有的國情,培養出適合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高素質財務人員。
(三)加強監控力度,控制成本,全面預算
財務人員必須真實地記錄公司內部的財務情況,消除公司財務中的安全隱患,防止行為地發生,肅清公司財務的不清不明現象。財務人員應嚴格按照國家法律法規以及公司基本規章制度,執行財務工作。同時,嚴格控制公司的成本,不斷加強公司內部人員的成本意識,降低公司投入成本,最終實現公司最大限度地盈利。另外,全面預算,對公司的業務、財務進行提前規劃,公司應以財務為中心,制定合理的發展線路,結合市場發展是規律,達到最優經營。
(四)實行財務風險管理
風險管理已經成為當今社會管理公司的主要模式之一。進出口公司所面臨的國際市場變化多端,風險發生的概率更大。強化風險意識,根據國家政策適時調整公司的總體路線,不斷創新,提高公司的競爭力以及抗風險能力,是進出口公司未來發展的主要研究方向。
結語:公司國際化是市場經濟體制發展的必然,而財務管理是公司發展的奠基石。財務管理作為一門綜合性學科,具有技術性強、涉及范圍光等特點。因此,財務人員的綜合素質的培養將是未來公司發展必須注意的方面。進出口公司財務管理中存在的機構不完善、監控力度不夠、財務員素質不強、風險意識薄弱等問題,要求公司內部盡快的做出調整。為了保證公司健康良好地發展,公司應定期對公司財務人員進行培訓,完善公司內部財務機構的建設,加強財務人員對風險的意識,構建適合公司發展的財務管理團體,進而實現公司的可持續發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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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規范進出口貨物的申報行為,依據《*海關法》及國家進出口管理的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中的“申報”是指進出口貨物的收發貨人、受委托的報關企業,依照《海關法》以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的要求,在規定的期限、地點,采用電子數據報關單和紙質報關單形式,向海關報告實際進出口貨物的情況,并接受海關審核的行為。
第三條除另有規定外,進出口貨物的收發貨人或其委托的報關企業向海關辦理各類進出口貨物的申報手續,均適用本規定。
第四條進出口貨物的收發貨人,可以自行向海關申報,也可以委托報關企業向海關申報。
向海關辦理申報手續的進出口貨物的收發貨人、受委托的報關企業應當預先在海關依法辦理登記注冊。
第五條申報采用電子數據報關單申報形式和紙質報關單申報形式。電子數據報關單和紙質報關單均具有法律效力。
電子數據報關單申報形式是指進出口貨物的收發貨人、受委托的報關企業通過計算機系統按照《*海關進出口貨物報關單填制規范》的要求向海關傳送報關單電子數據并備齊隨附單證的申報方式。
紙質報關單申報形式是指進出口貨物的收發貨人、受委托的報關企業,按照海關的規定填制紙質報關單,備齊隨附單證,向海關當面遞交的申報方式。
進出口貨物的收發貨人、受委托的報關企業應當以電子數據報關單形式向海關申報,與隨附單證一并遞交的紙質報關單的內容應當與電子數據報關單一致;特殊情況下經海關同意,允許先采用紙質報關單形式申報,電子數據事后補報,補報的電子數據應當與紙質報關單內容一致。在向未使用海關信息化管理系統作業的海關申報時可以采用紙質報關單申報形式。
第六條為進出口貨物的收發貨人、受委托的報關企業辦理申報手續的人員,應當是取得報關員資格并在海關注冊的報關員。未取得報關員資格且未在海關注冊的人員不得辦理進出口貨物申報手續。
報關員應當按照國家和海關的法律法規規定和要求開展報關活動。除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另有規定外,報關員及其所屬企業應對報關員的申報行為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二章申報要求
第七條進出口貨物的收發貨人、受委托的報關企業應當依法如實向海關申報,對申報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和規范性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八條進口貨物的收貨人、受委托的報關企業應當自運輸工具申報進境之日起十四日內向海關申報。
進口轉關運輸貨物的收貨人、受委托的報關企業應當自運輸工具申報進境之日起十四日內,向進境地海關辦理轉關運輸手續,有關貨物應當自運抵指運地之日起十四日內向指運地海關申報。
出口貨物發貨人、受委托的報關企業應當在貨物運抵海關監管區后、裝貨的二十四小時以前向海關申報。
超過規定時限未向海關申報的,海關按照《*海關征收進口貨物滯報金辦法》征收滯報金。
第九條本規定中的申報日期是指申報數據被海關接受的日期。不論以電子數據報關單方式申報或以紙質報關單方式申報,海關以接受申報數據的日期為接受申報的日期。
以電子數據報關單方式申報的,申報日期為海關計算機系統接受申報數據時記錄的日期,該日期將反饋給原數據發送單位,或公布于海關業務現場,或通過公共信息系統。
以紙質報關單方式申報的,申報日期為海關接受紙質報關單并對報關單進行登記處理的日期。
第十條電子數據報關單經過海關計算機檢查被退回的,視為海關不接受申報,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受委托的報關企業應當按照要求修改后重新申報,申報日期為海關接受重新申報的日期。
海關已接受申報的報關單電子數據,經人工審核后,需要對部分內容修改的,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受委托的報關企業應當按照海關規定進行修改并重新發送,申報日期仍為海關原接受申報的日期。
第十一條進出口貨物的收發貨人以自己的名義,向海關申報的,報關單應當由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簽名蓋章,并隨附有關單證。
報關企業接受進出口貨物的收發貨人委托,以自己的名義或以委托人的名義向海關申報的,應當向海關提交由委托人簽署的授權委托書,并按照委托書的授權范圍辦理有關海關手續。
第十二條報關企業接受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委托辦理報關手續的,應當與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簽訂有明確委托事項的委托協議,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應當向報關企業提供委托報關事項的真實情況。
報關企業接受進出口收發貨人的委托,辦理報關手續時,應當對委托人所提供情況的真實性、完整性進行合理審查,審查內容包括:
(一)證明進出口貨物的實際情況的資料,包括進出口貨物的品名、規格、用途、產地、貿易方式等;
(二)有關進出口貨物的合同、發票、運輸單據、裝箱單等商業單據;
(三)進出口所需的許可證件及隨附單證;
(四)海關要求的加工貿易手冊(紙質或電子數據的)及其他進出口單證。
報關企業未對進出口貨物的收發貨人提供情況的真實性、完整性履行合理審查義務或違反海關規定申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十三條進口貨物的收貨人,向海關申報前,因確定貨物的品名、規格、型號、歸類等原因,可以向海關提出查看貨物或者提取貨樣的書面申請。海關審核同意的,派員到場實際監管。
查看貨物或提取貨樣時,海關開具取樣記錄和取樣清單;提取貨樣的貨物涉及動植物及產品以及其他須依法提供檢疫證明的,應當按照國家的有關法律規定,在取得主管部門簽發的書面批準證明后提取。提取貨樣后,到場監管的海關關員與進口貨物的收貨人在取樣記錄和取樣清單上簽字確認。
第十四條海關接受進出口貨物的申報后,申報內容不得修改,報關單證不得撤銷;確有如下正當理由的,收發貨人、受委托的報關企業向海關遞交書面申請,經海關審核批準后,可以進行修改或撤銷:
(一)由于計算機、網絡系統等方面的原因導致電子數據申報錯誤的;
(二)海關在辦理出口貨物的放行手續后,由于裝運、配載等原因造成原申報貨物部分或全部退關需要修改或撤銷報關單證及其內容的;
(三)報關人員由于操作或書寫失誤造成申報差錯,但未對國家貿易管制政策的實施、稅費征收及海關統計指標等造成危害的;
(四)海關審價、歸類審核或專業認定后需對原申報數據進行修改的;
(五)根據貿易慣例先行采用暫時價格成交、實際結算時按商檢品質認定或國際市場實際價格付款方式需要修改原申報數據的;海關已經決定布控、查驗進出口貨物的,進出口貨物的收發貨人、受委托的報關企業不得修改報關單內容或撤銷報關單證。
第十五條海關審核電子數據報關單時,需要進出口貨物的收發貨人、受委托的報關企業解釋、說明情況或補充材料的,收發貨人、受委托的報關企業應當在接到海關通知后及時進行說明或提供完備材料。
第十六條海關審結電子數據報關單后,進出口貨物的收發貨人、受委托的報關企業應當自接到海關“現場交單”或“放行交單”通知之日起10日內,持打印出的紙質報關單,備齊規定的隨附單證并簽名蓋章,到貨物所在地海關遞交書面單證并辦理相關海關手續。
確因節假日或轉關運輸等其他特殊原因需要逾期向海關遞交書面單證并辦理相關海關手續的,進出口貨物的收發貨人、受委托的報關企業應當事先向海關提出書面申請說明原因,經海關核準后在核準的期限內辦理。其中,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自行報關的,由收發貨人在申請書上簽章;委托報關企業報關的,由報關企業和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雙方共同在申請書上簽章。
未在規定期限或核準的期限內遞交紙質報關單的,海關刪除電子數據報關單,進出口貨物的收發貨人、受委托的報關企業應當重新申報。由此產生的滯報金按照《*海關征收進口貨物滯報金辦法》的規定辦理。
現場交單審核時,進出口貨物的收發貨人、受委托的報關企業應向海關遞交與電子數據報關單內容一致的紙質報關單及隨附單證。特殊情況下,個別內容不符的,經海關審核確認無違法情形的,由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受委托的報關企業重新提供與報關單電子數據相符的隨附單證或提交有關說明的申請,電子數據報關單可不予刪除。其中,實際交驗的進出口許可證件與申報內容不一致的,經海關認定無違反國家進出口貿易管制政策和海關有關規定的,可以重新向海關提交。
第十七條企業可以通過計算機網絡向海關進行聯網實時申報。具體辦法由海關總署另行制定。
第三章特殊申報
第十八條經海關批準,進出口貨物的收發貨人、受委托的報關企業可以在取得提(運)單或載貨清單(艙單)數據后,向海關提前申報。
在進出口貨物的品名、規格、數量等已確定無誤的情況下,經批準的企業可以在進口貨物啟運后、抵港前或出口貨物運入海關監管場所前3日內,提前向海關辦理報關手續,并按照海關的要求交驗有關隨附單證、進出口貨物批準文件及其他需提供的證明文件。
驗核提前申報的進出口貨物許可證件有效期以海關接受申報之日為準。提前申報的進出口貨物稅率、匯率的適用,按照《*進出口關稅條例》(以下簡稱《關稅條例》)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九條特殊情況下,經海關批準,進出口貨物的收發貨人、受委托的報關企業可以自裝載貨物的運輸工具申報進境之日起1個月內向指定海關辦理集中申報手續。
集中申報企業應當向海關提供有效擔保,并在每次貨物進、出口時,按照要求向海關報告貨物的進出口日期、運輸工具名稱、提(運)單號、稅號、品名、規格型號、價格、原產地、數量、重量、收(發)貨單位等海關監管所必需的信息,海關可準許先予查驗和提取貨物。集中申報企業提取貨物后,應當自裝載貨物的運輸工具申報進境之日起1個月內向海關辦理集中申報及征稅、放行等海關手續。超過規定期限未向海關申報的,按照《*海關征收進口貨物滯報金辦法》征收滯報金。
集中申報采用向海關進行電子數據報關單申報的方式。
集中申報的進出口貨物稅率、匯率的適用,按照《關稅條例》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條經電纜、管道、輸送帶或者其他特殊運輸方式輸送進出口的貨物,經海關同意,可以定期向指定海關申報。
第二十一條需要向海關申報知識產權狀況的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受委托的報關企業應當按照海關要求向海關如實申報有關知識產權狀況,并提供能夠證明申報內容真實的證明文件和相關單證。海關按規定實施保護措施。
第二十二條海關對進出口貨物申報價格、稅則歸類進行審查時,進出口貨物的收發貨人、受委托的報關企業應當按海關要求提交相關單證和材料。
第二十三條需要進行補充申報的,進出口貨物的收發貨人、受委托的報關企業應當如實填寫補充申報單,并向海關遞交。
第二十四條轉運、通運、過境貨物及快件的申報規定,由海關總署另行制定。
第四章申報單證
第二十五條進出口貨物的收發貨人、受委托的報關企業到海關現場辦理接單審核、征收稅費及驗放手續時,應當遞交與電子數據報關單內容相一致的紙質報關單、國家實行進出口管理的許可證件以及海關要求的隨附單證等。
第二十六條向海關遞交紙質報關單可以使用事先印制的規定格式報關單或直接在A4型空白紙張上打印。
進口貨物紙質報關單一式五聯:海關作業聯、海關留存聯、企業留存聯、海關核銷聯、證明聯(進口付匯用)。
出口貨物紙質報關單一式六聯:海關作業聯、海關留存聯、企業留存聯、海關核銷聯、證明聯(出口收匯用)、證明聯(出口退稅用)。
第二十七條進、出口貨物報關單應當隨附的單證包括:
(一)合同;
(二)發票;
(三)裝箱清單;
(四)載貨清單(艙單);
(五)提(運)單;
(六)報關授權委托協議;
(七)進出口許可證件;
(八)海關要求的加工貿易手冊(紙質或電子數據的)及其他進出口有關單證。
海關應當留存進出口許可證件的正本,其余單證可以留存副本或復印件。
第二十八條貨物實際進出口前,海關已對該貨物做出預歸類決定的,進出口貨物的收發貨人、受委托的報關企業在貨物實際進出口申報時應當向海關提交《預歸類決定書》。
第五章報關單證明聯、核銷聯的簽發和補簽
第二十九條根據國家外匯、稅務、海關對加工貿易等管理的要求,進出口貨物的收發貨人、受委托的報關企業辦結海關手續后,可以向海關申請簽發下列報關單證明聯:
(一)用于辦理出口退稅的出口貨物報關單證明聯;
(二)用于辦理付匯的進口貨物報關單證明聯;
(三)用于辦理收匯的出口貨物報關單證明聯;
(四)用于辦理加工貿易核銷的海關核銷聯。
海關簽發報關單證明聯應當在打印出的報關單證明聯的右下角規定處加蓋已在有關部門備案的“驗訖章”。
進出口貨物的收發貨人、受委托的報關企業在申領報關單證明聯、海關核銷聯時,應當提供海關要求的有效證明。
第三十條海關已簽發的報關單證明聯、核銷聯因遺失、損毀等特殊情況需要補簽的,進出口貨物的收發貨人、受委托的報關企業應當自原證明聯簽發之日起1年內向海關提出書面申請,并隨附有關證明材料,海關審核同意后,可予以補簽。海關在證明聯、核銷聯上注明“補簽”字樣,并按規定收取工本費。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一條保稅區、出口加工區進出口的貨物及進出保稅區、出口加工區貨物,加工貿易后續管理環節的內銷、余料結轉、深加工結轉等,除另有規定外,按照本規定的規定在主管海關辦理申報手續。
第三十二條采用轉關運輸方式的進出口貨物,按照《*海關關于轉關貨物的監管辦法》辦理申報手續。
第一條為加強進出口商品數量、重量檢驗鑒定工作,規范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以下簡稱檢驗檢疫機構)及社會各類檢驗機構進出口商品數量、重量檢驗鑒定行為,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和進出口貿易有關各方的合法權益,促進對外經濟貿易關系的順利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以下簡稱《商檢法》)及其實施條例,以及其它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進出口商品數量、重量檢驗鑒定活動。
第三條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簡稱國家質檢總局)主管全國進出口商品數量、重量檢驗鑒定管理工作。
國家質檢總局設在各地的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以下簡稱檢驗檢疫機構)負責所轄地區的進出口商品數量、重量檢驗鑒定及其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檢驗檢疫機構實施數量、重量檢驗的范圍是:
(一)列入檢驗檢疫機構實施檢驗檢疫的進出境商品目錄內的進出口商品;
(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經檢驗檢疫機構檢驗的其它進出口商品;
(三)進出口危險品和廢舊物品;
(四)實行驗證管理、配額管理,并需由檢驗檢疫機構檢驗的進出口商品;
(五)涉嫌有欺詐行為的進出口商品;
(六)雙邊、多邊協議協定、國際條約規定,或者國際組織委托、指定的進出口商品;
(七)國際政府間協定規定,或者國內外司法機構、仲裁機構和國際組織委托、指定的進出口商品。
第五條檢驗檢疫機構根據國家規定對上述規定以外的進出口商品的數量、重量實施抽查檢驗。
第二章報檢
第六條需由檢驗檢疫機構實施數量、重量檢驗的進出口商品,收發貨人或者其人應當在檢驗檢疫機構規定的地點和期限內辦理報檢手續。
第七條進口商品數量、重量檢驗的報檢手續,應當在卸貨前向海關報關地的檢驗檢疫機構辦理。
第八條散裝出口商品數量、重量檢驗的報檢手續,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向裝貨口岸檢驗檢疫機構辦理。
包(件)裝出口商品數量、重量檢驗的報檢手續,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向商品生產地檢驗檢疫機構辦理。需要在口岸換證出口的,由商品生產地的檢驗檢疫機構按照規定簽發包括數量、重量在內的出境貨物換證憑單,發貨人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持換證憑單和必要的憑證向出口口岸檢驗檢疫機構申請查驗,經查驗合格的,由口岸檢驗檢疫機構簽發包括數量、重量在內的貨物通關單或者證書。
對于批次或者標記不清、包裝不良,或者在到達出口口岸前的運輸中數量、重量發生變化的商品,收發貨人應當在出口口岸重新申報數量、重量檢驗。
第九條以數量交接計價的進出口商品,收發貨人應當申報數量檢驗項目。對數量有明確要求或者需以件數推算全批重量的進出口商品,在申報重量檢驗項目的同時,收發貨人應當申報數量檢驗項目。
第十條以重量交接計價的進出口商品,收發貨人應當申報重量檢驗項目。對按照公量或者干量計價交接或者含水率有明確規定的進出口商品,在申報數量、重量檢驗時,收發貨人應當同時申報水分檢測項目。
進出口商品數量、重量檢驗中需要使用密度(比重)進行計重的,收發貨人應當同時申報密度(比重)檢測項目。
船運進口散裝液體商品在申報船艙計重時,收發貨人應當同時申報干艙鑒定項目。
第十一條收發貨人在辦理進出口商品數量、重量檢驗報檢手續時,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并結合國際通行做法向檢驗檢疫機構申請下列檢驗項目:
(一)衡器鑒重;
(二)水尺計重;
(三)容器計重:分別有船艙計重、岸罐計重、槽罐計重三種方式;
(四)流量計重;
(五)其它相關的檢驗項目。
第十二條進出口商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報檢人應當同時申報船艙計重、水尺計重、封識、監裝監卸等項目:
(一)海運或陸運進口的散裝商品需要運離口岸進行岸罐計重或衡器鑒重,并依據其結果出證的;
(二)海運或陸運出口的散裝商品進行岸罐計重或衡器鑒重后需要運離檢驗地裝運出口,并以岸罐計重或衡器鑒重結果出證的。
第十三條收發貨人或其報檢企業在報檢時所缺少的單證資料,應當在檢驗檢疫機構規定的期限內補交。
第三章檢驗
第十四條進口商品應當在收貨人報檢時申報的目的地檢驗。大宗散裝商品、易腐爛變質商品、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以及已發生殘損、短缺的進口商品,應當在卸貨口岸實施數量、重量檢驗。
出口商品應當在商品生產地實施數量、重量檢驗。散裝出口商品應當在裝貨口岸實施數量、重量檢驗。
第十五條檢驗檢疫機構按照國家技術規范的強制性要求實施數量、重量檢驗。尚未制訂技術規范、標準的,檢驗檢疫機構可以參照國家質檢總局指定的有關標準檢驗。
第十六條檢驗檢疫機構在實施數量、重量檢驗時,發現報檢項目的實際狀況與檢驗技術規范、標準的要求不符,影響檢驗正常進行或檢驗結果的準確性,應當及時通知報檢人;報檢人應當配合檢驗檢疫機構工作,并在規定的期限內改報或增報檢驗項目。
第十七條檢驗檢疫機構實施數量、重量現場檢驗的條件應當符合檢驗技術規范、標準的要求。
收發貨人、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采取有效措施,提供符合檢驗技術規范、標準要求的條件和必要的設備。
收發貨人、有關單位和個人未及時提供必要的條件和設備,檢驗檢疫機構應當責成其及時采取有效措施,確保檢驗順利進行;對不具備檢驗條件,可能影響檢驗結果準確性的,不得實施檢驗。
第十八條檢驗檢疫機構實施衡器鑒重的方式包括全部衡重、抽樣衡重、監督衡重和抽查復衡。
第十九條固體散裝物料或不定重包裝且不逐件標明重量的進出口商品可以采用全部衡重的檢驗方式;對裸裝件或不定重包裝且逐件標明重量的包裝件應當逐件衡重并核對報檢人提交的原發貨重量明細單。
對定重包裝件可以全部衡重或按照有關的檢驗鑒定技術規范、標準,抽取一定數量的包裝件衡重后以每件平均凈重結合數量檢驗結果推算全批凈重。
第二十條以公量、干量交接計價或對含水率有明確規定的進出口商品,檢驗檢疫機構在檢驗數量、重量的同時應當抽取樣品檢測水分。
檢驗中發現有異常水的,檢驗檢疫機構應當責成有關單位及時采取有效措施,確保檢驗的順利進行。
第二十一條報檢人提供用于進出口商品數量、重量檢驗的各類衡器計重系統、流量計重系統、船舶及其計量貨艙、計量油罐槽罐及相關設施、計算機處理系統、相關圖表、數據資料必須符合有關的技術規范、標準要求;用于數量、重量檢驗的各類計量器具,應當依法經檢定合格并在有效期內方可使用。
第二十二條進出口商品的裝卸貨單位在裝卸貨過程中應當落實防漏撒措施和收集地腳;對有殘損的,應當合理分卸分放。
第二十三條檢驗檢疫機構實施數量、重量檢驗時應當記錄,可以拍照、錄音或錄像。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并在記錄上簽字確認,如有意見分歧,應當備注或共同簽署備忘錄。
第二十四條承擔進口接用貨或出口備發貨的單位的計重器具、設施、管理措施以及接發貨過程應當接受檢驗檢疫機構的監督管理和檢查,并在檢驗檢疫機構規定的期限內對影響檢驗鑒定工作及其結果準確性的因素進行整改。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五條國家質檢總局及各地檢驗檢疫機構依法對在境內設立的各類進出口商品檢驗機構和在境內從事涉及進出口商品數量、重量檢驗的機構、人員及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十六條檢驗機構從事進出口商品數量、重量鑒定活動,應當依法經國家質檢總局許可。未經許可的,任何機構或個人不得在境內從事進出口商品數量、重量鑒定活動。
第二十七條已經國家質檢總局許可的境內外各類檢驗鑒定機構必須在許可的范圍內接受對外經濟貿易關系人的委托,辦理進出口商品的數量、重量鑒定;其現場鑒定人員應當隨身攜帶國家質檢總局對其機構、人員資格許可的有關證件并接受檢驗檢疫機構的檢查。
對無證從事鑒定活動的人員,檢驗檢疫機構可以責令其離開現場并做相應的處理。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擅自破壞進出口商品數量、重量檢驗現場條件或者進出口商品,影響檢驗結果的,由檢驗檢疫機構責令改正,并處3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九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未經國家質檢總局許可,擅自從事進出口商品檢驗鑒定業務的,由檢驗檢疫機構責令停止非法經營,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從事進出口商品檢驗鑒定業務的檢驗機構超出其業務范圍的,或者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擾亂檢驗鑒定秩序的,由檢驗檢疫機構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國家質檢總局或者檢驗檢疫機構可以暫停其6個月以內檢驗鑒定業務;情節嚴重的,由國家質檢總局吊銷其檢驗鑒定資格證書。
第三十條檢驗機構鑒定人員進行現場鑒定時未攜帶有關證件的,由檢驗檢疫機構給予警告,并責令其離開現場。
檢驗機構指派無證人員從事鑒定工作的,由檢驗檢疫機構處3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一條檢驗檢疫機構的工作人員,故意刁難當事人的,,偽造檢驗結果的,或者,延誤檢驗出證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公量,是指商品在衡重和化驗水分含量后,折算到規定回潮率(標準回潮率)或者規定含水率時的凈重(以公量結算的商品主要有棉花、羊毛、生絲和化纖等,這些商品容易吸潮,價格高)。
干量,是指商品的干態重量,商品實際計得的濕態重量扣去按照實測含水率計得的水分后得到的即商品的干態重量(以干量結算的商品主要有貴重的礦產品等)。
岸罐計重,是指以經過國家合法的計量檢定部門檢定合格的罐式容器(船艙除外)為工具,對其盛裝的散裝液體商品或者液化氣體商品進行的數、重量檢驗鑒定(包括測量、計算)。其中,罐式容器包括了立式罐、臥式罐、槽罐(可拆卸或者不可拆卸的槽罐)。
抽查復衡,是衡器鑒重合格評定程序中的一個環節。指針對合格評定對象(主要是經常進出口大宗定重包裝的商品的收貨人或者發貨人),由檢驗檢疫機構從中隨機抽取部分有代表性的商品在同一衡器上進行復衡,檢查兩次衡重的差值是否在允許范圍內,以評定其程序是否處于合格狀態的檢驗方法
收集地腳,是指在裝缷過程中由于撒、漏的或者是在裝卸后殘留的小部分商品稱為地腳貨物,地腳貨物應當及時收集計重,扣除雜質,合并進整批重量出證,而不能簡單作為損耗扣除。
第三十三條報檢人對檢驗檢疫機構的數量、重量檢驗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在規定的期限內向作出檢驗結果的檢驗檢疫機構或者其上級檢驗檢疫機構以至國家質檢總局申請復驗,同時應當保留現場和貨物現狀。受理復驗的檢驗檢疫機構或者國家質檢總局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作出復驗結論。
當事人對檢驗檢疫機構、國家質檢總局作出的復驗結論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訟。
第三十四條對外經濟貿易關系人對所委托的其他檢驗鑒定機構的數量、重量鑒定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當地檢驗檢疫機構以至國家質檢總局投訴,同時應當保留現場和貨物現狀。
第三十五條檢驗檢疫機構依法實施數量、重量檢驗,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費用。
第二條專項資金從中央外貿發展基金列支,專項用于資助機電和高新技術產品公共服務平臺建設及共性技術研發項目。
第三條專項資金由商務部和財政部共同負責管理。商務部負責專項資金的業務管理,包括確定專項資金的支持方向和使用范圍,組織項目可行性論證、專家評審及項目管理、驗收等工作。財政部負責專項資金的財務管理,包括撥付資金,提出監管要求,并與商務部共同對專項資金的使用開展追蹤問效工作。
第四條專項資金使用必須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財務規章制度規定,符合公共財政支出導向及世貿組織相關規定,遵循公開透明、定向使用、擇優支持、科學管理、加強監督的原則。
第五條專項資金支持的對象及項目類別:
(一)公共服務平臺建設。鼓勵科技興貿創新基地和汽車等出口基地搭建和完善公共技術研發平臺、公共信息服務平臺、國際孵化器平臺、人員培訓平臺等。支持在汽車、機床等重點領域建立研發中心、技術標準制定和認證中心、測試驗證中心等公共服務平臺。
(二)共性技術研發。支持符合產業實際需求的共性技術研究。鼓勵產、學、研相結合,開展共性技術的聯合研發。鼓勵行業龍頭企業進行關鍵和核心技術研發,加強節能、環保型產品的研究開發。
第六條專項資金的支持對象為企業、科技興貿創新基地、汽車出口等各類基地和行業商協會組織。
第七條專項資金實行按比例支持方式,資金支持不超過項目實際投資的50%.單個企業研發項目的資助總額原則上不超過300萬元;科技興貿創新基地、汽車出口等各類基地、中介組織申報項目的資助總額原則上不超過2000萬元。
第八條申請專項資金支持的項目應提供以下材料:
(一)專項資金項目申請報告(包括:背景、內容、總投資及資金來源、申請資助的理由和政策依據).
(二)專項資金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
(三)項目申請單位對附屬文件及材料真實性負責的聲明。
(四)其他相關材料。
第九條專項資金使用實行項目管理原則。具體申報程序如下:
(一)商務部會同財政部依據本辦法制定年度項目申報指南。
(二)科技興貿創新基地、汽車出口等各類基地、地方行業商協會組織及地方企業根據項目申報指南向省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下同)商務主管部門和財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會同財政主管部門對地方申請項目審核匯總后上報商務部、財政部。
(三)中央管理企業和全國性行業商協會直接向商務部和財政部提出申請。
第十條商務部會同財政部委托專門機構組織專家對項目進行評審,并依據評審意見,審核確定支持項目和資助金額。
第十一條財政部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規定撥付資金。地方資助資金由財政部按照預算管理級次撥付到地方。中央管理企業和全國性行業商協會組織資助資金由財政部直接撥付。
專項資金采取部分預撥方式,即項目審核確定后撥付資助資金的60%,項目竣工并驗收合格后,辦理資金清算撥付。
第十二條項目承擔單位收到專項資金后,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財務處理。
第十三條地方商務主管部門和財政主管部門、中央管理企業、行業商協會應向商務部和財政部報告項目進展情況。
項目單位如不能按計劃完成項目,應及時報告情況并說明原因。商務部和財政部視具體情況作相應調整。
第十四條資助項目竣工后,商務部和財政部應及時組織專家,或委托地方商務部門和財政部門組織專家進行驗收。
第十五條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和財政主管部門應定期對專項資金支持項目的執行和專項資金的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確保專項資金及時到位,并負責向商務部和財政部聯合報送上一年度專項資金的年度使用報告。報告應包括專項資金的撥付、使用項目預期效益與實際效益比較等情況的科學分析和評價。
關鍵詞:檢驗檢疫 監管 風險管理
近年來,檢驗檢疫工作中遇到的質量安全事故越來越多,進出口產品質量安全問題逐步引起了全社會的關注,也使得檢驗檢疫工作風險問題越來越頻繁的被提起。目前,如何進一步提高執法水平,認識、避免以及化解檢驗檢疫各類風險已經成為檢驗檢疫機構必須重視和亟待研究、解決的問題。
一、風險管理的概念與范圍
風險管理就是通過風險的識別、預測和衡量、選擇有效的手段,以盡可能降低發生事故的概率,有計劃地處理風險,以獲得進出口產品質量安全的保障。風險管理可分為外部風險及內部風險。外部風險主要指國內外與檢驗檢疫相關的法律、法規、執法和守法情況及其變化;國內外與檢驗檢疫相關的標準、技術以及合格評定程序的異同性;產品本質特性及環境信息;產品全生命周期相關方的質量控制及變化;管理相對人的信用情況;境外通報信息、疫情疫病信息、退貨信息、媒體信息及其通過外部合作和行政互助獲取的信息等。內部風險包括檢驗檢疫相關制度和資源配置、業務管理模式、運行及通關機制;技術、手段和方法;相關的法律法規、標準、規范、作業指導書等建立情況;發生的重大工作質量事故或業務風險事件的情況以及執法者素質等。
二、實施風險管理的必要性
(一)實施風險管理,是檢驗檢疫追求卓越績效的客觀要求
境內外客觀環境的不斷變化,監管體制、運行機制的不完善,以及檢驗檢疫人員的素質、管理相對人的誠信缺失等,都會對檢驗檢疫的目標實現產生影響。而實施風險管理可以解決檢驗檢疫事物發展過程中的矛盾,化解風險,提升應對能力,從而確保檢驗檢疫實施總體目標的實現,做到通關快速、風險可控、監管有效、資源節約、質量提升。
(二)實施風險管理,是檢驗檢疫實現嚴密監管和快速通關最有效的手段
通過實施風險管理,采取科學的風險分析方法,突出重點,重視對國外通報、退貨調查、工作質量督察等風險信息和進出口業務數據的分析,及時風險預警和風險分析,有針對性地督促各業務管理部門加強相關產品檢驗檢疫監管,提升檢驗檢疫工作質量,避免系統性、區域性和行業性問題發生,為領導決策、業務管理提供參考。此外,還可以通過風險分析,提前實施風險布控。如對出入境貨物采取臨時緊急措施,包括口岸布控核查、暫停或禁止存在重大風險的貨物出入境等,有效防范不合格貨物傳入傳出的風險,實現嚴密監管。檢驗檢疫部門通過風險分析,應用現代科技手段,通過收集的各方面信息情況,實施分類管理,提高了檢驗監管的針對性和有效性,從而簡化檢驗檢疫手續,提高通關效率。
三、進出口機電產品檢驗監管中的風險管理制度
(一)出口機電產品檢驗監管中的風險管理制度
對于出口產品的檢驗監管風險管理是指檢驗檢疫機構確定出口產品的品質檢驗、數(重)量鑒定。安全衛生檢疫、病蟲危害檢疫等風險,并將這種風險減至最低的檢驗檢疫管理過程。出口產品檢驗監管風險管理的核心是應用風險管理的科學思想,充分認識出口產品風險的客觀存在并接受一定程度的風險水平,在此基礎上對出口產品風險進行科學的分析、評估、管理,合理調配檢驗檢疫機構有限的人力、物力資源,將出口產品檢驗檢疫工作重點集中到對高風險產品出口的管理上,極力降低出口產品風險發生的可能性及其危害程度。
1、出口產品風險因素識別
出口產品風險因素識別是檢驗檢疫風險管理制度的第一步,也是最基本最關鍵的一步,如果一個風險因素沒有確定,就不可能找出風險的源頭,更不可能找出減少該風險的措施。根據對出口產品從生產制造到出口銷售全過程的調查研究,我們可以發現出口產品可能導致的風險因素可以大致概括為產品特性風險、企業風險、市場風險、檢驗檢疫機構內部風險等幾類,其核心風險是產品特性風險和企業風險。
2、出口產品風險分析
出口產品風險分析是評估風險識別步驟識別出的風險因素可能導致的潛在危害以及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風險分析的常用方法大致可以分為定性分析與定量分析,這里面包括了專家調查法、頭腦風暴法、層次分析法、模糊綜合評價法等,針對出口產品不同的風險因素可以采用不同的分析方法。
應用上述的風險分析方法,我們可以對不同的出口產品根據其產品特性、生產企業及銷售市場來進行風險分析。
3、出口產品風險控制
出口產品風險控制是在對出口產品風險識別、風險分析的基礎上,制定相應的風險控制措施,實現對出口產品風險的有效防控。對于不同風險類別產品采取不同的控制措施,利用風險管理制度盡可能減少出口產品的風險,從而更好的使檢驗檢疫把關和服務相結合。
(二)進口機電產品檢驗監管中的風險管理制度
近幾年,隨著我國進口機電產品的批次與金額日益增加,進口機電產品檢驗監管的工作量也在逐步上升,并在維護國家利益、促進外貿發展和保護人民健康安全等方面越來越具有舉足輕重的作用。
現今的進口機電產品檢驗監管模式中,一方面沒有對進口機電產品進行風險管理,導致了檢驗監管工作無法確定工作重點,檢驗檢疫工作也存在一定的隨意性;另一方面當今社會對外貿易節奏正迅速的加快,而依然采用傳統的檢驗監管模式則會降低檢驗檢疫工作效率,減慢通關速度。
同出口產品檢驗監管風險管理制度一樣,進口機電產品也有風險影響因素,結合進口機電產品檢驗監管實際操作,在確定了風險影響因素之后,同樣是要進行風險分析和風險評估。風險分析是風險管理的重要環節,是實施風險管理措施的重要依據,進口機電產品的風險分析是對進口機電產品實施風險管理的依據與基礎。由于機電產品種類繁多,單純的定性或定量分析很難對各種機電產品的風險作出評估,故采用綜合評估方法。具體評估方法為在對進口機電產品各種風險影響因素采用定性分析后,根據機電產品具有作業頻率較高,潛在危險危害性較大的操作以及安裝、維修等通用作業等特點,對每種類型機電產品采用作業條件危險性評價法進行分析評價。
四、加強風險管理制度所需采取的措施
風險管理的核心目標是以促進組織目標實現為總的原則,最根本的目的是明確組織對風險的態度,降低長期風險成本,使潛在長期收益盡可能最大化。檢驗檢疫風險管理的總體目標是服務于建立現代檢驗檢疫監管制度,有效解決把關與服務的平衡,以及日益增長的業務量和檢驗檢疫管理資源相對不足之間的矛盾。就當前而言,加強風險管理制度,應重點關注以下幾點:
(一)建立健全業務風險管理的組織機構
2011年以來,各直屬局相繼成立了風險管理處,首次明確了檢驗檢疫業務風險管理的基本職能,但目前還沒有成立相應的管理機構統一負責全國的檢驗檢疫業務的風險管理。為此,檢驗檢疫部門應自上而下建立健全風險管理機構,統一全國檢驗檢疫業務的風險管理工作。
(二)著力檢驗檢疫風險管理的人才培養
風險管理是先進的管理理念、方法和技術的融合,對人員素質有較高的要求。一直以來,檢驗檢疫部門都處在執法把關的風口浪尖,更加關注的是對具體進出口貨物、物品的檢驗檢疫貨物風險分析,而對體系化的全過程的檢驗檢疫風險管理思考的較少,掌握較為全面的風險管理理論的專家則更少。因此,應在全系統盡快開展風險管理理論的培訓,增強風險管理理念和風險管理意識,讓風險管理嵌入檢驗檢疫的各項活動和過程中。
隨著現代生活速度的加快,進出口貿易的日益頻繁,檢驗檢疫工作的逐漸完善,產品質量安全關乎國家的綜合實力與企業的生命,風險管理是提高檢驗檢疫工作質量,保障進出口產品質量安全以及加快檢驗檢疫通關效率的先進管理理念,既解決了實際工作中如何確定重點的問題,也將檢驗檢疫人員合理的分配到更加重要的崗位上,使得檢驗檢疫工作真正的做到“寓服務于把關之中,在把關中體現服務”?!?/p>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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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進出口貨物查驗(以下簡稱查驗),是指海關為確定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向海關申報的內容是否與進出口貨物的真實情況相符,或者為確定商品的歸類、價格、原產地等,依法對進出口貨物進行實際核查的執法行為。
第三條查驗應當由2名以上海關查驗人員共同實施。查驗人員實施查驗時,應當著海關制式服裝。
第四條查驗應當在海關監管區內實施。
因貨物易受溫度、靜電、粉塵等自然因素影響,不宜在海關監管區內實施查驗,或者因其他特殊原因,需要在海關監管區外查驗的,經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或者其人書面申請,海關可以派員到海關監管區外實施查驗。
第五條海關實施查驗可以徹底查驗,也可以抽查。按照操作方式,查驗可以分為人工查驗和機檢查驗,人工查驗包括外形查驗、開箱查驗等方式。
海關可以根據貨物情況以及實際執法需要,確定具體的查驗方式。
第六條海關在對進出口貨物實施查驗前,應當通知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或者其人到場。
第七條查驗貨物時,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或者其人應當到場,負責按照海關要求搬移貨物,開拆和重封貨物的包裝,并如實回答查驗人員的詢問以及提供必要的資料。
第八條因進出口貨物所具有的特殊屬性,容易因開啟、搬運不當等原因導致貨物損毀,需要查驗人員在查驗過程中予以特別注意的,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或者其人應當在海關實施查驗前聲明。
第九條實施查驗時需要提取貨樣、化驗,以進一步確定或者鑒別進出口貨物的品名、規格等屬性的,海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進出口貨物實施化驗鑒定的規定》等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條查驗結束后,查驗人員應當如實填寫查驗記錄并簽名。查驗記錄應當由在場的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或者其人簽名確認。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或者其人拒不簽名的,查驗人員應當在查驗記錄中予以注明,并由貨物所在監管場所的經營人簽名證明。查驗記錄作為報關單的隨附單證由海關保存。
第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關可以對已查驗貨物進行復驗:
(一)經初次查驗未能查明貨物的真實屬性,需要對已查驗貨物的某些性狀做進一步確認的;
(二)貨物涉嫌走私違規,需要重新查驗的;
(三)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對海關查驗結論有異議,提出復驗要求并經海關同意的;
(四)其他海關認為必要的情形。
復驗按照本辦法第六條至第十條的規定辦理,查驗人員在查驗記錄上應當注明“復驗”字樣。
已經參加過查驗的查驗人員不得參加對同一票貨物的復驗。
第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關可以在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或者其人不在場的情況下,對進出口貨物進行徑行開驗:
(一)進出口貨物有違法嫌疑的;
(二)經海關通知查驗,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或者其人屆時未到場的。
海關徑行開驗時,存放貨物的海關監管場所經營人、運輸工具負責人應當到場協助,并在查驗記錄上簽名確認。
第十三條對于危險品或者鮮活、易腐、易爛、易失效、易變質等不宜長期保存的貨物,以及因其他特殊情況需要緊急驗放的貨物,經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或者其人申請,海關可以優先安排查驗。
第十四條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或者其人違反本辦法的,海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等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十五條海關在查驗進出口貨物時造成被查驗貨物損壞的,由海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賠償辦法》的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六條查驗人員在查驗過程中,違反規定,利用職權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私利,索取、收受賄賂,,故意刁難,拖延查驗的,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七條海關在監管區內實施查驗不收取費用。對集裝箱、貨柜車或者其他貨物加施海關封志的,按照規定收取封志工本費。
因查驗而產生的進出口貨物搬移、開拆或者重封包裝等費用,由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承擔。
在海關監管區外查驗貨物,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或者其人應當按照規定向海關交納規費。
第十八條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外形查驗,是指對外部特征直觀、易于判斷基本屬性的貨物的包裝、嘜頭和外觀等狀況進行驗核的查驗方式。
開箱查驗,是指將貨物從集裝箱、貨柜車箱等箱體中取出并拆除外包裝后,對貨物實際狀況進行驗核的查驗方式。
機檢查驗,是指以利用技術檢查設備為主,對貨物實際狀況進行驗核的查驗方式。
抽查,是指按照一定比例有選擇的對一票貨物中的部分貨物驗核實際狀況的查驗方式。
徹底查驗,是指逐件開拆包裝、驗核貨物實際狀況的查驗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