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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思維與寫作優選九篇

時間:2023-09-28 09:2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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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思維與寫作

第1篇

模擬法庭脫胎于英國早期的律師學院(Innsofcourt)的一種授課方式。律師學院對英國法律職業共同體的形成與發展以及對英國法治的成長起到了巨大的助推作用,其前身為13世紀后期被稱作“法律學徒”(Apprentices)的行會組織。由于法官與律師具有較高的社會地位及豐實的收入,許多貴族子弟學習法律已然成為時尚。他們寄宿在倫敦中央法庭所在地威斯敏斯特區附近的客棧或酒館,聘請開業律師講課或提供輔導,逐漸自發組成一所所具有自治團體性質的、行會式的簡易法律學院。到了14世紀,此類學院已達到十多個[1]。律師學院的授課方式主要有:從律師提名的講誦師授課、旁聽律師辯論和法官審案、舉辦模擬庭審。模擬法庭通常由學院監督或講誦師擔任法官,學員分別扮演原被告,通過這種方式讓學員親自參與到模擬法庭的審理過程中,在實踐訓練中掌握辯論技巧和法律知識。法律是“訓練所得而非教授所獲”。事實上,他們既實踐法律又學習法律[2]。至19世紀70年代“判例教學法”興起之前,美國大學法學院承繼的是英國律師學院學徒式教育的傳統。20世紀20年代,“判例教學法”受到美國的現實主義法律運動詰責,美國法學院對法學教學方法和課程設置進行了大膽的改革,用“實習課程”“專題課程”“模擬法庭”等代替了“判例教學”,提高了法學院學生發現法律事實,找到案件解決方法的能力[3]。我國所稱的模擬法庭即從美國的法學院課程mootcourt或mockcourt翻譯而來。模擬法庭之所以廣受法律教育的青睞,主要是因為其實踐。實踐是主觀見之于客觀的活動。

法學是行動的科學,法律教育是傳授法律知識、培養法律實踐能力的過程。法律實務工作是諸多實踐能力的綜合,具體包括邏輯思維能力、語言表達能力、溝通能力、訴訟能力及寫作能力等。邏輯思維能力是指能識別法律問題的性質,靈活運用相關法理進行法律分析和推理,以解決法律問題的能力。語言表達能力是指通過語言或者文字準確完整地向他人或社會傳遞觀點與訴求以及表達法律意見的能力。溝通能力是指選擇恰當的溝通手段與當事人商討訴訟策略,為當事人提供咨詢和建議,說服他人采納自己的主張與理由的能力。訴訟能力是指諳熟訴訟程序的各項規則,善于運用訴訟策略與技巧,化解訴訟困境的能力。寫作能力是指根據訴訟需要撰寫相應的法律文書,并能正確運用法理與法律進行說理闡釋的能力。這些能力既在實踐活動中得以體現,又需通過實踐活動進行培養。模擬法庭是模仿法庭審理,由學生參與行動的全過程。這是一個從案例選擇到形成判決等一系列的實踐活動過程,包括案例文獻搜索甄選、文書寫作、庭審活動、調解活動、總結歸檔活動等。模擬法庭教學通過系統的實踐活動,如分析案件事實、提煉爭議焦點,制定訴訟策略、制作法律文書、運用辯論技巧等,幫助學生建構法律思維范式,演練法庭辯論技巧,培養學生的綜合實踐能力。在模擬法庭中,角色扮演是一項重要的實踐活動。學生們扮演著法官、原告、被告、第三人、證人、書記員等角色,學生在各自的角色中實踐著相應的“角色”活動,體驗到自己角色對能力的需求及完成“角色”任務工作的不足,又能從其它角色完成情況汲取經驗及教訓,以完善自己的實務能力。模擬法庭由于其仿真了法庭審理的各個環節,體現真實案件審理的每項活動,是培養學生綜合法律實務能力的一種不可替代的方法。申言之,模擬法庭這一教學形式自誕生起就是一種幫助學生熟悉法律實務、培養法律實踐能力的行之有效的教學方式。

二、模擬法庭方法之于法律文書寫作教學的必要性

“法律的生命始終不是邏輯,而是經驗。”法學價值在于為實踐服務,其發展有賴于實踐的推動。法學教育是以傳授法律知識、訓練法律思維、培養合格法律專業人才為內容的教育活動[4]。美國法律教育中實踐教學貫穿始終,特別重視文書寫作技巧的訓練。德國將法學教育視為職業教育,尤其強調教學中的實踐能力的培養。2002年德國頒布《法律教育改革法》,將司法、行政、法律咨詢方面的法律實戰經驗納入基礎課程的大綱。日本的法律教育經歷了一個從側重理論傳授到引入法律實務技巧為核心的過程。為提升文書寫作課程的地位,分別開設狀、判決書、意見書等單類文書寫作課程[5]。高職法律事務專業主要為基層司法機構和中小企業、法律服務機構培養具備法律知識及實踐技能、具備良好的職業素質的法律輔助人才,其課程體系包括理論課與實踐課兩部分。除了法理學、法律史學等屬于純理論的課程外,其它課程理論與實踐屬性兼而有之。理論課教學主要是向學生傳授基本法律知識及理論,使學生了解和熟悉法律體系和法律規定的基本框架,而法律實務技能和職業道德培養則須通過實踐課教學來完成。從法事事務專業定位看,人才培養更側重于學生的操作能力。法律文書寫作課程是高職院校法律事務專業的一門必修課,它涉及相關的實體法、程序法、寫作學等學科知識,更強調法律知識的綜合運用及學生的邏輯推理能力、分析判斷能力、文書寫作能力以及語言表達能力等綜合能力的培養。因此,《法律文書寫作》是一門典型的實踐性導向課程,課程的設置為學生在專業知識的學習與司法實踐之間架設起了一座橋梁。無論是從事企業法務工作抑或是基層法律輔助工作,法律文書制作都是必須具備的一項核心能力。模擬法庭教學法對法律文書寫作的必要性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針對性需要

傳統法律文書教學大致分為兩個步驟,即講和練。老師講授基本寫作知識與寫作要求后,課后給定案例讓學生仿寫。由于學生沒有針對處理現實案件的緊張感與壓迫感,往往只注重格式的正確性,照葫蘆畫瓢,而對案件實體中理由部分只是輕描淡寫,大大減弱了法律文書的實務功能。

(二)綜合性需要

如前所說,法律文書寫作涉及諸多能力要求,需要一種教學方法將這些能力統括起來進行訓練。模擬法庭的綜合實踐功能滿足了法律文書寫作要求,它將分析判斷、運用、寫作等能力培養有機地結合起來,是法律文書寫作教學可以選擇的一種比較理想的教學方式。

(三)有效性需要

法律文書寫作雖然應用性較強,但內容較為枯燥,學生缺乏興趣,學習比較被動,教學效果不能令人滿意。模擬法庭由于存在角色分工,如在原被告之間、公訴人與被告之間存在對抗性、辯論性,再加之學生好勝心理,學生在準備這些文書時會主動思考,傾注更多的注意力,因此會大大提高學生的學習效果。

(四)實務性需要

法律文書大系包括若干子系統,若從訴訟性質角度分,可分為民事訴訟類法律文書、行政訴訟類法律文書及刑事訴訟類法律文書。任何一種訴訟都會涉及到眾多的文書寫作活動,模擬法庭可以按照實務的需要對學生訴訟文書寫作進行系統的訓練,學生走出校門很快就會進入角色,承擔起法律事務性的初步工作。

三、法律文書寫作中的模擬法庭教學環節設計

模擬法庭,是指在教師的引導下,由學生進行角色扮演(訴訟中原告、被告、律師、法官、檢察官等)。由于模擬法庭的任務目標的差異,其社會效果和實踐模式也不同。按照任務目標的不同,模擬法庭可分為表演型、體驗型以及教學型等三類。表演型模擬法庭通常由學校相關組織(通常是團委或學生會)在特定的時刻(如憲法日、消費者權益保護日等)所開展的活動,其任務在于進行法制宣傳、慶祝法制性的節日,宣講法律法規,提高學生的法律意識等。這種模擬法庭有給定的劇本及臺詞,學生只需按照劇本中的角色進行表演即可。體驗型模擬法庭,其任務在于熟悉程序法的具體規則。這類模擬法庭,由于其是在單一的程序法中進行,側重點是了解和熟悉程序知識。前述兩類模擬法庭講究的是形式儀式及體驗,參與者并沒有真正的“動腦動手”,對培養學生的實踐能力作用非常有限,一般在低年級中課程實訓環節采用。教學型模擬法庭,是指將模擬法庭作為一種教學方法,依托課程而實現其特定教學目標的教學模式,是將知識傳授為主轉變為以實踐能力培養為主的互動式教學,目的在于全面提升法律專業學生的實踐技能。由于其任務目標在于提高學生的法律實踐能力,因此尤其適合那些要求學生“動腦動手”實踐性導向的課程。法律文書寫作屬于典型的“動腦動手”的實踐性課程,因此,教學型模擬法庭對法律文書寫作課程教學不失為一種較佳的實踐教學模式。但要真正發揮出教學型模擬法庭的教學效果,必須要注重教學環節的精心設計。根據本人的教學經驗,法律文書寫作中的模擬法庭教學環節應由下列環節組成。

(一)課程開設

法律文書寫作不是體現“寫”的形式與技巧,更是眾多部門法的知識與理論的綜合運用。對高職院校法律事務專業學生而言,由于學是相對較少且理論課程容量較大,一、二年級基本上開設的是理論課程,因此,法律文書寫作課程宜在高年級(學校一般是在三年級的第一學期)開設,開設時間通常在制定教學大綱時就須確定。由于模擬法庭中涉及眾多法律文書,故模擬法庭教學一般宜在主要文書的寫作理論講授及初步訓練后集中進行。根據三大訴訟對文書寫作的類型與要求不同,模擬法庭教學一般進行三到四次。

(二)規則制定

模擬法庭作為培養學生實踐能力的一個教學方式,在教學環節中需要制定科學的考評規則。一般而言,要從學生參與的態度、文書的準備、文書語言的表達、法律文書制作質量、庭審后的對文書點評及文書修改與完善、提交等幾個方面進行考評,形成考評分值。考評規則是教師給學生打分的依據,也是對學生的約束,有助于克服模擬法庭“少數人做,大多數的看”的弊端,讓所有的學生都能積極地參與其中。

(三)案例甄選

為避免文書寫作的形式化及模擬法庭的表演性,案例素材通常是老師自己或律師親自處理的真實案例。在選擇案例時,不宜選擇事實過于簡單、證據過分充足的案例,而應選擇那些爭議相對較大的案例。如此可強化法庭的對抗性,為學生提供充分的思辨的空間,激發起處于對立面的各方當事人的辯論欲望。對于程序中的法律文書,如狀、答辯狀、公訴書等法律文書,要求學生親自制作。這可以避免“模仿性寫作”的“無的放矢”的不足,增強文書寫作的針對性及感受性,進而提高文書寫作的有效性。當然也不宜選擇曾經是熱點且已定案的案例,因為這些案件已隨著法院的判決而失卻的懸念,先入為主固化了學生的思維,激發不了學生的思辨欲望,加之網絡中有相應的文書可復制,會大大減弱文書寫作效果。

(四)角色分配

由于各個訴訟參與人在訴訟中的權利義務不同及職責不同,不同角色的學生撰寫的文書類型也不同,有的相對簡單,有的較復雜。為使更多的學生獲得盡可能多的寫作鍛煉機會,通常做法是將學生分成不同組,如法官組、原告組、被告組、證人組等。通過在不同性質案件的模擬法庭角色變換,讓不同組的學生有機會寫作不同類型的文書,從而提高學生文書整體的寫作能力。

(五)文書制作

制作法律文書是理論轉化為法律實踐過程中的重要一環。在模擬法庭中,不同的階段對應著相應的文書要求。訴訟前需要準備的文書包括通知書、傳票、狀、答辯狀、詞,訴訟后文書包括判決書、調解書、送達公告及相關的執行文書等。這些法律文書是訴訟的載體,是當事人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的工具,是訴訟參與人處理法律實務的產物,是法律運行的結果。在文書制作過程中,學生不斷學會和掌握處理法律實務的技術和操作本領,培養和提高了運用法律的實踐能力。在訴訟文書準備過程中,針對不同的訴訟類型,任課教師應嚴格要求訴訟文書的規范形式,對訴訟文書的內容、語言表述、邏輯性、結構性安排都要進行細致的指導。

(六)法庭模擬

在庭審進行過程中,不同角色的學生會宣讀其之前準備的文書,表達其主張,闡明其理由。對方當事人會對其主張及理由從事實、法律、邏輯性等方面進行抗辯。因此,庭審過程是對文書準備質量的一次檢驗,也是文書進一步完善的過程。庭審后,應要求學生針對庭審中暴露出來的文書中的漏洞及不足問題進行反思、修改。

(七)及時點評

第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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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書寫作心得體會

讀完高云律師的律師專業思維與寫作技能上下兩冊,體會頗多。本書將法律知識融會貫通,為青年律師在法律文書寫作方面指明了方向。

一、法律文書

委托合同、工作預案、備忘錄、談話紀要、工作底稿、服務陳述、法律服務建議書、法律服務方案、盡職調查報告、常年法律顧問工作報告、法律分析報告、法律意見書、律師函、起訴狀、答辯狀、反訴狀、管轄權異議書、詞等。

二、文書寫作思維

1、律師需要幫助客戶實現的是“以法律手段防范風險”而不僅僅是“防范法律風險”。只有同時具備“法律思維”與“商業意識”才能寫出優秀的法律文書。

2、律師的服務態度當然要讓客戶滿意,但相比之下,讓客戶的目標實現更重要。

律師應該牢記:對于方向和目標,一錘定音的,應該是客戶而非律師。

3、律師應該是提出解決方案、幫助客戶解決問題的專家而非否定客戶意見的質疑者。

4、千萬記住,任何慫恿客戶勇敢前進法律建議都是危險和不可取的。

5、誠實和正直永遠是律師最重要的職業道德。

第3篇

 

一、法學碩士培養目標的重點

 

(一)明確學術研究的價值

 

研究應該是一系列的活動:研究者設計全面的策略來挑選可能供解答問題的資料。研究的目的是為了解決問題,研究者的任務是為了解決問題而去找到相關的資料。只不過同律師或者其他實務工作部門的人相比,學術研究者需要主動去尋找需要研究的問題,而實務中很多問題無論如何必須解決。學術型的研究與其他工作者如律師商人之間的報告本質生只有程度的區別,其實只有側重點不同。這個程度的區別就在于問題的提出的環節,實務中的問題不找自來,而學術研究需要尋找現實中可能存在的問題并將其轉化為法律問題。而這也正體現了學術研究的價值,因為學術研究需要立足實踐中出現的問題將其轉化為法律問題,這屬于識別問題轉化問題的過程,然后再嘗試搜集資料探討從不同的路徑解決這個問題。即使對于律師來說,高端的律師業務所面臨的實務前沿問題也是可以轉化為學術研究問題的。①

 

(二)重視法律思維方式的形成

 

知識體系的構建已經是如今法學院課程設置的重要組成部分。而法律思維方法的培養卻沒有得到足夠的重視。具體來說,法律人的思維方式蘊含著十分復雜的概念體系,價值體系,邏輯推理方式,也蘊涵了一系列涉及權利,義務和責任的分配體系。法律人的思維方式是體現法律人專業素養的核心競爭力。實務工作中,面對同一個問題不同專業人的思考問題的角度不同往往會產生摩擦碰撞。思維方式猶如“道”,掌握了“道”的層面,在面對錯雜復綜的問題時就會站在更高的層面理解。王澤鑒老師提出,學習法律的最佳方式是,先讀一本簡明的教科書,期能通盤初步了解該法律的體系結構及基本概念,然后再以實例作為出發點,研讀各家教科書,專題研究,論文及判例評釋等,作成解體報告。實例研習的目的在于培養思考方法,去面對處理“未曾遇見”的法律問題。②法律思維方式可以在實例研習過程中形成,下文詳述。

 

二、對學術型法學碩士課程設置及教學方式改革的建議

 

(一)應結合具體課程加入法學理論方法論教學內容

 

方法論類課程在研究生階段沒有受到普遍重視。本科階段法學方法論類的課程屬于選修課,研究生階段在公共課程中設置了法理學課程,而且是在研究生一年級開設。(以中南財經政法大學的經濟法碩士研究生為例)。而對于學生學術研究能力非常重要的課程大多被設置為選修課程。研究生階段方法論課程不宜單獨開設。最好在學生構建了相應的法學知識體系的基礎上,在進階課程如研究生的專業課程中引入方法論的課程,與課程論文相輔。因為課程論文的寫作往往是由學生感興趣的法律問題出發,為解決相應法律問題同學自然會運用相應的法律方法,即使他們自己沒有意識到自己運用了某一類法律方法。這時有經驗的老師對不同同學的法律方法的運用加以評價,并配合相應的專著,效果會比單獨開設法學方法論的課程要好。因為這樣結合某一部門法的方法論輔導,可以在同學深入思考問題的過程中自然而然地加入方法論的學習,印象深刻。

 

(二)教師角色的重新定位-發揮教師的引導作用

 

毋庸贅述,學生已然厭倦了填鴨式教學方式。教師與學生的互動及教師對學生表現的反饋應該在研究生階段得到重視。講師提供了對原材料不同的評價的知識,或者是示范了批判的技能,但是問題的關鍵是學生本人的批判性技能并沒有得到提升。教師可以通過以下方式加強對學生的引導。

 

1.蘇格拉底式教學模式

 

問題教學模式的引導下,更需要老師的引導。這種模式強調把學習設置到復雜的有意義的問題背景中,通過讓學生合作解決真實性問題,來學習隱含于問題背后的法律規則,形成解決問題的技能,并養成自主學習的能力。問題教學模式很大程度體現了建構主義的思想。將學習與更大的任務或問題掛鉤。通過老師的引導學生對一個感興趣的法律問題進行深入研究,在頭腦風暴中解放思想,一切圍繞解決問題這個中心。問題設計的原則:(1)問題必須能夠引出計劃學習的基本概念和原理(2)問題應該盡量開放并且真實有爭論價值(3)問題能夠激發學生的學習興趣,鼓勵學生探索(4)問題的選擇要考慮到教學的具體目標以及學生的知識技能水平。要想取得良好的課堂效果,教師要精心設計問題。③這個過程可能會占用教師大量時間,遠比按照教科書的體系傳授知識要耗費精力。在科研任務的壓力下很多教師會感到心有余而力不足。

 

2.倡導案例學習模式

 

臺灣學者王澤鑒認為:實例研習考察學生綜合解決問題的能力。但是實例多偏重特殊或個別問題,為避免知識體系不健全,實例研習應該與傳統法學教育方法密切配合。就現代法學教育而言,實例研習與課堂講義及研討會應該鼎足而立,不宜偏頗。④這是大陸法系法學教育改革的一個縮影。霍姆斯法官說:“一般的命題不能處理具體的案件。“大量判例和事實圖案的印記可以改善水平思考(lateral thinking),水平思考是指解決問題時從各個不同的角度去思考而不是從固定的一個方面思考。”⑤

 

筆者在聽過臺灣學者王澤鑒的講座后曾組織過小范圍的案例研習活動。但是因為沒有教師指引,目標不明確,大家參與的積極性不高。所以非常期待老師能夠引入案例教學,這種案例教學不是指由老師來分析案例展示給同學們,而是指老師布置作業讓同學組成小組討論而由教師引導。何美歡老師結合法學教育的特點將教育心理學范疇的布盧姆分類學⑥與判例法體系的特征相協調,可以認定判例閱讀所需要的特定技能。⑦教師可以參考以上分類層次設計案例研習課程并對學生的案例研習加以評價。如果有經驗豐富的老師指導,同學們在老師的指引下掌握閱讀判決書的技巧并通過閱讀判決積累一定的社會常識,再去組織案例研習小組討論就會事半功倍。但是事實上很多老師似乎并沒有這個引導學生閱讀判決書的意識,他們的理念還停留在傳授知識的層面。而我認為老師的作用更應該體現在激發學生的學習興趣并在學生需要的時候引導他們,可以給學生反饋意見使學生能夠養成自主學習的能力。

 

4.教師重視對作業的設置-教師加強對作業的設計

 

設計作業的方案:為好奇心創造基礎

 

(1)重視過程大于重視結果

 

首先教師要做的不是將教師認為重要的問題交給學生去研究。這樣就錯過了培養學生發現問題的重要的能力。好的教師應該要求學生提出他們自己認為需要解決的問題或難題,注意這里作者用的是“或”,并將“問題”與“難題”并列,這都是從學生的理解能力出發的。

 

(2)設計相應的情境-設定有興趣的讀者

 

具有效果的作業會要求學生將私人利益轉化為公共利益。我的理解是,這種設計作業的思路也要求學生在寫作的時候注意到讀者的感受,在寫作伊始就明確自己的文章的潛在的讀者群。所以教師在設計作業時要幫助讀者明確他們的讀者群,激勵他們想象特定的讀者群。還有一種方法就是把班上的同學變成自己的讀者群,但是這種做法的前提是學生能夠界定出他們感興趣的難題。這種做法的優點是可以方便和班上的同學進行交流。⑧

 

(3)作業設計與學生成績考核關聯

 

研究生階段老師大多是通過學生提交的論文考核學生的研究能力,但是這和老師課堂講授的內容有些脫節。筆者很不贊同一次考核定成績的做法。筆者認為應該通過課程進行過程中老師對學生的多次考核來確定最終的成績才比較公平。考核的目的不僅僅是評判學生的學術研究能力,其還有一個功能就是教師可以通過考核反饋了解到學生是否掌握到其希望學生學習的技能。但是這樣假設是建立在任課教師對學生能夠達到何種水平有所期待的前提下。如果老師上課沒有目標,沒有計劃,只顧著把課上完,那么在學生沒有選課自主權的情況下學生們只能通過用腳投票的方法決定是否上課,抑或采取消極對抗的態度上課。

 

(4)作業設計與課程大綱的提前公開

 

研究生是沒有指定教材的,有的課會由幾名老師共同任教,這樣子同學們對每個老師要講的內容及課程安排在課前并不清楚。建議每門課在第一節課就由一個老師負責將課程設置大綱及課程考核標準公布,并給同學提出對課程安排疑問的機會。這種做法在網易公開課中美國大學的公開課中很常見,可以讓學生感受到老師對一門課的重視。如果學生發現老師對課程安排都不明確,就很容易逃課。所以教師對課程的精力投入一定程度上也影響著學生對課程的態度。

 

5.小組分工與課堂展示

 

筆者修習過的法律英語(下)課堂采用小組工作的形式,老師在開學就明確告知大家每次課都會提前發給大家一單元的英文課文資料,并會在下一次課由指定的小組負責用展示PPT的方法幫助大家理解英文課文。課堂展示的情況是,雖然分了小組,但是課下大家并沒有在小組內討論交流,課堂上也是每位小組成員單獨展示,因為老師的評分標準是每個人的個人表現。

 

這種方法需要教師的引導,因為設置的問題非常重要。問題教學模式的一般過程包括1.組織小組2.教師課前布置問題3.學生發現和提出問題4.老師貨學生回答問題5.學生討論和爭論問題6.老師歸納和總結問題7.老師提出擴展性或前瞻性問題 這種解決問題的能力在學生日后的工作中非常重要。其特點是加強學生的課堂參與感。老師傳授的外在的知識體系如果不能轉化并融入學生內在的知識系統,就不會發揮任何作用。筆者非常贊同這種教學方法,因為回顧以往的法學課堂的上課經歷。韓龍老師任教的國際經濟法課堂就會在每節課將下節課要講授的內容提綱發給大家,這樣子非常方便大家為預習課程做好準備。

 

三、學生自我努力的方向

 

(一)通過講座獲取學術動態

 

有關學術動態的信息大多可以到法學院網站上看到相關講座通知。如果是自己感興趣的講座聽講后就可以根據自己的筆記嘗試總結歸納講座所傳遞出的學術動態。一般來說法學院的講座都會圍繞熱點話題或者某位學者的專長來展開。去聽學術講座應該事先做好預習,否則動輒兩三個小時的講座時間往往會打水漂,那些抱著一睹名師風采的心態去聽講座的同學大可不必浪費寶貴的自習時間。

 

(二)通過法學核心期刊獲取學術動態

 

學術動態也可以通過法學核心期刊的目錄來獲取。尤其推薦的是人大復印資料,其門類覆蓋了全部社會科學和人文科學領域,能夠代表學科研究前沿狀況,具有很高的學術價值和應用價值,很多老師都推薦同學多閱讀復印資料的內容。

 

(三)通過年會主題獲取學術動態,消除對年會的誤解

 

同時研究生也可以多關注年會信息,年會的主題也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相關學術動態。因為年會都是分不同的部門法依托相應的法學會來舉辦,所以年會更加適合研究生撰寫論文后參會學習,參加年會可以幫助同學們從年會的論文集中發現同齡人所關注的焦點。年會也會吸引一些社會實務人事參加,也會有報告人,認真聽他們在年會上的發言也可以挖掘到相應的學術研究點。同時為了年會撰寫的學術論文往往會為以后的學術研究奠定一定的基礎。

 

(四)加強與實務部門的溝通-從了解商業思維對法律學習幫助的角度出發

 

從學習商法的角度出發,多接觸實務可以增進對商業交易流程的理解。在此基礎上再把商業交易框架中容易出現的問題轉化為法律問題,這就是法律風險所在,這種思維方式對于企業法務及公司法律顧問來說都很重要。

 

實習是接觸法律事務的好方法。實習也可以幫助增強法學基本功。筆者在廣州實習時發現律師事務所非常重視北大法寶等數據庫的使用,法律檢索技能在實習期間大大提高。實務中常用的工具有“無訟案例檢索”、北大法寶等,隨著互聯網發展微信上也涌現出很多有實務價值的文章供大家學習,比如“高杉legal”等,都是良好的學習資源。

 

5.正確認識閱讀與寫作的關系

 

學生往往更側重閱讀而忽略寫作。但是研究生階段的閱讀更應該傾向于一種主題閱讀。寫作活動本身與“構建”法律活動密切相關,構建法律是指描述并歸納適用法律適用法律規則,進行類推區分事實展開法律論證。法律寫作是法律推理及分析的培訓的中心部分。學術論文有專題研究論文,綜述,評論研究簡報及學術動態等不同的題材。任何學習過程都是由簡單到困難的。遵循這個原理,初學者可以在學習和研究之初先寫一些學術動態,研究簡報和綜述,在此基礎上,就會發現有越來越多的問題。肖老師介紹的這種方法循序漸進,對于學術型研究生寫專題論文不失一種好的建議。⑨結合本人的學習經歷,在論文寫作及法學方法論在我校研究生課堂中缺位的現象,學術型碩士應該加強自主思考問題研究問題的能力,多動筆寫作,然后主動邀請老師修改。

第4篇

 

近年來,我國研究生招生規模有了長足的發展,在研究生培養規模迅速擴大的情況下,如何保證和不斷提高研究生培養質量,是研究生教育教學及管理部門所面臨的共同任務。研究生畢業論文是研究生科學研究能力的體現,是衡量其能否獲得碩士學位的重要依據,其質量是衡量一所學校研究生教育的教學水平、學生畢業與學位資格認證的重要依據。經濟法律的學習和研究,特別是畢業論文的寫作,最重要的是選題。論文選題就是文章將要闡述的主題,是經過挑選確定的研究方向、方法、內容和途徑。要做好論文,提高論文質量,首先要有好的選題。碩士研究生的畢業論文往往是學生學術生涯的起點。因此,重視碩士研究生畢業論文的寫作,對學生的論文選題給予適當的指導是非常必要的。

 

一、經濟法專業碩士研究生畢業論文的寫作特征

 

1.學術性與現實性相結合

 

經濟法是調整國家在管理和協調經濟運行過程中產生的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經濟法的突出特征就在于對現實經濟問題的及時反映,經濟法碩士研究生的畢業論文普遍關注社會經濟生活中的實際問題。但畢業論文是學術論文,學術性、先進性、獨創性是學術論文的基本特點,學術性是其根本和生命力所在。因此,要注意保證畢業論文中學術性和現實性相結合,既可以是直接對一些具有重要社會意義的現象和問題進行學理探討,也可以是在宏觀的現實背景下對一些純學術問題的新發現、新探討和新拓展。考慮到經濟法專業碩士研究生畢業論文與學科專業論文的區別,其對現實的關注和聯系并不是直接為現實問題的解決提供具體答案,而是通過對一些現實問題的探討推進理論創新和學科發展,或是對一些現實問題的解決從學理上探尋對策和給出一個較為理性的思路。經濟法專業碩士生在選擇畢業論文研究方向時,一方面要敏感認知現實經濟關系的法律需求,另一方面要考慮論文的理論水平高度。

 

2.專業基礎與法學前沿問題相結合

 

作為經濟法專業碩士的畢業論文相較本科生論文而言,對論文的學術性要求更高。碩士畢業論文是對所學專業知識的綜合檢測,但不是對所學知識的簡單總結和復述,是以所學的專業知識為基礎研究并且探討學科發展中的學術問題,或是為一些現實問題的解決提供理論支撐。一句話,作為學術論文,它旨在考查學生初步的學術研究能力。畢業論文實質上是學位論文,因此,畢業論文的選題應當與學生所學專業和所要申請的學位掛鉤,要在本專業領域內選擇具有一定理論意義和應用價值的論題。因此,經濟法碩士畢業論文選題不僅要立足于專業基礎這一根本,而且要通過了解和把握經濟法學術研究動態來確定研究方向和課題,把對法學前沿問題的把握與所具備的專業基礎相結合。

 

二、經濟法專業碩士研究生畢業論文選題中的主要困惑

 

畢業論文的選題過程是一個發現和提出問題的過程,這一過程真正實施起來并不容易。在一定意義上,發現和提出問題要比解決問題困難得多。論文選題并不是憑一時的興趣、湊熱鬧、趕時髦就能做好的,而是需要認真地思考和論證,以明確自己的興趣所在、有無能力、基礎如何。

 

1.不能正確理解創新標準

 

有些碩士研究生考慮到寫作時間有限和自身的理論基礎,在短時期內往往很難形成新的理論,為符合畢業論文創新的要求,于是在選題是一味求創新,選擇自己根本不熟悉的經濟法前沿問題,結果在實際寫作中無法把握選題,也很難找到相關資料作為幫助,最后只能放棄選題。這些問題的出現,是因為對論文創新標準的理解不準確。其實,創新從根本上講就是人們對某些問題的認識能有所拓展、深化,其具體表現是多種多樣的,并非只有推翻現有學說,另創一個新的學說或體系才算新,也不一定非得成一家之言。只要對某一問題的解決有推動、有幫助,對人們的認識有啟發、有拓展,能對學科發展增添“一磚一瓦”,都稱得上創新。因此,創新不僅是推陳出新,提出新學說、新觀點,也是在已有研究基礎上發現和補充新材料,開啟新視角,做出新論證,引進新方法和新手段,以及做出新概括和新的語言表述。即使能較為系統地提出和闡述一個未被注意的新問題,一時又未能解決,也算是有新意。

 

2.不能正確判斷選題的價值

 

在當前這個利益多元化的時代,經濟關系紛繁復雜,經濟法所涉內容也十分廣泛。經濟法碩士研究生在選擇論文選題時,有時很難判斷所涉問題的重要性。例如:有學生因為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工作,計劃寫“企業工商登記法律問題研究”。這個選題表明上看具有較強的現實意義,是個可行的選題。但仔細推敲,在這個制度中如果是探討工商登記的內容,則成為具體的經濟技術規范的推敲,容易寫成工作報告:如果從工商登記的程序探討,則偏向于政府的行政管理體制,與經濟法研究內容有所偏離:如果從企業行為角度分析,則偏向于律師實務研究。很難從理論高度進行發揮,提出有學術價值的觀點。只有從企業的市場準入一般規則角度探討企業工商登記的相關問題,才是比較好的選題。但這樣的話,論文選題變成了“市場準入一般規則研究”。因此,經濟法研究生在做畢業論文選題時,首先應該注意考慮選題的理論基礎,能否有適當的理論可以用來分析該問題;其次再考慮選題的現實意義,是否值得花時間去深入研究來滿足現實的需求。只有這樣,才能正確判斷選題的價值。

 

三、對經濟法專業碩士研究生畢業論文選題的幾點建議

 

1.選定一個比較明確的方向

 

選題,就是選擇什么樣的專題作為自己學習、研究的具體方向。經濟法所涉內容比較繁雜,學科之間差異性也較大。例如:市場管制法律制度和宏觀調控法律制度研究的重點和基本思路就有很大差異,而每個人由于各種主客觀條件所限不可能精通一切。因此,要確定自己的選題,首先要對幾年學習所積累的知識作簡要的整理,總結一下自己究竟在哪些方面有所得、有所思、有所長,對哪些只是一般了解,從而將注意力凝聚到最能體現和發揮自己知識特長的某一點上,以此為基點通過了解和把握經濟法學術動態,找到合適的研究課題。

 

2.結合學界研究主流方向來判斷選題

 

不同時期學術研究的注意力、側重點等總會不同,相應地在法律研究過程中會有一些相對研究集中的熱點問題。畢業論文要合理選題,應盡可能全面了解和把 握學術動態,對經濟法領域所討論的各種問題及其代表性觀點、學說均應有基本了解,同時又要結合自己的專業基礎和興趣有所側重,突出重點。這樣能夠保證自己的論文有足夠的資料來分析論證。經濟法學術研究的過程,實際上是一個“存同求異”的過程:“存同”,才能建立分析問題、解決問題的統一平臺。對經濟法碩士研究生來說,先準確理解經濟法的基本理論、基本學說,才有可能正確運用理論解釋現實經濟問題;而“求異”是在論文寫作過程中不能人云亦云、拾人牙慧,這樣才能體現自己論文研究的價值,才能推動學術發展。特別是對學界研究的熱點問題不必要一味跟風作為選題,因為如果是熱點問題,許多學者都從多方面對該問題進行了比較深入全面的探討,對碩士研究生而言,選擇這樣的題目風險比較大,很難發現新的思考角度或者形成新的觀點,容易造成最后寫作的困難。

 

3.選擇合適的角度建立選題

 

論文選題是對平時所學知識的一個梳理過程,也是對平時所思考的問題的梳理和總結過程以及二者的綜合過程。經濟法研究領域中許多問題都可以從不同角度進行分析和討論,學生可以在對所學課程有了基本了解和興趣的基礎上,從自身的角度綜合運用各種思維方法來進行選題。例如:在財政制度領域,長于理論抽象思維的學生可以考慮研究財政法的本質、財政法的基本原則、財政法律制度在經濟法中的法律地位等問題;偏愛實證研究的學生可以分析具體財政制度,如轉移支付制度的分析、預算法的完善、財政體制的改革等等問題:擅長比較研究的學生可以通過歷史分析中國財政法律制度變遷、結合其他國家財政法律制度進行比較研究……無論在經濟法的哪個領域選題,都存在一個怎么思考和總結的問題。需要綜合運用同向思維和逆向思維、聚合思維和發散思維、形象思維和抽象思維、形式思維和辯證思維等各種方法,以明確自己的知識儲備與能力、興趣與所長,以及當前學術動態中的定論、爭論、未論所在,并從中找到需要研究的問題。在這個過程中,學生要查閱大量文獻,提煉選題,形成自己的見解,這本身就是一種能力的訓練和基本功的培養。

 

4.查閱相關文獻來輔助選題

 

選題的判斷必須建立在大量查閱文獻的基礎上,特別是在確定研究方案時,需要考慮論題是不是有相關資料來加以鋪墊。“巧婦難為無米之炊”,沒有大量文獻資料的參考很難寫出高質量、高水平的論文。在經濟法研究中確實有一些領域研究學者很少,這樣導致相關的文獻資料也很少。例如:對我國特殊形態的一些企業的現狀以及法律調整,如集體所有制企業、建設兵團等方面研究資料就非常少。由于畢業設計環節在研究生培養過程中設在畢業前夕,很多同學將絕大部分時間放在找工作上,大部分同學都很難有時間和精力進行原始資料現場調查和研究,只能進行二手文獻的查閱。因此,在選題時應該考慮現有文獻的基礎,對文獻進行初步的查閱,這樣可避免最后寫作過程中因資料來源的單一而削弱了畢業論文的說服力。

 

總之,論題選得好,可以使畢業論文有較高的學術價值、實用價值;論題選得不好,不僅會為收集整理資料、提煉論點、安排文章的結構和動筆寫作帶來一系列的困難,而且有可能造成論文寫作半途而廢,即使勉強完成寫作,論文質量也堪憂。經濟法碩士研究生選題時要廣泛閱讀相關經濟法學文獻,及時與論文指導老師進行溝通,通盤考慮自身的興趣愛好、思維習慣、時間精力等因素,適當選擇畢業論文的選題。

第5篇

[關鍵詞]:續寫作品 獨創性 侵權性 原作品 瑕疵一 、續寫作品的基本理論

(一)、 續寫作品的概念。

關于續寫作品概念,有的學者認為,續寫作品是指續寫他人作品,就是在他人已完成或未完成的作品的基礎上進行獨立思維、創作而成的作品。 也有的學者認為,續寫作品是對現有作品在時間上和(或)空間上進行延伸和拓展,拓展者借用現有作品的主要角色或典型藝術形象,綜合理論或線索等進行延伸和拓展而成的作品,并認為是基于原有作品而創作出的全新作品,在新作品中已看不出原作品的基本情節和結構,但可以看出它是源著原作品而一脈相承的。 筆者認為第二種觀點更加完善,本文所指的續寫作品是指續寫他人的作品的作品。

續寫作品是在原作品的基礎上拓展而成的作品,與我國《著作權法》中規定的演繹作品有本質上的不同。演繹作品,又稱再創作品,即從原有作品中派生出的新作品。這種派生作品中雖然有后一創作者的精神成果在內,但又未改變原作之創作思想的基本表達形式。如果以許多原有的作品的內容為素材,創作出全新的作品,在新作品中已看不出原作的情節和結構,那就不能視為版權含義下的“演繹”了。這種作品是新的“原作”。 因此,續寫作品不屬于演繹作品,比演繹作品具有更多的獨創性。

續寫作品的續寫行為究竟是否屬于<著作權法>中規定的使用方式呢?《著作權法》第十條規定的使用方式包括:復制,表演,放映,播放,展覽,發行,攝制電影電視,錄像,改編,翻譯,匯編,編輯等。但是第十條沒有兜底條款。因此,“續寫”這一行為在《著作權法》中并沒有規定。再且,上述的使用方式都有一個共同的特點,即都是對原作品的使用;而“續寫”偏重于在原作基礎上創作新作品。所以,續寫的性質與上述的使用行為是不同的。

(二)、續寫作品的分類和特征。

續寫作品按照原作品的完成與否可以分為兩大類:一類是對未完成作品的續寫,一類是對已完成作品的續寫。在文化市場上現存的續寫作品,一般包括四種:(1)對原作品作者因死而未完成作品的續寫;(2)基于委托合同關系的續寫;(3)對合作作品的續寫;(4)對原作品完整作品的續寫。雖然各種續寫作品形式各異,但是它們實質上仍有一些共同的特征。

1、續寫作品的依附性。無論是文學藝術作品,還是其他社會科學,自然科學的作品的續寫,都是續寫作者在對原作品充分的分析,研究的基礎上,加上自身的感悟和構思發揮而成的。所以,原作品是續寫作品的根基,原作品和續寫作品存在著天然的依附關系。這種依附性主要表現為:(1)在對原作品三要素上的依附,文學作品尤其是小說由三要素構成,即人物、故事情節和環境;(2)對原作的名氣的依附性,一般而言,被續寫的原作為名家名作,續寫作品作為名作的續集,也就借助原作擴大了自己的影響。正是這種依附性,使得續寫作品對原作品具有反作用性。即續寫作品質量的高低優劣,對原作者的聲譽,原作品的在讀者中的評價,產生直接的影響。

2、續寫作品的獨創性。無論是在理論上還是在實踐中,對續寫作品是否具有獨創性爭議很大,這也是續寫作品著作品問題爭議的焦點。有人認為,《著作權法》保護的文學,藝術,科學作品必須是獨創的,而續寫作品含有多大的獨創性,創新性,是個尚存質疑的問題,即使其具有創新性,也是要打些折扣的,因為續寫作品對原作品的依附性,降低了其獨創性的含金量。相反的觀點卻認為,獨創性是續寫作品的最本質特征,依附性只不過是這種創作方式的外在表現,而其內涵在于續寫中的思維、構思、創造的獨立性。

二、續寫作品的著作權問題

(一) 、續寫作品具有獨創性。

關于獨創性的概念在學術界還存在著爭議,但通說認為,獨創性,指作品必須是由作者通過獨立構思和創作而產生,并且在作品中能反映出作者的思想、風格、手法、技巧等。 因此,我國著作權法中作品獨創性之界定,必須包含以下兩個不可或缺的因素:

1、作品獨創性首先意味著是“獨立創作完成”作品必須是作者獨立創作出來的才受到著作權法保護,這是比較容易接受的結論。換言之,獨創性首先是指作品必須是作者個人通過自己的獨立構思,運作自己的技能技巧,發揮自己的聰明才智獨立完成的勞動成果,而不是從他人那里剽竊、抄襲過來的。這一要求表明,只有以自己獨立的勞動創作的作品才能取得相應的著作權。如果是剽竊、抄襲而來,則不但談不上獨創性和受著作權保護的問題,反而要承擔相應的侵犯著作權的法律責任。“獨立創作完成”,可以說是獨創性在作品形成過程中的體現。

2、作品的獨創性還意味著作品的誕生是作者創造性智力勞動的結果,體現了作者的個性特征作品獨創性產生于智力“創造”活動中。這符合著作權保護的基本理念,即著作權保護體現于作品之中的創造性勞動,只有具備這種創造性才給予保護。作品創造性要求應當說是源于知識產權保護的基本思想-保護人類智力創造活動,鼓勵人們從事有益于社會的智力創造,以促進人類文明和進步。從著作權制度鼓勵促進優秀作品的創作與傳播,繁榮科學文化事業的宗旨出發,對受法律保護的作品當然要有一定的要求,這種要求總的來說是對人類文明有所貢獻,至于這種貢獻的大小則不論。相應地,作為受著作權保護的作品要具有某種創造性,至于創造性程度的高低,亦在所不論。

續寫作品具有獨創性,理由:1、續寫作品不是簡單的復制,更不是抄襲和剽竊。它是作者在原作的基礎上,運用自己的聰明才智,通過獨立的創作活動而完成的。2、續寫作品是續寫者獨立構思、獨立創新的結果。續寫者雖然盡可能地按原作者的意圖進行續寫,但不能脫離續作者本人的思維;實際上仍是以續作者本人的才能、風格為主導,按續寫作者的邏輯思維向前發展的。續寫不是對原作的抄襲或重復,而是一種新的創作,它有自己新的內容、新的風格,是續作者獨立創新的結果。因此,續寫作品與原作之間有實質性差異,續寫作品與原作品是可以分離的。續寫作品有相對獨立性,可以離開原作而獨立存在。尤其對完整作品的續寫,續寫作品自身就是一部完整的作品,脫離原作,它是可以獨立存在的。

因此,續寫作品是作者經過獨立的創作行為,通過艱辛的勞動所取得的成果,其具有獨創性是自不待言的。

(二)、續寫作品具有侵權性。

《著作權法》的立法目的是為了調整國家、社會、作者三方的利益關系,合理分配作品著作權、作品傳播者權和作品公益權。我國著作權法始終堅持了以維護作者權益為核心的立法精神,著作權制度確認了作者的權益在著作權關系中的首要和核心地位。 因此,對作品的使用,必須要以維護作者的權益為大前提。《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二條對作品作了定義:“著作權法所稱作品,是指文學、藝術、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并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的智力成果。”獨創性是作品受著作權法保護的必要條件,但不是充要條件。筆者認為續寫作品一方面具有獨創性,但另一方面存在侵權性。其侵權性表現在:

1、續寫作品侵犯了原作品的完整權。被續寫的作品一般都是有名的作品,這些經典作品已經在社會上形成了一定的影響力和吸引了一定的閱讀群體。原作品中的人物形象已在銘刻人們在心目中。續寫作品由于客觀上的原因,大多數是難以達到原作的水平;而且在現實中不少人為了名和利,利用原作的影響力,憑借原作者的聲譽,進行續寫。這些從“搭便車”行為中生產出來的“作品”,往往是為了迎合低級趣味,嚴重影響了原作的思想內涵,美學價值和藝術風格。無論對原作者還是對讀者,都是一種傷害。

2、續寫作品侵犯了原作者續寫的權利。原作者(對于已經死亡的作者而言,不存在這個問題)對原作進行續寫的情況在現實中普遍存在。如瓊瑤續寫《還珠格格》,蔡智恒續寫《第一次親密接觸》等。如果允許他人隨意進行續寫,將會導致有人趕在作者的續寫作品出版前出版其續寫作品,勢必影響到原作者權利的行使和利益的實現。

三、小結與立法思考

從上面的論述中我們不難得出這樣的結論:著作權法所保護的作品除了必須具備第二條的規定外,即具有獨創性,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加以復制的智力成果,還必須符合不損害原作者著作權這個隱含要件。所以,那種認為續寫作品可以作為一種合理使用的方式加以保護的觀點是有失偏頗的;而那種認為續寫作品因存在侵權因素而不應該受到法律保護的做法也是不可取的。 續寫作品(除了基于合同或委托的續寫作品)誠然具有侵權性,但是也存在獨創性。我們不能因為其侵權性而完全否定其獨創性。存在瑕疵的法律行為并非必然不受法律保護,這是一般的法理原則。因此,相對著作權法上規定的作品的標準而言,這里的續寫作品并非完全符合,但是續寫作者的確為之付出過不少智力勞動,進行過獨立的創作活動。如果著作權法不對續寫作者的合理權益進行保護,事實上是不公平的。

筆者認為,我國著作權法應該完善對續寫作品的規定。鑒于對原作者和續寫作者之間權益的衡量,《著作權法》應該規定原作者對作品享有續寫權的時效,以填補這一立法空白。如果原作者有意進行續寫,為了保證續寫作品的質量,原作者必須要有一定的醞釀過程,所以,續寫權的時效不能太短,筆者認為5-10年是比較合適的。在這個時效期內,其他人意圖進行續寫,應該征得原作者或繼承人或主管機關的同意后,方可續寫;原作者也可以將續寫權作為一項著作財產權進行轉讓。在時效期內,其他人未經同意擅自進行續寫,如果經過協商,得到原作者的追認,續寫作者享有完整的著作權;如果協商不成,則續寫作者享有的著作權存在瑕疵,應當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時效期滿,可以允許他人續寫。當然,他人的續寫,必須要符合通常的續寫原則和一般的標準。

參考資料:

1.鄭成思:《知識產權法》法律出版社2003年第2版。

2.李穎儀:《知識產權法》,中山大學出版社。

?3.馮曉清:《我國<著作權法>對作品權益分配的均衡思想探析》,《學術論壇》。

  ?4.馮曉青 馮曄:《試論著作權法中作品獨創性的界定》,《華東政法學院學報》1999年第5期。

第6篇

湯同學

本科畢業于西南政法大學,民商法專業,司法考試A證,現為西南政法大學民商法法學研究生。

實習體會:

兩個月的實習生活轉瞬即逝,不知不覺就已經臨近尾聲。但不論將來我是如愿以償成為了一名律師,還是選擇了其他崗位,第一次在律所實習的回憶總是美好而深刻的。我會懷念在實習期間和中渡律所的所有律師及工作人員的歡聲笑語;會懷念和律師們一起討論和分析案件、撰寫法律文書、審核各種合同、接待法律咨詢的見仁見智;即便我們僅僅是對法律實務一無所知的實習生,當我們一起參與案件討論時,中渡的律師們也不會對我們“幼稚的看法”有所輕視,我會感激這份包容和尊重;即便我們僅僅是在律所實習兩個月,中渡的律師們對我們的指導也不會有所保留,而是放心地與我們共同處理案件,我會感激這份慷慨和信任,我們在和諧溫馨的團隊氛圍中完成了理想中的法律實務學習。

楊同學

本科畢業于西南政法大學,民商法專業,司法考試A證,現為西南政法大學民商法法學研究生。

實習體會:

在律所實習,能夠直觀的感受法律的價值。無論是合同審查,還是法律咨詢,出庭,都是在以法律為當事人解決難題。課堂中的法律內容抽象,難免理想化,在律所面對的都是一個個真真切切的案件,亟待通過法律途徑解決,這是將法律具體化、實在化的過程。中渡律所是一個和諧的團隊,這里有一群可愛的人兒先我一步領略了律師行業的酸甜苦辣,現在面面俱到的帶我體驗,跟我分享他們的寶貴經驗,并提出珍貴的學習和工作建議。謝謝他們陪伴我度過這個倒地就會被灼傷的重慶酷暑,實習雖然結束,但我們不告別,因為總會再遇見。

實習內容

1.分析討論案件

這是在實習期間做得最多的事情,當律師接到一個案子后,會把相關材料交給我們實習生分析,然后和我們一起談論案件的詳細情況,并詢問我們對案件的看法。即便帶著濃重“書生氣”的我們在看待實務問題時經常陷入片面、主觀的泥淖之中,律師也并未因此排斥我們的參與,而是真誠地為我們指出問題,在這個過程中,我不僅清楚地看到了自己在應對法律實務問題時存在的不足,而且真正達到了“培養思考、分析問題的能力”的目的。

2.法律文書寫作

法律文書的書寫技能其實在很大程度上折射出一個律師的專業水平,完成一份規范全面、思維清晰、邏輯嚴謹的法律文書絕非易事。實習過程中,我也接到律師交代的不少法律文書寫作任務,包括狀、答辯狀、律師函、法律意見書等等。起初只是簡單地在網上尋找模板,再把案件的具體情況添加進去,但慢慢地,我也學會在法律文書的寫作中融入更多自己的思考。例如律師曾交代我嘗試向法院寫一份法律意見書,在這次書寫中,沒有所謂的模板可供借鑒,只能用自己的論述思路向法院陳述法律意見并最終說服法官,于是我不得不將整個案件從頭到尾分析并研究好幾遍,因為僅僅對案件簡單地淺嘗輒止無法令我滿意地完成這次寫作,之后我絞盡腦汁寫出了一份法律意見書為律師最終的版本提供參考,而律師也非常信任地接納了我的意見,一個月之后得知法院最終支持了我們的法律意見時,我的內心無比欣慰。我一直認為,嚴謹是法律人最基本的素養,當自己真正嘗試撰寫法律文書時,我終于體會到在校時一位教授曾告誡我:一份嚴謹的法律文書的苛刻之處在于,即便是一個字、一個標點符號都不能隨隨便便決定。在律所實習時對法律文書寫作的嘗試無疑鍛煉了我的寫作技能和以法說理的能力。

3.審核合同以及公司章程

實習期間,曾協助律師完成數份合同以及公司章程的審核,這需要我們全面了解合同內容、明確合同目的以及彌補合同漏洞,盡可能地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規避合同的潛在風險。而審核公司章程時,要詳細將章程條款與公司法及司法解釋進行一一核對,找出不符合法律規定之處進行糾正,并在最大程度上保證公司的內部管理制度合法且高效。

4.旁聽法律咨詢

實習開始后發現律所幾乎每周都會接待一些來法律咨詢的客戶,我們覺得旁聽法律咨詢也能從中受教,于是在得到應允后也參與了法律咨詢的接待。通常我們只是做筆記,仔細聆聽客戶的問題并觀察律師如何解答,事后有疑問再向律師請教。但有時候接待的律師也會直接在咨詢過程中詢問我們的意見,讓我們積極發言,這對我們而言更是一種難得的鍛煉。應對法律咨詢,律師需要具備良好的口頭表達能力和溝通能力、敏捷的反應能力和清晰的思維能力,同時也需要具備較為全面的專業知識,同一個律師可能會遇到不同領域的法律咨詢問題,包括民事、刑事和行政方面,如果欠缺相應的專業知識,往往無法從容應對法律咨詢。

5.旁聽庭審

本科階段曾經為了完成學校的實習任務在法院實習了幾個月,因此旁聽了許多庭審,但當初完全是站在法官的立場上看待庭審,在律所實習時也多次作為旁聽人員跟隨律師去開庭,旁聽時多從律師的角度觀察庭審,更加清楚律師在庭審中所需要具備的能力。實習中發現,并非律師只要在庭審中口若懸河就能得到法官的支持,事實上充足的證據才是律師在庭審中最有力的支撐,這意味著律師需要在庭前花費巨大的精力調查取證,而在庭審中則需要有條不紊地按照訴訟法規定的程序進行,言簡意賅地向法官發表自己的意見,才能盡可能得到法官的支持,并在最大程度上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完成作為一名律師的使命。

6.邏輯思維鍛煉

在校學習期間,也會進行案例分析練習,和同學一起討論時下熱門法律問題,但因為先入為主的學生氣息濃厚,所以提出的觀點不免片面,甚至偏激。雖然律師總是代表一方當事人,但無論在還是答辯時,都必須考慮自己的見解對方會如何抗辯,因此總需要做兩手準備,這就要求律師在思考問題時要全面考慮 ,而非孤立地站在一方角度看待問題。所以在律所分析案件,極大地激勵了自己全面思考問題的能力。

在中渡律所,律師們會經常一起討論案件。起初,當我們了解到案件事實時,一頭亂麻,完全不知道該從何入手,更不用談維護當事人利益了。經過慢慢摸索,發現任何性質的案件,理清案件事實是首要的,其次不同性質的案件,側重點不同,民事和行政案件需要找出爭議焦點,圍繞爭議焦點尋找有利己方的事實與法律依據,刑事案件需要了解罪名構成要件,從各個要件著手判斷是否構成犯罪,刑事案件側重程序和證據,所以往往涉及非法證據排除。

這于我們而言,是莫大的收獲,雖然思維能力的訓練并非一日之功可達,在這里進行的案件討論卻給了我鍛煉思維能力的契機,在以后的學習生活中,我亦會遵循這樣的思維方式,盡力解決我所面臨的法律難題。

實習挫折

預料之中,我們在實習期間會遇到很多挫折。雖然在中渡所實習時工作并不算繁重,但由于我們住的地方離律所很遠,因此每天都必須在重慶的高溫之下乘坐公交車往返于律所和住處之間,這個過程一度讓我們身心疲憊;

面對律師交代的任務我們時常倍感壓力,在準備司法考試時也曾為各種難題頭痛不已,但那時題目再難也始終有一份答案可供參考,實務中遇到的難題卻沒有事先預留的答案,只能自己慢慢摸索,甚至實務案例更加復雜,在接觸的第一時間往往一頭霧水;

理論知識與實務操作之間的巨大落差讓我們常常錯愕不已,我們在思考問題時習慣性將問題放置于理想狀態中,卻忽略了實務中無法避免的一些現實問題,因為實務中的法律案件并不像在校期間老師為我們設計好的案例分析題那么單純,比如當事人可能沒有想象中信任律師、執行中會遇到很多棘手的難題等等;

從學校這座“象牙塔”的保護中脫離,在步入社會時面臨各種不適應,尤其是律師這一職業,涉及到的人際交往廣泛,包括當事人、公檢法系統等等,人與人之間的溝通交流不再純粹,我們也不得不認真思考自己的為人處世之態以及如何應對形形的人……

當然,無論遇到什么挫折,只要對自己的初心足夠堅定,就能盡最大努力克服困難,何況我們的實習生活并不漫長,在有限的時間里,挫折在收獲面前不值一提。

第7篇

一、裁判文書改革與強化檢察監督之關系

(一)裁判文書是法官審判思維活動及其成果的重要載體

一般認為,裁判文書是對案件審判過程的客觀反映和理性總結;是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的基本手段和終極宣示;是法官水平的集中展現和案件評查的重要內容;也是樹立法院形象的重要窗口和法制教育的生動教材。但是,無論在理論界或實務界,裁判文書尚有一項重要功能被長期忽視,即裁判文書對法官審判思維活動的現實反映和監督檢驗功能。自1999年第一個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綱要提出“文書改革”要求以來,裁判文書的改革已經成為整個司法制度改革的重要組成部分,各地法院均在不同程度上對裁判文書改革進行著探索和嘗試,并取得了一些可資借鑒的成果,但總的說來,裁判文書的質量始終未能得到社會大眾的普遍贊許,也并未完全發揮其樹立司法公信力之功能作用。究其道理,是因為我們的改革始終浮于文書的形式層面,而未深入到訴訟之精神實質,換言之,我們并沒有將裁判文書作為法官審判思維活動及其成果的重要載體來認識,也未意識到要改革裁判文書必須先改變法官的思維方法。從更深層次考究,我們甚至對審判思維方法都少有系統和深入的研究,又何以用科學的審判思維方法引領裁判文書的制作。因此,筆者說,法律文書改革的成功與否,不在于文書形式要求的具體化與否,而在法官審判思維方法的改變與否。

(二)檢察監督實質是對法官審判思維活動及其成果的監督

正如德國學者拉倫茨所說,“我們不能輕率地接收法官的裁判,特別是當他們包含有價值判斷時,我們必須審查他們與其他裁判以及一般承認的原則是否相符,他們在事理上是否恰當。然而,這些要求全都無法達成,假使我們不尊重一定的方法的話。”[1]由此可知,對裁判結論的認可來自于一種為法律人所共同體認的方法,即法律思維的方法,它是排除個人主觀的感情,依循法律邏輯,合理地從法律之立場,去思考問題、處理問題的思維方式。[2]具體到訴訟,法律思維方法即為審判思維方法。法律思維是法律人之間進行論辯活動的對象,是法律人職業共同體形成的基石。民事檢察監督,在我國,雖然理論界對監督時點(事前、事中、事后)、監督方式(、參訴、抗訴)和監督范圍(判決、調解、執行)等展開了積極探討,但實務中的主要方式仍為檢察機關對法院生效民事裁判提出抗訴,其實質是在檢察官和法官兩方法律人之間展開的法律論辯活動,是由具有共同語言和共同知識結構的檢察官對法官裁判的監督,其成敗在于考察法官裁判結論的作出是否遵循了一種達成共識的審判思維方法。由于審判思維活動伴隨著訴訟程序的進行而流變,對思維活動的監督實質也是包含對審判程序的監督,當法官遵循了這種程序和方法,所推導出的裁判結論即被認為是理性的和正當的。

(三)裁判文書在審判活動和檢察監督之間搭建溝通的紐帶和對話的平臺

檢察官與法官之間就法律思維展開的論辯活動不能憑空進行,內心思維的隱蔽性,必然要求將其外化為法律人所能感知和認同的形態,裁判文書即是法律思維最為完整和權威的物化載體。裁判文書的寫作是法官思維過程的邏輯性和自洽性的文字論證,由此將法官的思維活動公開化和透明化,便于外界感知和檢驗,在審判活動和檢察監督二者間搭建起溝通的橋梁和對話的平臺。正是由于缺乏在裁判文書平臺上進行的法律思維的交集和對話,使得我國現階段的民事檢察監督始終不得其法,難破瓶頸。因此說,審判思維方法是裁判文書的靈魂,檢察監督是對審判思維方法的檢驗,沒有靈魂的裁判文書只是一堆散亂而無序的文字,自然缺乏說服當事人的魅力,更難以使監督者從內心體認法官的裁判。

二、規范出發型民事裁判文書的制作方法

那么,在當代中國,應當以一種什么樣的審判思維方法來引領民事裁判文書的寫作呢?近年來,漸有學者認識到審判思維方法的重要性并對其展開體系探討,如有學者提出“要件事實論”、“要件審判九步法”和“規范出發型民事判決構造論”等等[3],這些研究均啟迪了筆者對文書制作的思考。本文中,筆者主張以規范出發型民事審判思維方法引領裁判文書制作的改革。即是說,裁判文書的寫作應當在司法三段論的整體框架下,沿著從法律向事實這一思維路徑層層展開:固定訴訟請求+明確事實理由特定訴訟標的檢索基礎規范分解法律要件構建攻擊防御體系(要件事實之主張證明責任分配)認定案件事實作出裁判結論。具體而言,民事裁判文書的制作應遵循一個邏輯框架,五項事實構成,六步判決理由。

(一)裁判文書應遵循司法三段論的演繹推理框架

司法三段論被視為法學方法論的精髓和法律裁判得出的正當性基礎。“經典的三段論推理模式在今天仍然占據主導地位。”[4]三段論的推論形式為:大前提是T(指能夠引起法律效果的法律規范);小前提是S(指特定案件的事實);如果T有法律效果R,則當S與T相對應時,也能夠產生R的效果。規范出發型裁判文書的制作亦反映上述推理模式:

TR(如果具備T的構成要件,則適用R的法律效果)

S=T(特定的案件事實S符合T的要件)

D1、D2、D3……=S1、S2、S3(證據證明的事實D構成特定案件的要件事實S)

S1、S2、S3……=T1、T2、T3(特定案件要件事實符合法律規范的構成要件)

SR(得出結論S即適用R的法律效果)[5]

依循“司法三段論”的基本框架制作民事裁判文書,既能清晰反映和理性控制法官的審判思維活動,又有利于增強裁判文書的邏輯性和說服力。同時,遵循一定的分析框架,為法官裁判結論的檢驗和法律文書的評查提供了客觀標準。

(二)裁判文書事實構成部分的五項具體內容

1.原告的訴訟請求和原因事實。裁判的首要功能是對原告訴訟請求的回答,因此,在裁判文書中必須首先擺明原告的訴訟請求及其變化。需要強調的是,此處的“原因事實”并非是原告主張的所有生活事實,而應是特定訴訟標的所需的最低限度的必要事實且屬于要件事實。

2.被告對應性的答辯。關于被告答辯的敘述應是針對原告主張的實體權利的回應,或是對原因事實的承認或否認,或是對原告主張之法律效果的抗辯,但均須“對應”于原告之主張。

3.圍繞要件事實的爭點整理。在排除雙方無爭議之要件事實后,圍繞原告請求原因事實或被告抗辯要件事實發生的爭議即形成爭點,爭點的整理必須精煉和準確。

4.圍繞爭點進行的舉證、質證和認證。即是圍繞爭議的要件事實對證據分組進行主張、證明和認證,如此有利于爭點證據的組織梳理和訴訟攻擊防御框架的構建。

5.圍繞要件事實進行的事實認定。法官認定的案件事實雖不限于要件事實,但應以要件事實為重心進行,過于寬泛的缺乏重點的事實的認定會模糊法官的視線,削弱裁判針對性且影響審判效率。

(三)裁判文書理由部分的六步推導任務

第一步,從原告的訴訟請求和原因事實推導出案件訴訟標的。訴訟標的既是當事人訟爭的對象,也是法院審理和裁判的對象,它是始于、終于判決的現實存在的連續體。裁判文書應以訴訟標的為核心生成、展開和終結。按照傳統訴訟標的理論,訴訟標的是原告在訴訟中提出的特定的、具體的實體權利或法律關系的主張。需要說明的是,我國學界多將訴訟標的界定為“雙方當事人爭議的民事法律關系”[6]并與傳統訴訟標的理論等同,仔細考察,此種提法并不準確,因為權利是法律關系的內容而非關系本身,由于一個民事法律關系內部一般都包含多組權利和義務,具體權利不同,訴訟標的即案件審判范圍因此不同。這種大而化之的“法律關系說”會誤導法官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將整個民事法律關系所涉及之事實而非權利涉及的事實作為審理對象,進而造成認定事實范圍的擴大,甚至導致法官的裁判結果超出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第二步,從訴訟標的推導出權利請求基礎并分解法律要件(要件事實)。所謂權利請求基礎,指可供支持一方當事人得向他方當事人有所主張的法律規范。尋找和分解權利請求基礎是緊密圍繞訴訟標的所承載之實體權利或民事法律關系是否存在法律依據并受法律保護的審理目標而展開,也是將抽象訴訟標的轉換為具體要件事實審判的必由之路。由此抽象的法律規范分解而來的法律要件在訴訟中轉化事實形態,即要件事實,它是與發生某一法律效果(權利的發生、妨礙、消滅、阻止)所必須的法律要件之構成要素相對應的具體事實。

第三步,從被告的對應性答辯推導出權利抗辯基礎并分解法律要件(要件事實)。法官在審理中所須考察的基礎規范,不能僅限于原告主張所依據的請求基礎規范,被告亦有依據相應法律規范提出抗辯的權利,這兩種權利及其規范均是圍繞案件訴訟標的的審理而展開的處于同一層級的對應規范,據此應強調法官在審理過程中“找法”的完整性,二者兼得才能體現當事人訴訟地位的平等性、攻擊防御體系的對應性和法官裁判結果的公正性。

第四步,從原因事實和抗辯事實的對應性和對抗性推導出爭點要件事實,即整理爭點。“爭點整理”是法官庭審活動的“焦點”,是法官進行有效的訴訟指揮的關鍵,把握爭點整理的方法既是法官必須掌握的一項基本技能,也是裁判文書寫作的基本構成方法。如果被告就原告所主張之要件事實發生爭議,雙方當事人將在訴訟進程中利用主張、證明和證據等方法展開攻擊和防御,此攻防活動的焦點就是爭議的要件事實,每一個爭議的要件事實構成一個爭點,對所有爭點進行提煉和歸納的工作即是爭點的整理。

第五步,圍繞事實爭點的舉證、質證、認證推導出認定的案件事實。此步驟的核心是要件事實主張責任和證明責任的分配問題。關于大陸法系證明責任分配的諸多學說中,最具影響力的應為法律要件分類說,其基礎學說是羅森貝克的規范說,即主張權利(法律關系)存在的當事人,需對產生該權利(法律關系)的要件事實負擔證明責任,否認權利存在的對方當事人對存在妨礙該權利(法律關系)發生或消滅權利的事實承擔證明責任。日本學者在此基礎上建立“法律要件分類說”,主張分配證明責任時,在以實體法條文之文義和結構形式為解釋基礎的同時還應顧及證明責任負擔層面的公平性與妥當性。法律要件分類說具有分配標準明確、便于司法實務操作以及與民法體系相銜接等優點,可作為我國法官在實務中分配主張和證明責任的依據。

第六步,將完整的案件事實歸入權利基礎規范推導出裁判結論。作出裁判結論是法官對其法律思維歷程的總結,亦是裁判文書制作的終點,于此階段,也可反向驗證裁判結論的邏輯性和合法性。如果案件事實(要件事實)該當全部法律要件,法律要件完備歸入基礎規范,則產生權利后果,原告的訴訟請求將得到支持,反之則被駁回。

綜上所述,規范出發型裁判文書制作是從規范出發,將處分主義和辯論主義、訴訟標的和要件事實等民事訴訟的基本理論和思維方法融入到文書內容之中的一種文書制作方法,它以增強裁判文書的說理性為重點,提高了司法的透明度和客觀性,符合文書改革的發展要求和歷史趨勢;同時它也為法官的審判思維活動提供了實質檢驗標準,有利于檢察監督的具體落實,促進司法公開、公正。

注釋:

[1][德]拉倫茨:《法學方法論》,陳愛娥譯,商務印書館2003年版,第20頁。

[2]參見王澤鑒:《民法實例研習叢書第一冊:基礎理論》,三民書局1982年版,第1頁。

[3]詳見許可著:《民事審判方法——要件事實引論》,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鄒碧華著:《要件審判九步法》,中國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段文波著:《規范出發型民事判決構造論》,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

[4][德]普維庭:《現代證明責任論》,吳越譯,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71頁。

第8篇

續寫作品在文化市場中不斷涌現,但國際和國內都沒有法律規定和相應的司法判例,因此續寫作品問題逐漸成為理論界和司法實踐中爭議較大的問題。續寫作品問題關系到續寫作品本身和原作品的著作權,涉及到作者之間權益的分配,故實有商榷之必要。本文試圖探求續寫作品的性質,判定其合適的法律定位,從而提出對續寫作品問題的解決方法。

[關鍵詞]:續寫作品獨創權性原作品瑕疵一、續寫作品的基本理論

(一)、續寫作品的概念。

關于續寫作品概念,有的學者認為,續寫作品是指續寫他人作品,就是在他人已完成或未完成的作品的基礎上進行獨立思維、創作而成的作品。也有的學者認為,續寫作品是對現有作品在時間上和(或)空間上進行延伸和拓展,拓展者借用現有作品的主要角色或典型藝術形象,綜合理論或線索等進行延伸和拓展而成的作品,并認為是基于原有作品而創作出的全新作品,在新作品中已看不出原作品的基本情節和結構,但可以看出它是源著原作品而一脈相承的。筆者認為第二種觀點更加完善,本文所指的續寫作品是指續寫他人的作品的作品。

續寫作品是在原作品的基礎上拓展而成的作品,與我國《著作權法》中規定的演繹作品有本質上的不同。演繹作品,又稱再創作品,即從原有作品中派生出的新作品。這種派生作品中雖然有后一創作者的精神成果在內,但又未改變原作之創作思想的基本表達形式。如果以許多原有的作品的內容為素材,創作出全新的作品,在新作品中已看不出原作的情節和結構,那就不能視為版權含義下的“演繹”了。這種作品是新的“原作”。因此,續寫作品不屬于演繹作品,比演繹作品具有更多的獨創性。

第9篇

關鍵詞:辯論;法學專業;實踐教學

現今高校畢業生在就業中暴露出越來越多的問題,主要的原因在于傳統的“重理論,輕實踐”的教育模式與社會對應用型人才的實際需求脫節。每年有數以萬計的法學畢業生走出校門,經過實踐的檢驗,他們自身在素質上也暴露出許多問題,從而反映出我國法學教育還存在著許多的不足。

一、當前法學專業教學中存在的問題

當前法學專業最主要的實踐教育方式是“多元實踐教育模式”,即圍繞實踐應用的需要采取多種教學方法,其核心在于實踐性突出,內容包括模擬法庭、法律診所、庭審觀摩、法律文書寫作等。實踐課程確實為法學教育帶來了不容忽視的良效,但同時也有諸多的問題和限制。法律實踐教學要求學生有一定的法律基礎,故高年級才能開設實踐教學課程、舉行法律實踐活動,但是實踐活動內容復雜、耗時長,作為教學課程效率很低,對學生素質的提高很有限。辯論能力顧名思義是辯手經過系統訓練所具備的思辨及表達能力,與法學專業所要求的實踐能力本質上是異曲同工,在教學中推廣辯論的效果正是該專業所期待的學生的實踐能力。

二、辯論對法學專業實踐教學的作用

(一)辯論對法學專業能力的效用

于邏輯思維能力而言,由于辯論隨機決定對立的辯位,故提前準備的資料及思考角度必須對對立角度均考慮到,經過系統的訓練從而形成全面思考的習慣和能力,以客觀公平的態度看待分析事件,提高邏輯思維能力;于談判協商能力而言,辯論磨練辯手的表達論述能力,不是以羅圈話循環論述湊時間而是依邏輯進行全面多元的論述;于公文寫作能力更是如此,公文寫作并非僅僅是僵硬刻板的套路,在必要的“刻板架構”之下更重要的是填充架構的內容,而這反映了作者的思想,唯有具備清晰的思辨才能寫出出色的公文。

(二)辯論對核心能力的效能

核心能力是各行各業對于高效率、高效能工作的特質的共同期待,也是支持專業能力漸進發展的基礎。公司和單位常常抱怨大學教育與社會職業的要求脫節錯位。大學教育終究是局限于校園的。對于專業能力學校沁入大量心血,也確實得到了高水平人才的回報,但這樣的高水平是以作業、論文和考試等傳統形式表現出來,只能反映知識面的多少,對于學生在實踐工作中能真正發揮出來的作用都是未知。

三、如何運用辯論優化法學專業實踐教學

(一)辯論課堂化

法學專業學生的法律思維和法律技能的培養,都需要大學教育階段的理論指導,結合法學專業的特色內容,可以開設“法律論辯”專業課程。該課程的目的是培養學生形成一種建立在客觀事實、法律規范和法律權威下條理分明的論辯思維和能力,不只是停留在會運用法律條文和司法解釋,還要能夠分析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的現實意義和不足之處。法律實踐是一個長期積累的過程,而現行的模擬法庭、法律診所等教育模式客觀上開設時間晚,若是學生不選擇進學研究生而是直接投入工作,則實踐經驗明顯不足。因此,推廣辯論能夠彌補時間上的不足,畢竟辯論課程的易操作性比之形式較強的模擬法庭等容易實施,靈活性強。同時師生可以加入實事對法律的影響、適用等趣味性分析活動,既能開拓學生對法律的思考角度,又能增強教學趣味性使學生投入熱情提高。

(二)增強競賽形式

當前日常課堂中不乏教師積極鼓勵學生多角度思考以及舉行對立雙方的爭辯,但終究沒有達到辯論的地步,因為學生當中發言的場合很少,膽量和心態還未建立成熟,缺乏自信和不怕出錯的勇氣;同時,礙于同窗友誼不好反駁太厲害,怕傷感情。因此,需要以辯論競賽形式給予學生勇氣和保護,辯論當然要有反駁,在形式上幫助學生克服“傷感情”的考量。同時,辯論也是一種互動的游戲,輸贏并不重要,而是在過程中以樂趣活躍大家的思維,畢竟學好法律之后才能“用好”法律。

(三)模擬法庭

教師學校相關部門對模擬法庭的教學又無規范性要求,組織模擬法庭,讓學生在模擬的法庭上扮演原告和被告,讓原告和被告開展辯論,并由任課老師組織大家到模擬法庭去看庭審視頻,并對此進行評價。在模擬法庭上,教師不僅要評價模擬的程序是否合規,更要評估學生的個人表現。另外,開展的模擬法庭活動,必須分別采用民事訴訟程序和刑事訴訟程序。以此讓法學專業實踐教學的效果更突出。

綜上所述,面對法學專業實踐教學環節中突出的問題,高校要及時解決,以此推進法學專業實踐教學改革的步伐。而將辯論應用于法學專業實踐教學中,是優化專業實踐教學的一種嘗試,對此,高校應加強重視,突出辯論的優勢,才能切實提高法學專業實踐教學效果,增強法學專業學生的邏輯思維能力、談判協商能力等法律實踐能力。

參考文獻:

[1]田圣斌,楊倫.完善法律實踐教學的對策研究[J].中國大學教學,2008(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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