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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業研究優選九篇

時間:2023-10-05 10:3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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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業研究

第1篇

【關鍵詞】互聯網金融 傳統金融 影響 資本 市場 服務 產品

一、互聯網金融概述

由于互聯網金融發展歷程較短,目前而言,只對網絡銀行、第三方支付、P2P網絡借貸等互聯網金融常見模式有一個較為明確的內涵概述,而對互聯網金融還未形成較為標準、統一的概念界定,從目前互聯網金融的研究現狀來看,對互聯金融的定義有一個較為廣泛的認識,主要有以下幾種觀點。馬云作為互聯網金融發展的典型推動者,其對互聯金融概念的闡述很具代表性,其認為互聯網金融是互聯網企業從事金融業務的行為,而傳統金融機構利用互聯網開展的金融業務只能稱為金融互聯網。謝平則認為互聯網金融是伴隨著互聯網信息技術的發展而出現的既不同于直接融資,又不同于間接融資的第三種金融融資模式。侯維棟也認同此觀點,其認為互聯網金融是利用互聯網技術對金融業務進行創新、變革后的產物。萬建華認為互聯網金融是信息時代背景下對金融模式、金融產品、金融服務的一種創新,也應該是第三種金融模式。但林采宜認為互聯網金融只是金融服務與獲取途徑發生的變化,是在互聯網平臺對直接融資和間接融資的一種延伸,并非真正意義上的第三種金融模式。

雖然這些專業人士和研究學者針對互聯網金融給出了不同的內涵界定,但有許多共同之處,并都涉及到了互聯網金融的主旨內容,因此,筆者以此為參考,認為互聯網金融是以互聯網為平臺、以信息技術為支撐,開展資金融通、支付、信息中介等金融業務的新興金融模式?;ヂ摼W金融是利用互聯網信息技術對傳統金融行業的一種改革和創新,并不會改變傳統金融行業存在的本質和用途,但卻會對傳統金融行業產生重要影響。

由于互聯網金融是互聯網技術與傳統金融融合的產物,因此其具有傳統金融行業本身所固有的一些特征,同時與傳統金融行業相比,也存在一些獨有的特性。例如服務方式的虛擬化、服務質量的高效率、服務產品的個性化等等,正是由于它的諸多特性,促進了其近幾年的飛速發展。

據相關數據統計,從2011年到2014年幾年間,我國網絡銀行、第三方支付及P2P網絡借貸等互聯網金融模式的交易規模得到了飛速的增長,如表1所示。這充分說明了互聯金融的發展速度之快、發展規模之大,必然會對傳統金融業產生影響。

表1 2011年與2014年互聯網金融交易規模比較

二、互聯網金融對傳統金融業的影響

互聯網金融作為信息時代背景下金融行業發展的必然產物,對傳統金融業所產生的積極推動作用是顯而易見。但任何新事物所產生的作用并非都是良性的,互聯網金融是一把雙刃劍,在給傳統金融業帶來發展機遇的同時,也會帶來一定的挑戰。

(一)互聯網金融對傳統金融業產生的作用

不容置疑,互聯網金融不僅對傳統金融業的創新及變革產生推動作用,還會促進我國整個金融經濟的發展。

1.加速金融創新?;ヂ摼W金融改變了金融交易參與各方的連接渠道,構建了一個多種類型金融業態共同發展的平臺,從而加快金融機構、模式及產品的創新。首先,互聯網技術與金融業的融合重構了當前的金融生態體系,新金融機構、新金融形態不斷涌現。其次,在互聯網金融的推動下,傳統金融機構既有的盈利、銷售、服務及管理模式不得不作出轉型和創新。最后,隨著互聯網技術與金融技術的不斷融合,大量個性化、差異化的基于消費者及小微企業需求的金融產品由理論變為現實,這豐富了現有金融產品的種類。

2.加快金融變革。互聯網金融弱化了傳統金融業在資源配置、定價地位及物理渠道等方面的原有優勢,從而迫使傳統業加快變革經營理念、盈利模式、業務流程、組織架構。首先,互聯金融促使傳統金融業摒棄以往以安全、穩定、風險、成本為重中之重的經營理念,轉向以客戶為中心、以市場為導向,注重客戶體驗,培養客戶關系。其次,改變傳統金融業以息差為主要收入來源的盈利模式,通過產品及服務變革來建新的盈利模式。最后,驅動傳統金融業優化及再造業務流程和組織架構,促進組織的扁平化、網絡化以及流程高效化、簡捷化發展,從而。

(二)互聯網金融給傳統金融業帶來的挑戰

雖然互聯網金融驅動傳統金融業作出了一些創新和變革,促進了傳統金融業發展,但其帶來的挑戰是不容忽視的。

1.弱化中介功能。媒介資本和媒介信息是傳統金融業金融中介的兩項主要功能,而他們都依賴于各類信息的搜集和處理,而這正是互聯網金融的強項?;ヂ摼W與金融業的結合,各類金融業務可直接在網上交易。從而降低交易雙方的信息不對稱程度、風險分擔成本,進而弱化傳統金融機構的資本中介作用。例如,Google上市時沒有選擇金融中介機構,而是直接應用了互聯網金融,其股票采用荷蘭式拍賣的模式在自身平臺上發行。這種互聯網金融行為,能像直接融資和間接融資一樣實現資源的有效配置,提高市場有效性,趨向于無金融中介狀態,從而在很大程度上弱化傳統金融業的中介功能。

2.減少收入來源。傳統金融機構以利差為主要收入來源,在金融業相對壟斷、市場價格未透明的背景下,需得到政策上支持及保護。但隨著互聯網金融的發展,客戶需求及交易渠道發生變化,加上金融市場參與者的大眾化趨勢明顯,以及利率化市場的不斷推進,非利息收入的比重會越來越大,這對于銀行以往利差為主的收入結構而言,所產生的沖擊還是非常大的。

3.動搖客戶基礎??蛻羰墙鹑跈C構實現經濟收益的最重要基礎條件,傳統金融模式下,受二八定律的支配,客戶利益容易受到損害,根據這一定律,銀行只需服務20%的客戶就可獲得80%的利潤,而剩余80%的客戶且享受著低端服務,這足以說明一旦客戶基礎產生動搖,將對傳統金融機構產生重要影響。據中國IT研究中心報告,截至2014年第二季度,中國網絡購物的網民數量已經超過3.32億人?;ヂ摼W金融正是抓住這一機遇,實現客戶精準營銷,動搖傳統金融業客戶基礎。

三、傳統金融業面對互聯金融的發展策略

可以看出,互聯金融給傳統金融業的影響是一把雙刃劍,有機遇也有挑戰,為了促進互聯網金融與傳統金融業的共存與共進,唯有“趨利避害”,才能進步完善金融體系,促進我國金融經濟的生態發展。

(一)資源利用

互聯網金融近些年發展速度較快,但其無法完全取代傳統金融業,作為傳統金融業應充分利用現有資源優勢,積極調整轉型,從而應對互聯網金融的各種沖擊,進而鞏固傳統金融業的重要地位。

1.依托網絡平臺,開展金融業務。隨著互聯網與金融業的不斷融合,傳統金融業若要開拓新市場,發展新業務,必須充分應用和發揮自身的資源優勢。首先,立足重點客戶,突顯專業優勢?;ヂ摼W金融目前以中小客戶為主體,這是因為所需要的服務更專業,這是互聯網金融目前而言是無法實現的。然而傳統金融機構且具備了這方面的條件,因此,應通過服務內容、服務方式等方面的優化來提高重點客戶服務效率,從而形鞏固與重點客戶之間的關系。其次,關注一般客戶,突出服務特色。一直以來,傳統金融業不太重視一般客戶的開拓與發展,因此,應提高加強對一般客戶的重視,根據一般客戶服務需求,通過服務質量及服務效率的提高來搶占一部分一般客戶群體。

2.借助網點渠道,增強客戶體驗。大量的網點渠道是傳統金融的一大優勢,應充分發揮這一優勢,獲取更多的客戶群體。首先,追求渠道形象的新穎。對客戶進行分區處理,在增加大堂服務人員及專業咨詢人員比例的同時,普及電子銀行業務。其次,突顯渠道功能的全面。應完善各網點業務,使所有網點均可辦理已開辦的所有業務,精減業務辦理流程,提高業務辦理效率。最后,提高客戶的服務體驗。在客戶體驗上,以開放式的營銷模式增加客戶體驗類產品,從而吸引客戶注意力。

(二)模式創新

面對著互聯網金融的突飛猛進,傳統金融業若要發展離不開自身模式的創新,只有不斷提升產品及服務附加值,才能實現與互聯網金融共生存。

1.產品創新。產品是金融業聯系客戶的紐帶,產品創新傳統金融業金融業務創新的關鍵。應借鑒互聯網金融的成功經驗,相關業務應介入到專業電商平臺中來,業務內容不僅包括B2C、B2B這些支付性的結算,還應包括托管、擔保等線上服務,應著手構建“網上商城+網絡融資+平臺創新”的綜合化電商平臺,從而搶占未來金融業發展戰略制高點。

2.服務創新。面對互聯網金融帶來的挑戰,傳統金融業應充分配備人力、物力,以適應互聯網金融沖擊。另外,積極尋求與電商、支付平臺的合作,節省自身平臺建設的時間及成本,并與互聯網金融形成良好的布局,實現金融服務的重大突破。

四、結語

綜上所述,互聯網金融是信息時代下金融業發展的必然產生,其雖然有諸多優點,但仍然無法取代傳統金融業重要地位,因此,必須深刻互聯網金融給傳統金融業帶來的機遇和挑戰,通過資源利用、服務創新、產品創新等方面的變革與完善促進傳統金融業與互聯金融的共同發展。

參考文獻

[1]王吉發,徐澤棟,鮑隱濤,等.互聯網金融對傳統金融業的影響及對策[J].沈陽工業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4,(8).

[2]劉興.淺談互聯網金融對傳統金融業發展的影響[J].河北金融,2014,(4).

第2篇

關鍵詞:金融業;分業經營;分業監管;混業經營;金融控股公司

中圖分類號:F275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3-291X(2007)06-0051-03

一般意義上的金融業除了包括銀行業金融機構外,還包括保險業、證券業等非銀行金融機構。我國在1995年以前實行的是準混業經營,商業銀行積極參與證券市場的投資,但由于內部風險控制機制和外部監管機制不健全,逐步暴露出了很多問題。為了規范證券市場,防范金融風險,于1995年實施的《商業銀行法》和1999年實施的《證券法》明確規定了我國金融業實行分業經營。與此相對應,金融業也實行分業監管,2003年4月銀監會的成立標志著我國分業監管模式的最終確立,即銀監會、保監會、證監會分別實施對銀行業、保險業、證券業的監管。但是,從世界金融業發展來看,卻呈現出由分業向混業轉變的趨勢。入世后我國金融業未來發展的方向成為重要的研究課題。

理論上講,無論是分業經營,還是混業經營,它們都有各自的優缺點。比如,分業經營的主要優點有:培養從事各類金融業務的專業技術和專業管理水平,防止商業銀行將過多資金用在高風險的活動上;其缺點:抑制競爭,銀證難以優勢互補。與此相反的,混業經營的優點:銀證優勢互補,全能銀行可以充分了解企業經營狀況;其缺點是:形成壟斷,內部協調困難。但是,進入20世紀70年代以后,由于新技術革命和金融創新浪潮的影響,英國、日本、美國等相繼修改立法,走上了混業經營的道路。英國于1986年10月27日推行了“大爆炸”的金融大改革,國會通過重塑英國金融系統框架的《金融服務法》;日本也于1996年進行了金融改革計劃;美國亦于1999年11月4日通過了《金融服務現代化法案》,廢除了實施長達65年之久的《格拉斯-斯蒂格爾法》,標志著美國金融業分業制的終結。

在世界各國金融業紛紛采取混業經營模式的背景下,我國是否應該繼續堅持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的模式?本部分將著重分析分業模式面臨的挑戰。

(一)分業經營

1.入世后來自于國外金融巨頭的挑戰

根據入世協議規定,我國于2006年全面開放金融市場,外資銀行、保險公司、證券公司以各種形式進入。而它們大多是“全能型”企業,其業務領域涉及銀行、保險、證券及信托投資等多個方面,可以說是無所不包,可以為客戶提供“一站式”服務,他們可以充分享有混業經營帶來的較低的交易成本和范圍經濟,大大降低了服務成本,具有很強的競爭優勢。當我國銀行、保險、證券以及信托等金融機構在與國際金融集團展開競爭時,姑且不論資本實力,僅就服務水平和管理水平而言就處于明顯的劣勢。因此,入世后我國金融業分業經營的格局受到巨大挑戰。

2.來自于金融企業經營創新的挑戰

我國《商業銀行法》、《證券法》、《保險法》以及《公司法》都明確規定了金融業分業經營的格局,但同時也預留了進行金融業經營創新的空間,比如,《保險法》第一百零五條規定:保險公司的資金運用,限于在銀行存款、買賣政府債券、金融債券和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資金運用形式;《證券法》第六條規定:證券業和銀行業、信托業、保險業實行分業經營、分業管理,證券公司與銀行、信托、保險業務機構分別設立,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商業銀行法》第四十三條規定:商業銀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得從事信托投資和證券經營業務,不得向非自用不動產投資或者向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企業投資,但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事實上,保險資金依據2004年保監會頒布的《保險機構投資者股票投資管理暫行辦法》已經可以進入股市,同年《保險資產公司管理暫行規定》為保險公司進入信托投資領域鋪平了道路。2000年,央行和證監會聯合的《證券公司股票質押貸款管理辦法》也為銀行資金進入股市提供了合法的渠道。與法律法規相對應的,我國已經出現了一批混業經營模式的金融控股集團,如中信公司、光大集團、中國銀行、建設銀行、平安集團等。但是,我國分業經營的基本模式嚴重制約了金融企業的創新。

3.來自于養老保險投資對金融業發展的需求

從世界經驗來看,養老基金對于本國金融市場的發展和金融工具的創新具有重要的推動作用。隨著個人賬戶做實、企業年金制度的推進,我國必將會形成規模龐大的養老基金。為了實現養老保險基金的保值增值,基金進入資本市場運營成為必然,而信托投資成為各國較為可行的選擇,這就涉及到投資管理人、賬戶管理人、資產托管人等運營主體。我國現有的基金管理公司、證券公司、銀行、保險公司都將成為可供選擇的運營商,但是分業經營的限制,將嚴重制約運營商的選擇范圍,無法形成通過激烈的市場競爭激勵管理主體采取積極行為的局面;同時,分業經營模式,也將限制投資管理主體的投資組合選擇,不利于養老基金風險既定情況下收益最大化目標的實現。

(二)分業監管

1.監管模式不適應經營模式發展的需要

我國現階段采取的是分業監管的模式,保監會、證監會、銀監會各司其職,負責所屬行業的監督管理之責,這雖然客觀上有利于提高監管能力和監管技術,但也造成了各監管主體之間的壁壘,不利于信息的互補。尤其是在我國現階段出現了金融控股公司等混業經營形式的情況下,分業監管的模式已經遠遠無法適應形勢的需要。

2.不利于信息互補,實現各監管主體的協調

三大監管機構在行政序列上屬于同級機構,互不隸屬,各自依據相應的監管法律法規行使職責。問題在于對同一監管對象而言,它的業務范圍可能涉及到保險、證券,甚至銀行業務,分業監管模式一方面提高了企業的運營成本,因為不同的監管機構都有各自的監管指標和標準規范,為了達到相應的指標要求,必然要付出許多的“合規成本”,這就加大了運營成本;另一方面,監管機構在某些指標上存在互通之處,但是由于各自獨立的模式,必然要做出重復審查,造成了監管資源的浪費。

3.分業監管易產生監管真空

隨著金融創新的發展,各金融機構及其相應的業務界限越來越模糊,很難區分它們是什么類型機構,更不用說國內的一些金融控股公司,對此目前國內還沒有統一的監管法規。如信托投資公司的證券營業部為吸收資金,采取證券回購,代客理財等手段高息吸收資金,變相開展銀行業務,這種行為本應該受到查處,但由于實行分業監管,銀監會和證監會在這個問題上沒有明確規定,造成了監管真空。

如上所述,我國金融業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的運營模式受到了很大挑戰。為了促進金融業的快速發展,與世界發達國家接軌,保證金融業的安全,必須進行改革。由分業到混業經營成為我們的必然選擇,并應建立適合我國國情的金融業監管體制。

(一)混業經營的模式選擇――金融控股公司

1.金融控股公司是我國混業經營的必然選擇

現代意義上的混業經營模式有兩種:一種是以德國等為代表的全能銀行制度,它是統一法人模式,其任何被授權經營銀行業務的機構都可以提供范圍廣泛的金融業務:存款、貸款、保險、經紀、貿易和投資組合管理等;另一種是大多數國家采取的金融控股公司制度,它是母公司以金融為主導,在同一控制權下,完全或主要在銀行業、證券業、保險業中至少兩個不同的金融行業大規模提供服務的金融集團公司,屬于多級法人模式。我國應該采取哪種混業經營模式呢?筆者認為,采取金融控股公司的模式更加符合我國實際。這主要基于以下幾方面的考慮:

(1)金融控股公司制度可以在各業務之間建立“防火墻”,可以有效規避金融風險的連鎖反應。金融控股公司制度下的各子公司分別負責相應的金融業務,它們之間獨立核算,是獨立法人,這樣如果某一業務領域出現風險,則不會波及其他業務,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防范金融風險的連鎖反應。而全能銀行作為獨立法人,則不具有這種優勢。

(2)與現行法律、監管模式之間具有很好的對接渠道。現行的法律法規雖然明確規定了各類金融機構的業務范圍,但是“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則為各金融機構擴大業務范圍,實現混業經營提供了可能;此外,分業監管的模式完全確立是在2003年,這預示著短期內不可能改變這種監管格局,為此,建立各類金融業務相對獨立的金融控股公司可以實現與該模式的有效對接,可以實現各監管主體各司其職的功能性監管①。

2.金融控股公司的模式選擇

金融控股公司根據母公司責任不同可分為事業型控股公司和純粹型控股公司。事業型控股公司是母公司擁有自己的事業領域,除此之外還通過控有其他事業領域的子公司股份,來支配管理子公司的經營活動;而純粹型控股公司則是母公司沒有自己特有的事業領域,而僅僅是一個公司經營戰略的決策部門,母公司把對控股公司的經營管理作為唯一的事業。美國一般采取純粹型,而英國則一般采取事業型控股公司。

從我國實際來看,兩種類型的控股公司都存在。比如,中國國際信托投資公司采取的是純粹型金融控股公司模式,而大多數則采取事業型控股公司模式,如平安集團、四大國有銀行等。從我國實際出發,筆者認為,發展事業型控股公司符合現階段國情;但是,從長遠來看,應以純粹型金融控股公司為目標。

首先,可以避免母公司利用控股權為其主營業務牟利,在一定程度上避免母公司和子公司的關聯交易。其次,這樣的模式可以為養老基金的市場化投資提供良好的環境。因為養老基金的信托投資要求采取外部托管人制度,而如果母公司作為托管人或者投資管理人,因其控股子公司,這將使信托投資模式自身存在的相互制約機制無法有效發揮作用,不利于維護基金的安全。

(二)監管模式――不完全監管模式

適應我國未來金融業混業經營的趨勢,必然要求建立與之相配套的符合我國國情的金融業監管體制。

1.監管模式

世界各國金融監管模式的選擇受本國經濟發展水平、法律環境、金融業經營模式以及傳統文化等方面的影響。大致看來,主要有三種模式:

(1)分業監管模式

分業監管模式是指將金融機構和金融市場按照銀行、證券、保險劃分為三個領域,每個領域分別設立獨立的監管機構,以美國、中國為代表。這種模式最大的優點在于可以凸顯專業化優勢,但如前所述,也有很大的弊端,面臨很大挑戰。

(2)統一監管模式

統一監管模式是設立統一的監管機構負責對不同的金融行業、金融機構和金融業務進行監管,以英國、日本等為代表。研究表明該模式最大的優勢在于可以節約監管成本,較好地解決了監管的一致性和協調性問題,但也存在很大弊端,其無法突出各金融業務的差異性,而且由于各金融業務的監管權集中于一個機構,容易形成壟斷,影響監管效率。

(3)不完全監管模式

不完全監管模式是介于上述兩種模式的一種體制安排,按照監管機構不完全統一和監管目標不完全統一來劃分,包括牽頭監管和雙峰監管模式。所謂雙峰監管模式是指根據監管目標設立兩類監管機構,一類負責對所有的金融機構進行審慎監管,控制金融體系的系統風險,另一類機構是對不同金融業務的經營進行監管,以澳大利亞為代表。而牽頭監管是指在多重監管主體之間建立及時磋商和協調機制,特別制定一個牽頭機構負責不同監管主體之間的協調工作,以巴西為主要代表。不完全監管模式既有利于降低多重監管機構的協調成本,又可以充分發揮各自監管機構在本領域的優勢。可以說它最大程度地吸收了上述兩種模式的優點,規避了各自的缺點。

2.我國監管模式的選擇

通過對上述三種不同監管模式優缺點的分析,筆者認為,現階段我國宜采取不完全監管模式,并且牽頭監管模式將是最佳選擇。為此,建議盡快建立中央金融監管委員會作為保監會、證監會和銀監會的牽頭機構。它直接受國務院領導,采取理事會制度,成員由銀監會、保監會和證監會的主要負責人、央行行長、運營機構代表組成,共9名成員,其中,理事長由國務院總理任命,4名理事為監管機構代表,4人為運營機構代表(代表由同業協會推舉產生),任期與同屆政府相同。

之所以提出采取牽頭監管模式,主要基于以下兩方面考慮:

(1)適應我國金融業經營模式的發展需要。金融控股公司是未來我國金融業運營的主要形式,各金融業務相互獨立。為此,由相對獨立的監管機構行使各自業務范圍內的監管職責,符合監管要求。同時,在出現監管真空或者職能交叉時,利用更高層次的中央金融監管委員會做出裁決,可以提高監管效率,實現資源的優勢互補。

(2)有利于維護養老基金投資監管的有效性。我國養老保險基金的投資涉及到銀行業、證券業以及保險業等,為了切實保證基金的安全、完整,建立更高層次的金融監管機構十分必要。

參考文獻:

[1] 邵國華.我國金融業分業監管[J].經濟師,2004(9).

[2] 張艷.金融業混業經營的發展途徑研究[M].北京:中國金融出版社,2003.

[3] 潘群峰,王月瑋.金融控股公司:我國金融業經營模式的取向[J].山東省經濟管理干部學院學報,2003(5).

[4] 李仲翔,李仲飛,汪壽陽.以風險為基礎的基金監管現代化[M].北京:清華大學出版社,2002.

Research on Chinese Operation and Supervision Model of Finance in our Country

LIU De-hao

(School of Public Administration, Renmin University of China, Beijing 100872, China)

第3篇

摘 要 2007年次美國貸危機的影響已經從局部擴散到全球,金融領域和實體經濟均受到了深遠的影響,各國開始反思金融監管模式的恰當與否,中國在應對這場危機時也不例外。在此背景下,研究我國金融監管模式的發展趨勢問題便具有極其重要的意義。本文在闡述金融監管相關理論的基礎上,回顧了我國金融監管的演變過程,并結合當前金融業發展狀況和有效金融監管模式,針對我國目前金融監管工作中面臨的問題以及未來統一監管模式的構建,提出相關發展建議。

關鍵詞 金融監管 監管模式 分業 混業

一、金融監管模式的定義

金融監管是金融監督和金融管理的復合詞。金融監管有廣義和狹義之分。狹義的金融監管是指金融監管當局依據國家法律法規授權對金融業實施監督、約束、管制,使它們依法穩健運行的行為總稱。廣義的金融監管是指除主管當局的監管之外,還包括金融機構的內部控制與稽核、行業自律組織的監督以及社會中介組織的監督等。金融監管模式是一種制度安排,是政府以強力頒布的一系列行為規則,是多數行為主體經過博弈之后的制度安排,從廣義上來說,這種制度安排包括:金融監管法規體系、金融監管主體組織結構、金融監管主體的行為方式等。如按監管機構的設立劃分,可分為由中央銀行或監管當局獨家行駛金融監管職責的單一監管體制及由中央銀行及其他金融監管機構共同承擔職責的多元監管體制;如按監管機構的職權范圍劃分,又可分為集中監管體制和分業監管體制和不完全統一監管模式。

二、中國金融監管模式的歷史沿革

(一)建國后至1978年的金融監管情況

1950年11月,經政務院批準的《監管當局試行組織條例》明確規定,監管當局受政務院領導,與財政部保持密切聯系,主管全國貨幣金融事宜。從1952年至1969年,我國開始建立集中統一的金融管理體制,實行單一的監管當局制度?!啊睍r期,明文宣布廢除金融法規和把監管當局同財政部合并,更是談不上金融機構市場準入監管問題。

(二)中國人民銀行統一監管時期(1979年―1992年)

1979―1984年為恢復調整階段:黨的以后,工作重心開始轉移到以經濟建設為中心的軌道上來。為配合農村經濟體制改革,1979年2月,先后獨立出中國農業銀行、中國銀行、中國建設銀行等專業銀行;1984年,中國工商銀行成立。1985―1992年進入全面改革階段:在經濟體制改革的帶動下,金融體制改革全面展開,成立了近10家集團公司控股的股份制商業銀行和2家住房儲蓄銀行;各類保險機構、信托投資公司、租賃公司、財務公司、期貨公司、信用卡公司、典當行以及證券公司、證券交易所和交易中心、證券登記公司、融資中心、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等也登上了金融歷史舞臺。與此同時,監管當局的職能得到了強化,金融監管機制日趨完善,監管力度日益加大。

(三)現行分業監管模式的建立及完善(1993年至今為完善階段)

1993年12月25日國務院的《關于金融體制改革的決定》指出:“建立在國務院領導下,獨立執行貨幣政策的監管當局宏觀調控體系;建立政策性金融與商業性金融分離,以國有商業銀行為主體、多種金融機構并存的金融組織體系;建立統一開放、有序競爭、嚴格管理的金融市場體系?!睘樨瀼芈鋵崱稕Q定》精神,1993年至1994年,國家開發銀行、中國進出口銀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三家政策性銀行和中國外匯交易中心相繼掛牌,初步形成了我國現行的金融組織體系。

1995年分業監管的體制不斷完善,1992年10月,國務院決定成立國務院證券委員會(簡稱證券委)和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簡稱證監會)。根據證券市場發展的實際情況,形成了由中國人民銀行和證監會共同對證券市場實施監督的體制。1997年11月,全國金融工作會議提出建立和健全“集中統一”的證券市場監管體制,1998年6月,中國人民銀行將其對證券市場的監管職責全部移交證監會,真正形成了銀行與證券的分業監管。1998年11月中國保險監督委員會的成立,使保險監管從中國人民銀行金融監管體系中獨立出來。2003年4月,中國銀行業監督委員會成立,銀行監管職能從央行分離,真正形成了“一行三會”的分業監管格局。

三、我國金融監管的現有構架分析

曾經在監管上一統天下的央行十幾年來經歷了3次大的分離:1992年10月26日,中國證監會成立,對證券市場的監管職能從央行剝離;1998年11月18日,中國保監會成立,對保險市場的監管職能也離開央行;2003年4月28日,中國銀監會成立,對銀行的監管職能再從央行獨立出來。至此,證監會、保監會、銀監會猶如三輛獨行的馬車,行駛在各自的跑道上。2003年國務院對于三者進行了分工:銀監會統一監管全國銀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信托投資公司及其他存款類金融機構;證監會對全國證券、期貨市場實行集中統一監管;保監會統一監管全國保險市場。

與發達國家上百年的金融監管歷史相比,我國的金融監管起步晚、歷時短?,F行的分業監管模式自運行以來,我國的金融監管工作不斷加強、監管水平也大有提高。但是,面對國內外經濟金融形勢的飛速變化,尤其是金融業綜合經營的發展,這一監管模式也暴露出許多弊端:銀行、信托、證券、保險之間業務的趨同性和可替代性,削弱了分業監管的業務基礎;當不同金融機構業務交叉時,一項新業務的推出需要經過多個部門長時間的協調才能完成,既可能導致監管重復,也可能出現監管缺位;金融監管的法律制度不完善,無法保證金融監管合理、有效、規范地實施;監管資源(包括人力、物力和技術)與行業發展不匹配,金融監管缺乏完善的實務操作系統;過于重視政府監管,對行業自律和社會外部監管重視不夠;處罰力度不夠,對違規行為的警示和震懾作用不夠等等。

四、建立全國統一監管模式的政策建議

一個合理有效的金融監管模式應該既要尊重歷史,又要符合現實國情,還要考慮未來國際金融發展的趨勢。世界各國無一例外地都是根據本國的國情來設計本國的金融監管模式;而且,同一國家在不同的發展階段也應該選擇不同的監管模式。結合我國金融業的運營現狀以及發展趨勢,實行集中統一監管是我們的必然選擇,也是我們追求的長遠目標。

我國金融監管目標模式應該是:按照功能性金融監管的思路,通過立法設立一個覆蓋所有金融業務的綜合性金融監管機構,對整個金融市場和各類型金融機構進行集中統一管理。為保證金融業的穩健運行,切實保護金融領域消費者的合法權益,這一監管機構要能夠根據我國金融業發展的總體要求,集中收集監管信息,統一調動監管資源,通盤考慮和制定金融法律法規,協調監管政策和監管標準,監測和評估金融部門的整體風險。同時,在這一監管機構內部,應該設立綜合監管部、銀行監管部、證券監管部、保險監管部、信托監管部等多個專業化部門,對于類似金融控股公司性質的綜合性金融業務可以由綜合監管部負責監管,其他按照金融業務來確定監管部門進行監管。這樣,監管的一體化和專業化都能得到很好體現。根據我國經濟、金融發展的具體歷史階段,應該在原有監管模式的基礎上,借鑒美國“傘形+功能”型的金融監管模式,盡快建立一個監管機構專門負責目前金融控股公司的監管。

(1)完善現行分業監管模式的協調監管。做好銀行、證券、保險的分業監管工作,不斷提高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的專業化水平,提高監管效率;進一步加強三大金融監管機構的協調合作機制,定期、不定期就監管中的一些重大問題進行協商,加強彼此之間的信息交流;重視央行與三大監管機構的業務分工與協調;金融監管機構應該與財政部、發改委、審計署等國家經濟金融宏觀調控的重要部門保持密切配合,以最大限度地降低金融風險。此外,被監管部門也要加強行業自律和社會監督。

(2)成立專門的監管機構對金融控股公司進行監管。從中國金融近幾年的實踐來看,金融控股公司發展迅速,事實上已成為從分業經營走向綜合經營的中間平臺,也會成為我國下一步綜合經營的重點。因此,對金融控股公司能否進行有效監管是能否最終過渡到集中監管模式的關鍵。因此,我國有必要建立一個專門的監管機構實施對金融控股公司的監管。在這方面,我們可以借鑒美國的經驗。

(3)完善對金融控股公司監管的法律法規。如前面分析,現階段,金融控股公司仍是我國實現綜合化經營的一個較為可取的模式。因此,當務之急是需要制定《金融控股公司法》,在市場準入機制、監管機制、風險控制等方面可參考國外立法體例并針對我國金融控股公司開展的情況做出相應規定,建立起對金融控股公司的監管法律制度,使對金融控股公司的監管有法可依,并以此促進金融控股公司的建立和發展。

(4)引入先進的監管理念,支持和鼓勵金融創新。在目前的監管中需要引入激勵監管的理念,尊重并鼓勵金融機構的自主創新能力;引入監管成本、收益理念,要求監管當局必須對所采取的監管措施進行成本收益分析,實施那些監管預期收益大于成本的措施,力避監管過度或監管不到位;監管當局要努力實現由原來的合規性監管向風險監管轉變。

(5)建立一支高素質金融監管隊伍是提高金融監管效率的必要保證。現階段,急需建立一批既精通銀行、證券、保險、信托業務等金融理論知識,又掌握相關的法律、法規、政策和能夠熟練掌握計算機操作技能的懂管理、廉潔的金融監管人才。而這一類型人才的獲得,需要進行專門培養,所以建立金融監管人才培養機制應為當務之急。

參考文獻:

[1]周道許.現代金融監管體制研究.北京:中國金融出版社.2000.

[2]謝平.金融經營模式及監管體制研究.中國金融出版社.2003.

[3]李成.金融監管學.科學出版社.2006.

第4篇

    關鍵詞: 邊緣金融業務; 金融機構; 企業

    相對正規金融而言,那些自發于民眾之間,游離于金融機構之外、游走于政策法規邊緣,具有資金借貸性質的資金融通行為,稱為邊緣金融業務。

    目前,邊緣金融業務融資行為已經從當初的以其本人合法收入出借給另一特定方,目的是解決借款人一時的生產生活需要,演變成為以獲利為目的的信用借款、擔保及有價證券抵(質)押融資、動產或不動產抵押借款、企業集資、社會公眾集資、高利貸等隱性借貸業務。可以肯定,邊緣金融業務作為民間資金調劑的方式,對解決部分企業和居民生產生活中的資金需求起到了一定的積極作用,特別是其急、頻、短的特征,彌補了金融服務的不足,一定程度上緩解了小企業融資難的壓力。但邊緣金融業務發展中存在著突出的問題,必須加以規范管理。

    一、邊緣金融業務迅速發展的原因

    從企業融資角度看,邊緣金融業務的存在有其客觀性和體制性原因。從個人投資角度看,金融市場目前缺少有吸引力的投資品種和投資渠道,從而為邊緣金融業務提供了大量資金來源。此外,國家對存款利率的管制,以及國有商業銀行網點特別是縣域網點的收縮撤并也推動了邊緣金融業務的較快發展。

    (一)縣域個體、民營等小企業發展迅速,融資缺口較大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小企業發展十分迅速,尤其是在縣域和基層地區,小企業數量占全社會企業總數90%以上,產值占GDP的比重已由過去不到1%提高到目前的1 /3。但是,目前小企業貸款在全國主要銀行業金融機構各項貸款中占比不高,距離小企業貸款的實際需求還有很大差距。雖說經過幾年的發展,小企業已經擺脫了發展初期財務管理不正規、信息管理不透明狀況,走上了規范化軌道,自我約束力不斷增強,但這并沒有改變有關商業銀行經營管理者的印象,銀行、尤其是國有商業銀行貸款大客戶集中的取向,使銀行越來越脫離了廣大小企業特別是微小企業,成為大企業的私人銀行,致使小企業融資缺口起來越大,給邊緣金融業務發展帶來了生存空間。

    (二)金融機構對企業和個人的融資渠道并不十分通暢

    目前,國有商業銀行經營戰略在逐步面向“重點客戶、重點項目、重點地區、重點產品”,并出于安全性的考慮,不但大大上收了貸款權限,還在信貸管理上實行了嚴格準入管理制度,股份制商業銀行和地方性商業銀行也存在“抓大放小”的傾向,這使得小企業、小客戶貸款難度加大,而且由于大部分縣域中小企業難以具備目前銀行規定的貸款條件,很難提供銀行貸款所需要的擔?;虻仲|押,盡而很難得到銀行、信用社的信貸支持,不得不支付高于銀行利息從邊緣金融業務進行融資。

    (三)銀行業信息收集過分注重硬件信息,忽視“軟信息”在信貸管理中的作用,使不少具有能力和意愿的中小企業被拒之門外

    邊緣金融業務經營者非常重視借方“軟信息”的收集,他們依靠人緣、地緣等關系獲取相關信息,從而有效解決了借貸雙方信息不對稱的問題。這些“軟信息”較之標準的企業“硬信息”(財務報表、抵押擔保及信用紀錄等) ,對正確決策的作用更大。而目前我國銀行往往只注重收集企業的財務報表、抵質押情況等“硬信息”,忽視對借款人的人品、還款意愿等“軟信息”的考查,導致不少有還款能力和意愿的借款人被拒之門外。同時,正在發展的中小企業由于缺乏可抵押的財產,且嫌辦理有效抵押或擔保的手續繁瑣,收費偏高,貸款審批時間長、環節多,因而不得不考慮邊緣金融業務融資。

    (四)銀行業激勵與約束制度的執行標準過高、過嚴

    近幾年,各銀行紛紛上收貸款權限,實行嚴格的信貸審批和考核制度,部分商業銀行甚至不切實際地追求新增貸款“零風險”和“100%的收貸收息率”,片面實行“貸款責任終身追究制”。由于信貸權限上收,了解中小企業“軟信息”的基層信貸員沒有貸款權力,卻要承擔100%的收貸收息責任;而遠離企業“軟信息”的上級行憑企業“硬信息”決定是否貸款。其后果是信貸人員貸款越多,收回的風險就越大,導致基層銀行機構慎貸、惜貸、懼貸,使得一些發展前景良好的中小企業無法獲取銀行貸款,不得不轉向邊緣金融業務市場融資。由于商業銀行上收貸款權,貸款審批主體遠離申請主體,從而加劇了借貸雙方的信息不對稱,延長了貸款審批時間。而縣域中小企業貸款一般都具有時間急、頻率高、數額小的特點,許多企業和個體工商戶不得不求助邊緣金融業務。

    二、邊緣金融業務發展中存在的問題

    (一)邊緣金融業務游離于監管之外,容易誘發非法辦理金融業務行為,干擾正常的金融秩序年終歲尾,企業和個人用錢的地方增多,在企業貸款難、無恰當的籌資渠道,而銀行等主要資金融部門貸款權收緊的情況下,邊緣金融業務就有了掙錢的對象和時機,一些部門或個人便私下抬錢或變相吸收存款發放貸款。雖然這種做法是被嚴令禁止的,但由于管理不利,且非法放貸有當物作質押或抵押,當物的價值遠高于貸款額,當不能按期收回貸款時,可以通過處理絕當物品而收回貸款,一般不會受到損失,從而使其業務違規難以有效根治。

    (二)容易引發經濟糾紛

    邊緣金融業務行為沒有明確的管理部門,特別是在當前貸款利率相對較低的情況下,邊緣金融業務大多與高利貸聯系在一起,而高利貸是不受法律保護的, 一旦出現糾紛, 就會影響社會穩定。

    (三)從業人員專業知識不足,行業風險過高

    大多數從事邊緣金融業務的企業是以個人和中小企業為對象,主要經營房地產、黃金首飾、股票證券、古玩字畫、交通工具、二手房按揭等業務,發展晚、規模小、資金實力不足。同時,由于大多數的業務經辦人員沒有金融工作經驗,對金融業務知識不了解、了解不足或對金融業務及金融法律知識知之甚少,不能有效判定哪些業務違法,哪些業務不違法,從而造成行業經營風險增加。

    (四)影響金融業的正常發展,加大借款人的經營成本

    因違規辦理融資業務,邊緣金融業務發展不僅造成存款分流,影響銀行信貸的擴張能力,加大銀行的信貸風險,同時因利率過高,造成行業利潤失衡,也加大了以經營為目的的借款人本身負擔,增加了經營風險。

    三、規范邊緣金融業務管理的幾點建議

    不難發現,在目前社會意識形態下的邊緣金融業務負面影響,在一定的條件下是可以轉化的。只要正確引導,以市場為導向,對邊緣金融業務加以規范,對非法融資加以遏制和制止,我們便可以完全掌握邊緣金融業務的相關情況,使其成為金融運行的重要組成部分,有效支持社會經濟發展。

    (一)以形成多元化金融體系,建立充分競爭的金融秩序為目標,促使正常邊緣金融業務在合法化環境下得到充分發展

    實踐證明,邊緣金融業務正逐步擴大其體外運行的體系,并發揮著銀行業金融機構無法替代的作用。筆者建議:一是在正規金融機構過少,邊緣金融業務較為活躍地區,鼓勵成立社區(農村)合作組織內部的、不以盈利為唯一目的的非銀行金融機構,并以法律形式明確,對符合一定條件的互助合作機構允許其承接政府支農資金,或作為國家政策性銀行政策資金在鄉村基層的承接載體或二次轉貸單位,在保證國家農業資金直接投入到基層村社同時,加快對民間金融向社區(農村)資金互助合作機構的改制。二是適當發展典當機構,充分發揮其對民營經濟資金需求方便、靈活、快捷的融資作用。并對目前存在超業務范圍經營典當業務的寄售行、舊物行等不合法邊緣金融業務機構進行積極引導,創造多種條件將之“改良”為典當行或其他正當的邊緣金融業務機構。三是根據民間信用機構發育程度和邊緣金融業務法律法規,適時成立專門的民間信用管理組織,對機構化的邊緣金融業務活動進行有效的管理和服務,促進邊緣金融業務機構在規范中發展,在發展中成熟,并逐步建立起市場經濟基礎上的充分競爭的現代金融秩序。

    (二)監管機構要從穩定和發展地方經濟的大局出發,共同強化邊緣金融業務的行業管理,努力建設良好的金融生態環境

    一是要明確界定正常邊緣金融業務與非法邊緣金融業務的標準,筆者認為,是否影響社會穩定、是否影響金融秩序是判別正常與非法邊緣金融業務的標準。如果業務發展不會帶來不良影響,則要將其追加為正常融資; 如果有影響,通過跟蹤監管,無轉化可能的邊緣金融業務,則要堅決取締。二是要加強政策引導和窗口指導工作,引導轄內各金融機構爭取政策、簡化手續、下放權限,加大對中小企業和中小客戶的信貸支持力度,著力緩解中小企業貸款難局面。三是要強化金融市場秩序整頓,引導民間資金合理流動。四是要嚴厲打擊擾亂金融秩序的非法融資活動,嚴防邊緣金融業務成為詐騙、洗錢、炒賣外匯等非法活動的溫床。五是要加強金融輿論宣傳,倡導民眾向正規、合法的金融機構融資。利用典型案例,充分揭示地下錢莊、亂集資等危害性,提高民眾金融風險意識。

    (三)按照市場要求對我國現行銀行業制度進行重新安排

    一是各銀行業金融機構應進一步改善金融服務,盡最大努力滿足正常的、有效的金融需求,最大可能地壓縮非法融資的市場空間。邊緣金融業務與銀行信貸業務的發展存在著此消彼長的關系,銀行信貸權限放松,則邊緣金融業務呈現萎縮態勢,銀行信貸收緊,則邊緣金融業務呈現增長態勢。所以,國有商業銀行各基層行要積極向上級部門匯報地區經濟發展的現實情況,爭取理解和政策支持,簡化貸款手續和審貸程序,方便和保證那些有市場、有效益、有產品、有發展潛力的中小企業的資金需求,以求銀企共贏。農村信用社、城市信用社和城市商業銀行等地方性中小金融機構則要立足地方,擺正市場發展定位,轉變經營觀念,避免盲目追求“大而全、小而全”的經營模式,大力拓展中小企業市場業務范圍,在認真落實小企業信貸指導意見,支持中小企業發展的同時,尋求自身發展的良機,壓縮非法邊緣金融業務空間。二是各商業銀行應按《中小企業貸款指導意見》的要求,設立負責中小企業貸款的專門機構,采取工資獎金與貸款回收掛鉤、制定免責條款、廢除貸款責任追究終身制等辦法,充分調動信貸人員營銷中小企業貸款的積極性,擴大小企業信貸服務范圍。同時還要借鑒邊緣金融業務的做法,貸前調查不僅要注意收集財務報表、抵押擔保等“硬信息”,還應關注企業負責人的人品、管理能力、還款意愿等“軟信息”,以與企業建立長期關系,發展關系型融資,開展循環信貸,提高服務質量。三是建議擴大銀行貸款利率浮動區間和自主定價權,根據企業風險狀況確定貸款利率,實現風險與收益的對稱,切實解決貸款操作中的“道德風險”問題。四是公布信貸資金流向、地區資金緊缺度等相關信息,合理引導邊緣金融業務的流向和流量,增加民間資本融資渠道,整合民間資本的運作,提高閑置資金的使用效率。

    參考文獻:

    [ 1 ] 趙志華. 引導和規范我區民間借貸活動的政策建議[ J ]. 內蒙古金融研究, 2000 (6) : 22- 24.

    [ 2 ] 毛金明. 民間融資市場研究———對山西省民間融資的典型調查與分析[ J ]. 金融研究, 2005 (1) : 45- 47.

    [ 3 ] 何田. 地下經濟與管制效率:民間信用合法性問題實證研究[ J ]. 金融研究, 2002 (11) : 53- 55.

    [ 4 ] 周彬. 關于民間借貸的思考[ J ]. 北方經貿, 2002 (1) : 28- 29.

第5篇

【關鍵詞】金融業 營改增 行業稅負

一、引言

我國自1994年稅改確立后,有關營改增的討論就已開始,但由于涉及到各方利益平衡的難題,特別是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的利益問題難以得到解決,故長期以來并沒有取得實質性進展。2011年出臺的“十二五規劃”中明確提出要“擴大增值稅征收范圍,相應調減營業稅等稅收”等相關政策。國家在《關于2011年深化經濟體制改革重點工作的意見》中也提出“在部分生產業領域推行增值稅改革試點”。金融業作為國民經濟的基礎業,平行稅制的執行會導致稅負不公和增值稅抵扣鏈條的中斷,違背增值稅的稅收中性原則。一方面,平新喬[1](2009)指出這種對中間投入的重復征稅,會提高第三服務業的稅負率;另一方面,程子健[2](2011)認為鏈條中斷也會通過實際稅負歸宿的轉嫁,影響其他行業的最終產品和服務的價格。關于擴圍改革后行業稅負的變動,國內許多學者做了測算,胡怡建[3](2011)基于2007年投入產出表,利用行業核算賬戶法研究指出在10%適用稅率下,金融業實繳稅約下降200億,服務業整體稅負呈下降趨勢。潘文軒[4](2012)通過計算擴圍改革對第三產業帶來的“稅率提高的增稅效應”和“進項抵扣的減稅效應”綜合分析產業稅負變化,研究指出短期內稅負會出現不平衡的波動,但長期中,稅負基本呈現出下降的態勢。

二、金融業營改增的影響分析

“營改增”的意義在于通過將增值稅的征收范圍擴大,達到全面覆蓋各行業從而徹底取消營業稅,以便避免重復征稅的問題,從理論上講,這會大大減輕企業身上的稅收重擔,為企業獲取更大的發展空間。然而,擴圍改革中,大部分行業適用的增值稅稅率普遍高于過去采取的營業稅稅率。在沒有達到全面“擴圍”的情況下,各行各業以先后順序進入改革勢必造成包括金融業在內的一些行業抵扣鏈不完整,得不到政策性減免。把金融業征收增值稅稅率定在6%暫且是享受改革效果的,但是,各行業改革程度不同,適用增值稅情況不同,有需要在部分“擴圍”和全面“擴圍”的改革環境下做進一步深入測算與分析。

(一)金融業營改增對營業稅收入的影響

假設不存在稅收政策、貨幣政策、保險政策等宏觀經濟政策的改革,本文根據2012~2015年的歷史數據通過Forcast函數①預測2016~2019年的營業稅總額額金融業營業稅額。

數據來源:2012~2015年數據來自歷年《中國稅務年鑒》,2016~2019年數據根據Forcast函數③預測。

從表1可以看出,金融業營業稅收入金額巨大且保持增長態勢,如果對金融業實施增值稅“擴圍”,將營業稅改征增值稅,那么地方政府財政將喪失一筆巨額稅收。地方政府面對如此巨額的稅收流失不可能棄之不顧,但自身又無法通過其他途徑予以彌補,則必須向中央政府尋求資金支持,進而導致中央政府的資金流出。因此,如何緩解中央與地方政府產生的收入分配矛盾、中央與地方政府是否需要重新分共享比例等,將成為金融業營改增中的難點。

(二)金融業營改增對行業稅負的影響

由于營業稅造成金融業行業稅負過重,因此對金融業進行營改增的主要目的就是要降低整個金融行業的稅負水平。按照證監會公布的行業分類,金融業可劃分為銀行業、保險業、融資租賃業、證券業等具體子行業。因此,本文以銀行業和保險業為例分析“增值稅擴圍”后對金融業行業稅負水平的影響。本文參照平新喬的測算方法,設定:

改革前理論稅負=營業稅額/行業增加值

改革后理論稅負=增值稅額/行業增加值

1.金融業營改增對銀行業稅負的影響。目前我國金融業的核心仍是銀行業,雖然近幾年股份制銀行得以迅速發展,但四大國有銀行仍然處于我國銀行業的支柱地位。按照歐盟國家對金融業采用的增值稅課征模式-免稅法,如果對貸款的利息收入免征營業稅,以2013~2015年數據為例,四大銀行免交的貸款利息營業稅如表2所示。

數據來源:“貸款利息收入”來自各銀行2013年年報,“貸款利息營業稅”按5%稅率計算。

從表2可知,金融業營改增將會對銀行業產生巨大影響,各銀行均有百億元以上的減負效果,因此,營改增對銀行業改變運營模式、完善運營機制以及提高業務效率都非常有利。

2.金融業營改增對保險業稅負的影響。本文以保險業中的財產保險和人壽保險為例,分析金融業營改增對保險業稅負的影響。保險業務營業稅的稅基是保險公司向投保人收取的全部價款,而對保險業務營改增后,征稅稅基相當于“保費”與“賠償及給付”的差額。表3給出了2013~2015年財產保險公司和人壽保險公司的業務經濟指標。

數據來源:保險業保費收入、賠償及給付金額來自于中國保險行業協會http:///,改革前后稅負計算而來。

由上表可見,在增值稅“擴圍”的改革背景下,按照6%的增值稅稅率進行計算得出,改革前后保險業稅負水平降低了近一半,因此金融業營改增對減輕保險業稅負水平產生了積極的作用。

三、我國金融業開征增值稅的政策思考

第6篇

關鍵詞:金融監管;分業監管;混業監管;不完全監管

我國作為全球經濟金融一體化浪潮中的一國,金融業的混業經營已是大勢所趨,我國金融業要放棄分業經營實行混業經營說到底是在安全與效率之間進行一種選擇。因為分業經營更注重整個金融體系的安全與穩定,相比之下混業經營更注重效率。特別是在封閉經濟條件下,實行分業經營能在很大程度上防范金融風險在銀行業、證券業、保險業之間的傳遞。但我國的現實是已加入了世界貿易組織,金融市場將逐步對外開放,金融業將面臨發達國家金融機構進入的強烈沖擊,在這種情況下如果我國的金融業依然堅持分業經營,不僅無法維護金融體系的安全,還將喪失金融業競爭中最為關鍵的要素——效率,因此不論從發展我國金融事業這個角度還是從抵御國外金融機構沖擊的角度,我國都存在金融業要實行混業經營的必要,而由此便涉及到我國金融監管模式如何選擇的問題,是繼續實行目前的分業監管,還是進行其他方面的改革。

一、中國金融分業經營體制的混業化發展要求改變其監管模式

在進一步討論對中國金融業實行何種行之有效的監管之前,應先理性而正確地認識我國現存的金融業經營的狀況。盡管我國目前從法律上規定金融業依然實行嚴格意義上的分業經營,但從金融機構實際業務操作來看,它們不斷進行著邊際業務的創新,已出現了混業經營的萌芽,這主要表現在我國的銀行、證券、保險業之間業務的一種交叉,并實行部分資源共享,為客戶提供較為全面的服務,降低經營成本等方面。

例如我國目前出現的銀證轉賬、銀證通(存折炒股)和券商自營股票質押貸款等都是銀行和證券業務混合的一種表現,銀證轉賬和銀證通使證券投資者可以通過銀行的儲蓄賬戶完成證券的投資和買賣活動,極大地便利了上班族和社會其他人士的投資活動。而券商準入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是商業銀行和證券公司合作的又一重要方式,它表明以銀行為主的貨幣市場資金和以證券公司為主的資本市場資金中間的高墻已被打破,資金的溝通在規范化的前提下已開始進行。

保險公司目前也在和銀行盡可能進行著各種合作,像中國建設銀行和中國人壽保險公司之間建立的售險合作,保險公司利用銀行豐富的營業網點資源來推銷保險合約,這樣降低了保險公司的推銷成本,提高了效率,而銀行在與保險公司合作的同時提取了傭金,作為中間業務擴大了可利用資金的規模。還有像大眾保險公司推出的“券商責任保險”以及國家允許20多家保險公司可以通過證券投資基金進入證券市場,這使得保險業和證券業的混業經營已成為不爭的事實,并將成為一種發展趨勢。

特別是我國目前出現的金融控股公司更加說明銀行業、證券業和保險業之間的混業經營是我國金融業的未來發展趨勢,比較典型的有光大集團、中信集團等金融集團公司。如光大集團控股或參股的企業有光大銀行、申銀萬國證券、光大證券、中加合資人壽保險公司和光大國際信托公司。

相對于國際金融業混業經營的潮流和向綜合化發展的事實以及我國金融業出現越來越大的混業經營的趨勢,我國的分業監管體制已明顯滯后,中國人民銀行、證監會、保監會仍然各自為政,很多時候會形成監管真空,既不能在監管信息上形成溝通,也不能在監管制度上達到有效配合。因此對我國的金融業監管體制的改革是必須進行的,當前對金融業混業經營的監管更是不可忽視的。

二、各種金融監管模式在中國適用性的比較分析

就目前世界上流行的金融監管模式而言,主要分為分業監管、混業監管和不完全監管三大類。世界上每一個國家都會根據自己的金融業經營的特點來選擇適合于自身的監管模式,如采用典型的分業監管模式的國家有德國和波蘭等,而采用混業監管的國家有瑞典、英國、日本等,巴西和澳大利亞則是采用較為典型的不完全監管模式。當然,不同的監管模式有著各自不同的優缺點,那么對于目前實行金融業分業監管的中國而言,在金融業已出現混業經營萌芽并且在不久的將來要全面實行時,分業監管、混業監管和不完全監管,哪一個更適合于中國的金融業呢?我認為比較分析而言,不完全監管的監管模式更符合中國金融現狀和發展趨勢。

首先來分析分業監管模式(這也是我國目前采用的金融監管模式)對我國金融業未來出現混業經營的適用性問題。目前我國將金融機構和金融市場按照銀行、證券、保險劃分為三個領域,在每一個領域分別設立一個專業的監管機構,也就是中央銀行、證監會和保監會三大監管機構,負責各自領域的監管活動。這種監管模式適合于金融業分業經營的狀況,監管專業化的優勢和競爭的優勢還是比較強的,因為每個監管機構只負責相關的監管事務,有利于細分各項工作,有利于實現效率的最大化。但是分業監管模式恰恰因為監管的分業而帶來很多缺點,例如因為監管機構各司其責,相互間的協調性比較差,所以常會出現監管真空地帶,達不到有效監管,特別是有時三個監管機構的行為不統一而不可避免地產生摩擦。而且要單獨設立各自的監管機構,會造成一定的機構龐大現象,監管成本會提高,被監管者可能因為不同監管機構之間的監管重復、分歧和信息要求的不一致性而降低其經營業務的積極性。在我國金融機構業務分業日益模糊,金融創新產品越來越多且歸屬越來越難以確定的情況下,這種監管方式對于維護我國的金融體系的安全和提高金融系統的效率更加難以奏效。所以要適應混業經營的發展狀況,有效地提高中國金融監管的效率,那么中國的金融監管模式確實需要一定程度的改變。

現在再來分析另外一種監管模式:混業監管,也有人稱它為統一監管,也就是說對不同的金融行業、金融機構和金融業務均由一個統一的監管機構負責監管,這個機構可以是中央銀行也可以是其他機構。統一監管模式從節省成本的角度看要優于分業監管模式,因為統一監管不僅節省人力、物力和技術投入,更重要的是它可以降低信息成本,改善信息質量,獲得規模效益。統一監管模式還有相當的優點就是它的適應性是相當強的,隨著技術進步和人們對金融工具多樣化的要求不斷提高,金融業務創新日益加快,統一監管是可以適應這種發展需要的,它不會像分業監管那樣出現監管真空,進而極大降低了金融創新而帶來的新的系統性風險,也會避免出現多重監管。

雖然混業監管有相當多的優點,但是我認為從中國目前的法律與金融環境看,不適于統一監管。因為統一監管意味著銀行監管部門會從人民銀行分離出來,撤銷證監會、保監會以及國家外匯管理局,成立中國“金融監管委員會”,同時將人民銀行的省級監管部門和證監會、保監會的監管部門合并,成立金融監管委員會的派出機構。在現階段的中國,實行這種大監管并不一定會取得預期的滿意效果,反而可能出現監管真空與監管無序的局面。具體來說主要原因在于我國的社會監督機制不健全,許多地方僅限于建立舉報制度和兼職金融監管員制度,缺乏獨立公正的社會機構監督,如信用評級、會計師、審計師和律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況且目前的金融監管人員素質和監管手段都跟不上全面監管的需要。特別是實行統一監管會影響到我國貨幣政策的制定、貫徹與實施。如果我國實行統一監管,銀行的監管將從央行分離出去,那么央行與金融機構的信息溝通渠道會受到影響,央行所獲信息的數量和質量將下降,從而導致決策失靈,而我國的貨幣政策執行對中央銀行監管職能有很大的依賴性,因此若將銀行監管職能從中央銀行分離出來,央行對商業銀行的影響力會降低,進而影響到貨幣政策的貫徹執行。所以在現階段我國是不適合采用統一監管模式的。

那么我國應進行何種選擇呢?基于對國外成功經驗和我國國情的分析,我認為采取不完全監管的監管模式是符合中國金融現狀和發展趨勢的理想選擇。不完全監管模式是一種在金融業混業經營體制發展下對混業監管和分業監管的改進性模式,具體有牽頭式和雙機構制這兩種形式。牽頭式是在多重監管主體之間建立及時磋商和協調機制,指定一個牽頭機構負責不同監管主體之間的協調工作;雙機構制是根據監管目標設立兩類金融機構,一類負責對所有金融機構進行審慎監管,控制金融體系的系統性風險;另一類機構是對不同的金融業務的經營進行監管。巴西是較典型的牽頭監管國模式,國家貨幣委員會是牽頭監管者。澳大利亞是雙機構監管的典型,自1998年開始不完全統一監管模式的改革。新成立的澳大利亞審慎監管局負責所有金融機構的審慎監管,證券投資委員會負責對證券業、銀行業和保險業的業務經營監管。

與統一監管模式相比,不完全監管一定程度上保持了監管機構之間的競爭與制約作用,而且保持了監管主體在其監管領域的監管規律的一致性,既可發揮各個機構的優勢,還可將多重機構存在的不利影響最小化。與分業監管相比,這種模式降低了多重機構之間相互協調的成本和難度,對審慎監管和業務監管分開進行,避免出現監管真空和重復監管,特別是雙機構制具有分業監管模式的優點,最大優勢是通過牽頭機構的定期磋商協調,相互交換信息和密切配合,降低監管成本,提高監管效率。

三、金融監管改革的方案設想

有效的金融監管模式必須有具體的改革措施來推進。我認為首先應建立更適合于不完全監管的金融環境和經濟環境,然后還應建立一個機構來協調人民銀行的銀行監管部門和證監會、保監會的工作,并促使其監管向功能型發展,具體建議如下:

1.我國應由人民銀行成立一個“金融協調委員會”,其職責是協調人民銀行、證監會和保監會的工作,且通過立法使金融監管聯席會議法制化;金融協調委員會可以對三個原有的監管機構進行整合,重新調配資源。金融協調委員會的聯席會議的主要職責是研究銀行、證券和保險監管中的重大問題,協調銀行、證券和保險的業務創新與有關的監管政策,對外開放及有關規范管理等。通過定期磋商機制,可以及時交流有關監管信息,界定業務交叉中的監管責任,解決分業監管中政策協調和配合問題,提高混業監管效率和整體水平。

2.從當前金融環境看,我國應逐步放松管制并加強與金融監管的結合。放松金融管制是當今國際金融發展的一大趨勢,只有放松管制,混業化經營才會逐步完成,放松管制與加強監管相結合,既能推動金融創新也能使金融穩健經營。例如,可以出臺放松管制的政策,增加經營業績好的證券機構進入拆借市場的數量,完善對證券機構以證券為抵押的貸款辦法。

健康的金融機構是國民經濟發展的主動脈,在及時構建合理的政策法律框架與完善的監管體系后,建立綜合性的金融監管機構,允許和鼓勵金融業混業經營,必將大大提高國內金融機構的綜合競爭力和抗風險能力,為我國金融體系的健康、穩定運行打下堅實的基礎。

參考文獻:

[1]戴相龍.商業銀行經營管理[M].北京:中國金融出版社,1998.

[2]蔡浩儀.抉擇:金融混業經營與監管[M].昆明:云南人民出版社,2000.

第7篇

20世紀80年代以來,金融業發生了有史以來最為深刻的變革,西方主要市場經濟國家紛紛放棄分業經營而轉向混業經營。英國從20世紀80年代就開始采取一系列放松金融管制的改革措施,并逐步向混業經營發展,到1992年英國基本完成向混業經營的過渡。日本于1998年12月徹底放棄分業經營,允許金融機構跨行業經營各種金融業務。而美國也于1999年11月頒布《金融服務現代化法案》,促進了銀行、證券公司和保險公司的聯合經營。在混業經營已成為全球金融發展的主流趨勢的形勢下,為了實現對金融業的有效監管,很多國家都對金融監管體制進行了改革,形成了各具特色的金融監管模式。

二、當前世界上主要的金融監管形式及其比較分析

目前,世界各國實行的金融監管模式主要有以下四種:

1.統一的金融監管模式

這種模式以英國和日本為代表,對于不同的金融行業、金融機構和金融業務,不論是審慎監管,還是業務監管,均是由一個統一的超級監管機構負責。目前,采取統一監管模式的地區正在增加,韓國、中國臺灣等也都開始采用這種模式。

2.傘形+功能形監管模式

1999年《金融服務現代化法》頒布后,美國改進原有的分業監管體制,形成一種介于分業監管和統一綜合監管中間狀態的新的監管模式。在這種模式下,金融控股公司的各子公司根據所經營業務的種類接受不同行業主要功能監管機構的監管;而聯邦儲備理事會為金融控股公司傘狀監管者。

3.牽頭監管模式

這類監管模式介于統一綜合監管和分業監管之間。牽頭監管模式是在實行分業監管的同時,由幾個主要監管機構建立及時磋商協調機制,并指定某一監管機構為主或作為牽頭監管機構,負責協調工作,巴西是典型的牽頭監管模式。

4.雙峰式金融監管模式

這種模式的特點是設置兩類監管機構,一類負責對金融機構進行審慎監管,控制金融體系的系統性金融風險,另一類負責對不同金融業務監管,澳大利亞和奧地利是這種模式的代表。

三、目前我國金融形勢的新變化以及監管模式的不適應

在經濟、金融一體化和自由化的國際大趨勢的影響下,我國金融業市場化的步伐也在逐步加快,主要表現為:人民幣匯率形成機制實行以市場供求為基礎,參考一籃子貨幣進行調節、有管理的浮動匯率制度,匯率的彈性逐步增強,同時,外匯管理體制的改革穩步推進,利率市場化改革的步伐在加快; 三大國有商業銀行相繼完成股份制改革并在境內外成功上市并且剛剛召開的第三次中央金融工作會議已確定了中國農業銀行的股改計劃資本市場的不斷深化,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基本完成,股票市場出現轉折性變化,市場功能進一步完善。此外,為了履行加入WTO時的承諾,我國于2006年12月11日徹底的放開了外資銀行在我國境內經營人民幣業務的限制。

以上這些金融形勢的變化會加強金融創新的步伐,同時金融的混業經營趨勢必將加快,因此在我國當前的金融監管模式下,若不加強各個部門之間的協調,必會出現大量的金融監管真空以及重疊地帶,而這些都不利于維持我國金融業的穩定和金融效率的提高,且主要表現為:跨市場金融產品的迅速發展要求;金融領域出現“宏觀分業,微觀混業”的新局面的要求;我國金融市場全方位開放要求加強金融監管各部門之間的協調。

總之,在目前的金融形勢下,若仍然采用之前的一行三會的監管模式,將不可避免的出現監管真空以及多頭監管而造成金融監管乃至金融的低效率。

四、建立超級金融監管機構的必要性以及金融監管機構的協調性問題

針對以上問題,學術界有很多專家提出建立一個超級金融監管機構,但是由于一項制度的變遷,首先得考慮制度的變遷成本以及金融生態體系的建設是否配套,由于我國當前的一行三會的金融監管模式建立時間不長,很多配套的機制尚不成熟,因此,現在還不是進行金融監管體制變革的恰當時機。其次,在我國當前的政治、法律以及文化大背景下,金融監管還得考慮監管機構之間的權利制衡,而在這樣的條件下,則更適于在三個金融監管機構并存的基礎上建立適當的金融協調機制。再次,我國的金融控股公司混業的程度較淺,利益沖突和風險傳染等問題并不突出,更適合于現在的分業金融監管模式。綜合本文以上的分析我國金融監管問題解決關鍵不在于是否成立一個超級金融監管機構而在于金融監管機構之間的協調問題以及良好的金融生態的建設。

第8篇

作為經濟發展重要的兩個產業,房地產業和金融業之間有著密切聯系。一方面,房地產項目開發需要巨額資金支持,除了主要來源于銀行信貸,還有一部分來源于上市融資、保險、基金、信托、期貨等其它金融類產業;另一方面,消費者對房地產業產品的消費也需要銀行的支持。因此,房地產業與金融業間的相互影響不可小覷。縱觀1997年東南亞金融危機、2008年美國次貸危機等,房地產價格劇烈波動幾乎總是與金融危機如影相隨。由于市場投機行為、寬松的貨幣政策等原因,我國房地產業快速發展的同時也集聚了一定的泡沫。如果房地產泡沫破滅,可能會導致金融業風險的爆發;金融業風險引爆,也可能會造成房地產業融資困難,資金鏈斷裂,引發房地產業風險。尤其在美國退出QE、我國銀根收緊的情境下,探討房地產業與金融業之間的波動溢出效應,剖析兩個市場間信息傳遞效率,對制定房地產業的調控政策和金融業風險管控措施,保持房地產業健康有序發展和維持金融業的穩定,實現經濟轉型發展具有重要現實意義。

本文以地產股和金融股為研究對象,采用雙變量MVGARCH-BEKK模型和Wald檢驗,探索房地產業和金融業之間的波動溢出效應,為市場參與者、房地產業和金融業的調控及風險管理提供科學依據。

二、 BEKK模型及Wald檢驗

三、 房地產業和金融業波動溢出效應檢驗

1. 數據選擇和描述性統計。選擇深圳地產指數和金融指數分別作為房地產業和金融業的代表。樣本區間為2001年7月2日~2014年4月28日,共3 111個交易日數據,數據來源于大智慧軟件。文中采用對數收益形式,日收益率為:Rt=ln(Pt/Pt-1),其中,Pt為房地產指數或金融指數第t日的收盤價。

由表1可知,樣本觀察期間內,房地產業的平均收益為正,而金融業則為負,但兩者標準差比較接近。峰度統計量和J-B檢驗統計量均表明兩序列不服從正態分布。由ARCH效應檢驗可知,兩序列都具有明顯的條件異方差性(滯后10階)。Ljung-Box Q統計量顯示,在5%的顯著水平下,兩序列均不具有自相關性(滯后10階)。單位根ADF檢驗表明所有的序列都是平穩的(1%的顯著水平)。即,房地產收益率和金融業收益率均具有高峰厚尾、條件異方差性,適合用GA-RCH模型建模。

采用雙變量MVGARCH-BEKK-t模型對房地產業和金融業建模,結合Wald方法檢驗兩者之間的波動溢出效應。表2的第一欄是不對參數進行任何約束的BEKK模型估計結果,第二欄是房地產業和金融業間波動溢出效應Wald檢驗結果。

首先,基于2001年7月2日~2014年4月28日的數據進行實證分析。由第一欄的第一列可知,矩陣A和B的對角線元素α11、α22、β11、β22均顯著異于零(1%的顯著水平),說明房地產業和金融業收益率的波動均受自身歷史波動的影響,而且波動具有聚集性和持久性。元素α12、β12估計值比較小,且都不顯著,可粗略地判斷不存在從金融業到房地產業的波動溢出效應;α21、β21的估計值均顯著地不等于零(1%的顯著水平),可以粗略地判斷存在從房地產業到金融業的波動溢出效應。由Wald檢驗結果(第二欄的第一列)可知,1%的顯著水平下,拒絕假設1和假設2,接受假設3,即房地產業對金融業存在單向的波動溢出效應,反之則不成立。

為進一步研究2008年次貸危機對我國房地產業與金融業波動溢出關系的沖擊,將樣本分為兩個區間:2001年7月2日~2007年12月28日(次貸危機前)、2008年1月2日~2014年4月28日(次貸危機后),分別對這兩個樣本進行建模。由表2第一欄的第二、三列可知,無論是次貸危機前還是后,房地產業和金融業收益率的波動均受自身歷史波動的影響,而且波動具有聚集性和持久性(對角元素α11、α22、β11、β22均顯著異于零)。但是次貸危機之后,房地產業和金融業波動的聚集性和持久性比危機之前有所下降。次貸危機之前,房地產業、金融業波動的聚集性和持久性分別為1.216 6(α11+β11)和1.233 4(α22+β22),危機之后分別為1.153 0和1.148 8??赡苁且驗榇钨J危機后,受經濟復蘇不確定性、房地產業政策調控等的影響,市場參與者對這兩個市場持審慎的投資態度,對信息反應敏捷,投資策略調整頻繁,波動的聚集性和持久性下降。

由表2第二欄的第二、三列可知,次貸危機前,元素α12、β12、α21、β21均較小且不顯著,可粗略判斷房地產業和金融業之間不存在波動溢出效應,Wald檢驗在5%的顯著水平下接受了房地產業和金融業間不存在波動溢出效應的假設,進一步驗證了兩者之間不存在波動溢出效應。次貸危機后,元素α12、β12估計值比較小且都不顯著,但α21、β21的估計值均顯著地不等于零(1%的顯著水平),可以粗略地判斷存在房地產業到金融業單向的波動溢出效應,Wald檢驗結果說明,1%的顯著水平下,房地產業對金融業存在波動溢出效應,但房地產業對金融業卻不存在波動溢出效應。

3. 結果分析?;?001年7月2日到2014年4月28日的樣本數據研究我國房地產業和金融業間的波動溢出效應,發現房地產業對金融業存在單向的波動溢出效應,并且這種效應是2008年次貸危機后產生的,即次貸危機前(2001年7月2日~2007年12月28日)我國房地產業和金融業間不存在波動溢出效應,次貸危機后(2008年1月2日~2014年4月28日)房地產業和金融業間存在單向的波動溢出效應。出現“次貸危機前房地產業與金融業之間不存在波動溢出效應”這種現象,一方面是我們選擇“地產指數”和“金融指數”代表房地產業和金融業,但2001年到2005年,我國股市一直處于熊市,市場交易量不夠活躍,即便2006年我國基本完成了股權分置改革,恢復新股發行,但股市上“地產指數”和“金融指數”的信息傳遞效率仍然比較低;另一方面,次貸危機前,雖然我國房地產業發展迅速,自住和投資性購房所占比重較大,投機套利所占比重小,房地產業發展較為健康;同時,國有商業銀行在這個時期進行了改革,剝離了銀行的不良資產,銀行風險較低,故兩者之間沒有明顯的波動溢出效應。受次貸危機的影響,我國股市受重創,房地產業風險也被業界和政府重視,政府多次調整貸款基礎利率,并出臺房地產購買政策,這些信息同時影響到股市上的房地產股和金融股,進而影響到“房地產指數”和“金融指數”;同時,房地產業是資本依賴性產業,資金主要來源于上市融資或銀行貸款,保險、基金、信托、期貨等其它金融類產業,所以一旦房地產業出現風險,比如房價暴跌,以房產等作為抵押物抵押在銀行的資產,價值將下降,金融業尤其是銀行業將會受直接影響,2007年發生在美國的次貸危機就是一個典型案例。由于我國房地產業受政策調控影響比較大,并且民間資本也具有較強的實力,當金融業爆發風險,房地產業雖然很難從銀行融資,但政府出臺一些有利于房地產業的政策,比如取消限購、出臺買房落戶政策等“救市”,房地產業受金融業風險的影響將很小,所以盡管理論上金融業對房地產業可能存在波動溢出效應,但本文實證結果卻不支持該理論。

第9篇

關鍵詞:金融業;營改增;難點與對策;稅基稅目

“營改增”主要指將以往的應納稅項目的營業稅改為增值稅,在稅理上解決了重復征稅問題,充分發揮了增值稅中性、稅負公平的優點,營改增是我國財稅改革新的嘗試和發展方向,有利于促進金融業轉型升級。但是由于金融行業涵蓋業務復雜,且增值稅征稅范圍廣,政策不確定性,準備時間短等特點,推行中面臨問題眾多,必須引起相關部門和社會的高度重視,積極嘗試完善金融業營改增政策。

一、金融業營改增問題分析

(一)全融業增值稅征稅原理及要素分歧

增值稅征稅原理以商品在流轉過程中產生的增值額作為計稅依據而征收的流轉稅,由于金融業經營對象為貨幣資金,主要為資本的運營和收益,因此在對金融業增值稅征稅時,一些適用于其他行業的征稅標準和依據并不可行,且在征稅原理和相關要素上存在著一定的分歧。如細則對于貸款服務取得的收入全額征收增值稅,而對利息支出不得抵扣,對直接收費的金融服務全額征收,存在重復征稅的情況。在實際應用上,目前金融業規定增值稅稅率為6%,比原先營業稅高出1%,如果進項抵扣不能充分,是有可能加重而非減輕銀行業稅負的。且營改增后,金融業稅基比以前有所擴大。如細則規定金融商品持有期間取得的利息等收益,票據貼現業務的應稅收入為直貼時取得的全部利息而不能再扣減轉貼現產生的利息支出,但由于抵免有限,使得稅基擴大受到格外關注。不利于促進經濟轉型升級和提升服務能力,違背了增值稅改革的初衷。

(二)金融業自身特點使營改增復雜化

在金融業營改增試點推行過程中,金融自身的業務特點極大地阻礙了營改增改革的順利進行,使改革復雜化。同時,金融業征收增值稅時難以確認進項稅額,這對增值稅的征收提出了技術性要求,盡管金融業已陸續開出增值稅發票,但仍存在銷項稅難以轉嫁,進項稅抵扣不足問題。同時,金融業的創新性使增值稅更加復雜化,隨市場發展會不斷涌現出新型金融業務及創新型產品,這也是營改增在金融業中執行中的一大難題。

(三)營改增推出后政策的細則還需不斷完善,金融業存在轉型升級的壓力

營改增政策落地后,尚有許多細則政策待明朗化。如票據貼現利息收入按照貸款服務利息收入繳納6%的增值稅。這里需要討論的是按權責發生制逐期繳納增值稅還是按收付實現制一次性繳納增值稅?細則規定理財產品、各類資產管理產品、各類金融衍生品的轉讓收入需繳納增值稅,且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但如果將上述交易理解為金融商品轉讓,則可以按買入賣出的價差納稅了?由于營改培后,金融業的增值稅進項稅額如果處理不好,還有可能增加金融企業負擔,如何化解稅費負擔,轉型升級的發力點應該集中在何處?

二、金融業營改增對策研究

(一)明確增值稅稅目和稅基

基于金融業征稅原理的特殊性,在稅基和稅目方面必須深入研究,找準適合于我國金融業的征稅對策,確定金融業獨有的征稅標準。金融業稅目方面,我國金融業覆蓋面廣,涉及業務繁多,具體業務需充分論證,使稅目合理化。對金融業難以確定的稅基方面,需考慮實際情況進行免稅或者零稅率處理?;谖覈鹑跇I目前利潤逐年下滑,轉型升級能力不強的現狀,建議對金融業實施優惠稅率,來實現銀行業平滑過渡,未來五年內,對銀行業利息收入實施3%~4%的優惠稅率或對利息凈值征收增值稅。

(二)選擇合理化征稅模式

征稅模式的選擇主要面向于解決金融業自身特點所帶來的復雜性,在營改增政策初期積極借鑒國外先進經驗,在學習中探索符合我國特色的金融業征稅模式。不斷完善確增值稅抵扣項目,加快對創新金融產品稅基的明確。

(三)不斷完善增值稅細則,促進金融來轉型升級

后續推出增值稅細則可以從細化領域的政策設計方面,充分考慮了引導金融業內部業務創新升級的需要,引導金融業發展政策鼓勵高附加值中間業務。針對營改增對金融業的影響,銀行業要加強應對能力,1.加強對合同管理,對傳統的合同重新梳理和修訂,提升金融企業的重新定價能力,由于金融業的收費價格為含稅價格,而價格變動必確然導致客戶流失,給金融業帶來一定壓力,金融必須實行提升差異化的競價能力,要加強客戶分類和財務管理,加強客戶分類管理有利于減輕稅收負擔。2.由于金融業面對一些客戶很難取的增值稅進項稅專用發票,可以考慮將非核心業務外包,以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以降低經營成本,更加專注發展核心業務。3.盡快培養財務條線人才,加強內部精細化管理來有效的降低稅務,研究合規避稅方案。

三、結束語

總之,金融業是我國財政稅收體制營改增改革的關鍵環節和攻關部分,存在增稅原理、自身復雜特征以及營改增政策的細則還需不斷完善等難點。因此,在全面推行金融業營改增試點過程中,必須牢牢把握金融業特征,明確增值稅稅目、稅基,根據我國實際選擇征稅模式,不斷完善增值稅細則,加快我國金融業轉型升級。

參考文獻:

[1]董毅,馬靈杰.當前我國金融業推行“營改增”的難點及對策[J].財會研究,2014(6):1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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