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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貸資產證券化是將一系列用途、質量、償還期限相同或相近,并可以產生大規模穩定現金流且將已經形成的信貸資產集合起來,經過一定的組合包裝,以其為基礎資產向投資者發行證券進行融資的過程。當前我國商業銀行開展信貸資產證券化的現實意義主要體現在:
1.增強商業銀行資產的流動性,分散貸款的非系統風險。通過資產證券化,銀行將缺乏流動性的資產轉化為可以交易流通的證券,這就使得商業銀行在不改變負債的情況下,提高了資產的流動性,從而有效改善了商業銀行的資產負債結構,協調了傳統銀行盈利性、流動性和安全性之間的矛盾。通過資產證券化,銀行則可以有效地分散資產組合,降低貸款的非系統性風險,同時也可以繼續維持其原有的穩定的客戶群。
2.有利于商業銀行資本管理,改善資本充足率。目前,我國商業銀行的資本充足率低于8%的標準,通過對貸款進行證券化可以降低資產風險度,改善資本充足率。開展低風險或無風險的中間業務,以最小的成本增強流動性和提高資本充足率,在有限的資本條件下實現收益與風險的匹配。
3.有利于增強盈利能力,改善商業銀行收入結構。信貸資產證券化可將期限長、利潤薄的貸款提前兌現,從而加快信貸資產周轉速度,提高資產的收益率。另外,貸款銀行在出售基礎資產的同時還可以獲得手續費、管理費等收入,也可以為其他銀行資產證券化提供擔保賺取收益,提高中間業務收入。
4.有利于化解不良資產,降低不良貸款率。雖然近幾年通過努力,我國商業銀行的不良資產率有所下降,但仍高于國際水平,且不良貸款絕對額巨大,對我國金融體系的穩定造成隱患。通過資產證券化將不良資產成批量、快速轉換為可轉讓的資本市場產品,重新盤活部分資產的流動性,將銀行資產潛在的風險轉移、分散是化解不良資產的有效途徑。
二、我國商業銀行信貸資產現狀及信貸資產證券化面臨的障礙
(一)信貸資產結構不合理,流動性差
我國商業銀行的負債以短期存款為主,而本應由資本市場承擔的公路、電廠等大量基礎設施項目卻主要依靠銀行貸款,商業銀行中長期貸款比重逐年上升。銀行資產(主要是信貸資產)長期化與負債短期化、貸款流動性降低與存款流動性增強兩對矛盾并存,使銀行“短借長用”的矛盾越來越突出,導致流動性風險不斷加大。
(二)風險過度集中,不良資產比重高,運作效率低
由于創新工具的缺乏,商業銀行只能被動持有中、長期信貸資產,現實或潛在風險不能及時、有效地分散、對沖和轉移,風險更多的分置于銀行體系中。眾所周知,我國商業銀行不良貸款率較高,且不良貸款絕對額巨大。商業銀行在處理不良資產時,只能在未來不定期的收回資金,具有很大的不可預測性和不穩定性,且需耗費大量的人力、物力以及時間和精力。
(三)商業銀行資本金不足,盈利能力下降
近年來,隨著我國金融資產的快速擴張,商業銀行普遍面臨資本金不足的難題。商業銀行收入的主要來源仍依靠傳統的利差收入,中間業務收入比例很小,以及沉淀的巨額不良資產,導致商業銀行盈利能力下降。
另外,我國對于信貸資產證券化,無論是理論知識還是實際經驗,無論是金融環境還是法律、會計、稅收環境都還十分欠缺,存在許多障礙,制約著資產證券化的發展。突出表現為:資本市場規模小、結構不盡合理、產品單一、相關法律法規不健全、信用評級制度不完善、缺乏規范的金融中介機構、資本市場發育程度低、資產支持證券的需求不足等等。
三、實施信貸資產證券化的建議
(一)完善相關法律法規。推行資產證券化需要提供一系列的法律、法規、政策、制度保障。我國政府應借鑒國外經驗,結合我國實際情況,在市場準入和退出,各類參與主體行為規范、風險控制、監管主體、會計準則、稅收制度等方面制訂完善的法律法規,并根據實際發展情況進行修改、補充與完善,為開展資產證券化業務創造良好的制度環境并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二)完善資本市場建設,大力培育機構投資者。信貸資產證券化作為一種融資方式,它需要養老基金、商業銀行、共同基金、保險公司等機構投資者提供穩定的資金。由于資產支撐證券的復雜性,個人投資者不能自覺地防范風險,也不能進行深入細致的分析,難以及時科學的調整投資策略。因此,在推行銀行信貸資產證券化時,要完善資本市場建設,大力培育機構投資者,為銀行信貸資產證券化的實施提供大量、持續、穩定的長期資金。
(三)規范信用評級制度,培育具有影響力的信用評級機構。資產支撐證券的順利發行,關鍵在于能否被投資者所認可,而信用評級機構所出具的資信評級結果往往能左右投資者的選擇。因此,必須建立一個獨立、客觀、公正、透明的信用評級體系,培育一批國內具有權威性的、在國際具有一定影響力的信用評級機構。另外,要加強國內評級機構與國際著名評級機構的合作,引進先進的信用評級技術和經驗,從而提高我國信用評級機構的素質和業務水平。
(四)根據我國銀行實際,選擇適宜證券化的資產。國際資本市場的實踐表明,并非所有的資產都適宜于證券化。信貸資產證券化必須具備以下條件:能在未來產生可預測的穩定的現金流;本息的償還分攤于整個資產的存續期間,而且平均償還期至少為一年;債務人應具有較好的資信,以保證資產支撐證券的未來現金流收益的穩定性;證券化的資產應具有一定的同質性,可使證券化所需的信息成本和交易成本降低;證券化資產的信息應具有一定的透明度。
(五)培養相關高素質人才。信貸資產證券化過程需要進行大量的資產評估、信用評級、發行、出售和管理工作,其中還涉及大量的法律、稅收、會計等問題。因此,信貸資產證券化的推進需要大量既懂得法律、信用評級、會計、稅收方面的知識,又掌握資產證券化專業知識,既有先進的理論和實踐知識,又充分了解我國的金融市場情況、會計準則和財稅制度的復合型人才。政府和各商業銀行應加大對現有相關從業人員及未來人才的培養。
參考文獻
>> 商業銀行的資產證券化研究 商業銀行信貸資產證券化研究 商業銀行企業資產證券化研究 我國商業銀行資產證券化問題研究 商業銀行不良資產證券化 論商業銀行資產證券化 淺析商業銀行信貸資產證券化 透析商業銀行資產證券化動力 商業銀行不良資產證券化淺談 商業銀行信貸資產證券化探析 我國商業銀行信貸資產證券化發展狀況及問題研究 當前我國商業銀行不良資產證券化存在的問題及對策研究 我國商業銀行不良資產證券化問題及對策分析 商業銀行不良資產證券化的風險問題探析 我國商業銀行資產證券化問題的對策 我國商業銀行不良資產證券化研究 商業銀行不良資產證券化的難點及風險研究 我國商業銀行不良資產證券化風險及對策研究 商業銀行資產證券化中的監管資本套利研究 我國商業銀行資產證券化流程改進研究 常見問題解答 當前所在位置:l。
說明:大型商業銀行主要包括包括中國工商銀行、中國農業銀行、中國銀行、中國建設銀行、交通銀行。其他類金融機構包括政策性銀行及國家開發銀行、外資銀行、非銀行金融機構和郵政儲蓄銀行。
在國外,住房抵押貸款是最普遍實現證券化的資產,而我國住房抵押貸款剛剛起步,沒有相當規模的住房抵押貸款的積累,難以形成具有相似條件、違約率及提前清償率的抵押貸款組群,無從推行資產證券化并且銀行發放個人住房抵押貸款的操作還處于試驗階段,缺乏經驗,沒有形成統一的貸款標準和貸款格式[5]。另外,由于我國城市商業銀行股權結構失調,國有企業控股比例偏高,不良資產大部分是與當地政府、國有企業相關的一些呆賬壞賬,產權不明晰且幾乎不可能產生可預見的現金流,缺乏可證券化的必要條件??梢?,城市商業銀行所占市場占有率較低,資產規模小,住房抵押貸款發展不完善,許多不良資產無法進行證券化,現階段進行資產證券化的基礎還過于薄弱。
2.城市商業銀行缺乏高素質人才技術支持不足。我國正處于銀行高速發展階段,對于專業人才的需求較為旺盛。由于地域局限、薪酬待遇等因素的影響,與國有商業銀行相比,城市商業銀行在人才引進方面處于劣勢。大量的本科、碩士畢業生將國有商業銀行作為首選,城市商業銀行難以獲得優秀的人才支撐,一些崗位職工的受教育程度、專業素養、技術水平不能滿足職位要求。資產證券化是一項程序復雜、技術要求高、專業化程度高的技術,不僅要求技術人員具備極高的專業素養,而且要精通法律、會計、稅務等各方面知識,由此看出,城市商業銀行缺乏這方面的高級人才,現階段還無法為資產證券化的實施提供有效的技術支持。
3.城市商業銀行缺乏基礎資產定價能力。資產證券化過程中基礎資產的定價十分重要,與一般金融資產考慮未來現金流和折現率定價的方法不同,基礎資產的定價相對更加復雜。在對基礎資產的定價過程中需要考慮利率、償還期限、提前償付、資本市場運行狀況等多種因素[6]。在我國,城市商業銀行的不良資產主要是與當地政府、國有企業相關的呆賬壞賬,這部分資產幾乎不會產生現金流,與這部分資產相關的歷史數據也不完整,不能很好地服務于定價模型。此外,我國城市商業銀行也缺乏相關方面的高級人才,無法為定價提供有力的技術支持。
(二)從外部環境來講
1.信用評級制度不健全,缺乏可信賴的評級機構。信用評級是資產證券化過程中非常重要的一步。信用評級機構能否準確合理的對資產支持證券進行評級及信用評級機構的聲譽、可信度,很大程度上決定了投資者對該種證券的需求。目前,我國在信用評級方面還存在很大的問題,缺乏像國外穆迪、標準普爾一樣的被普遍接受、認可的評級機構。當前我國評級機構規模小,業務范圍狹窄,專業性較差,許多評級機構組織形式不完善,內部管理控制還有待加強,難以形成統一的評級標準,不能給出獨立、客觀、公平為投資者信賴的評級結果,這無疑將使資產證券化的效果大打折扣。
2.資產證券缺乏有效、穩定的需求主體。資產證券化過程的成功離不開有效、穩定的需求主體,只有將資產證券推銷出去,資產證券化過程才算完成。從國外的發展經驗來看,機構投資者風險承受能力較強,資金實力較為雄厚,是資產證券的最主要的購買者,然而在我國,社會保障基金、證券投資基金、保險公司、商業銀行、信托機構等機構投資者的情況不容樂觀,難以形成長期穩定的需求。此外,我國法律也對保險公司、社會保障基金等的投資渠道進行了嚴格限制,一定程度上也限制了對資產證券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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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資產證券化的起源及基本內涵
1.資產證券化的起源。
20世紀60年代末以前,銀行從本質上可以看作是將貸款持有到期的貸款人。隨著時間的推移,存款已遠遠不能滿足日益高漲的信貸資金需求。當時,承擔美國大部分住宅抵押貸款業務的儲蓄金融機構,在投資銀行和共同基金的沖擊下,儲蓄資金被大量提取,從而流動性出現嚴重不足。為擺脫這一困境,美國政府決定啟動并激活住宅抵押貸款二級市場。1968年,美國國民抵押協會首次公開發行“過手證券”,開創了資產證券化先河;1985年,美國又推出了汽車貸款證券化業務。資產證券化這一金融創新產品的推出,改變了傳統商業銀行“資金出借者”的角色,使銀行同時具有了“資產出售者”的職能。
20世紀80年代以來,隨著世界經濟的迅猛發展,資產證券化的內涵和品種都發生了巨大的變化。它不再被僅僅理解為商業銀行解決流動性不足的手段,而是在更重要的意義上逐漸發展成為一種內容豐富的理財觀念和方式。
2.資產證券化的基本內涵。
資產證券化是指將缺乏流動性但預期能夠產生穩定現金流的資產,通過重新組合,轉變為可以在資本市場上轉讓和流通的證券,進而提高金融資源(主要是信貸資源)的配置效率。資產證券化的整個過程較為復雜,涉及發起人、SPV(Special-purposeVehicle,特別目的載體)、信用評級機構、投資者等諸多方面。其過程大致如下圖所示:
發起人將待證券化的資產組合成資產池,并以銷售的方式轉移給SPV作為其基礎資產;然后,SPV以該基礎資產預期所產生的現金流入作為支撐,向投資者發行資產支撐證券(ABS,Asset-basedSecurity),并用發行收入向發起人支付購買基礎資產費用,并最終以基礎資產所產生的現金流入償還投資者。
在上述過程中,SPV起著舉足輕重的作用。一方面,它在其與發起人之間構架了風險隔離機制。這樣,在發起人破產時,被出售的資產池內的資產不作為發起人的破產財產參與破產清算,從而達到了破產隔離的目的。破產隔離機制使得資產池的質量與發起人自身的信用水平分離開來,投資者就不會再受到發起人的信用風險影響。另一方面,SPV對所取得的基礎資產通過外部信用增級(如證券保險等)或內部信用增級(如超額抵押等),以提高證券化后資產的信用等級,吸引投資者。
二、資產證券化對我國商業銀行所具有的現實意義
資產證券化使貸款成為具有流動性的證券,有利于盤活金融資產,化解初始貸款人的流動性風險,改善資產質量,降低融資成本,增強抵御金融風險的能力,對商業銀行的競爭和發展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1.資產證券化為商業銀行提供了有效的風險控制手段,使商業銀行的風險管理能力大大增強。
商業銀行的負債以中短期存款為主;而資產,尤其是貸款資產則出現長期化傾向。對此,我國商業銀行也不例外:住房抵押貸款、汽車貸款在銀行資產中的比重不斷提高,同時,普通貸款項目也出現長期化的趨勢。這使得商業銀行本金回流期限被長期合約所框定。資產與負債期限結構的不匹配使得處于整個市場與經濟波動中的商業銀行經營風險加大,并在一定條件下可能危及整個金融體系的健康運行。為解決這一矛盾,傳統商業銀行只能嚴格限制中長期貸款的投放,其結果是社會中長期資金需求不能得到滿足,進而影響社會和經濟的發展速度,對商業銀行本身的盈利能力也將產生不利影響。
資產證券化業務的出現,則為解決上述矛盾提供了一個較為圓滿的辦法。商業銀行可以根據自身戰略規劃,積極開展各種貸款業務;同時,針對利率風險、匯率風險、流動性風險等風險管理需要,將原來不具有流動性的中長期貸款轉化為證券,并銷售出去,從而有效緩解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壓力。因此,資產證券化過程實際上也是商業銀行的風險分散過程。
2.資產證券化可以擴大商業銀行的收益來源,增強商業銀行盈利能力。
20世紀80年代以來,隨著金融創新的興起和表外業務的發展,西方國家和地區的商業銀行競相發展中間業務,且已形成一股新興的國際金融潮流。對于它們而言,中間業務已成為主要業務品種和收入來源,在總收入中的占比達到40%—50%,有的甚至超過70%.而我國商業銀行中間業務起步較晚,目前尚主要集中在結算類和類,并且,中間業務收入占全部營業收入的比例大約只有6%—17%.也就是說,我國商業銀行的收益仍嚴重依賴利差收入。為應對銀行業日益激烈的競爭,我國商業銀行必須積極利用其專業化優勢發展中間業務和表外業務,并以此作為新的利潤增長點。
資產證券化的推出,給商業銀行擴大收益來源提供了機會。在資產證券化過程中,原貸款銀行在出售基礎資產的同時還可以獲得手續費、管理費等收入;另外,還可以通過為其他銀行的資產證券化提供擔保及發行服務等而獲得收入。
3.資產證券化可以促使商業銀行加強管理約束,增強業務的規范化和透明度。商業銀行為促使其資產(主要是信貸資產)證券化,必須全面增強信貸業務管理約束,建立健全較好的產品定價和信貸管理基本機制,將信貸產品標準化、規范化,鎖定風險、簡化信息含量,增強證券化資產信息的透明度,以降低SPV為基礎資產信用增級所花費的成本,同時增強投資者對證券真實價值的認可程度,進而降低商業銀行融資代價、提高基礎資產的銷售價格。
因此,可以說,商業銀行實施資產證券化的過程實質上也就是促使其主動增強業務的規范化和透明度的過程。
4.資產證券化可以幫助商業銀行有效進行資產負債管理,改善資本充足率
。資產證券化為商業銀行有效地管理資產負債提供了一種嶄新的方式。商業銀行可以通過資產證券化將缺乏流動性的信貸資產,如某一攬子貸款或部分應收款,組合成資產池,轉入流動性較好的資本市場,同時,轉出的資產也從商業銀行的資產負債表上移出。于是,商業銀行可以加速將金融資產轉化為現金,資產負債結構隨之得到改善,資產負債的期限也趨于合理。同時,貸款的風險權重常常高于債券的風險權重,因此,善于管理的銀行可以通過對其貸款進行證券化而非持有到期,來改善其資本充足率的大小。這對我國資本充足率普遍較低的商業銀行而言,具有較強的現實意義。
5.資產證券化有助于我國商業銀行增強競爭力,應對外資銀行的挑戰。
目前,我國處于入世的“后過渡期”,2006年,我國金融領域將向外資金融機構全面開放。為此,我國商業銀行正在積極進行改革,建行、中行正在進行股份制改革試點和上市前準備工作,工行、農行也明確了在今后幾年爭取上市的目標。一時間,能否成功改組上市似乎成了評價我國商業銀行改革的一個最重要內容。筆者認為,不能把注意力只集中在銀行的股份制改革、上市方面——這只能說是商業銀行改革成功的市場表現,銀行盈利能力、風險控制能力和核心競爭能力的提高才應是商業銀行改革的目的之所在。
資產證券化具有廣闊的發展空間和豐厚的收益水平,有助于我國商業銀行深化改革、增強核心競爭力和盈利能力,應對我國金融領域全面開放后來自外資銀行的挑戰。
三、我國商業銀行在開展資產證券化過程中應注意的問題目前,我國已經基本具備了開展資產證券化的條件,并已有初步嘗試。2003年初,中國信達資產管理公司與德意志銀行簽署了資產證券化和分包一攬子協議合作項目,涉及債權金額25.52億元,被稱為我國第一個資產證券化項目;2003年6月,中國華融資產管理公司在國內成功推出賬面價值約132億元的資產處置信托項目。但總體而言,現階段,我國對于資產證券化,無論是理論知識準備還是實際操作經驗,都還十分欠缺,在社會環境、制度建設等方面尚存在一些問題,需要我國在開展資產證券化過程中加以注意。
1.評級成本問題。我國國內資產在國際市場上的信用評級并不高,而較低的信用評級也就意味著較高的融資成本,同時,為評級而聘請國際專家所需成本也比較高。所以,從商業角度考慮,我國現階段開展資產證券化業務,還不適宜廣泛在國際金融市場上實施。但隨著該項業務在我國的廣泛開展,走出國門是必然趨勢。因此,我國應加快信用體系及相關機制建設,提高企業及其資產信用等級,并加強商業銀行風險控制,規范信貸業務操作,提高信息透明度,以應對全球化后銀行業的激烈競爭。
2.會計、稅收、法律問題。資產證券化過程中所涉及的會計、稅收、法律等方面的問題,是資產證券化能否成功的關鍵所在。這些方面涉及證券資產的合法性、流動性和盈利性,與各方參與者的利益息息相關,并直接關系到資產證券化的動機和結果。因此,我國應加快對資產證券化過程中有關會計、稅收、法律等方面問題的研究,并盡快出臺相關規定,以規范該項業務在我國的應用。3.風險問題。商業銀行在開展資產證券化業務過程中也存在一定的風險,如聲譽風險、戰略風險、信用風險、操作風險等。因此,我國在積極研究開展資產證券化業務過程中,還應加強對其中有關潛在風險的化解對策研究,以求得收益最大化和風險最小化。當然,上述問題的解決不可能一蹴而就。我國應加快相關問題的研究,積極完善各方面條件,邊摸索邊實踐,正確引導資產證券化業務在我國的廣泛開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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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當前商業銀行資產證券化的主要障礙
1資產支持證券的供給不足
資產證券化最為重要的前提條件就是被證券化的資產必須具有良好的未來預期收益,要有未來持續的現金流量作為保證。由于我國特殊的國情,資產證券化的根本動機是解決國有銀行的不良信貸資產問題,而這些不良信貸資產基本上是以國有企業負債及由此形成的企業資產形式存在,且多數是信用貸款,沒有任何形式的抵押和擔保;即使有擔?;虻盅海蠖家彩菑S房、機器設備等,難以轉化為現金流的資產。因此,當前,我國國有商業銀行大部分不良信貸資產難以滿足資產證券化的條件,甚至與資產證券化的質量要求相去甚遠。
2資產支持證券的需求不足
資產證券化業務作為一項金融創新,短時間內還不為大眾投資者所熟知,加之在運作過程存在著一定的信息不對稱,因而廣大個人投資者往往對此缺乏熱情。從國際經驗來看,資產證券化業務的投資主體主要是一些機構投資者,包括養老基金、保險基金、商業銀行、共同基金以及外國機構投資者。而我國的資本市場發育程度依然較低,從目前我國證券市場的投資結構來看,市場投資的主體主要是分散的個人投資者,有實力參與證券投資的機構投資者數量很少,加之我國對保險基金、商業銀行資金、外資進入證券市場仍有較嚴格的限制,這直接制約了資產證券化的發展。
3相關的法律法規不健全,資產證券化發展缺乏法律規范與保障
資產證券化的過程牽涉到眾多的交易主體,包括商業銀行、資產管理公司、投資銀行、擔保機構、信用評級機構、機構投資者等,其交易結構復雜,必須有相應完善的法律法規體系來規范其運作。而我國現有的相關立法難以指導資產證券化的正常開展,同時缺乏資產證券化方面的專門法律或行政法規對資產證券化的從業機構的組織形式、證券化資產的組合、收益的來源和分配進行嚴格的規范,以保護投資者的利益,甚至還有一些法律規定直接阻礙著資產證券化業務的推行。
4信用評級制度不完善,缺乏規范的金融中介機構
由于資產證券化涉及到融資者與投資者等各方的風險與收益,因此對證券化的資產進行信用等級評定是資產證券化過程中的關鍵環節。公正、公平的信用評級可以為資產證券化提供充分的市場信息,增加交易的透明度,增強投資者的信心,促進資產證券化的順利進行。然而目前我國的證券評級業運作很不規范,信用評估不細,信用評級透明度不高,沒有一個統一的評估標準,缺少高資質的從事信用評級的專業機構,現有的一些能夠提供類似服務的中介機構,如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事務所等,也缺乏統一的組織形式和運作規范。如果由這些機構承擔資產證券化的信用評級業務,難以達到透明、準確、客觀、公正的要求,評級結果也很難得到廣大投資者的認同。
5國有商業銀行的道德風險問題
資產證券化在給商業銀行帶來較大收益的同時,也產生了一個道德風險問題:如果銀行資產證券化能順利實現,銀行就能將其貸款的風險轉嫁給市場上的投資者。而由于在資產證券化過程中不可避免地存在信息不對稱問題,投資者在承擔了較高的風險的同時卻無法獲得與高風險投資相對應的高收益,這部分超額報酬就會轉化為銀行收益。因此,為了獲得更多的利潤,銀行很可能在加大對中小企業和個人的貸款額度的同時,降低某些貸款者的信用等級要求,增加高風險貸款的數量。當這些資產包裝上市之后,如果貸款人出現信用危機,無法償還貸款本息,就可能引發支付危機,最終影響整個金融市場的穩定。
二、積極推進資產證券化的主要對策
1合理設計證券化品種,構建資產池
首先,根據資產證券化的特點和要求,應對商業銀行的不良資產進行清理、分類,選擇那些債權債務關系清楚的、企業有能力支付利息的逾期貸款、呆滯貸款作為證券化的主要資產對象。其次,在此基礎上,按照債務主體的行業、地域、規模等的分散性進行分類組合,并按照預期將那些可以實現近期變現、中期變現或遠期變現的資產按一定的比例組合在一起,這樣才能保證在證券化過程中的每一個時期都有現金凈流入,使資產池的組合更符合證券化運作的要求。
2建立和完善相關的法律、政策體系
國有商業銀行不良資產證券化要有與之相配套的法律作保障。從國際經驗來看,許多國家和地區為了便于證券化業務的開展都相應出臺了各自的資產證券化法規和條例,我國也應當結合金融市場發展的特點并根據資產證券化運作的具體要求出臺一部資產證券化法規,并對現有的與實施資產證券化有障礙的法律、法規,包括《公司法》、《商業銀行法》、《證券法》、《信托法》、《破產法》、《稅法》、《會計法》等進行修改、補充與完美,為今后開展各類資產證券化業務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3建立完善信用評級制度,規范金融中介機構的運作
為促進資產證券化的順利進行,降低證券化成本,應該采取多種措施完善信用評級制度及其運作。首先,對于目前國內現有的一些金融中介機構,如會計師事務所、評估師事務所等,政府應當出臺相應的規章制度規范其運作,杜絕信用評級工作中弄虛作假、亂收費等道德風險的發生。同時,可以考慮設立一家專業從事證券化信用評級服務的機構,或選擇一家或幾家國際上運作規范的具有較高資質和聲譽水平的金融中介機構,參與到我國的資產證券化業務服務中來。以此來建立一個獨立、客觀、公正、透明的信用評級體系。
4培育完善資本市場,放寬機構投資者入市限制
資產支持證券的發行和流通需要一個良性和規范的市場環境,需要一些有實力、有遠見的機構投資者參與進來。因此,要進一步發展和完善我國的資本市場需要通過市場自身的發展完善來培育和發展更多成熟理性的機構投資者,也需要政府通過改革現有的政策規定,進一步放寬對機構資金包括保險資金、商業銀行資金、外資等的入市限制,以促進資本市場投資需求的充分發育,提高資本市場的運行效率,推動商業銀行資產證券化業務的進一步開展。
一、我國商業銀行資產證券化存在的問題
從我國商業銀行發展資產證券化的歷程及現狀分析,目前我國商業銀行試行資產證券化主要存在的問題:
資產證券化主要集中在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和不良資產證券化。入池資產的選擇范圍較小,品種單一,屬于較簡單的資產證券化產品。而在美國等發達國家,MBS產品多樣,類型繁復,既有簡單易行的抵押過手證券,又有表現形式多樣化的擔保抵押證券,還有發展成熟的剝離式擔保證券。
(一)市場法律障礙較多
我國目前還沒有建立資產證券化所需要的專門的法律,大部分法規都是臨時性的,法規頒布級別不高。而要妥善解決資產證券化過程中所涉及的會計、稅收問題又是能否成功證券化的關鍵,證券化資產的合法性、贏利性和流動性,投資者的風險控制都需要強大的立法作為保證。其次《公司法》、《證券法》對發行債券的條件作出了嚴格限定,但目前的SPV很難滿足法律規定的條件。
(二)缺乏資產證券化風險管理意識
盡管資產證券化有助于商業銀行解決貸款期限錯配風險并充實資本金,但仍然會增加銀行經營的系統性風險。資產證券化作為一項重要的金融創新,本身就具有虛擬性、杠桿性、復雜性、連鎖性以及系統性等特點,但其“雙刃劍”的作用會使銀行風險管理的難度加大。我國資產證券化業務剛剛走上起步階段,商業銀行目前關注的重點主要放在了如何利用該創新工具轉移信用風險上,忽視了我國資產證券化市場基礎十分薄弱,缺乏監管經驗和相關法律、會計制度保障等現實情況。
(三)中介服務機構不完善
資產證券化涉及到多家中介服務機構,其中資產評估機構和資信評估機構是最重要的中介機構。然而,在我國資信評估業還屬于新興行業,信用評級制度不完善,證券評級業整體運作不規范,沒有一個統一的評估標準,難以做到獨立、客觀、公正地評估,甚至可能為了推行證券化肆意美化資產,隨意提高其信用級別。資產評估和資信評估業還遠不能滿足資產證券化對它們的要求,必然影響資產支持證券的市場接受程度,從而在一定程度上影響資產證券化的順利進行。
二、對我國商業銀行資產證券化的建議
(一)加強資產證券化的風險防范
風險與盈利是共存的,再二者的博弈中,商業銀行為自身發展就需要需求一個針對自己來說風險相對較小而盈利相對豐厚的交點,這是一個復雜艱難的選擇。我國商業銀行資產證券化的風險不僅包括其作為發起人的風險也包括現代金融環境中作為投資銀行的風險。我國應強化資產證券化活動的系統性監管:要從基礎資產的產生到資產池的評估,再到證券的發行和交易的全過程進行監管。目前,我國銀行、證券和保險分別由銀監會、證監會和保監會行駛監管職能,不利于對資產證券化活動進行系統性、全過程監管。銀、證、保三家機構應建立協調和對話制度,定期、不定期地就監管中的一些重大問題進行協調,研究對策,使資產證券化活動各環節的監管到我,防范風險于未然。
(二)加強資產證券化市場建設及監管
制定與之相配套的健全的法律法規體系是資產證券化得以健康發展的重中之重。政府應當根據資產證券化運作的具體要求及金融市場發展的特點出臺一部資產證券化的法律法規,并對現有的與實施資產證券化有障礙的法律、法規進行修改、補充和完善。還應該改革稅法,對不良資產證券化予以稅收優惠,豁免特殊目的公司和信托機構繳納實體所得稅,避免對投資者、發起人和特殊目的實體的雙重征稅,對于發起人在不良資產證券化過程中因折扣銷售而產生的損失應從應稅收入中扣除。為今后開展各類資產證券化業務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關鍵詞: 商業銀行 資產證券化
資產證券化最早于20世紀70年代初在美國住房抵押貸款領域創建和應用,隨后很快在相近行業抵押貸款業務中展開,形成一種獨具吸引力的全新投資產品,并迅速席卷國際資本市場,被稱為近三十年來國際金融領域最重大的創新之一。
一、我國商業銀行實施信貸資產證券化的意義
信貸資產證券化是將一系列用途、質量、償還期限相同或相近,并可以產生大規模穩定現金流且將已經形成的信貸資產集合起來,經過一定的組合包裝,以其為基礎資產向投資者發行證券進行融資的過程。當前我國商業銀行開展信貸資產證券化的現實意義主要體現在:
1.增強商業銀行資產的流動性,分散貸款的非系統風險。通過資產證券化,銀行將缺乏流動性的資產轉化為可以交易流通的證券,這就使得商業銀行在不改變負債的情況下,提高了資產的流動性,從而有效改善了商業銀行的資產負債結構,協調了傳統銀行盈利性、流動性和安全性之間的矛盾。通過資產證券化,銀行則可以有效地分散資產組合,降低貸款的非系統性風險,同時也可以繼續維持其原有的穩定的客戶群。
2.有利于商業銀行資本管理,改善資本充足率。目前,我國商業銀行的資本充足率低于8%的標準,通過對貸款進行證券化可以降低資產風險度,改善資本充足率。開展低風險或無風險的中間業務,以最小的成本增強流動性和提高資本充足率,在有限的資本條件下實現收益與風險的匹配。
3.有利于增強盈利能力,改善商業銀行收入結構。信貸資產證券化可將期限長、利潤薄的貸款提前兌現,從而加快信貸資產周轉速度,提高資產的收益率。另外,貸款銀行在出售基礎資產的同時還可以獲得手續費、管理費等收入,也可以為其他銀行資產證券化提供擔保賺取收益,提高中間業務收入。
4.有利于化解不良資產,降低不良貸款率。雖然近幾年通過努力,我國商業銀行的不良資產率有所下降,但仍高于國際水平,且不良貸款絕對額巨大,對我國金融體系的穩定造成隱患。通過資產證券化將不良資產成批量、快速轉換為可轉讓的資本市場產品,重新盤活部分資產的流動性,將銀行資產潛在的風險轉移、分散是化解不良資產的有效途徑。
二、我國商業銀行信貸資產現狀及信貸資產證券化面臨的障礙
(一)信貸資產結構不合理,流動性差
我國商業銀行的負債以短期存款為主,而本應由資本市場承擔的公路、電廠等大量基礎設施項目卻主要依靠銀行貸款,商業銀行中長期貸款比重逐年上升。銀行資產(主要是信貸資產)長期化與負債短期化、貸款流動性降低與存款流動性增強兩對矛盾并存,使銀行“短借長用”的矛盾越來越突出,導致流動性風險不斷加大。
(二)風險過度集中,不良資產比重高,運作效率低
由于創新工具的缺乏,商業銀行只能被動持有中、長期信貸資產,現實或潛在風險不能及時、有效地分散、對沖和轉移,風險更多的分置于銀行體系中。眾所周知,我國商業銀行不良貸款率較高,且不良貸款絕對額巨大。商業銀行在處理不良資產時,只能在未來不定期的收回資金,具有很大的不可預測性和不穩定性,且需耗費大量的人力、物力以及時間和精力。
(三)商業銀行資本金不足,盈利能力下降
近年來,隨著我國金融資產的快速擴張,商業銀行普遍面臨資本金不足的難題。商業銀行收入的主要來源仍依靠傳統的利差收入,中間業務收入比例很小,以及沉淀的巨額不良資產,導致商業銀行盈利能力下降。
另外,我國對于信貸資產證券化,無論是理論知識還是實際經驗,無論是金融環境還是法律、會計、稅收環境都還十分欠缺,存在許多障礙,制約著資產證券化的發展。突出表現為:資本市場規模小、結構不盡合理、產品單一、相關法律法規不健全、信用評級制度不完善、缺乏規范的金融中介機構、資本市場發育程度低、資產支持證券的需求不足等等。
三、實施信貸資產證券化的建議
(一)完善相關法律法規。推行資產證券化需要提供一系列的法律、法規、政策、制度保障。我國政府應借鑒國外經驗,結合我國實際情況,在市場準入和退出,各類參與主體行為規范、風險控制、監管主體、會計準則、稅收制度等方面制訂完善的法律法規,并根據實際發展情況進行修改、補充與完善,為開展資產證券化業務創造良好的制度環境并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二)完善資本市場建設,大力培育機構投資者。信貸資產證券化作為一種融資方式,它需要養老基金、商業銀行、共同基金、保險公司等機構投資者提供穩定的資金。由于資產支撐證券的復雜性,個人投資者不能自覺地防范風險,也不能進行深入細致的分析,難以及時科學的調整投資策略。因此,在推行銀行信貸資產證券化時,要完善資本市場建設,大力培育機構投資者,為銀行信貸資產證券化的實施提供大量、持續、穩定的長期資金。
(三)規范信用評級制度,培育具有影響力的信用評級機構。資產支撐證券的順利發行,關鍵在于能否被投資者所認可,而信用評級機構所出具的資信評級結果往往能左右投資者的選擇。因此,必須建立一個獨立、客觀、公正、透明的信用評級體系,培育一批國內具有權威性的、在國際具有一定影響力的信用評級機構。另外,要加強國內評級機構與國際著名評級機構的合作,引進先進的信用評級技術和經驗,從而提高我國信用評級機構的素質和業務水平。
(四)根據我國銀行實際,選擇適宜證券化的資產。國際資本市場的實踐表明,并非所有的資產都適宜于證券化。信貸資產證券化必須具備以下條件:能在未來產生可預測的穩定的現金流;本息的償還分攤于整個資產的存續期間,而且平均償還期至少為一年;債務人應具有較好的資信,以保證資產支撐證券的未來現金流收益的穩定性;證券化的資產應具有一定的同質性,可使證券化所需的信息成本和交易成本降低;證券化資產的信息應具有一定的透明度。
(五)培養相關高素質人才。信貸資產證券化過程需要進行大量的資產評估、信用評級、發行、出售和管理工作,其中還涉及大量的法律、稅收、會計等問題。因此,信貸資產證券化的推進需要大量既懂得法律、信用評級、會計、稅收方面的知識,又掌握資產證券化專業知識,既有先進的理論和實踐知識,又充分了解我國的金融市場情況、會計準則和財稅制度的復合型人才。政府和各商業銀行應加大對現有相關從業人員及未來人才的培養。
參考文獻
關鍵詞:商業銀行 不良資產 證券化
在世界主要經濟體的商業銀行中,資產證券化已經成為了一項非常完善的商業銀行管理工具。中國銀行業貸款結構已經發生顯著變化,存短貸長的矛盾凸顯,客戶集中度和行業集中度維持在較高水平,這一方面需要新增貸款調結構,更重要的是存量貸款的調結構。而開展資產證券化,不僅有利于我國商業銀行達到監管要求,也有利于防范和分散銀行風險。
一、我國商業銀行不良資產的現狀及產生的原因
1.我國商業銀行不良資產的現狀
根據我國銀監會年報的顯示,2016年,國有大行年末不良率為1.68%,國有大行年末不良貸款余額7761億元,環比增加103億元;股份制銀行年末確認不良較多,不良貸款余額3407億元,環比增加237億元,是商業銀行不良增加的主要來源。
2.我國商業銀行不良資產產生的原因
在金融系統中不良資產的產生有很多種原因,我把它們大致的分為宏觀和微觀兩個方面。宏觀上講不良資產是這樣產生的:
(1)國有商業銀行在經營管理上認識不足。長期以來商業銀行沒有樹立起風險和效益意識,沒有把銀行看作自負盈虧的實體。對已經形成的不良資產認識不足,對一些負債累累的國有企業仍然給予貸款支持。對于某些企業利用改制、改組等機會逃廢銀行債務,沒有依法保護自己的權益,有效地阻止不良資產的發生。
(2)國有商業銀行的貸款管理制度不健全。國有商業銀行信貸經營管理體制不盡合理,資金與規模脫節,信貸人員素質低,不利于風險防范。國有商業銀行的管理體制中缺乏一套有效的風險預警系統,短期貸款的長期化,增加了銀行貸款回收的風險。
(3)法律制度的不健全。法律制度的不健全也是不良資產形成的重要原因。它主要體現在:法律不健全,使得作為社會經濟活動重要組成部分的銀行業務活動缺乏必要的法律依據:“宜粗不宜細”的立法指導思想,使得已有的法律規定無法具體實施;銀行與企業問的大量業務活動依照政策辦事,而政策與法律相矛盾,損害了法律的權威,為不良資產的形成埋下伏筆。
(4)制度原因。政府部門違背經濟規律,直接干預銀行和國有企業的經營活動,這些正式的和非正式的經濟制度,對于銀行不良資產的產生和積累起到了推波助瀾的作用。國家政策的變動加大了投資的風險,經濟體制改革不到位,經濟運行忽冷忽熱,投資決策隨意性大,投資結構難以改善,投資效益低下,最終導致銀行資產的損失。
二、不良資產證券化必要性分析
1.在2007年美國發生次級房貸危機后,2008年國際金融危機又爆發了,接連的危機使全球經濟持續走低,我國的經濟情況也并不明朗,在國際經濟下行的壓力之下,我國商業銀行的不良資產率和不良資產余額雙雙走高。不良資產的囤積數量龐大,處理這些資產已經是刻不容緩了,再加上外資銀行的入住,給國內的銀行帶來了極大的壓力,而不良資產正是阻塞銀行發展的重要原因之一,于是,利用證券化快速、批量的解決數額龐大的不良資產的需求變得巨大。
2.我國資本市場的發展一定要經歷證券化。不良資產證券化是40多年來國際金融上極具價值的創新,它實現了銀行等金融機構高效處理不良資產的愿望,而在我國推行證券化是在為投融資尋求新的出路,進一步促進我國資本市場的發展與成熟。
3.不良資產的證券化能夠幫助我國改革商業銀行的資本結構,從而提高銀行資本的充足率。以往我國的商業銀行不是很重視資本的充足率,多數業務都存在于表內,導致資本結構比較混亂,而證券化是一項表外業務,靠表外融資進行,于是優化了商業銀行的資產結構,減小了資產基數,從而提高了資本充足率。
三、對不良資產證券化的發展與完善的建議
1.加強相關法律法規建設。法律制定者必須對現行的關于資產證券化的法律制度認真研究,找到其中需要修改和補充的地方,有沖突和不適應的地方要盡快修改。沒有法律制度的保障,任何一項金融創新都不可能走上規范之路。另外,由于國外資產證券化的經驗比較豐富,我們要大膽引進國外的成功經驗、成熟做法和相對穩定的制度,制定出與我國資產證券化相適應的法律法規。
根據試點情況來看,信貸資產證券化對農商行盤活存量資產、優化資產負債結構、降低融資成本、拓展盈利增長點、提升綜合管理水平等方面有著積極的意義和作用。
(一)盤活存量資產
農商行是服務“三農”和實體經濟的中堅力量,貸款投放對象也以民營企業、“三農”和小微企業為主。通過信貸資產證券化,一方面可將現有信貸資產重新組合并打包,轉化為證券資產出售,有力盤活存量資產,優化資產結構,另一面,通過出售證券資產而獲得現金資產,釋放信貸規模,用于支持重點領域,尤其是加大對“三農”、小微企業等領域的支持力度,為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和解決實體經濟融資難問題拓展渠道。
(二)優化資產負債結構
當前,我國農商行普遍存在資產長期化、負責短期化的問題,資產負債期限錯配問題比較突出,流動性管理壓力較大。信貸資產證券化正是解決這一問題的有效手段,農商行可利用此業務靈活調整資產負債結構,規避資產負債期限錯配對流動性的影響。例如:將中長期信貸資產證券化出表,換取現金資產,可有效提高流動性,降低流動性風險。
此外,信貸資產證券化出表后,降低了銀行加權風險資產的比重,有效提高資本充足率等監管指標,為農商行進一步改革發展創造有利條件。
(三)改善融資結構
信貸資產證券化為農商行提供了一種全新的融資方式,有利于改善融資結構,拓寬融資渠道,扭轉資金過度依賴于存款的現象。
(四)拓展盈利增長點
農商行可通過信貸資產證券化,在傳統信貸業務之外開拓新的中間業務收入來源,減少對傳統信貸業務的依賴,有效應對利率市場化、存貸款利差收窄對銀行經營帶來的負面影響。在信貸資產證券化業務中,農商行可以作為貸款服務中介,繼續為證券化資產提供管理、咨詢等服務,獲取合理的服務傭金,此外,還可以開展證券化操作的結算、托管、財務顧問等中間業務,強化金融服務中介功能,在不消耗資本的情況下,增加收入,促進農商行盈利模式轉變。
(五)提升綜合管理水平
開展信貸資產證券化業務過程中,涉及資產審計、評級和公開發行等環節,各類型中介機構(如:券商、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評級機構)對入池資產的篩選有著嚴格的標準,此外,作為貸款服務管理機構,農商行需要按照信息披露的有關要求,對證券化資產的違約、提前清償、違約回歸等情況進行公告。如果將這些標準納入日常貸款發放流程中,將有利于農商行進一步提升貸款業務篩選標準和服務能力,促使貸款管理標準化、規范化,從而進一步提升農商行的信貸管理水平。
二、關于農村商業銀行信貸資產證券化的幾點建議
(一)加強信貸資產證券化員工隊伍建設
任何業務的推動,員工隊伍都是關鍵。就農商行而言,信貸資產證券化是一件新事物,大部分員工對此業務不了解,因此,需要下力氣加強信貸資產證券化員工隊伍建設,一要加強宣傳,提高員工對信貸資產證券化業務的認識和重視程度;二要明確責任部門,把職責細分,并加強部門間的協調配合;三要加強培訓,使業務人員一方面吃透國家有關部委出臺的資產證券化相關規則和制度性文件,將業務從開始就步入合法規范的軌道,另一方面,要熟練掌握證券化業務的相關操作流程,使業務穩健、高效開展。
(二)要對入池資產嚴格把關
為使業務健康、可持續發展,要貫徹監管部門對業務風險控制的要求,保證投資者利益,在資產池組建階段就要對入池資產制定篩選標準,并進行嚴格把關,尤其是嚴防將質量較差甚至已經形成風險的信貸資產入池“濫竽充數”。同時,還要對資產池的行業集中度、借款人集中度、是否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等方面進行監控和審核。
此外,要建立資產池動態調整機制,對存續期發現的不符合入池條件的已入池信貸資產,要及時調整出池。
(三)抵押權的變更登記事項不容怠慢
開展信貸資產證券化業務,要做好抵押類入池資產的抵押權變更事宜,確保抵押貸款及其附屬擔保權利全部轉移,規避法律風險和社會聲譽風險。
在實際業務操作中,由于入池資產中抵押貸款占比較高,業務量較大,所以抵押貸款批量入池伴隨抵押權變更登記問題成為業務開展過程中的難點,需要農商行與房地產登記部門積極溝通,在確保變更登記真實有效的前提下,提供便利和提升效率。
(四)以信息披露促進銷售
從之前各家銀行發行的信貸資產證券化產品來看,普遍存在“有價少市”、投資者不敢買的情況,究其原因,主要是銀監局實行“備案制”和人民銀行實行“注冊制”以來形成發起方和投資者之間信息不對稱所致。因此,對存續期的資產進行詳實信息披露是保障銷售量的關鍵。主要從以下幾點著手:
一是要從信貸資產證券化長遠發展考慮,在我國信息披露機制尚不健全的情況下,作為發起機構的農商行要主動擔當起信息披露的責任,如實披露資產信息,贏得投資人的信任。
二是要對入池資產逐筆進行動態信息披露,按照不同的兌付期頻率、發行環節披露每一筆、每一期未來計劃攤還的現金流入情況,并且在存續期間根據實際發生的早償、違約情況,還需要在每一期進行更新,為投資人做定價參考提供更加充分的依據。
三是結合國際市場對于車貸、房貸證券化產品的風險判別方式,不僅要披露動態池數據,還要每個季度隨機抽取一個靜態池數據,并保證時間跨度足夠反映一個完整的周期。
四是發起機構要敦促主承銷商、律師、會計師、評級機構、信托機構、登記托管等機構切實按照監管部門的要求,在注冊、發行、存續各環節履行信息披露義務,使投資者更加直觀和詳盡地了解資產狀況,進而增加投資信心。
[關鍵詞] 商業銀行 不良資產 資產證券化
一、商業銀行的不良資產:
根據不良資產的一般概念,商業銀行不良資產可以定義為處于非良好經營狀態的、不能及時給商業銀行帶來正常利息收入,甚至不能及時收回本金的銀行資產。從2002年1月1日起,我國商業銀行從風險監控的角度出發,全面正式推行貸款五級分類方法。該方法是通過一系列的指標和標準,對銀行已發放的貸款,按照還款的可能性,從優到劣分成五類,即正常、關注、次級、可疑和損失,后三類通稱為不良貸款。這種分類方法的具體標準是:
1.正常:借款人承認貸款條款,沒有理由懷疑他們在期內償還本金及利息的能力;
2.關注:借款人現在可以償還利息,但今后的利息及本金可能會受到特殊原因影響;
3.次級:借款人償還能力出現疑問,他們已無法依靠正常的業務收入支付本金,即盡管擔保,損失也很可能出現;
4.可疑:借貸人肯定無力償還全部利息和本金
5.損失:即使采取法律手段,能從借款人收回貸款只為本金和利息的極小部分。
二、通過資產證券化的途徑化解商業銀行不良資產
1.確定不良資產證券化的價格
資產證券化是20世紀70年代產生于美國的一項重大金融創新,是世界金融業務發展趨勢之一。其一個較為簡單的基于過程的定義是:資產證券化( Asset Backed Securitization,ABS)是指將缺乏流動性,但能夠產生穩定的可預見的現金流收入的資產,轉換成在金融市場可以出售和流通的證券的行為。由于迄今為止,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要占到整個資產證券化市場的大部分,因此習慣上將資產證券化(Asset Backed Securitization,簡稱ABS),分為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Mortgage Backed Securitization,簡稱MBS)和除此之外的資產證券化(狹義的ABS)。
不良資產證券化時,不良貸款的估價是證券發行時的基礎。從理論上說來,大致有三種估價方法:
(1)賬面價值法。賬面價值法即依照原貸款的賬面價值,以及預定的未來現金流收入來為證券定價。這也是不良貸款所能獲得的最高定價。
(2)協商定價法。協商定價法是指銀行與證券購買者共同協商證券的定價,這種方法避免了賬面價值發行的一刀切的做法,給予買賣雙方一定的商量余地,利于交易的達成。
(3)市場拍賣法。市場拍賣法即將不良貸款證券在特定的市場上進行拍賣,由市場決定其價格高低。它所要求的信息披露程度是最高的,對參與者來說也是最公平的,直接的競價能使交易以最快速度達成,交易成本最低廉。
2.化解中國商業銀行不良資產證券化的對策
中國國有商業銀行不良資產已由四家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基本接收,接收金額達13000多億元。中國目前最為迫切需要的是運用資產證券化手段解決剝離出來的銀行不良資產,如何利用資產證券化妥善處置這些不良資產是問題的核心與關鍵。這種特定的使命使得資產證券化在中國的運用可能一開始就會面臨許多困難與障礙。盡管如此,資產證券化仍可作為解決不良資產的一種方式,只不過在具體運用時更需要進一步的金融創新,以提高這些資產的信用等級,或讓證券的購買者更為放心。為此,資產管理公司對其債轉股的那部分資產,除了實行重組、改制、包裝上市,以及傳統的資產證券化方式盤活資產、出售股份外,還可以考慮以這部分資產為基礎,發行可轉換債券和可交換債券。
在我們國家商業銀行只要進行合理科學的設計,資產證券化還是具有可行性的,同時也是我國資本市場發展所需要的。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實行證券化的不良資產應是全部不良資產中質量較好的部分,即至少是那些有希望收回的逾期貸款。盡管銀行可能希望將那些最難以收回、最沒有發展前途的企業實行資產證券化,但這對于投資者來講是不公平的,我們不能存有資產管理公司能夠把這些不良資產成功證券化的幻想。事實上,即便是質量較好的那部分不良資產,也不可能全部收回其賬面價值。因此,我們應正視我國不良資產的現狀及嚴重性,財政應加大資金投入,銀行本身應提高盈利水平,增加壞賬準備金,把那些“收回無望”的壞賬逐漸核銷掉,使那些無法“起死回生”的企業破產清算。 同時,資產管理公司還應廣泛運用債轉股、利用外資和資產證券化等多種途徑加快解決商業銀行巨額不良資產,以確保金融體系的安全及國民經濟的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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