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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過去不承認知識產權領域存在法律沖突。這是因為我國當時未加入國際知識產權保護體系,在學術上也有受前蘇聯影響的因素。80年代中期以后,我國較多的學者開始注意到知識產權國際保護的法律沖突問題。
在世界性的保護知識產權的國際條約問世之前,對知識產權還談不上廣泛的國際保護。因為.此前各個國家一般僅對本國國民的知識財產提供保護,而對外國知識產權僅接互惠原則保護,單方面對外國知識產權提供法律保護僅局限于個別國家。在這種情況下,由于多數國家還未賦予外國國民享有相應的民事法律地位,因而難以產生大量的具有跨國因素的知識產權法律關系。所以,法律沖突現象還是個別的。但是,當1883年《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和1886年《保護文學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出現以后,這種情況發生了根本的改變。公約所規定的國民待遇原則,使一成員國的國民在其他所有成員國內享有與該國國民相同的權利,從而取得了相應的民事法律地位,導致跨國知識產權關系的大量產生,為法律沖突的產生提供了前提條件。由于各國法律對取得知識產權的條件、審批程序、保護范圍、保護期限、保護方法和保護體制等方面的規定不同,有關知識產權的國際公約沒有也不可能完全統一各國在知識產權方面的國內法,因而在規定了若干統一保護標準時,又確立了以國民待遇為基礎的獨立保護原則,允許各國自行其事,這就使得法律沖突的產生有了現實的肥厚土壤。
世界上幾乎所有重要的國家都是知識產權國際公約的成員國。關于知識產權的國際私法的重要規則首先是產生于知識產權國際條約,是國際條約所確立的知識產權國際保護體系的產物。對于條約中不存在統一的實體規則的問題,需要借助于條約內的和各國國內法上的沖突規則來解決。國際私法規則特別是其沖突法規則,不管其是來源于國際條約還是國內法,都起著不可或缺的連接知識產權國際保護體系和國內保護體系的媒介作用。
關于知識產權法律適用,歷來有以普遍主義為基礎的來源國法說和以屬地主義為基礎的保護國法說。目前在理論上和實踐上尤其是在實踐上,保護國法說占統治地位,但來源國法說也有其市場。
保護國法主義
在知識產權法律適用方面目前占據統治地位的主張是保護國法主義。這種主張的理由主要以國際條約的規定為根據。主要的知識產權國際公約,《巴黎公約》和《伯爾尼公約》等均以國民待遇為基礎。《巴黎公約》和《伯爾尼公約》所確立的內外國人平等的國民待遇原則是保護國法主張的有力根據。保護國法主義主張,按照《巴黎公約》第2條和第3條以及《伯爾尼公約》第5條,工業產權和著作權只能依被要求保護國法而定,而不能依其它法律如來源國法而定。按照這種見解,依保護國法所產生的工業產權,不僅包括狹義的工業產權,即關于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和商標的權利,而且包括《巴黎公約》第2條和第3條范疇內廣義的工業產權,例如原產地名稱權等。工業產權的成立由屬地法即權利授予國法或注冊登記國法決定,工業產權的效力存續及消滅僅及于授予國或注冊登記國的領域范圍內;關于工業產權的禁止請求和損害賠償請求也依保護國法。這樣,一項由德國國民作出并首先在德國受專利保護的發明是否能在荷蘭或英國被利用應依授予該發明以專利的荷蘭法或英國法。就著作權而言,由于它一般是自動產生的,按照保護國法主義,作品來源國以外的按《伯爾尼公約》負有義務的所有其他成員國的保護就是保護國法的保護,作品在這類國家的的保護當然由這些國家的法律規定。這方面的例子,如由法國作者創作的作品首次在法國出版后,在比利時或意大利被復制,那么該作品在比利時或意大利的法律地位應依比利時法或意大利法而定。《伯爾尼公約》多處使用了“保護國”這一提法。公約第5條第2款規定.除公約另有規定外,受保護的程序以及救濟方式完全適用保護國法。第6條之2第2款和第3款規定,作者死后其精神權利的行使以及其救濟方法由保護國法確定。第7條第8款規定,保護期的確定由保護國法決定。第14條之2第1項規定,電影作品的所有權由保護國法確定。第14條之2第2款C段還規定,保護要求國可以規定專門合同的合同形式。即使權利人的經常居住地有不同的規定,保護要求國也可以規定,合同必須采用書面形式。
保護國法主張中最重要的概念是“保護國法”。保護國法被解釋為在其領域內關于有關知識財產被使用方面出現了什么問題,而這類問題由其加以規定的國家的法律,也即是在其領域內被要求保護有關知識財產的國家的法律。它指的究竟是法院地法還是侵權行為地法這要看具體情況而定,在實踐中法院地法與侵權行為地法經常是一致的。在大多數情況下,被侵權者都會在侵權行為他國法院提訟。該地往往是被告的戶扭地或主要營業地。有關法院也會感到無需什么解釋而適用其所在地法或侵權行為地法是順理成章的。
采用保護國法的國內立法的例子很多。《法國民法典》第2305條規定,工業產權由注冊或登記地法規定。1978年澳大利亞《國際私法》第34條第1項規定,無體財產權的成立、內容和消滅,依利用行為或侵害行為發生地國法。1979年《奧地利聯邦國際私法法規》第34條規定,無形財產權的創立、內容和消滅,依使用行為或侵權行為發生地國家的法律。1979年《匈牙利國際私法法典》第3章規定,著作權依被請求保護國家的法律;創造人和發明人的權利,按照專利、商標和模型已注冊國家的法律予以保護。1984年《秘魯民法典》第2093條規定,涉外知識產權的物權的存在和效力,適用國際條約和專門法律,如后者不適用,則適用此類物權登記地法;承認和行使此類物權的條件,由本地法規定。1987年12月瑞士《國際私法》第11條第五項規定,無體財產權服從于該無體財產被要求保護國法。
在西方理論界,保護國法為許多學者所主張。沃爾夫認為,任何國家關于專利、著作權等問題均不適用外國法,或者說,根據外國法創設的這些權利不予承認。創設專利權的法律同樣適用于這種權利的轉讓問題,著作權、商標和外觀設計的權利也一樣。即使對這類權利的轉讓是在外國進行也不適用行為地法而適用權利所在地法。努斯保姆認為,由創作而來的無體財產權,適用各個國家同內法。在有關國家的登記注冊成立的專利權和商標權適用該國的法律,在數個國家注冊成立的專利權只在該數國根據各該國法律有效。按這種屬地主義.在內國發生的對外國無體財產的侵犯與在外國發生的對內國無體財產的侵害一樣,不產生請求權。權利在哪個國家授予,該國就是權利所在國。
主張適用保護國法的理由可以歸納為以下幾點:工業產權的產生是以授予行為為前提,其保護理所當然地應以該國法律為準;應允許法官拒絕適用他所不熟悉的外國法;對于來源于不同國家的智力財產.在同一國65家應避免對于同類行為給予不同的待遇;在著作權方面,可以避免讓作者通過選擇作品首次出版地來選擇作品的適用法。
三、來源國法主義
與保護國法主張相對應的是來源國法的主張。在學說上徹底的來源主義主張是法國的巴丁的見解。巴丁認為,關于無體財產權,要考慮到其在法律上的穩定性,把它同特定的地域統一地聯系起來。例如,專利依最初授予專利國法,在這種情況下不可否認后來授予專利的法律是保護的前提條件,但是,關于權利存在與否以及權利的存續期間則依最初授予專利國法。這類來源國法,在外觀設計是最初登記地法,商標是最初使用地法。關于著作權,要將已發表的作品與未發表的作品加以區分。著作權的存在與否及其范圍,發表了的作品依最初發表地法,而未發表的作品則依作本國法。
主張適用來源國法的理由可以歸納為:適用外國法的困難不應被夸大,也不應使這種困難在法律選擇上起決定作用;應在不同的國家避免給相同的知識財產以不同的待遇;與其許可侵權人有機會選擇適用法,不如允許知識財產的創造者選擇,因為前一種允許更為不合理。
在適用來源國法的主張方面經常被舉出的一個例子是有關商標權的。《巴黎公約》第6條之5a項規定,商標應“按原樣注冊”。在《巴黎公約》訂立的當時,普遍認為商標權應依商標所有者的屬人法決定,也就是依來源國法決定。1927年9月一家德國法院在其判決中認定,商標權同個人的人格權結合在一起,它具有人格權的性質,其效力應不只及于權利授予國的范圍之內。德國法院此前的司法判決均認為,一個外國權利人在外國受到保護的商標如果在內國同時受保護,那么內國的商標權從屬于作為來源國的外國商標權。另外,關于商標的國際注冊,從沖突法的觀點提出的問題是,國際注冊商標是否依賴于來源國的保護,回答也是肯定的,因為按《馬德里協定》,國際注冊的商標必須首先在來源國注冊。關于著作權,《伯爾尼公約》規定適用來源國法的地方不在個別。第2條第7款規定,一國對于被視為實用藝術作品的保護,將依賴于該作品來源國的現有保護;第6條第1款規定,一國對于某作品的保護范圍,在該作品來源國對其實行某些限制的情況下,也將依賴于來源國現有的保護;第7條第8款規定,一國對作品的保護的期限,應依賴于來源國的保護期;第18條第1款規定,保護國對公約對其生效前所產生的作品的保護期應依來源國法確定。
規定全部或部分適用來源國法的國內立法有:《法國民法典》第2305條規定,文化及藝術產權由作品的首次發表地確定。1978年澳大利亞《國際私法》第34條第2項規定,雇員的發明和雇員的著作等與雇員職務有關的無體財產在使用者與雇員之間、雇員相互之間的關系方面適用雇員關系的準據法。《歐洲專利公約》第60條第1款第2項規定,在雇員為發明者的場合,其享有歐洲專利的權利方面由雇員經常提供勞務地國法決定,如不能確定時,則依雇員所屬企業所在地法。
關鍵詞:產學研結合 法律保障體系 產學研結合促進法
1 產學研結合的概念
在產學研結合的過程中,企業有對創新的需求、科技成果轉化的物質能力、捕捉市場需求的能力;大學和科研機構有豐富的知識和人才資源、較強的科研能力;政府和社會中介組織等機構為產學研結合建立創造的環境資源。最終企業將高校和科研機構的技術創新成果轉化為高額的利潤,而高校和科研機構利用企業提供的資金和獲得的利潤改善科研條件,繼續進行新的技術創新活動。
產學研結合的概念應包括主體、核心、目的等基本要素。產學研結合的目的是加快技術轉移和科技成果轉化,產學研結合的核心是技術創新。因此本文將產學研結合定義為:企業、高校和科研機構等創新主體,在政府、中介機構等外部主體的參與和支持下,以市場為導向,發揮各自優勢相互合作進行技術創新,加快技術轉移和科技成果轉化的創新過程。
2 我國產學研結合法律保障的現狀與評價
我國從“產學研聯合開發工程”實施以來,出臺了一些促進產學研結合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措施,其中部分為產學研結合的立法提供了一定的基礎。包括(一)相關基本法律。如《科學技術進步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科技成果轉化法》、《合同法》、《專利法》、《著作權法》、《中小企業促進法》。(二)相關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如《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條例》及其實施條例、2006年《國家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綱要(2006-2020年)》、2002年《關于大力發展科技中介機構的意見》,、2009年《關于動員廣大科技人員服務企業的意見》、《關于國家科研計劃項目研究成果知識產權管理的若干規定》、、2008年《關于推動產業技術創新戰略聯盟構建的指導意見》,此外還有《高等學校知識產權保護管理若干規定》、《國家大學科技園管理試行辦法》等。(三)地方性法規和政策。《科學技術進步法》修訂之后,各地方也緊跟著對條例進行修訂。其中不乏促進地方產學研結合的具體措施。比如,陜西省《陜西省“十二五”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2011-2015年)》明確產學研結合的研究開發體系、《陜西省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條例》、《廠校技術合作實施辦法》;《廈門科技進步條例》首設產學研發展基金,專項用于支持產學研開發項目;廣東省《廣東企業科技特派員管理辦法(試行)》、甘肅省《關于產學研聯合,加速科技成果向生產力轉化的若干意見》、重慶市《產學研聯合開發工程管理試行辦法》等這些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內容都在一定程度上涉及產學研,差不多覆蓋到了產學研結合的主要領域,但存在諸多問題:一是現行法律法規之間錯綜復雜,缺乏銜接,有些規定過于原則,缺乏實際可操作性;二是尚沒有針對產學研方面的專門立法,許多領域在立法方面還是空白,整體未形成體系;三是所需政策和配套的措施不到位。
3 我國產學研結合法律保障體系的構建
3.1 產學研結合法律保障體系構建的必要性
從國家戰略方面來說,關于產學研結合的技術創新的改革和發展有待立法鞏固和法律升華:《國家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綱要(2006-2020年)》把“產學研結合”作為“建設中國特色國家創新體系”的突破口,將產學研結合的重要性再次凸顯,明確了產學研結合的戰略地位,得到了國家總體戰略層面的支持。并確立了我國科技政策法律環境建設的總目標:建立健全以《科學技術進步法》為龍頭的、相對完備和完善的科技政策法律體系,構建和完善促進國家創新體系建設的政策法律平臺。而對起關鍵作用的產學研結合進行法律規范,是十分必要和迫切的。
從產學研結合的自身特點來說,產學研相結合涉及市場、技術、權益分享和風險承擔等多方面的關系和多方主體的利益,較為復雜,僅依靠分散在不同地方的現有規定不足以對其進行規制和調整,產學研結合的發展迫切需要法律制度的促進、引導、規范和保障。產學研的結合的技術創新體系是建設創新型國家的突破口,是涉及到國家長遠的、基本的重大問題,應當通過專門的法律來引導、促進、規范和保障。
產學研結合的過程涉及許多復雜的法律問題,包括產學研結合的管理和運行機制、各方主體的權利義務關系和利益分配、合作協議的簽署、知識產權的歸屬、商業秘密的保護、政府的推進職責等,合作行為不能得到法律制度的約束和規范,存在著諸多法律風險。因此,對產學研結合的法律問題進行研究,能夠有效防范產學研結合的法律風險,促進產學研結合的健康有序發展,具有重要的理論價值和實踐指導意義。
3.2 產學研結合法律保障體系構建的可行性
產學研結合技術創新體系的建立是建設國家創新體系的突破口,必須運用法律手段對其進行促進和保障。從上世紀70年代開始,我國政府已經意識到產學研結合的重要性,在立法和政策方面做了一定的嘗試和探索,其中國家層面上相關的法律和政策已達四十多項,還有許多地方出臺的有關產學研方面的法規和政策。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23198(2015)17016302
1問題的提出
在知識產權專業的課程設置中,法律類的課程無疑占了較大的比例;并且,在我國的學科分類體系中,知識產權本身也被分在了法學項下。然而,現實中知識產權專業卻與法學專業有著一定的不同:通常知識產權專業招生的對象為理科生,就業方向偏重于專利人等方向,學生除了法學知識以外,還要開始一些非法學課程,如管理學、機械制圖等;而就法學課程的開設本身而言,知識產權專業因其專業特性,通常要突出“知識產權”的學科屬性,因而會增加知識產權相關專業的比重,對于專利、商標、著作權等往往單獨開設課程。這種情況會使得知識產權專業法學課程的比重相對降低,有些專業的法律核心課程不再開設:如《憲法》、《國際法》、《國際經濟法》、《國際私法》、《中國法制史》,有些法律課程會某種程度上“縮水”,如《經濟法》僅開設《競爭法》等等。開設課程與課時量的有限,在一定程度上使知識產權專業的學生,在法律知識學習方面不如其他法律專業學生那么系統化。但就現實需求而言,社會作為需求方,需要的仍然是受過系統法律訓練的知識產權專業學生,并不會考慮知識產權專業開課時課時量的有限性。這就對于知識產權專業的法律課程教學提出了新的要求,如何在有限的時間內使學生受到更為專業、系統而有效的法律專業培訓?
結合筆者多年來作為學生參與法律課程學習,作為編輯參與法律教材編輯、參與法律教材編寫,以及作為教師進行法律專業課程講授的經驗,筆者認為,在有限的時間內做到更為有效地傳達法律知識,需要對現有的法學教育體系進行更為深入的研究與剖析,提煉其更為有效的部分,刪除或者簡略講述一些冗余部分,方能達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目前法學教材的編寫,多著眼于一種學科的整體敘事,例如,一個學科是如何產生、如何發展,等等,有哪些整體敘事所需要的原則,有哪些基礎概念,哪些基礎規則,等等。事實上,各學科的教材之間一定程度上缺乏必要的勾連,如“法律關系”“法律行為”這種基礎概念,在法理、民法課上講授,但不一定能貫穿到行政法等課程中去。同一套教材中,有時甚至會出現不同分冊基于不同的學科立場,出現編排知識的重疊、沖突,以及一些知識的遺漏等等。而現在高校的教學又往往是某一學科由專門的老師負責,一個教師通常不會去深入了解其他學科的課堂給學生講授了些什么,不同的學科之間呈現各自為戰的情況。如果每個教師僅著眼于本課程的教材對學生進行講授,則兩種情況難以避免:不同課程之間的知識缺乏配合與銜接,知識出現重疊或沖突;各學科基于本學科立場的知識過多,加大了教學負擔。
2現代法學教材中的三種知識
基于這種現實,筆者以為,需要對于各學科的法律知識進行一種整體上的評估,在此基礎上對相關的法學知識進行通盤的考慮,以培育學生準入法律共同體以及掌握相關法律實務技巧為目標,重新考量不同課程中哪些知識需要向學生講授、不同的知識如何向學生講授,以及不同的課程如何相互配合形成一個整體的法學知識體系。
在這種背景下,筆者以為首先要區分法學教材里的三種不同的知識:法律知識、法史知識與比較法知識、法哲學知識。上述三種不同的法學知識往往被參雜在一起共同構成了法學教材的內容,但這三種知識其實是不同的知識,并且對于培養學生的法律實務能力有著不同的意義。
法哲學方面的知識主要是一種對于法律整體性理解的知識,如法律到底是什么?法律在本土維度如何界定?我們應該如何看待法律?法律現象要體認哪些價值完成哪些社會功能?等等,上述知識其實并不僅僅體現在法理學中,其他部門法多少也會有些涉及,如民法如何自我定位,等等。這類知識嚴格意義上都屬于法哲學方面的知識。這種知識對于學生整體上認知法律現象會有一定的幫助,但需注意:這些知識往往存在著很多分歧,如關于法律的概念,不同的法理學派認知差異很大;對于什么是知識產權,學界其實也不存在完整意義上的通說。因此,法哲學知識本身存在很大的不確定性。并且,法哲學知識本身與法律實務之間的關系不大,因而陳衛東等教授甚至曾經建議在司法考試中取消法理學的部分。而對于普通的本科生教學而言,法哲學的知識產權對于進行法律研究意義非常重大,但對于培養學生的法律實務能力意義有限,因而在教學體系中,教師應該有所區分,對于多數學生,可以縮減法哲學的授課內容,并且保證法哲學方面的授課保證在相關知識已有共識的基礎上。當然,對于培養學生最基礎的法律認知、法律方法等方面的法哲學知識,依然需要重點向學生講授,當然這種講授不是幫助學生提升對法現象更為深刻的認知,而是幫助學生學習其他部門法知識做有益的鋪墊。目前有的高校法理學被劃分為法學導論、法理學兩門課程,事實上法學導論課程就擔負著上述鋪墊的功能。
法史以及比較法方面的知識通常出現在各部門法的教材中。一般的部門法學科都會對自己的學科史進行一個回顧,建構本學科的一個延續的敘事。同時會將其與該部門法相關他國家的對應法律制度納入進來。法學教材的這種書寫方式其實是為了建構獨立的部門法敘事,使一個部門法形成內在的特有的知識譜系。但是,需注意,法史的知識以及比較法知識,都不是現行有效的國家實定法,如果學生不能有效地從部門法敘事中區分出這兩種知識,誤以為這兩種知識本身是有效的本國實定法知識,反而無助于學生實務能力的培育,甚至會潛在地削弱法治所必須的法律人尊重本國現行實定法的倫理要求。因此,首先需明確,法史知識與比較法知識對于法學學科建設有意義,但對于法律實踐意義不大,并且在中國現實語境中,這些知識都只是描述性的,而不具備法律上的規范性;因而可縮減這類知識的講授比例;同時,在講授時,需要教師著重提醒學生這類知識并不是我國生效的實定法知識,本身不能作為生效的法律規則而援引,以免給學生不必要的誤導。
相比上述法哲學知識、法史與比較法知識,真正的法律知識應是基于國家實定法的一天闡釋體系。這種知識是面向實踐的,是學生應該重點學習的。下文將對這類知識進行進一步的剖析。
3對于法律知識的類型化
如筆者上文所言,相對于法哲學知識、法史與比較法知識而言,法律知識的傳授才是我們本科法學教學的重點。而如果跨過學科的藩籬對于法律知識進行具體剖析,則可以發現事實上存在三種不同層面的法律知識。
第一個層面是經驗描述層面。這個層面的法律知識是最基礎的,包括實定法文本知識,以及法教義學所提煉的概念、規則、原則等法律三要素,同時還包括由規則組成的制度。這些知識是法科學生學習法律的基礎。對于這種知識的學習,主要靠的是學生的記憶。而教師則需要從實踐運用的需要出發,對眾多的實定法文本知識進行鑒別分類。對于最基礎最重要在實踐中最常用的知識,應該要求學生準確記憶;對于一些在實踐中有可能用到,但運用頻率相對較低的知識,則需要學生熟悉、了解,避免可能的錯誤理解即可;而對于那些在實踐中運用頻率較少的知識,則需要學生大致了解一下知識的基本脈絡,例如什么樣的法律文本在做相應的規定,碰到類似問題應該到按照什么樣的方向檢索知識,即可。而不必一味地強求學生記憶所有的實定法文本。
第二個層面的知識是實踐運用層面的知識。單一的經驗描述層面的知識,還不足以使一個學生具備運用法律知識解決法律問題的能力。這種情況下,實踐運用層面的知識就顯得非常必要,只有具備了這種知識,學生才能夠說真正具備了法律實務方面的“技能”。在具體而言,在法律的實踐運作中,三種技能非常重要。其一是事實認定方面的技能,具體而言又包括兩種技能:閱讀事實材料,從中發現相關的法律意義;尋找相關的證據,為自己的法律主張辯護。只有具備了上述兩種技能,一個法務工作人員才能有效地將生活事實與法律規范勾連起來,從而使法律適用于相關事實。其二是以法解釋學為基礎的法律方法。法律文本通常本身并不一定具有確定的規范意義,尤其是對個案的規范意義,這就需要解釋技巧、推理技巧,從客觀的文本中去發現有關于個案的意義,從分散的條文中去總結完整的法律規整。因此,幾種主要的解釋技巧以及基礎的邏輯推理方式的培訓,對于法科學生同樣不可或缺。其三是查找法律的方法。如上所述,法科學生無法也沒必要機械記憶所有的條文知識,在這種情況下,遇到具體個案時,去查找檢索法律的能力就非常重要了。只要學生能夠有效運用各種工具查找到相應的法律條文,即便他不能準確記憶這些條文,他仍舊能夠較好地運用相關法律知識處理問題。
第三個層面的知識是思辨層面的。這種知識往往伴隨著一些法律學科的主流的價值觀念。這種知識雖不直接面向實踐,但卻往往作為法律共同體理解法律條文的共同前見而在場,因而學生也有必要學習一些這方面的知識。另外,思辨層面的知識對于培育學生的自主思維能力,養成獨立思考、批判性思維等作為大學生乃至作為研究者非常重要的思維習慣,從而實現學生素質上的提升,也是非常必要的。
【關鍵詞】知識產權;戰略;影響
1、知識產權制度建立的關鍵
國務院于2008年6月5日關于《國家知識產權戰略綱要》(以下簡稱“綱要”)進行了正式的公布,這個文件的頒布,意味著國際競爭力經過自我創新能夠得到提高,從而也推進了國家經濟社會進步的戰略方針,預示著知識產權事業將會逐漸起色。國家經濟快速進步的關鍵競爭力是知識和技術,隨著經濟迅速發展時代的來臨,它受到了大家的重視,從而導致知識產權的位置也同樣受到了重視。為了能夠使我國知識產權的制度建立和我國未來發展的經濟社會?起到重要的影響力,關于國家知識產權策略的問題國務院也進行了制定。
知識產權立法在實施國家知識產權戰略的過程中起著非常重要的基礎性作用。在實施國家知識產權策略方面具有最根本且重要意義的是建立知識產權制度。首先,知識產權保護的前提和基礎是法律制度,只有經過法律制度的同意和規范,才能夠執行知識產權的實施和建設。在民事權利中知識產權屬于對世權。對世權的根本原則是權利法定。權利法定的概念就是指當事人約定是起不到任何作用的,需要由法律來制約對于權利的種類和權利的內容。在一個國家里面,知識產權的形式受智力結果所制約著,只有得到國家法律的確認之后所謂的知識產權才具有相應的法力效益。知識產權立法是知識產權發展的前提和根本,也確定了有關知識產權的法律體系是必然存在的一個先決條件。對于綱要實行的引導和支持需要知識產權法律體系的改善。改善知識產權制度是綱要實行策略的首要任務,同時在策略的實施中應當確定建立知識產權的快速發展。我們應當在國家知識產權策略的實行中,不通順?
2、建立我國知識產權法制的對策
2.1彼此之間的連接不協調。知識產權的立法時間比其他方面要短些,原因是不管是在國內、國際方面,都會出現各式各樣的新問題、新現象,體現了知識產權在各方面的活躍性。從我國知識產權制度創立至今,專利法已經完成了第三次修訂。商標法和版權法將要面臨第三次修訂。即便我國的知識產權法律修訂的如此頻繁,然而對于許多前沿問題仍然沒有應對措施。比如,專利與標準之間存在于專利方面的問題,隨著技術進步版權方面產生的銜接服務商的責任因素,隨著開放注冊商標在商標方面帶來的惡意搶注現象日益增多等。另外,還有如間接的侵權問題如何進行判斷,以及誠信原則等,這些屬于知識產權方面的民事法律問題的共同特點。雖然這些問題在?領域也不同程度地存在,但在知識產權領域的突出較早,知識產權立法需要解決這些問題往往更為迫切。存在的這些問題在知識產權方面的表現比在民事方面的表現要早一些,因此對于處理這些問題知識產權方面是迫在眉睫的。利用普通的民事法律若可以找到完善處理的方法的話,就能夠節省立法的資源,免除很多復雜的步驟,同時實際生活中所存在的迫不及待的問題也可以得到處理。因此,我國今后在關于立法、執法的工作方面的課題就應當加以重視和深入探究,促使知識產權法律體系與民事法律體系之間的密切合作,制度合力更加有效。
2.2知識產權所存在的漏洞。防止濫用知識產權式綱要策略目標中的核心內容,想要保護市場秩序的公平和群眾的合法權益以及防止知識產權的濫用,需要制訂有關的法律法規,從而限定合理知識產權的范圍。即便我國知識產權法律體系在多年的努力情況下,已日益完善,然而很多具體的制度還應該進行改善。我國目前在知識產權方面,相對嚴重的是假冒、盜版等現象,對于侵犯人權的維權成本比較高,因此,造成不能及時保護好知識產權的利益。出現這樣的情況,歸結于法律體制的原因和執法原因。例如,侵權人通常利用確權程序過長這個因素來拖延訴訟,從而逃避侵權責任等。此外,知識產權的濫用想象存在于知識產權方面,例如,為了排除與他人的競爭,惡意對他人提出侵權警告甚至訴訟;這是許多權利人在權利并不穩定或者缺乏侵權事實的狀況下,有些權利人取得專利、注冊商標等知識產權,是希望能夠給他人的生產經營活動設置知識產權障礙,從而得到高額使用費或賠償金,而不是為了生產經營。這些現象的存在,告誡我們應當深刻的思索和探究知識產權法律體系,將知識產權權利人與社會公眾之間的利益關系進行均衡,合理、正確地設定知識產權的適用范圍,能夠合理維護知識產權,還能夠制止給社會公眾由于知識產權的操縱性造成不必要的影響。
3、知識產權法律制度的進步趨勢
3.1知識產權在不同方面的位置。發展不均衡發生在我國的文化和技術方面,在文化方面,雖然我國文化傳承豐富但文化產業相對落后,技術方面,我國某些科學技術在理論研究和實踐方面處于國際領先地位,而另一些科學技術方面與國際水平相比卻相差甚遠。因此,對于我國未來發展中建立知識產權法制與保護知識產權等不同方面的狀況要相互結合,從而達到準確合理的保護水平。這樣能夠加速我國優勢領域的進步,使我國的知識產權制度與國情更貼切,更有特色。
3.2處理知識產權的濫用原則。應加以重視的是未來建設知識產權的法制中對于知識產權權利和社會公眾的均衡聯系,因為知識產權是具有操作性意義的權力,它的實行對于公眾有著很大的影響力。法律制度的許多實例顯示,在實施中只對于權力施行保護政策,而忽略了形式的嚴格控制,那么就會造成濫用權力,同樣的道理知識產權也是一樣。我國現今出現了不正當實施知識產權的情況,如訴訟權濫用、惡意申請臨時保護、強行搭售、無正當理由拒絕許可等。許多濫用知識產權的問題和反操縱問題相混淆,顯示出了知識產權濫用現象的復雜性,為了在未來發展中能夠更深層的明確和規范建設知識產權法制,應當合理限制未來的操縱行為與知識產權濫用行為的問題。知識產權法律體系自身存在缺點導致許多濫用知識產權的問題,因此對知識產權法律制度應當進行改善,針對知識產權濫用現象對相關法律法規做出更好改善、規范。
3.3從國情出發,解決實際問題。我國知識產權法制建設自從加入WTO以后迅速發展,現在已經與WTO接軌,然而我國在知識產權領域由于頻繁的國際貿易往來仍面臨著很大壓力。我國知識產權制度實現了由國內向國外的發展變化,從我國知識產權法制建設過程和建設成果能夠表現出來。經濟增長模式在創新型國家的建設局面下逐步轉變,知識產權保護也需要改變,對我國知識產權法律制度和法律法規進行合理的協調,應當隨著國情來轉變我國知識產權法制建設,從而我國經濟發展中需要處理的現實問題得以解決。總之,我國的知識產權法律制度從改革開放以來迅速發展,得到令人矚目的成果,知識產權制度在實行也獲得了理想的結果。然而,在日益激烈的國際競爭中,中國的知識產權法律系統維護的先進性和有效性,我們仍需要不斷完善的法律系統,它更實用的解決我們的問題,更符合在中國國情的條件下,更適應中國的經濟和文化發展的需要。然而,我國知識產權法制體系要維持在日益激烈的國際競爭中的進步性和有效性,就應當對知識產權法律體系進行不斷的改善,從而能夠更切合我國國情,順應我國經濟文化進步的需求,進而處理我國的現實問題。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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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學教育目標和教育理念
(一)法學教育目標
關于法學教育的目標,與會代表通過交流、研討,形成了三種鮮明的觀點。
第一,精英說。即將我國的法學教育目標定位為法律精英教育。如有學者提出,我國學院式法學教育應當突破非職業化模式,而轉向重視素質教育和職業教育,同時還應借鑒國外的法學教育模式(如日本的“法律職業精英”模式),在法學教育上側重精英教育。原因在于,一方面精英教育是作為高度經驗理性的法治的需要;另一方面,法律職業者作為“產品”要有眾多的知識,更需要高尚的職業道德和職業品格。
第二,職業教育說。有學者則認為,我國的法學教育目標應當定位在培養適應社會經濟、政治、文化等各方面發展要求的職業法律人才。法學教育的最終目的在于對有志于從事法律實務的人進行科學且嚴格的職業訓練,使他們掌握法律的實踐技能及操作技巧,能夠嫻熟地處理社會當中各種錯綜復雜的矛盾。因此,法學教育的使命在于進行職業教育或者說在于進行職業訓練。
第三,通識說。有學者指出,具有高尚的職業道德是培養法律人才的首要價值標準。平等、公正、正義的民主思想應當是法律人才職業道德品質的應有內容。有學者指出,法學教育作為現代普通大學教育的一部分,其所提供的應當是一種通識教育。
(二)法學教育理念
對于法學教育理念,北京大學法學院蘇力教授指出,現在我國的法學教育應當側重于學生能力的培養,而不僅僅是知識的傳授。但是,我們在思考這一問題時卻往往會只是強調學生能力的培養,而忽視了知識的傳授。這種做法是不正確的。因為我國近代法學是作為一種人文知識而非一種職業的科學知識引入的,因此并不是市場經濟的產物。國家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促進了法學職業的轉化。但是現在教師的知識格局是在此之前形成的,加上現在中國即將加入WTO,因此法學教育改革就必須從這批人開始,實現知識的轉型。由此,進行法學教育改革,在教育理念上不能忽視法學知識的重要性。
二、法學教育體制和內容
法學教育體制的科學與否會直接影響到法學教育質量的好壞和高低。因此,與會代表都對我國高等法學教育體制和內容方面的改革給予了極高的熱情和關注。
(一)關于法學教育體制
1.關于法律院校(系)的設立。有學者尖銳地指出,目前我國高等法律院校(系)在設立上存在著很大的盲目性。到目前為止,全國除了原有的法律院校(系)、科研院(所)外,最近幾年內其它各類財經、理工、民族、師范、農林等院校也紛紛設立法律系專業,此外還有法律函授、夜大學、全脫產的成人學歷教育,以及政法干部管理學院、政法干校、廣播電大、業大、職大、自學考試等。可見,我國高等法律教育一時間呈現出了遍地開花的局面。從而導致了高等院校的法律教育在教學、管理等方面都存在著很多問題,其中最為嚴重的就是法律教育和法律職業相脫節的問題。對此,有學者提出,應當從改革傳統辦學體制、制定嚴格的法律教育準入標準、建立統一的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制度和獨立的、非官方的高等教育質量評估制度等方面入手進行改革。
2.關于法學院的管理。蘇力教授提出,作為高等院校的法學院院長,必須要具備相應的管理才能,而不能僅僅憑借學術聲望。固然名教授對于提高法學院的聲譽是相當重要的,但是作為院長不懂管理是不能帶出好的法學院的。法學院的院長需要具備的是學術鑒賞力,而不一定必須具備學術創造力,院長應當具有長遠的視野和把握人才流動的能力,院長管理應當職業化,從學術研究中脫離出來。同時,法學院的管理人員也應當職業化,要引入市場競爭機制,鼓勵人員流動,從而形成行政管理的職業化。此外,還要通過法學院的協調實現教授知識的互補。有學者提出,我國高等法律院校的行政化色彩相當濃厚,由此產生了不利于法學教育現代化、國際化,不利于培養復合型人才的需要等問題。為此,要取消行政的管制和壓抑,使高等法律院校獨立并自治;并通過簡政放權,實現高校自治;通過校際合作,加強行業自律;通過裁并高校,實現高校資源整合等。
3.關于法律專業的設置和學制。有代表提出,在法律專業大學本科階段不宜將其劃分得過細,因為我國的本科教育應當著眼于通才教育培養,而非專才教育。另外,有代表指出,不能因為法律是現代社會中的熱門專業就一哄而上,有條件的辦,沒條件的也辦。國家對高校中法律專業的設置應當嚴格控制。關于法律專業學制時間,與會代表提出,應當吸收西方國家法學教育的成功作法,適當延長現行的高等法律院校的學制年限,將現在的4年制本科教育延長至5-6年。這樣有利于學生能夠除了認真學習法律專業課程外有時間學習其它與法律職業教育關系密切的學科(如經濟學、歷史學、邏輯學、社會學等等)。
4.關于高等法律院校的師資。要想改善現行的教育體制,在高校教師的選任上要徹底進行改革,年輕的助教應當花更多的時間去搞科研,只有有了自己的科研成果后才能夠上講臺,同時將競爭機制引入到教師的教學實踐當中來,從而提高教學質量和辦學標準。當讓高校名師都走進課堂,上大課。
(二)法學教育內容
關于法學教育內容方面的討論,與會代表主要集中對現行的專業設置、課程設置、法律教材的編撰、課程的考試等方面的問題進行了研討。與會的很多學者提出,我們應當借鑒西方國家的做法,除了開設法律專業基本課程外,還要增開像經濟學、法哲學、社會學、歷史學、人類學、倫理學、心理學等方面的課程。這樣有利于培養學生從不同的學科背景下去認真思考現實生活中所產生的各種問題,有利于培養學生的法律職業道德品質。與此相對應地便是法律教材的編撰和應用體制問題。有學者指出,應當為學生指定兩到三本參考教材,以便于學生能夠自己進行比較學習、研究;另有學者指出,應當將市場機制導入法律教材的編撰和應用體制中來,以取得更大的效益。
有學者提出,在法學教育當中要充分重視學生法律思維的訓練,把培養學生良好的法律思維品質放在法學教育的重中之重。因為良好的法律思維品質是法律職業訓練和法律職業綜合能力的基本要素之一。為此要在教育觀念、教學內容、教學方法(包括課堂教學、案例教學、論文寫作、考試方式、社會實踐等方面)、法學教材等方面進行相應的改革。
(三)關于成人法學教育
有學者提出成人法學教育已由過去的補償教育轉變為繼續教育,成人法學高等學歷教育的歷史使命尚未終結。在成人的法學教育的改革方面,有必要引入市場機制,使教育市場在成人法學教育資源配置中起基礎性作用。同時,成人法學教育要轉變觀念,強化改革和服務意識,并加強對世界貿易組織有關規則的研究,做好相應的準備。另有部分代表認為,在法學教育日趨精英化的背景下,成人法學教育應當逐漸取消,更不能運用所謂的市場機制來調節它。
三、國外法學教育對我們的啟示
與會的很多代表對國外的法學教育進行了考察,并提出了很多具有借鑒意義的啟示性建議。近些年來,我國學者針對我國高等法學教育中存在的問題,呼吁改革我國的法學教育,徹底改變我國的學院式教學機制。國內已經有相當的法律院校(如北大、清華、人民大學等)開始在法律教學實踐中引入英美法的案例教學法。有學者認為,針對我國司法體制在不同領域的不同需要,以及針對不同的學科、不同的教育對象在法學教育的選擇上應當采取多元化的原則。
(一)國外法學教育動態
1.意大利法學教育。有學者通過對意大利高等法學教育(包括課程設置、教材、課堂教學法、考試)的介紹,提出我們不能完全以英美法上的案例教學法取代我們國家長期沿用的大陸法系國家學院式教學法,而應當以演講式教學法為主,同時吸收案例教學法的優點。
2.美國的“診所式法律教育”。興起于20世紀60年代美國的“診所式法律教育”(ClinicalLegalEducation)是將醫學院診所式教育的模式引入了法律教育中的一種新型的教育模式。有學者指出,我國在法學教育改革中應當吸收美國的“診所式法律教育”方法。有學者明確提出,在我國的高等法律職業教育中應采用“法律診所課程”,并且目前在我國開展法律診所課程的許多條件已經具備,只是在學生從事法律實踐的過程身份合法化仍然存在問題。還有學者對“診所式法律教育”的特點、運作模式及在中國的現狀作了介紹。
3.德國的法學教育。邵建東教授通過考察德國的法學教育,指出我們應當從德國雙軌制法學教育模式中借鑒有益的作法,實行統一的司法考試,適當延長學生實習時間,加強學生法律實踐(法律職業)訓練等是很有必要的。
4.英國的法學教育。周世中教授向我們全面介紹了英國大學的法律教育模式。英國大學的法律教育在培養目標、教學內容、教學方式、教育評估以及素質能力培養等方面都保持著自己的特色。由此,周教授指出了英國大學法律教育對我們的啟示:(1)法律理論的學習與法律實踐的培訓相結合;(2)知識的傳授與能力的培養相結合;(3)專才教育與通才教育相結合;(4)法律教學與科研直接結合;(5)大學的法律教育必須開放且富有創造性。
(二)網絡法學教育
信息時代、知識經濟的到來,使得通過互連網絡進行遠程高等教育不再是夢想。有的與會代表對此也給予了關注。有學者以知識產權教學為例,分析了信息化背景下的三種法律教學模式,提出了教學改革的技術方案,改革教學內容,轉變教育觀念。有學者指出,網絡法學教育具有很多傳統法學教育所不具備的優勢,但目前我國網絡法學教育也存在著諸多尚待解決的問題。為此,我們應當在嚴格控制試點高校的設立、建立網上網下相結合的管理模式和嚴格的質量評估體系等前提下,穩步地發展我國的網絡法學教育。
四、法律職業教育
法律職業(LegalProfession)是指直接從事與法律有關的各種工作的總稱,通常又指從事這些工作的人員,其中包括法官、檢察官、律師、法律顧問、公證人和法學教師等。但主要指法官和檢察官,特別是律師。法律職業教育就是針對法律職業者的職業教育。
1、法律教育與職業教育:有學者回顧了我國法律教育大發展的20年,指出我國法律教育中存在法律教育與職業教育脫節的突出問題,并對導致這一問題的原因進行了深入分析,最后建議我國法律教育要改革傳統辦學體制,引入市場部分機制,制定嚴格的準入標準,建立統一的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制度,建立獨立的非官方的高等教育質量評估制度。有學者認為應將本科階段的法學教育定位于職業技能訓練或培訓,將本科階段以上的法學教育階段定位于學術培養。一些學者從我國現行高等專科法律職業教育的模式出發,對法學職業教育的專業設置、課程內容、內容方式與目標、引入市場機制、辦學層次與規模及教育機構設置等提出了自己的意見。
關鍵詞 法律職業 法律素質 中職法律基礎課
一、法律基礎課是中職學校開設的很重要的一門公共基礎課,這門課程的設置對增強學生的法律意識、提高學生的法律認知水平有著很重要的意義。而中職學生相對于大學生而言會更早地進入社會開始工作,而他們的人生觀和事業觀等尚未達到十分穩定的狀態,生活中更容易觸犯法律的“雷區 ”,因此,中職學校的法律基礎課程就成為了中職生學習法律常識的“家園”,然而,中職法律教師專業素質的不一樣,所教學生得到的教學效果也不盡相同。為此,在本學期專門選取了十幾個新生班級做了一份調查進行比較,看是否能得到啟示以此來促進我校中職生的法律素質。
1.關于法律知識學習效果調查發現,能夠理解專業法律教師所講法律知識、學習法律基礎知識后對法律的態度、自身的權利和義務、解決和應用法律的能力、收獲比較大的班級成員大概分別占了全班同學的60%、50%、80%、90%以上。而對于非法律專業教師所教的班級大概分別了占了全班同學的25%、30%、80%,是什么原因造成這二種教師所教班級出現了不一樣的教學結果呢?
2.關于中職學生法律學習情況調查也發現,在法律專業教師所教班級,上法律課提前預習的、集中精力學習時間超過30分鐘的、學生正常上課的、集中精力聽課的、上課做筆記的、上課回答問題的、能課后復習的分別占了60%、63%、50%、80%、69%、40%左右,而對于非法律專業教師所教的班級大概分別了占了全體同學的50%、55%、48%、80%、70%、37%,從上面分析可以看出,大部分調查結果在兩類老師之間是非常接近的,不過個別調查中產生了差距,從調查中發現,影響學生在法律課能認真學習的主要因素是老師方面的因素,學生個人的精神狀態,學習動機等因素為次要因素。因此,看來要提高中職生法律課的教學效果,還是從老師方面著手才行?
3.關于法律老師教學評價調查中也發現,在法律專業教師所教班級中,喜歡上該課老師的課的、能聽懂法律老師所講課的內容的、認為法律老師所講授的知識有用的、認同老師的教學方法的分別占了82%、70%、90%、75%以上,而對于非法律專業教師所教的班級大概分別了占了全體同學的48%、52%、65%、48%。都是中職學生的法律教師,什么原因造成這么大的差距呢?
(二)從調查的班級中可以發現,在同一所學校法律專業教師和非法律專業老師所教的學生知識背景、學歷、社會見識等大體上都是一樣的,也就是說從剛進校門來看,每一個老師接受的班級都是處在相同的地位。然而經過大半過學期法律知識的講解,法律專業教師與非法律專業教師所教的班級之前卻有了一定的差異,什么原因呢?從本人調查分析和結合學生的實際情況的來探討,大概有以下幾種原因:
1.教師的教學背景不一樣,專業法律教師從大學開始就受到專業法律知識的培訓,法律意識較強,在授課的過程中都會通過自己的一言一行將法律知識展現出來。而非專業法律教師可能是自己的喜好或學校的需要來對中職生進行法律知識的傳授。在平時的教學中可能會受自身專業的影響,如政治專業的,可能在講授法律知識時會將自己的政治專業知識帶到法律課堂上來,而這可能并不適合于這門課程。
2.上課模式不一樣:非法律專業教師采取的是傳統的教學方式,即根據教材的目錄進行傳授課堂知識,而法律專業教師多數了采取了模塊教學,通過模塊化教學一方面增強了內容的靈活性另一方便是便于實現不同層次教學階段的內容銜接,同時采用綜合模塊,能夠促進知識之間、知識與技能之間的溝通,最終形成一定職業崗位所需人才的合理的法律知識和能力結構。
【關鍵詞】國防專利;所有權;技術成果;法律確認性
引言
國防專利權利歸屬問題是研究國防專利制度無法回避的問題。關于這個問題,還有一些更為具體的表述,如:國防專利產權界定不明晰、國防專利權利歸屬模糊等。引發國防專利權利歸屬問題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體制方面的原因,比如計劃經濟體制的影響;也有制度方面的原因,比如引起普遍關注的關于權利歸屬問題的相關制度不配套,相關法律、法規、政策關于權利歸屬的規定不協調等。研究國防專利權利歸屬問題,有助于明晰國防專利各相關方的權利義務,提升專利制度激勵創新的作用。
一、國防專利權利歸屬現狀
(一)國防專利權利歸屬相關法律規定
目前,在我國針對國防專利權利歸屬的法律法規中主要有以下三種規定:
1、“除外規定”——未確定歸屬
在國家和有關部門頒布的有關知識產權的法律、法規中,對國防專利權利歸屬等問題未做明確規定。但這些法律法規中均有或籠統、或具體的除外規定,引發國防專利權利歸屬爭議。
(1)《專利法》和《專利法實施細則》
《專利法》和《專利法實施細則》是與《國防專利條例》關系最為密切的法律法規。
《專利法》第4條規定:“申請專利的發明創造涉及國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顯然,這是一種針對“需要保密”的專利的籠統的“除外規定”。此款規定并未明確排除國防專利權利歸屬問題之于《專利法》的適用;但有觀點認為:根據此款規定,《專利法》第8條的權利歸屬規定不能適用于國防專利。
《專利法實施細則》第7條規定了專利申請涉及國防利益需要保密時的受理、移交、審查及授權等事項,但是沒有涉及國防專利的權利歸屬問題。
因此,嚴格地說,《專利法》和《專利法實施細則》只是沒有明確國防專利權利歸屬,其“除外規定”也只是引發了關于國防專利權利歸屬的爭議而已。
(2)《關于國家科研計劃項目研究成果知識產權管理的若干規定》
2002年,科技部和財政部《關于國家科研計劃項目研究成果知識產權管理的若干規定》,在第1條中對計劃項目知識產權的歸屬明確了以下原則:“科研項目研究成果及其形成的知識產權,除涉及國家安全、國家利益和重大社會公共利益的以外,國家授予科研項目承擔單位(以下簡稱承擔單位)。項目承擔單位可以依法自主決定實施、許可他人實施、轉讓、作價入股等,并取得相應的收益。同時,在特定情況下,國家根據需要保留無償使用、開發、使之有效利用和獲取收益的權利。”
該規定適用于以財政資金資助為主的國家科研計劃項目研究成果的知識產權管理,在一定程度上明確了科研項目承擔單位對國家科研計劃項目研究成果知識產權的自主性權利,肯定了成果完成人的作用和權益,有助于調動科研項目承擔單位和科技人員的積極性,同時使國家、社會利益得到有效保障。但同樣的,該規定也將“涉及國家安全、國家利益和重大社會公共利益的成果及其形成的知識產權”列為規定適用之外。盡管該“除外規定”沒有直接否定科研項目承擔單位獲取此類科研項目研究成果知識產權的權益,但在客觀上留下了空白,給此類成果知識產權歸屬于國家留下了充足的想象空間。
2、“國有”規定——基于“技術成果歸國家所有”
盡管在部分涉及知識產權的法律、法規中,對國防專利權利歸屬等問題作出“除外規定”時給出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的處理原則,但在國防領域并沒有制定配套的法律、法規對此加以明確規定。在有關國防和軍隊的法律法規,如《國防法》、《武器裝備科研管理條例》、《武器裝備研制合同暫行辦法》中,既沒有國防專利權利歸屬方面的規定,也沒有國防專利權利保護及管理方面的相關規定。但在這些法律法規中,卻有一項重要的規定,將國防專利權利歸屬導向了國家,這項規定就是“技術成果歸國家所有”。
(1)1987年由國務院的《武器裝備研制合同暫行辦法》第15條規定:“研制武器裝備的技術成果歸國家所有”,確立了單一的技術成果“國有”模式。但是此規定僅限于使用國防科研試制費撥款研制的科研成果。而“完全用自籌資金研制的科研成果,歸研制單位所有,實行有償轉讓”。通過對《武器裝備研制合同暫行辦法》第14條及第15條規定的綜合研究,研制武器裝備的技術成果所有權歸屬取決于資金來源,而未按是否涉及國家安全、國家利益和重大社會公共利益予以區別對待。
(2)1997年《國防法》第37條規定:“國家為武裝力量建設、國防科研生產和其他國防建設直接投入的資金、劃撥使用的土地等資源,以及由此形成的用于國防目的的武器裝備和設備設施、物資器材、技術成果等屬于國防資產。”同時又規定,“國防資產歸國家所有”,等于確定了由國家直接投入資金形成的用于國防目的的技術成果歸國家所有。
上述法律法規中規定了“技術成果歸國家所有”的情形,即:研制資金來源于國防科研試制費撥款或國家直接投入資金。也就是說,國家依據國家投資取得技術成果所有權有明確的法律規定。但進而取得相關技術成果的知識產權包括國防專利的所有權卻沒有具體的法律規定。縱覽相關的法律法規,國家介入國防專利所有權大多是基于出資人的權利。國防專利歸國家所有的論斷主要是由相關法律法規中“技術成果歸國家所有”的表述推導出來的。
3、歸屬于研究開發人或從合同約定的相關規定
由于“技術成果歸國家所有”的規定并沒有明確說明國防知識產權特別是國防專利的歸屬,并且在實踐中也缺乏操作性,一些規范專利權利歸屬的法律條文在實踐中發揮著重要的指導性作用。這些法律條文關于專利權利歸屬于研究開發人或從合同約定的規定對國防專利權利歸屬具有一定的影響力。
(1)《合同法》第339條規定了專利權利的歸屬原則:“委托開發完成的發明創造,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研究開發人”。如果適用此條規定,申請國防專利的權利應當歸屬于研究開發人或從合同約定。
(2)《專利法》第8條規定:“一個單位或者個人接受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委托所完成的發明創造,除另有協議的以外,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單位或者個人;申請被批準后,申請的單位或者個人為專利權人。”如果適用此條規定,申請國防專利的權利應當歸屬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單位或者個人或從合同約定。盡管《專利法》第4條對“需要保密”的專利做出了籠統的“除外規定”,但并未確切說明該“除外規定”是針對權利歸屬問題而設的。同時,在有關國防專利的法律法規中沒有關于國防專利權利歸屬的相關規定,即無適用的“國家有關規定”可依,因此,仍可采用此條規定詮釋國防專利權利歸屬。
(二)國防專利權利歸屬實踐
由于國防專利權利歸屬相關法律規定的缺失,在實踐中,普遍存在著國防專利權責不清的現象。
1、國防專利授予申請人
國防專利管理部門遵循《專利法》、《國防專利條例》的相關規定,將國防專利權授予了申請人。在實踐中,申請人主要為研發單位,所以研發單位成為最主要的國防專利權人。
2、國防科研合同中的特別約定
在我國的國防科研領域,長期以來執行的是軍方制定的標準格式合同文本。合同中對成果權屬與利用的約定依據的還是90年代的《專利法》、《技術合同法》和《武器裝備研制合同暫行辦法》等法律法規。在成果歸屬方面通常有這樣的約定:“研究成果屬國家所有”,“甲方(軍方)享有研發成果的無償使用權,乙方(研發單位)享有成果的專利申請、持有權”。盡管合同中約定乙方(研制單位)享有技術成果專利的申請權、持有權和非專利技術成果的使用權、轉讓權,但由于同時又約定了合同的研究成果屬國家所有。那么,在具體實踐中,即使研制單位申請了國防專利,依據“技術成果歸國家所有”的相關約定,研發單位只享有國防專利的持有權。加之合同中還約定了軍方享有成果實施單位的指定權,并享有技術成果的無償使用權,研發單位的自和收益權完全得不到體現和保護。準確地說,合同中對知識產權的約定,強調的是國家和軍方的權利;對于研發單位而言,更多的是義務(申請、持有國防專利)。這就在很大程度上影響了研制單位申請國防專利的積極性,進而導致國防知識產權保護不利、國防專利成果推廣不利,國防專利制度無法發揮專利制度激勵創新的作用。
二、國防專利權利歸屬剖析
(一)國防專利歸國家所有的演繹推理及實踐
研究相關法律法規涉及國防專利權利歸屬的規定,以及國防專利權利歸屬的實踐可以大致梳理出國防專利權利歸屬不清的前因后果。由于與國防專利相關的法律、法規中使用了“除外規定”,導致國防專利權利歸屬問題沒有獲得明確、具體的處置意見。國防專利相關各方則援引相關的法律法規各行其是:軍方依據“技術成果歸國家所有”的相關規定,推導出國防專利歸國家所有,并在合同中廣泛適用;國防專利管理部門遵循專利法律法規,將國防專利權授予了申請人,而申請人主要是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研究成果的研發單位。問題是,當研發單位成為國防專利權人時,前款依據“技術成果歸國家所有”的相關規定推導出的國防專利歸國家所有又如何體現和實現呢?
在實踐中,合同各方遵循合同約定,軍方理直氣壯地行使其無償使用權;研發單位自由隨性地申請一些國防專利并持有;國家所有僅僅作為一項空泛的權利,沒有任何實質的意義。在理論界,也有學者提出,我國的國防科研院所從所有制上看,基本上為全民所有制。研發單位的資產無論是有形的,還是無形的,都歸國家所有。從這一角度講,由研發單位享有國防專利技術的占有、使用、轉讓及收益權,與維護國家的利益并不矛盾。這種解讀在現階段的確可以解釋相關的權利沖突,但當申請人為其它所有制形式或個人時,權利沖突問題仍然存在。所以,有必要徹底解決國防專利權利歸屬問題,并切實厘清國防專利權利義務關系,保障相關各方權益。
在上文的分析中,“除外規定”只是預留了一個制度空白區域,核心的沖突存在于國防專利授權和國防專利歸國家所有的推論之間。其中,國防專利授權有直接的法律條文依據,而國防專利歸國家所有則是經過一系列的推理演繹出來的。
(二)國防專利權利歸屬沖突原因分析
研究國防專利歸國家所有的推理過程不難發現,導致出現國防專利權利歸屬沖突的原因并非所謂的“相關法律規定不協調甚至沖突”,而是“技術成果”這一概念在相關法律法規中的籠統應用,其核心問題是忽視了“技術成果”這一概念中,(國防)專利這一外延的特殊屬性——知識產權的法律確認性特性。
關于“技術成果”,通常的解釋為:技術成果是指利用科學技術知識、信息和經驗做出的產品、工藝、材料及其改進等技術方案。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于2004年11月30日通過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技術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規定:“技術成果,是指利用科學技術知識、信息和經驗作出的涉及產品、工藝、材料及其改進等的技術方案,包括專利、專利申請、技術秘密、計算機軟件、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植物新品種等”。
單獨使用這些解釋,甚至用于解決合同糾紛可能沒有什么問題,但是將其置換到相關的法律法規中,并據此進行演繹推理,則可能引發邏輯沖突。在國防專利歸國家所有的推理過程,由于專利技術成果的權利具有“法律確認性”特性,單純依據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不能決定其權利歸屬。因為知識產權的“法律確認性”,相關法律法規中“技術成果歸國家所有”的規定不能改變國防專利的權利歸屬。如果確需變更,也需依據相關法律履行權屬變更程序。至于國防科研合同中“技術成果歸國家所有”的相關約定,更不足以改變國防專利的權利歸屬。
參考文獻:
[關鍵詞]知識產權戰略;傳統知識;法律保護
[中圖分類號]D92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009 — 2234(2013)05 — 0072 — 04
傳統知識是傳統部族在其漫長的生產生活過程中所創造的知識、技術、訣竅的總和,對當地社區居民維持健康和完整生活方式具有重要的意義。同時現代社會也可以利用傳統知識開發新的產品,促進社會經濟的發展。因此我們可以說傳統知識和現代知識一樣具有知識產權利益,可以為當地帶來巨大的經濟利益。新疆是少數民族聚居的地方,擁有大量的少數民族傳統知識。但是, 隨著現代化的進程的加快, 新疆少數民族傳統知識遭到了嚴重的破壞,導致傳統知識流失及失傳現象嚴重,這對新疆經濟的跨越式發展造成了嚴重的影響。因此,2008年我國的國家知識產權戰略綱要實施,首次把傳統知識作為我國知識產權戰略中的一項內容,納入了國家知識產權戰略的范疇之一,體現出了國家對傳統知識的高度重視。2010年4月19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公布了《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知識產權戰略綱要》,對新疆傳統知識的保護作出了戰略性的部署。本文正是在這一背景下希望通過對新疆傳統知識保護的現狀以及存在的問題進行大量的實證分析,構建傳統知識的保護體系,促進新疆傳統知識的知識產權利益的全方位保護。
一、新疆傳統知識法律保護的現狀
(一)新疆傳統知識的現狀
自古以來,新疆作為多民族地方,具有瑰麗璀璨的多元民族文化,同時也給后人留下了豐富的傳統知識。傳統民間文學、傳統表演藝術、傳統手工藝技能、傳統民間醫藥、新疆名特優農產品地理標志等,都既具有深刻的文化內涵又彰顯民族特色而且具有極大的價值。筆者重點對新疆少數民族傳統醫藥、新疆少數民族民間文學藝術等典型的傳統知識的現狀進行梳理。
1.新疆少數民族傳統醫藥的現狀
(1)新疆維吾爾醫藥現狀。新疆維吾爾醫藥是我國傳統醫藥的重要組成部分,它不僅薈萃了維吾爾族人民同疾病作斗爭的智慧和經驗,也滲透了中外多種民族傳統文化,備受國際醫學界重視。新疆維吾爾醫藥經過積累,形成了較完整且富有特色的理論體系和臨床經驗,特別是在治療心腦血管疾病、皮膚病、男科女科疾病、白癜風等方面形成了獨特而有效的治療方法。維吾爾醫藥在治療疾病過程中有以下幾個特點:第一,新疆維吾爾醫藥藥材奇特。據中藥資源普查資料統計,新疆有各類藥用植物、動物、礦物資源計1917種,藥物1208味,其中,植物類151科1721種,727味;動物類69科153種,438味;礦物類43種,43味。〔1〕新疆遠離海洋、干旱少雨,藥材生長溫差大,生長期長,雨量少,無污染,所以藥材好,有效成分含量高,藥材藥效奇特。第二,維吾爾醫學的體液辨證法診治疾病療效突出。筆者調研自治區維吾爾醫院副院長玉素甫介紹說:“維吾爾醫學的核心是4大物質學說。火、氣、水、土4大物質,這4大物質在人體中的相應物是膽液質、血液質、黏液質和黑膽質4種體液。在4種體液相對平衡的狀態下,人體健康得以維持,失調則會產生相應的疾病。”維吾爾醫藥學正是利用這一核心理論來治療疾病,療效尤其突出。第三,維吾爾醫藥在治療專科專病方面特色突出。“在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維吾爾醫醫院皮膚科病房看到,一位維吾爾老人患有牛皮癬,累及全身多處皮膚,經采用維醫內服、外敷的獨特治療后,病情明顯好轉。老人操著生硬的漢語說,自己患病一年多了,在不少大醫院求治過,但效果都不理想,還花了不少錢。來這里不到3個月,皮膚就已經好了許多。老人說著,黝黑的臉上露出了滿意的笑容。”〔2〕
(2)哈薩克族的民族傳統醫藥現狀。哈薩克族的民族傳統醫藥也是我們民族醫藥的重要組成部分。其在治療疾病方面也形成了以下幾個特點:第一,藥物資源豐富且具有廣泛的開發利用價值。比如植物藥有:貝母、蟲草、青蘭、銀蓮花、一枝蒿、雪蓮等;動物藥:鹿角、鹿茸、獾油等;礦物藥資源有:云母、石膏、磁石等。第二,在醫學理論上采用陰陽學說理論。哈薩克醫學用陰陽學說理論來說明人體組織結構、生理功能、疾病的發生,并由此來指導疾病的診斷和治療,同時在治療中,對藥物的來源、屬性也分陰陽,進行對癥下藥。第三,在診病方法方面采取了包括望、嗅、聽和問、觸、切等方法。第四,哈薩克醫藥還采取了藥浴、蒸薰洗治療法來治療風濕、類風濕性關節炎、高血壓、心血管和部分皮膚病等疾病,并且具有顯著的療效。
2.新疆少數民族民間文學藝術的現狀
新疆作為少數民族聚集地,古代絲綢之路的發源地,新疆的民間文學藝術非常繁盛,在豐富多彩的新疆民間文學藝術中《十二木卡姆》比較具有代表性。《十二木卡姆》是維吾爾人民在古老的韻律和俗樂基礎上,不斷汲取時代生活內容和民間娛樂形式,歷經千百年而形成的大型歌舞套曲。其廣泛流傳在南疆的喀什、和田、阿克蘇地區和北疆的伊犁地區等維吾爾聚居區。其主要特點是:種類多樣,內容形式、音樂表演形態、樂器組合多樣,題材風格綜合性,內容的完整性以及表演的即心性等。《瑪納斯》、《江格爾》與藏傳《格薩爾》并稱為“中國三大史詩”,在世界享有盛譽。它是反映柯爾克孜、蒙古人民在反抗外來侵略過程中大量英雄事跡的壯麗詩篇。“阿依特斯”這一每逢節日、喜慶、禮儀,牧民們都會舉辦的用于為吉日助興的藝術形式,也是新疆民間文學藝術的特色。在歷史文學作品方面,新疆也產生了很多優秀作品,比如《福樂智慧》、《突厥語大詞典》等。《福樂智慧》用清新、形象、生動的語言表述難懂、抽象、枯燥的哲學概念和倫理思想。《突厥語大詞典》是一部關于中世紀中亞社會的百科全書。不僅如此,新疆在繪畫、雕塑藝術方面也曾經對東西文明產生過重要的影響。特別是在新疆地區發現的數以萬計的內容豐富,表現大型生產、生活場面的巖畫,展示出新疆民族精神、民族心理和民族性格。
(二)新疆傳統知識法律保護的立法與司法實踐
1.新疆傳統知識法律保護的立法現狀
目前新疆并沒有專門保護傳統知識的法律,關于傳統知識的保護主要是散見于一些針對新疆地方文化遺產的地方性法規、規章以及文件中。比如地方性法規:《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文物保護管理若干規定》(1997年12月11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歷史文化名城街區建筑保護條例》(2002年5月31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吐魯番交河故城遺址保護管理條例》(2004年11月26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自然保護區管理條例》(1997年1月22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文化市場管理條例》(1997年12月)、《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條例》(2008年1月5日)〔3〕以及2010年10月1日起正式實施《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維吾爾木卡姆藝術保護條例》。以上是關于新疆傳統知識法律保護的相關法律法規,這為新疆傳統知識的管理與落實保障措施等方面起到重要保障,同時也使得新疆傳統知識的保護事業步入法制化軌道的新局面。但是筆者認為關于新疆傳統知識的法律保護目前雖然取得了一定成就,但是也存在不少問題。比如:新疆目前的法律法規從內容和數量上看主要是一些與文化遺產保護相關的法規,而關于傳統知識方面的立法幾乎沒有。同時從立法的性質來看,新疆關于文化遺產方面的立法主要是一些行政法規,規范和調整的是政府在文化遺產保護方面的職責。目前并沒有關于文化遺產或者是傳統知識權利人的民事權利方面的規定。
2.新疆傳統知識的司法保護現狀
筆者在此重點分析目前新疆在維吾爾醫藥以及民間文學藝術方面的司法保護現狀。
首先,維吾爾醫藥方面:維吾爾醫藥擁有專利保護的現狀不容樂觀。據統計,《國家民族醫藥標準》收錄9個維藥制劑品種中,有專利或行政保護的不到5%;而藏藥和苗藥被保護程度卻高達60%以上,其中僅奇正藏藥集團一家企業就擁有10項專利技術。〔4〕顯然,我們對維吾爾醫藥的專利保護遠遠落后于其他地區對民族藥業的保護。同時在商標保護方面也有待提高。據調查,維藥中幾乎沒有一個商標是被公眾所熟知的,也沒有相關申請馳名商標保護的記載。就連被公認為全國最大維藥企業的新疆奇康哈博維藥有限公司,其產品的商標也是鮮為人知的。
其次,新疆民間文學藝術的法律保護現狀不容樂觀。根據筆者調研了解,從2002年至2011年全疆法院共審理知識產權民事一、二審及再審民事案件1891件,其中一審案件1779件,二審案件409件,再審45件。從案件類型看,專利糾紛案件562件、商標糾紛案件479件、著作權糾紛案件796件,技術合同糾紛案件250件,其他糾紛案件146件。但是卻幾乎沒有關于民間文學藝術司法保護方面的相關案例。〔5〕從全國關于民間文學藝術司法保護來看,由于沒有統一的立法,各地法院也出現了相應比較一致的判決。比如,繼2003年12月17日黑龍江省饒河縣四排赫哲族鄉人民政府與郭頌、中央電視臺、北京北辰購物中心侵犯著作權糾紛案后,最高人民法院公報上和中國裁判文書庫記錄的與烏蘇里船歌案相關的案例判決都確認了民間文學藝術。可見,在立法無明文保護民間文學藝術權利主體的情況下,在司法實踐中,各地法院仍然參照烏蘇里船歌案的指導原則對民間文學藝術予以保護。〔6〕
二、新疆傳統知識法律保護面臨的困境
通過以上對傳統知識法律保護現狀的分析我們發現,新疆在保護傳統知識方面目前的現狀是:專門保護傳統知識方面的法律、法規幾乎沒有,在現行法律框架下我們保護傳統知識還是只能依照知識產權法進行保護。但是,傳統知識不同于一般現代知識,其在用知識產權法進行保護方面存在諸多困境,筆者以新疆民族醫藥和新疆民間文學藝術在尋求知識產權保護方面的現實困境為例進行分析。
(一)新疆民族醫藥知識產權保護面臨的困境
1.傳統民族醫藥知識產權保護的制度困境
首先,傳統民族醫藥與《專利法》“新穎性”的沖突。因為傳統民族醫藥在一定范圍內已被公知公用,按照我國《專利法》的規定,能夠被《專利法》保護的知識產權必須要具備“新穎性”,也就是在申請日之前沒有被公開過。但是,傳統的民族醫藥擁有悠久的歷史,雖然‘神秘’卻不‘秘密’。許多的醫藥知識、配置方法已在一定范圍內被‘公知公用’。因此,它和我們專利法規定的“新穎性”標準存在一定的沖突。
其次,傳統民族醫藥與《專利法》“創造性”的沖突。也就是缺乏“具有顯著進步性”。我國《專利法》規定,創造性是指同申請日前已有的技術相比,該發明具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而傳統維吾爾醫藥從取材到制藥,再到服用基本上都是“原汁原味”的,在每個制藥的環節我們都盡量保持藥品的天然性,缺乏較強的“現代科學技術性”,因而和專利制度所規定的創造性特點存在一定沖突。
2.民族醫藥知識產權保護的法律意識困境
目前,由于受觀念、資金等多種因素的制約,維吾爾醫藥經營的廠家、商家們很少關注對維吾爾醫藥的知識產權保護。據了解,目前新疆平均40家企業才會有一家企業注冊商標。〔7〕因此,這也在一定程度上“鼓勵”了仿制品市場的“興起”,從而嚴重影響維吾爾醫藥的銷售量,也為我們的維吾爾醫藥樹立良好的品牌增加了困難。同時新疆的民族醫藥還存在部分藥品的商標與藥品名稱混同。正是因為廠家、商家們知識產權保護意識的淡薄,對商品商標重要性認識的嚴重不夠,導致他們經常把商標放在非常不起眼的位置,或者是將商標和藥品的名稱混同,沒有自己的品牌意識。這些都嚴重制約了民族醫藥知識產權保護,不利于民族醫藥的發展。
(二)新疆民間文學藝術知識產權保護面臨的困境
目前新疆對民間文學藝術的保護突出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基于現有的知識產權制度下討論對這些民間文學藝術的保護;二是熱衷于對民間文學藝術的編撰、整理和遺產申報。但是新疆的民間文學藝術的命運,卻并沒有好轉,民間文學藝術面臨的形勢仍然非常的嚴峻。
法律保護方面的困境主要是,首先,目前民間文學藝術保護方面的法律多為行政法規或者最多是地方立法,缺乏較高立法位階的解決民間文學藝術保護問題的基本法律,這使民間文學藝術的保護缺乏清晰的概念定義和保護原則。其次,目前關于民間文學藝術的保護主要是以行政保護為主,民事保護或私權保護觀念淡薄。現有的法規多為公法規范,對民間文學藝術保護所起的作用主要是傳承性保護,對權利主體及權利內容的規定含糊,不具有可操作性。再次,目前關于民間文學藝術的法律保護還是主要體現在針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方面,并沒有專門針對民間文學藝術保護的專門規定。
三、知識產權戰略視野下新疆傳統知識法律保護的意義及制度設想
(一)知識產權戰略視野下新疆傳統知識法律保護的意義
我們知道千百年來新疆欠發達、欠開發積淀下來豐富的傳統知識,這正是新疆與發達地區相比所具有的優勢。因此保護好傳統知識,并充分運用豐富的傳統知識為新疆的跨越式發展提供源動力。但是,目前無論是在國內外還是在新疆,對傳統知識的開發、利用、保護等方面所涉及到的各種知識產權問題的具體保護措施研究仍然處于空白狀態。大量的傳統知識遭到嚴重破壞,甚至由于傳承人的逝去而瀕于消亡。大量珍貴實物與數據遭到毀棄,一些民族古老傳統節日、民間手工藝、原汁原味的民間舞蹈和民歌離我們遠去。如作為新疆傳統文化的象征,維吾爾木卡姆的地位和聲譽越來越高,但已確認的新疆維吾爾木卡姆傳承人現在僅有不到50人,且大都年過六旬,因而迫切需要加強對維吾爾木卡姆的傳承和保護。目前許多傳統知識由于無法通過現代科學技術進行解釋,導致對其價值缺乏真正的理解。傳統知識被現代文明社會所貶損和歪曲。隨著經濟的高速發展以及西方文化的滲透,現代生活方式也正在進一步沖擊傳統知識。因此保護傳統知識已刻不容緩。
傳統知識不斷增長的重要性,以及不斷消亡的文化和生物多樣性,引起了我國的重要關注。2005年1月國務院成立了國家知識產權戰略制定工作領導小組,于2008年6月5日《國家知識產權戰略綱要》,首次把傳統知識納入了國家知識產權戰略的范疇之一,體現出國家對傳統知識的高度重視。新疆在國家知識產權戰略的基礎上,針對自治區的區情專門研究制定新疆知識產權戰略綱要。2010年該綱要公布,在該綱要中明確規定保護新疆地方傳統知識,這為新疆傳統知識的保護和發展帶來了機遇。因此,充分利用知識產權制度對推動我國傳統知識的可持續發展,對新疆傳統資源進行合理開發利用與保護,為實現新疆經濟的跨越式發展和社會的長治久安均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二)新疆傳統知識法律保護的制度設想
1.現行知識產權法的利用與新疆傳統知識的保護
首先,利用專利權保護新疆傳統知識的知識產權利益。利用專利制度保護傳統知識的具體做法是:首先需要發展和完善有關傳統知識的文獻化,建立傳統知識數據庫。我們在普查新疆傳統知識現狀的基礎上,建立新疆傳統知識數據庫,將新疆的傳統知識成為在先技術,從而借助我國專利法制度就可以有效的防止他人利用我們的傳統知識去申請專利。
其次,利用著作權及其鄰接權加強新疆傳統知識的保護。利用著作權及其鄰接權來保護新疆的傳統知識主要是用其來保護新疆的民間文學藝術及其表達有關的傳統知識。在著作權框架下的民間文學藝術保護的空間主要在以下幾個方面:第一,著作權法可以保護我們民間文學藝術中的原生態衍生作品的著作權,也就是保護民間文學藝術作品原始形態下的記錄、整理、匯編而形成的作品。第二,利用著作權法可以確認民間文學藝術作品傳承人的傳承價值,規定傳承人的權利,特別是表明傳承人身份和獲得報酬的權利。同時《著作權法》也規定民間文學藝術的著作權保護辦法由國務院另行規定,這就為新疆民間文學藝術的法律保護提供了空間。通過對法律保護空間的分析,結合自治區傳統知識的現狀,我們對新疆的民間文學藝術如《十二木卡姆》、《瑪納斯》、《江格爾》等通過著作權法提供保護,保護其相關權利。第三,在法規層面我國1997年出臺的《傳統工藝美術保護條例》通過用技術秘密和著作權特別手段保護我國流傳已久的具有民族風格和地方特色的手工藝作品和技藝等,以此對新疆具有民族特色的傳統手工藝技術進行法律保護。
再次,利用商標權和地理標志保護新疆傳統知識。利用《商標法》既可以保護傳統知識的消極知識產權利益,也可以保護傳統知識的積極知識產權利益。利用《商標法》中關于商標使用或注冊的禁止性規定來防御其他非權利主體對傳統知識的不當利用,通過《商標法》可以保護新疆傳統知識的知識產權利益不被他人侵犯。同時依托《商標法》中對地理標志、證明商標、集體商標的保護規定,對傳統知識提供知識產權利益保護。由于商標權和地理標志具有目標上的關聯性,所以對新疆傳統知識的保護,可以將那些包含和傳統知識有關的特殊標志與標記的商品和服務通過商標制度加以保護。如果某種和傳統知識有關的手工藝品、農產品等產品包含特定的地理因素,就可以通過保護該地理標志來保護該手工藝品、農產品等,從而可以間接地保護傳統知識。
2.現行的知識產權制度的變革與新疆傳統知識的保護
要對現行知識產權制度進行變革來保護我們的傳統知識,筆者認為,需要從三個方面來著手。
首先,《專利法》的變革與傳統知識的保護。我們需要修改《專利法》來擴大專利保護的范圍,以例外的形式放寬授予專利權的條件。建議在《專利法》的修改過程中,需要適當降低傳統知識“新穎性”的認定標準。可以在《專利法》“新穎性”標準的認定基礎上增加一個例外條款,專門針對我國的傳統知識。比如傳統知識持有人以傳統知識申請專利的,該傳統知識在申請日前未為相關傳統社區或傳統部族群以外的公眾超出傳統習慣范圍公開使用或以其他方式所公知的,不喪失“新穎性”。
其次,《著作權法》的變革與傳統知識的保護。對《著作權法》進行適當修改,進一步弱化作品作者身份的認定,強化作品傳承者的傳承作用和權利主體地位。筆者認為,我們沒有必要非要把民間文學藝術和普通的作家文學區別開來,相反我們可以把他們放在一起對待。在特定民間文學藝術作品流傳變異過程中作者不明的情況下,可以推定最近的傳承人為該作品的著作權人。如果有記錄整理者介入,則可以考慮整理后的作品為整理者的演繹作品或傳承人與整理者的合作作品。
再次,進一步修改《商標法》以加強對傳統知識的保護。筆者認為在商標法中具體規定了注冊商標的禁止性規定,為了保護傳統知識我們有必要在其禁止性規定中增加一款,即:不當利用傳統知識代表性要素的,不得作為商標注冊,這樣可以進一步加強傳統知識的防御性保護。
3.新疆地方立法的推進與新疆傳統知識的保護
加強新疆地方立法的推進,促進傳統知識的保護,筆者認為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
第一,通過立法確立新疆傳統知識保護的行政主管部門。筆者認為,要加強新疆傳統知識的保護很重要的一點就是政府的主管部門。目前,和保護傳統知識相關的行政管理部門很多,比如文化部門、文物部門、宗教部門、民族事務部門等等,雖然各部門都有一定的分工,但實際上卻沒有一個真正的傳統知識的主管部門,這不利于對新疆傳統知識的保護。因此,要加強新疆傳統知識的保護,我們首先需要做的是明確傳統知識保護的主管部門。筆者認為,在此可以借鑒云南、貴州、福建的地方立法經驗,通過地方立法授權縣級以上地方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擔負起本行政區的傳統知識的保護工作,其他有關部分協助文化主管部門的工作。
第二,制定專門法律文件保護新疆傳統知識。在與國家憲法和相關法律不沖突的情況下,自治區人大或者是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可以制定地方傳統知識保護領域的基本法。目前,我國現有的保護傳統知識方面的法律規范主要是采用的是行政保護措施,基本上沒有從知識產權制度保護方面立法對傳統知識進行保護。因此,我們可以吸收國內國際的相關經驗,實行公法和私法保護相結合的方式進行保護。實際上2004年制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間傳統文化保護法(草案)》已經對民族民間傳統文化的知識產權保護做出了一些原則性的規定,主要是規定保護期限不受限制、公開使用時應表明來源民族群體的原則、規定國家機關和自治機關應當維權并提前訴訟的原則等。因此,借鑒這一立法草案,自治區立法機關應當在此基礎上進一步細化其原則,確立具體的操作辦法。同時,目前新疆出臺了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辦法和《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條例》,在此基礎上應當抓緊時間制定新疆傳統知識保護領域方面的單行法規,比如《少數民族民間文學藝術保護管理條例》、《少數民族醫藥保護管理條例》、《地理標志產品保護條例》等單行法規來專門保護新疆的各類傳統知識。
〔參 考 文 獻〕
〔1〕和田地區維吾爾醫藥產業開發現狀及合作意向〔EB/OL〕.http://. 2008-3-3.
〔2〕塔局工會.神奇維吾爾醫藥〔EB/OL〕.塔河網,2008-12-1618:22:56.
〔3〕常潔琨.西北少數民族文化遺產保護地方立法研究 --- 以新疆自治區為例〔J〕. 法學評論,2008,(03).
〔4〕張雪梅,李祖倫.試論民族醫藥的知識產權保護〔J〕.時珍國醫國藥,20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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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由于在農機安全生產方面的相關宣傳工作開展不到位,很多地方在宣傳工作上所使用的方式過于傳統,宣傳對象過于單一,并且很多時候都是應付了事的走過場,致使農機使用者缺少必要的知識與技能,從而使農機使用者在使用的過程中缺乏必要的安全意識與法律意識,為農機生產埋下了安全隱患。
2完善農業機械安全生產管理的途徑
2.1完善農機安全生產方面的法律法規
要求做到以下3點:健全相關法律法規的基礎是要掌握農機使用的基本信息。這就要求要根據當前農機使用的數量進行統計并分類,根據安全隱患的輕重進行劃分,從而完善相關的法規;做好相關的控制措施,根據安全隱患的發展特點嚴格把關國家在生產農機時的質量與性能,以確保從根源上杜絕隱患的發生;要確保相關法律政策的實施范圍與力度,尤其是要加大對私有農機的管理。
2.2強化農機安全生產的管理力度
2.2.1要進一步落實農機安全生產責任制,強化對安全隱患的排查工作力度由于我國在農機安全生產管理方面的工作開展較晚,致使遺留問題與新問題并存。因此,這就需要不斷的強化農機安全生產的管理力度,確保抓住安全隱患問題的重點,找到管理工作中的弱點,從而不斷地完善農機安全生產管理工作。2.2.2要做好農機生產安全的防范工作這就要求要建立農機安全預防機制,以進一步完善農機安全生產管理系統,做到有備無患,將安全隱患及時扼殺在萌芽中;與此同時,要建立完善的責任追究制度,并做好關于農機生產安全隱患的應急預案,從而確保在第一時間內解決問題,強化管理力度[2]。
2.3完善農業安全生產管理機構
只有完善當前農業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才能確保相關法律制度的落實,從而才能從根本上提高管理工作的水平。這就要求當地政府要根據當前國家相關的法律法規,并結合當地實際狀況,因地制宜的制定相應的規章制度,要以農民的利益為根本,以保障農民人身與財產安全為己任,不斷的強化自身的管理能力與管理水平,并在加大對農民安全教育的同時,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從根本上規范農機生產秩序,確保農機生產的安全。
2.4加大相關方面的宣傳力度
針對當前農民文化素質不足與對安全生產意識淡薄的顯現,需要不斷的加大相關方面的宣傳工作,使農機安全生產方面的法律法規能夠得到徹底的貫徹,提高農民生產的安全意識與法律意識。這就要求要針對從事農機生產的人員,加大對其的培訓力度,從而提高操作者的知識與技能,確保農業生產的安全性。與此同時,要在加大培訓工作的基礎上,嚴格管理農機設備,如加大對年檢、掛牌以及駕證等方面的管理,并做到從嚴治理,確保培訓工作能夠真正的發揮出作用[3]。
3總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