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月激情开心网,五月天激情社区,国产a级域名,婷婷激情综合,深爱五月激情网,第四色网址

技術偵查的概念優選九篇

時間:2023-12-09 17:38:21

引言:易發表網憑借豐富的文秘實踐,為您精心挑選了九篇技術偵查的概念范例。如需獲取更多原創內容,可隨時聯系我們的客服老師。

技術偵查的概念

第1篇

【關鍵詞】技術偵查;檢察機關;職務犯罪;運用

中圖分類號:D9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6-0278(2013)05-079-01

一、技術偵查的概述

(一)技術偵查的概念

概念是對事物進行了解最直觀的方式,要對事物有一個抽象的了解首先必須從概念入手。但正如前美國首法官所言,人們通常不愿意對事物下一個定義,因為總害怕自己對事物所下概念不夠周延。因此,對技術偵查要下一個概念也較為的復雜,各國學者從自己不同研究角度出發也對技術偵查下了不同的定義,結合各國學者的研究成果,技術偵查通常是指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等具有偵查權的國家機關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根據法律的規定,出于偵查犯罪的需要,依照法律實施的不為當事人所知曉的偵查行為。

二、技術偵查的特定

(一)技術偵查的主體是由特定機關進行的

正如在之前的概念中所敘述,技術偵查只能是由國家法律規定的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等具有法定偵查權的偵查部門進行的,其他任何的機關不能采取技術偵查。技術偵查措施作為一項較為隱秘的偵查手段,其的采取在一定程度上是為了偵查犯罪,但是技術偵查措施的采取非常容易對公民的隱私造成侵害,因此,技術偵查措施的采取只能由法定的偵查機關才能進行。

(二)技術偵查必須由法律的授權并嚴格依照程序進行

如前所述,在實施技術偵查的過程中,對公民隱私所造成的侵害是不言而喻的,那么一旦要采取技術偵查措施就必須有法律的授權并嚴格依照法定的程序進行。權力的使用必須有一定程度的限制,否則必然導致權力的濫用。技術偵查就是一項容易被權力機關濫用的權力,因此,在實施技術偵查時必須嚴格依照法律辦事,不許越雷池一步。

(三)技術偵查是運用一定技術進行的,手段較為保密

技術偵查措施的運用在一定程度上是不為當事人所知悉的,通常大量運用計算機網絡技術、衛星通訊技術、錄音錄像技術等技術手段。技術偵查的主要目的就是為了獲取當事人不愿為他人所知悉的情況,并將其作為證據使用。因此,在進行技術偵查時,其采取的手段較為的保密,不為被偵查人員所知悉。

(四)技術偵查對象的特定性

世界各國都對技術偵查的對象作出了明確的規定。如日本在1999年頒布的《犯罪偵查通信監聽法》中就規定監聽的對象為殺人犯罪、犯罪和買賣槍支犯罪。我國《刑事訴訟法》也對技術偵查措施的對象做處了明確的規定,目的在于嚴格技術偵查措施適用的對象,避免權利的濫用對公民合法權益造成的侵害。

三、技術偵查的意義

隨著現代社會的高速發展,各種有組織化、技術化、隱蔽化的犯罪不段涌現,傳統的偵查措施難以有效的應對,偵查機關只能借助技術偵查的措施才能夠獲得犯罪的證據并罪終將犯罪分子繩之以法。

四、技術偵查在檢察機關辦理職務犯罪中的現狀與完善

(一)技術偵查在檢察機關辦理職務犯罪中的現狀

在《新刑事訴訟法》出臺之前,盡管在司法實踐中有技術偵查手段的運用,但一直沒有法律的規定授予檢察機關進行技術偵查權力的法律規定。《新刑事訴訟法》出臺之后在一百四十八條中明確規定了檢察機關可以就三種犯罪實施技術偵查,即重大貪污、賄賂案件以及利用職權實施的嚴重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重大犯罪案件。這是我國在《刑事訴訟法》中第一次以法律條款的形式賦予檢察機關以技術偵查的權力。修正后的《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二百六十三條進一步規定:“人民檢察院立案后,對于涉案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采取其他方法難以收集證據的重大貪污、賄賂犯罪案件以及利用職權實施的嚴重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重大犯罪案件,經過嚴格的批準手續,可以采取技術措施,交有關機關執行。”《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中進一步對檢察機關使用技術偵查做處了限定,即貪污賄賂案件數額必須在十萬元以上,或者采取其他方法難以收集證據的才可以進行技術偵查。《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盡管目的是對《刑事訴訟法》進行解釋,使之更能夠在司法實踐中運用,但是,《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中該條款的規定在一定程度上縮小了技術偵查的使用范圍。

(二)技術偵查在檢察機關辦理職務犯罪中的完善

1.明確法律條文含義

盡管《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圖明確在司法實踐中何種情況下適用技術偵查,但是它一方面縮小了技術偵查使用的范圍;另一方面,其對所謂的重大案件和采用其他方法難以收集證據的案件還是缺乏明確的界定,容易在司法實踐中導致權力真空。

第2篇

隨著新《刑事訴訟法》的出臺與修改,標志著我國技術偵查步入了法治軌道。分析了影響我國技術偵查措施法治化進程發展的因素,提出促進技術偵查措施偵查實踐運用的幾點思考和建議,力圖加快推進技術偵查措施的法制化進程,提高打擊刑事犯罪活動效率,更好的保護國家和公民的合法權益。

關鍵詞:

技術偵查;司法;法律

中圖分類號:

D9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23198(2014)23015602

0 引言

改革開放后,我國國民經濟蓬勃發展、經濟總量連上新臺階,綜合國力和國際競爭力由弱變強。為了保護發展成就,維護經濟快速發展趨勢,面對社會轉型加快、刑事犯罪總量攀升、人民內部矛盾凸顯特殊時期的工作要求,抑制多發性、復雜性和智能性的犯罪態勢,我國在1976年后,就明文規定技術偵查可以用于刑事偵查。但由于技術偵查具體的使用情況長期處于高度保密的狀態,其執行部門、操作流程、手段種類、監督約束等問題一直僅有內部人員知曉,連相關資料也很少外流,使得公眾和法律研究者對技術偵查措施的認識常常是一知半解、朦朦朧朧。這不僅引起了學界對其在實踐中廣泛使用的合法性的強烈討論,也阻礙了對技術偵查措施的相關研究,造成當前對技術偵查措施概念理解的各種分歧、對技術偵查措施制度規范的種種質疑等,不利于技術偵查措施的合法化進程。

1 對我國技術偵查內涵的界定

技術偵查,即技術偵查措施,在我國司法實踐中已經運用多年,但對其概念的界定在學術界一直有不同的意見,主要為以下三種觀點:(1)從技術性出發,認為技術偵查指偵查活動中的一切具有技術內涵的調查事實、收集證據、查獲犯罪嫌疑人的知識、方法和技術的各種偵查手段的總稱,即廣義上的技術偵查;(2)從秘密性出發,認為技術偵查是指為了偵查犯罪的需要,經過嚴格的審批手續,采取隱蔽身份使用專門的手段和偵查方法,在偵查對象不知曉的情況下搜集證據、偵破案件、抓捕犯罪嫌疑的偵查行為。即狹義上的技術偵查;(3)結合技術性、秘密性的特點,將技術偵查與秘密偵查進行綜合,得出既運用現代科學技術又遵循秘密偵查規則的偵查活動的概念。

針對我國現階段學界對技術偵查概念研究的不同意見,對技術偵查涵義的界定,可以不只單純的從技術性、秘密性等角度出發。筆者認為,技術偵查的概念可以分為廣義和狹義兩種。廣義的技術偵查是指在黨的政策和國家法律賦予的權利下,由公安偵查機關、國家安全偵查機關、軍隊職能部門運用專門手段,在工作對象不知曉的情況下從事守衛國家安全、保衛國家利益、維持社會秩序、打擊犯罪活動的秘密偵查手段。狹義的技術偵查可定義為:公安機關、安全機關等具有偵查權的國家機關,在刑事訴訟過程中對于重大案件或者嚴重危害社會的犯罪案件,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經過嚴格的批準手續,依靠專門手段依法實施的不為當事人知曉的偵查行為。

2 我國法律對技術偵查司法實踐影響的現狀

技術偵查其實在我國已經有幾十年的歷史,偵查機關運用技術偵查所破獲的重特大案件也不勝枚舉。出于保密的需要,我國技術偵查長期游離于法律規定之外,僅有的幾部相關法律對技術偵查也僅是對其使用條件的寬泛概述,并未形成法律意義上的技術偵查規范體系。2012年修改的新《刑事訴訟法》不僅專門設立了一節關于技術偵查的法律條文明確了技術偵查在刑事訴訟活動中的合法地位,而且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對技術偵查的使用主體、程序和范圍進行了規定,在技術偵查的法治化進程中增添了濃墨重彩的一筆,提升了我國技術偵查在司法實踐中的使用和效能。

技術偵查作為我國刑事偵查中長期使用的一種偵查手段,在新《刑事訴訟法》施行前已大量運用于刑事案件的偵破活動中,但基于其歷史傳統而形成的高度保密的工作流程和運行機制卻將技術偵查掩蓋在公眾的視野之下而不為眾人所了解,法律工作者及學者不斷爭論這種處于法律監管之外的特殊模式能否有效的進行自我約束和糾正,而不會成為公民權利被輕易侵犯的跳板。由于技術偵查缺乏法律的授權、合法性備受質疑,技術偵查工作中所獲取的材料無法直接當做證據使用,需要經過重新轉換、提前公開化或庭外核實等方式才能使用,降低了技術偵查的工作效能,同時也影響了訴訟程序的整體效率,對打擊犯罪增添了一道無形枷鎖。

因此,新《刑事訴訟法》的修改和通過,體現了權利法定的原則,賦予相應偵查機關正當使用技術偵查的權利,同時提升了技術偵查相關法律的法律效力,解決了技術偵查合法性的問題。突破了技術偵查只能為刑事偵查工作提供線索和參考依據的限制,增強了偵查機關打擊刑事犯罪的能力,推動技術偵查從刑事偵查的幕后走到臺前,在法定程序的框架內發揮其偵查利器的特點,使得偵查機關得以適應犯罪智能化和犯罪率上升的現狀,提升社會安定程度和人民群眾安全感。

3 我國技術偵查在司法實踐中存在的問題

我國技術偵查雖然在長期的使用過程中也積累了不少的經驗,但對技術偵查的法律研究起步較晚,當前技術偵查相關的法律在司法實踐中仍然暴露出不少的問題,影響了技術偵查在刑事偵查中效能的發揮,下面進行具體分析。

3.1 增加普通刑事案件破案難度

技術偵查通過秘密地對公民通訊等權力的合法干預和限制,在當事人不知情的情況下可以獲取到傳統偵查手段無法取得信息,從而更加準確、高效的打擊犯罪分子,是現代刑事偵查中不可缺少的力量,對犯罪分子通訊的控制也是偵查機關破獲案件的重要途徑和保證。我國新《刑事訴訟法》將技術偵查的適用范圍限制在嚴重危害社會的犯罪案件及重大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危害國家安全犯罪,將技術偵查限定在重大案件的偵查上,是為了避免技術偵查參與到一般刑事案件中、減少技術偵查對社會大眾隱私權利的侵犯,實現保護公民個人權利的目的。但從實際出發,一方面社會安定程度更多的是從傷害類和侵財類犯罪的發案率得到體現,因此如將技術偵查的適用范圍嚴格限定于重大案件,不能為普通刑事案件提供技術支持和輔助,將造成普通刑事案件的破案周期延長、破案效率下降、破案費用大幅增加,對犯罪活動打擊力度下降導致犯罪活動受不到控制而不斷增加,影響到公眾的正常生活和社會運行。

3.2 對技術偵查手段暴露的擔憂

新法律規定實施,意味著技術偵查獲取的材料可以直接作為證據使用,技術偵查將在刑事訴訟程序中扮演更加重要的角色,于此同時,由于相關保障機制的不健全,技術偵查手段是否會因法院庭審的質證程序或其他方式而暴露在大庭廣眾之下,從而影響到技術偵查手段以后的使用效果成為了偵查機關極為關心的問題。一些學者認為,將技術偵查納入法律軌道后,只是將技術偵查的法律屬性和適用程序加以公布,并不是將技術偵查的各種偵查機密予以公開,不會讓技術偵查手段暴露喪失其打擊犯罪的優勢,可是在司法實踐中,由于技術偵查手段暴露而導致手段不靈的案例不在少數。比如在早些年的打擊犯罪的活動中,很多偵查員由于保密意識不強,在審訊犯罪嫌疑人或者與朋友交談的過程中曾透露出是通過監聽吸販毒人員的電話從而掌握交易的詳情。一段時間后,所有的吸販毒人員則全部都不使用電話進行聯系,即便是使用電話也往往通過暗語進行交流,對打擊犯罪帶來了巨大的困難。

3.3 偵查機關對新法產生抵觸情緒

由于新《刑事訴訟法》關于技術偵查的規定過于簡單,可操作性不強,無法確切指導技術偵查的司法實踐工作,讓部分偵查人員誤以為這些規定出臺了跟沒出臺一樣,沒有用、也沒有約束力,仍然按照過去傳統的工作程序和方法開展工作,對法律規定不以為然,也不愿意學習和領會法治環境下對技術偵查的新要求新思路,增加了技術偵查法治化進程的難度。不僅如此,新《刑事訴訟法》的施行將產生新的工作程序和工作要求,一些新的制度和規章需要學習和適應,一些偵查員由于放松了對自己的要求,不愿耗費精力在學習新規范適應新要求上,從而內心對新《刑事訴訟法》產生排斥,認為舊有的體制制度就已經很好了、也夠用了,新《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是沒有必要的,內心滋生不滿情緒,影響了技術偵查工作的開展。

4 對提升技術偵查司法實踐效能的建議

任何法律的改進和完善,都不是一朝一夕就能完成的,法律的變化與發展也是被動的、滯后的,社會生活的復雜性決定了法律不可能窮盡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因此法律的相對滯后性與僵化性是必然的。可以從以下方面解決司法實踐中的幾個問題。

4.1 發展多樣化偵查措施

除了技術偵查之外,刑事偵查措施還包括法醫技術、毒化檢驗、痕跡檢驗、圖形偵查、網絡偵查、大數據等多種方式方法,并且隨著科學技術的不斷更新進步,還會有更多的高新科技裝備和技術可以應用到刑事偵查之中,偵查機關和偵查員可以拓展思路,一方面深度挖掘傳統偵查手段的潛力,研究新的技戰術、偵查策略和偵查技巧,加強人才培養,運用科學設備和先進技術提高偵查效率,充分發揮傳統偵查手段特點;另一方面大力培養新興偵查措施,加強相關措施建設,積極探索偵查應用,早出成效,通過多種措施的結合使用有效打擊一般刑事犯罪,使技術偵查在打擊重大案件或嚴重危害社會安全案件中發揮。

4.2 找到手段保密與權力保護的平衡點

技術偵查措施的保密和被告人行使知情權和辯護權是一件不可能讓兩者都隨心如愿的事情,應遵循適度公開和必要限制的原則。適度公開即對于技術偵查措施的內涵和外延可以在法律規定中進行體現,但不應涉及到具體的技術實現原理和技術特點;必要限制是指從保護國家權利的意義出發適度限制被告人一些權利,比如通過庭外審查來對技術偵查獲取的材料進行合法性審查,還可以由技術偵查機關來承擔證據材料的合法舉證責任,避免偵查人員被暴露。要找到手段保密與權力保護的平衡點,需要在實踐的基礎上不斷總結,程序和實體都要重視,不偏不倚,才能在保守秘密的同時滿足公民權利的需求,實現刑事訴訟的公平正義。

4.3 發揮組織能力加強隊伍管理

要轉變偵查人員對新《刑事訴訟法》及技術偵查法律體系的抵觸心里,首先偵查機關要弘揚法治精神,要在偵查機關和偵查員中形成相信法律、遵守法律、依靠法律、維護法律、執行法律的一種法治思維、法治文化、法治行為,引導偵查員自覺成為社會主義法治的忠實崇尚者、自覺遵守者、堅定捍衛者;其次要強化職業道德的培育,讓愛崗敬業、誠實守信、辦事公道、服務群眾、奉獻社會、素質修養這些素質通過領導干部、先進同志的自我要求,感染、帶動其他偵查人員共同進步,形成互相學習、互相監督的良好氛圍;最后要落實科學考核機制,使干的好的有動力、干不好的有壓力,遇到困難能自覺應對,不從客觀找原因。

參考文獻

[1]王瑞山.我國技術偵查的法律困境與出路選擇[J].犯罪研究,2011,(1).

[2]郭永亮.論我國技術偵查的法律規制[J].湖北社會科學,2010,(3).

[3]張迪飛.賄賂犯罪案件殊偵查運用研究[J].公安大學學報,2011,(2).

第3篇

整個偵查發展以及偵查學的形成過程,無不滲透著偵查實踐的因子。從古代偵查的萌芽到奧地利人漢斯•格羅斯將偵查作為一門學科進行研究,無疑是在打擊犯罪完善自我的過程中將偵查實踐經驗總結成規律,而后又更加有力地去指導偵查完成正義戰勝邪惡的結果??茖W技術的發展,使得社會的發展時間相對縮短,百年來的偵查學進程遠遠超過了過去幾千年所取得的成就,指紋識別系統、DNA鑒定、模擬畫像技術以及同一認定原理、現場重建理論等標志偵查學發展的刑事科學技術以及偵查學基礎原理如雨后春筍般破土而出,促使偵查實踐手段不斷升級和偵查學學科體系不斷充實與完善。在此過程中,偵查實踐就像一位神奇的魔術師,不斷將偵查學塑造、整合,并在偵查學的形成與演化中行使著它天然的使命。

一、實踐的概念與分類

(一)實踐的概念

目前在權威辭典中對于實踐概念的界定基本趨于一致,《中外文化知識辭典》在對實踐的詮釋中說:“實踐是指人們能動地改造和探索現實世界的一切客觀的社會活動。”《應用寫作大百科辭典》認為實踐是“人類能動地改造自然和社會的全部活動”?!对磙o典》對實踐的解釋是“人們有目的地改造客觀世界的物質活動”。在其他辭典中對實踐概念的界定也是基本趨同,僅僅是解釋中個別同義詞的替換。因此我們可以認為所謂實踐就是“指人們能動地探索和改造客觀世界的一切社會活動”。通觀對實踐概念的界定,可以梳理出實踐有三個基本特征。

第一,客觀性。實踐是人類針對現實世界的客觀行為活動,這種活動是客觀實在的,不是僅僅存在于人的意識之中,而是通過對外在世界的改造以物質的形態變化體現出來的。因為物質是客觀存在的,物質形態改變的作用力自然也以物質為載體客觀地表現出來。

第二,能動性。實踐的本質就是它的能動性,這也是人區別于其他生物的本質所在。動物的活動也是客觀存在的,但是其對外在世界的活動是基于原始性本能的沖動需求,而人的實踐活動脫離了動物性本能的初級階段,是一種有動機、有計劃的探索客觀規律、利用規律改造外在世界的目的性極強的活動。因此認為,實踐概念總是與人的目的相聯系的,不具有主觀目的的活動不是實踐活動。

第三,社會歷史性。實踐的社會歷史性其實就是說在不同的歷史階段、不同的時期,實踐活動總是受到歷史的局限而表現出與時代吻合的具體外化形式。比如在初民的社會(原始人的社會)中狩獵、捕魚是主要的實踐形式。在封建社會中男耕女織、重農抑商是主要的實踐形式。在資本主義社會與社會主義社會三次工業革命的過渡中,人類經歷了蒸汽時代到電氣時代以至目前信息化時代的三種不斷升級的實踐歷史形態,實踐的具體形式可謂是隨著歷史的推進不斷向更高的層次進步。而這正是實踐社會歷史性特點的應有之義。

(二)實踐的分類

通過對實踐現實活動的理論抽象,可以將人類社會中的具體實踐歸納為三種基本形式。1•生產斗爭實踐變革自然以滿足人們物質生活需要的生產活動,它是人類最基本的,也是人生存和發展必不可缺的活動,是貫徹人類社會始終的實踐活動,是人的認識發展的基本來源,是決定其他一切活動的實踐活動。2•階級斗爭實踐以調整人與人之間社會關系為目的的社會活動,這種活動在階級社會里主要表現為階級斗爭,它被生產實踐所決定,又反過來作用于生產實踐。3•科學實踐以探索客觀世界奧秘或尋覓有效實踐活動方式為直接目的的科學實驗活動,它直接或間接地為人們變革自然和社會服務。

二、偵查學史的實踐性內涵

通過對實踐概念和分類的梳理,我們可以發現偵查在偵查人員收集獲取犯罪線索及證據、查明犯罪及其犯罪活動中,具有很強的目的性———收集證據、查獲犯罪。而這種活動必須依賴于社會大環境中的物質條件,因此說偵查活動首先是一門實踐活動,具有實踐的客觀物質性、目的性以及社會歷史性的一般特點。偵查學史的發展完善過程,就是人們在生產斗爭實踐的基礎上,利用科學實踐,不斷提高偵查實踐的能力,通過階級斗爭實踐的形式,打擊犯罪、維護社會正常秩序和保護社會公民的利益的過程。而偵查的歷史發展,從偵查活動的發端到偵查學的建立及其成熟和發展中的不斷進步,無不表現出實踐活動(主要就是偵查實踐)的巨大推動作用,同時社會政治、經濟、文化以及科學技術的其他實踐活動也滲透到偵查實踐中,共同推進偵查學科的進步和不斷完善。以偵查實踐的社會歷史性特點作為串聯分析的主線,我們可以統觀偵查學萌芽、建立以及發展的實踐性軌跡。

(一)偵查學的萌芽滲透著實踐性的因素正如馬克思所言:罪犯不僅生產罪行,而且產生刑法,因而還產生講授刑法的教授……罪犯生產全體警察和全部刑事司法、偵探、法官、劊子手、陪審官等等。犯罪作為社會的一種現象,侵害了國家和公民的合法權益,擾亂了正常的社會秩序,給民眾的安全帶來巨大的威脅。而國家作為民眾權益維護者必然要通國家權力來保衛民眾的基本安全與合法權益,偵查活動就是在公權力對犯罪的干預下應運而生的。因此,偵查是國家對犯罪這種社會現象出現后的實踐回應。可以說,偵查的早期活動基本上是經驗型和生活性的實踐活動。特別是在最早的人類社會中由于民眾基本上是生活在依據血緣、地緣結成的熟人社會中,彼此之間的信息較為公開,沒有隱私的意識,因此犯罪信息通過簡單的人證就可以得到,同時一些基本的社會共識、生活常識常常為早期的破案者所運用,結合邏輯判斷就可以簡單地推導出誰是作案人。因此說早期的偵查活動更多的是以簡單的調查訪問和經驗型的邏輯判斷為主的偵查破案模式。生活實踐中得來的風俗、習慣和一些基本的常識乃至宗教和巫術成為早期偵查破案的實踐性理論基礎。后來隨著社會實踐的不斷進步,政治、經濟、科技文化都發生了巨大的變化。這些實踐變化的表現形式就是新學科的出現,新技術的萌生,而這些新的實踐科技的成果有效地滲入偵查破案中,推動了偵查破案實踐形式的變化,這也間接映射出前面談到過的實踐的社會歷史性特點。例如法醫學、毒物學以及筆相學等實踐學科的相繼誕生提高了偵查破案的科學性和準確性,使偵查破案的模式“從人證向物證方面開始邁進”。偵查實踐脫離初級形態的稚嫩,開始向一個學科的建立邁進。

(二)偵查學的創立是偵查實踐性活動的結果偵查是社會實踐的產物,由于社會生產力發展水平的局限,在人類進入階級社會以后的相當長的時期,并沒有產生完全的、獨立的、現代意義上的偵查職權機構。相反,由于與軍事、司法、行政等的彼此交融,偵查長期附屬于這些機構。因此,很多時候偵查實踐活動往往與其他實踐活動交織在一起,自身無法得到專業性的發展。后來隨著生產力的不斷提高,實踐性活動的專業性不斷增強,偵查逐漸從其他實踐活動特別是軍事活動中脫離出來,開始出現了專門的警察機構。如1801年法國建立了世界近代史上第一個專設警察機構———巴黎警察總局。1829年,英國議會通過《警察法案》,在倫敦設立警察廳,建立專職警察。1844年,美國在紐約建立了有800名專職警察的市警察局。中國于光緒二十四年(1898年)六月九日在湖南長沙成立了“湖南保衛局”,開創了中國建立專職警察的先河。有了專門的警察機構后,為了應付日益猖獗和復雜的犯罪形勢,偵查的實踐性活動也開始專門化、職業化。同時對于犯罪實踐性研究也助推了偵查實踐性研究的專門人員出現。在1893年被稱為偵查學之父的奧地利人漢斯•格羅斯出版了《司法檢驗官手冊》(又譯《犯罪偵查》),偵查學正式形成并成為一門獨立學科開始受到社會的承認,并迅速普及到歐美各個國家,同時大學課堂中也開設了這門課程。#p#分頁標題#e#

(三)偵查學的發展是繼續實踐的表現在偵查學創立后的一百多年里,實踐性因素成為偵查學發展導向中異常活躍的因子,可以說偵查學的繼續向前推進基本上是沿著偵查實踐性的軌跡而前進的。當偵查工作中出現了新的犯罪類型(比如計算機犯罪)以及以現代新興技術(如以互聯網、電信系統為載體,數字技術等)為依托而出現的傳統犯罪的升級換代,就會給犯罪偵查帶來實踐工作中的難題。實踐的問題顯然需要從實踐中提取參照樣本,分析問題加以解決。隨著偵查研究的深入,偵查實踐也開始慢慢轉型,最明顯的就是數字化偵查應運而生,通過互聯網的網上控贓、網上摸排等網上偵查活動以及網上取證,通過電信部門的電信數字偵查、手機定位、以機定人等一系列的實踐性偵查新手段、新技術的運用,偵查實踐活動開始了“以其人之道還治其人之身”的數字化偵查新攻略。而這些無不是偵查實踐性工作引領的結果。

同樣,在因犯罪而被動性實踐的同時,偵查還往往尋求實踐中手段和方式的創新,從而尋求自我實踐的升級和突破。這種情況的具體表現就是其他學科的科學實踐在偵查工作中的繼續滲透,與實踐中偵查的方方面面尋求理論和技術的對接,從而補充完善偵查工作中的具體實踐。這一方面突出表現的一個例子就是心理學理論開始在偵查工作中大范圍應用。比如在訊問中通過觀察被訊問人員的各個動作、神態(比如眉毛、眼神、呼吸)等細節,分析其內心世界的心理波動和心理趨向,從而采取相應的訊問策略,而且心理測謊的方式也已經在美國一些州以“有限采用”的實踐理性開始作為證據使用。在目擊證人的辨認過程中,偵查也開始注意偵查人員的外在行動對辨認人心理暗示的誤導,從而確立了相對科學的辨認規則,比如“斯多瓦爾訴丹諾”案中,最高法院認定,被告人可以主張“這種辨認形式是如此不必要地帶有暗示性,以至于很容易導致不可挽回的錯誤辨認,這樣他便被剝奪了正當程序的權利”。再如“西門子訴美國”案中對辨認證據規則加以了修正,從而認可了經歷審前暗示性照片辨認程序后再在法庭上作出的辨認證言,使辨認人的心理能夠在完全自由平和的狀態下,客觀和較為準確地辨認出目擊對象。同樣,遺傳學中的DNA圖譜同一認定,唇吻、齒痕、視網膜比對都在偵查實踐中發揮了新的作用,不斷推進著偵查實踐繼續發展。

三、偵查學史———實踐是檢驗真理的唯一標準

翻開偵查學史這簡短卻內容豐富的歷史畫卷,偵查學的發展其實并非一帆風順,它曾經走過的彎路證明偵查學其實是在波浪式前進、螺旋式上升中不斷進步的,而這進步的坎坷之路也證實了是實踐在不斷為偵查學發展的軌跡糾偏改錯,保證其軌跡方向的不偏不倚。拿人身識別的同一認定來說,最早偵查實踐中認定犯罪人的人身同一出現于法國的阿爾方斯•貝蒂隆創立的人體測量法,該方法通過對人的四肢、脖頸、頭顱等的尺碼測量開創了人身識別的第一法。該法的出現幫助偵破了不少積案,但隨著偵查實踐的繼續推廣人們也發現該方法也會出現認定錯誤的現象,而且這種情況的出現不在少數,在偵破積案的同時,錯案頻發也證明了該方法在偵查破案實踐中的明顯缺陷與不足。在1900年英國開始廢除貝蒂隆的人體測量法,實踐檢驗最終動搖了該方法的真理性地位,對其提出了否定。繼而偵查實踐開始轉向了新的人身識別技術———指紋識別技術。遵循“指紋唯一性和終身不變的特征”,在1914年摩納哥舉行的第一次國家警察工作會議上,指紋識別法被確立為鑒別人身的標準方法,獲得世界范圍內的公認,并且偵查實踐中該方法的屢試不爽證明了指紋技術的準確性和實用性,該技術的真理性特點最終為偵查實踐所檢驗并一直沿用至今。在指紋識別技術成熟完善的同時,更多的人身識別技術也不斷涌現出來,其中最為顯著的要數DNA技術。自從1985年國際上首次報道DNA技術應用于刑偵鑒定以來,DNA檢驗憑借其準確性強、靈敏度高,可檢驗的物證種類多(血樣、尿液、、和任何其他用牙科工具或刷子從除嘴外的其他部位提取的身體組織均可作為DNA鑒定的檢材),且極微量檢材就可以準確認定犯罪嫌疑人等技術優勢,在偵查破案中發揮著日益顯著的作用,受到了理論界和實踐部門的廣泛關注和一致肯定,以至于成為同一認定中最準確的人身識別新技術,被人稱為“基因指紋”。同時唇吻鑒定、齒痕鑒定、聲紋鑒定以及眼球視網膜的鑒定都成了人體可靠的“身份證”。而這些新方法能夠在破案中得到認可和推廣也是偵查檢驗的實踐性結果。當然在新的人身識別技術在偵查實踐中層出不窮之時,一些人為科學式的人身識別技術也魚目混珠地充斥到偵查工作中,給偵查帶來了不小的麻煩,但正如前面所說,偵查實踐就像是試金石,很多識別技術一旦在偵查實踐中應用馬上露出了狐貍尾巴,其技術中科學原理依據的不確實、不充分以及不成熟立刻在偵查實踐中原形畢露,比如通過對毛發分析技術的檢驗證實,通過顯微鏡下觀察,人身識別的準確率為十萬分之一,可見毛發鑒定不具有可信性,而類似的還有纖維分析技術以及誤用做同一認定的血清分析技術等。這些技術由于在偵查實踐中漸漸被證實了其應用的錯誤性,漸漸被淘汰,而這一過程不但糾正了偵查學的研究和發展軌跡,也提高了偵查學本身的科學性和破案的效能。

四、偵查學的未來之路

(一)完善偵查學基礎理論作為一門系統完整的學科,扎實的基礎理論是偵查學這門學科成熟的標志。百年偵查學的歷程,關注的一直是偵查學的技術性及實用性,而作為支撐這門學科大廈的基石———偵查學基礎理論研究,卻被認為是可有可無的。在偵查學的建立及發展過程中,眾多的泰斗級刑事偵查學家,都是以某方面的刑事技術而揚名天下,比如使用“人體測量法”識別犯罪的法國人阿爾方斯•貝蒂隆,首次倡議使用指紋鑒定法鑒別犯罪身份的美國人托馬斯•泰勒,最早研究筆相學的意大利人卡米洛•巴爾迪。歐美偵查學實際上是物證技術學,其研究和拓展的領域主要集中在司法鑒定領域,而忽視了對偵查學的學科性質、研究對象體系以及偵查方法、手段和策略等基本理論問題的研究。相對于歐美國家,蘇聯不僅建立了各級偵查機構網絡,還拓展了偵查學的內容,蘇聯除了繼續將自然科學、技術科學的研究成果運用于偵查領域外,還非常重視社會科學、人文科學的理論和方法在偵查中的運用,尤其是心理學、管理學、情報學、邏輯學等學科研究成果的引入,極大地豐富了原有偵查學的內容,也使偵查學的社會科學性質越來越突出,并最終形成了法律科學性的偵查學。我國在借鑒蘇聯的偵查學模式的基礎上,重建了偵查學的學科體系,極大豐富了偵查學的基礎理論,并相繼建立了偵查心理學、偵查語言學、偵查決策學、偵查情報學等偵查學的分支性學科,大大地拓展了偵查學的學科建設。但目前,偵查學基礎理論并不是很完善,如何構建偵查學的基礎理論并沒有得到偵查學者的一致認同,因而,要將此大廈建得更穩更高,完善偵查學的基礎理論勢在必行。#p#分頁標題#e#

第4篇

論文關鍵詞 職務犯罪 電子證據 電子數據

一、電子證據的概念

我國關于電子證據的概念最早可見于公安部網絡安全保衛局于2005年頒布施行的《公安機關電子數據鑒定規則》第二條規定:“電子證據包括電子數據、存儲媒介和電子設備”,并在之后的《公安機關電子數據鑒定規則》中加以說明“電子數據是指以數字化形式存儲、處理、傳輸的數據”。

之后,最高人民檢察院技術信息研究中心于2009年頒布試行的《人民檢察院電子證據鑒定程序規則》將電子證據定義為:“電子證據是指由電子信息技術應用而出現的各種能夠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材料及其派生物”。

而在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等部門聯合頒布的《關于辦理死刑案件審查判斷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九條中,進一步細化了電子證據的范圍:電子郵件、電子數據交換、網上聊天記錄、網絡博客、手機短信、電子簽名、域名等電子證據。

新修改的刑事訴訟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可以用于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證據包括:(1)物證;(2)書證(3);證人證言;(4)被害人陳述;(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6)鑒定意見;(7)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8)視聽資料、電子數據。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有學者認為:通過上述法律條文,可以看出將視聽資料修改為視聽資料、電子數據,這樣修改的理由是更加全面,使這類證據能夠涵蓋所有的電子證據。因為視聽資料是指能夠通過人的視覺、聽覺來感知的錄音錄像材料。它只是電子證據的一種,電子證據還包括其他電子文字、數字等形式的材料。這里規定的電子數據是指除錄音錄像之外的計算機存儲信息,包括磁盤、光盤、移動硬盤存儲的電子郵件、電子數據交換、網上聊天記錄、網絡博客、手機短信、電子簽名、域名等電子信息等。

二、存在的問題及爭議

(一)概念的模糊不清

通過我國關于電子證據概念的傳承可以看出《公安機關電子數據鑒定規則》及《人民檢察院電子證據鑒定程序規則》中對于電子證據的研究正處于初級階段,所以相關定義過于籠統、寬泛,缺乏實際可操作性。

而《關于辦理死刑案件審查判斷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雖然細化了電子證據的含義,但仍涵蓋面較小。而關于新刑訴法中電子數據的概念,可以看出學者基本是參照《關于辦理死刑案件審查判斷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中的內容對電子數據的概念加以解釋,但這一解釋仍不能很好的涵蓋電子證據的范圍,因為在現實中,借助于電子介質形式存在的證據十分廣泛,如書證、物證均可以以電子形式存在于計算機中,并通過電子介質進行存儲、傳輸。此外,以智能手機等新興科技產品為載體的電子數據是否應納入電子證據范圍,仍有待明確。

(二)規則、措施制定的缺失

正如上述所述,電子證據的形式多種多樣,因此容易和其他證據產生交叉,造成界限的模糊。但時至今日仍沒有相對應的專門性的證據規則加以規定,明確收集電子證據的具體部門,相關流程及可以采用的收集方法,以及提取相關證據后如何認定和鑒定的問題。且用于確認或排除電子證據可采性的法律規范亦很少。導致電子取證在實際偵查活動中應用極少,且檢察機關偵查部門和技術部門缺乏良好有序的協作機制。

(三)偵查手段及技術方法的落后

在實踐中,電子證據一般從光盤、U盤、硬盤、手機存儲等存儲介質中調取,但證據收集保全方式單一,只能采取搜查、扣押等傳統證據的收集方式,且手續繁瑣,不利于開展查證工作。

此外,大部分偵查人員缺乏電子證據調取能力。以手機取證為例,手機取證應是調取電子證據的重中之重。因為隨著科技的發展,智能手機功能的不斷完善,一些手機完全可以替代電腦完成相關工作,并且手機具有便捷性和不可替代性,導致其使用更為頻繁,且可以通過手機獲得的證據種類更為寬泛,不僅包括傳統的通話記錄和短信,還可以從中獲取QQ聊天信息,微博信息,電子郵箱信息,購物信息等記錄,且手機的一些軟件都具備定位功能,并能較為清晰和準確反映出相關人員的一些生活信息。但大部分偵查人員很難在辦案過程中利用手機調取電子證據從而幫助偵破職務犯罪案件。另外在偵查工程中,可能會涉及從一些會計專業軟件、固定資產軟件中調取證據,但一般情況下,這些數據都會做加密處理,需要尋求廠商的支持和幫助。而例如博客、微博、QQ、網上購物等信息的查詢也必須依托于廠商的幫助,但一般的反貪部門缺乏和這些廠商的溝通聯系。

三、解決方法及相關建議

(一)明確相關概念

由于電子證據依托于高科技技術,具有較強的專業技術性,與其他證據種類存在一定的差異性,同時亦存在一定的交叉性和關聯性,所以應當明確界定電子證據的屬性、種類、載體,制定電子證據的具體概念,并對其內容、形式進行細分,例如是否可將存儲于計算機中的視聽資料、證人證言歸類為電子證據等等。

有學者提出明確電子證據的內涵具有較為重要的意義,重點是從兩個層面處理好“哪些證據材料應歸為電子證據”這一問題:一是電子證據的生成以電子計算機為必需手段;二是電子證據的收集、審查必須以電子計算機相關專業為依托。” 筆者比較同意此觀點。

(二)完善配套法規建設

由于電子證據具有一定的脆弱性、易變性、科技性、較易復制性,如被相關涉案人員接觸,極易更改或毀壞,在復制,提取過程中也可能產生變化和出現故障,所以規定提取的具體規范流程,不僅有利于我們獲取相關證據,更有利于認定我們偵查行為的性質,既我們調取相關電子數據的行為具體是偵查技術行為還是技術偵查行為,亦有利于維護我們偵查行為的合法性。

綜上,“電子證據無論是形式還是證據規則都與傳統證據有很大區別,高要求的技術規范貫穿于電子證據的收集、提取、保存到出示、審查、判斷、認證的各個環節,因此,在立法上賦予其獨立的證據地位并創設一套完整的證據規則,才是我們的明智選擇?!?/p>

(三)加大偵查人員培訓,建立協作機制

第一,電子數據的調取,較為倚重互聯網設備和現代化科技設備,但由于偵查工作的特殊性,反貪部門連接互聯網的電腦及相關設備較少,造成偵查人員獲取信息存在滯后性和閉塞性,應加大配備相關設備。所以若想調取這些信息,首先應大力提升手機取證能力,其次應與手機運營商、軟件廠商建立更為廣泛深入的查詢機制,并根據承載電子數據媒介的不同,分別制定較為詳盡的取證流程和規范。所以與相關廠商建立快捷暢通的協作機制非常重要。

第5篇

[關鍵詞]秘密偵查 歷史沿革 法制化

一、秘密偵查的概念

理論界關于秘密偵查的概念并無定論,理解此概念的關鍵是它的特性:隱秘性。雖然公開偵查行為也有秘密性,但它的秘密性比較弱,并且只是例外情形。而秘密偵查措施不但對當事人和社會都不公開,甚至對內部偵查人員也不公開,比如派遣臥底的措施可能只有臥底本人和他的直接領導知道,他的同事朋友家人都不會知道。

二、秘密偵查措施產生的必然性

(1)犯罪類型的嬗變

隨著西方國家經濟發展進程的逐步加快,作為對社會生活直接反應的犯罪活動的形式也發生了相應的變化。原本單一類型的犯罪開始向人數眾多并且有組織體系的犯罪類型轉化,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恐怖組織犯罪日益增多。這類犯罪具有有組織性,反偵查能力強和隱秘性等特性。

主要大陸法系國家關于秘密偵查的立法變動情況反映了有組織犯罪的直接誘發作用。德國現行刑事訴訟法典中所規定的大部分秘密偵查手段包括臥底警探、監視等手段,都是為了應對上世紀八十年代以來出現的有組織犯罪浪潮而于1992年7月通過一項名為《抗制違法以及其他組織犯罪法》而新加入法典當中的。

(2)普通偵查手段的程序控制日益嚴格

隨著人類社會民主與人權的發展,如何在和平年代中確保公民免受不合理的暴力干涉,限制偵查權的行使顯然成為擺在各國決策者面前的一個迫切任務。大多數國家在走向法治化的進程中都毫無例外地建立各種程序機制限制偵查權,常規偵查手段的使用逐步被納入到法制軌道之中。

(3) 社會轉型和社會生活方式的轉變

1.熟人社會向陌生人社會轉變,陌生人之間顯然無需考慮過多的誠信問題,誠信度的降低更是有助于引發各種欺騙性執法方法,各種喬裝偵查手段就具有了更大的社會適用空間。

2.現代通訊設備的廣泛運用,使信息獲得更容易。

3.警民關系惡化,或者是懷疑警察工作效果,公眾越來越不愿意向警察提供有關對案件偵查至關重要的信息,即使是在犯罪浪潮日益高漲的情勢下,警察最為需要這方面信息的情形下更是如此。

三、我國關于秘密偵查措施的立法

2011年8月30日,歷時8年的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公布,開始公開征求公眾意見。然而,其中的部分條款引起了軒然大波,第84條第2款和第92條第2款關于拘留逮捕后通知家屬的例外性規定更是廣受學者和媒體人士的強烈批評。有些人認為秘密拘捕會泛濫,行政權力過大,由此,他們認為刑訴法修訂是歷史的倒退。持以上觀點者恐怕沒有認真對比新舊條文。

1979年制定和1996年修正的刑訴法都規定:“拘留后,除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情形以外,應當把拘留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在24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或者他的所在單位。對比新舊法的規定,我們發現有以下一些區別:1、對以“有礙偵查”為由實施秘密拘捕的范圍進行了限制。2、明確規定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情形消失后應當立即通知家屬。3、將家屬作為唯一的通知選擇對象。 這三個區別其實是對舊規定的限制,事實上限制了秘密拘捕的行使,是一種進步。評判一個法律的進步與否,只有通過新舊規定的對比才能得出客觀正確的答案

除此之外,修改后的刑事訴訟法在偵查一章增加了一節“技術偵查措施”,實際上就是本文所說的秘密偵查。本節內容囊括了秘密偵查的適用情形,適用主體,適用期限,秘密偵查的實施,臥底偵查,控制下交付以及采用秘密偵查措施獲得材料的證據效力。與以往僅僅規定一個條文比起來,這當然是秘密偵查法制化的一個長足進步。但新法總共只規定了五個條文,不僅沒有覆蓋實踐中出現的各種秘密偵查措施,對程序的規定也很粗糙。

四、總結

秘密偵查之所以引起激烈的爭論是因為它涉及到公民的隱私權,秘密偵查本身并非為單一偵查行為, 而是構成一個偵查行為的系統,當偵查機關需要對某個犯罪嫌疑人進行監聽時,與此人有聯系的任何其他人實際上都處于偵查機關的監聽之下,對公民權利的侵犯是不可避免的。而現代法治國家之所以容忍秘密偵查原因就在于在刑事訴訟領域中,相對于公民個人權利而言,國家、社會利益具有優先性。

參考文獻:

[1]陳光中.刑事訴訟法實施問題研究[M].北京:中國法制出版社, 2000.

[2]劉向紅.對秘密偵查法治化的思考[ J].福建公安高等??茖W校學報, 2001(6): 61.

[3]馬靜華.秘密偵查論略[ J].山東公安專科學校學報,2002( 2): 72.

[4]程雷.秘密偵查興起背景研究[J].法學家,2008(5):134-136.

[5]左衛民.“秘密拘捕”:基于實證的初步探討[J].法學,2011(11).

第6篇

任何法律制度都是一定社會經濟條件下的產物,目的是為了解決社會生活中存在的各種各樣的問題,是特定的社會時期經過價值衡量和價值選擇后的結果。技術偵查措施的產生和適用也不例外。在我國,技術偵查措施的適用必要性,則主要有以下四個方面的原因: 

一、技術偵查措施的適用是為了應對現代犯罪日益隱蔽化、智能化的需要 

犯罪形勢的變化發展深刻地影響著偵查措施的發展。“犯罪與偵查是人類社會發展到一定歷史階段的產物,偵查與犯罪相伴而生,偵查史的對立面就是犯罪史,沒有犯罪就沒有偵查?!盵1]社會的整體發展帶來的消極影響之一就是犯罪水平的不斷提高。因此,為了使犯罪始終在國家權力控制和管理的范圍之內,就必須不斷地提升和改進偵查手段和方法。 

將技術偵查措施直接運用到犯罪偵查當中去,最大的目的就是為了解決某些特殊類型的刑事案件偵破的難題?,F代犯罪日益呈現出隱蔽化、智能化的特點,犯罪分子越來越多地依靠互聯網、電話、手機等非傳統方式傳遞犯罪信息、進行犯罪活動,這就使得獲取證據的難度日漸加大。因此,兼具技術性和秘密性的技術偵查措施則能夠較為容易地解決相關的犯罪信息和犯罪線索的獲取難題,發揮其對傳統偵查措施的輔助作用,從而對刑事案件的偵破進程帶來最為直接的正面效果。 

二、技術偵查措施的適用是為了應對犯罪率的急劇上升、解決案件偵破的需要 

進入二十一世紀以來,隨著我國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科學技術的水平飛速提高,在對外開放的過程中除了引進了大量國外先進的資金,技術等方面的內容。同時也傳播了相關的思想文化,而由此帶來的最嚴重的負面影響就是極其容易滋生犯罪思想、傳播犯罪文化,進而導致犯罪率的不斷攀升、犯罪手段的更加多樣化。越來越多的外國有組織犯罪集團更將我國國內當做其新的市場進行開發或者拓展,犯罪分子的反偵查能力與日俱增、犯罪集團的組織結構精細化和嚴密性的特征日益顯著,這些都直接導致當下我國打擊各類犯罪的形勢越來越嚴峻,對刑事犯罪偵查的要求也越來越高,這就使得技術偵查措施在實踐中頗受偵查部門的青睞。 

據相關的數據資料顯示,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的犯罪率基本呈現出高速增長的態勢?!胺缸锟偭繌?978年的50多萬起到1990年突破了200萬大關,而2001年更突破400萬大關,2007年犯罪總數為484萬多起,是1978年犯罪總數的9倍多。犯罪總量在30年間年均增長約8%左右,而犯罪率在此間年均增長近7%?!盵2]該數據直接反映出我國的犯罪總量仍舊龐大這一現實問題。與此同時,案件的偵破是有其自身內在規律的,案件的偵破率是不可能隨著犯罪總量的急劇增長而急速提升的。在龐大的犯罪總量的前提下,兩者是所彰顯的是反比例關系。從宏觀的犯罪環境出發,目前我國的案件偵破率在龐大的犯罪基數面前,顯然是偏低的。當傳統的偵查措施不能抑制犯罪的發生態勢或是無法解決案件偵破率偏低的問題時,則必然要運用先進的偵查措施來加以彌補,從而達到維護社會整體安寧的最終目的。 

三、技術偵查措施的適用是為了適應主動型偵查(pro-active investgations)模式的需要 

主動型偵查模式是相對于被動型偵查模式而言的。偵查的主要目的就是為了查明事實、獲取犯罪相關的證據、緝拿罪犯。這就意味著偵查在一定程度上應該具有天然的主動性,才能在犯罪扼殺在搖籃里。特別是當下恐怖活動犯罪、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日益猖獗,嚴重威脅著國家安全和社會的穩定,動搖著社會發展的根基。為了預防此類案件發生,在特定的情況下,技術偵查措施則能隱秘且快速有效地獲取相關犯罪信息,從而在源頭上遏制此類案件的惡化發展,給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提供必要的保障。 

四、技術偵查措施的適用是為了保障公共利益而作出的必要妥協 

從學理的角度來分析,公民的基本權利的來源是憲法的直接賦予,受到憲法的嚴密保護,不得被任意侵犯。但是在一定程度上,公民的基本權利并非具有絕對性,反而具有相對性。當出于保護國家安全、維護社會基本秩序的目的時,公民的基本權利勢必要作出妥協和退讓,將私權利的減損部分讓渡于國家公權力,從而保障公共利益的順利實現。與此同時,我們也應該清楚地知道,技術偵查措施擁有天然的侵犯性特征,在立法上在使其合法化的同時并不等于可以抹殺其與生俱來的非道德性。因此,只有在為了保障更大的法益或者公共利益的前提之下,才能允許其對公民基本權利作出一定程度上的減損,且這種為了保障公共利益而限制公民基本權利的適用條件是受到法律嚴格限制的。 

總而言之,在未來立法完善時,必須明確和肯認技術偵查措施適用的必要性,才能為立法的完善提供基本的價值導航。 

參考文獻: 

[1]周欣.《偵查權配置問題研究》.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2010年版,第136頁. 

[2]陳屹立.《收入不平等、城市化與中國的犯罪率變遷》.載《中國刑事法雜志》,2010年第11期. 

第7篇

關鍵詞:大數據;侵財犯罪;偵查策略

中圖分類號:TP39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9-3044(2016)18-0038-02

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侵財犯罪屢有發生,對于這一課題的研究已經成為了相關學者專家的重點工作,并且侵財犯罪也已經上升成為一種不可回避的社會問題。侵犯財產的犯罪,不管是在哪個國家,也不管是總數量上還是個別特例上,其數量和頻率都是遠超于侵犯人身的犯罪;在一些發達國家地區,在所有的犯罪案例中財產犯罪這一類就占據了80%以上,可見財產犯罪在是社會中出現的頻率之高;當下是我國快速發展的階段,處于一種現代化程度不斷加深的轉型期,刑事犯罪案件是社會中常見的矛盾表現形式,并且保持長期高位運行的狀態,對社會發展、民生安全都起到了嚴重的威脅;這就使得對侵財犯罪發展及偵查策略的研究變得更具現實意義。

1 侵財犯罪的主要特點

隨著天網工程、金盾工程等信息化系統工程的建設,公安機關匯聚的數據種類變多,數據規模更大;在這些數據中,不僅包含有常規的數據規格結構,還有一些新興科技技術采集所得的大量的視頻、語音等非結構化數據。然而面對如此海量的信息數據,如何從中準確地挖掘出有價值的信息、如何有效的將其運用于實際的侵財犯罪偵查當中,是目前公安機關面臨的難題;另外如何實現多源異構數據之間的關聯與融合,將社會中的人際關系以一種例題形象的形式展現出來,如圖1所示,有利于主動防控、精確打擊,提高公安機關駕馭社會治安的能力和水平,也是當前亟待解決的難題。

目前我國錢財犯罪的特點主要有以下幾點:

1)侵財犯罪逐年走高,暴力犯罪降幅明顯;近年來侵財犯罪在所有犯罪發案的數量中占據了絕大部分,基本上在80%左右,相比之下侵犯人身、爆炸、縱火、綁架等案件發生率有所降低;2)有廣泛社會影響力侵財案件屢有發生,這一特點的侵財犯罪是指具備犯罪案件的成因中有一些過于敏感的因素、人民群眾或者多方媒體平臺對案件的關注度極高、案件的發生給公眾帶來極大的心理恐慌,對群眾的人身安全或心理安全帶來極大的負面影響;3)多發財犯罪相對穩定中呈現變量,盜竊案件始終保持刑事發案數量首位,詐騙犯罪呈現快速增長,搶劫案件逐年下降;4)侵財犯罪時間有較為明顯的分布規律;發案時間:犯罪事件一般在一些重大活動、節日等,空間分布:地域經濟發展對發案數量和類型影響明顯;5)地域財犯罪職業化發展態勢明顯,手城鄉收入差異較大的影響,產生的一些心理失衡,加之生活壓力較大,容易滋生犯罪心理,并且特定區域、特定手段等非一成不變,根據地區經濟發展程度、犯罪分子自身的經驗不同會有不同的手段和方式;6)作案手段更替迅速,多種方式疊加使用,寄遞渠道越來越多被應用于犯罪,利用網絡實施侵財犯罪逐年走高,犯罪流程“精細化”實現利益最大化;7)流動性、低齡化成為犯罪主體突出;青少年、流動人口二代犯罪現象突出,由于在一些經濟較為發的城市,有許多外來務工人員 會帶著孩子一起留在同一城市,但流動人口的子女大多都疏于家庭的教育,一定程度上難以融入城市,會受到一些不正確價值觀和消費觀等因素影響,致使流動人口二代侵財犯罪現象突出。

2 侵財犯罪偵查戰略思路的建構與策略

偵查隊伍建設實際完成犯罪案件勘破的基礎工作,專業化的建設就更是重中之重的基礎工作。我國公安機關對于侵財犯罪的偵查隊伍建設力度一直在不斷加強,力求完善每一環節的偵查細節,為的是能更好地適應社會的發展環境和趨向以及案件自身的偵查需求。

在進行專業隊伍建設的過程中,需要注重三個層面的工作細節:強化復合培養,要求偵查隊伍中的人員適應大數據環境下的案件偵查思路, 熟悉偵查流程,善于利用科學技術手段進行案件的偵查;其次強化證據意識,科學技術水平的提高,為一些不法分子做假證提供了機會,這就使得法治環境對取證程序、取證效果的要求有了更高的要求,執法人員則需要結合案件實際情況,樹立起嚴格的證據意識,確保訴訟;另外強化專家合力,侵財偵查隊伍的建設,不僅需要內部人員的積極參與和組成,也需要適時的引入相關專家或一些富有經驗的人員,內部與外部的優秀人員合力建立起更加專業有利的偵查隊伍。

在此基礎上,還要注重深化侵財犯罪偵查工作機制,高度關注地域財犯罪人管控機制,探索“流動人員”社區矯正機制;提升侵財犯罪偵查多維手段,主要有持續豐富信息碰撞方法、探索延伸新型方法、深度參與視頻體系建設、重視傳統手段與現代技術交互運用。

3 大數據背景下侵財犯罪偵查策略之深化

隨著互聯網、計算機科學技術、云計算、自媒體等多方面的發展,對我們的生活和工作產生了很大的影響,世界已不可避免地進入大數據時代,對數據本身價值的挖掘和利用已經成為時下的重點研究課題。大數據時代的來臨,對于公安機關來說,既是挑戰也是機遇,咋繁復錯綜的數據中調取出有用的信息有一定的難度,但當出現犯罪案件時,廣泛全面的數據可以為公安機關提供更多的偵查入口。

3.1大數據偵查的提出與界定

大數據偵查是在近年來大數據時代逐漸產生的環境下提出的較為新型的概念,是一個概括利用大數據相關技術,進行相關案件的偵查活動的專有名詞;大數據偵查與傳統概念下的信息化偵查有一定的區別,更強調利用數據整體的規?;图s化,還有利用大數據進行案件偵查,必須有強有力的系統平臺為支撐。對于大數據偵查進行概念并沒有明確的定義,一般是指圍繞偵查工作目標,以現代技術搭建平臺為支撐,通過對海量數據的深度挖掘、智能處理和專業分析開展偵查工作的理念與方法之統稱。

大數據偵查在侵財犯罪中的應用,為偵查過程及模式帶來了多方面的變化:偵查模式變革,由數據到案件的形成,如圖2所示;偵查應用核心―依據數據分析提供可量化的預測;思維方式演變―大數據思維,從精確性到相關性。

3.2大數據偵查的發展思考

首先要轉變理念做出相關的發展規劃,從偵查實踐出發,研究發展計劃、研究數據需求、明確案件所需的數據信息的采集計劃、制作預警指標和數字模型等;拓展整合數據來源,利用現有的網絡、無限、微軟等現代科技設備和手法,實現多種形式的交互,則會出現更大規模的數據源,使得案件偵查工作可以找到更多的突破口;提升智能處理設備,現有的智能設備雖然能滿足于現階段的使用需求,但相關的研究和創新工作力度還是要不斷加強,與時俱進,保證大數據的價值不能只在規模龐大層面,要將其上升至“具有較高加工處理能力”上;同時一定要注重專業人才的培養,大數據固然能節省許多人力和物力,但不代表能完全替代,并且對數據的深度分析和研究還是要依賴各領域的專家。

4結束語

大數據環境下對侵財犯罪的偵查工作步驟,大多都需要借助自然語言理解技術和挖掘算法技術,深度挖掘、構建動態的人員社會關系網絡,實現高危人群的團伙活動趨勢預測和規律推演,進一步定量分析犯罪團伙內部的關聯關系,打擊流竄性團伙犯罪,特別是現階段國際反恐形勢嚴峻,該技術有助于推動全國反恐、維穩等工作的高效開展,促進國家安全穩定和社會經濟的健康發展。 在海量的社會關系數據中高效、快速地完成對人員的多層關系過濾與挖掘。該技術能有效的輔助并提高案件在偵破過程中的效率,極大提高了串并案的破案率。

參考文獻:

[1] 鐘政.大數據背景下多發財犯罪預警模式研究[J].河南司法警官職業學院學報,2015,13(3):55-57.

第8篇

摘要隨著大數據時代的背景下,有效的為偵查工作打開了一扇門,很多的數據預測功能與安全性記錄,可以讓偵查人員技術得到提高,以此有效打破犯罪分子與偵查人員信息不對稱局面。偵查人員將可以利用大數據搜集的相關信息迅速鎖定犯罪嫌疑人,并指導偵查人員開展偵查工作,繼而捉獲犯罪嫌疑人;此外,大數據依靠其預測性功能,能夠預測犯罪區域,以便于偵查機關部署警力,降低犯罪率。由此可以看出,大數據驅動下的偵查與傳統的偵查手段、偵查思路、偵查人員介入犯罪偵查的時間有截然的不同。因此,筆者認為,大數據不僅僅可以作為一種偵查手段應用于偵查工作,其也將對我國的偵查模式產生重大影響。本文對大數據背景下的并案偵查問題進行了研究。

關鍵詞:大數據 并案偵查 立法 完善建議

目  錄

摘要 I

一、相關概念概述 1

(一)大數據的概念 1

(二)大數據對并案偵查的作用 1

二、大數據時代并案偵查的困境 2

(一)并案意識中的問題 2

1.注重同類案件并案偵查,忽視異類案件并案偵查 2

2.注重靜態并案偵查,忽視動態并案偵查 2

3.注重重特大案件的并案偵查,忽視小案的并案偵查 3

4.時空跨度觀念存在缺陷 3

(二)挖掘并案線索的問題 3

1.偵查基礎工作存在缺陷 3

2.偵查情報信息工作存在缺陷 4

(三)串并分析中的問題 4

1.過于依賴刑事技術 4

2.不能有效區分本質差異和現象差異 4

三、大數據下并案偵查的完善建議 5

(一)強化并案意識的對策 5

1.既要注重同類案件并案偵查,又要注重異類案件并案偵查 5

2.既要注重靜態并案偵查,又要注重動態并案偵查 5

3.既要注重重特大案件的并案偵查,又要注重小案的并案偵查 5

4.利用大數據改進并案偵查中的時空跨度觀念 6

(三)深挖并案線索的對策 6

1.重視偵查基礎工作在并案偵查中的作用 6

2.完善偵查大數據情報信息工作 6

(三)提高串并分析能力的對策 8

1.建立大數據綜合分析模式 8

2.注意區分本質差異和現象差異 9

結語 9

參考文獻 10

一、相關概念概述(一)大數據的概念2011年6月,世界知名咨詢公司麥肯錫(McKinsey)了一份關于大數據的報告,正式表明了大數據的到來。該報告把大數據被定義為:“大數據是一個數據集,其大小超過了典型數據庫軟件的功能,像采集,存儲,管理和分析”,不過早在一九八零年,未來學家Alvin Toffler就撰寫了“第三次浪潮“提到大數據是”中國音樂的第三波“。由于時代的不斷發展,大數據的概念將得到有效補充。由于美國國家標準與技術研究院將大數據定義為:“大數據是指其數據量,采集速度或數據表示,這限制了使用傳統關系方法進行有效分析的能力,或者需要使用重要的水平縮放技術實現高效處理的數據。研究機構Gartner將大數據定義為:大數據是一種新的流程模型,需要更大的決策權,洞察力和流程優化能力,高增長率和多元化的信息資產。此外,大數據與“海量數據”有較大的差別,大數據不僅僅強調數據的數量多,也包含對數據的專業處理,以及數據不同的表現形式、數據的復雜形式等。以云計算為依托的大數據技術,更是能夠快速提取我們所需要的信息,為我們的生活帶來變革。

不同機構或者學者對大數據的定義并不一致,這也使我們可以從不同方面認知大數據的一些特點,通常的觀點認為,大數據的特征為四個方面:數據規模大、種類多、其要求處理速度快、數據價值巨大但密度低。

(二)大數據對并案偵查的作用“并案偵查,就是指偵查部門對判明為同一個犯罪嫌疑人,所做的多起案件相互合并,然后實行統一組織、指揮,以及行動的偵查措施?!倍赏粋€或同一伙犯罪嫌疑人實施的案件被稱為系列性案件。并案偵查是打擊團伙、系列性犯罪以及高發、多發犯罪的有力措施。該措施在應用過程中存在兩個難以把握的重要環節:其一,在一定范圍之內,偵查人員難以判定已經發現的刑事案件是否屬于同一人或同一犯罪團伙所為。特別是在同一性質的案件發案數量較大,作案團伙較多的情況下,難以將不同團伙與其實施的刑事案件聯系起來。在計算機網絡技術協助偵查時,亦能夠幫助犯罪人突破時空局限,隱匿身份。對于串并案件來說,時空范圍越大,案件數量越多,串并的準確程度就越低。從串并案件的結果來看,若所串案件非同一犯罪人或犯罪團伙所為,則不但不能匯總、集中發現犯罪嫌疑人特點,還會造成單個案件的偵查陷入僵局之中。若所串案件雖為同一犯罪人或犯罪團伙所為,但串并的范圍過小,許多案件不能被納入偵查范圍,則第一不能發現犯罪嫌疑人特點,第二弱化并案偵查 “一舉多得”的效用,團伙所實施的其他案件不能被發現。其二,串并之后難以發現并抓獲犯罪嫌疑人。偵查人員在決定對某些案件進行并案之后,需要根據系列性案件材料中反映出來的案件或犯罪嫌疑人特點總結發案規律,刻畫犯罪嫌疑人。但在案件基數龐大且仍處于增長中的我國,即使經過串并,面對系列性案件中隱含的海量信息內容,偵查人員仍舊難以憑借簡單的主觀判斷在分散化的,特征各異的刑事案件構成要素中提煉出指向犯罪嫌疑人的線索。因此,文章主張在并案偵查實施過程中應用相關性分析方法。一方面提高串并案件的準確性,另一方面幫助快速認定、抓獲犯罪嫌疑人。

二、大數據時代并案偵查的困境(一)并案意識中的問題1.注重同類案件并案偵查,忽視異類案件并案偵查通過案件的類型進行傳統劃分,其并案偵查的一般做法就是分別串并。過去在這樣的指導下,我們也破獲了很多系列的案件,而這樣的做法會讓偵查人員形成一定的思維定勢,也就是只注重案件的串并,就會對不同性質案件串并造成忽視。就現階段社會上,犯罪主體案具有一定專制性,還有遷移特征,其犯罪動機、目的都是多樣化,若是出現機會,就會實施“多棲”犯罪。還有案件偵查失誤,就是偵查人員沒有將作案手段與性質不同的案件進行串并分析。

2.注重靜態并案偵查,忽視動態并案偵查靜態的并案偵查一般都是對以往已發案件的并案偵查,其動態并案偵查的關注點就是在這里,其既兼顧了將要發生的案件。而靜態并案偵查處于被動、滯后的,但是動態并案偵查更具有主動性與根源性。在實際過程中,很多偵查人員只是較為專注已發的案件控制與串并,對于打較為關注,并沒有將注意力轉為案件中可能演變的程度,從而不能有效進行一體化掌控,也就不能有效防范案件的再次發生。

3.注重重特大案件的并案偵查,忽視小案的并案偵查隨著這幾年來的不斷發展,并案偵查的啟動總是對社會影響較大的重特案件,在面對多發盜竊、搶奪、詐騙等一般刑事案件,都是因為案件值不高,所以也不被重視,更加不會進行串并分析,長期已久,造成這類的破案率就非常低,越隨之積多。重特大案件只是占刑事案件的一小部分,而其小案就會形成刑事案件的主體特征,這與群眾的關系有一定聯系。通過“沙堆理論”,小案件的積累非常容易造成重大案件,很多重特大系列的案件,其犯罪主體都是從小案件實施。很多原因都是小案件偵查中非常容易忽視的部分。

4.時空跨度觀念存在缺陷其主要在兩個方面表現出來:一是注重本地案件的并案偵查,以此忽視外地案件的并案偵查。二是在重案中進行并案偵查,忽視了遠期案件的并案偵查。針對流竄作案、跨區域都是新形勢下刑事案件犯罪的特點,有些案件少的地區,很多都涉及到十幾個地域,特別是侵財類的案件上,有非常明顯的流竄作案特點。不過在偵查人員的思維上并沒有跟上,而在案件串并過程中,并案的視角依舊集中在本地區中,并沒有拓展到全國各地,從而反映出偵查人員的思維性不強。不僅如此,在實踐中,并案過程只是較顧忌近期案件的串并,對于長期的案件,并不能及時納入偵查視野中,以此反映出偵查人員縱向擴展的思維發展。

(二)挖掘并案線索的問題1.偵查基礎工作存在缺陷由于高效春并案的基礎,就是廣辟案件來源。在實踐過程中,因為偵查基礎工作并不扎實,也不到位,很多案件的線索、痕跡物證都不能發現,所以就造成并按渠道、角度過于單一,不能有效滿足硬件條件的實施。在此,我們以陣地控制為例,一些列的犯罪特征都是具有較為固定的侵害目標,以及銷贓渠道,而偵查部門就需要加強對重點行業與地域的控制,以此獲取并案線索,不過在實際中,偵查人員在開展陣地控制上,比較傾斜與維護治安穩定與抓獲現行犯罪,沒有過多的考慮在陣地控制過程中搜集犯罪的并案線索,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控制的效果。

2.偵查情報信息工作存在缺陷隨著部級、省級、市級各類大數據平臺建設的深入和信息技術的發展,各類信息平臺層出不窮,加大了串并案件的整合力度。 不過由情報信息調查中得出,依舊存在很多問題。 比方說,信息分散在各個地區,部門和警察之間,就不能實施共享政策。也就是說, 相當一部分信息在數據庫中依舊處于睡眠狀態,未被激活,價值最大化,效益優化尚未真正體現。 以此,對手機的信息并么有進行過濾,就不能有效體現出信息效果,各級政府情報信息能夠利用的關聯不夠,資源的疊加程度較低,其社會輻射面也較小等。

(三)串并分析中的問題1.過于依賴刑事技術同一犯罪主體就是所實施的多起案件具有內在的同一性,這樣的同一性能夠在很多層次加以體現,不過這對案件的價值影響缺失不相同的。痕跡、無證的價值在案件中顯得非常重要,因為這是直接作為同一認定的依據,在并案偵查中是硬件條件,另外軟件條件就是犯罪時空、手段以及心理特征等,因為其顯示的力度不夠,分析難度大,所以在實踐中一些偵查人員總是忽視對軟件條件的運用,機械地強調現場的痕跡、物證等硬件條件,過于以來刑事技術部門提供的相關證據結果,并沒有通過其他內在聯系的并案條件發現有效線索,開辟偵查途徑,這樣就降低了破案效率。但是像硬件的條件是非常準確的,能夠為并案偵查的實施提供很大方便,不過若只是局限與硬件線索,就會顯得過于偏頗。就現階段,特別是犯罪主體反偵察能力較強,刑事案件中普遍存留的痕跡中發現、提取與利用效率等,若是過依賴刑事技術,而忽視軟件的做法,就會限制并案偵查的進度,造成一些案件的最后職能作為孤案處理,從而影響偵查工作的質量。

2.不能有效區分本質差異和現象差異在串并案件分析的過程中,一些偵查人員對應急調查并沒有形成正確的認識,導致在沒有獲得充分證據的情況下,盲目共軛或消除串通的可能性。 如果偵查人員不能全面了解案件,就不能對案件異同形成的條件進行全面分析和深入探討。 它們不僅是膚淺的,還與案件之間的不同和相似之處不一致。 從機制上類推,案例的分析只能是形式上的,而且從表面差異中找到基本的共同因素是不可能的。當作為犯罪手段和數量的增加或減少引起不同犯罪現場表征的不同場景,犯罪現場證據的不同場景,因為犯罪主體的反調查行為或環境,載體等方面的差異,一些調查人員會主觀上認為它與犯罪不是同一主體,以此阻礙了案件的判決,甚至造成了案件的錯誤。

三、大數據下并案偵查的完善建議(一)強化并案意識的對策1.既要注重同類案件并案偵查,又要注重異類案件并案偵查像各種犯罪尤其是犯罪團伙的犯罪主體并不少見,隨之這幾年來,其現象一直在上升。所以在注意類似案件并案偵查的時候,要拓寬視野,建立不同類型的案件也能夠提供并案線索的意識。比方說,盜竊與搶劫、搶劫與案件等,都是可能造成同一犯罪主體的進行,要客觀仔細分析,發現其中是否存在并案線索。

2.既要注重靜態并案偵查,又要注重動態并案偵查在著眼于偵查的過程中,其發生的案件的同時,還需要重視對可能案件的研究。 犯罪主體在犯罪過程中有一定的心理傾向。 這種固定的情況將表現為犯罪的外部特征。正如拉·別爾金所說:“觀察表明,如果犯罪分子犯下多重罪行,他通常會采用其喜歡的方法,結果就成了他的“筆跡”。 犯罪主體在犯罪時間,犯罪手段和侵權客體等方面都會有一定的維度。 存在一定習慣性和穩定性。根據這一特點,偵查人員可以研究犯罪發展的趨勢,分析下一次可能發生的犯罪行為的目標和犯罪時間,從而有效預防犯罪,抓獲犯罪主體,并防止或減少危害的后果。

3.既要注重重特大案件的并案偵查,又要注重小案的并案偵查由于現階段的社會治安形式非常復雜,刑事案件數量也逐漸增加,然而小案的積累又占多數。也就是說,刑偵部門在努力破大案時,也需要在小案上盡心。由此可見,能夠通過小案的并案偵查,其人員既能夠使違法者數量得到有效的減少,努力維護社會治安,更加重要的一點,能夠及時掌握偵查的主動權,遏制犯罪的發展升級。

4.利用大數據改進并案偵查中的時空跨度觀念由于交通的便利性加快了人員的流動性,犯罪主體在一定時間內,流竄的地域犯罪也在不斷擴大,進行跨區域跳躍性式作案非常明顯,這已經成為犯罪主體逃避法律制度的一種手段。從而就需要偵查主體的橫向性,并案思維進行擴展案情,能夠與現階段犯罪形式一致,通過案件的相關現象,將并案視角從本轄區擴大到其他省市中,或者是全國。

 

(三)深挖并案線索的對策1.重視偵查基礎工作在并案偵查中的作用利用科學技術的手段,提高偵查機關打擊犯罪的能力,另外,不過也存在著對技術的過度依賴,忽視了傳統手段的現象,導致了重大的案件分析,甚至難以找到案件線索。“事后,立即在網上進行傳播,得到獎勵”是這一現象的生動寫照。不可否認的是,科學的偵查技術給偵查工作帶來了極大的便利,而偵查手段只是對偵查工作進行科學技術的優化和完善或補充,不能完全取代傳統偵查。也就是說,在運用科學技術的時候,要充分利用傳統的偵查方法,挖掘出案件線索,避免單調。只有這樣才能充分發揮綜合效應,不斷探索偵查思路。

2.完善偵查大數據情報信息工作(1)建立綜合串并查檔信息數據庫

根據“橫向交流與縱向交流”的思路,建立調查信息網絡,讓資源流動伴隨著信息流動進行轉移,從更大的空間掌握犯罪信息,改變信息落后狀態,以及分權管理和獨立擁有,促進信息快速轉移和共享,從而提高案件偵查的質量和效率。 集成數據庫包括三個子數據庫:各種類型的案例信息數據庫,行為庫和行為軌跡庫。

建立一個行為軌道庫。流竄和跨地區性是現階段犯罪的突出特點。 鑒于此,有必要結合地理信息系統建立行為軌跡庫,對嫌疑人的軌跡,時間軌跡,位置信息和交通信息進行全面,智能分析。另外,根據案情,信息相互碰撞,找出軌跡與案件的相符性,不僅可以確定犯罪主體,還能夠實施從人到案的偵查方式,增強偵查主動權。

(2)構建統一的情報共享機制

在信息化時代背景下,情報共享的優勢非常明顯,更多的就是關聯信息能夠利用相互印證,分散的案件線索也能夠有效相連,其正確性與打擊犯罪的力度也不斷提高。不過現階段的情報壁壘較為嚴重,其阻礙了并案線索的收集、并案范圍的拓展,降低了一系列犯罪相關性分析的質量,因而實現情報信息無阻礙流動,這是一項盡職調查,為偵查開拓了更廣闊的業務空間。

首先,要走出自我封閉的道路,樹立信息共享的工作理念。 在調查機構和相關社會部門發展情報共享文化使情報成為一種責任。 其次,在共享信息技術中發揮作用,破除技術隔閡。由公安部牽頭,與有關信息技術公司和人員合作,研究開發了警情共享協作系統,建立了信息數據模型和標準參考模型。形成單一的信息環境,優化所有調查信息資源的配置,提高協調運行和快速響應能力。三是,完善情報共享機制。在傳統的管理體制下,情報被視為自己的資源,其價值無法得到充分利用。也就是說,有必要減少信息使用的分散化,突破傳統信息共享管理系統的局限性和信息共享程序的范圍。信息共享的責任、激勵機制、統一的管理方法和運行機制,為信息共享提供組織支持。

(3)積極發揮情報研判在并案中的功能

在此,我們以犯罪情報分析為核心偵查工作模式將未來的方向。

由此可見,對情報研究判斷在并案偵查過程中的作用是非常重要的。首先,成立專門的情報研判團隊,進行串并分析。然后還要梳理重點地區與時期案件的特點與規律現象,對重點人員與多發案件特別是小案實行積分進行預警制度,能夠將案件的總體掌握。這樣的分析在普通偵查人員串并分析具有常態化、相對主動性以及質量較高的優勢等。其次,建立高智能的研判分析平臺,增強研判的主動性與客觀性,實現偵查信息的深度與應用。根據深層次的并案偵查,對原有串并的結果進行反復研究分析,實現又人工并案向職能并案跨越。

(三)提高串并分析能力的對策1.建立大數據綜合分析模式由于并案偵查的硬件和軟件條件都有優缺點。盡管硬件質量較高,不過因偵查對象犯罪意識的增強,其數量卻在減少。而軟件環境很差,不過在這一領域廣泛存在,利用的軟件條件越來越受到重視。從犯罪主體客觀暴露的角度抽象出軟件條件,反映出犯罪主體的生活習慣和行為習慣、知識和經驗、需求特征、生活體驗、心理痕跡等。根據分析這些要素的相關特征,進行分析。在相同情況之間的相似之處,也能夠實現案件的串并行為。在此,值得我們關注的就是,在不同的犯罪主體進行犯罪的過程中,因為人類的認知、行為存在共性,學習與模仿以及相同的犯罪類型、環境影響,在軟件的要素上也會出現相同或是類似的現象。也就是說,運用大數據下軟件條件應該結合系列案件的基礎,進行全面分析案件要素的制約因素,而能夠找出并案加的不強要素,以此增加并案結論的可靠性,能夠利用相關痕跡進行找出并案的線索。

2.注意區分本質差異和現象差異事物的發展規律有重要本質與現象規律。在深入了解案情的基礎上,偵查人員充分關注案情,從特殊案件中找出基本規律,排除突發事件,深入實施。排除具有相同表面和不同屬性的情況。不僅如此,必須解釋并案跡象之間的差異。公安部特別刑偵專家吳大友在偵破蘇南地區一系列謀殺案過程中,將犯罪嫌疑人解散出境,以20多個細節離場,并進行了比較研究 由一個人找到共同點。 并對犯罪數量,犯罪時間,作案方式,人口聲音懷疑等情況作出合理解釋,認為不足以影響案件。 這是決定性的條件,加上其他條件為案件的最終檢測打下了基礎。也就是說,不解釋差異的并案,就是較為盲目、主觀的,只有在差異得到合理的解釋下,其偵查才能夠真正實施并案,也發揮自身的作用。其現象的差異化并不會影響案件的發展,而偵查人員有時候卻不能正確的認識,以此產生錯誤的本質差異,另外,還應該注意考核反偵察行為,心理素質、環境因素以及犯罪對象的反映等,都能夠造成差異的產生。

結語大數據的提出和迅猛發展,與人類古代文明中對數的特別關注和深入研究是密不可分的,論文通過追溯歸納大數據的哲學淵源,深入思考數字、數學、數據與人類科學技術發展的辯證關系,提出數與人類文明發展是密切相關、休戚與共的。由于并案偵查本身就是一項復雜的偵查行為,需要經過多次而反復的深化認識才能夠真正實施。通過犯罪的發展趨勢,應該樹立正確的偵查意識,能夠用戰略性眼光預測犯罪發展的變化,將各類偵查資源利用好,這在并案過程中,非常重要。另外,也應該把并案偵查作為一項常規性措施,能夠對其起到制約行為,用最大的限度解放人力、物力、財力等,為偵查工作奠定基礎。從大數據的視角看并案偵查,從本體上是由數據構成的,偵查工作的科學方法論也是在依法調查各類數據信息的過程中形成的,數據是偵查工作的基礎和前提,要在偵查中全面貫穿大數據理念精神,依托大數據組織開展好偵查工作,同時還要重點關注數據倫理要求,切實保護社會主體和公民個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參考文獻[1]楊婷. 論大數據時代我國刑事偵查模式的轉型[J]. 法商研究,2018,(02):25-36.

[2]徐永勝,徐公社. 試論大數據背景下偵查合成作戰機制[J]. 山東警察學院學報,2017,(04):73-79.

[3]方斌. 大數據時代偵查思維變革[J]. 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7,(03):89-97.

[4]王彬. 論基于大數據的犯罪偵查[J]. 犯罪研究,2017,(02):2-9.

[5]王夢瑤,陳剛. 大數據時代犯罪與偵查動態發展研究[J]. 山東警察學院學報,2017,(02):74-80.

[6]杜晉國. 大數據時代對傳統偵查模式的影響[J]. 法制博覽,2017,(08):10-13.

[7]郝宏奎. 大數據時代與偵查學術創新[J]. 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6,(06):38-43.

[8]樊崇義,張自超. 大數據時代下職務犯罪偵查模式的變革探究[J]. 河南社會科學,2016,(12):39-46+123.

[9]倪北海. “大數據”時代偵查(思維)模式初探[J]. 貴州警官職業學院學報,2016,(06):11-16.

[10]劉洪波. 公安大數據背景下的偵查思維考量[J]. 貴州警官職業學院學報,2016,(06):17-25.

[11]趙峰. 大數據偵查模式之下相關性關系的證明淺議[J]. 貴州警官職業學院學報,2016,(06):30-36.

[12]董邦俊,黃珊珊. 大數據在偵查應用中的問題及對策研究[J]. 中國刑警學院學報,2016,(02):7-13.

[13]胡志風. 大數據在職務犯罪偵查模式轉型中的應用[J]. 國家檢察官學院學報,2016,(04):144-153+176.

第9篇

關鍵詞:新刑事訴訟法;技術偵查;運用現狀;實踐策略

一、技術偵查的概念及特征

(一)技術偵查的概念

所謂技術偵查措施, 指的就是偵查機關秘密運用技術裝備調查罪犯和案件證據的活動, 包括電子竊聽、秘密錄像、秘密拍照、用機器設備排查、傳遞個人情況數據以及用機器設備對比數據等。技術偵查是在被追訴者及一般公眾均不知曉情況下進行的, 因而能避免來自犯罪嫌疑人的反偵查措施, 所獲取的證據也通常比較真實可靠。

(二)技術偵查的特征

與普通偵查措施相比,技術偵查措施具有以下明顯特征:

1.科技含量更高。技術偵查要運用自然科學的理論和成果,它是以高科技為依托的,沒有先進的技術裝備和現代科技手段,技術偵查就只能停留在理論層面。

2.秘密性更強。技術偵查中的一些措施,如秘密錄像、拍照、監聽等都必須秘密進行,是在犯罪嫌疑人“不知情”的情況下實施的。偵查人員在采取這些技術偵查措施對犯罪嫌疑人進行面對面的調查時,不用暴露自己的身份,也無須取得對方的同意。

3.客觀性更高。技術偵查是使用先進的技術、精密的設備客觀地反映有關案件事實情況,直接來源于被偵查的對象,是其一舉一動的真實記載,不會被篡改、偽造、變造,內容直接真實,反饋迅速準確,具有客觀、真實、準確的特性。

4.更易侵犯人權。相對于傳統的偵查手段,秘密偵查措施極易產生侵害人權的消極后果。以電話監聽為例,一方面通過監聽可以獲得特定的犯罪信息,以有利于打擊犯罪分子;另一方面也極易侵害無辜第三人的隱私權。

5.具有強制性。強制偵查是指偵查機關采取的涉及限制或者剝奪個人人身自由、財產、隱私等權利的措施。采用技術偵查措施是為了有效偵查的需要,對相對人采取技術偵查措施,不可能經過相對人的同意,也不以相對人的意志為轉移,很顯然,技術偵查手段屬于強制性偵查行為。

二、技偵手段在職務犯罪案件偵查中的運用現狀

(一)在職務犯罪案件偵查中使用技偵手段的法律依據

修改后的刑訴法從第一百四十八條至一百五十二條規定了關于技術偵查的相關規定。其中,人民檢察院在立案后,對于重大的貪污、賄賂犯罪案件以及利用職權實施的嚴重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重大犯罪案件,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經過嚴格的批準手續,可以采取技術偵查措施,按照規定交有關機關執行。這就是檢察機關自偵部門行使技術偵查權的法律依據。但是,上述規定比較原則,沒有具體操作規范流程的詳細規定。因此,具體的程序規定和內容要求亟待完善。

(二) 在職務犯罪案件偵查中技偵手段的適用范圍和原則

我國對技術偵查適用的范圍采取的是重罪原則,只有重罪才可以適用,具體到檢察機關就是重大的貪污、賄賂犯罪案件以及利用職權實施的嚴重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重大犯罪案件。

(三)當前在職務犯罪案件偵查中普遍采用的技偵手段

技術偵查的范圍較廣,包括電子偵聽、電話監聽、電子監控、秘密拍照或錄像、秘密錄音等等,受人力、財力、物力所限,檢察機關不可能采用所有的技術偵查手段,只能根據實際情況有選擇地采用部分技術偵查手段。

目前檢察機關在職務犯罪偵查中較為普遍采用的技術偵查手段:一是同步錄音錄像技術。該技術的運用較為有效地防止了犯罪嫌疑人、證人翻供、翻證現象的發生,同時防止了偵查權的濫用和刑訊逼供行為的發生,促進了公正執法和文明辦案。二是通訊監聽技術。通訊監聽是運用電子儀器設備秘密獲取有線或無線通訊傳遞的言詞信息,以發現犯罪嫌疑人和犯罪證據的一種技術偵查手段,屬于偵查監聽的范疇。三是測謊技術。測謊技術是指對犯罪嫌疑人使用專門的測謊儀器以判別其供述和辯解真偽的一項偵查技術?,F代測謊技術極為發達,測謊準確率已達到相當高的程度。

(四)檢察機關技術偵查所獲證據的證據能力

新刑事訴訟法在第152條賦予了技術偵查最重要的意義,即是采取技術偵查措施收集的材料在刑事訴訟中可以作為證據使用。這對于當下偵查方式的進步非常重要,現在的刑事訴訟大環境更強調物證的重要性,而自偵案件長期以來依賴于口供,技術偵查措施在收集證據上的優勢則顯現出來,同時也能更好服務于言詞證據的的取得,從而形成良性的循環。因此這必將成為檢察機關嚴懲職務犯罪的利器。

(五)檢察機關技術偵查的保密限制

新刑事訴訟法在保護隱私權上的限定體現了對執法權的嚴格控制,體現了司法文明的價值追求。偵查人員對采取技術偵查措施過程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應當保密;對采取技術偵查措施獲取的與案件無關的材料,必須及時銷毀。采取技術偵查措施獲取的材料,只能用于對犯罪的偵查、和審判,不得用于其他用途。公安機關依法采取技術偵查措施,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并對有關情況予以保密。這些對于檢察機關自偵部門來說尤為重要,貪污賄賂案件其中會涉及到較多的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因此采取技術偵查要格外的注重保護隱私權。

三、技偵手段在職務犯罪案件偵查中的實踐策略

由于技術偵查措施是一種能夠增強社會控制威力的秘密手段, 所以此次刑事訴訟法草案允許檢察機關使用監聽竊聽等技術偵查手段引發了“秘密偵查侵犯公民隱私”、“公權力偷偷摸摸搞擴張”等諸多質疑, 質疑背后凸顯的是民眾的集體焦慮,焦慮的核心即對個體權利保障力度的不滿、對公權力擴張的擔憂。如何在司法實踐中運用好技術偵查這把“雙刃劍”, 筆者結合基層院偵查部門工作實踐,認為需從以下幾方面加以應對:

(一)需對運用技術偵查手段審批程序嚴格規范設計。

在司法實踐中,與其不規范地使用技術偵查手段, 不如將其制度化,不能簡單理解為公權力擴張, 而是有助于規范、制約公權力的使用, 這是完全有必要, 也是偵查法治化的一種體現。需要設計一套嚴格的審批程序來規范技術偵查手段的運用。

(二)需對技術偵查手段運用進行嚴格限制。

對技術偵查手段的限制使用, 目的是保障被追訴人的人權不受到任何侵害。 所以, 應通過立法明確規定可以運用的技術偵查手段種類,從而排除一些極為特殊且嚴重侵犯公民隱私權的技術偵查手段。

另外,除了限制技術偵查手段的種類之外,還應當對此種手段運用的程度、范圍和對象作出嚴格限制。一是堅持重罪原則,只有重大復雜、取證難度較大的案件才可以使用技術偵查和秘密技術措施。 二是最后手段原則, 只有在采用常規手段無法查清案件事實時才能使用。 三是符合目的原則, 只有為了偵查犯罪的目的, 而不能用于其他目的, 且必須在立案后才能采取。四是自愿原則, 適用于測謊和催眠實驗等特殊技術偵查措施。

(三)需對技術偵查設施建設提供有力保障。

早在2002年最高人民檢察院作出了長遠規劃,明確了“科技強檢, 提高偵查科技含量”的檢察工作目標, 并提出《關于加強檢察機關偵查部門現代化建設的實施意見》, 這就迫切要求各級檢察機關需大力加強職務犯罪偵查的技術研究, 大力提高技術裝備水平,大力提升偵查措施的技術含量,實現偵查手段科技化, 使檢察機關在犯罪嫌疑人到位之前實現技術偵查, 并最終使得檢察機關在行使法律監督職權時能主動去發現和糾正違法犯罪行為成為可能。

綜上所述,技術偵查措施在職務犯罪案件中的適用具有其他偵查措施無可比擬的優勢,但是我們切不可指望靠技術偵查措施的運用來破獲案件,更不應該把偵查破案的希望全部寄托在技術偵查措施上面,而應與其他偵查措施相互配合。

相關文章
相關期刊
主站蜘蛛池模板: 99国产精品热久久久久久夜夜嗨 | 欧美天天综合 | 国产日产久久高清欧美一区 | 久久久久久99 | 人人上人人干 | 五月激情六月丁香 | 99精品国产免费久久久久久下载 | 韩国三级理论电影青春 | 午夜男人天堂 | 国产成人毛片精品不卡在线 | 欧美尻逼视频 | 天堂8在线官网 | 国产一级高清视频在线 | 国产成人综合久久精品下载 | 欧美视频在线第一页 | 97理论三级九七午夜在线观看 | 久久这里只有精品免费视频 | 日本精品久久 | 99久久九九 | 262929..com | 男人的天堂久久精品激情a 男人的天堂久久精品激情 男人的天堂久久 | www.久久99| 久久久久国产 | aa小视频 | 国产精品123 | 国产成人毛片精品不卡在线 | 国产小视频网址 | 欧美在线日韩在线 | 欧美不卡一区二区三区 | 色婷婷狠狠干 | 成人免费观看男女羞羞视频 | 欧美一级精品高清在线观看 | 91国偷自产一区二区三区蜜臀 | run away全集未删减动漫 | 福利视频欧美一区二区三区 | 国产69精品久久久久99不卡 | 久久这里精品青草免费 | 伊人国产在线视频 | 国产精品www | 第一福利在线观看永久视频 | 久青草视频在线观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