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4-01-02 15: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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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企業資產證券化;監管;信息披露
一、企業資產證券化概念
對于資產證券化,美國證券和交易委員會的定義是:資產證券化是指主要由現金流支持的,這個現金流是由一組應收賬款或其他金融資產構成的資產提供的,并通過條款確保資產在一個限定的時間內轉換為現金以及擁有必要的權力,這種證券也可以是由那些能夠通過服務條款或者具有合適分配程序給證券持有人提供收入的資產支持的證券。
目前國內學者對資產證券化的廣泛定義是資產證券化是指把缺乏流動性,但具有未來現金流的應收賬款等資產匯集起來,通過結構性重組,將其轉變為可以在金融市場上出售和流通的證券,據以融通資金的過程。
資產證券化對中國資本市場來說是一個相對新生的事物。2005年8月中金聯通收益計劃、2005年12月開元信貸資產支持證券和建元2005年個人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信托資產支持證券的成功發行拉開了資產證券化的大幕。我國目前已發行的資產證券化產品分為兩大類:一類是針對銀行信貸資產類,目前主要是國開行和建行的資產證券化產品;另外一類是針對企業資產類,如中金公司的聯通收益計劃、廣發證券的莞深高速公路計劃等等。
企業資產證券化的實質就是將企業能夠產生現金流的資產以“資產支持證券”(ABS)的方式銷售出去,從而將未來的現金流變現,獲得融資。這里的證券一般分為兩類,一類是固定收益率的“優先級債券”,占ABS的大部分,這部分債券一般由公眾投資者購買(在我國以金融機構和企業為主),甚至可以上市掛牌交易(如浦建收益);另外一類證券是所謂的“次級債券”(在我國也稱為“次級收益憑證”)。
資產產生的收益,先用來償還“優先級債券”的本金和利息,剩余部分都分配給“次級債券”的持有人,而且“次級債券”的持有人往往就是進行證券化的企業本身。所以從這點來說,作為證券化發起人的企業,只需通過持有占證券化資產總值約5%-20%的“次級債券”,就可以獲得資產獲得利潤的很大一部分。
如果把進行證券化的資產看作是一個獨立的公司,那么優先級債券就相當于公司的債務,而次級債券就相當于公司的股權。企業通過持有次級債券,利用了財務杠桿,運用少量的資金擁有了大額的資產,解放出了現金流,當然資產的風險也主要由企業承擔。
二、資產證券化業務的開展現狀和相關監管法律法規
截止到2007年5月底,我國資產證券化產品,累計發行規模為478.01億元,涵蓋了銀行、電信、交通、電力、地產等諸多行業。產品期限從0.18年到5.34年不等,其收益率也從2.29%到5%各異。從產品占比上看,以專項資產管理計劃模式進行操作的企業資產證券化所占比例最大,其發行規模為263.45億元,占到總規模的55.11%,其次是信貸資產證券化產品,占到27.04%,不良資產證券化產品占13.91%,另外還有占比較小的離岸資產證券化產品、準REITs產品和準ABS信托產品。對于新長寧集團來說,可以采取的資產證券化形式基本上是以專項資產管理計劃模式進行操作的企業資產證券化。
自2007年以來,剛剛起步的資產證券化業務幾乎處于停滯階段,整個2007和2008年,我國沒有任何新發行的企業資產證券化項目。這其中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幾點:
首先,在美國爆發的次債危機引發了蔓延至全世界的金融危機,這其中的“罪魁禍首”之一就是以銀行次級按揭貸款為基礎資產發行的資產證券化產品,以萊曼兄弟為代表的投資銀行和對沖基金等金融機構過去大量購買了此類產品并從中獲得了高額的利潤,但是美國房地產市場在2007年的下落以及利率的走高產生了大量的次級按揭貸款壞賬,而這其中的損失主要由購買了資產證券化產品的金融機構承擔,導致了許多大型投行的巨額虧損甚至破產。受之影響,全世界的資產證券化市場都受到了沉重打擊,在2006年資產證券化的全盛時期,美國發行在外的資產支持證券總額達到8萬億美元,僅次于國債成為了最大的債券品種。但是這兩年市場大幅度的萎縮。受之影響,我國的資產證券化業務也受到了很大的打擊。
中國人民銀行自2002年以來先后12次升息,其中自2006年升息2次,2007年升息6次,這都大幅度的增加了企業債券的融資成本。這也從負面影響了資產證券化市場的發展。
我國證監會鼓勵證券公司對五類基礎資產進行證券化。第一,水電氣資產,包括電廠及電網、自來水廠、污水處理廠、燃氣公司等;第二,路橋收費和公共基礎設施,包括高速公路、鐵路機場、港口、大型公交公司等;第三,市政工程特別是正在回款期的BT項目,主要指由開發商墊資建設市政項目,建成后移交至政府,政府分期回款給開發商,開發商以對政府的應收回款做基礎資產;第四,商業物業的租賃,但沒有或很少有合同的酒店和高檔公寓除外;第五,企業大型設備租賃、具有大額應收賬款的企業、金融資產租賃等。
根據《企業資產證券化試點工作指引》征求意見稿,政府將鼓勵資產證券化市場規模化發展,允許個人投資者參與。近來,監管層推行企業資產證券化試點的腳步明顯加快,這意味著停滯已久的資產證券化業務即將再次開閘。
該征求意見稿對資產證券化產品的管理者提出更嚴格的風險控制要求。與此前業內討論的舊版征求意見稿相比,新的《企業資產證券化試點工作指引》征求意見稿,明確了計劃管理人的職責,對證券公司的職責、宗旨、移交、風險方面均進行了詳細的規定。
根據新版征求意見稿,計劃管理人必須履行七項職責:發行受益憑證,設立專項計劃;為受益憑證持有人的利益,受讓、管理專項計劃資產;按照約定向受益憑證持有人分配收益;按照約定召集受益憑證持有人大會;履行信息披露義務;聘請專項計劃的托管人、基礎資產服務機構及其他為證券化業務提供服務的機構;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規定及計劃說明書約定的其他職責。
征求意見稿還對基礎資產進行了明確的規范――企業資產證券化的基礎資產可以為債權類資產或收益權類資產;可以是單項財產權利,也可以是同一類型多項財產權利構成的資產組合;基礎資產的收益可以來源于基礎設施收入、交通運輸收費收入、租賃收入、應收賬款等。
從征求意見稿對投資者的規定來看,該市場主要針對機構投資者,但也不排除個人投資者。資產證券化產品最低認購金額為100萬元。而此前該市場并未對自然人開放,也沒有對認購設置較高門檻。
與此前的只有創新類券商才可以開展此項業務不同的是,未來大部分券商都有機會開展此項業務,而個人投資者也可以投資券商推出的資產證券化產品。
《企業資產證券化業務試點工作指引(征求意見稿)》規
定,受益憑證的收益率和發行價格,可以由計劃管理人以市場詢價等方式確定;同一計劃中相同種類、期限的受益憑證,收益率和發行價格應當相同。而同一專項計劃,可以根據不同風險程度及收益分配順序,發行不同種類的受益憑證。
根據征求意見稿,受益憑證可以通過擔保等方式提升信用等級。提供保證的擔保人為金融機構的,應當獲得國內資信評級機構最近一年AA級或者相當于AA級及以上的主體信用評級。提供保證的擔保人為非金融機構的,評級機構應對其進行主體評級,未獲得國內資信評級機構AA級或者AA級以上評級的,不得作為擔保人。
證券公司辦理資產證券化業務時,應當設立專項計劃,并擔任計劃管理人。專項計劃資產為信托財產,專項計劃財產獨立于原始權益人、計劃管理人、托管人、受益憑證持有人、基礎資產服務機構及其他為資產證券化業務提供服務機構的固有財產。
《征求意見稿》明確規定,企業資產證券化是指證券公司面向境內投資者發行資產支持受益憑證,以管理人身份發起設立專項資產管理計劃,按照約定用募集資金購買原始權益人能夠產生穩定現金流的基礎資產,將該資產的收益分配給受益憑證持有人的專項資產管理活動。
三、監管和信息披露
根據《企業資產證券化業務試點工作指引(征求意見稿)》,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有權對證券公司辦理資產證券化業務的情況,對原始權益人(新長寧集團)、推廣機構、托管人、基礎資產服務機構及其他為資產證券化業務提供服務的機構與資產證券化業務有關的部門和場所,進行現場檢查。
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還可以查閱、復制與資產證券化業務有關的文件、資料,對可能被轉移、隱匿或者毀損的文件、資料、電子設備予以封存;約談證券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工作人員,要求其對有關事項作出說明;要求計劃管理人、原始權益人、推廣機構、托管人、基礎資產服務機構及其他為資產證券化業務提供服務的機構就有關事項作出說明、在指定期限內提供有關業務資料、信息。
根據中國人民銀行制定頒布的《資產支持證券信息披露規則》。在發生可能對資產支持證券投資價值有實質性影響的臨時性重大事件時,受托機構(證券公司)應在事發后的三個工作日內向同業中心和中央結算公司提交信息披露材料,并向中國人民銀行報告。
重大事件主要包括以下事項:
1 發生或預期將發生受托機構不能按時兌付資產支持證券本息等影響投資者利益的事項;
2 受托機構和證券化服務機構發生影響資產支持證券投資價值的違法、違規或違約事件;
3 資產支持證券第三方擔保人主體發生變更;
4 資產支持證券的信用評級發生變化;
《工作指引》第四章“信息披露”規定,計劃管理人應當指定一名信息披露聯絡人,負責專項計劃的信息披露。
計劃管理人應當按照本指引的規定及計劃說明書的約定,履行定期披露、臨時披露等信息披露義務。
定期信息披露應當包括下列內容:自專項計劃設立日起,每三個月披露最近三個月的資產管理報告及托管報告,每十二個月披露年度管理報告、托管報告、信用評級報告;受益憑證每次收益分配前,披露收益分配報告;計劃終止時,披露清算報告等。
【論文關鍵詞】企業資產證券化;監管;信息披露
一、資產證券化業務的開展現狀和相關監管法律法規
截止到2007年5月底,我國資產證券化產品,累計發行規模為478.01億元,涵蓋了銀行、電信、交通、電力、地產等諸多行業。產品期限從0.18年到5.34年不等,其收益率也從2.29%到5%各異。從產品占比上看,以專項資產管理計劃模式進行操作的企業資產證券化所占比例最大,其發行規模為263.45億元,占到總規模的55.11%,其次是信貸資產證券化產品,占到27.04%,不良資產證券化產品占13.91% ,另外還有占比較小的離岸資產證券化產品、準REITs產品和準ABS 信托產品。對于新長寧集團來說,可以采取的資產證券化形式基本上是以專項資產管理計劃模式進行操作的企業資產證券化。自2007年以來,剛剛起步的資產證券化業務發展緩慢,這其中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幾點:
首先,在美國爆發的次債危機引發了蔓延至全世界的金融危機,這其中的“罪魁禍首”之一就是以銀行次級按揭貸款為基礎資產發行的資產證券化產品,以萊曼兄弟為代表的投資銀行和對沖基金等金融機構過去大量購買了此類產品并從中獲得了高額的利潤,但是美國房地產市場在2007年的下落以及利率的走高產生了大量的次級按揭貸款壞賬,而這其中的損失主要由購買了資產證券化產品的金融機構承擔,導致了許多大型投行的巨額虧損甚至破產。受之影響,全世界的資產證券化市場都受到了沉重打擊,在2006年資產證券化的全盛時期,美國發行在外的資產支持證券總額達到8萬億美元,僅次于國債成為了最大的債券品種。但是這兩年市場大幅度的萎縮。受之影響,我國的資產證券化業務也受到了很大的打擊。
中國人民銀行自2002年以來先后12次升息,其中自2006年升息2次,2007年升息6次,這都大幅度的增加了企業債券的融資成本。這也從負面影響了資產證券化市場的發展。
我國證監會鼓勵證券公司對五類基礎資產進行證券化。第一,水電氣資產,包括電廠及電網、自來水廠、污水處理廠、燃氣公司等;第二,路橋收費和公共基礎設施,包括高速公路、鐵路機場、港口、大型公交公司等;第三,市政工程特別是正在回款期的BT項目,主要指由開發商墊資建設市政項目,建成后移交至政府,政府分期回款給開發商,開發商以對政府的應收回款做基礎資產;第四,商業物業的租賃,但沒有或很少有合同的酒店和高檔公寓除外;第五,企業大型設備租賃、具有大額應收賬款的企業、金融資產租賃等。
根據《企業資產證券化試點工作指引》征求意見稿,政府將鼓勵資產證券化市場規模化發展,允許個人投資者參與。近來,監管層推行企業資產證券化試點的腳步明顯加快,這意味著停滯已久的資產證券化業務即將再次開閘。該征求意見稿對資產證券化產品的管理者提出更嚴格的風險控制要求。與此前業內討論的舊版征求意見稿相比,新的《企業資產證券化試點工作指引》征求意見稿,明確了計劃管理人的職責,對證券公司的職責、宗旨、移交、風險方面均進行了詳細的規定。根據新版征求意見稿,計劃管理人必須履行七項職責:發行受益憑證,設立專項計劃;為受益憑證持有人的利益,受讓、管理專項計劃資產;按照約定向受益憑證持有人分配收益;按照約定召集受益憑證持有人大會;履行信息披露義務;聘請專項計劃的托管人、基礎資產服務機構及其他為證券化業務提供服務的機構;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規定及計劃說明書約定的其他職責。征求意見稿還對基礎資產進行了明確的規范——企業資產證券化的基礎資產可以為債權類資產或收益權類資產;可以是單項財產權利,也可以是同一類型多項財產權利構成的資產組合;基礎資產的收益可以來源于基礎設施收入、交通運輸收費收入、租賃收入、應收賬款等。從征求意見稿對投資者的規定來看,該市場主要針對機構投資者,但也不排除個人投資者。資產證券化產品最低認購金額為100萬元。而此前該市場并未對自然人開放,也沒有對認購設置較高門檻。 與此前的只有創新類券商才可以開展此項業務不同的是,未來大部分券商都有機會開展此項業務,而個人投資者也可以投資券商推出的資產證券化產品。 《企業資產證券化業務試點工作指引(征求意見稿)》規定,受益憑證的收益率和發行價格,可以由計劃管理人以市場詢價等方式確定;同一計劃中相同種類、期限的受益憑證,收益率和發行價格應當相同。而同一專項計劃,可以根據不同風險程度及收益分配順序,發行不同種類的受益憑證。 根據征求意見稿,受益憑證可以通過擔保等方式提升信用等級。提供保證的擔保人為金融機構的,應當獲得國內資信評級機構最近一年AA級或者相當于AA級及以上的主體信用評級。提供保證的擔保人為非金融機構的,評級機構應對其進行主體評級,未獲得國內資信評級機構AA級或者AA級以上評級的,不得作為擔保人。證券公司辦理資產證券化業務時,應當設立專項計劃,并擔任計劃管理人。專項計劃資產為信托財產,專項計劃財產獨立于原始權益人、計劃管理人、托管人、受益憑證持有人、基礎資產服務機構及其他為資產證券化業務提供服務機構的固有財產。《征求意見稿》明確規定,企業資產證券化是指證券公司面向境內投資者發行資產支持受益憑證,以管理人身份發起設立專項資產管理計劃,按照約定用募集資金購買原始權益人能夠產生穩定現金流的基礎資產,將該資產的收益分配給受益憑證持有人的專項資產管理活動。
二、監管和信息披露
根據《企業資產證券化業務試點工作指引(征求意見稿)》,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有權對證券公司辦理資產證券化業務的情況,對原始權益人(新長寧集團)、推廣機構、托管人、基礎資產服務機構及其他為資產證券化業務提供服務的機構與資產證券化業務有關的部門和場所,進行現場檢查。
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還可以查閱、復制與資產證券化業務有關的文件、資料,對可能被轉移、隱匿或者毀損的文件、資料、電子設備予以封存;約談證券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工作人員,要求其對有關事項作出說明;要求計劃管理人、原始權益人、推廣機構、托管人、基礎資產服務機構及其他為資產證券化業務提供服務的機構就有關事項作出說明、在指定期限內提供有關業務資料、信息。
根據中國人民銀行制定頒布的《資產支持證券信息披露規則》。在發生可能對資產支持證券投資價值有實質性影響的臨時性重大事件時,受托機構(證券公司)應在事發后的三個工作日內向同業中心和中央結算公司提交信息披露材料,并向中國人民銀行報告。
重大事件主要包括以下事項:(一)發生或預期將發生受托機構不能按時兌付資產支持證券本息等影響投資者利益的事項;(二)受托機構和證券化服務機構發生影響資產支持證券投資價值的違法、違規或違約事件;(三)資產支持證券第三方擔保人主體發生變更;(四)資產支持證券的信用評級發生變化。
《工作指引》第四章“信息披露”規定,計劃管理人應當指定一名信息披露聯絡人,負責專項計劃的信息披露。
計劃管理人應當按照本指引的規定及計劃說明書的約定,履行定期披露、臨時披露等信息披露義務。
定期信息披露應當包括下列內容:自專項計劃設立日起,每三個月披露最近三個月的資產管理報告及托管報告,每十二個月披露年度管理報告、托管報告、信用評級報告;受益憑證每次收益分配前,披露收益分配報告;計劃終止時,披露清算報告等。
關鍵詞:資產證券化;信貸資產證券化;資產支持證券;風險防范
中圖分類號:F830.9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6-1894(2010)03-0043-08
“資產證券化”(Asset Securitization)作為一種結構性融資產品,是近30年來世界金融領域最重大和發展最迅速的金融創新和金融工具,被視為現代“金融脫媒”(即非中介化,Disintermediation)大趨勢中的利器。從2005年12月起至今,我國大陸的信貸資產證券化產品從無到有,也已經成功發行了兩大類共10單資產支持證券。據統計,截至2007年12月末我國金融機構的中長期貸款余額為131539.08億元,相比2005年底增長了74301.34億元,而這兩年間銀行業信貸資產證券化募資總額不足千億。2007年起中央又出臺一系列經濟緊縮政策,致使各類金融機構通過信貸資產證券化進行直接融資的需求和熱情不斷高漲。因此,有必要對信貸資產證券化進行研究,以期在銀行加速證券化融資中,不斷提高融資質量并降低證券化產品的投資風險。
一、資產證券化簡介及其中國的發展
(一)資產證券化的背景介紹
資產證券化1969年發端于美國,房屋抵押貸款支持證券(Mortgage-Backed Securities,簡稱MBS)是其最早的形式,繼而在歐美國家如英國、法國、加拿大等國得到了迅速發展,上世紀90年代以后又被引入澳大利亞、中國香港、韓國、新加坡等亞太新興經濟地區。發展至今,其主要形式包括金融資產支持證券(Asset Backed Securities,簡稱ABS)和MBS兩類,并可再繼續衍生為更多種類的金融產品。
但對于什么叫資產證券化,即使在美國,也主要是一些從事金融與投資的學者根據各自的理解所作各種不同的理論上的定義,到目前為止并無立法機構或政府部門在一部法律或法規中作過專門的定義。國內有學者從法律角度對資產證券化作出的定義是:由原始權益人(Originator,又稱“發起人”或者“轉讓人”),將其能產生現金流的資產(債權)進行重新組合,轉讓出售給特設目的載體(Spedal Purpose Vehicle,又稱“受讓人”或者“受托人”)即SPV,SPV通過信用增級(Credit Enhancement),使其受讓的該資產(債權)的信用級別得以提升,并維持在一定投資級別水平,然后以該資產(債權)為基礎向投資者發行證券,用發行證券籌集的資金,支付原始權益人(發起人)作為轉移資產的對價,然后用受讓資產(債權)產生的收入向證券投資者支付證券本息的過程。
由此可見,資產證券化是以一套法律安排和財務安排作擔保,以未來現金流作支撐進行直接融資的行為。資產證券化的基礎是具有一個能夠產生穩定現金流的資產或資產池(Asset Pool),證券化的制度構建核心是資產轉讓和破產隔離(即與該資產或資產池的原始權益人的破產風險相隔離)。
(二)資產證券化在中國的發展
從創新到今天,資產證券化走過了30多年的歷程,已經是一種成熟的融資手段。不過資產證券化在中國,目前不但剛開始試點,而且還僅僅局限于銀行業的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1996年建設銀行便開始醞釀資產證券化產品,并向澳大利亞前總理保羅?基廷掌管的麥格理管理咨詢(上海)公司“借腦”,但直到2005年底人民銀行、銀監會才首次開閘試點信貸資產證券化,期間經歷的漫長討論可想而知。中國的資產證券化進程如此緩慢,主要原因在于資產證券化作為一種結構性融資產品,無論是資產轉移還是證券發行環節都涉及到會計、稅收、法律諸多方面的配合。
但是在這“十年鑄劍”的過程中,業界并沒有只滿足于坐而論道。其實中國1997年即開始了資產證券化的嘗試,先后出現了廣深珠高速公路證券化項目融資、中國工商銀行與中遠集團關于證券化置換項目、華融資產管理公司資產處置信托項目等。其中2003年的華融公司資產處置信托項目是最為有益的嘗試,該項目利用了國外資產證券化和信托的基本原理,大量借鑒了資產證券化基礎資產風險隔離機制、以特定資產為支撐的投資結構,并進行了證券分層交易等信用增級模式,故被稱為“準資產證券化”項目。但是筆者認為,由于這些項目中有的基礎資產與交易地點均在境外且證券化操作僅受境外法律調整、有的“證券銷售”其實只是信托項下相應“優先級受益權”所對應的權利義務的轉讓方式、有的只是通過內債轉化為外債來解決外匯收付,均不是真正意義上的“國產”資產證券化品種。
2004年1月,國務院的《關于推進資本市場改革開放和穩定發展的若干意見》中,第一次提出了“積極探索并開發資產證券化品種”的意見,并將它作為“豐富證券投資品種”的手段。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頒布的《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管理辦法》也在同年3月1日起實行,該辦法要求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核心資本充足率不得低于4%。于是利用資產證券化發行資產支持證券來調整銀行業金融資產負債結構、改善商業銀行的資本充足率,成為了銀行業一致的迫切需求。
2005年3月,在國務院直接領導下,人民銀行、發改委、財政部、勞動保障部、建設部、稅務總局、國務院法制辦、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等10部門共同組成了信貸資產證券化業務試點工作協調小組,具體組織和協調信貸資產證券化的試點工作,對會計、稅收、投資等多方面的配套政策進行研討。2005年4月20日,人民銀行和銀監會聯合了《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管理辦法》,對資產證券化所涉及的一系列問題進行了規范,明確了人民銀行和銀監會在資產支持證券監管中的分工,其中,人民銀行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依法監督管理資產支持證券在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上的發行與交易活動;銀監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依法監督管理有關機構的信貸資產證券化業務活動。2005年1 2月1日銀監會所制定《金融機構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監督管理辦法》的實施,正式啟動了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
2005年12月9日,中國國家開發銀行和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分別會同中誠信托投資有限責任公司和中信信托投資有限責任公司,各自發行了“開元信貸資產支持證券”和“建元個人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信托資產支持證券”兩個品種的資產支持證券,總的發行規模接近72億元人民幣。“開元”和“建元”分別屬于ABS和MBS兩個資產支持證券品類,顯示了管理層對資產證券化進行全面試點的意圖。不過從法律視角來審查,由于這兩單資產支持證券發行時,相關的信貸資產證券化會計處理方法、稅收政策、個人住房
抵押貸款證券化抵押變更登記政策均未出臺,這兩單資產證券化在實際操作上缺乏有效的法制保障,故在合法性和合規性上均須打不少折扣。
二、中國的信貸資產證券化現狀
(一)中國信貸資產證券化的定義
根據人民銀行和銀監會在其所頒布的《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管理辦法》、《金融機構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監督管理辦法》中,均將我國的信貸資產證券化定義為“銀行業金融機構作為發起機構,將信貸資產信托給受托機構,由受托機構以資產支持證券的形式向投資機構發行受益證券,以該財產所產生的現金支付資產支持證券收益的結構性融資活動”。其中“信貸資產信托給受托機構”的規定是我國金融監管機構為SPV所作的選擇和限定,即我國信貸資產證券化中的SPV采用特殊目的信托(special Purpose Trust,簡稱SPT)。
(二)作用
根據我國目前的金融改革目標,并結合我國銀行業的融資手段和經營現狀,信貸資產證券化的積極作用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有利于加強商業銀行的資本管理,拓寬商業銀行的直接融資渠道 《關于統一國際銀行的資本計算和資本標準的協定》(即通常所稱“巴塞爾協議”)中,關于商業銀行資本充足比率的規定對我國商業銀行的資本管理提出了挑戰。但目前國內的A股市場經過前兩年的飛速上漲,已經進入了調整整固期,市場投資者已將上市商業銀行增發新股或企業債的再融資計劃視為“惡意圖錢”,而唯恐避之不及。實行信貸資產證券化,可以將商業銀行持有的中長期貸款轉化為證券,再在資本市場上出售給投資者,銀行以此迅速有效地將這應收賬款變現為自有資金并用于發放新的貸款,從而在稀釋股東現有股權的情況下拓寬銀行的籌資渠道,擴大銀行的資金來源、使銀行的信貸方向與結構更符合國家的宏觀調控要求。
2、有效解決貸款機構資產負債期限錯配問題,有利于降低商業銀行的經營風險 我國商業銀行的中長期貸款,尤其是住房抵押貸款和大型基建項目貸款,貸款期限往往長達10年以上,而我國商業銀行的負債基本上是各項存款,而且絕大部分都是5年期以下的定期存款和活期存款。商業銀行這種“短存長貸”的資產與負債的結構性矛盾,不斷造成資金沉淀,從而加大了銀行的運營風險,并有可能使銀行陷入流動性嚴重不足的困境,給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造成不良影響。信貸資產證券化將低流動性的貸款轉化為高流動性的證券,在提高銀行資產流動性的同時,還把集中在銀行的風險轉移分散給不同偏好的投資者,從而實現證券經紀從投資領域擴展到消費領域,使商業銀行業務與投資銀行業務相互融合。
3、有利于提升商業銀行的盈利能力 銀行在資產證券化后通常繼續擔任貸款服務機構,從中獲取服務費。而且還可以SPT老化達到一定程度后根據自主意愿回購SPT資產,參與對SPT剩余現金流量的分配。資產證券化所產生的流動證券不但為中央銀行提供了調控貨幣供應量的工具,最關鍵的在于它最終能夠使資金直接由供給方流向需求方,從而降低商業銀行等間接金融中介機構在整個金融體系中的重要程度,促進國家金融結構順利走出“脫媒”困境。
不過資產證券化所擴充的流動性也將對我國2008年起執行的“從緊”的經濟政策形成挑戰,調控不好將給整個國家經濟帶來負面影響。
三、現行信貸資產證券化操作中的風險防范及投資者保護
資產證券化和其他的金融工具一樣都是中性的,只是一種工具,都存在如何運用的問題。最近美國發生的次級房貸風波,正與眾多機構持有房產抵押債券(MBS)及更為復雜的相關結構性金融產品有關。這次危機的出現并不是資產證券化的必然產物,也不是資產證券化制度存在系統風險,“而是在監管缺失情況下貸款機構錯誤甚至惡意利用證券化這一金融工具的結果”。當然,美國次貸危機的爆發并引起全球金融動蕩,對正在迅速發展的資產證券化業務以及金融衍生產品市場都帶來一定的負面影響。不過綜合分析這次危機,它在以下幾方面對我國的資產證券化制度建設提出了警示。
(一)提高信用評級公信力
美國次貸危機的根源是借款人屬于次級還貸能力人,而質量不好的次級貸款能夠去證券化并被評級為A級甚至更高的AAA級,從而造成投資者不斷跟風買入次級貸證券產品,信用評級機構從中起了決定性作用。這次危機同時暴露了這些國際級的評級機構其風險分析和評級方法存在重大缺陷,尤其在資產支持證券的危機預測預警機制上嚴重缺失。
回顧我國信貸資產證券化中的資產支持證券信用評級工作,至今沒有一個明確的評級規范或守則,各評級報告多根據發起人和托管人提供的資料就事論事地發表意見,未見任何盡職調查報告和評論。更有甚者,在“建元2005-1”和“建元2007-1”兩單MBS的信用評級報告中竟然都出現了,“本交易評級的開展主要基于**公司”的結構融資評級技術,甚至還出現了“在確定測算信用支持程度過程中相關參數、指標和假設時,……與**公司的評級專家進行了充分的交流與探討”。暫且不論這些評級機構在與外資評級企業“充分的交流與探討”中是否違背了保密義務,但是一個本應獨立的中介信用評級機構,不將評級意見建立在成熟的經濟學和統計學理論之上,竟然借用國際評級機構之名來提升自己評級報告的“質量”,不但喪失了第三方中立評價的意見,而且嚴重降低了該評級分析的公信力。這種“坦率直言”雖然存在國內信用評級機構在RMBS領域缺乏足夠經驗的無奈,但也掩蓋不了穆迪、標普、惠譽等國際“大鱷”不斷滲透和壟斷中國信用評級市場的情況。這些國際評級機構雖然幫助、壯大了中國股票發行評級市場,但美國次貸危機暴露它們“在全球范圍內結構性融資評級的先進技術”并非宣傳的那么完美,同樣存在重大缺陷。
因此筆者建議,可以借鑒證監會《資信評級機構出具證券公司債券信用評級報告準則》的監管經驗,由人民銀行行使資產支持證券發行與交易監管機構的職能,對資產支持證券發行過程中的信用評級活動制定完整的行為準則。在資產支持證券發行中,應當要求評級機構主動承擔回避義務、獨立全面地對資產支持證券進行信用評級,并對信用評級機構違規行為制定相應的罰則。
(二)建立全面,真實,客觀的資產支持證券信息披露制度
資產支持證券與股票、一般債券不同,它不是對某一經營實體的利益要求權,而是對基礎資產池所產生的現金流或剩余利益的要求權,是一種以資產信用為支持的新型證券。因此,基礎資產池的信息披露是資產支持證券投資者識別風險、做出科學投資決策的重要依據。加強信貸資產證券化基礎資產池的信息披露工作,反映基礎資產池的風險和收益狀況,對于保護投資者利益,防范風險,推動信貸資產證券化業務的健康發展,具有重要意義。2005年6月人民銀行頒布過《資產支持證券信息披露規則》,但經過近些年的實踐檢驗顯示該規則相當原則性,并沒有保障資產支持證券信息得到完整、全面的披露。以“建元2005-1”MBS為例,該證券《發行說明書》作出“交易各方的關聯關系申明”后,并沒有披露證券發行人(受托人)“中誠信托投資有限公司”與信用評級機構“中誠信國際
信用評級有限責任公司”之間是否存在關聯關系,更沒有說明為何最終信用評級報告僅有“中誠信國際”一家公司署名而不見“穆迪公司”信息。
人民銀行于2007年8月21日就基礎資產池信息披露有關事項了公告,要求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各參與機構高度重視基礎資產池信息披露工作,嚴格按照相關規章的要求披露基礎資產池信息,切實保護投資者利益,防范風險。《公告》還要求《發行說明書》必須披露投資者在資產支持證券發行期限內查閱基礎資產池全部具體信息的途徑和方法等。不過筆者認為公告僅限于全面披露基礎資產池的信息,這只是一個開端,還應當盡快將信息披露擴展到如貸款服務合同、資金保管服務合同及各項服務費用定價依據等,有利于投資者全面、真實了解資產支持證券的信息,以便投資者在認購資產支持證券前做出科學投資決策。
(三)提前還貸的風險與預防
除拖欠、違約及處置回收等因素外,“資產支持證券”的平均回收期將受到提前償付比率的影響,“資產支持證券持有人”的投資回報也可能因為當時市場的再投資回報率水平而受相應影響。利率、擔保物轉讓、社會經濟、人口變動、婚姻狀況和其他因素,都可能促使借款被全額或部分提前償付。而且我國國民量入為出的固有消費心理,使業主提前償還貸款成為常態。因此提前還款風險是導致RMBS證券持有人投資風險的主要來源,而不是通常被認為的業主無法按期還款的信用風險。
對于提前還貸風險的防范,筆者認為可以從幾方面著手:一是加快開發固定利率按揭貸款品種;二是對基礎資產池各項資產的利率要多樣化,提高資產池加權利率水平,以化解固定利率資產的利率風險;三是對基礎資產池中的信貸資產結構進行優化,合理提高資產池中提前還貸率低的工業房地產信貸、商用房地產信貸資產的占比;四是發起人在制定原始貸款合同時對于提前還貸設置適當合理的手續費或補償費;五是在資產證券化試點深入后,繼續細分RMBS為抵押過手債券、抵押支付債券和擔保抵押債券。不過對于第四方面關于對提前還貸者收取手續費等措施,筆者還認為既然允許發起人將原始債權出售,就應當允許借款人提前還款,更何況目前的房地產信貸尤其是住房信貸早已全面取消了“轉按揭”,房地產權利移轉必然帶來提前還貸。所以即使需要設置提前還貸手續費或補償費的,應當謹慎開展,其費率不宜過高且應當由監管部門制定統一的指導標準,區別對待借款人改善資產負債的提前還貸或房地產出售變現而產生的提前還貸。
(四)健全投資者風險提示
資產支持證券大多是中長期融資產品,證券信用等級會因各種市場情況或政策因素而發生重大變化從而加劇投資風險。雖然目前的資產支持證券的投資人均為機構投資者,有著專業的投資素養,但該證券發行時的發行說明書和信用評級報告仍舊會對在債券市場進行二次交易資產支持證券投資者的投資決策和風險預判產生重大影響,甚至會使他們忘記查詢該證券的最新評級。例如:美國次貸危機爆發后,中國銀行曾在2007年8月底公告稱自己所投資的次貸支持證券均屬信用優良的AAA級證券,而事實上當時美國各評級機構均已全面下調次貸支持證券的信用評級。這一事例雖然不排除中銀是為挽回次貸危機對其股價的不利影響提升股東信心而作出的托詞,但這種托詞確實表明資產支持證券發行之初信用評級的影響力足以讓人忽視該證券發行之后的跟蹤評級。
因此筆者建議:除了繼續要求資產支持證券發行人在發行說明書中提示風險、信用評級機構在資產支持證券發行后進行跟蹤評級外,有必要規定證券發行人和評級機構在證券發行說明書和信用評級報告中提示投資人“資產支持證券發行時的信用評級隨著資產池的老化會發生信用下降或提升的情況”。
此外,根據目前的金融資產發展狀況,MBS還會被作為其他集合理財產品的資產構成。目前中國投資金融資產,尤其投資集合理財產品的投資者中,絕大部分是個人投資者和“散戶”。投資者在購買包含MBS的集合理財產品等金融資產時,更多的是相信資產管理人管理能力和“MBS最初是銀行借以生財的信貸資產”,基于對銀行放貸審查的高度信任是投資者對所購金融資產中所包含MBS自主評級的基礎。因此,對于加強MBS信息批露工作不但提高投資人的風險意識,更可以使大批金融資產最終持有人――個人投資者和“散戶”受到風險教育,正確認識和評估所持金融資產。
(五)RMBS有的變現阻礙風險
在我國,RMBS的持有人除了要面對提前償還風險,違約風險和利率風險外,可能還需面臨一個有中國特色的風險:銀行,SPV和服務機構無法處置未按時還款業主的房屋。一向以來,由于處置成本高(司法成本和拍賣成本等),房屋流動性差,導致銀行在執行處置違約業主的房屋方面進展十分緩慢。另一方面,2004年11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其中第六條明確表示:對被執行人及其所撫養家屬生活所必須的居住住房,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賣,變賣或抵債。雖然有人民銀行指導商業銀行提高按揭貸款首付比率、加強貸款審核時對借款人還貸能力的評估等,但這只能減少違約的可能,不能從根本上解決處置違約者所抵押的住房的難題。目前并無經濟、有效的手段來化解這項風險。不過筆者認為通過設計相應的履約保證保險等商業險種,在資產池構建完成之后開列一定比例的履約保證保險費,或許能夠緩解一部分風險。
(六)合理控制MBS產生的流動性,防范金融業產生的系統性風險
如前所述,MBS是金融業提高信貸資產流動性的有效工具,但如果不控制銀行等金融機構發行MBS的規模和它們的熱情,則在經濟刺激政策退潮、央行不斷回收流動性的大環境下,金融機構業發行MBS的需求會大幅提高。同時,如果對信貸資產變現后的現金流不加以控制,繼續流向房地產信貸業務,如此循環銀行將更多地扮演甚至演化為“信貸審查人”和“信貸批發商”的角色,從而催生資產泡沫、為本已充斥流動性的房地產市場火上澆油。
截止到2007年5月底,我國資產證券化產品,累計發行規模為478.01億元,涵蓋了銀行、電信、交通、電力、地產等諸多行業。產品期限從0.18年到5.34年不等,其收益率也從2.29%到5%各異。從產品占比上看,以專項資產管理計劃模式進行操作的企業資產證券化所占比例最大,其發行規模為263.45億元,占到總規模的55.11%,其次是信貸資產證券化產品,占到27.04%,不良資產證券化產品占13.91% ,另外還有占比較小的離岸資產證券化產品、準REITs產品和準ABS 信托產品。對于新長寧集團來說,可以采取的資產證券化形式基本上是以專項資產管理計劃模式進行操作的企業資產證券化。自2007年以來,剛剛起步的資產證券化業務發展緩慢,這其中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幾點:
首先,在美國爆發的次債危機引發了蔓延至全世界的金融危機,這其中的“罪魁禍首”之一就是以銀行次級按揭貸款為基礎資產發行的資產證券化產品,以萊曼兄弟為代表的投資銀行和對沖基金等金融機構過去大量購買了此類產品并從中獲得了高額的利潤,但是美國房地產市場在2007年的下落以及利率的走高產生了大量的次級按揭貸款壞賬,而這其中的損失主要由購買了資產證券化產品的金融機構承擔,導致了許多大型投行的巨額虧損甚至破產。受之影響,全世界的資產證券化市場都受到了沉重打擊,在2006年資產證券化的全盛時期,美國發行在外的資產支持證券總額達到8萬億美元,僅次于國債成為了最大的債券品種。但是這兩年市場大幅度的萎縮。受之影響,我國的資產證券化業務也受到了很大的打擊。
中國人民銀行自2002年以來先后12次升息,其中自2006年升息2次,2007年升息6次,這都大幅度的增加了企業債券的融資成本。這也從負面影響了資產證券化市場的發展。
我國證監會鼓勵證券公司對五類基礎資產進行證券化。水電氣資產,包括電廠及電網、自來水廠、污水處理廠、燃氣公司等;路橋收費和公共基礎設施,包括高速公路、鐵路機場、港口、大型公交公司等;市政工程特別是正在回款期的BT項目,主要指由開發商墊資建設市政項目,建成后移交至政府,政府分期回款給開發商,開發商以對政府的應收回款做基礎資產;商業物業的租賃,但沒有或很少有合同的酒店和高檔公寓除外;企業大型設備租賃、具有大額應收賬款的企業、金融資產租賃等。
【摘要】資產證券化有利于分散較為集中的風險,保障金融的穩定性;同時還能有效的構建多層次的資本市場,為金融投資拓寬渠道。目前國內的資產證券化發展較快,但是在發展過程中,依舊存在著一些問題,如規模小、種類單一等,這些問題制約著國內資產證券化的發展。因此,在資產證券化發展進程中,應該設立專門的立法,完善資產證券化的監管體系,并且規范相關的信用評級制度;吸收國際上資產證券化發展的經驗和教訓,對資產證券化進行專項監管,促進其健康發展。
【關鍵詞】資產證券化;現狀;應用;發展趨勢
資產證券化主要是指把流動性較差,但是在未來具有一定的現金流的資產,進行收集然后通過結構性的重組,從而將這些資產轉換為在金融市場上出售、流通的證券。資產證券化最早是起源于美國,在二十世紀七十年代,美國政府根據按揭住房發行了資產抵押支持證券,這種資產證券化的做法在當時取得了巨大的成功。從此,資產證券化開始被廣泛的運用在經濟領域,并且為資金的籌集提供了有效的途徑。加之資產證券化獨特的創新融資方式,適應了經濟發展的要求,因此,在金融產品領域的發展極為迅速。近年來,中國的資產證券化發展較快,已經成功的由在境外設立spv發展到在境內設立,實現了資產證券化整體融資流程的境內化管理。但是我國的資產證券化發展起步晚,缺乏經驗,沒有完善的監督體系,與國際水平相差較遠,因此,應該完善資產證券化的監管,促進其快速、健康的發展。
一、我國資產證券化的發展現狀和運作過程
(一)我國資產證券化的現狀
1.資產證券化的歷程——境外融資歷程
資產證券化在我國的發展不到半個世紀,上世紀八十年代,我國開展基礎設施建設采用的資金籌集手段是“收費還貸”,經常出現資金與建設的脫節,資金緊張問題嚴重制約著基礎設施的建設。由于當時法律體系和資本市場的不健全,資產證券化還不能有效的實施。基于這樣的情況,融資企業在境外設立了spv,利用國外完善的法律和成熟的市場,進行境外的融資建設[1]。其中較為有名案例的就是珠海政府建設公路時,在開曼群島注冊spv,籌集資金修建公路。由珠海高速有限公司以珠海市機動車管理費和外地過境機動車所繳納的過路費為支撐,在美國成功發行了總額2億美元的債券,用于廣州到珠海的鐵路及高速公路建設,開啟了我國基礎設施收費境外證券化融資的先例。20世紀90年代后期,我國高速公路項目通過境外證券化融資共籌集約15.5億美元資金,取得了不錯的效果。
2.資產證券化的現狀——境內融資
隨著我國法律體系的完善和經濟市場的逐步成熟,國內的資產證券化融資模式逐漸顯現:如最先實施的中國聯通計劃,然后是國家開發銀行發起的個人住房抵押貸款計劃等等,隨著基礎建設的擴大,境內融資試點也逐步推廣開來,在天津、武漢、重慶等地正在研究以路橋資產等收費權為支撐的基礎設施證券化產品。國內實施資產證券化有效的解決了建設資金的籌集難題,提高了固定資產的流動性,也降低了融資成本[2]。2006年12月18日,中國信達資產管理公司、中國東方資產管理公司在全國銀行間市場以信托型spv模式合計發行了37億元的優先級資產支持證券(次級證券合計3.5億元,由信達和東方自留),盤活了信達公司部分不良資產。
(二)資產證券化的運作過程
資產證券化一般是通過如下的步驟實現的:
1.“資產重組”——構建資產池。根據融資需求和資產的情況,選擇資產的證券化,然后,把資產匯集成資產池。能夠實現證券化資產的條件:(1)未來可以產生穩定的現金流。(2)資產有良好的質量,具有同質性[3]。(3)資產證券化的收益率和現金流容易計算。
2.“風險隔離”——設計資產的隔離。這個步驟是實現資產證券化的核心步驟。在資產證券化過程中,必須成立一個特定的目的機構spv,用于隔離資產池和其它資產。spv受母公司托付,把資產轉換成在金融市場上出售、流通的證券。
3.“信用增級”——提高資產證券的信用等級。在證券化的交易中,資產的信用、現金流與投資者的需求往往不相吻合。這就需要spv機構把資產證券化的交易進行信用增級。“破產隔離”、“擔保公司信用擔保”都是常見的信用增級。
4.spv聘請信用評級機構、券商發行機構,對資產證券進行評級,然后發行證券,同時將募集的資金用于項目建設。
二、案例分析-中國網通資產證券化分析
中國網通資產證券化的主要過程如下:
1.聘用特定的信托投資機構,并把中國網通未來幾年的盈利收入以具體的協議形式出售給信托投資機構。中誠信國際信用評級公司給予受益憑證的aaa級信用評級,中國國際金融公司是本次受益憑證的計劃管理人。
2.中國網通和中國工商銀行為信托機構發行的證券提供擔保。
3.信托機構把中國網通出售的資產轉化為證券,并在市場中尋找投資者。
中國網通資產證券化的優勢:中國網通在市場上發行資產支持證券可以吸引較多機構投資者的參與,同時是網通直接融資,降低了企業融資的成本,以資產證券化的方式為企業融資提供了低于同期銀行的貸款利率,節省了成本。
三、國內資產證券化監管方面的問題和解決措施
(一)資產證券化監管中出現的問題
我國目前資產證券化還處于初級階段,因此在很多方面還不健全,缺乏一個有效的監管機制,不能對資產證券化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和面臨的風險進行有效的監管,從而使風險增加,嚴重阻礙了我國的資產證券化的發展[5]。特別是在證券化進程中信息的披露和風險的隔離上,存在著很大的漏洞。此外,有關資產證券化的稅收政策、信用評級、增信制度中都有待進一步完善。例如,信托與證券分業經營和分業監管,使信托監管制度不能成為資產證券化共享的基礎性制度單元。資產證券化監管平臺的不統一,對資產證券化分散風險的功能有一定的影響。
(二)資產證券化的監管措施
由于中國目前尚處于資產證券化初級階段,在信息披露、風險隔離規定、稅收政策、信用評級、增信體系、合格投資者方面仍與國外成熟市場存在較大差距,仍需進一步完善。尤其是目前法律法規不完善,沒有完善的監管體系,影響到資產證券化的監管。
我國資產證券化過程中,應該不斷的完善法律法規,加強法律的監管職能,對資產證券化過程中的違法行為進行制止和懲罰。用法制手段來規范資產證券化的發展。同時也應該不斷的借鑒外國先進的管理水平和積累的豐富經驗,再加上完善的法律制度,這樣才能確保我國的資產證券化健康、長遠的發展。
我國應建立權威性的資產、信用評級機構,并且對該評級機構進行監督管理,保證其能夠客觀公正的進行評級。同時應引進發達國家先進的管理模式,并用法律規范評估步驟,提高信用評級的可信度。
四、我國資
產證券化發展的趨勢
我國處于資產證券化發展的初級階段,與外國成熟的運作有著較大的差距,需要不斷完善法律制度、提高監管力度、規范監管職能。通過不斷的發展完善,逐步做到與國際接軌。具體可以從以下五方面著手:(1)在資產池結構上,改變資產池單一的現狀,豐富資產池品種[6]。(2)完善信用評級體系。(3)提高資產證券化的流動性,豐富投資主體。(4)有效的實現資產證券化的風險隔離,降低風險。(5)完善法律法規,增強法律的監管職能,促進資產證券化的健康發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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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蘇雪.我國資產證券化現狀分析[j].河南工程學院學報(社會科學版),2009(03).
[3]劉元根.中國資產證券化現狀及發展探討[j].經濟研究導刊,2013(05).
[4]祁小偉,宋群超.信貸資產證券化理論及中國的實踐[j].科學與管理,2009(03).
【關鍵詞】資產證券化 發展 現狀 前瞻
一、引言
資產證券化是指發起機構將能產生預期現金流的特定基礎資產或資產組合(以下簡稱“基礎資產”),出售給特定的發行人(俗稱SPV),或者將該基礎資產信托給特定的受托
人,以其所產生的現金流作為償付支持,通過結構化的安排進行信用增級,該基礎資產經證券化包裝后,向投資者發行而形成的一種金融工具或權利憑證,并為投資者提供公開流通的場所,如銀行間債券市場、證券交易所等。資產證券化作為金融創新的產物,最早起源于20世紀70年代的美國,通過40多年的長足發展,在美國、歐洲等資本市場成熟國家得到廣泛青睞,對提高資產流動性、分散信用風險、推動金融市場發展起到了積極作用。
為應對經濟增速放緩的經濟新常態和金融新挑戰,我國金融領域的“利率市場化、資產證券化、人民幣國際化”改革三部曲正在緊鑼密鼓推進當中。其中的資產證券化肩負著金融存量改革的要務,將成為未來金融業和企業融資的主要方式之一,對于推動存量金融資產的證券化,推動實體經濟發展,維護金融體系穩定起著關鍵的作用。它既是解決經濟結構性矛盾,增強內生增長動力的需要,也是緩解流動性嚴重不足的需要,更是解決社會融資結構嚴重失衡,協調金融市場發展的需要,同時也是防范系統性金融風險的需要。
二、國內資產證券化發展歷程
我國的資產證券化發展起步較晚,從誕生到現在主要經歷了以下幾個階段:第一,1996年~2004年為萌芽階段,發行規模較小,主要是房地產、出口應收款以及不良資產證券化的嘗試。如1992年的“三亞地產投資券”、2000年以中集集團應收賬款為基礎資產的商業票據、2003年以華融資產管理公司不良債權為基礎資產的財產信托。第二,2005年~2008年為試點發展階段,資產證券化發行數量和規模較快速增長,人民銀行、銀監會等十部委分別在2005年3月、2007年9月組成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工作協調小組。發行的產品除了銀行間市場發行的信貸資產支持證券(開元2005、建元2005),還有企業資產證券化項目也逐步拉開帷幕,基礎資產包括高速公路收費收益權、BT合同回購債權等多種類型財產權利。第三,2009年~2011年為停滯階段,受美國金融危機影響,出于宏觀審慎和控制風險的考慮,中國監管當局停止了對資產證券化產品的審批發行。第四,2012年至今為重啟和支持發展階段,人民銀行、證監會、國務院等監管當局明確提出要逐步推進資產證券化、常規化發展。隨著監管當局的政策放松,中國資產證券化重整旗鼓,被視為盤活存量資產、加速資金周轉以及調整中國經濟結構的重要金融創新工具。
三、國內資產證券化發展現狀
我國目前市場的資產證券化產品主要有三種類型,分別為銀監會主管的信貸資產證券化產品、證監會主管的企業資產證券化產品和交易商協會主管的資產支持票據,由于監管機構的不同,這三類產品在市場中也被簡稱為銀監會主管ABS、證監會主管ABS和ABN。在三種產品中,資產支持票據由于并未設立特殊目的載體,因此不屬于嚴格意義上的資產證券化,從產品歸類上,更接近于特定資產受益權增信的中期票據。
(一)信貸資產證券化產品
信貸資產證券化是指銀行業金融機構作為發起機構,將信貸資產信托給受托機構,由受托機構以資產支持證券的形式向投資機構發行受益證券,以該財產所產生的現金支付資產支持證券收益的結構性融資活動。主要包括以下幾個環節:(1)基礎資產:各類信貸資產。(2)信用增級:分為內部增級(優先級、次級分層結構、超額利息收入、信用觸發機制)、外部增級(保險、外部擔保)以及風險自留。(3)信貸資產出表:發起機構將信貸資產所有權上幾乎所有(通常指95%或者以上的情形)的風險和報酬轉移時,應當將信貸資產從發起機構的賬上和資產負債表內轉出;考慮到5%風險自留需計提62.5%風險準備金。(4)交易場所:在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上發行和交易。經過多年發展,信貸資產證券化產品的發行規模日益擴大,基礎資產的范圍領域也不斷拓寬,目前已經涵蓋了包括個人住房抵押貸款、個人信用卡貸款、個人汽車抵押貸款、中小企業貸款、一般企業貸款和不良貸款等多類型、多層次的基礎信貸資產。從規模上來看,信貸資產證券產品在我國資產證券化產品中占比最大。
(二)企業資產證券化產品
企業資產證券化產品是指以特定基礎資產或資產組合所產生的現金流為償付支持,通過結構化方式進行信用增級,在此基礎上發行資產支持證券的業務活動,證券公司通過設立特殊目的載體(SPV)開展資產證券化業務。(1)基礎資產包括企業應收款、信貸資產、信托受益權、基礎設施收益權等財產權利和商業物業等不動產財產等。(2)資產出表:以專項資產管理計劃作為SPV,可以出表也可以不出表,權益類不出表。(3)增級:相對于信貸資產證券化,更需要外部信用增級。(4)交易場所:交易所、證券業協會機構間報價與轉讓系統、柜臺交易市場及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交易場所。國內首單證券公司企業證券化業務開始于2005年8月中金公司推出“聯通收益計劃”專項計劃。2007到2010年暫停四年后,2011年8月,遠東租賃2期專項資金管理計劃發行,標志著證券公司企業資產證券化業務的重啟。從規模上來看,企業資產證券化產品在我國資產證券化產品中排名第二。
(三)資產支持票據
資產支持票據是由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負責審批和監管,非金融機構以基礎資產所產生的現金流為還款支持,在銀行間市場發行的一種債務融資工具,簡稱ABN。ABN的基礎資產與證券公司企業貸款資產證券化相似,同時兩者又均與信貸資產證券化的基礎資產存在較大差異。嚴格意義上講,資產支持票據并不屬于標準資產證券化產品,資產支持票據的基礎資產沒有與發行人完全隔離,即業內所謂的“真實出售”,在基礎資產現金流不足的情況下,融資方應以自身的經營的收入作為還款來源,資產池和企業本身并沒有實現真正意義的隔離。資產支持票據在我國發展起步較晚,第一批非金融企業資產支持票據于2012年8月7日在我國注冊通過,這標志著我國資產支持票據業務的正式開閘。從規模上來看,資產支持票據產品在我國資產證券化產品中占比最小,產品本身尚未引起市場參與者的廣泛熱情。
綜上,當前我國資產證券化的三種模式比較結果如下:
四、國內資產證券化發展前瞻
一是從國際經驗來看,1980~2010年,美國資產證券化產品存量規模由1108億美元增加到10萬億美元,其占同期信貸資產余額的比重也由5%上升至62%。2012年我國資產證券化存量規模占債券規模的比例僅為0.12%,與國外成熟市場有著巨大差距,因此我國資產證券化業務發展空間很大。若不考慮信貸資產存量的增長,信貸資產證券化產品占比規模達到1%,以目前約70萬億元的貸款余額計算,資產證券化產品的規模可達7000億元;若達到10%時,資產證券化產品的規模可達7萬億元。
二是從我國三類資產證券化發展模式來看,信貸資產證券化基于龐大的基礎信貸資產,只要政府放開額度,未來的發展前景最為廣闊。從官方態度來看,符合條件的國家重大基礎設施項目貸款、涉農貸款、中小企業貸款、經清理合規的地方政府融資平臺公司貸款、節能減排貸款、戰略性新興產業貸款等多元化信貸資產作為基礎資產的信貸資產證券化,將成為未來幾年發展的重點。從已發行的企業資產證券化產品來看,其基礎資產都是企業的應收賬款和未來收益權,未來有望擴展到信貸資產、信托受益權、商業物業等。由于寬廣的潛在市場、券商靈活的市場化機制以及證監會高效的審批,企業資產證券化市場會迎來快速發展的黃金期,成為證券公司主要的創新業務之一。而資產支持票據的發行主體多為地方城司或與政府簽訂BT項目的承包人,通過發行資產支持票據融資,既不會占用企業債融資審批通道,也不會受到融資額度的限制。只要進一步完善相關的法律制度,其發展前景也較為廣闊。
三是從專業證券機構預測來看,到2020年信貸資產證券化存量規模有望達到6.56~13.12萬億元,占貸款余額的6.08~12.15%,約占資產證券化產品的82%。證券公司資產證券化存量有望達到1.44~2.88萬億元,約占資產證券化產品的18%,有非常廣闊的發展前景。
四是從今年資產證券化產品發行的速度來看,2014年可謂是我國資產證券化業務擴張“元年”,資產證券化產品發行明顯加速。截至2014年7月18日,包括信貸資產證券化、券商專項資產管理計劃和資產支持票據在內的資產證券化產品共發行118只,總額達到1118億元,發行額超過上年的4倍,已經接近2005至2012年發行的總額。
五、總結
近年來,資產證券化業務日益受到監管層的重視,被視為是“優化金融資源配置、用好增量、盤活存量”的重要手段,對促進經濟結構調整、支持實體經濟發展具有重要的作用。對資產證券化的市場參與者而言,資產證券化是一種全新的融資手段、一種高級的資產管理方式、一種風險管理的新型工具。2014年資產證券化業務在我國的爆炸式的增長并非偶然,市場各參與主體均已經開始意識到市場趨勢的轉變,根據政策指引進行相應的戰略調整,資產證券化在中國市場中有望迎來全新的快速發展時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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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資產證券化現狀和問題
一、資產證券化概念和基本交易結構
早在1977年,美國的投資銀行家維斯·S·瑞尼爾(LewisS.Rainer)就已使用了“資產證券化”這個用語。但是至今,各種定義解釋仍未統一。美國杜克大學西瓦茲(Shwartz)教授定義為:“在證券化中,企業部分的分解自己,把不具有流動性的資產從企業整體風險中隔離出來,隨后以該資產為信用基礎在資本市場上融資,融資成本比起企業的直接債務融資或股權融資來的要低”。這一概念非常旗幟鮮明地提出了資產證券化實現的兩個目標,一是降低融資成本,二是分離那些“不具有流動性”的資產所帶來的風險。
資產證券化的交易結構較為復雜,但是基本結構不變。如圖1所示,在典型的資產證券化交易中,發起人通過創設金融資產,然后選擇資產匯集成資產池,并通過兩種方式轉讓這一資產池:一是發起人向信托受托人轉讓該資產池,換取基礎資產所有權權益的轉遞憑證;二是發起人向商業信托受托人或特殊目的載體(SPV)轉讓資產池,后者發行以該資產池為擔保的債務工具,并用所募集資金向發起人支付轉讓資產的價格。
二、我國資產證券化的現狀和問題
1.發展歷程
我國資產證券化起步較晚,最早可以追溯到1992年三亞市丹洲小區將800畝土地作為發行標的物,以地產銷售和存款利息收入作為投資者收益來源而發行的2億元地產投資券。
而對于我國的金融機構而言,資產證券化真正開始于2005年12月兩項試點交易的成功發行。這兩項交易分別是中國建設銀行的住房抵押貸款支持證券(RMBS)和國家開發銀行的現金流抵押貸款證券(CLO)。經過中國人民銀行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銀監會)等數家政府機構的多年努力,上述兩項涉及總額約人民幣72億元證券化資產的交易成為可能。之后,國內各家銀行紛紛試水資產證券化。2008年,建行發行了國內首只不良資產支持證券——建元2008-1重整資產證券化。
非金融機構方面,中國聯通作為發起人于2005年8月完成了首個企業資產管理計劃交易。擔任計劃管理人的證券公司通過設立專項資產管理計劃發行了不同系列的資產支持受益憑證。這是我國企業資產證券化的標志性事件,之后一年中,另外8個專項資產管理計劃陸續誕生,“基礎資產”的范圍擴大到與高速公路收費、設備租賃、電力銷售、基礎設施建設和股權轉讓等相關的各種應收賬款或未來現金流(對應收益權)。
我國的信用風險與流動資本高度集中在銀行業,據統計,約90%的融資來自于銀行。企業從國內資本市場直接融資的渠道并未完全暢通(例如發行企業債或股票),況且企業直接融資的金額與銀行貸款的規模相比還是遠遠不夠。幫助降低信用風險在銀行界的高度集中和減少社會流動性過多的問題,使得資產證券化成為重新分配風險和資本的必要手段之一。
2.我國資產證券化的現狀及問題
目前我國的資產證券化分為企業資產證券化(也叫專項資產證券化)和信貸資產證券化(即狹義的資產證券化)。主要呈現如下特點:
(1)資產證券化兵分兩路,銀行間債市與證券市場天然相隔。受分業監管體制的限制,資產證券化被割裂為兩塊,一是銀行信貸資產證券化,二是企業資產證券化。兩種資產證券化產品各自由不同的監管部門審批,在不同的交易場所上市流通,適用不同的監管規則。
證監會將企業資產證券化完全消化在證券行業內部來運行和管理,銀行信貸的資產證券化只能在銀行間市場發行和交易,造成與銀行信貸資產證券化產品并不在統一的市場上交易的局面。面對的投資者結構單一,數量有限,證監會對企業的會計和法律界定不夠明確。而銀監會對證券化產品審批手續復雜,節奏緩慢。
(2)流動性整體過剩,銀行缺乏實施動力。關于資產證券化,國內目前有很多關于增加了流動性的討論,大概是指,將未來現金流轉換為近期的流動性。事實是,由于投資途徑有限而導致的高儲蓄率,使國內銀行的流動性過于充足。且存額與銀行貸款總額之間的差距仍在擴大。資產證券化在這一方面的優勢對銀行業整體來說,沒有很大的吸引力。當然,不能一概而論。
對于四大國有銀行和交通銀行等大行來說,有的是剛剛為上市進行過資本注入,有的存款本身過剩,但是對于很多規模相對較小的股份制商業銀行,他們的需求很迫切。一家快速成長的銀行必須不斷有資金尋求新的市場,像民生、浦發和興業這樣的銀行需要提高信貸資產的流動性以支持更多的新客戶開發,追求新的利潤。我們看到,2007年9月11日浦發銀行推出“浦發2007年第一期信貸資產證券化信托”產品,其他幾家也已準備開展資產證券化業務。
(3)利差盈利長期主導,不舍放棄既得利益。對于占融資比例絕對多數的信貸資產,目前國內銀行的盈利模式主要就是利息差,目前存貸利息差近400個基點,比世界平均水平高一倍以上,資產證券化賣掉之后,200點沒了。中國貸款是23.6萬億元,200個基點相當于4720億元收入,銀行當然不大樂意。商業銀行不實行資產證券化,也能獲得較高的收益。即便是把現金拿回來,也很難找到比貸款更好的收益率項目。用交通銀行副行長錢文輝的話說,“我們目前對資產證券化肯定不感興趣。”資產證券化的開展對很多銀行來說,首先是一種金融創新的嘗試。
(4)交易體系構成缺陷,證券化定價存在問題。資產證券化面對一個資產池,其中的基礎資產盡管被要求是同質的,即在收益率的期限、結構和風險上比較接近,同時,資產的數目要足夠大才符合風險分散的原則。事實上,國開行發行的2005和2006開元信貸資產支持的證券中,基礎資產的構成是多元的,涉及電力、通信、基建、運輸和傳媒等各個行業。這樣一來,在定價的時候就問題多多。
與一般的企業債、國債、金融債等固定收益類產品按季付息、本金最后結算的方式不同,資產支持類證券采用的是本息按季結算的方式,由此導致同樣面值的債券隨著時間推移,所代表的債權數額將逐步遞減。由于資產池中的客戶可能出現提前還款的情況,導致每季支付給所有者的本息并不是固定不變的。如果一筆回購橫跨兩個結算周期,就會出現對于債券的定價難題。
另外,市場定價要遵循基本的市場規則,由于目前的制度框架下,投資者比較少,對于資產支持的證券發起人來說,面臨價格大打折扣的威脅。今年以來不斷上揚的利率環境給資產支持證券的發行造成了較大的壓力。比如浦發銀行,就在首次資產證券化業務中只落得保本而歸。從前面幾期資產支持的發行情況來看,銀行機構相互持有對方資產支持證券的情況比較突出。風險轉移不可實現,原有資產的風險仍然留存于銀行業內部。
(5)一級市場投資受限,二級市場尚未成形,資產支持證券流動性差。相較于理論上調整資產負債結構、增加資產流動性等對于證券化的誘人表述,信貸證券化試點的尷尬不斷,先是國開行,后是浦發,關鍵是投資者太有限,而各家的資產證券化紛至沓來,勢必抬高收益率水平,導致銀行虧損。對于即將展開試水的工行、中信、興業、民生、招行等來說,浦發的尷尬可能繼續上演。
從二級市場的情況來看,資產支持證券的交投十分清淡,少有機構通過交易進行轉讓,大多數機構投資者選擇持有到期。如圖3圖4所示,到2006年信貸資產支持的證券只有6次交易發生,交易額僅為總發行額的2%,企業專項資產支持證券雖明顯優于信貸資產支持的證券,但仍顯示資產支持證券二級市場流動性的不足。一方面出券方很難在市場上找到交易的對手,另一方面資產支持證券本身尚不具備回購功能。因此,目前的流動性是無從談起。
2008年的1月11日,中國保監會向各保險公司和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下發《關于保險機構投資信貸資產支持證券的通知(征求意見稿)》。《意見稿》要求,保險公司投資的信貸資產支持證券,只能是由銀行業金融機構發起的資產證券化產品,且暫限AA級或相當于AA級以上的優先級證券,投資額度則限于上年度末總資產的2%。雖然,開始允許保險公司投資于信貸資產支持證券,但有限的額度和有限的產品供給使保險機構普遍反應平淡。
(6)基礎資產供需矛盾,市場運作出現瓶頸。按照基本理論,擬證券化的基礎資產一般應為未來帶來穩定預期收益的正常資產,目的是用市場化的方法調控流動性風險。但在實際情況中,發起人更傾向于證券化產品結構中以不良資產為基礎資產。如果資產自身償付能力存在問題,將不僅影響資產證券化的效果,還很可能大大增加其自身運營成本,甚至影響產品證券的如期全額支付。
當然,市場的認可和證券化的步伐都是漸進的,經過,繼2005和2006兩次發行住房抵押貸款支持證券后,2008年建行又發行了國內首只不良資產支持證券——建元2008-1重整資產證券化。越來越多的證券化產品,面對有限的投資人,對收益率和期限的要求都會越來越苛刻,發行證券難度增大。
(7)資產證券化發起主體壟斷,資產證券化優勢無存。理論上的合格發起人與實際差異很大,只有規模與資產質量處于領先地位的機構和企業才會在第一輪或第二輪的申請中進入被考慮的范圍,而資本市場中迫切需要通過資產證券化解決流動性和資本需求的不是這些大型的機構或企業,那些急需資金流動性補償的企業和機構仍然無法獲得實際的好處,資金的流轉仍然是在銀行系統內部或少數的幾個貸款本就容易的大企業。
3.對我國資產證券化的展望和建議
總體上,目前資產證券化在我國創新和學習多于其功能和實效。但存在的問題在實踐中仍有可能累積風險、創造投機、限制創新,針對以上問題,提出如下的三點建議:
(1)對資產證券化進行專門立法,確立統一的發行、上市、交易規則,建立資產證券化專門統一的法律體系;適應混業經營的新格局,加強監管機構之間的協調,形成發展資產證券化良好的外部環境。由于中國金融市場現行的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的體制,資產證券化被割裂為兩塊。而我們所發行的資產證券化產品,無論是信貸資產證券化產品還是企業的資產證券化產品,都是利用信托的基本原理,在同一種機制下應該對資產證券化監管統一規則。比如說,會計處理、稅收優惠政策以及交易規則和交易市場的統一問題,其所反映的深層次的問題是在混業金融新格局下的監管協調問題。
(2)擴大投資人范圍,增強資產支持證券的流動性。我國現有的金融結構中,交易手段缺乏,投資品種單一,造就了高儲蓄銀行高風險股市,大量的資金和投資者只擁有少數的投資品種,勢必導致金融結構進一步惡化,風險在銀行的大量積聚。資產證券化是上個世紀最偉大金融創新之一,如果沒有廣泛的投資者,即便是各家銀行都開展資產證券化業務,各家企業都開辟資產證券化專項,風險不但不能分散和化解,反倒會因為個別大型資本占有者相互持股而累積加劇。沒有良好的流動性和充分的一級二級交易市場和交易流程,資產價格不能正確估計和實現,隨著利率市場化的進程,以及儲蓄機構的變化,利差空間逐步縮小,不合理的交易會帶來更多的經營風險。
(3)美國次級貸危機在目,我國在體制和流程都不夠不完備的時候,目前流動性整體過剩,理應減少不必要的不良資產和利率敏感性風險擴散的可能,漸進化的實施各種級別和類別的資產證券化過程。
(4)相對于大型國有股占主導的銀行企業,更多的融資需求是一些規模較小的,但成長性較好的銀行和企業。證監會和銀監會在審批核準時,應以風險收益權衡考慮,公平合理的開展資產證券化業務,整合優質資產,構建合理規模的銀行信貸和企業專向資金證券化業務,切實地解決融資難的問題,改善金融結構,降低融資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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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信貸資產 證券化 發展 問題
銀行信貸資產證券化是在金融改革形勢下所探索出的資產負債管理模式。它與傳統的貸款方式既有本質的區別,又有內在的聯系。銀行信貸資產證券化,是指銀行把欠流動性但有未來現金流的信貸資產(如銀行的貸款、企業的應收帳款等)經過重組形成資產池,并以此為基礎發行證券。資產證券化已經成為新時期我國金融業發展創新的一個新起點,它所帶來的優越性是無可比擬的,但是,由于我國特殊因素的影響,資產證券化還有待于進一步探索研究。
一、我國銀行信貸資產證券化發展狀況
早在1983年我國就有人開始介紹西方的資產證券化技術,但直到20世紀90年代初,資產證券化探索研究的熱潮才開始在中國興起。1992年三亞地產的投資證券、走出了中國資產證券化的第一步。1996年8月,為了建設廣深珠高速公路,珠海在國外發行了2億美元債券,這是國內第一個完全按照國際化標準運作的離岸資產證券化案例。2000年,中國工商銀行和中國建設銀行成為住房貸款證券化試點單位,標志著資產證券化被政府認可。2005年4月,中國人民銀行和銀監會了《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管理辦法》,以及之后財政部頒布的《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會計處理規定》、銀監會頒布的《金融機構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監督管理辦法》等規范性文件為我國的信貸資產證券化的試點搭建了一個基本的法律框架,為資產證券化的規范化運行創造了條件,也為今后我國資產證券化的深入發展奠定了制度基礎。2005年12月,國家開發銀行和中國建設銀行分別發行了第一期信貸資產支持證券和個人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信托資產支持證券,這兩個證券在市場的成功發行,標志著我國信貸產證券化工作邁出了實質性步伐,國內信貸資產證券業務正式開展。
信貸資產證券化的發行,一方面豐富了我國資產證券化產品種類,開辟了商業銀行批量化、市場化、標準化處置不良資產的新渠道,并將進一步推動我國資本市場發展。但另一方面,資產證券化在國內一直得不到投資者足夠的響應:首先,國務院,銀監會等國家監管部門希望通過推行證券資產化來改善商業銀行負債結構,提高資產的流動性和融資比例,使得資產證券化成為了一種調控手段;其次,不良資產在我國銀行的資產結構中利用率一直處于較低的水平,我國商業銀行證券化的標的大部分都是不良資產,很少有銀行愿意拿出優質信貸資產進行證券化。同時,信貸資產的二級市場相對狹隘,流動性明顯不足,信貸資產證券化產品主要集中于銀行間債券市場流動,投資者對此反應冷淡。這就導致信貸資產證券化產品不溫不火。
二、我國銀行信貸資產的特點
我國經濟體制和金融體制的發展演變,以及我國企業與銀行間的特殊關系,決定了我國銀行的信貸資產有其自身的特點:
1、信貸資產單一,結構比例不合理
在我國銀行信貸資產的結構中, 中小型企業和民營私有企業貸款比例較小,國有大中型企業貸款比例大。銀行信貸資金投向的特定性,使得國有企業貸款成了銀行的最大資產。我國企業特別是國有企業對銀行信貸資金的依賴性較大, 國有企業貸款占了我國銀行信貸資產的90%,在市場經濟條件下,這種狀況既不利于銀行提高效益,又不利于企業競爭,促成優勢企業發展,提高社會整體經濟效益。傳統的銀行存放貸款經營模式,加之我國特有的經濟體制和金融體制特點,使得我國銀行信貸資產品種單一,結構不合理。
2、信貸資產周轉慢、效益差
銀行的不良資產降低了資金正常的周轉速度,造成了資金沉淀,影響了國民經濟的正常運行。由于貸款存量大,缺乏流動性,阻礙了資源的合理流動和配置,產業結構也就難以實現合理調整,信貸資金投資效益自然較差
3、信貸資產膨脹快、規模大
目前,我國銀行信貸資產膨脹速度較快,許多企業資金大部分依靠銀行貸款,企業本身積累少,負債率高,甚至一些企業連最基本的鋪底資金都靠銀行統包。信貸資產是我國金融機構的最主要資產,占了全部銀行資產的絕大多數。每次經濟過熱都是銀行信貸資產膨脹的結果。
4、信貸資產沉淀嚴重,流動性差
我國部分企業由于經營不善,效率不佳,企業虧損,負債率較高,導致銀行的貸款成了死賬,不僅貸款本金沉淀、呆滯、呆帳居高不下,而且欠息與日俱增。我國銀行信貸資產由于缺少二級市場可以變現,沒有實現流動,使銀行的信貸資產流動性受到很大限制,銀行很容易陷入流動性困難危機,金融風險加大。
三、我國信貸資產證券化存在的問題
銀行信貸資產證券化雖然有很多有好處,但是由于中國的特殊國情,其發展路途中主要存在以下幾個問題:
1、信用評級問題
證券的評級是投資者進行投資選擇的重要依據,在實施資產證券化的過程中,對資產池中的資產進行嚴格、公正、正確的信用評級,對于證券化的資產定價具有至關重要的作用。目前我國發展資產證券化過程中評級機構的經驗有限,評級標準的客觀性和一致性較低,銀行擔保導致信用評級形同虛設,沒有形成行業評級標準,不能形成對產品設計的指示作用。
2、法律規范問題
由于我國資產證券化處于起步階段,許多法律還沒有完全制定。在我國信用環境不佳、法制意識薄弱的條件下,相關法律法規的不完備意味著提高了風險水平,這在一定程度上阻礙了我國資產證券化的健康發展。
3、二級市場問題
目前國內銀行的資產證券化產品,主要在銀行間市場上發行和交易。一級市場飛速發展,但二級市場的交易情況卻非常冷清,信貸資產在二級市場缺乏足夠的流動,導致銀行金融風險加大。制約了資產證券化的發展。交易的流動性問題已成為中國發展資產證券化市場最核心的問題。
四、我國信貸資產證券化的改善建議
1、建立健全相關法規制度。資產證券化涉及到很多新的法律問題,我國的法律制訂往往滯后,尤其對于金融領域的體制創新和工具創新反映更是如此。政府應積極推動相關的修法與立法工作,對于目前法律沒有作出明確規定或者是模棱兩可的部分, 必須在法律上進行明確,以保障發起人和投資者的利益。。此外,法律還應對證券化的產品標準化,對其發行、審核、承銷、上市、托管及交易場所、交易規則做出明確規定,以避免交易過程中不確定性。加快健全完善全面開展資產證券化業務的法律制度環境步伐。
2、健全信用擔保和評級機構。信用擔保和評級機構在資產證券化的信用級別的構造中發揮著極為重要的作用。可由政府或專門的組織機構建立一批具有一定的實力和信譽的擔保機構。信用評級機構應是全國性和權威性的,應是市場投資者普遍接受和認可的中立、規范的信用評級機構。
3、加強金融市場監管。監管重點主要包括:對SPV產權組織形式的監管;對資產轉讓與真實銷售的監管;對SPV資產管理與權益信托、具體運作和資產負債表的監管。同時,還要加強對參與證券化銀行的信用風險、最低資本金和信息披露的管理,以維護公平、穩定、有序和高效的金融體系。
4、加強專業人才隊伍建設。加大對現有從業人員的培訓和未來人才的培養,輔以引進吸收國外專業人才,加快建立高素質的資產證券化專業人才隊伍。
資產證券化是一項比較復雜的金融創新,涉及面廣,對經濟金融運行影響很大。隨著各方面環境的改善、條件的成熟和法律法規的健全完善,這項業務將在我國呈現很大的市場潛力,發揮出重要的作用。
參考文獻:
[1]夏小偉. 我國信貸資產證券化的現狀問題及建議[J]. 財會研究,2010,(06)
[2]秦揚揚. 中國銀行信貸資產證券化[J].現代商業,2008,(11)
[3]盧紹兵. 銀行信貸資產證券化的發展現狀及對策研究[J].天府新論,2007,(06)
[4]任偉,陳兵兵.我國商業銀行資產證券化發展分析[J].黑龍江對外經貿,2007,(04)
[5]潘彩虹.我國資產證券化瓶頸問題及解決對策[J].證券時報,2006,(03)
關鍵詞:信貸資產 證券化 發展 問題
銀行信貸資產證券化是在金融改革形勢下所探索出的資產負債管理模式。它與傳統的貸款方式既有本質的區別,又有內在的聯系。銀行信貸資產證券化,是指銀行把欠流動性但有未來現金流的信貸資產(如銀行的貸款、企業的應收帳款等)經過重組形成資產池,并以此為基礎發行證券。資產證券化已經成為新時期我國金融業發展創新的一個新起點,它所帶來的優越性是無可比擬的,但是,由于我國特殊因素的影響,資產證券化還有待于進一步探索研究。
一、我國銀行信貸資產證券化發展狀況
早在1983年我國就有人開始介紹西方的資產證券化技術,但直到20世紀90年代初,資產證券化探索研究的熱潮才開始在中國興起。1992年三亞地產的投資證券、走出了中國資產證券化的第一步。1996年8月,為了建設廣深珠高速公路,珠海在國外發行了2億美元債券,這是國內第一個完全按照國際化標準運作的離岸資產證券化案例。2000年,中國工商銀行和中國建設銀行成為住房貸款證券化試點單位,標志著資產證券化被政府認可。2005年4月,中國人民銀行和銀監會了《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管理辦法》,以及之后財政部頒布的《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會計處理規定》、銀監會頒布的《金融機構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監督管理辦法》等規范性文件為我國的信貸資產證券化的試點搭建了一個基本的法律框架,為資產證券化的規范化運行創造了條件,也為今后我國資產證券化的深入發展奠定了制度基礎。2005年12月,國家開發銀行和中國建設銀行分別發行了第一期信貸資產支持證券和個人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信托資產支持證券,這兩個證券在市場的成功發行,標志著我國信貸產證券化工作邁出了實質性步伐,國內信貸資產證券業務正式開展。
信貸資產證券化的發行,一方面豐富了我國資產證券化產品種類,開辟了商業銀行批量化、市場化、標準化處置不良資產的新渠道,并將進一步推動我國資本市場發展。但另一方面,資產證券化在國內一直得不到投資者足夠的響應:首先,國務院,銀監會等國家監管部門希望通過推行證券資產化來改善商業銀行負債結構,提高資產的流動性和融資比例,使得資產證券化成為了一種調控手段;其次,不良資產在我國銀行的資產結構中利用率一直處于較低的水平,我國商業銀行證券化的標的大部分都是不良資產,很少有銀行愿意拿出優質信貸資產進行證券化。同時,信貸資產的二級市場相對狹隘,流動性明顯不足,信貸資產證券化產品主要集中于銀行間債券市場流動,投資者對此反應冷淡。這就導致信貸資產證券化產品不溫不火。
二、我國銀行信貸資產的特點
我國經濟體制和金融體制的發展演變,以及我國企業與銀行間的特殊關系,決定了我國銀行的信貸資產有其自身的特點:
1、信貸資產單一,結構比例不合理
在我國銀行信貸資產的結構中, 中小型企業和民營私有企業貸款比例較小,國有大中型企業貸款比例大。銀行信貸資金投向的特定性,使得國有企業貸款成了銀行的最大資產。我國企業特別是國有企業對銀行信貸資金的依賴性較大, 國有企業貸款占了我國銀行信貸資產的90%,在市場經濟條件下,這種狀況既不利于銀行提高效益,又不利于企業競爭,促成優勢企業發展,提高社會整體經濟效益。傳統的銀行存放貸款經營模式,加之我國特有的經濟體制和金融體制特點,使得我國銀行信貸資產品種單一,結構不合理。
2、信貸資產周轉慢、效益差
銀行的不良資產降低了資金正常的周轉速度,造成了資金沉淀,影響了國民經濟的正常運行。由于貸款存量大,缺乏流動性,阻礙了資源的合理流動和配置,產業結構也就難以實現合理調整,信貸資金投資效益自然較差
3、信貸資產膨脹快、規模大
目前,我國銀行信貸資產膨脹速度較快,許多企業資金大部分依靠銀行貸款,企業本身積累少,負債率高,甚至一些企業連最基本的鋪底資金都靠銀行統包。信貸資產是我國金融機構的最主要資產,占了全部銀行資產的絕大多數。每次經濟過熱都是銀行信貸資產膨脹的結果。
4、信貸資產沉淀嚴重,流動性差
我國部分企業由于經營不善,效率不佳,企業虧損,負債率較高,導致銀行的貸款成了死賬,不僅貸款本金沉淀、呆滯、呆帳居高不下,而且欠息與日俱增。我國銀行信貸資產由于缺少二級市場可以變現,沒有
實現流動,使銀行的信貸資產流動性受到很大限制,銀行很容易陷入流動性困難危機,金融風險加大。
三、我國信貸資產證券化存在的問題
銀行信貸資產證券化雖然有很多有好處,但是由于中國的特殊國情,其發展路途中主要存在以下幾個問題:
1、信用評級問題
證券的評級是投資者進行投資選擇的重要依據,在實施資產證券化的過程中,對資產池中的資產進行嚴格、公正、正確的信用評級,對于證券化的資產定價具有至關重要的作用。目前我國發展資產證券化過程中評級機構的經驗有限,評級標準的客觀性和一致性較低,銀行擔保導致信用評級形同虛設,沒有形成行業評級標準,不能形成對產品設計的指示作用。
2、法律規范問題
由于我國資產證券化處于起步階段,許多法律還沒有完全制定。在我國信用環境不佳、法制意識薄弱的條件下,相關法律法規的不完備意味著提高了風險水平,這在一定程度上阻礙了我國資產證券化的健康發展。
3、二級市場問題
目前國內銀行的資產證券化產品,主要在銀行間市場上發行和交易。一級市場飛速發展,但二級市場的交易情況卻非常冷清,信貸資產在二級市場缺乏足夠的流動,導致銀行金融風險加大。制約了資產證券化的發展。交易的流動性問題已成為中國發展資產證券化市場最核心的問題。
四、我國信貸資產證券化的改善建議
1、建立健全相關法規制度。資產證券化涉及到很多新的法律問題,我國的法律制訂往往滯后,尤其對于金融領域的體制創新和工具創新反映更是如此。政府應積極推動相關的修法與立法工作,對于目前法律沒有作出明確規定或者是模棱兩可的部分, 必須在法律上進行明確,以保障發起人和投資者的利益。。此外,法律還應對證券化的產品標準化,對其發行、審核、承銷、上市、托管及交易場所、交易規則做出明確規定,以避免交易過程中不確定性。加快健全完善全面開展資產證券化業務的法律制度環境步伐。
2、健全信用擔保和評級機構。信用擔保和評級機構在資產證券化的信用級別的構造中發揮著極為重要的作用。可由政府或專門的組織機構建立一批具有一定的實力和信譽的擔保機構。信用評級機構應是全國性和權威性的,應是市場投資者普遍接受和認可的中立、規范的信用評級機構。
3、加強金融市場監管。監管重點主要包括:對spv產權組織形式的監管;對資產轉讓與真實銷售的監管;對spv資產管理與權益信托、具體運作和資產負債表的監管。同時,還要加強對參與證券化銀行的信用風險、最低資本金和信息披露的管理,以維護公平、穩定、有序和高效的金融體系。
4、加強專業人才隊伍建設。加大對現有從業人員的培訓和未來人才的培養,輔以引進吸收國外專業人才,加快建立高素質的資產證券化專業人才隊伍。
資產證券化是一項比較復雜的金融創新,涉及面廣,對經濟金融運行影響很大。隨著各方面環境的改善、條件的成熟和法律法規的健全完善,這項業務將在我國呈現很大的市場潛力,發揮出重要的作用。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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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劉志強.信貸資產證券化在我國試點的動因及影響分析[j].商場現代化, 2006, (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