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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籌劃的心得優選九篇

時間:2024-01-20 16:5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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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籌劃的心得

第1篇

關鍵詞:激勵;薪酬所得稅;籌劃

按照管理學的基本理論,薪酬一般包括工資、獎金、津貼、股權、員工參加的失業和養老等社會保險中企業負擔的部分、免費工作餐或職工宿舍等企業福利。薪酬所得稅收籌劃是個人所得稅收籌劃的一部分,是指在不違反相關稅收法律規定的前提下,將應安排支付給員工的工資、薪金及各項福利等事先予以籌劃,盡量減少員工個人稅收支出,降低員工稅收負擔,提高個人的實際收入水平。其要點在于合法性、籌劃性和目的性。組織作為薪酬所得稅的代扣代繳義務人,應將薪酬所得稅納入組織稅收籌劃的范圍,以增加員工的實際收入,激勵員工,努力完成組織各項經營指標,實現員工收入最大化和組織績效目標最大化的目的。

一、薪酬所得稅籌劃的重要性

(一)薪酬所得稅征繳的主要特點

薪酬所得指的是員工受雇或任職于某組織付出勞動所取得的工資、獎金、福利等各種酬勞,其征繳主要有以下特點:

1. 按月計征。適用3%~45%七級超額累進稅率。

2. 起征點較高。薪酬所得以個人每月收入固定扣除3500元的費用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3. 實行支付單位代扣代繳和納稅人自行申報兩種征納方法。

4. 計算簡單。個稅的費用扣除免去了對個人實際生活費用逐項計算扣除的麻煩,采取總額扣除法,且有明確的扣除標準,計算簡單。

(二)薪酬所得稅收籌劃的重要性

薪酬所得稅征繳的上述特點為薪酬支付單位進行納稅籌劃提供了空間和可能性。薪酬支付單位通過對員工工資、薪金及福利安排方案的反復比較,選出員工稅收負擔相對較輕的方案,從而完成員工薪酬所得稅籌劃。這樣的納稅籌劃可以節減員工稅收,有利于員工稅后收入最大化,提高員工福利水平,激發員工的工作積極性。

二、員工激勵理論

組織存在的目的是實現特定的組織目標。管理學對激勵的定義是:通過某種外部誘因的利用,使人的工作積極性和革新精神得以調動,使人有一股朝所期望的目標努力爭取的內在動力。20世紀20~30年代以來,國外管理學家和心理學家對激勵問題進行了大量的研究,從不同角度提出了各種不同的激勵理論。這些理論中與員工薪酬所得稅收籌劃相關的理論有:

(一)需要層次論

需要層次論由美國著名心理學家和行為學家馬斯洛首次提出。該理論把人的需要分成:生理需要、安全需要、友愛和歸屬的需要、尊重的需要、自我實現的需要五個層次。馬斯洛認為,人的這五個層次的需要呈遞進規律,低層次的需要滿足后,高一層次的需要就會成為主導的需要,并且這種需要會成為行為的主要驅動力,否則,高一層次需要的欲求就不會太強,驅動力也不足。組織管理者按照需要層次理論設計良好的薪酬管理制度,并做好薪酬所得稅收籌劃使薪酬管理制度得到有效實施,對滿足員工的不同層次需要,激勵員工有良好的效果。

(二)雙因素理論

雙因素理論由美國心理學家赫茲伯格提出。該理論認為:按激勵功能的不同,組織中對人的積極性產生影響的因素可分為激勵因素和保健因素。保健因素是那些如不能得到滿足就會嚴重挫傷員工積極性、招致員工不滿,得到滿足可以防止員工不滿情緒、但對提高員工工作積極性作用不大的因素。這一因素主要與工作環境或工作條件有關。包括與上下級及監督者的人際關系、工資、工作環境和安全性等;激勵因素是那些如能得到滿足就會對員工產生很大的激勵作用、能使員工的積極性得到充分而持久的調動、并對工作產生滿意感,不能得到滿足也不會招致員工太大的不滿意的因素。這一因素與工作內容有關。包括工作本身具有挑戰性、獎勵、晉升和成長等。組織管理者按照雙因素理論結合薪酬納稅籌劃合理分配工資等保健因素和獎金等激勵因素,對于預防員工不良情緒,激發員工積極性具有重要意義。

(三)期望理論

期望理論由美國心理學家弗羅姆首先提出。該理論認為:人們有某種需要而且有達到這種需要的可能性時,他才會有較高的工作積極性。這一理論要求管理者在進行員工激勵時要處理好個人努力、取得績效、組織獎勵、滿足個人需要程度之間的關系。員工總是希望通過自己的努力可以取得預期的工作績效,如果員工認為通過努力取得預期工作績效的可能性大,就會激發他的工作積極性,否則,就不能激發他努力工作;員工總是希望取得績效后得到組織獎勵,如果員工認為取得績效后能得到合理的組織獎勵,就會激發他的工作熱情,否則,就可能沒有工作積極性;員工總是希望得到的組織獎勵能滿足個人的某種需要,因為個人的需要各有不同,因此采用同一種獎勵辦法帶給員工的滿足感會不同,其激勵效果也就不同。組織管理者按照期望理論并考慮薪酬納稅籌劃的要求,合理設計組織績效目標及組織獎勵目標,對滿足員工期望心理,激發員工積極性有重要作用。

(四)公平理論

公平理論由美國心理學家亞當斯提出。該理論重點研究獎酬分配的合理性和公平性給員工工作積極性帶來的影響。該理論認為:員工工作所得報酬的絕對值和相對值都會影響其工作動機。每個員工都會拿自己的報酬與貢獻的比率去和其他員工比較,員工還會拿自己現在的報酬與貢獻的比率去和自己過去的比率進行比較,如兩者的比率相等,員工就會覺得公平并感到滿意,從而積極工作,否則,員工就會感到不公平,從而影響其工作積極性。組織管理者按照公平理論做好薪酬納稅籌劃,做到員工薪酬在員工之間及員工自己各年度之間的公平安排,對滿足員工公平需要,激發員工工作積極性有明顯的效果。

三、進行納稅籌劃提高員工福利的思路和方法

綜合上述理論,良好的員工福利,可以增強員工對組織的歸屬感,從而更加努力工作,一個恰當的、理想的員工福利安排可以為組織營造出強大的競爭優勢。組織通過稅收籌劃,能夠提高員工福利,激發其工作熱情,實現組織和員工目標的有機統一。薪酬所得納稅籌劃的主要思路和方法有:

(一)充分利用個稅抵免政策

個人所得稅法規定,單位為個人提供的住房公積金、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和失業保險,免征個人所得稅;對一些不屬于納稅人本人工資、薪金所得項目不予征稅,包括:未納入公務員基本工資總額的津、補貼差額,獨生子女補貼,午餐補貼、差旅費補助。因此,企業應充分利用個稅抵免政策,在國家規定的標準內盡可能提高企業和個人交付三險一金及津補貼數額。

(二)合理籌劃年終獎發放

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規定,員工某月取得全年的一次性獎金有兩種計稅辦法:

取得年終獎的當月工資少于3500元的,年終獎個人所得稅=(當月工資+年終獎-3500)×稅率-速算扣除數。該辦法按 [(年終獎+月工資-3500)÷12] 的商數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

取得年終獎當月工資不低于3500元,年終獎個人所得稅=年終獎×稅率-速算扣除數。該辦法按 (年終獎÷12)的商數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

1.年終獎納稅籌劃辦法一:調整工資和年終獎發放比例

案例一:某公司實行年薪制,核定某職工年薪180000元。

方案一:每月工資15000元,三險一金3000元/月,年終獎為零。全年繳納個稅[(15000-3000-3500)×20%-555]12=13740元,某職工當年的稅后收入為180000-13740=166260元;

方案二:每月工資8000元,三險一金3000元/月,年終獎84000元。全年繳納個稅[(8000-3000-3500)×3%]×12+(84000×20%-555)=16785元,全年稅后收入180000-16785=163215元(注:年終獎84000÷12的商數確定適用稅率為20%、速算扣除數為555);

方案三:每月工資11000元,三險一金3000元/月,年終獎48000元。全年繳納個稅[(11000-3000-3500)×10%-105]12+(48000×10%-105)=8835元,全年稅后收入180000-8835=171165元;(注:年終獎36000÷12的商數確定適用稅率為10%、速算扣除數為105)。

方案三比方案二節稅7950元、比方案一節稅4905元。從案例得出結論如下:合理的年終獎納稅籌劃,可提高職工的收入水平,增進員工福利。方案三的月工資和年終獎適用稅率相同,且月工資應納稅所得額(4500元)位于相近兩級不同稅率的臨界點、年終獎應納稅所得額(4000元)接近相近兩級不同稅率的臨界點,這種工資獎金組合的所需繳納的個稅是最低的。管理者在籌劃工資和年終獎的發放方案時,應調整月工資和年終獎的發放比例,如果月工資稅率大于年終獎稅率,可降低月工資提高年終獎,反之亦然,以盡量將月工資稅率和年終獎稅率調整到同一稅率級次,并使兩者的應納稅所得額盡可能靠近相近兩級稅率的臨界點。

2. 年終獎納稅籌劃辦法二:避開年終獎縮水區間

案例二:某員工年終獎54000元,年終獎納稅54000×10%-105=5295元,稅后收入54000-5295=48705元(注:年終獎54000÷12的商數確定適用稅率為10%、速算扣除數為105);

該員工第二年取得了更好的工作績效,管理者將年終獎提高至60120元,年終獎納稅60120×20%-555=11469元,稅后收入60120-11565=48651元(注:年終獎60120÷12的商數確定適用稅率為20%、速算扣除數為555)。

從案例二看出,因未做好個稅籌劃,雖然個人年終獎數額增加了6120元,個人稅后收入卻減少54元,獎金的提高不僅不能起到激勵員工的作用,還會影響員工的工作情緒。現行個稅會產生年終獎越多,稅后收入越少的收入“縮水區間”。設獎金金額為P,可測算出第一“縮水區間”的范圍:P-(P×0.1-105)=1500×12-1500×12×0.03,得出P=19283.33元,依此類推,可以得出六個“縮水區間”的范圍,即:(18000,19283.33]、(54000,60187.5]、(108000,114600]、(420000,447500]、(660

000,606538.46] 、(960000,1120000]。在發放年終獎時,發放數額不要出現在這些縮水區間內。管理者將獎金發放方案布置為這些區間的起始金額能使年終獎的稅負降到最低,管理者可將年終獎超過起始金額的部分合并到工資或變更為員工福利發放,以達到避稅效果。

3. 年終獎納稅籌劃辦法三:調整年終獎發放時間

案例三:某員工每月工資5000元,三險一金1600元/月,年終獎36000元。

方案一:年終獎年終一次發放。每月工資5000元扣除三險一金1600元后,低于每月3500元的費用扣除額,工資部分不需繳納個稅。年終獎應納個稅=36000×10%-105=3495元。(注:年終獎36000÷12的商數確定適用稅率為10%、速算扣除數為105)。

方案二:年終獎按12個月平均發放。則應納個稅=[(5000+3000-1600-3500)10%-105]×12=2220元。

方案一比方案二多繳個稅1275元。從該案例可以看出,當月工資水平扣除抵免政策規定的項目后低于3500元時,應盡量將年終獎分解至每月發放,用足每月3500元的抵減額,達到節稅并提高員工福利的效果。

(三)為員工提供福利設施,降低名義收入,提高實際收入

案例:某企業招收了5名新員工,試用期工資8000元/月,三險一金1600元/月,每月房租1500元、工作午餐費用300元、交通費用200元。

方案一:不提供員工宿舍、工作午餐、不安排上下班接送班車,每人每月應納個稅為(8000-3500-1600)×10%-105=235元,每人每月實際可支配收入8000-235-1500-300-200=5765元;

方案二:公司為5名新進職工提供員工宿舍、工作午餐、安排上下班接送班車,工資調整為6000元,每人每月應納個稅為(6000-3500-1600)×3%=27元,每人每月實際可支配收入6000-27=5973元。

經籌劃后,新進職工每人每月節稅208元,全年實際收入增加2496元。一般來說,企業可為員工提供的免稅福利有:免費工作餐、上下班交通工具、帶家具的員工宿舍、員工繼續教育經費和其他培訓機會等。管理者將工資、薪金變更為發放員工福利的方式來進行納稅籌劃時,需要注意企業所得稅法中有關福利費總額不能超過工資總額14%的規定,超過部分在核定企業當年所得稅時要進行納稅調增,會影響企業稅后利潤。

(四)均衡收入

在一些受季節和氣候等因素影響較大的特定行業,其各月之間的產量和營業狀況的波動較大,如遠洋運輸和遠洋捕撈業、采掘業等行業,這些行業的員工各月工資收入水平也會出現較大的波動。另外,一些行業出于經營或管理的相關因素,有時員工獎金、勞動分紅在不同的納稅月份可能出現較大的波動,如金融保險業。這就可能導致這些行業的員工在某月收入較高時被征收較高稅率的個人所得稅,在收入偏低的月份里又不能享受法定的費用扣除等稅法規定的優惠政策。這樣會總體加重納稅人的個稅負擔,有必要均衡各月收入。

案例:某保險公司工資發放是根據個人的工作績效進行的,某員工三險一金1600元/月,5~10月工作業績好,每月工資10000元,其余月份只有5000元。

方案一:公司按實發放,某員工全年應納個稅[(10000-3500-1600)×20%-555] ×6=2550元;

方案二:(10000×6+5000×6)/12=7500元,公司均衡各月收入,按7500元/月給該員工發放工資,則該員工全年應納個稅[(7500-3500-1600)×10%-105]×12=1620元。

由上可見,通過均衡各月收入可為員工節稅930元,員工個人多獲得實發工資930元。

參考文獻:

[1]馮興.淺談事業單位工資個稅問題[J].現代商業,2014(06).

[2]羅倩.淺談工資、薪金個人所得稅稅收籌劃[J].現代商業,2014(05).

[3]寧苑心,王文杰.試論個人所得稅納稅籌劃[J].合作經濟與科技,2014(06).

[4]李靜.工薪收入的個人所得稅籌劃途徑探索[J].臨沂大學學報,2014(06).

[5]文躍然.薪酬管理原理[M].復旦大學出版社,2013.

第2篇

關鍵詞:總承包項目;甲供材料;混合銷售

一、稅收改革對建筑行業的整體影響

(一)對建筑合同的具體影響

對建筑行業的相關企業而言,稅收改革對工程合同條款中涉及的設備值進行了更加準確的定位。營改增背景下,允許企業對新會計時期內購買的設備進行增值稅抵扣,建設單位可以結合設備值的具體需求開增值稅的相關發票。與此同時,由于固定資產的新增部分可以進行稅收抵扣,因此新增部分的資產相對降低,折舊費用也有所減少,提升了工程的營業利潤,導致部分建設單位通過增加工程造價的設備值來提升整體經營利潤,出現建安產值削減的情況。

(二)對混合銷售的改革影響

新稅收細則對混合銷售進行了特別規定,即納稅人提供建筑產業相應勞務的同時,出售自己生產的貨物或者做出稅務相關部門另行規定的行為時,需要對應稅勞務與貨物銷售額進行分類核算,應稅勞務部分繳納11%的增值稅,貨物部分繳納17%的增值稅。如果沒有進行分類核算,按主管單位的核定結果進行繳納。細則內容的變化主要表現在建筑單位混合銷售的稅收管理上。原政策規定,如果混合銷售沒有進行分別核算或者出現核算結果不準確的情況,混合銷售中的應稅勞務、貨物以及非應稅勞務都需要繳納增值稅,不用繳納營業稅。現行的新準則將混合經營的增值稅核定工作轉移到稅務機關上。如果建筑工程屬于鋼結構的制作項目,同時涉及兩種增值稅的勞務管理范疇,建筑企業應該分別進行核算,通過合同進行籌劃管理,提升整體建筑效益。

(三)對建筑合同收入確認的影響

建筑工程的合同可以分為固定造價與成本加成兩種類型。固定造價建筑合同主要是對建筑工程收入與毛利的確認。在沒有實行營改增政策之前,營業稅是一種價內稅,合同收入應繳納營業稅。在營改增政策實行后,增值稅的性質屬于價外稅,因此合同收入沒有包含增值稅的內容。與此同時,合同造價的總成本中,原材料、租賃費用以及燃料等屬于增值稅的稅額不歸于實際成本,合同預計的成本相較于改征前有所下降,增強了建筑成本的實際配置效率,促進建筑產業的良性發展。成本加成類的建筑合同屬于對建筑工程整體收入的確認,主要是以合同條款或具有法律效益的其他協定為基礎,對成本及成本一定比例或定額費用進行價款確認,最終形成的建造合同。營業稅繳納改為增值稅繳納后,將合同的總價,即營業總收入作為基本參數,扣除實際成本中可以抵扣增值稅的數額,因此實際成本不包含可以抵扣進項稅額的部分,降低了建筑企業的稅收壓力。與此同時,建設成本的定比或定額也會相應改變,使得營業總收入相較于過去有所提升,緩解了建筑工程的稅收負擔。

二、建筑工程保證合同稅收管理合理性的有效途徑

通過分析新稅收機制對建筑領域財稅管理的具體影響,可以發現建筑項目的合同稅收管理對項目財務資源的管理有著極為重要的意義。當施工單位承包了整體工程時,需要對建安產值、設備值進行明確劃分;如果項目包括自產產品、加工產品時,應該更準確地區分建安產值與自產產品值。

(一)總工程建筑承包合同的稅收管理

新稅收規范對整體建安工程(包含設備)的籌劃重點表現為提升建設單位整體效益,保證增值稅繳納合規、合理,在滿足發票開辦標準的同時,科學降低設備使用、收入稅負。(1)合同協商的注意事項。在進行建筑合同的準備與協商過程中,應及時與業主進行溝通,將總承包合同劃分為不同的項目,如設計、設備采購等,將設計與設備進行單獨拆分,以經營性質的不同為標準,分立合同,避免因管理不善而造成的重復繳稅問題。與此同時,施工單位應該盡量避免法人同時與建設單位訂立設備采購、建安工程兩個合同。根據施工單位的組織構架,選擇是否單獨進行協商。(2)明確外購設備值。為合理降低建筑單位的稅負,在建筑合同訂立的過程中,需要明確外購的設備值:首先,施工階段的設備價值先不進行封口,當最終計算價值時應以單位的采購數據為依據;其次,由于外購設備的相關合同值不能確定,因此,建安合同的價值也不應該進行封口,將總包干價與外購設備價值的差額作為最終結算;第三,施工單位在投標準備過程中,應該對設備市場進行調查,確定設備合同值與實際的采購值基本一致。

(二)建安項目合同中的混合銷售稅收籌劃

建筑合同中涉及混合銷售項目的稅收需要進行分類籌劃:如建安項目包括自產產品、加工產品的經營收入,自產、加工產品的銷售額應該繳納增值稅,土木建設以及安裝工程需要繳納。籌劃這一類工程項目稅收需要區分營業部分,明確辨別增值稅應稅項目及應繳稅率的不同,合理降低稅收成本。具體來講,混合銷售應該最先測算自產及加工產品的整體銷售額,取得相應的稅金抵扣包含的物資成本,依照成本明確應稅項目的實際合同值。在合同中分別注明不同的應稅項目與合同值。如果遇到混合銷售項目難以區分的內容,可以在后續協商階段簽署補充合同,或者在甲方所屬的簽量單上單獨注明。

(三)工程合同中甲供材料相關內容的稅收籌劃

由于新稅收實施細則規定:納稅人提供建筑業勞務(不含裝飾勞務)的,其營業額應當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設備及其他物資和動力價款在內。因此建筑企業承建的包含甲供材料的工程,即使工程結算值中不包含甲供材料,甲供材料值也必須依照當期收益繳納相應增值稅。工程合同造價中包含甲供材料值,但是甲方不出具甲供材料的發票,僅憑甲方提供的材料清單入賬,該部分甲供材料成本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時是否允許扣除,在稅務機關是有一定的爭議的。如果甲方提供的材料價格高于甲方采購價格,施工單位將會間接幫助甲方逃避了材料增值稅,同時,稅務機關會以未按照稅法規定取得發票對公司進行處罰。(1)預算取費包括甲供材料的稅款。根據國家關于工程造價的相關規定,在工程中,無論材料由誰提供,工程總造價包括全部的材料價款,且在工程總造價的核算中,所有的材料都是稅后計入工程總造價,即工程造價是含稅價。因此,為避免公司造成損失,無論合同值是否包含甲供材料值,預算取費時均應計算甲供材料的增值稅及附加費用。(2)甲供材料稅收成本的不同計算。合同簽訂時,應與甲方溝通協商甲供材料發票事宜。第一,如果甲方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其可以在購買材料時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并申報抵扣,隨后按原價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給本公司,這樣甲供材料沒有差額也不用繳納增值稅;第二,甲供材料也可以改為“甲定非甲供”材料的方式,即材料由甲方指定供貨商,材料不直接進入甲方的工程成本,而通過對施工單位的工程計價轉入甲方的工程成本,材料供應商直接對本公司出具增值稅發票。

第3篇

(一)稅收籌劃的定義

稅收籌劃是一門綜合性學科,對多類學科如財務、稅收、法律等進行了融合。它是納稅人在企業設立、經營等活動中為了減輕稅收負擔、增加企業利潤、實現經營目標而進行的一種謀劃和安排。這種安排并不是盲目進行的,它的前提是遵守現行稅法和國際稅法慣例,在稅法規定的范圍內實施。如果企業超越了這個前提,便觸犯了國家稅法,必定會受到處罰。

企業實行稅收籌劃最終要實現的目標是在保障應納稅企業正常經營活動的前提下,實現兩個之最,一最是稅負負擔最輕,二最是稅后利潤最大。

(二)稅收籌劃在新企業所得稅法下的特征分析

1.依法性。稅收籌劃的目的之一是減輕稅負負擔,這與偷稅、漏稅的目標一致,它們之間的本質區別是稅收籌劃具有依法性。依法性主要表現為兩個方面:一是企業開展稅收籌劃的前提是遵守國家的稅收法律,最終選擇的稅收籌劃方案必須保證依法進行,否則它便淪為與偷稅、漏稅同樣的性質中去了;二是明確稅法的立法意圖,遵循國家宏觀調控策略,不能知法犯法或鉆稅法漏洞,做一個有良心、講誠信的企業。

2.前瞻性。稅收籌劃的前瞻性是指當納稅人在履行納稅義務前,在遵守稅收政策和法律規定的前提下,為減輕稅負和增加稅后利潤,立足于本企業現狀,對其經營活動進行科學、合理的規劃,制定相關的發展戰略,最終確定出適合本企業的最佳稅收籌劃方案。

3.多面性。稅收籌劃的目標是實現兩個之最,一最是稅負負擔最輕,二最是稅后利潤最大。有一種觀點認為還應該有一最那就是所繳稅款最小。如果企業以這個標準來進行稅收籌劃,將其利潤控制為零,那所繳稅款肯定是最小的。在市場經濟活動中,沒有哪家企業會不追求利潤,所以這種說法及其荒謬。因此,因此企業在進行稅收籌劃時應進行全面籌劃,要綜合考慮各種因素,如市場因素、稅收因素等,只有進行全面考量,稅收籌劃方案才能盡善盡美。

4.變化性。目前,我國經濟正處于轉型時期,法律、法規、政策也在不斷地調整、變化過程中,稅收籌劃方案也應該立足實際,與時俱進,根據這些變化,不斷調整和完善,從而為企業創造更大的稅收利益。

二、稅收籌劃風險在新企業所得稅法下的防范與控制

稅收籌劃是一件系統工作,復雜性強,在進行籌劃方案設計時要綜合考量多

種因素如政策、規則的不斷變化性和企業自身主客觀條件的復雜性等,因此稅收籌劃風險是客觀存在的,應對其加以正視。籌劃人在進行稅收籌劃時,對籌劃風險應進行初步的預判,采取有利措施,防患于未然,防范與控制稅收籌劃風險的發生。

(一)建立稅收籌劃風險預警系統

稅收籌劃存在著主觀風險,納稅人在進行籌劃方案設計時往往依靠的是自己的主觀判斷,這種主觀性跟納稅人的業務素質息息相關,二者為正比關系。所以為了防止稅收籌劃風險的發生,納稅人應樹立風險意識,打有準備的戰役。除此之外,還應依靠網絡建立稅收籌劃風險預警系統,全面監控稅收籌劃,防患于未然,將風險及時控制在萌芽狀態或采取措施防止風險發生。

(二)稅收籌劃應符合國家稅法規定

稅收籌劃存在觸犯稅法的風險,針對這一情況就需要在進行稅收籌劃時務必做到合法,這也是稅收籌劃方案取得成功的必要條件。在實際工作中,納稅人應從這兩個方面加以注意。首先是學習稅法并按照稅法規定進行稅收籌劃設計;其次是分清節稅和避稅的關系。節稅是合法行為,稅法的優惠政策來進行稅收籌劃;避稅是違法行?椋?利用稅法漏洞來逃避繳稅義務。只有弄清楚這兩者的區別,稅收籌劃才有意義。

(三)稅收籌劃應和企業目標一致

稅收籌劃跟企業財務息息相關。企業的財務目標是企業價值最大化。為了實現這一總目標,稅收籌劃也不應偏離軌道,而是以此目標為中心進行整體性籌劃,在企業的整體投資和經營戰略中有其一席之地,[1]防止稅收籌劃片面性風險的發生。

(四)稅收籌劃方案不應古板,應更具靈活度

納稅人在進行稅收籌劃時,不能紙上談兵,而是具體問題具體分析,立足于本企業發展實際,使籌劃方案具有實操性,同時還要兼具靈活度。只有這樣,稅收籌劃方案才是一個成功的方案,從而對稅收籌劃目標的實現產生積極影響。[2]

(五)將成本效益原則滲透到稅收籌劃中去

稅收籌劃工作涉及多項支出和費用,在進行籌劃方案設計時應考慮這方面的因素。于此同時,稅收籌劃方案的最終確定也是在眾多方案中優中選優,那些被放棄的方案所產生的效益也是機會成本,這也是籌劃方案設計時不可忽視的重要因素。[3]稅收籌劃應遵循成本效益原則。只有當稅收籌劃方案所產生的潛在收益大于籌劃成本時,該方案才符合成本效益原則。

第4篇

【關鍵詞】企業所得稅;新企業所得稅法;稅收籌劃;中小企業

一、稅收籌劃的基本理論

(1)稅收籌劃的概念。通過中外各位專家對稅收籌劃的定義可以得知其共同認可稅收籌劃的部分:目的是減輕稅負;事前規劃;遵守法律法規,分歧集中在籌劃人和允許運行的范圍。納稅人作為行政行為的相對方,處于弱勢地位,新稅法應當限制行政主體的權力,保護相對方的利益。如此看來,首先,稅收籌劃的主體應為納稅人。其次,稅收籌劃為企業財務的重要組成部分,應遵從企業價值最大化或股東財富最大化的目標。第三,納稅籌劃所采取的手段應是法律規章沒有明確禁止的行為,按照“法無明文不為罪”的原則,稅收籌劃所采取的一系列行為都應是得到承認和允許的行為。至此,通過查閱資料,經稅收籌劃定義為:納稅人在法律許可的范圍內,為了實現企業價值最大化或股東財富最大化的目標而委托進行生產、經營、投資等經濟行為的事先設計和運籌的過程。(2)進行稅收籌劃的意義。所得稅的提前籌劃可降低稅收成本、增大稅后利潤、增強資金流動性和利用率。細致的納稅籌劃可以規范其決策行為,使企業的經營、投資行為更為合理;籌劃促使企業節約支出、減少浪費,提高企業經管水平,增強企業競爭力。納稅人根據稅率和稅基對納稅方案擇優選擇,根據國家各種稅收優惠政策對投資進行調整,在國家經濟杠桿的調控下走向生產合理布局的道路。在整體和長遠上,國家的稅收也會同步增長。

二、中小企業進行籌劃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1)所得稅籌劃的必要性。一是,據統計,我國中小企業占全國企業總數的90%以上,在國民經濟中發揮著舉足輕重的作用。改革開放以來,中小企業吸納就業人員、推動經濟發展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成為了推動行業發展的主體。二是,入世之后,外企不斷涌進中國市場,外企的進入使競爭更加激烈和殘酷。中小企業面臨著國內國外大小企業的雙重競爭,由于規模小稅負相對重,想要進行競爭,就必須通過稅收籌劃控制稅收成本的比例。三是,根據全國企業所得稅稅源資料顯示,內資企業在稅源來源中占25%左右,外資企業占了15%左右,內資企業比外資企業高出了將近10%的稅負,中小企業稅負負擔明顯過重。四是,中國市場的不斷開放使中小企業擴大市場變得異常艱難,中小企業要想增強競爭力只能從內部著手,加強內部管理、減少成本來實現利潤最大化。(2)所得稅籌劃的可行性。一是,中小企業規模小、組織構造簡單等優勢,可以使企業在沒有超出正常經營范圍內節約稅收成本進行稅收籌劃的空間相對也較大,進行稅收籌劃具有可行性。二是,計劃經濟下把納稅看作是企業對國家應有的貢獻,片面強調稅收的強制性、無償性和固有性,突出了國家的權威忽視了納稅主體的合法權利。三是,但凡重視稅收籌劃,這個國家一般都會有比較完善而又相對穩定的稅收制度,這主要是因為稅收的環境影響企業的納稅方案質量。有關稅收的法律和法規,都是對當事人雙方行為的規范,規定當事人雙方如何讓在給定的空間內爭取到最大的經濟利益。隨著我國在1994年進行稅收制度改革,我國的稅收體制也一直在不斷的完善著,這也為中小企業的稅收籌劃活動提供了制度上的保護。四是,政府為了調整產業結構、刺激國民經濟增長,會實施差別稅收政策,這些存有差別的稅收政策給納稅人進行稅收籌劃和減輕稅負創造了極大的可能和機會。

三、新所得稅法與舊法的不同

(1)企業進行居民和非居民之分,明晰了納稅的主體。新企業所得稅法拋棄了舊法形式重于實質的作法,將企業劃分為“居民企業”和“非居民企業”,一律采用“登記注冊地標準”和“實際管理機構地標準”,更加注重實質;而舊的企業所得稅法把納稅主體分為內資和外資,內資以獨立核算單位為納稅人,外資以法人為納稅人,舊法只做形式的區分,實質上并沒有區分法人和非法人,納稅的對象容易混亂。(2)實行更具國際競爭力的稅率。新所得稅法實行內資外資一致的稅率25%,小型微利企業為20%。我國實行的25%的稅率,雖然屬于國際中等水平,但也保證了企業的競爭力并吸引了不少的外資。新企業所得稅法實行的小型微利企業20%低率,為中小企業與大企業的平等競爭創造了條件。(3)建立以產業為導向的稅收優惠制度。舊企業所得稅法的優惠政策以區域優惠為主,而新法將其變為以產業優惠為主、區域優惠為輔并兼顧社會進步的優惠格局。新法不僅完善了稅收政策,還明確了產業以及區域的導向;通過給予高新技術的優惠照顧,促進了產業結構的調整,產業也不斷的在升級。

四、中小企業在新所得稅法下的稅收籌劃方法

(1)企業組織形式選擇。一是,公司與非公司的選擇。在新企業所得稅法下,我們國家對公司和非公司制企業實行有差別的稅率,如果選擇公司制企業,就要承擔雙重的納稅義務,繳納完企業所得后還要繳納股東個人所得稅。但是如果選擇的是非公司企業制,那就只需繳納個人所得稅即可。由于公司制企業承擔的責任重于非公司制企業,所以企業應該選擇合適的組織形式,減少稅負,達到節稅目的。二是,子公司與分公司的選擇。新企業所得稅法對子公司和分公司在有關納稅上的規定,差異巨大。若為控股型的子公司,因其母公司與子公司各自有其獨立的法人資格,因此母公司不必承擔子公司欠下的債務,所以子公司的虧損就不能抵充掉母公司的利潤,也就自然不能減輕公司的稅負;如果選擇了分公司,它雖然擁有自己的名字但不具備法人資格,沒有自己獨立的財產,所以經營的所有后果都由它的母公司承擔,這樣是可以抵充總公司的利潤,可以減輕公司的稅負負擔。(2)不征稅收入的籌劃。那種不屬于由經營帶來的經濟利益,納稅人也不負納稅義務的收入即為不征稅收入。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了四種不征稅收入:財政撥款、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其他不征稅收入。所以,企業應該努力獲取更多的國家財政補助之類的資金支持,從而減少稅收支出。(3)扣除項目的籌劃。一是,新企業所得稅法對企業公益性捐贈扣除比例進行了統一規定,規定不超過年利潤總額的12%的公益支出準予扣除。中小企業可利用公益性捐贈的稅前扣除比例提高參與社會公益事業,也能減稅。二是,舊法中內資企業實行計稅工資制度,如果內資企業提高了職工的工資,就會繳納更多的企業所得稅,這樣的規定極大的打擊了企業改善職工福利的積極性。新所得稅法取消了內資企業計稅工資制度,對于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準予扣除。三是,新稅法把廣告費用和宣傳費用進行了合并,規定不超過當年銷售收入的15%就可以扣除,并且超過部分還可以在以后納稅年度扣除。

五、結語

中國市場經濟體制建立并不斷完善,我國在加入WTO后稅收項目也與國際標準逐步接軌,稅收籌劃的發展事態良好。但就目前而言,我國針對中小企業稅收籌劃的研究還比較少。不論我國現階段中小企業稅收籌劃進行到何種階段,提高企業的競爭力始終具有重大意義,這就要求我國的中小企業根據經濟變化不斷調整企業所得稅的籌劃計劃,實現企業的目標。稅收籌劃的核心是企業所得稅,因所得稅具有高度的復雜性和技術性,外加本人的知識水平實在有限,不能對中小企業依新企業所得稅法進行稅收籌劃進行更廣更深的研究,這需要后續的政策的出臺來幫助進行更深入的了解。

參 考 文 獻

[1]王險峰.新企業所得稅法下企業所得稅納稅籌劃[J].商業會

計.2007(10)

[2]楊壽康.新企業所得稅法的幾大特點及其對我國經濟發展的影

響[J].集團經濟研究 .2007(13)

[3]牛達.企業所得稅法新舊法條要點對照[J].財會月刊.2007

(13)

[4]曹仲軍.新企業所得稅法的稅收優惠政策解讀[J].企業導報.2009(3)

第5篇

[關鍵詞]稅收籌劃新企業所得稅 政策分析

追求利益最大化成為企業的最終目標,依法納稅是企業(納稅人)的應盡義務。稅收的無償性決定了稅款的支付是企業資金的凈流出。為了減輕稅負,企業自然就會想方設法少繳稅、免繳稅或延緩繳稅。正是在這種直接經濟利益的驅動下,稅收籌劃應運而生。

一、稅收籌劃的特點

稅收籌劃是指納稅人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以符合政府導向為前提,通過組織、投資、經營、理財活動的事先籌劃和安排,充分利用稅法所提供的各項稅收優惠政策在內的政策規定,利用會計所提供的選擇機會獲取最大的稅后利潤的經濟行為。它具有以下幾個顯著的特點:

1.合法性。稅收籌劃不僅符合稅法的規定,而且符合稅法立法的意圖,這是稅收籌劃區別于偷稅避稅的根本點。在合法的前提下進行稅收籌劃,是對稅法立法宗旨的有效貫徹,也體現了稅收政策導向的合理有效性。

2.整體性。稅收籌劃的整體性,一方面指稅收籌劃不能只注重于某一個納稅環節中的個別稅種的稅負高低,而要著眼于整體稅負的輕重;另一方面指總體稅負的輕重并不是選擇納稅方案的最重要依據,應衡量“節稅”與“增稅”的綜合效果。稅收籌劃不僅要考慮納稅人現在的財務利益,還要考慮納稅人的長期利益;不僅要考慮納稅人的所得增加,還要考慮納稅人的資本增值;不僅要考慮納稅人的稅后財務利益最大化,而且還要使納稅人因此承擔的各種風險降到最低。

3.目的性。稅收籌劃的目的是最大限度地減輕企業的稅收負擔。減輕稅收負擔一般有兩種形式:一是在多種納稅方案中選擇稅負最低的方案;二是在納稅總額大致相同的方案中,選擇納稅時間滯后的方案,這就意味著企業得到一筆無息貸款,通過稅負減輕而達到收益最大化的目的。

4.籌劃性。在經濟行為已經發生,納稅項目、計稅依據和稅率已成定局后,再實施少繳稅款的彌補措施,不能認為是稅收籌劃。正如戰爭的戰略戰術要在開戰前做出一樣,稅收籌劃必須在經濟行為發生前產生,事先進行規劃、設計、安排,并指導該經濟活動的進行。

二、稅收籌劃在企業中的運用

1.利用過渡期的稅收籌劃。新稅法對原享受法定稅收優惠的企業實行過渡措施。對新稅法公布前已經批準設立,依照稅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享受低稅率和定期減免稅優惠的老企業,可以按舊稅法規定的優惠標準和期限繼續享受至期滿,但因沒有獲利而尚未享受優惠的企業,優惠期限從新稅法施行年度起計算。因此,享受過渡期減免稅優惠的企業應在合理的范圍內,盡可能把利潤提前到減免期。

2.企業組織形式的籌劃。我國目前企業的組織形式主要有股份公司、有限責任公司、合伙企業和個人獨資企業等,而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合伙企業和個人獨資企業不適用本企業所得稅法,只繳納個人所得稅,而股份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在繳納完企業所得稅后股東還得再繳納個人所得稅,但鑒于后兩者在責任承擔上要大于前兩者,因此企業在權衡自身發展前景、規模預測、市場風險等因素后,可合理選擇企業的組織形式,以期繳納相對較少的稅款。

3.成本費用的稅收籌劃

新企業所得稅法擴大了成本費用的籌劃空間。成本費用籌劃涉及面廣,要求比較復雜,企業需要準確把握稅法的規定,才能順利實現成本費用的最大化扣除。

(1)工資薪金籌劃。新《企業所得稅法》取消了內資企業計稅工資制度,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合理的職工工資薪金,準予在稅前扣除,即工資從限額扣除轉變全額扣除。當然,相應的工會經費、職工福利費和職工教育經費的扣除限額也提高了。盡可能多的列支工資薪金支出,超支福利以工資形式發放,持內部職工股企業,把向職工發放的股利改為績效工資或年終獎金,增加職工教育、培訓機會,建立工會組織,改善職工福利。在籌劃時應注意職工工資需繳納個人所得稅,增加工資幅度時需權衡利弊。新企業所得稅法同時也規定,工資支出應做到真實、合理,否則稅務機關有權調整工資扣除數。

新稅法規定安置殘疾人員及國家鼓勵安置的其他就業人員所支付的工資,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加計扣除。因此,企業應根據自身條件盡可能多的安排這樣的職工就業,一方面這些職工為企業創造了利潤,另一方面也有利于減輕企業的稅收負擔,同時企業可以在一定的適合崗位上盡可能地安置下崗失業人員或殘疾人員,促進了整個社會和諧穩定的發展。

(2)廣告費、業務宣傳費和業務招待費籌劃。《實施條例》沒有區分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廣告費、業務宣傳費扣除限額較以前的基本扣除限額明顯有所提高,且可向以后年度結轉。因此,企業的部分宣傳完全可以不再通過廣告公司策劃,而可以更靈活的將自行生產或經過委托加工的印有企業標志的禮品、紀念品當作禮品贈送給客人,以達到廣告目的。

新稅法規定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按照發生額60%扣除,但最高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即業務招待費的扣除標準有所下降,且超支部分不得向以后年度結轉,因此企業應做好業務招待費的預算,盡量減少支出。可以將業務招待費轉為廣告費、業務宣傳費、辦公費用等支出,能列入會議費的支出盡量不列入業務招待費。

(3)采用折舊方法的稅收籌劃。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對于由于技術進步、產品更新換代較快的固定資產,常年處于強震動、高腐蝕狀態的固定資產,可以采取縮短折舊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不同的折舊方法,對企業的利潤影響不同,從而影響企業的稅負。稅法對于固定資產的折舊年限有一定規定,但是其規定的年限是有一定彈性的。在稅率不變的前提下,企業可盡量選擇較短的折舊年限,從而使企業前期折舊多,獲得延期納稅的好處。其次,還應估計凈殘值,企業在估計凈殘值時,應盡量估計得低一點,以使企業的折舊總額相對多一些,而各期的折舊額也就相對多了,從而使企業在折舊期內少繳納所得稅。

總之,新企業所得稅法的實施,既關閉了過去稅收籌劃的部分途徑,同時也提供了新的籌劃空間。企業應仔細研讀稅法及細則,適時調整籌劃思路,盡力規避稅收風險,謀求最大的經濟利益。

參考文獻:

第6篇

摘 要 納稅籌劃是指納稅人在稅法允許的范圍內,或者至少在法律不禁止的范圍內,通過對尚未發生或者已經發生的應稅行為進行合理的籌劃和安排,利用稅法給出的對自己企業有利的可能選擇或者優惠政策,從中找到合適的納稅方法,最大限度地延緩或減輕本身稅負,從而實現企業利潤最大化的一種行為過程。

關鍵詞 納稅籌劃 風險防范 合理避稅 企業成本

一、新企業所得稅稅法下的稅收籌劃方法

1.合理選擇分公司與子公司

企業在計劃投資時,選擇設立分公司還是通過控股形式組建子公司,在企業所得稅納稅上就有很大的不同。分公司不是獨立法人,他實現的盈虧要同總公司合并納稅,而子公司只有稅后利潤才能按股東占有的股份進行股利分配。一般來說,如果新組建的公司一開始就能盈利,從母公司集團整體稅負利益考慮,設立子公司和設立分公司并沒有區別,但如新設的子公司可以享受到所在地政府提供的各種稅收優惠和其他經營優惠,此時設立子公司就可能更為有利,因為在與母公司合并計算企業所得稅時能夠減輕母公司的稅收負擔。

2.利用產業優惠政策進行稅收籌劃

(1)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舊企業所得稅法僅對國家級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內的高新技術企業實行15%的優惠稅率。新《企業所得稅法》放寬了地域限制,擴大到全國范圍,同時嚴格了高新技術企業的認定標準。

(2)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有關環境保護、資源綜合利用和安全生產的產業和項目的稅收優惠。新《企業所得稅法》中,產業優惠政策的另一個亮點就是把有關環境保護、資源綜合利用和安全生產的產業和項目納入了產業優惠體系。企業購置用于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的投資額,可以按10%從企業當年的應納稅額中抵免;當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個納稅年度結轉抵免。企業以《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資源作為主要原材料,生產國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國家和行業相關標準的產品取得的收入,減按90%計入收入總額。這里原材料占生產產品材料的比例不得低于《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標準。

3.運用技術創新和科技進步的稅收優惠政策納稅籌劃

(1)符合以下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可以免征、減征企業所得。

①享受優惠的技術轉讓主體是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居民企業;

②技術轉讓屬于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范圍;

③境內技術轉讓經省級以上科技部門認定;

④向境外轉讓技術經省級以上商務部門認定;

⑤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即一個納稅年度內,技術轉讓所得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免征企業所得稅;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2)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加計扣除。即企業為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研究開發費用的50%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攤銷。

(3)企業的固定資產由于技術進步等原因,確需加速折舊的,可以縮短折舊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采取縮短折舊年限方法的,最低折舊年限不得低于稅法規定折舊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舊方法的,可以采取雙倍余額遞減法或者年數總和法。

4.合理選擇融資方式籌劃

我國較小型企業都需要進行相適應的融資活動,融資的方式主要有兩種,一是權益方式融資,二是負債方式融資。

二、納稅籌劃在所得稅領域的注意事項和籌劃建議

1.在日常經營中注重稅收籌劃。學好、用好稅法,嚴格按稅法辦事,以避免涉稅處理上產生不應有的損失,是最基本的納稅籌劃。細微的籌劃應隨時貫穿于企業的日常經營活動當中。企業日常賬務處理的好壞,影響到涉稅計算的正確與否。比如企業接受了不規范的發票或者接受了不正當的發票,或者在正規發票的種類上未取得自己所需的發票,對企業來講都是不利的。

2.以重大決策籌劃為重點。在進行重大投資決策時,要分別比較所選不同方案的相關稅收政策,力求采用投資成本最優方案。如企業擬投資設立一高新技術企業,就要考慮投資地點、投資方式和合作伙伴。企業的持續健康發展離不開融資,稅法對不同的融資方式有不同的規定。如稅法規定向一個關聯企業的融資超過注冊資本50%部分的利息不得在稅前列支等,這就需要選擇融資渠道、數額。在進行重大分配決策時,投資者對企業享有收益權,企業在向投資者分配利潤時要兼顧對投資者個人所得稅的影響。

三、結束語

總而言之,納稅籌劃作為企業理財的一種方式,在企業經營活動中的地位日益突出和重要。因此,企業應該樹立依法納稅意識,放棄偷稅的違法行為和避稅的不道德行為,在法律許可的范圍內,充分利用稅收優惠政策,選擇適合自己實際的節稅方法,盡可能地分析一切可能妨礙籌劃目標得以實現的因素,以收益最大化為目的,對企業的生產、經營和投資、理財等事項進行事前安排,使納稅籌劃真正發揮其作用,真正在市場經濟中獲取最大的經濟利益,保證企業更快更好地發展。

參考文獻:

第7篇

【關鍵詞】新企業所得稅法 解讀 籌劃空間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新企業所得稅法)已于2008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實施細則已經于2007年11月28日公布。新企業所得稅法及實施細則在稅率、稅前扣除、資產的稅務處理、稅收優惠、征管方式等方面都發生了很大的變化,它不僅會影響企業的稅負,甚至會導致企業經營戰略的調整。如何深刻理解新企業所得稅法的精髓,有效規避企業的涉稅風險,是稅收籌劃必須考慮的問題。

一、新企業所得稅法縮小了利用稅收優惠政策進行籌劃的空間

在傳統的企業所得稅籌劃中,企業利用稅收優惠政策籌劃的空間有三個。

1、企業身份優惠的籌劃空間。由于過去生產性外資企業、福利企業等具有特殊身份的企業可以享受減免稅以及低稅率的優惠,因此企業想方設法創造條件,通過嫁接或改變身份來謀取稅收優惠。新企業所得稅法取消了上述優惠政策,由通過改變企業身份就能享受稅收優惠的籌劃空間已經不復存在。

2、新辦企業優惠的籌劃空間。舊企業所得稅法規定新辦的從事交通運輸、郵電通信業的企業可以享受企業所得稅“一免一減半”,以及新辦的從事咨詢業、信息業、技術服務業的企業享受企業所得稅“兩免”等優惠政策,因此企業可以通過利用不停地新辦、關停、再新辦企業的方法規避企業所得稅。新企業所得稅法取消了上述優惠政策,因而這一籌劃途徑已經封堵。

3、地域性優惠政策的籌劃空間。如“設在經濟特區的外商投資企業、在經濟特區設立機構、場所從事生產、經營的外國企業和設在經濟技術開發區的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設在沿海經濟開放區和經濟特區、經濟技術開發區所在城市的老市區的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減按24%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設在沿海經濟開放區和經濟特區、經濟技術開發區所在城市的老市區或者設在國務院規定的其他地區的外商投資企業,屬于能源、交通、港口、碼頭或者國家鼓勵的其他項目的,可以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等一系列規定,且生產經營企業經營期在十年以上的,還可以享受兩免三減半的稅收優惠政策。而新企業所得稅法已經取消上述優惠。由于這些地域性優惠政策的取消,原來僅靠在特定區域成立符合一定條件的企業,包括通過打球、貼上高新技術企業標簽就能獲取稅收優惠的籌劃空間已經壓縮。

雖然上述三個籌劃空間已經關閉或壓縮,但并不意味著利用稅收優惠進行籌劃就沒有了空間。總體來看,新企業所得稅法構筑的稅收優惠體系以“產業優惠為主、區域優惠為輔”,因此企業在進行稅收優惠政策的籌劃時,必須將視角從投資地點的稅收籌劃向投資方向的稅收籌劃轉變。如:農、林、牧、漁業項目,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項目,符合條件的微利企業,以及符合條件的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等等。如果企業有條件及時轉變籌劃方向,一個新的籌劃空間必將被打開。

另外,《國務院關于實施企業所得稅過渡優惠政策的通知》規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低稅率優惠政策的企業,在新稅法施行后5年內逐步過渡到法定稅率;原享受企業所得稅“兩免三減半”、“五免五減半”等定期減免稅優惠的企業,新稅法施行后繼續按原稅收法律、行政法規及相關文件規定的優惠辦法及年限享受至期滿為止,但因未獲利而尚未享受稅收優惠的,其優惠期限從2008年度起計算;西部大開發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將繼續執行。與此同時公布的《實施企業所得稅過渡優惠政策表》還顯示,涉及原稅收法律、行政法規和具有行政法規效力的文件有30項,這些優惠主要是此前的一些區域優惠和對外資企業的稅收優惠等。通知還規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低稅率優惠政策的企業,在新稅法施行后5年內逐步過渡到法定稅率。其中,享受企業所得稅15%稅率的企業,2008年按18%稅率執行,2009年按20%稅率執行,2010年按22%稅率執行,2011年按24%稅率執行,2012年按25%稅率執行;原執行24%稅率的企業,2008年起按25%稅率執行。需要強調的是,企業所得稅過渡優惠政策與新企業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規定的優惠政策是存在交叉的,由企業選擇最優惠的政策執行,不得疊加享受,且一經選擇不得改變。上述規定事實上還是給了這類企業一定的籌劃空間。

二、新企業所得稅法擴大了成本費用的籌劃空間

應納稅所得額和稅率是決定企業稅負的兩個要素,在收入確定的前提下,稅前可扣除成本費用的增加,必然會減少應納稅所得額。如新企業所得稅法取消了計稅工資的扣除標準,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合理的職工工資薪金,準予在稅前扣除”。又如統一和部分提高了廣告費扣除標準,“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這些規定對不同類型的企業將產生不同的影響,稅收籌劃的效果是不同的。

新企業所得稅法以公司法人為基本納稅單位,不具備法人資格的機構不是獨立納稅人。如果企業把設立在各地的子公司改變成分公司,使其失去獨立納稅人資格,就可以由總公司匯總繳納企業所得稅。由于各分公司間的收入、成本、費用可以相互彌補,實現均攤,就可以避免出現各分公司稅負嚴重不均的現象,尤其是當集團公司中各子公司有虧有盈時,這種方法更為有效。新企業所得稅法還統一了加速折舊的規定,為設備更新頻率較快的企業提供了籌劃空間。但是新企業所得稅法中關于業務招待費、大修理支出費等的規定使原來的籌劃思路受到了限制,納稅人必須對原有思路進行調整。

總之,成本費用的稅收籌劃涉及面廣,籌劃技術要求高,企業需要準確把握稅法的規定,建立完善的財務管理制度,才能順利實現成本費用的最大化扣除。

三、國際稅收籌劃將成為焦點

首先,外國投資者到我國投資已經有近20年了,形成了比較成熟的投資模式和稅收籌劃安排,但新企業所得稅法的實施迫使這些企業必須重新考慮投資方式和稅收安排;其次,隨著越來越多的中國企業走出國門,國際稅務籌劃也在情理之中。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后,外資企業的稅負會有所增加,而稅負增加是投資者進行稅收籌劃的重要動因。尤其是新企業所得稅法關于納稅人和預提所得稅的規定,會直接推動企業進行新的稅收安排和籌劃。

新企業所得稅法引入了居民企業的概念,規定中國的居民企業需要就其全球所得在中國繳納企業所得稅。而對于居民企業的判斷標準,由過去單一的“登記注冊地標準”改為“登記注冊地標準”和“實際管理控制地標準”相結合,即:依法在中國境內成立,或者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但實際管理機構在中國境內的企業,都將構成中國的居民企業。如果企業不想成為中國的居民企業,就不能像過去那樣僅在境外注冊即可,還必須確保不符合“實際管理控制地標準”。這一變化對于在外國注冊、但實際按稅法規定屬中國資本控制的企業,特別是“返程投資”的企業至關重要,必須重新審視。

另外,按照新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預提所得稅由10%稅率提高到20%稅率,同時,取消了外國投資者從投資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免征預提所得稅的政策,直接影響到外國投資者的投資利潤和將來投資退出的稅負。預提所得稅的增加,迫使投資者進行國際稅收籌劃,其中一個可行的辦法就是利用國際稅收協定進行籌劃。目前,我國已與80多個國家簽訂了稅收協定,投資者應該關注這些協定并進行恰當的投資安排,因為新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同外國政府訂立的有關稅收的協定與本法有不同規定的,依照協定的規定辦理。而在一般的稅收協定中,預提所得稅的稅率不超過10%。也就是說,投資者選擇在與中國簽訂有稅收協定并且預提所得稅的稅率較低的國家登記注冊企業,再由該企業對中國進行投資,就可以有效規避較高的預提所得稅稅負。

四、轉讓定價的稅收籌劃要三思而后行

轉讓定價是跨國公司普遍采取的策略,雖然其目的主要是實現其全球的經營戰略和逃避有關國家的外匯管制,但實際上轉讓定價已成為跨國企業進行稅收籌劃的重要手段。大量稅收優惠政策的取消以及外資企業稅負的增加,將進一步刺激企業通過轉讓定價規避稅負。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之前,進行轉讓定價安排的主要是外資企業,可以預見,內資企業特別是大型內資企業集團,開展轉讓定價籌劃的會越來越多。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為免稅收入。而按以前規定,如果被投資方適用的稅率低于投資方,則投資方分回的股息、紅利需要補稅。此條規定為居民企業通過轉讓定價安排將利潤轉移到適用低稅率的關聯企業,從而有效地減輕企業集團的總體稅負提供了籌劃通道。

新企業所得稅法既為企業進行轉讓定價創造了機遇,也強化了對轉讓定價的稅收管理。轉讓定價是把雙刃劍,企業必須審慎行使。新企業所得稅法新增了“特別納稅調整”一章,以法律的形式明確規定:企業與其關聯方之間的業務往來,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而減少企業或者其關聯方應納稅收入或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按照合理方法調整;企業向稅務機關報送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時,應當就其與關聯方之間的業務往來附送年度關聯業務往來報告表;企業從其關聯方接受的債權性投資與權益性投資的比例超過規定標準而發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上述規定為稅務機關強化對轉讓定價的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據。

總之,新企業所得稅法的實施,既關閉了過去稅收籌劃的部分途徑,同時也提供了新的籌劃空間。企業應仔細研讀稅法及細則,適時調整籌劃思路,盡力規避稅收風險,謀求最大的經濟利益。

【參考文獻】

[1]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

第8篇

關鍵詞:新稅法 制造企業 稅收籌劃

企業作為市場經濟的主體,繳納稅收是其應盡義務之一,但是這樣會增加企業的資金支出額,為了能夠有效減少企業是實際稅負,各個企業都需要實施合理、合法的籌劃稅收。在本文中我們將以制造型企業為例,探討我國稅收籌劃的概念及特點,并深入剖析我國制造型企業的稅收籌劃現狀及新稅法下的稅收籌劃策略,力爭實現企業利益的最大化。

一、稅收籌劃的概念及特點

企業的稅收籌劃主要是企業在基于國家相關稅務法律基礎上,科學、合理的規劃企業的投資、籌資以及經營活動等其它理財活動,從而實現節約稅款或者降低稅務損失的一種綜合。

在新《所得稅法》(2008年)下,企業若能夠實施合理、科學的稅收籌劃活動,在降低企業的稅務支出的同時,有助于促進企業改進經營方式,提升自身財務管理能力,增加稅務提升及是后續稅源,最終將有效增加企業的經濟效益。因此,在新稅法環境中企業需要進一步加強稅收的籌劃管理。

二、我國制造企業稅收籌劃的現狀

(一)稅務籌劃概念認識不足

筆者在研究過程中通過實地調研方式,針對稅務籌劃的基本定義等問題對部分企業管理人員進行調查,其結果顯示大部分企業管理者對于稅務籌劃存在明顯的不足,只是片面認為稅務籌劃性質與逃稅基本一樣,其目的都是為了減少企業的稅務支出。

(二)稅收法律法規不完善,忽視稅收籌劃風險

我國的稅務法律經過多次修訂完善,但是仍然存在一些比較模糊的部分,導致人們出現理解上的偏差而無法準確實施稅收籌劃行為,從而導致企業的稅收籌劃失效;企業在實施稅務籌劃時可能會遇到一些不確定因素(風險意識不足、缺乏規避風險措施等等),若不能有效避免上述不確定因素,則可能導致企業的整體利益受到損失。

三、新稅法下制造企業的稅收籌劃策略

(一)加強制造企業物資采購環節中的稅收籌劃

1、物資采購的稅收籌劃

制造型企業在采購生產材料時,采購的實際成本主要涵蓋采購價格、采購資金及稅務支出,其中計入存貨成本的稅務支出主要指在采購過程中所產生的消費稅、關稅以及增值稅等等。如果在采購初期企業并沒有確定材料的用途而統一將其列為采購物資,在采購過程中企業會計則將其作為進項稅額進行核算。但是在我國增值稅條例中明確規定:進項稅額不能夠從企業的銷項稅中進行抵扣,也就是說在使用時應該將其轉出進項稅。實際上企業的采購物資在購進與領用之間必定存在一個時間差,企業在稅收籌劃時可利用這個時間差調整企業的稅收核算,則可以減少企業的稅收支出,從而有助于企業獲得較大的經濟效益。

2、物資采購結算時的稅收籌劃

在企業的結算中物資采購結算是最重要的一個環節。企業的支付采購款項時,首先可以取得銷售方的增值稅發票并采取委托收款或者托收承付的結算方式,利用這兩種結算方式可以讓企業可根據銷售方的增值稅中的金額來核算成本,并將其抵扣為當期的進項稅,若此時企業并未支付采購款項,而銷售方已確認銷售收入并繳納了增值稅,也就是說銷售企業墊付了采購的增值稅,從而增加了企業資金的時間價值。另外,企業還可以采取分期付款或者賒賬等方式,這樣讓銷售企業預先墊付稅款,從而讓企業能夠有充足的時間來調度資金。

(二)企業生產環節上的稅收籌劃

1、企業固定資產折舊方面的稅收籌劃

實現企業固定資產折舊過程中的稅收籌劃,一方面需要選擇合法的折舊方法,也就是說企業對固定資產選擇折舊方法時必須充分考慮國家稅制因素,根據不同稅制所核算出來的折舊金額在企業的經濟利潤及稅負上都具有一定差異性。例如:在比例稅制情況下,如果企業每年所得稅的稅率保持不變,則可選擇加速折舊方法,從而讓企業獲得延期納稅的機會。延期納稅的經濟效益與稅率高低是呈正比的,企業在采取這樣折舊方式時必須考慮未來的所得稅變化情況。因此,企業在對固定資產進行折舊處理時需比較分析未來稅率變化趨勢而做出最佳選擇。

2、企業存貨計價方面的稅收籌劃

企業在生產活動中,存貨計價一般分為存貨發生時、發貨時以及結存時的計價,不同的存貨環節其相對應的計價方式也是不一樣的,其中存貨發出環節與稅收籌劃之間有著重要關聯。根據目前稅法及會計制度,企業可根據實際情況選擇存貨發貨和領用時的計價方式,即:個別計價法、加權平均法以及先進先出法。在物價快速上升情況下,建議企業采用加權平均法來對發出存貨的成本按照存貨加權之后以平均價格來實施核算,這樣在貨物銷售成本中便已經包含了后期進貨的成本,通過這種方式雖然增加了企業的成本數額,但是降低了貨物末期結存時的成本,因此便可延后將企業的利潤及納稅,最終便實現延遲繳納所得稅的目的。

(三)市場銷售環節上的納稅籌劃

企業在銷售過程中的納稅籌劃主要實現應稅利潤最小化以及如何實現期間費用攤入最大化。目前,應用較多的分攤法主要為:實際費用攤銷法以及平均分攤法,由于這兩種分攤法在企業利潤沖減程度及納稅等方面具體一定差異性,因此在實際應用過程中企業可根據這兩種分攤法之間的差異來合理選分攤方法。在長期實踐中筆者認為,平均分攤法可最大限度低效企業的利潤并減少企業納稅額,只要企業的經營活動是長期行為,則可將某段時間內的所有費用(如:利潤)進行最大限度的平均,從而可減少部分稅收負擔。

參考文獻:

第9篇

關鍵詞:新稅法  企業稅收籌劃  策略

        0 引言

        一個國家稅收環境的外在表現集中體現在這個國家企業所進行的稅收籌劃上,稅制改制對于企業的盈利水平具有極為重要的影響。自2008年1月1日起執行的新的企業所得稅法可謂是我國稅收政策歷史上的一個里程碑,它標志著我國的稅制建設又提高了到了一個嶄新的層面。在新的稅法環境下,企業應當進行怎樣的稅收籌劃,這已成為我國企業當前所要進行的一項重大課題。筆者認為新稅法下的企業稅收籌劃應當從以下幾個方面來討論:

        1 稅收籌劃在企業投資決策方式方面的策略

        新企業所得稅法中明確規定:國債利息收入以及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是免稅收入。依據這一規定,企業可以在使用企業內部閑置資產進行對外投資的相關決策時,優先選擇購買股票或者購買債券等形式的投資,但是應當以購買國債以及符合相關政策所規定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為進行投資決策所要考慮的重點。在綜合考慮投資風險以及投資收益等多個方面影響因素的基礎上,同其他形式的債券以及股利而言,企業進行針對于免稅收入項目的投資應當看作是一個比較優質的投資決策。

        除此之外,為了促使我國產業結構的不斷優化,我國政府在修訂新稅法的過程中,也進行了關于鼓勵或者限制某些行業領域發展的有關規定。基于這一方面的改變,企業在進行投資時也應當選擇那些政府鼓勵發展而有一定稅收優惠政策的領域進行投資。

        2 稅收籌劃在企業組織形式方面的策略

        每一個企業在設立之初都會面臨組織形式的選擇問題,在我國當前市場經濟快速發展的過程中,可供新成立的企業進行選擇的組織形式種類很多,但是不同的組織形式就會對應著不同的稅收負擔。因此,新設立的企業應當依據自身企業的具體情況選擇稅收負擔比較輕的組織形式。

        例如,有限責任公司的組織形式同合伙經營這一組織形式進行對比,就會發現:有限責任公司這一組織形式既要繳納企業所得稅,又要在進行股利分配的時候由股東繳納個人所得稅;而合伙經營這一組織形式下的業主或者合伙人則只要交納個人所得稅就可以了。除此之外,新企業所得稅法還對匯總納稅的企業進行了有關規定:“在我國境內設立不具備法人資格營業機構的居民企業,應當匯總納稅。”這一規定表明:總分支機構形式的企業組織可以將稅款進行合并繳納,而母子公司形式的企業組織就要將各自的企業所得進行分別核算繳納稅款。

        3 企業納稅方式方面的稅收籌劃策略

        新企業所得稅法中明確規定,企業所得稅以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或者組織為納稅人。當一個企業組織由分公司與總公司組成時,應當是采用匯總繳納的方式進行企業所得稅的上繳工作,所以,當企業在進行下屬公司的設立時,是選擇設立子公司還是選擇設立分公司,這就會對企業所需要繳納的所得稅稅額帶來不同的影響。在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中,子公司是一個能夠獨立承擔責任的獨立法人,子公司所取得的企業利潤不能并入母公司的企業利潤中進行稅款的合并繳納,而是應當依照規定以獨立法人的角色進行企業所得稅的單獨繳納。如果子公司的經營所在地所執行的稅率低于母公司所在地的稅率時,子公司就可以依照較低稅率進行所得稅款的繳納,從而降低整個企業組織的稅收負擔。但是,分公司卻不是獨立的法人,分公司需要將自己的企業利潤同母公司的企業利潤進行匯總后一同進行企業所得稅的繳納工作。所以說,不管分公司所在地的稅率是高還是低,都不會對企業組織的稅收負擔產生影響。基于以上分析,我們可以得到:企業可以根據總分公司與母子公司在納稅方面的不同規定進行企業組織形式的科學安排,以達到降低企業組織整體稅負水平的目的。

        4 稅基型企業的稅收籌劃策略

        新企業所得稅法在稅前扣除范圍和標準方面都做了很大的調整。

        4.1 新企業所得稅法取消了計稅工資標準,企業均可以按照工資以及相應的職工福利費的實際支出據實扣除,從而縮小了內資企業與外資企業之間的差距。當然,新企業所得稅法同時也規定,工資支出應當真正具備真實性以及合理性,否則稅務機關就有權調整工資的扣除數。

        4.2 新企業所得稅法放寬了廣告費用的列支標準、捐贈扣除標準以及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條件。新企業所得稅法將公益性捐贈的扣除限額放寬為年會計利潤的12%,這一規定不僅使企業費用的計算更加簡便,而且使企業捐贈公益事業越多,獲得的稅收優惠也越多,這無疑也會提高企業捐贈公益事業的積極性與主動性。

        5 稅率型的企業稅收籌劃

        由于2008年實施的新的企業所得稅的稅率為25%,同以前相比,名義稅率會下降8%,因此企業應合理調整經營方案。新企業所得稅法雖然對不同檔次的稅率進行了整合,但仍然保留了對小型微利企業實行較低的稅率,因此企業可以根據自身經營規模和盈利水平的預測,在權衡之下,可將有限的盈利水平控制在限額以下,以期適用較低的稅率。如處于小型微利企業臨界點的企業應盡量往小型微利企業界定標準靠攏,以適用20%的低稅率;對于現有將高新技術僅作為部門核算的公司,應將高新技術業務剝離出來,成立獨立的高新技術企業,以適用15%的稅率。對于有分支機構的企業而言,如果總分支機構都有盈利,且分支機構的盈利水平較低,可考慮將分支機構設為子公司,以爭取較低的稅率,降低集團總體的稅負。

        6 結束語

        新所得稅法下企業稅收籌劃不應當僅僅是稅收籌劃人員的“孤軍奮戰”,它需要社會多個領域內方方面面的協調與配合,要多用、快用對涉稅利益和非稅利益都較大的稅收籌劃方案,充分考慮機會成本問題。除此之外,我們所進行的企業稅收籌劃也不應當忽視涉稅風險,要在收益與風險之間進行必要的權衡,從而爭取更大的財務收益。掌握和理解新稅法關于反避稅的相關規定,避免稅收違法行為的出現與發生。企業稅收籌劃的本質就是在企業的經營活動中尋求企業行為與國家政策意圖的最佳結合點,成功的稅收籌劃往往既能使經營者承擔的稅收負擔最輕,又使國家賦予稅收法規中的政策意圖得以實現,對國家、對企業都有利。因此,國家對稅收籌劃持鼓勵態度,稅收籌劃將成為企業經營中的有機組成部分。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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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蒲護強,趙代喜,滕清安.在新企業所得稅法下的所得稅籌劃[j].四川有色金屬,20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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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熊彩虹,魯祖艷.淺析企業稅收籌劃的戰略目標[j].中國水運(下半月),20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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