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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少年犯罪調查報告優選九篇

時間:2022-02-27 21:3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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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

一、當前青少年犯罪的特點分析。

從近年來__區公、檢、法部門受理青少年犯罪案件的情況看(對“青少年”的年齡界定,存在許多不同的觀點,這里我們將“青少年”的年齡界定為14周歲至25周歲),當前青少年犯罪呈現出以下幾個主要特點:

1、從犯罪數量看:青少年犯罪數量居高不下,并呈上升趨勢。據統計,__區檢察院公訴部門20__年共受理青少年犯罪案件103件194人,青少年案犯人數占受案總人數的33%,20__年和20__年青少年案犯的人數則分別上升到280人和356人,占受案總人數的比例分別上升到38%和40%。

2、從犯罪主體看:一是犯罪主體低齡化趨勢明顯。其中18歲以下犯罪的273人,占全部青少年人犯數量的33%。二是青少年犯罪者的文化程度普遍偏低,大部分為中低文化程度。20__年以來受理的青少年犯罪案件中,小學文化的70人,初中文化的560人,初中(含初中中專)以下文盲、半文盲比例占70%以上。青少年人犯中,農民占61%、無業人員占30.8%。

3、從犯罪動機和目的看,具有較強的單一性。多數青少年犯罪的動機是出于獵奇好勝,簡單模仿;其目的往往是貪圖一時享樂或好玩。他們有的是簡單模仿電影電視中的某個鏡頭或情節,有的是模仿小說或社會上發生的一些作案的犯罪伎倆,有的是同學或朋友間為顯示自我而爭強好勝犯罪。

4、從犯罪手段看,日趨成人化、智能化,有預謀的共同犯罪增多。在受理的青少年犯罪案件中,有預謀的共同犯罪占到了85%以上。從結伙類型來看,社會青年易與有前科的人結伙,在校生易與輟學生結伙,如21歲的社會青年杜某某和18歲的常某某糾集同伙十余人,多次攔路搶劫過往大貨車,并控制__地區豬皮等銷售市場,進行強迫交易,在一次搶劫中將貨主劉某某當場捅死,其同伙中有三名就是在校學生。

5、從犯罪類型看,盜竊、搶劫、搶奪、敲詐勒索等侵財型犯罪占比重較大,并向多樣化方向發展。從調查情況看,20__年以來__區檢察院受理的青少年犯罪中,盜竊、搶劫、搶奪、敲詐勒索等侵財型犯罪249件524人,分別占受案總數的20%和21.6%。同時,綁架、投毒、妨害公務、非法拘禁、破壞生產經營等犯罪,特別是與網絡有關的犯罪如利用網絡進行、詐騙等也時有發生。

6、從犯罪性質看,嚴重刑事犯罪所占比重呈上升趨勢。近年來青少年犯罪中,搶劫、搶奪、、故意傷害、非法拘禁等暴力犯罪增多,侵財型犯罪的數額也呈上升趨勢。從法院判決情況看,判處實刑的青少年犯罪案件近年來有較大幅度增長,20__年以來判處實刑的青少年犯罪案件占到了案件總數的13.3%,并呈現一定上升趨勢。

二、青少年犯罪的原因分析。

根據調查情況,分析認為導致青少年違法犯罪的原因,歸納起來主要有以下兩個方面。

(一)主觀方面的原因。

1、心理發育不成熟、缺乏明辨是非的能力。多數青少年由于年齡、心理發育等方面的原因,普遍具有好奇、利己、攀比、逆反、模仿和喜歡尋求刺激等心理傾向,如果得不到正確引導或受到外界不良影響,極易成為青少年違法犯罪的心理動因。許多青少年認識問題的能力和辨別是非的能力差,看問題簡單、片面,待人處事往往感情用事,很少經過深思熟慮,而其生理發育日趨成熟,往往精力旺盛,血氣方剛,常常不計后果。

2、法律觀念淡薄,法律知識匱乏。許多青少年由于知識水平等方面的限制,法律知識相當匱乏,他們往往受一些影視作品、電腦游戲、書刊雜志等不健康內容的影響,對行為后果不加考慮或缺乏正確認識。

3、缺乏正確的人生觀和價值觀。根據調查,50以上的犯罪青少年存在“以自我為中心”的價值觀念,好逸惡勞,貪圖安逸享受,在生活上講究享受,追求高消費,講排場,擺闊氣,個人利益高于一切,私欲極度膨脹,爭強好勝,固執偏激,一旦自己的欲望得不到滿足或受到外界因素刺激,常常鋌而走險。

4、心理不健康。有些青少年性格內向、孤僻,加上來自學校、家長、社會等方面的壓力大,心理長期受壓抑,缺乏傾訴對象,平時又得不到正確的引導,從而成為違法犯罪的心理動因。

(二)客觀方面的原因。

1、家庭教育缺失,監護不力。有的父母在外打工或因工作忙,無暇顧及孩子,孩子幾天不回家,也不過問;有的家庭教育環境惡劣,如單親家庭、不和睦家庭,致使孩子心理受嚴重傷害;有的家長有不良嗜好對孩子的成長產生不利影響;有的家長平時只過問孩子的學習成績,不注[:請記住我站域名/]重對孩子進行品行教育,很少主動與學校、班主任聯系,了解其子女在校表現,一旦孩子出事,就把發生問題的責任都推給學校。據調查,在__區檢察院受理的青少年犯罪案件中,因父母離異、去世等家庭因素走上犯罪道路的占總數的17.2%左右;輟學在家或外出打工脫離學校監管的占到了總數的57.8%;常年游蕩于網吧、歌舞廳等場所結交人員復雜的占總數的79.7%。

2、學校教育發生偏差。通過調查發現,目前在學校教育中存在以下影響青少年健康成長的因素,有些最終成為導

致某些青少年走上違法犯罪道路的重要外在原因:一是重視智育教育、忽視品行教育的現象較為突出。多數學校為了應付考試,壓縮、擠占其它非考試科目課的現象較為突出,學生課業負擔重,許多同學的個性長期受到壓抑,導致心理上的扭曲;二是學校對學生的監管不力。許多老師主動與學生家長聯系不夠,與治安等有關部門溝通少,其結果是家庭、學校、社會三方面的教育管理脫節,對學生的不良行為不能及時的幫教處理,導致問題沉積,起不到防微杜漸作用;三是學校法制教育不夠。據了解,目前多數學校沒有安排法制教育課,或者安排課時少,且形式呆板、效果差。四是部分教師職業道德修養較差,教育方式、方法不當。少數教師對違紀學生缺乏耐心的說服教育,有體罰和變相體罰現象,輕則諷刺挖苦、狀告家長,重則打罵、趕出教室,致使少數學生厭學、逃學,流入社會參加不健康的活動。

3、社會不良因素的侵蝕。一是社會不良文化的影響。社會不良文化是現代校園暴力的重要影響因素,這些不良文化來自電影、電視、書刊、網絡等,其宣揚的有血性、講義氣,疾惡如仇,生活灑脫、率性,團結友愛等人物形象很受青少年的青睞,如果缺乏引導,容易使青少年對其中的部分不良因素片面模仿。近年來,社會上一些不良風氣對青少年也產生較大腐蝕作用。二是市場經濟負面效應的影響。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全面發展,促進了社會的全面進步,同時也出現了一些拜金主義、享樂主義、腐朽生活方式的偏激傾向,見利忘義、唯利是圖、坑蒙拐騙、、權錢交易、貪污受賄等社會不良現象時有發生,對社會風氣造成較大的影響。未成年人正處于人生觀、世界觀的形成階段,缺乏社會經驗和明辨是非的能力,缺乏對社會不良風氣的抵抗力,很容易受到腐蝕和侵害。三、預防和減少青少年犯罪的幾點建議:

預防和減少青少年犯罪是一項復雜的社會系統工程,只有學校、社會、家庭三方協調配合,齊抓共管,才能預防和減少青少年犯罪。

1、加強對青少年的法制教育。第一、學校要適當增加法制、思想道德教育課時,采取多種形式,通過舉辦專題法制講座,參觀法制圖片展覽,旁聽法庭審判,邀請表現好的犯人現身說教,以及聘請司法部門優秀干警擔任校外法制輔導員等多種形式,大力提高學生的守法意識和思想道德品質,從根本上消除和減少青少年違法犯罪的內在動因。

2、大力加強教師隊伍建設,努力提高教師的職業道德素養和教書育人的水平。在教育方法和策略上,要堅持正面引導為主,給予學生特別是后進生足夠的關心和愛護,注意學生的心理活動,改進教育方法,防止歧視有問題的學生,積極引導他們克服缺點,改正錯誤。

3、加強學校管理,積極營造健康向上的學習生活環境。禁止學生在外租房居住,由學校統一安排食宿;學校要盡量實行封閉式管理,同時采取措施豐富學生校內體育和文化生活,防止外部干擾,積極營造寬松、健康、活潑、有序的校園環境,同時積極創造條件,引導學生科學、健康地利用網絡。老師要加強與學生家長的聯系,積極指導家長搞好子女的家庭教育。

第2篇

一、某地區青少年“兩搶一盜”犯罪的基本情況及特點

(一)青少年“兩搶一盜”犯罪發生率高,且有逐年上升的趨勢。如下圖所示:

根據以上統計,2010年-2012年該地區青少年“兩搶一盜”犯罪人數分別占當年青少年犯罪總人數的47.0%、52.5%、53.7%;分別占當年“兩搶一盜”犯罪總人數的38.0%、41.9%、43.9%。可見青少年“兩搶一盜”犯罪在各類青少年犯罪及所有“兩搶一盜”犯罪中均占相當大的比例,且兩者均呈逐年上升的趨勢。

(二)青少年“兩搶一盜”犯罪以結伙犯罪居多,2010年-2012年三五成群結伙地共同實施“兩搶一盜”的青少年犯罪嫌疑人分別占當年青少年“兩搶一盜”犯罪總人數的65.1%、64.2%、73.5%。

(三)“兩搶一盜”犯罪中涉案的青少年犯罪嫌疑人多系無業、待業的青少年。如下圖所示:

根據以上統計,2010年-2012年該地區涉嫌“兩搶一盜”犯罪的青少年中,無業的青少年占當年涉嫌“兩搶一盜”青少年犯罪總人數的比例分別為54.2%、74.2%、69.4%,可見無業青少年是青少年“兩搶一盜”犯罪的主要群體。

(四)“兩搶一盜”犯罪中涉案的青少年犯罪嫌疑人中父母均在外的留守少年占有比較大的比例。其中,2010年有7人,占當年青少年“兩搶一盜”犯罪總人數的29.1%,2011年、2012年該數據則分別為30.2%、36.6%。

(五)“兩搶一盜”犯罪中涉案的青少年犯罪嫌疑人文化水平普遍較低。2010年-2012年涉案的青少年犯罪嫌疑人中,初中以下文化程度的分別有17人、26人、26人,分別占當年青少年犯罪總人數的70.8%、83.9%、72.2%。

(六)“兩搶一盜”犯罪中涉案的青少年犯罪嫌疑人絕大部分皆是來自農村或城鄉結合部。由于該基層檢察院所在的地區以農業區為主,2010年-2012年在涉案的共91名青少年犯罪嫌疑人中,有85人來自農村或城鄉結合部,比例高達93.4%。

二、青少年“兩搶一盜”犯罪成因分析

對該地區青少年“兩搶一盜”犯罪成因分析如下:

(一)青少年正處于生理和心理發育成長階段,自身素質不高,其分辨是非、區分良莠和抵御外界影響的能力較差,由于缺少辨知是非能力和判別對錯的能力,致使青少年在實施犯罪時基本不受內心的道德譴責和外在的法律約束,大部分涉案的青少年對自己的犯罪行為很少有恥辱感、罪責感,有的甚至根本不認為自己的行為是犯罪。如該基層檢察院在2012年7月份辦理的一起7個少年搶劫案,7個少年犯罪嫌疑人中16周歲的有3人,15周歲的有1人,14周歲的有3人,該7個犯罪嫌疑人在某天夜里對某高中先后爬墻外出的學生以言語威脅實施搶劫,共搶了13名學生的價值3700多元錢的財物。在承辦檢察官對該7名犯罪嫌疑人訊問時,其無一不認為自己的行為未使用暴力,尚屬情節輕微,并且認為自己只是向那些學生們借點錢花花,不算犯罪,認識上的偏差最終導致了他們走上了犯罪的道路。

(二)過分追求物質享受,而自身無收入或收入不能滿足享受欲望,不惜使用盜搶手段非法獲取財物來滿足自身對物質享受的需求。在該基層檢察院2100年-2012年辦理的青少年“兩搶一盜”案件中,涉案的無業青少年占了一半以上,而且高達90%以上涉案的青少年又是來自農村,這些青少年一方面易受到拜金主義和享樂主義等社會不良風氣的影響變得貪圖享受,過份追求消費享樂,另一方面又因為自身文化素質低、無一技之長身而致使收入水平難以滿足享受欲望,從而走上了盜搶的道路。如該基層檢察院2012年12月辦理的謝某盜竊案,16多歲的謝某輟學在城區一KTV打雜工,看到周圍的人都用著品牌手機,便想自已也要有買一部,但每月僅800多元的收入難以買得起,便萌生了盜竊的念頭,于是趁來KTV娛樂的客人不注意,先后順手牽羊拿走了多名客人的三星、蘋果4等品牌手機共8部。

(三)擇友不慎,講求所謂的哥們義氣以及盲目從眾心理致使大部分青少年隨眾盜搶。在該基層檢察院2010-2012年辦理的青少年“兩搶一盜”案件中,大部分屬于共同犯罪案件,三五成群地結伙作案是青少年盜搶犯罪的一個重要特點,其中部分青少年參與犯罪并非出個人意愿,而是因為經受不住團伙中其他成員的鼓動,因為好面子和哥們義氣,也盲目地隨眾參與作案。如該基層檢察院2011年辦理的一個四人搶劫摩托車案中,韋某(15周歲)在街上撞見經常在一起玩的杜某等三人(均16歲),得知杜某等人要去搶摩托車,本來想不去的,但杜某說不去就不夠朋友,以后遇到事都沒人幫,韋某不得已就答應一起去,當實施搶車時,韋某又在杜某的鼓動下對被害人實施了毆打。

(四)家庭教育的缺位或失當是造成一部分青少年走上盜搶道路的重要原因。該基層檢察院所在的地區屬于傳統的農業區,大多數農民外出務工掙錢,往往將孩子留在村里。由于缺少父母的有效管教,留守在村的青少年往往更容易犯事。正如以上統計,在該基層檢察院2010-2012年辦理的青少年“兩搶一盜”犯案件中,涉案的青少年里父母在外的留守少年分別占了29.1%、30.2%、36.6%。由于父母在外,留守的青少年缺少了來自家庭的應有管束和教育,加之自身心理不成熟極易受外界不良風氣的影響,往往比其他的青少年更易走上犯罪道路。

(五)受教育程度低,法制觀念薄弱。正如以上統計數據所顯示,2010年涉案的青少年犯罪嫌疑人中,初中以下文化程度的占當年青少年犯罪總人數的70.8%,2011年的占當年青少年犯罪總人數的83.9%、2012年的占當年青少年犯罪總人數的72.2%。因此,從事“兩搶一盜”犯罪活動的青少年大多數是輟學混跡于社會的孩子,他們文化水平偏低,法制觀念薄弱,缺乏明辨是非的能力,往往只知道自己行為是錯誤的,但不知道自己行為的嚴重性,犯法后多數人還不知身犯何罪。

三、防治青少年“兩搶一盜”犯罪的幾點建議

針對以上的統計和分析,筆者認為,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來防治青少年“兩搶一盜”犯罪:

(一)加強思想道德教育,從思想上幫助青少年筑牢防線。提高青少年自身素質,增強其抵御犯罪感染的能力,是預防青少年犯罪的根本性措施。要在青少年中大力開展理想和道德教育,培養他們遵守社會公共道德規范的觀念,使其樹立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增強其自尊、自律、自強的意識及辨別是非和自我保護的能力,使其能夠以正確的人生理想排擠拜金、享樂主義思想,從而自覺抵制各種不良行為及違法犯罪,這是從根本上解決青少年犯罪問題的途徑。

(二)營造良好的家庭環境,使青少年受到良好的家庭關懷和管教。家庭是青少年成長的搖籃,遏止青少年犯罪,首先應從家庭抓起。一個健康、和諧、積極向上的家庭環境有助于青少年身心健康成長。因此父母要加強同青少年的感情交流和溝通,有針對性地進行教育和疏導,注意進行因勢利導的管束,同時,要根據子女的需要及時提供生活費等必要開支,使其不至因經濟拮據而通過非法的途經獲取錢財。

(三)加強對青少年的法制教育,使其知法、守法,從而不違法。一是對于在校學生,可以通過教師授課、開展法律知識競賽、演講等形式進行,二是對于流失于學校、混跡在社會的青少年,則應注重對其基本法律知識的灌輸,定期組織司法人員對其開展法制教育活動或組織人員廣泛到社區、村屯開展法制宣傳。再是對于已被勞教或者被判刑的青少年,應由司法機關相關人員對其進行法制教育,幫助其找出犯罪的原因,幫助其接受改造,減小再犯的可能。

第3篇

【關鍵詞】 未成年人刑事社會調查;主體;啟動;社會調查報告

一、未成年人刑事社會調查概述

1、未成年人刑事社會調查之發展

未成年人刑事社會調查的發展過程漫長曲折,社會調查的設立目的不是殘忍地懲罰或報復,而是改造罪犯并預防犯罪。[1]人權保障運動的逐步升溫,社會調查漸漸演變成了“量刑前調查報告”,關于社會調查的適用域、社會調查的主體、程序以及社會調查報告的運用也在不斷細化。隨著未成年人犯罪問題的熾熱化,少年司法制度成為衡量國家法治文明與進步的重要標尺。未成年人刑事社會調查是少年司法制度中重要一環,如何完善各國仍在激烈探討中。

2、未成年人刑事社會調查之價值

未成年刑事社會調查不僅為制定更為合理的刑事政策提供一個視角,同時也為司法上更為有效率的應對犯罪提供一個思路、一個改進路徑。未成年人刑事社會調查不僅為法官正確定罪、合理量刑提供依據,還對后期相關機構的矯治工作提供參考資料:在定罪上,法官可以根據社會調查報告包含的成長、教育、生活背景等衡量未成年被告人的人身危險性;在量刑上,社會調查報告可以適當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并為公正合理量刑提供科學化的參考依據;在矯治上,可以考慮社會調查報告內容,確定未成年被告人的品格特征以及重返社會等因素,為制定有效的矯治方案提供參考資料。

二、未成年人刑事社會調查的國外考察

1、未成年人刑事社會調查的主體

國情的差異,有關未成年人刑事社會調查的主體規定也有所不同,社會調查程序主體職權主義化是國際上的一個普遍趨勢。美國設有專門的觀護官,他們根據職權走訪涉事兒童的家庭,并將家長、鄰居、老師等的觀點綜合起來,形成社會調查報告,然后依據實地調研的結果對承辦法官們提出處置建議;日本對少年問題尤為重視,不但頒布一系列的法律法規保護未成年人,還專門設有家庭裁判所對少年問題予以規制。就社會調查而言,日本專門設置有調查官,專門負責社會調查工作。[2]擔任社會調查員需要有豐富的知識儲備,單一的法律知識或社會經驗難以滿足專業化需求。社會調查員的選用也有嚴格的規定:在美國,觀護官需要進行職業資格考試,只有通過考試方具有從業資格,然考試內容涉獵十分廣泛,不僅包括法律、語文、數學等基礎知識,還包括相關的實務工作技能;而日本家裁所的調查官還需要了解心理學、社會學、社會福祉學、教育學等學科,最重要的是,在社會調查員任職后,還需要在實務部門實習鍛煉兩年方可擔任。[3]

2、未成年人社會調查的啟動

未成年人社會調查程序的啟動多設置在法院階段,原因在于法院享有少年刑事司法案件排他性的先議權,然調查員是主動進行調查還是被動進行存在不同。美國獨立的少年法院,在接到警察機關或社會民眾對于少年犯罪嫌疑人的控告后,直接由觀護官主動啟動調查程序,對涉案少年進行深入的了解,開展社會調查;日本的社會調查,采取的是典型的職權主義模式,[4]對于移送到家庭法院的案子直接步入調查和審判階段,法官下達調查命令后,調查官才能開始進行調查。

3、未成年人刑事社會調查報告的運用

社會調查報告的法律定位直接影響了社會調查報告的功能實現。在日本,社會調查員全程參與訴訟,社會調查報告作為證據由調查員在審判時宣布,并允許雙方進行認證與質證;在美國,定罪與量刑相分離,社會調查報告不得在事實調查聽證完成之前提交法庭,因此,社會調查員并不可以全程出庭參與庭審,社會調查報告盡在量刑方面起到作用。

三、我國未成年人刑事社會調查的發展

1、未成年人刑事社會調查的主體方面

對于社會調查員,法律規定模棱兩可,司法運用也各自為政,導致究竟由哪個主體擔任社會調查主體觀點不一。有人認為,由公安司法機關享有全面調查實施的決定權,自主決定何時、何人開展調查;有人認為,應整合資源,設立“多層次共存、專兼職結合”的社會調查主體設置模式,可以以未成年保護委員會為主體,結合社區矯正機構的工作人員協同完成;也有人認為,應該由獨立的第三方作為未成年人社會調查的主體,這樣有利于保障未成年人社會調查報告的中立性和客觀性,充分發揮未成年人社會調查制度的優勢。筆者認為,矯正部門應擔任社會調查主體,因為該部門處于中立地位,且組織權威、行為規范性、人員相對專業,另外,他們本身擔負著少年的矯治教育工作,節約資源。

2、社會調查的啟動方面

對于何時啟動未成年社會調查學界觀點趨于一致,即偵查階段啟動能夠更好地保護未成年的合法權益(盛長富、郝銀鐘認為應當在公安機關立案后,通知未保會,由未保會立即啟動)。這樣不僅能夠起到分流案件,節約司法成本作用,還給社會調查留出充足的時間,因為社會調查事項繁多,而與其他司法程序時間比較,偵查階段時間最充裕,這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對其進行審查監督。

3、社會調查報告的運用方面

學界度對社會調查報告的法律屬性可謂眾說紛紜,歸納觀點,即證據、參考資料與雙重屬性三種。有學者認為社會調查報告的內容具有證據的客觀性、關聯性與合法性等特征,可以作為證據的“第八種”分類。[5]有學者認為,我們應該在尊重法律的現行規定下探討法律的精神和規定,社會調查報告雖然具有證據的相關特征,但是因不屬于證據七種分類的具體某類,故社會調查報告不具有證據的屬性。社會調查報告包含涉案未成年人的年齡、家庭情況、個人成長經歷以及犯罪前后的表現等,對量刑具有一定的參考作用,可以在法庭質證后作為酌定量刑情節進行采納。筆者認為,社會調查報告雖然不是法律明確規定的證據類型,但具有證據屬性。社會調查報告就是少年司法中的特殊制度,符合證據客觀性、關聯性、合法性特征,類似于診斷報告、治療方案。

四、結語

青少年犯罪是成年人犯罪的前奏,[6]是人類社會的一個特殊群體,無論是為家庭的幸福、社會的穩定還是人類社會的發展需要,對青少年犯罪都應極為重視。社會調查是指在未成年人刑事訴訟程序中,由專門機構的人員對涉罪未成年人的成長經歷、生活環境、實施犯罪的情況及悔改表現等具體情況展開的調查,是為涉罪未成年人定罪、量刑、教育矯正提供參考或依據的極為重要一環,理應得到理論與實務界的加倍重視。

【注 釋】

[1] 汪貽飛.論社會調查報告對我國量刑程序改革的借鑒[J].當代法學,2010.1.

[2][4] 尹琳.日本少年犯研究[M].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2005.100-101.127.

[3] [日]田m裕,V|健二.注少年法改版.有斐w,2001.96.

[5] 康相鵬.“涉罪未成年人異地社會調查相關問題”研討會綜述青少年犯罪問題,2014.5.

[6] 姚建龍.青少年犯罪與司法論要[M].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14.

第4篇

關鍵詞:青少年犯罪;理論

一、研究背景及研究意義

1.研究背景。目前,青少年高的犯罪率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我國社會的穩定和我國社會主義現代化的建設。盡管,法學和犯罪學等學術專家對青少年犯罪有過比較深入的研究,但是,對其理論的研究與實踐的結合還存在較多的問題,不能有效地預防和矯正青少年犯罪。本文針對此研究背景下的問題,通過理論和實踐相互結合的方式,以社區層面為研究切入點,探討社區矯正在矯正青年少犯罪的理論和實踐。

2.研究意義。通過對社區矯正在矯正青少年犯罪的理論與實踐研究,具有重要的研究意義,主要體驗在填補流動青少年社區矯正研究空白城市青少年發展和社會協調發展的現實需要以及從理念到實際的改革矯正體系,推進社會政策的理論意義社會系統的良性運轉等方面,理論和實踐化結合研究對開展社區矯正矯正青少年犯罪具有重要的先是幫助作用。

二、社區矯正概述

社區矯正對矯正青少年犯罪具有重要的作用,下面,本文從社區矯正概念、內容以及特點等方面對其作論述。

1.社區轎正的概念。社區矯正,通常也稱為社區處遇或者社會內處遇,是的一種新興的犯罪處遇方式。由于我國對社區矯正的相關概念沒有明確化,使得人們對其比較陌生,自從我過將這一概念引進后,在2003年兩會上證實確認社區矯正的地位。社區矯正的內容主要包括管制、緩行、假釋等刑罰內容。

2.社區矯正的特點。社區矯正的特點主要有以下幾種特點:

(1)社區矯正是刑罰執行活動。社區矯正時刑罰執行活動主要由執行主體的特定、執行依據的法定以及執行方式的強制性等因素決定,使得社區矯正稱為一種特定的刑罰執行活動。

(2)社區矯正是非監禁刑罰執行活動。社區矯正是一種新興的犯罪處罰活動,通過社區參與的形式,由專門的國家機關,在相關社會團體和民間組織以及社會志愿者的協助下,在判決、裁定或決定確定的期限內,矯正其犯罪心理和行為惡習,并促進其順利回歸社會,所以說這是非監禁刑罰執行活動。

三、社區矯正在矯正青少年犯罪存在的問題

我過社區矯正引入時間較短,發展也較緩慢,在發展過程中,還存在許多的問題,本文詳述社區矯正在矯正青少年犯罪存在的一些問題,進而為完善社區矯正對矯正青少年犯罪理論研究提供理論。

1.相關法律不完善

盡管我過已經明確社區矯正的法律地位,但是相關的法律對齊規范卻不是很完善,尤其對社區矯正執行過程相關的法律還需要亟待完善和規范,使得社區矯正法律規范不完善,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社區矯正規范化執行和推進。

2.社區矯正方式較單一

盡管我國已逐步實行社區矯正制度,并在許多地方逐漸開始實行社區矯正的項目,但是,由于缺乏相應系統和科學的評價制度,使得社區矯正在實行的過程中規范性不夠。許多社區在實行社區矯正的時候,都存在一定的問題,并且社區矯正的方式較為單一,不能根據不同的情況,制定不同的社區矯正方式,使得社區矯正在矯正的過程中,讓一些不成熟的青少年重新走向社會,可能繼續走向犯罪的道路。

3.對社區矯正重視度不夠

盡管,我國法律已規范社區矯正法律地位,并且在全國各個地方已經實踐化推廣,然而,基于我國當前社區矯正發展環境以及國情的原因,許多偏遠地區對其還停留在理論階段,實踐化程度普遍較低,許多地方社區矯正管理人員對其重視程度不夠,導致社區矯正這一程度施行程度較大,很多地方只是講社區矯正做擺設,施行力度較小,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社區矯正的發展和執行,使得我國社區矯正發展緩慢。

四、完善青少年社區矯正制度有效的措施

通過上文對社區矯正對青少年犯罪矯正方面存在的問題,本文對目前問題作了一定的分析,結合當前社交矯正的環境,本文提出了一系列解決目前社區矯正問題的措施,進而完善我國青少年社區矯正制度。

1.進一步完善相關法律,促進社區矯正發展

我國社區矯正相關法律不健全,在一定程度上抑制我國社區矯正制度的發展,基于此,本文提出進一步完善相關法律,促進社區矯正發展措施,通過對社區矯正制度理論研究和實踐分析,總結社區矯正相關法律在理論研究和實踐化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去除抑制社區矯正制度發展的一些不良因素,通過中央性質的文件,明確社區矯正制度,對社區矯正制度進一步以法律的較多明確化,規范化,通過多重方面進一步完善相關法律,進而促進社區矯正制度的發展和進步,促進我國社區矯正制度的發展。

2.增加社區矯正方式,豐富矯正制度

目前,我國社區矯正制度矯正方式較為單一,鑒于此問題存在,本文提出了增加社區矯正方式,豐富矯正制度的措施,主要從社區矯正組織形式、社區刑罰種類增加以及完善社區矯正對刑罰人員幫助等各個方面進一步增加社區矯正的方式,豐富和完善社區矯正制度。

3.加強社區矯正重視程度,加大社區矯正執行力度

西方國家在社區矯正制度方面已渠道明顯的研究成果,我國在社區矯正方面還處于初級發展階段,存在許多的不足,社區矯正制度對國人來說還是一個較為陌生的概念,因而,首先我國要致力于社區矯正法律制度方面的研究,加大對各大高校社區矯正法律研究者的支持,形成較為系統的社區矯正制度研究團隊,來推動我國社區矯正工作的發展;再就是借鑒西方先進的社區矯正制度的研究,結合我國的法律體系形成自己的理論基礎,從而建立我國特色社會主義的社區矯正法律制度。除此之外,加強社區矯正重視程度,還應該從社會方面以及媒體宣傳方面開展,鼓勵社會人士參與社區矯正制度上來,讓全社會共同參與和提倡,進而讓社區矯正制度得到全社會人民對重視和參與,讓其成為全社會公民共同重視的制度,讓全社會共同發揮其應用的力量,進而擴大其影響力。媒體的宣傳對加強社區矯正重視也是相當重要的,通過官方媒體的不斷宣傳,讓全社會意識到矯正制度的重要性,進而逐漸在人們心中樹立矯正制度的重要性,豐富矯正制度的理論內涵,促進社區矯正制度的不斷發展和進步,進而促進我國社區矯正制度的不斷推廣和進步。(作者單位:華僑大學)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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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屈訪.論社會服務令在我國青少年犯罪中的適用――基于社區矯正制度的立法突破[J].現代商貿工業.2012(02)

第5篇

關鍵詞:家庭法制教育 青少年 穩定 重要性

一、家庭法制教育缺失的典型案例

案例一:某縣一學生,父母都在外地做生意,由外公照顧。一天,他向外公借錢不成,于是趁著沒人的時候溜入外公臥室想“拿”一點,沒想到被外公發現,于是他就殺死了外公并將其碎尸。

案例二:某縣一男孩是父母的非婚生子,平時都是年邁的爺爺照顧生活。因盜竊被捕入獄,但出獄后仍舊習不改并多次入獄。

二、家庭法制教育存在的主要問題

1.父母離異,是家庭法制教育缺失的重要因素

社會的進步使人們的價值觀、家庭觀也發生了重大變化,其中家庭關系破裂、離婚率上升這些因素對家庭法制教育的效果產生重大的影響。在筆者學校進行的相關調查中,327名學生家長(占40.1%)認為父母離婚是導致青少年違法犯罪的主要原因,青少年犯罪的根本原因就是父母離異,缺乏必要的愛護和關心,長期放任自流,使得青少年不能在家庭中得到正常的溫暖,更提不上家庭法制教育了。

2.家長法律意識淡薄、缺乏必要的法律知識

筆者對學校817名學生的問卷調查顯示,有472名學生(占調查學生總數的57.7%)認為自己父母的法律意識比較淡薄,缺乏必要的法律知識。有742名學生(占90.8%)認為父母應該掌握必要的法律知識。除此之外,一些學生家長本身不能起到良好的示范作用,甚至觸犯法律,成了孩子的反面教材,造成了一些青少年的違法犯罪行為。

3.在現實生活的壓力下,家長監管監護不力

近年來,現實生活壓力大,農村有些農民棄置農田,到城市謀生。其中有大部分人將孩子留在家中,孩子缺少必要的照料、教育和管理。前蘇聯著名教育家蘇霍姆林斯基講:“沒有時間教育孩子,就等于沒有時間做人。”家長應當認識到孩子是祖國的未來,任何人無權以忙為借口而不去教育自己的孩子。

三、提升家庭法制教育的幾點思考

1.營造溫馨、友愛的親情家庭

家庭成員特別是父母之間的和諧,是家庭穩定和溫馨的基礎,也是孩子心理穩定和健康的保障。家庭成員之間感情不和,言行沖突的情緒波動,使孩子產生心理上的不良反應,最終導致家庭教育失敗。如果因為家庭成員,特別是父母之間關系緊張造成了不正常的家庭氛圍,那么最大的受害者就是孩子。

2.家校聯合,加強對家長的普法力度,增強家長的法律意識

學校應充分利用現有的法制教育大環境,充分發揮學校法制教育工作的作用,結合家庭教育,雙方形成合力,加強對學生的思想教育和法制教育,在全社會營造法制教育的氛圍。筆者學校從2009年起,就通過建立家長學校、社區學校的形式,以每年“技能競賽暨教學開放月”活動為契機,舉行家長會,開辦法律知識講座,使家長成為知法、守法的先行者,增強對其子女進行家庭法制教育的意識、責任。

3.改革家庭法制教育方法,提高家庭法制教育質量

第6篇

一、美國、日本、德國少年司法制度狀況

(一)美國美國是最早將少年司法從成人司法制度中單列出來的國家。美國獨立的少年司法制度已經存在100余年。迄今為止,美國已經形成了數量龐大的各種少年審判機構,約為3000個左右,與其郡縣數量相當。①

美國少年審判機構大體可分為獨立建制和非獨立建制兩種。前者如少年法院(juvenilecourt)其建制與刑事法院、郡縣法院、城市法院等基層法院并行。后者則指地方普通法院內設的少年審判庭。受理案件的范圍有三種情況,即少年越軌案件(juveniledelinquency)、少年身份犯案件(juvenilestatusoffence)和少年保護案件(juveniledependency)。審判理念上,美國奉行基于羅馬法中的監護制度衍生而來“國王親權”觀念,少年司法之目的是保護和教育,而非懲罰,強調國家對未成年人保護和教育的責任。在司法模式上,美國自20世紀80年代以來堅持福利模式與報應主義相結合,對少年罪錯者堅持福利主義與懲罰主義并求取平衡成為美國少年司法的趨勢。②其中,法院委派的緩刑監督官的被申請人人格調查報告是法院量刑的主要依據。③緩刑監督官向法官提交報告之前的35天內須被申請人、辯護人和檢察官提交該報告的副本。同時,在向法官提交最終量刑報告之前還要附具一份包含未決爭議、反駁意見的理由及緩刑監督官對這些問題的評論性意見的備忘錄。在矯治體系上,美國建立了多元化的社會矯正機構,可以分為機構式和社區型兩種。前者如審前階段暫時安置的滯留中心、庇護所、感化院、接待診斷中心(如精神診斷治療機構和反物品濫用機構)、訓練學校等。目前,全美28%的少年罪錯者被安置在各類矯正機構教育、治療與改造。后者如社區處遇,包括常規的緩刑、假釋等。

作為美國少年司法體系代表性之一的美國伊利諾斯州庫克郡采取的司法轉處措施主要有六種:

1.社區監督,最長不超過30天。

2.居家隔離,期限為45天。

3.晚間報告,每天下午四點至晚間九點到指定的少年報告中心匯報當天表現。

4.治安拘留替代計劃,采取緩刑監督措施。

5.電子監控,安裝電子監控器,

時間為5-21天。6.司法保護安置,即一種短期內的精神疾病治療措施,其中,電子監控是最主要的替代措施。④(二)德國德國少年司法制度秉承實證學派李斯特“教育刑”理念,教育優先原則貫穿整個少年司法程序。這與英美法系所持的“國家親權”理念稍有不同,但實質上二者具有共同的本質。“教育刑模式”成為德國少年司法最突出的特色。德國少年司法體系主要有《少年法院法》和《少年福利法》。《少年法院法》包括實體和程序,是一部綜合性法律。該法規定的少年較寬,少年是指14歲至18歲者,未成年青年指18歲至21歲者。前者在心智成熟情況下才負責任,一般認為后者是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但多數還是由少年法院審理。少年法院只管轄少年或未成年青年觸犯法律的行為,未將虞犯納入。少年法院不單獨設立,而是設在簡易法院、地方法院之內,包括少年刑事法官、少年參審法庭(少年刑事合議庭)、少年審判部(少年刑事法庭)三種類型。在處罰結果上,呈輕刑化。多采用非刑罰的教育處分和懲戒措施,而非刑罰。如管教措施、訓誡、少年禁閉、緩刑等。據統計,德國每年只有4%左右的少年犯被判處監禁。⑤德國《少年法院法》還規定了詳盡的前科消滅制度、少年人格調查制度、暫緩判決制度和少年犯幫助制度。前科消滅制度又稱刑事污點消滅制度,即如同《聯合國未成年人最低司法準則》的規定,“少年犯罪的檔案不得在其后的成人訴訟中加以引用”,德國少年法院法對此做了更為詳盡的規定。

少年人格調查制度調查的內容包括:

1.犯罪行為;

2.犯罪前科情況;

3.量刑選擇;即適用于犯罪行為的刑罰方式;

4.罰款與賠償情況;

5.量刑建議,等等。

暫緩判決又稱少年刑罰之緩科制度,法官確定少年的罪名之后,予以緩科,給予一定考驗期,一般是1-2年,緩科期間要接受幫助人的監督指導,如果表現良好,有罪判決即告消滅。少年福利局和少年幫助協會是負責落實少年犯幫助制度的主要主體。

(三)日本

日本少年法與少年司法制度的對象被稱為“非行少年”。“非行少年”包括犯罪少年、觸法少年與虞犯少年三類。犯罪少年與觸法少年都觸犯了刑法,但根據日本少年法,14歲以下少年不能被科以刑罰,稱之為觸法少年。虞犯少年,是指根據該少年的性格或環境,可以預測其將來有犯罪或觸犯刑罰法令的危險性,這種少年便稱之為虞犯少年,年齡可以在20歲以下。調整少年司法的主要是少年法和兒童福利法,其少年審判庭設在家庭法院。日本對非行少年規定了相應的法律制度,即刑事司法制度、少年保護司法制度和兒童福利行政制度。日本兒童福利法規定不滿18歲的人是兒童。有身心障礙的兒童、孤兒、被虐待的兒童可以被按安置在“兒童商談所”等兒童自立支援機構接受各項福利性措施。這即所謂的福利保護。刑事司法制度即對非行少年課予刑罰的制度。少年保護司法制度(廣義的社會內處遇,社區矯正),是非行少年司法處遇的主體,即對非行少年課以保護處分(也即日本所謂的更生保護)。更生保護分為保護觀察、移送到兒童自立支援機構(福利保護)和移送到少年院(教育保護)三種情況。保護觀察,指少年在社會中正常生活,但接受指導監督,也包括從少年院假釋、從成年監獄假釋時的附帶保護觀察。移送到少年院是在少年院進行矯正教育和成長,是最嚴厲的社會處遇,14歲以上才可以移送到少年院。2007年5月日本對《少年法》作了第18次修訂,修訂的內容涉及四個方面。第一,授予警察對觸法少年(14歲以下)案件的調查權。第二,將送往少年院進行保護教育的年齡由14歲降為約12歲(包括11歲),也可以移送少年院。第三,對采取保護觀察的少年,必要時也可送往兒童自立支援機構和移送到少年院進行福利保護和教育保護。第四,規定對重大案件的少年犯和不滿14歲的“觸法少年”實行免費法律援助制度。⑥

二、域外少年司法制度的共同趨勢或特點

(一)強化少年審判機構的專業性

當今世界上,少年司法審判基本上可歸于三種機制,設立專門的少年法院、普通審判機構內設少年庭和前兩者的結合。無論哪種機制,核心在于區別少年司法審判的特殊性,以適應未成年人的身心條件,保證少年司法審判的實質公正性。同時,在要求少年法院的法官具備豐富的審判經驗之同時,還要求法官符合一定的性別配比,并具備心理學、教育學技能的資格。

(二)一般有針對少年審判的專門立法及豐富的法律體系用專門法規制少年案件的審前、庭審及執行程序,是各國普遍做法。如美國、英國、加拿大、澳大利亞、德國、日本,都已經制定了相應的少年或兒童法,在刑事訴訟程序之外設定適合未成年人的特別程序。例如,如庭審中少年回避制度(避免不良陳述的污染),“適當成年人”在場制度。同時,其他有關法律加強犯罪的預防和矯正。

(三)立法和司法理念上注重保護、教育和矯正,輔之以懲罰

英美法系少年司法以“國家親權”為理論基礎,德國則以“教育刑罰”為理念,瑞典奉行絕對保護。在傳統上,基本上三種理念都可歸于福利模式,都強調國家、社會對少年犯及虞犯少年的教育及管束義務,并通過近代以來大量的非監禁刑、非犯罪化處遇、感化治療設施使之重返社會。但是,20世紀80年代以來,美日等國,已經出現了對少年犯加強抑制和懲罰的趨勢,從單純的福利主義轉向教育與懲罰的平衡,如芝加哥模式。但總體上,刑罰輔之以矯正。(四)建立了社會調查、前科消滅和暫緩判決制度目前美、英、日、德均已經設立對未成年人的裁判前法官或社會專業機構、人員的社會調查制度。該制度可以令裁判者知悉未成年人的社會及心理特征,使裁判結果更有利于其改造。德國建立的前科消滅或檔案保密制度,以及德、日的暫緩判決和判決猶豫,很好的貫徹了刑罰的個別化。另外,在刑罰處遇上,非刑罰化、非監禁化和多樣化的社區矯正成為主體。而且在犯罪預防和改造方面,成立了專門的組織機構,如英國內政部的青少年犯罪工作組、澳大利亞的少年司法部等。

三、對我國少年司法制度啟示

(一)盡早設立專門的少年法院,嚴格少年審判的法官

資格準入1984年11月,上海市長寧區法院創辦了我國第一個少年司法審判機構——少年犯合議庭。截止2008年底,全國法院共設有各類少年法庭2219個,專兼職少年法庭法官7000余人。目前,我國少年法庭的類型主要有附設于刑庭內的少年刑事案件合議庭、獨立的少年審判庭和少年案件綜合審判庭。從世界范圍來看,對于更好的保護青少年身心健康成長及懲治預防青少年犯罪,設立專門的少年法院是一種不約而同的共識性做法。雖然我國建立少年法院的呼聲已久,2009年上海市曾應最高人民法院的委托展開了設立少年法院的實質性論證,但目前并沒有專門的少年法院。另外,我國少年審判法官資格沒有特別的限制,比如準入、執業年限、性別、教育學心理學技能及日常專業的專業培訓,這些都有待于專業化的發展。如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施行的少年審判心理干預機制,在少年庭建立了心理咨詢室、測評室與疏導放松室,并配備了相應的軟件和設備等等,這些在一定意義上都加大了對未成年人的保護力度。

第7篇

今年4月17日,中國青少年犯罪研究會與山東德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共同舉辦了全國首次命名“全國預防青少年犯罪研究基地”的揭牌儀式暨中國特色少年司法制度的探索與建構研討會。來自北京大學等多所高校的學者和全國少年維權先進單位的法官、檢察官、律師共100余人參加了此次會議。同時,還邀請了來自國際司法橋梁的美國專家和香港社工授課。近年來,德州兩級法院在探索創新少年司法工作機制方面深入實踐、進展迅速、多有突破性成果。尤其是該院創建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三審合一”的專業化綜合審判模式;以懲罰教育為原則,構建訴前、訴中、訴后“三位一體”的涉少案件庭審模式;以預防為著眼點,構建集法制教育、咨詢和輔導“三位一體”的預防和保護體系;以權益保護為重點,構建家庭、學校、社區三位一體的綜合治理和維權體系;以社會力量為保障,構建人民陪審員、社會調查員、心理咨詢師三位一體的社會參與司法體系,這五個“三位一體”更是得到有關領導的肯定,在法院系統引起廣泛關注。

全國率先推出前科消滅制度

青少年是祖國的未來,民族的希望。當前,未成年人違法犯罪問題仍比較嚴重,并日益成為突出的社會問題。預防和矯治未成年人犯罪,是一項利國利民、功在千秋的偉業。

2009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第三個五年改革綱要》明確提出,人民法院要配合有關部門有條件地建立未成年人輕罪犯罪記錄消滅制度。2010年1月,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要求有條件的德州、青島在總結經驗的基礎上,在全地區推廣這一制度,為在全省統一推行奠定基礎。

改革創新是德州中院發展跨越的助力器。在司法改革方面,先后推出過在全國有著較大影響的判前評斷、便民訴訟網絡、訴調對接和行政案件圓桌審理模式等經驗做法,并由于創新意識強、工作亮點多被確定為全國九個司法改革試點中院之一。幾年來,德州中院精心培育、全力探索少年審判工作新機制,在全省率先建立獨立建制的少年綜合審判庭,指導轄區內的樂陵法院首家在全國推出前科消滅制度,為這一制度的全面推行打下了良好的基礎。 2010年4月1日,在德州中院的推動下,德州市綜治委、法院、公安局、檢察院、教育局等十個單位聯合下發了《德州市未成年人輕罪犯罪記錄消滅實施細則(試行)》,對輕微犯罪的未成年人實行“犯罪記錄消滅”,至此,未成年人輕罪犯罪記錄消滅制度在德州市全面啟動。德州也因此成為全國率先在全市推行該制度的地級市。

據了解,前科消滅制度其簡要含義是:適合前科消滅的犯罪人,其犯罪記錄一經消滅,其犯罪信息不記入戶籍檔案、學生檔案、人事檔案。已經記入的由相關成員單位給予撤銷。成員單位在出具相關證明文件時,不記錄其輕罪犯罪情況;在升學、從事法律沒有限定的職業時,免除其前科報告義務;學校、用人單位不得以當事人有犯罪記錄為由,在復學、升學、就業等方面予以歧視對待;當事人在升學、就業等方面遭受歧視性待遇時,享有向相關單位申訴的權利,有關單位應依法處理。

“如果因為初犯、偶犯,而給這些少年們終生貼上罪犯的標簽,既是對他們的不公正,又會使犯罪人長期被排斥于社會正常生活之外,這就極有可能成為社會秩序的對抗者,甚至導致再次犯罪。”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尚洪立介紹,推行未成年人輕罪犯罪記錄消滅制度,目的就是用教育感化犯罪,通過學校、家庭和相關單位部門的合作,為失足未成年人創造寬松的學習、就業環境,使他們回歸社會無障礙。

制度的運行情況驗證了尚院長的觀點,該制度運行一年多來,產生了積極地效果。截至目前為止,德州法院已為管轄區28名失足少年摘掉了犯罪標簽,這些“無痕”少年回歸社會后均步入正常生活軌道,再沒有發生一起犯罪。

全國首創專職社會調查員制度

在發達國家少年司法制度構建過程中,社會工作專業的介入深入且全面,而在我國,社會工作進入少年司法領域的起步較晚,到現在為止,也僅限于幾個發達城市的嘗試與探索。

市中級法院黨組副書記、副院長劉建華介紹說,《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在司法部分強調,對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實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作為社會工作中的一項重要內容,社會調查員制度是我國法院在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過程中的一項至關重要的工作,對于保護未成年人法律權益具有舉足輕重的作用。

但由于從社會各界聘請的社會調查員,往往本職工作繁重,對這一專業性較強的社會工作很難承擔起來,其所出具的社會調查報告難以發揮應有的作用。在此情況下,德州中院根據專家的建議,于2010年3月,成立了社會調查員辦公室,從本系統內選聘了10名具有法律專業知識和一定從業經驗的人員為專職社會調查員,負責對未成年被告人的家庭情況、性格特點、成長經歷、在校表現、就業情況、社會交往情況等進行調查了解,及時出具調查報告、出庭宣讀供法院量刑時參考,并開展庭后對未成年被告人的教育、挽救等延伸性工作。

社會調查員由調查員辦公室統一管理。專職社會調查員不僅負責刑事案件中未成年人的社會調查工作,還接受法院輕罪犯罪前科消滅評審小組的委托,對符合輕罪前科消滅條件的申請人的現實表現情況進行調查,并形成書面報告。該調查結果將成為法院是否予以消滅犯罪記錄的重要依據。

“專職調查員克服了社會調查主體不一、專業性不強、調查結論不科學等弊端。為法院評估未成年人進行挽救和改造提供了有價值的參考與幫助。”市青年聯合會副主席、中院刑三庭(少年審判庭)庭長白光鋒介紹說。

第8篇

內容提要: 寬嚴相濟刑事政策首先強調或傾向于“寬罰”,而在少年刑事領域,寬嚴相濟這樣一個概念卻不夠明了、直接,基于此,我們提出“寬罰嚴管”的少年刑事司法政策。它在強調對少年輕緩處罰的同時,要求我們對從刑事程序中分流出去的少年加強管教。無論是在現有的少年刑事立法中,還是在少年刑事司法實踐中,都不乏“寬罰嚴管”政策的閃爍點,只是我們平時缺乏對之加以提煉并理論化、系統化。“寬罰嚴管”的少年刑事政策在司法中的實現主要依賴于定罪量刑及刑罰執行的諸過程。

2002年9月,在維也納召開的第十七屆國際刑法大會專題預備會議指出,未成年人需要社會提供特殊保護,尤其是立法、社會以及司法體系的保護。作為法律的主體,少年具有自身的特殊性,正是由于這些特殊性,使得我們去探索有別于傳統刑法的特殊刑法—少年刑法。少年刑事司法政策則是在對犯罪現象綜合分析的基礎上,旨在解決犯罪現象的打擊與預防問題的法律和社會戰略。

一、“寬罰嚴管”少年刑事司法政策的提出

“寬罰嚴管”的少年刑事政策力圖將司法懲處與社會管理相結合,是一種刑事政策社會化的思想,它的提出源于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在少年司法領域內的缺憾。

(一)“寬嚴相濟”在少年刑事領域的局限

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實質上是基于對“嚴打”政策的理性反思而做出的向懲辦與寬大相結合刑事政策的邏輯上的回歸,這種回歸是對懲辦與寬大相結合政策的辯證地揚棄,即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在當前的意義主要還是突出“以寬濟嚴”。過去20多年來我們一直在實行“嚴打”,無論是從以重刑為主的刑罰結構來看,還是在現實中我們并不缺少“嚴”,因此,現在提“寬嚴相濟”,其用意是在寬與嚴之間更傾向于向寬傾斜,二者之間不是平衡著力的{1}。

隨著對少年特殊性認識的深化、刑罰觀念的轉變等一系列因素,多數國家更傾向于對少年人采取“輕輕”的刑事政策并注重犯罪的預防,對少年人淡化刑罰、強化矯治已經成為許多國家的共識,我國也不例外。然而,一味地強調寬罰,而無后續配套措施來保障和落實的話,那么產生的必然結果是大量少年犯罪人流入社會,這對社會支持系統提出了較高的要求。如果缺乏有效的社會支持系統,缺乏在社會化的環境中防護犯罪少年再行危害社會以及有效矯治犯罪少年的機制,其后果既不利于保護社會,也不利于保護少年,這顯然是無法讓人接受的。

少年刑事司法領域中,在保護和教育為主的少年刑事司法思想業已確立起來并達到共識的背景下,我們再過分強調“寬嚴相濟”甚至“以寬濟嚴”,很可能矯枉過正,使我們在處理具體的少年違法及犯罪問題時,容易偏向過寬處理,而忽視了對其嚴加管教這方面。從這一點看,“寬罰嚴管”這樣一個概念的提出十分必要,它比“寬嚴相濟”更直接,更明了。

寬嚴相濟從其內涵來看,一方面要求對嚴重刑事犯罪依法嚴厲打擊;另一方面要求對輕微違法犯罪人員,特別是對失足青少年,堅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依法輕緩處理。它針對的都是已經發生的犯罪行為,強調刑事處罰上應該遵循的原則。少年特殊性的表現之一在于其可塑性,基于保護和預防的思考,少年刑事司法政策以“提前干預”為重要特征。因此,少年刑事司法政策針對的少年行為,不再限于傳統意義上的刑事犯罪行為,還可以包括具有顯著的犯罪危險性的越軌行為—顯然,“寬嚴相濟”的概念尚不能對此予以涵蓋。

(二)“寬罰嚴管”—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應有之義

“寬罰嚴管”是將刑罰寬緩舉措同相關社會矛盾問題的嚴格管理相結合.的刑事政策,它強調通過對非行少年嚴格管控來保障輕緩處理初衷的實現,從而實現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在少年刑事范圍內的進一步演進及理性化、系統化{2}。

“寬罰嚴管”少年刑事政策在我國立法上有所體現,《刑法》第17條就是一個典型:“……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因不滿16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從立法上來看,對于不予刑事處罰的少年并不是放任不管,聽之任之的,而是明確要求監護人甚至政府介入,做好后續的“嚴管”工作。只是因為這一規定比較彈性,加之父母本身就承擔著管教子女的責任,我們在實踐中便很容易忽視這一規定在刑事法律上的效果意義,以至于一旦不予刑事處罰,就忽略后續的管教歸正工作。

從我國少年司法實踐看,也不乏寬罰嚴管的探索,例如“四緩制度”[1],即對少年適用的緩處、緩訴、緩判、緩刑,一方面,能不予以少年人刑罰處置的,盡量不進入刑事視野,以免對他們“貼標簽”,給其以后的學習、就業、生活帶來毀害性的污點;另一方面,即使某些少年不得不進入刑事訴訟程序,也為他們設置了很多出口,隨時準備將處于刑事邊緣并符合一定條件的少年再分流出去,通過治安管理處罰、承擔民事責任、社區矯正等方式,將他們放入社區、特殊學校中予以管教,視其表現再決定是否予以刑事處罰。這些寬罰嚴管的舉措,既體現對犯罪少年非刑罰化處理的輕緩,又體現了對他們的嚴格控制,督促他們接受教育,自發改變。

綜上所述,“寬罰嚴管”是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理念的應有之義:即一方面,無論是在現有的少年刑事立法中,還是在現有的少年刑事司法實踐中,都不乏“寬罰嚴管”政策的閃爍點,只是我們平時沒有注意對之提煉,并加以理論化、系統化;另一方面,我們有必要明確地認識到:“寬罰嚴管”是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內涵中的一個重要向度,需要確立其理論地位。

二、“寬罰嚴管”少年刑事司法政策的闡釋

在少年宜教不宜罰的觀念指導下,寬罰嚴管的要義是在刑罰的適用上保持高度的審慎,而在違法少年的管理上則遵循從早出發,從嚴出發,從改良社會環境出發。

(一)“寬罰”的基本涵義

寬罰主要體現在以下兩個方面:

1.少年犯罪的非刑罰化

刑罰是一種最嚴厲的法律制裁,它將給受刑人帶來嚴重的痛苦和重大的不利影響。少年身心發育尚不成熟,其刑罰適應能力低于成人,并且刑罰將對少年日后生活、家庭、事業等產生重大不良影響。另外,少年的社會化尚未完成,刑罰將使得少年的正常成長和社會化進程中斷或者變異,刑罰的負面效應在少年身上體現得尤為突出。因此,對于刑罰加諸少年,我們應當時刻保持一種高度的慎重,如果可能應盡量少用,能用其他替代措施的應盡可能不適用刑罰,即便刑罰不得不被采用,亦應進行“少年化”,遵循從寬處罰原則,使其適合于少年。對于犯罪少年不能簡單地以刑罰懲罰了之,更多應當承擔起預防、教育、挽救的責任。

2.少年刑罰輕緩適度

對于少年,刑罰不得不適用之時,我們亦應較于成人對他們寬處,適度從寬處罰,能收到較好的刑罰正效應。對少年犯罪從寬處罰原則集中體現于《刑法》第17條第3款規定之中,根據該規定:“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1995年5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適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中,關于未成年犯刑罰的適用規定:“對未成年犯罪依法從輕處罰,應當在法定刑范圍內判處相對較輕的刑種或相對較短的刑期;依法減輕處罰,應當在法定最低刑以下判處刑罰。在具體量刑時,不但要根據犯罪事實、犯罪性質和危害社會的程度,還要充分考慮未成年人犯罪的動機,犯罪時的年齡,是否初犯、偶犯或慣犯,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等情節,以及犯罪后有無悔罪、個人一貫表現等情況,決定對其適用從輕還是減輕處罰和從輕或者減輕的幅度,使判處的刑罰有利于未成年罪犯改過自新和健康成長”。

理解這一規定,包含了以下幾層意思{3}:(1)對少年犯罪人從輕或減輕處罰沒有任何彈性的規定,在任何情況下都必須遵守。(2)在任何情況下都不能對少年判處其所觸犯罪名的法定最高刑,而只能在該罪的法定刑幅度內選擇較輕的刑種或較短的刑期,乃至在法定最低刑以下處以刑罰。(3)從輕或減輕處罰的情節是少年因年齡因素而設立的法定從寬情節,此情節與其他從寬情節不發生任何抵觸,可以一并適用。(4)從輕或減輕處罰情節具有普遍適用性,不論是對危害嚴重的刑事犯罪,還是一般的刑事犯罪均可以適用,不受犯罪性質的限制。

司法實踐中,在對犯罪少年量刑時,還注意以下兩個方面的問題:一是對于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少年犯罪,在適用從輕或減輕處罰原則時,應分為兩個年齡段分別對待,即對已滿16周歲不滿18周歲的少年犯罪的,可以直接按照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的原則處理,而對于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少年犯罪的,則應當首先考慮減輕處罰,只有在出現不應當減輕處罰的情形時,方可從輕處罰。這是因為:對年僅14、15歲的犯罪少年,優先考慮減輕處罰,既符合這一年齡段的犯罪少年的刑事責任能力特點,同時也便于考慮適用輕刑,避免與已滿16周歲不滿18周歲的少年在刑罰適用上的不平衡。二是在對少年適用刑罰的過程中,還應當考慮有無其他法定、酌定從輕情節,如果有其他減輕處罰的情節,應該疊加適用,使犯罪少年得到更寬大的處理。

(二)“嚴管”的基本涵義

1.預防少年犯罪關口前移

針對少年犯罪,必須實現從注重罪后研究向罪前研究的轉變。因為任何犯罪都有其一定的原因,通過對少年實施犯罪的“病前”現象進行研究分析,可以對少年犯罪成因進行合理的預測,從而改良影響青少年生活的不良環境,如果對這些犯罪的誘因能提前進行控制,必然會大量地減少犯罪,正所謂防患于未然。不僅如此,從經濟成本考慮,預防少年犯罪工作實行關口前移,比對已經犯罪而再行治理的成本也要少得多。

預防少年犯罪關口前移的另一要求是對不良少年的提前介入和干涉。即使在沒有犯罪的情況下,基于兒童最大利益原則和優先保護少年的目的,對某些具有人身危險性的少年,例如經常與有犯罪習性之人交往的、經常出入少年不當進入之場所的、經常逃學逃家的、參加不良組織的、無正當理由攜帶刀械的、有違法習性或經常于深夜在外游蕩的、吸食的,可加強管理,努力將可能走上犯罪道路的少年引導至正確的道路上來,提早消化潛在的犯罪少年。

2.強化對非刑罰處置少年的控制

對于不做刑罰處置的少年,我們并不是放任不管,而是綜合運用各種手段對他們加強監督,有條件的情況下最好是一對一地專門監督,這樣對預防他們重新犯罪將起到很大的作用。我們可以考慮整合社會資源,將這些從刑法司法系統分流出去的少年,分散到社會福利部門、行政機關、青少年組織、機構中去,由這些部門做好少年的幫教工作,以便他們盡早回歸正常社會。

另外,對被最終免于刑事處分的少年,我們可以有針對性地開展多種形式的回訪考察工作。例如,對暫緩判決的少年,在宣告決定的同時,由少年法庭的法官或其他合適人選進行專門幫教談話,并對其監護人提出明確具體的幫教要求。再如,根據《刑法》第37條的規定,因犯罪情節輕微而不需要處以刑罰的,我們也不要一放了之,可實行定期與少年所在地的民警、街道或村委會、家長見面,了解少年的思想、學習、生活等各方面的情況,幫助其改過自新。如果是在校生,則應充分發揮學校在教育少年方面不可忽視的作用。諸如此類的做法不僅體現對少年犯罪人的特殊保護政策,而且可以取得良好的法制效果和社會效果。

(三)“寬罰”與“嚴管”的關系

首先,寬罰與嚴管是順承的關系,對犯罪少年在處刑上給予其較大寬宥,這就要求我們在管教上不能放松警惕,必須要有嚴密、完善、有效的配套措施來配合。其次,嚴管是寬罰的保障,正是因為有這些嚴管的措施,才能保證我們對少年犯罪人處以輕刑不會是放縱,不會違背我們保護少年的初衷,才能讓我們放心地去原諒他們,去寬容他們,去教育他們。再次,寬罰和嚴管是相輔相成;互相結合的,離開任何一個層面,另一面便會顯得不夠協調、合理。

三、“寬罰嚴管”少年刑事司法政策的實現路徑

刑事政策的意義在于指導實踐,“寬罰嚴管”少年刑事政策的精神體現在對少年的定罪量刑以及相關的司法處置措施上。我們在秉承少年刑法保護和教育理念的同時,更重要的是從各個階段和程序上來保障和落實少年刑事司法政策。

(一)定罪量刑個別化

少年犯罪固然有其個人主觀的原因,但也是社會各種消極因素、不良影響、制度缺陷、惡劣環境等交互作用的結果。一份有利于少年改過自新的刑事判決,要求我們不僅僅根據少年犯罪時的片段事實,更重要的是考察關注少年犯罪的背后原因及其人格。此種基于個別化的全面深入調查而作出的個別化的判決對于該少年而言,才是他們再社會化和預防犯罪的良方。

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第21條規定:“開庭審理前,控辯雙方可以分別就未成年被告人性格特點、家庭情況、社會交往、成長經歷以及實施被指控的犯罪前后的表現等情況進行調查,并制作書面材料提交合議庭。必要時,人民法院也可以委托有關社會團體組織就上述情況進行調查或者自行進行調查。”這條規定,可以視作針對刑事案件中少年被告人開展個別化社會調查制度之雛形規定。此社會調查制度中的核心內涵應是人格調查,蘊涵人格調查的社會調查結論理應是法官判斷未成年被告人人身危險性的重要參考因素{4}。通過社會調查報告對少年人進行全面評估從而定罪量刑,并最終形成“有利判決”,是對犯罪少年接下來開展個別化教育的重要依據。

社會調查報告是實行對少年個別化定罪量刑的前提。因為,在少年刑事案件具體定罪量刑時,不但要根據犯罪時的犯罪性質、犯罪情節,如犯罪手段、時間、地點、侵害對象、犯罪形態、后果等,而且還要充分考慮少年犯罪的動機和目的、犯罪時的年齡、是否初犯、偶犯或慣犯等情況,以及犯罪后有無自首、是否初犯、認罪態度、積極賠償、被害人諒解等等情節,從而判定是否構成犯罪,構成什么樣的犯罪,并決定對其適用從輕處罰還是減輕處罰,以及從輕處罰或者減輕處罰的幅度,使判處的刑罰有利于少年的改過自新及健康成長。而其中所涉及的少年犯罪的動機和目的、犯罪后有悔改表現等,在犯罪事實調查中是解決不了或者解決不全的,必須通過調取有關品性方面的證據才能了解到。

具體實施少年人的社會調查報告時,值得探討的是社會調查主體的承擔。就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第21條的條文理解,社會調查之可能主體應在控方、辯方、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委托的相關社會團體或者組織中產生。如果由人民法院委托有關社會團體組織作為社會調查的主體,那么,該地區至少應當具備專門的機構(諸如未成年人保護機構),而社會調查員應具備青少年生理、心理等諸方面的知識素養。特別需要注意的是:如何保證這樣的機構中的人員擔任社會調查員后得出的社會調查報告的公正性?因為人員的選擇、材料的取舍會導致不同的社會調查結論,目前卻沒有具體措施保證社會調查員均出自公心。我們認為可以考慮由控方和辯方分別制作關于被告人的社會調查報告,即按照各自職能獨立出具被告少年的社會調查報告,并分別提交法庭然后展開法庭辯論,最后由法庭定奪采納。即可將社會調查報告視作少年品格證據的一部分,并由法庭結合其他犯罪事實做出最后的裁決。

(二)刑罰適用非監禁化

非監禁化是指某一行為雖然構成犯罪,但根據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判處非監禁刑或者采取緩刑、假釋等非監禁化的刑事處遇措施。我國刑法中的非監禁刑包括管制、罰金和剝奪政治權利等,這種非監禁刑相對于監禁刑而言,由于對犯罪少年不予關押,因而是刑罰輕緩化的表現。

1.完善和充分利用少年管制刑

管制作為一種限制自由刑,能有效避免監禁對少年所帶來的負面影響,尤其不會對少年的學習、生活等造成過多的負面影響。在社會化的環境中,不僅能夠有效開展對于少年的教育,而且可以有更多的渠道,調動更多的人參與關心、矯治過錯,這與犯罪少年及少年犯罪行為的特殊性對少年刑罰特殊性的要求相一致。

管制刑的擴大適用主要是指在對他們進行改良及“少年化”的基礎上,充分發揮他們的刑罰價值。首先,管制刑只有在有條件執行的情況下才適用。因為少年自控能力較差,沒有良好的環境,易受外界不良風氣的影響而再次走上犯罪的道路。只有在少年家庭有較好的監護條件或社會幫教措施能夠有效落實,才可以對少年適用管制刑。其次,在考察期間應遵守的義務規定應更加切合犯罪少年的特點并考慮對其教育感化的需要。可借鑒西方國家的“社區服務令”,除對判處管制刑的犯罪少年的人身自由進行一般限制外,還要求其每個月到指定地點參加一定時間的無償公益勞動,即與社會服務配合適用。再次,我國目前管制刑的考察監督機關主要為公安機關,我們認為可以廣泛發動公眾參與,特別是“志愿人員、自愿組織、當地機構以及其他社區資源在社區范圍內并且盡可能在家庭內為改造少年犯做出有效的貢獻”[2],應用他們來補充刑事司法的執行工作。

2.替代適用少年保護性處分措施

少年作為人類社會中的特殊群體,是尤其需要予以保護的,即便他們實施了危害社會的行為。而在刑罰仍是犯罪的主要后果甚至唯一后果的傳統刑法框架下,是無法承載少年刑法基本理念的。保護性措施回避以刑罰的方式追究刑事責任而設立和采用,用以實現特殊預防目的的必要保護和處分措施。它是使福祉政策同犯罪對策直接相連的制度,是兼具刑事政策和福祉政策的二重性處分{5}。

除了刑罰外,我國現行法所規定的可以適用于罪錯少年的措施主要有以下幾種:責令嚴加管教、工讀教育、警告、罰款、拘留、訓誡、收容教養、勞動教養、收容教育、強制戒毒、責令具結悔過、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其法律依據主要是《刑法》、《治安管理處罰法》和《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這些措施大體上可以劃分為四類:行政處罰措施,主要包括警告、罰款、拘留、勞動教養、收容教育、強制戒毒;特殊教育行政措施,即工讀教育;《刑法》第37條所規定的非刑罰處理方法;感化教育性行政措施,即收容教養。然而,刑罰之外的措施,如收容教育、勞動教養、工讀教育等非刑罰性措施基本不具有保護處分的性質,因為它們均不具有替代和避免刑罰的功能,而且報應性色彩或者社會防衛色彩過濃。

保護性處分措施可以適當回避以刑罰的方式追究少年的刑事責任,因而符合寬罰的思想。構建我國的保護性處分制度,在將上述某些措施改良為保護性處分措施的同時,還可以吸收少年司法實踐中探索的有益措施和借鑒域外經驗設置一些:

(1)社會服務。即責令少年從事公益勞動或者到某一指定場所,完成一定期限且為無償的社會服務勞動,服務的內容可包括環境保護、打掃衛生、為老年人和其他弱勢群體服務等{6}。

(2)假日生活輔導。在法定假日以及凡是少年不上課、不工作或者沒有其他正當事情做的時間范圍內,由適當的機關、團體或者個人對少年施以個別的或群體性的品德教育、課業輔導、習藝輔導和勤勞輔導,假日輔導的具體執行次數由少年法庭根據輔導成效而定。如果少年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假日生活輔導,可再由少年法庭采取相應更嚴厲的措施。

(3)保護觀察。各國大都將保護觀察作為一種最重要的社區保護處分措施,我國目前正在探索的社區矯正改革,帶有保護觀察制度的性質。它可以在以下幾種情況下采用:一是對于有嚴重不良行為的少年,由少年法庭決定采用;二是作為刑罰替代措施,由少年法庭決定對犯罪少年采用;三是與普通刑罰配合使用,例如,對于判處管制刑的,附加適用保護觀察;四是與“四緩制度”連用;五是對于假釋少年采用。

(三)刑罰執行社會化

行刑社會化要求我們擴大刑罰執行的社會參與,借鑒國外經驗,制定各種鼓勵、扶植政策,吸引社會上的各類專業人員和其他社會志愿者參與行刑工作。許多國家的經驗表明,在行刑過程中引入民間力量,可以減輕受刑人對國家強制性權力所抱有的本能的敵意,促進其同社會的親和傾向;同時,各類專家參與行刑,還可以彌補監獄干警專業背景單一的缺陷,提高矯正的專業化程度{7}。

另一方面,針對少年的特性,可建立半自由刑制度。半自由刑制度是介于完全的監禁處遇與完全的社區處遇之間的一種罪犯處遇制度。半自由刑的主要形式有周末監禁、夜間監禁、業余監禁等{8}。半自由刑制度是為改革短期自由刑弊端而設計的一種新型處遇模式,它不打斷犯罪少年同家庭與社會之間的聯系,不影響犯罪少年正常的學習與工作,同時,通過一定的監禁又可收到懲罰與教育之功效。20世紀60年代開始,半自由刑制度在歐美國家受到重視,越來越多的國家引進和擴大適用這一制度,我國也可嘗試探索自己的半自由刑制度,作為短期自由刑的替代行刑措施。

結語

少年刑事司法政策常常充當著一種先驅者的角色,她的意義并不單純在于其在防治青少年犯罪中的成效,更重要的是其以國家的形式宣告和確認了為成年人的存在,顯示了成人社會對他們的重視、尊重和關愛。對于少年這樣一個特殊的群體,我們要做的是同時扮演好嚴父和慈母這兩個角色。

【注釋】

[1]指緩處考察(簡稱緩處)、暫緩起訴(簡稱緩訴)、暫緩判決(簡稱緩判)、緩刑制度,學界將之合稱為少年司法的“四緩”制度。除緩刑外的其余三項制度都是近些年來我國司法實踐的創新性探索。

[2]參見《聯合國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標準規則》(北京規則)第25條第1項。

第9篇

關鍵詞:留守學生;心理問題;調查報告

中圖分類號:G632 文獻標識碼:B 文章編號:1672-1578(2012)11-0036-02

隨著經濟和社會的快速發展,在我國廣大農村地區,越來越多的家庭夫妻雙雙離開故土,外出務工。據有關資料顯示,全國現有流動人口已超過1.8億,而因父母雙方或一方外出打工而形成的由父親或母親一方撫養的“單親家庭”、由祖父母或親戚代為撫養的孩子,在各地農村則多達數千萬。不可遏止的外出務工潮造成農村許多孩子短期或長期失去了直接監護人,形成了諸多事實上的“單親家庭”或“隔代教育”現象。

留守的孩子們除父親或母親沒有外出而親自撫養的以外,絕大多數是由他們的祖父母、外祖父母等這些隔代直系親屬來撫養,由于祖孫兩輩之間年齡相差懸殊,無論是認知代溝還是心理代溝都比較明顯,這就使得這部分孩子的家庭教育成為了問題。他們的臨時監護人對他們只能提供必要的生活上的幫助,而對其人格的培養與心理的引導則明顯力不從心。這些孩子由于在家缺少必須的約束與管理,在學校又沒有很好的有針對性的教育管理,在社會上又缺乏必要的關愛機制,使得孩子們往往很容易受到社會不良現象的影響,思想上和行為上出現問題往往得不到及時的排解,于是出現諸如內向、孤僻,不合群,不善與人交流,脾氣暴躁,沖動易怒,早戀等不良行為,甚至出現違法犯罪。據統計,近年來全國青少年犯罪率居高不下,其中,留守少年犯罪占青少年犯罪總數的70%左右。留守少年的心理問題已經成為影響學校教育工作成效甚至影響社會安定的重要問題之一,必須引起全社會的關注,尤其是我們這些教育工作者的高度關注。為了準確把握農村初中留守學生的心理現象,有針對性地加強學校管理,促進學生身心的健康成長,我們設計了一份《中學生心理健康綜合測量量表》,于2012年4月28日對我校三個年級共423名學生(其中184名為留守學生)進行了問卷調查,并對非留守學生和留守學生的心理問題調查情況進行了分析和比較研究。

1.問卷項目

(1)你夜里睡覺時,是否總想著明天的功課·

(2)老師在向全班提問時,你是否會覺得是在提問自己而感到不安·

(3)你是否一聽說“要考試”心里就緊張·

(4)你考試成績不好時,心里是否感到不快·

(5)你學習成績不好時,是否總是提心吊膽·

(6)考試時,當你想不起來原先掌握的知識時,你是否會感到焦慮·

(7)你考試后,在沒有知道成績之前,是否總是放心不下·

(8)你是否一遇到考試,就擔心會考壞·

(9)你是否希望考試能順利通過·

(10)你在沒有完成任務之前,是否總擔心完不成任務·

(11)你當著大家的面朗讀課文時,是否總是怕讀錯·

(12)你是否認為學校里得到的學習成績總是不大可靠的·

(13)你是否認為你比別人更擔心學習·

(14)你是否做過考試考壞了的夢·

(15)你是否做過學習成績不好時,受到爸爸媽媽或老師訓斥的夢·

(16)你是否經常覺得有同學在背后說你的壞話·

(17)你受到父母批評后,是否總是想不開,放在心上·

(18)你倆在游戲或與別人的競爭中輸給對方,是否就不想再干了·

(19)人家在背后議論你,你是否感到討厭·

(20)你在大家面前或老師提問時,是否會臉紅·

(21)你是否很擔心叫你擔任班干部·

(22)你是否總是覺得好像有人在注意你·

(23)在工作或學習時,如果有人注意你,你心里是否緊張·

(24)你受到批評時,心情是否不愉快·

(25)你受到老師批評時,心理是否總是不安·

(26)同學們在笑時,你是否也不大會笑·

(27)你是否覺得到同學家里去玩不如在自己家時玩·

(28)你和大家在一起時,是否也覺得自己是孤單的一個人·

(29)你是否覺得和同學一起玩,不如自己一個人玩·

(30)同學們在交談時,你是否想加入·

(31)你和大家在一起時,是否覺得自己是多余的人·

(32)你是否討厭參加運動會和文藝演出會·

(33)你的朋友是否很少·

(34)你是否不喜歡同別人談話·

(35)在人多的地方,你是否覺得很怕·

(36)你在體育比賽輸了時,心里是否一直認為自己不好·

(37)你受到批評后,是否總認為是自己不好·

(38)別人笑你的時候,你是否會認為是自己做錯了什么事·

(39)你學習成績不好時,是否總是認為是自己不用功的緣故·

(40)你失敗的時候,是否總是認為是自己的責任·

(41)大家受到責備時,你是否認為主要是自己的過錯·

(42)你在參加體育項目比賽時,是否一出錯就特別留神·

(43)碰到為難的事情時,你是否認為自己難以應付·

(44)你是否有時會后悔,那件事不做就好·

(45)你和同學吵架以后,是否總是認為是自己的錯·

(46)你心里是否總想為班級做點好事·

(47)你學習的時候,思想是否經常駐開小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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