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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豬屠宰管理條例優選九篇

時間:2022-11-15 01:5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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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生豬屠宰管理,保證生豬產品質量安全,保障人民身體健康,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國家實行生豬定點屠宰、集中檢疫制度。

未經定點,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生豬屠宰活動。但是,農村地區個人自宰自食的除外。

在邊遠和交通不便的農村地區,可以設置僅限于向本地市場供應生豬產品的小型生豬屠宰場點,具體管理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第三條 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負責全國生豬屠宰的行業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生豬屠宰活動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生豬屠宰活動的相關管理工作。

第四條 國家根據生豬定點屠宰廠(場)的規模、生產和技術條件以及質量安全管理狀況,推行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分級管理制度,鼓勵、引導、扶持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改善生產和技術條件,加強質量安全管理,提高生豬產品質量安全水平。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分級管理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征求國務院畜牧獸醫主管部門意見后制定。

第二章 生豬定點屠宰

第五條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的設置規劃(以下簡稱設置規劃),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會同畜牧獸醫主管部門、環境保護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合理布局、適當集中、有利流通、方便群眾的原則,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訂,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六條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根據設置規劃,組織商務主管部門、畜牧獸醫主管部門、環境保護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本條例規定的條件進行審查,經征求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的意見確定,并頒發生豬定點屠宰證書和生豬定點屠宰標志牌。

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其確定的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名單及時向社會公布,并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備案。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應當持生豬定點屠宰證書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

第七條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應當將生豬定點屠宰標志牌懸掛于廠(場)區的顯著位置。

生豬定點屠宰證書和生豬定點屠宰標志牌不得出借、轉讓。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冒用或者使用偽造的生豬定點屠宰證書和生豬定點屠宰標志牌。

第八條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與屠宰規模相適應、水質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水源條件;

(二)有符合國家規定要求的待宰間、屠宰間、急宰間以及生豬屠宰設備和運載工具;

(三)有依法取得健康證明的屠宰技術人員;

(四)有經考核合格的肉品品質檢驗人員;

(五)有符合國家規定要求的檢驗設備、消毒設施以及符合環境保護要求的污染防治設施;

(六)有病害生豬及生豬產品無害化處理設施;

(七)依法取得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

第九條 生豬屠宰的檢疫及其監督,依照動物防疫法和國務院的有關規定執行。

生豬屠宰的衛生檢驗及其監督,依照食品衛生法的規定執行。

第十條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屠宰的生豬,應當依法經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檢疫合格,并附有檢疫證明。

第十一條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屠宰生豬,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操作規程和技術要求。

第十二條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應當如實記錄其屠宰的生豬來源和生豬產品流向。生豬來源和生豬產品流向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十三條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應當建立嚴格的肉品品質檢驗管理制度。肉品品質檢驗應當與生豬屠宰同步進行,并如實記錄檢驗結果。檢驗結果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經肉品品質檢驗合格的生豬產品,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應當加蓋肉品品質檢驗合格驗訖印章或者附具肉品品質檢驗合格標志。經肉品品質檢驗不合格的生豬產品,應當在肉品品質檢驗人員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并如實記錄處理情況;處理情況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的生豬產品未經肉品品質檢驗或者經肉品品質檢驗不合格的,不得出廠(場)。

第十四條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對病害生豬及生豬產品進行無害化處理的費用和損失,按照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由國家財政予以適當補助。

第十五條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以及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對生豬或者生豬產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質。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不得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質的生豬。

第十六條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對未能及時銷售或者及時出廠(場)的生豬產品,應當采取冷凍或者冷藏等必要措施予以儲存。

第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為未經定點違法從事生豬屠宰活動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生豬屠宰場所或者生豬產品儲存設施,不得為對生豬或者生豬產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質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場所。

第十八條 從事生豬產品銷售、肉食品生產加工的單位和個人以及餐飲服務經營者、集體伙食單位銷售、使用的生豬產品,應當是生豬定點屠宰廠(場)經檢疫和肉品品質檢驗合格的生豬產品。

第十九條 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不得限制外地生豬定點屠宰廠(場)經檢疫和肉品品質檢驗合格的生豬產品進入本地市場。

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生豬屠宰監督管理工作的領導,及時協調、解決生豬屠宰監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第二十一條 商務主管部門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嚴格履行職責,加強對生豬屠宰活動的日常監督檢查。

商務主管部門依法進行監督檢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進入生豬屠宰等有關場所實施現場檢查;

(二)向有關單位和個人了解情況;

(三)查閱、復制有關記錄、票據以及其他資料;

(四)查封與違法生豬屠宰活動有關的場所、設施,扣押與違法生豬屠宰活動有關的生豬、生豬產品以及屠宰工具和設備。

商務主管部門進行監督檢查時,監督檢查人員不得少于2人,并應當出示執法證件。

對商務主管部門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不得拒絕、阻撓。

第二十二條 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建立舉報制度,公布舉報電話、信箱或者電子郵箱,受理對違反本條例規定行為的舉報,并及時依法處理。

第二十三條 商務主管部門在監督檢查中發現生豬定點屠宰廠(場)不再具備本條例規定條件的,應當責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仍達不到本條例規定條件的,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取消其生豬定點屠宰廠(場)資格。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經定點從事生豬屠宰活動的,由商務主管部門予以取締,沒收生豬、生豬產品、屠宰工具和設備以及違法所得,并處貨值金額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貨值金額難以確定的,對單位并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并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冒用或者使用偽造的生豬定點屠宰證書或者生豬定點屠宰標志牌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出借、轉讓生豬定點屠宰證書或者生豬定點屠宰標志牌的,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取消其生豬定點屠宰廠(場)資格;有違法所得的,由商務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

第二十五條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商務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對其主要負責人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屠宰生豬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操作規程和技術要求的;

(二)未如實記錄其屠宰的生豬來源和生豬產品流向的;

(三)未建立或者實施肉品品質檢驗制度的;

(四)對經肉品品質檢驗不合格的生豬產品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并如實記錄處理情況的。

第二十六條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出廠(場)未經肉品品質檢驗或者經肉品品質檢驗不合格的生豬產品的,由商務主管部門責令停業整頓,沒收生豬產品和違法所得,并處貨值金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對其主要負責人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貨值金額難以確定的,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取消其生豬定點屠宰廠(場)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對生豬、生豬產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質的,由商務主管部門沒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質的生豬、生豬產品、注水工具和設備以及違法所得,并處貨值金額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對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或者其他單位的主要負責人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貨值金額難以確定的,對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或者其他單位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并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對生豬、生豬產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質的,除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外,還應當由商務主管部門責令停業整頓;造成嚴重后果,或者兩次以上對生豬、生豬產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質的,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取消其生豬定點屠宰廠(場)資格。

第二十八條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質的生豬的,由商務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質的生豬、生豬產品以及違法所得,并處貨值金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對其主要負責人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貨值金額難以確定的,并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造成嚴重后果的,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取消其生豬定點屠宰廠(場)資格。

第二十九條 從事生豬產品銷售、肉食品生產加工的單位和個人以及餐飲服務經營者、集體伙食單位,銷售、使用非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屠宰的生豬產品、未經肉品品質檢驗或者經肉品品質檢驗不合格的生豬產品以及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質的生豬產品的,由工商、衛生、質檢部門依據各自職責,沒收尚未銷售、使用的相關生豬產品以及違法所得,并處貨值金額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貨值金額難以確定的,對單位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照)機關吊銷有關證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 為未經定點違法從事生豬屠宰活動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生豬屠宰場所或者生豬產品儲存設施,或者為對生豬、生豬產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質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場所的,由商務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對單位并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并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一條 商務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在生豬屠宰監督管理工作中、、,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實行定點屠宰的其他動物的屠宰管理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參照本條例制定。

第三十三條 本條例所稱生豬產品,是指生豬屠宰后未經加工的胴體、肉、脂、臟器、血液、骨、頭、蹄、皮。

第三十四條 本條例施行前設立的生豬定點屠宰廠(場),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180日內,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換發生豬定點屠宰標志牌,并發給生豬定點屠宰證書。

第三十五條 生豬定點屠宰證書、生豬定點屠宰標志牌以及肉品品質檢驗合格驗訖印章和肉品品質檢驗合格標志的式樣,由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統一規定。

第三十六條 本條例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新華社北京訊,5月31日《農民日報》)

第2篇

第一條為了加強生豬屠宰管理,保證生豬產品質量安全,保障人民身體健康,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國家實行生豬定點屠宰、集中檢疫制度。

未經定點,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生豬屠宰活動。但是,農村地區個人自宰自食的除外。

在邊遠和交通不便的農村地區,可以設置僅限于向本地市場供應生豬產品的小型生豬屠宰場點,具體管理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第三條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負責全國生豬屠宰的行業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生豬屠宰活動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生豬屠宰活動的相關管理工作。

第四條國家根據生豬定點屠宰廠(場)的規模、生產和技術條件以及質量安全管理狀況,推行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分級管理制度,鼓勵、引導、扶持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改善生產和技術條件,加強質量安全管理,提高生豬產品質量安全水平。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分級管理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征求國務院畜牧獸醫主管部門意見后制定。

第二章生豬定點屠宰

第五條生豬定點屠宰廠(場)的設置規劃(以下簡稱設置規劃),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會同畜牧獸醫主管部門、環境保護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合理布局、適當集中、有利流通、方便群眾的原則,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訂,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六條生豬定點屠宰廠(場)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根據設置規劃,組織商務主管部門、畜牧獸醫主管部門、環境保護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本條例規定的條件進行審查,經征求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的意見確定,并頒發生豬定點屠宰證書和生豬定點屠宰標志牌。

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其確定的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名單及時向社會公布,并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備案。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應當持生豬定點屠宰證書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

第七條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應當將生豬定點屠宰標志牌懸掛于廠(場)區的顯著位置。

生豬定點屠宰證書和生豬定點屠宰標志牌不得出借、轉讓。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冒用或者使用偽造的生豬定點屠宰證書和生豬定點屠宰標志牌。

第八條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與屠宰規模相適應、水質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水源條件;

(二)有符合國家規定要求的待宰間、屠宰間、急宰間以及生豬屠宰設備和運載工具;

(三)有依法取得健康證明的屠宰技術人員;

(四)有經考核合格的肉品品質檢驗人員;

(五)有符合國家規定要求的檢驗設備、消毒設施以及符合環境保護要求的污染防治設施;

(六)有病害生豬及生豬產品無害化處理設施;

(七)依法取得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

第九條生豬屠宰的檢疫及其監督,依照動物防疫法和國務院的有關規定執行。

生豬屠宰的衛生檢驗及其監督,依照食品衛生法的規定執行。

第十條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屠宰的生豬,應當依法經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檢疫合格,并附有檢疫證明。

第十一條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屠宰生豬,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操作規程和技術要求。

第十二條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應當如實記錄其屠宰的生豬來源和生豬產品流向。生豬來源和生豬產品流向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十三條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應當建立嚴格的肉品品質檢驗管理制度。肉品品質檢驗應當與生豬屠宰同步進行,并如實記錄檢驗結果。檢驗結果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經肉品品質檢驗合格的生豬產品,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應當加蓋肉品品質檢驗合格驗訖印章或者附具肉品品質檢驗合格標志。經肉品品質檢驗不合格的生豬產品,應當在肉品品質檢驗人員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并如實記錄處理情況;處理情況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的生豬產品未經肉品品質檢驗或者經肉品品質檢驗不合格的,不得出廠(場)。

第十四條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對病害生豬及生豬產品進行無害化處理的費用和損失,按照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由國家財政予以適當補助。

第十五條生豬定點屠宰廠(場)以及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對生豬或者生豬產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質。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不得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質的生豬。

第十六條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對未能及時銷售或者及時出廠(場)的生豬產品,應當采取冷凍或者冷藏等必要措施予以儲存。

第十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為未經定點違法從事生豬屠宰活動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生豬屠宰場所或者生豬產品儲存設施,不得為對生豬或者生豬產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質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場所。

第十八條從事生豬產品銷售、肉食品生產加工的單位和個人以及餐飲服務經營者、集體伙食單位銷售、使用的生豬產品,應當是生豬定點屠宰廠(場)經檢疫和肉品品質檢驗合格的生豬產品。

第十九條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不得限制外地生豬定點屠宰廠(場)經檢疫和肉品品質檢驗合格的生豬產品進入本地市場。

第三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生豬屠宰監督管理工作的領導,及時協調、解決生豬屠宰監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第二十一條商務主管部門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嚴格履行職責,加強對生豬屠宰活動的日常監督檢查。

商務主管部門依法進行監督檢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進入生豬屠宰等有關場所實施現場檢查;

(二)向有關單位和個人了解情況;

(三)查閱、復制有關記錄、票據以及其他資料;

(四)查封與違法生豬屠宰活動有關的場所、設施,扣押與違法生豬屠宰活動有關的生豬、生豬產品以及屠宰工具和設備。

商務主管部門進行監督檢查時,監督檢查人員不得少于2人,并應當出示執法證件。

對商務主管部門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不得拒絕、阻撓。

第二十二條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建立舉報制度,公布舉報電話、信箱或者電子郵箱,受理對違反本條例規定行為的舉報,并及時依法處理。

第二十三條商務主管部門在監督檢查中發現生豬定點屠宰廠(場)不再具備本條例規定條件的,應當責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仍達不到本條例規定條件的,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取消其生豬定點屠宰廠(場)資格。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經定點從事生豬屠宰活動的,由商務主管部門予以取締,沒收生豬、生豬產品、屠宰工具和設備以及違法所得,并處貨值金額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貨值金額難以確定的,對單位并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并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冒用或者使用偽造的生豬定點屠宰證書或者生豬定點屠宰標志牌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出借、轉讓生豬定點屠宰證書或者生豬定點屠宰標志牌的,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取消其生豬定點屠宰廠(場)資格;有違法所得的,由商務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

第二十五條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商務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對其主要負責人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屠宰生豬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操作規程和技術要求的;

(二)未如實記錄其屠宰的生豬來源和生豬產品流向的;

(三)未建立或者實施肉品品質檢驗制度的;

(四)對經肉品品質檢驗不合格的生豬產品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并如實記錄處理情況的。

第二十六條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出廠(場)未經肉品品質檢驗或者經肉品品質檢驗不合格的生豬產品的,由商務主管部門責令停業整頓,沒收生豬產品和違法所得,并處貨值金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對其主要負責人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貨值金額難以確定的,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取消其生豬定點屠宰廠(場)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對生豬、生豬產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質的,由商務主管部門沒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質的生豬、生豬產品、注水工具和設備以及違法所得,并處貨值金額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對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或者其他單位的主要負責人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貨值金額難以確定的,對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或者其他單位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并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對生豬、生豬產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質的,除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外,還應當由商務主管部門責令停業整頓;造成嚴重后果,或者兩次以上對生豬、生豬產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質的,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取消其生豬定點屠宰廠(場)資格。

第二十八條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質的生豬的,由商務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質的生豬、生豬產品以及違法所得,并處貨值金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對其主要負責人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貨值金額難以確定的,并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造成嚴重后果的,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取消其生豬定點屠宰廠(場)資格。

第二十九條從事生豬產品銷售、肉食品生產加工的單位和個人以及餐飲服務經營者、集體伙食單位,銷售、使用非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屠宰的生豬產品、未經肉品品質檢驗或者經肉品品質檢驗不合格的生豬產品以及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質的生豬產品的,由工商、衛生、質檢部門依據各自職責,沒收尚未銷售、使用的相關生豬產品以及違法所得,并處貨值金額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貨值金額難以確定的,對單位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照)機關吊銷有關證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為未經定點違法從事生豬屠宰活動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生豬屠宰場所或者生豬產品儲存設施,或者為對生豬、生豬產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質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場所的,由商務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對單位并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并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一條商務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在生豬屠宰監督管理工作中、、,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二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實行定點屠宰的其他動物的屠宰管理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參照本條例制定。

第三十三條本條例所稱生豬產品,是指生豬屠宰后未經加工的胴體、肉、脂、臟器、血液、骨、頭、蹄、皮。

第三十四條本條例施行前設立的生豬定點屠宰廠(場),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180日內,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換發生豬定點屠宰標志牌,并發給生豬定點屠宰證書。

第3篇

昆明市生豬屠宰管理條例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生豬屠宰管理,保證生豬產品質量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和國務院《生豬屠宰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屠宰、加工、運輸、經營生豬和生豬產品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本市實行生豬定點屠宰、集中檢疫制度。

未經定點,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生豬屠宰活動,但農村地區個人自宰自食的除外。

在邊遠和交通不便的農村地區,可以設立僅限于向當地市場供應生豬產品的小型生豬屠宰場。

第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落實生豬屠宰管理工作責任制,并將生豬屠宰管理工作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

市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生豬屠宰行業的規劃、指導、協調、監督等工作;縣(市、區)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具體負責本轄區內生豬屠宰行業的管理工作。

商務、衛生、工商、規劃、國土資源、環境保護、質量技術監督、食品藥品監督、公安和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等行政管理部門及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根據各自職責,共同做好生豬屠宰和生豬產品經營的相關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協助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及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做好本轄區內生豬屠宰和生豬產品經營的相關管理工作。

第五條 生豬屠宰廠(場)的設立,實行統一規劃、合理布局、適當集中、有利流通、方便群眾、保護環境、清潔衛生的原則。

第六條 本市實行生豬屠宰廠(場)分級管理制度。

生豬屠宰廠(場)應當向機械化、規模化、標準化方向發展,實行質量控制體系認證。

鼓勵生豬屠宰廠(場)、養殖場、養豬合作社等實施產銷一體化和品牌戰略,提高肉品品質。

第七條 從事生豬屠宰、生豬產品生產經營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接受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的監督和檢查,并配合做好生豬疫病的預防、控制、撲滅等工作。

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有關部門了解生豬產品安全信息,對生豬屠宰管理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進行舉報、投訴。

市、縣(市、區)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對舉報違法行為的有功人員予以表彰獎勵。

第二章 生豬屠宰廠(場)的設立

第九條 本市生豬屠宰廠(場)的設立,應當符合云南省生豬定點屠宰廠(場)設置規劃和昆明市生豬屠宰行業發展規劃。

昆明市生豬屠宰行業發展規劃由市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相關行政管理部門組織編制,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十條 生豬屠宰廠(場)的選址,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在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飲用水源保護區、文物保護區、軍事設施、電力設施、通信設施等保護范圍內,并符合滇池保護的相關要求;

(二)遠離有毒、有害場所;

(三)與醫院、學校、幼兒園、居民區等直線距離在500米以上;

(四)尊重少數民族的生活習俗,與回族等民族聚居區及所涉及的宗教活動場所直線距離在500米以上;

(五)不得妨礙或者影響周邊居民生活和公共場所的活動。

第十一條 鄉(鎮)生豬屠宰廠(場)的設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國家生活飲用水標準的水源、充足的光照和良好的通風條件;

(二)有與屠宰規模相適應及符合國家規定的待宰間、屠宰間和生豬屠宰設備;

(三)有檢驗設備、消毒設施和消毒藥品;

(四)有對生豬及生豬產品無害化處理和符合環保要求的污染物防治及處理設施;

(五)符合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規范的其他條件。

第十二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生豬屠宰廠(場)的設立,除具備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與屠宰規模相適應及符合國家規定的隔離間、急宰間、檢疫檢驗室;

(二)有依法取得專業培訓合格證書的屠宰技術人員;

(三)有經考核合格,與屠宰規模相適應的肉品品質檢驗人員。

第十三條 負責供應昆明中心城區生豬產品的生豬屠宰廠(場),除具備本條例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肉品冷卻間和專用運載工具;

(二)實行封閉式屠宰。

第十四條 申請設立生豬屠宰廠(場),申請人應當向所在地的縣(市、區)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受理部門接到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會同相關行政管理部門進行初審,初審合格的,由市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在15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報市人民政府按照程序批準。

第十五條 申請設立生豬屠宰廠(場),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報告和申請人身份證明;

(二)生豬屠宰廠(場)設計方案、工藝流程及地形圖、總平面圖、設備布局平面圖等資料;

(三)有符合本條例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規定條件的相關材料。

第十六條 生豬屠宰廠(場)建成竣工后,由市人民政府委托市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相關行政管理部門進行驗收。驗收合格的,由市人民政府頒發生豬定點屠宰證書和生豬定點屠宰標志牌,并及時向社會公布,同時報省人民政府備案。

第十七條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應當將生豬定點屠宰標志牌懸掛于廠(場)區的顯著位置。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出借、轉讓、冒用、涂改、偽造或者使用偽造的生豬定點屠宰證書和標志牌。

第三章 屠宰和檢疫檢驗管理

第十八條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應當采用現代信息技術,建立肉品質量追溯制度。如實記錄活豬進廠(場)時間、數量、產地、供貨者、屠宰與檢驗信息及出廠(場)時間、品種、數量和流向,并及時向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報送屠宰信息。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十九條 動物衛生監督機構依法負責生豬屠宰廠(場)的檢疫工作,不得實行廠(場)外檢疫。

第二十條 生豬屠宰廠(場)屠宰生豬應當符合操作規程和技術要求,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屠宰未經檢疫或者經檢疫不合格的生豬;

(二)屠宰死豬;

(三)使用對人體有害的物質;

(四)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一條 生豬屠宰廠(場)應當建立肉品品質檢驗管理制度。肉品品質檢驗與生豬屠宰同步進行,對肉品品質檢驗結果及處理情況進行登記,并將檢驗結果上傳質量追溯系統平臺,檢驗結果記錄保存期限為2年。

經檢驗合格的生豬產品,加蓋肉品品質檢驗合格驗訖印章或者附具肉品品質檢驗合格標志,方可出廠(場)。經檢驗不合格的,在肉品品質檢驗人員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處理情況記錄保存期限為2年。

屠宰的淘汰種豬及晚閹豬不得上市鮮銷。

第二十二條 生豬屠宰廠(場)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屠宰的生豬應當附有產地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出具的檢疫合格證明和免疫標識;

(二)屠宰的生豬產品應當離地存放,胴體不得帶有血、毛、糞、污物、有害腺體及病變組織;

(三)檢疫合格的生豬產品,經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加蓋驗訖印章,并具備檢疫合格證;

(四)檢疫不合格和未經檢疫的生豬產品不得出廠(場);

(五)病害肉類在動物衛生檢疫員監督下進行無害化處理;

(六)確保無害化和環保處理設施設備的正常運轉并達標排放。

第二十三條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對經檢疫、檢驗不合格的生豬及生豬產品進行無害化處理的費用和損失,按照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給予補助。

第二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對生豬及生豬產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質。

第四章 生豬產品流通管理

第二十五條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應當建立生豬產品召回制度。發現其生產的生豬產品不安全時,應當立即停止生產,召回已經上市銷售的生豬產品,及時向社會公布有關信息,并向當地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對召回的生豬產品應當采取無害化處理措施,防止再次流入市場。

第二十六條 經檢疫、檢驗合格并附有生豬屠宰憑證的生豬產品,方可用于食品經營、加工。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收購、加工、銷售下列生豬產品:

(一)未經定點的生豬屠宰廠(場)屠宰的;

(二)未經檢疫、檢驗或者經檢疫、檢驗不合格的;

(三)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質的。

第二十七條 商場、超市、農貿市場等開辦單位應當建立生豬產品上市的相應管理制度,配備專職人員對進入市場的生豬產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有禁止銷售的生豬產品,應當予以封存,并及時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報告。

第二十八條 賓館、飯店、學校、集體伙食單位等應當使用經檢疫、檢驗合格并附有生豬屠宰憑證的生豬產品。

第二十九條 運輸生豬產品應當符合國家衛生、動物防疫等要求,做到安全無害,清潔衛生。不得將生豬產品與有毒有害物品一同運輸。

第三十條 對進入本市銷售生豬產品的生豬屠宰廠(場)實行備案管理制度。具體備案辦法由市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另行制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三十一條 生豬屠宰管理執法人員在執法時應當出示有效的執法證件。被檢查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不得拒絕和阻撓。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和國務院《生豬屠宰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予以取締,沒收生豬、生豬產品、屠宰工具和設備以及違法所得,并處貨值金額3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貨值金額難以確定的,對單位并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并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定點從事生豬屠宰活動;

(二)冒用或者使用偽造的生豬定點屠宰證書或者生豬定點屠宰標志牌。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責令改正,并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一)屠宰的生豬產品未離地存放,胴體帶有血、毛、糞、污物、有害腺體及病變組織;

(二)無害化處理設施及設備不正常運轉。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經備案登記進入本市銷售生豬產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取締,并根據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

第三十六條 屠宰的淘汰種豬及晚閹豬上市鮮銷,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生豬產品和違法所得,由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對批發淘汰種豬及晚閹豬生豬產品的生豬定點屠宰廠(場)處貨值金額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對其主要負責人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難以確定的,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七條 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在生豬屠宰監督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六章 附則

第4篇

問:這次修訂條例的背景是什么?

答:我國既是生豬生產大國,也是生豬產品消費大國,多數地區群眾的日常肉食消費以豬肉為主。因此,生豬產品的質量安全,直接關系到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乃至生命安全。原《生豬屠宰管理條例》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以來,對于加強生豬屠宰管理,保證生豬產品質量,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發揮了積極作用。但是,從近年來的情況看,“放心肉”問題還沒有從根本上解決,生豬屠宰環節仍存在一些較為突出的問題。主要是:一些地區私屠濫宰活動屢禁不止;對生豬和生豬產品注水以及屠宰病害豬、注水豬的現象時有發生;銷售、使用病害肉、注水肉等不合格生豬產品的情況還不同程度地存在;有的生豬定點屠宰廠(場)行為不夠規范,甚至成為制售病害豬肉、注水肉的窩點。這些問題,既有執法不嚴的原因,也有原條例的一些規定不夠完善的原因。因此,要切實解決人民群眾吃上“放心肉”的問題,需要在進一步加強執法的同時,對條例進行有針對性的修訂,明確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職責,修改、完善有關制度措施,加大對違法行為的懲處力度。

問:生豬定點屠宰是原條例確立的一項重要制度,這次修訂條例是否繼續實行這項制度?

答:實踐證明,生豬定點屠宰是一項行之有效的重要制度。修訂后的條例繼續維持了這一制度,同時,針對實踐中存在的問題,從四個方面對生豬定點屠宰制度作了進一步完善:

一、完善了生豬定點屠宰廠(場)設置規劃制度。為了把規劃責任落到實處,條例明確規定,生豬定點屠宰廠(場)設置規劃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會同畜牧獸醫主管部門、環境保護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負責制訂。同時,將“適當集中”補充規定為制訂生豬定點屠宰廠(場)設置規劃應當遵循的原則之一,以體現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向規模化、集約化發展的方向。

二、適當上收了審查確定生豬定點屠宰廠(場)的權限,將生豬定點屠宰廠(場)由原條例規定的“市、縣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審查確定,修改為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審查確定。同時,為了強化生豬定點屠宰廠(場)設置規劃的約束作用,還明確規定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在確定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時,應當征求省級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的意見。

三、為加強監督,增加了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名單公布和備案制度,規定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其確定的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名單及時向社會公布,并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備案。

四、明確了生豬定點屠宰廠(場)的退出機制,規定商務主管部門在監督檢查中發現生豬定點屠宰廠(場)不再具備本條例規定條件的,應當責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仍達不到規定條件的,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取消其生豬定點屠宰廠(場)資格。

問:我國地域遼闊,生豬定點屠宰制度在一些交通不便的邊遠地區是否可行,會不會因此影響當地群眾的肉食消費需要?

答:條例修訂時已經考慮到這些問題。加強生豬屠宰管理和方便群眾生活,二者不能對立起來。為了在實行生豬定點屠宰制度的同時,保障邊遠和交通不便農村地區的生豬產品供應,條例專門增加一條,規定:在邊遠和交通不便的農村地區,可以設置僅限于向本地市場供應生豬產品的小型生豬屠宰場點,具體管理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這樣規定,從制度上為解決邊遠和交通不便的農村地區群眾的肉食品消費問題留出了空間。

問:條例明確規定了國家推行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分級管理制度,這主要出于什么考慮?

答:目前,我國生豬定點屠宰廠(場)的數量多、規模小、機械化程度低,產品質量安全狀況參差不齊。從長遠看,提高生豬產品質量安全,需要走規模化、集約化的道路。因此,條例增加了一條規定:國家根據生豬定點屠宰廠(場)的規模、生產和技術條件以及質量安全管理狀況,推行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分級管理制度。這條規定的目的在于鼓勵、引導、扶持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改進生產和技術條件,加強質量安全管理,提高生豬產品質量安全水平。

此外,條例還明確規定,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不得限制外地生豬定點屠宰廠(場)經檢疫和肉品品質檢驗合格的生豬產品進入本地市場。這是為了保證質量優、信譽好、品牌知名度高的生豬產品在地區間順暢流通,通過創造和維護良好的市場環境,鼓勵生豬屠宰加工企業做大做強,提高生豬產品質量安全水平。

問:這次修訂對生豬定點屠宰廠(場)以及其他單位和個人的行為規范作了哪些完善?

答:補充、增加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及有關單位和個人的行為規范,是這次修訂條例的重點內容之一。針對實踐中存在的問題,條例對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增加規定的行為規范包括:不得出借、轉讓生豬定點屠宰證書和生豬定點屠宰標志牌;如實記錄其屠宰的生豬來源和生豬產品流向;如實記錄肉品品質檢驗結果;不得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它物質的生豬。對其他單位和個人,條例增加規定的行為規范主要是:不得冒用或者使用偽造的生豬定點屠宰證書或者生豬定點屠宰標志牌;不得對生豬或者生豬產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質;不得為未經定點違法從事生豬屠宰活動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生豬屠宰場所或者生豬產品儲存設施,或者為對生豬或者生豬產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質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場所。

問:條例修訂時在加強監督管理方面作了哪些規定?

答:條例專門設立了“監督管理”一章,從三個方面補充、完善了加強監督管理的內容:

一、明確規定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生豬屠宰監督管理方面的職責,包括加強對生豬屠宰監督管理工作的領導,及時協調、解決生豬屠宰監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二、為了落實生豬屠宰監管責任,加大監管力度,明確規定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嚴格履行職責,加強對生豬屠宰活動的日常監督檢查,并對商務主管部門依法進行監督檢查的程序和規范要求以及有關單位和個人配合監督檢查的義務作了規定。特別是,條例明確規定了商務主管部門依法進行監督檢查可以采取的措施,包括:進入生豬屠宰等有關場所實施現場檢查;向有關單位和個人了解情況;查閱、復制有關記錄、票據以及其他資料;查封與違法生豬屠宰活動有關的場所、設施,扣押與違法生豬屠宰活動有關的生豬、生豬產品以及屠宰工具和設備。

三、為了加強社會監督,及時發現和處理生豬屠宰活動中的違法行為,條例明確規定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建立舉報制度,公布舉報電話、信箱或者電子郵件地址,受理對違反本條例規定行為的舉報,并及時依法處理。

問:對原條例有關法律責任的規定作了哪些完善?

答:為了進一步加大對違法行為的懲處力度,有效制止違法行為,條例從三個方面完善了有關法律責任的規定:

一、增加規定了應當受到處罰的違法行為種類,包括:出借、轉讓生豬定點屠宰證書或者生豬定點屠宰標志牌;冒用或者使用偽造的生豬定點屠宰證書或者生豬定點屠宰標志牌;不建立或者實施肉品品質檢驗制度;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質的生豬,以及為未經定點違法從事生豬屠宰活動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生豬屠宰場所或者生豬產品儲存設施等。

第5篇

***縣是生豬養殖及屠宰大縣,為了客觀、準確地掌握我縣生豬屠宰產業發展現狀,找準我縣生豬屠宰產業發展中的存在的突出問題和主要制約因素,研究切合實際的發展措施,促進我縣生豬屠宰產業又好又快發展。現對全縣生豬屠宰產業發展情況進行了全面調查,并對相關問題進行了深入思考,現將調查情況報告如下:

一、基本情況

據調查,截止目前,全縣共有生豬屠宰企業6家,包括省內最大的屠宰企業宏都集團實業有限公司,潘官營屠宰廠、牛頭崖屠宰點、榆關屠宰點、石門寨屠宰點、臺營屠宰點,年屠宰生豬肉80萬余頭。

河北宏都實業集團是我市唯一的一級屠宰廠,是民企股份制企業,河北省農業產業化重點龍頭企業,現有員工860人,固定資產1.2億元。是我國北方規模較大的生豬屠宰加工企業, 2009年共屠宰生豬60多萬頭,實現產值8億元。集團生產的“放心肉”產品曾被國家經貿委評為“安全放心肉”,在秦皇島地區的市場占有率達90%以上,公司的冷鮮肉產品還銷往北京市場,連續五年在中國(廊坊)農產品交易會上被評為“名優農產品”。2008年被河北省商務廳評為一級屠宰廠,產品可以在全國流通。2005通過了IS09001質量管理體系認證,2006年通過了農業部的無公害農產品的認證,2007年通過了食品安全認證,2008年圓滿奧運食品供應工作,受到了各級領導的表彰和獎勱。2010年宏都集團再投資5000萬元建一個高標準的生豬屠宰廠,按出口標準設計,施工。項目建成后實現年屠宰生豬100萬頭,這對于擴大生產規模,推動企業持續發展,產生巨大的推動作用。這條生產線的竣工,是件利國利民的大好事,新生產線的投入使用,大幅度地提高優質豬肉的產量,緩解市場上對放心肉的巨大需求,為國家創造更多的財政收入,越來越多的人們吃上放心肉。

秦皇島潘官營機械化屠宰加工有限公司是二級屠宰廠,也是省內較大型的屠宰廠,年可屠宰生豬20余萬頭。生產肉品主要銷往市區。

牛頭崖屠宰點、榆關屠宰點、石門寨屠宰點、臺營屠宰點這四個屠宰點主要屠宰當地豬只,生產肉品在當地銷售,生產規模較小。

二、存在問題及制約因素

1、除了宏都屠宰廠、潘官營屠宰廠是機械化屠宰外,其他屠宰點存在著屠宰設備較陳舊,生產工藝落后,檢驗檢疫設備不完善,生產規模較小。制約了我縣生豬屠宰行業的發展。

2、我縣商務執法人員編制、經費不足,無法對一些偏遠地區經常執法,影響了生豬屠宰日常執法監管,給市場上市肉品質量安全埋下了隱患。

    4、養殖量依然偏小,影響深加工和深度開發。宏都、潘官營屠宰廠設計屠宰能力在100萬頭以上,但是一直存在加工不飽和的現象。

5、資金信貸難,國家扶持政策依然偏少,生豬屠宰企業資金自籌困難,制約了屠宰廠的發展。

三、對做大做強全縣生豬屠宰行業的建議

    1、加強組織領導,加大定點屠宰工作的力度。實踐證明,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和省人大的《生豬屠宰管理條例》,實行生豬定點屠宰,對于保證人民吃上放心肉,保障市場正常供給,有效地調控肉食市場的積極意義是不容置疑的,我市應加大生豬定點屠宰工作的力度,加快鄉鎮推行生豬定點屠宰工作的步伐,切實解決生豬屠宰管理工作的實際問題。生豬屠宰和生豬產品銷售管理工作,涉及面廣、政策性強,因此,各級部門要高度重視,切實加強對這項工作的領導,協調解決好實施工作過程中出現的問題。縣政府要指導、檢查、督促各鄉鎮及各部門做好生豬屠宰和肉品銷售管理工作,幫助各鎮解決工作過程中出現的重點難點問題;各鄉鎮政府負責本區域內生豬屠宰工作的統一步署,組織協調、監管、牽頭有關部門對本轄區內的違規私宰濫宰現象進行打擊查處,確保生豬定點屠宰和肉品銷售工作在轄區范圍內順利實施。

2、強化部門職責。國務院在《生豬屠宰管理條例》中明確了國家相關部門在生豬屠宰工作方面的職能職責,要求商務主管部門與工商行政管理、農業、衛生、質監、公安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密切配合,做好生豬屠宰的管理工作。縣商務主管部門會同農業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屠宰場的定點布局和監督管理。要做好生豬屠宰工作,就要加強監管責任網建設,進一步明確和落實相關部門的責任,并實行嚴格的責任追究,加強配合、密切協作、嚴格執法、規范執法,共同承擔起維護生豬屠宰工作的責任

3、嚴格規章制度。根據國務院《生豬屠宰管理條例》和《動物防疫法》、《河北省生豬屠宰管理條例》等文件規定,從生豬收購及檢疫、屠宰加工、肉品檢驗等方面搞好管理工作,嚴防病死豬肉、注水肉、劣質肉出場上市。屠宰場必須建立科學的管理制度,有良好的屠宰環境,按照規定的標準進行屠宰、檢疫、檢驗,為消費者提供符合國家標準的肉類產品。健全屠宰管理報告制度,對執行管理政策不嚴及嚴重違規者,依法追究違規場(廠)及責任人責任,堅決停止其屠宰經營活動并進行整頓,整頓后仍未達標或敷衍乃至拒不執行的,撤消其定點屠宰場資格,以此來凈化肉類市場。

4、突出重點環節。一是抓源頭管理。按照國家、省有關生豬屠宰的法規、法令,從屠宰管理工作的源頭——生豬定點屠宰場抓起,切實地要求定點屠宰場抓好生豬管理工作中的軟、硬件建設,樹立良好形象,規范管理,確保定點屠宰工作上水平。二是抓食堂飯店。全縣所有學校食堂和賓館飯店等公共用餐場所要從保障在校師生和廣大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角度出發,不購買有問題豬肉,只要把好“供”和“購”兩個方面,一定能夠降低全縣所有學校食堂和賓館飯店的用肉安全隱患。

5、提高執法能力。開展業務培訓工作,不斷提高屠宰管理隊伍的業務素質和依法行政的能力。根據國務院《生豬屠宰管理條例》及《生豬屠宰管理條例實施辦法》中定點屠宰場應具備有經驗考核合格的專職或者兼職的肉品質量檢驗人員,應當建立嚴格的肉品質量檢驗管理制度,必須配備與屠宰規模相適應的的屠宰技術人員的要求,有計劃地舉辦定點屠宰場(廠)肉品質量檢驗人員和屠宰技術人員培訓班,通過培訓認證真正把我市肉品檢驗人員隊伍建立起來。針對現有管理人員業務素質有待提高的實際情況,對生豬屠宰管理工作人員進行法律、法規案件處理知識的培訓,提高隊伍素質和依法行政的能力,做到嚴格執法、公正執法、文明執法。

6、依靠輿論監督。由生豬的主管部門根據國家規定對全縣生豬屠宰進行認真檢查,將其檢查結果公開向社會曝光,對設備齊全,條件符合、質量信得過的肉類產品可以向用肉單位推薦,實行“三統一”(統一進貨、統一配送、統一管理)的銷售肉類模式,一定能夠盡快改善我市肉類食品衛生狀況,確保人民群眾飲食安全。同時繼續加大《生豬屠宰管理條例》的宣傳力度,使《條例》家喻戶曉,從而提高廣大人民群眾的守法意識和自我保護意識。

第6篇

國務院《生豬屠宰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已于20*年8月1日起施行。為切實做好《條例》的貫徹實施,進一步加強我市生豬定點屠宰管理工作,確保生豬產品質量安全,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切實提高對《條例》貫徹實施工作重要性的認識

國務院《生豬屠宰管理條例》的修訂和實施是樹立和落實科學發展觀的具體體現。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要從執政為民、構建和諧社會的高度,充分認識做好《條例》貫徹實施工作的重要性。我市自20*年全面推行生豬定點屠宰以來,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把推行生豬定點屠宰作為事關群眾切身利益的大事來抓,加強領導,強化措施,生豬定點屠宰管理工作取得了顯著成效。但仍存在一些問題,部分縣區和部門對生豬定點屠宰工作重視不夠,工作開展不平衡,個別縣區至今沒有開展;有的因機構、人員、經費等原因放棄了對生豬定點屠宰的管理和稽查;有的機構不健全,稽查工作沒有正常開展,私屠濫宰現象嚴重;部分定點屠宰廠(場)設施簡陋,達不到《條例》規定的設置條件,管理和服務不夠規范。這些問題的存在嚴重危害了我市肉類食品安全,影響了全市畜牧業的健康發展。各縣區、各有關部門要切實提高對做好生豬定點屠宰工作重要性、必要性的認識,扎實有效推進全市生豬定點屠宰工作。

二、嚴格屠宰廠(場)設置和審批

(一)嚴格新建生豬屠宰廠(場)的審批。新建生豬屠宰廠(場)要嚴格按照規定程序向市政府生豬定點屠宰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提交《條例》第八條規定的有關技術資料和文件,市政府生豬定點屠宰主管部門組織畜牧、環保等有關部門,根據省政府設置規劃,依照《條例》規定的條件進行審查,報市政府審核批準后,方可開工建設。不符合設置規劃和標準的一律不予審批。

(二)對現有生豬屠宰場實行登記備案制度。現有符合設置規劃和《條例》規定條件的生豬屠宰廠(場)由市政府生豬定點屠宰主管部門進行檢查驗收換發生豬定點屠宰標志牌和生豬定點屠宰證書;不符合《條例》規定條件的屠宰廠(場),責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仍達不到《條例》規定條件的,由市政府生豬定點屠宰主管部門取消其生豬定點屠宰廠(場)資格;對不符合設置規劃的屠宰廠(場),由市政府生豬定點屠宰主管部門取消其定點屠宰廠(場)資格,不予換發生豬定點屠宰標志牌和生豬定點屠宰證書。市、縣區生豬定點屠宰主管部門及時向社會公布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名單和有關信息。

(三)加快生豬屠宰廠(場)的技術改造。生豬屠宰廠(場)要加快設施設備改造和技術進步,擴大經營規模;加強技術和業務學習培訓,配備與屠宰規模相適應的屠宰技術和肉品品質檢驗人員,做到持證上崗,逐步提高屠宰技術水平和肉品加工質量;積極引導扶持生豬屠宰廠(場)技術創新,新產品研發,改善生產和技術條件,鼓勵屠宰場向機械化、規模化、標準化發展。積極推廣質量控制體系認證。

三、加強生豬屠宰監督和管理

(一)建立嚴格的屠宰檢疫檢驗制度。生豬屠宰廠(場)要建立健全“生豬進廠(場)檢查,生豬宰前、屠宰檢疫,肉品品質檢驗,病害豬無害化處理,肉品質量追溯,缺陷產品召回”等管理制度,嚴格按照操作規程進行檢疫、屠宰和肉品品質檢驗,屠宰檢疫、檢驗要與屠宰同步進行。檢疫檢驗合格肉品要加蓋肉品品質檢驗和動物檢疫合格驗訖章,并附具《肉品品質檢驗合格證》和《動物檢疫合格證》,確保有問題肉品不出廠(場),不上市。生豬屠宰廠(場)要配備病害豬無害化處理設施,嚴格按照《病害豬無害化處理規程》進行無害化處理,并作詳實記錄。市、縣區生豬定點屠宰主管部門要加強對屠宰場病害豬無害化處理的監督和管理,按照國家財政部、商務部《生豬屠宰廠(場)病害豬無害化處理管理辦法》對屠宰廠(場)病害豬無害化處理進行全程監督,并簽字確認,杜絕病害豬肉流入市場,防止屠宰廠(場)套領財政補貼。

(二)實行生豬屠宰場分級管理。要按照《條例》和商務部《生豬屠宰管理條例實施辦法》要求,對生豬屠宰廠(場)實行分級管理。在城區積極推行機械化屠宰和批發配送經營,對外埠肉品實行市場準入管理,鄉鎮生豬屠宰場生產的生豬產品限于在本鄉鎮市場銷售。

(三)依法加大監管力度。各級生豬定點屠宰主管部門要加強對生豬屠宰的行業管理,加強對生豬定點屠宰廠(場)的監督管理,嚴厲打擊私屠濫宰、加工注水或者注入其它物質和病害肉等違法行為,從源頭上控制不合格肉品;畜牧部門要加強對生豬產地、宰前、屠宰的檢疫工作,未經檢疫和未配戴耳標的生豬一律不得屠宰;工商、衛生、質監部門要依據各自的工作職責,加強對生豬產品銷售市場、餐飲經營單位、集體伙食單位、肉食品生產加工單位銷售和使用非定點屠宰廠(場)屠宰的生豬產品,未經肉品品質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生豬產品以及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質和病害生豬產品的監管,依法查處銷售和使用相關生豬產品的違法行為;*部門要搞好配合,嚴厲打擊私屠濫宰和阻礙執行公務的違法行為,維護正常的執法秩序。各有關部門要切實履行好監管職責,搞好協作和配合,齊抓共管,加大對各類違法行為的查處打擊力度,保證生豬定點屠宰工作深入、規范開展。

第7篇

任重道遠。希望大家珍惜機會,同志們生豬產品質量平安事關老百姓生命健康和切身利益。學有所成,各自的崗位上建功立業,全面提高我省生豬產品質量平安水平。

目的提高我省肉品品質檢驗人員從業素質,根據《省生豬屠宰行業培訓方案》舉辦了這次培訓班。保證生豬產品質量平安。下面,講幾點意見。

一、清醒認識當前食品平安形勢

老百姓的生活水平不時提高,1老百姓對食品平安越來越關注、各級政府對食品平安越來越重視。隨著社會的不時發展。消費觀念已從吃得飽向吃得好、吃得健康轉變,對食品安全的期望值越來越高。政府部門也越來越重視食品平安工作,一是相繼出臺了相關法律法規,如年國務院修訂了生豬屠宰管理條例》年國家出臺了食品平安法》等,省也正在修訂《省生豬屠宰管理條例》預計今年下半年出臺;二是成立了高規格的食品平安委員會,國務院食品平安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分別由3位副總理擔任,省食品平安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分別由3位副省長擔任。三是建立了地方政府負總責、各監管部門各負其責,企業是食品平安第一責任人的食品平安責任體系。

但不容樂觀。近年來,2食品平安環境總體向好。食品平安環境不時改善,但毒奶粉、地溝油、毒豇豆、毒芒果、染色臍橙、染色饅頭等食品平安時間時有發生,豬肉質量平安事件也常有發生,尤其是今年雙匯“瘦肉精”事件流露出屠宰企業食品平安意識和主體責任意識不強等問題。

生豬產品未經肉品品質檢驗或者經肉品品質檢驗不合格的不得出廠(場)省正在修訂的省生豬屠宰管理條例》對小型生豬屠宰場點的肉品品質檢驗也作了相應的規定,3做好肉品品質檢驗是屠宰企業的法定責任和義務。國務院《生豬屠宰管理條例》明確規定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應當建立嚴格的肉品品質檢驗管理制度。做好肉品品質檢驗是屠宰企業的法定責任和義務,而肉品品質檢驗人員是豬肉質量平安的重要貫徹者和執行者,希望你清醒認識當前食品平安形勢,要站在人民生命健康平安的角度,高度重視肉品品質檢驗工作,切實履行職責。

二、高度重視肉品品質檢驗人員培訓工作

對所有生豬屠宰行業從業人員進行一次培訓。商務部培訓對象包括:省級屠宰行業管理人員,1商務部和我廳高度重視生豬屠宰行業從業人員培訓工作。商務部年印發了全國生豬屠宰行業培訓方案》決定從年開始用3年時間在全國開展生豬屠宰行業從業人員培訓工作。肉品品質檢驗和屠宰技術師資和規模以上生豬定點屠宰企業負責人。廳年也印發了省生豬屠宰行業培訓方案》決定利用3年左右的時間,使全省生豬屠宰行業管理人員、生豬定點屠宰企業負責人、肉品品質檢驗人員、屠宰技術工人全部接受一次培訓,實現肉品品質檢驗人員、屠宰技術工人考核合格,持證上崗,參訓人員經考核合格后,頒發培訓合格證書,培訓合格證書有效期三年,全國行業內通用,有效期過后須經重新考核合格后換發證書。省肉類協會負責組織開展省級行業培訓、考核及證書備案管理工作。省級培訓對象包括市、縣屠宰行業管理人員,規模以下的生豬定點屠宰企業主要負責人和肉品品質檢驗人員。

省肉品品質檢驗人員檢驗水平與我省屠宰行業發展不相適應,2省肉品品質檢驗人員培訓效果明顯。目前。肉品品質檢驗人員亟需通過培訓提高檢驗水平和從業素質。為此,今年月我分別在寧鄉、永州舉辦了2期肉品品質檢驗人員培訓班,每次培訓班,省屠管辦和省肉類協會都精心挑選取得全國肉品品質檢驗師資資格證并在肉品品質檢驗崗位上有豐富檢驗的老師作為主講,學員普遍反應良好,培訓效果明顯,既學到相關法律法規,做到依法履行職責;又學到專業知識,做到依規檢驗。

第8篇

(一)生豬定點屠宰工作基本情況

我縣現有生豬定點屠宰場(廠)32個,分布在全縣18個鎮,其中龍頭企業贛榆縣昌泰食品有限公司有28個(分布于全縣各鎮、地區;主要擔負全縣的豬肉市場供應),另有贛榆縣潤鑫食品有限公司(青口鎮)、金韓食品加工廠(金山鎮)、泰和食品有限公司(沙河鎮)及贛馬肉類加工廠(贛馬鎮張元村)等4個。2004年全縣定點屠宰場(廠)屠宰生豬25萬余頭,今年至今屠宰生豬近20萬頭,全年預計屠宰生豬26萬頭,這些定點屠宰場基本是能夠按照國家有關生豬防疫屠宰加工、檢疫(驗)等有關法規要求進行生豬的屠宰加工、檢疫(驗),檢出的病豬及產品都能按照規定進行無害化處理,從很大程度上保證了肉品安全和放心消費。同時,縣生豬管理辦公室及相關部門和鎮管理部門按照國家、省、市有關生豬屠宰的法規、法令和食品放心工程實施要求以及縣政府的總體部署和要求,采取積極、果斷的措施,開展了卓有成效的專項整治和經常性的監管、執法檢查工作,使得定點屠宰、集中檢疫工作健康有序地展開,私屠濫宰及病死豬上市現象得到遏制,保證了上市豬肉的安全、放心,生豬市場流通秩序得到了全面的規范。

自從我縣實施生豬定點屠宰管理以來,許多方面取得了很大的成績,主要表現在:一是肉品質量顯著提高。定點屠宰生豬全部經過檢疫合格,既保證了鮮肉的市場供應,又有效地遏制了注水肉、病害肉的上市現象,保證人民群眾基本吃上了放心肉。二是大幅度增加地方財稅收入。有效遏制了生豬私屠濫宰大量偷稅逃稅現象。三是增加就要崗位,促進下崗職工就業再就業工作,保證了一方的平安和社會的穩定。四是減少因私屠濫宰造成周邊的噪音和廢水污染,凈化城市環境。五是推動了我縣畜牧業、畜產品加工業和城市肉品市場的健康發展。

但由于該項目工作政策性強、涉及面廣、工作量大,在實際工作中還存在不足,主要是:(1)發展不平衡。鎮與鎮之間、地區與地區之間有差距,表現在有些地區認識上不足、管理力度上松懈,特別是撤鄉后的個別地區,管理工作滯后,走“回頭路”,私屠濫宰現象還存在,給肉品安全、放心帶來很大隱患;(2)個別屠宰場管理不嚴格,劣質肉品出場上市及支持個別經營戶夾私違規現象還時有發生;(3)部門之間不協調,場外補檢仍未杜絕。部門配合不力,執法監管不到位、執法不嚴、打擊力度不夠。肉品流通市場監管涉及到各相關部門相應的法律、法規,部門之間職能交叉履行職責易出現工作人員互相推諉,推卸職責,執法監管不到位。(4)硬件投資不足,定點屠宰設施條件差,無害化處理設施和肉品品質檢驗設備不健全。由于資金不足,無力進行場內設備更新、技術改造,仍有個別定點屠宰場仍然是“一把刀、一口鍋”進行傳統的手工操作。(5)屠宰場管理體制老化,迫切需要盡快進行改革改制。

(二)生豬檢疫工作基本情況

縣獸醫衛生監督所在全縣十八個鎮派駐動物檢疫員78名,擔負著全縣的動物產地檢疫、宰前檢疫和宰后檢疫工作。目前我縣動物產地防疫推行報檢制度,檢疫員在接到報檢電話后兩小時內趕赴現場開展檢疫工作,對檢疫合格的動物依法出具《動物產地檢疫合格證明》,檢疫員按時到達當地的定點屠宰場及肉聯廠施行宰前檢疫和宰后檢驗工作,對進入市場交易的動物及動物產品進行檢查、補檢等監督管理工作。例如縣獸醫衛生監督所專門安排4名監督工作人員入駐縣城新東方貿易市場,每天早晨三點起床,對進入市場交易的動物及動物產品進行監督檢查,查證驗物。對查獲的未經檢疫的動物及動物產品依法補檢,對補檢不合格的動物及動物產品進行無害化處理。僅今年上半年就查獲未經檢疫豬肉792頭,銷毀病死豬58頭。

但由于一些主客觀因素,我縣生豬檢疫工作還存在著許多問題:(1)檢疫員嚴重缺乏,現有派出檢疫員78名,其中有部分是2002年體改落聘人員,有的年齡偏大,有的甚至還是離退休人員;(2)檢疫人員素質不一,工作不夠規范;(3)檢疫員在全縣分布不均,有的鎮只有一名檢疫員,檢疫工作處于應付狀態,有的鎮一個檢疫員也沒有,無人干檢疫工作。(4)硬件投資不足。肉品品質檢驗設備不健全,肉品品質檢驗主要是憑經驗和感觀認識進行判斷。因此,在對生豬檢疫工作上是面臨“四無”狀況,即無人員隊伍、無專項經費、無交通工具、無執法手段,由此造成我縣銷售病死豬和“小刀手”的情況仍然存在的,給全縣人民尤其是學校食堂和賓館飯店等公共用餐場所用肉安全帶來了隱患,同時一些用肉單位為了追求經濟利益從不具備資質的攤點購進未經檢疫肉制品同樣造成安全隱患。

(三)工作建議

1、加強組織領導。生豬屠宰和生豬產品銷售管理工作,涉及面廣、政策性強,因此,各級政府要高度重視,切實加強對這項工作的領導,協調解決好實施工作過程中出現的問題。縣政府要指導、檢查、督促各鎮及各部門做好生豬屠宰和肉品銷售管理工作,幫助各鎮解決工作過程中出現的重點難點問題;各鎮政府負責本區域內生豬屠宰工作的統一步署,組織協調、監管、牽頭有關部門對本轄區內的違規私宰濫宰現象進行打擊查處,確保生豬定點屠宰和肉品銷售工作在轄區范圍內順利實施。

2、強化部門職責。國務院在《生豬屠宰管理條例》中明確了國家相關部門在生豬屠宰工作方面的職能職責,要求商業行政主管部門與工商行政管理、農業、衛生、質監、公安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密切配合,做好生豬屠宰的管理工作。縣商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農業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屠宰場的定點布局和監督管理。要做好生豬屠宰工作,就要加強監管責任網建設,進一步明確和落實相關部門的責任,并實行嚴格的責任追究,加強配合、密切協作、嚴格執法、規范執法,共同承擔起維護生豬屠宰工作的責任

3、嚴格規章制度。根據國務院《生豬屠宰管理條例》和《動物防疫法》、《江蘇省生豬屠宰管理辦法》等文件規定,從生豬收購及檢疫、屠宰加工、肉品檢驗等方面搞好管理工作,嚴防病死豬肉、注水肉、劣質肉出場上市。屠宰場必須建立科學的管理制度,有良好的屠宰環境,按照規定的標準進行屠宰、檢疫、檢驗,為消費者提供符合國家標準的肉類產品。健全屠宰管理報告制度,對執行管理政策不嚴及嚴重違規者,依法追究違規場(廠)及責任人責任,堅決停止其屠宰經營活動并進行整頓,整頓后仍未達標或敷衍乃至拒不執行的,撤消其定點屠宰場資格,以此來凈化肉類市場。

4、突出重點環節。一是抓源頭管理。按照國家、省有關生豬屠宰的法規、法令,從屠宰管理工作的源頭——生豬定點屠宰場抓起,切實地要求定點屠宰場抓好生豬管理工作中的軟、硬件建設,樹立良好形象,規范管理,確保定點屠宰工作上水平。二是抓食堂飯店。全縣所有學校食堂和賓館飯店等公共用餐場所要從保障在校師生和廣大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角度出發,不購買有問題豬肉,只要把好“供”和“購”兩個方面,一定能夠降低全縣所有學校食堂和賓館飯店的用肉安全隱患。

第9篇

為進一步抓好我縣生豬定點屠宰檢疫管理工作,確保群眾吃上“放心肉”,根據《國務院生豬屠宰管理條例》、《浙江省實施〈生豬屠宰管理條例〉辦法》、《*市家畜屠宰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縣實際,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標

各職能部門監管到位,本轄區內無私屠濫宰行為,生豬屠宰場達標運營,確保上市肉品合格安全。

二、主要措施

1、完善流通體制。本縣行政區域范圍內定點屠宰場符合標準的出場肉品允許自由流通;批發商可在本縣范圍內實行自由配送;零售肉商既可在全縣定點屠宰場批購肉品,也可直接向養殖戶收購生豬到定點屠宰場屠宰加工、上市自銷;養殖戶可到定點屠宰場委托代宰,自行進入市場交易。

2、合理規劃布局。加大資源整合力度,積極創建星級屠宰場,在縣城設立一個符合規模化、機械化、工廠化要求的標準化定點屠宰場;對現有定點屠宰企業進行清理和整頓,設施簡陋、不具備基本條件的屠宰場予以整改或關閉。

3、規范收費行為。檢疫費由縣農業部門委托屠宰場按標準收取,按有關規定統一上繳縣財政;屠宰加工服務費由屠宰場按物價部門核定標準自行收取。

4、嚴格市場準入。經農業部門檢疫合格、屠宰場品質檢驗合格的肉品,由縣經貿局發放上市準入證,實行一豬一證,隨貨同行。進入市場實行索證準入和票證公示制。銷售者按要求建立進貨臺帳。

5、明確監管責任。

(1)縣經貿局負責全縣生豬屠宰的行政執法等監督管理工作,督促各屠宰場、批發商建立完善的臺帳制度;下設的牲畜屠宰管理所負責具體執法監管工作;同時為增強執法效果,從縣農業、工商、公安、衛生等部門抽調人員組成生豬定點屠宰檢疫稽查組,與縣牲畜屠宰管理所聯合辦公,按照各自法律依據負責日常檢查和查處私屠濫宰等違法行為。

(2)縣農業局負責全縣生豬屠宰的防疫檢疫工作,按照《動物防疫法》等規定,對調入生豬嚴格把關,嚴禁疫區生豬流入;組織實施宰前禁用藥物的監督檢測,指導、監督屠宰場每批生豬屠宰前按要求進行日常檢測;建立嚴格的檢驗管理制度,嚴把宰前、宰后的檢疫檢驗關,確保入市肉品質量安全。

(3)縣工商分局負責對農貿市場、超市、肉店(攤)的監督管理,嚴把市場關,加大對銷售未經檢疫檢驗和不合格生豬產品的查處力度,杜絕“白板肉”進入市場。

(4)縣衛生局負責加強對餐飲店、單位食堂等用肉單位的監督管理,督促建立健全臺帳制度和肉品采購索證制度。

(5)縣公安局負責查處拒絕、阻礙依法執行公務等違法行為,及時對暴力抗拒屠宰執法行為進行嚴厲查處。

(6)縣財政局負責生豬定點屠宰檢疫管理工作經費的落實,每年列入財政預算,確保正常經費到位。

(7)縣質監、食品藥品監督、環保、城管、建設、發改(物價)等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做好生豬定點屠宰檢疫相關管理工作。

(8)各鄉鎮(街道、庫管委)負責與轄區內的市場、肉店(攤)和各行政村簽訂《放心肉工作責任書》,落實管理責任;積極為地產豬的投售提供服務,協調產銷關系,促進養殖業發展,加強農村自宰自食生豬的管理。

6、建立應急機制。發生生豬定點屠宰和生豬產品安全事故時,縣農業、衛生、質監、經貿、工商、食品藥品監督、公安等部門要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及時作出反應,在領導小組協調下,按照各自職責,分工協作,聯合行動,防止和減少預期損失。

三、工作要求

1、加強領導。生豬定點屠宰是食品安全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確保肉品質量安全的源頭性工作,做好這項工作是政府部門的重要職責。縣政府為加強生豬定點屠宰檢疫管理工作已成立領導小組,負責全縣定點屠宰檢疫管理工作的組織、協調、監督和考核。各鄉鎮(街道、庫管委)和相關部門要高度重視,建立組織,認真負責地履行好職責,切實將這項工作抓實抓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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